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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大学衍义补一百零三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二

儒藏 · 语录 · 已译 · 第 908–915 段

之使不越法。」

朱熹曰:「画象而示民,以墨、劓、剕、宫、大辟五等肉刑之常法也。或问:『象以典刑,如何为象?』曰:『此正言法象,如悬象魏之象。』」

译的使者不逾越法度。」

朱熹说:「绘制图像来昭示百姓,这是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这五种肉刑的常法。有人问:『用图像来展示常刑,怎样算是图像呢?』回答说:『这正是说法度之象,如同悬挂在象魏上的图像。』」

臣按《吕刑》曰:「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冦贼。惟作五虐之刑,则肉刑在蚩尤之世已有之,非起自虞世也。」

  夏作禹刑

  汤制官刑儆于有位

  蔡沈曰官刑官府之刑也

周礼,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凡十日】而敛之。

郑▯曰:象魏,阙也。鲁灾,季桓子御公,立于象魏之外,命藏象魏,曰:「旧章不可忘。」

王昭禹曰:「刑虽先王原情以定罪,因事以制刑,亦当因时而为之变通,量时而有轻重。正月之吉,布刑于邦国都鄙,为是故也。盖先王之法,若江河,贵乎易避而难犯。若匿为物,而愚不识其陷于罪,又从而刑之,不防于罔民乎?其使民观象者,亦使知所避而已。」臣按:「成周刑典之设,旣布于邦国都鄙,又县之象魏,惟恐民之不知而误犯也。夫设法令以待天下,固将使民易避而难犯,顾乃深藏于理官法家,自典正职掌之官,犹不能徧知其所有,洞晓其所谓,况愚夫细民哉?闾阎之下,望朝廷之禁宪,如九地之于九天,莫测其意向之所在。及陷乎罪,从而刑之,是罔民也,岂圣王同民出治之意乎?」是以《周礼》六官,俱于正月之吉,各布其典于象魏,以示万民。其所示者,有善有恶,使之知所好恶。惟刑典则示之以所禁,使不犯焉。

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助也】刑罚。一曰宫【王宫】禁,二曰官【官府】禁,三曰国【城中】禁,四曰野【郊野】禁,五曰军【军旅】禁。皆以木铎狥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巷门曰闾】

郑▯曰:「古之禁书亡矣。今宫门有符,籍官府有无,故擅入城门,野有田律,军有嚣讙,夜行之制。」

贾公彦曰:「凡设五刑者,刑期于无刑。于刑外豫设禁,禁民使其不犯于刑,是左右助刑罚,无使罪丽于民也。」

臣按:三代未有律之名,而所谓禁者,即是豫为法禁,以制之于未然。虽无律之名,而律之意已具于此矣。违乎禁,则入于刑;入于刑,则犯于法;犯于法,则加以罚焉。然非狥之以木铎,书之于门闾,则蚩蚩蠢蠢之民,何以知其为禁而不犯哉?故以木铎狥之于朝,使之内有所闻;以书而悬于门闾,使之外有所见。闻见于耳目之间,警省于心思之内,知所禁忌而不犯刑法。所谓五禁之法,左右乎刑罚,岂不然哉?

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诸田役;四曰纠,用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

呉澂曰:「先后犹左右也。以言折之曰誓,若汤誓之类;以言告之曰诰,若康诰之类;止使勿为曰禁,察其有犯曰纠,表而悬之曰宪。以五戒左右其刑罚,则无犯法之民矣。」

臣按:以五戒先后刑罚,即唐宋之律,而有名例、职制、敇令、格式之意也。盖禁止使勿为,施于未然之前;戒敇其怠忽,施于事为之际。先之则引而导之,使无进而丽于罚;后之则柅而止之,使无退而丽于刑。圣人之心,见于母之一言。其慈爱过于父母,其覆载同于天地。

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二曰邦贼,三曰邦谍,四曰犯邦令,五曰挢邦令,六曰为邦盗,七曰为邦朋,八曰为邦诬。郑众曰:「八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时决事比。」

呉澂曰:「汋读如斟酌之酌,谓刺探邦之机密而泄于外者;贼谓潜谋隂结将为逆乱者;谍谓敌国行间觇伺虚实者;令谓故恃傲狠以干号令者;挢读如矫诈之矫,谓诈为符玺以行号令者;盗谓窃取国之寳藏者;朋谓私党相阿使乱政者;诬谓诬罔造妖以惑众者。」

臣按:先儒谓官府之八成,则其经治之成法也;士师之八成,则其正乱之成法也。先王之时,齐八政以防淫,一道徳以同俗。患夫奸人之为祸于邦家也。且八成之法,使士师掌之,使其知有犯于此者,必刑之而无赦。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所以防其芽蘖者,岂不豫哉?

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附也】万民之罪:墨【墨刻颡而涅之】罪五百,劓【割其鼻】罪五百,宫【丈夫割势

译臣查考《吕刑》记载:“蚩尤起初作乱,祸延平民,无不成为强盗。他制定了五种酷刑,可见肉刑在蚩尤时代就已经存在,并非起源于虞舜时代。”

夏朝制定了禹刑。

商汤制定了官刑,以警戒在位官员。

蔡沈说:官刑就是针对官府的刑罚。

《周礼》规定,在正月吉日,天气初和时,开始向邦国、都城和边邑颁布刑法,并将象征刑法的图像悬挂在象魏上,让万民观看。象魏在十日中夹着太阳展示,之后收起。

郑玄说:象魏就是宫阙。鲁国发生火灾,季桓子搀扶着国君,站在象魏之外,命令收起象魏,说:“旧有的典章不可遗忘。”

王昭禹说:“刑罚虽然由先王根据情理来定罪,依据事由来制定,但也应当顺应时势进行变通,衡量时势来决定轻重。在正月吉日,向邦国、都城和边邑颁布刑法,就是出于这个原因。大概先王的法律,如同江河,贵在容易避开而难以触犯。如果隐藏起来,让愚昧的人不知道而陷入罪责,接着又对他们施以刑罚,这不是在欺骗百姓吗?让百姓观看刑法图像,也是让他们知道如何避开罢了。”臣查考:成周时期刑法典章的设立,既颁布于邦国、都城和边邑,又悬挂在象魏上,只怕百姓不知道而误犯。制定法令以应对天下,本意是让百姓容易避开而难以触犯,然而却深藏在司法官员和法家手中,连掌管典籍和职事的官员,尚且不能普遍知晓其内容,透彻理解其含义,何况愚夫细民呢?民间百姓仰望朝廷的禁令,如同九地仰望九天,无法测知其意向所在。等到陷入罪责,接着又对他们施以刑罚,这是欺骗百姓,难道是圣王与百姓共同治理的本意吗?因此《周礼》六官,都在正月吉日,各自在象魏上颁布其典章,以展示给万民。所展示的,有善有恶,让百姓知道喜好与厌恶。唯独刑法典章,展示的是禁止之事,让百姓不触犯。

士师的职责,掌管国家的五种禁令之法,以辅助刑罚。一是宫禁,二是官禁,三是国禁,四是野禁,五是军禁。都用木铎在朝廷巡行宣告,并将禁令书写后悬挂在巷门。

郑玄说:“古代的禁令文书已经失传。现在宫门有符节,登记官府有无,所以擅自进入城门,野外有田律,军队有喧哗,夜间行走有制度。”

贾公彦说:“凡是设立五刑,目的是期望最终不用刑罚。在刑罚之外预先设立禁令,禁止百姓使其不触犯刑罚,这是辅助刑罚,不让罪责牵连百姓。”

臣查考:夏商周三代没有律的名称,而所谓的禁,就是预先设立的法令禁令,以在祸患发生前加以制约。虽然没有律的名称,但律的含义已经具备于此了。违反禁令,就进入刑罚;进入刑罚,就触犯法律;触犯法律,就加以处罚。然而如果不通过木铎巡行宣告,不书写悬挂在巷门,那么愚昧的百姓,怎么知道那是禁令而不触犯呢?所以用木铎在朝廷巡行宣告,让百姓在内有所闻;将禁令书写悬挂在巷门,让百姓在外有所见。听闻和看见在耳目之间,警醒和反省在心思之内,知道禁忌而不触犯刑法。所谓五种禁令之法,辅助刑罚,难道不是这样吗?

用五种告诫来辅助刑罚,不让罪责牵连百姓。一是誓,用于军旅;二是诰,用于会盟;三是禁,用于田猎和劳役;四是纠,用于国中;五是宪,用于都城和边邑。

吴澄说:“先后如同左右。用言语折服称为誓,如《汤誓》之类;用言语告知称为诰,如《康诰》之类;制止使其不做称为禁,察其有犯称为纠,表彰并悬挂称为宪。用五种告诫辅助刑罚,就没有犯法的百姓了。”

臣查考:用五种告诫辅助刑罚,就是唐宋的律,而有名例、职制、敕令、格式的含义。大概禁止使其不做,施行于祸患发生之前;告诫其懈怠疏忽,施行于行事之际。先则引导,使其不进而牵连于处罚;后则阻止,使其不退而牵连于刑罚。圣人的心意,体现在“母”这一字上。其慈爱超过父母,其覆载同于天地。

掌管士的八种成法,一是邦汋,二是邦贼,三是邦谍,四是犯邦令,五是挢邦令,六是为邦盗,七是为邦朋,八是为邦诬。郑众说:“八成是指行事有八篇,如同现在的决事比。”

吴澄说:“汋读如斟酌的酌,指刺探国家机密而泄露给外人的人;贼指暗中谋划勾结将要作乱的人;谍指敌国间谍窥探虚实的人;令指故意傲慢狠戾以违抗号令的人;挢读如矫诈的矫,指伪造符玺以发布号令的人;盗指窃取国家宝藏的人;朋指结党营私使政治混乱的人;诬指造谣惑众的人。”

臣查考:先儒说官府的八成,是治理的成法;士师的八成,是平定动乱的成法。先王时代,整顿八政以防止淫乱,统一道德以同化风俗。担忧奸人危害国家。况且八成的法度,让士师掌管,使其知道触犯这些的人,必定受刑而不予赦免。在动乱之前治理,在危险之前保全国家,所以防备其萌芽,难道不是预先做的吗?

司刑掌管五刑的法度,以附会万民的罪责:墨刑五百条,劓刑五百条,宫刑

,女子幽闭】罪五百,刖【截其足】罪五百,杀【死也】罪五百。若司防断狱弊讼,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辨罪之轻重。

译女子幽闭的刑罚有五百种,截断双脚的刑罚有五百种,处死的刑罚有五百种。如果司防审理案件、处理诉讼,就依据五刑的法度来宣告刑罚,并以此辨别罪行的轻重。

臣按:五刑之名,始见于《虞书》,然未有其目也。着其目,始于此。司刑所掌者,以五刑之法,丽民之罪。司冦断狱弊讼,则诏之处其所应否,或轻或重,咸听其所附丽焉。

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治神之约为上,治民之约次之,治地之约次之,治功之约次之,治器之约次之,治挚之约次之。

郑▯曰:「此六约者,诸侯以下至于民,皆有焉。剂谓劵书也。」

呉澂曰:「约,言语之约束也。治者,理其相抵冒上下之差也。神约,谓命祀郊社羣望及祖宗也。民约,谓征税迁移及仇雠旣和之类也。功约,谓王功国功之属,爵赏所及也。器约,谓礼乐吉凶车服所得用也。挚约,谓玉帛禽鸟相与往来也。」

臣按:有约以结其信,有剂以固其约,谓之约剂。则约而有其剂也。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凡有六焉。是六者,朝廷皆为之约剂,付司约掌之,而属于秋官焉。先为之约剂,使人知所守;而有不如其约者,则考其劵书以治之。亦犹后世之格式也。

禁杀戮【官名】掌司斩杀戮者。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

郑▯曰:掌杀戮者,禁民不得相杀戮。司犹察此四者,告于司冦,罪之也。斩杀戮,谓吏民相斩、相杀、相戮者,伤人见血。见血乃为伤人耳。

呉澂曰:攘狱,谓罪人之刼狱者,遏讼止,遏民讼也。臣按:人君为生民之主,必使之相安养,以全其生。彼其相斩、相杀、相戮及伤人见血而不以告,则必杀伤人者之强众,而被杀伤者之寡弱也。与夫狱已具而攘夺之,讼将兴而遏止之,则民之情将郁而不伸,下之恶将长而益炽,国之法将格而不行。茍不设官以掌之,使有如是者,则以告之于其长,则民寡弱者含寃而莫诉,强众者稔恶而不悛。气久郁则无聊,力不敌则舍死而乱,由是生矣。

禁暴氏掌禁庶民之乱暴,力正者矫,诬犯禁者,作言语而不信者,以告而诛之。

郑▯曰:「民之好为侵陵、称诈、谩诞,此三者亦刑所禁也。力正者,以力强得正也。」

呉澂曰:禁止也。乱,谓悖于人伦;暴,谓敢作威怒;力正,谓胁众从己,以邪为正也。矫诬,谓矫曲为直,诬善为恶,以冒犯禁也。

臣按,成周之世未有律令之书,凡秋官司冦所设之官属,所掌之刑禁,凡所当禁约施行者,即后世法律之条件也。说者谓秋官自禁杀戮至脩闾氏八官,皆防防盗贼奸轨者,较之今律斩杀戮即今之人命律,攘狱即今之刼囚律,遏讼即今之告状不受律,姑举一二,余可以类推矣。兹不备载云。

吕刑曰:「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刖足也】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死刑】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上下比罪,无僣乱辞,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审克之。」蔡沈曰:「三千,总计之也。《周礼》司刑所掌五刑之属二千五百,刑虽増旧,然轻罪比旧为多,而重罪比旧为减也。比附也,罪无正律,则以上下刑而比附其罪也。乱辞,辞之不可听者,不行。旧有是法而今不行者,戒其无差误于僣乱之辞,弗用。今所不行之法,惟详明法意而审克之也。」

吕祖谦曰:「墨劓所増,皆轻刑;宫所损二百,大辟所损三百,皆重刑也。剕无増损,居轻重之间者也。轻罪则多于前,重罪则损于旧。观其目,则哀矜之意固可见;观其凡,则文胜俗弊,亦可推矣。」

陈大猷曰:「三千者,法之正条,载之刑书者也。刑如律比,如例法有限,情无穷。三千之属众矣,犹不能尽天下之情罪。以此知人情无穷,而法不可独任也。旣无正律,复僣乱而无定辞,将安所据依乎?且又有此例,昔尝有之,而今不可行者矣。必无差乱其辞而妄比附,勿用今不可行之法而强比附。如汉长安贾人与浑邪王市者,罪当死,凡五百余人。汲黯曰:『愚民安所知市贾长安中,而文吏以为阑出财物如边闗乎?』此类乃以不可行者比附也。」

臣按:先儒谓「三千已定之法」,载之刑书者也。天下之情无穷,刑书所载有限,不可以有限之法而尽无穷之情,

译臣按:五刑的名称,最早见于《虞书》,但当时还没有具体的条目。确立这些具体条目,是从这里开始的。司刑所掌管的是,用五刑的法律,来判定民众的罪行。司寇审理案件、裁决诉讼,就宣告他们应当如何处置,是轻是重,都听从所附丽的法律条文。

司约掌管邦国及万民的契约文书,治理神事的契约最为重要,治理民众的契约其次,治理土地的契约再次,治理功绩的契约又次之,治理器物的契约再次之,治理信物的契约又次之。

郑玄说:“这六种契约,从诸侯以下直到平民,都有。剂指的是券书。”

吴澄说:“约,是言语上的约束。治,是理清其中相互抵牾、上下有差别的部分。神约,是指命祀郊社群望及祖宗的契约。民约,是指征税迁移以及仇敌和解之类的契约。功约,是指王功国功之类,爵位赏赐所涉及的契约。器约,是指礼乐吉凶车服所允许使用的契约。挚约,是指玉帛禽鸟相互往来馈赠的契约。”

臣按:有约定来结守信义,有券书来巩固约定,这就叫作约剂。那么约定而有其券书。司约掌管邦国及万民的约剂,共有六种。这六种,朝廷都为之制定约剂,交给司约掌管,而隶属于秋官。事先制定约剂,使人们知道应当遵守;如果有不按照约定行事的,就考察其券书来惩治他。这也就像后世的格式一样。

禁杀戮【官名】掌管禁止斩杀戮杀的人。凡是伤人见血却不报告的人,劫夺狱讼的人,阻止诉讼的人,有人告发就诛杀他们。

郑玄说:掌管禁止杀戮的人,是禁止百姓不得互相杀戮。司即察视这四种情况,报告给司寇,予以定罪。斩杀戮,是指官吏百姓互相斩首、互相杀害、互相杀戮的情况。伤人见血,见血才算是伤人。

吴澄说:攘狱,是指罪人劫夺狱讼的情况;遏讼,是指阻止百姓诉讼的情况。臣按:国君是百姓的主宰,一定要使他们相互安养生息,以保全他们的生命。那些互相斩首、互相杀害、互相杀戮以及伤人见血却不报告的情况,必定是杀伤人者势强众,而被杀伤者势寡弱。至于狱讼已经具备却去劫夺,诉讼将要兴起却去阻止,那么百姓的情理就会郁结而不能伸张,下层的恶行就会滋长而更加炽盛,国家的法律就会受阻而不能施行。如果不设置官员来掌管这些,让有这种情况的人向长官告发,那么百姓中势寡弱者含冤而无处申诉,势强众者积恶而不悔改。气久郁结就会感到无聊,力量不敌就会舍死作乱,由此就产生了。

禁暴氏掌管禁止庶民的混乱暴行,以强力自正的人,矫枉诬犯禁令的人,制造言语而不诚信的人,有人告发就诛杀他们。

郑玄说:“百姓喜欢侵凌、称诈、谩诞,这三种也是刑罚所禁止的。力正者,是以强力自认为正当。”

吴澄说:禁,是禁止。乱,是指悖逆人伦;暴,是指敢作威作福;力正,是指胁迫众人顺从自己,以邪为正。矫诬,是指矫曲为直,诬善为恶,以此来冒犯禁令。

臣按,成周时代没有律令之书,凡是秋官司寇所设置的官属,所掌管的刑禁,凡是应当禁止约束施行的,就是后世法律的条件。有人说秋官从禁杀戮到脩闾氏这八个官,都是防范盗窃奸轨者的,比较现在的律法,斩杀戮即现在的人命律,攘狱即现在的劫囚律,遏讼即现在的告状不受律,姑且举出一二,其余可以类推了。这里不再详细记载。

《吕刑》说:“墨刑的类别有一千,劓刑的类别有一千,剕【刖足】刑的类别有五百,宫刑的类别有三百,大辟【死刑】的类别有二百。五刑的类别共有三千。上下比照定罪,不要错乱言辞,不要用已经废止的法律。只考察只依法,要审慎克制。”蔡沈说:“三千,是总计的数字。《周礼》司刑所掌管的五刑类别二千五百,刑罚虽然比旧时增加,但轻罪比旧时多,而重罪比旧时减少。比附,是指罪无正律,就以上下刑罚来比附定罪。乱辞,是指不可听信的言辞,不行。旧有这种法律而现在不行的,告诫不要错乱于僭越混乱的言辞,不要使用。现在所不行的法律,只详细明了法意而审慎克制。”

吕祖谦说:“墨劓所增加的,都是轻刑;宫刑所减少的二百,大辟所减少的三百,都是重刑。剕刑没有增减,处于轻重之间。轻罪比从前多,重罪比旧时减少。看其条目,哀矜之意固然可见;看其总数,文胜俗弊,也可以推知。”

陈大猷说:“三千,是法的正条,记载在刑书中的。刑如律比,如例法有限,而情无穷。三千的类别很多,还不能穷尽天下人的情罪。由此可知人情无穷,而法不可单独依赖。既然没有正律,又僭越混乱而没有定辞,将依据什么呢?况且又有这种例子,过去曾有,而现在不可行的。必定不要错乱其言辞而妄自比附,不要用现在不可行的法而强行比附。如汉长安贾人与浑邪王做买卖的,罪当死,共有五百多人。汲黯说:‘愚民哪里知道在长安中做买卖,而文吏认为这是阑出财物如边关呢?’这类就是以不可行的法来比附的。”

臣按:先儒说“三千已定之法”,是记载在刑书中的。天下人的情无穷,刑书所载有限,不可以有限的法来穷尽无穷的情,

又在用法者斟酌损益之。古者任人不任法,法所载者任法,法不载者参以人,上下比罪是也。以其罪而比附之上刑,则见其重;以其罪而比附之下刑,则见其轻。故于轻重之间裁酌之。然必以辞为主,辞若僣乱,情与罪不相合,是不可行者也。当勿用其不可行之法,惟当察其情,求之法,二者合而后允当乎人情法意,是乃可行者也。在审克之而已。是说虽以解经,然而万世之下,律文所不该载者,比附之法莫切于此。所谓察之情,求之法,比之上刑不重,比之下刑不轻,而参酌于轻重之间,必允当乎人情法意,可谓得审克之意矣。

译还要由执法者在具体运用时斟酌增减。古代任用人才而不单纯依赖法律,法律条文所载明的就依据法律,法律条文未载明的就参考人的判断,所谓“上下比罪”就是这个道理。如果将罪行比照上刑来附会,就显得过重;如果将罪行比照下刑来附会,就显得过轻。因此需要在轻重之间进行裁量斟酌。然而必须以言辞供词为主要依据,如果言辞僭越混乱,情理与罪行不相符合,这种案件就是无法执行的。应当不使用那些不可行的法律,只应当考察案情,寻求法律依据,两者结合之后才符合人情与法意,这才是可以执行的。关键在于审慎克制罢了。这番话虽然是为了解释经文,然而在千秋万代之后,对于律文没有涵盖的情况,没有比这种比附之法更切合实际的了。所谓考察案情,寻求法律依据,比照上刑不显过重,比照下刑不显过轻,而在轻重之间参酌权衡,必定符合人情与法意,这可以说真正领会了审慎克制的意旨。

春秋左氏传昭公六年郑人铸刑书【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叔向使诒【遗也】子产书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竝有争心,以徴于书而儌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竝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杜预曰:「权移于法,故民不畏上;因危文以生争,缘儌幸以成其巧伪。」

孔颖逹曰:「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今制法以定之,勒鼎以示之,民知在上者不敢越法以罪已,又不能曲法以施恩,则权柄移于法矣。且法之设文有限,民之犯罪无穷,自然有危疑之理,以生其与上争罪之心,缘儌幸以成其巧伪,将有实罪而获免者也。夏商之末,至有以私乱公,以货枉法,其事不可复治,乃逺取创业圣王当时所断之狱,因其故事,制为定法。至周之衰,亦为刑书,谓之九刑、三辟。谓禹刑、汤刑、九刑也。辟,罪也。三者皆叔世所为,不起于始盛之世。为其文是制参辟,勒于鼎,是铸刑书也。子产亦采取上世之法,断狱善者,制为法也。今铸鼎示民,民知争罪之本在于刑书,将弃礼而取征验于书,则虽刀锥微细之事,亦将尽争辨以求儌幸。如此则纷乱之狱讼愈益丰盛,或以贿赂文致人罪,或以贿赂幸脱刑辟,郑国必有祸败也。」

昭公二十九年,晋铸刑鼎,着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

孔颖逹曰:「范宣子制作刑书,施于晋国,自使朝廷承用,未尝宣示下民。今荀寅谓宣子之书可为国法,故铸鼎而铭之,以示百姓。犹如郑铸刑鼎,仲尼讥之,其意与叔向讥子产同。」

又曰:「子产铸刑书,而叔向责之;赵鞅铸刑鼎,而仲尼讥之。」如此,则刑之轻重不可使民知也。而李悝作法,萧何造律,颁于天下,悬示兆民。秦汉以来,莫之能革,不可一日无也。盖古者分地建国,作邑命家,诸侯则奕世相承,大夫亦子孙不絶,皆知国为吾土,众实我民,自有爱吝之心,不生残贼之意,故得设法以待,刑临事而议罪,不须预以告民。故仲尼、叔向所以讥其铸刑书也。秦汉以来,天下为一,长吏以时迁代,其民非复已有,懦弱则为殿负,强猛则为称职。且疆域阔逺,戸口滋多,大郡境余千里,上县数以万计,豪横者陵蹈邦邑,桀徤者雄张闾里,酷吏专任刑诛,或乃肆情好杀,违众用己,至有积骸满穽,流血丹野。若复信其杀伐,任其纵舍,必将喜怒变常,爱憎改度,不得不作法以齐之,宣众以令。之所犯当条,则断之以律;疑不能决,则谳之上府。故得万民以察,天下以治。圣人制法,非不善也,古不可施于今。今人所作,非能圣也,足以周于用。所谓观民设教,遭时制宜,谓此道也。臣按:郑、晋铸刑书,盖以其前世所用,以断狱者之法比而铸于器,以示民于久逺也。考周官司寇,建三典,正月之吉,县于象魏,使万民观之,浃旬而敛,夫国之常刑,而又岁岁布之于邦国都鄙。何哉?刑虽有常,亦当量时而为之轻重。然恐民之不知其所以然也,故旣布其制,又悬其象,所以晓天下之人,使其知朝廷原情以定罪,因事以制刑,其故如是也。皆知所畏避,而不敢犯焉。非谓刑之轻重不可使人知也。先儒谓详左氏所载夫子之说,第令守晋国旧法以为范,宣子所为非善耳,非谓圣王制法不可使人知也。或曰:郑、晋二国所谓刑书,皆先世所有,临时处置者,固已载于方策,至是子产、范鞅始铸于器,则为一定之制,无复古人酌量之制,故仲尼、叔向讥之,非谓刑书。不可有特谓,不可

译《春秋左氏传》昭公六年,郑国人铸造刑书【将刑书铸在鼎上,作为国家的常法】。叔向派人给子产送信说:“从前先王根据事情的具体情况来制定措施,不预先制定刑法条文,是担心百姓产生争讼之心。百姓如果知道了刑法条文,就会对上不存敬畏之心,并且产生争讼之心,依据法律条文来争辩,并企图侥幸成功,这是不可以的。夏朝政治混乱而制定了禹刑,商朝政治混乱而制定了汤刑,周朝政治混乱而制定了九刑。这三种刑法的兴起,都是衰世的事情。现在您执掌郑国政事,制定三种刑法,铸造刑书,想要以此安定百姓,不也太难了吗?百姓知道了争讼的依据,将会抛弃礼义而依据法律条文来争辩,即使是锥刀那样微小的利益,也将全部去争夺,混乱的诉讼将会增多,贿赂将会并行,在您的时代,郑国恐怕要败亡吧?我听说,国家将要灭亡,必定会有很多法令制度,说的就是这种情况吧。”

杜预说:“权力转移到法律手中,所以百姓不敬畏上级;因为法律条文存在危险和疑点而产生争讼,凭借侥幸心理来达成他们的巧诈虚伪。”

孔颖达说:“刑法不可预知,威严不可揣测,百姓就会敬畏上级。现在制定法律来规定它,刻在鼎上向百姓展示,百姓知道在上位的人不敢超越法律来定罪自己,也不能歪曲法律来施恩,那么权力就转移到法律手中了。况且法律条文的设定是有限的,百姓犯罪的情形是无穷的,自然会有危险和疑点,从而产生与上级争辩罪责的心思,凭借侥幸心理来达成他们的巧诈虚伪,将有实际罪过却得以逃脱的人。夏商末年,甚至有以私害公、以贿赂枉法的事情,那些事情无法再治理,于是远取创业圣王当时所判定的案件,依据那些旧例,制定为固定的法律。到了周朝衰微,也制定了刑书,称为九刑、三辟。三辟指的是禹刑、汤刑、九刑。辟,就是罪。这三种都是衰世所制定的,不是兴起于兴盛之初。因为条文是制定三种刑法,刻在鼎上,这就是铸造刑书。子产也是采用上古的法律,断案好的,制定为法律。现在铸造鼎向百姓展示,百姓知道争辩罪责的根本在于刑书,将抛弃礼义而寻求证据于法律条文,那么即使是刀锥那样细微的事情,也将全部争辩以求侥幸。这样那么纷乱的诉讼就会更加丰盛,有的用贿赂罗织人罪,有的用贿赂侥幸逃脱刑罚,郑国必定有祸败。”

昭公二十九年,晋国铸造刑鼎,上面刻着范宣子所制定的刑书。孔子说:“晋国大概要灭亡了吧?失去了法度。晋国本应遵守唐叔所受的法度,以此来治理百姓,卿大夫依次遵守,百姓因此能够尊重贵人,贵人因此能够守住他们的基业,贵贱不逾越,这就是所谓的法度。现在抛弃了这个法度,而铸造刑鼎,百姓都在鼎上了。”

孔颖达说:“范宣子制定刑书,施行于晋国,只是让朝廷承用,未曾向百姓宣示。现在荀寅认为宣子的书可以作为国家法律,所以铸造鼎并铭刻在上面,向百姓展示。就像郑国铸造刑鼎,孔子讥讽它,其意思与叔向讥讽子产相同。”

又说:“子产铸造刑书,叔向责备他;赵鞅铸造刑鼎,孔子讥讽他。”像这样,那么刑法的轻重不可以让百姓知道。而李悝制定法律,萧何制定律令,颁布于天下,悬挂展示给亿万百姓。秦汉以来,没有人能改变,一天也不能没有。大概古代分封土地建立国家,设立城邑任命家族,诸侯则世代相承,大夫也子孙不绝,都知道国家是我的土地,民众确实是我的百姓,自有爱惜之心,不产生残害之意,所以能够设法等待,刑罚临事而议罪,不需要预先告诉百姓。所以孔子、叔向讥讽他们铸造刑书。秦汉以来,天下统一,长官按时更替,百姓不再是他们自己的,懦弱的人就被视为落后,强横的人就被视为称职。况且疆域辽阔,户口增多,大郡边境超过千里,上等县人口数以万计,豪横的人欺凌邦邑,强悍的人雄霸乡里,酷吏专任刑罚诛杀,有的甚至肆意喜好杀人,违背众人任用己意,以至于堆积尸骨填满坑井,流血染红田野。如果再相信他们的杀伐,任由他们纵容或舍弃,必将喜怒失常,爱憎改变尺度,不得不制定法律来统一他们,向大众宣布命令。所犯的应当列条,就用法律来判决;有疑问不能决定的,就上报到上级官府。所以能够万民被察,天下得以治理。圣人制定法律,不是不好,古代的方法不能施行于今天。今天人所做的,不是能像圣人那样,足以周备于应用。所谓观察百姓情况来设立教化,顺应时势来制定适宜的措施,说的就是这个道理。臣按:郑国、晋国铸造刑书,大概是将前世所用、用来断狱的法律比较后铸在器物上,向百姓展示以长久流传。考察周朝司寇的职掌,建立三典,正月吉日,悬挂在象魏,让万民观看,满十天收起,国家的常刑,又年年颁布于邦国都鄙。为什么呢?刑法虽然有常,也应当衡量时势来决定轻重。然而担心百姓不知道其中的原因,所以既颁布制度,又悬挂象征,用来晓谕天下的人,使他们知道朝廷推究情由来定罪,根据事情来制定刑罚,其缘故就是这样。都知道所畏惧避讳的,而不敢触犯。并不是说刑法的轻重不可以让人知道。先儒说详细考察左氏所载孔子的话,只是让遵守晋国旧法作为规范,宣子所做的不好,并不是说圣王制定法律不可以让人知道。有人说:郑国、晋国所谓的刑书,都是先世所有,临时处置的,本来已经记载在简策上,到这时子产、范鞅才铸在器物上,成为一定的制度,不再有古人酌量的制度,所以孔子、叔向讥讽他们,并不是说刑书不可以有,只是说不可

铸耳。后世以律令锓于木,以颁行天下,其亦铸之之意欤?但是时未有律之名,而谓之书耳。

译铸造罢了。后世将律令刻在木板上,颁布施行于天下,这也大概是铸造的意思吧?只是当时还没有“律”这个名称,而称之为“书”罢了。

魏文侯时,李悝着《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臣按:刑法之着为书,始于此。成周之时,虽有禁法着于《周官》,然皆官守之事,分繋于其所职掌,未有成书也。然五刑之目,其属各有多少,五等之刑,各以类而相从焉。着之篇章,分其事类,以为诠次,则于此乎始焉。

汉高祖初入咸阳,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苛法。后以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遂令萧何攟摭秦法,定律令,除参夷连坐之法,増部主见知之条。于李悝所造六篇,益事律、擅兴、廐库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

臣按:律之名始见于此。春秋之时,子产所铸者谓之刑书;战国之世,李悝所著者谓之法经。未以律为名也。礼记虽有“加地进律”之文,“析言破律”之诛,解者谓“进律”为爵命之等,“破律”虽以去律言,然《王制》汉文帝时博士刺经所作,固已出萧何之后也。律之言昉于《虞书》,盖度量衡受法于律,积黍以盈,无锱铢爽。凡度之长短,衡之轻重,量之多寡,莫不于此取正。律以着法,所以裁制羣情,断定诸罪,亦犹六律正度量衡也。故制刑之书以律名焉。

文帝元年,诏曰:「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为收帑【子也】朕甚弗取。其议除收帑诸相坐律令。」

臣按:虞廷罚不及嗣,周室罪人不孥,秦法一人有罪,并坐其室家。仁暴之心旣殊,国祚所以有长短之异也。文帝即位之初,即除去秦人之苛刑。汉祚之延防于三代,未必不基于斯。

十三年下令曰:「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徳薄而敎不明欤?吾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无因】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生也】何其刑之痛而不徳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其不亡逃者满其年数免为庶人】具为令。」

马端临曰:「古者五刑皆肉刑也。孝文诏谓今有肉刑,三而奸不止』。注谓黥、劓、斩趾三者,遂以髠钳代黥,笞三百代劓,笞五百代斩趾,独不及宫刑。至景帝元年诏言:『孝文皇帝除宫刑,出美人,重絶人之世也』。则知文帝并宫刑除之。至景帝中元年赦徒作阳陵者,死罪欲腐者许之。而武帝时李延年、司马迁、张安世、况贺皆坐腐刑。则是因景帝中元年之后宫刑复用,而以施之死罪之情轻者不常用也。」

臣按:后世以笞棰为刑,始此。夫三代以前,所谓肉刑者,墨、劓、剕、宫、大辟也。至汉初,仅有三焉:黥、劓、斩趾而已。文帝感淳于公少女缇萦之言,始下诏除之,遂以髠钳代黥,笞三百代劓,笞五百代斩趾。自是以来,天下之人犯法者,始免断支体、刻肌肤。百世之下,人得以全其身、不絶其类者,文帝之徳太矣。

  以上论定律令之制【上】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二

  钦定四库全书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三

  明 丘濬 撰

  治国平天下之要

  慎刑宪

  定律令之制【下】

景帝中六年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棰令。」

孝武即位,征发频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见知人犯法不举为故纵,而所监临部主有罪并连坐】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罔寖宻。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决事比【比以例相比况也】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臣按:汉祖入闗,约法三章,后萧何广为九篇,叔孙通又

译魏文侯时期,李悝撰写了《法经》六篇:一是盗法;二是贼法;三是囚法;四是捕法;五是杂法;六是具法。

臣按:刑法被著录成书,始于此时。成周时期,虽然已有禁令著录于《周官》,但都是官员职守之事,分别隶属于他们所主管的职掌,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书籍。然而五刑的名目,其所属类别各有多少,五等刑罚,各自按类别相互归属。将其著录于篇章,区分事类,作为编排次序,则是从此时开始的。

汉高祖刚进入咸阳时,与百姓约定法律三条:杀人者处死,伤人及盗窃者抵罪,其余全部废除秦朝的苛法。后来因为这三条法律不足以遏制奸邪,于是命令萧何搜集秦朝法律,制定律令,废除参夷连坐的法规,增加部主见知的条款。在李悝所创制的六篇基础上,增加事律、擅兴、厩库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增加法律所未涵盖的,旁章十八篇。

臣按:“律”的名称开始见于此处。春秋时期,子产所铸造的称为刑书;战国时代,李悝所著的称为法经。尚未以“律”为名。《礼记》中虽然有“加地进律”的文字,“析言破律”的诛责,解释者认为“进律”是爵位命官的等级,“破律”虽然是去除律令的意思,然而《王制》是汉文帝时博士刺经所作,本来已经出于萧何之后了。“律”字的意思始于《虞书》,大概度量衡接受法则于律,积累黍粒以充满,没有锱铢的差错。凡是长度的长短,重量的轻重,容量的多寡,无不在此取得标准。律用来著录法律,所以裁制众人的情欲,断定各种罪行,也就像六律校正度量衡一样。所以制定刑罚的书以“律”命名。

文帝元年,下诏说:“法律,是治理的正道,用来禁止暴行而保护善良的人。现在犯法的人已经论处,却使无罪的父母、妻子、兄弟受牵连,以及没收财产【子也】,我对此很不赞同。你们商议废除没收财产及互相连坐的律令。”

臣按:虞朝刑罚不及子孙,周朝罪人不株连妻儿,秦朝法律一人有罪,并株连其室家。仁与暴的心意既然不同,国运所以有长短的差异。文帝即位之初,就废除了秦人的苛刑。汉朝国运的延续接近三代,未必不是基于此。

十三年下诏说:“听说有虞氏的时候,在衣服上画图案,区别章服作为惩罚,而百姓不犯法,这是多么完美的治理啊?现在法律有三种肉刑,而奸邪不止,过错在哪里?难道不是我的德行浅薄而教化不明吗?我深感惭愧。所以训导不纯正,而愚民陷入其中。《诗经》说:‘和乐平易的君子,是百姓的父母。’现在人有过错,教化未施而刑罚已加,有的人想要改过向善却没有途径达到,我很怜悯他们。刑罚到了断肢体、刻肌肤的地步,终身无法恢复【生也】,刑罚多么痛苦而不仁德啊?这难道是作为百姓父母的心意吗?废除肉刑,用其他刑罚替代。并命令罪人各自根据轻重,不逃亡满一定年限而免除【其不逃亡者满其年数免为庶人】,详细制定法令。”

马端临说:“古代五刑都是肉刑。孝文帝诏书说‘现在有肉刑,三种而奸邪不止’。注释说黥、劓、斩趾三种,于是用髡钳代替黥,笞三百代替劓,笞五百代替斩趾,唯独没有涉及宫刑。到景帝元年诏书说:‘孝文皇帝废除宫刑,放出美人,重视不绝人之后代’。由此可知文帝一并废除了宫刑。到景帝中元年赦免在阳陵服劳役的囚徒,死罪想受腐刑的允许。而武帝时李延年、司马迁、张安世,况贺都受腐刑。这是因景帝中元年之后宫刑重新使用,而施加于死罪中情节较轻者,并不常用。”

臣按:后世用笞杖作为刑罚,始于此时。三代以前,所谓的肉刑,是墨、劓、剕、宫、大辟。到汉初,只有三种:黥、劓、斩趾而已。文帝有感于淳于公小女儿缇萦的话,开始下诏废除,于是用髡钳代替黥,笞三百代劓,笞五百代替斩趾。从此以来,天下犯法的人,开始免于断肢体、刻肌肤。百世之后,人得以保全身体、不绝后代,文帝的恩德太伟大了。

以上论定律令之制【上】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二

钦定四库全书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三

明 丘濬 撰

治国平天下之要

慎刑宪

定律令之制【下】

景帝中六年下诏说:“加笞刑的有时直到死而笞刑还没打完,我很怜悯他们。将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为一百。又笞刑是用来教化的,制定笞杖的法令。”

孝武帝即位,征发频繁,百姓贫困耗损,穷民犯法,酷吏严酷断案,奸邪轨度不胜枚举。于是进用张汤、赵禹等人,条定法令,制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的法规【见知人犯法不举为故纵,所监临部主有罪并连坐】,放宽深故之罪,加紧纵出之诛。此后奸猾之人巧用法令,转而相比况,禁令法网逐渐严密。律令共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一千八百八十二事,决事比【比以例相类比】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臣按:汉高祖入关,约法三章,后来萧何扩展为九篇,叔孙通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