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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儒藏五礼通考一百一十一

五礼通考卷一百九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2390–2411 段

之黝垩、斵砻,大夫有不得为者矣。大夫之仓楹、斵桷,士又不得为矣。曷为而不降哉?独门、堂、室、寝之合,然后可名于宫,则其制有不得而杀耳。盖由命士以上,父子皆异宫。生也异宫,而死不得异庙,则有不得尽其事生事存之心者,是以不得而降也。”

译至于用黑漆涂饰、用白土粉刷,以及砍削打磨木材,大夫就有不能做的了。大夫的仓廪柱子、砍削的椽子,士又不可以做了。为什么不能降低规格呢?只有门、堂、室、寝都具备,才能称为宫室,那么其制度就不能削减了。大概从命士以上,父子都居住在不同的宫室。活着时居住不同的宫室,死后却不能祭祀在不同的宗庙,这样就不能完全尽到侍奉生者、侍奉死者的心意,因此不能降低规格。

祭法:大夫立三庙、二坛。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享尝乃止。显考、祖考无庙,有祷焉,为坛祭之。去坛为鬼。适士二庙、一坛。曰考庙,曰王考庙,享尝乃止。显考无庙,有祷焉,为坛祭之。去坛为鬼。官师一庙,曰考庙。王考无庙而祭之,去王考为鬼。庶士、庶人无庙,死曰鬼【注:惟天子、诸侯有主禘祫。大夫有祖考者,亦鬼,其百世不禘祫,无主尔。其无祖考者,庶士以下鬼;其考、王考、官师鬼;其皇考,大夫、适士鬼;其显考而已。大夫祖考,谓别子也。凡鬼者,荐而不祭。《王制》曰:「大夫、士有田则祭,无田则荐。」适士,上士也。官师,中士;下士,庶人,府史之属。此适士「云显考无庙」,非也,当为「皇考」字之误】

蕙田案:注谓大夫、士无主,非也,详见后「立主」条。

朱子语录:「问官师一庙,若只是一庙,只祭得父母,更不及祖矣。母乃不近人情。曰:位卑则泽浅,其理自当如此。曰:今虽士庶人家,亦祭三代,如此却是违礼。曰:虽祭三代,却无庙,亦不可谓之僭。古之所谓庙者,其体甚大,皆有门堂寝室,如所居之宫,非如今人但以一室为之。」有问程子曰:「今人不祭髙祖,如何?」曰:「髙祖自有服,不祭甚非。某家却祭髙祖。」又曰:「自天子至于庶人,五服未尝异,皆至髙祖服。既如是,祭祀亦须如是。其疏数之节未有可考,但其理必如此。七庙五庙亦只是祭及髙祖。大夫士虽或三庙、二庙、一庙,或祭寝庙,则虽异,亦不害祭及髙祖。若止祭祢,是为知母而不知父,禽兽道也。祭祢不及祖,非人道也。」又曰:「考诸程子之言,则以为髙祖有服,不可不祭。虽七庙五庙,亦止于髙祖。虽三庙一庙,以至祭寝,亦必及于髙祖,但有疏数之不同耳。疑此最为得祭祀之本意。礼家言:大夫有事省于其君,干祫及其髙祖,此则可为立三庙而祭及髙祖之騐。」

【杨氏复曰:前一条谓泽有浅深,则制有隆杀,其分异也;后二条谓七庙、五庙,亦止于髙祖,虽三庙、一庙,以至祭寝,亦必及髙祖,其理同也】

文献通考》马氏曰:「自天子以至于士,五服之制则同,而祭祀止。及其立庙之亲,则大夫不祭其髙曾,士不祭其祖,非人情也。」程子以为:「有服者皆不可不祭,其説当矣。」愚又尝攷之,礼经参以诸儒注疏之説,然后知古今异宜,礼縁人情,固当随时为之损益,不可胶于一説也。人徒见适士二庙,官师一庙,以为所及者狭,不足以伸孝子慈孙追逺之心也。然古人之制,则虽诸侯大夫,固有拘于礼而不得祀其祖考者矣。何也?郑氏注诸侯五庙云:「太祖始封之君,王者之后不为始封之君庙。」疏曰:「凡始封之君,谓王之子弟封为诸侯,为后世之太祖。当此君之身,不得立出王之庙,则全无庙也。」注大夫三庙云:「大夫太祖别子始爵者。」然则诸侯始封之太祖,如郑桓公友是也。郑桓公以周厉王少子而始封于郑,既为诸侯,可以立五庙矣。然其考则厉王,祖则夷王,曾祖则懿王,髙祖则共王,五世祖则穆王。自穆至厉皆天子也,诸侯不敢祖天子,则此五王之庙不当立于郑。所谓「此君之身全无庙也」,必俟桓公之子,然后可立一庙以祀桓公为太祖;桓公之孙,然后可立二庙以祀其祖;若祢,必俟五世之后,而郑国之五庙始备也。大夫始爵之太祖,则鲁季友是也。季友为鲁桓公之别子,既为大夫,可以立三庙矣。然其考则桓公,其祖则惠公,其曾祖则孝公。自孝至桓皆诸侯也,大夫不敢祖诸侯,则此三公之庙不当立于季氏之家。所谓「别子亦全无庙也」,必俟季友之子,然后可立一庙以祀季友为太祖;季友之孙,然后可立二庙以祀其祖;若祢,必俟三世之后,而季氏之三庙始备也。葢诸侯大夫虽有五庙三庙之制,然方其始为诸侯大夫也,苟非传袭数世,则亦不能备此五庙三庙之礼。至于士庶人,则古者因生赐姓,受姓之后甫及一传,即有嫡有庶,嫡宗子。也,庶支子也。礼云:支子

译《祭法》:大夫设立三座宗庙、两座祭坛。称为考庙、王考庙、皇考庙,祭祀到皇考为止。显考、祖考没有宗庙,如果有祈祷之事,就设立祭坛来祭祀他们。撤去祭坛后,他们就成为鬼。适士设立两座宗庙、一座祭坛。称为考庙、王考庙,祭祀到王考为止。显考没有宗庙,如果有祈祷之事,就设立祭坛来祭祀他。撤去祭坛后,他就成为鬼。官师设立一座宗庙,称为考庙。王考没有宗庙而祭祀他,撤去王考的祭祀后,他就成为鬼。庶士、庶人没有宗庙,死后称为鬼【注:只有天子、诸侯有主祭禘祫之礼。大夫有祖考的,也属于鬼,因为他们百世不举行禘祫之礼,没有主祭罢了。没有祖考的,庶士以下称为鬼;考、王考、官师称为鬼;皇考,大夫、适士称为鬼;只有显考而已。大夫的祖考,指的是别子。凡是称为鬼的,只是进献而不正式祭祀。《王制》说:“大夫、士有田地就祭祀,没有田地就进献。”适士,就是上士。官师,是中士;下士、庶人,是府史之类。这里适士说“显考无庙”,是错误的,应当是“皇考”字的误写】

惠田按语:注解说大夫、士没有主祭,这是不对的,详见后面“立主”条。

朱子语录:“有人问:官师只有一座宗庙,如果只有一座宗庙,只能祭祀父母,就轮不到祖父了。这样对待母亲难道不近人情吗?回答说:地位低则恩泽浅,道理自然应当如此。又问:现在即使是士庶人家,也祭祀三代,这样做却是违背礼制的。回答说:虽然祭祀三代,却没有宗庙,也不能称之为僭越。古代所谓的宗庙,其体制非常宏大,都有门、堂、寝室,如同居住的宫室,不像现在的人只用一间屋子来代替。”有人问程子说:“现在人不祭祀高祖,该怎么办?”回答说:“高祖自有丧服,不祭祀非常不对。我家却祭祀高祖。”又说:“从天子到庶人,五服从未不同,都到高祖服丧。既然这样,祭祀也应当如此。至于疏密节制的细节没有可以考证的,但道理必定如此。七庙五庙也只是祭祀到高祖。大夫士虽然有的三庙、二庙、一庙,或者在寝庙祭祀,虽然不同,也不妨害祭祀到高祖。如果只祭祀父亲,这就是知道母亲而不知道父亲,是禽兽之道。祭祀父亲而不祭祀祖父,不是人道。”又说:“考证程子的言论,认为高祖有丧服,不可不祭祀。即使是七庙五庙,也只到高祖。即使是三庙一庙,以至在寝庙祭祀,也必定及于高祖,只是疏密不同罢了。怀疑这最符合祭祀的本意。礼学家说:大夫有事向君主省视,干祫之礼及于高祖,这可以作为设立三庙而祭祀及于高祖的证据。”

【杨氏复说:前一条说恩泽有深浅,所以制度有隆杀,这是区分不同的;后两条说七庙、五庙,也只到高祖,即使是三庙、一庙,以至在寝庙祭祀,也必定及于高祖,这是道理相同的】

《文献通考》马氏说:“从天子到士,五服的制度相同,而祭祀停止。等到他们设立宗庙所及的亲人,大夫不祭祀高祖曾祖,士不祭祀祖父,这不符合人情。”程子认为:“有丧服的人都不可不祭祀,他的说法是对的。”我又曾经考证,礼经参酌诸儒的注疏之说,然后知道古今适宜不同,礼制依据人情,固然应当随时进行增减,不可拘泥于一种说法。人们只看到适士两座宗庙,官师一座宗庙,认为所及的范围狭小,不足以伸展孝子慈孙追念远祖的心。然而古代的制度,即使是诸侯大夫,本来也有受限于礼制而不能祭祀祖考的情况。为什么呢?郑氏注解诸侯五庙说:“太祖是始封之君,王者之后不为始封之君立庙。”疏解说:“凡始封之君,指王的子弟被封为诸侯,作为后世的太祖。当这位君主的在位时,不能设立出王之庙,就完全没有庙了。”注解大夫三庙说:“大夫的太祖是别子始爵者。”那么诸侯始封的太祖,如郑桓公友就是。郑桓公因为周厉王的少子而始封于郑,既然成为诸侯,可以立五庙了。然而他的父亲是厉王,祖父是夷王,曾祖父是懿王,高祖是共王,五世祖是穆王。从穆王到厉王都是天子,诸侯不敢以天子为祖,那么这五位王的庙不应当立在郑国。所谓“这位君主的在位时完全没有庙”,必定等到桓公的儿子,然后可以立一座庙来祭祀桓公作为太祖;桓公的孙子,然后可以立两座庙来祭祀他的祖父;至于父亲,必定等到五世之后,郑国的五庙才完备。大夫始爵的太祖,则鲁季友就是。季友是鲁桓公的别子,既然成为大夫,可以立三庙了。然而他的父亲是桓公,祖父是惠公,曾祖父是孝公。从孝公到桓公都是诸侯,大夫不敢以诸侯为祖,那么这三位公的庙不应当立在季氏之家。所谓“别子也完全没有庙”,必定等到季友的儿子,然后可以立一座庙来祭祀季友作为太祖;季友的孙子,然后可以立两座庙来祭祀他的祖父;至于父亲,必定等到三世之后,季氏的三庙才完备。大概诸侯大夫虽然有五庙三庙的制度,然而当他们刚开始成为诸侯大夫时,如果不是传袭数代,也不能完备这五庙三庙的礼制。至于士庶人,古代因为出生赐姓,受姓之后刚过一代,就有嫡有庶,嫡宗子,庶支子。礼说:支子

不祭,祭必告于宗子。又云:庶子不祭,明其宗也。盖谓非大宗则不得祭,别子之为祖者,非小宗则各不得祭。其四小宗所出之祖祢也。先王因族以立宗,敬宗以尊祖,尊卑有分而不乱,亲疎有别而不贰。其法甚备,而犹严于庙祀之际。故诸侯虽曰五庙,而五世之内有为天子者,则不可立。大夫虽曰三庙,而三世之内有为诸侯者,则不可立。适士二庙,官师一庙,庶人祭于寝。然苟非宗子,则亦不可祭于其家,必献牲于宗子之家,然后举私祭。凡为是者,盖惧上僭而不敢祭,非薄其亲而不祭也。然诸侯不敢祖天子,而天子之为祖者,自有天子祭之。大夫不敢祖诸侯,而诸侯之为祖者,自有诸侯祭之。支子不敢祭大宗,而大宗之为祖祢者,自有宗子祭之。葢已虽拘于礼而不得祭,而祖考之祭则元未尝废。适士、官师虽止于二庙、一庙,而祖祢以上则自有司其祭者。此古人之制也。后世大宗、小宗之法既亡,别子继别之序已紊,未尝专有宗子以主祀事。其入仕者又多崛起单寒,非时王之支庶,不得以不敢祖天子、诸侯之説为诿也。乃执大夫三庙、适士二庙之制,而所祭不及祖祢之上,是不以学士大夫自处,而孝敬之心薄矣。乌得为礼乎?故曰:古今异宜,礼縁人情,当随时为之损益,不可胶于一説也。或曰:此为国中公族之世禄者言也。若庶姓之来自它国而为诸侯、大夫者,则如之何?愚曰:古未有无宗者,庶姓有庶姓之宗,它国有它国之宗,而宗子之制则一也。曾子问曰: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其祭之也如之何?孔子曰: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又问曰:宗子去在它国,庶子无爵而居,可以祭乎?孔子曰:祭哉,望墓而为坛以祭。此二条正为起自匹庶与来自它国者言。若太公东海人,而仕周为诸侯;孔子宋人,而事鲁为大夫之类。是也。注疏谓异姓始封为诸侯者,及非别子而始爵为大夫者【如他国之臣初来为大夫】本身即得立五庙、三庙。葢以其非天子诸侯之子孙,上无所拘碍,故当代即可依礼制立庙。然以曾子问宗子为士一条,及参以内则中所谓“不敢以富贵加于宗子”之説,则知崛起为诸侯、大夫者,若身是支庶,亦合尊其宗子,不敢尽如礼制也。蕙田案:封君别子有不可立庙者,而祖考之祭元未尝废。适士官师虽止二庙、一庙,而祖祢以上自有司其祭者。马氏阐发至此可谓精矣。其谓后世宗法既亡,不得执二庙、一庙之制,而所祭不及祖祢,古今异宜,当随时为之损益,意亦甚善。然此仍泥乎一庙祭祢、二庙祭祖之説,而不知二庙、一庙者之或祭及髙祖,或不及髙祖,皆当以宗法而定也。葢庙数以两而降,系乎贵贱而不定;宗法以五为断,不系贵贱而有定。两者并行不悖,以无定之庙合有定之宗,不以庙多而有加乎宗,亦不以庙少而有损乎宗。此古今之通义,又何异宜损益之足云。

译不举行祭祀,祭祀必定要告知宗子。又说:庶子不主持祭祀,是为了彰显宗子的地位。大概意思是说,如果不是大宗,就不能主持祭祀;作为别子而成为祖先的,如果不是小宗,各自也不能主持祭祀。这是指那四个小宗所由出的祖和父。先王依据族人来设立宗法,尊敬宗子以尊崇祖先,尊卑有分别而不混乱,亲疏有区别而不二心。其制度非常完备,而在宗庙祭祀方面尤其严格。所以诸侯虽然说有五座宗庙,但如果五世之内有成为天子的,就不能设立。大夫虽然说有三座宗庙,但如果三世之内有成为诸侯的,就不能设立。嫡子士人设两座宗庙,官师设一座宗庙,庶人在寝宫祭祀。然而如果不是宗子,也不能在家中祭祀,必须把祭品献给宗子家,然后才能举行私祭。凡是这样做,大概是害怕僭越上级而不敢祭祀,并不是轻视亲人而不祭祀。然而诸侯不敢以天子为祖先,而身为祖先的天子,自有天子祭祀他。大夫不敢以诸侯为祖先,而身为祖先的诸侯,自有诸侯祭祀他。支子不敢祭祀大宗,而身为祖先的大宗,自有宗子祭祀他。大概自己虽然受礼制约束而不能祭祀,但对祖考的祭祀原本未曾废止。嫡子士人、官师虽然只限于两座、一座宗庙,但祖祢以上自有主管祭祀的人。这是古人的制度。后世大宗、小宗的制度已经消亡,别子继承别支的次序已经紊乱,不曾专门有宗子来主持祭祀事务。那些入仕的人又多出身贫寒,不是当时天王的支庶,不能用不敢以天子、诸侯为祖先的说法来推托。于是拘守大夫三庙、嫡子士人二庙的制度,而所祭祀的不包括祖祢以上,这是不以学士大夫的标准要求自己,而孝敬之心淡薄了。怎么能合乎礼呢?所以说:古今情况不同,礼制顺应人情,应当随时进行增减,不可拘泥于一种说法。有人问:这是为国家中公族世代享有俸禄的人说的。如果是来自他国而成为诸侯、大夫的庶姓,该怎么办?我回答说:古代没有没有宗子的,庶姓有庶姓的宗子,他国有他国的宗子,而宗子的制度是一样的。曾子问:宗子是士,庶子是大夫,祭祀该怎么办?孔子说:用上等的祭品在宗子家祭祀。又问:宗子离开在本国,庶子没有爵位而居住,可以祭祀吗?孔子说:可以祭祀,对着坟墓筑坛来祭祀。这两条正是为出身平民和来自他国的人说的。比如太公是东海人,而在周朝做诸侯;孔子是宋国人,而在鲁国做大夫之类。就是这种情况。注疏说异姓初次封为诸侯的,以及不是别子而初次封爵为大夫的【如他国的臣子初来做大夫】,本身就可以设立五庙、三庙。大概因为他们不是天子诸侯的子孙,上面没有拘束阻碍,所以当代就可以依照礼制设立宗庙。然而根据曾子问宗子为士这一条,以及参看《内则》中所说“不敢以富贵加于宗子”的说法,就知道崛起成为诸侯、大夫的人,如果自身是支庶,也应当尊崇其宗子,不敢完全依照礼制。蕙田按语:封君别子有不能设立宗庙的,但对祖考的祭祀原本未曾废止。嫡子士人、官师虽然只限于两座、一座宗庙,但祖祢以上自有主管祭祀的人。马氏阐发到这里可以说很精辟了。他说后世宗法已经消亡,不能拘守二庙、一庙的制度,而所祭祀的不包括祖祢,古今情况不同,应当随时进行增减,意思也很好。然而这仍然拘泥于一庙祭父、二庙祭祖的说法,而不知道二庙、一庙的或者祭祀到高祖,或者不及高祖,都应当根据宗法来确定。大概宗庙的数量按两代递减,取决于贵贱而不固定;宗法以五代为断,不取决于贵贱而有定数。两者并行不悖,用不固定的宗庙配合固定的宗法,不因宗庙多而增加宗法的地位,也不因宗庙少而损害宗法的地位。这是古今通行的道理,又有什么不同适宜需要增减的呢。

万氏斯大曰:大夫士皆得祭髙曾祖祢。歴稽经传以明之。一征之于祀典:大传云:「大夫士有大事,省于其君,干祫及其髙祖。大夫士不得常祫,祫而及于髙祖,则其平时奉祀者必自髙祖而下,但犆祭而不祫耳。」彼天子诸侯之祫,皆其常祭之祖,苟士大夫不得祭髙祖祫祭,又何以得及之乎?再征之于祔礼:小记曰:「大夫士之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夫与已同昭穆者,祖也;与祖同昭穆者,髙祖也。中一以上,则髙祖姑矣。祔于髙祖姑,则髙祖有庙矣。无庙不得祀,宜也有庙而何以不得祀之乎?更征之于服制:丧服为曾祖齐衰三月,注为髙祖服同。葢于族祖父母有缌麻之服,推而得之,其言是也。又父为长子三年,为适孙期,所以然者,以其传重也。然则设不幸而子孙亡适,曾▯孙承重于髙曾,亦应为之服斩矣。以齐斩之亲死即迁之而不祀,是岂礼之所安乎?复征之于庙制:王制曰:「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庙而三。」夫太祖之庙以义立,而百世不迁,则髙祖之庙自当以恩立,而亲尽乃毁。苟上祭始祖,下祭祖祢,而不及髙曾,是为隆于义而薄于恩,且将与知母而不知父者同类而并讥之矣【本程子】岂圣人之所许乎?即还证之于宗法:大传曰:「宗其继髙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夫惟适▯孙之得祭髙祖,而族人之不得祭者悉宗之而祭,故有继髙祖之宗。苟祭止及于祖祢,则惟有继祢继祖之宗,而无继髙祖之宗矣。然则经何以言「宗其继髙祖者」哉?且所谓迁者,谓迁庙而不祀也。迁庙而始不祀,则未迁而犹祀也,又何疑乎?先儒泥小记「庶子不祭祢,不祭祖」之文,谓大夫士祭不及髙曾。唯程子谓天子至士庶五服上至于髙祖,其庙祭也,亦必上及于髙祖。斯言深合礼意,惜未能明指礼文而见其然耳。然则大夫之祭与诸侯无别乎?葢诸侯庙有五,而大夫庙止于三,则四亲有专庙、合庙之分。士之二庙者,其昭穆如大夫,而无太祖。官师一庙者,就中自为昭穆,而追其四亲,此所谓别同异也。大夫之祫,何以不及太祖乎?葢祫于太祖,则已类乎君,故止及于髙祖,而太祖唯行犆祭,此所谓别嫌疑也。

蕙田案:大夫、士宗法立庙之礼,继祢小宗宜立一祢庙,继祖小宗宜立祖祢二庙,继曾祖小宗宜立曾祖庙为三庙,继髙祖小宗又宜立髙祖庙为四亲庙,继别大宗宜立始祖庙,统凡五庙。然惟诸侯具五庙,大夫则三庙,士则二庙,官师一庙而已。説者谓一庙无祖庙,二庙无曾祖庙,三庙有太祖庙而无曾髙二祖庙,则《王制》之庙数不与宗法相刺谬乎?曰:非然也。程子云:三庙、二庙、一庙虽不同,皆不▯祭及髙祖。若止祭祢而不及祖,非人道也。此为至论,万氏详考而证明之为不易矣。葢庙之体制相同,而贵贱之多少有等。惟天子、诸侯每世一庙,每庙一主;若大夫、士不必皆一庙一主也。《王制》: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庙而三,此专指继别之大宗而为大夫者言之,以发凡起例耳。以义揆之,继别大宗而为大夫者得立三庙,太祖庙一则一主,亲庙二则一昭一穆,每庙二主,父曾一庙,祖髙一庙也。若非继别大宗,不得立太祖庙。继祢小宗止得立一庙,继祖小宗止得立祖祢二庙,犹皆毎庙一主。至继曾祖小宗则又以父祔于第一庙,继髙祖小宗则以父祔于第二庙,而每庙二主矣。《祭法》云:适士二庙,以《王制》推之,太祖庙一,亲庙一,此惟大宗为然。若小宗不立太祖庙,止得立一亲庙,则继祢小宗庙惟一主,继祖小宗一庙二主,继曾祖小宗一庙三主,继髙祖小宗一庙四主,而庙有二主、三主、四主矣。《祭法》又云:官师一庙,葢无太祖,如有之则一庙而五主矣。其主在庙中,则或以髙祖居奥而昭穆南北向,仿古制也;或同堂异室而自西而东,鬼神尚右也。别见《朱子家礼》。如此则《王制》与宗法相符。郑氏不知此,于不祭祖则曰:宗子、庶子俱为适士;于不祭祢则曰:宗子、庶子俱为下士。牵

译万氏斯大说:大夫和士都有资格祭祀高祖、曾祖、父祖(祢)。我通过考察经传来阐明这一点。

第一,从祭祀典章来证明:《大传》说:“大夫和士有重大祭祀时,向君主请示,合祭(祫)可以追及到高祖。大夫和士不能经常举行合祭,既然合祭时能追及高祖,那么他们平时供奉祭祀的对象必定是从高祖往下,只是单独祭祀(犆祭)而不合祭罢了。”那些天子、诸侯的合祭,都是他们常祭的祖先,如果士大夫不能祭祀高祖进行合祭,又怎么能追及到高祖呢?

第二,从附祭(祔礼)来证明:《小记》说:“大夫和士的妾附祭于妾的祖姑,如果没有祖姑,就附祭于中间隔一代以上的祖先。附祭必须依据昭穆次序。”与己同昭穆的是祖,与祖同昭穆的是高祖。中间隔一代以上,那就是高祖姑了。既然能附祭于高祖姑,说明高祖有庙。没有庙就不能祭祀,这是理所当然的;既然有庙,为什么不能祭祀呢?

第三,从丧服制度来证明:《丧服》规定为曾祖服齐衰三月,注解说为高祖服丧相同。大概因为对族祖父母有缌麻之服,由此推演得知,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又因为父亲为长子服丧三年,为嫡孙服丧一年,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他们继承宗庙重任。那么,假如不幸子孙没有嫡子,曾孙、玄孙为高祖、曾祖继承宗庙重任,也应该为他们服斩衰之服。如果以齐衰、斩衰这样亲近的关系,人死后就迁移神主而不祭祀,这难道是礼制所安适的吗?

第四,从宗庙制度来证明:《王制》说:“大夫设三座庙,一昭一穆,加上太祖的庙共三座。”太祖的庙是按义理设立的,百世不迁移;那么高祖的庙自然应按恩情设立,亲尽才毁弃。如果上祭始祖,下祭祖父,却不包括高祖、曾祖,这就是重义理而轻恩情,而且将与那些知道母亲却不知道父亲的人归为同类一并讥讽了【本于程子】,这难道是圣人所允许的吗?

第五,从宗法来反证:《大传》说:“尊奉那继承高祖的人,五世之后就要迁移。”正因为只有嫡孙能祭祀高祖,而族人不能祭祀的都要尊奉他并祭祀他,所以才有继承高祖的宗子。如果祭祀只到祖父、父祖,那就只有继承父祖、祖父的宗子,而没有继承高祖的宗子了。那么经文为什么说“尊奉那继承高祖的人”呢?况且所谓迁移,是指迁移神主而不祭祀。迁移神主后才不祭祀,那么未迁移时还在祭祀,又有什么可怀疑的呢?

以前的儒者拘泥于《小记》中“庶子不祭父祖,不祭祖父”的文字,认为大夫和士的祭祀追不到高祖、曾祖。只有程子说,从天子到士庶,五服之上直到高祖,他们的庙祭,也必定上及高祖。这话深深契合礼意,可惜没能明确指出礼文来证明其如此。

那么,大夫的祭祀与诸侯没有区别吗?大概诸侯的庙有五座,而大夫的庙只有三座,那么四代亲属就有专庙、合庙的区别。士的两座庙,其昭穆次序像大夫一样,但没有太祖庙。官师的一座庙,就在其中自行区分昭穆,并追祭四代亲属,这就是所谓的区别同异。

大夫的合祭,为什么追不到太祖呢?大概因为在太祖庙合祭,就已经类似君主了,所以只追及高祖,而太祖只进行单独祭祀,这就是所谓的区别嫌疑。

蕙田按语:大夫、士确立宗法设立宗庙的礼仪,继承父祖的小宗适宜设立一座父祖庙,继承祖父的小宗适宜设立祖父、父祖两座庙,继承曾祖的小宗适宜设立曾祖庙作为三座庙,继承高祖的小宗又适宜设立高祖庙作为四代亲属庙,继承别子的大宗适宜设立始祖庙,总共五座庙。然而只有诸侯具备五座庙,大夫则是三座庙,士则是两座庙,官师只有一座庙罢了。解说者认为一座庙没有祖庙,两座庙没有曾祖庙,三座庙有太祖庙而没有曾祖、高祖两座庙,那么《王制》中的庙数不与宗法相矛盾吗?回答说:不是这样的。程子说:三座庙、两座庙、一座庙虽然不同,都必定祭祀追及高祖。如果只祭父祖而追不到祖父,就不是人道了。这是极正确的言论,万氏详细考证并证明这是不可改变的。

大概庙的体制相同,而贵贱的数量有等级。只有天子、诸侯每一代一座庙,每座庙一个神主;至于大夫、士不一定都是一庙一主。《王制》说:大夫三座庙,一昭一穆加上太祖庙共三座,这是专门针对继承别子的大宗且身为大夫的人来说的,以此作为发凡起例。按义理推断,继承别子的大宗且身为大夫的人得以设立三座庙,太祖庙一座则一个神主,亲庙两座则一昭一穆,每座庙两个神主,父与曾祖一庙,祖与高祖一庙。如果不是继承别子的大宗,不得设立太祖庙。继承父祖的小宗只得以设立一座庙,继承祖父的小宗只得以设立祖父、父祖两座庙,仍然都是每庙一个神主。到了继承曾祖的小宗,则又把父亲附祭于第一座庙,继承高祖的小宗则把父亲附祭于第二座庙,而每座庙就有两个神主了。《祭法》说:适士两座庙,用《王制》来推演,太祖庙一座,亲庙一座,这只有大宗是这样。如果小宗不设立太祖庙,只得以设立一座亲庙,那么继承父祖的小宗庙只有一个神主,继承祖父的小宗一座庙两个神主,继承曾祖的小宗一座庙三个神主,继承高祖的小宗一座庙四个神主,于是庙中就有了两个、三个、四个神主的情况。《祭法》又说:官师一座庙,大概没有太祖,如果有太祖,那就是一座庙五个神主了。神主在庙中,有的让高祖居于奥位而昭穆南北相对,这是仿照古制;有的同堂异室而从西向东排列,这是鬼神尚右的缘故。详见《朱子家礼》。这样《王制》与宗法就相符了。郑氏不知道这一点,对于不祭祖父就说:宗子、庶子都是适士;对于不祭父祖就说:宗子、庶子都是下士。牵

制格碍,理难通矣。

译制度格式受到阻碍,事理就难以通达了。

辨郝氏敬大夫难立三庙

【郝氏敬曰:大夫必立三庙,则大家父子世官,兄弟同朝,庙不多于民居乎?若皆设于宗子家,则宗子家无地可容。且父为大夫,子为士,则倐兴倐毁,祖考席不暇暖】

任氏启运曰:「大夫之庙,必立于宗子之家。宗子为大夫,则主其祭;宗子不为大夫,而庶子为大夫,则宗子摄其祭。礼所谓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也。大夫身为父之适,则立祢庙于家,而祖之祭犹宗子主之;为祖之适,则立祖祢二庙于家,而曾祖之祭犹宗子主之。礼所谓齐而宗敬,终事而私祭也。乌有父子兄弟各立三庙,及皆立庙于宗子家者乎?宗子去国,而庶子无大夫,则以庙行;庶子居者,为坛望墓以祭。宗子去国,而庶子为大夫,则大夫摄其祭。宗子、庶子皆非大夫,而曾祖为大夫,则其庙未毁,但荐而不祭耳。乌有倐兴倐毁者乎?」郝氏訾礼,类多妄谈,不可不辨。

  右大夫士庙制

礼记·坊记》:子云:“祭祀之有尸也,宗庙之有主也,示民有事也。修宗庙,敬祀事,教民追孝也。以此坊民,民犹忘其亲【注:有事,有所事也。疏:祭祀有尸,宗庙有主,下示于民有所尊事也】

郊特牲直祭祝于主【注:谓荐熟时也,如特牲、少牢馈食之为也疏:言荐熟正祭之时,祝官以祝辞告于主】

春秋哀公十六年,左氏传:卫孔悝出奔宋,使贰车反祏于西圃【注:使副车还取庙主,西圃孔氏庙所在,祏,藏主石函】

陈氏礼书重主道也,大夫士有重尸,神像也,大夫士有尸,孔悝大夫也,去国载祏,孰谓大夫士无主乎?辨注疏诸家,大夫士庙无主。

【文献通考》后汉许慎《五经异义》或曰:卿大夫士有主不答曰。按《公羊》説:卿大夫非有土之君,不得祫享昭穆,故无主。大夫束帛依神,士结▯为菆。许慎据《春秋左氏传》曰:卫孔悝反祏于西圃,祏,石主也。言大夫以石为主。郑駮云:少牢馈食,大夫祭礼也,束帛依神;特牲馈食,士祭礼也,结茅为菆。郑志张逸问许氏《异义》駮「卫孔悝之反祏有主者何谓也」?荅:礼,大夫无主,而孔独有者,或时末代之君赐之,使祀其所出之君也。诸侯不祀天,而鲁郊;诸侯不祖天子,而郑祖厉王,皆时君之赐也。《春秋》哀十六年《左传》:卫孔悝出奔宋,使贰车反祏于西圃。孔疏:少牢馈食,大夫之祭礼,其祭无主。郑▯《祭法》注云:惟天子诸侯有主禘祫,大夫不禘祫,无主耳。今孔悝得有主者,当时僣为之,非礼也。郑▯駮《异义》云:大夫无主,孔悝之反祏,所出公之主耳。按孔氏姞姓,春秋时国唯南燕为姞姓耳。孔氏仕于卫朝,已歴多世,不知本出何国安,得有所出公之主也?知是僣为之主耳】

徐邈云:《左传》称孔悝反祏,又《公羊》大夫闻君之防,摄主而往。注义以为敛摄神主而已,不暇待祭也。皆大夫有主之文,大夫以下不云尺寸,虽有主无以知其形制。然推义谓亦应有按防之铭旌,题别亡者,设重于庭,亦有所凭。祭必有尸,想像乎存,此皆自天子及士并有其礼,但制度降杀为殊。何至于主唯侯王而已?《礼》言重主道也,埋重则立主。今大夫士有重,亦宜有主,以纪别座位。有尸无主,何以为别?将表称号,题祖考,何可无主?今按经传未见大夫士无主之义,有者为长。

北魏书·礼志》清河王怿议曰:「延业、卢观前经详议,并据许慎、郑▯之觧,谓天子诸侯作主,大夫及士则无意。谓此议虽出前儒之事实,未允情理。何以言之?原夫作主之礼,本以依神孝子之心,非主莫依。今铭旌纪柩,设重凭神,祭必有尸,神必有庙,皆所以展事孝敬,想象生存。上自天子,下逮于士,如此四事并同其礼,何至于主谓惟王侯?礼云重主道也,此为埋重则立主矣。故王肃曰:『重未立主之礼也。』士防礼亦设重,则士有主明矣。孔悝反祏,载之左史;馈食设主,着于逸礼。大夫及士既得有庙,题祖题考,何可无主?《公羊传》:君有事于庙,闻大夫之防,去乐卒事;大夫闻君之防

译辨正郝氏敬关于大夫必须设立三座宗庙难以成立的论点

【郝氏敬说:如果大夫必须设立三座宗庙,那么世家大族父子世代为官,兄弟同朝为官,宗庙岂不是比民居还多吗?如果都设置在宗子家中,那么宗子家就没有地方容纳。况且父亲是大夫,儿子是士,那么宗庙就会突然兴起又突然毁坏,祖先的席位都来不及坐暖。】

任氏启运说:“大夫的宗庙,必定设立在宗子家中。宗子是大夫,就由他主持祭祀;宗子不是大夫,而庶子是大夫,就由宗子代理祭祀。这就是《礼》所说的用上等牺牲在宗子家中祭祀。大夫身为父亲的嫡子,就在自家设立父庙,而祖父的祭祀仍由宗子主持;身为祖父的嫡子,就在自家设立祖父和父亲两座宗庙,而曾祖父的祭祀仍由宗子主持。这就是《礼》所说的斋戒时尊崇敬意,祭祀结束后进行私祭。哪里会有父子兄弟各自设立三座宗庙,以及都在宗子家中设立宗庙的情况呢?宗子离开本国,而庶子中没有大夫,就把宗庙神主带着走;庶子留居国内的,就筑坛遥望坟墓进行祭祀。宗子离开本国,而庶子是大夫,就由大夫代理祭祀。宗子、庶子都不是大夫,而曾祖父是大夫,那么他的宗庙尚未毁坏,只是进献祭品而不举行正式祭祀罢了。哪里会有突然兴起又突然毁坏的情况呢?”郝氏诋毁礼制,大多属于妄谈,不能不加以辨正。

右大夫士宗庙制度

《礼记·坊记》:孔子说:“祭祀设有尸,宗庙设有主,是向百姓显示有所侍奉。修缮宗庙,恭敬地办理祭祀事务,是教导百姓追念孝道。用这些来防范百姓,百姓仍然会忘记他们的亲人。”【注:有事,有所侍奉。疏:祭祀有尸,宗庙有主,向下向百姓显示有所尊奉侍奉。】

《郊特牲》:直接在神主前祭祀,祝官诵读祝辞。【注:指进献熟肉的时候,像《特牲馈食礼》、《少牢馈食礼》那样。疏:说进献熟肉正式祭祀的时候,祝官把祝辞告诉神主。】

《春秋》哀公十六年,《左氏传》:卫国孔悝出逃到宋国,派副车返回西圃取回神主。【注:派副车回去取回宗庙神主,西圃是孔氏宗庙所在的地方,祏,存放神主的石函。】

陈氏《礼书》重视神主的道理,大夫士有重(灵位),神像,大夫士有尸,孔悝是大夫,离开国家时携带神主,谁说大夫士没有神主呢?辨正注疏各家认为大夫士宗庙没有神主的说法。

【《文献通考》后汉许慎《五经异义》有人说:卿大夫士有神主吗?回答说。按照《公羊传》的说法:卿大夫不是拥有土地的君主,不能举行合祭昭穆,所以没有神主。大夫用束帛依靠神灵,士结茅草为菆。许慎依据《春秋左氏传》说:卫国孔悝从西圃取回神主,祏,是石制神主。说大夫以石头作为神主。郑玄驳斥说:《少牢馈食礼》,是大夫祭祀的礼仪,用束帛依靠神灵;《特牲馈食礼》,是士祭祀的礼仪,结茅草为菆。郑志中张逸问许氏《异义》驳斥‘卫国孔悝取回神主有神主是什么意思’?回答:礼制规定,大夫没有神主,而孔悝独有神主,或许是末世君主赐给他的,让他祭祀所出的君主。诸侯不祭祀天,而鲁国郊祭;诸侯不祖祭天子,而郑国祖祭厉王,都是当时君主的恩赐。《春秋》哀公十六年《左传》:卫国孔悝出逃到宋国,派副车返回西圃取回神主。孔颖达疏:《少牢馈食礼》,是大夫的祭祀礼仪,其祭祀没有神主。郑玄《祭法》注说:只有天子诸侯有神主禘祫,大夫不禘祫,没有神主罢了。现在孔悝有神主,是当时僭越制作的,不符合礼制。郑玄驳斥《异义》说:大夫没有神主,孔悝取回的神主,是所出公的神主罢了。查考孔氏姓姞,春秋时国家只有南燕是姞姓。孔氏在卫国朝廷做官,已经经历多代,不知道本出自哪个国家安定,能得到所出公的神主吗?知道是僭越制作的神主罢了。】

徐邈说:《左传》称孔悝取回神主,又《公羊传》大夫听说君主的丧事,携带神主前往。注义认为收敛携带神主而已,来不及等待祭祀。都是大夫有神主的文献,大夫以下不说尺寸,虽然有神主无法知道其形制。然而推究义理认为也应该有按丧礼的铭旌,题写亡者名字,在庭院设置重(灵位),也有所凭借。祭祀必定有尸,想象活着的样子,这些从天子到士都有这种礼仪,只是制度等级不同。为什么至于神主只有侯王才有呢?《礼》说重视神主的道理,埋重就立主。现在大夫士有重,也应当有神主,以区别座位。有尸没有神主,怎么区别?将要表示称号,题写祖考,怎么可以没有神主?现在查考经传没有看到大夫士没有神主的义理,有神主的是正确的。

《北魏书·礼志》清河王怿议说:“延业、卢观先前详细议论,都依据许慎、郑玄的解释,认为天子诸侯制作神主,大夫及士则没有。认为这个议论虽然出自前儒的事实,但不符合情理。为什么这么说呢?推究制作神主的礼仪,本来是为了依靠神灵,孝子的心,没有神主无法依靠。现在铭旌记录棺柩,设置重(灵位)凭借神灵,祭祀必定有尸,神灵必定有庙,这些都是为了表达事务孝敬,想象生存。上自天子,下至士,这四件事都相同其礼仪,为什么至于神主说只有王侯呢?礼说重视神主的道理,这就是埋重就立主了。所以王肃说:‘重是未立神主的礼仪。’士丧礼也设置重,那么士有神主就明白了。孔悝取回神主,记载在左史;馈食设置神主,著录在逸礼。大夫及士既然得有庙,题写祖考,怎么可以没有神主?《公羊传》:君主在庙中有事,听说大夫的丧事,去掉音乐完成事务;大夫听说君主的丧事”

,摄主而往。今以为摄主者,摄神敛主而已,不暇待彻祭也。何休云:『宗人摄行主事而往也。』意谓不然,君闻臣防尚为之不绎,况臣闻君防,岂得安然待主终祭也?又相国立庙设主,依神主无贵贱纪座而已。若位拟诸侯者,则有主;位为大夫者,则无主。便是三神有主,一位独阙,求诸情礼,实所未安。宜通为主,以铭神位。诏依怿议。」

译(派人)代理主持祭祀并前往。现在认为代理主持祭祀的人,只是收敛精神、代理主持事务罢了,来不及等待祭祀结束。何休说:“宗人代理主持祭祀事务并前往。”我认为不是这样,君主听说臣子去世尚且停止绎祭,何况臣子听说君主去世,怎么能安然等待主持祭祀结束呢?又比如辅佐新君建立宗庙设置神主,依照神主没有贵贱之分,只是记录座位而已。如果地位比拟诸侯的,就有神主;地位是大夫的,就没有神主。这样三位神灵有神主,唯独一位缺失,从情理和礼制来寻求,实在令人不安。应当统一设置神主,来铭刻神灵的位次。诏令依照李怿的议定执行。”

汪氏琬大夫士庙当有主説。大夫士之庙祀也,一以为有主,一以为无主。谓之无主者,郑▯、许慎也;谓之有主者,徐邈、清河王怿也。或问宜何从,予告之曰:「庙所以栖主也。大夫三庙,士一庙,使其无主,则祭于寝足矣,庙何为者?」祔之,言附也,以主升附也。士虞礼以其班祔,防服小记祔必以昭穆,亡则中一以上,使其无主,又何所凭以班昭穆乎?许氏知其説之不可通也,曲为之解曰:「大夫束帛依神,士结▯为蕝。」此不根之辞,以臆剏之者也。或问:「礼经无有主之文,奈何?」予又曰:「经不明言有主,亦不言无主也。」檀弓重主道也,商主缀重焉,周主重彻焉,并非指天子诸侯为説也。则大夫士宜有主者一。孔子曰:「祭祀之有尸也,宗庙之有主也,示民有事也。」以此坊民,民犹忘其亲,亦非专指天子诸侯也。则大夫士宜有主者二。徐邈所引左氏春秋,其义甚长,而许氏顾驳孔悝反祏之举,以为出于时君所赐,吾不知其何据也。陈祥道曰:「重主道,大夫士有重,尸神象大夫士有尸。大夫去国载祏,孰谓大夫士无主乎?」斯可以辟郑、许之妄矣。然则庙主之制宜何如?按重凿木为形如札,士三尺,卿大夫五尺,诸侯七尺,谓未葬未有主,故以重当之。是则主制虽无考,其修短宜略与重仿可知也。又有谓天子主长尺二寸,诸侯一尺,大夫士而下当以次杀。云蕙田案:坊记「祭祀有尸,宗庙有主」,夫尸暂也,祭则有之;主常也,庙必有主。尸与主皆所以依神,祭既有尸,庙必有主,明矣。此天子诸侯大夫士之所同,不可谓非确据也。张子曰:「有庙即当有主。葢庙者主之庙也,主者庙之主也。言庙则主见矣。」乃郑康成、许慎忽为大夫士无庙主之説,徐邈、清河王怿及近世汪氏辨之特详。郑氏云然,以仪礼特牲、少牢未明言之故耳。今考郑注郊特牲直祭祝于主云,谓荐熟时如特牲少牢之为也,则郑固已据《仪礼》而释之矣。少牢礼,祝酌奠,主人再拜稽首。祝在左,卒祝,主人再拜稽首。是时鼎爼既陈,设黍稷荐铏,毛谓之隂厌,尸尚未入室也。西面者,向奥也。宗庙之主设于奥,故主人向而拜之。若无主,则主人何所凭而西面?又何所凭而拜?祝又何所凭而祝乎?且尸以主分,庙以主别。无主,则一庙、二庙、三庙祖考何以别耶?《左传》云:「祔而作主,记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中一以上则祔于髙祖之庙矣。」妾祔有主,祖反无主耶?况神之凭依也,自设重而已。然故曰「重主道也」。《公羊》曰:「虞主用桑,练主用栗。」《谷梁》曰:「防主于虞,吉主于练。」葢神不可一日无依,故始死依重,既虞则重埋而桑主作,练则桑主埋而栗主作。栗主吉主也,祔庙故称吉。若不祔,何吉之云?重与主皆神之所依,岂有依在防而不依在庙乎?此皆理之所必无者。夫《仪礼》之言尸不言主者,尸动象也,主静者也。动则迎之,安之,坐于堂,入于室,有献有酢,有饱有酳,不得不详。若主本在庙室之奥,藏之祏,设之几筵,拜之而已,祝之而已,何必明言以举之耶?况主尊尊则宜讳。《通典》曰:「主在尸之南。」是主也,尸也,皆神也。一言尸而主在矣,又何必言?

观承案礼,有无庙?无无主庙之有主,本无可疑。况以尺寸长短差次其间,则公卿大夫士亦不至略无等杀,固可见之施行而无嫌也。

  右大夫士庙主

诗》召南《采苹》:“于以奠之?宗室牖下。”

朱子集传:「宗室大宗之庙也,大夫、士祭于宗室牖下,室西南隅,所谓奥也。」

【刘氏瑾曰:诸侯之庶子为别子,别子之嫡子为大宗,即大夫之始祖也,故祭于其庙】

礼记》曾子问孔子曰:「宗子虽七十无无主妇,非宗子虽无主妇可也【注:族人之妇不可无统】

程子曰:「宗子虽七十,无无主妇,此谓承祭祀也【方氏慤曰:「为庶子之宗者,谓之宗子;为庶妇之主者,谓之主妇。宗子主祭于外,主妇则助之于内者也。故宗子虽七十,不

译汪琬大夫士庙应当有主位之说。关于大夫和士的宗庙祭祀,一种观点认为有主位,另一种观点认为没有主位。认为没有主位的是郑玄、许慎;认为有主位的是徐邈、清河王元怿。有人问应当遵从哪一种,我告诉他:“宗庙是用来安放主位的。大夫有三座庙,士有一座庙,如果让他们没有主位,那么在寝宫祭祀就足够了,还要宗庙做什么呢?”祔祭,意思是依附,是将主位升堂依附于祖先。《士虞礼》说按照班次进行祔祭,《丧服小记》说祔祭必须依照昭穆次序,如果亡者没有主位,又凭借什么来排列昭穆次序呢?许慎知道他的说法行不通,便曲意解释说:“大夫用束帛依附神灵,士用结草作为标志。”这是没有根据的话,是凭主观臆造出来的。有人问:“礼经中没有说有主位的文字,怎么办?”我又说:“经文中没有明确说有主位,也没有说没有主位。”《檀弓》重视主位的道理,商代的主位是缀连在重器上的,周代的主位是安放在重器里的,这并不是专门针对天子诸侯而言的。这是大夫士应当有主位的第一个理由。孔子说:“祭祀中有尸,宗庙中有主,是为了向百姓显示有事可祭。”以此来防范百姓,百姓还是忘记了亲人,这也不是专门针对天子诸侯而言的。这是大夫士应当有主位的第二个理由。徐邈所引用的《左氏春秋》,其义理非常深远,而许慎却驳斥孔悝反祏的行为,认为是当时国君所赐,我不知道他有什么依据。陈祥道说:“重视主位的道理,大夫士有重器,尸是神的形象,大夫士有尸。大夫离开国家时携带祏主,谁说大夫士没有主位呢?”这可以驳斥郑玄、许慎的妄说。那么宗庙主位的制度应当是怎样的呢?考察重器是凿木制成形状像简札,士用三尺,卿大夫用五尺,诸侯用七尺,这是因为尚未安葬还没有主位,所以用重器代替。这样看来,主位的制度虽然没有考证,但其长短大概与重器相似是可以知道的。又有人说天子主位长一尺二寸,诸侯一尺,大夫士以下应当依次递减。云惠田按:《坊记》说“祭祀有尸,宗庙有主”,尸是暂时的,祭祀时才有;主是常设的,宗庙必定有主。尸和主都是用来依附神灵的,祭祀既然有尸,宗庙必定有主,这是明显的。这是天子、诸侯、大夫、士所共有的,不能说不是确凿的证据。张载说:“有庙就应当有主。大概庙是主位的庙,主是庙的主位。提到庙,主位就显现了。”于是郑康成、许慎忽然提出大夫士没有庙主的说法,徐邈、清河王元怿以及近世的汪琬对此辨析特别详细。郑玄这样说,是因为《仪礼》特牲馈食礼、少牢馈食礼没有明确说明的缘故罢了。现在考察郑玄注释《郊特牲》“直祭祝于主”说,是指进献熟食时像特牲、少牢那样做,那么郑玄本来就已经依据《仪礼》来解释了。少牢馈食礼中,祝官酌酒奠祭,主人再拜稽首。祝官在左边,祝祷完毕,主人再拜稽首。这时鼎俎已经陈列,设置黍稷进献铏羹,毛称为阴厌,尸还没有进入室内。面向西的人,是朝向奥室。宗庙的主位设在奥室,所以主人朝向它拜祭。如果没有主位,那么主人凭借什么面向西?又凭借什么拜祭?祝官又凭借什么祝祷呢?况且尸以主位来区分,庙以主位来辨别。没有主位,那么一座庙、两座庙、三座庙的祖考如何区别呢?《左传》说:“祔祭时制作主位,记载妾祔于妾的祖姑,如果亡者没有主位,就向上中位祔祭,向上中位祔祭就祔于高祖的庙了。”妾祔有主位,祖先反而没有主位吗?况且神灵凭依,从设置重器开始。所以说“重视主位的道理”。《公羊传》说:“虞祭的主位用桑木,练祭的主位用栗木。”《谷梁传》说:“丧主在虞祭,吉主在练祭。”大概神灵不可一天没有依托,所以刚死时依托重器,虞祭后重器埋藏而桑木主位制作,练祭时桑木主位埋藏而栗木主位制作。栗木主位是吉主,祔入宗庙所以称吉。如果不祔入宗庙,说什么吉呢?重器和主位都是神灵所依托的,哪有依托在丧期而不依托在宗庙的呢?这些都是情理上必然没有的。《仪礼》中说到尸而不说主,是因为尸是动态的形象,主是静态的。动态就要迎接它,安顿它,坐在堂上,进入室内,有献酒有酬酒,有饱食有漱口,不得不详细记载。如果主位本来就在庙室的奥处,藏在祏中,设在几筵上,拜祭它罢了,祝祷它罢了,何必明确说出它呢?况且主位尊贵,尊贵就应当避讳。《通典》说:“主位在尸的南面。”这是主位,这是尸,都是神灵。一说尸,主位就在其中了,又何必再说呢?

观承按:礼制中,有无庙?没有无主位的庙,有主位,本来无可怀疑。况且用尺寸长短的差次来区分,那么公卿大夫士也不至于完全没有等级差别,本来就可以施行而没有嫌疑。

以上是大夫士庙主

《诗经》召南《采苹》:“于以奠之?宗室牖下。”

朱熹集传:“宗室是大宗的庙,大夫、士在宗室窗下祭祀,室西南角,所谓奥室。”

【刘瑾说:诸侯的庶子为别子,别子的嫡子为大宗,就是大夫的始祖,所以在他的庙祭祀】

《礼记》曾子问孔子说:“宗子即使七十岁,也不能没有主妇,不是宗子即使没有主妇也可以【注:族人的妻子不可没有统领】

程颐说:“宗子即使七十岁,也不能没有主妇,这是指承继祭祀【方慤说:“做庶子的宗子,称为宗子;做庶妇的主位,称为主妇。宗子在外部主持祭祀,主妇则在内部辅助。所以宗子即使七十岁,不

可以无主妇】

内则适子庶子祗事宗子宗妇。若富则具二牲,献其贤者于宗子。夫妇皆斋而宗敬焉,终事而后敢私祭【注:夫妇皆斋,当助祭于宗子之家也。私祭,祭其祖祢。疏:大宗子将祭之时,小宗夫妇皆斋戒以助祭于大宗,以加敬焉。大宗终竟祭事,而后敢私祭祖祢。此文虽主事大宗子,其大宗之外事小宗子,亦然】

译可以没有主妇】

在家庭内部,嫡子与庶子恭敬地侍奉宗子和宗妇。如果家境富裕,就备齐两种祭牲,将其中品质优良的献给宗子。夫妇都斋戒,宗子对此十分敬重,直到宗族的祭祀事务结束后,才敢私下祭祀自己的祖先和父亲【注:夫妇都斋戒,应当是去宗子家中协助祭祀。私祭,指祭祀自己的祖先和父亲。疏:大宗子将要祭祀的时候,小宗的夫妇都斋戒去大宗协助祭祀,以表示更加恭敬。大宗的祭祀事务结束后,才敢私下祭祀自己的祖先和父亲。这段文字虽然主要讲述侍奉大宗子,但在大宗之外侍奉小宗子,也是如此】

张子曰:「礼者,祭毕然后敢私祭焉。」谓如父有二子,幼子欲祭,父来兄家祭之,此是私祭。祖有诸孙,适长孙已祭,诸孙来祭者,祭于长孙之家,此是公祭。祭祖则为公祭,对祖而言,则祭父为私祭,其他推此皆然【陈氏澔曰:「贤犹善也。齐而宗敬,谓齐戒而往助祭事,以致宗庙之敬也。私祭祖祢,则用二牲之下者】

曾子问曾子问曰:“祭必有尸乎?若厌祭,亦可乎?”孔子曰:“祭成防者,必有尸。尸必以孙,孙幼则使人抱之。无孙则取于同姓,可也。祭殇必厌,葢弗成也。祭成防而无尸,是殇之也。”孔子曰:“有隂厌,有阳厌。”曾子问曰:“殇不祔祭,何谓阳厌、隂厌?”孔子曰:“宗子为殇而死,庶子弗为后也。其吉祭,特牲。祭殇不举肺,无肵爼,无▯酒,不告利成,是为隂厌。凡殇与无后者,祭于宗子之家,当室之白,尊于东房,是谓阳厌。”

【马氏晞孟曰:厌不成礼之祭也。厌于隂者,宗子之殇而无后者;厌于阳者,凡殇与无后者。其异何也?宗子尊矣,则以特牲即于隂者,幽隂之义,反诸幽,求神之道也。凡殇卑矣,其祭也则就宗子之家,当室之白,则所谓堂事略矣】

陈氏礼书》夫尸所以象神也,厌所以饫神也。殇之有厌,为其无尸故也。正祭有厌,为其尸不存故也。上大夫而上,正祭无阳厌,不敢遽饫之也。适殇有隂厌,则其礼详;庶殇有阳厌,则其礼略。观隂厌尊有▯酒,阳厌纳一尊而已。隂厌备鼎爼,阳厌爼释三介而已。则阳厌之略可知也。

蕙田案:以上宗子常祭之法,宗子兼大宗、小宗。言大宗百世不迁,小宗五世则迁。大宗主别子之祭,小宗主髙祖之祭。小宗宗大宗,则助祭于大宗之庙;宗小宗者,则助祭于小宗之庙也。阳厌、隂厌,皆宗子之祭【详见《诸侯宗庙》条】

礼记·王制》:「自天子达于庶人,防从死者,祭从生者。支子不祭【注:从生者,谓祭奠之牲器。疏:或云,在防中祭尚从死者爵,至吉祭乃用生者禄耳。郑云:奠者自吉祭之奠耳】

防服小记: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注:明其为宗,以为本也。祢则不祭矣。言不祭祖者,凡正体在乎上者,谓下正犹为庶也。】疏:庶适俱是人子,而适子烝尝,庶子独不祭者,正是推本崇适,明有所宗也。此言父庶则不得祭父,何假言祖?故郑云:「祢则不祭也。」正体谓祖之适也,下正谓祢之适也。虽正为祢适,而于祖犹为庶,故祢适谓之为庶也。五宗悉然】

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注:谓宗子庶子俱为下士,得立祢庙也,虽庶人亦然】应氏镛曰:注适士下士之説,立言初意恐不在是。蕙田案:庙制宗法虽并行不悖,却是两事。支子不祭,明宗法也,与庙制无涉。注疏多牵涉以释祭礼,总不知庙数有定,而宗法自有常耳。应氏説是。

  大传庶子不祭明其宗也

陈氏礼书》防服小记云:「庶子不祭祖,所以明大宗;不祭祢,所以明小宗。」此又止言不祭,兼大宗、小宗而明之也。

朱子曰:「依大传文,直谓非大宗则不得祭,别子之为祖者,非小宗则各不得祭其四小宗所生之祖祢也。其小记则云:『庶子不祭祢,明其宗』,又云:『庶子不祭祖,明其宗』,文意重复,似是衍字,而郑氏曲为之説,恐不如大传语虽简而事反该悉也。」小记郑注谓:「不祭祢者,父之庶子;不祭祖者,其父为庶子。」説得繁碎,大传只説「庶子不祭」,则祖祢皆在其中矣。

蕙田案:以上支子不祭之正法,为小宗者不得祭别子之大宗,为小宗之庶者不得祭小宗之祖祢也。

曲礼: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注:不敢自专,谓宗子有故,支子当摄而祭者也,五宗皆然】

程子曰:「古所谓支子不祭者,唯使宗子立庙主之而已。支子虽不祭,至于齐戒致其诚意,则与主祭者不异。可与则以身执事,不可与则以物助,但不别立庙为位行事而已。后世如欲立宗子,当从此义,虽不祭,情亦可安。若不立宗子,徒欲废祭,适足长惰慢之志,不若使之祭,犹愈于

译张子说:“礼制规定,只有在完成对祖先的公祭之后,才敢进行私祭。”比如父亲有两个儿子,小儿子想祭祀,父亲来到大儿子家祭祀,这属于私祭。祖父有多个孙子,嫡长孙已经祭祀过了,其他孙子来祭祀的,在长孙家中祭祀,这属于公祭。祭祀祖父就是公祭,相对于祖父而言,祭祀父亲就是私祭,其他情况类推都是如此。【陈澔说:“贤就是善。斋戒并尊崇敬意,是指斋戒后前往协助祭祀事务,以表达对宗庙的敬意。私祭祖先和父亲,则使用两种牺牲中较低等的。】

曾子问:“祭祀一定要有尸(代表受祭者的活人)吗?如果是厌祭(无尸的祭祀),也可以吗?”孔子说:“祭祀成年死者,一定要有尸。尸必须由孙子担任,孙子年幼就让人抱着他。没有孙子就从同姓中选取,也可以。祭祀未成年死者一定要用厌祭,因为他们没有成年。祭祀成年死者却没有尸,这是把他们当作未成年死者对待。”孔子说:“有阴厌,有阳厌。”曾子问:“未成年死者不附祭于祖先,什么叫阳厌、阴厌?”孔子说:“宗子作为未成年死者而死,庶子不能继承他。他的吉祭,只用特牲。祭祀未成年死者不举肺,没有肵爼,没有散酒,不告利成,这叫阴厌。所有未成年死者和没有后嗣的人,在宗子家中祭祀,在室内明亮处,酒尊放在东房,这叫阳厌。”

【马晞孟说:厌祭是不完备的祭祀。阴厌,是指宗子中的未成年死者且没有后嗣的;阳厌,是指所有未成年死者和没有后嗣的人。它们的区别在哪里呢?宗子尊贵,所以用特牲在阴暗处祭祀,取幽暗之意,返回幽暗之处,是求神之道。其他未成年死者地位卑微,他们的祭祀就在宗子家中,在室内明亮处,这就是所谓堂上礼仪简略了。】

《陈氏礼书》说:尸是用来象征神灵的,厌是用来款待神灵的。未成年死者有厌祭,是因为他们没有尸的缘故。正式祭祀有厌祭,是因为尸不在的缘故。上大夫及以上,正式祭祀没有阳厌,是不敢轻易款待神灵。嫡出的未成年死者有阴厌,那么礼仪就详细;庶出的未成年死者有阳厌,那么礼仪就简略。看阴厌尊贵有散酒,阳厌只纳一尊酒而已。阴厌备齐鼎爼,阳厌爼上只放三种祭品而已。那么阳厌的简略就可以知道了。

惠栋按语:以上是宗子日常祭祀的方法,宗子兼指大宗、小宗。说大宗百世不迁,小宗五世则迁。大宗主持别子(始祖)的祭祀,小宗主持高祖的祭祀。小宗尊奉大宗,就协助祭祀于大宗的庙;尊奉小宗的,就协助祭祀于小宗的庙。阳厌、阴厌,都是宗子的祭祀。【详见《诸侯宗庙》条】

《礼记·王制》:“从天子到庶人,丧服跟随死者,祭祀跟随生者。支子不祭祀。”【注:跟随生者,是指祭奠用的牺牲和器物。疏:有人说,在丧期中祭祀尚且跟随死者的爵位,到吉祭才用生者的俸禄。郑玄说:奠是指吉祭时的奠礼。】

《丧服小记》:庶子不祭祀祖父,是为了明确宗法。【注:明确他是宗子,作为根本。父亲就不祭祀了。说不祭祀祖父,凡是正统血脉在上位的,谓之下位正统仍为庶子。】疏:庶子和嫡子都是人子,而嫡子主持冬祭和秋祭,庶子唯独不祭祀,正是推本崇嫡,明确有所宗奉。这里说父亲是庶子就不能祭祀父亲,何必假托说祖父?所以郑玄说:“父亲就不祭祀了。”正统指祖父的嫡子,下位正统指父亲的嫡子。虽然正统是父亲的嫡子,但对于祖父来说还是庶子,所以父亲的嫡子被称为庶子。五宗都是这样。

庶子不祭祀父亲,是为了明确宗法。【注:指宗子和庶子都是下士,可以设立父亲庙,即使是庶人也是这样。】应镛说:注解说适士、下士的说法,立言的初意恐怕不在此。惠栋按语:庙制和宗法虽然并行不悖,却是两件事。支子不祭祀,是为了明确宗法,与庙制无关。注疏多牵涉来解释祭礼,总不知道庙数有定规,而宗法自有常理。应镛的说法是对的。

《大传》:庶子不祭祀,是为了明确宗法。

《陈氏礼书》:《丧服小记》说:“庶子不祭祀祖父,是为了明确大宗;不祭祀父亲,是为了明确小宗。”这又只说不祭祀,兼大宗、小宗而明确它。

朱熹说:“依照《大传》的文字,直接说不是大宗就不能祭祀,别子作为祖父的,不是小宗就各自不能祭祀他们四小宗所生的祖父和父亲。《小记》却说:‘庶子不祭祀父亲,明确宗法’,又说:‘庶子不祭祀祖父,明确宗法’,文意重复,似乎是衍文,而郑氏曲折地为之解说,恐怕不如《大传》语言虽然简略但事情反而概括详尽。”《小记》郑注说:“不祭祀父亲,是父亲的庶子;不祭祀祖父,是他的父亲为庶子。”说得繁碎,《大传》只说“庶子不祭祀”,那么祖父和父亲都包括在内了。

惠栋按语:以上是支子不祭祀的正法,作为小宗的不能祭祀别子的大宗,作为小宗的庶子不能祭祀小宗的祖父和父亲。

《曲礼》:支子不祭祀,祭祀一定要告诉宗子。【注:不敢擅自专断,指宗子有故,支子应当代理祭祀,五宗都是这样。】

程子说:“古所谓支子不祭祀,只是让宗子立庙主祭而已。支子虽然不祭祀,至于斋戒表达诚意,就与主祭者没有不同。可以参与就亲身执事,不可以参与就用物品资助,只是不另外立庙设位行事而已。后世如果想立宗子,应当遵循这个义理,虽然不祭祀,情理也可以安定。如果不立宗子,徒然想废除祭祀,正好助长懒惰轻慢的心志,不如让他们祭祀,还胜过……”

已也。」

朱子曰:「支子之祭,先儒虽有是言,然毕竟未安。向见范氏兄弟所定,支子当祭,旋设牓于位,祭讫焚之,不得已,此式可采用。然礼文品物,亦当少损于长子,但或一献无祝可也。」

译罢了。」

朱子说:「关于支子主持祭祀,先前的儒者虽然有过这样的说法,但终究还是觉得不妥当。以前看到范氏兄弟所制定的规矩,支子应当主持祭祀,随即在神位前张贴榜文,祭祀结束后将其焚毁,这是迫不得已的做法,这种形式可以采用。然而,礼仪的规格和祭品的数量,也应当比长子主持时稍微减少一些,只是或许可以省去祝辞,只进行一献之礼。」

曾子问曾子问曰:“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其祭也如之何?”孔子曰:“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祝曰:‘孝子某,为介子某,荐其常事【注:上牲,大夫少牢,贵禄重宗也。介,副也。不言庶,使若可以祭然。】疏:此一节论宗子祭用大夫牲之事。宗子是士,合用特牲。今庶子身为大夫,若祭祖祢,当用少牢之牲,就宗子之家而祭,用大夫之牲,是贵禄也。宗庙在宗子之家,是重宗也】

【方氏慤曰:宗子为之正,庶子为助,故庶子谓之介子。《内则》谓众妇为介妇,亦此义。大夫之牲以少牢为上,故曰上牲。四时之祭,礼之常也,故曰常事】

蕙田案:士一庙,二庙大夫当立三庙。今庶子为大夫,不得立庙,重宗法也。祭于宗子之家,则宗子之庙不止祖祢矣,此士庙得祭曾祖之明证也。而注疏乃云「寄曾祖庙于宗子之家」,因拘泥而生穿凿,何其舛也!《明文衡》有云:「寄庙之説,经无明文。」是崔氏臆説,当矣。

若宗子有罪居于他国庶子为大夫其祭也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执其常事」摄主不厌祭不旅不假不绥祭不配【注:皆辟正主。厌,厌饫神也。厌有隂有阳。迎尸之前,祝酌奠,奠之且享,是隂厌也。尸谡之后,彻荐爼敦设于西北隅,是阳厌也。此不厌者,不阳厌也。不旅,不旅酬也。假读为嘏,不嘏主人也。绥,周礼作「堕」。不配者,祝辞不言以某妃配某氏。疏:此宗子有罪出在他国,庶子为摄主,不敢备礼。案少牢、特牲礼,祝酌奠于铏南,复以辞享告神,是室奥隂静之处,故云隂厌。尸谡之后,佐食彻尸之荐爼,设于西北隅门户明白之处,故曰阳厌。其上大夫当自賔尸,故少牢礼无阳厌。下大夫不賔尸者,有阳厌也。其天子诸侯明日乃为绎祭,亦为阳厌也。厌是神之厌饫,今摄主谦退,不为阳厌,似若神未厌饫然也】

  布奠于賔賔奠而不举不归肉

【陈氏澔集注:主人酬賔之时,賔在西厢东面,主人布此奠爵于賔爼之北,賔坐取此爵而奠于爼之南,不举之以酬兄弟,此即不旅之事。若宗子主祭,则凡助祭之賔各归之以爼肉,今摄主故不归爼肉于賔也】

其辞于賔曰:「宗兄、宗弟、宗子在他国,使某辞【注:辞,犹告也。宿賔之辞,与宗子为列,则曰宗兄;若宗弟,昭穆异者曰宗子而已。其辞若云:「宗兄某在他国,使某执其常事,使某告】曾子问曰:「宗子去在他国,庶子无爵而居者,可以祭乎?」孔子曰:「祭哉。」请问其祭如之何?孔子曰:「望墓而为坛,以时祭。若宗子死,告于墓,而后祭于家。宗子死,称名不言孝,身没而已。」子游之徒有庶子祭者,以此若义也。今之祭者不首其义,故诬于祭也【注:有子孙存,不可以乏先祖之祀。望墓为坛,谓不祭于庙。无爵者贱,逺避正主也。宗子死,言祭于家,容无庙也。称名不言孝者,孝,宗子之称,不敢与之同,但言子某,荐其常事至子,可以称孝,故云身没而已。子游之徒用此礼祭也,以用也若顺也。首,本也。诬,犹妄也。疏:此论庶子代宗子祭之事】

【陈氏澔集注:宗子无罪而去国,则庙主随行矣。若有罪去国,庙虽存,庶子卑贱,无爵,不得于庙行祭礼。但当祭之时,即望墓为坛以祭也】

防服小记: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注:不祭殇者,父之庶也;不祭无后者,祖之庶也。此二者当从祖祔食而已,不祭祖无所食之也。共其牲物,而宗子主其礼焉。祖庶之殇,则自祭之。凡所祭殇者,唯适子耳。无后者,谓昆弟诸父也。宗子之诸父无后者,为墠祭之】

蕙田案:以上支子祭宗庙之权法。

又案宗法祭礼,大宗祭太祖之庙,一也;小宗继髙祖者,得祭髙祖之庙;继曾祖者,得祭曾祖之庙;继祖者,得祭祖庙;继祢者,得祭祢庙,二也。凡支子不为后者,皆不得立庙主祭,三也;支子助祭于宗子之家,四也;有故而祭,必告于宗子,五也;宗子为士,支子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六也;宗子去国,支子摄祭,不备礼,七

译曾子问道:“宗子是士,庶子是大夫,祭祀时该怎么办?”孔子说:“用大夫等级的牺牲在宗子家中祭祀。祝官说:‘孝子某某,为副子某某,进献常规的祭品。’”

如果宗子有罪流亡在外,庶子作为大夫主持祭祀,祝官说:“孝子某某,派副子某某主持常规祭事。”代理主祭者不举行阳厌祭,不进行旅酬,不致福,不举行绥祭,不配享。

将祭品陈列在宾客面前,宾客只奠酒而不举杯,不归还祭肉。

对宾客致辞说:“宗兄、宗弟、宗子流亡在外,派我致辞。”

曾子问道:“宗子流亡在外,庶子没有爵位而留居国内,可以祭祀吗?”孔子说:“可以祭祀。”曾子问祭祀该怎么办?孔子说:“面向坟墓设立祭坛,按时祭祀。如果宗子去世,先在墓前禀告,然后在家中祭祀。宗子去世,只称名字,不称孝子,因为宗子已死罢了。”子游的门徒中有庶子主持祭祀的,就是依据这个道理。现在的祭祀者不推究其本意,所以在祭祀上妄为。

《服小记》说:“庶子不祭祀夭折者和无后者的神灵,夭折者和无后者的神灵附祭于祖庙。”

惠田按语:以上是支子祭祀宗庙的权宜之法。

又按宗法祭礼,大宗祭祀太祖的庙,这是一;小宗继承高祖的,可以祭祀高祖的庙;继承曾祖的,可以祭祀曾祖的庙;继承祖父的,可以祭祀祖父的庙;继承父亲的,可以祭祀父亲的庙,这是二;凡是支子不作为继承人的,都不能立庙主祭,这是三;支子在宗子家中协助祭祀,这是四;因故祭祀,必须禀告宗子,这是五;宗子是士,支子是大夫,用大夫等级的牺牲在宗子家中祭祀,这是六;宗子流亡在外,支子代理祭祀,礼仪不完备,这是七。

也;庶子无爵,则望墓为坛,八也;宗子有厌祭,支子不祭殇与无后,九也。凡此皆以宗法定祭礼,大夫、士皆统之,不关三庙、二庙、一庙也。无一庙祭祢,二庙祭祖,三庙祭曾祖之异也。论礼者尊经而屈注疏可也。

译(前文省略);庶子没有爵位,就对着墓地筑坛祭祀,这是第八条;宗子有厌祭,支子不祭祀殇子和没有后代的祖先,这是第九条。所有这些,都是依据宗法制度来规定祭祀礼仪,大夫和士都遵循这一原则,与三庙、二庙、一庙无关。并不存在一庙祭祀父亲、二庙祭祀祖父、三庙祭祀曾祖父这样的区别。讨论礼制的人,尊崇经典而屈从于注疏是可以的。

右宗法祭礼

礼记·大传》大夫、士有大事,省于其君,干祫及其髙祖。赵氏伯循曰:有省,谓有功往见,省记者也。干者,逆上之意,言逆上及髙祖也。

【方氏慤曰:大夫止于三庙,士止于二庙,一庙则庙祭固不及髙祖,必待祫然后及之,故曰「干祫及其髙祖」。祫,人君之祭,非臣之常礼也,特人君非常之赐而已】

【叶氏梦得曰:古者诸侯有祫,而无禘;大夫有时祭,而无祫。禘,天子之事也;祫,诸侯之事也。大夫既不得祫,然有大功见察于天子,则视诸侯上达,而祫其毁主】

  蕙田案此祫祭时祭之等差

王制大夫士宗庙之祭,有田则祭,无田则荐【注:有田者既祭又荐,新祭以首时,荐以仲月。士荐牲用特豚,大夫以上用羔,庶人无常牲,取与新物相宜而已。】疏:《仪礼》有地之士用特牲,今无地之士宜贬降,不用成牲,故用特豚也。诸侯大夫有地祭者用少牢,其无地荐者则用羔。郑言大夫以上则包天子,皆用羔也。然天子诸侯不皆用羔,亦用余牲,故《月令》以彘尝麦,以犬尝麻】

【方氏慤曰:荐以时物而已,祭则备庶物,则其礼为盛。非有田者不足以供之也。大夫士而有无田者,谓诸侯之大夫士而已】

  蕙田案此有田无田之等差

孟子前以士,后以大夫;前以三鼎,而后以五鼎【注:礼士祭三鼎,大夫祭五鼎。疏:如子路有列鼎之奉,主父在汉有五鼎之食,是其爵有差也。孟子前以士,后以大夫,是其爵命贵贱之不同耳】

惟士无田,则亦不祭,牲杀器皿衣服不备,不敢以祭【注:惟辞也,言惟绌禄之士无圭田者不祭】

  蕙田案此先后贵贱之等差

春秋桓八年公羊传「春曰祠,夏曰礿,秋曰尝,冬曰烝。」士不及前四者,则冬不裘,夏不葛【注:无牲而祭谓之荐。天子四祭四荐,诸侯三祭三荐,大夫士再祭再荐。祭于室,求之于幽;祭于堂,求之于明;祭于祊,求之于逺。皆孝子博求之意也。大夫求诸明,士求诸幽,尊卑之差也。殷人先求诸明,周人先求诸幽,质文之义也。礼,天子诸侯卿大夫牛羊豕凡三牲,曰太牢;天子元士,诸侯之卿大夫羊豕凡二牲,曰少牢;诸侯之士特豚。天子之牲角握,诸侯角尺,卿大夫索牛】蕙田案:传云「士不及前四者」云云,以士亦有祠礿尝烝四祭,不几于僭乎?葢再祭再荐亦彷是四者之义,传因上文而顺言之耳。何注:大夫士有祭堂祭室之异。案:仪礼特牲少牢皆室中馈食之事,无堂上朝践之事。若指傧尸于堂言,则傧尸止当得绎祭,并非正祭,未免附防。

【丘濬《大学衍义补》:古之仕者有祭田,今世非世家贵族而好礼者无祭田。苟有禄食及有财产者,皆当随时致祭,不可拘田之有无】

蕙田案:此据《公羊》注,有四祭、三祭、再祭之等差,然于经无考。

  右祭礼等差

曲礼士祭其先【疏:以士祭先祖,歳有四时,更无余神,故也】

程子曰:「冬至祭始祖,此厥初生民之祖也。冬至一阳之始,故象其类而祭之。立春祭先祖,初祖以下、髙祖以上之祖也。立春生物之始,故象其类而祭之。」《朱子语録》:「伊川时祭止于髙祖,髙祖而上则于立春设二位统祭之,而不用主,此説是也。」却又云:「祖又岂可厌多?苟其可知者,无逺近多少,须当尽祭之。」疑是初时未曾讨论,故有此説。余正父谓:「祭始祖,天子诸侯之礼;若士大夫当祭,则自古无明文。」又云:「大夫自无太祖。」先生因举《春秋》如单氏、尹氏、王朝之大夫,自上世至后世皆不变其初来姓号,则必有太祖。又如季氏之徒,世世不改其号,则亦必有太祖。如《诗》里説:「南仲太祖,太师皇父。」南仲是文王时人,到宣王时为太祖。不知古者「世禄不世官」之説如何?

【大学衍义补》丘氏濬曰:程子谓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朱子既立为二祭,载于《家礼》时祭之后。其门人杨复乃谓朱子初年亦尝行之,后觉其似僣,不敢祭。然冬至之祭不祭可也,而立春之祭似亦可行。今拟人家

译右宗法祭礼

《礼记·大传》说:大夫、士遇到大事,要禀告他们的君主,在合祭时追溯至高祖。赵氏伯循说:“有省”,是指因有功而前往拜见,省视记录的人。“干”是逆着向上追溯的意思,是说逆着向上追溯至高祖。

【方氏慤说:大夫只设三座庙,士只设两座庙,一座庙的祭祀本来不及高祖,必须等到合祭时才涉及,所以说‘合祭时追溯至高祖’。合祭是君主的祭祀,不是臣子的常礼,只是君主特别的恩赐罢了。】

【叶氏梦得说:古代诸侯有合祭,没有禘祭;大夫有时祭,没有合祭。禘祭是天子的事情;合祭是诸侯的事情。大夫既然不能举行合祭,但如果有大功被天子察知,就比照诸侯向上通达,而合祭那些已毁弃的祖先神主。】

蕙田按语:这是合祭与时祭的等级差别。

《王制》说:大夫、士宗庙的祭祀,有封地就祭祀,没有封地就进献。【注:有封地的人既祭祀又进献,新祭在首时,进献在仲月。士进献用特豚,大夫以上用羔羊,庶人没有固定的牺牲,只取与新物相宜的即可。】疏:《仪礼》中有封地的士用特牲,现在没有封地的士应当降低规格,不用完整的牺牲,所以用特豚。诸侯、大夫有封地而祭祀的用少牢,没有封地而进献的用羔羊。郑玄说大夫以上包括天子,都用羔羊。然而天子、诸侯不都用羔羊,也用其他牺牲,所以《月令》说用猪尝麦,用狗尝麻。

【方氏慤说:进献只用当季的物品,祭祀则备齐各种物品,那么它的礼仪就隆重。没有封地的人不足以供给。大夫、士中有无封地的人,是指诸侯的大夫、士而已。】

蕙田按语:这是有封地与无封地的等级差别。

《孟子》前以士,后以大夫;前以三鼎,后以五鼎。【注:礼制规定士祭祀用三鼎,大夫祭祀用五鼎。疏:如子路有列鼎的奉养,主父在汉代有五鼎的饮食,这是爵位有差别。孟子前以士,后以大夫,是爵命贵贱不同罢了。】

只有士没有封地,也就不祭祀,牺牲、器皿、衣服不备齐,不敢用来祭祀。【注:“惟”是语气词,说只有俸禄微薄、没有圭田的士不祭祀。】

蕙田按语:这是先后、贵贱的等级差别。

《春秋》桓公八年《公羊传》:“春曰祠,夏曰礿,秋曰尝,冬曰烝。”士不及前四者,则冬不裘,夏不葛。【注:没有牺牲而祭祀叫做进献。天子四祭四荐,诸侯三祭三荐,大夫、士再祭再荐。在室内祭祀,向幽暗处祈求;在堂上祭祀,向明亮处祈求;在祊祭祀,向远处祈求。都是孝子广泛祈求的意思。大夫向明亮处祈求,士向幽暗处祈求,是尊卑的差别。殷人先向明亮处祈求,周人先向幽暗处祈求,是质朴与文饰的意义。礼制,天子、诸侯、卿、大夫用牛、羊、猪三种牺牲,叫太牢;天子元士、诸侯的卿、大夫用羊、猪两种牺牲,叫少牢;诸侯的士用特豚。天子的牺牲角长一握,诸侯的角长一尺,卿、大夫用索牛。】蕙田按语:传文说“士不及前四者”等等,认为士也有祠、礿、尝、烝四祭,不几乎僭越了吗?大概再祭再荐也仿照这四者的意义,传文是顺着上文说的罢了。何注:大夫、士有在堂上祭祀和在室内祭祀的区别。按:《仪礼》特牲、少牢都是室内馈食的事,没有堂上朝践的事。如果指在堂上傧尸来说,那么傧尸只应当得到绎祭,并非正祭,未免牵强附会。

【丘濬《大学衍义补》:古代做官的人有祭田,现在世上不是世家贵族而喜好礼仪的人没有祭田。如果有俸禄和财产的人,都应当随时致祭,不可拘泥于有无祭田。】

蕙田按语:这是依据《公羊》注,有四祭、三祭、再祭的等级差别,但在经文中没有考证。

右祭礼等差

《曲礼》说:士祭祀他的祖先。【疏:因为士祭祀先祖,一年有四季,再也没有其他神灵,所以如此。】

程子说:“冬至祭祀始祖,这是最初生民的祖先。冬至是一阳之始,所以效法其类而祭祀。立春祭祀先祖,这是初祖以下、高祖以上的祖先。立春是生物之始,所以效法其类而祭祀。”《朱子语録》说:“伊川时祭止于高祖,高祖以上则在立春设二位统祭,而不使用神主,这个说法是对的。”却又说:“祖先又怎么能厌恶多呢?如果可知晓的,无论远近多少,都应当全部祭祀。”怀疑是起初未曾讨论,所以有这样的说法。余正父说:“祭祀始祖,是天子和诸侯的礼;如果士大夫应当祭祀,那么自古没有明文。”又说:“大夫自无太祖。”先生于是举出《春秋》中的单氏、尹氏、王朝的大夫,从上世到后世都不改变他们初来的姓号,那么一定有太祖。又如季氏之类,世世不改其号,那么也一定有太祖。如《诗经》里说:“南仲太祖,太师皇父。”南仲是文王时的人,到宣王时成为太祖。不知古代“世禄不世官”的说法如何?

【《大学衍义补》丘氏濬说:程子说冬至祭祀始祖,立春祭祀先祖。朱子既设立为二祭,载于《家礼》时祭之后。他的门人杨复于是说朱子初年也曾实行,后来觉得似乎僭越,不敢祭祀。然而冬至的祭祀不祭也可以,而立春的祭祀似乎也可以实行。现在拟定人家……】

同居止四代者,不行亦可。其有合族以居,累世共爨者,生者同居而食,死者异处而祭,恐乖《易》萃合人心于孝享之义,惟宜行立春一祭】

译如果共同居住不超过四代,不举行合祭也是可以的。那些合族而居、世代共同生活的人,活着时同住同食,去世后却分葬分祭,恐怕违背了《易经》中“萃”卦所蕴含的通过孝道祭祀来凝聚人心的意义,因此只适宜在立春举行一次合祭。

蕙田案:程子有始祖先祖之祭,朱子以其似僭而废之,是也。窃尝思之,古今异宜,其礼当以义起。程子所云“厥初生民之祖”者,理属茫▯于经无据。若今人家之始祖,其义与宗法之别子同者,固当祭也。何则?古之所谓始祖者,在诸侯则始封者也,在大夫、士则别子也。别子有三,后世封建不行,则为有国之始祖者寡矣。然有大功勲爵至王公者,虽无土地,宜与古诸侯等,则其子孙宜奉为始祖而祭之矣。又后世天下一家,仕宦迁徙,其有子孙繁衍而成族者,则始至之人宜为始迁之祖,与古别子之公子自他国而来者无异,是亦宜奉为祖而祭之矣。若崛起而为公卿者,虽不可同于诸侯,亦宜与古之九命、八命、七命者等,其子孙奉为始祖,亦与古人别子之义相合。朱子所云“王朝之大夫自上世至后世皆不变其初来姓号”者,非即此类乎?故或建为宗祠,或合为家庙,凡属子姓羣聚萃处,其中有宗法者,大宗奉之,因为百世不迁之祖;倘宗法未立,或大宗无后,则诸小宗择其长且贵与贤者祭,则主其献奠,原与祭别子之义相符,不可以士大夫不得祭始祖而谓之为僭也。惟程子谓“立春祭始祖以下之祖则不可行”耳。邱氏以累世同爨者通之,则庶几乎。

观承案,始祖、先祖之祭,诚然似僭,难行。邱氏以累世同居者通之,今更以宗法别子之例广之,洵斟酌尽善矣。愚谓更有可广者,先世有德行、道艺,闻于时,虽爵位不显,是亦古之所谓乡先生,殁而可祭于社者,而子孙岂不可以爼豆终古也耶?

  右祭始祖先祖

礼记·防服小记》:士大夫祔于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其妻祔于诸祖姑【疏:诸祖姑是夫之诸祖父兄弟为士大夫者之妻也】

妇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于亲者【注:舅之母死,而又有继母二人也,亲者谓舅所生】

【张子曰:祔葬祔祭,极至理而论,只合祔一人。夫妇之道,当其初婚,未尝约再配。是夫只合一娶,妇妇只合一嫁。今妇人夫死而不可再嫁,乃天地之大义。夫岂得再娶?然以重者计之,养亲承家,继续不可无也,故有再娶之理。然其葬其祔,虽为同穴同几筵,然譬之人情,一室中岂容二妻?以义断之,祔以首妻,继室别为一所可也】

朱子曰:「程氏祭仪谓凡配止用正妻一人,或奉祀之人是再娶所生,即以所生配。谓凡配止用正妻一人,是也。若再娶者无子,或祔祭别位,亦可也。若奉祀者是再娶之子,乃许用所生配;而正妻无子,遂不得配祭,可乎?」程先生此説,恐误。《唐防要》中有论:「凡是嫡母无先后,皆当并祔合祭,与古诸侯之礼不同。」又曰:「夫妇之义,如干大坤至,自有差等。故方其生存,夫得有妻有妾,而妻之所天不容有二;况于死而配祔,又非生存之比。」横渠之説,似亦推之有太过也。只合从唐人所议为允。况又有前妻无子,后妻有子之碍,其势将有所杌陧而不安者。唯葬则今人夫妇未必皆合葬,继室别营兆域,宜亦可矣。

蕙田案:天地之道,阳竒,隂偶,故《易》称贯鱼,书嫔二女。古者诸侯一娶九女。《诗》之樛木、螽斯,明后妃不妬忌之德。礼称宗子虽七十,无无主妇。葢娶妻之道,奉祭祀一也,重嗣续二也,成家室三也,岂止一配偶之义云尔哉?况《记》明言妇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于亲者,则再娶之祔庙审矣。朱子以唐人之议为允,岂非千古之定论哉?

  妇之防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

【陈氏澔曰:虞卒哭在寝,祭妇也】

杂记:妇祔于其夫之所附之妃,无妃则亦从其昭穆之妃【注:夫所附之妃,于妇则祖姑】

【陈氏澔曰:昭穆之妃,亦谓间一代而祔髙祖之妃也】

曲礼馂余不祭,父不祭,子夫不祭,妻【注:馂而不祭,惟此类也。食尊者之余则祭,盛之疏:凡食余悉祭,惟父得子余,夫得妻余,则不祭。言其卑故也。非此二条悉祭】

朱子语录:「父不祭子,夫不祭妻。」此承上面「馂余不祭」説,葢谓馂余之物,虽父不可将去祭,子夫不可将去祭妻。且如

译蕙田按:程子主张祭祀始祖先祖,朱子认为这似乎僭越礼制而予以废除,这是正确的。我私下曾思考过,古今情况不同,礼仪应当根据道义来确立。程子所说的“最初生民的祖先”,在道理上属于渺茫难考,在经典中没有依据。如果是指现在人家的始祖,其意义与宗法中“别子”相同的,本来应当祭祀。为什么呢?古代所说的始祖,对于诸侯来说是始封之君,对于大夫、士来说就是别子。别子有三种情况,后世不再实行分封制,那么拥有封国的始祖就很少了。然而,如果有大功勋、爵位达到王公的人,虽然没有封地,也应当与古代诸侯同等看待,那么他的子孙就应当尊奉他为始祖并加以祭祀。另外,后世天下一统,官员任职迁徙,那些子孙繁衍形成家族的人,最初迁居的人就应当作为始迁之祖,这与古代别子中的公子从其他国家迁来没有区别,这也应当尊奉为祖并加以祭祀。如果是崛起成为公卿的人,虽然不能等同于诸侯,但也应当与古代九命、八命、七命的大夫同等看待,他的子孙尊奉他为始祖,也与古人别子的意义相符合。朱子所说的“王朝的大夫从上世到后世都不改变他们初来时的姓号”,不就是这类情况吗?所以,或者建立宗祠,或者合并为家庙,凡是同宗子弟聚集居住的地方,其中有宗法制度的,大宗尊奉他,因此成为百世不迁的祖先;如果宗法尚未建立,或者大宗没有后代,那么各个小宗选择其中年长且尊贵或有贤德的人来祭祀,由他主持献祭奠礼,原本与祭祀别子的意义相符,不能因为士大夫不得祭祀始祖就认为这是僭越。只有程子说“立春祭祀始祖及以下的祖先则不可行”这一点罢了。邱氏用累世共同生活的人来通融解释,这就差不多合理了。

观承按:祭祀始祖先祖,确实似乎僭越,难以实行。邱氏用累世同居的人来通融解释,现在又用宗法别子的例子加以推广,确实斟酌得十分完善。我认为还有可以推广的地方,先世有德行、道艺,在当时闻名,虽然爵位不显赫,这也是古代所说的乡先生,死后可以在社庙祭祀的人,而子孙难道不可以用俎豆永远祭祀他们吗?

右边是祭祀始祖先祖的内容。

《礼记·丧服小记》:士大夫附祭于那些身为士大夫的诸祖父,他们的妻子附祭于诸祖姑【疏:诸祖姑是丈夫的诸祖父兄弟中身为士大夫者的妻子】。

妇人附祭于祖姑,祖姑有三位,就附祭于关系亲近的那位【注:舅母的母亲去世,而又另有两位继母,亲近者指舅父所生的母亲】。

【张载说:附葬附祭,从极至的道理来讲,只应该附祭一人。夫妇之道,在当初结婚时,未曾约定可以再次婚配。所以丈夫只应该娶一次,妇人只应该嫁一次。现在妇人丈夫死后不可再嫁,这是天地的大义。丈夫难道可以再次娶妻吗?然而从重要的方面考虑,奉养亲人、继承家业,延续不可断绝,所以有再娶的道理。然而他们的安葬和附祭,虽然是同穴同几筵,但比照人情,一间屋子里岂能容纳两位妻子?用道义来判断,附祭以原配妻子,继室另外安排一个地方是可以的】。

朱子说:“程氏的祭仪说凡是配享只使用正妻一人,或者奉祀的人是再娶所生,就用所生母亲配享。说凡是配享只使用正妻一人,这是对的。如果再娶者没有儿子,或者附祭在别位,也可以。如果奉祀者是再娶的儿子,就允许用所生母亲配享;而正妻没有儿子,于是就不能配享祭祀,可以吗?”程先生的这个说法,恐怕有误。《唐律疏议》中有论述:“凡是嫡母无论先后,都应当一并附祭合祭,与古代诸侯的礼制不同。”又说:“夫妇之义,如同乾天坤地,自有等级差别。所以当他们在世时,丈夫可以有妻有妾,而妻子所尊奉的丈夫不容有两个;何况死后配享附祭,又不是在世时的情况可比。”横渠(张载)的说法,似乎推演得太过分了。只应该遵从唐人的议论为妥当。况且又有前妻无子、后妻有子的阻碍,那种形势将会有所动摇而不安。只有安葬方面,现在的人夫妇未必都合葬,继室另外营造墓域,也应该是可以的。

蕙田按:天地的道理,阳数为奇,阴数为偶,所以《易经》称贯鱼,记载嫔妃二女。古代诸侯一娶九女。《诗经》中的《樛木》、《螽斯》,明确说明后妃不嫉妒忌恨的德行。礼制称宗子即使七十岁,也不能没有主妇。大概娶妻的道理,奉养祭祀是一,重视子嗣延续是二,成立家庭是三,难道只是配偶的意义而已吗?况且《礼记》明确说妇人附祭于祖姑,祖姑有三位,就附祭于关系亲近的那位,那么再娶之妻附祭于宗庙就审定了。朱子认为唐人的议论妥当,难道不是千古的定论吗?

妇人的丧虞卒哭,由她的丈夫或儿子主持。

【陈澔说:虞祭卒哭在寝宫举行,是祭祀妇人】

《杂记》:妇人附祭于她丈夫所附祭的妃位,没有妃位就也跟随她昭穆次序的妃位【注:丈夫所附祭的妃位,对于妇人来说就是祖姑】

【陈澔说:昭穆之妃,也是说隔一代附祭高祖的妃位】

《曲礼》:吃剩的食物不祭祀,父亲不祭祀,儿子丈夫不祭祀,妻子【注:吃剩而不祭祀,只有这类情况。吃尊者的剩食就祭祀,盛之疏:凡是吃剩食都祭祀,只有父亲得到儿子的剩食,丈夫得到妻子的剩食,就不祭祀。说他们地位卑下所以不祭。不是这两条都祭祀】

朱子语录:“父亲不祭祀儿子,丈夫不祭祀妻子。”这是承接上面“馂余不祭”来说,大概是指馂余之物,即使是父亲也不可拿去祭祀,儿子丈夫也不可拿去祭祀妻子。而且比如

孔子,君赐食,必正席先尝之;君赐腥,必熟而荐之。君赐腥,则非馂余矣,虽熟之以荐祖考可也。赐食则或为馂余,但可正席先尝而已,固是不可祭先祖。虽妻子至卑,亦不可祭也。夫祭妻,亦当拜【学斋呫毕:《礼记》云:「馂余不祭,父不祭子,夫不祭妻。」本当三句合为一义,而本注乃于「馂余不祭」下作一义,注云:「食人之余曰馂,礼轻故不敢祭。」于「父不祭子,夫不祭妻」之下别作一义,注云:「祭先也,从卑处家故不祭。」则是以夫与父不得祭其妻子也,此何义也?故朱文公先生厘正之,以为「父不祭子,夫不祭妻」非此祭也,但明其不可以馂余而祭耳。在礼,生则妇可馂夫之余,子可馂父之余;既死矣,则以鬼礼享之,当用其严敬,弗可以馂余而祭之,为防且慢也。此説明甚,而世儒薄夫,乃有泥古注而不祭妻子,是可哀也,是可鄙也。故发明朱子之説而厚俗云】

译孔子,国君赐给熟食,必定端正席位先品尝;国君赐给生鲜肉,必定煮熟后献给祖先。国君赐给生鲜肉,那就不是吃剩的食物,即使煮熟来献给祖先也是可以的。赐给熟食则可能是吃剩的食物,只能端正席位先品尝罢了,本来就不可以用来祭祀先祖。即使是妻子儿女这样地位低微的人,也不可以用来祭祀。至于祭祀妻子,也应当行拜礼【学斋呫毕:《礼记》说:“吃剩的食物不用于祭祀,父亲不祭祀儿子,丈夫不祭祀妻子。”这三句话本应合为一个意思,但原本的注疏却在“吃剩的食物不用于祭祀”下作为一个意思,注解说:“吃别人剩下的食物叫馂,因为礼轻所以不敢用来祭祀。”在“父亲不祭祀儿子,丈夫不祭祀妻子”下面另作一个意思,注解说:“祭祀祖先,因为从卑下的位置居家所以不祭祀。”这是认为丈夫和父亲不得祭祀他们的妻子和儿子,这是什么道理呢?所以朱文公先生加以厘正,认为“父亲不祭祀儿子,丈夫不祭祀妻子”不是指这种祭祀,只是阐明不可以用吃剩的食物来祭祀罢了。在礼制上,活着的时候,妻子可以吃丈夫剩下的食物,儿子可以吃父亲剩下的食物;既然已经死了,就用鬼神的礼仪来享祭,应当使用严肃恭敬的态度,不可以用吃剩的食物来祭祀,这是为了防止轻慢。这个说明很清晰,但世俗儒者鄙薄丈夫,竟然拘泥于古注而不祭祀妻子儿女,这是可悲的,是可鄙的。所以阐发朱子的学说以敦厚风俗】

【日知录》:「父不祭子,夫不祭妻,不但名分有所不当,而以尊临卑,则死者之神亦必不安,故其当祭则有代之者矣】

蕙田案:父之于子,夫之于妻,分虽有尊卑,然防服父为长子三年,夫于妻齐衰期。父之斩传重也,夫之期齐体也。服犹如是,而况祭乎?《小记》曰:「妇之防、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注:「在寝祭妇也。」的是确证,宁人之説非矣。当以朱子为正。

  右夫祭妻

礼记·防服小记》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疏:妾祔于妾祖姑者,祔夫祖之妾也。亡,无也。中间也。若夫祖无妾,则又间曾祖而祔于髙祖之妾也。凡祔必昭穆同,曾祖非夫同列也】

【方氏慤曰:凡祔以庙为正,故言祔庙则不言庙】

钦定义疏,又案此言:妾祔于妾祖姑下,又言庶母不世祭,夫祔以为祭也?将从其昭穆之次,故先祔之。妾母不世祭,则妾祖姑已不祭矣,祔之何为?杂记云:主妾之防,得自祔至练祥,使其子主之,则不可。谓妾母无祔食之礼也。谷梁传云:礼,庶子为君,为其母筑宫,使公子主其祭,于子祭,于孙止。韦公肃云:隐公母声子不入鲁惠公庙,妾也。胡氏安国云:孟子已入惠公庙,仲子祭享无所,故别立一宫祀之。隐公不为己母声子立庙,明已特摄耳,非君也。桓公未立,而为其母仲子立庙,明将为君也。是诸侯得为其生母立庙矣。春秋书“初献六羽”,是妾母虽立庙,其祭视适母降一等。其言“不世祭”者,非必子立之而孙遂毁之,或荐而不祭,至亲尽乃迁乎?若大夫、士则断无立妾庙之理。葢祔有二:有初以班祔,至新主入庙,而所祔之主已迁上一庙者,如三昭三穆之递迁也。有祔之而即随之食者,如殇与无后之从祖祔食也。妾子非君,安得为妾母立庙?则此祔妾祖姑者,有庙即于其庙祔食,无庙则为坛祔之,而祭于次寝祔食与?

蕙田案:拘庙制者,谓大夫不得祭髙祖,观此则髙祖有庙祭明矣。泥于子祭于孙止者,谓妾母不世祭,观此则髙祖之妾曾孙犹得祔祭也。祔谓祔于庙。

钦定义疏,谓有庙即于其庙祔,得经防矣。

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注:女君,嫡祖姑也。易牲而祔,凡妾下女君一等】

【陈氏澔曰:妾当祔于妾祖姑。上章言亡,则中一以上而祔。是祔髙祖之妾。今又无髙祖妾,则当易妾之牲而祔于嫡祖姑。女君谓嫡祖姑也】

【方氏慤曰:妾祔适,嫌于隆,故易牲而祭,示其杀焉】

钦定义疏,防服女君,俱指适妻言。祖姑及髙祖姑,俱无妾可祔,则遂于适妻祔之。生既相依,死亦相祔,礼之变也。郑以适祖姑言之,误矣。妾牲当下女君一等,今祔于女君,故易女君牲。犹士祔于大夫而易大夫牲也。方谓易牲,示杀,其説未明。

蕙田案:祔于女君,则不惟祔于妾,而且祔于嫡矣。嫡岂亦为坛以祭乎?《易》牲説义疏精矣。宗元案:《易》牲説义疏之解精矣。女君之説,亦比郑氏为当然。或女君尚在,而妾当祔食,则嫡祖姑亦可以女君统之,似兼此而义益备。

杂记主妾之防,则自祔【注:祔,自为之者,以其祭于祖庙。疏:妾卑贱,得主之者,崔氏云谓女君死,摄女君也。以其祔祭于祖姑,尊祖故自祔也。妾合祔于妾祖姑,若无妾祖姑,则祔于女君可也。方氏慤曰:妾之防祔于妾祖姑之庙,故其夫自主而祔之,非尊妾也,尊祖而已】

妾祔于妾祖姑,无妾祖姑,则亦从其昭穆之妾。

防服小记: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注:以其非正。《春秋》传曰:「于子祭,于孙止。」疏:「祭慈母,即所谓承庶母、祖庶母后者也。妾母,谓庶子自为其母也。既非其正,故惟子祭之,而孙则否】应氏镛曰:「慈母一时之恩,易世可以无祭。若妾母为所生,则子孙皆其所自出,而不世祭之可乎?」以上文为庶母、为祖庶母之后观之,或者妾母若此之类然,此更当随宜精审,未易以一槩言也。

彭氏汝砺曰:案《春秋》隐五年《谷梁传》曰:「礼,庶子为君,为其母筑宫,

译《日知录》说:“父亲不祭祀儿子,丈夫不祭祀妻子,不仅是因为名分上不合宜,而且因为以尊贵者凌驾于卑贱者之上,那么死者的神灵也必定不安,所以应当祭祀的时候,就有代替他们祭祀的人了。”

惠田按语:父亲对于儿子,丈夫对于妻子,虽然名分上有尊卑之别,但是丧服制度中,父亲为长子服斩衰三年,丈夫为妻子服齐衰一年。父亲服斩衰是因为传宗接代的重任,丈夫服齐衰是因为夫妻一体。丧服尚且如此,何况祭祀呢?《礼记·小记》说:“妇人举行虞祭、卒哭祭,由她的丈夫或儿子主持。”注解说:“这是在寝宫中祭祀妇人。”这是确凿的证据,宁人的说法是不对的。应当以朱子的说法为正确。

以上论述的是丈夫祭祀妻子。

《礼记·丧服小记》说:“妾附祭于妾祖姑,如果没有妾祖姑,就隔一代以上附祭。附祭一定要符合昭穆次序。”疏解说:“妾附祭于妾祖姑,是指附祭于丈夫祖父的妾。亡,就是没有。中间,是指隔一代。如果丈夫祖父没有妾,那么就再隔曾祖一代,附祭于高祖的妾。凡是附祭一定要昭穆相同,曾祖不是丈夫同辈的人。”

方慤说:“凡是附祭以宗庙为正统,所以说附祭于庙就不再说庙了。”

钦定义疏,又按语说:这里说妾附祭于妾祖姑之下,又说庶母不世代祭祀,那么丈夫附祭是为了祭祀吗?将遵循昭穆的次序,所以先附祭。庶母不世代祭祀,那么妾祖姑已经不祭祀了,附祭做什么呢?《杂记》说:主持妾的丧事,从附祭到练祭、祥祭,让她的儿子主持,这是不可以的。意思是说妾母没有附祭享食的礼仪。《谷梁传》说:按照礼制,庶子成为国君,为他的母亲建造宫室,让公子主持祭祀,在儿子时祭祀,到孙子时就停止。韦公肃说:隐公的母亲声子没有进入鲁惠公的宗庙,因为她是妾。胡安国说:孟子已经进入惠公的宗庙,仲子祭祀没有地方,所以另外建立一座宫室祭祀她。隐公不为自己母亲声子立庙,明显是特别摄行祭祀,并非作为国君。桓公尚未即位,就为他的母亲仲子立庙,明显是将要成为国君。这说明诸侯可以为自己的生母立庙。《春秋》记载“初献六羽”,这是说妾母虽然立庙,但她的祭祀比嫡母降一等。所谓“不世代祭祀”,并不是说儿子立庙而孙子就毁掉,或者是只进献而不正式祭祀,等到亲情尽时才迁走吗?如果是大夫、士,那么绝对没有为妾立庙的道理。大概附祭有两种:有一种是起初按班次附祭,等到新主进入宗庙,而所附祭的主已经迁到上一代宗庙,就像三昭三穆的依次迁转。有一种是附祭之后就随之享食,比如殇子和无后的人跟随祖辈附祭享食。妾的儿子不是国君,怎么能给妾母立庙?那么这里附祭于妾祖姑的,如果有庙就在其庙中附祭享食,如果没有庙就设坛附祭,而在次寝附祭享食吗?

惠田按语:拘泥于宗庙制度的人,认为大夫不能祭祀高祖,看这里就知道高祖有宗庙祭祀是明确的。拘泥于儿子祭祀到孙子就停止的人,认为妾母不世代祭祀,看这里就知道高祖的妾,曾孙还可以附祭。附祭是指附祭于宗庙。

钦定义疏,认为有庙就在其庙中附祭,符合经义。

妾没有妾祖姑的,更换祭品附祭于女君也可以。注解说:女君,是嫡祖姑。更换祭品附祭,凡是妾比女君低一等。

陈澔说:妾应当附祭于妾祖姑。上一章说如果没有,就隔一代以上附祭。这是附祭于高祖的妾。现在又没有高祖的妾,那么就应当更换妾的祭品而附祭于嫡祖姑。女君就是指嫡祖姑。

方慤说:妾附祭于嫡妻,有过于隆重的嫌疑,所以更换祭品祭祀,以示减杀。”

钦定义疏,丧服中的女君,都指嫡妻。祖姑和高祖姑,都没有妾可以附祭,那么就附祭于嫡妻。生前相互依靠,死后也相互附祭,这是礼制的变通。郑玄以嫡祖姑来解释,是错误的。妾的祭品应当比女君低一等,现在附祭于女君,所以更换女君的祭品。就像士附祭于大夫而更换大夫的祭品一样。方慤说更换祭品以示减杀,他的说法不明确。

惠田按语:附祭于女君,那么不仅附祭于妾,而且附祭于嫡妻了。嫡妻难道也设坛祭祀吗?《易牲说义疏》的解释很精妙。宗元按语:《易牲说义疏》的解释很精妙。女君的说法,也比郑氏的说法更恰当。或者女君还在世,而妾应当附祭享食,那么嫡祖姑也可以由女君统摄,似乎兼顾了这种情况,意义更加完备。

《杂记》说:主持妾的丧事,就自行附祭。注解说:附祭,是自行办理,因为祭祀在祖庙。疏解说:妾卑贱,能主持的人,崔氏说是指女君死了,摄行女君职责的人。因为附祭在祖姑,尊重祖先所以自行附祭。妾合该附祭于妾祖姑,如果没有妾祖姑,那么附祭于女君也可以。方慤说:妾的丧事附祭于妾祖姑的宗庙,所以她的丈夫自主而附祭,不是尊重妾,而是尊重祖先罢了。

妾附祭于妾祖姑,没有妾祖姑,那么就跟随其昭穆次序的妾。

《丧服小记》说:慈母和妾母不世代祭祀。注解说:因为她们不是正妻。《春秋》传说:“在儿子时祭祀,到孙子时就停止。”疏解说:“祭祀慈母,就是所谓继承庶母、祖庶母祭祀的人。妾母,是指庶子为自己母亲祭祀。既然不是正妻,所以只有儿子祭祀,而孙子就不祭祀。”应镛说:“慈母是一时的恩情,换了一代可以不再祭祀。如果妾母是生母,那么子孙都是她所生,而不世代祭祀可以吗?”从上文看,作为庶母、作为祖庶母的后代来看,或许妾母就像这类情况,这更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仔细审慎,不容易一概而论。

彭汝砺说:查《春秋》隐公五年《谷梁传》说:“礼制,庶子成为国君,为他的母亲建造宫室,

使公子主其祭也。于子祭,于孙止。」此谓庶子为君者,为己母,如此葢谓己既为君后,当奉宗庙,不得自主已私祭也。然亦未尝不使公子主之。若已于慈母、庶母,既为之后,或为所生子,则非特子当祭,孙亦当祭。以意逆之,或是已于庶母慈己者,有恩及庶兄、庶弟之母,是父之妾有子者,皆当祔祭之。易世之后,则不世祭。与《质之仪礼》《防服传》有君子子于庶母慈己者,义服小功;众子为庶母有子者,义服缌麻。此二母于己祭之,不世祭可。

译让公子主持祭祀。对于儿子这一辈祭祀,到孙子这一辈就停止。”这是说庶出之子成为国君的情况,对于自己的生母,应当如此。大概是因为自己既已作为国君的继承人,应当奉祀宗庙,不能自主地进行私人的祭祀。然而也并非不让公子来主持。如果对于慈母、庶母,自己既是她们的继承人,或者是她们所生的儿子,那么不仅儿子应当祭祀,孙子也应当祭祀。推究其意,或许是自己对于慈爱自己的庶母,以及恩及庶兄、庶弟的生母,也就是父亲那些有儿子的妾室,都应当附祭。换了一代之后,就不再世代祭祀。这与《仪礼·丧服》中“君子之子对于慈爱自己的庶母,服义服小功;众子对于有儿子的庶母,服义服缌麻”的规定相符。对于这两种母亲,由自己来祭祀,但不世代祭祀,是可以的。

蕙田案:妾母与慈母并言,皆非己身之母,疏以妾母为庶子自为其母,非也。《仪礼》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縓縁,《孟子》王子有其母死者,二经皆称所生母曰「其母」,而不曰「妾母」。妾母之祔,葢从嫡子言之,而非庶子所得自称其生母也。《谷梁传》「于子祭于孙止」,亦指嫡子嫡孙言,若身所自出之母,至孙便不祭,则经亦不当有祔妾祖姑、祔女君之文矣。应氏、彭氏説极有见。

春秋隐公五年《谷梁传》:礼,庶子为君,为其母筑宫,使公子主其祭也。于子祭,于孙止【注:公当奉宗庙,故不得自主也。公子者,长子之弟及妾之子。疏:《公羊》《左氏》妾子为君,其母得同夫人之礼。今《谷梁》知不然者,防▯记云:「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縓縁,既葬除之。」传曰:「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郑▯云:「公子,君之庶子,是贵贱之序,嫡庶全别,安得庶子为君即同嫡夫人乎?」故《谷梁子》以为「于子祭,于孙止】

【朱氏董祥曰:经言妾母不世祭者,谓祀妾之礼当杀,不得同于女君。传注子祭而孙不祭,遂令贤者不祀其祖,妾不肖者反致僣祭,并于祖嫡,安得谓之礼哉?小记本文曰: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又曰: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其言祔于妾祖姑,则祖妾为之祔食矣;无则中一以上而祔,则髙曾之妾皆祔食焉。胡为子与孙有异乎?曰:然则称不世祭何邪?曰:不世祭者,非唯孙不为祭,其子亦不得祭之也。礼有牲曰祭,无牲曰荐。妾易牲则不得用牲矣,不用牲则谓之荐,不谓之祭。岂絶之而不祀耶】

蕙田案:于子祭于孙止,即防服小记不世祭之义。此葢嫡子,指父妾之无子者言,非指有子而又为君者言。谷梁氏误引耳。朱氏引小记本文以破子祭孙止之説,则是;而以荐而不祭解不世祭,则未确。易牲易女,君之牲耳。况祭与荐,虽有有牲无牲、有尸无尸之别,统言之,俱可谓之祭也。

朱子语録:「妣者,嫓也。祭所生母,只当称母,则畧有别。」文集答窦文卿问:「子之所生母死,不知题主当何称,祭于何所,祔于何所?」曰:「今法五服年月篇中,母字下注云:『谓生己者,则但谓之母矣。』若避嫡母,则止称亡母而不称妣,以别之可也【伊川先生云:祭于私室】又问:「礼记曰:『妾母不世祭,于子祭于孙止。』又曰:『妾祔于妾祖姑。』既不世祭,至后日子孙有妾母,又安有妾祖姑之可祔耶?不知合祭几世而止?」曰:「此条未详,旧读礼亦每疑之,俟更询考也。」又问:「妾母若世祭,其孙异日祭妾祖母,宜何称,自称云何?」曰:「世祭与否未可知,若祭则称之为祖母,而自称孙无疑矣。」

蕙田案:妾母之祔庙,经有明文。语録载窦文卿之问题主,称母则既答之矣,而祭于何所,祔于何所?则引程子之言注于其下者,朱子葢无以处此,而姑引此以当之,则亦未能信其必然也。窃谓室有东西厢,曰庙,东西厢亦庙也。既曰祔庙,则不在私室,明矣。其或在东西厢与?又问合祭几世而止,曰此条未详,疑而俟考。疑者将考其世数,则其有世祭明矣。窃谓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则髙祖之妾犹祭也。髙祖以上,祧主也。增一世,则髙祖亦祧矣。然则从食者,其亦从祧乎?又云孙祭妾祖母,自称孙无疑,明孙当祭也。妾母之祭,久无定论。今考之于古,则有经文,是礼之当然也。质之儒者,则有朱子之説,是情之自然也。

钦定义疏,谓祔庙而食,亲尽乃迁,得情理之中议。

  礼者当有所折衷矣

语类:「问妾母之称,曰:恐也,只得称母,他无可称。在经只得云妾母,不然无以别于他母也。」又问:「吊人妾母之死,合称云何?曰:恐也,只得随其子平日所称而称之。」或曰:「五峰称妾母为少母,南轩亦然。据《尔雅》亦有少姑之文,五峰想是本此。」先生又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本。朝濮王之议,欲加皇考字,引

译惠栋按:妾母与慈母并提,都不是自己亲生母亲,疏文认为妾母是庶子自称其母,这是错误的。《仪礼》记载公子为母亲服练冠麻衣红边,《孟子》记载王子有母亲去世,两部经典都称所生母亲为“其母”,而不称“妾母”。妾母的附祭,大概是从嫡子的角度而言,并非庶子所能自称其生母。《谷梁传》说“于子祭于孙止”,也是指嫡子嫡孙而言,如果是自己亲生母亲,到孙子辈就不祭祀了,那么经典中就不该有附祭妾祖姑、附祭女君的条文了。应氏、彭氏的说法很有见解。

春秋隐公五年《谷梁传》:礼制,庶子成为国君,为他母亲建造宫室,让公子主持祭祀。在儿子辈祭祀,到孙子辈停止【注:国君应当奉祀宗庙,所以不能自主祭祀。公子指长子之弟及妾之子。疏:《公羊》《左氏》认为妾子成为国君,其母亲可以同夫人之礼。现在《谷梁》知道不是这样,因为《丧服小记》说:“公子为母亲服练冠麻衣红边,葬后除去。”传文说:“为什么不在五服之中呢?”国君所不服的,儿子也不敢服。郑玄说:“公子是国君的庶子,这是贵贱的次序,嫡庶完全区别,怎么能让庶子成为国君就同嫡夫人一样呢?”所以《谷梁子》认为“于子祭于孙止”】

【朱氏董祥说:经典说妾母不世祭,是说祭祀妾的礼应当减杀,不能同于女君。传注说儿子祭祀而孙子不祭祀,于是让贤者不祭祀其祖,不肖的妾反而导致僭越祭祀,并附于祖嫡,怎么能称为礼呢?《小记》本文说:妾附祭于妾祖姑,如果没有妾祖姑,则附祭于中一以上,附祭必依其昭穆。又说:妾没有妾祖姑的,换用牲礼附祭于女君。说附祭于妾祖姑,那么祖妾就有附祭食了;没有则附祭于中一以上,那么高祖曾祖的妾都有附祭食了。为什么儿子与孙子有区别呢?回答说:那么称不世祭是什么意思呢?回答说:不世祭,不仅是孙子不祭祀,其儿子也不得祭祀。礼制有牲叫祭,无牲叫荐。妾换用牲礼则不得使用牲了,不用牲则称为荐,不称为祭。难道是断绝而不祭祀吗】

惠栋按:于子祭于孙止,就是《丧服小记》不世祭的意思。这大概是指嫡子,指父亲妾室中无子者而言,不是指有子而又成为国君者而言。谷梁氏误引罢了。朱氏引《小记》本文以驳斥子祭孙止之说,这是对的;而用荐而不祭来解释不世祭,则不准确。易牲易女,是国君的牲礼。况且祭与荐,虽然有有牲无牲、有尸无尸的区别,统而言之,都可以称为祭。

朱子语录:“妣者,嫓也。祭祀所生母亲,只当称母,则略有区别。”文集答窦文卿问:“儿子所生母亲去世,不知题主应当称什么,祭祀在何处,附祭在何处?”回答说:“现在法律五服年月篇中,母字下注云:‘谓生己者,则但谓之母矣。’如果避嫡母,则只称亡母而不称妣,以区别之可以【伊川先生说:在私室祭祀】又问:‘《礼记》说:\"妾母不世祭,于子祭于孙止。\"又说:\"妾附祭于妾祖姑。\"既然不世祭,到后日子孙有妾母,又哪里有妾祖姑可附祭呢?不知合祭几世而止?’回答说:‘此条未详,旧读礼亦每疑之,俟更询考也。’又问:‘妾母若世祭,其孙异日祭妾祖母,宜何称,自称云何?’回答说:‘世祭与否未可知,若祭则称之为祖母,而自称孙无疑矣。’”

惠栋按:妾母附祭宗庙,经典有明文。语录记载窦文卿问题主,称母则已回答了,而祭祀在何处,附祭在何处?则引程子之言注于其下者,朱子大概无以处此,而姑引此以当之,则亦未能信其必然也。窃谓室有东西厢,曰庙,东西厢亦庙也。既曰附祭宗庙,则不在私室,明矣。其或在东西厢与?又问合祭几世而止,回答说此条未详,疑而俟考。疑者将考其世数,则其有世祭明矣。窃谓妾附祭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附祭,则高祖之妾犹祭也。高祖以上,祧主也。增一世,则高祖亦祧矣。然则从食者,其亦从祧乎?又云孙祭妾祖母,自称孙无疑,明孙当祭也。妾母之祭,久无定论。今考之于古,则有经文,是礼之当然也。质之儒者,则有朱子之说,是情之自然也。

钦定义疏,谓附祭宗庙而食,亲尽乃迁,得情理之中议。

礼者当有所折衷矣

语类:“问妾母之称,回答说:恐怕也,只得称母,他无可称。在经只得云妾母,不然无以别于他母也。”又问:“吊人妾母之死,合称云何?回答说:恐怕也,只得随其子平日所称而称之。”或曰:“五峰称妾母为少母,南轩亦然。据《尔雅》亦有少姑之文,五峰想是本此。”先生又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本。朝濮王之议,欲加皇考字,引

此为证。当时虽是众人争得住,然至今士大夫犹以为未然。葢不知礼经中若不称作为父母,别无个称呼,只得如此説也。」

译这就是证据。当时虽然众人争相居住,但直到如今士大夫仍然认为不妥。大概是因为不知道礼经中如果不称作为父母,就没有别的称呼,只能这样说罢了。」

【徐氏干学曰:妾母无庙,于子祭于孙,止安所得祖妾之庙而祔之?祖妾且无庙,安所得髙祖之妾乎?凡若此者,寄主之説固不可通。就庙以祭,亦有难行。唯是即寝立尸,设当祔者之主,与新死者共祭之,犹夫始祖所自之帝,本自无主,因祭则设之也。孔氏疏云:妾无庙,今乃云祔及髙祖者,为坛祔之耳。斯坛也不在寝,安在乎?祖妾可为坛,余亲视此矣】

蕙田案:徐氏説妾母无庙,非也。妾母祔庙而食,非谓有庙也。又谓为坛于寝祭之,亦非也。为坛而祭,亦当在庙。寝安可有坛也?既不本于经文,又不徴之先儒之论,母乃武断耶?

  右妾母祔祭

礼记·防服小记》: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

【陈氏澔曰:上中下殇,葢未成人而死者也。无后者,谓成人未昏,或已娶而无子而死者也。庶子所以不得祭,此二者以己是父之庶子,不得立父庙,故不得自祭其殇子也。若己是祖之庶孙,不得立祖庙,故无后之兄弟,已亦不得祭之也。祖庙在宗子之家,此殇与此无后者,当祭祖之时,亦与祭于祖庙也,故曰从祖祔食】

  蕙田案注疏见前宗法祭礼条

曾子问:「凡殇与无后者,祭于宗子之家,当室之白,尊于东房,是谓阳厌。」

  蕙田案注疏见前太子庙祭

【陈氏澔曰:凡殇,非宗子之殇也。无后者,庶子之无子孙者也。此二者,若是宗子大功内亲,则于宗子家祖庙祭之。必当室中西北隅得户之明白处,其尊则设于东房,是谓阳厌也】

【朱子语録】黄义刚问:“无后祔食之位?曰:古人祭于东西厢,今人家无东西厢,只位于堂之两边。祭食则一,但正位三献毕,然后使人分献一酌而已】

钦定义疏,士大夫常祭之外,当有殇与无后之祭。防服小记云:「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若不祭曾祖,则诸父之无后者于何祔之?」此亦可见,士虽一庙或二庙,而所祭不止于祖祢;大夫三庙,而所祭必及于髙曾也。郑注云:「共其牲物,而宗子主其礼焉。」然则殇与无后之祭,其别日与?曾子问:「谓宗子殇,其吉祭特牲,不举肺,无肵爼,无▯酒,不告利成,是谓隂厌。」注云:「是宗子殇祭之于奥之礼。」脱于祭祖祢时祔之,则奥既为祖祢之所栖,不得又为殇之所栖,且同有牲爼,难于陈设也。若谓祭毕更行厌祭,则自质明以至晏朝,亦云劳矣,尚堪再举乎?以此推之,则宜于祭后之次日举殇与无后之祭。而所谓祔者,第于其昭穆相当之庙祭之,即谓之祔耳,非必同时也。曾子问又云:「凡殇与无后者祭于宗子之家,当室之白,尊于东房,是谓阳厌。」意其宗子殇与凡殇并有者,并祭之。一设于奥为隂,一设于屋漏为阳,如食间之顷乃彻之。与摄主不厌祭,则无此矣。无▯酒者为隂厌,又见特牲、少牢之初有▯酒者之非隂厌也。尊于东房者为阳厌,又见特牲与大夫不賔尸之末,纳一尊于室中者之非阳厌也。

蕙田案:阳厌、隂厌,见《曾子问》,是专指祭宗子殇及凡殇而言。至《特牲》《少牢》之未迎尸而设馔享神,及佐食彻爼,改设于西北隅以享神,注疏亦谓之隂厌、阳厌,先儒多从之。今于《仪礼》本篇,亦未便辄易其説。细思之,《曾子问》但言厌祭无尸,非谓尸不在而即谓之厌祭也。厌祭,专属于祭殇与无后无疑。

钦定义疏,洵足以破前人之窠臼矣。

  右殇与无后者祔祭

  五礼通考卷一百九

<经部,礼类,通礼之属,五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五礼通考卷一百十

  刑部尚书秦蕙田撰

  吉礼

  大夫士庙祭

仪礼特牲馈食礼【郑园録云:谓诸侯之士祭祖祢于五礼属吉礼。疏:曲礼云:大夫以索牛,士以羊豕。彼天子大夫士,此仪礼特牲少牢,故知是诸侯大夫士也。祭法云:适士二庙,官师一庙。官师谓中下之士,祖祢共庙,亦兼祭祖,故祖祢俱言也。无问一庙二庙,皆先祭祖后祭祢。若祭无问尊卑庙数多少,皆同日而祭毕。以此及少牢唯筮一日,明不分日祭也】

【敖氏继

译徐干学说:妾母没有宗庙,在儿子那里祭祀,到孙子那里,哪里能得到祖妾的宗庙而附祭呢?祖妾尚且没有宗庙,哪里能得到高祖的妾呢?凡是像这样的,寄放神主的说法本来就不通。就在宗庙里祭祀,也有难以实行的地方。只有就在寝宫设立尸位,设置应当附祭者的神主,与新死者一起祭祀,就像始祖所来自的帝,本来没有神主,因为祭祀就临时设置一样。孔颖达疏说:妾没有宗庙,现在却说附祭到高祖,是因为在坛上附祭罢了。这个坛不在寝宫,在哪里呢?祖妾可以设坛,我亲眼见过这种情况。

蕙田按:徐氏说妾母没有宗庙,是不对的。妾母附祭于宗庙而受食,并不是说妾母有宗庙。又说在寝宫设坛祭祀,也是不对的。设坛祭祀,也应当在宗庙。寝宫怎么可以有坛呢?既然不依据经文,又不考证先儒的议论,岂不是武断吗?

右边是妾母附祭的内容。

《礼记·丧服小记》说:庶子不祭祀殇子和没有后代的,殇子和没有后代的跟随祖父附祭受食。

陈澔说:上、中、下殇,大概是指未成年而死的人。没有后代的,是指成年未娶,或者已娶但没有儿子而死的人。庶子之所以不能祭祀这两类人,是因为自己是父亲的庶子,不能设立父亲的宗庙,所以不能自己祭祀自己的殇子。如果自己是祖父的庶孙,不能设立祖父的宗庙,所以对于没有后代的兄弟,自己也不能祭祀他们。祖父的宗庙在宗子家里,这些殇子和没有后代的人,在祭祀祖父的时候,也在祖父的宗庙里一起祭祀,所以说跟随祖父附祭受食。

蕙田按:注疏见前宗法祭礼条。

曾子问:“凡是殇子和没有后代的,在宗子家里祭祀,在室内明亮处,酒尊设在东房,这叫阳厌。”

蕙田按:注疏见前太子庙祭条。

陈澔说:凡是殇子,不是宗子的殇子。没有后代的,是庶子中没有子孙的人。这两类人,如果是宗子大功以内的亲属,就在宗子家的祖庙祭祀。一定在室内西北角得到门户明亮处,酒尊则设在东房,这叫阳厌。

《朱子语类》黄义刚问:“没有后代附祭受食的位置?”回答说:“古人祭祀在东西厢房,现在人家没有东西厢房,只设在堂屋的两边。祭祀受食是一样的,只是正位三献完毕,然后让人分别献上一杯酒罢了。”

钦定《义疏》说,士大夫日常祭祀之外,应当有殇子和没有后代的祭祀。《丧服小记》说:“殇子和没有后代的跟随祖父附祭受食。如果不祭祀曾祖,那么各位伯叔父中没有后代的在哪里附祭呢?”这也可见,士虽然只有一庙或两庙,但所祭祀的不止于祖祢;大夫有三庙,但所祭祀的一定包括高祖和曾祖。郑玄注说:“共同准备牺牲物品,而由宗子主持礼仪。”那么殇子和没有后代的祭祀,是另选日子吗?曾子问:“说是宗子为殇子,吉祭用特牲,不举肺,没有肵俎,没有玄酒,不告利成,这叫阴厌。”注说:“这是宗子为殇子在奥位祭祀的礼仪。”如果在祭祀祖祢时附祭,那么奥位既是祖祢所栖之处,就不能又作为殇子所栖之处,而且都有牺牲俎豆,难以陈设。如果说是祭祀完毕再行厌祭,那么从清晨到晏朝,已经很劳累了,还能再举行吗?由此推断,应当在祭祀后的第二天举行殇子和没有后代的祭祀。而所谓附祭,只是在与其昭穆相当的宗庙祭祀,就叫做附祭,不一定同时举行。曾子问又说:“凡是殇子和没有后代的在宗子家里祭祀,在室内明亮处,酒尊设在东房,这叫阳厌。”意思是宗子殇子和一般殇子都有的,一起祭祀。一个设在奥位为阴,一个设在屋漏为阳,像吃饭的间隙就撤去。与摄主不举行厌祭,就没有这种情况了。没有玄酒的是阴厌,又可见《特牲》《少牢》之初有玄酒的不是阴厌。酒尊设在东房的是阳厌,又可见《特牲》与大夫不宾尸的末尾,纳一尊于室中的不是阳厌。

蕙田按:阳厌、阴厌,见于《曾子问》,是专指祭祀宗子殇子及一般殇子而言。至于《特牲》《少牢》中未迎尸而设馔享神,以及佐食撤去俎豆,改设在西北角以享神,注疏也称之为阴厌、阳厌,先儒多从此说。现在在《仪礼》本篇中,也不便轻易改变其说。仔细思考,《曾子问》只说厌祭没有尸,并不是说尸不在就叫做厌祭。厌祭,专属于祭祀殇子和没有后代无疑。

钦定《义疏》,确实足以打破前人的旧套了。

右边是殇子和没有后代的附祭内容。

五礼通考卷一百九

<经部,礼类,通礼之属,五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五礼通考卷一百十

刑部尚书秦蕙田撰

吉礼

大夫士庙祭

《仪礼·特牲馈食礼》【郑园录说:指诸侯的士祭祀祖祢,在五礼中属于吉礼。疏:《曲礼》说:大夫用索牛,士用羊猪。那是天子的大夫士,这是《仪礼》的特牲少牢,所以知道是诸侯的大夫士。《祭法》说:适士两庙,官师一庙。官师指中下之士,祖祢共庙,也兼祭祖,所以祖祢都说了。无论一庙两庙,都先祭祖后祭祢。如果祭祀不问尊卑庙数多少,都同日祭祀完毕。以此以及少牢只筮一日,明白不分日祭祀】

【敖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