大学衍义补卷一百十一
从君乃从理也。君言茍未是,则从理可也。从理乃所以从君也。」臣按:成王以是告君陈,即周公吿成王以文王罔兼庶狱及不误于庶狱之意也。后世人主惟恐其臣之不徇已有不徇已者,或怒或斥。其视成王之告君陈,惟恐其臣之或徇乎已其人之贤不肖何如也?是固其得于家庭之传、辅弼之训,然其天质之美亦于是乎见之后世人主所当取法者也。
译顺从君主就是顺从道理。君主的话如果不对,那么顺从道理是可以的。顺从道理正是为了顺从君主。”臣按:成王用这个道理告诫君陈,就是周公告诫成王关于文王不偏私于各种诉讼以及不冤枉各种诉讼的本意。后世的君主只怕臣子不迎合自己,如果有不迎合自己的,就发怒或斥责。他们看成王告诫君陈,只怕臣子或许迎合自己,这人的贤能与否又怎样呢?这固然得益于家庭的家传、辅佐的训导,然而他天资的美好也在这里显现出来,是后世君主应当效法的。
吕刑,王曰:「典狱非讫【尽也】于威【权势也】惟讫于富【贿赂也】敬忌罔有择言在身,惟克天德,自作元命,配享在下。」
蔡沈曰:「当时典狱之官,非惟得尽法于权势之家,亦惟得尽法于贿赂之人。言不为威屈,不为利诱也。敬忌之至,无有择言在身,大公至正,纯乎天德,无毫髪不可举以示人者。天德在我,则大命自我作,而配享在下矣。」在下者,对天之辞,盖推典狱用刑之极功,而至于与天为一者如此。
吕祖谦曰:「典狱不得行其公者,非为威胁,则为利诱。欲威不能屈富,不得淫,惟在敬忌无择言,在身而已。」又曰:「典狱之官,民之死生系焉,须是无一毫私意,所言无非公理,方可分付以民之死生。」天德所谓「至公无私之德」,到自作元命地位。命是命令所制,刑之命皆是元善,不可复加之命,方可。后世多以典狱为法家贱士,民之死生寄于不学无知之人,和气不召,乖气常有,所以不能措天下之治。盖掌刑之官,代天行罚,天讨有罪,天所以整齐天下之民,元不是自家事。惟敬五刑以成三德,敬五刑是专敬天理,三德是或当用正直,或当用刚克,或当用柔克,各得其当。若不敬天命,为害所逼,为利所诱,用刑必差,须是置祸福于度外,专敬天命,刑无不得其当,则民有所措手足,此所以培养根本。故三代得天下以仁。
臣按,刑狱之事实闗于天典。刑者惟一,循天理之公,而不徇乎人欲之私。权势不能移,财利不能动。如此用刑者,无愧于心;受刑者,允当其罪。吾之心合天之心矣。然非在我者,一于敬而不敢忽,一于忌而不敢肆。行之于身,皆可言之于口,无一事而不可对人言者,不能也。允若兹,则吾之所存者合乎天心,而吾之所得者纯乎天德矣。彼其生死夀夭之命,乃天所以制斯人者。今我德与天一,则制生人之命在我矣。夫天髙高而在上,所以制人之命者也。典狱者虽在于下,而其所典之职,亦以制人之命焉,岂非配享在下乎?典狱之职所系之重如此,膺天命而制生灵之命者,可不择其人以用之乎?要之,狱所以不公者,外为权势之嘱托,内为财利之贿赂故也。然典狱之官所以不讫于威富者,其根本则又在于上之人焉。上之人诚严申明祖宗之法,使有罪者不以贿免,戒饬左右之人,使掌法者得以执奏,而所用以居是官者,又必得夫存心敬畏、秉性刚直之人用之,则法不至于私滥,人不死于非命,人心允合于天心,逆气不伤于和气乎?吁!臣之所为,乃承君之所命;臣之所以作民之命,由君作臣之命也。臣德克享于天,则君德可知也。或曰:典狱用刑,人臣事也。蔡氏谓推其极至于与天为一,何哉?天者,公而已矣。天以至公之道付之君,君以天讨之公付之臣,臣能奉公与天无间,是即君之所以无间于天也。
王曰:「嗟!四方司政典狱,非尔唯作天牧。今尔何监?非时,伯夷播刑之迪。其今尔何惩?惟时苗民,匪察于狱之丽【附也】罔择吉人,观于五刑之中。惟时庶威夺货。」
蔡沈曰:「司政典狱,诸侯也。为诸侯主刑狱而言,非尔诸侯为天牧养斯民乎?为天牧民,则今尔何所监惩?所当监者,非伯夷乎?所当惩者,非有苗乎?伯夷布刑以啓迪斯民,舍臯陶而言伯夷者,探本之论也。苗民不察于狱辞之所丽,又不择吉人俾观于五刑之中,惟是贵者以威乱政,富者以货夺法。」
臣按:刑者,天所以讨有罪。讨有罪,所以安无罪之民也。司政、典狱并言者,以诸侯受天子之命,以为一方之主,既司夫民政,复典夫刑狱也。政所以安民生,狱所以治民罪,皆奉天子之命以牧养其民。然天子之命即天命也,天子之民即天民也。安民生,固所以全其天命;治民罪,亦所以全其天命也。有罪者治之,则不敢复为恶;而无罪之民皆得遂其生而全其天矣。
王曰:「呜呼!念之哉!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孙,皆听朕言,庶有格【至也】命。今尔罔不由慰日勤,尔罔或戒不勤。」蔡沈曰:「此吿同姓诸
译吕刑篇,周王说:“掌管刑狱的官员,不应仅仅用威势来终结案件,也不应仅仅用贿赂来终结案件;要心存敬畏戒慎,不随意选择言辞加诸自身,只有这样才能契合天德,自己创造美好的命运,从而配享于下界。”
蔡沈说:“当时掌管刑狱的官员,不仅对有权势的人家能够依法处置到底,对行贿的人也能依法处置到底。意思是说,不被威势所屈服,不被利益所诱惑。做到极度的敬畏戒慎,没有随意选择的言辞加诸自身,大公至正,纯粹是天德,没有丝毫不可拿出来示人的地方。天德在我,那么重大的命运就由我自己创造,从而配享于下界了。”所谓“在下”,是相对于上天而言的辞语,大概是将掌管刑狱、使用刑罚的极致功效,推演到与上天合而为一的地步,就是这样的。
吕祖谦说:“掌管刑狱不能实行公正,不是被威势所胁迫,就是被利益所诱惑。想要威势不能屈服,财富不能迷惑,只在于心存敬畏戒慎、不随意选择言辞加诸自身罢了。”又说:“掌管刑狱的官员,百姓的生死系于他们身上,必须没有一丝一毫的私意,所说的话无非是公理,才可以托付他们决定百姓的生死。”天德就是所谓的“至公无私之德”,达到自己创造美好命运的地位。命是命令所制约的,刑罚的命令都必须是至善的,不能再施加其他的命令,才可以。后世多把掌管刑狱的视为法家低贱的士人,百姓的生死寄托在不学无术的人手中,祥和之气不能招致,乖戾之气常有,所以不能实现天下的治理。大概掌管刑罚的官员,是代替上天执行惩罚,上天讨伐有罪之人,上天用来整顿天下的百姓,原本不是他们自己的私事。只有敬畏五种刑罚以成就三种美德,敬畏五种刑罚是专门敬畏天理,三种美德是或者应当用正直,或者应当用刚强克制,或者应当用柔和克制,各自得当。如果不敬畏天命,被祸害所逼迫,被利益所诱惑,使用刑罚必定偏差,必须把祸福置之度外,专门敬畏天命,刑罚没有不得当的,那么百姓就有地方安放手脚,这就是培养根本的原因。所以夏商周三代凭借仁爱得到天下。
臣按,刑狱之事确实关系到天典。刑罚只有一个标准,遵循天理的公正,而不顺从人欲的私心。权势不能使其改变,财利不能使其动摇。像这样使用刑罚的人,内心无愧;受刑的人,罪罚相当。我的心与天的心相合了。然而,如果不是在我自身,一心敬畏而不敢疏忽,一心戒慎而不敢放肆,实行于自身,都可以说出口,没有一件事不可对人言的,是做不到的。确实像这样,那么我所存留的合乎天心,而我所得到的纯粹是天德了。那些生死寿夭的命运,是上天用来制约这些人的。如今我的德与天合一,那么制约生人命运的就在我了。天高高在上,是制约人命的。掌管刑狱的人虽然在下,但他所掌管的职责,也是制约人命的,这难道不是配享于下界吗?掌管刑狱的职责关系如此重大,承受天命而制约生灵命运的人,能不选择合适的人来任用吗?总之,狱讼之所以不公,对外是因为权势的嘱托,对内是因为财利的贿赂。然而掌管刑狱的官员之所以不终结于威势和财富,其根本又在于上面的人。上面的人如果严格申明祖宗的法律,使有罪的人不因贿赂而免罪,告诫左右的人,使掌管法律的人得以执奏,而所任用来担任这个官职的人,又一定是心存敬畏、秉性刚直的人,那么法律不至于私滥,人不会死于非命,人心确实合乎天心,逆气不伤害和气吗?唉!臣所做的事,是承受君主的命令;臣之所以制定百姓的命运,是由君主制定臣的命运。臣的德能配享于天,那么君主的德就可以知道了。有人说:掌管刑狱使用刑罚,是人臣的事。蔡氏说推演其极致达到与天合一,为什么呢?天,就是公正罢了。天把至公之道赋予君主,君主把天讨的公正赋予臣子,臣子能奉行公正与天没有隔阂,这就是君主之所以与天没有隔阂的原因。
周王说:“唉!四方掌管政事和刑狱的官员,不是你们在替上天牧养百姓吗?现在你们应当借鉴什么?不是伯夷颁布刑罚的引导吗?现在你们应当警戒什么?不是苗民不审察狱讼的附丽,不选择贤良的人,观察五种刑罚的适中,只是那些权贵用威势扰乱政事,富人用财货夺取法律吗?”
蔡沈说:“掌管政事和刑狱,是指诸侯。对作为诸侯主持刑狱的人来说,不是你们诸侯替上天牧养这些百姓吗?替上天牧养百姓,那么现在你们应当借鉴和警戒什么?应当借鉴的,不是伯夷吗?应当警戒的,不是有苗吗?伯夷颁布刑罚以开启引导这些百姓,舍弃皋陶而言伯夷,是探究根本的论述。苗人不审察狱讼言辞所附丽,又不选择贤良的人让他们观察五种刑罚的适中,只是那些权贵以威势扰乱政事,富人以财货夺取法律。”
臣按:刑罚,是上天用来讨伐有罪之人的。讨伐有罪之人,是为了安抚无罪的百姓。政事和刑狱并提,是因为诸侯接受天子的命令,作为一方的主宰,既掌管民政,又掌管刑狱。政事用来安抚百姓的生活,刑狱用来治理百姓的罪过,都是奉天子的命令来牧养百姓。然而天子的命令就是天命,天子的百姓就是天民。安抚百姓的生活,固然用来保全天命;治理百姓的罪过,也是用来保全天命。有罪的人被治理,就不敢再作恶;而无罪的百姓都能实现他们的生活而保全他们的天性了。
周王说:“唉!要牢记啊!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年幼的儿子、年幼的孙子,都要听我的话,或许能有到达的命运。现在你们没有不因为安慰而日益勤勉的,你们也没有因为警戒而不勤勉的。”蔡沈说:“这是告诫同姓诸
侯也。参错讯鞫,极天下之劳者,莫若狱。茍有毫髪怠心,则民有不得其死者矣。罔不由慰日勤者,尔所用以自慰者,无不以日勤,故职举而刑当也。尔罔或戒不勤者,刑罚之用,一成而不可变者也。茍顷刻之不勤,则刑罸失中,虽深戒之而已,施者亦无及矣。戒固善心也,而用刑岂可以或戒也哉!」
译这是侯爵啊。参杂交错地审讯拷问,天下最劳苦的事,没有比司法审判更甚的了。如果有一丝一毫懈怠之心,百姓就会有不该死却死去的冤屈了。没有不因为勤勉而得到宽慰的,你所用来自我宽慰的,无不是靠每日勤勉,所以职责得以履行而刑罚得当。你不要有时懈怠不勤勉,刑罚的运用,一旦形成就不可改变。如果片刻不勤勉,刑罚就会失去公正,即使深深警戒也已经来不及了。警戒固然是一种善心,但运用刑罚难道可以有时懈怠吗!
臣按:三代之世,封建之法行,故穆王所戒者,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孙,皆其同姓诸侯也。盖天下有天下之刑,一国有一国之刑。天下之刑,则天下之有罪者系累于其狱;一国之刑,则一国之有罪者禁锢于其狱。人非一人也,五木具其身,百忧婴其心,度一日有如三秋者矣。而为邦国之君,典刑狱之政,置其身于安逸之地,忘其人在困阨之中,则有不得其死者矣。吾何惜夫顷刻之劳,而不尽吾心焉,而使斯人无罪而就死地哉?一息或怠,而致数人之死命,后虽悔之,亦无及矣。吾心何由而安哉?此所以用之慰者,必以日勤,然后职举而刑当也。
非佞折狱惟良折狱
蔡沈曰:「佞口,才也。非口才辩给之人可以折狱,惟温良长者,视民如伤者,能折狱而无不在中也。」
林之竒曰:「佞人御人以口给。如周亚夫诣廷尉,责问曰:『君侯欲反,何也?』答曰:『臣所买器乃葬器也,何谓反乎?』吏曰:『君纵不反地上,即反地下矣。』所谓佞折狱也。臣按:折狱之官,人命所系,是以自古典狱之官,必用易直仁厚之长者以任之。盖以棰楚之下,何求不得?和顔恱色以询之,犹恐畏威惧刑而不敢尽其情况,御之以口给乎?」
王曰:「呜呼!敬之哉!官【典狱之官】伯【诸侯】族【同族】姓【异姓】朕言多惧,朕敬于刑。有德惟刑,今天相民作配在下。」
蔡沈曰:「此总告之也。朕之于刑,言且多惧,况用之乎?朕敬于刑者,畏之至也。有德惟刑,厚之至也。今天以刑相治,斯民汝实任责。作配在下,可也。」
臣按先儒谓官伯,官之长。前曰自作元命,配享在下。今曰今天相民作配在下,则狱官乃配天者也。人君知狱官可以配天,则于命是官也,必不敢轻。人臣知狱官可以配天,则于居是官也,必能自重。穆王于前既曰「念之哉」,念之云者,即帝舜恤之之意也。又曰「敬之哉」,敬之云者,即帝舜钦之之意也。穆王之作此书,虽曰耄荒,然帝王心法之传,千载犹可想见。此《吕刑》之书所以见取于孔子也欤。
周礼》刑官属,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士师,下大夫四人;乡士,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郑▯曰乡士主六乡之狱
贾公彦曰:「刑官有虞氏曰士,夏曰大理,周曰大司寇。」臣按:「大司寇一人,即今刑部尚书;小司寇二人,即今左右侍郎。乡士以下,郑注谓主六乡之狱,即今十三司分掌各道刑狱是也。」自唐以来,分为六部,而刑部分四属,曰宪部,曰比部,曰司门部,曰都官部。国初因之,至洪武二十三年,始改为十三部,后又加以贵州、交阯为十四。其后弃交阯,惟存十三部焉。盖有合于《周官》刑官之属,乡士掌六乡之狱之制,可见前圣后圣之心,其揆一也。
小司寇之职,岁终则令羣士计狱弊讼,登中于天府。郑▯曰:「登中,上其所断狱讼之数。」
贾公彦曰:「羣士谓乡士、遂士以下。」
臣按:登中于天府,说者谓狱讼之中,言事实之书也。必登于天府者,以刑所以致天讨,故登于天府而藏之,且示重其书而有谨于用之意。臣窃以为所谓中者,意者取其所计弊狱讼之得其中者,上于天府,使藏之以为法。比后有罪犯有合于是者,则援引以为质也。如此庶于文法为顺。
乡士掌国中【遂士掌四郊,县士掌野】各掌其乡之民数【遂士掌其遂之民数,县士掌其县之民数】而纠戒之【遂士、县士亦各纠其戒令】听其狱讼,察其辞,辩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于朝【遂士、县士皆同,惟旬,遂士二旬,县士三旬】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羣士、司刑皆在,各丽【附也】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肆【陈尸】之,三日【遂士则协日就郊而刑杀,县士则协刑杀各就其县,余并同】若欲免之,则王防其期【遂士则王命三公防其期,县士则王命六卿防其期
译臣按:夏、商、周三代时期,分封制得以施行,所以周穆王所告诫的对象,无论是伯父、伯兄、仲叔、季弟,还是幼子、童孙,都是与他同姓的诸侯。大概天下有天下的刑罚,一国有自己国家的刑罚。天下的刑罚,那么天下有罪的人就被拘禁在国家的监狱里;一国的刑罚,那么一国有罪的人就被拘禁在诸侯国的监狱里。人不是同一个人,身上戴着五种刑具,心中萦绕着百种忧愁,度过一天就像度过三个秋天那样漫长啊。而身为诸侯国的君主,掌管刑罚狱讼的政务,却让自己处于安逸舒适的环境,忘记了他人在困顿危难之中,那么就会有死不得其所的人了。我何必吝惜那片刻的辛劳,而不竭尽心力,致使这些人无罪却走向死地呢?一旦稍有懈怠,就导致数人丧命,事后即使后悔,也来不及了。我的心怎么能安宁呢?这就是为什么使用慰抚之道的,必须每日勤勉,然后职责才能履行,刑罚才能得当。
非佞折狱惟良折狱
蔡沈说:“佞口,指口才。不是口才辩给的人可以审理案件,只有温和善良、年长敦厚,把百姓看作受伤的人那样看待的人,才能审理案件而没有不公正的。”
林之奇说:“佞人用口才来驾驭别人。比如周亚夫到廷尉那里,被责问说:‘您想造反,为什么呢?’回答说:‘臣所买的器物是丧葬用的器物,为什么说造反呢?’官吏说:‘您即使不在地上造反,那就是在地下造反了。’这就是所谓的用口才来断案。臣按:断案的官员,关系到人的性命,所以自古以来掌管狱讼的官员,必定任用平易正直、仁爱宽厚的长者来担任。因为在拷打之下,有什么求不到的呢?用和颜悦色的态度去询问,还担心他们畏惧威势、害怕刑罚而不敢尽述实情,难道要用口才来驾驭他们吗?”
周穆王说:“唉!要敬慎啊!掌管狱讼的官员,无论是诸侯、同族还是异姓,我的话中充满敬畏,我对刑罚保持敬慎。有德行的人才能运用刑罚,现在上天辅助百姓,让官员在下位作为天的辅佐。”
蔡沈说:“这是总的告诫。我对于刑罚,说话尚且充满敬畏,何况使用它呢?我对刑罚保持敬慎,是敬畏到了极点。有德行的人才能运用刑罚,是厚道到了极点。现在上天用刑罚来辅助治理,这些百姓你们实际承担责任。作为天的辅佐在下位,是可以的。”
臣按:先儒说“官伯”是官员的首领。前面说“自作元命,配享在下”,现在说“今天相民作配在下”,那么狱官就是配享天命的。君主知道狱官可以配享天命,那么在任命这个官员时,必定不敢轻率。臣子知道狱官可以配享天命,那么在担任这个官职时,必定能够自重。穆王在前面已经说了“念之哉”,所谓“念之”,就是帝舜“恤之”的意思。又说“敬之哉”,所谓“敬之”,就是帝舜“钦之”的意思。穆王撰写这篇文献,虽然说是年老昏乱,但帝王心法的传承,千年之后仍然可以想象得到。这大概就是《吕刑》这本书被孔子所取用的原因吧。
《周礼》中刑官的属官,有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两人;士师,下大夫四人;乡士,上士八十人;中士,十六人;旅下士,三十二人;府,六人;史,十二人;胥,十二人;徒,一百二十人。
郑玄说:乡士主管六乡的狱讼。
贾公彦说:“刑官在虞代叫士,夏代叫大理,周代叫大司寇。”臣按:“大司寇一人,就是现在的刑部尚书;小司寇两人,就是现在的左右侍郎。乡士以下,郑注说主管六乡的狱讼,就是现在十三司分掌各道刑狱的情况。”自从唐代以来,分为六部,而刑部下设四个属部,叫宪部、比部、司门部、都官部。建国初期沿袭这一制度,到洪武二十三年,才开始改为十三部,后来又加上贵州、交阯成为十四部。后来放弃交阯,只保留十三部。这大概与《周官》中刑官的属官,乡士掌管六乡狱讼的制度相符合,可见前代圣人和后代圣人的心意,其准则是一致的。
小司寇的职责,年终时命令群士统计狱讼案件,将统计结果上报给天府。郑玄说:“登中,是上报他们所断定的狱讼数量。”
贾公彦说:“群士指的是乡士、遂士以下。”
臣按:登中于天府,解说者认为“中”是狱讼的公正判决,即陈述事实的文书。必须上报给天府,是因为刑罚是用来执行天讨的,所以上报给天府收藏,并且显示重视这些文书并谨慎使用的意思。臣私下认为所谓的“中”,大概是指取他们所统计的狱讼案件中判决得当的,上报给天府,让天府收藏作为法则。以后如果有罪犯符合这种情况,就援引作为依据。这样大概对文法更为顺理成章。
乡士掌管国都中的狱讼(遂士掌管四郊,县士掌管野外),各自掌管其乡的民数(遂士掌管其遂的民数,县士掌管其县的民数)并纠察告诫他们(遂士、县士也各自纠察其告诫法令),听取他们的狱讼,考察他们的言辞,辨别他们的狱讼,区分死刑的罪名,并要求他们,每十天在朝廷汇报职责(遂士、县士都相同,只是遂士每二十天,县士每三十天),司寇听取,断决狱讼,在朝廷上完结诉讼,群士、司刑都在,各自附会法律来议论狱讼,狱讼判决后,士师接收判决文书,选择日期执行刑杀(陈尸示众,三天(遂士则选择日期到郊外执行刑杀,县士则选择刑杀各自到其县执行,其余都相同)如果想要赦免,那么君王防止其期限(遂士则君王命令三公防止其期限,县士则君王命令六卿防止其期限)。
】
吴澂曰:「掌国中,谓国中至百里郊也。凡六乡之狱,皆在国中。要之者,谓为其罪法之要。辞受中,谓受狱讼之成也。协日刑杀,谓可刑杀之日也。肆之,谓陈尸。期谓王欲赦之人,则乡士职听于朝,司寇听之之日,则王以时亲往议之也。」
译吴澂说:“‘掌国中’,是指从王城中心到百里外的郊野。凡是六乡的诉讼案件,都在国中处理。‘要之’,是指概括其罪行的法律要点。‘辞受中’,是指接受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协日刑杀’,是指适合执行刑罚和杀戮的日子。‘肆之’,是指陈尸示众。‘期’,是指君王想要赦免的人,那么乡士在朝廷听取案情,司寇审理的日子,君王就会按时亲自前往商议。”
臣按:刑官而以士名,则自虞廷已然。其在朝者谓之士师,布列于外者,在六乡谓之乡士,在六遂谓之遂士,在各县谓之县士,各掌其民之数。其所以纠戒令,听狱讼,察虚实,辩曲直,异死刑而为其要辞,以职事而听于朝,而司寇听之。三士皆同也,而其日数则不同焉。乡士则旬日也,遂士则二旬也,县士则三旬也。及夫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羣士与司刑之官皆在焉,各以其所犯罪附之于法,合众所丽之法而参议之。士师乃受其成狱,协之于可杀之日,始加以刑杀,而陈其尸者三日。三士皆同也,惟所肆之处则不同焉。乡则市朝也,遂则于其遂也,县则于其县也。若其人之罪有可矜而可疑,王欲免之,六乡则王自防于司寇而自为之期,六遂则王命三公防其期,各县则王命六乡防其期。三士之地不同,而皆掌民数,其纠戒令听狱讼则同也,而皆谓之士焉。夫谓之士者,理官也。士居四民之先,而列五爵之一。列官分职,不皆谓之士,而理官独谓之士者,盖以此官民命所系,天讨所寓,国家所以得失民心,皆在于此,故非明义理,备道德,通经学者,不可以居之。自虞廷以臯陶为士,而周人自秋官卿以下,内外掌刑之官皆以士名,盖以示后世,使知刑官之重,而不可杂以他流也。本朝定制,风宪官不以吏员为之,深得虞周之意。
汉文帝时,张释之为廷尉。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乗舆马惊,捕属廷尉。释之奏:“犯跸,当罸金。”上怒。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之也。今法如是重之,是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使诛之则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错其手足?惟陛下察之。”上良久曰:“廷尉当是也。”其后人有盗高庙坐前王环,得下廷尉治。释之奏当弃市。上大怒曰:“人无道,乃盗先帝器!吾属廷尉者,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谓依律而断也】非吾所以共承宗庙意也。”释之免冠顿首谢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差。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一。假令愚民取长陵一抔土,陛下且何以加其罪乎?”帝乃白太后,许之。
杨氏曰:释之论犯跸,其意善矣。然曰:“方其时,上使人诛之,则已是,则开人主妄杀人之端也。”既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则犯法者,天子必付之有司以法论之,安得越法而擅诛乎?”
臣按:张释之为廷尉,文帝欲当犯跸者以罪,而释之罚金;文帝欲当盗高庙玉环者以族,释之当以弃市。可谓能守职执法,而以道事君者矣。其视张汤,视上意所欲罪,释而为之出入者,不啻鸾鳯之与鹰鹯矣。虽然,释之敢言固难,而文帝之能从尤难。后世为法官者,固当以释之为法,而文帝之从谏如流,而不饰非拒谏以私怒刑人,尤人主之盛德也。万世人主所当师焉。
宣帝本始四年诏曰:「间者吏用法巧,文寖深,是朕之不德也。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起也】邪【当重而轻,使有罪者起邪心】不辜防戮,父子悲恨,朕甚伤之。今遣廷史与郡鞫狱,仕轻禄薄,其为置廷平,秩六百石,员四人,其务平之,以称朕意。」于是选于定国为廷尉,求明察寛恕,黄覇等以为廷平。季秋后请谳,时上常幸宣室,斋居而决事狱,刑号为平矣。臣按:汉既有廷尉,而又立廷平,后世以大理寺平允法司刑狱,其原盖出于此。
本朝设大理寺卿一人,少卿、寺丞各二人。又分其属为左右二寺,设正副评事。凡刑部、都察院所问罪狱,必俟平允,然后法司定罪。若罪名不当,驳囘再问。
魏明帝时,衞觊奏曰:“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者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博士,转相教授。”事遂施行。胡寅曰:“怀天下者,当以仁;理天下者,当以义。律令者,聊以记刑名之数耳,岂所恃以为治也?惟明于经训者,乃能用法。徒贵习法之熟,而无保国化民之本,是李斯所以亡秦者也。夫业儒之侮经
译臣按:刑官以“士”为名,从虞朝开始就是这样。在朝廷中的称为士师,分布在各地的,在六乡称为乡士,在六遂称为遂士,在各个县称为县士,各自掌管其民众的数目。他们用来纠察告诫法令,审理狱讼,考察虚实,辨别曲直,区分死刑并拟定其关键供词,依据职事向朝廷汇报,由司寇听取。乡士、遂士、县士这三类官员的职责都是相同的,但他们的任期天数不同。乡士是十天,遂士是二十天,县士是三十天。等到他们在朝廷上断决狱讼,判定是非时,众士与司刑的官员都在场,各自将所犯罪行附于法律,综合众人所适用的法律进行参议。士师于是接受已定罪的案件,协调到可以执行死刑的日子,才开始施加刑杀,并将尸体陈列示众三天。这三类官员的做法都是相同的,只是陈尸示众的地方不同。在乡则在市朝,在遂则在该遂,在县则在该县。如果人的罪行有值得怜悯且可疑之处,君王想要赦免他,六乡则由君王亲自告知司寇并自行确定日期,六遂则由君王命令三公确定日期,各县则由君王命令六乡确定日期。这三类官员管辖的地域不同,但都掌管民众数目,纠察告诫法令、审理狱讼的职责是相同的,所以都称为“士”。所谓“士”,就是理官。士居于四民之首,位列五爵之一。分设官职,并非都称为士,唯独理官称为士,大概是因为这个官职关乎民众性命,寄托着天道的讨伐,国家得失民心,都在于此,所以不是明晓义理、具备道德、通晓经学的人,不可以担任。从虞朝以皋陶为士,到周朝自秋官卿以下,内外掌管刑罚的官员都以“士”为名,大概是为了向后世显示,让世人知道刑官的重要性,而不可以混杂其他流派的人。本朝定制,风宪官不由吏员担任,深得虞、周的本意。
汉文帝时,张释之担任廷尉。皇上出行经过中渭桥,有一个人从桥下跑出来,惊动了皇帝的车马,被捕后交给廷尉处理。张释之奏报:“冲犯清道戒严,应当罚金。”皇上发怒。张释之说:“法律,是天子与天下人共同遵守的。现在法律如此,如果加重处罚,就会失去对民众的信用。况且当时,皇上派人杀了他也就罢了,现在既然已交给廷尉处理。廷尉,是天下公平的象征,一旦倾斜,天下执法都会随之轻重不一,百姓将如何安放手脚?请陛下明察。”皇上许久后说:“廷尉的判决是正确的。”后来有人偷盗高庙座前的玉环,被抓获后交给廷尉审理。张释之奏报判处弃市(死刑)。皇上大怒说:“这人太无道,竟然偷盗先帝的器物!我把他交给廷尉,是想灭他族,而你却依据法律奏报,这不是我供奉宗庙的本意。”张释之摘下帽子叩头谢罪说:“法律如此就足够了。况且罪行相当,但要根据逆顺来区分轻重。现在偷盗宗庙器物就灭族,万一将来有万分之一的情况。假使愚民挖取长陵一捧土,陛下又将如何加重他的罪呢?”皇帝于是告知太后,准许了张释之的判决。
杨氏说:张释之关于冲犯清道戒严的议论,其用意是好的。但他说:“当时,皇上派人杀了他,那就是对的”,这就开启了君主随意杀人的端绪。既然说:“法律,是天子与天下人共同遵守的”,那么犯法的人,天子必定要交给有关部门依法论处,怎么能超越法律而擅自诛杀呢?”
臣按:张释之担任廷尉,文帝想判处冲犯清道戒严者重罪,而张释之判处罚金;文帝想判处偷盗高庙玉环者灭族,张释之判处弃市。可以说他是能坚守职责、执行法律,并以正道侍奉君主的人。他比起张汤,看皇上想定罪谁,就随意出入法律,简直不像鸾凤与鹰鹯的区别那样大了。虽然如此,张释之敢于进言固然难,而文帝能够听从更难。后世担任法官的人,固然应当以张释之为榜样,而文帝从谏如流,不掩饰错误、拒绝劝谏,不因私怒而刑人,更是君主的盛德。这是万世君主应当效法的。
宣帝本始四年下诏说:“近来官吏用法苛刻,条文日益深奥,这是朕的德行不足。如果判决狱讼不当,使有罪的人产生邪念,无辜的人受到杀戮,父子悲愤怨恨,朕非常痛心。现在派遣廷史与郡县审理狱讼,但俸禄微薄,应当设置廷平,秩级六百石,员额四人,务必公平处理,以符合朕的心意。”于是选用于定国担任廷尉,寻求明察宽恕的人,黄霸等人被任命为廷平。季秋之后请求复核案件,当时皇上常驾临宣室,斋戒居住并决断狱事,刑罚号称公平。臣按:汉朝既有廷尉,又设立廷平,后世以大理寺平允法司刑罚狱讼,其源头大概出于此。
本朝设置大理寺卿一人,少卿、寺丞各两人。又将下属分为左右两寺,设置正副评事。凡是刑部、都察院所审理的罪案,必须等到平允,然后法司定罪。如果罪名不当,驳回重新审理。
魏明帝时,卫觊上奏说:“刑法,是国家所看重的,却是私下议论所轻贱的;狱吏,是百姓所悬命以待的,却是选拔任用时所卑视的。王政的弊端,未必不是由此产生的。请求设置博士,互相教授。”事情于是施行。胡寅说:“怀抱天下的人,应当以仁;治理天下的人,应当以义。律令,不过是用来记录刑名数目罢了,难道可以依靠它来治理国家吗?只有明晓经书训诫的人,才能运用法律。只看重熟悉法律,而没有保国化民的根本,这就是李斯导致秦朝灭亡的原因。那些从事儒业的人
者尚多有之,况习法而不知仁义之道,其侮法将十人而二五。茍如是,曷若付百官有司于胥吏哉?”自后世观,魏之所以存,岂系于有律博士?而其所以亡者,岂系于律令之烦省乎?衞觊之言,非经邦之令猷也。
译这样的人尚且还有很多,何况那些熟习法律却不懂仁义之道的人,他们轻蔑法律的比例将会达到十人中有两三个。如果真是这样,那还不如把百官事务都交给胥吏去处理呢?”从后世的角度来看,魏国之所以能够存续,难道是因为设有律博士吗?而它之所以灭亡,难道是因为法令的繁简吗?卫觊的言论,并不是治理国家的良策。
臣按:衞觊欲立律博士,是欲以国家弼教辅治之大典,付之不通经之吏胥也。胡氏非之,诚是矣。夫吏胥之不通经,固不可以掌律令,然于律之名例条贯,犹其所习也。而后世乃至以狱事付之武夫嬖幸,则并法比之不知焉。则是设为刑狱以立威制人,非以弼教辅治也。固非圣人制刑之意,亦岂天讨有罪之公哉?
唐太宗初即位,盛开选举,或有诈为资防者,上令自首,不首者死。俄有诈伪事泄,大理少卿戴胄断流。上曰:“朕下敇,不首者死,今断流,是示天下以不信,卿欲卖狱乎?”胄曰:“陛下当即杀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臣不敢亏法。”上曰:“卿自守法,而令我失信邪?”胄曰:“法者,国之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欲杀之,既而不可,而寘之于流,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若顺忿违信,臣窃为陛下惜之。”上曰:“法有所失,公能正之,朕何忧也?”
臣按:胄谓陛下当即杀之,非臣所及。其失正与张释之同。其所谓法者,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而言者,一时喜怒之所发。陛下发一朝之忿而欲杀之,既而不可,而寘之于流。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则名言也。太宗不徒不怒之,而且奬之,真好治纳谏之主也。后主宜法焉。臣尝因是而论之:国家之法,固不可以不守;而人君之言,亦不可以失信。言一失信,后虽有言,人莫之信矣。然而欲存人君之信,而于祖宗之法,则有妨焉。如之何则可?曰:为人上者,当熟思审处,而后发于言。前有所违,后难于继,断然不出诸口也。为人臣者,则当遏絶之于发言之初,不待其形见于事为之着。如此,则是能致其君于无过之地矣。
贞观初,诏殿中侍御史崔仁师覆按青州谋反狱。仁师止坐其魁首十余人,余皆释之。大理少卿孙伏伽谓仁师曰:「足下平反者,众人情谁不贪生?恐见徒侣得免,未肯甘心。」仁师曰:「凡治狱,当以仁恕为本,岂可自规免罪而不为伸邪?万一闇短误有所中,以一身易十囚之死,亦所愿也。」
臣按:崔仁师谓治狱以仁恕为本,岂可自规免罪而不为伸?后世治狱者,往往自规免已之罪,不复顾人之死生,皆仁师之罪人也。
太宗时,大理少卿胡演进每月囚帐,上览焉,问曰:“其间罪亦有情可矜?”容者皆以律断,对曰:“原情定罪,非臣下所敢。”上谓侍臣曰:“古人云:‘鬻棺者欲岁之疫,匪欲害人,利欲售棺故尔。’今法司覆理一狱,必求深劾,欲成其考,今作何法得使平允?”王珪奏曰:“但选良善平恕、断狱允当者赏之,即奸伪自息。”上善之。
臣按:欲得狱平允,王珪欲选良善平恕断狱允当者赏之。臣窃以为断狱之吏,固欲选良善平恕者,然其本则在人君焉。人君茍存好生之心,钦哉钦哉,惟刑之恤,虽不赏之,彼亦不敢深刻矣。
太宗尝与侍臣论狱,魏征曰:“炀帝时尝有盗发,稍渉疑似,悉令斩之,凡二十余人。大理丞张元济怪其多,试寻其状,内五人尝为盗,余皆平民,竟不敢执奏,尽杀之。”太宗曰:“此岂惟炀帝无道,其臣亦不尽忠。君臣如此,何得不亡?公等戒之。”
臣按:太宗无事时与羣臣论狱,魏征论及隋炀之无道杀人,而太宗责臣之不忠,且曰:“君臣如此,何得不亡?”噫!隋之君臣如此,所以亡;唐之君臣如此,所以兴。后世人主不可不知也。
武后时,万年主簿徐坚上疏,以为书有五听之道,令着三覆之奏。比有敇推按反者,得实即行斩决。人命至重,死不再生,万一怀枉吞声,赤族岂不痛哉?此不足肃奸逆而明典刑,适所以长威福而生疑惧。臣望絶此处分,依法覆奏。又法官之任,宜加简择,有用法寛平,为百姓所称者,愿亲而任之;有处事深酷,不允人望者,愿疎而退之。
臣按:徐坚谓推按反者,即行斩决,不足肃奸逆而明典刑,而适所以长威福而生疑惧。非独于反狱一事为然,凡人君用人,纠察人过咎,委任之专而信任之不疑,皆有此弊。
武后时,刺史李行裒为酷吏所
译臣按:卫觊想要设立律博士,这是想把国家辅助教化、治理政事的重要法典,交给不通晓经义的吏胥去掌管。胡氏对此提出批评,确实是对的。吏胥不通晓经义,固然不能掌管法律条文,然而对于法律的名例和条理,还是他们所熟悉的。而后世竟然把狱讼案件交给武夫和宠幸之人,连法律比附的基本知识都不知道了。这就是设置刑罚来树立威势、控制他人,而不是用来辅助教化、治理政事了。这本来就不符合圣人制定刑罚的本意,又哪里是上天讨伐罪人的公正之道呢?
唐太宗刚即位时,大力推行选拔人才,有人伪造资历和资历证明,皇上命令自首,不自首的处死。不久有伪造资历的事败露,大理寺少卿戴胄判处流放。皇上说:“我下达诏令,不自首的处死,现在判处流放,这是向天下显示不守信,你想卖弄狱讼吗?”戴胄说:“陛下当时就杀了他,不是我所能干预的。既然交付给有关部门,我不敢损害法律。”皇上说:“你遵守法律,却让我失去信用吗?”戴胄说:“法律,是国家用来向天下昭示大信用的。言语,是一时喜怒所发出的。陛下因一时的愤怒想要杀他,后来觉得不行,而把他判为流放,这是忍受小的愤怒而保全大的信用。如果顺从愤怒而违背信用,我私下为陛下感到惋惜。”皇上说:“法律有失误,你能纠正它,我还有什么担忧的呢?”
臣按:戴胄说陛下当时就杀了他,不是我所能干预的,他的失误正好与张释之相同。他所说的法律,是用来向天下昭示大信用的;而言语,是一时喜怒所发出的。陛下因一时的愤怒想要杀了他,后来觉得不行,而把他判为流放。这是忍受小的愤怒而保全大的信用,这是名言啊。唐太宗不仅不怪罪他,而且奖赏他,真是喜好治理、采纳谏言的君主啊。后来的君主应该效法他。我曾因此论述说:国家的法律,固然不可以不遵守;而君主的言语,也不可以失去信用。言语一旦失去信用,以后即使再有言语,人们也不会相信了。然而想要保全君主的信用,却对祖宗的法律有所妨碍。怎么办才好呢?回答说:作为君主,应当深思熟虑,然后才发表言论。前面有所违背,后面难以继续,坚决不把它说出口。作为臣子,则应当在君主刚要发言时就加以阻止,不等到它表现在事情上才去纠正。这样,就能使君主处于没有过错的地位了。
贞观初年,下诏让殿中侍御史崔仁师复查青州谋反的案件。崔仁师只判了十多个首犯有罪,其余的人都释放了。大理寺少卿孙伏伽对崔仁师说:“您平反的案件,众人的心情谁不贪生怕死?恐怕看到同伙得以免罪,不会甘心。”崔仁师说:“凡是审理案件,应当以仁爱宽恕为根本,怎么可以为了自己规避罪责而不为他们伸冤呢?万一我见识短浅,错误地牵连了人,用我一人的性命换取十个囚犯的生命,也是我所愿意的。”
臣按:崔仁师说审理案件以仁爱宽恕为根本,怎么可以为了自己规避罪罪责而不为他们伸冤?后世审理案件的人,往往为了自己规避罪责,不再顾及别人的生死,都是崔仁师的罪人。
唐太宗时,大理寺少卿胡演进呈每月的囚犯名册,皇上阅览,问说:“其中罪情有值得怜悯的吗?”胡演进回答说:“都按照法律判决。”皇上对侍臣说:“古人说:‘卖棺材的人希望年年发生瘟疫,并不是想害人,是想卖出棺材的缘故。’现在司法部门复查一个案件,一定要求深究,想要完成他们的考核,现在用什么方法能使判决公平允当呢?”王珪上奏说:“只要选拔善良宽恕、断案公平允当的人奖赏他们,奸邪虚伪自然就会止息。”皇上认为很好。
臣按:想要使案件判决公平允当,王珅想要选拔善良宽恕、断案公平允当的人奖赏他。我私下认为,断案的官吏,固然想要选拔善良宽恕的人,但其根本在于君主。君主如果存有爱惜生命的念头,恭敬啊恭敬啊,只以怜悯刑罚为念,即使不奖赏他们,他们也不敢严酷了。
唐太宗曾经和侍臣讨论狱讼,魏征说:“隋炀帝时曾经有盗贼发生,稍微涉及疑似,都命令斩首,共二十多人。大理寺丞张元济怪罪他们太多,试着寻找他们的状况,其中五个人曾经做过盗贼,其余都是平民,竟然不敢执意上奏,全部杀掉了。”唐太宗说:“这难道只是隋炀帝无道,他的臣子也不尽忠。君臣这样,怎么能不灭亡?你们要引以为戒。”
臣按:唐太宗没事时和群臣讨论狱讼,魏征谈到隋炀帝无道杀人,而唐太宗责备臣子不忠,并且说:“君臣这样,怎么能不灭亡?”唉!隋朝的君臣这样,所以灭亡;唐朝的君臣这样,所以兴盛。后世的君主不可以不知道啊。
武则天时,万年县主簿徐坚上疏,认为《周礼》有五种听讼的方法,命令确立三次覆奏的制度。近来有诏令推究按察谋反的人,查实就执行斩决。人命至重,死了不能再生,万一含冤忍气,灭族难道不悲痛吗?这不足以肃清奸逆而彰明典刑,反而助长威福而产生疑惧。我希望废除这个处分,依法覆奏。又法官的职位,应当加以简择,有用法宽平,被百姓称道的,希望亲近并任用他;有处事深酷,不符合人望的,希望疏远并罢退他。
臣按:徐坚说推究按察谋反的人,就执行斩决,不足以肃清奸逆而彰明典刑,而反而助长威福而产生疑惧。不仅对于谋反案件是这样,凡是君主用人,纠察人的过错,委任专断而信任不疑,都有这种弊端。
武则天时,刺史李行裒被酷吏所
陷,秋官郎中徐有功固争不能得。侍郎周兴奏有功故出反囚,当斩。太后虽不许,亦免其官。然太后雅重有功,久之复起为侍御史。有功伏地流涕,固辞曰:“臣闻鹿走山林,而命县庖厨,势使之然也。陛下以臣为法官,臣不敢枉陛下法,必死是官矣。”太后固授之,逺近闻者相贺。
译(徐有功)陷入困境,秋官郎中徐有功坚决争辩,但未能成功。侍郎周兴上奏说徐有功故意释放谋反囚犯,应当斩首。太后虽然没有批准,但也免去了他的官职。然而太后向来敬重徐有功,过了很久又起用他担任侍御史。徐有功趴在地上流泪,坚决推辞说:“我听说鹿在山林中奔跑,但性命却掌握在厨师手中,这是形势造成的必然结果。陛下任命我担任法官,我不敢歪曲陛下的法律,必定会死在这个官职上。”太后坚持授予他官职,远近听到这件事的人都互相庆贺。
臣按:有功当酷吏告密罗织之秋,独能以平恕为心,可谓特立不倚者矣。武后虽女主,然亦知雅重其人,当死而生之,既废而起之,固辞而受之。可见天理之在人心者,未尝泯。特人臣立志不坚,见理不明,过于狥人,而切于为已耳。后世人主,一废其人,即不复用,不复问往事之如何,顾反出一女主下哉。
武后时,法官竞为深酷,惟司刑丞徐有功、杜景俭独存平恕,被告者皆曰:“遇来侯,必死;遇徐、杜,必生。”
臣按:当武后酷吏淫虐之时,而徐有功、杜景俭独存仁恕,是知人心之天理,虽以暴虐之君,无不有之,但掌刑之臣不能执正守法耳。
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始用儒士为司理判官。
臣按:州郡设官理刑,亦犹周官乡士、县士之比。然谓之士者,以刑狱人命所系,不可专委之吏胥。士读书知义理,不徒能守法,而又能于法外推情察理,而不忍致人无罪而就死地。名重于利,吏胥虽曰深于法,比然后能知法也,而不知有法外意。茍狱文具而罪责不及已足矣,而人之寃否不恤也。宋太宗始用士人为司理判官,其有合成周之制欤?
淳化元年,令刑部定置详覆官六员,专阅天下所上案牍,勿复公遣鞫狱吏。置御史台推勘官二十人,并以京朝官充。若诸州有大狱,则乗传就鞫,狱辞日上,必临遣谕防曰:"无滋蔓,无留滞。"或赐以装钱,还必召见,问以所推事状,着为定令。
臣按:宋于法司常员之外,专置官以阅天下所上案牍,及推勘大狱,临遣必谕防优赐,竣事又召见,请问人君留心狱事如此,奉命以推治者,其有不尽心者乎?
二年,置诸路提防刑狱司,命常参官主之。凡官内州府,十日一具囚帐供报。有疑狱未决者,即驰传往视之。州郡敢积稽留,大狱久而不解,及以偏辞按谳,情不得实,并官吏用情者,悉以闻。
臣按:后世于藩方设官司刑,本此。在宋为提防刑狱司,在元为肃政亷访司。本朝于藩方各置提刑按察司,凡十有三处。
是年,始制审刑院于禁中,兼置详议官六员。凡狱具上奏,先由审刑院印讫,以付大理寺、刑部断覆以闻,乃下审刑详议,申覆裁决讫,以付中书省,当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覆以闻,如命论决。
臣按:宋制即有刑部、大理寺,而又立审刑院于禁中,事虽详审,然不无重复。本朝有狱事,先由刑部、都察院鞫问,然后送大理寺,有不允者驳囘再问,既允,然后问闻奏取防,事体归一,可为万世彛典。
真宗景德四年,复置诸路提防刑狱官。先是,帝出笔记六事,其一曰:“勤恤民隐,所虑四方刑狱官吏未尽得人。一夫受寃,即召灾沴。”先帝尝选朝臣为诸路提防刑狱,今可复置,仍以使臣副之。引对于长春殿,遣之。
臣按:宋太宗始置诸路提防刑狱,既而罢之。至是复置。本朝置提刑按察司,其职虽纠察一道官吏,不专于刑,然以提刑入衔,则固重在此也。
神宗熙宁七年,置律学,设教授,公试习律令生员义三道。先是,置刑法科,其考试闗防如诸科法。
司马光曰:「律令格式,皆当官者所须,何必置明法一科,使为士者豫习之?夫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为士者果能知道,又自与法律防合。若其不知,但日诵徒流绞斩之书,习锻链文致之事,为士已成刻薄从政,岂有循良?非所以长育人才,厚风俗也。」
臣按:自隋人作律,以八字为义例,遂致文深而义晦,甚失古人使人易晓、难犯之意。今后律文宜详备其事,浅易其文,凡其罪名轻重、决杖多寡,皆须明白详载,不厌简帙之繁,不惜文辞之复,使检阅之间,粲然于目,灼然在心。不必深于文墨者,然后晓之。凡有目者,粗知文义,无不晓然也。如此,何用说官教训、立法考试、设科取用为哉?惟用士人之通经术、知道谊者为之,遇有刑狱,按律处罪,律所不载及有可疑者,引经断狱,取裁于上可也。
以上简典狱之官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十一
<子部,儒家类,大学衍义补》>
钦定四库全书
大学衍义
译臣按:在酷吏告密、罗织罪名的严酷时期,徐有功唯独能以公平宽恕为心,可以说是特立独行、不依附于权势的人。武则天虽然是女性君主,但也深知尊重他,在他该死时让他活下来,在他被废黜时让他重新起用,在他坚决推辞时让他接受任命。可见天理存在于人心之中,从未泯灭。只是臣子立志不坚定,明理不透彻,过于顺从他人,而急切地谋取私利罢了。后世的君主,一旦罢免某人,就不再任用,也不追问往事的对错,反而还不如一位女性君主呢。
武则天时期,法官竞相施行严酷刑罚,只有司刑丞徐有功、杜景俭独自保持公平宽恕,被告的人都说:“遇到来俊臣,必定死;遇到徐有功、杜景俭,必定活。”
臣按:在武则天酷吏淫虐的时候,徐有功、杜景俭独自保持仁爱宽恕,由此可知人心的天理,即使是暴虐的君主,也无不具备,只是掌管刑罚的臣子不能坚持正道、遵守法律罢了。
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开始任用儒生担任司理判官。
臣按:州郡设置官员审理刑狱,也就像周代乡士、县士的职位一样。然而称为“士”的原因,是因为刑狱关乎人命,不能专门委任给吏胥。士人读书懂得义理,不仅能遵守法律,而且能在法律之外推究情理,不忍心让无罪的人陷入死地。士人看重名节胜过利益,吏胥虽然熟悉法律,但只知道法律条文,却不懂得法律之外的意旨。只要案卷齐备、罪责不牵连到自己就满足了,而不顾念人是否冤枉。宋太宗开始任用士人担任司理判官,这难道符合周代的制度吗?
淳化元年,命令刑部设置详覆官六人,专门审阅天下上报的案卷,不再公开派遣审讯案件的吏员。设置御史台推勘官二十人,都由京朝官担任。如果各州有大案,就乘坐驿车前往审讯,每日上报审讯情况,必定亲自派遣使者告诫说:“不要扩大牵连,不要拖延滞留。”有时赏赐路费,返回后必定召见,询问审讯的情况,并定为法令。
臣按:宋朝在法司常设官员之外,专门设置官员来审阅天下上报的案卷,以及推勘大案,临行派遣必定告诫并优厚赏赐,事情办完后又召见询问,君主如此留心狱事,奉命审理的人,难道有不尽心的人吗?
淳化二年,设置各路提点刑狱司,命令常参官主持。凡是官署内的州府,每十天具报囚犯账目。有疑难案件未决的,就乘坐驿车前往视察。州郡敢积压拖延,大案久而不解,以及用片面之词审理案件,案情不能核实,以及官吏徇私舞弊的,全部上报。
臣按:后世在地方设置司法机构,本源于此。在宋朝叫提点刑狱司,在元朝叫肃政廉访司。本朝在地方各设置提刑按察司,共十三处。
这一年,开始在宫中设置审刑院,兼设详议官六人。凡是案件具奏,先由审刑院盖印,交给大理寺、刑部断案复核后上报,然后下达审刑院详议,再次复核裁决后,交给中书省,随即下达执行。如果未获批准,宰相再次上报,按照命令论决。
臣按:宋朝制度虽然有刑部、大理寺,又在宫中设立审刑院,事情虽然详尽审慎,但难免重复。本朝有狱事,先由刑部、大理寺审讯,然后送大理寺,如果未获批准驳回再审,批准后,然后上报请示,事体归于统一,可以作为万世的常法。
真宗景德四年,再次设置各路提点刑狱官。在此之前,皇帝写出六件事的笔记,其中一件说:“勤勉体恤百姓疾苦,所担心的是四方刑狱官吏未能尽得合适人选。一人受冤,就会招致灾祸。”先帝曾选拔朝臣担任各路提点刑狱,现在可以再次设置,仍然让使臣作为副手。在长春殿引见,然后派遣。
臣按:宋太宗开始设置各路提点刑狱,后来罢免。至此再次设置。本朝设置提刑按察司,其职责虽然纠察一道官吏,不专门负责刑狱,但既然在官衔中列入提刑,那么重点确实在于此。
神宗熙宁七年,设置律学,设立教授,公开考试习律令生员三道义。在此之前,设置刑法科,其考试规定如同各科法律。
司马光说:“律令格式,都是当官者所需要的,何必设置明法一科,让士人预先学习?礼所排斥的,刑所采取的,士人如果真能懂得道义,自然与法律相合。如果不懂,只是每天诵读徒流绞斩的书,练习罗织罪名的事情,士人已经变得刻薄,从政哪里会有循良?这不是培养人才、敦厚风俗的方法。”
臣按:自从隋朝人制定律法,以八字为义例,导致文辞深奥而意义晦涩,很失古人使人容易明白、难以触犯的本意。今后律文应当详细完备其事,浅显易懂其文,凡是罪名轻重、决杖多寡,都必须明白详细记载,不厌烦简册的繁多,不吝惜文辞的重复,使检阅之间,清晰在目,灼然在心。不必深于文墨的人,然后才能明白。凡是有眼睛的人,粗知文义,没有不明白的。这样,何需用说官教训、立法考试、设科取用呢?只用通晓经术、懂得道义的士人担任,遇到刑狱,按律定罪,律法不记载及有可疑的,引经断狱,取裁于上级即可。
以上简典狱之官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十一
<子部,儒家类,大学衍义补>
钦定四库全书
大学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