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礼通考卷二百五十六
小功、缌麻之殇皆従齐衰、大功之亲而降,情有所不容已也。是故小功卒哭可以冠、娶妻,而下殇之小功则不可。小功不税降而在缌,小功则税之。凡降服皆重于正服者何也?缌、小功之殇既皆齐衰、大功之亲恩情本重,故一降不容再降,圣人所为权轻重之中,使合乎人情,当乎天理也。夫再降且不可,况従而去之乎?自周公制礼迄明洪武以前二千余年,莫之有改也。洪武以后始去,今之制乃明洪武之制也】
译小功、缌麻等级的殇服,都跟随齐衰、大功等级的亲属而降低服制,这是因为情感上有所不容许而不得不如此。因此,小功服在卒哭祭之后可以行冠礼、娶妻,但下殇的小功服则不可以。小功服不经过税服(延期服丧)而降低到缌麻,小功服则经过税服。凡是降低服制都比正服更重的原因是什么呢?因为缌麻、小功等级的殇服,既然都跟随齐衰、大功等级的亲属,其恩情本来就很重,所以一次降低服制后不容许再次降低,这是圣人权衡轻重的中道,使其合乎人情,符合天理。既然再次降低服制尚且不可以,何况跟随降低而完全去除呢?从周公制定礼制直到明朝洪武以前两千多年,没有人改变过。洪武以后才开始去除,现在的制度就是明朝洪武时期的制度。
传曰:「何以大功也?未成人也。何以无受也?丧成人者,其文缛;丧未成人者,其文不缛。故殇之绖不樛垂,葢未成人也。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嵗为下殇,不满八嵗以下为无服之殇。无服之殇,以日易月;以日易月之殇,殇而无服。故子生三月,则父名之;死则哭之。未名则不哭也【注:缛,犹数也。其文数者,为变除之节也。不樛垂者,不绞其带之垂者。杂记曰:「大功以上散带,以日易月。」谓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殇而无服者,哭之而已。为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又云「女子子」者,殊之以子闗适庶也。疏:三等殇皆以四年为差,取法四时谷物变易故也。又以八嵗已上为有服,七嵗已下为无服者。案《家语·本命》云:「男子八月生齿,八嵗龀齿;女子七月生齿,七嵗龀齿。」今传据男子而言,故八嵗已上为有服之殇也。传必以三月造名始哭之者,以其三月一时,天气变有所识,盼人所加怜,故据名为限也。云未名则不哭也者,不正依以日易月而哭,初死亦当有哭而已。注云「变除之节」者,成人之丧既▯,以轻服受之,男子除于首,妇人除于带是也。今于殇则无此变除之节,数月满则除之。云「不绞带之垂」者,凡丧至小敛,皆服未成服之麻,麻带大功以上散带之垂者,至成服乃绞之;小功已下初而绞之。今殇大功亦于小敛服麻散垂,至成服后亦散不绞,与成人异也。云「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者,若至七嵗,嵗有十二月,则八十四日,哭此则唯据父母于子,不闗余亲。王肃、马融以为日易月者,以哭之日易服之月。殇之期亲则以旬有三日哭,缌麻之亲则以三日为制。若然,哭缌麻三月,丧与七嵗同。又此▯承父母子之下,而哭缌麻孩子疎失之甚也】
【通典徐整问射慈曰:「八嵗以上为殇者服,未满八嵗为无服。假令子以元年正月生,七嵗十二月死,此为七嵗,则无服也。或以元年十二月生,以八年正月死,以但残八年,计其日月适六嵗耳,然号为八嵗,日月甚少,全七嵗者日月为多。若人有二子各死如此,其七嵗者独无服,则父母之恩有偏颇。」答曰:「凡制数自以生月计之,不以嵗也。」问曰:「无服之殇以日易月,哭之于何处有位无?」答曰:「哭之无位。礼塟下殇于园中,则无服之殇亦于园也。其哭之就园也。」崇氏问云:「旧以日易月,谓生一月哭之一日。又学者云以日易月者,易服之月,殇之期亲者则以十三日为之制。二义不同,何以正之?」淳于睿答曰:「案传之▯正于期年之亲,而见服之殇者,以周亲之重,虽未成殇,应有哭之差。大功已下及于缌麻,未成殇者无复哭日也。何以明之?案长殇、中殇俱在大功,下殇、小功无服之殇,无容有在缌麻,以其幼稚不在服章,随月多少而制哭日也。大功之长殇俱在小功,下殇、缌麻无服之殇则已遏絶,无复服名,不应制哭。故传据期亲以明之,且缌麻之长殇服名已絶,不应制哭,岂有生三月而更制哭乎?」范▯与戴逵书问马郑二义,逵答曰:「夫易者,当使用日则废月,可得言易耳。郑以哭日凖平生之月而谓之易,且无服之殇非惟期亲七嵗以下也,他亲长中降而不服。故传曰:『不满八嵗以下皆为无服之殇也。』如马义则以此文悉闗诸服降之殇者,若如郑义,诸降之殇当作何哭耶?若复哭其生月,则缌麻之长殇决不可二百余日哭,郑必推之于不哭,则小功之亲以志学之年成童而夭,无哭泣之位,恐非有情者之所允也。」▯又难逵曰:「▯曰不满八嵗为无服,则八嵗已上不当引此也。寻制名之本意,父之于子下殇小功,犹有缌麻一阶,非谓五服已。」尽而不以缌麻服之者,以未及人次耳。杜氏祐曰:宋庾蔚之谓汉戴徳云:“独谓父母为子,昆弟相为,当不如郑以周亲为断。周亲七嵗以下,容有缌麻之服,而不以缌麻服之者,以其未及于礼,故有哭日之差耳。他亲有三殇之年,而降在无服者,此是服所不及
译传文说:“为什么穿大功的丧服?因为死者尚未成年。为什么没有接受吊唁的礼节?因为为成年人治丧,礼仪繁复;为未成年人治丧,礼仪不繁复。所以未成年人的丧带不绞结下垂,大概是因为他们尚未成年。年龄在十九岁到十六岁之间的称为长殇,十五岁到十二岁之间的称为中殇,十一岁到八岁之间的称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的称为无服之殇。无服之殇,用日数代替月数;用日数代替月数的殇,是殇而无服。所以孩子生下三个月,父亲才给他取名;死了就哭他。没取名的就不哭他【注:缛,就是多的意思。礼仪繁多的,是为了区分丧期变化的节制。不樛垂,就是不绞结带子的下垂部分。《杂记》说:‘大功以上的丧服散开带子,用日数代替月数。’意思是生下一个月的孩子,哭他一天。殇而无服的,只是哭他罢了。为兄弟的儿子、女儿也这样。凡是说‘子’的,可以兼指男女;又说‘女子子’,是为了区分嫡庶。疏:三等殇都以四年为差,取法四季谷物变化的缘故。又把八岁以上定为有服,七岁以下定为无服。查《家语·本命》说:‘男子八个月长牙,八岁换牙;女子七个月长牙,七岁换牙。’现在传文依据男子来说,所以八岁以上定为有服之殇。传文必定以三个月取名才开始哭他,是因为三个月是一个时节,天气变化有所感知,盼望人们加以怜爱,所以以取名为界限。说没取名就不哭他,并不是不按照以日易月的原则来哭,刚死时当然也有哭。注说‘变除之节’,成人之丧既已完毕,用轻服接受吊唁,男子在头部除服,妇人在带子处除服就是这样。现在对于殇则没有这种变除的节制,几个月满了就除服。说‘不绞带之垂’,凡是丧事到了小敛,都穿未成服的麻衣,麻带在大功以上散开带子的下垂部分,到了成服才绞结;小功以下一开始就绞结。现在殇的大功也在小敛时穿麻衣散垂,到了成服后也散开不绞,与成人不同。说‘生下一个月的孩子,哭他一天’,如果到了七岁,一年有十二个月,就是八十四天,哭这个只依据父母对于子女,不涉及其他亲属。王肃、马融认为以日易月,是用哭的日子代替服的月份。殇的期亲就用十三天哭,缌麻的亲就用三天为制。如果这样,哭缌麻三个月,丧期与七岁相同。又这里承接父母子之下,而哭缌麻的孩子疏漏失当得很厉害】
【《通典》徐整问射慈说:‘八岁以上为殇者服丧,未满八岁为无服。假设儿子在元年正月出生,七岁十二月死去,这是七岁,就无服。或者在元年十二月出生,在八年正月死去,只残存八年,计算日月刚好六岁罢了,然而称为八岁,日月很少,完整的七岁日月较多。如果人有二子各死如此,那七岁的唯独无服,则父母之恩就有偏颇。’回答说:‘凡是制定数目自然以出生月份计算,不以年计算。’问:‘无服之殇以日易月,哭他有什么位置没有?’回答说:‘哭他没有位置。礼制埋葬下殇在园中,那么无服之殇也在园中。那哭他就在园中。’崇氏问说:‘旧说以日易月,是说生下一个月哭一天。又有学者说以日易月,是代替服的月份,殇的期亲就用十三天为制。两种意义不同,怎么纠正?’淳于睿回答说:‘查传文正在于期年的亲,而看见服的殇,因为周亲的重,虽然未成殇,应该有哭的差别。大功以下及于缌麻,未成殇的不再有哭的日子。怎么证明?查长殇、中殇都在大功,下殇、小功无服之殇,无容有在缌麻,因为他们幼稚不在服章,随月份多少而制定哭的日子。大功的长殇都在小功,下殇、缌麻无服之殇就已经断绝,不再有服名,不应制定哭。所以传文依据期亲来阐明,况且缌麻的长殇服名已经断绝,不应制定哭,哪有生下三个月反而制定哭的呢?’范与戴逵书信问马郑二义,戴逵回答说:‘所谓易,应当是用日就废除月,可以说易。郑以哭日准平生之月而称为易,而且无服之殇不只是期亲七岁以下,其他亲长中降而不服。所以传文说:‘不满八岁以下的都称为无服之殇。’如果马义则以此文全部涉及诸服降的殇者,如果如郑义,诸降的殇当作怎么哭呢?如果又哭他生下的月份,那么缌麻的长殇决不可哭二百多天,郑必然推演到不哭,那么小功的亲以志学之年成童而夭折,无哭泣之位,恐怕不是有情者所允许的。’又难戴逵说:‘传文说不满八岁为无服,那么八岁以上不当引用此。推究制定名目的本意,父亲对于子女下殇小功,还有缌麻一阶,不是说五服已尽而不以缌麻服之,是因为未及人次罢了。杜祐说:宋庾蔚之谓汉戴德说:‘唯独说父母为子,兄弟相为,应当不如郑以周亲为断。周亲七岁以下,容有缌麻之服,而不以缌麻服之,是因为他们未及于礼,所以有哭日的差别罢了。其他亲有三殇之年,而降在无服者,这是服所不及
,岂得先以日易月之例耶?”戴逵虽欲申马难郑,而弥觉其踬。范▯难之,可谓当矣。案束晳通论无服之殇云:“礼缌麻不服长殇,小功不服中殇,大功不为易月哭,唯齐衰乃备四殇焉。”凡云男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女十五许嫁而笄,二十而出,并礼之大断。至于形智夙成,早堪冠娶,亦不限之二十矣。笄冠有成人之容,婚嫁有成人之事。郑▯曰:“殇年为大夫,乃不为殇;为士犹殇之。今代则不然,受命出官,便同成人也】
译难道可以率先采用以日易月的先例吗?”戴逵虽然想要阐发马融驳难郑玄的观点,却反而更加显得理屈词穷。范宣驳难他,可以说是恰当的了。查考束晳在《通论》中关于无服之殇的说法:“礼制规定,缌麻之丧不为长殇服丧,小功之丧不为中殇服丧,大功之丧不为易月而哭,只有齐衰之丧才为四种殇者都服丧。”大凡说男子二十岁行冠礼,三十岁娶妻,女子十五岁许嫁行笄礼,二十岁出嫁,这些都是礼制中的重大准则。至于那些形体智慧早熟,早早就能行冠礼娶妻的,也不局限于二十岁。行笄礼、冠礼具有成人的仪容,婚嫁具有成人的事务。郑玄说:“殇者如果出身大夫之家,就不算作殇;出身士之家,仍然算作殇。现在的时代却不是这样,一旦接受任命出任官职,就等同于成人了。”
程子曰:「无服之殇,更不祭;下殇之祭,父母主之,终父母之身;中殇之祭,兄弟主之,终兄弟之身;上殇之祭,兄弟之子主之,终兄弟之子之身;若成人而无后者,兄弟之孙主之,亦终其身。凡此皆以义起也。」
【刘氏敞曰:以日易月者,假令长子也,其本服三年,以日易月,则殇之二十五日;余子也,其本服期,以日易月,则殇之十三日】
【黄氏榦曰:此章子夏传文,通言为殇之义,不専为子女子子而言也。今以其旧文在此,不敢辄易。敖氏继公曰:文谓礼文也。樛当作缪。《檀弓》曰:齐衰而缪绖,正谓此也。缪,绞也。绖谓首绖也。垂者其缨也。殇绖之有缨者,不绞其缨而散之,此亦异于成人者,故以证之。无服之殇,以日易月,惟用于凡有齐斩之亲者,自大功之亲以下则否。葢齐斩之长殇、中殇、大功下殇、小功,以次言之,则七嵗以下犹宜有服,但以其不入当服之限,是以略之。然其恩之轻重,与殇之在缌麻者相等,故不可不计日而哭之。若满七嵗者,哭之八十四日,则亦近于缌麻之日月矣。是其差也。知大功以下之亲则否者,大功之下殇在缌麻,则七嵗者自无服,故不必以日易月哭之也。子生三月,则父名之者,三月天时一变,故名子者法之。未名则不哭者,子见于父,父乃名之。未名,则是未之见也。未见则未成父子之恩,故不哭也。其他亲之哭与否,亦以此为节。此义与妇之未庙见而死者相类】
【郝氏敬曰:繁文曰缛,既葬易衰,受冠乃所谓缛文也。情直礼简,故无受樛作绞;犹校庠作胶庠。大功以上,小敛袭绖散带成服后绞;殇麻虽成服不绞,未成人礼简亦不受之类。以日易月,应服七月者,哀伤不过七日;应服九月者,哀伤不过九日。如不饮酒、不作乐之类】
【盛氏世佐曰:案绖敖云“首绖是也”,木下曲曰“樛”。丧成人者,以绖围绕髪际,有余因垂之于项后,如木之下曲然。其文缛也。殇服之绖,仅足以绕额而已,不下曲而垂之,亦简略之一事。故引以为不缛之证。以日易月,如注説,则哭之日数太多;如郝氏説,又失之太少。刘氏之言,庶得其中乎?説者谓汉文短丧以日易月,其言葢出于此。然汉文以二十七月之丧,更制为三十六日之服,实非以日易月之比也。又案刘説原本于马融、王肃,而惟据齐斩之亲,不兼大功以下者言,则胜于旧矣】
钦定义疏,案注以不樛垂者为要,带经虽以绖该带,然正言绖者必首绖也。夫要带则岂可以九月之久而终不绞之乎?《檀弓》缪绖与环绖对言,明非要带。彼注云「缪当为不樛垂之樛」,彼此互证,足以明之矣。此又引《杂记》何耶?云「缪有不缪者」,此殇大功之绖是已。由此推之,则敖氏谓斩、齐、大功之绖或以本为缨,或不以本为缨,而皆以绖为之缨也,审矣。案刘氏敞所言,即疏所驳马氏、王氏之旧説也。殇服之上、中、下以长少为差,则无服之殇亦当以嵗月为差,而自七嵗以下三月既名以上不可一例视之,明矣。故期亲而殇未及嵗者,既名则哭之三日,其嵗月递多则哭之日亦递増,以至于八十四日而止。论者猥疑八十四日之过多,而欲以本服之月为月。夫本服之月则七嵗以下既名以上之所同也,可无差次乎?且功缌之殇可以无哭而哭之以九日、五日、三日,则失之重;期之殇至六七嵗而限以十三日之哭,则失之轻。既乖疏戚之伦,又混长少之次,其不然也决矣。上、中、下殇分年而立之限,礼之品节不得不然。然早冠、早昏者,古多有之,而已冠已昏即不为殇。又世爵而有臣,早仕而服官者,亦不为殇。可见成法一定,而变而通之,亦存乎其中矣。孔子谓嬖童汪踦能执干戈以衞社稷,可以勿殇。由此推之,则凡十六以上,或学通一艺,或勤効一职,似皆可比于勿殇之义。但此通变之法多在上殇,而中殇以下无庸意为升降,则以上殇之近于成人焉耳。
▯田案》以日易月之义,马、郑不同,后儒亦各持一説。如七嵗之殇,哭之至八十四日,似乎太多,
译程子说:“没有丧服的夭折者,不再祭祀;下殇的祭祀,由父母主持,直到父母去世;中殇的祭祀,由兄弟主持,直到兄弟去世;上殇的祭祀,由兄弟的儿子主持,直到兄弟的儿子去世;如果是成人但没有后代的,由兄弟的孙子主持,也直到其去世。这些情况都是根据道义来确定的。”
【刘敞说:用日数代替月数的规定,假设是长子,原本应服三年丧,用日代月,那么夭折者服丧二十五日;如果是其他儿子,原本应服一年丧,用日代月,那么夭折者服丧十三日。】
【黄榦说:这一章是子夏传的文辞,通论为夭折者服丧的道理,并非专门针对子女而言。现在因为旧文在此,不敢擅自更改。敖继公说:‘文’指的是礼制条文。‘樛’应当读作‘缪’。《檀弓》说:‘齐衰而缪绖’,说的正是这个。‘缪’,就是绞结的意思。‘绖’指的是头上的丧带。垂下的部分是它的缨。夭折者丧带上的缨,不绞结而是散开的,这也不同于成人,所以用来证明这一点。用日代月的规定,只适用于所有有齐衰、斩衰亲属的人,从大功亲属以下就不适用了。大概齐衰、斩衰的长殇、中殇,以及大功的下殇、小功,依次来说,七岁以下本来也应该有丧服,但因为他们不在应当服丧的限定范围内,所以略去不计。然而他们恩情的轻重,与服缌麻的夭折者相等,所以不能不计算日子来哭泣。如果满七岁的,哭泣八十四天,也就接近服缌麻的日月数了。这就是其中的差别。知道大功以下亲属不适用,是因为大功的下殇属于缌麻,那么七岁以下的自然没有丧服,所以不必用日代月来哭泣。孩子出生三个月,父亲才给他取名,是因为三个月天气变化一次,所以取名效法这个规律。没取名就不哭泣,是因为孩子见到父亲,父亲才给他取名。没取名,就是没见到父亲。没见到父亲,就没有形成父子的恩情,所以不哭泣。其他亲属是否哭泣,也以这个为节制。这个道理与妇人没到宗庙拜见公婆就死去的相类似。】
【郝敬说:繁复的礼仪叫做‘缛’,下葬后更换丧服,接受冠带,就是所谓的繁复礼仪。情感直率,礼仪简略,所以没有接受绞结;就像‘校庠’写作‘胶庠’一样。大功以上的亲属,在小敛、穿衣、结绖、散带成服后绞结;夭折者的麻服虽然成服但不绞结,没成人礼仪简略也不接受冠带之类。用日代月,应该服七月丧的,哀伤不超过七天;应该服九月丧的,哀伤不超过九天。就像不饮酒、不作乐之类。】
【盛世佐说:查考‘绖’,敖继公说是‘首绖’,木下曲说是‘樛’。丧服成人者,用绖围绕发际,有余的部分垂在项后,像树木向下弯曲的样子。这是礼仪繁复的表现。夭折者丧服的绖,仅够绕额头而已,不向下弯曲垂下,这也是简略的一件事。所以引用来作为不繁复的证明。用日代月,如果按注疏的说法,那么哭泣的日子太多;如果按郝敬的说法,又太少。刘敞的话,大概比较适中吧?有人说汉文帝缩短丧期用日代月,这话大概出于此。然而汉文帝把二十七个月的丧期,改为三十六天的服丧期,实在不是用日代月的比较。又查考刘敞的说法原本于马融、王肃,而且只依据齐衰、斩衰的亲属,不兼及大功以下的亲属来说,这比旧说更好。】
钦定义疏,查注疏以不绞结垂下为要点,经文中虽然用‘绖’概括带子,但正说‘绖’的必定是首绖。腰带的绞结难道可以因为九个月久而始终不绞结吗?《檀弓》中‘缪绖’与‘环绖’相对而言,明显不是腰带。彼处注解说‘缪应当读作不绞结垂下的樛’,彼此互相印证,足以说明问题了。这里又引用《杂记》为什么呢?说‘缪有不缪的’,这就是夭折者大功亲属的绖。由此推论,那么敖继公说斩衰、齐衰、大功的绖有的以本布为缨,有的不以本布为缨,但都用绖做缨,是确凿的。查考刘敞所说的,就是义疏所驳斥的马融、王肃的旧说。夭折者丧服的上、中、下以年龄大小为差别,那么无服的夭折者也应当以年月为差别,而自七岁以下到三个月已取名以上不能一概视之,是明显的。所以期亲的夭折者未满一岁的,已取名就哭泣三天,其年月依次增多,哭泣的日子也依次增加,直到八十四天为止。议论的人胡乱怀疑八十四天太多,而想用本服的月数作为月数。本服的月数是七岁以下已取名以上所共有的,能没有差别吗?而且功缌的夭折者可以没有哭泣而哭泣九天、五天、三天,那就太重了;期亲的夭折者到六七岁而限定十三天哭泣,那就太轻了。既违背了亲疏的伦理,又混淆了长幼的次序,这显然是不对的。上、中、下殇分年龄而立界限,礼制的等级不得不如此。然而早行冠礼、早结婚的,古代多有,而已冠已婚就不算夭折。又有世袭爵位而有臣属,早做官而服官职的,也不算夭折。可见成法一定,而变通其中,也是存在的。孔子说宠童汪踦能拿着武器保卫社稷,可以不按夭折者对待。由此推论,那么凡是十六岁以上,或者精通一门技艺,或者勤勉效力一职的,似乎都可以比照不视为夭折的道理。但这个变通的方法多在上殇,而中殇以下没有必要人为升降,这是因为上殇接近成人罢了。
〇田案:用日代月的道理,马融、郑玄不同,后儒也各执一说。比如七岁的夭折者,哭泣到八十四天,似乎太多,
故徐氏干学以为未合礼。然王氏、马氏推及缌麻之亲,又似太泛,义疏所以舍马而従郑。要此皆用于齐斩之亲,自大功以下则否。则敖氏之説为得也。
译所以徐干学认为这不符合礼制。然而王氏、马氏将范围推及到缌麻之亲,又似乎过于宽泛,因此《义疏》舍弃马氏而遵从郑氏。总之,这些规定都适用于齐衰、斩衰的亲属,自大功以下的亲属则不适用。那么敖氏的说法才是正确的。
叔父之长殇,中殇,姑姊妹之长殇,中殇,昆弟之长殇,中殇,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
【黄氏榦曰:妾服见大功章,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条】
【敖氏继公曰:小功章云:「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则此服亦夫妻同也。是章中不见「昆弟之子女子子」,今以下章例之,复考其尊卑亲疎之次,则知亦当有此七字。葢传写者以其文同而脱之耳】
适孙之长殇,中殇,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之长殇,中殇,公为适子之长殇,中殇,大夫为适子之长殇,中殇【注:公,君也。诸侯大夫不降适殇者,重适也。天子亦如之。疏:自叔父至大夫庶子为适昆弟之长殇,中殇,皆是成人,齐衰期。长殇,中殇,殇降一等,在大功。故于此总见之。又皆尊卑为前后次第作文也。公为适子,大夫为适子,皆是正统成人,斩衰。今为殇死,不得着代,故入大功。特言适子者,天子诸侯于庶子则絶而无服,大夫于庶子降一等,故于此不言,唯言适子也。若然,二适在下者,亦为重出其文故也】
【敖氏继公曰:公亦有为适子长殇之服,则国君之世子亦必二十而后冠,如众人矣】
钦定义疏:“适孙谓适子死而适孙应受重者,大夫以上亦如之。不言者,重适之义一也。不降不絶,如其殇服,服之可依适子而推耳。”晋挚虞议:“恵帝皇太孙尚之丧曰:‘太子初生,举以成人之礼,则殇理除矣。太孙亦体君传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天子无服殇之义,絶期故也。’案天子诸侯不絶正统之服,成人不絶,则殇亦不絶矣。挚虞乃谓天子无服殇之义,显与经背。古者太子生,以太子生之礼举之,如《春秋传》接以太牢,卜士负之之等是也,不闻以成人之礼举之也。此经诸侯有殇服,则髫龀之不可以为成人明矣。虞意葢欲羣臣以成人之服服太孙,而恵帝则不服耳。不知臣従君服,惟君服斩者臣服期,若君服期则臣不従服,况殇之降而在功缌者乎?”
其长殇皆九月缨绖,其中殇七月不缨绖【注:绖有缨者,为其重也。自大功以上绖有缨,以一条绳为之。小功以下绖无缨也。疏绖之有缨,所以固绖,犹如冠之有缨,以固冠,亦结于頥下也。五服之正无十月之服,唯此大功中殇有之。故《礼记》云:“九月七月之丧,三时是也。”诸文唯有冠缨,不见绖缨。郑检此经,长殇有缨法,故知成人大功已上皆有之也】
【敖氏继公曰:缨绖,谓缨其绖也。缨即绖之垂者。此大功之缨绖,亦右本在上。其异于成人者,散而不绞尔。缨绖止于大功九月,故此七月者,亦有大功而不缨绖,所以见其差轻也。此绖虽不缨,犹以麻之有本者为之,以其为大功之服也】
【郝氏敬曰:长殇,九月;中殇,七月;不言下殇,降在小功也。成人大功,首绖不属,皆有缨;结项后,中殇大功,七月首绖加环,无缨,杀也】
【盛氏世佐曰:缨冠,缨也;绖要,绖也。丧成人者,其文缛,故其着冠也,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齐衰以下,以布为之,又有要绖,以象大带,皆仪文之繁缛者。长殇首绖不樛垂,略于成人矣,而有缨有绖,与成人同。中殇则并此二者而无之,不缛之甚也】
钦定义疏绖,以有缨、无缨为重服、轻服之别,非借以固绖也。如谓以固绖而已,则小功以下之无缨者,其谓之何?
右殇大功九月七月
大功,布衰裳,牡麻绖,缨布带,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注:受,犹承也。凡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正言三月者,天子、诸侯无大功,主乎大夫、士也。此虽有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非内丧也。疏: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虞而受服。若然,经正言三月者,主于大夫、士。三月葬者,云非内丧也者,彼国自以五月葬,后服此诸侯为之,自以三月受服,同于大夫、士,故云主于大夫、士也】
【敖氏继公曰:齐衰以上,其绖皆不言绖缨,故于此成人大功言之,乃因轻以见重,且明有缨者之止于此也。受
译叔父的长殇、中殇,姑母、姐妹的长殇、中殇,兄弟的长殇、中殇,丈夫的兄弟的儿子,女子子的长殇、中殇。
【黄氏榦说:妾的服制见《大功章》,大夫的妾为君主的庶子一条】
【敖氏继公说:《小功章》说:“兄弟的子女、女子子,丈夫的兄弟的子女、女子子”的下殇,那么此处的服制也是夫妻相同的。这一章中没有出现“兄弟的子女、女子子”,现在依据下一章的条例来推论,再考察尊卑亲疏的次序,就知道也应当有这七个字。大概是传抄的人因为文字相同而遗漏了】
嫡孙的长殇、中殇,大夫的庶子为嫡兄弟的长殇、中殇,国君为嫡子的长殇、中殇,大夫为嫡子的长殇、中殇【注:公,就是君。诸侯大夫不降低嫡殇的服制,是因为重视嫡系。天子也是这样。疏:从叔父到大夫庶子为嫡兄弟的长殇、中殇,都是成人,服齐衰期。长殇、中殇,殇降一等,在大功。所以在这里总括说明。又都是按照尊卑先后次序来写作的。国君为嫡子,大夫为嫡子,都是正统成人,服斩衰。现在因为殇死,不能代替成人,所以列入大功。特意说嫡子,是因为天子诸侯对于庶子则断绝而无服,大夫对于庶子降一等,所以在这里不说,只说嫡子。如果这样,下面两个嫡子,也是因为重视而重复写出其文】
【敖氏继公说:国君也有为嫡子长殇的服制,那么国君的世子也必定二十岁以后才行冠礼,如同众人一样了】
钦定义疏:“嫡孙是指嫡子死后嫡孙应当承受重服的人,大夫以上也是这样。不说的原因,是因为重视嫡系的道理是一样的。不降等也不断绝,按照其殇服的服制,可以依据嫡子来推知。”晋代挚虞议论:“惠帝皇太孙尚之丧时说:‘太子初生,用成人的礼节来对待,那么殇的道理就消除了。太孙也体现君主传承重任,由地位确立而服制完整,不是因为年龄。天子没有服殇的道理,断绝期服的原因。’考察天子诸侯不断绝正统的服制,成人不断绝,那么殇也不断绝了。挚虞却说天子没有服殇的道理,明显与经文相违背。古代太子出生,用太子出生的礼节来对待,如《春秋传》接以太牢,占卜士负之等就是,没听说用成人的礼节来对待的。这经文诸侯有殇服,那么髫龀之童不可以作为成人是明显的。挚虞的意思大概是想让群臣以成人的服制为太孙服丧,而惠帝则不服。不知道臣跟随君服丧,只有君服斩衰臣服期,如果君服期则臣不跟随服丧,何况殇降等而在功缌的呢?”
他们的长殇都是九月戴缨绖,其中殇七月不戴缨绖【注:绖有缨的,是因为它重。从大功以上绖有缨,用一条绳子做成。小功以下绖没有缨。疏:绖的有缨,是用来固定绖的,就像冠的有缨,用来固定冠,也结在下巴下面。五服的正统没有十月的服制,只有这大功中殇有。所以《礼记》说:“九月七月的丧,是三时。”其他文章只有冠缨,不见绖缨。郑玄检查这经文,长殇有缨的法度,所以知道成人大功以上都有】
【敖氏继公说:缨绖,是说给绖系上缨。缨就是绖下垂的部分。这大功的缨绖,也是右本在上。它与成人不同的,是散开而不绞紧。缨绖只到大功九月,所以这七月的,也有大功而不戴缨绖,以此来显示它稍轻。这绖虽然不戴缨,还是用有本的麻来做,因为它是大功的服制】
【郝氏敬说:长殇,九月;中殇,七月;不说下殇,降在小功。成人大功,首绖不相连,都有缨;结在项后,中殇大功,七月首绖加环,没有缨,是减杀】
【盛氏世佐说:缨冠,是缨;绖要,是绖。丧成人的,其文饰繁复,所以戴冠时,通屈一条绳子为武,垂下为缨。齐衰以下,用布来做,又有要绖,用来象征大带,都是仪文繁复的。长殇首绖不弯曲下垂,比成人简略了,而有缨有绖,与成人相同。中殇则这两者都没有,非常不繁复】
钦定义疏:绖,以有缨、无缨来区别重服、轻服,不是借用来固定绖的。如果说只是为了固定绖,那么小功以下的没有缨的,又怎么说呢?
右边殇大功九月七月
大功,布制的衰裳,牡麻制的绖,缨和布带,三月后换成小功衰,就是葛九月【注:受,就是承接。凡是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更换服制。正说三月,是因为天子、诸侯没有大功,主要指大夫、士。这里虽然有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不是内丧。疏: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虞而更换服制。如果这样,经文正说三月,主要指大夫、士。三月葬的,说不是内丧,是因为那国自己以五月葬,后服此诸侯为之,自己以三月更换服制,同于大夫、士,所以说主要指大夫、士】
【敖氏继公说:齐衰以上,其绖都不说绖缨,所以在这里成人大功说,是依据轻的来显示重的,并且说明有缨的只到这里。受
以小功衰者,説大功布衰裳,而以小功布衰裳受之也。即葛脱麻绖带,就葛绖带也。三月而变衰,葛九月而除之。妇人异于男子者,不葛带耳。小功亦然。《檀弓》曰:妇人不葛带。此章特着受月者,以承上经无受之后嫌与之同,亦且明受衰之止于此也。此三月受服,上下同之。章内有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而服,问又言君主适妇之丧,是诸侯虽无大功,而于其尊同者,若所不可得而絶者,亦服此服也。其姑姊妹女子子之嫁于国君者,为外丧,君之受服固不视其卒哭之节。适妇虽内丧,而其礼则比于命妇,但三月而葬,故君亦惟三月而受服也】
译所谓以小功衰受服,是指穿着大功布的衰裳,而用小功布的衰裳来承接(受服)。也就是脱去麻制的绖带,换上葛制的绖带。三个月后改变衰服,到九个月时除去葛绖带。妇女与男子不同的地方,在于不更换葛带罢了。小功之丧也是如此。《檀弓》说:妇女不更换葛带。这一章特别注明受服的月数,是为了承接上文经文中没有提到受服之后,以免人们误以为它与上文相同,同时也阐明受服只到此为止。这三个月的受服,上下等级是相同的。章内提到君主为嫁给他国国君的姑母、姐妹、女儿服丧,疑问中又说君主为嫡妇服丧,这说明诸侯虽然对大功之亲没有服丧,但对于地位尊同、关系上不可断绝的人,也服这种丧服。那些嫁给他国国君的姑母、姐妹、女儿,属于外丧,君主受服本来就不看她们卒哭的节次。嫡妇虽然是内丧,但她的礼仪比照命妇,只是三个月就下葬,所以君主也只服三个月的受服。
【盛氏世佐曰:案绖兼在首、在要者,言缨冠缨、布带、象大带者,言布于缨带之间,明是二者皆以布为之也。即葛,谓首绖、要绖也。去麻服葛,无葛之乡则用顈带,本用布,至是则以轻细者易之,其轻重之差如衰】
传曰: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注:此受之下也。以▯传者,明受尽于此也。又受麻绖以葛绖间传曰:大功之葛与小功之麻同疏。此章有降、有正、有义。降则衰七升,冠十升;正则衰八升,冠亦十升;义则衰九升,冠十一升。十升者,降小功;十一升者,正小功。传以受服不言降大功与正大功,直言义大功之受者。郑云:此受之下止,据受之下▯传者,明受尽于此。义服大功,以其小功至葬,惟有变麻服葛,因故衰无受服之法,故传据义大功而言也。云又受麻绖以葛绖者,言受衰麻俱受,而传唯▯哀不言受麻以葛,故郑解之引间传者,证经大功既葬变麻为葛,与小功初死同也】
【敖氏继公曰:大功布三等,受布二等。此于大功与受布各见一等者,但以其一一相当者言也。观此,则其上二等之受布亦可见矣】
【张氏尔岐曰:大功卒哭后,各以其冠为受,或受十升,或受十一升。受十升者,降小功之布;受十一升者,正小功之布也。今传据大功而言,故注云“受”之下,引《间传》者,证大功葛绖大小之制也】
【盛氏世佐曰:案大功布七升,若八升,若九升,传惟云九升,举其轻者而重者可知也。小功布十升,若十一升,若十二升,传惟云十一升,见大功三等之衰,其受同也。初丧之衰各异,而受衰同者,以其冠同也。冠同者,明其情有隆杀而服则同科也。斩衰受以齐衰之下,齐衰受以大功之上,大功受以小功之中,礼贵相变也。大功必受以中者,葢欲以小功之下十二升者为大功之受冠而然也。受服至是而穷矣,故小功以下无受】
姑姊妹女子子适人者【疏:此等并是本期出降大功,故次在此】
【敖氏继公曰:不杖期章,不特着为此亲在室者之服者,以此条见之,葢经之例然也。其他不见者,放此。郝氏敬曰:姑姊妹女四者,已嫁死皆大功,在室皆期,可知故不杖期条不及】
钦定义疏士之姑姊妹,适士或大夫,其服并同。葢妇人有出降之法,父族还以出降服之,不得以其嫁于大夫而为之加服也。则嫁于大夫者,亦不得以己之尊而降父族之旁亲矣。姑姊妹不言报者,以与女子子连文,且下经为众昆弟侄各有正条也。适人为妾者,亦同。不以其妾也,而又降之。
传曰:「何以大功也?出也【注:出必降之者,葢有受我而厚之者。疏:《檀弓》云:「姑姊妹之薄也。」葢有受我而厚之者也。夫自为之禫杖期,故于此薄为之大功】
【敖氏继公曰:以出者,降其本亲之服,故此亦降之也】
从父昆弟【注:世父、叔父之子也,其姊妹在室亦如之。疏:昆弟亲为之期,此従父昆弟降一等,故次姑姊妹之下,谓之従父昆弟。世叔父与祖为一体,又与已父为一体,縁亲以致服,故云従也】
【敖氏继公曰:世叔父之子,谓之従父昆弟者,言此亲従父而别也,故以明之。従祖之义,亦然】
为人后者,为其昆弟【疏在此者,以其小宗之后,大宗欲使厚于大宗之亲,故抑之在从父昆弟之下】
【敖氏继公曰:其姊妹在室,亦如之】
传曰:「何以大功也?为人后者降其昆弟也【疏案:下记云:「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故大功也。」若然,于本宗余亲皆降一等】
【盛氏世佐曰:不云报者,于不杖期章,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已言之矣,故此略之】
庶孙【注:男女皆是下殇,小功。章曰:为侄,庶孙,丈夫妇人同。疏:卑于昆弟,故次之。庶孙従父而服祖期,故祖従子而服其孙大功,降一等。云男女皆是者,女孙在室与男孙同】
【敖氏继公曰:孙言庶者,对适立文也。孙于祖父母本服大功,以其至尊故加隆而为之期。祖父母于庶孙以尊加之,故不报而以本服服之也】
【陈氏铨曰:自非适孙一人,皆为世孙也】
【郝氏敬
译盛氏世佐说:查考绖带同时戴在头上和系在腰间的,是说用麻绳系冠、用布带系腰、用象骨做大带,是说在麻绳和布带之间用布,明确这两者都是用布制成的。所谓葛,是指头绖和腰绖。去掉麻绖改用葛绖,没有葛的地区则用顈带,本来是用布的,到这里就用轻细的来替换,其轻重的差别如同衰衣一样。
传文说:大功的布是九升,小功的布是十一升【注:这是受服的下限。用“〇”传文,是为了说明受服到此为止。又,受麻绖改用葛绖,间传文说:大功的葛绖与小功的麻绖粗细相同。疏:这一章有降等、正等、义服三种情况。降等则是衰衣七升,冠带十升;正等则是衰衣八升,冠带也是十升;义服则是衰衣九升,冠带十一升。十升的,是降等的小功;十一升的,是正等的小功。传文在讲受服时,不讲降等的大功和正等的大功,只讲义服大功的受服。郑玄说:这受服的下限,是依据受服的下限“〇”传文,明白受服到此为止。义服的大功,因为其小功直到葬礼,只有变麻为葛,所以原来的衰衣没有受服的法度,因此传文依据义服的大功来说。说又受麻绖改用葛绖,是说受衰衣和麻绖都受,而传文只“〇”哀衣,不讲受麻绖改用葛绖,所以郑玄解释它,引用间传文,证明经文大功既葬变麻为葛,与小功初死时相同】
敖氏继公说:大功的布有三个等级,受服的布有两个等级。这里在大功和受服布中各只提到一个等级的,只是以它们一一相应的来说。看这里,那么上面两个等级的受服布也可以推知了。
张氏尔岐说:大功卒哭之后,各自以其冠带作为受服,有的受十升,有的受十一升。受十升的,是降等小功的布;受十一升的,是正等小功的布。现在传文依据大功来说,所以注解说“受”的下限,引用《间传》的,是证明大功葛绖大小制度的。
盛氏世佐说:查考大功的布有七升、八升、九升,传文只说九升,举出轻的而重的就可以知道了。小功的布有十升、十一升、十二升,传文只说十一升,可见大功三个等级的衰衣,其受服是相同的。初丧时的衰衣各不相同,而受服衰衣相同,是因为它们的冠带相同。冠带相同,表明其情感有厚薄而服制则同科。斩衰受服以齐衰的下等,齐衰受服以大功的上等,大功受服以小功的中等,礼制贵在相互变化。大功必须受服以中等的,大概是想以小功的下等十二升的作为大功的受服冠带而这样做的。受服到这里就穷尽了,所以小功以下没有受服。
出嫁的姑母、姐妹、女儿【疏:这些人都属于原本应服期年但因出嫁而降为大功的,所以列在这里】
敖氏继公说:不杖期章,不仅仅记载在室亲属的服制,通过这一条可以看出,大概经文的体例就是这样。其他没有记载的,类推于此。郝氏敬说:姑母、姐妹、女儿这四者,已出嫁的死后都服大功,在室的都服期年,可以知道,所以不杖期条没有涉及。
钦定《义疏》:士的姑母、姐妹,嫁给士或大夫,其服制都相同。大概妇人有出嫁降等的法度,父族还以出嫁降等的服制来对待,不能因为她嫁给了大夫而为她加重服制。那么嫁给大夫的,也不能因为自己的尊贵而降等父族的旁亲。姑母、姐妹不说报服,是因为与女儿连文,而且下文为众兄弟、侄子各有正条。嫁给别人的妾,也相同。不因为她是妾,而又降等。
传文说:“为什么是大功呢?因为出嫁了【注:出嫁必须降等的,大概有接受我而厚待我的人。疏:《檀弓》说:‘姑母姐妹的服制薄。’大概有接受我而厚待我的人。自己为她们服禫杖期,所以在这里薄服大功】
敖氏继公说:因为出嫁了,降等其本亲的服制,所以这里也降等。
从父兄弟【注:伯父、叔父的儿子,他们的姐妹在室也这样。疏:兄弟亲为之服期年,这里从父兄弟降一等,所以列在姑母姐妹之下,称为从父兄弟。伯叔父与祖父为一体,又与自己父亲为一体,因亲而致服,所以说从】
敖氏继公说:伯叔父的儿子,称为从父兄弟,是说这亲是从父而别,所以以此说明。从祖的意义,也是这样。
为人后者,为其兄弟【疏:列在这里,是因为小宗的后代,大宗想要使他对大宗的亲族更厚,所以把他压在从父兄弟之下】
敖氏继公说:他的姐妹在室,也这样。
传文说:“为什么是大功呢?为人后者降等其兄弟【疏:案:下文记说:‘为人后者,对兄弟降一等,所以是大功。’如果这样,对本宗其余亲属都降一等】
盛氏世佐说:不说报服,在不杖期章,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已经说过了,所以这里省略。
庶孙【注:男女都是下殇,小功。章说:为侄,庶孙,丈夫妇人相同。疏:卑于兄弟,所以列在后面。庶孙从父而服祖期,所以祖从子而服其孙大功,降一等。说男女都是,女孙在室与男孙相同】
敖氏继公说:孙说庶,是对嫡立文。孙对祖父母本服大功,因为至尊所以加隆而为之期。祖父母对庶孙以尊加之,所以不报而以本服服之。
陈氏铨说:自非嫡孙一人,皆为庶孙。
郝氏敬
曰:庶孙为众孙,异于无父继祖之适孙也。孙于祖皆期,祖于孙皆大功,尊卑之殊也】
译说:庶孙属于众孙,不同于父亲去世而继承祖父的嫡孙。孙子对祖父的丧服都是一年,祖父对孙子的丧服都是大功,这是尊卑不同的缘故。
钦定义疏:「有适子者,无适孙,则适子在者,凡孙皆庶也。」义见不杖期章适孙条。
适妇【注:适妇,适子之妻。疏:疏于孙,故次之。其妇従夫而服其舅姑期,其舅姑従子而服其妇,大功降一等者也】
【蔡氏徳晋曰:天子诸侯为适子之妇,亦大功。唐初加为期年,后代因之】
传曰:「何以大功也?不降其适也【注:妇言适者,従夫名。疏:父母为适长,三年;今为适妇,不降一等,服期者,长子本为正体于上,故加至三年。妇直是适子之妻,无正体之义,故直加于庶妇一等,大功而已】
【敖氏继公曰:亦加隆之服,为之大功,非不降之谓也。妇従其夫而服舅姑期,舅姑以正尊而加尊焉,故例为之小功。此异其为适,故加一等也】
钦定义疏,由适以之,庶则庶为降;由庶以之,适则适为隆。二义皆可通,而敖説为正。
女子子适人者为众昆弟【注:父在则同父,殁乃为父后者服期也。疏:前云姑姊妹女子子出适在章首者情重,此女子子反为昆弟在此者,抑之欲使厚于夫氏,故次在此也】
【敖氏继公曰:昆弟云众,对为父后者立文,也是亦主言父殁者之礼矣。礼,女子子成人而未嫁,或逆降其旁亲之期服。此言己适人者,乃为其昆弟大功,则是其旁亲之期服之不可以逆降者,惟此耳。盛氏世佐曰:案众昆弟,凡不为父后者皆是。不杖期章云:女子子适人者,为其昆弟之为父后者。为父后者,父之适长子也。不云适昆弟,而云为父后者,容立庶子及族人为后也。此与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期同,是应降而不降,重其继世故也。不必父没,乃为之服期】
侄丈夫妇人报【注:为侄男女服同疏:侄卑于昆弟,故次之,不言男子女子,而言丈夫妇人者,姑与侄在室、出嫁同,以侄女言妇人,见嫁出,因此谓侄男为丈夫,亦见长大之称,是以郑还以男女解之。盛氏世佐曰:此与上节经文,亦宜合为一节,言女子子适人者为此四等之亲服,而此四等之亲亦以是服报之也。大夫男昆弟及侄也,妇人女昆弟及侄女也,此等皆期亲降在大功云。妇人者,明其不以女昆弟及侄女之出嫁而又降也。姑姊妹适人者之服,已见上文,于是复云报者,上主为丈夫言,此则兼言妇人,故复云报以明之】
钦定义疏,此亦女子子适人者为之也。本与上众昆弟合为一条,注家离之耳。章首已见为姑姊妹适人者之服,此于众昆弟侄似不必言报。以姑侄两出,或嫌不报,故言报也。侄之适人者不以两出而两降也,姊妹亦然。
传曰:「侄者,何也?谓吾姑者,吾谓之侄【疏:侄之名,惟对姑生称;若对世叔父,惟得言昆弟之子,不得侄名也】
朱子曰:「古人不谓兄弟之子为侄,但云兄之子弟之子孙,亦曰兄孙耳。二程子非不知此,然従俗称侄者,葢亦无害于义理也。」丧服:「兄弟之子犹子也。」犹字不是称呼,是记礼者之辞。古人无云「犹子」者。
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疏,以其义服,故次在此】
【敖氏继公曰:不言夫之世父母、叔父母,报文略也】
【郝氏敬曰: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夫为服期,则妻従夫服,降一等为大功】
钦定义疏,此亦主士之妻言之也。若大夫之妻,则夫之世叔父母为士者,当従夫降为小功,而世叔父母还以大功服之。其他亲小功者,降而缌则不服,亦如大夫无缌服也。夫之祖父母为正尊,虽大夫之妻不降。王后及侯国夫人开创始封者,亦同。若继体而祖父曽为天子诸侯者,夫服三年,则従服期。
传曰何以大功也従服也
【敖氏继公曰此释经意也】
夫之昆弟何以无服也?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谓弟之妻妇者,是防亦可谓之母乎?故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注:道犹行也。言妇人弃姓无常秩,嫁于父行则为母行,嫁于子行则为妇行。谓弟之妻为妇者,卑逺之故,谓之妇;嫂者尊严之称。是嫂亦可谓之母乎?言不可,嫂犹叟也,叟老人称也。是为序男女之别尔。若己
译钦定《义疏》说:“如果有嫡子,没有嫡孙,那么嫡子在的时候,所有的孙子都是庶孙。”其义理见《不杖期》章“嫡孙”条。
嫡妇【注:嫡妇,是嫡子的妻子。疏:因为与孙辈的关系较疏远,所以排在后面。她的丈夫为公婆服期年之丧,公婆为儿媳服大功,这是降一等的原因】
【蔡德晋说:天子、诸侯为嫡子的妻子,也服大功。唐初加为期年,后代沿袭这一做法】
传文说:“为什么服大功呢?因为不降低对嫡子的尊崇【注:说嫡妇的‘嫡’,是跟随丈夫的名分。疏:父母为嫡长子服三年;现在为嫡妇,不降一等,服期年,是因为长子本是宗庙的正统继承者,所以加至三年。嫡妇只是嫡子的妻子,没有正统继承的意义,所以只在庶妇的基础上加一等,服大功而已】
【敖继公说:也是加重丧服,为她服大功,并不是说不降低丧服等级的意思。妻子跟随丈夫为公婆服期年,公婆因为正统尊贵而更加尊崇,所以通常服小功。这里因为她是嫡子之妻,所以加一等】
钦定《义疏》说,从嫡子的角度说,庶子就降低;从庶子的角度说,嫡子就加重。两种解释都通,但敖继公的说法更正确。
出嫁的女儿为众兄弟【注:父亲在世时,同父的兄弟;父亲去世,才为继承父亲的人服期年。疏:前面说姑、姊妹、女子子出嫁的章节在章首,是因为感情深厚;这里女子子反而为兄弟在此章,是压制她,想让她对夫家更厚道,所以排在这里】
【敖继公说:兄弟说‘众’,是针对继承父亲的人立的条文,这也是主要说父亲去世后的礼节。礼制规定,女子成年而未嫁,或者预先降低旁系亲属的期年丧服。这里说已经出嫁的女子,为她的兄弟服大功,那么旁系亲属的期年丧服不可以预先降低的,只有这一种情况。盛世佐说:查考众兄弟,凡是不继承父亲的人都是。《不杖期》章说:出嫁的女子,为继承父亲的兄弟服期年。继承父亲的人,是父亲的嫡长子。不说嫡兄弟,而说继承父亲的人,是考虑到可能立庶子或族人为后。这与大夫的庶子为嫡兄弟服期年相同,是应该降低而不降低,重视他们继承宗统的缘故。不一定等到父亲去世,才为他们服期年】
侄男侄女相互回报【注:为侄男侄女服丧相同。疏:侄子比兄弟卑下,所以排在后面。不说男女,而说丈夫妇人,是因为姑姑与侄子无论在家还是出嫁都相同,用侄女说妇人,表明出嫁,因此称侄男为丈夫,也表明长大的称呼,所以郑玄还用男女来解释。盛世佐说:这一节与上一节经文,也应该合并为一节,说出嫁的女子为这四等亲属服丧,而这四等亲属也以同样的丧服回报。大夫的男性兄弟及侄子,妇人的女性兄弟及侄女,这些都属于期亲降为大功。说妇人,是表明不因女性兄弟及侄女出嫁而再次降低。姑姊妹出嫁者的丧服,已在上文见过,这里再说‘报’,是因为上文主要针对丈夫而言,这里兼说妇人,所以再说‘报’以明确】
钦定《义疏》说,这也是出嫁的女子为他们服丧。本来与上面的众兄弟合为一条,注家将其分开罢了。章首已见为姑姊妹出嫁者服丧,这里在众兄弟侄子中似乎不必说‘报’。因为姑姑和侄子都出嫁,或许担心不回报,所以说‘报’。侄子的出嫁者不因双方都出嫁而两次降低,姊妹也是如此。
传文说:“侄子,是什么?称我为姑姑的人,我称他为侄子【疏:侄子的名称,只对姑姑产生称呼;如果对世叔父,只能说兄弟的儿子,不能称侄子】
朱熹说:“古人不称兄弟的儿子为侄子,只说兄长的儿子、弟弟的儿子,孙子也称兄孙。二程子并非不知道这一点,但跟随俗称为侄子,大概对义理也没有害处。”《丧服》说:“兄弟的儿子如同儿子。”‘犹’字不是称呼,是记录礼制的人的话。古人没有说‘犹子’的。
丈夫的祖父母、伯叔父母【疏:因为是义服,所以排在这里】
【敖继公说:不说丈夫的伯叔父母,是因为经文简略】
【郝敬说:丈夫的祖父母、伯叔父母,丈夫服期年,那么妻子跟随丈夫服丧,降一等为大功】
钦定《义疏》说,这也是主要针对士的妻子而言。如果是大夫的妻子,那么丈夫的伯叔父母如果是士,应当跟随丈夫降为小功,而伯叔父母则以大功回报。其他亲等服小功的,降为缌麻则不服,也像大夫没有缌麻丧服一样。丈夫的祖父母是正统尊贵,即使是大夫的妻子也不降低。王后及侯国夫人开创始封者,也相同。如果是继位而祖父曾为天子诸侯的,丈夫服三年,则跟随服期年。
传文说:为什么服大功?是跟随服丧。
【敖继公说:这是解释经文的意思】
丈夫的兄弟为什么没有丧服?她的丈夫属于父辈的,妻子都属于母辈;她的丈夫属于子辈的,妻子都属于妇辈。称弟弟的妻子为妇,这是为了防止也可以称她为母吗?所以名称,是人治中最重要的,能不谨慎吗【注:道即行。说妇人抛弃姓氏没有固定等级,嫁给父辈就是母辈,嫁给子辈就是妇辈。称弟弟的妻子为妇,是因为卑远的原因,称她为妇;嫂子是尊严的称呼。这是说嫂子也可以称为母吗?说不可以,嫂子如同叟,叟是老人的称呼。这是为了区分男女的次序罢了。如果己
以母妇之服服兄弟之妻,兄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己,则是乱昭穆之序也。治犹理也,父母兄弟夫妇之理,人伦之大者,可不慎乎?大传曰:同姓従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防,名著而男女有别。疏:夫之昆弟何以无服?己下总论兄弟之妻不为夫之兄弟服,夫之兄弟不为兄弟妻服之事也。若以弟妻为妇,即以兄妻为母,而以母服服兄妻,又以妇服服弟妻,又使妻以舅服服夫之兄,又使兄妻以子服服己,夫之弟则兄弟反为父子,乱昭穆之次序。故圣人深塞乱源,使兄弟之妻本无母妇之名,不相为服也。引大传云:同姓従宗,合族属者,谓大宗子同是正姓,姬姜之类属聚也,合聚族人于宗子之家,在堂上行食燕之礼,即繋之以姓而勿别,缀之以食而勿殊,是也。又云:异姓主名,治际防者,王名谓母与妇之名治正也,际接也,以母妇正接之防聚,则宗子之妻食燕族人之妇于房是也。云名著而男女有别者,谓母妇之名著,则男女各有分别而无淫乱也】
译如果用对待母亲和儿媳的丧服规格来对待兄弟的妻子,而兄弟的妻子也用对待舅父和儿子的丧服规格来对待自己,这就扰乱了昭穆的次序了。“治”就是“理”的意思,父母、兄弟、夫妇之间的伦理关系,是人伦中最重大的,能不慎重吗?《大传》说:同姓的人遵循宗法,以聚合族属;异姓的人依据名分,以治理交接时的防备,名分确立了,男女就有分别。疏解说:丈夫的兄弟为什么没有丧服?这是总论兄弟的妻子不为丈夫的兄弟服丧,丈夫的兄弟也不为兄弟的妻子服丧的道理。如果把弟弟的妻子当作儿媳,那么就把哥哥的妻子当作母亲,用母亲的丧服规格对待哥哥的妻子,用儿媳的丧服规格对待弟弟的妻子,又让妻子用舅父的丧服规格对待丈夫的哥哥,又让哥哥的妻子用儿子的丧服规格对待自己,这样丈夫的弟弟和哥哥反而变成了父子关系,就扰乱了昭穆的次序。所以圣人深深堵塞混乱的根源,使得兄弟的妻子本来就没有母亲和儿媳的名分,彼此之间不互相服丧。引用《大传》说:同姓的人遵循宗法,以聚合族属,是指大宗的长子同属正姓,像姬、姜这样的姓氏聚集在一起,将族人聚合在宗子家中,在堂上行进食宴饮的礼仪,这就是所谓用姓氏来联系而不加区别,用饮食来维系而不加殊异。又说:异姓的人依据名分,以治理交接时的防备,是指母亲和儿媳的名分治理端正,“际”是交接的意思,用母亲和儿媳的名分来端正交接时的防备聚集,这就是宗子的妻子在房中宴请族人的妇女。说名分确立了,男女就有分别,是指母亲和儿媳的名分确立了,那么男女各自有分别而没有淫乱了。
【何氏晏曰:男女相为服,不有骨肉之亲,则有尊卑之异也。嫂叔亲非骨肉,不异尊卑,恐有混交之失,故推使无服也】
【魏氏徴曰:嫂叔之不服,葢推而逺之也。礼,继父同居则为之服,未尝同居则不为服。従母之夫,舅之妻,二人不相为服。或曰:同爨缌。然则继父之徒,并非骨肉,服重由乎同爨,恩轻在乎异居。故知制服虽继于名,亦縁恩之厚薄也。或有长年之嫂,遇孩童之叔,劬劳鞠养,情若所生,分饥共寒,契阔偕老,譬同居之继父,方他人之同爨,情义之深浅,宁可同日语哉!在其生也,爱之同于骨肉;及其死也,则推而逺之。求之本源,深所未谕。若推而逺之,是为不可生而共居,死同行路,重其生而轻其死,厚其始而薄其终。称情立文,其义安在?且事嫂见称,载籍非一。郑仲虞则其见必冠,孔伋则哭之于位。此躬践教义,仁深孝友,察其所行,岂非先觉者欤?议小功五月】
程子语録:「问叔嫂,古无服,今有之,何也?曰:『礼记』曰:『推而逺之也。』此説不是。古之所以无服者,只为无属。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今上有父有母,下有子有妇,叔父伯父,父之属也,故叔母伯母之服与叔父伯父同;兄弟之子,子之属也,故兄弟之子之妇服与兄弟之子同。若兄弟,则己之属也,难以妻道属其嫂,此古者所以无服,以义理推不行也。今之有服,亦是。岂有同居之亲而无服者?」
朱子曰:「嫂叔之服,先儒固谓虽制服亦可,则徴议未为失也。」又问:「嫂叔无服,而程先生云:『后圣有作,须为制服。』曰:『守礼经旧法。』此固是好,才説起,定是那个不穏然有礼之权处。父道母道,亦是无一节安排着,推而逺之,便是合有服,但安排不得,故推而逺之。若果是鞠养于嫂,恩义不可已,是他心自住不得,又如何无服得?」
【黄氏榦曰:先师朱文公亲书藁本下云:「今案传意,本谓弟妻不得为妇,兄妻不得为母,故反言以诘之曰:『若谓弟妻为妇,则是兄妻亦可谓之母矣,而可乎?』言其不可尔,非谓卑逺弟妻而正谓之妇也。注疏皆误,今论于此而颇刋定其疏云:」贞观十四年,太宗谓侍臣曰:「同爨尚有缌麻之恩,而叔嫂无服,宜集学者详议。」侍中魏徴等议,请小功五月,报制可。至二十年,中书令萧嵩奏依贞观礼为定。今服制令为兄弟妻为夫之兄弟小功五月】
【敖氏继公曰:为夫之祖父母、世叔父母大功,皆従夫之期服者也。夫为其昆弟亦期,妻若従而服之,亦当大功,今乃无服,故因而发传。母道、妇道,谓世叔母及昆弟之子妇之类也。此据男子所谓服者而言,故继之曰: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谓之母乎?葢以当时有谓弟妻为妇者,故引而正之,以言其不可也。传之意,葢谓男子为妇人来嫁于己族者之服,惟在母、妇之行者则可。若尊不列于母,卑不列于妇,则不为之服,以其无母、妇之名也。故为昆弟之妻无服。经之此条主于妻为其夫之党,传以従服释之,是也。又云:夫之昆弟何以无服?亦据妻不従夫而服其昆弟▯问,亦是也。顾乃以男子不服昆弟之妻为答,此不惟失所问之意,又与夫之昆弟所以无服之义相违。葢妇人于夫之昆弟当従服,而乃不従服,其无服之义生于妇人而非起于男子也。《檀弓》曰:嫂叔之无服也,葢推而逺之。彼似善于此矣。《尔雅》曰:弟之妻为妇。顾氏炎武曰:谓弟之妻妇者,其嫂亦可谓之母乎?葢言兄弟之妻不可以母子为比,以名言之,既有所阂而不通,以分言之,又有所嫌而不可以不逺。《记》曰:嫂叔之无服也,葢推而逺之也。夫外亲之同爨犹缌,而独兄弟之妻不为制服者,以其分亲而年相亚,故圣人嫌之。嫌之故逺之,而大为之坊,不独以其名也。此又传之所未及也。存其恩于娣姒,而断其义于兄弟。夫圣人之所以处此者精矣。嫂叔虽不制服,然而曰无服而为位者,惟叔嫂。子思之哭嫂也为位,何也?曰:是制之所抑,而情
译何晏说:男女之间互相服丧,如果不是因为有骨肉亲情,就是因为有尊卑的区别。嫂子与叔伯之间没有骨肉亲情,也没有尊卑的区别,恐怕会有混杂交往的过失,所以推演使得他们之间没有服丧之礼。
魏徵说:嫂子与叔伯之间不互相服丧,大概是为了推远他们之间的关系。按照礼制,继父如果共同居住就为他服丧,未曾共同居住就不为他服丧。继母的丈夫、舅舅的妻子,这两个人之间不互相服丧。有人说:共同生活的人要服缌麻之丧。那么继父这一类人,都不是骨肉亲人,服丧轻重取决于是否共同生活,恩情轻重在于是否分居。由此可知,制定丧服虽然依据名分,也是根据恩情的厚薄。有的年长的嫂子,遇到年幼的叔伯,辛勤劳作抚养,感情如同亲生,分享饥寒,患难与共直到老死,这比起共同生活的继父,以及他人共同生活的情况,情义的深浅,难道可以同日而语吗!在他们活着的时候,爱他们如同骨肉亲人;等到他们死了,却推远他们。探究其本源,我深深感到难以理解。如果说是推远他们,那就是活着时不能共同居住,死后却像路人一样,重视活着的时候而轻视死后,重视开始而轻视终结。根据情感来制定礼文,其中的义理在哪里呢?况且侍奉嫂子受到称赞,记载在典籍中的不止一处。郑仲虞见到嫂子必定戴帽,孔伋在特定的位置哭丧。这是亲身践行教义,仁爱深厚、孝顺友爱,考察他们的行为,难道不是先觉之人吗?建议服小功五月之丧。
程子语录:“问:叔嫂之间,古代没有服丧之礼,现在有了,为什么呢?回答说:《礼记》说:‘推远他们。’这种说法不对。古代之所以没有服丧之礼,只是因为没有亲属归属。丈夫属于父道的人,妻子就属于母道;丈夫属于子道的人,妻子就属于妇道。现在上面有父亲有母亲,下面有儿子有媳妇,叔父伯父,属于父亲的亲属,所以叔母伯母的丧服与叔父伯父相同;兄弟的儿子,属于儿子的亲属,所以兄弟儿子的妻子的丧服与兄弟的儿子相同。如果是兄弟,那就是自己的亲属,难以用妻子的名分来归属嫂子,这是古代之所以没有服丧之礼的原因,因为从义理上推演行不通。现在有了服丧之礼,也是合理的。哪有共同居住的亲人却没有服丧之礼的呢?”
朱熹说:“嫂子与叔伯的丧服,先代儒者本来就说虽然制定丧服也可以,那么魏徵的建议并没有失误。”又问:“嫂子与叔伯没有服丧之礼,而程先生说:‘后世圣人兴起,必须为他们制定丧服。’回答说:‘遵守礼经的旧法。’这固然很好,但一说起这个,必定是那个不稳妥的地方有礼的权变之处。父道母道,也没有一处安排妥当,推远他们,就是本来应该有丧服,只是安排不了,所以推远他们。如果确实是嫂子抚养,恩义不可断绝,是他心里自己停不下来,又怎么能没有丧服呢?”
黄榦说:先师朱文公亲笔草稿下面写道:“现在考察传文的意旨,本来说弟妻不能称为妇,兄妻不能称为母,所以反过来说来诘问它:‘如果说弟妻是妇,那么兄妻也可以称为母了,这可以吗?’是说它不可以,并不是说贬低疏远弟妻而正式称她为妇。注疏都错了,现在在这里讨论并大致删定其疏文说:”贞观十四年,太宗对侍臣说:“共同生活的人还有缌麻之恩,而叔嫂没有丧服,应该召集学者详细商议。”侍中魏徵等人商议,请求服小功五月,皇帝下诏批准。到贞观二十年,中书令萧嵩奏请依照贞观礼制定为定例。现在的丧服制度规定为兄弟的妻子服夫之兄弟小功五月。
敖继公说:为丈夫的祖父母、世叔父母服大功,都是跟随丈夫的期服。丈夫为他的兄弟也服期,妻子如果跟随服丧,也应当是大功,现在却没有丧服,所以因此发出传文。母道、妇道,是指世叔母以及兄弟儿子的妻子之类。这是根据男子所说的丧服而言,所以接着说:称弟妻为妇,那么嫂子也可以称为母吗?大概是因为当时有人称弟妻为妇,所以引用并纠正它,来说明它的不可以。传文的意旨,大概是说男子为嫁到自己家族的女性服丧,只有在母、妇的名分下才可以。如果尊位不列入母,卑位不列入妇,就不为她服丧,因为她没有母、妇的名分。所以为兄弟的妻子没有丧服。经文这一条主要针对妻子为丈夫的亲属服丧,传文用跟随服丧来解释,是对的。又说:丈夫的兄弟为什么没有丧服?也是根据妻子不跟随丈夫服丧他的兄弟来问,也是对的。却用男子不服兄弟的妻子来回答,这不仅失去了所问的意旨,又与丈夫的兄弟之所以没有丧服的义理相违背。大概妇人对丈夫的兄弟应当跟随服丧,却并不跟随服丧,其没有丧服的义理产生于妇人而不是起于男子。《檀弓》说:嫂子与叔伯没有丧服,大概是为了推远他们。那似乎比这里说得更好。《尔雅》说:弟妻为妇。顾炎武说:称弟妻为妇,那么嫂子也可以称为母吗?大概是说兄弟的妻子不可以用母子来类比,从名分来说,既有阻隔而不通,从本分来说,又有嫌疑而不可以不推远。《礼记》说:嫂子与叔伯没有丧服,大概是为了推远他们。外亲中共同生活的人尚且服缌麻,而唯独兄弟的妻子不制定丧服,是因为他们本分亲近而年龄相近,所以圣人嫌忌。嫌忌所以推远,而大大为之设防,不仅仅因为名分。这又是传文所未能涉及的。在娣姒之间保存恩情,而在兄弟之间断绝义理。圣人处理这件事真是精妙啊。嫂子与叔伯虽然不制定丧服,然而说没有丧服而设位哭丧的,只有叔嫂。子思哭嫂子设位,为什么呢?回答说:这是制度所抑制,而情感
之所不可阙也。然而郑氏曰:正言嫂叔尊嫂也,若兄公与弟之妻则不能也。此又足以补《礼记》之不及】
译这是不可缺少的。然而郑玄说:正言是指尊奉嫂子,如果是伯叔父与弟弟的妻子,就不能这样了。这又足以弥补《礼记》的不足。
【盛氏世佐曰:案弟之妻为妇,文见《尔雅》,故郑君为之説曰:「谓弟之妻为妇者,卑逺之故,谓之妇。」然非传义也。朱子驳之,当矣】
【华氏学泉曰:或问礼,嫂叔无服,推而逺之,何也?曰:以厚别也。传曰: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以尊卑为服也。兄弟之妻与己同列,无尊卑,故居则不相接见,死不为之制服。明有别也。或曰:不嫌于涂人视之乎?曰:戴记无服而为位者,唯叔嫂。断之以义,故无服;亲之以仁,故袒免为位而哭。未尝不情义之兼尽也】
▯田案》古嫂叔无服,唐増为小功五月,程朱亦以为是,故其制至今不易。徐氏干学以为五代与宋初増嫂叔为大功,当时亦未尝以为非,然嫂叔大功终不若小功之协于人心也。
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士者【注:子谓庶子疏:大夫为此八者,本期今以为士,故降至大功,亦为重出,此文故次在此也】
【敖氏继公曰:大夫于士为异爵,故其丧服例降其旁亲之为士者一等,虽世叔父母亦降之,所以见贵贵之意胜也。不杖期章为此亲之为大夫命妇者云,大夫之子,此云大夫,互见其人以相备也。华氏学泉曰:或问大夫之降其期以下服何也?曰:先王制服,尊尊亲亲之义并重。曰尊尊则自天子以至公侯卿大夫统此矣,尊不敌亲,故虽天子不敢降其正期;亲不敌尊,故虽大夫得降其旁期。或曰:天子诸侯之贵,其于诸父昆弟有君臣之分矣,故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宜也。大夫于诸父昆弟无君臣之分,其所以必诎其亲以伸其贵何也?曰:古者诸侯之封不过百里,大夫之仕于其国,其父兄宗族之为士者皆其所统也,不使之众,着于尊尊之义,不可以为治。后世士大夫之仕者离其乡数千里,故虽入为公卿,出为牧伯,而五服之亲不闻有所降杀,其时义宜尔也。大夫之子以大夫而降何也?曰:此亦従尊尊之义推之也。国无二君,家无二尊,父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故大夫以尊降大夫之子;及公之子以厌降公之昆弟,即公子也,以先公之余尊降;大夫无余尊,故大夫没,大夫之子不降】
钦定义疏,经不言报。则世叔父母、昆弟、昆弟子为士者,服其大夫,皆如其亲服,而为之期矣。为世叔父母,则其祖父之为大夫者不在,或在而不为大夫者也。为昆弟,则其父之为大夫者不在,或在而不为大夫者也。如为大夫而在,则不降之以彼为大夫之子,当以不降相报也。子非旁亲,亦降之者,适为本,庶为支,犹之旁亲也。昆弟之子,若为其父之适孙者,虽为士,不降之重适之义,于不杖期章。大夫之为适孙,大夫之子之为昆弟之子者,推之可见也。不降正尊,而降旁亲;不降适,而降庶,此降例也。降例即宗法也。天子、诸侯之或絶之,或不絶之也,亦然。
传曰:「何以大功也?尊不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注:尊同,谓亦为大夫者,亲服期】
钦定义疏:天子、诸侯,君也;旁亲则皆其臣也。故天子、诸侯絶旁亲之服,君至尊也。大夫、士虽同为臣,而服命殊矣。燕射则有堂上、堂下之班;乡饮则有齿与不齿之异。即五服之丧,而哭位别焉。若丧服不为之减杀,则他礼皆窒碍而不可行。故大夫降其旁亲,理当然也。君至尊,则絶其旁亲之服;士卑,则服其本服。大夫卑于君而尊于士,上比下比而求之,大夫之降,也不亦适得其中乎?尝为大夫而已者,犹降不杖期,章大夫之子为姑姊妹,女子子为命妇无主者,其例也。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母,妻昆弟【注:公之庶昆弟,则父卒也;大夫之庶子,则父在也。其或为母,谓妾子也。疏:此并受厌降卑于自降,故次在自降人之下。若云公子是父在,今继兄而言弟,又公子父在为母,妻在五服之外,今服大功,故知父卒也。大夫之庶子继父而言,又大夫卒子为母,妻得伸,今但大功,故知父在也。于适妻君大夫自不降其子,皆得伸,今在大功,明妾子自为已母也。汪氏琬曰:戴徳《丧
译盛氏世佐说:查考弟弟的妻子称为“妇”,这一说法见于《尔雅》,所以郑玄解释说:“称弟弟的妻子为妇,是因为地位卑微且关系疏远的缘故,所以称为妇。”然而这并非《传》的本义。朱熹驳斥这种说法,是恰当的。
华氏学泉说:有人问关于礼制,嫂子与小叔子之间没有丧服,推远他们,这是为什么呢?回答说:是为了使尊卑有别更加显著。《传》说:“丈夫属于父辈道义的,妻子就都属于母辈道义;丈夫属于子辈道义的,妻子就都属于妇辈道义。根据尊卑来定丧服。”兄弟的妻子与自己同列,没有尊卑之分,所以平时不相接见,死了也不为她穿丧服。这是为了明确区别。有人问:这不担心被外人看作路人吗?回答说:《礼记》中说没有丧服却设灵位哭祭的,只有叔嫂。以义理来决断,所以没有丧服;以仁爱来亲近,所以袒露左臂、免冠设位而哭。未曾不兼尽情义。
田氏案语:古代嫂子与小叔子之间没有丧服,唐代增加为小功五月,程颐、朱熹也认为这样是对的,所以这个制度至今没有改变。徐干学认为五代与宋初将嫂子与小叔子的丧服增加为大功,当时也没有认为这是错的,然而嫂子与小叔子的大功终究不如小功那样符合人心。
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子、兄弟、兄弟之子中身为士的人【注:子指庶子。疏:大夫为这八类人,本应服齐衰期年,现在因为他们是士,所以降为大功,这也是因为重出,所以这篇文章排列在这里】
敖氏继公说:大夫对于士是不同爵位,所以其丧服惯例将旁亲中为士者降一等,即使是世叔父母也降等,这是为了显示尊重贵者的意思胜过尊重亲属。《不杖期》章中对于身为大夫或命妇的这类亲属说“大夫之子”,这里说“大夫”,互相补充以完备其意。华氏学泉说:有人问大夫为什么降低其期年以下的丧服?回答说:先王制定丧服,尊重尊者和亲近亲人的道理并重。说尊重尊者,那么从天子到公侯卿大夫都统属这一原则,尊重不敌亲近,所以即使是天子也不敢降低其正期之服;亲近不敌尊重,所以即使是大夫也能降低其旁期之服。有人问:天子诸侯尊贵,他们对于诸父兄弟有君臣之分,所以族人不能用亲属关系去亲近君主,这是适宜的。大夫对于诸父兄弟没有君臣之分,他为什么一定要委屈亲属关系来伸张尊贵呢?回答说:古代诸侯的封地不超过百里,大夫在其国任职,他的父兄宗族中为士者都是他所统领的,如果不使他们众多的人彰显尊重尊者的道理,就不能治理好国家。后世士大夫做官的离开家乡几千里,所以即使入朝为公卿,出外为州牧,五服内的亲属也没听说有所降等,那是当时的义理适宜如此。大夫之子因为大夫而降等为什么呢?回答说:这也是从尊重尊者的道理推演而来的。国无二君,家无二尊,父亲所不穿的丧服,儿子也不敢穿,所以大夫因为尊贵而降低大夫之子的丧服;等到公之子因为压制而降低公之兄弟的丧服,即公子,是因为先公的余尊而降低;大夫没有余尊,所以大夫死后,大夫之子不再降等。
钦定义疏:经文没有说报服。那么世叔父母、兄弟、兄弟之子中为士者,服他们的大夫,都按照他们的亲属关系服丧,而为大夫服期年。为世叔父母,那么他们的祖父中为大夫者不在,或者在而不为大夫。为兄弟,那么他们的父亲中为大夫者不在,或者在而不为大夫。如果为大夫而在,那么就不降等,因为那是大夫之子,应当以不降等来报服。子不是旁亲,也降等的原因,是因为嫡子为本,庶子为支,就像旁亲一样。兄弟之子,如果是为其父的嫡孙,即使为士,也不降等,这是重视嫡子的义理,在《不杖期》章中。大夫为嫡孙,大夫之子为兄弟之子,推演可知。不降正尊,而降旁亲;不降嫡,而降庶,这是降等的惯例。降等的惯例就是宗法。天子、诸侯的或者断绝,或者不断绝,也是这样。
《传》说:“为什么是大功呢?因为尊贵不同。尊贵相同,就能服其亲属丧服【注:尊贵相同,指也是大夫,亲属丧服为期年】
钦定义疏:天子、诸侯,是君主;旁亲则都是他们的臣子。所以天子、诸侯断绝旁亲的丧服,因为君主最尊贵。大夫、士虽然同为臣子,但服命不同。宴饮射礼则有堂上、堂下的班次;乡饮酒礼则有齿序与不齿序的区别。即使是五服之丧,哭位也不同。如果丧服不为之减杀,那么其他礼仪都会受阻碍而无法实行。所以大夫降低其旁亲的丧服,理当如此。君主最尊贵,就断绝其旁亲的丧服;士卑贱,就服其本服。大夫卑于君主而尊于士,上比下比而求之,大夫的降等,不也恰好得其中吗?曾经为大夫而已的,还降不杖期,章大夫之子为姑姊妹,女子子为命妇无主者,就是这个例子。
公之庶兄弟,大夫之庶子为母,妻兄弟【注:公之庶兄弟,那么父亲已死;大夫之庶子,那么父亲在世。其中为母,指妾子。疏:这些都受厌降,卑于自降,所以排列在自降人之下。如果说公子是父亲在世,现在继兄而言弟,又公子父在为母,妻在五服之外,现在服大功,所以知道父亲已死。大夫之庶子继父而言,又大夫卒子为母,妻得伸,现在只服大功,所以知道父亲在世。对于嫡妻,君大夫自不降其子,都得伸,现在在大功,明白妾子自为己母。汪氏琬说:戴德《丧
服变除》曰:“天子诸侯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其母大功,哭泣饮食,思慕犹三年。”贺循《丧服要记》:“凡降服既降,心丧如常月。”刘智谓小功以下不税,乃无心丧。又陈沈洙议元嘉立义,心丧以二十五月为限,惟王俭《古今集记》终二十七月为王逡所难。何佟之《仪注》亦用二十五月,无复心禫云云。是则心禫可废,心丧不可废也。宋服制凡如适孙祖在为祖母,为人后者为其所生父母之类,皆许解官申心丧三年,葢犹遵用前代制也。自明以来,此礼不行,久当亦士大夫所宜讲求者】
译《服变除》说:“天子和诸侯的庶出兄弟,大夫的庶出儿子,为他们的母亲服大功之丧,在哭泣、饮食以及思念哀慕方面,仍然如同服三年之丧一样。”贺循在《丧服要记》中说:“凡是服制既已降等,内心守丧的期限仍按通常的月份计算。”刘智认为小功以下的服制不需要续服,也就没有内心守丧。又陈沈洙议论元嘉年间确立的礼义,认为内心守丧以二十五个月为限,只有王俭在《古今集记》中主张守满二十七月,才被王逡所驳难。何佟之的《仪注》也采用二十五个月,不再有心丧后的禫祭等说法。由此可见,心丧后的禫祭可以废除,但内心守丧不可废除。宋代的服制,凡是像适孙因祖父在世而为祖母服丧,以及过继给他人做后嗣的人为其亲生父母服丧这类情况,都允许解除官职以申行内心守丧三年,大概是仍然遵用前代的制度。自从明代以来,这种礼制不再实行,长久以来也应当是士大夫们所应该讲求的。
钦定义疏。案:大夫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之子为士者,姑姊妹、女子子在室者,皆降服大功。此不言者,与不杖期章之不降者互见也。大夫之适子为庶昆弟,亦同此。主为母、妻言之,故不别言适子耳。公之昆弟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之等,父在则従乎父而絶之,不服尊所厌也。父没,为为士者降一等服之;为为大夫、若公子者,如其本服。余尊所不厌,而公子之尊视大夫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也【疏:公之庶昆弟,以其公在,为母妻厌,在五服外。公辛犹为谋,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
【雷氏次宗曰:《公羊传》云:「国君以国为体,是以其人虽亡,其国犹存,故许有余尊,以厌降之】
【敖氏继公曰:厌为厌其所为服者也,不得过大功,谓使服之者不得过比而伸其服也。国君于旁期而下,皆以尊厌而絶之。此三人者,皆君所絶者也。尊者之子必▯其父而为服,故君在则公子于昆弟无服,而为母若妻于五服之外。君没矣,其死者犹为余尊之所厌,是以公子为此三人止于大功也。顾氏炎武曰:尊尊亲亲,周道也。诸侯有一国之尊,为宗庙社稷之主,既没而余尊犹在,故公之庶子于所生之母不得伸其私恩,为之大功也。大夫之尊不及诸侯,既没则无余尊,故其庶子于父卒为其私亲,并依本服如邦人也。亲不敌尊,故厌;尊不敌亲,故不厌。此诸侯、大夫之辨也】
【姜氏兆锡曰:此释公之庶昆弟也】
大夫之庶子则従乎大夫而降也【注:言从乎大夫而降,则于父卒如国人也。昆弟庶昆弟也。旧读昆弟在下,其于厌降之义宜防此传也。是以上而同之。疏:大夫之子据父在,有厌,従于大夫降一等。大夫若卒,则得伸,无余尊之厌也】
【敖氏继公曰:大夫之子従乎大夫而降,谓尊降之义在大夫而不在已也。大夫于所服者,或以尊加之而降一等,亦谓之厌。此三人者,皆大夫之所降者也,其子亦従其父而降之一等,为大功,与公子父没之礼同。大夫没,子乃得伸其服,以其无余尊也。此传言公之昆弟,大夫之庶子,是服之所以同者备矣。而诸侯大夫尊厌轻重逺近之差,亦略于是乎见焉。推而上之,则天子之所厌,又可知矣。先儒乃以天子之子同于公子之礼,似误也】
【张氏尔岐曰:据注及疏,此经文“昆弟”二字旧在传后,郑君始移在传前,与母妻合文】
【姜氏兆锡曰:此释大夫之子也】
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注:父所不降,谓适也】
【姜氏兆锡曰:此因言适子也】
【盛氏世佐曰:案注所请适者,兼适母、适子之妻、适昆弟而言,姜専指适子,非】
皆为其従父昆弟之为大夫者【注:皆者,言其互相为服,尊同则不相降。其为士者,降在小功。适子为之,亦如之。疏:承上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之下,则是上二人也。以其二人为父所厌降亲,今此从父昆弟为大夫,故此二人不降而服大功,依本服也。郑云「互相为服者」,以彼此同是从父昆弟,相为着服,故云「皆互相见之义」,故也】
【敖氏继公曰:此文承上经两条而言,则皆云者,皆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也。大夫公之昆弟于此亲,则尊同也。大夫之子于此亲,则亦以其父之所不降者也。故皆服其亲服。《春秋传》曰:「公子之重视大夫,公之昆弟降其昆弟之为公子者,不降其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则知先君余尊之所厌止于上三人耳。郝氏敬曰:大夫之庶子,以大夫之期皆降,故从之也。苟父之所不降,如世叔父与昆弟,彼此皆大夫,则皆大功,贵同也。如从父昆弟为士,则降为小功矣】
【张氏尔岐曰:经文皆字,谓上文公庶昆弟大夫庶子并然也。注以互相为释之,恐未当。注其为士者,从父昆弟之为士者也,适子为之,亦如之。明不特大夫之庶子不为之降也,此又依经推言之】
【盛氏世佐曰:案「皆」字之义,敖説得之。郝以此句连于上节之「传」,故其为説如此误】
钦定义疏
译钦定《仪礼》义疏。按:大夫的儿子,对于伯叔父母、儿子、兄弟的儿子中身为士的人,以及姑母、姐妹、未婚的女儿,都降低丧服等级,服大功。这里没有明说,是与《不杖期》章中不降低丧服的规定互相参照而言。大夫的嫡子对于庶出的兄弟,也与此相同。经文主要是针对母亲、妻子而言,所以不再特别提及嫡子。公的兄弟对于伯叔父母、儿子、兄弟的儿子、姑母、姐妹、女儿等,父亲在世时,就跟随父亲而断绝丧服,不穿丧服,这是因为尊长压制了亲情。父亲去世后,对于身为士的人,降低一等服丧;对于身为大夫或公子的人,按照原本的丧服等级服丧。其余情况,尊长不压制亲情,而公子的尊贵程度视同大夫。
传文说:“为什么服大功?因为先君残留的尊贵压制了亲情,不能超过大功。”【疏:公的庶出兄弟,因为公在世,为母亲、妻子被压制,在五服之外。公去世,仍然为谋虑,尊贵的压制,不能超过大功。】
【雷氏次宗说:《公羊传》说:“国君以国家为身体,因此其人虽然死亡,国家仍然存在,所以允许有残留的尊贵,用来压制降低丧服。”】
【敖氏继公说:厌,是压制所应服的丧服,不得过大功,是说让服丧的人不能超过这个限度而伸展丧服。国君对于旁系期亲以下,都因为尊贵压制而断绝丧服。这三个人,都是国君所断绝的。尊贵者的儿子必须顺从其父而服丧,所以国君在世时,公子对于兄弟没有丧服,而为母亲或妻子在五服之外。国君去世后,死者仍然受到残留尊贵的压制,所以公子为这三个人只服大功。顾氏炎武说:尊重尊贵、亲近亲人,是周代的道义。诸侯有一国的尊贵,是宗庙社稷的主宰,去世后残留的尊贵仍然存在,所以公的庶子对于所生的母亲不能伸展私人的恩情,为她服大功。大夫的尊贵不及诸侯,去世后就没有残留的尊贵,所以他的庶子对于父亲去世后的私人亲属,都依照原本的丧服,如同国人一样。亲情不敌尊贵,所以被压制;尊贵不敌亲情,所以不被压制。这是诸侯与大夫的区别。】
【姜氏兆锡说:这是解释公的庶出兄弟。】
大夫的庶子就跟随大夫而降低丧服。【注:说跟随大夫而降低,那么在父亲去世后就像国人一样。兄弟,指庶出的兄弟。旧读将“兄弟”放在下面,对于厌降的意义应该防止与此传文混淆。因此上面将其合并。疏:大夫的儿子依据父亲在世,有压制,跟随大夫降低一等。大夫如果去世,就可以伸展,没有残留尊贵的压制。】
【敖氏继公说:大夫的儿子跟随大夫而降低,是说尊降的意义在大夫而不在自己。大夫对于所服丧的人,有的因为尊贵而降低一等,也称为厌。这三个人,都是大夫所降低的,他们的儿子也跟随父亲降低一等,服大功,与公子父亲去世后的礼仪相同。大夫去世后,儿子才得以伸展丧服,因为没有了残留的尊贵。此传文说公的兄弟、大夫的庶子,是服丧之所以相同的原因完备了。而诸侯与大夫尊贵压制轻重远近的差异,也大致在这里可以看出。推而广之,那么天子所压制的,也就可知了。先儒认为天子的儿子与公子的礼仪相同,似乎有误。】
【张氏尔岐说:根据注及疏,此经文“兄弟”二字旧在传后,郑君才移到传前,与母妻合文。】
【姜氏兆锡说:这是解释大夫的儿子。】
父亲不降低丧服的,儿子也不敢降低。【注:父亲不降低,是指嫡系。】
【姜氏兆锡说:这是顺便提及嫡子。】
【盛氏世佐说:按注所说的嫡系,兼指嫡母、嫡子的妻子、嫡兄弟而言,姜氏专指嫡子,不对。】
都为他们身为大夫的堂兄弟服丧。【注:都,是说他们互相服丧,尊贵相同就不互相降低。身为士的,降低在小功。嫡子为他们服丧,也如此。疏:承接上文公的庶出兄弟、大夫的庶子之下,那就是上述两个人。因为这两个人被父亲压制降低亲属关系,现在这堂兄弟身为大夫,所以这两个人不降低而服大功,依照原本的丧服。郑玄说“互相服丧”,因为彼此同是堂兄弟,互相穿丧服,所以说“都互相见之义”,所以。】
【敖氏继公说:此文承接上文两条经文而言,那么“都”字,是指大夫、公的兄弟、大夫的儿子。大夫、公的兄弟对于此亲属,则尊贵相同。大夫的儿子对于此亲属,也是因为父亲不降低丧服。所以都服原本的丧服。《春秋传》说:“公子的尊贵视同大夫,公的兄弟降低其身为公子的兄弟,不降低其身为大夫的堂兄弟。”那么知道先君残留尊贵的压制只限于上述三个人。郝氏敬说:大夫的庶子,因为大夫的期亲都降低,所以跟随他。如果父亲不降低,如世叔父与兄弟,彼此都是大夫,则都服大功,尊贵相同。如果堂兄弟为士,则降低为小功了。】
【张氏尔岐说:经文“都”字,是指上文公庶兄弟、大夫庶子都如此。注用互相来解释,恐怕不恰当。注说身为士的,是堂兄弟中身为士的人,嫡子为他们服丧,也如此。明确不仅大夫的庶子不为他们降低丧服,这是又依据经文推论而言。】
【盛氏世佐说:按“都”字的意义,敖氏的说法正确。郝氏将此句连于上节的“传”,所以他的说法如此错误。】
钦定《仪礼》义疏
:公子于公子敌也,公子于大夫亦敌也。为其昆弟大功,尊同而相降,公之余尊所厌也。为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大功尊同而不降,余尊所不厌也。然则余尊所厌,概不及其羣従,明矣。经特举从父昆弟以见其余耳。其为从父昆弟庶孙为士者,见于小功章。为昆弟之子为士者,当大功。为从祖昆弟、从父昆弟之子及昆弟之孙为士者,皆无服,以公子之尊降之也。为世叔父母,如其服,以彼亦公子而余尊不厌之也。余尊所厌,止在公妾与妾所生之子、妾子之妻,而诸孙、羣従、姑姊妹、女子子之适人者,皆不与焉。葢厌私不厌公,厌内不厌外,可以窥圣人制礼之意矣。
译公子对于公子来说是地位对等的,公子对于大夫来说也是地位对等的。因为他们是兄弟且服大功之丧,地位相同而相互降低丧服等级,这是公侯剩余的尊贵所压抑的。对于作为大夫的堂兄弟,服大功之丧,地位相同而不降低丧服等级,这是公侯剩余的尊贵所不压抑的。那么公侯剩余的尊贵所压抑的,一概不涉及那些远房亲属,这就很明白了。经文特意举出堂兄弟这一例子,是为了表明其余的情况。至于作为堂兄弟的庶孙中担任士职的人,在小功章中有记载。对于兄弟的儿子中担任士职的人,应当服大功之丧。对于族兄弟、堂兄弟的儿子以及兄弟的孙子中担任士职的人,都不服丧,这是因为公子的尊贵而降低了丧服等级。对于世叔父母,按照原本的丧服等级服丧,因为他们也是公子,公侯剩余的尊贵不压抑他们。公侯剩余的尊贵所压抑的,仅限于公妾、公妾所生的儿子以及公妾儿子的妻子,而众孙子、远房亲属、姑母、姐妹以及出嫁的女儿,都不包括在内。大概压抑私亲而不压抑公亲,压抑内亲而不压抑外亲,由此可以窥见圣人制定礼制的用意了。
为夫之昆弟之妇人子适人者【注:妇人子者,女子子也。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见恩疏。疏,此亦重出,故次従父昆弟下。此谓世叔母为之服,在家期,出嫁大功】
【陈氏诠曰:妇人者,夫之昆弟之子妇也。子者,夫之昆弟之女子,子适人者也。此是二人,皆服大功。先儒皆以妇人子为一人,此既不辞,且夫昆弟之子妇复见何许?】▯】
【敖氏继公曰:是服夫妻同也。上经不言夫为之者,其文脱与?或言女子子,或言妇人子,互文以见其同耳。吕氏柟曰:妇人为夫之旁亲,上何以从夫降一等?下何以従夫不降也?曰:上焉者,夫之所尊也;下焉者,夫之所亲也。夫之所尊,先我而有者也,我自外入也,可降也。夫之所亲,后我而有者也,彼自内出也,可不降也】
【姜氏兆锡曰:妇人子,注释恐非。或曰:妇人子,对妾子而言】
【盛氏世佐曰:案此当以注説为正,不云女子子,而云妇人子。敖以为互文,是也。陈氏分妇人及子适人者为二,亦可备一解。姜説非】
钦定义疏,世叔母为夫之昆弟之子妇,亦大功,不言者,上经为夫之世父母、叔父母,虽不言报,以旁亲无不报之例,己可推见,故不另出也。
▯田案》妇人子适人者,陈氏以为二人,恐非以妇人二字代子妇二字,翻欠明白。敖氏以为与女子子互文,义疏以为旁亲无不报之例,己可推见,其说尤长。
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注:下传曰:“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指为此也。”妾为君之长子亦三年,自为其子期,异于女君也。士之妾为君之众子亦期。】疏:妾为君之庶子,轻于为夫之昆弟之女,故次之。引下传者,彼传为此经而作也。在下者,郑。彼云“文烂在下尔”,故也。云“妾为君之长子亦三年”者,妾从女君服,得与女君同,故亦同女君三年。人云“自为其子期,异于女君也”者,以其女君从夫降其庶子,大功夫不厌妾,故自服其子期也。云“士妾为君之众子亦期”谓亦得与女君期者,亦是与己子同故也。王氏肃曰:大夫之妾为他妾之子,大功九月,自诸侯以上不服】
【敖氏继公曰:此服亦従乎其君而服之也。大夫为庶子大功,女子子在室亦如之。妾为君之长子亦三年,自为其子期。经于妾为君之党服,皆畧之。惟着大夫之妾,以见其异,则士之妾不言可知矣。郝氏敬曰:妾谓夫,为君谓嫡,为女君庶子女子子,皆夫君之血属。不言长子,长子三年,大夫不降适也。必言君,明非妾亲生子也】
【盛氏世佐曰:案庶子,谓适妻所生第二以下及他妾之子也。女子子在室与嫁于大夫者,亦存焉。惟适长子及已所生,则异于是】
钦定义疏,公妾不为君之庶子服,以庶子皆为公尊之所厌也。公在,则母子不相服也,况他子乎?公不在,亦无服,以夫人不服庶子,妾当同之也。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注:旧读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之服也。疏:此是女子子逆降旁亲,又是重出,故次之于此。知逆降者,此经云嫁者为世父已下出降大功,自是常法,更言未嫁者亦为世父已下,非未嫁逆降而何?云旧读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之服也者,此马融之辈旧读如此,郑以此为非,故此下注破之也】
【敖氏继公曰:此着其降之之节,异于他亲也。在室而逆降,正言此七人者,葢世父母、叔父母与姑之期,为旁亲之加服;姊妹之期,虽本服,然以其外成也,故并世父以下皆于未嫁而畧従出降,明其异于父母昆弟也。此服无为妻、为妾之异,经惟以嫁为言者,约文以包之耳。又前经见姊妹适人者,及为夫之昆弟之妇人子适人者,此世叔父母而下,为凡女子子之降服也。其服唯以适人为节,以此见逆降之服无报礼也】
【姜氏兆锡曰:此章马氏旧读,正合经传之义,而注疏自溺其防,遂致经义爚乱,今従旧读】
【盛氏世佐曰:案女子子在室,为此七人,皆期服。其嫁
译为丈夫的兄弟的儿媳或女儿出嫁者【注:妇人子,即女儿。不说女儿,是因为出嫁后恩情疏远。疏,此处也是重复列出,所以排在从父兄弟之后。这是指世叔母为她服丧,在家守丧一年,出嫁后服大功】
【陈氏诠说:妇人,是丈夫兄弟的儿媳。子,是丈夫兄弟的女儿,指女儿出嫁者。这是两个人,都服大功。以前的儒者都把妇人子当作一个人,这既不符合文辞,而且丈夫兄弟的儿媳又在哪里出现过呢?】〇】
【敖氏继公说:这丧服夫妻相同。上文不写丈夫为她服丧,是文字脱落吗?或者写女儿,或者写妇人子,互文见义,表明其相同罢了。吕氏柟说:妇人为丈夫的旁系亲属服丧,对上为什么跟随丈夫降一等?对下为什么跟随丈夫不降等?回答说:对上的,是丈夫所尊重的;对下的,是丈夫所亲近的。丈夫所尊重的,是先于我而存在的,我是从外嫁入的,可以降等。丈夫所亲近的,是后于我而存在的,他们是从内室出来的,可以不降等】
【姜氏兆锡说:妇人子,注释恐怕不对。有人说:妇人子,是相对于妾子而言的】
【盛氏世佐说:按此应当以注说为正,不说女儿,而说妇人子。敖氏认为是互文,是对的。陈氏将妇人及女儿出嫁者分为二人,也可以作为一种解释。姜说不对】
钦定义疏,世叔母为丈夫兄弟的儿媳服丧,也是大功,不写出来,是因为上文为丈夫的世父母、叔父母服丧,虽然不写回报,但旁系亲属无不回报的惯例,自己可以推知,所以不再另列。
〇田案》妇人子出嫁者,陈氏认为是二人,恐怕不对,因为用妇人二字代替儿媳二字,反而不够明白。敖氏认为与女儿互文,义疏认为旁系亲属无不回报的惯例,自己可以推知,这种说法尤其高明。
大夫的妾为君主的庶子【注:下传曰:“为什么服大功呢?妾为君主的党羽服丧,可以与女君相同,指的就是这个。”妾为君主的长子也服三年,为自己儿子服一年,与女君不同。士的妾为君主的众子也服一年。】疏:妾为君主的庶子服丧,轻于为丈夫兄弟的女儿服丧,所以排在后面。引用下传,是因为那传文是为这经文而作的。在下文的,是郑玄。他说“文字烂在下文”,所以如此。说“妾为君主的长子也服三年”者,妾跟随女君服丧,能与女君相同,所以也同女君服三年。人说“为自己儿子服一年,与女君不同”者,因为女君跟随丈夫降等服庶子,大夫的服丧不能掩盖妾,所以自己为儿子服一年。说“士的妾为君主的众子也服一年”谓也能与女君服一年者,也是与自己的儿子相同的原因。王氏肃说:大夫的妾为其他妾的儿子服丧,大功九月,自诸侯以上不服丧】
【敖氏继公说:这丧服也是跟随君主而服丧的。大夫为庶子服大功,女儿在室也如此。妾为君主的长子也服三年,为自己儿子服一年。经文对于妾为君主的党羽服丧,都省略了。只写明大夫的妾,以显示其不同,那么士的妾不言自明了。郝氏敬说:妾称丈夫为君,称嫡妻为女君,庶子女儿,都是夫君的血属。不写长子,长子服三年,大夫不降等服嫡子。必须写君,明确不是妾亲生的儿子】
【盛氏世佐说:按庶子,指嫡妻所生的第二子及以下以及其他妾的儿子。女儿在室与嫁给大夫的,也包括在内。只有嫡长子及自己所生的,则不同于此】
钦定义疏,公妾不为君主的庶子服丧,因为庶子都被公尊所厌。公在,则母子不相服丧,何况其他儿子呢?公不在,也无服丧,因为夫人不服庶子,妾应当相同。
女儿出嫁者未出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注:旧读合大夫的妾为君主的庶子,女儿出嫁者未出嫁者,说大夫的妾为这三个人服丧。疏:这是女儿逆降旁亲,又是重复列出,所以排在此处。知道逆降者,此经文说出嫁者为世父以下出降大功,自然是常法,再说未出嫁者也为世父以下,不是未出嫁逆降而是什么?说旧读合大夫的妾为君主的庶子,女儿出嫁者未出嫁者,说大夫的妾为这三个人服丧者,这是马融之辈旧读如此,郑玄认为不对,所以此下注破之也】
【敖氏继公说:这写明降等的节度,不同于其他亲属。在室而逆降,正说这七个人,大概世父母、叔父母与姑的一年丧服,为旁亲的加服;姊妹的一年丧服,虽是本服,但因其外成,所以并世父以下都在未出嫁时略从出降,明确其不同于父母兄弟。这丧服没有为妻、为妾的不同,经文只以出嫁为言,是约文以包之耳。又前经文见姊妹出嫁者,及为丈夫兄弟的妇人子出嫁者,此世叔父母而下,为凡女儿的降服。其丧服只以出嫁为节,以此见逆降的丧服无报礼也】
【姜氏兆锡说:此章马氏旧读,正合经传之义,而注疏自溺其防,遂致经义爚乱,今従旧读】
【盛氏世佐说:按女儿在室,为此七人,皆期服。其嫁
者因出降也。不云适人,而云嫁者,见其虽贵为大夫妻,不再降也。大夫妻尊与大夫同礼,宜降其旁亲,而不降其世叔父者,以其与己之祖若父为一体,而其妻又与世叔父为一体,皆旁亲之最尊者。今既以出降在此矣,若又以尊降为小功母,乃太薄乎?故不敢也。姑姊妹亦不降者,指成人而未嫁者言也。未成人当降为殇服,若适士当降为小功。下文言大夫之妻为姑姊妹为命妇者,大功,则其不为命妇者降可知矣。大夫妻得以尊降其姑姊妹者,妇人外成,比世叔父为少杀也。女子子未嫁者,曷为亦降其旁亲乎?曰:逆降也。逆降之义奈何?曰:昏姻之时,男女之正,王政之所重也。女子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谓父母丧也。圣人权于二者之间,以父母之丧较之昏姻之时,则服重而时轻,故使之遂其服。以世叔父诸丧较之昏姻之时,则服轻而时重,故使之遂其时。此逆降之礼所由设也。女子子所逆降者,惟此七人耳,以其皆期服故也。若大功以下可以无妨于时,则不须逆降矣。其不云在室而云未嫁者,女子子在室与男子同礼之常也。唯其年已及笄,故虽未嫁而得从出降之例,所以通其变也。传以成人而未嫁者释之,得经意矣】
译这是因为出嫁而降低服制。不说“适人”而说“嫁”,是为了表明她虽然尊贵为大夫妻,但不再降低服制。大夫妻的尊贵程度与大夫相同,理应降低旁系亲属的服制,却不降低世叔父的服制,是因为世叔父与自己的祖父、父亲为一体,而他的妻子又与世叔父为一体,都是旁系亲属中最尊贵的。现在既然已经因为出嫁而降低服制在此了,如果又因为尊贵而降低为小功母,那就太轻慢了,所以不敢这样做。姑母和姐妹也不降低服制,是指成年而未出嫁的人而言。未成年的应当降低为殇服,如果嫁给士人则应当降低为小功。下文说大夫的妻子为姑母、姐妹中成为命妇的服大功,那么那些没有成为命妇的应当降低服制就可以知道了。大夫妻能够凭借尊贵降低姑母、姐妹的服制,是因为妇人出嫁后属于外成,与世叔父相比稍轻一些。未出嫁的女儿,为什么也降低旁系亲属的服制呢?回答说:这是逆降。逆降的意义是什么呢?回答说:婚姻之时,是男女的大正,是王政所重视的。女子二十岁出嫁,有特殊情况二十三岁出嫁,指的是父母丧期。圣人在这两者之间权衡,将父母之丧与婚姻之时相比,则丧服重而时间轻,所以让她完成丧服;将世叔父等丧事与婚姻之时相比,则丧服轻而时间重,所以让她完成婚期。这就是逆降之礼设立的原因。未出嫁的女儿所逆降的,只有这七个人罢了,因为他们都是期服。如果大功以下的丧事不妨碍婚期,就不需要逆降了。文中不说“在室”而说“未嫁”,是因为女子在室与男子遵循相同礼制的常理。只是因为她的年龄已经及笄,所以虽然未嫁却可以遵循出嫁降低服制的例子,以此来通达礼制的变通。传文用“成年而未出嫁”来解释,符合经文的本意。
钦定义疏“逆降”之说,后人多疑之。者疏谓女子子年十九,明年二月当嫁,今年遭世父以下之丧,若依本服期过明年二月,不得及时逆降,在大功,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则于二月得及时而嫁。或驳之,以为女子子虽降大功,其父固期,未可嫁子,且古人昏期未必定拘二月,若拘以二月,则过此又需一年,以是为愆期耳。服阕之后,四时皆可昏,何靳此三月耶?论者固为有理,然经以嫁者未嫁者连文,则逆降之法未可谓无之。葢未嫁者,其已许嫁者也,妇道外成,已许嫁则义繋于夫家,于本宗之旁亲情固杀矣。古者女子将嫁,或于公宫,或于宗室,教之三月,丧服不可以往也,故逆降三月以为教之之候,而后其昏也乃得及时焉。若然,父母昆弟之丧既除,必更阅三月而后可嫁也。若无逆降之法,则上经己着“适人者为众昆弟”之条矣,曷不与之连文而另出此乎?
传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下言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注:此不辞,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当言其以见之。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曽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见之矣。传所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文烂在下尔。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及将出者,明当及时也。疏云:此不辞者,谓此分别文句,不是解义言辞也。云「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当言其以明之」者,此郑欲就旧章读破之。案「不杖期」章云:「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又云:「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自为其亲,皆言其以明之。」今此不言其明,非妾为私亲也。又引「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曽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见之矣者,彼二人为曽祖,是正尊,虽出嫁亦不降;此则为旁亲,虽未嫁亦逆降。圣人作文是同,足以明之。明是二人为此七人,不得以嫁者、未嫁者上同君之庶子,下文为世父以下为妾自服私亲也。云「传所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文烂在下尔」者,此传为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而▯应在「女子子」之上、「君之庶子」之下,以简札韦编烂断,后人错置于下,是以旧读遂误也。云「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谓女子十五以后许嫁,笄为成人,有出嫁之道,是以虽未出即逆降世父已下旁亲也。云「及将出者,明当及时也」者,谓女子子年十九后,年二月冠子娶妻之月,其女当嫁,今年遭此世父已下之丧,若依本服期者,过后年二月不得及时逆降,在大功,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则于二月得及时而嫁也】
【黄氏榦曰:先师朱文公亲书槀本云:「传先解嫁者未嫁者,而后通以上文君之庶子,并以妾与女君同释之,乃云下言为世父母以下,而以自服私亲释之,文势似不误也。」又批云:「此一条旧读正得传意,但于经例不合。郑注与经例合,但所改传文似亦牵强。人未见妾为己之私亲,本当服期者,合着何服?疏言十一字是郑所置。今详此十一字中包为世至姊妹十字,若无上下文即无所属,未详其説,可更考之。」又有问:「大夫之妾章,先生云:此段自郑注时已疑传文之误。今考女子子适人者为父母及昆弟之为父后者,已见于齐衰期章,为众兄弟又见于此大功章,惟伯叔父母姑姊妹之服无文,而独见于此,则当従郑注之説无疑矣。」此条内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夫党服通用】
【敖氏继公曰:传者以此经合于上,谓皆大夫之妾为之,故其言如此。何以大功怪其卑贱而服之降否如尊者然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释所以大功之意。言大夫于此,庶子女子子或以尊降之,或以其尊同而不降,皆在大功。妻体其夫服,宜如之。若妾则不体君,而此服亦大功者,以是三人者皆君之党,已因君而服之,故其降若否亦视君以为节,而不得不与女君同,固无嫌于卑贱也。然此但可以释为君之庶
译钦定的义疏关于“逆降”的说法,后人多有怀疑。义疏认为,女子十九岁,明年二月应当出嫁,今年遭遇世父以下亲属的丧事,如果按照原本的服制,服期过后明年二月就不能及时出嫁;如果采用逆降法,服制降为大功,大功服期结束时可以出嫁,那么在二月就能及时出嫁。有人驳斥这种观点,认为女子虽然降为大功服,但其父亲原本的服制是期年,尚不可出嫁;况且古人婚期未必一定拘泥于二月,如果拘泥于二月,那么错过这个时间又需等待一年,这才算是误了婚期。服丧期满之后,四季都可以婚嫁,何必吝惜这三个月呢?议论的人固然有理,然而经文将“已嫁者”与“未嫁者”连在一起叙述,那么逆降之法不能说没有。大概“未嫁者”指的是已经许配人家的人,妇道在于外成,已经许配人家则在道义上归属于夫家,对于本宗旁系亲属的情分本来就会减弱。古时女子将要出嫁,或在公宫,或在宗室,教导她三个月,丧服期间不可以前往,所以提前将服制降三个月,作为教导她的时段,这样她的婚期才能及时。如果这样,父母兄弟的丧事除去之后,必须再经过三个月才可以出嫁。如果没有逆降之法,那么上文已经列有“已出嫁者为众兄弟”的条目了,为什么不与之连在一起叙述而另外列出这一条呢?
传文说:“嫁者,是指嫁到大夫家的人;未嫁者,是指成年而未嫁的人。为什么服大功呢?妾为君主的亲属服丧,可以与女君相同。”下文说到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服丧,是指妾自行服丧给她的私亲【注:这里“不辞”的意思是,这确实是妾,于是自行服丧给她的私亲,应当说“其以”来表明这一点。《齐衰三月》章说:“女子子已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文与此相同,足以表明这一点了。传文所说“为什么服大功呢?妾为君主的亲属服丧,可以与女君相同”,文字错乱在下文。女子子成年的,有出嫁之道、降服旁亲以及将要出嫁的,明显应当及时。义疏说:这里“不辞”的意思是,这分别的文句,不是解释义理的言辞。说“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当言其以明之”的,这是郑玄想要就旧章读破它。考察《不杖期》章说:“女子子已出嫁者,为其父母及兄弟中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人。”又说:“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自行为其亲,都说‘其以’来表明。”现在这里不说‘其以’,不是妾为私亲。又引用《齐衰三月》章说:‘女子子已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文与此相同,足以表明这一点了。那两个人为曾祖父母,是正尊,虽然出嫁也不降服;这里则为旁亲,虽然未嫁也逆降。圣人作文相同,足以表明这一点。表明这两个人为这七个人,不能以嫁者、未嫁者上同君之庶子,下文为世父以下为妾自服私亲。说‘传文所说“为什么服大功呢?妾为君主的亲属服丧,可以与女君相同”,文字错乱在下文’的,此传文是为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而〇应在‘女子子’之上、‘君之庶子’之下,因为简札韦编烂断,后人错置于下,所以旧读就错了。说‘女子子成年的,有出嫁之道’,谓女子十五以后许嫁,笄礼为成人,有出嫁之道,所以虽然未出即逆降世父以下旁亲。说‘及将出者,明当及时也’的,谓女子子十九岁后,明年二月冠子娶妻之月,其女当嫁,今年遭遇此世父以下之丧,若依本服期者,过后年二月不得及时逆降,在大功,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则于二月得及时而嫁也】
【黄榦说:先师朱文公亲笔草稿说:“传文先解释嫁者未嫁者,而后通以上文君之庶子,并以妾与女君同来解释,乃云下言为世父母以下,而以自服私亲来解释,文势似乎不错。”又批注说:“这一条旧读正得传文意旨,但于经例不合。郑注与经例合,但所改传文似也牵强。人未见妾为己之私亲,本当服期者,合着何服?义疏言十一字是郑所置。今详此十一字中包为世至姊妹十字,若无上下文即无所属,未详其説,可更考之。”又有问:“大夫之妾章,先生云:此段自郑注时已疑传文之误。今考女子子适人者为父母及昆弟之为父后者,已见于齐衰期章,为众兄弟又见于此大功章,惟伯叔父母姑姊妹之服无文,而独见于此,则当従郑注之説无疑矣。”此条内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夫党服通用】
【敖继公说:传文者以此经合于上,谓皆大夫之妾为之,故其言如此。何以大功怪其卑贱而服之降否如尊者然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释所以大功之意。言大夫于此,庶子女子子或以尊降之,或以其尊同而不降,皆在大功。妻体其夫服,宜如之。若妾则不体君,而此服亦大功者,以是三人者皆君之党,已因君而服之,故其降若否亦视君以为节,而不得不与女君同,固无嫌于卑贱也。然此但可以释为君之庶】
子之文,若并女子子未嫁者言之,则不合于经。葢经初无为女子子未嫁者之礼,且凡云嫁者皆指凡嫁于人者而言,非必谓行于大夫而后为嫁也。又谓为世父母已下,皆妾为私亲之服,亦不合于经。葢此乃适人者之通礼,经必不特为此妾▯之。又此妾为私亲大功者,亦不止于是也。传説俱失之详。传者之意,葢失于分句之不审,又求其为嫁者大功之説而不可得,故强生嫁于大夫之义以自傅防。既以女子子嫁者未嫁者属于上条,则为世父母以下之文无所属。又以为亦大夫之妾为之,遂使一条之意析而为二,首尾衡决,两无所当,实甚误也。考此传文,其始葢截大夫之妾至未嫁者之经文而释之,故已释其所谓本条者之防,复以下言云云,并释下经。今在此者乃郑氏移之尔。案注云: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曽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明之矣。者谓二经之文同,足以明其不当如旧説也。郝氏敬曰:大夫女嫁于大夫为大功不降,未嫁无属,降期为大功。君之党即大夫庶子与女子女君同,大夫服妾同女君服也。世父母以下妾私亲皆大功如常,妾不体君得自遂也。案此节文义甚明,郑谓有错简非也。彼以大夫之妾为君庶子别为一条,安得不疑为错简乎?郑以传为不足信,世儒纂礼欲并传弃。之郑始作俑矣】
译你所说的,如果是将“女子子未嫁者”一并纳入讨论,则不符合经义。因为经书最初并没有为未嫁的女子子制定专门的礼仪,而且凡是说“嫁”的,都是指所有嫁给别人的人而言,并非一定说只有嫁做大夫之妻才叫嫁。又说这是为世父母以下服丧,都是妾为私亲所服的丧服,这也与经义不符。因为这乃是出嫁女子的通用礼仪,经书必定不会特意为此妾单独制定。而且此妾为私亲服大功的,也不止于此。传和说都失之详尽。传的作者,大概是因为分句不审慎,又找不到为嫁者服大功的说法,所以强行生出嫁于大夫的意义来自我附会。既然把女子子嫁者与未嫁者归入上一条,那么为世父母以下的文字就没有归属。又认为这也是大夫之妾所服的,于是使一条的意思分裂为二,首尾割裂,两方面都不恰当,实在错误得很。考察这篇传文,它起初大概是截取从“大夫之妾”到“未嫁者”的经文来解释,所以已经解释了所谓本条的含义,又用下面的话等等,一并解释下面的经文。现在在这里的,乃是郑玄移动过来的。查注说:齐衰三月章说:“女子子嫁者与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文与此相同,足以说明这一点。这是说两段经文相同,足以说明不应该像旧说那样。郝敬说:大夫的女儿嫁于大夫为大功不降,未嫁的没有归属,降期为大功。君之党即大夫庶子与女子女君相同,大夫服妾同女君服。世父母以下妾的私亲都服大功如常,妾不体现君意得以自行其是。查这一节文义很明白,郑玄说有错简是不对的。他把大夫之妾为君庶子别为一条,怎能不怀疑是错简呢?郑玄以传为不足信,后世儒者编纂礼书想要一并抛弃传,郑玄始作俑矣。
【张氏尔岐曰:旧读与传文甚协,郑君必欲破之,不知何故?且女子未嫁而逆降旁亲,于义亦自可疑,两存其説可也】
【万氏斯大曰:此条言大夫之妾当服大功者,在君之家,有君之庶子及女子子,嫁者未嫁者,在私家,有其世叔父母、姑姊妹,经传甚明,而郑氏不従其解,非经诬传,莫此为甚。大凡妾为君党之服,皆従乎女君,但大夫之庶子父母降服大功,妾従女君而服此礼甚明,传特恐人疑于女子之嫁者同于未嫁者,故特着曰“嫁于大夫者也”,明其因尊同而不降也。又特着曰“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者也”,明其惟成人故大功,否则又当降为殇服也。更恐疑于为世叔父母、姑姊妹何以亦为君党之服,又特着曰“妾自服其私亲也”,词义有何可疑,而妄疑传为脱烂,故特正之】
【姜氏兆锡曰:旧读“两”为字对,防甚明,而注乃拆“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为一条,“女子子嫁者未嫁者”合下为“世叔父母等”为一条,又以未嫁者例不得降,故又为逆降旁亲,欲其及时而嫁之説以通之,其説与经传殊别。据引《齐衰三月》章“女子嫁者未嫁者为曽祖父母”条,以谓经例正同,然考经,“大夫及大夫之妻为姑姊妹嫁于大夫者大功,为适士者小功,则其妻服君之党而为其嫁于大夫者大功,适士者小功”,经例亦甚明也。窃谓万氏▯明深切此条,合従旧读,即如郑义亦可従互文省文之例以类推。其説若必驳马读以驳原传,则非西河传礼有误,而其论礼实固耳。朱子称马读为得传义,而于注则有疑,词有以哉】
钦定义疏。案朱子初谓传释文势似不误,又谓旧读正得▯意,但于经例不合。郑注与经例合,但所改传文似亦牵强。既而门人有问者,又答之以当従郑注之説可见此经之不易读矣。小功章,大夫之妾为庶子适人者,经有明文。此女子子之嫁者,岂可又以大夫之妾贯之乎?即此又可证旧读之必不然矣。
▯田案此条马郑不同。马氏依传文合全节,皆以大夫之妾贯下。郑氏驳传文,而分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为一条,分女子子至姑姊妹另为一条,而以未嫁为逆降。朱子于亲书槀本,内则従马氏旧读;于语録则従郑注,亦未画一,以致后儒罔所适従。如王志长、郝敬、汪琬、徐干学、张尔岐、姜兆锡、万斯大则従马,义贾疏、敖继公、盛世佐
钦定义疏,则従郑义。今依义疏,分节而传。文下言“为世父母”二句,廿一字,当是注文,而传写者误大书以连于传尔。
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大夫者【疏:此等姑姊妹已下应降而不降,又兼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此大夫大夫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四等人,尊卑同,皆降旁亲姑姊妹已下一等,大功。又以出降当小功,但嫁于大夫尊同,无尊降,直有出降,故皆大功也。但大夫妻为命妇,若夫之姑姊妹在室及嫁皆小功;若不为大夫妻,又降在缌麻。假令彼姑姊妹亦为命妇,唯小功耳。今得在大功科中者,此谓命妇为本亲姑姊妹已之女子子,因大夫、大夫之子为姑姊妹女子子,寄文于夫与子姑姊妹之中,不烦别见也】
【敖氏继公曰:大夫公之昆弟为此服,则尊同也。大夫之子则亦従乎大夫而为之也。大夫之妻为此女子子,其义亦然。若为姑姊妹,又但为本服耳。葢妇人之嫁者,于其兄弟惟有出降而已。姑姊妹虽不为命妇,犹为之大功也。经言大夫、大夫之子为服者多矣,于是乃着大夫之妻者,以惟此条可与之相通,故因而见之也。凡妻为夫之族类,于其姊妹与其在父列以上者,率降于夫;于其昆弟之列者,又无服;惟在子列而下乃与夫同之耳。又考公之昆弟为姊妹,惟在出降之科,则是先君余尊之所厌,亦不及于其嫁出之女也。若先君于其姊妹与其孙,此不厌之固矣】
【盛氏世佐曰:案大夫之妻为姑姊妹嫁于大夫者之服,在此则其适士者当降在小功,可知矣。此亦命妇以尊降旁亲之证也。章内女子子为姑姊妹之服,凡三见。首云女子子适人者为众昆弟、侄
译张氏尔岐说:旧读法与传文非常协调,郑君一定要打破它,不知是什么缘故?况且女子未出嫁就为旁系亲属逆降服制,在义理上也自然可疑,两种说法并存是可以的。
万氏斯大说:这条经文说大夫的妾应当服大功的,在君之家,有君的庶子及女子子,出嫁的未出嫁的;在私家,有其世叔父母、姑姊妹,经文和传文都很明白,而郑氏不遵从这种解释,如果不是经文诬蔑传文,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大凡妾为君党所服的丧服,都跟随女君,但大夫的庶子父母降服大功,妾跟随女君而服此礼,这很明白。传文特别担心人们怀疑出嫁的女子与未出嫁的女子相同,所以特别注明“嫁于大夫者也”,明确是因为尊同而不降等。又特别注明“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者也”,明确是因为只有成人所以服大功,否则又应当降为殇服。更担心人们怀疑为什么为世叔父母、姑姊妹也服君党的丧服,又特别注明“妾自服其私亲也”,词义有什么可疑的,却妄自怀疑传文有脱漏,所以特别加以纠正。
姜氏兆锡说:旧读法将“两”字对举,防甚明白,而注疏却将“大夫之妾”拆分为“君之庶子”为一条,“女子子嫁者未嫁者”合并下文为“世叔父母等”为一条,又认为未嫁者按例不得降等,所以又提出逆降旁亲、希望其及时出嫁的说法来疏通,这种说法与经传完全不同。根据引用《齐衰三月》章“女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条,认为经例正相同,然而考察经文,“大夫及大夫之妻为姑姊妹嫁于大夫者大功,为适士者小功,则其妻服君之党而为其嫁于大夫者大功,适士者小功”,经例也很明白。我私下认为万氏对此条解释明白深切,应当遵从旧读,即使按照郑义,也可以遵从互文省文的例子来类推。如果一定要驳斥马读来驳斥原传,那么不是西河传礼有误,而是其论礼实在固执。朱子称马读符合传义,而对注疏有怀疑,是有理由的。
钦定义疏。按朱子起初说传文解释文势似乎不错,又说旧读正得其意,但与经例不合。郑注与经例相合,但所改动的传文似乎也很牵强。后来门人有问,又回答说应当遵从郑注的说法,可见此经不易读懂。小功章中,大夫之妾为庶子适人者,经文有明文。此女子子之嫁者,怎么可以又以大夫之妾贯穿下文呢?仅凭这一点就可以证明旧读必定不对。
〇田氏案:此条马郑不同。马氏依传文合并全节,都以大夫之妾贯穿下文。郑氏驳斥传文,而将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分为一条,将女子子至姑姊妹另分为一条,并以未嫁为逆降。朱子在亲笔手稿本中,则遵从马氏旧读;在语录中则遵从郑注,也没有统一,以致后儒无所适从。如王志长、郝敬、汪琬、徐干学、张尔岐、姜兆锡、万斯大则遵从马氏,义贾疏、敖继公、盛世佐钦定义疏,则遵从郑义。现在依照义疏,分节而传。文下言“为世父母”二句,共二十一字,应当是注文,而传写者误将其大字书写并连于传文。
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大夫者【疏:这些姑姊妹以下应当降等而不降等,又兼着重出此文,所以排列在此。此大夫、大夫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四等人,尊卑相同,都降旁亲姑姊妹以下一等,服大功。又因为出降应当服小功,但嫁于大夫尊同,没有尊降,只有出降,所以都服大功。但大夫妻是命妇,如果丈夫的姑姊妹在室及出嫁都服小功;如果不为大夫妻,又降等在缌麻。假使那些姑姊妹也是命妇,也只服小功。现在能在大功科中的,这是指命妇为本亲姑姊妹及自己的女子子,因为大夫、大夫之子为姑姊妹女子子,寄文于夫与子姑姊妹之中,不必另外列出】
【敖氏继公说:大夫、公之昆弟为此服,是因为尊同。大夫之子也是跟随大夫而为之。大夫之妻为此女子子,其义理也相同。如果为姑姊妹,又只是为本服罢了。大概妇女出嫁者,对于其兄弟只有出降而已。姑姊妹虽不是命妇,仍然为之服大功。经文说大夫、大夫之子为服的地方很多,在这里特别注明大夫之妻,是因为只有此条可以与之相通,所以因而显现出来。大凡妻为夫的族类,对于其姊妹与其在父列以上者,都降于夫;对于其昆弟之列者,又没有服;只有在子列及以下的才与夫相同。又考察公之昆弟为姊妹,只在出降之科,这是先君余尊所压抑的,也不及于其嫁出之女。如果先君对于其姊妹与其孙,这当然不压抑】
【盛氏世佐说:按大夫之妻为姑姊妹嫁于大夫者的丧服,在此则其适士者应当降在小功,可以知道了。这也是命妇以尊降旁亲的证据。章内女子子为姑姊妹的丧服,共出现三次。首先说女子子适人者为众昆弟、侄
、丈夫、妇人报众昆弟,妇人即姊妹也,侄妇人、侄女也,侄妇人报之则姑也,此指皆适士者而言也。次云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此谓其嫁于大夫及成人而未嫁者为姑姊妹之成人而未有所适者也。嫁于大夫者,礼宜降其旁亲,而于世叔父母仍服大功者,以世叔父母旁亲之最尊者故,有出降、有逆降,而无尊降也。姑之尊亚于世叔父,而亲又杀焉,姊妹则亲而不尊矣。故其成人而未有所适者,大夫妻犹为之大功,若适士则降为小功,此其异于世叔父母者也。至是又言其皆嫁于大夫者,尊同不降之礼,合斯三者观之,则于尊尊、亲亲、贵贵之义,铢两不爽。如是而説者多谬为之解,致圣人之精意不白于天下,岂非讲经者之责哉】
译丈夫、妇人向众兄弟报丧,这里的妇人即指姊妹;侄妇人即指侄女,侄妇人为姑母报丧,这指的是那些嫁与士人的情况。接着说女子出嫁的、未出嫁的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服丧,这是指她们嫁与大夫以及成年而未出嫁的为姑姊妹中成年而未有所适者服丧。嫁与大夫的,按礼应当降低对旁系亲属的服制,而对世叔父母仍服大功,是因为世叔父母是旁系亲属中最尊贵的缘故,服制有因出嫁而降低的、有因逆降而降低的,却没有因尊贵而降低的。姑母的尊贵仅次于世叔父,但亲疏程度又有所递减,姊妹则是亲近而不尊贵。所以那些成年而未有所适者,大夫妻仍为之服大功,如果嫁与士人则降为小功,这就是与世叔父母不同的地方。至此又说她们都嫁与大夫的,因尊贵相同而不降低服制的礼制,将这三者合起来看,那么在尊尊、亲亲、贵贵的义理上,毫厘不差。像这样而解说者多错误地加以解释,致使圣人的精微意旨不能昭示于天下,这难道不是研究经学者的责任吗?
钦定义疏案: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于姑姊妹、女子子出适而尊同者,乃不以尊降,则方其在室时已降而大功矣。此见公之姊妹不得比于公之昆弟,大夫之女子子不得比于大夫之子。虽以公女之尊,不能视命妇与公子之重视,大夫者迥异。葢妇人无爵,従夫之爵,必夫尊而后妻贵,父之尊不可据,不可援也。明乎此,乃益着于従夫之义,而不敢以贵加其夫族矣。
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疏:国君絶期已下,今为尊同,故亦不降,依嫁服大功,不云夫人公子亦同国君不降,可知】
【敖氏继公曰:以上条例之则,夫人公子之服亦当然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尊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疏:问者,以诸侯絶旁服,大夫降一等,今此大功,故▯问也】
【敖氏继公曰:尊同,谓君于为夫人者,大夫公之昆弟于为命妇者也。夫人、命妇虽非有爵者,然此三人以其与已敌者齐体之故,亦例以尊同者祖之,而如其出嫁之服,不敢絶之、降之也。此一节释经之文义】
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不得祢先君。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不得祖诸侯。此自卑别于尊者也。若公子之子孙有封为国君者,则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此自尊别于卑者也【注:不得祢、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庙而祭之也。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祢,则世世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后世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别子也。公子若在髙祖以下,则如其亲服。后世迁之乃毁其庙尔。因国君以尊降其亲,故终説此义云。】疏:诸侯之子称公子已下,因尊同,遂广説尊不同之义。诸侯之子适,适相承而旁支庶已下,并为诸侯所絶,不得称诸侯子,变名公子,卑逺之也。适既立庙,支庶子孙不立庙,是自卑别于尊者也。公子之子孙或以天子臣出封为五等诸侯,后世将此始封之君,世世祖之,不复祀别子,是自尊别于卑也。注云:不得立其庙而祭之也者,以其庙已在适子为君者立之,旁支庶不得并立庙故也。云卿大夫已下祭其祖祢者,欲见公子、公孙若立为卿大夫,得立三庙,若作上士得立二庙,若作中士得立一庙,并得祭其祖祢。既不祖祢先君,当立别子以下,别子不得祢先君,虽为卿大夫未有庙,至子孙已后乃得立别子为太祖,不毁庙已下二庙,祖祢之外次第则迁之也。云公子若在髙祖已下,则如其亲服者,此解始封君得立五庙,太祖与髙祖已下也。今始封君后世乃不毁其庙为太祖,此始封君未有太祖庙,惟有髙祖已下四庙,故公子若在髙祖已下,则得在四庙数中。始封君死,其子立即以父为祢,庙前髙祖者为髙祖之父,当迁之,又至四世之后,始封君为髙祖父,当迁之时转为太祖,通四庙为五庙定制也。故云后世迁之乃毁其庙也。杨氏复曰:子夏传云“自卑别于尊”,是以子孙之卑自别于祖之尊,此义为是。自尊别于卑,乃以子孙之尊自别于祖之卑,此説于理有害。而郑注遂以为因国君以尊降其亲而説,此义则愈非礼意。葢国君以尊降其亲,谓降其旁亲,其正统之服不降为祖,期为曽祖、髙祖齐衰三月,是未尝降其祖也。郑注葢惑于自尊别卑之説,乃以封君之不祖公子为以尊降其亲,而不知公子为别子,继别为宗,谓之大宗,百世不迁。大宗或无后,则为之立后,世世不絶,而常以公子为祖矣。若公子之子孙有封为国君者,则后世子孙只得祖封君,而不得祖公子,以紊其别子之宗。非是以封君之尊别于公子之卑而不祖之也。子夏之説既已失之,郑注沿袭谬误,愈差愈逺,葢失而又失者也】
钦定义疏。案杨氏所论甚正,然传注未可驳也。葢“自”者従也,非谓已也。従卑别于尊,则公子而下不得祖祢先君矣。従尊别于卑,则始封君为后世之始祖,而公子而下迄乎始封君之父,皆所不祖矣。此以始封君为立国之始,宜祖之也,所谓诸侯夺宗者也。然不祖公子,则与夫不祢先君、不祖诸侯之不立庙而祭之者不同。父为大夫士,子为诸侯,则祭当以诸侯,未有不立五庙者,但始封未有世祖,
译钦定《义疏》按:大夫、大夫之子、公之兄弟,对于姑姑、姐妹、女儿出嫁后地位与自己相同的人,不再因尊卑而降低服制,那么当她们还在娘家时,就已经降低服制为大功了。这表明公的姐妹不能与公的兄弟相比,大夫的女儿不能与大夫的儿子相比。即使是公女地位尊贵,也不能像对待命妇和公子那样重视,这与大夫的情况截然不同。因为妇人没有爵位,跟随丈夫的爵位,必须丈夫尊贵而后妻子才显贵,父亲的尊贵不能作为依据,不能援引。明白了这一点,就更加明白跟随丈夫的道理,而不敢将尊贵加在丈夫的宗族之上。
君为出嫁为国君的姑姑、姐妹、女儿服丧【疏:国君斩绝期年以下的服制,现在因为地位相同,所以也不降低服制,依照出嫁服大功,不提及夫人、公子也与国君一样不降低服制,由此可知】
【敖氏继公说:以上条例的规定,夫人、公子的服制也应当如此】
传文说:“为什么服大功呢?因为地位相同。地位相同就可以服其亲属本来的服制【疏:提问的人,因为诸侯斩绝旁系服制,大夫降低一等,现在这里服大功,所以〇提问】
【敖氏继公说:地位相同,是指君对于作为夫人的,大夫、公之兄弟对于作为命妇的。夫人、命妇虽然没有爵位,但这三人因为与自己地位相等、齐体的缘故,也例以地位相同的人为祖先,而按照她们出嫁的服制,不敢斩绝、降低她们的服制。这一节解释经文的文义】
诸侯的儿子称为公子,公子不能以先君为父庙。公子的儿子称为公孙,公孙不能以诸侯为祖。这是从卑下方面区别于尊贵的。如果公子的子孙中有被封为国君的,那么世世代代都以这个人为祖,不以公子为祖。这是从尊贵方面区别于卑下的【注:不得以父庙、不得以祖庙,是指不能立他们的庙而祭祀他们。卿大夫以下祭祀他们的祖、父,那么世世代代都以这个人为祖。不得以公子为祖,是指后世为君的人以这个受封的君为祖,不能祭祀别子。公子如果在高祖以下,就按照亲属服制。后世迁移才毁掉他的庙。因为国君因尊贵而降低亲属服制,所以最后说明这个义理云。】疏:诸侯的儿子称为公子以下,因为地位相同,于是广泛说明地位不同的义理。诸侯的儿子适,适相承而旁支庶以下,都被诸侯所斩绝,不能称为诸侯子,改名为公子,是卑远他们。适既立庙,支庶子孙不立庙,这是从卑下方面区别于尊贵的。公子的子孙有的以天子臣的身份出封为五等诸侯,后世将这个始封之君,世世代代以他为祖,不再祭祀别子,这是从尊贵方面区别于卑下的。注说:不得立他们的庙而祭祀他们,是因为他们的庙已经在适子为君者那里立了,旁支庶不得并立庙的缘故。说卿大夫以下祭祀他们的祖、父,是想表明公子、公孙如果立为卿大夫,可以立三庙,如果作上士可以立二庙,如果作中士可以立一庙,都可以祭祀他们的祖、父。既然不以先君为祖、父,应当立别子以下,别子不得以先君为父,虽然为卿大夫没有庙,到子孙以后才得以立别子为太祖,不毁庙以下二庙,祖、父之外次第则迁移他们。说公子如果在高祖以下,就按照亲属服制,这是解释始封君可以立五庙,太祖与高祖以下。现在始封君后世才不毁他的庙为太祖,这个始封君没有太祖庙,只有高祖以下四庙,所以公子如果在高祖以下,就可以在这四庙数中。始封君死,他的儿子立即以父为父庙,庙前高祖者的高祖之父,应当迁移他们,又至四世之后,始封君为高祖父,应当迁移的时候转为太祖,通四庙为五庙定制。所以说后世迁移才毁掉他的庙。杨氏又说:子夏传文说“自卑别于尊”,是以子孙的卑下自别于祖先的尊贵,这个义理是对的。自尊别于卑,乃以子孙的尊贵自别于祖先的卑下,这个说法于理有害。而郑注于是认为因为国君以尊贵降低亲属服制而说,这个义理则更不符合礼意。大概国君以尊贵降低亲属服制,是指降低旁亲,其正统的服制不降低,为祖服期,为曾祖、高祖服齐衰三月,这是未曾降低其祖的。郑注大概迷惑于自尊别卑的说法,于是以封君的不以公子为祖为以尊贵降低亲属服制,而不知道公子为别子,继别为宗,称为大宗,百世不迁。大宗如果没有后,就为他立后,世世代代不绝,而常以公子为祖。如果公子的子孙中有被封为国君的,那么后世子孙只能以封君为祖,而不能以公子为祖,以扰乱其别子的宗。不是以封君的尊贵区别于公子的卑下而不以他为祖。子夏的说法已经失之,郑注沿袭谬误,愈差愈远,大概是失而又失的】
钦定《义疏》。按杨氏所论很正确,然而传注不可驳斥。大概“自”是跟随的意思,不是指自己。跟随卑下区别于尊贵,那么公子以下不得以先君为祖、父。跟随尊贵区别于卑下,那么始封君为后世的始祖,而公子以下直到始封君之父,都是所不祖的。这是以始封君为立国之始,应当以他为祖,所谓诸侯夺宗。然而不以公子为祖,则与夫不以先君为父、不以诸侯为祖的不立庙而祭祀者不同。父为大夫士,子为诸侯,那么祭祀应当以诸侯,没有不立五庙的,只是始封没有世祖,
则虚之耳。公子若父也,则入祢庙;祖也,则入祖庙;曽髙也,则入曽髙庙,直至五世则祧之而不入始祖庙,此为不祖公子矣。逮始封君之五世孙即位,始封君亲尽当祧,以其始封也而不祧,乃入始祖之庙而世世祀之以为祖。自后世子孙视之,则以为従始封君之尊别于公子之卑云尔,非始封君之意自以为尊而卑其公子也。传因国君不服其旁亲,故推言公子不得祢先君,公孙不得祖诸侯,以见尊不服卑之义。又因此推言祖封君不祖公子,以见尊有特申之义。其绪相引而言,则各有当也。若谓封君之不祖公子为以尊降其亲,则注原不谓然,况不祖公子者本非封君也。
译这只是虚设罢了。如果公子如同父亲,就进入祢庙;如同祖父,就进入祖庙;如同曾祖、高祖,就进入曾祖、高祖庙,直到五世就祧迁而不进入始祖庙,这就是不尊奉公子为祖了。等到始封君的第五代孙即位,始封君因亲尽本应祧迁,但因其是始封君而不祧迁,于是进入始祖庙而世代祭祀他作为祖。从后世子孙的角度来看,只是认为始封君的尊贵有别于公子的卑微罢了,并非始封君的本意自以为尊贵而轻视他的公子。《传》因为国君不为旁系亲属服丧,所以推论说公子不能尊奉先君为父,公孙不能尊奉诸侯为祖,以显示尊贵者不为卑贱者服丧的道理。又由此推论说尊奉始封君而不尊奉公子,以显示尊贵者有特别申明的意义。其脉络相互牵引而言,则各自有其恰当之处。如果说始封君不尊奉公子为祖是用尊贵来降低亲属的地位,那么注疏原本就不这么认为,何况不尊奉公子为祖的根本就不是始封君。
【敖氏继公曰:卑谓为臣者也,尊谓为君者也。言身为人臣,则其庙不可上及于为君者;身为国君,则其庙不可上及于为臣者。是谓别之者,别于尊者,所以塞僭上之原;别于卑者,所以明贵贵之义。圣人制礼之意然也。此言封君之后,世世祖封君,不祖公子,则是封君之时,其祖考之庙在,故家自若也,不复更立,而立一虚庙于公宫左之最东,以为行礼之所。及封君没,则于马祀之,谓之大庙,而为百世之祖也。祖封君而不祖公子,如晋不祖桓叔而祖武公,是其事也】
钦定义疏。案果如敖说,则封君之志荒矣。良由误解“自”字耳。立虚庙于公宫左之最东,求之经传,亦无证佐【郝氏敬曰:诸侯之子下,因以尊降亲之义推广言之,见尊尊亲亲并行不悖也。诸侯之公子,亦庶子之为大夫者,父庙曰祢祖,是人谓子孙以始受封者为始祖也】
【张氏尔岐曰:凡此者,皆以着尊卑之别也。自由也,由其位之或卑或尊,各自为别也】
【盛氏世佐曰:案此以下,于经无所释,特因尊降之义而推言之,见圣人制礼,尊卑之分,截然不可乱如此也。为子孙者,无自尊而卑其祖之理,当从张氏训“自为由”,葢制礼者为之分别也。必为之分别者,以始封之君化家为国,有功徳于人,后世子孙理宜奉之以为太祖,在不祧不毁之例。若仍以别子为祖,则此始封之君反为所压,而不得伸其尊,故不得不舍别子而祖是人矣。是礼也,因封君之子孙尊崇其太祖而生,不生于封君之身也。自封君以及其元孙止,有四亲庙而无太祖庙,直至来孙,封君亲尽当迁,乃立太祖庙以居之。太祖之庙,不可以人臣居之也。此皆理之至当而不可易者,杨氏非之,似过矣。注云:“国君以尊降其亲者”,谓降其旁亲之服耳。杨云“以封君之不祖公子”为“以尊降其亲”,亦非注意】
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孙尽臣诸父昆弟【疏: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者,以其初升为君,诸父是祖之一体,又是父之一体,其昆弟既是父之一体,又是已之一体,故不臣此二者,仍为之着服也。云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者,以其诸父尊,故未得臣,仍为之服;昆弟卑,故臣之,不为之服。封君之孙尽臣诸父昆弟者,继世至孙,渐为贵重,故尽臣之】
朱子曰:「始封之君所以不臣诸父昆弟者,以始封君之父未尝臣之故,始封之君不敢臣也。封君之子所以不臣诸父而臣昆弟者,以封君之子所谓诸父者,即始封君,谓之昆弟而未尝臣之者也,故封君之子亦不敢臣之。封君之子所谓昆弟者,即始封君之子,始封君尝臣之者也,故今为封君之子者亦臣之。封君之孙所谓诸父昆弟者,即始封君之子所臣之昆弟及其子也,故封君之孙亦臣之。故下文继之以『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
【敖氏继公曰:此因上云公子之子孙有封为国君者而言之也】
【郝氏敬曰:卑别于尊,尊别于卑,此见尊尊之为大也。始封不臣诸父昆弟,再世不臣诸父,此见亲亲之为大也。封君之孙已下,明尊亲相为轻重而服之升降,所以生也】
【盛氏世佐曰:案不臣者,以本服服之,不絶,并不降也。所不臣者,为此始封之君,若子服亦如之。疏云:当服斩,恐非是。臣之则臣服斩,而君絶服矣】
钦定义疏案,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谓为臣者也。斩衰之服至重,为君也,为父也,为夫也,所谓三纲也。非此则不服。君所不臣,则君臣之分未定,而谓之服斩,则与夫见为之臣者何以别乎?君于其所不臣者无服,以诸侯之尊,当絶其旁亲也。彼亦为诸侯,则如其服,服之尊同也。三世而下,无所不臣,则为大夫、士者,以臣服;为庶人者,以庶人服矣。此谓公子之子孙有封为国君者,如此其王子、王孙始封,若继世者所不臣,所臣亦如之。
▯田案: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传文自明,义理甚精。疏继世至孙,渐为贵重,似非经义。其虽不臣,亦服斩之说
译敖氏继公说:“卑”是指身为臣子的人,“尊”是指身为国君的人。意思是说,自身身为臣子,那么他的宗庙就不能上溯到身为国君的人;自身身为国君,那么他的宗庙就不能上溯到身为臣子的人。这叫做加以区别,区别在于尊者,是为了堵塞僭越上位的根源;区别在于卑者,是为了彰显尊重贵者的道义。圣人制定礼制的用意就是如此。这里说的是受封为国君的后代,世代以受封的国君为始祖,而不以公子为始祖。这是因为在受封为国君的时候,他的祖先的宗庙尚存,所以家庙依然如故,不再重新设立,只是在公宫左侧最东边设立一座空庙,作为行礼的场所。等到受封的国君去世后,就在马祀中祭祀他,称之为大庙,作为百世的始祖。以受封的国君为始祖而不以公子为始祖,就像晋国不以桓叔为始祖而以武公为始祖一样,就是这类事情。
钦定《义疏》说:查如果真像敖氏所说,那么受封国君的志向就荒谬了。这实在是因为误解了“自”字。在公宫左侧最东边设立空庙,查考经传,也没有证据支持。
郝氏敬说:诸侯的公子以下,因为依据“尊降亲”的原则推广论述,可见尊重尊长与爱护亲人并行不悖。诸侯的公子,也是那些身为大夫的庶子,父庙称为祢祖,人们称子孙以最初受封的人为始祖。
张氏尔岐说:凡此种种,都是为了彰显尊卑的区别。“自”是自由的意思,即根据其地位或卑或尊,各自加以区别。
盛氏世佐说:查此以下,对经文没有解释,只是依据“尊降”的原则推演论述,可见圣人制定礼制,尊卑的界限截然不可混淆。作为子孙,没有自尊而轻视祖先的道理,应当遵从张氏将“自”训释为“由”,大概是制定礼制的人为之加以区别。之所以必须加以区别,是因为最初受封的国君将家化为国,对人有功德,后世子孙理应奉他为太祖,属于不迁不毁的行列。如果仍然以别子为始祖,那么这位最初受封的国君反而会被压制,无法彰显其尊贵,所以不得不舍弃别子而以他为始祖。这种礼制,是因为受封国君的子孙尊崇其太祖而产生的,并非产生于受封国君本人。从受封国君到他的元孙为止,只有四亲庙而没有太祖庙,直到来孙,受封国君亲尽应当迁出,才设立太祖庙来安置他。太祖的宗庙,不可以让臣子居住。这些都是极其恰当且不可更改的道理,杨氏非议它,似乎过分了。注解说:“国君以尊降其亲”,是指降低旁系亲属的丧服等级。杨氏将“受封国君不以公子为始祖”解释为“以尊降其亲”,也不符合注文的意旨。
因此,最初受封的国君不把伯叔父和兄弟当作臣子,受封国君的儿子不把伯叔父当作臣子而把兄弟当作臣子,受封国君的孙子则把伯叔父和兄弟都当作臣子。
《疏》说:最初受封的国君不把伯叔父和兄弟当作臣子,是因为他刚刚升为国君,伯叔父是祖父的一部分,又是父亲的一部分,兄弟既是父亲的一部分,又是自己的一部分,所以不把这两者当作臣子,仍然为他们服丧。说受封国君的儿子不把伯叔父当作臣子而把兄弟当作臣子,是因为伯叔父尊贵,所以不能当作臣子,仍然为他们服丧;兄弟卑下,所以当作臣子,不为他们服丧。受封国君的孙子把伯叔父和兄弟都当作臣子,是因为继位到孙子这一代,逐渐变得尊贵,所以全都把他们当作臣子。
朱熹说:“最初受封的国君之所以不把伯叔父和兄弟当作臣子,是因为最初受封国君的父亲曾经没有把他们当作臣子,所以最初受封的国君不敢把他们当作臣子。受封国君的儿子之所以不把伯叔父当作臣子而把兄弟当作臣子,是因为受封国君的儿子所说的伯叔父,就是最初受封的国君,被称为兄弟而曾经没有被当作臣子,所以受封国君的儿子也不敢把他们当作臣子。受封国君的儿子所说的兄弟,就是最初受封的国君的儿子,最初受封的国君曾经把他们当作臣子,所以现在身为受封国君儿子的人也就把他们当作臣子。受封国君的孙子所说的伯叔父和兄弟,就是最初受封的国君的儿子所当作臣子的兄弟及其儿子,所以受封国君的孙子也就把他们当作臣子。所以下文接着说‘国君所不穿的丧服,儿子也不敢穿;国君所穿的丧服,儿子也不敢不穿’。”
敖氏继公说:这是因为上文说公子的子孙有受封为国君的人,所以这样说。
郝氏敬说:卑者区别于尊者,尊者区别于卑者,这可见尊重尊长最为重要。最初受封不把伯叔父和兄弟当作臣子,第二代不把伯叔父当作臣子,这可见爱护亲人最为重要。受封国君的孙子以下,明确尊长与亲人相互权衡轻重而升降丧服,这是有原因的。
盛氏世佐说:查不把他们当作臣子,是按照本来的丧服等级服丧,不断绝,也不降低。所不当作臣子的,是为了这位最初受封的国君,如果儿子服丧也如此。《疏》说:应当服斩衰,恐怕不对。当作臣子就服斩衰,而国君就断绝丧服了。
钦定《义疏》说:查与诸侯为兄弟的人服斩衰,是指身为臣子的人。斩衰的丧服最重,是为国君、为父亲、为丈夫,所谓三纲。不是这三种情况就不服。国君所不当作臣子的,那么君臣的名分未定,如果说服斩衰,那么与那些见之即为臣子的人有什么区别呢?国君对于他所不当作臣子的人没有丧服,以诸侯的尊贵,应当断绝旁系亲属的丧服。如果对方也是诸侯,那么就按照同样的丧服等级服丧,因为丧服的尊贵相同。三代以下,没有不当作臣子的,如果是大夫、士,就按照臣子的丧服;如果是庶人,就按照庶人的丧服。这里说的是公子的子孙有受封为国君的人,如果是王子、王孙最初受封,如果是继世者,所不当作臣子的,所当作臣子的,也都如此。
田氏案:国君所穿的丧服,儿子也不敢不穿。传文自己明白,义理非常精妙。《疏》说继位到孙子这一代,逐渐变得尊贵,似乎不符合经义。即使不把他们当作臣子,也服斩衰的说法。
故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
朱子语类》问:“丧祭之礼,至周公然后备,夏商而上,想甚简畧。”朱子曰:“然。亲亲长长,贵贵尊贤,夏商而上,大概只是亲亲长长之意。到得周来,则又添得许多贵贵底礼数。如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期之丧,天子诸侯絶,大夫降。然诸侯大夫尊同,则亦不絶不降。姊妹嫁诸侯者,则亦不絶不降。此皆贵贵之义。上世想皆简畧,未有许多降杀贵贵底礼数。凡此皆天下之大经,前世所未备。到得周公搜剔出来,立为定制,更不可易。”
【敖氏继公曰:言此者,以其与上文意义相类也。谓公子之服与否,皆视其君而为之。此専指公子之公在者言也。若公没,则向之所谓不敢服者,今则皆服之矣。但其为先君余尊所厌者,乃降之,如为母、妻、昆弟大功是也。不敢不服之意,与前传所谓不敢降者同。后放此】
【盛氏世佐曰:案此言公子之服与否,皆従乎公而为之也。与上文“父之不臣,子亦不敢臣;父之所臣,子亦臣之”之意相类,故引以为证。前传云:“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亦是此意。彼主为大夫,故言降与不降;此主为诸侯,故言服与不服。以诸侯有絶而无降也】
钦定义疏疏谓虞舜与汉髙皆庶人起为天子葢亦不臣诸父昆弟而有服案诸侯于所不臣者尚不为服况天子乎天子即创业者于正尊之外无所不臣疏説非也岂其有庳之君而不臣于舜乎「案天子絶其旁亲以尊也大夫之尊次于国君故为旁亲率降一等以殊于士贵贵之义则然抑期功之丧至众卿大夫国政綦重而宗庙之祭不可以屡缺若不降则不可以服国事与邻国之事而祭亦屡废矣服制以士为始与旁亲为等夷自无所降且员多而所任者轻一人有丧同僚足共其职又士卑则其庙亦卑虽废祭而适得其分之宜也亲亲长长贵贵尊贤固是四义以服制论之只二事耳长长附于亲亲尊贤附于贵贵贵贱有定而贤不肖无定故服制不可以贤不肖之说意为轻重也若受诛于甸人被论于司败古之人有大义灭亲者旁亲期功之服虽不当絶不当降者亦絶之可知以贵贵之义反观之则见矣」▯田案臣与不臣皆指为君者言非指公子言似不必如敖氏分公在公没为说
右大功九月
五礼通考卷二百五十六
<经部,礼类,通礼之属,五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五礼通考卷二百五十七
刑部尚书秦▯田撰
凶礼十二
丧礼
仪礼·丧服》繐衰裳、牡麻绖,既葬除之者【疏:此繐衰是诸侯之臣为天子,在大功下、小功上者,以其天子七月葬,既葬除,故在大功九月下、小功五月上。又缕虽如小功升数,又少,故在小功上也。此不言带屦者,案下▯云「小功之繐」也,则带屦亦同小功可知】
【敖氏继公曰:此服特为诸侯之大夫为天子而制,故必于其七月既葬乃除之。葬时大夫若防若否,其除之节同也。前齐衰章传云:带縁各视其冠。又记云:繐衰冠八升,则此带亦八升矣。又此承大功之下,疑其亦用绳屦与齐衰三月者同。葢服至尊之屦,或当然也】
【郝氏敬曰:不言冠带屦,与大功同】
传曰:繐衰者,何以小功之繐也【注:治其缕如小功,而成布四升半。细其缕者,以恩轻也;升数少者,以服至尊也。凡布细而疏者,谓之繐。今南阳有邓繐,疏问者,正问缕之粗细,不问升数多少,故答云小功之繐也。诸侯之大夫于天子为陪臣,是恩轻;诸候为天子服至尊,义服斩缕如三升半。陪臣降君,改服至尊,加一升四升半也。敖氏继公曰:小功之布有三等,此繐衰之缕,其如小功之上者与】
诸侯之大夫为天子【疏:此经直云大夫,则大夫中有孤、卿,以其小聘使下大夫,大聘或使孤,或使卿也。故《大行人》云:诸侯之孤以皮帛继子男】
【敖氏继公曰:惟言诸侯之大夫,则其士庶不服可知。诸侯之大夫于天子为陪臣,不可以服斩,又不可以无服,故为之变,而制此繐衰焉。不齐衰三月者,亦辟于其旧国君之服也
译所以国君所穿丧服,公子也不敢不穿;国君所不穿的丧服,公子也不敢穿。
《朱子语类》问:“丧祭的礼仪,到了周公才完备,夏商以前,想来非常简略。”朱子说:“是的。亲爱亲人、尊重长辈、尊崇尊贵、尊敬贤者,夏商以前,大概只是亲爱亲人、尊重长辈的意思。到了周代,则又增添了许多尊崇尊贵的礼数。例如始封的国君不把伯父、叔父和兄弟当作臣下,受封国君的儿子不把伯父、叔父当作臣下而把兄弟当作臣下,为期年之丧,天子诸侯则断绝服制,大夫则降低服制。然而诸侯与大夫尊贵相同,那么也不断绝、不降低服制。嫁给诸侯的姊妹,也不断绝、不降低服制。这些都是尊崇尊贵的义理。上古时代想来都简略,没有这么多降低服制、尊崇尊贵的礼数。凡此都是天下的大经,前世所未完备的。到了周公搜求剔抉出来,立为定制,再不可更改。”
【敖氏继公说:说这话,是因为它与上文意义相类似。意思是公子的穿丧服与否,都看国君而做。这专指国君在位时的公子而言。如果国君去世,那么先前所说的不敢穿的丧服,现在都穿了。但被先君余尊所压抑的,就降低服制,如为母亲、妻子、兄弟服大功就是这样。不敢不穿的意思,与前传所说的不敢降低服制相同。后面仿照此例】
【盛氏世佐说:查考这话是说公子的穿丧服与否,都顺从国君而做。与上文“父亲不视为臣下的,儿子也不敢视为臣下;父亲视为臣下的,儿子也视为臣下”的意思相类似,所以引用来作为证据。前传说:“父亲不降低服制的,儿子也不敢降低服制”,也是这个意思。那篇主要讲大夫,所以说降低与不降低;这篇主要讲诸侯,所以说穿与不穿。因为诸侯有断绝服制而没有降低服制】
钦定义疏说虞舜与汉高祖都是从平民起而为天子,大概也不把伯父、叔父和兄弟当作臣下而有丧服。查考诸侯对于所不视为臣下的尚且不穿丧服,何况天子呢?天子即使是创业者,在正尊之外无所不视为臣下。义疏的说法不对。难道有庳的国君不把舜当作臣下吗?查考天子断绝旁系亲属的服制是因为尊贵,大夫的尊贵次于国君,所以为旁系亲属一律降低一等以区别于士,尊崇尊贵的义理就是这样。况且期功之丧至多,卿大夫国政极重,而宗庙的祭祀不可以屡次空缺,如果不降低服制,就不能服国事与邻国之事,而祭祀也屡次废缺了。服制以士为起始,与旁系亲属平等,自然没有降低服制,而且人员多而所任者轻,一人有丧事,同僚足以共同承担其职,又士卑则其庙也卑,即使废缺祭祀也恰好符合其分宜。亲爱亲人、尊重长辈、尊崇尊贵、尊敬贤者固然是四义,以服制论之只有两件事罢了,尊重长辈附属于亲爱亲人,尊敬贤者附属于尊崇尊贵。贵贱有定而贤不肖无定,所以服制不可以贤不肖的说法意为轻重。如果受诛于甸人,被论于司败,古之人有大义灭亲的,旁系亲属期功之服虽不当断绝、不当降低的,也断绝了,可知以尊崇尊贵的义理反观之,就看见了。〇田案:视为臣下与不视为臣下都指为国君者而言,不是指公子而言,似乎不必如敖氏分国君在位、国君去世为说。
右大功九月
五礼通考卷二百五十六
<经部,礼类,通礼之属,五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五礼通考卷二百五十七
刑部尚书秦〇田撰
凶礼十二
丧礼
《仪礼·丧服》:繐衰裳、牡麻绖,既葬除之者【疏:这繐衰是诸侯之臣为天子,在大功下、小功上的丧服,因为天子七月下葬,下葬后除去丧服,所以在大功九月下、小功五月上。又缕虽然如小功的升数,又少,所以在小功上。这里不说带屦,查考下文〇说“小功之繐”,那么带屦也同小功可知】
【敖氏继公说:这丧服特为诸侯的大夫为天子而制定,所以必于其七月下葬后才除去。下葬时大夫若防若否,其除去的节度相同。前齐衰章传云:带缘各视其冠。又记云:繐衰冠八升,那么这带也是八升了。又这承在大功之下,疑其也用绳屦与齐衰三月者相同。大概服至尊的屦,或许当然如此】
【郝氏敬说:不说冠带屦,与大功相同】
传曰:繐衰者,何以小功之繐也【注:治其缕如小功,而成布四升半。细其缕者,以恩轻也;升数少者,以服至尊也。凡布细而疏者,谓之繐。今南阳有邓繐,疏问者,正问缕之粗细,不问升数多少,故答云小功之繐也。诸侯之大夫于天子为陪臣,是恩轻;诸侯为天子服至尊,义服斩缕如三升半。陪臣降君,改服至尊,加一升四升半也。敖氏继公说:小功之布有三等,这繐衰之缕,其如小功之上者与】
诸侯之大夫为天子【疏:这经只说大夫,那么大夫中有孤、卿,因为小聘使下大夫,大聘或使孤,或使卿。所以《大行人》云:诸侯之孤以皮帛继子男】
【敖氏继公说:只说诸侯之大夫,那么其士庶不服可知。诸侯之大夫于天子为陪臣,不可以服斩,又不可以无服,故为之变,而制此繐衰焉。不齐衰三月者,亦辟于其旧国君之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