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十三 志第四十
三曰河泊,总计钞五万七千六百四十三定二十三两四钱。
四曰山场,总计钞七百十九定四十九两一钱。至大元年,罢山场、河泊课程,听民采取。
五曰窑冶,总计钞九百五十六定四十五两九钱。瓷窑二八抽分。至元五年,均州军户韩玉芳乞三十分抽一,制国用使司不允。
六曰房地租,总计钞一万二千五十三定四十八两四钱。延祐二年,户部议:军户诸色人等凡典卖田宅,皆从尊长画字取问,有服房亲次及邻人典主不愿者,限十日批退,违限决十七;愿者限十五日批价,依例立契成交,违限决二十七。其亲邻典主取东画字财物,决二十七,业主虚抬高价,不成交易者,决二十七。听亲邻典之百日收赎,业主不交业者,决四十七。至元七年,令质押田宅者依例立契。元贞元年,中书省议:典卖田宅不赴官告给公据,私行交易者,痛行断罪,田粮一半没官,一半付告人充赏。
七曰门摊,总计钞二万六千八百九十九定十九两一钱。至元二十九年,湖南道县尹李琮等上言:“民户除纳商税、酒醋课程外,每户一年滚纳门抹地亩一两二钱,验地亩多寡科征,亦有应纳二十余定之家,周岁计钞二万余定,比之腹里包银,增加数倍。民户贫穷无可送纳,以致逃亡,啸聚为寇。所欠课程勒令官司揭借,或令见存民户分纳。乞概行除免,以拯官民之困。”比较钱粮官、户部张侍郎议:“门摊课程仍通行依额认办,除离城十里之内依旧例税米外,十里之外验有地亩均科,各家佃户再不重复纳税,其无地下户并行除免。”
八曰池塘,总计钞一千九定二十六两。
九曰蒲苇,总计钞六百八十六定三十三两四钱。
十曰食羊等课,总计钞一千七百六十定二十九两七钱。
十一曰获苇,总计钞七百二十四定六两九钱。
十二曰媒炭,总计钞二千六百十五定二十六两四钱。
十三曰撞岸,又名岸例,总计钞百八十六定三十七两五钱。
十四曰山查,总计钞七十五定二十六两四钱。
十五曰曲,江浙省钞五十五定三十七两四钱。
十六曰鱼课,江浙省钞一百四十三定四十两四钱。江南鱼户自备工本办课,认一百定课程。至元二十二年,改为打算鱼数,十分为率,鱼户收三分,官收七分。
十七曰漆课,总计一百十二定二十六两。
十八曰酵课,总计钞二十九定三十七两八钱。
十九曰山泽,总计钞二十四定二十一两一钱。
二十曰荡课,平江路八百八十六定七钱。
二十一曰柳课,河间路四百二定四两八钱。
二十二曰牙例,河间路二百八定三十三两八钱。
二十三曰乳牛,真定路二百八定三十两。
二十四曰抽分,黄州路一百四十四定四十四两五钱。
二十五曰蒲课,晋宁路七十二定。
二十六曰鱼苗,龙兴路六十五定八两五钱。
二十七曰柴课,安丰路三十五定十一两七钱。至元二十四年,罢江南柴薪、竹木、岸例、鱼、牙诸课。
二十八曰羊皮,襄阳路十四定四十八两八钱。
二十九曰瓷课,冀宁路五十八定三两六钱。
三十一曰姜课,兴元路一百六十二定二十七两九钱。
三十二曰白药,杉德路十四定二十五两。
和籴之名有二:曰市籴粮,曰盐折草。
市籴粮,始于中统二年,以钞一千二百定于上都、北京、西京等处籴三万石。四年,以解盐引一万五千道和市陕西军储,又命札马刺丁籴粮,仍敕军民官勿阻。五年,谕北京、西京等路市朵军粮。至元三年,以南京等处和籴四十万石。四年,命沔阳州等中纳官粮,续还其直。八年,验各路粮价,增十分之一和籴三十九万四千六百六十石。六年,以两淮盐五道引,募客旅中粮。十九年,以钞三万定,市籴于隆兴、德兴府、宣德州。二十年,以钞五千定市籴于北京,六万定市籴于上都,二千定市籴于应昌。二十一年,以河间、山东、两浙两淮盐引,募诸人中粮。又以钞四千定,于应昌市籴。又发盐引七万道,钞三万定。于上都和籴。二十二年,以钞五万定,令木八刺沙和籴于上都。诏江南秋收。官为定例收籴。次年,减价出籴。二十三年,发钞五千定市籴沙、静、隆兴军粮。二十四年,官发盐引。听民中粮,又以扬州、杭州盐引五十万道换民粮。二十七年,和籴京粮,其价每十两之上,增一两。延祐三年,中籴和林粮二十三万石。五年、六年,又各和中二十万石。
盐折草,始于大德八年。每年以河间盐,令有司于五月预给京畿郡县之民,至秋成,各验盐数输草,以给京师袜马之用。每盐二斤,折草一束,重十斤。岁用草八百万束,折盐四万斤。
译第三项叫河泊,共计钞五万七千六百四十三锭二十三两四钱。第四项叫山场,共计钞七百一十九锭四十九两一钱。至大元年,废除山场、河泊课程,听任百姓采捕。第五项叫窑冶,共计钞九百五十六锭四十五两九钱。瓷窑按二十分抽取一分。至元五年,均州军户韩玉芳请求按三十分抽一分,制国用使司没有同意。第六项叫房地租,共计钞一万二千零五十三锭四十八两四钱。延祐二年,户部商议:军户及各种人等典当、出卖田宅,都要由尊长画字并询问;有服房亲以及邻人、典主不愿意的,限十日内批退,超过期限杖责十七;愿意的,限十五日内批价,依例立契成交,超过期限杖责二十七。亲邻典主索取财物、画字,杖责二十七;业主故意抬高价格,导致交易不成的,杖责二十七。允许亲邻典主在一百日内赎回;业主不交还产业的,杖责四十七。至元七年,命令抵押田宅的人依例立契。元贞元年,中书省商议:典当、出卖田宅而不赴官府报验、领取公据,私下交易的,严加治罪;田地粮税的一半没收入官,另一半给告发人作为赏赐。第七项叫门摊,共计钞二万六千八百九十九锭十九两一钱。至元二十九年,湖南道县尹李琮等上奏说:“民户除缴纳商税、酒醋课程外,每户每年还要按门摊、地亩缴纳一两二钱,并按照地亩多少征收;有的人家应纳二十多锭,一年合计钞二万多锭,比腹里包银增加数倍。民户贫穷无力缴纳,以至逃亡,聚众成为盗寇。所欠课程勒令官府借贷垫付,或令现有民户分摊缴纳。请一概免除,以救官民困苦。”钱粮官与户部张侍郎商议:“门摊课程仍按定额普遍办理;除城内十里以内依旧例征税米外,十里以外查验有地亩的均摊征收,各家佃户不再重复纳税;没有土地的下户一并免除。” 第八项叫池塘,共计钞一千零九锭二十六两。第九项叫蒲苇,共计钞六百八十六锭三十三两四钱。第十项叫食羊等课,共计钞一千七百六十锭二十九两七钱。第十一项叫获苇,共计钞七百二十四锭六两九钱。第十二项叫媒炭,共计钞二千六百一十五锭二十六两四钱。第十三项叫撞岸,又名岸例,共计钞一百八十六锭三十七两五钱。第十四项叫山查,共计钞七十五锭二十六两四钱。第十五项叫曲,江浙省共收钞五十五锭三十七两四钱。第十六项叫鱼课,江浙省共收钞一百四十三锭四十两四钱。江南鱼户自行准备成本办理鱼课,认缴一百锭课程。至元二十二年,改为按捕获鱼数计算,以十分为率,鱼户取三分,官府取七分。第十七项叫漆课,共计一百一十二锭二十六两。第十八项叫酵课,共计钞二十九锭三十七两八钱。十九项是山泽税,总计钞二十四锭二十一两一钱。二十项是荡课,平江路为八百八十六锭七钱。二十一项是柳课,河间路为四百二锭四两八钱。二十二项是牙例,河间路为二百八锭三十三两八钱。二十三项是乳牛税,真定路为二百八锭三十两。二十四项是抽分税,黄州路为一百四十四锭四十四两五钱。二十五项是蒲课,晋宁路为七十二锭。二十六项是鱼苗税,龙兴路为六十五锭八两五钱。二十七项是柴课,安丰路为三十五锭十一两七钱。至元二十四年,废除了江南的柴薪、竹木、岸例、鱼、牙等税。二十八项是羊皮税,襄阳路为十四锭四十八两八钱。二十九项是瓷器税,冀宁路为五十八锭三两六钱。三十一项是姜课,兴元路为一百六十二锭二十七两九钱。三十二项是白药税,杉德路为十四锭二十五两。和籴的名目有两种:一是市籴粮,二是盐折草。市籴粮始于中统二年。当时用一千二百锭钞,在上都、北京、西京等地购买三万石粮食。中统四年,用解盐引一万五千道,与陕西共同购买军粮;又命札马刺丁购买粮食,并下令军民官员不得阻挠。中统五年,命北京、西京等路购买朵军粮。至元三年,在南京等地和籴四十万石。至元四年,命沔阳州等地收纳官粮,随后偿还粮价。至元八年,核定各路粮价,按价增加十分之一,和籴三十九万四千六百六十石。至元六年,用两淮盐五道盐引,招募客商交纳粮食。至元十九年,用三万锭钞,在隆兴、德兴府、宣德州购买粮食。至元二十年,用五千锭钞在北京购买粮食,用六万锭在上都购买粮食,用二千锭在应昌购买粮食。至元二十一年,用河间、山东、两浙、两淮的盐引,招募各地人员交纳粮食;又用四千锭钞在应昌购买粮食;又发放盐引七万道、钞三万锭,在上都和籴。至元二十二年,用五万锭钞,命木八刺沙在上都和籴。下诏江南秋收时由官府制定标准收购粮食。第二年,降低价格出售粮食。至元二十三年,发放五千锭钞,在沙、静、隆兴购买军粮。至元二十四年,官府发放盐引,听任百姓以粮食交纳;又用扬州、杭州盐引五十万道换取百姓的粮食。至元二十七年,和籴京师粮食,粮价每十两以上增加一两。延祐三年,交纳和籴粮食,购买和林粮二十三万石。延祐五年、六年,又各自和籴二十万石。盐折草始于大德八年。每年取用河间盐,命有关官署在五月预先发给京畿郡县的百姓;到秋收时,各户按照所得盐的数量缴纳草料,供给京师袜马使用。每盐二斤折草一束,每束重十斤。每年用草八百万束,折合盐四万斤。
和买之法,其载于《至元新格》者,诸和买物须验出产停顿去处,分▯均买,其官吏不得先以贱拘收,秋勒人户。违者痛行断罪,计其余价。依数追还。诸和买须于收物处榜示见买物色及价钞。物既到,官钞即给示。仍须正官监之,置簿以备检勘。至元十三年,敕上都总管府和顾和买,权豪与平民均输。十八年,敕安西等处军站,凡和顾和买,与民均役。十九年,合刺奴、脱脱等言:“古人任土作贡,必因其土地所生,风气所宜,以为之制。今日和买,不随其所有,而强取其所无。和买请物,分文价钞并不支给,百娃典象卖产、鬻子雇妻,多方寻买以供官司。而出产之处,知其物他处所无,此处所有,于是高抬价钞。民户应当官司,不能与较,惟命是听。如此受苦不可胜言。乞明降指挥,今后应有和买,止于出产去处随时收取,庶免生事害人,天下幸甚。”户部依所议行之。
二十九年,定和买折收物色,本路官司估直,从宣慰司差官检覆,如有不实,廉访司官依例体察纠治。
至大三年,户部议准:“州县官司风闻和买诸物,暗令所占佃户,或缎匹,或绢布,督逼各户织造。将百姓所纳之物,百般疏驳,以己物添价送纳,并其余和买诸物,亦皆倚赖官势,贱买贵卖,损民取利,或克除价直,或移换昏钞,不得实价到民。所有今岁和买计置物色,拟令路府州县长官色目、汉人各一员,与物主交易两平收买,随即交直。所用价钞,于本处系官钱内放支。”
至攒运官物,又有和顾之法。《至元新格》:诸和顾脚力皆尽行车之户,少则于近上有车户内和顾。仍籍其输转,勿使官吏挪攒作弊。
大德五年,兵部议:递运脚力两平和顾,除大都至上都并五台脚价外,其余路分比附各处所拟千斤百里以中统钞为则。旱脚山路十五两,平川十二两。江南、腹里河道水脚。上水八钱,下水七钱。江淮黄河,上水一两,下水七钱。验实有斤重,于系官钱内放支。中书省如所拟行之。
斡脱官钱者,诸王妃主以钱借人,如期并其子母征之。元初,谓之羊羔儿息。时官吏多借西域贾人银,以偿所负,息累数倍,至没其妻子犹不足偿。耶律楚材奏令本利相侔,永为定例。
中统三年,定诸王投下取索债负人员,须至宣抚司,彼此对证,委无异词,依一本一利还之。毋得将欠债官民人等强行拖拽,人口、头匹准折财产,搅扰不安。违者罪之。
至元八年,立斡脱所。以掌其追征之事。二十年,蠲昔刺斡脱所负官钱。是年,诏,“未收之斡脱钱,悉免之。”二十九年,复诏:“穷民无力者,本利免其追征,中户则征其本而免其利。”
元贞元年,诏:“贷斡脱钱而逃匿者罪之,仍以其钱赏首告者。”
大德元年,禁权轰斡脱,大德二年,诸王阿只吉索斡脱钱,命江西行省籍负债者之子妇。省臣以江南平定之后,以人为货,久行禁止。移中书省,罢其事。五年,禁斡脱钱夹带他人营运,违者罪之。六年,札忽真妃子、念木烈大王位下遣使人燕只哥歹等追征斡脱钱物,不由中书省,亦无元借斡脱钱数目,止云借斡脱钱人不鲁罕丁等三人,展转相攀,牵累一百四十余户。中书省议准:凡征斡脱官钱者,开坐债负户计人名、数目,呈中书省,转咨行省官同为征理。照验元坐取斡脱钱人姓名,依理追征,毋致勾扰违错,著为令。
卷七十四 志第四十一
○食货七
△钞法
元初仿金人交钞之法,有行用钞,其制不可考。太宗八年,于元奏行交钞,耶律楚材曰:“金章宗时初行交钞,与钱通用。有司以出钞为利,收钞为讳,谓之老钞,至以万贯易一饼,国用日匮,当为殷鉴。今印造交钞,宜不过万定。”从之。先是,太祖晚年,博州行元帅府事何实因兵燹后百货不通,以丝效印置会子,一方便之。是为用交钞之始故。
中统元年,始造交钞,以丝为本。以银五十两易丝钞一千两,诸物之直并从丝例。盖犹沿实之旧法。是年七月,又造中统元宝钞。其文以十计者,曰:一十文、二十文、五十文;以百计者,曰: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以贯计者,曰:一贯文,二贯文,每一贯同交钞一两,二贯同白银一两。是又仿金人之大钞、小钞,而增为三等云。又以文绫织为中统银货,其等有五,曰:一两、二两、三两、五两、十两,每一两同白银一两,然银货终未施行。三年,敕私市金银应支钱物,止以交钞为准。四年,诸路包银以钞输纳,其丝料入本色,非产丝之地赤听以交钞输纳。是年五月,立燕京平准库,以平物价而利钞法。寻命各路立平准行用库,选富民为库、副使。后有贾胡交通阿合马,欲贸交钞本,私平准之利,以增岁课为词。世祖问户部尚书马亨,对曰:“交钞可权万货者,法使然也。法者,主上之柄。使一贾胡擅之,何以令天下。”事始寝。
译和买的制度,《至元新格》中记载:凡和买物品,都必须查验其产地和停顿、滞留的地方,分散均匀地购买;官吏不得先以低价强行收取,到了秋天又勒索百姓。违犯者从严定罪,并按多收的价钱追还。凡和买,都必须在收取物品的地方张榜,公布所买物品的名称和钞价。物品送到后,官府应立即支付钞价,并须由正官监督,登记簿册以备检查核对。至元十三年,下令上都总管府和顾、和买物品时,权贵豪强与平民平均承担。至元十八年,下令安西等地的军站,凡和顾、和买,都与百姓平均承担差役。至元十九年,合刺奴、脱脱等说:‘古人按照土地的情况制定贡赋,一定根据当地土地所生产的东西和适宜的风俗气候来制定制度。如今和买不按当地所有的物品办理,反而强行索取当地没有的东西。官府要求和买的物品,连一文钱的价钞也不给,百姓有的典当牲畜、变卖家产、卖儿子、卖妻子,多方搜求来供应官府。产地官员知道这种物品别处没有、只有本地出产,于是便抬高价格。百姓面对官府,无法与之争辩,只能听从命令。这样受苦,实在说不尽。请明确下令,今后凡有和买,只在出产地随时收取,希望可以避免滋生事端、伤害百姓,天下都会感到幸运。’ 户部按照所议定的办法施行。至元二十九年,规定和买折价收取物品,由本路官府估定价格,再由宣慰司派官员复核;如果有不实之处,廉访司官员依照条例查察纠正。至大三年,户部议准:‘州县官府听到风声说要和买各种物品,便暗中命令所占有的佃户,不论是缎匹还是绢布,都督促逼迫各户织造。对于百姓交纳的物品,又百般挑剔驳回,添上自己的物品并抬高价格送纳;对于其他和买物品,也都倚仗官府势力,低价买入、高价卖出,损害百姓而牟利,有的克扣价钱,有的调换成昏钞,使百姓得不到实价。今后凡本年计划和买的物品,拟令路、府、州、县长官中各派色目人一员、汉人一员,与物主公平交易收买,随即交付价钱。所需钞价,从当地官库钱中拨付。’ 至于积聚、运输官府物资,又有和顾的办法。《至元新格》规定:凡和顾脚力,都由有车的民户承担;人数少时,便在较近的有车户中和顾。同时登记他们承运、转运的情况,不得让官吏借机挪用、积攒物资而作弊。大德五年,兵部议定:递运脚力应公平和顾。除大都至上都以及五台的脚价外,其余各路比照各地拟定的标准,以一千斤运一百里、用中统钞计价。旱路山路每千斤百里十五两,平川十二两。江南及腹里河道的水脚费:上水八钱,下水七钱。江淮、黄河水运:上水一两,下水七钱。核实确有重量后,从官库钱中拨付。中书省按照此议施行。所谓斡脱官钱,是诸王、妃子、公主借钱给别人,到了期限连本带息一起征收。元朝初年,称为‘羊羔儿息’。当时官吏多向西域商人借银来偿还债务,利息累积到本金的数倍,甚至没收妻子儿女仍不足以偿还。耶律楚材上奏,要求本金和利息相等,永远作为定例。中统三年,规定诸王投下追讨债务人员,必须到宣抚司,由双方对证,确实没有异议后,按照一本一利偿还。不得强行拖拽欠债的官民,把人口、牲畜折抵财产,造成扰乱不安。违犯者治罪。至元八年,设置斡脱所,掌管追征斡脱债务。至元二十年,免除昔刺斡脱所欠的官钱。同年下诏:‘尚未收取的斡脱钱,全部免除。’至元二十九年又下诏:‘贫穷百姓无力偿还的,本金和利息都免予追征;中等户只征本金,免除利息。’ 元贞元年下诏:‘借了斡脱钱而逃匿的人治罪,并把这笔钱赏给告发的人。’ 大德元年,禁止权贵擅自经营斡脱。大德二年,诸王阿只吉索取斡脱钱,命江西行省登记负债者的儿子和妻子。行省大臣认为,江南平定以后,把人当作货物使用,早已禁止这种做法,便移文中书省,停止此事。大德五年,禁止斡脱钱夹带他人经营,违犯者治罪。大德六年,札忽真妃子、念木烈大王位下派遣燕只哥歹等使者追征斡脱钱物,不经过中书省,也没有原来借取斡脱钱的数目,只说借斡脱钱的人不鲁罕丁等三人,辗转牵连,连累一百四十多户。中书省议准:凡追征斡脱官钱,须列明负债户的户计、人名和数目,呈报中书省,再转告行省官员共同追征办理。查验原来登记的借取斡脱钱人的姓名,按理追征,不得造成牵连扰民、勾稽错误,著为法令。卷七十四,志第四十一。食货志第七。钞法。元朝初年仿照金朝交钞的办法,曾有流通使用的钞票,具体制度已不可考。太宗八年,元奏请发行交钞。耶律楚材说:‘金章宗时最初发行交钞,与钱一同使用。有关官署把发行钞票当作获利,把回收钞票视为忌讳,称为老钞,甚至要用一万贯才能换一饼,国家费用日益匮乏,应当把它作为深刻的鉴戒。如今印造交钞,最好不要超过一万锭。’太宗采纳了他的意见。此前,太祖晚年,博州行元帅府事何实因战乱之后百货流通不畅,便用丝织品作为凭据印制会子,方便一时。这就是开始使用交钞的缘由。中统元年,开始制造交钞,以丝为本位。用白银五十两兑换丝钞一千两,各种物品的价格都依照丝的标准。这大概仍沿用金朝旧法。同年七月,又制造中统元宝钞。面额以十文为单位的有:一十文、二十文、五十文;以百文为单位的有: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以贯为单位的有:一贯文、二贯文。每一贯等同于交钞一两,二贯等同于白银一两。这又仿照金朝的大钞、小钞,增加为三等。又用文绫织成中统银货,共五等:一两、二两、三两、五两、十两;每一两等同于白银一两,但银货最终没有实行。中统三年,下令民间私自买卖金银而应支付的钱物,一律以交钞为准。中统四年,各路包银以钞缴纳;丝料则缴纳实物,不产丝的地方听许以交钞缴纳。同年五月,设置燕京平准库,用来平抑物价并推进钞法。不久又命各路设置平准行用库,选富民担任库使、副使。后来有胡商与阿合马勾结,想要经营交钞本钱,私取平准库的利益,并以增加年度课额为借口。世祖问户部尚书马亨,马亨回答:‘交钞能够权衡、流通万物,是因为法令赋予它这种作用。法令是皇上的权柄。假如让一个胡商擅自掌握它,凭什么号令天下?’事情于是被搁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