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礼通考卷二百三十五
国不过三军,其有六军者,犹天子六乡六遂迭用之耳。《陈氏礼书记》曰:制国千乘。语曰:道千乘之国。然赋虽至于千乘,而兵不过三军。三军则五百乘而已。葢五百乘,三乡之所出也。千乘,阖境之所出也。
译国家不超过三军,那些拥有六军的,不过是像天子那样轮流使用六乡和六遂的兵力罢了。《陈氏礼书记》说:制定国家制度为一千辆兵车。古语说:治理拥有一千辆兵车的国家。然而赋税虽然达到一千辆兵车的规模,但军队不超过三军。三军就是五百辆兵车罢了。大概五百辆兵车,是由三个乡所出的;一千辆兵车,是由全国境域所出的。
蕙田案:此条剖晰邦国常征、尽发二法,极为明了。知此,则包咸之妄可破,鲁颂两言之疑亦可决矣。
【唐氏仲友曰】学者见司徒建邦国封疆与武成分土之等,孟子颁禄之制不合,因谓周礼非周公之制。为周礼者又强为之説曰:「周九州之男方,七千里。周公变商汤之制,虽小国地皆方百里。」是皆未深考之耳。费誓曰:「鲁人三郊三遂。」左氏曰:「成国不过半天子之军,诸侯之大者三军可也。」然则大国三军出于三郊三遂,副之周制然矣。牧誓曰:「武王戎车三百两,虎贲三千人,御事司徒、司马、司空。」然则大国三军,三卿为之帅,一军之戎车百二十五乘,商制然矣。商周诸侯之军制既同,分土之制安得而异?周之九服即禹之五服,乌覩所谓七千里者?周公相武王灭国者五十,而所立七十一国,分土之制遽过于商,大者二十四倍,小者犹三倍,何所容之后儒不能通,则曰:「是兼附庸,诚是也。」抑不思百里之提封,万井三分去一,为六万夫之地,悉以家一人率之为兵,六万尚不足三郊三遂七万五千人之数,为车六百乘亦不足千乘之数。所谓园防、宅田、士田、贾田、官田、赏田、牛田、牧田与卿大夫公子弟之采邑,于何容之?家既役其一人百亩,又征其什一,它无余地,车辇马牛干戈之属于何出之?百畆之分以中农计之,足食七人,什取其一则十夫而食七人,古庶人在官次第之禄也。六万夫之税足当中农夫六千人而已。三乡之吏九千四百六十人,于何给之?尚未足食乡遂之吏与其百官之众,府史胥徒之禄,宗庙朝廷之礼,王国之朝贡,四邻之邦交,于何取用也?百里之地不足为公侯之国,明甚。况七十里止二万九千四百夫之地,五十里止一万五千夫之地,其不能为诸侯之国,抑又明矣。然则子产、孟子之言非欤?曰:「二子何可非也。」抑古人之为言省文而互见,详而攷之,未有不合者。古之为国,有军有赋,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此军也,出于国之郊者也。天子万乘,诸侯千乘。此赋也,出于成国者也。自军言之,则方百里而具三军,方七十里而具二军,方五十里而具一军。推而上之,方二百里而具六军。自赋言之,则方千里而具万乘,二百一十里而具千乘。通军与赋而言之,则方千里者为兵车万九百乘。推而下之,方百里者为方五十里者四五十里具一军,又五十里者为一遂,合为兵车二百五十乘。余方五十里者一定出赋五十乘,军赋合三百乘。男之国也。由是推而上之,七十里而具二军,又七十里而具二遂,略当一同,合为兵车五百乘。加一同定出赋百乘,军赋合六百乘。伯之国也。百里而具三军,又百里而具三遂,合为兵军七百五十乘。加二同有半定出赋二百五十乘,军赋合千乘。公之国也。伯二同则方百四十一里,公同有半则方二百一十一里,子下同于男,侯上同于公,是谓分土唯三。自是而外则附庸也。山川也,土田也,虽未必皆其所有,皆在封疆之内矣。今夫颛臾,昔者先王以为东蒙主,且在邦域之中矣。此附庸在封疆之证也。居常与许,复周公之宇。此土田在封疆之证也。奄有龟蒙,遂荒大东;奄有鳬绎,遂荒徐宅。此山川在封疆之证也。封疆之内,附庸、山川、土田皆在焉。然皆非出军制赋之壤,故地方七百里而止于革车于乘。则举封疆而言,虽七百里犹可,而况五百里、四百里、三百里、二百里、百里乎?故于天子言千里者,兼军赋而言;于诸侯言百里、七十里、五十里者,独举军制而言也。于天子言万乘者,以赋法通率也;于诸侯言千乘者,兼军赋而言之也。于诸公言五百里,诸侯言四百里,伯言三百里,子言二百里,包山川、土田、附庸于封疆也。于诸侯男言百里者,独指其出军赋之封疆也。凡此者,皆省文而互见,若异而相通,何尝纎毫抵牾哉?且先王之于诸侯,岂其封疆一定而遂无所劝惩乎?庆而益,责而削,皆在封疆之中矣。此周公之定制,而成王广鲁以七百里,则康,周公
译蕙田按:这一条剖析了邦国常规赋税与全部征发两种方法,极为清楚明白。知道了这一点,那么包咸的谬误就可以破除,关于《鲁颂》中两种说法的疑惑也可以决断了。
【唐氏仲友说】学者看见《周礼》中司徒建立邦国疆界与武官划分土地等级的规定,与孟子颁布俸禄的制度不相符合,因此说《周礼》不是周公制定的制度。为《周礼》辩护的人又强行解释说:“周朝九州方圆,纵横七千里。周公改变了商汤的制度,即使是小国土地也方圆百里。”这都是没有深入考据的缘故。《费誓》说:“鲁国人分为三郊三遂。”《左传》说:“完整的国家不超过天子军队的一半,诸侯中最大的拥有三军也可以。”那么大国拥有三军,出自三郊三遂,这符合周朝的定制了。《牧誓》说:“武王战车三百辆,勇士三千人,由司徒、司马、司空辅佐。”那么大国拥有三军,由三位卿作为统帅,一军的战车为一百二十五辆,这符合商朝的定制了。商朝和周朝诸侯的军制既然相同,划分土地的制度怎么会不同呢?周朝的九服就是大禹的五服,哪里能看到所谓七千里的说法呢?周公辅佐武王灭掉的国家有五十个,而所封立的有七十一国,划分土地的制度如果远远超过商朝,大的相差二十四倍,小的也相差三倍,哪里容得下呢?后儒不能理解,就说:“这是兼有附庸国,确实如此。”却不思考方圆百里的土地,按九宫格划分去掉中间一份,是六万夫的土地,全部按每家出一人征发为兵,六万人尚且不足三郊三遂七万五千人的数目,战车六百辆也不足千辆的数目。所谓的园圃、住宅、士人、商人、官府、赏赐、牛马、牧养等田地,以及卿大夫公子的采邑,在哪里安置呢?每家既服役一人耕种百亩,又征收十分之一的赋税,没有其他余地,车马、牛只、干戈等军用物资从哪里出呢?百亩的分配按中等农户计算,足够七人食用,征收十分之一则十人供养七人,这是古代庶人在官府依次获得的俸禄。六万夫的赋税只够中等农户六千人食用而已。三乡的官吏有九千四百六十人,从哪里供给呢?还不足以供养乡遂的官吏及其百官众多人员,府史胥徒的俸禄,宗庙朝廷的礼仪,王国的朝贡,四方邻国的邦交,从哪里取用呢?方圆百里的土地不足以作为公侯的封国,非常明显。何况方圆七十里只有二万九千四百夫的土地,方圆五十里只有一万五千夫的土地,它们不能作为诸侯的封国,就更加明显了。那么子产、孟子的话不对吗?回答说:“这两位怎么可以指责呢?”只是古人的言辞简略而互相参照,详细考据,没有不相符合的。古代建国,有军有赋,天子有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这军,出自国家的郊外。天子万乘,诸侯千乘。这赋,出自完整的国家。从军的角度说,方圆百里具备三军,方圆七十里具备二军,方圆五十里具备一军。往上推,方圆二百里具备六军。从赋的角度说,方圆千里具备万乘,方圆二百一十里具备千乘。通军与赋来说,方圆千里的国家有兵车一万九百乘。往下推,方圆百里的国家相当于四个方圆五十里的国家,五十里具备一军,又五十里为一遂,合计兵车二百五十乘。剩下的方圆五十里一定出赋五十乘,军赋合计三百乘。这是男爵的国家。由此往上推,方圆七十里具备二军,又方圆七十里具备二遂,大约相当于一同,合计兵车五百乘。加上一同定出赋百乘,军赋合计六百乘。这是伯爵的国家。方圆百里具备三军,又方圆百里具备三遂,合计兵车七百五十乘。加上二同半定出赋二百五十乘,军赋合计千乘。这是公爵的国家。伯爵二同则方圆一百四十一里,公爵一同半则方圆二百一十一里,子爵下同于男爵,侯爵上同于公爵,这就是说分土只有三种。除此之外就是附庸了。山川、土田,虽然未必都是其所有,都在封疆之内了。现在的颛臾,从前先王让它主持东蒙山的祭祀,而且在邦域之中。这是附庸在封疆之内的证据。居常与许,恢复周公的疆域。这是土田在封疆之内的证据。占有龟蒙,于是平定大东;占有凫绎,于是平定徐宅。这是山川在封疆之内的证据。封疆之内,附庸、山川、土田都在其中。然而都不是出军制赋的土地,所以地方七百里只限于革车千乘。那么举封疆来说,虽然七百里还可以,何况五百里、四百里、三百里、二百里、百里呢?所以在天子那里说千里,是兼军赋而言;在诸侯那里说百里、七十里、五十里,是单独举军制而言。在天子那里说万乘,是按赋法通算;在诸侯那里说千乘,是兼军赋而言。在诸公那里说五百里,在诸侯那里说四百里,在伯那里说三百里,在子那里说二百里,是包山川、土田、附庸于封疆。在诸侯男那里说百里,是单独指出军赋的封疆。所有这些,都是简略而互相参照,看似不同却相通,哪里曾有丝毫抵触呢?而且先王对于诸侯,难道封疆一定就无所劝惩吗?庆贺则增加,责备则削减,都在封疆之中了。这是周公的定制,而成王扩大鲁国到七百里,那么康王,周公
云尔,非周公之制所得而拘也。于齐有赐履焉,于卫有封畛土略焉,于韩侯有奄受北国焉。山川、土田、附庸,或得其全,或得其偏,皆封疆之数也。与《武成》、孟子之言,葢相表里矣】
译这样说,并不是周公的礼制所能拘束的。在齐国有赐予履地的记载,在卫国有划定疆界土地的记载,在韩侯那里有完全接受北方国土的记载。山川、土地、附属小国,有的得到全部,有的得到一部分,这都是封疆的常例。这与《武成》篇和孟子的言论,大概互为表里、相互印证了。
蕙田案:唐氏以百里不足爲公侯之封,其説甚确。其余皆以意立説,无所据依。万井之田,而云为兵六万,与井牧不合,其谬一也。载师九等,田去其二,存其七,以畿内为邦国之制,其谬二也。天子逺郊百里,公逺郊五十里,侯伯三十里,子男十里,三乡、二乡、一乡在焉,三军、二军、一军出焉。三军三万七千五百人,计五百乘;二军二万五千人,计三百三十三乘,余二十五人;一军万二千五百人,计一百六十六乘,余六十二人。十之五,然则百里者,天子六军之所出,而以为大国三军之所出,其谬三也。又推而上之,方二百里而具六军,不知方二百里则十二军矣,其谬四也。大国地共不过五百里,而以百里爲郊,次国七十里为郊,小国五十里为郊,与郑释《聘礼》全不合,其谬五也。千里之中而出万乘,经有明文;天子逺郊百里之内六军千乘,注有确据。今改爲二百一十里出千乘,千里出一万九百乘,何所据乎?其谬六也。
诗》大雅「公刘其军三单度其隰原彻田爲粮【传:三单相袭也笺:邰后稷上公之封,大国之制,三军以其余卒为羡,今公刘迁于豳,民始从之,丁夫适满三军之数,单者无羡卒也疏:知后稷上公之封者,《公羊传》曰:「王者之后称公,后稷本是三王之后,以有大功而改封于邰,明为大国公爵,公刘是其曾孙耳,故知仍为大国,当作三军。」《地官·小司徒》云:「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羡谓家之副丁也。」今言「其军三单」,则是单而无副,故知公刘迁豳,民始从之,其众未多,丁夫适满三单之数,无复羡卒,故称「单」也。以《周礼》言之,三军三万七千五百人,然则从公刘之迁,其家不满此数,故通取羡卒始满三军也。大国三军亦是周制,而谓公刘之时已作三军者,以三代损益,事多相因。《甘誓》云:「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是夏时天子六军之将皆命卿,其法与周同也。」于时大国亦立三卿,则知亦作三军,而周制因之耳。夏殷大国百里,周则大国五百里,大小悬絶,而军数得同者,周之军赋皆出于乡,家出一人,故乡为一军,诸侯三军,出其三乡而已,其余公邑采地不以为军。若夏殷之世,则通计一国之人以为军数,故此言「丁夫适满三军」,是通一国之人总计之。大国百里为方一里者万,为田九万夫,田有不易、一易、再易,通率二而当一半之,得四万五千家,以三万七千五百家)为三军,尚余七千五百,举大数,故得为三军也。次国七十里,为方一里者四千九百,为田四万四千一百,半之得二万二千五十家,二军当用二万五千,二千九百五十人,以羡卒充之,举大数,亦得为二军也。小国五十里,为方一里者二千五百,为田二万二千五百夫,半之得一万一千二百五十家,以万二千五百人为军,少一千二百五十人,不满一军,举大数,亦得。为一军也,如此计之,夏殷国地虽狭,亦得为三军矣】
蕙田案:大国地方百里,见于《王制》。康成因其与周制不合,觧爲夏殷之制,此亦臆説,于经初无明证。孔頴达依此,因谓周大国三军出于三乡,夏殷大国三军出于一国,但出赋之法重于近,轻于逺,三代宜皆同此。如孔言,则是夏殷之赋比周独重也。况大国不过百里,但用二而当一算之,竟无三分去一于法,尤属不合。又其中或有应以六家受十三夫者,或有应除去三十六,存六十四者,其治洫治浍,亦当除去。颖达之説,殊不能通。窃以夏殷之大国,其地百里,其赋三军,二者必有一谬。必欲从郑,则未免强为之说矣。
棫朴:周王于迈,六师及之【传:天子六军笺:周王往行,谓出兵征伐也。二千五百人为师,今王兴师行者,殷末之制,未有周礼。五师为军,军万二千五百人疏:二千五百人为师,夏官序官文礼,天子六军,诸侯大国三军。今周王不以军而兴师行者,殷末之制,未有周礼故也。若如周礼夏官序,则五师为军,军万二千五百人也。郑之此言未是定
译蕙田按:唐氏认为百里不足以作为公侯的封地,他的说法非常确当。其余的都是凭主观臆断立论,没有依据。万井的田地,却说能出兵六万,这与井田制不相符合,这是第一个错误。《载师》九等田地,去掉其二,保留其七,把畿内的制度当作邦国的制度,这是第二个错误。天子远郊百里,公远郊五十里,侯伯三十里,子男十里,三乡、二乡、一乡在其中,三军、二军、一军由此产生。三军三万七千五百人,计算为五百乘;二军二万五千人,计算为三百三十三乘,余二十五人;一军一万二千五百人,计算为一百六十六乘,余六十二人。十之五,那么百里之地,是天子的六军所出的地方,却认为是大国三军所出的地方,这是第三个错误。又向上推算,方圆二百里具备六军,不知道方圆二百里就是十二军了,这是第四个错误。大国土地总共不超过五百里,却以百里为郊,次国以七十里为郊,小国以五十里为郊,这与郑玄解释《聘礼》完全不合,这是第五个错误。千里之中出兵万乘,经文有明文记载;天子远郊百里之内六军千乘,注疏有确凿依据。现在改为二百一十里出千乘,千里出一万九百乘,有什么依据呢?这是第六个错误。
《诗经》大雅“公刘其军三单度其隰原彻田为粮【传:三单相袭也笺:邰是后稷上公的封地,大国的制度,三军以其余卒为羡,现在公刘迁到豳,百姓开始跟随他,丁壮男子刚好满三军的数额,单者没有羡卒也疏:知道后稷是上公的封地,因为《公羊传》说:‘王者之后称公,后稷本是三王之后,因为有大功而改封于邰,明显是大国公爵,公刘是他的曾孙罢了,所以知道仍然是大国,应当设三军。’《地官·小司徒》说:‘凡是征发徒役,不超过每家一人,以其余的为羡,羡是指家中的副丁。’现在说‘其军三单’,就是单而没有副,所以知道公刘迁到豳,百姓开始跟随他,人数还不多,丁壮男子刚好满三单的数额,没有多余的羡卒,所以称‘单’。以《周礼》来说,三军三万七千五百人,那么跟随公刘迁徙的人,家庭不满这个数目,所以通取羡卒才满三军。大国三军也是周制,却说公刘的时候已经设三军,是因为三代损益,事情多有沿袭。《甘誓》说:‘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说:‘嗟!六事之人’,这是夏时天子六军的将领都任命为卿,其法度与周相同。’当时大国也立三卿,就知道也设三军,而周制沿袭它罢了。夏殷大国百里,周则大国五百里,大小悬殊,而军数得以相同,是因为周的军赋都出于乡,每家出一人,所以乡为一军,诸侯三军,出其三乡而已,其余公邑采地不用于军。如果夏殷之世,则通计一国之人作为军数,所以这里说‘丁壮男子刚好满三军’,是通一国之人总计的。大国百里为方一里者万,为田九万夫,田有不易、一易、再易,通率二而当一半之,得四万五千家,以三万七千五百家为三军,尚余七千五百,举大数,所以能为三军。次国七十里,为方一里者四千九百,为田四万四千一百,半之得二万二千五十家,二军当用二万五千,二千九百五十人,以羡卒充之,举大数,也能成为二军。小国五十里,为方一里者二千五百,为田二万二千五百夫,半之得一万一千二百五十家,以一万二千五百人为军,少一千二百五十人,不满一军,举大数,也能成为一军,这样计算,夏殷国地虽狭,也能成为三军了】
蕙田按:大国地方百里,见于《王制》。郑康成因为这与周制不合,解释为夏殷之制,这也是臆说,在经文中初无明证。孔颖达依此,因而说周大国三军出于三乡,夏殷大国三军出于一国,但出赋之法重于近,轻于远,三代应当都同此。如孔颖达所言,那么夏殷的赋税比周独重。况且大国不过百里,只用二而当一算之,竟无三分去一于法,尤其不合。又其中或有应以六家受十三夫者,或有应除去三十六,存六十四者,其治洫治浍,也应当除去。孔颖达的说法,殊不能通。我私下认为夏殷的大国,其地百里,其赋三军,二者必有一谬。一定要遵从郑玄,则未免强为之说矣。
棫朴:周王于迈,六师及之【传:天子六军笺:周王往行,谓出兵征伐也。二千五百人为师,今王兴师行者,殷末之制,未有周礼。五师为军,军万二千五百人疏:二千五百人为师,夏官序官文礼,天子六军,诸侯大国三军。现在周王不以军而兴师行者,殷末之制,未有周礼故也。如果像周礼夏官序,则五师为军,军万二千五百人也。郑的此言未是定
説。郑志:赵商问此笺引《常武》“整我六师”,宣王之时不称六军而称六师,不达其意。答曰:师者众之通名,故人多云焉。欲着其大数,则乃言军耳。此正答《常武》“六师”而不申此笺之意,是其自持疑也。又临硕并引诗三处“六师”之文,以难《周礼》。郑释之云:春秋之兵,虽累万之众,皆称师。《诗》之“六师”谓六军之师,是亦以此为六军之意也。军之言师,乃是常称,不当于此独设异端。当是所注者广,未及改之耳】蕙田案:师军固属通称,但是时文王未尝爲天子,未必有六军,故郑以二千五百人为师,六师一万五千人解之。颖达之辨亦覈,特未会郑意耳。
译说。郑志记载:赵商问,此笺引《常武》“整我六师”,宣王之时不称六军而称六师,我不明白其中的意思。回答说:师是众人的通称,所以人们多这样说。想要表明其大数,才说军罢了。这正回答了《常武》“六师”的问题,却没有申述此笺的意思,是他自己持守疑惑。又临硕一并引用诗中三处“六师”的文句,来诘难《周礼》。郑玄解释他们说:春秋时的军队,即使有数万之众,都称师。《诗》中的“六师”是指六军的师,这也是把它当作六军的意思。军称为师,乃是通常的称呼,不应当在这里独自设立不同的说法。应当是所注的内容广泛,来不及修改罢了。蕙田按:师和军固然属于通称,但当时文王未曾做天子,未必有六军,所以郑玄以二千五百人为一师,六师共一万五千人来解释。孔颖达的辨析也很确核,只是没有领会郑玄的意思罢了。
观承案:文王未尝有六军,固不得称六师;然文王未尝为天子,先不得称周王矣。此葢追王后颂美之诗,故不妨称王、称六师耳。诗乃咏歌之文,非记事之史,其间典礼固非脱空妄语,然亦有铺张▯厉之处,自是行文活法。必欲字字疏凿,句句实塡,则触处成碍者多多矣。即如六师,若执定“师”字觧之,二千五百人爲师,六师亦只有一万五千人,是一军之外,只余二千五百人,且不满二军之数,其众亦甚单弱矣。诗人何用艳称之耶?
书《费誓》:“鲁人三郊三遂【疏:“三郊三遂,谓鲁人三军。《周礼·司徒》:万二千五百家为乡;《司马法》:万二千五百人为军。小司徒云:‘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是家出一人,一乡为一军。天子六军,出自六乡,则诸侯大国三军,亦当出自三乡也。《周礼》又云:万二千五百人为遂。遂人职云:‘以歳时稽其人民,简其兵器,以起征役。’则六遂亦当出六军。乡为正,遂为副也。郑众云:六遂之地,在王国百里之外。然则王国百里为郊,乡在郊内,遂在郊外。《释地》云:“邑外谓之郊。”孙炎云:“邑,国都也。”设百里之国,去国十里为郊,则诸侯之制,亦当乡在郊内,遂在郊外。此言“三郊三遂”者,“三郊”谓三乡也。葢使三乡之民分在四郊之内,三遂之民分在四郊之外。乡近于郊,故以郊言之】
陈氏《礼书》郑氏《释聘礼》谓周制天子畿内千里,逺郊百里,以此差之,则上公逺郊五十里,侯伯三十里,子男十里,近郊各半之。
郑氏锷曰:乡遂之制,上公之国三乡三遂,侯伯之国二乡二遂,子男之国一乡一遂。大宗伯乃颁祀于都家、乡邑。大司马简稽乡民,以用邦国。则邦国亦有乡遂,明矣。
春秋成公元年疏:「诸侯出兵,先尽三乡三遂,乡遂不足,然后总征境内之兵。」
春秋庄公十六年,左氏传:王使虢公命曲沃伯以一军爲晋侯【注:曲沃武公遂并晋国,僖王因就命为晋侯,小国故一军疏:桓八年传称曲沃武公灭翼,其年冬,王命虢仲立晋哀侯之弟缗于晋,至是乃并之也。晋世家云:曲沃武公并晋,已即位三十七年矣。自桓叔封曲沃至武公灭晋,凡六十七岁。周礼小国一军,晋土地虽大,以初并晋国,故以小国之礼命之】蕙田案:此虽一军,未必只有万二千五百人也。
闵公元年,左氏传:晋侯作二军,公将上军,太子申生将下军【注:晋本一军】
襄公十四年,左氏传:晋侯舍新军,礼也。成国不过半天子之军,周为六军,诸侯之大者三军可也。于是知朔生盈而死,盈生六年而武子卒,彘裘亦防,皆未可立也。新军无帅,故舍之【注:荀防、士鲂卒,其子皆防,未任为卿,故新军无帅,遂舍之。疏:《周礼》大宗伯以九仪之命正邦国之法,五命赐则,七命赐国。郑▯云:则地未成国之名。王之下大夫四命出封,加一等五命赐之以方百里、二百里、三百里之地,方四百里以上为成国。如郑之言,成国者惟公与侯耳,伯虽与侯同命,地方三百里,未得为成国也。成国乃得半天子之军,未成则不得也】
蕙田案:以上三条,皆春秋邦国之军,近于周礼者,故列于此。
又案以上邦国乡遂之军
汉书·刑法志》: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有税有赋,故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也。有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也。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歩卒七十二人,干戈备具,是谓乘马之法【师古曰:税者,田租也;赋者,谓发敛财也。郑氏曰:甲士在车上也】
蕙田案:成与甸一法也。成通治洫甸,据出赋,故并举之。然此一叚本系班氏撮叙古者军赋之大要。今六十四井出七十五人,为邦国郊外之制,偏举一端言之。者古者军赋,虽乡遂家一人都鄙或四家,或六家一人,邦国国中家一人,郊外七家一人,各自不同。其临阵对敌,皆一车七十五人,而七
译观承按:文王未曾拥有六军,固然不能称为“六师”;然而文王未曾成为天子,先前也不能称为“周王”了。这大概是追封为王之后颂扬赞美之诗,所以不妨称王、称六师罢了。《诗》是咏唱的歌文,并非记载史实的史书,其中典礼固然不是凭空妄语,但也有铺张夸张之处,这自然是行文的灵活方法。如果一定要字字推敲,句句实填,那么处处都会成为阻碍的地方就太多了。就像“六师”,如果固执地按“师”字来解释,二千五百人为一师,六师也只有一万五千人,这是一军之外,只余二千五百人,而且不满两军的数量,其兵力也显得非常单薄弱小了。诗人何必极力称颂它呢?
《尚书·费誓》:“鲁人三郊三遂”【疏:“三郊三遂”,是说鲁国的三军。《周礼·司徒》:一万二千五百家为一乡;《司马法》:一万二千五人为一军。小司徒说:‘凡是征发徒役,每家不超过一人。’这是每家出一人,一乡为一军。天子有六军,出自六乡,那么诸侯大国三军,也应当出自三乡。《周礼》又说:一万二千五人为一遂。遂人的职掌说:‘按岁时稽查人民,简阅兵器,以征发役使。’那么六遂也应当出六军。乡是正军,遂是副军。郑众说:六遂之地,在王畿百里之外。那么王畿百里为郊,乡在郊内,遂在郊外。《释地》说:‘城邑之外称为郊。’孙炎说:‘邑,就是国都。’假设百里之国,距离国都十里为郊,那么诸侯的制度,也应当是乡在郊内,遂在郊外。这里说‘三郊三遂’的,‘三郊’是指三乡。大概是让三乡的百姓分布在四郊之内,三遂的百姓分布在四郊之外。乡靠近郊,所以用郊来指代】
陈氏《礼书》郑氏《释聘礼》说:周制天子畿内千里,远郊百里,以此类推,那么上公远郊五十里,侯伯三十里,子男十里,近郊各减半。
郑氏锷说:乡遂的制度,上公的国家有三乡三遂,侯伯的国家有二乡二遂,子男的国家有一乡一遂。大宗伯在都家、乡邑颁布祭祀。大司马简阅稽查乡民,以用于邦国。那么邦国也有乡遂,是明显的了。
《春秋》成公元年疏:“诸侯出兵,先尽三乡三遂,乡遂不足,然后总征境内之兵。”
《春秋》庄公十六年,《左氏传》:周王派虢公命令曲沃伯以一军作为晋侯【注:曲沃武公于是兼并晋国,僖王因此就地任命他为晋侯,小国所以只有一军。疏:桓公八年传称曲沃武公灭翼,那年冬天,周王命令虢仲在晋国立晋哀侯的弟弟缗,到这时才兼并它。《晋世家》说:曲沃武公兼并晋国,已经即位三十七年了。从桓叔封于曲沃到武公灭晋,共六十七年。《周礼》小国一军,晋土地虽然大,因为刚兼并晋国,所以用小国之礼任命他】蕙田按:这虽然是一军,未必只有一万二千五百人。
《春秋》闵公元年,《左氏传》:晋侯设立两军,晋侯率领上军,太子申生率领下军【注:晋原本只有一军】
《春秋》襄公十四年,《左氏传》:晋侯废除新军,是合乎礼的。成国不过拥有天子军队的一半,周朝有六军,诸侯中大的有三军就可以了。于是知道朔生盈而死,盈生六年而武子去世,彘裘也年幼,都还不能立为新军主帅。新军没有主帅,所以废除它【注:荀防、士鲂去世,他们的儿子都年幼,不能担任卿,所以新军没有主帅,于是废除它。疏:《周礼》大宗伯以九仪之命端正邦国的法度,五命赐给法则,七命赐给国家。郑玄说:法则之地未成为国家之名。王之下大夫四命出封,加一等五命赐给方圆百里、二百里、三百里的土地,方圆四百里以上为成国。如郑玄所说,成国只有公与侯,伯虽然与侯同命,地方三百里,未得称为成国。成国才能拥有天子军队的一半,未成国则不能】
蕙田按:以上三条,都是春秋时期邦国的军队,接近《周礼》的,所以列在这里。
又按:以上邦国乡遂的军队
《汉书·刑法志》:地方一里为井,十井为通,十通为成,成方圆十里。十成为终,十终为同,同方圆百里。十同为封,十封为畿,畿方圆千里。有税有赋,所以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是十六井。有一匹戎马,三头牛。四丘为甸,甸是六十四井。有四匹戎马,一辆兵车,十二头牛,甲士三人,步兵七十二人,干戈齐备,这叫做乘马之法【师古说:税,是田租;赋,是说征收财物。郑氏说:甲士在车上】
蕙田按:成与甸是一种制度。成通治洫甸,根据出赋,所以并举之。然而这一段本是班氏撮述古代军赋的大要。现在六十四井出七十五人,是邦国郊外的制度,偏举一端来说。古代军赋,虽然乡遂每家一人,都鄙或四家,或六家一人,邦国国中每家一人,郊外七家一人,各自不同。其临阵对敌,都是一车七十五人,而七
论语》道千乘之国【注:马曰:司马法六尺为歩,歩百为畆,畆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出革车一乘。然则千乘之赋,其地千成,居地方三百一十六里有畸。惟公侯之封乃能容之,虽大国之赋亦不是过焉。包曰:千乘之国者,百里之国也。古者井田方里为井,十井为乘,百里之国适千乘也。融依周礼,包依王制,孟子义疑,故两存焉。】疏:千成地方三百一十六里有畸者,以方百里者一,为方十里者百,方三百里者三,三而九则为方百里者九,合成方十里者九百,得九百乘也。计千乘犹少百乘,方百里者一也,以此方百里者一,六分破之,每分得广十六里,长百里,引而接之,则长六百里,广十六里也,半折之,各长三百里,将埤前三百里,南西两边是方三百一十六里也。然西南角犹缺方十六里者,一方十六里者一,为方一里者二百五十六。然向割方百里者为六分,余方一里者四百,今以方一里者二百五十六埤西南角,犹余方一里者一百四十四,又复破而埤三百一十六里两边,则每边不复得半里,故云三百一十六里有畸也。云公侯之封乃能容之者,案《周礼·大司徒》云:诸公之地方五百里,诸侯之地方四百里,诸伯之地方三百里,诸子之地方二百里,诸男之地方百里。千乘之国地方三百一十六里有畸,伯子男自方三百而下,则莫能容,故云惟公侯之封乃能容之也。《坊记》云:制国不过千乘。《明堂位》云:封周公于曲阜,地方七百里,革车千乘。包云:千乘百里之国者,包以古之大国不过百里,每十井为一乘,是方一里者十为一乘,则方一里者百为十乘。开方之法,方百里者一,为方十里者百,每方十里者一,为方一里者百,其赋十乘,方十里者百则其赋千乘,故曰适千乘也。马依《周礼·大司徒》文,诸公之地方五百。里侯四百里以下也。包依《王制》云:「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里,州建百里之国三十七,十里之国六十五十里之国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国。」《孟子》云:「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
贾氏公彦曰:「成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此天子畿内邦国法。郑注《论语》『道千乘之国』,亦引《司马法》,彼是畿外邦国法。彼革车一乘,甲士三人,歩卒七十二人,甲士少,歩卒多。此士十人,徒二十人,比畿外甲士多,歩卒少,外内有异故也。」
【陈氏礼书》易曰:震惊自里。王制曰:公侯之田方百里。孟子曰:诸侯不百里不足以守宗庙之典籍。周公封于鲁,太公封于齐,地非不足,而俭于百里。《春秋传》曰:列国一同。《明堂位》曰:鲁革车千乘。《坊记》曰:制国不过千乘。《论语》曰:道千乘之国。盖诸侯地不过百里,车不过千乘。以开方之法计之,方十里者为方一里者百,方百里者为方一里者万,方一里者百,其赋千乘;方一里者万,则其赋千乘】
【又曰:周三等之国,以地言之,公侯百里,大国也;伯七十里,次国也;子男五十里,小国也。军之多寡,系地之广狭。公侯田皆百里,则皆三军矣】
何氏楷曰:「包氏注《论语》,直谓古者井田方里爲井,十井爲乘,百里之国适千乘也。夫鲁成公作丘甲,而《春秋》讥之。丘者,十六井也,以十六井出一甸之赋,然且不可,今乃使十井出一乘,其虐又过于成公矣。而谓古有此制乎?」
蕙田案:大国三军车五百乘,若计地出赋,则得千乘。千乘出赋之法,则服防。注:《左传》所引《司马法》所谓甸六十四井出车一乘,士卒共七十五人者,是马、郑注《论语》引之,欲见邦国疆域实数,故攺甸为成,其实一耳。孙子云:「兴师十万,日费千金,怠于操事者七十万家。」葢谓七家而赋一兵也。今以此法推,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家,可出八十二人,尚余二夫。今祗出七十五人,则是七家又十之五强出一人也。此说本无可疑,自何休注《公羊传》「初税畆」云:「圣人制井田之法,十井
译《论语》中“治理拥有千辆兵车的国家”【注:马融说:《司马法》规定六尺为一步,一百步为一亩,一百亩为一夫,三夫为一屋,三屋为一井,十井为一通,十通为一成,一成出兵车一乘。那么千辆兵车的赋税,其土地面积为一千成,国土面积约为三百一十六里有余。只有公、侯的封地才能容纳这样的规模,即使是大国征发的赋税也不会超过这个数目。包咸说:千乘之国,就是方圆百里的国家。古代实行井田制,方圆一里为一井,十井为一乘,方圆百里的国家正好对应千乘。马融依据《周礼》,包咸依据《王制》,孟子的说法令人疑惑,所以两种说法都保留下来。】疏:关于“一千成土地面积为三百一十六里有余”的解释,是因为方圆百里的一块地,相当于方圆十里的一块地的一百倍;方圆三百里的一块地,是方圆百里地的三倍,三乘三等于九,即相当于九块方圆百里的地,合起来就是九百块方圆十里的地,可出兵车九百乘。计算下来,距离千乘还差一百乘,即还差一块方圆百里的地。将这块方圆百里的地分成六份,每份宽十六里,长一百里,将其拉长连接起来,就是长六百里、宽十六里。将其对折,每边长三百里,用来填补前面三百里的缺口,南边和西边就变成了方圆三百一十六里。然而西南角还缺一个方圆十六里的正方形,一个方圆十六里的正方形,相当于二百五十六个方圆一里的正方形。之前将方圆百里的地分成六份,剩余四百个方圆一里的正方形,现在用二百五十六个方圆一里的正方形填补西南角,还剩余一百四十四个方圆一里的正方形,再将其分割填补到三百一十六里两边的空缺处,每边就不足半里了,所以说三百一十六里有余。说“只有公、侯的封地才能容纳它”,根据《周礼·大司徒》记载:诸公的封地方圆五百里,诸侯的封地方圆四百里,诸伯的封地方圆三百里,诸子的封地方圆二百里,诸男的封地方圆百里。千乘之国的土地面积为三百一十六里有余,伯、子、男从方圆三百里以下,都无法容纳,所以说只有公、侯的封地才能容纳它。《坊记》说:制定国家的规模不超过千乘。《明堂位》说:封周公于曲阜,土地方圆七百里,兵车千乘。包咸说:千乘是百里之国,包咸认为古代大国不超过百里,每十井为一乘,即方圆一里的十块地为一乘,那么方圆一里的百块地为十乘。根据开方计算的方法,方圆百里的一块地,等于一百块方圆十里的地,每块方圆十里的地,等于一百块方圆一里的地,其赋税为十乘,一百块方圆十里的地,其赋税就是千乘,所以说正好是千乘。马融依据《周礼·大司徒》的记载,诸公的封地方圆五百里,侯方圆四百里以下。包咸依据《王制》说:“凡四海之内,九州,每州方圆千里,每州建立方圆百里的国家三十七个,方圆十里的国家六十五个,方圆五十里的国家一百二十个,总共二百一十个国家。”《孟子》说:“天子的制度,土地方圆千里,公、侯都是方圆百里,伯方圆七十里,子、男方圆五十里。”
贾公彦说:“一成出兵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这是天子畿内邦国的法规。郑玄注《论语》‘治理千乘之国’,也引用《司马法》,那是畿外邦国的法规。那里兵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兵七十二人,甲士少,步兵多。这里士十人,徒二十人,相比畿外甲士多,步兵少,内外有别的原因。”
【陈氏《礼书》说:《易经》说:震惊来自内部。《王制》说:公、侯的田地方圆百里。《孟子》说:诸侯不到方圆百里,不足以守护宗庙的典籍。周公封于鲁,太公封于齐,土地并非不足,却节俭在百里之内。《春秋传》说:列国一同。《明堂位》说:鲁国兵车千乘。《坊记》说:制定国家不超过千乘。《论语》说:治理千乘之国。大概诸侯土地不超过百里,兵车不超过千乘。用开方计算的方法,方圆十里的地等于一百个方圆一里的地,方圆百里的地等于一万个方圆一里的地,方圆一里的百块地,其赋税为千乘;方圆一里的一万块地,其赋税也是千乘】
【又说:周朝三等国家,从土地来说,公、侯方圆百里,是大国;伯方圆七十里,是次国;子、男方圆五十里,是小国。军队的多少,取决于土地的广狭。公、侯的田地都是方圆百里,那么都有三军】
何楷说:“包氏注《论语》,直接说古代井田制方圆一里为一井,十井为一乘,百里之国正好千乘。鲁成公实行丘甲制,而《春秋》讥讽他。丘,是十六井,用十六井出一个甸的赋税,尚且不可以,现在却让十井出一个乘,其暴虐又超过了成公。难道古代有这样的制度吗?”
惠栋案:大国三军兵车五百乘,如果按土地征发赋税,则可得千乘。千乘征发赋税的方法,则服从防范。注:《左传》所引《司马法》所谓甸六十四井出兵车一乘,士卒共七十五人,是马融、郑玄注《论语》引用的,想要显示邦国疆域的实际数目,所以将甸改为成,其实是一样的。《孙子兵法》说:“兴师十万,每天耗费千金,怠于操劳的人有七十万家。”大概说的是七家赋出一兵。现在用此法推算,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家,可出八十二人,尚余二夫。现在只出七十五人,那就是七家又十分之五强出一人。此说本无可疑,自从何休注《公羊传》‘初税亩’说:‘圣人制定井田之法,十井
共出兵车一乘。」包咸因之,亦谓十井爲乘。百里之国应千乘也。何元子辨之,谓使十井出一甸之赋,则其虐又过于成公之丘甲矣。此説最精,顾后儒犹有惑于其説者,则以邦国疆域诸説参错不合也。《王制》云:「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孟子》云:「诸侯之地方百里,不百里不足以守宗庙之典籍。」周公之封于鲁,为方百里也,地非不足,而俭于百里。太公之封于齐也,亦为方百里也,地非不足,而俭于百里。今考《王制》云云,康成以为夏制五等之爵,三等受地;至殷变爵为三等,合子男与伯以为一,其地亦三等不变。则《白虎通》详言之。武王克商,复増子男爵为五等,其受地则与夏殷三等同。《武成》所谓「列爵惟五,分土惟三」是也。齐鲁之封皆在武王之世,《孟子》所谓「地非不足而俭于百里」者,大都据初制而言。贾公彦《职方氏》疏申郑意,谓其时九州之界尚狭,至武王崩,成王幼,周公摄政致太平,制礼成,武王之意斥大九州,于是五等之爵以五等受地。则《周礼·大司徒》云:「凡建邦国,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里,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里,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是也。马融以为千乘地三百一十六里有竒,而又云「惟公侯之封乃能」容之虽大国之赋,亦不是过焉。数语最可玩味。葢左氏传言不过半天子之军,坊记言不过千乘,不过云者,谓军赋以是为限,非地止三百一十六里,故云大国亦不是过。史记云:周封伯禽于鲁,地方四百里。明堂位则以成王欲广鲁于天下,故封周公于曲阜,地方七百里。然其言鲁之赋,则亦不过革车千乘而已。若孟子对北宫锜曰:「周室班爵禄,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不达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赵岐注:「诸侯方百里,象雷震也。」此以夏制为周制者,其言曰:「轲也尝闻其略,则为传闻约略之词,而非载籍之明据。」可知王与之云:孟子见战国争雄,壤地广袤,遂援百里、七十里、五十里之制,以抑当时并吞无厌之心。若今之偏州下邑,奚啻百里?周礼所载不为过也。此说得之。葢千乗其地千成,则九万井有余,其为百里已九有竒矣,尚得以为百里乎?《左传》襄二十五年,郑子产适晋献捷,晋人责之何故侵小。子产对曰:「昔天子之地一圻,列国之地一同。今大国多数圻矣,若无侵小,何以至焉?」此亦救时之谈,非核实之论也。至于先儒欲合异为同,説愈多而愈舛。一则陈君举説谓《周礼》封疆方五百里,是周围五百里,径只百二十五里;方四百里,径只百里;方三百里,径只七十五里;方二百里,径只五十里;方百里,径只二十五里。自竒其説与《王制》合。朱子辨之云:「本文方千里之地以封公,则四公;以封侯,则六侯;以封伯,则七伯;以封子,则二十五子;以封男,则百男。其地已有定数。君举说如何可通?」此其言非也。一则陈用之説以为百里、七十里、五十里乃正封之实地,而五百里、四百里、三百里则兼所统之附庸。然方五百里则为方百里者二十五,岂公之正封仅得方百里者一,而附庸反得二十四乎?方四百里则为方百里者十,六岂侯之正封,仅得方百里者一,而附庸反得十有五乎?推之伯、子、男,皆不能通。此其言亦非也。今説千乘,一以马、郑及朱子之言为断,余説皆不取。
译共同出兵车一乘。」包咸沿袭此说,也认为十井为一乘。百里之国的军赋应当是一千乘。何元子对此进行辨析,认为如果让十井出一甸的赋税,那么这种暴虐程度就超过成公时的丘甲制了。这个说法最为精当,然而后来的儒者仍然对此说感到困惑,这是因为关于邦国疆域的各种说法参差错杂、互不相合。《王制》说:“公侯的封地是方圆百里,伯是七十里,子男是五十里。”《孟子》说:“诸侯的封地是方圆百里,不到百里不足以守护宗庙的典籍。”周公受封于鲁,是方圆百里,土地并非不足,却节俭地只取百里。太公受封于齐,也是方圆百里,土地并非不足,却节俭地只取百里。如今考证《王制》所说的内容,郑康成认为夏朝实行五等爵位,三等受地;到了殷朝,将爵位变为三等,把子男与伯合并为一,其受地也保持三等不变。这一点《白虎通》有详细的论述。武王攻克商朝后,恢复增加子男爵位为五等,其受地则与夏、殷的三等同。《尚书·武成》所说的“列爵惟五,分土惟三”就是这个意思。齐鲁的封地都在武王时期,《孟子》所说的“土地并非不足却节俭于百里”,大都是依据最初的制度而言。贾公彦在《职方氏》的疏中申述郑康成的意思,认为当时九州的疆界尚窄,到了武王去世,成王年幼,周公摄政致太平,制礼完成,武王想要扩大九州的疆域,于是五等爵位按照五等受地。那么《周礼·大司徒》说:“凡是建立邦国,诸公的封地是方圆五百里,诸侯的封地是方圆四百里,诸伯的封地是方圆三百里,诸子的封地是方圆二百里,诸男的封地是方圆百里。”就是如此。马融认为一千乘的土地是三百一十六里有余,又说“只有公侯的封地才能”容纳,即使是大国军赋,也不会超过这个限度。这几句话最值得玩味。大概《左传》说不过半天子的军队,《坊记》说不过一千乘,所谓“不过”,是说军赋以此为限,并非土地只有三百一十六里,所以说大国也不会超过。《史记》说:周朝封伯禽于鲁,土地方圆四百里。《明堂位》则说因为成王想要扩大鲁国在天下中的地位,所以封周公于曲阜,土地方圆七百里。然而说到鲁国的军赋,也不过革车一千乘而已。如果孟子回答北宫锜说:“周朝分封爵位和俸禄,公侯都是方圆百里,伯是七十里,子男是五十里。不到五十里的,不能朝见天子,依附于诸侯,称为附庸。”赵岐注解说:“诸侯方圆百里,象征雷震。”这是把夏制当作周制,他说:“我也曾听说过大概,”这是传闻约略之词,而不是典籍的明确依据。可知王与之说:孟子见到战国争雄,土地广袤,于是援引百里、七十里、五十里的制度,来抑制当时并吞无厌的野心。像现在的偏远州县,何止百里?《周礼》所载并不过分。这个说法是正确的。大概一千乘的土地是一千成,那么就有九万井有余,这已经是九百多里了,还能说是百里吗?《左传》襄公二十五年,郑国子产到晋国献捷,晋国人责备他为什么侵犯小国。子产回答说:“从前天子的土地是一圻,列国的土地是一同。现在大国多数超过一圻了,如果不侵犯小国,怎么能达到这个地步?”这也是救时的言论,并非核实之论。至于先儒想要把不同的说法统一为相同,说法越多就越错乱。一是陈君举的说法,认为《周礼》封地方圆五百里,是周围五百里,直径只有一百二十五里;方圆四百里,直径只有一百里;方圆三百里,直径只有七十五里;方圆二百里,直径只有五十里;方圆百里,直径只有二十五里。他自己认为这个说法与《王制》相合。朱子辨析说:“原文说方圆千里之地用来封公,则有四位公;用来封侯,则有六位侯;用来封伯,则有七位伯;用来封子,则有二十五位子;用来封男,则有一百位男。其土地已有定数。君举的说法如何能通?”这个说法是不对的。一是陈用之的说法,认为百里、七十里、五十里是正封的实地,而五百里、四百里、三百里则兼有所统辖的附庸。然而方圆五百里则是方圆百里的二十五倍,难道公的正封只得到方圆百里的一个,而附庸反而得到二十四个吗?方圆四百里则是方圆百里的十六倍,难道侯的正封只得到方圆百里的一个,而附庸反而得到十五个吗?推而广之到伯、子、男,都不能通。这个说法也是不对的。现在的说法关于一千乘,一概以马融、郑康成及朱子的言论为准,其余说法都不采纳。
子曰:「由也,千乘之国,可使治其赋也。」
子路曰:「千乘之国,摄乎大国之间,加之以师旅,因之以饥馑,由也为之,比及三年,可使有勇,且知方也。」
礼记·坊记》:“制国不过千乘【注:古者方十里,其中六十四井,出兵车一乘,此兵赋之法也。成国之赋千乘疏:《左传》‘成国不过半天子之军’,谓满千乘则为成国,是公侯之封也。案:千乘之赋,地方三百一十六里有竒。案:《周礼》公五百里,侯四百里,则是过千乘。云‘不过千乘’者,其地虽过,其兵赋惟千乘。故《论语》注云:‘虽大国之赋,亦不是过焉】
孟子:「千乘之国【注:千乘,兵车千乘,谓诸侯也】
诗·鲁颂·閟宫》:「公车千乘,朱英绿縢,二矛重弓【传:「大国之赋千乘。」疏:「《明堂位》云:『封周公于曲阜,地方七百里,革车千乘。』今复其故也。《司马法》:「成方十里,出革车一乘。」计鲁方七百里,为车多矣,而云千乗者,《坊记》云:「制国不过千乘。」然则地虽广大,以千乘为限,故云「大国之赋千乘」。《司马法》:「兵车一乘,甲士三人,歩卒七十二人。」计千乘有七万五千人,则是六军矣。与下「公徒三万」数不合者,二者事不同也。《礼》:「天子六军,自出六乡,万二千五百家为乡,万二千五百人为军。」《地官·小司徒》曰:「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是家出一人,乡为一军,此则出军之常也。天子六军既出六乡,则诸侯三军出自三乡。下云「公徒三万」,自谓乡之所出,非彼千乘之众也。此云「公车千乘」,自谓计地出兵,非彼三军之事也。二者不同,故数不相合。所以必有二法者,圣王治国安,不忘危,故令所在皆有出军之制。若从王伯之命,则侯国之大小出三军、二军;若其前敌不服用兵未已,则尽其境内皆使从军,故复有此计地出军之法。但乡之出军是正,故家出一人;计地所出则非常,故成出一车。以其非常,故优之也】
公徒三万,贝胄朱綅,烝徒增增【笺:万二千五百人为军,大国三军,合三万七千五百人。言三万者,举成数也。疏:万二千五百人为军,大国三军,皆夏官序文也。举成数者,谓略其七千五百,直言三万耳。如此笺以为僖公当时实有三军矣。荅临硕云:鲁颂“公徒”言三万,是三军之大数。又以此为三军者,以周公受七百里之封,明知当时从上公之制,备三军之数。此叙云“复周公之宇”,故此笺以三万为三军,言其复古制也。又以凡举大数皆举所近者,若是三万七千五百,大数可为四万。此颂美僖公,宜侈大其事,不应减退其数以为三万。故荅临硕谓此为二军,以其不安,故两觧之也。今以《春秋》检之,则僖公无三军。襄十一年经书“作三军”,明已前无三军也。昭五年又书“舍中军”,若僖公有三军,则作之当书也。自文至襄复减为二,则舍亦当书也。《春秋》之例,以军赋事重,“作”“舍”皆书。于僖公之世无“作”“舍”之文,便知当时无三军也。郑以周公、伯禽之世合有三军,僖公能复周公之宇,遵伯禽之法,故以三军解之。其实于时唯二军耳】
周礼·大司马》正义:“大国三军,上公为大国,鲁是侯爵,而《颂》云‘公徒三万’。注:‘大国三军,三万七千五百人,三万举成数也。’然当僖公时,其实二军,故襄公十二年作三军,则前无三军矣。作诗之人,举盛时而言。若然,鲁公伯禽之时则三军,鲁语季武子为三军,叔孙昭子曰:‘不可,今我小侯也。’明大侯之时有三军矣。郑答林硕爲二万,大数者以实言之也。”
【何氏楷曰】千乘之制,鲜有能明之者。先儒皆据《汉书》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十为封,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万井,定出赋六万四千井,车千乘。然《王制》《孟子》皆言大国百里,何从有三百一十六里?及考《周礼》公五百里,侯四百里,与《左》《孟》不合,因再四寻绎,更以《诗》“公车千乘”之制求之
译孔子说:“仲由啊,拥有千辆兵车的大国,可以让他管理那里的军赋。”
子路说:“一个拥有千辆兵车的大国,夹在几个大国之间,再加上外有军队侵犯,接着又有饥荒,如果让我去治理,等到三年,就可以使百姓勇敢,并且懂得道义。”
《礼记·坊记》:“建立国家的规模不超过千辆兵车【注:古时方圆十里,其中六十四井,出兵车一乘,这是兵赋的制度。成国的军赋为千辆兵车疏:《左传》说‘成国的军队不超过天子军队的一半’,意思是满千辆兵车就是成国,这是公侯的封地。案:千辆兵车的军赋,土地方圆三百一十六里有余。案:《周礼》规定公的封地五百里,侯的封地四百里,这就超过了千辆兵车。说‘不超过千辆兵车’,意思是土地虽然超过,但兵赋只有千辆兵车。所以《论语》注说:‘即使是大国,军赋也不超过这个数’】
孟子:“拥有千辆兵车的国家【注:千辆兵车,指兵车一千辆,说的是诸侯】
《诗经·鲁颂·閟宫》:“公室的兵车千辆,红缨绿绳,两矛重弓【传:‘大国的军赋是一千辆兵车。’疏:‘《明堂位》说:‘封周公于曲阜,土地方圆七百里,革车一千辆。’现在恢复旧制。《司马法》:‘方圆十里,出兵车一乘。’计算鲁国方圆七百里,兵车应该很多,却说一千辆,是因为《坊记》说:‘建立国家不超过千辆兵车。’那么土地虽然广大,以千辆兵车为限,所以说‘大国的军赋是一千辆兵车’。《司马法》:‘兵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兵七十二人。’计算一千辆兵车有七万五千人,这就是六军了。与下文‘公徒三万’的数字不合,是因为两件事不同。《礼》:‘天子六军,出自六乡,一万二千五百家为一乡,一万二千五百人为一军。’《地官·小司徒》说:‘凡是征发徒役,每家不超过一人。’这是每家出一人,一乡为一军,这是出兵的正常制度。天子六军既出自六乡,那么诸侯三军就出自三乡。下文说‘公徒三万’,是指乡里所出,不是那千辆兵车的军队。这里说‘公车千辆’,是指按土地出兵,不是那三军的事。两件事不同,所以数字不相合。之所以一定有这两种方法,是因为圣王治理国家安定,不忘危险,所以命令各地都有出兵制度。如果听从王伯的命令,那么侯国的大小出兵三军、二军;如果前方敌人不服,用兵未止,就尽全国境内都让从军,所以又有这种按土地出兵的方法。但乡里出兵是正法,所以每家出一人;按土地出兵则非常法,所以每成出一车。因为是非常法,所以优待它】
公室的士兵三万,贝壳头盔红边,众士兵行列整齐【笺:一万二千五百人为一军,大国三军,共三万七千五百人。说三万,是举整数。疏:一万二千五百人为一军,大国三军,都是夏官序文。举整数,是说略去七千五百,只说三万。这样笺认为僖公当时确实有三军。回答临硕说:鲁颂‘公徒’说三万,是三军的大数。又认为这是三军,是因为周公受七百里封地,明知当时遵循上公制度,具备三军数量。这里叙述‘恢复周公的疆域’,所以此笺以三万为三军,说它恢复旧制。又因为凡是举大数都举接近的,如果是三万七千五百,大数可为四万。此颂赞美僖公,应该夸大其事,不应减少数字说三万。所以回答临硕认为这是二军,因为不安,所以两种解释都有。现在用《春秋》检验,则僖公没有三军。襄公十一年经书‘作三军’,说明以前没有三军。昭公五年又书‘舍中军’,如果僖公有三军,那么建立时应当记载。从文公到襄公又减为二军,那么舍弃时也应当记载。《春秋》的体例,军赋事重,‘作’‘舍’都记载。在僖公时代没有‘作’‘舍’的文字,就知道当时没有三军。郑玄认为周公、伯禽时代应当有三军,僖公能恢复周公的疆域,遵循伯禽的法度,所以以三军解释。其实当时只有二军】
《周礼·大司马》正义:“大国三军,上公为大国,鲁是侯爵,而《颂》说‘公徒三万’。注:‘大国三军,三万七千五百人,三万是举整数。’然而在僖公时,其实只有二军,所以襄公十二年作三军,说明以前没有三军。作诗的人,举盛时而言。如果这样,鲁公伯禽之时则有三军,鲁语季武子为三军,叔孙昭子说:‘不可,现在我是小侯。’说明大侯之时有三军。郑玄回答林硕为二万,大数者以实言之。”
【何氏楷说】千辆兵车的制度,很少能明白的。先儒都根据《汉书》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十为封,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万井,定出赋六万四千井,车千辆。然而《王制》《孟子》都说大国百里,哪里来的三百一十六里?等到考察《周礼》公五百里,侯四百里,与《左传》《孟子》不合,因此反复寻绎,更以《诗》‘公车千辆’的制度求之
,然后知《周礼》之果不谬,而诸儒凡解千乘,曾未拈出者,何也?案《大司徒职》云:“凡建邦国,以土圭土其地,而制其域。”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里,其食者参之一;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里,其食者参之一;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其食四之一。郑贾谓公受地广,税物多,但留半即足其国,俗防纪及畜积之用,以半为余贡入天子;其侯伯受地差少,则其税亦少,故三分之二留自用,以一分为余贡入天子;子男受地又少,其税转少,故留四分之三,亦以一分为余贡入天子。大国贡重,正之也;小国贡轻,字之也。据此説,则所谓“其食者”,谓王食其土之入耳。今即依此法以诸侯之地推算,计封疆方四百里为田,当十六万井,除山林园囿、城郭沟涂之类,大率三分去一,实当存十万六千六百六十六井,又三分之而贡其一于王,尚余二分,应六万六千一百零五井,则留供本国之用者也。以丘甸法合之,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也,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也,出长毂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歩卒七十二人。由此积之,则六百四十井出十乘,六千四百井出百乘,至六万四千井即当出千乘矣。此外所余二千一百余井,尚当出车三十余乘,而经传但以千乘之国为言者,举成数耳。司焉法《汉书》,求其説而不得,于是增“同十为封”一条,以求合于千乘。之数,而其实无此制也】
译然后才知道《周礼》确实没有错误,而众儒凡是解释“千乘”时,未曾点出的原因,是什么呢?查《大司徒职》说:“凡是建立邦国,用土圭测量土地,来划定疆域。”公爵的土地,疆域方圆五百里,其中供自己使用的占一半;侯爵的土地,疆域方圆四百里,其中供自己使用的占三分之一;伯爵的土地,疆域方圆三百里,其中供自己使用的占三分之一;子爵的土地,疆域方圆二百里,其中供自己使用的占四分之一;男爵的土地,疆域方圆百里,其中供自己使用的占四分之一。郑玄解释说,公爵受封土地广阔,赋税物资多,只留下一半就足以供给国家日常开支和积蓄之用,用另一半作为剩余贡品献给天子;侯爵、伯爵受封土地稍少,那么赋税也少,所以三分之二留作自用,用三分之一作为剩余贡品献给天子;子爵、男爵受封土地更少,赋税更少,所以留四分之三自用,也用四分之一作为剩余贡品献给天子。大国贡赋重,是正当地位;小国贡赋轻,是爱护他们。根据这种说法,那么所谓“其食者”,是指天子享用那土地的收入罢了。现在就依照这种方法用诸侯的土地来推算,计算疆域方圆四百里作为田地,应当有十六万井,除去山林园囿、城郭沟渠之类,大致去掉三分之一,实际应当剩下十万六千六百六十六井,又将其分为三份而将一份贡给天子,还剩下两份,应有六万六千一百零五井,这就是留作本国使用的。用丘甸法来合算,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是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是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兵七十二人。由此累积计算,那么六百四十井出十乘,六千四百井出百乘,到六万四千井就应当出千乘了。此外剩下的二千一百多井,还应当出车三十多乘,而经传只以千乘之国来说的,是举整数罢了。司焉法《汉书》,寻求这种说法而得不到,于是增加“同十为封”一条,以求符合千乘的数目,但其实没有这种制度】
蕙田案:何氏以方四百里者推算甸六十四井出车一乘之法,恰得千乘,自谓剏获,不知丘甸之制本有二法,有甸出车一乘,据六十四井实出税者而言;有成出车一乗,旁通加一里治沟洫者而言。何氏忘却旁加之成,但以甸算,何立説之未详也?至于「食者半,食者参之,一食者四之一」,指贡入天子而言,与军赋本不相渉,强为牵合,亦不可从。
【戴氏震曰:公车千乗,公徒三万者,葢一车士卒共三十人,千乗适三万,分言之则曰士,曰徒,合言之则皆公徒尔。武王革车三百乗,虎贲三千人。齐侯使公子无亏帅车三百乗,甲士三千人。葢不言歩卒而但举甲士,其数亦合。杜预注《春秋》作丘甲,谓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有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乗,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歩卒七十二人。其説引《周礼》,而以汉《刑法志》杂之。《刑法志》亦本《司马法》,然《司马法》与《周礼》有合有不合,其合者方可据,不合者不可执以定《周礼》也。康成据《司马法》甸出车一乗,每车士卒共七十五人之説,谓千乗阖境所出,五百乗常征所用,计应三万七千五百人,举成数故言三万,其説非是】
蕙田案:司马法文引之者非一。其曰:六尺为歩,歩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乗,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为终,终千井,三千家,革车十乗,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终为同,同方百里,万井,三万家,革车百乗,士千人,徒二千人。此郑小司徒注所引,《小雅·甫田》笺亦用之者也。其曰:四邑为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是曰匹马丘牛。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乗,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歩卒七十二人,戈楯具备,谓之乗马。此则服防《左传》注所引,见于《小雅·信南山》正义者也。为通为成云云,通治沟洫者而言;为丘为甸云云,据实出税者而言。两者互相明实,即一法,无可疑。独一车三十人,一车七十五人,二者不同。郑注《论语》“道千乗之国”,亦引《司马法》,但欲见地方三百一十六里有竒,故不引丘甸而引通成。其下又引一车七十五人,参合二文为一则。《小司徒》正义云:郑注《论语》是畿外邦国法,甲士少,歩卒多。此“士十人,徒二十人”比畿外甲士多,歩卒少,外内有异,故也。是《司马法》本有二法,贾氏之言甚明。观郑于《论语》注,服、杜于《春秋左氏传》所言,皆邦国事,同引七十五人説,独于《小司徒》畿内事则引三十人説,足知贾説之精矣。今《鲁颂》正邦国事,戴氏以都鄙事説之,非也。又古者每车士徒共七十五人,此定法也。孔頴达于《书·牧誓》正义、《礼记·坊记》正义、《春秋·成公元年》正义,皆谓徴课出兵之数与临阵对敌之数不同。科兵既至,临时配割,其车虽在其人分散,前配车之人不必还属本车。如此则虽七十五人,恰与军法相合,亦不必符原科之兵。若三十人之法,自属元科,非军法明矣。至武王所用革车三百乗,虎贲三千人,此《孟子》文。戴氏据之,谓一车甲士十人。《书序》又作三百人,孔传谓“虎贲”即系甲士,亦即百夫长。頴达疏之,又谓一车士徒共百人,而甲士惟一人,皆非也。革车之外,又有虎贲,二者本不相渉耳。至公子无亏所帅,杜氏明云“车甲之赋异于常”,当日卫为狄灭,戴公庐曹,使人职守,非寻常征战事可比,以之为证,更未足据。
汉书·刑法志》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万井,定出赋六万四千井。戎马四千匹,兵车千乗。此诸侯之大者也。是谓千乗之国。
蕙田案以上邦国境内之军
何氏休《公羊传》注:「古者诸侯有司徒、司空,上卿各一,下卿各二,司马事省,上下卿各一,上士相上卿,下士相下
译蕙田按:何休用方圆四百里的甸区来推算六十四井出一辆兵车的制度,恰好得出千乘之数,自认为是独创的收获,却不知道丘甸的制度本来有两种算法:有一种是甸出一辆兵车,这是根据六十四井实际缴纳赋税的情况来说的;有一种是成出一辆兵车,这是根据旁边增加一里用来治理沟渠的情况来说的。何休忘记了旁边增加的成,只按照甸来计算,他的立论怎能说是详尽呢?至于“食者半,食者参之,一食者四之一”,是指向天子缴纳的贡赋而言,与军赋本来不相干,强行牵强附会,也不可采纳。
【戴震说:公车千乘,公徒三万,大概是一辆车和士卒共三十人,千乘正好是三万人,分开说就叫做士、叫做徒,合起来说就都是公徒。武王革车三百乘,虎贲三千人。齐侯派公子无亏率领车三百乘,甲士三千人。大概是不说步兵而只举甲士,其数目也相合。杜预注《春秋》作丘甲,说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有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有戎马四匹,兵车一辆,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兵七十二人。他的说法引用《周礼》,而掺杂了汉代《刑法志》的内容。《刑法志》也本于《司马法》,然而《司马法》与《周礼》有相合的地方也有不相合的地方,相合的才可以依据,不相合的不可执着用来确定《周礼》。郑玄依据《司马法》甸出一辆兵车,每辆车士卒共七十五人的说法,认为千乘是阖境所出的,五百乘是常征所用的,计算应有三万七千五百人,举成数所以说三万,他的说法不对】
蕙田按:引用《司马法》文字的不止一处。其中说:六尺为步,百步为亩,百亩为夫,三夫为屋,三屋为井,十井为通,通为匹。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十通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辆,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为终,终千井,三千家,革车十辆,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终为同,同方百里,万井,三万家,革车百辆,士千人,徒二千人。这是郑玄《小司徒》注所引用的,《小雅·甫田》笺也采用它。其中说:四邑为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这叫匹马丘牛。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辆,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兵七十二人,戈盾具备,叫做乘马。这是服虔《左传》注所引用的,见于《小雅·信南山》正义。所谓通、成等,是从治理沟渠的角度来说的;所谓丘、甸等,是根据实际缴纳赋税的角度来说的。两者互相阐明实质,就是同一种方法,无可怀疑。唯独一车三十人,一车七十五人,这两种说法不同。郑玄注《论语》“道千乘之国”,也引用《司马法》,但只想显示地方三百一十六里有零,所以不引丘甸而引通成。其下又引一车七十五人,参合两文为一则。《小司徒》正义说:郑玄注《论语》是畿外邦国的制度,甲士少,步兵多。这里“士十人,徒二十人”比畿外甲士多,步兵少,内外有别,所以如此。可见《司马法》本来有两种方法,贾公彦的话很明白。看郑玄在《论语》注中,服虔、杜预在《春秋左氏传》中所说的,都是邦国的事,都引用七十五人的说法,唯独在《小司徒》畿内的事则引用三十人的说法,足以知道贾说的精妙了。现在《鲁颂》正是邦国的事,戴震用都鄙的事来解释,是不对的。又古代每辆车士徒共七十五人,这是定法。孔颖达在《书·牧誓》正义、《礼记·坊记》正义、《春秋·成公元年》正义中,都说征课出兵的数量与临阵对敌的数量不同。征调的士兵到达后,临时分配,车虽然在那里,人却分散了,先前配车的人不必再归属原来的车。这样即使七十五人,也恰好与军法相合,也不必符合原来征调的士兵。如果是三十人的制度,自属原来征调的,显然不是军法。至于武王所用的革车三百乘,虎贲三千人,这是《孟子》的文字。戴震据此,说一车甲士十人。《书序》又作三百人,孔传说“虎贲”就是甲士,也就是百夫长。孔颖达疏解,又说一车士徒共百人,而甲士只有一人,都不对。革车之外,又有虎贲,两者本来不相干。至于公子无亏所率领的,杜氏明确说“车甲的赋税异于平常”,当时卫国被狄人灭掉,戴公在曹国建庐,派人职守,不是寻常征战的事可比,拿它作为证据,更不足以依据。
《汉书·刑法志》:十井为通,十通为成,成方十里。十成为终,十终为同,同方百里。十同为封,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万井,定出赋六万四千井。戎马四千匹,兵车千乘。这是诸侯中最大的。这就叫千乘之国。
蕙田按:以上是邦国境内的军赋
何休《公羊传》注:“古时候诸侯有司徒、司空,上卿各一人,下卿各两人,司马事务简省,上下卿各一人,上士辅佐上卿,下士辅佐下
卿。」
公羊传》疏:“隐五年注:‘礼,天子六师,方伯二师,诸侯一师。’王官之伯,宜半天子,乃有三军。鲁为州牧,亦但二军。止置司徒、司空以为将,下各有小卿二人,辅助其政。其司马事省,葢总监而已,故但有一小卿辅之。知古但有司徒、司空典事者,《诗》云:‘乃召司徒,乃召司空’,不见司马,故知司马事省,总监而已。然则司徒卿一人,其大夫二人;司空卿一人,其大夫二人;司马卿一人,其大夫一人。所谓诸侯之制,三卿五大夫矣。王氏与之曰:‘《王制》谓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小国二卿,一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经文作‘二卿皆命于君’者,注以为误,葢欲为将者皆出于天子所命之卿,以见兵制虽备于邦国,兵权不属于私人,此圣人统御诸侯,防患之深意。”
译卿。”《公羊传》疏:“隐公五年的注解说:‘按照礼制,天子拥有六军,方伯拥有二军,诸侯拥有一军。’作为王官之伯,其地位应当是天子的半数,却拥有三军。鲁国作为州牧,也只有二军。只设置司徒、司空作为将领,下面各有两位小卿,辅助他们处理政务。司马的事务较为简省,大概只是总体监管罢了,所以只有一位小卿辅助他。知道古代只有司徒、司空掌管具体事务,是因为《诗经》说:‘于是召见司徒,于是召见司空’,没有提到司马,所以知道司马的事务简省,只是总体监管罢了。那么,司徒卿一人,其下属大夫二人;司空卿一人,其下属大夫二人;司马卿一人,其下属大夫一人。这就是所说的诸侯制度,即三卿五大夫。王氏与之说:‘《王制》说大国三卿,都由天子任命;次国三卿,其中二卿由天子任命,一卿由其国君任命;小国二卿,其中一卿由天子任命,一卿由其国君任命。’经文写成‘二卿都由国君任命’,注疏认为这是错误,大概是因为想要担任将领的人,都出自天子所任命的卿,以此来表明兵制虽然完备于邦国,但兵权不属于私人,这是圣人统御诸侯、防患于未然的深远用意。”
薛氏衡曰:晋悼公时,魏綘为司马,张老为侯奄,铎遏防为上军尉,籍偃为司马,使训卒乗,注以为军将,皆命卿,犹有先王之遗意。
杂説:军制有隆杀,而军帅无隆杀。军制有隆杀,所以明分;军帅无隆杀,所以爱民。故虽一军,亦以命卿主之,重民也。《春秋》于将卑师众者,则讥焉。圣人不忍以卒与敌也。如是夫。
蕙田案以上邦国军将
礼记·坊记》:“家富不过百乗【疏:“家富不过百乗者,诸侯之卿采地也。故《左传》云:‘惟卿备百邑,地方百里也。’直云‘惟卿百邑’,未知天子、诸侯、公卿、大夫采地大小。案郑注《大司徒》云:‘百里之国,凡四都;五十里之国,凡四县;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又云:‘采地食者,皆四之一。’説者据此以为公食百里,卿食五十里,大夫食二十五里。其诸侯之卿大夫,传云‘卿备百邑’;《论语》云‘百乗之家’,此据诸侯臣之采地,则公之孤、侯伯之卿与天子之公同,俱方百里;公之卿与侯伯之大夫俱方五十里;公之大夫与侯伯之下大夫俱方二十五里。其子男之地,惟方二百里以下,其卿之采地不复得方百里。案《易·讼卦》注云:‘小国之下大夫采地方一成,其税三百家。’惟有此文,其子男中都、大都无以言之。案郑注《论语》“伯氏骈邑三百”云:此齐下大夫之制,则似公侯伯之制下大夫惟三百家者,但春秋时齐强,臣多,故伯氏惟食三百家之邑,不与礼同也。此皆皇氏之説。熊氏以为‘卿备百邑’者,郑志以为邑方二里,与百乗别,又以诸侯之臣赐地无常,得地者卿百乗,下大夫则得十里之成】孟子》:“百乗之家【注:“百乗之家,谓大国之卿食采邑有兵车百乗之赋者也。若齐崔、卫寗、晋六卿等】
汉书·刑法志》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一同百里,提封万井,除山川沉斥、城池邑居、园囿术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赋六千四百井,马四百匹,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也,是谓百乗之家。
蕙田案:以上,邦国卿大夫家军制。
右邦国军制
春秋成公元年三月,作丘甲【杜注:周礼四邑为丘,丘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乗,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歩卒七十二人。此甸所赋,今鲁使丘出之,讥重敛,故书。疏:郑注小司徒引司马法云:成出革车一乗,甲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为终,干井革车十乗,甲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终为同,万井革车百乗,甲士千人,徒二千人。与此车一乗,甲士三人,歩卒七十二人不同者,小司徒辨畿内都鄙之地域。郑所引士十人,徒二十人者,谓公卿大夫畿内采地之制,此之所谓诸侯邦国出军之法,故不同也。一乗甲兵,甸之所赋,今鲁使丘出,甸赋乃四倍于常也】左氏传:为齐难故作丘甲【注:前年鲁乞师于楚,欲以伐齐,楚师不出,故惧而作丘甲。疏:左氏经传并言作丘甲耳,重敛之事,传无明文,而知为丘作甸甲者,以传云为齐难故作丘甲,以虑有齐难而多作甲兵,知倍作之也。初税亩言初,此不言初者,此备齐难,暂为之耳,非是终用,故不言初。然则筑城备难,非时不讥,此亦备难而讥之者,鲁是大国,甲兵先多,僖公之世,颂云公车千乗,昭公之搜,传称革车千乗,其甲足以拒敌,而又加之重敛,故讥之】
顔师古《汉书注:「丘,十六井也。止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也。乃出戎马四匹,兵车一乗,牛十二头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耳。今乃使丘出甸赋违常制也。」
李氏景齐曰:「成公作丘甲,春秋讥之。葢常赋于一甸,而鲁于一丘为之,则军赋极重耳。」
杜氏佑曰:鲁自禽父封于曲阜,及僖公能复周公之宇。其诗曰:「公车千乗」,説者以为大国之赋也。又「公徒三万」,説者以为大国之军也。故知三军鲁之旧,其曰三万,举成数也【实三万七千五百人】宣公奢泰,初税亩,什二而税,既益民税。及成公谋伐齐【元年】作丘甲,丘各一甲
译薛氏衡说:晋悼公时期,魏绛担任司马,张老担任侯奄,铎遏防担任上军尉,籍偃担任司马,让他们训练士兵和战车,杜预注解说军将都是受命为卿,这还保留着先王的遗意。
杂说:军制有隆重与简略的区别,而军帅没有隆重与简略的区别。军制有隆重与简略的区别,是为了明确等级名分;军帅没有隆重与简略的区别,是为了爱护百姓。所以即使是一军,也任命卿来统领,这是重视百姓的表现。《春秋》对于将领地位低微而军队众多的情况,就加以讥讽。圣人是不忍心让士兵去与敌人拼杀的。情况就是这样。
惠田按语:以上论述的是邦国的军将制度。
《礼记·坊记》:“家富不过百乘。”【疏文:“家富不过百乘”,指的是诸侯的卿所获得的采邑。所以《左传》说:‘只有卿具备百个邑,土地方圆百里。’直接说‘只有卿有百邑’,却不知道天子、诸侯、公、卿、大夫采邑的大小。查考郑玄对《大司徒》的注解说:‘方圆百里的国家,共有四个都;方圆五十里的国家,共有四个县;方圆二十五里的国家,共有四个甸。’又说:‘享有采邑食禄的人,都占其中的四分之一。’解说者据此认为公享有百里,卿享有五十里,大夫享有二十五里。那些诸侯的卿大夫,传文中说‘卿具备百邑’;《论语》说‘百乘之家’,这是依据诸侯臣属的采邑,那么公的孤卿、侯伯的卿与天子的公相同,都是方圆百里;公的卿与侯伯的大夫相同,都是方圆五十里;公的大夫与侯伯的下大夫相同,都是方圆二十五里。至于子男的土地,只有方圆二百里以下,他们的卿的采邑就不能再达到方圆百里了。查考《易经·讼卦》的注解说:‘小国的下大夫采邑方圆一成,其赋税为三百家。’只有这一条记载,对于子男的中等和大型采邑没有提及。查考郑玄对《论语》‘伯氏骈邑三百’的注解说:这是齐国下大夫的制度,那么似乎公、侯、伯的制度下大夫只有三百家,但这是因为春秋时齐国强盛,臣子众多,所以伯氏只享有三百家的邑,与礼制不同。这些都是皇氏的说法。熊氏认为‘卿具备百邑’,郑志认为邑方圆二里,与百乘不同,又因为诸侯臣属赐地没有定规,得到地的卿有百乘,下大夫则得到方圆十里的‘成’】。
《孟子》:“百乘之家。”【注:“百乘之家”,是指大国的卿享有采邑,有兵车百乘的赋税。比如齐国的崔氏、卫国的宁氏、晋国的六卿等。】
《汉书·刑法志》:十个“成”为“终”,十个“终”为“同”,“同”方圆百里,一个“同”方圆百里,总共有万井,除去山川沼泽、城池邑居、园林道路三千六百井,实际出赋税的有六千四百井,马四百匹,这是卿大夫采邑最大的情况,称为百乘之家。
惠田按语:以上论述的是邦国卿大夫家的军制。
右边论述的是邦国的军制。
春秋成公元年三月,作丘甲。【杜预注:《周礼》规定四个邑为一个丘,丘有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个丘为一个甸,甸有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兵七十二人。这是甸所出的赋税,现在鲁国让丘来出这些赋税,讥讽其加重赋敛,所以史书予以记载。疏文:郑玄注《小司徒》引用《司马法》说:一个成出革车一乘,甲士十人,徒卒二十人;十个成为一终,千井出革车十乘,甲士百人,徒卒二百人;十个终为一同,万井出革车百乘,甲士千人,徒卒二千人。这与这里的一乘配甲士三人、步兵七十二人不同,是因为《小司徒》辨别的是王畿内都鄙的地域。郑玄所引的甲士十人、徒卒二十人,是指公卿大夫在王畿内采邑的制度,而这里说的是诸侯邦国出兵的方法,所以不同。一乘甲兵,是甸所出的赋税,现在鲁国让丘来出,甸的赋税就比常规增加了四倍。】
《左氏传》:因为齐国的威胁所以作丘甲。【注:前年鲁国向楚国乞求军队,想要用来讨伐齐国,楚军没有出动,所以恐惧而作丘甲。疏文:《左氏》经传都只说作丘甲,加重赋敛这件事,传文中没有明文记载,而知道是为丘作甸甲,是因为传文说因为齐国的威胁所以作丘甲,考虑到有齐国的威胁而多制作甲兵,就知道是加倍制作了。《初税亩》说“初”,这里不说“初”,是因为这是为了防备齐国的威胁,暂时这样做,并不是最终沿用的制度,所以不说“初”。那么筑城防备危难,不合时宜也不讥讽,这里也是防备危难却讥讽的原因,是因为鲁国是大国,甲兵本来就多,僖公时期,颂诗说“公车千乘”,昭公时的搜阅,传文称“革车千乘”,其甲兵足以抵御敌人,却又加重赋敛,所以讥讽它。】
颜师古《汉书注》:“丘,是十六井。只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个丘为一个甸,甸是六十四井。才出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罢了。现在却让丘出甸的赋税,违背了常规制度。”
李氏景齐说:“成公作丘甲,《春秋》讥讽他。大概常规赋税是在一个甸征收,而鲁国在一个丘征收,那么军赋就极重了。”
杜氏佑说:鲁国自从禽父被封在曲阜,到僖公能够恢复周公的疆域。其诗说:“公车千乘”,解说者认为这是大国的赋税。又说“公徒三万”,解说者认为这是大国的军队。所以知道三军是鲁国的旧制,那说三万,是举整数【实际是三万七千五百人】。宣公奢侈过度,初税亩,十分之二征税,已经增加了民税。等到成公谋划讨伐齐国【元年】,作丘甲,每个丘各出一甲。
,又益民赋,率一丘而出歩卒二十四人,甲士一人。三甸而加一乗,兵车之赋非复司马法之旧矣。
译又增加百姓的赋税,规定每一丘出步兵二十四人、甲士一人。每三甸增加一辆兵车,兵车的赋税已不再是《司马法》的旧制了。
陈氏礼书:周礼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方八里,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乗,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歩卒七十二人。又成方十里,出长毂一乗。古者或以甸为乗,或以乗为甸。以甸为乗,稍人掌丘乗之政令。礼记:「为社丘乗粢盛」是也。以乗为甸,卫良夫「乗衷甸两牡」是也。葢乗者甸之赋,甸者乗之地。甸方八里,据地言之;成方十里,通治洫言之。其实一也。今作丘甲者,即丘出甲一人,是一甸之中共百人为兵也。谷梁以为甲非人人之所能为,杜预以为邱出甸赋加四倍,误矣。
郑氏伯谦曰:「宣公初税亩,是于公田之外复履私田之亩而行什一之税,然赋则尚无恙也。至于成公之作丘甲,则每三甸而加一乗兵车之赋,非复司马法之旧矣。」
蕙田案:杜佑《通典》谓丘甲者,丘出甲士一人,既出甲士,即有歩卒二十四人从之,是实出二十五人,即一两之数也。三丘共出七十五人,为一乗之数,则甲士三人,歩卒七十二人也。四丘为甸,则百人为兵矣。如杜预説,一甸増加二百二十五人也;如杜佑説,一甸増加二十五人也。凡三甸而加一乗,就诸説中,二説皆为近理,今亦未有以定二説之去取。陈氏祥道、郑氏伯谦及近时吴氏鼐,皆从杜佑。
【吴氏鼐曰:一甸六十四井,四旁各加一里,则为百井。内去山川林麓三十六井,实出赋者六十四井。八家同井,六十四井五百一十二家,出七十五人,是七家而赋一兵。其云甲何也?五伍为一甲,以一甲统之,凡三甲而成一乗。不云乗者,甲以统卒,而为车马器械之总持,故不曰乗而曰甲也。作“丘甲”者,繋甲于丘,使丘作一甲也。以甸赋,则一丘所出祗十八人耳。毁甸赋而以丘赋,则一甸之中百人为兵矣。五百一十二家而出百人,是五家而赋一兵,非古也】
蕙田案:吴氏改山陵林麓为山川林麓,又即以此当郑氏治沟洫之数。不知山陵林麓三分去一,乃据其大略而言。若细推之,则当以百井之内除去三十六井,存六十四井方合。但因此数与郑氏出税治沟洫之数相符,故后人每误认。故郑氏于一成内除治洫定出税云云者,本系已经除去山陵林麓,然后为此法。今又欲于此中再除山陵等,而治洫之夫反不计及,则疏矣。又古人言税赋皆不除公田,葢公田即赋也。除之而计其赋,即加赋矣。吴氏「五百一十二家」云云,亦非也。又改《周礼》五伍为两,为五伍为甲,丘出二十五人,甸出百人。此説出于《通典》,今姑存于此。又以甸赋则一丘出十八人,又十之七强。吴氏云「十八人举其略耳」。
观承案:四丘出甲者,专据甲士三人而言,尚有歩卒七十二人,合七十五人而成一车也。葢一丘不能独出一甲,合四丘为甸,始能共出三甲耳。如杜预説,使一丘已出甲士三人,歩卒七十二人,为兵车一乗,则四丘为甸,可得甲士十二人,歩卒二百八十八人,有兵车四乗矣。鲁虽加赋,亦必借端渐増,岂能顿加数倍?一甸而忽出四甸之赋,即民力亦何以堪?惟杜君卿之説稍为近理可信。葢四丘而出三甲者,今使一丘而出一甲,则四丘为甸而得四甲,是一车之外而余甲士一人,歩卒二十四人,合三甸而多一车,可以増一乗矣。此为巧取于民之术,三分而増一分,大变旧时车赋之常制也。《春秋》书曰:“作丘甲”,所以讥之。如此觧,则“丘甲”二字亦有着落耳。
公羊传》作“丘甲”,何以书?讥。何讥尔?讥始丘使也【注:甲,铠也。讥始使民作铠也。古者有四民:一曰徳能居位曰士,二曰辟土殖谷曰农,三曰巧心劳手以成器物曰工,四曰通财粥货曰商。四民不相兼,然后财用足】谷梁传》作为也。丘为甲也。丘甲,国之事也。丘作甲,非正也。丘作甲之为非正,何也?古者立国家,百官具,农工皆有职以事上。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夫甲非人人之所能为,丘作甲,非正也【注:丘,十六井。使一丘之民皆作甲】
译陈氏《礼书》说:周礼规定,九户人家为一井,四井为一邑,四邑为一丘。一丘包含十六井,需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一甸,甸方圆八里,共六十四井,需出长毂战车一辆,戎马四匹,牛十二头,披甲战士三人,步兵七十二人。又,方十里为一成,出一辆长毂战车。古人有时把“甸”称为“乘”,有时把“乘”称为“甸”。以“甸”为“乘”,如《周礼》中稍人掌管丘乘的政令,《礼记》中“为社丘乘粢盛”即是此意。以“乘”为“甸”,如卫良夫“乘衷甸两牡”即是此意。大概“乘”是甸的赋税,“甸”是乘的土地。甸方圆八里,是从土地面积来说的;成方圆十里,是连同治理沟洫来说的。其实二者是一致的。现在所谓“作丘甲”,就是每丘出甲士一人,这样一甸之中共有百人当兵。谷梁传认为甲不是人人所能制造的,杜预认为每丘出的赋税是甸赋的四倍,这都是错误的。
郑氏伯谦说:“宣公初税亩,是在公田之外,又对私田的亩数实行十分之一的税收,然而赋役制度尚且完好。到了成公实行作丘甲,则是每三甸增加一辆兵车的赋役,这就不再是《司马法》的旧制了。”
蕙田按语:杜佑《通典》说,丘甲就是每丘出甲士一人,既然出了甲士,就有二十四名步兵跟随,实际上是出二十五人,即一“两”的人数。三丘共出七十五人,为一辆战车的人数,即甲士三人,步兵七十二人。四丘为一甸,那么就有百人当兵了。如果按杜预的说法,一甸增加二百二十五人;如果按杜佑的说法,一甸增加二十五人。凡是三甸增加一辆战车,在各种说法中,这两种说法都比较合理,现在也无法确定取舍哪一种。陈氏祥道、郑氏伯谦以及近时的吴氏鼐,都跟随杜佑的观点。
【吴氏鼐说:一甸六十四井,四周各加一里,就成为一百井。除去山川林麓三十六井,实际出赋的是六十四井。八家同井,六十四井共五百一十二家,出七十五人,是七家出一兵。为什么叫“甲”呢?五伍为一甲,以一甲统领,共三甲成为一辆战车。不说“乘”而说“甲”,是因为甲用来统领士卒,是车马器械的总持,所以不叫“乘”而叫“甲”。作“丘甲”,是把甲系于丘,让每丘作一甲。如果按甸赋,那么一丘所出的只有十八人罢了。破坏甸赋而按丘赋,那么一甸之中就有百人当兵了。五百一十二家出百人,是五家出一兵,这不是古制。】
蕙田按语:吴氏把“山陵林麓”改为“山川林麓”,又以此当作郑氏治理沟洫的数额。不知道山陵林麓占三分之一除去,是根据大概而言的。如果仔细推算,那么应当在一百井之内除去三十六井,保留六十四井才符合。但因为这个数额与郑氏出税治理沟洫的数额相符,所以后人常常误认。所以郑氏在一成之内除去治理沟洫确定出税等说法,本来就是已经除去了山陵林麓,然后才采用这种方法的。现在又想在这里再次除去山陵等,而治理沟洫的劳力反而不计及,那就疏漏了。又,古人说税赋都不除去公田,因为公田就是赋税。除去公田来计算赋税,就是加赋了。吴氏“五百一十二家”等说法,也是不对的。又,吴氏把《周礼》的五伍改为两,改为五伍为甲,丘出二十五人,甸出百人。这种说法出自《通典》,现在暂且保留在这里。又说按甸赋则一丘出十八人,又超过十分之七。吴氏说“十八人是取其大概而言”。
观承按语:四丘出甲,是专门就甲士三人而言,还有步兵七十二人,合计七十五人成为一辆战车。大概一丘不能单独出一甲,合并四丘为一甸,才能共同出三甲。如果按杜预的说法,让一丘已出甲士三人,步兵七十二人,成为一辆战车,那么四丘为一甸,可以得到甲士十二人,步兵二百八十八人,有四辆战车了。鲁国虽然加赋,也必定借端逐渐增加,怎么能突然增加数倍?一甸忽然出四甸的赋税,即使民力也怎么承受得了?只有杜君卿(杜佑)的说法稍微合理可信。大概四丘出三甲,现在让一丘出一甲,那么四丘为一甸而得到四甲,是一辆车之外剩余甲士一人,步兵二十四人,合并三甸而多出一辆车,可以增加一辆战车了。这是巧取于民的手段,三分之中增加一分,大变了旧时车赋的常制。《春秋》记载说:“作丘甲”,以此来讥讽它。这样解释,那么“丘甲”二字也就有着落了。
《公羊传》说:作“丘甲”,为什么记载?是讥讽。讥讽什么?讥讽开始让百姓制作铠甲【注:甲,铠甲。讥讽开始让百姓制作铠甲。古时有四种人:一是德行才能居于官位叫士,二是开垦土地种植谷物叫农,三是心灵手巧制成器物叫工,四是流通财物买卖货物叫商。四种人不互相兼任,然后财用充足】。《谷梁传》说:是制作。丘制作铠甲。丘制作铠甲,是国家的事。丘制作铠甲,是不合正道的。丘制作铠甲为什么不合正道?古时建立国家,百官具备,农工都有职务侍奉上级。古时有四种人: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铠甲不是人人所能制作的,丘制作铠甲,是不合正道的【注:丘,十六井。让一丘的百姓都制作铠甲】。
蕙田案:作丘甲一事,杜氏注与《公羊》《谷梁》异,然细考之,似当从杜氏。葢《左传》虽无明文,而既为备难,自必益兵。若从《公谷》,徒然益甲而不益兵,非备难意。且所谓人人作甲者,其説亦太迂谬,必无此事。当日鲁君臣虽愚,使甲高于丘山,而国不加赋,岂不可笑耶?顔师古説与杜氏同。
译蕙田按:关于制作丘甲这件事,杜预的注解与《公羊传》《谷梁传》不同,然而仔细考证,似乎应当采纳杜预的说法。因为《左传》虽然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但既然说是为了防备危难,自然必定会增加兵力。如果依照《公羊》《谷梁》的说法,只是增加铠甲而不增加兵力,这不符合防备危难的本意。况且所谓“人人制作铠甲”的说法,也太迂腐荒谬,必定没有这样的事。当时的鲁国君臣虽然愚昧,但如果铠甲堆积得像丘山一样高,而国家却不增加赋税,难道不可笑吗?颜师古的说法与杜预相同。
襄公十一年春王正月作三军【杜注増立中军疏昭五年云舍中军明此年作而彼年舍故知旧有二军今増立中军也】左氏传季武子将作三军【注鲁本无中军惟上下二军皆属于公有事三卿更帅以征伐季氏欲专其民人故假立中军因以改作疏礼明堂位云成王封周公于曲阜地方七百里其时必有三军诗鲁颂閟宫颂僖公能复周公之宇云公徒三万则僖公复古亦制三军葢自文公以来霸主之令军多则贡事多自减为二军耳非是鲁众不满三军也若然昭五年舍中军书之于经从前若减一军亦应书之而经不书者作三军与舍中军皆自变故改常卑弱公室季氏秉权专擅改作故史特书之耳若国家自量强弱其军或减或益国史不须书也何则僖公复古始有三万则以前无三万矣僖公作亦不书何怪舍不书也苏氏亦云僖公之时实有三军自文以后舍其一军非是故有所舍故不书周礼小司徒云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是家出一人故乡为一军天子六军出自六乡则大国三军出自三乡其余公邑采地之民不在三军之数季武子今为三军则异于是矣以鲁国属公之民皆分为三亦谓之三军其军之民不止一万二千五百家也何则鲁国合境之民属公者岂惟三万七千五百家乎明其决不然矣由此言之此作三军与礼之三军名同而实异也】告叔孙穆子曰「请为三军各征其军【注征赋税也三家各征其军】穆子曰「政将及子子必不能【注政者霸国之政令礼大国三军鲁为大国之制贡赋必重故忧不能堪】武子固请之穆子曰「然则盟诸」乃盟诸僖闳诅诸五父之衢正月作三军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三子各毁其乗【注三分国之民众各有其一又各自坏其车乗分以足成三军】季氏使其乗之人,以其役邑入者无征,不入者倍征【注:使军乗之人率其役邑以入季氏者无公征,不入季氏者则使公家倍征之,设利病欲驱使入已,民辟倍征,故尽属季氏】孟氏使半为臣,若子,若弟【注:取其子弟之半也,四分其乗之人以三归公而取其一】叔孙氏使尽为臣【注:尽取子弟以其父兄归公】不然不舍【注:制军分民不如是则三家不舍其故而改作也,此三家盟诅之本言疏:如上所分三家所得,又各分为四,季氏尽取四分,叔孙氏取二分,孟氏取一分,葢分国民以为十二,三家得其七,公得其五也】谷梁传》作为也,古者天子六师,诸侯一军,作三军非正也【注:昭五年经曰「舍中军」,传曰「贵复正也」,然则鲁有二军,今云作三军,増置中军耳,鲁为次国,于此为明,释曰:鲁本周公之后,地方七百里,而云次国者,据春秋时言之也】
蕙田案:谷梁説军制与大司马文相违,范甯辨已见前。其説作三军,为増置中军,亦与左氏、杜预合。
公羊传》三军者何?三卿也【注:为军置三卿官也。疏:公羊以为王官之伯,宜半天子,乃有三军。鲁为州牧,但合二军,司徒、司空将之而已。今更益司马之军,添满三军,是以书而讥之。隐五年注:礼,天子六师,方伯二师,诸侯一师。又云:鲁人前此止置司徒、司空以为将,下各有小卿二人辅助其政。其司马事省,葢总监而已,故但有一小卿辅之。今更置中军司马将之,亦置二小卿辅助其政,故曰为军置三卿官也】作三军,何以书?讥。何讥尔?古者上卿、上士、下士【注:此説古制司马官数。古者诸侯有司徒、司空上卿各一,下卿各二。司马事省,上下卿各一,上士相上卿,下士相下卿,足以为治。襄公委任强臣,国家内乱,兵革四起,军职不共,不推其原,乃益司马作中卿官,逾王制,故议之】蕙田案:《公羊传》及注疏论诸侯军将,则是其説已采于前。其论襄公立中军之官,则非也。如此则所谓作三军者,将谓不过増置司马以下之一大夫耶?军不増而増将,义何所取?将谓増置一官,即当増置一军耶?地不加辟,而忽添一军,亦何自而出也?且此事原为三家欲专公室之民人而作之,葢通合境之民,擅加分析。左氏有明文,杜注及疏更为精确。今反谓襄公之意,多设大夫官逾王制,与左氏大相矛盾,不可从。
昭公五年春王正月舍中
译鲁襄公十一年春季,周历正月,鲁国设立三军。【杜预注:增立中军。疏:《左传》昭公五年记载“舍中军”,说明这一年设立中军,而昭公五年废除中军,因此知道鲁国原本只有上、下两军,现在增立中军。】《左传》记载,季武子打算设立三军。【注:鲁国原本没有中军,只有上、下两军,都隶属于国君。有战事时,三卿轮流率领军队出征讨伐。季氏想要独占民众,所以借设立中军的名义,借机改革制度。疏:《礼记·明堂位》说,成王封周公于曲阜,方圆七百里,那时必定有三军。《诗经·鲁颂·閟宫》歌颂僖公能恢复周公的疆土,说“公徒三万”,那么僖公复古也制定了三军。大概从文公以来,霸主的命令是军队多则贡赋多,所以减少为两军,并不是鲁国人口不足以组成三军。如果这样,昭公五年废除中军记载在经文中,从前如果减少一军也应该记载,而经文没有记载,是因为设立三军和废除中军都是改变常规、削弱公室,季氏专权擅改,所以史官特意记载。如果国家自行衡量强弱,军队或减或增,国史不需要记载。为什么呢?僖公复古开始有三万人,那么以前就没有三万人了。僖公设立三军也没有记载,何必奇怪废除不记载呢?苏氏也说,僖公时确实有三军,自文公以后废除一军,不是因为本来就没有所以废除才不记载。《周礼·小司徒》说,凡是征发徒役,每家不超过一人,所以每家出一人,一乡为一军。天子六军出自六乡,那么大国三军出自三乡,其余公邑采地的民众不在三军之内。季武子现在设立三军,就不同于此了。把鲁国隶属于国君的民众都分为三份,也叫三军,其军队的民众不止一万二千五百家。为什么呢?鲁国全境隶属于国君的民众难道只有一万二千五百家吗?明显不是这样。由此说来,这设立三军与礼制中的三军名同而实异。】季武子告诉叔孙穆子说:“请设立三军,各家征收自己军队的赋税。”【注:征,赋税。三家各自征收自己军队的赋税。】穆子说:“政令将落到你身上,你必定不能承受。”【注:政,霸国的政令。礼制规定大国三军,鲁国是大国制度,贡赋必定沉重,所以担心不能承受。】武子坚持请求。穆子说:“那么就此盟誓吧。”于是他们在僖闳盟誓,在五父之衢诅咒。正月设立三军,把公室分为三份,各家占有一份。三子各自毁坏自己的车乘。【注:把国家的民众分为三份,各家占有一份。又各自毁坏自己的车乘,分配以凑足三军。】季氏让他的车乘人员,率领服役的邑地归附季氏的免除赋税,不归附季氏的加倍征收赋税。【注:让军乘之人率领服役的邑地归附季氏的免除公家赋税,不归附季氏的则让公家加倍征收赋税,设置利弊想要驱使民众归附自己,民众躲避加倍征收,所以都归附季氏。】孟氏让一半人做臣仆,有的做儿子,有的做弟弟。【注:取其子弟的一半。把车乘之人分为四份,三份归公,取一份。】叔孙氏让所有人都做臣仆。【注:全部取走子弟,让他们的父兄归公。】不这样做就不罢休。【注:制军分民如果不这样,三家就不会放弃旧制而改作,这是三家盟誓的根本言论。疏:如上所分,三家所得,又各分为四,季氏全部取走四份,叔孙氏取两份,孟氏取一份。大概把国民分为十二份,三家占七份,国君占五份。】《谷梁传》说:“作,是设立的意思。古时天子有六师,诸侯有一军,设立三军不合礼制。”【注:昭公五年经文说“舍中军”,传文说“贵复正也”,那么鲁国有两军,现在说设立三军,是增置中军罢了。鲁国是次国,在这里很明显。释曰:鲁国是周公之后,地方七百里,而说次国,是依据春秋时的情况而言的。】
蕙田案:《谷梁传》关于军制的说法与《大司马》的文字相违背,范甯的辨析已见前文。它说设立三军是增置中军,也与《左传》、杜预的说法相合。
《公羊传》说:“三军是什么?是三卿。”【注:为军队设置三卿官职。疏:《公羊传》认为王官的方伯,应该占天子的一半,所以有三军。鲁国是州牧,只合有两军,由司徒、司空率领而已。现在又增加司马的军队,凑满三军,所以记载并讥讽。隐公五年注:礼制,天子六师,方伯二师,诸侯一师。又说:鲁国人以前只设置司徒、司空作为将领,下面各有两个小卿辅助其政事。司马的事简省,大概只是总监而已,所以只有一个下卿辅助。现在又设置中军司马率领,也设置两个小卿辅助其政事,所以说为军队设置三卿官职。】设立三军,为什么记载?讥讽。讥讽什么?古时只有上卿、上士、下士。【注:这是说古制司马官职的数量。古时诸侯有司徒、司空上卿各一,下卿各二。司马事简省,上下卿各一,上士辅助上卿,下士辅助下卿,足以治理。襄公委任强臣,国家内乱,战争四起,军职不供,不追究根源,反而增加司马设立中卿官职,超越王制,所以议论它。】蕙田案:《公羊传》及注疏论及诸侯军将,那么它的说法已采于前文。它论及襄公立中军之官,则是不对的。如果这样,那么所谓设立三军,是说不过增加司马以下的一个大夫吗?军队不增加而增加将领,意义何在?是说增加一个官职,就应当增加一军吗?土地没有开拓,却忽然增加一军,又从哪里出来呢?况且这件事原本是为了三家想要独占公室的民众而做的,大概是把全境的民众,擅自加以分析。《左传》有明文,杜注及疏更为精确。现在反而说襄公的意思,多设大夫官职超越王制,与《左传》大相矛盾,不可采纳。
昭公五年春季,周历正月,废除中军。
军 左氏传舍中军卑公室也【注罢中军季孙称左师孟氏称右师叔孙氏则自以叔孙为军名 疏襄十一年初作三军十二分其国民三家得七公得五国民不尽属公公室已是卑矣今舍中军四分公室三家自取其税减已税以贡于公国民不复属公公室弥益卑矣作三军卑公室之渐舍中军卑公室之极初作云作三军今不云舍三军者初云作者旧有二军今更増一军人数不足故总皆毁破足成三军故云作三军此则惟舍中军之众属上下二军其上下二军依旧不动故惟云舍中军也哀十一年齐师伐鲁传称孟孺子泄帅右师冉求帅左师季氏宰也又言叔孙武叔退而搜乗更无别称知自以叔孙为军名也】毁中军于施氏成诸臧氏【注季孙不欲亲其议勑二家会诸大夫发毁置之计又取其令名】初作中军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季氏尽征之叔孙氏臣其子弟孟氏取其半焉【注初作三家各有一军家属季氏无所入于公叔孙氏以父兄归公孟氏复以子弟之半归公】及其舍之也四分公室季氏择二二子各一皆尽征之而贡于公【注季氏简择取二分二子各一则国人尽属三家三家随时献公而已】 谷梁传舍中军贵复正也【注鲁次国旧二军襄十一年立三军今毁之故曰复正】蕙田案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此周礼定制鲁初封为大国后削弱降为次国则其国本可以为三军可以为二军故康成于鲁颂亦用二法觧之至于作三军者乃三家欲专公室之民故为此制通一国之民分为三耳与大司马三军无渉説见正义然当作三军时公犹有民也至舍中军则民皆属三家公无民矣其与周礼二军有何关渉而谷梁反以为复正以权臣擅国之事指为复古反正之功,何其愚乎?
译《左传》说:废除中军,是使公室地位卑微。【注:罢免中军后,季孙氏称左师,孟氏称右师,叔孙氏则直接用“叔孙”作为军名。疏:鲁襄公十一年初次设立三军时,将国民分为十二份,三家占据七份,公室占据五份,国民并非全部归属公室,公室地位已经卑微了。如今废除中军,将公室分为四份,三家各自拿走他们的税赋,减少自己的税赋来进贡给公室,国民不再归属公室,公室地位更加卑微了。设立三军是使公室地位卑微的开端,废除中军是使公室地位卑微的极致。当初说“作三军”,现在不说“舍三军”,是因为当初说“作”,是因为旧制只有两军,现在增加一军,人数不足,所以全部打散重新编组成三军,所以说“作三军”。这里只是废除中军的民众,将其归属上、下两军,上、下两军依旧不动,所以只说“舍中军”。鲁哀公十一年齐国军队攻打鲁国,传文中称孟孺子泄率领右师,冉求率领左师,季氏的家宰。又说叔孙武叔退兵后搜索战车,没有其他称呼,可知是用“叔孙”作为军名。】在施氏那里毁坏中军,在臧氏那里完成此事。【注:季孙氏不想亲自参与商议,命令这两家召集各位大夫,发起废除中军、安置人员的计策,又借此获取美好的名声。】当初设立中军时,将公室分为三份,各家各占一份,季氏全部征收其赋税,叔孙氏让子弟臣服于公室,孟氏只取子弟的一半。【注:当初设立时,三家各有一支军队,家属季氏没有向公室缴纳赋税,叔孙氏将父兄归附公室,孟氏又将子弟的一半归附公室。】等到废除中军时,将公室分为四份,季氏挑选两份,两位子孙各占一份,都全部征收赋税,然后进贡给公室。【注:季氏挑选拿走两份,两位子孙各拿一份,那么国民就全部归属三家,三家只是随时向公室进贡罢了。】
《谷梁传》说:废除中军,是推崇恢复正统。【注:鲁国是次等诸侯国,旧制只有两军,鲁襄公十一年设立三军,如今废除它,所以说恢复正统。】惠田按:大国设三军,次等诸侯国设两军,小国设一军,这是《周礼》的定制。鲁国初封时是大国,后来削弱降为次等诸侯国,那么它的国家本来可以设三军,也可以设两军,所以郑康成在解释《鲁颂》时也用了两种方法。至于设立三军,乃是三家想要独占公室的民众,所以制定这种制度,将全国民众统一分为三份罢了,与大司马的三军制度无关,说法见《正义》。然而当初设立三军时,公室还有民众;等到废除中军时,民众都归属三家,公室没有民众了。这与《周礼》的两军制度有什么关联呢?而《谷梁传》反而认为是恢复正统,把权臣专权的事情指为复古反正的功劳,是多么愚蠢啊?
公羊传》「舍中军者何?复古也【注:善复古也】然则曷为不言三卿【注:二师觧言三卿,因以为难】五亦有中,三亦有中【疏:襄十一年益司马之职,更令将军,正是作中军;而不言中者,正以五亦有中,若言作中军,嫌是五之中,故变言三军;若实而言之,正是作中军,故至舍时云「中军」矣】
蕙田案:以舍中军为复周礼二军之制,最谬,辨已见前,牵入官制,尤无谓。
【陈氏礼书《春秋传》曰:成国不过半天子之军,诸侯之大者三军可也。鲁千周为侯,而地方百里,颂称公徒三万,此大国三军之数也。《春秋》襄十一年作三军,昭五年舍中军,则鲁之三军葢尝变于僖公之后,至襄而复作,至昭而又舍也。《国语》云:季武子为三军,叔孙穆子曰:「不可,今我小侯也,处大国之间,缮贡赋以共从者,犹惧有讨,若为元侯之所以怒大国,无乃不可乎?」弗从,遂作中军。自是齐楚代讨鲁,襄、昭皆如楚。由此观之,鲁于《春秋》之时,尊事齐楚为不暇,则其国次国而已,作三军非正也。故《春秋》书「作」以讥之。及舍中军,《公羊》曰:「舍中军,复古也。」《谷梁》曰:「复正也。」其説是也】
蕙田案陈氏之説未是辨见前
昭公八年秋搜于红【杜注:革车千乗,不言大者,经文阙也。红,鲁地】左氐传:秋大搜于红,自根牟至于商卫,革车千乗【注:根牟,鲁东界;商,宋地,鲁西竟。言千乗,明大搜,且见鲁众之大数也】
胡氏安国曰:昭公八年,搜于红,自根牟至于商卫,革车千乗。故邾人告吴曰:「鲁赋八百乗,邾六百乗,葢竭作也。」考之《春秋》,书搜五,皆在昭、定之世。自搜红之后,继大搜于此蒲【十一年】于昌间【二十二年】又于比蒲者再【定公十三年、十四年】独异于它公者,用见二公在位,君不得有其国,而夺于大夫;大夫不得专其政,而制于陪臣。各恃兵威以为强,假大搜之名,阴择其材力可任者,以植私党,使国人莫敢睥睨,终于不可制。葢伤公室削弱,疾臣下恣横也。迄哀公十二年,用田赋,又分夫田而赋,军旅之征,悉变丘乗之制,民无余力矣。
哀公十二年《左氏传》:季孙欲以田赋【注:丘赋之法,因其田财通出马一匹,牛三头,今欲别其田及家财,各为一赋,故言田赋疏:司马法四丘为甸,有马四匹,牛十二头,是为革车一乗,今用田赋,贾逵以为欲令一井之间出一丘之税,并别出马一匹,牛三头,如此则一丘之内有一十六井,其出马牛乃多于常一十六倍,杜以如此则非民所能给,故改之,旧制丘赋一马三牛,今别其田及家资各为一赋,计一丘民之家资令出一马三牛,田之所收更出一马三牛,是倍于常也】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曰:“丘不识也。”三发卒曰:“子为国老,待子而行,若之何?子之不言也。”仲尼不对而私于冉有曰:“君子之行也,度于礼,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如是则以丘亦足矣【注:丘十六井出马一匹,牛三头,是赋之常法】若不度于礼而贪冒无厌,则虽以田赋将又不足,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又何访焉?弗听。十二年春,王正月,用田赋。《谷梁传》哀公十有二年春,用田赋【注:古者九夫为井,十六井为丘,丘赋之法,因其田财通共出马一匹,牛三头,今别其田及家财各出此赋疏:井方一里,九夫,邑方二里,四井,三十六夫,丘方四里,十六井,百四十四夫,甸方八里,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军赋之法,丘出马一匹,牛三头,甸出长毂一乗,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歩卒七十二人,今用田赋非正也】古者公田什一,用田赋非正也【注:古者五口之家受田百亩,为官田十亩,是为私得其什而官税其一,故曰什一,周谓之彻,殷谓之助,夏谓之贡,其实一也,皆通法也,今乃弃中平之法而田财并赋,言其赋民甚矣疏:凡受农田皆私田百亩,公田十亩,但由公田私田皆公家所授,故总曰公田什一则以田之什一及家
译《公羊传》说:“舍去中军是什么意思?是恢复古制【注:善于恢复古制】。那么为什么不说是三卿【注:两师解释说是三卿,因此以此为难】?五军也有中军,三军也有中军【疏:襄公十一年增设司马的职务,重新任命将军,这正是设置中军;而经文不说中军,正是因为五军也有中军,如果说作中军,恐怕会被误解为五军中的中军,所以改说三军;如果按实际情况说,正是作中军,所以到舍去时又说‘中军’了】。
蕙田按:认为舍去中军是恢复周礼两军的制度,最为荒谬,辨析已见前文,牵涉到官制,尤其没有意义。
【陈氏《礼书·春秋传》说:完整的国家不超过天子军队的一半,诸侯大国三军就可以了。鲁国是周朝的诸侯,土地方圆百里,《诗经》称公室的军队有三万,这是大国三军的数量。《春秋》襄公十一年作三军,昭公五年舍去中军,那么鲁国的三军大概是在僖公之后变动的,到襄公时又恢复作三军,到昭公时又舍去。《国语》说:季武子要作三军,叔孙穆子说:‘不行,如今我们是小诸侯,处在大国之间,修缮贡赋来供给随从,还担心有讨伐,如果做出元侯那样激怒大国的行为,恐怕不行吧?’季武子不听,于是作中军。从此齐国和楚国交替讨伐鲁国,襄公、昭公都朝拜楚国。由此看来,鲁国在《春秋》时期,尊奉侍奉齐楚都来不及,那么它的国家等级只是次国而已,作三军是不合正道的。所以《春秋》书‘作’来讥讽它。等到舍去中军,《公羊传》说:‘舍去中军,是恢复古制。’《谷梁传》说:‘恢复正道。’它们的说法是对的】
蕙田按:陈氏的说法不对,辨析见前文。
昭公八年秋天在红地举行大搜【杜注:革车千乘,不说大,是因为经文缺失。红,是鲁国的地方】。《左氏传》:秋天在红地举行大搜,从根牟到商卫,革车千乘【注:根牟,是鲁国东界;商,是宋国地方,鲁国西境。说千乘,表明是大搜,并且显示鲁国军队数量众多】。
胡氏安国说:昭公八年,在红地大搜,从根牟到商卫,革车千乘。所以邾国人告诉吴国说:‘鲁国赋税八百乘,邾国六百乘,大概是竭尽所能了。’考察《春秋》,记载大搜五次,都在昭公、定公时期。自从在红地大搜之后,接着在蒲地【十一年】、昌间【二十二年】大搜,又在比蒲两次【定公十三年、十四年】。唯独不同于其他国君的是,可见昭公、定公在位时,国君不能拥有国家,权力被大夫夺取;大夫不能专断政事,被陪臣控制。各自倚仗兵威来逞强,借大搜的名义,暗中挑选材力可任的人,来培植私党,使国人不敢轻视,最终无法控制。大概是哀伤公室削弱,痛恨臣下恣意横行。直到哀公十二年,实行田赋,又分夫田来赋税,军旅的征发,完全改变了丘乘的制度,百姓没有余力了。
哀公十二年《左氏传》:季孙想用田赋【注:丘赋的制度,根据田地财产共同出一匹马,三头牛,现在想分别田地和家财,各为一赋,所以说田赋。疏:《司马法》四丘为甸,有四匹马,十二头牛,这是一辆革车,现在用田赋,贾逵认为想让一井之间出一丘的税,并另外出一匹马,三头牛,这样一丘之内有十六井,出的马牛比平常多十六倍,杜预认为这样百姓无法供给,所以改变,旧制丘赋一马三牛,现在分别田地和家资各为一赋,计算一丘百姓的家资出一马三牛,田地所收再出一马三牛,是加倍于平常】,派冉有向孔子询问。孔子说:“我不知道。”多次催促说:“您是国家的老臣,等待您行动,怎么能这样?您不说话。”孔子不回答,私下对冉有说:“君子的行为,要合乎礼制,施予要厚道,做事要适中,征收要微薄,这样用丘赋也就足够了【注:丘十六井出一匹马,三头牛,这是赋税的常法】。如果不合乎礼制而贪婪无厌,那么即使实行田赋也将不够,况且您季孙如果想依法行事,周公的典章在那里,如果想苟且行事,又何必询问呢?”季孙不听。十二年春天,周历正月,实行田赋。《谷梁传》哀公十二年春天,实行田赋【注:古时九夫为井,十六井为丘,丘赋的制度,根据田地财产共同出一匹马,三头牛,现在分别田地和家财各出此赋。疏:井方圆一里,九夫,邑方圆二里,四井,三十六夫,丘方圆四里,十六井,一百四十四夫,甸方圆八里,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军赋的制度,丘出一匹马,三头牛,甸出一辆长毂,四匹马,十二头牛,甲士三人,步兵七十二人,现在实行田赋是不合正道的】。古时公田什一税,实行田赋是不合正道的【注:古时五口之家受田百亩,为官田十亩,这是私得十分而官税其一,所以叫什一,周朝叫彻,殷朝叫助,夏朝叫贡,其实是一样的,都是通法,现在却抛弃中平之法而田财并赋,说它赋税百姓太严重了。疏:凡受农田都是私田百亩,公田十亩,但因为公田私田都是公家所授,所以总说公田什一,那么以田的什一及家】
财而出。马牛之赋,是其正也。鲁用田与财,各出赋,非正也。《周礼》七人、六人、五人三等。范惟言:五口之家,受田百亩,其实六人、七人亦受田百亩,与《周礼》不异也。为官田十亩者,《汉书·食货志》井田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为庐舍,则家得二亩半,凡家受田一百十二亩半也。公田十一者,举其全数据出税言之。周谓之彻,殷谓之助,夏谓之贡,其实一也。夏后计其五十亩而贡五亩于公,殷人计其七十亩而助七亩于公,周人尽计一百一十亩而彻十亩于公,什一而税,为天下通法。范説不与先儒同,先儒皆云什一者,什中税一耳】
译拿出财物来缴纳。马牛的赋税,是正规的制度。鲁国使用田地和财物,各自缴纳赋税,这不符合正规制度。《周礼》中规定有七人、六人、五人三个等级。范氏只说:五口之家,受田一百亩,其实六人、七人之家也受田一百亩,这与《周礼》并无不同。所谓官田十亩,据《汉书·食货志》记载,井田一里见方,相当于九夫之地,由八家共同耕种,各家受私田一百亩,公田十亩,总共八百八十亩,剩余二十亩作为住宅用地,那么每家分得二亩半,这样每家受田总共一百十二亩半。所谓公田十一,是举出完整的数据来说明纳税情况。周代称为“彻”,殷代称为“助”,夏代称为“贡”,其实本质是一样的。夏代计算五十亩而向公家缴纳五亩,殷代计算七十亩而向公家助耕七亩,周代计算一百一十亩而向公家彻收十亩,十分之一税率,是天下通行的法则。范氏的说法与先儒不同,先儒都说什一税,只是十份中取一份罢了。
蕙田案:用田赋一条,当以杜氏之説为正。贾逵所云「欲令井出丘税」,此必无之事,不必辨。范甯觧《谷梁》谓「别其田及家财各出赋」,与杜氏合,其説是也。至云「周时一家受田一百一十二亩半,夏后氏计其五十亩贡五亩于公,殷人计其七十亩助七亩于公,周人尽计一百一十亩彻十亩于公」,如此,则「是贡助为什中税一,而彻为十外税一,合之为二十一,而取其二」,非通为什一之义也。与康成之説不合,不可从。其辨已详见前。
公羊传》用田赋,何以书?讥。何讥尔?讥始用田赋也【注:田,谓一井之田;赋者,敛取其财物也。言用田赋者,若今汉家敛民钱以田为率矣。不言井者,城郭里巷亦有井,嫌悉赋之。礼税民公田不过什一,军赋十井不过一乗。哀公外慕强吴,空尽国储,故复用田赋过什一。】疏:《家语·正论篇》云:「季康子欲以一井田出赋法焉。」《鲁语下》篇云:「孔子谓冉求曰:『田一井,出稯禾、秉刍,正米不是过也。』」彼二文皆论此经用田赋之事,而言一井,故知然。又凡言田者,指垦土之处;言井者,但是方里之名。若言用井赋,则嫌城郭里巷之内但有一井之处悉皆赋之,故云「不言井者,城郭里巷亦有井,嫌悉赋之」。云「军赋十井不过一乗者」,何氏以为公侯方百里,案诸典籍每有千乗之意,若不十井为一乗,则不合。郑氏云:「公侯方百里,井十则赋出革车一乗者」,义亦通于此】
蕙田案:《公羊传》于“用田赋”但加一“始”字,本无明文,何休忽改为“口率出钱”之事,无据依,恐非是。至其所云“十井不过一乗”,其説与包咸同,尤谬,其辨已详见前矣。且“衍沃之地九夫为井”,则“井”之名所以异于宫室、涂巷等类者,正以其尽为田也,今反云城郭里巷亦有井,而疏申其义云:“凡言田者,指垦土之处;言井者,但是方里之名。”其谬甚矣。又因此而推知,本用“井赋”,嫌悉赋之故,言“田赋”,尤为迂曲。又案以上鲁变军制。
管子·中匡篇》昔者圣王之治其民也,参其国而伍其鄙。参国奈何?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商工之乡六,士农之乡十五。公帅十一乡,高子帅五乡,国子帅五乡。五家为轨,轨有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有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五乡一帅。伍鄙奈何?五家为轨,轨有长;六轨为邑,邑有司;十邑为率,率有长;十率为乡,乡有良人;三乡为属,属有帅。
文献通考》齐桓公问管仲行伯用师之道,传曰:「公欲定卒伍,修甲兵,大国亦将修之,而小国设备,则难以速得志矣。」乃作内政而寓军令焉。三分其国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工商各三也,二者不从戎役】士乡十五【韦昭谓此士军士也,士十五乡合三万人,是为三军,农野处而不昵,不在都邑之数,则下云五鄙是也】参国起案以为三官,臣立三宰,工立三族,市立三卿,泽立三虞,山立三衡。作内政而寄军令焉。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以为军令。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轨长帅之【居则为轨,出则为征,所谓寄政】十轨为里,故五十人为小戎,里有司帅之【小戎兵车也,《诗》云「小戎俴收】四里为连,故二百人为卒,连长帅之。十连为乡,故二千人为旅,乡良人帅之。五乡一帅,故万人为一军,五乡之帅帅之。公将其一【工商之乡隷公】国子帅五乡焉,高子帅五乡焉。三军故有中军之鼓,有国子之鼓,有高子之鼓。春以搜振旅,秋以狝治兵。是故卒伍整于里,军旅整于郊。内教既承令,勿迁徙。夜战声相闻,足以不乖;昼战目相视,足以相识。凡三军教士三万人,车八百乗【周制戎车一乗歩卒七十二人,万二千五百人为军;今齐车一乗五十人,万人为军,以齐法参周制,车増三百乗,徒损三万人;吴子云齐桓募士五万人,未详】如乡之法制,五鄙三十家为邑,邑有司【制野鄙之政,此以下与郊内之政异】十邑为卒
译蕙田按:关于使用田赋这一条,应当以杜预的说法为正确。贾逵所说的“想要让井田产生丘税”,这必定是没有的事,不必辩驳。范甯解释《谷梁传》说“分别其田地和家产各自出赋”,与杜预的说法相合,他的说法是正确的。至于他说“周朝时一家受田一百一十二亩半,夏朝计算其五十亩向公家贡纳五亩,殷朝计算其七十亩向公家助耕七亩,周朝全部计算一百一十亩向公家彻取十亩”,如果这样,那么“就是贡法和助法为十分中取一,而彻法为十分外取一,合计为二十一中取二”,这就不是通称为十分取一的意义了。这与郑玄的说法不合,不可采纳。其辨析已在前文详细列出。
《公羊传》:使用田赋,为什么记载?是为了讥讽。讥讽什么呢?讥讽开始使用田赋【注:田,指一井之田;赋,指征收其财物。说使用田赋,就像如今汉朝征收民钱以田地为标准一样。不说井,是因为城郭里巷也有井,担心全部征收。礼制规定向民众征收公田不超过十分之一,军赋十井不超过一辆战车。哀公在外羡慕强大的吴国,耗尽国家储备,所以再次使用田赋超过十分之一。】疏:《家语·正论篇》说:“季康子想以一井田出赋的法令。”《鲁语下》篇说:“孔子对冉求说:‘田一井,出稯禾、秉刍,正米不超过这个数。’”那两篇文章都论述此经使用田赋的事,而说一井,所以知道如此。又凡是说田的,指开垦土地之处;说井的,只是方里的名称。如果说用井赋,则担心城郭里巷之内只要有一井之处都全部征收,所以说“不说井,是因为城郭里巷也有井,担心全部征收”。说“军赋十井不超过一辆战车”,何休认为公侯方圆百里,查考各种典籍常有千乘的意思,如果不十井为一乘,则不合。郑玄说:“公侯方圆百里,井十则赋出一辆革车”,义理也通于此】
蕙田按:《公羊传》在“用田赋”上只加了一个“始”字,本无明文,何休忽然改为“按人口率出钱”的事,没有依据,恐怕不对。至于他所说的“十井不超过一乘”,其说法与包咸相同,尤其荒谬,其辨析已在前文详细列出。况且“衍沃之地九夫为井”,那么“井”的名称所以不同于宫室、道路等类,正是因为它全部是田地,现在反而说城郭里巷也有井,而疏文申述其义说:“凡是说田的,指开垦土地之处;说井的,只是方里的名称。”这谬误太严重了。又由此推知,本来用“井赋”,担心全部征收所以,说“田赋”,尤其迂曲。又按以上鲁国改变军制。
《管子·中匡篇》:从前圣王治理他的民众,把国都分为三部分而把鄙野分为五部分。分国都三部分怎么做?制定国都为二十一乡:商工之乡六,士农之乡十五。国君率领十一乡,高子率领五乡,国子率领五乡。五家为轨,轨有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有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五乡一个帅。分鄙野五部分怎么做?五家为轨,轨有长;六轨为邑,邑有司;十邑为率,率有长;十率为乡,乡有良人;三乡为属,属有帅。
《文献通考》:齐桓公问管仲实行霸业使用军队的方法,传曰:“公想要整顿卒伍,修缮甲兵,大国也将修缮,而小国设防,则难以迅速得志。”于是建立内政而寄托军令。把国都分为三部分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工商各三,二者不服从戎役】士乡十五【韦昭说此士是军士,士十五乡合计三万人,这是三军,农野居住而不亲近,不在都邑的数目中,则下文说五鄙是】分国都起案以为三官,臣立三宰,工立三族,市立三卿,泽立三虞,山立三衡。建立内政而寄托军令。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以此作为军令。五家为轨,所以五人为伍,轨长率领他们【平时为轨,出征为征,所谓寄托政令】十轨为里,所以五十人为小戎,里有司率领他们【小戎是兵车,《诗》说“小戎俴收”】四里为连,所以二百人为卒,连长率领他们。十连为乡,所以二千人为旅,乡良人率领他们。五乡一个帅,所以万人为一军,五乡之帅率领他们。国君率领其一【工商之乡隶属公】国子率领五乡,高子率领五乡。三军所以有中军的鼓,有国子的鼓,有高子的鼓。春天以搜猎振旅,秋天以狝猎治兵。因此卒伍在里整顿,军旅在郊整顿。内教既已承令,不要迁徙。夜战声音相闻,足以不混乱;昼战目光相视,足以相识。凡三军教士三万人,车八百乘【周制戎车一乘步兵七十二人,一万二千五百人为军;如今齐车一乘五十人,一万人为军,以齐法参周制,车增加三百乘,徒兵减少三万人;吴子说齐桓招募士五万人,未详】如乡之法制,五鄙三十家为邑,邑有司【制定野鄙之政,此以下与郊内之政不同】十邑为卒
,卒有卒帅;十卒为乡,乡有乡帅;三乡为县,县有县帅;十县为属,属有大夫。五属立五大夫,各使治一属焉。立五正【长也】各使听一属焉。是故正之政听焉【正五正听大夫之治】牧政听县【牧五属大夫听县帅之治】下政听乡【下政县帅听乡帅之治】自邑积至于五属,为四十五万,家率九家得一兵,得甲十万,九十家一车,得车五千乗,可为三军者四【长勺之战,桓公自谓有带甲十万,车五千乗,葢斥地甚大,非齐旧制】如遂之法,以通国之数而逓征之,率车用六之一,士用十之三,大略依周变从轻便【当时地广,参用王畿之制】
译卒有卒帅;十卒为乡,乡有乡帅;三乡为县,县有县帅;十县为属,属有大夫。五属设立五大夫,各自负责治理一个属。设立五正【即长官】,各自负责听取一个属的汇报。因此,五正听取大夫的治理情况,五属大夫听取县帅的治理情况,县帅听取乡帅的治理情况。从邑积累到五属,共有四十五万家,按照每家九人出一名士兵的比例,得到甲士十万;每九十家出一辆战车,得到战车五千辆,可以组成四支三军【长勺之战时,齐桓公自称有甲士十万、战车五千辆,大概是因为当时疆域辽阔,并非齐国原有的制度】。如果按照遂国的制度,根据全国的人口总数依次征发,战车的比例约为六分之一,士兵的比例约为十分之三,大致是依据周制变化而趋向轻便【当时地广人稀,参用王畿的制度】。
【苏氏曰】尝读《周官》《司马法》,得军旅什五之数。其后读管夷吾书,又得管子所以变周之制。葢王者之兵出于不得已,而非以求胜敌也。故其为法,要以不可败而已。至于威文,非决胜无以定霸,故其法在必胜。繁而曲者,所以为不可败;地简而直者,所以为必胜也。周之制,万二千五百人而为军,万之有二千二,千之有五百,其数奇而不齐,是以知其所以为繁且曲也。今夫天度三百六十,均之十二辰,得三十者,此其正也。五日四分之一者,此其奇也。使天度而无奇,则千载之日,虽妇人孺子皆可以坐而计。唯其奇而不齐,是故巧厯有所不能尽也。圣人知其然,故为之章会纪元,以尽其数,以极其变。司马曰:五人为伍,五伍为两,万二千五百人而为军,二百五十,十取三焉而为竒,其余七以为正。四竒四正而八阵生焉。夫以万二千五百人而均之八阵之中,宜其有奇而不齐者,是以多为之曲折,以尽其数,以极其变。钩聨蟠屈,各有条理。故三代之兴,治其兵农军赋,皆数十百年而后得志于天下。自周之亡,秦汉阵法不复三代。其后诸葛独识其遗制,以为可用,以取天下。然相持数岁,魏人不敢决战,而孔明亦卒无尺寸之功。岂八阵者,先王所以为不可败,而非以逐利争胜者耶?若夫管仲之制兵,其可谓截然而易晓矣。三分其国以为三军,五人为轨,轨有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有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五乡一帅,万人为一军。公将其一,高国将其二,三军三万人。如贯绳,如畵棋局,疎畅洞达,虽有智者无所施其巧。故法令简一,而民有余力以致其死。昔者尝读《左氏春秋》,以为丘明最好兵法。葢三代之制,至于列国犹有存者,以区区之郑,而鱼丽、鵞鹳之阵见于其书。及至管仲,阵法不少概见者,何哉?葢管仲欲以岁月服天下,故变古。司马法,而为是简略速胜之兵,是莫得而见其法也。其后吴、晋争长于黄池,王孙雄教夫差以三万人压晋垒而战,百人为行,百行为阵,行阵皆彻,无有隐蔽,援桴而鼓之,勇怯尽应。三军皆讙,晋师大骇,卒于得志。由此观之,不简而直,不可以决胜。深惟后世不达繁简之宜,以取败北。而三代什伍之数,与管子所以治齐之兵,虽不可尽用,而其近于繁而曲者以之固守,近于简而直者以之决战,则庶乎其不可败而有所必胜矣】
周礼》小司徒正义:「管子作《内政寄军令》,谓在乡五家为比,以营农事,比长领之;在军五人为伍,伍长领之;在家,闾胥领一闾;在军,两司马领之;在家为族师,在军为卒长;在家为党正,在军为旅师;在家为州长,在军为师帅;在乡为大夫,在军为军将。」是管子与《周礼》同制。
蕙田案以上齐变军制
春秋僖公二十八年,左氏传:「晋军七百乗,韅靷鞅靽【注:五万二千五百人】
成公二年《左氏传》:臧宣叔如晋乞师,主郤献子。晋侯许之七百乗。郤子曰:「此城濮之赋也。有先君之明与先大夫之肃,故捷。克于先大夫,无能为役。请八百乗。」许之【注:七百乗,五万二千五百人;八百乗,六万人】
昭公十三年《左氏传》:晋成虒祁,诸侯朝而归者,皆有贰心。叔向曰:“诸侯不可以不示威。”七月丙寅,治兵于邾南。甲车四千乗,羊舌鲋摄司马,遂合诸侯于平丘。邾人、莒人愬于晋。晋侯不见,公使叔向来辞曰:“寡人有甲车四千乗,虽以无道行之,必可畏也【注:四千乗,三十万人。疏:计四千士卒,成二十四军。时晋国惟立三军,则甲车四千属三军耳。其军岂止一万二千五百人乎】
蕙田案:侯国出兵之多,未有过于此者。合诸侯为好会,而出兵之数,较宣王之伐玁狁,又増千乗焉。其僣也甚矣。其下传云:「鲜虞人闻晋师之悉起也,葢合境皆起,虐政之尤也。」
文献通考,晋曲沃武公并翼,僖王使虢公命曲沃伯以一军为晋侯【庄十六年】献公之十六年始作二军,公将上军,太子申生将下军,以灭耿,灭霍,灭魏。
译【苏氏说】我曾经阅读《周官》和《司马法》,得知了军队编制中十与五的比例。后来阅读管夷吾的著作,又了解到管子变革周朝制度的原因。大抵王者用兵是出于不得已,并非为了战胜敌人。所以他们的制度,关键在于不可战败罢了。至于齐桓公、晋文公这样的霸主,不决胜就无法确立霸业,所以他们的制度在于必须取胜。繁复曲折的制度,是为了做到不可战败;简单直接的制度,是为了做到必胜。周朝的编制,一万二千五百人组成一军,一万中有二千二百,一千中有五百,这些数字是奇数且不整齐,因此可以知道它之所以繁复曲折的原因。现在看天度三百六十,平均分配到十二个时辰,得到三十,这是正数;五日四分之一,这是奇数。如果天度没有奇数,那么千年的日期,即使是妇人和孩童都可以坐着计算。正因为奇数且不整齐,所以高明的历法也不能完全穷尽。圣人知道是这样,所以设立章、会、纪、元,来穷尽它的数目,来穷尽它的变化。《司马法》说:五人组成一伍,五伍组成一两,一万二千五百人组成一军,二百五十人中,取十分之三作为奇数,其余十分之七作为正数。四个奇数和四个正数,八种阵法就产生了。用一万二千五百人平均分配到八种阵法中,应当有奇数且不整齐的情况,所以多设置曲折,来穷尽它的数目,来穷尽它的变化。钩连盘曲,各有条理。所以夏、商、周三代兴起,治理兵农军赋,都经过几十年或上百年才能在天下得志。自从周朝灭亡,秦汉的阵法不再沿用三代的制度。后来只有诸葛亮懂得其遗留的制度,认为可以使用,用来夺取天下。然而相持几年,魏国人不敢决战,而孔明最终也没有取得丝毫功劳。难道八阵是先王用来做到不可战败,而不是用来追逐利益、争胜的吗?至于管仲的治兵制度,可以说截然分明且容易理解了。把国家分为三部分来建立三军,五人组成一轨,轨有长官;十轨组成一里,里有司;四里组成一连,连有长官;十连组成一乡,乡有良人;五乡设一帅,万人组成一军。国君率领其中一军,高傒和国懿仲率领另外两军,三军共三万人。像贯穿绳索,像画棋盘,疏朗通达,即使有智者也无法施展巧计。所以法令简单统一,百姓有余力去效死力。从前我曾读《左氏春秋》,认为左丘明最喜欢兵法。大概三代的制度,到了列国时期还有保存的,以小小的郑国,鱼丽、鹅鹳的阵法就见于其书中。等到管仲时,阵法很少被概括提及,为什么呢?大概管仲想要用较短的时间使天下臣服,所以变革古法《司马法》,采用这种简略速胜的军队,因此没有人能看到他的阵法。后来吴国和晋国在黄池争夺霸主地位,王孙雄教夫差用三万人压制晋军营地而战,百人组成一行,百行组成一阵,行列和阵法都贯通,没有隐蔽,击鼓进军,勇敢和怯懦的人都响应。三军都喧哗,晋军大惊,最终得以得志。由此看来,不简单直接,就不能决胜。深思后世人不明白繁复与简略的适宜之处,导致战败。而三代的什伍数目,以及管子用来治理齐国军队的制度,虽然不能完全采用,但其中接近繁复曲折的用来固守,接近简单直接的用来决战,那么差不多就可以做到不可战败且有所必胜了。
《周礼》小司徒正义:“管子作《内政寄军令》,说在乡五家为比,用来经营农事,由比长统领;在军五人为伍,由伍长统领;在家,闾胥统领一闾;在军,两司马统领;在家为族师,在军为卒长;在家为党正,在军为旅师;在家为州长,在军为师帅;在乡为大夫,在军为军将。”这是管子与《周礼》制度相同。
惠田案:以上关于齐国变革军制。
春秋僖公二十八年,《左氏传》:“晋军七百辆战车,韅靷鞅靽【注:五万二千五百人】”
成公二年《左氏传》:臧宣叔到晋国乞求援军,主事的是郤献子。晋侯答应给七百辆战车。郤子曰:“这是城濮之战时的赋税兵力。因为有先君的英明和先大夫的严肃,所以获胜。现在克于先大夫,无能为力。请给八百辆战车。”答应了【注:七百辆战车,五万二千五百人;八百辆战车,六万人】
昭公十三年《左氏传》:晋国建成虒祁宫,诸侯朝见后回去,都有二心。叔向说:“诸侯不可以不示威。”七月丙寅日,在邾南治兵。甲车四千辆,羊舌鲋代理司马,于是联合诸侯于平丘。邾人、莒人向晋国申诉。晋侯不见,鲁公派叔向来辞谢说:“寡人有甲车四千辆,即使以无道的方式行事,也必定令人畏惧【注:四千辆战车,三十万人。疏:计算四千士卒,组成二十四军。当时晋国只设立三军,那么甲车四千辆属于三军罢了。它的军队难道只有一万二千五百人吗】”
惠田案:诸侯国出兵之多,没有超过这个的。联合诸侯举行好会,而出兵的数量,比宣王讨伐玁狁,又增加了一千辆战车。其僭越太严重了。下面的传文说:“鲜虞人听说晋军全部出动,大概全国都动员起来,这是虐政的极致。”
《文献通考》,晋曲沃武公兼并翼城,僖王派虢公命令曲沃伯以一军为晋侯【庄十六年】献公十六年开始设立二军,公将上军,太子申生将下军,用来灭耿,灭霍,灭魏。
惠公韩之败作州兵【僖十五年】。惠公获晋吕甥,言于众曰:“征缮以辅孺子,甲兵益多,庶有益乎?”众説,晋于是乎作州兵。五党为州,州二千五百家也,率一家起五人,则是一万二千五百人,古制也。孔頴达曰:“周礼乡大夫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州长则否。今以州长管人既少,督察易精,故使州长治之】文公搜于被庐作三军【僖公二十七年】郤縠将中军,郤溱佐之;狐毛将上军,狐偃佐之;栾枝将下军,先轸佐之。二军则上军为尊,三军则中军为尊。城濮之战赋车七百乗【五万二千五百人】案楚蒍启疆曰:“晋十家九县长毂九百,其余四十县遗守四千。”而平公治兵邾南甲车四千乗,则晋通国率亦五千乗,用七百乗犹齐之法。其后作三行以御狄【二十八年】荀林父将中行,屠击将右行,先蔑将左行。成国不过三军,今复置三行以避天子六军之名,而实则为六军【案吴子晋文公始为前行四万以获其志意,即三行】清原之搜遂作五军【三十年】葢文公虽増置三行,自知其僣,故罢之,更为上下新军。襄公搜于夷【文公六年】舍二军以复三军之制。景公邲之战【宣十二年】三军増置大夫各一人,则犹三行也。至鞌之战【成二年】郤克请车八百乗,始作六军。赏鞌之功【上中下各増新军成三军】韩厥、赵括、巩朔、韩穿、荀骓、赵旃皆为卿,僣更王度。若此,厉公鄢陵之战罢新上军【十六年】悼公初尚四军【襄公八年】,楚伐郑,子展曰:“四军无阙】其后新军无帅,公使其什吏帅其卒乗官属以从于下军,明年遂舍之【襄十四年】传曰:“礼也。”成国不过半天子之军,葢自文公僣王度,至悼公方革焉。
译惠公在韩地战败后设立州兵制度【僖公十五年】。惠公俘获晋国的吕甥,对众人说:“征发赋税、修缮甲兵来辅佐年幼的君主,甲兵越多,或许会有益处吧?”众人信服,晋国于是设立州兵。五党为一州,一州有二千五百家,按每家出兵五人计算,则有一万二千五百人,这是古制。孔颖达说:“《周礼》中乡大夫在岁时登记夫家的众寡,辨别可任使者,州长则不这样做。现在因为州长管辖的人少,督察容易精细,所以让州长管理。”
文公在被庐阅兵,设立三军【僖公二十七年】。郤縠统领中军,郤溱辅佐他;狐毛统领上军,狐偃辅佐他;栾枝统领下军,先轸辅佐他。两军时以上军为尊,三军时以中军为尊。城濮之战时征发战车七百乘【五万二千五百人】。查考楚国蒍启疆说:“晋国十家九县有长毂九百,其余四十县留守四千。”而平公在邾南治兵,甲车四千乘,那么晋国全国大概也是五千乘,使用七百乘是沿用齐国的制度。
后来设立三行来抵御狄人【僖公二十八年】。荀林父统领中行,屠击统领右行,先蔑统领左行。完整的国家不过三军,现在又设置三行是为了避开天子六军的名称,而实际上却是六军【查考《吴子》说晋文公开始设立前行四万以达成其志向,即指三行】。清原阅兵后于是设立五军【僖公三十年】。大概文公虽然增设了三行,自己知道这是僭越,所以废除它,改为上下新军。襄公在夷地阅兵【文公六年】,裁撤两军以恢复三军的制度。景公在邲之战【宣公十二年】,三军各增设大夫一人,则仍如同三行。
到了鞌之战【成公二年】,郤克请求战车八百乘,开始设立六军。为了奖赏鞌之战的功劳【上中下各增设新军,成为三军】,韩厥、赵括、巩朔、韩穿、荀骓、赵旃都成为卿,僭越更改了天子的制度。像这样,厉公在鄢陵之战时罢免了新上军【成公十六年】。悼公起初尚且只有四军【襄公八年】,楚国攻打郑国,子展说:“四军没有缺额。”后来新军没有统帅,国君让他的什吏率领他的卒乘官属跟随下军,第二年于是裁撤了新军【襄公十四年】。传文说:“这是合乎礼的。”完整的国家不过天子军队的一半,大概自从文公僭越天子制度,到悼公才加以改革。
陈氏礼书《春秋》庄十六年,王命曲沃伯以一军为晋侯,其后晋作三行,以増上、中、下,而当六军,则世衰礼废,诸侯僣天子,不足怪也。
吕氏祖谦曰:「尝闻周室军旅之制乎?一军之制,为人万二千五百。大国之三军也,地方百里,而其人仅足以制三军;次国之二军也,地方七十里,而其人仅足以具二军;小国之一军也,地方五十里,而其人仅足以具一军。地有限,则人有限;人有限,则军有限。虽欲僣侈,亦窘于无人,而不得骋矣。」王者于诸侯,典礼陵节,所当问也;宫室改度,所当问也;乐舞逾数,所当问也。独军旅之制,有所不必问。王纲上举,侯度下修,大不侵小,强不犯弱,地有常地,人有常人,军有常军。虽欲如晋之僣,岂可得哉?晋之所以能僣六军者,适当周室失政之时,南吞北噬,以斥大其国,増地必増人,増人必増军。野旷则风劲,川涨则舟髙,国大则兵众矣,夫何疑耶?既容其兼并,而又责其军制之僣,是犹多与之财而责其奢,多纵之酒而责之醉也。
何氏楷曰:「三代以前爵有五等,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地小易制,力弱易使也。周公始斥大土防,广其封:公侯五百里,伯三百里,子男百里。然其时犹以为五百乗,三乡所出,千乗合境所出。兵制之变,始坏于齐之内政,而家一人焉;继壊于晋之州兵,而家五人焉。长勺之战,桓公自谓带甲十万,车五千乗。楚防启疆谓晋十家九县长载九百,其余四十县遗守四千。叔向亦谓寡君有甲车四千乗,则兵制之増益于古可知矣。」
蕙田案:王国邦国,皆外内有异别,为二法。邦国国中,亦家出一人,郊遂之外,则甸出一乗。详见《鲁颂正义》。其后春秋时,诸侯有军至五者,车至四千者,何也?一则兼并小弱,一则以计地出兵之法,概施之于境内,故耳。
又案《管子·内政》贾公彦谓其与《周礼》同制,葢家出一人,行之三乡,原无不可,非异于《周礼》也。惟桓公自言五千乗,则奢僣甚矣。
又案以上晋变军制
春秋昭公四年,左氏传:郑子产作丘赋【注:丘十六井,当出马一匹,牛三头。今子产别赋其田,如鲁之田赋。疏:服防以为子产作丘赋者,赋此一丘之田,使之出一马三牛,复古法耳。丘赋之法不行久矣,今子产复修古法,民以为贪,故谤之。案:春秋之世,兵革数兴,郑在晋楚之间,尤当其剧,正当重于古,不应废古法也。若往前不修此法,岂得全无赋乎?故杜以为今子产于牛马之外,别赋其田,谓赋敛家资,使出牛马,别赋其田,使之出粟,是一丘出两丘之税】
蕙田案此郑变军制
文献通考》楚自若敖、蚡冒荜路蓝缕,以启山林。武王始为军政,作荆尸以伐随,授师孑以立陈法【庄四年,楚武王荆尸授师孑焉,以伐随。案宣十二年,随子论楚之兵曰「荆尸而举」,杜预曰「荆,楚也;尸,陈也。楚武王始更此为陈法,遂以为名。孑,鎗属,亦楚陈所利。大抵陈中有利于长兵者,有利于短兵者。弓矢利逺,是长兵;孑是短兵。葢楚参用孑为陈】成王地方千里,城濮之役【僖二十八年】子玉请战,王怒,少与之师,唯西广、东宫与若敖之六卒从之,大抵皆非正军制,亦非古【杜预注曰:六卒,子玉宗人之兵,六百人,言不悉以益之。于时子玉既为令尹,而乃请战,葢欲増兵耳。若敖之六卒,乃子玉家兵。观宣公四年,楚子与若敖氏战于臯浒,敢于敌君战,则兵强可知】穆王接晋文、襄霸之后,楚益强大,时则严环卫之属【文元年传,潘崇掌环列之尹,杜注:宫卫之官,列兵而环王宫。又宣十二年传,内官序当其夜以待不虞,注:官当同环列之尹,都君子王马之属,所以亲卫于王出入共之】厥貉之会,陈、郑及宋受役于司马,以田孟诸,时则有右盂、左盂、两甄之制【文十年会于厥貉,宋道楚子以田孟诸,宋公为右盂,郑伯为左盂,期思公复遂为右司马,子朱及文之无畏为左司马。杜注:盂,田猎陈名。将猎张
译陈氏在《礼书》中论述《春秋》庄公十六年的事,周王命令曲沃伯率领一军作为晋侯,后来晋国设立三行,增加了上、中、下三行,相当于六军的规模,这说明世道衰微、礼制废弛,诸侯僭越天子,这并不奇怪。
吕氏祖谦说:“曾经听说过周王室的军队制度吗?一军的编制,有一万二千五百人。大国的三军,国土方圆百里,其人口仅够组建三军;次国的二军,国土方圆七十里,其人口仅够组建二军;小国的一军,国土方圆五十里,其人口仅够组建一军。土地有限,则人口有限;人口有限,则军队有限。即使想要僭越奢侈,也会因缺乏人力而受困,无法施展了。”对于诸侯,如果典礼超越节度,应当责问;宫室改变规格,应当责问;乐舞超过数量,应当责问。唯独军队制度,有时不必责问。如果王纲在上得以举正,侯度在下得以修明,大国不侵犯小国,强国不欺凌弱国,土地有固定的范围,人口有固定的数量,军队有固定的编制。即使想要像晋国那样僭越,怎么可能做到呢?晋国之所以能够僭越拥有六军,恰逢周王室政治失序之时,向南吞并、向北吞噬,以扩张其国土,增加土地必然增加人口,增加人口必然增加军队。原野空旷则风势强劲,河水上涨则船只高耸,国家强大则兵力众多了,这还有什么可怀疑的呢?既然允许其兼并扩张,却又指责其军队制度僭越,这就像多给了人钱财却指责其奢侈,多纵容人饮酒却指责其醉酒一样。
何氏楷说:“夏商周三代以前,爵位有五个等级,天子的土地方圆千里,公侯方圆百里,伯方圆七十里,子男方圆五十里。土地小容易控制,力量弱容易驱使。周公开始扩大封地,扩大其疆域:公侯方圆五百里,伯方圆三百里,子男方圆百里。然而当时仍然认为五百乘兵车,是由三乡所出,一千乘兵车是由全境所出。兵制的变化,开始败坏于齐国的内政,每家出一人;接着败坏于晋国的州兵,每家出五人。长勺之战,桓公自称带甲士兵十万,兵车五千乘。楚国大夫蒍启疆说晋国十家九县长载九百人,其余四十县留守四千人。叔向也说寡君有兵车四千乘,那么兵制比古代增加的情况就可以知道了。”
蕙田按:王国和邦国,内外都有区别,分为两种制度。邦国国都之中,也是每家出一人,郊外和遂地之外,则是甸地出一乘兵车。详见《鲁颂正义》。后来春秋时期,诸侯有军队达到五军的,兵车达到四千乘的,为什么呢?一是兼并了弱小国家,一是将按土地出兵的方法,普遍施行于境内,所以如此。
又按《管子·内政》,贾公彦认为其与《周礼》制度相同,大概每家出一人,施行于三乡,原本没有不可行的,并不异于《周礼》。只有桓公自称五千乘,那就奢侈僭越得很厉害了。
又按以上论述晋国改变军制。
《春秋》昭公四年,《左传》记载:郑国子产实行丘赋【注:一丘为十六井,应当出一匹马,三头牛。现在子产另外征收田赋,如同鲁国的田赋。疏:服虔认为子产实行丘赋,是征收这一丘的田赋,使其出一马三牛,恢复古法而已。丘赋之法很久不施行了,现在子产恢复古法,百姓认为他贪婪,所以诽谤他。按:春秋时代,战争频繁兴起,郑国在晋楚之间,尤其处于剧烈冲突之中,正应当重于古法,不应废除古法。如果以前不实行此法,难道完全没有赋税吗?所以杜预认为现在子产在牛马之外,另外征收田赋,即征收家资,使其出牛马,另外征收田赋,使其出粮食,是一丘出两丘的税】
蕙田按:这是郑国改变军制。
《文献通考》记载:楚国自从若敖、蚡冒时期,披荆斩棘,以开辟山林。武王开始建立军政,设立荆尸阵法以讨伐随国,授予师孑以确立阵法【庄公四年,楚武王设立荆尸阵法,授予师孑,以讨伐随国。按:宣公十二年,随国国君评论楚国的军队说‘荆尸而举’,杜预说‘荆,是楚国;尸,是阵。楚武王开始更改此为阵法,于是以此命名。孑,是枪一类的兵器,也是楚国阵法所利于使用的。大概阵法中有利于长兵器的,有利于短兵器的。弓矢利于远战,是长兵;孑是短兵。大概楚国参用孑作为阵法】成王国土方圆千里,城濮之战【僖公二十八年】子玉请求出战,成王发怒,少给他军队,只有西广、东宫与若敖的六卒跟随他,大概都不是正规的军制,也不是古法【杜预注说:六卒,是子玉宗族的军队,六百人,说不全部用来补充。当时子玉已经担任令尹,却请求出战,大概是想增加兵力。若敖的六卒,是子玉的家兵。看宣公四年,楚灵王与若敖氏在皋浒作战,敢于与国君作战,那么兵力强大就可以知道了】穆王在晋文公、晋襄公称霸之后,楚国更加强大,当时则有严密的环卫之属【文公元年传,潘崇掌管环列之尹,杜注:宫卫的官员,列兵环绕王宫。又宣公十二年传,内官按次序当夜以待不虞,注:官当同环列之尹,都君子王马之属,所以亲近保卫王出入共之】厥貉之会,陈、郑及宋受役于司马,以田孟诸,当时则有右盂、左盂、两甄之制【文公十年会于厥貉,宋国引导楚王在孟诸打猎,宋公为右盂,郑伯为左盂,期思公复遂为右司马,子朱及文之无畏为左司马。杜注:盂,是田猎阵名。将猎张
两甄,故置二左司马。葢期思公复遂一人为右司马,当中央,则左司马二人为两甄矣。两甄犹言两翼】庄王霸强,克庸以来【文十六年】无日不讨国人,而训之于民生之不易;在军无日不讨军实,而申儆之于胜之不可保。逮邲之战【宣十二年】军制备矣。葢兆于武王,备于荘王,传莫详焉。三军以为正军【传曰:楚子北师次于郔,沈尹将中军,子重将左军,子反将右军。此三军者,葢正军也。是时孙叔敖为令尹,秉政,不在三军之数。如南辕反斾,军进退皆由之,故知令尹为兼统三军矣】二广以为亲军【传载栾武子言楚军制曰:其军之戎分为二广,右广初驾数及日中,左受之至于昏,内官序当夜。郑氏曰:广平横陈之车。杜预注:二广君之亲兵。案传:楚子分左右广,鸡鸣而驾,日中而説,左则受之,日入而説。许偃御右广,养由基为右;彭名御左广,屈荡为右,王乗左广以逐赵旃。杜预注:楚王更迭载之,故各有御传。又曰:王见右广将从之乗,屈荡尸之曰:君以此始,亦必以终。自是楚之乗广先左。葢左右二广为王亲军,右广初驾以及日中,左广受之以及日入,尝在王侧,内官序当其夜,若今之当更循环卫敌,安当掩袭,亲军之制详矣。僖二十八年,西广从之,子玉时,子玉专军政,故分西广以属之。今邲之战,则二广皆以侯王迭载。其曰:楚之乗广先左,杜预虽云以乗左得胜,然实则楚人尚左,故亲军分为二广,而王则乗左】游阙以为游兵【传使潘党率游阙四十乗从唐侯游。阙葢游兵往来游补阙者,观兵陈何处为薄,则从而补之,所谓竒军以防败失,由正军中逐旋分出,不系歩伍之数】广有一卒,卒偏之两【传曰:广有一卒,卒偏之两。又曰:楚子为乗广三十乗,分为左右。司马法:百人为卒,卒二十五人为两,车十五乗为大偏,九乗为小偏,其尤大者又有二十五乗之偏。今一广十五乗,则古大偏之法,而曰卒偏之两者,孔頴达谓两广之别,各有一卒之兵者人也。葢防正军有败,则以偏卒易之;正卒有阙,则以偏卒补之】于陈则分左右二拒【传工尹齐将右拒卒以逐下军,使潘党率游阙四十乗从唐侯以为左拒,以从上军。亦犹郑二拒葢楚子在中军,与晋中军相对,临战分此二拒,右拒当晋下军,左拒当晋上军,故杜预谓为陈名矣】调卒之法,商农工贾不败其业卒乗辑睦,不奸于事,行军之典则:右辕,左追蓐,前茅虑无,中权,后劲。百官象物而动,军政不戒而备【军行右辕,左追蓐。凡兵车有甲士,有歩卒。甲士在车,不供碎役,分歩卒为前、左右三处。兵车一辕,服马夹之,而言夹辕者,歩卒分被左右者。军行时又分之,在两厢挟辕以为战备。传曰:“令尹南辕”,又曰“改乘辕”。楚陈以辕为主,以辕表车,正是挟车严兵,以备不虞。其应左右者,使之追歩草蓐,令离道求草,不近兵车。蓐谓卧止之草,以为宿备,豫定左右之别,在道分使之,故云军行。至于对陈,则在车左右前茅虑无。《尔雅》曰:“茅明也。”在前者明为思虑所无之事,恐卒有非常,则预告军众,使知而为备。如今军行,令人逺在军前,斥度候望,虞有伏兵,使蹹行之,持以綘及白为幡,与军人为私号。《曲礼》前有水则载青旌之类是也。中权,是中军大将军进退之权,三军之心在此。权者,谓谋之高下轻重皆当。后劲,以精兵为殿。后世劲兵多在前,或被击败,则后无应劲兵之后,此最良法。百官象物而动,物犹类也,谓旌旗畵物类也。百官尊卑不同,蒙其所建之物而行动。军之政教不待号令而自备。《周礼》大司马仲秋教治兵,辨旗物之用。王载太常,诸侯载旂,军吏载旗,师都载旃,乡遂载物,郊野载旐,百官载旟。凡旗有军众者畵异物,无者帛而已。尊卑所建各有物类,此云象物而动,谓军行时当指治兵之法】行军之翼日则辎重至【乙卯,王乘左广以逐赵旃,及昏,楚师军于邲。晋之余师不能军。丙辰,楚重至于邲。杜注:“辎重也。”楚辎重尝后
译两甄,所以设置两位左司马。大概期思公复遂一人担任右司马,位于中央,那么两位左司马就构成了两甄。两甄也就是两翼。楚庄王称霸强大,自战胜庸国以来,没有一天不告诫国人,并训导他们民生不易;在军中,没有一天不整顿军需,并反复警示胜利不可保持。等到邲之战时,军备已经完备。这始于楚武王,完备于楚庄王,但史传记载并不详细。三军作为正军,二广作为亲军,游阙作为游兵。一广有一卒,一卒有两偏。在阵型上分为左右二拒。调遣士卒的方法,是商、农、工、贾不荒废其本业,士卒和睦,不干扰军务。行军的典制是:右辕,左追蓐,前茅虑无,中权,后劲。百官依据所举的旗物而行动,军政无需告诫就已完备。行军的次日,辎重才到达。
正军一日,葢楚军有法,辎重若与正军过逺,则有邀击之患;过近则重兵才乱正军亦溃。后世用兵,先击辎重取胜者多,葢以非太近则太逺,以是知楚辎重逺大兵一日为得宜也】凡此皆军政之善者也。若共王之世,公子婴齐。为简之师,组甲被练,皆创名之【襄三年传,楚子重伐吴,为简之师,使邓廖帅组甲三百,被练三千。简,谓选择也。杜预注:组甲被练,皆战备也。组甲,漆甲成文;被练,练袍。贾云:组甲,以组缀甲,车士服之;被练,帛也,以帛缀甲,歩卒服之。吕祖谦曰:组甲被练,皆择兵之精者。被练若今之软纒之类】康王以蒍掩为司马,始井衍沃,牧隰臯,赋车籍马,而有车兵、徒兵、甲楯之数【襄二十五年,楚蒍掩为司马,子木使庀赋数甲兵,掩书土田,牧隰臯,井衍沃,量入脩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卒、甲楯之数。既成,以授子木】灵王斥地益大,陈、蔡不羮邑,赋千乘,于是有五帅【左氏传:吴人败诸豫章,获其五帅】平王简上国、东国之兵,都外都师,精练有法。至若戍丁,则若申息之子弟【僖二十八年,楚子入居于申,子玉城濮之败,王使谓之曰:大夫若入,其若申息之老何?杜预曰:申、息二邑子弟,皆从子玉而死】士兵则若都君子,校人则若王马之属【昭二十七年传,左司马戍帅都君子与王马之属以济师。杜注:在都邑之士有复除者。贾逵云:平常免其行役,事急乃使之耳。君子既有士,则不调发,唯吴、楚多有此事,急则从。如越有君子六千人是也。王马之属,王养马官属、校人之类。凡此皆以急调役,非常法也】其为舟师以待吴寇,而卒莫能以得志,故曰:「吴用木也,我用革也【楚用舟师,自康王始。考之经传,吴自成七年,吴入州来,暨共王卒,继侵楚,明年败楚于臯舟之隘。自吴利在舟师,楚惧无以敌吴。后十年,康王始为舟师以备吴。强而吴乃灭巢,昭王时救潜之役,令尸子常以舟师及河汭而还,竟无成功。其后囊瓦伐吴师于豫章,吴人见舟豫章,而潜师于巢,遂败楚师入郢。之后,吴太子终累又败楚舟师,获其帅。葢楚虽以备吴置舟师,而实莫能胜,亦地形。用便有不同耳】
译正规军队行军一日,大概是因为楚军有法度,如果辎重与主力部队距离太远,就有被敌人截击的危险;如果距离太近,那么重兵一旦混乱,主力部队也会溃败。后世用兵,先攻击辎重而取胜的情况很多,大概是因为辎重与主力部队不是太近就是太远,由此可知楚军辎重与大军相距一日路程是得当的。所有这些,都是军政管理中的善举。
至于共王时期,公子婴齐组建简选之师,装备组甲和练袍,这都是创立的名目。康王任命蒍掩为司马,开始对平坦肥沃的土地实行井田制,对低湿沼泽之地进行放牧,统计车辆、登记马匹,从而确定了车兵、步兵以及铠甲盾牌的数量。灵王扩张领土,使陈、蔡两国不再成为独立的城邑,征收千乘赋税,于是设立了五帅。平王简选中原诸侯国和东方各国的军队,以及都城和外围都邑的军队,训练精熟且有法度。
至于戍守的士兵,就像申、息两邑的子弟;城邑的士兵就像都邑的君子;校人则像王马的属官。他们设置水军来防备吴国的侵犯,但最终没能实现志向,所以说:“吴国利用的是木船,我们利用的是皮革。”
蕙田案此楚变军制
右春秋邦国军制之变
五礼通考卷二百三十五
<经部,礼类,通礼之属,五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五礼通考卷二百三十六
刑部尚书秦蕙田撰
军礼四
军制
文献通考》:秦自非子为附庸,至秦仲始大。秦仲之孙襄公兴兵讨西戎,以救周,遂有岐丰之地。修其车马,备其兵甲,武事备矣。至穆公霸西戎,始作三军。殽之役,三帅车三百乗。鲁定公五年,秦子蒲、子虎帅车五百乗救楚,兵力益以强盛。
史记·商君列传》:秦孝公用商鞅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伍,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鬭者各以轻重被刑。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行之十年,民勇于公战,怯于私鬭。凡战,获一首,赐爵一级,皆以战功相君长。《汉书·刑法志》:春秋之后,灭弱吞小,并为战国,稍増讲武之礼,以为戏乐,用相夸视。而秦更名角觝,先王之礼没于淫乐中矣。雄桀之士作为权诈,以相倾覆。吴有孙武,齐有孙膑,魏有吴起,秦有商鞅,皆禽敌立胜,垂着篇籍。当此之时,齐愍以技击彊【孟康曰:兵家之技巧,技巧者,习手足,便器械,积机关,以立攻守之胜】魏惠以武卒奋【师古曰:奋,盛起】秦昭以鋭士胜【师古曰:鋭,勇利】世方争于功利,而驰説者以孙吴为宗。唯荀卿非之曰:孙吴上势利而贵变诈,施于暴乱昏嫚之国,君臣有间,上下离心,故可变而诈也。仁人在上,为下所仰,犹子弟之卫父兄,若手足之扞头目,何可当也?魏氏武卒,衣三属之甲【服防曰:作大甲三属,竟人身也;苏林曰:兜鍪也,盘领也,髀禈也;如淳曰:上身一,髀禈一,踁缴一,凡三属也。属,聫也】操十二石之弩,负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胄带剑,赢三日之粮【师古曰:个,枚也;胄,兜鍪也;冠冑带剑者,着兜鍪而又带剑也】日中而趍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师古曰:中试,试之而中科条也;复,谓免其赋税也;利田宅者,给其便利之处也】如此其气力,数年而衰,是危国之兵也。秦人其生民也陿阸,其使民也酷烈【师古曰:陿,地小也;阨,险固也;酷,重辱也;烈,猛威也】刼之以势,隐之以阸【郑氏曰:秦地多隘,隐其民于隘中也】狃之以赏庆,道之以刑罚,使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战无由也。功赏相长,五甲首而▯五家【服防曰:能得着甲者五人首,使得▯役五家也】是最为有数,故能。有胜于天下,然皆干赏蹈利之兵,庸徒鬻卖之道耳,未有安制矜节之理也。故虽地广兵彊,鳃鳃常恐天下之一合而共轧已也。若秦因四世之胜,据河山之阻,任用白起、王翦豺狼之徒,奋其爪牙,禽猎六国以并天下,穷武极诈,士民不附,卒▯之徒还为敌讐,猋起云合,果共轧之,斯为下矣。
史记·秦始皇本纪》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收天下兵,聚之咸阳,销以为钟鐻,金人十二,重各千石。
文献通考》始皇并天下,分三十六郡,郡置材官,讲武之礼,罢为角觝。时北筑长城,四十余万;南戍五岭,五十余万。骊山、阿房之役,各七十余万。兵不足用,而后发谪。其后里门之左,切发之而胜广起。
【易氏曰:始皇北筑长城,南戍五岭,又有骊山、阿房之役,兵不足用,乃先发里门之左,名闾左之戍,未及发右,而二世立,复调材士五万人以卫咸阳,民不聊生,天下骚动,而胜广起矣。是时楚兵百万,而秦发近县不及,乃赦骊山徒奴产子以击盗,及关东盗贼益炽,又发关中卒以击之,而章邯三歳将兵,亡失已十数万,坑于降楚者又二十余万。沛公入关,而秦遂以亡。原秦之亡,皆起于兵备废弛,而倚办于仓卒,髙祖鉴其弊,而于郡国京师兵备严整,且内外有相制之势,汉法之善者也】
蕙田案:秦得天下,其意主于销兵而不用,及盗起而无以应之,则又尽发民以为兵,二者皆非也。而其原则由于商鞅之废周礼。周之制,乡遂采地、邦国调发多寡不同,而从无羡卒尽发之事。秦自鞅变法,
译秦蕙田按:这是楚国改变军制的情况。
以上是春秋时期诸侯国军制变革的内容。
《五礼通考》卷二百三十五
<经部,礼类,通礼之属,《五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五礼通考》卷二百三十六
刑部尚书秦蕙田撰
军礼四
军制
《文献通考》记载:秦国自从非子作为附庸国开始,到秦仲时才逐渐强大。秦仲的孙子襄公兴兵讨伐西戎,以救援周王室,于是拥有了岐山、丰水一带的土地。他整治车马,备齐兵器铠甲,武备已经完备。到了秦穆公称霸西戎时,才开始设立三军。殽之战中,三位统帅率领战车三百辆。鲁定公五年,秦国的子蒲、子虎率领战车五百辆救援楚国,兵力更加强盛。
《史记·商君列传》记载:秦孝公任用商鞅制定变法的法令,规定百姓编入什伍组织,有军功的人各自按等级授予爵位;因私斗的人各自按罪行轻重受刑。宗室成员如果没有军功评定,不得列入属籍。实行十年后,百姓勇于公战,怯于私斗。凡是作战,斩获敌人首级一个,就赐爵一级,都凭战功来担任长官。《汉书·刑法志》记载:春秋之后,大国消灭弱国,吞并小国,合为战国,逐渐增加讲武的礼仪,将其作为戏乐,用来互相夸耀。而秦国将这种活动改名为角抵,先王的礼仪淹没在淫乐之中了。雄杰之士运用权谋诈术,互相倾轧颠覆。吴国有孙武,齐国有孙膑,魏国有吴起,秦国有商鞅,都能擒获敌人、建立胜绩,流传著作于典籍。在这个时候,齐愍王凭借技击使国家强大【孟康说:兵家的技巧,技巧是指训练手脚,熟练使用器械,积累机关术,以确立攻守的胜利】,魏惠王凭借武卒使国家兴盛【师古说:奋,兴起】,秦昭王凭借锐士取胜【师古说:锐,勇猛锋利】。世人正争相追求功利,游说之士以孙武、吴起为宗师。只有荀子反对他们说:孙武、吴起崇尚势利而看重变诈,施行于暴乱昏庸的国家,君臣之间有隔阂,上下离心,所以可以变诈。仁人在上位,被下属敬仰,就像子弟保卫父兄,如同手脚护卫头目,怎么抵挡得住呢?魏国的武卒,穿着三属之甲【服虔说:制作大甲三属,覆盖全身;苏林说:兜鍪,盘领,髀禈;如淳说:上身一件,髀禈一件,踁缴一件,共三属。属,连接】,手持十二石的弩,背负五十支箭,把戈放在箭上,头戴头盔腰佩剑,携带三天的干粮【师古说:个,枚;胄,头盔;头戴头盔腰佩剑,是戴着头盔又佩剑】,中午时分急行军百里。通过考核的,免除其户赋,给予其田宅的便利【师古说:中试,指考核符合标准;复,指免除赋税;利田宅,指给予便利的田宅】。像这样的气力,几年后就会衰退,这是危害国家的军队。秦国人生活的环境狭隘险固,驱使百姓残酷严厉【师古说:陿,地小;阨,险固;酷,重辱;烈,猛威】,用威势胁迫他们,用险境困住他们【郑氏说:秦国土地多险隘,将百姓困在险隘之中】,用赏赐庆贺来惯坏他们,用刑罚来引导他们,使百姓想要从君主那里获取利益,除了作战没有别的途径。军功与赏赐相互增长,斩获五个披甲敌人的首级,就能免除五家的徭役【服虔说:能斩获五个披甲敌人的首级,就能免除五家的徭役】,这是最有成效的,所以能在天下取胜。然而这些都是为了求取赏赐、追逐利益的军队,是庸俗之人买卖性命的手段罢了,没有安定制度、崇尚节义的道理。所以虽然土地广阔、兵力强大,却常常担心天下诸侯联合起来共同压制自己。如果秦国凭借四代连胜的优势,占据河山的险阻,任用白起、王翦等豺狼之徒,施展其爪牙,擒获六国以兼并天下,穷尽武力、极尽诈术,士民不归附,最终沦为奴隶的百姓反而成为仇敌,像狂风一样兴起、像云气一样聚合,果然共同压制秦国,这就最糟糕了。
《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将天下划分为三十六郡,收缴天下的兵器,聚集到咸阳,销毁后铸成钟鐻和十二个金人,每个重千石。
《文献通考》记载:秦始皇兼并天下,划分三十六郡,各郡设置材官,讲武的礼仪被废止,改为角抵。当时向北修筑长城,动用四十多万人;向南戍守五岭,动用五十多万人。骊山、阿房宫的劳役,各动用七十多万人。兵力不够用,于是征发谪戍之民。后来里门左边的百姓,刚被征发,陈胜、吴广就起事了。
【易氏说:秦始皇向北修筑长城,向南戍守五岭,又有骊山、阿房宫的劳役,兵力不够用,于是先征发里门左边的人,称为闾左之戍,还没来得及征发右边的人,秦二世就即位了,又调遣材士五万人保卫咸阳,百姓无法生活,天下骚动,陈胜、吴广就起事了。这时楚军有百万之众,而秦国征发近县来不及,于是赦免骊山的徒隶、奴产子来攻打盗贼,等到关东盗贼更加猖獗,又征发关中士卒来攻打他们,而章邯三年带兵,损失已十多万,坑杀投降的楚军又有二十多万。沛公进入函谷关,秦国于是灭亡。推究秦国灭亡的原因,都起因于军备废弛,而依赖仓促应战,汉高祖鉴于这个弊端,在郡国和京师的军备严整,而且内外有相互制约的态势,这是汉法的优点】
秦蕙田按:秦国得到天下,其意图在于销毁兵器而不使用,等到盗贼兴起而无法应对,就又尽数征发百姓为兵,这两种做法都不对。而其根源在于商鞅废除了周礼。周代的制度,乡遂、采地、邦国调发兵力的多少不同,但从没有超额征发、尽发所有士兵的事情。秦国自从商鞅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