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十一 志第三十八
凡诸色课程以盐课所入为最巨,其条画亦最为繁重。《至元新格》为盐课设立者凡九事,今撮其大概言之:诸官吏违法营私,逐一出榜,严行禁治,仍差廉干人员体察,务私公使便利。诸场盐袋皆判官监装,须斤重平均无余欠。诸灶户中盐到场,须随时两平收纳,不得留难。合给工本,运官临时给付。诸场积垛未桩盐数,须使水潦不能侵犯。若防备不如法以致损败者,并赔偿。诸院务官大者不过三员,其攒拦人等斟酌存设,无使冗滥。诸转运司并提点官吏,凡于管下取借财物者,以盗论。诸监司凡报告私盐,须指定煎藏处所,不得妄入人家搜捉。诸捉获私盐,取问是实,依条追没,立案申合属上司。诸盐法须见钱卖引,必价钞入库,盐袋出场,方始结课。其运司官能使课程增羡者,奏闻升擢。
至元二十二年。中书省奏:“一引盐根,官司售十五两,而富豪有气力者诡名买引,勒掯渔利。十八年,潭州一引盐卖一百八十两,江西卖一百七十两,上都、大都一引盐亦卖一百二十两,圣思不能下逮穷民淡食,请设立常平盐局。如盐商掯重价,则官司贱卖以便穷民。”从之。
其颁行之条画:
一,盐局设大使、副使各一员,选信实有抵业者充之。
一,年销盐数,验户口多寡斟酌。
一,盐袋不问,价例平和,听从民便发卖,如盐价增添无贩者,官为发卖。
一,本处正官提点发卖毋致阙误,亦不得克减斤两亏损穷民。
一,合设盐局,本路就便斟酌设立。
一,合用攒典、秤子人等,于酌中户内差拨,勿多余滥设。
一,各处运司至元二十二年,额定盐数,先尽常平盐袋。
一,各处运司额办盐数,督催各场趁时并造,毋致阙设支发。
二十九年,中书省颁恢办课程条画:
一,随路应管公事官吏并军民人等,毋得虚棒扇惑,搅扰沮坏见办课程。
一,蒙古、汉军、探马赤、打捕鹰房、站赤诸色人等,一体买食官盐,不得私煎贩卖。
一,见钱卖引,依次支发盐袋,监临主守人等不得赊买。违者,其价与盐俱没官。诡名盗买者,仍征倍赃。
一,纳课买引赴场,查盐不得搀资越次,恃赖气力,勒索斤重。
一,煎盐地面,如系官山场、草荡,煎盐草地,诸人不得侵占。
一,官定袋法,每引四百斤之外,夹带多余斤重者。同私盐法科断。
一,巡禁盐者,附场百里之外,从运司委人巡捉。其余行盐之处,委盐官与管民正官巡捉。
一,行盐地面,有私立牙行,大称破坏盐法者,所在官司截日罢去。违者,捉拿治罪。
一,当该官吏有克减工本,或以他物准折,亏损灶户者,严行断罪,仍勒赔偿。
一,贩盐者不得插和灰土,违者严行断罪。
一,贩私盐者科徒二年、决杖七十,财产一半没官。决讫。带镣居役,日满释放。有人告捕得者,于没官物内一半充赏。贩盐犯界者,减私盐一等。
一,随路官司有亏损公课者,问实,截日罢去本官,拖欠课程依数追征。
一,附场百里之内,民户食盐,官为置局发卖,从运司凭验关防,勿致私盐生发。
一,卖过盐引,限五日内赴所在官司缴,内一两准两浙运盐纲船车马,诸从不得拘夺,违者人行省断罪。
延祐五年,申明盐课条面。六年,又颁盐法通例。大抵皆本至元条画,而损益之。惟私盐犯界盐走透,管民、提点官及及巡尉、弓兵人等,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三犯杖百,仍除名。通用纵放者,与犯人同罪。立法太严,官吏获罪日多,非经久之制云。至禁盐司人买引,大德七年,始薯为令。
大都盐场:太宗八年,置于白陵港、三叉、大沽等处,每引给工本钱。至元二年,增宝抵二盐场;灶户工本,每引中统钞三两。八年,以民户多食私盐。亏国课,验口给盐。十九年,于大都置局卖引,盐商买引关盐。二十八年,增灶户工本。每引中统钞八两。
元统二年,监察御史言:“窃睹京畿居民繁盛,日用之中盐不可阙。大德中,因商贩把握行市,民食贵盐,乃置局设官卖之,中统一贯买盐四斤八两。后虽倍价,犹敷民用。及泰定间,因所任局官不得其人,致有短少之弊。于是巨商趋利者营求。当道以局官侵盗为由,辄奏罢之,复从民贩卖,自是钞一贯仅买盐一斤。无籍之徒私相犯界煎卖,官课为所侵碍,而民食贯盐益甚,实不副朝廷恤民之意。宜仍旧设局,官为发卖,庶课不亏,而民受赐。”既而大都路与大兴、宛平县所申,又户部尚书条奏,皆如御史之言。户部议:“仍依旧制,于南北二城置局十有五处。每周日卖十引,设卖盐官二员,每中统钞一贯买盐二斤四两。凡买盐过十贯者,禁之。不及贯者,从所买与之。如满岁无短少失陷,及元定分数者,减一界升用。若有侯盗者,依例追断。其合卖盐数,令河间运司分为四季,起赴京廒,用官定法物两平称收,分给各局。”中书省如所拟行之。
译各种课程中,以盐税收入最多,规定也最为繁重。《至元新格》为盐税制定的条款共有九项,现在只概括说明其大意:各级官吏违法营私的,逐一张榜公布,严格禁止惩治;仍派廉洁能干的人员考察,务必使公事和私事都得到便利。各盐场的盐袋都由判官监督装袋,重量必须均匀,不得有多有少。各灶户把盐运到盐场,必须随到随收,按公平标准收纳,不得故意刁难。应当发给的生产、运输工本,由运司官员临时发给。各盐场积存而尚未登记入桩的盐数,必须使水涝不能侵害;如因防备不合法而导致损失毁坏,均须赔偿。各盐场的院务官,大的不得超过三员;攒拦等人员应酌情保留设置,不得冗员滥设。各转运司及提点官吏,凡在管辖范围内借取财物的,按盗窃论罪。各监司报告私盐时,必须指定煎盐、藏盐的地点,不得妄自闯入民家搜捕。查获私盐后,审问属实,依条例追缴没收,立案并申报有关上司。盐法规定必须用现钱购买盐引,价款钞币入库、盐袋运出盐场之后,才算结清课程。运司官员能够使课程增加的,奏报朝廷予以升擢。至元二十二年,中书省上奏:“一引盐的成本,官府售卖十五两;但富豪中有势力的人却用假名购买盐引,强行压价牟利。至元十八年,潭州一引盐卖到一百八十两,江西卖到一百七十两,上都、大都一引盐也卖到一百二十两;皇上的恩惠不能下达到贫苦百姓,他们只能淡食。请设置常平盐局。如果盐商强行抬高价格,就由官府低价出售,以便利贫民。”朝廷听从了。颁行的条例如下:一,盐局设置大使、副使各一员,选任诚实可靠且有产业可以抵押的人充任。一,每年销售的盐数,根据户口多少斟酌确定。一,盐袋不作限制,价格依照平和的标准,听从百姓方便发卖;如果盐价上涨而无人贩运,就由官府出售。一,由本地正官监督发卖,不得造成缺误,也不得克扣斤两,使贫民受损。一,应当设置盐局的地方,由本路根据便利酌情设置。一,所需攒典、秤子等人员,应从中等户中酌情差拨,不得多余滥设。一,各处运司依照至元二十二年规定的盐额,先供应常平盐局的盐袋。一,各处运司应办的盐额,要督促各盐场及时合并制造,不得造成缺额而无法支发。至元二十九年,中书省颁布扩大办理课程的条例:一,各路应管公事的官吏以及军民人等,不得散布虚假言论、煽动迷惑,扰乱、阻碍和破坏现行课程。一,蒙古、汉军、探马赤、打捕鹰房、站赤等各种人等,一律购买食用官盐,不得私自煎盐贩卖。一,必须用现钱购买盐引,依次发给盐袋;监临、主守等人不得赊买。违犯者,价钱和盐一并没收入官。冒用姓名盗买的,还要追征双倍赃物。一,缴纳盐税、购买盐引到盐场后,查验盐时不得夹带资财、插队越次,也不得倚仗势力强索盐的斤重。一,煎盐的地区,如属于官有山场、草荡以及煎盐草地,任何人不得侵占。一,官府规定的装袋制度是每引四百斤;超过规定而夹带多余斤重的,依照私盐法定罪。一,巡察禁止私盐的人,在盐场一百里以外,由运司委派人员巡查捕捉;其余行盐地区,由盐官和管理民政的正官负责巡查捕捉。一,在行盐地区私自设置牙行、大秤,破坏盐法的,当地官司应限期撤除;违犯者,捉拿治罪。一、凡有关官吏克扣、减少工本,或用其他物品折抵,致使灶户受损的,严加审断治罪,并限令赔偿。一、贩盐的人不得掺入灰土;违犯的,严加审断治罪。一、贩卖私盐的,处徒刑二年、杖刑七十,并将财产的一半没收入官。杖刑执行完毕后,戴着脚镣服役,期满释放。有人告发并捕获私盐贩子的,从没收的财物中拿出一半作为奖赏。贩盐越过禁界的,比贩卖私盐减一等处罚。一、各路官司如有亏损应缴的公课,查问属实后,按期限罢免本官;拖欠的课程,照数追缴。一、盐场周围一百里以内,百姓所食的盐由官府设置盐局出售;凭盐运司的验牒和关防办理,以免私盐滋生。一、卖过的盐引,限五日内到所在地官司缴纳。其中一两盐引,准许调拨两浙运盐纲船的车马,各部门不得拘留、夺取;违犯的,由行省审断治罪。延祐五年,重新申明盐课条文。六年,又颁布盐法通例。大体上都以至元年间的条文为本,只是有所增减。只有私盐越界和盐货漏运一事,管民官、提点官以及巡尉、弓兵等,初犯笞刑四十,再犯杖刑八十,三犯杖刑一百,并且革除名籍。各部门通同纵放犯人的,与犯人同罪。立法过于严酷,官吏获罪的日益增多,实在不是可以长久实行的制度。至于禁止盐司人员购买盐引一事,大德七年才开始著为法令。大都盐场:太宗八年,在白陵港、三叉、大沽等处设置,每张盐引发给工本钱。至元二年,增加宝抵两个盐场;灶户的工本,每引为中统钞三两。八年,因为百姓多食私盐、亏损国家盐课,便按人口发盐。十九年,在大都设置盐局出售盐引,盐商买引后领取盐货。二十八年,增加灶户工本,每引为中统钞八两。元统二年,监察御史说:“我私下看到京畿居民繁盛,日常生活中盐不可缺少。大德年间,因商贩操纵市场,百姓吃贵盐,于是设置盐局、任命官员出售,每一贯中统钞可以买盐四斤八两。后来即使提高一倍价格,仍足以供给百姓食用。到了泰定年间,因为所任用的盐局官员不得其人,造成盐数短缺。于是逐利的大商人纷纷钻营求利。主管官员以盐局官侵盗为由,动辄上奏罢废盐局,重新让百姓自行贩卖,从此一贯钞只能买盐一斤。无籍之徒私下越界煎盐、卖盐,侵害官府盐课,使盐法运行阻滞,百姓买盐又更加昂贵,实在不符合朝廷体恤百姓的本意。应该仍按旧制设置盐局,由官府出售,这样或许既不亏损盐课,百姓也能得到实惠。”随后,大都路以及大兴县、宛平县所上奏的意见,和户部尚书条陈奏议的意见,都与御史所说相同。户部议道:“仍按旧制,在南、北两城设置十五处盐局。每周日出售十张盐引,设置卖盐官二员;每一贯中统钞买盐二斤四两。凡买盐超过十贯的,禁止;不到一贯的,按所买数量发给。如果一年之内没有短缺、失陷,并达到原定数额,便减一等并升任使用。” 如果有盗窃行为,依照条例追究治罪。应当出售的盐数,命河间运司分作四季,运送到京城仓廒,用官府规定的法定器物和标准秤公平收取,再分发给各盐局。”中书省按照所拟方案执行。
至正三年,监察御史王思诚、侯思礼等言:“京师自大德七年罢大都盐运司,设官卖盐置局十有五处,泰定二年以其不便罢之。元统二年又复之,迨今十年,法久弊生,在船则有仅盗渗溺之患,入局则有和杂灰土之奸。名曰一贯二斤四两,实不得一斤之上。其洁净不杂而斤两足者,唯上司提谓数处耳。又常白盐一千五百引,用船五十艘。每岁以四月起运官盐二万引,用船五十艘。每岁以七月起运,而运司所遣之人擅作威福,南抵临清,北自通州,所至以索截河道,舟楫往来无不被扰,各为和顾。实乃强夺。一岁之中,千里之内,凡富商巨贾、达官贵人之船一概遮截,得贿放行。所拘留者,皆贫弱无力之人,其船小而不固,渗溺仅盗,弊病多端。跃达京廒,又不依时交收,淹延岁月,困守无聊,鬻妻子、质舟楫者,往往有之。客船既狼顾不前。京师百物为之涌贵。窃计官盐二万引,每引脚价中统七贯,总为钞三千锭。而十五局官典俸给以一岁计之,又五百七十六锭。其就支赁房之资;短脚之价,席草诸物,又在外焉。当时置局设官,但为民食贵盐,殊不料官卖之弊,反不如商贩之贱。岂忽徙耗国帑,而使商民受害。宜罢其盐局,及来岁起运之时,揭榜播告盐商,徙便入京兴贩。若常白盐所用船五十艘,亦宜于江南造小料船处,如数造之。既成之后,付运司顾人运载。庶舟楫通,商贾集,则京师百物贼,而盐亦不贵矣。”户部议:“地设盐局合准革罢,听从客旅兴贩。其常白盐,系内府必用之物,起运如故。”中书省如部拟行之。
河间盐场:太宗二年置,拨户二千三百七十六,盐一袋重四百斤。至元七年,定例岁煎盐十万引,办课一万定。十二年,增灶户九百余,增盐课二十万引。十八年,增工本为中统钞三贯。十八年,江南、江北、陕西、河间、山东请盐场增灶户。又增灶户七百八十六。二十三年,增盐课为二十九万六百引。二十五年,增工本为中统钞五贯。二十七年,增灶户四百七十,办盐三十五万引。至大元年,增至四十五万引。延祐元年,以亏课,停五万引。
至正二年,河间运司申:“木司岁办额余盐共三十八万引,计课钞一百一十四万锭。以供国用,不为不重。近年以来,各处私盐及犯界盐贩卖者众,盖因军民官失于禁治,以致侵碍官课,盐法涩滞,实由于此。乞降旨宣谕所司,钦依规办。”中书省奏闻,剌戒饬之。
三年,河间运司申:“生财节用,固治国之常经;薄赋轻摇,实理民之大本。本司岁额盐三十五万引,近年又添除盐三万引。元签灶户五千七百七十四户,除逃亡外,止存四千三百有一户。每年额盐,勒令现在疲乏之户勉强包煎。今岁若依旧煎办,人力不足。又兼行盐地方旱蝗相仍,百姓无买盐之资。如蒙矜悯,自至正二年为始,权免余盐三万引,俟丰稔之岁,煎办如旧。”户部以钱粮支用不敷,权拟住煎一万引,中书省如部拟行之。
既而运司又言:“至元三十一年,本司办盐额二十五万引,自后累增至三十有五万。元统元年,又增余盐三万引。已经奏准住煎一万引,外有二万引,若依前勒令见户包煎,实为难堪。如并将余盐二万引住煎,诚为便益。”中书省议:权拟余盐二万引住煎一年,至正四年煎办如故。
山东盐场:太宗二年置,灶户二千一百七十,银一两得盐四十斤。中统元年,岁办银二千五百锭。四年,令民户月买盐三斤。灶户逃者,以民户补之。是岁,办银三千三百锭。至元二年。办课银四千六百锭一十九两。是年,户部造山东盐引。六年,增引为七万一千九百九十八。自是,每岁增之。至十二年,为引十四万七千四百八十七。十八年增灶户七百,增引为十六万五千四百八十七,工本增为中统钞三贯。二十三年,增引二十七万一千七百四十二。二十六年,减为二十二万。大德十年,又增至二十五万。至大元年以后,岁办正余盐为三十一一万引。
元统二年,户部呈:“据济南路副达鲁花赤完者、同知阇里帖木儿言,比大都、河间运司,岁,改设巡盐官一十二员,专一巡禁本部。详山东运司,岁办钞七十五万余锭,行盐之地,周围三万余里,止是运判一员,岂能遍历,恐私盐来往。侵碍国课。”本部议:“河间运司定设奏差十二名,巡盐官十六名,山东运司设奏差二十四名,今比例添设巡盐官外,据元设奏差内减去十二名。”中书省如所拟行之。
译至正三年,监察御史王思诚、侯思礼等说:“京师自大德七年撤罢大都盐运司、设置官员卖盐并设立十五处盐局,泰定二年因其不便而罢废。元统二年又恢复,至今已有十年,法令施行久了弊病便产生:盐在船上,有被盗、渗漏、沉没的危险;进入盐局,又有掺杂灰土的奸弊。名义上是一贯钞买二斤四两,实际上得到的不到一斤。盐质洁净、不掺杂而斤两足的,只有上司提到的几处罢了。又有常白盐一千五百引,用船五十艘;每年四月起运官盐二万引,用船五十艘,每年七月起运。运司派出的人擅自作威作福,南到临清,北到通州,所到之处都以索取财物为条件截断河道,往来船只无不受到骚扰,名义上说是雇用,实际上是强行夺取。一年之中,在千里范围内,凡富商巨贾、达官贵人的船只一律拦截,收受贿赂后放行。被扣留的,都是贫弱无力的人;他们的船小而不坚固,渗漏、沉没、被盗等弊端很多。好不容易运到京城仓廒,又不按时交收,拖延经年累月,困守无聊,卖妻子、典当船只的,往往都有。客商的船因此畏缩不前。京师各种物品也因此涨价。我私下计算,官盐二万引,每引脚价中统钞七贯,总计三千锭钞。十五处盐局官员、典吏一年的俸给,又需五百七十六锭。至于就地支给的租房费用、短缺时的运脚钱、席子、草料等物资,还在这些数目之外。当初设置盐局、任命官员,只是为了让百姓不再买贵盐,完全没有料到官府出售的弊端反而不如商贩贩卖的便宜。这样岂不是白白耗费国家财帑,又使商人和百姓受害吗?应该撤罢盐局;到来年起运时,张榜广泛告知盐商,允许他们改走便利路线到京城经营贩卖。至于常白盐所需的五十艘船,也应该在江南能够制造小料船的地方,按数建造。建成以后,交给运司雇人运输。这样或许船运畅通、商贾云集,京师百物会便宜,盐也不会昂贵了。”户部议道:“上述盐局应当准许革罢,听任客商经营贩卖。常白盐是内府必需之物,仍照旧起运。”中书省按照户部的方案执行。河间盐场:太宗二年设置,拨给盐户二千三百七十六户;每袋盐重四百斤。至元七年,规定每年煎盐十万引,办理盐课一万锭。十二年,增加灶户九百多户,增加盐课二十万引。十八年,增加工本为中统钞三贯。同年,江南、江北、陕西、河间、山东请求盐场增加灶户,又增加灶户七百八十六户。二十三年,增加盐课为二十九万零六百引。二十五年,增加工本为中统钞五贯。二十七年,增加灶户四百七十户,办理盐三十五万引。至大元年,增加到四十五万引。延祐元年,因为亏损盐课,停办五万引。至正二年,河间运司上报:“本司每年办理额外盐共三十八万引,计算盐课钞一百一十四万锭,用来供给国家开支,责任不可谓不重。近年以来,各地私盐以及越界贩盐的人很多,大概是因为军民官员疏于禁止和治理,以致侵害官课、盐法运行艰涩,实在都是由此造成。请降旨宣谕有关部门,敬依规定办理。”中书省上奏朝廷,责令有关部门整饬禁止。三年,河间运司上报:“生财节用,固然是治理国家的常道;减轻赋税、减轻徭役,实在是治理百姓的根本。本司每年额定盐三十五万引,近年又增加余盐三万引。原先登记的灶户有五千七百七十四户,除去逃亡的,只剩四千三百零一户。每年的额盐,都强令现存而疲困的灶户勉强承包煎制。今年如果照旧煎办,人力不足。又加上行盐地区旱灾、蝗灾接连发生,百姓没有购买盐的资财。如果蒙受怜悯,从至正二年开始,暂时免除余盐三万引,等到丰收之年,再照旧煎办。”户部因钱粮支用不足,权宜拟定停煎一万引,中书省按照户部方案执行。不久,运司又说:“至元三十一年,本司办理盐额二十五万引,此后逐年增加到三十五万。元统元年,又增加余盐三万引。已经奏准停煎一万引,除此之外还有二万引;如果仍像以前那样强令现存灶户承包煎制,实在难以承受。如果连余盐二万引也一并停煎,确实会更加便利有益。”中书省议定:权宜将余盐二万引停煎一年,至正四年恢复照旧煎办。山东盐场:太宗二年设置,灶户二千一百七十户;一两银子可得盐四十斤。中统元年,每年办理白银二千五百锭。四年,命令民户每月购买盐三斤;灶户逃亡的,用民户补充。同年,办理白银三千三百锭。至元二年,办理盐课白银四千六百锭十九两。同年,户部制造山东盐引。六年,增加盐引为七万一千九百九十八张,此后每年增加。到十二年,达到十四万七千四百八十七张。十八年,增加灶户七百户,盐引增至十六万五千四百八十七张,工本增为中统钞三贯。二十三年,增加盐引至二十七万一千七百四十二张。二十六年,减为二十二万张。大德十年,又增加到二十五万张。至大元年以后,每年办理正盐、余盐共三十一万引。元统二年,户部呈报:“据济南路副达鲁花赤完者、同知阇里帖木儿说,与大都、河间运司相比,山东每年应办盐课钞七十五万多锭,行盐地区周围三万多里,却只有运判一员,哪里能够遍行巡查?恐怕私盐往来,侵害国家盐课。”本部议定:“河间运司规定设置奏差十二名、巡盐官十六名;山东运司设置奏差二十四名。现在按比例增设巡盐官,另从原来设置的奏差中裁减十二名。”中书省按照所拟方案执行。
三年,山东运司据临朐、沂水等县申:“本县十山九,水,居民稀少,元系食盐地方,后因改为行盐。民间遂食贵盐,公私不便。如蒙仍改食盐,令居民验户口多寡,以输课税,则官民俱便,抑且可革私盐之弊。”本司移分司,及益都路并下滕、峄等州,皆以食盐为便。户部议:“山东运司所言,于滕、蜂等处增置十有一局,如登、莱三十五局之例,于钱谷官内通行铨注局官,散卖食盐,官民俱便。既经有司讲究,宜从所议。“中书省如所拟行之。
河东盐场:太宗二年置,银一两得盐四十斤。五年,拨新降户一千为盐户,命盐使姚行简等修盐池损坏处。宪宗七年,增拨一千八十五户,岁捞盐一万五千引,办课银三千锭。中统三年,以民户煎小盐,岁办课银二百五十锭。五年,又办小盐课银为二百五十锭。至元三年,谕陕西四川。以所办盐课输纳于行制国用使司。十年,命捞盐户九百八十余,丁捞盐一石,给工价钞五钱。岁办盐六万四千引,计中统钞一万一千五百二十锭。二十九年,减大都盐一万引,入京兆盐司。大德十一年,增为八万二千引。至大元年,又增煎余盐为二万引,通为十万二千引。延祐三年,以池为雨坏,减课钞为八万二千余锭。于是晋宁、陕西改食常仁红盐,杯孟、河南改食沧盐,仍输课于陕西。旋以民不堪命,免其课。六年,增余盐五百引。是年,实捞盐十八万四千五百引。天历二年,办课钞三十九万五千三百九十五锭。
四川盐场:初拨灶户五千九百余。至元二年。命修理盐井,禁解盐不许过界,以盐井坏废,川民多食解盐故也。二十二年,岁煎盐一万四百五十一引。二十六年,增至一万七千一百五十二引。皇庆元年,减煎余盐五千引。天历二年,增引为二万八千九百一十,钞八万六千七百三十锭。
元统三年,四川盐茶转运使司请于所办余盐一万引内,量减带办两浙五千引之数。又分司运官亦言:“四川盐井,俱在万山之间,比之腹里、两淮,优苦不同,又行带办余盐,民不堪命。”中书省奏闻。敕带办余盐五千引,权行倚阁。
辽阳盐场:太宗九年,立随车随引载盐之法。每盐一石价钱七钱半,带纳匠人米五升。乃马真皇后称制四年,合懒路岁办课白布二千匹,恤品路布一千匹。至元四年,禁东京懿州乞石儿硬盐,不许过涂河界。是年,命各位下盐课如例输纳。二十四年,滦州四处盐课旧纳羊一千头者,令依例纳钞。延祐二年,命食盐民户课钞。每两率加五钱。
两淮盐场:至元十三年,命提举马里范张依宋旧例办课,每引重三百斤,其价为中统钞八两。十四年,改每引四百斤。十六年,岁办五十八万七千六百二十三引。十八年,增为八十万引。二十六年,减十五万引。三十年,以襄阳民改食淮盐,增八千二百引。大德四年,元贞二年,以河南亏两淮盐十万引,钞五千锭,遣札刺亦台鞠间,罪之。谕盐运司设关防之法,凡盐商经批验所发卖者,所官收批引牙钱,不经批验所者,本仓就收之。八年,停煎五万余引。天历二年,额办正余盐九十五万七十五引,中统钞二百八十五万二百二十五锭,工本自四两递增至十两。
至元六年,两淮运司准行户部尚书运使王正奉牒:“本司自至元十四年创立,当时盐课未有定额,但从实恢办,自后累增至六十五万七十五引。客人买引,自行赴场支盐,场官逼勒灶户,加其斛面,以通盐商,坏乱盐法。大德四年,中书省奏准,改法立仓,设纲使运,拨袋支发,以革前弊。至大间,煎添正额余盐三十万引,通九十五万七十五引,客商运至杨州东关,俱于城河内停泊,听候通放,不下四十万余引,积叠数多,不能以时发放。至顺四年,前运使韩大中等又言:‘岁卖额盐九十五万七十五引。客商买引,关给勘合,赴仓支盐,顾船脚力,每引远仓该钞十二三贯,近仓不下七八贯,运至扬州东关,俟以次通放。其船梢人等,恃盐主不能照管,视同己物,恣为侵盗。及事败到官,非不严加惩治,其能禁止。其所盗之盐,以钞计之,不过折其旧船以偿,安能如数征之。是以星河客商,亏陷资本,外江兴贩,多被欺侮,而百姓高价以买不洁之盐,公私俱困。’窃照扬州城外,沿河两岸多有官民空闲之地。如听盐商自行买地。起造仓房,支运盐袋,临期用船,载往真州发卖,既防侵盗之患,尤为悠久之利,其于盐法非小补也。”既申中书户部及河南行省照勘。文移往复,纷纭不决。久之,户部乃定议,令于客商带纳挑河钱内,拨钞一万锭,起造仓房,仍咨河南行省,委官偕运司相视,果无违碍,而后行之。
译三年,山东运司根据临朐、沂水等县的申报说:“本县十山九水,居民稀少,原本属于食盐地区,后来改为行盐地区。百姓于是吃贵盐,公私都不方便。如果蒙准仍改为食盐地区,命令居民按照户口多少缴纳盐课税,那么官民都方便,而且还可以革除私盐的弊端。”本司移文分司,以及益都路和下辖的滕、峄等州,都认为食盐更方便。户部议道:“山东运司所说的滕、峄等处,增加设置十一处盐局,仿照登、莱三十五局的例子,在钱谷官中通行铨选注授盐局官,分散出售食盐,使官民都方便。既然有关部门已经研究,应当依从所议。”中书省按照所拟方案执行。河东盐场:太宗二年设置,每银一两可换盐四十斤。太宗五年,拨给新近投降的民户一千户作为盐户,命盐使姚行简等修理盐池损坏的地方。宪宗七年,又增拨一千八十五户,每年捞盐一万五千引,缴纳课银三千锭。中统三年,因为百姓煎制小盐,每年缴纳课银二百五十锭。中统五年,又规定小盐课银为二百五十锭。至元三年,谕令陕西、四川把所办盐课输纳到行制国用使司。至元十年,命九百八十多名捞盐户,每名盐丁捞盐一石,发给工价钞五钱。每年办理盐六万四千引,折合中统钞一万一千五百二十锭。至元二十九年,削减大都盐一万引,拨入京兆盐司。大德十一年,增加到八万二千引。至大元年,又增加煎制余盐二万引,合计为十万二千引。延祐三年,因为盐池被雨水毁坏,把课钞减为八万二千多锭。于是晋宁、陕西改食常仁红盐,杯孟、河南改食沧盐,仍把盐课输纳到陕西。不久因百姓无法承受,免除他们的盐课。延祐六年,增加余盐五百引。这一年,实际捞盐十八万四千五百引。天历二年,办理盐课钞三十九万五千三百九十五锭。四川盐场:起初拨给灶户五千九百多户。至元二年,命令修理盐井,禁止解盐越过禁界,因为盐井毁坏废弃,四川百姓大多食用解盐。二十二年,每年煎盐一万零四百五十一引。二十六年,增加到一万七千一百五十二引。皇庆元年,减少煎办余盐五千引。天历二年,增加盐引为二万八千九百一十张,盐课钞八万六千七百三十锭。元统三年,四川盐茶转运使司请求在所办理的余盐一万引中,酌量减去带办两浙的五千引。分司运官也说:“四川盐井都在万山之中,与腹里、两淮相比,条件优劣不同;又要带办余盐,百姓实在不堪承受。”中书省上奏朝廷,诏令带办的余盐五千引暂时停办。辽阳盐场:太宗九年,制定随车、随引装载盐货的办法。每石盐价钱七钱五分,并带纳匠人的米五升。乃马真皇后称制四年,合懒路每年办理课税白布二千匹,恤品路白布一千匹。至元四年,禁止东京、懿州的乞石儿硬盐越过涂河界。该年,命各位下的盐课依例缴纳。二十四年,滦州四处盐课原来缴纳羊一千头,命令依例改纳钞。延祐二年,命食盐民户缴纳盐课钞,每两通常加收五钱。两淮盐场:至元十三年,命提举马里范张依照宋朝旧例办理盐课,每引重三百斤,价格为中统钞八两。十四年,改为每引四百斤。十六年,每年办理五十八万七千六百二十三引。十八年,增加到八十万引。二十六年,减少十五万引。三十年,因为襄阳百姓改食淮盐,增加八千二百引。大德四年、元贞二年,因为河南亏欠两淮盐十万引、盐课钞五千锭,派札刺亦台审问,并治罪。命盐运司设置关防制度:凡盐商经过批验所发卖的,由有关官府收取批引牙钱;不经过批验所的,由本仓直接收取。八年,停煎五万多引。天历二年,额定办理正盐、余盐九十五万零七十五引,中统钞二百八十五万零二百二十五锭,工本由四两逐步增加到十两。至元六年,两淮运司准许实行户部尚书、运使王正奉发的文牒:“本司自至元十四年创立,当时盐课还没有定额,只按实际情况尽力办理,此后逐年增加到六十五万零七十五引。客商买盐引后,自己到盐场领取盐货,盐场官员强迫灶户增加斛面,以便盐商装运,破坏扰乱盐法。大德四年,中书省奏准改立仓场,设置纲使押运,拨发盐袋,以革除从前的弊端。至大年间,煎办并增加正盐、余盐三十万引,共九十五万零七十五引。客商运到扬州东关,都停泊在城河中,等候按次放行;没有发出的达到四十万多引,积压太多,无法按时发放。至顺四年,前任运使韩大中等又说:‘每年出售额盐九十五万零七十五引。客商买引后,领取勘合,到仓支取盐货,雇用船只和脚夫;远仓每引需钞十二三贯,近仓也不少于七八贯,运到扬州东关后,等候依次放行。船梢等人仗恃盐主无法监管,把盐看作自己的东西,任意侵盗。事情败露到官府后,并非没有严加惩治,但怎能禁止得了?他们盗取的盐折合钞钱,不过抵得上旧船作为赔偿,怎么能够按数追缴?’ 因此,星散各处的客商亏损资本,外江经营贩卖的商人多受欺侮,百姓却要用高价购买不洁的盐,公私双方都陷入困境。’我私下考察,扬州城外沿河两岸有许多官府和百姓的闲置土地。如果允许盐商自行买地,建造仓房,运送盐袋,临到时用船载往真州出售,既可以防止侵盗的祸患,又是长久的利益,对盐法也大有补益。”于是又报请中书省、户部和河南行省共同查勘。文书往返,纷纷议论,久久不能决定。过了很久,户部才议定:命令从客商带纳的挑河钱中拨出钞一万锭,建造仓房;同时咨文河南行省,委派官员会同运司察看,如果确实没有妨碍,然后实行。
两浙盐场:至元十四年置,岁办九万二千一百四十八引。每引分二袋,每袋依宋十八界会子,折中统钞九两。十八年。增引为二十一万八千五百六十二。十九年,每引增钞四贯。二十一年,置常局以平盐价。二十三年,增引为四十五万。二十六年,减十万引。三十年,置局卖盐鱼于滨海渔所。三十一年,并四十所为三十四场。大德五年,增引为四十五万。至大元年,又增余盐五万引。延祐六年,岁引五十万引。七年,定盐课十分为率,收白银一分,每银一锭,准盐课四十锭。其工本钞,浙西正盐每引增至二十两,余盐至二十五两;浙东正盐增至二十五两,余盐三十两。
至元五年,两浙运司申:
本司自至元十三年创立,当时未有定额。至十五年始立额。办盐十五万九千引。自后累增至四十五万引,元统元年又增余盐三万引,每岁总计四十有八万。每引初定官价中统钞五贯,自后增为九贯、十贯,以至六十贯、一百贯,今则为三锭矣。每年办正课中统钞一百四十四万锭,较之初年,引增十倍,价增三十倍。课额愈重,煎办愈难,兼以行盐地界所拘户口有限。前时听客商就场支给,设立检校所,称检出场盐袋。又因支查停积,延祐七年,比两淮之例,改法立仓,纲官押船到场,运盐赴仓收贮,客旅就仓支盐。始则为便,经今二十余年,纲场仓官任非其人,惟务掊克。况本司地界居江枕海,煎盐停灶,散漫海隅。行盐之地,里河则与两淮邻接,海洋则与辽东相通。番舶往来,私盐出没,虽有刑禁,难尽防御。盐法堕坏,亭民消废,其弊有五:
本司所辖场司三十四处,各场元签灶户一万七千有余,后因水旱疫厉,流移死亡,止存七千有余。即今未蒙签补,所据抛下额盐,唯勒见户包煎而已。若不早为签补,优加存恤,将来必致损见户而亏大课。此弊之一也。
各纲运盐船户,经行岁久,奸弊日滋。几迟到场装盐之时,私属盐场官吏司秤人等,重其斤两,装为硬袋。出场之后,沿涂盗卖,以灰土,补其所亏。及到所赴之仓,而仓官司秤人又各受贿,既不加辨,秤盘又不如法。在仓日久,又复消折。袋法不均,诚非细故。不若仍旧令客商就场支给,既免纲运佳给水脚之费,又盐法一新,此弊之二也。
本司岁办额盐四十八万引,行盐之地,两浙、江东凡一千九百六十万余口,每日食盐四钱一分八厘,总计为四十四万九千余引。虽卖尽其数,犹剩盐三万一千余引。每年督动有司,验户口请买。又值荒歉连年,流亡者众,兼以濒江并海,私盐公行,军民官失于防御,各仓停积累岁未卖之盐,凡九十余万引,无从支散。此弊之三也。
又每季拘收退引,几遇客人运盐到所卖之地,先须住报水程及所止店肆,缴纳退引。岂期各处提调之官,不能用心检举,纵令吏胥坊里正等,需求分例钱,不满所欲,则多端留难。客人或因发卖迟滞,转往他所,引不拘纳,致令奸民藏臣在家,影射私盐。且卖过官盐之后,即将引目投之乡胥。又有狡猾之徒,不行纳官,执以兴贩私盐。此弊之四也。
比年以来,各仓官攒,肆其贪欲,出纳之间,两收其利。凡遇纲船到仓,必受船户之贿,纵其杂和灰土,收纳入仓。或船户运至好盐,无钱致贿,则故生事留难,以致停泊河岸,侵欺盗卖。其仓官与监运人等为弊多端,是以各仓积盐九十余万引,新旧相并,充淡廊屋,不能支发,走卤消折,利害非轻。虽系客人买过之物。课钞入官,实恐年复一年,为患益甚。此弊之五也。
五者之中,各仓停积为急务。验一岁合卖之数,止该四十四万余引,尽卖二年,尚不能尽,又复煎运到仓,积累转多。如蒙特赐奏闻,选委德望重臣,与拘该官府,从长讲究,定为良规,庶几课不亏而民受赐。
六年,中书省奏选官整治江浙盐法,命江浙行省右丞纳麟及首领官赵郎中等提调,既而纳麟又以他故辞。
至正二年,中书右丞相脱脱、平章铁木儿塔识等奏:“两浙食盐,害民为甚,江浙行省官、运司官屡以为言。拟合钦依世祖皇帝旧制。除近盐地十里之内,令民认买,革罢见设盐仓纲运,听从客商赴运司买引,就场支盐,许于行盐地方发卖,革去派散之弊。及设检校批验所四处,进任干廉之人,直隶运司,如遇客商载盐经过,依例秤盘,均平袋法,批验引目,运司官常行体究。又自至元十三年岁办盐课,额少价轻,今增至四十五万,额多价重,转运不行。今户部定拟,自至正二年为始,将两浙额盐量减一十万引,俟盐法流通,复还元额,散派食盐,拟合住罢。”敕从之。
译两浙盐场:至元十四年设置,每年办理九万二千一百四十八引。每引分装两袋,每袋按宋代十八界会子的标准,折合中统钞九两。至元十八年,增加盐引至二十一万八千五百六十二引。至元十九年,每引增加钞四贯。至元二十一年,设置常平机构以平抑盐价。至元二十三年,增加盐引至四十五万引。至元二十六年,减去十万引。至元三十年,设置机构,在滨海渔户所在地出售盐和鱼。至元三十一年,把四十所合并为三十四场。大德五年,增加盐引至四十五万引。至大元年,又增加余盐五万引。延祐六年,每年盐引为五十万引。延祐七年,规定盐课以十分为标准,征收白银一分;每银一锭,折抵盐课四十锭。至于工本钞,浙西正盐每引增加到二十两,余盐增加到二十五两;浙东正盐增加到二十五两,余盐增加到三十两。至元五年,两浙运司上报说:本司自至元十三年创立,当时还没有确定定额。到至元十五年才确定定额,办理盐十五万九千引。此后逐步增加到四十五万引,元统元年又增加余盐三万引,每年总计四十八万引。每引起初规定的官价是中统钞五贯,后来增加到九贯、十贯,以至六十贯、一百贯,现在则为三锭。每年办理正课中统钞一百四十四万锭,比最初盐引增加了十倍,价格增加了三十倍。盐课定额越来越重,煎盐办理越来越困难,加上行盐地区所限制的户口数量有限。从前允许客商到盐场领取盐,设置检校所,称为检出场盐袋。后来又因为支取、查验和停积等问题,延祐七年按照两淮的先例,改行新法设置仓库,由纲官押送船只到盐场,把盐运到仓库收存,客商到仓库领取盐。开始时这样做是为了便利,但到现在已经二十多年了,纲场和仓库的官员任用不当,只一味搜刮克扣。况且本司辖地临江靠海,煎盐停置的灶户分散在海边。行盐地区中,内河一带与两淮相邻,海上则与辽东相通。外国船只往来,私盐出没,虽然有刑法禁令,也难以全部防范。盐法败坏,亭户消散废弃,其中的弊端有五条:本司所辖盐场司共有三十四处,各场原来登记的灶户有一万七千多户,后来因水旱灾害和疫病,流徙、死亡,只剩七千多户。直到现在还没有得到补充登记,只能把被遗留下来的盐额,强令现存户承担煎办。如果不及早补充登记,并优厚地加以保存抚恤,将来必然会损耗现存户而使盐课减少。这是第一项弊端。各纲运盐的船户,行运日久,奸弊日益滋长。每逢迟到盐场装盐时,私下勾结盐场官吏、司秤人等,增加盐的斤两,装成坚实的袋子。出了盐场以后,沿途盗卖,再用灰土填补所亏缺的重量。等到运到所前往的仓库,仓官和司秤人又分别收受贿赂,既不仔细辨验,秤盘也不合规。在仓库存放日久,又再次损耗。袋装标准不统一,实在不是小事。不如仍旧让客商到盐场领取,既可免除纲运中供应水脚等费用,又能使盐法焕然一新,这是第二项弊端。本司每年办理定额盐四十八万引,行盐地区两浙、江东共有一千九百六十万多人口,每天食盐四钱一分八厘,总计只需四十四万九千多引。即使把这些盐全部卖完,仍然剩下三万一千多引。每年督促有关官府,核验户口,要求购买。又遇到多年连续荒歉,流亡者很多,加上临江靠海,私盐公开流通,军民和官府疏于防范,各仓库中停积多年未卖的盐,共有九十多万引,无法分发销售。这是第三项弊端。此外,每季都要拘收退引。每当客人运盐到达销售之地,首先必须申报水程和所住店铺,缴纳退引。哪里料到各处提调官不能用心查举,反而放纵吏胥、坊正、里正等索要分例钱;如果所得不能满足他们的欲望,就百般刁难。客人有时因为销售迟滞,转到别处,盐引没有拘收,致使奸民把盐藏在家中,冒充私盐。并且在官盐卖完以后,就把盐引目交给乡里的胥吏。又有狡猾之徒,不向官府缴纳盐引,却拿着盐引从事私盐贩卖。这是第四项弊端。近年以来,各仓的仓官和攒典任意放纵贪欲,在盐的出纳之间两头获利。凡遇纲船到仓,必定收受船户的贿赂,放任他们把杂物、灰土混入盐中,收进仓库。有时船户运来的是好盐,却因没有钱行贿,仓官便故意制造事端加以刁难,使船只停泊在河岸,盐被侵吞盗卖。仓官与监运人员等制造的弊端很多,因此各仓积存盐九十多万引,新旧盐相加,塞满廊屋,无法发放;盐卤流失,盐也不断损耗,危害不轻。虽然这些盐是客人买过的货物,盐课钞已经进入官府,但实在担心年复一年,祸患会更加严重。这是第五项弊端。五项弊端中,各仓停积盐货是最急需解决的事情。核验一年应当卖出的数量,只有四十四万多引,即使全部卖两年,也还不能卖完,却又不断把新煎的盐运到仓库,积存越来越多。如果蒙受特别恩准,将此事上奏朝廷,选派有德望的重臣,会同有关官府,从长计议,制定良好规章,这样或许可以使盐课不亏损而百姓得到好处。至元六年,中书省上奏,选派官员整顿江浙盐法,命江浙行省右丞纳麟和首领官赵郎中等负责提调;后来纳麟又因其他缘故辞职。至正二年,中书右丞相脱脱、平章铁木儿塔识等上奏说:“两浙食盐给百姓造成的祸害最严重,江浙行省官员、运司官员屡次把此事作为意见上报。拟请依照世祖皇帝的旧制办理:除距离盐产地十里以内的地区,令百姓认购盐外,革除现有的盐仓和纲运制度,听任客商到运司购买盐引,到盐场领取盐,准许在行盐地区销售,革除摊派分散销售的弊端。并且设置四处检校批验所,选用干练廉洁的人任职,直接隶属于运司;遇到客商载盐经过时,依照规定校秤,统一袋装标准,批验盐引,运司官员还要经常考察处理。又自至元十三年起,每年办理盐课,原额少、价格低,如今增加到四十五万引,定额多、价格重,转运反而无法进行。现在户部议定,从至正二年开始,将两浙定额盐酌减十万引,等盐法流通后再恢复原额;摊派销售食盐一事,拟请停止。”诏令同意了此议。
福建盐场:至元十三年,始收课为引六千五十五。二十年,增引为五万四千二百。二十四年。岁办盐六万引。二十九年,增引为七万,大德十年,增至十万。至大元年,又增至十三万。至顺元年,实办课三十八万七千七百八十三锭。其工本,煎盐每引递增至二十贯,晒盐每引至十七贯四钱。福建盐司辖十场,煎盐六,晒盐四。盐之色与净砂无异,名曰砂盐。贩徒插和砂土,不能辨别。大德五年,盐司出榜禁之。
至元六年,福建运司申:“本司岁办课盐十有三万九引一百八十余斤,今查勘得海口等七场,至元四年闰八月终,积下附余增办等盐十万一千九百六十二引二百六十二斤。看详。既有积▯附余盐数,据至元五年额盐,拟合照依天历元年住煎正额五万引,不给工本,将上项余盐五万,准作正额,省官本钞二万锭,免致亭民重困。本年止办额盐八万九引一百八十余斤,计盐十有三万九引有奇,通行发卖,办纳正课。除留余盐五万余引,预支下年军民食盐,实为官民便益。”中书省从所拟行之。
至正元年,诏:“福建、山东▯卖食盐,病民为甚。行省、监察御史廉访司,拘该有司官,宜公同讲究。”二年,江浙行省左丞与行台监察御史、福建廉访司及运使常山李鹏举、漳州等八路正官议得食盐不便,其目有三:一曰余盐三万引,难同正额,拟合除免。二曰盐额太重,比依广海例,止收价二锭。三曰住罢食盐,并令客商通行。中书省送户部定拟,自至正三年为始,将余盐三万引权令减免,散派食盐拟合住罢。其减证额盐价,与广海提举司事例不同,别难更议。右丞相脱脱、平章帖木儿达失等,以所拟奏行之。
广东盐场:至元十三年,依宋旧例办课。十六年,办盐六百二十一引。二十二年,岁办引一万八百二十五。二十三年,增引为一万一千七百二十五。大德四年,增正余盐引至二万一千九百八十二。十年,又增至三万。十一年,增至三万五千五百。至大元年,又增余盐一万五千引。延祐五年,定岁煎五万五百引。五年,增为五万五百五十二。
至元二年,监察御史韩承务言:“广东追所管盐课提举司,自至元十六年为始,止办盐额六百二十一引,自后累增至三万五千五百引,延祐间又增余盐,通正额计五万五百五十二引。灶户窘于工程,官民迫于催督,呻吟愁苦,已逾十年。泰定间蒙减免余盐一万五千引。元统元年,都省以支持不敷,权将已减余盐,依旧煎办,今已二载,未蒙住罢。窃意议者,必谓广东控制海道,连接诸番,船商辏集,民物富庶,易以办纳,是盖未能深知彼中事宜。本道所辖七路八州,平土绝少,其民力耕火种,巢颠穴岸,崎岖辛苦,贫穷之家,经岁淡食,额外办盐。卖将谁售?所谓富庶者,不过城郭商贾与舶船交易者数家而已。灶户盐丁,十逃三四,官史畏罪,止将见存人户勒令带煎。又有大可虑者,本道密迩蛮獠。民俗顽恶,诚恐有司责办太严,敛怨生车。如蒙捐此微利,以示大信,疲民幸甚。”中书省送户部定拟,自元统三年为始,广东提举司所办余盐,量减五千引,中书省以所拟奏行之。
广海盐场:至元十三年置,办盐二万四千引。大德十年,大德二年,增盐价一引为六十贯,工本十贯。独广西如故。增引为三万一千。至大元年,又增余盐一万五千引。延祐二年,正余盐通为五万一百六十五引。
至元五年,湖广行省言:“广海盐课提举司额盐三万五千一百六十五引,余盐一万五千引。近因黎贼为害,民不聊生,正额积亏四万余引,卧收在库。若复添办余盐,困苦未苏,恐致不安。事关利吉,如蒙除免,庶期元额可办,不致遗患边民。”户部议:“上项余盐,若全恢办,缘非元额,兼以本司僻在海隅,所辖灶民,累经掠劫,死亡逃窜,民物凋敝,拟于一万五千引内,量减五千引,以纾民力。”中书省以所拟奏行之。
卷七十二 志第三十九
○食货五
△酒醋课 茶课 市舶课
酒醋课。大宗三年,立酒醋局坊场官,榷酤办课,仍以州府县司长吏充提点官,隶征收课税所,其课税验户口多寡定之。六年,颁酒曲醋货条禁,私造者依条治罪。
至元十年,御史台言:“酒户见纳课程,每石卖钞四两,内纳官课钞一两。葡萄酒每一千斤卖钞一百两,内纳官课钞六两。此系榷货,难同商税。葡萄酒合依酒户一体纳课。”户部议:“葡萄酒不用米曲,与酿造不同,仍依旧例,三十分取一。”
至元十五年,禁私酒,造酒着笞七十七,财产断没,饮者笞一十七。
译福建盐场:至元十三年,开始按盐引征收盐课,数额为六千零五十五引。至元二十年,增加盐引至五万四千二百引。至元二十四年,每年办理盐六万引。至元二十九年,增加盐引至七万引;大德十年,增加到十万引。至大元年,又增加到十三万引。至顺元年,实际办理盐课三十八万七千七百八十三锭。工本方面,煎盐每引逐步增加到二十贯,晒盐每引增加到十七贯四钱。福建盐司辖有十场,其中煎盐场六处、晒盐场四处。盐的颜色与净砂没有差别,所以称为砂盐。贩盐的人掺入砂土,难以辨别。大德五年,盐司张榜禁止这种行为。至元六年,福建运司上报说:“本司每年办理课盐十三万九引一百八十多斤。现在查勘得知,海口等七场截至至元四年闰八月底,积存附余盐、增办盐等共十万一千九百六十二引二百六十二斤。详加考察,既然有积存的附余盐,据至元五年的额盐,拟请按照天历元年停止煎办正额五万引、不发给工本的办法,把上述余盐五万引充作正额,可省下官本钞二万锭,免得盐户更加困苦。本年只办理额盐八万九引一百八十多斤,连同盐共十三万九引有余,全部通行发卖,办理缴纳正课。除留下余盐五万多引,预先支给下一年军民食盐外,实在对官府和百姓都有好处。”中书省同意按所拟办法施行。至正元年,下诏说:“福建、山东摊派销售食盐,对百姓的危害最严重。行省、监察御史廉访司应当会同有关官府,共同研究办理。”至正二年,江浙行省左丞与行台监察御史、福建廉访司,以及运使常山人李鹏举、漳州等八路的正官议定,认为摊派食盐不便,问题有三项:第一,余盐三万引,难以与正额相同办理,拟请免除;第二,盐额太重,比照广海的办法,只收价钞二锭;第三,停止摊派食盐,并令客商自由通行。中书省把意见送交户部议定:从至正三年开始,余盐三万引暂时减免,摊派销售食盐拟请停止。至于减免后盐额的盐价,与广海提举司的事例不同,另行难以再议。右丞相脱脱、平章帖木儿达失等将所议上奏,朝廷准予施行。广东盐场:至元十三年,依照宋代旧例办理盐课。至元十六年,办理盐六百二十一引。至元二十二年,每年办理盐一万零八百二十五引。至元二十三年,增加盐引至一万一千七百二十五引。大德四年,正盐和余盐盐引增加到二万一千九百八十二引。大德十年,又增加到三万引。大德十一年,增加到三万五千五百引。至大元年,又增加余盐一万五千引。延祐五年,规定每年煎盐五万零五百引;同年又增加到五万零五百五十二引。至元二年,监察御史韩承务说:“广东盐课提举司所管的盐课,自至元十六年起,只办理定额盐六百二十一引,此后逐步增加到三万五千五百引,延祐年间又增加余盐,正额合计五万零五百五十二引。灶户困于工程,官府和百姓又受到催督逼迫,呻吟愁苦,已经超过十年。泰定年间曾蒙准减免余盐一万五千引。元统元年,都省因为支撑不够,暂时把已经减免的余盐仍旧煎办,如今已经两年,还没有获准停止。我私下认为,议论此事的人一定会说广东控制海道,连接各番,船商聚集,百姓和物产富足,容易办理缴纳;但这其实是没有深入了解当地情况。本道所辖七路八州,平坦土地极少,百姓靠刀耕火种为生,住在高处巢居、临岸穴居,生活崎岖辛苦;贫穷之家一年到头只能吃粗淡食物,还要额外办理盐课。盐卖给谁呢?所谓富庶,不过是城郭中的商贾和从事船舶交易的几家人罢了。灶户和盐丁十人中有三四人逃亡,官吏害怕获罪,只能把现存人户强行摊派煎盐。还有更值得忧虑的,本道靠近蛮獠地区,当地民俗强悍顽劣,实在担心有关官府责令办理过于严厉,聚集怨恨而引发祸乱。如果蒙受减免这点微小利益,以此显示朝廷最大的信义,疲惫困苦的百姓将十分幸运。”中书省把意见送交户部议定:从元统三年开始,广东提举司所办理的余盐酌情减五千引,中书省将所议方案上奏施行。广海盐场:至元十三年设置,办理盐二万四千引。大德十年,又记大德二年,盐价每引增加到六十贯,工本十贯;唯独广西仍照旧。盐引增加到三万一千引。至大元年,又增加余盐一万五千引。延祐二年,正盐和余盐合计为五万零一百六十五引。至元五年,湖广行省说:“广海盐课提举司的定额盐为三万五千一百六十五引,余盐一万五千引。近来因为黎贼作乱,百姓无法生活,正额盐已经积亏四万多引,只能空放在库中收取。如果再增加办理余盐,百姓的困苦还没有缓解,恐怕会导致不安。这件事关系到利害得失,如果蒙准免除,或许可以办成原定额,不至于给边地百姓留下祸患。”户部议论说:“上述余盐如果全部恢复办理,因为它本来不是原定额,加上本司偏僻地处海边,所辖灶民屡遭劫掠,死亡逃散,民户和物产凋敝,拟在一万五千引中酌减五千引,以舒缓民力。”中书省将所议方案上奏施行。卷七十二,志第三十九。食货五。酒醋课、茶课、市舶课。酒醋课。太宗三年,设置酒醋局和坊场官,实行酒类专卖并办理课税,仍以州、府、县的司长吏充任提点官,隶属于征收课税所;课税数额根据户口多少核定。太宗六年,颁布酒、曲、醋等货物的禁令条例,私自制造的,依条例治罪。至元十年,御史台说:“酒户现在缴纳的课程,每石酒卖钞四两,其中缴纳官课钞一两。葡萄酒每一千斤卖钞一百两,其中缴纳官课钞六两。这属于专卖货物,难以与商税相同。葡萄酒应当按照酒户的办法统一缴纳课税。”户部议论说:“葡萄酒不用米曲,与酿造酒不同,仍按旧例,按三十分抽取一分。” 至元十五年,禁止私酿酒;制造私酒的,笞打七十七下,财产没收入官;饮用私酒的,笞打十七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