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礼通考卷二百五十九
仪礼丧服记: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縓縁,为其妻縓冠葛绖带麻衣縓縁,皆既葬除之【注:公子,君之庶子也。其或为母,谓妾子也。麻者,缌麻之绖带也。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为不制衰裳变也。诗云:麻衣如雪。縓,浅绛也。一染谓之縓。练冠而麻衣縓縁,三年练之受饰也。檀弓曰:练练衣黄里縓縁。诸侯之妾子厌于父为母,不得伸权,为制此服,不夺其恩也。为妻縓冠葛绖带,妻轻。疏云:练冠麻者,以练布为冠,以麻为绖带也。麻衣谓白布深衣,縓縁谓以縓色缯为领縁也。既葬除之者,与缌麻所除同也。注云:麻者缌麻之绖带也者,以经有二麻字,上麻为首绖腰绖缌麻亦言麻,此如缌之麻也。知此麻衣如小功布深衣者,案士之妾子父在为母期,大夫之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则诸侯妾子父在小功,是其差次,故知此当小功布也。云为不制衰裳变也者,以其为深衣,不与丧服同也。诗云:麻衣如雪者,彼麻衣十五升布深衣与此小功布深衣异,引之者证麻衣之名同,取升数则异也。云权为此制不夺其恩者,诸侯尊絶期以下无服,公子被厌不合为母服,不夺其母子之恩,故五服外权为制此服。必服麻衣縓縁者,麻衣大祥受服縓縁练之受饰,虽被抑犹容有三年之哀故也。妻轻者,以縓冠对母用练冠,以葛绖带对母用麻,皆是轻也】
【马氏融曰:不见日月者,既葬而除之,无日月数也】
【敖氏继公曰:縓冠之縓,亦当作练字之误也。练冠者,九升若十升布,练熟为之,与众人为母为妻之练冠同。麻衣以十五升布为衣,如深衣然,其异者縁尔。縓縁以縓色布为领及纯也。闲传曰:练冠縓縁,是冠纰亦以縓也。此縓皆视其衣冠之布为母,但言麻,故于为妻言葛绖带以见之。练冠麻葛,凶服也。先言之麻衣,吉衣也。后言之文,当然尔。此二丧本当有练有祥,故于此得用既练之冠,既祥之衣,与夫练服之饰,以明其服之本重,又小其麻葛之绖带,以见不敢为服之意也。此为妻之衣冠,一与为母同,惟以绖带为轻重耳。妾与庶妇,厌于其君公子为之,不得伸,故权为制此服。然君在公子不得伸其服者多矣,乃于其母妻特制此服者,为其皆在三年之科,与他期服异也。诸侯之妾,公子之妻,视外命妇,皆三月而葬。郝氏敬曰:为其母为所生母,练冠三年,小祥之冠以练熟布为之,縁衣领袖。诸侯妾之子,厌于所尊于所生母,不得自伸,为此服以变于吉也。为其妻以浅绛帛为冠,变于缁▯冠也。绞葛为首要绖,轻于麻也,亦以压于所尊,不得为妻遂也】
钦定义疏:齐衰裳,正服也。练冠麻衣縓縁,余服也。公子之母妻为公所厌,夺其正,不夺其余,而即以其余服为之正服,圣人之权衡于此者精矣。注:谓为母者,妾子也。若为妻,则适夫人所生子,凡不为父后者亦然。又案:齐衰降服四升,冠七升;正服五升,冠八升。既
塟降服受七升冠八升正服受八升冠九升至练则衣服皆用布之练熟者为之降服八升冠九升正服九升冠十升是以谓之练冠练衣也。曰练则缕布皆有事与大小功之布又有间矣。方氏慤谓练帛为冠非也。大祥始用缟练冠焉得遽用帛乎?八升九升皆大功之布,故练衣亦谓之功衰。《杂记》父母之丧尚功衰,又曰虽功衰不吊,即练衣也。张子云:练衣练大功之布以为衣,故言功衰。
传曰:「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注:君之所不服,谓妾与庶妇也;君之所为服,谓夫人与适妇也。诸侯之妾,贵者视卿,贱者视大夫,皆三月而葬。疏云:诸侯之妾视卿大夫,皆三月而葬者,大戴礼文。诸侯一娶九女,夫人与左右媵各有侄娣二,媵与夫人之娣三人为贵妾,余五者为贱妾。敖氏继公曰:「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者,谓其母与妻皆君之所厌而不服者也,子亦从乎其君而不敢服之。」传以此释其所以不在五服中之意。其实子从君而不敢服者,则不止于此也。君之所为服,谓适与尊同者也,君为
译《仪礼·丧服记》:公子为他的母亲服丧,戴练冠,系麻绖带,穿麻衣,衣缘染浅绛色;为他的妻子服丧,戴浅绛色冠,系葛绖带,穿麻衣,衣缘染浅绛色。这两种丧服,都在安葬之后除去。【注:公子,指国君的庶子。这里所说的为母亲服丧,是指妾所生的儿子。麻,是指缌麻等级的绖带。这里的麻衣,如同小功等级的布制成的深衣,因为不制作衰裳,所以有所变通。《诗经》说:“麻衣如雪。”縓,是浅绛色。染一次称为縓。戴练冠而穿麻衣、衣缘染浅绛色,这是三年丧期练祭时所接受的服饰。《檀弓》说:“练祭时,练衣内衬黄色,衣缘染浅绛色。”诸侯的妾子因被父亲压制,为母亲服丧不能伸展权宜之制,所以制定这种丧服,不剥夺他对母亲的恩情。为妻子戴浅绛色冠、系葛绖带,是因为妻子地位较轻。疏解释说:练冠和麻,是指用练布做冠,用麻做绖带。麻衣是指白布深衣,縓缘是指用浅绛色的丝织品做领缘。既葬除去,与缌麻除去的时间相同。注说:麻是指缌麻的绖带,因为经文中有两个“麻”字,上面的“麻”指首绖、腰绖,缌麻也说麻,这里如同缌麻的麻。知道这麻衣如同小功布深衣,是因为考察士的妾子父亲在时为母亲服期年,大夫的妾子父亲在时为母亲服大功,那么诸侯的妾子父亲在时服小功,这是等级次序,所以知道这里应当是小功布。说“为不制衰裳变也”,是因为它制成深衣,不与通常的丧服相同。《诗经》说“麻衣如雪”,那里的麻衣是十五升布的深衣,与这里的小功布深衣不同,引用它是为了证明“麻衣”名称相同,但取用的布匹升数不同。说“权为此制不夺其恩”,是因为诸侯尊贵,斩绝期年以下的丧服,公子被压制,不合为母亲服丧,不剥夺他的母子之恩,所以在五服之外权宜制定这种丧服。必须穿麻衣、衣缘染浅绛色,是因为麻衣是大祥时接受的丧服,浅绛色是练祭时接受的装饰,虽然被压制,还是容许他有三年之丧的哀痛。说妻子轻,是因为为妻子用浅绛色冠,对比为母亲用练冠;用葛绖带,对比为母亲用麻,这些都是较轻的。】
【马氏融说:不见日月数的,安葬后就除去,没有固定的日月期限。】
【敖氏继公说:浅绛色冠的“縓”,也应当是“练”字的误写。练冠,是用九升或十升布,练熟后制成,与众人为母亲、为妻子所戴的练冠相同。麻衣是用十五升布做衣服,像深衣一样,不同的只是衣缘。浅绛色缘,是用浅绛色布做领缘和下摆。《闲传》说:“练冠浅绛色缘”,这是说冠的纰边也用浅绛色。这里的浅绛色都视其衣冠的布匹而定,为母亲只说麻,所以在为妻子时提到葛绖带以显示区别。练冠、麻、葛,都是凶服。先说麻衣,是吉服。后说,文辞当然如此。这两种丧本当有练祭和大祥祭,所以在这里可以使用练祭后的冠、大祥后的衣,以及练祭服的装饰,以表明其丧服本来较重,又缩小麻葛绖带的规格,以显示不敢正式服丧的意思。为妻子的衣冠,与为母亲的完全相同,只有绖带有轻重之分。妾和庶妇,被国君压制,公子为她们服丧,不能伸展,所以权宜制定这种丧服。然而国君在时,公子不能伸展丧服的情况很多,唯独为母亲和妻子特别制定这种丧服,是因为她们都在三年丧的科条内,与其他期年丧服不同。诸侯的妾,公子的妻子,比照外命妇,都是三个月安葬。郝氏敬说:为母亲,是为生母,戴练冠三年,小祥祭的冠用练熟布制成,衣缘领袖。诸侯妾的儿子,被所尊压制的,对生母不能自伸,制定这种丧服以区别于吉服。为妻子,用浅绛色帛做冠,区别于缁冠。绞葛为首绖、腰绖,比麻轻,也是因为被所尊压制,不能为妻子尽哀。】
钦定《义疏》:齐衰裳,是正服。练冠、麻衣、浅绛色缘,是余服。公子的母亲和妻子被国君压制,剥夺了正服,不剥夺余服,而就把余服当作正服,圣人在此处的权衡非常精妙。注:说为母亲,是指妾子。如果是为妻子,则是嫡夫人所生的儿子,凡是不为父亲后嗣的也都如此。又考察:齐衰降服四升,冠七升;正服五升,冠八升。安葬后降服接受七升冠、八升正服接受八升冠、九升,到练祭则衣服都用练熟的布制成,降服八升冠、九升,正服九升冠、十升,所以称为练冠、练衣。说练,则缕布都有加工,与大小功的布又有区别了。方氏慤说练帛做冠是不对的。大祥祭才开始用缟,练冠怎么能突然用帛呢?八升、九升都是大功的布,所以练衣也称为功衰。《杂记》说父母之丧尚用功衰,又说即使功衰也不吊唁,这就是练衣。张子说:练衣是用大功的布做衣服,所以叫功衰。
传文说:“为什么不在五服之中呢?国君所不穿的丧服,儿子也不敢穿;国君所穿的丧服,儿子也不敢不穿。【注:国君所不穿的丧服,是指妾和庶妇;国君所穿的丧服,是指夫人和嫡妇。诸侯的妾,贵者比照卿,贱者比照大夫,都是三个月安葬。疏解释说:诸侯的妾比照卿大夫,都是三个月安葬,这是《大戴礼》的记载。诸侯一娶九女,夫人与左右媵各有侄娣二人,媵与夫人的娣三人是贵妾,其余五人是贱妾。敖氏继公说:“国君所不穿的丧服,儿子也不敢穿,是指他的母亲和妻子都是国君所压制而不穿的丧服,儿子也顺从国君而不敢穿。”传文以此解释为什么不在五服之中的意思。其实儿子顺从国君而不敢穿的,不止于此。国君所穿的丧服,是指与尊者相同的,国君为……】
之服,子亦各以其服服之。传又因上文而并言此,以见凡公子之服与不服,其义皆不在已也】
译对于所穿的服饰,你也应当按照各自相应的服饰去穿戴。传文又承接上文一并论述这一点,以表明凡是公子穿或不穿某种服饰,其意义都不在于自己。
【郝氏敬曰:传言此不在五服之内,葢妾与庶妇,诸侯絶无服,公子不敢服,为此济五服之穷,非常礼也。邵氏寳曰:子为母服,礼也;夫为妻服,亦礼也。谓五服外何居?庶母于君为妾,庶子之妻于君为庶妇。君服妻,不服妾;服冡妇,不服庶妇。君之所不服,而制此服焉,权也。故曰五服之外】
钦定义疏,公之庶子为父后者,父在为母,为妻,宜与此同。即位则妻为君夫人,而母服犹不得伸。古人所以严妻妾之分者,如此。
▯田案》孟子「王子有其母死者,其傅为之请数月之丧」。赵岐云:「王之庶夫人死,迫于适夫人,不得行丧亲之数。」朱子集注采陈氏之说,亦云「厌于嫡母」。其实不然也。礼家无二尊,故有厌降之义。父卒为母三年,而父在则期,厌于父也。礼尊君而卑臣,故亦有厌降之义。士之庶子,父在为其母期;大夫之庶子,父在为其母大功;公子父在为其母无服,厌于尊也。大功章:「公之庶昆弟为其母」,传云:「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葢公之庶子,虽父已先卒,犹厌于父之余尊,不云厌于嫡母也。王子之母死,以父在不为制服,非厌于嫡母,赵氏误矣。
又案,此记公子为其母妻厌降之服。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于兄弟降一等【注:兄弟,犹言族亲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也。疏:此三人所以降者,大夫以尊降,昆弟以旁尊降,大夫之子以厌降,是以总云降一等。上经当已言讫,今又言之者,上虽言之,恐犹不尽,记人总结之】
【敖氏继公曰:此言所为之兄弟,谓为士者也。惟公之昆弟,虽与其兄弟同为公子,亦降之也。三人所以降其兄弟之义,固或有异,而服则同。其兄弟之服,虽皆已见于经,然亦有不并列三人而言之者,故于此明之。大夫小功而下之亲为士者,皆不为之服。葢小功降一等则缌,而大夫无缌服,故也】
【郝氏敬曰:前言昆弟,至此言兄弟者,昆同也,同父母者也,兄况也,尊长之名。亲曰昆弟,族曰兄弟。婚姻异姓,亦称兄弟。此条所降之兄弟,皆指再从小功以下族亲。小功兄弟降一等,则缌。凡兄弟降,皆于士也。尊同则不降,于士降则絶矣。故大夫无缌服】
【盛氏世佐曰:此兄弟所该甚广,凡旁亲自期功而下及外亲皆是,虽其行辈之尊卑或有与已不同者,亦存焉。郝専指小功以下族亲言,非降一等者,期降大功,大功降小功,小功降缌,缌降则絶矣。然则大夫无缌服者,谓无缌之正服耳。若自小功降而在此者,则固不得而絶与】
▯田案此记以尊降兄弟之法
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报于所为后之兄弟之子若子【注:言报者,嫌其为宗子不降。疏:谓支子为大宗子后,反来为族亲兄弟之类,以其出降本亲,又宗子尊重,恐本亲为宗子有不降服之嫌,故云报以明之】
【敖氏继公曰:此为兄弟于本亲降一等,止谓同父者也。礼为宗子服,自大功之亲以至亲尽者,皆齐衰,但有月数之异尔。此云报者,昆弟与姊妹在室者,但视其为已之月算也,而服亦齐衰。惟姊妹适人者,则报以小功也。之子二字,当为衍文。所后者之兄弟,凡已所降一等之外者,皆是也。其有服若无服,皆如所后者亲子之为】
【郝氏敬曰:为人后,谓出继宗人,则小功兄弟皆降一等。其所降之兄弟,亦如其降。反之所为后之兄弟,为已所后之父之众兄弟也之子,谓所为后之父之众子也。于其众兄弟事之如世叔父,于其众子待之如亲昆弟。若子,即如所后者之亲生子也】
【顾氏炎武曰:所后者,谓所后之亲;所为后,谓出而为后之人。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自期降为大功也。兄弟之子报之,亦降一等,亦自期降为大功也。若子者,兄弟之孙报之,亦降一等,自小功降而为缌也。盛氏世佐曰:经于为人后者,于其本宗之服及所为后之亲属,多畧不具,故记又言之。兄弟,谓本宗期功以下之属也。为人后者降其兄弟与女子子嫁,而降其本宗,意畧相类,欲其厚于彼,则必薄于此也。敖止以同
译郝氏敬说:传言说这不在五服之内,大概是因为妾和庶妇,对于诸侯来说完全没有服制,公子也不敢服丧,这是为了弥补五服制度的不足,属于非常规的礼制。邵氏宝说:儿子为母亲服丧,是礼制;丈夫为妻子服丧,也是礼制。为什么说在五服之外呢?庶母对于国君来说是妾,庶子的妻子对于国君来说是庶妇。国君为妻子服丧,不为妾服丧;为嫡妻服丧,不为庶妇服丧。国君本来不为她们服丧,却制定了这种服制,这是权宜之计。所以说在五服之外。
钦定《义疏》说:国君庶出且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儿子,在父亲在世时,为母亲、为妻子服丧,应当与此相同。一旦即位,妻子成为国君夫人,而为母亲服丧的权利仍然不能伸张。古人严格区分妻妾地位,就是这样的。
〇田氏案:《孟子》中记载“王子有母亲去世的,他的师傅为他请求数月的丧期”。赵岐说:“国君的庶夫人去世,迫于嫡夫人的压力,不能实行丧亲的完整期限。”朱熹《集注》采纳陈氏的说法,也说“被嫡母所压制”。其实并非如此。礼学中没有两个至尊,所以有压制降等的道理。父亲去世为母亲服三年丧,而父亲在世则服一年丧,这是被父亲所压制。礼制尊君而卑臣,所以也有压制降等的道理。士的庶子,父亲在世为其母服一年丧;大夫的庶子,父亲在世为其母服大功丧;公子父亲在世为其母无服,这是被尊长所压制。《大功章》说:“国君的庶兄弟为其母”,传文说:“先君剩余尊位所压制,不能超过大功。”大概国君的庶子,虽然父亲已经先去世,仍然被父亲的剩余尊位所压制,并没有说是被嫡母所压制。王子母亲去世,因为父亲在世而不制服,并非被嫡母所压制,赵氏错了。
又案,这条记载的是公子为其母、其妻因压制而降等服丧的情况。
大夫、国君的兄弟、大夫的儿子,对于兄弟降一等【注:兄弟,犹言族亲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也。疏:这三个人之所以降等,大夫是因为尊位而降等,国君的兄弟是因为旁系尊位而降等,大夫的儿子是因为压制而降等,所以总说降一等。上文应当已经说完了,现在又说的原因,是上文虽然说了,恐怕还不详尽,记录的人在此总结】
【敖氏继公说:这里所说的为之服丧的兄弟,是指那些身为士的人。只有国君的兄弟,虽然与其兄弟同为公子,也对他们降等。三人降等其兄弟的理由,固然有所不同,但服制相同。其兄弟的服制,虽然都已经见于经文,但也有不并列三人而言的情况,所以在这里明确说明。大夫的小功以下亲属中身为士的人,都不为之服丧。大概小功降一等就是缌麻,而大夫没有缌麻服,所以如此】
【郝氏敬说:前面说昆弟,到这里说兄弟,昆是相同的意思,指同父母的人;兄是况的意思,是尊长的名称。亲近的称昆弟,族亲的称兄弟。婚姻异姓,也称兄弟。这条所降等的兄弟,都指再从小功以下的族亲。小功兄弟降一等,就是缌麻。凡是兄弟降等,都是针对士而言。尊位相同就不降等,对士降等就断绝了。所以大夫没有缌麻服】
【盛氏世佐说:这里的兄弟所涵盖的范围很广,凡是旁亲自期功以下以及外亲都是,虽然其行辈的尊卑或许与自己不同,也包含在内。郝氏专门指小功以下的族亲而言,并非降一等者,期降为大功,大功降为小功,小功降为缌麻,缌麻降等就断绝了。然而大夫没有缌麻服,是指没有缌麻的正服罢了。如果从小功降等而在此列的,固然不能断绝】
〇田氏案:这条记载的是以尊位降等兄弟服制的法则
作为继承人的人,对于兄弟降一等,回报给所继承之人的兄弟之子如同儿子【注:说回报,是担心他作为宗子不降等。疏:说的是支子为大宗子继承,反过来为族亲兄弟之类服丧,因为他出自降等本亲,又宗子尊贵,恐怕本亲为宗子有不降等服丧的嫌疑,所以说回报以明确之】
【敖氏继公说:这是为兄弟在本亲处降一等,只指同父的人。礼制为宗子服丧,从大功之亲到亲尽者,都穿齐衰,只是月数不同罢了。这里说回报,兄弟和在室的姐妹,只看他们为自己计算的月数,服制也是齐衰。只有出嫁的姐妹,则回报以小功。之子二字,应当是衍文。所继承之人的兄弟,凡是自己所降一等之外的,都是。其有服若无服,都如同所继承之人亲生儿子的做法】
【郝氏敬说:为人后,指出继宗人,则小功兄弟都降一等。其所降等的兄弟,也如同其降等。反过来,对于所继承之人的兄弟,为自己所继承之父的众兄弟;之子,指所继承之父的众子。对于其众兄弟侍奉如同世叔父,对于其众子对待如同亲兄弟。若子,即如同所继承之人的亲生子】
【顾氏炎武说:所后者,指所继承的亲人;所为后,指出而为后的人。为人后者,对于兄弟降一等,从期降为大功。兄弟之子回报,也降一等,也从期降为大功。若子,指兄弟之孙回报,也降一等,从小功降为缌麻。盛氏世佐说:经文对于为人后者,在其本宗的服制及所为后的亲属方面,大多略而不具,所以记又言之。兄弟,指本宗期功以下的属类。为人后者降其兄弟与女子子出嫁而降其本宗,意思大致相似,想要使其厚于彼,则必然薄于此。敖氏只以同
父者为兄弟,郝止以小功为兄弟,皆非报。谓本宗之兄弟,亦各如其降服,服之不以其为宗子而加隆也。所为后之兄弟,谓大宗之亲属也。不云所后者之兄弟,而云所为后之兄弟者,言所后者之兄弟,嫌若其世叔父然也。大宗之亲属多矣,不应单举兄弟之子之子二字,当从敖氏作衍文。郝云之子,谓所为后之父之众子,误甚。大宗无后,故以族人支子继之,所为后之父,安得有众子哉?若子之义,己见上斩章“为人后者”条下。顾宁人以“报”字读属下句,其説凿矣】
译父亲为兄弟服丧,郝懿行认为只以小功为兄弟服丧,这都不是相互报服。所谓本宗的兄弟,也都各自按照降等服丧的原则,不会因为他是宗子而加重丧服。所谓“所为后”的兄弟,是指大宗的亲属。不称“所后者”的兄弟,而称“所为后”的兄弟,是因为称“所后者”的兄弟,容易让人误解为像世叔父那样的关系。大宗的亲属很多,不应只列举“兄弟之子之子”这几个字,应当采纳敖氏的观点,认为这是衍文。郝懿行认为“之子”是指“所为后”之父的众子,错误很大。大宗没有后嗣,所以才由族人的支子来继承,“所为后”之父,怎么会有众子呢?关于“子”的含义,已在上面斩衰章“为人后者”条下说明。顾炎武将“报”字属下句读,他的说法很牵强。
钦定义疏,为人后者,经己着其为父母昆弟姊妹之服,故记为不见者,广言之,降一等,当従其本服而降也。葢为人后,不必尽皆亲昆弟之子,但取同宗,则或有在五服之外者,其为本生之亲之服,则同也。报者但月数同耳。宗子为兄弟服功缌,兄弟之报宗子,若大小功者,皆服齐衰三月,而后以大小功之月数足之。若缌麻者,则竟服齐衰三月也。所为后之兄弟之子,谓其有亲昆弟之子而不以之为后者也,但取同宗而不拘于伦序之戚疏,此足以徴之矣。为所后者之余亲,皆若子,举兄弟之子以包其余也。其有服若无服,或以尊而降,或以尊而絶,皆一如所后者之亲子而无所异焉。
▯田案》此记为人后者降其兄弟。
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不及知父母与兄弟居,加一等【注:皆在他邦,谓行仕出游,若辟雠;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疏:共在他国,一死一不死,相愍不得辞于亲眷;父母早卒,兄弟共居而死,当愍其孤幼相育,故皆加一等】
【敖氏继公曰:兄弟以皆在他邦而死,加者,为其客死于外故也。以不及知父母而加者,为其有恩于己故也。凡兄弟之加服,惟此与姑姊妹、女子子适人而无主者也,其余则否】
钦定义疏,此兄弟不専指同辈者,凡父行、子行,并祖行、孙行,皆在焉,惟其所值而已。无大功之亲,则有従母再嫁而谓他人父者矣。若小功以下至无服之亲,能相为收防,使孤儿得以长成,即有母者,亦使穷嫠得以完其贞洁,此尤人情所难也。加一等服,之所以劝笃亲而厚风俗也。加一等,则无服者亦为之缌麻矣。
传曰:何如则可谓之兄弟?传曰:小功以下为兄弟【注:于此▯兄弟▯者,嫌大功己上又加也。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国,则亲自亲矣。若不及知父母,则固同财矣。疏:小功以下为兄弟者,加一等。大功以上不可复加也。云“亲自亲矣,固同财矣”者,皆明恩自隆重,不可复加之义。敖氏继公曰:“谓之”二字似误,亦当作为“为兄弟者,为兄弟服也。”此唯以加一等者为问耳。“小功以下为兄弟”,谓是乃小功以下之亲为兄弟之服者然也。然则此等加服不得过于大功矣。葢大功以上皆在亲者之限,故不必复加云】
【郝氏敬曰:此辈兄弟,皆内外族亲,有缌小功服者,或本无服而▯重者,皆可为服】
【盛氏世佐曰:云何如则可谓之兄弟者?问:此兄弟自何等亲也?答:云小功以下为兄弟,明其本疎属,故有加尔,非亲者之比也。为如字,敖读作去声,因以谓之二字为误非】
▯田案此记兄弟加等之服
朋友皆在他邦,袒免归则已【注:谓服无亲者,当为之主,毎至袒时,则袒,袒则去冠代之以免。旧説以为免象冠广一寸已,犹止也。归有主则止也。主若幼少则未止。小记曰: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疏:同门曰朋,同志曰友。袒而免,与宗族五世者同。朋友义合,故云无亲。袒时谓小敛讫,投冠括髪时。引小记者证朋友为主之义。子幼不能为主,大功为主者为之再祭,谓练祥。朋友轻为之虞祔而已】
【敖氏继公曰:朋友相为吊服,加麻也。此亦为其客死于外,尤可哀怜,故加一等而为之袒免。以示其情,归于其国,则复故而如其常服,故曰“归则已也”。死于他邦者,朋友袒免,兄弟加一等,其意正同。此云“归则已”,是兄弟虽归,其加服故自若也。亦足以见亲疎之杀矣】
【华氏学泉曰:或问袒免之服宜何如?曰:袒者,袒也,去衣也。丧礼凡踊,先袒;将袒,先免。故曰「袒而踊之」,又曰「袒成踊」,是袒以踊也。冠者不袒,冠至尊不居肉袒之体,故为之免以代之,是免以袒也。又有事则袒,故饭含,主人南面,左袒,扱诸面之右。凡殓者袒,大殓,主人及亲者袒。既夕启殡,商祝免袒之类,凡动变皆袒,于事便也。大殓之前,主人及缌麻皆免;既殡,缌小功不免也。虞卒哭则免之,故当事而袒免者,五服之所同也。但五世亲尽,宜袒则袒,宜免则免,事毕则
译钦定《义疏》说:作为他人的继承人,既然已经为父母、兄弟、姐妹服过丧,所以记载中对于未见面的亲属,广泛地说,降低一等,应当遵循原本的丧服等级而降低。大概作为他人的继承人,不一定都是亲兄弟的儿子,只要同宗即可,那么有的可能在五服之外,他们为本生父母的亲属服丧,是一样的。报丧者只是丧期月数相同罢了。宗子为兄弟服大功或缌麻,兄弟回报宗子,如果是大功或小功,都先服齐衰三月,然后再用大功或小功的月数补足。如果是缌麻,就始终服齐衰三月。所谓继承人的兄弟的儿子,是指他有亲兄弟的儿子而不以之为继承人的情况,只要同宗而不拘泥于辈分亲疏,这就足以证明了。为继承人的其他亲属服丧,都像对待儿子一样,列举兄弟的儿子来概括其他亲属。无论是否有丧服,或者因为尊长而降低,或者因为尊长而断绝,都完全像继承人的亲生儿子一样,没有区别。
〇田氏案:此条记载作为他人继承人降低兄弟丧服等级的情况。
兄弟都死在他国,丧服加一等;来不及知道父母就与兄弟同住,丧服加一等【注:都死在他国,指外出做官、游历,或者避祸;来不及知道父母,指父母早逝。疏:共同死在他国,一个死一个没死,互相怜悯而不能辞别亲眷;父母早逝,兄弟共同居住而死,应当怜悯其孤幼相互抚养,所以都加一等】
【敖氏继公说:兄弟因为都死在他国而加等,是因为他们客死在外。因为来不及知道父母而加等,是因为他们对自已施恩。凡是兄弟加等服丧,只有这种情况以及姑母、姐妹、女儿出嫁后没有依靠的情况,其余都不加等】
钦定《义疏》说:这里的兄弟不专指同辈的人,凡是父辈、子辈,以及祖辈、孙辈,都包括在内,只是看具体情况而定。没有大功亲属,就有跟随母亲改嫁而称别人为父亲的情况。如果是小功以下直到无服亲属,能够互相收容保护,使孤儿得以长大成人,即使有母亲,也使穷困的寡妇得以保全贞洁,这更是人情所难以做到的。加一等丧服,是用来劝勉敦厚亲情、淳厚风俗的。加一等,那么无服亲属也要为他服缌麻了。
传文说:怎样才可以说成是兄弟?传文说:小功以下称为兄弟【注:在这里〇兄弟〇,是担心大功以上又加等。大功以上,如果都死在他国,那么亲属关系自然亲近。如果来不及知道父母,那么本来财产就共同。疏:小功以下称为兄弟,加一等。大功以上不能再加等。说“亲属关系自然亲近,本来财产就共同”,都是说明恩情本来隆重,不能再加等的道理。敖氏继公说:“谓之”二字似乎有误,也应当作为“为兄弟者,为兄弟服也。”这里只是问加等服丧的情况。“小功以下称为兄弟”,是说这是小功以下亲属为兄弟服丧的情况。然而这种加等服丧不能超过大功。大概大功以上都在亲属范围内,所以不必再加等】
【郝氏敬说:这类兄弟,都是内外族亲,有缌麻、小功丧服的,或者本来无服而〇重的,都可以服丧】
【盛氏世佐说:说怎样才可以说成是兄弟?问:这兄弟是从何等亲属开始的?答:说小功以下称为兄弟,明确他们本来亲属关系疏远,所以有加等,与亲近亲属不同。为如字,敖读作去声,因此认为“谓之”二字有误,不对】
〇田氏案:此条记载兄弟加等服丧的情况
朋友都死在他国,袒露臂膀、免冠服丧,回国后就停止【注:指服无亲丧的人,应当为他做主,每次到袒露臂膀时,就袒露,袒露就除去帽子用免代替。旧说认为免像冠,宽一寸,已,就是停止。回国有主人就停止。主人如果年幼就未停止。《小记》说:大功主人之丧有三年丧服的,就一定为他再祭,朋友只虞祭、祔祭而已。疏:同门曰朋,同志曰友。袒露而免冠,与宗族五世亲属相同。朋友义气相合,所以说无亲。袒露时指小敛完毕,投冠束发时。引用《小记》证明朋友做主的道理。孩子年幼不能做主,大功做主的人为他再祭,指练祭、祥祭。朋友轻,只虞祭、祔祭而已】
【敖氏继公说:朋友互相为吊丧服,加麻。这也是因为他们客死在外,尤其可怜,所以加一等为他们袒露臂膀、免冠。以表示情意,回到本国,就恢复常态如常服,所以说“回国就停止”。死在他国的人,朋友袒露臂膀、免冠,兄弟加一等,用意正相同。这里说“回国就停止”,是兄弟即使回国,其加等丧服依然如故。也足以看出亲疏的区别了】
【华氏学泉说:有人问袒露臂膀、免冠的丧服应该怎样?回答说:袒,就是袒露,除去衣服。丧礼凡是跳跃,先袒露;将要袒露,先免冠。所以说“袒露而跳跃”,又说“袒露完成跳跃”,是袒露为了跳跃。戴冠的人不袒露,冠最尊贵,不处于裸露身体的状态,所以用免冠代替,是免冠为了袒露。又有事就袒露,所以饭含,主人面向南,左袒,放在脸的右边。凡是殓葬都袒露,大殓,主人及亲近者袒露。既夕启殡,商祝免冠袒露之类,凡是变动都袒露,于事便利。大殓之前,主人及缌麻都免冠;既殡,缌麻、小功不免冠。虞祭、卒哭则免冠,所以当事而袒露免冠的,五服都相同。但五世亲尽,宜袒露就袒露,宜免冠就免冠,事毕则
除之,而无服耳。非如今律所载素服尺布为袒免也,亦皆古圣人制服之厚,虽亲尽服絶,而犹当丧而致其哀,遇事而为之助,如此】
译除去丧服,只是不再穿着丧服罢了。并非像如今律法所记载的那样,穿着素服、用一尺布为袒免之礼,这都是古代圣人制定丧服的厚重之处,虽然亲属关系已尽、丧服已除,但在遇到丧事时仍应表达哀悼之情,在遇到相关事务时仍应给予帮助,如此。
【汪氏琬曰:宋儒程氏泰之尝辨袒免,谓免如字,不当如郑氏音问。予始爱其文,久而考之礼经,则程氏所辨未合也。程氏曰:不应别立一冠名之为免。予则曰:布广一尺,従项交额而郤绕于紒,是故不成其为冠也。郑氏亦未尝以冠名之也。程氏曰:解除吉冠之谓免,如免冠之免。予则曰:此非礼经之意也。礼秃者,谓其无紒可绕,故不免也。又问丧曰:免者以何为也?曰:不冠者之所服也。洵如经言,则不止于不冠而已,如之何借免冠以为释也?程氏曰:衰绖冠裳俱有其制,而袒免则元无冠服,故经莫得而记。予则曰:经文有之矣,程氏未之详也。礼奔丧者,自齐衰以下,入门左,中庭北面哭尽哀,免麻于序东,是免用麻也。斩衰括髪以麻为母,括发以麻免而以布,是免用布也。布与麻者,免之制也,其可谓之无其制与?程氏曰:礼男子冠而妇人笄,男子免而妇人髽,是冠与免对也,故得以免冠为免。予则曰:非也,冠与笄对,免与髽对者也。髽不止于除笄,而免独止于免冠乎?左传韩之战,秦穆公获晋侯,穆姬登台履薪,使以免服衰绖逆,则免之有服审矣。程氏又释丧小记曰:父母皆应以麻括髪,而古礼母皆降父,故减麻用布,而特言免以明之。予则曰:此又非也,经文上言括髪而下言免,则免与括髪不同,不可以合释之也。有免而括髪者焉,母丧是也。有免而不括髪者,为属及五世之丧是也】
钦定义疏,免固不成冠,注亦未尝以冠名之也。然《问丧》云:“免者以何为?”也不冠者之所服也,则必有其服,而不止于不冠矣。《小记》:“为母括髪以麻,免而用布。”是免用布也。《左传·韩之战》:“秦穆姬使以免服衰绖逆。”则免之为服,审矣。
朋友麻【注:朋友虽无亲,有同道之恩,相为服缌之绖带。檀弓曰:羣居则绖,出则否。其服吊服也。周礼曰:凡吊当事则弁绖。弁绖者,如爵弁而素,加环绖也。其服有三:锡衰也,缌衰也,疑衰也。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缌衰,为大夫士疑衰。诸侯及卿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当事乃弁绖,否则皮弁辟天子也。士以缌衰为丧服,其吊服则疑衰也。旧説以为士吊服布上素下,或曰素委貌冠加朝服。论语曰:缁衣羔裘;又曰:羔裘▯冠不以吊。何朝服之有乎?然则二者皆有似也,此实疑衰也。其弁绖、皮弁之时则如卿大夫然,又改其裳以素辟诸侯也。朋友之相为服,即士吊服疑衰,素裳冠则皮弁加绖。庶人不爵弁,则其吊服素冠委貌。】疏:上文据在他国加袒免,今此在国相为吊服麻绖带而已。【注:知缌之绖带者,以其缌是五服之轻,为朋友之绖带约与之等也。云其服吊服也者,以其不在五服,五服之外惟有吊服,故引周礼王吊诸侯之绖及三衰证此也。】案:周礼司服,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缌衰,为大夫士疑衰,其首服皆弁绖。又案服问,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绖,大夫相为亦然。是诸侯及卿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也。天子常弁绖,诸侯及卿大夫当大殓、小殓及殡时乃弁绖,非此时则皮弁辟天子也。士吊服则疑衰,士卑无降服,既以缌为丧服,不得复将缌为吊服,故向下取疑衰为吊服也。旧说者以士吊服无文,前有此二种解,故郑引论语破之。云又改其裳以素辟诸侯者,诸侯及卿大夫不着皮弁辟天子,此诸侯之士不着疑衰裳而用素,又辟诸侯也。云朋友之相为服,即士吊服疑衰而素裳,是郑正解士之吊服。庶人不爵弁,则其冠素委貌,不言其服,则白布深衣也。以白布深衣,庶人之常服,又尊卑未成服以前服之。故庶人得为吊服也。凡吊服直云素弁环绖,不言带。或云有绖无带,但吊服既着衰首有绖,不可着吉时之大带。吉时之大带有采麻,既不加于采,采可得加于凶服乎?案此经注,服缌之绖带,则三衰绖带同有,可知其吊服之除。案《杂记》云:君于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举乐。是知未吉,则凡吊服亦当依气节而除,并与缌麻同五月除之。为士虽
译汪琬说:宋代儒者程泰之曾经辨析“袒免”之礼,认为“免”字应读本音,不应像郑玄那样读作“问”音。我起初喜爱他的文章,但经过长久考证礼经,发现程氏的辨析并不符合礼制。程氏说:不应该另外设立一种冠叫作“免”。我说:布宽一尺,从颈后交叉到额头,再绕回到发髻,所以它不能称为冠。郑玄也未曾把它称为冠。程氏说:除去吉冠叫做“免”,就像“免冠”的“免”。我说:这不是礼经的本意。礼经说秃头的人,是因为没有发髻可以缠绕,所以不“免”。《问丧》篇问:“免是用来做什么的?”回答说:“是不戴冠的人所穿的丧服。”如果真如经书所说,那么就不只是不戴冠而已,怎么能借用“免冠”来解释呢?程氏说:衰、绖、冠、裳都有它们的制度,而袒免则原本没有冠服,所以经书没有记载。我说:经文中有的,程氏没有详细考察。《礼记》说奔丧的人,从齐衰以下,进门后在左边,在中庭面向北哭尽哀,在堂阶东边除去麻布,这说明“免”是用麻的。斩衰括发用麻,为母括发用麻,而“免”则用布,这说明“免”是用布的。布和麻,就是“免”的制度,怎么能说没有制度呢?程氏说:礼制中男子戴冠而女子插笄,男子“免”而女子“髽”,这是冠与免相对,所以可以用“免冠”来解释“免”。我说:不对,冠与笄相对,免与髽相对。髽不只是除去笄,难道免就只是除去冠吗?《左传》韩之战,秦穆公俘获晋侯,穆姬登上高台脚踏柴薪,让人穿着“免”服和衰绖去迎接,这说明“免”是有服饰的,确凿无疑。程氏又解释《丧小记》说:父母都应该用麻括发,但古礼中母亲的丧礼比父亲降等,所以减少麻而用布,特意说“免”来表明这一点。我说:这又不对,经文上面说括发,下面说免,那么免与括发是不同的,不能合在一起解释。有“免”而括发的情况,母丧就是这样。有“免”而不括发的情况,为族亲及五世亲属的丧礼就是这样。
钦定《义疏》说,“免”本来就不是冠,注疏也未曾把它称为冠。然而《问丧》说:“免是用来做什么的?”回答说:“是不戴冠的人所穿的丧服”,那么一定有它的服饰,而不只是不戴冠了。《小记》说:“为母括发用麻,免则用布。”这说明“免”是用布的。《左传·韩之战》记载:“秦穆姬让人穿着免服和衰绖去迎接。”那么“免”作为一种服饰,是确凿无疑的。
朋友麻【注:朋友虽然没有亲属关系,但有同道的情谊,互相为对方服缌麻的绖带。《檀弓》说:聚居在一起就戴绖带,出去就不戴。这种服饰是吊服。《周礼》说:凡是吊唁当事时则戴弁绖。弁绖,像爵弁一样但用素色,加上环绖。这种服饰有三种:锡衰、缌衰、疑衰。君王为三公六卿服锡衰,为诸侯服缌衰,为大夫士服疑衰。诸侯及卿大夫也以锡衰作为吊服,当事时才戴弁绖,否则戴皮弁以避讳天子。士以缌衰作为丧服,其吊服则是疑衰。旧说认为士的吊服是布衣上素下,或者说素色的委貌冠加上朝服。《论语》说:缁衣羔裘;又说:羔裘和冠不用于吊唁。哪里有朝服呢?那么这两种说法都有相似之处,这实际上是疑衰。其弁绖、皮弁的时候则像卿大夫那样,又改变下裳用素色以避讳诸侯。朋友互相服丧,就是士的吊服疑衰,素色下裳,冠则皮弁加绖。庶人不戴爵弁,那么他的吊服就是素色的委貌冠。】
疏:上文依据在他国加袒免,现在这是在国中互相吊唁,只服麻绖带而已。【注:知道是缌麻的绖带,是因为缌麻是五服中最轻的,为朋友服的绖带大约与之相当。说它是吊服,是因为它不在五服之内,五服之外只有吊服,所以引用《周礼》君王吊唁诸侯的绖带及三衰来证明这一点。】
案:《周礼》司服篇,君王为三公六卿服锡衰,为诸侯服缌衰,为大夫士服疑衰,其首服都是弁绖。又案《服问》篇,公为卿大夫服锡衰以居家,外出也一样,当事时才戴弁绖,大夫互相服丧也是如此。这说明诸侯及卿大夫也以锡衰作为吊服。天子常戴弁绖,诸侯及卿大夫在大殓、小殓及殡时才戴弁绖,不是这个时候则戴皮弁以避讳天子。士的吊服则是疑衰,士地位低没有降等服,既然以缌麻作为丧服,就不能再把缌麻作为吊服,所以向下取疑衰作为吊服。旧说认为士的吊服没有文献记载,之前有这两种解释,所以郑玄引用《论语》来驳斥。说又改变下裳用素色以避讳诸侯,是因为诸侯及卿大夫不戴皮弁以避讳天子,这里诸侯的士不穿疑衰的下裳而用素色,又是为了避讳诸侯。说朋友互相服丧,就是士的吊服疑衰而素色下裳,这是郑玄对士的吊服的正确解释。庶人不戴爵弁,那么他的冠就是素色的委貌,不说明其服饰,那就是白布深衣。因为白布深衣是庶人的常服,又在尊卑未成服之前穿着。所以庶人可以穿它作为吊服。凡是吊服只说素弁环绖,不说带。有人说有绖无带,但吊服既然穿着衰,头上有绖,就不能再戴吉时的大带。吉时的大带有采色的麻,既然不加于采色,采色可以加于凶服吗?案此经注,服缌麻的绖带,那么三衰的绖带都有,可知其吊服的除去。案《杂记》说:君王对卿大夫,在安葬前不吃肉,在卒哭前不奏乐。由此可知,在未吉之前,凡是吊服也应当依节气而除去,并与缌麻一样在五月除去。为士虽
【敖氏继公曰:天子吊服三:锡衰也,缌衰也,疑衰也。诸侯吊服二:锡衰也,疑衰也。皆用于臣礼,国君不相吊,则亦未必有朋友之服。是记葢主为大夫以下言之。服问谓大夫相为锡衰以居当事,则弁绖。此大夫于朋友之为大夫者服也。以是推之,则大夫于士,若士与大夫,皆疑衰裳。虽当事,亦素冠也。士庶人相为亦然,其服皆如麻,既塟乃已。若非朋友,则吊之时,其服皆与朋友同,所异者退则不服耳。疑衰者,亦十五升而去其半,葢布缕皆有事者也。布缕皆有事,则疑于吉。升数与缌锡同,则疑于凶,故因以名之。张氏尔岐曰:士之吊服则疑衰,其或弁绖,或皮弁如卿大夫而改其裳也。疑者拟也,拟于吉也。吉服十五升,而此服用十四升,是近于吉。朋友之服即此服而加麻也。《周礼》司服:「凡吊事,弁绖服」。此经注引之作「凡吊当事则弁绖」,误。「当事则弁绖」者,诸侯卿大夫也,当证之】
【汪氏琬曰:或问礼言朋友麻,而律文无之,则何也?曰:吾闻之,同门为朋,同志为友。古之为朋友者,其将与之交也,则有始相见之礼;其既与之交也,则有终身同道之恩。葢慎于初而厚于继也。如此,夫惟始慎之,继厚之,故殁则哭于寝门之外,加麻三月。今交道废矣,彼之憧憧往来者,饮食而已耳,博奕笑语而已耳。有善不相勉,有过不相规,此则孔子谓之所知,曽子谓之相识者也,非朋友也。而顾欲为之加麻,不已重乎?夫朋友之服不在五服之内,故律文畧。之后之学者縁情义之浅深厚薄而加折衷焉,可也。或问师弟子何以无服也?曰:昔者孔子之丧顔回也,若丧子而无服;子贡请丧孔子若丧父而无服。今之为师为弟者,其视夫子、子贡何如,而遂相为服也?先儒谓师不立服,不可立。此説是也。然则吊服加麻,出入常绖者,非与?曰:昔者朱文公之丧,黄文肃公为其师,加麻制如深衣,用冠绖。何文定公之丧,王文宪公服深衣加带绖,冠加丝。许文定公薨,蒲人王楫衰绖赴塟,司賔者辞曰:「门人衰礼。」与楫曰:「吾师也,术艺之师与賔主之师与?吾犹惧乎报之无从耳。」由是言之,后世有人师、经师,如朱、何、许三先生者,夫亦可以用此服矣。华氏学泉曰:或问师之服不见于仪礼,何也?曰:古者师未尝有服,师之心丧三年,自孔门弟子始也。孔子之丧,门人疑所服。子贡曰:「孔子之丧顔渊,若丧子而无服;请丧孔子,若丧父而无服。」于是乎有心丧三年。师之心丧三年,为孔子设也。其师非孔子,难乎其服也。朋友有服,与记曰:「朋友麻。」郑注云:「朋友有同道之恩,相为服缌之绖带。」是为朋友缌也。曽子曰:「朋友之墓有宿草而不哭焉,期以为节也。」此存乎交道之浅深矣。夫父生之,而师教之,朋友成之。师之丧视父,朋友之丧视兄弟,其可也。然而难乎其服也】
▯田案此记朋友之服
君之所为兄弟服,室老降一等【注:公士大夫之君疏:天子诸侯絶期,今言为兄弟服,明是公士大夫之君于旁亲降一等者,室老家相降一等,不言士,士邑宰逺臣不从服,室老君近臣故从君所服也】
【敖氏继公曰:君者,谓凡有家臣者皆是也。与室老对言,故曰君,亦如妾为君、为女君之比】
【张氏尔岐曰:公卿大夫为兄弟服,已降一等;室老从之,而服又降一等】
【盛氏世佐曰:兄弟服,谓期功之属,此大夫之臣从服之例也。从服者,止于室老,其余否?下天子、诸侯也。天子、诸侯为其正统之亲服,其臣皆从服,亦降一等。不杖期,章为君之父母,是其例矣。惟近臣,君服斯服,葢不降也。是皆异于大夫者】
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疏:妻从夫服,其族亲即上经夫之诸祖父母,见于缌麻章;夫之世叔,见于大功章;夫之昆弟之子不降,叔嫂又无服。今言从夫降一等,记其不见者,当是夫之从母之类乎】
【敖氏继公曰:此惟指妻从夫服者而言,如为夫祖父母之类是也。其在夫之昆弟之行者,则不
译敖氏继公说:天子吊丧的服饰有三种:锡衰、缌衰、疑衰。诸侯吊丧的服饰有两种:锡衰、疑衰。这些都用于臣下的礼仪,因为国君之间互不吊丧,所以大概也没有朋友之间的吊服。这篇记载大概是主要针对大夫以下的人而言的。《服问》篇说大夫之间为对方穿锡衰,如果正在处理丧事,就戴弁绖。这是大夫为身为大夫的朋友所穿的丧服。由此推论,大夫为士,或者士为大夫,都穿疑衰裳。即使正在处理丧事,也戴素冠。士和庶人之间也是如此,他们的丧服都像麻一样,等到下葬后就脱去。如果不是朋友,那么在吊丧的时候,他们的服饰与朋友相同,不同的是退下后就不穿了。疑衰,也是十五升的布去掉一半,大概是因为布和缕都经过加工处理的缘故。布和缕都经过加工,就接近吉服;升数与缌衰、锡衰相同,就接近凶服,所以因此得名。张氏尔岐说:士的吊服是疑衰,有时戴弁绖,有时戴皮弁,像卿大夫那样改变下裳。疑,就是拟,拟于吉服。吉服是十五升,而这种丧服用十四升,所以接近吉服。朋友的丧服就是在这种服饰基础上加上麻。《周礼》司服篇说:“凡吊丧之事,戴弁绖服。”这里经文注释引用时写成“凡吊丧当事则戴弁绖”,是错误的。“当事则戴弁绖”指的是诸侯和卿大夫,应当加以考证。
汪氏琬说:有人问,礼书上说朋友穿麻服,但法律条文里没有规定,这是为什么呢?回答说:我听说,同门学习的人称为朋,志同道合的人称为友。古代结交朋友的人,将要与他交往时,有初次见面的礼节;已经与他交往后,有终身同道的情义。大概是在开始时谨慎,在后续中深厚。像这样,正因为开始时谨慎,后续中深厚,所以朋友死后就在寝门外哭丧,加穿麻服三个月。如今交友之道废弛了,那些来来往往的人,只是为了吃喝罢了,只是为了赌博谈笑罢了。有善行不互相勉励,有过错不互相规劝,这就是孔子所说的“所知”,曾子所说的“相识”,并不是真正的朋友。然而却想为他们加穿麻服,不是太厚重了吗?朋友的丧服不在五服之内,所以法律条文省略了。后来的学者根据情义的深浅厚薄加以折衷,是可以的。有人问,师生之间为什么没有丧服呢?回答说:从前孔子为颜回服丧,像丧子一样却没有丧服;子贡请求为孔子服丧,像丧父一样却没有丧服。如今做老师做学生的人,他们看待孔子和子贡是怎样的,就立刻互相穿丧服吗?先儒说老师不立丧服,不可以立。这种说法是对的。那么吊丧时加麻,出入常戴绖带,不是这样吗?回答说:从前朱文公去世,黄文肃公作为他的老师,加麻制作如深衣,用冠绖。何文定公去世,王文宪公穿深衣加带绖,冠上加丝。许文定公去世,蒲人王楫穿衰绖前往下葬,司宾辞谢说:“门人穿衰礼。”王楫说:“我的老师,是传授技艺的老师,还是宾主之礼的老师?我还担心报答无从着手呢。”由此说来,后世有人师、经师,像朱、何、许三位先生那样,也可以使用这种丧服了。华氏学泉说:有人问,老师的丧服不见于《仪礼》,为什么呢?回答说:古代老师不曾有丧服,老师心丧三年,是从孔子门下的弟子开始的。孔子去世,门人疑惑该穿什么丧服。子贡说:“孔子为颜渊服丧,像丧子一样却没有丧服;请求为孔子服丧,像丧父一样却没有丧服。”于是就有了心丧三年。老师心丧三年,是为孔子设立的。如果老师不是孔子,很难确定该穿什么丧服。朋友有丧服,《记》说:“朋友穿麻。”郑玄注说:“朋友有同道的情义,互相为对方穿缌麻的绖带。”这是为朋友穿缌麻。曾子说:“朋友的墓上有了宿草就不哭了,以一年为节制。”这取决于交情的深浅。父亲生养我们,老师教导我们,朋友成全我们。老师的丧事视同父亲,朋友的丧事视同兄弟,是可以的。然而很难确定该穿什么丧服。
〇田氏案:这篇记载朋友的丧服。
国君为兄弟所穿的丧服,室老降一等【注:公士大夫之君疏:天子诸侯断绝期服,现在说为兄弟服丧,说明是公士大夫的国君对于旁系亲属降一等,室老和家相再降一等,不说士,因为士的邑宰是远臣不随国君服丧,室老是国君的近臣所以随国君所穿的丧服】
敖氏继公说:国君,是指凡有家臣的人都是。与室老相对而言,所以说国君,也就像妾为君、为女君那样。
张氏尔岐说:公卿大夫为兄弟服丧,已经降一等;室老跟随国君,丧服又降一等。
盛氏世佐说:兄弟的丧服,指的是期服、功服之类,这是大夫的臣下随国君服丧的条例。随国君服丧的,只限于室老,其余的人不随服,因为他们是下天子、诸侯的。天子、诸侯为他们正统的亲属服丧,他们的臣下都随服,也降一等。不杖期章中为君主的父母服丧,就是它的例子。只有近臣,国君穿什么他们就穿什么,大概是不降等的。这些都是不同于大夫的地方。
丈夫为兄弟所穿的丧服,妻子降一等【疏:妻子随丈夫服丧,她的族亲即上文丈夫的诸祖父母,见于缌麻章;丈夫的世叔,见于大功章;丈夫的兄弟之子不降等,叔嫂又没有丧服。现在说随丈夫降一等,记载那些未见到的,应该是丈夫的从母之类吧】
敖氏继公说:这仅指妻子随丈夫服丧的情况而言,比如为丈夫的祖父母服丧之类。至于在丈夫的兄弟那里行事的,则不
从。郝氏敬曰:夫之重服,则妻与同;如疎属小丧,则妻降一等。前于尊亲大丧从服,皆有等,此括诸未备轻服言也】
译跟从。郝敬说:对于丈夫的重丧,妻子与之相同;如果是疏远亲属的小丧,妻子则降一等。此前对于尊长亲属的大丧跟从服制,都有等级,这是概括那些未详尽列举的轻服而言】
钦定义疏,疏谓不见者,是夫之从母非也。妻于夫之母党不从服。敖氏谓夫之祖父母,祖父母不可谓之兄弟服也。其谓从祖父母而脱从字,与小功章为夫之姑姊妹亦従夫而降一等者也。所不服者惟男昆弟耳。此服大概已见经,惟缌麻章未明言夫之従祖祖父母及夫之従父姊妹,记或为此而▯与。
▯田案》此二条记従服降等之法。
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従母舅无服,不为后如邦人【疏:以其与尊者为一体,既不得服所出母,是以母党皆不服之】
【敖氏继公曰:凡従服,皆为所従在三年之科者也。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缌,则于母党宜无服也。不为后,如邦人是。君母与己母之党,或兼服之,明矣】
【郝氏敬曰邦人犹言众人】
【顾氏炎武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以外亲之服而废祖宗之祭,故绌其服也。言母党,则妻之父母可知。张氏尔岐曰:若不为后,亦如邦人为母党服也】
【汪氏琬曰:或问礼有庶子为其外祖父母、従母舅之服,而律文无之,何也?曰:古者诸侯卿大夫之妾,出于买者少,而为娣侄媵者多。若后世之为妾者,皆庶姓也,其父母兄弟姊妹往往有不可考者。律文不为之服,葢以贱故绌也。然则庶子之服其生母也,今且与适母同矣。夫使伸其死于母,而独绌于母之党,母乃稍失伦与?曰:非也。小不可加大,卑不可陵尊,贱不可干贵。圣人之立制也,姑以此示适庶之闲焉。此律文之防意也。故庶子得为适母之党服,而不得为生母之党服。乡先生姚文毅公亦以无服为善也。华氏学泉曰:或问《仪礼》庶子为其生母之党服欤?曰:本经无文,于记有之。庶子为父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后,如邦人然。则庶子不为父后者,为其生母之党服可知也。曰:今制于生母之党不服可欤?曰:可。古者诸侯娶一国之女,其二国同姓以侄娣媵。大夫士娶,亦各有妾媵。侄者,妻之兄弟之女;娣者,妻之妹。故古无甚贱之妾,其庶子安得不为其党服?今虽士大夫家无娶士族为妾者,故今之为妾防防,故不得不畧之也。古为其妾缌,今无服,其亦以此欤?汪琬氏亦曰:古诸侯卿大夫之妾出于买者少,而为娣侄媵者多。若后世之为妾者,皆庶姓也,其父母兄弟姊妹往往有不可考者。律文不为之服,葢以贱故绌也】
【盛氏世佐曰:庶子为父后,于其所生母之党无服,亦不敢服。其私亲之义也,不言从母昆弟、舅之子者,举其重者而轻者可知。不为后,如邦人,据士礼而言也。若公子大夫之庶子,为尊者所厌于其母,且不得伸,三年母党之服,讵得伸乎?大夫卒,庶子不为后者,亦如邦人矣。然君母在,为君母之党服,仍不兼服也。敖説误】
▯田案》此记庶子为其母党之服。」
宗子孤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亲则月算,如邦人【注:言孤有不孤者,不孤则族人不为殇服服之也。不孤谓父有废疾,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也。孤为殇,长殇、中殇,大功衰;下殇,小功衰,皆如殇服而三月,谓与宗子絶属者也。亲谓在五属之内,算数也。月数如邦人者,与宗子有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期。长殇,大功衰九月;中殇,大功衰七月;下殇,小功衰五月。有大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大功衰九月。其长殇、中殇,大功衰五月;下殇,小功衰三月。有小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小功衰五月。其殇与絶属者同,有缌麻之亲者,成人及殇皆与絶属者同。】疏:孤为殇者,谓无父未冠而死者也。大功衰、小功衰者,以其成人齐衰故,长殇、中殇皆在大功衰,下殇在小功衰也。皆三月者,以其衰虽降月,本三月法,一时不可更服,故还依本三月也。云亲则月算如邦人者,上三月者是絶属者,若在五属之内亲者,月数当依本亲为限,故云如邦人也。注云不孤则族人不为殇服服之也者,以父在犹如周之道有适子无适孙,以其父在有适子则不为适孙服,同于庶孙,明此本无服,父在亦不为之服殇也。
译钦定《义疏》说,“疏谓不见者”是指“夫之从母非也”,即丈夫的从母(姨母)是不服的。妻子对于丈夫母方的亲属,不跟随服丧。敖氏说,丈夫的祖父母,祖父母不可以说是兄弟服。其中说“从祖父母”而脱漏了“从”字,与小功章中为丈夫的姑母、姊妹服丧,也跟随丈夫而降一等是一样的。所不服的只有丈夫的兄弟罢了。这种服丧的大致情况已经在经文中出现,只是缌麻章没有明确说出丈夫的从祖祖父母以及丈夫的从父姊妹,《记》或许是因为这个原因而补充说明的。
田氏案:这两条《记》文记载了跟随服丧降等的方法。
庶子作为父亲宗祧的继承人,对于他的外祖父母、从母(姨母)、舅父没有服丧;如果不作为继承人,则像普通人一样服丧。【疏:因为庶子与尊者(父亲)为一体,既然不能为所生母亲服丧,所以母亲方的亲属都不服丧。】
【敖氏继公说:凡是跟随服丧,都是因为所跟随的人在三年丧的等级中。庶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为他的母亲服缌麻,那么对于母亲方的亲属应当没有服丧。如果不作为继承人,就像普通人一样。君母与自己生母的亲属,或者兼服,这是明显的。】
【郝氏敬说:邦人就是众人。】
【顾氏炎武说:与尊者为一体,不敢因为外亲的服丧而废掉祖宗的祭祀,所以减杀其服丧。说到母亲方的亲属,那么妻子的父母也就可知了。张氏尔岐说:如果不作为继承人,也像普通人为母亲方的亲属服丧一样。】
【汪氏琬说:有人问,礼制中有庶子为外祖父母、从母舅服丧的规定,而律文中没有,为什么呢?回答说:古代诸侯卿大夫的妾,通过买卖得到的少,作为娣侄媵妾的多。如果后世的妾,都是庶姓出身,他们的父母兄弟姊妹往往无法考证。律文中不为他们服丧,大概是因为地位卑贱而减杀。然而庶子为生母服丧,现在竟然与嫡母相同了。如果允许为生母伸张丧礼,却唯独在母亲方的亲属上减杀,母亲方面岂不是稍失伦理吗?回答说:不是这样。小的不能加大,卑下的不能凌驾尊贵,卑贱的不能干犯高贵。圣人制定礼制,姑且以此来显示嫡庶之间的区别。这是律文的防范之意。所以庶子可以为嫡母方的亲属服丧,而不能为生母方的亲属服丧。乡先生姚文毅公也认为无服是好的。华氏学泉说:有人问,《仪礼》中庶子为生母方的亲属服丧吗?回答说:本经没有文字,在《记》中有记载。庶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为外祖父母、从母舅没有服丧;不作为继承人,就像普通人一样。那么庶子不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为生母方的亲属服丧就可知了。又问:现在的制度对生母方的亲属不服丧可以吗?回答说:可以。古代诸侯娶一国之女,另外两国同姓以侄娣作为媵妾。大夫士娶妻,也各有妾媵。侄,是妻的兄弟之女;娣,是妻的妹妹。所以古代没有非常卑贱的妾,他们的庶子怎么能不为母亲方的亲属服丧呢?现在虽然士大夫家没有娶士族为妾的,所以现在的妾大多卑贱,所以不得不略去。古代为妾服缌麻,现在无服,大概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吧。汪琬氏也说:古代诸侯卿大夫的妾,通过买卖得到的少,作为娣侄媵妾的多。如果后世的妾,都是庶姓出身,他们的父母兄弟姊妹往往无法考证。律文中不为他们服丧,大概是因为地位卑贱而减杀。】
【盛氏世佐说:庶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对于所生母亲方的亲属没有服丧,也不敢服丧。这是出于私亲的情义。不提及从母兄弟、舅之子,是举出重要的而言,轻的也就可知了。不作为继承人,像普通人一样,这是根据士礼而言的。如果是公子、大夫的庶子,被尊者压制在母亲方面,尚且不能伸张,三年母党之服,难道能伸张吗?大夫去世,庶子不作为继承人的,也像普通人一样。然而君母在世,为君母方的亲属服丧,仍然不兼服生母方的亲属。敖氏的说法错误。】
田氏案:这条《记》文记载庶子为其母亲方亲属的服丧。
宗子孤(无父)为殇者(未成年而死)服丧,大功衰、小功衰,都是三个月。亲近的亲属则按月数计算,像普通人一样。【注:说孤,是有不孤的情况,不孤则族人不为殇者服丧。不孤是指父亲有残疾,或者年七十而老子代替主持宗族事务的人。孤为殇者服丧,长殇、中殇,服大功衰;下殇,服小功衰,都按照殇服的规格而服三个月,这是指与宗子断绝亲属关系的人。亲,是指在五服亲属之内,计算月数。月数像普通人一样,是指与宗子有期亲关系的,成人服齐衰期年。长殇,服大功衰九月;中殇,服大功衰七月;下殇,服小功衰五月。有大功亲关系的,成人服齐衰三月,卒哭后改为服大功衰九月。其中的长殇、中殇,服大功衰五月;下殇,服小功衰三月。有小功亲关系的,成人服齐衰三月,卒哭后改为服小功衰五月。其中的殇者与断绝亲属关系者相同,有缌麻亲关系的,成人及殇者都与断绝亲属关系者相同。】疏:孤为殇者服丧,是指无父且未冠而死的人。大功衰、小功衰,是因为成人服齐衰的缘故,长殇、中殇都在大功衰,下殇在小功衰。都是三个月,是因为虽然衰服降级减月,但本来的法是三个月,一时不能更换服丧,所以还是依照本来的三个月。说亲近的亲属则按月数计算像普通人一样,上面说的三个月是指断绝亲属关系的人,如果在五服之内亲近的亲属,月数应当依照本来的亲属关系为限,所以说像普通人一样。注说“不孤则族人不为殇服服之”,是因为父亲在世就像周代的道义,有嫡子没有嫡孙,因为父亲在世有嫡子就不为嫡孙服丧,等同于庶孙,明白这本来就没有服丧,父亲在世也不为他服殇丧。
自大功亲已下尽小功亲以上,成人月数虽依本皆服齐衰者,以其絶属者犹齐衰三月,明亲者无问大功、小功、缌麻皆齐衰也。既皆齐衰,故三月,既葬受服乃始受以大功、小功衰也。至于小功亲已下,殇与絶属者同者,以其成人小功至下殇即入三月,是以与絶属者同,皆大功衰、小功衰三月也。絶属者为宗子齐衰三月,缌麻亲亦三月,是以成人及殇死皆与絶属者同也】
译从大功亲以下直到小功亲以上,成人丧期月数虽然依照本制都服齐衰,这是因为绝属者尚且服齐衰三个月,可见亲近者不论是大功、小功还是缌麻,都服齐衰。既然都服齐衰,所以是三个月,等到安葬之后改服,才开始改服大功衰、小功衰。至于小功亲以下,未成年死者与绝属者相同,是因为成人小功亲直到下殇就进入三个月的丧期,因此与绝属者相同,都是服大功衰、小功衰三个月。绝属者为宗子服齐衰三个月,缌麻亲也是三个月,所以成人及未成年死者都与绝属者相同。
【敖氏继公曰:此言宗子孤而为殇,其服乃如是。若不孤,则族人之亲尽者不为服,而有亲者则或降服,或降而无服,亦如邦人也】
【郝氏敬曰:宗子大宗子族人所为齐衰三月者也。无父曰孤。宗子父未死,年老而传子代王宗事。十九以下死,是不孤而殇者也。族人不得以宗子殇为服,何也?礼有适子,则适孙与庶孙同。有父在,即是宗子所殇者,同于祖宗之适孙耳,故不为宗子殇服。必其既为宗子,父死子孤,十九以下死者,族人乃为殇服。长殇中殇,大功布衰;下殇小功布衰,皆三月除。礼宗子成人死,族人男女皆齐衰三月。今从殇降为功衰三月,此疎属无五服之亲者也。其在五服亲内者,各以所当服之月算。初丧服齐衰三月,后各以本服为受月满,而后除之,如众人算服之当法也】
钦定义疏:「宗子虽下殇,不以缌麻服之,重宗子也。宗子不孤,则其父虽不主宗事,而族人犹以宗子之服服其父。服其父,则不服其子矣。此与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意同。」注:「谓有大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大功衰九月。谓以大功衰终九月之数,是连齐衰计之者也。」
▯田案此记族人为宗子殇服
改葬缌【注:谓坟墓以他故崩壊,将亡失尸柩者也。改葬者,明棺物毁败,改设之如葬时也。其奠如大敛,从庙之庙,从墓之墓,礼宜同也。服缌者,臣为君也,子为父也,妻为夫也。必服缌者,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缌三月而除之。疏:案《既夕记》“朝庙至庙中更设迁祖奠”,云如大敛奠,即此移柩向新葬之处所设之奠,亦如大敛之奠。士用豚三鼎,则大夫已上更加牲牢。大夫用特牲,诸侯用少牢,天子用太牢,可知。又“朝庙载柩之时”,士用輁轴,大夫已上用輴,不用蜃车,饰以帷荒,即此“从墓之墓”,亦与朝庙同,可知。臣为君,子为父,妻为夫,惟据极重而言,余无服也。不言妾为君,以不得体君,差轻故也。不言女子子、妇人外成在家,又非常故,亦不言。诸侯为天子,诸侯在畿外差逺,改葬不来,故亦不言也。君亲死已多时,哀杀已久,可以无服,但亲见君之尸柩,故制服以表哀,故皆服缌也。云“三月而除者”,谓葬时服之,及其除也,亦法天道一时,故亦三月除也。若然,郑言三等,举极痛者而言,父为长子,子为母,亦与此同也】
韩氏愈改葬服议:经曰,改葬缌。《春秋谷梁传》亦曰,改葬之礼缌,举下缅也。此皆谓子之于父母,其他则更无服,何以识其必然?经次五等之服,小功之下,然后着改葬之制,更无轻重之差。以此知惟记其最亲者,其他无服则不记也。若主人当服斩衰,其余亲各服其服,则经亦言之,不当惟云缌也。传称「举下缅者」,缅犹逺也,下服之最轻者也,以逺故其服轻也。江熈曰:「礼,天子诸侯易服而葬,以为交于神明者不可以纯凶,况其缅者乎?」是故改葬之礼,其服惟轻,以此而言,则亦明矣。衞司徒文子改塟其叔父,问服于子思。子思曰:「礼,父母改塟缌,既葬而除之,不忍无服送至亲也。非父母无服,无服则吊服而加麻。」此又其著者也。文子又曰:「丧服既除,然后乃葬,则其服何服?」子思曰:「三年之丧未葬,服不变,除何有焉?」然则改葬与未葬者有异矣。古者诸侯五月而塟,大夫三月而塟,士逾月,无故未有过时而不塟者也。过时而不葬,谓之不能葬,《春秋》讥之。若有故而未葬,虽出三年,子之服不变,此孝子之所以着其情,先王之所以必其时之道也。虽有文,未有着其人者,以是知其至少也。改葬者,为山崩水涌毁其墓及塟而礼不备者,若文王之葬王季,以水齧其墓;鲁隠公之葬恵公,以有宋师太子少塟有阙之类是也。丧事有进而无退,有易以轻服,无加以重服。殡于堂则谓之殡,瘗于野谓之塟。近代以来,事与古异,或游或仕,在千里之外,或子幼妻稚不能自还,甚者拘以隂阳畏忌,遂塟于其土。及其反塟也,逺者或至数十年,近
译敖氏继公说:这是说宗子身为孤儿且未成年而死,族人对他所穿的丧服就是这样。如果宗子不是孤儿,那么与宗子亲属关系已尽的族人就不为他服丧,而有亲属关系的族人则有的降低丧服等级,有的降低后甚至不服丧,这也和对待国君一样。
郝氏敬说:宗子,即大宗的宗子,是族人对他穿齐衰丧服三个月的对象。父亲去世称为孤。宗子的父亲没死,因年老而传位给儿子代理主持宗族事务。十九岁以下死亡,这是不是孤儿却未成年而死的情况。族人不能因为宗子未成年而死而服丧,为什么呢?礼制规定,如果有嫡子,那么嫡孙和庶孙的地位相同。父亲在世,宗子未成年而死,就等同于祖宗的嫡孙,所以不为宗子未成年而死服丧。必须是已经担任宗子,父亲去世儿子成为孤儿,十九岁以下死亡的,族人才为他穿未成年而死的丧服。长殇和中殇,穿大功布制的丧服;下殇穿小功布制的丧服,都是三个月后除去丧服。礼制规定宗子成年后死亡,族人男女都穿齐衰丧服三个月。现在因为未成年而死降低为穿大功或小功丧服三个月,这是疏远亲属没有五服之内亲情的人。那些在五服亲属范围内的人,各自按照应当服丧的月数计算。起初丧服穿齐衰三个月,后来各自按照本来的丧服等级计算满期,然后除去丧服,就像众人计算服丧期限的常规方法一样。
钦定义疏说:“宗子即使是下殇,也不穿缌麻丧服,这是重视宗子的缘故。宗子不是孤儿,那么他的父亲即使不主持宗族事务,族人还是按照宗子的丧服等级为他父亲服丧。为他父亲服丧,就不为他儿子服丧了。这与宗子的母亲在世,就不为宗子的妻子服丧,意思相同。”注解说:“这是指有大功亲属的人,成年后为他服丧,穿齐衰丧服三个月,哭祭结束后改为穿大功丧服九个月。这是指穿大功丧服终了九个月的期限,是连同齐衰丧服一起计算的。”
田氏按语:这条记载的是族人为宗子未成年而死服丧的情况。
改葬穿缌麻丧服【注解说:这是指坟墓因其他原因崩塌,将要丢失尸柩的情况。改葬,明确说明棺木器物毁损败坏,重新设置得像当初下葬时一样。祭奠如同大敛时的祭奠,从宗庙到宗庙,从坟墓到坟墓,礼制应当相同。穿缌麻丧服,是臣为君,子为父,妻为夫。必须穿缌麻丧服,是因为亲眼见到尸柩,不可以没有丧服。缌麻丧服三个月后除去。疏解说:根据《既夕记》“朝庙到庙中重新设置迁祖奠”,说如同大敛时的祭奠,这就是移到新葬之处所设置的祭奠,也如同大敛时的祭奠。士人用三鼎豚肉,那么大夫以上再增加牲牢。大夫用特牲,诸侯用少牢,天子用太牢,可以推知。又“朝庙载柩之时”,士人用輁轴,大夫以上用輴,不用蜃车,装饰以帷帐和荒饰,这就是“从墓到墓”,也与朝庙相同,可以推知。臣为君,子为父,妻为夫,只是依据最重的关系来说,其余没有丧服。不说妾为君,因为妾不能正当地对待君,关系稍轻所以不说。不说女儿、妇人外嫁后在家,又是非常变故,所以也不说。诸侯为天子,诸侯在京城以外距离较远,改葬时不来,所以也不说。君主亲自死亡已经很长时间,悲哀之情已经减弱很久,可以没有丧服,但亲眼见到君主的尸柩,所以制定丧服以表示哀悼,所以都穿缌麻丧服。说“三个月后除去”,是指下葬时穿丧服,等到除去丧服时,也效法天道一个季节,所以也是三个月后除去。如果这样,郑玄说三等,是举出最悲痛的情况来说,父亲为长子,儿子为母亲,也与此相同】
韩愈《改葬服议》:经文说,改葬穿缌麻丧服。《春秋谷梁传》也说,改葬的礼制穿缌麻丧服,是举出最轻的丧服。这些都是指儿子对父母,其他亲属则更没有丧服,怎么知道必然如此?经文排列五等丧服,在小功之下,然后记载改葬的制度,更没有轻重等级的差别。由此知道只记载最亲近的人,其他没有丧服的人就不记载。如果主人应当穿斩衰丧服,其余亲属各自穿各自的丧服,那么经文也会说明,不应该只说穿缌麻丧服。传文说“举出最轻的丧服”,缅就是远,是下等丧服中最轻的,因为关系远所以丧服轻。江熈说:“礼制,天子诸侯更换丧服后下葬,认为与神明交往的人不可以纯用凶服,何况关系更远的人呢?”因此改葬的礼制,丧服只有最轻的,由此来说,也就明白了。卫国司徒文子改葬他的叔父,向子思询问丧服。子思说:“礼制,父母改葬穿缌麻丧服,下葬后除去丧服,不忍心没有丧服送别至亲。不是父母则没有丧服,没有丧服就穿吊唁的服装并加上麻带。”这又是明显的例子。文子又说:“丧服已经除去,然后才下葬,那么穿什么丧服?”子思说:“三年的丧服没有下葬,丧服不变,除去丧服有什么呢?”那么改葬与没有下葬的情况有区别了。古代诸侯五个月下葬,大夫三个月下葬,士人超过一个月,没有无故超过时间不下葬的。超过时间不下葬,称为不能下葬,《春秋》讥讽这种情况。如果有原因没有下葬,即使超过三年,儿子的丧服不变,这是孝子用来表达真情,先王用来确定时间的道理。虽然有文字记载,没有明确记载具体的人,由此知道这种情况很少。改葬,是因为山崩水涌毁坏坟墓以及下葬时礼制不完备的情况,像文王葬王季,因为水侵蚀坟墓;鲁隐公葬惠公,因为宋国军队太子少下葬有缺漏之类就是这样。丧事有进无退,有换穿较轻的丧服,没有增加较重的丧服。停放在厅堂称为殡,埋在野外称为葬。近代以来,事情与古代不同,有的游学有的做官,在千里之外,有的儿子年幼妻子年轻不能自己回去,更严重的拘泥于阴阳忌讳,于是葬在当地。等到改葬时,远的甚至几十年,近的
者亦出三年,其吉服而従于事也久矣,又安可取未塟不变服之例而反为之重服欤?在丧当塟,犹宜易以轻服,况既逺而反,纯凶以塟乎?若果重服,是所谓未可除而除,不当重而更重也。
译这人也已经过了三年之丧,穿着吉服处理事务的时间已经很久了,又怎么可以套用尚未安葬时不改变丧服的先例,反而为他加重丧服呢?在丧期应当安葬时,尚且适宜改穿较轻的丧服,何况已经远离故土后返回,完全按照凶礼来安葬呢?如果果真加重丧服,这就是所说的不该除服却除服,不该加重却更加重了。
【黄氏榦曰:案《通典》汉戴徳云:“制缌麻具而塟,塟而除,谓子为父,妻妾为夫,臣为君,孙为祖后也,无遣奠之礼,其余亲皆吊服。”魏王肃云:“司徒文子改塟其叔父,问服于子思,子思曰:‘礼,父母改塟缌塟而除,不忍无服送至亲也。’”肃又云:“本有三年之服者,道有逺近,或有艰故,既塟而除,不待有三月之服也。非父母无服,无服则吊服加麻】
【敖氏继公曰:改塟者,或以有故而迁塟于他处,如文王于王季之类是也;或以向者之塟不能如礼,后乃更之,如晋恵公之于共世子之类是也。此惟言缌,不着其人,则是凡有亲而在其所者,服皆然也。以其非常服而事又畧,故五属同之,不言其除之之节。或既改塟则不服之与?注云:从庙之庙,从墓之墓,礼宜同也。言此者,以徴改塟之奠,当如大敛耳。葢祖奠如大敛奠,故郑氏以此况彼,谓改塟之奠宜与之同也。汪氏琬曰:或问礼改塟缌,郑元谓三月除之,而明集礼既塟释服,何以不同也?曰:集礼释缌服者,谓释其衰麻耳,下文素服云云,则犹未敢即吉也。是故吾従三月。或问过时而塟宜何服?曰:礼久而不塟者,主丧者不除。夫久而不葬,人子之过也,其可以不衰绖乎哉?又礼为兄弟既除丧已,及其塟也,反服其服。兄弟且尔,而况于人子乎】
钦定义疏,此服上下同之。自天子至于士,一也。大夫以上无缌服,此有之者非常服。礼穷则同耳。既启圹,见尸柩,必有奠,以为神之所依。如未能遽塟,则朝夕犹当设常奠。如在殡时,届塟乃设塟奠也。塟毕而返,亦当有祭,如虞祭。其释服而后祭与?
▯田案此记改塟服
童子唯当室缌【注:童子未冠之称也。当室者,为父后承家事者,为家主与族人为礼于有亲者,虽恩不至,不可以无服也。疏:当室者,周礼谓之门子,与宗室往来,故为族人有缌服,以其代父当家事,故注云“为家主与族人为礼于有亲者”,则族内四缌麻以来皆是也。案:内则年二十敦行孝弟,十九以下未能敦行孝弟,故云恩不至。不在缌章者,若在缌章则内外俱报,此当室童子直与族人为礼,有此服不及外亲,故不在缌章而在此记也】
【敖氏继公曰:此言惟当室则缌是,虽父在亦得为之。《曲礼》曰:孤子当室,言孤则有不孤者矣。盛氏世佐曰:当室谓父没及年老而传者也。缌兼父党母党而言,童子未有室,唯无妻党服耳。注疏専指族人,恐未是。童子死,亲族当为之缌者,皆降而无服,故云恩不至也】
▯田案》当室之缌,注疏専指族人,不及外亲,其义为优。
传曰不当室则无缌服也
【敖氏继公曰:童子不当室,则无缌服,所以降于成人;当室,则缌,所以异于众子】
【郝氏敬曰:凡缌,多中表之亲。童子未当家,未与三党周旋,故应无缌。唯父死当家之童子,亲族备礼则有之。故传以不当室,反明之】
【盛氏世佐曰:案记云,唯当室缌,明其余固无是礼也。此与童子不杖意相类,皆以其未成人畧之。然唯云无缌服,则期功已上之服如成人,又可知矣】
钦定义疏:「戴氏徳谓:童子当室,十五至十九。盖以不及十五则未能当室也。童子无缌服,则自小功以上皆有之矣。」《杂记》:「童子哭不偯,不踊,不杖,不菲,不庐。」言其为父母者也。此不缌之意与彼同,以其未成人,故优之耳。三年之丧,减其文之缛者;五服减其服之轻者。过此虽幼,不可缺也。
▯田案此记童子当室之服
凡妾为私兄弟如邦人【注:嫌厌降之也。私兄弟,目其亲族也。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谓士之女为大夫妻,与大夫之女为诸侯夫人,诸侯之女为天王后者。父卒昆弟之为父后者,宗子亦不敢降也。】疏:妾言凡者,总天子以下至士也。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以其女君与君体敌,故得降其兄弟旁亲之等。子尊不加父母,唯不降父母,则可降其兄弟旁亲也。父卒昆弟之为父后者,宗子亦不敢降者,虽得降其兄弟,此为父后,皆不得降,容有归
译黄氏榦说:查《通典》记载,汉代戴德说:“制作缌麻丧服并下葬,下葬后除去丧服,这是指儿子为父亲、妻妾为丈夫、臣子为君主、孙子为祖父后嗣的情况,没有遣奠的礼仪,其余亲属都穿吊丧的服装。”魏国王肃说:“司徒文子改葬他的叔父,向子思询问丧服,子思说:‘按照礼制,父母改葬穿缌麻,下葬后除去丧服,不忍心没有丧服送别至亲。’”王肃又说:“本来有三年丧服的人,因为路途远近,或者有困难变故,下葬后就除去丧服,不等待有三个月的丧期。不是父母的情况没有丧服,没有丧服就穿吊丧服装加上麻布。”
敖氏继公说:改葬,有的是因为某些缘故迁移到别处安葬,比如周文王为周王季改葬这类情况;有的是因为以前的安葬不能合乎礼制,后来才更改,比如晋惠公为共世子改葬这类情况。这里只说穿缌麻,不指明具体的人,那么凡是亲属中在场的人,丧服都是这样。因为这不是常规的丧服,而且事情又简略,所以五种亲属关系都相同,不说除去丧服的节次。或者改葬后就不穿丧服了吗?注解说:从宗庙到宗庙,从坟墓到坟墓,礼制应当相同。说这个,是为了证明改葬的奠礼,应当像大敛一样。大概祖奠像大敛的奠礼,所以郑玄用这个来比喻那个,说改葬的奠礼应当和它相同。汪氏琬说:有人问,礼制规定改葬穿缌麻,郑玄说三个月后除去丧服,而《明集礼》说下葬后解除丧服,为什么不同呢?回答说:《明集礼》解除缌麻丧服,是指解除粗麻和细麻的丧服,下文说穿素服等等,那么还是不敢立即穿吉服。所以我遵循三个月的说法。有人问,过了期限才安葬应当穿什么丧服?回答说:礼制规定长久不埋葬的,主持丧事的人不除去丧服。长久不埋葬,是为人子女者的过错,难道可以不穿丧服戴丧带吗?又礼制规定为兄弟已经除去丧服后,等到安葬时,又穿上原来的丧服。兄弟尚且如此,何况为人子女者呢。
钦定解释:这种丧服上下相同。从天子到士,都是一样的。大夫以上没有缌麻丧服,这里有是因为这不是常规丧服。礼制穷尽就相同罢了。已经打开墓穴,见到尸体和棺木,一定有奠礼,作为神灵所依附的地方。如果不能立即安葬,那么早晚还应当设置常规的奠礼。就像在停丧时,到安葬时才设置安葬的奠礼。安葬完毕返回,也应当有祭祀,像虞祭一样。是解除丧服后才祭祀吗?
田氏案语:这段记载改葬的丧服。
童子只有当家主人才穿缌麻【注:童子是未行冠礼的称呼。当家主,是指作为父亲的后继者继承家业的人,作为家主与族人在有亲属关系的人那里行礼,虽然恩情不到,不可以没有丧服。疏:当家主,周礼称为门子,与宗室往来,所以为族人穿缌麻,因为他代替父亲当家事,所以注解说“作为家主与族人在有亲属关系的人那里行礼”,那么族内四缌麻以来都是。案:内则说年二十敦行孝弟,十九以下未能敦行孝弟,所以说恩情不到。不在缌章的原因,如果在缌章那么内外都报答,这里当家主的童子只与族人行礼,有这种丧服不及外亲,所以不在缌章而在这段记载中】
敖氏继公说:这里说只有当家主才穿缌麻是对的,即使父亲在世也可以为他穿。《曲礼》说:孤子当家主,说孤子就有不孤的。盛氏世佐说:当家主是指父亲去世以及年老而传位的人。缌麻兼父党母党而言,童子没有成家,只有没有妻党丧服罢了。注疏专门指族人,恐怕不对。童子死,亲族应当为他穿缌麻的,都降低而没有丧服,所以说恩情不到。
田氏案语:当家主的缌麻,注疏专门指族人,不及外亲,其义理为优。
传文说:不当家主就没有缌麻丧服。
敖氏继公说:童子不当家主,就没有缌麻丧服,所以比成人降低;当家主,就穿缌麻,所以与众子不同。
郝氏敬说:凡是缌麻,多是中表之亲。童子未当家,未与三党周旋,所以应当没有缌麻。只有父亲死当家主的童子,亲族备礼则有。所以传文用不当家主,反明之。
盛氏世佐说:案记载说,只有当家主穿缌麻,明确其余本来没有这种礼。这与童子不杖意相类,都因为未成人而简略。然而只说没有缌麻丧服,那么期功以上之服如成人,又可知了。
钦定解释:戴氏德说:童子当家主,十五至十九。大概因为不及十五则未能当家主。童子没有缌麻丧服,那么自小功以上都有了。《杂记》:童子哭不偯,不踊,不杖,不菲,不庐。说的是为父母的。这不穿缌麻的意思与那里相同,因为未成人,所以优待。三年之丧,减其文之缛者;五服减其服之轻者。过此虽幼,不可缺也。
田氏案语:这段记载童子当家主的丧服。
凡是妾为私兄弟像邦人【注:嫌厌降之也。私兄弟,目其亲族也。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谓士之女为大夫妻,与大夫之女为诸侯夫人,诸侯之女为天王后者。父卒昆弟之为父后者,宗子亦不敢降也。】疏:妾言凡者,总天子以下至士也。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以其女君与君体敌,故得降其兄弟旁亲之等。子尊不加父母,唯不降父母,则可降其兄弟旁亲也。父卒昆弟之为父后者,宗子亦不敢降者,虽得降其兄弟,此为父后,皆不得降,容有归
【敖氏继公曰:此经正言妾之服其私亲者,惟有为父母一条,其余则皆与为人妻者并言于凡适人者及嫁者、未嫁者为其亲属之条中,恐读者不察,故记言此以明之】
【郝氏敬曰:私兄弟,谓妾父母家诸亲族,如常人,各以其等为服。葢妻与夫同体,故降其私亲;妾不体君,得自伸也】
▯田》案:如邦人者,如女子子适人者之服也。嫌厌降,不得如礼,故特明之。不杖期章: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又云: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以是推之,则妾于私亲之服,皆与妻同也。如郝氏说,似以妾服私亲较重于妻服,其误甚矣。
【张氏尔岐曰:妾为私亲,疑为君与女君所厌降,实则不厌,故服同邦人常法,谓如女子适人者之服也】
钦定义疏:妾従女君,而服女君之党。既嫌屈于其君,又嫌服女君之党,则不自服其党。故明之也。
▯田案此记妾为私兄弟服
大夫吊于命妇,锡衰;命妇吊于大夫,亦锡衰【注:吊于命妇,命妇死也;吊于大夫,大夫死也。《小记》曰:诸侯吊,必皮弁锡衰。服问曰: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绖,大夫相为亦然。为其妻往,则服之;出则否。】疏:注引《小记》者,以记直言“衰”,不言首服,故引之。“言诸侯吊必皮弁锡衰者”,谓诸侯因朝吊异国之臣,着皮弁锡衰,虽成服后亦不弁绖也。引《服问》者,有己君,并有卿大夫与命妇相吊法云:“以居者,君在家服之,出亦如之”,出行不至丧所,亦服之。“云当事则弁经谓当大小敛及殡皆弁绖也。“云大夫相为亦然者”,一与君为卿大夫同。“为其妻往,则服之;出则否”,引之者,证大夫与命妇相吊服锡衰同也。敖氏继公曰:《服问》以锡衰为大夫相为之服,则命妇相吊亦锡衰矣。此记惟见大夫于命妇、命妇于大夫者,嫌所吊者异,则服或异也。大夫、命妇之锡衰,惟于尊同者用之,则吊于其下者不锡衰明矣。郝氏敬曰:吊于命妇与命妇吊,皆吊其主人之妻也,男女吊异,而衰布同】
【汪氏琬曰:大夫之吊命妇,有之;命妇吊大夫,则未也。何也?妇人之职,惟司酒食织絍而己不当与闻阃外之事,故曰妇人无外事。礼,知生则吊,所识则吊。为命妇者,何自而与大夫有素也?如其为有服诸亲,则闻丧之日,必往而号踊哭泣,厠于姑姊妹娣姒众妇人之列矣。夫安得行吊礼?且自有居丧之本服在夫,安得而用锡衰?舍是而出吊,则与外事之渐也。独不观鲁之公父文伯之母乎?公父文伯之母,季康子之从祖叔母也。康子往焉,防门与之言,皆不逾阈。仲尼谓之知礼,葢古人谨于男女之辨如此。使先王而果制此服,是诲命妇以淫也。夫防之,犹虞其未足,而顾诲之乎?其可疑矣。说者曰:礼尚往来,大夫吊命妇,命妇不可以不吊。大夫如之何?予告之曰:有命妇之夫与其子在服,问大夫相为锡衰以居,出亦如之。为其妻往,则服之出则否。独不言命妇为大夫,此可据也。说者又曰:妇人不越疆而吊人,礼禁其越疆,岂遂禁其吊人乎哉?予曰:非是之谓也。命妇死,则命妇当吊;大夫死,则命妇不当吊,殆亦不畔于礼者也】▯田案:汪氏说非是。礼曰:知生者吊。大夫死而命妇往吊,其妻以与其妻相知故也。何嫌于吊大夫乎?
【姜氏兆锡曰:言大夫该卿大夫士之词,以《周礼·司服》王为公卿大夫士推之,可见王吊且由公卿及于士,况凡相吊者乎】
【盛氏世佐曰:吊于命妇,吊其夫也;吊于大夫,吊其妻也。妇人得出吊者,以其与死者之妻为亲族故也。本与死者无服,故但服吊服而已。大夫命妇吊于敌者之服,如是则其吊于士也,葢缌衰与】
传曰:「锡者,何也?麻之有锡者也。锡者十五升,抽其半,无事其缕,有事其布。曰锡【注:谓之锡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锡者不治其缨,哀在内也。缌者不治其布,哀在外也。君及卿大夫吊士,虽当事,皮弁锡衰而已。士之相吊,则如朋友服,疑衰素裳。凡妇人相吊,吉笄无首,素总。
译敖氏继公说:这段经文专门论述妾为其私亲(娘家亲属)服丧的情况,其中只有为父母服丧这一条是单独列出的,其余情况都包含在“凡已嫁女子及未嫁女子为其亲属服丧”的条目中,与为人妻者一同论述。恐怕读者不能察觉,所以《记》中特别说明这一点以使其明确。
郝氏敬说:私兄弟,是指妾在娘家父母家的各种亲属,如同普通人一样,各自按照亲疏等级来服丧。大概因为妻子与丈夫同为一体,所以要降低对娘家亲属的服丧等级;而妾不与夫君同体,所以能够自行伸张(保持原有的服丧等级)。
〇田氏按语:所谓“如同邦人”,是指如同女子出嫁后为其父母服丧的规格。因为担心人们误以为妾因受厌降而不能按礼制服丧,所以特别加以说明。《不杖期》章说:已嫁的女子,为其父母服丧。又说: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服丧。由此推论,那么妾对其私亲的服丧,都与妻相同。如果按照郝氏的说法,似乎认为妾为私亲服丧比妻更重,这错误就大了。
张氏尔岐说:妾为私亲服丧,人们怀疑会被君主和女君所厌降,实际上并不受厌降,所以服丧规格同于邦人的常法,即如同女子出嫁后为其父母服丧的规格。
钦定义疏说:妾跟随女君,而为女君的亲属服丧。既然担心妾因屈从于君主,又担心她为女君的亲属服丧,从而不再为自己娘家的亲属服丧,所以对此加以明确说明。
〇田氏按语:这段《记》是说明妾为私兄弟服丧的情况。
大夫吊唁命妇,穿锡衰;命妇吊唁大夫,也穿锡衰【注:吊唁命妇,是指命妇去世;吊唁大夫,是指大夫去世。《小记》说:诸侯吊唁,必定穿皮弁服、锡衰。《服问》说:国君为卿大夫服锡衰在家居住,外出也是如此。遇到丧事则戴弁绖,大夫互相吊唁也是这样。如果是为妻子去吊唁,就穿这种丧服;外出则不穿。】疏:注中引用《小记》,是因为《记》中只说“衰”,没有说头部的服饰,所以引用它。“说诸侯吊唁必定穿皮弁服、锡衰”,是指诸侯因朝见而吊唁异国的臣子,穿着皮弁服、锡衰,即使成服后也不戴弁绖。引用《服问》,是有自己君主,以及卿大夫与命妇互相吊唁的方法。说“在家居住时穿,外出也是如此”,是指出行不到丧所,也穿这种丧服。“说遇到丧事则戴弁绖”,是指当大小殓及殡殓时都戴弁绖。“说大夫互相吊唁也是这样”,是指与国君为卿大夫服丧相同。“说为妻子去吊唁,就穿这种丧服;外出则不穿”,引用它,是为了证明大夫与命妇互相吊唁都服锡衰。敖氏继公说:《服问》以锡衰作为大夫互相吊唁的丧服,那么命妇互相吊唁也穿锡衰了。这段《记》只看到大夫对命妇、命妇对大夫的情况,是担心所吊唁的对象不同,丧服或许也不同。大夫、命妇的锡衰,只用于地位相同的人,那么吊唁地位低于自己的人不穿锡衰是显而易见的。郝氏敬说:吊唁命妇与命妇吊唁,都是吊唁主人的妻子,男女吊唁方式不同,但衰布的规格相同。
汪氏琬说:大夫吊唁命妇,是有这种情况的;命妇吊唁大夫,则没有这种情况。为什么呢?妇人的职责,只是掌管酒食纺织罢了,不应当参与内闱之外的事情,所以说妇人无外事。礼制规定,认识死者就吊唁,相识就吊唁。作为命妇,凭什么与大夫有旧交呢?如果是有服丧关系的亲属,那么听到丧讯的那天,必定前往号哭跳跃,排在姑、姊妹、娣、姒等众妇人的行列中。哪里还能行吊唁之礼呢?况且本来就有居丧的本服在身,怎么能穿锡衰呢?抛开这些而出门吊唁,就是参与外事的开端了。难道没看到鲁国公父文伯的母亲吗?公父文伯的母亲,是季康子的从祖叔母。季康子去拜访她,隔着门与她说话,都不越过门槛。孔子称赞她懂礼,大概古人对于男女之别的谨慎就是这样。如果先王真的制定了这种丧服,那就是教唆命妇淫乱了。防范都还担心不够,反而去教唆她们吗?这值得怀疑。有人说:礼崇尚往来,大夫吊唁命妇,命妇不可以不吊唁。大夫该怎么办呢?我告诉他:有命妇的丈夫和儿子在服丧,问大夫互相吊唁穿锡衰在家居住,外出也是如此。为妻子去吊唁,就穿这种丧服,外出则不穿。唯独没有说命妇为大夫服丧,这可以作为依据。有人又说:妇人不跨越疆界去吊唁别人,礼制禁止跨越疆界,难道就禁止吊唁别人吗?我说:不是这个意思。命妇去世,那么命妇应当去吊唁;大夫去世,那么命妇不应当去吊唁,这大概也不违背礼制。
〇田氏按语:汪氏的说法不对。礼制说:认识死者就吊唁。大夫去世而命妇前往吊唁,是因为她的妻子与大夫的妻子相识的缘故。吊唁大夫有什么可忌讳的呢?
姜氏兆锡说:说大夫,是包括卿、大夫、士在内的统称,从《周礼·司服》中周王为公、卿、大夫、士服丧来推论,可以看出周王吊唁尚且由公卿及于士,何况一般互相吊唁的人呢。
盛氏世佐说:吊唁命妇,是吊唁她的丈夫;吊唁大夫,是吊唁他的妻子。妇人能够出门吊唁,是因为她与死者的妻子是亲族关系。本来与死者没有服丧关系,所以只穿吊唁的丧服罢了。大夫、命妇吊唁地位相等的人,丧服是这样,那么他们吊唁士,大概穿缌衰吧。
传文说:“锡,是什么意思呢?是麻布中经过锡处理的。锡衰用十五升的麻布,抽去一半的线,不处理它的缕,处理它的布。叫做锡【注:之所以称为锡,是处理它的布,使之滑易。锡衰不处理它的缨,因为哀痛在内。缌衰不处理它的布,因为哀痛在外。国君及卿大夫吊唁士,即使遇到丧事,也只是穿皮弁服、锡衰。士互相吊唁,则如同朋友的丧服,穿疑衰、素裳。凡是妇人互相吊唁,戴吉笄无首,素总。】
」疏:锡谓不治其缕,治其布,以哀在内;缌则治缕不治布,哀在外。以其王为三公六卿,重于畿外诸侯故也。士轻,无服弁绖之礼,有事无事皆皮弁锡衰而已。文王世子注:诸侯为异姓之士,疑衰;同姓之士,缌衰。今言士与大夫又同锡衰,此言与士丧礼注同,亦是君于此士有师友之恩者也。云「凡妇人相吊,吉笄无首,素总」者,下文「女子子为父母卒哭折吉笄之首,布总」,此吊服用吉笄无首素总。又男子冠,妇人笄相对;妇人丧服又笄总相对。上注男子吊用素冠,故知妇人吊亦吉笄无首素总也】
译疏:锡衰是指不处理丝缕而处理布料,因为哀痛在内;缌衰则是处理丝缕而不处理布料,因为哀痛在外。这是因为国君对于三公六卿,比畿外的诸侯更为尊崇的缘故。士的地位较轻,没有服弁和绖的礼仪,无论有事无事,都只穿皮弁和锡衰。《文王世子》注说:诸侯为异姓的士服疑衰,为同姓的士服缌衰。现在说士与大夫同样服锡衰,这与《士丧礼》注的说法相同,也是指国君对这些士有师友之恩。文中说“凡是妇人互相吊唁,使用没有簪头的吉笄,素色的总”的原因,下文提到“女子为父母在卒哭祭后折断吉笄的簪头,用布总”,这里吊唁时使用的就是没有簪头的吉笄和素总。又因为男子戴冠与妇人戴笄相对应;妇人的丧服中笄与总也相对应。上文注解说男子吊唁使用素冠,所以知道妇人吊唁也使用没有簪头的吉笄和素总。
【敖氏继公曰:有锡疑当作滑易。葢二字各有似,以传写而误也。郑司农注《司服职》云:「锡麻之滑易者也。」其据此记未误之文,与以天子吊服差之锡重于缌,故缌治缕而锡则否。葢凡服以麤细为先后,锡不治缕,则其缕不如缌之细,所以差重也。然而必有事其布者,葢吊服不可以无所事。既不治缕,则当治布也。治其布则滑易矣,所以谓之锡】
【郝氏敬曰:锡与缌皆十五升,抽其半,而锡重于缌。锡易治也。麻之有锡,言麻布加易治也。有又通加也。事犹治也。有事无事,反缌而言。有事其缕,无事其布,则缌矣。曰锡,明所以异于缌】
【盛氏世佐曰:国君吊士之服,当以《文王世子》注为正。此注言与卿大夫同,锡衰自相违异,葢误也。且卿大夫吊士,亦不合服锡衰,説见上】
钦定义疏,锡衰有事其布,缌衰有事其缕,则小功而上,布缕两无所事,明矣。斩衰章传云:「冠六升,锻而勿灰。」杂记云:「加灰锡也。」然则不加灰,虽锻不可谓之有事也。缌衰之缕,亦加灰治之,又可见矣。
▯田案此记大夫命妇吊服
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妇为舅姑,恶笄有首,以髽卒哭,子折笄首,以笄布总【注:言以髽,则髽有着笄者明矣。疏:此二者皆期服,但妇人以饰事人,是以虽居丧内不可顿去修容,故使恶笄而有首。至卒哭,女子子哀杀,归于夫氏,故折吉笄之首而着布总也。案:斩衰章吉笄尺二寸,斩衰以箭笄长尺,檀弓齐衰期亦云尺,则齐衰已下皆兴斩,同一尺,不可更变,故折吉笄首而已。其总斩衰六升,长六寸。郑注:总六升,象冠数,则齐衰总亦象冠数。正服齐哀冠八升,则正齐衰总亦八升,是以总长八寸。笄总与斩齐长短为差,但笄不可更变,折其首,总可更变,宜从大功总十升之布总也。旧有人解《丧服小记》云:男子免而妇人髽,免时无笄,则髽亦无笄矣。但免髽自相对,不得以妇人与男子有笄无笄相对,故郑以经云“恶笄有首以髽”,髽笄连言,则髽有着笄,明矣】
【敖氏继公曰:云有首见恶笄之制,也是亦其异于箭笄者与?言笄有首,而复云以髽。见成服以后,犹髽,且明齐衰而髽者之止于是也。然则妇人之髽者,惟妻为夫,妾为君,女子子在室为父母,与此耳。以笄之笄着笄之称也。卒哭子折笄首,以笄则不复髽矣。妇则恶笄以髽,自若也。此亦防有内夫家、外父母家之意。总之,用布五服,妇人皆然,特以齐裒章亦不言总,故记因而见之也。下文放此】
【郝氏敬曰:女子既嫁,父母死,奔服与妇为舅姑同,恶犹凶也。笄,簪也。首簪头也。有首,言不折也。恶笄短,不必折其首。凡吉笄长尺二寸,凶笄长尺。露髪曰髽,犹男子免以布覆髪曰总,犹男子冠受布同。始死尽去笄总,露髽。成服则恶笄布总,此女与妇同者也。既塟虞卒哭,女子适人者归夫家,则以吉笄易凶笄。葢笄不可更受,又不可纯吉,用吉笄而去其首,此女与妇异者也】
【盛氏世佐曰:经于妇人服制,惟一见于斩章,而齐衰以下不着焉,故记者详之。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妇为舅姑,皆见齐衰不杖期章。恶笄有首,差饰也。然则斩衰箭笄无首,明矣。髽旧说云:齐衰以下布髽也。云以髽者见,其着笄又着髽也。妇人之髽,对男子之免。免必去冠,髽仍着笄者,葢冠所以冐首,免所以统髻。着冠则髻不露,故必去冠乃可以免也。妇人之笄,仅以贯髪而已,其重虽与冠等,而其制絶与冠异也。着笄之后,其髽仍露,故不碍其为髽也。卒哭子折笄首,以笄着其异于妇为舅姑者也。妇人外成在夫家,而服父母之服,犹以为己之私丧也,故去恶笄,着吉笄。然必折其首乃着之者,以其太饰故也。初丧恶笄有首,受以吉笄无首,是其相变之意也。布总言其同也,此不専为女子子▯,乃言于子折笄首之下者,上文终言笄制,而后及之耳】
钦定义疏:小敛之后,未成服之前,妇人将斩衰者,去纚而麻髽;将齐衰者,去纚而布髽。此不
译敖氏继公说:“‘有锡’大概应当作‘滑易’。因为这两个字字形相近,所以在传抄中出现了错误。郑司农在注释《司服职》时说:‘锡麻是滑易的麻。’他是根据这篇记载未出错的文字,以及天子吊丧时所用的锡衰比缌衰重,所以缌衰要处理麻缕而锡衰不处理。大概凡是丧服都以粗细来区分先后,锡衰不处理麻缕,那么它的麻缕就不如缌衰那样细,因此显得更重。然而一定要对布进行处理,大概是因为吊丧之服不能什么都不做。既然不处理麻缕,那就应当处理布。处理了布就会变得滑易,所以称之为锡。”
郝氏敬说:“锡衰和缌衰都是十五升的麻布,抽出其中一半,而锡衰比缌衰重。锡衰容易处理。麻布中有锡,是说麻布更加容易处理。‘有’又通‘加’。‘事’就是‘治’的意思。‘有事’与‘无事’,是相对于缌衰而言的。如果处理麻缕而不处理布,那就是缌衰了。称为锡,是为了明确它区别于缌衰的地方。”
盛氏世佐说:“国君吊唁士人的丧服,应当以《文王世子》的注解为准。这里的注解说与卿大夫相同,这与锡衰的规定自相矛盾,大概是错误的。况且卿大夫吊唁士人,也不应该穿锡衰,说法见上文。”
钦定《义疏》说:锡衰处理其布,缌衰处理其缕,那么小功以上的丧服,布和缕都不加处理,这就很明白了。《斩衰章》传文说:“冠用六升麻,锻治但不加灰。”《杂记》说:“加灰的是锡衰。”那么不加灰,即使锻治也不能称为‘有事’。缌衰的麻缕,也是加灰处理的,由此也可以看出来了。
〇田氏案:这篇记载的是大夫命妇的吊丧之服。
已出嫁的女儿为父母服丧,儿媳为公婆服丧,使用带有簪头的凶簪,用头发挽髻直到卒哭祭;女儿折去簪头,用布总束发。【注:说用头发挽髻,那么挽髻时戴着簪子就很明白了。疏:这两种情况都是为期一年的丧服,但妇人以修饰来侍奉人,所以即使居丧期间也不能完全去掉修饰容貌的东西,因此让她们使用带有簪头的凶簪。到了卒哭祭,出嫁的女儿悲哀之情稍减,回归夫家,所以折去吉簪的簪头而戴上布总。案:斩衰章中吉簪长一尺二寸,斩衰用的箭簪长一尺,《檀弓》中说齐衰期服也是长一尺,那么齐衰以下的丧服都与斩衰相同,都是一尺,不能再改变,所以只折去吉簪的簪头。布总用六升麻,长六寸。郑玄注:布总用六升麻,是取象于冠的升数,那么齐衰的布总也取象于冠的升数。正服的齐衰冠用八升麻,那么正服的齐衰布总也用八升麻,所以布总长八寸。簪和布总的长短与斩衰、齐衰的等级相差,但簪子不能再改变,只折去其头,布总可以改变,适宜采用大功丧服十升麻的布总。旧有人解释《丧服小记》说:男子用免,妇人用髽,免的时候没有簪子,那么髽也没有簪子了。但免和髽是相对的概念,不能以妇人与男子有簪无簪来相对,所以郑玄认为经文说‘恶笄有首以髽’,髽和笄连在一起说,那么髽是戴着簪子的,这就很明白了】
敖氏继公说:“说‘有首’,显示了凶簪的形制,这也是它与箭簪不同的地方吧?说簪子有头,又说用头发挽髻。显示成服之后,仍然用头发挽髻,并且明确了齐衰而用头发挽髻的人只限于这种情况。那么妇人用头发挽髻的,只有妻子为丈夫,妾为君主,在室的女儿为父母,以及这种情况罢了。‘以笄’的‘笄’是戴簪子的称呼。卒哭祭后女儿折去簪头,戴簪子就不再挽髻了。儿媳则用凶簪挽髻,依旧如故。这里也有防止内心偏向夫家、外心偏向父母家的意思。总之,使用布制五服,妇人都是如此,特别因为齐衰章也没有提到布总,所以这篇记载因而提及它。下文仿照此例。”
郝氏敬说:“女子已经出嫁,父母去世,奔丧所穿的丧服与儿媳为公婆服丧相同,‘恶’就是凶的意思。笄,就是簪子。首,是簪子的头。‘有首’,是说没有折断。凶簪短,不必折断其头。凡是吉簪长一尺二寸,凶簪长一尺。露出发髻叫作髽,就像男子用布覆盖头发叫作总,就像男子戴冠一样。刚死时完全去掉簪子和布总,露出头发挽髻。成服时戴凶簪和布总,这是女儿和儿媳相同的地方。下葬、虞祭、卒哭祭之后,出嫁的女儿回到夫家,就用吉簪替换凶簪。大概簪子不能重新接受,又不能完全是吉利的,所以用吉簪而去掉其头,这是女儿与儿媳不同的地方。”
盛氏世佐说:“经文关于妇人的丧服制度,只在斩衰章中出现一次,而齐衰以下没有记载,所以作传的人详细说明了。出嫁的女儿为父母服丧;儿媳为公婆服丧,都见于齐衰不杖期章。凶簪有头,是稍微修饰的意思。那么斩衰的箭簪没有头,就很明白了。髽,旧说认为:齐衰以下是用布挽髻。说‘以髽’,显示它既戴簪子又挽髻。妇人的髽,对应男子的免。免必须去掉冠,髽仍然戴簪子,大概是因为冠是用来覆盖头部的,免是用来统束发髻的。戴着冠那么发髻就不露出来,所以必须去掉冠才可以免。妇人的簪子,只是用来贯穿头发罢了,它的重量虽然与冠相当,但其形制与冠完全不同。戴着簪子之后,发髻仍然露出来,所以不妨碍它作为髽。卒哭祭后女儿折去簪头,戴簪子,这是显示她与儿媳为公婆服丧的不同。妇人丧事在夫家完成,而为父母服丧,还认为是自己的私丧,所以去掉凶簪,戴上吉簪。但一定要折去其头才戴上的原因,是因为它太修饰了。初丧时凶簪有头,后来换上吉簪无头,这是它们相互变化的意思。布总说的是相同之处,这不专门针对出嫁的女儿,而是说在女儿折去簪头之下,上文最终说完簪子的制度,然后才提到它】
钦定《义疏》:小敛之后,未成服之前,妇人将要穿斩衰的,去掉纚而用麻挽髻;将要穿齐衰的,去掉纚而用布挽髻。这里不
着笄者也。成服着布总,则斩衰者箭笄,齐衰者榛笄,而髽如故,以其去纚而露紒,自若也。注:言髽有着笄者,此也。斩衰箭笄髽,以终三年,经着之矣。其齐衰期者,于卒哭后,又有终髽与不终髽之异,经未之见,故记明之。
译这是指那些插着发笄的人。服丧成服时戴上布制的总(束发带),那么服斩衰的人用箭木做的发笄,服齐衰的人用榛木做的发笄,而髽(露发结髻)的样式仍像原来那样,这是因为去掉了纚(束发的帛带)而露出紒(发髻),保持原本的样子。注:说髽也有插发笄的情况,就是指这个。服斩衰的人用箭木发笄和髽,要维持三年,经文里已经记载了。至于服齐衰为期年的人,在卒哭祭之后,又有终髽和不终髽的区别,经文里没有见到,所以《记》中把它说明白。
传曰:笄有首者,恶笄之有首也。恶笄者,栉笄也。折笄首者,折吉笄之首也。吉笄者,象笄也。何以言子折笄首而不言妇终之也【注:栉笄者,以栉之木为笄,或曰榛笄。有首者,若今时刻镂摘头矣。卒哭而丧之,大事毕,女子子可以归于夫家而着吉笄。折其首者,为其大饰也。吉笄尊,变其尊者,妇人之义也。据在夫家,宜言妇终之者,终子道于父母之恩。疏:吉时之笄,以象骨为之,据大夫士而言。案:弁师,天子诸侯笄皆玉也。玉藻云:「沐栉用椫栉,髪晞用象栉。」郑云:「椫,白理木,栉即梳也,以白理木为梳栉也。」彼椫木与象栉相对,此栉笄与象笄相对,故郑云:「栉笄者,以栉之木为笄。」又案:檀弓云:「南宫縚之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髽曰:『尔母从从尔,尔母扈扈尔。』葢榛以为笄,长尺而总八寸。」彼为姑用榛木为笄,此亦妇人为姑,与彼同,但此用椫木,彼用栉木不同耳。葢二木俱用,故郑两存之也。出适女子子在家妇俱着恶笄,妇不言卒哭,折吉笄首,女子子即言折吉笄之首,明女子子有所为,故独折笄首耳。所为者,以女子外成,既以哀杀事人,可以加容,故着吉笄,仍为大饰,折去其首,故以归于夫者解之。若然,丧大记云:「女子既练而归,」与此注违者,彼小祥归是其正法,此归者容有故许之归,故云可以权许之耳】
【敖氏继公曰:檀弓云南宫縚之妻为姑榛以为笄,此传所为栉者,疑即彼之榛也。葢声相近而转为栉耳。言子折笄首而不言妇者,谓记先并言女子、子与妇之笄髽,后乃独言子折笄首而不及于妇也。终,终丧也。言妇恶笄以终丧,无折笄首之事故,不言妇也。传引记文云:「笄有首」,则记之「恶」字似衍】
【张氏尔岐曰:案传言“终之”者,因记本以女子子与妇人并言,恶笄有首以髽,下单言“子”折笄首布总,而不言妇当如何,故解之曰“终之也”,谓当以恶笄终期也。注云:“据在夫家宜言妇”,仍指“女子子”而言,误防传文】
妾为女君,君之长子,恶笄有首,布总【疏: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为长子,亦三年,俱为情轻,故与妇事舅姑齐衰同,恶笄有首,布总也】
【敖氏继公曰:笄总与上同,乃别见之者,明其不髽也。然则三年之丧,亦有不必髽者矣。妾为女君不杖,期为君之长子三年】
【盛氏世佐曰:妾为女君及君之长子,日月虽殊,而齐衰一也,故其首服同。此与妇为舅无以异,乃别见之者,以其为妾服故也。不言髽,文省也。小记云: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然则母为长子之服,亦犹是矣。箭笄麻髽,唯服斩者耳。以是差之,则大功以下,其皆吉笄折首以髽,而布总与】
钦定义疏,记不别言母为长子,则亦髽可知。以其为正体也,妾为君之长子,得与女君同不髽者,异于女君也。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不髽者,异于子妇也。此所以明其为妾也欤?然则妾为君之父母,亦不髽也,明矣。
▯田案此记妇人髽笄总之制
凡衰外削幅裳内削幅幅三袧【注:削犹杀也。大古冠布衣布,先知为上,外杀其幅以便体也;后知为下,内杀其幅稍有饰也。后世易之,以此为丧服。袧者,谓辟两侧空中央也。祭服、朝服辟积无数。凡裳前三幅后四幅也。】疏:自此已下尽袪尺二寸,记衰裳之制,用布多少尺寸之数也。云“凡”者,总五服而言。外削幅者,谓缝之邉幅向外;内削幅者,谓缝之边幅向内。幅三袧者,据裳而言。为裳之法,前三幅后四幅,幅皆三辟摄之。以其七幅,布幅二尺二寸,幅皆两畔各去一寸为削幅,则二七十四。大若不辟积其要中,则束身不得就,故须辟积要中。也要中广狭任人粗细,故袧之辟摄亦不言寸数多少,但幅别以三为限耳。袧者,屈中之称。一幅凡三处屈之,辟两边相着,自然中央空矣。幅别皆然也。祭服、朝服辟积无数者,朝服谓诸侯与其臣以元冠服为朝服,天子与其臣以皮弁服为朝服。祭服者,六冕与爵弁服皆是,元端亦是
译传文说:笄有首的,是厌恶笄有首。所谓恶笄,就是栉笄。折断笄首的,是折断吉笄的首。所谓吉笄,就是象笄。为什么说女子折断笄首,而不说妇人以此终丧呢?【注:栉笄,是用梳子的木头做的笄,有人说就是榛木笄。有首的,就像现在雕刻镂空的笄头。卒哭之后丧事结束,大事完毕,女子可以回到夫家而戴上吉笄。折断它的首,是因为它装饰过于华丽。吉笄尊贵,改变其尊贵的样子,是妇人的礼义。根据在夫家的情况,理应说妇人以此终丧,意思是终了女子对父母的孝道。疏:吉时的笄,用象骨制作,这是根据大夫和士来说的。查《弁师》篇,天子和诸侯的笄都是玉做的。《玉藻》说:“洗头梳头用椫木梳,头发干后用象牙梳。”郑玄说:“椫,是纹理白色的木头,栉就是梳子,用白理木做梳子。”那里椫木与象牙梳相对,这里栉笄与象笄相对,所以郑玄说:“栉笄,是用梳子的木头做的笄。”又查《檀弓》说:“南宫縚的妻子为婆婆服丧,孔子教她结髽发说:‘你不要蓬松散乱,不要杂乱无章。’大概是用榛木做笄,长一尺而总长八寸。”那里为婆婆用榛木做笄,这里也是妇人为婆婆,与那里相同,只是这里用椫木,那里用栉木不同罢了。大概两种木头都用,所以郑玄两者都保留。出嫁的女子和在家的女子都戴恶笄,妇人不提卒哭、折断吉笄首,女子却提折断吉笄首,说明女子有所作为,所以只折断笄首。所作为的,是因为女子在外成家,既然已经因哀痛而减损事奉他人,可以稍加修饰,所以戴吉笄,但仍为大幅装饰,折去其首,所以用归于夫家来解释。如果这样,《丧大记》说:“女子既练而归”,这与这里的注相违背,那里小祥归是正法,这里归是容许有缘故才允许归,所以说可以权宜允许罢了】
【敖氏继公说:《檀弓》说南宫縚的妻子为婆婆用榛木做笄,这里传文所说的栉,怀疑就是那里的榛。大概声音相近而转为栉。说女子折断笄首而说不妇人的,是说经文先一并说女子、子与妇人的笄髽,后来只说女子折断笄首而不及妇人。终,是终丧。说妇人用恶笄终丧,没有折断笄首的事,所以不说妇人。传引用经文说:“笄有首”,那么经文的“恶”字似乎是衍文】
【张氏尔岐说:查传文说“终之”,是因为经文本来将女子子与妇人并提,恶笄有首以髽,下面只说“子”折断笄首布总,而不说妇人应当如何,所以解释说“终之也”,意思是应当用恶笄终期。注说:“根据在夫家理应说妇人”,仍然指“女子子”而言,误防传文】
妾为女君,君之长子,戴恶笄有首,用布总【疏:妾为君之党服,得以与女君同为长子,也是三年,都因为情轻,所以与妇人服舅姑的齐衰相同,戴恶笄有首,用布总】
【敖氏继公说:笄总与上面相同,却另外列出的,是明确其不结髽发。那么三年的丧,也有不必结髽发的了。妾为女君不拄杖,为君之长子服三年】
【盛氏世佐说:妾为女君及君之长子,日月虽然不同,而齐衰是一样的,所以其首服相同。这与妇人为舅父无异,却另外列出的,是因为其为妾服的缘故。不说髽,是文字省略。《小记》说: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那么母亲为长子的服,也如同这样了。箭笄麻髽,只有服斩衰的人才用。以此类推,那么大功以下,大概都是吉笄折首以髽,而用布总吧】
钦定义疏,经文不另外说母亲为长子,那么也结髽发可知。因为其为正体,妾为君之长子,得以与女君同不结髽发,是不同于女君。妾事奉女君,与妇人事奉舅姑等不结髽发,是不同于子妇。这所以明确其为妾吧?那么妾为君之父母,也不结髽发,明白了。
〇田案此记妇人髽笄总之制
凡衰外削幅,裳内削幅,幅三袧【注:削犹杀也。太古冠布衣布,先知为上,外杀其幅以便体也;后知为下,内杀其幅稍有饰也。后世易之,以此为丧服。袧者,谓辟两侧空中央也。祭服、朝服辟积无数。凡裳前三幅后四幅也。】疏:自此已下尽袪尺二寸,记衰裳之制,用布多少尺寸之数也。云“凡”者,总五服而言。外削幅者,谓缝之邉幅向外;内削幅者,谓缝之边幅向内。幅三袧者,据裳而言。为裳之法,前三幅后四幅,幅皆三辟摄之。以其七幅,布幅二尺二寸,幅皆两畔各去一寸为削幅,则二七十四。大若不辟积其要中,则束身不得就,故须辟积要中。也要中广狭任人粗细,故袧之辟摄亦不言寸数多少,但幅别以三为限耳。袧者,屈中之称。一幅凡三处屈之,辟两边相着,自然中央空矣。幅别皆然也。祭服、朝服辟积无数者,朝服谓诸侯与其臣以元冠服为朝服,天子与其臣以皮弁服为朝服。祭服者,六冕与爵弁服皆是,元端亦是
士之家祭服也。凡服惟深衣、长衣之等,六幅破为十二幅,狭头向上,不须辟积,其余要间已外皆辟积无数,似丧冠三辟积,吉冠辟积无数也。凡裳前三幅后四幅者,前为阳,后为隂,故前三后四,各象隂阳也。唯深衣之等连衣裳十二幅,以象十二月也】
译这是士人家用祭服。凡是祭服,只有深衣、长衣这类,将六幅布剖开成为十二幅,窄边朝上,不需要做出褶裥,其余腰部以下都做出无数褶裥,这就像丧冠有三重褶裥,而吉冠则有无数褶裥一样。凡是下裳前三幅后四幅的,前面代表阳,后面代表阴,所以前三后四,各自象征阴阳。只有深衣这类衣裳相连共十二幅,用来象征十二个月。
【敖氏继公曰:凡衰,谓凡名衰者也。衰外削幅者,所以别于吉服之制,亦如丧冠外毕之类。裳幅不变者,衣裳同用,衣重而裳轻,变其重者以示异足矣,故裳不必变也。下云「袪属幅」,则衰之削幅者唯裻耳。郝氏敬曰:削,裁截也。幅,布边幅,外内谓削边缝向外向内袧钩也。屈折曰袧。每幅叠三折,衰独外削者,衰以摧为义,裳以常为义。衣贵裳贱,衣变裳不变也】
若齐裳内衰外【注:齐缉也。凡五服之衰,一斩四缉。缉裳者内展之,缉衰者外展之。疏:据上齐斩五章,有一斩四齐。此据四齐而不言一斩者,上文已论五服衰裳缝之外内,斩衰裳亦在其中。此据衰裳之下缉之用针功者,斩衰不齐,无针功,故不言也。言“若”者,不定辞,以其斩者不齐,故云“若”也。言“裳内衰外”者,上言“衰外削幅”,此齐还向外展之;上言“裳内削幅”,此齐还向内展之,并顺上外内而缉之。此先言“裳”者,凡齐据下裳而缉之,裳在下,故先言“裳”,顺上下也。郑言“展之”者,若今亦先展讫乃有针功者也】
【敖氏继公曰:裳内衰外,与其削幅之意同,亦以衰齐别于吉也。凡齐主于裳也,故先言此】
【郝氏敬曰:齐缉其边,使齐异于斩也。裳边缉向内,哀边缉向外】
负广出于适寸【注:负,在背上者也;适,辟领也。负出于辟领外旁一寸。疏:以一方布置于背上,上畔缝着领,下畔垂放之,以在背上,故得负名。出于辟领外旁一寸,总尺八寸也】
【黄氏榦曰负亦名负板】
【敖氏继公曰:负之广无定数,惟以出于适旁一寸为广也。其长葢比于衰云】
适博四寸,出于衰【注:博,广也。辟领广四寸,则与阔中八寸也。两之为尺六寸也,出于衰者,旁出衰外,不着寸数者可知也。疏:此辟领广四寸,据两相而言。云出于衰者,谓比胸前衰而言出也。注云辟领广四寸者,据项之两相向外各广四寸云,则其阔中八寸也者,谓雨身当缝中央总阔八寸,一边有四寸,并辟领四寸为八寸云。两之总一尺六寸也者,一相阔与辟领八寸,故两之总一尺六寸云。出于衰者,旁出衰外者,以两旁辟领向前望衰之外也。衰广四寸,辟领横广总尺六寸,除中央四寸当衰,衰外两旁各出衰六寸,故云不着寸数可知也】
【黄氏榦曰:此谓度两身既毕,即将两身叠作四重于领上,领方裁入四寸,却以所裁者辟而折之,垂于两旁,使领中开处方阔八寸也】
【敖氏继公曰:适辟领之布旁出者也。云博四寸,又云出于衰。则出于衰者,非谓其博也。然则博者,其从之广与?凡为衣,必先开当项之处,其上下之度相去四寸,左右之度则随其人之肥瘠而为之阔狭不定也。凡吉衣皆方翦之,所谓方领是也。此凶服亦方领,其异者则但翦其上下之相去四寸者,而不殊其左右之布,使连于衣而各出于肩上之两旁,而为适。所谓适博四寸也。以其横之阔狭不定,故不着其出于衰之寸数,唯言出于衰而已】
【张氏尔岐曰:适以在两肩者而言,则四寸并阔,中共八寸,两之则为尺六寸。上文负广出适旁各一寸,故疏以为总尺八寸也。衰在胸前,出于衰者,以两肩辟领向前望衰之外也】
衰长六寸,博四寸【注:广袤当心也。前有衰,后有负板,左右有辟领,孝子哀戚无所不在。疏:袤,长也,据上下而言也。缀于外衿之上,故得广长当心】
【敖氏继公曰:五服之属及锡与疑,皆以衰为名,则是凡凶服、吊服,无不有此衰矣。其辟领亦当同之。若负板,则唯孝子乃有之,故记先言之也。孔子式负板者,以其服最重故耳】
【郝氏敬曰:以布一方,如负联领,当心垂其状,摧然曰衰。衰长六寸,寛四寸,成终数也】
钦定义疏,大功衰,小功衰,缌衰,皆名衰。大夫卜宅与日,有司麻衣,犹布衰,则凡服有衰,必矣。敖氏谓惟孝子乃有负版,理或然也。非三年者,或亦不必有辟领与?
衣带下尺【注:衣带下尺者,要也。广尺足以掩裳上际也。疏:谓衣要也。云衣者,即衰也
译敖氏继公说:“凡衰”,是说凡是名为衰的丧服。衰的布幅向外裁削,是为了区别于吉服的制度,也就像丧冠向外反折一样。裳的布幅不改变,是因为衣裳共用布料,衣为重而裳为轻,改变重的部分以示区别就够了,所以裳不必改变。下文说“袪属幅”,那么衰中向外裁削布幅的只有裻罢了。郝氏敬说:“削”,是裁截;“幅”,是布的边幅;“外内”,是指裁削边缝向外或向内钩连。弯曲折叠叫“袧”。每幅布叠三折,只有衰向外裁削,因为衰取“摧折”之义,裳取“常”之义。衣贵裳贱,所以衣变而裳不变。
如果是齐衰,裳的缝向内,衰的缝向外【注:齐,缉缝。凡五服之衰,一斩四缉。缉裳的缝向内展开,缉衰的缝向外展开。疏:根据上文齐、斩五章,有一斩四齐。这里依据四齐而言而不提一斩,是因为上文已论述五服衰裳缝的外内,斩衰裳也在其中。这里依据衰裳之下用针功缉缝的部分,斩衰不齐,无针功,所以不提。说“若”,是不定之辞,因为斩者不齐,所以说“若”。说“裳内衰外”,是因为上文说“衰外削幅”,这里齐衰仍向外展开;上文说“裳内削幅”,这里齐衰仍向内展开,都顺着上文的外内而缉缝。这里先说“裳”,是因为凡齐衰都依据下裳而缉缝,裳在下,所以先说“裳”,顺应上下顺序。郑玄说“展之”,是说如今也是先展开完毕才有针功】
【敖氏继公说:裳内衰外,与其削幅的意思相同,也是用衰的缉缝来区别于吉服。凡齐衰主要在于裳,所以先说这个】
【郝氏敬说:齐衰缉缝其边,使齐衰区别于斩衰。裳边缉缝向内,衰边缉缝向外】
负板宽度超出辟领一寸【注:负,是在背上的;适,即辟领。负板超出辟领外旁一寸。疏:将一方布布置在背上,上边缝着领,下边垂放,因为在背上,所以得名负。超出辟领外旁一寸,总共宽八寸】
【黄氏榦说:负也叫负板】
【敖氏继公说:负的宽度没有定数,只以超出辟领旁一寸为宽。其长度大概与衰相当】
辟领宽四寸,超出衰【注:博,宽。辟领宽四寸,那么与中间八寸相合。两边合计为一尺六寸。超出衰,是指旁侧超出衰外,不注明寸数是可以推知的。疏:这辟领宽四寸,是据两边而言。说超出衰,是指比胸前的衰而言超出。注说辟领宽四寸,是据项部两边向外各宽四寸,那么其中间宽八寸,是指两身当缝中央总共宽八寸,一边有四寸,加上辟领四寸为八寸。两边总共一尺六寸,是一边宽与辟领八寸,所以两边总共一尺六寸。超出衰,旁侧超出衰外,是指两旁辟领向前望衰的外侧。衰宽四寸,辟领横宽总共一尺六寸,除去中央四寸当衰,衰外两旁各出衰六寸,所以说不注明寸数是可以推知的】
【黄氏榦说:这是说量好两身之后,即将两身叠作四层在领上,领方裁入四寸,却将所裁者辟开折之,垂于两旁,使领中开处方阔八寸】
【敖氏继公说:适是辟领之布旁出的部分。说宽四寸,又说超出衰。那么超出衰,不是说它的宽度。那么宽,是指它的纵向宽度吗?凡做衣服,必须先开当项之处,其上下之度相距四寸,左右之度则随人之肥瘦而为之宽窄不定。凡吉衣都方剪,所谓方领是也。这凶服也是方领,其不同之处则只剪其上下相距四寸者,而不剪断左右之布,使连于衣而各出于肩上之两旁,而为适。所谓适宽四寸。因其横向宽窄不定,故不注明其超出衰的寸数,只说超出衰而已】
【张氏尔岐说:适以在两肩者而言,则四寸并宽,中共八寸,两之则为尺六寸。上文负宽出适旁各一寸,故疏以为总尺八寸。衰在胸前,超出衰者,以两肩辟领向前望衰之外也】
衰长六寸,宽四寸【注:广袤当心。前有衰,后有负板,左右有辟领,孝子哀戚无所不在。疏:袤,长,据上下而言。缀于外衿之上,故得广长当心】
【敖氏继公说:五服之属及锡与疑,皆以衰为名,那么凡凶服、吊服,无不有此衰了。其辟领也应当相同。若负板,则唯孝子乃有,所以记先言之。孔子式负板者,以其服最重故耳】
【郝氏敬说:以布一方,如负联领,当心垂其状,摧然曰衰。衰长六寸,宽四寸,成终数也】
钦定义疏,大功衰,小功衰,缌衰,皆名衰。大夫卜宅与日,有司麻衣,犹布衰,则凡服有衰,必矣。敖氏谓惟孝子乃有负版,理或然也。非三年者,或亦不必有辟领与?
衣带下尺【注:衣带下尺者,要也。广尺足以掩裳上际也。疏:谓衣要也。云衣者,即衰也】
。但衰是当心广四寸者,取其哀摧在于徧体,故衣亦名为衰。今此云衣,据在上曰衣,举其实称。云带者,此谓带衣之带,非大带、革带也。云衣带下尺者,据上下阔一尺,若横而言之,不着尺寸者,人有粗细,取足为限也。云足以掩裳上际也者,若无腰,则衣与裳之交际之间露见里衣;有腰则不露见,故云掩裳上际也。言上际者,对两旁有衽掩旁两厢下际也】
译然而衰是当心处宽四寸的丧服,取哀痛摧折遍及全身之意,所以衣服也称为衰。这里所说的衣,是根据上衣称为衣,举其实际名称而言。所说的带,是指系束衣服的带子,不是大带或革带。所说的衣带下尺,是指上下宽度为一尺;如果横向来说,不规定具体尺寸,是因为人的体型有粗细之分,以足够为限度。所说的足以遮蔽裳的上缘,是指如果没有腰带,那么衣与裳交接的地方就会露出里面的衣服;有了腰带就不会露出,所以说遮蔽裳的上缘。说上缘,是相对于两侧有衽遮蔽两侧下方的下缘而言。
【敖氏继公曰:此接衣之布,其广亦无常度,惟以去带一尺为准。岂亦以人有长短之不齐,故与带谓要绖也?绞带、布带亦存焉】
【郝氏敬曰:衣即衰带,大带凡礼服,吉凶皆有大带。衣长出带下尺,使不见裳要也】
【盛氏世佐曰:据其当心而言,则曰裒;据其在上而言,则曰衣。负也,适也,衰也,皆缝着此衣者也。带,谓在要者。吉服有大带、革带;凶服则要绖、绞布带是已。带下尺者,言其衣之长出于带下一尺也。人之粗细长短不可预定,故不着其广袤尺寸,而惟以去带一尺为度,取足以掩裳上际而已】
衽二尺有五寸【注:衽所以掩裳际也,二尺五寸与有司绅齐也。上正一尺,燕尾二尺五寸。凡用布三尺五寸。疏云:掩裳际者,掩裳两厢下际不合处也。案《玉藻》:士已上大带垂之皆三尺,又云有司二尺五寸,谓府史绅,即大带也。屈而重,故曰绅。此但垂之二尺五寸,故云与有司绅齐也。取布三尺五寸,广一幅,留上一尺为正。正者,正方不破之言也。一尺之下,从一畔旁入六寸,乃邪向下一畔一尺六寸,去下畔亦六寸,横防之,留下一尺为正。如是则用布三尺五寸,得两条衽,衽各二尺五寸,两条共用布三尺五寸也。然后两旁皆缀于衣,垂之向下,掩裳际。此谓男子之服,妇人则无以其妇人之服连衣裳故,郑《上斩章》注云:妇人之服如深衣,则衰无带下,又无衽是也】
【郝氏敬曰衽裳周围连幅】
钦定义疏《左传》鲁昭公居丧比塟三易衰,衰衽如故衰,其谓此衽与?以布麤疏,此衽又斜裁之而不缉,尤易敝也。士丧礼掘肂见衽,丧大记君三衽三束,大夫士二衽二束。注云:衽小要也。又深衣注云:凡衽者,或杀而下,或杀而上,是以小要取名焉。衽属衣则垂而放之,属裳则缝之以合前后。葢棺上合缝之木,亦名为衽,所谓小要也。小要之形,上下广而中狭,上半则杀而下,下半则杀而上。其杀而上者,似深衣之裳之衽也;其杀而下者,则似此掩裳际之衽也。若无掩裳际之衽,则棺衽无従而取诸矣。后世礼服两腋下各有一片,上阔下狭者,其此衽之遗制与?
袂属幅【注:属犹连也。连幅谓不削。疏:属幅者,谓整幅二尺二寸。凡用布为衣物,皆去边幅一寸为缝杀。今此属连其幅,则不削去其边幅,取整幅为袂。必不削幅者,欲取与下文衣二尺二寸同,纵横皆二尺二寸正方者也。故深衣云:「袂中可以运肘,二尺二寸亦足以运肘也】
【敖氏继公曰:袂属幅而不削,是缭合之也。古者衣袂皆属幅,乃着之者,嫌凶服之制或异于吉也。此袂之长短,葢如深衣之袂,亦反屈之及肘】
【郝氏敬曰:袂,袖也。全幅不杀,取其方】
衣二尺有二寸【注:此谓袂中也。言衣者,明与身参齐,二尺二寸,其袖足以容中人之肱也。衣自领至要,二尺二寸,倍之四尺四寸,加阔中八寸,而又倍之,凡衣用布一丈四寸。疏云:此谓袂中也者,上云袂据从身向袪而言,此衣据从上向掖下而言,袂连衣为之,衣即身也。两旁袂与中央身总三事,下与畔皆等,变袂言衣,欲见袂与衣齐,三也。云衣自领已下云云者,郑欲计衣之用布多少之数,自领至要皆二尺二寸者,衣身有前后,今且据一相而言,故云衣二尺二寸,倍之为四尺四寸,总前后计之也。云加阔中八寸者,阔中谓阙去中央安项处,当缝两相总阔去八寸,若去一相正去四寸,若前后据长而言,则一相各长八寸,通前两身四尺四寸,总五尺二寸也。云而又倍之者,更以一相五尺二寸并计之,故云又倍之。云凡衣用布一丈四寸者,此惟计身不计袂与袪及负衽之等者,彼当丈尺寸自见,又有不全幅者,故皆不言也】
【盛氏世佐曰:衣袂之身也,以其着于臂,故亦谓之衣。与上所云衣带下尺者异矣。袂以全幅布连属为之,两相各尺一寸,其广已明。此则言其从掖下向袪长短之度也。必二尺二寸者,取其广袤等也】
袪尺二寸【注:袪,袖口也。尺二寸,足以容中人之并两手也。吉时拱尚左
译敖氏继公说:这连接衣襟的布,其宽度也没有固定的标准,只以距离腰带一尺为准。难道也是因为人的身材有高矮不齐,所以与腰带(指腰间的绖带)一样?绞带、布带也都存在。
郝氏敬说:衣就是衰带,大带是各种礼服都有的,无论吉礼凶礼都有大带。衣比带长出尺,是为了不露出下裳的腰部。
盛氏世佐说:根据它位于心前的位置来说,称为裒;根据它位于上方的位置来说,称为衣。负版、适带、衰带,都是缝在这件衣上的。带,是指系在腰间的。吉服有大带、革带;凶服则有腰间的绖带、绞布带。带下尺,是说衣的长度超出带下一尺。人的粗细长短无法预先确定,所以不规定其宽度的具体尺寸,而只以距离带一尺为标准,取足以遮盖下裳上缘即可。
衽长二尺五寸【注:衽是用来遮盖下裳边缘的,二尺五寸与有司的绅带长度相等。上面方正的一尺,燕尾状的二尺五寸。总共用布三尺五寸。疏说:遮盖下裳边缘,是指遮盖下裳两侧下缘未缝合的地方。按《玉藻》:士以上的大带垂下的部分都是三尺,又说有司二尺五寸,指的是府史用的绅,也就是大带。折叠重叠,所以叫绅。这里只垂下二尺五寸,所以说与有司的绅带相等。取布三尺五寸,宽一幅,留下上面一尺作为方正的部分。方正,是指方形完整不破损的意思。在一尺之下,从一侧边缘向内六寸处,斜着向下延伸到另一侧一尺六寸处,距离下边缘也是六寸,横向截断,留下一尺作为方正的部分。这样就用布三尺五寸,得到两条衽,每条衽二尺五寸,两条共用布三尺五寸。然后把两边都缝在衣服上,垂向下边,遮盖下裳边缘。这是男子的服饰,妇人则没有,因为妇人的衣服是衣裳连属的,郑玄在《上斩章》注中说:妇人的衣服像深衣,那么衰就没有带下,也没有衽,就是这个意思】
郝氏敬说:衽是下裳周围连接的布幅。
钦定义疏:《左传》记载鲁昭公居丧,直到下葬前三次更换衰衣,衰衣的衽却依旧如故,所说的就是这个衽吧?因为布粗疏,这衽又是斜裁而不缉边的,尤其容易破损。《士丧礼》说挖掘墓穴时看见衽,《丧大记》说国君三衽三束,大夫士二衽二束。注说:衽是小腰的意思。又《深衣》注说:凡是衽,有的上宽下窄,有的上窄下宽,因此取小腰的名字。衽属于上衣就垂放下来,属于下裳就缝合以连接前后。大概棺木上合缝的木条,也叫衽,所谓的小腰。小腰的形状,上下宽而中间窄,上半部分上宽下窄,下半部分上窄下宽。那上窄下宽的,像深衣下裳的衽;那上宽下窄的,则像这遮盖下裳边缘的衽。如果没有遮盖下裳边缘的衽,那么棺木的衽也就无从取象了。后世礼服两腋下各有一片,上宽下窄的,大概是这衽的遗留制度吧?
袂连接整幅【注:属就是连接。连接整幅意思是不削减。疏:属幅,是指整幅二尺二寸。凡是做衣物的布,都要去掉边幅一寸作为缝合的余量。现在这里连接整幅,就不削减边幅,取整幅做袖子。必定不削减边幅,是为了与下文衣二尺二寸相同,纵横都是二尺二寸的正方形。所以《深衣》说:“袖子中间可以运转肘部,二尺二寸也足以运转肘部。”】
敖氏继公说:袂连接整幅而不削减,是缭合的意思。古代的衣袖都连接整幅,这里特别指出,是因为担心凶服的制度可能与吉服不同。这袖子的长短,大概像深衣的袖子,也是反折弯曲到肘部。
郝氏敬说:袂,就是袖子。全幅不削减,取其方形。
衣长二尺二寸【注:这是指袖子中间的部分。说衣,是表明与身体相称,二尺二寸,袖子足以容纳中等人的手臂。衣从领到腰,二尺二寸,加倍是四尺四寸,加上中间宽出的八寸,再加倍,总共衣用布一丈四寸。疏说:这是指袖子中间的部分,上文说袂是从身体向袖口而言,这里衣是从上方向腋下而言,袂连着衣做成,衣就是身体。两旁的袖子与中央的身体总共三部分,下面与边缘都相等,变袂为衣,是想表明袖子与衣齐平,共三部分。说衣从领以下等等,郑玄想计算衣服用布的数量,从领到腰都是二尺二寸,衣身有前后,现在只据一面而言,所以说衣二尺二寸,加倍是四尺四寸,是总计前后而言。说加上中间宽出的八寸,宽中是指去掉中央安项的地方,应当缝合的两面总共宽出八寸,如果去掉一面正好去掉四寸,如果前后据长度而言,则一面各长八寸,连同前两身四尺四寸,总共五尺二寸。说再加倍,是再把一面五尺二寸合并计算,所以说再加倍。说总共衣用布一丈四寸,这只是计算身体不计算袖子、袖口以及负版、衽等,那些当丈尺寸自见,又有不全幅的,所以都不说了】
盛氏世佐说:衣是袖子的主体,因为它附着在手臂上,所以也叫衣。与上文所说的衣带下尺不同。袖子用整幅布连接做成,两面各一尺一寸,其宽度已明。这里说的是从腋下向袖口长短的尺度。必定二尺二寸,是取其宽长相等。
袖口宽一尺二寸【注:袪,是袖口。一尺二寸,足以容纳中等人并拢的双手。吉礼时拱手尚左
手,丧时拱尚右手。疏云:袪,袖口也者,则袂未接袪者也。尺二寸者,据复摄而言,围之则二尺四寸,与深衣之袪同。不言縁之深浅尺寸者,縁口深浅亦与深衣同,寸半可知,故畧不言也】
译手,在丧礼中拱手时仍尚右手。疏文说:“袪,是袖口”,那么袂就是尚未连接到袪的部分。所谓“尺二寸”,是依据折叠收拢时的状态而言,若将其围起来则是二尺四寸,与深衣的袪相同。没有说明边缘深浅的尺寸,是因为边缘的深浅也与深衣相同,为寸半,这是可以推知的,所以略去不说了。
【黄氏榦曰】案衰服衣衽袂袪带下自斩至缌皆同,唯衰负版左右辟领。据《仪礼》疏云:「衰者,孝子有哀摧之志;负者,负其悲哀;适者,指适縁于父母,不念余事。」若然,则此四者唯子为父母用之,旁亲皆不用欤?杨氏复曰:案记云「衣二尺有二寸」,葢指衣身自领至要之长而言之也。用布八尺八寸,中防以分左右为四尺四寸者二,又取四尺四寸者二,中折以分前后为二尺二寸者四。此即寻常度衣身之常法也。合二尺二寸者四,叠为四重,从一角当领处四寸下取方裁入四寸,乃记所谓「适博四寸」,注疏所为「辟领四寸」是也。案郑注云:「适辟领也」,则两物即一物也。今记曰「适」,注疏又曰「辟领」,何为而异其名也?「辟」犹摄也,以衣当领裁入四寸处,反摄向外加两肩上,故曰「辟领」,即疏所谓「两相向外各四寸」是也。左右有辟领,以明孝子哀戚无所不在,故曰「适」。既辟领四寸加两肩上以为左右适,故后之左右各有四寸虚处当脊而相并,谓之阔中;前之左右各有四寸虚处近胸而相对,亦谓之阔中,乃注所谓「阔中八寸」是也。此则衣身所用布之数与裁之之法也。注又云:「加辟领八寸,而又倍之者」,谓别用布一尺六寸以塞前后之阔巾也。布一条纵长一尺六寸,横阔八寸,又纵折而中分之,其下一半裁防左右两端各四寸,除去不用,只留中间八寸以加后之阔中元裁辟领各四寸处而塞其缺,此所谓「加辟领八寸」是也。其上一半全一尺六寸不裁,以布之中间从项上分左右对折向前垂下,以加于前之阔巾与元裁防处相接以为左右领也。夫下一半加于后之阔中者,用布八寸;而上一半从项而下以加前之阔中者,又倍之而为一尺六寸焉。此所谓「而又倍之者」是也。此则衣领所用之布与裁之之法也。古者衣服吉凶异制,故衰服领与吉服领不同。而其制如此也。注又云:凡用布一丈四寸者,衣身八尺八寸,衣领一尺六寸,合为一丈四寸也。然此即衣身与衣领之数,若负、衰、带下及两衽,又在此数之外矣。但领必冇祫,此布何从出乎?曰:衣领用布阔八寸而长一尺六寸,古者布幅阔二尺二寸,除衣领用布阔八寸之外,更余阔一尺四寸而长一尺六寸,可以分作三条施于祫,而适足无余欠也。云:袂二尺二寸而袪乃尺二寸者,缝合其下一尺,又留上一尺二寸以为袖口也。云:衣带下尺者,衣身二尺二寸,仅至腰而止,无以掩裳上际,故于衣带之下用纵布一尺,上属于衣,横绕于腰,则以腰之阔狭为准,所以掩裳上际,而后缀两衽于其旁也。又曰:衰裳之制,五服皆同,以升数多少为重轻。父母重,故升数少;上杀下杀旁杀,轻故升数多。注云:前有衰,后有负板,左右有辟领,孝子哀戚之心,无所不在,惟子为父母用之,此外皆不用】
【敖氏继公曰:此袂广二尺二寸,而袪尺二寸,亦谓圜杀一尺,如深衣之袪也。此衣与袪、衽、带下之度,吉服亦然,特于此见之耳】
【汪氏琬曰:或问衰衣之有衰、负板、辟领也,果独为父母用之与?曰:否。经传无明文,郑▯之注、贾公彦之疏亦然。如曽孙为曽祖父母也,适孙祖在为祖母也,为人后者为本生父母也,是皆难以旁亲例者也。其遂可不用衰、负板、辟领与?家礼之与仪礼图说,葢各▯明注疏,而犹各有所未尽也。吾故谓衰齐必当有二式】
【盛氏世佐曰:袪,接于衣之末者也。尺二寸,言其广也。不言其长短之度者,以祛衣既有定制,则此接于衣者,必须视肘而为之伸缩,亦不可预定也】
▯田案以上记衰裳之制
衰三升,三升有半,其冠六升。以其冠为受,受冠七升【注:衰,斩衰也。或曰三升半者,义服也。其冠六升,齐衰之下也。斩衰正服,变而受之,此服也。三升,三升半,其受冠皆同。以服至尊,宜少差也。疏:自此至篇末,皆论衰冠升数之多少也。云衰三升,三升有半,其冠六升,衰异冠同者,以其三升半为缕,如三升半成布,还三升,故其冠同六升也。以其
译黄氏榦说:查考丧服中的衰衣、衣襟、袖口、衣带下缘,从斩衰到缌麻都是一样的,只有衰衣背后的负版和左右两边的辟领不同。根据《仪礼》注疏说:“衰,是孝子有哀痛摧折的心志;负,是背负着悲哀;适,是指适宜于缘饰父母,不思念其他事物。”如果这样,那么这四样东西只有儿子为父母才使用,旁系亲属都不使用吗?杨氏回答说:查考《丧服记》说“衣长二尺二寸”,大概是指衣身从领口到腰的长度而言。用布八尺八寸,从中折叠以区分左右,成为两个四尺四寸;又取两个四尺四寸,从中折叠以区分前后,成为四个二尺二寸。这就是平常裁制衣身的常规方法。将四个二尺二寸的布片,叠成四层,从一角对着领口处向下四寸的地方,方形裁入四寸,这就是《记》所说的“适博四寸”,注疏所说的“辟领四寸”就是这样。查考郑玄注说:“适就是辟领”,那么两样东西其实是一样东西。现在《记》说“适”,注疏又说“辟领”,为什么名称不同呢?“辟”通“摄”,在衣身对着领口裁入四寸的地方,反折向外加在两个肩膀上,所以叫“辟领”,就是注疏所说的“两相向外各四寸”的意思。左右有辟领,以表明孝子哀痛无处不在,所以叫“适”。既然辟领四寸加在两个肩膀上作为左右适,那么后面的左右各有四寸的空处对着脊背而合并,叫做阔中;前面的左右各有四寸的空处靠近胸部而相对,也叫阔中,这就是注所说的“阔中八寸”的意思。这就是衣身所用布的数量和裁制的方法。注又说:“加上辟领八寸,而又加倍的”,是说另外用布一尺六寸来填补前后阔中的空缺。布条纵长一尺六寸,横宽八寸,又纵向折叠从中分开,其下一半裁去左右两端各四寸,除去不用,只留下中间八寸加在后面阔中原先裁辟领各四寸的地方来填补空缺,这就是所说的“加辟领八寸”。其上一半完整的一尺六寸不裁,用布的中间从项上分左右对折向前垂下,加在前面阔中与原先裁去的地方相接作为左右领。那下一半加在后面阔中的,用布八寸;而上一半从项下加在前面阔中的,又加倍成为一尺六寸。这就是所说的“而又加倍的”。这就是衣领所用布的数量和裁制的方法。古代衣服吉凶制度不同,所以丧服的领口与吉服的领口不同。它的制度就是这样。注又说:凡是用布一丈四寸的,衣身八尺八寸,衣领一尺六寸,合计为一丈四寸。然而这只是衣身与衣领的数量,至于负版、衰、带下以及两个衣襟,又在这个数量之外了。但是领口必须有里衬,这布从哪里来呢?回答说:衣领用布宽八寸而长一尺六寸,古代布幅宽二尺二寸,除去衣领用布宽八寸之外,还剩下宽一尺四寸而长一尺六寸,可以分成三条用于里衬,刚好足够没有多余或缺少。说:袖长二尺二寸而袖口宽一尺二寸的,缝合下面的一尺,又留下上面的一尺二寸作为袖口。说:衣带下缘一尺的,衣身二尺二寸,仅到腰部就停止了,无法遮盖裳的上边缘,所以在衣带之下用纵布一尺,上面连接衣身,横向绕在腰部,就以腰的宽窄为标准,用来遮盖裳的上边缘,然后在旁边缀上两个衣襟。又说:衰裳的制度,五服都是一样的,以布的升数多少来区分轻重。父母为重,所以升数少;上杀、下杀、旁杀为轻,所以升数多。注说:前面有衰,后面有负版,左右有辟领,孝子哀痛的心,无处不在,只有儿子为父母才使用,此外都不使用。
敖氏继公说:这袖口宽二尺二寸,而袖口宽一尺二寸,也是说圆形裁减一尺,如同深衣的袖口一样。这衣身与袖口、衣襟、带下缘的尺寸,吉服也是这样,只是在这里表现出来罢了。
汪氏琬说:有人问丧服有衰、负版、辟领,果真只是为父母才使用吗?回答说:不是。经传没有明文规定,郑玄的注、贾公彦的疏也是这样。比如曾孙为曾祖父母,适孙在祖父在世时为祖母,为人后者为本生父母,这些都是难以用旁系亲属来类推的。难道就可以不使用衰、负版、辟领吗?《家礼》与《仪礼图说》,大概各自阐明注疏,但都还有未尽之处。所以我认为衰齐必定应当有两种式样。
盛氏世佐说:袪,是接在衣服末端的。一尺二寸,是说它的宽度。不说它的长短尺寸,是因为袖口既然有定制,那么这接在衣服上的,必须看肘部来决定伸缩,也不能预先确定。
田氏案:以上记载衰裳的制度。
衰三升,三升半,它的冠六升。用它作为受服,受服的冠七升【注:衰,是斩衰。有人说三升半的,是义服。它的冠六升,是齐衰的下等。斩衰正服,变化而受服,这是受服。三升,三升半,它们的受服冠都相同。因为服至尊,适宜稍有差别。疏:从这里到篇末,都论述衰冠升数的多少。说衰三升,三升半,它的冠六升,衰不同而冠相同,是因为三升半是缕,如同三升半成布,还是三升,所以它的冠相同六升。因为
冠为受者,据至虞变麻服葛时,更以初死之冠六升布为衰,更以七升布为冠。以其塟后哀杀,衰冠亦随而变轻故也。斩章有正义,子为父,父为长子,妻为夫之等,是正斩;诸侯为天子,臣为君之等,是义斩。此三升半是实义服,但无正文,故引或人所解为证也。云六升,齐衰之下也者,齐服之降服四升,正服五升,义服六升。以其六升是义服,故云下也。父与君尊等,恩情则别,故恩深者三升,恩浅者三升半,成布还三升,故云少差也】
译冠是给受丧者戴的,等到虞祭之后改变麻服为葛服时,再用初死时所用的六升布做衰衣,用七升布做冠。这是因为下葬后哀痛之情有所减轻,所以衰衣和冠的布料也随之变轻的缘故。斩衰有正服和义服的区别,儿子为父亲、父亲为长子、妻子为丈夫等,这是正斩;诸侯为天子、臣子为君主等,这是义斩。这三升半的布料是实际的义服,但经典正文中没有明确记载,所以引用别人的解释作为佐证。说六升是齐衰的下等,是因为齐衰的降服用四升布,正服用五升布,义服用六升布。因为六升布属于义服,所以说它是下等。父亲与君主的尊贵程度相当,但恩情有所不同,所以恩情深的用三升布,恩情浅的用三升半布,最终成布还是三升,所以说只是稍有差别。
【司马氏光曰:古者既塟,练、祥、禫皆有受服,变而从轻。今世俗无受服,自成服至大祥,其衰无变,故于既塟别为家居之服,是亦受服之意也】
语类或问:今之墨衰,可便于出入,而不合于礼经,如何?曰:若能不出,则不服之亦好,但要出外治事,则只得服之。丧服四制说:“百官备,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身自执事而后行者,面垢而已。”葢唯天子、诸侯始得全伸其礼,庶人皆是自执事,不得伸其礼。
【黄氏榦曰:案练再受服,经传虽无明文,谓既练而服功衰,则记礼者屡言之。服问曰:「三年之丧既练矣,期之丧既塟矣,则服其功衰。」杂记曰:「三年之丧,虽功衰不吊。」又曰:「有父母之丧尚功衰而祔兄弟之殇,则练冠是也。」案大功之布有三等,七升、八升、九升,而降服七升为最重。斩衰既练而服功衰,是受以大功七升布为衰裳也。故丧服斩章贾氏疏云:「斩衰初服粗至塟,后练后大祥后渐细加饰。斩衰裳三升,冠六升。既塟后以其冠为受衰裳六升,冠七升。小祥又以其冠为受衰裳七升,冠八升。女子子嫁反在父之室。」疏云:「至小祥受衰七升,总八升。」又案间传小祥练冠,孔氏疏云:「至小祥以卒哭后冠受其衰,而以练易其冠。」而横渠张子之説又曰:「练衣必煅炼大功之布以为衣,故言功衰。功衰,土之衣也。以其着衰于上,故通谓之功衰。必着受服之上,称受者以此得名。受,葢以受始丧斩疏之衰而着之变服,其意以丧久变轻,不欲摧割之心亟忘于内也。」据横渠此説,谓受以大功之衰,则与传记注疏之説同。谓煆炼大功之布以为上之衣,则非特练中衣,亦练功衰也。又取成服之初,衰长六寸,博四寸,缝于当心者着之于功衰之上,是功衰虽渐轻,而长六寸博四寸之衰犹在,不欲哀心之遽忘也。此説则与先儒异,今并存之,当考。敖氏继公曰:「以其冠为受,谓受衰之布与冠布同也。」此言衰布有二,其冠以下惟见其一,则是斩衰正义之服,冠与受布皆同,但初死之衰差异耳】
【汪氏琬曰:古人之丧服也,至纎至悉,而于三年之丧尤加慎焉。是故三日而成服,三月而塟,则有受衰服、葛绖;至于小祥,则除首绖,服练冠、练衣、黄里、縓縁、绳屦、无絇。至于大祥,则除衰服、防杖,服缟冠、素纰、麻衣、白屦、无絇。葢孝子之哀以次而衰,则其服亦以次而变。有子既祥而丝屦、组缨,则记者讥之,以为蚤也。唐开元礼,练、缟皆如仪,而受衰废矣。明集礼仿《家礼》行之,益不能尽合乎古,而小祥祭前一日陈练服,大祥陈禫服,犹有礼之遗意焉】
齐衰四升,其冠七升,以其冠为受。受冠八升【注:言受以大功之上也。此谓为母服也。齐衰正服五升,其冠八升;义服六升,其冠九升。亦以其冠为受。凡不着之者,服之首主于父母疏。此据父卒为母齐衰三年而言也。若父在为母,在正服齐衰云:言受以大功之上也者,以其降服大功衰】
【七升,正服大功衰八升,故云大功之上,上斩言三升,主于父;此言四升,主于母。正服已下轻,故不言,从可知也。敖氏继公曰:此齐衰四升,其于三年者为正服,于期者为降服也。齐衰三年,有正有义,义服五升,冠八升;齐衰期,有降有正有义,正服五升,冠八升,义服六升,冠九升。亦皆以其冠为受,其受冠之升数亦多于受服一等。记不着之者,葢特举重者以见其余也】
【盛氏世佐曰:上经列齐衰之服,凡四章:有三年,有杖期,有不杖期,有三月。记惟云四升者,据其最重者言也。间传云:齐衰四升、五升、六升,则加详矣。然以四章之差分为三者,葢惟据降正义为别,而不计其日月之多少也】
钦定义疏:父卒为母三年,正服非降服也。父在为母期,乃降服耳。疏于篇首己言齐衰三年有正而无降矣,此又云然。宜黄氏榦谓其自相抵牾也。齐衰期之降服与齐衰三年之正服,衰冠升数并同。然则子为母服,虽有三年与期之
译司马光说:古代人安葬死者之后,在练祭、祥祭、禫祭时都有接受新丧服的仪式,丧服随着仪式逐渐减轻。如今世俗没有接受新丧服的仪式,从最初穿上丧服直到大祥祭,丧服没有变化,所以在安葬后另外制作了居家穿的丧服,这也是接受新丧服的意思。
《语类或问》:现在的墨衰丧服,便于出入,但不符合礼经,该怎么办?回答说:如果能不出门,那么不穿它也好,但若要出外处理事务,那就只能穿它。《丧服四制》说:“百官齐备,百物具全,不用说话事情就能办成的,扶着起来;说了话事情才能办成的,拄着拐杖起来;亲自处理事务才能办成的,脸上沾满污垢罢了。”大概只有天子、诸侯才能完全施行他们的礼制,平民百姓都是亲自处理事务,不能完全施行他们的礼制。
黄榦说:查考练祭时再次接受新丧服,虽然经传中没有明文记载,但说练祭后穿功衰,记述礼制的人多次提到。《服问》说:“三年之丧已经练祭了,期年之丧已经安葬了,就穿他们的功衰。”《杂记》说:“三年之丧,即使是功衰也不去吊唁。”又说:“有父母之丧还穿着功衰而附祭兄弟的殇者,那就是练冠。”查考大功的布有三种等级,七升、八升、九升,而降服的大功七升是最重的。斩衰在练祭后穿功衰,这是接受大功七升布作为衰裳。所以《丧服斩章》贾公彦的疏说:“斩衰初服粗糙,到安葬后、练祭后、大祥后逐渐变细加饰。斩衰的衰裳是三升,冠是六升。安葬后用那冠的布作为接受衰裳的六升,冠是七升。小祥又用那冠的布作为接受衰裳的七升,冠是八升。女子出嫁后回到父亲家。”疏说:“到小祥接受衰裳七升,总共八升。”又查考《间传》小祥练冠,孔颖达的疏说:“到小祥用卒哭后的冠接受衰裳,而用练布更换冠。”而横渠张载的说法又说:“练衣必须煅炼大功的布来做衣服,所以说功衰。功衰,是土色的衣服。因为把衰穿在上面,所以通称为功衰。必须穿在接受的丧服上面,称为受服的就是因为这个。受,大概是用接受开始丧事时的粗疏衰裳而穿在变服上,其意思是因为丧期久了逐渐变轻,不想让内心的摧割之心很快忘记。”根据横渠这个说法,说接受大功的衰裳,那么与传记注疏的说法相同。说煅炼大功的布来做上面的衣服,那么不仅是练中衣,也是练功衰。又取成服之初,衰长六寸,宽四寸,缝在当心的地方穿在功衰上面,这是功衰虽然逐渐变轻,而长六寸宽四寸的衰还在,不想让哀心很快忘记。这个说法与先儒不同,现在并存,应当考证。敖继公说:“用那冠的布作为接受,是说接受衰裳的布与冠的布相同。”这里说衰布有两种,其冠以下只见到一种,那就是斩衰正义的丧服,冠与接受布都相同,只是初死时的衰裳不同罢了。
汪琬说:古人的丧服,极其精细详尽,而对于三年之丧尤其谨慎。所以三天而成服,三个月而安葬,就有接受衰服、葛绖;到了小祥,就除去首绖,穿练冠、练衣、黄里、縓缘、绳屦、无絇。到了大祥,就除去衰服、防杖,穿缟冠、素纰、麻衣、白屦、无絇。大概孝子的哀痛依次而减弱,那么丧服也依次而改变。有子在大祥后穿丝屦、组缨,那么记述礼制的人讥讽他,认为太早了。唐开元礼,练祭、缟冠都按照仪制,而接受衰服废除了。明集礼仿照《家礼》施行,更不能完全符合古制,而小祥祭前一天陈列练服,大祥陈列禫服,还有礼制的遗意。
齐衰四升,其冠七升,用那冠的布作为接受。接受冠八升【注:说接受大功之上的布。这是说为母亲服丧。齐衰正服五升,其冠八升;义服六升,其冠九升。也用那冠的布作为接受。凡是不穿在上面的,丧服的首主在于父母疏。这是根据父亲去世为母亲齐衰三年来说的。如果父亲在世为母亲,在正服齐衰中说:说接受大功之上的布,是因为降服大功衰】
【七升,正服大功衰八升,所以说大功之上,上斩言三升,主在于父;这里说四升,主在于母。正服以下变轻,所以不说,从可知。敖继公说:这齐衰四升,对于三年之丧是正服,对于期年之丧是降服。齐衰三年,有正有义,义服五升,冠八升;齐衰期年,有降有正有义,正服五升,冠八升,义服六升,冠九升。也都用那冠的布作为接受,其接受冠的升数也比接受服多一等。记述礼制的人不写出来,大概特别举出重的来显示其余的】
盛世佐说:上面经列出齐衰的丧服,共有四章:有三年,有杖期,有不杖期,有三月。记述礼制的人只说四升,是根据最重的来说的。《间传》说:齐衰四升、五升、六升,那就更详细了。然而把四章的差别分为三种,大概只根据降正义来区别,而不计算日月的多少。
钦定义疏:父亲去世为母亲三年,正服不是降服。父亲在世为母亲期年,才是降服。疏在篇首已经说了齐衰三年有正而无降,这里又说如此。黄榦认为它自相矛盾。齐衰期年的降服与齐衰三年的正服,衰冠升数都相同。然而子为母服,虽然有三年与期年的
繐衰四升有半,其冠八升【注:此诸侯之大夫为天子繐衰也,服在小功之上者,欲着其缕之精粗也,升数在齐衰之中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疏:据升数合在杖期以上,以其升数虽少,缕精粗与小功同,不得在杖期上,故在小功之上也】
【敖氏继公曰:注云:服在小功之上者,谓此经丧服之序,繐衰在小功之上也。云升数在齐衰之中者,齐衰四升、五升、六升,而此繐衰四升有半,是在齐衰之中也。云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者,用齐衰三月章传文】
大功八升,若九升;小功十升,若十一升【注: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不言七升者,主于受服,欲其文相直。言服降而在大功者,衰七升,正服衰八升,其冠皆十升;义服九升,其冠十一升,亦皆以其冠为受也。斩衰受之,以下大功受之以正者,重者轻之,轻者从礼,圣人之意然也。其降而在小功者,衰十升,正服衰十一升,义服衰十二升,皆以即葛及缌麻无受也。此大功不言受者,其章既着之。】疏云: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者,以其小功、大功俱有三等,此惟各言二等故也。以此二小功衰受二大功之冠为衰,二大功初死冠还用二小功之衰,故转相受也。不言七升者,以其七升乃是殇大功,殇大功章云无受,此主于受,故不言七升者也。直者当也,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与降服小功衰十升同。既塟以其冠为受,受衰十升,冠十一升;义服大功衰九升,其冠十一升,与正服小功衰同。既塟以其冠为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初死冠皆与小功衰相当,是冠衰之文相直也。降服既无受,而亦覆言之者,欲见大功正服与降服冠升数同之意。必冠同者,以其自一斩及四齐衰与降大功冠皆校衰三等,及至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冠与降大功同,止校二等者。若不进正大功冠与降同,则冠宜十一升,义大功衰九升者,冠宜十二升,小功缌麻冠衰同,则降小功衰冠当十二升,正服小功冠衰当十三升,义服小功冠衰当十四升,缌麻冠衰当十五升。十五升即与朝服十五升同,与吉无别,故进正大功冠与降大功同,则缌麻不至十五升。若然,正服大功不进之,使义服小功至十四升,缌麻十五升,抽其半,岂不得为缌乎?然者,若使义服小功十四升,则与疑衰同,非五服之差故也。圣人之意,重者恐至灭性,故抑之受之以轻服,义服齐衰六升是也,轻者从。礼者,正大功八升,冠十升,既塟衰十升,受以降服。小功、义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既塟衰十一升,受以正服。小功二等,大功皆不受以义服。小功,是从礼也。小功因故衰,惟变麻服葛为异其降服。小功以下升数文出,间传故彼云:斩衰三升,齐衰四升、五升、六升,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缌麻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缌。此哀之▯于衣服者也。郑注云:此齐衰多二等,大功、小功多一等。服主于受,是极列衣服之差也。郑彼注顾此文校多少而言:云服主于受,据此文不言降服大功、小功、缌麻之受,以其无受,又不言正服、义服齐衰者,二者虽有受,齐斩之受主于父母,故亦不言。若然,此言十升、十一升小功者,为大功之受而言,非小功有受。彼注云:是极列衣服之差者,据彼经总言是极尽陈列衣服之差降,故其言与此异也】
【聂氏崇义曰:凡五服衰裳,一斩,四齐。自齐衰以至缌麻,衰并齐。然则君衰弃彼麤名,麤名自显功缌遗其齐号,齐号亦明。而四齐之衰,并外削幅,皆外展而方齐。其裳并内削幅,皆内展而始缉。又案丧服上下十有一章,从斩至缌,升数有异。其义者,斩衰有二,正义不同。为父以三升为正,为君以三升半为义。其冠则同六升。其三年齐惟有正之四升,冠七升。继母、慈母虽是义服,继母以配父,不敢殊;慈母以重命,不敢降,故与母同,是以畧为一节,同正而已。父在为母,为妻,齐衰杖期。杂记云:「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是也。然母则恩
译繐衰用四升半的麻布,其冠用八升的麻布【注:这是诸侯的大夫为天子服繐衰,服制在小功之上,是为了显示其麻缕的精细程度,升数在齐衰之中,是不敢用兄弟的服制来服至尊。疏:根据升数应当在杖期以上,因为虽然升数少,但麻缕的精细程度与小功相同,不能排在杖期之上,所以排在小功之上。】
【敖氏继公说:注中说:服制在小功之上,是说在丧服的次序中,繐衰排在小功之上。说升数在齐衰之中,齐衰有四升、五升、六升,而这繐衰是四升半,是在齐衰的升数之中。说不敢用兄弟的服制来服至尊,是引用齐衰三月章传文。】
大功用八升,或者九升;小功用十升,或者十一升【注:这是以小功的升数来承接大功的差别。不说七升,是因为主要在于承接服制,想要使文义相称。说服制降等而在大功的,衰用七升,正服衰用八升,其冠都用十升;义服用九升,其冠用十一升,也都是以其冠作为承接。斩衰承接它,以下的大功承接它以正服的,是重的减轻,轻的遵从礼制,圣人的用意就是这样。那降等而在小功的,衰用十升,正服衰用十一升,义服衰用十二升,都是因为即葛及缌麻没有承接。这大功不说承接,是因为那章已经说清楚了。】疏说:这是以小功承接大功的差别,因为小功、大功都有三等,这里只各说二等。用这两个小功衰承接两个大功的冠作为衰,两个大功初死时的冠还用两个小功的衰,所以互相承接。不说七升,是因为七升是殇大功,殇大功章说没有承接,这里主要在于承接,所以不说七升。直是当,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与降服小功衰十升相同。既葬以其冠作为承接,承接衰十升,冠十一升;义服大功衰九升,其冠十一升,与正服小功衰相同。既葬以其冠作为承接,承接衰十一升,冠十二升。初死时的冠都与小功衰相当,是冠和衰的文义相称。降服既然没有承接,而又重复说,是想显示大功正服与降服冠升数相同的意思。必定冠相同,是因为从一斩到四齐衰与降大功冠都比衰高三等,到了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冠与降大功相同,只高两等。如果不进正大功冠与降相同,那么冠应当十一升,义大功衰九升,冠应当十二升,小功缌麻冠衰相同,那么降小功衰冠应当十二升,正服小功冠衰应当十三升,义服小功冠衰应当十四升,缌麻冠衰应当十五升。十五升就与朝服十五升相同,与吉服没有区别,所以进正大功冠与降大功相同,那么缌麻就不至于十五升。如果这样,正服大功不进,使义服小功到十四升,缌麻十五升,抽其一半,难道不能成为缌吗?然而,如果使义服小功十四升,就与疑衰相同,不符合五服的差别。圣人的用意,重的恐怕至于灭性,所以抑制它承接以轻服,义服齐衰六升就是这样,轻的遵从礼制。正大功八升,冠十升,既葬衰十升,承接以降服。小功、义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既葬衰十一升,承接以正服。小功二等,大功都不承接以义服。小功,是遵从礼制。小功因故衰,只有变麻服葛作为降服的差异。小功以下升数的文义出自间传,所以那里说:斩衰三升,齐衰四升、五升、六升,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缌麻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叫缌。这是哀痛在衣服上的体现。郑注说:这齐衰多二等,大功、小功多一等。服制主要在于承接,是极尽陈列衣服的差别。郑注顾此文校多少而言:说服制主要在于承接,根据此文不说降服大功、小功、缌麻的承接,因为它们没有承接,又不说正服、义服齐衰,这两者虽然有承接,齐斩的承接主要在于父母,所以也不说。如果这样,这里说十升、十一升小功,是为大功的承接而言,不是小功有承接。那注说:是极尽陈列衣服的差别,根据那经总说是极尽陈列衣服的差别降等,所以其言与此不同。】
【聂氏崇义说:凡五服衰裳,一斩,四齐。从齐衰到缌麻,衰都齐。那么君衰弃那麤名,麤名自显功缌遗其齐号,齐号也明。而四齐之衰,都外削幅,都外展而方齐。其裳都内削幅,都内展而始缉。又案丧服上下十有一章,从斩到缌,升数有异。其义者,斩衰有二,正义不同。为父以三升为正,为君以三升半为义。其冠则同六升。其三年齐惟有正之四升,冠七升。继母、慈母虽是义服,继母以配父,不敢殊;慈母以重命,不敢降,故与母同,是以畧为一节,同正而已。父在为母,为妻,齐衰杖期。杂记云:「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是也。然母则恩
爱也,妻则义合也。虽父尊厌屈,禫杖犹申,故与三年同正服。而齐衰五升,冠八升。又齐衰三月者,义服也。衰则六升,冠九升。曽祖父母计是正服,但正服合服小功,以尊其祖而服齐衰三月。既非本服,故与义同服也。又殇大功有义,为夫之昆弟之长殇,义也。其衰九升,冠十一升。余皆降也。其衰七升,冠十升。成人大功有降有正有义,姑姊妹出适之等是降也。妇人为夫族类义也,余皆正也。其衰八升,冠十升。又繐衰唯有义服,其衰四升半,冠七升。诸侯之大夫为天子,故同义服也。殇小功有降有义,妇人为夫之族类义也,衰冠同十二升,余皆降也,衰冠同十升。成人小功有降有正,衰冠同十一升。有义缌麻之衰冠降正义皆同十五升,抽去其半而已】
译爱,是出于亲情;妻,则是基于道义的结合。虽然父亲因尊位而压抑屈从,但在除服后的杖期仍予延续,因此与三年之丧同属正服。其齐衰用五升布,冠用八升布。又,齐衰三月的,属于义服。其衰用六升布,冠用九升布。曾祖父母本属正服,但正服按规定应服小功,因尊崇祖辈而服齐衰三月。既然不是本服,所以与义服相同。又,殇期的大功有义服,为丈夫兄弟中的长殇,属于义服。其衰用九升布,冠用十一升布。其余都是降服,其衰用七升布,冠用十升布。成人的大功有降服、正服和义服,姑母、姐妹出嫁等属于降服。妇女为夫族亲属属于义服,其余都是正服。其衰用八升布,冠用十升布。又,繐衰只有义服,其衰用四升半布,冠用七升布。诸侯的大夫为天子服丧,所以同属义服。殇期的小功有降服和义服,妇女为夫族亲属属于义服,衰和冠都用十二升布,其余都是降服,衰和冠都用十升布。成人的小功有降服和正服,衰和冠都用十一升布。有义服的缌麻,其衰和冠在降、正、义三种情况下都相同,用十五升布,只是抽去一半罢了。
朱子曰:「温公仪凶礼斩衰用古制,而功缌又不用古制。古者五服皆用麻,但布有差等,皆有冠绖,但功缌之绖小耳。今定家礼:斩衰衣裳用极粗生布,齐衰用次等粗生布,杖期又用次等生布,不杖期及齐衰三月又用次等生布,大功用稍粗熟布,小功用稍熟细布,缌麻用极细熟布。」
【敖氏继公曰:此齐衰以至小功服,各有三等。自大功而上,皆有受服、受冠。其受服当下于本服三等,故斩衰受以齐衰之下,齐衰三等受以大功三等,各如其次焉。大功之上亦受小功之上,皆校三等也。以例言之,大功之中当受以小功之中,大功之下当受以小功之下。如是则可与前之受服者轻重相比,而乃不然。中者亦受以小功之上下者,则受以小功之中,止校二等。此非有他故,葢欲以小功之下十二升者为大功义服之受冠而然也。大功受冠亦多于受布一等。案注云:不言七升者,主于受服,欲其文相直。谓记者于小功言十升,若十一升,不言十二升,是主于受服,故于大功亦但言八升若九升以当之,而不必言七升,是欲其文相直。若谓七升者亦受十升而并言之,则大功三而小功二,其文不相直也。郑氏之意,葢或如此】
【汪氏琬曰:斩齐大功小功缌麻五服之服,通谓之衰。虽吊服亦谓之衰。郑▯云:凡服上曰衰,下曰裳。又五服之衰,一斩,四缉,三山杨氏丧服图衰裳之制,五服皆同。前有衰,后有负板,左右有辟领,惟子为父母用之,旁亲则否。此先王之礼然也。葢衰之为言摧也,明孝子有哀摧之心也。夫哀摧之心,凡在五服中者莫不有之,奚独孝子?亦曰孝子之于父母,视旁亲有加戚焉,非谓旁亲而遂可以不哀摧也。然则五服之服通谓之衰,宜矣。顾近世士大夫自大功之丧而下,俱无有服衰者,皆非知礼者也。案《丧服传》:大功布衰裳,牡麻绖,无受,或牡麻绖,缨布带,有受。小功布衰裳,澡麻带绖,或牡麻绖。又《记》:宗子孤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又《杂记》:功衰食菜果饮水浆,无盐酪,不能食;食盐酪可也。此大功小功为衰之明验也。郑▯云:缌麻布衰裳而麻绖带。又《周礼》: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缌衰,为大夫士疑衰。此缌麻为衰之明验也。自朱子《家礼》《明集礼》《孝慈録》,莫不仍之。顾律令大功以下言服不言衰,非不为衰也,省文也。士大夫亦无有服功衰缌衰者,此近世薄于旁亲而然。夫岂先王之制与】
【盛氏世佐曰:案大功不言七升,小功不言十二升,文不具耳。注云:主于受服,似泥繐衰亦无受服,何以特言之邪?且大功七升无受者,唯殇服耳。其成人之降服七升,未尝无受也。疏説曲于防注,亦非。大功已下不言其冠者,以上文推之,可知也。斩衰二等,而其冠同六升,受以齐衰之下也。齐衰四升、五升、六升,而其冠同七升,受以大功之上也。大功七升、八升、九升,而其冠同十一升,受以小功之中也。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而其冠同十五升,抽其半以缌麻,无上中下之别,但有一衰故也。小功无受,缌麻冠衰同者,以丧冠之升数穷于此,不可以吉冠受之也。五服之衰,各有降正义之别,而冠唯一等,异其衰见其情有浅深,同其冠见其服无重轻。男子重在首,故衰异而冠不异也】
▯田案:盛氏所说冠衰升数,与诸儒旧解不同,未知熟是。
语类:问丧服制度。朱子曰:“此等处,但熟考注疏,即自见之。其曲折,难以书尺论也。然‘丧,与其易也,宁戚’,此等处未晓,亦未害也。”又问:“丧服用古制,恐骇俗,不知当何如?”曰:“骇俗,犹小事;但恐考之未必是耳。若果考得是,用之亦无害。”又问:“居丧冠服。”答曰:“今考《政和五礼》丧服,却用古制,准此而行,则亦无特然改制之嫌。”
【王氏应麟曰:夏侯胜善説礼服,谓礼之丧服也。萧望之以礼服授皇太子,则汉世不以丧服为讳也。唐之奸臣以凶事非臣子所宜言,去国防一篇,而凶礼居五礼之末。五服如父在为母、
译朱子说:“司马光在《仪礼》中关于凶礼,斩衰之服用古制,而大功、小功、缌麻之服又不采用古制。古时五服都用麻布,只是布的粗细有等级差别,都有冠和绖带,只是大功、小功、缌麻的绖带较小罢了。现在确定《家礼》:斩衰的衣裳用极粗的生布,齐衰用次一等的粗生布,杖期又用次一等的生布,不杖期以及齐衰三月又用次一等的生布,大功用稍粗的熟布,小功用稍细的熟布,缌麻用极细的熟布。”
【敖氏继公说:“这里齐衰直到小功的丧服,各自有三等。从大功以上,都有受服、受冠。其受服应当比本服低三个等级,所以斩衰受服以齐衰的下等,齐衰的三等受服以大功的三等,各自按照次序类推。大功以上也受服以小功的上等,都是相差三个等级。按例来说,大功的中等应当受服以小功的中等,大功的下等应当受服以小功的下等。这样就能与前文的受服轻重相配,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中等的也受服以小功的上等或下等,那么受服以小功的中等,只相差两个等级。这没有其他原因,大概是想以小功下等的十二升布作为大功义服的受冠,所以才这样规定。大功的受冠也比受布高一个等级。查注解说:不说七升,是主于受服,想要文义相直。意思是记载者在小功处说十升,若说十一升,不说十二升,是主于受服,所以在大功处也只说八升或九升来对应,而不必说七升,这是想要文义相直。如果说七升也是受十升而一并提及,那么大功有三等而小功只有二等,文义就不相直了。郑氏的意思,大概就是这样】
【汪氏琬说:“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这五服的丧服,通称为衰。即使是吊丧的服饰也称为衰。郑玄说:凡是丧服,上身叫衰,下身叫裳。又说五服的衰,一种是不缉边的,四种是缉边的,三山杨氏《丧服图》中衰裳的形制,五服都相同。前面有衰,后面有负板,左右有辟领,只有子女为父母服丧时使用,旁系亲属则不使用。这是先王的礼制。大概‘衰’这个字的意思是摧折,表明孝子有哀痛摧折的心情。这种哀痛摧折的心情,凡在五服之中的人没有谁不有的,难道只有孝子才有吗?也只是说孝子对于父母,比对待旁系亲属更加悲痛,并不是说旁系亲属就可以不哀痛摧折。那么五服的丧服通称为衰,是适宜的。然而近世士大夫从大功之丧以下,都没有穿衰的,都不是懂礼的人。查《丧服传》:大功布衰裳,牡麻绖,没有受服,或者牡麻绖,缨布带,有受服。小功布衰裳,澡麻带绖,或者牡麻绖。又《记》:宗子孤为殇,大功衰,小功衰,都是三个月。又《杂记》:功衰吃菜果喝清水,没有盐酪,不能吃;吃盐酪是可以的。这是大功、小功为衰的明显证据。郑玄说:缌麻布衰裳而麻绖带。又《周礼》:王为三公六卿穿锡衰,为诸侯穿缌衰,为大夫士穿疑衰。这是缌麻为衰的明显证据。自从朱子《家礼》、《明集礼》、《孝慈録》,无不沿袭这个制度。然而律令中大功以下只说服不说衰,不是不穿衰,是省略文字。士大夫也没有穿功衰、缌衰的,这是近世对旁系亲属淡薄所致。这难道是符合先王的制度吗】
【盛氏世佐说:“查大功不说七升,小功不说十二升,是文字不完整罢了。注解说:主于受服,似乎拘泥了。繐衰也没有受服,为什么特别提到它呢?况且大功七升没有受服的,只有殇服罢了。成人降等的七升服,未曾没有受服。疏解说曲解了郑注,也不对。大功以下不说其冠,根据上文推断,是可以知道的。斩衰二等,而其冠同六升,受服以齐衰的下等。齐衰四升、五升、六升,而其冠同七升,受服以大功的上等。大功七升、八升、九升,而其冠同十一升,受服以小功的中等。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而其冠同十五升,抽其半用于缌麻,没有上中下的区别,只有一种衰的缘故。小功没有受服,缌麻冠衰相同,是因为丧冠的升数穷尽于此,不可以用吉冠来受服。五服的衰,各有降等和正等的区别,而冠只有一种,不同的衰显示情感有深浅,相同的冠显示服饰无重轻。男子重在头部,所以衰不同而冠不不同】
〇田案:盛氏所说的冠衰升数,与诸儒旧解不同,不知道哪个正确。
《语类》:问丧服制度。朱子说:“这些地方,只要熟读注疏,自然就明白了。其中的曲折,难以用书信讨论。然而‘丧事,与其容易办得体面,宁可悲哀’,这些地方不明白,也没有害处。”又问:“丧服用古制,恐怕惊骇世俗,不知应当如何?”回答说:“惊骇世俗,还是小事;只怕考查未必正确罢了。如果确实考查得正确,使用它也没有害处。”又问:“居丧的冠服。”回答说:“现在考查《政和五礼》丧服,却用古制,按照这个执行,也就没有特意改制的嫌疑。”
【王氏应麟说:“夏侯胜擅长解说礼服,说礼中的丧服。萧望之以礼服教授皇太子,那么汉代不把丧服当作忌讳。唐代的奸臣认为凶事不是臣子所宜谈论的,删去了《国防》一篇,而凶礼居于五礼之末。五服如父在为母、”
▯田案此记衰冠升数
右丧服记
五礼通考卷二百五十九
<经部,礼类,通礼之属,五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五礼通考卷二百六十
刑部尚书秦▯田撰
凶礼十五
防礼
仪礼·士防礼【郑目録云:士防其父母,自始死至于既殡之礼,于五礼属凶。疏:此诸侯之士也,士有上、中、下及行防礼,其节同,但铭旌有异耳。郑直云:士防父母,不言妻与长子,一者亦依士礼】
钦定义疏,此有位之士,而其子防之之礼,玩记赴曰:「君之臣某死,可见至此。」士之父母、妻、长子死,防之亦同。记又云:「赴母、妻、长子,则云『君之臣某之某死』是也。」仕焉而已者,礼亦同之。若未仕之士,未必有赴于君,君吊之事,而其他或亦从杀矣。
士防礼死于适室,幠用敛衾【注:适室,正寝之室也。疾者齐,故于正寝焉。疾时处北牖下,死而迁之当牖下有牀衽,幠覆也。敛衾,大敛所并用之衾。衾,被也。小敛之衾当陈。防大记曰:「始死,迁尸于牀,幠用敛衾。」去死衣疏:言正寝者,对燕寝与侧室非正。小敛之衾当陈,是不用小敛衾,以大敛未至,故且覆尸。至小敛讫,大敛之衾当陈,则用夷衾覆尸,是其次也。此所覆尸,尸袭后将小敛乃去之。君、大夫、士皆小敛一衾,大敛二衾。始死用大敛一衾以覆尸,至大敛之时,两衾俱用,一衾承荐于下,一衾以覆尸,故云大敛所并用之衾也。死衣,病时所加新衣及复衣也。去之以俟沐浴】
【黄氏榦曰:始死之前,有有疾、疾病等事,经文不具】
▯田案以上始死
复者,一人以爵弁服,簪裳于衣左,何之?扱领于带【注:复者,有司招魂复魄也。天子则夏采祭仆之属,诸侯则小臣为之。爵升服纯衣纁裳,礼以冠名服,簪连也。疏:常时衣裳各别,此招魂取其便,故连裳于衣】
【张氏尔岐曰:复者,人数多少,各如其命之数。士一命,故一人簪裳于衣,连缀其裳于衣之下也。扱领于带者,平叠衣裳,使领与带齐,并何于左臂,以便升屋也】
钦定义疏复者,盖以私臣若隶子弟为之。
升自前东荣,中屋北面,招以衣曰:“臯!某复。”三降衣于前【注:北面招,求诸幽之义也。臯,长声也。某,死者之名也。复,反也。降衣,下之也。防大记曰:“凡复,男子称名,妇人称字。”疏:升屋之时,使狄人设梯,复声必三者,礼成于三】
受用篚升自阼阶,以衣尸【注:受者受之于庭也,复者其一人招则受,衣亦一人也,人君则司服受之,衣尸者覆之,若得魂反之疏:此复衣浴而去之,不用袭敛】复者降自后西荣【注:不由前降,不以虚反也,降因彻西北厞,若云此室防不可居然也,自是行死事】
【敖氏继公曰:前东荣者,东方之南荣也。屋有二楣,故每旁各有南荣、北荣。中屋,屋脊之中也。升自阼阶,象其反也。既,则降自西阶,后西荣,西方北荣也。降于此者,与升时相变也】
【张氏尔岐曰:复者,犹冀其生;复而不生,始行死事】
▯田案》升屋三号,孔頴达疏以为一号于上,冀神自天而下;一号于下,冀神自地而上;一号于中,冀神在天地之间而来宋玉《招魂》一篇,盖犹得此意。
又案以上复
楔齿用角柶【注:为将含,恐其口闭急也】缀足用燕几【注:缀犹拘也,为将履,恐其辟戾也疏:案《记》云“缀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注云“校胫也”,尸南首,几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几之两头皆有两足,今防用之一头以夹两足,恐几倾倒,故使御者坐持之。案《防大记》:“小臣楔齿用角柶,缀足用燕几。”君、大夫、士一也。又《周礼·天官·玉府》:“大防共含玉,复衣裳,角枕、角柶。”则自天子以下至于士,其礼同。敖氏继公曰:燕几,平时燕居时所冯者】
【黄氏曰:复与楔齿缀足之间,有迁尸一节,经文不具】
奠脯醢醴酒,升自阼阶,奠于尸东【注:鬼神无象,设奠以凭依之。疏:案《擅弓》曽子
译〇秦氏田按:此条记载衰服与冠饰的等级数目。
以上是《丧服记》的内容。
《五礼通考》卷二百五十九
<经部,礼类,通礼之属,《五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五礼通考》卷二百六十
刑部尚书秦氏田撰
凶礼十五
防礼
《仪礼·士防礼》【郑玄目录说:士为其父母治丧,从刚死到已经入殓期间的礼仪,在五礼中属于凶礼。孔颖达疏:这是诸侯国的士,士有上、中、下三等,举行防礼时,其节次相同,只是铭旌有所不同罢了。郑玄直接说:士为其父母治丧,没有提到妻子和长子,一方面也是依据士的礼仪】
钦定《义疏》说:这是有官位的士,而其子为其治丧的礼仪,推究《记》中赴告的话说:“君之臣某死”,可见到此为止。士的父母、妻子、长子去世,治丧也相同。《记》又说:“赴告母亲、妻子、长子,就说‘君之臣某之某死’,就是这样。”已经做官的人,礼仪也相同。如果是未做官的士,未必有向君主赴告的事,君主吊唁的事,而其他方面或许也相应减杀了。
士治丧,人死在正寝的房间里,覆盖尸体用大敛时所用的衾被【注:适室,就是正寝的房间。病人斋戒,所以在正寝。生病时处在北窗下,死后迁移到当窗下的床和席上,覆盖它。敛衾,是大敛时一并使用的衾被。衾,就是被子。小敛的衾被应当陈列。《防大记》说:“刚死,迁移尸体到床上,覆盖用大敛的衾被。”去掉死衣。疏:说正寝,是相对于燕寝和侧室不是正寝而言。小敛的衾被应当陈列,是不使用小敛的衾被,因为大敛尚未到来,所以暂且覆盖尸体。等到小敛完毕,大敛的衾被应当陈列,就用夷衾覆盖尸体,这是其次序。这里覆盖尸体的衾被,尸体穿好衣服后将进行小敛,然后去掉它。君、大夫、士都是小敛一衾,大敛二衾。刚死时用大敛的一衾覆盖尸体,到大敛的时候,两衾都用,一衾垫在下面,一衾覆盖尸体,所以说大敛所并用的衾被。死衣,是生病时所加的新衣以及复衣。去掉它们以等待沐浴】
【黄氏榦说:刚死之前,有患病、病重等事,经文没有详细记载】
〇秦氏田按:以上是刚死时的礼仪
复者,一人穿着爵弁服,把下裳连缀在衣服的左边,扛在肩上?把衣领塞进腰带里【注:复者,是有司招魂复魄。天子则由夏采、祭仆之类的人担任,诸侯则由小臣担任。爵弁服是纯衣纁裳,礼仪以冠名服,簪是连缀的意思。疏:平常时候衣裳各自分开,这里招魂取其方便,所以把下裳连缀在衣服上】
【张氏尔岐说:复者,人数的多少,各自按照其命数的数目。士是一命,所以一人把下裳连缀在衣服上,连缀其下裳在衣服的下面。把衣领塞进腰带里,是平叠衣裳,使领口与腰带齐平,一并扛在左臂上,以便登上屋顶】
钦定《义疏》说:复者,大概由私臣或隶子弟担任。
从前面东边的屋脊登上屋顶,在屋顶中间面向北,用衣服招魂说:“皋!某回来。”三次把衣服降下来放在前面【注:面向北招魂,是求诸幽暗之义。皋,是长声。某,是死者的名字。复,是返回的意思。降衣,是把它放下来。《防大记》说:“凡招魂,男子称名,妇人称字。”疏:登上屋顶的时候,让狄人设置梯子,招魂的声音必定三次,因为礼成于三】
在庭院接受衣服,从阼阶登上,用衣服覆盖尸体【注:受者是在庭院接受,复者其中一人招魂则接受,用衣服覆盖尸体的也是一个人,国君则由司服接受,用衣服覆盖尸体的就是覆盖它,如果得到魂魄返回。疏:这复衣沐浴后就去掉,不用于袭敛】复者从后面西边的屋脊降下【注:不从前面降下,不因为虚空而返回,降下时撤去西北角的厞,好像说此室治丧不可就这样坐着,从此开始行死事】
【敖氏继公说:前东荣,是东方的南荣。屋有两根楣,所以每边各有南荣、北荣。中屋,是屋脊的中间。从阼阶登上,象征其返回。既然后,就从西阶降下,后西荣,是西方的北荣。在这里降下,与登上时相变化】
【张氏尔岐说:复者,还是希望他活着;招魂而不活,才开始行死事】
〇秦氏田按:登上屋顶招魂三次,孔颖达疏认为一号在上面,希望神灵自天而下;一号在下面,希望神灵自地而上;一号在中间,希望神灵在天地之间而来。宋玉《招魂》一篇,大概还得到这个意思。
又按:以上是招魂的礼仪
楔齿用角制的柶【注:因为将要含玉,怕他口闭得太紧】缀足用燕几【注:缀就是拘束,因为将要穿鞋,怕他脚弯曲。疏:案《记》云“缀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注云“校胫也”,尸体头朝南,几的腿在南,用来拘束脚则不得弯曲了。几的两头都有两只脚,现在治丧用一头来夹两脚,怕几倾倒,所以让御者坐持之。案《防大记》:“小臣楔齿用角柶,缀足用燕几。”君、大夫、士是一样的。又《周礼·天官·玉府》:“大防共含玉,复衣裳,角枕、角柶。”则自天子以下至于士,其礼相同。敖氏继公说:燕几,平时燕居时所凭靠的】
【黄氏说:招魂与楔齿缀足之间,有迁移尸体一节,经文没有详细记载】
陈设脯、醢、醴酒,从阼阶登上,陈设在尸体东边【注:鬼神没有形象,陈设祭品以凭依之。疏:案《檀弓》曾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