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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大学衍义补一百零七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六

儒藏 · 语录 · 已译 · 第 940–951 段

此非汝子乎?何疾之深也?』又诲其弟曰:『长防天命也,其可不顺?』又诲其兄曰:『此汝弟也,独不念父母鞠养劬劳之哀乎?』人非木石禽犊,稍假以日月,须其善心油然而生,未有不为君子也。我独吊闵此人,不幸而得罪于三监之世,不得罪我政人之手。天与我民五常之性,而吏不知训,以大冺乱,乃迫而蹙之,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则民将避罪不暇,而父子兄弟益相忿疾,至于贼杀而后已。虽大戞击痛伤之,民不率也。」

译这不是你的儿子吗?为什么病得这么重呢?』又教导他的弟弟说:『长兄是奉行天命的,难道可以不顺从吗?』又教导他的哥哥说:『这是你的弟弟,难道就不念及父母养育的辛劳与哀痛吗?』人不是木头石头或禽兽,稍微给予一些时日,等待他的善心自然生发,没有不成为君子的。我独自哀怜这个人,不幸在周公摄政的时期获罪,而不是在我的政令下获罪。上天赋予百姓五常的本性,但官吏不知道教化,用严酷的刑罚扰乱他们,进而逼迫他们,说:『你们赶快顺从,文王制定了刑罚,对你们绝不赦免。』那么百姓将连躲避罪责都来不及,父子兄弟之间更加互相怨恨,以至于互相残杀才停止。即使用大杖击打使他们痛苦受伤,百姓也不会顺从。」

臣按:苏氏此说与蔡传微异。先儒谓其真有补于世教者。昔鲁有父子讼者,孔子寘之狴犴三月,俟其悔而出之,其意正与此合。葢聴父子兄弟之讼,不与凡民同,当有教化以感动之,使自悔悟,知其出于天性可也。后之聴讼者,遇有闗乎伦理之事,一以苏氏斯言为法。方其搆讼也,则痛以晓譬之于其初;及其不従也,则缓以感化之于其后,则人之善心油然以生,世之风俗淳然以厚矣。

吕刑曰:「简【核也】孚有众,惟貎有稽,无简不聴。具【俱也】严天威。」蔡沈曰:「简,核情实可信者众,亦惟考察其容貎,周礼所谓色聴是也。然狱讼以简核为本,茍无情实,在所不聴。上帝临汝,不敢有毫髪之不尽也。」

夏僎曰:「简孚有众,即前师聴五辞。五辞,简孚之意,而此简孚之法,又当惟貎有稽。辞或可伪,而貌不可掩。不正则眊,有媿则泚。于此稽之不得遁矣。茍无可简核,则疑狱明矣。此所以不必聴,竟舍之可也。」

诗序》:行露,召伯聴讼也。其二章曰:「谁谓雀无角?何以穿我屋?谁谓女无家?何以速【召致也】我狱?虽速我狱,室家不足。」其三章曰:「谁谓鼠无牙【牡齿】何以穿我墉【墙】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讼?虽速我讼,亦不女従。」

朱熹曰:「南国之人,遵召伯之教,服文王之化,有以革其前日淫乱之俗,故女子有能以礼自守而不为彊暴所汚者。自述己志,作此诗,言贞女之自守。然犹或见讼,而召致于狱,因自诉而言:『人皆谓雀有角,故能穿我屋』,以兴『人皆谓汝于我尝有求为室家之礼,故能致我于狱』。然不知汝虽能致我于狱,而求为室家之礼初未尝备;如雀虽能穿屋,而实未尝有角也。又言:『汝虽能致我于讼,然其求为室家之礼有所不足,则我亦终不汝従矣。』」

臣按:民有血气之争,有利欲之嗜,所以不能无讼。虽以文王之化,召公之教,当时之民,犹有不曾礼聘而诈为聘女之讼,况后世民伪日滋之后乎?然当是时也,上有文王之圣以为之君,下有召公之贤以为之方伯,民欲为诈,而诈卒不行。此《易》之讼所以尚乎九五中正之大人也。后世词讼之兴,多起于戸婚田土。然成周盛时,田有井授,故无争者,而所争者婚姻耳,此葢讼之最小者。然天下事何尝不起于细防?圣人删《诗》,所以存之,以为世戒。

周礼》小司徒:「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圗正之。」贾公彦曰:「六乡之民有争讼之事,是非难辨,故以地之比隣知其是非者共正断其讼。若民于疆界之上横相侵杀者,则以邦国本圗正之。葢凡量地以制邑,初封量之时,即有地圗在于官府,于后民有讼者,则以本圗正之。」

臣按:民生有欲,不能无争;有争不能无讼。人各执已见,官或狥己私,非有所质证稽考,未易以平断之也。是以周官于民之讼,则正之以比邻;于地之讼,则正之以本圗焉。葢民之讼争是非者也,地之讼争疆界者也。是非必有证佐之人,疆界必有圗本之旧,以此正之,则讼平而民心服矣。窃惟今日承平日久,生齿日繁,地力不足以给人食,民间起争兴讼,非止一端,而惟地讼为多。葢有一讼累数十年,歴十数世而不能决絶者,所用之费校其所争之直,殆至数倍,往往废业破产,甚至聚徒刦夺,因而拒捕,遂至搆乱者,亦或有之。此非小故也。推原其故,皆由疆界不明,质约不真之故。臣请遇大造之年,乞敕户部定为版籍式様,其进呈及布政司、府县文册,凡四等,各有等第。县册必须详悉,府次之,布政司又次之,其进呈者略举大纲如旧可也。所谓县册,除户口外,其田地必须明白开具,地名畆段、四界、价直、租税,画于圗本,备细填注,不许踈略。如此则异日争竞有所稽考矣。又请如国初户部给散民间户由之制,毎户给与户由一纸,略仿前元砧基遗制,将户口、人丁、田产一一备细开具无遗,县为校勘,申府,府申布政司,用印钤葢,发下民间执照。此事虽若烦琐,然十年一度,各作于县,使民自为,亦

译臣按:苏氏的这种说法与蔡传略有不同。先前的儒者认为这确实对世道教化有补益。从前鲁国有父子打官司的,孔子把他们关在监狱里三个月,等他们悔悟后才释放他们,其用意正与此相合。大概审理父子兄弟之间的诉讼,不能与平民百姓相同,应当用教化来感动他们,使他们自己悔悟,知道这是出于天性就可以了。后来的审理诉讼者,遇到有关伦理的事情,都应以苏氏这番话为准则。当他们刚发生诉讼时,就在起初痛切地晓谕开导他们;等到他们不肯顺从时,就在后来慢慢地感化他们,那么人的善心就会油然而生,世上的风俗就会淳厚起来。

《吕刑》说:“简(核查)孚(信服)有众,惟貌有稽,无简不听。具(俱)严天威。”蔡沈说:“简,核查情实,信服的人多,也只需考察他们的容貌,这就是《周礼》所说的‘色听’。然而狱讼以核查为本,如果情实不足,就不予审理。上帝监临你们,不敢有丝毫的不尽职责。”

夏僎说:“简孚有众,就是前面所说的‘师听五辞’。五辞,是简孚的意思,而这里的简孚之法,又应当只考察容貌。言辞或许可以伪造,而容貌无法掩盖。心术不正就会目光昏花,心中有愧就会面红耳赤。在这里考察,就无法遁逃了。如果无可核查,那么疑案就明白了。这就是不必审理,干脆舍弃的原因。”

《诗序》:《行露》,是召伯审理诉讼的诗。第二章说:“谁说麻雀没有角?为什么能穿透我的屋?谁说你没有家?为什么召致我打官司?虽然召致我打官司,但室家之礼不足。”第三章说:“谁说老鼠没有牙?为什么能穿透我的墙?谁说你没有家?为什么召致我诉讼?虽然召致我诉讼,我也不顺从你。”

朱熹说:“南国的人,遵循召伯的教导,服从文王的教化,有办法革除以前淫乱的习俗,所以女子有能依礼自守而不被强暴所污辱的。自述己志,作此诗,说的是贞洁女子自守。然而还是有人打官司,被召致到监狱,于是自诉说:‘人们都说麻雀有角,所以能穿透我的屋’,以此兴起‘人们都说你对我曾有求为室家之礼,所以能召致我打官司’。然而不知道你虽然能召致我打官司,但求为室家之礼起初未曾完备;就像麻雀虽然能穿透屋,但实际上未曾有角。又说:‘你虽然能召致我诉讼,但求为室家之礼有所不足,那么我也终究不顺从你。’”

臣按:百姓有血气之争,有利欲之嗜,所以不可能没有诉讼。即使是文王的教化,召公的教导,当时的百姓,还有不曾依礼聘娶而诈称聘娶女子的诉讼,何况后世民伪日益滋长之后呢?然而在那个时候,上有文王的圣明作为君主,下有召公的贤能作为方伯,百姓想行诈,而诈终究不能得逞。这就是《易经》中讼卦崇尚九五中正的大人的原因。后世词讼的兴起,多起因于户婚田土。然而在成周盛世,田地有井田制分配,所以没有争夺的,而所争夺的只是婚姻罢了,这大概是诉讼中最小的。然而天下事何尝不是起于细微之处?圣人删《诗》,所以保留它,作为世间的警戒。

《周礼》小司徒:“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前图正之。”贾公彦说:“六乡的百姓有争讼之事,是非难辨,所以用地方的比邻知道是非的人共同公正断案。如果百姓在疆界之上互相侵夺杀戮,就用邦国原本的地图来公正断案。大概凡是测量土地来制定邑落,初封测量之时,就有地图在官府,后来百姓有诉讼,就用原本的地图来公正断案。”

臣按:百姓生而有欲,不可能没有争夺;有争夺不可能没有诉讼。人们各执己见,官员或许徇私,如果没有质证稽考,不容易公平断案。所以周官对于百姓的诉讼,就用比邻来公正断案;对于土地的诉讼,就用原本的地图来公正断案。大概百姓的诉讼争的是是非,土地的诉讼争的是疆界。是非必有证佐之人,疆界必有地图旧本,用这些来公正断案,那么诉讼就公平而民心信服了。私下认为今日承平日久,人口日益繁多,地力不足以供给人们食物,民间起争兴讼,不止一端,而只有土地诉讼最多。大概有一场诉讼累及数十年,历经十几代而不能决断的,所用的费用比起所争的价值,几乎达到数倍,往往废业破产,甚至聚集徒众抢劫,因而抗拒捕快,最终导致构乱的,也有。这不是小事。推究其根源,都是因为疆界不明,契约不真的缘故。臣请求遇到大造之年,乞请敕令户部制定版籍式样,其进呈及布政司、府县的文册,凡四等,各有等级。县册必须详细,府册次之,布政司又次之,进呈的略举大纲如旧即可。所谓县册,除户口外,其田地必须明确开具,地名亩段、四界、价值、租税,画在图本上,详细填注,不许疏略。这样那么日后争竞有所稽考了。又请求如国初户部给散民间户由的制度,每户给与户由一纸,略仿前元砧基的遗制,将户口、人丁、田产一一详细开具无遗,县校勘,申府,府申布政司,盖印钤盖,发下民间执照。此事虽然看似烦琐,然而十年一度,各作于县,使民自为

不为扰。噫!官府稽其圗册,民庶执其凭由,地讼庶其息乎?

译不会造成扰乱。唉!官府核查它的图册,百姓手持它的凭证,土地纠纷大概就能平息了吧?

大司冦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聴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三十斤】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聴之。

郑▯曰:「讼,谓以财货相告者,造至也。使讼者两至,既两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则是自服不直者也。必入矢者,取其直也。诗曰:『其直如矢』。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其百个欤?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剂,今劵书也。使狱者各赍劵书,既两劵书,使入钧金,又三日乃治之,重刑也。不劵书,不入金,则是亦自服不直者也。必入金者,取其坚也。」

或问朱熹曰:「如此则不问曲直,例出金矢,则实有寃枉者亦惧而不敢诉矣。」曰:「此须是大切要事,如平常事又别有所在,如嘉石之类。」

臣按《方言》:「于公者,讼也;因而守之者,狱也。」葢争而不己,必至于讼;讼而不己,必至于狱。方其争讼之初,彼此有辨,而皆至于公,以两造聴之,而无所偏受,则不直者自反而民讼自禁矣。及其成狱之际,彼此各具劵书,而质于公,以两剂聴之,而无所偏信,则不直者自反而民狱自禁矣。入束矢然后聴之,矢以自明其直,而矢之为利,直行者也。入钧金然后聴之,金以自明其不可变,而金之为物,则坚刚而不变者也。既受三十斤之金,又延三日之久,取其所甚爱,使民因惜物以致思,不即聴而待三日,使民因迟滞而自省。古昔先王不轻受民之讼,致民于刑也,非特以全民之生,亦所以厚民之俗欤?

小司防以五声聴狱讼,求民情。一曰辞聴,二曰色聴,三曰气聴,四曰耳聴,五曰目聴。

郑▯曰:辞聴,谓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聴,谓观其顔色不直,则赧然;气聴,谓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聴,谓观其聴聆不直,则惑;目聴,谓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王安石曰:聴狱讼,求民情,以讯鞫作其言,因察其视聴气色,以知其情伪,故皆谓之声焉。言而色动,气丧,视聴失,则则其伪可知也。然皆以辞为主,辞穷而尽得矣,故五声以辞为先,色气耳目次之。

臣按:王氏之言,深得聴狱讼、求民情伪之要。

士师之职,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朱申曰:「聴称责以傅别,聴买卖以约剂。二者皆劵书之名,所以正实伪者也。」

臣按:凡民之争,多起于财。财之彼此取予,分数多少,其初也,必有书契期约以相质正。故有以财致讼、起狱者,一以是正之。苟无质正,及有所欺伪,则惟正之以公理,防有偏私焉。民知上之以正实伪者在此,则其有所授受、取与,不敢苟简于其始,则狱讼由之而省矣。《易》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始之不谋,讼所以兴也。

子曰:「聴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此谓知本。

朱熹曰:「犹人,不异于人也,情实也。引夫子之言,而言圣人能使无实之人不敢尽其虚诞之辞。葢我之明徳既明,自然有以畏服民之心志,故讼不待聴而自无也。」

金履祥曰:「聴讼固新民之一事,使无讼则新民之至善。曾子为世之为政者,其于新民但知以聴讼为事,而不知其本。故引夫子之言,葢已徳既明,民志自新,故又以此谓知本。结之言有本者固如是也。」

臣按《大易》有云: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所谓理财,则分别各人之所当有者;正辞,则明正各人之所当言者;禁民为非,则禁革各人之所不当为者。此三者,守寳位之义也,而治争之大柄在焉。夫守位固在乎仁,而所以行仁而使之各得其宜者,则在乎义。反乎义则不仁,而刑法之所以必加也。刑生于狱,狱起于讼。讼之所以起者,由乎财之不均,言之不顺,为之不当乎理也。吾能仁以存心,义以制事,非所有者不敢取,非所言者不敢道,非所为者不敢作,则感其徳者心孚,闻其风者意销,自然有以畏服其心志,摄伏其意气矣。讼不待聴而自无也。《大学》此章旧本误在「诚意」章下,朱子移之于第四章,以释本末。臣攷《大学》经文「言物有本末」章句,谓「

译大司寇通过要求诉讼双方同时到庭来禁止民众打官司,诉讼双方需向朝廷缴纳一束箭,然后才审理案件;通过要求诉讼双方各自持有契约来禁止民众打官司,需缴纳三十斤重的金,三天后才呈交朝廷,然后才审理案件。

郑玄说:“讼,是指因财物纠纷相互告发的人,造就是到的意思。让诉讼双方都到庭,双方都到庭后,让他们缴纳一束箭,才审理案件。如果不到庭,不缴纳箭,那就是自己承认理亏。一定要缴纳箭,是取其正直之意。《诗经》说:‘他的正直像箭一样。’古代一张弓配一百支箭,束箭大概就是一百支吧?狱,是指因罪名相互告发的人,剂,就是现在的券书。让诉讼双方各自携带券书,双方都持有券书后,让他们缴纳钧金,又过了三天才审理案件,这是因为刑罚重大。如果没有券书,不缴纳金,那也是自己承认理亏。一定要缴纳金,是取其坚固之意。”

有人问朱熹说:“如果这样,不管谁对谁错,一律都要缴纳金和箭,那么确实有冤屈的人也会害怕而不敢申诉了。”朱熹说:“这必须是极其重要的事,如果是平常的事,又有其他的办法,比如使用嘉石之类。”

臣按《方言》说:“于公,就是讼;因而坚守不放,就是狱。”大概争执不止,必然导致诉讼;诉讼不止,必然导致入狱。在争执诉讼的初期,双方都有辩解,都来到公堂,通过要求双方到庭来审理,不偏听偏信,那么理亏的人就会自我反省,民众的诉讼自然就禁止了。等到形成案件的时候,双方各自持有券书,在公堂上质证,通过要求双方持有券书来审理,不偏听偏信,那么理亏的人也会自我反省,民众的诉讼自然就禁止了。缴纳束箭然后才审理,箭是用来表明自己正直的,而箭的特性是锋利且直行的。缴纳钧金然后才审理,金是用来表明自己不可改变的,而金的特性是坚硬刚强且不改变的。既然接受了三十斤的金,又拖延了三天之久,拿走他们非常珍爱的东西,让民众因为爱惜财物而深思,不立即审理而等待三天,让民众因为拖延而自我反省。古代先王不轻易受理民众的诉讼,导致民众受刑罚,不仅是为了保全民众的生命,也是为了敦厚民众的风俗吧?

小司寇通过五种声音来审理诉讼,探求民众的真实情况。一是言辞,二是脸色,三是气息,四是听力,五是眼神。

郑玄说:言辞,是说观察他说话如果不正直,就会烦乱;脸色,是说观察他的脸色如果不正直,就会羞愧;气息,是说观察他的气息如果不正直,就会喘息;听力,是说观察他的听力如果不正直,就会迷惑;眼神,是说观察他的眼神如果不正直,就会昏花。王安石说:审理诉讼,探求民情,通过审讯拷问让他说话,从而观察他的视听气色,来了解他的真情与虚假,所以都称为声音。说话时脸色变动,气息丧失,视听失常,那么他的虚假就可以知道了。然而都以言辞为主,言辞穷尽就全部知道了,所以五种声音以言辞为先,脸色、气息、耳朵、眼睛次之。

臣按:王安石的话,深得审理诉讼、探求民情真伪的要领。

士师的职责,凡是因财物引起的诉讼,用傅别和约剂来公正裁决。

朱申说:“审理债务纠纷用傅别,审理买卖纠纷用约剂。这两者都是券书的名称,用来证实真伪。”

臣按:凡是民众的争执,大多起因于财物。财物之间的给予和索取,数量的多少,起初一定有书契和约定来作为凭证。所以有因财物引起诉讼、形成案件的,一律用这些来公正裁决。如果没有凭证,或者有欺骗虚假,那么就只用公理来公正裁决,防止有偏私。民众知道上级用来证实真伪的依据在这里,那么他们在接受和给予时,就不敢在开始时马虎草率,那么诉讼因此就减少了。《易经》说:“天与水背道而行,象征讼;君子因此做事要谋划好开始。”开始时不谋划,诉讼因此兴起。

孔子说:“审理诉讼,我和别人一样。一定要使没有诉讼才好。”没有实情的人不敢尽情陈述他们的言辞,大大地畏惧民众的心志,这就叫做知道根本。

朱熹说:“犹人,就是不不同于别人,情实就是实情。引用孔子的话,是说圣人能使没有实情的人不敢尽情陈述他们虚妄的言辞。大概我的明德既然彰明,自然有使民众心志畏惧信服的力量,所以诉讼不需要审理就自然没有了。”

金履祥说:“审理诉讼固然是教化民众的一件事,使没有诉讼则是教化民众的最高境界。曾子对于世上的执政者,他们在教化民众方面只知道以审理诉讼为事,而不知道根本。所以引用孔子的话,大概自己的德行既然彰明,民众的心志自然更新,所以又说这叫做知道根本。结尾的话是说有根本的人本来就是这样。”

臣按《大易》有云:管理财物,端正言辞,禁止民众做坏事,叫做义。所谓管理财物,就是区分每个人应当拥有的;端正言辞,就是明确每个人应当说的;禁止民众做坏事,就是禁止革除每个人不应当做的。这三者,是守护宝位的义,而治理争执的大权就在这里。守护地位固然在于仁,而用来施行仁并使每个人各得其宜的,就在于义。违背义就是不仁,而刑法因此必然施加。刑罚产生于案件,案件起源于诉讼。诉讼之所以兴起,是因为财物分配不均,言辞不顺,行为不合道理。我能以仁存心,以义行事,不是自己拥有的不敢取,不是自己说的不敢道,不是自己做的不敢作,那么感化他的德行的人内心信服,听到他的风气的人意念消散,自然有使心志畏惧信服,使意气收敛屈服的力量。诉讼不需要审理就自然没有了。《大学》这一章旧本误在“诚意”章下,朱子把它移到第四章,用来解释本末。臣考察《大学》经文“言物有本末”章句,说“

明徳」为本,「新民」为末。于第一、第二章既释「明明徳」「新民」矣。「明徳」「新民」即本末也。三章释「止至善」,乃「明徳」「新民」之造其极,亦即本末也。且「物有本末」与「事有终始」对,乃独释本末,不释终始,何也?臣窃以谓「聴讼」此章乃治国平天下之要务,当以入第十章。所见如此,未敢以为是,姑记于此,以俟正焉【以上聴狱讼】

译以“明德”为根本,以“新民”为枝末。在第一、第二章中已经解释了“明明德”和“新民”。“明德”与“新民”就是根本与枝末。第三章解释了“止于至善”,这是“明德”与“新民”达到的极致,也就是根本与枝末。况且“物有本末”与“事有终始”相对,这里只单独解释了本末,却没有解释终始,为什么呢?臣私下认为,“听讼”这一章是治国平天下的要务,应当归入第十章。这是我的见解,不敢断定正确,暂且记录在这里,等待指正【以上关于听狱讼】

康诰》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断也】要囚,蔡沈曰:要囚,狱辞之要者也。服念,服膺而念之。旬,十日。时,三月。为囚,求生道也。

苏轼曰:「服念为囚,求生道也。求之旬时,而终无生道,乃可杀。」

臣按,此即《易》所谓缓狱也。唐太宗谓死者不可复生,决囚须三覆奏。顷刻之间,何暇思虑?自今宜五覆奏,正得要囚至于旬时之意。

吕刑,王曰:两造具备,师【众也】聴五辞。五辞简【核其实也】孚【无可疑也】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质也】于五罚【赎也】五罚不服,正于五过【误也】五过之疵【病也】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蔡沈曰:两造者,两争者皆至也。具备者,词证皆在也。五辞,丽于五刑之辞也。五辞简,核而可信,乃质于五刑也。不简者,辞与刑参差不应,刑之疑者也。疑于刑,则质于罚也。不服者,辞与罚又不应也,罚之疑者也。疑于罚,则质于过而宥免之也。官,威势也。反,报徳怨也。内,女谒也。货,贿赂也。来,干请也。惟此五者之病,以出入人罪,则以人之所犯坐之也。审克者,察之详而尽其能也。刑疑有赦,正于五罚也。罚疑有赦,正于五过也。

吕祖谦曰:「狱辞所及,固欲审度而两造辞证,复欲具备。葢不当逮者,不可扰一人;当逮者,不可阙一人。又曰:刑降而为罚,罚降而为过。然以私而故縦,则又非天讨也。故縦之疵病,有此五者。」

臣按:先儒谓古者因情而求法,故有不可入之刑;后世移情而合法,故无不可加之罪。所谓因情以求法者,必备两造之辞,必合众人之聴,必核其实,必审其疑。刑有疑则正于罚,罚有疑则正于过,必其有疑者无疑也,然后赦之。其审克之者如此,则人之于入刑者,必当其罪;而罪不可入者,则必得其情矣。谓之审者,察之尽其心;克者,治之尽其力。此一言者,《吕刑》凡四见焉。其丁寜谆复,忠厚之意,详慎之心,所以警戒于刑官者至矣。一时典狱之臣,又岂有移情以就法者哉?

罚惩非死,人极于病,非佞【口才也】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察辞于差,非従惟従。哀敬折狱,明啓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其刑,其罚,其审克之。

蔡沈曰:「罚以惩过,虽非致人于死,然民重出赎,亦甚病矣。非口才辩给之人可以折狱,惟温良长者,视民如伤者,能折狱而无不在中也。」此言聴狱者当择其人也。察辞于差者,辞非情实,终必有差。聴狱之要,必于其差而察之。非従惟従者,察辞不可偏主,犹曰不然而然,所以审轻重而取中也。哀敬折狱者,恻怛敬畏以求其情也。明啓刑书胥占者,言详明法律而与众占度也。咸庶中正者,皆庶防其无过忒也。于是刑之罚之,又当审克之也。此言聴狱者当尽其心也。臣按:先儒谓「哀矜勿喜」,即此哀敬也。哀则不忍,敬则不忽。人君存哀敬以折狱,则典狱之官不敢不尽其心;人臣存哀敬以典狱,则受刑之人不敢不服其罪。

明、清于单辞,民之乱,罔不中聴;狱之两辞,无或私。家于狱之两辞。

蔡沈曰:「明清以下,敬刑之事也。狱辞有单有两,单辞者,无证之辞也。聴之为尤难。明者,无一毫之蔽;清者,无一防之汚。曰明,曰清,诚敬防至,表里洞彻,无少私曲,然后能察其情也。」

吕祖谦曰:「不可用私意,而家于狱之两辞。家云者,出没变化于两辞之中,以为嚢槖窟穴者也。」

臣按:私家之家,如君子不家于丧之家。穆王以此训刑,葢欲其于狱讼之单辞者,则明清以聴之;于狱讼之两辞者,则以中而聴之。葢狱辞之初造者,必单单者一人之情也。一人之情,各偏其见,各执其是,各掩其非,俗所谓一面之辞也。及夫两造具备,则狱有两辞矣。即其两者之辞而折之以中道,用吾前日清明之心,行吾今日中正之道,不于狱辞之间有所偏徇,而假之以为私家之嚢槖窟穴焉,则民之情伪得而国之宪典正矣。

大

译《康诰》说:“对于重要的囚犯,要反复思考五到六天,甚至长达十天或三个月,然后才做出判决。”蔡沈说:“要囚,是指案件的关键囚犯。服念,是铭记在心并反复思考。旬,是十天。时,是三个月。这是为了囚犯寻找生路。”

苏轼说:“反复思考囚犯的案情,是为了寻找生路。如果思考了十天或三个月,最终还是没有生路,才可以处死。”

臣认为,这就是《易经》所说的慎重处理狱讼。唐太宗说死者不能复生,判决囚犯必须三次覆奏。片刻之间,哪里有时间思考?从今以后应当五次覆奏,正是要囚犯经过十天或三个月思考的用意。

《吕刑》中,周穆王说:“原告和被告双方都到齐,法官听取双方的供词。供词经过核实确实可信,就按照五刑定罪。五刑如果无法核实,就按照五罚定罪。五罚如果不服,就按照五过定罪。五过的弊端有五种:因权势、因报恩报怨、因女色请托、因贿赂、因私下请托。如果有这些弊端而枉法出入人罪,就按他们所犯的罪行处罚。要审慎明察。五刑有疑问就赦免,五罚有疑问就赦免,都要审慎明察。”蔡沈说:“两造,是指双方争执的人都到了。具备,是指供词和证据都在。五辞,是指符合五刑的供词。五辞简,是指核实后可信,就按照五刑定罪。不简,是指供词与刑罚参差不符,是刑罚有疑问。刑罚有疑问,就按照五罚定罪。不服,是指供词与五罚又不符,是五罚有疑问。五罚有疑问,就按照五过定罪而宽恕免除。官,是指威势。反,是指报恩报怨。内,是指女色请托。货,是指贿赂。来,是指私下请托。如果因为这五种弊端而枉法出入人罪,就按他们所犯的罪处罚。审克,是指详细考察并竭尽所能。刑罚有疑问就赦免,是按照五罚定罪。五罚有疑问就赦免,是按照五过定罪。”

吕祖谦说:“狱讼的供词所涉及,固然想要审慎衡量,而双方的供词和证据,又想要完备。大概不应当逮捕的,不可以打扰一个人;应当逮捕的,不可以缺少一个人。又说:刑罚降等为五罚,五罚降等为五过。然而因为私心而故意放纵,那就不是天道的讨伐了。所以放纵的弊端,有这五种。”

臣认为:前代儒者说古代是根据情理来寻求法律,所以有不能入罪的刑罚;后世是改变情理来迎合法律,所以没有不能加罪的罪行。所谓根据情理来寻求法律,必须完备双方的供词,必须符合众人的听闻,必须核实其真实,必须审慎其疑问。刑罚有疑问就按照五罚定罪,五罚有疑问就按照五过定罪,必须使有疑问的没有疑问,然后才赦免。所谓审慎明察就是这样,那么人们对于入刑的,必定符合其罪行;而罪行不能入的,就必定能得到实情了。所谓审,是考察竭尽心力;克,是治理竭尽力量。这一句话,在《吕刑》中出现了四次。那反复叮咛,忠厚的意思,详慎的心意,用来警戒刑官到了极点。当时的典狱大臣,又哪里有改变情理来迎合法律的呢?

五罚用来惩戒过失,虽然不致人于死地,但百姓出钱赎罪,也非常痛苦了。不是口才辩给的人可以断案,只有温良长者,视百姓如伤者,能断案而无不在中道。察供词于差异,不偏听偏信,只取中道。哀敬断案,明启刑书,共同占度,都期望中正。那刑罚,那五罚,都要审慎明察。

蔡沈说:“五罚用来惩戒过失,虽然不致人于死,但百姓出钱赎罪,也非常痛苦。不是口才辩给的人可以断案,只有温良的长者,视百姓如伤者,能断案而无不在中道的。”这是说听狱的人应当选择合适的人。察供词于差异,供词不是实情,最终必定有差异。听狱的关键,必定在差异中考察。不偏听偏信,只取中道,是说虽然不这样却这样,所以审慎轻重而取中道。哀敬断案,是恻隐敬畏以求实情。明启刑书共同占度,是说详明法律而与众人占度。都期望中正,是说都期望没有过错。于是刑罚和五罚,又应当审慎明察。这是说听狱的人应当竭尽心力。臣认为:前代儒者说“哀矜勿喜”,就是这哀敬。哀则不忍,敬则不忽。君主存哀敬以断案,那么典狱的官员不敢不竭尽心力;臣子存哀敬以典狱,那么受刑的人不敢不服其罪。

明察、清正于单方面的供词,百姓的混乱,没有不公正听断的;狱讼的双方供词,没有私心。家于狱讼的双方供词。

蔡沈说:“明察、清正是以下,敬刑的事情。狱讼的供词有单有双,单方面的供词,是没有证据的供词。听断尤其困难。明,是没有丝毫的遮蔽;清,是没有一点污秽。说明,说清,诚敬达到极点,表里洞彻,没有少许私曲,然后能察其实情。”

吕祖谦说:“不可以用私意,而家于狱讼的双方供词。家,是说在双方供词中出没变化,作为囊橐窟穴的人。”

臣认为:私家之家,如君子不家于丧之家。周穆王以此训诫刑官,大概想要他们在狱讼的单方面供词时,就明察清正以听断;在狱讼的双方供词时,就以中道听断。大概狱讼的供词最初形成的,必定是单方面的,一个人的情理。一个人的情理,各自偏颇其见解,各自坚持其正确,各自掩盖其错误,俗所谓一面之辞。等到双方都到齐,那么狱讼就有双方供词了。就在双方的供词中用中道折中,用我前日清明的心,行我今日中正的道,不在狱讼的供词之间有所偏袒,而假借作为私家的囊橐窟穴,那么百姓的情伪就能得到,国家的宪典就能正了。

司防,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之。

译司防掌管:凡是诸侯之间的诉讼案件,依据国家的典章制度来裁定;凡是卿大夫之间的诉讼案件,依据国家的法律来判决;凡是平民百姓之间的诉讼案件,依据国家的成例来裁决。

郑▯曰:「邦典六典也,以六典待邦国之治;邦法八法也,以八法待官府之治;邦成八成也,以八成待万民之治。▯之断其狱讼也。」

臣按:六典、八法、八成,皆太宰所掌者也。而定之、断之、▯之,则在司冦焉。葢治邦国以六典,诸侯所当守者也。有戾于其典者,则司冦以刑法定之。定之者,定其罪也。治官府以八法,卿大夫所当遵者也。有违于其法者,则司防以刑法断之。断之者,断其罪也。经邦治以八成,庶民所当行者也。有犯于其成者,则司防以刑法▯之。▯之者,▯其罪也。讼兴于下,狱成于上。断罪虽在掌邦禁之司防,而宪度则本于掌邦治之冢宰焉。可见王道备于同民心,出治道之礼乐政刑,而刑又所以辅礼乐政之所不及。断狱者,一以辅治为先,则刑行而治道立矣。

小司冦以五刑聴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乃▯之。读书则用法。

郑▯曰:「附犹着也。以情理讯之,冀其有可以出之者。十日乃断之。」

贾公彦曰:「以囚所犯罪附于五刑,恐有枉滥,故用情实问之,使得真实。」

臣按,此圣人断狱钦慎之意,即《大易》所谓「缓狱」,《康诰》所谓「服念」也。既得其罪,附于刑矣,恐其非心服也,又従而用情以讯之,又恐迫急而不尽其明也,必至旬时之久,乃敢断之。既断之矣,又以其所犯之刑书读之于囚,审之而弗变,乃用法焉。其谨之又谨如此,此先王之世,天下所以无寃民也欤?

士师掌官中之政令,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冦,断狱▯讼,致邦令。

贾公彦曰:「致邦令者,以法报之也。」

丘葵曰:「官中之政令,秋官之属所行政令也。察狱讼之辞者,则刑官之属。若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各上其狱讼之不决者,而致于士师。士师因其辞而察之,以诏司寇,断其狱▯其讼。狱讼既审,合于邦令,则又以其邦令而致之于乡士、遂士、县士、方士。上下聫事,精察如此,此狱之所以得其中也。」

臣按:后世州郡狱讼有不能决者,申达于宪司。宪司审察其情犯,稽考质正于律令,而定其罪名,然后报之于下,使处断焉。是即《周官》此意也。

朝士凡士之治有期日,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期,内之治聴,期外不聴。

吴澂曰:「治狱之日,皆有限期。乡士旬,而职聴于朝。遂士二旬,县士三旬,方士九旬。诸侯之国,以一年为期也。在期内者,皆聴其讼;出期之外,则不聼之,亦息讼之道也。」

臣按:凡士者,谓乡士、县士、遂士、方士、讶士也。凡士之治狱者,皆有其期,以地之逺近为之差。在期内者,则聴而治之;出于期之外,则不聴也。葢民有急遽之患,速达则受患不深,而证佐易见,连逮不多。茍迂延嵗月,则必有为之委曲掩蔽,而负累及人多矣。世有不逞之徒,往往攟拾人家数十年前之事,以兴词讼,而司政典狱者不以为非,而反因之而入人之罪,自喜以为能,昧于周官「期外不聴」之防也。

凡有责【音债】者,有判书以治,则聴。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聴其辞。郑▯曰:判半分而合者,谓别劵也。同货财者,富人蓄积多,时收敛之,乏时以国服之法出之。虽有腾踊,其嬴不得过此。以利出者与取者,过此则罚之。若汉世加贵,取息坐赃。

贾公彦曰:「财主出责,与生利还主,则同有货财者也。今以国服之法为之息利,犯令者违国法也,故刑罚之。」吴澂曰:「属责,谓转责使人而归之,而本主死亡,若其亲属贷还货财,则多寡之数或相抵冒,必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而能为证者,乃受其辞而治之,否则不聴也。」臣按:「借债取息,三代已前已有之,但必有劵书而不可多取息耳。虽有死亡,茍有证佐,亦必追偿。先王体悉民情,为之通有无以相资助,使不至扵匮乏,固不以为非也。近世乃有恶富人冒利者,一切禁革民间私债,其意本欲抑富强,不知贫民无所假贷,坐致死亡多矣。」

司刑若司冦断狱▯

译郑玄说:“邦典就是六典,用六典来治理邦国;邦法就是八法,用八法来治理官府;邦成就是八成,用八成来治理万民。‘〇’就是裁决他们的狱讼。”

臣按:六典、八法、八成,都是太宰所掌管的内容。而判定、裁决、〇定,则属于司寇的职责。大概治理邦国依靠六典,这是诸侯应当遵守的。有违背六典的,司寇就用刑法来判定。判定,就是判定其罪行。治理官府依靠八法,这是卿大夫应当遵循的。有违反八法的,司寇就用刑法来裁决。裁决,就是裁决其罪行。治理邦国依靠八成,这是庶民应当实行的。有触犯八成的,司寇就用刑法来〇定。〇定,就是〇定其罪行。诉讼兴起于下,案件成结于上。虽然断罪在于掌管邦禁的司寇,但宪章法度则根本于掌管邦治的冢宰。可见王道完备于统一民心,施行治道的礼乐政刑,而刑罚又是用来辅助礼乐政教所不及之处的。断狱者,以辅助治理为首要,那么刑罚施行而治道就确立了。

小司寇用五刑来审理万民的狱讼,将罪行附属于相应的刑罚,用情理来讯问他们。等到十天,才〇定。宣读法律条文就使用相应的刑罚。

郑玄说:“附就是附着。用情理讯问他们,希望有可以开脱的地方。十天之后才裁决。”

贾公彦说:“将囚犯所犯的罪行附属于五刑,担心有冤枉滥施的情况,所以用情理切实讯问他们,使得情况真实。”

臣按,这是圣人断狱恭敬谨慎的意思,就是《大易》所说的“缓狱”,《康诰》所说的“服念”。既然已经查明其罪行,并附属于刑罚了,担心他们不是心服,又接着用情理来讯问他们,又担心紧迫急促而不能尽明,一定要等到十天的时间,才敢裁决。既然已经裁决了,又把他们所犯的刑罚条文读给囚犯听,审察之后如果没有变化,才使用刑罚。如此谨慎又谨慎,这就是先王时代,天下之所以没有冤民的原因吧?

士师掌管官署中的政令,审察狱讼的言辞,用来告知司寇,裁决狱讼〇定诉讼,传达邦令。

贾公彦说:“传达邦令,就是用法律回报他们。”

丘葵说:“官署中的政令,是秋官下属所执行的政令。审察狱讼的言辞,则是刑官下属的职责。像乡士、遂士、县士、方士等,各自上报他们无法决断的狱讼,而呈交给士师。士师根据他们的言辞来审察,用来告知司寇,裁决其狱〇定其讼。狱讼既已审明,符合邦令,就又用邦令传达给乡士、遂士、县士、方士。上下联事,精察如此,这就是狱讼之所以能得其中正的原因。”

臣按:后世州郡的狱讼有不能决断的,申达给宪司。宪司审察其情犯,查考质正于律令,而确定其罪名,然后回报给下级,让他们处断。这就是《周官》此处的意思。

朝士凡是士的治理都有期限,国中为十天,郊外为二十天,野外为三十天,都邑为三个月。邦国以一年为期,在期限内的诉讼予以审理,超出期限的不予审理。

吴澂说:“治理狱讼的日子,都有限期。乡士十天,而职责是听取朝中的审理。遂士二十天,县士三十天,方士九十天。诸侯的国家,以一年为期。在期限内的,都审理其诉讼;超出期限的,就不审理,这也是平息诉讼的方法。”

臣按:凡士,是指乡士、县士、遂士、方士、訝士。凡士治理狱讼的,都有期限,以地之远近作为差别。在期限内的,就审理而治理;超出期限的,就不审理。大概百姓有急迫的祸患,迅速送达则受害不深,而证据容易显现,牵连逮捕的人不多。如果拖延岁月,那么必然有人为之委曲掩蔽,而连累及的人就多了。世间有不逞之徒,往往搜集人家几十年前的事,来兴词诉讼,而掌管政令狱讼的人不认为这是错的,反而借此而入人之罪,自喜以为能,不明白周官“期外不审理”的防范。

凡是有债务的,有判书来治理,就予以审理。凡是百姓共同拥有货财的,命令用国法来执行。违反命令的,用刑罚处罚。凡是属于债务的,根据其所在地而审理其言辞。郑玄说:判书是分开一半而能合在一起的,叫做别券。共同拥有货财的,富人蓄积多,时收敛之,匮乏时以国服之法取出。虽然有物价腾踊,其赢利不得超过这个限度。以利出者与取者,超过这个限度就处罚他们。像汉世加贵,取息坐赃。

贾公彦说:“财主出债,与生利还主,就是共同拥有货财的。现在用国服之法作为利息,违反命令的是违背国法,所以用刑罚处罚。”吴澂说:“属责,是说转债使人而归之,而本主死亡,如果其亲属借贷归还货财,那么多寡之数或许相互抵冒,一定要根据其地之人相比近而能为证者,才接受其言辞而治理,否则不审理。”臣按:“借债取息,三代以前就已经有了,但必须有券书而不可多取利息。虽然有死亡,如果有证佐,也必然追偿。先王体恤民情,为之通有无以相资助,使不至于匮乏,本来不认为这是错的。近世却有厌恶富人冒利的人,一切禁革民间私债,其本意是想抑制富强,不知道贫民无所假贷,坐致死亡的人多了。”

司刑如果司寇断狱〇

讼,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辨罪之轻重。

译审理诉讼案件,就依据五刑的法度来宣告刑罚,以此来辨别罪行的轻重。

郑▯曰:「诏刑罚者,处其所应否,如今律家所署法矣。」贾公彦曰:「司冦断律之时,司刑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刑罚并言者,刑疑则入于罚故也。」

臣按:后世于刑部问拟罪囚,而以大理寺平允,亦此意。

王制:司防正刑,明辟以聴狱讼,必三刺。有防无简,不聴。陆佃曰:聴讼若无简书,可书之实状可据,则不聴也。陈澔曰:有发露之防意,无简覈之实迹,则难于聴断矣。

臣按《周礼》三刺,注谓「刺杀也」,考之韵书,「刺」又训「讯」,司刺掌三刺之法,「刺」之为义,当如「刺举」之「刺」,葢与「讯」同义也。若如注言,则是周人设官専以杀戮为事,方其聴狱之初,已懐杀戮之意,而豫为此官以待之,三代已前,恐无此制,况所谓三刺之法,一刺曰「讯羣臣」,再刺曰「讯羣吏」,三刺曰「讯万民」,上以「刺」言,下即言「讯」,尤为可见,汉人设官以察举郡国而

谓之刺史,葢亦以讯察为言。若如注言,则谓之杀史可乎?

成狱辞【掌文书者】史以狱成告于正【士师之属】正聴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冦,大司冦聴之。棘木【外朝之卿位】之下,大司冦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聴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当作宥】然后制刑。

陈澔曰:「成狱辞者,谓治狱者责取犯者之言辞已成定也。又当作『宥』。《周礼》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亡。谓行刑之时,天子犹必以此三者免其罪也。自上而下,咸无异辞,而天子犹必以三宥,而后有司行刑者,在君有爱下之仁,在臣有守法之义也。」方慤曰:「狱正,特刑官之属而已;大司冦,特刑官之长而已。専以一官之聴,犹虑不能无私焉,故王又命三公参聴之,以合乎公议也。三公参聴之,而狱之辞又成矣。于是以狱成告于王,若是以五刑治之,可也。然以三宥之法原之,或在所赦焉,故三宥然后制刑也。」臣按:「本朝之制,凡有刑狱,皆掌于法司,而平允于理寺。理寺具成狱上诸朝,及秋后处决,乃集文武大臣防审于外廷,即此制也。」

孟氏使阳肤【曾子弟子】为士师,问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朱熹曰:「民散,谓情义乖离,不相维系。」

谢良佐曰:「民之散也,以使之无道,教之无义,故其犯法也,非迫于不得已,则陷于不知也。故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辅广曰:「民之犯罪有二:迫于不得已,则使之无其道故也;陷于不自知,则教之无其素故也。后世治狱之官,毎患不得其情,苟得其情,则喜矣。岂知哀矜而勿喜之味哉?且人喜,则其意逸;逸则心放;放则哀矜之意不萌。其于断狱剖讼之际,必至于过中失正,有不自知者。惟能反思夫民情之所以然,则哀矜之意生,而喜心亡矣。详味曾子之言,至诚恻怛,而体恤周尽如此。呜呼,仁哉!」

臣按曾子教阳肤以断狱理刑之道,不言刑罚,而以民散为言。朱熹释之曰:「民散,谓情义乖离,不相维系。」噫!为国而使民至于情义乖离而不相维系,则其国之亡也,无日矣。葢君之于民,相须而成,所以维系之以相安者,以情相孚,而义相结也。所以使之至乖违离解而不相维系者,夫岂一日之故?防葢民之所以聚而尊君亲上者,以上之人养之、教之、治之,既有其道,又有其素故也。是以先王之于民,既分田授井以养之,立学读法以教之,又制为禁令刑罚以治之焉。生业既厚,礼义复明,内有尊君亲上之心,外遂仰事俯育之愿。有比闾以聚其族,有井邑以聚其人,有室家以聚其父子兄弟夫妇亲戚,欢然有恩以相爱,秩然有序以相聚,驱之使散,不肯也,况肯自散?防后世民之所以易于散者,以上无聚之之道故也。饥寒迫身则散,繇役烦扰则散,赋敛重多则散。散则无情,无情则无义,无情无义则健讼之风起,而争夺之祸作矣。此治狱者得狱之情,必加之哀矜而不可喜也。哀者,悲民之不幸;矜者,怜民之无知;勿喜者,勿喜已之有能也。呜

译郑玄说:“诏告刑罚,是裁定其是否应当受刑,就像如今律法家所署定的法律一样。”贾公彦说:“司寇断案时,司刑则用五刑的法度来诏告刑罚。刑罚并提,是因为刑罚有疑点时就从轻入于罚金,所以这样说。”

臣按:后世在刑部审讯拟定罪囚,而由大理寺平反允当,也是这个意思。

《王制》说:司防端正刑罚,明示法律以审理狱讼,必须经过三次讯问。有防备而无简册记录,就不审理。陆佃说:审理讼事如果没有简册,可以书写其真实状况作为依据,就不审理。陈澔说:有发露防备的意图,没有简核查实的踪迹,就难以审理判决了。

臣按《周礼》中的“三刺”,注解说“刺”是“刺杀”的意思,考查韵书,“刺”又解释为“讯问”,司刺掌管三刺的法度,“刺”的含义,应当如同“刺举”的“刺”,大概与“讯问”同义。如果像注解说的那样,那么就是周朝设立官职专门以杀戮为事,在刚开始审理狱讼时,就已经怀有杀戮的意图,而预先设立这个官职来等待,三代以前,恐怕没有这种制度,况且所谓三刺的法度,一刺叫“讯问群臣”,再刺叫“讯问群吏”,三刺叫“讯问万民”,上面用“刺”来说,下面就说“讯问”,尤其可以看出,汉朝设立官职以察举郡国而称之为刺史,大概也是以讯问察视为言。如果像注解说的那样,那么称之为杀史可以吗?

成狱辞【掌管文书的史官】,史官将狱讼已成定论告知正【士师的属官】,正审理它。正将狱讼已成定论告知大司寇,大司寇审理它。在棘木【外朝卿位】之下,大司寇将狱讼已成定论告知君王,君王命令三公参审。三公将狱讼已成定论告知君王,君王三次宽宥【“又”当作“宥”】然后制定刑罚。

陈澔说:“成狱辞,是说治狱者责取犯人的言辞已经成定。‘又’应当作‘宥’。《周礼》一宥叫不识,再宥叫过失,三宥叫遗亡。是说行刑的时候,天子必定用这三者来免除其罪。从上到下,都没有异议,而天子必定用三宥,然后有司行刑,在君主有爱护下民的仁德,在臣下有守法的道义。”方慤说:“狱正,只是刑官的属官而已;大司寇,只是刑官的首长而已。专门用一个官职的审理,还担心不能没有私心,所以君王又命令三公参审,以合乎公议。三公参审,狱讼的言辞又成定了。于是将狱讼已成定论告知君王,如果这样用五刑来治罪,是可以的。然而用三宥的法度推原,或许在赦免之列,所以三宥然后制定刑罚。”臣按:“本朝的制度,凡有刑狱,都掌管于法司,而平反允当于大理寺。大理寺将成狱上奏朝廷,等到秋后处决,就集合文武大臣在朝廷外审问,就是这种制度。”

孟氏派阳肤【曾子的弟子】做士师,向曾子请教。曾子说:“在上位的人失去了道义,百姓离散很久了。如果查清了案情,就应当哀怜矜恤而不要高兴。”

朱熹说:“民散,是说情义乖离,不相维系。”

谢良佐说:“百姓的离散,是因为使他们无道,教育他们无义,所以他们犯法,不是迫于不得已,就是陷于不知道。所以查清了案情,就应当哀怜矜恤而不要喜。”

辅广说:“百姓犯罪有两种:迫于不得已,是因为使他们无道;陷于不自知,是因为教育他们无素。后世治狱的官员,常常担心不能查清案情,如果查清了案情,就高兴了。哪里知道哀怜矜恤而不要喜的意味呢?况且人高兴,那么他的心意就安逸;安逸那么心就放纵;放纵那么哀怜矜恤的心意就不产生。在断狱剖讼的时候,必定至于过中失正,有不自知的。只有能够反思民情之所以然,那么哀怜矜恤的心意就产生,而喜心就消失了。详细品味曾子的话,至诚恻怛,而体恤周全如此。呜呼,仁德啊!”

臣按曾子教阳肤断狱理刑的道理,不说刑罚,而以民散来说。朱熹解释说:“民散,是说情义乖离,不相维系。”唉!治国而使百姓至于情义乖离而不相维系,那么国家的灭亡,没有几天了。大概君主对于百姓,相互需要而成,所以维系他们以相安的,以情相孚,而义相结。所以使他们至于乖违离解而不相维系的,难道是一天的缘故吗?大概百姓之所以聚集而尊君亲上的,是因为上面的人养育他们、教育他们、治理他们,既有其道,又有其素。所以先王对于百姓,既分田授井以养育他们,立学读法以教育他们,又制定禁令刑罚以治理他们。生业既厚,礼义复明,内有尊君安上之心,外遂仰事俯育之愿。有闾里以聚集其族,有井邑以聚集其人,有室家以聚集其父子兄弟夫妇亲戚,欢然有恩以相爱,有序以相聚,驱使他们离散,不肯,何况肯自散?大概后世百姓之所以容易离散的,是因为上面没有聚集他们的道。饥寒迫身就离散,徭役烦扰就离散,赋敛重多就离散。离散就无情,无情就无义,无情无义就健讼之风起,而争夺之祸作。这治狱者查清了狱讼的实情,必定加以哀怜矜恤而不可喜。哀,是悲百姓的不幸;矜,是怜百姓的无知;勿喜,是不要喜自己的有能。呜

呼!圣门教人不以聴讼为能,而必以使民无讼为至。故曾子之于阳肤,不以得其情为喜,而以失道民散为忧。后之有天下国家者,其豫思所以保养斯民,使其恒有聚处之乐,而无至于一旦情义乖离而不相维系也。防

译唉!圣人教导人,不把善于审理诉讼作为能事,而一定把让百姓没有诉讼作为最高境界。所以曾子对阳肤,不以查清案情为喜,而以百姓背离正道、离散为忧。后世拥有天下国家的人,应当预先思考保养百姓的方法,使他们常享有聚居相处的快乐,不至于一旦情义背离而不再相互维系。

唐徳宗时,李巽以私怨奏窦参交结藩镇,上大怒,欲杀参。陆贽以为参罪不至死,上言:“参朝廷大臣,诛之不可无名。昔刘晏之死,罪不明白,至使众议为之愤悒,叛臣得以为辞。参贪縦之罪,天下共知,至于潜懐异圗,事为暧昧,若不推鞫,遽加重辟,骇动不细。”

臣按王者之刑,刑一人而千万人惧,刑之可也。唐杀刘晏,不以其罪,天下为之愤悒,叛臣借以称兵。然则人主于刑戮,其可轻防?

陆贽言于徳宗曰:「夫聴讼辨防,贵于明恕。明者,在辨之以迹;恕者,在求之以情。迹可责而情可矜,圣主惧疑似之陷非辜,不之责也。情可责而迹可宥,圣主惧逆诈之滥无罪,不之责也。惟情见迹具,词服理穷者,然后加刑罚焉。是以下无寃人,上无缪聴,苛恶不作,教化以兴。」臣按陆贽此言,可以为聴讼断狱之法,而辨防谤之法亦具焉。人君之闻防谤,人臣之断狱讼,皆当以是书于座右。

宋仁宗嘉祐五年,判刑部李綖言:「一嵗之中,死刑无虑三千余夫。风俗之薄,无甚于骨肉相残;衣食之穷,莫急于盗贼。今犯法者众,岂刑罚不足以止奸,而教化未能导其所善欤?愿诏刑部类天下所断大辟,嵗上朝廷,以助观省。」従之。

臣按:天下之治乱,验于风俗之厚薄,衣食之有无。骨肉相残者多,其风俗之偷也,可见;盗贼之刦掠者众,其人之穷也,可知。李綖欲刑部类天下所断大辟,上朝廷以助观省。人主于此,诚留心观省于斯二者之间:风俗之偷,则明礼义以化之;衣食之阙,则省征输以寛之。如此,则上和下睦,家给人足,非特刑罚以之而清,而民风亦因之而厚矣。

孝宗时,臣僚上言:「在律,言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比年中外之狱,闻于状外求罪,推寻愆咎,鞫勘平生,旁及他人,干连禁系。乞申明法令,自今狱事无得于状外求罪。如有违戾,重寘于法。」

臣按,古人制律,不许于状外求罪,唐宋以来皆然【以上断狱】

  以上详聴断之法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六

  钦定四库全书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七

  明 丘濬 撰

  治国平天下之要

  慎刑宪

  议当原之辟

周礼》小司冦以五刑聴万民之狱讼。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郑▯曰:「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者,为治狱吏,防尊者也。不躬坐者,必使其属若子弟也。」

王安石曰:「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者,贵贵也。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者,亲亲也。贵贵、亲亲,如此而已,岂以故挠法哉!」

以八辟【法也】丽【附也】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賔之辟。

郑▯曰:「亲若今时宗室有罪先请是也,故谓旧知也。」贤谓有徳行者,若今亷吏有罪先请是也。能谓有道艺者,功谓有大勲力立功者,贵若今吏墨绶有罪先请是也。勤谓憔悴以事国,賔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后。

臣按:王之亲故,不可与众人同例,有罪议之,所以教天下之人爱其亲族,厚其故旧。国之贤能,不可与庸常同科,有罪议之,所以教天下之人尚乎徳行,崇乎道艺。有功者,则可以折过失;有罪议之,则天下知上厚于报功,而皆知所懋。有位者,不可以轻摧辱;有罪议之,则天下知上之重于贵爵,而皆知所敬。有勤劳者,不可以沮抑;有罪则议之,使天下知上之人不忘人之劳。为国賔者,宜在所优异;于有罪则议之,使天下知上之人有敬客之礼。先儒谓八者,天下之大教,非天子私亲故,而挠其法也。人伦之美,莫斯为大。

司厉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

郑▯曰:「有爵,谓命士以上也。龀,毁齿也。男八嵗,女七嵗而毁齿。又曰:今之奴婢,古之罪人也。故书曰:『予则孥戮汝。』」

臣按:先王之制,刑其贵,贵老,老防,防有如此者,非独不忍加之以刑辟,而亦不忍致之

译唐德宗时,李巽因私怨上奏窦参勾结藩镇,皇上大怒,想要杀窦参。陆贽认为窦参的罪不至死,上言说:“窦参是朝廷大臣,杀他不能没有名目。从前刘晏的死,罪责不明确,致使众人议论纷纷,为之愤懑不平,叛臣得以借此作为借口。窦参贪婪放纵的罪行,天下人都知道,至于暗中怀有异心,事情暧昧不明,如果不加审问,就立即施加死刑,造成的惊动不小。”

臣按:君王的刑罚,杀一人而千万人畏惧,是可以的。唐朝杀刘晏,不依据他的罪行,天下人因此愤懑不平,叛臣借以起兵。那么君主对于刑罚,怎么可以轻忽呢?

陆贽对德宗说:“审理诉讼辨别嫌疑,贵在明察与宽恕。明察,在于根据迹象来辨别;宽恕,在于探究实情。迹象可责而实情可悯,圣明的君主担心疑似之罪陷害无辜,不加以责罚。实情可责而迹象可宽,圣明的君主担心诬陷欺诈滥及无罪之人,不加以责罚。只有实情显现、迹象具备,言辞服罪、道理穷尽的人,然后才施加刑罚。因此下面没有冤屈的人,上面没有错误的听断,苛刻邪恶之事不作兴,教化得以兴盛。”臣按:陆贽这番话,可以作为审理诉讼断案的方法,而辨别嫌疑、防止诽谤的方法也具备在其中了。君主听到诽谤,臣子断案审理诉讼,都应当把这话写在座位旁边。

宋仁宗嘉祐五年,判刑部李綖说:“一年之中,死刑大概有三千多人。风俗的浇薄,没有比骨肉相残更严重的;衣食的困穷,没有比盗贼更紧迫的。现在犯法的人众多,难道是刑罚不足以制止奸邪,而教化未能引导他们向善吗?希望下诏刑部分类天下所判处的死刑,每年上报朝廷,以辅助观察反省。”皇上听从了他的建议。

臣按:天下的治乱,可以从风俗的厚薄、衣食的有无来验证。骨肉相残的人多,风俗的浇薄就可以看见;盗贼抢劫的人众,百姓的困穷就可以知道。李綖希望刑部分类天下所判处的死刑,上报朝廷以辅助观察反省。君主在此,确实留心在这两者之间观察反省:风俗浇薄,就阐明礼义来教化他们;衣食缺乏,就减少赋税来宽待他们。这样,上面和谐下面和睦,家家富足人人充足,不仅仅是刑罚因此清明,民风也因此变得淳厚了。

孝宗时,臣僚上言:“按照法律,审讯案件都必须依据所告状的罪名来审。如果在原状之外另外寻求其他罪名的,以故意入人罪论处。近年内外案件,听说在状外求罪,推寻过错,审讯平生之事,旁及他人,牵连禁系。请求申明法令,从今以后狱事不得在状外求罪。如有违犯,重置于法。”

臣按:古人制定法律,不允许在状外求罪,唐宋以来都是这样【以上断狱】

以上详听断之法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六

钦定四库全书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七

明 丘濬 撰

治国平天下之要

慎刑宪

议当原之辟

《周礼》小司寇以五刑审理万民的狱讼。凡是有爵位的男子和妇女,不亲自坐在法庭上受审。凡是王的同族有罪,不在街市上执行死刑。

郑玄说:“凡是有爵位的男子和妇女不亲自坐在法庭上受审,是因为审理狱吏,是侍奉尊贵的人。不亲自坐庭,必定让他们的下属或子弟代替。”

王安石说:“有爵位的男子和妇女不亲自坐在法庭上受审,是尊重尊贵的人。王的同族有罪不在街市上执行死刑,是亲近亲人。尊重尊贵、亲近亲人,仅此而已,怎么能因此扰乱法律呢!”

用八辟(法律)附丽(依附)邦法,附加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旧交)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干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政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政之辟。

郑玄说:“亲,如同现在宗室有罪先请奏一样;故,指旧相识。贤,指有德行的人,如同现在廉洁的官吏有罪先请奏一样。能,指有道艺的人;功,指有大功勋、立功的人;贵,如同现在官吏有墨绶有罪先请奏一样。勤,指憔悴地侍奉国家;宾,指所不臣服的人,即三恪、二代之后。”

臣按:王的亲族故旧,不能与众人同例,有罪加以议处,是为了教导天下人爱护他们的亲族,厚待他们的故旧。国家的贤能之士,不能与平庸之人同科,有罪加以议处,是为了教导天下人崇尚德行,推崇道艺。有功的人,可以折抵过失;有罪加以议处,那么天下人知道君主厚待报功,而都知道努力。有位的人,不可以轻易摧辱;有罪加以议处,那么天下人知道君主重视爵位,而都知道尊敬。有勤劳的人,不可以沮抑;有罪加以议处,使天下人知道君主不忘人的劳苦。为国的宾客,适宜在所优异;有罪加以议处,使天下人知道君上有敬客之礼。先儒说这八者,是天下的重大教化,不是天子私爱亲故,而扰乱法律。人伦之美,没有比这更大的了。

司厉凡是有爵位的人,与七十岁的人,与未换牙的人,都不做奴隶。

郑玄说:“有爵位,指命士以上。龀,毁齿。男八岁,女七岁而毁齿。又说:现在的奴婢,是古代的罪人。所以《尚书》说:‘我就杀你并奴役你的子女。’”

臣按:先王的制度,刑罚对于尊贵者,年老的人,年幼的人,有如此者,不仅不忍心施加刑罚,而且也不忍心使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