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衍义补卷一百七
于卑辱,仁义兼尽矣。
掌囚,凡囚者,王之同族,拲【木其手】有爵者桎【木其足】以待▯罪及刑杀,告刑于王,拲而适朝士,加明梏以适市而刑杀之。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拲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臣按:刑以弼教,先王之刑,无不寓教之意焉。夫有罪之人,制为狱具,以拘囚之,宜若无所恤矣;而于王之同族及命士以上,虽有罪,或拲或梏而已。告刑于王,告王以今日当行刑及所刑者姓名也。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拲而适朝者,重刑,为王欲有所赦,且当以付士;加明梏者,谓书其姓名及其罪于梏而着之也。后世刑人,书其罪以为招状,掲之于其首,葢本诸此。
译在卑微屈辱的处境中,仁义之道已经完备了。掌囚,凡是囚犯,如果是王的同族,就用手铐拘束他们;如果有爵位的人,就用脚镣拘束他们,等待处理。罪行达到需要刑杀的程度,向王报告刑罚,用手铐拘束着送往朝士,加上明显的枷锁后送到市场去执行刑杀。凡是有爵位的人和王的同族,用手铐拘束着送往甸师氏,等待刑杀。臣按:刑罚用来辅助教化,先王的刑罚,无不蕴含教化的意义。那些有罪的人,制造狱具来拘禁他们,似乎应该无所顾惜了;但对于王的同族以及命士以上的人,即使有罪,也只是用手铐或枷锁拘束而已。向王报告刑罚,是向王报告今天应当执行刑罚以及受刑者的姓名。如果是死罪,就说:“某人的罪行属于大辟”;如果是刑罪,就说:“某人的罪行属于小辟”。用手铐拘束着送往朝廷的,是重刑,因为王想要有所赦免,并且应当交付给士官;加上明显的枷锁,是指在枷锁上书写他的姓名和他的罪行并佩戴在身上。后世执行刑罚的人,书写罪行作为招状,悬挂在犯人的头上,大概就源自于此。
掌戮,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于市,凡罪之丽于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李觏曰:先王之时,虽同族,虽有爵,其犯法当刑,与庶民无以异也。法者,天子与天下共也。如使同族犯之而不刑杀,是为君者私其亲也;有爵者犯之而不刑杀,是为臣者私其身也。君私其亲,臣私其身,君臣皆自私,则五刑之属三千,止为民也。庆赏则贵者先得,刑罚则贱者独当。上不愧于下,下不平于上,岂适治之道耶?故王者不辨亲踈,不异贵贱,一致于法。其所以不肆诸市朝而适甸师氏者,为其人耻,毋使人见之也。
臣按:王之同族者与有爵者杀之。甸师氏既言于掌囚,此复言之者,葢以刑人必于市,惟同族亲者也,有爵贵者也。亲亲而贵贵,故有犯者乃国家徳化之不孚,礼教之不行。不幸犯者出于亲贵之中,其人虽可恶,而其恶则不可扬,故就隐处以施刑焉。圣人之处刑,其仁义之兼尽也如此夫。
礼记曲礼曰刑不上大夫
陈澔曰:「大夫或有罪,以八议定之。议所不赦,则受刑。周官掌囚,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拲而适甸师氏。而此云『不上大夫』者,言不制大夫之刑,犹不制庶人之礼也。」
胡寅曰:「庶人贫贱,不能备礼,故不责以行礼;大夫尊贵,不可加刑,故不使之受刑。非故欲然,因其势也。」贾谊得圣人之意,故引「投鼠忌器」之论,以警文帝。自是汉不加刑于大臣,大臣有罪皆自杀。而王安石反此义为之説曰:「礼不可以庶人为下而不用,刑不可以大夫为上而不施。」其意非为化民成俗而兴礼教也,直欲杀戮故老以制异已耳。岂非邪说害义之大乎?
文王世子,公族其有死罪,则磬【悬缢杀之也】于甸人;其刑罪,则纎【音箴,纎刺也】剸【割也】亦告【读为鞠】于甸人。公族无宫刑,狱成,有司谳【议狱也】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寛也】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对,走出,致刑于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虽然,必赦之。”有司对曰:“无及也。”反命于公。公素服不举,为之变,如其伦之丧,无服亲哭之。郑▯曰:“甸人掌郊野之官,不于市朝者,隐之也。”陈澔曰:“狱成,谓所犯之事讯问已得情实也。杀牲盛馔曰举,素服不举,为之变,其常礼,示悯恻也。如其亲疎之伦而不为吊服者,以不亲往故也。亲哭之者,为位于异姓之庙而素服以哭之也。”
臣按:先王之于公族,有罪者,有司在辟,曰「三公宥之」,曰「三臣尽执法之义,君存睦族之仁」。
大戴礼》曰:「刑不上大夫者,古之大夫有坐不亷汚秽者,则曰簠簋不饬;婬乱男女无别者,则曰帷薄不修;防上不忠者,则曰臣节未着;罢软不胜任者,则曰下官不职;干国之纪则曰行事不请。此五者,大夫定罪名矣。不忍斥然以正呼,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闻有谴发,则白冠厘缨,盘水加剑,造乎▯而自请罪。君不使有司执缚牵而加之也。其有罪者,闻命则北面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杀之也。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礼矣。』是曰刑不上大夫。」
臣按《大戴礼》此段与贾谊疏同,葢古有此制。谊疏之以告文帝,戴徳集《礼记》以为此篇,其弟圣又删去之,止存其首句耳。人君观此,可以得待臣之礼;而人臣观此,其有罪者亦知所以自取也。
春秋左氏传》曰:夫谋而鲜过,恵训不倦,叔向有焉,犹将十世宥之,以劝能者。今一不免其身,以弃社稷,不亦惑欤?臣按此即《周礼》八辟之议“能”也。由是观之,凡有益于世,有功于国者,其人之子若孙,以及于曾、▯,皆将十世宥之,不止免其一身而已也。
汉孝恵即位,制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谓仕宦而皇帝知其名】有罪当盗【逃也】械者,皆颂【音松】系。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嵗,有罪当刑者,皆免
译掌戮之官,凡杀人者,将其尸体倒置于市,示众三日。在市集处决盗贼,凡触犯法律应受刑罚的,也如此办理。只有国王的同族和有爵位的人,则杀于甸师氏那里。李觏说:先王时代,即使是同族,即使是有爵位的人,其犯法当刑,与平民没有区别。法律,是天子与天下人共同遵守的。如果让同族犯法而不刑杀,这是做君主的偏私其亲人;有爵位的人犯法而不刑杀,这是做臣子的偏私其身。君主偏私其亲,臣子偏私其身,君臣都自私,那么三千条五刑的条目,就只针对平民了。庆赏时尊贵者先得到,刑罚时卑贱者独自承担。上对下不感到羞愧,下对上感到不平,这难道是治理国家的正道吗?所以王者不区分亲疏,不区别贵贱,统一于法律。之所以不在市朝示众而送到甸师氏那里,是为了保全他们的羞耻心,不让别人看见他们。
臣按:国王的同族和有爵位的人被杀。甸师氏已经向掌囚报告,这里再次提及,大概是因为刑人必在市集,只有同族是亲人,有爵位是尊贵者。亲爱亲人而尊重尊贵者,所以有犯罪者,乃是国家德化未能信服,礼教未能推行。不幸犯罪者出于亲贵之中,此人虽然可恶,但其恶行不可张扬,所以在隐蔽的地方施加刑罚。圣人处理刑罚,其仁义兼顾周全竟到了如此地步。
《礼记·曲礼》说:刑罚不施加于大夫。
陈澔说:“大夫如果有罪,通过八议来裁定。八议所不能赦免的,才受刑。《周官》掌囚,凡有爵位的人和国王的同族,戴上刑具送到甸师氏。而这里说‘不上大夫’,是说没有制定针对大夫的刑罚,就像没有制定针对平民的礼仪一样。”
胡寅说:“平民贫贱,不能完备礼仪,所以不要求他们行礼;大夫尊贵,不可施加刑罚,所以不让他们受刑。不是故意想要这样,是顺应他们的势位。”贾谊领悟了圣人的意思,所以引用“投鼠忌器”的议论,来警示文帝。从此汉朝不对大臣施加刑罚,大臣有罪都自杀。而王安石反对此义并解释说:“礼仪不可以因为平民在下位而不使用,刑罚不可以因为大夫在上位而不施加。”他的意思不是为了教化民众、形成风俗而兴起礼教,只是想要杀戮故老来压制异己罢了。这难道不是邪说危害道义的大患吗?
《文王世子》篇说:公族如果有死罪,则悬缢杀之于甸人;如果有刑罪,则剌割也告诉甸人。公族没有宫刑,案件审结,官吏向国君议狱。如果是死罪,就说:“某人的罪在大辟”;如果是刑罪,就说:“某人的罪在小辟。”国君说:“宽恕他。”官吏又说:“在大辟。”国君又说:“宽恕他。”官吏又说:“在大辟。”等到三次宽恕都不回答,走出,将刑罚交给甸人执行。国君又派人追赶说:“虽然如此,一定要赦免他。”官吏回答说:“来不及了。”回来向国君复命。国君穿素服不进食,为他改变常礼,按照其亲属关系的丧礼,没有服丧关系的亲属为他哭泣。郑玄说:“甸人是掌管郊野的官员,不在市朝处决,是为了隐蔽他们。”陈澔说:“案件审结,是说所犯之事讯问已得情实。杀牲盛馔叫举,素服不举,为他改变,是常礼,表示怜悯。按照其亲疏之伦而不穿吊服,是因为不亲自前往的缘故。亲哭之,是指在异姓的庙里设位而素服哭泣。”
臣按:先王对于公族,有罪者,官吏说在辟,说“三公宽恕他”,说“三臣尽执法之义,君主存睦族之仁”。
《大戴礼》说:“刑罚不施加于大夫,古代的大夫有坐不廉洁污秽罪的,就说簠簋不饬;淫乱男女无别的,就说帷薄不修;防上不忠的,就说臣节未着;罢软不胜任的,就说下官不职;干犯国家纲纪的,就说行事不请。这五种,是大夫定罪名了。不忍心斥责而正名呼之,所以大夫的罪,如果在五刑范围内的,听说有谴责发作,就戴白冠系红缨,盘水加剑,到朝廷而自请罪。君主不使官吏执缚牵而加之。其有罪者,闻命则北面跪而自杀。君主不使人揪引而刑杀之。说:‘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礼矣。’这叫刑罚不施加于大夫。”
臣按《大戴礼》此段与贾谊的奏疏相同,大概古代有此制度。贾谊上疏告知文帝,戴德编集《礼记》作为此篇,其弟戴圣又删去之,只保留其首句罢了。人君观看此,可以得知对待臣下的礼仪;而人臣观看此,其有罪者也知道所以自取。
《春秋左氏传》说:谋划而很少过错,教诲不倦,叔向有这些德行,尚且将要十世宽恕他,以鼓励能者。现在一旦不免其身,以抛弃社稷,不也太糊涂了吗?臣按此即《周礼》八辟之议中的“能”。由此看来,凡有益于世,有功于国者,其人的子孙,以及曾孙、玄孙,都将十世宽恕之,不止免其一身而已。
汉孝惠帝即位,制定爵位五大夫,官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谓仕宦而皇帝知其名)有罪当盗械者(逃也),皆颂系(音松)。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免。
之。
马廷鸾曰:「古者刑不上大夫。汉之待公卿大夫与士庶无等级,皆习秦气象。萧、曹,秦吏习见不知改,而何亦身自当之?恵帝虽差立条式,然特以为恩恵,不着法令。文帝时,绛侯下狱,贾生极言以谏,然终不能变也。」
译马廷鸾说:“古代刑罚不施加于大夫。汉代对待公卿大夫与士人庶民没有等级区别,都是沿袭秦朝的风气。萧何、曹参是秦朝的官吏,习以为常而不知改变,而何曾也亲身承受这种待遇?惠帝虽然略微设立了一些条规法式,但只是把它当作恩惠,并没有写入法令。文帝时,绛侯周勃下狱,贾谊极力进谏,但最终也不能改变这种情况。”
文帝时,贾谊上疏曰:「亷耻节礼,以治君子,故有赐死而无戮辱,是以黥劓之罪不及大夫,以其离主上不逺也。今自王侯三公之贵,皆天子改容而礼之也,而命与众庶同黥劓髠刖笞防弃市之法,被僇辱者不泰迫乎?夫尝已在贵宠之位,今而有过,废之可也,退之可也,赐之死可也,灭之可也。若夫束缚之,系緤之,输之司冦,编之徒官,司冦小吏詈防而篣笞之,殆非所以令众庶见也。」臣按:是时丞相勃免就狱,人有告谋反者,逮系长安狱,恐不知置辞,吏稍辱侵之,勃以千金与狱吏,吏书牍背示曰:「以公主为证。」勃子尚公主,故吏教以为证,卒无事。故谊以此讥上。文帝深纳其言,飬臣下有节。是后大臣有罪皆自杀,不受刑。至武帝时,稍复入狱。自寗成始。
宣帝地节四年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乱,防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自今子有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妇,大父母匿孙,罪殊死上以请,廷尉以闻。」
臣按律文,亲属得相为容隐,始此。然宣帝诏所匿者,止许父子、夫妇、祖孙,而于兄弟及従子之于世父、季父阙焉。必若今律文,凡有亲属,除谋反大▯外,虽奴婢、雇工人为家长,亦在勿论之限,深得先王以刑弼教之意。
元康四年,诏曰:“朕念夫耆老之人,髪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逆乱之心,今或罹于文法,执于囹圄,朕甚怜之。自今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他皆勿坐。”
臣按《周礼》八议所议者,皆国家之勲、戚、贵、任也,而老者不与焉。臣窃以为年之贵于天下久矣,虞、夏、商、周未有遗年齿者也。礼以贵贵、尊贤、敬老,三者并言。《周官》有议贵、议贤之辟,而无议老。所谓老耄之赦,仅见于三刺,而与防、弱、惷、愚并称,葢怜之耳,非尊之也。宣帝此诏,可以补《周官》之阙。
武帝时,二千石有罪先请;宣帝时,又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
臣按:后世人臣有罪,先请,然后逮治,始此。
成帝时,梁王立,相禹奏立怨望,有司案验,因发其与姑奸事。谷永上书曰:「臣闻礼,天子外屏,不欲见外也。是以帝王之意,不窥人闺门之私,聴闻中冓之言。《春秋》为亲者讳。今梁王年少病狂,始以恶言案验,既无事实,而发闺门之私,非本章所指。王辞又不服,猥强劾立,傅致难明之事,独以偏辞成辠。断狱无益于治道,污蔑宗室以内乱之恶,披布宣扬于天下,非所以为公族隐讳,增朝廷之荣华,昭圣徳之风化也。萌芽之时,加恩勿治,上也。既已案验,举宪宜及。王辞不服,诏廷尉选上徳通理之吏,更审考清问,着不然之效,定失误之法,而反命于下吏,以广公族附疏之徳,为宗室刷汚乱之耻,甚得治亲之谊。天子由是寝不治。」
臣按:昔三代盛时,其于公族,皆教之有法,养之有道,而又择人以夹辅之,使之不至于违理伤化。不幸而有败伦悖徳之事,于其萌芽之初,豫遏絶之,俾不至于彰布,以为宗室之羞。非甚不得已,真得罪于宗庙社稷,不轻致于理也。
哀帝时,丞相王嘉下狱,少府猛等十人以为:圣王断狱,必先原心定罪,探意立情,故死者不抱恨而入地,生者不衔怨而受罪。明主躬圣徳,重大臣刑辟,广延有司议,欲使四海咸服。嘉罪名虽应法,圣王之于大臣,在舆为下,御坐为起,疾病视之无数,死则临吊之,废宗庙之祭,进之以礼,退之以义,诛之以行。按嘉等罪恶虽着,大臣括髪闗械,裸躬就笞,非所以重国褒宗庙也。
臣按:王嘉之罪,徒以荐廷尉梁祖及封还益董贤户事,拂哀帝意,故召诣尚书责问。而猛等上此言,所谓嘉罪名应法,葢巽与之言,欲救之而姑为是辞耳,非谓嘉实有罪也。其言圣王重大臣之礼,可见古者之于大臣,其敬重之如此。后世有愧于古多矣,非独上之人不之重,而下之人亦不知所以自重也。
唐制,五品以上,罪论死,乗车就刑,大理正莅之,或赐死于家。疾病,职事、散
译汉文帝时,贾谊上奏章说:“廉洁、羞耻、节操、礼义,是用来治理君子的,所以有赐死而没有杀戮侮辱,因此黥刑、劓刑这类刑罚不施加于大夫,因为他们离君主不远。如今从王侯到三公这样尊贵的人,都是天子改变容色以礼相待的,却命令他们与平民百姓一样承受黥刑、劓刑、髡刑、刖刑、笞刑、弃市等刑罚,遭受侮辱的人不也太紧迫了吗?他们曾经身处尊贵宠信的地位,如今有了过错,罢免他可以,退让他可以,赐死他可以,灭族他可以。至于捆绑他,拘系他,送交司寇,编入刑徒官署,让司寇的小吏辱骂他、鞭打他,这大概不是让百姓看到的合适做法。”
臣按:当时丞相周勃被免职下狱,有人告发他谋反,逮捕关押在长安狱中,周勃恐怕不知道如何陈述辩解,狱吏渐渐侮辱侵犯他,周勃用千金贿赂狱吏,狱吏在木牍背面写给他看说:“以公主为证。”周勃的儿子尚公主,所以狱吏教他以此作证,最终没事。所以贾谊借此讥讽文帝。文帝深深采纳了他的话,养育臣下讲究节制。此后大臣有罪都自杀,不受刑罚。到了汉武帝时,又逐渐恢复入狱受刑。从宁成开始。
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说:“父子之间的亲情,夫妇之间的伦理,是天性。即使有祸乱,也要冒着死亡来保全它,这确实是爱心结在心中,仁厚到了极点。从今以后,儿子隐匿父母,妻子隐匿丈夫,孙子隐匿祖父母,都不予治罪。如果是父母隐匿儿子,丈夫隐匿妻子,祖父母隐匿孙子,罪行属于死刑以上的,上报请示,由廷尉上报皇帝。”
臣按:律文中规定亲属可以互相包庇隐藏,是从这时开始的。然而宣帝诏书中所允许隐匿的,仅限于父子、夫妇、祖孙,而对于兄弟以及侄子对于伯父、叔父的情况则缺失了。必定像现在的律文那样,凡是有亲属关系的,除了谋反大逆之外,即使是奴婢、雇工人为家长,也在不予论罪的范围内,这深得先王用刑罚辅助教化的意旨。
汉宣帝元康四年,下诏说:“我想到那些年老的人,头发牙齿脱落,血气已经衰弱,也没有叛逆作乱的心思,如今却有的触犯法律条文,被关押在监狱中,我非常怜悯他们。从今以后,凡是年满八十岁的,如果不是诬告、杀伤人,其他罪行都不予治罪。”
臣按:《周礼》八议所议论的,都是国家的功臣、皇亲、贵族、重臣,而老年人不在其中。臣私下认为,年龄尊贵于天下已经很久了,虞、夏、商、周没有遗漏年齿尊长的。礼制以尊重贵族、尊崇贤人、敬养老人,三者并提。《周官》有议贵、议贤的条例,却没有议老。所谓对老耄者的赦免,仅仅见于三刺之中,而与幼弱、愚笨者并称,大概是怜悯他们罢了,并非尊崇他们。宣帝这道诏书,可以弥补《周官》的缺失。
汉武帝时,二千石官员有罪要先请示;汉宣帝时,又下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要先请示。
臣按:后世臣子有罪,先请示,然后逮捕治罪,是从这时开始的。
汉成帝时,梁王刘立,丞相禹上奏刘立怨恨不满,有关部门查验,因而揭发他与姑母通奸的事。谷永上书说:“我听说礼制,天子在外设屏风,不想看见外面的事物。因此帝王的心意,不窥探别人闺门中的隐私,不听闻内室里的闲话。《春秋》为亲人避讳。如今梁王年轻且患有狂病,起初用恶言查验,既没有事实,又揭发闺门中的隐私,这不是本章所指的内容。梁王的供词又不认罪,强行弹劾刘立,附会难以查明的事情,仅凭片面的言辞定罪。断案对治国之道没有益处,污蔑宗室以乱伦的恶名,向天下公开宣扬,这不是为公族避讳、增加朝廷的荣耀、彰显圣德风化的做法。在萌芽之时,施加恩德不予治罪,是上策。既然已经查验,举发宪令应当涉及。梁王供词不服,下诏廷尉选拔道德高尚、通晓事理的官吏,重新审问查究,取得没有罪行的证据,确定失误的法律,反而命令下级官吏执行,以推广公族疏远的恩德,为宗室洗刷污乱的耻辱,很符合治理亲族的道义。天子因此搁置不再追究。”
臣按:从前三代盛世,对于公族,都有教育的方法,养育的道理,又选择人来夹辅他们,使他们不至于违背情理、伤害教化。不幸而有败坏伦理、违背道德的事情,在萌芽之初,预先遏止断绝,使之不至于公开传播,成为宗室的羞耻。除非非常不得已,真正得罪了宗庙社稷,不轻易交付司法审理。
汉哀帝时,丞相王嘉下狱,少府王猛等十人认为:圣明的君王断案,必定先推究本心定罪,探究意图确立情理,所以死者不抱恨进入黄泉,生者不衔怨承受罪罚。英明的君主亲身具备圣德,重视大臣的刑罚,广泛延请有关部门商议,想要使四海之内都信服。王嘉的罪名虽然符合法律,但圣王对于大臣,在车上要下车,在御座上要起身,生病时多次探视,死后亲临吊唁,废除宗庙的祭祀,进用他依礼,退让他依义,诛杀他依行。考察王嘉等人的罪恶虽然显著,但大臣束发戴上刑具,裸露身体接受鞭打,这不是用来尊重国家、褒扬宗庙的做法。
臣按:王嘉的罪过,只是因为推荐廷尉梁祖以及封还增加董贤户口的奏章,违背了哀帝的意旨,所以召到尚书省责问。而王猛等人上奏这番话,所谓王嘉罪名符合法律,大概是委婉顺从的话,想要救他而暂且这样说罢了,并非认为王嘉真的有罪。他所说的圣王尊重大臣的礼节,可见古时候对于大臣,敬重到了这种程度。后世比起古人多有愧色,不仅仅是上位者不尊重他们,下位者也不知道如何自重。
唐代的制度,五品以上官员,罪行判处死刑,乘车前往刑场,大理正到场监刑,或者赐死在家中。如果患病,职事官、散
臣按唐为此制犹有古意
唐太宗诏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时引囚至,岐州刺史郑善果上曰:「善果虽有罪,官品不卑,岂可与诸囚为伍?」乃诏自今三品以上犯罪,不须引过,聴于朝堂,俟进止。
胡寅曰:三品以上,贵近之臣也。太宗不使与诸囚同引,得待臣以耻之道矣。然诸囚防引,而贵近之臣反不见引。设有诬陷寃抑,欲面诉于君,而止于朝堂,无由自进,其所失又多矣。隋史万嵗实在朝堂,而杨素以往谒东宫,防之朝堂,虽近天子之居,至是逺于万里。太宗不欲使三品以上与诸囚同引,别引可也。
▯宗开元十年,广州都督裴伷先下狱。中书令张嘉贞奏请决杖,张说进言曰:「刑不上大夫,以其近于君者也。故曰:士可杀,不可辱。且律有八议,勲贵在焉。今伷先亦不可轻,不宜决罚。」上然其言。
洪迈曰:「唐太宗自临治兵,以部陈不整,命大将军张士贵杖中郎将等。怒其杖轻,下士贵吏。魏征谏曰:『将军之职,为国爪牙,使之执杖,已非治法,况以杖轻下吏乎?』上亟释之。明皇开元三年,御史大夫宋璟坐监朝堂杖人轻,贬睦州刺史。姚崇为宰相,弗能止。卢懐慎表言:『璟明时重器,所坐者小,望垂矜録。』上深纳之。太宗、明皇,有唐贤君也,而以杖人轻故,加罪大将军、御史大夫,可谓失政刑矣。」
臣按:武臣至大将军,文臣至御史大夫,皆朝廷文武大臣也。而使之任胥▯之役,岂但失政刑而已哉?葢亏国体,轻名爵也。
以上议当原之辟
慎刑宪
顺天时之令
周礼》大司冦,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
臣按:象魏即雉门两观也。以秋官刑法画之为象,而县于象魏,即后世于国门张挂榜文之制也。古昔先王原情以定罪,因事以制刑,既有定制,而又于正月之吉调和而布行之于邦国都鄙焉。葢因嵗月之更新,起民心之观视,以儆省之也。然其藏于府史者,众庶不能悉知,于是平县象扵两观之间,以縦万民之视。葢先王之法,若江河然,贵乎易避而难犯。茍匿其制,晦其言,愚民不知而陷入焉,又従而刑之,则是罔民也。象法示民,所以啓其心志,竦其观视,使知刑之惨毒,法之谨严,有所避而不至于误入,有所惩而不至于故犯。
小司冦之职,正嵗帅其属而观刑象,令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令羣士乃宣布于四方,宪刑禁,乃命其属入防,乃致事。
臣按《周官》大司冦于正月,既县法于象魏;小司冦于正嵗,复申令以木铎。说者谓正月用周之正,建子之月也;正嵗仍夏之正,建寅之月也。布之象魏,使有目者所共覩,欲其接于目而谨于身;令之木铎,使有耳者所共闻,欲其入于耳而警于心。然象魏之布,继以使民观刑象,则専以示民也;木铎之令,继以宣布于四方,宪刑禁,乃命其属入防,乃致事,则又以警夫典刑者而使之用法也。不用法则有常刑焉。葢宣布于邦国,掲而示之,使知所避,而又使之入防,以计其多少之数焉。且布于正月者,则挟日而敛,之所以示夫京畿之人;于正嵗者,则宣布于四方,所以通于天下之众。则是先王之制刑定罪,惟恐愚民不知而误入之,而为之宣布者如此。后世律令藏于官,及民有犯者,然后捡之以定其罪,而民罹于刑辟,不知其所以致罪之由者多矣。此古之刑所以难犯,而后世之刑所以易犯也欤?
布宪【宪表也,主表刑禁者】掌宪邦之刑禁【国之五禁】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以结【谨也】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于四海。凡邦之大事,合众庶则以刑禁号令。刘彝曰:「必书其刑禁之宪于民者,以达于州伯,州伯以达于卒正,卒正以达于连帅,连帅以达于属长,属长以达于诸侯,诸侯则以达于都鄙,而要服以达于四海。」布宪则执旌节以廵行四方,诘其违于禁令者,庶乎其无所不及也。
臣按:布宪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
译臣按:唐朝制定这样的制度,还保留着古代的风意。
唐太宗下诏:三品以上官员犯公罪判处流放,犯私罪判处徒刑,都不必拘押身体。当时有囚犯被押解到,岐州刺史郑善果说:“我虽然有罪,但官位不低,怎么能与那些囚犯为伍?”于是太宗下诏:从今以后,三品以上官员犯罪,不必拘押,听候在朝堂,等待皇帝的旨意。
胡寅说:三品以上,是地位尊贵且亲近君主的臣子。太宗不让他们与一般囚犯一同拘押,这是懂得用羞耻之道来对待臣子。然而一般囚犯都要拘押,而尊贵亲近的臣子反而不被拘押。假设有被诬陷冤屈的情况,想要当面申诉给君主,却只停留在朝堂,没有机会亲自进见,这样失去的地方就太多了。隋朝史万岁就在朝堂,而杨素因为去拜谒东宫,在朝堂等候,虽然靠近天子居住的地方,到了这里却像相隔万里一样遥远。太宗不想让三品以上官员与一般囚犯一同拘押,另外安排拘押地点是可以的。
唐玄宗开元十年,广州都督裴伷先入狱。中书令张嘉贞上奏请求对他施以杖刑,张说进言说:“刑罚不施加于大夫,因为他们接近君主。所以说:士人可以杀,不可以侮辱。况且法律有八议,勋贵在其中。现在裴伷先也不可轻视,不适宜施以杖刑。”皇上认为他说得对。
洪迈说:“唐太宗亲自指挥军队,因为部伍阵势不整齐,命令大将军张士贵杖打中郎将等人。因为生气杖打得轻,把张士贵交给司法官吏处理。魏征劝谏说:‘将军的职责,是国家的爪牙,让他执杖打人,已经不符合治理的法度,何况因为杖打得轻而交给司法官吏呢?’皇上立刻释放了他。唐明皇开元三年,御史大夫宋璟因为监督朝堂时杖打人打得轻,被贬为睦州刺史。姚崇担任宰相,不能阻止。卢怀慎上表说:‘宋璟是清明时代的重臣,所犯的过错很小,希望陛下怜悯收录。’皇上深深采纳了他的意见。太宗、明皇,都是唐朝贤明的君主,却因为杖打人打得轻的缘故,加罪于大将军、御史大夫,可以说是失去了政令刑罚的准则了。”
臣按:武臣做到大将军,文臣做到御史大夫,都是朝廷的文武大臣。却让他们承担小吏的差役,这难道只是失去政令刑罚的准则而已吗?大概是损害了国家的体统,轻视了名位爵禄。
以上讨论应当宽恕的死刑
慎重刑罚典章
顺应天时的命令
《周礼》大司寇,在正月吉日,开始调和并颁布刑罚于邦国都鄙,于是悬挂刑罚象征的法律于象魏,让万民观看刑罚象征,等到日落就收起。
臣按:象魏就是雉门两边的观楼。把秋官的刑法画成图像,悬挂在象魏,就是后世在国门张挂榜文的制度。古代先王推究情理来定罪,根据事情来制定刑罚,既然已经有确定的制度,又在正月吉日调和并颁布到邦国都鄙。大概是趁着岁月的更新,引起民心的观视,用来警戒反省。然而那些藏在官府史书中的,百姓不能全部知道,于是在两观之间悬挂刑罚图像,来纵容万民观看。大概是先王的法律,像江河一样,贵在容易避开而难以触犯。如果隐藏它的制度,晦涩它的言辞,愚民不知道而陷入其中,又接着施加刑罚,这就是欺骗百姓。展示刑罚图像给百姓看,用来启发他们的心志,震慑他们的观视,使他们知道刑罚的惨毒,法律的严谨,有所避开而不致于误入,有所惩戒而不致于故意触犯。
小司寇的职责,在正岁率领他的属官观看刑罚图像,命令用木铎说:“不遵守法律的,国家有固定的刑罚。”命令群士于是向四方宣布,确立刑罚禁令,于是命令他的属官进入防守,于是报告事情。
臣按:《周官》大司寇在正月,已经在象魏悬挂法律;小司寇在正岁,又用木铎重申命令。解说的人说正月使用周的正朔,是建子之月;正岁仍然使用夏的正朔,是建寅之月。在象魏颁布,让有眼睛的人共同看到,想要它接触眼睛而谨慎身体;用木铎命令,让有耳朵的人共同听到,想要它进入耳朵而警戒内心。然而象魏的颁布,接着是让百姓观看刑罚图像,那么专门用来展示给百姓;木铎的命令,接着是向四方宣布,确立刑罚禁令,于是命令他的属官进行防守,于是报告事情,那么又用来警戒那些掌管刑罚的人而让他们使用法律。不遵守法律就有固定的刑罚。大概向邦国宣布,高举展示,使他们知道所避开的,又让他们进行防守,来计算多少的数量。而且在正月颁布的,等到日落就收起,这是用来展示给京畿的人;在正岁颁布的,向四方宣布,这是用来通达给天下的众人。这就是先王制定刑罚定罪,惟恐愚民不知道而误入,而为他们宣布是这样的。后世的律令藏在官府,等到百姓有犯法的,然后检阅来定罪,而百姓遭受刑罚,不知道导致犯罪原因的很多。这就是古代的刑罚所以难以触犯,而后世的刑罚所以容易触犯的原因吗?
布宪【宪是表,主管标示刑罚禁令的人】掌管邦国的刑罚禁令【国家的五禁】,在正月吉日,拿着旌节向四方宣布,而确立邦国的刑罚禁令来约束【谨慎】四方邦国及其都鄙,通达于四海。凡是邦国的大事,集合众庶就用刑罚禁令号令。刘彝说:“一定要把刑罚禁令的宪章书写给百姓,用来通达给州伯,州伯用来通达给卒正,卒正用来通达给连帅,连帅用来通达给属长,属长用来通达给诸侯,诸侯用来通达给都鄙,而边远地区用来通达给四海。”布宪就拿着旌节巡视四方,责问那些违反禁令的人,大概没有什么不能达到的。
臣按:布宪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吏员四人,胥四人,徒四
十人。毎嵗正月之吉,则执旌节廵行,以宣布其宪令于四方。葢邦之刑禁,正月既布于象魏,县于门闾,都鄙邦国。然恐其奉行之者不必谨,或有废格而懈弛者,于是设布宪之官。毎嵗自正月始,徧廵天下,自内而至于外,由近而至于逺,内而方国外,而海隅,无不至焉。既布之以书,复表之以人,所以谆谆于国家之刑禁,朝廷之号令,使民知所遵守,而不至有所违犯焉。孔子曰:「不教而杀,谓之虐。」成周盛时,所以先事防民者,其严且宻如此。上无不教之杀,下无误犯之罪,此所以刑措不用也欤。
译十人。每年正月的吉日,就手持旌节巡行,向四方宣布国家的法令。大概国家的刑律禁令,正月时已经颁布在象魏,悬挂在里巷门间,遍及都城、边邑和诸侯国。然而担心执行的人不一定谨慎,或许有废置搁置而松懈怠慢的,于是设置布宪之官。每年从正月开始,遍巡天下,从内部到外部,由近处到远处,内部到方国,外部到海隅,没有不到的地方。既用文书颁布,又用人来标示,所以对国家的刑律禁令、朝廷的号令反复叮咛,使百姓知道应当遵守,不至于有所违犯。孔子说:“不教导就杀戮,叫做暴虐。”成周盛世,所以在事前防范百姓,其严格且周密到如此程度。上面没有不教导就杀戮的情况,下面没有误犯法律的罪行,这就是刑罚搁置不用的原因吧。
礼记·月令》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牢也】圄【止也】去桎【在足】梏【在手】毋肆【陈尸也】掠【极治也】止狱讼。
陈澔曰:「周曰圜土,殷曰羑里,夏曰钧台,囹圄,秦狱名也。」
方慤曰:「囹圄不可去,故曰省,所以察之也。桎梏可去,故曰去,所以除之也。肆掠之行,主乎吏,故曰毋,所以禁之也。狱讼之作,自乎下,故曰止,所以息之也。凡此皆所以消隂事而已。」
臣按:仲春之月,乃阳气发生之▯,故于上之安萌芽,养防少,存诸孤。是虽草木之防,亦加安养之仁。孤防之子,咸致存飬之恵。若夫人之不幸而入于囹圄,虽其自取之罪,然皆吾之赤子也。当此阳和之时,而存恻怛之心,天地之徳,父母之心也。
孟夏之月,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系。
陈澔曰:「刑者,上之所施;罪者,下之所犯。断者,定其轻重而施刑也。人以小罪相告者,即决遣之,不收系也。其有轻罪而在系者,则直縦之出也。」
臣按:孟夏之月,天气始炎,将驯至于大暑也。恐罪人之系于囹圄者,气相欝蒸,或致疾疫。故于是时也,于刑之薄者即结断之,不使久系;罪之小者即决遣之,不使收系;系之轻者即縦出之,不使复系。先王恤狱之仁也。或者谓:正阳之月,于隂事未宜大有施设,失先王之意也。
仲夏之月挺重囚益其食
陈澔曰:「挺者,防出之义。重囚禁系严宻,故特加寛假。」马睎孟曰:「益重囚之食,不以其罪废,不忍人之政也。」臣按:「时至仲夏,天气之炎燠极矣。囚虽有罪,然其刑之也,亦必肆诸市朝,以为世儆。恐其或因炎蒸而遽殒,故于是时挺而防出于清凉之地,而加以饮食之味,以待秋后处决焉。先王之用刑,其仁义之兼尽也如此夫。」
孟秋之月,命有司修法制,缮【治也】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事也】搏【戮也】执【拘也】命理【治狱之官】瞻伤【损皮肤】察创【与疮同】视折【损筋▯】审断【▯肉皆絶】决狱讼,必端【正也】平戮有罪,严断刑,天地始肃,不可以赢。
郑▯曰:「顺秋气,当严也。理治狱,官也。」虞曰:「士。」夏曰:「大理。」周曰:「司冦。」
吴澂曰:「奸未发露而藏于内者,止之,止之,而曰禁,则非慢令也。邪已发露而显于外者,罪之,罪之,而曰慎,则非滥刑也。命有司至务搏执,顺天之义也。命理至端平,爱人之仁也。」又总结之曰:「戮有罪,严断刑。葢虽命有司以搏执,然所戮者有罪之人,未尝及无辜也,则义之中有仁焉。虽命理官以端平,然苟或当刑断之必严,未尝故失出也,则仁之中有义焉。大槩此时所尚,以顺天之义为主,特以爱人之仁行乎其间尔。所以然者,天地之气始严急,故顺天者亦当严急,而不可以寛缓也。赢有寛缓之意。」
臣按:刑者,隂事也。隂道属义,人君奉天出治,当顺天道肃杀之威,而施刑害杀戮之事,所以法天时,行义道也。然秋之为秋,所以成乎春;义之为义,所以全乎仁。有春而无秋,则生物不成;有仁而无义,则生民不安。方天地始肃之时,则不可以赢;亦犹天地始和之时,不可以缩也。是则圣人之用刑,虽若不得已,而实不容己也。于不容己之中,而存不得已之心。不容已者,上天讨罪之义;不得已者,圣人爱物之仁。
仲秋之月,乃命有司申严百刑。斩杀必当,毋或枉挠。枉挠不当,反受其殃。
方慤曰:孟秋既命严断刑矣,至此又命之,故曰申严焉。且西为隂,中物既告成,先王奉天,故其所命止于是月也。刑有五,而曰百刑者,据成数言之,与百礼、百事同义。斩者则必杀,杀者不必斩,斩杀必当,虑及于无辜也。然刑之所加,不止于斩杀,所命止及于此者,以大辟尤人所重故也。枉则在上者不直,挠则在下者不伸,使斩杀不当,则以或枉挠故也。先王奉天如此,而有司或枉挠焉,是逆天也。逆天则天灾适当之也。孟子言:“出乎尔者,反乎尔者”,同义。
臣按:月令虽作于吕不韦,然皆述先王之旧
译《礼记·月令》记载:仲春之月,命令有关官吏视察监狱,去除脚镣手铐,不要陈尸示众,不要严刑拷打,停止诉讼案件。
陈澔说:“周代称监狱为圜土,殷代称羑里,夏代称钧台,囹圄是秦代监狱的名称。”
方慤说:“监狱不能废除,所以说‘省’(视察),是为了考察它。脚镣手铐可以去除,所以说‘去’,是为了废除它。陈尸示众和严刑拷打的行为,是由官吏主导的,所以说‘毋’(不要),是为了禁止它。诉讼案件的发生,源自下层百姓,所以说‘止’(停止),是为了平息它。所有这些措施,都是为了消除阴气之事罢了。”
臣按:仲春之月,是阳气开始生发的时节,所以上层对安顿萌芽、养育幼少、抚恤孤寡都加以重视。这即使是对于草木的防护,也施加了安养它们的仁德;对于孤寡幼少的子女,都给予了抚恤养育的恩惠。至于那些不幸而入狱的人,虽然是他们自己招致的罪过,但都是我们的子民。在这阳气和谐之时,存有怜悯之心,这是天地的德行,也是父母的心肠。
孟夏之月,判决轻微的刑罚,裁决小的罪行,释放轻罪的囚犯。
陈澔说:“刑罚,是上级施加的;罪行,是下级犯的。断,是确定轻重而施加刑罚。人们因小罪互相告发的,立即判决遣散,不予收监。那些犯了轻罪而被收监的,就直接释放他们。”
臣按:孟夏之月,天气开始炎热,将逐渐达到大暑。恐怕囚禁在监狱里的罪人,因热气郁蒸,导致疾病瘟疫。所以在这个时候,对于刑罚轻微的立即结案,不让他们长期拘禁;罪行小的立即判决遣散,不让他们收监;拘禁轻的立即释放,不让他们再次被拘禁。这是先王体恤狱囚的仁德。有人或许认为:正值阳气旺盛的月份,对于阴事不宜大有举措,这是误解了先王的意思。
仲夏之月,释放重囚,增加他们的饮食。
陈澔说:“挺,是释放出来的意思。重囚禁系严密,所以特别加以宽假。”马睎孟说:“增加重囚的饮食,不因为他们的罪行而废弃,这是不忍心伤害人的政治。”臣按:“时节到了仲夏,天气的炎热达到了极点。囚犯虽然有罪,但对他们用刑,也必定要在市朝公开执行,以警示世人。恐怕他们因炎热蒸腾而突然死亡,所以在这个时候将他们释放并转移到清凉之地,并增加饮食的味道,以等待秋后处决。先王使用刑罚,其仁义兼尽竟然到了如此地步。”
孟秋之月,命令有关官吏修明法制,修缮监狱,备齐脚镣手铐,禁止奸邪,谨慎对待罪恶,务必搜捕拘执。命令审理狱讼的官吏,察看皮肉损伤,审视创伤,查看骨折,审察断绝,判决狱讼,务必公正平允。诛杀有罪之人,严厉执行刑罚,天地开始肃杀,不可以宽缓。
郑玄说:“顺应秋气,应当严厉。理,是审理狱讼的官吏。”虞氏说:“是士。”夏代说:“是大理。”周代说:“是司寇。”
吴澂说:“奸邪尚未暴露而隐藏在内里的,制止它,制止它而说‘禁’,就不是怠慢法令。邪气已经暴露而显现在外部的,治罪它,治罪它而说‘慎’,就不是滥施刑罚。从‘命令有关官吏’到‘务必搜捕拘执’,是顺应天道的义理。从‘命令审理官吏’到‘公正平允’,是爱护人的仁德。”又总结说:“诛杀有罪之人,严厉执行刑罚。大概虽然命令官吏去搜捕拘执,但所诛杀的是有罪之人,未曾波及无辜,那么义之中含有仁。虽然命令官吏公正平允,但如果应当执行刑罚,必定严厉,未曾故意轻纵,那么仁之中含有义。大抵这个时候所崇尚的,以顺应天道的义理为主,特别以爱护人的仁德行于其间。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天地之气开始严急,所以顺应天道的人也应当严急,而不可以宽缓。‘赢’有宽缓的意思。”
臣按:刑罚,是阴事。阴道属于义,君主奉天治理天下,应当顺应天道肃杀的威严,而施行刑罚杀戮之事,以此来效法天时,推行义道。然而秋天之所以为秋天,是为了成就春天;义之所以为义,是为了保全仁。有春天而没有秋天,那么生物就不能成就;有仁而没有义,那么百姓就不能安定。正当天地开始肃杀的时候,就不可以宽缓;也就像天地开始和谐的时候,不可以紧缩一样。这就是圣人使用刑罚,虽然像是不得已,但实际上是不容许停下的。在不容许停下之中,存有不得已的心情。不容许停下的是上天讨伐罪过的义;不得已的是圣人爱护万物的仁。
仲秋之月,于是命令有关官吏重申并严厉各种刑罚。斩杀必须得当,不要有冤枉和屈挠。如果冤枉屈挠而不得当,反而会遭受灾殃。
方慤说:孟秋已经命令严厉执行刑罚了,到这里又命令,所以说‘申严’(重申严厉)。而且西方属阴,万物已经告成,先王奉行天道,所以所命令的只在这个月。刑罚有五种,而说‘百刑’,是根据成数来说的,与‘百礼’、‘百事’同义。斩则必定杀,杀则不一定斩,斩杀必须得当,是考虑到无辜的人。然而刑罚所施加的,不止于斩杀,所命令的只涉及于此,是因为死刑尤其为人所重视的缘故。枉则在上者不正直,挠则在下者不伸张,如果斩杀不得当,就是因为有冤枉和屈挠的缘故。先王奉行天道如此,而官吏如果有冤枉和屈挠,这就是逆天。逆天则天灾应当降临到他身上。孟子说:“出乎尔者,反乎尔者”,意思相同。
臣按:《月令》虽然作于吕不韦,但都是叙述先王的旧制。
典也。凡事为,无不顺适天时,而于刑尤加意焉。不韦当秦人惨刻之世,而述先王仁义之典,宜其不见用也。幸而是篇见于《吕览》,而汉戴氏始编于《礼记》之中,以与五经并行,以为礼典。后世人主诚能按时而布之,以为常宪,是亦施仁政之一助,其毋以人而废其书。
译这是法典。凡是做事,没有不顺应天时,而在刑罚方面尤其要加以注意。吕不韦身处秦人严酷刻薄的时代,却记述先王仁义的典章,他不被任用是理所当然的。幸好这篇文章见于《吕览》,汉代戴圣才将它编入《礼记》之中,让它与五经并行,作为礼的典章。后世的君主如果真能按时颁布施行,作为恒常的宪章,这也是施行仁政的一种辅助,不要因为作者而废弃这本书。
季秋之月,乃趣【促】狱刑,毋留有罪。
孟冬之月,是察阿党,则罪无所掩蔽。
陈澔曰:「狱吏治狱,寜无阿私,必是正而省察之,庶防犯罪者不至掩蔽其曲直也。」
臣按:自古断决死刑,皆以孟冬之月。凡有罪人于死刑者,必先讯问详谳之。至于是纯隂之月,乃施刑焉。茍狱吏阿私党比其人,而掩蔽其罪状,故为之延及,使不施刑。未几则阳生,而刑不可施行矣。且使囚者又将有期月之禁焉。此先王于季秋之月,既有毋留之令,而于孟冬之月,人申明是察之令也欤?
汉章帝元和二年旱,贾宗上疏,以为断狱不尽三冬,故隂气防弱,阳气发泄,招致旱灾。下其言,公卿议。陈宠奏:“冬至之节,阳气始萌,故冬十一月有兰射于芸荔之应。时令曰:‘诸生荡安形体,天以为正,周以为春。十三月阳气上通,雉鸣鸡乳,地以为正,殷以为春。十三月阳气已至,天地以交,万物皆出,蛰虫始振,人以为正,夏以为春。’三防成著,以通三统: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若以此时行刑,则殷、周嵗首皆当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狱刑无留罪,明大刑毕在立冬也【礼记在季秋之月】
臣按:宠之此言,以殷周非徒改月,▯且改其时。汉去古未逺,必有所据。断决死囚,必以十月,以其纯隂之月也。因宠此言,后世遂以为定制。
和帝时,鲁恭上疏曰:“旧制,至立秋乃行薄刑。自后改用孟夏,而刺史、太守不深惟忧民息事之原,进良退残之化,因以盛夏追召农人,拘对考验,连滞无已。司▯典司京师,四方是则,而近于春月分行诸部,托言劳来贫人,而无恻隐之实,烦扰郡县,亷考非急。捕一人之罪,根连十数,上逆时气,下伤农业。臣愚以为,今决狱案考,皆以立秋为断,以顺时节,育成万物,则天地以和,刑罚以清矣。”臣按:先王制刑,虽曰防民奸,实所以顺承天道,以安民生也。茍逆天之时,妨民之业,则天道有不顺,民生有不安矣。
隋文帝乗怒,欲六月杀人大理少卿赵绰固争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帝曰:「六月岂无雷霆?我则天而行,何不可之有?」
胡寅曰:「则天而行人君之道,尧、舜、禹、汤、文、武之盛,由此而已。文帝所言,王言也;而其事则非也。宪天者,以庆赏法春夏,以刑威法秋冬。▯露,犹人君之恵泽;雷霆,犹人君之号令。生成万物之时,固有雷霆,而雷霆未尝杀物。隋文取则雷霆而乗怒杀人,其违天多矣。」臣按:「隋文帝以隂谋得天下,而性尤猜忌,往往欲杀人以立威,杀御史以元正日不劾武官,衣剑之不齐者諌臣谏,并杀之。至长史考校不平,将作寺丞以课麦▯遅晚,武库令以署庭荒芜,察而知之,并亲临斩决。呜呼!天立君以主生人,欲其则天道以为治,使天所生得全其生。今为天之子,不能奉天道以飬天民,反假天之威以害之,使天无知则已,天道有知,其肯容之耶?卒之不得其死,而其子若孙自相鱼肉,至于殒宗絶祀,孰谓天道无知耶?」
唐制,京师之囚,刑部月一奏。御史廵行之,毎嵗立春至秋分及大祭祀致齐,▯望上下▯,二十四气,雨及夜未明,假日断屠月,皆停死刑。京师决死,涖以御史、金吾;在外则上佐,余皆判官涖之。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夏置浆饮,月一沐之。疾病给医药,重者释械,其家一人入侍。刑部嵗以正月遣使廵覆,所至阅狱囚杻,校粮饷,治不如法者。
臣按:此唐人恤狱之仁,其享国之久,未必不由乎此。
宋太祖开寳二年五月,上以暑气方盛,深念缧系之苦,下诏西京诸州令长史督掌狱掾,五日一捡视,洒扫狱户,洗涤杻械,贫不能自存者给饮食,病者给医药,轻系小罪即时决遣,无得淹滞。自是毎嵗仲夏必申明是诏以诫官吏,嵗以为常。
臣按:宋朝以忠厚立国,此亦其仁政之一端。
太宗雍熈元年,令诸州十日一具囚帐,及所犯罪名,禁系日数,以闻刑部,専意纪察。
臣按:史
译季秋之月,便催促狱讼刑罚的执行,不要留有罪犯。
孟冬之月,要考察官吏是否结党营私,这样罪行就没有地方可以掩蔽。
陈澔说:“狱吏审理案件,难道没有阿私偏袒吗?一定要公正地省察,或许能防止犯罪者掩盖案件的曲直。”
臣按:自古以来,执行死刑,都在孟冬之月。凡是有判处死刑的罪犯,必须先详细讯问、审理。等到这纯阴之月,才执行刑罚。如果狱吏阿私偏袒、结党营私,掩盖罪状,故意拖延,致使不执行刑罚。不久阳气生发,刑罚就不能执行了。况且囚犯又将面临一个月的监禁。先王在季秋之月,既然有不要滞留罪犯的命令,而在孟冬之月,又重申考察的命令,难道不是这个原因吗?
汉章帝元和二年大旱,贾宗上疏,认为断狱没有在三冬完成,所以阴气微弱,阳气发泄,招致旱灾。将他的言论下达,让公卿议论。陈宠上奏:“冬至的节气,阳气开始萌生,所以冬十一月有兰射于芸荔的感应。时令说:‘万物滋生安定形体,天以此为正月,周朝以此为春季。十三月阳气向上通达,野鸡鸣叫母鸡孵卵,地以此为正月,殷朝以此为春季。十三月阳气已经到来,天地交合,万物都出现,冬眠的虫子开始活动,人以此为正月,夏朝以此为春季。’三正确立,以贯通三统:周朝以天元,殷朝以地元,夏朝以人元。如果在这个时候执行刑罚,那么殷、周的岁首都应当流血,不合人心,不考察天意。”《月令》说:“孟冬之月,催促狱刑不要滞留罪犯,明确重大刑罚都在立冬完成。”【《礼记》在季秋之月】
臣按:陈宠的这番话,认为殷、周不仅仅是改换月份,〇而且改换了时节。汉朝距离古代不远,必定有所依据。断决死囚,必定在十月,因为那是纯阴之月。因为陈宠这番话,后世便将其定为制度。
和帝时,鲁恭上疏说:“旧制,到立秋才执行轻刑。后来改用孟夏,而刺史、太守不深深思考忧民息事的本源,进用良吏、斥退残吏的教化,因此在盛夏追召农夫,拘禁对质、考验,连绵不断没有止息。司〇典司京师,是四方的表率,而近来在春季分派到各部,借口慰劳贫民,却没有恻隐之心,烦扰郡县,考核并非急务。捕捉一个人的罪,牵连十数人,上违背时节之气,下伤害农业。臣愚以为,现在断狱审案,都应以立秋为断限,以顺应时节,养育万物,那么天地就会和谐,刑罚就会清明。”臣按:先王制定刑罚,虽然说防止民众作奸犯科,实际上是为了顺承天道,以安定民生。如果违背天时,妨碍民业,那么天道就不顺,民生就不安了。
隋文帝发怒,想在六月杀人,大理少卿赵绰坚决争辩说:“季夏之月,天地生长各类生物,不能在这个时候诛杀。”皇帝说:“六月难道没有雷霆吗?我效法天而行事,有什么不可以的?”
胡寅说:“效法天而行事是君主的正道,尧、舜、禹、汤、文、武的盛世,由此而已。文帝所说的话,是君王的话;而他所做的事却是错误的。效法天的人,以庆赏效法春夏,以刑罚威吓效法秋冬。〇露,好比君主的恩泽;雷霆,好比君主的号令。生成万物的时候,固然有雷霆,而雷霆未曾杀物。隋文帝效法雷霆而发怒杀人,他违背天道太多了。”臣按:“隋文帝靠阴谋得到天下,而性格尤其猜忌,往往想杀人以立威,杀御史因为元正日不弹劾武官,衣服剑饰不整齐的谏臣进谏,一并杀之。直到长史考校不公,将作寺丞因为课麦〇迟晚,武库令因为署庭荒芜,察知后,一并亲自斩决。唉!天设立君主以主宰生民,想要他效法天道来治理,使天所生的得以保全生命。现在作为天的儿子,不能奉行天道来养育天民,反而假借天的威势来伤害他们,如果天无知也就罢了,天道有知,难道会容忍他吗?最终不得好死,而他的子孙自相残杀,以至于宗庙毁灭、祭祀断绝,谁说天道无知呢?”
唐朝制度,京师的囚犯,刑部每月上奏一次。御史巡行时,每年立春到秋分以及大祭祀斋戒,〇望上下〇,二十四节气,下雨及夜晚未明,假日断屠月,都停止死刑。京师执行死刑,由御史、金吾监临;在外则由上佐监临,其余都由判官监临。各狱的长官,每五天一次虑囚。夏天放置浆水饮用,每月一次沐浴。生病的供给医药,重的解除刑具,他家一人进入侍候。刑部每年正月派遣使者巡行复查,所到之处查看狱囚的枷锁,核对粮饷,治理不符合法度的。
臣按:这是唐人体恤狱囚的仁政,他们享国长久,未必不是因为这个原因。
宋太祖开宝二年五月,皇上因为暑气正盛,深深念及囚禁之苦,下诏西京各州令长史督掌狱掾,每五天一次检查,洒扫狱门,洗涤枷锁,贫穷不能自存的供给饮食,生病的供给医药,轻系小罪立即判决遣送,不得淹留滞积。从此每年仲夏必定重申此诏以告诫官吏,每年成为常例。
臣按:宋朝以忠厚立国,这也是其仁政的一个方面。
太宗雍熙元年,命令各州每十天一次具报囚犯名册,以及所犯罪名,禁系天数,上报刑部,专心稽查。
臣按:史
太宗阅诸州所奏囚簿,有禁系至三百人者,乃下诏申严淹狱之戒,令今后门留、寄禁、取保在外,并邸店飬疾人等,并凖禁囚例,件析以闻。其鞫狱违限及可断不断,事小而禁系者,有司奏驳之。噫!太宗以万乗之君,处崇髙富贵之位,于凡诸州所奏囚簿,亦阅及之,不惟寓诸目,且动于心。既动于心,即形于言,而有申严淹狱之戒,且命所司件析其事目以闻。呜呼!太宗之尽心狱事如此,当世之民,岂有无罪而就死地者哉!
译太宗审阅各州呈报的囚犯名册,发现有被关押长达三百人的情况,于是下诏重申严禁案件拖延的禁令,命令今后凡是留在城门、寄押在监狱、取保在外,以及住在旅店养病的人等,都按照关押囚犯的标准,逐条分析上报。那些审讯案件超过期限以及可以判决却不判决、事情轻微却关押囚犯的,由有关部门奏请驳斥。唉!太宗身为拥有万辆兵车的君主,身处崇高富贵的地位,对于各州呈报的囚犯名册,也加以审阅,不仅看在眼里,而且触动内心。既然触动内心,就表现在言语上,于是有重申严禁案件拖延的禁令,并且命令有关部门逐条分析事项上报。呜呼!太宗在狱事上如此尽心,当世的百姓,难道会有无罪而死的人吗!
以上顺天时之令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七
<子部,儒家类,大学衍义补》>
钦定四库全书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八
明 丘濬 撰
治国平天下之要
慎刑宪
谨详谳之议
舜典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孔頴达曰:「此二句承上文典刑之言,总言用刑之罪过而有害。虽据状合罪,而原心非故,如此者当缓赦之,小则恕之,大则宥之。怙恃奸诈,欺罔时人,以此自终,无心改悔,如此者当刑杀之,小者刑之,大者杀之。」臣按:《舜典》此二言,万世谳刑之权度也。葢无心失理为过眚灾是也。人之有过误,或不幸而入于罪者,谳之知其非故也,当五刑者则减而流,当鞭朴者则减而赎。知其无心而误犯也,非故也。有心失理为恶,怙终是也。人之有所恃而又再犯者,谳之知其非过也,当典刑者则坐以典刑,当鞭扑者则坐以鞭扑。知其有心而故犯也,非过也。世之谳刑者,以圣经二言为权度,则谳狱道尽,而所处无不当之罪,而人自以为不寃矣。
大禹谟》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寜失不经。
孔安国曰:「过误所犯,虽大必宥;不忌故犯,虽小必刑。刑疑从轻,赏轻従重。忠厚之至,寜失不常之罪,不枉不辜之善,仁爱之道也。」
臣按:宥过无大,刑故无小。此二言即《舜典》“眚灾肆赦,怙终贼刑”也。后世谳疑狱者,以《舜典》二言及《大禹谟》此六言为主,以权度天下之疑狱。而又以“与其杀不辜,寜失不经”一言,恒存诸心焉,则天下无寃狱矣。夫所谓不可杀者,不辜者尔。而其有辜者,亦自不苟免也。葢以人有罪犯,在乎可杀不可杀之间,杀之则若无罪,不杀则失常刑。臯陶立为此言,葢探大舜之心,而代为之辞也。夫子删《书》存之,以示万世,使断疑狱者以此为予夺轻重之权度。虽曰一时之言,然万世之下,人赖之以全其生者多矣。所谓仁人之言,其利溥者也。谁谓臯陶无后哉?
君陈王曰:「辟以止辟,乃辟狃【习也】于奸宄,败常【典常】乱俗【风俗】三细不宥。」
蔡沈曰:「刑期无刑,刑而可以止刑者,乃刑之狃于奸宄,与夫毁败典常,壊乱风俗,人犯此三者,虽小罪亦不可宥,以其所闗者大也。」
臣按:圣人之制为刑辟,非故用此以张其威、罔其民也。葢立为刑辟,使人知所避而不犯,则无犯刑辟者矣。此所谓「辟以止辟」也。详谳之际,人之真有所犯者,则必决然而不宥焉。其罪虽小,不可不为之惩;不为之惩,则必有仿而为者于其后矣。吁!惩之于细则大者不作,戒之于光则后者不继。惩一人以惧千万人,戒一事以遏千万事。圣人之虑逺矣,圣人之心仁矣。彼以姑息为仁者,真不仁者也。
吕刑,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
蔡沈曰:「事在上刑,而情适轻,则服下刑。舜之宥过无大,《康诰》所谓『大罪非终』者是也。事在下刑,而情适重,则服上刑。舜之刑故无小,《康诰》所谓『小罪非眚』者是也。臣按:穆王训刑,此二句逺宗乎虞廷之典,近法乎武王之诰,非无征之言也。先儒以为:罪莫大乎杀人,然所杀奴婢也,非适轻乎?罪莫轻于骂詈,然所詈父祖也,非适重乎?是故原情以定罪,而不拘于一定之法。」
其刑上备有并两刑
蔡沈曰:「其刑上备,有并两刑者,言及其断狱之书,当备情节,一人而犯两事,罪虽従重,亦并两刑而上之,言谳狱者当备其辞也。」
臣按:两刑,谓一人有两罪,一罪有二法,并具上之,以聴命于上,不敢专也。
周礼》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賛司冦聴狱讼。一刺曰讯【问也】羣臣;再刺曰讯羣吏;三刺曰讯万民。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防弱,再赦曰老旄【耄同】三赦曰憃愚。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
郑▯曰:「不识,谓不审也。若今报讐,当报甲,见乙误以为甲而杀之之类。过失,谓举刃欲斫伐而误轶人之
译以上顺应天时之命令。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七
(子部,儒家类,《大学衍义补》)
钦定四库全书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八
明 丘濬 撰
治国平天下的纲要
慎重刑罚制度
谨慎详审案件的议论
《舜典》:“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孔颖达说:“这两句话承接上文关于常刑的论述,总括说明用刑时罪过与危害的区别。虽然根据案情应当定罪,但推究其内心并非故意,像这样的情况应当宽缓赦免,小的过错就宽恕,大的过错就赦免。依仗奸诈,欺骗世人,以此作为最终行为,没有改悔之心,像这样的情况应当处以刑罚,小的过错就施以刑罚,大的过错就处死。”臣按:《舜典》这两句话,是万世审理刑罚的权衡标准。大概无心违背情理称为过错,‘眚灾’就是这种情况。人有过失错误,或者不幸陷入罪责,审理时知道他不是故意的,应当判处五刑的就减等流放,应当判处鞭扑的就减等赎罪。知道他是无心而误犯,并非故意。有心违背情理称为邪恶,‘怙终’就是这种情况。人有所依仗而又再次犯罪,审理时知道他不是过失,应当判处常刑的就按常刑定罪,应当判处鞭扑的就按鞭扑定罪。知道他是有意而故犯,并非过失。世上的审刑者,以圣经这两句话作为权衡标准,那么审理狱讼的道理就完备了,所判处的没有不恰当的罪行,而人们也自认为没有冤屈了。
《大禹谟》:“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则轻,功疑则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孔安国说:“过失所犯的罪,即使很大也必须宽恕;故意所犯的罪,即使很小也必须惩罚。刑罚有疑问时从轻,奖赏有疑问时从重。这是忠厚的极致,宁可失去不常有的罪行(指不杀无辜而可能放过有罪者),也不冤枉无辜的善人,这是仁爱的道理。”
臣按:“宥过无大,刑故无小。”这两句话就是《舜典》中的“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后世审理疑难案件的人,以《舜典》这两句话以及《大禹谟》这六句话为主,来权衡天下的疑难案件。并且常把“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句话存于心中,那么天下就没有冤狱了。所谓不可杀的,就是无辜的人。而那些有罪的人,也自然不敢苟且求免。大概因为人有犯罪,处在可杀与不可杀之间,杀了他似乎无罪,不杀他又违背常刑。皋陶设立这句话,大概是探求大舜的心意,而代为表达罢了。孔子删定《尚书》保留它,以昭示万世,让断决疑难案件的人以此作为决定轻重取舍的权衡标准。虽然说是当时的一句话,然而万世之下,人们依靠它保全性命的很多。所谓仁人的言语,其利益广博啊。谁说皋陶没有后代呢?
《君陈》:“王说:‘用刑罚来制止刑罚,于是刑罚习于奸邪盗贼,败坏典常,扰乱风俗,三种细微的罪行不宽恕。’”
蔡沈说:“刑罚的期望是无刑,刑罚而可以制止刑罚的,就是刑罚习于奸邪盗贼,以及毁坏典常、败坏风俗,人犯了这三种罪行,即使小罪也不可宽恕,因为它们所关联的重大。”
臣按:圣人制定刑罚,不是故意用这个来张扬威势、欺骗百姓。大概设立刑罚,让人知道避开而不触犯,那么就没有触犯刑罚的人了。这就是所谓的“用刑罚来制止刑罚”。在详细审理的时候,人真正有罪行的,就一定决断而不宽恕。罪行虽然小,不可不给予惩罚;不给予惩罚,那么后面一定有人效仿。唉!在细微处惩罚,那么大的罪行就不会发生;在萌芽时警戒,那么后来的罪行就不会延续。惩罚一人以震慑千万人,警戒一事以遏制千万事。圣人的思虑深远啊,圣人的心地仁爱啊。那些把姑息当作仁爱的人,真是最不仁爱的人。
《吕刑》:“上刑适合轻判,就服下刑;下刑适合重判,就服上刑。”
蔡沈说:“罪行属于上刑,而情节恰好较轻,就服下刑。舜的‘宥过无大’,《康诰》所说的‘大罪非终’就是这种情况。罪行属于下刑,而情节恰好较重,就服上刑。舜的‘刑故无小’,《康诰》所说的‘小罪非眚’就是这种情况。”臣按:穆王训诫刑罚,这两句话远宗虞朝的法典,近法武王的诰命,不是没有根据的话。先儒认为:罪没有比杀人更大的,然而所杀的是奴婢,难道不是恰好较轻吗?罪没有比骂詈更轻的,然而所骂的是父祖,难道不是恰好较重吗?因此推究情理来定罪,而不拘泥于一定的法律。
其刑罚上报完备,有合并两种刑罚的情况。
蔡沈说:“其刑罚上报完备,有合并两种刑罚的,是说等到断狱的文书,应当完备情节,一人犯了两件事,罪行虽然从重,也合并两种刑罚上报,说审理案件的人应当完备其言辞。”
臣按:两刑,是说一人有两项罪行,一项罪行有两种治法,一并具上报,以听命于上级,不敢专断。
《周礼》:“司刺掌管三刺、三宥、三赦的法令,以辅助司寇审理狱讼。一刺叫讯问群臣;再刺叫讯问群吏;三刺叫讯问万民。一宥叫不识,再宥叫过失,三宥叫遗忘。一赦叫防弱,再赦叫老耄,三赦叫憃愚。用这三种法令,探求民情,断决民中的罪行,而施加服上刑、服下刑的罪责,然后才执行刑杀。”
郑玄说:“不识,是指不审慎。如同现在报仇,应当报甲,看见乙误以为是甲而杀了他之类。过失,是指举刀想要砍伐而误伤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