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八 志第三十五
世祖至元八年,命尚书省阅实天下书口,以条画谕天下。初,太宗四年,括中州户得七十三万有余。八年,复括中州户,续得一百一十万有余。宪宗二年,再籍汉地户口。至是,因争理户计者,往复取勘,不能裁决,乃谕尚书省依累降圣旨,分别定夺。凡合当差发户数,再行添额,并令协济额内当差之户。其条画所列,收系充当差发者:曰诸王、公主、驸马并诸官员户计。凡随营诸色人等,于壬子年籍后投来或各处容留人等,不曾附籍,并诸投下人员招收附籍、漏籍、放良、还俗等户。曰五投下。凡系好投拜人户,及在后投属,或本投下招收,别无身役者。曰各投下军站户。凡壬子年籍后投来,别无身役者,又诸色人等有田宅妻子者。曰军户。查照军籍内无姓名者,又原籍贴户不曾应当差役者。曰站赤户。查照原籍贴户,及附籍内不见户数者。曰诸色人匠。诸投下壬子年原籍不当差役人户,附籍军人诸色人等无改拨充匠明文者,诸漏籍户改正为民者。曰驱良。依甲竿年合罕皇帝圣旨,军前虏到驱口随处附籍者。本使附籍户下漏抄驱口,及不当本使差役者。附籍户口在外另籍者,或本使于军籍内作驱攒报者。曰驱良。乙未年附籍民户,壬子年他人户下抄上作驱或漏籍已改正为民者。本抄过者,本使户下附籍驱口在外另作驱口或容留附籍者。本使户下不曾附籍,驱口在外,壬子年不曾抄上者。主奴俱漏籍另居,今次取勘,不见本使下落者。曰放良。民户良书写便住坐,或为良者。驱口壬子年以前得良书,却于他人户下为驱附籍者。诸投下放良户,良书写不得投属别管,官司者抄过为良,依良书另立户名者。巳放为良,本使再立津贴钱物或分当差役文字仍依良书为民者。壬子年附籍漏籍户已经分拨与各投下,并诸官员户计本主放良者。曰新案主户。犯刑官吏已经断没家属,及户下驱奴并依已断发付者。断事官及各属达鲁花赤官擅自断讫之杂犯人等改正为民者。曰输脱户。曰回回畏兀儿户。现住民户城里者。曰答失蛮迷里威失户。有营运产业者。曰打捕户。壬子年附籍打捕户,因争差户计经官陈告者,附籍打捕户揭照壬子年原籍不系打捕户计者,手状称打捕户不纳皮货亦不当差者。曰儒人户。中统四年附籍漏等儒人,或壬子年别作名色附籍,并户头身没子弟读书,又高智耀收到驱儒从实分拣不通文学者。此外诸色人户下子弟深通文义者,止免本身杂役。曰析居户。军站急递铺驾船漏籍铁冶户下人口析居,揭照各籍所无者。民匠打捕鹰户诸色附籍漏籍人等户下析居者。灶户下人口所析居者。但充当丝料。曰招女婿养老。女婿妻亡另居者,或已将原妻休弃者。良人驱户女婿者。年限女婿,年限满而不归者。曰诸人户下漏抄驱口,今已成丁者。曰随朝并各位下诸色承应人见不应承者。曰涿州、合兰水、西京忽兰、南京张子良各管户计革罢,原委头目者,皆籍为当差户数之添额也。
至元二十七年,准尚书省议,籍定儒医户计,拟令除免杂泛差役外,续收儒户医户,别无定夺。
至大四年,诏诸色人等各省定籍,今后各投下诸色,并遵世祖皇帝以来累朝定制,不得擅招户计,诱占驱奴,违者罪之。
其户口总数:中统元年天下户一百四十一万八千四百九十有九,迨至元二十八年,户部上天下户口,内地一百九十九万九千四百四十四,江淮、四川一千一百四十三万八百七十八。口五千九百八十四万八千九百六十四。
科差之名二:曰丝料,曰包银。
丝料之法,太宗八年始行之。每二户出丝一斤,并随路丝绵颜色输出官,五户出丝一斤,并随路丝绵颜色输于本位。
包银之法,宪宗五年始定之。初,汉民科纳包银六两,至是止征四两,二两输银,二两折收丝绢颜色等物。
及世祖而其制益详。
中统元年,立十路宣抚司,定户籍科差条格。各路年例应纳官存留包银并丝料粮税等差发,依原籍民户数目从实科放,勿循近年虚例勘定,合科差发总额,府科与州验民户多寡,土产难易,以十分为率,作大门摊。
其广大抵不一,有元管户、交参户、漏籍户、协济户。于诸户之中,又有丝银全科户、减半科户、止纳丝户、止纳钞户,外又有摊丝户、储也速□儿所管纳丝户、复业户并渐成丁户。户既不等,数亦不同。
元管户内丝银全科系官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六两四钱,包银四两。
全科系官五户丝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五户丝六两四钱,包银之数与系官户同。
减半科户,每户输系官丝八两,五户丝三两二钱,包银二两。
止纳系官丝户,若上都、隆兴、西京等十路,十户十斤者,每户输一斤,大都以南等路十户十四斤者。每户输一斤六两四钱。
止纳系官五户丝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五户丝六两四钱。
译世祖至元八年,命尚书省查阅核实天下户口,并制定条款晓谕天下。起初,太宗四年,括取中州户口,得到七十三万多户;太宗八年,再次括取中州户口,续得一百一十万多户;宪宗二年,又登记汉地户口。到这时,因为争议户计而反复取证查勘,不能裁决,于是谕令尚书省依照历次颁降的圣旨分别定夺。凡应当承担差发的户数,再行增补名额,并令额定协济范围内的户承担差发。条款中列出的、收系来充当差发的户类有:诸王、公主、驸马以及各官员的户计;凡随军营的各种人等,在壬子年登记以后投来,或被各处收容而未曾附入户籍的人,以及诸投下招收后附籍、漏籍、放良、还俗等户。五投下户:凡属于各投下、已经投拜的人户,以及后来投属的,或由本投下招收而没有其他差役的人户。各投下军站户:凡壬子年登记以后投来而没有其他差役的户,以及各种人等中拥有田宅妻子的人户。军户:查对军籍中没有姓名的,以及原籍贴户而未曾承担差役的户。站赤户:查对原籍贴户,以及在附籍中查不到户数的户。诸色人匠户:诸投下在壬子年原籍中不承担差役的人户;附籍军人及各种人等中,没有改拨充任工匠的明文者;以及各种漏籍户改正为民户者。驱良户:依照甲竿年合罕皇帝的圣旨,军前俘获的驱口在各处附籍者;本使附籍户下漏抄的驱口,以及不承担本使差役者;附籍户口在外另立户籍者,或本使在军籍内登记为驱口并上报者。驱良户:乙未年附籍的民户,壬子年在他人户下抄录为驱口,或漏籍后已改正为民户者;原先已经抄录的,本使户下附籍的驱口在外另立驱口户籍,或被收容后附籍者;本使户下未曾附籍、驱口在外且壬子年未曾抄录上报者;主奴都漏籍而另居,今次查勘时又查不到本使下落者。放良户:民户中有良书、已经定居,或已经成为良民者;驱口在壬子年以前取得良书,却又在他人户下作为驱口附籍者;各投下放良户取得良书后,不得再投属其他管辖的官司,已经抄录为良民、依良书另立户名者;已经放为良民,而本使又立下缴纳津贴钱物或分担差役的文书,但仍依良书作为民户者。壬子年附籍而漏籍的户,已经分拨给各投下的,以及各官员户计中由本主放良的户。新案主户:犯刑后由官吏已经判决没收其家属的,以及户下驱奴并已依判决发付的户;断事官及各属达鲁花赤官擅自判决后,将杂犯人等改正为民户的。输脱户。回回、畏兀儿户:现居住在民户城内者。答失蛮、迷里威失户:拥有经营产业者。打捕户:壬子年附籍的打捕户,因争议差役户计而向官府陈告者;附籍打捕户中,按照壬子年原籍查明并不属于打捕户计者;具状声称是打捕户,却不缴纳皮货、也不承担差役者。儒人户:中统四年附籍的漏籍等儒人,或壬子年以其他名色附籍者;户头本人去世而子弟读书者;以及高智耀收纳的驱儒中,经如实分拣而不通晓文学者。此外,各种人户下的子弟如果深通文义,只免除本人杂役。析居户:军户、站户、急递铺、驾船户、漏籍铁冶户下分居的人口,按照各项户籍查明原籍中没有记载者;民户、匠户、打捕户、鹰户中各种附籍、漏籍人等户下分居者;以及灶户下分居的人口。但充作丝料户。招女婿养老户:女婿在妻子死后另居者,或已经休弃原妻者;良人家的驱户女婿;有期限的女婿,期限已满却不归还者。诸人户下漏抄的驱口如今已经成年者。随朝以及各位投下的各种承应人中,现已不再承应者。涿州、合兰水、西京忽兰、南京张子良各自管领的户计被革除,原来委任的头目等,全部登记为应承担差发户数的增额。至元二十七年,准许尚书省的议案,登记确定儒户、医户户计;除免除杂泛差役之外,后来收取儒户、医户的办法,另行定夺。至大四年,下诏规定,各种人等由各省确定户籍。今后各投下的各种人户,都必须遵守世祖皇帝以来历朝累次确定的制度,不得擅自招收户计、诱骗侵占驱奴;违犯者治罪。户口总数如下:中统元年,天下共有一百四十一万八千四百九十九户;到至元二十八年,户部上报天下户口,其中内地一百九十九万九千四百四十四户,江淮、四川一千一百四十三万八百七十八户;人口五千九百八十四万八千九百六十四口。科差的名目有两种:一是丝料,二是包银。丝料的办法,是太宗八年开始实行的。每两户出丝一斤,并按照各路规定的丝绵颜色缴纳给官府;每五户出丝一斤,并按照各路规定的丝绵颜色缴纳给本投下。包银的办法,是宪宗五年开始确定的。起初,汉民科纳包银六两,到这时只征收四两,其中二两缴纳白银,二两折收丝绢及规定颜色等物。到了世祖时期,这项制度更加完备详细。中统元年,设置十路宣抚司,确定户籍和科差的条格。各路每年按例应缴纳的官府存留包银、丝料、粮税等差发,应根据原籍民户的实际数目核实征收,不要沿用近年以来按虚报数目勘定的旧例。应征差发的总额,由府按州核验民户多少,并根据土产的难易,以十分为标准分摊征收。各地大体上并不相同,有元管户、交参户、漏籍户、协济户。在这些户中,又有丝银全科户、减半科户、只纳丝户、只纳钞户;此外还有摊丝户、由储也速□儿所管领的纳丝户、复业户以及渐成丁户。各户既不相同,征收数额也各不一样。元管户中的丝银全科系官户,每户缴纳系官丝一斤六两四钱,包银四两。全科系官五户丝户,每户缴纳系官丝一斤、五户丝六两四钱;包银数额与系官户相同。减半科户,每户缴纳系官丝八两、五户丝三两二钱、包银二两。只纳系官丝的户,如上都、隆兴、西京等十路,十户缴纳十斤的,每户缴纳一斤;大都以南等路十户缴纳十四斤的,每户缴纳一斤六两四钱。只纳系官五户丝的户,每户缴纳系官丝一斤、五户丝六两四钱。
交参户内丝银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六两四钱,包银四两。
漏籍户内止纳丝户,每户输丝之数与交参丝户同。止纳钞户,初年科包银一两五钱,次年递增五钱,增至四两,并科丝料。
协济户内丝银户,每良输系官丝十两二钱,包银四两;止纳丝户,每户输系官丝之数与丝户同。摊丝户,每户科摊丝四斤。
储也贝八速儿所管户,每户科细丝,其数与摊丝同。
复业户并渐成了户,初年免科,第二年减半,第三年全科,与旧户等。
丝料、包银之外,又有俸钞之科,其法亦以户之高下为等。全科户,输一两。减半户,输五钱。
于是以合科之数分为三限输纳,初灾之地听输他物折焉。其物各以时估为则。
二年,复定科差之期。丝科限八月,包银初限八月,中限十月,未限十二月。
三年,又命丝料无过七月,包银无过九月。
至元二年,敕所有诸王并诸投下人户,除匠人、打捕户、鹰房子、金银铁冶户外,有分拨民户五户丝投下交参户,每年合纳丝绵、包银并五户丝,与本路民户一体验贫富科征。
十八年,以应当差发者,多系贫民,其豪强往往侥幸苟避,饬依验人户事业多寡,品第高下,攒造鼠尾文簿科敛。
二十八年,以《至元新格》定科差法,诸差税皆司县正官监视,诸夫役皆先富强、后贫弱、贫富等者,皆先多丁、后少丁。
成宗大德六年,又令巳输丝户,每户俸钞中统钞一两,包银户每户科二钱五分,摊丝户每户科摊丝五斤八两。丝料限八月,包银俸钞限九月,布限十月。大率因世祖之旧而损益之云。
科差总数:
中统四年,丝七十一万二千一百七十一斤,钞五万六千一百五十八锭。旧纪作丝七十万六千四百一斤,钞四万九千四百八十七锭。
至元二年,丝九十八万六千九百一十二斤,包银等钞五万六千八百七十四锭,布八万五千四百一十二匹。旧纪作丝九十八万八千二百八十斤,钞五万七千六百八十二锭。
三年,丝一百五万三千二百二十六斤,包银等钞五万九千八十五锭。
四年,丝一百九万六千八四百十九斤,钞七万八千一百二十六定。
天历元年,包银差发钞九百八十九锭,贝八一百一十三万三千一百一十九索,丝一百九万八千八百四十二斤,绢三十五万五百三十匹,棉七万二千一十五斤,布二十一万一千二百二十三匹。旧纪,天历二年赋入之数:金三万二十七定,银一千一百六十九定,钞九百二十九万七千八百定,帛四十万七千五百匹,丝八十八万四千四百五斤,棉七万六百四十五斤。
税法。行于内地者曰丁税、地税。
太祖时,命诸色人等,凡种田者,依例出纳地税。
太宗元年。命汉人以户计出赋,西域人以丁计出赋。每户科粟二石,复以兵食不足。增为四石。
九年,乃定科征之法,命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石,驱丁五斗,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与。其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其土地之等,以征之。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验地,商贾验丁。虚配不实者杖七十,徒二年。仍命岁书其数于册,由课税所申省以闻,违者杖一百。
至世祖申明旧制,于是输纳之期,收受之式,关防之,会计之法始备焉。
中统五年,诏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人,凡种田者,白地每亩输税三升,水地每亩五升。凡该纳丁税,蒙古、回回。河西、汉人并人匠及诸投下各色人等,依例征纳地税外,蒙古、汉人军站户减半输纳。其后汉军又额定赡军地四顷免税,余悉征之。
至元三年,诏窎户种田他所者,其丁税于附籍之郡验丁科之。地税于种田之所验地科之,漫散之户逃于河南等路者,依见居民户纳税。
八年,又令西夏中兴路、西宁州、兀剌海之处,地税与前僧道同。
十七年,定诸路差税课程,增益者即上报,隐匿者罪之,不须履亩增税,以摇百姓。
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斗。
减半科户:丁税每丁粟一石。
新收交参户:第一年五斗,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入丁税。
协济户:丁税每丁粟石,地税每亩粟五斗。
随路近仓输粟。远仓每粟一石折纳轻费钞二两,富户输远仓,下户输近仓。郡县各差正官一员部之,每石带纳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凡粮到仓之时,收受出给朱钱,权豪结揽者罪之。仓官、攒典、斗脚人等飞钞作弊者,并量诸法。若近下户计去仓远,愿出脚钱,就令附近民户带纳者听。凡纳粮,用官降斛斗收受,一色乾圆洁净之新米,但有糠秕,责仓官人等赔赏。
批纳之期,分为三限: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未限十二月。违限者,初艰笞四十,再犯杖八十。其失限或税石不足,各处之达鲁火赤,管民官、部民官、部粮官,不分首从,一同科罪。其任满官,有拖欠税石。勿给由。
译交参户中的丝银户,每户缴纳系官丝一斤六两四钱,包银四两。漏籍户中的只纳丝户,每户缴纳的丝数与交参丝户相同。只纳钞户,第一年征包银一两五钱,第二年递增五钱,增加到四两,同时征收丝料。协济户中的丝银户,每户缴纳系官丝十两二钱,包银四两;只纳丝户,每户缴纳系官丝的数额与丝户相同。摊丝户,每户摊征丝四斤。储也贝八速儿所管的户,每户征收细丝,数额与摊丝户相同。复业户以及渐成丁户,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减半,第三年全征,和旧户相同。丝料、包银之外,又有征收俸钞的办法,其标准也按户等高下区别。全科户缴纳一两,减半户缴纳五钱。于是把应征总数分为三期缴纳;最初遭受灾害的地区,允许用其他物品折纳。各种物品都以当时的估价作为标准。第二年,又确定科差的期限:丝料限在八月缴纳;包银第一期限八月,中期限十月,末期限十二月。第三年,又命令丝料不得超过七月缴纳,包银不得超过九月缴纳。至元二年,下令所有诸王及各投下的人户,除工匠户、打捕户、鹰房子户、金银铁冶户之外,凡分拨民户中的五户丝投下交参户,每年应缴纳的丝绵、包银以及五户丝,都与本路民户一样,按照贫富状况征收。至元十八年,因为应当承担差发的多是贫民,而豪强往往侥幸苟且逃避,便命令按照查验的人户产业多少、品第高下,编造“鼠尾文簿”来征敛。至元二十八年,依据《至元新格》确定科差法:各种差税都由司、县正官监督;各种夫役都先征富强户,后征贫弱户;贫富相等的户,都先征丁口多的,后征丁口少的。成宗大德六年,又下令:已经缴纳丝料的户,每户从俸钞中缴纳中统钞一两;包银户每户征收二钱五分;摊丝户每户摊缴丝五斤八两。丝料限于八月缴纳,包银和俸钞限于九月缴纳,布限于十月缴纳。大体上都是沿用世祖旧制,再有所增损。科差的总数:中统四年,丝七十一万二千一百七十一斤,钞五万六千一百五十八锭。旧《纪》记作丝七十万六千四百一斤,钞四万九千四百八十七锭。至元二年,丝九十八万六千九百一十二斤,包银等钞五万六千八百七十四锭,布八万五千四百一十二匹。旧《纪》记作丝九十八万八千二百八十斤,钞五万七千六百八十二锭。至元三年,丝一百五万三千二百二十六斤,包银等钞五万九千八十五锭。至元四年,丝一百九万六千八四百十九斤,钞七万八千一百二十六定。天历元年,包银差发钞九百八十九锭,贝八一百一十三万三千一百一十九索,丝一百九万八千八百四十二斤,绢三十五万五百三十匹,棉七万二千一十五斤,布二十一万一千二百二十三匹。旧《纪》所载天历二年的赋税收入数为:金三万二十七定,银一千一百六十九定,钞九百二十九万七千八百定,帛四十万七千五百匹,丝八十八万四千四百五斤,棉七万六百四十五斤。税法。在内地实行的税法,叫作丁税和地税。太祖时,命各色人户,凡是种田的,都按规定缴纳地税。太宗元年,命汉人按户计征赋税,西域人按丁计征赋税。每户征粟二石;又因军粮不足,增加到四石。太宗九年,才制定征税办法,命各路核验民户中成丁的人数,每丁每年征粟一石,驱丁征五斗;新户中的丁和驱丁各征一半,老人和幼儿不计入。耕田的人,有的核验其耕牛和农具的数目,有的核验其土地等级,据此征税。丁税少而地税多的,缴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的,缴纳丁税。工匠、僧人、道士核验土地,商人核验丁数。虚报摊派、不合实际的,杖责七十,徒刑二年。又命每年把数目登记在册,由课税所报告中书省;违令者杖责一百。到世祖时,重新申明旧制,于是缴纳期限、收受方式、关防手续和会计办法才开始完备。中统五年,诏令僧人、道士、也里可温、答失蛮和儒人,凡是种田的,旱地每亩缴税三升,水地每亩缴税五升。凡应缴纳丁税的蒙古人、回回人、河西人、汉人以及人匠和各投下的各色人等,除按规定征收地税外,蒙古人和汉人的军站户减半缴纳。后来又规定,汉军户每户赡养军队的四顷土地免税,其余土地全部征税。至元三年,诏令窎户到别处种田的,在其附籍的郡核验丁数、征收丁税;在种田所在地核验土地、征收地税。四处流散、逃到河南等路的户,按现有居民户的标准纳税。至元八年,又命西夏中兴路、西宁州和兀剌海等地,地税按此前僧人、道士的标准征收。至元十七年,确定各路差税和课程;有增益的立即上报,隐匿的予以治罪,不必逐亩丈量增税,以免扰乱百姓。全科户:丁税每丁征粟三石,驱丁征粟一石;地税每亩征粟三斗。减半科户:丁税每丁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征五斗,第三年征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征一石五斗,第五年征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开始纳丁税。协济户:丁税每丁征粟一石,地税每亩征粟五斗。按各路远近向仓库缴纳粟米。距离远的仓库,每粟一石折纳轻费钞二两;富户向远仓输纳,下户向近仓输纳。郡县各派一名正官负责督办,每石另带缴鼠耗三升、分例四升。粮食到仓时,收受后发给朱钱凭据;有权势豪强包揽结纳的,治罪。仓官、攒典、斗脚人等飞钞作弊的,一律按有关法律量罪。若近仓的下户计算路程后认为去仓太远,愿意出脚钱,让附近民户代为输纳,听其自便。凡缴纳粮食,都要用官府颁发的斛斗收取,必须是同一色泽、干燥、圆整、洁净的新米;只要有糠秕,就责令仓官等赔偿。批纳粮税的期限分为三限: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末限十二月。逾期者,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凡逾期或所纳粮食不足,各处达鲁花赤、管民官、部民官和部粮官,无论首犯还是从犯,一同定罪。任期届满的官员如果拖欠税粮,不发给离任凭由。
大德六年,申明税粮条例,复定上都、洒间输纳之期。上都初限次年五月,中限六月,未限七月,河间初限九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一月。
七年,江南行御史台言:“法有万世不改者,亦有随应改者,不可一概论也。切谓汉军旧例每户额定赡军地四顷,其余亩数皆令纳粮,虽曾累行文字,然实难能行。今军户口累渐多,所当军役屯守去处,南至南海,北至和林,别有征行,则南者益南,北者益北,动又至于数千里外,去家万里,家中又与民户同当一切杂泛差役,侍卫差役尤为浩大。其余科差且置勿论,只计其起发所需,每户该钞至有八十定者。农家别无生计,若不典卖田土,何处出办。往日军户,地有至三二十顷,今皆消乏破坏,不可胜计,中等人家庄田尽废。现今乞匈为生者处处有之。若更拘勘未曾消乏,现勘当役军户地亩存四顷之外者,必要尽数纳粮,此事果行,不过数年,军户必尽破散,人无雇籍,不可复用。近日民间多有告讦有隐藏地亩者,地主惟随其所欲承奉买主。
又所在官吏不时下乡,言要打最军户地亩,以此为名协敛钱物肢足,方能释免。但凡地过四顷之家,长杯扰俱。今于紧急用兵之时,有此事端,深为可虑。去年枢密院奉旨,约各处管民官司不得打量军户地亩,文字在官,百姓不知,狡猾之徒,恐协军户与旧无异。若令每衬置一粉壁,其上但写不得讦告军户地亩数字,如此则军户皆得免其逼协侵据之患。四顷纳税一节,待边境事宁,用兵稍缓,然后别议似为长便。”从之。
至秋税、正税之法,但徵田税,无丁税,行于江南。本沿宋之旧制。世祖平江南,除江东、浙东二路,其余便徵秋税而已。
至元十九年,用柳州总管姚文龙言,命江南税粮依宋旧制折输绵绢杂物。是年二月,又用中书右丞耿仁言,令输米本分之一,余并人钞,以七万定为率,岁得羡钞十四万定。其输米者,止用实斗斛。
元贞二年,始定徵江南夏税之制。于是秋税止令输租,夏税则输木棉、布绢、丝棉等物。其所输之物,视粮以为差。粮一石。或输钞三贯、二贯、一贯或一贯五百文、一贯七百文,输三贯者,江浙省婺州等路、江西省龙兴等路也。输一贯者,福建省泉州路也。输一贯五百文者,江浙省绍兴路、福建省漳州等五处也。江西各路秋税纳粮,有用现行斛斗,比宋文思院斛抵一斛半者,故免其夏税。两广以盗试多、民失业,亦免之。独湖广省以阿里海涯罢宋夏税,依中原例改为门摊,每户一贯二钱,增课钱至五万定,至是宣慰使张国纪复科夏税,民病甚。大德二年,御史台臣言其弊,成宗命中书省趣罢之。三年,又改门推为夏税而并征之,每石计三贯以上,视江浙。江西为差重云。
至大三年,中书省臣言:“腹里百姓当一切杂泛差役,更纳包银、丝绵、税粮,差役甚重。江南收附四十余年,百姓纳田税外,别无差发,请除两广、福建,其余两浙、江东、江西、湖南、湖北、两淮、荆湘等路,验纳粮民户见科粮数,一斗添荅二升。”从之。
泰定初,又有所谓助役粮者。其法,命江南民户有田一顷之上者,每顷量出助役田,具书于册甲乙以次汇之,岁收其人,以助差役之费。凡寺观田,除宋旧额外,其余亦验其多寨,令出田助役焉。
凡岁入粮数,总计一千二百一万四千七百八石。
腹里,二百二十七万一千四百四十九石。行省,九百八十四万三千二百五十八石:
辽阳省,七万二千六十六石。
河南省,二百五十九万一千二百六十九石。
陕西省,二十二万九千二十三石。
四川省,十一万六千五百七十四石。
甘肃省,六万五百八十六石。
云南省,二十七万七千七百一十九石。
江浙省,四百四十九万四千七百八十三石。
江西省,一百十五万七千四百四十八石。
湖广省,八十四万三千七百八十七石。
江南三省天历元年夏税钞数,总计中统钞十四万九千二百七十三定三十三贯。
江浙省,五万七千八百三十定四十贯。
江西省,五万二千八百九十五定十一贯。
湖广省,一万九千三百七十八定二贯。
卷六十九 志第三十六
○食货二
△田制 农政
元之田制:曰官田,曰民田,曰兵民屯田。
译大德六年,重新申明税粮条例,又规定上都、河间的输纳期限:上都初限为次年五月,中限六月,末限七月;河间初限九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一月。大德七年,江南行御史台上言:“法律有万世不变的,也有应当随时修改的,不能一概而论。臣切实认为,汉军旧例规定每户有四顷赡军地,其余土地都要缴粮;虽然曾多次下发文书,但实际上很难实行。如今军户人口逐渐增多,应服军役、屯守的地方,南到南海,北到和林;另有出征任务,南边的人越往南,北边的人越往北,动辄到了数千里以外,离家万里。家中又和民户一样承担各种杂泛差役,侍卫差役尤其繁重。其余科差暂且不论,只计算起运所需,每户应缴的钞竟有多达八十定的。农家没有别的生计,如果不典卖田产,又从哪里筹办?过去军户的土地有多达三二十顷的,如今全都衰败破产,数不胜数,中等人家的庄田也全部荒废。现在各处都有靠乞讨为生的人。如果再拘泥于核查未曾衰败的军户,现今核查出承担军役的军户在四顷之外还有土地,就一定要全部纳粮,这件事如果实行,不出几年,军户必然全部破散,人员没有户籍可供征用,便无法再使用。近来民间多有人告发隐藏土地的,地主只按自己的意愿承奉买主。各地官吏又不时下乡,说是要丈量军户土地,借此为名协迫搜刮钱物,才能得到释放免除。凡土地超过四顷的人家,都受到长期侵扰。如今正值急于用兵之时,出现这种事端,实在令人深为忧虑。去年枢密院奉旨约束各地管民官司,不得丈量军户土地,文书虽在官府,百姓却不知道,恐怕狡猾之徒又会像过去一样胁迫军户。如果命令每村设置一面粉壁,只在上面写明不得告讦军户土地的规定,这样军户就都能免除被逼迫、勒索和侵占的祸患。至于四顷纳税这一条,等边境安宁、用兵稍缓之后再另行议定,似乎才是长久便利的办法。”朝廷听从了这一意见。至于秋税、正税的办法,只征田税,不征丁税,在江南实行。这本来沿袭宋朝旧制。世祖平定江南后,除江东、浙东二路外,其余地方只征秋税。至元十九年,采纳柳州总管姚文龙的建议,命江南税粮依宋朝旧制折纳绵、绢等杂物。这年二月,又采纳中书右丞耿仁的建议,命令缴纳米粮原额的十分之一,其余折纳钞,按七万定为标准,每年可得到余钞十四万定。缴纳米粮的,只准使用实斗实斛。元贞二年,开始制定征收江南夏税的制度。于是秋税只令缴纳租粮,夏税则缴纳木棉、布、绢、丝、棉等物。所缴物品,按照应纳粮数确定差额:粮一石,有的折纳钞三贯、二贯、一贯,或一贯五百文、一贯七百文。缴纳三贯的,是江浙省婺州等路、江西省龙兴等路;缴纳一贯的,是福建省泉州路;缴纳一贯五百文的,是江浙省绍兴路以及福建省五处。江西各路秋税缴粮,有的使用现行斛斗,比宋朝文思院斛一斛抵一斛半,因此免征夏税。两广因盗贼屡多、百姓失业,也免征夏税。只有湖广省因阿里海涯废除宋朝夏税,依中原旧例改征门摊税,每户一贯二钱,增收课钱至五万定;到这时宣慰使张国纪又恢复征收夏税,使百姓非常困苦。大德二年,御史台官员上言其弊端,成宗命中书省立即停止。大德三年,又把门摊税改为夏税并征,每石折算超过三贯,按江浙标准办理。据说江西负担尤其沉重。至大三年,中书省官员说:“腹里百姓要承担各种杂泛差役,还要缴纳包银、丝绵和税粮,差役实在太重。江南归附已有四十多年,百姓除了缴田税外,别无其他差发,请除两广、福建外,其余两浙、江东、江西、湖南、湖北、两淮、荆湘等路,核验纳粮民户现行征粮数,每斗增加二升。”朝廷同意了。泰定初年,又有一种所谓助役粮。其办法是:命江南民户凡土地超过一顷的,每顷酌量拿出助役田,登记在册,按甲乙次序汇总;每年收取其收入,用来补助差役费用。各寺观的土地,除宋朝旧定数额外,其余也核验土地多少,命其拿出土地助役。每年收入的粮食总数,共计一千二百一万四千七百八石。腹里,二百二十七万一千四百四十九石。行省,九百八十四万三千二百五十八石:辽阳省,七万二千六十六石。河南省,二百五十九万一千二百六十九石。陕西省,征收二十二万九千二十三石。四川省,十一万六千五百七十四石。甘肃省,征收六万五百八十六石。云南省,二十七万七千七百一十九石。江浙省,四百四十九万四千七百八十三石。江西省,征收一百十五万七千四百四十八石。湖广省,八十四万三千七百八十七石。江南三省天历元年的夏税钞数,共计中统钞十四万九千二百七十三定三十三贯。江浙省,五万七千八百三十定四十贯。江西省,五万二千八百九十五定十一贯。湖广省,一万九千三百七十八定二贯。卷六十九,志第三十六。食货二。田制、农政。元朝的田制有三类:官田、民田和兵民屯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