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礼通考卷二百五十八
【张氏尔岐曰:事锻治之事,治其缕,不治其布也】
【姜氏兆锡曰:十五升抽其半者,谓十四升有半,而缕计一千一百有六十也。疏家乃谓十五升中去其七升有半而六百缕,是乱经文也。考斩衰三升,齐衰则杀而为四升、五升、六升,大功则又杀而为七升、八升、九升,小功则更杀而为十升、十一升、十二升。若以例降杀,则缌麻固应杀而为十三升、十四升、十五升之差矣。其所以无三等之差者,先王制礼之义,礼之至重者,与其虽轻而犹重者,其礼皆从详而文;而其至轻者,其礼皆从畧而质。夫自斩至小功,所以递有升数之不同者,斩衰有正服、义服二等,正服三升,义服三升有半,皆如其服之二等以为升数之二等。其齐衰、大功、小功皆有降服、正服、义服三等,齐衰降服四升,正服五升,义服六升;大功、小功三等之差亦如之。凡此斩、齐固皆重服,其下递差至大功、小功,犹皆三月后受服,即葛则虽轻犹重也,故其礼皆从详而文。若缌麻之服不过三月,既塟即释,而五服之轻者至此极矣,故其服从畧而质。虽有降正义三等之服制,而升数之三等则无之也。所以必用十四升有半者,制礼之义,以轻从轻,不以轻从重。缌麻服之至轻也,如斩、齐、功之例,本应降服十三升,正服十四升,义服十五升;而既以轻服而无三等升数之差矣。今使以义从正,以正从降,是为逆而从重;以降从正,以正从义,是为顺而从轻。其轻者乃十五升也,而十五升又为朝服之服制,不可用,故去其半升而用之。斩衰之义服三升有半者,以其下则齐衰四升也;缌衰之诸服十四升有半者,以其下则朝服十五升也。若以十五升去其半升之制而乱为十五升去其七升有半之制,则以五服中缌服之至轻,逆而从重,不但加于三等小功之上,而且直居三等大功中正服之上,先王制礼当不如是也。且即以经传各文义推】之杂记云:「朝服十五升,去其半而缌。」是犹以朝服相比而言也。则谓于朝服十五升之数,去其七升有半之数,犹可言也。若《仪礼》丧服传、丧服记,若《礼记》闲传,皆但云「十五升去其半而缌」,并无「朝服」二字,是固不以朝服相比而言矣。则苟为七升有半之制,亦直云七升有半而已,否则或云八升去其半而已,而谓悬举十五升之布,而去其中之七升有半,是不但于礼制不合,而于言亦不顺矣,是尚可通乎?或曰:「缌麻虽七升有半,而缕细如朝服,是固不嫌重也。」丧服繐衰,治其缕如小功,而布则四升有半;缌衰当亦如之。且小功以上皆生缕生布,而缌麻有事其缕,无事其布,为熟缕生布,则不啻轻矣。曰:「是未之考也。五服缕质之粗细,其与升数之多寡,本相权。缌服升本宜多,缕本宜细,不得谓缕细而升可疏。例以繐衰之制也,明矣。」《仪礼》繐衰者,五服以外之制也。其服繐衰,裳牡麻绖,既塟除之,诸侯之大夫以时接见于天子者服之也。夫诸侯之大夫以接见天子,而服繐衰,三月其服本轻,而其升数则四升有半者,注葢谓细其缕者,其恩轻而升数少者,明为至尊服也。由此推之,繐裳乃五服以外之权制,故缕与升之轻重互相备,而缌麻五服之正之极轻,非其比也。缌衰祖小功以上,由重入轻,故缕分生熟,而凡缕与布之生熟,亦皆与升数相权。故缌衰者,十五升抽其半,而有事其缕,无事其布者也。锡衰者,亦十五升抽其半,而无事其缕,有事其布者也。锡衰视缌衰哀深而服较轻,故《周礼》王为三公服,而注谓之「哀在内」;缌衰视锡衰哀浅而服稍重,故王为诸侯服,而注谓之「哀在外」。二制缕与布互有生熟,然其以服轻而升宻,升宻而熟治,则一也。又岂得谓细缕熟治而升可疏乎】
【盛氏世佐曰:十五升抽其半,谓其缕之粗细如朝服,而但去其半升耳。治其缕而不治其布,亦异于吉者也。吉服缕与布皆治之下记云:三升有半,又云四升有半,半者皆谓半升也。以此证之,姜氏之言信矣】▯田案:斩衰三升,三升有半,凡
译张氏尔岐说:从事锻治之事,是整治它的丝缕,而不是整治它的布料。
姜氏兆锡说:“十五升抽其半”,是指十四升半,而丝缕的数量是一千一百六十根。疏证家们却说是从十五升中减去七升半,剩下六百根丝缕,这是扰乱经文原意。考察斩衰用三升布,齐衰则递减为四升、五升、六升,大功则再递减为七升、八升、九升,小功则进一步递减为十升、十一升、十二升。如果按照这个规律递减,那么缌麻本来也应该递减为十三升、十四升、十五升的差别。之所以没有这三种等级的差别,是因为先王制定礼义的原则:礼制中最重的,以及虽然较轻但依然较重的,其礼制都遵循详尽而文饰的原则;而最轻的,其礼制都遵循简略而质朴的原则。从斩衰到小功,之所以逐渐有不同的升数,是因为斩衰有正服、义服两个等级,正服用三升,义服用三升半,都根据其服制的两个等级来设定升数的两个等级。齐衰、大功、小功都有降服、正服、义服三个等级,齐衰降服用四升,正服用五升,义服用六升;大功、小功三个等级的差别也是如此。所有这些斩衰、齐衰本来都是重服,往下依次递减到大功、小功,都还是在三个月后才接受丧服,即使换成葛布,虽然轻但依然较重,所以其礼制都遵循详尽而文饰的原则。至于缌麻的丧服不超过三个月,下葬后就脱去,而五服中最轻的到这里就达到极致了,所以其服制遵循简略而质朴的原则。虽然也有降服、正服、义服三个等级的服制,但在升数上却没有三个等级的差别。之所以必须使用十四升半,是因为制礼的原则,以轻从轻,不以轻从重。缌麻是丧服中最轻的,如果按照斩衰、齐衰、大功的惯例,本应降服用十三升,正服用十四升,义服用十五升;但既然因为是轻服而没有三个等级的升数差别。现在如果让义服从正服,正服从降服,这是违背常理而趋向加重;如果让降服从正服,正服从义服,这是顺应常理而趋向减轻。其中最轻的是十五升,而十五升又是朝服的服制,不能使用,所以去掉半升而使用它。斩衰义服用三升半,是因为下面接着齐衰四升;缌衰各种服制用十四升半,是因为下面接着朝服十五升。如果按照十五升去掉半升的规制,却胡乱改为十五升去掉七升半的规制,那么以五服中缌服最轻,却违背常理而趋向加重,不但加在三等小功之上,而且直接位于三等大功正服之上,先王制定礼制不会是这样的。况且即使根据经传各处的文义来推究,《杂记》说:“朝服十五升,去掉一半就是缌。”这还是用朝服来相比而言。那么说在朝服十五升的数量中,去掉七升半的数量,还可以说得通。如果《仪礼》丧服传、丧服记,以及《礼记》闲传,都只说“十五升去掉一半就是缌”,并没有“朝服”两个字,这本来就不是用朝服来相比而言。那么如果是七升半的规制,就直接说七升半就可以了,或者说八升去掉一半就可以了,却说悬挂举起十五升的布,去掉其中的七升半,这不仅不符合礼制,而且言语也不通顺,这还能讲得通吗?有人说:“缌麻虽然是七升半,但丝缕细得像朝服,这本来不嫌重。”丧服中的繐衰,整治丝缕像小功,但布料是四升半;缌衰应当也是如此。况且小功以上都是生丝生布,而缌麻有整治丝缕,没有整治布料,是熟丝生布,那就不仅仅是轻了。回答说:“这是没有考察清楚。五服丝缕质地的粗细,与升数的多少,本来相互权衡。缌服升数本应多,丝缕本应细,不能说丝缕细而升数就可以稀疏。这是以繐衰的规制为例,很明显。”《仪礼》中的繐衰,是五服以外的规制。穿繐衰,下身穿牡麻绖,下葬后就脱去,诸侯的大夫按时接见天子时穿它。诸侯的大夫接见天子,穿繐衰,三个月的服制本来轻,而其升数却是四升半,注解说细其丝缕,是因为恩情轻而升数少,明显是为至尊所服的。由此推究,繐裳是五服以外的权宜之制,所以丝缕与升数的轻重相互补充,而缌麻是五服中正统的最轻,不能与之相比。缌衰祖述小功以上,由重入轻,所以丝缕分生熟,而凡是丝缕与布料的生熟,也都与升数相互权衡。所以缌衰是十五升抽去一半,而有整治丝缕,没有整治布料。锡衰也是十五升抽去一半,而没有整治丝缕,有整治布料。锡衰比缌衰悲哀更深而服制较轻,所以《周礼》中王为三公服锡衰,注解说“悲哀在内”;缌衰比锡衰悲哀较浅而服制稍重,所以王为诸侯服缌衰,注解说“悲哀在外”。两种规制丝缕与布料互有生熟,但都是因服制轻而升数密,升数密而熟治,这一点是一样的。又怎么能说丝缕细且熟治而升数就可以稀疏呢?
盛氏世佐说:“十五升抽其半”,是说它的丝缕粗细像朝服,但只是去掉半升罢了。整治丝缕而不整治布料,这也与吉服不同。吉服的丝缕与布料都经过整治,下记中说:三升半,又说四升半,半都是指半升。用这个来证明,姜氏的话是可信的。〇田氏按:斩衰三升,三升半,凡是
二等;齐衰四升,五升,六升;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皆三等;缌麻至轻,惟有一等。经云十五升抽其半者,谓十四升有半也。大夫相吊锡衰,其升数与此同。若如旧说,以为七升有半,是比之大功正服,反加重矣。姜氏、盛氏説足正相沿之误。
译二等;齐衰有四升、五升、六升;大功有七升、八升、九升;小功有十升、十一升、十二升,这三者都是三等;缌麻最轻,只有一等。经文中说“十五升抽其半”,是指十四升半。大夫之间互相吊唁所穿的锡衰,其布料的升数与此相同。如果按照旧说,认为是七升半,那就比大功的正服反而更重了。姜氏、盛氏的说法足以纠正沿袭下来的错误。
族曽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昆弟【注:族曽祖父者,曽祖昆弟之亲也。族祖父者,亦髙祖之孙,则髙祖有服明矣。疏:此即《礼记·大传》云“四世而缌服之穷也”,名为四缌麻者也。族曽祖父母者,己之曽祖亲兄弟也。族祖父母者,已之祖父从父昆弟也。族父母者,已之父从祖昆弟也。族昆弟者,已之三从兄弟也。皆名为族族属也,骨肉相连属,以其亲尽恐相疏,故以族言之耳。此四缌麻,又与已同出髙祖,已上至髙祖为四世,旁亦四世。旁四世既有服,于髙祖有服明矣。郑言此者,旧有人解“齐衰三月”章,直见曽祖父母,不言髙祖,以为无服,故郑从下乡上推之,髙祖有服可知】
【黄氏榦曰:曽祖父据期断,本应五月。曽祖之昆弟,既疏一等,故缌。曽祖为曽孙三月,兄弟曽孙以无尊降之,故亦缌。族曽祖父者,曽祖父之兄弟也。其子谓族祖父,又其子谓族父,又其子谓族昆弟。凡四世,以曽祖祖父已旁杀之义推之,皆当服缌】
【敖氏继公曰:以从父、从祖者差之,则此乃从曽祖之亲也。变言族者,明亲尽于此也。凡有亲者皆曰族,记曰:「三族之不虞」,是也】
【盛氏世佐曰:为族曽祖父者,昆弟之曽孙也;为族祖父者,从父昆弟之孙也;为族父者,从祖昆弟之子也。自族父母而上,皆反服,不云报者,省文也。族父母为从祖昆弟之子服,见下文。以是推之,则族父母之父若祖可知矣。族昆弟同出于髙祖者也】
庶孙之妇【疏以适子之妇,大功;庶子之妇,小功;适孙之妇,小功;庶孙之妇,缌。是其差也。马氏融曰:「祖父母为嫡孙之妇,小功;庶孙妇降一等,故服缌】
【敖氏继公曰:庶孙之妇缌,则适孙之妇小功也。小功章不见之者,文脱耳。祖父母于庶孙之妇,其本服当小功,以别于适孙之妇,故亦降一等而在此】
庶孙之中殇【注:庶孙者,成人大功,其殇中从上,此当为下殇,言中殇者,字之误尔。又诸言中者,皆连上下也】
【马氏融曰:祖为孙成人大功,长殇降一等,中下殇降二等,故服缌也。言中则有下文,不备疎者畧耳。王氏肃曰:此见大夫为孙服之异也。士为庶孙大功,则大夫为之小功,降而小功者,则殇中从上,故举中以见之】
【盛氏世佐曰:案《殇小功章》传云:“大功之殇中,从上。”此郑所据以改经也。马説与传例不合,王解与经例又舛矣。经凡言大夫服,则必特书“大夫”,以别之】
从祖姑姊妹适人者,报【疏,此本服小功,以适人降一等,在缌麻也】
【敖氏继公曰:云报者,谓亦既适人,乃降之也。小功章已不着嫁者、未嫁者之服,又以此条徴之,则女子之逆降固不及大功而下者矣。适人者,谓此亲非报服,畧言之耳】
【郝氏敬曰:从祖姑,是从祖祖父之女,父之从姊妹也;从祖姊妹,是从祖之孙女,已之再从姊妹也】
从祖父从祖昆弟之长殇【注:不见中殇中从下。疏:此本服小功,以长殇降一等在缌麻也。云不见中殇中从下者,以小功之殇中从下故也。其云从祖父之长殇,谓叔父也】
【敖氏继公曰:上章之首,连言三小功,此惟见其二者之殇,葢以从祖祖父未必有在殇者也,此与经不见曽祖之父及曽孙之子之服者,意颇相类】
钦定义疏,敖氏之说良然。若有从祖祖父在,长殇者与此同服缌,可知。
【郝氏敬曰:从祖父者,从祖祖父之子,父之从父昆弟,已之再从世叔父也。从祖昆弟,巳之再从兄弟也。盛氏世佐曰:自从祖姑以下,皆与已同曽祖者之降服也】
外孙【注:女子子之子。疏:以女出外适而生,故云外孙】
【敖氏继公曰:此服亦男女同,外孙为外祖父母,小功不报之者,以其为外家之正尊与】
从父昆弟侄之下殇【疏:从父昆弟成人大功长中殇,小功故下殇在此章也。侄者,为姑之出,降大功长中殇,小功故下殇在此章也】
【敖氏继公曰:单言侄者,前既以丈夫、妇人言之,此无嫌也。又以前章例之,则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之下殇,亦当在此
译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兄弟【注:族曾祖父,是曾祖兄弟的亲属。族祖父,也是高祖的孙子,那么高祖有丧服就明确了。疏:这就是《礼记·大传》所说的“四世而缌,服之穷也”,称为四缌麻。族曾祖父母,是自己曾祖的亲兄弟。族祖父母,是自己祖父的堂兄弟。族父母,是自己父亲的从祖兄弟。族兄弟,是自己的三从兄弟。都称为族,是因为族属相连,骨肉相联,因为亲情已尽,恐怕互相疏远,所以用“族”来称呼罢了。这四缌麻,又与自己同出于高祖,自己上至高祖为四世,旁系也是四世。旁系四世既有丧服,对高祖有丧服就明确了。郑玄说这些,是因为旧时有人解释“齐衰三月”章,只看到曾祖父母,没提到高祖,以为高祖没有丧服,所以郑玄从下往上推,高祖有丧服就可知了】
【黄氏榦说:曾祖父依据期年断服,本应五月。曾祖的兄弟,既然疏远一等,所以服缌麻。曾祖为曾孙服三月,兄弟的曾孙因为没有尊长降等,所以也服缌麻。族曾祖父,是曾祖父的兄弟。他的儿子称为族祖父,再他的儿子称为族父,再他的儿子称为族兄弟。共四世,按照曾祖、祖父已旁系递减的道理推演,都应当服缌麻】
【敖氏继公说:按照从父、从祖来类推,这就是从曾祖的亲属。改称为族,是为了表明亲情到此为止。凡是有亲属的都称为族,《礼记》说:“三族之不虞”,就是这个意思】
【盛氏世佐说:为族曾祖父服丧,是兄弟的曾孙;为族祖父服丧,是堂兄弟的孙子;为族父服丧,是从祖兄弟的儿子。从族父母往上,都是反服,不说“报”,是省略文字。族父母为从祖兄弟的儿子服丧,见下文。由此推演,那么族父母的父亲或祖父就可知了。族兄弟是同出于高祖的人】
庶孙的儿媳【疏:嫡孙的儿媳,服大功;庶孙的儿媳,服小功;嫡孙的儿媳,服小功;庶孙的儿媳,服缌麻。这是等级的差别。马氏融说:“祖父母为嫡孙的儿媳,服小功;庶孙的儿媳降一等,所以服缌麻”】
【敖氏继公说:庶孙的儿媳服缌麻,那么嫡孙的儿媳就服小功。小功章中没有记载,是文字脱漏罢了。祖父母对于庶孙的儿媳,本服应当是小功,为了区别于嫡孙的儿媳,所以也降一等而列在此处】
庶孙的中殇【注:庶孙,成人服大功,其殇中从上,这应当是下殇,说中殇,是文字错误。又凡是说中的,都连着上下】
【马氏融说:祖父母为孙成人服大功,长殇降一等,中下殇降二等,所以服缌麻。说中则有下文,不详细疏解,是略写罢了。王氏肃说:这是显示大夫为孙服丧的不同。士为庶孙服大功,那么大夫为他服小功,降为小功的,那么殇中从上,所以举中来显示】
【盛氏世佐说:查《殇小功章》传文说:“大功之殇中,从上。”这是郑玄所依据来改正文的。马氏的说法与传例不合,王氏的解释与经例又相违背了。经文凡是说大夫服丧,必定特书“大夫”,以作区别】
从祖姑姊妹出嫁的,报【疏:这本来服小功,因为出嫁降一等,在缌麻中】
【敖氏继公说:说报,是说也既出嫁,才降等的。小功章已不记载出嫁者、未出嫁者的丧服,又以此条征引,那么女子出嫁降等本来不及大功以下的了。出嫁者,是说这亲属不是报服,略说罢了】
【郝氏敬说:从祖姑,是从祖祖父的女儿,父亲的堂姐妹;从祖姊妹,是从祖的孙女,自己的再从姐妹】
从祖父、从祖兄弟的长殇【注:不见中殇中从下。疏:这本来服小功,因为长殇降一等在缌麻中。说不见中殇中从下,是因为小功的殇中从下所以。说从祖父的长殇,是指叔父】
【敖氏继公说:上一章开头,连说三个小功,这里只见到其中两个的殇,大概因为从祖祖父未必有在殇中的,这与经文不见曾祖的父亲及曾孙的儿子的丧服,意思颇为相似】
钦定义疏,敖氏的说法很对。如果有从祖祖父在,长殇的与此同服缌麻,可知。
【郝氏敬说:从祖父,是从祖祖父的儿子,父亲的堂兄弟,自己的再从世叔父。从祖兄弟,自己的再从兄弟。盛氏世佐说:自从祖姑以下,都是与自己同曾祖者的降服】
外孙【注:女儿的儿子。疏:因为女儿出嫁而生,所以叫外孙】
【敖氏继公说:这丧服男女相同,外孙为外祖父母,服小功不报,是因为他是外家的正尊吗】
从父兄弟侄的下殇【疏:从父兄弟成人服大功,长中殇服小功,所以下殇在此章。侄,是为姑的儿子,降大功,长中殇服小功,所以下殇在此章】
【敖氏继公说:单说侄,前面既已用丈夫、妇人来说,这里没有嫌疑。又以前章为例,那么为人后者,为其兄弟的下殇,也应当在此】
钦定义疏,为两下殇服者,异人也。小功章为从父昆弟之长殇,据丈夫则此为其下殇。缌者亦丈夫也,女子子在室者服之,亦同。适人则不服,其为侄则専主妇人耳。
夫之叔父之中殇下殇【注:言中殇者中从下疏:夫之叔父成人大功长殇在小功,故中下殇在此以下,传言之妇人为夫之族类,大功之殇中从下,故郑据而言之也】
【敖氏继公曰:见中殇者,明其与前条异】
从母之长殇,报【疏从母者,母之姊妹,成人,小功,故长殇在此中,下之殇无服】
【敖氏继公曰:前章从母成人之服已言报,此复见之者,嫌其报加服者,或略于殇也】
钦定义疏外亲之殇服,仅有此条。嫌殇服或略于外亲,故着之。
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疏:此为无冡适,唯有妾子,父死,庶子承后,为其母缌也。马氏融曰:承父之体,四时祭祀,不敢伸私亲,服废尊者之祭,故服缌也】
传曰:何以缌也?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然则何以服缌也?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因是以服缌也【注:君卒,庶子为母大功;大夫卒,庶子为母三年;士虽在,庶子为母,皆如众人。疏传▯问者,惟其亲重而服轻,故问云私亲者,妾母不得体君,不得为正亲也。有死于宫中者,纵是臣仆,亦三月不举祭,故此庶子因是为母服缌也。注云:君卒,庶子为母大功者,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其母是也,以其先君在,公子为母在五服外,先君卒,则是今君庶昆弟为其母大功,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云。大夫卒,庶子为母三年者,以其父在大功,大功章云大夫之庶子为母是也,父卒无余尊所厌,故伸三年。士虽在,庶子为母,皆如众人者,士卑无厌故也。郑并言大夫、士之庶子者,欲见不承后者如此服,若承后则皆缌,故并言之也。若天子诸侯庶子承后,为其母所服云何?案曽子问云: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郑云:为庶子王为其母无服。案服问云:君之母非夫人,则羣臣无服,惟近臣及仆骖乗从服,惟君所服服也。注云:妾先君所不服也。礼,庶子为后,为其母缌,言惟君所服,伸君也。春秋之义,有以小君服之者,时若小君在,则益不可据曽子问所云,据小君在则练冠,五服外服问所云,据小君没后,其庶子为得伸,故郑云伸君,是以引春秋之义,母以子贵。若然,天子诸侯礼同与大夫士礼有异也】
【马氏融曰:縁先人在时,哀伤臣仆有死宫中者,为缺一时,不举祭,因是服缌也】
【黄氏榦曰:晋孝武泰元中,太常车嗣上言:“礼,庶子为后,为其母缌麻三月。自顷,公侯卿士,庶子为后,为其庶母同之于嫡。《礼记》云:‘为父后,为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不祭故也。’今身承祖宗之重,而以庶母之私,废烝尝之事,求之情礼,失莫大焉。又升平中,故太宰武陵王所生母丧,表求齐衰三年,诏聴依乐安王故事,制大功九月。兴宁中,故梁王逢所生母丧,亦求三年,诏依太宰故事,同服大功,并无居庐三年之文。尚书奏依乐安王大功为正,诏可。”《开元礼》:“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缌麻三月。”今服制令:“庶子为后者,为其母缌麻三月”,亦解官申其心丧】
【敖氏继公曰:为父后者,或当为适母后,故不服妾母。葢与适子同也。有死于宫中,则三月不举祭者,吉凶之事,存亡共之,因是以服缌者,言非若是则不敢服也。葢子之于母,情虽无穷,然礼所不许,则其情亦不可得而遂。今因有三月不举祭之礼,乃得略伸其服焉。观此,则孝子之心可知矣。何以不齐衰三月也?尊者之服,不敢用于妾母也】
【盛氏世佐曰:妾不得体君,而此子与尊者为一体,故屈母子之情,降而在此,不因君母之存没异也。大夫已上无缌服,而此礼则上下同之,以其至情所闗,虽加一日,愈于己。苟有死于宫中者之例可援,以少伸吾情焉,则虽天子诸侯,亦不以贵而絶其母也】
钦定义疏,此据士之庶子为父后者言也。而大夫之庶子为父后而不为大夫者,亦
译钦定《义疏》说,为两等下殇服丧的人,是身份不同之人。《小功章》中为从父兄弟的长殇服丧,依据男子而言,这里就是为下殇服丧。缌麻之服也是针对男子的,女子在室者服丧,也相同。出嫁则不服丧,如果是侄女,则专指妇人而言。
丈夫的叔父的中殇、下殇【注:说中殇,是因为中殇从下殇的等级;疏解:丈夫的叔父成人服大功,长殇服小功,所以中殇、下殇在此以下,传文说妇人为丈夫的族类服丧,大功之殇中殇从下殇,所以郑玄依据此而言】
【敖氏继公说:见到中殇,是为了说明它与前一条不同】
从母的长殇,报服【疏解:从母是母亲的姊妹,成人服小功,所以长殇在此,下殇无服】
【敖氏继公说:前章从母成人的服丧已说报服,这里再次提及,是担心报服加重者,或许在殇服上省略了】
钦定《义疏》说,外亲的殇服,仅有这一条。担心殇服或许在外亲上省略,所以特别注明。
庶子为父亲继承宗祧的,为其生母【疏解:这是指没有嫡子,只有妾子,父亲死后,庶子继承宗祧,为其生母服缌麻。马氏融说:继承父亲的宗体,主持四季祭祀,不敢伸张私亲,服丧会废掉尊者的祭祀,所以服缌麻】
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传文说: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私亲。那么为什么服缌麻?如果有死于宫中的人,就为他三个月不举行祭祀,因此以此服缌麻【注:国君死后,庶子为生母服大功;大夫死后,庶子为生母服三年;士即使还在世,庶子为生母,都如同众人。疏解传文〇问者,只因为亲重而服轻,所以问说私亲者,妾母不能体现君尊,不能算作正亲。有死于宫中的人,即使是臣仆,也三个月不举行祭祀,所以此庶子因此为生母服缌麻。注说:国君死后,庶子为生母服大功者,大功章说公之庶昆弟为其母是也,因为先君在世时,公子为生母在五服之外,先君死后,则是今君庶昆弟为其母服大功,先君余尊所压抑,不得过大功。大夫死后,庶子为生母服三年者,因为其父在大功,大功章说大夫之庶子为母是也,父死后无余尊所压抑,所以伸张三年。士即使还在世,庶子为生母,都如同众人者,士卑贱无压抑故也。郑玄并说大夫、士之庶子者,是想表明不继承宗祧者如此服丧,若继承宗祧则都服缌麻,所以一并说之。如果天子诸侯庶子继承宗祧,为其生母所服如何?案《曾子问》说: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郑玄说:为庶子王为其母无服。案《服问》说:君之母非夫人,则群臣无服,只有近臣及仆骖乘从服,只有君所服才服。注说:妾先君所不服也。礼,庶子为后,为其母服缌麻,说只有君所服,伸张君尊。春秋之义,有以小君服之者,时若小君在,则益不可据《曾子问》所云,据小君在则练冠,五服外《服问》所云,据小君没后,其庶子为得伸,所以郑玄说伸君,是以引春秋之义,母以子贵。若然,天子诸侯礼同与大夫士礼有异也】
【马氏融说:缘先人在世时,哀伤臣仆有死宫中者,为缺一时,不举行祭祀,因此服缌麻】
【黄氏榦说:晋孝武泰元年间,太常车嗣上言:“礼,庶子为后,为其母服缌麻三月。自顷,公侯卿士,庶子为后,为其庶母同之于嫡。《礼记》说:‘为父后,为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不祭故也。’今身承祖宗之重,而以庶母之私,废烝尝之事,求之情礼,失莫大焉。又升平年间,故太宰武陵王所生母丧,表求齐衰三年,诏听依乐安王故事,制大功九月。兴宁年间,故梁王逢所生母丧,亦求三年,诏依太宰故事,同服大功,并无居庐三年之文。尚书奏依乐安王大功为正,诏可。”《开元礼》说:‘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服缌麻三月。’今服制令说:‘庶子为后者,为其母服缌麻三月’,亦解官申其心丧】
【敖氏继公说:为父后者,或当为嫡母后,故不服妾母。大概与嫡子同也。有死于宫中,则三月不举祭者,吉凶之事,存亡共之,因是以服缌者,言非若是则不敢服也。大概子之于母,情虽无穷,然礼所不许,则其情亦不可得而遂。今因有三月不举祭之礼,乃得略伸其服焉。观此,则孝子之心可知矣。何以不齐衰三月也?尊者之服,不敢用于妾母也】
【盛氏世佐说:妾不得体君,而此子与尊者为一体,故屈母子之情,降而在此,不因君母之存没异也。大夫已上无缌服,而此礼则上下同之,以其至情所关,虽加一日,愈于己。苟有死于宫中者之例可援,以少伸吾情焉,则虽天子诸侯,亦不以贵而绝其母也】
钦定《义疏》说,此据士之庶子为父后者言也。而大夫之庶子为父后而不为大夫者,亦
存焉。为母废一时之祭,亦足以伸其情矣。若又过此,则非所以承宗庙也。大夫以上无缌服,则不服。杂记:同宫虽臣妾葬而后祭,谓练祥之祭也。服缌则废一时之吉祭,可知。又案鲁昭公之母齐归薨,叔向讥其有三年之丧而无一日之慼,是则诸侯之庶子为父后者,于其母原应有三年之丧也。服问:君之母非夫人,则羣臣无服,唯近臣及仆骖乗从服,唯君所服服也。凡臣从君服降一等,君若服缌,则近臣何服之有?曰羣臣无服,则君固自有服也。曰近臣从服,曰唯君所服服,则君当服三年而近臣从之以期矣。然据此经,士之庶子为父后,则缌;大夫之庶子为父后,若为大夫,则无服,以大夫无缌服也。诸侯以上更不待言。然则奚从而可?庶子为父后者不服其母,虽古有定制,而究不即于人心。公羊氏曰:母以子贵,春秋书成风、齐归皆曰小君,则固以夫人之丧丧之矣。西周以前不可知,而春秋时则已变,亦因人心之所不安而通之,未可诮其必不然也。玩曽子问练冠以居之説,疑古者庶子王于其母在外则无服,燕居则练服以终三年,是以羣臣在外者不从服,近臣时在君侧者则从以练服终期欤?君服其内而不服其外,则虽曰无服,而三年之慼未尝不存。此与公子之妻服其皇姑之意略同。若然,则诸经传之说庶可以相通而不相左矣。
译存焉。为了母亲而废掉一次祭祀,也足以表达他的哀情了。如果超过这个限度,就不是用来继承宗庙的做法。大夫以上的人没有缌麻之服,所以就不穿。《杂记》说:同在一宫的人,即使是臣妾,也要等到葬礼结束后才举行祭祀,这里指的是练祭和祥祭。既然穿缌麻就要废掉一次吉祭,由此可以推知。又查考鲁昭公的母亲齐归去世,叔向讥讽他有三年之丧却没有一天的哀痛,这说明诸侯的庶子作为父亲继承人,对于自己的母亲原本应该有三年之丧。《服问》说:国君的母亲如果不是夫人,那么群臣就没有丧服,只有近臣以及仆从、陪乘的人跟随国君穿丧服,只穿国君所穿的丧服。凡是臣子跟随国君穿丧服要降一等,如果国君穿缌麻,那么近臣还有什么可穿的呢?回答说:群臣没有丧服,那么国君本来就有丧服。回答说:近臣跟随穿丧服,说只穿国君所穿的丧服,那么国君应当穿三年丧服,而近臣跟随穿一年丧服。然而根据这部经典,士的庶子作为父亲继承人,为母亲服缌麻;大夫的庶子作为父亲继承人,如果身为大夫,就没有丧服,因为大夫没有缌麻之服。诸侯以上更不必说了。那么依据什么才合适呢?庶子作为父亲继承人不为母亲服丧,虽然古代有确定的制度,但终究不符合人心。公羊学派说:母亲因为儿子尊贵而尊贵,《春秋》记载成风、齐归都称为小君,那么本来就是用夫人的丧礼来治丧了。西周以前不可知,而春秋时期已经发生变化,也是因为人心不安而变通处理,不能讥讽说一定不是这样。玩味曾子问中关于练冠居丧的说法,怀疑古代庶子对于母亲,在外面时没有丧服,在家闲居时则穿练服终了三年,因此群臣在外面的人不跟随穿丧服,近臣时常在国君身边的人则跟随穿练服终了一年。国君在宫内服丧而在宫外不服丧,那么虽然说是没有丧服,但三年的哀痛未曾不存。这与公子之妻为皇姑服丧的意思大致相同。如果这样,那么各种经传的说法大概就可以相通而不相违背了。
士为庶母【疏:大夫已上不服庶母,庶人又无庶母,为庶母服者惟士而已,故变例言士也。雷氏次宗曰:为五服之凡不称其人者,皆士也。若有天子、诸侯下及庶人,则指其称位,未有言士为者,此独言士何乎?葢大夫以上,庶母无服,庶人无妾则无庶母,为庶母惟士而已,故诡常例以着唯独一人也】朱子曰:父妾之有子者,礼经谓之庶母,死则为之服缌麻三月,此其名分固有所系,初不当论其年齿之长少,然其为礼之隆杀,则又当聴从尊长之命,非子弟所得而専也。
【敖氏继公曰:言士者,承上经之下,宜别之,且起下文也】
【汪氏琬曰:或问,均父妾也,必有子然后为庶母,何也?曰:父妾之男,吾谓之昆弟矣,其女则吾谓之姊妹矣。昆弟姊妹之母,犹吾母也,故谓之庶母。舍是则不得被此名也。是以为吾庶昆弟姊妹之母,则服;不为吾庶昆弟姊妹之母,则不服。或问:庶祖母宜何服?曰:其袒免乎?礼,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何庶祖母服之有?然则律文服庶母期矣,顾亦无庶祖母服者何与?曰:疏曰:无恩也。是则为之袒免可也】
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疏:以其母名,故有服。云大夫以上无服者,以其降故也】
【杜氏佑曰:大唐显庆二年,修礼官长孙无忌等奏:庶母,古礼缌麻;新礼无服。谨案:庶母之子,即是已之昆弟,为之不杖齐衰而已,与之无服,同气之内,凶吉顿殊。求之礼情,深非至理。请依典故,为服缌麻。制从之。敖氏继公曰: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者,以庶母之服缌,而大夫以上无缌服故也。又大夫以上于其有亲者,且降之絶之,则此无服亦宜矣】
【郝氏敬曰:大夫以上分尊,故庶母之服降而絶】
【盛氏世佐曰:大夫以上固絶缌矣,传必着之者,嫌其或以母名而不絶也】
贵臣贵妾【注:此谓公士大夫之君也。殊其臣妾贵贱而为之服。贵臣室老士也。贵妾侄娣也。天子诸侯降其臣妾无服。士卑无臣,则士妾又贱,不足殊。有子则为之缌,无子则已】
【马氏融曰:君为贵,臣贵,妾服也。天子贵,公诸侯贵,卿大夫贵,室老贵,妾谓侄娣也】
【陈氏诠曰:天子贵臣,三公贵妾,三夫人;诸侯贵臣,卿大夫贵妾,侄娣;大夫贵臣,室老;士贵妾,亦为侄娣。然则天子、诸侯絶周于臣妾,无服,明矣。大夫非其同尊,每降一等而已。为臣妾贵者,有缌麻三月也。杜氏佑曰:宋袁悠问雷次宗曰:「丧服,大夫为贵臣、贵妾缌,何以便为庶母无服?」又案《檀弓》云:「悼公之母死,哀公为之齐衰。」有若曰:「诸侯为妾齐衰。」礼与郑注云:「妾之贵者为之缌耳。」《左传》云:「晋少姜卒,明年正月,既葬,齐使晏平仲请继室,叔向对曰:「寡君以在衰绖之中。」案此诸侯为妾便有服也。次宗答曰:「大夫为贵妾缌。」案注:贵妾侄娣也。夫侄娣实贵,而大夫尊轻,故不得不服;至于余妾出自凡庶,故不服也。又天子、诸侯一降旁亲,岂容媵妾更为服也?郑注《丧服》无服,是也。又注《檀弓》:「哀公为悼公母齐衰」云:「妾之贵者为之缌耳。」此注谓诸侯为贵妾缌,既与所注《丧服》相违,且诸侯庶子母卒无服,皆以父所不服,亦不敢服,未喻《檀弓》注云:「何以服言诸侯为贵妾缌耶?」《左传》所言云:「少姜之卒有衰绖之言者,是春秋之时诸侯淫侈,至于甚者乃为齐衰,此葢当时之弊事,非周公之明典也】
【敖氏继公曰:此亦士为之也。贵臣室老也,贵妾长妾也。此服似夫妻同之。妻为此妾服,则非有私亲者也。其有亲者,宜以其服服之。大夫以上无缌服】
【顾氏炎武曰:此谓大夫之服,贵臣、室老、士也;贵妾、侄娣也,皆有相助之义,故为之服缌。《谷梁传》曰:侄娣者,不孤子之义也。古者大夫亦有侄娣,《左传》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而死;继室以其侄生纥,是也。备六礼之制,合二姓之好,从其女君而归焉,故谓之贵妾。士无侄娣,故《丧服小
译士人为庶母服丧【疏:大夫及以上的人不为庶母服丧,庶人又没有庶母,为庶母服丧的只有士人,所以变例中特指士人。雷次宗说:在五服通例中不称具体身份的人,都是指士人。如果涉及天子、诸侯下至庶人,就会指明其爵位,从未说过“士人为……”的,这里唯独说士人为什么呢?大概是因为大夫以上的人,庶母没有服制;庶人没有妾,也就没有庶母;为庶母服丧的只有士人,所以违背常例来表明只有这一种情况】朱熹说:父亲妾室中有儿子的,礼经称之为庶母,死后为她服缌麻三个月,这其中的名分本来有所关联,起初就不应当论及年龄的长幼,然而礼制的隆重与简略,又应当听从尊长的命令,不是子弟所能专断的。
【敖继公说:说士人,是承接上文经文之下,应当区别开来,并且引出下文】
【汪琬说:有人问,都是父亲的妾,为什么一定要有儿子才称为庶母?回答说:父亲妾室的儿子,我称他们为兄弟,他们的女儿,我称她们为姐妹。兄弟姐妹的母亲,就像我的母亲一样,所以称为庶母。除此之外,就不能承受这个名称了。因此,作为我庶兄弟姐妹的母亲,就服丧;不作为我庶兄弟姐妹的母亲,就不服丧。有人问:庶祖母应当服什么丧?回答说:大概是袒免吧?礼制规定,大夫以上的人为庶母没有服制,哪里还有为庶祖母服丧的呢?然而律文中规定为庶母服期年丧,可是也没有为庶祖母服丧的,这是为什么呢?回答说:疏文说:因为没有恩情。这样说来,为之袒免就可以了】
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呢?因为有名分而服丧。大夫以上的人为庶母没有服制【疏:因为她的母亲有名分,所以有服制。说大夫以上没有服制,是因为降等的原因】
【杜佑说:大唐显庆二年,修礼官长孙无忌等人上奏:庶母,古礼服缌麻;新礼没有服制。我们考察:庶母的儿子,就是自己的兄弟,为他服不杖齐衰罢了,如果与他没有服制,同气连枝的亲人,吉凶之事突然不同。求之于礼的情理,深深不符合至理。请求依照典故,服缌麻。皇帝批准了。敖继公说:大夫以上的人为庶母没有服制,是因为庶母的服制是缌麻,而大夫以上的人没有缌麻服制。又大夫以上的人对于有亲缘关系的人,尚且降等甚至断绝,那么这里没有服制也是适宜的】
【郝敬说:大夫以上的人爵位尊贵,所以庶母的服制降等而断绝】
【盛世佐说:大夫以上的人固然断绝了缌麻服制,传文必定注明这一点,是担心人们或许因为母亲的名分而不愿断绝】
贵臣贵妾【注:这是指公、士、大夫的君主。区别臣妾的贵贱而为他们服丧。贵臣是室老,即士人。贵妾是侄娣。天子、诸侯降等对待臣妾,没有服制。士人地位卑下没有臣,那么士人的妾又更贱,不足以区别。有儿子就为她服缌麻,没有儿子就罢了】
【马融说:君主为贵臣、贵妾服丧。天子贵,公、诸侯贵,卿、大夫贵,室老贵,妾指的是侄娣】
【陈诠说:天子的贵臣,三公的贵妾,三夫人;诸侯的贵臣,卿、大夫的贵妾,侄娣;大夫的贵臣,室老;士人的贵妾,也是侄娣。那么天子、诸侯断绝周亲于臣妾,没有服制,就很明白了。大夫不是与他同尊,每降一等而已。为贵臣、贵妾服丧,有缌麻三个月。杜佑说:宋袁悠问雷次宗说:“丧服中,大夫为贵臣、贵妾服缌麻,为什么却为庶母没有服制?”又考察《檀弓》说:“悼公的母亲去世,哀公为他服齐衰。”有若说:“诸侯为妾服齐衰。”礼与郑玄注说:“妾中尊贵的人为她服缌麻罢了。”《左传》说:“晋少姜去世,第二年正月,安葬后,齐国派晏平仲请求继室,叔向回答说:‘寡君因为处在衰绖之中。’考察这里诸侯为妾就有服制。次宗回答说:‘大夫为贵妾服缌麻。’考察注:贵妾是侄娣。侄娣确实尊贵,而大夫尊贵程度较轻,所以不得不为她们服丧;至于其余的妾出自凡俗,所以不为她们服丧。又天子、诸侯降等旁亲,哪里容许媵妾再为她们服丧呢?郑玄注《丧服》说没有服制,是对的。又注《檀弓》:‘哀公为悼公母服齐衰’说:‘妾中尊贵的人为她服缌麻罢了。’此注说诸侯为贵妾服缌麻,既与所注《丧服》相违背,而且诸侯庶子的母亲去世没有服制,都因为父亲不为她们服丧,也不敢服丧,不明白《檀弓》注为什么说‘诸侯为贵妾服缌麻’?《左传》所说的‘少姜去世有衰绖之言’,是春秋之时诸侯淫侈,到了极点才服齐衰,这大概是当时的弊病,不是周公的明典】
【敖继公说:这也是士人为她们服丧。贵臣是室老,贵妾是长妾。此服制似乎与夫妻相同。妻子为此妾服丧,则不是有私亲的人。有私亲的人,应当以她的服制服丧。大夫以上没有缌麻服制】
【顾炎武说:这是指大夫的服制,贵臣是室老、士人;贵妾是侄娣,都有相助的意义,所以为她们服缌麻。《谷梁传》说:侄娣,是不让儿子孤立的义。古代大夫也有侄娣,《左传》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而死;继室以其侄生纥,就是如此。具备六礼的制度,合二姓的好,跟随女君而归,所以称为贵妾。士人没有侄娣,所以《丧服小
记》云:士妾有子而为之缌。然则大夫之妾虽有子,犹不得缌也。惟夫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近之矣。唐李晟夫人王氏无子,妾杜氏生子愿,诏以为嫡子。及杜之卒也,赠郑国夫人,而晟为之服缌。议者以为准礼,士妾有子而为之缌。《开元新礼》无是服矣,而晟擅举复之,颇为当时所诮。今之士大夫縁饰礼文而行此服者,比比也。张氏尔岐曰: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而服其贵臣、贵妾,于义似难强通。此殆承上士为庶母之文,言士礼耳。其私属亦可谓之臣妾之有子者,即贵者也】
译《礼记》说:士人的妾如果有儿子,丈夫就要为她服缌麻之丧。既然如此,那么大夫的妾即使有儿子,也不应当服缌麻之丧。只有丈夫有死在宫中的妾,才为她三个月不举行祭祀,这比较接近情理。唐代李晟的夫人王氏没有儿子,妾杜氏生了儿子李愿,皇帝下诏让李愿作为嫡子。等到杜氏去世时,追赠她为郑国夫人,而李晟为她服缌麻之丧。议论的人认为,这是依据礼制,士人的妾有儿子就为她服缌麻。《开元新礼》中并没有这种丧服,而李晟擅自恢复实行,颇为当时人所讥笑。现在的士大夫们粉饰礼文而实行这种丧服的,到处都是。张尔岐说:大夫以上的人为庶母没有丧服,却为他们的贵臣、贵妾服丧,在义理上似乎难以强行说通。这大概是承接上文士人为庶母服丧的文字,说的是士人的礼制罢了。那些私属也可以称为有儿子的臣妾,也就是尊贵的人】
【汪氏琬曰:仪礼贵妾缌,而律文无之,今之卿大夫宜何从?予应之曰:从律。何以知其宜从律也?古今之制不同,有从重服而改轻服者,有从轻服而从重服者,有从有服而退为无服者,有从无服而进为有服者。自唐以来损益仪礼多矣,而犹欲取久逺不可考之文,以自附于好古乎?荀卿氏曰:法后王,是不可不深讲也。今之卿大夫不然,举凡服其余亲,莫不兢兢令甲,而莫之敢越,而独于其妾也,则必秉周礼,母乃昵于所爱乎哉?有难者曰:母以子贵,非与?曰:非是之谓也。诸侯娣侄媵之子得立,则国人从而尊其生,故存则书夫人,殁则书薨,书葬,书小君,皆得祖其适,此春秋之例也。然则妾之子而既贵矣,天子且许之貤封,而家长可不为之制服乎?曰:天子自贵其卿大夫之母,家长自贱其妾,律令之与敕诰,皆出于天子,固并行不倍者也。或又难曰:律文得毋有阙与?曰:国家辨妻妾之分,严嫡庶之闲,其防防而杜渐也,可谓深切着明矣,而又何阙文之有?且吾考诸仪礼,则曰:大夫为贵妾缌;考诸丧服小记,则曰:士妾有子而为之缌;仪礼不言士妾,小记不言大夫妾,而唐开元礼则皆不为之制服。宋司马氏书仪、朱子家礼与前明孝慈録,亦概未之及也。葢妾之无服,千余年于此矣。今使家长之为大夫者为之服缌,则众子之为士者,当如之所生子为父后者,亦当如之;其父在者,当为所生母大功,顾己之服其妾也,则从仪礼缌,而命众子与所生子则又从律文,或齐衰杖期,或斩衰三年,是于古今之制胥失之矣。嗟乎!非天子不议礼,若好古而不纯乎古,守今而不纯乎今,是则自剏为礼也。吾故曰:不可不深讲也】
【盛氏世佐曰:案斩衰章传云:“公卿大夫室老士贵臣,其余皆众臣也。贵臣之中兼有公卿大夫,则此礼亦通大夫以上矣。”大夫无缌服,而此礼乃通乎其上者,以臣妾为其君服斩,而君无服,仁人之心为不若是恝,故放死于宫中者之例而为之缌恤下之典也。然必简其贵者而服,之所以殊尊卑也。且其服止于是尔,若加以衰绖,如鲁哀、晋平之所以服其妾者,则其徇情而防尊也甚矣。若然,父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大夫以上宜有庶母服矣。传乃云无服者,以其分卑恩轻,为服之义主于从父而不生于己。父卒后则得以其尊降之,故云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也。马氏解此传,兼天子诸侯言,得之。郑氏専指大夫,敖、张二説専指士,皆非礼。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缌衰,为大夫士疑衰,其首服皆弁绖。公为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绖,此君为臣服之制也。以是差之,则其为三夫人及娣侄者可知矣】
钦定义疏:据《士昏》《士丧》皆有室老。据《士昏》,则媵有娣侄,室老为私臣之贵者,娣侄之长为妾之贵者。《曲礼》曰:“士不名家,相长妾亦足。”徴之,士之职位未宜有所降。生不名者,死则以缌服之宜也。《小记》:“士妾有子而为之缌。”士为妾服,葢兼此二者:贵则不必其有子,也有子则不必其贵也。尊降之法,士服而大夫不服者有之矣,未有大夫服而士不服者也。大夫不为庶母服,而乃自服其妾乎?臣妾不可徧服,殊其贵者而服之。于士则宜,娣侄为妻之族亲,未可谓贱也。注:欲伸其无臣之説,故强此以就彼耳。
▯田案》注疏及雷次宗、顾炎武専指大夫,马融、陈铨盛世佐通指大夫以上,敖继公、张尔岐则専指士,数说不同。今案天子、诸侯絶旁期,固无为臣妾制服之法,大夫无缌服,亦不应独私于臣妾。《传》云:「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但曰「不举祭」,则不为服,可知矣。贵臣、贵妾之服,以为主士者得之,而义疏又引《曲礼》「士不名家、相长妾」之文以为证,其论始定。
传曰:「何以缌也?以其贵也【疏:以非南面,故简贵者服之也】
【盛氏世佐曰:传言此者,明其非贵则不服耳,尊君之义也】
乳母【注:谓养子者,有他故,贱者代之,慈已。疏:《内则》云
译汪琬说:《仪礼》规定为贵妾服缌麻,但法律条文没有这一规定,现在的卿大夫应当遵从哪一方?我回答说:遵从法律。怎么知道应当遵从法律呢?古今的制度不同,有从重服改为轻服的,有从轻服改为重服的,有从有服退为无服的,有无服进为有服的。自唐代以来,对《仪礼》的增减改动已经很多了,却还想要取用久远不可考证的文字,来附会自己喜好古道的名声吗?荀子说:“效法后王”,这是不可不深入探讨的。现在的卿大夫不是这样,凡是服其余亲属的丧,无不谨慎地遵循法令,不敢逾越,唯独对于自己的妾,却一定要奉行周礼,难道不是过于亲近自己所爱的人吗?有人质疑说:母亲因儿子显贵而尊贵,不是这样吗?回答说:不是这个意思。诸侯的娣、侄、媵妾的儿子得以立为继承人,那么国人就跟着尊崇他们的生母,所以活着时记载为夫人,去世时记载为薨,记载为葬,记载为小君,都能追溯其嫡母的地位,这是《春秋》的体例。那么妾的儿子既然已经显贵了,天子尚且允许追封,家长难道可以不为之服丧吗?回答说:天子自己尊崇卿大夫的母亲,家长自己轻视自己的妾,律令与敕诰,都出自天子,本来并行而不违背。又有人质疑说:法律条文难道有缺失吗?回答说:国家辨别妻妾的分别,严格嫡庶的界限,其防范和杜绝渐变的措施,可以说深切显明了,又有什么缺失的文字呢?况且我考察《仪礼》,说:大夫为贵妾服缌麻;考察《丧服小记》,说:士的妾有儿子就为之服缌麻;《仪礼》没有说士的妾,小记没有说大夫的妾,而唐代的《开元礼》则都不为之服丧。宋代司马光的《书仪》、朱熹的《家礼》与前明代的《孝慈录》,也一概没有涉及。大概妾无服丧,已经有一千多年了。现在假使身为大夫的家长为之服缌麻,那么身为士的众子,对于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亲生儿子,也应当如此;父亲在世的,应当为生母服大功,然而自己服自己的妾,却遵从《仪礼》服缌麻,而命令众子与亲生儿子却又遵从法律条文,有的服齐衰杖期,有的服斩衰三年,这样对于古今的制度都失当了。唉!不是天子不议礼,如果喜好古代却不纯粹遵循古制,遵守今制却不纯粹遵循今制,这就是自己创制礼法了。所以我说不可以不深入探讨。
盛世佐说:按《斩衰章传》说:“公卿大夫的室老、士的贵臣,其余的都是众臣。贵臣之中兼有公卿大夫,那么此礼也通用于大夫以上。”大夫没有缌服,而此礼却通用于其上级,是因为臣妾为其君服斩衰,而君无服,仁人的心不会如此冷漠,所以仿照死于宫中者的例子而为之服缌麻,这是体恤下级的典制。然而一定要简选其中尊贵者而服丧,这是为了区别尊卑。而且其服丧只到此为止,如果加上衰绖,像鲁哀公、晋平公那样为其妾服丧,那么徇私情而损害尊卑就太严重了。如果这样,父亲所服丧的,儿子也不敢不服,大夫以上应当有庶母的服丧了。传文却说无服,是因为她们身份卑微恩情轻浅,服丧的意义在于随从父亲而不是出于自己。父亲去世后就可以因其尊贵而降低服丧等级,所以说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马融解释此传,兼及天子诸侯,是正确的。郑玄专指大夫,敖继公、张尔岐二说专指士,都不符合礼制。王为三公六卿服锡衰,为诸侯服缌衰,为大夫士服疑衰,其首服都是弁绖。公为大夫服锡衰以居家,外出也一样,当事则服弁绖,这是君为臣服丧的制度。以此类推,那么其为三夫人及娣侄的服丧就可以知道了。
钦定义疏:根据《士昏礼》《士丧礼》都有室老。根据《士昏礼》,则媵妾有娣侄,室老是私臣中尊贵者,娣侄之长是妾中尊贵者。《曲礼》说:“士不名家,相长妾亦足。”由此推知,士的职位不适宜有所降等。生前不称名的,死后以缌服服丧是适宜的。《小记》说:“士妾有子而为之缌。”士为妾服丧,大概兼有这两种情况:尊贵则不必有子,有子则不必尊贵。尊降的法度,士服丧而大夫不服丧的情况是有的,没有大夫服丧而士不服丧的情况。大夫不为庶母服丧,却自己为其妾服丧吗?臣妾不可遍服,区别其尊贵者而服之。对于士是适宜的,娣侄是妻的族亲,不能说她们卑贱。注:想要伸张其无臣的说法,所以强以此就彼。
〇田案:注疏及雷次宗、顾炎武专指大夫,马融、陈铨、盛世佐通指大夫以上,敖继公、张尔岐则专指士,几种说法不同。现在按天子、诸侯绝旁期,本来没有为臣妾制服的法度,大夫无缌服,也不应独私于臣妾。《传》说:“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只说“不举祭”,那么不为服丧,就可以知道了。贵臣、贵妾的服丧,认为主要适用于士的是正确的,而义疏又引《曲礼》“士不名家、相长妾”的文字作为证据,其论断才确定。
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呢?因为她们尊贵【疏:因为不是南面称孤的君主,所以简选尊贵者服之】
【盛世佐说:传文这样说,是说明不尊贵就不服丧,这是尊崇君主的意义】
乳母【注:指养子的人,有其他原因,由卑贱者代替,慈爱自己。疏:《内则》说
:大夫之子有食母,彼注亦引此云:丧服所谓乳母,以天子、诸侯其子有三母,皆不为之服,士又自养其子,唯大夫之子有此食母为乳母,其子为之缌也。马氏融曰:士为乳母服】
译大夫的儿子有乳母,郑玄的注也引用这段话说道:《丧服》中所说的乳母,是因为天子、诸侯的儿子有三母,都不为他们服丧;士又亲自抚养自己的儿子,只有大夫的儿子有这种乳母,他们的儿子为乳母服缌麻之丧。马融说:士为乳母服丧
【杜氏佑曰:汉石渠礼议问曰:「大夫降乳母耶?」闻人通汉对曰:「乳母所以不降者,报义之服,故不降也。」则始封之君及大夫皆不降乳母。魏刘徳问田琼曰:「今时婢生口使为乳母,得母甚贱,不应报也。」琼答曰:「婢生口,故不服也。」晋袁准曰:「保母者,当为保姆。《春秋》宋伯姬待姆是也,非母之名也。母者,因父得称,且保傅妇人,辅相婢之贵者耳,而为之服,不亦重乎?」先儒欲使公之庶子为母无服而服乳母乎?此时俗之名,记者集以为礼,非圣人之制。贺循云:「为乳母缌三月,士与大夫皆同,不以尊卑降功服故也。」梁氏云:「服乳母缌者,谓母死莫养亲,取乳活之者,故服之报功也】
钦定义疏,始封君所服,谓不臣者耳。乳母何人,而君与夫人服之乎?大夫降一等,则凡缌皆不服。大夫之子从乎大夫而降,则父在亦不服矣。宋仁宗以天子之尊,宣召两府,欲为乳母制服,韩魏公曽争之。士为庶母,贵臣贵妾乳母,经本连文,传注家离之耳【敖氏继公曰:此亦蒙士为之文也。士之妻自养其子,若有故,或使贱者代食之,故谓之乳母。其妾子亦然。若于大夫之子,则慈母之外又有乳母。《内则》曰:大夫之子有食母,郑氏以为即此乳母是也。大夫之子父没,乃为之服】
【郝氏敬曰:乳母,哺乳之母,外人妇代食子者,非其所生子,亦非其父妾。本不名母,而以乳得名。本无服,而以名得服】
【盛氏世佐曰:此为大夫、士之子设也。诸侯已上,则无是礼矣。大夫之子,父没乃得伸。敖説得之】
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疏:有母名也】
従祖昆弟之子【注:族父母为之服】
【敖氏继公曰:为族曽祖父、族祖父、族父、族昆弟皆缌。其族昆弟固相为矣,此条则族父报。然则族曽祖父于昆弟之曽孙,族祖父于族父昆弟之孙,以其为旁亲卑者之轻服,故略之而不报。与经但见族父为此服,注兼言族母者,足经意也。妇人为夫党之卑属,与夫同】
【盛氏世佐曰:同髙祖之亲,自族昆弟而外,凡三缌麻,其报服经,惟见其一耳,文不具也。敖説非】
曽孙【注:孙之子。疏:据曽祖为之缌,不言元孙者,此亦如齐衰三月章,直见曽祖,不言髙祖,以其曽孙为曽髙同,曽髙亦为曽孙,元孙同也】
【敖氏继公曰:此曽祖为之服也。以本服之差言之,为子期,为孙大功,则为曽孙亦宜小功。乃在此者,以曽孙为已齐衰三月,故已亦为之缌麻三月。葢不可以过于其为已之月数也。不分适庶者,以其卑逺畧之,且不可使其庶者无服也】
【盛氏世佐曰:此谓其庶也。若适子、若孙皆没,而以适曽孙为后,曽祖亦宜为之期,以其将所传重故也。然其事亦世所鲜有,故经不着之】
钦定义疏,缌麻在殇则无服。髙祖于元孙之成人者,罕及见之矣。《王制》“七十惟衰麻在身”,谓父母之丧也。若卑属功缌之服,则七十以上者,虽存其名而不必强被之,经所以不着也。曽孙女成人在室,当亦同,或适人,或殇,则不服。经于“不杖期”章,着适孙之服;“大功”章,着庶孙之服。至此章则概之曰“曽孙”,不分适庶。然则虽有适子、适孙皆不在,而适曽孙应为后者,曽祖亦但为之缌麻矣。葢曽孙之为曽祖三年,▯重也。祖父之于子孙,则不容无所降杀。为适子斩衰,为适孙不杖期,未尝以适子不在而为适孙斩也。则亦何庸以适孙不在而为适曽孙期乎?为适孙不与适子同服,则为适曽孙不与适孙同服,宜也。且自缌至期,相县己甚,顿加三等,恐无此法。
父之姑【注:归孙为祖父之姊妹。疏:尔雅云,女子谓昆弟之子为侄,谓侄之子为归孙】
【敖氏继公曰:此从祖之亲,乃缌者,以其为祖父之姊妹,于属为尊,故但据已适人者言之,其意与姑为侄者同,不言报者,亦以非其一定之礼故耳】
【盛氏世佐曰:此同曽祖之亲也。其成人而未嫁者,服之如从祖父适人者,降一等。故在此经不云适人者,亦文省】
従母昆弟
【
译杜佑说:汉代石渠阁礼议中有人问:“大夫为乳母服丧要降等吗?”闻人通汉回答说:“乳母之所以不降等,是因为这是报答养育之恩的丧服,所以不降等。”那么始封的国君以及大夫都不为乳母降等服丧。魏国刘德问田琼说:“现在婢女生下的孩子被用作乳母,乳母身份很低贱,不应该报答。”田琼回答说:“因为是婢女生下的孩子,所以本来就不服丧。”晋代袁准说:“保母,应当是保姆。《春秋》中宋国的伯姬等待保姆就是例子,‘母’并不是母亲的名称。‘母’这个称呼,是因为父亲而得到的,而且保姆是辅助教导的妇人,只是婢女中地位尊贵的人罢了,为她服丧,不是太厚重了吗?”先前的儒者难道想让公的庶子为母亲不服丧,却为乳母服丧吗?这是当时的俗名,记录的人把它收集起来当作礼制,并不是圣人的制度。贺循说:“为乳母服缌麻三月,士和大夫都一样,不因为尊卑而降低功服的缘故。”梁氏说:“为乳母服缌麻,是说母亲死后没有人抚养亲人,选取喂奶养活他的人,所以服丧以报答他的功劳。”
钦定义疏说,始封的国君所服的丧,是指不把他当作臣子对待的人罢了。乳母是什么人,国君和夫人要为她服丧吗?大夫降一等,那么凡是缌麻的丧服都不服。大夫的儿子跟随大夫降等,那么父亲在世时也不服丧了。宋仁宗以天子的尊贵,宣召两府大臣,想要为乳母制服,韩魏公曾经争辩反对。士人为庶母、贵臣贵妾的乳母服丧,经文本来连在一起,传注家把它们分开了。【敖继公说:这也是承袭士人为之服丧的文辞。士人的妻子自己抚养孩子,如果有变故,或者让卑贱的人代替喂奶,所以称为乳母。妾生的孩子也是这样。如果是大夫的儿子,那么在慈母之外又有乳母。《内则》说:大夫的儿子有食母,郑玄认为就是这里的乳母。大夫的儿子父亲死后,才为她服丧】
【郝敬说:乳母,是哺乳的母亲,是外人的妇人代替喂奶的人,不是她所生的孩子,也不是她父亲的妾。本来不叫母亲,而是以喂奶得名。本来没有丧服,而是以名称得到丧服】
【盛世佐说:这是为大夫、士的儿子设立的。诸侯以上,就没有这种礼制了。大夫的儿子,父亲死后才能伸展。敖继公的说法是对的】
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因为有名分而服丧。【疏:有母亲的名分】
从祖兄弟的儿子【注:族父母为他服丧】
【敖继公说:为族曾祖父、族祖父、族父、族兄弟都服缌麻。他们的族兄弟本来互相服丧,这一条则是族父回报。那么族曾祖父对于兄弟的曾孙,族祖父对于族父兄弟的孙子,因为他们是旁系亲属中卑幼者的轻丧服,所以省略而不回报。经文只见到族父为此服丧,注疏兼言族母,足以补充经文的意思。妇女为丈夫家族的卑幼亲属服丧,与丈夫相同】
【盛世佐说:同高祖的亲属,自从族兄弟以外,共有三种缌麻丧服,其回报的丧服经文,只见到一种罢了,文辞不完整。敖继公的说法不对】
曾孙【注:孙的儿子。疏:据曾祖为他服缌麻,不说元孙,这也如同齐衰三月章,只见到曾祖,不说高祖,因为曾孙对于曾祖和高祖是一样的,曾祖和高祖对于曾孙,元孙也是一样的】
【敖继公说:这是曾祖为他服丧。以本服的区别来说,为儿子服期年,为孙子服大功,那么为曾孙也应当服小功。现在在这里,因为曾孙为他服齐衰三月,所以他也为曾孙服缌麻三月。大概不可以超过曾孙为他服丧的月数。不分嫡庶,因为他们是卑远亲属而省略,而且不可以让庶出的没有丧服】
【盛世佐说:这是指庶出的。如果嫡子、嫡孙都死了,而以嫡曾孙为后嗣,曾祖也应当为他服期年,因为他将要继承重大的宗庙祭祀。然而这种事世上很少见,所以经文没有记载】
钦定义疏说,缌麻在殇亡时就没有丧服。高祖对于成年的元孙,很少能活到见到。《王制》说“七十岁只有衰麻在身”,是指父母的丧事。如果是卑幼亲属的功服、缌服,那么七十岁以上的人,虽然保留名分但不必勉强穿戴,经文所以不记载。曾孙女成人在家,应当也是这样,如果出嫁,或者殇亡,就不服丧。经文在“不杖期”章,记载嫡孙的丧服;“大功”章,记载庶孙的丧服。到这一章就概括地说“曾孙”,不分嫡庶。那么即使有嫡子、嫡孙都不在,而嫡曾孙应当为后嗣的,曾祖也只为他服缌麻罢了。大概曾孙为曾祖服三年丧,〇这是重大的。祖父对于子孙,则不容许没有降等。为嫡子服斩衰,为嫡孙服不杖期,不曾因为嫡子不在而为嫡孙服斩衰。那么又何必因为嫡孙不在而为嫡曾孙服期年呢?为嫡孙不与嫡子同服,那么为嫡曾孙不与嫡孙同服,是适宜的。而且从缌麻到期年,相差已经很多,突然增加三等,恐怕没有这种法则。
父亲的姑母【注:归孙为祖父的姊妹。疏:《尔雅》说,女子称兄弟的儿子为侄,称侄的儿子为归孙】
【敖继公说:这是从祖的亲属,服缌麻,因为她是祖父的姊妹,在亲属中尊贵,所以只根据已出嫁的人来说,意思与姑母为侄儿服丧相同,不说回报,也是因为不是一定的礼制缘故】
【盛世佐说:这是同曾祖的亲属。那些成年而未出嫁的,服丧如同从祖父出嫁的,降一等。所以在这经文不说出嫁的,也是文辞省略】
从母兄弟
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疏:因従母有母名,而服其子也】
【马氏融曰:以从母有母,名其子;有昆弟,名】
【敖氏继公曰:名谓昆弟之名,母为姊妹之子,小功子无所从也。唯以名服之,从母以名加此,以名服子于母党,其情葢可见矣。然则有可从而不从者,所以逺别于父族与】
甥【注姊妹之子】
【杜氏佑曰:大唐贞观年中,八座议奏,令舅服同姨小功五月。而律疏舅报于甥服犹三月。谨案:傍尊之服,礼无不报。已非正尊,不敢降也。故甥为从母五月,从母报甥小功。甥为舅缌麻,舅亦报甥三月,是其义矣。今甥为舅,使同从母之丧,则舅宜进甥以同从母之报。修律疏人不知礼意,舅报甥服尚指缌麻,于例不通。理须改正,今请脩改律疏:舅报甥亦小功。制可】
【敖氏继公曰:亦丈夫妇人同】
传曰:「甥者,何也?谓吾舅者,吾谓之甥。何以缌也?报之也【疏:甥既服舅以缌,舅亦报甥以缌也】
【马氏融曰:甥从其母而服,已缌,故报之】
【汪氏琬曰:凡父党之尊者,由父推之,则皆父之属也。如世父、叔父、从祖、祖父是也。至父之姊妹,则不可谓之父矣。不可谓之父,其可谓之母乎?二者皆不可以命名,故圣人更之曰姑。《尔雅》谓我姑者,我谓之侄。葢姑亦不敢以昆弟之子为子也。凡母党之尊者,以母推之,则皆母之属也。如从母是也。至母之昆弟,则不可谓之母矣。不可谓之母,其可谓之父乎?二者皆不可以命名,故圣人更之曰舅。《尔雅》谓我舅者,我谓之甥。葢甥亦不敢以姊妹之子为子也。此先王制名之防意也】
【盛氏世佐曰:案甥之名不一,故传释之云:“谓吾舅者,吾谓之甥。”明其对舅立文,为姊妹之子也。《尔雅》云:“姑之子为甥,舅之子为甥,妻之晜弟为甥,姊妹之夫为甥。”《孟子》云:“帝馆甥于贰室。”是壻亦名甥矣。已上诸甥,皆与此异。此所谓甥,则《尔雅》云:“男子谓姊妹之子为出。”是也】
壻【注女子子之夫也】
传曰:「何以缌也?报之也【疏:壻既从妻而服妻之父母,妻之父母遂报之也】妻之父母。
【汪氏琬曰:或问明《孝慈録》注:“妻母之嫁者、出者皆服缌。”然则果应服乎?曰:否。嫁母、出母为父后者,犹无服,何有于妻母之出且嫁者乎?厚于妻母而薄于已之所生,其非先王之意也,明矣。律文“无服”是也。姜氏兆锡曰:所谓外舅、外姑也】
传曰:「何以缌従服也【注:从于妻而服之】
【杜氏佑曰:蜀谯周云:天子诸侯为外祖父小功。诸侯嫡子为母妻及外祖父母妻父母,皆如国人。旧说外祖父母母族之正统,妻之父母亦妻族之正统也。母妻与已尊同,母妻所不敢降,亦不降。宋庾蔚之谓礼:父所不服,子不敢服。嫡子为妻之父母服,则天子诸侯亦服妻之父母,可知也。妻之父母犹服,况母之父母乎】
【敖氏继公曰:从期服而缌,是降于其妻三等矣。妻従夫降一等,子从母降二等,夫从妻降三等,差之宜也。盛氏世佐曰:案《小记》云: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则是服亦上下同之矣。唯公子、大夫之庶子,则不得伸耳。此缌服也。大夫以上不絶者,以妻之父母,君所不臣故也。凡所不臣者,服之如邦人】
钦定义疏,妻为其祖父母期,夫不従服;母为其祖父母期,子亦不従服,但従其母。妻之所自生者,祖则逺矣。且以其期本加服,又出适而不降也。与朱子母族三、妻族二之说合观之,则条理秩然矣。
姑之子【注:外兄弟也。疏云:外兄弟者,姑是内人,以出外而生,故也】
传曰:「何以缌报之也【疏:姑舅之子,两相为服,故云报】
程子曰:「报服,若姑之子为舅之子服,是也。异姓之服只是推得一重。若为母而推,则及舅而止;若为姑而推,可以及其子。故舅之子无服,却为既与姑之子为服。姑之子须当报之也。故姑之子、舅之子其服同。」
舅【注母之兄弟】
【汪氏琬曰:或问舅妻何以无服也?曰:由父而推之,则
译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是因为有亲属名分而服丧。”
甥(注:指姐妹的儿子)
传文说:“甥是什么意思?称呼我舅舅的人,我称呼他为甥。为什么服缌麻?是回报他的服丧。”
壻(注:指女儿的儿子,即女婿)
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是回报他的服丧,即妻的父母。”
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是跟随妻而服丧。”
姑之子(注:指外兄弟。疏文说:外兄弟,是因为姑是内部女子,出嫁到外面所生,所以称为外兄弟)
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是回报他的服丧。”
舅(注:指母亲的兄弟)
有父族之服;由母而推之,则有母族之服。姑之夫不可以为父族,舅之妻与从母之夫不可以为母族者也。礼絶族无施服,其此之谓与】
译有父族亲属的丧服;由母亲一方推演,则有母族亲属的丧服。姑母的丈夫不能算作父族,舅父的妻子和姨母的丈夫不能算作母族。礼制规定,断绝宗族关系的,不施加丧服,说的就是这种情况吧。
传曰:何以缌従服也【注:从于母而服之】
【杜氏佑曰:大唐贞观十四年,太宗谓侍臣曰:「舅之与姨,亲疎相似,而服纪有殊,理未有得,集学者详议。」于是侍中魏徴等议曰:「礼所以决嫌疑,别同异,随恩以薄厚,称情以立文。舅与姨虽为同气,然舅为母族之本,姨乃外成他姓,求之母族,姨不与焉。考之经文,舅诚为重,故周王念齐,称舅甥之国;秦伯懐晋,切渭阳之诗。在舅服止一时,为姨居丧五月。循名求实,逐末弃本,葢古人或有未达。谨案舅服缌麻,请与从母同小功制可】
朱子曰:「外祖父母止服小功,则姨与舅合同与缌麻。魏徴反加舅之服以同于姨,则为失耳。」
【敖氏继公曰:从于母之大功而缌也,母于昆弟之为父后者期,子乃不从之而服小功者,亦可以见从服一定之制矣】
【顾氏炎武曰:唐人所议服制,似欲过于圣人。嫂叔无服,太宗令服小功。曽祖父母旧服三月,増为五月。嫡子妇大功,増为期。众子妇小功,増为大功。舅服缌,増为小功。父在为母服期,髙宗増为三年。妇为夫之姨舅无服,▯宗令从夫服。又増舅母缌麻,堂姨舅袒免。而▯文馆直学士王▯感遂欲増三年之丧为三十六月,皆务饰其文,欲厚于圣王之制,而人心弥浇,风化弥薄。不探其本,而妄为之増益,亦未见其名之有过于三王也。是故知庙有二主之非,则叔孙通之以益广宗庙为大孝者绌矣。知丧不过三年,示民有终之义,则王▯感之服三十六月者绌矣。知亲亲之杀礼所由生,则太宗魏徴所加嫂叔诸亲之服者绌矣。《唐书·礼乐志》言礼之失也,在于学者好为曲説,而人君一切临时申其私意,以増多为尽礼,而不知烦数之为黩也。子曰:道之不明也,贤者过之。夫贤者率情之偏,犹为悖礼,而况欲以私意求过乎三王者哉】华氏学泉曰:或问从母之夫,舅之妻及姑姊妹之夫皆无服,何也?曰:服有五,而其族三,曰父族,母族,妻族,俗称三党是也。姑姊妹之有服,父族也。従母及舅之有服,母族也。姑姊妹之夫不可谓父族,従母之夫,舅之妻不可谓母族。父族由父而上之至于髙曽,故归孙为祖之姊妹犹有服。母族不逺及,故母之従姊妹兄弟即无服,恩有所限也。妻族不旁及,止于妻之父母,恩尤杀于母族矣。古之制服,其称量之不爽如此。」
舅之子【注:内足弟也。疏云:内兄弟者,对姑之子】
传曰:「何以缌従服也【疏:从服者,亦从于母而服之】
【敖氏继公曰:此与姑之子相为,皆男女同也。子为母党服,止于外祖父母、从母、舅舅之子、从母之子耳。其余则无服也。外祖父母、从母、舅与母为一体至亲也,故从服舅之子与従母昆弟,则以其为尊者至亲之子,而在兄弟之列,不可以无服,故或从服而或以名服也】
【郝氏敬曰:母于昆弟之子,大功;子从以缌】
夫之姑姊妹之长殇
【马氏融曰:成人服小功,长殇降一等,故服缌也;中下殇降一等,无服也。礼,三十而娶,而夫之姊殇者,闗有畏厌溺者】
【陈氏铨曰:夫未二十而娶,故有姊殇,然矣。夫虽未二十,则成人】
【孔氏伦曰:葢以为违礼早娶者制,非施畏厌溺也】
【徐整问射慈曰:「古者三十而娶,何縁当服?得夫之姊,殇服。经文特为士作,若説国君,皆别言君若公。」慈答曰:「三十而娶,礼之常制也。古者七十而传宗事,与子年虽幼,未满三十,自得少娶。故曽子问曰:『宗子虽七十,无无主妇。』此言宗子已老,传宗事与子,则宜有主妇】
【敖氏继公曰:夫之姊无在殇者,此云姊,葢连妹而立文耳。古者三十而娶,何夫姊之殇之有】
钦定义疏杂记:女虽未许嫁,年二十而笄,笄则不为殇矣。或其弟年十五六以上,早昏而姊未及笄而死者,容有之。女年垂成,痼疾数年而死,未及笄礼者,亦有之。则姊字不必定连文也。马氏谓闗畏溺谬矣。
夫之诸祖父母报【注:诸祖父者,夫之所为小功,从祖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曰曽祖父母。曽祖于曽孙
译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是因为跟随母亲而服丧。
杜佑说:大唐贞观十四年,太宗对侍臣说:“舅舅和姨妈,亲疏程度相似,但丧服等级却不同,道理上难以说通,召集学者详细商议。”于是侍中魏徵等人议论说:“礼制是用来决断嫌疑、区别同异的,随着恩情的深浅而决定薄厚,根据情理来确立文饰。舅舅和姨妈虽然同属母族,但舅舅是母族的根本,姨妈则是外嫁他姓,追溯母族,姨妈不在其中。考察经典经文,舅舅确实为重,所以周王思念齐国,称其为舅甥之国;秦伯怀念晋国,有《渭阳》之诗。对于舅舅的丧服只服三个月,为姨妈居丧却服五个月。循名求实,逐末弃本,大概是古人有的地方没有通达。谨按舅舅服缌麻,请求改为与姨妈相同的小功制,可以吗?”
朱熹说:“外祖父母只服小功,那么姨妈和舅舅应该都服缌麻。魏徵反而加重舅舅的丧服使其与姨妈相同,这就是失误了。”
敖继公说:跟随母亲的大功丧而服缌麻,母亲为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兄弟服一年丧,儿子却不跟随服小功,这也足以看出跟随服丧有一定的制度了。
顾炎武说:唐朝人议论的丧服制度,似乎想要超过圣人。嫂子与小叔子本无丧服,太宗下令服小功。曾祖父母旧制服三个月,增加为五个月。嫡子妇服大功,增加为一年。众子妇服小功,增加为大功。舅舅服缌麻,增加为小功。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一年丧,高宗增加为三年。妇女为丈夫的姨妈舅舅本无丧服,玄宗下令跟随丈夫服丧。又增加舅母服缌麻,堂姨妈舅舅服袒免。而文馆直学士王感遂想要将三年的丧期增加为三十六个月,都是致力于修饰文饰,想要比圣王的制度更厚重,但人心却更加浇薄,风俗教化更加浅薄。不探究根本,而妄自增加,也没有见到其名义超过三王的。所以,知道宗庙有两个主牌是不对的,那么叔孙通认为扩大宗庙是大孝的说法就被驳倒了。知道丧期不超过三年,是向百姓展示有终结的意义,那么王感服三十六个月的说法就被驳倒了。知道亲疏有别是礼制产生的原因,那么太宗、魏徵所增加的嫂子小叔子等亲属的丧服就被驳倒了。《唐书·礼乐志》说礼制的失误,在于学者喜欢做曲折的解说,而君主完全临时施加私意,认为增加繁多就是尽礼,却不知道烦琐频繁就是亵渎。孔子说:道之所以不明,是因为贤者做得过分。贤者顺从偏颇的情感,尚且违背礼制,何况想要用私意去超过三王呢?
华学泉说:有人问,跟随母亲的丈夫、舅舅的妻子以及姑母姐妹的丈夫都没有丧服,为什么呢?回答说:丧服有五种,而族类有三种,叫父族、母族、妻族,俗称三党就是如此。姑母姐妹有丧服,属于父族。跟随母亲和舅舅有丧服,属于母族。姑母姐妹的丈夫不能说是父族,跟随母亲的丈夫、舅舅的妻子不能说是母族。父族由父亲向上追溯到高祖曾祖,所以归孙为祖父的姐妹还有丧服。母族不远远追溯,所以母亲的堂姐妹兄弟就没有丧服,恩情有所限制。妻族不旁系追溯,只限于妻子的父母,恩情比母族更递减。古代的丧服制度,其衡量如此准确无误。
舅舅的儿子【注:内兄弟。疏文说:内兄弟,是相对于姑母的儿子而言的】
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是因为跟随服丧。”【疏文:跟随服丧,也是跟随母亲而服丧】
敖继公说:这与姑母的儿子相互对应,都是男女相同。儿子为母族服丧,只限于外祖父母、跟随母亲、舅舅的儿子、跟随母亲的儿子罢了。其余就没有丧服了。外祖父母、跟随母亲、舅舅与母亲是一体的至亲,所以跟随服丧舅舅的儿子和跟随母亲的兄弟,是因为他们是尊者的至亲之子,而在兄弟之列,不可以没有丧服,所以有的跟随服丧而有的以名分服丧。
郝敬说:母亲为兄弟的儿子服大功;儿子跟随服缌麻。
丈夫的姑母姐妹的长殇
马融说:成人服小功,长殇降一等,所以服缌麻;中殇下殇降一等,没有丧服。礼制,三十岁才娶妻,而丈夫的姐姐夭折的,是因为有畏惧厌恶溺死的情况。
陈铨说:丈夫未满二十岁就娶妻,所以有姐姐夭折的情况,这是对的。丈夫虽然未满二十岁,但已是成人。
孔伦说:大概是为违背礼制早娶的人制定的,不是针对畏惧厌恶溺死的情况。
徐整问射慈说:“古时候三十岁才娶妻,为什么会有丧服?得到丈夫姐姐的夭折丧服。经文特别为士人制定,如果说国君,都另外说君或公。”射慈回答说:“三十岁娶妻,是礼制的常规。古时候七十岁才传宗接代,与儿子年龄虽然幼小,未满三十岁,自然可以少娶。所以曾子问说:‘宗子虽然七十岁,没有没有主妇的。’这是说宗子已老,传宗接代与儿子,就应当有主妇。”
敖继公说:丈夫的姐姐没有在夭折的,这里说姐姐,大概是连着妹妹而立文。古时候三十岁才娶妻,哪有丈夫姐姐夭折的情况。
钦定义疏杂记:女子虽然没有许嫁,二十岁行笄礼,行笄礼就不算夭折了。或者她的弟弟十五六岁以上,早婚而姐姐未满二十岁行笄礼就死去的,可能有这种情况。女子年龄将近成年,患多年重病而死,未满行笄礼的,也有这种情况。那么姐姐一词不必一定是连着妹妹而立文。马融说因为畏惧厌恶溺死是错误的。
丈夫的各位祖父母报【注:各位祖父,是丈夫所服小功的,从祖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说是曾祖父母。曾祖对曾孙】
之妇无服,而云报乎?曽祖父母正服小功,妻从服缌。疏:夫之所为小功者,妻降一等,故缌麻。以其本疏,两相为服,则生报名。或人解诸祖之中,兼有夫之曽祖父母。郑以凡言报者,两相为服。曽祖为曽孙之妇无服,何得云报乎?故破其说。又言若今本不为曽祖齐衰三月,而依差降服小功,其妻降一等,得有缌麻。今既齐衰三月,明为曽孙妻无服】
译丈夫的曾祖父母对曾孙之妇没有丧服,怎么能说是“报”呢?曾祖父母对曾孙是正服小功,妻子随服缌麻。疏议说:丈夫所服小功的亲属,妻子降一等,所以服缌麻。因为原本关系疏远,双方互相服丧,那么活着时应当报名告知。有人解释说,在诸祖之中,兼有丈夫的曾祖父母。郑玄认为,凡是说“报”的,都是双方互相服丧。曾祖父母对曾孙之妇没有丧服,怎么能说是“报”呢?所以驳斥了这种说法。又说,如果现在的本子不规定为曾祖服齐衰三月,而是依差降服小功,那么妻子降一等,就可以有缌麻之服。现在既然规定为曾祖服齐衰三月,就明白对曾孙之妇是没有丧服的。
【敖氏继公曰:夫之所为服小功者,则妻为之缌。若于夫之祖父母之行而服此者,唯其从祖祖父母耳,似不必言“诸”。然则此经所指者,其夫之从祖祖父母及从祖父母与?但言“诸”者,疑文误且脱也。盛氏世佐曰:曽祖父母、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皆夫之诸祖父母也。但曽祖父母至尊,夫为之齐衰三月,妻亦不可以轻服,服之其服当与夫同齐衰三月。章言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是其例矣。旧説曽孙妇为夫之曽祖父母缌,殆失之。夫之外祖父母,妻当从服缌,而外祖父母为外孙缌,则于其妇无服可知,不得云报。然则此经所指者,唯夫之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而已,以其疏逺故,不复条目而总言“诸祖”也。凡从服降一等,夫之所为服缌者,虽在祖父行,妻不服,如族曽祖父母之属是已】
君母之昆弟
【马氏融曰:妾子为嫡夫人昆弟服也】
【敖氏继公曰:此服亦不报,其义与君母之从母同】
传曰:「何以缌従服也【注:从于君母而服缌也。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卒则不服也。疏:虽本非己亲,敬君母故从君母而服缌也。君母之昆弟从服,与君母之父母同,故亦取上传解之也。皆徒从之,故所从亡则已】
【敖氏继公曰:庶子从君母之服,唯止于此,不及其昆弟之子与从母昆弟,异于因母也。若为父后,则服之,葢其礼当与为人后者同】
钦定义疏,为父后即为君母后矣。为君母后,则徒从者亦属从矣。君母虽卒,犹当从服。然则《小记》所云“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疑未必然。
从父昆弟之子之长殇,昆弟之孙之长殇【疏:此二人本小功,故长殇在缌麻中,下殇无服】
【敖氏继公曰:此从祖父、从祖祖父为之服也。然则从祖祖母、从祖母亦当服之矣】
为夫之従父昆弟之妻【疏,同堂娣姒,降于亲娣姒,故缌麻也】
【敖氏继公曰:小功章云:夫之姑姊妹娣姒妇报。是章唯见此服,不及夫之从父姊妹者,文不具耳】
传曰:「何以缌也?以为相与同室,则生缌之亲焉【注:同室者,不如居室之亲也。疏:以本路人夫,又不服之,今相为服,故▯问也。大功有同室同财之义,故云「相与同室,则生缌之亲焉」。小功章亲娣姒,言居室,而此云同室,轻重不等也】
【敖氏继公曰:此亦言其所以有服之由也。其义与娣姒妇以居室之故而有服者同】
钦定义疏,娣姒及堂娣姒皆从服,所不及,又无名,故取诸居室、同室之义焉。
长殇,中殇,降一等;下殇,降二等【疏云:长殇,中殇,降一等;以下乃是妇人为夫之族着殇服,法虽文承上男子为殇之下,要为下妇人而▯也】
【敖氏继公曰:此主言丈夫为大功以上之殇,妇人为夫族齐衰之殇,也不宜在此,葢脱文也。妇人为本族之殇,服其降之等,亦与丈夫同】
【盛氏世佐曰:此所谓中从上也。降一等、降二等者,皆谓降于成人之本服也。是乃总论丈夫、妇人为殇服法,不専指妇人为夫族而言也。后人以传文散置经文每条之下,而数语于经无所属,故缀之于末】
齐衰之殇中,従上;大功之殇中,従下【注:齐衰、大功,皆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殇中从下,则小功之殇亦中从下也。此主谓妻为夫之亲服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
【敖氏继公曰:此亦脱文,失其次,而在是也】
【盛氏世佐曰:齐衰之殇,中从上者,皆降一等为大功也。大功之殇,中从下者,皆降二等为缌麻也。妇人于夫族旁亲,其情少疎,故其中殇之进退,比本族差一服也。又案:夫族大功之殇,见于经者,唯夫之叔父耳。其长殇、中殇,夫为之大功,妻从服降一等,皆当小功。今考小功章,唯见其长殇之服,而中殇、下殇同在此章,故传特为之▯此例。其文当在上经夫之叔父之中殇、下殇之下,简脱在此,而其上必有▯问之辞,则逸之矣】
右缌麻三月
五礼通考卷二百五十八
<经部,礼类,通礼之属,五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五礼通
译敖氏继公说:丈夫为某人服小功丧,妻子就为他服缌麻丧。如果在丈夫祖父母这一辈中服这种丧服的,只有从祖祖父母,似乎不必说“诸”字。那么这段经文所指的,是丈夫的从祖祖父母和从祖父母吗?只说“诸”字,大概是文字有误且有脱漏。盛氏世佐说:曾祖父母、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都是丈夫的各位祖父母。但曾祖父母地位最尊贵,丈夫为他们服齐衰三个月,妻子也不能用轻薄的丧服,所服的应当与丈夫相同,也是齐衰三个月。经文提到丈夫和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服丧,妻子就是这类例子。旧说认为曾孙妇为丈夫的曾祖父母服缌麻,大概错了。丈夫的外祖父母,妻子应当跟随服缌麻,而外祖父母为外孙服缌麻,那么对于外孙的妻子就没有丧服可以知道,不能说有回报。那么这段经文所指的,只是丈夫的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罢了,因为他们关系疏远,所以不再分项列举而总称为“诸祖”。凡是跟随服丧降低一等,丈夫所服缌麻的,即使在祖父这一辈,妻子也不服,比如族曾祖父母之类就是这样。
君母的兄弟
马氏融说:这是妾生子为嫡夫人兄弟服丧。
敖氏继公说:这种丧服也没有回报,其道理与君母的姐妹相同。
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是跟随服丧。”【注:跟随君母而服缌麻。君母在世就不敢不跟随服丧,君母去世就不服丧了。疏:虽然本来不是自己的亲人,因为尊敬君母所以跟随君母服缌麻。君母的兄弟跟随服丧,与君母的父母相同,所以也取用上面的传文来解释。都是单纯跟随服丧,所以所跟随的人不存在了也就罢了。】
敖氏继公说:庶子跟随君母服丧,只到此为止,不及其兄弟的儿子和姐妹的兄弟,这与因母亲而服丧不同。如果作为父亲的后嗣,就服丧,大概其礼仪应当与为人后者相同。
钦定义疏,作为父亲的后嗣也就是作为君母的后嗣了。作为君母的后嗣,那么单纯跟随服丧的也属于跟随服丧了。君母虽然去世,仍然应当跟随服丧。那么《小记》所说“作为君母后嗣的人,君母去世就不为君母的亲属服丧”,怀疑不一定正确。
堂兄弟的长子殇,兄弟的孙子长殇【疏:这两人本来服小功,所以长殇在缌麻之中,下殇没有丧服】
敖氏继公说:这是从祖父、从祖祖父为他们服丧。那么从祖祖母、从祖母也应当为他们服丧了。
为丈夫的堂兄弟的妻子【疏:同堂妯娌,比亲妯娌降等,所以服缌麻】
敖氏继公说:小功章说:丈夫的姑母、姐妹、妯娌回报。这一章只见到这种丧服,不及丈夫的堂姐妹,是文字不全罢了。
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因为彼此同处一室,就产生了缌麻的亲缘。”【注:同室,不如居室的亲。疏:因为本来是路人般的丈夫,又不为他们服丧,现在互相服丧,所以设问。大功有同室同财的意义,所以说‘彼此同处一室,就产生了缌麻的亲缘’。小功章亲妯娌,说居室,而这里说同室,轻重不同。】
敖氏继公说:这也是说明有丧服的原因。其道理与妯娌因为居室的原因而有丧服相同。
钦定义疏,妯娌及堂妯娌都是跟随服丧,所不及的,又没有名称,所以取用居室、同室的意义。
长殇,中殇,降一等;下殇,降二等【疏说:长殇,中殇,降一等;以下乃是妇人为丈夫的族人服殇服,法度虽然文字承接上面男子为殇服之下,主要是为下面的妇人而设问】
敖氏继公说:这主要说男子为大功以上的殇服,妇人为丈夫族人齐衰的殇服,不适合在这里,大概是脱文。妇人为本族人的殇服,服其降低的等级,也与男子相同。
盛氏世佐说:这就是所谓中殇从上。降一等、降二等,都是指降于成人的本服。这是总论男子、妇人为殇服的法则,不专指妇人为丈夫族人而言。后人把传文分散放在经文每条之下,而这几句话在经文中没有归属,所以缀在最后。
齐衰的殇服,中殇从上;大功的殇服,中殇从下【注:齐衰、大功,都服其成人。大功的殇服中殇从下,那么小功的殇服也中殇从下。这主要指妻子为丈夫的亲人服丧。凡是不见的,以此推求。】
敖氏继公说:这也是脱文,失去了次序,而在这里。
盛氏世佐说:齐衰的殇服,中殇从上,都降一等为大功。大功的殇服,中殇从下,都降二等为缌麻。妇人对于丈夫族人的旁系亲属,情感稍疏,所以其中殇的进退,比本族差一服。又案:丈夫族人中服大功的殇服,见于经文的,只有丈夫的叔父罢了。其长殇、中殇,丈夫为他们服大功,妻子跟随服丧降一等,都应当是小功。现在考察小功章,只见到其长殇的丧服,而中殇、下殇同在这一章,所以传文特别为此设问这个例子。其文字应当在上面经文丈夫的叔父的中殇、下殇之下,简册脱漏在这里,而其上面必有设问之辞,就遗失了。
右缌麻三月
五礼通考卷二百五十八
<经部,礼类,通礼之属,五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五礼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