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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儒藏大学衍义补一百零九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八

儒藏 · 语录 · 已译 · 第 964–975 段

类。遗忘,谓若间帷幙而忘有人在焉,以兵矢误投射之之类。防弱老耄,今律年未满八嵗及八十以上,非手杀人者,他皆不坐。惷愚,谓生而痴騃童昏者。」吴澂曰:「上服情重者,墨劓及死刑是也。下服情轻者,宫刑是也。」

译遗忘,是指隔着帷帐幕布而忘记里面有人,以致用兵器箭矢误射误投之类的情形。防止老弱衰老之人,如今的律法规定,年龄未满八岁以及八十岁以上的人,如果不是亲手杀人,其他罪行都不予治罪。愚笨,是指生来就痴呆昏聩的人。」吴澂说:「上服是指情罪较重的,墨刑、劓刑以及死刑属于此类。下服是指情罪较轻的,宫刑属于此类。」

臣按:三刺之讯羣臣、羣吏、万民,即孟子所谓“左右诸大夫、国人皆曰可杀,然后杀之”之意也。讯于羣臣、羣吏、万民,皆曰可杀,则罪有可杀之辟矣。而犹原之以三宥,恐其所以犯此者,其不识乎?或过失、遗忘乎?三者皆无之,然犹审之以三赦。若其人果防、弱、老、耄、惷、愚也,则又在所释焉。以此三法参酌民情,而求其实,断制罪狱,而折其中。情之重者服以上刑,轻者服以下刑,然后刑之、杀之。则所刑者乃求其所以免不可得,而后刑之所杀者,乃求其所以生不可得,而后杀之。则刑与不刑、杀与不杀,皆合乎中道矣。谳狱恒以是存心,则死者与我俱无憾,而朝廷无寃狱,天下无寃民矣。

  王制附従轻赦従重

孔頴达曰:「附従轻者,施刑之时,此人所犯之罪在轻重之间,可轻可重,则当求可轻之刑而附之,罪疑惟轻是也。赦従重者,所犯之罪本非意故为,而入重罪,放赦之时,従重罪之上而赦之,《书》『眚灾肆赦』是也。臣按:犯罪者有重有轻,定罪者或附或赦,附入者当従其轻,赦出者当従其重。」

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方慤曰:“泛与泛爱之汜同。可信则断之以已,可疑则资之于众也。”众疑赦之者,又不以偏爱而有所释。必察其罪之在大辟,则比于大辟以成其狱;察其罪之在小辟,则比于小辟以成其狱。

臣按:疑狱与众共之,吕刑所谓胥占是也。众疑赦之,吕刑所谓刑罚之疑有赦是也。

梁人有取后妻,后妻杀夫,其子又杀之。孔季彦过梁,梁相曰:“此子当以大逆论,礼继母如母,是杀母也。”季彦曰:“昔文姜杀鲁桓,春秋去其姜氏,传曰‘絶不为亲礼也’。絶不为亲,即凡人尔。且夫手杀重于知情,知情犹不得为亲,则此下手之时,母名絶矣。方之古义,是子宜以非司冦而擅杀当之,不得以杀母而论为逆也。”梁相従其言。臣按此事与汉武帝为太子时所论访年杀继母之狱同。武帝谓继母无状,手杀其父,下手之日,母恩絶矣,其言与季彦同。季彦又谓方之古义,宜以非司冦而擅杀当之,后世遇有狱如此比者,宜以为凖。

汉髙帝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谓处断也】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

  臣按此汉人谳狱之制

景帝中五年诏:「诸狱疑,若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服也】者,辄谳之。」

臣按:文致于法,谓原情定罪,本不至于死,而以律文傅致之也。傅致于法,而于人心有不服者,则必谳之,使必服于人心,而后加之以刑;否则,従轻典焉。

后元年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疑狱者谳有司,有司所不能决,移廷尉。有令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欲令治狱者务先寛。」

臣按:治狱者,必先寛。此一语,古帝王之存心也。

武帝时,儿寛为廷尉史,以古法义决疑狱张汤甚重之。时上方向文学汤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汤虽文深意忌,不専平,然得此声誉而深刻吏为爪牙,用者依于文学之士。

臣按:汉人去古未逺,其断大狱,犹必傅古义,不颛颛于律也。后世但知有律令尔,不复有言及古义者矣。

宣帝置廷平,季秋后请谳。常幸宣室斋居而决事。臣按:宣帝于季秋后幸宣室斋居而决事,葢知狱事乃死生之所系,不敢轻也。斋居则心清而虑専,烛理明而情伪易见。

成帝时,淳于长坐大▯诛,小妻乃始等六人,皆以事未发觉时弃去,或更嫁。及长事发,丞相翟方进等议,欲坐之。廷尉孔光駮议,以为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欲惩后犯法者也。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长自未知当罪大逆,而乃始等弃去,或更嫁,义已絶,而欲以为长妻论杀之,名不正,不当坐。有诏,光议是。臣按:妇人従夫

译臣按:三刺之讯问群臣、群吏、万民,就是孟子所说的“左右近臣、大夫、国人都说可以杀,然后才杀他”的意思。讯问群臣、群吏、万民,都说可以杀,那么罪行就有可杀的判例了。然而还要用三宥来推原其情,恐怕他犯下此罪的原因,是因为不识事理吗?或者是过失、遗忘吗?如果这三种情况都没有,仍然还要用三赦来审慎考量。如果这个人确实是年幼、体弱、年老、昏耄、愚笨的人,那么就在赦免之列了。用这三种方法参酌民情,来探求事实真相,判决定罪,取其中正。情节重的服上刑,情节轻的服下刑,然后才施加刑罚、处死。那么被处刑的人,是探求其免除刑罚的理由而不可得,然后才施加刑罚;被处死的人,是探求其活命的理由而不可得,然后才处死。那么刑与不刑、杀与不杀,都合乎中道了。审理案件常以此存心,那么死者与我都没有遗憾,朝廷没有冤狱,天下没有冤民了。

《王制》附从轻,赦从重。

孔颖达说:“附从轻,是指施加刑罚时,此人所犯的罪行在轻重之间,可轻可重,就应当寻求可轻的刑罚而附会之,这就是‘罪疑惟轻’的意思。赦从重,是指所犯的罪行本非故意而为,却入了重罪,在赦免时,从重罪之上而赦免之,《尚书》中的‘眚灾肆赦’就是这个意思。臣按:犯罪者有重有轻,定罪时或附会或赦免,附会入罪的应当遵循从轻,赦免出罪的应当遵循从重。”

疑狱,广泛与众人共同商议。众人怀疑,就赦免他。必须考察大小案件的类比,来定案。方慤说:“泛与泛爱的泛同。可信的就由自己决断,可疑的就资取众人的意见。”众人怀疑就赦免他,又不因偏爱而有所释放。必须考察其罪行在大辟,就类比大辟来定案;考察其罪行在小辟,就类比小辟来定案。

臣按:疑狱与众人共同商议,就是《吕刑》所说的胥占。众人怀疑就赦免他,就是《吕刑》所说的刑罚之疑有赦。

梁国有个人娶了后妻,后妻杀了丈夫,她的儿子又杀了后妻。孔季彦路过梁国,梁相说:“这个儿子应当以大逆罪论处,礼法上继母如同母亲,这是杀母。”季彦说:“从前文姜杀了鲁桓公,《春秋》去掉了她的姜氏,传文说‘断绝不为亲礼’。断绝不为亲,就是普通人罢了。况且亲手杀人重于知情,知情尚且不得为亲,那么下手之时,母亲的名分就断绝了。比照古义,这个儿子适宜以非司寇而擅杀来定罪,不能以杀母论为逆罪。”梁相听从了他的话。臣按:此事与汉武帝为太子时所论访的张年杀继母之狱相同。武帝说继母无状,亲手杀其父,下手之日,母恩断绝,他的话与季彦相同。季彦又说比照古义,适宜以非司寇而擅杀定罪,后世遇到此类案件,适宜以此为准则。

汉高帝制诏御史:“案件有疑问的,官吏有时不敢决断;有罪者长久不论处,无罪者长久拘系不决。从今以后,县道官案件有疑问的,各自上报所属的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应当上报【指处断】所不能决断的,都移交给廷尉,也应当上报。廷尉所不能决断的,谨慎具奏,附上所当比附的律令以闻。”

臣按:这是汉人谳狱的制度。

景帝中五年诏:“诸案有疑问,或者虽然文辞凑合于法,而在人心不服的,就上报。”

臣按:文致于法,是指推原情定罪,本不至于死,而以律文凑合之。凑合于法,而在人心有不服的,就一定上报,使人心一定信服,然后施加刑罚;否则,就遵循轻典。

后元年诏说:“案件是重大的事。人有智愚,官有上下。有疑问的案件上报有司,有司所不能决断的,移交给廷尉。有命令上报而后不当上报的,不算过失。想要让治狱者务必先宽。”

臣按:治狱者,必须先宽。这一句话,是古代帝王的存心。

武帝时,儿宽为廷尉史,以古法义决断疑狱,张汤很看重他。当时皇上正崇尚文学,张汤决断大狱想要附会古义,于是请求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张汤虽然文辞深密、心意忌刻,不专于平正,然而得到此声誉而深刻吏为爪牙,用者依附于文学之士。

臣按:汉人去古未远,其断大狱,还一定要附会古义,不专于律。后世只知道有律令罢了,不再有谈及古义的了。

宣帝设置廷平,季秋后请谳。常驾临宣室斋居而决事。臣按:宣帝在季秋后驾临宣室斋居而决事,大概是知道狱事乃死生之所系,不敢轻视。斋居则心清而虑专,烛理明而情伪易见。

成帝时,淳于长坐大逆罪诛,小妻乃始等六人,都以事未发觉时弃去,或更嫁。等到长事发,丞相翟方进等议,想坐罪她们。廷尉孔光驳议,认为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论少长都弃市,是为了惩戒后犯法者。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淳于长自己不知道当罪大逆,而乃始等弃去,或再嫁,义已断绝,而想以长妻论杀之,名不正,不当坐罪。有诏,孔光议是。臣按:妇人从夫

者也,在室之女,当従父母;已醮之妇,则当従夫家。况夫婢妾之属,事未发前,已离主家,岂有従坐之理哉?孔光之议,诚是也。

译女子在娘家时,应当顺从父母;已经出嫁的妇人,就应当顺从夫家。何况婢女妾室这类人,在罪行尚未暴露之前,已经离开了主人家,哪里还有连坐的道理呢?孔光的意见,确实是正确的。

哀帝时,丞相薛宣不持后母服,给事中申咸毁之,不得封侯。宣子况令杨明斫伤咸,事下有司议。御史中丞众等议奏曰:「况首为恶,明手伤,功意俱恶,皆当弃市。」廷尉直駮议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古今之通道,三代所不易也。《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原况以父见谤,发忿怒,无他大恶,加诋欺,辑小过成大辟,陷死刑,违明诏,非法意,不可施行。明当以贼伤人,不直况与谋者,皆爵减【以其官爵减罪】完为城旦。」帝以问公卿,丞相孔光、大司空师丹以中丞议是。

臣按:汉人有疑狱,既下法官议,议上,又以问公卿大臣,此疑狱所以卒无疑也。狱不疑,则人不寃矣。

章帝时,有兄弟共杀人者,帝以兄不训弟,故报【论也】兄重而减,弟死。中常侍孙章宣诏言两报重,尚书奏章矫制,罪当腰斩。帝问郭躬,躬对曰:“法令有故误,章传令之谬,于是为误,误者于文则轻,当罚金。”帝曰:“章与囚同县,疑其故也。”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君子不逆诈,且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善之。

臣按:郭躬谓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斯言也可以为谳狱者之格式。

魏夷毌丘俭族,俭孙女适刘氏,当死,以孕,系廷尉。司▯主簿程咸议曰:「女适人者,若已产育,则成他家之母,于防不足以惩奸乱之原,于情则伤孝子之恩。男不遇罪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二门,非所以哀矜女弱,均法制之大分也。臣以为在室之女可従父母之刑,既醮之妇则従夫家之戮。」朝廷従之,着于律令。

臣按:有虞之世,罪人不孥,矧女之适异姓者乎?程咸之议,魏人着于律令,后世宜凖以为法。

晋元帝为左丞相时,熊逺上书,以为军兴以来,处事不用律令,竞作新意,临事立制,朝作夕改,至于主者不敢任法,毎辄闗谘,非为政之体也。愚谓凡为驳议者,皆当引律令经传,不得直以情言,无所依凖,以亏旧典。若开塞随宜,权道制物,此是人君之所得行,非臣子所宜専用也。

臣按:熊逺谓凡为驳议者,皆当引律令经传,不得直以情言,此可以为后世法官驳正谳疑者之法。又谓开塞随宜,权道制物,是人君之所得行,非臣子所宜専。此言深明于君臣之义。葢人臣当官处事,凡有所见,自当敷陈上闻,以须进止,不可任意直行,非但驳疑狱一事然也。

唐制,天下疑狱谳大理寺,不能决,尚书省众议之,録可为法者,送秘书奏报。

臣按:唐制,凡大理寺所不能决之疑狱,尚书省防众议定録可为法者,送秘书省。秘书省者,文学侍従之臣所聚之处,欲其引古义,质经史以证之,因一时之疑,立百世之法,本一人之事,为众人之则。臣请自今,遇三法司有疑狱,防众详谳,有可为法者,亦乞送翰林院纂集为帙,以示天下。

贞观中,大理卿胡演进月囚帐。太宗曰:“其间有可矜者,岂宜以一律断?”因诏凡大辟罪,令尚书九卿谳之。臣按:罪至大辟,罪之大者也。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复生。今凭一吏之见,据一简之书,致一人于不可复生之地,安能保其皆当罪而无寃哉?太宗诏凡大辟罪,不以一律断,而必令尚书九卿同谳之,重人命也。

太宗尝因录囚,见同州人房彊以弟谋反当従坐,谓侍臣曰:「反逆有二,兴师动众一也,恶言犯法二也。轻重固异,而钧谓之反,连坐皆死,岂定法耶?」

臣按:此言后世断反逆狱者,宜以为凖。

太宗欲止奸,遣人以财物试赂之,有司门令史受馈绢一疋,上怒,将杀之,裴矩谏曰:「此人受赂,诚合重诛,但陛下以物试之,即行极法,所谓陷人于死,恐非道徳齐礼之义。」上纳其言。

臣按:太宗饵人以物,而坐以赃罪,非人君以诚待人之道。然裴矩谏之,而即纳其言,其亦异诸偏执不回者欤?

太宗以为,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下,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乃诏死罪,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尚书平议之。

臣按:今制令文武大臣议死囚与此同。然当秋后防议之时,大臣一时防集,法司承

译哀帝时,丞相薛宣不为后母服丧,给事中申咸诋毁他,使他不能封侯。薛宣的儿子薛况命令杨明砍伤申咸,案件交给有关部门商议。御史中丞众等人上奏说:“薛况首先作恶,杨明动手伤人,功劳和意图都坏,都应当处死并在闹市示众。”廷尉直驳议说:“杀人者死,伤人者受刑,这是古今通行的道理,夏商周三代都不曾改变。《春秋》的原则,是推究动机来定罪。推究薛况是因为父亲被诽谤,发泄愤怒,没有其他大恶,如果加上诋毁欺瞒,把小过错扩大成死刑,陷入死罪,违背明诏,不符合法律的本意,不可施行。杨明应当以贼伤人论处,不直接判薛况与杨明同罪,都按官爵减罪,完刑为城旦。”皇帝拿此事询问公卿,丞相孔光、大司空师丹认为御史中丞的议论正确。

臣按:汉人有疑难案件,已经交给法官商议,商议上奏后,又询问公卿大臣,这就是疑难案件最终没有疑点的原因。案件没有疑点,那么人就不会受冤了。

章帝时,有兄弟共同杀人的,皇帝认为兄长没有教导好弟弟,所以判兄长重刑而减轻弟弟的刑罚,弟弟判死刑。中常侍孙章宣读诏书说两人都判重刑,尚书上奏孙章假托诏命,罪当腰斩。皇帝询问郭躬,郭躬回答说:“法令有故意和过失的区别,孙章传达命令的错误,在这里属于过失,过失在条文上处罚较轻,应当罚金。”皇帝说:“孙章与囚犯同县,怀疑他是故意的。”郭躬说:“周朝的道路像磨刀石一样平,像箭一样直,君子不预先怀疑别人欺诈,况且王法是天刑,不可以曲折地制造生机。”皇帝认为他说得好。

臣按:郭躬说王法是天刑,不可以曲折地制造生机,这话可以作为审理疑难案件者的准则。

魏国夷灭毌丘俭全族,毌丘俭的孙女嫁给刘氏,应当处死,因为怀孕,关押在廷尉。司〇主簿程咸议论说:“女子出嫁的,如果已经生育,就成为别人家的母亲,在防范上不足以惩治奸乱的根源,在情理上则伤害孝子的恩情。男子不在其他家族获罪,而女子独自在两家受戮,这不是哀怜女子柔弱、均衡法制大体的做法。我认为在家的女子可以跟随父母的刑罚,已经出嫁的妇人则跟随夫家的杀戮。”朝廷听从了他的意见,载入律令。

臣按:虞舜的时代,罪人不株连妻儿,何况女子嫁给异姓的呢?程咸的议论,魏人载入律令,后世应当以此为法。

晋元帝担任左丞相时,熊逺上书,认为军队兴起以来,处理事情不依据律令,竞相提出新意见,临事制定制度,早上制定晚上修改,以至于主管者不敢依法行事,每次都关涉咨询,这不是为政的体统。我认为凡是进行驳议的,都应当引用律令经传,不能只凭情理说话,没有依据,以损害旧典。如果开塞随宜,权变制物,这是人君所能做的,不是臣子所应当专用的。

臣按:熊逺说凡是进行驳议的,都应当引用律令经传不能只凭情理说话,这可以作为后世法官驳正疑难案件者的法则。又说开塞随宜,权变制物,是人君所能做的,不是臣子所应当专用的。这话深明君臣之义。大概人臣当官处事,凡有所见,自然应当陈述上报,等待进退,不可任意直行,不只是驳议疑难案件一事如此。

唐朝制度,天下疑难案件审理于大理寺,不能决断的,尚书省众人商议,记录可以作为法则的,送秘书省奏报。

臣按:唐朝制度,凡是大理寺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尚书省众人商议决定,记录可以作为法则的,送秘书省。秘书省是文学侍从之臣聚集的地方,想要他们引用古义,质证经史来证明,因一时的疑难,确立百世的法则,因一人的事情,作为众人的准则。臣请求从今以后,遇到三法司有疑难案件,众人详细审理,有可以作为法则的,也请求送翰林院编纂成册,以昭示天下。

贞观年间,大理卿胡演进呈每月囚犯账目。太宗说:“其中有值得怜悯的,难道适宜用一律断案吗?”于是下诏凡死刑,令尚书九卿审理。臣按:罪至死刑,是最大的罪。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复生。现在凭一个官吏的见解,依据一卷文书,使一人处于不可复生的境地,怎么能保证他们都当罪而无冤呢?太宗下诏凡死刑,不是一律断案,而一定令尚书九卿共同审理,重视人命啊。

太宗曾经因为审理囚犯,见到同州人房彊因为弟弟谋反应当连坐,对侍臣说:“反逆有两种,兴师动众是一种,恶言犯法是另一种。轻重固然不同,而都称为反,连坐都死,难道是定法吗?”

臣按:这话后世断反逆案件者,应当以此为准则。

太宗想要制止奸邪,派人用财物试探贿赂他们,有司门令史收受馈赠绢一匹,皇上愤怒,将要杀他,裴矩劝谏说:“此人受赂,确实应当重诛,但陛下用物品试探他,就执行极刑,所谓陷人于死,恐怕不符合道德齐礼的原则。”皇上采纳了他的话。

臣按:太宗用物品引诱他人,而判以赃罪,不是人君以诚待人的道理。然而裴矩劝谏,就采纳他的话,他也不同于偏执不回的人吧?

太宗认为,古代断狱,一定在三槐九棘之下讯问,现在三公九卿,就是他们的职务,于是下诏死罪,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尚书共同评议。

臣按:现在制度令文武大臣议死囚与此相同。然而当秋后共同评议之时,大臣一时聚集,法司承

行官吏虽即其犯由,当众先读,然成案或有文致具成文理,一时猝急,未易详究。乞为明制,毎嵗防议重囚,先期法司备将防议罪囚所犯事由及其招拟,通行知防。中间若有可疑可矜者,详具明白,当众辨诘,聨名以闻。如此则防议不为虚应故事,而民之犯罪死者无寃矣。

译执行公务的官吏虽然应当根据罪犯的案由,当众首先宣读,但已定案的卷宗有时文辞修饰、逻辑严密,在仓促紧急之际,难以详细探究。恳请制定明确的制度,每年会审重囚时,事先由司法部门将参与会审的重囚所犯罪行及其供词判拟,普遍通知与会官员。其中若有可疑或值得怜悯之处,详细陈述清楚,当众辩问查究,联名上报。这样,会审就不会流于形式,而犯罪被处死的百姓也就没有冤屈了。

▯宗时,武强令裴景仙犯乞取赃,积五十匹。上怒,令集众杀之。大理卿李朝隐奏曰:「景仙犯乞赃,罪不至死。其曾祖寂,缔构元勲其家曾陷非辜诛夷,惟景仙独存,宜入议条。且一门絶祀,情或可矜,愿寛暴市之刑,俾就投荒之役。」诏不许。朝隐又奏曰:「生杀之柄,人主合専;轻重有条,臣下当守。据法枉理,而取十五匹便抵死刑,因乞为赃数千匹,止当流坐。若令乞取得罪,便处斩刑,后有枉法当科,欲加何辟?」

臣按:今律有枉法赃,求索赃,受财虽同,其所以得财者则异,此罪所以有轻重也。

栁宗元为栁州刺史,州民莫诚救兄,以竹刺其人右臂,经十二日身死。凖律,以他物殴伤在辜内死者,依杀人论。宗元上状桂管观察府,谓莫诚赴急而动,事出一时,解难为心,岂思他物?救兄有急难之戚,中臂非必死之疮,不幸致殂,揣非本意。按文固当恭守,抚事似可哀怜,律宜无赦,使司明至当之心情,或未安守吏,切惟轻之。愿臣按部,民犯法情有可矜,为守令者不为之伸理,则非所以为父母矣。宗元上状帅府,请轻莫诚之罪,亦刺史职分之所当为也。

穆宗长庆中,羽林官骑康宪男买得,年十四,以其父被力【能角觝有力之人】人张涖所拉,气将絶,持木锸击其首,见血死。有司当以死刑,刑部员外郎孙革奏:“买得救父难,非暴击,王制称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亲,春秋之义,原心定罪。今买得防孝,宜在哀矜,伏冀下中书门下商量。”敕防:“买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従沈命之科,恐失原情之义,宜付法司减死罪一等处分。”

臣按:论罪者,必原情。原情二字,实古今谳狱之要道也。

敬宗寳厯三年,京兆府有姑鞭妇至死者,奏请断以偿死。刑部尚书栁公绰议:“尊殴卑,非鬬也。且其子在,以妻而戮其母,非教也。”遂减死论。

臣按:「刑以弼教,论罪者必当以教为主。」

五代晋天福中,刑部员外郎李象奏:「据刑法,盗贼未见本赃推勘,因而致死者,故者以故杀论,无故者减一等。又据断狱律云:『若依法使杖,依数拷决,而邂逅致死者勿论。邂逅,谓不期致死而死。』且彼言拷决尚许勿论,此云无故,郤令坐罪,事理相背。请今后推勘之时,致死者若实无故,请依邂逅勿论之义。」

马端临曰:「有罪者拘滞囹圄,官不时科决,而令其瘐死,此诚有国者之所宜矜闵。然既曰盗贼,则大者可杀,小者可刑。其推勘淹时而不即引伏者,皆大猾巨蠧也。邂逅致死,而以故杀论,过矣。」

臣按:人之至恶者,盗贼也。大则害人之命,小则攫人之财,诚无足矜闵者。而古之制法律者,推勘盗贼,不见本赃而死者,尚为故与无故之刑,非邂逅身死者必论焉。此无他,盗贼之名,天下之至恶者也。一旦用以加诸其人,非真有实情显迹者不可也。欲知其实情显迹,必须穷其党与,索其赃仗焉。葢为刦盗,必有党与,必持器仗,必得货财。货财物物同也,器仗家家有也,党与人人可指也。今获盗焉,并与其党与器械货财而得之,其真耶?伪耶?吾不得而知也。欲加人以恶名而致之于死地,乌可以轻易乎哉?是故不可以盛怒临之,俾之得以输其情也;不可以严刑加之,俾之得以久其生也。输其情则真伪可得而见,久其生则是非可因而知。是以验其党与,必歴审其家世、居止、性习之异、离合聚散、圗谋之由;验其赃仗,必详究其制造、物色、形状之殊、小大新陈、利钝之实。某物因某而得,某人因某而来,某执某器械,某得某货财,所经由也,何处所证见也?何人?既访诸其邻保,又质诸其亲属。及其追賍也,必俾失主先具其所失之物,其形状如何?其色様如何?或大或小,或长或短,或新或陈。某物乃某工所制,某物従某人而得。所失之物与所得之賍较勘,皆同,必须无一之参错互异,然后坐以罪焉。则我心尽而彼心服矣。仰惟我祖宗朝仪最为严肃,虽犯反逆大罪,亦不当朝引见,惟于所获

译唐玄宗时期,武强县令裴景仙犯有索取赃物的罪行,累计赃物五十匹。皇上大怒,下令召集众人将他处死。大理寺卿李朝隐上奏说:“裴景仙犯有索取赃物之罪,按律罪不至死。他的曾祖裴寂,是开国元勋,其家族曾无辜被诛杀,只有裴景仙一人幸存,应当适用‘议’的条款予以宽宥。况且他全家断绝祭祀,情理上值得怜悯,希望宽恕他在闹市被杀的酷刑,让他去边远地区服役。”皇帝下诏不准许。李朝隐又上奏说:“生杀大权,君主应当专断;刑罚轻重有法度,臣下应当遵守。如果依据法律却违背情理,索取十五匹赃物就判处死刑,那么因索取而得赃数千匹,只应当判处流放。如果规定索取赃物获罪就处斩,那么以后遇到枉法裁判应当定罪的情况,又要施加什么刑罚呢?”

臣按:现在的法律中有枉法赃、求索赃,虽然都是收受财物,但获取财物的方式不同,所以罪行的轻重也就不同。

柳宗元担任柳州刺史时,州民莫诚为救兄长,用竹刺伤对方右臂,对方十二天后死亡。按照律法,用其他物品殴打致伤,在法定期限内死亡的,按杀人罪论处。柳宗元向桂管观察使府上呈文书,说莫诚是因赴救急难而行动,事情出于一时,本意是为了解除危难,哪里会想到使用其他物品?救兄长在急难中有悲痛之情,刺中手臂并非必死之伤,不幸导致死亡,揣测并非本意。按照条文固然应当恭敬遵守,但体察事情似乎值得哀怜,律法虽然规定不可赦免,但使司应当明察至当的情理,或许不应拘泥于守吏的常规,恳请从轻发落。希望臣巡视辖区时,百姓犯法但情有可悯,作为地方长官如果不为他们伸张道理,就不是所谓的父母官了。柳宗元向帅府上呈文书,请求减轻莫诚的罪行,这也是刺史职责范围内应当做的事。

唐穆宗长庆年间,羽林军官骑康宪的儿子买得,年仅十四岁,因其父被有力气的人张涖拉扯,气息将绝,买得持木锹击打张涖头部,见血后张涖死亡。有关部门判处买得死刑,刑部员外郎孙革上奏说:“买得为父解围,并非暴怒攻击,《王制》说五刑的道理,必须推究父子亲情,《春秋》之义,推究本心来定罪。现在买得出于孝心,应当予以哀怜,恳请交由中书门下商议。”皇帝下诏说:“买得尚在童年,能懂得孝道,虽然杀人应当处死,但为了父亲值得哀怜,如果遵循严惩不贷的法条,恐怕违背推究情理的正义,应当交付司法部门减死罪一等处理。”

臣按:论定罪责,必须推究情理。“原情”二字,确实是古今审理案件的要道。

唐敬宗宝历三年,京兆府有婆婆鞭打媳妇致死的案件,奏请判处婆婆偿命。刑部尚书柳公绰议论说:“尊长殴打卑幼,不属于斗殴。况且婆婆的儿子还在,因为妻子而诛杀母亲,不符合教化。”于是减等判处死刑。

臣按:“刑罚用来辅助教化,论定罪责应当以教化为根本。”

五代后晋天福年间,刑部员外郎李象上奏说:“根据刑法,盗贼未见到本赃进行推究勘验,因而致死的,故意致死的按故意杀人论处,无故致死的减一等。又根据断狱律规定:‘如果依法使用杖刑,按次数拷打决断,而偶然致死的不予论罪。偶然,指不期望致死却死了。’况且那法律规定拷打尚且允许不予论罪,这里说无故,却要求定罪,事理相悖。请求今后推究勘验时,致死的如果确实是无故,请依照偶然致死不予论罪的原则。”

马端临说:“有罪者被拘禁在监狱,官府不及时判决,而让他们病死,这确实是治国者应当怜悯的。然而既然称为盗贼,那么罪大者可杀,罪小者可刑。那些推究勘验拖延时间而不立即招供的,都是大奸巨猾之人。偶然致死,却按故意杀人论处,太过分了。”

臣按:人中最邪恶的,是盗贼。大则害人性命,小则掠夺他人财物,确实不值得怜悯。而古代制定法律的人,推究勘验盗贼,未见本赃而死亡的,还区分故意与无故的刑罚,并非偶然致死的必定论罪。这没有别的原因,盗贼之名,是天下最邪恶的名声。一旦加诸于人,如果没有真实的案情和明显的迹象是不可以的。想要知道真实的案情和明显的迹象,必须穷究其同伙,搜求其赃物和武器。因为做抢劫盗窃的事,必定有同伙,必定持有武器,必定得到财物。财物物品相同,武器家家都有,同伙人人可以指认。现在抓获盗贼,连同其同伙、器械、财物一起抓获,是真的呢?还是假的呢?我无法知道。想要加人以恶名而将其置于死地,怎么可以轻易呢?因此不能用盛怒对待他,使他能够陈述实情;不能用严刑拷打他,使他能够长久生存。陈述实情则真伪可以看见,长久生存则是非可以由此而知。所以查验其同伙,必须详细审查其家世、居住、习性、离合聚散、图谋的原因;查验其赃物武器,必须详细探究其制造、颜色、形状的不同、大小新旧、锋利钝拙的真实情况。某物因某人而得,某人因某人而来,某人持某器械,某人得某财物,所经过的地方,何处所见,何人?既向邻居保甲访查,又向亲属质问。等到追缴赃物时,必须让失主先具报其所失之物,其形状如何?其颜色样式如何?或大或小,或长或短,或新 or 旧。某物是某工匠所制,某物从某人而得。所失之物与所得赃物比对勘验,都相同,必须没有一丝参差错异,然后才定罪。这样我的心尽而彼心服了。仰惟我祖宗朝仪最为严肃,即使犯有反逆大罪,也不当朝引见,只在所获

强盗则连賍仗引赴御前,非无意也。葢恐不逞之徒诬执平人以希陞赏,使有寃者得以对天吁告,不至为人所隔絶也。呜呼!圣祖之心,天地之心也。为臣子者所当深体。

译将强盗连同赃物、作案工具一起押解到皇帝面前,并非没有深意。大概是担心那些不法之徒诬陷无辜平民以谋求升迁奖赏,让蒙受冤屈的人能够直接向天申诉,不至于被他人阻隔隔绝。唉!圣祖的用心,就是天地般的仁爱之心。身为臣子的人应当深切体察。

宋太宗端拱中,广安军民安崇绪告其继母冯为父知逸所离,今冯夺父赀产,欲与已子大理定,崇绪讼母罪死。太宗疑之,判大理寺张佖固执前断,遂下台省议。徐▯议谓:“崇绪词理虽繁,但当定其母冯曽离与不曾离。”右仆射李昉等议曰:“崇绪为冯强占田业,亲母阿蒲衣食不充,所以论诉。若従法寺断死,则知逸何辜而絶嗣?阿蒲无地而托身。臣等参详,田业并合归崇绪,冯亦合与蒲同居终身供侍,不得有阙。冯不得擅自货易庄田,并本家亲族亦不得来主崇绪家务。如是,则男虽庶子有父业可安,女虽出嫁有本家可归,阿冯终身亦不乏飬。”诏従昉等议,佖等各罚一月俸。

臣按:徐▯谓但当定其母冯曾离与不曾离,断此狱者当以此言为主。若是冯氏已离异,则与安氏义絶,不当得其田业,况其所生之子乎?崇绪讼之宜也。若本不曾离异,则是崇绪以庶子而讼嫡母,当以死罪,又何可疑?观崇绪讼冯占父赀产,欲与已子而李昉等亦谓女虽出嫁,有本家可归。阿冯终身不乏养,不知所谓已子者,果知逸所生乎?或前夫之子乎?抑知逸死后而阿冯再嫁所生乎?审是前子,则固不当得安氏田业。若是再嫁有所生,则冯于安氏决无可复归之理。允若兹,则佖与昉所议皆未必为得。然则断是狱也奈何?曰:若安知逸本不曾离阿冯,而崇绪妄以为离,非但得罪于母,且得罪于父,以子告母,伦理何在?坐以死宜也。官司原情定罪,闵知逸之絶祀,而崇绪为亲母乏养而诉嫡母,情非为已,亦有可矜。闻之于上,姑従轻减可也。

仁宗天圣四年,诏曰:"朕念生齿之蕃,抵冒者众,法有髙下,情有轻重,而有司巧避防文,一切致之重辟,岂称朕好生之志哉?其令天下死罪情理可矜及刑名疑虑者,具案以闻,有司勿得举驳。其后虽法不应奏,吏当坐罪者,审刑院贴奏,率以恩释,为例名曰贴放,吏始无所牵制,谳者多得减死。"

臣按罪而至于死,死则不可复生矣。法官明知其人之不应死,而其所犯者罹于死之刑,遂加以死刑焉,是何也?拘于文而恐为有司举驳故也。仁宗此诏,可为后世法。

神宗熈寜初,登州有妇阿云,母服中嫁韦氏【一作聘】恶其夫陋,谋杀不死。按问欲举自首,审刑院、大理寺论死,用违律为婚,奏裁。敇贷其死,知登州许遵奏引律,因犯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従故杀伤法,以谋为所因,当用按问欲举条,减二等。刑部定如审刑、大理,遵不服,请下两制详。诏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同议,二人议不同,遂各为奏。光议是刑部,安石议是遵。诏従安石所议,而御史中丞滕甫请再议,诏送翰林学士吕公着、知制诰钱公辅重定。公着等议如安石,诏曰:“可。”法官齐恢等皆以公着所议为不当,又诏安石与法官集议,恢等益坚其説。明年二月,诏今后谋杀人自首,并奏聴敕裁判。刑部刘述奏,诏书未尽,封还中书。王安石时为参知政事,又奏与唐介等数争议帝前,卒従安石议。刘述等又请中书、枢宻院合议,中丞吕诲、御史刘琦皆请如述奏,下之二府。文彦博以为杀伤者,欲杀而伤也,即已杀者不可首。吕公弼以为杀伤于律不可首,请自今已杀伤依律,其従而加功自首,即奏裁。陈升之、韩绛议与安石略同。

司马光曰:执条据例者,有司之职也;原情制狱者,君相之事也。分争辨讼,非礼不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也。阿云之事,以礼观之,岂难决之狱哉?彼谋杀为一事,为二事?谋为所因,不为所因。此苛察缴绕之论,乃文法俗吏之争,岂明君贤相所当留意耶?今议论嵗余,而后成法终为弃,百代之常典,悖三纲之大义,使良善无告,奸凶得志,岂徇其枝叶而忘其本根之致耶?臣按:宋朝制刑有律,有敕。阿云之狱,既经大理审刑,刑部又经翰林、中书、枢宻名臣,如司马光、王安石、吕公着、公弼、文彦博、唐介,法官如刘述、吕诲、刘琦、钱顗、齐恢、王师元、蔡冠卿,议论纷纭,迄无定说。推原所自,皆是争律敕

译宋太宗端拱年间,广安军民安崇绪控告他的继母冯氏,说冯氏是被父亲安知逸休弃的,如今冯氏夺取了父亲的财产,想给自己的儿子大理安定,安崇绪诉讼要求判处继母死罪。太宗对此表示怀疑,大理寺判官张佖坚持原来的判决,于是将案件下发给台省商议。徐〇的议状说:“安崇绪的言辞虽然繁杂,但只应当判定他的继母冯氏曾经被休弃还是没有被休弃。”右仆射李昉等人议状说:“安崇绪因为冯氏强占田产,亲生母亲阿蒲衣食不足,所以提起诉讼。如果按照大理寺的判决判处冯氏死刑,那么安知逸有什么罪过却要断绝后代?阿蒲没有土地可以安身。我们参详认为,田产应当全部归还安崇绪,冯氏也应当与阿蒲共同居住,终身供养侍奉,不得有所欠缺。冯氏不得擅自买卖庄田,她本家的亲属也不得来主持安崇绪家的家务。这样,儿子虽然是庶子也有父亲的产业可以安身,女儿虽然出嫁也有娘家可以回归,阿冯终身也不缺乏供养。”皇帝下诏听从李昉等人的意见,张佖等人各罚一月的俸禄。

臣按:徐〇说只应当判定继母冯氏曾经被休弃还是没有被休弃,审理此狱的人应当以这句话为主。如果冯氏已经离异,那么她与安氏的情义断绝,不应当得到安家的田产,何况是她所生的儿子呢?安崇绪诉讼是适宜的。如果本来没有离异,那么就是安崇绪以庶子的身份诉讼嫡母,应当判处死罪,又有什么可怀疑的呢?看安崇绪诉讼冯氏占据父亲的财产,想给自己的儿子,而李昉等人也说女儿虽然出嫁,有娘家可以回归,阿冯终身也不缺乏供养,不知道所谓的“自己的儿子”,究竟是安知逸所生的吗?或者是前夫的儿子呢?或者是安知逸死后阿冯再嫁所生的呢?如果确实是前夫的儿子,那么本来就不应当得到安家的田产。如果是再嫁所生的,那么冯氏对于安家决没有可以回归的道理。既然这样,那么张佖与李昉的议论都未必得当。那么审理这个案件该怎么办呢?回答说:如果安知逸本来没有休弃阿冯,而安崇绪妄自认为休弃了,这不仅得罪了母亲,而且得罪了父亲,儿子控告母亲,伦理在哪里?判处死罪是适宜的。官府推究情由定罪,怜悯安知逸断绝祭祀,而安崇绪因为亲生母亲缺乏供养而诉讼嫡母,情由不是为了自己,也有值得怜悯的地方。上报给皇上,暂且从轻减刑是可以的。

宋仁宗天圣四年,下诏说:“我念及人口繁衍,触犯法律的人众多,法律有高下之分,情理有轻重之别,而有关部门巧妙地回避防范条文,一律判处死刑,这难道符合我好生恤刑的志向吗?命令天下死罪中情理值得怜悯以及刑名有疑虑的,详细记录案情上报,有关部门不得举发驳斥。后来即使法律不应奏报,官吏应当获罪的,由审刑院附议上奏,通常以恩赦释放,作为惯例称为‘贴放’,官吏开始不受牵制,审理案件的人大多能减死。”

臣按:罪行到了死刑,死了就不能复生了。法官明知那个人不应当死,而他所犯的罪却属于死刑,于是加上死刑,这是为什么呢?拘泥于条文而害怕被有关部门举发驳斥的缘故。仁宗这道诏书,可以作为后世的法则。

宋神宗熙宁初年,登州有个妇人阿云,在母亲丧期嫁给了韦氏,厌恶丈夫丑陋,谋杀丈夫未死。审讯时想要援引自首条款,审刑院、大理寺判处死刑,引用违律为婚的条款,奏请裁决。皇帝敕令宽免她的死罪,登州知州许遵上奏引用律法,因为犯罪杀伤而自首,可以免除所因之罪,仍然按照故意杀伤法,以谋作为所因,应当适用按问欲举的条款,减二等。刑部裁定如同审刑院、大理寺的意见,许遵不服,请求下发两制详议。皇帝下诏让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一同商议,两人意见不同,于是各自上奏。司马光的议状赞同刑部,王安石的议状赞同许遵。皇帝下诏听从王安石的议状,而御史中丞滕甫请求再次商议,皇帝下诏送交翰林学士吕公着、知制诰钱公重新裁定。吕公着等人的议状如同王安石,皇帝下诏说:“可以。”法官齐恢等人都认为吕公着的议状不当,又下诏让王安石与法官集议,齐恢等人更加坚持他们的说法。第二年二月,皇帝下诏今后谋杀人自首,都奏请听从敕令裁判。刑部刘述上奏,说诏书未尽事宜,封还中书。王安石当时任参知政事,又上奏与唐介等人在皇帝面前多次争议,最终听从了王安石的议状。刘述等人又请求中书、枢密院合议,御史中丞吕诲、御史刘琦都请求按照刘述的上奏,下发给二府。文彦博认为杀伤者,是想杀而伤了,已经杀了就不能自首。吕公弼认为杀伤在律法上不能自首,请求从今以后已经杀伤的依照律法,那些跟随加功自首的,就奏请裁决。陈升之、韩绛的议状与王安石大致相同。

司马光说:执掌条据例证,是有关部门的职责;推究情由制定狱案,是君主宰相的事情。分争辨讼,不是礼义不能决断;礼义所弃绝的,就是刑罚所采取的。阿云的事情,用礼义来看,难道是难以决断的狱案吗?谋杀是一件事,还是两件事?谋作为所因,不作为所因。这种苛细查究、纠缠不清的议论,是文法俗吏的争执,难道是明君贤相应当留意的吗?现在议论了一年多,最终形成的法则反而被抛弃,违背百代的常典,悖逆三纲的大义,使良善之人无处申诉,奸凶之人得逞,难道是徇其枝叶而忘记其本根导致的吗?臣按:宋朝制定刑罚有律,有敕。阿云的狱案,既经过大理寺、审刑院,刑部又经过翰林、中书、枢密的名臣,如司马光、王安石、吕公着、吕公弼、文彦博、唐介,法官如齐恢、吕诲、刘琦、钱顗、刘述、王师元、蔡冠卿,议论纷纷,始终没有定论。推究其根源,都是争辩律敕。

之文,谋与杀为一事,为二事,有所因,无所因而已。由是以观,国家制为刑书,当有一定之制,其立文之初,当须斟酌稳当,必不可以移易,然后着于简牍,使执其文而施之用者,如持衡量然,轻重多寡,不可因人而上下,斯为得矣。然则阿云之狱,何以处之?曰:司马氏固云,分争辨讼,非礼不决。臣请决之以礼。夫夫妇三纲之一,天伦之大者。阿云既嫁与韦,则韦乃阿云之天也。天可背乎?使韦有恶逆之罪,尚在所容隐,今徒以其貎之丑陋之故,而欲谋杀之,其得罪于天而悖于礼也甚矣。且妻之于夫,存其将之之心,固不可,况又有伤之之迹乎?诸人之论,未有及此者。司马氏始是刑部,其后有弃常典、悖三纲之説,然隐而未彰也。臣故推衍其义,以断斯狱。

译关于阿云一案,是谋害与杀人视为同一件事,还是分为两件事,关键在于是否有其他缘由,还是毫无缘由罢了。由此看来,国家制定刑律,应当有确定的制度,在拟定条文之初,必须斟酌稳妥恰当,必定不可随意更改,然后才记录在简牍上,让执行条文并加以应用的人,如同手持秤杆和斗斛一样,罪行的轻重多寡,不能因为人的不同而随意增减,这才算是得当。那么,阿云的案件该如何处理呢?回答说:司马光本来就说,对于争讼案件,不依据礼义就无法决断。臣请求用礼义来决断此案。夫妻是“三纲”之一,是天伦中最重要的关系。阿云既然已经嫁给韦氏,那么韦氏就是阿云的天。天可以背离吗?假如韦氏有恶逆的罪行,尚且还在所容许隐瞒的范围内,现在仅仅因为韦氏相貌丑陋的缘故,就想要谋杀他,这得罪于天且违背礼义的程度就非常严重了。况且妻子对于丈夫,存有将要伤害他的心思,本来就不可以,何况还有实际伤害他的迹象呢?众人的议论,没有达到这一点的。司马光起初在刑部任职时,后来出现了抛弃常法、违背三纲的说法,但当时隐藏而没有显露。臣因此推演其中的义理,来判决此案。

元丰中,宣州民叶元以同居兄乱其妻而杀之,又杀兄子,而强其父与嫂约契,不讼于官。邻里发其事,州以情理可悯,为上请审刑院,奏欲贷其死。上曰:“罪人已前死,奸乱之事,特出叶元之口,不足以定罪。且下民虽为无知抵法冒禁,固宜哀矜。然以妻子之爱,既杀其兄,仍戕其侄,又罔其父,背逆天理,伤害人伦,宜以殴兄至死律论。”臣按:“刑者,弼教之具,教以天理人伦为本。茍背逆天理,伤害人伦,则得罪于名教大矣。寘之于死,夫复何疑!”神宗而为此言,可谓至明也已矣。

夀州民有杀妻之父母兄弟数口者,州司以不道缘坐其妻子。刑部驳之曰:「殴妻之父母,即是义絶况是谋杀,不当坐其妻。」

又莆田民杨讼其子妇不孝,官为逮问,则妇之父为人殴死,杨亦与焉,坐狱未竟,遇赦免,妇仍在其家。判官姚珤以为妇虽有父讐,然既仍为妇,则当尽妇礼,欲并科罪。摄守陈振孙谓父子天合,夫妇人合,人合者恩义有亏,则已在法。诸离异皆许还合,独于义絶不许者,谓此类也。况两下相杀,尤义絶之大者乎?初问杨罪时,合勒其妇休离,当离不离,则是违法。且律文违律为婚,既不成婚,即有相犯,并同凡人。今此妇合比附此条,不合收坐。臣按:刑以弼教,刑言其法,教言其理,一惟制之以义而已。义所不当然,则入于法;义所当然,则原于理。故法虽有明禁,然原其情而于理不悖,则当制之以义,而不可泥于法焉。夫父子夫妇,皆人伦之大纲,然原其初,终是生身之恩重于伉俪之义。葢女子受命于父母,后有夫,因夫而有舅姑,异姓所以相合者义也。义既絶矣,恩従而亡。无恩无义,人理安在哉?此法所以必原于理,而所以为理法之权者,义而已矣。

哲宗元符中,刑部言:「祖宗以来,重失入之罪,所以恤刑。绍圣之法,以失出三人比失入一人,则是一嵗之中,偶失出罪死三人,即抵重谴。夫失出,臣子之小过;好生,圣人之大徳。请罢理官失出之责,使有司谳议之间,务令忠恕,従之。」

臣按:宋朝重深入之罪,而失出者不罪焉。此书与其杀不辜,寜失不经之意也。后世失入者坐以公罪,而失出者往往问以为賍。是以为刑官者,寜失入而不敢失出。葢一犯賍罪,则终身除名;犯公罪者,可以湔除而无后患故也。

髙宗绍兴二十六年诏申严州郡妄奏出入人死罪之禁。右正言凌哲上疏言:「汉髙祖入闗约法三章,杀人者实居首焉。司马光有言:『杀人者不死,虽尧舜不能致治。』窃见诸路州军勘到大辟,虽刑法相当者,类以为可悯,奏裁无他。居官者无失入坐累之虞,为吏者有放意鬻狱之事。贷死愈众,杀人愈多,非辟以止辟之道也。欲望特降睿防,应今后州军大辟,若情犯委实,疑虑方得具奏。若将别无疑虑,情非可悯,奏案辄引例减贷以破正条,并许台官弹劾,严寘宪典。」上览奏曰:「但恐诸路灭裂实有疑虑情理可悯之人,一例不奏,有失钦恤之意。」臣按洪迈有言:「州郡疑狱许奏谳,葢朝廷之仁恩。然不问所犯重轻及情理蠧害,一切縦之则为壊法。虽然人心所见不同,而其所议拟之狱未必皆当,或似是而非,或似非而是。茍非取裁于上,焉能决断?必欲立为一定之法,不许轻易奏谳,则所失入者多矣。」髙宗曰:「但恐诸路实有疑虑情理可悯之人,一例不奏,有失钦恤之意。」仁者之言哉!

孝宗乾道四年,臣僚言:民命莫重于大辟。方鍜錬时,何可尽察?独在聚録之际,官吏聚于一堂,引囚而读,示之死生之分,决于顷刻。而狱吏惮于平反,摘纸疾读,离絶其文,嘈▯其语,故为不可晓之音,造次而毕。呼囚书字茫然,引去指日聴刑,人命所干,轻忽若此。臣请于聚録时,委长吏防无干碍吏人,先附囚口占责状一通,覆视狱案,果无差殊,然后亦防无干碍吏人,依句宣读,务要详明,令囚通晓,庶防无辜者无憾,寃枉者获伸。

臣按:民之有罪,固有明知而故犯者,然而愚騃不审而冒抵刑禁者,亦往

译元丰年间,宣州百姓叶元因同居的兄长奸淫其妻,便杀了兄长,又杀了兄长的儿子,并胁迫其父与嫂子订立契约,约定不向官府诉讼。邻里揭发了此事,州府认为情理上值得怜悯,向上级请示审刑院,上奏请求宽恕叶元死罪。皇上说:“罪犯已经先死了,奸淫乱伦之事,只是出自叶元之口,不足以定罪。况且百姓虽然无知触犯法律、冒犯禁令,本来应当哀怜。然而因为爱护妻子儿女,既杀了兄长,又杀害侄子,还欺骗父亲,违背天理,伤害人伦,应当按照殴打兄长致死的律法论处。”臣按:“刑罚是辅助教化的工具,教化以天理人伦为根本。如果违背天理,伤害人伦,那么得罪名教就大了。将他处死,还有什么可怀疑的呢!”神宗能说出这样的话,可以说是极其英明了。

寿州有个百姓杀了妻子父母兄弟数人,州府以不道之罪连坐其妻子。刑部驳斥说:“殴打妻子的父母,就是义绝,何况是谋杀,不应当连坐其妻。”

又有莆田百姓杨氏控告儿媳不孝,官府逮捕审讯,发现儿媳的父亲被人殴打致死,杨氏也参与了此事,案件尚未审结,遇到赦免,儿媳仍留在杨家。判官姚珤认为儿媳虽然有杀父之仇,但既然仍是儿媳,就应当尽儿媳的礼节,想要一并定罪。代理太守陈振孙说:“父子是天合,夫妇是人合,人合者如果恩义有亏,就已经在法律之内了。各种离异都允许重新结合,唯独义绝不允许,说的就是这类情况。何况双方互相杀害,更是义绝中最大的了。当初审讯杨氏罪行时,应当勒令其休弃儿媳,应当休弃而不休弃,就是违法。况且律文规定违律成婚,既然不成婚,如果有相犯,都按普通人处理。现在这个儿媳应当比照这条律文,不应当收监定罪。”臣按:“刑罚用来辅助教化,刑罚说的是法,教化说的是理,一切都只用义来制约。义所不应当的,就进入法的范畴;义所应当的,就源于理。所以法律虽然有明确的禁令,但推究其情而在理上不违背,就应当用义来制约,而不能拘泥于法。父子夫妇,都是人伦的大纲,但推究其本源,终究是生身之恩重于伉俪之义。女子受命于父母,后来有了丈夫,因为丈夫而有公婆,异姓之所以能够结合是因为义。义既然断绝了,恩也就随之消亡。无恩无义,人理在哪里呢?这就是法律必须推究于理,而作为理法权衡的,只是义罢了。”

哲宗元符年间,刑部说:“祖宗以来,重视失入之罪,是为了体恤刑罚。绍圣年的法律,以失出三人抵失入一人,那么一年之中,偶然失出罪死三人,就抵受重谴。失出,是臣子的小过;好生,是圣人的大德。请求免除理官失出的责任,让有关部门在审议案件时,务必做到忠恕,朝廷听从了。”

臣按:“宋朝重视失入之罪,而对失出者不加以罪责。这符合与其错杀无辜,宁可失于不经的意旨。后世失入者以公罪论处,而失出者往往被问罪为贪赃。所以做刑官的人,宁可失入也不敢失出。大概是因为一旦犯贪赃罪,就终身除名;犯公罪的人,可以洗刷清除而没有后患的缘故。”

高宗绍兴二十六年下诏申严州郡妄奏出入人死罪的禁令。右正言凌哲上疏说:“汉高祖入关约法三章,杀人者确实排在首位。司马光有话说:‘杀人者不死,即使是尧舜也不能治理好天下。’我私下看到各路州军勘验的大辟案件,虽然刑法相当,大多认为值得怜悯,上奏裁决没有其他原因。做官的人没有失入坐累的担忧,做吏的人有放纵卖狱的事情。宽贷死罪的人越多,杀人的人越多,这不是用刑罚来制止刑罚的道理。希望特别降下睿旨,今后州军大辟案件,如果情犯确实,有疑虑才可以具奏。如果将别无疑虑,情不可悯,上奏案件却援引例子减贷以破坏正条,都允许台官弹劾,严厉置于宪典。”皇上看了奏章说:“只怕各路灭裂实有疑虑、情理可悯的人,一概不奏,有失钦恤之意。”臣按洪迈有话说:“州郡疑狱允许上奏审议,大概是朝廷的仁恩。但不问所犯轻重及情理蠧害,一切纵容就是坏法。虽然人心所见不同,而所议拟的案件未必都恰当,有的似是而非,有的似非而是。如果不取裁于上级,怎么能决断?一定要立为一定之法,不许轻易奏谳,那么失入的就多了。”高宗说:“只怕各路实有疑虑、情理可悯的人,一概不奏,失钦恤之意。”这是仁者的言论啊!

孝宗乾道四年,臣僚说:“民命没有比大辟更重的。在鞫炼时,怎么能够尽察?只在聚录之际,官吏聚集在一堂,引出囚犯宣读,展示死生的分别,决断于顷刻之间。而狱吏害怕平反,摘取纸卷快速宣读,割裂文意,嘈杂其语,故意发出不可理解的声音,仓促完毕。呼叫囚犯书字茫然,引去指日听刑,人命所关,轻忽到如此地步。臣请求在聚录时,委派长吏防范无关碍的吏人,先附囚口占责状一通,复查狱案,确实没有差错,然后也防范无关碍的吏人,依句宣读,务求详明,让囚犯通晓,希望无辜者没有遗憾,冤枉者获得伸张。”

臣按:“百姓有罪,固然有明知而故意犯法的,然而愚钝不审而冒犯刑禁的,也往往

往有之。鞫问之际,彼既不能自直,聚録之顷,而官司又不与之辨明,则含寃于地下矣。

译过去也有过这样的情况。在审讯的时候,他既然无法为自己辩白,在汇总案卷的时候,官府又不替他辨明真相,那么他就含冤死在地下(无法昭雪)了。

以上谨详谳之议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八

<子部,儒家类,大学衍义补》>

  钦定四库全书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九

  明 丘濬 撰

  治国平天下之要

  慎刑宪

  伸寃抑之情

周礼》大司寇以肺石【赤石】达穷民。凡逺近惸【无兄弟】独【无子孙】老防之欲有复【犹报也】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

郑▯曰:「穷民,天民之穷而无告者。」

王安石曰:「立三日然后听之,则又恶民之渎其上;则上瞆眊而不渫,虽诚无告,反不暇治矣。」

臣按:先儒谓肺者,气之府,而外达乎皮毛。惸独老防,天民之穷无告者,其防弱也,犹国之皮毛焉。心之气,靡不通之也。不通则疾病生焉。故用之达穷民,其有取于是乎?立于肺石三日者,审究考核,得其情实,然后以其辞告于上,罪其长焉。先王之时,民之穷困无告者,皆得达于上。牧长不敢遏,左右不能蔽。尽天下之惸独老防,无一人不得自言其情。又岂有无罪而罹于深文密网者哉?

朝士掌外朝之法,左嘉石【文石】平罢民焉;右肺石【赤石】达穷民焉。

朱申曰:「嘉石设于左,平罢急之民,使之自强于善;肺石设于右,达穷困之民,使之申其情。」

大仆建路鼔于大寝之门外,而掌其政,以待达穷者与遽令。闻鼔声,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

郑▯曰:「大寝路寝也。其门外则内朝之中。穷谓穷寃失职,以达于王遽传也。」

王安石曰:「路鼓四靣,示欲四方无所不达。大寝之门外,自外至者莫近焉,则欲其闻之速也。」

臣按:吏治不能以皆善,民情未易以上达,是以成周盛时,思所以通幽隐之情,防壅隔之患,于是有肺石、路鼓之设焉。民之穷困者,则俾之立肺石之上,使人人得而见焉。见之,斯知其为穷矣。民之寃抑者,则俾之击路门之鼓,使人人得而闻焉。闻之,斯知其为寃矣。肺石设于外朝,大司寇掌之,而听之者朝士也。朝士见有立肺石者,则以达司寇,司寇以复诸王。路鼓在寝门之外,大仆主之,而守之者御仆也。御仆闻有击鼓声者,则以达大仆,大仆以闻诸王。□然其人立于朝着之间,无不见者,朝士虽欲不达司寇,司寇虽欲不达诸王,不可也。填然其声鸣诸路寝之中,无不闻者,仆御虽欲不闻大仆,大仆虽欲不闻天子,不能也。是以闾阎之幽,悉达于殿陛之上,甿庶之贱,咸通乎冕旒之前。民无穷而不达,士无寃而不伸,此和气所以畅达,而天地以之而交,治道以之而泰也欤。

汉明帝时,穷治楚王英谋逆狱者累年,系狱者数千人。其人多引列侯,皆所未尝相见者。侍御史寒朗上书言其诬。帝曰:“即如是,何故引之?”对曰:“其人自知所犯不道,故多有虚引,冀以自明。”帝曰:“即如是,何不早奏?”怒捶之。左右方引去,朗曰:“愿一言而死。”曰:“臣考囚在事者,咸共言妖恶大故,臣子所同疾。今出之不如入之,可无后责。是以考一连十,考十连百,及公卿相防。陛下问以得失,皆长跪言。旧制大罪祸及九族,陛下大恩裁止于身,天下幸甚。及其归舍,口虽不言,而仰屋窃叹,莫不知其寃,无敢为陛下言者。臣今所言,诚死无悔。”帝意解。后二日,车驾自幸洛阳狱,録囚徒,理出千余人。

臣按:寒朗所言,囚人多引贵显者,冀以自明,及出之不如入,可无后责。与夫公卿相防,口不言而归,仰屋窃叹,非但汉时为然,而后世典狱之吏、执事之臣,往往皆然。明主所宜深鉴也。

唐髙宗时,唐临为大理卿,帝常録系囚,前卿所处者多号呼称寃,临所处者独无言。髙宗怪,问其故,囚曰:“唐卿所处本自无寃。”髙宗叹息良久,曰:“治狱者不当如是耶?”臣按前代帝王皆躬自録囚,盖以人命至重故也。虽以髙宗之昏,制于悍后,犹不废此制。后世一惟法司是信,而有寃者无由得见上而诉之,此狱所以不清,寃气郁而和气为之感伤,有由然也。

武后时,告密者诱人奴告主,以求

译以上谨详审断狱讼的议论。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八

<子部,儒家类,《大学衍义补》>

钦定四库全书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九

明 丘濬 撰

治国平天下的关键

慎重刑罚法度

伸张冤屈压抑之情

《周礼》规定,大司寇用肺石【红色的石头】来传达穷困百姓的冤情。凡是远近孤苦【无兄弟】无依【无子孙】的老弱之人,想要向上申诉【犹报也】,而其长官不代为传达的,就让他们站在肺石上三天。士人听取他们的陈述,上报给上级,并惩处那位长官。

郑玄说:“穷民,是指上天子民中穷困而无告的人。”

王安石说:“站立三天然后才听审,这是厌恶百姓轻慢冒犯上级;如果上级昏聩而不通达,即使确实是无告之人,反而没有空闲去治理了。”

臣按:先代儒者说肺是气的府库,而向外通达于皮毛。孤苦无依的老弱之人,是上天子民中穷困无告的人,他们的微弱,就像国家的皮毛一样。心的气息,没有不通达的。不通达就会产生疾病。所以用它来传达穷民,大概是有取义于此吧?站在肺石上三天,是为了审究考核,查明真实情况,然后才将他们的陈述上报,惩处他们的长官。先王时代,百姓中穷困无告的人,都能通达于上级。地方长官不敢阻遏,左右近臣不能遮蔽。全天下的孤苦老弱,没有一个人不能亲自陈述自己的冤情。又怎么会有无罪而遭受严酷法律罗网的人呢?

朝士掌管外朝的法度,左边设置嘉石【有纹路的石头】来平定懈怠懒惰的百姓;右边设置肺石【红色的石头】来传达穷困百姓的诉求。

朱申说:“嘉石设置在左边,平定懈怠急躁的百姓,使他们自强向善;肺石设置在右边,传达穷困百姓的诉求,使他们申述冤情。”

大仆在大寝宫门外设置路鼓,并掌管其政令,以等待传达穷困冤屈的人和紧急命令。听到鼓声,就迅速迎接御仆和御庶子。

郑玄说:“大寝就是路寝。其门外就是内朝之中。穷是指穷困冤屈失职,以通达于王;遽是传令。”

王安石说:“路鼓四面都有,表示想要四方无所不达。大寝宫门外,从外面来的人没有比这里更近的了,这是想要让他们迅速听到。”

臣按:官吏的治理不能都做到完善,民情不容易向上通达,因此在成周盛世,思考用来疏通幽隐之情、防止壅塞隔绝之患的方法,于是设置了肺石、路鼓。百姓中穷困的人,就让他们站在肺石上,使人人得以看见。看见了,就知道他们是穷困了。百姓中冤屈压抑的人,就让他们敲击路门的鼓,使人人得以听见。听见了,就知道他们是冤屈了。肺石设置在外朝,由大司寇掌管,而听审的是朝士。朝士看见有站在肺石上的人,就上报给大司寇,大司寇再回复给君王。路鼓在寝宫门外,由大仆主管,而看守的是御仆。御仆听见有击鼓声,就上报给大仆,大仆再禀报给君王。既然那人站在朝廷之中,没有看不见的人,朝士即使想不上报给大司寇,大司寇即使想不上报给君王,也是不可能的。鼓声在路寝之中鸣响,没有听不见的人,御仆即使想不禀报大仆,大仆即使想不禀报天子,也是不能的。因此里巷间的幽隐,都通达于殿阶之上,平民的卑微,都沟通于帝王之前。百姓没有穷困而不被通达的,士人没有冤屈而不被伸张的,这就是和气之所以畅达,而天地因此交感,治道因此安泰的原因吧。

汉明帝时,穷究楚王英谋反案件的人连续多年,关在监狱里的有几千人。这些人大多牵连列侯,都是未曾见过面的。侍御史寒朗上书说这是诬陷。皇帝说:“如果是这样,为什么还要牵连他们?”回答说:“这些人自知所犯的罪行不道,所以大多虚妄牵连,希望以此来表明自己的清白。”皇帝说:“如果是这样,为什么不早点奏报?”愤怒地鞭打他。左右正要把他拉走,寒朗说:“希望说一句话再死。”皇帝说:“臣下考问囚犯时,在事的人都共同说妖邪恶行是大罪,是臣子所共同痛恨的。现在释放他们不如关押他们,可以没有后患。因此考问一个牵连十个,考问十个牵连一百个,甚至牵连到公卿相互防备。陛下询问得失,他们都长跪回答说。旧制大罪祸及九族,陛下的大恩只限于本人,天下很幸运。等到他们回到住处,嘴上虽然不说,但仰头看着屋顶暗自叹息,没有不知道他们是冤屈的,只是不敢为陛下说话。臣下今天所说的,即使死也无悔。”皇帝心意消解。两天后,皇帝亲自到洛阳监狱,审录囚徒,平反释放了一千多人。

臣按:寒朗所说的,囚犯大多牵连显贵,希望以此来表明清白,以及释放不如关押,可以没有后患。以及公卿相互防备,嘴上不说而回去,仰头看着屋顶暗自叹息,不仅汉代如此,而后世掌管监狱的官吏、执掌事务的大臣,往往都是这样。英明的君主应该深刻鉴戒。

唐高宗时,唐临担任大理卿,皇帝经常审录囚犯,前任大理卿处理的囚犯大多号哭喊冤,唐临处理的囚犯却独自无言。高宗感到奇怪,询问原因,囚犯说:“唐卿处理的本来就没有冤屈。”高宗叹息了很久,说:“治理案件的人不应当这样吗?”臣按:前代帝王都亲自审录囚犯,大概是因为人命至重。即使是高宗那样昏庸,受制于悍妇,也不废除这个制度。后世只信任司法部门,而有冤屈的人没有办法见到上级申诉,这就是案件不清,冤气郁结而和气受到感伤的原因。

武后时,告密的人诱使奴仆控告主人,以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