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六 志第三十三
每三岁,遣使与行省铨注,而以监察御史往莅之。
至元十九年,省议:“江淮州郡远近险易不同,似难一体,今量分为三等:若腹里常调官员迁入两广、福建溪洞州郡者,于本等资历上,例升二等;其余州郡例升一等;福建、两广官员五品以上,照勘员阙,移咨都省铨注,六品以下,就便委用,开具咨省。”
二十年,部议:“迁叙江淮官员,拟定应得资品,若于接连福建、两广溪洞州郡任用,升一等。”“甘肃、中兴行省所辖,系西夏边地,除本处籍贯见任官外,腹取迁去甘肃者,拟升二符,中兴府拟升一等。”
二十二年,诏:“管民官,腹里迁去四川,升一等,接连溪洞升二等。四川见任官,迁往接连溪洞,升一等,若迁去溪洞诸蛮夷,别议定夺。达鲁花赤,就彼处无军蒙古军官内选拟,不为常例。”
二十二年,江淮官员迁于龙南、安远县地分者,拟升三等,仍以三十月为满升转。
二十八年,诏:“腹里官员迁去云南近里城邑,拟升二等,若极边重地,更升一等。行省咨保人员,比依定夺。其蒙古、土人及招附百姓有功之人,不拘此例。”
省臣奏准:“福建、两广官员多阙,都省差人与彼处行省、行台官,一同以本土周回相应人员委用。”
部议:“云南六品以下任满官,依御史台所拟,选资品相应人,拟定名阙,具历仕脚,咨省奏准。敕牒到日,许令之任。若有急阙,依上选,权令之任,历过月日,依上准理。”
二十九年,诏:“福建、两广官员历两任满者,还于接连去处,一任满日,历江南一任,许入腹里通行迁转,愿于两广、福建者听,依例升等。”
至治元年,省臣奏:“江浙、江西、湖广、四川、云南五处行省,所辖边远地分官员,三年一次差人与行台、行台官一同迁调。”
广海阙官于任满得代,有由应得路府州县儒学教授、学正、山长内愿充者,借注正九品以下名阙。任回,止理本等月日。
广海应设巡检,于本省应得常选上等钱谷官选拟,权设,理本等月日。行省自用并不应之人,不许委用,如受敕巡检到彼,即听交代。
几近调循行:
各省所辖路府州县诸司,应合迁调官员,先尽急阙,次及满任。急阙须凭各官在任解由、依验月日、应得资品、及解由到行省月日,依次就便迁调。若有急阙,委无相应之人,或员阙不能相就者,于应叙职官内选用,验各得资品上,虽有超越,不过一等。
本管地面,若有遐荒烟瘴险恶重地,除土官外,依例公选铨注,其有超用人员,多者不过二等。
军官、匠官、医官、站官、各投下人等,例不转入流品者,虽资品相应,不许铨注。
都省已除人员,例应到任,若有违限一年者,听别行补注。应有合就彼迁叙人员,如在前给由已咨都省听除,未经迁注照会,不曾咨到本省者,即听就便开咨。
无解由人员,不许铨注。
诸犯赃经断应叙人员,照例铨注。
令译史、奏差人等,须验实历月日已满,方许铨注。
边远重难去处,如委不可阙官,从差去官与本省官公同选注能干人员,开具历仕元由,并所注职名,拟咨都省,候回准明文,方许之任。
应迁调官员,三品、四品拟定资呈,五品以下先行照会之任。
凡省部令史、译史、通事等:
至元六年,省议:“旧例一百二十月出职,今案牍繁冗,难同旧日,会量作九十月为满。其通事、译史繁剧,合与令史一体。近都省未及两考省令史译史授宣,注六品职事,部令史已授省札,注从七品职事。今拟省令译史、通事,由六部转充者,中统四年正月已前,合与直补人员一体,拟九十月考满,注六品职事,回降正七一任,还入六品。中统四年正月已后,将本司过历月日,三折二,验省府月日考满通理,九十月出职,与正七职事,并免回降。
职官充省令译史,旧例文资右职参注,一考满,合得从七品,注从六品,未合得从七品,注正七品,如更勒留一考。合同随朝升一等。一考满,末得从七注正七品者,回降从七,还入正七。一考满,合得从七注从六品,合得正七注正六品者,免回降。正从六品人员不合收补省令史、译史,如有己补人员,合同随朝一考升一等注授。
中统四年正月已前,收补部令史、译史、通事。拟九十月为考满,照依已除部令史例,注从七品,回降正八一任,还入从七。
中统四年正月已后,充部令译史、通事人员,亦拟九十月为考满,依旧例正八品职事,仍免回降。省宣使,旧例无此职名,中统以来,初立中书省,曾受宜命充宣使者,拟出职正七品职。外有非宣授人员,拟九十月为考满,与正八品。”
译每三年,派遣使者会同行省铨选注授,并派监察御史前往主持。至元十九年,中书省议定:“江淮各州郡距离远近、道路险易不同,似乎难以一体办理。现酌情分为三等:腹里常调官员迁入两广、福建溪洞州郡的,在本等资历上按例升两等;迁入其余州郡的按例升一等。福建、两广五品以上官员,核查资历和缺额后,移文都省铨注;六品以下的就地委用,并列明情况申报中书省。” 至元二十年,有关部门议定:“江淮官员迁转叙用,拟定应得资品;如果任用于毗邻福建、两广的溪洞州郡,升一等。甘肃、中兴行省所辖地区属于西夏边地,除本地籍贯且现任的官员外,从腹里迁往甘肃的拟升二【原文疑误:“符”】等;中兴府拟升一等。” 至元二十二年,下诏说:“管民官从腹里迁往四川,升一等;迁往毗邻溪洞地区,升二等。四川现任官迁往毗邻溪洞地区,升一等;若迁往溪洞诸蛮夷地区,另行议定。达鲁花赤,就在当地没有军职的蒙古军官中选拟,不作为常例。” 至元二十二年,江淮官员迁往龙南、安远县辖地,拟升三等,仍以三十个月为满后升迁。至元二十八年,下诏说:“腹里官员迁往云南近内地城邑的,拟升二等;如果是极边重地,再升一等。行省咨报保举的人员,比照规定裁定。蒙古人、当地土人以及招安归附百姓中有功之人,不受此例限制。” 中书省大臣奏准:“福建、两广官员缺额很多,都省应派人与当地行省、行台官员共同从本地及周边合适人员中委用。” 有关部门议定:“云南六品以下任满待代的官员,依照御史台所拟,选择资品相应的人,拟定缺额,列明任职经历,申报中书省奏准。敕牒到达之日,准许赴任。如遇紧急缺额,依上法选用,暂令赴任;任职经过的月份,依上例准予计算。” 至元二十九年,下诏说:“福建、两广官员任满两任后,调回与原任相邻的地方;任满一任后,再任江南一任,便允许进入腹里通行迁转。愿意留在两广、福建的听其自便,并依例升等。” 至治元年,中书省大臣奏:“江浙、江西、湖广、四川、云南五处行省所辖边远地区的官员,每三年一次,派人与行台、行台官员共同迁调。” 广海地区有缺官,任满有人接替,且有任职证明、符合路府州县儒学教授、学正、山长资格并愿意充任的,可以暂借正九品以下的缺额注授。任期届满回来时,只计算本等应计的任职月份。广海应设巡检,应从本省符合常选资格、属于上等的钱粮官中选拟,暂行设置,只计算本等任职月份。行省自行任用不合资格的人,不许委任;如有接受敕命任巡检而到达当地的,就听其交接任职。凡近处调任和巡行任用:【原文疑误:“几近调循行”】各省所辖路、府、州、县及诸司,凡应当迁调的官员,先满足紧急缺额,其次安排任满人员。紧急缺额必须凭各官在任时的任职证明,依照核验的任职月份和应得资品,以及任职证明到达行省的日期,按次序就地迁调。如有紧急缺额而确实没有相应人员,或者官员与缺额不能相合,就在应当叙用的职官中选用,核验各人应得的最高资品;即使有越级,也不得超过一等。本管辖区内如果有荒远、瘴疠、险恶的重地,除土官外,依例公开选拔铨注;其中越级任用的人员,最多不得超过二等。军官、匠官、医官、站官以及各投下人员,按例不能转入流品的,即使资品相应,也不许铨注。都省已经除授的人员,按例应当赴任;如果超过期限一年仍未赴任,允许另行补注。凡应当在当地迁转叙用的人员,如果先前已经开具任职证明并申报都省、听候除授,但尚未办理迁注照会,且尚未申报到本省的,就允许在当地办理并开具文书申报。没有任职证明的人员,不许铨注。凡因犯贪赃罪已经判决、按例应当叙用的人员,照例铨注。命令译史、奏差等人员,必须核验实际任职月份已经期满,才允许铨注。边远、重要而艰难的地方,如果确实不能缺少官员,就由被派去的官员和本省官员共同选注能干的人,列明任职经历和原由以及所注官职,拟定后申报都省;等候都省回复批准的明文后,才允许赴任。应当迁调的官员,三品、四品拟定资品后申报;五品以下先行通知其赴任。凡省、部的令史、译史、通事等:至元六年,中书省议定:“旧例任满一百二十个月出职。如今文案繁多,难以与过去相同,酌定九十个月为满。通事、译史任事繁剧,应与令史一体办理。近来都省令史、译史任职未满两考而授宣命,注授六品职事;部令史已经接受省札,注授从七品职事。现拟定:省令史、译史、通事中由六部转充的人员,在中统四年正月以前的,与直接补授人员一体办理,九十个月考满,注授六品职事,回降正七品任职一任,然后再入六品;中统四年正月以后,将本司任职月份按三折二计算,核验在省、府任职月份合并考满,九十个月出职,授正七品职事,并免除回降。” 职官充任省令史、译史,旧例在文资右职中参选注授;一考期满,符合从七品资格的,注授从六品;尚未达到从七品资格的,注授正七品;如果再留任一考,则按照随朝官升一级的规定办理。一考期满,原本只能注授正七品而未达到从七品资格的,回降为从七品,仍重新进入正七品;一考期满,符合从七品而注授从六品、符合正七品而注授正六品的,免予回降。正、从六品人员不应收补为省令史、译史;如果已有收补人员,按照随朝官一考升一级的办法注授。中统四年正月以前收补的部令史、译史、通事,拟定九十个月考满,照已经除授部令史的例子,注授从七品,回降正八品任职一任,然后重新进入从七品。中统四年正月以后充任部令史、译史、通事的人员,也拟定九十个月考满,依旧例授正八品职事,并免除回降。省宣使,旧例没有这个职名;中统以来,初设中书省,曾接受【原文疑误:“宜命”】充任宣使的,拟定出职为正七品职;外任中有不是宣授的人员,拟定九十个月考满,与正八品相当。
至元二十年,吏部言:“准内外诸衙外令译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等,病故作阙,未及九十月,并令贴补,值例革者,比至元九年例定夺。”省准:“宣使、各部令史出职同,三考从七。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者从九。十五月以下者拟充巡检。
凡台院、大司农司译史、令史出身同,三考正七。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从八。十五月以上正九,十五月以下、十月之上从九,添资,十月以下巡检。宣使三考正八品。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从九,十五月以上巡检,十五月以下酒税醋使。
凡部令史、译史、通事三考从七。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从九,十五月以下令史,提控案牍,通事、译史巡检。
凡奏差三考从八品。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巡检,十五月之上酒税醋使,十五月之下酒税醋都监。”
大德四年,中书省准:“吏部拟腹里、江南都吏目、提控案牍升转通例,凡腹里提控案牍、都吏目:京畿漕运司令史,元拟六十月考满,今准九十月考满,都漕运司令史九十月。诸路宝钞提举司司吏,元拟六十月考满,今准九十月考满。万亿四库司吏,元拟六十月考满,今准九十月考满。大都路令史,元拟六十月考满,任回减资升转,今准六十月考满,不须减资。大都运司令史,九十月考满都目。宝钞总库司吏,元拟六十月都目,九十月提控案牍,今准九十月都目。富宁库司吏,元拟六十月提控案牍,今准九十月都目。左右八作司司吏,元拟六十月,今准九十月都目。”又议:“已经改拟出职人员,各路司吏转充提控案牍、都目,比同升用,其余直补人数,并循至元二十一年之例迁用。江南提控案牍、都目:至元二十五年呈准,各路司吏六十月吏目,两考升都目,一考升提控案牍,两考正九。路司吏九十月吏目,一考转都目:余皆依上升转。江南提控案牍除各路司吏,比腹里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准例迁除,其余已行直补,并自行保举,自呈准月日立格,实历案牍两考者,止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九十月入流。未及两考者,再添一资迁除。例后违越创补者,虽历月日不准。”
大德十一年,省臣奏:“凡内外诸司令史、译史、通事、知印、宣使有出身着,一半于职官内选用,依旧一百二十月为满,外任减一资。”又议:“选补吏员,除都省自行选用外,各部依元设额数,遇阙职官,与籍记内相参发补,合用一半职官,从各部自行进用。通事、知印从长官选用。译史则从翰林院试发都省书写典吏考满人内,挨次上名补用,其有不敷,从翰林发补。奏差亦于职官内选一半,余于籍记应例人内发补。岁贡人吏,依己拟在役听候。”
省议:“六部令史如正从九品不敷。从八品内亦听进取。省掾,正从七品得代有解由并见任未满、巳除未任文资流官内选取,考满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除元任地方,杂职不用。院台令史如元系七品之人,亦在选补之例。
译史、通事选识蒙古、回回文字,通译语正从七品流官,考满验元资升一等,注元任地方,杂职不预。
知印于正从七品流官内选取,考满并依上例注授,杂职不预。
宣使于正从八品流官内进取,仍取色目、汉人相参,历一考,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除元内地方,杂职不预。”
凡岁贡吏员:
至元十九年,省议:“中书省掾于枢密院、御史台令史内取,台、院令史于六部令史内取,六部令史以诸路岁贡人吏补充,内外职官材堪省掾及院、台、部令史者,亦许擢用。省掾考满,资品既高,责任亦重,出而临民入而莅事,皆自岁贡中出,若不教养铨试,必致人材失真,今拟定例于后:
诸州府隶省部者,儒学教授选本管不免差儒户子弟入学读书习业,非儒户而愿学者听。遇按察司、本路总管府岁页之时,于学生内选行义修明、文学优赡、通经史达时务者,保甲解贡。
各路司吏有阙,于所属衙门人吏内选取。委本路长官参佐,同儒学教授考试,习行移算术,字画谨严,语言辩利,《诗》、《书》、《论》、《孟》内通一经者为中式,然后补充。按察司书吏有阙,府州司吏内勾补,至岁贡时,再行试验贡解。
凡试验,首论行止,次取吏能,次计日月。行止曰事父母孝,曰友于兄弟,曰勤谨廉洁,曰谦让,曰循良,曰笃实,曰慎默,曰自来不曾犯赃私罪过。吏能曰行道熟娴,曰语言便利,曰通习条法,曰晓解儒书,曰算术精明,曰字画端正。
岁贡人额,按察司上路总管府三年一次贡一名,儒一名,吏一名;下路总管府三年一次贡一名,儒吏递进。六部令史除补台院令史外。诸道行省据亦可差补。
译至元二十年,吏部说:“根据规定,内外各衙门的外令史、译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等,因病死亡形成缺额而未满九十个月的,都令其贴补;遇到按例应革除的,依至元九年所定的办法裁定。”中书省批准:“宣使、各部令史出职相同,三考为从七品;任满一考以上的,核验月份后裁定;不满一考而超过二十个月的为正九品,超过十五个月的为从九品,不满十五个月的拟充巡检。” 凡台院、大司农司的译史、令史,出身资格相同,三考为正七品;一考以上的,核验月份后裁定;不满一考而超过二十个月的为从八品,超过十五个月的为正九品,不满十五个月而超过十个月的为从九品并增加资品,不满十个月的充巡检。宣使三考为正八品;一考以上的核验月份后裁定;不满一考而超过二十个月的为从九品,超过十五个月的充巡检,不满十五个月的充酒税醋使。凡部令史、译史、通事,三考为从七品;一考以上的,核验月份后裁定;不满一考而超过二十个月的为正九品,超过十五个月的为从九品;不满十五个月的,令史充提控案牍,通事、译史充巡检。凡奏差,三考为从八品;一考以上的核验月份后裁定;不满一考而超过二十个月的充巡检,超过十五个月的充酒税醋使,不满十五个月的充酒税醋都监。大德四年,中书省批准:“吏部拟定腹里、江南都吏目、提控案牍的升转通例。腹里提控案牍、都吏目方面:京畿漕运司令史,原拟六十个月考满,现准九十个月考满;都漕运司令史九十个月考满。各路宝钞提举司司吏,原拟六十个月考满,现准九十个月考满。万亿四库司吏,原拟六十个月考满,现准九十个月考满。大都路令史,原拟六十个月考满,任满回来后减资升转,现准六十个月考满,不必减资。大都运司令史,九十个月考满为都目。宝钞总库司吏,原拟六十个月为都目、九十个月为提控案牍,现准九十个月为都目。富宁库司吏,原拟六十个月为提控案牍,现准九十个月为都目。左右八作司司吏,原拟六十个月,现准九十个月为都目。”又议定:“已经改拟出职的人员,各路司吏转充提控案牍、都目者,比照升用;其余直接补授的人数,依至元二十一年的规定迁用。江南提控案牍、都目方面:至元二十五年呈准,各路司吏六十个月为吏目,两考升都目,一考升提控案牍,两考为正九品。” 各路司吏九十个月为吏目,一考后转为都目;其余都依照上面的规定升转。江南提控案牍除各路司吏外,依腹里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准的条例迁除;其余已经实行直接补授以及自行保举的,从呈准之日起立定标准,实际任满案牍两考的,只依至元二十一年的规定,九十个月后进入流品;未满两考的,再增加一级资品后迁除。条例制定以后违规越级创设补授的,即使任职月份已满,也不予承认。大德十一年,中书省大臣奏:“凡内外各司的令史、译史、通事、知印、宣使中有出身资格的,一半在职官中选用,仍依旧制一百二十个月为满,外任减一资。”又议定:“选补吏员,除都省自行选用外,各部依照原定额数,遇到职官缺额,就与名籍记录相互参照发补;应当使用的一半职官,由各部自行选用。通事、知印由长官选用。译史则从翰林院考试选出的都省书写典吏考满人员中,按次序列名补用;人数不足的,由翰林院发补。奏差也在职官中选一半,其余从名籍中符合规定的人里发补。岁贡人吏,依照已经拟定的办法,在服役中听候。” 中书省议定:“六部令史如正、从九品人员不足,也允许从从八品中选取。省掾在正、从七品任满有任职证明者,以及现任未满、已经除授但尚未赴任的文资流官中选取;考满后在应得资品上升一级,原任地方的人员可以除授,杂职不予采用。院台令史如果原来是七品人员,也属于选补范围。” 译史、通事从通晓蒙古文字、回回文字并能翻译语言的正、从七品流官中选取;考满时核验原有资品,升一级,注授原任地方,杂职不参与。知印从正、从七品流官中选取,考满后也依照上例注授,杂职不参与。宣使从正、从八品流官中选取,并且要兼顾色目人和汉人;任满一考后,在应得资品上升一级,除授原任地方,杂职不参与。凡岁贡吏员:至元十九年,中书省议定:“中书省掾从枢密院、御史台令史中选取;台、院令史从六部令史中选取;六部令史由各路每年贡举的吏员补充。内外职官中有才能胜任省掾以及院、台、部令史的,也允许提拔任用。省掾考满后资品较高,责任也重,出任可以治理百姓,入朝可以处理政务,都应从岁贡人员中产生。如果不加以教育培养和铨选考试,必然会使人才失实。现将规定拟定如下:各州府隶属中书省的,由儒学教授选取本管辖区内免除差役的儒户子弟入学读书学习;非儒户而愿意学习的,也听其入学。遇到按察司、本路总管府每年贡举时,在学生中选取品行端正、文学优长、通晓经史、明白时务者,保举并办理贡举。各路司吏有缺额时,从所属衙门的吏员中选取。委派本路长官和参佐,会同儒学教授考试;以熟悉公文往来和算术、字迹端正严谨、语言明白流利,并通晓《诗》《书》《论语》《孟子》中一经者为合格,然后补充任用。按察司书吏有缺额时,从府州司吏中选补;到岁贡时,再行考试并办理贡解。凡考试,先考察品行,其次考察吏才,最后计算任职年月。品行包括侍奉父母孝顺、友爱兄弟、勤劳谨慎廉洁、谦让、循良、诚实笃厚、谨慎少言,以及从来没有犯过贪赃和私罪。吏才包括熟练公文事务、语言便利、通晓法令条文、理解儒家书籍、精通算术、字迹端正。岁贡吏员的名额:按察司上路总管府每三年贡举一名,儒生一名,吏员一名;下路总管府每三年贡举一名,儒生、吏员轮流递进。六部令史除补任台、院令史以外,诸道行省也可以据此差补。
诸岁贡吏,当该官司于见役人内公选,以性行纯谨、儒吏兼通者为上,才识明敏、吏事熟娴者次之,月日虽多,才能无取者不许呈贡。
元贞元年,诏:“诸路有儒通吏事、吏能经术、性行侈谨者,各路荐举,廉访司试选。每道岁贡二人,省台委官立法考试。必中程式,方许录用。”
大德二年,贡部人吏,拟宣慰司、廉访司每道岁贡二人儒吏兼通者,自大德三年为始,依例岁贡,应合转补各部寺监令史,依《至元新格》发遣,到部之日,公座试验收补。
九年,省判:“凡选府州教授,年四十已下,愿试吏员程式,许补各部令史。除南人已试者,别无定夺到部。未试之人,依例考试。”
至治二年,省准:“各道廉访司书吏,先尽儒人,不敷者吏员内充贡,各历一考,依例试贡。”
至治元年,监察御史言:“各部令史,原拟腹里各道廉访司并行台察院每岁贡举书吏二员。近年以选法不能迁调,住罢各道廉访司书吏岁贡,止以察院书吏及都省典史转部,又许儒人职官秀才内选用,因此大启幸门,以致耽误公事。今各道廉访司既依例开贡,请将各衙门令史截日取勘,将不应之人尽行沙汰,依旧例贡举,籍记姓在,挨次试补。”
部议:“各衙门补用已久,又系已准人数,难于取勘。拟今后立于六部各衙门,令史有阙,须依例于相应之人内试补,若举不应之人,罪及当该官吏。”
凡补用吏员:
至元十一年,省议:“有出身人员,遇省掾有阙,拟合于正从七品文资职官并台、院、六部令史内,从上名转补。翰林两院拟同六部令史,有阙于随路儒学教授通吏事人内选补。枢密院、御史台令史、省掾有阙,从上转补,考满依例除授,又于正从八品文资官及六部令史内转补。省断事官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三考出身,于部令史内发补。少府监令史,拟于六部并诸衙门考满典吏内补用。”
十三年,省议:“行工部令史与六部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于应补人内挨次填补。”
十四年,诏:“诸站都统领使司令史,拟同各部令史,今既改通政院,与台院令史一体出身,于各部令史内选补。”
十五年,部拟:“翰林兼国史院令史同台院令史一体出身,于各部令史内选取。”二十一年,省议:“江淮、江西、荆湖等处行省令史,拟将至元十九年咨发各省贴补人员先行收补,不许自行踏逐,移咨都省,于六部见役令史内补充。或参用职官,则从行省新除正从八品职官内选取,杂职官不预。”
二十二年,宜徽院令史,考满正七品迁叙,于六部请俸令史内选取。总制院与御史台同品。令译史、通事一体如之。
二十四年,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令史,依宣徽院、大司农司例迁。”
二十八年,省议:“陕西行省令史,于各部及考令史并正从八品流官内选补。”
二十九年,大司农司令史,于各部一考之上令史及正从八品职官内选取。省掾有阙,于正七品文资出身人员内选,吏员于枢密院、御史台令史元系六部令史内发充,历二十月以上者选,如无,于上名内选。
三十一年,省准:“内史府令史,于各部下名令史内选。”
大德三年,省准:“辽阳省令史宜从本省选正从八品文资职官补用。复令各部见役令史内,不限岁月,或愿充,或籍贯附近,或选到职官,逐旋选解。”
“国子监令译史,于籍记寺监令史内发补。上都留守司令史,于籍记各部令史内,或于正八品职官内选用,考满从七品迁用。
宜徽院阑遗监令史,准本院依验元准月日挨补,考满同,自行踏逐者降等。遇阙如系籍记令史并常调提控案牍内及本院两考之上典吏内补充者,考满依例迁叙,自行进用者,止于本衙门就给付身,不入常调。”
四年,部拟:“上都留守司令史,仍听本司于正从八品流官内,或于上都见役寺监令史,河东、山北二道廉访司上名书吏内,就便迁用。上都兵马司司吏,发补附近隆兴、大同、大宁路司吏相应。”
部拟:“各处行省令史,除云南、甘肃、征东外,其余合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于六部见役上名令史、或正从八品流官参补。不敷。听于各过宜慰司元系廉访按察司转补见役两考之上令史内选充,以宣慰司役过月日,折半准算,通理一百二十月,方许出职。”
大德五年,拟:“檀景等处采金铁冶都提举司人吏,于附近州县令史内遴进。”
六年,省拟:“太医院令史。于各部令史并相应职官内选取。
长信寺令史,于元保内选补,考满降等叙用,有阙于籍记令史内发补。”
七年,拟:“刑部人吏,于籍记令史内公选,不许别行差补,考满离役,依例选取,余者依次发补。礼部省判,许于籍记部令史内选取儒吏一名。续准一名,于籍记部令史内以上选补。
户部令史,于籍记部令史内从上以通晓书算、练达钱谷者发遣,从本部试验收补。”
译凡岁贡吏员,由有关官司在现役人员中公开选取;以品行纯正谨慎、兼通儒学和吏事的为上等,以才智见识明敏、熟悉吏事的次之。任职月份虽多而没有可取才能的,不许申报贡举。元贞元年,下诏说:“各路有通晓儒学而熟悉吏事,或吏事能干而通晓经术,且品行端正谨慎的人,由各路荐举,廉访司考试选取。每道每年贡举二人,由省、台派官员制定办法考试;必须符合考试程式,才允许录用。” 大德二年,贡举部中吏员,拟定宣慰司、廉访司每道每年贡举二名兼通儒学和吏事的人。从大德三年开始,依例岁贡;应当转补各部、寺、监令史的,依《至元新格》发遣,到部之日由公座共同考试,合格后收补。大德九年,中书省判定:“凡选任府州教授,年满四十岁以下、愿意参加吏员程式考试的,允许补任各部令史。除南人中已经考试者外,其他人到部后另行裁定;未考试的人依例考试。” 至治二年,中书省批准:“各道廉访司书吏,先尽量从儒人中选取;人数不足的,再从吏员中充贡。各任满一考,依例参加贡举考试。” 至治元年,监察御史说:“各部令史,原拟由腹里各道廉访司以及行台察院每年贡举书吏二名。近年因为选法不能使其迁调,停止了各道廉访司书吏的岁贡,只让察院书吏和都省典史转补各部,又允许从儒人、职官、秀才中选用,因此大大打开了侥幸求进的门路,导致耽误公务。现在各道廉访司既已依例开贡,请将各衙门令史截至规定日期进行核查,把不合条件的人全部淘汰,依旧例贡举,登记姓名入册,按次序考试补用。” 有关部门议定:“各衙门补用已久,而且人数已经批准,难以重新核查。拟定今后在六部各衙门,令史有缺时必须依例从相应人员中考试补用;如果举荐了不合条件的人,治罪并追究主管官吏。” 凡补用吏员:至元十一年,中书省议定:“有出身资格的人员遇到省掾有缺,应当从正、从七品文资职官以及台、院、六部令史中,按名次从上到下转补。翰林两院与六部令史资格相同,有缺时在各路儒学教授中熟悉吏事的人内选补。枢密院、御史台令史和省掾有缺,从名次靠前者转补,考满后依例除授;又从正、从八品文资官及六部令史中转补。省断事官令史与六部令史一样,三考后取得出身资格,在部令史中发补。少府监令史,拟从六部以及各衙门考满的典吏中补用。” 至元十三年,中书省议定:“行工部令史与六部令史资格相同,在应当补用的人中按次序填补。” 至元十四年,下诏说:“各站都统领使司令史,拟与各部令史相同;如今既已改属通政院,就与台、院令史一体取得出身资格,在各部令史中选补。” 至元十五年,有关部门拟定:“翰林兼国史院令史与台、院令史资格相同,在各部令史中选取。”至元二十一年,中书省议定:“江淮、江西、荆湖等处行省令史,拟将至元十九年申报发遣各省的贴补人员先行收补,不许自行驱逐;移文都省,在六部现役令史中补充。若参用职官,就从行省新除的正、从八品职官中选取,杂职官不参与。” 至元二十二年,宣徽院令史考满后按正七品迁叙,从六部请俸令史中选取。总制院与御史台品级相同;令史、译史、通事也照此办理。至元二十四年,中书省批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令史,依照宣徽院、大司农司的条例迁转。” 至元二十八年,中书省议定:“陕西行省令史,从各部令史、考满令史以及正、从八品流官中选补。” 至元二十九年,大司农司令史从各部任满一考以上的令史以及正、从八品职官中选取。省掾有缺,从正七品文资出身人员中选取;吏员则从枢密院、御史台中原属六部令史的人员中发补,任职超过二十个月的优先选用;如果没有,就从名次靠前者中选取。至元三十一年,中书省批准:“内史府令史,从各部名次靠后的令史中选取。” 大德三年,中书省批准:“辽阳行省令史,应从本省正、从八品文资职官中补用。另命令从各部现役令史中,不限任职年限,凡愿意充任、籍贯相近或选到的职官,逐一选取发遣。” “国子监令、译史,从名籍所记寺、监令史中发补。上都留守司令史,从名籍所记各部令史中,或者从正八品职官中选用;考满后按从七品迁用。” 宣徽院阑遗监令史,准许本院依核验的原定月份按次序补用,考满后同样办理;自行驱逐人员的,降等。遇到缺额,如属名籍所记令史、常调提控案牍,或本院任满两考以上的典吏中补充,考满后依例迁叙;自行进用的,只在本衙门发给凭身,不进入常调序列。大德四年,有关部门拟定:“上都留守司令史,仍允许本司从正、从八品流官中,或从上都现役寺、监令史以及河东、山北二道廉访司名次靠前的书吏中,就地迁用。上都兵马司司吏,从附近隆兴、大同、大宁路司吏中发补相应人员。” 有关部门拟定:“各处行省令史,除云南、甘肃、征东外,其余应依至元二十一年的规定,从六部现役名次靠前的令史或正、从八品流官中参补。人数不足的,允许从各处原为廉访按察司、后来转补并现役两考以上的令史中选充;在宣慰司任职的月份折半计算,累计一百二十个月,才允许出职。” 大德五年,拟定:“檀景等处采金铁冶都提举司的人员和吏员,从附近州县令史中选拔进用。” 大德六年,中书省拟定:“太医院令史,从各部令史及资品相应的职官中选取。” 长信寺令史,从原先保举的人员中选补;考满后降等叙用;有缺额时,从名籍所记令史中发补。大德七年,拟定:“刑部吏员,从名籍所记令史中公开选取,不许另行差补;考满离役后,依例选取,其余人员按次序发补。礼部省判,允许从名籍所记部令史中选取儒、吏各一名;后来又批准增加一名,从名籍所记部令史中按名次靠前者补选。” 户部令史,从名籍所记部令史中按名次优先发遣,选取通晓文书、算术并熟悉钱粮事务者,由本部考试后收补。
八年,省准:“随路补用吏员,令各路先以州吏人役月日籍为一簿。府吏有阙,从上勾补,州吏有阙,则于本州籍记司县人吏内从上勾补。
各道宣慰司令史,遇阙以籍记部令史下名发补,新除正从九品流官内选取。”
九年,省准:“都城所系在京五品衙门司吏,历两考转补京畿都漕运两司令史。遇阙以仓库攒典历一考者选充。及两考则京畿都漕运两司籍名,遇阙依次收补。
上都寺监令史有阙,先尽省部籍记常调人员发补,仍于正从九品流官内、并应得提控案牍内选取。不敷,就取元由路吏考满升充都吏目典史准吏目月日及大同、大宁、隆兴三路司吏历两考之上者参用。”
十年。省准:“司县司吏有阙,于巡尉司吏内依次勾补。巡尉司吏有阙,从本处耆老上户循众推举,仍将祗应月日均以岁为满。州吏有阙,县吏内勾补。路吏有阙,州吏内勾补。若无所辖府州,于咐近府州吏内勾补,县吏发补附近府州司吏。户、刑、礼部合选令史有阙,于籍记令史上十名内、并职官到选正从九品文资流官内试选。”
十一年,省准:“县吏如历一考,取充库子一界,再发县吏,准理州吏月日,路吏有阙,依次勾补。”
至大元年,省准:“典宝监令史,就用前典宝署典书蒙古必阇赤一名,例从翰林院试补,知印、通事各一名,从长官进保。”
二年,立资国院二品,及司属衙门令史一十名,半用职官,从本院进,半于上名部令史内发补。译史二名,内职官一名,从本院选,外一名翰林院发。通事、知印各一名,从本院长官进。宣使八名,半参用职官,余许本院自用一名,外三名常选相应人内发。典吏六名,从本院进。所辖库二处,每处司库六名,本把四名。于常进人内发。泉货监六处,各设令史八名,于各路上名司吏内选;译史一名,从翰林院发;通事二名,从本监长官选;奏差六名,各州司吏内选;典吏一名,本监选。以上考满,同都漕运司吏出身,所辖一十九处,两提举司设吏目一人,常选内选,司史五名,县司吏内选。
三年省准:“泉货监令史,于各处行省应得提控案牍人内选,参用正从九品流官。山东、河东二监,从本部于相应人内发补,考满依例迁用,见役自用之人,考满降等叙,有阙以相应人补。”
四年,省准:“江西等处儒学提举司司吏,旧从本司公选,后从国子监发补,宜从本司进补。典瑞监首领官、令译史等,依典宝监例选用,考满迁叙。”
部议:“长信寺通事一名,例从所保。译史、知印、令史、奏差,从本衙门选一半职官,余相应人内选,考满同自用迁叙。典吏二名,就便定夺,其自用者降等叙。”
皇庆元年。省准:“群牧监令译史、知印、怯里马赤、奏差人等,据诸色译史例,从翰林院发补。知印、通事,长官选。令史、奏差、典吏俱有发补定例。其己选人,考满降等叙,有阙于相应人内选发。
大都路令史,历六十月,依至元二十九年例升提控案牍,减一资升转。有过者。虽贴满月日,不减资。遇阙于所辖南北两兵马司并各州见役上名司吏内勾补,有阙从本路于左右巡院、大兴、宛平与其余县吏通籍从上挨补,月日虽多,不得无故替罢,违例补用者不准,除已籍记外,有阙依上勾补。
覆实司司吏,于诸州见役司吏内选,不敷则以在都仓库见役上名攒典发充,历九十月除都目,年四十五之下历一考之上,亦许转补京畿都漕运司令史,违例收补,别无定夺。”
二年省准:“中瑞司译史,从翰林院发,知印,长官选保,令史、奏差参取职官一半所选相应,考满依例迁叙,奉懿旨委用者,考满本司区用,有阙以相应人补。
征东行省令译史、宣使人等,旧考满从本省区用,若经省部拟发,相应之人依例迁用,如不应者,虽省发亦从本省区用。”
“延祐二年,省准:“河间等路都转盐运使司所辖场,分二十九处。一处改升从七品,司吏有阙,依各县人吏,一体于附近各处巡尉捕盗司吏依次以上名勾补,再历一考,与各场邻县吏互相迁调。
和林路总管府司吏,以本处兵马司吏历一考者转补,再历一考,转称海宣慰令史,考满除正八品。补不尽者,六十月受部札充提控案牍。沙、瓜二州屯储总管万户府边远比例,一体出身相应。
会福院令译史、通事、宣使人等,若省部发去者依例迁叙,自用者考满同二品衙门出身例,降一等添一资升转。于常选教授儒人职官并见役各部令史内取补,宣使于常职官内参补,通事、知印从长官选用,仍须参用职官,典吏从本衙门补用。”
五年,省准:“詹事院立家令司、府正司,知印、怯里马赤俱令长官选用。令史六名,内取教授二名,职官二名,廉访司书吏二名。译史一名,于蒙古字教授及邻省见役蒙古书写内选补。奏差二名,以桕应人补。”
凡宣使、奏差、委差、巡盐官出身:
译大德八年,中书省批准:“各路补用吏员,命令各路先将州吏任役月份登记在一册。府吏有缺,从名次靠前者勾补;州吏有缺,则从本州名籍所记司、县吏员中按名次靠前者勾补。” 各道宣慰司令史遇到缺额,从名籍所记部令史中名次靠后的人员发补,或者从新除的正、从九品流官中选取。大德九年,中书省批准:“都城所属在京五品衙门的司吏,任满两考后转补京畿都漕运两司令史。遇到缺额,从仓库攒典中选取任满一考者充任;任满两考的,列入京畿都漕运两司名籍,遇缺时依次收补。” 上都寺监的令史有空缺时,先从省部登记在册的常调人员中发文补任;仍可在正、从九品流官以及应当取得提控案牍资格的人中选取。不足时,就从原由路吏考满升任的都吏目、典史中选用,按吏目任职月日计算,并参用大同、大宁、隆兴三路司吏中历经两考以上的人。至元十年,中书省批准:司、县的司吏有空缺时,依次从巡尉司吏中勾补。巡尉司吏有空缺时,由本地耆老和上户按照众人推举办理,并把服役月日一律按年计算。州吏有空缺,从县吏中勾补;路吏有空缺,从州吏中勾补。若没有所辖府州,就从附近府州的吏员中勾补;县吏则发文从附近府州司吏中补任。户部、刑部、礼部应选的令史有空缺时,从登记在册的令史前十名以及已经到选的正、从九品文资流官中考试选取。至元十一年,中书省批准:县吏历经一考的,取来充任一界库子,再发回补任县吏,并按其任职月日折算州吏资历;路吏有空缺时,依次勾补。至大元年,中书省批准:典宝监令史,采用原典宝署的一名典书蒙古必阇赤,照例由翰林院考试补任;知印、通事各一名,由长官保举进用。至大二年,设置二品资国院,并规定所属衙门有令史十名,其中一半使用职官,由本院进用;另一半从上等部令史中发文补任。译史二名,其中一名职官由本院选取,另一名由翰林院发文补任;通事、知印各一名,由本院长官进用;宣使八名,一半参用职官,其余允许本院自行使用一名,另三名从常选中的相应人员内发文补任;典吏六名,由本院进用。所辖库有两处,每处设司库六名、本把四名,从通常进用人员中发文补任。泉货监有六处,每处设置令史八名,从各路上等司吏中选取;译史一名,由翰林院发文补任;通事二名,由本监长官选取;奏差六名,从各州司吏中选取;典吏一名,由本监选用。以上人员考满后,与都漕运司吏的出身相同。所属十九处中,两个提举司各设吏目一人,从常选人员中选取;司史五名,从县司吏中选取。至大三年,中书省批准:泉货监令史,从各处行省应当取得提控案牍资格的人中选取,并参用正、从九品流官。山东、河东两监,由本部从相应人员中发文补任;考满后照例升迁。现役的自行使用人员,考满后降一等叙用;有空缺时,从相应人员中补任。至大四年,中书省批准:江西等处儒学提举司的司吏,过去由本司公开选取,后来由国子监发文补任,今后应由本司进补。典瑞监的首领官、令史、译史等,依照典宝监的成例选用,考满后升迁叙用。有关部门议定:长信寺通事一名,照例由所保举的人充任。译史、知印、令史、奏差,由本衙门选取一半职官,其余从相应人员中选取;考满后与自行使用人员一样升迁叙用。典吏二名,就便裁定;其中自行使用的人降一等叙用。皇庆元年,中书省批准:群牧监的令史、译史、知印、怯里马赤、奏差等,按照各类译史的成例,由翰林院发文补任。知印、通事由长官选取;令史、奏差、典吏都有发文补任的定例。已经选用的人,考满后降一等叙用;有空缺时,从相应人员中选取补任。大都路令史任职满六十个月,依至元二十九年的成例升任提控案牍,减少一资后升迁转调。有过失的人,即使任满了规定月日,也不减一资。遇到空缺时,从所辖南、北两兵马司及各州现役的上等司吏中勾补;有空缺时,由本路把左右巡院、大兴、宛平及其余县吏合并登记,按名次从前往后补任。任职月日虽多,也不得无故替换罢免;违反规定补用的,不予承认。除已登记在册的人员外,有空缺仍依上述办法勾补。覆实司司吏,从各州现役司吏中选取;不足时,则从在都城仓库现役的上等攒典中发文补任。任职满九十个月,除授都目;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且历经一考以上的,也允许转补京畿都漕运司令史。违反规定收补的,另行裁定。至大二年,中书省批准:中瑞司译史由翰林院发文补任;知印由长官选取保举;令史、奏差参取一半职官和相应人员。考满后照例升迁叙用;奉懿旨委用的人,考满后由本司区别使用;有空缺时,从相应人员中补任。征东行省的令史、译史、宣使等,过去考满后由本省区别使用;如果经过省部拟定发放,相应人员依例升迁任用;不相应的人,即使由省部发文,也仍由本省区别使用。延祐二年,中书省批准:河间等路都转盐运使司所属盐场,分为二十九处。其中一处改升为从七品。司吏有空缺时,依照各县人吏的办法,一律从附近各处巡尉捕盗司吏中依次勾补上等人员;再历一考后,与各场邻近县的吏员互相迁调。和林路总管府司吏,以本处兵马司吏历经一考者转补;再历一考,改称海宣慰令史,考满后除授正八品。补不完的,任职满六十个月,接受部札充任提控案牍。沙州、瓜州屯储总管万户府按边远地区的比例办理,出身资格相同。会福院的令史、译史、通事、宣使等,若由省部发文补任,依例升迁叙用;自行使用的,考满后依二品衙门出身的成例,降一等并增加一资后升迁。人员从常选的教授、儒人、职官以及现役各部令史中取补;宣使从常任职官中参补;通事、知印由长官选用,但仍须参用职官;典吏由本衙门补用。延祐五年,中书省批准:詹事院设置家令司、府正司,知印、怯里马赤都由长官选用。令史六名,其中从教授中取二名,从职官中取二名,从廉访司书吏中取二名。译史一名,从蒙古字教授和邻省现役蒙古书写中选补。奏差二名,从相应人员中补任。凡宣使、奏差、委差、巡盐官的出身资格:
中书省宣使,至元九年,曾受宣命充补者,九十月考满正七品。省札宣使,九十月考满比依部令史例从七品。其台院宣使、各部奏差,比例定拟。
二十三年,省准:“省部台院令译史、通事、宣使、奏差人等,未满九十月,不许预告迁转。都省元定六部奏差迁转格例,应入吏目选充者,三考从八品。应入提控案牍人员选充者,三考从八品,任回减一资升转。巡检提控案牍选充者,一考正九品。”
二十四年,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奏差改充宣使,合于各都奏差内选取,改升宣使月日为始。考满比依宣徽院、大司农司一体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迁叙。
大司农司所辖各道劝农营田内书吏,于各路司吏内选取,考满提控案牍内任用。奏差就令本司进委。”
二十九年,省准:“各道廉访司通事、译史出身,比依书体一体,考满正九。奏差考满,依通事、译史降二等量拟,于钱谷官并巡检内任用。”
三十年,省准:“延庆司奏差,比依家令司奏差一体,考满正九品,自行踏逐者降一等。”
大德四年,省准:“诸路宝钞提举司奏差,改称委差,九十月为满,于酌中钱谷官内任用。”
五年,部议:“山东运司奏差,九十月近下钱谷官内任用。大都运司,一体定夺。”
六年,部拟:“河间远司巡盐官,依奏差出身,九十月近下钱谷官内任用。”
七年,部拟:“凡奏差自改立廉访司为始,九十月历巡检三考,转从九。”
皇庆元年,各道廉访司奏差出身,于本道所辖上名州司吏内选取,九十月都目内任用。若有路吏并典吏内取充者,历两考,比依上例,都目内升转。
凡库藏司吏库子等出身:
至元二十六年,省准:“上都资乘库库子、本把,九十月近上钱谷官内任用。
卫尉院刊器库、寿武库库子。踏逐者九十月近上钱谷官内任用。”
二十八年,省拟:“泉府司富藏库本把、库子,六十月近下钱谷宫内迁叙。
太府监行由藏库子,三周年为满,省札钱谷官内迁叙。
备用库提控三十月,库子、本把三周岁,近上钱谷内任用。”
三十年,省准:“大都留守司廉少府监器备库库子、本把,六十月近下钱谷官内任用。”
三十年,省准:“宣徽院生料库库子、本把并太医院所辖御药局院本把出身,例六十月,近上钱谷官一体迁叙。”
大德元年,部拟:“中御府奉辰库库子,以三周岁为满,拟受省札钱谷官。本把六十月,近上钱谷官内任用。”
三年,省拟:“万亿四库、左右八作司、富宁、宝源等库,各设色目司库二名,俱于枢密院各卫色目军内选差,考满巡检内任用,自行踏逐者一考并同,循行如此。又汉人司库,于院务提领、大使、都监内发补,二周岁满日,减一界升转,其色目司库于到选钱谷官内选发,考满优减两界。
都提举万亿库提控案牍,比常选人员,任回减一资升用。司吏三十五人,除色目四人外,汉人有阙,于大都总管府、转运司、漕运司下名司史内选取,三十月拟充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以上转提控案牍。省拟六十月以上、四十五月以下,愿充寺监令史者听。司库五十人,除色目一十四人另行定夺外,汉人于大都路人户内选用,二周岁为满,院务提领内任用;都监内充司库,二年为满,于受省制钱谷官内任用;务使充司库,二年为满,于从九品杂职内任用。秤子五人,于大都人户内选充,一年为满,于近下钱谷官内任用。
太医院御药局本把,六十月近上钱谷官内任用。”
四年,受给库依油磨坊设攒典、库子,从工部选。上都广积、万盈二仓系正六品,永丰系正七品,比之大都平准库品级尤高,拟各仓攒典转寺监本把,并万亿库司吏相应。
提举广会司库子,考满近下钱谷官内任用。
侍仪司法物库所设攒典、库子,依平准行用库例补用。
五年,大都尚食局本把,拟于钱谷官内迁叙,本院自行踏逐,就给付出身,考满不入常调。
都提举万亿宝源库色目司库,拟于巡检内任用,添一资升转。
京畿都漕运司司仓,于到进钱谷官内选发。
六年,部呈:“凡路府诸州提控案牍、都吏目等,诸衙门吏员出身,应得案牍、都吏目,如系路府司吏转充之人,依旧迁除。其由仓库攒典杂进者,得提控案牍改省札钱谷官,都目近上钱谷官,史目改酌中钱谷官。提控案牍,都吏目月日考满,于流官内迁用。
广胜库子,合从武备寺给付身,考满本衙门定夺。大积等仓典吏,与四库案牍所掌事同,任回试一资升用。
七年,各路赞典。库子、部议:“江北及行省所辖路分库子,依己拟于司县司史内差补,周岁发充县司吏,遇州司史有阙,挨次勾补。
译中书省宣使,至元九年以前曾接受宣命补任的,任职满九十个月,考满授正七品。接受省札补任的宣使,任职满九十个月,考满按部令史成例授从七品。台院宣使、各部奏差,也按比例拟定。至元二十三年,中书省批准:省、部、台、院的令史、译史、通事、宣使、奏差等,未满九十个月,不准预先告迁转。都省原定六部奏差的迁转规格中,应进入吏目选充的,历三考授从八品;应进入提控案牍人员选充的,历三考授从八品,任满回任时减一资升迁;从巡检提控案牍中选充的,历一考授正九品。至元二十四年,中书省批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的奏差改充宣使,应从各都奏差中选取,以改充宣使后的月日作为计算起点。考满后比照宣徽院、大司农司的一体出身办理;自行寻求任用的,降等迁叙。大司农司所属各道劝农营田司的书吏,从各路司吏中选取;考满后在提控案牍中任用。奏差由本司直接进用委任。至元二十九年,中书省批准:各道廉访司通事、译史的出身,按书写的成例办理,考满授正九品。奏差考满后,按通事、译史降低二等拟定,在钱谷官和巡检中任用。至元三十年,中书省批准:延庆司奏差,按家令司奏差的成例办理,考满授正九品;自行寻求任用的,降一等。大德四年,中书省批准:各路宝钞提举司奏差改称委差,任职九十个月为满,在酌中品级的钱谷官中任用。大德五年,有关部门议定:山东运司奏差,任职九十个月后,在较低等的钱谷官中任用。大都运司照此裁定。大德六年,有关部门拟定:河间远司巡盐官,按奏差的出身办理,任职九十个月后,在较低等的钱谷官中任用。大德七年,有关部门拟定:所有奏差,自改立廉访司起,任职九十个月,历巡检三考,转授从九品。皇庆元年,各道廉访司奏差的出身,从本道所辖上等州司吏中选取,任职九十个月后,在都目中任用。若从路吏、典吏中选充,历经两考后,也按上述成例在都目中升迁转调。凡库藏司吏、库子等人的出身资格:至元二十六年,中书省批准:上都资乘库的库子、本把,任职九十个月后,在较高等的钱谷官中任用。卫尉院刊器库、寿武库的库子,自行寻求任用的,任职九十个月后,在较高等的钱谷官中任用。至元二十八年,中书省拟定:泉府司富藏库的本把、库子,任职六十个月后,在较低等的钱谷官中迁叙。太府监行由藏库的库子,任职三周年为满,由省札补任钱谷官。备用库提控任职三十个月,库子、本把任职三周年,在较高等的钱谷官中任用。至元三十年,中书省批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器备库的库子、本把,任职六十个月后,在较低等的钱谷官中任用。至元三十年,中书省批准:宣徽院生料库的库子、本把,以及太医院所属御药局院的本把,按六十个月的成例,在较高等的钱谷官中一体迁叙。大德元年,有关部门拟定:中御府奉辰库的库子,以三周年为满,拟授省札钱谷官;本把任职六十个月,在较高等的钱谷官中任用。大德三年,中书省拟定:万亿四库、左右八作司、富宁库、宝源库等,各设置色目司库二名,都从枢密院所属各卫的色目军中选派;考满后在巡检中任用,自行寻求任用的,历一考也相同,按此施行。汉人司库从院务提领、大使、都监中发文补任,任满二周年时减一界升迁;色目司库从已经到选的钱谷官中选发,考满后优减两界。都提举万亿库的提控案牍,按常选人员办理,任满回任时减一资升用。司吏三十五人,除色目人四名另行办理外,汉人有空缺时,从大都总管府、转运司、漕运司所属下等司史中选取;任职三十个月拟充吏目,四十五个月以上、六十个月以下充都目,六十个月以上转任提控案牍。中书省拟定:任职六十个月以上、四十五个月以下者,愿充寺监令史的听其自便。司库五十人,除色目人十四名另行裁定外,汉人从大都路民户中选用,任职二周年后在院务提领中任用;从都监中充任司库的,任职二年后,在受省制的钱谷官中任用;从务使中充任司库的,任职二年后,在从九品杂职中任用。秤子五人,从大都民户中选充,任职一年后,在较低等的钱谷官中任用。太医院御药局的本把,任职六十个月后,在较高等的钱谷官中任用。大德四年,受给库依照油磨坊设置攒典、库子,从工部选取。上都广积仓、万盈仓为正六品,永丰仓为正七品,比大都平准库的品级还高,拟将各仓攒典转充寺监本把,以及万亿库相应的司吏。提举广会司的库子,考满后在较低等的钱谷官中任用。侍仪司法物库设置的攒典、库子,依照平准行用库的成例补用。大德五年,大都尚食局的本把,拟在钱谷官中迁叙;由本院自行寻求任用,就发给出身资格,考满后不纳入常调。都提举万亿宝源库的色目司库,拟在巡检中任用,增加一资后升迁转调。京畿都漕运司的司仓,从已经到选的钱谷官中选取发文补任。大德六年,有关部门呈报:凡路、府、诸州的提控案牍、都吏目等,以及各衙门吏员的出身资格,应当取得提控案牍、都吏目资格的人员,如果是由路府司吏转充的,仍照旧迁除。由仓库攒典等杂途进用的,可以由提控案牍改授省札钱谷官,都目改授较高等的钱谷官,史目改授酌中品级的钱谷官。提控案牍、都吏目的任职月日考满后,在流官中迁用。广胜库的库子,应由武备寺发给出身证明,考满后由本衙门裁定。大积等仓的典吏,与四库案牍所掌管的事务相同,任满回任时经考试增加一资升用。大德七年,各路攒典、库子,部议:江北及行省所属各路的库子,依照已经拟定的办法,从司、县司史中差补;任职一周年后发文充任县司吏,遇州司史有空缺时依次勾补。
诸仓库攒典有阙,于各部籍记典吏内发补。左右八作司等五品衙门内司吏有阙,却于各仓库上名攒典内发补。若万亿库四品衙门司吏有阙,亦于上项司吏内从上转补,将役过五品衙门月日,五折四准算,通理九十月考满,提控案牍内迁用。如转补不尽,五品衙门司吏考满,止于都吏内任用。油磨坊、抄纸坊攒典有阙,并依上例。
回回药物院本把,六十月酌中钱谷内定夺。”
九年,省准:“提举利林仓、昔宝赤八剌哈孙仓、孔古列仓司吏,六十月酌中钱谷官内委用。资成库库子出身,部议比依太府、利用、章佩、中尚等监。武备寺库有阙,如系本衙门典吏请传一考转补者,六十月为近上钱谷官,其余补充之人,九十月依上迁用。
和林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所辖广济库库子、攒典,自行踏逐者比依三仓列,六十月于近下钱谷官内定夺。”
至大二年,省准:“广禧库库子。依奉宸库例出身,如系本把一考之上转充者,四十五月受省札钱谷官,其余补充之人,六十月依上例迁用。本把元系本衙门请俸一考典吏转补者,六十月近上钱谷官,其余补充者,九十月亦依上例迁用。”
至大二年,省准:“各处库子、攒典,与州县司吏一体轮差,明立案验,先后挨排。如遇库子满日,行下州县,将挨定上名司吏承充,却将底阙令库子交换填补相轮转,周而复始,考满依例升转。”
三年。省准:“各路库子,止依旧例。和林设立平准行用库库子,宜从本省相应人内量选二名,二周岁为满,近下钱谷官内定夺。”
皇庆元年,部议:“文成、供须、藏珍三库本库库子,依太府监库子例,常选内委用,考满比例迁除,有阙于常调人内发补,自行选用者,考满从本院定李,若系常选任用者,考满依例迁叙。”
二年,殊祥院所辖万圣库库子、攒典,依崇祥院诸物库例出身。部议:“如比上例,三十月转补五品衙门司吏,再历三十月,于四品衙门司吏内补用,其库子合于常调籍记仓库攒典人内发补,六十月为满,于务都监内任用,自行委用者,考满本衙门定夺。”
延祐元年,省议:“腹里路分司仓库子,于州县司吏内勾补,满日同旧例升转。”
凡书写、铨写、书吏、典吏转补:
至元二十二年,部议:“按察司体例,各道选廉能无过书吏每岁贡举一名,转补吏,或能南方各道宣慰司令史内收补外,用尽书吏,实历九十个月,于各路总管府提控案牍内任用。其书吏有缺,即于各路府州司吏内选用。
二十五年,省准:“通政等二品衙门典吏,九十月补本院宣使。各寺监典吏,比依上例,考满转补本衙门奏差。
户部填写勘合典吏,与管勘合令史一体,考满从优定夺;
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书写,四十五月转补,如补不尽,于提控案牍内任用,于各部铨写及典吏内收补。
会总房、承发司、照磨所、架阁库典吏,各部铨写,六十月转补,已上,都目内任用。
各部典吏并左右部照磨所、架阁库典史,于都省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书写内以次转补,如补不尽,六十月转补各监令史,已上,吏目内任用。
枢密院典吏、铨写,依御史台典吏一体,六十月转部,转补不尽,六十月己上,于都目内任用。御史台典吏,遇察院书吏有阙,从上挨次转补,通理六十月,补各道按察司书吏,部令史有阙,亦行收补。”
二十六年,省准:“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总管府典吏,九十月补本司宣使,考满依例定夺。”
二十七年,省准:“漕运使司令史,九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如年四十五以下,愿充寺监令史者听。
省院台部书写、铨写、典吏人等出身,与各道宣慰司、按察司、随路总管府岁贡吏员一体转部,书写人等止令转寺监等衙门令史。”
二十八年,省准:“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各房书写有阙,拟于都省典吏内选补,五折四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月转部。及六部铨写、典吏一考之上选充,三折二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转补各部令史。如已行进用者,四十五月补寺监令史。
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各房书写有阙,拟于都省典吏内选补,五折四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转部。及六部铨写、典吏一考之上选充,三折二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转补各部令史。如自行进用者,四十五月补寺监令史。”
部议:“执总会总房、照磨、承发司、架阁库典吏,一考之上转补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补不尽者,四十五月补寺监令史。有阙,于六部铨写、典吏一考之上选充,三折二省典吏月日,通折六十月转补各部令史。若转充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都省书写,五折四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转部。如自行选用者,六十月补寺监令史。
译各仓库攒典有空缺时,从各部登记在册的典吏中发文补任。左右八作司等五品衙门的司吏有空缺时,从各仓库上等攒典中发文补任。若万亿库这个四品衙门的司吏有空缺,也从上述司吏中按名次转补;在五品衙门任职的月日按五折四计算,合计任职九十个月考满,迁用为提控案牍。若转补不完,五品衙门司吏考满后,只在都吏中任用。油磨坊、抄纸坊的攒典有空缺,也依上述成例办理。回回药物院的本把,任职六十个月后,在酌中品级的钱谷官中裁定。大德九年,中书省批准:提举利林仓、昔宝赤八剌哈孙仓、孔古列仓的司吏,任职六十个月后,在酌中品级的钱谷官中委用。资成库库子的出身,部议比照太府、利用、章佩、中尚等监办理。武备寺库有空缺时,如果是本衙门典吏请传历一考转补的,任职六十个月后授较高等的钱谷官;其余补充的人,任职九十个月后依上述办法迁用。和林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所属广济库的库子、攒典,自行寻求任用的,比照三仓的成例,任职六十个月后,在较低等的钱谷官中裁定。至大二年,中书省批准:广禧库库子依奉宸库的成例取得出身。若是本把历一考以上转充的,任职四十五个月后接受省札,授钱谷官;其余补充的人,任职六十个月后依上述成例迁用。本把如果原是本衙门请俸一考的典吏转补,任职六十个月后授较高等的钱谷官;其余补充的,任职九十个月后也依上述成例迁用。至大二年,中书省批准:各处库子、攒典,与州县司吏一样实行轮差,明确立案查验,按先后排列。遇到库子任满时,通知州县,将排定的上等司吏接替充任;再把下等空缺交给库子互相替补轮转,周而复始,考满后照例升迁转调。至大三年,中书省批准:各路库子,只依旧例办理。和林设置平准行用库库子,应从本省相应人员中酌量选取二名,任职二周年为满,在较低等的钱谷官中裁定。皇庆元年,部议:文成库、供须库、藏珍库本库的库子,依太府监库子的成例,从常选人员中委用;考满后按比例迁除。有空缺时,从常调人员中发文补任。自行选用的,考满后由本院裁定;如果是常选任用的,考满后照例迁叙。皇庆二年,殊祥院所属万圣库的库子、攒典,依崇祥院诸物库的成例取得出身。部议:如果比照上述成例,任职三十个月转补五品衙门司吏,再历三十个月,从四品衙门司吏中补用。库子应从常调登记在册的仓库攒典中发文补任,任职六十个月为满,在务都监中任用;自行委用的,考满后由本衙门裁定。延祐元年,中书省议定:腹里各路的司仓库子,从州县司吏中勾补,任满时与旧例一样升迁转调。凡书写、铨写、书吏、典吏转补的出身资格:至元二十二年,部议:按察司依照有关体例,各道每年选取一名廉洁能干、没有过失的书吏贡举,转补为吏;有的可在南方各道宣慰司令史中收补。书吏任职满九十个月后,在各路总管府提控案牍中任用。书吏有空缺时,即从各路府州司吏中选用。至元二十五年,中书省批准:通政等二品衙门的典吏,任职九十个月后补为本院宣使。各寺监典吏,按上述成例,考满后转补本衙门奏差。户部填写勘合的典吏,与掌管勘合的令史一体办理,考满后从优裁定。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的令史、书写,任职四十五个月转补;补不完的,在提控案牍中任用,并从各部铨写、典吏中收补。会总房、承发司、照磨所、架阁库的典吏,以及各部铨写,任职六十个月转补;上述人员在都目中任用。各部典吏以及左右部照磨所、架阁库的典史,从都省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的令史、书写中依次转补;补不完的,任职六十个月转补各监令史;上述人员在吏目中任用。枢密院典吏、铨写,依御史台典吏的办法办理,任职六十个月转入各部;转补不完的,任职六十个月以上,在都目中任用。御史台典吏遇到察院书吏有空缺时,从上等人员开始依次转补;合计任职六十个月,补为各道按察司书吏;部令史有空缺时,也收补。至元二十六年,中书省批准: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总管府的典吏,任职九十个月后补为本司宣使,考满后依例裁定。至元二十七年,中书省批准:漕运使司令史,任职九十个月后在提控案牍中任用;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而愿意充任寺监令史的,听其自便。省、院、台、部的书写、铨写、典吏等人的出身,与各道宣慰司、按察司、随路总管府每年贡举的吏员一样转入各部;书写等只允许转入寺监等衙门充任令史。至元二十八年,中书省批准: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的令史,各房书写有空缺时,拟从都省典吏中选补;令史、书写的任职月日按五折四计算,合计四十个月转入各部。六部铨写、典吏历一考以上选充的,令史、书写月日按三折二计算,合计四十五个月转补各部令史。已经进用的,任职四十五个月补为寺监令史。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的令史,各房书写有空缺时,拟从都省典吏中选补;令史、书写的任职月日按五折四计算,合计四十五个月转入各部。六部铨写、典吏历一考以上选充的,令史、书写月日按三折二计算,合计四十五个月转补各部令史。自行进用的,任职四十五个月补为寺监令史。部议:执总、会总房、照磨、承发司、架阁库的典吏,历一考以上转补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补不完的,任职四十五个月补为寺监令史。有空缺时,从六部铨写、典吏中选取历一考以上者充任,省典吏任职月日按三折二计算,合计六十个月转补各部令史。若转充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或都省书写,令史、书写月日按五折四计算,合计四十五个月转入各部。自行选用的,任职六十个月补为寺监令史。
六部铨写、典吏并左右部照磨所、架阁库典吏,一考之上,遇省书写、典吏月日补不尽者,六十月转补寺监令史。”
省议:“除见役外,后有阙,拟于部省各房写发人内公举发补,除转充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都省书写、典吏者,依前例转补,不尽者六十月充都目。”
二十九年,部拟:“御史台典吏三十月,依廉访司书吏转补察院,三十月转部,补不尽者,考满从八品迁用外,行台典吏三十月转补行台察院书吏,再历三十月发补各过宣慰司令史。
参议府令史,四十五月转部令史。光禄寺典吏,考满转补本衙门奏差。”
元贞元年,省准:“部见役典吏实历俸月,名排籍记,遇都省书写、典吏有阙,从上挨次发补。”
大德八年,省议:“行省典吏,于各路两考之上散府考满,有解由司。
枢密院铨写,一考之上,补都省书写,通折月日升转外,本院铨写有阙,补请俸上名典吏。
大德元年,省准:“两准本道书吏,转补行台察院书吏、江南宣尉司令史。
云南、河西、四川三道书史,在边远者三十月为格。依上迁补。
江浙行省检校书吏,于行省请俸典吏内选补,以典吏月日五折四,通折书吏六十月转各道宣慰司。”
四年,省准:“徽政院掌仪、掌膳、掌医署书吏宜从本院通定名排,若本院典吏有阙,似次转补。”
八年,省议:“院台以下诸司吏员,俱从吏部发补,据曾经省发并省判籍定典吏、令史,从吏部依次试补,元籍记典吏,见在写发者,遇各库攒典试补。
省掾每名,设贴书二名,就用已籍记者,呈左右司阙吏部籍定,遇部典吏阙收补,历两考从上名转省典吏,除一考外,余者折省典吏月日,两考升补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书写,检校、书吏,通折四十五月。补不尽省典吏,六十月,遇寺监令史、宣慰司令史有阙,依次发补。除宣慰司令史,已有贡部定例,寺监令史历一考,与籍记部令史通籍发补各部令史。寺监见役人等,虽经准设,未曾补阙,不许转部,考满依旧例迁叙,其省部典吏、书写人等转人寺监、宣慰司,愿守考满者听。
御史台令史一名,选贴书二名。依次选试柏应充架阁库子,转补典吏,三十月发充各道廉访司书吏。再历一考依例岁贡。
三品衙门典吏,历三考升宣使,补不尽,本衙门于相应阙内委用。
部典吏一考之上,转省典吏,补不尽者,三考补本衙门奏差,两考之上发寺监宣慰司奏差外,椐六部系名贴书合与都省写发人相参转补各部典吏,补不尽者,发各库攒典。都省写发人有阙,于六部系名贴书内参选,不尽者依旧发各库攒典。”
九年。省准:“狱典历一考之上,转各部典吏。
翰林国史院书写考满,除从七品,有阙从本院于籍记教授试准应补部令史内指名进用。
太常寺典吏,历九十月注吏目。
工部符牌局典吏,三十月转各部典吏。
翰林国史院蒙古书写,四十五月转补寺监蒙古必阇赤。
宣徽院所辖寺监令史有阙,于到部籍记寺监令史与本院考满典吏挨次发补。”
十年,省准:“陕西诸道行御史台察院书吏,若系腹里岁贡廉访司见役书吏选取人数,须历一考,以上名贡部,下名转补察院。
总管府狱典转州司吏,府州者补县吏,须历一考,方许转补。
江浙行省运司书吏,九十月升都目,添一资升转,如非各路散府上州司吏补充,役过月日,别无定夺。”
十一年,省准:“左司言照磨所典吏遇阙,宜于左右部照磨所典吏内从上发补。
各路府州狱典遇阙,于廉访司写发人及各路通晓刑名贴书内参补。”
至大元年,省准:“各部蒙古必阇赤,如系翰林院选发之人,四十五月遇各衙门译史有阙,依次与职官相参补用,不敷从翰林院发补。”
三年,省准:“詹事院蒙古书写,如系翰林院选发之人,四十五月遇典用等监衙门译史有阙,依次与职官相参补用,不敷从翰林院选发。
和林行省典吏,转理问所令史,四十五月发补称海宣慰司令史,转补不尽典吏。须历六十月依上发补。
中瑞司、掌谒司典书,九十月与寺监令史一资升转八品。
行台察院书吏,俱历九十月依旧出身叙,任回添一资升转。
内台察院转部、行台察院转江南宣慰司令史,北人贡内台察院各道廉访司书吏,先役书吏历九十月,拟正九品,任回添一资升转。”
省议:“廉访司书吏。上名贡部,下名转察院,不尽者通九十月,除正九品。察院书吏三十月转部,不尽者九十月除从八品,非廉访司取充则四十五月转部,不尽者考满除正九品。”
省议:“廉访司书吏、贡察院书吏,不尽者九十月除正九品,行台察院书吏转补不尽者如之。内台察院书吏转部,年高不愿转部者,九十月除从八品。”
皇庆元年,部议:“廉访司职官书吏,合依通例选取,不许迁叙,侯书吏考满,通理叙用。
译六部铨写、典吏以及左右部照磨所、架阁库的典吏,历一考以上,遇到省书写、典吏按月日补不完的,任职六十个月转补寺监令史。省议:除现役人员外,今后有空缺时,拟从部、省各房的写发人员中公开举荐发文补任。除转充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都省书写、典吏的,依前例转补;补不完的,任职六十个月充任都目。至元二十九年,部拟定:御史台典吏任职三十个月,依廉访司书吏的办法转补察院;再任职三十个月转入各部,补不完的,考满后除授从八品。行台典吏任职三十个月转补行台察院书吏,再历三十个月,发文补任各处宣慰司令史。参议府令史任职四十五个月,转为部令史。光禄寺典吏考满后,转补本衙门奏差。元贞元年,中书省批准:把部中现役典吏实际领取俸禄的月数登记造册;遇到都省书写、典吏有空缺时,从上等人员开始依次发文补任。大德八年,中书省议定:行省典吏,在各路历经两考以上的散府考满人员中选取,并须有解由司。枢密院铨写历一考以上,补为都省书写;除按合计月日升迁外,本院铨写有空缺时,补用领取俸禄的上等典吏。大德元年,中书省批准:两准本道书吏,转补行台察院书吏、江南宣尉司令史。云南、河西、四川三道书吏,属于边远地区的,任职三十个月为一个资格,依上述办法迁补。江浙行省检校书吏,从行省领取俸禄的典吏中选补;典吏任职月日按五折四计算,合计书吏任职六十个月,转补各道宣慰司。大德四年,中书省批准:徽政院掌仪、掌膳、掌医署的书吏,应由本院统一登记、排列名次;若本院典吏有空缺,依次转补。大德八年,中书省议定:院、台以下各司的吏员,都由吏部发文补任。根据曾由省发文以及省判登记确定的典吏、令史,由吏部依次考试补任;原来登记的典吏和现任写发人员,遇各库攒典有空缺时考试补任。省掾每人设置贴书二名,直接使用已经登记的人;向左右司呈报空缺,由吏部登记确定。遇到部典吏有空缺时收补;历经两考,从上等人员中转为省典吏。除一考外,其余月日折算省典吏月日;历两考后,升补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书写、检校、书吏,合计折算四十五个月。补不完的省典吏,任职六十个月后,遇寺监令史、宣慰司令史有空缺时,依次发文补任。宣慰司令史已有贡部定例;寺监令史历一考后,与登记在册的部令史合并登记,发文补为各部令史。寺监现役人员,虽经批准设置但尚未补足空缺的,不准转入各部,考满仍依旧例迁叙。省部典吏、书写等转入寺监、宣慰司,愿意留任至考满的,听其自便。御史台令史一名,选贴书二名。依次考试选取,充任架阁库子,再转补典吏;任职三十个月后发文充任各道廉访司书吏,再历一考,依例作为岁贡。三品衙门典吏历经三考,升为宣使;补不完的,由本衙门在相应空缺中委用。部典吏历一考以上,转为省典吏;补不完的,历三考补为本衙门奏差。历两考以上的,发往寺监、宣慰司充任奏差。此外,六部系名贴书应与都省写发人员相互参照,转补各部典吏;补不完的,发往各库充任攒典。都省写发人员有空缺时,从六部系名贴书中参选;补不完的,仍旧发往各库充任攒典。大德九年,中书省批准:狱典历一考以上,转为各部典吏。翰林国史院书写考满,除授从七品;有空缺时,由本院从登记在册、经教授考试认可应当补为部令史的人中指名进用。太常寺典吏任职九十个月,注授吏目。工部符牌局典吏任职三十个月,转为各部典吏。翰林国史院蒙古书写任职四十五个月,转补寺监蒙古必阇赤。宣徽院所属寺监令史有空缺时,从已经到部登记在册的寺监令史和本院考满典吏中依次发文补任。至元十年,中书省批准:陕西各道行御史台察院书吏,如果属于腹里各道每年贡举的廉访司现役书吏中选取的人数,必须历一考以上;上等人员贡入部中,下等人员转补察院。总管府狱典转为州司吏;属于府州的,补为县吏,必须历一考后,才允许转补。江浙行省运司书吏任职九十个月,升为都目,增加一资后升迁;如果不是由各路散府上等州司吏补充的,服役超过的月日,另行裁定。至元十一年,中书省批准:左司说,照磨所典吏遇到空缺时,应从左右部照磨所典吏中按名次从前往后发文补任。各路府州的狱典遇到空缺时,从廉访司写发人员及各路通晓刑名的贴书中参照补任。至大元年,中书省批准:各部蒙古必阇赤,如果是翰林院选取发文的人,任职四十五个月,遇各衙门译史有空缺时,依次与职官参照补用;不足时由翰林院发文补任。至大三年,中书省批准:詹事院蒙古书写,如果是翰林院选取发文的人,任职四十五个月,遇典用等监衙门译史有空缺时,依次与职官参照补用;不足时由翰林院选发。和林行省典吏转为理问所令史,任职四十五个月后发文补任称海宣慰司令史;转补不完的典吏,必须历六十个月,依上述办法发文补任。中瑞司、掌谒司的典书,任职九十个月,与寺监令史一样增加一资,升转为八品。行台察院书吏,都历任九十个月,依旧例按出身叙用;任满回任时增加一资升迁转调。内台察院书吏转入各部,行台察院书吏转为江南宣慰司令史;北人贡入内台察院各道廉访司的书吏,先任书吏满九十个月,拟授正九品,任满回任时增加一资升迁转调。省议:廉访司书吏,上等人员贡入部中,下等人员转补察院;补不完的,合计任职九十个月,除授正九品。察院书吏任职三十个月转入各部;补不完的,任职九十个月除授从八品。不是由廉访司选充的,任职四十五个月转入各部;补不完的,考满后除授正九品。省议:廉访司书吏、贡入察院的书吏,补不完的任职九十个月除授正九品;行台察院书吏转补不完的也如此。内台察院书吏转入各部,年长而不愿转部的,任职九十个月除授从八品。皇庆元年,部议:廉访司职官书吏,应依通例选取,不准迁叙,等书吏考满后,再合并计算资历叙用。
职官先尝为廉访司书吏者,避元役道分,并其余相应职官,历三十月,减一资。又教授、学正、学录并府州提控案牍、都目内委充职官,备理本等月日,其余岁页儒吏,依例进用。又廉访司奏差、内台行台典吏有能者,历一考之上选充书吏,通儒书者充儒人数,通吏业者充吏员数。
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书写、检校书吏,依至元二十八年例,以省典吏进充,五折四令史、书写、书吏月日,通折五十五月转部。省典吏系部六铨写、典吏转充,三折二省典吏月日,通折六十月转各部令史。自用之人并转补不尽省典吏,考满发补寺监、各道宣慰司令史。”
二年,省准:“河东宣慰司选河东山西道廉访司书吏充令史,合回避按治道分选取,其余亦合一体。”
延佑三年,部拟:“行台察院书吏、各道廉访司掌书,元系吏员出身着,并依旧例,以九十月为满。依汉人吏员降等于散府诸州案牍内选用,任回依例升转。
太宗正府蒙古书写,四十五月依枢密院转各卫译史除正八品例,籍定发补诸寺监译史。
察院书吏与宣慰司令史,皆系八品出身转部者,宜以五折四理算。宣慰司令史出身正八品,察院从八品,其转补到部者以五折四准算太优,今三折二。其廉访司径发贡部及已除者,难议理算。”
天历元年,台议:“各道书吏,额设一十六人,有阙宜用终场下第举子四人,教授四人。各路司吏四人,通吏职官四人,委文资正官试验相应,方许入部。”
凡卫翼吏员升转:
皇庆元年,枢密院议:“各处都府并总管高丽、女直、汉军万户府及临清万户府秩三品,本府令史有阙,于一考都目、两考吏目并各卫三考典吏内,呈院发补,九十月历提控案牍一任,于各万户府知事内进用。”
延祐六年,枢密院议:“各卫冀都目得代两考者,拟受院札提控案牍内铨注,三考升千户所知事,月日不及者,各卫翼挨次前后得代日期,于都目内贴补。
各卫提控案牍,年过五旬已历四考者,升千户所知事。及两考年四十五以下,发补各卫令史。不及两考者,止于案牍内铨注,受院札,通理一百二十月。于千户所知事内选用。
各处蒙古都元帅府额设令史有阙,于本府所辖万户府并奥鲁府上名司吏年四十以下者选取,呈院准设,历一百二十月,再历提控案牍一任,于万户府知事内选用。”
泰定三年,枢密院议:“行省所辖万户府司史有阙,于本翼上千户所上名司吏内取补,须行省准设,九十月充吏目,一考抟都目,一考除千户所提控案牍,一考升万户所提控案牍,历两考,通历省除一百五十月,行省照勘相同,咨院于万户府知事内区用。”
凡各万户府司吏:
蒙古都万户府司吏有阙,于千户所司吏内选补,万一百二十月,升千户所提领案牍,一考万户府案牍,通理九十月,转万户府知事。
汉军万户府并所辖万户府及奥鲁府司吏,于千户所司吏内补用,呈院准设,九十月充吏目,一考部目,一考升千户所或都千户所、奥鲁府提控案牍,再历万户府或都府、奥鲁府提空案牍两任,于万户府知事内用。
各处都府令史,于一考都目、两考吏目并各卫请俸三考典吏内,呈院发补,九十月为满,再历提控案牍一任,于各万户府知事内选用。
各处蒙古军元帅府令史,大德十年拟于本府所辖万户府并奥鲁府上名司吏内,年四十以下者选补,呈院准设,历一百二十月,再历提控案牍一任,于万户府知事内迁用。
各省镇抚司令史,于各万户府上名六十月司吏内选取,受行省札,三十月为清,再于各万户府提控案牍内,历一百二十月知事内定夺。
各卫翼令史,有出身转补者,九十月正八。无出身着,从八内定守。
凡提控案牍都目:
至元二十一年三月已后受院札,九十月为满,行省、行院札一百二十月为满,于万户府知事内用。
至元二十四年,尚书省准:“提控案牍、都吏目,于各部奏差内收补,并于宣慰司及考廉访司、按察司两考奏差内选取,仍须色目、汉人相参。”
大德四年,案牍年过五旬,巳历四考者,于千户所知事内定夺外,及两考四十五以下发补各卫令史,若不及考者 止于莱牍内铨注,受垸札,通过一百二十月,于千户所知事内用。
各卫翼都目,延祐六年,请俸两考者,院札提控案牍内铨注,历三考,升千户所知事,月日不及者,各卫翼都目内贴补。如各卫典吏转充者,六十月直隶本院万户府提控案牍、弩军屯田千户所、镇抚司提控案牍内铨注。无俸人转充者,二十月依上升转。
镇抚司,屯田弩军千户所都目,依中州例,改设案牍,止请都目俸,三十月为满,依例注代。
卷六十七 志第三十四
○选举四
△考课
凡随朝职官:
译职官过去曾任廉访司书吏的,应避开原来任职的道分;以及其余相应职官,任职三十个月,减一资。教授、学正、学录以及府州提控案牍、都目中委充的职官,备办并计算本等任职月日;其余岁贡儒吏,依例进用。又廉访司奏差、内台和行台典吏中有才干的人,历一考以上选充书吏;通晓儒学书写的充儒人名额,通晓吏业的充吏员名额。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的令史、书写、检校、书吏,依至元二十八年的成例,从省典吏中进充;令史、书写、书吏的任职月日按五折四计算,合计五十五个月转入各部。省典吏如果是由部中六部铨写、典吏转充的,省典吏月日按三折二计算,合计六十个月转为各部令史。自行使用的人以及转补不完的省典吏,考满后发文补任寺监、各道宣慰司令史。至大二年,中书省批准:河东宣慰司从河东山西道廉访司书吏中选取令史,应当回避按治的道分,按规定选取;其余也一体办理。延祐三年,部拟定:行台察院书吏、各道廉访司掌书,原本属于吏员出身的,都依旧例,以九十个月为满。比照汉人吏员降等,在散府、诸州的案牍中选用;任满回任后依例升迁转调。太宗正府蒙古书写,任职四十五个月,依枢密院转各卫译史、除授正八品的成例,登记后发文补任各寺监译史。察院书吏与宣慰司令史,都是八品出身转入各部的,适宜按五折四计算。宣慰司令史出身为正八品,察院书吏出身为从八品;其转补到部的,以五折四计算过于优厚,现改为三折二。廉访司直接发文贡入部中以及已经除授的,难以议定折算办法。天历元年,台议:各道书吏额定十六人,有空缺时,应使用终场落第的举子四人、教授四人。各路司吏四人,通吏职官四人,由文资正官考试验证相应资格后,才允许进入各部。凡卫翼吏员升迁转调的资格:皇庆元年,枢密院议:各处都府以及总管高丽、女直、汉军万户府和临清万户府,品秩为三品。这些府的令史有空缺时,从历一考的都目、历两考的吏目以及各卫历三考的典吏中,呈报枢密院发文补任;任职九十个月并历任提控案牍一任后,在各万户府知事中进用。延祐六年,枢密院议:各卫翼的都目,能够代任满两考的,拟接受院札,在提控案牍中铨注;历三考后升任千户所知事。任职月日不足的,按各卫翼先后取得代任资格的日期,在都目中贴补。各卫的提控案牍人员,年满五十岁且已经历四次考核的,升任千户所知事;已经历两次考核、年满四十五岁以下的,发往各卫补任令史;不满两次考核的,只在案牍人员中铨选注授,领取行院札,合计任职一百二十个月后,在千户所知事中选用。各处蒙古都元帅府的令史有缺额时,在本府所辖万户府和奥鲁府中,选取名次在前、年满四十岁以下的司吏,呈报行院批准设置;任满一百二十个月,再任提控案牍一任,然后在万户府知事中选用。泰定三年,枢密院议定:“行省所辖万户府的司吏有缺额时,在本翼所属千户所的上名司吏中选补,必须由行省批准设置。任满九十个月充任吏目;一考后充任都目;再一考后除授千户所提控案牍;又一考后升任万户所提控案牍。历经两考,合计历任行省任职一百五十个月,经行省审核相同后,咨报枢密院,在万户府知事中区别选用。” 凡各万户府的司吏:蒙古都万户府的司吏有缺额时,就从千户所的司吏中选拔补充;任满万一百二十月,升任千户所提领案牍;再任满一考,调任万户府案牍;合计任职九十月,转任万户府知事。汉军万户府及其所辖万户府、奥鲁府的司吏,在千户所司吏中补用,呈报行院批准设置;任满九十个月充任吏目,一考后充任都目,再一考后升任千户所、都千户所或奥鲁府提控案牍;再任万户府、都府或奥鲁府提控案牍两任后,在万户府知事中任用。各处都府的令史,在历经一考的都目、两考的吏目以及各卫领取俸禄三考的典吏中,呈报行院发补;任满九十个月,再任提控案牍一任,然后在各万户府知事中选用。各处蒙古军元帅府的令史,大德十年规定,在本府所辖万户府及奥鲁府中,选取名次在前、年满四十岁以下的司吏补任,呈报行院批准设置;任满一百二十个月,再任提控案牍一任,然后在万户府知事中迁用。各省镇抚司的令史,在各万户府任职满六十个月的上名司吏中选取,领取行省札;任满三十个月后,再在各万户府提控案牍中任职一百二十个月,由知事职位中定夺。各卫翼的令史,有出身而转补的,任满九十个月授正八品;没有出身的,从从八品中定为守职。凡提控案牍中的都目:至元二十一年三月以后领取行院札的,任满九十个月;领取行省、行院札的,任满一百二十个月,然后在万户府知事中任用。至元二十四年,尚书省批准:“提控案牍、都吏目,在各部奏差中收补,并从宣慰司以及考廉访司、按察司历经两次考核的奏差中选取,仍须让色目人与汉人相互参用。” 大德四年规定:案牍人员年满五十岁、已经历四次考核的,在千户所知事中定夺;已经历两次考核、年满四十五岁以下的,发往各卫补任令史;不满考核次数的,只在案牍人员中铨选注授,领取行院札,合计任职一百二十个月后,在千户所知事中任用。各卫翼的都目,延祐六年规定:领取俸禄、已经历两次考核的,在行院札提控案牍中铨选注授;历经三考,升任千户所知事。任职月日不足的,在各卫翼都目中贴补。如由各卫典吏转充,任满六十个月,在直隶本院的万户府提控案牍、弩军屯田千户所或镇抚司提控案牍中铨选注授。无俸人员转充的,任满二十个月,按上述规定升转。镇抚司、屯田弩军千户所的都目,依照中州的例制改设为案牍,只领取都目俸禄;任满三十个月,依例注授替代人员。卷六十七 志第三十四 选举四 考课 凡在朝廷任职的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