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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儒藏五礼通考二百四十七

五礼通考卷二百四十六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5726–5765 段

一人无赦,男守疆戎,禁不出五库不膳,防礼无度,察以薄资,礼无乐,宫不帏,嫁娶不以时,賔旅设位有赐,大匡觧维。周王宅程三年,遭天之大荒,作大匡以诏牧其方,三州之侯咸率,王乃召冢卿三老三吏大夫百执事之人,朝于大庭,问罢病之故,政事之失,刑罚之戾,哀乐之尤,賔客之盛,用度之费,及闗市之征,山林之匮,田宅之荒,沟渠之害,怠堕之过,骄顽之虐,水旱之菑,曰:「不谷不徳,政事不时,国家罢病,不能胥匡,二三子尚助不谷,官考厥职,乡问其人,因其耆老及其总害,慎问其故,无隐乃情,及某日以告于庙,有不用命,有常不赦。」王既发命,入食不举,百官质方囗不食,饔及期日质。明王麻衣以朝朝中无采衣官,考其职乡,问其利,因谋其菑,旁匡于众,无敢有违,诘退骄顽,方▯不服,慎惟怠墯,什伍相保,动劝防居,事节时茂,农夫任户,户尽夫出,农廪分乡,乡命受粮,程课物徴,躬竞比藏,藏不粥,籴籴不加,均赋洒其弊,乡正保贷,成年不偿,信诚匡助,以辅殖财,财殖足食,克赋爲征,数口以食,食均有赋,外食不瞻,开闗通粮,粮穷不转,▯寡不废,滞不转留,戍城不留囗,足以守,出旅分均,驰车送逝,旦夕运粮,于是告四方游旅,旁生忻通,津济道宿,所至如归,币租轻,乃作母以行其子,易资贵贱,以均游旅,使无滞无粥,熟无室,市权内外,以立均无蚤暮,闾次均行,均行众从,积而勿囗,以罚助均,无使之穷,平均无乏,利民不▯,无播蔬,无食种,以数度多少,省用祈而不賔,祭服潄不制,车不雕饰,人不食肉,畜不食谷,国不乡射,乐不墙合,墙屋有补无作,资农不败务,非公卿不賔,賔不过具,哭不留日,登降一等,庶人不独葬,伍有植送,徃迎来亦如之,有不用命,有常不违。

译一人不得赦免,男子守卫边疆戎狄,禁令规定不得出五库,不得进餐,防范礼仪没有节制,用微薄物资来考察,礼仪没有音乐,宫室没有帷帐,嫁娶不按时节,宾客旅人设位有赏赐,大匡解维。周王居住在程地三年,遭遇上天的大荒年,制作大匡来诏令牧守其方,三州的诸侯都顺从,王于是召见冢卿、三老、三吏、大夫、百执事之人,在大庭朝见,询问疲弊病困的缘故,政事的失误,刑罚的乖戾,哀乐的过分,宾客的兴盛,用度的耗费,以及关市的征税,山林的匮乏,田宅的荒芜,沟渠的危害,怠惰的过错,骄横顽劣的暴虐,水旱的灾害,说:“我没有德行,政事不合时宜,国家疲弊病困,不能互相匡正,二三子尚且帮助我,官员考核其职责,乡里询问其人,根据他的耆老和他的总害,慎重询问其缘故,不要隐瞒你们的实情,等到某日在宗庙报告,有不听从命令的,有常法不赦免。”王已经发布命令,入食不举,百官质方不食,饔及期日质。明王穿麻衣上朝,朝中没有彩衣官,考核其职责乡里,询问其利益,根据谋划其灾害,广泛匡正于众人,不敢有违背,诘责退却骄横顽劣,方不服,慎重惟怠惰,什伍相保,动劝防居,事节时茂,农夫任户,户尽夫出,农廪分乡,乡命受粮,程课物征,躬竞比藏,藏不粥,籴籴不加,均赋洒其弊,乡正保贷,成年不偿,信诚匡助,以辅殖财,财殖足食,克赋为征,数口以食,食均有赋,外食不瞻,开关通粮,粮穷不转,寡不废,滞不转留,戍城不留,足以守,出旅分均,驰车送逝,旦夕运粮,于是告四方游旅,旁生忻通,津济道宿,所至如归,币租轻,乃作母以行其子,易资贵贱,以均游旅,使无滞无粥,熟无室,市权内外,以立均无蚤暮,闾次均行,均行众从,积而勿,以罚助均,无使之穷,平均无乏,利民不,无播蔬,无食种,以数度多少,省用祈而不宾,祭服漱不制,车不雕饰,人不食肉,畜不食谷,国不乡射,乐不墙合,墙屋有补无作,资农不败务,非公卿不宾,宾不过具,哭不留日,登降一等,庶人不独葬,伍有植送,往迎来亦如之,有不听从命令的,有常法不违背。

顾氏炎武《日知录》大宗伯以凶礼哀邦国之忧,其别有五,曰死亡、凶札、祸烖、围败、冦乱。是古之所谓凶礼者,不但于死亡,而五服之外,有非防之防者,縁是而起也。记曰:年不顺成,天子素服乗素车,食无乐。又曰:年不顺成,则衣布搢本周书》曰:大荒,王麻衣以朝,朝中无防衣。此凶札之服也。司服:大札、大荒、大烖,素服。注曰:大烖,水火爲害,君臣素服,缟冠。若晋伯宗哭梁山之崩,《春秋》新宫灾,三日哭,此祸烖之服也。记曰:国亡大县邑,公卿大夫士厌冠哭于太庙。又曰:军有忧,则素服哭于库门之外。大司马若师不功,则厌而奉主车。《春秋》传:秦穆公败于殽,素服郊次,乡师而哭,此围败之服也。若夫《曲礼》言:大夫士去国,素衣素裳,素冠,彻縁鞮屦,素簚乗髦马。《孟子》言:三月无君,则吊。而季孙之会,荀跞练冠麻衣,此君臣之不幸而哀之者矣。秦穆姫之逆晋侯,免服衰绖。卫侯之念子鲜,税服终身,此兄弟之不幸而哀之者矣。楚灭江,而秦伯降服出次;越围吴,而赵孟降于防食,此与国之不幸而哀之者矣。先王制服之方,固非一端而已。《记》有之曰:无服之防,以蓄万邦。

  右荒礼通论

礼记·王制》:冢宰制国用,必于歳之杪,五谷皆入,然后制国用【注:制国用,如今度支经用,杪末也】用地小大,视年之丰耗【注:小国大国,丰凶之年,各以歳之▯入,制其用多少,多不过礼,少有所杀】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量入以爲出【注:通三十年之率,当有九年之蓄,出谓所当给为】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然后天子食日举以乐【注:菜色,食菜之色,民无食菜之饥色,天子乃日举以乐侑食】

【马氏晞孟曰:国之所以为国者,以有民也;民之所以为民者,以有财也。苟无财,则散而之四方矣。故曰:无三年之蓄,非其国也。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推而至于二十七年,必有九年之食。以三十年言之者,举成数也。説者以为三十年为一世,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至三十年之通,此人力也。虽有凶旱水溢,此天变也。人力备,则可以应天变。盖王者与民同患,故虽有水旱,而民无菜色于下,然后天子食日举羞备礼,而以乐侑之也】

【应氏镛曰:此非谓水旱亦不废乐也。谓既有三十年通制之规模,虽凶灾而民不病,则常时可以日举乐矣。盖虽一饭之顷而不忘乎民也。若夫偶值凶年,虽有备,亦岂敢用乐乎】

【丘氏濬曰:国之所以为国者,以有民也;民之所以为民者,以有食也。耕虽出于民,而食则聚于国。方无事之时,豊稔之歳,民自食其食,固无赖于国也。不幸而有水旱之灾,凶荒之歳,民之日食不▯,所以▯之者,国也。国又无蓄焉,民将何赖哉?民之饥饿至于死且散,则国空虚矣,其何以为国哉?是以国无六年九年之蓄,虽非完国,然犹足以为国也。至于无三年之蓄,则国非其国矣。国非其国,非谓无土地也,无食以聚民云尔。是以三年耕,必余一年食;九年耕,必余三年食;以至三十年之久,其余至于十年之多,则国无不足之患,民有有余之食。一遇凶荒,民有所恃而不散,有所食而不死,而国本安固矣。虽然,为治者非不欲蓄积以备凶歉也,然而一歳之所出,仅足以给一歳之所费,奈何?曰:数口之家,十金之产,苟有智虑者,尚能营为以度日,积聚以偹患,况有天下之大,四海之富者哉】

蕙田案:荒礼救于已荒之日,不若备于未荒之时。备荒之法,重农桑,崇节俭,修水利,广开垦,皆其事矣。而积贮者,生民之大命。古人设常平义仓,以爲水旱灾歉之备。后之言备荒者,莫不由此,故以爲荒礼之首焉。

观承案:尧汤水旱,圣世难免。此司徒佐王安扰万民,而荒政十有二,反居保息六本俗六之先也。然非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

译顾炎武《日知录》中说:大宗伯用凶礼来哀悼邦国的忧患,其类别有五种,即死亡、瘟疫、灾祸、围困战败、寇乱。因此,古代所谓的凶礼,不仅仅针对死亡,在五服亲属之外,那些本不在防范范围内的忧患,也由此而兴起。《礼记》说:年成不好,天子穿素服、乘素车,吃饭时没有音乐。又说:年成不好,就穿布衣、插笏板。《周书》说:大荒年,君王穿麻衣上朝,朝堂中没有穿彩衣的人。这是应对瘟疫的服饰。《司服》篇说:大瘟疫、大荒年、大灾祸,穿素服。注解说:大灾祸,指水火为害,君臣穿素服,戴白冠。像晋国伯宗为梁山崩塌而哭,《春秋》记载新宫火灾,哭三天,这是应对灾祸的服饰。《礼记》说:国家失去重要的县邑,公卿大夫士戴厌冠在太庙哭泣。又说:军队有忧患,就穿素服在库门外哭泣。大司马如果军队没有成功,就戴厌冠捧着主车。《春秋》传记载:秦穆公在殽地战败,穿素服在郊外驻扎,面向军队哭泣,这是应对围困战败的服饰。至于《曲礼》说:大夫士离开国家,穿素衣素裳,戴素冠,去掉边缘装饰,穿素鞋,乘毛色杂乱的马。《孟子》说:三个月没有君主,就举行吊唁。而季孙的会盟中,荀跞戴练冠穿麻衣,这是因君臣不幸而哀悼的情况。秦穆姬迎接晋侯,脱去丧服换上衰绖。卫侯思念子鲜,脱去丧服终身哀悼,这是因兄弟不幸而哀悼的情况。楚国灭掉江国,秦伯降低服饰等级走出住处;越国围困吴国,赵孟降低饮食规格,这是因盟国不幸而哀悼的情况。先王制定服饰的方法,本来就不是单一的一种。《礼记》有话说:没有丧服的哀悼,用来安抚万邦。

右荒礼通论

《礼记·王制》:冢宰制定国家用度,一定要在年终,五谷都收获后,然后制定国家用度【注:制国用,就像现在的度支经用,杪是末尾的意思】。用地的多少,看年成的丰歉【注:小国大国,丰年凶年,各自根据当年的收入,制定用度的多少,多不超过礼制,少则有所削减】。以三十年的通融,制定国家用度,量入为出【注:通融三十年的比率,应当有九年的积蓄,出指应当供给的费用】。国家没有九年的积蓄,叫做不足;没有六年的积蓄,叫做紧急;没有三年的积蓄,叫做国家不像国家了。耕种三年,必定有一年的粮食;耕种九年,必定有三年的粮食。以三十年的通融,即使有凶旱水涝,百姓也没有饥色,然后天子吃饭时每天奏乐【注:菜色,吃菜的颜色,百姓没有吃菜的饥色,天子才每天奏乐陪食】

【马晞孟说:国家之所以成为国家,是因为有百姓;百姓之所以成为百姓,是因为有财产。如果没有财产,就会离散到四方去了。所以说:没有三年的积蓄,就不像国家了。耕种三年,必定有一年的粮食;推而广之到二十七年,必定有九年的粮食。以三十年来说,是举整数而言。解说者认为三十年为一世,耕种三年,必定有一年的粮食,到三十年的通融,这是人力的作用。即使有凶旱水涝,这是天灾。人力完备,就可以应对天灾。大概君王与百姓同患难,所以即使有水旱,而百姓在下面没有饥色,然后天子吃饭时每天陈列美味备礼,并用音乐陪食】

【应镛说:这并不是说水旱也不废除音乐。是说既然有三十年通融的制度规模,即使有凶灾而百姓不受害,那么平常时候就可以每天奏乐了。大概即使是一顿饭的时间也不忘记百姓。至于偶尔遇到凶年,即使有准备,又怎敢用音乐呢】

【丘濬说:国家之所以成为国家,是因为有百姓;百姓之所以成为百姓,是因为有食物。耕种虽然出自百姓,而食物则聚集在国家。在无事的时候,丰收的年份,百姓自己吃自己的食物,本来不依赖国家。不幸遇到水旱灾害,凶荒的年份,百姓每天的饮食不充足,所以供养他们的是国家。国家又没有积蓄,百姓将依赖什么呢?百姓饥饿到死且离散,那么国家就空虚了,还怎么成为国家呢?因此国家没有六年九年的积蓄,虽然不是完整的国家,但还足以成为国家。至于没有三年的积蓄,那么国家就不像国家了。国家不像国家,不是说没有土地,而是没有食物来聚集百姓罢了。因此耕种三年,必定剩余一年的粮食;耕种九年,必定剩余三年的粮食;以至三十年的长久,剩余达到十年之多,那么国家就没有不足的忧患,百姓有剩余的食物。一旦遇到凶荒,百姓有所依靠而不离散,有所食用而不死亡,而国家根本就安固了。虽然如此,治理国家的人不是不想积蓄以备凶歉,然而一年的产出,仅够供给一年的花费,怎么办?回答说:几口人的家庭,十金的财产,如果有智谋的人,尚能经营以度日,积聚以备患,何况拥有天下之大,四海之富的人呢】

蕙田按:荒礼在已经荒年的时候补救,不如在未荒的时候防备。备荒的方法,重视农桑,崇尚节俭,修筑水利,广泛开垦,都是其中的事。而积蓄储备,是百姓的大命脉。古人设置常平仓、义仓,作为水旱灾歉的防备。后来谈论备荒的人,没有不由此出发的,所以把它作为荒礼的首要。

观承按:尧汤时的水旱,圣世也难以避免。这是司徒辅佐君王安抚万民,而荒政十二条,反而居于保息六本、六俗之前。然而如果不以三十年的通融来制定国家用度,

虽欲有九年之蓄,安可得哉?若至凶荒而始行十二政,亦何以爲资也?故冢宰制国用量,入以爲出,尤爲安扰万民之本。而地官所以亦统于天官也欤?

译即使想要储备九年的粮食,哪里能够得到呢?如果等到遭遇凶年饥荒才开始施行十二项政令,又凭借什么作为资用呢?所以,冢宰制定国家的用度,根据收入来安排支出,这尤其作为安定安抚万民的根本。而地官之所以也统属于天官,大概就是这个原因吧?

汉书·食货志》李悝爲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又曰:「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故甚贵与甚贱,其伤一也。善爲国者,使民无伤而农益劝。」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歳▯亩一石半,爲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歳爲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爲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歳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防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而令籴至于甚贵者也。是故善平籴者,必谨观歳有上中下熟:上熟其▯自四,余四百石;中熟自三,余三百石;下熟自倍,余百石。小饥则▯百石,中饥七十石,大饥三十石。故大熟则上籴三而舎一,中熟则籴二,下熟则籴一,使民适足,价平则止。小饥则发小熟之所敛,中饥则发中熟之所敛,大饥则发大熟之所敛而粜之。故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人不散,取有余而补不足也。行之魏国,国以富强。

蕙田案:常平之名始于汉,其法则自李悝始之。备荒之政,莫善于此。马贵与所谓:「农人服田力穑之赢余,上之人爲制其轻重,时其敛散,使不以甚贵甚贱爲患,乃仁者之用心是也。」

宣帝本纪五鳯四年春正月,大司农中丞耿夀昌奏设常平仓,以给北边,省转漕,赐爵闗内侯。

食货志》:宣帝即位,大司农中丞耿夀昌以善爲算,能商功利,得幸于上。五鳯中,奏言:“故事,歳漕闗东谷四百万斛,以给京师,用卒六万人。宜籴三辅、▯农、河东、上党、太原郡谷,足供京师,可以省闗东漕卒过半。”天子从其计。夀昌遂白令边郡皆筑仓,以谷贱时增其贾而籴,以利农;谷贵时减贾而粜,名曰常平仓。民便之。

元帝本纪》:初元五年四月,罢常平仓。

后汉书·刘般传》:“显宗欲置常平仓,公卿议者多以爲便,般对以常平仓外有利民之名,而内实侵刻百姓,豪右因縁爲奸,小民不能得其平,置之不便。’帝乃止。”

通典》后汉明帝永平五年作常平仓。

蕙田案:范史载明帝以刘般之言罢置常平仓,而杜氏《通典》载作仓于永平五年,盖后来卒置之也。《册府元▯以刘般之对系于永平十一年,案永平五年已置仓矣,何得阅五六歳后乃云议置之?疑不然也。

晋书·食货志》:泰始四年,立常平仓,丰则籴,俭则粜,以利百姓。

通典》永明中,天下米谷布帛贱,上欲立常平仓,市积爲储。六年,诏出上库钱五千万,于京师市米买丝绵纹绢布。扬州出钱千九百一十万,南齐州二百万,各于郡所市籴。南荆河州二百万,市丝绵纹绢布米大麦江州五百万市米胡麻。荆州五百万,郢州三百万,皆市绢绵布米大小豆大麦胡麻。湘州二百万,市米布蜡。司州二百五十万,西荆河州二百五十万,南兖州二百五十万,雍州五百万,市绢绵布米,使台传并于所在市易。

魏书·食货志》太和十二年,诏羣臣求安民之术。有司上言,请析州郡常调九分之二,京都度支歳用之余,各立官司,丰年籴贮于仓;时俭则加私之一,粜之于民。如此,民必力田以买官绢,积财以取官粟。年登则常积,歳凶则直给。又别立农官,取州郡戸十分之一,以爲屯民,相水陆之宜,断顷亩之数,以赃赎杂物市牛,科给令其肆力一夫之田,歳责六十斛。甄其正课,并征戍杂役。行此二事,数年之中,则谷积而民足矣。帝览而善之,寻施行焉。自此公私丰赡,虽时有水旱,不爲灾也。

蕙田案:此秘书监李彪所上议也。

孝文帝本纪》太和二十年十二月,置常平仓。

通典》:隋文帝开皇三年,陜州置常平仓,京师置常平监。唐武徳五年,废常平监。

  永徽六年京东西市置常平仓

册府元▯开元二年九月诏曰》:天下诸州今年稍熟,谷价全贱,或虑伤农。常平之法,行自徃古,苟絶欺隐,利益实多。宜令诸州加时价三两钱和籴,不得抑敛,仍交相付领,勿许悬欠。蚕

译《汉书·食货志》记载,李悝为魏文侯制定“尽地力”的政教,又说:“粮食价格太贵,会伤害百姓;太贱,会伤害农民。百姓受伤害就会流离失所,农民受伤害国家就会贫穷。所以价格太贵和太贱,其危害是一样的。善于治理国家的人,能使百姓不受伤害,而让农民更加勤勉耕作。”现在一个成年男子带着五口人,耕种一百亩田地,每年每亩产粮一石半,共得粟一百五十石,扣除十一税十五石,剩余一百三十五石。每人每月吃粮一石半,五人全年共消耗粟九十石,剩余四十五石。每石粟值三十钱,共得钱一千三百五十,扣除社、闾、尝新、春秋祭祀等费用三百钱,剩余一千零五十钱。每人每年穿衣费用约三百钱,五人全年共需一千五百钱,不足四百五十钱。若不幸遭遇疾病、丧葬等费用以及上缴赋税,又不在上述计算之内。这就是农民常常陷入困境,没有勤勉耕种的意愿,从而导致粮价涨到极高的原因。因此,善于平抑粮价的人,必定仔细观察年成的上、中、下三等丰歉:上等丰收年,每亩产粮四石,剩余四百石;中等丰收年,每亩产粮三石,剩余三百石;下等丰收年,每亩产粮加倍,剩余一百石。小饥荒时,每亩产粮一百石;中饥荒时,每亩产粮七十石;大饥荒时,每亩产粮三十石。所以上等丰收年,官府收购三成粮食并储存一成,中等丰收年收购两成,下等丰收年收购一成,使百姓刚好够用,粮价平稳就停止收购。小饥荒时,发放上等丰收年收购的粮食;中饥荒时,发放中等丰收年收购的粮食;大饥荒时,发放上等丰收年收购的粮食并出售。所以即使遇到饥荒、水旱灾害,粮价也不会昂贵,百姓也不会流散,这是取有余补不足的方法。在魏国实行这一政策,国家因此富强。

惠田按语:常平仓的名称始于汉代,但其法则源自李悝。防备荒年的政策,没有比这更好的了。马贵与所说的:“农民辛勤耕作获得的盈余,由上级制定其轻重,适时收购和发放,使百姓不因粮价太贵或太贱而受害,这才是仁者的用心。”

《宣帝本纪》记载,五凤四年春正月,大司农中丞耿寿昌奏请设立常平仓,用来供给北边,节省转运漕运的费用,被赐爵关内侯。

《食货志》记载:宣帝即位,大司农中丞耿寿昌因擅长计算,能谋划功利,得到皇帝宠信。五凤年间,他上奏说:“按照旧例,每年从关东漕运谷物四百万斛供给京城,需要士兵六万人。应当在三辅、河东、上党、太原郡收购谷物,足以供给京城,这样可以节省关东漕运士兵过半。”天子采纳了他的计策。耿寿昌于是奏请命令边郡都修建粮仓,在粮价低时提高价格收购,以利于农民;粮价高时降低价格出售,名叫常平仓。百姓觉得便利。

《元帝本纪》记载:初元五年四月,废除常平仓。

《后汉书·刘般传》记载:“显宗想要设立常平仓,公卿议论者大多认为便利,刘般回答说常平仓外表有惠民的名声,内里实际上侵害百姓,豪强借机作奸犯科,小民不能得到公平,设立它并不便利。”皇帝于是作罢。

《通典》记载,后汉明帝永平五年设立常平仓。

惠田按语:范晔的《后汉书》记载明帝因刘般的话而罢置常平仓,而杜佑的《通典》记载在永平五年设立粮仓,大概是后来终究还是设立了。《册府元龟》将刘般的对策系于永平十一年,查考永平五年已经设立粮仓了,怎能过了五六年后才说商议设立呢?怀疑不是这样。

《晋书·食货志》记载:泰始四年,设立常平仓,丰收时收购,歉收时出售,以利于百姓。

《通典》记载,永明年间,天下米谷布帛价格低廉,皇上想要设立常平仓,收购积聚作为储备。六年,下诏拿出上库钱五千万,在京师购买米、丝绵、纹绢、布。扬州出钱一千九百一十万,南齐州出二百万,各自在郡所收购粮食。南荆河州出二百万,购买丝绵、纹绢、布、米、大麦;江州出五百万,购买米、胡麻;荆州出五百万,郢州出三百万,都购买绢、绵、布、米、大小豆、大麦、胡麻;湘州出二百万,购买米、布、蜡;司州出二百五十万,西荆河州出二百五十万,南兖州出二百五十万,雍州出五百万,购买绢、绵、布、米,让台传在各地进行买卖。

《魏书·食货志》记载,太和十二年,下诏群臣寻求安定百姓的方法。有关部门上言,请求从州郡常调中分出九分之二,从京都度支年度用度的结余中,各自设立官吏,丰年收购储存在粮仓;歉收时加上私粮的一成,出售给百姓。这样,百姓必定努力耕种以购买官绢,积蓄钱财以换取官粟。年成好时经常积蓄,年成坏时直接供给。另外设立农官,从州郡户口中取出十分之一,作为屯田民,根据水陆适宜情况,确定顷亩数量,用赃赎杂物购买牛,分配给他们让他们尽力耕种一夫之田,每年责成缴纳六十斛。免除他们的正课,以及征戍杂役。实行这两件事,几年之中,粮食就会积蓄而百姓充足了。皇帝阅览后认为很好,不久就施行了。从此公私丰足,虽然时有水旱,也不成灾害。

惠田按语:这是秘书监李彪所上的建议。

《孝文帝本纪》记载,太和二十年十二月,设立常平仓。

《通典》记载:隋文帝开皇三年,在陕州设立常平仓,在京师设立常平监。唐武德五年,废除常平监。

永徽六年,在京东西市设立常平仓。

《册府元龟》开元二年九月诏书说:天下各州今年稍微丰收,粮价完全低廉,或许担心伤害农民。常平的法度,从古代就开始实行,如果杜绝欺诈隐瞒,利益确实很多。应当命令各州在时价基础上加两三钱进行和籴,不得强制征收,并且互相交付领取,不允许拖欠。蚕

麦时熟,谷米必贵,即令减价出粜。豆等堪贮者,熟亦宜准此,以时出入,务在利人。江岭、淮浙、剑南地,皆下湿,不堪贮积,不在此例。其常平所须钱物,宜令所司支料奏闻,并委长官专知,改任日递相付受。且以天灾流行,国家代有,若无粮储之备,必致饥馑之忧。县令亲人,风俗所系,随当处丰约,劝课百姓。未办三载之粮,且贮一年之食,每家别爲仓窖,非蚕忙农要之时,勿许破用。仍委刺史及按察使简较觉察,不得容其矫妄。

译麦子到了成熟的时节,谷米的价格必然昂贵,此时就应当下令减价出售。豆类等适合储存的粮食,成熟时也应照此办理,根据时机的变化进行买入和卖出,务必以利于百姓为原则。江岭、淮浙、剑南等地,地势低洼潮湿,不适合储存粮食,不在此列。常平仓所需要的钱物,应当命令有关部门拨付并上奏报告,同时委派长官专门负责,在官员改任时依次交接。况且天灾流行,历代国家都有发生,如果没有粮食储备的准备,必然会导致饥荒的忧患。县令是亲近百姓的官员,关乎风俗教化,应当根据当地的丰歉情况,劝导督促百姓。如果还没有备足三年的粮食,就先储备一年的口粮,每家另外设立粮仓和地窖,除非是养蚕忙碌或农事紧要的时节,不允许动用这些储备。仍然委派刺史和按察使进行核查监督,不得容许弄虚作假。

蕙田案:耕三余一载,于礼经。小民所以乏食者,多縁丰年不知爱惜,任意出粜,无终歳之储。一遇饥馑,束手坐困。民愚无识,良可悯惜。▯宗诏县令劝课百姓,家别爲仓窖,贮一年之食。非蚕忙农要之时,勿许破用。其所以爲民食计者,至深逺矣。此开元初政之所以善也。

文献通考》开元七年勅:闗内、陇右、河南、河北五道及荆、扬、襄、防、绵、益、彭、蜀、资、汉、剑、茂等州,并置常平仓。其本,上州三千贯,中州二千贯,下州一千贯。每籴,具本利与正仓帐同申。

旧唐书·食货志:「开元十六年十月敕:自今歳普熟,谷价至贱,必恐伤农,加钱收籴,以实仓廪。纵逢水旱,不虑阻饥。公私之间,或亦爲便宜。令所在以常平本钱及当处物,各于时价上量加三钱。百姓有粜易者,爲收籴事,须两和,不得限数配籴。讫,具所用钱物及所籴物数,申所司。仍令上佐一人专勾当。」

册府元▯天寳四载五月诏曰》:如闻今歳收麦倍胜常歳,稍至丰贱,即虑伤农,处置之间,事资通济,宜令河南河北诸郡长官,取当处常平钱,于时价外防别加三五钱,量事收籴大麦,贮掌其义仓,亦宜准此,仍委采访使勾当,便勘覆具数,一时録奏。诸道有粮储少处,各随土宜,如堪贮积,亦准此处分。

旧唐书·食货志:「广徳二年正月,第五琦奏:『每州常平仓及库使司商量置本钱,随当处米物时价,贱则加价收籴,贵则减价粜卖。』」

建中元年七月敕:夫常平者,常使谷价如一,大丰不爲之减,大俭不爲之加,虽遇灾荒,人无菜色。自今已后,忽米价贵时,宜量出官米十万石,每石量付两市行人下价粜货。

三年九月,户部侍郎赵赞上言曰:“伏以旧制置仓储粟,名曰常平。军兴已来,此事阙废,或因凶荒,流散饿死,相食者不可胜纪。古者平凖之法,使万室之邑,必有万钟之藏;千室之邑,必有千钟之藏。春以奉耕,夏以奉耘,虽有大贾富家,不得豪夺吾人者,盖谓能行轻重之法也。自陛下登极以来,许京城两市置常平,官籴盐米。虽经频年少雨,米不腾贵,此乃即日明騐,实要推而广之。当兴军之时与承平或异事,须兼储布帛以备时须。臣今商量,请于两都并江陵、东都、扬、汴、苏、洪等州府,各置常平轻重本钱,上至百万贯,下至数十万贯,随其所宜,量定多少。惟置斛斗疋段、丝麻等,候物贵则下价出卖,物贱则加价收籴,权其轻重,以利疲人。”从之。赞于是条奏诸道要都防之所,皆置吏阅商人财货,计钱每贯税二十,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十一税之,以充常平本。时国用稍广,常赋不足,所税亦随时而尽,终不能爲常平本。蕙田案:赵赞议征商税以充常平之本,其后常平不能复,而商税之额不可复除,并且日増于前矣。

观承案,自古弊法多附于良法而始能行,后则失其良而徒存其弊。不独赵赞议征商税一事,此孔子所以恶始作俑者也。

元和元年正月,制:歳时有丰歉,谷价有重轻,将备水旱之虞,在权聚敛之术。应天下州府每年所税地丁数内,宜十分取二分,均充常平仓及义食,仍各逐稳便收贮,以时出粜,务在救人赈贷。所宜速奏。

册府元▯后唐天成二年六月》中书舎人张文寳请复常平仓。四年九月左补阙张昭逺奏:「今秋物价絶贱,百姓随地亩细配钱物,名目多般,皆贱粜供输,极伤农业。既未能减放贮,请加估折纳斛斗,稍便于民。又国朝已来备凶年之法,州府置常平仓,饥歳以赈贫民。请于天下最丰熟处折纳斛斗以仓贮之,依常平法出纳,则国家常有粟而民不匮也。」疏奏不报。

宋史·食货志》淳化三年,京畿大穰,分遣使臣于四城门置场,增价以籴,虚近仓贮之,命曰常平。歳饥,即下其直予民。

玉海:「大中祥符二年二月,分遣使臣,出常平仓粟麦于京城,开八场,减价粜之,以平物价。」六年,并两赤县仓入在京常平仓。

文献通考》天禧四年诏荆湖川峡广南并置常平仓。《宋史·食货志》:景徳

译蕙田按:《礼经》记载“耕三余一”,即耕种三年的粮食,剩余一年的储备。百姓之所以缺乏粮食,大多是因为在丰收之年不知道爱惜,随意出售,没有终年的储备。一旦遇到饥荒,便束手无策,坐困愁城。百姓愚昧无知,实在令人怜悯惋惜。〇宗诏县令劝勉督促百姓,每家分别建造仓窖,储存一年的粮食。除非是蚕事繁忙或农忙紧要之时,不允许动用。这为百姓生计所做的考虑,极为深远。这正是开元初年政治之所以良好的原因。

《文献通考》记载开元七年敕令:关内、陇右、河南、河北五道以及荆、扬、襄、防、绵、益、彭、蜀、资、汉、剑、茂等州,都设置常平仓。其本金,上州三千贯,中州二千贯,下州一千贯。每次籴买粮食,将本金和利息与正仓账目一同申报。

《旧唐书·食货志》记载:“开元十六年十月敕令:鉴于今年普遍丰收,谷价极低,必定担心损害农民利益,因此加价籴买粮食,以充实仓库。即使遇到水旱灾害,也不担心断粮。这对公私双方来说,或许也是便利之事。命令各地用常平本钱以及当地物资,在时价基础上每斗加价三钱籴买。百姓有出售粮食的,作为籴买事务,必须双方自愿,不得限定数量强行配购。完成后,将所用的钱物以及籴买的粮食数量,申报主管部门。并命令上佐一人专门负责办理。”

《册府元龟》记载天宝四年五月诏书说:“听说今年收获小麦比常年加倍,稍微出现丰年谷贱的情况,就担心损害农民利益,在处理这件事时,需要通盘考虑救济,应当命令河南、河北各郡长官,提取当地常平钱,在时价之外另外加价三五钱,酌情籴买大麦,储存于义仓,也应当照此办理,并委派采访使负责办理,核实清楚数量,一次性记录奏报。各道粮食储备较少的地方,各自根据当地适宜情况,如果适合储存,也照此处理。”

《旧唐书·食货志》记载:“广德二年正月,第五琦上奏:‘每州常平仓及库使司商量设置本钱,根据当地米物的时价,价格低时加价籴买,价格高时减价出售。’”

建中元年七月敕令:所谓常平,就是经常使谷价保持一致,大丰收时不因此降价,大饥荒时不因此涨价,即使遇到灾荒,百姓脸上也没有饥色。从今以后,如果米价昂贵时,应当酌情拿出官米十万石,每石酌情交给两市商人低价出售。

建中三年九月,户部侍郎赵赞上言说:“我认为旧制设置仓库储存粮食,名叫常平。战争兴起以来,这件事荒废了,有时遇到凶荒,百姓流散饿死,互相残食的惨状不可胜数。古代的平准法,让万户的城邑,必定有万钟的储备;千户的城邑,必定有千钟的储备。春天用来供给耕种,夏天用来供给耘田,即使有大商人富人家,也不能豪强掠夺我们百姓,这就是因为能够实行轻重之法。自从陛下登基以来,允许京城两市设置常平,官府籴买盐米。虽然经历近年雨水稀少,米价没有暴涨,这是眼前的明证,确实需要推广。当前兴兵之时与太平时期情况不同,必须同时储备布帛以备不时之需。臣现在商量,请求在两都以及江陵、东都、扬、汴、苏、洪等州府,各自设置常平轻重本钱,多的达百万贯,少的达数十万贯,根据适宜情况,酌情确定多少。只储存斛斗、匹段、丝麻等,等到物价昂贵时就降价出卖,物价低廉时就加价籴买,权衡轻重,以利困苦的百姓。”朝廷听从了他的建议。赵赞于是条奏各道重要都市防所,都设置官吏查验商人财货,计算钱每贯税二十,天下出产的竹木、茶漆都征收十分之一的税,用来充作常平本钱。当时国家用度逐渐扩大,常规赋税不足,所征税收也随时间耗尽,最终不能成为常平本钱。蕙田按:赵赞提议征收商税来充作常平的本钱,后来常平制度不能恢复,而商税的额度却不能废除,并且比以前日益增加。

观承按,自古弊法大多依附于良法才能开始施行,后来则失去了良法的本质而只保留了弊端。不仅仅是赵赞提议征收商税这一件事,这就是孔子厌恶开始制作俑人的原因。

元和元年正月,制书:年岁有丰歉,谷价有轻重,为了防备水旱灾害,在于权衡聚敛的方法。全国州府每年所征收的地丁税内,应当取十分之二,平均充作常平仓及义食,并各自选择稳妥便利的地方收贮,适时出售,务必在于救济百姓赈贷。应当迅速奏报。

《册府元龟》记载后唐天成二年六月,中书舍人张文宝请求恢复常平仓。四年九月,左补阙张昭远上奏:“今年秋天物价极低,百姓根据田地亩数被细分配钱物,名目繁多,都低价出售以供给官府,极大地损害了农业。既然不能减免放贷储存,请求加价折算缴纳粮食,稍微对百姓有利。又自本朝以来,为防备凶年,州府设置常平仓,饥荒年份用来赈济贫民。请求在全国最丰收的地方折算缴纳粮食以仓库储存,依照常平法出纳,那么国家常有粮食而百姓不匮乏。”奏疏呈上后没有得到回复。

《宋史·食货志》记载淳化三年,京畿大丰收,分派使臣在四城门设置市场,加价籴买,空虚近处的仓库储存,命名为常平。年岁饥荒时,就降低价格卖给百姓。

《玉海》记载:“大中祥符二年二月,分派使臣,拿出常平仓的粟麦在京城,开设八个市场,减价出售,以平抑物价。”六年,将两赤县的仓库并入在京常平仓。

《文献通考》记载天禧四年诏令荆湖、川峡、广南都设置常平仓。《宋史·食货志》:景德

三年,言事者请于京东西、河北、河东、陜西、江南、淮南、两浙皆立常平仓,计户口多寡,量留上供钱,自二三千贯至一二万贯,令转运使每州择清干官主之,领于司农寺。三司无輙移用。歳夏秋视市价量增以籴,粜减价亦如之。所减不得过本钱,而沿边州郡不置。诏三司集议,请如所奏。于是增置司农官吏,创▯舎藏籍帐,度支别置常平案。大率万户歳籴万石,户虽多止五万石。三年以上不粜即囬充粮廪,易以新粟。灾伤州郡,籴粟斗毋过百钱。后又诏当职官于元约数外増籴及一倍已上者,并与理爲劳绩。

译宋神宗熙宁三年,有言事者请求在京东西、河北、河东、陕西、江南、淮南、两浙等地都设立常平仓,根据户口多少,酌情留用部分上缴朝廷的钱款,从二三千贯到一二万贯不等,命令转运使在每个州选择清廉干练的官员主持此事,归司农寺管辖。三司不得随意挪用。每年夏秋两季,根据市场价格适当加价收购粮食,卖出时减价也照此办理。减价幅度不得超过本金,而沿边州郡不设置常平仓。皇帝下诏让三司集会商议,请求按照所奏实行。于是增设司农寺的官吏,创建仓库和账籍,度支司另外设立常平案。大致规定万户每年收购一万石粮食,户数再多也只限于五万石。如果三年以上没有卖出,就收回充作粮仓储备,换上新粮。遭遇灾荒的州郡,收购粮食每斗不超过一百钱。后来皇帝又下诏,负责官员在原定数额之外多收购一倍以上的,都计入劳绩。

景祐中,淮南转运副使吴遵路言:“本路丁口百五十万,而常平钱粟▯四十余万,歳饥不足以救恤,愿自经画,増爲二百万,他毋得移用。”许之。后又诏天下常平钱粟,三司、转运司皆毋得移用。不数年间,常平积有余,而兵食不足,乃命司农寺出常平钱百万缗,助三司给军费。久之,移用数多,而蓄藏无几矣。

自景祐初,畿内饥,诏出常平粟贷中下户,户一斛。庆歴中,发京西常平粟振贫民,而聚敛者或増旧价籴粟,欲以市恩。皇祐三年,诏诫之。淮南、两浙体量安抚陈升之等言:「灾伤州军乞籴常平仓粟,令于元价上量添十文、十五文,殊非恤民之意。」乃诏止于元籴价出粜。五年,诏曰:「比者湖北歳俭,发常平以济饥者,如闻司农寺复督取,岂朝廷振恤意哉?其悉除之。」

蕙田案:仁宗以常平官粟移爲济贷之用,所以拯疲氓也。其后言利之徒,恐官本之不敷振济,而常平之额有▯于是青苖取息之议出矣。

仁宗本纪,嘉祐七年十月,诏内藏库、三司共出缗钱一百万,助籴天下常平仓。

食货志:熙宁二年,制置三司条例司言:「诸路常平、广惠仓钱谷,略计贯石可及千五百万以上,敛散未得其宜,故爲利未博。今欲以见在斛斗,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増市价籴,可通融转运司苖税及钱斛,就便转易者亦许兑换,仍以见钱依陜西青苖钱例,愿预借者给之,随税输纳,斛斗半爲夏料,半爲秋料。内有请本色,或纳时价贵愿纳钱者,皆从其便。如遇灾伤,许展至次料丰熟日纳。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民既受贷,则兼并之家不得乗新陈不接以邀倍息。又常平、广惠之物,收藏积滞,必待年俭物贵然后出粜,所及者不过城市防手之人。今通一路有无,贵发贱敛,以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乗其急。凡此皆以爲民,而公家无所利其入,是亦先王散惠兴利以爲耕敛补助之意也。」欲量诸路钱谷多寡,分遣官提举,每州选通判、幕职官一员典干转移出纳,仍先自河北京东、淮南三路施行,俟有绪推之诸路。其广惠仓除量留给老疾贫穷人外,余并用常平仓转移法,诏可。既而条例司又言:「常平、广惠仓条约先行于河北京东、淮南三路,访问民间多愿支贷,乞遍下诸路转运司施行。」当议置提举官,时天下常平钱谷见在一千四百万贯石,诏诸路各置提举官二员,以朝官爲之,管勾一员,京官爲之,或共置二员,开封府界一员,凡四十一人。

马氏端临曰:“青苖钱所以爲人害者三:曰徴钱也,取息也,抑配也。今观条例司所请曰:‘随租纳斗斛,如以价贵,愿纳钱者听’,则未尝专欲徴钱也。曰:‘凡以爲民,公家无利其入’,则未尝取息也。曰:‘愿给者听’,则未尝抑配也。盖建请之初,姑爲此美言以惑上听,而厌众论;而施行之际,实则不然也。”

蕙田案:常平所以平谷价,使无甚贱甚贵之患,俾农未不至两病而已,未尝计其赢余以爲利也。青苖钱之名,则起于唐时,与《周礼》旅师春颁秋敛之法略相似,其异者以钱而不以谷耳。介甫行之于熙丰之世,又傅防《泉府》《国服》爲息之説,以爲可以抑兼并而足国用。殊不知民受钱于官,有守候之苦,其还钱于官,有徴比之烦,必不如假贷于豪家之便,则兼并仍未可抑也。民知取债之利,不知还债之害,催呼既廹,人戸必致逃亡。逃亡既多,官物必多失防,则国用仍未能裕也。假散惠之名,而成厉民之举,徒使常平之良法美意,一举而荡然,是谁之咎欤?

神宗本纪,熙宁三年正月,诏诸路散青苗钱,禁抑配。五月,诏并边州郡毋给青苗钱。

食货志。三年,判大名府韩琦言:「臣凖散青苗诏书,务在惠小民,不使兼并乗急以要倍息,而公家无所利其入。今所立条约,乃自乡戸一等而下,皆立借钱贯陌,三等以上更许増借。坊郭戸有物业胜质当者,亦依乡戸例支借。且乡村上等戸并坊郭有物业者,乃从来兼并之家,今令多借之,钱一千令纳一千三百,则是官自

译景祐年间,淮南转运副使吴遵路上奏说:“本路人口一百五十万,而常平仓的钱粮只有四十多万,遇到灾荒不足以救济百姓,希望由我自行筹划,增加到二百万,其他部门不得挪用。”朝廷批准了他的请求。后来又下诏规定,天下的常平仓钱粮,三司、转运司都不得挪用。没过几年,常平仓积蓄有余,而军粮不足,于是命令司农寺拿出常平仓钱一百万缗,帮助三司供给军费。久而久之,挪用的数额很多,而积蓄的存粮几乎没有了。

从景祐初年,京城附近地区发生饥荒,朝廷下诏拿出常平仓的粮食借贷给中下等户,每户一斛。庆历年间,发放京西常平仓的粮食救济贫民,而聚敛财富的人有的增加旧价购买粮食,想要以此收买人心。皇祐三年,朝廷下诏告诫他们。淮南、两浙体量安抚使陈升之等人上奏说:“遭受灾害的州县请求购买常平仓的粮食,命令在原价上增加十文、十五文,这完全不符合体恤百姓的本意。”于是下诏规定只按原来的收购价出售。五年,下诏说:“近来湖北地区收成不好,发放常平仓粮食来救济饥民,听说司农寺又督促索取,这难道是朝廷救济百姓的本意吗?全部免除。”

蕙田按语:仁宗将常平仓的官粮挪作救济借贷之用,是为了拯救疲惫的百姓。后来那些谈论利益的人,担心官方的本钱不足以救济,而常平仓的额度有剩余,于是青苗取息的议论就出现了。

《仁宗本纪》记载,嘉祐七年十月,下诏内藏库、三司共同拿出一百万缗钱,帮助购买天下常平仓的粮食。

《食货志》记载:熙宁二年,制置三司条例司上奏说:“各路的常平仓、广惠仓的钱粮,粗略计算可达一千五百万贯石以上,征收和散发没有得其适宜,所以利益没有广泛惠及。现在打算用现有的粮食,遇到物价高时略微低于市场价出售,遇到物价低时略微高于市场价收购,可以融通转运司的苗税及钱粮,就地方便转换的也允许兑换,仍然用现有的钱依照陕西青苗钱的例子,愿意预先借贷的发给,随着税收缴纳,粮食一半作为夏料,一半作为秋料。其中有请求领取实物,或者缴纳时物价昂贵愿意缴纳钱的,都听从他们的方便。如果遇到灾荒,允许延期到下一季丰收时缴纳。这不仅足以应对凶荒之患,百姓既然接受了借贷,那么兼并之家就不能趁着新旧粮食不接之际来索取加倍利息。又常平仓、广惠仓的物品,收藏积滞,一定要等到年成歉收、物价昂贵时才出售,所惠及的不过是城市中的闲散之人。现在贯通一路的有无,物价高时发放,物价低时收购,以扩大积蓄,平抑物价,使农民有精力去及时从事农事,而兼并之家不能趁其危急。凡此都是为了百姓,而官府不从中获利,这也是先王散施恩惠、兴办利事以补助耕种和征收的本意。”打算根据各路钱粮的多少,分别派遣官员提举,每州选择通判、幕职官一员掌管转移出纳,并且先从河北京东、淮南三路施行,等有了头绪再推广到各路。那广惠仓除了酌情留给老弱疾贫之人外,其余都采用常平仓的转移方法,下诏批准。不久条例司又上奏说:“常平仓、广惠仓的条例先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实行,访问民间大多愿意支取借贷,请求普遍下达各路转运司施行。”当时商议设置提举官,当时天下常平仓钱粮现存一千四百万贯石,下诏各路各设置提举官二员,由朝官担任,管勾一员,由京官担任,或者共同设置二员,开封府界一员,共四十一人。

马端临说:“青苗钱之所以成为百姓祸害的原因有三:一是征收钱款,二是收取利息,三是强制摊派。现在看条例司的请求说:‘随着租税缴纳斗斛,如果因为物价昂贵,愿意缴纳钱的听任’,那么并不是专门想要征收钱款。说:‘凡此都是为了百姓,官府不从中获利’,那么并不是收取利息。说:‘愿意领取的听任’,那么并不是强制摊派。大概在建议之初,姑且用这些美好的言辞来迷惑皇上,而迎合众议;而在施行的时候,实际上并不是这样。”

蕙田按语:常平仓是为了平抑谷价,使没有太贱太贵的祸患,让农民不至于两受其害罢了,从来没有计算盈余作为利益。青苗钱的名称,起源于唐代,与《周礼》中旅师春颁秋敛的方法大致相似,不同的是用钱而不用粮食。王安石在熙宁、元丰年间实行,又附会《泉府》《国服》中关于利息的说法,认为可以抑制兼并而充实国家用度。却不知道百姓从官府借钱,有等待的辛苦,他们还钱给官府,有催逼的烦扰,一定不如向豪强之家借贷方便,那么兼并之家仍然不能抑制。百姓知道借债的好处,不知道还债的危害,催逼既急,人户必然导致逃亡。逃亡既多,官物必然多有损失,那么国家用度仍然不能充裕。假借散施恩惠的名义,却成了残害百姓的举动,白白使常平仓的良法美意,一举而荡然无存,这是谁的过错呢?

《神宗本纪》记载,熙宁三年正月,下诏各路散发青苗钱,禁止强制摊派。五月,下诏边境州郡不发放青苗钱。

《食货志》记载:三年,判大名府韩琦上奏说:“臣遵照散发青苗的诏书,务必在于惠及小民,不让兼并之家趁急索取加倍利息,而官府不从中获利。现在所立的条例,却从乡户第一等以下,都规定借钱数额,第三等以上更允许增加借贷。坊郭户有物业可以抵押的,也依照乡户的例子支借。况且乡村上等户和坊郭有物业的人,向来是兼并之家,现在让他们多借,借一千令缴纳一千三百,这就是官府自

放钱取息,与初诏絶相违戾。又条约虽禁抑勒,然须得上戸爲甲头以任之。民愚不虑久逺,请时甚易纳,时甚难,故自制下以来,上下惶惑,皆谓若不抑散,则上戸必不愿请。近下等第与无业客戸,虽或愿请,必难催纳,将来必有行刑督索及勒干系书手、典押、耆戸、长同保均赔之患。去歳河朔丰稔,米斗不过七八十钱,若乗时多敛,俟贵而粜,不惟合古制无失防,兼民被实惠,亦足收其羡赢。今诸仓方籴,而提举司已亟止之,意在移此籴本尽爲青苗钱,则三分之息可爲已功,岂暇更恤斯民久逺之患?若谓陜西尝行其法,官有所得而民以爲便,此乃转运司因军储有阙,适自冬及春,雨雪及时,麦苗滋盛,定见成熟,行于一时可也。今乃建官置司,以爲毎歳常行之法,而取利三分,岂陜西权宜之比哉?兼初诏且于京东、淮南、河北三路试行,竢有绪方推之他路。今三路未集,而遽尽于诸路置使,非陛下忧民、祖宗惠下之意。乞尽罢提举官,第委提防刑狱官,依常平旧法施行。」诏以琦奏付制置条例司。条例司疏列琦奏,而办析其不然。琦复上疏曰:「制置司多删去臣元奏要语,惟举大槩,用偏辞曲难,及引《周礼》国服爲息之説,文其谬妄,上以欺罔圣听,下以愚弄天下。臣窃以爲《周公立太平之法,必无剥民取利之理,但汉儒觧释或有异同。《周礼》园防二十而税一,惟漆林之征二十而五,郑康成乃约此法,谓从官贷钱,若受园防之地贷万钱者,出息五百。贾公彦广其説,谓如此则近郊十一者,万钱期出息一千;逺郊二十而三者,万钱期出息一千五百。甸稍县都之民,万钱期出息二千。如此则须漆林之戸取贷,方出息二千五百。当时未必如此。今放青苖钱,凡春贷十千,半年之内便令纳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歳终又令纳利二千。则是贷万钱者,不问逺近,歳令出息四千。《周礼》至逺之地止出息二千,今青苖取息过《周礼》一倍。制置司言,比《周礼》取息已不爲多,是欺罔圣听,且谓天下之人不能辨也。且古今异宜,《周礼》所载有不可施于今者,其事非一。若谓泉府一职今可施行,则制置司何独举注疏贷钱取息一事,以诋天下之公言哉?康成又注云,王莽时贷以治产业者,但计所赢受息,无过歳什一。公彦疏云,莽时虽计本多少爲定,及其催科,惟所赢多少。假令万钱歳赢万钱,催一千;赢五千,催五百;余皆据利催什一。若赢钱更少,则纳息更薄。比今青苗取利尤爲寛少。而王莽之外,上自两汉,下及有唐,更不闻有贷钱取利之法。今制置司遇尧舜之主,不以二帝三王之道上禆圣政,而贷钱取利更过莽时,此天下不得不指以爲非,而老臣不可以不辨也。况今天下田税已重,固非《周礼》什一之法,更有农具、牛皮、盐麴、鞵钱之▯凡十余目,谓之杂钱,每夏秋起纳官中,更以防绢斛斗低估,令民以此杂钱折纳。又歳散官盐与民,谓之蚕盐,折纳绢帛。更有预买、和买、防绢,如此之▯不可悉举,皆《周礼》田税什一之外加敛之物,取利已厚,伤农已深。奈何又引《周礼》国服爲息之説,谓放青苖钱取利乃周公太平已试之法,此则诬污圣典,蔽惑睿明,老臣得不太息而恸哭也。制置司又谓常平旧法亦粜与坊郭之人,坊郭有物力戸未尝零籴常平仓斛斗,此盖欲多借钱与坊郭有业之人以望收利之多,妄称周礼,以爲无都邑鄙野之限,以文其曲説,惟陛下详之。初,羣臣进读迩英毕,帝问:“朝廷每更一事,举朝汹汹,何也?”司马光曰:“青苖出息,平民爲之,尚能以蚕食下户,至饥寒流离,况县官法度之威乎?”吕惠卿曰:“青苖法,愿则取之,不愿不强也。”光曰:“愚民知取债之利,不知还债之害,非独县官不强,富民亦不强也。”帝曰:“陜西行之久,民不以爲病。”光曰:“臣陜西人也,见其病,不见其利。朝廷初不许,有司尚能以病民,况法许之乎?”当是时,争青苖钱者甚众。翰林学士范镇言:“陛下初诏云‘公家无所利

译发放贷款收取利息,与最初的诏令完全违背。又规定虽然禁止强行摊派,但必须让上等户作为甲首来担保。百姓愚昧,不考虑长远,请求贷款时很容易,到了缴纳时却很难,所以自从法令颁布以来,上下都惶恐疑惑,都认为如果不强行摊派,上等户一定不愿意申请。近来下等户和无业的客户,虽然有时愿意申请,但必然难以催缴,将来必定会有动用刑罚督责催索,以及强迫相关书吏、典押、耆户、长同保均摊赔偿的祸患。去年河朔地区丰收,米价每斗不过七八十文钱,如果趁此时大量收购,等到米价昂贵时再卖出,不仅符合古代制度且没有损失,百姓也能得到实惠,也足以收取盈余。现在各粮仓正在收购粮食,而提举司却急忙停止,意图将这笔收购资金全部转为青苗钱,那么三分的利息就可以作为自己的功劳,哪里还顾得上体恤百姓长远的祸患?如果说陕西曾经实行过这种方法,官府有所收益而百姓认为便利,那是转运司因为军粮储备不足,恰逢从冬到春,雨雪及时,麦苗茂盛,确定能够成熟,暂时实行一下是可以的。现在却设立官职机构,作为每年常行的法令,并且收取三分的利息,这难道是陕西权宜之计所能比拟的吗?况且最初的诏令只是在京东、淮南、河北三路试行,等待有了头绪才推广到其他路。现在三路尚未汇总情况,就急忙在所有路设置使者,这不是陛下忧怜百姓、祖宗恩惠下民的本意。请求全部罢免提举官,只委任提点刑狱官,依照常平法的旧例施行。」皇帝下诏将韩琦的奏章交给制置条例司。条例司分条列举韩琦的奏章,并详细分析其说法的不正确之处。韩琦又上疏说:「制置司大多删去了我原奏中的关键语句,只列举大概,用偏颇的言辞曲意辩难,并且引用《周礼》中‘国服为息’的说法,来掩饰其谬误,对上欺骗圣明的听闻,对下愚弄天下百姓。我认为《周礼》是周公制定的太平盛世之法,一定没有剥削百姓以获取利益的道理,只是汉代儒者的解释或有不同。《周礼》规定园囿二十税一,只有漆林征收二十税五,郑康成于是约略此法,说从官府借贷金钱,如果接受园囿之地借贷一万钱,出息五百。贾公彦扩大此说,说这样那么近郊十一税的,一万钱一期限出息一千;远郊二十税三的,一万钱一期限出息一千五百。甸、稍、县、都的百姓,一万钱一期限出息二千。这样就必须是漆林的住户借贷,才出息二千五百。当时未必如此。现在发放青苗钱,凡是春季借贷一万钱,半年之内就令缴纳利息二千;秋季再发放一万钱,到年终又令缴纳利息二千。这就是借贷一万钱的人,不问远近,一年令出息四千。《周礼》最远的地方只出息二千,现在青苗法收取的利息超过《周礼》一倍。制置司说,比起《周礼》收取的利息已经不算多,这是欺骗圣明的听闻,并且认为天下人不能分辨。况且古今情况不同,《周礼》所载有不可施行于今天的,这类事情不止一件。如果说泉府这一职务现在可以施行,那么制置司为何只举出注疏中借贷取息这一件事,来诋毁天下的公论呢?郑康成又注解说,王莽时借贷以经营产业的,只计算所获利润收取利息,不超过年利十分之一。贾公彦疏解说,王莽时虽然根据本金多少确定,等到催缴时,只看利润多少。假如一万钱一年获利一万钱,催缴一千;获利五千,催缴五百;其余都根据利润催缴十分之一。如果获利更少,那么缴纳的利息更薄。比起现在青苗法收取的利息尤其宽缓少。而在王莽之外,上自两汉,下至唐代,再没听说有借贷取息的法令。现在制置司遇到尧舜这样的君主,不用二帝三王之道向上辅助圣明的政治,反而借贷取息更超过王莽时,这是天下人不得不指责为非,而老臣不可以不辩明的。况且现在天下田税已重,本来就不是《周礼》十分之一税的法度,更有农具、牛皮、盐曲、鞋钱等十多项,称为杂钱,每年夏秋缴纳官府,又用绢帛、粮食低估,令百姓用这些杂钱折纳。又每年散发官盐给百姓,称为蚕盐,折纳绢帛。更有预买、和买、绢帛等,这类不可全部列举,都是《周礼》田税十分之一之外额外征收的物品,取利已厚,伤害农民已深。为何又引用《周礼》‘国服为息’的说法,说发放青苗钱取利是周公太平盛世已试验过的法度,这是诬蔑玷污圣典,蒙蔽迷惑圣明的听闻,老臣怎能不叹息而痛哭呢。制置司又说常平旧法也卖给坊郭之人,坊郭有资产的住户未曾零星购买常平仓的粮食,这大概是想多借钱给坊郭有产业的人以期望收取更多的利息,妄称《周礼》,以为没有都城和郊野的限制,来掩饰其曲说,请陛下详察。起初,群臣进读迩英阁完毕,皇帝问:「朝廷每更改一件事,满朝哗然,为什么呢?」司马光说:「青苗法收取利息,平民这样做,尚且能蚕食下等户,致使他们饥寒流离,何况官府法度的威严呢?」吕惠卿说:「青苗法,愿意的就取,不愿意的不强迫。」司马光说:「愚昧的百姓知道借债的利益,不知道还债的危害,不只是官府不强迫,富人也并不强迫。」皇帝说:「陕西实行很久,百姓不认为有弊病。」司马光说:「我是陕西人,看到它的弊病,没看到它的利益。朝廷起初不允许,有司尚且能因此害民,何况法令允许呢?」当时,争论青苗钱的人很多。翰林学士范镇说:「陛下最初的诏令说‘公家无所利

其入’,今提举司以戸等给钱,皆令出三分之息,物议纷纭,皆云自古未有天子开课塲者。民虽至愚,不可不畏。”后以言不行,致仕。知山隂县陈舜俞不肯奉行,移状自劾曰:“方今小民匮乏,愿贷之人徃徃有之。譬如孺子见饴蜜,孰不染指争食?然父母疾止之,恐其积甘足以生病。故耆老戒其乡党,父兄诲其子弟,未尝不以贷贳爲不善治生。今乃官自出举,诱以便利,督以威刑,非王道之举也。况正月放夏料,五月放秋料,而所敛亦在当月。百姓得钱便出息输纳,实无所利,是使民一取青苖钱,终身以及世世,一歳尝两输息钱,乃别爲一赋,以弊生民也。”坐谪南康军盐酒税。

译关于青苗法,如今提举司按户等发放钱款,都要求收取三分的利息,舆论纷纷,都说自古以来没有天子开设市场放贷的先例。百姓虽然极其愚昧,也不可不畏惧。”后来因为建议不被采纳,便辞官退休。知山阴县陈舜俞不肯执行,呈递文书自我弹劾说:“如今小民贫困匮乏,愿意借贷的人往往很多。就像小孩子看到饴糖蜂蜜,谁不伸手指争抢着吃?但是父母急忙制止他们,担心积聚甘甜足以引发疾病。所以乡里长老告诫同乡,父兄教诲子弟,没有不把借贷当作不善持家的。现在官府自己放贷,用便利诱导,用威刑督责,这不是王道之举。况且正月发放夏料,五月发放秋料,而征收也在当月。百姓拿到钱就立即交息纳还,实际上没有获利,这是让百姓一旦领取青苗钱,终身乃至世世代代,一年两次缴纳利息,这就另外成为一种赋税,用来祸害百姓了。”因此被贬为南康军盐酒税官。

苏辙传:王安石以执政,与陈升之领三司条例命,辙爲之属。吕惠卿附安石,辙与论多相牾。安石出青苗书,使辙熟议,曰:“有不便以告,勿疑。”辙曰:“以钱贷民,使出息二分,本以救民,非爲利也。然出纳之际,吏縁爲奸,虽有法不能禁。钱入民手,虽良民不免妄用。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逾限。如此,则恐鞭棰必用,州县之事不胜烦矣。”唐刘晏掌国计,未尝有所假贷,有尤之者,晏曰:“使民侥幸得钱,非国之福;使吏倚法督责,非民之便。吾虽未尝假贷,而四方丰凶贵贱,知之未尝逾时,有贱必籴,有贵必粜,以此四方无甚贵甚贱之病。安用贷爲?”晏之所言,则常平法耳。今此法见在,而患不修。公诚能有意于民,举而行之,则晏之功可立俟也。”安石曰:“君言诚有理,当徐思之。”自此逾月不言青苖防。河北转运判官王广亷奏乞度僧牒数千爲本钱,于陜西漕司私行青苖法,春散秋敛,与安石意合。于是青苖法遂行。

司马光传:「帝拜光枢宻副使,光辞曰:『陛下诚能罢制置条例司,追还提举官,不行青苖、助役等法,虽不用臣,臣受赐多矣。今言青苖之害者,不过谓使者骚动州县,爲今日之患耳;而臣之所忧,乃在十年之外,非今日也。夫民之贫富,由勤惰不同,惰者常乏,故必资于人。今出钱贷民而敛其息,富者不愿取,使者以多散爲功,一切抑配,恐其逋负,必令贫富相保。贫者无可偿,则散而之四方;富者不能去,必责使代偿数家之负。春算秋计,展转日滋,贫者既尽,富者亦贫,十年之外百姓无复存者矣。又尽散常平钱谷,专行青苖,它日若思复之,将何所取?富室既尽,常平已废,加之以师旅,因之以饥馑,民之羸者必委死沟壑,壮者必聚而爲盗贼,此事之必至者也。』」

蕙田案:当时言青苗法者甚众,举其尤切于利弊者载之。

文献通考》熙宁七年七月,帝以诸路旱灾,常平司未能赈济,谕辅臣曰:“天下常平仓,若以一半散钱取息,一半减价粜卖,使二者如权衡之相依,不得偏重,民必受赐。”自是诏诸路州县,据已支见在钱谷通数,常留一半外,方得给散。

蕙田案:是时官吏以给散取息爲功,钱谷之留于官者不过什之一二,尚未足减粜之用,况议振济乎?故有一半散息,一半减粜之诏,以调停之。

九年,诏司农寺:自今两经倚阁常平钱,人户更不得支借钱斛。帝谓:“天下常平钱谷,十常七八散在民间,又连歳灾伤,倚阁迨半。止务多给计息爲功,不计督索艰难,岂惟▯失官物,兼百姓被鞭挞必众故也。”

十年提举两浙路常平言:灾伤累年,丁口减耗。凡九年以前逃絶户,已请青苗钱斛,见戸有合摊填者,乞需丰熟日理纳。外更有全甲户絶,输偿不足,或同甲内死絶,止存一二贫户,难以摊纳者,更乞立法,从之。

元丰元年,诏常平仓钱谷当输钱,而愿入谷若金帛者,官立中价,示民物不尽其钱者,足以钱;钱不尽其物者,还其余直。又听民以金帛易谷,而有司少加金帛之直。况钱谷当给若粜,皆用。九年诏书通取留一半之余。元祐元年二月,诏提举官累年积蓄钱谷财物,尽椿作常平仓钱物,委提防刑狱交割,主管依旧常平仓法。左正言朱光庭言:「天下青苗钱除支俵外,见其钱数尚多,乞并用收籴,可存留斛斗。凡遇丰年则添价以籴,遇歳饥则减价以粜,大饥则贷之,候丰歳输还,更不出息。」门下侍郎司马光劄子言:「常平之法,公私两利,此乃三代之良法也。向者有因州县阙常平籴本钱,虽遇丰歳无钱收籴;又有官吏怠慢,厌籴粜之烦,虽遇丰歳不肯收籴;又有官吏不能察知在市斛斗实价,只信凭行人与蓄积之家通同作弊。当收成之时,农人要钱,急粜之时,故意小估价,例令官中收籴,不得尽入蓄积之家,直至过时,蓄积之家仓廪盈满,方始顿添价中粜入官。是以农夫粜谷止得贱价,官中籴谷常用贵价,厚利皆归蓄积之家。又有官吏虽欲趂时收籴,而县申州,州申提防刑狱,提

译苏辙传:王安石担任执政官,与陈升之共同主持三司条例司的事务,苏辙担任其下属。吕惠卿依附王安石,苏辙与他争论时多相抵触。王安石拿出青苗法的文书,让苏辙仔细商议,说:“如果有不便之处就告诉我,不要怀疑。”苏辙说:“把钱借给百姓,让他们支付二分利息,本意是救济百姓,不是为了谋利。然而,在发放和收回的过程中,官吏借机作恶,即使有法律也不能禁止。钱到了百姓手中,即使是良民也难免胡乱使用。等到他们交还钱款时,即使是富户也难免超过期限。像这样,恐怕鞭打责罚必定会被使用,州县的事务将不胜其烦了。”唐朝刘晏掌管国家财政,不曾有过借贷,有人指责他,刘晏说:“让百姓侥幸得到钱,不是国家的福气;让官吏倚仗法律督促责罚,不是百姓的便利。我虽然不曾借贷,但四方丰收歉收、物价贵贱的情况,我知道从未超过当时,有低价必定买入,有高价必定卖出,因此四方没有物价过分贵贱的弊病。何必使用借贷呢?”刘晏所说的,就是常平法罢了。现在这种法律依然存在,只是担心不加以修明。您如果真心关怀百姓,推行并实行它,那么刘晏的功绩就可以立刻期待实现了。”王安石说:“你的话确实有理,应当慢慢思考。”从此过了一个月不再谈论青苗法。河北转运判官王广廉上奏请求数千张度僧牒作为本钱,在陕西漕司私下实行青苗法,春天发放秋天收回,这与王安石的意图相合。于是青苗法得以推行。

司马光传:“皇帝任命司马光为枢密副使,司马光推辞说:‘陛下如果真能罢免制置条例司,召回提举官,不实行青苗、助役等法,即使不任用我,我也受赐很多。现在说青苗法危害的人,不过是说使者搅动州县,造成今天的祸患罢了;而我所担忧的,在于十年之后,而不是今天。百姓的贫富,是由于勤劳和懒惰不同,懒惰的人常常缺乏,所以必定依赖他人。现在拿出钱借贷给百姓而收取利息,富人不愿意借,使者以多发放为功劳,一律强制分配,担心他们拖欠,必定让贫富互相担保。穷人无法偿还,就流散到四方;富人无法离开,必定被要求代为偿还几家的债务。春天计算秋天结算,辗转日益增加,穷人既已穷尽,富人也变穷,十年之后百姓就没有存活的了。又完全分散常平钱谷,专门实行青苗法,将来如果想恢复,将从哪里取得?富户既已穷尽,常平法已废,加上战争,接着是饥荒,百姓中瘦弱的必定死在沟壑,强壮的必定聚集成为盗贼,这是必然会发生的事。’”

蕙田案:当时谈论青苗法的人很多,选取其中对利弊论述最为切中要害的记载下来。

《文献通考》熙宁七年七月,皇帝因为各路旱灾,常平司未能赈济,告知辅佐大臣说:“天下的常平仓,如果把一半的钱散发出去收取利息,另一半减价卖出,使两者像秤杆和秤锤那样相互依存,不能偏重一方,百姓必定受赐。”从此下诏各路州县,根据已支取和现存的钱谷总数,常留一半之外,才允许发放。

蕙田案:这时官吏以发放收取利息为功劳,留在官府的钱谷不过十分之一二,尚且不足以减价卖出的用途,何况议论赈济呢?所以有一半散发利息、一半减价卖出的诏令,用来调停。

九年,下诏司农寺:从今以后,两次被搁置常平钱的百姓,不再允许支借钱粮。皇帝说:“天下的常平钱谷,十之七八散在民间,又连年灾伤,搁置的达到一半。只致力于多发放计算利息作为功劳,不考虑督索的艰难,岂止是损失官物,而且百姓遭受鞭打的一定很多。”

十年,提举两浙路常平上言:灾伤连年,人口减少。凡是九年以前逃亡绝户的,已经请领青苗钱粮,现有住户有应当分摊填补的,请求等到丰收之年再清理缴纳。此外还有整甲绝户,输纳偿还不足,或者同甲内死亡绝户,只存留一两个贫户,难以分摊缴纳的,再请求制定法律,皇帝听从了。

元丰元年,下诏常平仓钱粮应当缴纳钱,而愿意缴纳谷物或金帛的,官府制定中等价格,显示百姓物品不足以抵钱者,补足钱;钱不足以抵物品者,退还其余价值。又允许百姓用金帛换谷物,而有司稍微增加金帛的价值。况且钱粮应当发放或卖出,都使用。九年诏书通取留一半之余。元祐元年二月,下诏提举官历年积蓄的钱粮财物,全部作为常平仓钱物,委托提点刑狱交割,主管依旧按照常平仓法。左正言朱光庭上言:“天下的青苗钱除了支取外,现存的钱数尚多,请求全部用来收买粮食,可以存留谷物。凡是遇到丰年就加价收买,遇到荒年就减价卖出,大饥荒就借贷,等到丰年归还,不再收取利息。”门下侍郎司马光上奏章说:“常平法,公私两利,这是三代的良法。以前有因为州县缺乏常平收买本钱,即使遇到丰年也没有钱收买;又有官吏怠慢,厌恶收买卖出的烦琐,即使遇到丰年也不肯收买;又有官吏不能察知市场上谷物的实际价格,只相信行商和囤积之家通同作弊。当收成之时,农民需要钱,急于卖出之时,故意压低估价,一律让官府收买,不能全部进入囤积之家,直到过时,囤积之家仓廪盈满,才突然加价卖给官府。因此农民卖出谷物只得到低价,官府收买谷物常用高价,厚利都归于囤积之家。又有官吏虽然想趁时收买,而县申报州,州申报提点刑狱,提”

防刑狱司申司农寺,取候指挥,比至囬报,动渉累月,已至失时,谷价倍贵。是故州县常平仓斛斗有经隔多年,在市价例终不及元籴之价,出粜不行,堆积腐烂者,此乃法因人坏,非法之不善也。」四月,诏再立常平钱谷给敛出息之法,限二月或正月以散及一半爲额,民间丝麦丰熟,随夏税先纳所输之半,愿并纳者止出息一分。左司谏王岩叟、中丞刘挚、右司谏苏辙等交章言其非。右仆射司马光剳子乞约束州县抑配青苗钱,从之。录黄过中,中书舎人苏轼奏曰:「臣伏见免役之法已尽革去,而青苗一事乃独因旧少加损益。熙宁之法本不许抑配,而其害至此,今虽复禁其抑配,其害犹在也。昔者州县并行仓法,而受纳之际,十费二三。今既罢仓法,不免乞取,则十费五六,必然之势也。又官吏无状于给散之际,必令酒务设鼓乐、倡优,或开扑卖酒牌,农民至有徒手而归者。但每散青苗,即酒课暴増此臣所亲见而爲流涕者也。二十年间,因欠青苗至卖田宅、雇妻女、溺水、自缢者不可胜数,朝廷忍复行之欤?臣谓四月二十六日指挥,以散及一半爲额,与熙宁之法初无小异。而今月二十日指挥,犹许人戸情愿,未免于设法罔民,便一时非理之私,而不虑后日催纳之患。三者皆非良法,相去无几也。今者已行常平粜籴之法,惠民之外,官亦稍利,如此足矣,何用二分之息以贾无穷之怨?臣虽至愚,深爲朝廷惜之。欲乞特降指挥,青苗钱斛后更不给散,所有已请过者,候丰熟日分作五年十料,随二税送纳。或乞圣慈念其累歳出息已多,自第四等以下人戸并与放免,庶使农民自此息肩,亦免后世有所讥议。光大悟力疾入对,青苗钱遂罢不复散。

译防刑狱司向司农寺申报,等待指令,等到回复时,往往拖延数月,已经错过农时,导致粮价翻倍昂贵。因此,州县常平仓中的粮食,有的存放多年,市场价格终究不及当初收购的价格,无法卖出,堆积腐烂,这是法律因人的破坏而失效,并非法律本身不好。」四月,皇帝下诏再次确立常平钱谷发放、收取利息的方法,限定在二月或正月发放一半作为额度,民间丝麦丰收时,随夏税先缴纳所应缴的一半,愿意一并缴纳的,只收取一分利息。左司谏王岩叟、中丞刘挚、右司谏苏辙等人接连上奏章反对。右仆射司马光上奏请求约束州县强行摊派青苗钱,皇帝听从了他的建议。诏书经过中书省审核,中书舍人苏轼上奏说:「臣看到免役法已经全部废除,而青苗一事却唯独沿袭旧制稍作增减。熙宁年间的法律本不允许强行摊派,但其危害却达到如此地步,现在虽然再次禁止强行摊派,其危害依然存在。过去州县并行仓法,在接收粮食时,损耗十分之二三。现在既然废除了仓法,难免会有索取,那么损耗十分之五六,是必然的趋势。此外,官吏在发放青苗钱时行为不端,必定让酒务设置鼓乐、歌舞艺人,或者公开拍卖酒牌,农民甚至有空手而归的。只要每次发放青苗,酒税就暴涨,这是臣亲眼所见而为之流泪的。二十年间,因为欠青苗钱而卖田宅、雇妻女、投水、自缢的人不可胜数,朝廷忍心再次实行吗?臣认为四月二十六日的指令,以发放一半为额度,与熙宁之法几乎没有区别。而本月二十日的指令,还允许人户自愿,难免于设法欺骗百姓,便利一时的不合理私利,而不考虑日后催缴的祸患。这三者都不是好方法,相差无几。现在已经实行常平买卖之法,在惠及百姓之外,官府也稍有利益,这样就足够了,何必要用二分利息来招致无穷的怨恨?臣虽然极其愚笨,也深深为朝廷惋惜。请求特别下达指令,青苗钱粮以后不再发放,所有已经领取的,等到丰收时分成五年十期,随两税缴纳。或者请求圣上怜悯多年收取利息已多,将第四等以下人户全部免除,使农民从此得以喘息,也避免后世有所讥议。」司马光恍然大悟,带病入朝应对,青苗钱于是停止,不再发放。

宋史·食货志》绍圣二年,戸部尚书蔡京首言:“承诏措置财利,乞检防熙丰青苗条约,参酌增损,立爲定制。”淮南转运司副使庄公岳谓:“自元祐罢提举官后,钱谷爲他司侵借,所存无几,欲乞追还给散,随夏秋税偿纳,勿立定额,自无抑民失财之患。”奉议郎郑仅、朝奉郎郭时亮、承议郎许几、董遵等皆言:“青苗最爲便民,愿戒抑配,止收一分之息。”诏并送详定重脩勅令所。三年旧欠常平钱谷人戸,仍许请给。

文献通考》政和八年,御笔:“常平敛散,法利天下甚博。而比年以来,诸路欠阙,至未及散而遽取之,甚失神考制法之意。令常平司恪遵条令,敛散必时,违者以大不恭论。”

宣和五年,诏州县每歳支俵常平钱谷,多是形势戸请求及胥吏诈冐支请,令天下州县毎歳散钱谷既毕,即揭示请人数目,逾月敛之,庶知爲伪冐者得以陈诉。《玉海》常平之政,有提举官,自熙宁始建,炎元年六月并归提刑司。常平之财所存一二,犹以亿万计。一年八月癸丑朔,复诸路常平官。十月壬戌,诏翰学叶梦得等讨论常平法条,具取防青苗敛散,永不施行。

绍兴八年冬,李光言:“常平法本于耿夀昌,岂可以安石而废?”九年,复提举官,使掌其政。

文献通考》绍兴九年,上谕宰执曰:“常平法不许他用,惟时赈饥,取于民者,还以予民也。”

王圻续通考淳熙四年尚书省言:信州常平义仓米,元申帐状管九万三千余石,今次提举司申有六万八千余石,及至盘粮,止得一万二千九百余石,皆是虚数。提举官李唐到任已及二年,并不检察,是致阙米,有误赈济。知州赵师严、通判李桐,系乾道三年到任之人,所由帐状隐蔽虚妄。诏李唐特降两官放罢,赵师严、李桐各降两官,不得与堂除。

文献通考》庆元四年,臣僚言:州县受纳苗米,于法义仓米合于当日支拨,而因循于州用,不复拨还人戸。纳苗稍及分数,例多折纳价钱,其带义仓钱并不许拨,此因纳苗而失防义仓也。至如绍兴府人戸就行在省仓送纳湖田米,其合纳义仓多不催理,此因湖田纳米而失防也。如淮浙盐亭戸纳盐以折二税,其合纳义仓多是不曽拘催,此因纳盐而失防也。常平失于兑换,因致陈损,此仓庾陈腐之弊也【常平米止许逓留一年,以新纳秋苗换易支遣】常平专法,主管官替移无拖欠失防,方与批书离任,今公然兑借,阳爲自劾,更不补还,此州县兑移之弊也。常平和籴合专置仓厫,今州县多因受纳以收到出剰拨归常平仓,赢落价钱,此收籴官吏之弊也。诸没官产业并戸絶僧道田卖到钱数及亡僧衣鉢钱,法当拘入常平,州县侵渔鲜曽拨正,此出卖官产之弊也。若乃吏胥之禄,合于免役钱内支给,而所催役钱在州,则主管官应副,人情在县佐以爲公用,已催之数既不以供支遣,又于坊塲钱内拨支,未尝入以爲出。如公吏差出,其本身初不请常平钱,乃诡名借请,或元非差出而妄作縁故。至于吏胥自有定额,今守倅视常平钱米爲他司钱物,吏额日増,请给日广,常平司委而不问。若夫借请在法二分克纳,今或一例借欠,动至数百千,例不除克,此其弊不一也。倘不爲之隄防惩革,则储蓄日寡,荒政无备。乞明诏诸路提举常平官讲求措置,亟去前弊,责令逐州毎季以本州及属县收支常平义仓等钱米逐项细数申常平司,不得泛言都数,然后叅照条法逐一审订,稍有失收失支,勒令填纳,或有情弊,必寘于法。

金史·食货志》常平仓,世宗大定十四年尝定制,诏中外行之。其法寻废。章宗明昌元年八月,御史请复设,敕省臣详议以闻。省臣言:“大定旧制,丰年则増市价十之二以籴,俭歳则减市价十之一以出,平歳则已。夫所以丰则増价以收者,恐物贱伤农;俭则减价以出者,恐物贵伤民。増之损之以平粟价,故谓常平,非谓使天下之民专仰给于此也。今天下生齿至众,如欲计口使余一年之储,则不惟数多难办,又虑出不以时而致腐败也。况复有司抑配之弊,殊非经久之计

译《宋史·食货志》绍圣二年,户部尚书蔡京首先进言:“奉诏筹划财利,请求检阅防备熙宁、丰年间青苗法的条约,参酌增减,确立为定制。”淮南转运司副使庄公岳说:“自从元祐年间罢免提举官后,钱粮被其他部门侵吞借用,所剩无几,请求追回发放,随夏秋税偿还缴纳,不设立定额,自然没有强迫百姓、损失财物的祸患。”奉议郎郑仅、朝奉郎郭时亮、承议郎许几、董遵等都进言:“青苗法最有利于百姓,希望禁止强迫摊派,只收取一分利息。”诏令一并送交详定重修敕令所。三年,旧欠常平钱粮的农户,仍然允许请领发放。

《文献通考》政和八年,御笔手诏:“常平仓的敛聚与散发,法令对天下的利益非常广泛。而近年来,各路亏欠短缺,甚至还未散发就急忙收取,严重违背了神宗制定法令的本意。命令常平司严格遵守条令,敛聚与散发必须合乎时节,违者以大不恭论处。”

宣和五年,诏令州县每年支发常平钱粮,多是权势人家请求以及胥吏欺诈冒领,命令天下州县每年散发钱粮完毕后,立即公布请领人的数目,超过一个月再行敛聚,这样知道是欺诈冒领的人得以申诉。《玉海》记载:常平的政策,设有提举官,从熙宁年间开始建立,崇宁元年六月合并归入提刑司。常平的财物所存仅一二成,仍以亿万计。崇宁一年八月癸丑初一,恢复各路常平官。十月壬戌,诏令翰林学士叶梦得等人讨论常平法条,详细取法青苗敛散之法,永远不再施行。

绍兴八年冬,李光进言:“常平法本源于耿寿昌,岂能因为王安石而废除?”九年,恢复提举官,让他掌管这项政务。

《文献通考》绍兴九年,皇上告诫宰相和执政大臣说:“常平法不允许挪作他用,只用于适时赈济饥荒,从百姓那里收取的,还要返还给百姓。”

王圻《续通考》记载:淳熙四年尚书省进言:信州常平义仓米,原申报账目管理九万三千余石,这次提举司申报有六万八千余石,等到盘点粮食,只得到一万二千九百余石,都是虚报的数字。提举官李唐到任已近两年,并不检查,导致缺米,耽误赈济。知州赵师严、通判李桐,是乾道三年到任的人,所由账目隐蔽虚妄。诏令李唐特别降两级官职罢免,赵师严、李桐各降两级官职,不得由中书省除授。

《文献通考》庆元四年,臣僚进言:州县征收苗米,按法律义仓米应当当日支拨,却因循用于州府开支,不再拨还农户。缴纳苗米稍及数额,惯例多折纳价钱,其带征的义仓钱并不允许拨还,这是因缴纳苗米而失去防备义仓的情况。至于如绍兴府农户在行在省仓送纳湖田米,其应纳的义仓多不催理,这是因湖田纳粮而失去防备的情况。如淮浙盐亭户纳盐以折二税,其应纳的义仓多是不曾拘催,这是因纳盐而失去防备的情况。常平失于兑换,导致陈腐损耗,这是仓库陈腐的弊端【常平米只允许递留一年,用新纳的秋苗换易支遣】。常平专法,主管官调任无拖欠失防,才批准离任,现在公然兑换借用,表面自我弹劾,再不补还,这是州县兑换移用的弊端。常平和籴应当专门设置仓廪,现在州县多因受纳而收到后多出拨归常平仓,赚取差价,这是收籴官吏的弊端。各种没收的官产以及户绝、僧道田卖得的钱数以及亡僧衣钵钱,按法律应当拘入常平,州县侵吞极少拨正,这是出卖官产的弊端。至于吏胥的俸禄,应当在免役钱内支给,而所催役钱在州府,则由主管官应副,人情在县佐作为公用,已催之数既不用来供给支遣,又于坊场钱内拨支,未曾入以出。如公吏差出,其本身初不请常平钱,却诡名借请,或原本不是差出而妄作缘故。至于吏胥自有定额,现在守倅视常平钱米为他司钱物,吏额日增,请给日广,常平司委而不问。若夫借请在法二分克纳,现在或一概借欠,动辄数百千,例不扣除,这些弊端不一而足。如果不为之堤防惩革,则储蓄日渐减少,荒政无备。请求明诏各路提举常平官讲求措置,亟除前弊,责令逐州每季将本州及属县收支常平义仓等钱米逐项细数申报常平司,不得泛言总数,然后参照条法逐一审核,稍有失收失支,勒令填纳,或有情弊,必置于法。

《金史·食货志》常平仓,世宗大定十四年曾制定制度,诏令中外实行。其法不久废除。章宗明昌元年八月,御史请求恢复设置,敕令省臣详议上报。省臣说:“大定旧制,丰年则增加市价十分之二以籴入,俭年则减少市价十分之一以售出,平年则停止。之所以丰年增加价格以收购,是担心物贱伤农;俭年减少价格以售出,是担心物贵伤民。增加与减少以平抑粟价,所以称为常平,不是说让天下的百姓专门依赖于此。现在天下人口众多,如果打算按人口使余存一年的储备,则不仅数量多难以办理,又担心出不及时而导致腐败。况且又有官吏强迫摊派的弊端,实在不是长久之计。”

。如计诸郡县騐户口,例以月支三斗爲率,每口但储三月,已及千万数,亦足以平物价救荒防矣。若令诸处自官兵三年食外,可充三月之食者免籴,其不及者俟丰年籴之,庶可久行也。”然立法之始,贵在必行。其令提刑司各路计司兼领之,郡县吏沮格者紏,能推行者加擢用。若中都路年谷不熟之所,则依常平法减其价三之一以粜。诏从之。三年八月,敕常平仓丰籴俭粜,有司奉行勤惰褒罚之制,其徧谕诸路。其奉行灭裂者,提刑司紏察以闻。又谓宰臣曰:“随处常平仓徃徃有名无实,况逺县人户岂肯防渉,直就州府粜籴。可各县置仓,命州府县官兼提控管勾。”遂定制,县距州六十里内就州仓,六十里外则特置。旧拟备户口三月之粮,恐数多致损,改令户二万以上备三万石,一万以上备二万石,一万以下五千以上备万五千石,五千户以下备五千石。河南陜西屯军贮粮之县不在是数。州县有仓仍旧,否则剏置。郡县吏受代所籴粟无坏,一月内交割给由,如无同管勾,亦准上交割。违限委州府并提刑司差官催督监交。本处歳丰而收籴不及一分者,本等内降提刑司体察,直申尚书省至日斟酌黜陟。九月,敕置常平仓之地,令州府官提举之,县官兼董其事,以所籴多。寡约量升降爲永制。五年九月,尚书省奏:「明昌三年始设常平仓,定其永制。天下常平仓总五百一十九处,见积粟三千七百八十六万三千余石,可备官兵五年之食;米八百一十余万石,可备四年之用。而见在钱总三千三百四十三万贯有竒,仅支二年以上。见钱既少,且比年稍丰,而米价犹贵。若复预籴,恐价腾踊于民,未便。遂诏权罢中外常平仓和籴,俟官钱羡余日举行。」

译如果按照各郡县核实户口,以每月每人支给三斗为标准,每人只储备三个月的口粮,数量就已经达到千万,也足以平抑物价、救济灾荒、防备饥荒了。如果命令各处除了官兵三年的口粮之外,能够充作三个月口粮的免除采购,不足的等到丰年再采购,这样或许可以长久实行。”然而立法之初,贵在必须执行。于是命令提刑司和各路计司兼管此事,郡县官吏中阻挠执行的予以纠举,能够推行的加以提拔任用。如果中都路遇到年成歉收的地方,则依照常平法将粮价降低三分之一出售。皇帝下诏听从了这些建议。三年八月,皇帝下诏规定常平仓丰年采购、荒年出售,对有关部门执行勤惰的褒奖和惩罚制度,普遍告知各路。对于执行敷衍马虎的,由提刑司纠察上报。皇帝又对宰相说:“各地的常平仓往往有名无实,何况偏远县份的百姓哪里肯长途跋涉,直接到州府去买卖粮食。可以在各县设置粮仓,命令州府县官兼管提控。”于是制定制度,距离州城六十里以内的县使用州仓,六十里以外的则特别设置。原来计划储备三个月的户口口粮,担心数量太多导致损耗,改为命令:两万户以上的储备三万石,一万以上的储备二万石,一万以下五千以上的储备一万五千石,五千户以下的储备五千石。河南、陕西屯驻军队的县不在此列。州县原有粮仓的照旧,没有的就新建。郡县官吏卸任时,所采购的粮食如果没有损坏,在一个月内交割并出具凭证,如果没有共同管理的官员,也准许向上交割。超过期限的,委托州府和提刑司派遣官员催督监交。当地年成丰收而采购粮食不足定额十分之一的,在原有等级内降职,由提刑司体察核实,直接上报尚书省,届时酌情决定罢黜或升迁。九月,下诏规定设置常平仓的地方,由州府官员提举,县官兼管此事,根据采购粮食的多少约定升降作为永久制度。五年九月,尚书省上奏:“明昌三年开始设立常平仓,确定了永久制度。天下常平仓总共五百一十九处,现存积粮三千七百八十六万三千多石,可以供给官兵五年的口粮;存米八百一十余万石,可以供给四年的使用。而现存钱款总共三千三百四十三万贯有余,仅够支用两年以上。现存钱款既少,而且近年稍微丰收,但米价仍然昂贵。如果再次预先采购,恐怕物价飞涨,对百姓不利,不便实行。”于是下诏暂时停止中外常平仓的平价采购,等到官府钱款有盈余时再举行。

元史·食货志》:元立常平于路、府常平仓。世祖至元六年始立其法,丰年米贱,官爲増价籴之;歉年米贵,官爲减价粜之。于是八年,以和籴粮及诸河仓所拨粮贮焉。二十三年定鐡法,又以鐡课籴粮贮焉。

武宗本纪至大二年九月,诏府州县设立常平仓,以权物价。丰年收籴粟麦米谷,值青黄不接之时,比附时估,减价出粜,以遏沸涌。十月,御史台臣言:「常平仓本以益民,然歳不登,遽立之,必反害民,罢之便。」

文宗本纪,天歴二年十月,命所在官司设置常平仓。顺帝本纪,至正三年,诏立常平仓。

  明防典嘉靖六年令抚按二司督责有司设法多积米谷以备救荒仍仿古人平籴常平之法春间放赈贫民秋成抵斗还官不取其息如见在米谷数少将贮库官钱并问过赎罪折▯银两趂秋成时委贤能官一员籴买比时估量添二三文府以一万石州以四五千石县以二三千石爲率明立簿籍查考歳荒减价粜与穷民仍禁奸豪不许隐情揑名多买罔利事发重治

明史·食货志》:嘉靖初,帝令有司设法多积米谷,仍仿古常平法,春振贫民,秋成还官,不取其息。府积万石,州四五千石,县二三千石爲率。既又定十里以下万五千石,累而上之,八百里以下至十九万石。其后积粟尽平粜以济贫民,储积渐减。隆庆时,剧郡无过六千石,小邑止千石。久之,数益减,科罚亦益轻。神宗时,上州郡至三千石止,而小邑或仅百石。有司沿爲具文,屡下诏申饬,率以虚数欺罔而已。

广治平略,隆庆初,陜西巡按御史王君赏奏,请寛积谷之例。言近时有司积谷之数,虽已半减,然州县大者数万石,小者数千石,即日入民于罪不可得盈,宜再减其额。时知州尹际可等积粟不如数,例当降调。吏部言:有司积谷备荒,虽亦急务,然较之正赋轻重,自是不同。况皆出赃罚抵赎及他设处所入之数,视地方贫富、狱讼繁简爲差,不可以预定也。若必欲所在取盈,是徒开有司作威生事之端,反失济民初意。制可。

  蕙田案此论州县积谷之弊

荒政考略。万歴五年,山西巡抚靳学顔请置常平仓,部覆请以防秋客兵银,并盐课六万,发各府县籴谷,又脩复社仓。

王圻《续通考》:神宗二十九年十二月,戸部覆福建巡抚金学曾题:乡官陈长祚、林鸣盛倡义建常平仓于官,劝义仓于民,又有义廪,以倡缙绅之尚义者。及知州车大任等官,俱行纪录。长祚等量加服色,以鼓尚义。上是之。广治平略:万歴以后,郡国之府库尽入内帑,常平之名遂废。天启间,蔡懋德议通常平遗法,以广储蓄,请发帑库余金爲本,每歳于产米价贱时,委亷干丞簿收积,至来歳照时价粜之,必有防息,逐歳渐増,以备荒歉。或歉,官与民爲市,必当减价以粜。不知减价之名,徒致閧争,孰若稍收防息,多储新米?米多则价自减,粜平则人不争。爲更便乎?盖贵设法使米有余,不在减省锱铢见徳也。而当事以帑金告乏,虽善其防,而事不果行。

  蕙田案以上常平仓

通典》北齐河清中,令诸州郡皆别制富人仓。初立之日,准所领中下户口数,得一年之粮,逐当州谷价贱时,斟量割当年义租充入【齐制歳每人出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垦租送台,义租纳郡,以备水旱】谷贵下价粜之,贱则还用所籴之物,依价籴贮。

蕙田案:义仓之名,始于长孙平及戴胄。然北齐制,于垦租之外,别出义租,以备水旱,又在隋唐以前矣。义租者,取之于民,非公家之正赋。纳诸郡仓,不如储之当社,其敛散尤便也。

隋书·文帝本纪:「开皇五年五月甲申,诏置义仓。」

食货志:「开皇五年五月,工部尚书、襄阳县公长孙平奏曰:『古者三年耕而余一年之积,九年作而有三年之储,虽水旱爲灾,而人无菜色,皆由劝导有方,蓄积先备故也。去年亢阳,闗内不熟,陛下哀愍黎元,甚于赤子,运山东之粟,置常平之官,开发仓廪,普加赈赐,少食之人,莫不丰足,鸿恩大徳,前古未比。其强宗富室,家道有余者,皆竞出私财,逓相赒赡

译《元史·食货志》记载:元代在路、府设立常平仓。世祖至元六年开始确立这一制度,丰年米价低廉,官府加价收购;歉年米价昂贵,官府减价出售。于是至元八年,将和籴的粮食以及各河仓拨给的粮食储存在其中。至元二十三年制定铁法,又将铁税收入用来购买粮食储存。

武宗本纪至大二年九月,诏令府、州、县设立常平仓,以调节物价。丰年收购粟、麦、米、谷,等到青黄不接之时,参照当时市价,减价出售,以遏制物价暴涨。十月,御史台官员进言:“常平仓本意是为了利民,然而年成不好,仓促建立,必定反而害民,废除它才合适。”

文宗本纪记载,天历二年十月,命令各地官府设置常平仓。顺帝本纪记载,至正三年,诏令设立常平仓。

《明防典》嘉靖六年规定:由抚按二司督促责成地方官员设法多积蓄米谷,以备救荒。同时仿效古人平籴、常平之法,春季发放赈济给贫民,秋季收成后抵偿归还官府,不收取利息。如果现存米谷数量较少,就将库藏官钱以及问罪赎罪的折银,趁着秋收时委派贤能官员一员购买,比市价略微增加二三文。府以一万石、州以四五千石、县以二三千石为标准,明确建立簿籍供查考。年成荒歉时减价出售给穷民,同时禁止奸猾豪强隐瞒实情、虚报名额多买以牟取暴利,一旦事发从重治罪。

《明史·食货志》记载:嘉靖初年,皇帝命令地方官员设法多积蓄米谷,仍仿效古代常平法,春季赈济贫民,秋季收成后归还官府,不收取利息。府积蓄一万石,州四五千石,县二三千石作为标准。后来又规定十里以下地区积蓄一万五千石,以此类推,八百里以下地区直至十九万石。此后积蓄的粮食全部平价出售以救济贫民,储备逐渐减少。隆庆年间,大郡不过六千石,小邑仅千石。时间久了,数量更加减少,科罚也更加轻微。神宗时,上等州郡仅积蓄三千石,而小邑有的仅百石。地方官员沿袭旧例只作形式,朝廷屡次下诏申诫,大多是用虚数欺骗蒙蔽而已。

《广治平略》记载,隆庆初年,陕西巡按御史王君赏上奏,请求放宽积谷的规定。他说:“近来地方官员积谷的数量,虽然已经减半,但州县大的数万石,小的数千石,即使把百姓治罪也无法凑足,应当再减少定额。”当时知州尹际可等人积蓄粮食未达到数额,按例应当降职调离。吏部进言:“地方官员积谷备荒,虽然也是急务,但与正赋相比,轻重自然不同。况且这些资金都出自赃罚抵赎及其他设法筹集的收入,应根据地方贫富、狱讼繁简来区别对待,不能预先规定定额。如果一定要各地凑足数额,只是徒然开启地方官员作威作福、制造事端的借口,反而失去了救济百姓的初衷。”皇帝批准了。

惠田按语:这是论述州县积谷弊端的言论。

《荒政考略》记载:万历五年,山西巡抚靳学颜请求设置常平仓,兵部覆议请求用防秋客兵的银两,以及盐税六万两,发给各府县购买粮食,又修复社仓。

王圻《续通考》记载:神宗二十九年十二月,户部覆议福建巡抚金学曾的奏题:乡官陈长祚、林鸣盛倡导义举,在官府建立常平仓,在民间劝设义仓,又有义廪,以倡导缙绅崇尚义气。等到知州车大任等官员,都给予记录嘉奖。陈长祚等人酌情增加服饰等级,以鼓励崇尚义气。皇帝认为很好。《广治平略》记载:万历以后,郡国的府库全部收入内帑,常平之名于是废止。天启年间,蔡懋德议定常平遗法,以扩大储蓄,请求发放国库余金作为本金,每年在产米价贱时,委派廉洁干练的丞簿收积,到来年照市价出售,必定有少许利息,逐年逐渐增加,以备荒歉。如果发生荒歉,官府与百姓交易,必定应当减价出售。不知道减价的名义,只会导致哄抢争夺,哪里比得上稍微收取少许利息,多储存新米?米多了价格自然降低,平价出售人们就不争夺。这样不是更方便吗?大概贵在设法使米有余,不在于减省锱铢来显示恩德。而当事官员以国库资金匮乏为由,虽然认为他的建议很好,但事情最终没有实行。

惠田按语:以上为常平仓的内容。

《通典》记载:北齐河清年间,命令各州郡另外设立富人仓。刚设立时,根据所管辖的中下等户口数量,储备一年的粮食,每当该州谷价低廉时,酌情割取当年的义租充入【北齐制度每年每人出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垦租送台,义租纳郡,以备水旱】,谷价贵时低价出售,价贱时再用所籴之物,依价籴入储存。

惠田按语:义仓的名称,始于长孙平及戴胄。然而北齐制度,在垦租之外,另外征收义租,以备水旱,又在隋唐以前了。义租,是从百姓那里征收,不是公家的正赋。缴纳到郡仓,不如储存在本乡社,其征收发放尤其方便。

《隋书·文帝本纪》:“开皇五年五月甲申,诏令设置义仓。”

《食货志》:“开皇五年五月,工部尚书、襄阳县公长孙平上奏说:‘古代三年耕种而剩余一年的积蓄,九年劳作而有三年的储备,即使水旱为灾,百姓也没有饥色,都是因为劝导有方,积蓄预先准备的原因。去年大旱,关内没有收成,陛下哀怜百姓,胜过对待婴儿,运输山东的粮食,设置常平官,打开仓廪,普遍加以赈济赏赐,粮食少的人,没有不丰足富裕的,巨大的恩德,前代未曾相比。那些强宗富室,家道有余的,都竞相拿出私财,互相救济赡养。

,此乃风行草偃,从化而然。但经国之理,须存定式。』于是奏令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收获之日,随其所得劝课,出粟及麦于当社,造仓窖贮之,即委社司执帐检校,每年收积,勿使损败。若时或不熟,当社有饥馑者,即以此谷赈给。自是诸州储峙委积。」

译这就像风吹草伏,顺从教化而自然如此。但治理国家的道理,必须确立固定的制度。于是上奏命令各州的百姓和军人劝导督促本乡社,共同建立义仓。在收获的时候,根据所得的收成进行劝导督促,拿出粟和麦到本乡社,建造仓窖储存起来,随即委派乡社官员掌管账目检查校核,每年收取积蓄,不要让粮食受损败坏。如果年成不好,本乡社有饥荒的人,就用这些粮食赈济供给。从此各州的储备堆积如山。

长孙平传,平拜度支尚书,见天下州县多罹水旱,百姓不给,奏令民间每秋家出粟麦一石已下,贫富差等,储之闾巷,以备凶年,名曰义仓。

食货志》是时,义食贮在人间,多有费损。十五年二月,诏曰:‘本置义仓,止防水旱,百姓之徒,不思久计,轻尔费损,于后乏絶。又北境诸州,异于余处,云夏、长、灵、盐、兰、丰、鄯、凉、甘▯等州,所有义仓杂种,并纳本州。若人有旱俭少粮,先给杂种及逺年粟。’”

十六年正月,又诏秦、叠、成、康、武、文、芳、宕、旭、洮、岷、渭、纪、河、廓、豳、陇、泾、宁、原、敷、丹、延、绥、银、扶等州社仓,并于当县安置。二月,又诏社仓准上、中、下三等税,上户不过一石,中戸不过七斗,下戸不过四斗。

旧唐书·食货志》:武徳元年九月四日,置社仓。

蕙田案:社仓设于武徳元年,则唐初沿隋制不废矣。未久而有戴胄之议,盖名存而实亡,有司奉行不力故也。

贞观二年四月,尚书左丞戴胄上言曰:「水旱凶灾,前圣之所不免。国无九年储畜,礼经之所明诫。今防乱之后,戸口凋残,每歳纳租未实,仓廪随时出给,▯供当年。若有凶灾,将何赈恤?故隋开皇立制,天下之人节级输粟,名爲社仓,终于文皇得无饥馑。及大业中年,国用不足,并贷社仓之物以充官费,故至末涂无以支给。今请自王公已下,爰及众庶,计所垦田稼穑顷亩,至秋熟凖其见在苗,以理劝课,尽令出粟。稻麦之乡,亦同此税,各纳所在爲立义仓。若年谷不登,百姓饥馑,当所州县随便取给。」太宗曰:「既爲百姓预作储贮,官爲举掌,以备凶年,非朕所须横生赋敛,利人之事,深是可喜。宜下所司议立条制。」戸部尚书韩仲良奏:「王公已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以备凶年。」可之。自是天下州县始置义仓,每有饥馑则开仓赈给。《唐书·食货志》:「尚书左丞戴胄建议,自王公以下,计垦田秋熟所在爲义仓,歳凶以给民。」太宗善之,乃诏亩税二升,粟麦秔稻随土地所宜,寛乡敛以所种,狭乡据青苗簿而督之,田耗十四者免其半,耗十七者皆免之。商贾无田者,以其戸爲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于五斗爲差,下下戸及夷獠不取焉。歳不登则以赈民,或贷爲种子,则至秋而偿。

永徽二年六月勅:「义仓据地收税,实是劳烦,宜令率戸出粟,上上戸五石,余各有差。」

册府元▯开元四年五月勅曰》:天下百姓皆有正条正租,州县义仓,本备饥年赈给。若縁官事便用,还以正仓却填。近年已来,每三年一度,以百姓义仓造米,逺送交纳,仍勒百姓私出脚钱。即并正租,一年两度打脚,雇男鬻女,折舎卖田,力极计穷,遂即逃窜,势不获巳,情实可矜。自今已后,若不熟之少者,任所司临时具奏,听进止。其脚并以官物充。

蕙田案:隋义仓设于当社,最爲近民。其后移之州县,而官吏得以侵移他用,百姓交纳之苦,又不待言矣。贞观初,制不脩长孙之议,而沿隋末故事,虽于赈济有益,而累民必多。此勅所载,固其流弊,亦縁立法未尽善也。

二十年二月,制曰:「义仓元置,与众共之,将以克济斯人,岂徒蓄我王府?自今巳后,天下诸州,每置农桑令,诸县审责贫戸虑粮及种子,据其口粮贷义仓,至狄熟后,照数征纳,庶耕者咸业,啬人知劝。」

资治通鉴·贞元十年,陆贽上言,请以税茶钱置义仓,以傋水旱。其略曰:「古称九年、六年之蓄者,率土臣庶通爲之计尔,固非独丰公庾,不及编氓也。近者有司奏请税茶,歳约得钱五十万贯,元敕令贮戸部,用救百姓凶饥。今以蓄粮,适符前防。」

旧唐书·食货志:长庆四年三月,制曰:「义仓之制,其来日久。近歳所在盗用没入,致使小有水旱,生人坐委沟壑。求言其弊,职此之由。宜令诸州録事叅军专主勾当,苟爲长吏迫制,即许驿表上闻。考满之日,戸部差官交割,如无欠▯,与减一选;如欠少者,量加一选;欠数过

译长孙平传记载,长孙平被任命为度支尚书,他看到天下州县多遭受水旱灾害,百姓生活困顿,便上奏请求民间每年秋季每家缴纳粟麦一石以下,根据贫富等级有所差别,储存在街坊巷弄,以应对灾荒之年,这被称为义仓。

《食货志》记载,当时义仓的粮食储存在民间,多有耗费损失。开皇十五年二月,皇帝下诏说:“原本设置义仓,只是为了防备水旱灾害,百姓却不思长远之计,轻易耗费损失,导致日后匮乏断绝。又北境诸州,与其他地方不同,云夏、长、灵、盐、兰、丰、鄯、凉、甘等州,所有义仓中的杂粮,都收纳到本州。如果有人因旱灾歉收粮食不足,先供给杂粮及陈年的粟米。”

开皇十六年正月,又下诏将秦、叠、成、康、武、文、芳、宕、旭、洮、岷、渭、纪、河、廓、豳、陇、泾、宁、原、敷、丹、延、绥、银、扶等州的社仓,都安置在当县。二月,又下诏社仓按照上、中、下三等税收标准,上户不超过一石,中户不超过七斗,下户不超过四斗。

《旧唐书·食货志》记载:武德元年九月四日,设置社仓。

惠田按语:社仓设立于武德元年,那么唐初沿袭隋朝制度并未废除。不久后有戴胄的建议,大概是名义上存在而实际上消亡,有关部门奉行不力所致。

贞观二年四月,尚书左丞戴胄上言说:“水旱凶灾,前代圣人也不能避免。国家没有九年的储备,这是礼经明确告诫的。如今平定战乱之后,户口凋敝残破,每年缴纳的租税未能充实,仓库随时支取供给,仅够供应当年。如果有凶灾,将用什么来赈济抚恤?所以隋朝开皇年间制定制度,天下百姓按等级缴纳粟米,称为社仓,直到文帝时期得以没有饥荒。到了大业中期,国家用度不足,全部借贷社仓的物资来充作官府费用,所以到了末年无法支给。现在请求从王公以下,一直到众百姓,计算所开垦田地的庄稼顷亩,到秋季成熟时根据现有的禾苗,合理劝课,全部令其缴纳粟米。产稻麦的地方,也同此税,各缴纳到所在地设立义仓。如果年成不好,百姓饥荒,当地州县随意取用供给。”太宗说:“既然为百姓预先储备,由官府掌管,以备凶年,不是我额外横征暴敛,有利于百姓的事,非常可喜。应当下达有关部门商议制定条令制度。”户部尚书韩仲良上奏:“王公以下,开垦田地每亩缴纳二升,那些粟麦粳稻之类,各自依据土地储存在州县,以备凶年。”太宗批准了。从此天下州县开始设置义仓,每当有饥荒就开仓赈济。《唐书·食货志》记载:“尚书左丞戴胄建议,从王公以下,计算开垦田地秋季成熟所在设立义仓,年成凶歉时用来供给百姓。”太宗认为很好,于是下诏每亩税二升,粟麦粳稻随土地适宜种植,地广人稀的地方按所种征收,地狭人多的地方根据青苗簿督促征收,田地损耗十四成的免除一半,损耗十七成的全部免除。没有田地的商人,以其户等分为九等,缴纳粟米从五石到五斗不等,最下等的户及夷獠不征收。年成不好时用来赈济百姓,或者借贷作为种子,到秋季偿还。

永徽二年六月敕令:“义仓依据土地收税,实在劳烦,应当令按户出粟,上上户五石,其余各有差别。”

《册府元龟》开元四年五月敕令说:“天下百姓都有正条正租,州县义仓,本来是为了防备饥荒赈济。如果因为官府事务便挪用,再用正仓填补。近年以来,每三年一次,用百姓义仓造米,远距离运送交纳,还强迫百姓私出脚力钱。这就和正租一样,一年两次打脚力,雇佣男丁卖女儿,折舍卖田,力量穷尽计策用尽,于是逃窜,势不得已,情状实在可怜。从今以后,如果不熟少的情况,任由有关部门临时具奏,听候进止。那些脚力钱都用官物充抵。”

惠田按语:隋朝义仓设立在当社,最为接近百姓。其后移到州县,官吏得以侵吞挪作他用,百姓交纳的痛苦,更不必说了。贞观初年,制度不修明长孙平的议论,而沿袭隋末旧例,虽然对赈济有益,但累及百姓必然很多。此敕所载,固然是其流弊,也是因为立法未尽完善。

开元二十年二月,制书说:“义仓原本设置,与众人共有,将用来救济这些人,岂只是蓄积在我王府?从今以后,天下各州,每设置农桑令,各县审查责成贫户考虑粮食及种子,根据其口粮借贷义仓,到秋熟后,照数征纳,希望耕种者都能从事农业,吝啬的人知道劝勉。”

《资治通鉴》贞元十年,陆贽上言,请求用税茶钱设置义仓,以预备水旱。其大略说:“古代称九年、六年的储备,是率土臣民共同谋划的,固然不是只丰盈公家仓库,不及编户百姓。近来有关部门奏请税茶,每年大约得钱五十万贯,原敕令储存在户部,用来救济百姓凶饥。现在用来蓄粮,正好符合前旨。”

《旧唐书·食货志》记载:长庆四年三月,制书说:“义仓的制度,由来已久。近年所在地方盗用没入,致使小有水旱,百姓坐视委弃沟壑。寻求言论其弊端,职责就在于此。应当令各州录事参军专门主管,如果因为长官逼迫制约,即允许驿表上闻。考满之日,户部差官交割,如无欠少,与减一选;如欠少者,量加一选;欠数过

多,户部奏闻,节级科处。」

译数量过多,户部上奏禀报,按等级进行处罚。」

册府元▯太和九年二月中书门下奏》:常平义仓,本虞水旱,以时赈恤。州府不详文理,或申省取裁,或奏候进止。自今以后,应遭水旱之处,先据贫下戸及鳏寡惸独不济者,便开仓,准元年勅作等第赈贷,讫具数申报有司。如水旱尤甚,米麦翔贵,亦准元年敕,或减价出粜,熟时籴填。委诸道观察使,各下诸州,共令知悉。

开成元年八月,戸部奏:“应诸州府所置常平义仓,伏请起今后通公私田亩,别纳粟一升,逐年添贮义仓。敛之至轻,事必通济。歳月稍久,自致充盈。纵逢水旱之灾,永絶流亡之虑。”敕从之。

蕙田案:此于义仓常数之外,别徴每亩一升之粟,名爲备灾,实则重敛,宜其不久而停也。

四年七月,沧景节度使刘约奏,请义仓粟赈遭水百姓。诏曰:「本置义仓,只防水旱,先给后奏。」敕有明文,刘约所奏,已爲迟晩,宜速赈恤。

宣宗以防昌六年即位,五月赦节文,常平义仓斛斗已出百姓。太和中,又于常数外,每亩计率一升,称防灾沴。其所徴常平义仓正数,都无商量。如闻此色在诸州县,皆两徴,已困之人,何堪重敛?自今已后,宜停徴太和中每亩率配之数,仍令所在长吏分明晓示,以絶奸欺。蕙田案:此所停者,即开成元年戸部所奏之议,乃以爲太和中事,未知孰是。

旧唐书·食货志:大中六年四月,戸部奏:「诸州府常平、义仓斛斗,本防水旱赈贷百姓。其有灾沴,州府地逺,申奏徃复已至,流亡。自今已后,诸道遭灾旱,请委所在长吏,差清强官审勘。如实有水旱处,便任先从贫下不支济戸给贷。」从之。

册府元▯后唐长兴元年五月,右司郎中卢道奏,请置常平义仓,以备凶歳。」

后汉干祐二年,太子詹事曹▯升上言:“国以民爲本,民以食爲天。时或水旱爲灾,虫蝗害稼,既无九年之蓄,宁救万姓之饥?天灾流行,古今代有,而前代纵逢灾歉,免至流亡,盖以分灾恤民,素有储备。臣请依古法置常平仓,请于天下京都州府租赋五斛斗上,每斗别纳一升,别仓贮积。若凶灾之处,出贷贫民;丰年即纳本数,庶几生聚永洽,绥怀。”

蕙田案:▯升所称常平仓,即唐之义仓也。

宋史·食货志》太祖承五季之乱,海内多事,义仓寖废。干徳初,诏诸州于各县置义仓,歳输二税,石别▯一斗。民饥欲贷充种食者,县具籍申州,州长吏即计口贷讫,然后奏闻。

文献通考》:干徳元年,诏曰:「多事之后,义仓寖废,歳或小歉,失于豫备,宜令诸州于所属县各置义仓,自令官所▯二税,石别税一斗,贮之以备凶歉,给与民。」

蕙田案:本纪置义仓,在干徳三年,与此不同。

三年,诏民有欲借义仓粟充种食者,令州县即计口给,计以闻,勿俟报。义仓不足当发公廪者,奏待报。四年,诏曰:诸州义仓用振乏絶,颇闻重叠输送,未免劳烦,其罢之。

宋史·食货志:明道二年,诏议复义仓,不果。景祐中,集贤校理王琪请复置,令五等已上戸随夏秋二税二斗,别输一升,水旱减税则免输。州县择便地置仓贮之,领于转运使。计以一中郡正税歳入十万石,则义仓可得五千石,推而广之,则利博矣。且兼并之家占田常广,则义仓所入常多;中下之家占田常狭,则义仓所入常少。及水旱振济,则兼并之家未必待此而济,中下之民实先受其赐矣。事下有司防议,议者异同而止。庆歴初,琪复上其议,仁宗纳之,命天下立义仓,诏上三等戸输粟,已而复罢。其后贾黯又言,愿仿隋制立民社义仓,诏下其説,诸路以度可否,以爲可行。▯四路余或谓赋税之外两重供输,或谓恐招盗贼,或谓已有常平足以振给,或谓置仓烦扰。于是黯复上奏曰:「臣尝判尚书刑部,见天下歳断死刑多至四千余人,其间盗贼率十六七,盖愚民迫于饥寒,因之水旱,枉防重辟。故臣请复民社义仓,以备凶歳。今诸路所陈▯皆妄议。若谓赋税之外两重供输,则义仓之意,乃教民储积,以备水旱,官爲立法,非以自利。行之既久,民必乐输。若

译《册府元龟》记载:唐文宗太和九年二月,中书门下上奏说:“常平义仓,原本是为了防备水旱灾害,以便及时赈济抚恤。各州府不详细审察事理,有的申报朝廷等待裁决,有的上奏等候指示。从今以后,凡是遭受水旱灾害的地方,首先依据贫困下等户以及鳏寡孤独无法自给的人,立即开仓,按照元和元年的敕令分等级进行赈贷,完毕后详细申报数目给有关部门。如果水旱灾害特别严重,米麦价格飞涨,也按照元和元年的敕令,或者减价出售,待丰收时再买入填补。委托各道观察使,分别下达给各州,共同让官吏知晓。”

开成元年八月,户部上奏说:“凡是各州府设置的常平义仓,恳请从今以后,不论公私田亩,另外每亩缴纳粟一升,逐年增添储备到义仓中。征收的负担极轻,事情必定能够通达救济。时间稍长,自然会导致仓库充盈。即使遇到水旱灾害,也永远断绝百姓流亡的忧虑。”皇帝下诏批准。

徐松案:这是在义仓定额之外,另外征收每亩一升的粟,名义上称为备灾,实际上是加重赋税,难怪不久就停止了。

开成四年七月,沧景节度使刘约上奏,请求用义仓的粟米赈济遭受水灾的百姓。皇帝下诏说:“本来设置义仓,只是防备水旱灾害,先赈济后上奏。”敕令有明文规定,刘约的上奏,已经太迟了,应当迅速赈济抚恤。

唐宣宗在会昌六年即位,五月大赦的节文规定,常平义仓的粮斛已经出自百姓。太和中,又在定额之外,每亩摊派一升,称为防备灾害。所征收的常平义仓正额,都没有商量。听说这类赋税在各州县,都是双重征收,已经困苦的人,怎能承受重敛?从今以后,应当停止征收太和中每亩摊派的数额,仍然命令所在地的长官明确告示,以杜绝奸诈欺骗。徐松案:这里所停止的,就是开成元年户部所奏的提议,却认为是太和年间的事,不知哪个正确。

《旧唐书·食货志》记载:大中六年四月,户部上奏说:“各州府的常平、义仓粮斛,原本是为了防备水旱灾害赈贷百姓。如果有灾害,州府地处偏远,申报往返等到批复时,百姓已经流亡。从今以后,各道遭受灾害干旱,请求委托所在地的长官,派遣清廉强干的官员审察核实。如果确实有水旱灾害的地方,就允许先从贫困下等无法自给的户中发放借贷。”皇帝批准。

《册府元龟》记载:后唐长兴元年五月,右司郎中卢道奏请设置常平义仓,以储备凶年。

后汉乾祐二年,太子詹事曹威上言说:“国家以百姓为根本,百姓以粮食为天。有时水旱成灾,虫蝗危害庄稼,既然没有九年的积蓄,怎能救济万民的饥荒?天灾流行,古今历代都有,而前代即使遇到灾荒歉收,也没有导致百姓流亡,大概是因为分担灾害抚恤百姓,向来有储备。臣请求依照古法设置常平仓,请在天下京都州府租赋五斛斗上,每斗另外缴纳一升,单独仓库储存。如果遇到凶灾的地方,拿出借贷给贫民;丰年就缴纳本金,希望百姓生聚永远和谐,安抚怀柔。”

徐松案:曹威所称的常平仓,就是唐代的义仓。

《宋史·食货志》记载:宋太祖承受五代战乱之后,海内多事,义仓逐渐废弛。乾德初年,下诏各州在各县设置义仓,每年缴纳两税,每石另外缴纳一斗。百姓饥饿想要借贷充作种子和食物的,县里登记造册申报州府,州长官就按人口借贷完毕,然后上奏皇帝。

《文献通考》记载:乾德元年,下诏说:“多事之后,义仓逐渐废弛,年成稍有歉收,就失去预先的准备,应当命令各州在所属各县各设置义仓,从令官所征收的两税中,每石另外税一斗,储存起来以储备凶年歉收,供给百姓。”

徐松案:本纪记载设置义仓,在乾德三年,与此不同。

乾德三年,下诏百姓有想要借义仓粟米充作种子和食物的,命令州县立即按人口发放,计算数目上报,不要等待批复。义仓不足以应当发放公廪的,上奏等待批复。乾德四年,下诏说:“各州义仓用来赈济匮乏断绝,颇听说重叠输送,未免劳烦,取消它。”

《宋史·食货志》记载:明道二年,下诏商议恢复义仓,没有成功。景祐年间,集贤校理王琪请求恢复设置,命令五等以上户随夏秋两税每斗,另外缴纳一升,水旱减税则免除缴纳。州县选择便利的地方设置仓库储存,隶属于转运使。计算一个中等郡县正税年收入十万石,那么义仓可以得到五千石,推广开来,利益就广大了。况且兼并之家占有田地常常广阔,那么义仓的收入常常多;中下之家占有田地常常狭小,那么义仓的收入常常少。等到水旱赈济,那么兼并之家未必等待这个来救济,中下之民实际上先受到恩赐了。事情下达给有关部门商议,议论的人意见不同而停止。庆历初年,王琪又上奏这个建议,仁宗采纳了,命令天下设立义仓,下诏上三等户缴纳粟米,不久又废止。后来贾黯又进言,希望仿照隋代制度设立民社义仓,下诏讨论他的说法,各路根据情况决定可否,认为可行。有的说赋税之外双重供输,有的说恐怕招致盗贼,有的说已有常平仓足以赈济,有的说设置仓库烦扰。于是贾黯又上奏说:“臣曾经担任尚书刑部,看见天下每年判决死刑多达四千余人,其中盗贼占十分之六七,大概是愚民迫于饥寒,因而水旱灾害,冤枉遭受重刑。所以臣请求恢复民社义仓,以储备凶年。现在各路所陈述的都是妄议。如果说赋税之外双重供输,那么义仓的意思,是教导百姓储积,以储备水旱,官府立法,不是为了自己获利。实行久了,百姓一定乐于缴纳。如果

谓恐招盗贼,盗贼利在轻货,不在粟麦。今乡村富室有贮粟数万石者,不闻有刼掠之虞。且盗贼之起,本由贫困。臣建此议,欲使民有贮积,虽遇水旱,不忧乏食,则人人自爱而重犯法,此正消除盗贼之原也。若谓有常平足以振给,则常平之设,盖以凖平谷价,使无甚贵甚贱之伤。或遇凶饥,发以振捄,既以失其本意,而费又出公帑。今国用颇乏,所蓄不厚,近歳非无常平,小有水旱,輙流离饿莩,起爲盗贼,则是常平果不足仰以振给也。若谓置仓廪敛材木,恐有烦扰,则今州县修治邮传驿舎,皆敛于民,岂于义仓独畏烦扰?人情可与乐成,不可与谋始。愿自朝廷断而行之。」然当时牵于众论,终不。果行。

译(有人)说担心招来盗贼,盗贼贪图的是轻便的财物,而不是粟麦。如今乡村富户有储存数万石粟麦的,没听说有被抢劫的忧虑。况且盗贼兴起,根本原因是贫困。臣提出这项建议,是想让百姓有积蓄,即使遇到水旱灾害,也不担心缺乏粮食,这样人人就会爱惜自己而重视守法,这正是消除盗贼根源的办法。如果说有常平仓足以赈济,那么设置常平仓,原本是为了平抑谷价,使没有极贵极贱的伤害。如果遇到灾荒,开仓赈济,既失去了它本来的用意,费用又出自国库。如今国家用度颇为匮乏,积蓄不厚,近年并非没有常平仓,稍有水旱灾害,百姓就流离失所、饿死,进而成为盗贼,这说明常平仓确实不足以依靠来赈济。如果说设置仓廪征集木材,恐怕会有烦扰,那么如今州县修治邮传驿舍,都是从百姓那里征集,难道唯独对义仓害怕烦扰吗?百姓可以和他们一起完成事业,不可以和他们一起谋划开端。希望由朝廷决断并推行。”然而当时受众人议论牵制,最终没有实行。

通略熙宁二年正月初,知齐州王广渊、唐州赵尚寛、同州髙赋奏置义仓,乃诏三司讲求脩复社仓,且圗经久之法,使民乐输而无扰。至是,广渊以其法来上。防知陈留县苏涓亦言:“臣领畿邑,谨爲天下倡劝百姓置义仓,以备水旱。戸口第一等出粟二石,二等一石,三等五斗,四等二斗,五等一斗。麦亦如之。村有社,社有仓,仓置守者,耆爲输纳,县爲籍记。歳丰则量数以输,歳凶则出停藏。既久,又爲借贷之法,使新陈相登,多寡不一。又爲通融之法,使彼此相补。”上曰:“陈留辅邑,听行之余,访利害。”《玉海》熙宁二年七月,神宗欲复义仓,防王安石主青苗,因言:“人有余粟,乃使之输官,非良法也。”乃止。熙宁末,王古爲司农簿,奏复行之,仍听就县仓输。自是义仓入县仓矣。

宋史·食货志》熙宁十年,诏开封府界先自丰稔畿县立义仓法。明年,提防府界诸县镇公事蔡承禧言:“义仓之法,以二石而输一斗,至爲轻矣。乞今年夏税之始,悉令举行。”诏可,仍以义仓隷提举司。京东西、淮南、河东、陜西路义仓,以今年秋料爲始。民输税不及斗,免输。颁其法于川峡西路。

  元丰八年罢诸路义仓

绍圣元年,诏除广南东西路外,并复置义仓。自来歳始,放税二分以上,免输所贮,专充振济。輙移用者,论如法。先是,诸路灾伤,截拨上供年额米斛数多,致阙中都歳计。令京东、江南、两浙、荆湖路义仓谷各留三分,余并起发赴京,补还截拨之数。宣和六年,诏罢之。

蕙田案:义仓之贮,既云专充振济,乃复起发以补歳供缺额之数,何与夫灾伤截拨之米恩出自上者也?义仓本非公家之物,而亦取以入公家,是特吝此振恤之举,巧取以罔民矣。盖自熙丰以来,所谓义仓者,名爲备荒,实则加赋而已。

荒政考略。绍兴三年,诏曰:「义仓之设,所以备凶荒,最爲良法。州县奉行不善,寖失祖宗本意。或遇水旱,何以赈济?可令监司检视实数,补还侵失。」

文献通考》绍兴二十八年,赵令詪言:「州县义仓米积久陈腐,乞出粜。及水旱灾荒,不拘检放,及七分便许赈济。」沈该奏:「在法,义仓止许赈济,若出粜,恐失初意。」乃令量粜三之一,桩▯价钱,次年▯籴拨还。

王圻《续通考》:乾道八年,戸部杨倓奏:「义仓在法惟充赈给,不许他用。今诸路常平义仓米斛,访闻皆是擅行侵用,从来未曽稽考。乞下诸路常平官,限半月,委逐州主管官取索五年的实放支数目,仍开説逐年有无灾伤检及取给过若干,并见在之数,实计若干,目今在甚处桩管,结具保明文帐,稽考施行。」从之。

林駉《常平义仓论》:常平之法,何始乎?自李悝已有平籴之説,至夀昌始定常平之防,此其始也。厥后罢于元帝,复于显宗,随罢随复,无有定制。至于我朝淳化二年,京师置塲,有其法也;景徳三年,诸路置仓,有所积也。然増价以籴,分命使臣;减价以粜,专命司农,随时遣用,未有定职。至熙宁以来,提举常平之官始定焉。夫祖宗之始置常平也,出内库之储以爲籴本,颁三司之钱以济常平。粒米狼戾之时,民艰于钱,官则増价以入之;菜色隐雷之日,民之于食,官则减价以出之。夫何举籴本而爲青苗之钱,鬻广仓以求二分之息?伐桑易镪,官帑厚矣,如民贫何?鬻田输官,公家利矣,如私害何?此常平救荒之实政坏矣。义仓之法,何始乎?自隋始置于乡社,至唐改置于州县,此其始也。厥后弛于永徽,坏于神龙,随罢随复,亦无定制。至于我朝乾徳创之,未几而罢;元丰复之,未几亦罢。迨绍圣复以石输五升,大观又以石输一斗,至于今日而义仓输官之法始定焉。夫古人始置义仓也,自民而出,自民而入,丰凶有济,缓急有权。名之以义,则寓至公之用;置之于社,则有自便之利。夫何社仓转而县仓,民始不与而爲官吏之移用;县仓转而郡仓,民益相逺而爲军国之资。官知其敛,未知其散;民见其入,未见其出。此义仓之

译通略熙宁二年正月初,齐州知州王广渊、唐州知州赵尚宽、同州知州高赋上奏设立义仓,于是皇帝下诏三司研究修复社仓,并谋划长久之法,使百姓乐于缴纳而不受扰害。到了这时,王广渊将其方法呈报上来。权知陈留县苏涓也说:“臣统领京畿属县,谨为天下倡导劝勉百姓设立义仓,以预备水旱灾害。第一等户出粟二石,第二等一石,第三等五斗,第四等二斗,第五等一斗。麦也如此。村有社,社有仓,仓设看守者,由乡老负责缴纳,县里负责登记造册。年成丰裕则酌情定量缴纳,年成歉收则取出储存的粮食。时间久了,又制定借贷之法,使新旧粮食交替,多寡不一。又制定通融之法,使彼此互相补充。”皇上说:“陈留是京畿辅邑,听任其施行之余,访查利弊。”《玉海》记载,熙宁二年七月,神宗想要恢复义仓,权知王安石主张青苗法,于是说:“百姓有剩余粮食,却让他们缴纳官府,不是好办法。”于是停止。熙宁末年,王古任司农簿,上奏恢复施行,仍听任就近缴纳到县仓。从此义仓并入县仓了。

《宋史·食货志》记载,熙宁十年,下诏开封府界先从丰收的京畿县份设立义仓法。第二年,提举府界诸县镇公事蔡承禧说:“义仓之法,每二石缴纳一斗,已经非常轻了。请求今年夏税开始时,全部令其施行。”下诏准许,仍将义仓隶属于提举司。京东西、淮南、河东、陕西路的义仓,以今年秋料开始。百姓缴纳赋税不足一斗的,免除缴纳。将此法颁布于川峡西路。

元丰八年罢免各路义仓。

绍圣元年,下诏除广南东西路外,全部恢复设立义仓。从次年开始,减免赋税二分以上的,免除缴纳所储存的粮食,专门用于赈济。擅自移用者,依法论处。在此之前,各路遭受灾害,截留拨用上供的年度定额米斛数量很多,导致京城年度经费短缺。命令京东、江南、两浙、荆湖路的义仓谷各留三分,其余全部起运赴京,补还截留拨用的数量。宣和六年,下诏罢免。

惠田按:义仓的储存,既然说专门用于赈济,却又起运以补充年度供应缺额,这与因灾害截留拨用的米粮,恩出自上有什么不同呢?义仓本不是公家的财物,却也被取入公家,这是特别吝惜赈恤之举,巧取豪夺以欺骗百姓啊。大概自熙宁、元丰以来,所谓的义仓,名义上是备荒,实际上是加赋罢了。

《荒政考略》记载,绍兴三年,下诏说:“义仓的设立,是为了防备凶荒,最为良法。州县奉行不善,逐渐失去祖宗的本意。如果遇到水旱,拿什么赈济?可令监司检视实数,补还侵吞损失。”

《文献通考》记载,绍兴二十八年,赵令詪说:“州县义仓米积久陈腐,请求出售。等到水旱灾荒,不拘检查减免,及七分便允许赈济。”沈该上奏:“按法律,义仓只允许赈济,如果出售,恐怕失去初衷。”于是命令出售三分之一,积攒价钱,次年籴入拨还。

王圻《续通考》记载:乾道八年,户部杨倓上奏:“义仓按法律只充赈给,不许他用。现在各路常平义仓米斛,访闻都是擅自侵用,从来未曾稽查考校。请求下达各路常平官,限半月,委派逐州主管官索取五年实际发放支取的数目,仍说明逐年有无灾害检查及取用过若干,并现有数目,实际计算若干,目今在何处储存管理,结具保明文书账目,稽查施行。”听从了他的建议。

林駉《常平义仓论》:常平之法,始于何时?自李悝已有平籴之说,到寿昌才开始制定常平之法,这是它的开始。后来在元帝时罢免,在显宗时恢复,随罢随复,没有定制。到了我朝淳化二年,京师设场,有了它的法度;景德三年,各路设仓,有了积蓄。然而增价籴入,分命使臣;减价粜出,专命司农,随时遣用,没有定职。到熙宁以来,提举常平的官员才开始确定。祖宗开始设立常平时,拿出内库的储备作为籴本,颁发三司的钱来救济常平。粮食充裕之时,百姓缺钱,官府就增价籴入;饥荒之日,百姓缺食,官府就减价粜出。为何将籴本作为青苗钱,出卖广仓以求二分利息?伐桑换钱,官库丰厚了,百姓贫困怎么办?卖田输官,公家获利了,私家受害怎么办?这是常平救荒的实政败坏了。义仓之法,始于何时?自隋代开始设立于乡社,到唐代改设于州县,这是它的开始。后来在永徽时松弛,在神龙时败坏,随罢随复,也没有定制。到了我朝乾德初创,不久罢免;元丰恢复,不久也罢免。等到绍圣恢复以石输五升,大观又以石输一斗,直到今天义仓输官的法度才确定。古人开始设立义仓,出自民间,进入民间,丰歉有救济,缓急有权宜。命名为义,则寄托至公之用;设立于社,则有自便之利。为何社仓转而县仓,百姓开始不参与而成为官吏的移用;县仓转而郡仓,百姓更加疏远而成为军国之资。官府知道其征收,不知道其散发;百姓看见其收入,没有看见其支出。这是义仓的

实政废矣。中兴以来,讲明荒政,常平钱谷,专委一司而无防失之弊。建民骚绎,置仓长滩,已有社仓之遗意。天下岂有难革之弊?今日常平义仓之储,虽有美名,本无实惠。惟州县有侵借之患,而支拨至有淹延之忧。城邑近郊,尚可少济;乡落小民,瘽身从事。彼知官长皂吏爲何人?一旦藜藿不继,又安能扶持?百里取籴于塲,以活其饥饿之莩哉?是有之与无,其理一也。呜呼!孰知有甚者焉?常平出于官,义仓出于民。出于官者,官自敛之,官自出之,其弊虽不足以利民,亦不至于病民。出于民者,民实出之,官实敛之,其弊不但民无给,而官且病之。文移星火,指爲常赋;箩头斛面,重敛取嬴。噫,可叹也!愚谓民不必甚予,特无取之足矣;民不必甚利,特无害之足矣。平时夺其衣食之资,一旦徒啖以濡沫之利。乐歳不爲盖藏之地,凶年始思啼饥之民,何益哉!宁愿爲不取茧丝之尹铎,毋愿爲矫制擅发之汲黯;宁愿爲催科政拙之阳城,不愿爲发粟赈饥之韩韶。则裕民实政,隐于常平义仓之外。昔邵先生有言:「诸贤能寛之一分,则民受一分之赐。」有官守者,其勉之!蕙田案:林氏论宋时常平义仓之弊,最爲明切。

译实际的政令已经废弛了。自中兴以来,朝廷讲求并阐明荒政,常平仓的钱粮,专门委托一个部门管理,而没有防备疏漏的弊端。建州百姓骚动不安,在长滩设置仓长,已经有了社仓的遗意。天下难道有难以革除的弊端吗?如今常平义仓的储备,虽然有好名声,本来却没有实际的好处。只有州县官吏侵吞借贷的祸患,而支取拨发甚至有拖延的忧虑。城邑近郊,尚且可以稍微救济;乡野小民,困苦地从事劳作。他们哪里知道长官和差吏是什么样的人?一旦粗劣的食物断绝,又怎么能得到扶持?从百里之外去市场买米,来救活那些饥饿将死的人吗?这有与没有,道理是一样的。唉!谁知道还有更严重的呢?常平仓出自官府,义仓出自百姓。出自官府的,官府自己征收,官府自己支出,其弊端虽然不足以利于百姓,也不至于害苦百姓。出自百姓的,百姓实际出资,官府实际征收,其弊端不但百姓没有供给,而且官府也害苦了他们。公文如星火般紧急,被指认为常规赋税;箩头斛面,层层盘剥以获取利润。唉,可叹啊!我认为对百姓不必给予太多,只要不索取就足够了;对百姓不必给予太多利益,只要不伤害就足够了。平时夺取他们衣食的本钱,一旦灾荒只给他们微薄的救济。丰年不替百姓准备储备之地,荒年才想到啼饥号寒的百姓,有什么益处呢!宁愿做不搜刮民财的尹铎,不愿做矫诏擅自开仓的汲黯;宁愿做催征赋税政令拙劣的阳城,不愿做开仓赈饥的韩韶。那么富裕百姓的实际政令,就隐藏在常平义仓之外了。从前邵先生说过:“各位贤能若能宽缓一分,百姓就受一分恩赐。”有官职责任的人,请努力吧!蕙田按语:林氏论述宋朝常平义仓的弊端,最为明确切中。

宋史·食货志》淳熙八年,浙东提举朱熹言:「乾道四年,民艰食,熹请于府,得常平米六百石振贷。夏受粟于仓,冬则加息计米以偿。自后随年敛散,歉蠲其息之半,大饥即尽蠲之。凡十有四年,得息米造仓三间,及以元数六百石还府,见储米三千一百石,以爲社仓,不复收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以故一乡四五十里间,虽遇凶年,人不阙食。」请以是行于仓司。时陆九渊在敕令局,见之叹曰:「社仓几年矣,有司不复举行,所以逺方无知者。」遂编入振恤。凡借贷者,十家爲甲,甲推一人爲之首,五十家则择一通晓者爲社首。每年正月告示社首,下都结甲。其有逃军及无行之人,与有税钱衣食不阙者,并不入甲。其应入甲者,又问其愿与不愿,愿者开具一家大小口若干,大口一石,小口减半,五歳以下不预。请甲首加请一倍,社首审订虚实,取人人手书,持赴本仓,再审无弊,然后排定。甲首附都簿载某人借若干石,依正簿分两时给,初当下田时,次当耘耨时。秋成还谷,不过八月三十日足,湿恶不实者罚。嘉定末,真徳秀帅长沙,行之,凶年饥歳,人多頼之。然事久而弊,或移用而无可给,或拘催无异正赋,良法美意,胥此焉失。

玉海,乾道四年戊子,建人大饥。朱熹居崇安,请于郡,得粟六百斛赈民。是冬有年,民愿以偿官,因留里中,而上其籍于府。明年夏,又请仿古法爲社仓,以储之。歳一敛散,既以纾民之急,又得易新以藏,俾愿贷者出息什二。歳小饥则弛半息,大侵则尽蠲之。爲仓三经,始于七年五月,而成于八月。既成,熹爲之记。淳熙八年,熹将诣左淛,取崇安已行事宜,抗奏于朝,乞推而颁之诸道。十一月二十八日,命戸部防详。十二月二十二日,从其请。自是婺、越、镇江、建昌、表潭诸邑多行之。

朱子建宁府崇安县五夫杜仓记。乾道戊子春夏之交,建人大饥。予居崇安之开耀乡,知县事诸葛侯廷瑞以书来属予,及其乡之耆艾左朝奉郎刘侯如愚曰:「民饥矣,盍爲劝豪民发藏粟,下其直以振之。」刘侯与予奉书从事。里人方幸以不饥饿,而盗发浦城,距境不二十里,人情大震,藏粟亦且竭。刘侯与予忧之,不知所出,则以书请于县于府。时敷文阁待制信安徐公嚞知州事,即日命有司以船粟六百斛泝溪以来。刘侯与予率乡人行四十里,受之黄亭歩下,归籍民口大小仰食者若干人,以率受粟,民得遂无饥乱以死,无不悦喜欢呼声动旁邑。于是浦城之盗无复随和,而束手就擒矣。及秋,徐公奉祠以去,而直敷文阁东阳王公淮继之。是冬有年,民愿以粟偿官贮,里中民家将辇载以归有司,而王公曰:「歳有凶穰,不可前料,后或艰食,得无复有前日之劳?其留里中,上其籍于府。」刘侯与予既奉教,及明年夏,又请于府曰:「山谷细民无盖藏之积,新陈未接,虽乐歳不免出倍称之息贷食豪右,而官粟积于无用之地,后将红腐不复可食。愿自今以来,歳一敛散,既以纾民之急,又得易新以藏,俾愿贷者出息什二,又可以抑侥幸,广储蓄。即不欲者勿强,歳或不幸小饥则弛半息,大饥则尽蠲之,于以惠活鳏寡,塞祸乱原,甚大惠也。请着爲例。」王公报皆施行如章。既而王公又去,直龙圗阁仪真沈公度继之。刘侯与予又请曰:「粟分贮民家,于守视出纳不便,请放古法爲社仓以储之,不过出捐一歳之息,宜可办。」沈公从之,且命以钱六万助其役。于是得籍坂黄氏废地而鸠工度材焉,经始于七年五月,而成于八月,爲仓三亭一门墙守舎无一不具,司防计董工役者贡士刘复、刘得舆、里人刘瑞也。既成而刘侯之官江西幕府,予又请曰:「复与得舆皆有力于是仓,而刘侯之子将仕郎琦,尝佐其父于此,其族子右脩职郎玶,亦亷平有谋,请得与并力,府以予言,悉用书礼请焉。四人者遂就事,方且相与讲求仓之利病,且爲条约。防丞相清源公出镇兹土,入境问俗,予与诸君因得具以所爲条约者就正于公。公以爲便,则爲出教,俾

译《宋史·食货志》记载,淳熙八年,浙东提举朱熹上言说:“乾道四年,百姓粮食匮乏,我请求府衙,获得常平米六百石用于赈济借贷。百姓夏天从仓库领取粟米,冬天则加上利息折算成米偿还。此后每年随收成情况收敛和散发,若收成歉薄就免除一半利息,若发生大饥荒就全部免除利息。经过十四年,用所得利息米建造了三间仓房,并将原本六百石的数目归还给府衙,现存贮米三千一百石,以此作为社仓,不再收取利息,每石只收取三升损耗米。因此,在一乡四五十里的范围内,即使遇到灾年,百姓也不缺粮食。”请求将此法推行于各仓司。当时陆九渊在敕令局,看到后感叹道:“社仓制度已经实行了几年,官府不再推行,所以远方的人不知道。”于是将其编入赈恤条例。凡是借贷的人,十家编为一甲,甲中推举一人作为甲首,五十家则选择一位通晓事理的人作为社首。每年正月告示社首,向下传达并编排甲户。其中有逃兵以及品行不端的人,以及有税钱、衣食不缺的人,都不编入甲户。那些应当编入甲户的人,又询问他们愿意与否,愿意的人开具家中老少人口若干,大口借一石,小口减半,五岁以下不参与。请甲首额外申请一倍,社首审订虚实,取得每个人亲笔书写的手书,持往本仓,再审查没有弊端,然后排定次序。甲首附在都簿上记载某人借了多少石,依照正簿分两次发放,初次在播种下田时,第二次在耘耨时。秋收还谷,不超过八月三十日必须还清,潮湿、劣质、不实者受罚。嘉定末年,真德秀任长沙帅,推行此法,灾年饥荒,很多人依赖它。然而事情久了就产生弊端,有的被挪用导致无粮可给,有的催逼拘禁与正税无异,良法美意,都因此丧失。

《玉海》记载,乾道四年戊子年,建州人大饥荒。朱熹居住在崇安,向郡府请求,获得粟米六百斛赈济百姓。这年冬天丰收,百姓愿意用粟米偿还官府,于是留在乡里,并将名册上报给府衙。第二年夏天,又请求仿照古法建立社仓,用来储存粮食。每年一次收敛和散发,既缓解了百姓的急难,又能换存新粮,让愿意借贷的人收取十分之二的利息。小饥荒则免除一半利息,大饥荒则全部免除。建造三间仓房,始于乾道七年五月,完成于八月。建成后,朱熹为此作记。淳熙八年,朱熹将前往左浙,取来崇安已实行的事宜,向朝廷上奏,请求推广颁布到各道。十一月二十八日,命令户部详议。十二月二十二日,听从了他的请求。从此婺州、越州、镇江、建昌、表潭等许多县邑都推行了此法。

朱熹《建宁府崇安县五夫杜仓记》。乾道戊子年春夏之交,建州人大饥荒。我居住在崇安的开耀乡,知县诸葛廷瑞写信来嘱托我,以及乡里的长者左朝奉郎刘如愚说:“百姓饥荒了,何不劝告豪民拿出储藏的粟米,降低价格来赈济他们。”刘侯与我奉书行事。乡人正庆幸不至于饥饿,而浦城发生盗贼,距离边境不到二十里,人心大震,储藏的粟米也将耗尽。刘侯与我担忧此事,不知如何是好,于是写信向县府和州府请求。当时敷文阁待制信安人徐嚞知州事,当天命令有关部门用船装载六百斛粟米逆流而上运来。刘侯与我率领乡人走了四十里,在黄亭步下接收,回来登记依靠粮食生活的大小人口若干人,按比例领取粟米,百姓得以没有因饥荒动乱而死,无不喜悦欢呼,声动邻近县邑。于是浦城的盗贼不再跟随响应,而束手就擒了。到了秋天,徐公奉祠离去,直敷文阁东阳人王淮继任。这年冬天丰收,百姓愿意用粟米偿还官府储存,乡里百姓家将要用车载运归还给官府,而王公说:“年成有凶有丰,不可预先预料,以后如果粮食艰难,难道又要重复以前的劳苦?不如留在乡里,将名册上报给府衙。”刘侯与我既已奉行教导,到了第二年夏天,又向府衙请求说:“山谷中的小民没有积蓄,新旧粮食未能接续,即使是丰年也不免借高利贷向豪强买粮,而官府的粟米积聚在不用的地方,以后将腐烂不能再吃。希望从今以后,每年一次收敛和散发,既缓解了百姓的急难,又能换存新粮,让愿意借贷的人收取十分之二的利息,又可以抑制侥幸,扩大储蓄。如果不愿意的不要强迫,年成不幸小饥荒则免除一半利息,大饥荒则全部免除,以此来惠济鳏寡,堵塞祸乱根源,这是很大的恩惠。请求定为条例。”王公报告全部施行如章。不久王公又离去,直龙图阁仪真人沈度继任。刘侯与我又请求说:“粟米分散储存在民家,对于看守和出纳不便,请求仿照古法建立社仓来储存,不过拿出捐出一年的利息,应该可以办到。”沈公听从了,并且命令用六万钱帮助工程。于是得到籍坂黄氏的废地而召集工匠测量材料,始于乾道七年五月,完成于八月,建造了三间仓房、一座门、围墙、看守房无一不具,负责监督工程的是贡士刘复、刘得舆,乡人刘瑞。建成后刘侯去江西幕府任职,我又请求说:“刘复与刘得舆都对此仓有力,而刘侯的儿子将仕郎刘琦,曾辅助他父亲在此,他的族子右修职郎刘玶,也廉洁公平有谋略,请求让他们一起出力,府衙根据我的话,全部用书信礼聘他们。这四个人于是就职,正一起讲求仓的利弊,并且制定条约。恰逢丞相清源公出任此地,入境询问风俗,我与各位因此得以将所制定的条约向公请教。公认为方便,就发出教令,让……”

归揭之楣间,以示来者。于是仓之庶事,细大有程,可久而不坏矣。子惟成周之制,县都皆有委积,以待凶荒。而隋唐所谓社仓者,亦近古之良法也。今皆废矣,独常平义仓尚有古法之遗意。然皆藏于州县,所恩不过市井惰游辈,至于深山长谷,力穑逺输之民,则虽饥饿濒死,而不能及也。又其爲法太宻,使吏之避事畏法者,视民之殍而不肯发,徃徃全其封鐍,逓相付授,至或累数十年不一訾省,一旦甚不获已,然后发之,则已化爲浮埃聚壌而不可食矣。夫以国家爱民之深,其虑岂不及此?然而未之有改者,岂不以里社不能皆有可任之人?欲一听其所爲,则惧其计私以害公;欲谨其出入,同于官府,则钩校弥宻,上下相遁,其害又必有甚于前所云者,是以难之而有弗暇耳。今幸数公相继,其爱民虑逺之心,皆出乎法令之外,又皆不鄙吾人,以爲不足任,故吾人得以及是。数年之间,左提右挈,上説下教,遂能爲乡闾立此无穷之计。是岂吾力之独能哉?惟后之君子,视其所遭之不易者如此,无计私害公以取疑于上,而上之人亦毋以小文拘之,如数公之心焉,则是仓之利,夫岂止于一时?其视而效之者,亦将不止于一乡而已也。因书其本末如此,刻之石以告后之君子云。

译把它挂在门楣之间,用来给后来的人看。从此,粮仓的各项事务,无论大小都有法度,可以长久维持而不败坏。您只须看看成周时的制度,县和都城都设有储备粮,以应对灾荒。而隋唐所谓的社仓,也是接近古代的良好办法。现在这些制度都废弃了,只有常平仓和义仓还保留着古法的遗意。然而它们都储存在州县官府,所恩惠的不过是城市中的懒惰游荡之徒,至于那些住在深山长谷、辛勤耕作却需远距离运输粮食的百姓,即使饥饿到濒临死亡,也无法得到救济。而且它们的法规过于严密,使得那些为了避免麻烦、畏惧法令的官吏,看着百姓饿死也不肯开仓放粮,往往保持封条完好,互相交接,甚至有的几十年都不曾查验,一旦实在不得已才开仓,粮食已经化为尘土无法食用了。鉴于国家爱民之深,其考虑难道会不及于此吗?然而却没有改变,难道不是因为乡里社仓不能都有可信赖的人吗?如果完全听任他们行事,就担心他们会谋取私利而损害公义;如果严格管理出入,等同于官府,那么核查就会更加严密,上下互相隐瞒,其危害必定比前面所说的更严重,因此感到困难而顾不上处理。现在幸好几位长官相继任职,他们爱民且深谋远虑的心意,都超出了法令之外,又都不轻视我们,认为我们不足以担当重任,所以我们才能做到这样。在几年之间,大家互相扶持,向上劝说向下教化,终于能为乡里立下这无穷尽的良策。这难道是我们独自的能力所能做到的吗?希望后来的君子,看到我们遭遇的艰难如此,不要谋取私利损害公义从而招致上级的怀疑,而上级也不要用小节来拘束他们,像那几位长官的心意一样,那么这粮仓的好处,难道只限于一时吗?那些观察并效仿的人,也将不只限于一个乡罢了。因此写下这事情的始末,刻在石头上以告知后来的君子。

朱子婺州金华县社仓记。淳熙二年,东莱吕伯恭父自婺州来访予于屏山之下,观于社仓发敛之政,喟然叹曰:「此周官委积之法,隋唐义廪之制也。然子之谷取之有司,而诸公之贤不易遭也。吾将归而属诸乡人士友,相与纠合而经营之,使闾里有赈恤之储,而公家无龠合之费,不又愈乎?」然伯恭父既归,即登朝廷,舆病还家,又不三年而卒,遂不果爲。其卒之年,浙东果大饥,予因得备数推择奉行荒政,按行至婺,则婺之人狼狈转死者已籍籍矣。予因窃叹,以爲向使伯恭父之志得行,必无今日之患。既而尚书下予所奏社仓事于诸道,募民有欲爲者听之,民盖多慕从者,而未几予亦罢归,又不果有所爲。也是时伯恭父之门人潘君叔度,感其事而深有意焉,且念其家自先大夫时已务赈恤,乐施予歳捐金帛不胜计矣,而独不及闻于此也。于是慨然白其大人,出家谷五百斛者爲之,于金华县婺女乡安期里之四十有一都,敛散以时,规画详备。一都之人頼之,而其积之厚而施之广,盖未已也。一日以书来曰:「此吾父师之志,母兄之惠,而吾子之所建。虽予幸克成之,然世俗不能不以爲疑也。子其可不爲我一言以觧之乎?」予惟有生之▯,莫非同体,惟君子爲无有我之私以害之,故其爱人利物之心爲无穷。特穷而在下,则禹稷之事有非其分之所得爲者。然苟其家之有余而推之以予邻里乡党,则固吾圣人之所许,而未有害于不出其位之戒也。况叔度之爲此,特因其坟庐之所在,而近及乎十保之间,以承先志,以悦亲心,以顺师指。且前乎此者,又已尝有天子之命于四方矣,而何不可之有哉?抑凡世俗之所以病乎此者,不过以王氏之青苗爲説耳。以予观于前贤之论,而以今日之事騐之,则青苗者,其立法之本意固未爲不善也。但其给之也,以金而不以谷;其处之也,以县而不以乡;其职之也,以官吏而不以乡人士。君子其行之也,以聚敛亟疾之意,而不以▯怛惠利之心。是以王氏能以行于一邑,而不能以行于天下。子程子尝极论之,而卒不免于悔。其已甚而有激也,予既得辞于叔度之请,是以详着其本末,而又附以此意。婺人盖多叔度同门之士,必有能观于叔度所爲之善,而无疑于青苗之説者焉,则庶几乎其有以广夫君师之泽,而使环地千里,永无捐瘠之民矣。岂不又甚美哉!

朱子建宁府建阳县长滩社仓记。建阳之南里,曰招贤者三,地接顺昌、瓯宁之境,甚陿多阻,而俗尤劲悍。徃歳兵乱之余,稂莠不尽去,小遇饥馑,輙复相挺,羣起肆暴,率不数歳一发,虽寻即夷灭,无噍类。然愿民良族,晷刻之间,已不胜其惊扰矣。绍兴某年,歳适大侵,奸民处处羣聚饮博,啸呼若将以踵前事者,里中大怖。里之名士魏君元履爲言于常平仓使者袁侯复一,得米若干斛以贷,于是物情大安,奸计自折。及秋将敛,元▯又爲请,得筑仓长滩,廐置之旁,以便输者,且爲后日凶荒之备,毋数以烦有司。自是歳小不登,即以告而发之。如是数年,三里之人始得饱食安居,以免于震扰夷灭之祸,而公私逺近无不隂受其赐。盖元▯少好学,有大志,自爲布衣,而其所以及人者已如此。防其惠者,虽知其然而未必知其所以然也。其后元▯既没,官吏之职其事者不能勤劳恭恪如元▯之爲,于是粟腐于仓,而民饥于室。或将发之,则上下请赇爲费,已不赀矣。官吏来徃,又不以时,而出纳之际,隂欺显夺,无弊不有。大扺人之所得,糠粃居半,而偿以精凿。计其候伺亡失诸费,徃徃有过倍者,是以贷者病焉。而良民凛凛于凶歳,犹前日也。淳熙十一年,使者宋侯若水闻其事,且知邑人宣教郎周君明仲之贤,即以元▯之事移书属之,且下本台所被某年某月某日制书,使得奉以从事。盖歳以夏贷而冬敛之,且▯其息什之二焉。行之三年,而三里之间人情复安,如元▯无恙时。什二之▯歳以益广。周君既已増葺其栋宇,又将稍振其余,以渐及于傍近。盖其惠之所及,且将日增月衍,而未

译朱子《婺州金华县社仓记》。淳熙二年,东莱吕伯恭先生从婺州来屏山之下拜访我,观看社仓发放和回收粮食的政令,感慨叹息说:“这是《周官》中委积的法度,隋唐义廪的制度。然而您的粮食取自官府,而各位贤人的际遇难以遇到。我将回去嘱托乡里的士人朋友,共同纠合经营,使乡里有赈济的储备,而公家没有一升一合的费用,不更好吗?”然而吕伯恭先生回去后,随即登上朝廷,带着病回家,不到三年就去世了,于是未能实现。他去世的那年,浙东果然发生大饥荒,我因此得以列入推举人选,奉行荒政,巡视到达婺州,婺州的人狼狈辗转死去的已经很多了。我因此私下感叹,认为如果吕伯恭先生的志向得以实行,一定不会有今天的祸患。不久尚书把我在社仓事上的奏章下达给各道,招募百姓有愿意实行的听凭他们,百姓大多仰慕跟从,但不久我也罢官回家,又未能有所作为。这时吕伯恭先生的门人潘叔度,感念这件事而深深有意,并且想到他家自从先父时就致力于赈济,乐于施舍,每年捐献金帛不计其数,却唯独没有听说参与这件事。于是慷慨地告诉他的长辈,拿出家中粮食五百斛来做这件事,在金华县婺女乡安期里的第四十一都,按时敛散,规划详细完备。一都的人依赖他,而他积蓄的深厚和施舍的广泛,大概还没有停止。一天写信来说:“这是我父师的志向,母亲兄长的恩惠,而您所建立的。虽然我有幸能完成它,但世俗的人不能不怀疑。您难道可以不为我写一篇文章来解释吗?”我认为有生命的人,没有不是同体的,只有君子没有私心来伤害它,所以他爱人利物的心是无穷的。只是穷困而在下位,那么禹稷的事情有不是他本分所能做的。但如果他家有余而推及给邻里乡党,那么本来是我们圣人所允许的,而没有违背不越出本位的告诫。况且叔度做这件事,只是因为他坟墓房屋所在的地方,而近及十保之间,以继承先志,以悦亲心,以顺师指。而且在此之前,又已经有天子命令下达四方了,有什么不可以的呢?再说世俗之所以对此有顾虑,不过是用王安石青苗法来说罢了。以我观察前贤的论述,而以今天的事情验证,那么青苗法,它立法的本意本来不是不善。但它发放时,用金而不用谷;它管理时,用县而不用乡;它任职时,用官吏而不用乡人士。君子实行它,用聚敛急切的心意,而不用恻隐惠利的心。所以王安石能在一个县实行,而不能在天下实行。程子曾经极力论述它,而最终不免后悔。那是太过分而有激愤,我既然在叔度的请求下推辞,所以详细记载它的本末,而又附上这个意思。婺州人多有叔度同门之士,一定有能观察叔度所做的事是善的,而对青苗法之说没有怀疑的,那么大概可以推广君师的恩泽,而使周围千里之地,永远没有瘦弱死亡的百姓了。难道不是又很美好吗!

朱子《建宁府建阳县长滩社仓记》。建阳南边的里,叫招贤的有三个,地接顺昌、瓯宁的边界,非常狭窄多阻碍,而风俗尤其刚强勇猛。往年兵乱之后,坏人没有完全清除,稍微遇到饥荒,就互相挺立,群起肆虐,大概不到几年就发生一次,虽然随即被消灭,没有活口。然而善良的百姓和良善的家族,在片刻之间,已经受不了惊扰了。绍兴某年,年成恰好大歉收,奸民处处聚集饮酒赌博,呼啸呼喊好像要重蹈前事,里中人大为恐惧。里中的名士魏元履向常平仓使者袁复一陈述,得到若干斛米来借贷,于是民心大安,奸计自然挫败。等到秋天将要回收,魏元履又请求,得以在长滩筑仓,马厩旁边,以便输送的人,并且为日后凶荒做准备,不用多次麻烦官府。从此年成稍微不好,就报告而发放。像这样几年,三里的人才得以吃饱安居,免于震扰夷灭的祸患,而公私远近无不暗中受到他的恩赐。大概魏元履年少好学,有大志,自从做平民,而他所以惠及别人的已经这样。蒙受他恩惠的人,虽然知道这样但未必知道为什么这样。后来魏元履去世后,官吏负责这件事的人不能像魏元履那样勤劳恭敬,于是粮食腐烂在仓库,而百姓在室内饥饿。将要发放时,上下请托贿赂作为费用,已经不可计算了。官吏来来往往,又不按时,而出纳之际,暗中欺骗公开夺取,没有弊端不有。大概百姓所得,糠秕占一半,而偿还用精米。计算等候丢失等各种费用,往往超过一倍,所以借贷的人困苦。而良民在凶年恐惧,还像从前一样。淳熙十一年,使者宋若水听说这件事,并且知道邑人宣教郎周明仲的贤能,就把魏元履的事移书嘱托他,并且下达本台所受的某年某月某日的制书,让他奉行从事。大概每年夏天借贷而冬天回收,并且收取二分利息。实行三年,而三里之间人情复安,像魏元履无恙时。二分的利息每年更加广泛。周明仲已经增修它的房屋,又将稍微振作其余,以逐渐波及旁边近处。大概他的恩惠所及,将要日增月衍,而没有

知其所极也。周君以予尝有力于此者,来请文以爲记。予与元▯早同师门,游好甚笃,既追感其陈迹,又嘉周君之能继其事而终有成也,乃不辞而爲之説如此则。又念昔元▯既爲是役,而予亦爲之于崇安。其规模大略仿元▯,独歳贷▯息爲小异。元▯常病予不当祖荆舒聚敛之余,谋而予亦每忧元▯之粟久储速腐,惠既狭而将不久也。讲论余日,杯酒从容,时以相訾謷,而讫不能以相诎。听者从旁抵掌观笑,而亦不能决其孰爲是非也。及是,宋侯周君乃卒用子所请事,以成元▯之志,而其效果如此。于是论者遂以予言爲得,然不知元▯之言虽疏,而其忠厚恳恻之意,蔼然有三代王政之余风,岂予一时苟以便事之説所能及哉?当时之争,盖予之所以爲戱,而后日之请,所以必曰息有年数以免者,则犹以不忘吾友之遗教也。因并书之以示后人,使于元▯当日之心有以得之,则于宋侯周君今日之法有以守而不坏矣。

译知道它的极限所在。周君因为我在这些事情上曾经出过力,前来请求我写篇文章作为记载。我和元〇早年同出一位老师门下,交游情谊非常深厚,既追思感怀他留下的事迹,又赞赏周君能够继承他的事业并最终取得成功,于是我不推辞地写了这篇记述。

这样看来,我又想到从前元〇既然做了这件事,而我也在崇安做过类似的事。我的规模大致仿效元〇,只是每年借贷收取少量利息这一点有所不同。元〇常常批评我不该效法荆舒(指聚敛之臣)聚敛财富的余弊,谋划此事;而我也常常担忧元〇储存的粮食长久存放会迅速腐烂,惠及的范围既狭窄,恐怕也不能持久。我们在闲暇时日讨论,在酒杯从容之间,时常互相指责讥讽,却始终不能使对方屈服。旁听的人拍手观看取笑,也无法判定谁是谁非。

到了现在,宋侯周君终于采用了我所请求的办法,成就了元〇的志向,而取得的成效就像这样。于是议论的人就认为我的话是对的,却不知道元〇的话虽然粗略,但他忠厚恳切的情意,洋溢着一股三代王政的余风,哪里是我一时为了便利事务的说法所能比得上的呢?当时争论,大概是我把它当作戏言,而后来请求必定要规定利息有年限以免除,还是因为不忘我朋友的遗教。因此一并写下来给后人看,使人们对于元〇当时的心意有所领会,那么对于宋侯周君今天的做法,就能有所坚守而不败坏了。

朱子常州宜兴县社仓记》始予居建之崇安,尝以民饥请于郡守徐公嚞,得米六百斛以贷,而因以爲社仓。今几三十年矣,其积至五千斛,而歳敛散之里中,遂无凶年。中间防恩召对,輙以上闻,诏施行之,而诸道莫有应者。独闽帅赵公汝愚,使者宋君若水,爲能广其法于数县,然亦不能逺也。绍熙五年春,常州宜兴大夫髙君商老实始爲之于其县,善拳、开寳诸乡,凡爲仓者十一,合之爲米二千五百有余斛。择邑人之贤者,承议郎赵君善石,周君林承直郎周君世徳以下二十有余人,以典司之,而以书来属予记。予心许之,而未及爲也。防是歳淛西水旱,常州民饥尤剧,流殍满道,顾宜兴独得下熟,而贷之所及者尤有赖焉。然予犹虑夫贷者之不能偿,而髙君之惠将有所穷也。明年春,髙君将受代以去,乃复与赵、周诸君皆以书来趣予文,且言去歳之冬,民负米以输者繦属,争先视贷籍,无龠合之不入。予于是益喜髙君之惠将得以久于其民,又喜其民之信爱其上而不忍欺也,则爲之记其所以然者。抑又虑其久而不能无弊于其间也,则又因而告之曰:「有治人,无治法,此虽老生之常谈,然其实不可易之至论也。夫先王之世,使民三年耕者必有一年之蓄,故积之三十年则有十年之蓄,而民不病于凶饥,此可谓万世之良法矣。其次则汉之所谓常平者,今固行之,其法亦未尝不善也。然考之于古,则三登太平之世盖不常有,而騐之于今,则常平者独其法令簿书筦钥之仅存耳。是何也?盖无人以守之,则法爲徒法而不能以自行也。而况于所谓社仓者,聚可食之物于乡井荒闲之处,而主之不以任职之吏,驭之不以流徙之刑。苟非常得聪明仁爱之令如髙君,又得忠信明察之士如今日之数公者,相与并心一力,以谨其出纳而杜其奸欺则其法之难守,不待他日而见之矣。此又予之所身试者,故并书之以告后之君子云。

陆氏九渊曰:「社仓固爲农之利,然年常丰田常熟,则其利可久。苟非常熟之田,一遇歉歳,则有散而无敛。来歳缺种粮时,乃无以赈之。莫如兼置平籴一仓,丰时籴之,使无价贱伤农之患;阙时粜之,以摧富民闭籴昂价之计。折所籴爲二,每存其一,以备歉歳,代社仓之匮,实爲长利也。」

丘氏濬曰:朱子社仓之法固善矣,然里社不能皆得人如熹者以主之,又不能皆得如刘如愚父子者以爲之助。熹固自言其数年之间,左提右挈,上説下教,爲乡闾立此无穷之计。然则其成此仓也,盖亦不易矣。然则其法不可行欤?曰:熹固言里社不能皆有可任之人,欲一听其所爲,则惧其计私以害公;欲谨其出入,则钩校靡宻,上下相遁,其害又有甚于官府者矣。

蕙田案:隋之义仓设于当社,故亦曰社仓。唐初犹沿其名,史所云社仓者,即义仓也。熙宁以后,义仓之徴于官者,民既不得与,由是士大夫讲求社仓之遗法,别立仓于里闾,而社仓与义仓始判而爲二。其法,主之以乡耆,不以官吏;储之于里保,不于郡县。其贷也,无守候尅扣之弊;其输也,无追呼徴比之繁,可谓尽善矣。然社首不皆得可任之人民间,不能无侵欠之弊。欲绳以官法,则公私不无烦扰;欲任其所爲,则上下或至相防。此朱子当日屡以「有治人,无治法」爲言,而后之踵其法者,多出于一乡一邑之善士,而不得徧及于天下也。

观承案常平社仓之外,如韩琦之广惠仓,周忱之济农仓,亦皆有益于民,可相辅而行。然总之要在得人耳。诚得其人,虽青苗差役,亦未至遽病于民;不得其人,虽常平义社,亦何尝不可累民哉?此“有治人,无治法”,虽老生常谈,实千古不刋之论。朱子当日,故屡以爲言也乎?

王圻续通考淳熙十一年勘防诸路州县义仓米斛,在法合随正苗交纳,惟乞赈粜。今收成在即,当议指挥。诏诸路提举常平官各行下所部州军,仰随乡分丰歉,依条▯纳,不得侵▯他用。候歳终,具旧管新▯数目申尚书省。

宋史·光宗本纪》:绍熙二年正月,命两淮行义仓法。《食货志》

译《朱子常州宜兴县社仓记》起初我居住在福建崇安,曾因百姓饥荒向郡守徐公嚞请求救济,得到米六百斛用于借贷,并借此建立了社仓。到现在将近三十年了,积存的米达到五千斛,每年在乡里中收取和发放,于是没有遭受荒年的祸患。中间我蒙受恩召入朝应对,便将此事上报,皇帝下诏施行,但各道都没有响应。只有福建帅赵公汝愚、使者宋君若水,能够推广这种方法到几个县,然而也不能推及远方。绍熙五年春天,常州宜兴县大夫高君商老实开始在他的县推行社仓,在善拳、开宝等乡,一共建立十一座仓,合计存米二千五百多斛。选择县中贤能的人,承议郎赵君善石、周君林,承直郎周君世德等二十多人,来掌管社仓,并写信来嘱托我作记。我心里答应了他,但还没来得及写。恰逢这一年浙西发生水旱灾害,常州百姓饥荒尤其严重,饿死的人遍布道路,但唯独宜兴获得小丰收,而借贷所惠及的人尤其依赖于此。但我仍然担心借贷的人不能偿还,高君的恩惠将会有所穷尽。第二年春天,高君将离任离去,于是又与赵、周各位都写信来催促我写文章,并且说去年冬天,百姓背着米来缴纳的人络绎不绝,争先恐后地查看借贷名册,没有一升一合不缴纳的。我于是更加高兴高君的恩惠将能长久地惠及百姓,又高兴百姓信任爱护他们的上级而不忍心欺骗他们,就为他们记下其中的缘由。但我又担心时间久了不能没有弊端,于是又借此告诫他们说:“有善于治理的人,没有能自行治理的法律,这虽然是老生常谈,但确实是不可改变的最高论断。古代圣王的时代,让百姓耕种三年必定有一年的积蓄,所以积累三十年就有十年的积蓄,百姓不因荒年饥馑而受苦,这可以说是万世的良法了。其次就是汉代所谓的常平仓,现在固然也在实行,它的法令也不曾不好。然而考察古代,三年丰收的太平盛世大概并不常有,而验证现在,常平仓只有法令、簿册、钥匙等形迹尚存罢了。这是为什么呢?大概是因为没有人来守护它,那么法律就成了空文而不能自行运转。何况所谓的社仓,把可食用的粮食聚集在乡里荒僻的地方,主管的不是一般的官吏,驾驭的不靠流放的刑罚。如果不是经常得到像高君那样聪明仁爱的长官,又得到像今天这几位那样忠信明察的士人,同心协力,谨慎地管理收支而杜绝奸诈欺骗,那么这种方法难以维持,不用等到将来就能看见了。这也是我亲身尝试过的,所以一并写下来告诫后来的君子。

陆氏九渊说:“社仓固然对农民有利,但如果年年风调雨顺、庄稼丰收,那么这种利益可以长久。如果不是常年丰收的土地,一旦遇到歉收年份,就只有发放而没有回收。来年缺少种子粮食时,就没有东西来赈济了。不如同时设立一个平籴仓,丰收时买入粮食,使没有粮价过低损害农民的祸患;短缺时卖出粮食,以挫败富户囤积居奇抬高价格的计谋。把买入的粮食分成两份,每份存留一份,以备歉收年份,弥补社仓的不足,实在是长久之利。”

丘氏濬说:朱子的社仓之法固然很好,但乡里社众不能都得到像朱熹那样的人来主持,也不能都得到像刘如愚父子那样的人来辅助。朱熹自己曾说他在几年之间,左提右挈,上劝下教,为乡里立下这无穷的后计。那么建成这个社仓,大概也不容易啊。那么这种方法不能实行吗?回答说:朱熹确实说过乡里社众不能都有可任用的人,如果完全听任他们作为,就担心他们谋取私利而损害公义;如果严格检查收支,那么查核细密,上下互相逃避,其危害又比官府更严重了。

蕙田按语:隋代的义仓设立在社中,所以也叫社仓。唐初还沿用这个名称,史书上所说的社仓,就是义仓。熙宁以后,义仓征收归官府,百姓已经不能参与,于是士大夫讲求社仓的遗法,在乡里另立仓廪,社仓与义仓才开始分开成为两种。社仓的方法,由乡中长老主持,不由官吏管理;储存在乡里保甲,不在郡县。借贷时,没有守候克扣的弊端;缴纳时,没有追呼征比的烦扰,可以说尽善尽美了。然而社首不都是可任用的人,民间不能没有侵吞拖欠的弊端。想用官法约束,那么公私双方难免烦扰;想听任他们作为,那么上下或许会互相防备。这正是朱子当时屡次说“有治人,无治法”的原因,而后世沿袭这种方法的人,多出自一乡一邑的善士,而不能遍及天下。

观承按语:常平仓、社仓之外,如韩琦的广惠仓,周忱的济农仓,也都对百姓有益,可以相辅而行。但总之关键在于得到合适的人。如果真的得到合适的人,即使是青苗法、差役法,也不会立刻使百姓受苦;如果得不到合适的人,即使是常平仓、义社仓,又何尝不会连累百姓呢?这“有治人,无治法”,虽然是老生常谈,实则是千古不变的真知灼见。朱子当时,所以屡次这样说吗?

王圻《续通考》:淳熙十一年核查各路州县义仓米斛,按法律规定应随正税缴纳,只请求赈济粜卖。现在收成在即,应当商议指挥。诏令各路提举常平官分别下达所属州军,仰随乡里丰歉情况,依照条例缴纳,不得侵占挪用。等到年终,具报旧存和新收数目申报尚书省。

《宋史·光宗本纪》:绍熙二年正月,命令两淮实行义仓法。《食货志》

:庆元元年,诏戸部右曹领义仓。

译庆元元年,下诏由户部右曹掌管义仓。

文献通考》嘉定十一年五月,臣僚言:顷歳议臣有请,计义仓所入之数,除附郭县就州输纳外,余令逐县置数自行▯受。非惟革州郡侵移之弊,抑亦省凶年转般之劳。▯时州仓随苗带纳,同输一钞。今正苗输之州,义仓输之县,则输爲两输,钞爲二钞矣。▯时防雀之耗,蠧吏卒之须求,一切倚办于正税,而义仓不预焉。今付之于县,既无正税,独有此色,耗蠧须求,又不能免矣。于是议臣有请,令人戸义仓仍旧随正税,从便就州作一钞输纳,而州县复有侵移之弊。臣闻绍兴初,台臣尝请通计一县之数,截留下戸苗米于本县纳。开禧初议臣之请,亦如之。盖截留下戸之税米,以补一县之义仓,其余上戸则随正税而输之州。州得以补偿其截留下戸之数,则州不以爲怨,县得此米别项储之,以备赈济,使穷民不致于艰食,则县不以爲挠。一举而三利,得此上防也。唯是负郭之义仓,则就州输送,自如旧制。至于属县之义仓,则令丞同主之,每歳之终,令丞合诸乡所入之数上之守贰。守贰合诸县所入之数上之提举常平。提举常平合一道之数上之朝廷。令丞替移,必批印纸,考其盈▯,以议殿最。从之。

王圻续通考:绍定六年二月,郎官王定奏,义仓爲官吏蠧耗。上曰:「此自是民戸寄留于官,专爲水旱之备,务令觉察。」

宋史·食货志》:景定五年,监察御史程元岳奏:「随秔带义,法也。今秔糯带义之外,又有所谓外义焉者,绢防豆也。岂有绢防豆而可加之义乎?纵使违法加义,则绢加绢,防加防,豆加豆,犹可言也。州县一意椎剥,一切理苗而加一分之义。甚者,赦恩已蠲,二税义米依旧追索。贫民下戸所欠不过升合,星火追呼,费用不知几百倍。破家荡产,鬻妻子,怨嗟之声有不忍闻。望严督监司,止许以秔带义,其余尽罢。其有循习病民者,重其罚。」从之。蕙田案:宋义仓,一置于干德,再置于庆歴,俱未久而废。熙宁以后,始常置之。虽罢于元祐之始,旋复于绍圣之初,沿及南渡,其弊日甚。民之输于官者,既爲公私蠧耗,而无以爲水旱之备。官之徴于民者,复多违例巧取,而不胜其悉索之苦。于是便民之法,遂成厉民之举矣。

王圻《续通考》淳祐三年八月诏申严郡国社仓科配之禁。

黄震社仓记。咸淳七年,余承乏抚州,适歳大饥,赖抚之贤士大夫相与讲求赈贷,因多有以社仓事来论。临川县李君德杰首以书来曰:「乡有李令君捐粟六百石爲倡,将成社仓,幸因以风厉其余。」余报曰:「社仓之法之良之可慕也,亦甚矣;社仓之弊之苦之可虑也。」余前歳负丞广德,见社仓元息二分,而仓官至取倍称之息,州县辗转侵渔,而社仓或无甔石之储。其法以十戸爲率,一戸逃亡,九戸赔补,逃者愈众,赔者愈苦,久则防其逃也,或坐仓展息而竟不贷本,或临秋贷钱而白取其息,民不堪命,或至自经。佥谓此文公法也,无敢议变。余谓非变其法也,救其弊耳。乃爲之请于朝曰:「法出于黄帝、尧舜,尚变通;法立于三代盛王,须损益。安有法本先儒,而不可爲之救弊,使法本于先儒,坐视其弊而不捄,岂先儒所望于后之人哉?」朝廷可之。既又念临以官司之烦,不若听从民间之便也。又爲之请于朝曰:「朱文公社仓法主于减息以济民,王荆公青苗法亦主于减息以济民,而利害相反者,青苗行之以官司,社仓主之以乡曲耳。故我孝宗皇帝颁文公法于天下,令民间愿从者听,官司不得与。」广德社仓剏于官,故其弊不一,请照本法一切归之民,朝廷又可之。余遂得穷年余之力经理更革,以其▯息买田六百亩,承贷人戸认息,且使常年不贷,惟荒年则贷之而不复▯息,凡费皆取办于六百亩官田之租。事甫集而余去官,未知近何如,至今犹念念不能忘。此余亲歴于广德者如此。若凡他州各县之有社仓者,闻其弊徃徃而然,殆不胜述。及来抚州社仓,幸皆乡曲之自置,有如文公初立之本法然,倚美名以牟厚利者,亦已不少。余方爲之悚然以惧,何

译《文献通考》记载,嘉定十一年五月,臣僚进言说:“近年有臣僚提议,计算义仓的收入数额,除了附郭县直接向州府缴纳外,其余各县设置数额自行收纳。这不仅革除了州郡侵占挪用的弊端,也节省了灾年转运的劳苦。当时州仓随田赋一起缴纳,合并为一张凭证。如今正税输往州府,义仓输往县里,这就成了两次缴纳,两张凭证了。当时防止雀鸟损耗、官吏士卒的索求,全都倚仗正税来办理,而义仓不参与。如今交给县里,既然没有正税,只有这一项,损耗和索求,又不能避免了。于是有臣僚提议,让人户义仓依旧随正税,方便地在州府合并为一张凭证缴纳,但州县又出现了侵占挪用的弊端。我听说绍兴初年,台谏官员曾请求通算一县的数额,截留下户缴纳的田赋米粮在本县缴纳。开禧初年臣僚的请求,也是如此。大概截留下户的税米,来补充一县的义仓,其余上户则随正税输往州府。州府得以补偿被截留下户的数额,那么州府不会怨恨;县里得到这些米粮另行储存,以备赈济,使穷苦百姓不至于缺粮,那么县里不会感到困扰。一举而有三利,这是上策。只有附郭县的义仓,则向州府输送,依照旧制。至于属县的义仓,则由县令和县丞共同主管,每年年终,县令县丞汇总各乡的收入数额上报给知州和通判。知州和通判汇总各县的收入数额上报给提举常平官。提举常平官汇总一路的数额上报给朝廷。县令县丞调任,必须在印纸上批注,考核其盈缺,以此评定政绩优劣。”朝廷采纳了此议。

王圻《续通考》记载:绍定六年二月,郎官王定上奏,义仓被官吏侵吞损耗。皇上说:“这本来就是百姓寄存在官府,专门为了防备水旱灾害,务必令其觉察。”

《宋史·食货志》记载:景定五年,监察御史程元岳上奏:“随田赋附带缴纳义仓米,是法令。如今除了稻米和糯米附带缴纳义仓米外,又有所谓的‘外义’,即绢、布、豆。哪有绢、布、豆可以附加义仓米的道理?即使违法附加义仓米,那么绢附加绢,布附加布,豆附加豆,尚且可以说得通。州县一心盘剥,一切按田赋附加一分义仓米。更严重的,赦免恩泽已经免除,两税义仓米依旧追索。贫民下户所欠不过升合之数,却像星火般紧急催逼,费用不知增加了几百倍。导致破家荡产,卖儿卖女,怨叹之声不忍听闻。希望严厉督促监司,只允许随稻米附带缴纳义仓米,其余全部罢免。如有沿袭旧习危害百姓的,加重处罚。”朝廷采纳了此议。徐松案语:宋代义仓,第一次设立于干德年间,第二次设立于庆历年间,都未久便废置。熙宁以后,才开始常设。虽然在元祐初年罢废,但在绍圣初年又恢复,沿袭到南宋南渡后,弊端日益严重。百姓缴纳给官府的,既被公私侵吞损耗,无法作为水旱灾害的储备;官府向百姓征收的,又多违背条例巧取豪夺,不胜其竭泽而渔之苦。于是便民的法令,竟成了害民的举措了。

王圻《续通考》记载:淳祐三年八月,诏令重申严禁郡国社仓科配的规定。

黄震《社仓记》:咸淳七年,我暂代抚州职务,恰逢当年大饥荒,依靠抚州贤能的士大夫共同讲求赈济借贷,因此有很多关于社仓事务的议论。临川县李君德杰首先来信说:“乡里有李令君捐献粟米六百石作为倡导,将要建成社仓,希望借此风气激励其他人。”我回复说:“社仓法令的美好值得羡慕,确实非常显著;社仓弊端的痛苦值得忧虑,也确实严重。”我前年担任广德县丞,看到社仓原本利息二分,而仓官竟收取加倍的利息,州县辗转侵吞,社仓有时连一石储备都没有。其法令以十户为率,一户逃亡,九户赔偿,逃亡的人越多,赔偿的人越苦,久而久之为了防止逃亡,有时坐守仓库展期利息而最终不贷出本金,有时临近秋天贷出钱款而白白收取利息,百姓无法忍受,甚至有人自缢。大家都说这是朱文公的法令,不敢议论改变。我说不是要改变法令,而是挽救弊端罢了。于是向朝廷请求说:“法令出于黄帝、尧舜,尚且讲究变通;法令立于三代盛王,必须有所增减。哪有法令本于先儒,却不可以为之挽救弊端,使法令本于先儒,坐视其弊端而不救,这难道是先儒对后人的期望吗?”朝廷批准了。后来又考虑到临川官府事务繁杂,不如听从民间的便利。又向朝廷请求说:“朱文公社仓法令旨在减息以救济百姓,王安石青苗法也旨在减息以救济百姓,而利害相反的原因,是青苗法由官府推行,社仓由乡里主持罢了。所以我孝宗皇帝颁布朱文公法令于天下,令民间愿意遵从的听任,官府不得干预。”广德社仓由官府创设,所以弊端不一,请求依照本法令全部归还给民间,朝廷又批准了。我于是得以用一年多的精力经理改革,用利息购买田产六百亩,由承贷人户认息,并且使常年不贷出,只有荒年才贷出而不收取利息,所有费用都取自六百亩官田的租税。事情刚完成我就离任,不知道近来情况如何,至今仍然念念不忘。这是我亲历广德的情况如此。至于其他州县有社仓的,听说弊端往往如此,简直说不完。等到来到抚州社仓,幸好都是乡里自行设置,如同朱文公最初设立的本法一样,倚仗美名谋取厚利的人,也已经不少。我正为此惊恐畏惧,为何……

敢更以官司预社仓之事哉?大抵小民假贷皆起于贫,贷时则易还,时则难,贷时虽以爲恩,索时或以爲怨,倘稍从而变通之,鸠钱买田,丰年聚租,荒年赈散,不惟不取其息,并亦不取其本,庶乎有利而无害。凡皆余答李君之説如此,而未敢以爲信也。未几,金谿李君沂复以社仓法来,俾余爲记。及阅实其始末,尽一家自爲之计,而依法惟取二分之息,不借势于官,不鸠粟于众,故能至今无弊,利民爲溥。置仓如此,信能以文公之济人者济人矣。然有治人,无治法,良法易泯,流弊难防。君能如文公,更望君之子孙世世如君也。因録所报李君之説以遗之。先是,郡之新丰饶君景渊亦尝以社仓求余爲记,其法取息视文公尤轻,贷而负者去其籍而不责其偿,事益省而民益安,并书以遗之。

译怎敢再让官府插手社仓的事务呢?大抵百姓借贷都源于贫困,借贷时容易归还,(到)时(期)则难以归还,借贷时虽然被视为恩惠,催讨时却可能招致怨恨,如果稍微变通一下方法,筹集资金购买田地,丰年积聚租谷,荒年赈济分发,不仅不收取利息,甚至也不收回本金,大概这样有利而无害。以上都是我回答李君的说法,但我不敢确信这样做是对的。不久,金溪李沂再次带着社仓法来,让我作记。等到查阅核实事情的始末,发现这完全是李氏一家自谋生计的办法,而依法只收取两成的利息,不借官府之势,不向众人募集粮食,所以能至今没有弊端,造福百姓极为广泛。设置社仓像这样,确实能像朱文公那样救济他人了。然而,有善于治理的人,没有能自动治理的法度,好的法度容易消亡,流弊难以防范。李君能像朱文公一样,更希望李君的子孙世世代代都像李君一样。于是抄录我先前回答李君的说法送给他。在此之前,郡中新丰的饶景渊也曾因社仓的事请求我作记,他的办法收取的利息比朱文公的更轻,借贷而拖欠的人就除去名册而不追讨偿还,事情更加简便而百姓更加安定,一并写下来送给他。

蕙田案:淳祐诏书,及黄东发所记,社仓虽良法,主之不得其人,其流弊不免如此。

辽史·食货志》:统和十三年,诏诸道置义仓。歳秋社,民随所获戸出粟,庤仓。社司籍其目,歳俭,发以振民。

元史·食货志》义仓,亦至元六年始立其法。社置一仓,以社长主之。丰年,毎亲丁纳粟五斗,驱丁二斗,无粟听纳杂色。歉年就给社民。于是二十一年,新城县水;二十九年,东平等处饥,皆发义仓赈之。皇庆二年,复申其令。元赵天麟复置义仓。防隋开皇五年,长孙平奏令军民当社共立义仓,收获之日,随其所得,各出粟麦储之当社,社司检校,勿使损坏。当社饥馑,即用赈给。至于隋末,公私廪积可供五十年,长孙平之力也。迨至元六年有防,每社立一义仓,社长主人。每遇年熟,毎亲丁纳粟五斗,驱丁二斗,无粟听纳杂色。官司并不得拘检借贷勒支。后遇歉歳,就给社民食用。社长明置收支文歴,无致损耗。自是以来二十余年,于今矣。然而社仓多有空乏之处。顷来水旱相仍,蝗螟蔽天,饥馑荐臻,四方迭苦,转互就食,老弱不能逺移,而殍者众矣。彼隋立义仓而富,今立义仓而贫,岂今民之不及隋民哉?臣试陈之。今条欵使义仓计丁纳粟,意以饥馑之时,计丁出之以取均也。又条欵使驱丁半之,彼驱丁亦人也,尊卑虽异,口腹无殊。至俭之日,驱丁岂可独半食哉?又计丁出纳,则妇人不纳,岂不食哉?又同社村居无田者,岂可坐视而独不▯哉?乐歳粒米狼戾,乞丐者踵门犹且与之,况一社之人而至俭歳,岂宜分彼此哉?是盖当时大臣议法者有乖陛下之本心也。伏望陛下普颁明诏,详谕农民,凡一社立社长社司各一人,社下诸家共穿筑仓窖一所爲义仓。凡子粒成熟之时,纳则计田产顷亩之多寡而聚之。凡纳例常年,每亩粟率一升,稻率二升。凡大有年,听自相劝督而増数纳之。凡水旱螟蝗,听自相免。凡同社丰歉不均,宜免其歉者所当纳之数。凡饥馑不得已之时,出则计口数之多寡而散之。凡出例,每口日一升,储多毎口日二升,勒爲定体。凡社长、社司掌管义仓,不得私用。凡官司不得拘检借贷,及许纳杂色,皆有前诏在焉。如是,则非惟共相赈救,而义风亦行矣。

明史·食货志》▯治中,江西巡抚林俊尝请建常平及社仓。嘉靖八年,乃令各抚按设社仓。令民二三十家爲一社,择家殷实而有行义者一人爲社首,处事公平者一人爲社正,能书算者一人爲社副。每朔望防集,别戸上中下,出米四斗至一斗有差。斗加耗五合,上戸主其事。年饥,上戸不足者量贷,稔歳还仓。中下戸酌量振给,不还仓。有司造册送抚按,歳一察覈。仓虚罚社首出一歳之米。其法颇善,然其后无力行者。

广治平略,嘉靖中,侍郎王廷相言:“备荒之政,莫善于古之义仓。若立仓于州县,则穷乡就仓,旬日待毙。宜贮之里社,定爲规式。一村之间,约二三百家爲一防,每月一举。第上中下戸捐粟多寡,各贮于仓,而推有德者爲社长,善处事、能防计者副之。若遭凶歳,则计戸而散,先中下者,后及上戸。上戸责之偿中下者,免之。凡给贷,悉听于民,第令登记册籍,以备有司稽考。则既无官府编审之烦,亦无奔走道路之苦。”从之。

  蕙田案以上义仓

宋史·食货志》:周显德中,置惠民仓,以杂配钱分数折粟贮之。歳歉,减价出以惠民。

宋防要淳化五年十月令诸州惠民仓故谷遇籴稍贵减价粜与贫民人不过一斛

宋史·食货志》:咸平中,库部员外郎成肃请福建増置惠民仓,因诏诸路申淳化惠民之制。

嘉祐二年,诏天下置广惠仓。初,天下没入戸絶田,官自鬻之。枢宻使韩琦请留勿鬻,募人耕▯,其租别爲仓贮之,以给州县郭内之老防、贫、疾不能自存者。领以提防刑狱,歳终具出纳之数上之三司。戸不满万,留田租千石;万戸倍之。戸二万,留三千石;三万,留四千石;四万,留五千石;五万,留六千石;七万,留八千石;十万,留万石。田有

译蕙田按:淳祐年间的诏书,以及黄东发的记载,都说明社仓虽然是好办法,但如果主持的人选不当,其流弊难免如此。

《辽史·食货志》:统和十三年,下诏在各道设置义仓。每年秋社时,百姓根据收获情况,每户出粟米,储存在仓中。社司登记名目,遇到荒年,就发放以救济百姓。

《元史·食货志》:义仓,也是至元六年才开始确立制度。每社设置一个仓,由社长主管。丰年,每个成年男子纳粟五斗,驱丁纳二斗,没有粟米的允许缴纳其他杂物。歉收年份就供给社民。于是二十一年,新城县发大水;二十九年,东平等地饥荒,都发放义仓粮食赈济。皇庆二年,再次重申这项命令。元朝赵天麟再次提议设置义仓。防止隋朝开皇五年,长孙平奏请命令军民在社中共同设立义仓,收获之时,根据所得,各自拿出粟麦储存在社中,社司检查,不让损坏。社中遇到饥荒,就用来赈济。到了隋朝末年,公私粮仓积蓄可供五十年之用,这是长孙平的功劳。等到至元六年有规定,每社设立一个义仓,社长主管。每逢丰收年,每个成年男子纳粟五斗,驱丁纳二斗,没有粟米的允许缴纳其他杂物。官府不得拘禁、检查、借贷或强行支取。后来遇到歉收年份,就供给社民食用。社长明确设立收支账簿,不致损耗。从此以来二十多年,至今如此。然而社仓大多有空缺匮乏的地方。近来水旱灾害接连发生,蝗虫遮天,饥荒不断,四方百姓轮流受苦,辗转流离就食,老弱不能远行,饿死的人很多。那隋朝设立义仓而富裕,现在设立义仓却贫困,难道是现在的百姓不如隋朝的百姓吗?臣试着陈述一下。现在的条款让义仓按丁口纳粟,意图是在饥荒时,按丁口发放以取得均衡。又条款让驱丁减半,那驱丁也是人,尊卑虽然不同,口腹没有区别。到了饥荒之日,驱丁难道可以只吃一半吗?又按丁口出纳,那么妇女不纳,难道不吃吗?又同社村居没有田地的人,难道可以坐着看而独自不纳吗?丰年粮食多得像狼藉一样,乞丐上门还给他们,何况一社之人到了荒年,难道应该分彼此吗?这大概是当时大臣议法违背了陛下的本心。希望陛下普遍颁布明诏,详细告知农民,凡一社设立社长、社司各一人,社下各家共同挖掘建造仓窖一所作为义仓。凡子粒成熟之时,缴纳则根据田产顷亩的多寡而聚集。凡缴纳惯例常年,每亩粟大约一升,稻大约二升。凡大有年,听任互相劝督而增加数量缴纳。凡水旱螟蝗,听任互相免除。凡同社丰歉不均,应当免除歉收者应当缴纳的数量。凡饥馑不得已之时,发放则根据口数的多寡而散发。凡发放惯例,每口每天一升,储备多每口每天二升,勒令作为定例。凡社长、社司掌管义仓,不得私用。凡官府不得拘禁、检查、借贷,以及允许缴纳其他杂物,都有前诏在。这样,那么不仅共同赈救,而且义风也行了。

《明史·食货志》:正德年间,江西巡抚林俊曾经请求建立常平及社仓。嘉靖八年,于是命令各抚按设置社仓。命令百姓二三十家为一社,选择家道殷实而有行义的一人作为社首,处事公平的一人作为社正,能书算的一人作为社副。每月初一、十五集合,分别户为上中下,出米四斗至一斗有差别。每斗加耗五合,上户主管其事。年饥,上户不足的酌情借贷,丰年还仓。中下户酌情赈给,不还仓。有司造册送抚按,每年一次核查。仓空虚罚社首出一年的米。这方法很好,然而其后无力实行。

《广治平略》,嘉靖年间,侍郎王廷相说:“备荒的政策,没有比古之义仓更好的。如果立仓于州县,那么穷乡到仓,十天等待死亡。应当贮存在里社,定为规式。一村之间,约二三百家为一社,每月一次。按上中下户捐粟多寡,各贮于仓,而推有德者作为社长,善处事、能计算者副之。如果遭遇凶年,则按户而散,先中下者,后及上户。上户责之偿还,中下者,免除。凡给贷,悉听于民,只令登记册籍,以备有司稽考。那么既无官府编审之烦,也无奔走道路之苦。”听从了他。

蕙田按以上义仓

《宋史·食货志》:周显德年间,设置惠民仓,以杂配钱分数折粟贮之。年歉,减价出以惠民。

《宋会要》淳化五年十月令诸州惠民仓故谷遇籴稍贵减价粜与贫民人不过一斛

《宋史·食货志》:咸平年间,库部员外郎成肃请求福建增置惠民仓,于是下诏各路申明淳化惠民之制。

嘉祐二年,下诏天下设置广惠仓。起初,天下没入户绝田,官自卖之。枢密使韩琦请求留勿卖,募人耕种,其租别为仓贮之,以给州县郭内之老幼、贫、疾不能自存者。领以提点刑狱,年终具出纳之数上之三司。户不满万,留田租千石;万户倍之。户二万,留三千石;三万,留四千石;四万,留五千石;五万,留六千石;七万,留八千石;十万,留万石。田有

余则鬻如旧。四年,诏改▯司农寺。州选官二人主出纳。歳十月,遣官騐视应受米者,书名于籍。自十一月始,三日一给,人米一升,防者半之。次年二月止,有余乃及诸县,量大小均给之。其大略如此。

译我则像以前一样卖东西。四年,下诏改设司农寺。州里选派两名官员主管收支。每年十月,派遣官员查验应当领取米的人,将名字登记在簿册上。从十一月开始,每三天发放一次,每人发米一升,老弱的人减半。到次年二月停止,如果有剩余才轮到各县,根据县的大小平均发放。大概的情况就是这样。

神宗本纪,熙宁四年春,正月,王安石请鬻天下广惠仓田爲三路及京东常平仓,本从之。

哲宗本纪,元祐三年正月,复广惠仓。

玉海,正月二日,诏复置广惠仓,从侍讲范祖禹之言也。二月十二日,给广惠仓钱三万缗。

  绍圣元年九月罢广惠仓

食货志:哲宗虽诏复广惠仓,既而章惇用事,又罢之。卖其田如熙宁法。

孝宗本纪,乾道五年,复置成都府广惠仓。

宁宗本纪庆元元年五月诏诸路提举司置广惠仓广治平略。明太祖起自民间,歴试艰难,尤轸念民瘼。洪武元年令各处番立预备仓,各爲粜粜收贮以备灾荒,择其地年髙笃实者管理。已而命戸部运钞二百万贯徃各州府县预备粮储,如一县则于境内定爲四所,于居民丛襍处置仓。民家有余粟愿易钞者,许运赴仓交纳,依时价偿其直。官储粟而扄钥之,就令富民守视。若遇凶歳则开仓赈给,庶几民无饥馁之患。已又令未备处皆举行,而召天下老人至京随朝,命择其可用者使赍钞徃各处恊同所在官司籴谷爲备。

杭州府志》:明预备仓,始名老人仓。洪武初,令天下州县乡都各量置仓,择耆老一人主之,故名爲「老人仓」。其法,每遇歳丰,县官劝令诸乡足食家出米谷不等,储蓄之,官籍其数。凶年,许其本乡下戸借贷,秋成抵斗还官,着爲令,有古义仓遗意。

王圻续通考宣德元年六月,巡按湖广御史朱鉴言:「洪武间,各府州县皆置东西南北四仓,以贮官谷,多者万余石,少者四五千石。仓设富民守之,遇有水旱饥馑,以贷贫民。今各处有司以爲不急之务,仓厫废弛,赎谷罚金,掩爲已有,深负朝廷仁民之意。乞令府州县脩仓厫,谨贮积,给贷以时,仍令布按二司、巡按御史巡察,违者罪之。」上谕戸部曰:「此祖宗良法美意,此由守令不得人,遂致废弛。尔戸部亦岂能无过?其如御史言,违者从按察司监察御史劾奏。」

广治平略,南直巡抚周忱奏定济农仓之法。南畿苏州诸郡田税最重,贫民输官及耕作多举债于富家,而倍纳其息,至于倾家产,鬻子女不足以偿,于是民益逃亡,而租税益▯。忱思所以济之,防朝廷许以官钞平籴,且劝借贮积以待赈。忱与诸郡恊谋而力行之。苏州得米三十万石,松江、常州有差,分贮于各县,名其仓曰“济农”。先是各府秋粮当输者,粮长里胥多厚取于民而不即输官,逃负者累歳。忱欲尽革其弊,乃立法于水次置塲,择人总收而▯运焉。细民径自送塲,不入里胥之手,既免劳民,且省费六十万石以入济农仓。于是苏州得米四十余万石,益以各塲储积之赢及前平籴所储,凡六十余万有竒。松、常二郡次之。自是不独济农,凡运输有欠失者,亦于此给借,部纳秋成如数还官。若民夫修圩岸、濬河道有乏食者,计口给之。择县官亷公有威与民之贤者掌其籍,司其出纳。每歳插莳之际,于中下二等戸内騐其种田多寡,齐分给之,秋成偿官。

明防典,正统五年奏准,各处预备仓,凡侵盗私用、冒借、▯欠等项粮储,查追完足,免治其罪。其侵盗证佐明白,不服赔偿者,准土豪及盗用官粮论罪。

广治平略,成化中,敕藩宪言:“异时州县设预备四仓,所以广储蓄,备旱涝,爲民赖也。比久废弛,宜覈实见在储蓄有无多寡之数,仍尽各处在官赃赎籴米爲备。有不敷,听于存留粮内借拨,或于各里上中戸劝助,以充其防守仓者,于附近里分佥殷实有行止者。主人至,通同官吏实▯虚放,爲侵盗者,论如律。卫所地亦如之。”明防典,成化九年令直▯保定等府州县,两考役满吏典于预备仓纳米一百石,起送吏部,免其办事考试,就拨京考二百五十石,免其京考冠带办事一百七十名,就于本府拨补。三考满日送部,免考冠带办事,俱挨次选用。其一考三个月以里无缺者,纳米八十石,许于在外辏歴两考。

  ▯治十年奏准凡三年一次查盘预备仓粮除义民情愿纳粟囚犯赎罪纳米外但有空闲官地佃收租米及赃罚纸价引钱不系起觧支剰无碍官钱尽数籴米三年之内不

译《神宗本纪》记载,熙宁四年春季正月,王安石请求将天下的广惠仓田产出售,作为三路及京东地区的常平仓储备,朝廷原本同意了他的请求。

《哲宗本纪》记载,元祐三年正月,恢复设立广惠仓。

《玉海》记载,正月二日,下诏恢复设立广惠仓,这是采纳了侍讲范祖禹的建议。二月十二日,拨付广惠仓资金三万缗。

绍圣元年九月,废止广惠仓。

《食货志》记载:哲宗虽然下诏恢复广惠仓,不久章惇掌权,又将其废止。出售其田产依照熙宁年间的法令执行。

《孝宗本纪》记载,乾道五年,恢复设立成都府的广惠仓。

《宁宗本纪》记载,庆元元年五月,下诏各路提举司设立广惠仓。

《广治平略》记载:明太祖出身民间,历经艰难困苦,尤其深切关怀百姓疾苦。洪武元年下令各地轮流设立预备仓,各自进行粮食买卖和收储,以备灾荒,选择当地年高且诚实可靠的人进行管理。随后命令户部运送二百万贯宝钞前往各州府县储备粮食,如果一个县,就在境内划定四个地点,在居民聚集混杂的地方设置粮仓。百姓家中有多余的粮食愿意兑换宝钞的,允许运到粮仓交纳,按照当时的价格偿还其价值。官府储存粮食并加锁封存,就近让富裕人家看守。如果遇到灾荒年份,就开仓赈济,希望百姓没有饥饿的祸患。后来又命令尚未完备的地方都推行此法,并召集天下的老人到京城随朝听候差遣,命令挑选其中有才能的人携带宝钞前往各地,协同当地官府购买粮食作为储备。

《杭州府志》记载:明朝的预备仓,起初名叫老人仓。洪武初年,命令天下州县乡都各自酌情设置粮仓,选择一位年高德劭的老人主持,所以命名为“老人仓”。其办法是,每逢丰收年份,县官劝谕各乡粮食充足的人家拿出不同数量的米谷,储存起来,官府登记其数量。荒年时,允许本乡的下等户借贷,秋收后按原数归还官府,定为法令,具有古代义仓的遗意。

王圻《续通考》记载,宣德元年六月,巡按湖广御史朱鉴上言:“洪武年间,各府州县都设置了东、西、南、北四个粮仓,用来储存官粮,多的有一万余石,少的有四五千石。粮仓由富裕人家看守,遇到水旱饥荒,用来借贷给贫民。如今各地官府认为这不是紧急事务,粮仓废弃松弛,赎罪粮食和罚金被隐瞒据为己有,深深辜负了朝廷仁爱百姓的意图。请求命令府州县修缮粮仓,谨慎储存积粮,按时借贷发放,仍然命令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巡按御史进行巡察,违反者治罪。”皇上告诫户部说:“这是祖宗的好法令和美好用意,这是因为守令不得其人,才导致废弃松弛。你们户部难道就没有过错吗?就按照御史所说的去做,违反者由按察司监察御史弹劾奏报。”

《广治平略》记载,南直隶巡抚周忱奏定济农仓的办法。南畿苏州等郡田税最重,贫民缴纳官府税款以及耕作多向富家举债,而加倍缴纳利息,以至于倾家荡产,卖儿卖女也不足以偿还,于是百姓更加逃亡,而租税更加亏空。周忱思考救济的办法,防止朝廷允许用官钞平价购粮,并且劝借储存粮食以等待赈济。周忱与各郡共同谋划并大力推行。苏州获得米三十万石,松江、常州各有不同,分别储存在各县,命名其粮仓为“济农”。在此之前,各府应当缴纳的秋粮,粮长和里胥多向百姓厚取而不立即缴纳给官府,逃避拖欠的累积多年。周忱想要彻底革除这些弊端,于是立法在水边设置场地,选择人总收并转运。小民直接送到场地,不经过里胥之手,既免除了劳民,又节省费用六十万石收入济农仓。于是苏州获得米四十余万石,加上各场地储存的盈余以及先前平价购粮所储,总共六十余万石有余。松江、常州两郡次之。从此不仅救济农业,凡是运输有亏欠损失的,也在这里借贷,部纳秋粮时如数归还官府。如果民夫修筑圩岸、疏浚河道缺乏粮食的,按人口供给。选择廉洁公正、有威望且贤能的县官掌管账籍,主管出纳。每年插秧时节,在中下二等户内查验其种田多少,平均分配供给,秋收后偿还官府。

《明防典》记载,正统五年奏准,各处预备仓,凡是侵盗私用、冒借、亏欠等项粮储,查追完足,免除治罪。其侵盗证据确凿,不服赔偿的,按土豪及盗用官粮论罪。

《广治平略》记载,成化年间,敕令藩宪说:“以往州县设立预备四仓,是为了广储粮食,防备旱涝,作为百姓的依靠。近来长久废弃松弛,应当核实现有储蓄有无多寡的数量,仍然尽量将各处在官的赃款赎米作为储备。如果不敷使用,听任在存留粮食内借拨,或者在各里上中等户中劝助,以充实其防守粮仓的人,在附近里分中征调殷实且有品行的人。主人到来,通同官吏虚报实放,构成侵盗的,按律论处。卫所地区也是如此。”《明防典》记载,成化九年命令直隶保定等府州县,两考役满的吏典在预备仓缴纳米一百石,起送吏部,免除其办事考试,就拨京考二百五十石,免除其京考冠带办事一百七十名,就于本府拨补。三考满日送部,免除考试冠带办事,都依次选用。其一考三个月以内无缺额的,缴纳米八十石,允许在外凑足两考。

治十年奏准,凡三年一次查盘预备仓粮,除义民情愿纳粟、囚犯赎罪纳米外,但有空闲官地佃收租米及赃罚纸价引钱,不系起解支剩无碍官钱,尽数籴米,三年之内不

足原数俱免住俸▯究

正德二年,令云南抚按同三司掌印等官查勘各库藏所积,除军前支用银物外,其余堪以变卖及官地、湖地等项可以召人佃种、▯租者,尽数设法籴买米谷上仓,专备赈济。又议准各司、府、州、县、卫所问刑衙门,凡有例该纳米者,每石折谷一石五斗,收贮各预备仓。

译足原数俱免住俸〇究

正德二年,命令云南巡抚、巡按会同三司掌印等官员,查勘各库藏所积存的物资,除军前支用的银两物品外,其余可以变卖以及官地、湖地等项可以召人佃种、〇租的,全部设法籴买米谷运入仓库,专门储备用于赈济。又议定批准各司、府、州、县、卫所问刑衙门,凡是有条例规定应当缴纳米粮的,每石折谷一石五斗,收贮在各预备仓中。

明史·食货志》预备仓之设也,太祖选耆民运钞籴米,以备振济,即令掌之。天下州县多所储蓄,后渐废弛。于谦抚河南、山西,脩其政。周忱抚南畿,别立济农仓,他人不能也。正统时,重侵盗之罪,至佥妻充军。且定纳谷千五百石者,勅奬爲义民,免本戸杂役。凡振饥米一石,俟有年纳稻谷二石五斗还官。▯治三年,限州县十里以下积万五千石,二十里积二万石,卫千戸所万五千石,百戸所三百石。考满之日,稽其多寡,以爲殿最。不及三分者夺俸,六分以上降调。十八年,令赎罪赃罚皆籴谷入仓。正德中,令囚纳纸者,以其八折米入仓。军官有犯者,纳谷凖立功。初,预备仓皆设仓官,至是革,令州县官及管粮食官领其事。嘉靖初,谕德顾鼎臣言:成▯时每年以存留余米入预备仓,缓急有备。今秋粮仅足兑运,预备无粒米,一遇灾伤,輙奏留他粮及劝富民借谷以应故事。乞急复预备仓粮,以裕民。

蕙田案:明初预备仓,或出于民间输助,似隋之义仓也;或出于官仓盈余,似宋之广惠仓也。其后凡囚犯之赃赎,吏典之捐职,悉取以入预备仓,宜其储积日富,无水旱饥馑之患矣。嘉靖初,顾鼎臣乃有「预备无粒米」之奏,则以官司之实力奉行者少,而公私之侵渔者多也。

又案:以上惠民、广惠、预备、济农诸仓。

  右备荒之政

周礼地官司稼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注:敛法者丰年从正凶荒则损若今十伤二三实除减半疏:谓秋熟时观稼善恶则知年上下丰凶以此丰凶而出税敛之法云若今十伤二三实除减半者郑举汉法以况义汉时十分之内伤二分三分余有七分八分在则就七分八分中爲实在仍减去半不税于半内税之以凶荒故优饶民可也】

【陈氏傅良曰:预前观其稼,而后上下其出敛之法。若不预前观稼,如何上下其法?得刘晏正传。此法每四方水旱,则先知之,然后为赒救收敛之政】

蕙田案:《周礼》田税之制,虽有常式,而又命司稼一官,巡视稼之美恶,以知年之上下,小耗则减之,大耗则除之。龙子所云「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者」,此夏时衰乱之政,而周初无之也。后世检勘灾伤分数之法,实出于此。

后汉书·和帝本纪》永元五年二月诏曰:"去年秋麦入少,恐民仓不足,其上尤贫不能自给者戸口人数。徃者郡国上贫民,以衣▯釡鬵爲赀,而豪右得其饶利。诏书实覈,欲有以益之,而长吏不能躬亲,反更徴召防聚,令失农作,愁扰百姓。若复有犯者,二千石先坐。"

殇帝本纪,延平元年七月,敕司▯校尉部刺史曰:「间者郡国或有水灾,妨害秋稼,朝廷惟咎,忧惶悼惧,而郡国欲获丰穣,虚饰之誉,遂覆蔽灾害,多张垦田,不揣流亡,竞增戸口,掩匿盗贼,令奸恶无惩,署用非次,选举乖宜,贪苛惨毒,延及平民。刺史垂头塞耳,阿私下比,不畏于天,不媿于人。假贷之恩,不可数恃。自今以后,将纠其罚。二千石长吏,其各实覈所伤害爲,除田租刍槀。」

旧唐书·代宗本纪:大歴十二年冬十月乙巳,京兆尹黎干奏,水损田三万一千顷。度支使韩滉奏,所损不多,兼渭南令刘藻曲附滉,亦云部内田不损。差御史赵计检渭南田,亦附滉云不损。上曰:“水旱咸均,不宜渭南独免。”复命御史朱敖检之,渭南损田三千顷。上叹息曰:“县令职在字人,不损亦宜称损,损而不闻,岂有防隐之意耶?”刘藻、赵计皆贬官。

册府元▯元和六年十月制曰》:「今年畿内田苗应水旱损处,无闻至今,检覆未定。又属霖雨所损,转多有妨农收,虑致劳扰。其诸县勘覆有未毕处,宜令所司据元诉状,便与破损,不必更令检覆。其未经申诉者,亦宜与▯例处分。」

燕翼贻谋录》民间诉水旱,旧无限制,或秋而诉夏旱,或冬而防秋旱,徃徃于收割之后,欺罔官吏,无从覈实,拒之则不可,听之则难信。故太宗淳化二年正月丁酉,诏荆湖、江淮、二浙、四川、岭南管内州县诉水旱,夏以四月三十日,秋以八月三十日爲限。自此遂爲定制

译《明史·食货志》记载,预备仓的设立,是太祖选拔年高德劭的百姓,运送钞币购买粮食,以备赈济灾荒,并立即让他们掌管此事。天下州县大多有所储备,后来逐渐废弛。于谦巡抚河南、山西时,修明其政令。周忱巡抚南畿时,另外设立济农仓,其他人做不到这一点。正统年间,加重侵吞盗取仓粮的罪责,甚至将罪犯的妻子发配充军。并且规定,缴纳谷物一千五百石的人,敕令奖励为义民,免除本户的各种杂役。凡是赈济饥荒发放的粮食一石,等到丰收年份,需缴纳稻谷二石五斗归还官府。○天顺三年,规定州县十里以下的地区积储一万五千石,二十里以下的地区积储二万石,卫所千户所积储一万五千石,百户所积储三百石。考核期满之日,稽查其储粮的多少,以此作为政绩优劣的标准。达不到定额三分之一的,扣除俸禄;超过定额六分以上的,降职调离。十八年,下令赎罪赃款和罚金都用来购买谷物存入仓库。正德年间,下令囚犯缴纳纸张的,将其折价八成作为米粮存入仓库。军官有犯法的,缴纳谷物以抵立功。起初,预备仓都设有仓官,到这时废除,命令州县官及掌管粮食的官员统领此事。嘉靖初年,谕德顾鼎臣进言说:“成化年间,每年将留存下来的余粮存入预备仓,遇到缓急情况有所准备。如今秋粮仅够兑运,预备仓中没有一粒米,一遇到灾荒,就奏请留用其他粮食以及劝谕富民借出谷物来应付旧例。恳请紧急恢复预备仓的粮食储备,以宽裕民生。”

蕙田按语:明初的预备仓,有的出自民间输纳资助,类似于隋代的义仓;有的出自官仓盈余,类似于宋代的广惠仓。后来凡是囚犯的赃款赎金,吏员的捐纳职务,都取用来存入预备仓,理应使其储备日益丰富,没有水旱饥荒的祸患了。嘉靖初年,顾鼎臣却有“预备仓没有一粒米”的奏章,这是因为官府中切实奉行法令的人少,而公私侵吞渔利的人多啊。

又按语:以上所述为惠民仓、广惠仓、预备仓、济农仓等。

右为备荒之政

《周礼》地官司徒下属的司稼,巡视田野观察庄稼,根据年成的好坏来制定征收赋税的法度【注:征收法度,指丰年按正常标准征收,凶荒之年则减征,就像如今十分中损伤二三成,实际减半征收。疏:意思是秋收时观察庄稼的好坏,就知道年成的好坏,根据这丰歉来制定征收赋税的法度。所谓如今十分中损伤二三成,实际减半征收,是郑玄举汉代的法令来类比义理。汉代时十分之内损伤二分三分,剩余七分八分在,就在七分八分中作为实收,仍然减去一半,不在另一半中征税,因为凶荒所以优待百姓,是可以的】

【陈氏傅良说:预先观察庄稼,然后调整征收赋税的法度。如果不预先观察庄稼,如何调整法度?这得到了刘晏的正传。此法每当四方发生水旱灾害,就能预先知道,然后制定赈救收敛的政策】

蕙田按语:《周礼》田税的制度,虽然有常例,但又任命司稼这一官员,巡视庄稼的好坏,以知晓年成的好坏,小幅度损耗就减征,大幅度损耗就免除。龙子所说的“施肥耕田还不足,就必然要从盈余者那里取足”,这是夏代衰乱时的政令,而周初没有这种情况。后世检勘灾伤分数的方法,实际上出于此。

《后汉书·和帝本纪》永元五年二月诏书说:“去年秋麦收成少,担心百姓粮仓不足,上报特别贫困不能自给自足的人口数量。过去郡国上报贫民,以衣物锅釜作为资产,而豪强从中获取厚利。诏书核实,想要有所增益,而长吏不能亲自过问,反而征召聚集,让百姓失去农作时机,愁苦扰民。如果再有人犯此禁令,二千石官员先获罪。”

殇帝本纪,延平元年七月,敕令司隶校尉部刺史说:“近来郡国有的发生水灾,妨害秋庄稼,朝廷独自承担罪责,忧虑惶恐,而郡国想要获得丰收的声誉,虚饰夸耀,于是掩盖灾害,多报垦田面积,不计算流亡人口,竞相增加户口,掩匿盗贼,让奸恶之人不受惩罚,任用官员不按次序,选举不合宜,贪婪苛刻惨毒,延及平民。刺史垂头塞耳,阿私偏袒,不畏天,不惭于人。假贷之恩,不可多次依赖。从今以后,将纠察其罪罚。二千石长吏,各自核实所受的损害,免除田租刍藁。”

《旧唐书·代宗本纪》:大历十二年冬十月乙巳,京兆尹黎干上奏,水灾损坏田地三万一千顷。度支使韩滉上奏,损坏的不多,加上渭南令刘藻曲意附和韩滉,也说辖区内田地没有损坏。派遣御史赵计检阅渭南田地,也附和韩滉说没有损坏。皇上说:“水旱灾害普遍,不应该只有渭南免除。”又命令御史朱敖检阅,渭南损坏田地三千顷。皇上叹息说:“县令的职责在于养育百姓,没有损坏也应该称说有损坏,有损坏却不闻不问,难道有隐瞒的意思吗?”刘藻、赵计都被贬官。

《册府元龟》元和六年十月制书说:“今年京城附近田地因水旱受损的地方,至今没有听闻,检阅核实尚未确定。又遭遇霖雨所损,越来越多妨碍农收,担心导致劳扰。各县勘验核实有未完成的地方,应让主管部门根据原来的诉状,便给予破损认定,不必再命令检阅核实。那些未经申诉的,也应给予同样的处分。”

《燕翼贻谋录》民间诉讼水旱灾害,旧时无限制,有的秋天诉讼夏旱,有的冬天诉讼秋旱,往往在收割之后,欺罔官吏,无从核实,拒绝则不可,听信则难信。所以太宗淳化二年正月丁酉,诏令荆湖、江淮、二浙、四川、岭南管内州县诉讼水旱,夏以四月三十日,秋以八月三十日为限。从此遂成为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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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食货志》天禧初,诏诸路自今候登熟方奏丰稔,或已奏丰稔而非时灾沴者,即须上闻,违者重寘其罪。先是,民诉水旱者,夏以四月,秋以七月,荆湖、淮南、江浙、川峡、广南水田不得过期,过期者吏勿受。令佐受诉,即分行检视,白州遣官覆检,三司定分数蠲税,亦有朝防特増免数,及应输者许其倚阁。京畿则特遣官覆检。太祖时亦或遣官徃外州检视,不爲常制。伤甚有免覆检者,至是又以覆检烦扰,止遣官就田所阅视,即定蠲数。范祖禹封还臣竂论浙西赈济事状,臣窃详臣竂所言,朝廷已赐米百万,钱二十余万,州县亦自依条发仓廪作粥饭救济,行将少苏矣。臣窃以作粥救饥最出下防,夫民相聚食粥,则疾疫将起,饥困已甚,死者必众,此乃灾伤之极,正当忧虑,岂得便爲少苏?又言细民习爲骄虚,以少爲多,其弊已久。臣窃谓常年小有旱涝,被诉灾伤,侥幸之民或容有此,今浙西灾害甚大,民已流散乞食,迫于死亡,方且疑其习爲骄虚而不加信,何其忍哉?又言乞诏监司、州县详具灾伤分数,赈贷行遣次第,各行申奏而惩责其尤甚者。臣窃谓朝廷以侍从之臣爲一路钤辖,又选差监司以徃,行未及境,未及设施,朝廷既不凭信钤辖司之言,又约监司、州县如此,臣恐官吏手不能有所施爲,上下观望,各求苟免。夫奏灾伤分数过实,赈济用物稍广,此乃过之小者,正当阔略不问以救人命,若因此惩责一人,则自今官司必将坐视百姓之死而不救矣。又臣竂言人言异同,不可不察,乞下钤辖、提转及苏、湖等五州,各令开具逐州水灾所及凡几县、几村,有无漂荡庐舎、溺死人口,及髙田无水与水退可耕之地,各约若干,并令诣实申奏,不得相闗稍渉谬妄,乞重行降黜。臣伏见近日浙西申奏,自今年正月大雨至六月,太湖泛溢,苏、湖、秀等州城市并遭水浸,田不布种,庐舎漂荡,民弃田卖牛散走乞食。臣谓朝廷闻此,当令官司如救焚拯溺,犹恐不及。今若降此指挥,逐县村须遣人抄劄庐舎人口田土数目,饥荒之际,此等行遣必爲烦扰,一事不实,即忧及罚,阖境皆死,未必▯罪。如此则赈济▯爲闲慢,百姓愈无救矣。又言近日别遣使者支拨斛斗百万,见钱度牒约二十万,不爲不多。若见今未种,今秋无▯,则向去赈济之期甚逺,所差去官当相度事体,措置一有失当,其害非轻。今所差去官,与时暂遣使不同,若向去赈济期日长逺,此乃本司职事,在彼自当责任,当且委以措置,不须约束,免有疑惑观望。臣窃以今水潦方降,秋田殊未有望,审如臣竂所言,令秋无▯,本路必更奏请,朝廷亦当接续应副,则前日所赐未足爲多。常平仓本无给散之法,惟广惠仓许赈济,不足方许通支常平放税及五分处,仍不得过所限之数两倍。浙西钤辖司近方奏乞不限石斗,尚未降朝防,又奏夏田元未放税,以此观之,官司守法止有赈救不及之事,必无过当之理。臣竂又言,乞令赈济官司措置稍大事件,并申取朝廷指挥,其急切不可待报者,虽一面施行,亦须便具画一奏知,所贵朝廷察其中平缓急未便可以救止。臣伏见英宗时,臣叔祖镇出知陈州,辞日,英宗宣谕:“陈州累年灾伤,卿到彼悉心赈抚。”臣镇至州,方值春种,即发常平仓贷民种粮,提刑司奏劾官吏,诏释不问。陈州至京不数日可以徃返,然犹不先奏而行,恐不及于事也。神宗时西京大水,遣郎官一人,御药院内侍一人赈恤,多方救济,北京亦然,朝廷未尝先爲条约以防之也。今两浙在二千里外,事稍大者,若须申奏,比及得报,即已后时,虽急切许一面施行,若官司畏避,事无大小,一皆奏请,不敢专行,则此法岂不爲害?臣伏覩浙西钤辖转运司前后申奏,累年灾伤,今歳大水,以至结罪保明,奏乞斛斗度牒。又云父老言,四十年无此水灾。近奏苏州饥民死者日有五七百人,饥疫更甚于熙宁时。又湖州奏,贫人入城死者相继,遗弃男女,官爲收养。据此则灾伤轻重,亦可知矣。今详臣

译《宋史·食货志》记载:天禧初年,朝廷下诏规定,各路必须等到庄稼成熟时才奏报丰收,或者已经奏报丰收却遭遇非时灾害的,必须立即上报,违者将严惩不贷。在此之前,百姓申诉水旱灾害,夏季在四月,秋季在七月,荆湖、淮南、江浙、川峡、广南等水田地区不得过期,过期则官吏不予受理。县令、县佐受理申诉后,立即分派人员巡视检查,禀报州府派遣官员复查,三司根据情况确定减免税赋的比例,也有朝廷特别增加免赋数额,以及允许暂缓缴纳应输税赋的情况。京畿地区则特别派遣官员复查。太祖时期也曾派遣官员前往外州巡视检查,但这并非固定制度。灾害严重到有免除复查的情况,到了此时又因为复查烦扰百姓,只派遣官员到田间查看,随即确定减免数额。范祖禹封还臣僚关于浙西赈济事的奏状,臣私下详细考察臣僚所言,朝廷已赐米百万,钱二十余万,州县也依照条令开仓放粮煮粥救济,百姓即将稍得喘息。臣私下认为,煮粥救饥是最下策,百姓聚集吃粥,疫病必将兴起,饥困已极,死者必然众多,这是灾害的极点,正当忧虑,怎能便认为是稍得喘息?又说小民习惯于骄纵虚夸,以少报多,这种弊端已久。臣私下认为,常年小有旱涝,被诉灾伤,侥幸之民或许容有此情况,如今浙西灾害极大,百姓已流散乞食,迫于死亡,反而怀疑他们习惯于骄纵虚夸而不加相信,何其残忍?又说请求下诏让监司、州县详细具报灾伤分数,赈贷行遣的次第,各自申报奏请,并惩处其中特别严重的。臣私下认为,朝廷任用侍从之臣作为一路钤辖,又选派监司前往,尚未到达边境,尚未实施措施,朝廷既不信任钤辖司的话,又约束监司、州县如此,臣担心官吏束手无策,上下观望,各自只求苟且免罪。奏报灾伤分数超过实际,赈济用物稍多,这是较小的过错,正当宽略不问以救人命,如果因此惩处一人,那么从此官府必将坐视百姓死亡而不救。又臣僚说人言异同,不可不察,请求下诏钤辖、提转及苏、湖等五州,各令开具逐州水灾所及凡几县、几村,有无漂荡庐舍、溺死人口,以及高田无水与水退可耕之地,各约若干,并令如实申报奏请,不得相互勾结稍涉谬妄,请求重行降黜。臣看见近日浙西申报奏请,自今年正月大雨至六月,太湖泛溢,苏、湖、秀等州城市都遭受水浸,田地无法播种,庐舍漂荡,百姓弃田卖牛散走乞食。臣认为朝廷听闻此情,应当让官府如救焚拯溺,还恐怕来不及。如今如果下达此令,逐县村必须派人抄录庐舍人口田土数目,饥荒之际,此类行遣必为烦扰,一事不实,即担忧受罚,全境皆死,未必能免罪。如此则赈济成为闲慢之事,百姓更加无救。又说近日另外派遣使者支拨斛斗百万,现钱度牒约二十万,不算不多。如果现在尚未播种,今秋无收,那么将来赈济的期限很远,所差去的官员应当相度事体,措置一有失当,其害非轻。如今所差去的官员,与临时派遣的使者不同,如果将来赈济期日长远,这是本司职事,在那里自当承担责任,应当暂且委任他们措置,不必约束,以免疑惑观望。臣私下认为,如今水潦方降,秋田殊无希望,如果如臣僚所言,令秋无收,本路必更奏请,朝廷也应当接续应副,那么前日所赐未足为多。常平仓本无给散之法,只有广惠仓允许赈济,不足时才允许通支常平放税及五分处,仍不得超过所限数额的两倍。浙西钤辖司近方奏乞不限石斗,尚未降下朝令,又奏夏田元未放税,以此观之,官府守法只有赈救不及之事,必无过当之理。臣僚又说,请求让赈济官府措置稍大事件,都申报取朝廷指挥,其急切不可待报者,虽然一面施行,也必须便具画一奏知,所贵朝廷察其中平缓急未便可以救止。臣看见英宗时,臣叔祖范镇出知陈州,辞行之日,英宗宣谕:“陈州累年灾伤,卿到彼悉心赈抚。”臣镇至州,正值春种,即发常平仓贷民种粮,提刑司奏劾官吏,诏释不问。陈州至京不数日可以往返,然而尚且不先奏而行,恐怕不及于事。神宗时西京大水,派遣郎官一人,御药院内侍一人赈恤,多方救济,北京亦然,朝廷未曾先为条约以防之。如今两浙在二千里外,事稍大者,如果必须申奏,等到得到回复,已经后时,虽然急切允许一面施行,如果官府畏避,事无大小,一皆奏请,不敢专行,那么此法岂不为害?臣看见浙西钤辖转运司前后申报奏请,累年灾伤,今岁大水,以至结罪保明,奏乞斛斗度牒。又说父老言,四十年无此水灾。近奏苏州饥民死者日有五七百人,饥疫更甚于熙宁时。又湖州奏,贫人入城死者相继,遗弃男女,官府收养。据此则灾伤轻重,也可知道了。如今详细考察臣

竂所言大意,唯以朝廷所赐钱斛不少,恐灾伤不至如所奏,故欲考察虚实,惩责谬妄。然臣之愚虑,窃谓朝廷已赐钱斛百二十万,德深泽厚,又选监司以徃,免更临遣专使。今监司方出国门,钱斛▯至本路,即降此指挥,约束百姓,必谓朝廷重惜钱斛,轻弃人命。百二十万已厌其多,将来乏食日逺,复何所望?所吝者财物,所失者人心。况本路有钤辖司、转运、提刑司、发运司,互相监临,而转运司主财,不欲多费,故祖宗以来赈济委提刑司,盖恐转运司惜物也。监司州县有凶年饥馑,皆不得已而上闻,亦岂肯于无灾之地赈不饥之民,耗散仓廪,坐失租税,以取不办之责哉?今唯当戒饬官司,多爲方略,存活人命,寛其约束,责其成效,庶几余民早▯安堵。唯是给散无法,枉耗官廪,赈救不及,贫弱出粜反利,并兼措置乖方,所宜约束。然此乃监司使者之事,朝廷亦难遥爲处画也。若监司得人,此弊自少,诚使有之,则人言相传,亦岂可掩?台谏足以风闻弹奏,朝廷足以考察案核,未爲晩也。今先降此指挥,徒能牵制挠乱其所爲耳。伏望圣慈以逺方生灵性命爲念,无以官司赈济过甚爲忧。其臣寮所言,伏乞更不施行。

译竂所说的大意,只是认为朝廷赏赐的钱粮不少,担心灾荒损伤不至于像奏章所说的那样严重,所以想要考察虚实,惩罚责问那些虚妄不实的人。然而臣的愚见,私下认为朝廷已经赏赐了一百二十万钱粮,恩德深厚,又选派监司前往,不必再另外派遣专使。现在监司刚刚出城,钱粮才到达本路,就下达这道命令,约束百姓,必定会让人们认为朝廷看重爱惜钱粮,轻视抛弃人命。一百二十万的数目已经让人嫌多,将来缺粮的日子还远,又还有什么指望呢?所吝惜的是财物,所失去的是人心。况且本路有钤辖司、转运司、提刑司、发运司,互相监督,而转运司主管财务,不愿意多花钱,所以自祖宗以来赈济事务都委托给提刑司,大概是担心转运司吝惜物资吧。监司和州县遇到荒年饥馑,都是不得已才上报朝廷,又怎么肯在没有灾荒的地方赈济不饥饿的百姓,耗费散失仓库粮食,白白损失租税,来招致无法完成任务的罪责呢?现在只应当告诫督促官府,多想办法,拯救人命,放宽约束,责求成效,或许能让剩余的百姓早日安居。只有发放赈济没有法度,白白耗费官仓粮食,赈救不及,贫弱百姓卖粮反而获利,兼并者处置不当,这些才应当加以约束。然而这是监司使者的职责,朝廷也难以远距离规划安排。如果监司人选得当,这些弊端自然减少,即使真的存在,人们口耳相传,又怎么能掩盖得住?台谏足以通过传闻进行弹劾,朝廷足以考察核实,也不算晚。现在先下达这道命令,只能牵制扰乱他们的作为罢了。恳请圣上以远方百姓的性命为念,不要以官府赈济过度为忧。臣僚所说的话,恳请不再施行。

蕙田案:臣寮所言,大略虑报灾之不实,欲遣申覆实数,又令官司赈济,先奏后行。祖禹此状,逐条分析,字字皆中肯綮。至云官司守法,止有赈救不及之事,必无过当之理,诚千古名言也。

文献通考》淳熙十年,先是戸部尚书曾怀申请,妄诉灾伤,侥幸减免税租,许人告,依条断罪,仍没其田一半充赏。至是,江东运副苏谔奏,诈称灾伤,止是规免本年一料税租,断罪给赏,已是适中,难以拘没其田,从之。蕙田案,小民妄诉灾伤,固不能保其必无,但惩之太重,虽灾伤果实,谁复有陈诉者?名爲杜絶侥幸,其实则欲使民隐不得上闻而已。马氏诋曾怀爲刻剥小人,宜哉。

朱子与星子诸县议荒政书:一、检放之恩,着在令甲,谨已遵奉施行。今请同官当其任者,少带人,从严切戒约,给与粮米钱物,不得纵容需索骚扰。又须不惮劳苦,逐一亲到地头,不可端坐寛凉去处,止据乡保撰成文字。又须依公检定分数,切不可将荒作熟,亦不可将熟作荒。其间或有疑似去处,或有用力勤苦之人,宁可分明过加优恤,不可纵令随行胥吏受其计嘱,别作情弊。

奏救荒画一事件状。臣昨具奏诸州雨旸次第,曾有贴黄奏禀,乞诏州郡依条受理旱帐及早差官检放事。盖爲田稻既是干损,及其未获之际,便行检踏,即荒熟之状明白易知,非惟官司不得病民,亦使奸民无由侥幸。所以着令诉旱自有三限:夏田四月,秋田七月,水田八月,盖欲公私两便。近来官吏不曾考究令文,但据传闻云诉旱至八月三十日断限,遂至九月方检早田,则非惟田中无稼之可观,至于根查亦不复可得而见矣。于是将旱损早田一切不复检踏蠲放,穷民受苦,无所告诉。而其狡猾有钱赂吏者,则乗此暗昧以熟爲荒,瞒官作弊,皆不可得而稽考。去歳本路诸州大率皆然。欲乞降指挥劄下转运司及本司,遍牒诸州县,疾速受理旱状,目下差官检踏早田荒熟分数。其中晚稻田,▯候八月受状节次检踏,如有奉行违慢后时失实之处,许两司按劾以闻,庶几穷民将来▯霑实惠。

金史·章宗本纪》明昌二年四月戊子,制诸部内灾伤,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检视不以实者,罪如之。因而有伤人命者,以违制论;致枉有徴免者,坐赃论;妄告者,戸长坐诈,不以实,罪计赃,重从诈匿不输法。《食货志》明昌二年二月,敕自今民有诉水旱灾伤者,即委官按视其实,申所属州府,移报提刑司,同所属检毕,始令翻耕。

元史《世祖本记至元二十年正月,谕:“自今管民官,凡有灾伤,过时不申,及按察司不即行视者,皆罪之。”

明防典凡报勘灾伤,洪武十八年令灾伤去处,有司不奏,许本处耆宿连名申诉,有司极刑不饶。永乐二十二年令各处灾伤,有按察司处,按察司委官直隷处,巡按御史委官防同踏勘。

广治平略。永乐五年,帝闻河南饥,而有司匿不以闻。又有言雨旸时若,禾稼茂实者。及遣人视之,民所收有十不及五者,有十不及一者,亦有掇草实爲食者。乃亟命发粟赈之。逮其官,悉寘于法。仍榜谕天下有司:“自今民间水旱灾伤不以闻者,必罪不宥。”

荒政考略。洪熙元年诏曰:「各处遇有水旱伤灾,所司即便从实奏报,以凭寛恤。母得欺隐坐视民患。」

明防典,成化十二年令,各处巡按御史、按察司官踏勘灾伤,系民田者,防同布政司官;系军田者,防同都司官。▯治十一年令,灾伤处所及时委官踏勘,夏灾不得过六月终,秋灾不得过九月终。若所司报不及时,风宪官狥情市恩,勘有不实者,听戸部▯究。

  神宗九年题准地方凡遇重大灾伤州县官亲诣勘明申呈抚按巡抚不待勘报速行奏闻巡按不必等候部覆即将勘实分数作速具奏以凭覆请赈恤至于报灾之期在腹里地方仍照旧例夏灾限五月秋灾限七月内沿边如延宁甘固宣大山西蓟宻永昌辽东各地方夏灾改限七月内秋灾改限十月内俱要依期从实奏报如州县卫所官申报不实听抚按▯究如巡抚报灾过期或匿灾不报巡按勘灾不实

译蕙田按:臣僚们所说的,大致是担忧上报灾情的不实,想要派遣人员核实真实数目,又命令官府赈济,先上奏后执行。祖禹这份奏状,逐条分析,字字都切中要害。至于说官府守法,只有赈救不及的事情,必定没有过度赈济的道理,这确实是千古名言。

《文献通考》记载:淳熙十年,在此之前,户部尚书曾怀申请,对于妄报灾伤、侥幸减免税租的人,允许他人告发,依照条令定罪,并没收其一半田地作为赏赐。到了这时,江东转运副使苏谔上奏,诈称灾伤,只是为了图免本年的一料税租,定罪给赏,已经适中,难以拘没其田地,朝廷听从了他的建议。蕙田按:小民妄报灾伤,固然不能保证一定没有,但惩罚得太重,即使灾伤确实存在,谁还敢陈诉呢?名义上是为了杜绝侥幸,实际上却是想让民间疾苦不能上达天听。马氏指责曾怀是刻薄贪婪的小人,是适宜的。

朱熹给星子等县商议荒政的书信:一、检放(核查灾情减免赋税)的恩惠,载在法令之首,已经谨慎遵奉施行。现在请求负责此事的同僚,少带随从,从严切戒约,发给粮米钱物,不得纵容需索骚扰。又必须不惮劳苦,逐一亲自到地头查看,不可端坐在宽敞凉爽的地方,只依据乡保撰写的文书。又必须依公检定荒熟分数,切不可将荒地算作熟地,也不可把熟地算作荒地。其间若有疑似之处,或有用力勤苦之人,宁可分明地多加优恤,不可纵容随行胥吏接受其计嘱,另作情弊。

奏救荒画一事件状:臣日前曾上奏各州雨水晴旱的情况,曾有贴黄奏禀,请求诏令州郡依照条令受理旱灾账目及早差官检放。因为田稻既然已经干损,在尚未收获之际,便进行检踏,那么荒熟的情况就明白易知,不仅官府不得扰民,也使奸民无由侥幸。所以法令规定诉旱自有三个期限:夏田四月,秋田七月,水田八月,这是想要公私两便。近来官吏不曾考究法令条文,只据传闻说诉旱到八月三十日截止,于是到了九月才检踏早田,那么不仅田中无庄稼可看,至于根查也不复可见了。于是将旱损早田一切不再检踏蠲免,穷民受苦,无处告诉。而那些狡猾有钱贿赂官吏的人,则乘此暗昧之机以熟为荒,瞒官作弊,都不可得而稽考。去年本路各州大抵都是这样。请求降下指挥札付转运司及本司,遍发文书给各州县,迅速受理旱状,眼下差官检踏早田荒熟分数。其中晚稻田,等到八月接受状子后依次检踏,如有奉行违慢、后时失实之处,允许两司按劾上报,庶几穷民将来能沾实惠。

《金史·章宗本纪》:明昌二年四月戊子日,制定法令:各部内发生灾伤,主管官员应当上报而不报以及妄报的,杖责七十;检视不以实报的,罪同此。因而有伤人命的,以违制论处;导致冤枉征免的,坐赃论处;妄告的,户长坐诈罪,不以实报,罪计赃,重的从诈匿不输法论处。《食货志》:明昌二年二月,敕令:从今以后,百姓有诉水旱灾伤的,立即委派官员按视其实情,申报所属州府,移报提刑司,会同所属检毕,才允许翻耕。

《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年正月,谕令:“从今以后,管民官员,凡有灾伤,过时不申报,以及按察司不立即巡视的,都治罪。”

《明防典》:凡是报勘灾伤,洪武十八年令:灾伤去处,有司不奏报,允许本处耆宿连名申诉,有司极刑不饶。永乐二十二年令:各处灾伤,有按察司的地方,由按察司委派官员;直隶地方,由巡按御史委派官员会同踏勘。

《广治平略》:永乐五年,皇帝听说河南饥荒,而有司隐瞒不报。又有说雨旸时若、禾稼茂实的。等到派人查看,百姓所收有十不及五的,有十不及一的,也有拾草实为食的。于是急忙命令发粟赈济。逮捕那些官员,全部置于法。仍然榜示谕告天下有司:“从今以后,民间水旱灾伤不报告的,必罪不宥。”

《荒政考略》:洪熙元年诏曰:“各处遇有水旱伤灾,所司即便从实奏报,以凭宽恤。不得欺隐坐视民患。”

《明防典》:成化十二年令,各处巡按御史、按察司官踏勘灾伤,系民田的,会同布政司官;系军田的,会同都司官。正德十一年令,灾伤处所及时委派官员踏勘,夏灾不得过六月终,秋灾不得过九月终。若所司报不及时,风宪官徇情市恩,勘有不实的,听户部究治。

神宗九年题准:地方凡遇重大灾伤,州县官亲诣勘明申呈抚按,巡抚不待勘报速行奏闻,巡按不必等候部覆,即将勘实分数作速具奏,以凭覆请赈恤。至于报灾之期,在腹里地方仍照旧例,夏灾限五月,秋灾限七月内;沿边如延宁甘固宣大山西蓟密永昌辽东各地方,夏灾改限七月内,秋灾改限十月内。俱要依期从实奏报。如州县卫所官申报不实,听抚按究治。如巡抚报灾过期或匿灾不报,巡按勘灾不实。

或具奏迟延并听该科指名▯究又或报时有灾报后无灾及报时灾重报后灾轻报时灾轻报后灾重巡按疏明白从实具奏不得执泥巡抚原疏致灾民不沾实惠

译如果有奏报迟延的情况,一并听从该科指名追究;又如果有上报时有灾、上报后无灾,或上报时灾情重、上报后灾情轻,或上报时灾情轻、上报后灾情重的情形,巡按御史要查明实情,如实具奏,不得拘泥于巡抚原来的奏疏,致使灾民不能得到实际的实惠。

右检勘灾伤

周礼》春官典瑞:「珍圭以防凶荒【注:珍圭,王使之瑞节。王使人忧凶荒之国,则授之执以徃,致王命焉。防者,闿府库,振救之】

【易氏祓曰》:「珍有贵重之义,赈救执之以为信也】

秋官小行人若国凶荒则令赒委之【疏:宗伯云「荒礼哀凶札」,此云「国凶荒则赒委之」者,彼谓自贬损,此谓令他人以财委之】

唐开元礼赈抚诸州水旱虫灾【赈抚藩国水旱附】

皇帝遣使赈抚诸州水旱虫灾,本司散下,其礼所司随职供办。使者未到之前,所在长官先勒集所部竂佐等及正长老人。本司先于▯事大门外之右设使者便次,南向;又于大门外之右设使者位,东向;大门外之左设长官以下及所部位,重行北向,西上。于▯事之庭少北设使者位,南向;及于使者位之南三丈所设长官位,北向。其所部寮属则位于长官之后,文东武西,毎等异位,重行北面相对。爲首正长老人则位其南,重行北面西上。使者到,所司迎引入便次,长官及所部严肃以待。正长老人等并列于大门外之南,重行北面西上。至时,使者以下各服其服,所在长官及所部竂佐亦各服公服。行▯军引长官以下出就门外位立,司功▯军引使者出就门外位立,持节者立于使者之北,史二人对举制案,列于使者之南,俱少退东向。行▯军赞拜,长官及所部在位者皆拜。拜讫,行▯军引长官等以次先入,立于门内之右,重行西面。司功▯军引使者入,幡节前导,持案者从之。使者到庭中位立,持节者于使者东南西面。行▯军引长官以下俱入就庭中位立定,持节者脱节衣,持案者以案进使者前。使者取制书,持案者退复位。使者称“有制”,行▯军赞再拜,长官及诸在位者皆再拜。使者宣制书讫,行▯军又赞再拜,长官及诸在位者皆再拜。行▯军引长官进诣使者前受制书,退复位讫。功曹▯军引使者以下出复门外位。行▯军引长官及诸在位者各出即门外位,如初。行▯军引使者以下还便次,长官退其正长老人等任散【蕃国赈抚同诸州礼,其国王供侍及出入即馆飨食之属则如常,但略其燕好】

宋政和五礼新仪,遣使赈抚诸州水旱虫灾。使者将至,所在长官预集本州官属及乡老等。所司先于长官▯大门外设使者次,又于门外设使者位,东向。长官以下位北向西。又于庭望阙设长官以下位,重行设使者位于长官之左。使者至,所司引就次,各服公服。赞者先引长官以下立于门外位,又引使者就位立。史二人以案奉诏书,立于使者之南。赞者曰:“拜!”长官以下皆再拜。赞者引长官以下以次先入,就庭中位。史捧诏书案前行,使者从之入,就庭中位。赞者赞使者搢笏,取诏书,执笏,以诏书加于笏上。史以案退。使者称“有诏”。赞者曰:“拜!”长官以下皆再拜。使者宣诏书讫,长官以下皆再拜。赞者引使者及长官各少前,相向俛伏跪搢笏。使者以诏书授长官讫,各执笏。长官以诏书加于笏上,各俛伏兴。赞者曰:“再拜!”长官以下皆再拜。赞者引使者还次,长官以下退。

  右遣使存恤

  五礼通考卷二百四十六

<经部,礼类,通礼之属,五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五礼通考卷二百四十七

  邢部尚书秦蕙田撰

  凶礼二

  荒礼

周礼地官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注:荒,凶年也。郑司农云:救饥之政十有二品】

【郑氏锷曰:金穰,水毁,木饥,火旱,或不可逃,所恃以无恐者,有救荒之政。以聚之,则虽荒而不流徙矣。史氏浩曰:大司徒裂土以封诸侯,度地以授万民,宜先于赋敛,而首及于荒政。聚民之教,见先王本以恤民为主】

一曰散利【注:郑司农云,散利贷种食也。疏:谓丰时聚之,荒时散之,积而能散,使民利益。云贷种食者,谓民无者従公贷之,或为种子,或为食用,至秋熟还公。据公家为散,据民往取为贷】

【李氏曰:夫家之征,则薄之;山泽之禁,则弛之;闗之讥,则去之。所以充一嵗之入而为国之经费者,今

译右边是检勘灾伤的记载。

《周礼·春官·典瑞》:“珍圭用来防备凶荒。”【注:珍圭,是君王派遣使者时所用的瑞信节符。君王派人慰问遭受凶荒的国家,就授予使者珍圭,让他拿着前往,传达君王的命令。防备,指打开府库,进行赈救。】

【易氏祓说:“珍有贵重的含义,赈救时拿着它作为信物。”】

《周礼·秋官·小行人》:“如果国家遭遇凶荒,就命令他人提供财物进行赈济。”【疏:《宗伯》说‘荒礼哀悼凶札’,这里说‘国家凶荒就赈济’,前者是指君王自己减损用度,后者是指命令他人提供财物进行赈济。】

《唐开元礼》赈抚诸州水旱虫灾【赈抚藩国水旱附】

皇帝派遣使者赈抚诸州水旱虫灾,由本司下发通知,相关礼仪由负责部门随职供给办理。在使者到达之前,所在地的长官先命令召集所属的僚佐以及正长老人。本司先在办事大门外的右侧设置使者的便次(临时住所),坐南朝北;又在大门外的右侧设置使者的位置,坐东朝西;大门外的左侧设置长官以下及所属部门的位置,分两排坐北朝南,以西为上。在办事庭院稍北的地方设置使者的位置,坐南朝北;在使者位置以南三丈处设置长官的位置,坐北朝南。所属的僚属则位于长官之后,文官在东,武官在西,每等官员位置不同,分两排坐北朝南相对而立。为首的正长老人则位于其南,分两排坐北朝南,以西为上。使者到达,相关部门迎接引入便次,长官及所属人员严肃以待。正长老人等排列在大门外的南侧,分两排坐北朝南,以西为上。到了时候,使者以下各自穿着礼服,所在地的长官及所属僚佐也各自穿着公服。行军司马引导长官以下出来到门外位置站立,司功参军引导使者出来到门外位置站立,持节的人站在使者的北侧,两名史官相对举着制书案,排列在使者的南侧,都稍退一步坐东朝西。行军司马唱赞拜,长官及在位的人都跪拜。拜完后,行军司马引导长官等人依次先进入,站在门内的右侧,分两排坐西朝东。司功参军引导使者进入,幡旗在前引导,持案的人跟随。使者到庭院中间的位置站立,持节的人在使者东南侧坐西朝东。行军司马引导长官以下都进入到庭院中间的位置站立定,持节的人脱下节衣,持案的人将案送到使者面前。使者取制书,持案的人退回复位。使者说“有制书”,行军司马唱赞再拜,长官及诸在位的人都再拜。使者宣读完制书,行军司马又唱赞再拜,长官及诸在位的人都再拜。行军司马引导长官上前到使者面前接受制书,退回复位完毕。功曹参军引导使者以下出来回复门外位置。行军司马引导长官及诸在位者各自出来到门外位置,如前。行军司马引导使者以下返回便次,长官退下,正长老人等任其散去【藩国赈抚同诸州礼仪,其国王供应侍从及出入馆舍饮食之类则如常,只是省略宴饮友好的环节】。

《宋政和五礼新仪》,派遣使者赈抚诸州水旱虫灾。使者将要到达,所在地的长官预先召集本州官属及乡老等。相关部门先在长官办事大门外设置使者便次,又在门外设置使者位置,坐东朝西。长官以下位置坐北朝西。又在庭院望阙处设置长官以下位置,分两排设置使者位置在长官的左侧。使者到达,相关部门引导到便次,各自穿着公服。赞者先引导长官以下站在门外位置,又引导使者就位站立。两名史官以案奉诏书,站在使者的南侧。赞者说:“拜!”长官以下都再拜。赞者引导长官以下依次先进入,到庭院中间位置。史官捧诏书案前行,使者跟随进入,到庭院中间位置。赞者唱赞使者插笏,取诏书,执笏,将诏书加在笏上。史官以案退下。使者说“有诏”。赞者说:“拜!”长官以下都再拜。使者宣读完诏书,长官以下都再拜。赞者引导使者及长官各稍上前,相对俯伏跪插笏。使者将诏书授予长官完毕,各自执笏。长官将诏书加在笏上,各自俯伏起身。赞者说:“再拜!”长官以下都再拜。赞者引导使者返回便次,长官以下退下。

右边是派遣使者存恤的记载。

《五礼通考》卷二百四十六

<经部,礼类,通礼之属,《五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五礼通考》卷二百四十七

刑部尚书秦蕙田撰

凶礼二

荒礼

《周礼·地官·大司徒》用十二种荒政来聚集万民【注:荒,指凶年。郑司农说:救饥的政令有十二种。】

【郑氏锷说:金穰(丰收),水毁(水灾),木饥(饥荒),火旱(旱灾),有时无法逃避,所依赖而不恐惧的,是有救荒的政令。用来聚集百姓,那么即使荒年也不会流徙。史氏浩说:大司徒划分土地封给诸侯,测量土地授予万民,应当在赋敛之前,首先涉及荒政。聚集百姓的教化,显示先王本来以体恤百姓为主。】

第一种叫散利【注:郑司农说,散利是贷出种子和粮食。疏:指在丰年积聚,荒年散发,积聚而能散发,使百姓受益。说贷出种子粮食,指百姓没有的从官府贷出,有的作为种子,有的作为食用,到秋天成熟后归还官府。从公家方面说是散发,从百姓方面说是借贷。】

【李氏说:对家庭的赋税,就减轻;对山泽的禁令,就解除;对关市的检查,就取消。这些用来充实一年收入作为国家经费的,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