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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新元史五十九

卷六十五 志第三十二

史藏 · 正史 · 已译 · 第 289–294 段

凡台宪选用:大德元年,省议:“台官旧无选法,俱于民职选取。后互相保选,省、台各为一选。宜令台官,幕官听自选择,惟廉访司官,则省、台共选。若台官于省部选人,则与省官共议之;省官于台宪选人,亦与台官共议之。”至元八年,定监察御史任满,在职无异政,元系七品以下者例加一等,六品以上者升擢。泰定初,侍御史许有壬言:“监察御史前代八品之职,国朝官制为正七品,选格内任一考与升正六品,外任两考,方进一等。今历史即除各道佥事正五品级,内台都事必授副使正四品级。诚以御史非有职事之可比,使之位卑言高,盖御之有道也。近四品、五品率皆除监察御史,甚有历阶已及三品而浮沈其内,彼果何望而奋于立事耶!今后莫若先尽县达鲁花赤县令有治迹者,次及内外六品、七品才德堪充之人,其资品商者不必铨用,庶无患失之心。”

凡选举守令:至元八年,诏以户口增、田野辟、词讼简、盗贼息、赋役均五事备者,为上选。九年,以五事备者为上选,升一等。四事备者,减一资。三事有成者,为中选,依常例迁转。四事不备者,添一资。五事俱不举者,黜降一等。二十三年,又益以劝课农桑克勤奉职者以次升奖,其怠于事者笞罢之。二十八年,诏:“路府州县,除达鲁花赤外,长官并宜选用汉人素有声望,及勋臣故家,并儒吏出身,资品相应者,佐贰官遴进色目、汉人参用。”至正四年,申令黜降之事。六事备者升一等,四事备者减一资,三事备者平选,六事俱不备者降一等。

至元十五年,罢军官迁职子弟仍袭原官之制。又军官阵亡,子弟承袭;原官病死者,降一等承袭;总把、百户病死及年老者,不许子弟承袭。著为令。

十七年,诏:“渡江总把、百户有功升迁者,总把依千户降等承袭,百户无递降职名,则从其本等。”

十九年,奏拟:“万户、千户、百户物故,视其子孙堪承袭者,依例承袭外,都元帅、招讨使、总管、总把,视其子孙堪承袭者,止令管其元军。元帅、招讨子孙为万户,总管子孙为千户,总把子孙为百户,给元佩金银符。病故者降等,惟阵亡者本等承袭。”

二十一年,旧志作二十年,误。据《元典章》改正。诏:“万户、千户、百户分上中下三等,定立条格,通行迁转。以三年为满,理算资考,升加品级。若年老病故者,令其子弟依例荫叙。”是年,以旧制父子相继,管领元军,不设蒙古军官,故定立资考,三年为满,通行迁转。后各翼大小军官俱设蒙古军官,又兼调遣征进,俱已离翼,难与民官一体迁转荫叙。合将万户、千户、镇抚自奏准日为始,以三年为满,通行迁转。百户以下,不拘此例。凡军官征战有功过者,验实迹升降。又定蒙古奥鲁官,大翼万户下设奥鲁总管府,从四品。小翼万户下设奥鲁官,从五品。各千户奥鲁,亦设奥鲁官,受院札。各千户奥击,不及一千户者,或二百户、三百户以远就近,以小就大,合并为千户翼奥鲁官,受院札。若干碍投下,难以合并,宜再议之。又定首领官受敕牒,元帅、招讨司经历、知事,就充万户府经历、知事,换降敕牒,如元翼该革,别与迁除。若王令旨,并行省札付、枢密院札付经历。充中下万户府知事。行省诸司札付充提领案牍,并各翼万户自设经历、知事,一例俱作提控案牍,受院札。又议:“随朝各卫千户镇抚所提控案牍,已拟受院札,外任千户镇抚所提控案牍,合从行省许进,受万户府付身。

二十四年,诏:“诸求袭其父兄之职者,宜察其人而用之。凡旧臣勋阀及有战功者,其子弟当先任以小职,若果有能,则大用之。

二十五年,军官阵亡者,本等承袭。病故者,降二等。虽阵亡,其子弟无能,勿用。虽病故,其子弟果能,不必降等,于本等用之。若有身死老病人员子弟承袭承替,须娴习弓马、谙晓事务,开写本人年甲,是否嫡庶长次,有无排下军马,保勘一切完备,申枢密院定夺施行。

大德四年,以上都虎贲司并武卫内万户、千户、百户达鲁花赤亡殁,而无奏准承袭定例,似为偏负。今后各翼达鲁花赤亡殁,宜察其子弟有能者用之,无能则止。

十一年,诏:“色目镇抚已殁,其子有能,依例用之。子幼,则取其兄弟之子有能者用之,俟其子长,即以其职还之。

至大二年,议:“各卫翼首领官至经历以上,不得升除,似与官军一体,其子孙乃不得承袭。今后年逾七十,而散官至正从四品者,宜正从五品军官内任用。”

四年,诏:“军官有故,令其嫡长子为之。嫡长子亡殁,令嫡长孙为之。嫡长孙亡殁,则令嫡长孙之嫡长子为之。若嫡长俱无,则以其兄弟之子相应者为之。”

皇庆元年,诏:“军官不依例保举者,有长子、长孙,反将庶子保举者,罪之。”

译凡台宪官的选用:大德元年,中书省议定:“台官过去没有选用办法,都是从民职中选取。后来实行互相保举选用,中书省和御史台各自单独选用。应令台官、幕官听任自行选择,只有廉访司官员由中书省、御史台共同选用。台官从中书省、六部选人时,应与省官共同商议;省官从台宪选人时,也应与台官共同商议。”至元八年规定:监察御史任期届满,在任没有特殊政绩的,原为七品以下者按例加一等,六品以上者升擢。泰定初年,侍御史许有壬说:“监察御史在前代是八品官,本朝官制定为正七品。铨选标准规定,内任一考即可升为正六品,外任须满两考才能进一等。如今各道佥事一经任满即授正五品,内台都事必授正四品副使。确实是因为御史不能与一般有具体职事的官相比,所以使其职位低而言论地位高,这大概是驾驭御史的办法。近来四品、五品官大多被任命为监察御史,甚至有人历阶已经达到三品,却在御史台中沉浮,他们究竟还有什么希望,能奋发建立政绩呢?今后不如先从曾任县达鲁花赤、县令且有治理成绩的人中选取,其次从内外六品、七品官中选取才德足以担任的人;资品较高者不必再由铨选任用,这样或许可以消除患得患失之心。” 凡守令的选举:至元八年,下诏以户口增加、田野开辟、诉讼简少、盗贼平息、赋役均平五项都具备者,列为上等选用。至元九年规定,五项都具备者列为上选,升一等;四项具备者减少一资;三项有成效者列为中选,依通常制度迁转;四项不具备者增加一资;五项全都没有做到者,降一等。至元二十三年,又增加劝课农桑、勤勉奉职一项,按次序升迁奖励;怠于职事者,鞭笞后罢免。至元二十八年,下诏:“路、府、州、县,除达鲁花赤外,长官都应选用一向有声望的汉人,以及勋臣故家子弟和儒吏出身、资品相当的人;佐贰官则遴选色目人、汉人参用。”至正四年,重申黜降办法:六项都具备者升一等,四项具备者减少一资,三项具备者按平常等级选用,六项都没有做到者降一等。至元十五年,废除军官升职后其子弟仍承袭原官的制度。军官在战阵中阵亡的,由子弟承袭;原官因病死亡的,降一等承袭;总把、百户因病死亡或年老的,不许子弟承袭。把这些规定写入法令。至元十七年,下诏:“渡江后的总把、百户因功升迁的,总把依照千户的规定降等承袭;百户没有可以逐级降低承袭的职名,就按照原来的等级承袭。” 至元十九年,奏请拟定:“万户、千户、百户死亡时,若其子孙适合承袭,除依例承袭外;都元帅、招讨使、总管、总把,若其子孙适合承袭,只令其管理原有军队。元帅、招讨使的子孙任万户,总管的子孙任千户,总把的子孙任百户,并发给原有的金符、银符。因病死亡的降等承袭,只有阵亡者按原等级承袭。” 至正二十一年,旧志写作二十年,错误。据《元典章》改正。下诏:“万户、千户、百户分为上、中、下三等,制定条格,通行迁转。任满三年,核算资历和考绩,升加品级。年老或因病死亡的,令其子弟依例按荫叙授。”这一年,因为旧制是父子相继、管理原有军队,不设置蒙古军官,所以制定资考制度,三年为满,通行迁转。后来各翼大小军官都设置蒙古军官,又兼有调遣出征之事,都已经离开本翼,难以与民官一样迁转、荫叙。因此应当把万户、千户、镇抚自奏准之日起计算,任满三年,通行迁转;百户以下不受此例限制。凡军官在征战中有功有过的,核验实际事迹后升降。又规定蒙古奥鲁官:大翼万户下面设置奥鲁总管府,秩从四品;小翼万户下面设置奥鲁官,秩从五品。各千户的奥鲁也设置奥鲁官,接受枢密院札文。各千户奥鲁不足一千户的,或二百户、三百户等,可远处就近、以小并大,合并为千户翼奥鲁官,接受枢密院札文。若涉及投下领地而难以合并,应当另行议定。又规定首领官接受敕牒:元帅司、招讨司的经历、知事,可以充任万户府的经历、知事,换发降等敕牒;如果原来的军翼应当裁革,另行迁调任用。若有王的令旨,以及行省札付、枢密院札付中的经历,可以充任中、下万户府的知事。行省各司的札付人员充任提领案牍;各翼万户自行设置的经历、知事,一律改作提控案牍,接受枢密院札文。又议定:“随朝各卫千户、镇抚所的提控案牍,已经拟定接受枢密院札文;外任千户、镇抚所的提控案牍,应由行省批准任用,接受万户府的付身。” 至元二十四年,下诏:“凡请求承袭父兄官职的人,应当考察其本人后再任用。旧臣、勋臣世家以及有战功者的子弟,应先授予较小的职务;如果确实有才能,再予以重用。” 至元二十五年,军官阵亡的,按原等级承袭;因病死亡的,降二等承袭。即使阵亡,如果其子弟没有才能,也不要任用;即使因病死亡,如果其子弟确实有才能,也不必降等,可按原等级任用。凡身死、年老或患病人员的子弟请求承袭或替补,必须熟习弓马、通晓事务,并详细写明本人的年龄、是否嫡出或庶出、排行长幼,以及有无编隶的军马;保结、查验等一切手续完备后,申报枢密院裁定施行。大德四年,因为上都虎贲司以及武卫所属万户、千户、百户的达鲁花赤死亡,却没有奏准承袭的固定制度,似乎偏重一方、对另一方不公。今后各翼达鲁花赤死亡,应考察其子弟中有才能的人予以任用;没有才能的,就停止承袭。大德十一年,下诏:“色目镇抚已经死亡的,如果其子有才能,依例任用;儿子年幼的,就从其兄弟的儿子中选取有才能者任用,等他的儿子长大后,再把该职还给他。” 至大二年议定:“各卫、各翼首领官中,经历以上的官员不得升迁任用,似乎与官军同样任职,却又使其子孙不能承袭。今后年满七十岁、散官达到正、从四品的,应在正、从五品军官中任用。” 至大四年,下诏:“军官因故出缺,令其嫡长子承任;嫡长子死亡,令嫡长孙承任;嫡长孙死亡,则令嫡长孙的嫡长子承任。如果嫡长子、嫡长孙都没有,就由其兄弟的儿子中符合条件的人承任。” 皇庆元年,下诏:“军官不依照规定保举人员的,如果有长子、长孙,却反而保举庶子,依法治罪。”

太禧院。天历元年,罢会福、殊二院而立之。其所辖诸司,则从其擢用。

宣徽院。皇庆二年,省臣奏:“其所辖仓库、屯田官员,半由都省,半由本院用之。”奉旨,宜俱从省臣用之。

中政院。延祐七年,院臣启:“皇后位下中政院用人,奉懿旨,依枢密院、御史台等例行之。”

直省舍人,选宿卫及勋臣子弟为之。又择其商等二人,专掌奏事。大德八年,拟历六十月者,始令从政。

凡礼仪诸职:

太常寺检讨,至元十三年,拟历一百月,除从八品。御史台殿中司知班,十五年,拟历九十月,除正八品。通事舍人,二十年,议:“从本司选已人流品职官为之,考满验应得资品,升一等迁用。未入流官人员,拟充侍仪舍人,受中书省札,一考除拟九品。”三十年,议:“于二品、三品官子内选用,不限荫叙,两考从七品迁叙。”

侍仪舍人,三十年,议,“于四品、五品官子内选用,不隈荫叙,一考从九品。”大德三年,议:“有阙,宜令侍仪司于到部正从九品流官内选用,仍受省札,三十月为满,依胡官内升转,如不敷,于应得府州儒学教授内选用,历一考,正九品叙。”

礼直管勾,大德三年,省进合用到部人员,俱从太常寺举保,非常常选除充者,任回止于衙门叙用。

郊坛库藏都监二人,至大三年,议:“受省札者历一考之上,受部札者历两考之上,再历本院属官一任,拟于从九品内叙。”

天历二年,拟在朝文翰衙门,于国子生员内举充。

至元九年,部议:“巡检流外职任,拟三十月为一考,任回于从九品迁叙。”二十年,议:“巡检六十月,升从九品”。大德七年。议:“各处所委巡检,自立枯月日为始,已历两考之上者,循旧例九十月出职,不及两考者,须历一百二十月,方许出职迁转。”十年,省奏:“奉旨腹里巡检,任回及考者,止于巡检内注授。所历未及者,于钱谷宫内定夺,通理巡检月日。各处行省所设巡检,考满者,咨省定夺;未及考满者,行省于钱谷官等职内委用,通理月日,依旧升转;不及一考,如系告荫并提控案牍例应转充者,于杂职内委用,考满各理本等月日,依例升转。”

腹里诸路行用钞库,至元十九年,部拟:“州县民官内选充,系八品、九品人员,三十月为满,任回验元资品,减一资历,通理迁叙。库使,受都省札付,任满从优迁叙。库副,受本路札付,二十月为满,于本处上户内公选交替。陕西、四川、西夏中兴等路提举司钞库,俱系行省管领,合就令依上选拟库官,移文都省绐降敕牒札付。”省议:“除钞库使、副咨各省选拟外,提领省部选注。”

腹里官员,二十六年,定进充仓库等官,拟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通理月日升转。

江南官员,若曾腹里前历仕,前资相应依例升转。迁去江淮历仕人员,所历月日一考之上者,除一考准为根脚,余有月日,后任通理,不及考者,添一资。若选充仓库等官,拟于应得资品上,例升一等,任回依上于腹里升转。

接连官员选充仓库等官,应本地面从七品者,准算腹里从七资品。历过一考者,为始理算月日,后任通理,一考之上,余有日月,后任通理,不及考者,添一资升转。

福建、两广官员选充仓库等官,应得本地面从七品者,准算江南从七资品。历过一考者,为始理算月日,一考之上。余有月日,后任通理,不及考者,添一资升转。

元系流官,仕回,止于流官内任用。杂职者,杂职内迁叙。

万亿库。宝钞总库。八作司,以一年满代,钱物甚多,未易交割。宜以二年为满,少者以一年为满。

上都税务官,止依上例迁转。

都省所辖去处,二周岁为满者,各处都转运使司官、司属官、首领官;各处都漕运使司官、首领官,诸路宝钞都提举司官,腹里、江甫随路平淮行用库官,印造宝钞库官,铁冶提举司官、首领官,采金提举司官、首领官,银场捉举司官、首领官,新旧运粮提举司官、首领官,都捉举万亿库、八作司、宝钞总库首领官。

一周岁为满者:泉府司所辖富藏库官,廪给司、四宾库、薄敛库官,大都税课提举司官、首领官,酒课锟举司官、首领官,提举太仓官、首领官,捉举醴源仓官、首领官,大都省仓官,河仓官,通州等处仓库、应受省部札付笞钱谷院务杂职等官,大都平准行用库官,烧钞四库官,钞纸坊官,币源库官。

行省所辖去处,二周岁为清者:各处都转运使司官、司属官、首领官,各处都漕运使司官、首领官,行诸路宝钞都提举司官,腹里、江南随路平准行用库官,甘州、宁夏府等处都转运使司官,市船提举司官、首领官,榷茶提举司官、首领官。一周岁为满者:行泉府司官所辖阜通库官,各处行省收支钱帛诸物库官。

译太禧院。天历元年,撤销会福院、殊祥院,设立太禧院。其所辖各司,则按照原来的办法擢用人员。宣徽院。皇庆二年,省臣奏道:“其所辖仓库、屯田官员,一半由中书省任用,一半由本院任用。”奉旨,均应由省臣任用。中政院。延祐七年,院臣启奏:“皇后宫中所属的中政院任用人员,奉皇后懿旨,依照枢密院、御史台等机构的制度办理。” 直省舍人,从宿卫人员和勋臣子弟中选任。又选其中资品较高的二人,专门掌管奏事。大德八年议定,任职满六十个月的,才令其入仕。凡属礼仪方面的各项职务:太常寺检讨,至元十三年议定,任满一百个月,授从八品。御史台殿中司知班,至元十五年议定,任满九十个月,授正八品。通事舍人,至元二十年议定:“从本司中选取已经入流、具有品级的职官充任,考满后核验其应得资品,升一等迁用。未入流的官员,拟充侍仪舍人,接受中书省札文,任满一考授拟九品。”至元三十年又议定:“从二品、三品官员的子弟中选用,不限于荫叙资格;任满两考,按从七品迁叙。” 侍仪舍人,至元三十年议定:“从四品、五品官员的子弟中选用,不拘泥于荫叙资格;任满一考,授从九品。”大德三年议定:“有空缺时,应令侍仪司从到部报选的正、从九品流官中选用,仍接受中书省札文;任满三十个月,依照胡官的制度升转。如果人数不足,就从应得府、州儒学教授资格的人中选用,任满一考,按正九品叙用。” 礼直管勾。大德三年,中书省进呈合用的到部人员,均由太常寺举荐保结;不是由太常寺照常选任充职的,任期结束后只在本衙门内叙用。郊坛库藏都监二人。至大三年议定:“接受中书省札文的,任满一考以上;接受礼部札文的,任满两考以上;再任本院属官一任,拟按从九品叙用。” 天历二年,议定在朝廷中文翰衙门中,从国子监生员里举荐充任。至元九年,礼部议定:“巡检这一流外职,拟定三十个月为一考,任满回任时按从九品迁叙。”至元二十年议定:“巡检任满六十个月,升为从九品。”大德七年议定:“各地所委任的巡检,自正式立案记日开始,已经满两考以上的,依旧例任满九十个月出职;不满两考的,必须任满一百二十个月,才准出职迁转。”大德十年,中书省奏道:“奉旨,腹里巡检任满且考绩合格的,只在巡检职内注授;任期未满的,在钱谷官中裁定,合并计算巡检任职月份。各行省设置的巡检,考满者咨报中书省裁定;未考满者,由行省在钱谷官等职中委用,合并计算任职月份,仍依旧例升转;不满一考的,如果属于应当告荫或按提控案牍例应转充的人员,就在杂职中委用,考满后分别计算本等任职月份,依例升转。” 腹里各路行用钞库。至元十九年,礼部拟定:“从州县民官中选任,属于八品、九品的人员,任满三十个月;任满回任时核验原来资品,减少一资,合并计算后迁叙。库使接受中书省札付,任满后从优迁叙。库副接受本路札付,任满二十个月,从本地上户中公开选取替换。陕西、四川、西夏中兴等路的提举司钞库,都由行省管领,应令按照上述办法选拟库官,行文中书省颁发敕牒、札付。”中书省议定:“除钞库使、库副由各省咨报选拟外,提领由省、部选用注授。” 腹里官员。至元二十六年规定,选任充仓库等官的,拟在其应得资品上升一等,并合并计算任职月份后升转。江南官员中,曾在腹里任职的,原有资品相当的,依例升转。调往江淮任职的人员,任职月份满一考以上的,以一考作为根脚,其余月份在后任中合并计算;不满一考的,增加一资。如果选任为仓库等官,拟在其应得资品上按例升一等,任满回任后,依上述办法在腹里升转。接连调任的官员选充仓库等官,按本地品级应为从七品的,准按腹里从七品资品计算。任满一考的,从起始月份计算,后任合并计算;满一考以上的,其余月份在后任中合并计算;不满一考的,增加一资升转。福建、两广官员选充仓库等官,按本地品级应为从七品的,准按江南从七品资品计算。任满一考的,从起始月份计算;满一考以上的,其余月份在后任中合并计算;不满一考的,增加一资升转。原来属于流官的,任满回任后,只在流官中任用;属于杂职的,只在杂职中迁叙。万亿库、宝钞总库、八作司,原来以一年为任满期限后更换人员,但因钱物很多,不容易交接。应以两年为任满期限,任期较短的则以一年为满。上都税务官,只依照上述规定迁转。中书省所辖各地中,任满两年的有:各处都转运使司的官员、司属官、首领官;各处都漕运使司的官员、首领官;各路宝钞都提举司官员;腹里、江南各路平准行用库官员;印造宝钞库官员;铁冶提举司官员、首领官;采金提举司官员、首领官;银场捉举司官员、首领官;新旧运粮提举司官员、首领官;都捉举万亿库、八作司、宝钞总库的首领官。任满一年的有:泉府司所辖富藏库官员;廪给司、四宾库、薄敛库官员;大都税课提举司官员、首领官;酒课锟举司官员、首领官;提举太仓的官员、首领官;捉举醴源仓的官员、首领官;大都省仓官员;河仓官员;通州等地仓库中接受中书省、六部札付的掌管钱谷事务的杂职等官;大都平准行用库官员;烧钞四库官员;钞纸坊官员;币源库官员。行省所辖各地中,任满两年的有:各处都转运使司的官员、司属官、首领官;各处都漕运使司的官员、首领官;行省各路宝钞都提举司官员;腹里、江南各路平准行用库官员;甘州、宁夏府等地都转运使司官员;市舶提举司官员、首领官;榷茶提举司官员、首领官。任满一年的有:行泉府司所辖阜通库官员;各行省收支钱帛及各种物资库的官员。

三十年,部议:“凡内外平准行用库官,提领从七品,大使从八品,副使从九品。若流官内选充者,任回减一资升转。杂职人员,止理本等月日。”

元贞二年,部议:“凡仓官有阙,于到选相应职官,并诸衙门有出身令译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两考之上人内选用,依验难易收粮多寡升等,任回于应去地方迁叙。通州、河西务、李二寺等仓官,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任满,交割别无短少,减一资通理。在都并城外仓分,收粮五万石之上仓官,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任满,交割别无短少,依例迁叙;收粮一万石之上仓官,止依应得品级除授,任满,交割别无短少,减一资通理。”

大德元年,省拟:“大都万亿四库、富亿库、宝钞总库、上都万亿库官,止依合德资品选注,须二周岁满日,别无短少,拟同随朝例升一等。”

二年。省议:“上都、应昌仓官,比同万亿库官例,二周岁为满,应得资品上拟升一等。”

六年,部议:“在都平准行用库官,拟合于外路一体二周岁为满,元系流官内选充者,任回减一资升转。万亿四库知事例升一等,提控案牍减资迁转。和林、昔宝赤八剌哈孙、孔古烈仓,改立从五品提举司。提举一员,从五品;同提举一员,从六品;副提举一员,从七品。周岁为满,于到选人内进充,应得资品上拟升二等,任回迁用,所历月日通理。甘、肃二路,每处设监支纳一员,正六品;仓使一员,从六品;仓副一员,正七品。二周岁为满,于到选人内铨注,入仓先升一等,任满,交割别无短少,又升一等。受给库提领,从九品,使、副受省札,攒典、合干人各设一名。”

七年,部拟:“大都路永丰库提领从七,大使从八,副使从九,于到选相应人内铨注。江西省英德路、河西务两处,设立平准行用库,拟合设官员,系从七以下人员,依例铨注。英德路平准行用库,提领一员,从七,大使一员,从八,副使一员,从九品。河西务行用库,大使一员,从八品,副使一员,吏部札。甘肃行省丰备库,提领一员,从七品,大使一员,正八品,于到选迤西资品人内升等铨注。大同仓官,拟二周岁交代,永盈仓例升一等,其余六仓,任回拟减一资升转。”

八年,部议:“湖广行省所辖散府司吏充仓官,依河南行省散府司吏充仓官,比总管府司吏取充者,降等定夺。”

至大二年,部呈:“凡平准行用库设官二员,常平仓设官三员,流官内铨注,以二年为满,依例减资。”

四年,部议:“上都两仓,二周岁为满,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历过月日,今后比例通理。”

皇庆元年,部议:“上都平盈库,二周岁为满,减一资升转。”

延祐四年,部议:“江浙行省各路见役司吏,已及两考,选充仓官,五万石之上,比同考满出身充典史,一考升吏目。五万石之下者,于典史添一考,依例迁叙。湖广行省仓官,如系路吏及两考,选充仓官一界,同考满出身充典史,一考升吏目。迁叙库官,周岁准理本等月日,考满依例升转。”

凡税务官升转:至元二十一年,省议:“应叙办课官分三等。一百锭之上,设提领一员、使一员。五十锭之上,设务使一员。五十锭之下,设都监一员。十锭以下,从各路差人管办。都监历三界,升务使,一周岁为满,月日不及者通理。务使历三界,升提领。提领历三界,受省札钱谷官,再历三界,始于资品钱谷官并杂职任用。各处就差相副官,增及两酬者,听各处官司再差。增及三酬以上及后界又增者。申部定夺。”

二十九年,省判所办诸课增亏分数,升降人员。增六分升二等,增三分升一等。其增不及分数,比全无增者,到选量与从优。亏兑一份,降一等。

三十年,省拟:“提领二年为满,省部于流官内铨注,一万锭之上拟从六品,五千锭之下拟正七品,二千锭之上拟从七品,一千锭之上正八品,五百锭之上从八品。大使、副使俱周岁交代,大使从行省吏部于解由合叙相应人内迁调,副使从各路于本处系籍近上户内公选。”

至大三年,诏定立办课例。一百锭之下院务官分为三等:五十锭之上为上等,设提领一员,受省札,大使一员,受部札;二十锭之上为中等,设大使、副使各一员;二十锭之下为下等。设都监、同监各一员,俱受部札。并以一年为满,齐界交代。都监、同监四界升副使,又四界升大使。又三界升捉领,又三界入资品钱谷官并杂职内迁用。行省差设人员,各添两界升转,仍自立界以后为始,理算月日,并于有升转出身人员内定夺,不许滥用白身。议得例前都札,提领于大使内铨注,都监、同监本等拟注,止依历一十二界。至大三年例后,创入钱谷人员,及正从六品七品取荫子孙,亦依先例升转,不须添界外,其余杂进之人,依今次定例迁用,通历一十四界,依上例升转。

译至元三十年,礼部议定:“凡内外平准行用库官,提领为从七品,大使为从八品,副使为从九品。若从流官中选任,任满回任时减少一资升转;杂职人员只计算本等任职月份。” 元贞二年,礼部议定:“凡仓官有空缺,应从到选的相应职官,以及各衙门中有出身、任令译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满两考以上的人中选用;根据事务难易和收粮多少确定升等,任满回任时在应去的地方迁叙。通州、河西务、李二寺等仓的仓官,在应得资品上升一等;任满时交接没有短少,减少一资合并计算。京城内及城外各仓中,收粮五万石以上的仓官,在应得资品上升一等;任满交接没有短少,依例迁叙。收粮一万石以上的仓官,只按应得品级授职;任满交接没有短少,减少一资合并计算。” 大德元年,中书省拟定:“大都万亿四库、富亿库、宝钞总库、上都万亿库的官员,只按照相应资品选用注授;任满两年且没有短少的,拟与随朝官员同样升一等。” 大德二年,中书省议定:“上都、应昌的仓官,按照万亿库官的成例办理,任满两年,在应得资品上升一等。” 大德六年,礼部议定:“京城平准行用库官,应与外路一样以两年为满;原属流官中选任的,任满回任时减少一资升转。万亿四库知事按例升一等,提控案牍减少一资迁转。和林、昔宝赤八剌哈孙、孔古烈仓,改设从五品提举司:提举一员,从五品;同提举一员,从六品;副提举一员,从七品。任满一年,从到选人员中选任充职;在应得资品上升二等,任满回任时迁用,并合并计算任职月份。甘、肃二路各设监支纳一员,正六品;仓使一员,从六品;仓副一员,正七品。任满两年,从到选人员中铨注;入仓时先升一等,任满交接没有短少,再升一等。受给库提领为从九品,库使、库副接受中书省札文,攒典、合干人各设一名。” 大德七年,礼部拟定:“大都路永丰库提领为从七品,大使为从八品,副使为从九品,从到选的相应人员中铨注。江西省英德路、河西务两处设置平准行用库,应当设置相应官员,属于从七品以下的人员依例铨注。英德路平准行用库设提领一员,从七品;大使一员,从八品;副使一员,从九品。河西务行用库设大使一员,从八品;副使一员,接受吏部札文。甘肃行省丰备库设提领一员,从七品;大使一员,正八品,从到选的西部资品人员中升等铨注。大同仓官拟定两年交接,永盈仓依例升一等,其余六仓任满回任时减少一资升转。” 大德八年,礼部议定:“湖广行省所辖散府的司吏充任仓官,依照河南行省散府司吏充任仓官的办法办理;与总管府司吏选充者相比,降等裁定。” 至大二年,礼部上呈:“凡平准行用库设置官员二人,常平仓设置官员三人,从流官中铨注,以两年为满,依例减少一资。” 至大四年,礼部议定:“上都两仓任满两年,在应得资品上升一等;过去已经任职的月份,今后按比例合并计算。” 皇庆元年,礼部议定:“上都平盈库任满两年,减少一资升转。” 延祐四年,礼部议定:“江浙行省各路现任司吏,任满两考,选充仓官;收粮五万石以上的,与考满出身充任典史相同,任满一考升为吏目。收粮五万石以下的,在典史任上增加一考,依例迁叙。湖广行省仓官,如果是路吏且满两考,选充仓官一任,与考满出身充任典史相同,任满一考升为吏目。迁叙库官时,任满一年准算本等任职月份,考满后依例升转。” 凡税务官的升转:至元二十一年,中书省议定:“应当叙用的办课官分为三等。办税一百锭以上的,设提领一员、库使一员;五十锭以上的,设务使一员;五十锭以下的,设都监一员;十锭以下的,由各路派人管理办理。都监任满三界升为务使,任满一年;月份不足的合并计算。务使任满三界升为提领。提领任满三界,接受中书省札文,任钱谷官;再任满三界,才按资品在钱谷官和杂职中任用。各地就近差派的相副官,增加到两酬的,听由各地官司再次差派;增加到三酬以上以及下一界又增加的,申报礼部裁定。” 至元二十九年,中书省判定,按照各地所办税课的增减幅度评定人员升降:增加六分升二等,增加三分升一等;增加但未达到规定分数的,与完全没有增加的相比,到选时酌情从优;亏欠一份,降一等。至元三十年,中书省拟定:“提领任满两年,由中书省、礼部从流官中铨注;办税一万锭以上的,拟授从六品;五千锭以下的,拟授正七品;二千锭以上的,拟授从七品;一千锭以上的,授正八品;五百锭以上的,授从八品。大使、副使都一年交代;大使由行省吏部从解由中符合迁叙条件的人员中调任,副使由各路从本地有籍贯的上等户中公开选任。” 至大三年,下诏制定办课条例。一百锭以下的院务官分为三等:五十锭以上为上等,设提领一员,接受中书省札文;大使一员,接受礼部札文。二十锭以上为中等,设大使、副使各一员。二十锭以下为下等,设都监、同监各一员,均接受礼部札文。各职均以一年为满,届满交代。都监、同监任满四界升为副使,再任满四界升为大使;又任满三界升为提领;再任满三界,进入资品钱谷官和杂职中迁用。行省差设的人员,各增加两界后升转;仍从新条例实施后开始计算,合并计算任职月份,并从有升转出身的人员中决定,不许滥用无出身人员。议定,在条例以前由中书省札授的提领,从大使中铨注;都监、同监按本等拟注,只按历任十二界计算。至大三年条例以后,创设的钱谷官员,以及正、从六品、七品官员取得荫叙的子孙,也依照先例升转,不必增加界数;其余杂项进入的人员,依本次定例迁用,合计任满十四界,按上述条例升转。”

至元九年,部议:“凡总府续置提控案牍,多系入仕年深,似比巡检例同考满转入从九。缘从九系铨注巡检阙,提领案牍吏员文资出职,难应捕捉,兼从九员多阙少,本等人员不敷铨注。凡升转资考,从九三任升从八,正九两任升从八,巡检提领案牍等考满转入从九,从九再历三考升从八,通理一百二十月升。巡检依己拟,提领阙易就。都、吏目,拟吏目一考,转充都目,一考转充提领案牍,考满依上转入流品。都、吏目应升无阙,止注本等职名,验理升转。”

二十年,部拟:“提控案牍九十月升九品。”

二十五年,部拟:“各路司吏实历六十月,吏目两考升都目,历一考升提控案牍,两考升正九。若依路司吏九十月,吏目历一考与都目,余皆依上升转。”省议:“江南提控案牍,除各路司吏比咐腹里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准定例迁除,其余已行直补,并自行踏逐历案牍两考者,再添资迁除。”

三十年,省准:“提控案牍补注巡检,升转资品,不相争悬,如已历提控案牍月日者,任回止于提控案牍内迁叙。”

三十一年,省议:“都目、巡检员阙,虽不相就,若不从宜调用,似涉壅滞,下部先尽到进巡检,余阙准告铨注,任回各理本等月日。”

大德二年,省准:“京城内外省仓典吏,例于大都路州司、县典史内勾补,二周岁转升吏目。除行省所辖外,腹里下州并杂职等衙门,计设吏目一百余处,其籍记未注者,以次铨注,俱拟三十月为满,任回本等内不次铨注。”

三年,部拟:“提控案牍、都吏目有三周岁、二周岁、一周岁为满者,俱以三十月为满。”

八年,省准:“和林兵马司掌管案牍人等,比依下州,合设吏目一员,于籍记吏目外发补,任回从九品迁用,添一资升转。司吏量拟四名,从本司选补通吏业者,六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

九年,部呈:“都、吏自己于典史内铨注,宜将籍记案牍验历仕,以远就近,于吏目阙内参注,各理本等月日。”

十一年,江浙省臣言:“各路捉控案牍改受敕牒,不见通例。”部照:“江北提控案牍,皆自府州司县转充路吏,请俸九十月方得吏目,一考升都目,都目一考,升提控案牍,两考正九品,通理二百一十月入流,其行省所委者,九十月与九品。今议行省委用例革提控案牍,合依于散府诸州案牍、都吏目并杂职钱谷官内,行省依例铨注,通理月日升转,之后行省所设提控案牍、都吏目,合依江北由司县府州抟充路史,通理月日,考满方许入流。”

凡选取宣使奏差:至元十九年,部拟:“六部奏差额设数目,每一十名内,令各部选取四名,九十月与从九品,余外合设数目,俱于到部巡检、提领案牍、都吏目内进取,侯考满日,验下项资品铨注。”省准:“解由到部,关会完备人员内选取。应入吏目,选充奏差,三考与从九品。吏目一考,应入都目人员,选充奏差,两考与从九品。都目一考,应入提领案牍人员,选充奏差,一考与从九品。巡检、提领案牍一考,选充奏差,一考与正九品。”

二十六年,省准:“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总管府典吏出身,历九十月,比通政院例,合转补本司宣使,考满依例定夺。”

二十九年,省议:“行省、行院宣使于正从九品有解由职官内进取,如是不敷,于各道宣慰司一考之上奏差、本衙门三考典吏目选取。不敷,于各道廉访司三考奏差内并本衙门三考典史内进取,仍须色目、汉人相参选取。自行踏逐者,亦须相应人员,考满例降一等,须历九十月,方许出职。内外诸衙门宣使,以色目、汉人相参,九十月为满。自行踏逐者,降一等。凡内外诸衙门宣使、通事、知印、奏差、都省宜使有阙,于台院等衙门一考之上宣使、并有解由正从八品职官内选补,如系都省直选人员,不拘此例,仍须色目、汉人相参选取。自行踏逐者,考满例降一等,须历九十月,方许出职。枢密院宣使,正从九品职官内选取。仍须色目、汉人相参选用。自行踏逐者,亦须相应人员,考满例降一等,须历九十月,方许出职。御史台宣使,正从九品职官内选取。自行踏逐者,考满例降一等,须历九十月,方许出职。宣政院宣使,选补同。宜慰司奏差,于本衙门三考典史内选取。自行踏逐者,考满降等叙,须色目、汉人参用,历九十月,方许出职。山东运司奏差,九十月,于近下钱谷官内任用。大都运司,一体定夺。”

七年,省准:“巩昌等处便宜都总帅府令史人等,已拟依各追宣慰司令史人等一体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叙,有阙于本司三考典吏内选取。”

八年,部呈:“各寺监保本处典吏补奏差,若元系请俸典吏、本把人等补充者,考满同自行踏逐者,降等叙。”

九年,拟宣徽院典吏九十月补宣使。并所辖寺监令史。

译至元九年,礼部议定:“凡总府后来设置的提控案牍,多是入仕年久的人,似乎应与巡检按考满转入从九品相同。但从九品是铨注巡检空缺的品级,提领案牍的吏员以文资出职,难以承担捕盗任务;而且从九品职位多、空缺少,本等人员不足以铨注。凡资品、考绩的升转:从九品任三任升从八品,正九品任两任升从八品;巡检、提领案牍等考满转入从九品,从九品再任满三考升从八品,合计任满一百二十个月升迁。巡检依照原拟,提领空缺容易补任。都目、吏目,拟定吏目任满一考转充都目,再任满一考转充提领案牍,考满后依上述规定转入流品。都目、吏目应当升迁但没有空缺的,只注授本等职名,核算后升转。” 至元二十年,礼部拟定:“提控案牍任满九十个月升为九品。” 至元二十五年,礼部拟定:“各路司吏实际任职满六十个月,吏目任满两考升都目,任满一考升提控案牍,任满两考升正九品。若按各路司吏任满九十个月办理,吏目任满一考转为都目,其余都依上述规定升转。”中书省议定:“江南提控案牍,除各路司吏比照腹里路司吏、依至元二十五年奏准的定例迁除外,其余已经直接补授以及自行查访、实际任提控案牍满两考的人员,再增加一资迁除。” 至元三十年,中书省批准:“提控案牍补授巡检时,升转资品不得互相冲突;如果已经任提控案牍满规定月份,任满回任时只在提控案牍职位内迁叙。” 至元三十一年,中书省议定:“都目、巡检职位有空缺时,即使人员资品不相适合,如果不酌情调用,似乎会造成阻滞。下令礼部先尽量补用到选的巡检人员,其余空缺准许报选铨注,任满回任时各自计算本等任职月份。” 大德二年,中书省批准:“京城内外省仓典吏,按例从大都路州司、县典史中勾补,任满两年转升吏目。除行省所辖地区外,腹里下州以及杂职等衙门,共设置吏目一百多处;尚未注籍的,依次铨注,均拟定任满三十个月,任满回任后在本等职位中不按次序优先铨注。” 大德三年,礼部拟定:“提控案牍、都吏目中,规定任满三年、两年、一年的,都一律以三十个月为任满期限。” 大德八年,中书省批准:“和林兵马司掌管案牍的人员等,比照下州设置,设置吏目一员;从已登记的吏目之外另行补授,任满回任时按从九品迁用,增加一资升转。司吏拟设四人,从本司中选取通晓吏务者补任;任满六十个月,在提控案牍内任用。” 大德九年,礼部上呈:“都目、吏目原本就在典史中铨注,应将已登记案牍人员核验任职经历,远处的调近处,在吏目空缺中参照注授,各自计算本等任职月份。” 大德十一年,江浙省臣说:“各路提控案牍改为接受敕牒,没有见到通行的条例。”礼部答复:“江北提控案牍,都是由府、州、司、县转充路吏;请俸满九十个月才得任吏目,任满一考升都目,都目任满一考升提控案牍,任满两考授正九品,合计任满二百一十个月才入流。行省委任的人员,任满九十个月授九品。现在议定废除行省任用提控案牍的办法,应从散府、诸州的案牍、都吏目以及杂职钱谷官中,由行省依例铨注,合并计算月份升转。以后行省设置的提控案牍、都吏目,应依照江北由司、县、府、州转充路吏的办法,合并计算任职月份,考满后才准入流。” 凡宣使、奏差的选取:至元十九年,礼部拟定:“六部奏差按额设置,每十名中,令各部选取四名,任满九十个月授从九品;其余应设名额,都从到部的巡检、提领案牍、都吏目中选取,等考满后,核验下列资品铨注。”中书省批准:“从解由送到部且手续完备的人员中选取。应当入吏目的人员充任奏差,任满三考授从九品;应当入都目的吏目充任奏差,任满两考授从九品;应当入提领案牍的都目充任奏差,任满一考授从九品;巡检、提领案牍任满一考而充任奏差的,任满一考授正九品。” 至元二十六年,中书省批准:“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总管府的典吏出身人员,任满九十个月的,比照通政院的成例,应转补为本司宣使,考满后依例裁定。” 至元二十九年,中书省议定:“行省、行院宣使,从具有解由的正、从九品职官中选取;如果人数不足,再从各道宣慰司任满一考以上的奏差、本衙门任满三考的典吏目中选取。仍不足的,从各道廉访司任满三考的奏差以及本衙门任满三考的典史中选取;还须色目人、汉人相互参用。自行查访选取的,也必须是相应人员,考满时按例降一等,任满九十个月才准出职。内外各衙门的宣使,色目人、汉人相互参用,任满九十个月;自行查访选取的,降一等。凡内外各衙门的宣使、通事、知印、奏差、都省宜使有空缺,应从台、院等衙门任满一考以上的宣使,以及有解由的正、从八品职官中选补;如果是中书省直接选取的人员,不受此例限制,但仍须色目人、汉人相互参用。自行查访选取的,考满按例降一等,必须任满九十个月才准出职。枢密院宣使,从正、从九品职官中选取,也须色目人、汉人相互参用;自行查访选取的,也必须是相应人员,考满按例降一等,任满九十个月才准出职。” 御史台宣使,从正、从九品职官中选取;自行查访选取的,考满按例降一等,任满九十个月才准出职。宣政院宣使,选补办法相同。宣慰司奏差,从本衙门任满三考的典史中选取;自行查访选取的,考满降等叙用,并须色目人、汉人参用,任满九十个月才准出职。山东运司奏差,任满九十个月,在资品较低的钱谷官中任用。大都运司,按同样办法裁定。大德七年,中书省批准:“巩昌等地便宜都总帅府的令史人员,已经拟定依照各道宣慰司令史人员的办法取得出身。自行查访选取的降等叙用;有空缺时,从本司任满三考的典吏中选取。” 大德八年,礼部上呈:“各寺、监由本处典吏保举补任奏差的,如果原来是请俸典吏、本把等人员补充的,考满时与自行查访选取者一样,降等叙用。” 大德九年,拟定宣徽院典吏任满九十个月补任宣使,并包括其所辖寺、监的令史。

十年,省拟:“中政院宜使于本衙门三考之上典吏及正从九品职官内进用,以色目、汉人相参,自行踏逐者降等。”

十一年,省拟,“燕南廉访司奏差,州吏内选补,考满于都目内迁用。”

延祐三年,省议:“各衍门典吏,须历九十月,方许转补奏差。”

至治元年,部议:“县尉巡检,近年以汉人不习弓马,腹里添设色目县尉巡检。若以荫授人员,不充其选,止于各衙门通译史、奏差人内委用,其考满应注者,百无一二,员阙不能相就,有碍铨选。拟于到选正从八品内,验其历仕根脚,年三十以上,六十以下,不限地方遴选注投。若境内盗息民安,特加升擢,其巡捕不严者,依例黜降。”

凡匠官:至元九年,工部验各管户数,二千户之上至一百户之上,随路管匠官品级。省议:除在都总提举司去处,依准所拟。东平杂造提举司并随路织染提举司,二千户之上,提举正五品。同提举从六品,副提举从七品。一千户之上,提举从五品,同提举正七品,副提举正八品。五百户之上至一千户之下,提举正六品。同提举从七品,副提举从八品。三百户之上,大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一百户之上,大使从七品,副使从八品。一百户之下,院长一员,同院务,例不入流品,量绐食钱。凡一百户之下营匠官资品,受上司札付者,依已拟充院长。已受宣牌充局使者,比附一百户之上局使资品递降,量作正九资品。”

二十二年,凡选取升转匠官资格,元定品给员数,提举司二千户之上者,无之。一千户之上,提举从五品,同提举正七品,副提举正八品。五百户之上、一千户之下,提举正六品,同提举从七品,副提举从八品。使副,三百户之上,局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一百户之上,局使从七品,副使从八品。一百户之下,院长一员,比同务院,例不入流品。工部议:“三百户之上局副从八,一百户之上局副正九,遇有阙,于一百户之下院长内选充。院长一百二十月升正九,正九两考升从八,从八三考、正八两考,俱升从七。如正八有阙,别无资品相应人员,于已授从八匠官内选注,通历九十月,升从七。从七三考升正七,正七两考升从六。从七三考、正六两考,俱升从五。为所辖司属无从六,名阙,如已历正七两考,拟升加从六散官,止于正七匠官内迁转,九十月升从五。如正六匠官有阙,于已授从六散官人员内进注,通历九十月升从五。从五三考拟升正五,别无正五匠官,名阙,升加正五散官,止于从五匠官内迁转。如历仕年深,至日斟酌定夺。至元十二年以前受宣敕省札人员,依管民官例,拟准已受资品。十三年以后受宣敕省札人员,若有超升越等者,验实历俸月定拟,合得资品上例存一等迁用。管匠官遇有阙员去处,如无资品相应之人,拟于杂职资品相应到进人内铨用。凡中原、江淮匠官,正从五品子从九品匠官内荫叙,六品、七品子于院长内叙用。以匠官无从九品,阙,拟正从五品子应荫者,于正九匠官内铨注,任回,理等从九月日。”

二十三年,诏:“管匠官,其造作有好务亏少,勿令迁转。”

二十四年,部言:“管匠衙门首领官,宜于本衙门内选委知会造作相应人员区用,勿令迁转,合依旧例,从本部于常选内进差相应人员掌管案牍,任满交代迁叙。”

凡诸王分地与所受汤沐邑,得自举其人,以名闻朝廷,而后授其职。至元二年,诏以各投下总管府长官不迁外,其所属州县长官,于本投下分到城邑内迁转。

四年,省准:“应给印官员,若受宜命及诸王令旨,或投下官员批札、省府枢密院制府左右部札付者,验户绐印。”

五年,诏:“凡投下官,必须用蒙古人员。”

六年,以随路见伍并各投下创差达鲁花赤内,多女直、契丹、汉人,除回回、畏吾儿、乃蛮、唐兀同蒙古例许叙用,其余拟合革罢,曾历仕者,于管民官内叙用。

省臣奏:“江南诸王分地长官,己令如例迁转,其间若有兼管军镇守为达鲁花赤者,一体代之,似为不宜。合令于投下长官之上署字,一同莅事。”

三十年,各投下州县长官,三年一次给由互相迁转,如无可迁转,依例给由申呈省部,仍牒廉访司体访。

大德元年,诸投下达奋花赤从七以下者,依例类选。

皇庆二年,诏:“各投下分地城邑长官,其常选所用者,居众人之上,投下所委者为添设,其常选内路府州及各县内减一员。”

延祐三年,昭:“有姓汉人达鲁花赤,追夺宣敕。”各投下有阙用人,自于其投下内选用,不许冒用常选内人。

凡壕寨官:至元十九年,省部拟:“都水监并入本部,其壕寨官比依各部奏差出身。”大德二年。拟考满除从九品。”

译大德十年,中书省拟定:“中政院宜使应从本衙门任满三考以上的典吏以及正、从九品职官中选用,色目人、汉人相互参用;自行查访选取的降等。” 大德十一年,中书省拟定:“燕南廉访司奏差,从州吏中选补,考满后在都目中迁用。” 延祐三年,中书省议定:“各衙门典吏,必须任满九十个月,才准转补奏差。” 至治元年,礼部议定:“县尉、巡检,近年来因汉人不熟习弓马,腹里增设色目县尉、巡检。如果是凭荫授官的人员,不列入选取范围,只从各衙门的通译史、奏差人员中委用;但其中考满应当注授的百不及一,职位空缺与人员资品又不能相合,妨碍铨选。拟从到选的正、从八品人员中,核验其任职资历,选择年龄三十岁以上、六十岁以下者,不限地区遴选注授。如果境内盗贼平息、百姓安宁,就特别加以升擢;巡捕不严的,依例黜降。”}], 凡属匠官:至元九年,工部核验各处所管匠户数,二千户以上至一百户以上的,按各路所管匠官的品级办理。中书省议定:除都城总管提举司所属机构外,依照所拟办理。东平杂造提举司和各路织染提举司,二千户以上,提举为正五品,同提举为从六品,副提举为从七品;一千户以上,提举为从五品,同提举为正七品,副提举为正八品;五百户以上而不满一千户,提举为正六品,同提举为从七品,副提举为从八品;三百户以上,大使为正七品,副使为正八品;一百户以上,大使为从七品,副使为从八品;一百户以下,设院长一员,同院务,按例不列入流品,只酌情发给食钱。凡一百户以下营匠官的资品,凡已接受上司札付任命的,依照原拟充任院长;已接受宣牌充任局使的,比照一百户以上局使的资品逐级降低,酌定为正九品资品。至元二十二年,凡选取、升迁匠官的资格,按元定品级和员数办理。提举司二千户以上者,原来没有规定;一千户以上,提举为从五品,同提举为正七品,副提举为正八品;五百户以上、不满一千户,提举为正六品,同提举为从七品,副提举为从八品。使、副方面,三百户以上,局使为正七品,副使为正八品;一百户以上,局使为从七品,副使为从八品;一百户以下,设院长一员,比同院务,按例不列入流品。工部议定:“三百户以上的局副为从八品,一百户以上的局副为正九品;遇有缺额,在一百户以下的院长中选充。院长任满一百二十个月升为正九品;正九品考满两次升为从八品;从八品考满三次、正八品考满两次,都升为从七品。若正八品有缺而没有资品相应的人员,就在已经授予从八品的匠官中选注,累计任满九十个月升为从七品。从七品考满三次升为正七品,正七品考满两次升为从六品;从七品考满三次、正六品考满两次,都升为从五品。由于所辖司属没有从六品的职位,形成名义上的缺额,如已任正七品考满两次,拟升并加授从六品散官,但仍只在正七品匠官中迁转,任满九十个月升为从五品。” 如果正六品匠官有缺,就在已经授予从六品散官的人员中进用,累计任满九十个月升为从五品。从五品考满三次,拟升为正五品;如果没有正五品匠官的职位,形成名义上的缺额,就升加正五品散官,但仍只在从五品匠官中迁转。若任职年限很长,到时再斟酌决定。至元十二年以前接受宣敕或中书省札子的人员,依照管民官的惯例,承认其已经取得的资品;至元十三年以后接受宣敕或中书省札子的人员,若有越级超升的,核实实际任职和俸禄月份后确定,符合的资品依照上例保留一级任用。管匠官有缺额的地方,如没有资品相应的人,就在资品相应、已经达到任用条件的杂职人员中选用。凡中原、江淮的匠官,正、从五品官的儿子在从九品匠官中按荫叙任,六品、七品官的儿子在院长中叙用。由于匠官没有从九品职位,形成缺额,凡正、从五品官的儿子应当荫叙的,就在正九品匠官中铨选任命;任期届满回来时,按从九品的任职月份计算。至元二十三年,下诏说:“管匠官,如果所造器物质量好而且事务没有亏损短缺,不要让他们迁转。” 至元二十四年,工部说:“管匠衙门的首领官,应当在本衙门中选任熟悉并能胜任造作事务的人员分别使用,不要让他们迁转;其余人员应依旧例,由本部在常选人员中选派合适者掌管文案,任满后交接,并按例迁转叙用。” 凡诸王的分地和所受的汤沐邑,可以自行推举人员,把姓名报给朝廷,然后由朝廷授予官职。至元二年,下诏规定:各投下总管府的长官不迁调,其他所属州县长官,则在本投下分得的城邑中迁转。至元四年,中书省批准:“凡应当授予印信的官员,如果接受宣命、诸王令旨,或者投下官员的批札以及中书省、府、枢密院、制府、左右部的札付,就核验户数后发给印信。” 至元五年,下诏说:“凡投下的官员,必须使用蒙古人。” 至元六年,因各路现有的伍长以及各投下新设的达鲁花赤中,多有女直人、契丹人和汉人,除回回、畏吾儿、乃蛮、唐兀依照蒙古人的规定准许叙用外,其余拟议革除;曾经任职的,改在管民官中叙用。中书省大臣上奏:“江南诸王分地的长官,已经命令依例迁转。其中如果有兼管军队、镇守地方而任达鲁花赤的人,也一并代替,似乎不妥。应当命令在投下长官之上署名,使他们一同处理事务。” 至元三十年,各投下州县长官每三年一次凭任职证明互相迁转;如果没有可以迁转的职位,就依例开具任职证明,申报中书省和有关部门,并仍由廉访司调查访察。大德元年,各投下达鲁花赤中从七品以下的,依例分类选用。皇庆二年,下诏说:“各投下分地城邑的长官,凡由常选制度任用的,应居于众人之上;投下所委任的,作为添设官员。常选制度所任的路、府、州以及各县,分别减去一员。” 延祐三年,下诏说:“有汉人姓氏的达鲁花赤,追夺其宣敕。”各投下有缺额需要用人时,应当在本投下内部选用,不许冒用常选人员。凡壕寨官:至元十九年,中书省和有关部门拟议:“都水监并入本部,其壕寨官比照各部奏差的出身资格办理。”大德二年,【原文疑似残缺:“大德二年。拟考满除从九品”】拟定考满后授从九品。

凡获盗赏官,大德五年,诏:“获强盗五人,与一官。捕盗官及应捕人,本境失盗而获他境盗者,听功过相补。获强盗过五人,捕盗官减一资,至十五人升一等,应捕人与一官,不在论赏之列。”

凡控鹤伞子:至元二十二年,拟:“控鹤受省札,保充御前伞子者,除充抉卫都直指挥使司钤辖,官进义副尉。”

二十八年,控鹤提控受敕进义副尉、管控鹤百户,及一考,拟元除散官从八,职事正九,于从八内迁注。

元贞元年,控鹤提控奉旨充速古儿赤一年,受省札充御前伞子,历三百三十二月,诏于从六品内迁用。大德六年,控鹤百户。部议于巡检内任用。其离役百户人等拟从八品,伞子从七品。延祐三年,控鹤百户历两考之上,拟于正九品迁用。

凡玉典赤:至元二十七年,定拟历三十月至九十月者,并与县达鲁花赤、进义副尉。一百月以上者,官孰武校尉。至大二年,令玉典赤权于州判、县丞内铨注。三年,令依旧例,九十月除从七下县达鲁花赤,任回添一资。

凡蛮夷官,议:“播州宣抚司保蛮夷地分副长官,系远方蛮夷,不拘常调之职,合准所保。其蛮失地方。虽不拘常调之处,而所保之人,多有泛溢。今后除袭替土官外,急阙久任者,依仍以相应人举用,不许预报,违者罪及所由官司。”

卷六十六 志第三十三

  ○选举三

△铨法下

凡文武散官:

多采用金制,建官之初,散官例降职事二等。至元二十年,始升官职对品,九品无散官,谓之平头敕。蒙古、色目,初授散官或降职事,再授职,虽不降,必俟官资合转,然后升职。汉人初授官,不及职,再授则降职授官。必历官至二品,则官必从职,不复用理算法矣。至治初,稍改之,寻复其旧。此外月日不及者,惟历繁剧得优,获功赏则优,由内地人边远则优,宪台举廉能政迹则优,以选出使绝权则优,然亦各有其格也。

凡保举职官:

大德二年制:“各廉访司所按治城邑内,有廉慎干济者,岁举二人。”九年,诏:“台、院、部五品以上官,各举廉能识治体者三人,行省台、宣慰司、廉访司各举五人。”

凡翰林院、国子学官:

大德七年,议:“文翰师儒难同常调,翰林院宜选通经史、能文辞者,国子学宜选年高德邵、能文辞者,须求资格相应之人,不得预保布衣之士。若果才钵素著,必合不次超擢者,别行具闻。”

凡迁官之法:

从七以下属吏部,正七以上属中书,三品以上非有司所与夺,由中书取进止。自六品至九品为敕授,则中书牒署之。自一品至五品为宣授,则以制命之。三品以下用金宝,二品以上用玉宝,有特旨者则有告词。其理箅论月日,迁转凭散官,内任以三十月为满,外任以三岁为满,钱谷典守以二岁为满。而理考通以三十月为则。内任官率一考升一等,十五月进一阶。京官率一考,视外任减一资。外任官或一考进一阶,或两考升一等,或三考升二等。四品则内外考通理。然前任少,则后任足之,或前任多,则后任累之。一考者及二十七月,两考者及五十七月,三考者及八十一月。

凡选用不拘常格:

省参议、都司郎中、员外商第者,拜参预政事、六曹尚书、侍郎,及台幕官、监察御史出为宪司官。外补官巳制授,入朝或用敕除,朝迹秩视六品,外任或为长伯。在朝诸院由判官至使。寺监由丞至卿,馆阁由后官至学士,有递升之法,用人重于用法如此。又覃官,或准实授,或普减资升等,或内升等,或外咸资,或外减内不减,斯则恩数之不常有者,惟四品以下者有之。三品则递进一阶,至正议大夫而止。若夫勋臣世胄、侍中贵人,上命超迁,则不可以选格论。亦有传敕中书,送部覆奏,或致缴奏者。

凡吏部月选:

至元十九年,议:“到部解由即行照勘,合得七品者呈省。从七以下本部注拟,其余流外人员,不拘多寡,并以一月一次铨注。”

凡官吏迁叙:

至元十年。议:“旧以三十月迁转太速,以六十月迁转太迟。”十七年,立迁转官员。凡无过授见阙满代者,令还家以俟。十九年,定内外官以三年为考,满任者迁叙,未满者不许超迁。二十八年,定随朝以三十月为满,在外以三周岁为满,钱谷官以得代为满,吏员以九十月日出职。

皇庆元年。御史中丞郝玉挺言:“国初设官,在内须三十月,在外须三周岁,考其殿最,以为黜陟。比者省院台部之臣久者一二岁,少者三五月,甚者旬日之间而屡迁数身着,奔走往来之不暇,岂暇治官事哉!乞自今惟内外大臣可急阙进技,其余内外大小官属,必俟任满考绩,方许进调,庶免朝除夕改,启幸长奸之弊。”从之。

天历二年,中书省臣又言:“比年朝官多不久于其职,或数月即改迁,于典制不类,且治绩无从考验,请如旧制为宜。敕除风宪官外,其余朝官不许二十月内迁调。”

凡近调闽、广、川蜀、云南官员:

译凡因捕获盗贼而受赏的官员:大德五年,下诏说:“捕获强盗五人,授予一官。捕盗官和应捕人员,在本境发生盗案而捕获他境盗贼的,允许以功补过。捕获强盗超过五人的,捕盗官减少一级资品;捕获至十五人,升一级。应捕人员授予一官,不列入论功行赏之列。” 凡控鹤伞子:至元二十二年,拟定:“控鹤人员接受省札,保举充任御前伞子的,除授为【原文疑误:“抉卫”】都指挥使司钤辖,官阶进义副尉。” 至元二十八年,控鹤提控接受敕命,授进义副尉并管领控鹤百户;任满一考,拟照原来除授散官从八品、职事官正九品的规定,在从八品中迁调任用。元贞元年,控鹤提控奉旨充任速古儿赤一年,接受省札充任御前伞子,任职三百三十二个月,下诏在从六品中迁调任用。大德六年,控鹤百户改由有关部门议定在巡检中任用。离役的百户等拟授从八品,伞子拟授从七品。延祐三年,控鹤百户任满两考以上,拟在正九品中迁调任用。凡玉典赤:至元二十七年规定,任职三十个月至九十个月的,一律授予县达鲁花赤、进义副尉;一百个月以上的,授官孰武校尉。至大二年,命令玉典赤暂在州判、县丞中铨选任用。至大三年,命令依旧例,任满九十个月授从七品以下县达鲁花赤,任期届满回来后增加一级资品。凡蛮夷官,议定:“播州宣抚司保举蛮夷地区的副长官,属于远方蛮夷之地,不受常调官职的限制,应准许按所保举者任用。其余蛮夷地方,虽也不受常调限制,但所保举的人往往过多泛滥。今后除世袭更替的土官外,遇到紧急缺额且需要久任者,仍应由相应人员举荐,不许预先报送;违者治罪,并追究主管官司。” 卷六十六 志第三十三 选举三 铨法下 凡文武散官:大多沿用金朝制度。设置官制之初,散官按例比职事官低两等。至元二十年,才开始使官阶与职事官品级相对应;九品没有散官,称为“平头敕”。蒙古人、色目人初次授官时,或者授散官,或者职事官降级;再次授职时,即使不再降级,也必须等到官阶资历符合迁转条件后才升职。汉人初次授官时,官阶不及职事官;再次授官则降职授官。必须任官升至二品,官阶才一定与职事官相同,此后不再采用按资历和算法计算的办法。至治初年稍作改变,不久又恢复旧制。此外,任职月份不足规定者,只有任繁剧事务的可以优先,因功受赏的可以优先,由内地调往边远地区的可以优先,御史台举荐廉能且有政绩的可以优先,以选举身份出使而权力特别重的可以优先;但这些也各有具体等级规定。凡保举职官:大德二年制定制度:“各廉访司所监察治理的城邑中,有廉洁谨慎、能干有为的人,每年举荐二人。”大德九年,下诏说:“台、院、部五品以上官员,各举荐廉洁能干、懂得治理体制的人三名;行省台、宣慰司、廉访司各举荐五名。” 凡翰林院、国子学官:大德七年,议定:“文翰之士和儒学师长难以与常调官员同样办理。翰林院应选通晓经史、能写文章的人;国子学应选年长德高、能写文章的人,必须寻找资格相称者,不得预先保举平民士人。如果确实才华卓著,必须破格越级提拔,应另行详细上报。”【原文疑误:“才钵”】凡迁调官员的办法:从七品以下属吏部,正七品以上属中书省;三品以上不是有关部门可以决定的,由中书省取旨决定。六品至九品属于敕授,由中书省发牒署任;一品至五品属于宣授,由皇帝以制命授予。三品以下使用金宝,二品以上使用玉宝;有特别旨意的,还附有告词。其任职考核按月份计算,迁转凭散官资品办理:内任以三十个月为满,外任以三年为满,掌管钱粮的官员以两年为满;但考核通例都以三十个月为标准。内任官通常考满一考升一级,十五个月进一阶;京官通常考满一考,按外任官的标准减一资。外任官有的考满一考进一阶,有的考满两考升一级,有的考满三考升两级。四品官则内外任考核一并计算。不过,前任任职月份少的,由后任补足;前任月份多的,则由后任承接。一考为二十七个月,两考为五十七个月,三考为八十一个月。凡选用官员不拘常格:省参议、都司郎中、员外郎等,可授参预政事、六曹尚书、侍郎;台幕官、监察御史出任外官后,可任宪司官。外补官已经由制命授予的,入朝后有的改用敕命授任;在朝任职的品秩按六品看待,外任有的担任长官。【原文有多处疑误:“商第”等】在朝中,各院可以由判官升至使;寺、监可以由丞升至卿;馆阁可以由【原文疑误:“后官”】升至学士,都有逐级升迁的办法,可见当时任用人才重于拘守成法。又有加恩授官,有的准作实授,有的普遍减少资历而升等,有的在内任升等,有的在外任增加资品,有的外任减资而内任不减;这些并非常有的恩例,只有四品以下官员可以享有。三品官则逐级进一阶,至正议大夫为止。至于功臣后裔、世袭贵胄、侍中等贵人,奉皇帝命令超越常格升迁的,不能按选格论定。也有皇帝传敕给中书省、送有关部门复奏,或者因此被驳回上奏的情况。凡吏部每月选授:至元十九年,议定:“任职证明送到吏部后,立即进行核查;符合七品资格的,报中书省。从七品以下由本部拟定注授;其余流外人员,不论人数多少,一律每月铨选注授一次。” 凡官吏迁转叙用:至元十年,议定:“旧制以三十个月迁转,太快;以六十个月迁转,又太慢。”至元十七年,制定迁转官员的规定:凡无过错、已授现缺、任满待代的人员,令其回家等候。至元十九年规定,内外官均以三年为考,任满者迁转叙用,未满者不许越级迁调。至元二十八年规定,随朝官以三十个月为满,外任官以三周年为满,钱粮官以有人接替为满,吏员任满九十个月出职。皇庆元年,御史中丞郝玉挺说:“国家初设官职时,内任必须三十个月,外任必须三周年,并考察政绩优劣,以此决定罢黜升迁。近来省、院、台、部的大臣,任职久的只有一两年,少的三五个月,甚至十天半月之间就屡次迁调多人,奔走往来还来不及,哪里有空治理政务!请从今以后,只有内外大臣遇到紧急缺额时可以进用提拔;其余内外大小官员,必须等任满并考核政绩后,才允许升调,这样或许可以避免早晨授官、晚上更改的弊端,不给侥幸者留下滋长奸邪的机会。”皇帝采纳了这一意见。天历二年,中书省大臣又说:“近年朝官多不能久任其职,有的几个月就改任迁调,这与典章制度不合,而且无法考验政绩,请恢复旧制为宜。除风宪官由敕命任用外,其余朝官不许在二十个月以内迁调。” 凡调任福建、广东、四川、云南的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