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卷一百一十八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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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卷一百一十八考证
译《史记》卷一百一十八考证。钦定《四库全书》。《史记》卷一百一十九。汉太史令司马迁撰写,宋中郎外兵曹参军裴骃作集解。唐国子博士、弘文馆学士司马贞作索隐。唐诸王侍读、率府长史张守节作正义。《循吏列传》第五十九。索隐说:指奉行法令、遵循事理的官吏。太史公说:法令是用来引导百姓的,刑罚是用来禁止奸邪的。文治和武备如果不完备,良善的百姓就会感到恐惧;但只要自身修养端正,官府就不曾混乱。奉行职守、遵循事理,也可以使天下得到治理,何必一定要依靠威严呢?孙叔敖,是楚国的处士。虞丘相把他推荐给楚庄王,想让他接替自己。孙叔敖做了三个月楚相,施行政教引导百姓,上下和睦,社会风气兴盛美好;政令宽缓,禁止事项分明,官吏没有奸邪,盗贼也不起事。秋冬两季就鼓励百姓进山采伐,春夏则利用水势出产木材竹子,各得其便利,百姓都以自己的生活为乐。楚庄王认为货币太轻,便改小钱为大钱。百姓觉得不方便,都放弃了原来的行业。市令把这件事告诉孙叔敖,说:“市场混乱,百姓没有一个能够安居本业,货物的价次也无法确定。”孙叔敖说:“这怎么办?”过了一会儿,市令说:“已经三个月了。”孙叔敖说:“停止使用新币,我现在下令恢复旧币。”五天后,孙叔敖上朝,把这件事告诉楚庄王,说:“前些日子更改货币,是因为认为原来的货币太轻;如今市令来报告说市场混乱,百姓不能安居本业,货物的价次也不稳定。臣请求立即下令恢复原状。”楚庄王答应了。命令下达三天,市场便恢复了原状。楚国的风俗喜欢低矮的车,楚王认为低车不利于马,想下令把车造高。孙叔敖说:“政令屡次下达,百姓不知道该听从什么,不可以这样做。大王如果一定想使车变高,臣请求教导乡里,让他们把门槛加高。乘车的都是君子,君子不会频繁地下车。”楚王答应了。过了半年,百姓全都自行把车造高了。这就是不直接教导而百姓自然服从教化:近处的人看见后仿效,远处的人从四面观望后效法。所以孙叔敖三次做相而不欣喜,因为知道自己的才能是自己获得的;三次离开相位而不后悔,因为知道那不是自己的罪过。(集解说:孙叔敖的坟墓在南郡江陵故城中,名叫土里。民间传说孙叔敖说:“把我葬在庐江的水边,后来那里会成为有万户人家的城邑。”墓在旧楚都郢城北二十里左右。又有人说,孙叔敖疏导沮水,修成云梦大泽的水利池塘。) 子产,是郑国的卿大夫。(索隐说:考察《管晏列传》,郑国子产、羊舌肸等也是古代贤能的大夫,应该合在《管晏列传》之后,不应分散写入《循吏列传》一篇。)郑昭君时,任用宠爱的徐贽为相。(索隐说:考察《郑世家》,子产是郑成公的小儿子,侍奉简公、定公,被封给六邑;子产没有侍奉昭君,也没有徐贽任相的事情,或许另有所本,这是太史公记录了异闻。)当时国家混乱,上下不亲近,父子不和。大夫子期向国君进言,国君便任用子产为相。(索隐说:子期也是郑国公子。《左传》《国语》都没有这种说法。考察《郑世家》,郑相子西、子驷的儿子与子产同时,子期大概也是他们的兄弟。)子产任相一年,年轻人不嬉戏轻薄,头发花白的人不必亲自提拿东西,儿童不再到田间犁畔玩闹。第二年,市场不再临时议价。第三年,夜间不用关闭城门,道上遗失的东西无人捡拾。第四年,田间的农具不用带回家。第五年,士民没有一尺长的户籍木牍,丧事不用发布命令便能整治。子产治理郑国二十六年后去世,壮年人号哭,老人和孩子也哭泣,说:“子产离开我们了,我们死了以后百姓将归依谁呢?”(集解说:子产的坟墓在河南新郑城外的大坟,就是那里。索隐说:考察《左传》和《郑世家》,子产死时,孔子哭泣说:“子产是古代遗留下来的仁爱之人。”《韩诗》又说,子产死后,郑国耕田的人停止挥动农具,妇女丢下佩戴的玉玦。) 公仪休,是鲁国的博士。他因学业优异而任鲁相,奉行法令,遵循事理,不随意变更制度;百官自然端正。领取俸禄的人不得同百姓争利,已经得到大的利益,就不得再取小利。有客人送鱼给公仪休,公仪休不接受。客人说:“听说您喜欢吃鱼,所以送鱼给您,为什么不接受?”公仪休说:“正因为我喜欢吃鱼,所以不能接受。如今我做相,能够自己供给鱼;如果今天接受鱼而被免职,今后谁还会供给我鱼呢?所以我不接受。”他吃蔬菜觉得味道很好,便拔掉自家园中的葵菜丢弃;看见妻子织布织得好,却立即把她赶出去,烧掉她的织机,说:“这样是想让农夫和织妇将来把货物卖给谁呢?” 石奢,是楚昭王的相。他刚强正直、廉洁公正,从不阿谀回避。他巡视县道时,遇到追捕杀人犯的事情,追查后发现杀人犯竟是自己的父亲。他放走父亲,回来把自己捆起来,派人向楚王说明:“杀人犯是臣的父亲。若因为父亲而建立政绩,是不孝;废弃法律、放纵罪犯,是不忠。臣的罪应当处死。”楚王说:“你追捕罪犯而没有追上,不应当获罪。你还是治理政事吧。”石奢说:“不偏私自己的父亲,就不是孝子;不奉行君主的法令,就不是忠臣。大王赦免我的罪,是君上的恩惠;接受诛杀而死,是臣的职分。”于是他不接受楚王的命令,自刎而死。李离,是晋文公的理官。(正义说:理,是掌管狱讼的官。)他因错误听取案情而杀了人,便把自己拘禁起来,认为应当处死。晋文公说:“官职有贵贱,处罚有轻重。下级官吏有过错,不是你的罪。”李离说:“臣居官为长官时,没有把责任推给下属;所受俸禄多,也没有同下属分利。如今错误听取案情而杀人,却把罪过传给下级官吏,我从未听说过这种道理。”他辞谢而不接受命令。晋文公说:“既然你认为自己有罪,难道寡人也有罪吗?”李离说:“理官有法律,判刑错误就应受刑,判死错误就应处死。国君因为认为臣能够审听讼辞、明察狱情、决断疑案,所以让我做理官。如今我错误听取案情而杀人,罪当处死。”于是他不接受命令,用剑自杀而死。太史公说:孙叔敖说了一句话,郢都的市场便恢复了;子产病死,郑国百姓号哭;公仪子看见妻子织布好,便把她赶走;石奢放走父亲而死,楚昭王因此树立了声名;李离因错误杀人而伏剑,晋文公借此端正了国法。索隐的述赞说:奉行职守、遵循事理,是治理政事的首要原则;体恤人民、以国家为念,贤良官吏都由此受到称述。叔敖、子产,自古以来都被称为贤人;拔掉园中葵菜,是为了守住一利;赦免父亲而不失法,是石奢的过失;李离伏剑,是因为法律本应如此。《史记》卷一百一十九。《史记》卷一百一十九考证。《循吏列传》:“虞丘相把他推荐给楚庄王,想让他接替自己。” 《吕氏春秋》说,推荐孙叔敖的人是沈尹茎。客人说:“听说您喜欢吃鱼,所以送鱼给您,为什么不接受?” 《韩诗外传》写作:“他的弟弟劝他说。” 石奢,是楚昭王的相。《吕氏春秋》写作“石渚”。判刑失误,就应当受刑;判死失误,就应当处死。《韩诗外传》说:“法律失误就应施刑,刑罚失误就应处死。” 《史记》卷一百一十九考证。钦定《四库全书》。《史记》卷一百二十。汉太史令司马迁撰写,宋中郎外兵曹参军裴骃作集解。唐国子博士、弘文馆学士司马贞作索隐。唐诸王侍读、率府长史张守节作正义。
钦定四库全书史记卷一百十九汉太史令司马迁撰宋中郎外兵曹参军裴骃集解唐国子博士,▯文馆学士,司马贞《索隠唐诸王侍读率府长史张守节正义。
循吏列传第五十九【索隠谓奉法循理之吏也】太史公曰:「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孙叔敖者【正义:説苑云:孙叔敖为令尹,一国吏民皆来贺,有一老父,衣麤衣,冠白冠,后来吊曰:有身贵而骄人者,民亡之;位已高而擅权者,君恶之;禄已厚而不知足者,患处之。叔敖再拜,敬受命,愿闻余教。父曰:位已髙而意益下,官益大而心益小,禄已厚而慎不取。君谨守此三者,足以治椘】楚之处士也,虞丘相进之于椘荘王,以自代也。三月为椘相,施敎导民,上下和合,世俗盛羙,政缓禁止,吏无奸邪,盗贼不起。秋冬则劝民山采,春夏以水【集解:徐广曰:乗多水时而出材竹】各得其所,便民皆乐其生。荘王以为币轻,更小以为大,百姓不便,皆去其业。市令言之相曰:市乱,民莫安其处,次行不定。相曰:如此防何?顷乎?市令曰:三月顷。相曰:罢,吾今令之复矣。后五日朝,相言之王曰:前日更币以为轻,今市令来言曰:市乱,民莫安其处,次行之不定。臣请遂令复如故。王许之。下令三日而市复如故。楚民俗好庳车【索隠:庳下也,音婢】王以为庳车不便马,欲下令使髙之。相曰:令数下,民不知所从,不可。王必欲髙车,臣请敎闾里,使髙其梱【索隠:梱门限也,音口本反】乗车者皆君子,君子不能数下车。王许之。居半嵗,民悉自髙其车。此不教而民从其化,近者视而效之,远者四面望而法之。故三得相而不喜,知其材自得之也。三去相而不悔,知非已之罪也【集解:骃案:皇览曰:孙叔敖冡在南郡江陵故城中,曰土里,民传孙叔敖曰:▯我庐江陂,后当为万戸邑,去故楚都郢城北二十里所。或曰:孙叔敖激沮水作云梦大泽之池也】子产者,郑之列大夫也【索隠:按有管晏列传,其国侨、羊舌肸等亦古之贤大夫,合着在管晏之下,不宜散入循吏之篇】郑昭君之时,以所爱徐贽为相【索隠按郑系家云,子产,郑成公之少子,事简公、定公,封以六邑,子产不事昭君,亦无徐贽作相之事,抑别有所出,太史记异耳】国乱,上下不亲,父子不和。大宫子期言之,君以子产为相【索隠子期亦郑之公子也,左传、国语亦无其説。按系家,郑相子西、子驷之子,与子产同时,盖亦子期之兄弟也】为相一年,竖子不戏狎,班白不提挈,僮子不犁畔。二年,市不豫贾【索隠贾音价,谓临时评其贵贱,不豫定贾】三年,门不夜关【集解:徐广曰一作闭】道不拾遗。四年,田器不归。五年,士无尺籍【正义:言士民无一尺方板之籍书,什伍什伍相保也】丧期不令而治。治郑二十六年而死。丁壮号哭,老人儿啼曰:「子产去我,死乎?民将安归【集解:骃案:皇覧曰,子产▯在河南新郑城外大▯是也。索隠按左传及系家云,子产死,孔子泣曰:「子产,古之遗爱也。」又韩诗称,子产卒,郑人耕者辍耒,妇人捐其佩玦也】公仪休者,鲁博士也。以髙弟为鲁相,奉法循理,无所变更,百官自正。使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受大者不得取小。客有遗相鱼者,相不受。客曰:“闻君嗜鱼,遗君鱼,何故不受也?”相曰:“以嗜鱼故不受也。今为相,能自给鱼;今受鱼而免,谁复给我鱼者?吾故不受也。”食茹而羙,拔其园葵而弃之。见其家织布好,而疾出其家妇,燔其机。云:“欲令农、士、工、女安所讐其货乎?”石奢者,椘昭王相也。坚直亷正,无所阿避。行县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縦其父而还,自系焉。使人言之王曰:“杀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罪当死。”王曰:“追而不及,不当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正义:理,狱官也】过聴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譲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传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防决疑【索隠:言能听察防理以决疑狱,故《周礼》司防以五聴察狱词气色耳目也。又《尚书》曰:‘服念五六日,至扵旬时’是也】故使为理。今过聴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劔而死。太史公曰:「孙叔敖出一言,郢市复;子产病死,郑民号哭。公仪子见好布,而家妇逐;石奢縦父而死,椘昭名立。李离过杀而伏劔,晋文以正国法。」【索隠述賛曰:奉职循理,为政之先;恤人体国良吏述焉。叔孙郑产自昔称贤拔葵一利,赦父非愆。李离伏劔,为法而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