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礼通考卷二百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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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曰:「何以繐衰也?诸侯之大夫以时接见乎天子【注:接,犹防也。诸侯之大夫以时防见于天子,而服之,则其士庶民不服可知。】疏:「《周礼》大宗伯云:『时聘曰问,殷頫曰视』,此并是以时防见天子,天子待之以礼,皆有委积飱饔飨食燕与时赐,加恩既深,故诸侯大夫报而服之也。畿外民庶于天子有服无服,无明文,今因畿外大夫接见天子者乃有服,不聘天子者即无服,明民庶不为天子服可知。诸侯之士与卿大夫聘时作介者,虽亦得礼,介本副使,不得接见天子,故亦不服也】
译传文说:“为什么要穿繐衰丧服呢?因为诸侯的大夫按时去朝见天子。”注解说:“接,就是防的意思。诸侯的大夫按时去朝见天子,因而为他们服丧,那么他们的士和庶民不为天子服丧就可以知道了。”疏解说:“《周礼·大宗伯》中说:‘按时聘问称为问,频繁朝见称为视’,这都是指按时去朝见天子。天子以礼相待,都有物资储备、熟食、飨礼、饮食、燕礼以及按时赏赐,加恩既深,所以诸侯的大夫回报恩情而为他们服丧。畿外的百姓对于天子是否服丧,没有明文规定,现在因为畿外朝见天子的大夫有服丧,不朝见天子的就没有服丧,显然百姓不为天子服丧是可以知道的。诸侯的士与卿大夫在聘问时担任副使的,虽然也能得到礼遇,但副使本是副手,不能直接朝见天子,所以也不服丧。”
【射氏慈曰:诸侯之大夫有出朝聘之事,防见天子,故言接见。虽未接见,犹服此服】
【敖氏继公曰:接见乎天子者,谓为天子所接见也。经惟言诸侯之大夫,而传意乃尔。若然,则诸侯之大夫,其亦有不为天子服者乎】
【张氏尔岐曰:谓诸侯使大夫来见天子,适有天子之丧,则其服如此。诸侯若来防葬,则其从行者或亦然。盛氏世佐曰:案诸侯之大夫为天子繐衰七月,乃其分所宜,然不论其曽接见与否也。传言此者,明其有是恩义,故有是服。圣人不为恩义所不及者,制服也。以时接见乎天子者,谓聘问之时,得以名闻于至尊,而天子礼而见之也。既为大夫,虽未尝聘问王朝,而其可以接见之礼自在,故无不为天子服者。疏云:不聘即不服,非说者又以接见天子为防葬,尤谬也】
钦定义疏案《檀弓》:叔仲衍使子柳之妻为其舅繐衰,且曰:"昔者吾丧姑姊妹,亦如斯末吾禁也。"而县子亦以绤衰繐裳为非古,则知春秋之季,俗尚轻细,期功之服以繐为之者多矣。繐不一种,则亦有大功与缌之繐与?又《春秋传》襄二十七年,衞献公丧其弟鱄,如税服终身。杜注:"税即繐也。"繐衰裳非五服之常,痛愍之特为此服。繐之见于经传者如此而已。
右繐衰葬除之
小功布衰裳,澡麻带绖,五月者【注:澡者,治去莩垢,不絶其本也。小记曰: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絶其本,屈而反以报之。疏:此本齐衰大功之亲,为殇降在小功,故在成人小功之上也。但言小功者,对大功是用功粗大,则小功是用功细小精宻者也。自上以来皆带在绖下,今此带在绖上者,以大功已上绖带有本,小功以下断本。此殇小功中有下殇小功带不絶本,与大功同,故进带于绖上,倒文以见重,故与常例不同也。且上文多直见一绖包二,此别言带者,亦欲见带不絶本与绖不同,故两见之也。又殇大功直言无受,不言月数。此直言月不言无受者,圣人作经欲互见为义。大功言无受,此亦无受,此言五月,彼则九月七月可知。且下章言即葛,此章不言即葛,亦是兼见无受之义也。不言布带与冠文畧也。不言屦者,当与下章同吉屦无絇也。注引小记者,欲见下殇小功中有本是齐衰之丧,故特言下殇。若大功下殇则入缌麻,是以特据下殇云屈而反以报之者,谓先以一股麻不絶本者为一条展之为绳报合也,以一头屈而反乡上合之,乃绞垂必屈而反以合者,见其重故也。若然此章亦有大功长殇在小功者,未知带得与齐衰下殇小功同不絶本不?案服问云:小功无变也。又云:麻之有本者变三年之葛。彼云小功无变,据成人小功无变三年之葛有本得变之,则知大功殇长中在小功者绖带无本也。以此而言,经注専据齐衰下殇小功重者而言,其中兼有大功之殇在小功带麻絶本者也。姑姊妹出适降在小功者,以其成人非所哀痛,带与大功之殇同,亦无本也。敖氏继公曰:小功布之缕粗于缌之缕矣,乃曰小功者,对大功立文也。不言牡麻与无受者可知也】
叔父之下殇,适孙之下殇,昆弟之下殇,大夫庶子为适,昆弟之下殇,为姑姊妹,女子子之下殇【疏:自叔父已下至女子子之下殇八人,皆是成人。期、长殇、中殇、大功已在上殇大功章,此下殇小功,故在此章也。仍以尊者在前,卑者居后。马氏融曰:本皆期服,下殇降二等,故小功也】
【盛氏世佐曰:案以殇大功章校之,子之下殇公为适子,大夫为适子之下殇,皆当在此经不尽见之者,畧可知也】
为人后者,为其昆弟、従父昆弟之长殇【疏:此二者以本服大功,今长殇小功,故在此章。従父昆弟情本轻,故在出降昆弟后也】
【马氏融曰:成人服大功也,长殇降一等,故小功也】
【敖氏继公曰:为从父昆弟者,异人也。经文省尔,其姊妹之殇,亦如之】
钦定义疏,案为人后者,经于大功章,见为其昆弟之服。此见为其昆弟长殇之服,则为其昆弟之子、女子、子在室者当小功,女子子适人者当缌矣。经不言者,举昆弟而昆弟之子递
译射氏慈说:诸侯的大夫有出使朝聘的事务,防止他们见到天子,所以说接见。即使没有接见,也穿这种丧服。
敖氏继公说:接见天子,是指被天子接见。经文只说诸侯的大夫,而传文的意思却是这样。如果这样,那么诸侯的大夫中,也有不为天子服丧的人吗?
张氏尔岐说:是说诸侯派遣大夫来朝见天子,恰逢天子有丧事,那么他们的丧服就是这样。诸侯如果来奔丧助葬,那么随行的人或许也是这样。盛氏世佐说:考察诸侯的大夫为天子服繐衰七月,这是他们本分内应当做的,但不论他们曾经是否接见过天子。传文这样说,是表明他们有这种恩义,所以有这种丧服。圣人不会为恩义所不及的人制定丧服。按时接见天子,是指在聘问的时候,得以名声上达至尊,而天子以礼接见他们。既然身为大夫,即使不曾聘问王朝,但他们可以接见的礼节自在其中,所以没有不为天子服丧的。疏文说:不聘问就不服丧,解说者又把接见天子理解为奔丧助葬,尤其错误。
钦定《义疏》案《檀弓》记载:叔仲衍派子柳的妻子为她的小叔子服繐衰,并且说:“从前我丧姑母、姐妹,也是这样,我没有禁止。”而县子也认为绤衰繐裳不符合古制,由此可知春秋末年,风俗崇尚轻细,为期、功之丧服用繐麻制作的很多。繐麻不止一种,那么也有大功和缌麻的繐麻吗?又《春秋传》襄公二十七年记载,卫献公为他的弟弟鱄服丧,像税服一样终身穿着。杜预注:“税就是繐。”繐衰裳不是五服中的常服,是因为痛惜哀悯而特别制定这种丧服。繐麻在经传中出现的仅此而已。
右边是繐衰葬除的部分。
小功布做的衰裳,澡麻做的带和绖,服丧五个月【注:澡,是处理去除莩垢,但不切断麻的本根。《小记》说:下殇小功的带用澡麻,不切断本根,弯曲回来反折以报合。疏:这原本是齐衰、大功的亲属,因为殇降在小功,所以在成人小功之上。只说小功,是相对于大功而言,大功是用功粗大,小功是用功细小精密。从上面以来都是带在绖下面,现在带在绖上面,是因为大功以上绖带有本根,小功以下断本根。这殇小功中有下殇小功带不切断本根,与大功相同,所以把带进置于绖上,倒置文辞以显示其重,所以与常例不同。而且上文多直接显示一个绖包两个,这里特别提到带,也是想显示带不切断本根与绖不同,所以两处都提到。又殇大功直接说无受,不说月数。这里直接说月数不说无受,是圣人作经想要互相参照以见义。大功说无受,这里也无受,这里说五月,那里九月、七月就可以知道了。而且下章说即葛,这章不说即葛,也是兼见无受的意义。不说布带和冠文,是略去。不说屦,是应当与下章相同,穿吉屦无絇。注引《小记》,是想显示下殇小功中有本是齐衰之丧,所以特别说下殇。如果是大功下殇则入缌麻,所以特别依据下殇说弯曲回来反折以报合,是指先用一股不切断本根的麻做成一条,展开为绳报合,把一头弯曲回来反向上合之,然后绞垂,必定弯曲回来反折以合,是显示其重的缘故。如果这样,这章也有大功长殇在小功中的,不知道带能否与齐衰下殇小功相同不切断本根?考察《服问》说:小功无变。又说:麻有本根的变三年之葛。那里说小功无变,是依据成人小功无变三年之葛,有本根的得以变之,那么知道大功殇长中在小功中的绖带无本根。由此而言,经注专门依据齐衰下殇小功重的来说,其中兼有大功之殇在小功带麻断本根的。姑姊妹出嫁降在小功中的,因为成人不是所哀痛的,带与大功之殇相同,也无本根。敖氏继公说:小功布的缕比缌麻的缕粗,却说小功,是相对于大功而立文。不说牡麻和无受,是可以知道的】
叔父的下殇,适孙的下殇,兄弟的下殇,大夫庶子为适兄弟的下殇,为姑姊妹、女子子的下殇【疏:从叔父以下到女子子的下殇八人,都是成人。期、长殇、中殇、大功已在上殇大功章,这下殇小功,所以在这章。仍然以尊者在先,卑者在后。马氏融说:原本都是期服,下殇降二等,所以是小功】
【盛氏世佐说:考察以殇大功章校勘,子的下殇公为适子,大夫为适子的下殇,都应当在这经中,不尽见的,略可知】
为人后者,为其兄弟、从父兄弟的长殇【疏:这两者原本服大功,现在长殇小功,所以在这章。从父兄弟情本轻,所以在出降兄弟后】
【马氏融说:成人服大功,长殇降一等,所以是小功】
【敖氏继公说:为从父兄弟,是异人。经文省略了,其姐妹的殇,也如此】
钦定《义疏》,案为人后者,经在大功章,见为其兄弟的丧服。这里见为其兄弟长殇的丧服,那么为其兄弟之子、女子、子在室者应当小功,女子子出嫁者应当缌了。经不说的,举兄弟而兄弟之子递
降一等,可知。
传曰:「问者曰:中殇何以不见也?大功之殇中従上,小功之殇中従下【注:问者据従父昆弟之下殇在缌麻也。大功、小功皆谓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殇中従上,则齐衰之殇亦中従上也。此主为丈夫之为殇者服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也。】疏:郑云:「问者据従父昆弟之下殇在缌麻也者,以其缌麻章见従父昆弟之下殇,此章见従父昆弟之长殇,惟中殇不见,故也。云大功之殇中従上,小功之殇中従下,缌麻章云齐衰之殇中従上,大功之殇中従下,两文相反,故郑注以彼谓妇人为夫之族,类此谓丈夫为殇者服也。郑必知义然者,以其此传▯在从父昆弟丈夫下,下文▯传在妇人为夫之亲服下也】
译降一等,这是可以推知的。
传文说:“有人问:为什么中殇的服制没有提及呢?大功之殇的中殇服制遵循上等,小功之殇的中殇服制遵循下等【注:提问者依据从父兄弟的下殇服制属于缌麻。大功、小功都是指为成年的亲属服丧。大功之殇的中殇遵循上等,那么齐衰之殇的中殇也遵循上等。这里主要讨论的是为男性亲属中夭折者服丧的情况。凡是文中没有提及的,都可以由此推求而知。】
疏文解释:郑玄说:“提问者依据从父兄弟的下殇服制属于缌麻,这是因为在缌麻章中出现了从父兄弟的下殇,而本章出现了从父兄弟的长殇,唯独中殇没有提及,所以有此一问。文中说大功之殇的中殇遵循上等,小功之殇的中殇遵循下等,而缌麻章中说齐衰之殇的中殇遵循上等,大功之殇的中殇遵循下等,两处文字相反,所以郑玄注解认为,彼处是指妇女为丈夫的族人服丧,此处则类比指男性为夭折的亲属服丧。郑玄必定知道义理如此,是因为此处的传文位于从父兄弟男性亲属之下,而下文的传文位于妇女为丈夫的亲属服丧之下。”
【敖氏继公曰:大功之殇,始见于此,而又不言中殇,故▯问也。丧服之等,其重者自大功而上,轻者自小功而下,已于麻本有无之类见之矣。此复以二者之中殇,各异其従上从下之制,亦因以见义。云从父昆弟之殇,丈夫与女子子在室者为之同也。然则此传,亦兼妇人之为其亲族之殇者言矣】
【郝氏敬曰:殇有长、中、下三等,功服惟大小二等,故传以情轻重,变通于上下之间。大功、小功,谓殇服降在大功者,情重,宁以中従上;降在小功者,情轻,则以中従下,可也。叔父以下,中殇在大功,而此又云中殇从下,然则中殇十二三以下者,従小功亦可耳。又曰:三殇之等分疏烦琐,故▯融防其防,此章以殇服权其中,缌麻章又以成人服权其重。此言大小功、缌麻亦可推矣。葢以小功律大功,则小功之中殇従下;如以缌麻律小功,则小功之中殇又従上;以大功律齐衰,则大功之中殇又从下。情重者升,情轻者降,意自通融,不应如郑注固执作解】
【张氏尔岐曰:成人当服大功者,其中殇与长殇同;成人当服小功者,其中殇与下殇同。凡不见于经者,皆当以此例求之。此男子服殇者之法,若妇人为夫族服殇法,又在后缌麻▯也】
【盛氏世佐曰:大功、小功,指成人之服而言,非谓殇服也。注説是,郝氏诋之过矣。殇,大功章,长殇、中殇并见,则齐斩之殇中従上经文已明,至此章但见长殇而不及中殇,缌麻章又或但见下殇而不及中殇,故▯▯其例于此,以是大功之殇之第一条也。从上者,比本服降一等也;从下者,比本服降二等也。大功之殇,中従上皆降为小功,惟下殇缌麻也。小功之殇,中従下皆降为无服,惟长殇缌麻也。亲者引而进之,疏者推而逺之,于中殇之従上、从下而大功、小功之隆杀判矣】
为夫之叔父之长殇【注:不见中殇者,中従下也。疏:夫之叔父,义服,故次在此。成人大功,故长殇降一等在小功。云不见中殇者,中従下也者,下▯云:大功之殇,中从下主,谓此妇人为夫之党类,故知中従下在缌麻也】
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疏:此皆成人为之齐衰期,长中殇在大功,故下殇在此小功也】
【马氏融曰:世叔父母为之服也。成人在期,下殇降二等,故服小功】
【陈氏诠曰:妻为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与夫同】
【黄氏榦曰:妾服见大功章,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条】
为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疏:谓姑为侄成人大功,长殇在此小功,不言中殇。中从上庶孙者,祖为之大功,长殇中殇亦在此,皆不言男子女子,而言丈夫妇人,是见恩疏之义也。马氏融曰:适人姑还为侄,祖为庶孙成人大功,长殇降一等,故小功也。言丈夫妇人者,明姑与侄祖与孙疏逺,故以逺辞言之】
【雷氏次宗曰:前大功章为侄,已言丈夫妇人,今此自指为庶孙,言不在侄】
【敖氏继公曰:侄之殇服,亦姑之适人者为之也。于庶孙之下言丈夫妇人者,明庶孙之文不可以兼男女,亦为其与侄连文故也】
【盛氏世佐曰:案姑在室为侄,与世叔父同,本服期,长殇当降为大功,今在此小功,明是己适人者也。丈夫妇人兼侄与庶孙言,雷说非为此二者之服异人,而连言之,以其皆大功之殇也】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长殇【注:大夫为昆弟之长殇,小功。谓为士者,若不仕者也。以此知为大夫无殇服也。公之昆弟不言庶者,此无服无所见也。大夫之子不言庶者,闗适子亦服此殇也。云公之昆弟为庶子之长殇,则知公之昆弟犹大夫。】疏:此三人为此六种人,成人以尊降至大功,故长殇小功中亦従上。注云:大夫为昆弟之长殇,小功。谓为士者,若不仕者也。凡为昆弟成人期,长殇在大功,今小功,明大夫为昆弟降一等。若昆弟亦为大夫同等期不降,今言降在小功,明是为士若不仕者也。云以此知为大夫无殇服也者,已为大夫则冠矣。大夫冠而不为殇也。大夫二十而冠,而有兄弟
译敖氏继公说:大功服的殇服,在此处首次出现,而且没有提到中殇,所以这是疑问。丧服的等级,重的从大功往上,轻的从小功往下,已经在麻布本质的有无中体现出来了。这里又用这两种服制中殇服的不同,分别遵循从上或从下的制度,也借此表明义理。说跟随父兄弟的殇服,男子和在室的女子为他服丧是相同的。那么这篇传文,也兼及妇人服其亲族殇服的情况了。
郝氏敬说:殇服有长、中、下三等,功服只有大、小二等,所以传文根据情义的轻重,在上下之间变通。大功、小功,是指殇服降到大功的,情义重,宁可让中殇跟随上等;降在小功的,情义轻,就让中殇跟随下等,是可以的。叔父以下,中殇在大功,而这里又说中殇跟随下等,那么中殇十二三岁以下的,跟随小功也是可以的。又说:三殇的等级划分繁琐,所以郑玄融通其界限,这一章用殇服权宜其中,缌麻章又用成人服权宜其重。这话大小功、缌麻也可以推知了。大概用小功衡量大功,则小功的中殇跟随下等;如果用缌麻衡量小功,则小功的中殇又跟随上等;用大功衡量齐衰,则大功的中殇又跟随下等。情义重的提升,情义轻的降低,意思自然融通,不应该像郑注那样固执地解释。
张氏尔岐说:成人应当服大功的,其中殇与长殇相同;成人应当服小功的,其中殇与下殇相同。凡是经文中没有提到的,都应当用这个例子去推求。这是男子服殇服的法度,如果妇人服夫族殇服的法度,又在后面的缌麻章中。
盛氏世佐说:大功、小功,是指成人的服制而言,不是说殇服。注解说的是对的,郝氏诋毁它太过分了。殇服,在大功章中,长殇、中殇都出现了,那么齐衰、斩衰的殇服中殇跟随上等的经文已经明白,到这一章只见到长殇而没有提到中殇,缌麻章又有时只见到下殇而没有提到中殇,所以在这里贯通其例,因此这是大功殇服的第一条。跟随上等的,比本服降一等;跟随下等的,比本服降二等。大功的殇服,中殇跟随上等都降为小功,只有下殇是缌麻。小功的殇服,中殇跟随下等都降为无服,只有长殇是缌麻。亲近的拉进来,疏远的推出去,从中殇的跟随上等、跟随下等,大功、小功的隆杀就区分开了。
为丈夫的叔父的长殇【注:没有提到中殇,是因为中殇跟随下等。疏:丈夫的叔父,是义服,所以次序在这里。成人服大功,所以长殇降一等在小功。说没有提到中殇,是因为中殇跟随下等,下文说:大功的殇服,中殇跟随下等为主,是说这妇人为丈夫的党类,所以知道中殇跟随下等在缌麻中】
兄弟的儿子,女子,丈夫的兄弟的儿子,女子,下殇【疏:这些都是成人为之服齐衰期,长殇、中殇在大功,所以下殇在这里小功中】
马氏融说:世叔父母为之服丧。成人服期,下殇降二等,所以服小功。
陈氏诠说:妻子为丈夫的兄弟的儿子,女子子与丈夫相同。
黄氏榦说:妾的服制见大功章,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条。
为侄庶孙丈夫妇人的长殇【疏:是说姑姑为侄子成人服大功,长殇在这里小功,没有提到中殇。中殇跟随上等,庶孙的,祖父为之服大功,长殇中殇也在这里,都不说男子女子,而说丈夫妇人,是表明恩义疏远的义理。马氏融说:出嫁的姑姑还为侄子,祖父为庶孙成人服大功,长殇降一等,所以小功。说丈夫妇人,是说明姑姑与侄子、祖父与孙子疏远,所以用疏远的词来说】
雷氏次宗说:前面大功章为侄子,已经说了丈夫妇人,现在这里自指为庶孙,说不包括侄子。
敖氏继公说:侄子的殇服,也是出嫁的姑姑为之服丧。在庶孙之下说丈夫妇人,是说明庶孙的文字不能兼括男女,也是因为其与侄子连文的原因。
盛氏世佐说:按姑姑在室为侄子,与世叔父相同,本服期,长殇应当降为大功,现在在这里小功,明显是已经出嫁的人了。丈夫妇人兼指侄子和庶孙来说,雷氏的说法不是因为这二者的服制不同人,而是连文说,因为它们都是大功的殇服。
大夫公之兄弟,大夫之子为其兄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的长殇【注:大夫为兄弟的长殇,小功。是指为士者,如果不做官的人。由此知道为大夫没有殇服。公之兄弟不说庶的,这里无服没有体现。大夫之子不说庶的,关系到嫡子也服此殇。说公之兄弟为庶子的长殇,则知道公之兄弟还是大夫。】疏:这三人为这六种人,成人以尊降至大功,所以长殇小功中殇也跟随上等。注说:大夫为兄弟的长殇,小功。是指为士者,如果不做官的人。凡为兄弟成人期,长殇在大功,现在小功,明显大夫为兄弟降一等。如果兄弟也为大夫同等期不降,现在说降在小功,明显是为士如果不做官的人。说由此知道为大夫没有殇服,已经为大夫则冠了。大夫冠而不为殇。大夫二十而冠,而有兄弟
殇者,已与兄姊同十九而兄姊于年终死,已至明年初二十,因丧而冠,是以冠成人而有兄姊殇也。且五十乃爵命,今未二十已得为大夫者,五十乃爵命,自是礼之常法。或有大夫之盛徳,未必至五十为大夫者也】
译所谓“殇”,是指某人已经与兄姐一同年满十九岁,而兄姐在年终去世,此人到了次年年初满二十岁,因为居丧而举行冠礼,所以虽然冠礼已成人为标志,却仍有兄姐死于未成年。况且五十岁才是受封爵位的常规,如今未满二十岁就已经担任大夫的人,五十岁才受封爵位,这是礼制的常规法则。或许有大夫具备盛德,但未必一定要等到五十岁才成为大夫。
【马氏融曰:大夫以尊降公之昆弟,以尊厌大夫,子以父尊厌,各降在大功,长殇复降一等,故小功也。大夫无昆姊之殇,此言殇者,闗有罪,若畏厌溺,当殇服之】
【敖氏继公曰:其中殇,亦从上若下殇,则不服之。葢大夫无缌服也。公之昆弟于庶子而下,则为以尊而降于昆弟,则亦以其父之所厌而降也。大夫之子所以降之意,前章详之矣。此已为大夫,不应有昆与姊之殇,而此经乃尔。葢以昆弟姊妹宜连文,且此条亦不専主于大夫故也】
【盛氏世佐曰:案古者五十而后爵,无大夫而殇死者,亦无既为大夫而有兄若姊之殇也。注疏説泥,当以敖説为正】
钦定义疏:案不杖期章,有大夫之子为子,昆弟之子为大夫者之服,则大夫不必五十,亦有少年为之者,可知。疏谓有盛徳者固然,亦有公族髙勲世为大夫者,适子年虽未冠,已为大夫,而姊若庶兄尚在长殇之限者,亦其一也。春秋讥世卿,仕者世禄,不世官,大夫可世乎?曰:世臣与国同休戚,国所恃以固也。若公族髙勲为大夫,而其适子不世,则朝廷无世臣,庙制宗法皆废格而不可行矣。二恵弱,一个而齐危;栾郤降皂隷,而晋替。春秋之势,不可谓非西周之遗也。即如王朝南仲太祖太师皇父,非其明验乎?然则讥世卿与不世官者何也?曰:卿执政者,当于大夫中选而为之,非谓大夫不可世也。士无世官,谓士耳,不谓大夫也。若大夫虽不尽世,必有世者矣。不可以末季世卿之流弊,而谓先王之法遂无世臣也。案马氏说于经无所据,疑未必然。敖氏云:昆姊连文,圣经字字必有实义,岂连文之谓乎?
大夫之妾为庶子之长殇【注:君之庶子,疏:妾为君之庶子,成人在大功章,今长殇降一等,在此小功。云君之庶子者,若嫡长则成人,随女君三年,长殇在大功,与此异】
【敖氏继公曰:上已言君之庶子,故此畧之。为君之女子,子亦然。是虽大功之殇,亦中従上。葢女君之为此子,与夫同,而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故皆宜中从上。不可以妇人之従服者例论也。其下殇亦不服之】
钦定义疏:案缌麻章,妇人为夫之族类之殇,中従下,惟此与彼殊,敖说是也。妾服如此,则女君不待言矣。
右殇小功五月
小功,布衰裳,牡麻绖,即葛五月者【注:即就也。小功轻三月,变麻因故衰,以就葛绖带而五月也。闲传曰:小功之葛与缌之麻同。旧说小功以下吉屦无絇也。】疏:此是小功成人章,轻于殇小功,故次之。此章有三等正降义,其衰裳之制、澡绖等与前同,故略也。云即葛五月者,以此成人文缛,故有变麻从葛,故云即葛。但以日月为足,故不变衰也。不列冠屦,承上大功文略,小功又轻,故亦不言也。注引闲传,欲见小功有变麻服葛法,既葬大小同,故变同之也。案《周礼》屦人职,屦舄皆有絇繶纯。纯者于屦口縁,繶者牙底接处缝中有縧。絇者屦鼻头有饰,为行戒。吉时有行戒,故有絇。丧中无行戒,故无絇】
【敖氏继公曰:绖不言澡,可知也。此变麻即葛,乃不易衰者,为无受布也。即葛不云三月者,已于大功章见之,故不言也】
【郝氏敬曰:牡麻洗治之,牡麻不言澡,同也。绖兼首要,不言冠缨屦,同也。即葛,谓三月既葬,以葛带易澡麻带,所以异于降服小功也。衰不变而带变,以故衰就葛带,终五月之期】
【盛氏世佐曰:案上章言澡麻,而不言牡;此言牡麻,而不言澡。文互备也。言澡于前者,见其始异于大功以上;于是复云牡,则着其同也】
钦定义疏,大功、小功、期满则除,九月、七月、五月皆无祭。然则除殇服者无祭,可知。记所谓“祭不为除丧者”,于此可见。
従祖祖父母,従祖父母报【注:祖父之昆弟之亲,疏此亦従尊向卑。従祖祖父母是曽祖之子,祖之昆弟。从祖父母者,是従祖祖父之子,父之従父昆弟之亲。故郑并言祖父之昆弟之亲。云报者,恩轻欲见两相为服,故云报也】
朱子语类「显道问服制曰:『唐时添那服制,添得
译马氏融说:大夫因为地位尊贵,降低对国君兄弟的服制;又因为地位尊贵,压制大夫的服制;儿子因为父亲的尊贵而被压制,各自降低到大功服;长殇再降低一等,所以是小功服。大夫没有为国君的兄弟之殇服丧的情况,这里所说的殇,是指因犯罪、畏罪自杀或溺水而死,应当服殇服的。
敖氏继公说:其中的中殇,也是遵循从上服的原则;如果是下殇,就不服丧了。大概是因为大夫没有缌麻服。国君的兄弟对于庶子及以下的人,是因为尊贵而降低对兄弟的服制,那么也是因为其父的压制而降低服制。大夫之子降低服制的原因,前章已经详细说明了。这里的人已经是大夫,不应该有兄弟或姐妹的殇服,但经文却这样记载。大概是因为兄弟和姐妹应当连在一起说,而且这一条也不专门针对大夫的缘故。
盛氏世佐说:查考古代五十岁以后才授予爵位,没有身为大夫却殇死的,也没有已经是大夫却有兄弟或姐妹殇死的情况。注疏的说法拘泥不通,应当以敖氏的说法为正确。
钦定义疏:查考不杖期章,有大夫之子为子、兄弟之子为大夫者的服制,那么大夫不一定非要五十岁,也有年少就担任的,由此可知。疏说有大德的人固然如此,也有公族中功勋卓著世代为大夫的人,嫡子虽然尚未成年,已经是大夫,而姐姐或庶兄还在长殇范围内的,也是其中一种情况。春秋讥讽世袭卿位,做官的人世袭俸禄,但不世袭官职,大夫可以世袭吗?回答说:世臣与国家同休戚,是国家所依赖以稳固的。如果公族中功勋卓著的人为大夫,而他的嫡子不世袭,那么朝廷就没有世臣,庙制和宗法都废弃而不能实行了。二惠弱小时,一个去世齐国就危险;栾郤降为皂隶,晋国就衰败。春秋的形势,不能说不是西周的遗风。就像王朝的南仲、太祖、太师皇父,不是明显的证据吗?那么讥讽世卿和不世官的是什么意思呢?回答说:卿是执政者,应当从大夫中选拔担任,并不是说大夫不可以世袭。士没有世袭官职,说的是士,不是说大夫。如果大夫虽然不完全世袭,但一定有世袭的。不能因为末世世卿的流弊,就认为先王的法度中没有世臣。查考马氏的说法在经文中没有依据,怀疑未必正确。敖氏说:兄弟和姐妹连在一起说,圣经中的字字都有实际意义,难道是连在一起说的意思吗?
大夫的妾为庶子的长殇【注:国君的庶子,疏:妾为国君的庶子服丧,成人在大功章,现在长殇降低一等,在此小功。说国君的庶子,如果是嫡长子则成人,跟随女君服三年,长殇在大功,与此不同】
敖氏继公说:上面已经说了国君的庶子,所以这里省略了。为国君的女子服丧,儿子也是如此。这是虽然是大功的殇,也遵循从上服的原则。大概女君为这个孩子服丧,与丈夫相同,而妾为国君的亲属服丧,能够与女君相同,所以都应当遵循从上服。不可以用妇女的从服来类推。其下殇也不服丧。
钦定义疏:查考缌麻章,妇人为丈夫的族类之殇,遵循从下服,只有这里与那里不同,敖氏的说法是正确的。妾的服丧如此,那么女君就不必再说了。
右殇小功五月
小功,布制的衰裳,牡麻绖,就是葛五月【注:就是就。小功轻于三月,变麻因原来的衰,以就葛绖带而五月。闲传说:小功的葛与缌的麻相同。旧说小功以下吉屦没有絇。】疏:这是小功成人章,轻于殇小功,所以排在后面。这一章有三等正降的意义,其衰裳的制度、澡绖等与前相同,所以省略了。说即葛五月的,因为这里成人文饰繁复,所以有变麻从葛,所以说即葛。但只以日月为满足,所以不变衰。不列冠屦,承接上面大功文略,小功又轻,所以也不说。注引闲传,想要表明小功有变麻服葛的法度,既葬大小相同,所以变同之。查考《周礼》屦人职,屦舄都有絇繶纯。纯是在屦口缘,繶是牙底接处缝中有縧。絇是屦鼻头有饰,为行戒。吉时有行戒,所以有絇。丧中无行戒,所以无絇】
敖氏继公说:绖不说澡,可知了。这里变麻即葛,是不易衰的,因为没有受布。即葛不说三月的,因为已经在大功章见之,所以不说了。
郝氏敬说:牡麻洗治之,牡麻不说澡,相同。绖兼首要,不说冠缨屦,相同。即葛,说三月既葬,以葛带易澡麻带,所以异于降服小功。衰不变而带变,以故衰就葛带,终五月之期。
盛氏世佐说:查考上章说澡麻,而不说牡;这里说牡麻,而不说澡。文互备也。说澡于前者,见其始异于大功以上;于是复云牡,则着其同也。
钦定义疏,大功、小功,期满则除,九月、七月、五月皆无祭。那么除殇服者无祭,可知。记所谓“祭不为除丧者”,于此可见。
従祖祖父母,従祖父母报【注:祖父的兄弟之亲,疏:这也是从尊向卑。従祖祖父母是曾祖之子,祖的兄弟。从祖父母者,是从祖祖父之子,父的従父兄弟之亲。所以郑并言祖父的兄弟之亲。云报者,恩轻欲见两相为服,所以云报也】
朱子语类「显道问服制曰:『唐时添那服制,添得
也有差异处。且如亲伯叔是期,堂叔须是大功,乃便降为小功,不知是怎生地?』」闳祖记朱子云:「无大功尊父母本是期,加成三年;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本是大功,加成期;其曽祖父母、小功及従伯叔父母小功者,乃正服之不加者耳。」
译也有不同的地方。比如亲伯叔的丧服是期年,堂叔的丧服须是大功,却降为小功,不知是怎么个道理?』」闳祖记载朱子说:「没有大功尊长的父母,本来的丧服是期年,加等成为三年;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本来的丧服是大功,加等成为期年;那些曾祖父母、小功以及从伯叔父母服小功的,只是正服中不加等的罢了。」
【黄氏榦曰:祖父加至期,祖父之昆弟加所不及,据期断,是以五月。族祖父又疏一等,故缌。父为众子期,兄弟之子宜九月,今亦期者,兄弟之子犹子也。从父昆弟之子服从世叔,无加,故报亦小功也。祖为孙大功,以疏一等,故兄弟之孙小功。案:从祖祖父者,祖之昆弟也,其子谓从祖父,又其子谓从祖昆弟,又其子谓从祖昆弟之子,凡四世。上三世,以祖父已旁杀之义推之,皆当服小功,名为三小功。下一世,以子旁杀之义推之,当服缌。此三小功一缌,与已同出曽祖】
【敖氏继公曰:此与为之者,尊卑虽异,亦旁尊也。故报之于此,即言报者略轻。服齐衰大功,重报服或别见之】
【盛氏世佐曰:案为从祖祖父者,昆弟之孙也;为从祖父者,从父昆弟之子也。并服其妻者,以名服也。此四人皆报,故合言之】
【华氏学泉曰:或问世叔父期,则从祖父母宜大功,而服小功,何也?曰: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故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是故曽伯叔祖无从伯叔祖之服,一从而止;伯叔之服,再从而止;兄弟之服,三从而止。其服则皆缌也。伯叔之服,再从而缌,则从祖父母宜小功。从祖父母之报其侄,亦小功;至孙而缌,而亲尽矣。若从祖父母宜大功,则再从小功,三从然后缌。三从之伯叔父,则同六世祖矣,而何服之有?曰:然则《朱子语类》载朱子之疑之何也?曰:此非朱子之疑,乃其门人之问,而朱子之答未及载也。且此自是《仪礼》,何尝是唐时所増也?《朱子语类》门人所录,非其手笔,多错杂处,宜删节以一学者之闻见。此尤其较著者也。其前闳祖所録,则固了然矣】
钦定义疏案:记传云“小功以下为兄弟,则虽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若外祖父母之尊,皆以兄弟之▯视之矣”。又案“父之兄弟期,则祖父之兄弟宜大功,乃降至小功者,五服惟兄弟行递降一等,而其他则否。所谓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不然则服及五世矣。亦以世叔父之期本是加服故也”。
从祖昆弟【注:父之从父昆弟之子。疏:此是从祖父之子,已之再从兄弟。以上三者为三小功也。陈氏诠曰:从祖父之子同出曽祖也】
【黄氏榦曰:兄弟期,疏一等,故从昆弟;大功,从祖昆弟;小功,族昆弟;缌】
【盛氏世佐曰:案以上三小功皆云从祖者,言其从祖而分也】
从父姊妹【注:父之昆弟之女。疏不言出适与在室姊妹,既逆降宗族,亦逆降报之】
【张氏尔岐曰:疏説可疑,此当通下文。孙适人者,为一节,皆为出适而降小功也】
【盛氏世佐曰:案女子子所逆降者,唯旁期耳。为其嫁当及时,不可以旁亲故妨之也。至于大功之末,可以嫁子于昏姻之时,固无害。故其成人而未嫁者,亦与未成人者同,无逆降例也。女子子既不逆降,其旁亲大功已下,而宗族顾可逆降之乎?此旧説所以难通也。敖、张二説,皆合下节为一,得之】
孙适人者【注:孙者,子之子女孙,在室亦大功也】
【马氏融曰:祖为女孙适人者,降一等,故小功也】
【敖氏继公曰:三者适人,其服同。云适人则为女孙,无嫌,故不必言女】
为人后者,为其姊妹适人者【注:不言姑者,举其亲者而恩轻者降,可知。马氏融曰:在室者齐衰期,适人大功,以为大宗后疎之降二等,故小功也。不言姑者,明降一体,不降姑也。陈氏诠曰:累降也,姑不见者同,可知也。犹为人后者,为昆弟而不载伯父,同降不嫌】
【敖氏继公曰:经于前章,为人后者,惟见其父母昆弟姊妹之服,余皆不见。是于本服降一等者,止于此亲尔。所以然者,以其与已为一体也。然则自此之外,凡小宗之正亲旁亲,皆以所后者之亲疏为服,不在此数矣。此姊妹之属不言报,省文也。记曰: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报】
【湛氏若水曰:姊妹期也,何以小功?以为人后降也,以适人又降也】
【盛氏世佐曰:案下记云:“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报为经所不见者,言也。经惟见其父母
译黄氏榦说:祖父的丧服加至期年,祖父的兄弟因期年丧服所不及,依据期年来裁断,所以是五月。族祖父又疏远一等,所以服缌麻。父亲为众子服期年,兄弟的儿子按理应服九月,现在也服期年,是因为兄弟的儿子如同自己的儿子。从父兄弟的儿子服从世叔父,没有加服,所以回报也是小功。祖父为孙子服大功,因为疏远一等,所以兄弟的孙子服小功。查考:从祖祖父,是祖父的兄弟;他的儿子称为从祖父,再他的儿子称为从祖兄弟,再他的儿子称为从祖兄弟的儿子,总共四代。上面三代,依据祖父已经旁系递减的道理推演,都应当服小功,称为三小功。下面一代,依据子辈旁系递减的道理推演,应当服缌麻。这三小功一缌麻,与自己同出于曾祖。
敖氏继公说:这里所说的“为之者”,虽然尊卑不同,也是旁系尊者。所以在这一条中回报,即说明回报的丧服略轻。服齐衰、大功的,重报的丧服或许在别处另行记载。
盛氏世佐说:查考为从祖祖父服丧,是兄弟的孙子;为从祖父服丧,是从父兄弟的儿子。一并为他们妻子服丧,是因为名分而服丧。这四个人都是回报,所以合并叙述。
华氏学泉说:有人问:世叔父服期年,那么从祖父母应当服大功,却服小功,为什么呢?回答说:亲爱亲人以三代为五服,以五代为九服,所以四代就服缌麻,丧服到此穷尽了。五代袒免,是削减同姓亲属的丧服。因此曾伯叔祖没有为从伯叔祖的丧服,一次“从”就停止了;伯叔的丧服,两次“从”就停止了;兄弟的丧服,三次“从”就停止了。他们的丧服都是缌麻。伯叔的丧服,两次“从”就服缌麻,那么从祖父母应当服小功。从祖父母回报他们的侄子,也是小功;到孙子就服缌麻,亲情就尽了。如果从祖父母应当服大功,那么两次“从”服小功,三次“从”才服缌麻。三次“从”的伯叔父,那就同六世祖一样了,还有什么丧服呢?问:既然这样,那么《朱子语类》记载朱子的疑问又是怎么回事呢?回答说:这不是朱子的疑问,而是他的门人的提问,朱子的回答没有来得及记载。况且这本来就是《仪礼》,哪里是唐代所增加的呢?《朱子语类》是门人记录的,不是朱子亲笔,多有错杂之处,应当删节以统一学者的见闻。这一点尤其明显。前面闳祖所记录的,本来就很清楚了。
钦定义疏案:记传说“小功以下是兄弟,那么即使是像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这样的尊者,也都以兄弟的身份看待他们了”。又查考“父亲的兄弟服期年,那么祖父的兄弟应当服大功,却降低到小功,是因为五服中只有兄弟这一行每代递减一等,而其他则不这样。这就是所说的四代服缌麻,丧服穷尽了,否则丧服就要及五代。也是因为世叔父的期年丧服本来就是加服的原因”。
从祖兄弟【注:父亲的从父兄弟的儿子。疏:这是从祖父的儿子,自己的再从兄弟。以上三者是三小功。陈氏诠说:从祖父的儿子同出于曾祖】
黄氏榦说:兄弟服期年,疏远一等,所以从兄弟服大功;从祖兄弟服小功;族兄弟服缌麻。
盛氏世佐说:查考以上三小功都说从祖,是说他们从祖辈分出来的。
从父姊妹【注:父亲的兄弟的女儿。疏:不说明出嫁与在室的姊妹,既然旁系宗族要逆降,回报也要逆降】
张氏尔岐说:疏的解释可疑,这应当通读下文。孙子出嫁的,为一节,都是因为出嫁而降低服小功。
盛氏世佐说:查考女子所逆降的,只有旁系期年丧服。因为她们出嫁应当及时,不可以因为旁系亲属的缘故妨碍她们。至于大功之末,可以在婚嫁之时嫁子,本来无害。所以成年而未嫁的,也与未成年的相同,没有逆降的例子。女子既不逆降,她们的旁系亲属大功以下,宗族反而可以逆降吗?这是旧说难以通达的原因。敖、张两说,都将下文合并为一节,是正确的。
孙适人者【注:孙,是儿子的子女孙,在室也服大功】
马氏融说:祖父为出嫁的女孙,降低一等,所以服小功。
敖氏继公说:三者出嫁,丧服相同。说适人就是女孙,没有嫌疑,所以不必说女。
为人后者,为其姊妹适人者【注:不说姑,是举其亲者而恩义轻者降低,可知。马氏融说:在室的服齐衰期年,出嫁的服大功,因为作为大宗后疏远降低二等,所以服小功。不说姑,是明确降低一体,不降低姑。陈氏诠说:累降,姑不见者相同,可知。如同为人后者,为兄弟而不载伯父,同降不嫌】
敖氏继公说:经文在前章,为人后者,只见到其父母兄弟姊妹的丧服,其余都不见。这是因为在本服降低一等的,只限于这些亲属。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他们与自己为一体。那么除此之外,凡小宗的正亲旁亲,都按照所后者的亲疏来服丧,不在此列了。这里姊妹之类不说回报,是省略文字。记说:为人后者,对兄弟降低一等,回报。
湛氏若水说:姊妹服期年,为什么服小功?因为为人后降低,因为出嫁又降低。
盛氏世佐说:查考下文记说:“为人后者对兄弟降低一等”,回报是经文中没有见到的,是言外之意。经文只见到其父母
昆弟姊妹之服,其余皆没不言,文不具耳。“大功章为人后者为其昆弟”条下疏云:“于本宗余亲皆降一等”,得之。敖説误】
译关于兄弟姊妹的丧服,其余部分都省略未提,只是文辞不够完备罢了。“大功章为人后者为其昆弟”这一条下的疏文说:“对于本宗的其他亲属都降低一等”,这才是正确的。敖氏的说法是错误的。
钦定义疏,案为后者,若系亲昆弟之子,则姑犹是姑也,如其服服之,如马氏説矣。若系従父昆弟之子,更递疏以迄于无服者,则当降之,如注説矣。姑之期加服也,本服大功,已出为后,降小功。姑适人,则缌不与姊妹同差,以其与世叔父均无大功之降也。经以其不定也,故阙之。马、郑二家皆是,但各见一边耳。案经不见本生祖父母、曽祖父母、世叔父母诸人之服者,亦以所后者之亲疎不定也。其同祖者,亲自亲矣;其不同祖者,自祖父母、世叔父母以及其余,概従降一等之例。惟同曽髙者,则曽髙犹是齐衰三月耳,为其父母不杖期,不以所后之亲疎而异也。如敖氏谓,除昆弟姊妹之外,正亲、旁亲皆以所后者之亲疎为服。假令在疏属五服之外,则于本生祖父母之丧,竟脱然无一日之服也,而可乎?
为外祖父母
【马氏融曰:母之父母也,本服缌,以母所至尊,加服小功】
【汪氏琬曰:或问先儒言前母之党当为亲而不言其服,何以无服也?曰:礼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宗无二统,外氏亦无二统。前母之子不服后母之党,则后子不逮事前母者亦如之也。礼从服者所从亡,则己前母既亡,如之何其有从服与?或问继母如母,何以不服继母之党也?曰:郑▯谓外氏不可二也;庾蔚之亦谓若服继母之党,则乱于己母之出故也。礼慈母与继母同丧服,小记曰:为慈母之父母无服,则其不服继母之党宜也。嗟乎!为人后者言若子,继母言如母,夫谓之如与若者,葢其父母之文同而情则异者也。故不得已而为继母之党服。虞喜谓纵有十继母,惟当服次其母者之党,此説殆近是矣】
传曰:何以小功也?以尊加也【疏外亲之服不过缌麻,以祖是尊名,故加至小功。敖氏继公曰:尊云者,谓其为母之父母也。子之从其母而服母党者,当降于其母二等。母为父母期,子为外祖父母小功,宜也。非以尊加也】
【徐氏干学曰:案外祖父母之名,总之则一,分之则十有三:为母之父母一也,前母子为后母之父母二也,后母子为前母之父母三也,庶子为适母之父母四也,庶子为继适母之父母五也,庶子为生母之父母六也,为人后者为所后之母之父母七也,为人后者为所生母之父母八也,庶女之子为母之父母九也,女之子为母之生母十也,慈母之子为慈母之父母十一也,出母之子为母之父母十二也,嫁母之子为母之父母十三也。凡若此者,其在于古有服有不服,今则无有不服,所不服者惟庶子为生母之父母而已。独▯后母之子于前母之家,犹己外家也,乃以为恩不相及而不服,甚至晋满武秋为曹彦真前母之兄,而相见如路人,不亦可异之甚乎?蔡谟、江思悛以为人疑服继母之党,不服前母者,以不相及也。继祖母亦有不相及者,而皆与其党为亲,何至前母而独疑之?其论当矣。人曰:己母被出而服继母之党,虞喜谓纵有十继母,惟当服次其母之党,不知次其母者久亡,此从服也。所从亡则己,曷为服之?窃谓当服在堂继母之党耳】
钦定义疏。案敖氏深得制服之条理,然▯意自不可废也。外亲之服不过缌麻,笃本宗而重一本也。《尧典》首亲九族,周室时庸展亲,圣人之意可见矣。下逮编氓,亲亲之杀无异,乃末俗犹有薄于同气而昵其母妻之党者,是何心哉?又案前母之党,经不言有服,何也?曰:礼外亲亦无二统。前母之子不服后母之党,则后子不逮事前母者,亦如之也。従服者所従亡,则己。前母既亡,不从,不亦宜乎?己母出,则服继母之党。如继母多,则奚服?曰:服在堂,继母之党服其所従也。虞喜以为纵有十继母,唯服次其母者之党,非也。又案外祖父母有当服者六:子为因母之父母一也;母出为继母之父母二也;庶子君母在为君母之父母三也;庶子为继母之父母四也;庶子不为父后者为己母之父母五也;以上女子子同,为人后者为所后母之父母六也。其余则比曰所不服。
从母,丈夫、妇人报【注:从母,母之姊妹;丈夫、妇人
译钦定《义疏》认为:查考作为后嗣的情况,如果是亲兄弟的儿子,那么姑母依然是姑母,就按照她本来的丧服等级来服丧,这符合马融的说法。如果是堂兄弟的儿子,再依次推远直到没有丧服关系的,那么就应当降低丧服等级,这符合注释的说法。姑母的丧服之所以加重,是因为本来的丧服是大功,已经出嫁作为后嗣,就降为小功。姑母如果嫁人,那么缌麻的丧服不与姊妹的等级相同,这是因为她与世叔父都同样没有大功降等的情况。经文因为这种情况不确定,所以省略了。马融、郑玄两家的说法都是对的,只是各自看到了一个方面罢了。查考经文中没有提及为本生祖父母、曾祖父母、世叔父母等人服丧的情况,也是因为所继承后嗣的亲疏关系不确定。那些同祖的,自然亲近;那些不同祖的,从祖父母、世叔父母以及其他亲属,一概遵循降低一等的惯例。只有同曾祖、高祖的,那么曾祖、高祖依然是齐衰三月的丧服,因为为其父母服不杖期,不因为所继承后嗣的亲疏而有所差异。如果像敖氏所说,除了兄弟姊妹之外,正亲、旁亲都根据所继承后嗣的亲疏来确定丧服。假如在疏远亲属五服之外,那么在本生祖父母的丧事中,竟然完全没有一天的丧服,这可以吗?
为外祖父母
【马融说:外祖父母是母亲的父母,本来服缌麻,因为母亲所尊崇至上的缘故,加重服小功】
【汪琬说:有人问,前代儒者说前母的亲属应当视为亲人,却不说明丧服等级,为什么没有丧服呢?回答说:礼制规定为母亲的亲属服丧,就不为继母的亲属服丧;宗法没有两个统系,外家也没有两个统系。前母的儿子不为后母的亲属服丧,那么后母的儿子没能侍奉前母的,也是这样。礼制规定跟随服丧的人,所跟随的对象如果亡故,那么自己前母既然亡故,怎么还会有跟随服丧的呢?有人问,继母如同母亲,为什么不为继母的亲属服丧呢?回答说:郑玄说外家不可以有两个;庾蔚之也说如果为继母的亲属服丧,就会扰乱自己母亲被休弃的缘故。礼制规定慈母与继母丧服相同,《小记》说:为慈母的父母没有丧服,那么不为继母的亲属服丧是适宜的。唉!为人后嗣的人说像儿子,继母说像母亲,所谓“像”与“如同”,大概是指名分相同而情感不同。所以不得已而为继母的亲属服丧。虞喜说即使有十个继母,只应当为次于自己母亲的那位继母的亲属服丧,这种说法大概接近正确了】
传文说:为什么服小功呢?因为尊崇而加重【疏:外亲的丧服不超过缌麻,因为祖是尊称,所以加重到小功。敖继公说:尊崇的意思,是说他们是母亲的父母。儿子跟随母亲为母亲亲属服丧,应当比母亲降低二等。母亲为父母服期年,儿子为外祖父母服小功,是适宜的。并不是因为尊崇而加重】
【徐干学说:查考外祖父母的名分,总括起来是一个,分开来说有十三种:为母亲的父母是一种,前母的儿子为后母的父母是两种,后母的儿子为前母的父母是三种,庶子为嫡母的父母是四种,庶子为继嫡母的父母是五种,庶子为生母的父母是六种,为人后嗣的为所继承母亲父母的是七种,为人后嗣的为所生母亲父母的是八种,庶女之子为母亲父母的是九种,女儿之子为母亲生母的是十种,慈母之子为慈母父母的是十一种,被休弃母亲之子为母亲父母的是十二种,出嫁母亲之子为母亲父母的是十三种。像这些情况,在古代有服丧的有不服丧的,现在则没有不服丧的,所不服丧的只有庶子为生母的父母而已。唯独后母的儿子对于前母的家,还是自己的外家,却认为恩情不相及而不服丧,甚至晋代满武秋对于曹彦真前母的兄长,相见如同路人,不是太奇怪了吗?蔡谟、江思悛认为人们怀疑为继母的亲属服丧,不为前母服丧,是因为恩情不相及。继祖母也有恩情不相及的,却都与他们的亲属亲近,怎么到了前母就唯独怀疑呢?他们的论断是正确的。有人说:自己的母亲被休弃而服继母亲属的丧,虞喜说即使有十个继母,只应当为次于自己母亲的那位继母的亲属服丧,不知道次于自己母亲的那位继母早已亡故,这是跟随服丧。所跟随的对象既然亡故,为什么还要服丧呢?我私下认为应当服在堂继母亲属的丧】
钦定《义疏》。查考敖氏深得制定丧服的条理,然而郑玄的意思自然不可废弃。外亲的丧服不超过缌麻,是为了厚待本宗而重视单一的根本。《尧典》首先亲近九族,周朝时常展示亲情,圣人的意图可见了。下至平民百姓,亲疏递减的原则没有不同,然而末世的习俗还有轻视同宗而亲近母亲妻子亲属的人,这是什么心思呢?又查考前母亲属,经文不说有丧服,为什么呢?回答说:礼制外亲也没有两个统系。前母的儿子不为后母亲属服丧,那么后母的儿子没能侍奉前母的,也是这样。跟随服丧的人,所跟随的对象亡故,那么自己前母既然亡故,不跟随服丧,不也是适宜的吗?自己的母亲被休弃,就服继母亲属的丧。如果继母多,那么服谁的丧呢?回答说:服在堂继母亲属的丧,服所跟随的对象。虞喜认为即使有十个继母,只服次于自己母亲的那位继母亲属的丧,这是不对的。又查考外祖父母有应当服丧的六种:儿子为因母亲而有的父母是一种;母亲被休弃为继母父母的是两种;庶子在君母在世时为君母父母的是三种;庶子为继母父母的是四种;庶子不为父亲后嗣的为生母父母的是五种;以上女子相同,为人后嗣的为所继承母亲父母的是六种。其余则统称为不服丧。
从母,丈夫、妇人报【注:从母,母亲的姊妹;丈夫、妇人
,姊妹之子,男女同也。疏:母之姊妹与母一体,从于己母而有此名,故曰从母。言丈夫、妇人者,母之姊妹之男女与从母两相为服,故曰报】
译母亲的姐妹的儿子,无论男女,都与自己同辈。疏解:母亲的姐妹与母亲同属一体,因为跟随自己的母亲而有了这个称谓,所以称为“从母”。文中提到男子和妇人,是因为母亲的姐妹的子女与从母(母亲的姐妹)之间互相为对方服丧,所以称为“报”。
【马氏融曰:言丈夫、妇人者,异姓无出入降,皆以丈夫、妇人成人之名名之也】
朱子曰:「姊妹于兄弟,未嫁期,既嫁则降为大功。姊妹之身,知不降也,故姨母重于舅也。」又问:「从母之夫,舅之妻,皆无服,何也?」曰:「先王制礼,父族四,故由父而上为族。曽祖父缌麻,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子之子,皆由父而推之也。母族三,母之父母之母,母之兄弟,恩止于舅,故从母之夫,舅之妻,皆不为服,推不去故也。妻族二,妻之父,妻之母,乍看时似乎杂乱无纪,子细看则皆有义存焉。」
【敖氏继公曰:从母之义与从父同,以其在母列,故但以从母为称。丈夫妇人即为从母服者也,此为加服,而从母乃报之者,以其为母党之旁尊,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经凡三以丈夫妇人连文,而所指各异,读者详之】
【汪氏琬曰:先王之制礼也,在父党则父之昆弟为重,而于父之姊妹则恩杀矣。故服诸父期,而服姑姊妹大功。在母党则母之姊妹为重,而于母之昆弟则恩杀矣。故服从母小功,而服舅缌。先王所以分内外、别男女而逺嫌疑者也。唐太宗顾加舅服,使与姨母同。太宗知礼,孰不知礼】
传曰:「何以小功也?以名加也。」外亲之服,皆缌也【注:外亲异姓,正服不过缌。疏:以名加者,以有母名,故加至小功。外亲以本非骨肉,情疎,故圣人制礼,无过缌也。马氏融曰:「外祖从母,其亲皆缌也。以尊名加,故小功也】
【雷氏次宗曰:二亲恩等,而中表服异。君子类族辩物,本以姓分为判,故外亲之服不过于缌。于义虽当,求情未惬。苟防有可因,则加服以伸心。外祖有尊,从母有名,故皆得因此加以小功也。舅情同二人,而名理阙无因,故有心而不获遂也。然情不止于缌,亦以见于慈母矣。至于余人,虽有尊名而不得加者,服当其义,情无不足也】
【庾氏蔚之曰:男女异长,母之在室,与其姊妹有同居共席之礼,故许其因母名以加服】
【杜氏佑曰:晋袁准论曰:从母小功五月,舅缌麻三月,礼非也。从母缌,时俗所谓姨母者也。舅之与姨,俱母之姊妹,兄弟焉得异服?从母者,从其母而为庶母者也,亲益重,故小功也。凡称父母者,皆同乎父母之例者也。舅非父列,姨非母列,故舅不称父,姨不称母也。可称姨,不应称母。谓姨母为从母者,此时俗之乱名,书之所由误也。《春秋》传:蔡哀侯娶于陈,息侯亦娶焉。息妫将归,过蔡,蔡侯曰:「吾姨也。」止而享之。《尔雅》曰:「妻之姊妹同出为姨。」此本名者也。《左传》: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而死,继室以其侄穆姜之姨子也。以蔡侯《尔雅》言之,穆姜焉得言姨?此縁妻姊妹之姨,因相谓为姨也。姊妹相谓为姨,故其子谓之姨子,其母谓之姨母,从其母而来,故谓之从母。从母、姨母为亲一也,因复谓之从母,此因假转乱而遂为名者也。或曰:案准以经云「从母」,是其母姊妹从其母来为已庶母,其亲益重,故服小功,非通谓母之姊妹也。宣舒云:二女相与行有同车之道,坐有同席之礼,其情亲而比,其恩曲而至。由此观之,姊妹通斯同矣,兄妹别斯异矣。同者亲之本,异者疎之源也。然则二女之服,何其不重耶?兄妹之服,何其不轻耶?曰:同父而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故二女不敢相与重。然则舅何故三月耶?从母何故小功耶?曰:故母取其爱,是以外王父之尊,礼无厌降之道,为人子者,顺母之情,亲乎母之类,斯尽孝之道也。是以从母重而舅轻也。曰:姑与父异徳异名,叔父与父同徳同名,何无轻重之降耶?曰:姑与叔父,斯王父爱之所同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此叔父与姑所以服同而无降也】
▯田案》従母之名,因母而推,犹従父之因父而推,从祖之因祖而推也。”袁准云:“従母者,従其母而为庶母者也。”若然,则从父、从祖更当何说?恐未必然。
【敖氏继公曰:母为姊妹,大功;子从服,当缌。以有母名,故加一等
译马氏融说:之所以称丈夫、妇人,是因为异姓之间没有出入升降的服制,都按照丈夫、妇人成人的名称来称呼他们。
朱子说:“姊妹对于兄弟,未出嫁时服期年丧,出嫁后就降为大功丧。姊妹自身,知道不会降等,所以姨母比舅母为重。”又问:“从母的丈夫,舅母的妻,都没有服制,为什么呢?”回答说:“先王制定礼制,父族有四等,所以由父亲向上推算是族亲。曾祖父服缌麻,姑母的儿子,姊妹的儿子,女儿的儿子,都是由父亲推演而来的。母族有三等,母亲的父母和母亲的母亲,母亲的兄弟,恩情只止于舅母,所以从母的丈夫,舅母的妻,都不为之服丧,是因为推演不过去的原因。妻族有两等,妻的父亲,妻的母亲,乍看时似乎杂乱无章,仔细看去则都含有义理。”
敖氏继公说:从母的意义与从父相同,因为她们在母亲的行列,所以只以从母来称呼。丈夫妇人就是为从母服丧的人,这是加服,而从母则是回报服丧的人,因为她们是母党中的旁系尊者,不足以增加尊称,所以回报服丧。经文中凡是以丈夫妇人连文的地方有三处,但所指各不相同,读者要详细分辨。
汪氏琬说:先王制定礼制,在父党中,父亲的兄弟为重,而对于父亲的姊妹则恩情减弱。所以为诸父服期年丧,而为姑母姊妹服大功丧。在母党中,母亲的姊妹为重,而对于母亲的兄弟则恩情减弱。所以为从母服小功丧,而为舅母服缌麻丧。先王以此来区分内外、辨别男女而远离嫌疑。唐太宗特意增加对舅母的服制,使其与姨母相同。太宗懂礼,谁不懂礼呢?
传文说:“为什么服小功呢?因为以名分增加。”外亲的服制,都是缌麻【注:外亲异姓,正服不超过缌麻。疏:以名分增加,是因为有母亲的名分,所以增加到小功。外亲因为本来不是骨肉,感情疏远,所以圣人制定礼制,不超过缌麻。马氏融说:“外祖父和从母,他们的亲等都是缌麻。因为以尊名增加,所以服小功】
雷氏次宗说:两亲恩情相等,而中表服制不同。君子分类族属辨别事物,本来以姓氏分别作为判断,所以外亲的服制不超过缌麻。在义理上虽然恰当,但求情未满足。如果防范有可因循之处,就增加服制以伸展心意。外祖父有尊称,从母有名分,所以都能因此增加到小功。舅母情意如同二人,但名理缺乏原因,所以有心而不能实现。然而情意不止于缌麻,也体现在慈母上了。至于其他人,虽然有尊名而不能增加的,服制符合其义理,情意没有不足。
庾氏蔚之说:男女不同长辈,母亲在室时,与她的姊妹有同居共席的礼节,所以允许她们因母亲的名分而增加服制。
杜氏佑说:晋袁准论述说:从母服小功五月,舅母服缌麻三月,礼制不对。从母服缌麻,当时俗称为姨母。舅母和姨母,都是母亲的姊妹,兄弟怎么能服制不同?从母,是跟随其母而作为庶母的人,亲等更重,所以服小功。凡是称父母的,都同于父母的例子。舅母不在父列,姨母不在母列,所以舅母不称父,姨母不称母。可以称姨,不应称母。称姨母为从母,这是当时俗的乱名,书籍由此错误。《春秋》传:蔡哀侯娶于陈,息侯也娶了她。息妫将要归家,经过蔡国,蔡侯说:“我的姨母。”留住并宴请她。《尔雅》说:“妻的姊妹同出为姨。”这是本名。《左传》: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而死,继室以其侄穆姜的姨子。以蔡侯《尔雅》来说,穆姜怎么能说姨?这是缘妻姊妹的姨,因此相称为姨。姊妹相称为姨,所以她们的儿子称为姨子,她们的母亲称为姨母,跟随其母而来,所以称为从母。从母、姨母亲等一样,因此又称为从母,这是因假转乱而遂成为名的。有人说:按准以经云“从母”,是其母姊妹跟随其母来作为己庶母,亲等更重,所以服小功,不是通谓母之姊妹。宣舒说:二女相与行有同车之道,坐有同席之礼,其情亲而比,其恩曲而至。由此观之,姊妹通斯同矣,兄妹别斯异矣。同者亲之本,异者疎之源也。然则二女之服,何其不重耶?兄妹之服,何其不轻耶?回答说:同父而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所以二女不敢相与重。那么舅母为什么三月呢?从母为什么小功呢?回答说:故母取其爱,是以外王父之尊,礼无厌降之道,为人子者,顺母之情,亲乎母之类,斯尽孝之道也。所以从母重而舅母轻。回答说:姑与父异德异名,叔父与父同德同名,为什么没有轻重之降呢?回答说:姑与叔父,斯王父爱之所同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所以叔父与姑服同而无降。
〇田案:从母之名,因母而推,犹如从父之因父而推,从祖之因祖而推。袁准说:“从母者,从其母而为庶母者也。”如果这样,那么从父、从祖更当何说?恐怕未必如此。
敖氏继公说:母亲为姊妹,服大功;子从服,当服缌麻。因为有名分,所以加一等。
。而在此云“外亲之服皆缌”,以见此为加也。然外亲之服有在缌者,则以其从与报而为之,不得不然耳,非故轻之。令例皆缌也。又为外祖父母,亦从服之常礼也。而在小功,乃云“皆缌”,何哉】
译然而这里说“外亲的丧服都是缌麻”,以此来表明这是加重了。但是外亲的丧服中有属于缌麻的,是因为他们跟随(主丧者)和报丧而为之,不得不这样,并非故意轻视他们。法令条例中都是缌麻。又为外祖父母服丧,也是跟随服丧的常礼。而在小功(的篇章)中,却说“都是缌麻”,为什么呢?
【郝氏敬曰:外亲之服,谓本非骨肉,而恩▯相聮,特为缌麻处之。故缌麻三月,以厚外亲,亦犹齐衰三月,以隆内尊也。缌麻以联其疎,齐衰以殊其卑,皆止于三月,酌天时,通其变也】
【顾氏炎武曰:唐▯宗开元二十三年,制令礼官议加服制。太常卿韦縚请加外祖父母服至大功九月,舅服至小功五月,堂姨、堂舅、舅母服至袒免。太子賔客崔▯议曰:礼教之设,本于正家。家正而天下定矣。正家之道,不可以贰。总一定义,理归本宗。所以父以尊崇,母以厌降。内有齐斩,外服皆缌。尊名所加,不过一等。此先王不易之道,其来久矣。贞观修礼,特改旧章,渐广渭阳之恩,不遵洙泗之典。及宏道之后,唐元之间,国命再移于外族矣。礼亡徴兆,傥见于斯。开元初,补阙卢履氷尝进状论丧服轻重,敕令佥议。于时羣议纷拏,各安积习。太常礼部奏依旧定。陛下运稽古之思,▯独断之明,特降别敕,一依古礼。事符典故,人知向方,式固宗盟,社稷之福。更图异议,窃所未详。愿守八年明防,以为万代成法。职方郎中韦述议曰:天生万物,惟人最灵。所以尊尊亲亲,别生分类。存则尽其爱敬,没则尽其哀戚。縁情而制服,考事而立言。往圣讨论,亦已勤矣。上自髙祖,下至▯孙,以及其身,谓之九族。由近而及逺称情而立文,差其轻重,遂为五服。虽则或以义降,或以名加,数有所从,理不逾等。百王不易,三代可知。若以匹敌言之,外祖则祖也,舅则伯叔父之列也。父母之恩不殊,而独杀于外氏者,所以尊祖祢而异于禽兽也。且家无二尊,丧无二斩。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为人后者,减其父母之服。女子出嫁,杀其本家之丧。葢所存者逺所抑者私也。今若外祖及舅更加服一等,堂舅及姨列于服纪之内,则中外之制相去防何?废礼徇情,所务者末。且五服有上杀之义,必循原本,方及条流。伯叔父母本服大功九月,今从父昆弟亦大功九月,并以上出于祖,其服不得过于祖也。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昆弟皆小功五月,以出于曽祖,服不得过于曽祖。也族曽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昆弟,皆缌麻三月。以出于髙祖,服不得过于髙祖也。堂舅姨,既出于外曽祖,若为之制服,则外曽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外祖加至大功九月,则外曽祖父母合至小功,外髙祖合至缌麻。若举此而舎彼事,则不均;弃亲而録疏,理则不顺。推而广之,则与本族无异矣。且服皆有报,则堂外甥,外曽孙,侄女之子,皆须制服矣。圣人岂薄其骨肉,背其恩爱?葢本于公者薄于私,存其大者畧其细,义有所断,不得不然。苟可加也,亦可减也。往圣可得而非,则礼经可得而隳矣。先王之制,谓之彛伦,奉以周旋,犹恐失坠。一紊其叙,庸可止乎?礼部员外郎杨仲昌议曰:案《仪礼》为舅缌,郑文贞公魏徴议同从母例,加至小功五月。虽文贞贤也,而周孔圣也,以贤改圣,后学何从?今之所请,正同徴论。如以外祖父母加至大功,岂不加报于外孙乎?外孙为报服大功,则本宗庶孙又用何等服邪?窃恐内外乖序,亲疎夺伦,情之所沿,何所不至。昔子路有姊之丧而不除,孔子曰:“先王制礼,行道之人皆不忍也。”子路除之,此则圣人援事抑情之明例也。记不云乎:“母轻议礼。”时▯宗手敕再三,竟加舅服为小功,舅母缌麻,堂姨堂舅袒免。宣宗舅郑光卒,诏罢朝三日。御史大夫李景譲上言:“人情于外族则深,于宗庙则薄,所以先王制礼,割爱厚亲,士庶犹然,况于万乗亲王公主宗属也?舅氏外族也。今郑光辍朝日数与亲王公主同,非所以别亲疎,防僣越也。”优诏报之,乃罢朝两日。夫由韦述、杨仲昌之言,有以探本而尊经;由崔▯、李景譲之言,可以察防而防乱。岂非能言之士,深识先王之礼,而亦目见武韦之祸,思永监于将来者哉?华氏学泉曰:或问母之姊妹反重于母之兄弟之服,何也?曰:此从服也。子从母而服其母之党,降二等。
译郝敬说:外亲的丧服,是指本来并非骨肉至亲,但恩情相互关联,特地用缌麻来对待他们。所以缌麻服期三个月,是为了厚待外亲,这也如同齐衰服期三个月,是为了尊崇内部的尊长一样。缌麻用来联结疏远的亲属,齐衰用来区别卑下的亲属,都只限于三个月,这是斟酌天时,通达礼制的变化。
顾炎武说:唐玄宗开元二十三年,皇帝下诏让礼官商议增加丧服制度。太常卿韦縚请求将外祖父母的丧服增加到九个月的大功,舅舅的丧服增加到五个月的小功,堂姨、堂舅、舅母的丧服增加到袒免。太子宾客崔沔议论说:礼教的设立,根本在于端正家庭。家庭端正了,天下就安定了。端正家庭的道理,不能有二心。总括一个确定的义理,道理归于本宗。所以父亲因为尊崇而服重,母亲因为压抑而服轻。内部有齐衰、斩衰,外部的丧服都是缌麻。尊贵的名分所加的丧服,不超过一等。这是先王不可改变的道理,由来已久了。贞观年间修订礼制,特意更改旧章,逐渐扩大渭阳之恩,不遵循洙泗之典。等到宏道之后,唐元之间,国家的命运两次转移到外族手中。礼制败坏的征兆,大概就见于此了。开元初年,补阙卢履冰曾经上奏章议论丧服的轻重,皇帝下诏让众人共同商议。当时众议纷纭,各自安于积习。太常礼部奏请依旧制确定。陛下运用稽古的思考,独到的决断,特意降下别敕,完全依照古礼。事情符合典故,人们知道方向,从而巩固宗盟,这是社稷的福气。如果再图谋异议,我私下认为不妥。希望遵守八年前的明令,作为万代的成法。职方郎中韦述议论说:上天生育万物,只有人最灵。所以尊重尊者、亲近亲人,区分生类。活着时尽到爱敬,死后尽到哀戚。根据情感制定丧服,考察事理确立言论。往圣讨论,也已经很勤谨了。上自高祖,下至玄孙,以及自身,称为九族。由近及远,根据情感确立礼文,区别轻重,于是形成五服。虽然有的因为义理而降低,有的因为名分而增加,数目有所遵循,道理不超越等级。百王不可改变,三代可知。如果以匹敌来论,外祖就是祖,舅舅就是伯叔父之列。父母的恩情没有不同,却唯独在外族那里减轻,这是为了尊崇祖祢而区别于禽兽。况且家无二尊,丧无二斩。持重在大宗的人,降低小宗的丧服。为人后者,减少父母的丧服。女子出嫁,减轻本家的丧服。大概所保存的是远大的,所压抑的是私情的。现在如果外祖和舅舅再增加一等丧服,堂舅和堂姨列入服纪之内,那么内外制度相差多少?废弃礼制顺从私情,所追求的是末节。况且五服有向上递减的意义,必须遵循根本,才能波及支流。伯叔父母本服九个月的大功,现在从父兄弟也是九个月的大功,都因为上出于祖,他们的丧服不能超过祖辈。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兄弟都是五个月的小功,因为出于曾祖,丧服不能超过曾祖。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兄弟,都是三个月的缌麻。因为出于高祖,丧服不能超过高祖。堂舅堂姨,既然出于外曾祖,如果为他们制定丧服,那么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也应该制定丧服了。外祖增加到九个月的大功,那么外曾祖父母应该到小功,外高祖应该到缌麻。如果举此而舍彼,事情就不公平;舍弃亲近而记录疏远,道理就不顺。推而广之,就与本族没有区别了。况且丧服都有回报,那么堂外甥、外曾孙、侄女之子,都必须制定丧服了。圣人难道轻视骨肉,背离恩爱吗?大概根本在于公义的就轻视私情,保存大的就略去小的,义理有所决断,不得不这样。如果可以增加,也可以减少。往圣可以非议,那么礼经就可以毁坏了。先王的制度,称为彝伦,奉行它周旋其间,还怕失坠。一旦扰乱次序,怎么能停止呢?礼部员外郎杨仲昌议论说:查《仪礼》为舅舅服缌麻,郑文贞公魏征议论同从母例,增加到五个月的小功。虽然文贞贤明,但周孔是圣人,用贤明改变圣人,后学从何遵循?现在所请求的,正同魏征的议论。如果以外祖父母增加到九个月的大功,难道不回报外孙吗?外孙为回报服九个月的大功,那么本宗庶孙又用何等丧服呢?私下担心内外违背次序,亲疏夺伦,情感所沿袭,何所不至。从前子路有姐姐的丧事而不除服,孔子说:“先王制定礼制,行路之人都不忍心。”子路除服,这是圣人援引事例抑制情感的明例。《礼记》不也说吗:“母亲轻视议论礼制。”当时玄宗手敕再三,最终增加舅舅的丧服为小功,舅母为缌麻,堂姨堂舅为袒免。宣宗舅舅郑光去世,诏令罢朝三日。御史大夫李景让上言:“人情对于外族就深,对于宗庙就薄,所以先王制定礼制,割爱厚亲,士庶尚且如此,何况万乘亲王公主宗属呢?舅舅是外族。现在郑光辍朝的天数与亲王公主相同,这不是用来区别亲疏,防止僭越的方法。”优诏回复他,于是罢朝两日。从韦述、杨仲昌的话,可以探求根本而尊崇经典;从崔沔、李景让的话,可以察觉隐患而防止祸乱。难道不是能言善辩之士,深刻识知先王的礼制,而且亲眼见到武韦之祸,思考永远警戒将来的人吗?
华学泉说:有人问:母亲的姐妹的丧服反而重于母亲的兄弟的丧服,为什么呢?回答说:这是从服。儿子跟随母亲为母亲的党辈服丧,降低二等。
故外祖父母,母为之服期。子从母降二等,而为之服小功。母为姊妹,亦期,子从服而为之降二等,亦小功。母出室,降其兄弟大功。故子从母降二等,而为之缌也】
译因此,对于外祖父母,母亲为他们服齐衰期年之丧。儿子跟随母亲降低二等,为他们服小功之丧。母亲为姐妹,也服齐衰期年之丧,儿子跟随服丧并降低二等,也是小功之丧。母亲被休弃离开夫家,降低对兄弟的丧服为大功。所以儿子跟随母亲降低二等,为他们服缌麻之丧。
钦定义疏:「父之党,从乎父而推,则首及世叔。父母之党,从乎母而推,则首及从母。男女异长,姊妹之间,其情尤昵。此从母之服所以过于舅也。」
夫之姑姊妹娣姒妇报【注:夫之姑姊妹不殊在室及嫁者,因恩轻畧从降。疏:夫之姑姊妹,夫为之期,妻降一等,出嫁小功,因恩疏畧从降,故在室及嫁同小功】
【马氏融曰:妻为夫之姊妹服也。娣姒妇者,兄弟之妻相名也。长稚自相为服,不言长者,妇人无所専,以夫为长幼,不自以年齿也。妻虽小,犹随夫为长也。先娣后姒者,明其尊敌也。报者,姑报侄妇也。言妇者,庙见成妇乃相为服】
【王氏肃曰:案《左氏传》曰:鲁之穆姜,晋子容之母,皆谓稚妇为娣妇,长妇为姒妇,此妇二义之不同者,今据传文与《左氏》正合,宜即而案之】
【敖氏继公曰:为夫之姑姊妹,从服也。乃小功者,唯从其夫之降服也。记曰: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夫为其姑姊妹在室者,期正服也;出嫁者,大功降服也。妻不随其夫之正服降服,而为升降者,从服者宜有一定之制,而不必随时变易也。所以不从其夫之正服者,恐为其出嫁者或与夫同服,则失从服之义也。此为从服,故姑姊妹言报,娣姒妇固相为矣,亦言报者,明其不以夫爵之尊卑而异也。先娣后姒,则娣长姒穉,明矣】
钦定义疏,案:昆弟一为大夫,一为士,则大夫降其昆弟大功。娣姒妇相为小功,虽命妇亦不更降。以其夫之于昆弟妻无服,故不随夫爵而异也。娣姒妇与夫之姊妹皆同辈也。上非母道,下非妇道,而相为服。如此,则嫂叔之无服,以逺嫌而不以同辈,又可见矣。
传曰:娣姒妇者,弟长也?何以小功也?以为相与居室中,则生小功之亲焉【注:娣姒妇者,兄弟之妻相名也。长妇谓稚妇为娣妇,娣妇谓长妇为姒妇。疏:娣姒二字,皆以女为形,以弟为声。则据二妇互称,年小者为娣,年大者为姒。假令弟妻年大,称之曰姒,兄】
【妻年小,称之曰娣。是以《左氏传》:“穆姜,是宣公夫人,大妇也;声伯之母,是宣公弟叔肸之妻,小妇也。”声伯之母不聘穆姜,云:“吾不以妾为姒。”是据二妇年大小为娣姒,不据夫年为大小也】
【谯氏周曰:父母既没,兄弟异居,又或改娶,则娣姒有初而异室者矣。若不本夫为论,唯取本室而已,则亲娣姒与堂娣姒不应有殊。经殊其服以夫之亲疎者,是本夫与为伦也。妇人于夫之昆弟,本有大功之伦,从服其妇,有小功之伦;于夫从父昆弟,有小功之伦,从服其妇,有缌麻之伦也。夫以逺之而不服,故妇从无服而服之。然则初而异室,犹自以其伦服】
【徐氏邈曰:报服在娣姒下,则知姑姊之服,亦是出自恩纪,非从夫之服报也。所▯在于姑姊耳。庾氏蔚之曰:传以同居为义,葢从夫谓之同室,以明亲近,非谓常须共居。设夫之从父昆弟少长异乡,二妇亦有同室之义,闻而服之缌也。今人谓从父昆弟为同堂,取于此也。妇从夫服降夫一等,故为夫之伯叔父大功,则知夫姑姊妹皆是从服。夫之昆弟无服,自别有义耳,非如徐邈之言出自恩纪者。敖氏继公曰:妇人于夫之昆弟,当从服以逺嫌之故,而止之故无服。假令从服,亦仅可以及于其昆弟之身,不可以复及其妻也。然则娣姒妇无相为服之义,而礼有之者,则以居室相亲,不可无服故尔。然二人或有并居室者,有不并居室者,亦未必有常共居者,而相为服之义,惟主于此者,葢本其礼之所由生者言也。娣长也,释娣妇之为长妇也,其下亦似有脱文】
【郝氏敬曰:次适曰娣,似妣曰姒。以娣自谓,以姒谓彼。妯娌之通称,犹男子同辈呼彼曰兄,自称曰弟也。传以弟长释之,言自弟而长彼也。生小功之亲,言本非亲,因同室相亲为小功也】
【盛氏世佐曰:案云娣姒妇者,弟长也者,以弟解娣,以长解姒也。尔雅云:长妇谓稚妇为娣妇,娣妇谓长妇为姒妇。公羊传亦云:娣者,何?弟也。皆与此传合。敖本弟长之弟误作娣,因谓传
译钦定《义疏》说:“父亲那边的亲属,顺着父亲的关系推演,首先涉及到世叔;父母双方的亲属,顺着母亲的关系推演,首先涉及到从母。男女有别,姊妹之间,感情尤其亲密。这就是为什么为从母所服的丧礼,比舅舅更重的原因。”
为丈夫的姑母、姊妹以及妯娌服丧,彼此回报【注:丈夫的姑母和姊妹,不区分是在家未嫁还是已出嫁,因为恩情较轻,大致遵循降等原则。疏:丈夫为姑母、姊妹服齐衰期年,妻子降一等,为出嫁者服小功,因为恩情疏远,大致遵循降等,所以在家的和出嫁的都服小功】
【马融说:这是妻子为丈夫的姊妹服丧。娣姒妇,是兄弟的妻子互相称呼的名号。年长和年幼者互相服丧,不特别指明年长者,因为妇人没有独立的尊卑地位,以丈夫的长幼来定长幼,不根据自己的年龄。妻子虽然年幼,仍跟随丈夫成为年长者。先说娣后说姒,是为了表明她们地位相当。报,是指姑母回报侄妇。说妇,是因为庙见成为正式妇人后,才互相服丧】
【王肃说:查《左传》说:鲁国的穆姜,晋国的子容之母,都把年幼的妇人称为娣妇,年长的妇人称为姒妇,这是妇人两种含义的不同之处,现在根据传文与《左传》完全符合,应当据此考察】
【敖继公说:为丈夫的姑母、姊妹服丧,是跟随服丧。之所以服小功,只是跟随丈夫的降等服丧。《记》说:丈夫为兄弟所服的丧,妻子降一等。丈夫为在家的姑母、姊妹服齐衰期年,是正服;为出嫁者服大功,是降服。妻子不跟随丈夫的正服降等,而是为升降者服丧,是因为跟随服丧应当有一定的制度,不必随时变化。之所以不跟随丈夫的正服,是担心为出嫁者服丧如果与丈夫相同,就失去了跟随服丧的意义。这是跟随服丧,所以姑母、姊妹说报,妯娌本来互相服丧,也说报,是为了表明不因丈夫爵位的高低而有所不同。先说娣后说姒,那么娣年长、姒年幼,就明白了】
钦定《义疏》考察:兄弟中一人是大夫,一人是士,那么大夫为兄弟降等服大功。妯娌互相服小功,即使是命妇也不再降等。因为丈夫对于兄弟的妻子没有服丧,所以不随丈夫的爵位而不同。妯娌与丈夫的姊妹都是同辈。上面不是母亲的身份,下面不是媳妇的身份,却互相服丧。像这样,那么嫂子与小叔子没有服丧,是因为避嫌疏远,而不是因为同辈,就更可以明白了。
传文说:娣姒妇,是弟弟年长吗?为什么服小功呢?认为她们共同居住在室内,就产生了小功的亲情【注:娣姒妇,是兄弟的妻子互相称呼的名号。年长的妇人称年幼的妇人为娣妇,年幼的妇人称年长的妇人为姒妇。疏:娣姒两个字,都以女为形,以弟为声。那么根据两个妇人互相称呼,年小的是娣,年大的是姒。假设弟弟的妻子年大,称她为姒,哥哥】
【的妻子年小,称她为娣。所以《左传》说:“穆姜,是宣公夫人,大妇;声伯的母亲,是宣公弟弟叔肸的妻子,小妇。”声伯的母亲不拜见穆姜,说:“我不以妾的身份作为姒。”这是根据两个妇人的年龄大小来定娣姒,不是根据丈夫的年龄大小】
【谯周说:父母去世后,兄弟分居,或者改娶,那么娣姒就有起初同居后来异室的情况了。如果不以丈夫为根本来论,只取本室而已,那么亲娣姒与堂娣姒不应有区别。经文区分她们的服丧,以丈夫的亲近疏远为依据,是以丈夫为根本来论的。妇人对于丈夫的兄弟,本来有大功的伦理,跟随服丧其妻,有小功的伦理;对于丈夫的从父兄弟,有小功的伦理,跟随服丧其妻,有缌麻的伦理。丈夫因为疏远而不服丧,所以妇人从无服而服丧。那么起初异室,仍然以自己的伦理服丧】
【徐邈说:回报的服丧在娣姒之下,就知道姑母、姊妹的服丧,也是出自恩情纪纲,不是跟随丈夫的服丧回报。所〇在于姑母、姊妹罢了。庾蔚之说:传文以同居为义,大概跟随丈夫称为同室,以表明亲近,不是说必须常共居。假设丈夫的从父兄弟少长异乡,两个妇人也有同室之义,听说后服缌麻。现在人把从父兄弟称为同堂,取义于此。妇人跟随丈夫服丧降丈夫一等,所以为丈夫的伯叔父服大功,就知道丈夫的姑母、姊妹都是跟随服丧。丈夫的兄弟没有服丧,自有别的道理,不像徐邈所说出自恩情纪纲。敖继公说:妇人对于丈夫的兄弟,应当跟随服丧,因为避嫌的缘故,而停止,所以没有服丧。假设跟随服丧,也仅可以及于其兄弟本人,不可以再及于其妻子。那么娣姒妇没有互相服丧的道理,而礼制却有,是因为居室相亲,不可没有服丧的缘故。然而两人有的共同居室,有的不共同居室,也未必有常共居的,而互相服丧的道理,只主于此,大概是根据礼制产生的本源来说的。娣长也,解释娣妇是年长的妇人,其下似乎有脱文】
【郝敬说:次妻称为娣,似妣称为姒。以娣自称,以姒称彼。妯娌的通称,就像男子同辈称呼彼为兄,自称曰弟。传文以弟长解释,是说从弟弟而长于彼。生小功之亲,是说本来不是亲人,因同室相亲而为小功】
【盛世佐说:查说娣姒妇者,弟长也,是以弟解释娣,以长解释姒。《尔雅》说:长妇称稚妇为娣妇,娣妇称长妇为姒妇。《公羊传》也说:娣者,何?弟也。都与此传符合。敖氏把弟长之弟误作娣,因此说传文】
释娣妇为长妇,非妇人之义。从夫之爵,坐以夫之齿,则其娣姒之称,亦以夫之长幼为断明矣。疏説误。左传穆姜谓声伯之母为姒,叔向之嫂谓叔向之妻为姒,二者皆呼夫弟之妻为姒者,朱子云:单举则可通谓之姒,盖相推譲之义耳。是也】
译将娣妇称为长妇,不符合妇道的礼义。妇人跟随丈夫的爵位,按丈夫的年龄排序就座,那么娣姒的称呼,也显然应以丈夫的长幼来判定。疏文的解说有误。《左传》中穆姜称声伯的母亲为姒,叔向的嫂子称叔向的妻子为姒,这两者都是称呼丈夫弟弟的妻子为姒。朱子说:单独提及时可以通称为姒,这大概是互相推让谦敬的意思。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钦定义疏:案妇人坐以夫之齿,无自以其年为大小之理。疏既与传违,亦乖注义。注本《尔雅》,然案之此经及《左传》,则适相反。岂时俗有不同者与?
▯田案》疏文非是,诸家论之甚明。而娣姒之解,则以郝氏、盛氏为的。其“弟长也”之义,盛稍优于郝,然语终欠条畅。敖氏以为有脱文,近之。
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从父昆弟;庶孙、姑姊妹、女子子,适士者【注:从父昆弟及庶孙,亦谓为士者。疏:从父昆弟、庶孙,本大功;此三等,以尊降入小功。姑姊妹、女子子,本期此三等,出降入大功。若适士人,降一等入小功也。此等以重,出其文;姑姊妹又以再降,故在此】
【敖氏继公曰:此姑姊妹女子子再降,故其服在此不言适人,而言适士者,所以见从父昆弟及庶孙亦谓为士者也。经之例多类此。公之昆弟于其从父昆弟之不为大夫者,乃小功者,以其非公子也。周之定制,诸侯父死子继,不立昆弟,于此亦可见矣】
钦定义疏,三者之从父昆弟、姑姊妹不敢以小功报,而如其大功之本服。服之惟大夫之子,父没则不降。
大夫之妾为庶子适人者【注:君之庶子女子子也,庶女子子在室大功,其嫁于大夫亦大功。】疏:此适人者,谓士也】
【马氏融曰:适夫人,庶子也。在室,大功;出降一等,故服小功】
【敖氏继公曰:女子子不必言庶,文有脱误也。经凡言庶子,皆主于男子也。此非己子,故其服如此。若为己之女子子,在室期,适人亦大功。又考《丧服记》与《小记》言妾为君之长子之服大功章,及此章凡三见。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及其女子子之服,若其君之他亲则无闻焉。然则凡妾之从乎其君而服其君之党者,止于此耳。是亦异于女君者也】
【盛氏世佐曰:案女子子云,庶者别于己所生也。女君所生者,亦存焉。己子在室,期适人,大功,妾不得体君。为其子得遂也】
钦定义疏:女君所生之女子子,妾为之服,与庶子同,故女子子无分于适庶。经言“庶子者”,嫌他妾所生之女子子或异于女君所生者也。又案:妾为君之父母、祖父母,亦当与女君同,犹臣之従君服也。其旁亲皆不服之,彼不来服,妾亦无庸徧服之,且嫌并适也。妾服不及其孙,妾子之子无为父之妾母之服,妾又何孙服之有乎?
▯田案此条,马融以出降一等为説,王肃以适士降一等为説。马説是也。经明言适人,是以出降,故小功;非以适士降,故小功。
庶妇【注:夫将不受重者疏:小记注云:世子有废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其舅姑皆为其妇小功,则亦兼此妇也】
【黄氏榦曰:适妇大功,庶妇小功,兄弟子妇小功。贞观十四年,侍中魏徴奏:「适子妇旧服大功,请加为周。众子妇旧服小功,今请与兄弟子妇同服大功九月。」问魏徴以兄弟子之妇同于众子妇。先师朱文公曰:「礼经严适,故仪礼适妇大功,庶妇小功,此固无可疑者。但兄弟子之妇则正经无文,而旧制为之大功,乃更重于众子之妇,虽以报服使然,然于亲疎轻重之间,亦可谓不伦矣。故魏公因太宗之问而正之,然不敢易其报服大功之重,而但升适妇为期,乃正得严适之义。升庶妇为大功,亦未害于降杀之差也。前此未喻,乃深讥其兄弟子妇而同于众子妇为倒置人伦,而不察其实,乃以众子妇而同于兄弟子之妇也,幸更详之。」案仪礼妇服舅姑期,故舅姑服适妇大功。今加适妇为期,虽得严适之义,又非轻重降杀之义,当考。今服制令:舅姑为适妇不杖期,为众子妇大功,为兄弟子之妇大功】
【敖氏继公曰:庶妇为舅姑,期舅姑,乃再降之为小功者,所以别于适妇也】
君母之父母,从母【注:君母父之适妻也,从母君母之姊妹疏:此亦谓妾子为适妻之父母及君母姊妹,如适妻子为之同也】
【马氏融曰:妾子为之服小功也,自降外祖服缌麻,外无二统者】
传曰:「何以小功也?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不在,则不服【注:不敢不服者,恩实轻也。凡庶子为君母
译钦定《义疏》说:查考妇人按丈夫的年龄来确定尊卑,没有按自己的年龄来区分大小的道理。《疏》既与《传》相违背,也违背了《注》的含义。《注》本于《尔雅》,然而查考这部经典及《左传》,则恰恰相反。难道是因为当时风俗有所不同吗?
〇田氏说:《疏》文不对,各家论述得很明白。关于“娣姒”的解释,以郝氏、盛氏为准确。其中“弟长也”的含义,盛氏稍优于郝氏,但语句终究缺乏条畅。敖氏认为有脱漏的文字,接近事实。
大夫、大夫之子、公之兄弟,为从父兄弟;庶孙、姑姊妹、女儿,嫁给士人的【注:从父兄弟及庶孙,也称嫁给士人的。疏:从父兄弟、庶孙,本是大功;这三等,因尊降入小功。姑姊妹、女儿,本服这三等,出嫁降入大功。如果嫁给士人,降一等入小功。这类因服重,列出其文;姑姊妹又因再降,所以在此】
【敖氏继公说:这姑姊妹、女儿再降,所以其服在此不直言出嫁,而说嫁给士人,是为了表明从父兄弟及庶孙也称嫁给士人的。经文的体例多与此类似。公之兄弟对其从父兄弟中不是大夫的,服小功,是因为他们不是公子。周代的定制,诸侯父死子继,不立兄弟,于此也可看见了】
钦定《义疏》说:这三者的从父兄弟、姑姊妹不敢以小功回报,而按其大功的本服。只有大夫之子,父亲去世后就不降等。
大夫的妾为庶子中出嫁的【注:君之庶子、女儿,庶女儿在室服大功,其嫁给大夫亦服大功。疏:这出嫁的,是指士人】
【马氏融说:嫁给夫人,是庶子。在室,服大功;出嫁降一等,故服小功】
【敖氏继公说:女儿不必言庶,文字有脱误。经文凡言庶子,都主要针对男子。这不是自己的儿子,所以其服如此。如果是自己的女儿,在室服期,出嫁亦服大功。又考《丧服记》与《小记》言妾为君之长子之服大功章,及此章凡三见。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及其女儿的服,若其君的其他亲属则没有听说。那么凡妾跟随其君而服其君之党,止于此耳。这也异于女君了】
【盛氏世佐说:查女儿称庶,是区别于自己所生的。女君所生的,也包含在内。自己的儿子在室服期,出嫁服大功,妾不得体君。为其子得遂也】
钦定《义疏》说:女君所生的女儿,妾为之服,与庶子同,所以女儿不分出嫁与否。经文言“庶子者”,是嫌其他妾所生的女儿或异于女君所生的。又查:妾为君之父母、祖父母,也应当与女君同,犹如臣之跟随君服一样。其旁亲都不服,他们不来服,妾也无须遍服,且嫌并适。妾服不及其孙,妾子之子无为父之妾母之服,妾又何孙服之有乎?
〇田氏说:此条,马融以出嫁降一等为说,王肃以嫁给士人降一等为说。马说是对的。经文明言出嫁,是以出嫁降等,故小功;不是以嫁给士人降等,故小功。
庶妇【注:夫将不受重者疏:小记注云:世子有废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其舅姑皆为其妇小功,则亦兼此妇也】
【黄氏榦说:适妇大功,庶妇小功,兄弟子妇小功。贞观十四年,侍中魏徵奏:“适子妇旧服大功,请加为周。众子妇旧服小功,今请与兄弟子妇同服大功九月。”问魏徵以兄弟子之妇同于众子妇。先师朱文公说:“礼经严适,故仪礼适妇大功,庶妇小功,此固无可疑者。但兄弟子之妇则正经无文,而旧制为之大功,乃更重于众子之妇,虽以报服使然,然于亲疏轻重之间,亦可谓不伦矣。故魏公因太宗之问而正之,然不敢易其报服大功之重,而但升适妇为期,乃正得严适之义。升庶妇为大功,亦未害于降杀之差也。前此未喻,乃深讥其兄弟子妇而同于众子妇为倒置人伦,而不察其实,乃以众子妇而同于兄弟子之妇也,幸更详之。”查仪礼妇服舅姑期,故舅姑服适妇大功。今加适妇为期,虽得严适之义,又非轻重降杀之义,当考。今服制令:舅姑为适妇不杖期,为众子妇大功,为兄弟子之妇大功】
【敖氏继公说:庶妇为舅姑,期舅姑,乃再降之为小功者,所以别于适妇也】
君母之父母,从母【注:君母父之适妻也,从母君母之姊妹疏:此亦谓妾子为适妻之父母及君母姊妹,如适妻子为之同也】
【马氏融说:妾子为之服小功也,自降外祖服缌麻,外无二统者】
传曰:“何以小功也?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不在,则不服【注:不敢不服者,恩实轻也。凡庶子为君母
,如适子疏不在者,或出或死也。君母在,既为君母父母服,其己母之父母,或亦兼服之。若马氏义,君母不在,乃可伸矣】
译如果嫡子疏远不在,或者外出、去世。君母在世,已经为君母的父母服丧,那么自己母亲的父母,或许也一并服丧。按照马氏的解释,君母不在,(为已母父母服丧的礼制)才可以伸张。
【马氏融曰:从君母为亲服也。君母亡,无所复厌,则不为其亲服也。自得伸其外祖小功也】
【敖氏继公曰: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者,以其配父尊之也。君母不在,则不服者,别于已之外亲也。此庶子虽服其君母之父母、姊妹,彼于此子则无服也。葢庶子以君母之故,不得不服其亲,而彼之视己,实非外孙与姊妹之子,故略而不服】
【郝氏敬曰:服为哀,节戚为丧本。服由情生,貌以饰情。仁人之于丧,非以不敢不服服也。欲服而不敢服则有之,不欲服而不敢不服则防乎偷矣。君母在,不敢不服,斯礼也。虽圣人无如之何。圣人于礼,人情耳。人情所不敢,圣人因之。尊尊亲亲,所以不得不相为用也】
【盛氏世佐曰:案《服问》云:“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注云:“虽外亲,亦无二统。”以是推之,则为君母之党服,亦不为其母之党服矣。疏云:“兼服之,殆非君母不在,乃得伸。”马説得之】
君子子为庶母慈己者【注: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适妻子疏:郑云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适妻子者,礼之通例。君子与贵人皆据大夫已上,公子尊卑比大夫,故郑据而言。又国君之子为慈母无服,士又不得称君子,亦复自养子无三母具,故知此二人而已。必知适妻子者,妾子贱,亦不合有三母故也】
【敖氏继公曰:此服固适妻之子为之,若妾子则谓其母,或不在,或有他故,不能自养其子,而庶母代养之,不命为母子者也】
【郝氏敬曰:君子谓君与女君所生子,是大夫公子适妻之子,重言子明异于士庶人与妾子之为子也。庶母父众妾慈已,谓非慈母而有慈养之恩者,然无父命为母子之义,故与慈母殊。慈母如母,庶母缌麻,贵人降则絶。此慈已者,分不及慈母而情厚于庶母,故不从降例,为之服小功。礼记曽子问疑慈母无服,葢误以此母为慈母如母者耳】
▯田案》慈母有三:一则齐衰章,慈母如母,谓妾之无子,妾子之无母者,父命为子服齐衰三年;一则小功章,庶母慈已者,谓大夫之适妻子,庶母慈养己者,服小功;一则内则章,择于诸母与可者,其次为慈母。曽子问:“内有慈母,君命所以教子也。”此天子诸侯之子皆无服,此条郑注引《内则》非是。
传曰:君子子者,贵人之子也。为庶母,何以小功也?以慈已加也【注云:君子子者,则父在也。父殁则不服之矣。以慈已加,则君子子亦以士礼为庶母缌也。内则曰:异为孺子,室于宫中,择于诸母与可者,必求其寛裕慈恵温良恭敬慎而寡言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皆居子室,他人无事不往。又曰:大夫之子有食母,庶母慈已者,此之谓也。其可者,贱于诸母,谓傅姆之属也。其不慈已,则缌可矣。不言师保慈母居中,服之可知也。国君世子生,卜士之妻,大夫之妾,使食子三年而出,见于公宫则劬,非慈母也。士之妻自养其子。疏云:父在者,以其言子继于父,且大夫公子不继世,身死则无余尊之厌,如凡人则无三母慈已之义,故知父在也。曰父没则不服者,以其无余尊,虽不服小功,仍服庶母缌麻如士礼。郑注内则云:为君养子之礼。今此郑所引证,大夫公子养子之法,以其大夫公子适妻子亦得立三母故也。又云:大夫之子有食母者,谓大夫三母之内,慈母有他故,使贱者代慈母养子,谓之乳母,死则服之三月,与慈母服异。引之者证三母外又冇此母也。君与士皆无此事,国君子三母之外别有食子者,然皆无服。曽子问孔子曰:古者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以此而言,则知天子诸侯之子于三母皆无服也】
【戴氏圣曰:君子子,为庶母慈已者,大夫之适妻之子,养于贵妾。大夫不服贱妾,慈已则缌服也。其不言大夫之子而称君子子者,君子犹大夫也】
【马氏融曰:贵人者,嫡夫人也。子以庶母慈养,已加一等,小功也。为父贱妾服缌,父没之后,贵贱妾皆小功
译马氏融说:为君母服丧,是因为她如同自己的母亲。如果君母去世,就没有什么可以再压抑(对生母的哀情)了,因此就不为生母服丧了。这样自然就可以为外祖母服小功之丧了。
敖氏继公说:君母在世时,不敢不服丧,是因为她配享父亲的尊位。君母不在世时,就不服丧,这是为了区别于自己的外亲。这位庶子虽然为君母的父母、姊妹服丧,但那些人对这位庶子却没有服丧的义务。大概是因为庶子因为君母的缘故,不得不为她的亲属服丧,而那些亲属看待这位庶子,实际上并不是外孙或姊妹的儿子,所以简略而不为他服丧。
郝氏敬说:服丧是为了表达哀痛,节制悲痛是丧礼的根本。服丧由情感产生,仪容用来修饰情感。仁人对于丧礼,并不是因为不敢不服而服。想要服丧而不敢服的情况是有的,不想服丧却不敢不服,那就近乎苟且了。君母在世,不敢不服,这是礼制的规定。即使是圣人也没有办法改变。圣人制定礼制,依据的是人情。人情所不敢做的,圣人就顺从而制定礼制。尊崇尊贵者、亲爱亲近者,所以不得不相互为用。
盛氏世佐说:查考《服问》篇说:“生母被休弃,就为继母的亲属服丧;生母去世,就为生母的亲属服丧。为生母的亲属服丧,就不为继母的亲属服丧。”注解说:“即使是外亲,也不能有两个统属。”由此推论,为君母的亲属服丧,也就不为生母的亲属服丧了。疏解说:“如果兼为两者服丧,恐怕就不是因为君母不在世,才得以伸张(为生母亲属服丧)。”马氏的说法是正确的。
君子子为慈爱自己的庶母服小功之丧。【注:君子子,是指大夫及公子的嫡妻所生的儿子。疏:郑玄说君子子是指大夫及公子的嫡妻所生的儿子,这是礼制的通例。君子与贵人都指大夫以上的人,公子的尊卑地位相当于大夫,所以郑玄据此而言。另外,国君的儿子对慈母没有服丧的义务,士人又不能称为君子,而且养子也没有三位母亲齐备的情况,所以知道这里只指大夫和公子这两种人。必定知道是嫡妻的儿子,是因为妾的儿子地位低贱,也不符合有三位母亲的情况。】
敖氏继公说:这种服丧本来就是嫡妻的儿子所为,如果是妾的儿子,那么他的生母,或者不在世,或者有其他缘故,不能亲自抚养儿子,而由庶母代为抚养,并没有被命令视为母子关系。
郝氏敬说:君子是指国君与夫人所生的儿子,也就是大夫、公子嫡妻的儿子,重复说“子”字,是为了明确区别于士庶人以及妾子作为儿子的身份。庶母,是父亲众多的妾中慈爱自己的,指的是虽然不是慈母,但有慈爱抚养之恩的人,然而没有父亲命令视为母子的名义,所以与慈母不同。慈母如同母亲,庶母服缌麻,贵人降等则断绝服丧。这位慈爱自己的人,名分不及慈母,但恩情厚于庶母,所以不遵循降等的惯例,为她服小功之丧。《礼记·曾子问》中怀疑慈母没有服丧,大概是将这位母亲误认为是慈母如母的那种情况了。
〇田案:慈母有三种情况:一是《齐衰章》中的慈母如母,指的是没有儿子的妾,和没有母亲的妾子,父亲命令视为母子,服齐衰三年;二是《小功章》中的庶母慈爱自己,指的是大夫嫡妻的儿子,庶母慈爱抚养自己,服小功;三是《内则》章中的,从诸母和合适的人中挑选,其次担任慈母。《曾子问》:“宫内有慈母,是国君命令用来教导孩子的。”这是天子诸侯的儿子都没有服丧的情况,这条郑注引用《内则》是不对的。
传文说:君子子,是贵人的儿子。为庶母服小功,是为什么呢?因为慈爱自己而增加一等。【注:君子子,意味着父亲在世。父亲去世就不服丧了。因为慈爱自己而增加一等,那么君子子也按照士的礼制为庶母服缌麻。《内则》说:为幼儿另设居室在宫中,从诸母和合适的人中挑选,一定要找那些宽厚、慈爱、温和、善良、恭敬、谨慎而少言的人,让他们做孩子的老师,其次做慈母,其次做保母,都住在孩子的居室里,其他人无事不去。又说:大夫的儿子有食母,庶母慈爱自己的,说的就是这种情况。那些合适的人,地位低于诸母,指的是傅姆之类的人。如果不慈爱自己,服缌麻就可以了。不说师、保、慈母在中间,服丧的情况可想而知。国君世子出生,占卜选择士的妻子、大夫的妾,让她们喂养孩子三年后离开,在公宫见到国君则称劬,这不是慈母。士的妻子亲自抚养自己的孩子。疏:父亲在世的,是因为说儿子继承父亲,而且大夫、公子不继承爵位,父亲去世就没有余尊的压抑,像普通人就没有三位母亲慈爱自己的名义,所以知道是父亲在世。说父亲去世就不服丧,是因为没有余尊,虽然不服小功,仍然按照士的礼制为庶母服缌麻。郑注《内则》说:这是为国君抚养孩子的礼制。现在郑玄所引用的证据,是大夫、公子抚养孩子的方法,因为大夫、公子嫡妻的儿子也可以设立三位母亲。又说:大夫的儿子有食母,是指大夫三位母亲之中,慈母有其他缘故,让地位低贱的人代替慈母抚养孩子,称为乳母,死后为她服丧三个月,与慈母的服丧不同。引用这些是为了证明三位母亲之外还有这种母亲。国君和士都没有这种情况,国君的儿子三位母亲之外另有喂养孩子的人,但都没有服丧。《曾子问》孔子说:古代男子外面有傅,里面有慈母,是国君命令用来教导孩子的,有什么服丧的呢?由此而言,就知道天子、诸侯的儿子对三位母亲都没有服丧了。】
戴氏圣说:君子子,为慈爱自己的庶母服丧,是大夫嫡妻的儿子,由贵妾抚养。大夫不为贱妾服丧,慈爱自己就服缌麻。这里不说大夫的儿子而称君子子,君子就是指大夫。
马氏融说:贵人,是指嫡夫人。儿子因为庶母慈爱抚养,增加一等,服小功。为父亲的贱妾服缌麻,父亲去世之后,贵妾、贱妾都服小功。
也】
【陈氏诠曰:君子子者,大夫之美称也。贵人者,谓公卿大夫也。谓贵人之子,父殁之后,得行士礼,为庶母缌也。有慈养已者,乃加服小功】
译【陈氏诠释说:君子子,是对大夫的美称。贵人,指的是公卿大夫。所谓贵人之子,是指其父亲去世后,能够按照士的礼仪,为庶母服缌麻之丧。如果有慈爱抚养自己的人,就加重丧服,服小功之丧。】
【雷氏次宗曰:大夫不服,凡妾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安得为庶母缌哉?大夫惟服侄娣,今所服者,将侄娣之庶母】
【敖氏继公曰:礼为庶母缌,谓士及其子也。其慈已者,恩宜有加固小功矣。此云君子子者,明虽有贵者,其服犹然也。大夫之子、公子之子于庶母,亦当缌麻以从其父而降,遂不服其于慈已者加在小功。若又从父而降,则宜在缌麻。今乃不降而从其加服者,嫌其与凡父在而为不慈已者之服同也。正者降之,加者伸之,其意虽异,而礼则各有所当也。云君子子,则父在也。父在且伸此服,则父没可知矣。其为父后者,则但服缌,葢不可以过于因母也。若为大夫,则不服之,以大夫于庶母本无服故也】
【张氏尔岐曰:加谓于缌麻上加至小功也。注:父没则不服,谓不服其加服,仍为服缌,以此慈母本庶母也。国君子于三母无服,士妻自养其子,故注知为大夫公子之适妻子也】
钦定义疏案:士之妻,固自养其子。然或妻不能养,而妾代养之;或此妾所生,而彼妾代养之,皆为庶母。慈已者,则皆小功也。注引《内则》证此慈母之为诸母耳。诸母即庶母,与此经一也。但国君之世子、众子皆不服之,服之者惟公子之子及大夫之子以下耳。若非庶母而以他人为之,则仅可比缌麻章之乳母,且自大夫之子以上皆不为之服矣。昭十一年《左传》:“其僚无子,使字敬叔。”此庶母慈已者也。不为大夫则服之。又案《内则》言子师、慈母、保母,葢国君之子备此三者。若公子之子、大夫之子,则三者不必备,即备亦不必概为之服,服慈已者而已。以其恩勤为尤甚也。司马筠谓《内则》慈保择他人为之,非谓兄弟之母,而诋郑康成为不辨三慈混为训释。夫始生之子不必遂有兄弟,固不必即有兄弟之母,而父妾皆可择为慈母也。渠葢忽过《内则》“诸母”二字,未之审耳。又案:父命为母,子则三年。夫服三年,则妾当从服,但孙不从服,已亦不服其党耳。此庶母慈已者,经原不正名之曰慈母也。小功无从,自不待言。
▯田案》庶母缌麻,慈已者加一等,故小功言慈已,则非有慈母之名也。上之不同于齐衰章之慈母如母,下之不同于《内则》其次为慈母之无服,善乎义疏之言曰:「此庶母慈已者,经原不正名之曰慈母也。」义划然矣。
右小功五月
五礼通考卷二百五十七
钦定四库全书
五礼通考卷二百五十八
刑部尚书秦▯田撰
凶礼十三
丧礼
仪礼》丧服缌麻三月者【注:缌麻,布衰裳而麻绖带也,不言衰绖,略轻服省文。疏:此章五服之内轻之极者,故以缌如丝者为衰裳,又以澡治莩垢之麻为绖带,故曰缌麻也。三月者,凡丧服变除皆法天道,故此服之轻者法三月一时,天气变可以除之也】
【敖氏继公曰:轻服既塟即除之,故但三月也。不别见殇服者,以其服与成人无异也。齐衰三月,不言绳履;大功不言冠布缨;小功不言布带;缌麻不言衰绖。服弥轻,则文弥畧也】
传曰:缌者,十五升,抽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缌【注:谓之缌者,治其缕细如丝也。或曰:有丝朝服用布,何衰用丝乎?抽犹去也。杂记曰:缌冠缲缨。疏:八十缕为升,十五升千二百缕,抽其半六百缕。缕粗细如朝服,数则半之。冠与衰同用缌布,但缲缨者,以灰澡治布为缨,与冠别】
【敖氏继公曰:十五升者,将为十五升布之缕也。抽其半而为布,则成布七升有半也。此比于他服之布为稍疎,比于他布之缕为最细。细者所以见其为轻丧,疎者所以明其非吉布。若布缕之或治或否,其意亦犹是也。曰缌者,葢治其缕则缕细如丝,故取此义而名之,亦以异于锡衰也。此布七升有半乃在小功之下者,以其缕细也。凡五服之布,皆以缕之粗细为序,其粗者则重,细者则轻。故升数虽多而缕粗,犹居于前,如大功在繐衰之上是也。升数虽少而缕细,犹居于后,如缌麻在小功之下是也】
【郝氏敬曰:有事,谓澡治其缕,
译雷氏次宗说:大夫不穿丧服,凡是妾的父亲所不穿的丧服,儿子也不敢穿,怎么能给庶母穿缌麻呢?大夫只给侄娣穿丧服,现在所穿的,将是侄娣的庶母。
敖氏继公说:礼制规定为庶母穿缌麻,是指士及其儿子而言。那些慈爱自己的,恩情适宜加重,就加到小功了。这里说“君子之子”,是表明即使有尊贵的人,其丧服制度依然如此。大夫的儿子、公子的儿子对于庶母,也应当穿缌麻,因为跟随父亲而降等,于是就不给那些慈爱自己的庶母加重到小功。如果又跟随父亲而降等,那么适宜在缌麻。现在却不降等而跟随加重丧服的人,是嫌它与父亲在世时为不慈爱自己的庶母所穿的丧服相同。正常的降等,加重的伸张,其用意虽然不同,但礼制则各有其应当的。说“君子之子”,那么父亲是在世的。父亲在世尚且伸张此丧服,那么父亲去世就可知了。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则只穿缌麻,大概不可以超过因母亲而穿的丧服。如果是大夫,则不穿丧服,因为大夫对于庶母本来就没有丧服。
张氏尔岐说:加,是指在缌麻之上加到小功。注:父亲去世则不穿丧服,是指不穿加重后的丧服,仍然穿缌麻,因为这慈母本是庶母。国君的儿子对于三位母亲没有丧服,士的妻子自己抚养儿子,所以注知道这是大夫、公子的嫡妻之子。
钦定义疏案:士的妻子,固然自己抚养儿子。然而有时妻子不能抚养,而妾代替抚养;或者这个妾所生的,而那个妾代替抚养,都称为庶母。慈爱自己的,都穿小功。注引用《内则》证明这慈母是诸母。诸母就是庶母,与这经文是一回事。但是国君的世子、众子都不穿丧服,穿丧服的只有公子之子及大夫之子以下。如果不是庶母而以他人为之,则仅可比缌麻章的乳母,而且自大夫之子以上都不为之穿丧服了。昭十一年《左传》:“其僚无子,使字敬叔。”这是庶母慈爱自己的情况。不为大夫则穿丧服。又案《内则》说子师、慈母、保母,大概国君的儿子具备这三者。如果是公子之子、大夫之子,则三者不一定具备,即使具备也不必一概为之穿丧服,只穿慈爱自己的而已。因为他们的恩情勤勉尤为显著。司马筠说《内则》慈保选择他人为之,不是说兄弟的母亲,而诋毁郑康成为不辨三慈混为训释。刚出生的儿子不一定就有兄弟,固然不一定就有兄弟的母亲,而父亲的妾都可以选择为慈母。他大概忽略了《内则》“诸母”二字,没有仔细审查罢了。又案:父亲命令为母,儿子则穿三年丧服。穿三年丧服,则妾应当跟随穿丧服,但孙子不跟随穿丧服,自己也就不给她的亲属穿丧服了。这庶母慈爱自己的,经文原本不正式命名为慈母。小功没有跟随穿丧服的,自然不必说。
〇田案:庶母穿缌麻,慈爱自己的加一等,所以小功说慈爱自己,则不是有慈母的名号。上与齐衰章的慈母如母不同,下与《内则》其次为慈母的无服不同,义疏的话说得好:“这庶母慈爱自己的,经文原本不正式命名为慈母。”意义划然分明了。
右小功五月
五礼通考卷二百五十七
钦定四库全书
五礼通考卷二百五十八
刑部尚书秦〇田撰
凶礼十三
丧礼
《仪礼》丧服缌麻三个月【注:缌麻,布制的衰裳和麻制的绖带,不说衰绖,是略去轻服的省文。疏:这一章是五服之内最轻的,所以用缌如丝的布做衰裳,又用澡治莩垢的麻做绖带,所以叫缌麻。三个月,凡是丧服的变化去除都效法天道,所以这轻的丧服效法三个月一个季节,天气变化可以去除它了】
【敖氏继公说:轻丧服下葬后就去除,所以只有三个月。不另外列出殇服的,因为其丧服与成人没有不同。齐衰三月,不说绳履;大功不说冠布缨;小功不说布带;缌麻不说衰绖。丧服越轻,则文辞越简略】
传曰:缌,十五升,抽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缌【注:称为缌的,是治其缕细如丝。有人说:有丝朝服用布,为什么衰用丝呢?抽犹去也。《杂记》说:缌冠缲缨。疏:八十缕为升,十五升一千二百缕,抽其半六百缕。缕粗细如朝服,数量则减半。冠与衰同用缌布,但缲缨的,是用灰澡治布为缨,与冠不同】
【敖氏继公说:十五升的,是将要成为十五升布的缕。抽其半而为布,则成布七升有半。这比其他的丧服之布稍疏,比其他的布之缕最细。细的所以显示其为轻丧,疏的所以表明其非吉布。如果布缕的或治或否,其意思也是如此。曰缌的,大概治其缕则缕细如丝,所以取此义而命名,也以区别于锡衰。这布七升有半在小功之下的,是因为其缕细。凡是五服的布,都以缕的粗细为序,其粗的则重,细的则轻。所以升数虽多而缕粗,犹居于前,如大功在繐衰之上是也。升数虽少而缕细,犹居于后,如缌麻在小功之下是也】
【郝氏敬说:有事,是指澡治其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