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七 志第三十四
至元六年格,一考升一等,两考通升二等止。六部侍郎系正四品,依旧例通理八十月,与正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都事,系奏事之官,考满升二等。六部郎中、员外郎、主事,三十月考满升一等,两考通升二等。蒙古必阇赤、省椽、通事、知印,三考从六,若正从七品职官,升二等。蒙古必阇赤考满,省椽高一等,宣使从七。令史、通事、译史、知印三考正七品,宣使正八。同台院者,宣徽院、泉府司、大司农司、詹事院、翰林院、札鲁花赤、总制司院、各行省、集贤院、通政院、留守司、六部令史、通事、译史、知印,三考从六,奏差从八。同六部者,征理司、大府监、省断事官、太史院、翰林院书写,考满令史正八,奏差正九者。少府监、秘书监、各卫、武备寺、家令司、府正司、太常寺、太仆司、尚乘寺、光禄寺、太医院、宣慰司,考满令史从八者。枢密院断事官、左右司首领官,月日满,则升一等。随朝卫官,行省宣慰官,一考例升一等。外路官升转达鲁花赤,回回官员,别行定夺。
凡官员考数:
省部定拟:从九品拟历三任,升从八。正九品历两任,升从八品。正八品历三任,升从七。从七历三任,呈省。正七历两任,升从六。从六品通历三,任升从五。正六历两任,升从五。从五转至正五,缘四品阙少,通历两任,须历上州尹一任,方入四品。内外正从四品,通理八十月,升三品。
凡取会行止:
中统三年,诏置簿立式,取会各官姓名、籍贯、年甲、入仕次第。至元十九年,诸职官解由到省部,考其功过,以凭黜陟。大德元年,外任官解由到吏部,止于刑部照过,将各人所历,立行止簿,就检定拟。
凡职官回降:
至元十九年,定江淮官已受宣敕,资品相应。例升二等迁去。江淮官员依旧于江淮任用。其已考满者,并免降回。不及考者,例存一符。有出身未合入流品受宣者,任回,三品拟同六品,四品拟同七品,正从五品同正八品;受敕者,正从六品同从八品,七品、八品同正从九品。正从九品同提领案牍、巡检。无出身用白身人受宣者,三品同七品,四品同八品,正从五品同正九品:受敕者,正从六品同从九品,七品、八品同提领案牍、巡检,正从九品拟院务监当官。其上项有资品人员,再于接连福建、两广溪洞州郡任用,拟升一等。两广、福建,别议升转。
至元十四年,都省未注江淮官已前,创立官府,招抚百姓,实有劳绩者,其见受职名,若应受宣者,三品同七品,四品、五品拟同八品;若应受敕者。正从六品同正从九品,其七品、八品拟同提控案牍、巡检。正从九品拟同院务监当官。无出身不应叙白身人,其见受职名,应受宣者,三品同八品,四品、五品同九品;应受敕者,正从六品同提控案牍、巡检,七品以下拟院务监当官。其上项人员,若再于接连福建、两广溪洞州郡任用,拟升一等。两广、福建,别议升转。至元十四年已后,新收抚州郡,准上例定夺。
前资不应又升二等迁去江淮官员,任回,拟定前资合得品级,于上例升二等,止于江淮迁转,若于腹里任用,并依上例。七品以下,已历三品、四品者,比附上项有出身未入流品人员例,从一高。前三件于见拟资品上增一等铨注。
二十一年,诏:“军官转入民职,已受宣敕不曾之任者,拟自准定资品换授,从礼任月日为始,理算资考升转。若先受宣敕已经礼任,资品相应者,通理月日升转外,据骤升人员前任所历月日除一考外,余月日与后任月日依准定资品通理升转,不及考者,拟自准定资品换授。从礼任月日为始,理算资考升转。
腹里常调官,除资品相应者依例升转外,有前资未应入流品受宣敕者。六品以下人员,照勘有无出身,依验职事品秩,自受敕以后历一考者,同江淮例定拟,不及考者,更升一等。五品以上人员,斟酌比附议拟。呈省据在前已经除授者,任回通理定夺。”
凡吏属年劳差等:
至元六年,吏部呈:“省部译史、通事,旧以一百二十月出职,今案牍繁冗,合以九十月为满。”
十九年,部拟:“行省通事、译史、令史、宣使或经例革替罢,所历月日不等,如元经省掾发去,不及一考者,拟令贴补;及一考之上者,比台院令史出身例定夺。自行踏逐者,降一等叙,不及一考者,发还本省区用。宣慰司人吏,经省院发,不及一考者,拟贴补;及一考之上者,比部令史出身降一等定夺。自行踏逐者,又降一等;不及一考者,别无定夺。”
二十年,省拟:“云南行省极边重地令译史人等,六十月考满。
甘肃行省令译史人等,六十五月考满,本土人员,依旧例用。”
二十五年,省准:“缅中行省令史,依云南行省一体出身。”
译至元六年的规定是:一次考核升一级,两次考核合计升两级为止。六部侍郎属正四品,依旧例合计任满八十个月,与正品官同样升转。左右司郎中、员外郎、都事,是负责奏报政事的官员,考核期满升两级。六部郎中、员外郎、主事,任满三十个月考核期满升一级,两次考核合计升两级。蒙古必阇赤、省椽、通事、知印,三考后授从六品;如果原为正、从七品官,升两级。蒙古必阇赤考满后,省椽升高一级,宣使授从七品。令史、通事、译史、知印三考后授正七品,宣使授正八品。与御史台相同的,宣徽院、泉府司、大司农司、詹事院、翰林院、札鲁花赤、总制司院、各行省、集贤院、通政院、留守司的令史、通事、译史、知印,三考后授从六品,奏差授从八品。与六部相同的,征理司、大府监、省断事官、太史院、翰林院书写,考满后令史授正八品,奏差授正九品。少府监、秘书监、各卫、武备寺、家令司、府正司、太常寺、太仆司、尚乘寺、光禄寺、太医院、宣慰司,考满后令史授从八品。枢密院断事官、左右司首领官,任职月日期满,升一级。在朝廷任职的卫官、行省宣慰官,一次考核按例升一级。外路官升转为达鲁花赤,回回官员,另行定夺。凡官员的考核次数:省、部拟定:从九品任满三任,升为从八品;正九品任满两任,升为从八品;正八品任满三任,升为从七品;从七品任满三任,呈报尚书省;正七品任满两任,升为从六品;从六品合计任满三任,升为从五品;正六品任满两任,升为从五品;从五品转为正五品。由于四品职位缺少,须合计任满两任,并历任上州尹一任,才能进入四品。内外正、从四品,合计任满八十个月,升为三品。凡取会官员履历:中统三年,下诏设置簿册、制定格式,登记各官员的姓名、籍贯、年龄、入仕次序。至元十九年,各职官的解由送到省部后,考察其功劳和过失,作为升降任免的依据。大德元年,外任官的解由送到吏部,只在刑部核查过失,将每个人的任职经历登记入行止簿,逐一查验后拟定。凡职官回降:至元十九年规定:江淮官已经接受宣敕、资品相应的,按例升两级调离;江淮官员仍旧在江淮任用。已经考满的,一律免于降等调回;未考满的,按例保留一等。有出身但不符合入流品级而接受宣敕的,任满回任时,三品按六品拟定,四品按七品拟定,正、从五品按正八品拟定;接受敕命的,正、从六品按从八品拟定,七品、八品按正、从九品拟定,正、从九品按提领案牍、巡检拟定。没有出身而以白身接受宣敕的,三品按七品拟定,四品按八品拟定,正、从五品按正九品拟定;接受敕命的,正、从六品按从九品拟定,七品、八品按提领案牍、巡检拟定,正、从九品按院务监当官拟定。上述有资品的人员,再到毗连福建、两广的溪洞州郡任职,拟升一级;两广、福建的升转另行议定。至元十四年,在尚书省尚未注授江淮官以前,凡创立官府、招抚百姓而确有功劳的人员,按其现有职名:应接受宣敕的,三品按七品拟定,四品、五品按八品拟定;应接受敕命的,正、从六品按正、从九品拟定,七品、八品按提控案牍、巡检拟定,正、从九品按院务监当官拟定。没有出身、不应叙用的白身人员,按其现有职名:应接受宣敕的,三品按八品拟定,四品、五品按九品拟定;应接受敕命的,正、从六品按提控案牍、巡检拟定,七品以下按院务监当官拟定。上述人员若再到毗连福建、两广的溪洞州郡任职,拟升一级;两广、福建的升转另行议定。至元十四年以后新收抚的州郡,依照上例定夺。原有资品、不应再升两级而调往江淮的官员,任满回任时,先按原资品应得的品级拟定,再按上例升两级;只在江淮迁转。若在腹里任用,也依照上例。七品以下而已经历任三品、四品职务的,比照上述有出身但未入流品人员的例子,从较高一级拟定。前面三类人员,均在现拟资品上增加一级铨注。二十一年,下诏:“军官转入民职,已经接受宣敕但尚未赴任的,按照核定的资品改授,自礼任的月日开始,计算资考并升转。若先接受宣敕且已经礼任,资品相应的,除按任职月日升转外,对于骤然升迁人员,前任所历月日除去一考,余下月日与后任月日,按核定资品合并计算升转;不满一考的,按照核定资品改授,自礼任月日开始计算资考升转。” 腹里常调官,除资品相应者依例升转外,凡原有资品但未达到入流品级而接受宣敕的人员,六品以下者,核查有无出身,并依实际任职的品秩验证;自接受敕命以后历经一考的,按江淮的例子拟定,不满一考的,再升一级。五品以上者,酌情比照相近品级议定。呈报尚书省时,如此前已经除授,任满回任后一并计算定夺。” 凡吏属按年资和劳绩区别等级:至元六年,吏部呈报:“省、部的译史、通事,旧例任满一百二十个月出职;现在案牍繁多冗杂,应改为任满九十个月。” 十九年,部中拟定:“行省的通事、译史、令史、宣使,有的因按例革除、替代或罢免,所历月数不一。如果原由省椽发遣而去、未满一考的,拟令贴补;满一考以上的,比照台院令史出身例定夺。自行逐退的,降一级叙用;未满一考的,发还本省区别任用。宣慰司的人员由省院发遣,未满一考的,拟予贴补;满一考以上的,比照部令史出身降一级定夺。自行逐退的,再降一级;未满一考的,另无定夺。” 二十年,省中拟定:“云南行省极边重地的令史、译史等,任满六十个月考核。” 甘肃行省的令史、译史等,任满六十五个月考核;当地人员仍依旧例任用。二十五年,省中批准:“缅中行省令史,依照云南行省的规定,一体取得出身。”
大德元年,省臣奏:“以省、台、院诸衙门令译史、通事、知印、宣使等,旧以九十月为满,升迁太骤,今以一百二十月为满,于应得职事内升用。又写圣旨、掌奏事选法、应办刑名文字必阇赤等,以八月折十月,今后毋令折算。”
四年,制以诸衙门令译史、宣使人等一百二十月为满。部议:“远方,令译史人等,甘肃、福建、四川于此发去,九十月为满。两广、海北泞南道于此发去,八十月满。云甫省八十月满。土人一百二十月满。”都省议:“俱以九十月为考清,土人依例一百二十月为满。”
至大元年,部议:“和林行省即系远方,其人吏比四川、甘肃行省九十月出职。”
二年,诏:“中外吏员人等,依世祖定制,以九十月满,参详,历一百二十月已受除者,依大德十一年内制,外任减一资。所有诏书已后在选未曾除受,并见告满之人,历一百二十月者,合同四考理算,外任一资,不须再减。”省拟:“以九十月为满,余有月日,后任理算。应满而不役离者,虽有役过月日,不准。”
三年,省准:“河西廉访司书吏人等月日。”部议:“合准旧例,云南六十月。河西、四川六十五月,土人九十月为满。”
至治元年,监察御史言:“吏员人等出身,世祖皇帝定制以九十月为满,方许出职。近年省部不能恪谨奉行,诸衙门通、译史、令史、宣使、奏差人等,中间因值例革者,不及考满,辄令实历月日除授,紊乱旧规,有碍选法。今后应依旧例,吏员以九十月为满,方许出职,违者监察廉访司追改。”部议:“如有例革,或因事离职者,并令贴补考满,依例迁叙。果有才干出众,事迹可考者,临时定夺。”
皇庆二年,部议:“凡内外诸司史员,旧以九十月为清,大德元年改一百二十月为满,至大二年复旧制。一纪之间,受除者众。其元除有以三十月为一考者,亦有四十月为一考者,以所除不等,往往授例陈诉,有碍选法。拟合依已降诏条为格,系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以后入役,至未复旧制之前,已除末除俱以四十月为一体,通理一百二十月满,减资升转。其未满受除者,一体理考定拟,余二十六月已上,准升一等,十五月之上,减外任一资,十五月之下。后任理算。改格之后应满而不离役者,役过月日,别无定夺。”
凡吏员考满授从六品:
至元九年,省准:省令史出身,中统四年已前,六品升迁,已后七品除授,至元之后,事繁责重,宜依准中统四年巳前考满一体注授。”
三十一年,省议:“三师僚属,蒙古必阇赤,掾史、宣使等,依都省设置,若不由台院转补者降等。”
元贞元年,省议:“监修国史僚属,依三师所设,非台院转补者,降等叙。”
大德五年,部呈:“考满省掾各各资品。省,院今后院、台并行省令史选充省掾者,虽理考满,须历三十月方许出职,仍分省发、自行踏逐者,各部令史毋得直理省掾月日。”
凡吏员考满授正七品:
至元九年,部拟:“院、台、大司农司令史出身,三考正七品。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为从八品;十五月以上正九品;十五月以下,十月之上为从九品,添一资十月,以下为巡检。”
十一年,部议:“札鲁大赤令史、译史考满,合依枢密院、御史台令史、译史出身,三考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阙于部令史内选取。”
十四年,都拟:“前诸站统领使司令史,同部令史出身,今既改通政院从二品。通事、译史、令史人等,宜同台、院人吏一体出身。”
十五年,翰林国史院言:“本院令史系省准人员,其出身与御史台一体,遇阙省掾时,亦合勾补。准吏部牒,本院令史以九十月考满,同部令史出身,本院与御史台皆随胡二品,令史亦合与台令史一体出身,有阙于部令史内选用。”
十九年,部拟,“泉府司随朝从二品,令史、译史人等,由省部发者,考满依通政院例定夺,自行用者降一等。”
二十年,定拟安西王王相府首领官令史,与台、院吏属一体迁转。
二十二年,部拟:“宣徽院升为二品,与台、院品秩相同,令史出身合依正七品迁除贡补,省、院有阙 于部令史内选取。
总制院与御史台俱为正二品,部拟:“令、译史考满。亦合一体出身。”
二十三年,省准:“詹事院掾史,若六部选充者,考满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等。”
二十四年,集贤院言:“本院与翰林国史院品秩相同。”省议:“令史考满,一体定夺。”
二十五年省议:“上都留守司兼本路总管府令史出身,三考正八品,其自部令史内选取者,同宣徽院、太医院令史一体出身。上都留守同升为正二品,见设令史,自行踏逐者,考满不为例,从七品内选用;部令史内选取,考满宣徽院、大司农司令史一体出身。”
译大德元年,省臣奏报:“省、台、院各衙门的令史、译史、通事、知印、宣使等,旧例任满九十个月,升迁过于迅速;今后改为任满一百二十个月,在应得的职事中升用。又,书写圣旨、掌管奏事选法、办理刑名文书的必阇赤等,旧以八个月折算十个月,今后不许再折算。” 四年,制定制度:各衙门的令史、译史、宣使等任满一百二十个月。部中议定:“远方人员中,令史、译史等由此发遣到甘肃、福建、四川的,任满九十个月;发遣到两广、海北海南道的,任满八十个月;云南省任满八十个月;土人任满一百二十个月。都省议定:一律以九十个月为考满,土人仍依例任满一百二十个月。” 至大元年,部中议定:“和林行省属于远方,其吏员比照四川、甘肃行省,任满九十个月出职。” 二年,下诏:“内外吏员依世祖所定制度,以九十个月为满。经详议,已经历一百二十个月并已除授的,依大德十一年制度,外任减一等资品。诏书颁布以后,正在候选而尚未除授以及已告知任满的人员,凡历一百二十个月的,合并按四考计算,外任一资,不必再减。”省中拟定:“以九十个月为满,剩余月日在后任中计算。应满而未离役的,即使有超过任期的月日,也不予承认。” 三年,省中批准:“河西廉访司书吏等的任职月日。”部中议定:“应依旧例:云南六十个月,河西、四川六十五个月,土人九十个月为满。” 至治元年,监察御史说:“吏员等取得出身,世祖皇帝定制以九十个月为满,才允许出职。近年省、部不能谨慎奉行,诸衙门的通事、译史、令史、宣使、奏差等,中间因按例革除,未满考核期,便让他们按实际经历的月数除授,扰乱旧规,妨碍选法。今后应依旧例,吏员任满九十个月才许出职;违犯者由监察、廉访司追查改正。”部中议定:“如因按例革除,或因事离职的,都令其贴补至考满,依例迁叙。确有才干突出、事迹可考的,临时定夺。” 皇庆二年,部中议定:“凡内外各司的吏员,旧例以九十个月为考满,大德元年改为一百二十个月,至大二年恢复旧制。一纪之内,接受除授的人很多。其中原来有以三十个月为一考的,也有以四十个月为一考的,因为除授标准不同,往往援引条例申诉,妨碍选法。拟按照已经颁降的诏条制定标准:凡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以后入役、至恢复旧制以前的,已除授和未除授者一律以四十个月为一考,合计一百二十个月为满,减资升转。未满而接受除授的,也一体按考核确定;剩余二十六个月以上的,准升一级;十五个月以上的,减外任一资;十五个月以下的,在后任中计算。改格以后应满而不离役的,超过的服役月日,另无定夺。” 凡吏员考满授从六品:至元九年,省中批准:省令史的出身,中统四年以前按六品升迁,此后按七品除授;至元以后事务繁多、责任重大,应依照中统四年以前考满人员一体注授。三十一年,省中议定:“三师僚属、蒙古必阇赤、掾史、宣使等,依都省设置;如果不是由台院转补的,降低等级叙用。” 元贞元年,省中议定:“监修国史的僚属,依照三师所设人员办理;不是由台院转补的,降等叙用。” 大德五年,部中呈报:“考满的省掾,各自按资品办理。今后省、院、台以及行省令史选充省掾的,即使考核期满,也必须历任三十个月才许出职。至于由省发遣和自行逐退的,各部令史不得直接把任省掾的月日折算办理。” 凡吏员考满授正七品:至元九年,部中拟定:“院、台、大司农司令史取得出身,三考授正七品;满一考以上的,核验月日后定夺;不满一考的,任满二十个月以上授从八品,十五个月以上授正九品,十五个月以下而超过十个月的授从九品,并增加一资;十个月以下的授巡检。” 十一年,部中议定:“札鲁大赤令史、译史考满,应依照枢密院、御史台令史、译史的出身规定,三考出职为正七品;自行任用的降一级;有缺额时,在部令史中选取。” 十四年,都省拟定:“原诸站统领使司令史,出身与部令史相同;如今通政院已改为从二品,通事、译史、令史等,应该与台、院人员一体取得出身。” 十五年,翰林国史院说:“本院令史是省中批准的人员,其出身与御史台相同;省掾有缺时,也应勾补。根据吏部牒文,本院令史任满九十个月考核,出身与部令史相同。本院和御史台都属二品,令史也应与台令史一体取得出身;有缺额时,在部令史中选用。” 十九年,部中拟定:“泉府司属在朝廷的从二品衙门,令史、译史等由省、部发遣的,考满后依通政院的例子定夺;自行任用的降一级。” 二十年,规定安西王王相府首领官、令史,与台、院吏属一体迁转。二十二年,部中拟定:“宣徽院升为二品,品秩与台、院相同;令史取得出身,应依正七品迁除、贡补的规定。省、院有缺额时,在部令史中选取。” 总制院与御史台都为正二品,部中拟定:“令史、译史考满,也应一体取得出身。” 二十三年,省中批准:“詹事院掾史,如果由六部选充,考满后出职为正七品;自行任用的降等。” 二十四年,集贤院说:“本院与翰林国史院品秩相同。”省中议定:“令史考满,一体定夺。” 二十五年,省中议定:“上都留守司兼本路总管府令史,三考授正八品;如果从部令史中选取,与宣徽院、太医院令史一体取得出身。上都留守司同样升为正二品。现设令史中自行逐退的,考满不按通常例制,从七品中选用;从部令史中选取的,考满后与宣徽院、大司农司令史一体取得出身。”
部议:“都护府人吏依通政院令译史人等出身,由省部发者,考满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
二十六年,省准:“都功德使司随朝二品。令译史人等,比台、院人吏一体升转。”
二十九年,部呈:“大司徒令史,若各部选发者,三考出为正九,自用者降等。
崇福司与都护府、泉府司品秩相同,所设人吏,由省部发者,考满出为正七品,自及者降一等。
福建省征爪哇所设人吏出征回还,俱同考满。”
三十年,省准:“将作院令史,依通政院等衙门令史,考满除正七品。”
部议:“如系六部选发,考满除正七品,自用者本衙门叙。”
元贞元年,内史府秩正二品,令史亦于部令史内收补,考满除正七品,自用者降等。
大德九年,部拟:“阔阔出大司徒令史,若各部选发,考满正七品,自用者降等。”
大德四年,省准:“会福院令史、知印、通事、译史、宣使、典史,俱自用,前拟不拘常调,考满本衙门区用。隆禧院令史人等如常选者,考满依例迁叙,自用者不入常调,于本衙门区用。”
皇庆二年,部议:“崇祥院人吏,系部令史发补者,依例迁用,不应者降等叙。”
延祐四年,部议:“隆禧院令史、译史、通事、知印、典吏同五台殊祥院人吏一体,常选内委付。其出身若有曾历寺监并籍记各都令史人等,考满同内品衙门出身,降等叙,白身着降等,添一资升转;省部发去者,依例迁叙。后有阙。令史须于常进教授儒人职官并部令史见役上名内取补;宣使于职官并相应内参补;通事、知印从长官保选,仍参用职官,违例补充,别无定夺。殊祥院人吏,先未定拟,亦合一体。”
凡吏员考满授从七品:
至元六年,省拟:“部令史、译史、通事人等,中统四年正月以前收补者,拟九十月为满,注从七品,回降正八一任,还入从七。以后充者,亦拟九十月为满,正八品,仍免回降。”
九年,吏、礼部拟:“凡部令史二考,注从七品。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品。十五月以上从九品,十五月以下,令史提控案牍,通事、译史巡检。
大府监改拟正三品。与六部同,人吏自行踏逐,将已历月日准为资考,似为不伦,拟自改升月日为始,九十月为满,同部令史出职,有阙于籍记部令史内挨次收补。”
十一年,省议:“省断事官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出身,若是实历俸月九十月,考满迁除,有阙于应补部令史人内挨次补用。”
省议:“中御府正三品,拟同太府监令史出身,九十月于从七品内除援,自行踏逐者降一等,歇下名阙,于应补部令史人内补填。”
十三年,省议:“行工部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出身。
四怯薛令史,九十月同部令史出身,有阙以籍记部令史内补填。”
三十年,部呈:“行省令、译史人等,比台、院一体出身。行台、行院令译史、通事人等,九十月考满,元系都省、台、院发去及应补之人,合降台、院一等。”
二十三年,省判:“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令史,如系省部发去相应人员。同部令史出身,九十月考满,从七品,自行踏逐者降等。”
二十四年,省判:“中尚监令史人等,若系省部发去人员,同太府监令译史等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
太史院令史,部议:“如省都发去人员,从七品内迁除,自行踏逐者,降等叙用。”
部拟:“行省台院令史,九十月考满,若系都省台院发去腹里请俸人员,行省令史同台院令史出身,行台、行院降一等,俱于腹里迁用,自行踏逐递降一等,于江南任用。”
二十九年,省判:“巩昌等处便宜都总帅府令史人等出身,拟与各道宜慰司一体,自行踏逐者降等叙用。”
大德三年,省准:“上都留守司令史,旧以见役部令史发补,以籍居悬远,拟于籍记部令史内选发,与六部见役令史一体转升二品衙门令史,转补不尽者。考满从七品叙用。”
八年,部拟:“利用监自大德三年八月己前入役者,若充各衙门有俸令史,及本监奏差、典吏转补,则于应得资品内进用;由库子、本把就升,并白身人,于杂职内通理定夺;自用之人,本监委用。”
皇庆元年,制:“典瑞监人吏俱与七品出身。”都议:“太府、利用等四监同。省发者考满与六部一体叙,其余寺监令译史正八品,奏差正九品。令典瑞监、前典宝监人吏出身同太府等监,系本旨事理。省议:“已除者,依旧例定夺。”三年,省准:“章庆使司秩正二品,见役人吏,若问随朝二品衙门,考满除正七品,缘系徽政院所辖司属,量拟考满除从七品。自用者降等,如系及考部令史转充,考满正七品,未及考者止除从七品:有阙须依例补,不许自用。”
凡吏员考满授正八品。
至元十一年。省议:“秘书监从三品,令史拟九十月出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阙诸衙门考满典吏内补填。”
译部中议定:“都护府人员依照通政院令史、译史等的出身规定办理;由省、部发遣的,考满后出职为正七品;自行任用的降一级。” 二十六年,省中批准:“都功德使司属在朝廷的二品衙门,令史、译史等,比照台、院人员一体升转。” 二十九年,部中呈报:“大司徒令史,如果由各部选发,三考后出职为正九品;自行任用的降等。” 崇福司与都护府、泉府司品秩相同。所设人员由省、部发遣的,考满后出职为正七品;自行任用的降一级。” 福建省征讨爪哇时所设置的人员,出征归还后,一律按考满办理。三十年,省中批准:“将作院令史,依照通政院等衙门令史办理,考满后授正七品。” 部中议定:“如果由六部选发,考满后授正七品;自行任用的,由本衙门叙用。” 元贞元年,内史府品秩为正二品,令史也在部令史中收补,考满后授正七品;自行任用的降等。” 大德九年,部中拟定:“阔阔出大司徒令史,如果由各部选发,考满授正七品;自行任用的降等。” 大德四年,省中批准:“会福院的令史、知印、通事、译史、宣使、典史,全部由本院自行任用,原拟不拘通常调选,考满后由本衙门区别任用。隆禧院的令史等,如属常规选用,考满后依例迁叙;自行任用的,不列入常调,在本衙门中区别任用。” 皇庆二年,部中议定:“崇祥院人员中,属于部令史发补的,依例迁用;不符合这一条件的,降等叙用。” 延祐四年,部中议定:“隆禧院的令史、译史、通事、知印、典吏,与五台殊祥院人员一体办理,在常选人员中委任。其出身,如曾任寺、监并登记在册的各都令史等,考满后与内品衙门人员同样取得出身,降等叙用;白身人员降等,并增加一资后升转。由省、部发遣的,依例迁叙。以后有缺额时,令史必须在常进教授的儒人职官及部令史现役上名人员中选补;宣使在职官及相应人员中参补;通事、知印由长官保举选取,仍须参用职官。违反规定补充的,另无定夺。殊祥院人员此前尚未定拟的,也应一体办理。” 凡吏员考满授从七品:至元六年,省中拟定:“部令史、译史、通事等,中统四年正月以前收补的,拟任满九十个月,注授从七品;回降为正八品任职一任后,再升回从七品。此后充任的,也拟任满九十个月,但授正八品,并免于回降。” 九年,吏部、礼部拟定:“凡部令史历两考,注授从七品;满一考以上的,核验月日后定夺;不满一考而任满二十个月以上的授正九品,十五个月以上的授从九品,十五个月以下的,令史授提控案牍,通事、译史授巡检。” 大府监改拟为正三品。与六部相同。人员自行逐退的,把已经历任的月日作为资考,似乎不合适;拟从改升的月日开始计算,任满九十个月出职,与部令史相同;有缺额时,在登记在册的部令史中按次序收补。” 十一年,省中议定:“省断事官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取得出身;如果实际领取俸禄任满九十个月,考满后迁除;有缺额时,在应当补授的部令史人员中按次序补用。” 省中议定:“中御府为正三品,拟照太府监令史的出身规定办理,任满九十个月,在从七品中除授;自行逐退的降一级;空缺的名额,在应补的部令史人员中补足。” 十三年,省中议定:“行工部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取得出身。” 四怯薛令史,任满九十个月,与部令史同样取得出身;有缺额时,在登记在册的部令史中补足。” 三十年,部中呈报:“行省令史、译史等,比照台、院人员一体取得出身。行台、行院的令史、译史、通事等,任满九十个月考核期满;原由都省、台、院发遣以及应补的人员,适用比台、院低一级的规定。” 二十三年,省中判定:“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令史,如果是省、部发遣的相应人员,与部令史同样取得出身;任满九十个月考核期满,授从七品;自行逐退的降等。” 二十四年,省中判定:“中尚监令史等,如果是省、部发遣的人员,与太府监令史、译史等同样取得出身;自行逐退的降等。” 太史院令史,部中议定:“如果是省、都省发遣的人员,在从七品中迁除;自行逐退的,降等叙用。” 部中拟定:“行省、行台、行院令史任满九十个月考核期满。如果是都省、台、院从腹里发遣并领取俸禄的人员,行省令史与台、院令史同样取得出身,行台、行院人员降一级;都在腹里迁用。自行逐退的,再降一级,发往江南任用。” 二十九年,省中判定:“巩昌等处便宜都总帅府令史等的出身,拟与各道宣慰司一体办理;自行逐退的,降等叙用。” 大德三年,省中批准:“上都留守司令史,旧例由现役部令史发补;由于籍贯相距遥远,拟在登记在册的部令史中选发,与六部现役令史一体转升为二品衙门令史;转补不完的,考满后按从七品叙用。” 八年,部中拟定:“利用监在大德三年八月以前入役的人员,如果充任各衙门有俸令史,或由本监奏差、典吏转补,便在应得资品中进用;由库子、本把直接升用的,以及白身人员,在杂职中合并计算定夺;自行任用的人员,由本监委任使用。” 皇庆元年,制定制度:“典瑞监人员一律取得七品出身。”都省议定:“太府监、利用监等四监也相同。由省发遣的,考满后与六部一体叙用;其余寺、监的令史、译史授正八品,奏差授正九品。典瑞监以及原典宝监人员的出身与太府监等相同,这是本旨所规定的事理。”省中议定:“已经除授的,依旧例定夺。”三年,省中批准:“章庆使司品秩为正二品,现役人员如果属于在朝廷的二品衙门,考满后授正七品;因其是徽政院所属司属,酌情拟定考满后授从七品。自行任用的降等;如果是已经考核的部令史转充,考满授正七品,未满考核的只授从七品。有缺额必须依例补充,不许自行任用。” 凡吏员考满授正八品。至元十一年,省中议定:“秘书监为从三品,令史拟任满九十个月出职为正八品;自行任用的降一级;有缺额在各衙门考满的典吏中补足。”
省议:“太常寺正三品,令史以九十月出为从八品,有阙于应补监令史内取用。”
省议:“少府监正四品,准军器监令史出身,是省部发去者,三考于正八品任用,自行踏逐人员,考满降一等。”
省议:“尚牧监正四品,省部发去令史,拟九十月出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阙于诸衙门典史内进补。”
部拟:“河南等路宣慰司系外任从二品,与随朝各部正三品衙门相同,准令史以九十月同部令史迁转。开元等路宣抚司外任正三品,令译史比前例降一等,九十月于正八品内迁转。”
十四年,部拟:“枢密院断事官令史,拟以九十月出为从八品,有阙于诸衙门考满典史内补用。”
十六年,部拟:“枢密院断事官今改从三品,所设人吏,若系上司发去人员,历九十月,比省断事官令史降等于正八品内选除,自用者降一等,遇阙于相应人内发遣。”
二十一年,部拟:“广西、海北海南道宣慰司令史、译史、奏差人等,与岭南广西道等处按察司书吏人等一体,二十月理算一考,拟六十月同考满。”
省准:“广东宣慰司其地倚山濒海,极边烟瘴,令史议合优升,依泉州行省令译史等,以二十月理算一考。”
二十二年,省准:“詹事院府正、家令二司,给侍宫闱,正班三品,令史即非各司自用人员,俸秩与六部同,若遇院椽史有阙,于两司令史内迁补,拟定资品出身,依枢密院所辖各卫令史出身,考满出为正八品。
尚酝监令史,与六部令史同议,诸监令史考满,正八品内迁用,及非省部发去者例降一等,尚酝监令史亦合一体。”
二十三年,省准:“太常寺令史,历九十月,正八品内任用,有阙于呈准籍记人内选取。
云南省罗罗斯宣慰司兼管军万户府首领官、令史人等,依云南行省令史例,六十月考满,首领官受敕,例以三十月为一考。
武备寺正三品,令译史等出身,拟先司农寺令译史人等,依各监例,考满出为正八品,武备寺令史亦合依例迁叙。
尚舍监令史,拟同诸寺监令史,考满授正八品,自行用者降一等,尚舍监亦如之。
陕西四川行省顺元等路军民宣慰司,依云南令译史人等,六十月为满迁转。”
二十四年。部拟:“太史院、武备寺、光禄寺等令史,九十月正八品内迁用,自用者降一等。太医院系宣徽院所辖,令史人等,若系省部发去,考满同诸监令史。拟正八品,自用者降等任用。”
二十六年,省准:“给事中兼修起居注人吏,依诸寺监令史出身例,考满一体定夺。
侍仪司令史,依给事中兼起居注人吏迁转。”
二十七年,省准:“延庆司令史,九十月,依已准家令、府正两司例,由省部发者出为正八品,自用者降等叙。”
二十八年,省准:“太仆寺拟比尚乘等寺令史,以九十月出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
拱卫直都指挥使司与武备寺同品,令史考满,出为从八品,自用者降一等迁用。
蒙古等卫令史,即系在先考满令史,合于正八品内迁叙,各卫令史有阙,由省部籍记进发者,考满出为正八品。枢密院所辖都元帅府、万户府各卫并屯田等司官吏,俱从本院定夺、迁调,见役令史,自用者考满,合从本院定夺。
宣政院断事官令史,与枢密院及蒙古必阇赤,由翰林院发者,以九十月为从七品,通事、令史以九十月为正八品,奏差以九十月为正九品,典吏九十月转本府奏差,自用者降等。”
二十九年,部拟:“左右两江宣慰司都元帅府令译史人等,依云南、两广、福建人吏,六十月为满。两广叙用译史,除从七品,非翰林院选发,别无定夺。令史省发,考满正八品。奏差省发,考满正九品,自用者降等叙。
仪凤司令史,比同侍仪司令史,考满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
哈迷为头只哈赤八刺哈孙达鲁花赤令史,吏部议,与阿速拔都儿达鲁花赤必阇赤考满正八品任用,虽必阇赤、令史月俸不同,各官随朝近侍一体,比依例出身相应。”
三十年,省准:“孛可孙系正三品,令译史人等,比依各寺监令译史出身相应。
都水监从三品,令译史等,依寺监令史一体出身,考满正八品叙,自用者降等。
只儿哈忽昔宝赤八剌哈孙达鲁花赤本处随朝正三品,与只哈赤八剌哈孙达鲁花赤令史等即系一体,拟合依例,考满出为正八品。”
家令司、府正司改内宰、宫正,其人吏依元定为当。
拱卫直都指挥使司升为正三品,其令译史等俸,俱与光禄寺相同,拟系相应人内发补者考满与正八品,奏差正九,自用者砗等叙。”
大德三年,部拟:“鹰坊总管府人吏。依随胡三品,考满正八品内迁用。”
五年,部拟:“和林宣慰司都元帅府人吏,合与随朝二品衙门一体,及量减月日。”
译省中议定:“太常寺为正三品,令史任满九十个月出职为从八品;有缺额时,在应当补授的监令史中选用。” 省中议定:“少府监为正四品,依照军器监令史的出身规定;由省、部发遣的,三考后在正八品任用;自行逐退的人员,考满后降一级。” 省中议定:“尚牧监为正四品,省、部发遣的令史,拟任满九十个月出职为正八品;自行任用的降一级;有缺额时,在各衙门典史中进补。” 部中拟定:“河南等路宣慰司属外任从二品,与朝廷各部正三品衙门相同,令史任满九十个月,与部令史一体迁转。开元等路宣抚司属外任正三品,令史、译史比前例降一级,任满九十个月在正八品中迁转。” 十四年,部中拟定:“枢密院断事官令史,拟任满九十个月出职为从八品;有缺额时,在各衙门考满的典史中补用。” 十六年,部中拟定:“枢密院断事官现改为从三品,其所属人员如为上司发遣的,任满九十个月,比省断事官令史低一级,在正八品中选除;自行任用的降一级;遇有缺额,在相应人员中发遣。” 二十一年,部中拟定:“广西、海北海南道宣慰司的令史、译史、奏差等,与岭南广西道等处按察司的书吏等一体办理,二十个月折算一考,拟任满六十个月考核期满。” 省中批准:“广东宣慰司地处依山濒海的极边瘴疠地区,令史应议定优先升迁,依照泉州行省令史、译史等的规定,每二十个月折算一考。” 二十二年,省中批准:“詹事院府正、家令二司负责供职宫闱,位列正班三品。令史如果不是各司自行任用的人员,俸禄品秩与六部相同;院椽史有缺额时,在两司令史中迁补。拟定其资品出身,依照枢密院所属各卫令史的出身规定,考满后出职为正八品。” 尚酝监令史,与六部令史一同议定;各监令史考满后,在正八品中迁用;不是省、部发遣的,按例降一级。尚酝监令史也应一体办理。” 二十三年,省中批准:“太常寺令史历任九十个月,在正八品中任用;有缺额时,在呈报批准、登记在册的人员中选取。” 云南省罗罗斯宣慰司兼管军万户府的首领官、令史等,依照云南行省令史的规定,任满六十个月考核期满;首领官接受敕命,按例以三十个月为一考。” 武备寺为正三品,其令史、译史等的出身,拟先依司农寺令史、译史等办理;按照各监的规定,考满后出职为正八品,武备寺令史也应依例迁叙。” 尚舍监令史,拟与各寺、监令史相同,考满授正八品;自行任用的降一级;尚舍监也依此办理。” 陕西、四川行省顺元等路军民宣慰司,依照云南令史、译史等的规定,任满六十个月后迁转。” 二十四年,部中拟定:“太史院、武备寺、光禄寺等令史,任满九十个月,在正八品中迁用;自行任用的降一级。太医院隶属宣徽院,令史等如果由省、部发遣,考满后与各监令史相同,拟授正八品;自行任用的降等任用。” 二十六年,省中批准:“给事中兼修起居注的人员,依照各寺、监令史的出身规定,考满后一体定夺。” 侍仪司令史,依照给事中兼修起居注人员的规定迁转。” 二十七年,省中批准:“延庆司令史任满九十个月,依照已经批准的家令、府正二司的规定,由省、部发遣的出职为正八品;自行任用的降等叙用。” 二十八年,省中批准:“太仆寺拟比照尚乘等寺令史,任满九十个月出职为正八品;自行任用的降一级。” 拱卫直都指挥使司与武备寺品秩相同,令史考满后出职为从八品;自行任用的降一级迁用。” 蒙古等卫的令史,如果是先前已经考满的令史,应在正八品中迁叙;各卫令史有缺额时,由省、部从登记在册的人员中发遣,考满后出职为正八品。枢密院所属都元帅府、万户府、各卫以及屯田等司的官吏,都由本院定夺、调迁;现役令史自行任用的,考满后也应由本院定夺。” 宣政院断事官令史,与枢密院及蒙古必阇赤相同;由翰林院发遣的,任满九十个月授从七品;通事、令史任满九十个月授正八品;奏差任满九十个月授正九品;典吏任满九十个月转为本府奏差;自行任用的降等。” 二十九年,部中拟定:“左右两江宣慰司都元帅府的令史、译史等,依照云南、两广、福建人员的规定,任满六十个月。两广地区叙用的译史,除授从七品;不是由翰林院选发的,另无定夺。省发的令史考满授正八品,省发的奏差考满授正九品;自行任用的降等叙用。” 仪凤司令史,比照侍仪司令史,考满后授正八品;自行任用的降一级。” 哈迷为头只哈赤八刺哈孙达鲁花赤令史,吏部议定:与阿速拔都儿达鲁花赤必阇赤一样,考满后在正八品中任用。虽然必阇赤、令史的月俸不同,但各官都是朝廷近侍,应一体比照,按例取得相应出身。” 三十年,省中批准:“孛可孙属正三品,其令史、译史等,比照各寺、监令史、译史的出身规定办理。” 都水监为从三品,令史、译史等人员,按照寺、监令史同样的出身规定办理,考满后授正八品;自行任用的降一等叙用。只儿哈忽昔宝赤八剌哈孙达鲁花赤,本处随朝正三品;与只哈赤八剌哈孙达鲁花赤的令史等属于同一类,拟合按照旧例,考满后出任正八品。家令司、府正司改为内宰、宫正,其属吏按照元定的规定办理。拱卫直都指挥使司升为正三品,其令史、译史等的俸禄都与光禄寺相同;拟从相应人员中选补,考满后授正八品,奏差授正九品;自行任用的降等叙用。大德三年,部议拟定:“鹰坊总管府的属吏,按照随朝三品衙门的规定,考满后在正八品内升迁任用。” 大德五年,部议拟定:“和林宣慰司都元帅府的属吏,应当与随朝二品衙门一体办理,并酌情减少考核所需的月日。”
部议:“各追宣慰司令史,一百二十月正八品叙,自用者降等迁用。其和林宣慰司无应取司属,又系酷寒之地,人吏已蒙都省从优以九十月满,今拟考满,不分自用。俱于正八品内迁用。”
八年,部言:“行都水监准设人吏,令史八人。奏差六人。壕寨一十人,通事、知印各一人,译史一人,公使人二十人。都水监令译史、通事、知印考满,俱于正八品迁用,奏差考满,正九品,自用者降等,壕寨出身并俸给同奏差。行都水监系江南创立衙门,令史比例,合于行省所辖常调提控案牍内选取,奏差、壕寨人等,亦须选相应人,考满比都水监人吏降等江南迁用,典吏公使人,从本监自用。”
九年,部言:“尚乘寺援武备寺、太府、章佩等监例,求升加其人吏出身俸给。议得,各监人吏皆系奉旨升加,尚乘寺人吏合依已拟。”
至大三年,部言:“和林系边远酷寒之地,兵马司司吏历一考余,转本路总管府司吏。补不尽者,六十月升都目。总管府吏,再历一考,转称海宣慰司令史,考满除正八品,不系本路司吏转补者,降等叙,补不尽者,六十月,部札提控案牍内任用,蒙古必阇赤比上例定夺。”
部议:“晋王位下断事官正三品,除怯里马赤、知印例从长官所保,蒙古必阇赤翰林院发,令史以内史府考满典吏并籍记寺监令史发补,九十月除正八品,与职官相参用。奏差亦须选相应人,九十月依例迁用,自用者,考满本衙门定夺。
至治元年,部议:“枢密院蒙古书写,历奉三十月,转补殿中司、各道廉访司蒙古必阇赤。”
皇庆元年,部言:“卫率府勾当人员,令都省与常选出身。议得,令史系军司勾当之人,未有转受民职定夺,合自奏准日为格,系皇庆元年二月九日以前者,同典牧监一体迁叙,以后者若系籍记寺监令史。常选提控案牍补充,依上铨除,自用者不入常调。”
部议:“徽政院缮珍司见役令史,若系籍记寺监令史、常调提控案牍、院两考之上典史补充,内宰司令史例,考满除正八品,通事、译史、知印亦依上迁叙。自用者降等。后有阙,须依例发补,违例补充,别无定夺。”
二年,部议:“徽政院延福司见役令史,若系籍记寺监令史、常调提控案牍、本院两考之上典史补充者,依内宰司令史例,考满除正八品,通事、译史、知印依上迁叙,自用者降等。后有阙,须依例发补,不许自用。”
延祐三年,省准:“徽政院所辖卫候司,奉旨升正三品,与拱卫直都指挥使司同品,合设令译史,考满除正八,自用者降等。卫侯司就用前卫侯司人吏,拟自呈准月日理算,考满同自用迁叙,后有阙,以相应人补,考满依例叙。
徽政院掌饮司人吏,部议常选发补令译史,考满从八,奏差从九,自用者降等,后有阙须以相应人朴,违例补充,考满本卫门用。”
四年。省准:“屯储总管万户府司吏译史出身,至大二年尚书省札,和林路司吏未定出身,和林系边酷寒去处,兵马司司吏如历一考之上,转补本路司吏并总管府司吏,再历一考之上,转补称海宣慰司令史,考满正八品迁除,补不尽人数,从优,拟六十月于部札提控案牍内任用。蒙古必阇赤比依上例定夺。其沙州、瓜州立屯储总管万户府衙门,即系边远酷寒地面,依和林路总管府司吏人员一体出身。”
凡吏员考满授正九品:
至元二十年,省准:“宫籍监系随朝从五品,令史拟九十月正九品,例革人员,验月日定夺,自行踏逐,降一等。”
二十八年,省拟:“廉访司所设人吏,拟选取书吏,止依按察司旧例,上名者依例贡部,下名转补察院,贡补不尽人数,廉访司月日为始理算,考满者正九品叙,须令回避本司分治及元籍路分。”
部议:“察院书吏出身,除见役人三十月,转补不尽者,九十月出为从八品。察院书吏有阙,止于各道廉访司书吏内选取,依上三十月转部,九十月从八品。如非廉访司书吏取充者,四十五月转部,补不尽者,九十月考满,降一等,出为正九品。”
三十年,省准:“行台察院书吏历一考之上者,转江南宣慰司令史、并内台察院书吏,于见役人内用之。若有用不尽人数,以九十月出为正九品。江南有阙,依内台察院书吏,于各道廉访司书吏内进取,依例转补。”
大德四年,省拟:“各道廉访司书吏。至元二十八年七月元定出身,上名贡部,下名转补察院书吏。贡补不尽者,廉访司为始理算月日,考满正九品用。今议廉访司先役书吏,历九十月依已定出身,正九品注,任回,添一资升转。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已后充廉访司人吏,九十月考满,须历提控案牍一任,于从九品内用。通事、译史比依上例。
译部议:“各处宣慰司令史,一百二十个月考满后授正八品,自行任用的降等迁用。和林宣慰司没有可调取的司属人员,又是严寒之地,属吏已经蒙都省优待,九十个月即为考满;现在拟定考满时不分是否自行任用,都在正八品内迁用。” 大德八年,部议:“行都水监准许设置属吏:令史八人、奏差六人、壕寨十人、通事一人、知印一人、译史一人、公使人二十人。都水监的令史、译史、通事、知印考满后,都在正八品内迁用;奏差考满授正九品,自行任用的降等;壕寨的出身和俸给与奏差相同。行都水监是江南新设的衙门,令史应按比例从行省所辖的常调提控案牍中选取;奏差、壕寨等人也必须选用相应人员,考满后比照都水监属吏降等,在江南迁用;典吏、公使人由本监自行任用。” 大德九年,部议:“尚乘寺援引武备寺、太府、章佩等监的成例,请求提高其属吏的出身和俸给。议定,各监属吏都是奉旨升格加等的,尚乘寺属吏应按已经议定的办法办理。” 至大三年,部议:“和林是边远严寒之地,兵马司司吏任满一考以上,转任本路总管府司吏;不能全部补足的,满六十个月升为都目。总管府属吏再任满一考,转称海宣慰司令史,考满后授正八品;不是由本路司吏转补的,降等叙用;不能补足的,满六十个月后,在部札提控案牍中任用。蒙古必阇赤参照上例裁定。” 部议:“晋王属下断事官为正三品;怯里马赤、知印按例由长官保举,蒙古必阇赤由翰林院发补,令史则从内史府考满的典吏和登记在册的寺监令史中发补。满九十个月授正八品,与职官交错任用。奏差也必须选用相应人员,满九十个月依例迁用;自行任用的,考满后由本衙门裁定。” 至治元年,部议:“枢密院蒙古书写任满三十个月,转补殿中司和各道廉访司的蒙古必阇赤。” 皇庆元年,部议:“卫率府的办事人员,令都省与常选人员一同确定出身。议定:令史是军司办事人员,过去没有转授民职的规定,应从奏准之日起立为定格;属于皇庆元年二月九日以前的,与典牧监一体迁叙;此日以后任用的,如果是登记在册的寺监令史、常选提控案牍人员,依上述规定铨选授职;自行任用的,不列入常调。” 部议:“徽政院缮珍司现任令史,如果是登记在册的寺监令史、常调提控案牍人员,或本院任满两考以上的典史补充的,依内宰司令史的成例,考满后授正八品;通事、译史、知印也依此迁叙。自行任用的降等。以后有缺额,必须依例发补;违反规定补充的,另无裁定办法。” 皇庆二年,部议:“徽政院延福司现任令史,如果是登记在册的寺监令史、常调提控案牍人员,或本院任满两考以上的典史补充的,依内宰司令史的成例,考满后授正八品;通事、译史、知印依此迁叙,自行任用的降等。以后有缺额,必须依例发补,不许自行任用。” 延祐三年,省中批准:“徽政院所辖卫候司奉旨升为正三品,与拱卫直都指挥使司同品,应设置令史、译史,考满后授正八品,自行任用的降等。卫候司任用原卫候司的属吏,拟按自行呈报获准的日期计算月日,考满后与自行任用者一同迁叙;以后有缺额,选用相应人员,考满后依例叙用。” 徽政院掌饮司属吏,部议从常选人员中发补令史、译史,考满授从八品,奏差授从九品,自行任用的降等;以后有缺额必须以相应人员补充,违反规定补充的,考满后由本衙门裁定。延祐四年,省中批准:“屯储总管万户府司吏、译史的出身,依至大二年尚书省札文办理。和林路司吏尚未确定出身;和林是边远严寒之地,兵马司司吏任满一考以上,转补本路司吏和总管府司吏;再任满一考以上,转补为称海宣慰司令史,考满后授正八品迁除。不能补足人数的,予以优待,拟满六十个月后在部札提控案牍中任用。蒙古必阇赤依上例裁定。沙州、瓜州设置的屯储总管万户府,也属于边远严寒地区,其衙门人员的出身与和林路总管府司吏一体办理。” 凡属吏考满后授正九品:至元二十年,省中批准:“宫籍监为随朝从五品,令史拟定满九十个月授正九品;按例裁革的人员,核验月日后裁定;自行追逐录用的,降一等。” 至元二十八年,省中拟定:“廉访司所设置的属吏,拟从书吏中选取:名列前面的依例贡送吏部,名次靠后的转补察院;贡送、补充仍不足的,以廉访司任职日期为始计算月日,考满后授正九品,但必须令其回避本司所分治的地区以及原籍所属路分。” 部议:“察院书吏的出身,除现任人员任满三十个月外,转补仍不足的,满九十个月出任从八品。察院书吏有缺额,只能从各道廉访司书吏中选取,按上例满三十个月转部,满九十个月授从八品。若不是从廉访司书吏中选充的,满四十五个月转部;仍补充不尽的,满九十个月考满,降一等,出任正九品。” 至元三十年,省中批准:“行台察院书吏任满一考以上,转任江南宣慰司令史以及内台察院书吏,在现任人员中任用;如仍有用不尽的人员,满九十个月出任正九品。江南有缺额,依照内台察院书吏的办法,从各道廉访司书吏中选取,按例转补。” 大德四年,省中拟定:“各道廉访司书吏,依至元二十八年七月原定出身,名列前面的贡送吏部,名次靠后的转补察院书吏;贡送、补充仍不足的,以廉访司为始计算月日,考满后授正九品。现在议定,廉访司原先任用的书吏任满九十个月,依已经确定的出身授正九品;任期届满回任时增加一资升转。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以后充任廉访司属吏的,满九十个月考满,必须任提控案牍一任,然后在从九品内任用。通事、译史比照上例。”
察院书吏,至元二十八年十一月元定出身,于各道廉访司书吏内选取,三十月转部,九十月从八品内用。如非廉访司书吏取充者,四十五月转部。补用不尽者,九十月考满,降一等,正九品用。今议先役书吏,九十月依已定出身迁用,任回,添一资升转。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为始创人役者,止依旧例转部。
行台察院书吏,至元三十年正月元定出身,于廉访司书吏内选取,历一考之上,转补江志宣慰司令史,并内台察院书吏,用不尽者,九十月正九品,江南用。省议先役书吏,历俸九十月,依已定出身,任回,添一资升转。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始创入者,止依旧例,转补江南宣慰司令史,北人贡内台察院。”
凡吏员考满除钱谷官、案牍、都吏目:
至元十三年,吏札部言:“各路司吏四十五以下,以次转补按察司书吏。补不尽者,历九十月,于都目内任用;六十月以上,于吏目内任用。”
省议:“上都、大都路司吏,难同其余路分出身,依按察司书吏迁用。”
十四年,省准:“覆实司司史,俱授吏部札付,如历九十月,拟于中州都目内迁,若不满考及六十月,于下州吏目内任用,有阙以相应人发充。”
二十一年,省准:“诸色人匠总管府与少府监不同,又其余相体管匠衙门人吏,俱未定拟出身,量拟比外路总管府司吏,考满于都目内任用。”
二十二年,省准:“大都等路都转运使司令史。与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司书史出身同。外路总管府司吏三名,贡举儒吏二名,贡不尽,年四十五之上,考满都目内任用。”
二十三年,省准;“各路司吏、转运司书吏,年四十五以上,历俸六十月充史目,九十月充都目,余有役过月日不用。奏差宜从行省斟酌月日,量于钱谷官内就便铨用。”
省准:“覆实司系正五品,令史出身比交钞提举司司吏出身,九十月务使,六十月都监,六十月之下、四十五月之上都监添一界迁用,四十五月之下转补运司令史。”
部拟:“京畿漕运司司吏,转补察院书吏,不尽,四十五以上,九十月依例于都目内任用。”
二十四年,部议:“各道巡行劝农官书吏,于各路总管府上名司吏内选取,考满于提控案牍内任用,奏差从大司农司进委。”
省准:“诸司局人匠总管府令史,于都目内任用。”
二十五年,省准:“大护国仁王寺、昭应宫财用规运总管府令译史人等,比大都路总管府正三品司吏,九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
部议:“甘肃宁夏等处巡行劝农司系边陲远地,人吏依甘肃行省并河西陇北追提刑按察司,以二十二月准一考,六十五月为满。”
省准:“供膳司司吏,比覆实司司吏,九十月出身,于务使内任用。”
二十六年,省准:“巡行劝农司书史,役过路司吏月日,三折二准算,通理九十月,于提控案牍内迁叙。
尚书省右司郎中、管领大都等路打捕民匠等户总管令史,比依诸司局人匠总管府令史例,九十月,于都目内任用。
省准:“诸路宝钞都提举司司吏,有阙于诸路转运司、漕运司上名司吏内选取,三十月充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已上转提控案牍,充寺监令史者听。诸路宝钞提举司同。”
奏准:“大都路都总管府添设司吏一十名。委差五名。司吏六十月,于提控案牍内任用,委差于近上钱谷官内委用,有阙以有根脚请俸人补充,不及考清,不许无故替换。”
二十七年,省准:“京畿都漕运司令史,九十月充提控案牍,年四十五之上,比依都提举万亿库司吏,愿充寺监令者听。”
二十九年,部拟:“大都路令史四十五以上,六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任回,减一资升转,四十五以下、六十月之上进举页部,每岁一名。奏差六十月,酌中钱谷官内任用。”
省准:“京畿都漕运司令史。依比诸路宝钞提举司司吏出身例。三十月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之上提控案牍。”
三十年,省准:“提举八作司系正六品,司吏四十五月之上吏目,六十月之上都目。”
元贞元年,省准:“大都等路都转运司令史,九十月提控案牍。”
大德三年,省准:“诸路宝钞提举司、都提举万亿四库司吏,九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如六十月之上,自愿告叙者,于都目内迁除,有阙于平准行用库攒典内挨次转补。”
省准:“宝钞总库司、提举富宁库司俱系从五品,其司吏九十月,都目内任用。加六十月之上,自愿告叙,于吏目内迁除。有阙须于在京五品衙门及左右巡院、大兴、宛平二县,及诸州司吏并籍记各部典吏内选。”省准:“提举左右八作司吏,九十月都目内任用,六十月之上,自愿告叙,于吏目内迁除。有阙于在都诸仓攒典内选补。
京畿都漕运使司令史,六十月之上,于提控案牍内用,遇阙于路府诸州并在京五品等衙门上名司吏内选。
译察院书吏,依至元二十八年十一月原定出身,从各道廉访司书吏中选取,满三十个月转部,满九十个月在从八品内任用;若不是从廉访司书吏中选充的,满四十五个月转部;补用不尽的,满九十个月考满,降一等,授正九品。现在议定,原先任用的书吏满九十个月,依已经确定的出身迁用,任期届满回任时增加一资升转。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开始创设此项人员的,只依旧例转部。” 行台察院书吏,依至元三十年正月原定出身,从廉访司书吏中选取,任满一考以上,转补江南宣慰司令史和内台察院书吏;任用不尽的,满九十个月授正九品,在江南任用。省中议定,原先任用的书吏任满九十个月,依已经确定的出身,任期届满回任时增加一资升转。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开始创设并录用的,只依旧例转补江南宣慰司令史,北方人贡送内台察院。” 凡属吏考满后授钱谷官、案牍、都吏目:至元十三年,吏部札文说:“各路司吏,四十五人以下,依次转补按察司书吏;补充不尽的,任满九十个月后,在都目中任用;任满六十个月以上的,在吏目中任用。” 省中议定:“上都、大都路司吏,不能与其他路分一样确定出身,应依按察司书吏的办法迁用。” 至元十四年,省中批准:“覆实司司史都授吏部札付;任满九十个月的,拟在中州都目中迁用;未满一考但满六十个月的,在下州吏目中任用;有缺额时以相应人员发补。” 至元二十一年,省中批准:“各类人匠总管府与少府监不同,其他类似管理工匠的衙门,其属吏都尚未确定出身,拟参照外路总管府司吏,考满后在都目中任用。” 至元二十二年,省中批准:“大都等路都转运使司令史,其出身与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司书吏相同。外路总管府司吏三名,贡举儒吏二名;贡送不足的,年满四十五岁以上、考满后在都目中任用。” 至元二十三年,省中批准:“各路司吏、转运司书吏,年满四十五岁以上的,任满六十个月充任史目,满九十个月充任都目;其余超过服役月日的,不再任用。奏差应由行省酌量月日,酌情在钱谷官中就便铨用。” 省中批准:“覆实司为正五品,令史出身比照交钞提举司司吏出身;满九十个月任务使,满六十个月任都监;满六十个月以下、四十五个月以上的,在都监中增加一界迁用;满四十五个月以下的,转补运司令史。” 部中拟定:“京畿漕运司司吏转补察院书吏;补充不尽的,年满四十五岁以上、满九十个月,依例在都目中任用。” 至元二十四年,部议:“各道巡行劝农官书吏,从各路总管府名列前面的司吏中选取,考满后在提控案牍中任用;奏差由大司农司推荐委任。” 省中批准:“各司局人匠总管府令史,在都目中任用。” 至元二十五年,省中批准:“大护国仁王寺、昭应宫财用规运总管府的令史、译史等,比照大都路总管府正三品司吏,满九十个月在提控案牍中任用。” 部议:“甘肃、宁夏等地巡行劝农司处在边远地区,其属吏依甘肃行省以及河西、陇北行提刑按察司的规定,以二十二个月为一考,六十五个月为考满。” 省中批准:“供膳司司吏比照覆实司司吏,满九十个月定出身,在务使中任用。” 至元二十六年,省中批准:“巡行劝农司书吏,其服役超过路司吏的月日,按三个月折算两个月计入;总计满九十个月,在提控案牍中迁叙。” 尚书省右司郎中、管领大都等路打捕民匠等户总管府令史,比照各司局人匠总管府令史的成例,满九十个月在都目中任用。” 省中批准:“诸路宝钞都提举司司吏有缺额时,从诸路转运司、漕运司名列前面的司吏中选取;满三十个月充任吏目,满四十五个月以上而不足六十个月的充任都目,满六十个月以上转任提控案牍;愿意充任寺监令史的,听其自便。诸路宝钞提举司同样办理。” 奏准:“大都路都总管府增设司吏十名、委差五名。司吏满六十个月在提控案牍中任用,委差在较高等级的钱谷官中委用;有缺额时以有根脚、领取俸禄的人员补充,未考核清楚以前,不许无故更换。” 至元二十七年,省中批准:“京畿都漕运司令史满九十个月充任提控案牍,年满四十五岁以上的,比照都提举万亿库司吏;愿意充任寺监令史的,听其自便。” 至元二十九年,部中拟定:“大都路令史年满四十五岁以上,满六十个月在提控案牍中任用,任期届满回任时减一资升转;四十五岁以下而服役满六十个月以上的,推荐贡送吏部,每年一名。奏差满六十个月,在中等钱谷官中任用。” 省中批准:“京畿都漕运司令史,依照诸路宝钞提举司司吏出身的成例办理:满三十个月充任吏目,满四十五个月以上而不足六十个月的充任都目,满六十个月以上充任提控案牍。” 至元三十年,省中批准:“提举八作司为正六品,其司吏满四十五个月以上充任吏目,满六十个月以上充任都目。” 元贞元年,省中批准:“大都等路都转运司令史满九十个月,充任提控案牍。” 大德三年,省中批准:“诸路宝钞提举司、都提举万亿四库司吏,满九十个月在提控案牍中任用;如果满六十个月以上,自愿告叙的,在都目中迁除;有缺额时,从平准行用库攒典中按次序转补。” 省中批准:“宝钞总库司、提举富宁库司都为从五品,其司吏满九十个月在都目中任用;满六十个月以上自愿告叙的,在吏目中迁除。有缺额时,必须从在京五品衙门、左右巡院、大兴县、宛平县、各州司吏以及登记在各部的典吏中选取。省中又批准:提举左右八作司的司吏满九十个月在都目中任用,满六十个月以上自愿告叙的,在吏目中迁除;有缺额时,从都城各仓的攒典中选补。” 京畿都漕运使司令史满六十个月以上,在提控案牍中任用;有缺额时,从各路、府、州以及在京五品等衙门名列前面的司吏中选取。”},{
大都路司吏改为令史,六十月之上,年及四十五以下,部贡不过二名,十四五以上,六十月提控案牍内迁用,任回减资升转。大都路都总管府令史,依旧六十月,于提控案牍内迁叙,不须减资,有阙于府州兵马司、左右巡院、大兴、宛平二县上名司吏内选补。”
大德五年,省准:“河东宣慰使司军储所司吏、译史,九十月为满,译史由翰林院发补,司史由州县司吏取充,与各路总管府译吏、司史一体升转,自用译史,别无定夺,司吏除酌中钱谷官,委差近下钱谷官。”
七年,部拟:“济南、菜芜等处铁冶都提举司及广平、彰德符处铁冶都提举司秩四品,司吏九十月比散府上州例。升吏目。蒙古必阇赤拟酌中钱谷官,奏差近下谷钱官,典吏三考,转本司奏差。”
省准;“陕西省叙川等处诸部蛮夷宣抚司正三品,其令译史考满,比各路司史人等一体迁用奏差,行省定夺。”
九年,宣慰司大同等处屯储军民总管万户府从三品。司吏、译史、委差人等,九十月为满,司吏除中钱谷官,委差近下钱谷官。
大德十年,省准:“诸路吏六十月,须历五万石之上仓官一界,升吏目,一考升都目,一考升中州案牍或钱谷官,通理九十月入流。五万石之下仓官一界,升吏目,两考都目,一考依上升转。补不尽路吏,九十月升吏目,两考升都目,依上流转,如非州县司吏转补者,役过月日,别无定夺。”
凡通事、译史考满迁叙:
至元二年,部拟:“云南行省极边重地,令译史等人员,拟二十月为一考,历六十月。准考满叙用。”
九年,省准:“省部台院所设知印人等。所请俸给,元拟出身,俱在勾当官之上,既将勾当官升作从八品,其各部知印考满,亦合升正八品,据例减知印除有前资人员,验前资定夺,无前资者,各验实历月日,定拟迁叙。”
二十年,各道按察司奏差、通事、译史,奏差已有定例,通事九十月考满,拟同译史一体迁叙。
部议;“行省、行台、行院五品以下官员并首领官,亦合比依台院例,一考升一等任用。据行省人吏比同台院人吏出身,已有定例,行院、行台令史、译史、通事、宣使人等,九十月满考,元系都省台院发及应补者,拟降台院一等定夺。”部拟:“甘肃行省令译史、通事、宣使人等,量拟以六十五月迁叙,若系都省发去人员,如部议,处用者仍旧例。”
二十一年,部议:“四川行省人吏,比甘肃行省所历月日,一体迁除。”
二十三年,部拟:“福建、两广行省令译史、通事、宣使人等,拟历六十月同考满,止于江南迁用,若行省咨保福建、两广必用人员,于资品上升一等。”
二十四年,部议:“行省、行台、行院令史,九十月考满,若系都省台院发去腹里相应人员,行省令史同台院令史出身,行台、行省降台院一等,俱于腹里迁用,自用者递降一等,止于江南任用。”
二十七年,省议:“中书省蒙古必阇赤俱系正从五品迁除,今蒙古字教授拟比儒学教授例高一等,其必阇赤拟高省掾一等,内外诸衙门蒙古译史,一体升等迁叙。”
二十八年,部拟:“诸路宝钞都提举司蒙古必阇赤,三十月吏目,四十五月都目,六十月提控案牍,役过月日,拟于巡检内叙用。奏差九十月,近上钱谷官,六十月,酌中钱谷官内任用。
翰林院写圣旨必阇赤,比依都省蒙古必阇赤内管宣敕者,八月算十月迁转正六品。”部议:“写圣旨必阇赤比依管宣敕蒙古必阇赤一体,亦合八折十准算月日外据出身已有定例。
崇礼司令译史、知印,省部发补者,考满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宣使省部发去者,考满出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各道廉访司通事、译史出身,比依书吏拟合一体考满正九。奏差考满,依通事、译史降二等量拟,于省札钱谷官并巡检内任用。”
三十年,省准:“将作院令译史人等,由省都选发者,考满正七品迁叙,自用者止从本衙门定夺。
大都路蒙古必阇赤若系例后入役人员,拟六十月于巡检内选用,回任减一资升转。”
大德三年。省议:“各路译史如系翰林院选发人员,九十月考满。除蒙古人依准所拟外。其余色目、汉人先历务使一界,升提控一界,于巡检内迁用。”
省议:“大都运司通事比依本司令史,满考者于巡检内在用。”
四年,省准:“云南诸路廉访司寸白通事、译史出身,比依书吏出身,九十月为满,历巡检一任,转升从九品,云离地面迁用。”
七年,宣慰司奏差,除应例补者,一百二十月考满,依例自行保举者降等,任回,添资定夺任用。
廉访司通事、译史,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已后创入补者,九十月历巡检一任,转从九,如书吏役九十月,充巡检者听。如违不准。
译大都路的司吏改称令史:任职满六十个月、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并且本路向吏部贡举不超过两人的,任满十四五个月以上者,可在提控案牍中迁用;任期届满回任时,减去应计资历后升转。大都路都总管府的令史仍按六十个月计算,在提控案牍中迁叙,不必减去资历;有空缺时,从府州兵马司、左右巡院以及大兴、宛平二县上报的司吏中选补。大德五年,中书省批准说:“河东宣慰使司军储所的司吏、译史,任满九十个月;译史由翰林院发文补授,司吏从州县司吏中选充,与各路总管府的译吏、司史一体升转。自行任用的译史,另行议定;司吏授为中等的钱谷官,委差授为较低的钱谷官。” 大德七年,吏部拟定说:“济南、莱芜等处铁冶都提举司,以及广平、彰德等处铁冶都提举司,秩为四品;司吏任满九十个月,依照散府、上州的先例办理。升为吏目。蒙古必阇赤拟授为中等的钱谷官,奏差授为较低的钱谷官;典吏经过三次考核,转任本司奏差。” 中书省批准说:“陕西行省叙川等处诸部蛮夷宣抚司为正三品;其令史、译史考核期满后,比照各路司史等人一体迁用为奏差,由行省自行定夺。” 大德九年,宣慰司大同等处屯储军民总管万户府为从三品。司吏、译史、委差人等任满九十个月;司吏授为中等的钱谷官,委差授为较低的钱谷官。大德十年,中书省批准说:“各路吏员任满六十个月,必须历任过五万石以上粮仓的仓官一个任期,才升为吏目;经过一次考核升为都目,再经过一次考核升为中州案牍或钱谷官,累计任满九十个月,进入流官资序。任过五万石以下粮仓仓官一个任期的,升为吏目;经过两次考核升为都目,再经过一次考核,依照上面的规定升转。补任不完的各路吏员,任满九十个月升为吏目,经过两次考核升为都目,依照上面的流转办法办理;如果不是由州县司吏转补的,服役超过的月份和日期,另行议定。” 凡通事、译史考核期满后的迁叙办法:至元二年,吏部拟定说:“云南行省是极边的重地,令译史等人员以二十个月为一次考核,历任六十个月;准许在考核期满后按规定迁叙任用。” 至元九年,省中批准:“省、部、台、院所设置的知印等人员,其所领取的俸给和原定出身都在办事官之上;既然已经将办事官升为从八品,各部知印考满后也应升为正八品。依例减等授予知印时,有前资的人员核验其前资裁定;没有前资的,分别核验实际任职月日,确定迁叙办法。” 至元二十年,各道按察司的奏差、通事、译史,奏差已有确定成例;通事满九十个月考满,拟与译史一体迁叙。” 部议:“行省、行台、行院五品以下官员及首领官,也应比照台院成例,任满一考升一等任用。根据行省属吏与台院属吏出身相同的既定成例,行院、行台令史、译史、通事、宣使等满九十个月考满;原由都省、台院发往且属于相应人员的,拟降台院一等裁定。”部中又拟定:“甘肃行省令史、译史、通事、宣使等,酌定满六十五个月迁叙;如果是都省发往的人员,依部议,已经处置任用的仍按旧例。” 至元二十一年,部议:“四川行省属吏,比照甘肃行省所需任职月日,一体迁除。” 至元二十三年,部中拟定:“福建、两广行省令史、译史、通事、宣使等,拟任满六十个月考满,只在江南迁用;如果行省咨报保举福建、两广确实需要的人员,在原有资品上升一等。” 至元二十四年,部议:“行省、行台、行院令史满九十个月考满;如果是都省、台院发往腹里地区的相应人员,行省令史按台院令史确定出身,行台、行省降台院一等,均在腹里迁用;自行任用的再降一等,只在江南任用。” 至元二十七年,省中议定:“中书省蒙古必阇赤都按正、从五品迁除。现在蒙古字教授拟比儒学教授高一等,其必阇赤拟比省掾高一等;内外各衙门的蒙古译史也一体升等迁叙。” 至元二十八年,部中拟定:“诸路宝钞都提举司蒙古必阇赤,满三十个月充任吏目,满四十五个月充任都目,满六十个月充任提控案牍;超过服役月日的,拟在巡检中叙用。奏差满九十个月在较高等级的钱谷官中任用,满六十个月在中等钱谷官中任用。” 翰林院书写圣旨的必阇赤,比照都省蒙古必阇赤中掌管宣敕者,八个月按十个月计算迁转,授正六品。部议:“书写圣旨的必阇赤比照掌管宣敕的蒙古必阇赤一体办理,也应按八个月折算十个月计算任职月日;除此之外,其出身已有定例。” 崇礼司的令史、译史、知印,由省、部发补的,考满后出任正七品;自行任用的降一等。宣使由省、部发往的,考满后出任正八品;自行任用的降一等。各道廉访司通事、译史的出身,比照书吏,拟一体考满授正九品。奏差考满后,比通事、译史降二等酌定,在省札钱谷官和巡检中任用。” 至元三十年,省中批准:“将作院令史、译史等,由省中统一选发的,考满后授正七品迁叙;自行任用的,只由本衙门裁定。” 大都路蒙古必阇赤,如果是依成例以后入役的人员,拟满六十个月后从巡检中选用;任期届满回任时减一资升转。” 大德三年,省中议定:“各路译史如果是翰林院选发的人员,满九十个月考满;蒙古人依准许的规定办理。其余色目人、汉人先任满务使一界,再升提控一界,然后在巡检中迁用。” 省中议定:“大都运司通事比照本司令史,考满者在巡检中任用。” 大德四年,省中批准:“云南各路廉访司寸白通事、译史的出身,比照书吏出身,满九十个月为考满;任巡检一任后,转升从九品,调离云南地区任用。” 大德七年,宣慰司奏差,除按成例补充的外,满一百二十个月考满;依例自行保举的降等,任期届满回任时增加资级,另行裁定任用。” 廉访司通事、译史,在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以后新设并补充的,满九十个月并任巡检一任,转授从九品;如果书吏服役满九十个月,允许充任巡检。违反规定的,不予批准。”
各路译史,如系各道提举学校官选发腹里各铬译史,九十月考满,先历务使一界升提领,再历一界充巡检,三考从九,违者虽历月日,不准。会同馆蒙古必阇赤,九十月务提领内迁用。十年,省准:“中政院写懿旨必阇赤,依写圣旨必阇赤一体出身。”
八番顺元、海北海南宣慰司都元帅府极边重地令译史人等,考满依两广、福建例,于江南迁用。”
延祐六年,省准:“各路通事、译史出身定例:一,各路通事考满除充钱谷官,三界比同路译史,考满一体升转。一,运司蒙古译史,如系翰林院发补,九十月为满,比各路译史减一界升转。回回书吏,依汉人书吏旧例出身,一体定夺。一,各路财斌总管府译史,如系翰林院所发,考满与运司译史一体出身。
卷六十八 志第三十五
○食货一
△户口 科差 税法
元中叶以后,课税所入,视世祖时增二十余倍,即包银之赋亦增至十余倍,其取于民者可谓悉矣。而国用日患其不足,盖縻于佛事与诸事戚之赐赉,无岁无之,而滥恩幸赏,溢出于岁例之外者为尤甚。至大二年,中书省臣言:“常赋岁钞四百万定,入京师者二百八十万定,常年所支止二百七十万定。今已支四百二十万定,又应支而未给者尚百余万定。臣等虑财用不继,敢以上闻。”
及仁宗即位,中书平章政事李孟言:“每岁应支六百万余定,又土木营缮之费数百万定,肉降旨赏赐复用三百万余定,北边军饷又六七百万定,内降旨赏赐复用三百万余定,北边军饷又六七百万定。今帑藏裁余十一万定,安能周给不急费。亟应停罢。”
夫承平无事之日,而出入之县绝如此。若饥馑荐臻,盗贼猝发,何以应之。是故元之亡,亡于饥馑资贼盖民穷财尽,公私困竭,未有不危且乱者也。今为《食货志》,其目二十有二:曰户口,曰科差,曰税法,曰田制,曰农政,曰洞冶课,曰盐课,曰茶课,曰酒醋课,曰市舶课,曰常课,曰额外课,曰斡脱官钱,曰和籴和买,曰钞法,曰海运,曰岁赐,曰禄秩,曰入粟补官,曰赈货,曰内外诸仓,曰惠民药局。凡措办之得失,出入之赢绌,略具于此矣。后世制国用者,尚其鉴之哉。
元之取民,计户、订丁、计亩。丁税、亩税者,历代之所同也。至民户之充差发,则开除于分拨,收系于添额协济者,其事尤胶▯葛烦碎,为历代所未有焉。今摭其大概,著于篇。
译各路译史,如果是各道提举学校官选发到腹里的各类译史,满九十个月考满,先任务使一界升提领,再任一界充任巡检,三考后授从九品;违反规定的,即使任满月日也不予批准。会同馆蒙古必阇赤,满九十个月在务、提领中迁用。大德十年,省中批准:“中政院书写懿旨的必阇赤,依书写圣旨必阇赤一体确定出身。” 八番顺元、海北海南宣慰司都元帅府处在边远要地,其令史、译史等考满后依两广、福建的成例,在江南迁用。” 延祐六年,省中批准:“各路通事、译史出身的定例如下:一,各路通事考满后授钱谷官,三界后比照本路译史,考满后一体升转。一,运司蒙古译史如果由翰林院发补,满九十个月为考满,比各路译史减少一界升转。回回书吏依汉人书吏旧例确定出身,一体裁定。一,各路财赋总管府译史如果由翰林院发补,考满后与运司译史一体确定出身。” 卷六十八,志第三十五。食货第一。户口、科差、税法。元朝中叶以后,税收收入比世祖时期增加了二十多倍,即使包银这一项赋税也增加到十多倍,向百姓征取的可以说已经全部用尽了。然而国家日常开支却越来越感到不足,大概是因为耗费在佛事以及对各种亲戚的赏赐上,这些支出年年都有;而滥施恩宠、赏赐宠幸之人的费用超过年度定额的尤其严重。至大二年,中书省大臣说:“每年应支出六百万锭以上,土木营造修缮费用又有数百万锭,内降诏旨的赏赐还要支用三百多万锭,北方边境军饷又要六七百万锭。现在国库只剩下十一万锭,怎么能供应不急需的开支?应当赶快停止。” 仁宗即位后,中书平章政事李孟说:“每年应支出六百多万锭,土木营造修缮费用又有数百万锭,内降诏旨的赏赐还要支用三百多万锭,北方边境军饷又要六七百万锭。现在国库只剩下十一万锭,怎么能满足不急需的开支?应当赶快停止。” 在天下太平、没有战事的时候,收入和支出已经悬殊到这种地步;如果饥荒接连发生,盗贼突然爆发,又拿什么来应付?所以元朝的灭亡,灭亡于饥荒助长盗贼,大概是因为百姓贫困、财物耗尽,公私都困乏枯竭,从来没有不陷入危险和动乱的。因此现在撰写《食货志》,列出二十二项:户口、科差、税法、田制、农政、铜冶课、盐课、茶课、酒醋课、市舶课、常课、额外课、斡脱官钱、和籴和买、钞法、海运、岁赐、禄秩、入粟补官、赈货、内外诸仓、惠民药局。凡是财政筹办的得失、收入支出的盈亏,大致都具载于此。后世掌管国家财政的人,难道不应以此为鉴吗?”},{ 元朝征取民户赋役,按户计征,按丁征收,按亩征税。丁税、亩税,是历代都有的制度。至于民户承担差发,则有从分拨中开除的,有因增额而收系、由各户协济的,这些事务尤其纠缠繁杂琐碎,是历代所没有的。现在摘取其中的大概,写在这一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