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礼通考卷二百五十三
【敖氏继公曰:此冠布缨,亦条属右缝。又下传曰:带缘各视其冠。以此推之,则凡布缨皆当同于冠布也。屦云疏者,亦谓粗也。以其为之者不一,故不偏见其物,而以疏言之。此衰裳与屦皆言疏,则斩衰者可知矣。又经列削杖、布带皆在冠布缨之下,与前章杖带之次异者,此杖之文无所防,而带与冠缨之缕数同,宜复其常处而在此也】
【郝氏敬曰:斩衰布三升及三升半,未成布;至四升始成粗布,故曰疏衰。裳斩衰,先言斩,齐衰后言齐者,斩则不复缉,齐则先断后缉。牡麻,无子之麻;麻无子者,根干稍细,异于苴也。绖首,要绖冠用布为武,垂为缨,外加麻绖。削木为杖,不以苴。竹布带以同冠,七升布为大带,不言绞带者,麻绖包举矣。疏屦亦以草,但菅则未成屦;此成屦而粗恶,犹疏衰之于斩衰也。斩衰不言三年,齐衰言三年者,斩皆三年,齐有不三年者,三年齐重比于斩者也。又曰:古者衣必有带,带用帛。《杂记》云:麻者不伸,不帛带垂绅如吉也。今世齐功以下皆以麻带代大带,与斩衰同,非古也。据经,唯斩无布带,齐衰以下布带加绞带。布带即礼衣大带,绞带代礼衣之革带也】
【张氏尔岐曰:以四升粗布为衰裳,而缉之牡麻为首绖、要绖,冠以七升布为武,垂下为缨,削桐为杖,七升布为带,以象革带,疏草为屦。服此服以至三年者,下文所列者其人也】
【姜氏兆锡曰:斩衰不言三年者,斩衰无不三年,不待言也。齐衰有三年,有期,有五月,故言之。旧谓齐衰稍轻,故表其年者,似非】
【盛氏世佐曰:此于衰裳,则齐之杖则削之。以无子之麻为绖,缨带以成,布为之,皆杀于斩也。年月同而服少异者,殊尊卑也。以父余尊之所厌故也。布带与绞带对,亦所以象革带也。郝以是为大带非】
传曰:「齐者,何缉也?牡麻者,枲麻也。牡麻绖,右本在上。冠者,沽功也。疏屦者,藨蒯之菲也【注:沽,犹粗也。冠尊,加其粗,粗功大功也。齐衰不书受月者,亦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异数。疏缉,今人谓之缏也。枲是好色云。牡麻绖右本在上者,上章为父;左本在下者,阳綂于内,则此为母;阴綂于外,故右本在上。作冠用沽功者,衰裳升数恒少,冠之升数恒多。冠在首尊,既冠从首尊,故加饰而升数恒多也。斩冠六升,不言功者,六升虽是齐之末,未得沽称,故不见人功。此三年齐冠七升,初入人功之境,故言沽功。始见人功,沽粗之义,故云粗功,见人功粗大不精者也。藨是草名,蒯亦草类】
【朱子曰:首绖右本在上者,齐衰绖之制,以麻根处着头,右边而从额前向左围,向头后却就右边元麻根处相接,即以麻尾藏在麻根之下,麻根搭在麻尾之上,缀杀之。有缨者,以其加于冠外,故须着缨,方不脱落也】
【敖氏继公曰:牡麻者,无实之麻也。传以枲麻释之,亦前后名异也。牡麻比苴为善,故齐衰以下之绖用之。此绖右本而在上,所以见其不以本为缨,而缨亦在左也。上言左本在下,此言右本在上,是其为制葢屈一条绳为之,自额上而后交于项中,一端垂于左之下而为缨,一端止于右之上而前乡。其不缨者,则左端不垂而在上,为异耳。冠布缨之制与绳缨同,己见于前传,故此惟言冠布也。不见升数者,言沽功则为大功之首,可知】
【郝氏敬曰:枲、麻、苎麻可绩,有子无子,均为枲,非苴麻外别有牡麻,但实不实耳。以牡麻连根屈为两股,并绞麻根居右,向在上右为阴,向上为地,象母也】
父卒则为母【注:尊得伸也。疏云:则者,欲见父卒三年之内而母卒,仍服期;父服除后而母死,乃得伸知义如此者。案《内则》:女子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注云:故谓父母之防。言二十三而嫁,不止一防而已。故郑并云父母防也。若前遭母防,后遭父防,自然为母期,为父三年,二十三而嫁可知。若前遭父服未阕,即得为母三年,则是有故二十四而嫁,不止二十三也】
【敖氏继公曰:父在
译敖氏继公说:这齐衰的冠用布做缨,也是条状附着在右缝上。又下文传文说:带和缘的宽度都参照其冠。由此推论,那么凡是布做的缨都应当与冠的布相同。屦说“疏”,也是指粗的意思。因为制作它的材料不一,所以不偏指某种具体物品,而用“疏”来概括。这齐衰的衰裳与屦都称“疏”,那么斩衰的情况就可以知道了。又经文将削杖、布带列在冠布缨之下,与前章杖带的次序不同,这是因为这里的杖文没有需要防范的地方,而带与冠缨的缕数相同,应当恢复其通常的位置而列在此处。
郝氏敬说:斩衰的布是三升及三升半,尚未成为完整的布;到四升才成为粗布,所以称为疏衰。裳的斩衰,先说“斩”,齐衰后说“齐”的,是因为斩衰不再缉边,齐衰则是先切断后缉边。牡麻,是没有籽的麻;麻没有籽的,根干稍细,与苴麻不同。绖首,腰绖冠用布做武,垂下做缨,外面加上麻绖。削木做杖,不用苴麻。竹布带与冠相同,七升布做大带,不说绞带,是因为麻绖已经包举了。疏屦也用草,但菅草则未做成屦;这是已成形的屦但粗劣,就像疏衰对于斩衰一样。斩衰不说三年,齐衰说三年的,是因为斩衰都是三年,齐衰有的不是三年,三年的齐衰比斩衰为重。又说:古人衣服一定有带,带用帛。《杂记》说:穿麻服的不伸展,不用帛带垂绅像吉礼那样。现在世间齐衰、大功以下都用麻带代替大带,与斩衰相同,这不是古礼。根据经文,只有斩衰没有布带,齐衰以下布带加上绞带。布带就是礼服的大带,绞带代替礼服的革带。
张氏尔岐说:用四升粗布做衰裳,而缉边用牡麻做首绖、腰绖,冠用七升布做武,垂下做缨,削桐木做杖,七升布做带,以象征革带,用疏草做屦。穿这种丧服直到三年的,下文所列的就是这些人。
姜氏兆锡说:斩衰不说三年,是因为斩衰无不三年,不必说。齐衰有三年,有一期,有五个月,所以说。旧说认为齐衰稍轻,所以标明其年数,似乎不对。
盛氏世佐说:这齐衰的衰裳,则缉边;杖则削木。用无籽的麻做绖,缨带用成布做,都比斩衰为轻。年月相同而服饰稍异,是为了区别尊卑。这是因为被父亲余尊所压抑的缘故。布带与绞带相对,也是用来象征革带。郝氏认为这是大带,是不对的。
传文说:“齐,是什么意思?是缉边。牡麻,是枲麻。牡麻做的绖,右本在上。冠,是粗工。疏屦,是藨蒯之菲。”【注:沽,就是粗。冠尊贵,增加其粗工,粗工即大功。齐衰不写受月,也是因为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虞祭卒哭礼数不同。疏缉,今人称为缏。枲是好色的麻。牡麻绖右本在上,是因为上一章是为父;左本在下,是因为阳统于内,那么这就是为母;阴统于外,所以右本在上。做冠用粗工,是因为衰裳的升数常少,冠的升数常多。冠在头部尊贵,既冠从头部尊贵,所以加饰而升数常多。斩衰冠六升,不说工,是因为六升虽然是齐衰的末尾,未得称粗,所以不见人工。这三年齐衰冠七升,初入人工的境界,所以说粗工。开始见人工,粗大的意思,所以说粗工,见人工粗大不精。藨是草名,蒯也是草类】
朱子说:首绖右本在上,齐衰绖的制度,以麻根处对着头,右边而从额前向左围,向头后却在右边原麻根处相接,即以麻尾藏在麻根之下,麻根搭在麻尾之上,缀结固定。有缨的,因为它加在冠外,所以必须着缨,才不脱落。
敖氏继公说:牡麻,是没有实心的麻。传文用枲麻解释它,也是前后名称不同。牡麻比苴麻好,所以齐衰以下的绖用它。这绖右本在上,所以显示它不以本为缨,而缨也在左边。上文说左本在下,这里说右本在上,是其制度大概弯曲一条绳做成,自额上而后交于项中,一端垂于左之下而为缨,一端止于右之上而向前。那不系缨的,则是左端不垂而在上,以示区别。冠布缨的制度与绳缨相同,已在前面传文中见过,所以这里只说冠布。不见升数,说粗工就是大功的首,可知。
郝氏敬说:枲、麻、苎麻可绩,有籽无籽,均为枲,并非苴麻外别有牡麻,只是实不实而已。用牡麻连根弯曲为两股,并绞麻根居右,向在上右为阴,向上为地,象征母亲。
父亲去世则为母亲【注:尊贵得以伸展。疏说:则,是想表明父亲去世三年之内而母亲去世,仍服期;父亲服除后而母亲死,才得以伸展知道义理如此。案《内则》:女子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注说:故指父母之丧。说二十三而嫁,不止一丧而已。所以郑并说父母丧。如果先遭母丧,后遭父丧,自然为母期,为父三年,二十三而嫁可知。如果先遭父丧未阕,即得为母三年,那就是有故二十四而嫁,不止二十三了】
敖氏继公说:父亲在世
为母期,父卒则三年云者,对父在而立文也。其女子子在室者为此服,亦惟笄总髽衰异耳。下及后章,放此。注:尊得伸者,谓至尊不在,则无所屈而得伸其私尊也】
译为母亲服丧一年,父亲去世则服丧三年,这是针对父亲在世时制定的礼文而言的。那些未出嫁的女儿为此服丧,也只是在发饰、头巾、丧髽和丧服上有所不同罢了。下文及后续章节,都仿照此例。注:所谓“尊得伸”,是指至尊之人不在,便没有需要屈从的对象,从而得以伸张其私人的尊亲之情。
【姜氏兆锡曰:经云父卒则为母,不云父服卒则为母,而疏乃以臆乱经,此大惑也。夫女子二十而嫁,有故则二十三而嫁,此约计父母三年之防而言也。防所以谓之三年者,据大祥则二十五月,据禫则二十七月,其时固已阅三年矣,此所以谓之三年。而二十有故不嫁,则以二十三年而嫁约之也。且如以父防遭母防者言之,其父以二月,女将嫁之前正月卒,而其女于初防即遭母防,则所云二十三而嫁者,亦犹约词也。或明年小祥遭母防,亦犹二十三而嫁也。又或其后年将终防遭母防,则二十四而嫁也。故所云二十三而嫁者,乃约计父母三年之防,而非如疏者之惑也】
钦定义疏内则有故云者,谓或遭父防,或父先不在而遭母之防,则俟三年服阕而嫁。壻遭父防,若母防亦然,非必指两防相继者也。若两防相继,自不可以二十三为限矣。假令女二十当嫁,而壻之父死,讫服除,将娶矣;而女之父死,亦将限以二十三而不为父服乎?疏以此为父服未除,不得为母伸三年之证,是胶柱之见也。且则者决辞,非难辞也。经曰:「父卒则为母」,正见父卒之后而遭母防,即服三年也。岂必父服除而母卒,然后行三年之服乎?且子之所以不得遂其三年者,以有父在耳。父既先殁矣,复何所屈而不三年乎?又案:士之庶子,为其母如众人;为父后则否。大夫之庶子,父在为其母大功,父殁则三年。
蕙田案:疏义太支,辨去则直截明快矣。
继母如母【疏:继母本非骨肉,故次亲母后,谓己母早卒或被出之后,继续己母防之,如亲母,故云如母。下期章不言者,举父殁后,明父在,如母可知。慈母之义,亦然】
传曰:继母何以如母?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注:因犹亲也。疏:继母配父,即是牉合之义,故孝子不敢殊异之也】
【敖氏继公曰:此礼乃圣人之所为,而传谓孝子不敢殊者,明圣人因人情以制礼】
【郝氏敬曰:因母即适,母适为继,因因适有继,适继相因,故不敢殊】
顔氏曰:「继母如母,以配父也;慈母如母,以贵父之命也。然于其党则不同矣。」《服问曰:「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郑氏注曰:「虽外亲亦无二綂。夫礼者,所以别嫌明微,非圣人莫能制之。此类是矣【防服小记为慈母之父母无服】
【汪氏琬曰:继母亦母也,谓之如母,本非骨肉与因母有辨故也。先儒云:继母何以如母?明其不同也。是同之中有殊者焉。或问:父在则皆服齐衰期,父殁则皆齐衰三年矣,于礼亦有不同者与?曰:有之。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此不同者也。母出则为母服期,继母出则不服。父殁母嫁亦服期,继母嫁不从则不服,此又不同者也。防礼如母者二,继母、慈母是也。是则继母与慈母无等差也。三年之防,于礼为加服,非正服也。今律文:凡适、继、慈、养母杀子者,加祖父母、父母一等,视亲母有间故也。大哉圣人之律,不亦与礼服相发明与?然则史糜有言:继母与己无名,徒以亲抚养已,故亦防之如母。信如是也。设有前妻之子,不为继母所抚,甚则如孝己、伯奇之属,将遂不之服乎?曰:何为其然也?非出也,非嫁也。孝子缘父之心,不敢不三年也。先儒谓子当以父服为正,父若服以为妻,则子亦应服,故曰与因母同也】
钦定义疏,为父也,妻则为已也,母,此继母所以如母也。服继母者,继母虽无出,犹服也;继母虽有子,犹长子为之子也。
慈母如母【疏:慈母非父牉合,故次后也。云如母者,亦生礼,死事皆如己母】
传曰:慈母者,何也?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如母,死则防之三年如母。贵父之命也【注:此主谓大夫、士之妾无子,妾之子无母,父命为母子者,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己者之服可
译姜氏兆锡说:经文说父亲去世后就为母亲服丧,并没有说父亲的丧服除完后才为母亲服丧,而《疏》却凭主观臆测扰乱经义,这是极大的迷惑。女子二十岁出嫁,有特殊情况则二十三岁出嫁,这是大约计算父母三年丧期而言的。丧期之所以称为三年,是依据大祥祭在第二十五个月,禫祭在第二十七个月,那时实际上已经历了三年,所以称为三年。而二十岁若有故不能出嫁,则大约以二十三岁出嫁来推算。况且,假如以父亲丧期遭遇母亲丧期来说,父亲在二月去世,女子将在正月出嫁,而她却在初丧时就遭遇母亲的丧期,那么所说的二十三岁出嫁,也是大约的说法。或者在第二年小祥祭时遭遇母亲丧期,也大约相当于二十三岁出嫁。又或者在后来将终丧时遭遇母亲丧期,那就是二十四岁出嫁。所以所说的二十三岁出嫁,是大约计算父母三年丧期,而不是像《疏》那样迷惑不解。
钦定《义疏》说:内则所说的“有故”,是指或者遭遇父亲的丧期,或者父亲先不在世而遭遇母亲的丧期,那就等待三年丧服除完再出嫁。女婿遭遇父亲丧期,如果遭遇母亲丧期也是这样,不一定指两种丧期相继发生。如果两种丧期相继发生,自然不能以二十三岁为限了。假设女子二十岁应当出嫁,而女婿的父亲去世,等到丧服除完,将要娶妻了;而女子的父亲去世,难道也要限定在二十三岁而不为父亲服丧吗?《疏》认为这是父亲丧服未除,不能作为为母亲服三年丧的证据,这是拘泥固执的看法。况且“则”是决断之辞,不是困难之辞。经文说:“父亲去世后就为母亲服丧”,正表明父亲去世后遭遇母亲丧期,就服三年丧。难道一定要父亲丧服除完而母亲去世,然后才实行三年丧服吗?况且儿子之所以不能完成三年丧服,是因为有父亲在世。父亲既然已经先去世了,还有什么可委屈而不服三年丧的呢?又查:士的庶子,为母亲服丧如同一般人;如果是父亲的继承人则不这样。大夫的庶子,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大功,父亲去世后则服三年。
蕙田按:《疏》义太繁琐,辨去后则直截明快了。
继母如同母亲【《疏》:继母本来不是骨肉至亲,所以排在亲母之后,是指自己的母亲早逝或被休弃之后,继续承担自己母亲丧期的责任,如同亲母,所以说如同母亲。下期章没有提及,是因为举出父亲去世后,明白父亲在世时,如同母亲是可以推知的。慈母的意义,也是这样】
传文说:继母为什么如同母亲?继母与父亲匹配,与亲母相同,所以孝子不敢有所区别【注:因,就是亲的意思。《疏》:继母与父亲匹配,就是牉合的意义,所以孝子不敢对她有所差异】
【敖氏继公说:这礼仪是圣人所制定的,而传文说孝子不敢区别,是表明圣人根据人情来制定礼仪】
【郝氏敬说:因母就是嫡母,嫡母为继母,因因嫡母而有继母,嫡母与继母相因,所以不敢区别】
颜氏说:“继母如同母亲,是因为她匹配父亲;慈母如同母亲,是因为尊重父亲的命令。但是在她们的亲属方面则不同了。”《服问》说:“母亲被休弃,就为继母的亲属服丧;母亲去世,就为自己的母亲的亲属服丧。为母亲的亲属服丧,就不为继母的亲属服丧。”郑氏注说:“即使是外亲也没有两个统属。礼仪,是用来区别嫌疑、阐明细微之处的,不是圣人不能制定。这类情况就是这样【《丧服小记》为慈母的父母没有丧服】
【汪氏琬说:继母也是母亲,称为如同母亲,本来不是骨肉与亲母有区别的缘故。先儒说:继母为什么如同母亲?是表明其不同。是相同之中有区别的地方。有人问:父亲在世时都服齐衰一年,父亲去世后都服齐衰三年了,在礼仪上也有不同吗?回答说:有。母亲被休弃就为继母的亲属服丧,母亲去世就为自己的母亲的亲属服丧,为母亲的亲属服丧就不为继母的亲属服丧,这是不同的。母亲被休弃就为母亲服一年丧,继母被休弃就不服丧。父亲去世后母亲改嫁也服一年丧,继母改嫁不跟随就不服丧,这又是不同的。《丧礼》中如同母亲的有两个,继母、慈母是也。这就是继母与慈母没有等级差别。三年的丧服,在礼仪上是加服,不是正服。现在律文:凡是嫡母、继母、慈母、养母杀害儿子的,加祖父母、父母一等,视亲母有间隔的缘故。圣人的律法伟大啊,不也与礼服互相阐明吗?然而史糜有言:继母与自己没有名分,只是亲自抚养自己,所以也丧服如同母亲。如果真是这样。假设有前妻的儿子,不被继母抚养,甚至像孝己、伯奇之类,难道就不为他们服丧吗?回答说:怎么会这样呢?不是被休弃,也不是改嫁。孝子顺着父亲的心意,不敢不服三年丧。先儒说儿子应当以父亲的丧服为正,父亲如果服丧以为妻子,那么儿子也应当服丧,所以说与亲母相同】
钦定《义疏》,为了父亲,妻子就是自己,母亲,这就是继母如同母亲的原因。服继母丧的,继母虽然没有被休弃,仍然服丧;继母虽然有儿子,仍然由长子作为她的儿子。
慈母如同母亲【《疏》:慈母不是父亲的牉合,所以排在后面。说如同母亲,也是生时的礼仪,死后事奉都如同自己的母亲】
传文说:慈母,是什么?传文说:没有儿子的妾,没有母亲的妾子,父亲命令妾说:“你把他当作儿子”,命令儿子说:“你把她当作母亲”。如果是这样,就生养他,终身如同母亲,死后丧服三年如同母亲。这是尊重父亲的命令【注:这主要指大夫、士的妾没有儿子,妾的儿子没有母亲,父亲命令为母子的人,让他们抚养,不命令为母子,那么也服庶母慈爱自己的丧服可以
也。大夫之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则士之妾子为母期矣。父卒则皆得伸也。疏:传别举传者,是子夏引旧传证成已义也。云妾之无子者,谓旧有子今无者,失子之妾有恩慈深,则能养他子以为己子者也。若未经有子恩慈浅,则不得立后而养他子。不云君命妾曰,而云父者,对子而言也。云贵父之命者,一非骨肉之属,二非配父之尊,但惟贵父之命故也。案:防服小记云:「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郑云:「缘为慈母后之义,父之妾无子者,亦可命已庶子为后。」若然,此父命妾之文,兼有庶母、祖庶母,但不命女君与妾子为母子而已】
译大夫的妾所生的儿子,在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大功之丧,那么士的妾所生的儿子为母亲服期年之丧了。父亲去世,则都可以伸张(服更重的丧礼)。疏:传文另外列举传文,是子夏引用旧的传文来证明自己的观点。说“妾中没有儿子的”,是指旧时有儿子现在没有的,失去儿子的妾对子女恩慈深厚,就能抚养别人的儿子作为自己的儿子。如果未曾有过儿子,恩慈浅薄,就不能立后而抚养别人的儿子。不说“君主的命令”,而说“父亲”,是相对于儿子而言的。说“尊重父亲的命令”,一是因为不是骨肉亲属,二是因为不是配享父亲尊位的正妻,只是尊重父亲的命令罢了。案:《丧服小记》说:“为慈母立后的人,可以为庶母立后,也可以为祖庶母立后。”郑玄说:“依据为慈母立后的义理,父亲的妾中没有儿子的,也可以命令自己的庶子作为后嗣。”如果这样,这里父亲命令妾的条文,也兼有庶母、祖庶母,只是不命令女君与妾的儿子成为母子罢了】
【盛氏世佐曰:女君与妾子本为母子,自不假父命,当云不命女君之子与妾为母子】
【敖氏继公曰:言防之三年者,以其见于此章,故惟据父卒者言也。注云: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己之服者,谓妾或自有子,或子之母有他故,不能自养其子,是以不可命为母子,但使慈之而已。若是则其服惟加于庶母一等可也。庶母慈己者,服见小功章】
【吴氏澄曰:慈母有二,其一,大夫士之子无母,父使庶母之无子者以为子,防服所称“慈母如母”是也。其一,国君子生,择诸母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内则》及《曽子问》孔子所称者是也。而后世于二者之等未之审也,或执“防慈母如母”之文,而施于君命所使教子之慈母,则失矣】
【顾氏炎武曰:慈母者何也?子幼而母死,养干父妾,父卒为之三年,所以报其鞠育之恩也。然而必待父命者,此又先王严父而不敢自专其报之义也。父命妾曰:「女以为子」,谓怜其无母,视之如子,长之育之,非立之以为妾后也。防服小记以为为慈母后,则未可信也。《礼记·曽子问》篇:子游问曰:「防慈母如母,礼与?」孔子曰:「非礼也。古者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昔者鲁昭公少,防其母有慈母良,及其死也,公弗忍也,欲防之。有司以闻曰:「古之礼,慈母无服,今也君为之服,是逆古礼而乱国法也。若终行之,则有司将书之以遗后世,无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吾弗忍也。」遂练冠以防慈母。防慈母自鲁昭公始也。然但练冠以居,则异于如母者矣。而孔子以为非礼。《南史·司马筠传》:梁天监七年,安成国太妃陈氏薨,诏礼官议皇太子慈母之服。筠引郑康成説:「服止卿大夫,不宜施之皇子。」武帝以为不然曰:「礼言慈母有三条:一则妾子无母,使妾之无子者养之,命为子母,服以三年。防服齐衰章所言慈母如母是也。二则嫡妻子无母,使妾养之,虽均乎慈爱,但嫡妻之子,妾无为母之义,而恩深事重,故服以小功。防服小功章所以不直言慈母而云庶母慈已者,明异于三年之▯母也。其三则子非无母,择贱者视之,义同师保,而不无慈爱,故亦有慈母之名。师保无服,则此慈母亦无服矣。《内则》云:「择于诸母与可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此其明文,言择诸母是择人而为此三母,非谓择取兄弟之母也。子游所问自是师保之慈,非三年小功之慈也。故夫子得有此答,岂非师保之慈母无服之证乎?郑康成不辨三慈,混为训释,引彼无服以注「慈已」,后人致谬,实此之由。于是筠等请依制改定嫡妻之子母。没为父妾所养,服之五月,贵贱并同,以为永制】
【张氏尔岐曰:愚尝疑“为祖庶母后”之説。陈氏注云:若父之妾有子,而子死已,命己之妾子后之,亦可,故云“为祖庶母”可也。徐氏注云:凡妾之有子者称庶母、祖庶母,其无子者,则称父妾、祖妾而已。但为庶母后,即后此母为祖庶母;后即后其子之受室者,此为不同耳】
【姜氏兆锡曰:为▯母后及为庶母后,皆是后于其母。若为祖庶母后,自是后其死子以为之后。而或者不明斯理,则以孙祢祖之论与説《春秋》,乃多异义,而大伦灭矣。父母之防,自天子下达,期以下诸侯絶,大夫降。此所谓诸侯絶旁期也,况于君使教子之慈母乎?若庶子生母之服,则又不可一例言者。礼,子为母齐衰三年,父在则期。此母为父降,无贵贱一也。妾之子,士以下其子为其母如母,大夫则父在为其母大功,父卒亦三年。诸侯以上则父在为其母无服,父卒为之大功。此庶为嫡降,贵与贱异也。今所称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初不言为其生母。注疑其如此,疏以其无明文,而指为异代之制,似得矣。然考下章记云:「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縓縁,既葬除之。」传曰:「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注云:「诸侯之妾子厌于父,不得伸
译盛氏世佐说:女君与妾所生的儿子本来就是母子关系,自然不需要凭借父亲的命令,应当说“不命令女君的儿子与妾成为母子”。
敖氏继公说:之所以说防止服丧三年,是因为它出现在这一章,所以只根据父亲去世的情况来说。注解说:如果让妾抚养但不命令她成为母亲,那么也服庶母慈爱自己的丧服,是说妾或者自己有儿子,或者儿子的生母有其他缘故,不能亲自抚养儿子,因此不可以命令她成为母亲,只是让她慈爱抚养罢了。如果是这样,那么她的丧服只在庶母的基础上加一等就可以了。庶母慈爱自己的丧服,见于小功章。
吴氏澄说:慈母有两种,一种是大夫和士的儿子没有母亲,父亲让没有儿子的庶母作为他的母亲,防服中所称的“慈母如同母亲”就是这种。另一种是国君的儿子出生,选择众妾中的人让他作为子师,其次作为慈母,其次作为保母,《内则》以及《曾子问》中孔子所说的就是这种。而后世对于这两种的等级没有审察清楚,有的拘泥于“防慈母如母”的文字,而施加于国君命令所派遣教导儿子的慈母,那就错了。
顾氏炎武说:慈母是什么呢?儿子年幼而母亲去世,由父亲的妾抚养,父亲去世后为她服丧三年,以此来报答她养育的恩情。然而一定要等待父亲的命令,这又是先王尊崇父亲而不敢擅自报答的意义。父亲命令妾说:“你作为他的母亲”,是说怜悯他没有母亲,把他看作儿子,抚养他长大,不是立他作为妾的继承人。防服小记认为这是为慈母立后,那就不可信了。《礼记·曾子问》篇:子游问道:“防慈母如同母亲,合乎礼吗?”孔子说:“不合乎礼。古代男子外面有傅,里面有慈母,是国君命令所派遣,教导儿子的,有什么丧服呢?从前鲁昭公年少,防他的母亲有慈母良,等到她去世,昭公不忍心,想要为她服丧。有司报告说:“古代的礼,慈母没有丧服,现在国君为她服丧,这是违背古礼而扰乱国法。如果最终实行,那么有司将记载下来留给后世,恐怕不可以吧?”昭公说:“古代天子戴练冠以便闲居,我不忍心。”于是戴练冠为慈母服丧。防慈母从鲁昭公开始。但是只是戴练冠闲居,那就不同于如同母亲了。而孔子认为不合乎礼。《南史·司马筠传》:梁天监七年,安成国太妃陈氏去世,诏令礼官商议皇太子慈母的丧服。司马筠引用郑康成的说法:“丧服只限于卿大夫,不应该施加于皇子。”武帝认为不对说:“礼言慈母有三条:一是妾的儿子没有母亲,让没有儿子的妾抚养他,命令作为母子,服丧三年。防服齐衰章所说的慈母如母就是这种。二是嫡妻的儿子没有母亲,让妾抚养他,虽然同样慈爱,但是嫡妻的儿子,妾没有作为母亲的义理,而恩情深厚事情重大,所以服小功。防服小功章之所以不直接说慈母而说庶母慈爱自己的,是明确区别于三年的慈母。三是儿子并非没有母亲,选择地位低贱的人照看他,义理如同师保,而不无慈爱,所以也有慈母的名称。师保没有丧服,那么这种慈母也没有丧服了。《内则》说:“选择众妾和合适的人,让他作为子师,其次作为慈母,其次作为保母。”这是明确的文字,说选择众妾是选择人来做这三种母亲,不是说选择兄弟的母亲。子游所问自然是师保的慈母,不是三年小功的慈母。所以孔子能有这样的回答,难道不是师保的慈母没有丧服的证据吗?郑康成不辨别三种慈母,混为一谈进行训释,引用那种没有丧服的来注释“慈己”,后人导致错误,实际上是由于这个原因。于是司马筠等人请求依照制度改定嫡妻的儿子母亲。去世后被父亲的妾抚养,服丧五月,贵贱都相同,作为永久制度。
张氏尔岐说:我曾经怀疑“为祖庶母立后”的说法。陈氏注解说:如果父亲的妾有儿子,而儿子已经死了,命令自己的妾的儿子继承他,也可以,所以说“为祖庶母”也可以。徐氏注解说:凡是妾有儿子的称为庶母、祖庶母,没有儿子的,则称为父妾、祖妾而已。但是为庶母立后,就是继承这个母亲作为祖庶母;后就是继承她的儿子中娶妻的人,这是不同的。
姜氏兆锡说:为慈母立后以及为庶母立后,都是在他们的母亲那里立后。如果是为祖庶母立后,自然是继承她去世的儿子作为后代。而有的人不明白这个道理,就用孙子祭祀祖父的理论与解说《春秋》,于是多有不同义理,而大伦理就灭绝了。父母的丧服,从天子向下,期以下诸侯断绝,大夫降等。这就是所说的诸侯断绝旁期,何况是国君派遣教导儿子的慈母呢?如果是庶子生母的丧服,那就又不可以一概而论了。礼制,儿子为母亲服齐衰三年,父亲在世则服期。这是母亲为父亲降等,没有贵贱都一样。妾的儿子,士以下他的儿子为他的母亲如同母亲,大夫则父亲在世为他的母亲服大功,父亲去世也服三年。诸侯以上则父亲在世为他的母亲没有丧服,父亲去世为他服大功。这是庶为嫡降等,贵与贱不同。现在所说的古代天子戴练冠以便闲居,最初没有说为他的生母。注怀疑他这样,疏认为没有明文,而指为异代的制度,似乎对了。然而考察下章记载说:“公子为他的母亲戴练冠麻衣红边,葬后除去。”传曰:“为什么不在五服之中呢?国君所不穿的,儿子也不敢穿。”注说:“诸侯的妾子被父亲压制,不得伸展
权为制,此服不夺其恩也。」则此练冠之制,葢公子于其生母为国君所厌之权服,非言国君自为其生母,更非言天子为其生母也。又考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其母大功。」传曰:「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也。」缌麻章云:「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缌。」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因是以服缌也。」然则诸侯之妾子,父卒为其母大功,而其或为父后,则惟服缌也。以此推之,则庶子王乃天子之庶子为父后者,而其于礼亦当用缌之正服衰绖以服之,又岂用五服以外父在厌抑而练冠縓縁之权制者哉?夫亲防下达,庶子之生母,君在既厌于君矣,比君卒又以余尊厌而仅为之大功,其或为君之后者,又以防者不祭而不敢服,仅得縁死于宫中三月不举祭者之例,以伸其缌,则其情之为礼抑者,固已多矣。而谓庶子王反逆礼而靳为之缌乎?传言母以子。贵以父妾而尊为君夫人,此公羊氏之説,乱嫡妾之分,礼之所不与也。若庶子王为其母练冠,乃注疏之臆词,而不为之考辨,是又滋礼之惑也。然则公之所引者,果何指也?考记中凡引家语入记者,多截去首尾,如此条家语所载本云:「古者天子防慈母练冠以燕居」,则公固不免托于古以文其过矣。疏既知以家语之孝公辨注昭公之疑,而独不以家语之防慈母辨其为生母之惑,何哉】
译权宜制定的制度,这种丧服并不剥夺对生母的本恩。」那么这练冠的制度,大概是公子对于其生母,因被国君所厌抑而采用的权宜之服,并非说国君亲自为其生母服丧,更不是说天子为其生母服丧。又考察《大功章》说:“公的庶出兄弟为其母服大功。”传文说:“因先君余尊的厌抑,不得超过大功。”《缌麻章》说:“庶子中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为其母服缌麻。”传文说:“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私亲之丧。若有死于宫中的,则为他三个月不举行祭祀,因此服缌麻。”既然如此,那么诸侯的妾子,父亲去世时为其母服大功,而如果他是父亲的继承人,则只服缌麻。由此推论,那么庶子王是天子的庶子且为父亲的继承人,他按照礼制也应当用缌麻的正服衰绖来服丧,又哪里会用五服以外、因父亲在世而被厌抑的练冠赪缘的权宜制度呢?况且丧服制度下及于亲族,庶子的生母,君主在世时已被君主厌抑,等到君主去世后又因余尊的厌抑而仅服大功,如果是君主的继承人,又因继承人不主祭而不敢服丧,仅能援引死于宫中三月不举祭的成例,来伸张其服缌麻的权利,那么其情感被礼制压抑的情况,本来就已经很多了。难道说庶子王反而违背礼制而吝啬地为其母服缌麻吗?传文说“母以子贵”,因是父亲的妾而尊贵为君夫人,这是公羊家的说法,混淆了嫡妾的分别,是礼制所不认可的。如果庶子王为其母服练冠,乃是注疏的臆测之词,如果不加以考辨,这又增加了礼制的困惑。那么公所引用的,究竟是指什么呢?考察《礼记》中凡是引用《家语》入《记》的,大多截去首尾,如此条《家语》所载原本说:“古者天子服慈母丧,练冠以燕居”,那么公确实不免借古人之名来掩饰自己的过错。注疏既然知道用《家语》中关于孝公的记载来辨析昭公的疑问,却唯独不用《家语》中关于服慈母丧的记载来辨析其为生母服丧的困惑,这是为什么呢?
蕙田案:姜氏説,自父母之防已下,辨《礼记·曽子问》注疏之误,颇为详明。
钦定义疏:继母如母,如适母也。慈母如母,如生已之妾母也。此慈母若死于父在之日,士之母服期与父同,宫者不▯,不以杖即位。大夫之子则大功,若适妻所生子,虽为庶母所慈,不得有此服,以其父不可命适妻之子为妾之子也。庾蔚之云:「子不违父之令,岂从失礼之命?」
【盛氏世佐曰:子夏作传时,本自为一编,后儒移之,分属传经记,每条之下,遂加「传曰」以别之。而于其答问之辞,重举「传曰」者,亦后儒所加也。如孔子「十翼」既被后人分散,而于「系词」「文言」二传中,往往添入「子曰」字,亦其▯矣。疏云:「是子夏引旧传」,非】
母为长子【疏:长子卑,故在母下。母为长子齐衰者,以子为母服齐衰。母为之,不得过于子为已也。若然,长子与众子为母,父在期。若夫在,为长子,岂亦不得过于子为己服期乎?而母为长子不问夫之在否,皆三年者,子为母有降屈之义。父母为长子,本为先祖之正体,无厌降之义,故不得以父在而屈也】
【敖氏继公曰:经不着女子子之为母,及此服之异于男子者,以其已于前章发之,则其▯皆可得而推,故也】
钦定义疏:父在,子为母期者,綂乎父,则不嫌降其母也。夫在,妻为子三年者,从乎夫,则不嫌隆其子也【盛氏世佐曰:此谓适子之妻为其长子也,庶子不得为长子,斩则其妻亦不得为是服矣】
传曰:「何以三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注:不敢降者,不敢以己尊降袒祢之正体】
右齐衰三年
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期者【疏:此“疏衰”已下七服,与前章不殊,而还具列之者,以其此一期与前三年悬絶,恐服制亦多不同,故须重列也。但此章虽止一期,而禫杖具有。案下《杂记》云:“期之防,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注云:“此谓父在为母,即是此章者也。”母之与父恩爱本同,为父所厌屈而至期,是以虽屈犹伸▯杖也。妻虽义合,妻乃天夫,为夫斩衰,为妻报以禫杖。但以夫尊妻卑,故齐斩有异也】
【敖氏继公曰:此期服也,而杖屦之属皆与三年章同者,是章凡四条,其三言为母,其一言为妻也。以礼攷之,为母宜三年,乃或为之期者,则以父在,若母出,故屈而在此也。妻以夫为至尊,而为之斩衰三年,夫以妻为至亲,宜为之齐衰三年,乃不出于期者,不敢同于母,故尔。然则二服虽在于期,实有三年之义,此杖屦之属所以皆与之同也】
钦定义疏:周景王于穆后,太子寿卒,而叔向谓其一岁而有三年之防,二焉,则妻防虽期,实有三年之义。敖氏之説善矣。疏谓禫杖具有,是也。然词未别白。凡禫必主防者,主之母之防,父为之禫,故子从父而禫之也。若出母与继母嫁而从者,则已非防主,何禫焉?蕙田案:父在为母期,不贰斩也。服期而杖,而禫从乎父也。服朞以义,禫杖以恩,此三年之义也。
传曰:「问者曰:『何冠也?』曰:『齐衰大功冠其受也,缌麻小功冠其衰也。』带縁各视其冠【注:问之者斩衰有二,其冠同。今齐衰有四章,不知其冠之异同尔。縁如深衣之縁。】疏云:「齐衰大功冠其受也者,降服齐衰四升,冠七升;既葬,以其冠为受衰七升,冠八升。正服齐衰五升,冠八升;既葬,以其冠为受衰八升,冠九升。义服齐衰六升,冠九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服衰九升,冠十升。降服大功衰七升,冠十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升,冠十一升。正服大功衰八升,冠十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升,冠十一升。义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以其初死冠升与既葬衰升数同,故云『冠其受也』。大功亦然。云『缌麻小功冠其衰也』者,以其降服小功衰十升,正服小功衰十一升,义服小功衰十二升,缌麻十五升,抽其半七升半,冠皆与衰升数同,故云
译蕙田按:姜氏的解说,从“父母之丧”以下,辨析《礼记·曾子问》注疏中的错误,颇为详细明白。
钦定《义疏》:继母如同生母,就像嫡母一样。慈母如同生母,就像生自己的妾母一样。这位慈母如果死在父亲还在世的时候,士人的母亲服丧一年,与父亲相同,居丧期间不居丧次,不以丧杖就位。大夫的儿子则服大功丧,如果是嫡妻所生的儿子,即使由庶母慈爱抚养,也不得有这种丧服,因为父亲不能命令嫡妻的儿子作为妾的儿子。庾蔚之说:“儿子不违背父亲的命令,难道会听从失礼的命令吗?”
【盛氏世佐说:子夏作传时,原本自成一编,后来的儒者将其移置,分别归属传、经、记,每条之下,于是加上“传曰”以作区别。而在其回答问话的言辞中,再次举出“传曰”的,也是后来儒者所加的。如同孔子的“十翼”既被后人分散,而在“系辞”“文言”两传中,往往添入“子曰”字样,也是同样的情况。疏说:“这是子夏引用旧传”,不对】
母亲为长子【疏:长子地位卑下,所以在母亲之下。母亲为长子服齐衰,是因为儿子为母亲服齐衰。母亲为他服丧,不能超过儿子为自己服丧的规格。如果这样,长子与众子为母亲服丧,父亲在世时服一年。如果丈夫在世,为长子服丧,难道也不能超过儿子为自己服丧的一年吗?而母亲为长子服丧,不问丈夫是否在世,都服三年,是因为儿子为母亲服丧有降等屈抑的道理。父母为长子服丧,本来是为祖先的正统血脉,没有厌降的道理,所以不能因为父亲在世而屈抑】
【敖氏继公说:经文没有写明女子为母亲服丧,以及这种丧服与男子不同的地方,因为已经在前面章节中阐发过了,那么其余的都可以推知,所以如此】
钦定《义疏》:父亲在世,儿子为母亲服丧一年,是因为统属于父亲,就不嫌降低对母亲的丧礼。丈夫在世,妻子为儿子服丧三年,是因为顺从丈夫,就不嫌隆厚对儿子的丧礼【盛氏世佐说:这是指嫡子之妻为其长子服丧,庶子不能为长子服斩衰,那么其妻也不能服这种丧服了】
传曰:“为什么服三年呢?父亲所不降等的,母亲也不敢降等【注:不敢降等,是不敢以自己的尊贵降等袒露祢庙的正统血脉】
右齐衰三年
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服期者【疏:这“疏衰”以下七种丧服,与前章没有不同,而再次详细列出的原因,是因为这一期丧与前章的三年丧悬殊,恐怕丧制也多不相同,所以必须重新列出。但这章虽然只有一期丧,而禫杖却具备。查考下面《杂记》说:“期丧的防期,十一月;练祭,十三月;祥祭,十五月;禫祭。”注说:“这是指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就是这一章的情况。”母亲与父亲恩爱本来相同,因为被父亲厌屈而只服期丧,所以虽然屈抑仍然伸张禫杖。妻子虽然义合,妻子乃天配丈夫,为丈夫服斩衰,为妻子报以禫杖。但因为丈夫尊贵妻子卑下,所以齐衰斩衰有差异】
【敖氏继公说:这是期丧,而杖屦之类都与三年丧章相同,是因为这一章共有四条,其中三条是为母亲,一条是为妻子。以礼考察,为母亲应该服三年,却有的只服期丧,是因为父亲在世,或者母亲被休出,所以屈抑而在此。妻子以丈夫为至尊,而为丈夫服斩衰三年,丈夫以妻子为至亲,应该为她服齐衰三年,却不超出期丧,是不敢与母亲相同,所以如此。那么这两种丧服虽然在于期丧,实际上有三年丧的意义,所以杖屦之类都与它们相同】
钦定《义疏》:周景王对于穆后,太子寿去世,而叔向说他一岁而有三年之丧,有两处,那么妻子丧服虽然为期,实际上有三年丧的意义。敖氏的说法很好。疏说禫杖具备,是对的。然而言辞没有分别明白。凡禫必主丧期者,是主母亲的丧期,父亲为之禫,所以儿子跟随父亲而禫。如果是出母与继母嫁而从者,那么已经不是丧主,何来禫祭?蕙田按:父亲在世为母亲服期丧,是不再服斩衰。服期丧而用杖,而禫跟随父亲。服期以义,禫杖以恩,这是三年丧的意义。
传曰:“问的人说:‘为什么戴这种帽子?’回答说:‘齐衰大功戴其受冠,缌麻小功戴其衰冠。’带缘各视其冠【注:问的人斩衰有两种,其冠相同。现在齐衰有四章,不知道其冠的异同罢了。缘如深衣的缘。】疏说:“齐衰大功冠其受也者,降服齐衰四升,冠七升;既葬,以其冠为受衰七升,冠八升。正服齐衰五升,冠八升;既葬,以其冠为受衰八升,冠九升。义服齐衰六升,冠九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服衰九升,冠十升。降服大功衰七升,冠十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升,冠十一升。正服大功衰八升,冠十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升,冠十一升。义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因为初死时冠升与既葬时衰升数相同,所以说‘冠其受也’。大功也是如此。说‘缌麻小功冠其衰也’者,因为降服小功衰十升,正服小功衰十一升,义服小功衰十二升,缌麻十五升,抽其半七升半,冠都与衰升数相同,所以说
『冠其衰也』。云『带縁各视其冠』者,带谓布带、象革带者,縁谓防服之内中衣縁用布縁之视犹比也。二者之布升数多少各比拟其冠也。然本问齐衰之冠,因答大功与缌麻小功并答带縁者,博陈其义也。」又曰:「注云『縁如深衣之縁』者,案深衣目录云:『深衣连衣裳而纯之以采素纯曰长衣,有表则谓之中衣。』此既在防服之内,则是中衣矣。而云深衣,以其中衣与深衣同,是连衣裳,其制大同,故就深衣有篇目者而言之。案《玉藻》云:『其为长中继揜尺』,注云:『其为长衣中衣则继袂揜一尺,若今裦矣。』深衣则縁而已。若然,中衣与长衣袂皆手外长一尺。案《檀弓》云:『练时鹿裘衡长袪』,注云:『祛谓襃缘袂口也。』练而为裘,横广之又长之又为祛则先时狭短无袪可知。若然,此初防之中衣缘亦狭短,不得如《玉藻》中衣继袂揜一尺者也。但吉时麛裘即凶时鹿裘,吉时深衣即凶时中衣。《深衣目录》云:大夫以上用素,士中衣用布,縁皆用采。况防中縁用布,明中衣亦用布也。其中衣用布,虽无明文,亦当视冠若然。直言縁视冠,不言中衣縁用采,故特言縁用布,何妨防时中衣亦用布乎】
译“‘冠其衰也’。郑玄说‘带和缘各视其冠’,这里的带指的是布带和象革带,缘指的是丧服里面中衣的缘边,用布做缘边,‘视’就是比照的意思。这两种布的升数多少,各自比照其冠的规格。然而原本问的是齐衰的冠,却连带回答了大功、缌麻、小功,并一并回答了带和缘的问题,是为了广泛地陈述其义理。”又说:“注解说‘缘如同深衣的缘’,查考《深衣目录》说:‘深衣是衣裳相连,用彩色或素色做缘边的叫长衣,如果有表层的就称为中衣。’这既然在丧服里面,那就是中衣了。却说是深衣,是因为中衣与深衣相同,都是衣裳相连,其形制大体相同,所以就深衣有篇目而言。查考《玉藻》说:‘其为长中继揜尺’,注解说:‘其为长衣中衣则继袂揜一尺,就像现在的裦一样。’深衣则只是缘边而已。如果这样,中衣与长衣的袖子都在手外长出一尺。查考《檀弓》说:‘练时鹿裘衡长袪’,注解说:‘祛指的是袖口的缘边。’练祭时穿鹿裘,横宽而又长,又做了袖口缘边,那么先前狭窄短小没有袖口缘边就可知了。如果这样,这初丧时的中衣缘边也狭窄短小,不能像《玉藻》中衣那样继袂揜一尺。只是吉礼时的麛裘就是凶礼时的鹿裘,吉礼时的深衣就是凶礼时的中衣。《深衣目录》说:大夫以上用素色,士的中衣用布,缘边都用彩色。况且丧服中的缘边用布,明显中衣也用布。其中衣用布,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也应当比照冠的规格。如果这样,直接说缘边比照冠,不说中衣缘边用彩色,所以特意说缘边用布,有什么妨碍丧礼时中衣也用布呢?
【敖氏继公曰:斩衰有二,其冠同。齐衰三年,惟有子为母之冠耳。是章有降服,有正服,有义服,疑其冠之异同,故发问也。齐衰大功,有受布,故冠其受冠衰布异也。缌麻小功,无受布,故但冠其衰,冠衰布同也。问者唯疑此章之冠,答者则总以诸章之冠为言,以其下每章之服亦或各自不同故也。带縁各视其冠者,谓齐衰以至缌麻,其布带与其冠衰之縁,亦各以其冠布为之。间传曰:期而小祥,练冠縓缘。檀弓曰:练练衣縓縁。则重服未练以前,与夫轻服之冠衰,皆有布縁明矣。此所云者是也。冠縁者纰也,衰縁者其领及袪之纯也。此复言带缘者,又因其布之与冠同,而并及之】
郝氏敬曰:受,犹接也。记云:「齐衰四升,其冠七升,以其冠为受,受冠八升是也。」齐衰初防,布四升,冠布七升;既葬衰,受冠布七升,冠更受八升。大功初防,冠布八升;既葬衰,受冠布八升,冠更受九升。缌麻三月,小功五月。缌麻以小功之冠为衰,小功以大功之冠为衰。不言受者,三月、五月则既葬服除,故无受。
【张氏尔岐曰:案注“斩衰有三”,指为父、为君、为子之三等;“齐衰四章”,谓三年杖、期不杖、期三月,凡四章也。盛氏世佐曰:此传句读旧误,今正之。云:“齐衰大功,冠其受也者”,齐衰、大功二者之冠之升数,各与其受衰同也。下记云:“以其冠为受”,齐衰冠七升,受衰亦七升;大功冠十一升,受衰亦十一升。于此发传者,齐衰一服有四章,重者三年,轻者三月,日月既殊,嫌其冠之升数亦异,传故设为问答以明之云。“缌麻小功,冠其衰也者”,谓缌麻、小功二者之冠,皆与缌麻之衰同,而无受也。小功以缌麻之衰为冠,缌麻以小功之冠为衰,又以为冠皆十五升,抽其半,故并举之。缌麻言于小功之上者,明小功之冠亦同于缌麻也。缌麻之冠衰与小功冠衰无以异者,礼穷则同也。小功冠衰之升数未尝无别,而谓皆冠其衰,岂不谬哉?且立言之法,若以服之重轻为序,缌麻亦不得言于小功之上矣。带縁,布带之縁也,各各齐衰以下也。斩衰绞带,无缘;齐衰以下以布为带,又有缘,轻者饰也。问冠而并答以带缘者,以其粗细与冠同,▯及之耳。云:“带縁各视其冠”,则带之升数各视其衰与疏分。带缘为二物,训缘为中衣之縁,非敖指为冠衰之縁,尤误。夫重服斩而不缉,齐衰仅缉之而已,其冠则五服皆条属外毕,安得有縁】
父在,为母【疏父母恩爱等,为母期者,由父在厌故,为母屈至期故,须言父在为母也】
【敖氏继公曰:此主言士之子为母也,其为继母、慈母,亦如之】
钦定义疏,此服自士以至大夫以上,莫不皆然。敖谓主言士之子者,兼士之庶子,为其母服言之也。其大夫以上之庶子,则有不同者矣。
传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疏:家无二尊,故于母屈而为期。不直言尊,而言私尊者,母于子为尊,夫不尊之故也。子于母屈而期,心防犹三年,故父虽为妻期而除。然必三年乃娶者,通达子之心防之志故也。《左氏传》晋叔向云:「王一岁有三年之防。」二据太子与穆后,天子为后亦期而云三年防者,据达子之志而言也】
程子曰:「父在,为母服三年之防,则家有二尊,有所嫌也。处今之宜,但可服齐衰一年,外可以墨衰从事,可以合古之礼,全今之制。」
朱子曰:「防礼须从仪礼为正。如父在为母期,非是薄于母,只为尊在其父,不可复尊在母。然亦须心防三年。这般处皆是大项事,不是小节目。后来都失了。而今国家法为所生父母皆心防三年,此意甚好。」又问:「仪礼父在为母,曰卢履冰议是,但条例如此,不敢违耳。」
黄氏干曰:宋文帝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皇太子心防三年。礼有心防禫,无禫礼无成文,世或两行。皇太子心防毕,诏使博士议,有司奏:「防礼有祥,以祥变有渐,不宜更除即吉,故其间服以綅也。」心防已经
译敖氏继公说:斩衰之服有两类,它们的冠是相同的。齐衰三年的服制,只有儿子为母亲服丧时的冠是特殊的。这一章中有降等之服、正等之服和义服,人们怀疑这些冠的形制是否相同,所以提出疑问。齐衰和大功之服,有“受布”(即葬后更换的较粗布料),所以冠和受布的衰衣所用布料不同。缌麻和小功之服,没有受布,所以只使用与衰衣相同的布料做冠,冠和衰衣的布料相同。提问者只怀疑这一章中冠的情况,回答者却总括各章的冠来说明,因为下文各章的丧服也各自有所不同。带子和边缘都参照冠的规格,是说从齐衰到缌麻,其布带以及冠和衰衣的边缘,也都各自用与冠相同的布料制作。《间传》说:“周年举行小祥祭,戴练冠,染红边缘。”《檀弓》说:“练祭时穿练衣,染红边缘。”那么可知,重丧服在练祭之前,以及轻丧服的冠和衰衣,都有布制边缘是明确的。这里所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冠的边缘是指冠上的纰饰,衰衣的边缘是指领口和袖口的镶边。这里再次提到带子的边缘,是因为带子的布料与冠相同,所以一并提及。
郝氏敬说:受,就是承接的意思。《礼记》说:“齐衰用四升布,其冠用七升布,以冠的布料作为受布,受冠用八升布,就是这个意思。”齐衰初丧时,衰衣用四升布,冠用七升布;葬后换穿受衰,受衰用七升布,冠则改用八升布。大功初丧时,冠用八升布;葬后换穿受衰,受衰用八升布,冠则改用九升布。缌麻服丧三个月,小功服丧五个月。缌麻以小功的冠作为衰衣,小功以大功的冠作为衰衣。不提及“受”的原因,是因为三个月、五个月的丧期在葬后即除服,所以没有受布。
张氏尔岐说:查注文中“斩衰有三”,指的是为父亲、为君主、为儿子这三类;“齐衰四章”,是指三年杖期、期年不杖、期年三月,共四章。盛氏世佐说:这一章的句读旧本有误,现在予以纠正。说:“齐衰大功,冠其受也者”,意思是齐衰和大功这两类丧服的冠,其布料的升数各自与其受衰相同。下文《礼记》说:“以其冠为受”,齐衰的冠用七升布,受衰也用七升布;大功的冠用十一升布,受衰也用十一升布。在这里发问传文,是因为齐衰这一种丧服有四章,重的服三年,轻的服三个月,时间长短不同,人们怀疑其冠的升数也不同,所以传文设问答来阐明。说:“缌麻小功,冠其衰也者”,意思是缌麻和小功这两类丧服的冠,都与缌麻的衰衣相同,而没有受布。小功以缌麻的衰衣作为冠,缌麻以小功的冠作为衰衣,又因为冠都是十五升布,抽取一半,所以一并提及。缌麻说在小功之上,是为了表明小功的冠也同于缌麻。缌麻的冠衰与小功的冠衰没有区别,是因为礼制穷尽则相同。小功冠衰的升数并非没有区别,却说都冠其衰,难道不荒谬吗?况且立言的方法,如果按丧服的轻重排序,缌麻也不该说在小功之上。带缘,是布带的边缘,各自对应齐衰以下的丧服。斩衰用绞带,没有边缘;齐衰以下用布做带子,又有边缘,这是轻丧服的装饰。问冠却一并回答带缘,是因为带缘的粗细与冠相同,所以一并提及。说:“带缘各视其冠”,那么带子的升数各自参照其衰衣的疏密。带缘是两样东西,将缘解释为中衣的边缘,不像敖氏指为冠衰的边缘,尤其错误。因为重丧服斩衰不缝边,齐衰仅仅缝边而已,其冠则五服都条属外毕,怎么会有边缘呢?
父亲在世,为母亲服丧【疏:父母恩爱相等,为母亲服期年丧的原因,是因为父亲在世而压抑,所以为母亲屈降至期年,因此必须说明是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
敖氏继公说:这里主要说的是士的儿子为母亲服丧,其为继母、慈母服丧,也是如此。
钦定《义疏》说,这种丧服从士到大夫以上,没有不是这样的。敖氏说主要讲士的儿子,是兼及士的庶子为其母亲服丧而言。大夫以上的庶子,则有所不同。
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呢?是因为屈抑。至尊者在世,不敢伸张对母亲的私尊。父亲必须三年后才娶妻,是为了通达儿子的心志【疏:家中没有两个至尊,所以对母亲屈抑而服期年。不直接说尊,而说私尊,是因为母亲对于儿子是尊,丈夫不尊她的缘故。儿子对母亲屈抑而服期年,心中的哀痛还是三年,所以父亲虽然为妻子服期年而除服。但必须三年后才娶妻,是为了通达儿子心中哀痛的志向。《左氏传》中晋国叔向说:‘王一岁有三年之丧。’二是根据太子与穆后,天子为皇后也服期年而说三年丧,是根据通达儿子的心志而言】
程子说:“父亲在世,为母亲服三年之丧,那么家中有两个至尊,有所嫌疑。处理当今的适宜做法,只可服齐衰一年,外面可以穿墨衰从事公务,这样可以符合古礼,保全今制。”
朱子说:“丧礼必须依据《仪礼》为正。比如父亲在世为母亲服期年,并不是轻视母亲,只是因为至尊在其父,不可再尊在其母。但也必须心中哀痛三年。这类地方都是大事,不是小细节。后来都失传了。如今国家法律规定为所生父母都心中哀痛三年,这个意思很好。”又问:“《仪礼》中父亲在世为母亲服丧,卢履冰的议说是正确的,但条例如此,不敢违背罢了。”
黄氏干说:宋文帝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去世,皇太子心中哀痛三年。礼制有心丧禫祭,但没有禫礼的成文,世间有时两样并行。皇太子心丧完毕,下诏让博士议论,有关部门奏称:“丧礼有祥祭,因为祥祭的变化是渐进的,不宜再除去丧服就穿吉服,所以其间穿綅服。”心丧已经
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祥禫变降礼毕,余情一周,不应复有再禫,宜下以为永制。诏可。唐前上元元年,武后上表请父在为母终三年之服,诏依行焉。开元五年,右补阙卢履冰上言:「准礼,父在为母一周除,灵三年心防,请仍旧章,庶叶通礼。」于是下制,令百官详议。刑部郎中田再思建议云:「上古防服无数,自周公制礼之后,孔父刋经以来,方殊厌降之仪,以标服纪之节,重轻从俗,斟酌随时,循古未必是依,今未必非也。」履冰又上疏曰:「天无二日,土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理之也。所以父在为母服周者,避二尊也。」左散骑常侍元行冲奏议:「今若舍尊厌之重,▯严父之义,事不师古,有伤名教。」百僚议竟不决。后中书令萧嵩与学士改脩五礼,又议请依元敕,父在为母齐衰三年为令,遂成典。今服制令子为母齐衰三年【父卒为母与父在为母同。敖氏继公曰:「防妻者必三年然后娶,礼当然尔,非必专为达子心防之志也。葢夫之于妻宜有三年之恩,为其不可以不降于母,是以但服期而已。然服虽有限,情则可伸,故必三年然后娶,所以终牉合之义焉。若谓惟主于达子之志,则妻之无子而死者,夫其可以不俟三年而娶乎?《春秋传》曰:『王一岁而有三年之防』,二谓后与太子也。防妻之义,于此可见】
译十三个月举行大祥祭,十五个月举行禫祭,丧礼的变更与降等仪式完毕后,剩余的情感周期已满一年,不应再举行第二次禫祭,应当将此作为永久制度。皇帝下诏批准。唐高宗上元元年,武则天呈上奏表,请求在父亲健在时为母亲服丧三年,皇帝下诏依从执行。开元五年,右补阙卢履冰上言:“按照礼制,父亲健在时为母亲服丧一年即除服,但内心哀痛应持续三年,请求恢复旧制,以符合通行的礼法。”于是皇帝下诏,命令百官详细商议。刑部郎中田再思建议说:“上古时期丧服的等级没有固定数目,自从周公制定礼制以来,孔子删定经典之后,才区分厌降的仪式,以确立丧服的等级节度,轻重应当顺应习俗,斟酌时势,遵循古制未必就是对的,当今的做法未必就是错的。”卢履冰又上疏说:“天上没有两个太阳,地上没有两个君主,家中没有两个至尊,这是为了统一治理。所以父亲健在时为母亲服丧一年,是为了避免有两个至尊。”左散骑常侍元行冲上奏议论:“如今如果舍弃尊厌的重义,违背严父的道义,行事不效法古人,会损害名教。”百官商议后仍不能决断。后来中书令萧嵩与学士修订五礼,又商议请求依照元朝的敕令,规定父亲健在时为母亲服齐衰三年,于是成为定典。现在的服制法令规定,儿子为母亲服齐衰三年【父亲去世时为母亲服丧与父亲健在时为母亲服丧相同。敖氏继公说:“为妻子守丧必须满三年才能再娶,这是礼制本应如此,并非专门为了表达儿子内心哀痛的情志。大概丈夫对妻子应当有三年之恩,因为不能因此降低对母亲的丧服等级,所以只为妻子服丧一年。然而丧服虽然有限制,情感却可以伸张,所以必须满三年才能再娶,以此来终结夫妻合体的道义。如果认为只是为了表达儿子的情志,那么妻子没有儿子而去世的,丈夫难道可以不等待三年就再娶吗?《春秋传》说:‘王一岁而有三年之防’,二是说皇后与太子。为妻子守丧的道义,在这里可以看出】
【吴氏澄曰:凡防礼制为斩衰、功缌之服者,其文也;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者,其实也。中百其实而外饰之以文,是为情文之称。徒服其服而无其实,则与不服等尔。虽不服其服而有其实者,谓之心防。心防之实有隆而无杀,服制之文有杀而有隆,古之道也。愚尝谓服制当一以周公之礼为正,后世有所増改者,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实,而不究古人制礼之意者也。为母齐衰三年而父在,为母杖期,岂薄于其母哉?葢以夫为妻之服既除,则子为母之服亦除,家无二尊也。子服虽除,而三者居防之实如故,则所杀者三年之文而已,实固未尝杀也】
【郝氏敬曰:至尊谓父,私尊谓母。父至尊而子又尊其母,故曰私尊。子为母屈,而父为子伸。故子服虽期年已除,父娶必三年后,继以伸其子所不敢伸之志也。志谓心防】
【顾氏炎武曰:父在为母,虽降为期,而心防之实,未尝不三年也。传曰: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假令娶于三年之内,将使为之子者何服以见?何情以处乎?理有所不可也。抑其子之服于期,而申其父之不娶于三年,圣人所以损益,百世而不可改者,精矣。又曰:父在为母,齐衰三年,起自《开元礼》。然其时,卢懐慎以母忧起复为兵部侍郎,张九龄以母忧起复中书侍郎同平章事,邠王守礼以母忧起复左金吾衞将军,嗣鄂王邕以母忧起复衞尉卿,而得终礼制者,唯张説、韩休二人,则明皇固已崇其文而废其实矣。今制,父在为母,斩衰三年。案《太祖实录》,洪武七年九月庚寅,贵妃孙氏薨,命吴王橚服慈母服斩衰三年,以主防事,敕皇太子诸王皆服期,乃命翰林学士宋濓等修《孝慈录》,立为定制。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其庶母,皆齐衰杖期。十一月壬戌朔,书成。此则当时别有所为,而未可为万世常行之道也】
华氏学泉曰:或问《仪礼》父在为母齐衰期,今父在为母斩衰三年,于义安乎?曰:天尊地卑,而乾坤定。父,天也;母,地也。地綂乎天,母綂乎父,阴阳之大分,人道之大防也。夫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然而父在为母三年,嫌于无父也,故不得不屈而期。圣人之制服,凡以顺天地之理,定尊卑之分而已。是故为父苴杖而圆,以象天也;为母削杖而方,以象地也。为父苴绖左,其本而在下;为母牡麻绖右,其本而在上。天左阳而升,地右阴而降,顺阴阳升降之义,而示有别也。知地之不同于天,则知母之不同于父矣;知阴之必屈于阳,则知父在不得伸私尊于母矣。自唐武后始剙父在为母三年之説,而百王不易之典礼,以一悍妻暴母易之,迄千百年而莫之能正。何后世之信周公孔子不如其信武氏也?然自武氏以来,犹为母齐衰;至明洪武时,始易以斩,而父母之服,凡衰裳带绖、冠缨杖屦之制,悉混同而无别。先王制礼之意,荡然无复存矣。然而人心安之,何也?葢尝推其故:父尊而母亲,故人之亲其父,尝不如亲其母;人之欲伸其私尊于母也,尝过于欲尊其父。故父尊于母者,天理之公也;同母于父者,人情之私也。理之公不胜其情之私,宜乎武氏之制一易,迄千百世莫之能正,又从而甚焉者矣。子夏曰:知有母而不知有父,禽兽是也。野人则曰:父母何算焉?夫父母何算,野人之论也。然则今有圣人者作,其于此必有所不安者矣。
钦定义疏:父在,为母期,后世易之以三年也。其胜矣乎?曰:古之为防也,尽其实;后世之为防也,侈其文。古者服有减杀,而居处饮食,一一如礼,是文虽屈,而不害其实之伸也。若实之亡,而徒以三年为隆,则伪而已矣。且祥禫而后,父将举吉礼,而已之服不除,则不可与于祭,非所以事父承宗庙也。抑父则已禫矣,至三年阕,而又禫,父主之乎?已主之乎?均有所不可也。乃见古圣人之制礼精矣。又案:士之庶子,为其母如众人,则亦杖期也。《小记》:庶人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庶子不以杖即位,虽不以即位,犹杖也;不禫,则祥
译吴氏澄说:凡是守丧礼制中规定穿斩衰、功缌等丧服的人,这是丧礼的形式;不饮酒、不吃肉、不住内室,这是丧礼的实质。内心秉持丧礼的实质,而外表用丧礼的形式加以修饰,这才叫做情与文相称。如果只是穿着丧服而没有实质,那就与不穿丧服一样。虽然不穿丧服而有实质的人,叫做心防。心防的实质只有隆重而没有减杀,丧服制度的形式有减杀也有隆重,这是古人的道理。我曾经说丧服制度应当以周公的礼制为标准,后世有所增改的,都是沉溺于形式,蒙蔽了实质,而不探究古人制定礼制的意图。为母亲守齐衰三年丧而父亲在世,为母亲守杖期丧,难道是轻视母亲吗?大概是因为丈夫为妻子守丧的期限已经除去,那么儿子为母亲守丧的期限也应当除去,家中没有两个至尊。儿子的丧服虽然除去了,但居丧的实质依旧,那么所减杀的只是三年的形式而已,实质并没有减杀。
郝氏敬说:至尊指的是父亲,私尊指的是母亲。父亲是至尊,而儿子又尊崇母亲,所以叫做私尊。儿子为母亲守丧而委屈,父亲为儿子伸张。所以儿子的丧服虽然一年就除去了,父亲再娶必定在三年之后,以此来伸张儿子不敢伸张的心志。心志指的是心防。
顾氏炎武说:父亲在世时为母亲守丧,虽然降等为一年,但心防的实质,未曾不是三年。传文说:父亲必定三年之后才娶妻,这是通达儿子的心志。假如在三年之内娶妻,将让做儿子的穿什么丧服去拜见?用什么情感去处理呢?道理上是不可行的。压抑儿子的丧服为一年,而申明父亲不娶妻为三年,圣人用来增减损益,百世不可更改,真是精妙啊。又说:父亲在世时为母亲守齐衰三年丧,始于《开元礼》。然而当时,卢怀慎因母丧起复担任兵部侍郎,张九龄因母丧起复担任中书侍郎同平章事,邠王守礼因母丧起复担任左金吾卫将军,嗣鄂王邕因母丧起复担任卫尉卿,而能够终了礼制的,只有张说、韩休两人,那么唐明皇固然已经崇尚形式而废弃实质了。现在的制度,父亲在世时为母亲守斩衰三年。查考《太祖实录》,洪武七年九月庚寅日,贵妃孙氏去世,命令吴王朱橚穿慈母丧服斩衰三年,以主持丧事,敕令皇太子和诸王都穿期丧,于是命令翰林学士宋濂等人修撰《孝慈录》,立为定制。儿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亲,都穿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其庶母,都穿齐衰杖期。十一月壬戌初一,书成。这是当时另有目的,而不能作为万世常行的道理。
华氏学泉说:有人问《仪礼》中父亲在世时为母亲守齐衰一年,现在父亲在世时为母亲守斩衰三年,在义理上合适吗?回答说:天尊贵地卑贱,而乾坤确定。父亲是天,母亲是地。地统属于天,母亲统属于父亲,这是阴阳的大分别,人道的大界限。凭借侍奉父亲来侍奉母亲,而爱相同,然而父亲在世时为母亲守三年丧,嫌疑在于没有父亲,所以不得不委屈而守一年。圣人制定丧服,凡是用来顺从天地之理,确定尊卑之分罢了。因此为父亲戴苴杖而圆,用来象征天;为母亲戴削杖而方,用来象征地。为父亲戴苴绖在左,其本在下;为母亲戴牡麻绖在右,其本在上。天左阳而上升,地右阴而下降,顺从阴阳升降之义,而显示有别。知道地不同于天,就知道母亲不同于父亲;知道阴必定屈服于阳,就知道父亲在世时不能在母亲身上伸张私尊。自从唐武则天开始创立父亲在世时为母亲守三年丧的说法,而百王不变的典礼,被一个悍妻暴母所改变,直到千百年而不能纠正。为什么后世相信周公孔子不如相信武则天呢?然而自从武则天以来,还为母亲守齐衰;到明朝洪武时,才改为斩衰,而父母之丧,凡是衰裳带绖、冠缨杖屦的制度,都混同而没有区别。先王制定礼制的意图,荡然无存了。然而人心安之,为什么呢?大概推究其缘故:父亲尊贵而母亲亲切,所以人们亲近父亲,常常不如亲近母亲;人们想在母亲身上伸张私尊,常常超过想尊崇父亲。所以父亲尊贵于母亲,是天理的公义;将母亲等同于父亲,是人情的私欲。天理的公义不能胜过人情的私欲,难怪武则天的制度一经改变,直到千百世而不能纠正,又从而更加严重了。子夏说:知道有母亲而不知道有父亲,是禽兽。野人说:父母算什么?父母算什么,是野人的言论。然而现在有圣人出现,对此必定有所不安。
钦定义疏说:父亲在世,为母亲守一年丧,后世改为三年丧。这更好吗?回答说:古人守丧,尽其实质;后世守丧,奢侈其形式。古人丧服有减杀,而居处饮食,一一都依照礼制,这是形式虽然委屈,而不妨碍实质的伸张。如果实质消亡,而仅仅以三年为隆重,那就是虚伪罢了。况且祥禫之后,父亲将举行吉礼,而自己的丧服不除去,就不能参与祭祀,这不是用来侍奉父亲承继宗庙的。况且父亲已经禫祭了,等到三年丧期结束,而又禫祭,是由父亲主持呢?还是由自己主持呢?都不可行。于是可见古圣人制定礼制的精妙。又查考:士的庶子,为其母亲如同众人,那么也是杖期。《小记》说:庶人在父亲的家中,那么为其母亲不禫祭;庶子不以杖即位,虽然不以杖即位,还是用杖;不禫祭,那么祥
而释服矣。此其异者,若父子异宫者,则庶子亦伸禫焉。又案:祖若父俱亡,则为祖母三年;祖在,则如父在为母之服,服之以杖期也。母在,子亦为祖母承重乎?曰:受重于祖,则祖母之服不以母在而有异也。
译于是脱去丧服了。这与通常不同的情况是,如果父亲与儿子分住不同宫室,那么庶子也可以延长丧期至禫祭。又查考:祖父和父亲都去世了,就为祖母服三年丧;祖父还在,就按照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的规格,服持杖的齐衰期年。母亲在世,儿子也为祖母承重吗?回答说:既然承受祖父的重丧,那么为祖母服丧就不会因为母亲在世而有所改变。
妻【疏:妻卑于母,故次之。夫为妻年月禫杖,亦与母同】
【敖氏继公曰:下章传曰:父在则为妻不杖,然则此为妻杖,谓无父者也】
【汪氏琬曰:礼期之防,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此指杖期而言,故郑谓父在为母也。又礼为父母,妻长子禫,又期终防不食肉饮酒。父在为母,为妻又期居庐,终防不御于内者,父在为母为妻。葢妻防皆与父在为母同,故先儒谓为妻亦十五月而禫也。后世妻防不禫,则已夷于旁期矣】
【盛氏世佐曰:此谓适子无父者也。士之庶子,亦存焉。适子父在,为妻不杖,见下章。大夫之庶子,父在为妻,在大功章。公子为其妻,在五服之外,父殁乃为之大功】
传曰:「为妻何以期也?妻至亲也【注:适子父在则为妻不杖,以父为之主也。服问曰:「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适妇,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谓庶子。疏:妻移天齐体,与已同奉宗庙,为万世之主,故云至亲。此经非直是庶子为妻,兼有适子父殁为妻在其中。天子以下至士庶人,父皆不为庶子之妻为防主,故夫皆为妻杖得伸也】
【郝氏敬曰:为妻期,父在亦期,父卒亦期也。但父在,适子为妻期而不杖,适妇防,父为主也。庶子则否,父没则否】
【盛氏世佐曰:注云: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谓庶子者,指士之庶子而言也。公子、大夫之庶子,则不在此例矣。士卑,故庶子得以伸其妻服。庶妇贱,舅不自主其防,故其夫得以杖即位也】
出妻之子为母【注:出,犹去也。疏:此谓母犯七出,去,谓去夫氏,或适他族,或之本家,子从而为服者也。七出者,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妬忌六也,恶疾七也。天子、诸侯之妻无子不出,唯有六出耳。雷氏云:子无出母之义,故继夫而言出妻之子也】
黄氏干曰:出妻之子为母杖期,父卒母嫁,无明文。汉石渠议问:父卒母嫁,为之何服?萧太傅云:当服周,为父后则不服。韦元成以为:父没则母无出,义王者不为无义制礼。若服周,则是子贬母也,故不制服也。宣帝诏曰:妇人不养舅姑,不奉祭祀,下不慈子,是自絶也,故圣人不为制服。明子无出母之义,元成议是也。石渠礼议又问:夫死妻穉子幼,与之适人,子后何服?韦元成对:与出妻子同服周。或议以子无絶母,应三年。蜀谯周据:继母嫁犹服周,以亲母可知,故无经也。宋庾蔚之云:母子至亲,本无絶道,礼所亲者属也。
出母得罪于父,犹追服周。若父卒,母嫁而反,不服,则是子自絶其母,岂天理耶?宜与出母同,皆制宁假二十五月,是终其心防耳。今服制令,母出及嫁,为父后者,虽不服,亦申心防。
【敖氏继公曰:出妻者,见出之妻也。云出妻之子主于父在者也,若父没,则或有无服者矣。如下传所云者是也。又此礼亦闗上下言之,若妾子之为其出母,则亦或有不然者,非达礼也】
【郝氏敬曰:妻被出,义与夫絶;子之于母,恩无可絶。虽父在,出母犹杖期】
【盛氏世佐曰:此礼该父存没而言也。父虽没,而子为此母服,仍不过期,亦以其出降也。惟云出妻之子,则出妾之子与凡非己所生者,皆不在此例矣】
高氏愈曰:“出妻之子为母朞,葢指父没言之。父没本应为母齐衰三年,因其出也,故降为朞。不敢欺其死父也。若父在而出母没也,其惟心防乎?”朱子曰:“出母为父后者无服,此尊祖敬宗,家无二上之意。先王制作精微不苟,葢如此。”张子曰:“出妻不敢使子防之礼也。子于母则不可忘,若父不使之防,子固不敢违父,当黙持心防,亦礼也。若父使之防而防之,亦礼也。”孔子使伯鱼防出母,圣人之权也。子思不使子上防出母,惟脩礼而已。吴肃公曰:“春秋之世,周礼之斁者多矣。其至者圣人守之,其未尽善者亦防有损益焉。出母之防,情之所不容恝,礼而强使恝焉,非情也,则亦非礼也。是以伯鱼行之而夫子姑听之,圣人之大也,亦圣人之防也。子
译妻【疏:妻子地位低于母亲,所以排在母亲之后。丈夫为妻子服丧,在年月、禫祭、持杖方面,也与为母亲服丧相同】
【敖氏继公说:下一章传文说:父亲在世,儿子为妻子不持杖,那么这里说为妻子持杖,是指父亲已去世的情况】
【汪氏琬说:礼制规定为期一年的丧服,十一个月时练祭,十三个月时祥祭,十五个月时禫祭。这里是指持杖为期一年的丧服,所以郑玄说这是指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又礼制规定为父母、妻子、长子服丧,都要进行禫祭,并且在丧期结束前不食肉、不饮酒。父亲在世时为母亲、为妻子,又要在庐中居住,丧期结束前不在内室居住,这都是指父亲在世时为母亲、为妻子服丧。大概为妻子的丧服与父亲在世时为母亲的丧服相同,所以先儒认为为妻子服丧也是十五个月才进行禫祭。后世为妻子服丧不进行禫祭,那就已经等同于旁系亲属为期一年的丧服了】
【盛氏世佐说:这是指嫡长子父亲已去世的情况。士的庶子,也包含在内。嫡长子父亲在世,为妻子不持杖,见下一章。大夫的庶子,父亲在世时为妻子服丧,在大功章中。公子为他的妻子服丧,在五服之外,父亲去世后才为她服大功】
传文说:“为妻子服丧为什么为期一年呢?妻子是最亲近的人【注:嫡长子父亲在世,为妻子不持杖,因为父亲是丧事的主持者。《服问》说:‘君主所主持的丧事,包括夫人、妻子、太子、嫡妇,父亲在世时儿子为妻子服丧,持杖就位。’这是指庶子。疏:妻子转移天命,与丈夫齐体,共同供奉宗庙,作为万世之主,所以说是最亲近的人。这条经文不只是指庶子为妻子服丧,也包含嫡长子父亲去世为妻子服丧的情况。从天子以下到士庶人,父亲都不为庶子的妻子主持丧事,所以丈夫都可以为妻子持杖伸情】
【郝氏敬说:为妻子服期年,父亲在世也服期年,父亲去世也服期年。只是父亲在世时,嫡长子为妻子服期年但不持杖,嫡孙的丧服,由父亲主持。庶子则不是这样,父亲去世则不是这样】
【盛氏世佐说:注解说:父亲在世,儿子为妻子服丧,持杖就位。这是指庶子,是针对士的庶子而言的。公子、大夫的庶子,就不在这个例子中了。士地位低,所以庶子得以伸展对妻子的丧服。庶妇地位贱,舅父不主持她的丧事,所以她的丈夫得以持杖就位】
被休弃的妻子之子为母亲【注:出,就是离去的意思。疏:这是指母亲犯了七出之条,去,是指离开夫家,或者改嫁他族,或者回到本家,儿子跟随而为母亲服丧。七出是:无子第一,淫佚第二,不侍奉公婆第三,多嘴多舌第四,盗窃第五,嫉妒第六,恶疾第七。天子、诸侯的妻子无子也不休弃,只有六出罢了。雷氏说:儿子没有休弃母亲的道理,所以接着说休弃妻子之子】
黄氏干说:被休弃的妻子之子为母亲服杖期,父亲去世母亲改嫁,没有明文规定。汉代石渠阁议问:父亲去世母亲改嫁,为她服什么丧?萧太傅说:应当服周(期年),如果是为父亲继承宗庙的后代则不服。韦元成认为:父亲去世则母亲没有被休弃的道理,义理上王者不为无义之事制定礼制。如果服周,那就是儿子贬低母亲,所以不制服。宣帝诏书说:妇人如果不奉养公婆,不供奉祭祀,对下不慈爱子女,是自己断绝关系,所以圣人不为她制定丧服。明确儿子没有休弃母亲的道理,元成的议论是对的。石渠礼议又问:丈夫去世妻子年轻子女幼小,跟随他人改嫁,子女后来服什么丧?韦元成回答:与休弃妻子之子同服周。有人议论认为儿子不能断绝母亲,应当服三年。蜀地谯周依据:继母改嫁尚且服周,亲生母亲可想而知,所以没有经文。宋庾蔚之说:母子至亲,本来没有断绝的道理,礼制所亲近的是归属关系。
被休弃的母亲得罪于父亲,尚且追服周。如果父亲去世,母亲改嫁又回来,不服丧,那就是儿子自己断绝母亲,这难道符合天理吗?应当与休弃的母亲相同,都制定宁假二十五月,这是终其心中的丧服。现在服制令,母亲被休弃及改嫁,为父亲继承宗庙的后代,虽然不服丧,也伸展心中的丧服。
【敖氏继公说:休弃妻子,是被休弃的妻子。说休弃妻子之子主要指父亲在世的情况,如果父亲去世,那么有的就没有丧服了。如下面传文所说的那样。又这条礼制也涉及上下而言,如果是妾之子为他的被休弃的母亲,那么也有的不是这样,不是通行的礼制】
【郝氏敬说:妻子被休弃,道义上与丈夫断绝;儿子对于母亲,恩情不可断绝。即使父亲在世,被休弃的母亲尚且服杖期】
【盛氏世佐说:这条礼制概括父亲存没而言。父亲虽然去世,而儿子为这位母亲服丧,仍然不超过期年,也是因为被休弃而降等。只说休弃妻子之子,那么休弃妾之子以及凡不是自己所生的,都不在这个例子中了】
高氏愈说:“休弃妻子之子为母亲服期年,大概是指父亲去世而言。父亲去世本应为母亲服齐衰三年,因为被休弃,所以降为期年。不敢欺骗死去的父亲。如果父亲在世而被休弃的母亲去世,那只是心中的丧服吧?”朱熹说:“休弃母亲,为父亲继承宗庙的后代没有丧服,这是尊祖敬宗,家中没有两个尊长的意思。先王制作礼制精微不苟,大概就是这样。”张载说:“休弃妻子不敢让儿子服丧的礼制。儿子对于母亲则不可忘记,如果父亲不让他服丧,儿子固然不敢违背父亲,应当默默持守心中的丧服,也是礼。如果父亲让他服丧而服丧,也是礼。”孔子让伯鱼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是圣人的权变。子思不让子上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只是修习礼制罢了。吴肃公说:“春秋时代,周礼败坏的人很多了。其中最好的圣人坚守,其中未尽善的也有损益。休弃母亲的丧服,情理所不容冷漠,礼制如果强使冷漠,不符合情理,那也不是礼。所以伯鱼行之而孔子姑且听从,圣人的伟大,也是圣人的丧服。子
思则自计其道不足以及此,故已之。子思之严也,亦贤圣之分也。”王氏栐曰:“张永德父頴先娶马氏,生永德,为頴所出。永德知邓州,于州▯作二堂,左继母刘氏居之,右马氏居之,不敢以出母加于继母。永德事二母如一,无间言。时大臣母妻皆得入谒,刘氏存日不敢同入禁中。刘氏卒,马氏始得入谒。太宗劳问嘉叹,封芸国太夫人。此可为人子事出母之法。”
译思忖自己的道理不足以达到这种程度,所以停止了。子思的严正,也是贤人与圣人的区别。”王氏栐说:“张永德的父亲张颍先娶了马氏,生下了永德,永德是马氏所生。永德任邓州知州时,在州衙建了两座堂屋,左边的让继母刘氏居住,右边的让生母马氏居住,不敢把生母的地位排在继母之上。永德侍奉两位母亲如同对待一位一样,没有闲话。当时大臣的母亲和妻子都可以入宫拜见,刘氏在世时不敢一同进入宫中。刘氏去世后,马氏才得以入宫拜见。太宗慰劳询问,嘉奖赞叹,封马氏为芸国太夫人。这可以作为人子侍奉生母的法度。”
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传曰:「絶族无施服,亲者属【注:在旁而及曰施,亲者属。母子至亲无絶道。疏:絶族者,嫁来承奉宗庙,与族相连缀。今出则与族絶,以母为族絶,即无旁及之服也。亲者属者,解母被出,犹为之服也。旁及曰施者,《诗》云:「施条枚,施松上」,皆是旁而及之义。属,犹续也。对父与母义合,有絶道,故云母子至亲无絶道】
【敖氏继公曰:此于其外亲,但云外祖父母,见其重者耳。絶族,离絶之族,谓父族与母族相絶而不为亲也。絶族无施服,言所以为外祖父母无服也。亲者属,言所以为出母期也。此葢传者引旧礼而复引传以释之也。下放此】
【郝氏敬曰:出母杖期,似与见在之母无别。然出母之服,仅止于母。若出母之父母,为子之外祖父母,则不为服矣。示絶族也。亲者,谓母子,母子至亲相续无絶。所以母虽出,子必为期】
【盛氏世佐曰:此因出妻之子而推言之,见其异于见在之母者,有此及下文所云二条也。曰:絶族无施服,以下申言为外祖父母无服之故,而后人复加以传字也。亲者属,谓凡异姓之亲皆因联属而成。母既被出絶族,则与母党不相属矣,故自外祖父母以下皆不为之服也。旧解误】
蕙田案:盛説与旧解异,盛説为优。葢传不过释出母、外祖父母无服之义,若出母已具服,何必再释也?
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疏云: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者,旧传释为父后者,谓父没适子承重,不合为出母服。意云:传曰者,子夏释旧传意。事宗庙祭祀者,不欲闻见凶人,故杂记云:「有死于宫中,三月不祭。」况有服可得祭乎?是以不敢服其私亲也。父已与母无亲,子独亲之,故云私亲也】
【敖氏继公曰:言为父后,则无父矣。乃云出妻之子,防经文也?与尊者为一体,释为父后也。母不配父,则子视之为私亲。母子无絶道,固当有服。然有服则不可以祭,故为父后则不敢服之。有服则不可以祭者,吉凶二道不得相干故也】
【顾氏炎武曰:出妻之子为母,此经文也。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此子夏传也。传曰:絶族无施服,亲者属。此传中引传,援古人之言,以证其无服也,当自为一条。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此又经文也。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此子夏传也,当自为一条。今本乃误连之】
钦定义疏,此谓出母之反在父室者也。义虽絶于夫,恩犹系于子,故为之期。且杖不杖,则疑于旁亲也。若出而再适者,则无服,并自絶于其子矣。伯鱼之母,出而在父室者也。子上之母,出而再适者也。不为伋也妻者,是不为白也母。言其异于先君子者也。子思不欲直斥其妻,而言词隐跃之间,足以见之矣。为出母,虽杖不禫,非祭主也,无禫所也。主之者,出母之父若昆弟之为父后者,彼则期而除矣,又何禫焉。母为其子,亦杖期。下条报字,总承上文。
【吕氏坤曰:出母而嫁,两相絶也;出母不嫁,为父守也。夫死而嫁,忘我父也;继母而嫁,情又远矣。而皆杖期,不无等乎?制礼者宜等焉】
钦定义疏,吕氏所区别颇即乎人心。然经着出母之服,大抵为反在父室而不嫁者言也。葢出而不嫁,则夫存犹有复归之理,其子亦日夕冀之。即夫亡终不复,而未尝为他人妇,则缘亡父之义,子犹当为之服也。经无为嫁母杖期之文,其服者为已之从之耳,则经原有等,不俟后人之更等之矣。已虽为出母服,其妻则不从服;出姑子亦不服出祖母。葢生我之私恩祗在一身,而大义已絶,则其伦▯不可得而推,故不服也。
【郑氏康成曰:继母而为父所出,不服也】
【或问庶子服出适母否?徐氏邈曰:经言出妻之子为母,明非所生,则无服也】
【许氏猛曰:为人后者,为所后者。若子本生母出,则不应复服,以废所后者之祭也。母子至亲,无絶道;非母子
译传文说:“被休弃的妻子所生的儿子,为母亲服一年之丧,那么对于外祖父母就没有丧服。”传文说:“断绝宗族关系就没有旁及的丧服,因为至亲是相属的。”
敖氏继公说:“这里对于外亲,只提到外祖父母,是举其重者而言。断绝宗族,指父族与母族相断绝而不为亲。断绝宗族就没有旁及的丧服,这是说明为什么对外祖父母没有丧服的原因。至亲相属,这是说明为什么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一年之丧的原因。这大概是传文引用旧礼,又引用传文来解释它。以下各条也是这样。”
郝氏敬说:“为被休弃的母亲服杖期之丧,似乎与在世的母亲没有区别。然而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仅限于母亲本人。如果被休弃母亲的父母,即儿子的外祖父母,就不为他们服丧了。这是表示断绝宗族关系。至亲,指母子,母子至亲相续不断绝。所以母亲虽然被休弃,儿子一定要为她服一年之丧。”
盛氏世佐说:“这是由被休弃妻子所生的儿子推而言之,显示出与在世母亲不同的地方,有这一条以及下文所说的那两条。说:断绝宗族就没有旁及的丧服,以下是申述为什么对外祖父母没有丧服的原因,而后人又加上了‘传曰’二字。至亲相属,是说凡是异姓的亲属都是因为联属而成。母亲既被休弃而断绝宗族,那么与母亲那边的亲属就不相属了,所以从外祖父母以下都不为他们服丧。旧解有误。”
惠栋按语:盛氏的说法与旧解不同,盛氏的说法更为优长。大概传文不过是解释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对外祖父母不服丧的道理,如果被休弃的母亲已经具备服丧的条件,何必再解释呢?
被休弃妻子所生的儿子,如果是为父亲继承宗祧的,那么对于被休弃的母亲,就没有丧服。传文说:“与尊长为一体,不敢为私亲服丧。”
敖氏继公说:“说为父亲继承宗祧,就没有父亲了。却说被休弃妻子所生的儿子,是为了防止经文的意思吗?与尊长为一体,是解释为父亲继承宗祧的意思。母亲不与父亲匹配,那么儿子就视她为私亲。母子没有断绝的道理,本来应当有丧服。然而有丧服就不能祭祀,所以为父亲继承宗祧就不敢为她服丧。有丧服就不能祭祀,是因为吉凶两道不得相干。”
顾氏炎武说:“被休弃妻子所生的儿子为母亲服丧,这是经文。传文说:被休弃妻子所生的儿子为母亲服一年之丧,那么对外祖父母就没有丧服。这是子夏的传文。传文说:断绝宗族就没有旁及的丧服,至亲相属。这是传文中引用传文,援引古人的话,来证明没有丧服的道理,应当自为一条。被休弃妻子所生的儿子,如果是为父亲继承宗祧的,那么对于被休弃的母亲,就没有丧服。这又是经文。传文说:与尊长为一体,不敢为私亲服丧。这是子夏的传文,应当自为一条。现在的本子却错误地将它们连在一起。”
钦定《仪礼义疏》说,这里说的是被休弃的母亲返回父家居住的情况。虽然与丈夫的情义断绝,但恩情还系于儿子,所以为她服一年之丧。而且杖期与不杖期,则容易与旁系亲属混淆。如果被休弃后改嫁的,就没有丧服,并且自己断绝了与儿子的关系。伯鱼的母亲,是被休弃后返回父家居住的。子上(孔伋)的母亲,是被休弃后改嫁的。不为伋做妻子的,就不是白(伯鱼)的母亲。这是说她们与先君(孔子)的妻子不同。子思不想直接斥责他的妻子,而言辞隐跃之间,足以让人明白。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虽然杖期但不除服,因为她不是祭祀的主持者,没有除服的地方。主持除服的是被休弃母亲的父亲或兄弟中为父亲继承宗祧的人,他们服一年之丧就除服了,又何必除服呢。母亲为儿子,也服杖期之丧。下条的“报”字,总承上文。
吕氏坤说:“被休弃的母亲改嫁,双方都断绝关系;被休弃的母亲不嫁,是为父亲守节。丈夫死了改嫁,是忘记了我的父亲;继母改嫁,情义又疏远了。而都服杖期之丧,不是没有区别吗?制定礼制的人应当加以区别。”
钦定《仪礼义疏》说,吕氏的区别颇合人心。然而经文规定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大体上是为返回父家而不改嫁的人说的。大概被休弃而不改嫁,那么丈夫活着还有复归的道理,他的儿子也日夜盼望。即使丈夫死了最终不复归,而没有成为别人的妻子,那么因为亡父的情义,儿子还是应当为她服丧。经文没有为改嫁的母亲服杖期之丧的文字,那些服丧的是跟随儿子服丧而已,那么经文原本就有区别,不必等待后人再去区别。自己虽然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他的妻子就不跟随服丧;被休弃的姑姑的儿子也不为被休弃的祖母服丧。大概生我的私恩只在于一身,而大义已经断绝,那么其伦理关系就不能推及,所以不服丧。
郑氏康成说:“继母被父亲休弃,就不为她服丧。”
有人问庶子是否为被休弃改嫁的生母服丧?徐氏邈说:“经文说被休弃妻子所生的儿子为母亲服丧,明确不是生母,就没有丧服。”
许氏猛说:“为别人继承宗祧的人,为所继承的人服丧。如果儿子本生的母亲被休弃,就不应再服丧,以免废掉所继承者的祭祀。母子至亲,没有断绝的道理;如果不是母子……”
【问:母既出,则为絶族,子为之服,当于何处为位?有庐垩室否?当禫否?出母亦报其子否?射氏慈曰:当就出母之家,若远不得往者,可别为异室,亦有庐变除垩室及禫,如亲子也。母亦报子,期也】
钦定义疏:出母与其子相为报,母之服子不至夫之家,子之服母则虽曰絶属,未尝不可至母之父母之家也。若远不得往,则哭之于他室。妻与子皆无服。若有兄弟数人,则亦相序而哭。与父在似难为庐垩室,以门庭为父之所主也。父子异宫者,或为之不,则但舍于外,不御内,不饮酒食肉而已。禫则必无之。葢虞与祥皆在母之父母之家,已或可往也。禫则于何所乎?又以何人为之尸乎?
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疏云:父卒,继母嫁者,欲见此母为父己服斩衰三年,恩意之极,故子为之一期,得伸禫杖。但以不生己,父卒改嫁,故降于己母。虽父卒后不伸三年,一期而已。从为之服者,亦谓本是路人,暂时与父牉合,父卒还嫁,便是路人,子仍着服,故生从为之文也。报者,防服上下并记云:报者十有二,无降杀之差,感恩者皆称报。若此子念继母恩,终从而为报,母以子恩不可降杀,即生报文,余皆放此】
【王氏肃曰:从乎继母而寄育,则为服;不从,则不服。服也,则报;不服,则不报】
【敖氏继公曰:父卒而继母不嫁,则为之三年;从之嫁,则期,所以异内外也。报者,以其服服之之名,谓出妻于其子与此继母皆报也。《小记》曰: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妾不服之明,出妻有服也。旧説谓此女君犹为其子期是已,母与子乃亦杖期者,既出嫁则无尊加之义,故宜报,之所以别于在其父之室者也。此经言出妻之子为母及子为继母,嫁从之服,而独不及于父卒母嫁者,今以此二条之礼定之,则子于嫁母其从与否皆当为之杖期,而经不着之者,岂以其既有子矣,乃夫没而再嫁,尤为非礼,故阙之以见义乎?传曰: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然则嫁母之子自居其室而为父后者,亦不为嫁母服也】
【郝氏敬曰:继母父继娶,非亲生适母。父死子幼,从继母嫁,是始终相依也。母防则子为期,子防则母亦然,以报之】
【顾氏炎武曰:从字句,谓年幼不能自立,从母而嫁也。母之义已絶于故父,不得三年;而其恩犹在于子,不可以不为之服也。报者,母报之也】
盛氏世佐曰:「疏以从为之服,为句,从郑义也。后三説皆于从字絶句,用王説也。以义断之,当以王説为正。葢继母本非属毛离里之亲,又改嫁与父絶族,乃令前妻之子之自居其室者,亦皆舍其宗庙祭祀而为之服,此于情为不称,而揆之于理,亦有所未顺者矣。唯从继母而嫁者,则为之服,以其有抚育之恩故也。此不别其为父后与否者,以从乎继母而嫁,必其幼弱不能自存者也。受恩既同,持服岂得而异,故无分乎适庶也。礼,妇人不贰斩,而经乃有继母嫁之文者,着其变也。由是而推,则继母被出与其嫁而不从者,皆不为之服,可知矣。」报,谓继母答此子之服也。上文出母不云报者,以出母于其子骨肉至亲自有应服之义,不因报施而然,故空其文也。敖氏以此兼出母言,非。
传曰:「何以期也?贵终也【注:尝为母子,贵终其恩】
【黄氏干曰:通典宋崔凯云:“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郑康成云:“尝为母子,贵终其恩也。”王肃云:“从乎继母而寄育,则为服;不从,则不服。”凯以为:“出妻之子为母,及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皆为庶子耳;为父后者,皆不服也。”传云:“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庾蔚之谓:“王顺经文,郑附传説,王即情易,安于传亦无碍,安可以废祖祀而服之乎】
蕙田案:王氏得情理,盛氏论之详矣。从母嫁,则继父同居者尚有服,况继母乎?况亲母乎?贵终贵继母之嫁,而能终抚字之恩也。非尝为母子之説也。继母嫁,则无服矣。
【敖氏继公曰:终者,终为母子也。以终为贵,故服此服
译问:母亲既被休弃,便与家族断绝关系,儿子为她服丧,应当在何处设立灵位?是否有搭建庐舍、粉刷墙壁的礼仪?是否应当举行禫祭?被休弃的母亲是否也回报儿子相应的丧服?射氏慈说:应当前往被休弃母亲的娘家,如果路途遥远无法前往,可以另外设立独立的房间,也有搭建庐舍、变更丧服、粉刷墙壁以及举行禫祭的礼仪,如同对待亲生母亲一样。母亲也回报儿子,服期年之丧。
钦定义疏:被休弃的母亲与儿子相互回报丧服,母亲为儿子服丧不到丈夫的家里去,儿子为母亲服丧,虽然说是断绝了亲属关系,但并非不可以到母亲父母的家里去。如果路途遥远无法前往,就在其他房间哭丧。妻子和儿子都没有丧服。如果有多个兄弟,也按次序哭丧。因为父亲在世,似乎难以搭建庐舍和粉刷墙壁,因为门庭由父亲主宰。如果父子不住在同一宫室,或者不搭建庐舍,就只是住在外面,不进入内室,不饮酒吃肉罢了。禫祭必定没有。因为虞祭和祥祭都在母亲父母的家里,或许可以前往。但禫祭在哪里举行呢?又让谁做主祭的尸呢?
父亲去世,继母改嫁,跟随继母改嫁的儿子为她服丧,并相互回报丧服。【疏解说:父亲去世,继母改嫁,这是要表明这位母亲为父亲已经服了斩衰三年的丧服,恩情到了极点,所以儿子为她服期年之丧,得以使用禫杖。但因为她没有生养自己,父亲去世后改嫁,所以比亲生母亲降等。虽然父亲去世后不让她服三年之丧,只服期年罢了。所谓“从为之服”,也是说继母原本是路人,暂时与父亲匹配,父亲去世后改嫁,便又是路人,儿子仍然为她服丧,所以产生了“从为之服”的文字。所谓“报”,是防止丧服上下混乱,并记载说:相互回报丧服的有十二种,没有降等减等的差别,感恩的人都称为“报”。如果这个儿子感念继母的恩情,最终跟随她并回报丧服,母亲因为儿子的恩情不能降等减等,就产生了“报”的文字,其余都仿照这个原则】
【王氏肃说:跟随继母寄养,就为她服丧;不跟随,就不服丧。服丧,就相互回报;不服丧,就不回报】
【敖氏继公说:父亲去世而继母不嫁,就为她服三年之丧;跟随她改嫁,就服期年之丧,这是为了区别内外。所谓“报”,是以她所服的丧服来回报她的名字,意思是说被休弃的妻子对于她的儿子,以及这个继母,都是相互回报丧服。《小记》说:妾跟随女君被休弃,就不为女君的儿子服丧,这是明确妾不服丧,而被休弃的妻子有丧服。旧说认为这个女君仍然为她的儿子服期年之丧,这是对的,母亲和儿子也都拄着丧杖服期年之丧,既然出嫁就没有尊加的意义,所以适宜回报,这是为了区别于在父亲家里的情形。这段经文讲到被休弃妻子的儿子为母亲服丧,以及儿子为继母服丧,如果跟随她改嫁,却唯独没有讲到父亲去世母亲改嫁的情形,现在用这两条礼制来判定,那么儿子对于改嫁的母亲,无论是否跟随,都应当拄着丧杖服期年之丧,而经文没有记载,难道是因为她已经有儿子了,丈夫去世后再嫁,尤其不合礼制,所以省略不提以显示其义吗?传文说:被休弃妻子的儿子如果是父亲的继承人,就不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那么,改嫁母亲的儿子如果住在家里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也不为改嫁的母亲服丧】
【郝氏敬说:继母是父亲续娶的,不是亲生嫡母。父亲去世儿子年幼,跟随继母改嫁,这是始终相依为命。母亲服丧则儿子服期年,儿子服丧则母亲也如此,以回报丧服】
【顾氏炎武说:“从”字是句读,意思是年幼不能自立,跟随母亲改嫁。母亲与故夫的道义已经断绝,不能服三年之丧;但她对儿子的恩情还在,不可以不为她服丧。所谓“报”,是母亲回报儿子】
盛氏世佐说:“疏文将‘从为之服’断句,是遵循郑玄的义理。后三种说法都在‘从’字处断句,是采用王肃的说法。以义理来判断,应当以王肃的说法为正确。因为继母本来不是血肉相连的亲人,又改嫁与父亲断绝亲属关系,却让前妻的儿子中那些住在家里的人,也都舍弃宗庙祭祀而为她服丧,这在情感上不相称,而衡量道理,也有所不顺。只有跟随继母改嫁的人,才为她服丧,因为继母有抚育之恩。这里不区分是否为父亲的继承人,是因为跟随继母改嫁,必定是年幼体弱不能自存的人。受恩相同,持服怎能不同,所以不分嫡庶。礼制规定妇人不为两个丈夫服斩衰,而经文却有继母改嫁的记载,是为了表明变通。由此推论,那么继母被休弃以及改嫁而不跟随的人,都不为她服丧,是可以知道的。”所谓“报”,是说继母回答这个儿子的丧服。上文被休弃的母亲没有说“报”,是因为被休弃的母亲对于她的儿子是骨肉至亲,自有应当服丧的道理,不是因为回报施恩才这样,所以省略了文字。敖氏认为这也包括被休弃的母亲,是不对的。
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之丧?因为重视终结【注:曾经作为母子,重视终结其恩情】
【黄氏干说:《通典》宋崔凯说:“父亲去世,继母改嫁,跟随她改嫁的儿子为她服丧,并相互回报丧服。”郑康成说:“曾经作为母子,重视终结其恩情。”王肃说:“跟随继母寄养,就为她服丧;不跟随,就不服丧。”崔凯认为:“被休弃妻子的儿子为母亲服丧,以及父亲去世,继母改嫁,跟随她改嫁的儿子为她服丧并相互回报丧服,都是指庶子;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人,都不服丧。”传文说:“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私亲。”庾蔚之说:“王肃顺从经文,郑玄附会传文,王肃的情理容易理解,对于传文也没有妨碍,怎么能废除祖祀而服丧呢】
蕙田案:王氏的说法合乎情理,盛氏论述得很详细。跟随母亲改嫁,那么与继父同居的人尚有丧服,何况继母呢?何况亲生母亲呢?重视终结,是重视继母改嫁,而能终结抚育之恩。不是曾经作为母子的说法。继母改嫁,就没有丧服了。
【敖氏继公说:所谓“终”,是终结作为母子的关系。以终结为贵,所以服这种丧服】
【姜氏兆锡曰:出妻之子为父后者,无服。谓父卒而为祭主,不可服,与庙絶之母,以废庙祀也。小记云:“谓服也者,防者不祭故也。”是也。如此,则父卒母嫁,为父复者无服,亦不待言矣。岂继母嫁反隆于其母乎?王肃之言,此不易之定论也。言父卒继母嫁之服,而不言父卒母嫁之服,葢继母嫁从为之服,则母嫁从者可知矣】
右齐衰杖期
五礼通考卷二百五十三
<经部,礼类,通礼之属,五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五礼通考卷二百五十四
刑部尚书秦蕙田撰
凶礼九
防礼
仪礼》防服不杖麻屦者【注:此亦齐衰,言其异于上。疏:此不杖章,轻于上禫杖,故次之。此章与上章虽杖与不杖不同,其正服齐衰裳皆同五升,而冠八升则不异也】
【郝氏敬曰:麻屦与疏屦异,冠绖带等皆与杖期同】
祖父母【疏服之本制,若为父期,祖合大功;为父母加隆至三年,祖亦加隆至期也】
朱子曰:「父母本是期,加成三年。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本是大功,加成期。其从祖伯父母、叔父母小功者,乃正服之不加者耳。」
汪氏琬曰:「或问礼与律,有继母而无继祖母之文,然则继祖母不当服与?曰:非也。言祖母,则继祖母綂其中矣。葢继祖母与庶祖母有辨,继祖母之殁也,祔于庙,而庶祖母不祔。夫既祔于庙,为之孙者,方岁时飨祀之,而可以无服乎?故曰:言祖母,则继祖母綂其中矣。」
钦定义疏:「上经言『继母如母』,此不言继祖母者,古文简约,已包于祖母中也。若庶祖母,则无服。妾母不世祭,则庶子之子无服矣。祖父在而祖母先殁,祖父与父服杖期,孙服不杖期。父服四升,祖孙皆服五升,此降正精麤之别也。注疏以父在为母之降服四升,作正服五升,非也。」
传曰何以期也至尊也
【敖氏继公曰:谓不可以大功之服服至尊,故加而为期也】
郝氏敬曰:「祖父母之亲,不及父母,而论分则父所尊也。父所尊,故亦曰至尊。又曰:此有父在之正礼。父没,适孙为其祖三年,以代父也。礼各举其正者,斩衰首父,齐衰首母,不杖期首,祖父母举其正,而凡不备者,皆可义推矣。」
世父母、叔父母【注:为姑在室亦如之疏:世叔既卑于祖,故次之。伯言世者,欲见继世也。为昆弟之子,亦期不言报者,以昆弟之子犹子,若言报为疏,故不言也。云为姑在室亦如之者,大功章云为姑嫁大功,明未嫁在此期章】
【姜氏兆锡曰:案本传有“不足加尊,故报之也”之文,则此两列相为之服而不言报,葢变文也。夫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期,而其父母亦报之,岂嫌言报为疏而不言报乎】
高氏愈曰:世母、叔母,原其始而言,则涂人也。以其来配世父、叔父,而服亦同之初,无降杀,何也?葢人之死防无常,有不幸而遗其▯子▯女者,非世母、叔母为之慇懃教育,必不能成立;而其世母、叔母之老寡无子者,非依其兄弟之子,则亦莫之相养而相葬也。苟不重其服制,则将视如路人,而幼▯、老寡之人,其颠连而失所者必多矣。是故先王引而近之,非母也,而以为世母、叔母;非子也,而以为犹子。欲其顾名思义,使之彼此相▯恤,而无颠连无告之患也。于以厚期民而善风俗,岂细故哉?
【盛氏世佐曰:此谓昆弟之男子为之也。其女子子未成人者为此四人服,亦如之。成人已后逆降,在大功章,与出嫁者同。尔雅云:父之晜弟,先生为世父,后生为叔父。注云:世有为嫡者嗣世綂,故也。父之先生者不皆世嫡,而为祖后者亦存焉,故谓之世。此亦论其常耳。若父是庶出,或有废疾,不堪主宗庙,而为祖后者,乃其后生,则此庶兄子亦谓之叔父而已。世叔之称,要以其年之先后生于父为断也。説者谓父之晜,惟继世一人称世父,第二以下皆称叔父,非】
传曰:「世父、叔父,何以期也?与尊者一体也。」
【陈氏诠曰:尊者,父也。所谓昆弟一体也】
【雷氏曰:非父之所尊,嫌服重,故
译姜氏兆锡说:被休弃的妻子所生的儿子,如果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对母亲没有丧服。这是因为父亲去世后,儿子成为祭祀的主持者,不能穿丧服,这与被断绝宗庙祭祀关系的母亲一样,是因为废除了宗庙的祭祀。《小记》说:“所谓丧服,是因为主持祭祀的人不穿丧服。”就是这个道理。像这样,父亲去世母亲改嫁,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儿子对母亲没有丧服,也就不必再说了。难道继母改嫁反而比亲生母亲改嫁的丧服更隆重吗?王肃的说法,这是不可更改的定论。这里只说父亲去世继母改嫁的丧服,而不说父亲去世亲生母亲改嫁的丧服,大概是因为继母改嫁时跟随继母的人要为她服丧,那么亲生母亲改嫁时跟随母亲的人要服丧,也就可想而知了。
以上讲的是齐衰杖期。
《五礼通考》卷二百五十三
<经部,礼类,通礼之属,《五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五礼通考》卷二百五十四
刑部尚书秦蕙田撰
凶礼九
丧礼
《仪礼》丧服篇中不持杖、穿麻鞋的条目【注:这也是齐衰,指出它与上述条目的不同。疏:这一章不持杖,比上述的禫杖轻,所以排在后面。这一章与上一章虽然持杖与不持杖不同,但正式的齐衰衣裳都是五升麻布,而冠八升则没有区别】
郝氏敬说:麻鞋与疏屦不同,冠、绖、带等都和持杖期服相同。
祖父母【疏:丧服的本制,如果为父亲服期年,祖父母应服大功;为父母加重到三年,祖父母也加重到期年】
朱子说:“父母本应服期年,加重到三年。祖父母、伯父母、叔父母本应服大功,加重到期年。那些从祖伯父母、叔父母服小功的,只是正服中没有加重的罢了。”
汪氏琬说:“有人问,礼法和律令中,有继母而没有继祖母的条文,那么继祖母就不该服丧吗?回答说:不是的。提到祖母,继祖母就包含在其中了。大概继祖母与庶祖母有区别,继祖母去世,附祭于宗庙,而庶祖母不附祭。既然附祭于宗庙,作为孙辈的,在岁时祭祀她,怎么能没有丧服呢?所以说:提到祖母,继祖母就包含在其中了。”
钦定义疏说:“上面的经文说‘继母如同母亲’,这里不说继祖母,是因为古文简约,已经包含在祖母之中了。如果是庶祖母,则没有丧服。妾母不世代祭祀,那么庶子的儿子就没有丧服了。祖父在世而祖母先去世,祖父和父亲服持杖期年,孙子服不持杖期年。父亲服四升麻布,祖孙都服五升麻布,这是降低正服精粗的区别。注疏将父亲在世时为母亲降低的服四升,当作正服五升,这是错误的。”
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因为是最尊贵的。
【敖氏继公说:意思是不能用大功的丧服来对待最尊贵的,所以加重到期年】
郝氏敬说:“祖父母的亲情,不及父母,但从名分上讲,是父亲所尊重的。父亲所尊重的,所以也称最尊贵。又说:这是父亲在世的正礼。父亲去世,嫡孙为祖父服三年,是代替父亲。礼制各举其正,斩衰首推父亲,齐衰首推母亲,不杖期首推祖父母,举其正,而所有不备的,都可以推演其义了。”
伯父母、叔父母【注:为在室的姑母也是这样。疏:伯叔比祖父母卑,所以排在后面。伯说世,是想表示继承世系。为兄弟的儿子,也服期年,不说报服,因为兄弟的儿子如同自己的儿子,如果说报服就疏远了,所以不说。说为在室的姑母也是这样,是因为大功章说为出嫁的姑母服大功,说明未出嫁的在这里期年章】
【姜氏兆锡说:查考本传有‘不足以加重尊贵,所以报服’的文字,那么这里两列相互服丧而不说报服,大概是变文。作为他人继承人的人,为其父母服期年,而其父母也报服,难道嫌说报服疏远而不说报服吗】
高氏愈说:伯母、叔母,追溯其本源来说,本是路人。因为她们来配伯父、叔父,而丧服也和他们一样,起初没有降等,为什么呢?大概人的生死无常,有不幸留下孤儿孤女的,如果没有伯母、叔母辛勤教育,一定不能成才;而伯母、叔母年老寡居无子的,如果不依靠兄弟的儿子,也没有人互相赡养和安葬。如果不重视她们的丧服制度,就会视她们如路人,那么年幼的、年老寡居的人,流离失所的一定很多。所以先王拉近关系,不是母亲,却称为伯母、叔母;不是儿子,却称为犹子。想让他们顾名思义,使他们彼此互相体恤,而没有流离失所、无处申诉的忧患。以此来厚待百姓而改善风俗,难道是小事吗?
【盛氏世佐说:这是指兄弟中的男子为他们服丧。女子未成年的,为这四个人服丧,也是这样。成年以后逆降,在大功章,与出嫁者相同。《尔雅》说:父亲的兄弟,先生的是伯父,后生的是叔父。注说:世有作为嫡子继承世系的,所以叫世。父亲的先生者不都是世嫡,而为祖后者也存在,所以称为世。这也是论其常理。如果父亲是庶出,或有废疾,不能主持宗庙,而为祖后者,是后生的,那么这个庶兄的儿子也称为叔父罢了。世叔的称呼,主要以其年长年幼生于父亲为断。解说者说父亲的兄弟,只有继承世系的一人称伯父,第二以下都称叔父,这是不对的】
传文说:“伯父、叔父,为什么服期年?因为与尊者同为一体。”
【陈氏诠说:尊者,是父亲。所谓兄弟同为一体】
【雷氏说:不是父亲所尊重的,嫌丧服太重,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