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礼通考卷二百五十五
衰反三月,何也?重其衰,所以隆尊也;减其日月,以杀恩也。疏衰三月者,分尊恩轻;大功九月者,分卑而恩重也】
译穿粗麻丧服三个月,是为什么呢?加重丧服的等级,是为了尊崇尊长;减少服丧的期限,是为了减轻恩情。穿粗麻丧服三个月的,是因为地位尊贵而恩情较轻;穿大功丧服九个月的,是因为地位卑下而恩情较重。
【张氏尔岐曰:大夫、士三月葬,故以三月为主】
【姜氏兆锡曰:下文各传皆言齐衰三月,故经虽不着月,而疏以三月言之。然其服虽三月,而为王侯服者皆不即除而蔵以待葬服,故传虽言三月,而经不着其月也。葢经传互文相足之义,类如此。蔡氏徳晋曰:此章本不言月数,而传皆以为齐衰三月,葢以礼既葬而受服,大夫士三月而葬,故以为断也。康成虽有天子诸侯葬异月之説,然又以为天子七月葬,诸侯五月葬,为之齐衰者皆三月,蔵其服至葬更服之,葬后乃除。愚意谓天子诸侯未葬,恐不应释服,且既释矣,至葬而更服,相去不过一二月余,而倐释倐服,忽吉忽凶,恐先王制礼不若是。白虎通谓民始哭素服,先葬三月成齐衰,亦非安有闻丧不服,越二月而始服者?夫帝尧殂落,百姓如丧考妣,三载四海遏宻,八音后世始丧服之,既葬而除,又岂久乎?疑此章本有三月、五月、七月之服,▯者失之也】
▯田案▯文虽以三月为断,而曽祖父条,开元礼増齐衰五月,至今犹然,则蔡氏之説,或者其可通与?
寄公为所寓【注:寓,亦寄也。为所寄之国君服疏。此章论义服,故以疏者为首】
传曰:「寄公者,何也?失地之君也。何以为所寓?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注:诸侯五月而葬,而服齐衰三月者,三月而蔵其服,至葬又更服之,既葬而除之。疏:失地君者,谓若礼记射义贡士不得其人数有譲黜爵削地尽君,则寄在他国也。云言与民同者,以客在主国得主君之恩,故报与民同三月也】
【敖氏继公曰:经传不见诸侯相为服之礼,是无服也。寄公已失国,则异于诸侯;又寓于他邦之地,则不可不为其君服。然非臣也,故但齐衰三月,而与民同。国君五月而葬,此为之服者,则止于三月,以齐衰之轻者,惟有此耳,故不以其葬月为节也。不特制为国君服者,辟天子也。诸侯之大夫为天子繐衰,既葬除之,特制之服也】
【蔡氏徳晋曰:案郝仲舆谓先王盛世何得有寄公?此葢衰世之礼,其説近是而未尽也。葢封建肇于黄农,歴唐虞夏商,治乱不一,故禹会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至周初止千八百国而已,则其间失国而为寄公者必多,而寄公为所寓之君服,其由来旧矣。周之制礼,非用于一寄公为所寓之君服,既合于理而可为后世用,先王固宜存之于经而不削也】
【盛氏世佐曰:案礼,为隣国君失地,则同于民者贱之也。不臣之者客也。庶人为国君,亦在此章,故曰与民同】
钦定义疏,同于民者,寄公之自视,则然。所寓之君待之,则以賔礼。丧犬记,可据也。
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注:妇人女子子在室及嫁归宗者也宗子继别之后百世不迁所谓大宗也疏:此与大宗同宗亲如寄公为所寓故次在此】
【敖氏继公曰:丈夫者,男子之与大宗絶属者也。妇人者,谓絶属之女子子在室者及宗妇也。丈夫、妇人于宗子、宗子之母、妻若在嫂叔之列者,则不服之。葢亲者且无服,疏者可知】
【盛氏世佐曰:案《▯》云:妇人虽在外,必有归宗,是妇人不以出降其宗,明矣。此妇人内亦当兼有宗女出嫁者,族人为宗子之母妻服,犹臣服君之母妻之义也。此服因宗而生,不因嫂叔而生,故丈夫于宗子之母妻,妇人于宗子,虽或有在嫂叔之伦者,无不服也。敖説非与大宗絶属者如此,若在五服内月算,如邦人,亦皆齐衰,无大功、小功、缌麻】
【蔡氏徳晋曰:大宗至尊,五服之外皆服齐衰三月。其在五服中者,亦不当以功缌之服服之。故无大功、小功、缌麻皆服齐衰三月而除,与五属之外同。若大功、小功之亲,既服齐衰三月,乃受以大功、小功之衰,以足其月数而止。此条中当有齐衰九月、五月、三月之服也】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尊祖之义也。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疏:祖谓别子为祖,百世不迁者,当祭之日,同宗皆来陪位及助祭,故云尊祖也。大宗者,尊之统,故同宗敬之
译张氏尔岐说:大夫、士在三个月后下葬,所以以三个月作为主要依据。
姜氏兆锡说:下文各条传文都说齐衰服期是三个月,所以经文虽然没有写明月份,而疏文却用三个月来解释。然而,虽然服期是三个月,但为王侯服丧的人都不立即除服,而是收藏起来等待下葬时再穿,所以传文虽然说是三个月,而经文却不标明月份。大概这是经文和传文互相补充以完善其义,这类情况很多。蔡氏德晋说:这一章本来没有说月份数,而传文都认为是齐衰三个月,大概是因为礼制规定下葬后才接受丧服,大夫、士三个月后下葬,所以以此作为断限。郑康成虽然有天子、诸侯下葬月份不同的说法,但又认为天子七月下葬,诸侯五月下葬,为他们服齐衰的人都是三个月,收藏丧服直到下葬时再换上,下葬后才除服。我的意思是,天子、诸侯在未下葬前,恐怕不应该解除丧服,而且既然解除了,到下葬时再换上,相隔不过一两个月,忽然除服忽然穿服,忽然吉礼忽然凶礼,恐怕先王制定礼制不会这样。《白虎通》说百姓开始哭丧时穿素服,下葬前三个月才制成齐衰,也不对,哪有听到丧事不穿丧服,过了两个月才开始穿的呢?帝尧去世,百姓如同死了父母,三年间四海之内都遏止了音乐,后世才开始有丧服制度,下葬后就除服,又怎么会长久呢?怀疑这一章本来有三个月、五个月、七个月的服期,〇者将其遗漏了。
〇田氏案〇经文虽然以三个月作为断限,而在曾祖父这一条,开元礼增加了齐衰五个月的服期,至今仍然如此,那么蔡氏的说法,或许是可以通顺的吧?
寄公为所寄居的国家国君服疏。这一章论述义服,所以以关系疏远者为首。
传文说:“寄公,是什么人?是失去国土的国君。为什么为所寄居的国家国君服丧?服齐衰三个月。这是说与平民相同。”【注:寄,也是寄居的意思。为所寄居的国家国君服疏。诸侯五个月下葬,而服齐衰三个月,是因为三个月后收藏丧服,到下葬时再换上,下葬后就除服。疏:失去国土的国君,是指像《礼记·射义》所说,贡士达不到人数,有让位、罢黜爵位、削去国土的国君,就寄居在他国。说与平民相同,是因为客人在主人国家受到主人国君的恩惠,所以报答与平民相同,都是三个月。】
【敖氏继公说:经文和传文中没有看到诸侯互相服丧的礼制,这是没有丧服的。寄公已经失去国家,就不同于诸侯;又寄居在他国土地,就不能不为该国国君服丧。然而他不是臣子,所以只服齐衰三个月,与平民相同。国君五个月下葬,为他服丧的人,就只到三个月,因为齐衰中较轻的,只有这一种,所以不以国君下葬的月份作为节制。不仅制定为国君服丧的,是为了避开天子。诸侯的大夫为天子服缞衰,下葬后就除服,这是特别制定的丧服。】
【蔡氏德晋说:查郝仲舆说先王盛世怎么会有寄公?这是衰败时代的礼制,他的说法接近正确但未尽善。大概封建制度始于黄帝、神农,经历唐、虞、夏、商,治乱不一,所以大禹在涂山会合诸侯,手持玉帛的有万国;到周初只剩一千八百国,那么其间失去国家成为寄公的必然很多,而寄公为所寄居的国君服丧,其由来已久。周朝制定礼制,不是只用于一个寄公为所寄居的国君服丧,既然合乎情理且可为后世所用,先王本来就应该保留在经文中而不删削。】
【盛氏世佐说:查礼制,为邻国失去国土的国君服丧,就与平民相同,这是轻视他。不把他当作臣子,是因为他是客人。庶人为国君服丧,也在这章,所以说与平民相同。】
钦定义疏,与平民相同,是寄公自我看待如此。所寄居的国君对待他,则用宾客之礼。《丧大记》可以依据。
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的母亲、妻子服丧。【注:妇人、女子,指在室及出嫁后归宗的。宗子,是继别子之后百世不迁的,所谓大宗。疏:这与大宗同宗亲属如寄公为所寄居的国君服丧一样,所以排列在此。】
【敖氏继公说:丈夫,是指与大宗断绝亲属关系的男子。妇人,是指断绝亲属关系的女子,在室的及宗妇。丈夫、妇人对于宗子、宗子的母亲、妻子,如果在嫂叔之列的,就不为他们服丧。大概亲近的尚且没有丧服,疏远的可想而知。】
【盛氏世佐说:查《〇》说:妇人虽然在外,必定有归宗,这是妇人不因出嫁而降低其宗族地位,很明显。这里的妇人内也应当兼有宗女出嫁者,族人为宗子的母亲、妻子服丧,如同臣子为君主的母亲、妻子服丧的意义。这丧服因宗族而产生,不因嫂叔关系而产生,所以丈夫对于宗子的母亲、妻子,妇人对于宗子,虽然有时在嫂叔之列,没有不服丧的。敖氏的说法不对,与大宗断绝亲属关系的如此,如果在五服内计算月份,如邦人,也都服齐衰,没有大功、小功、缌麻。】
【蔡氏德晋说:大宗最尊贵,五服之外都服齐衰三个月。在五服中的,也不应当以功、缌的丧服来服丧。所以没有大功、小功、缌麻,都服齐衰三个月后除服,与五服之外相同。如果是大功、小功的亲属,已经服了齐衰三个月,就接受大功、小功的丧服,以补足其月份数为止。这一条中应当有齐衰九月、五月、三月的服期。】
传文说:“为什么服齐衰三个月?是尊崇祖先。尊崇祖先所以敬重宗子,敬重宗子,是尊崇祖先的意义。宗子的母亲在世,就不为宗子的妻子服丧。”【疏:祖,指别子为祖,百世不迁的,应当祭祀的日子,同宗的人都来陪位及助祭,所以说尊崇祖先。大宗,是尊贵的统绪,所以同宗的人敬重他。】
,尊祖之义也。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者,谓宗子父已卒,宗子主其祭,《王制》云:「八十齐衰之事不与,则母七十亦不与。」今宗子母在,年未七十,母自与祭,母死,宗人为之服。宗子母七十以上,则宗子妻得与祭,宗人乃为宗子妻服也。必为宗子母妻服者,以宗子燕食族人于堂,其母妻亦燕食族人之妇于房,皆序以昭穆,故族人为之服也】
译这是尊崇祖先的道义。宗子的母亲健在,就不为宗子的妻子服丧,这是因为宗子的父亲已经去世,由宗子主持祭祀。《王制》说:“八十岁的人不参与齐衰等级的丧事,那么母亲七十岁也不参与。”现在宗子的母亲健在,年龄未满七十岁,母亲亲自参与祭祀;母亲去世后,同宗族人就为她服丧。如果宗子的母亲年满七十岁以上,宗子的妻子得以参与祭祀,同宗族人这才为宗子的妻子服丧。之所以必须为宗子的母亲和妻子服丧,是因为宗子在厅堂宴请同宗族人,他的母亲和妻子也在内室宴请同宗族人的妇女,都按照昭穆次序排列,所以同宗族人为她们服丧。
【敖氏继公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祖者,已之所自出也,尊之重本也。然其尊祖之诚,无由自尽,故于敬宗见之。葢敬其为别子之后者,乃所以尊别子也。故曰:敬宗者,尊祖之义也。此为宗子与其母妻服,皆敬宗之事故。传言之: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者,谓族人于宗子之妻,其服与否,唯以其母之在不在为节。则宗子之母虽老,而妻代主家事,若先其母而卒,族人亦不为此服,葢其母尚在故也。此义与宗子不孤而死,族人不以宗子服之者,意实相类】
【顾氏炎武曰:正义谓母年未七十尚与祭,非也。《祭统》曰:夫祭也者,必夫妇亲之,是以舅没而姑老,明其不与祭矣。虽老,固尝为主祭之人,而礼无二敬,故为宗子之母服,则不为妻服。杜氏《通典》有夫为祖曽祖髙祖父母特重,妻从服议一条,云:孔瑚问虞喜曰:「假使元孙为后,元孙之妇从服期,曽孙之妇尚在,才缌麻,近轻逺重,情实有疑。」喜荅曰:「有嫡子者无嫡孙,又若为宗子母服,则不服宗子妇,以此推之。若▯孙为后,而其母尚存,元孙之妇犹为庶,不得传重,传重之服理当在姑矣。」宋庾蔚之谓:「舅殁则姑老,是授祭事于子妇,至于祖服,自以姑为嫡,与此条之意互相▯明】
【姜氏兆锡曰:案《内则》“舅殁则姑老,则姑虽年未七十,亦不主亚献之礼。其亚献礼,皆应宗子之妻佐宗子行之。至其服,则不为宗子之妻服者,犹有适子无适孙之意。以一宗无二服故也。由是,以推则服与祭义各有主,不得牵连为义疏,殆未之考与】
▯田案疏文,以与祭不与祭,定服与不服,并非▯意,诸家破之,是也。」
为旧君,君之母妻【疏:旧君,旧防恩深,以对于父,今虽退归田野,不忘旧徳,故次在宗子之下也。但为旧君有二,一则致仕,二则待放。未去,此则致仕者也】
【敖氏继公曰:君亦谓旧君也。在国而云旧君者,明其不见为臣也。此服大夫、士同之】
【郝氏敬曰:旧君旧尝仕于其国,非故家世官也。偶见用而遂去之,恩轻谊薄。如中下士庶人在官辈,与民未逺。今不仕与民同服。君之母,谓民为本国君之母,夫人服也。君之妻,谓民为本国君夫人,服也。国人皆称小君,与君同尊,故皆为齐衰三月。非谓旧仕者也】
【顾氏炎武曰:与民同者,为其君齐衰三月也。不与民同者,君之母妻,民不服而尝仕者,独为之服也。古之卿大夫,有见小君之礼,而妻之爵服,则又君夫人命之,是以不容无服】
【盛氏世佐曰:案章内言旧君者三,此则凡为旧臣之通礼也。君谓有地者也,臣为君服斩,今降在此者,以不在其国故也。不在其国而犹为之服者,子思所谓进以礼,退以礼;孟子所谓三有礼焉者也。臣为君之母、妻,在不杖期章,此亦以去位降也。郝云:民为小君服非】
传曰:「为旧君者,孰谓也?仕焉而已者也。何以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君之母妻则小君也【注:仕焉而已者,谓老若有废疾而致仕者也。为小君服者,恩深于民。疏:此经上下臣为旧君有二,故▯问云:「仕焉而已者,▯意以下为旧君是待放之臣,以此为致仕之臣也。」云「何以服齐衰三月者」,怪其旧服斩衰,今服三月也。「言与民同也者」,以本义合,但今义已防,故抑之使与民同也。下文庶人为国君无小君,是恩浅;此为小君,是恩深于民也。虞氏喜曰:「或问曰:『丧服经▯为旧君谓仕焉而已者』,郑注曰:『仕焉而已谓老若废疾而致仕者也』。今致仕与废疾理得同不?喜正之曰:『癈疾沉沦,固同人伍,不沦臣道,齐衰三月可也。老而致仕,臣礼既全,恩纪无替,自应三年,不得三月。传言『仕焉而已者』,谓既仕而去,义同人伍耳】
【殷泉源问:「天子、诸侯臣致仕服有同异?」范宣答曰:「夫礼制残缺,天子之典多不全具,唯国君之礼,往往有之。臣之致仕,则为旧君齐衰三月,天子之臣则亦然矣。天子之与国君,虽名号差异,至于臣子奉之与王者无殊
译敖氏继公说:别子作为始祖,继承别子的人成为宗子。祖,是自己所从出的根源,尊崇他是为了重视根本。然而尊崇祖先的诚意,没有途径能够完全表达,所以通过敬重宗子来体现。大概敬重那些作为别子后代的人,正是为了尊崇别子。所以说:敬重宗子,是尊崇祖先的意义所在。因此,为宗子以及他的母亲、妻子服丧,都是出于敬重宗子的缘故。传文说:如果宗子的母亲还在世,就不为宗子的妻子服丧,意思是族人对于宗子的妻子,是否服丧,只以宗子母亲是否在世作为准则。那么即使宗子的母亲年老,而妻子代替主持家事,如果妻子先于母亲去世,族人也不为此服丧,大概是因为母亲还在世的原因。这个意义与宗子不孤而死,族人不以宗子的身份为他服丧的情况,意思确实相似。
顾氏炎武说:正义认为母亲年龄未满七十岁还可以参与祭祀,这是不对的。《祭统》说:祭祀,必须由夫妇亲自参与,所以舅舅去世后而姑姑年老,明确表明她不参与祭祀了。虽然年老,她固然是曾经主持祭祀的人,但礼仪没有两种敬意,所以为宗子的母亲服丧,就不为宗子的妻子服丧。杜氏《通典》有一条关于丈夫为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特别加重,妻子跟随服丧的议论,说:孔瑚问虞喜说:“假如元孙作为后嗣,元孙的妻子跟随服丧为期年,曾孙的妻子还在世,只服缌麻,近亲轻而远亲重,情理实在令人疑惑。”虞喜回答说:“有嫡子的就没有嫡孙,又如为宗子的母亲服丧,就不为宗子的妻子服丧,由此推论。如果元孙作为后嗣,而他的母亲还在世,元孙的妻子仍然算是庶出,不能传承重服,传承重服的礼仪应当在姑姑身上。”宋代的庾蔚之说:“舅舅去世后姑姑年老,是将祭祀事务交给儿子和媳妇,至于祖辈的服丧,自然以姑姑为嫡系,这与这一条的意思互相印证。”
姜氏兆锡说:查考《内则》中“舅舅去世后姑姑年老”,那么姑姑即使年龄未满七十岁,也不主持亚献的礼仪。亚献的礼仪,都应当由宗子的妻子辅助宗子执行。至于服丧,不为宗子的妻子服丧,仍然有“有嫡子就没有嫡孙”的意思。因为一个宗族没有两种服丧的缘故。由此推论,服丧与祭祀的意义各有主导,不能牵连在一起作为义疏,大概是没有仔细考据吧。
田氏按语说:义疏根据是否参与祭祀来确定服丧与否,并非本意,各家驳斥它,是对的。
为旧君,君的母亲和妻子【义疏:旧君,旧日的恩情深重,用来对应父亲,现在虽然退居田野,不忘旧日的恩德,所以排在宗子之下。但为旧君服丧有两种情况,一是退休,二是等待放逐。这里说的是退休的情况】
敖氏继公说:君也是指旧君。在国中而称旧君,是明确表明不再被视为臣子。这种服丧,大夫和士是一样的。
郝氏敬说:旧君是指曾经在该国任职的人,不是世代为官的世家。偶然被任用随即离去,恩情浅薄。如中下士和庶人在官之类,与百姓距离不远。现在不任职,与百姓服丧相同。君的母亲,是指百姓为本国君主的母亲,即夫人服丧。君的妻,是指百姓为本国君主的夫人服丧。国人都称小君,与君主同等尊贵,所以都为齐衰三月。不是说旧日任职的人。
顾氏炎武说:与百姓相同的是,为其君主服齐衰三月。与百姓不同的是,君主的母亲和妻子,百姓不服丧而曾经任职的人,唯独为他们服丧。古代的卿大夫,有拜见小君的礼仪,而妻子的爵位和服饰,又是由君夫人命定的,所以不能没有服丧。
盛氏世佐说:查考本章中说到旧君的地方有三处,这是所有为旧臣服丧的通用礼仪。君指有封地的人,臣为君主服斩衰,现在降低在这里,是因为不在其国的缘故。不在其国而仍然为他们服丧,是子思所说的“进以礼,退以礼”;孟子所说的“三有礼焉”。臣为君主的母亲、妻子服丧,在不杖期章中,这里也是因为去位而降低。郝氏说:百姓为小君服丧,这是不对的。
传文说:“为旧君服丧,指的是谁?是任职而已的人。为什么服齐衰三月?是说与百姓相同。君主的母亲和妻子就是小君【注:任职而已的人,是指年老或有残疾而退休的人。为小君服丧,是因为恩情深于百姓。义疏:这段经文上下臣为旧君有两种情况,所以问说:‘任职而已的人,意思是下面为旧君是等待放逐的臣子,这里作为退休的臣子。’说‘为什么服齐衰三月’,是奇怪他旧服斩衰,现在服三月。‘说与百姓相同’,是以本义相合,但现在的意义已经减弱,所以抑制他使与百姓相同。下文庶人为国君没有小君,是恩情浅;这里为小君,是恩情深于百姓。虞氏喜说:‘有人问:《丧服经》说为旧君是指任职而已的人,郑注说:任职而已是指年老或残疾而退休的人。现在退休与残疾道理能相同吗?虞喜纠正说:残疾沉沦,固然同于百姓,不沦落臣道,服齐衰三月是可以的。年老而退休,臣礼既全,恩纪无替,自然应该服三年,不能服三月。传文说‘任职而已的人’,是指已经任职而离去,义理同于百姓罢了】
殷泉源问:“天子、诸侯的臣子退休,服丧有相同和不同吗?”范宣回答说:“礼制残缺,天子的典章大多不全备,只有国君的礼仪,往往有记载。臣子退休,则为旧君服齐衰三月,天子的臣子也是这样。天子与国君,虽然名号差异,至于臣子奉事他们与王者没有区别。”
矣】
【敖氏继公曰:己犹止也。郑氏以为致仕是也。此尝仕矣,今又在国,其服宜异于民。乃亦齐衰三月者,葢不在其位则不宜服斩,以同于见为臣者,而臣于君又无期服,故但齐衰三月而不嫌其与民同也。然又为小君服,则亦异于民矣】
译敖氏继公说:“己”就是“止”的意思。郑氏认为这是指致仕(退休),是正确的。这个人曾经做过官,现在又在国内,他的丧服应当与平民不同。之所以也穿齐衰三个月,大概是因为他不在其位,就不适宜穿斩衰,以免与现任臣子相同;而臣子为君主又没有期年之服,所以只穿齐衰三个月,这样就不嫌与平民相同了。然而他又为小君(国君夫人)服丧,这就又与平民不同了。
钦定义疏:身虽致仕,所食者君之禄也。若大夫,则所乗者君之车也。国政犹与闻焉,恩谊深矣。然一切典礼,不可参错于见为臣者之班,是以服同于民也。▯于寄公及致仕者,皆言与民同。见齐衰三月,本为民服,君之服也。古人臣进退不苟,细故防嫌,有奉身而退者,如楚子文三仕三已,柳下恵为士师三黜,略可见也。注:以老与废疾者言之,似未赅。
▯田案》疏及诸家皆主在国者言,盛氏依虞喜主去国者言,则与下文旧君无别,故盛説不载。
庶人为国君【注: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疏云:庶人在官者,谓府史胥徒,经言庶人兼在官者而言之,云天子畿内之民亦如之者,以其畿外上公五百里,侯四百里以下,其民皆服君三月,则畿内千里専属天子,亦如诸侯之境内也】
问仪礼:诸侯为天子斩衰三年,庶人为国君齐衰三月。注: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自古无有通天下为天子三年之制,前辈恐未之考。朱子曰:后世士庶人既无本国之君服,又无至尊服,则是无君,亦不可不去其变,如今凉衫亦不害。此亦只存得些影子。或问:有官人嫁娶在祔庙后?朱子曰:只不可带花用乐,少示其变。君之丧,士庶亦可聚哭,但不可设位【敖氏继公曰:庶人此服夫妻同之,非当家者则不服也。畿内之民,其服天子亦当如此,乃不著者,则此经唯主为侯国而作,益可见矣】
钦定义疏,敖氏谓非在官者不服,非也。民无不服之理,上传再言,与民同足以见之矣。民之于君,逺矣,不可同于臣,又不敢以轻服,服之,是以齐衰三月也。侯国之民不服天子者,势弥逺而分逾尊,故不可制服也。然遏宻八音,亦足以致其情矣。为公卿夫夫之君无服,诸侯世大夫不世,经特言国君,以此庶人为君之母妻无服。
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注:在外待放已去者疏,此大夫在外不言为本君服与不服者,案杂记云:违诸侯之夫,夫不反服;违大夫之诸侯,不反服。以其尊卑不敌,若所仕敌,乃反服。旧君则此大夫已去他国,不言服者,是其君尊卑不敌,不反服者也。是以直言其妻长子为旧国君。郑氏昕曰:礼为夫之君期,今夫虽在外,妻尚未去,恐或者嫌,犹宜期,故言与民同,则出国无服可知也。所以别言之者,明夫既去位,妻便同于人耳】
【敖氏继公曰:此承庶人之下,故但据其妻与长子言之。云旧国君明,妻子亦在外也。大夫与旧君恩深,故虽去国而于己服之外,妻子又为之服也。去国且若是,则在国可知。大夫在位,与其长子俱为君服斩,妻服期;去位则皆为之齐衰三月而已。又为君之母妻,若去国,则夫不服其母妻也。士之异于夫夫者,长子无服;若去其国,则夫妻亦不服之矣】
【盛氏世佐曰:案大夫在外,为旧君服,已见上矣。此则主为其妻长子言也。其妻长子亦与大夫俱去者,不曰旧君,而曰旧国君,见不在其国也。大夫妻为君服,在不杖期章服。问云:大夫之适子为君,如士服,今皆降在此者,亦以其去国故也。唯云大夫,则士之妻长子去国者无服矣】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妻言与民同也,长子言未去也【注:妻虽从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妇人归宗往来犹民也。《春秋传》曰:「大夫越境逆女,非礼。」君臣有合离之义,长子去,可以无服】
【敖氏继公曰:其为服之意,若但如是而已,则士之在外者,妻与长子亦宜然也,何必大夫乎?传似失之。郝氏敬曰:大夫奔他国,携其妻子,去妻尝为命妇,去则与国人同,其宗族在旧国,其长子或不去,则与民同,去则无服。郑谓古者大夫不外娶,妇人归宗往来犹民,凿説也。所引《春秋》传非经义,先王封建,小者不过五十里,若大夫皆限境内婚,同姓又不通,则女亦不足矣】
【盛氏世佐曰:案妻旧命妇也,已去而犹同之于民,以其受恩深也。云长子言未去也者,谓此长子是大夫在国时所生,故为旧国君反服;若生于去国之后,则无
译钦定义疏说:虽然已经退休,但所吃的仍是国君的俸禄。如果是大夫,那么所乘坐的也是国君的车马。国家政事仍然能够参与听闻,恩义深厚啊。然而所有的礼仪典制,不能与现任臣子的班列相混杂,所以服饰与平民相同。〇对于寄居的诸侯以及退休的人,都说与平民相同。可见齐衰三月的丧服,本是平民为国君所服的,也是国君为平民所服的。古人臣子进退不轻率,细微之处也防避嫌疑,有奉身而退的人,如楚国的子文三次任职三次被罢免,柳下惠担任士师三次被罢黜,大略可以看出。注说:以年老和废疾的人来说,似乎不够全面。
〇田氏案:疏及诸家都主张针对在国者而言,盛氏依据虞喜主张针对去国者而言,那就与下文旧君没有区别,所以盛氏的说法不记载。
庶人为国君【注:不说民而说庶人,庶人中或许有在官府任职的人,天子畿内的百姓服天子也与此相同。疏说:庶人在官者,指府、史、胥、徒,经文说庶人兼在官者而言,说天子畿内的百姓也与此相同,是因为畿外上公五百里,侯四百里以下,那里的百姓都服国君三月,那么畿内千里专属于天子,也像诸侯的境内一样】
问仪礼:诸侯为天子斩衰三年,庶人为国君齐衰三月。注:天子畿内的百姓服天子也与此相同,自古没有通天下为天子服三年丧的制度,前辈恐怕没有考证。朱子说:后世士庶人既没有本国国君的丧服,又没有至尊的丧服,那就是无君,也不可不去掉其变通,如今凉衫也不妨碍。这也只是保留了些影子。或问:有官人嫁娶在祔庙后?朱子说:只是不可戴花用乐,稍示其变通。国君的丧事,士庶也可以聚哭,但不可设位【敖氏继公说:庶人这种丧服夫妻相同,不是当家者就不服。畿内的百姓,他们服天子也应当如此,这里不著录,是因为此经文只针对侯国而作,更加可见】
钦定义疏,敖氏说不在官者不服,不对。平民没有不服的道理,上文再说,与平民相同足以见出了。平民对于国君,关系疏远了,不能等同于臣子,又不敢以轻薄的丧服,来服丧,所以齐衰三月。侯国的平民不服天子,是因为势力更疏远而名分更尊贵,所以不能制服。然而遏密八音,也足以表达他们的情意了。为公卿大夫的国君无服,诸侯世大夫不世袭,经文特指国君,因此庶人为国君的母亲妻子无服。
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注:在外等待放逐已经离去的人。疏说:此大夫在外不说为本君服与不服,按杂记说:违背诸侯的大夫,大夫不反服;违背大夫的诸侯,不反服。因为尊卑不敌,如果所仕敌,才反服。旧君则此大夫已去他国,不说服,是其君尊卑不敌,不反服。所以直言其妻长子为旧国君。郑氏昕说:礼为夫之君期,现在夫虽在外,妻尚未去,恐怕有人嫌,还宜期,所以说与民同,那么出国无服可知。所以别言之者,明夫既去位,妻便同于人耳】
【敖氏继公说:此承庶人之下,所以只据其妻与长子而言。说旧国君明,妻子也在外。大夫与旧君恩深,所以虽去国而于己服之外,妻子又为之服。去国且若是,则在国可知。大夫在位,与其长子俱为君服斩,妻服期;去位则皆为之齐衰三月而已。又为君之母妻,若去国,则夫不服其母妻。士之异于大夫者,长子无服;若去其国,则夫妻亦不服之矣】
【盛氏世佐说:按大夫在外,为旧君服,已见上。此则主为其妻长子言。其妻长子亦与大夫俱去者,不曰旧君,而曰旧国君,见不在其国。大夫妻为君服,在不杖期章服。问云:大夫之适子为君,如士服,今皆降在此者,亦以其去国故。唯云大夫,则士之妻长子去国者无服矣】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妻言与民同也,长子言未去也【注:妻虽从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妇人归宗往来犹民。《春秋传》曰:‘大夫越境逆女,非礼。’君臣有合离之义,长子去,可以无服】
【敖氏继公说:其为服之意,若但如是而已,则士之在外者,妻与长子亦宜然也,何必大夫乎?传似失之。郝氏敬说:大夫奔他国,携其妻子,去妻尝为命妇,去则与国人同,其宗族在旧国,其长子或不去,则与民同,去则无服。郑谓古者大夫不外娶,妇人归宗往来犹民,凿説也。所引《春秋》传非经义,先王封建,小者不过五十里,若大夫皆限境内婚,同姓又不通,则女亦不足矣】
【盛氏世佐说:按妻旧命妇也,已去而犹同之于民,以其受恩深也。云长子言未去也者,谓此长子是大夫在国时所生,故为旧国君反服;若生于去国之后,则无
服矣。圣人不为恩义所不及者制服也。言此则妻亦在国时所娶可知,于妻言与民同,于长子言未去,文互见也。传意本是如此,后人错会其意,乃以未去为留在国者。夫身居其国,即庶人尚为国君有服,宁独故大夫之长子乎?倘庶子遂无服耶?且在国者亦不得目其君为旧国君也。以是数者推之,注疏之误显然矣。然则大夫在外,其长子留在国,于君宜何服?曰:大夫以罪去国,长子虽留,亦与民同,以其义已防故也。又案古者君臣一体,适子既冠则奠挚见于君,死则赴于君,士礼且然,矧大夫乎?大夫虽无世及之义,而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礼,则其受君▯眷深矣。故其父在位则亦为君服斩,已去犹与民同服,所以报也。留在国者亦无加焉,抑之也。若大夫致仕者之长子,则仍如士服矣】
译服丧了。圣人不会因为恩义所不及的人而穿丧服。说这话,那么妻子也是在国都时娶的就可以知道了,对于妻子来说与平民相同,对于长子来说没有离开,文义互相印证。传文的本意就是这样,后人错误地理解了它的意思,于是把“未去”理解为留在国都的人。如果身体处在国都,即使是平民尚且为国君服丧,难道只有故大夫的长子吗?如果庶子就没有丧服吗?而且留在国都的人也不能称他们的国君为旧国君。用这几点来推究,注疏的错误就显而易见了。那么大夫在国外,他的长子留在国都,对于国君应该穿什么丧服?回答说:大夫因罪离开国都,长子虽然留下,也与平民相同,因为他的道义已经受到防范的缘故。又考察古代君臣是一体的,嫡长子成年行冠礼后就带着礼物拜见国君,死了就向国君报丧,士的礼节尚且如此,何况大夫呢?大夫虽然没有世代继承爵位的道义,但大夫的儿子能够行大夫的礼节,那么他受到国君的恩眷就很深了。所以他的父亲在位时他也为国君服斩衰,已经离开国都的仍然与平民服同样的丧服,这是用来报答恩情的。留在国都的也没有增加丧服等级,这是压制他。如果是大夫退休后的长子,那么就仍然像士那样服丧了】
钦定义疏,案:妻若随夫去,则不必与民同矣;未去,则虽外娶者,亦与民同义,不系于归宗往来也。士昏礼有若异邦之文,士且外娶,况大夫乎?公羊之言,亦不可为典要。敖氏推勘,大夫与士应有不同,固为入细;然反复经文,则以妻长子为已去者,终觉未安。传云:“未去”,亦谓将去而未去,适遇君丧者尔。
▯田案》大夫为旧君服,见上下文,此主为其妻长子将去未去,适遇君丧者,言郑氏昕及义疏説是也。敖氏、盛氏以为已去,与传文不协。郑注分妻为已去,长子为未去,尤未安。盛氏妻是在国时所娶,子是在国时所生,亦为凿説。
继父不同居者【注:尝同居,今不同。疏:此则期章云: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者也。无传者,已于期章释讫,是以不言也】
【敖氏继公曰:为继父同居者期,而为异居者不降一等,为大功,乃服。此服者,恩同于父,不敢以卑服防之也。继父于子,同居异居,皆不为服。知不为服者,二章无报文,且齐衰三月不可用于卑者也。郝氏敬曰:谓不同居,谓继父续生子,使其妻前夫之子别居,昔尝同居,恩深,故为齐衰三月。汪氏琬曰:或问律文,继父同居而两有大功亲者为之齐衰三月,借令一有大功以上亲,一无大功以上亲,则如之何?曰:小记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有主后为异居。疏谓此子有子亦为异居也。然则律文虽与礼不同,而其义即皆有主后者也。或问果应服乎?曰:父不当继,继父亦不当同居,而礼与律有同居异居之别,此服制之变,末世之不得已也,亦为人子者之不得已也】
钦定义疏:先尝同居,则固两无大功之亲,相依年久,且又以彼货财筑此宫庙,而嵗时借以奉祀矣。其后或继父自有子,或立同宗为后,乃异居,而其初同居之谊犹夫故也。以异居故不服期,以先尝同居故齐衰,未可改也。恩同于父,亦非过论。又案《檀弓》有论同母异父之昆弟之服者,葢指此尝同居后异居者也。继父后有子,乃相为昆弟服继父,故并论其子之相为服,而或以为大功,或以为齐衰耳。若本非同居,则嫁母且絶不为亲矣。母之后夫与后夫所生之子,皆路人也,何服之可议乎?要之,先即同居而异父之昆弟,不应有服,故经无其文,而子夏以为未之前闻也。齐功纷纭,殊为多事。又案,父子、祖孙服有重轻,无不相为服者。继父而不报,则逾于祖父矣,无此理也。不杖期可施于卑者,乃靳此三月乎?经不言报,或传写失之。
曽祖父母【疏:曽、髙本合小功,加至齐衰,故次继父之下。此经直云曽祖,不言髙祖。案:族祖父以髙祖之孙而缌麻,则髙祖有服明矣。故此注兼曽、髙而説也。经不言者,见其同服可知】
【袁氏准曰:案《丧服》云:“为曽祖父母齐衰三月,自天子至于士一也。”祖期,则曽祖大功,髙祖小功,而云三月者,此通逺祖之言也。今有彭祖之夀,无名之祖存焉。《尔雅》有“来孙,云孙,仍孙,昆孙”,有相及者,故也。十代之祖在堂,则不可以无服也。郯子曰:“我髙祖少皥挚之立也,非五代祖也。”蒯瞆祷康叔,自称曽孙,非四代之曽孙,然则髙逺也,无名之祖希及之矣,故不复分别而重言之也】
问魏徴加服?朱子曰:「观当时所加曽祖之服,仍为齐衰,而五月非降为小功也。今五服格仍遵用之,虽于古为有加,然恐亦未为不可也。」
【沈氏括曰:丧服但有曽祖曽孙,而无髙祖元孙。或曰:“经之所不言,则不服。”是不然。曽重也,自祖而上者皆曽祖也,自孙而下者皆曽孙也。虽百世可也。苟有相逮者,则必为服丧三月。故虽成王之于后稷,亦称曽孙,而祭礼祝文无逺近皆曰曽孙】
【黄氏榦曰:唐贞观十四年,侍中魏徴奏:“谨案,髙祖曽祖旧服齐衰三月,请加为齐衰五月。”开元礼为曽祖父母齐衰五月,髙祖父母齐衰三月。今服制令为曽祖父母齐衰五月,为髙祖父母齐衰三月。敖氏继公曰:“曽犹重也,谓祖之上又有祖也】
【顾氏炎武曰:礼记祭法
译钦定《义疏》按:妻子如果跟随丈夫离开,那么就不必与平民相同了;如果没有离开,那么即使是外娶的,也与平民意义相同,不取决于是否回娘家往来。《士昏礼》中有“若异邦”的文字,士尚且外娶,何况大夫呢?《公羊传》的说法,也不能作为固定的准则。敖氏推究考察,认为大夫与士应当有所不同,固然细致入微;然而反复推敲经文,将妻子和长子都视为已经离开的人,终究觉得不妥。传文说:“未去”,也是指将要离开而尚未离开,恰好遇到君主丧事罢了。
〇田氏按:大夫为旧君服丧,见于上下文,这里主要说的是为其妻和长子将要离开而尚未离开,恰好遇到君主丧事的情况,说郑氏所听及《义疏》的说法是正确的。敖氏、盛氏认为已经离开,与传文不相协调。郑注将妻子分为已离开,长子分为未离开,尤其不妥。盛氏认为妻子是在国内时所娶,儿子是在国内时所生,也是穿凿附会的说法。
继父不同居者【注:曾经同居,现在不同居。疏:这就如同《期章》所说:必须曾经同居,然后才算是异居者。没有传文解释的,因为已经在《期章》中解释完毕,所以这里不再说明】
【敖氏继公说:为同居的继父服期年,而为异居的继父不降一等,服大功,这才算是服丧。这种服丧,是因为恩情如同父亲,不敢用较低的丧服来限制它。继父对于儿子,无论是同居还是异居,都不为继父服丧。知道不为继父服丧的原因,是因为第二章没有报恩的条文,而且齐衰三月的丧服不能用于地位卑下的人。郝氏敬说:所谓不同居,是指继父又生了儿子,让他的妻子前夫的儿子另居,过去曾经同居,恩情深厚,所以服齐衰三月。汪氏琬说:有人问律文,继父同居且双方都有大功以上亲属的,为之服齐衰三月,假如一方有大功以上亲属,另一方没有大功以上亲属,该怎么办?回答说:《小记》都说没有主后同财而祭祀祖先为同居,有主后为异居。疏文说这个儿子有儿子也属于异居。那么律文虽然与礼制不同,但其意义都是有主后的。有人问果真应该服丧吗?回答说:父亲不应当继任,继父也不应当同居,而礼制与律法有同居异居的区别,这是丧服制度的变通,是末世的不得已,也是为人子女的不得已】
钦定《义疏》:先前曾经同居,那么本来双方都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相依为命多年,而且又用他的钱财建造此处的宫庙,而年节时借以奉祀祖先了。后来或者继父自己有儿子,或者立同宗的人为后嗣,于是分开居住,但其初同居的情谊仍然如故。因为异居所以不服期年,因为先前曾经同居所以服齐衰,这是不可更改的。恩情如同父亲,也不是过分的言论。又按《檀弓》中有论述同母异父兄弟的丧服,大概就是指这种曾经同居后异居的情况。继父后来有了儿子,于是互相为继父的兄弟服丧,所以一并论述其子互相服丧,有的认为是大功,有的认为是齐衰罢了。如果本来就不是同居,那么嫁母尚且断绝不为亲属了。母亲的后夫与后夫所生的儿子,都是路人,有什么丧服可以议论呢?总之,先前即同居而异父的兄弟,不应该有丧服,所以经文没有记载,而子夏认为从未听说过。齐衰大功争论纷纭,实在是多事。又按,父子、祖孙的丧服有轻重,没有不相为服丧的。继父而不报恩,那就超过了祖父了,没有这种道理。不杖期可以施用于地位卑下的人,难道吝惜这三个月吗?经文不说报恩,或许是传写时遗漏了。
曾祖父母【疏:曾祖、高祖原本合为小功,加至齐衰,所以排在继父之后。此经文只说曾祖,不说高祖。按:族祖父因为高祖的孙子而服缌麻,那么高祖有丧服是明显的。所以此注兼曾祖、高祖而说。经文不说高祖,是因为看到他们服丧相同就可以知道了】
【袁氏准说:按《丧服》说:“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三月,从天子到士都是一样的。”祖服期年,那么曾祖服大功,高祖服小功,而说三月的,这是通指远祖的话。现在有彭祖那样的长寿,无名之祖存在。《尔雅》有“来孙,云孙,仍孙,昆孙”,有能相及的,所以如此。十代的祖在堂上,那么不可以没有丧服了。郯子说:“我的高祖少皥挚即位,不是五代祖。”蒯瞆祈祷康叔,自称曾孙,不是四代的曾孙,那么高祖遥远了,无名之祖很少能相及了,所以不再分别而重复说了】
问魏徵加服?朱子说:“看当时所加的曾祖的丧服,仍然是齐衰,而五月不是降为小功。现在五服格仍然遵用这个,虽然在古代有所增加,但恐怕也不是不可以的。”
【沈氏括说:丧服只有曾祖曾孙,而没有高祖元孙。有人说:“经文所不说的,就不服丧。”这不是正确的。曾,重也,自祖往上都是曾祖,自孙往下都是曾孙。即使百代也可以。如果有能相及的,那么必定服丧三月。所以即使成王对于后稷,也称曾孙,而祭礼祝文无论远近都称曾孙】
【黄氏榦说:唐贞观十四年,侍中魏徵奏:“谨按,高祖曾祖旧服齐衰三月,请增加为齐衰五月。”《开元礼》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五月,高祖父母服齐衰三月。现在服制令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五月,为高祖父母服齐衰三月。敖氏继公说:“曾,犹重也,谓祖之上又有祖也”】
【顾氏炎武说:《礼记·祭法》
言:“适子,适孙,适曽孙,适▯孙,适来孙。”左传王子虎盟诸侯,亦曰:“及而▯孙,无有老幼。”▯孙之文见于记传者如此。然宗庙之中并无此称。诗维天之命:“骏恵我文王,曽孙笃之。”郑氏笺曰:“曽犹重也,自孙之子而下,事先祖皆称曽孙。”礼记郊特牲称“曽孙某”,注谓诸侯事五庙也,于曽祖已上称曽孙而已。左传哀公二年,衞太子祷文王称曽孙蒯聩。晋书钟雅传:“元帝诏曰:‘礼事宗庙,自曽孙已下皆称曽孙。’义取于重孙,可歴世共其名,无所改也。”曽祖父母齐衰三月,而不言曽祖父之父母,非经文之脱漏也。葢以是而推之矣。凡人祖孙相见,其得至于五世者鲜矣。夀至八九十而后可以见曽孙之子,百有余年而曽孙之子之子亦可见矣。人之夀以百年为限,故服至五世而穷。苟六世而相见焉,其服不异于曽祖也。经于曽祖已上不言者,以是而推之也。观于祭之称曽孙,不论世数,而知曽祖之名统上世而言之矣】
译文中说:“嫡子,嫡孙,嫡曾孙,嫡玄孙,嫡来孙。”《左传》中王子虎与诸侯盟誓,也说:“直到你的玄孙,无论老幼。”玄孙这一称谓在典籍传记中就是这样记载的。然而宗庙之中并没有这个称呼。《诗经·维天之命》说:“文王深受上天恩惠,曾孙笃行继承。”郑玄笺注说:“曾,就是重(重叠)的意思,从孙的儿子以下,祭祀先祖都称为曾孙。”《礼记·郊特牲》中称“曾孙某”,注解说这是诸侯祭祀五庙,对于曾祖以上才称曾孙罢了。《左传》哀公二年,卫国太子向文王祈祷,自称曾孙蒯聩。《晋书·钟雅传》记载:“元帝下诏说:‘礼制规定祭祀宗庙,从曾孙以下都称曾孙。’意义在于取重孙之意,可以历世共用这个名称,不需要更改。”曾祖父母服齐衰三个月,却不提及曾祖父的父母,这并不是经文的脱漏。大概是根据这个来推演的。一般人祖孙相见,能到五世的很少。寿命达到八九十岁才能见到曾孙的儿子,一百多岁才能见到曾孙的儿子的儿子。人的寿命以百年为限,所以丧服到五世就穷尽了。如果六世相见,其丧服与曾祖没有区别。经文对于曾祖以上不再提及,就是根据这个来推演的。从祭祀时称曾孙,不论世数,就可以知道曾祖这个名称是统括以上各世而言的了。
【盛氏世佐曰:案《尔雅》云:曽祖王父之考为髙祖王父,曽祖王父之妣为髙祖王母。然则髙祖之名,非起于后人矣。《尔雅》又云:曽孙之子为▯孙,▯孙之子为来孙,来孙之子为晜孙,晜孙之子为礽孙,礽孙之子为云孙。自▯孙而下五世,各有名称。而宗庙之中,自孙之子而下,皆称曽孙者,不惟义取于重,且以▯孙等皆疏逺之名,故不称也。异其名者,所以别世数;同其称者,见其世虽逺而事先之情如一也。然《尔雅》孙之名及于八世,而祖之名止于四世,髙祖父之父母,其谓之何?曰:自髙祖王父之考以上,统谓之祖而已。《祭法》云:王立七庙,一坛一墠。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曰显考庙,曰祖考庙。所谓祖考者,即髙祖王父之考也。而直云祖考,则自此以上都无异名,可知。《丧服经》但着曽祖父母之服,而髙祖已上略而不言,以其相及者鲜,且自曽祖而推之可知也。顾云:苟六世而相见焉,其服不异于曽祖,是也。云曽祖之名统上世而言之,则非矣】
传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注:正言小功者,服之数尽于五,则髙祖宜缌麻,曽祖宜小功也。据祖期,则曽祖大功,髙祖宜小功也。髙祖、曽祖皆有小功之差,则曽孙、▯孙为之服同也。重其衰麻,尊尊也;减其日月,恩杀也。疏:「三年问」云:「何以至期也?」曰:「至亲以期防。」又云:「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是本为父母期而加隆至三年。若谓为父母期,则为祖宜大功,曽祖宜小功,髙祖宜缌麻。若为父加隆三年,则为祖宜期,曽祖宜大功,髙祖宜小功。是髙祖、曽祖皆有小功之差也。曽祖中既兼有髙祖,是以云曽孙、▯孙各为之齐衰三月也。敖氏继公曰:「足弟之服,大功以下皆是也。小功者,据当为曽祖之本服言也。曽祖本小功,以其为兄弟之服,不宜施于至尊,故服以齐衰三月焉。此其日月虽减于小功,而衰麻之属实过于大功,且専为尊者之服,是以日月之多寡有所不计。礼有似杀而实隆者,此之谓与?曽祖之父本服在缌麻,若以此传义推之,则亦当齐衰,而经不言之者,葢髙祖、▯孙亦鲜有相及者也】
【郝氏敬曰:五服论,布斩衰三升,齐衰四升,繐衰四升半,大功八升、九升,小功缌麻十升、十一升。其繐衰,唯诸侯之大夫为天子服,余五服:父斩,母齐,祖大功,曽祖小功,髙祖缌麻。此常数应尔。然大功,従兄弟之服也,故不以服祖,而以齐衰期年。小功,従祖兄弟之服也,岂可以服其曽祖乎?故为之齐衰三月。此谓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然则髙祖又可以缌麻之服服乎?亦齐衰可知。案:齐衰三月,専为尊者之义服;功为兄弟之服;缌为外亲之服。大较似此】
【华氏学泉曰:或问《仪礼》不载髙祖之服,何也?曰:髙曽同服也。其髙曽同服,何也?曰:齐衰三月,为尊者之服也。故臣为旧君则服,庶人为国君则服,大夫士为宗子宗妇则服。以是为尊尊之服,不可有所隆替,故髙曽同服也。圣人之制服,恩与义而已。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名曰轻,其恩轻也。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于祢,名曰重,其义重也。义莫重于尊祖。自曽祖而上之,其尊同也。自髙祖而上之,其尊同也。尊同故服之皆以齐衰,无隆杀也。髙曽之服,主以义不主以恩,其恩皆轻,故服之同以三月,无久近也。唐贞观间更定为曽祖齐衰五月,为髙祖齐衰三月,例以小功缌麻之月数,而髙曽祖之服亦以次而降杀,非制礼之初意矣】
【蔡氏徳晋曰:髙曽父母服至三月,无可复减。然恩之隆杀,服之轻重,以曽祖拟髙祖,当有差等。则唐太宗之増曽祖为五月,虽圣人复起,弗可改也已】
钦定义疏,案:天子诸侯之曽祖父母,即开创始封,亦罕相及。相及则服从同。若天子诸侯之曽孙,为其曽祖父,则当以臣为君之服。服之,康成云:「天子诸侯之丧,皆斩衰无期。」是也。
大夫为宗子【疏:大夫
译盛氏世佐说:查《尔雅》记载:“曾祖父的父亲称为高祖父,曾祖父的母亲称为高祖母。”由此可见,“高祖”这个名称,并非后人凭空创造。《尔雅》又说:“曾孙的儿子称为𫝑孙,𫝑孙的儿子称为来孙,来孙的儿子称为晜孙,晜孙的儿子称为礽孙,礽孙的儿子称为云孙。”从𫝑孙往下五世,各有特定的名称。而在宗庙祭祀中,从孙的儿子往下,都称为“曾孙”,这不仅是因为取义于“重”,而且因为𫝑孙等名称都过于疏远,所以不采用。名称不同,是为了区别世代的数目;称呼相同,则是表明虽然世代久远,但事奉祖先的情意是一样的。然而《尔雅》中“孙”的名称延续到第八世,而“祖”的名称只到第四世,那么高祖父的父母又该称什么呢?回答说:从高祖父的父亲往上,统称为“祖”罢了。《祭法》说:“天子设立七座宗庙,一个坛,一个墠。分别称为考庙、王考庙、皇考庙、显考庙、祖考庙。”所谓祖考,就是高祖父的父亲。而直接称为祖考,则说明从此往上都没有不同的名称,这是可以推知的。《丧服经》只记载了为曾祖父母服丧的规定,而对高祖以上则省略不谈,因为能够相及的情况很少,而且从曾祖往上推演就可以知道了。顾炎武说:如果六世孙与高祖相见,其丧服与为曾祖所服相同,这是对的。如果说“曾祖”这个名称是统指上世而言,那就不对了。
传文说:“为什么服齐衰三月呢?小功是兄弟的丧服,不敢用兄弟的丧服来服至尊的祖先。”【注:明确说小功,是因为丧服的等级限于五等,那么高祖适宜服缌麻,曾祖适宜服小功。如果依据祖父服期年的标准,那么曾祖适宜服大功,高祖适宜服小功。高祖、曾祖都有小功的差别,那么曾孙、𫝑孙为他们服丧也就相同了。加重丧服的等级,是出于对尊者的尊敬;减少服丧的日月,是出于恩情的递减。疏证:《三年问》说:“为什么服丧到期年呢?”回答说:“至亲以期为限。”又说:“那么为什么服丧三年呢?”回答说:“这是加以隆重罢了。”原本为父母服期年,加以隆重便服三年。如果说为父母服期年,那么为祖父适宜服大功,曾祖适宜服小功,高祖适宜服缌麻。如果为父亲加重服三年,那么为祖父适宜服期年,曾祖适宜服大功,高祖适宜服小功。这样高祖、曾祖都有小功的差别。曾祖之中既然兼有高祖,所以说曾孙、𫝑孙各自为他们服齐衰三月。敖氏继公说:“足弟的丧服,大功以下都是如此。小功,是依据应当为曾祖服的本服而言的。曾祖本服小功,因为小功是兄弟的丧服,不宜施用于至尊,所以服齐衰三月。这里日月虽然比小功减少,但丧服的实质比大功更重,且专门是为尊者所设,所以不计较日月的多少。礼制中有看似减杀而实际隆重的,说的就是这种情况吧?曾祖的父亲本服在缌麻,如果根据此传文的义理推演,也应当服齐衰,而经文没有提及,大概是因为高祖、𫝑孙很少能够相及的缘故】
【郝氏敬说:五服论中,布料的等级为:斩衰三升,齐衰四升,繐衰四升半,大功八升、九升,小功缌麻十升、十一升。其中繐衰,只有诸侯的大夫为天子服丧时使用,其余五服:父亲服斩衰,母亲服齐衰,祖父服大功,曾祖服小功,高祖服缌麻。这是常理应当如此。然而,大功是兄弟的丧服,所以不用于服祖父,而用齐衰期年。小功是堂兄弟的丧服,怎么可以用它来服曾祖呢?所以为曾祖服齐衰三月。这就是说“不敢以兄弟的丧服服至尊”。那么高祖又可以用缌麻的丧服来服吗?也应当服齐衰,这是可以推知的。查考:齐衰三月,专门是为尊者的义服;功服是兄弟的丧服;缌麻是外亲的丧服。大致情况就是这样】
【华氏学泉说:有人问《仪礼》为什么不记载高祖的丧服,为什么呢?回答说:高祖和曾祖服丧相同。为什么高祖和曾祖服丧相同呢?回答说:齐衰三月,是为尊者所设的丧服。所以臣子为旧君服丧,庶人为国君服丧,大夫士为宗子宗妇服丧。因为这是尊尊的丧服,不可以有所增减,所以高祖和曾祖服丧相同。圣人制定丧服,只依据恩与义。从仁爱出发,率由亲近而向上推,直到祖父,称为轻,是因为恩情轻。从道义出发,率由祖父而向下顺,直到父亲,称为重,是因为道义重。道义没有比尊祖更重的了。从曾祖往上推,其尊贵相同;从高祖往上推,其尊贵也相同。尊贵相同,所以丧服都服齐衰,没有隆杀之分。高祖、曾祖的丧服,主要依据义而不依据恩,他们的恩情都轻,所以丧服都服三月,没有久近之别。唐贞观年间更改规定,定为曾祖服齐衰五月,高祖服齐衰三月,按照小功缌麻的月数,而高祖、曾祖的丧服也依次递减,这并非制礼的初衷】
【蔡氏德晋说:高祖、曾祖父母的丧服服至三月,不能再减少。然而恩情的隆杀,丧服的轻重,以曾祖比拟高祖,应当有差别。那么唐太宗增加曾祖为五月,即使圣人复生,也不能改变】
钦定《义疏》,查考:天子诸侯的曾祖父母,即使是开国始封,也很少能够相及。如果相及,则丧服从同。如果是天子诸侯的曾孙,为其曾祖父服丧,则应当以臣为君的丧服来服。服丧,郑玄说:“天子诸侯的丧事,都服斩衰无期。”这是对的。
大夫为宗子【疏:大夫
尊降旁亲,皆一等尊祖,故敬宗,是以大夫虽尊,不降宗子为之。三月,宗子既不降,母妻不降,可知】
译尊崇降等旁系亲属,都等同于尊崇祖父,因此要敬奉宗子,所以大夫虽然地位尊贵,也不降等由宗子来担任。到了三月,宗子既然不降等,母亲和妻子也不降等,这是显而易见的。
【敖氏继公曰:亦与宗子絶属者也。前条云: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大夫。此服既如众人,则命妇亦宜然也。此但云大夫为宗子,不云命妇,又不云宗子之母、妻,各见其尊者尔】
【郝氏敬曰:前言大夫妇人为宗子,此又言大夫,疑大夫贵可降耳,大夫不降,则宗子重可知。盛氏世佐曰:案唯云宗子,则宗子之母妻葢无服矣,此则其异于众人者也。下文言旧君而不及君之母妻,意亦类此】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宗也。」
【敖氏继公曰:言不敢降,则是宗子为士也。絶属者且不降,则有亲者亦服之,如邦人可知矣】
钦定义疏,此本无服,以重大宗故,服之非不降例也。曰不敢降,亦立文,不得不然耳。宗子为大夫,则尊同;其为士者,应以尊降。此云不降,蒙前条之皆为士者也。▯田案:丧服言宗子之服,皆指大宗言,或云兼四小宗者,非是。四小宗自有本服,不另立服也。
旧君【注:大夫待放未去者】,疏旧君以重出,故次在此】
【雷氏次宗曰:经前已有为旧君,今复有此旧君传,所以知前经是仕焉而已,后经是待放未去者。葢以兼服小君,知恩有深浅也。仕焉而退,君臣道足,恩义既施,恩及母妻,今被放而去,名义尽矣。若君不能扫其宗庙,则但不为戎首而已,以其犹复未絶,故得同于人庶,适足以反服于君,不获及其亲也。敖氏继公曰:此即在外之大夫为之也。子思子曰:古之君子,进人以礼,退人以礼,故有旧君反服之礼。孟子曰:谏行言聴,膏泽下于民,有故而去,则君使人导之出疆,又先于其所往,去三年不反,然后收其田里,此之谓三有礼焉。如此则为之服矣。为旧君之义尽之】
【郝氏敬曰:前言旧君,谓尝仕焉而已者,此则仕而贵为大夫者也】
【盛氏世佐曰:案此亦大夫为之也?何大夫之谓乎?去而复仕于他国者也。上己言旧君矣,此复着之者,嫌其或以后贵而降也。旧君,诸侯之被废者也。下文云“为士者”,即其人矣。诸侯被废,不必又为士而用士礼,终其身,故亦以为士者言之。记言诸侯失国而死,祭以士礼,尸服以士服,此之谓也。经“大夫为宗子旧君曽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十七字,宜作一句读,其义自见。四人之服,皆已见于上,而重出者,上为众人言,此为大夫服之,亦如是也。经文本是连贯,自后儒以传文散属其下,而经文遂裂。“旧君”二字上无所承,下无所属,注家嫌其重出,则以大夫待放未去者为经,而解义失矣。又案周之盛时,诸侯黜陟之权操于天子,巡狩述职,贡士诸大典,皆所以考察其贤否而诛赏之也。如《王制》《射义》所言,则其时固有贬爵削地而无所姑息者矣。故寄公为所寓,大夫为旧君为士者,皆为制服列之于经,此诸侯所以不敢放恣也。以后事证之,黎侯之于衞君,是寄公为所寓也;百里奚之于虞公,是大夫为旧君为士者也】
▯田案》此章言旧君者三,前一条以在国之臣言,之后二条以去国之臣言,之前条则指凡仕者,此条则指为大夫者,非待放未去之谓,亦不指被废之诸侯,诸侯失国,祭以士礼,于记有之,然如盛氏谓诸侯失国而为士,则恐未然,此条但蒙上大夫为文,不合以下为士者为文。
传曰:「大夫为旧君,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大夫去君,埽其宗庙,故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何大夫之谓乎?言其以道去君,而犹未絶也【注:以道去君,谓三谏不従,待放于郊,未絶者,言爵禄尚有列于朝,出入有诏于国,妻子自若,民也。疏:不言士者,此主为待放未絶,大夫有此法,士无待放之法。不言公卿及孤者,《诗》云「三事大夫」,则公卿亦号大夫】
【敖氏继公曰:云君埽其宗庙,见犹望其复反之意,所谓犹未絶者,此也。然则已絶者,其不为此服乎?亦似与经意异矣】
【郝氏敬曰:埽其宗庙,谓故家世族,谊无可絶,以礼致仕,非奔放之比。前旧君服,言与民同者无官削籍,本与民同,此与民同者致臣而
译敖氏继公说:这也是与宗子断绝亲属关系的人。前一条说: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的母亲、妻子、大夫服丧。既然这种服丧如同众人一样,那么命妇也应当如此。这里只说大夫为宗子服丧,不说命妇,也不说宗子的母亲、妻子,只是各自显示其尊长罢了。
郝氏敬说:前面说大夫的妇人为宗子服丧,这里又说大夫,怀疑是因为大夫尊贵可以降等服丧。如果大夫不降等,那么宗子的重要就可想而知了。盛氏世佐说:考察只说宗子,那么宗子的母亲、妻子大概就没有服丧了,这正是他们与众人不同的地方。下文说旧君而不提及君主的母亲、妻子,意思也与此类似。
传文说:“为什么服齐衰三个月呢?大夫不敢降低对宗子的服丧等级。”
敖氏继公说:说不敢降低,那就是宗子身为士。与宗子断绝亲属关系的人尚且不降低服丧等级,那么有亲属关系的人也就服丧了,如同邦人那样可以推知。
钦定《义疏》说,这本是没有服丧的,因为重视大宗的缘故,所以服丧,这不是不降等的例子。说“不敢降”,也是行文上的需要,不得不如此。如果宗子身为大夫,那么尊卑相同;如果宗子身为士,应该因为尊卑不同而降等。这里说不降等,是承袭前一条所说的都是士的情况。〇田氏案:《丧服》中说到宗子的服丧,都是指大宗而言,有人说兼指四个小宗,这是不对的。四个小宗自有其本来的服丧等级,不需要另外设立服丧等级。
旧君【注:大夫被放逐但尚未离开的人】,疏文说旧君因为再次出现,所以排列在这里。
雷氏次宗说:经文前面已经有为旧君服丧,现在又有这条旧君的传文,所以知道前面的经文是指曾经任职而已,后面的经文是指被放逐但尚未离开的人。大概因为兼服小君,就知道恩情有深浅之分。任职后退休,君臣之道已尽,恩义已经施予,恩惠及于母亲、妻子;现在被放逐而离开,名义情分已尽。如果君主不能扫除他的宗庙,那么只是不做敌对的首领罢了,因为关系还没有完全断绝,所以能够同于平民百姓,恰好足以反过来为君主服丧,但不能及于君主的亲属。敖氏继公说:这就是在外的大夫为之服丧。子思子说:古代的君子,进用人才依礼,辞退人才也依礼,所以有旧君反服的礼仪。孟子说:劝谏被采纳,言论被听从,恩泽施及百姓,有缘故而离开,那么君主派人引导他出边境,又先到达他所去的地方,离开三年不回来,然后才收回他的田产和居所,这就叫做三有礼。像这样就会为他服丧。为旧君服丧的情义就在这里。
郝氏敬说:前面说的旧君,是指曾经任职而已的人,这里是指任职且尊贵为大夫的人。
盛氏世佐说:考察这也是大夫为之服丧吗?所谓大夫是指什么?离开后又在他国任职的人。上面已经说了旧君,这里又着重指出,是担心有人因为后来的尊贵而降等服丧。旧君,是指被废黜的诸侯。下文说“为士者”,就是指这个人。诸侯被废黜,不一定又成为士而使用士的礼仪,终身如此,所以也以为士者来说。《记》中说诸侯失国而死,祭祀用士的礼仪,尸身穿士的服饰,说的就是这个。经文“大夫为宗子旧君曾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十七个字,应该作一句话读,其意义自然显现。这四个人的服丧,都已经在上面出现过,而再次出现,上面是为众人说的,这里是说大夫服丧,也是如此。经文原本连贯,自从后儒将传文分散归属其下,经文就断裂了。“旧君”二字上面没有承接,下面没有归属,注家嫌其重复出现,就把大夫被放逐但尚未离开的人作为经文,而解释意义就错了。又考察周朝兴盛时,诸侯升降的权力掌握在天子手中,巡狩述职,贡士等各种大典,都是用来考察他们的贤愚而进行诛赏的。如《王制》《射义》中所说,那时本来就有贬爵削地而不加姑息的情况。所以寄公为所寄居的地方服丧,大夫为旧君为士者服丧,都制服列于经文,这就是诸侯不敢放纵的原因。用后来的事情来证明,黎侯对于卫国君主,是寄公为所寄居的地方服丧;百里奚对于虞公,是大夫为旧君为士者服丧。
〇田氏案:这一章说到旧君有三处,前一条是从在国的臣子来说,后两条是从去国的臣子来说,前一条是指凡是任职的人,这一条是指身为大夫的人,不是被放逐但尚未离开的说法,也不指被废黜的诸侯。诸侯失国,祭祀用士的礼仪,在《记》中有记载,但像盛氏所说诸侯失国而成为士,恐怕未必正确。这一条只是承袭上文的大夫而言,不适合以下文为士者而言。
传文说:“大夫为旧君,为什么服齐衰三个月呢?”大夫离开君主,扫除他的宗庙,所以服齐衰三个月。这是说与平民相同。所谓大夫是指什么?是说他们依道义离开君主,而关系还没有完全断绝【注:依道义离开君主,是指三次劝谏不被听从,被放逐到郊外,关系没有完全断绝,是指爵禄还列在朝廷,出入国家有诏令,妻子儿女如常,如同平民。疏文:不说士,是因为这里主要针对被放逐但关系未断绝的情况,大夫有这种规定,士没有待放的规定。不说公卿及孤,是因为《诗》中说“三事大夫”,那么公卿也称为大夫】
敖氏继公说:说君主扫除他的宗庙,可见还希望他回来的意思,这就是所谓关系还没有完全断绝。那么已经断绝关系的人,就不为此服丧吗?这也似乎与经文的意思不同。
郝氏敬说:扫除他的宗庙,是指故家世族,情义不可断绝,依礼致仕,不是被放逐相比。前面旧君服丧,说与平民相同的是没有官职被削籍,本来与平民相同,这里与平民相同的是致仕
【张氏尔岐曰:此章言为旧君者三,为旧君及其母妻,此昔仕今已在其故国者也。大夫在外,此其身已去,其子尚存本国者也。此言旧君,则大夫去而未絶,孟子所谓三有礼者也。埽其宗庙,谓使宗族为之祭祀;爵禄有列,谓旧位仍在;出入有诏于国,疏以为兄弟宗族犹存,吉凶书信相告不絶】
【盛氏世佐曰:案传云“大夫为旧君蒙上文大夫而言也”,然经所陈乃去而复仕之大夫,传以去而未絶者释之,似少异矣。“云君埽其宗庙者”,谓使族人摄祭粪除其宗庙也。“以道去君,见不以罪逐也”,未絶者,言君臣之义犹未絶,此传与子思、孟子之言相类】
钦定义疏:郑氏大夫待放未去者,案传言已去,注何云未去乎?若未去,岂烦君之埽其宗庙耶?注欲与前经大夫在外条区而为二,故强别之。且人臣进以礼,退以义,去国之道多端。孔子席不暇暖,燔肉不至,不税冕而行。孟子亦言所去三,所就三矣,岂必皆待放者乎?又案为旧君凡三条:第一条,大夫士仕焉而已者,在国者也,在国故服君而并服其母妻也。第二条,大夫身已去国而妻若长子尚留者也,妻长子服君则不服君之母妻矣。身在外未仕则服,已仕则不服也。第三条,则指言大夫去国而未仕者,其妻若子皆已去,可知。
▯田案义疏》分解旧君三条最为明晰。徐干学解:“大夫在外,以为惟妻与长子行服,而其身则不服”,似未安。黄干行遂以为君收其宗庙,不使为祭祀,如孟子所谓“去之日遂收其田里”者,是以大夫无服,惟其妻与长子服。案果如此,则是恩义已絶,大夫之无服宜矣。然妻従夫服,何以夫不服而妻反服之耶?説似难通。
曽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
【敖氏继公曰:不云如士,而云如众人,是庶人之服,亦如士礼矣】
【张氏尔岐曰:此上三节,并承大夫为三字】
【盛氏世佐曰:案为士者,统谓宗子旧君曽祖父母也。如众人言大夫为此四人服,不异于众人之齐衰三月也。言此者,嫌其当以尊降】
传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也【疏:经不言大夫,传为大夫解之者,以其言曽祖为士者,故知对大夫下为之服】
【敖氏继公曰:经言大夫为宗子,旧君曽祖父母为士者,葢连文也,故传于此以大夫言之,非専取为士之文也】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曽祖父母【疏:此亦重出,故次在男子曽孙下也。但未嫁者同于前为曽祖父母,今并言嫁者。女子子有嫁逆降之理,故因已嫁并言未嫁】
【敖氏继公曰:此不降之服,似不必言未嫁者。经葢顾大功章立文耳。女子子之适人者,降其父母一等,乃不降其祖与曽祖者。葢尊服止于齐衰三月,其自大功以下,则服至尊者不用焉。故父母之三年可降而为齐衰期,而祖之齐衰期不可降而为大功,曽祖之齐衰三月又不可降而无服。此所以祖及曽祖之服俱不降也】
钦定义疏大功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则成人未嫁者,得降其旁亲也。彼降此不降,而兼言未嫁者,则同,故敖氏云然。此经主为士之女子子言之,而大夫以上至天子之女子子并同。即大夫女为诸侯夫人,诸侯女为天王后者,于曽祖父母无不服也。若于其曽祖父母为天子、诸侯者,则又不止三月而已。
传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服齐衰三月?不敢降其祖也【注:言嫁于大夫者,明虽尊犹不降也。成人谓年二十已笄醴者也。此者不降,明有所降。疏:虽尊犹不降,则适士以下不降可知。云成人谓年二十已笄,以醴礼之。若十五许嫁亦笄为成人,但郑据二十笄者而言之。云此者不降,明有所降者,案大功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叔父母,如此类是有所降也】
【敖氏继公曰:传意谓嫁于大夫者,虽尊,犹不敢降其祖。然则大夫妻亦有降其本族之旁亲与士妻异者乎?又所谓成人而未嫁者,与不敢降之意尤不相通,传似失其防矣】
【郝氏敬曰:▯知为大夫妻者,承上大夫言。唯大夫妻有降服
译张氏尔岐说:这一章讲为旧君服丧的三种情况:为旧君及其母妻服丧,这是过去曾在该国任职、现在仍留在故国的人。大夫在外,这是本人已经离开,但他的儿子还留在本国的人。这里说为旧君服丧,是指大夫离开但没有断绝关系,即孟子所说的“三有礼”。埽其宗庙,是指让宗族代为祭祀;爵禄有列,是指旧有的职位仍然保留;出入有诏于国,郑玄注认为兄弟宗族尚存,吉凶书信往来不断。
盛氏世佐说:查传文说“大夫为旧君服丧”是承接上文的大夫而言,但经文陈述的是离开后又任职的大夫,传文用离开而未断绝关系来解释,似乎略有不同。“云君埽其宗庙者”,是指让族人代理祭祀并清扫宗庙。“以道去君,见不以罪逐也”,未断绝关系,是说君臣之义尚未断绝,这与子思、孟子的言论相似。
钦定《义疏》:郑玄说大夫是等待放逐而未离开的人,查传文说已经离开,注中为什么说未离开呢?如果未离开,难道还需要君主为他清扫宗庙吗?郑玄想要将前文大夫在外的条目区分开来,所以强行区别。况且人臣进以礼,退以义,离开国家的方式多种多样。孔子席不暇暖,燔肉不至,不税冕而行。孟子也说所去有三,所就也有三,难道都是等待放逐的人吗?又查为旧君服丧共有三条:第一条,大夫士任职而已的,是在国的人,因为在国,所以既为君服丧,也为君之母妻服丧。第二条,大夫本人已离开国家而妻子或长子尚留的,妻子长子为君服丧,则不为君之母妻服丧。本人在外未任职则服丧,已任职则不服丧。第三条,则是指大夫离开国家而未任职的人,其妻子或儿子都已离开,可知。
〇田氏案:《义疏》分解旧君三条最为明晰。徐干学解释:“大夫在外,认为只有妻子与长子行服,而其本人则不服”,似乎不妥。黄干行于是认为君主收回其宗庙,不让他进行祭祀,如孟子所说的“去之日遂收其田里”,因此大夫无服,只有其妻子与长子服丧。查如果这样,则是恩义已断绝,大夫无服是适宜的。然而妻子跟随丈夫服丧,为什么丈夫不服而妻子反而服丧呢?说法似乎难以通顺。
曾祖父母是士的,如同众人。
敖氏继公说:不说如同士,而说如同众人,这是庶人的服丧,也如同士的礼仪了。
张氏尔岐说:以上三节,都承接大夫为三字。
盛氏世佐说:查为士者,统指宗子、旧君、曾祖父母。如同众人,是说大夫为这四个人服丧,不异于众人的齐衰三月。说这个,是嫌其应当因尊卑而降低服制。
传文说:“为什么齐衰三月呢?大夫不敢降低对其祖的服制。”【疏:经文不说大夫,传文为大夫解释的原因,是因为说曾祖为士者,所以知道是对大夫下为之服】
敖氏继公说:经文说大夫为宗子、旧君、曾祖父母为士者,大概是连文,所以传文在这里以大夫言之,并非专门取为士的文意。
女子出嫁的、未出嫁的,为曾祖父母服丧。【疏:这也是重出,所以排在男子曾孙之下。但未出嫁的与前文为曾祖父母相同,现在一并说出嫁的。女子有出嫁降服的道理,所以因已嫁一并说未嫁】
敖氏继公说:这不降的服丧,似乎不必说未出嫁的。经文大概是顾全大功章的立文罢了。女子子出嫁的,降低其父母一等,却不降低其祖与曾祖。大概尊服止于齐衰三月,其自大功以下,则服至尊者不用。所以父母的三年可降为齐衰期,而祖的齐衰期不可降为大功,曾祖的齐衰三月又不可降而无服。这就是祖及曾祖的服丧都不降的原因。
钦定《义疏》大功章:女子子出嫁的、未出嫁的,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服丧,则成人未出嫁的,得降低其旁亲的服制。彼降此不降,而兼言未出嫁的,则相同,所以敖氏这样说。此经文主要为士的女子子而言,而大夫以上至天子的女子子都相同。即使大夫女为诸侯夫人,诸侯女为天王后者,对曾祖父母无不服丧。若对其曾祖父母为天子、诸侯者,则又不止三月而已。
传文说:“出嫁的,是嫁于大夫的;未出嫁的,是成人而未嫁的。为什么服齐衰三月?不敢降低对其祖的服制。”【注:说嫁于大夫者,表明虽然尊贵仍然不降低服制。成人指年二十已行笄礼醴礼的人。此者不降,表明有所降。疏:虽然尊贵仍然不降低,则嫁给士以下不降低可知。说成人指年二十已行笄礼,以醴礼之。若十五许嫁也行笄礼为成人,但郑玄据二十行笄礼者而言。说此者不降,表明有所降者,查大功章女子子出嫁的未出嫁的为世叔父母,如此类是有所降的】
敖氏继公说:传文意思是嫁于大夫者,虽然尊贵,仍然不敢降低对其祖的服制。然而大夫妻也有降低其本族旁亲的服制,与士妻不同吗?又所谓成人而未嫁的,与不敢降低的意思尤其不相通,传文似乎失其防矣。
郝氏敬说:〇知道是大夫妻者,承接上文大夫而言。只有大夫妻有降服。
,未嫁不降,人知之;己嫁不降,人不知。成人乃备礼,故曰:「其成人未嫁者也】
译女子在未出嫁时不降低身份,人们都知道;自己已经出嫁却不降低身份,人们却不知道。只有成为成年人后才具备完整的礼仪,所以说:“这是指已成年的女子尚未出嫁的情况。”
【盛氏世佐曰:案女子子嫁者,于其旁亲皆降一等,以出降也。若为命妇,则于其旁亲之为士者,又降一等,以尊降也。唯于祖父母、曽祖父母,则各以本服服之。二者之降皆无焉,正尊故也。云成人而未嫁者,女子子在室,与男子同,不待言也。成人则有出道嫌,或有所降,故传据此言之】
钦定义疏:大夫妻于本族之旁亲不降一等,以异于士之妻者,父族之为士者,为其姑姊妹女子子之适人者,不可以其嫁于大夫而为之加服,故还为父族服者,虽旁亲无降之之法也。若大夫女为诸侯夫人,诸侯女为天王后者,则惟服其正尊与昆弟之为父后者,而旁亲无服矣。此经本意,惟对出降而言,故云嫁者未嫁者,明嫁者与未嫁者同,不以出适而降也。▯乃以嫁于大夫为辞,故敖氏以为失其防。
右齐衰无受
五礼通考卷二百五十五
钦定四库全书
五礼通考卷二百五十六
刑部尚书秦▯田撰
凶礼十一
丧礼
仪礼》丧服大功布衰裳,牡麻绖,无受者【注:大功布者,其锻治之功麤沽之。】疏:章次此者,以其本服齐衰期为殇死,降在大功,故在正大功之上,义齐衰之下也。不云月数者,下文有缨绖、无缨绖,须言七月、九月,彼已见月,故于此略之。云无受者,以传云殇文不缛,不以轻服受之,斩、齐皆不言布与功,至此轻始言布体与大功。斩衰冠六升,不加灰;此七升,言锻治可以加灰矣,但麤沽而已。言大功者,用功麤大故沽。疏其言小者,对大功是用功细小】
【杨氏复曰:斩衰冠绳缨,齐衰冠布缨,齐衰以下不见所用何缨。又案《杂记》云:缌冠缲缨。注云:缲当为澡,麻带绖之澡,谓有事其布以为缨。以此条推之,则自缌而上亦皆冠布缨而未澡,而缌始澡其缨耳。郝氏敬曰:不言冠带屦与疏衰同,不言月数,或七或九,具各条无受者,七月九月即本齐衰绖终限,不以既葬易轻服,情重也】
【张氏尔岐曰:此降服大功,衰七升,冠十升】
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注:殇者,男女未冠笄而死,可殇者,女子子许嫁不为殇也。疏:子女子子在章首者,以其父母于子哀痛情深,故在前。兄弟之子亦同此而不别言者,兄弟之子犹子,故不言。且中殇或从上或从下,是则殇有三等,制服惟有二等者,欲使大功下殇有服故也。若服亦三等,则大功下殇无服矣。圣人之意然也】
【敖氏继公曰:言子又言女子,子以殊之,是经之正例。凡言子者,皆谓男子,益可见矣。此子之殇服,不分适庶,但俱従本服而降者,以齐衰服重,不宜用之于殇也。经言男女为殇之节如此,则是古者男女必二十乃冠笄明矣】
【郝氏敬曰:殇,伤也。夭死曰殇。父母为男女期,童幼未可齐衰,故降服大功】
【盛氏世佐曰:案《小记》云:“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二十而冠笄,礼之常也。其有早笄者,因事而礼之耳。”《杂记》云:“女子十有五年许嫁,笄而字。女子之笄,犹男子之冠也。”故注云:“许嫁不为殇。”然则古无幼而许嫁者矣】
【华氏学泉曰:或问殇服可去乎?曰:如之何其可去也!夫殇服,圣人之所重也。长殇、中殇降一等,下殇降二等,以其未成人故降之也。而其降有差:十九至十六为上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嵗为下殇。其丈夫为殇之服者,齐衰之殇中従上,大功、小功之殇中従下。其妇人为夫之党服者,齐衰之殇中従上,大功、小功之殇中従下。圣人所以差而等之,酌乎其情而递杀之,若是其弗敢有所过也,然而重哀之矣。夫圣人制服,其重者以渐而即轻,故大功三月受以小功,小功三月受以缌麻。独于殇无受▯之者,曰:丧成人者其文缛,丧未成人者其文不缛也,而未尽然也。葢一降不容再降,既已降其重而即轻,而更受之以轻,将齐衰下殇夷于缌麻,圣人之所不忍也。且夫丧莫重于三年,而小功、缌麻得变三年之葛,终殇之月算而返。圣人岂重小功、缌麻之殇而轻父母之三年哉?诚以
译盛氏世佐说:查女子出嫁的,对于她的旁系亲属都降一等服丧,这是因为出嫁而降服。如果她是命妇,那么对于她旁系亲属中身为士的人,又降一等,这是因为尊贵而降服。只有对于祖父母、曾祖父母,则各自按照本来的丧服等级来服丧。这两种降服的情况都没有,这是因为他们是正尊的缘故。说成人而未嫁的,女子在娘家,与男子相同,不必多说。成人则有出道的嫌疑,或许有所降服,所以传文根据这一点来论述。
钦定义疏说:大夫的妻子对于本族的旁系亲属不降一等,以区别于士的妻子。因为父亲族中身为士的人,为他已出嫁的姑母、姐妹、女儿,不能因为她们嫁给了大夫而加重丧服,所以为父亲族服丧的人,即使是旁系亲属也没有降服的法度。如果大夫的女儿成为诸侯的夫人,诸侯的女儿成为天王的后妃,那么只服正尊和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兄弟,而旁系亲属就没有丧服了。这部经文的本来意思,只是针对出嫁降服而言,所以说出嫁的和未出嫁的,表明出嫁者与未出嫁者相同,不因为出嫁而降低丧服等级。〇于是以嫁给了大夫为辞,所以敖氏认为失去了防闲。
右齐衰无受
五礼通考卷二百五十五
钦定四库全书
五礼通考卷二百五十六
刑部尚书秦蕙田撰
凶礼十一
丧礼
《仪礼》丧服大功布制的衰裳,牡麻制的绖带,没有受服【注:大功布,是指其锻治的功夫粗疏一些。】疏说:这一章排在此处,是因为它本来的丧服是齐衰期,因为殇死而降低到大功,所以在正大功之上,义齐衰之下。不说月数,是因为下文有缨绖、无缨绖,需要说七月、九月,那里已经看到了月数,所以在这里省略了。说无受,是因为传文说殇死的文章不繁复,不用轻服来接受丧服,斩衰、齐衰都不说布与功,到这里轻服才开始说布,体例与大功相同。斩衰的冠用六升布,不加灰;这里七升,说锻治可以加灰了,只是粗疏而已。说大功,是因为用功粗大所以粗疏。疏说它小的,是因为对大功是用功细小。
【杨氏复说:斩衰的冠用绳缨,齐衰的冠用布缨,齐衰以下不见所用什么缨。又查《杂记》说:缌麻的冠用澡缨。注说:澡应当是澡,麻带绖的澡,谓有事其布以为缨。根据这条推论,那么从缌麻往上也都冠用布缨而未澡,而缌麻才开始澡其缨。郝氏敬说:不说冠带屦与疏衰相同,不说月数,或者七或者九,具各条无受者,七月九月即本齐衰绖终限,不以既葬易轻服,情重也】
【张氏尔岐说:这是降服大功,衰用七升,冠用十升】
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注:殇,是男女未冠笄而死,可殇的,女子子许嫁不为殇。疏说:子女子子在章首,是因为父母对于子女的哀痛情深,所以在前。兄弟之子也同此而不别言,是因为兄弟之子犹子,所以不言。而且中殇或者从上或者从下,这是殇有三等,制服惟有二等,想要使大功下殇有服的缘故。如果服也三等,那么大功下殇无服了。圣人的意思就是这样】
【敖氏继公说:言子又言女子,子以殊之,是经之正例。凡言子者,皆谓男子,益可见矣。此子之殇服,不分适庶,但俱従本服而降者,以齐衰服重,不宜用之于殇也。经言男女为殇之节如此,则是古者男女必二十乃冠笄明矣】
【郝氏敬说:殇,伤也。夭死曰殇。父母为男女期,童幼未可齐衰,故降服大功】
【盛氏世佐说:查《小记》说:“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二十而冠笄,礼之常也。其有早笄者,因事而礼之耳。”《杂记》说:“女子十有五年许嫁,笄而字。女子之笄,犹男子之冠也。”所以注说:“许嫁不为殇。”然而古无幼而许嫁者矣】
【华氏学泉说:或问殇服可去乎?曰:如之何其可去也!夫殇服,圣人之所重也。长殇、中殇降一等,下殇降二等,以其未成人故降之也。而其降有差:十九至十六为上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嵗为下殇。其丈夫为殇之服者,齐衰之殇中従上,大功、小功之殇中従下。其妇人为夫之党服者,齐衰之殇中従上,大功、小功之殇中従下。圣人所以差而等之,酌乎其情而递杀之,若是其弗敢有所过也,然而重哀之矣。夫圣人制服,其重者以渐而即轻,故大功三月受以小功,小功三月受以缌麻。独于殇无受〇之者,曰:丧成人者其文缛,丧未成人者其文不缛也,而未尽然也。葢一降不容再降,既已降其重而即轻,而更受之以轻,将齐衰下殇夷于缌麻,圣人之所不忍也。且夫丧莫重于三年,而小功、缌麻得变三年之葛,终殇之月算而返。圣人岂重小功、缌麻之殇而轻父母之三年哉?诚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