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衍义补卷一百四
,下罪一年而舍。不齿者,谓不得以年次列于平民。出,谓逃亡也。」臣按:郑氏谓「圜土,狱城也」。牢狱之见于经典者,始此。夫古之置狱,所以聚罢憋之人而敎之。夜则禁之以困苦其心,昼则役之以困苦其身,使之因患以思往咎,而生善念也。非若后世置狱,恐人之逸而禁锢之比也。圜土而为大司冦所亲掌,则亦今世刑部自置狱焉。
译犯下等罪的人,服刑一年后就释放。所谓“不齿”,是指不能按年龄次序列入平民之中。“出”,是指逃亡。」臣按:郑玄说:“圜土,就是监狱的城墙。”经典中记载的监狱,从这里开始。古代设置监狱,是为了聚集那些疲弱困顿的人并教育他们。夜晚用禁闭来困苦他们的心志,白天用劳役来困苦他们的身体,使他们因为遭受祸患而反思过去的罪过,从而产生向善的念头。这不像后世设置监狱,是担心人们安逸而加以禁锢那样。圜土由大司寇亲自掌管,那么也就是当今刑部自行设置监狱了。
掌囚【主拘繋刑杀者】掌守盗贼。凡囚者,上罪梏拲【音拱】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自爵者桎,以待弊【犹幽也】罪,郑▯曰:凡囚者,谓非盗贼,自以他罪拘者也。拲者,两手共一木也;桎梏者,两手各一木也。在手曰梏,在足曰桎。中罪不拲,手足各一木耳。下罪又去桎。王同族及命士以上,虽有上罪,或拲或桎而已。
贾公彦曰:「五刑之人,三木之囚,重者三木俱着,次者二,下者一。王之同族及有爵禄重罪,亦着一而已,以其尊之故也。」
臣按:三木者,拲、桎、梏也。重囚兼用其三,轻者惟一桎而已。兹三者之木,皆加于手足者也。《易》所谓「何【上声】校则木之在颈者,故谓之「何」焉。夫刑狱之具,加诸囚者,恐其亡逸也。校以灭其耳,使其无所听闻;梏以系其手,使其不能执持;桎以系其足,使其不能行履。先王岂故为是以苦夫人哉?惩夫已犯者,所以戒夫未犯者,而使之不再犯也。
汉髙后四年,绛侯周勃有罪,逮诣廷尉诏狱。
臣按:诏狱之名始于此。然其狱犹属之廷尉,则典其狱者犹刑官也。其后乃有上林诏狱,则是置狱于苑囿中;若卢诏狱,则是置狱于少府之属,不复典于刑官矣。夫人君奉天讨以诛有罪,乃承天意以安生人,非一己之私也。有罪者当与众弃之,国人皆曰可杀,然后杀焉。何至别为诏狱以系罪人哉?后世因之,往往于法狱之外,别为诏狱,加罪人以非法之刑,非天讨之公矣。亦岂所谓与众弃之者哉?
汉景帝中六年,定棰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棰长五尺,其本大一寸,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谓行杖者不得更易人也】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
如淳曰:「当笞者笞臀,然则先时笞背也。」
臣按:后世用竹为刑具,始此。盖虞时所用以为扑者,夏楚也。景帝于即位之初,即减笞法,然其数犹多,或笞未毕而人已死矣。至是,又下诏减三百为二百,二百为一百。因是定棰令,而用二臣之请,更笞背为笞臀。自是笞者得全。呜呼!自废肉刑之后,易刀锯以竹棰,所以全人之身也。景帝定为令,凡笞所用之质,所制之度,所行之人,所施之处,皆详悉具着,以示天下后世。以此为防,后世犹有巧为之具,倍为之度,用所不可用之人,施所不当施之处,其惨固有甚于肉刑者。此在仁圣之朝所当禁革,是亦不忍之政之一端也。
章帝元和元年诏曰:「律云掠【问也】者,唯得榜【击也】笞,立【立谓立而考讯之】又令丙棰长短有数。自往者大狱以来,掠考多酷,鉆鑚之属,惨苦无极。念其痛毒,怵然动心。书云:『鞭作官刑,岂云若此』?宜及秋冬理狱,明为其禁。」
臣按:章帝居安富尊荣之地,而虑念及于狴犴之苦,且云「念其毒痛,怵然动心」,仁人之言也。
献帝建安中,议者欲复肉刑。孔融议曰:「古者淳厖,善否不别,吏端刑清,政无过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末世陵迟,风化坏乱,政挠其俗,法害其人。故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而欲绳之以古刑,投之以残弃,非所谓与时消息者也。纣斮朝涉之胫,天下谓为无道。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刑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纣也。末俗休和,弗可得已。且被刑之人,虑不念生,人在思死类,多趋恶,莫复归正。夙沙乱齐,伊类祸宋,赵髙英布为世大患,不能止人遂为非也,适足絶人还为善耳。虽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孙膑,寃如巷伯,才如史迁,逹如子政,一离刀锯,没世不齿。是太甲之思庸,穆公之霸秦,南睢之骨立,卫武之初筵,魏尚之守边,无所复施也。汉开改恶之路,凡为此也。故明徳之君,逺度深惟,弃短就长,不茍革其政者也。」朝廷善其言。
臣按:自文帝废肉刑至是,盖三百年,一旦欲复之,难矣。孔融之议,专为惜人,是即所谓“虽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者也。肉刑有五,宫居其一,乃其中尤惨者也。四刑止毒其身,宫刑乃絶其世。
译掌囚(主管拘禁和刑杀的人)负责看守盗贼。凡是囚犯,犯上罪的用梏和拲(音拱)并加上桎,犯中罪的用桎和梏,犯下罪的只用梏。王的同族只用拲,自有爵位的人只用桎,等待判决罪行。郑玄说:凡是囚犯,指的是不是盗贼,而是因其他罪行被拘禁的人。拲是两手共用一根木械;桎梏是两手各用一根木械。在手上的叫梏,在脚上的叫桎。中罪不用拲,手脚各用一根木械。下罪又去掉桎。王的同族以及命士以上的人,即使犯了上罪,也只用拲或只用桎而已。
贾公彦说:“受五刑的人,戴三木的囚犯,重罪者三木都戴上,次一等的戴两样,轻的戴一样。王的同族以及有爵禄的重罪人,也只戴一样,这是因为尊重他们的缘故。”
臣按:三木指的是拲、桎、梏。重囚兼用这三种,轻囚只用一个桎而已。这三种木械,都是加在手和脚上的。《易经》所说的“何校”,是指加在脖子上的木械,所以称为“何”。那些刑狱器具,加在囚犯身上,是怕他们逃跑。枷锁用来遮蔽耳朵,使他们听不见声音;梏用来束缚双手,使他们不能拿东西;桎用来束缚双脚,使他们不能行走。先王难道故意这样做来折磨人吗?惩罚已经犯罪的人,是为了警戒尚未犯罪的人,使他们不再犯罪。
汉高后四年,绛侯周勃有罪,被逮捕到廷尉诏狱。
臣按:诏狱的名称始于此时。然而那监狱仍隶属于廷尉,那么掌管监狱的还是刑官。后来就有了上林诏狱,这是在苑囿中设置监狱;若卢诏狱,这是在少府所属机构中设置监狱,不再由刑官掌管了。君主奉行天意讨伐有罪之人,是秉承天意来安抚百姓,并非一己之私。有罪之人应当与众人共同抛弃,全国人都说可以杀,然后才杀。何至于另外设立诏狱来拘禁罪人呢?后世沿袭这种做法,往往在法定监狱之外,另外设立诏狱,对罪人施加非法的刑罚,这就不是天讨的公正了。这难道可以说是与众人共同抛弃吗?
汉景帝中六年,制定棰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求:笞刑用的棰长五尺,根部粗一寸,是竹子做的,末端薄半寸,都要削平竹节。应当受笞刑的人笞打臀部,不得更换行刑的人(意思是执行杖刑的人不得中途换人),打完一种罪行,才换人。从此受笞刑的人得以保全性命。
如淳说:“应当受笞刑的人笞打臀部,那么先前是笞打背部的。”
臣按:后世用竹子做刑具,始于此时。大概虞代用来扑打的,是夏楚。景帝在刚即位时,就减轻笞刑,然而笞打的次数仍然很多,有时笞刑还没打完人就已经死了。到了这时,又下诏将三百减为二百,二百减为一百。于是制定棰令,采纳两位大臣的建议,将笞背改为笞臀。从此受笞刑的人得以保全性命。唉!自从废除肉刑之后,用刀锯改为竹棰,是为了保全人的身体。景帝定为法令,凡是笞刑所用的材质,制作的规格,执行的人,施刑的部位,都详细明确地规定,以昭示天下后世。以此作为防范,后世仍有巧制刑具,加倍规格,使用不该用的人,施刑于不该施的部位,其残酷确实有甚于肉刑的。这在仁圣的朝代应当禁止革除,这也是不忍之心政治的一个方面。
章帝元和元年下诏说:“律法说拷问,只允许用杖打,站立(站立指站着审问)又规定棰的长短有定数。自从从前大狱以来,拷问大多残酷,钻凿之类,痛苦没有极限。想到他们的痛苦,心中惊惧不安。《尚书》说:‘鞭打作为官方的刑罚,难道是这样吗?’应当在秋冬审理案件时,明确禁止这种行为。”
臣按:章帝身处安富尊荣的地位,却考虑到监狱中的苦难,并且说“想到他们的痛苦,心中惊惧不安”,这是仁人的言论。
献帝建安年间,议论的人想要恢复肉刑。孔融议论说:“古代民风淳朴,善恶不分,官吏端正刑罚清明,政治没有过失,百姓有罪,都是自取的。末世衰败,风化败坏,政治扰乱习俗,法律伤害百姓。所以说:‘在上位的人失去了正道,百姓离散已经很久了’,却想用古代的刑罚来约束他们,把他们投入残害废弃的境地,这不是所说的顺应时势变化。商纣王砍断刚涉水人的小腿,天下人认为他是无道。九州之地,一千八百个君主,如果各刑一人,那么天下常有一千八百个纣王。末世风俗休和,不得已如此。况且受刑的人,考虑不到生存,人在想死的时候,大多趋向邪恶,不再回归正道。夙沙扰乱齐国,伊类祸害宋国,赵高、英布成为世间大患,不能阻止人继续为非作歹,反而足以断绝人重新向善的可能。即使忠诚如鬻拳,守信如卞和,智慧如孙膑,冤屈如巷伯,才华如司马迁,通达如刘向,一旦离开刀锯,终身不被齿列。这样太甲的思庸,穆公的霸秦,南睢的骨立,卫武的初筵,魏尚的守边,就无处施展了。汉朝开辟改恶之路,凡是为此。所以明德的君主,深谋远虑,弃短取长,不轻易改变政治。”朝廷认为他的话很好。
臣按:自从文帝废除肉刑到现在,大概三百年,一旦想要恢复,很难了。孔融的议论,专门为了爱惜人才,这就是所谓的“虽然想改过自新,却没有途径”的意思。肉刑有五种,宫刑居其一,是其中尤其残酷的。其他四种刑罚只毒害身体,宫刑却断绝后代。
人之有生承传禅续,其来有非一世,而一旦絶之于其身,岂非人生大惨哉?自汉文帝废肉刑后,有议欲复之者,仁人君子必痛止之。夫于人之有罪者,尚不忍戕其生、絶其世,乃有一种悖天无亲之徒,自宫其身以求进,以祖宗百世之脉云仍、万世之传,而易一身之富宠。岁月如流,人生防何?胡不思之甚邪!愚民无知而自落陷穽,上之人亦恬然视之而不加禁止,何哉?兹亦斁彞伦、败风化、感伤和气之一端,有国者所当严为之禁,而罪其主使用力之人,是亦不忍人之政之大者也。
译人活着,血脉传承延续,其来源并非只有一代,如果一旦在自己身上断绝了,这难道不是人生最大的惨事吗?自从汉文帝废除肉刑之后,有人提议想要恢复,仁人君子必定痛心地制止他们。对于有罪的人,尚且不忍心杀害他的生命、断绝他的世系,却有一种违背天理、没有亲情的人,自我阉割以求取晋升,用祖宗百代的血脉子孙、万代的传承,来交换一身的富贵宠幸。岁月如流水般逝去,人生能有多久?为什么他们不深深地思考呢!愚昧的百姓无知而自投陷阱,在上位的人也安然地看着而不加以禁止,这是为什么呢?这也是败坏伦理、毁坏风化、感伤和谐之气的一个方面,有国家的人应当严厉地禁止,并且惩罚那些主使使用宦官的人,这也是不忍心伤害人的政治中非常重要的一点。
唐制,囚二十日一讯,三讯而止,数不过二百。凡杖皆长三尺五寸,削去节目。讯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有半。死罪绞而加纽,官品勲阶第七者鎻禁之。轻罪及十岁以下、八十以上者,废疾、侏儒皆颂【音松】繋以待断。宋太祖定折杖之制,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竝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臀杖七下。常行官杖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徒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决而不役。
臣按:唐虞三代以来,俱用肉刑。至汉文帝始废肉刑,用笞。其原盖权舆虞刑之鞭扑也。除死罪外,自墨劓以下,率以笞代之。然未为笞令,所棰之具无常物,所棰之处无定在。景帝定棰令,棰之制始用竹,受棰之处专在臀。魏晋南北朝,其君臣仁暴不同,其俗尚厚薄不一,其所用刑各有不同。隋文帝始定为今之五刑,凡前代考讯之具,若大棒、束杖、车辐、鞵底之类,尽除不用。唐宋因之,制为刑具,各有等第。本朝于《大明律》卷首作为横图,以纪狱具:笞,大头径二分七厘,小头径一分七厘;讯杖,大头径四分五厘,小头径三分五厘。以上皆以荆为之,长俱三尺五寸。枷以干木为之,长五尺五寸,头阔一尺五寸。死罪重二十五斤,徒流杖以下有差。杻长一尺六寸,厚一寸。铁索长一丈,镣重二斤。凡为笞杖,皆削去节目,用官降较板较勘如式,然后用之,不许用筋胶诸物装钉。应决者用小头,臀受其大小厚薄,视唐略等,比宋则尤为轻焉。祖宗好生之仁,虽为恶之罪人,惟恐或有所伤,而为之薄刑也。如此,是以仁恩厚徳浃于民心,百年于兹。近年以来,乃有等酷虐之吏,恣为刑具,如夹棍、脑篐、烙铁之类,名数不一。非独有以违祖宗之法,实有以伤天地之和。伏乞圣明申明旧制,凡内外有因袭承用者,悉令弃毁。然禁之必自内始,敢有仍前故用,即以所制者加之,庶使太祖皇帝慎罚之意、恤刑之仁,所以着于律文者,万世之下恒如一日。所以恢皇仁于九有,绵国祚于万年者,端在于斯。
宋之诏狱,本以纠大奸慝,故其事不常见。初,羣臣犯法体大者,多下御史台狱;小则开封府、大理寺鞫治焉。神宗以来,凡一时承诏置推者,谓之制勘院。事出中书,则曰推勘院。狱已,乃罢。自熙宁二年,命都官郎中沈衡鞫知杭州祖无择于秀州,内侍乗驿追逮。自是诏狱屡兴。南渡后,秦桧屡兴大狱,以中异已者,名曰诏狱,实非诏旨也。
臣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天下之法,当出于一。帝王之心,无偏无党。犯于有司,当付有司治之。宋人于常狱之外,而又有诏狱,以纠大奸慝。其后遂使权臣假之,以中伤异己者。一时内外臣民,知有权臣,而不知有天子。防至于潜移国祚。呜呼!国家常制,自有掌刑之官,原设之狱,罪无大小,皆有所司。又何用别开旁门,使权归于一人,祸及于百姓哉?然是时犹必经中书,事已即休,而犹未至于专设一司,任一人,而又付之以访缉之权也。呜呼!此弊端之最大者。尚幸操得其柄,用得其人,而未至于大肆。然圣王立法,常为中制,此等之事,有之不若无也。
元制五刑之目凡七下至五十七谓之笞刑,凡六十七至一百七谓之杖刑。其徒法年数、杖数相附丽为加减,盐徒、盗贼旣决而又镣之。流则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死刑则有斩而无绞,恶逆之极者又有凌迟处死之法焉。
臣按:自隋唐以来,除去前代惨刻之刑,死罪惟有斩绞二者。至元人,又加之以凌迟处死之法
译唐代的制度规定,囚犯每二十天审讯一次,审讯三次就停止,次数不超过二百次。所有的杖刑器具长度都是三尺五寸,削去节疤。审讯用的杖大头直径三分二厘,日常行刑用的杖大头直径二分七厘,小头直径一分七厘。笞刑用的杖大头直径二分,小头直径一分半。死刑采用绞刑并加上枷锁,官品勋阶在第七等以上的人则用铁链禁闭。轻罪以及十岁以下、八十岁以上的人,残疾、侏儒等都采用颂系(松绑束缚)的方式等待判决。宋太祖制定了折杖法,凡是流刑分为四种:加役流打脊杖二十下,发配服役三年,流放三千里;打脊杖二十二下,流放一千五百里;打脊杖十八下,流放二千里;打脊杖十七下,都发配服役一年。凡是徒刑分为五种:徒刑三年打脊杖二十下,徒刑二年半打脊杖十八下,徒刑二年打脊杖十七下,徒刑一年半打脊杖十五下,徒刑一年打脊杖十三下。凡是杖刑分为五种:杖一百,打臀杖二十下;杖九十,打臀杖十八下;杖八十,打臀杖十七下;杖七十,打臀杖十五下;杖六十,打臀杖十三下。凡是笞刑分为五种:笞五十,打臀杖十下;笞四十,打臀杖八下;笞三十,打臀杖七下;笞二十,打臀杖五下。日常行刑用的官杖长三尺五寸,大头宽度不超过二寸,厚度以及小头直径不得超过九分。徒刑、流刑、笞刑都通用日常行刑杖,徒刑只执行杖刑而不服役。
臣按:从唐尧虞舜三代以来,都使用肉刑。到了汉文帝才开始废除肉刑,改用笞刑。其起源大概源于虞代刑罚中的鞭扑。除了死刑外,从墨刑、劓刑以下,大率都用笞刑代替。然而当时没有制定笞刑的法令,所用来抽打的器具没有固定的物品,受刑的部位也没有固定的地方。汉景帝制定了棰令,棰的形制才开始使用竹子,受刑的部位专门在臀部。魏晋南北朝时期,君主和臣子的仁暴不同,风俗的厚薄不一,所使用的刑罚也各不相同。隋文帝开始制定现在的五刑,凡是前代审讯的器具,如大棒、束杖、车辐、鞋底之类,全部废除不用。唐宋沿袭隋制,制定刑具,各有等级。本朝在《大明律》卷首绘制横图,来记录狱具:笞杖,大头直径二分七厘,小头直径一分七厘;讯杖,大头直径四分五厘,小头直径三分五厘。以上都用荆条制作,长度都是三尺五寸。枷用干木制作,长五尺五寸,头宽一尺五寸。死罪重二十五斤,徒刑、流刑、杖刑以下依次递减。杻长一尺六寸,厚一寸。铁链长一丈,镣重二斤。凡是制作笞杖,都削去节疤,用官府颁发的标准板校勘符合规格,然后才使用,不允许用筋胶等物装钉。应当受刑的人用小头,臀部承受其大小厚薄,与唐代大致相等,比宋代则更加轻微。祖宗爱惜生命的仁德,即使是作恶的罪人,也唯恐有所伤害,而为他们制定轻刑。像这样,所以仁恩厚德深入人心,至今已经百年。近年以来,竟然有酷虐的官吏,肆意制造刑具,如夹棍、脑箍、烙铁之类,名目不一。这不仅违背了祖宗的法度,实在也伤害了天地的和气。恳请圣明重申旧制,凡是内外沿袭承用的,全部命令抛弃销毁。然而禁止必须从内部开始,敢有仍然像以前一样使用的,就对他使用他所制造的刑具,或许能使太祖皇帝谨慎刑罚的意图、体恤刑罚的仁德,所以记载在律文中的,万世之后恒常如一日。所以弘扬皇恩于九州,延续国运于万年,关键在于此。
宋代的诏狱,本来是为了纠察大奸大恶,所以这种事不常见。起初,群臣犯法情节重大的,多交给御史台监狱;轻微的则由开封府、大理寺审讯治理。神宗以来,凡是当时奉诏设置推究的,称为制勘院。事情出自中书省,则称为推勘院。案件结束后,就撤销。自熙宁二年,命令都官郎中沈衡在秀州审讯杭州知州祖无择,内侍乘驿马追捕。从此诏狱屡次兴起。南宋南渡后,秦桧屡次兴起大狱,用来中伤异己的人,名义上叫诏狱,实际上并非皇帝的诏旨。
臣按:上天讨伐有罪的人,五刑五种用法,在街市上执行刑罚,让众人抛弃他。天下的法律,应当出于统一。帝王的心,没有偏私和党羽。触犯有司的,应当交给有司治理。宋人在常规监狱之外,又有诏狱,用来纠察大奸大恶。后来竟然让权臣借机,来中伤异己的人。一时内外臣民,只知道有权臣,而不知道有天子。防备到了暗中转移国运的地步。唉!国家常制,自有掌管刑罚的官员,原本设立的监狱,罪行无论大小,都有主管的部门。又何必另外开辟旁门,使权力归于一个人,祸及百姓呢?然而那时还必经中书省,事情结束就停止,还不至于专门设立一个机构,委任一个人,而又赋予他访查缉捕的权力。唉!这是弊端最大的。幸好掌握其权柄,任用得其人,而没有大肆妄为。然而圣王立法,常常制定中等的制度,这样的事,有它不如没有它。
元代的制度,五刑的项目共有七种,下到五十七称为笞刑,凡六十七至一百七称为杖刑。其徒刑的年数、杖数相互依附作为加减,盐徒、盗贼判决后又加上镣铐。流刑则是南人迁往辽阳以北的地方,北人迁往南方湖广的地区。死刑则有斩而没有绞,恶逆极端的又有凌迟处死的办法。
臣按:自从隋唐以来,除去前代残酷的刑罚,死罪只有斩、绞两种。到了元人,又增加了凌迟处死的办法。
焉。所谓凌迟处死,即前代所谓呙也。前代虽于法外有用之者,然不着于刑书。着于刑书,始于元焉。其笞杖毎十数必加以七者,其初本欲减以轻刑也。其后承误,反以为加焉。大徳间,王约上言:「国朝之制,笞杖十减为七,今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又不当加十也。」则其立法之始意可见矣。本朝之制,凡受罪者,有大诰减一等事与之同,而意与之异。然彼但减杖数尔,我圣祖之意,盖悯夫臣民之受罪者,不知天理之不可违,王法之不可犯,故罹于刑宪而不自知也。俾其因天书之一帙,减罪名之一等,咸知所感发,而益加惩创,不至于再犯也。所谓仁人之言,其利溥,信乎其然哉!然歴岁旣久,名存实亡,殊失圣祖垂训仁民之意。乞勑内庭缮写重刋,颁行天下。凡法司有犯罪者,俱要亲写一本,送官收贮。无者加一等,如圣诰所谕。法司积之旣多,给与两监监生,俾其熟读以为鉴戒。是亦因刑弼教之一也。
译所谓凌迟处死,就是前代所说的脔割。前代虽然在法律之外有使用这种刑罚的情况,但并没有载入刑律法典。将凌迟载入刑律法典,是从元代开始的。关于笞刑和杖刑每十下必加七下的规定,其初衷本是为了减轻刑罚。后来沿袭错误,反而将其当作加重刑罚的手段。在大德年间,王约上书进言:“本朝的制度,笞杖十下减为七下,如今杖刑一百下应当只打九十七下,不应当再额外加十下。”由此可以看出立法之初的本意了。本朝的制度,凡是受刑的人,都有《大诰》减等一级的规定,这与前代做法相同,但用意却不同。前代只是减少杖打的数目罢了,而我朝圣祖的用意,大概是怜悯那些受刑的臣民,他们不知道天理不可违背,王法不可触犯,因而触犯刑律而不自知。让他们因为抄写一部《大诰》,就减免罪名一级,使他们都能受到感化启发,从而更加警醒惩戒,不至于再次犯罪。所谓仁人的言语,其利益广泛深远,确实如此啊!然而经过多年,名义上存在实际上已废弛,完全违背了圣祖垂训爱民的初衷。恳请敕令内廷重新缮写刊印,颁行天下。凡是司法官员中有犯罪的人,都必须亲自抄写一本,送交官府收藏。没有抄写的,按照《大诰》所告诫的那样加重一等处罚。司法官员积累抄写的《大诰》数量多了,就发给国子监两监的监生,让他们熟读以作为鉴戒。这也是以刑罚辅助教化的一种方式。
以上制刑狱之具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四
<子部,儒家类,大学衍义补》>
钦定四库全书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五
明 丘濬 撰
治国平天下之要
慎刑宪
明流赎之意
舜曲曰流宥五刑
孔頴逹曰:「流谓徙之逺方,放使生活,以流放之法寛縦五刑也。据状合刑,情差可恕,全赦则太轻致刑则太重,不忍依例刑杀故完全其体宥之逺方。应刑不用,是寛纵之也。」
臣按:流宥而谓之五刑者,言流而宥之者,五刑皆有也。
流共工于幽州【北裔之地】放驩兠于崇山【南裔之山】窜三苗【国名恃险爲乱】于三危【西裔之地】殛鲧于羽山【东裔之山】四罪而天下咸服。朱熹曰:「流遣之逺去,如水之流也;放置之于此,不得他适也。窜则驱逐禁锢之,殛则拘囚困苦之。随其罪之轻重而异法也。」服者,天下皆服其用刑之当罪也。《春秋传》所记四凶之名与此不同者,以穷竒为共工,浑敦为驩兠,饕餮为三苖梼杌为鲧。
程頥曰:「舜之诛四凶,怒在四凶,舜何与焉?葢因是人有可怒之事而怒之,圣人之心本无怒也。圣人以天下之怒为怒,故天下咸服之。」
臣按:舜之流放窜殛四凶者,即所谓流宥五刑也。四人者,皆尧时之臣。其人在尧时,虽有恶念,然感圣徳也深,防圣化也久。茍举厥职,成其事,尧亦不得逆探其未然之恶,而豫加之刑也。舜以匹夫禅尧之位,彼或者因有轻视之心,而恣其为恶之迹,如左传所言者也。然恶虽极,而未沐帝舜之化,不可以不教而杀也。此其所以流之逺方,寘于絶域,驱逐而禁锢之,拘囚而困苦之,使之念咎而伏辜,或能改过以迁善欤。
帝曰:「臯陶,汝作士。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孔安国曰:「谓不忍加刑,则流放之。若四凶者,五刑之流,各有所居。五居之差,有三等之居: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
臣按:后世之律,犯流罪者,或三千里,或二千里,或千里,有逺近之差者,原葢出于此。
周礼》大司冦以嘉石【文石也】平【成也】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附也】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木在足】梏【木在手】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朞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保也】之,则宥而舍之。
吴澂曰:「嘉石树之外朝门左,平成也。成之使善也。民有罪而未丽于法,谓罪轻未入于法也。役诸司空,谓坐嘉石之日讫,使给百工之役也。役之月讫,又使州里之人保任其不可再犯,然后寛而释之也。」
王安石曰:「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则无任者,终不舍焉。是廼使州里相安也。先王善是法,以为其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非特如此而已,司空之役不可废也。与其徭平民而苦之,孰若役此以安州里之为利也?」
臣按:此后世役罪人以工庸,而里正相保任者,其原出于此。
司圜【官名】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狱城】者,杀。虽出三年不齿。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王昭禹曰:「其刑人也,不亏体,则加之以明刑而已,异于五刑之刑也。其罚人也,不亏财,则罚之以职事之劳而已,异于五罚之出锾者也。此谓收教欤?」
臣按:弗使冠饰,后世犯罪者去冠衣,其原始,此先王之于恶人,不徒威之以刑,而又愧之以礼,去衣冠以耻之,加明刑以警之,任事役以劳之,凡此欲其省已愆,以兴善念也。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
而舍下罪一年,而舍以罪之轻重而为之逺近之期,能改即止,不能改然后加之以刑。后世徒罪有年限,本此然,惟限其年而已,限满即出,以为平人,而无复古人冀其改恶之意,亦无复古人虽出不
齿之教矣
掌戮【官名】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闗,宫者使守内
译以上为制定刑狱器具的内容。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四
<子部,儒家类,《大学衍义补》>
钦定四库全书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五
明 丘濬 撰
治国平天下的纲要
慎重刑法
阐明流放与赎刑的意义
《尚书·舜典》说:“流放以宽宥五刑。”
孔颖达说:“流,是指将犯人迁徙到远方,放逐使其生存,用流放的办法来宽缓五刑。根据案情应当处以刑罚,但情理上稍可宽恕,完全赦免则太轻,施加刑罚则太重,不忍心依照常规刑杀,所以保全其身体,宽宥并放逐到远方。应受刑罚而不予执行,这就是宽缓放纵。”
臣按:流放并宽宥而称为五刑,是说流放并宽宥的做法,五刑之中都有。
将共工流放到幽州【北方边远之地】,将驩兜放逐到崇山【南方边远之山】,将三苗【国名,依仗险要作乱】放逐到三危【西方边远之地】,将鲧殛死于羽山【东方边远之山】,惩处了这四个罪人,天下都信服。朱熹说:“流,是遣送他们远离,像水流一样;放,是安置他们在此地,不得随意去别处。窜,是驱逐并禁锢;殛,是拘禁并使其困苦。根据罪行的轻重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信服,是指天下人都信服其用刑得当、罪罚相称。《春秋传》所记载的四凶名字与此不同,是因为将穷奇当作共工,浑敦当作驩兜,饕餮当作三苗,梼杌当作鲧。
程颐说:“舜诛杀四凶,愤怒在于四凶,舜有什么牵连呢?大概是因为这些人有可怒之事而发怒,圣人心中本来没有愤怒。圣人以天下人的愤怒为愤怒,所以天下人都信服。”
臣按:舜流放、放逐、驱逐、殛死四凶,就是所说的“流放以宽宥五刑”。这四个人,都是尧时的臣子。他们在尧时,虽然已有恶念,但感化于圣德很深,受圣教熏陶很久。如果他们能尽职守,完成事务,尧也不能预先推测他们未然的恶行,而预先施加刑罚。舜以平民身份继承尧的帝位,他们或许因此产生轻视之心,而肆意显露作恶的迹象,就像《左传》所说的那样。然而恶行虽然极重,但他们尚未沐浴帝舜的教化,不可以不教化就杀头。这就是将他们流放到远方,置于绝域,驱逐并禁锢,拘禁并使其困苦,让他们反省罪过而伏罪,或许能改过迁善吧。
帝说:“皋陶,你担任士师。五等流放各有居所,五等居所分为三等。”
孔安国说:“这是说不忍心施加刑罚,就流放他们。像四凶那样,五刑中的流放,各有其居住地。五等居所的差别,分为三等:重罪流放到四裔,次等流放到九州之外,再次等流放到千里之外。”
臣按:后世的法律,犯流刑的人,或三千里,或二千里,或一千里,有远近的差别,其根源大概就出于此。
《周礼》规定,大司寇用嘉石【有花纹的石头】来教化罢民。凡是百姓中有罪过而尚未触犯法律,但危害乡里的人,戴上脚镣【木头在脚上】手铐【木头在手上】坐在嘉石上,并服役于司空。重罪,坐嘉石十三天,服役一年;次等罪,坐九日,服役九月;再次等罪,坐七日,服役七月;再次等罪,坐五日,服役五月;最轻罪,坐三日,服役三月。让乡里之人担保【保任】,就宽宥并释放他们。
吴澄说:“嘉石树立在外朝门的左边,平,是成,即成就他们使之向善。百姓有罪而尚未触犯法律,是说罪行轻微未入法网。服役于司空,是说坐嘉石的日期结束后,让他们服百工的劳役。劳役的期限结束后,又让乡里之人担保他们不再犯罪,然后宽恕并释放他们。”
王安石说:“乡里之人担保,就宽宥;释放,是指没有担保的人,始终不释放。这是为了使乡里相互安宁。先王认为这个制度好,是因为它惩罚人,不损伤身体;处罚人,不损失钱财。不仅如此,司空的劳役也不可废弃。与其征发平民服役而使他们受苦,哪里比得上役使这些罪犯来安定乡里更有利呢?”
臣按:后世役使罪犯做工,而由里正相互担保,其根源出于此。
司圜【官名】掌管收容教化罢民。凡是害人的人,不让他们戴帽穿衣,而施加明刑。让他们从事劳役,并收容教化他们。能改过的,重罪三年后释放,中罪两年后释放,轻罪一年后释放。那些不能改过而逃出圜土【监狱】的人,处死。即使释放,三年内也不齿列【不视为正常百姓】。凡是圜土中惩罚人,不损伤身体;处罚人,不没收钱财。王昭禹说:“惩罚人不损伤身体,只是施加明刑而已,不同于五刑的刑罚。处罚人不没收钱财,只是用职事劳役来处罚而已,不同于五罚中缴纳铜钱的处罚。这叫做收容教化吧?”
臣按:不让他们戴帽穿衣,后世罪犯脱去冠服,其起源在此。先王对于恶人,不只是用刑罚威慑,又用礼义使其羞愧,脱去衣冠以羞辱他们,施加明刑以警示他们,派劳役以劳累他们,所有这些都是为了让他们反省自己的过失,从而兴起善念。重罪三年后释放,中罪两年后释放。
轻罪一年后释放,根据罪行的轻重设定远近的期限,能改过就停止,不能改过然后施加刑罚。后世的徒刑有年限,本于此。然而,只是限定年限而已,限满就释放,视为平民,而没有古人希望他们改恶的意图,也没有古人即使释放也不齿列的教化了。
掌戮【官名】让受墨刑的人守门,受劓刑的人守关,受宫刑的人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