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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新元史六十八

卷七十四 志第四十一

史藏 · 正史 · 已译 · 第 331–334 段

至元三年,诸路交钞都提举杨揖上钞法便宜事,请以五十两铸为定,文以元宝。从之。自后十三年,伯颜平宋,铸扬州元宝,纳于朝廷。十四年,大都所铸者重四十九两。十五年,所铸者重四十八两。至辽阳元宝,乃二十四年征乃颜后所铸云。至元十二年,添造厘钞,其等有三,曰:二文、三文、五文。初,钞印用木板,十三年始以铜。十五年,以厘钞不便于民,复罢之。十七年,中书省议:“流通钞法,凡赏赐宜多给币帛,岁课宜多收钞。”从之。立畏兀儿交钞提举司。先是,至元九年,立和林转运使兼提举交钞。至是,畏兀儿亦置提举司。二十年。又立畏兀儿交钞库,盖钞法通行西北边矣。

十九年,中书省奏准治钞法,其通行条画凡九事:

一,钞库倒昏钞,每一两加工墨三分。如官吏人等暗递添荅工钱,自倒换十四两以下决杖有差。

一,买卖金银,付官库依价倒换。私自买卖者,金银断没,一半给告捉人充偿,十两以下决杖有差。

一,卖金银者自首,免本罪,官收给价。买主自首者,依上施行。

一,金银匠开张打造之家,凭诸人将金银打造,凿记匠人名姓于上。不许自用金银造卖,违者依私倒金银例断罪。

一,拿获买卖金银人等,私行买放者,依例追没断罪。放者罪与同科。

一,收倒钞,当面于昏钞上就印毁讫,封记,将昏钞按季解纳。违者,决杖五十七,罢职。

一,钞库官吏侵盗金银宝钞,借贷移易使用者,依条画断罪,委管民长官按月计点。一,钞库官吏将倒下金银添价倒出,更将本库金银捏合买者姓名,用钞换出,暗地转卖与人者,无论多寡,处死。

一,暗地将金银到库,不得添试殊色,非理刁蹬,违者杖五十七,罢职。然法虽严密,行之既久,物重钞轻,不胜其弊也。

二十三年,中书省传旨,议更钞、用钱。吏部尚书刘宣献议曰:“原交钞所起,汉、唐以来皆未尝有。宋绍兴初,军饷不继,造此以诱商旅,为沿边籴买之计,比铜钱易于赍擎,民甚便之。稍有滞碍,即用现钱,尚存古人子母相权之意。日增月益,其法浸弊。欲求目前速效,未见良策。必欲创造新钞,与旧钞相权,只是改换名目,无金银作本称提,军国文用不复抑损,三数年后仍与元宝文钞无异。铸造钢钱,又当详究。秦、汉、隋、唐、金、宋利病,著在史策,不待缕陈。国朝废钱已久,一旦行之,功费不资,非为远计。大抵利民权物,其要自不妄用始。若欲济邱壑之用,非惟铸造不敷,抑亦不久自弊矣。“时桑哥用事,绌宣议不听。是年,以张珪、朱清并为海追运粮万户,赐钞印,听其自印交钞,其钞色比官造加黑印,朱加红。自是,瑄、清富埒朝廷,卒以汰侈伏诛。

二十四年,改造至元宝钞,其钞样为叶李所献。李尝献于宋,请以钞代关子,宋人不能用。至是,世祖嘉纳之,使铸板。其通行条画,凡十四事:

一,至元宝钞一贯当中统宝钞五贯。

一,依中统之初,随路设官库买卖金银,平准钞法。每花银一两入库官价至元宝钞二贯,出库二贯五分。白银各依上买卖。课银一定,官价宝钞二定,发卖宝钞一百二贯五百文,赤金每两价钞二十贯,出库二十贯五百文。

一,民间将昏钞赴平准库倒换至元宝钞,以一折五,其工墨依旧例,每买三分。

一,民户包银愿纳中统宝钞者,依旧听四贯,愿纳至元钞,折收八百文。

一,随处盐课每引卖官价钞三十贯,今后卖引,许用至元宝钞二贯,愿纳至元宝钞四贯者听。

一,茶、酒、醋税,竹货,彤粉、锡碌诸色课程,收至元宝钞,以一当五,愿纳中统宝钞者听。

一,系官并诸投下营运斡脱,公私钱债,关借中统宝钞,还至元宝钞,以一折五出放,斡脱人员毋得阻滞。

一,平准库官、收差办课人等,如遇收支交易,务要听从民便。若不依条画,故行阻抑钞法者,断罪除名。

一,如用中统宝钞贸易,止依旧价,无得疑惑斗涨价直。有高抬物价者,罪之。

一,访闻民间缺少零钞,难为贴兑。今颁行至元宝钞,自二贯至五文,凡十一等,便民行用。

一,伪造通行宝钞者,处死。首告者赏银五定仍给犯人家产。

一,委各路总长及处管民上下半月计点,平准钞库长官、公出次官,承行各道宣慰司、提刑按察司常切体察,如有看徇,通同作弊者,一体治罪,亦不得因而搔扰沮坏钞法。

一,应质典田宅,并以宝钞为则。无得该写丝棉等物,低昂钞法,违者罪之。

一,提调官吏不得赴平准库收买银,及多将昏钞倒换,违者罪之。

一,条画颁行之后,若禁治不严,流行滞涩,亏损公私,其亲管司县府官断罪,解任路府判官亦行究治。终元之世,中统、至元宝钞兼用,其条画迄不能废云。

译至元三年,各路交钞都提举杨揖上奏有关钞法的便利措施,请把五十两铸成固定形制,文字铸为‘元宝’,皇帝采纳了。从此以后十三年,伯颜平定宋朝,铸造扬州元宝,缴纳给朝廷。至元十四年,大都铸造的重四十九两;至元十五年,铸造的重四十八两。至于辽阳元宝,则是至元二十四年征讨乃颜以后铸造的。至元十二年,增造厘钞,共三等:二文、三文、五文。起初钞票印在木板上,至元十三年才改用铜板。至元十五年,因厘钞给百姓使用不便,又停止发行。至元十七年,中书省议论说:‘要使钞法流通,赏赐应多发币帛,年度课税应多收钞。’皇帝采纳了。设置畏兀儿交钞提举司。此前,至元九年设置和林转运使兼交钞提举;到这时,畏兀儿也设置了交钞提举司。至元二十年,又设置畏兀儿交钞库,大概钞法已经通行到西北边地。至元十九年,中书省奏准整治钞法,关于流通钞法的条款共九项:一,钞库兑换破旧昏钞时,每一两加收墨工钱三分。如果官吏等暗中索取额外工钱,私自兑换十四两以下昏钞的,分别处以杖刑。一,买卖金银,应交付官库按规定价格兑换。私自买卖的,金银没收入官,一半赏给告发、捕获的人作为补偿;十两以下的,分别处以杖刑。一,卖金银的人自首,免除原来的罪,官府收取金银并支付价钱。买主自首的,依照上条办理。一,金银匠开设作坊打造金银器物,须由他人带来金银打造,并在器物上凿刻匠人的姓名。不许私自用金银制造并出售,违犯者依照私自兑换、买卖金银的条例定罪。一,捕获私自买卖金银的人后,私下放走他们的,依照条例追缴没收并定罪;放走者与被放者同罪。一,收取并兑换昏钞时,须当面在昏钞上盖毁钞印,封存登记,按季度解送缴纳昏钞。违犯者杖五十七,罢免官职。一,钞库官吏侵盗金银、宝钞,借贷、转移或挪作他用的,依条款定罪,并由主管民政的长官按月核查。又一条:钞库官吏把兑换收进的金银抬价兑换出去,再伪造本库金银买主的姓名,用钞换出后暗中转卖给别人,无论数量多少,一律处死。一,暗中把金银送到官库,不得额外试验特殊成色,也不得无理刁难;违犯者杖五十七,罢职。然而法律虽然严密,实行日久后,物价上涨、钞价降低,弊端多得无法胜数。至元二十三年,中书省传达诏旨,讨论更换钞币、使用铜钱。吏部尚书刘宣上奏说:‘考察交钞的起源,汉、唐以来从未有过。宋绍兴初年,军饷接济不上,才制造这种钞票来吸引商旅,用作在边地购买粮食的办法;它比铜钱容易携带,百姓很便利。稍有滞碍,就使用现钱,还保留着古人使本金和利息相互调节的意思。日积月累,这种制度逐渐产生弊病。想求得眼前迅速见效的办法,我还没有看到良策。如果一定要创制新钞,与旧钞相互流通,那只是更换名目;没有金银作为本位,军国事务的支出又不能抑制减少,三五年后仍会与元宝文钞没有区别。铸造铜钱,也应当详细研究。秦、汉、隋、唐、金、宋各朝的利弊,都记载在史书中,不必一一陈述。本朝废止铜钱已经很久,一旦重新实行,耗费巨大,并不是长远之计。大体说来,便利百姓、调节物价,关键在于先做到不妄自使用。如果想满足国库的需要,不仅铸钱供不应求,而且不久也会自行败坏。’当时桑哥掌权,贬斥刘宣的意见而不采纳。同年,任命张珪、朱清共同担任海运粮万户,赐给钞版,允许他们自行印造交钞;他们的钞票颜色比官造的更黑,印章加盖朱红色。从此以后,张珪、朱清的财富与朝廷相当,最终因奢侈过度获罪被杀。至元二十四年,改造至元宝钞,其钞样是叶李献上的。叶李曾经向宋朝献议,请求用钞票代替关子,但宋人不能实行。到这时,世祖赞许并采纳了他的建议,命人雕印钞版。流通的条款共十四项:一,至元宝钞一贯折合中统宝钞五贯。一,依照中统初年的办法,各路设置官库买卖金银,以平准钞法。每花银一两收入官库,官定价格为至元宝钞二贯;从官库支出时为二贯五分。白银都依照这个标准买卖。课银一锭,官定价格为宝钞二锭;发卖宝钞一百二锭五百文。赤金每两的钞价为二十贯,出库时为二十贯五百文。一,民间把破旧昏钞送到平准库兑换至元宝钞,按一比五兑换;墨工费仍按旧例,每两收三分。一,民户缴纳包银,愿意交中统宝钞的,仍按四贯收取;愿意交至元钞的,折收八百文。一,各地盐课每道盐引按官定价格出售三十贯钞。今后出售盐引,允许使用至元宝钞二贯;愿意交至元宝钞四贯的,也听其自便。一,茶税、酒税、醋税、竹货税以及彤粉、锡碌等各种课程,收取至元宝钞时按一抵五;愿意交中统宝钞的,听其自便。一,官府和各投下经营的斡脱,以及公私钱债,原来关借中统宝钞的,偿还时用至元宝钞按一抵五支付;斡脱人员不得阻挠。一,平准库官员和负责收取差发、课程的人等,遇到收支交易时,务必听从百姓方便。若不按条款执行,故意阻碍钞法的,定罪并革除名籍。一,如果使用中统宝钞交易,只按原来的价格,不得借口疑惑而擅自抬高物价。抬高物价的人治罪。一,听说民间缺少零钱钞票,难以贴补兑换。现在颁行至元宝钞,面额从二贯到五文,共十一等,以方便百姓使用。一,伪造流通宝钞的,处死。首先告发的人赏银五锭,并把犯人的家产也赏给他。一,委派各路总管以及主管民政的官员,上下半月核查一次;平准钞库的正副长官,以及承办各道事务的宣慰司、提刑按察司,要经常认真查察。若有徇私包庇、串通作弊的,一律治罪;也不得借此骚扰百姓,破坏钞法。一,凡抵押典当田地房屋,都以宝钞为计价标准,不得改写成丝、棉等物品来高低操纵钞价,违犯者治罪。一,提调官吏不得到平准库收买白银,也不得大量拿昏钞兑换;违犯者治罪。一,条款颁行以后,如果禁令和治理不严格,导致钞法流通阻滞、损害公私利益,直接管辖的司、县、府官员定罪,解除职务;路、府判官也要追究。元朝始终同时使用中统宝钞和至元宝钞,这些条款最终也未能废止。

二十九年,令随路平准库存留钞本。三十一年八月,诏诸路交钞库所贮银九十三万六千九百五十两,除存留十九万三千四百五十两为钞母,余悉运于京师。

元贞元年,加重挑补钞罪,仍优告捕者之赏。七年又定改补钞罪例,为首者一百有七,从者减二等,再犯者杖与首同,为首者流。

至大十年,武宗以物重钞轻,改造至大银钞,自二两至二厘定为十三等,每一两准至元钞五贯、白银一两、赤金一钱。尚书省臣又请罢中统钞,以至大钞为母,至元钞本百万定以给国用。三年,尚书省臣言:“昔至元钞初行,即以中钞本供亿,仍销其板。今既行至大钞,乞以至元钞输万亿库,销毁其板,止以至大钞与铜钱相权通行为便。”又言:“今年印至大钞本一百万定,乞增二十万定,与铜钱并用,分备侍卫及鹰房之费。“并从之。

四年,仁宗即位,尚书省臣以变乱祖宗旧法,俱伏诛。伏曰:我世祖皇帝参酌古今,立中统、至元钞法,天下流行,公私蒙利,五十年于兹矣。

比者尚书省不究利病,辄意变更,既创至大银钞又铸大元至大铜钱,倍数太多,轻重失宜。钱以鼓铸弗给,新旧恣用,曾未再期,其弊滋甚。

爰咨廷议,允协舆情,皆愿变通以复旧制。其罢资惭院及各处泉货监、提举司,买卖铜器,听民自便。已发各处至大钞本及至大铜钱,截日封贮。民间行使者,赴行用库倒换。

未几复诏收至大银钞。是时,河南行省右丞王约度河南岁用钞七万定,必至上供不给,乃下诸州收至大、至元钞相半。众虑方诏命,约曰:“岁终诸事不集,亦有司之责。”遣使白于中书省,遂许遍行天下。

至顺二年十月,烧积年还倒昏钞二百七十万定。时监烧昏钞者,欲取能史,概以烧钞为伪钞,使管库者诬服。狱既具,中书省左司都事韩元善知其冤,覆之,得免死者十余人。又江南行台御史许有壬行部至江西,会廉方使苗好廉监烧昏钞,检视少者日百余人,好谦恐其有弊,痛笞之。从哺罪,率剔真为伪,以迎其意,管库使榜掠元完肤。有壬覆视,皆真钞也。遂释之。盖烧昏钞,本以除弊,而奉行不善,事枉人冤,则刻核者为之也。

至正十年,诏天下以中统交钞一贯文权铜钱一千文,准至元宝钞二贯,仍铸至天上通宝钱,以实钞法。时右丞相脱脱再入中书,锐意更张钞法。会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及集贤翰林两院官共议之。先是,左司都事武祺尝建言:“钞法自世祖时已行之后,除拨支料倒易昏钞,以布天下外,有合支名目,于宝钞总库料钞转拨,所以钞法疏通,民受其利。比年以来,失祖宗元行钞法本意,不与转拨,故民间流转者少,伪钞滋多。”户都韪其言,凡合支名目令总库转支。至是,祺与吏部尚书偰哲笃俱迎合脱脱之意,独集贤大学士吕思诚力言不可,语详《思诚传》。脱脱不听。行之未久,物价腾贵。又值军兴,粮储赏犒,每日印造不计其数。京师钞十定易斗杰不可得。所在郡县,皆以物货相易。公私之钞,积村不行,人视之如为废褚焉。

元之钞法,一变于至大,再变于至正,皆欲钱皆欲钱钞兼行,以实济虚,其言似近理,而座以致乱,刘宣之议,可谓知本矣。

凡昏钞,贯伯分明,微有破损者,并合使用,不用者罪之。大德二年,定昏钞倒换体例二十五样:

一,上截贯伯行使四字并贯伯俱全,无下截者。

一,止存二贯文省其贯伯,并钞张上截俱俱损去者。

一,止存二贯文三字,其省字并钞俱损去者。

一,止存二文二字,其贯省二字并贯伯下截俱损去者。

一,二贯文省四字俱全省去,贯伯边一半并左边上一角钞纸不存者。

一,文省二字并贯伯左边一半俱各损去者。

一,止损省字并一角钞纸者。

一,损去贯字并贯伯右边一半,并右边钞纸不存者。

一,字贯伯各昏烂不堪辨认,边栏花样可以辨认者。

一,碎烂补作一处用另纸衬贴,字贯可以辨认者。

一,边角有火烧烟薰痕迹,面字贯可辨者。

一,油污钞,字贯可认者。

一,鼠咬钞。字贯可认者,俱合倒换。

一,损去二字近上一半,并近上钞纸不存者。

一,损去二文省三字已上钞纸,止存贯字,并贯伯边栏可以辨认者。

一,二贯文省俱无。止有贯伯并下截钞张者。

一,厚硬钞纸无二字并一角,其贯文省三字并贯伯完全者。若二字微能辨认,尚可倒换。

一,损去二贯二字,并右边纸不存者。

一,中心损去二贯文省科一字者。

一,中心损去二贯文省四字。

一,雨水氵▯陋损烂不可辨认者。

一,损去二文二字并已上钞纸者。

一,钞料火酒损边,或下截并娆去二字者。若不干碍字贯及无行用库退印,尚可倒换。俱不合倒换。

译至元二十九年,命令各路平准库留存钞本。至元三十一年八月,下诏各路交钞库所储存的白银共九十三万六千九百五十两,除留十九万三千四百五十两作为钞本外,其余全部运往京师。元贞元年,加重了挑补钞票罪的处罚,并增加告发、捕获者的赏赐。元贞七年又制定挑补钞票罪的条例:首犯杖一百七,从犯减二等;再犯者杖刑与首犯相同,首犯发配流放。至大十年,武宗因物价上涨、钞值降低,改造至大银钞,面额从二两到二厘,定为十三等;每一两折合至元钞五贯、白银一两、赤金一钱。尚书省大臣又请求废除中统钞,以至大钞作为本位,并将至元钞本金一百万锭用于国家费用。至大三年,尚书省大臣说:‘过去至元钞刚开始流通时,就用中统钞本来供应国家费用,同时销毁中统钞版。如今既已发行至大钞,请把至元钞送入万亿库,销毁其钞版,只让至大钞与铜钱相互兑换、通行,这样最为便利。’又说:‘今年印造至大钞本一百万锭,请增加二十万锭,与铜钱并用,分别供应侍卫和鹰房的费用。’都得到批准。至大四年,仁宗即位,尚书省大臣因改变祖宗旧法,全都被杀。伏说:‘我世祖皇帝参酌古今,建立中统、至元钞法,流通天下,公私都得到好处,到现在已经五十年了。’ 近来尚书省不考察利弊,便擅自想要改变制度;既创制至大银钞,又铸造大元至大铜钱,数量增加太多,轻重失当。铜钱因铸造能力不足而供应不上,新旧钞钱任意使用,还不到两年,弊端就更加严重。于是向朝廷征询意见,得到的答复符合民众心愿,大家都希望变通制度以恢复旧制。撤销资惭院以及各地泉货监、提举司,铜器买卖听任百姓自行办理。已经发往各地的至大钞本和至大铜钱,截定日期封存。民间正在使用的,送到行用库兑换。不久又下诏收回至大银钞。当时河南行省右丞王约估算河南每年需要七万锭钞,必然无法足额向朝廷上供,于是下令各州收取至大钞、至元钞各一半。众人担心这正违背诏令,王约说:‘年终各项事务不能完成,也是有关官署的责任。’他派使者把情况报告中书省,于是获准在天下普遍实行。至顺二年十月,焚烧多年积存的、已经兑换回收的昏钞二百七十万锭。当时负责监烧昏钞的人想要获取功劳,竟把烧毁的钞票一概说成伪钞,逼迫管库人员诬认。案件已经办成,中书省左司都事韩元善知道其中有冤情,重新审查,得以免死的有十多人。又有江南行台御史许有壬巡行到江西,恰逢廉访使苗好廉监督焚烧昏钞;他每天检查出数量少于一百余人的,就担心其中有弊,严厉鞭打他们。因惧怕获罪,众人便把真钞一律说成伪钞,以迎合他的意旨,管库使被打得体无完肤。许有壬复查,发现全都是真钞,于是将他们释放。焚烧昏钞本来是为了消除弊端,但执行不当,造成案件冤枉、百姓受冤,正是苛刻严酷的人造成的。至正十年,下诏天下:中统一贯文交钞折合铜钱一千文,折合至元宝钞二贯;仍铸造至天上通宝钱,以充实钞法。当时右丞相脱脱再次进入中书省,决心大力改革钞法。正好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以及集贤院、翰林院两院的官员共同讨论此事。此前,左司都事武祺曾建议:‘钞法自世祖时实行以来,除把拨付、支用的钞票兑换成昏钞并推广天下之外,凡应当支付的项目,都由宝钞总库转拨钞票,因此钞法流通顺畅,百姓得到好处。近年以来,失去了祖宗原来推行钞法的本意,不再转拨,所以民间流通的钞票减少,伪钞越来越多。’户部赞同他的意见,凡应当支付的项目,都命总库转拨。到这时,武祺和吏部尚书偰哲笃都迎合脱脱的意图,只有集贤大学士吕思诚极力说不可,详情见《思诚传》。脱脱不听。实行不久,物价飞涨。又赶上战争兴起,粮食储备和赏赐犒劳军队,每天印造的钞票数目无法计算。京师十锭钞连一斗粮食都换不到。各地郡县都用货物相互交换。公私钞票堆积在村落中无法流通,人们把它看得像废纸一样。元朝的钞法,在至大年间发生一次变化,在至正年间又发生一次变化,都是想让钱和钞同时流通,以实际的钱来充实虚空的钞票。这种说法似乎近于合理,却反而因此导致混乱;刘宣的意见,可以说是懂得根本。凡是破旧昏钞,只要贯、伯等字样清楚,即使稍有破损,也都应当允许使用;不肯使用的治罪。大德二年,规定兑换破旧昏钞的二十五种情形:一,上截的“贯伯行使”四字和贯、伯字样都完整,只是没有下截。一,只剩下“二贯文”字样,贯、伯字样以及钞张上截的省字都损坏了。一,只剩下“二贯文”三个字,省字和钞票都损坏了。一,只剩下“二文”两个字,贯、伯下截以及贯、省两个字都损坏了。一,“二贯文省”四字都完整,但贯、伯的一边损坏一半,左边上角的钞纸也没有了。一,“文省”两个字以及贯、伯左边的一半都分别损坏了。一,只损坏了省字和一角钞纸。一,贯字以及贯、伯右边的一半损坏,右边的钞纸也没有了。一,字样、贯、伯都昏暗腐烂,难以辨认,但边栏和花纹尚可辨认。一,钞票碎烂后拼补在一处,另用纸衬贴,只要字样和贯、伯能够辨认。一,边角有火烧、烟熏的痕迹,但票面上的字样和贯、伯可以辨认。一,钞票被油污污染,但字样和贯、伯可以辨认。一,钞票被老鼠咬过,只要字样和贯、伯可以辨认,都应当允许兑换。一,两个字损坏了靠上的一半,靠上的钞纸也没有了。一,“二文省”三个字以上的钞纸损坏,只剩下贯字,但贯、伯的边栏仍可辨认。一,“二贯文省”全都没有,只剩下贯、伯以及下截钞张。一,厚硬的钞纸上没有两个字和一角,但贯、文、省三个字以及贯、伯都完整;如果那两个字还能略微辨认,仍可兑换。一,“二贯”两个字损坏,右边的纸也没有了。一,中间损坏了“二贯文省科”中的一个字。一,中间损坏了“二贯文省”四个字。一,被雨水浸泡、污损、破烂,无法辨认。一,“二文”两个字以及其上的钞纸都损坏了。一,钞料被火或酒损坏了边缘,或者下截和两个字被损毁;如果不妨碍辨认字样、贯数,并且没有行用库的退印,仍可兑换。其余都不准兑换。

伪钞。至元五年,诏:同造伪钞人有侮过自首者,与免本罪。十五年,定造伪钞者,不分首从,俱处死;知情分使人等,杖一百七;著为令。二十五年,又定社长邻右知而不首者,比附买、使犯人减一等科罪。元贞元年。诏:挑补钞者,杖七十七,从杖五十七。大德十年,定挑钞人再犯杖一百七、徙役一年。从杖一百七。呈庆元年,又定:买使挑钞者,比买、使伪钞例,杖九十七。其立法尤为严急焉。凡岁印钞数:

中统元年,中统钞七万三于三百五十二锭。

二年,中统钞三万九千一百三十九锭。

三年,中统钞八万锭。

四年,中统钞七万四千锭。

至元元年,中统钞八万九千二百八锭。

二年,中统钞一十一万六千二百八锭。

三年,中统钞七万七千二百五十二锭。

四年,中统钞一十万九千四百八十八锭。

五年,中统钞二万九千八百八十锭。

六年,中统钞二万二千八百九十六锭。

七年,中统钞九万六千七百六十八锭。

八年,中统钞四万七千锭。

九年,中统钞八万六千二百五十六锭。

十年,中统钞一十一万一百九十二锭。

十一年,中统钞二十四万七千四百四十锭。

十二年,中统钞三十九万八千一百九十四锭。

十三年,中统钞一百四十一万九千六百六十五锭。

十四年,中统钞一百二万三千四百锭。

十六年,中统钞七十八万八千三百二十锭。

十八年,中统钞一百九万四千八百锭。

十九年,中统钞九十六万九千四百四十四锭。

二十年,中统钞六十一万六百二十锭。

二十一年,中统钞六十二万九千九百四锭。

二十二年,中统钞二百四万三千八十锭。

二十三年,中统钞二百一十八万一千六百锭。

二十四年,中统钞八万三千二百佳,至元钞一百万一千一十七锭。

二十五年,至元钞九十二万一千六百一十二锭。

二十六年,至元钞一百七十八万九十三锭。

二十七年,至元钞五千万二百五十锭。

二十八年,至元钞五十万锭。

二十九年,至元钞五十万锭。

三十年,至元钞二十六万佳。

三十一年,至元钞一十九万三千七百六锭。

元贞元年,至元钞三十一万锭。

二年,至元钞四十万锭。

大德元年,至元钞四十万锭。

二年,至元钞二十九万九千九百一十锭。

三年,至元钞九十万七十五锭。

四年,至元钞六十万锭。

五年,至元钞一百五十万锭。

六年,至元钞二百万锭。

七年,至元钞五一百十万锭。

八年,至元钞五十万锭。

译伪钞。至元五年下诏:共同制造伪钞的人,有人因悔过而自首的,免除原罪。至元十五年规定,制造伪钞的人不分首犯、从犯,一律处死;知情而分发、使用的人,杖一百七;著为法令。至元二十五年又规定,社长和邻里明知而不告发的,比照买入、使用伪钞的罪犯减一等定罪。元贞元年下诏:挑补钞票的人杖七十七,从犯杖五十七。大德十年规定,挑补钞票者再犯,杖一百七、徒役一年;从犯杖一百七。呈庆元年又规定:买来并使用挑补钞票的人,比照买入、使用伪钞的条例,杖九十七。这些立法尤其严厉急切。每年印造钞票的数额如下:中统元年,中统钞七万三千零三百五十二锭。中统二年,中统钞三万九千一百三十九锭。中统三年,中统钞八万锭。中统四年,中统钞七万四千锭。至元元年,中统钞八万九千二百零八锭。至元二年,中统钞十一万六千二百零八锭。至元三年,中统钞七万七千二百五十二锭。至元四年,中统钞十万九千四百八十八锭。至元五年,中统钞二万九千八百八十锭。至元六年,中统钞二万二千八百九十六锭。至元七年,中统钞九万六千七百六十八锭。至元八年,中统钞四万七千锭。至元九年,中统钞八万六千二百五十六锭。至元十年,中统钞十一万零一百九十二锭。至元十一年,中统钞二十四万七千四百四十锭。至元十二年,中统钞三十九万八千一百九十四锭。至元十三年,中统钞一百四十一万九千六百六十五锭。至元十四年,中统钞一百零二万三千四百锭。至元十六年,中统钞七十八万八千三百二十锭。至元十八年,中统钞一百零九万四千八百锭。至元十九年,中统钞九十六万九千四百四十四锭。至元二十年,中统钞六十一万零六百二十锭。至元二十一年,中统钞六十二万九千九百零四锭。二十二年,发放中统钞二百四万三千八十锭。二十三年,发放中统钞二百一十八万一千六百锭。二十四年,发放中统钞八万三千二百佳,至元钞一百万一千一十七锭。二十五年,发放至元钞九十二万一千六百一十二锭。二十六年,发放至元钞一百七十八万零九十三锭。二十七年,发放至元钞五千万二百五十锭。二十八年,发放至元钞五十万锭。二十九年,发放至元钞五十万锭。三十年,发放至元钞二十六万佳。三十一年,发放至元钞一十九万三千七百六锭。元贞元年,发放至元钞三十一万锭。元贞二年,发放至元钞四十万锭。大德元年,发放至元钞四十万锭。大德二年,发放至元钞二十九万九千九百一十锭。大德三年,发放至元钞九十万零七十五锭。大德四年,发放至元钞六十万锭。大德五年,发放至元钞一百五十万锭。大德六年,发放至元钞二百万锭。大德七年,发放至元钞五一百十万锭。大德八年,发放至元钞五十万锭。

九年,至元钞五十万锭。十年,至元钞一百万锭。十一年,至元钞一百万锭。至大元年,至元钞一百万锭。二年,至大银钞一百万锭。三年,至大银钞一百四十五万三百六十八锭。四年,至元钞二百一十五万锭,中统抄一十五万锭。皇庆元年,至元钞二百二十二万二千三百三十六锭,中统钞一十万锭。二年,至元钞二百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三年,至元钞二百万锭:中统钞二十万锭。延祐元年,至元钞二百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二年,至元钞一百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三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四年,至元钞四十八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五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六年,至元钞一百四十八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七年,至元钞一百四十八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至治元年,至元钞一百万锭,中统钞五万锭。二年,至元钞八十万锭,中统钞五万锭。三年,至元钞七十万锭,中统钞五万锭。泰定元年,至元钞六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五万锭。二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三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四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天历元年,至元钞三十一万九百二十锭,中统钞三万五百锭。二年,至元钞一百一十九万二千锭,中统钞四万锭。元之钱法。至元十四年,禁江南用铜钱。是年,日本遣商人持金来易铜钱,许之。十九年,又用左丞耿仁言。以钞易铜钱,令市舶司以钱易海外货,仍听船户通贩抽分。至二十三年,乃蔡海外贸易者毋用铜钱。至大二年。诏舶商贩钢钱下海者禁之。二十二年,中书右丞卢世荣订铸铜钱,言钞为虚,币宜括铜铸至元钱与钞参行。帝然之。已而不果。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阔尔伯牙里请更用银钞、铜钱,集议不行。及尚书省改钞法,并议铸钱。至大二年,大都立资国院,山东、河东、辽阳、江淮、湖广、川汉立泉货监六,产铜之地立捉举司十九。是年十月,以行铜钱诏天下。御史言:“至大银钞始行,品目扶碎,民犹未悟,而又兼行铜钱。虑有妨碍。又民间拘铜器甚急,弗便。”诏与省臣议之。三年,遂铸钱二等:曰至大通宝者,一文准至大银钞一厘,其钱文为楷书;曰大元通宝者,一文准至大通宝钱一十文,其钱文为西番篆书。历代铜钱,悉依旧例与至大钱通用。其当五、当三、折二,并依旧数用之。至八月,又以行用铜钱诏天下。

四年,仁宗即位,罢至大钱,诏以鼓铸弗给,新旧恣用,其币日甚,与银钞皆废不用。礼部尚书杨朵尔只曰:“法有便否,不当视立法之人为废。且银钞固当废,铜钱与楮币相权而行,古之道也,何可过遽乎!”言虽不用,时论韪之。

至正十年,置诸路宝泉提举司于京城。明年,又立宝泉提举司于河南行省及济南、艾宁等路。未几,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亦立提举司等处。是年十一月,铸至正通宝铜钱,千文准中统交钞一贯,先是,翰林学士揭傒斯请兼行新旧铜钱,以救钞法之弊。不报。至是,更定钞法,并令铸钱。诏曰:

我世祖颁行中统钞,以钱为文,虽鼓铸末遑,而钱币兼行之意已具。后造至元宝钞,以一当五,名日子母相权,而钱实未用。今钞法偏虚,民用匮乏,爰谋拯弊,必合更张。铸至正通宝与历代铜钱并用,以实钞法。子母相权,新旧相济,以上副世祖立法之本薏。

十六年,禁销毁贩卖铜钱。初,世祖以钱币问太保刘秉忠,对曰:“钱用于阳,褚用于阴。今陛下龙兴,沙漠君临中夏,宜用楮币。俾子孙世守之。若用钱,四海且不靖一遂屏铜钱不用。迨武宗用之不久。辄罢。至正钱、币兼行,以实钞法。未几,盗喊蜂起。天下大乱,秉忠之言若合符节蔫。然历朝并铸铜钱,盖,以备布施佛寺之用,非民间通用也。

自世祖以后,中国用褚币,西北诸潘仍行钱币。其制有银币、铜币。币品,文为汗名,幂为人面或为骑马,详泰西人所著《蒙古西域诸国钱谱》不具论。

卷七十五 志第四十二

  ○食货八

△海运

伯颜海运之议,事便而费省,然卒有不虞,则举千百人之命投于不讨之渊,非若近世舟航之利,可以保万全而无覆溺之患也。今考其事故,粮则一岁所损坏者多至十余万石,少亦四五千石,其军人、水手之漂溺者可知矣。重利而轻民命,岂仁人之政哉。

译大德九年,发放至元钞五十万锭。大德十年,发放至元钞一百万锭。大德十一年,发放至元钞一百万锭。至大元年,发放至元钞一百万锭。至大二年,发放至大银钞一百万锭。至大三年,发放至大银钞一百四十五万三百六十八锭。至大四年,发放至元钞二百一十五万锭、中统钞一十五万锭。皇庆元年,发放至元钞二百二十二万二千三百三十六锭、中统钞一十万锭。皇庆二年,发放至元钞二百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皇庆三年,发放至元钞二百万锭、中统钞二十万锭。延祐元年,发放至元钞二百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延祐二年,发放至元钞一百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延祐三年,发放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延祐四年,发放至元钞四十八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延祐五年,发放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延祐六年,发放至元钞一百四十八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延祐七年,发放至元钞一百四十八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至治元年,发放至元钞一百万锭、中统钞五万锭。至治二年,发放至元钞八十万锭、中统钞五万锭。至治三年,发放至元钞七十万锭、中统钞五万锭。泰定元年,发放至元钞六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五万锭。泰定二年,发放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泰定三年,发放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泰定四年,发放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天历元年,发放至元钞三十一万九百二十锭、中统钞三万五百锭。天历二年,发放至元钞一百一十九万二千锭、中统钞四万锭。元代的钱币制度:至元十四年,禁止江南使用铜钱。这一年,日本派商人携带黄金来换铜钱,朝廷允许了。至元十九年,又采纳左丞耿仁的建议,用钞票兑换铜钱,命市舶司用铜钱购买海外货物,仍允许船户进行贸易并缴纳抽分税。至元二十三年,才禁止海外贸易者使用铜钱。至大二年,下诏禁止船商贩运铜钱出海。至元二十二年,中书右丞卢世荣建议铸造铜钱,说纸钞是虚币,应当收集铜料铸造至元钱,与纸钞一同流通。皇帝认为他说得对,但随后没有实行。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阔尔伯牙里请求重新使用银钞和铜钱,集议后没有实行。等到尚书省改革钞法时,又讨论铸钱。至大二年,在大都设置资国院,并在山东、河东、辽阳、江淮、湖广、川汉设置泉货监六处,在产铜地区设置捉举司十九处。这年十月,下诏在全国推行铜钱。御史说:“至大银钞刚开始流通,品类繁杂,百姓还没有理解,又兼行铜钱,恐怕会造成妨碍。况且民间收缴铜器十分急迫,也很不便利。”皇帝下诏命其与省臣商议。至大三年,于是铸造两种钱:一种叫至大通宝,一文折合至大银钞一厘,钱文用楷书;一种叫大元通宝,一文折合至大通宝钱十文,钱文用西番篆书。历代铜钱,都按照旧例与至大钱一同使用。其中当五、当三、折二等钱,也都按照旧有数额使用。到八月,又下诏在全国推行铜钱。至大四年,仁宗即位,废止至大钱,并下诏说,由于铸钱供应不足,新旧钱可以任意使用;这种货币制度日益混乱,最终与银钞一起废止不用。礼部尚书杨朵尔只说:“制度有便利或不便利,不能因为制定制度的人被废黜,就连制度也废止。况且银钞固然应当废止,但铜钱应当与纸币相互配合流通,这是古代的办法,怎么可以过于仓促呢!”他的建议虽然没有被采纳,但当时舆论认为他说得对。至正十年,在京城设置诸路宝泉提举司。第二年,又在河南行省以及济南、艾宁等路设置宝泉提举司。不久,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也在各地设置提举司。这年十一月,铸造至正通宝铜钱,一千文折合中统交钞一贯。此前,翰林学士揭傒斯请求新旧铜钱兼行,以挽救钞法的弊病,没有得到答复。到这时,重新制定钞法,并命令铸钱。诏书说:我世祖颁行中统钞,以钱作为钱文,虽然还来不及铸钱,但钱币兼行的意图已经具备。后来制造至元宝钞,一文抵五文,名义上说是子母相权,实际上铜钱并没有使用。如今钞法流于空虚,民间使用困难,因此谋求救治弊病,必须彻底改革。铸造至正通宝,与历代铜钱一同使用,以充实钞法,使大钞与小钞相互调节,新钱与旧钱相互补助,从而上以副合世祖创立钱法的本意。至正十六年,禁止销毁和贩卖铜钱。当初,世祖询问太保刘秉忠有关钱币的事情,刘秉忠回答说:“钱用于阳,纸钞用于阴。如今陛下龙兴,在沙漠起兵而君临中夏,应当使用纸钞,使子孙世代守行。如果使用铜钱,天下将不得安宁。”于是完全屏弃铜钱不用。武宗使用铜钱不久,立即废止。至正年间铜钱、纸币兼行,是为了充实钞法。不久盗贼蜂起,天下大乱,刘秉忠的话仿佛完全应验了。然而历朝都铸造铜钱,大概只是为供佛寺布施使用,并非民间通用。自世祖以后,中国使用纸钞,西北各藩仍然流通钱币。其制度有银币、铜币。钱币上,正面铸有可汗的名号,背面铸有人面或骑马图像;详细情况见西方人所著《蒙古西域诸国钱谱》,这里不再论述。卷七十五,志第四十二。食货志八。海运。伯颜提出海运的建议,事情便利而费用节省;然而一旦发生意外,就会把千百人的性命投入无法测知的深渊,这不像近世舟船航行的便利,可以确保万无一失而没有倾覆溺水的祸患。如今考察海运的实际情况,每年损坏的粮食多达十余万石,少时也有四五千石,那么军人和水手漂流溺死的情况就可想而知了。看重利益而轻视百姓的性命,难道是仁人实行的政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