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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五礼通考二百三十六

五礼通考卷二百三十四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5401–5432 段

为公邑】

陈氏礼书:邦甸浸广矣,又无九等之地,故余地为公邑。邦削至邦都,又加广矣。而三等采地之外,其余亦为公邑。公邑有四,而载师特曰「公邑之田,任甸地者」,言公邑始于此也。葢公邑闲田也,天子使大夫治之,遂人与县师预焉【遂人掌野,自百里外至五百里皆曰野;县师掌邦国都鄙,谓甸郊里之地域】郑康成谓二百里、三百里其大夫如州长,四百里、五百里其大夫如县。正义当然也。

译【公邑】

《陈氏礼书》说:邦甸的范围逐渐扩大,又没有九等之地的划分,所以剩余的土地作为公邑。当邦国缩减至邦都时,公邑的范围又更加扩大了。而在三等采地之外,其余的土地也作为公邑。公邑共有四种,但《载师》特别提到“公邑的田地,由甸地的人来治理”,意思是公邑是从这里开始的。大概公邑是闲田,天子派遣大夫去治理,遂人和县师也参与其中【遂人掌管郊野,从百里以外到五百里都称为野;县师掌管邦国都鄙,指的是甸、郊、里的地域】。郑康成认为,二百里、三百里的大夫如同州长,四百里、五百里的大夫如同县。这种解释是合乎正理的。

礼记·坊记》正义:“兵赋之法,畿内六乡,家出一人,遂之军法与乡同。其公邑出军,亦与乡同。故郑注《匠人》云:‘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及公邑’,则知公邑地制与乡遂同,明公邑出军亦与乡遂同。”

蕙田案:遂之余地,即所谓以公邑之田任甸地。县士注所谓封则为采地,未封则为公邑也。葢公邑虽称余地,实多于遂几倍。准之稍县都,亦多于采地几倍。以公邑太宰九赋所出,天子使大夫治之,其地宜广也。

又案采地之外,余地在夏殷则六十四同九十六,成周则六十五同八十一,成三十井一为禄士,一为闲田。夏谓之闲田,周谓之公邑,其实一也。其禄士之内,又包二条,一是元士,即所云天子之元士,不与郑谓不在封国数中是也。一是公卿之子,父死后既不世爵,得食父禄,即所云大夫不世爵,未赐爵视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国是也。二者皆为无地之士,虽给以地,而当其禄,不得为采地。春秋之时,公卿亦有无地,刘子、单子是有地者称爵【畿内诸侯皆称子,见郑答赵商】王子虎卒,是无地者不称爵是也。其禄士之外,并为闲田,与畿外附庸闲田相对,但畿内闲田即是公邑,畿外闲田非即附庸。已封人为附庸,未封人则闲田。畿内不言附庸,无附庸也。又畿外州建二百一十国之外则闲田少,畿内建九十三国之外则闲田多。所以然者,畿外诸侯有大功徳始有附庸,故闲田少;畿内每须朌赐,故闲田多也。又案《王制》「凡九州一节」,郑以为殷制,但言元士不与,不及闲田。「天子之田方千里一节」,郑亦以为殷制,其注但言元士,亦不及闲田,似若殷时无此一项者,或系偶不及之,经无明文,姑阙。又案计遂之公邑九同五十成十八分而去五,得六十一万七千五百夫,以六家受十三夫,通之可受二十八万五千家。稍地公邑十六同六成二十五井十八分而去五,得一百四万四千六十二夫半,六家受十三夫,可受四十八万一千八百七十五家。县地公邑二十二同七十五成十八分而去五,得一百四十七万八千七百五十夫,六家受十三夫,可受六十八万二千五百家。畺地公邑二十七同十八分去五,得一百七十五万五千夫,六家受十三夫,可受八十一万家。计四处公邑共二百二十五万九千三百七十五家。据贾疏,以公邑之制亦与六遂。同则亦下剂,致甿但内应除去治沟洫若干夫,则出赋之夫亦未可定,今特举其概云。

  又案以上公邑出军之制

遂人上地,夫一防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防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防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

孟子「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贾氏公彦《匠人疏》孟子云「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注云「古者卿以下至于士,皆受圭田五十亩,所以供祭祀圭洁也。所谓惟士无田,则亦不祭,言绌士无洁田也。井田之民养公田者,受百亩,圭田半之,故五十亩。余夫者,一家一人受田,其余老少有余力者,受二十五亩,半于圭田,谓之余夫也。受田者田业多少有上中下,《周礼》曰「余夫亦如上中下之制也。」《王制》曰「夫圭田无征,谓余夫圭田皆不出征赋。」

陈氏礼书:「先王之于民,受地虽均百亩,然其子弟之众,或食不足而力有余,则又以余夫任之。此诗所谓『侯彊遂』,人所谓『以彊予任甿』者也。然余夫之田不过二十五亩,以其家既受百亩,而又以百亩予之,则彼力有所不逮矣。故其田四分农夫之一而已。」礼言「上地田百亩,莱半之」云云,则所谓余夫如之者,如田莱之多寡而已,非谓余夫亦受百亩如正农夫也。班固谓「其家众男亦以口受田」,如此郑司农谓「户计一夫一妇而赋之余夫亦受此田」,其説与孟子不合。贾公彦之徒遂谓「余夫三十有妻者受百亩,二十九以下未有妻者受田二十五亩」,是附会之论也。

蕙田案:陈氏解,余夫如之,甚确。盖上地,田二十五亩,莱十二亩半;中地,田二十五

译《礼记·坊记》正义说:“兵役赋税的制度,王畿内的六乡,每家出一人,六遂的军法与六乡相同。那些公邑出兵,也与六乡相同。所以郑玄注释《匠人》时说:‘采地实行井田制,不同于乡遂及公邑’,由此可知公邑的土地制度与乡遂相同,这就明确了公邑出兵也与乡遂相同。”

蕙田按语:六遂的剩余土地,就是所说的用公邑的田地来承担甸地的赋税。《县士》注所说“分封后成为采地,未分封则为公邑”也是这个意思。大概公邑虽然被称为剩余土地,但实际上比六遂多出几倍。比照稍、县、都的地制,也比采地多出几倍。因为公邑是《太宰》九赋中产出赋税的地方,由天子派遣大夫治理,其土地应当广阔。

又按语:采地之外的剩余土地,在夏、殷时期是六十四同九十六成,在成周时期是六十五同八十一成,凑成三十井,其中一井作为禄士的田,一井作为闲田。夏朝称之为闲田,周朝称之为公邑,其实是一样的。在这禄士的田地中,又包含两类:一类是元士,即所说的天子的元士,这与郑玄认为元士不在封国数目中的说法是一致的。另一类是公卿的儿子,父亲死后既然不世袭爵位,得以享用父亲的俸禄,这就是所说的“大夫不世袭爵位,未赐爵位者比照天子的元士来治理其国”的意思。这两类都是没有封地的士,虽然给予土地,但只是充当他们的俸禄,不能算作采地。春秋时期,公卿也有没有封地的,刘子、单子是有封地的,所以称爵【王畿内的诸侯都称子,见郑玄回答赵商的话】;王子虎去世,是没有封地的,所以不称爵,就是这样。禄士田地之外的,都作为闲田,与王畿外的附庸闲田相对,但王畿内的闲田就是公邑,王畿外的闲田并不就是附庸。已经分封的人成为附庸,未分封的人则是闲田。王畿内不称附庸,是因为没有附庸。又王畿外二百一十国之外则闲田少,王畿内九十三国之外则闲田多。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王畿外的诸侯有大功德才开始有附庸,所以闲田少;王畿内经常需要赏赐,所以闲田多。又按语:《王制》中“凡九州一节”,郑玄认为是殷代的制度,只说元士不参与,没提到闲田。“天子之田方千里一节”,郑玄也认为是殷代的制度,他的注释只说元士,也没提到闲田,似乎殷代没有这一项,或许是偶然没提到,经文中没有明文,暂且存疑。又按语:计算六遂的公邑,九同五十成,十八分中去掉五分,得到六十一万七千五百夫,以六家受十三夫计算,总共可以受田二十八万五千家。稍地的公邑,十六同六成二十五井,十八分中去掉五分,得到一百零四万四千六十二夫半,六家受十三夫,可以受田四十八万一千八百七十五家。县地的公邑,二十二同七十五成,十八分中去掉五分,得到一百四十七万八千七百五十夫,六家受十三夫,可以受田六十八万二千五百家。疆地的公邑,二十七同,十八分中去掉五分,得到一百七十五万五千夫,六家受十三夫,可以受田八十一万家。计算四处公邑共二百二十五万九千三百七十五家。根据贾公彦的疏解,公邑的制度也与六遂相同,那么也是下剂,招致民众,但内部应当除去治理沟渠的若干夫,那么出赋税的夫数也就不能确定,这里只是大概列举一下。

又按语:以上关于公邑出兵制度的论述。

《遂人》篇说:上等土地,一夫一防,耕地百亩,休耕地五十亩;余夫也这样。中等土地,一夫一防,耕地百亩,休耕地百亩;余夫也这样。下等土地,一夫一防,耕地百亩,休耕地二百亩;余夫也这样。

《孟子》说:“卿以下一定要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贾公彦《匠人疏》引《孟子》说:“卿以下一定要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注释说:“古代卿以下直到士,都受赐圭田五十亩,用来供给祭祀的洁净用品。所谓‘只有士没有田,也就不祭祀’,是说贫贱的士没有洁净的田地。井田制的百姓供养公田的,受田百亩,圭田减半,所以是五十亩。余夫是指一家一人受田,其余老少有余力的,受田二十五亩,是圭田的一半,称为余夫。受田者田地多少有上中下之分,《周礼》说‘余夫也如上中下之制’。《王制》说‘夫圭田无征’,是说余夫的圭田都不出赋税。”

陈氏《礼书》说:“先王对于百姓,受田虽然都是百亩,但子弟众多,有的食物不足而力气有余,就用余夫来承担。这就是《诗经》所说的‘侯彊遂’,人们所说的‘以彊予任甿’。但余夫的田地不过二十五亩,因为家里已经受了百亩,如果再给百亩,那他们的力气就够不上了。所以他们的田地只是农夫的四分之一。”《礼》说“上等土地田百亩,休耕地减半”等等,那么所谓余夫也这样,是指像田和休耕地的多寡一样,并不是说余夫也受百亩像正农夫那样。班固说“家中众男也按人口受田”,这样郑司农说“每户计算一夫一妇而赋税,余夫也受此田”,这种说法与《孟子》不合。贾公彦等人于是说“余夫三十岁有妻的受百亩,二十九岁以下没有妻的受田二十五亩”,这是牵强附会的言论。

蕙田按语:陈氏的解释,余夫也这样,非常确切。大概上等土地,田二十五亩,休耕地十二亩半;中等土地,田二十五

亩,莱亦二十五亩;下地,田二十五亩,莱五十亩也。又案以上附论圭田,余夫。

译上等地,莱地也是二十五亩;下等地,田地二十五亩,莱地五十亩。又考察以上附论中关于圭田和余夫的内容。

周礼地官遂人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注:遂沟洫浍皆所以通水于川也遂广深各二尺沟倍之洫倍沟浍广二寻深二仞径畛涂道路皆所以通车徒于国都也径容牛马畛容大车涂容乘车一轨道容二轨路容三轨万夫者方三十三里少半里九而方一同以南亩图之则遂从沟横洫从浍横九浍而川周其外焉疏:此沟洫法与井田异制其遂沟洫浍广深亦与井田沟浍广深同故郑还约匠人井田之法而言也云万夫者方三十三里少半里者此解经万夫有川之意从西北隅北畔至东头有十洫一洫百夫十洫千夫千夫万歩万歩有三十三里百歩百歩是少半里以九浍总而言之则万夫矣故言万夫者三十三里少半里矣云九而方一同者案匠人云广尺深尺谓之▯以至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浍彼井田法沟浍稀少而云同此虽沟洫法沟浍稠多亦与彼井田相准拟而言也云以南亩图之遂从沟横洫从浍横九浍而川周其外者案诗今适南亩又南东其亩故以南亩图之其田南北细分者是一行隔为一夫十夫则于首为横沟十沟即百夫于东畔为南北之洫十洫则于南畔为横浍九浍则于四畔为大川此川亦人造虽无丈尺之数盖亦倍浍耳此川与匠人浍水所注川者异彼百里之间一川谓大川也】

诗》周颂「噫嘻」: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笺:《周礼》曰:凡治野,田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计此万夫之地,方三十三里少半里也。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川之间,万夫,故有万耦耕。言三十里者,举其成数。】疏:笺以「播厥百谷」,是王者率夫为之。笺又以万人为耦,与三十里大数相应,故引《周礼》以证之。所引《周礼》尽「川上有路」,皆《地官·遂人》文也。彼意言凡治郊外野人之田,一夫之间有通水之遂,广深各二尺也。此遂上即有一歩径,以通牛马。其十夫有通水之沟,广深各四尺也。此沟上即有一经畛,以通大车。其百夫有通水之洫,广深各八尺也。此洫上即有一大涂,以通乘车。其千夫有通水之浍,广丈六尺,深丈四尺也。此浍上即有一通道,以容二轨。其万夫有自然之大川,此川上即有一广路,以容三轨。是《周礼》以万夫为限,与此「十千」相当。又计此万夫之地,一夫百亩,方百歩积万夫方之,是广各百夫,以百相乘,是万也。既广长皆百夫,夫有百歩三夫为一里,则百夫为三十三里余百歩即三分里之一,为少半里,是三十三里又少半里也。耜广五寸,二耜为耦。《冬官·匠人》文也。此一川之间有万夫,故为万人对耦而耕。此万人受田计之,乃三十三里少半里。正言三十三里者,举其成数也。以三十三里与十千举其成数,正足相充也。遂人注云:十夫,二邻之田;百夫,一鄼之田;千夫,二鄙之田;万夫,四县之田。遂、沟、洫、浍皆所以通水于川也。遂广深各二尺,沟倍遂,洫倍沟,沟广二寻,深二仞;径、畛、涂、道路皆所以通车徒于国都也。径容牛马,畛容大车,涂容车一轨,道容二轨,路容三轨。以南亩图之,则遂纵,沟横,洫纵,浍横,九涂而川周其外焉。是郑具解五沟五涂之事。也以遂人治野田,故还据遂中邻里鄼鄙县而説之。四县为一部,计六遂三十县为七部,犹余二部,盖与公邑采地共为部也?何者?遂人于川有路之下云“以达于畿”,郑云“以至于畿”,则中虽有都鄙,遂人尽主其地,是都鄙与遂同制,此法明其共为部也。地官序县正,毎县下大夫一人;鄙师,毎鄙上士一人;鄼长,每鄼中士一人;里宰,每里下士一人;邻长,五家则一人。计四县有二十鄙、百鄼、四百里、二千邻,则邻长以上合有二千五百二十四人矣。而云一吏主之者,彼谓主民之官与典田者别职,其主田之吏一部惟一人也。遂人注所言遂沟、洫、浍广深之数,皆冬官之文也。径畛、涂、道路所容,于匠人差约而为之耳,无

译《周礼·地官·遂人》篇说:凡是治理郊野,一夫之田之间设有遂,遂上面有径;十夫之田设有沟,沟上面有畛;百夫之田设有洫,洫上面有涂;千夫之田设有浍,浍上面有道;万夫之田设有川,川上面有路,以此通达于国都的边界。【注:遂、沟、洫、浍都是用来将水导入川中的。遂的宽度和深度各为二尺,沟的宽深是遂的两倍,洫的宽深是沟的两倍,浍的宽度为二寻,深度为二仞。径、畛、涂、道、路都是用来让车马行人通往国都的。径能容纳牛马,畛能容纳大车,涂能容纳一辆车行驶,道能容纳两辆车并行,路能容纳三辆车并行。万夫之田的面积是边长三十三里又三分之一里的正方形。如果以九块这样的田组成一个“同”,那么南面的田块排列,遂是纵向的,沟是横向的,洫是纵向的,浍是横向的,九条浍的外围环绕着川。疏:这种沟洫制度与井田制不同,但遂、沟、洫、浍的宽深尺寸与井田制中的沟、浍相同,所以郑玄还引用《匠人》中井田制的说法来解释。所谓“万夫之田边长三十三里又三分之一里”,这是解释经文中“万夫有川”的意思。从西北角北边到东头有十条洫,一条洫对应百夫,十条洫对应千夫,千夫对应万步,万步等于三十三里又一百步,这一百步就是三分之一里。以九条浍来概括,就是万夫之田,所以说万夫之田是边长三十三里又三分之一里。所谓“九块田组成一个同”,根据《匠人》篇说,宽深各一尺的叫沟,直到边长百里称为同,同之间的浍宽二寻、深二仞。那是井田制,沟浍较少,而这里说同,虽然沟洫制中沟浍密集,但也与井田制相互参照而言。所谓“以南亩图之,遂纵沟横,洫纵浍横,九条浍的外围环绕着川”,根据《诗经》中“今适南亩”、“南东其亩”的说法,所以以南亩来绘图。田块南北细分,一行隔出一夫之田,十夫之田在首端设横向的沟,十条沟即百夫之田,在东边设南北向的洫,十条洫即在南边设横向的浍,九条浍的外围设大川。这川也是人工开凿的,虽然没有具体的尺寸,大概也是浍的两倍。这川与《匠人》篇中浍水注入的川不同,后者百里之间有一条川,指的是大川。】

《诗经·周颂·噫嘻》:“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笺:《周礼》说:凡是治理郊野,一夫之田之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之田有沟,沟上有畛;百夫之田有洫,洫上有涂;千夫之田有浍,浍上有道;万夫之田有川,川上有路。计算这万夫之田的面积,是边长三十三里又三分之一里的正方形。耜宽五寸,两耜为一耦。一条川之间,有万夫,所以有一万对耦耕的人。说三十里,是举其整数。】疏:郑玄认为“播厥百谷”,是君王率领农夫耕作。郑玄又以万人为耦,与三十里的整数相应,所以引用《周礼》来证明。所引《周礼》直到“川上有路”,都是《地官·遂人》篇的文字。那里的意思是说,凡是治理郊外野人的田地,一夫之田之间有通水的遂,宽深各二尺。这遂上面就有一条径,用来通行牛马。十夫之田有通水的沟,宽深各四尺。这沟上面就有一条畛,用来通行大车。百夫之田有通水的洫,宽深各八尺。这洫上面就有一条大涂,用来通行乘车。千夫之田有通水的浍,宽一丈六尺,深一丈四尺。这浍上面就有一条道,能容纳两辆车并行。万夫之田有天然的大川,这川上面就有一条大路,能容纳三辆车并行。这是《周礼》以万夫为限,与此处的“十千”相当。又计算这万夫之田的面积,一夫百亩,边长百步,累积万夫之田,是宽长各百夫,以百相乘,就是万。既然宽长都是百夫,一夫百步,三夫为一里,那么百夫就是三十三里余一百步,即三分之一里,是三十三里又三分之一里。耜宽五寸,两耜为一耦。这是《冬官·匠人》篇的文字。这一条川之间有万夫,所以有万人对耦而耕。这万人受田计算,正是三十三里又三分之一里。正说三十三里,是举其整数。以三十三里与十千举其整数,正好相互对应。遂人注说:十夫,是两邻的田;百夫,是一鄼的田;千夫,是两鄙的田;万夫,是四县的田。遂、沟、洫、浍都是用来将水导入川中的。遂宽深各二尺,沟宽深是遂的两倍,洫宽深是沟的两倍,浍宽二寻,深二仞;径、畛、涂、道、路都是用来让车马行人通往国都的。径能容纳牛马,畛能容纳大车,涂能容纳一辆车行驶,道能容纳两辆车并行,路能容纳三辆车并行。以南亩图之,则遂纵,沟横,洫纵,浍横,九条涂的外围环绕着川。这是郑玄详细解释五沟五涂的事情。因为遂人治理郊野田地,所以还依据遂中的邻、里、鄼、鄙、县来说明。四县为一部,计算六遂三十县为七部,还余两部,大概与公邑采地共同组成一部吧?为什么?遂人在川有路之下说“以达于畿”,郑玄说“以至于畿”,那么中间虽然有都鄙,遂人全部主管其地,这是都鄙与遂同制,这法度表明它们共同组成一部。地官序县正,每县下大夫一人;鄙师,每鄙上士一人;鄼长,每鄼中士一人;里宰,每里下士一人;邻长,五家则一人。计算四县有二十鄙、百鄼、四百里、二千邻,那么邻长以上合计有二千五百二十四人。而说由一吏主管的,那是指主管民众的官与主管田地的人职务不同,主管田地的吏一部只有一人。遂人注所说的遂、沟、洫、浍宽深之数,都是《冬官》篇的文字。径、畛、涂、道、路所容纳的车辆,在《匠人》篇中略作简化而已,没有

正文言。以南亩图之,遂纵沟横,洫纵浍横者,以夫间有遂,则两夫俱南亩与畔上有遂,故遂从也。其遂既从,则必注于横者也,故沟横也。百夫方千歩,除外畔,其间则南北者九遂,东西者九沟。其东西之畔即是洫也。从洫必注于横浍,则南北之畔即是浍也。万夫方万歩,为方千歩者百,除外畔,其间南北者九洫,东西者九浍。其四畔则川周之,故云“川周其外”也。如是者九,则方百里。故遂人注又云:“万夫者方三十三里少半里九,而方一同也。”此皆设法耳。川者自然之物,当遂地形而流,非于万夫之外必有大川绕之,且川者流水,不得方折而迎之也】

译《周礼·遂人》说:“用南亩来规划土地,于是沟渠横向、洫道纵向、浍河横向。”这是因为每夫之间设有遂道,那么两夫都拥有南亩,且在田畔上设有遂道,所以遂道是纵向的。既然遂道是纵向的,那么它必然要注入横向的水道,所以沟渠是横向的。百夫的土地纵横各千步,除去外围的田畔,其中间南北方向有九条遂道,东西方向有九条沟渠。那些东西方向的田畔就是洫道。纵向的洫道必然要注入横向的浍河,那么南北方向的田畔就是浍河。万夫的土地纵横各万步,相当于百个纵横千步的方块,除去外围的田畔,其中间南北方向有九条洫道,东西方向有九条浍河。那四周的田畔则由河流环绕,所以说“河流环绕其外”。像这样的结构有九个,就构成方圆百里。所以《遂人》的注疏又说:“万夫的土地纵横各三十三里又三分之一里,这就构成一方同。”这都是人为设定的制度罢了。河流是自然形成的事物,应当顺应地形而流动,并不是在万夫土地之外必定有大河环绕,况且河流是流动的水,不能呈方形曲折来迎合人工的规划。

观承案:后代田尽私也,三代田尽公也。惟井田分为中公外私,则有公田必有私田,有私田亦有公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先言公田,下之急于忠上也;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不言公田,上之忠于惠下也。但言私田,而公田未尝不在其中矣。

  蕙田案以上沟洫之制

周礼地官小司徒,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注:此谓造都鄙也。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重立国,小司徒为经之。立其五沟五涂之界,其制似井之字,因取名焉。孟子曰: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奸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九夫为井者,方一里九夫所治之田也。此制小司徒为经之,匠人为之沟洫相包乃成耳。疏云:匠人为之沟洫者,案匠人云井间有沟,成间有洫,同间有浍,是匠人为之沟洫也。云相包乃成者,司徒立其界,匠人为其沟相包含乃成其事耳。郑知此为造都鄙者,乡遂公邑之中皆为沟洫之法,此经为井田之法,故知谓造都鄙也。云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者,案遂人夫间有遂之等是沟洫法,乡田之制与遂同,此经与匠人为井田法,其制与乡遂不同,故云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也。此虽不言异于公邑,公邑亦与遂同,故注匠人云异于乡遂及公邑是也】

考工记》匠人为沟洫,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田首倍之,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防,深二仞,谓之浍【注:此畿内采地之制,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及公邑。一夫所佃百亩,方百歩。九夫为井,方一里。三夫为屋,一井之中三屋九夫,三三相具,以出赋税,共治沟也。方十里为成,成中容一甸,甸方八里,出田税,縁边一里治洫。方百里为同,同中容四都六十四成,方八十里,出田税,縁边十里治浍。采地者在三百里、四百里、五百里之中。】滕文公问为国于孟子,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文公又问井田,孟子曰:“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又曰:“《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鲁哀公问于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春秋》宣十五年初税亩,传曰:“非礼也,谷出不过借,以丰财也。”此数者,世人谓之错而疑焉。以载师职及司马法论之,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税夫无公田,以《诗》《春秋》《论语》《孟子》论之,周制邦国用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税夫。贡者自治其田,贡其税谷;助者借民之力以治公田,又使収敛焉。畿内用贡法者,乡遂及公邑之吏,旦夕从民事,为其促之以公,使不得恤其私;邦国用助法者,诸侯专一国之政,为其贪暴税民无艺。周之畿内税有轻重,诸侯谓之彻者,通其率以什一为正。孟子云:“野九夫而税一,国中什一。”是邦国亦异外。内之法耳。疏畿内采地之制者,对畿外诸侯亦制井田,与此同云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及公邑者。案遂人云:“夫间有遂,十夫有沟,百夫有洫,千夫有浍,万夫有川。方三十三里少半里九而方一同。”以南亩图之,遂纵沟横,洫纵浍横,九浍而川周其外。若以九而方一同,则百里之内九九八十一浍。井田则一同惟一浍,既沟浍稀稠不同,又彼沟洫法以为贡,祗就夫税之十一而贡。此则九夫为井,井税一夫,美恶取于此,不税民之所自治,是沟洫井田异也。井田之法,畎纵遂横,沟纵洫横,浍纵自然川横。其夫间纵者,分夫间之

译观承按:后代的田地全归私人所有,夏商周三代的田地全归公家所有。只有井田制分为公田和私田,有公田就一定有私田,有私田也一定有公田。“先给公田降雨,再惠及我的私田”,先说公田,是下级急于效忠上级;“迅速耕种你的私田,直到三十里外”,不说公田,是上级忠于恩惠下级。只说私田,而公田未曾不在其中。

蕙田按:以上论述的是沟洫的制度。

《周礼·地官·小司徒》说:“于是划分土地,按井田和牧地制度治理田野。”九户为一井,四井为一邑,四邑为一丘,四丘为一甸,四甸为一县,四县为一都【注:这是指建立都鄙。采邑之地实行井田制,不同于乡遂,重在建立国家,由小司徒来规划。确立五沟五涂的界限,其制度像“井”字,因此取名为井田。孟子说:施行仁政一定要从划定疆界开始,疆界不正,井田不均,谷禄不平,所以暴君奸吏必定轻视疆界。疆界一旦端正,分田制禄就可以坐着定下来了。九夫为一井,是指方圆一里由九夫耕种的田地。这个制度由小司徒规划,匠人修筑沟洫相互包容才完成。疏说:匠人修筑沟洫,依据匠人的说法,井之间有沟,成之间有洫,同之间有浍,这是匠人修筑沟洫。说相互包容才完成,是指司徒划定界限,匠人修筑沟洫相互包含才完成这件事。郑玄知道这是建立都鄙,因为乡遂公邑之中都实行沟洫之法,这里讲的是井田之法,所以知道是指建立都鄙。说采邑之地实行井田制不同于乡遂,依据遂人所说夫之间有遂等是沟洫法,乡田的制度与遂相同,这里讲的是井田法,其制度与乡遂不同,所以说采邑之地实行井田制不同于乡遂。这里虽然没有说不不同于公邑,公邑也与遂相同,所以注匠人说不同于乡遂及公邑是对的】

《考工记》说匠人修筑沟洫,耜宽五寸,两耜为一耦,一耦挖掘的宽度为一尺,深度为一尺,称为畎。田首加倍,宽度为二尺,深度为二尺,称为遂。九夫为一井,井间宽度为四尺,深度为四尺,称为沟。方圆十里为一成,成间宽度为八尺,深度为八尺,称为洫。方圆百里为一同,同间宽度为二防,深度为二仞,称为浍【注:这是王畿内采邑之地的制度,采邑之地实行井田制,不同于乡遂及公邑。一夫耕种百亩,方圆百步。九夫为一井,方圆一里。三夫为一屋,一井之中有三屋九夫,三三相配,以缴纳赋税,共同治理沟渠。方圆十里为一成,成中容纳一甸,甸方圆八里,缴纳田税,边缘一里治理洫渠。方圆百里为一同,同中容纳四都六十四成,方圆八十里,缴纳田税,边缘十里治理浍渠。采邑之地在三百里、四百里、五百里的范围内。】滕文公向孟子询问治国之道,孟子说:“夏朝实行五十亩而贡,殷朝实行七十亩而助,周朝实行百亩而彻,其实都是十分抽一的税率。”文公又问井田制,孟子说:“请在野地实行九抽一的助法,在国都实行十分抽一让百姓自行缴纳赋税。死亡迁徙不出乡里,乡里的田地同井,出入互相友好,守望互相帮助,疾病互相扶持,那么百姓就会亲近和睦。”方圆一里为一井,井田九百亩,中间是公田,八家各自私有一百亩,共同耕种公田,公事完毕后然后处理私事,这是用来区别野人的。又说:“《诗经》说:‘先给公田降雨,再惠及我的私田。’只有助法才有公田,由此看来,即使是周朝也实行助法。”鲁哀公问有若说:“年成饥荒,用度不足,怎么办?”有若回答说:“为什么不实行彻法呢?”哀公说:“十分抽二,我还不够,怎么能实行十分抽一呢?”《春秋》宣公十五年记载初税亩,传文说:“不合礼制,谷物产出不过借,是为了增加财富。”这几件事,世人认为错乱而怀疑。用载师的职掌和《司马法》来讨论,周朝制度王畿内使用夏朝的贡法,按夫征税没有公田,用《诗经》《春秋》《论语》《孟子》来讨论,周朝制度邦国使用殷朝的助法,设立公田不按夫征税。贡法是百姓自己治理田地,缴纳税谷;助法是借民力治理公田,又让他们收获。王畿内使用贡法,是因为乡遂及公邑的官吏,早晚跟随民事,因为他们急于公事,使百姓不得顾及私事;邦国使用助法,是因为诸侯专断一国之政,因为他们贪婪暴虐,征税没有节制。周朝王畿内税收有轻重,诸侯称之为彻,是通其税率以十分抽一为定。孟子说:“野地九夫而税一,国中十分抽一。”这是邦国也不同于外。内地的方法罢了。疏说王畿内采邑之地的制度,相对于王畿外诸侯也实行井田制,与此相同说采邑之地实行井田制,不同于乡遂及公邑。依据遂人说:“夫之间有遂,十夫有沟,百夫有洫,千夫有浍,万夫有川。方圆三十三里少半里九而方圆一同。”以南亩图来看,遂纵沟横,洫纵浍横,九浍而川环绕其外。如果以九而方圆一同,那么百里之内九九八十一浍。井田则一同只有一个浍,既然沟浍稀稠不同,又那里沟洫法是为了贡,只就夫税的十分之一而贡。这里九夫为一井,井税一夫,好坏取于此,不税百姓自己治理的田地,这是沟洫井田不同的原因。井田之法,畎纵遂横,沟纵洫横,浍纵自然川横。其夫间纵者,分夫间之

界耳,无遂。其遂注入沟,沟注入洫,洫注入浍,浍注自然入川。此略举一成,以三隅反之。一同可见矣。遂人云:“夫间有遂。”以南亩图之,则遂纵而沟横。此不云夫间有遂,云“田首倍之谓之遂”,遂则横而沟纵也。自余洫浍川,依此遂沟纵横参之可知。但彼云“九浍而川周其外”,川则人造之。此百里有浍,浍水注入川,相去逆,故宜为自然川也。畿内用贡法云云者,乡遂公邑之内,皆邻里比闾等治民之官,旦夕从民事,或因此促之,使先治公田,则不得恤其私,故为贡法,使不得有公田也。云邦国用助法,诸侯专一国之政,恐其贪暴税民无艺者,艺谓准法。宣公初税亩,就井田上尚取民之所自治。若为贡法,有何准法?故为井田不为贡也。孔氏颖达曰:郑言邦国亦异外内,则诸侯郊内贡,郊外助矣。而郑正言畿内贡法,邦国用助法,以为诸侯皆助者,以诸侯郊内地少,郊外地多,故以邦国为助,对畿内之贡为异外内也】

译界限罢了,没有遂。那遂注入沟,沟注入洫,洫注入浍,浍水自然流入川。这里只是简略列举一个成方,以其余三方类推。一个同方就可以明白了。《遂人》篇说:“夫间有遂。”如果以南亩的图来推演,那么遂是纵向的,沟是横向的。这里不说“夫间有遂”,而说“田首倍之谓之遂”,那么遂就是横向的,沟是纵向的。其余的洫、浍、川,依据这遂、沟的纵横交错来参究,就可以知道了。只是那里说“九浍而川周其外”,川则是人工开凿的。这里百里之内有浍,浍水注入川,相距较远,所以应当是天然的川。畿内采用贡法等等,乡遂公邑之内,都有邻里比闾等治理百姓的官员,早晚从事民事,或许因此督促他们,让他们先治理公田,那么他们就不能顾及私田,所以实行贡法,使得没有公田。说邦国采用助法,诸侯专掌一国的政事,恐怕他们贪婪暴虐,征税没有标准,艺指标准。宣公初年实行税亩,在井田之上还收取百姓自己治理的田地。如果实行贡法,有什么标准呢?所以实行井田而不实行贡法。孔颖达说:郑玄说邦国也区分内外,那么诸侯郊内实行贡法,郊外实行助法。而郑玄明确说畿内实行贡法,邦国实行助法,认为诸侯都实行助法,是因为诸侯郊内地少,郊外地多,所以把邦国定为助法,与畿内的贡法相对,以此区分内外。

朱子语録:「问周制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乡遂所以不为井者,何故?曰:都鄙以四起数,五六家始出一人,故甸出甲士三人,歩卒七十二人。乡遂以五起数,家出一人为兵,以守卫王畿,役次必简,故《周礼》惟挽柩则用之,此役之最轻者。」蕙田案:「郑康成以遂人所言为沟洫之法,即夏之贡法,乡遂公邑用之;匠人所言为井田之法,即殷之助法,都鄙用之。其沟洫与井田之异,则遂人云:『夫间有遂,十夫有沟,百夫有洫,千夫有浍,万夫有川。』百里之内九九八十一浍。井田则一同惟一浍一沟,浍稠多,一沟浍稀少,其异一。井田之法,畎纵遂横,沟纵洫横,浍纵川横。遂人注云:『以南亩图之,则遂纵而沟横。』其异二。遂人之川是人造之,匠人之川为自然大川,非人所造,其异三。沟洫之法祗就夫税之十一而贡,井田之法九夫为井,井税一夫,美恶取于此,不税民之所自治,其异四。」宋郑夹漈非之,谓匠人举大槩而言,遂人举一端而言。井田之法通行天下,未尝有异。陈祥道《礼书》亦谓:「先王之为井田也,使所饮同井,所食同田,所居同防,所服同事,乡遂六军所寓,岂各授之田而不为井法乎?」康成以小司徒有邑甸县都之别,而其名与采邑同,遂以井田属之采邑。不知二百一十国谓州,五党亦谓之州;万二千五百家谓遂,一夫之间亦谓之遂;王畿谓之县,五鄙亦谓之县。小司徒井其田野,不过取名于县都而已,不足据。陆氏佃、陈氏傅良皆不信郑説。傋载王与之订义,近时沈君冠云《禄田考》亦用郑樵、陆佃之説。朱子则曰:「《周礼》有井田之制,有沟洫之制。井田是四数,沟洫是十数。今永嘉诸儒乃欲混井田沟洫为一则,不可通。郑氏注分作两项,极是。愚谓周人彻法原兼贡助,若井田通行天下,则亦专用助,何彻之有?」遂人、匠人之别见于周。官国中野外之殊,着于孟子,自当以康成及朱子之言为定。至于遂人言兴耡,郑大夫读耡为借,杜子春读耡为助,后郑云谓起民人令相佐助。陈氏以此证遂得行助者,非也。小司徒大比六乡四郊之吏考夫屋,郑云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出地贡者三三相任。疏云乡遂之内既不为井田,而为沟洫之法,今云夫三为屋,屋三为井者,以其沟洫虽为贡法,出贡之时亦三三相保任以出谷税,似一井之法也。旅师掌聚野之耡粟,注野谓逺郊耡粟,民相助作一井之中所出九夫之税粟。疏乡遂公邑三处皆为沟洫三等,采地乃为井田。今此六遂,郑以为井田,与例违者,乡遂中虽为沟洫法,及其出税亦为井田税之,葢即指三三相任,非九而税一也。孟子云乡田同井,贾公彦匠人防乡遂为沟洫法,而云乡田同井,此谓殷之助法,虽乡亦为井田,以孟子杂説三代故也,是皆不得取以难郑。

  又案以上井田之制

地官小司徒颁比法于六乡,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注: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则授之以上地,所养者众也;男女五人以下,则授之以下地,所养者寡也。止以七人、六人、五人为率者,有夫有妇然后为家。自二人以至于十,为九等。七、六、五者为其中可任,谓丁强任力役之事者。出老者一人,其余男女强弱相半,其大数】

  蕙田案此六乡授田

遂人上地,夫一防田百畮,莱五十畮;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防田百畮,莱百畮;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防田百畮,莱二百畮;余夫亦如之【注:防,城邑之居。孟子云:“五亩之宅,树之以桑麻者也。”莱,谓休不耕者。六遂之民,竒受一防,虽上地犹有莱,皆所以饶逺也。郑司农云:“户计一夫一妇而赋之田,其一户有数口者,余夫亦受此田也】

蕙田案:中地田百畮,莱百畮,即所谓一易之地;家二百畮,下地田百畮,莱二百畮,即所谓再易之地;家三百畮,惟上地田百畮,莱五十畮,较六

译《朱子语类》记载:“有人问:周代的制度中,都鄙地区实行助法,八家共用一口井;乡遂地区实行贡法,十户人家有一条沟。乡遂地区不实行井田制,是什么原因?回答说:都鄙地区以四为基数计算,五六户人家才出一名士兵,所以一个甸出甲士三人,步兵七十二人。乡遂地区以五为基数计算,每户出一人当兵,用来守卫王畿,服役次序必定简省,所以《周礼》中只有运送灵柩时才使用他们,这是最轻微的劳役。”

蕙田按语:“郑康成认为,遂人所讲的是沟洫之法,也就是夏代的贡法,乡遂和公邑采用这种方法;匠人所讲的是井田之法,也就是殷代的助法,都鄙采用这种方法。沟洫法与井田法的区别在于:第一,遂人说:‘每户之间有一条遂,十户有一条沟,百户有一条洫,千户有一条浍,万户有一条川。’百里之内共有八十一条浍。而井田制中,一个同只有一条浍和一条沟,浍密集众多,沟和浍稀少,这是区别之一。第二,井田制的布局是畎纵向、遂横向,沟纵向、洫横向,浍纵向、川横向。遂人的注解说:‘如果以南亩的图样来看,那么遂是纵向的,沟是横向的。’这是区别之二。第三,遂人所说的川是人造的,匠人所说的川是自然形成的大河,不是人造的,这是区别之三。第四,沟洫之法只是根据每户征收十一的赋税进行贡纳,井田之法则是九户为一井,井中征收一户的赋税,好坏土地都以此为准,不征收百姓自行管理部分的赋税,这是区别之四。”

宋代郑夹漈反驳说,匠人是举出大概而言,遂人是举出一端而言。井田之法通行天下,从未有过不同。陈祥道在《礼书》中也说:“先王实行井田制,让百姓共饮一井之水,共食一田之产,共居一防之地,共服一役之事,乡遂六军所驻扎的地方,难道会分别授予田地而不实行井田法吗?”郑康成因为小司徒有邑、甸、县、都的区别,而且这些名称与采邑相同,于是将井田归属于采邑。他不知道二百一十国称为州,五党也称为州;一万二千五百家称为遂,一夫之间也称为遂;王畿称为县,五鄙也称为县。小司徒在田野实行井田制,不过是借用县都的名称而已,不足以作为依据。陆佃、陈傅良都不相信郑康成的说法。王与之的《订义》全部记载了这些观点,近代沈冠云的《禄田考》也采用郑樵、陆佃的说法。朱子则说:“《周礼》中有井田制,有沟洫制。井田是四的倍数,沟洫是十的倍数。现在永嘉的儒者们想要把井田和沟洫混为一谈,这是行不通的。郑氏的注解将它们分为两类,非常正确。我认为周人的彻法原本兼有贡法和助法,如果井田通行天下,那么也就专用助法,哪里还有彻法呢?”遂人与匠人的区别在《周礼》中可见,官、国、中、野的不同在孟子那里有明确记载,自然应当以郑康成和朱子的说法为定论。至于遂人提到兴起耡耕,郑大夫读耡为借,杜子春读耡为助,后郑说是指动员百姓互相佐助。陈氏以此证明遂地实行助法,这是不对的。小司徒在大比之年考核六乡四郊的官吏,考察夫屋,郑康成说三夫为一屋,三屋为一井,出地贡的三三相任。疏解说乡遂之内既然不实行井田,而是实行沟洫之法,现在说三夫为一屋,三屋为一井,是因为沟洫虽然是贡法,但在出贡的时候也是三三相保任以缴纳谷税,类似井田之法。旅师掌管聚集郊野的耡粟,注解说野指远郊的耡粟,百姓互相协助耕作,一井之中所出的九夫之税粟。疏解说乡遂公邑三处都实行沟洫三等制,采地才实行井田。现在这六遂,郑康成认为是井田,与惯例相违背,是因为乡遂中虽然实行沟洫法,但在出税时也按井田税制征收,大概就是指三三相任,而不是九税一。孟子说乡田同井,贾公彦认为匠人把乡遂定为沟洫法,却说乡田同井,这是指殷代的助法,虽然乡也实行井田,但因为孟子杂说三代的情况,所以都不能用来驳难郑康成。

又按:以上关于井田制度的论述。

地官小司徒在六乡颁布比法,于是平均土地以稽查人口,从而周知他们的数目。上等土地,一家七人,可任力役的有三人;中等土地,一家六人,可任力役的有五人(两家合计);下等土地,一家五人,可任力役的有两人【注: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就授予上等土地,因为供养的人多;男女五人以下,就授予下等土地,因为供养的人少。只以七人、六人、五人为标准,是因为有夫有妇才称为家。从二人到十人,分为九等。七、六、五人为中等,可任力役,指的是身强力壮能承担力役的人。除去老人一人,其余男女强弱各半,这是大致的数目】

蕙田按:这是六乡授予田地的情况。

遂人规定:上等土地,一夫一妇授田一百亩,休耕地五十亩;其余的成年男子也如此。中等土地,一夫一妇授田一百亩,休耕地一百亩;其余的成年男子也如此。下等土地,一夫一妇授田一百亩,休耕地二百亩;其余的成年男子也如此【注:防,指城邑的居住区。孟子说:“五亩的宅地,种上桑麻。”莱,指休耕不种的土地。六遂的百姓,单独授予一防,即使是上等土地也有休耕地,这都是为了宽裕偏远地区。郑司农说:“按一户一夫一妇来分配田地,如果一户有多口人,其余的成年男子也受此田”】

蕙田按:中等土地田一百亩,休耕地一百亩,就是所谓的一易之地;每家三百亩,下等土地田一百亩,休耕地二百亩,就是所谓的再易之地;每家三百亩,只有上等土地田一百亩,休耕地五十亩,比六

乡独多耳。

译乡间只是耳朵多罢了。

周氏曰:「遂人掌邦之野,其地广而瘠,若置都邑处,必狭而肥,故遂人上地有莱田。」

【曹氏叔遂曰:遂虽上地,亦使少休,不耕,庶不尽地力。遂乡地有逺近,势有重轻,赴愬有易难,恤察有详略。厚于遂非,薄六乡也。亦不泄迩忘逺之深指,其均一也】

【蔡氏徳晋曰:凡田之休,不耕者即以为畜牧之地,谓之莱。上地无休不耕之田,另加莱五十亩,专用以畜】

  【牧详见遂人职】

  蕙田案此説非是辨已见前

  又案此六遂授田

大司徒,凡造都鄙,不易之地,家百畮;一易之地,家二百畮;再易之地,家三百畮【注:郑司农云,不易之地,歳种之地,美,故家百畮;一易之地,休一嵗乃后种,地薄,故家二百畮;再易之地,休再歳乃复种,地愈薄,故家三百畮】

【史氏曰:不易者,土力厚,一嵗一种;再易者,土力薄,再嵗一种;三易者,土力益瘠,率三嵗而一种。易者,更迭而种也。再易一倍不易之地,三易二倍不易之地,而其所出不过同为百亩之获也】

【陈氏傅良曰:王制正义:“农夫受田,实有九等。”案:大司徒“不易一易再易”,惟三等。大司徒言其纲,其实“不易一易再易”各为三等,则九等】

  蕙田案此都鄙授田

夏官·大司马:凡令赋,以地与民制之上地,食者参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下地,食者参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注:赋,给军用者也。令邦国之赋,亦以地之美恶、民之众寡为制,如六遂矣。郑司农云:上地,谓肥美田也。食者参之二,假令一家有三顷,嵗种二顷,休其一顷;下地食者参之一,田薄恶者所休多。疏:遂人上地,夫一防,田百亩,莱五十亩;中地,家二百亩;下地,家三百亩。与此上地食者参之二合,故云邦国如六遂】

蕙田案:蔡氏徳晋解,大司马此节谓所令之赋,自乡遂以达于邦国都鄙,皆一法。可食者谓田也,其不可食者则莱也。可食者三之二,谓田百亩,莱五十亩也。食者半,谓田百亩,莱亦百亩也。食者参之一,谓田百亩,莱二百亩也。此条以大司马三等与遂人三等同,与康成合。但郑谓是邦国,蔡通畿内都鄙一槩同之。

  又案此邦国授田

郑氏锷曰:经所载自王畿之乡遂都鄙至于诸侯之邦国,凡授田之法,自有四节。大司徒言都鄙之制,小司徒言六乡之制,遂人言六遂之制,大司马言诸侯国之制。何以明之?大司徒言凡造都鄙而继以不易、一易、再易之地,其为都鄙之制明矣。小司徒言上地、中地、下地之制,不与遂同,又不与都鄙、大司马同,非六乡田制而何?何则上地当食十人、九人、八人,中地当食七人、六人,下地当食五人,此常法也。六乡在内不及十人、九人,但家有七人则授以上地,家有六人则授以中地,家有五人则授以下地,所以然者,将以强内故也。若六遂所授则不可与乡同,故别言之曰:上地夫一防田百亩,中地夫一防田百亩,下地夫一防田百亩,见其如常法而已。然又有莱五十亩、莱百亩、莱二百亩,不与乡同,则以遂地逺而瘠,授之莱,所以饶逺也。又以爵考之,乡大夫爵与遂大夫同,乡师爵与遂师同,小司徒爵与遂人同,遂人掌授遂田,则小司徒掌授乡田矣。遂人言六遂之制,则小司徒所言为六乡授田之制,何疑之有?若夫外造都鄙,则大司徒,事故都鄙之田于大司徒言之,施政职于九畿之外,而令其军赋,则大司马,事故邦国之田于大司马言之也。

蕙田案:小司徒六乡大司徒都鄙授田法,与井牧同,遂人六遂大司马邦国授田法,与井牧防异。盖以饶逺,遂较乡为逺,邦国较畿内为逺,故其差如此。及其出税赋,则皆二而当一。今胪列诸条,彚于一处,学者览之自明。

马氏端临曰:「周家授田之制,如大司徒、遂人之説,则是田肥者少授之,田瘠者多授之;如小司徒之説,则口众者授之肥田,口少者授之瘠田;如《王制》、《孟子》之説,则一夫定以百亩为率,而良

译周氏说:“遂人掌管王畿郊野的土地,那里地广而贫瘠;如果安置都邑的地方,必定地狭而肥沃,所以遂人辖区的上等地有莱田。”

【曹氏叔遂说:遂地虽然是上等地,也使其少量休耕,不耕种,希望不要耗尽地力。遂乡之地有远近之分,地势有轻重之别,申诉有难易之异,体察有详略之差。厚待遂地并非过错,轻视六乡罢了。这也体现了不偏近而忘远的深意,其原则是均一的】

【蔡氏德晋说:凡是田地休耕不种的,就作为畜牧之地,称为莱。上等地没有休耕不种的田地,另外增加五十亩莱田,专门用于畜牧】

【畜牧详见遂人职】

蕙田按:此说不对,辨析已见前文。

又按:这是六遂授田的情况。

大司徒说:“凡是建立都鄙,不易之地,每家百亩;一易之地,每家二百亩;再易之地,每家三百亩。”【注:郑司农说,不易之地,是每年耕种的土地,因为肥沃,所以每家百亩;一易之地,休耕一年后再耕种,因为土地贫瘠,所以每家二百亩;再易之地,休耕两年后再耕种,因为土地更加贫瘠,所以每家三百亩】

【史氏说:不易的,是土力厚,一年耕种一次;再易的,是土力薄,两年耕种一次;三易的,是土力更贫瘠,三年耕种一次。易,是更迭耕种的意思。再易之地是不易之地的一倍,三易之地是不易之地的两倍,而它们的产出不过都等同于百亩的收获罢了】

【陈氏傅良说:《王制》正义:“农夫受田,实际有九等。”按:大司徒的“不易、一易、再易”,只有三等。大司徒说的是大纲,其实“不易、一易、再易”各自又分为三等,就是九等】

蕙田按:这是都鄙授田的情况。

夏官·大司马说:“凡是征发赋税,根据土地和人口来制定:上等地,可耕种的土地占三分之二,其民可供役使的,每家三人;中等地,可耕种的土地占一半,其民可供役使的,两家五人;下等地,可耕种的土地占三分之一,其民可供役使的,每家二人。”【注:赋,是供给军用的。命令邦国缴纳赋税,也根据土地的美恶、人口的多少来制定,如同六遂一样。郑司农说:上地,指肥沃的田地。食者参之二,假设一家有三顷,每年耕种二顷,休耕一顷;下地食者参之一,田地贫瘠恶劣的休耕多。疏:遂人上地,夫一防,田百亩,莱五十亩;中地,家二百亩;下地,家三百亩。这与上地食者参之二相合,所以说邦国如同六遂】

蕙田按:蔡氏德晋解释,大司马这段说的是所征发的赋税,从乡遂到邦国都鄙,都采用同一法则。可食的指田地,不可食的则是莱田。可食的占三分之二,指田百亩,莱五十亩。食者占一半,指田百亩,莱也百亩。食者占三分之一,指田百亩,莱二百亩。这条将大司马的三等与遂人的三等同起来,与郑康成的说法相合。但郑康成认为是邦国,蔡氏则通指畿内都鄙一概相同。

又按:这是邦国授田的情况。

郑氏锷说:“经书所载,自王畿的乡遂都鄙直到诸侯的邦国,凡是授田的法度,自有四节。大司徒说的是都鄙的制度,小司徒说的是六乡的制度,遂人说的是六遂的制度,大司马说的是诸侯国的制度。怎么证明呢?大司徒说凡建立都鄙,接着说不易、一易、再易之地,其为都鄙制度是明显的。小司徒说上地、中地、下地的制度,不与遂地相同,又不与都鄙、大司马相同,不是六乡的田制又是什么?为什么?上地应当养活十人、九人、八人,中地应当养活七人、六人,下地应当养活五人,这是常法。六乡在内部,不到十人、九人,但家有七人就授以上地,家有六人就授以中地,家有五人就授以下地,之所以这样,是为了加强内部。至于六遂所授的就不能与乡相同,所以另外说:上地夫一防田百亩,中地夫一防田百亩,下地夫一防田百亩,显示其如同常法而已。然而又有莱五十亩、莱百亩、莱二百亩,不与乡相同,是因为遂地遥远而贫瘠,授予莱田,是为了优待远方。又用爵位来考察,乡大夫的爵位与遂大夫相同,乡师的爵位与遂师相同,小司徒的爵位与遂人相同,遂人掌管授予遂田,那么小司徒就掌管授予乡田了。遂人说六遂的制度,那么小司徒所说的就是六乡授田的制度,有什么可怀疑的?至于外部建立都鄙,则是大司徒的事,所以都鄙的田制在大司徒中说;施政职于九畿之外,而命令其军赋,则是大司马的事,所以邦国的田制在大司马中说。”

蕙田按:小司徒六乡、大司徒都鄙的授田法,与井牧相同;遂人六遂、大司马邦国的授田法,与井牧稍有不同。大概是为了优待远方,遂比乡远,邦国比畿内远,所以差别如此。等到征收税赋时,都是二而当一。现在罗列各条,汇于一处,学者看了自然明白。

马氏端临说:“周家授田的制度,如大司徒、遂人的说法,则是田地肥沃的少授,田地贫瘠的多授;如小司徒的说法,则是人口多的授肥沃田地,人口少的授贫瘠田地;如《王制》、《孟子》的说法,则是一夫定以百亩为率,而良

农食多,惰农食少。三者不同。」

译勤劳的农夫食物多,懒惰的农夫食物少。这三者(的情况)是不同的。」

地官遂人,凡治野,以下剂致甿【注:变民言甿,异外内也。致犹会也。民虽受上田、中田、下田,及会之以下剂为率,谓可任者家二人,优逺民也】

蕙田案:王昭禹觧,下剂致甿,剂为约剂,谓与甿约之要书也。此説太迂,不如郑注之确。

【曹氏叔逺曰:六乡分上中下地,为任民多寡之数,而此则不复差别,一以下地为率。盖六遂比乡为差逺,而在野之地寛,宜优其役而厚其力,使受地多而征调少,庶民皆愿为之,氓以滋生,齿以实遂地】

载师,凡任地,国宅无征,园防二十而一,近郊十一,逺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惟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注:任地,谓任土地出税赋也。征,税也。国宅,凡官所有宫室吏所治也。国税轻近而重逺,近者多役也。园防,亦轻之者,防无谷,园少利也】

【蔡氏徳晋曰:国宅,官府所居室也。园,圜圃,防城中居民宅也。二十而一者,谓园有草木之税,及宅种桑麻而有布帛之税,皆二十分而取其一也。近郊十一,田之正税,通于天下而言。于近郊者,近郊六乡之地税,田始于此,而无他税也。逺郊二十而三,以闗税言之也。逺郊六遂之田,十一同于近郊,不必言;而逺郊之闗啇贾货贿之税,则二十分而取其三分,稍重以抑末也。甸、稍、县、都,田税与乡遂同,而地广多山泽,立虞衡之官以治其税。山泽利出自然,故十取其二也。漆用最广而利厚,故二十而取其五也。郑康成专以田税觧此节,不可通矣】

  蕙田案蔡氏説最有理据存参

观承案载,师此条实为难解。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乌有二十而三与无过十二之异数哉?或谓税民只是十一,此就下所奉上十中之一,又以其一分为十而取其十中之一,与二十中之二与三,非谓民税之二与三也。然经文直云二十而三与无过十二,则以其奉上之一分为十与分为二之説,又何所据而凿出耶?其为臆度之词,固不足信。即谓近郊十一至无过十二,系歆莽所添,必去此十九字然后可通者,亦未见其当。盖此条与上条一一相对,未有以证其为添附,则岂可凭臆而断,竟毅然删截乎?窃谓此条虽承上文,而意义各别。上条九等任地,皆言其田,此条首提国宅无征,句乃着明园防二十而一为有征,其下遂承以近郊、逺郊、甸、稍、县、都而详其所征之数,并不一言渉及田字,则是专指其近郊、逺郊、甸、稍、县、都之为园防者言,而非田税之正,故不妨二十而三、无过十二之不均。惟漆林之征,虽亦园防一类,然牟利太多,又开侈靡之习,与园防但毓果蔬草木者,又自不同,故独二十而五,以重税抑末而止奢,俾不敢弃田以为园林也。如此则亦字字甚明,《周礼》本文自当,何烦凿为之説,或别加刋削也。

  哉

孟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

朱子曰:「野郊外,都鄙之地也。九一而助,为公田而行助法也。国中,郊门之内,乡遂之地也。田不井授,但为沟洫,使什而自赋其一,盖用贡法也。周所谓彻法者,盖如此。以此推之,当时非惟助法不行,其贡亦不止什一矣。」

诗》小雅甫田笺:“岁取十千于井田之法,则一成之数也。九夫为井,井税一夫,其田百亩。井十为通,通税十夫,其田千亩。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税百夫,其田万亩。”疏:“《孟子》言三代税法,其实皆什一。若井税一夫,是九税一矣。此诗之意,刺幽王赋重,当陈古税之轻而言。成税万亩,反得重于什一者,《孟子》言什一,据通率而言耳。周制有贡有助,助者九夫而税一夫之田。贡者什一而贡一夫之谷,通之二十而税二夫,是为什中税一也。故《冬官·匠人》注广引经传而论之云:‘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税夫无公田;邦国用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税夫。贡者自治其所受田,贡其税谷;助者借民之力以治公田,又使收敛焉。通其率以什一为正。’《孟子》曰:‘野九夫而税一,国中什一。’是邦国亦异外内之法耳。是郑觧通率为什一之事也。又《

译地官遂人,凡治理野外土地,以下等土地的赋税标准来召集民众。【注:变民言甿,异外内也。致犹会也。民虽受上田、中田、下田,及会之以下剂为率,谓可任者家二人,优逺民也】

蕙田案:王昭禹解释,下剂致甿,剂为约剂,谓与甿约之要书也。此説太迂,不如郑注之确。

【曹氏叔逺曰:六乡分上中下地,为任民多寡之数,而此则不复差别,一以下地为率。盖六遂比乡为差逺,而在野之地寛,宜优其役而厚其力,使受地多而征调少,庶民皆愿为之,氓以滋生,齿以实遂地】

载师,凡征收土地赋税,国都内的官宅不征税,园圃和城防之地二十取一,近郊十分取一,远郊二十取三,甸、稍、县、都都不超过十分取二,只有漆林的赋税是二十取五。【注:任地,谓任土地出税赋也。征,税也。国宅,凡官所有宫室吏所治也。国税轻近而重逺,近者多役也。园防,亦轻之者,防无谷,园少利也】

【蔡氏徳晋曰:国宅,官府所居室也。园,圜圃,防城中居民宅也。二十而一者,谓园有草木之税,及宅种桑麻而有布帛之税,皆二十分而取其一也。近郊十一,田之正税,通于天下而言。于近郊者,近郊六乡之地税,田始于此,而无他税也。逺郊二十而三,以闗税言之也。逺郊六遂之田,十一同于近郊,不必言;而逺郊之闗啇贾货贿之税,则二十分而取其三分,稍重以抑末也。甸、稍、县、都,田税与乡遂同,而地广多山泽,立虞衡之官以治其税。山泽利出自然,故十取其二也。漆用最广而利厚,故二十而取其五也。郑康成专以田税觧此节,不可通矣】

蕙田案:蔡氏的说法最有理据,留存参考。

观承案:载师这一条实在难以理解。什一(十分取一)是天下中正的税率,怎么会有二十取三与不超过十分取二这样的差异呢?有人说税民只是十分取一,这是就下所奉上十中之一,又以其一分为十而取其十中之一,与二十中之二与三,并非说民税的二与三。然而经文直接说二十取三与不超过十分取二,那么将奉上之一分为十与分为二的说法,又根据什么凭空捏造呢?这显然是臆测之词,本来就不值得相信。即使认为从近郊十分取一到不超过十分取二,是刘歆、王莽所添加,必须去掉这十九个字才能讲通,也未见得恰当。因为这一条与上一条一一相对,没有证据表明它是添加的,怎么可以凭臆断,就毅然删截呢?我认为这一条虽然承接上文,但意义各自不同。上一条九等任地,都讲的是田地,这一条首先提出国宅不征税,接着明确园圃和城防之地二十取一是有征税的,下面接着列举近郊、远郊、甸、稍、县、都详细其征税数额,并不一字涉及田字,这是专门指近郊、远郊、甸、稍、县、都中作为园圃和城防之地的部分而言,而不是田税的正额,所以不妨有二十取三、不超过十分取二的不均。只有漆林的赋税,虽然也属于园圃一类,但牟利太多,又助长奢侈之风,与园圃只培育果蔬草木的不同,所以单独二十取五,用重税抑制末业而制止奢侈,使人们不敢放弃田地而改为园林。这样则字字分明,《周礼》本文自然恰当,何必凿空解释,或另外删削呢。

哉

孟子说:“野外九分取一而实行助法,国都内十分取一,让百姓自行缴纳赋税。”

朱子说:“野是郊外,都鄙之地。九分取一而实行助法,是为公田而实行助法。国中,是郊门之内,乡遂之地。田地不实行井田制,只开沟洫,让百姓十分之一自行缴纳,大概是用贡法。周朝所谓的彻法,大概就是这样。由此推之,当时不仅助法不行,其贡税也不止十分取一了。”

《诗经》小雅甫田笺:“每年从井田之法中取十千,则是一成的数量。九夫为井,井税一夫,其田百亩。井十为通,通税十夫,其田千亩。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税百夫,其田万亩。”疏:“《孟子》言三代税法,其实皆什一。若井税一夫,是九税一矣。此诗之意,刺幽王赋重,当陈古税之轻而言。成税万亩,反得重于什一者,《孟子》言什一,据通率而言耳。周制有贡有助,助者九夫而税一夫之田。贡者什一而贡一夫之谷,通之二十而税二夫,是为什中税一也。故《冬官·匠人》注广引经传而论之云:‘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税夫无公田;邦国用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税夫。贡者自治其所受田,贡其税谷;助者借民之力以治公田,又使收敛焉。通其率以什一为正。’《孟子》曰:‘野九夫而税一,国中什一。’是邦国亦异外内之法耳。是郑觧通率为什一之事也。又《

孟子》云:‘滕文公使毕战问井田,孟子对曰:“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是郑所引异外内之事也。《孟子》又云:“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是説助法,井别一夫以入公也。言别野人者,别野人之法,使与国中不同也。《尔雅》云:“郊外曰野。”则野人为郊外也。野人为郊外,则国中为郊内也。郊内谓之国中者,以近国故系国言之,亦可地在郊内,居在国中故也。助法既言百亩为公田,则使自赋者,明是自治其田贡其税谷也。助则九而助一,贡则什一而贡一,通率为什一也。若然,九一而助者,为九中一,知什一自赋,非什中一者,以言九一即云“而助”,明九中一助也。国中言什一乃云“使自赋”,是什一之中使自赋之明,非什中一为赋也。故郑▯通其率以什一为正。若什一自赋为什中赋一,则不得与九一通率为什一也。且郑引《孟子》云:“野九夫而税一,国中什一。”不言国中什而税一明,是国中什一而贡一,故得通率为什一也。史传説助贡之法,惟孟子为明。郑据其言,谓什一而彻为通外内之率,理则然矣。而食货志云: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为庐舎。其言取孟子为説,而失其本防。何休之注《公羊》,范▯之觧《谷梁》,赵岐之注《孟子》,宋均之説《乐纬》,咸以为然,皆义异于郑理,不可通。何则?言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则中央百亩共为公田,不得家取十亩也。又言八家皆私百亩,则中央百亩皆属公矣,何得复以二十亩为庐舎也?言同养公田,是八家共理公事,何得家分十亩自治之也?若家取十亩各自治之,安得谓之同养也?若二十亩为庐舍,则家别二亩半亦入私矣,则家别私有百二亩半,何得为八家皆私百亩也?此皆诸儒之谬。郑于《匠人》注云:野九夫而税一。此笺云:井税一夫,其田百亩。是郑意无家别公田十亩及二亩半为庐舎之事。俗以郑説同于诸儒,是又失郑防矣。

译《孟子》说:“滕文公派毕战询问井田制,孟子回答说:‘请在郊野实行九分抽一的助法,在国都内实行十分抽一让百姓自行缴纳赋税。’”这是郑玄所引用的关于郊野与国都内外制度不同的事例。《孟子》又说:“一平方里划为一井,一井共九百亩,其中间为公田,八家各自拥有私田百亩,共同耕种公田。公田的农事完毕,然后才处理私田的事,这是用来区别郊野之人的方法。”这是解释助法,即从井田中单独划出一夫之田归公。所谓区别郊野之人,是指区别郊野之人的制度,使其与国都内的制度不同。《尔雅》说:“郊外称为野。”那么郊野之人就是指郊外的人。郊野之人指郊外,那么国都内就是指郊内。郊内被称为国都内,是因为靠近国都所以连及国都而言,也可以说是因为土地在郊内,而居所却在国都之中。助法既然说百亩作为公田,那么让百姓自行缴纳赋税,显然是指百姓自己治理私田并缴纳税谷。助法是九分中助出一分,贡法是十分中贡出一分,总的税率都是十分之一。如果这样,九分抽一实行助法,是从九分中抽出一分,知道十分抽一自行缴纳赋税,并不是从十分中抽出一分作为赋税,因为说九分抽一紧接着就说“而助”,明显是九分中一分用于助法。国都内说十分抽一却说是“让自行缴纳”,这是十分之一中让自行缴纳的明显含义,而不是从十分中抽出一分作为赋税。所以郑玄通盘考虑其税率,以十分之一为正统。如果十分抽一自行缴纳赋税是从十分中抽出一分作为赋税,那就不能与九分抽一共同通盘计算为十分之一了。况且郑玄引用《孟子》说:“郊野九夫中税一,国都内十分抽一。”并没有说国都内十分中税一,这明显是国都内十分抽一而贡出一分,所以才能通盘计算为十分之一。史传中解释助法和贡法的,只有孟子最为明白。郑玄依据他的话,认为十分抽一的彻法是贯通郊野与国都内外的统一税率,道理确实是这样的。而《食货志》说:井田一平方里,这是九夫之地,八家共同拥有,各自受领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总共是八百八十亩,剩下的二十亩作为住宅。它的话虽然取用孟子的说法,却失去了原本的含义。何休注释《公羊传》,范宁解释《谷梁传》,赵岐注释《孟子》,宋均解释《乐纬》,都认为是这样的,他们的义理与郑玄不同,道理上无法贯通。为什么呢?说一井九百亩,其中间为公田,那么中央百亩共同作为公田,不能每家取十亩。又说八家各自拥有私田百亩,那么中央百亩都属于公田了,怎么能再把二十亩作为住宅呢?说共同耕种公田,是八家共同处理公事,怎么能每家分得十亩自行治理呢?如果每家分得十亩自行治理,怎么能称为共同耕种呢?如果二十亩作为住宅,那么每家另外二亩半也归私有了,那么每家私有就是一百零二亩半,怎么能说是八家各自拥有私田百亩呢?这些都是诸儒的错误。郑玄在《匠人》的注中说:郊野九夫中税一。这篇笺注说:井田税一夫,其田百亩。这是郑玄的意思中没有每家公田十亩以及二亩半作为住宅的事情。世俗认为郑玄的说法与诸儒相同,这又是误解了郑玄的含义了。

蕙田案:赵岐觧《孟子》云,夏后时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殷氏耕七十亩,以七亩助公家;周民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税。虽异名,而多少同,故曰「其实皆什一也」。贾公彦《匠人》疏亦用赵氏之説。今从郑説,则不合。故陈祥道《礼书》云:「郑谓通率什一,而頴达之徒申之,谓助之所取者重,贡之所取者轻。孟子何以言皆什一欤?」曰:「字书训彻为通,正兼二法为什一之义,不当以为彻取。」龙子「莫不善于贡」之言,夏元肃虽谓后人流弊,其实亦由立法而然。制公田则不必取盈,不制公田则赋有常额,安得谓贡助皆什而税一耶?朱子谓周时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此条得之。至谓夏一夫受田五十亩,每夫计其五亩之入以为贡,如此则与助通率为十九分而取其二分,与前説自相矛盾。其「请野节注使什而自赋其一」,亦当改为「使什一而自赋其一」,乃为确耳。又谓贡法以十一为常,而周则一夫耕私田百亩,公田十亩为十一而取一,如此则通率为二十一分而取其二分,皆非也。何休、范甯、班固、赵岐之説本于《公羊》,然求之诸经则无文,计以法数则不合,不可从。

又案乡遂公邑沟洫稠多,其治沟洫不出赋之夫,当数倍于都鄙,而检经注无此法,则乡遂出赋之数亦不能定。又六乡家二人半,六遂家二人,都鄙与邦国郊外约七家出一人,其赋役之差繁于近,简于逺,参差不一如此。予尝反覆推防,求其説而不得。既而检《春秋正义》,乡遂不出车甲马牛,而都鄙出车甲马牛,则其费且倍于乡遂。至于税之轻近重逺,又各不同,则其轻重之差亦固无可疑者。案郑氏《匠人》注云:畿内用贡法者,乡遂及公邑之吏,旦夕从民事,谓其促之以公使,不得恤其私;邦国用助法者,诸侯专一国之政,为其贪暴税民无艺。周之畿内税有轻重,诸侯谓之彻者,通其率以什一为正。孟子云:野九夫而税一,国中什一,是邦国亦异外内之率耳。然则二法不同,轻重有异者,岂非畿内之赋,乡遂重而都鄙轻;邦国之赋,国中重而郊外轻?故特设此轻近重逺之税以均之欤?《载师》:「凡任地,国宅无征,园防二十而一,近郊十一,逺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注:「国税轻近而重逺,近者多役也。」《匠人》注亦引《载师》此文,而云:「此谓田税也,皆就夫税之轻近重逺耳。」又驳异义云:案《公羊》説「十一税,逺近无差」,元之闻也。《周礼》制税法轻近而重逺者,为民城道沟渠之役,近者劳,逺者逸也。若然,《周礼》税法据王畿,《公羊》税法据诸侯邦国。诸侯邦国无逺近之差者,以其国地狭少,役赋事暇,故无逺近之差也。夫所谓近者多役,故轻其税者,城道沟渠之役固然矣。而六乡上剂致甿,六遂下剂致甿,四处公邑同于遂,则亦下剂致甿,此岂非畿内之近者多役乎?至谓诸侯无逺近之差者,对畿内而説耳。其实则孟子对滕文公,正是邦国异外内之事,而《尚书·费誓》正义:「大国三军出自三乡,次国二军出自二乡,小国一军出自一乡」,是国中亦家出一。人也,司马法甸六十四井,出七十五人。贾公彦以为邦国之制,是在野七家而出一人也。此岂非邦国之近者多役乎?抑所谓近郊逺郊?贾氏欲取九等田分属之,故不言六乡,其实六乡亦在其内也。所谓园防者,郑氏取孟子「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以觧防,取诗中「田有庐,疆场有▯」以觧园。郑不取何休「公田内二十亩,八家各二亩半」之説。其笺诗云「田中作庐,以便田事」,意亦指庐在私田之内。贾失郑指,而取赵岐「庐井邑居各二亩半」之説,以园防两物合成一「五亩之宅」,乃赵岐注《滕文公》以园防皆是国中之地,与五亩之宅无渉,则贾又失赵指矣。其实防者即经所谓「以防里任国中之地」,园者即经所谓「以场圃任园地也」。塲人掌国之塲圃,则园不在国中乎?是园防亦在六乡之内也。惟甸稍县都无过十二者,指六遂及四处公邑

译蕙田按:赵岐注解《孟子》说,夏朝时百姓耕种五十亩,向国家缴纳五亩的收成;商朝百姓耕种七十亩,以七亩的收成帮助公家;周朝百姓耕种百亩,抽取十亩作为税收。虽然名称不同,但征收的比例相同,所以说“实际上都是十分之一”。贾公彦在《匠人》的疏证中也采用了赵氏的说法。如果现在遵从郑玄的说法,则与事实不符。所以陈祥道在《礼书》中说:“郑玄认为总体税率是什一,而孔颖达等人申述说,助法征收的重,贡法征收的轻。孟子为什么说都是什一呢?”回答说:“字书解释‘彻’为通,正是兼有贡、助两种方法而达成什一的意思,不应当理解为‘彻取’。”龙子说“没有比贡法更不好的”,夏元肃虽然认为是后人流弊所致,其实也是由立法本身造成的。划定公田就不必取足定额,不划定公田则赋税有固定额度,怎么能说贡法和助法都是十分之一而税法则是一成呢?朱熹说周朝时乡遂地区使用贡法,十夫开沟;都鄙地区使用助法,八家同井。这条说法是正确的。至于说夏朝一夫受田五十亩,每夫计算其五亩的收成作为贡赋,这样算来与助法通算则是十九分中取二分,与前说自相矛盾。其“请野节注使什而自赋其一”一句,也应当改为“使什一而自赋其一”,这才确切。又说贡法以十一税为常,而周朝一夫耕种私田百亩,公田十亩,十一中取一,这样通算则是二十一分中取二分,这都是不对的。何休、范甯、班固、赵岐的说法本于《公羊传》,但在其他经书中没有依据,按法数计算也不相符,不可遵从。

又按:乡遂和公邑的沟洫密集众多,治理沟洫而不缴纳赋税的农夫,数量应当是都鄙地区的数倍,但检查经书和注疏没有这种说法,那么乡遂缴纳赋税的人数也就无法确定。又六乡每家出二人半,六遂每家出二人,都鄙和邦国郊外大约七家出一人,其赋役的差异是近处繁杂,远处简略,参差不齐如此。我曾反复推敲,寻求其说法而不得。后来检查《春秋正义》,乡遂不出车甲马牛,而都鄙出车甲马牛,那么其费用且倍于乡遂。至于税收轻近重远,又各不相同,那么其轻重的差异也就确实无可怀疑了。按郑氏《匠人》注说:王畿内使用贡法的是,乡遂及公邑的官吏,早晚跟随民事,说是催促他们从事公事,不得顾及私事;邦国使用助法的是,诸侯专掌一国之政,因为他们贪婪暴虐,征税无度。周朝王畿内的税收有轻重,诸侯称为彻的,是通其税率以什一为正。孟子说:野外九夫而税一,国中什一,这是邦国也区分内外税率罢了。那么两种方法不同,轻重有异的,难道不是王畿内的赋税,乡遂重而都鄙轻;邦国的赋税,国中重而郊外轻吗?所以特别设立这种轻近重远的税收来均衡它吗?《载师》:“凡任地,国宅无征,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注:“国税轻近而重远,近者多役也。”《匠人》注也引用《载师》此文,而说:“这是说田税,都是就夫税而言轻近重远罢了。”又驳斥异义说:按《公羊》说“十一税,远近无差”,这是我听说的。《周礼》制定税法轻近而重远,是因为百姓修筑城池道路沟渠的劳役,近处劳累,远处安逸。如果这样,《周礼》税法依据王畿,《公羊》税法依据诸侯邦国。诸侯邦国无远近之差的,是因为其国土狭小,役赋事暇,所以无远近之差。所谓近者多役,所以轻其税的,城池道路沟渠的劳役固然如此。而六乡上剂致民,六遂下剂致民,四处公邑同于遂,也是下剂致民,这难道不是王畿内的近者多役吗?至于说诸侯无远近之差的,是对王畿而言罢了。其实孟子对滕文公,正是邦国区分内外之事,而《尚书·费誓》正义:“大国三军出自三乡,次国二军出自二乡,小国一军出自一乡”,这是国中也每家出一人,司马法甸六十四井,出七十五人。贾公彦认为是邦国之制,是在野七家而出一人。这难道不是邦国的近者多役吗?还是所谓近郊远郊?贾氏想取九等田分属之,所以不说六乡,其实六乡也在其内。所谓园廛,郑氏取孟子“五亩之宅,树之以桑”来解释廛,取诗中“田有庐,疆场有瓜”来解释园。郑不取何休“公田内二十亩,八家各二亩半”的说法。他的笺诗说“田中作庐,以便田事”,意思也指庐在私田之内。贾氏失郑之意,而取赵岐“庐井邑居各二亩半”的说法,以园廛两物合成一“五亩之宅”,而赵岐注《滕文公》以园廛皆是国中之地,与五亩之宅无关,那么贾氏又失赵之意了。其实廛者即经所谓“以廛里任国中之地”,园者即经所谓“以场圃任园地也”。场人掌国之场圃,那么园不在国中吗?所以园廛也在六乡之内。只有甸稍县都无过十二的,是指六遂及四处公邑。

而言,无采地在内。其采地税法之轻重,检经注无明文。以下剂致甿及七家一人之差考之,则采地之税必当又重于十二,可推而知也。论出赋之法最重,则畿内之六乡防里以下九等地【九等地出赋法,经无文,因其与六乡俱在逺郊内,故以意推】邦国之三乡、二乡、一乡,其次则畿内之六遂及四等公邑,其次则邦国之郊外,最轻则畿内之三等都鄙。论出税之法最重,则畿内之漆林【二十而五】其次则畿内之三等都鄙【经甸稍县都无过十二,窃疑三等都鄙亦当在内,检郑注贾疏皆不在内,又无他法见经,姑分之别为一等】其次则畿内之六遂及四等公邑【十二】其次则畿内逺郊之六乡及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二十而三,六乡地居四同,则近郊逺郊皆有之,勿泥】其次则邦国之郊外【九一】其次则畿内之近郊宅田、士田、贾田【十一】其次则邦国之国中【什一,使自赋,作什一而税一】其次则畿内之园防【二十而一】最轻则园宅及圭田,余夫皆无征【郑以圭田即士田,士田在近郊则十一也。王制圭田无征,贾氏以余夫亦无征,二説不同】总之,税轻者赋重,赋轻者税重,错综参伍而寻之,则涣然无疑矣。

译至于采地,位于王畿之内。关于采地赋税轻重的规定,查考经文及注疏均无明文记载。若以“下剂致甿”以及“七家出一人”的差役标准来推考,那么采地的赋税必定比十二分取一更重,这是可以推知而确定的。

论及征收赋税(力役)的方法,最重的是王畿内六乡、防里以下九等地(九等地出赋之法,经文无载,因其与六乡同处远郊之内,故依理推测);其次是邦国的三乡、二乡、一乡;再次是王畿内的六遂及四等公邑;再次是邦国的郊外;最轻的是王畿内的三等都鄙。

论及征收田税(实物)的方法,最重的是王畿内的漆林(二十分取五);其次是王畿内的三等都鄙(经文规定甸、稍、县、都的税率不超过十二分取一,我私下怀疑三等都鄙也应包含在内,但查考郑玄注、贾公彦疏均不在内,又无其他方法见于经文,暂且将其单独列为一等);其次是王畿内的六遂及四等公邑(十二分取一);其次是王畿远郊的六乡以及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二十分取三,六乡之地居于四同之中,则近郊、远郊都有,不必拘泥);其次是邦国的郊外(九分取一);其次是王畿近郊的宅田、士田、贾田(十分取一);其次是邦国的国中(十分取一,让百姓自行缴纳赋税,即作十分取一而税其一);其次是王畿内的园防(二十分取一);最轻的是园宅及圭田,余夫均不征税(郑玄认为圭田即是士田,士田在近郊则税率为十分取一。《王制》说圭田不征税,贾公彦认为余夫也不征税,两种说法不同)。

总之,田税轻的地方赋税就重,赋税轻的地方田税就重,错综交错地参验考察,那么道理就豁然开朗,没有疑问了。

又案六乡三剂致甿合正卒羡卒通率家二人半,其常征所用则无过家一人都。鄙七家出一人,亦言其常征所用耳。计亦当有羡卒以备更休,经无明文,不可臆度。至大司马凡令赋以地与民制之上地食者参之,二中地食者半,下地食者参之一。郑氏注及正义以为与六遂同,近时蔡徳晋亦云然。但受田既一槩同于六遂之制,并无乡遂之别,则凡邦国国中之赋亦未必如畿内有三剂下剂之分,亦当正羡通家出二人,与六遂同。虽经无文,可以意推也。至常征所用则亦无过家一人,説本《尚书》正义,己见前。以此推之,知马郑《论语》注所引《司马法》“六十四井出七十五人”者,乃是邦国郊外之赋耳,不复言其细别,举其多者言之。与郑驳异义及《匠人》注所谓“邦国言其略者”正合。又邦国郊外亦当有羡卒,经注无文,亦可以意推耳。

观承案:九一什一,句法文义一耳。野之九一,为九中之一,则国中之什一,亦什中之一而已。但以井田画方而成,则以八而包一,故不得不以九一为法。贡法长连排去,则以五什起数十,夫有沟,百夫有洫,千夫有浍,万夫有川。但以十相乘,亦复整齐而易算耳。乌有十一为数,而取其一,反使竒零参差而难算也哉?郑注乃因其实什一之语,而凿为通率之法,谓通国中与野外而合计之,通九之一与什一之一合为二十,而取其二,故为什一。然合为什一者,若分之而中得其十,外止得其八,则皆非什一矣。名曰通率,而内外异数尔。我不均,正是不通之甚耳。不知所谓通率者,当就其赋役之全数而通之。国中地近而役多,则赋虽轻,通率其役法计之,则不过什一矣。野外地逺而役少,则赋虽重,通率其役法计之,亦止于什一耳。如此则野外、国中各自通计之而适均,故曰其实皆什一也。康成之説虽巧,无乃愚民之术,而非先王之意乎?蕙田案:以上税法轻重之等。

  右出军之制中

周礼·夏官·大司马:凡制军,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二千有五百人为师,五百人为旅,百人为卒,二十五人为两,五人为伍【注:军、师、旅、卒、两、伍皆众名也。伍一比,两一闾,卒一旅,旅一党,师一州,军一乡,家所出一人。郑氏、锷曰:举一军之制,则六军之制皆可知】

【易氏祓曰》:「小司徒以军制聚万民,自伍、两至军、师,咸在。独言会万民之卒伍者,先王之军制,调兵必五数,出兵必百数。不五数不足以调兵,故积数起于五人之伍;不百数不足以出兵,故积数起于百人之卒。以百人之卒成一小阵,五百人之旅成一中阵,二千五百人之师成一大阵,万有二千五百人之军成五大阵】

  蕙田案此条制军

地官县师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辨其夫家人民田莱之数。若将有军旅之戒,则受法于司马,以作其众庶及马牛车辇。会其车人之卒伍,使皆备旗鼔兵器,以帅而至【注云:受法于司马者,司马主将事故,先于司马处受出军多少及法式也。于司马处得法,乃作起众庶,会合车人。人则百人为卒,五人为伍。车亦有卒伍】

【黄氏度曰:司马主兵,令不得直行于天下,必有县师关节。此先生防意,兵皆民也。发民为兵,而主民之官不应全不知,故使其属行司马之法,起其众庶马牛车辇,而后会其车人卒伍。邦国都鄙乡法卒伍,虽素定而车人不相须。甸稍县都野法车人相须,而县鄙居民未尝为卒伍,故于此皆以司马之法会之。五人为伍,百人为卒。离则皆伍,聨则皆什】

夏官司右,凡军旅,合其车之卒伍,而比其乗属其右【注:右谓有勇力之士充军右,合比属谓次第相安习也,车亦有卒伍疏:宣十二年传云,其君之戎分为二广,广有一卒,卒偏之两,司马法曰,二十五乗为偏,又云,以百二十五乗为伍,注云,伍重故百二十五乗是车之卒伍也】凡国之勇力之士,能用五兵者,属焉【注:勇力之士属焉者,选右当于中,司马法曰,弓矢围殳矛守戈防助,凡五兵,长以卫短,短以救长疏:围围城,守守城,助者围守皆

译又查考六乡三剂征召民众,合并正卒与羡卒,平均每家出二人半;其常规征发所用,则不超过每家一人。鄙地七家出一人,也是说其常规征发所用罢了。计算起来也应当有羡卒以备轮换休息,但经文中没有明文规定,不可凭空揣测。至于大司马凡征发赋税,根据土地和人口来制定:上等土地,服役者占三分之一;中等土地,服役者占二分之一;下等土地,服役者占三分之一。郑玄注及《正义》认为这与六遂相同,近代蔡德晋也这么说。但受田制度既然一概同于六遂之制,并无乡遂之别,那么凡邦国国中的赋税,也未必像畿内那样有上剂、中剂、下剂之分,也应当正卒与羡卒合计每家出二人,与六遂相同。虽然经文中没有记载,可以推想而知。至于常规征发所用,也不过每家一人,此说本于《尚书》正义,前文已见。由此推论,可知马融、郑玄《论语》注所引《司马法》“六十四井出七十五人”者,乃是邦国郊外的赋税,不再细说其差别,而是举其多数而言。这与郑驳《异义》及《匠人》注所谓“邦国言其略者”正相符合。又邦国郊外也应当有羡卒,经注无文,也可以推想而知。

观承按:九一与什一,句法文义是一样的。野外的九一,是九中之一,那么国中的什一,也是十中之一罢了。只是因为井田画方而成,以八包一,所以不得不以九一为法。贡法长连排布,则以五什起数十,夫有沟,百夫有洫,千夫有浍,万夫有川。只是以十相乘,也整齐易算罢了。哪有十一为数,而取其一,反而使零散参差难以计算的呢?郑注乃因“其实什一”之语,而凿为通率之法,谓通国中与野外而合计之,通九之一与什一之一合为二十,而取其二,故为什一。然而合为什一者,若分之而中得其十,外止得其八,则皆非什一矣。名曰通率,而内外异数尔。我不均,正是不通之甚耳。不知所谓通率者,当就其赋役之全数而通之。国中地近而役多,则赋虽轻,通率其役法计之,则不过什一矣。野外地远而役少,则赋虽重,通率其役法计之,亦止于什一耳。如此则野外、国中各自通计之而适均,故曰其实皆什一也。康成之说虽巧,无乃愚民之术,而非先王之意乎?蕙田按:以上税法轻重之等。

右出军之制中

《周礼·夏官·大司马》:凡制军,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二千有五百人为师,五百人为旅,百人为卒,二十五人为两,五人为伍【注:军、师、旅、卒、两、伍皆众名也。伍一比,两一闾,卒一旅,旅一党,师一州,军一乡,家所出一人。郑氏、锷曰:举一军之制,则六军之制皆可知】

【易氏祓曰》:“小司徒以军制聚万民,自伍、两至军、师,咸在。独言会万民之卒伍者,先王之军制,调兵必五数,出兵必百数。不五数不足以调兵,故积数起于五人之伍;不百数不足以出兵,故积数起于百人之卒。以百人之卒成一小阵,五百人之旅成一中阵,二千五百人之师成一大阵,万有二千五百人之军成五大阵】

蕙田按此条制军

地官县师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辨其夫家人民田莱之数。若将有军旅之戒,则受法于司马,以作其众庶及马牛车辇。会其车人之卒伍,使皆备旗鼔兵器,以帅而至【注云:受法于司马者,司马主将事故,先于司马处受出军多少及法式也。于司马处得法,乃作起众庶,会合车人。人则百人为卒,五人为伍。车亦有卒伍】

【黄氏度曰:司马主兵,令不得直行于天下,必有县师关节。此先生防意,兵皆民也。发民为兵,而主民之官不应全不知,故使其属行司马之法,起其众庶马牛车辇,而后会其车人卒伍。邦国都鄙乡法卒伍,虽素定而车人不相须。甸稍县都野法车人相须,而县鄙居民未尝为卒伍,故于此皆以司马之法会之。五人为伍,百人为卒。离则皆伍,聨则皆什】

夏官司右,凡军旅,合其车之卒伍,而比其乗属其右【注:右谓有勇力之士充军右,合比属谓次第相安习也,车亦有卒伍疏:宣十二年传云,其君之戎分为二广,广有一卒,卒偏之两,司马法曰,二十五乗为偏,又云,以百二十五乗为伍,注云,伍重故百二十五乗是车之卒伍也】凡国之勇力之士,能用五兵者,属焉【注:勇力之士属焉者,选右当于中,司马法曰,弓矢围殳矛守戈防助,凡五兵,长以卫短,短以救长疏:围围城,守守城,助者围守皆

用戈防助之,此五兵据勇力之士所用车之五兵,则无弓矢而有夷矛】

译用戈来辅助防御,这五种兵器是勇力之士所乘战车上的五种兵器,那么就没有弓矢,而是有夷矛。

陈氏礼书乡万二千五百家,三乡则三万七千五百家。起徒役,无过家一人,则三军为三万七千五百人矣。司马法:兵车一乘,甲士三人,歩卒七十二人,合七十五人,则一卒所余在后车矣。后卒复以五十人,合二十五人为一车之士卒,则所余五十人又在后车矣。凡三卒而车四乘,三旅而车二十乘,三师而车百乘,三军而车五百乘。由此推之,六军则车千乘矣。此车人参两以相聨紏之法也。

【郝氏敬曰:凡车三三为小偏,三五为偏,五五为大偏,是一师二千五百人之车也。二偏为卒,又谓广,是合二师之车也。五偏为伍,凡一百二十五乘,是万二千五百人之车也。此谓车之卒伍】

春秋宣公十二年,左氏传:栾武子曰:“其君之戎,分为二广。广有一卒,卒偏之两【注:十五乗为一广,司马法:百人为卒,二十五人为两,车十五乗为大偏。今广十五乘,亦用旧偏法,后以二十五人为承副】

蕙田案:每车人数以七十五人为定。其法即徴之大司马制军之法。葢《周官》一曰会万民之卒伍,再曰会车人之卒伍。其所以独言卒伍者,以军法起于伍,成于卒也。自伍至两,则以一甲士统之。故每车甲士三人。然则一乗者,三两之数。五伍为两,则二十五人;三两七十五人也。四乗者,三卒之数。四两为卒,则百人;三卒三百人也。百乗者,三师之数。五旅为师,则二千五百人;三师七千五百人也。五百乗者,三军之数。三万七千五百人也。千乗者,六军之数。七万五千人也。其为卒伍,皆五数;配以车乗,皆成三数。盖与图书卦画相防,足见其为先王制军自然之定法,而非私智穿凿之所能为。

又案,伍两卒旅,以徒而言也。而车亦有卒伍,葢一车七十五人,则卒伍已寓于车之中。及其用之,而车又为卒伍之法,则变化无穷矣。陈用之云:「三卒而车四乗,以至三军而车五百乗,所谓卒伍已寓于车也。」《左氏传》先偏后伍,伍承弥缝,广有一卒,卒偏之两。」所谓车亦为卒伍者也。

观承案兵阵,最贵参伍。此兵车之卒伍,以参伍法计之,适符其数。然《司马法》一车甲士三人,歩卒七十二人,为一乗,七十五人者,苐言其战车耳。故五人为伍,五伍为两,三两为一乗,七十五人之竒数者,必间四乗乃得三百人之整数。其人徒亦必间以四两为卒,乃得百人之整数耳。然后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皆可以五为数也。二説不同,而枢纽总在四乗与四两,一小变而二法俱可通矣。蕙田案以上车之卒伍。

周礼》地官乡大夫之职,以歳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

【刘氏彛曰:昔未上籍,今则籍之,谓之登,以其初成丁也】

【王氏昭禹曰:旅师职卑,所统者寡,故使之校其数,然后登上其籍;乡大夫职尊,所统者众,故登其籍不校其数。小司徒颁比法于六乡之大夫,使各登其乡之众寡,则使登其籍于大司徒也。辨其可任者,辨其力强而可任以事者也】

【陈氏曰:所谓任者,著名于军籍中也】

【黄氏度曰:征不言嵗而言七尺、六尺者,嵗虽登而身不及,则为疾,所谓痤短、侏儒者也,则舍之国中,晚征而早舍,为其近而役多;野则早征而晚舎,以其逺而役少】

【张氏曰:国中以舎者多,役者少,故晚征而早蠲之。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多居国中,故免者多】

【郑氏锷曰:征者,谓任其力以给繇役也】

【陈氏汲曰:六乡之民,虽有定额,至其征之,贵者以下皆免,以此见六乡七万五千家,特立此为国家武备耳。或者见乡中有师田行役之説,遂谓军役一切调发,非矣】

【王氏与之曰:古者兵法与役法不同。兵法自外及内,如有兵事先遣邦国,不得已及遂,又不得已及乡。若役法先内及外,此先王均内外之意】

其舍者,国中自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

【陈氏礼书】七尺六尺,征之以其才,六十六十有五,舍之以其齿。国中近

译陈氏在《礼书》中说:一个乡有一万二千五百户,三个乡就是三万七千五百户。征发劳役,每户不超过一人,那么三军的兵力就是三万七千五百人了。《司马法》规定:兵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兵七十二人,合计七十五人,那么一个卒所剩余的人员就在后车了。后卒又以五十人为单位,加上二十五人作为一车的士卒,那么所剩余的五十人又都在后车了。总共三个卒配备四乘车,三个旅配备二十乘车,三个师配备一百乘车,三军配备五百乘车。由此推算,六军就有一千乘车了。这是车辆与人员以三、五相联结编组的方法。

【郝敬说:凡是车辆,三个三为一小偏,三个五为一偏,五个五为大偏,这是一师二千五百人的车辆编制。两个偏为一个卒,又称为广,这是合并两个师的车辆。五个偏为一个伍,共一百二十五乘,这是一万二千五百人的车辆编制。这就是所说的车辆的卒伍编制。】

春秋宣公十二年,《左氏传》记载:栾武子说:“国君的戎车,分为二广。每广有一个卒,这个卒由两个两组成。”【注:十五乘为一广,《司马法》规定:百人为卒,二十五人为两,十五乘车为大偏。现在一广十五乘,也沿用旧的偏法,后来以二十五人作为承副。】

蕙田按:每车的人数以七十五人为定数。其方法即征引《大司马》制军的法则。大概《周官》中第一次提到“会万民之卒伍”,第二次提到“会车人之卒伍”。之所以单独说卒伍,是因为军法起源于伍,完成于卒。从伍到两,则由一名甲士统领。所以每车甲士三人。那么一乘就是三个两的数量。五个伍为两,即二十五人;三个两就是七十五人。四乘就是三个卒的数量。四个两为卒,即百人;三个卒就是三百人。一百乘就是三个师的数量。五个旅为师,即二千五百人;三个师就是七千五百人。五百乘就是三军的数量,即三万七千五百人。一千乘就是六军的数量,即七万五千人。它们的卒伍编制,都是五的倍数;配合车辆编制,都成为三的倍数。大概这与图书卦画相符合,足以见出这是先王制军的自然定法,而不是私人智巧穿凿所能做到的。

又按,伍、两、卒、旅,是从步兵方面来说的。而车辆也有卒伍编制,大概一车七十五人,那么卒伍已经蕴含在车辆之中了。等到使用的时候,车辆又作为卒伍的编制方法,那么变化就无穷了。陈用之说:“三个卒配备四乘车,直到三军配备五百乘车,这就是所说的卒伍已经蕴含在车辆之中。”《左氏传》说“先偏后伍,伍承弥缝,广有一卒,卒偏之两”,这就是所说的车辆也作为卒伍编制。

观承按:兵阵,最重视参伍。这兵车的卒伍,用参伍法计算,恰好符合其数。然而《司马法》规定一车甲士三人,步兵七十二人,为一乘,共七十五人,这只是说战车罢了。所以五人为伍,五个伍为两,三个两为一乘,七十五人这个奇数,必须间隔四乘才能得到三百人的整数。那些步兵也必须间隔以四个两为卒,才能得到百人的整数。然后五个卒为旅,五个旅为师,五个师为军,都可以以五为数。两种说法不同,而关键总在四乘与四两,稍作变通,两种方法就都可以行得通了。蕙田按:以上说的是车辆的卒伍。

《周礼》地官乡大夫的职责,按时统计其夫家人口的多少,辨别其中可以服役的人。国都中从七尺直到六十岁,郊野从六尺直到六十五岁,都征发服役。

【刘彝说:过去没有登记入籍,现在则登记入籍,称为登,因为他们刚刚成年。】

【王昭禹说:旅师的职位低,所统辖的人少,所以让他校核其数,然后登记上报其籍;乡大夫的职位高,所统辖的人多,所以登记其籍而不校核其数。小司徒向六乡的大夫颁布比法,让他们各自登记其乡的众寡,就是让他们将籍册登记上报给大司徒。辨别其中可以服役的人,是辨别其体力强健而可以承担事务的人。】

【陈氏说:所谓任,就是名字登记在军籍中。】

【黄度说:征发不说岁数而说七尺、六尺,是因为岁数虽然到了但身高不够,那就是疾病,所谓矮小、侏儒的人,就免除国都中的服役,国都中晚征发而早免除,是因为他们离得近而劳役多;郊野则早征发而晚免除,是因为他们离得远而劳役少。】

【张氏说:国都中免除的人多,服役的人少,所以晚征发而早免除。贵人、贤人、能人、服公事的人、老人、病人,大多居住在国都中,所以免除的人多。】

【郑锷说:征,是说任用其体力来供给徭役。】

【陈汲说:六乡的百姓,虽然有定额,等到征发时,贵人以下都免除,由此可见六乡七万五千家,只是设立这作为国家武备罢了。有人看到乡中有师田行役的说法,就认为军役一切调发,这是不对的。】

【王与之说:古代的兵法与役法不同。兵法从外到内,如有军事先派遣邦国,不得已才及于遂,又不得已才及于乡。如果役法先内后外,这是先王均衡内外的意思。】

那些免除的人,国都中贵人、贤人、能人、服公事的人、老人、病人,都免除。

【陈氏《礼书》】七尺六尺,征发是因为他们的才能,六十六十有五,免除是因为他们的年龄。国都中靠近

而役多,故晚征而早舍;野外逺而役少,故早征而晚舍。欲使其劳逸轻重均而已。与近郊什一,逺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无过十二,同意。又曰:国中贵者贤者之等皆舍,又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政,父母之防三年不从政,齐衰大功之防三月不从政,将徙于诸侯者三月不从政,自诸侯徙于家期不从政。役之义也,舍之仁也。所以北山不均之刺不作于下也。后世践更之法,虽丞相之子不免戍边,岂先王之法哉】

译因为劳役繁重,所以晚出发而早休息;野外路途遥远而劳役较轻,所以早出发而晚休息。目的是让百姓的劳逸轻重均衡罢了。这与近郊征收十分之一、远郊征收二十分之三、甸稍县都征收不超过十分之二的原则,用意相同。又说:国都中贵族和贤者的等级都免除劳役,八十岁的人有一个儿子不服劳役,九十岁的人全家不服劳役,残疾非人照料无法生活的人有一个不服劳役,父母去世守丧三年不服劳役,齐衰大功之丧守丧三个月不服劳役,将要迁往诸侯国的人三个月不服劳役,从诸侯国迁回本国的人一年不服劳役。这是劳役的道义,免除劳役是仁爱。因此《北山》中关于劳役不均的讽刺诗不会在民间产生。后世的践更之法,即使是丞相的儿子也不能免除戍边的劳役,这难道是先王的法度吗?

【髙氏愈曰:古人弛役以年计,苟年老则息之,不以筋力强壮役之也。其任役也以形计,苟其丰壮强硕则役之,欲其早肄勤劳也】

蕙田案:郑注七尺,谓年二十六;尺谓年十五。国中晚赋税而早免之,以其所居复多,役少;野早赋税而晚免之,以其复少,役多。但复多役少,反得晚赋早免,殊不可觧。不知六乡之内,上剂致甿,复者虽多,役较国外为重,故既轻其税以优之,而又晚赋早免以体恤之。《周官》多饶逺之政,亦未尝不寛。近其逺近均平如此。

观承案,成周役法,本以国中地近则役多,故轻赋以优之;野外地逺则役少,故重赋以平之。今又谓国中复多役少,故晚赋而早免;野外复少役多,故早赋而晚免,恐亦是随文生觧耳。观小司徒九比之法,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凡征役之施舎,兼国中及四郊都鄙在内,而凡旅师、闾胥、遂人、遂师,其施舎之法,无不皆然。岂以国中、野外而分复之多少哉?须知国中役多则劳亦多,故宜早免以休之;野外役少则劳亦少,故可晚免而任之。原不系乎复之多少也。康成之注,诚不可泥。

小司徒之职,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数,以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凡征役之施舍。

【史氏曰:国中,王畿也;四郊,畿外也;都鄙,野外也。夫谓其身家,谓其居】

族师以时属民,而校登其族之夫家众寡,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可任者。

【项氏曰:夫以田言,家以居言。如家七人,为众;家五人,为寡。贵贱老幼废疾则不任,可任谓六尺以上、七尺以上者】

闾胥以嵗时各数其闾之众寡,辨其施舍。

【郑氏锷曰:説者谓一闾之中不过二十五家,其众寡何难知之有?而必以岁时数之。盖一闾之民,有可任者,亦有可施舍者。彼其或老或幼,苟不知其可舍,而一切任之,岂恤民之道哉?闾胥先有以辨之,则乡大夫得以歳时入其书】

遂人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及其六畜、车辇,辨其老幼、废疾与其施舍者【注:夫家,犹言男女也】

【王氏曰:遂人既登其夫家众寡、六畜、车辇。遂师又以时登,则遂师登之于遂人,遂人登之于小司徒】

遂师以时登其夫家之众寡,六畜、车辇,辨其施舍,与其可任者。

陈氏礼书:「周礼乡大夫,国野之役,至于六十六十有五。」王制曰:「五十不从力政。」祭义曰:「五十不为甸徒。」非周制也。然六十不与服戎,恐周亦然。班超传曰:「古者十五授兵,六十还之。」韩诗説:「三十受兵,六十还兵。」其受兵早晚虽殊,其六十还兵一也。

【易氏祓曰》:「近郊之民,王之内地,共辇之事,职无虚月;追胥之比,无时无之。故七尺而征,六十而舍,则稍优于畿外,非姑息也。逺郊之民,王之外地也,其沟洫之制,各有司存;野役之起,不及其羡。故六尺而征,六十五而舍,则稍重于内地,非荼毒也】

蕙田案:地官均人,凡均力政,以歳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陈及之以为王制,内则云:「五十不从力征,六十不与服戎。」力征与戎事有异,况军事不得以时日为断,其説甚确。均人之力政,所谓大均之礼,与戎事无渉也。又案以上辨可任。

小司徒颁比法于六乡。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注:郑司农云,羡,饶也。疏:此谓六乡之内,上剂致甿,一人为正卒,其余皆为羡卒。凡国之大事,致民大事,谓戎事也。郑司农云,国有大事,当徴召防聚百姓,则小司徒召聚之。左氏成公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此言致民,明非祭祀,是戎事可知】

【陈氏礼书】以下养上则不足以上养下则有余故起徒役家一人所谓施从其厚事举其中与食壮者之食任老者之事同意】

【叶氏时曰:司徒、司马皆言,上地可任者,家三人;中地可任者,二家五人;下地可任者,家二人。一井凡八家。姑以下地言之,则可任者十六人。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则一井但八人耳。故遂人曰:以下剂致甿,民虽受上田、中

译高氏愈说:古人免除劳役是按年龄计算的,如果年老就让他们休息,不凭借他们筋力强壮就役使他们。他们承担劳役是按身体形态计算的,如果身体丰满健壮就役使他们,是希望他们尽早习惯于勤劳。

蕙田按:郑玄注释说七尺指年龄二十六岁,六尺指年龄十五岁。国中地区晚征收赋税而早免除劳役,是因为那里免除劳役的人多,实际服役的人少;野外地区早征收赋税而晚免除劳役,是因为那里免除劳役的人少,实际服役的人多。但是免除劳役的人多、实际服役的人少,反而得到晚征税、早免役的待遇,这实在难以理解。不知道在六乡范围内,上等赋税制度招致民众,虽然免除劳役的人多,但劳役相比国外地区更为繁重,所以既减轻赋税来优待他们,又晚征税、早免役来体恤他们。《周官》中多有宽待偏远地区的政策,也并非不宽厚。就近远均平的道理来说,就是如此。

观承按,成周的劳役制度,本来是因为国中地区靠近都城所以劳役多,因此减轻赋税来优待他们;野外地区远离都城所以劳役少,因此加重赋税来平衡。现在又说国中免除劳役的人多、实际服役的人少,所以晚征税而早免役;野外免除劳役的人少、实际服役的人多,所以早征税而晚免役,恐怕也是顺着文意随意解释罢了。看小司徒九比的方法,辨别贵贱、老幼、废疾,凡是征发劳役的施舍减免,都包括国中及四郊都鄙在内,而凡是旅师、闾胥、遂人、遂师,他们的施舍减免方法,没有不是这样的。难道会因为国中、野外的区别而划分免除劳役人数的多少吗?要知道国中劳役多那么劳累也多,所以应该早免役让他们休息;野外劳役少那么劳累也少,所以可以晚免役让他们承担。原本不取决于免除劳役人数的多少。康成(郑玄)的注释,确实不可拘泥。

小司徒的职责,核查国中及四郊、都鄙的夫家九比的数量,用来辨别他们的贵贱、老幼、废疾;凡是征发劳役的施舍减免。

史氏说:国中,是王畿地区;四郊,是王畿以外地区;都鄙,是野外地区。夫指他们自身,家指他们的居所。

族师按时聚集民众,并统计登记他们族中夫家人口的多少,辨别其中贵贱、老幼、废疾中可以服役的人。

项氏说:夫是从田地方面说的,家是从居所方面说的。比如一家七口人,算作人口多;一家五口人,算作人口少。贵贱、老幼、废疾则不能服役,可任指六尺以上、七尺以上的人。

闾胥按年岁分别统计各自闾中人口的多少,辨别其中的施舍减免。

郑氏锷说:解说的人认为一个闾之中不过二十五家,他们的多少有什么难以知道的?却一定要按年岁统计。大概一个闾的民众,有可以服役的,也有可以施舍减免的。他们有的年老有的年幼,如果不知道哪些可以减免,而一概役使他们,这难道是体恤百姓的方法吗?闾胥事先加以辨别,那么乡大夫就能按年岁录入他们的文书。

遂人按年岁统计他们夫家人口的多少,以及六畜、车辇,辨别其中的老幼、废疾以及可以施舍减免的人【注:夫家,是说男女】

王氏说:遂人既然统计了夫家人口的多少、六畜、车辇。遂师又按时统计,那么就是遂师统计后上报给遂人,遂人统计后上报给小司徒。

遂师按时统计他们夫家人口的多少,六畜、车辇,辨别其中的施舍减免,以及可以服役的人。

陈氏《礼书》:“《周礼》乡大夫,国野的劳役,到了六十岁、六十五岁就免除。”《王制》说:“五十岁不服力役。”《祭义》说:“五十岁不做甸徒。”这不是周代的制度。然而六十岁不服兵役,恐怕周代也是这样。《班超传》说:“古代十五岁授予兵器,六十岁归还。”《韩诗说》:“三十岁接受兵器,六十岁归还兵器。”他们接受兵器的早晚虽然不同,但六十岁归还兵器是一致的。

易氏祓说:“近郊的民众,是王室的内地,承担辇运的事务,职务没有空过的月份;追捕逃犯之类的差事,无时没有。所以七尺就征发,六十岁就免除,那么稍微优待于畿外,并非姑息养奸。远郊的民众,是王室的外地,他们的沟洫制度,各有主管官员;野外劳役的兴起,不涉及他们的余暇。所以六尺就征发,六十五岁就免除,那么稍微重于内地,并非荼毒百姓。”

蕙田按:地官均人,凡是平均力役,根据年成的上下,丰年则公家每十天用三天,中年则公家每十天用两天,荒年则公家每十天用一天。陈及之认为《王制》、《内则》说:“五十岁不服力役,六十岁不服兵役。”力役与戎事有区别,况且军事不能以时间天数来断定,他的说法很确切。均人的力役,所谓的大均之礼,与戎事无关。又按以上辨别可以服役的人。

小司徒颁布九比之法于六乡。凡是起用徒役,不超过每家一人,把其余的人作为羡卒【注:郑司农说,羡,是富余的意思。疏:这是说六乡之内,上等赋税制度招致民众,一人为正卒,其余都作为羡卒。凡是国家的大事,招致民众的大事,是指戎事。郑司农说,国家有大事,应当征召聚集百姓,那么小司徒就召聚他们。《左传》成公传:国家的大事,在于祭祀和战争。这里说招致民众,明显不是祭祀,是戎事可知】

陈氏《礼书》以下养上则不足以上养下则有余故起徒役家一人所谓施从其厚事举其中与食壮者之食任老者之事同意

叶氏时说:司徒、司马都说,上等地可以服役的人,每家三人;中等地可以服役的人,两家五人;下等地可以服役的人,每家二人。一井共八家。姑且以下等地来说,那么可以服役的人十六人。凡是起用徒役,不超过每家一人,那么一井只有八人罢了。所以遂人说:以下等赋税制度招致民众,民众虽然受上田、中田

田,而会之唯以下剂为率,其寛民力可知也】

译田赋,而征收时只以较低的税率作为标准,其宽缓民力(减轻百姓负担)的用心可以知道了。

【困学纪闻》:古者国有间田,田有余夫,夫有间民,民有羡卒,不尽其才力也。至秦而自实田,至汉而覈垦,至隋而阅丁口,至唐而括逃户隐田。于是财殚力尽,民无乐生之心矣】

蕙田案:订义,李景齐云:《司马法》甸出甲士三人,歩卒七十二人。司徒通籍民数,起徒役,家一人,则以甸计之。一井八家,六十四井为家,五百十二,而仅止七十五人。盖不尽以为兵,陈及之亦同此説。不知甸出七十五人者,邦国之法;小司徒家一人者,畿内六乡之制。若以二者合为一,则万二千五百家为乡,六乡寕足以出六军乎?此谬也。又云:成方十里,三百家,士十人,徒二十人。此十里之成,自甸外,又加三十六井,宜所任者益多,而今特三十人,葢不尽以为兵。此又不知三十六井乃治洫之家,并不使出军赋,谬而又谬者也。又案以上起徒役。

书《甘誓》: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传:天子六军,其将皆命卿,各有军士,故曰六事。疏:将战而召六卿,明是卿为军将。天子六军,其将皆命卿,《周礼·夏官》序文也。郑▯云:「夏亦然」,则三王同也。卿为军将,故召六卿。及其誓之,非止六卿而已。郑▯云:「变六卿言六事之人者,言军吏下及士卒也】

▯征惟仲康肇位四海,允侯命掌六师【传:仲康命▯侯掌王六师,为大司马】

周官司马掌邦政,统六师,平邦国【传:夏官卿主戎马之事,掌国征伐,统正六军,平洽王邦四方国之乱者】

周礼》立夏官司马,使帅其属而掌邦政。政官之属:大司马,卿一人;小司马,中大夫二人;军司马,下大夫四人;舆司马,上士八人;行司马,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六人,胥三十有二人,徒三百有二十人【注:舆,众也;行,谓军行列】

【吕氏曰:自夏命胤侯掌六师,举政典以誓众,则邦政之掌于司马旧矣。国之大事,何者非政?独戎政谓之政,何也?天下无事,寓兵于农,然后赋役百为始有所施,是政之所从出。天下有事,举兵讨乱,邦之存亡安危系焉,其为政之大,又不待论。此所以独谓之政也】

叶氏时曰:大司马制六军,则兵属大司马矣。至于军旅大事,则五官预有事焉。葢古者寓兵于农,寓将于卿,命卿为将,此有事之时也。无事而统兵,亦不专属之司马,使兵无专将,将无专权也。观周人制兵之法,国子宿卫之士则属之冡宰,虎贲宿卫之兵则属之司马。师保四翟之▯,既属之地官,又属之秋官。至如国有大事,国子游卒虽属于地官之诸子,而又弗征于司马,其卫兵之权散出可知也。乡遂之民皆军也,则属之司徒;四时之田皆兵也,则属之司马。闾师地官之属,军旅之戒则受法于司马。至如乡师帅民徒而致政令,受役要可也,而必攷辟丁司空,其畿兵之权散出可知也。盖古者兵制,自卫民之外,六军之制皆寓兵于农,本无兵之可统;寓将于卿,本无将之可名。又况兵权散出,不属一人,有事调兵,则天子遣使,一牙璋发之,其权又专属于天子,是以兵满中外而居然若无。迨及数世,司马世官,爰以命氏,驯至诸侯更霸,列国专征,世卿帅师,大夫藏甲。孔子作《春秋》,凡书帅师,讥权臣也。聚民而为兵,则兵安得而不惰;聚兵而专将,则将安得而不骄。此其为患也,久矣。唐人府兵,号为得井田大意,然井田寓兵于农,府兵寓农于兵,其意已异。而况兵有定额,将有定员,更畨再世,安能无将骄卒隋之患?府兵且尔,而况不为府兵者哉?

诗》大雅常武:「赫赫明明,王命卿士,南仲太祖,太师皇父,整我六师,以脩我戎【笺:宣王命卿士为大将,用其以南仲为太祖者,今太师皇父是也。太师者,公兼官也。疏:上言王命卿士,则皇父为卿士矣。太师,三公之名,复言太师皇父,是公兼官,谓三公而兼卿士之官。天子六军,军各有将,今独命皇父使整六师,不命余将,盖虽每军各有将,而中军之将尊,故特命之使总摄诸军也】

【

译《困学纪闻》记载:古代国家有闲置的田地,田地有多余的耕种者,耕种者有多余的民户,民户有多余的壮丁,这是为了不尽用他们的才力和体力。到了秦朝实行土地自报,汉朝核查开垦,隋朝清查人口,唐朝搜括逃户和隐田。于是财力耗尽,民力枯竭,百姓没有乐于生存的心意了。

蕙田按语:《订义》中李景齐说:《司马法》规定一个甸出甲士三人,步兵七十二人。司徒登记民数,征发徭役,每家出一人,就按甸来计算。一井八家,六十四井为一家(此处疑为“邑”或特定单位之误,依原文直译),共五百十二人,却只出七十五人。大概是不全部征为士兵,陈及之也持此说。殊不知甸出七十五人,是邦国的制度;小司徒每家出一人,是王畿内六乡的制度。如果把两者合为一,那么一万二千五百家为一乡,六乡难道足以出兵六军吗?这是错误的。又说:成方十里,三百家,出士十人,徒二十人。这十里之成,自甸之外,又增加三十六井,理应承担更多,现在却只有三十人,大概是不全部征为士兵。这又是不知三十六井是治理沟洫的民户,并不征发军赋,错误上加错误。又按以上所述征发徭役。

《尚书·甘誓》:在甘地大战,于是召见六卿。王说:“唉!六事之人【传:天子有六军,其将领都是受命的卿,各有军士,所以称六事。疏:将要作战而召见六卿,明确说明卿是军将。天子有六军,其将领都是受命的卿,这是《周礼·夏官》序文中的话。郑玄说:“夏朝也是这样”,那么三代君王相同。卿是军将,所以召见六卿。等到誓师时,不止六卿而已。郑玄说:“改变六卿称为六事之人,是说军吏下及士卒】

〇征伐时,仲康刚即位统治四海,确实任命胤侯掌管六师【传:仲康任命胤侯掌管天子的六师,担任大司马】

周代官制中司马掌管国家政务,统率六军,平定邦国【传:夏官卿主管军事,掌管国家征伐,统率整顿六军,平定王邦及四方国家的动乱】

《周礼》设立夏官司马,让他率领其属官掌管国家政务。政官的属官:大司马,卿一人;小司马,中大夫二人;军司马,下大夫四人;舆司马,上士八人;行司马,中士十六人;旅下士,三十二人。府六人,史十六人,胥三十二人,徒三百二十人【注:舆,众的意思;行,指军队的行列】

【吕氏说:自从夏朝任命胤侯掌管六师,举行政典以誓师,那么邦政由司马掌管由来已久。国家的大事,哪一项不是政事?唯独军事称为政,为什么呢?天下无事时,寓兵于农,然后赋役百端才开始施行,这是政事的出处。天下有事时,举兵讨伐动乱,国家的存亡安危系于此,其为政事之大,更不必说。这就是唯独称之为政的原因】

叶氏时说:大司马制定六军,那么军队就隶属于大司马了。至于军旅大事,则五官都参与其事。大概古代寓兵于农,寓将于卿,任命卿为将,这是有事的时候。无事时统兵,也不专属司马,使军队没有专权的将领,将领没有专权。看周人制兵的方法,国子宿卫的士兵隶属于冡宰,虎贲宿卫的士兵隶属于司马。师保四翟的〇,既隶属于地官,又隶属于秋官。至于国家有大事,国子游卒虽然隶属于地官的诸子,又不征调于司马,其卫兵权力分散可见一斑。乡遂的百姓都是军队,就隶属于司徒;四时的田猎都是军事,就隶属于司马。闾师是地官的属官,军旅的戒令则接受司马的法度。至于乡师率领民徒而致送政令,接受役要可以,但必须考核丁口于司空,其畿内兵权分散可见一斑。大概古代兵制,自卫民之外,六军的制度都寓兵于农,本来没有可统率的军队;寓将于卿,本来没有可命名的将领。何况兵权分散,不属一人,有事调兵,则天子派遣使者,一牙璋发令,其权又专属于天子,所以兵满中外而竟然若无。等到几代之后,司马世袭官职,于是以官为氏,逐渐发展到诸侯更霸,列国专征,世卿率领军队,大夫私藏甲兵。孔子作《春秋》,凡是记载率领军队,都是讥讽权臣。聚集百姓成为军队,那么军队怎能不懒惰;聚集军队而专任将领,那么将领怎能不骄傲。这种祸患,已经很久了。唐代府兵,号称符合井田的大意,然而井田是寓兵于农,府兵是寓农于兵,其意思已经不同。何况兵有定额,将有定员,更番两代,怎能没有将骄卒惰的祸患?府兵尚且如此,何况不是府兵的呢?

《诗经·大雅·常武》:“赫赫明明,王命卿士,南仲太祖,太师皇父,整我六师,以脩我戎【笺:宣王任命卿士为大将,用其以南仲为太祖者,现在太师皇父就是。太师,是公兼官。疏:上面说王命卿士,那么皇父就是卿士。太师,是三公的名称,再说太师皇父,是公兼官,谓三公而兼卿士之官。天子六军,军各有将,现在只命皇父整顿六师,不命其他将领,大概虽然每军各有将,而中军之将尊贵,所以特命他总摄诸军】

陈氏传良曰:诗常武,王谓尹氏,命程伯休父,左右陈行,戒我师旅,率彼淮浦,小宰戒司马,出征也。程伯时为司马】

译陈氏传良说:《诗经·常武》中,周王对尹氏说,命令程伯休父,在左右排列队伍,告诫我军的将士,沿着淮水岸边进发,小宰告诫司马,这是出征。程伯当时担任司马。

周礼夏官小司马之职掌【注:此下字脱灭札烂文阙汉兴求之不得遂无识其数者】军司马,舆司马,行司马。

【王氏与之曰:吉防军賔嘉达于天下,而军礼独藏于大司马,号司马法。若国有师田之事,县师始受法于司马,以作其众庶。小司马之职掌不悉书,而军司马、舆司马、行司马皆不备,官有事斯置。其不欲观兵,盖如此】

【李氏嘉会曰:自小司马以下,皆不见其职掌,岂用兵之时,他官兼权故,职不见耶?抑兵事尚宻,不当载之书耶?二者皆是也。先王不以兵机示天下,五官治教礼刑事法,无不着,惟兵法不传。后世孙吴尉缭等,皆先王所未有】

【黄氏度曰:司马置属与五官异,小司马而下有军司马、舆司马、行司马。舆司马掌车,行司马掌卒,军司马兼掌之。军司马如天官之宰夫,地官之乡师,以军名官,其职可知】

【易氏祓曰》:「鲁会晋师于上鄍,舆师受一命之服。晋享六卿于蒲圃,舆尉受一命之服。所谓舆者,车也。晋中行穆子与无终及羣狄战于太原,毁车为行。所谓行者,徒也。成周师田之法,险野徒为主,易野车为主。于是设二司马之属,专掌车徒之任,异于五官】

大司马,凡制军,军将皆命卿,师帅皆中大夫,旅帅皆下大夫,卒长皆上士,两司马皆中士,伍皆有长【注:将帅长司马者,其师吏也。言军将皆命卿,则凡军帅不特置,选于六官六乡之吏,自卿以下徳任者使兼官焉。疏:言军将皆命卿云云者,皆据在乡为乡大夫、州长、党正、族师、闾胥、比长时尊卑命数而言。伍皆有长,是比长下士,不言者以众多官卑故略也】一军则二府,六史,胥十人,徒百人【疏:府史有军则置之,无则已,故不言府二人,史六人,而逆言其数以见义】

【薛氏衡曰:周官序官之例,未尝有序事之法。惟司马所载,先详制军之事,而后及官属。岂非兵者国之大事,规画固当早正欤?自调民之法立,民之从事于军者,劳逸出入之相权,而力常有余矣。于是万二千五百人为军,有不容损益者焉。自制军之数立,国之有军者,内外轻重之相制,而势可得合矣。于是王六军,以至小国一军,有降杀之差焉。帅其军者,非威令素孚不行也。于是大为之将,将皆命卿;小为之长,长皆上士。有以定尊卑上下之志焉。军有帅,则文移之往来,政令之征召,有不可略于是一军则二府、六史、十胥、百徒,有以为文书调度之备焉。军政之要,莫先斯四者】

【陈氏礼书】古之官有常名,有异名。内而为比长、闾师、族师、党正、州长、乡大夫,此常名也。及任以师田之事,则为军将、师帅、旅师、卒长、两司马、公司马,此异名也】

【蔡氏徳晋曰:军不必皆取之于乡,而将帅亦不必皆用乡吏。观四时教阅之旗号,必兼州里、野家、都鄙而并陈之,可见而将帅必临时选择,取有徳有才者为之。郑康成谓:凡军帅不特置选于六官六乡之吏,自卿以下徳任者使兼官焉,是也】

华氏泉曰:六军之将,皆命卿,必有一卿为之主,此必是司马。其余五卿,盖择于司寇、司空及六乡之乡大夫为之。若太宰、司徒、宗伯之尊,不当使之受节制于司马也。杂説云:周之军制,将则命卿,帅则皆大夫,卒长司马则皆士。葢以诗、书、礼、乐谋元帅,无非儒者之事,而公卿大夫皆可以充将帅之选。方其奉璋峩峩,髦士攸宜,皆卿大夫之才。及其淠彼泾舟,烝徒楫之,其能济难者,皆将帅之职。左之而文,无不宜;右之而武,无不有也。然则古之选将,必以诗、书、礼、乐为先。传称:晋文公作三军,谋元帅,赵衰曰:「郤縠可,臣亟闻其语矣。」説礼乐而敦诗书。诗书,义之府也;礼乐,徳之则也。徳义,利之本也。乃使郤縠将中军。城濮之战,晋侯登有莘之墟以观师,曰:「少长有礼,其可用也。」故一战而霸,则诗、书、礼、乐之效也。伯主且然,况王者之选将命帅乎?

蕙田案:军将命卿以下注及正义甚明。薛平仲则云:军将命卿,説者以为天地四时六官之

译《周礼·夏官·小司马》的职掌【注:此处文字脱落损毁,文章残缺,汉朝兴起后寻求不得,于是无人知晓其数目】:军司马、舆司马、行司马。

【王氏与之说: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通达于天下,而军礼唯独藏于大司马,称为《司马法》。如果国家有战争或田猎之事,县师才开始从司马那里接受法令,以动员民众。小司马的职掌没有详细记载,而军司马、舆司马、行司马都不完备,有事务时才设置官员。其不轻易展示兵力,大概就是这样】

【李氏嘉会说:从小司马以下,都看不到他们的职掌,难道是因为用兵之时,其他官员兼任权职,所以职掌不显现吗?还是因为军事崇尚机密,不应当记载在书册上呢?这两种说法都是对的。先王不把军事机密展示给天下,五官治理教化、礼仪、刑狱、法律,没有不显明的,唯独兵法不流传。后世的孙武、吴起、尉缭等人,都是先王时代所没有的】

【黄氏度说:司马设置属官与五官不同,小司马以下有军司马、舆司马、行司马。舆司马掌管车兵,行司马掌管步兵,军司马兼管二者。军司马如同天官中的宰夫、地官中的乡师,以“军”命名官职,其职责就可以知道了】

【易氏祓说:“鲁国在上鄍会合晋国军队,舆师接受一命之服。晋国在蒲圃宴请六卿,舆尉接受一命之服。所说的‘舆’,就是车兵。晋国中行穆子与无终及群狄在太原作战,毁坏车兵改为步兵。所说的‘行’,就是步兵。成周时期军队田猎的法度,险阻之地以步兵为主,平坦之地以车兵为主。于是设立两位司马的属官,专门掌管车兵和步兵的任务,不同于五官】

大司马,凡是制定军队编制,军将都由任命的大夫担任,师帅都由中大夫担任,旅帅都由下大夫担任,卒长都由上士担任,两司马都由中士担任,伍都有长【注:将、帅、长、司马,都是他们的下级官吏。说军将都由任命的大夫担任,那么凡是军队中的帅并不特别设置,而是从六官六乡的官吏中选拔,自卿以下有德行胜任的人让他们兼任官职。疏:说军将都由任命的大夫担任等等,都是依据在乡中担任乡大夫、州长、党正、族师、闾胥、比长时的尊卑命数而言。伍都有长,是比长下士,没有提及是因为人数众多且官职卑微所以省略了】一军就有二府,六史,胥十人,徒百人【疏:府史有军队时就设置,没有时就停止,所以不说府二人、史六人,而是预先说出其数目以体现义理】

【薛氏衡说:《周官》序列官职的体例,从未有序列事务的法度。只有司马所载,先详细记载制军之事,而后才涉及官属。难道不是因为兵事是国家大事,规划本来应当尽早确定吗?自从调配民众的法度确立,民众从事军事,劳逸出入相互权衡,而力量常常有余了。于是以一万二千五百人为一军,有不容增减的定数。自从制军的数目确立,国家拥有军队,内外轻重相互制约,而势力可以合拢了。于是天子有六军,直到小国有一军,有降等减杀的差别。率领军队的人,不是威令素来信服就不能施行。于是设立大的将领,将都由任命的大夫担任;设立小的长官,长都由上士担任。有用来确定尊卑上下的志向。军队有帅,那么文书往来,政令征召,有不可省略的,所以一军就有二府、六史、十胥、百徒,有用来作为文书调度的准备。军政的要务,没有比这四点更优先的】

【陈氏《礼书》】古代的官职有常名,有异名。在内担任比长、闾师、族师、党正、州长、乡大夫,这是常名。等到承担师田之事,就成为军将、师帅、旅师、卒长、两司马、公司马,这是异名】

【蔡氏徳晋说:军队不必都从乡中选取,而将帅也不必都用乡吏。看四时教阅的旗号,必定兼有州里、野家、都鄙并陈,可见将帅必定临时选择,选取有德有才的人担任。郑康成说:凡是军帅不特别设置,从六官六乡的官吏中选拔,自卿以下有德行胜任的人让他们兼任官职,这是对的】

华氏泉说:六军的将领,都由任命的大夫担任,必定有一位大夫作为主将,这必定是司马。其余五位大夫,大概从司寇、司空及六乡的乡大夫中选拔。如果太宰、司徒、宗伯地位尊贵,不应当让他们受司马的节制。杂说云:周朝的军制,将则由任命的大夫担任,帅则都是大夫,卒长司马则都是士。大概以诗、书、礼、乐谋划元帅,无非是儒者的事务,而公卿大夫都可以充任将帅之选。当他们手持玉璋仪态庄重,髦士适宜,都是卿大夫之才。当他们划动泾河的小船,众徒划桨,那些能渡难关的,都是将帅的职责。左边是文,无不适宜;右边是武,无不具备。那么古代选拔将领,必定以诗、书、礼、乐为先。传记称:晋文公建立三军,谋划元帅,赵衰说:“郤縠可以,我多次听到他说话。”崇尚礼乐而敦厚诗书。诗书,是义的府库;礼乐,是德的准则。德义,是利的根本。于是让郤縠担任中军将领。城濮之战,晋侯登上有莘的废墟以观察军队,说:“少长有礼,可以使用了。”所以一战而称霸,这是诗、书、礼、乐的功效。霸主尚且如此,何况王者选拔将领任命帅呢?

蕙田案:军将命卿以下注及正义非常明白。薛平仲则说:军将命卿,解说者认为天地四时六官之

六卿。今考六官中,特司马掌兵,余卿无与。虽田役、军旅之事互见六官,然特为治事条目云耳,初非为军将。惟乡大夫掌六乡之政教禁令,序官则曰:乡大夫每乡卿一人,则乡大夫亦谓之卿。六军之将,即六乡之卿也。非特此也,比长下士,伍长亦下士,则伍长即比长;闾胥中士,两司马亦中士,则两司马即闾胥;旅师上士,卒长亦上士;党正下大夫,旅师亦下大夫;州长中大夫,师帅亦中大夫。则军将即乡大夫明矣。郑谓军帅不特置,选于六官,六乡之吏自卿以下使兼官焉。谓六乡之吏兼官可也,何为复曰选于六官?彼盖无一定之见,不知康成原为六卿为军将,而乡大夫以下徳任者则兼师帅之属别而言之也。王氏与之,谓古者畿兵不出境,若以王朝六卿兼掌六乡之军,何害是矣?而又以军将为乡之卿,尤为牵率。玩诗《常武》,则宣王固命冡宰矣,何得云司马掌兵,余卿无与耶?

译六卿。如今考察六官之中,只有司马掌管军事,其余五卿与此无关。虽然田役、军旅之事在六官中互相出现,但这只是治理事务的条目罢了,起初并非担任军将。只有乡大夫掌管六乡的政教禁令,《序官》中说:乡大夫每乡设卿一人,那么乡大夫也被称为卿。六军的将领,就是六乡的卿。不仅如此,比长是下士,伍长也是下士,那么伍长就是比长;闾胥是中士,两司马也是中士,那么两司马就是闾胥;旅师是上士,卒长也是上士;党正是下大夫,旅师也是下大夫;州长是中大夫,师帅也是中大夫。那么军将就是乡大夫,这就很明白了。郑玄认为军帅不是专门设置的,而是从六官中选拔,六乡的官吏自卿以下让他们兼任官职。说六乡的官吏兼任官职是可以的,为什么又说从六官中选拔呢?他大概没有确定的见解,不知道郑康成本意是六卿担任军将,而乡大夫以下有德行才能的人则兼任师帅等职,是另外陈述的。王氏赞同他,说古代京畿的军队不出边境,如果用王朝六卿兼任掌管六乡的军队,有什么妨害呢?这倒是说得通。但又把军将说成是乡的卿,就特别牵强附会。研读《诗经·常武》,那么周宣王确实任命了冡宰,怎么能说只有司马掌管军事,其余五卿与此无关呢?

又案大司马之职,仲夏教茇舍,帅以门名,县鄙各以其名,乡以州名。郑注:「军将皆命卿。古者军将盖为营治于国门,鲁有东门襄仲,宋有桐门右师,皆上卿为军将者也。县鄙谓县正、鄙师至邻长也。乡以州名,亦谓州长至比长也。」乡遂大夫文错不见,以其素信于民,不为军将,或为诸帅,是以阙焉。正义:「此经六遂直云县鄙,不言遂;六乡言以州名,虽见乡,亦不见乡大夫之身。其文交错,不见乡遂大夫,故云文错不见也。」兵书《孙子》云:「素信者与众相得。」《管子》云:「作内政寄军令,则乡遂大夫以下至比长、邻长,皆因为军吏以领本民。」或别使人为军将,则乡遂大夫别领人为师、帅、旅帅。知有别使人为军将者。外传穆叔云:「天子作师,公帅之以征不徳。」是也。经又云:「辨旗物之用,王载太常,军吏载旗,师都载旜,乡遂载物。」注:「军吏诸军帅也,师都遂大夫也,乡遂乡大夫也。或载旜,或载物,众属军吏无所将也。」正义以为从军将以下至伍长皆得称军吏,乡遂大夫若为军将,则在军吏载旗数中。今载旜、载物,知己所管之众属他军吏,己全无所将,非直不为军将,亦不为诸帅。细玩此二节注及正义,知先王命将原无一定。郑注:「大司马军将作两法觧之,一是六官之长,一是乡遂大夫,取其徳任者而已。」此最为精妙。薛氏不明此义,遂谓六军之将专用六乡大夫,非也。世固有长于治民、短于克敌者,安得乡大夫皆全材耶?至正义以周公东征四国是皇证,三公为将,东征之事变也非常也,岂得为定制?又以韎韐有奭以作六师,为诸侯世子为军将,皆近穿凿,今亦不取。

【黄氏度曰:遂之爵秩降于乡一等,邦国亦有乡有遂,其爵秩亦当有髙下。及在军,皆升之使与六卿等,大抵军吏无大小皆主号,今当使人尊敬之。二十五人之长而爵中士,其意可见】

【李氏嘉防曰:先王兵制,自五人以上,必用命士一人为之长;至二千五百人,则用中大夫。故一军之间,卿一人,中大夫五人,下大夫二十五人,上士百二十五人,中士五百人,下士二千五百人。士大夫如此之多,故各自爱,不致冒昧邀功以自伤。所以古者兵败,止曰败绩,不至甚斩首也】

  蕙田案以上军将

叶氏时曰:六军人自为备,居有积仓,行有裹粮,非公家所给也。是以太宰之职,九赋敛财,皆有以待其用,独不及军旅;九式均财,皆有以为之法,而亦不及军旅。岂非农皆为兵,兵皆自赋,初无烦于廪给,故亦不烦于均节欤?

  蕙田案此条附论军粮

书序:「武王戎车三百两,虎贲三百人,与受战于牧野【传:「兵车百夫长所载,车称两,一车歩卒七十二人,凡二万一千人,举全数。虎贲,勇士称也,皆百夫长。」疏:「司马法:车有七十二人,计三百乗当有二万一千六百人,孔略六百而言云凡二万一千人,故云举全数。孔既用司马法一车七十二人,又云兵车百夫长所载,是实领百人,非惟七十二人。依周礼大司马法:天子六军,出自六乡,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故一乡出一军,乡为正,遂为副。若乡遂不足,则徴兵于邦国。则司马法六十四井为甸,计有五百七十六夫,共出长毂一乗,甲士三人,歩卒七十二人。至于临敌对战布阵之时,则依六乡军法: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故左传云:『先偏后伍』,又云:『广有一卒,卒偏之两』,非直人数如此,车数亦然。故周礼云:『乃会车之卒伍』,鄚云:『车亦有卒伍』。左传战于繻葛,杜注云:『车二十五乗为偏』,是车亦为卒伍之数也。则一车七十二人者,自计元科兵之数,科兵既至,临时配割,其车虽在其人分散,前配车之人,临战不得还属本车,当更以虎贲甲士配车而战。孔举七十二人元科兵数者,欲总明三百两人之大数。云兵车百夫长所载者,欲见临敌实一车有百人】礼记坊记正义:「诸侯出赋之时,虽成方十里,出车一乗,甲士

译又考察大司马的职责,仲夏时节教导军队在野外扎营,率领军队时以城门命名,县鄙地区各自以其地名命名,乡里则以州名命名。郑玄注说:“军将都是受命的大夫。古代军将大概在国都城门处设立营治,鲁国有东门襄仲,宋国有桐门右师,都是上卿担任军将的例子。县鄙是指县正、鄙师直到邻长。乡以州名,也是指州长直到比长。”乡遂大夫的职事交错而不显见,因为他们平时在民众中享有信誉,不担任军将,或许担任各部的帅,所以此处省略未提。正义说:“经文六遂只说县鄙,不说遂;六乡说以州名,虽然见到了乡,也不见乡大夫本人。其文辞交错,不见乡遂大夫,所以说文错不见。”兵书《孙子》说:“平时有信誉的人能与众人融洽相处。”《管子》说:“建立内政寄托军令,那么乡遂大夫以下直到比长、邻长,都因此成为军吏来统领本乡民众。”或者另外派遣他人担任军将,那么乡遂大夫就另外统领人员为师、帅、旅帅。知道有另外派遣他人担任军将的依据,是《左传》穆叔说:“天子建立军队,公率领他们去征讨不道德的人。”就是如此。经文又说:“辨别旗帜物品的用途,王乘坐的车载太常,军吏的车载旗,师都的车载旜,乡遂的车载物。”注说:“军吏指各军帅,师都指遂大夫,乡遂指乡大夫。有的载旜,有的载物,众人隶属于军吏,无所统率。”正义认为从军将以下直到伍长都可以称为军吏,乡遂大夫如果担任军将,就在军吏载旗的行列中。现在载旜、载物,知道自己所管辖的众人隶属于其他军吏,自己完全无所统率,不仅不担任军将,也不担任各部的帅。仔细玩味这两段注及正义,可知先王任命将领原本没有固定不变的规定。郑玄注说:“大司马的军将作两种解释,一是六官之长,一是乡遂大夫,只是选取有德行且能胜任的人罢了。”这最为精妙。薛氏不明白这个道理,于是说六军的将领专用六乡大夫,这是错误的。世上确实有擅长治理民众、不擅长战胜敌人的情况,怎么能说乡大夫都是全才呢?至于正义以周公东征四国作为确证,三公担任将领,东征之事属于非常变故,怎么能作为定制?又以韎韐有奭建立六师,作为诸侯世子担任军将,都近乎牵强附会,现在也不采纳。

【黄氏度说:遂的爵位等级比乡低一等,邦国也有乡有遂,其爵位等级也应当有高下。等到在军中,都提升他们使与六卿相等,大抵军吏无论大小都主管名号,现在应当使人尊敬他们。二十五人的长官爵位为中士,其用意可见】

【李氏嘉防说:先王的兵制,自五人以上,必定用命士一人作为长官;到二千五百人,就用中大夫。所以一军之中,卿一人,中大夫五人,下大夫二十五人,上士一百二十五人,中士五百人,下士二千五百人。士大夫如此之多,所以各自爱惜生命,不至于冒昧邀功而自伤。所以古代兵败,只说败绩,不至于大量斩首】

蕙田案:以上论述军将

叶氏时说:六军的士兵各自准备装备,居住时有积存的粮仓,行军时有裹带的干粮,不是公家供给的。所以太宰的职责,九赋征收财物,都有以应对其用途,唯独不及军旅;九式均平财物,都有以为之法,也都不及军旅。难道不是农民都是士兵,士兵都自己供给,起初不烦劳粮饷供给,所以也不烦劳均平节制吗?

蕙田案:此条附论军粮

《尚书序》说:“武王戎车三百辆,虎贲三百人,与受在牧野作战。”【传:“兵车百夫长所载,车称为两,一车步兵七十二人,共二万一千人,举全数而言。虎贲,勇士的称号,都是百夫长。”疏:“《司马法》:车有七十二人,计算三百辆应当有二万一千六百人,孔颖达略去六百而言共二万一千人,所以说举全数。孔颖达既用《司马法》一车七十二人,又说兵车百夫长所载,是实际统领百人,不只是七十二人。依照《周礼》大司马法:天子六军,出自六乡,凡是起用徒役,不超过每家一人,所以一乡出一军,乡为正,遂为副。如果乡遂不足,就从邦国征调士兵。那么《司马法》六十四井为甸,计算有五百七十六夫,共出长毂一辆,甲士三人,步兵七十二人。至于临敌对战布阵之时,就依照六乡军法: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所以《左传》说:‘先偏后伍’,又说:‘广有一卒,卒偏之两’,不只是人数如此,车数也如此。所以《周礼》说:‘乃会车之卒伍’,郑众说:‘车也有卒伍’。《左传》战于繻葛,杜预注说:‘车二十五辆为偏’,是车也作为卒伍的数量。那么一车七十二人者,是计算原本征发的兵数,征发的兵既到,临时调配,其车虽在但人分散,前配车的人,临战不得还属本车,应当更以虎贲甲士配车而战。孔颖达举七十二人元科兵数者,是想总明三百辆的大数。说兵车百夫长所载者,是想表明临敌实际一车有百人】《礼记·坊记》正义:“诸侯出赋之时,虽成方十里,出车一辆,甲士

三人,歩卒七十二人。其临敌之时,则同乡法:五人为伍,五伍为两之属。故左传云:『邲之战,楚广有一卒,卒偏之两』,又云:『两之一卒,适吴』,是临军同乡法也。牧誓云:『武王戎车三百两』,孔注云:『一车歩卒七十二人』,则出军法也。经云千夫长、百夫长,谓对敌时也。春秋成公元年正义:『邦国所出一车,甲士歩卒总七十五人』,周礼大司马五人为伍等大致不同者,大司马所云谓乡遂出军及临时对敌布陈用兵之。法此甲士三人,歩卒七十二人,谓徴课邦国出兵之时所徴之兵,既至临陈,还同乡遂之法。知临敌用乡遂法者,以桓五年战于繻葛,先偏后伍;又宣十二年,广有一卒,卒偏之两。及《尚书·牧誓》云:“千夫长,百夫长。”是临时对敌,皆用五两卒旅师军也。

译甲士三人,步兵七十二人。在临阵对敌的时候,就采用乡遂的编制方法:五个人组成一伍,五伍组成两的隶属关系。所以《左传》说:“邲之战,楚军的一辆战车配有一卒,一卒等于偏和两”,又说:“两中的一卒,前往吴地”,这就是临军时采用乡遂编制法的意思。《尚书·牧誓》说:“武王的战车有三百辆”,孔颖达注解说:“一辆战车配步兵七十二人”,这就是出征时的编制法。经文中提到的千夫长、百夫长,是指对敌作战时的情况。《春秋》成公元年的正义说:“邦国所出的一辆战车,甲士和步兵总共七十五人”,《周礼·大司马》中五人为伍等规定大致不同,是因为《大司马》所说的指的是乡遂出兵以及临时对敌布阵用兵的方法。这甲士三人、步兵七十二人,是指征调邦国出兵时所征召的兵力,等到临阵布列时,又恢复采用乡遂的编制法。知道临敌时使用乡遂编制法,是因为桓公五年在繻葛作战,先列偏后列伍;又宣公十二年,广有一卒,卒等于偏和两。以及《尚书·牧誓》说:“千夫长,百夫长。”这说明临时对敌时,都采用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卒、旅、师、军的编制。

蕙田案:以上三説,附论调发临敌不同制。

周礼》地官小司徒颁比法于六乡。凡起徒役,惟田与追胥竭作【注:郑司农云,田谓猎也;追,追寇贼也;竭作,尽行。疏:此谓六乡之内,上剂致甿,一人为正卒,其余皆为羡卒。若六遂之内,以下剂致甿,一人为正卒,一人为羡卒,其余皆为余夫,饶逺故也】

【王氏安石曰:田与追胥竭作,则猎取禽兽与众同欲,逐捕盗贼与众同恶也】

【程氏曰:竭作,如惟为社事,单出里,惟为社田,国人毕作,单毕皆尽,互言之也】

陈氏礼书》古者国有游倅,田有余夫,军有羡卒,皆所以副其正也。六乡以三剂致民,上地中,地下地,起徒役,母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则一人为正卒,余可任者皆羡卒也。六遂以下剂致民,上地中,地下地,皆以二人任之,则一人为正卒,一人为羡卒,其余不预,所以优野人也。惟田与追胥竭作,乡遂皆然。

蕙田案田而竭作,即《礼记》所谓惟为社田,单出里也。陈祥道谓田猎人所同欲,其説似陋。王应电谓田猎而祭,人各致其报本之心,是矣,而未尽也。徒役必留羡卒者,重民力,慎居守也。田而竭作者,农隙讲武,既无嫌于扰民,练习戎备,实有国之大计也。

又案:以上论田与追胥,非羡卒尽发。

凡国之大事,致民;大故,致余子【注:大事,谓戎事也;大故,谓灾寇也。郑司农云:国有大事,当徴召会聚百姓,则小司徒召聚之。余子谓羡也。▯谓余子,卿大夫之子,当守于王宫者也。疏:左氏成公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此言致民,明非祭祀,是戎事可知。司农云余子谓羡也,羡卒惟田与追胥竭作,大故不合使羡,故郑不从之。经云大故当宿卫王宫,书传云余子皆入学,则余子不得为羡】

【陈氏礼书】:「羡卒亦谓之余子,余子自私言之,羡卒自公言之,故也】

【蔡氏徳晋曰:余子羡卒也,致余子先王,必不得已为之,故虽尽室以行,而民不怨也】

蕙田案:郑司农以余子为即羡卒,陈氏、郑氏、王氏、应电、蔡氏、徳晋説并同。案经既云田与追胥竭作,而其下又云大故致余子不与上文▯叠耶?则余子非羡卒可知。康成谓卿大夫之子当守于王宫者,疏云大故当宿卫王宫。又案书传云余子皆入学,可证余子为卿大夫子,非羡卒也。盖羡卒所以备居守及更休之用,若其兴师越境而羡卒皆发,空国而往,居卒仅存老弱,民何以堪?牧野之师,纣七十万通圻皆发;晋作州兵,亦尽用之。苏秦谓齐宣王:“临淄之中七万户,下户三男子,卒二十一万。”曹操谓崔琰:“昨案户籍可得三十万众,故为大州。”至于隋阅丁口,唐括逃户,皆汲汲焉,惟恐其民之不尽为用。此悉后世之事,非先王之政也。余子宜从康成,非羡卒尽发。

  诗大雅公刘其车三单

蕙田案:此条详见《诸侯军制门》。《礼书》援以证致,余子为起羡卒。考郑笺谓大国三军,以余卒为羡。今邰承上公之封,公刘迁豳,民始从之,丁夫适满三军之数,单者无羡卒也。玩此知《诗》特举其军赋实数,非羡卒尽发。

小雅采芑其车三千【笺:司马法兵车一乘甲士三人歩卒七十二人,宣王承乱羡卒尽起】蕙田案:一车士徒七十五人,千乗当用七万五千人,则为六军。采芑其车三千,郑以为羡卒尽起。孔正义:六乡羡卒尽起得二千五百乗。案:畿内六乡地居四同,万有二千五百家为乡,依小司徒上地可任者家三人,中地二家五人,下地家二人,一为正卒,余为羡卒,通而率之家二人半。若令尽起,一乡得三万一千五百人,六乡得十八万七千五百人。计千乗为七万五千人,则十八万七千五百人可得二千五百乗。此頴达之説也。但防里九等田亦在六乡之内,孔未算及,未为定数。今以载师注考之:六乡四同方二百里,则三十六万夫之地,三分去一,存二十四万夫。六乡七万五千家受十五万夫之地,其余九万夫防里九等田,九者各为万家,通受一夫,实二家受一夫之地,定受田十二万家。若以一家

译蕙田按:以上三种说法,是附带论述田猎和临敌时征发制度不同的情况。

《周礼·地官·小司徒》颁布比法于六乡。凡是征发徒役,只有在田猎和追捕寇贼时才竭尽人力【注:郑司农说,田指田猎;追,指追捕寇贼;竭作,指全部出动。疏:这是说六乡之内,用上剂征召民众,一人作为正卒,其余都作为羡卒。如果是六遂之内,用下剂征召民众,一人作为正卒,一人作为羡卒,其余都作为余夫,这是因为郊外土地辽阔的缘故】

【王安石说:田猎和追捕寇贼时竭尽人力,是因为猎取禽兽是众人共同的欲望,追捕盗贼是众人共同的厌恶】

【程颐说:竭尽人力,就像《礼记》所说“惟为社事,单出里”,“惟为社田,国人毕作”,单和毕都是尽的意思,这是互文见义】

陈祥道《礼书》说:古时国家有游倅,田猎时有余夫,军队中有羡卒,这些都是用来辅助正卒的。六乡用三剂征召民众,上地、中地、下地,征发徒役不超过每家一人,把其余的人作为羡卒,那么一人作为正卒,其余能胜任的都作为羡卒。六遂用下剂征召民众,上地、中地、下地,都用两人来承担,那么一人作为正卒,一人作为羡卒,其余的人不参与,这是为了优待郊野之人。只有在田猎和追捕寇贼时才竭尽人力,六乡和六遂都是这样。

蕙田按:田猎时竭尽人力,就是《礼记》所说的“惟为社田,单出里”。陈祥道说田猎是众人共同的欲望,这种说法似乎浅陋。王应电说田猎并祭祀,人们各自表达报答本源的心意,这说得对,但还没有说完全。征发徒役必须留下羡卒,是为了重视民力,谨慎地留守后方。田猎时竭尽人力,是因为农闲时讲习武事,既没有扰民的嫌疑,练习军事准备,实在是国家的大计。

又按:以上论述田猎和追捕寇贼,并不是说羡卒全部征发。

凡是国家的大事,征召民众;有大变故,征召余子【注:大事,指军事;大故,指灾祸寇贼。郑司农说:国家有大事,应当征召会聚百姓,就由小司徒召聚他们。余子指羡卒。〇说余子,是卿大夫的儿子,应当守卫在王宫的人。疏:《左传》成公传:“国家的大事,在于祭祀和军事”,这里说征召民众,明确不是祭祀,可知是军事。郑司农说余子指羡卒,羡卒只有在田猎和追捕寇贼时才竭尽人力,大故不应该征发羡卒,所以郑玄不采纳他的说法。经文说大故应当宿卫王宫,《书传》说余子都入学,那么余子就不能是羡卒】

【陈祥道《礼书》:“羡卒也被称为余子,余子是从私人角度说的,羡卒是从公家角度说的,所以这样称呼】

【蔡德晋说:余子就是羡卒,征召余子是先王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做的,所以即使全家出行,百姓也不怨恨】

蕙田按:郑司农认为余子就是羡卒,陈祥道、郑玄、王安石、王应电、蔡德晋的说法都相同。查考经文既然说田猎和追捕寇贼竭尽人力,而下面又说大故征召余子,不与上文重复吗?那么余子不是羡卒就可知了。郑玄说卿大夫的儿子应当守卫在王宫,疏说大故应当宿卫王宫。又查考《书传》说余子都入学,可以证明余子是卿大夫的儿子,不是羡卒。大概羡卒是用来预备留守和轮换休息的,如果兴师越境而羡卒全部征发,全国的人都去了,留守的士兵只剩下老弱,百姓怎么承受得住?牧野之战,商纣王七十万军队连同边境地区都征发了;晋国设立州兵,也全部使用。苏秦对齐宣王说:“临淄城中有七万户,每户三个男子,士兵有二十一万。”曹操对崔琰说:“昨天查核户籍可以得到三十万士兵,所以称为大州。”至于隋朝清查丁口,唐朝括取逃户,都急切地担心百姓不能全部被利用。这些都是后世的事情,不是先王的政治。余子应当遵从郑玄的说法,不是羡卒全部征发。

《诗经·大雅·公刘》:“其车三单”

蕙田按:这条详见《诸侯军制门》。《礼书》引用它来证明征召余子就是征发羡卒。查考郑玄笺注说大国三军,用余卒作为羡卒。现在邰继承上公的封地,公刘迁到豳地,百姓才开始跟随他,壮丁刚好满三军的数目,单指没有羡卒。玩味此意可知《诗经》特别举出军赋的实际数目,并不是羡卒全部征发。

《小雅·采芑》:“其车三千”【笺注:《司马法》规定兵车一乘有甲士三人、步兵七十二人,宣王承继乱世,羡卒全部征起】蕙田按:一车士兵和步兵共七十五人,千乘应当用七万五千人,那就是六军。《采芑》说其车三千,郑玄认为是羡卒全部征起。孔颖达正义:六乡羡卒全部征起得到二千五百乘。查考:畿内六乡土地居于四同,一万二千五百家为一乡,依照小司徒上地可任者每家三人,中地每家五人,下地每家二人,一人作为正卒,其余作为羡卒,平均每家二人半。如果命令全部征起,一乡得到三万一千五百人,六乡得到十八万七千五百人。计算千乘为七万五千人,那么十八万七千五百人可以得到二千五百乘。这是孔颖达的说法。但是防里九等田也在六乡之内,孔颖达没有计算在内,不是确定的数目。现在用载师注来考证:六乡四同方圆二百里,就是三十六万夫的土地,减去三分之一,剩下二十四万夫。六乡七万五千家受田十五万夫的土地,其余九万夫防里九等田,九等田各为万家,总共受田一夫,实际上是两家受一夫的土地,确定受田十二万家。如果以一家

二人半通率之,则有三十万人。苐据康成以遂人沟洫之法与匠人井田之法二法判然不同,乡遂沟洫稠多,较之都鄙几十数倍,则乡遂治沟洫之夫自当数倍于都鄙。而检经及注疏并无此文,未可臆断。则六乡实受地者虽可定之以十二万夫,而其出赋者尚未可定也。要之必不能给三千乗,盖三千乗则十八军二十二万五千人矣,断非六乡之所能供也。正义以为家二人半,特举其大率耳。人有死生,数有改易,六乡内不必常有千乗,或出六遂足之,或出于公邑。愚谓周礼田与追胥,李氏景齐以为田乃暂时事,则不恶其为尽征也。即追捕盗贼,亦不过逐出之耳。若逺行征伐,决无空国而往之理。贾公彦原有乡不足取,遂遂不足取,采地又不足徴邦国之説,亦决无必待六乡尽起尚不足而始徴外兵之事。若然则六乡疲惫已极,而邦国永无徴。发时矣,采芑之三千,安知非乡遂都鄙之正卒?或徴邦国之兵,郑氏羡卒尽发之説,未可信。

译二人半通率之,则有三十万人。只是依据康成(郑玄)的观点,遂人沟洫之法与匠人井田之法截然不同,乡遂的沟洫稠密繁多,较之都鄙几十倍,那么乡遂治理沟洫的劳力自然应当是都鄙的数倍。然而查考经书及注疏并无此说,不可凭空臆断。因此,六乡实际受田的人虽然可以确定为十二万夫,但其出赋的人数尚不可确定。总之,六乡必然无法供给三千辆战车,因为三千辆战车意味着十八军、二十二万五千人,这绝对不是六乡所能提供的。《正义》认为每家二人半,只是举其大概而言。人有生死,数目有变化,六乡内不必常有千乘战车,有时由六遂补足,有时出自公邑。我认为《周礼》中的“田”与“追胥”,李景齐认为“田”是暂时之事,那么不厌恶其为尽征。即使是追捕盗贼,也不过是驱逐他们出境罢了。如果是远行征伐,决无空国而去的道理。贾公彦原本有乡不足取、遂不足取、采地又不足征、邦国之说,也决无必须等到六乡全部征发尚不足时才征调外兵之事。如果这样,那么六乡已经疲惫到了极点,而邦国永远没有征发的时机了。《采芑》中的三千人,怎么知道不是乡遂都鄙的正卒?或者是征调邦国的军队,郑氏关于羡卒全部征发的说法,不可轻信。

观承案其车三千,诗人之笔,或大言之以铺张兵威之盛耳。必欲核其实,则天子十二军,出于六乡六遂者,乃田赋出兵之常法,止以守卫王畿而备廵守田猎之事。至于出师,自当合调邦国都鄙之兵以足之。况畿方千里,出车万乗,今三千之车,亦只用其十之三耳。如郑氏羡卒尽发之説,是天子直将空国授之方叔而行矣。以此觧诗,固矣。

【王氏应电曰:旧谓五家为比,故五人为伍;二十五家为闾,故二十五人为两。居则为比闾族党州乡,行则为伍两卒旅师军。此説是矣,而非覈实之言也。夫苟定于比即为伍,则征行而用众,何以居守?岂百里之内旷然无人耶?愚尝详考六乡居民之数,一比长所统合有五十家。然则所谓一伍之人,亦于五十家内而取之,十家而取一人也。故比闾族党州乡者,教训其居民之法,有家则在所教者也。伍两卒旅师军者,部署其勇力之法,凡有材艺者,又自会而用之也。庠序师田各自为制,征行有时而居守不可缺,不外乎比闾而不泥于比闾,实并行而不悖。故以比闾中之民而简阅之为伍两,则可谓比闾之民与其长,即伍两之兵与将,岂其然乎】

蕙田案:王明斋疑比闾、族、党、州、乡为伍,两、卒、旅、师、军,则征行用众,百里之内旷然无人,何以居守?因剏论谓比闾者,教训其居民之法;伍两者,部署其勇力之法。所谓伍两,特临时简阅,十家而取一人耳。不知征行之时,羡卒固在,居守何患无人?先王寓兵于农,若临时简阅,则仍后世苟且之计,岂其然乎?明斋亦惑于羡卒尽起之言耳,不知古无此法也。

贾公彦《小司徒疏》凡出军之法,先六乡赋,不止;次出六遂赋,犹不止;徴兵于公邑及三等采赋,犹不止;乃徴兵于诸侯,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此军等皆出于乡遂赋,犹不止,则诸侯有遍境出之法,则千乗之赋是也。」

春秋孔疏:「天子六军,出自六乡;大国三军,出自三乡。其余公邑采地之民,不在三军之数。古者用兵,天子先用乡;乡不足,取遂;遂不足,取公卿采邑及诸侯邦国。若诸侯出兵,先尽三乡三遂;乡遂不足,然后总徴境内之兵。」

【章氏俊卿曰:古者畿内之兵不出,所以重内也。卒有四方之役,即用诸侯人耳。或遣上公帅王赋,亦不过元戎十乗,以先启而行也。而调兵诸侯,又各从其方之便。髙宗伐楚,盖裒荆之旅。武王克商,实用西土。至于征徐以鲁,追貊以韩,平淮夷以江汉,略见于经,可考也。平王出戍逺,以见刺。当是时,周都洛矣。自洛戌申许,无乃未甚逺,而周人已不堪。况后世有劳师万里者哉!春秋之初,从王伐郑,犹有蔡人、卫人。二百四十二年间,王人防伐屡矣,未尝见师之出,惟败绩于茅戎。王师自出,《春秋》深讥焉】

【陈氏傅良曰:古者五侯九伯专征,而诸侯皆共四方之事。畿兵不出。案《诗·出车》云:「我出我车,于彼牧矣。自天子所谓我来矣。」又《渐渐之石》为东劳西逸,而有不遑朝处之叹。更以《周官》《司马法》叅考,王有四方之事,则冡宰徴师于诸侯曰:「某国不道,征之以某年某日。师至于某国。」小宰掌其戒具,虎贲氏奉书以牙璋发之。然则畿兵不逺征。故刘文公平丘之会对晋人曰:「天子之老,请率王赋。」至平王东迁,以王人戍申甫,而扬之水始刺之。春秋之初,从王伐郑,犹有陈、蔡、卫之兵。二百四十二年间,王人会伐屡矣,未尝见王师自出。惟败绩茅戎,王师自出,春秋讥焉。至战国时,赧王伐秦,尚从鋭师。以此知畿兵不用】

【陈氏礼书】贾公彦言:“出军之法,先六乡,次六遂,次公邑都鄙,乃徴兵于诸侯。不止,则诸侯阖境出焉。所谓千乗之赋也。然先王之于天下,大则有方伯,小则有连帅。其待卒应变,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各适其事之逺近而已。方伯连率所不能克,然后乡遂之士应之。《周官》曰:‘王之大事,诸侯。’《左传》曰:‘五侯九伯,汝寔征之。’又曰:‘诸侯敌王所忾,则出军

译观承按:《诗经》中“其车三千”的说法,或许是诗人为了铺张兵威盛大而用的夸张之辞。如果一定要核实其实际数目,那么天子十二军的编制,出自六乡六遂,是田赋出兵的常规制度,仅用于守卫王畿以及备办巡守、田猎之事。至于对外出兵,自然应当合调各诸侯国及都鄙的兵力来补足。况且王畿方圆千里,出兵万辆战车,如今三千辆战车,也只是用了其中的十分之三罢了。如果按照郑氏“羡卒全部征发”的说法,那就是天子直接将空国交给方叔去出征了。用这种观点来解释《诗经》,确实太固执了。

【王氏应电说:旧说认为五家为比,所以五人为伍;二十五家为闾,所以二十五人为两。平时居住时组织为比、闾、族、党、州、乡,行军时组织为伍、两、卒、旅、师、军。这种说法是对的,但不是核实实际状况的话。如果规定比就是伍,那么征发军队时用了众人,平时留守的人怎么办?难道百里之内就空无一人吗?我曾详细考察六乡居民的数量,一个比长统领的共有五十家。那么所谓的一伍之人,也是从五十家中选取,即十家选取一人。所以比、闾、族、党、州、乡,是教导居民的方法,有家就在其中接受教导。伍、两、卒、旅、师、军,是部署勇力者的方法,凡是有才能技艺的人,又自行集结使用。学校教育和田猎各有制度,征发有时,但留守不可缺少,不脱离比闾的组织但不拘泥于比闾,实际上是并行而不冲突的。所以用比闾中的民众来简阅编组为伍两,就可以说比闾的民众及其长官,就是伍两的士兵与将领,难道真是这样吗?】

惠田按:王明斋怀疑将比闾、族、党、州、乡等同于伍、两、卒、旅、师、军,那么征发军队时用了众人,百里之内空无一人,靠谁来留守?因此创立新论,说比闾是教导居民的方法;伍两是部署勇力者的方法。所谓的伍两,只是临时简阅,十家选取一人罢了。他不知道征发军队时,羡卒本来就在,留守何必担心无人?先王寓兵于农,如果临时简阅,那就是后世苟且应付的计策,难道真是这样吗?明斋也是被“羡卒全部征发”的说法迷惑了,不知道古代没有这种制度。

贾公彦《小司徒疏》说:凡是出兵的方法,先征发六乡的赋役,不够;其次征发六遂的赋役,还不够;再征发公邑及三等采邑的赋役,还不够;这才征发诸侯的军队,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这些军队等级都出自乡遂的赋役,还不够,那么诸侯就有倾全国出兵的方法,这就是所谓的“千乘之赋”。

《春秋》孔颖达疏说:“天子六军,出自六乡;大国三军,出自三乡。其余公邑采地的民众,不在三军之数内。古代用兵,天子先使用乡兵;乡兵不足,取用遂兵;遂兵不足,取用公卿采邑及诸侯邦国的军队。如果诸侯出兵,先尽用三乡三遂的兵;乡遂不足,然后总征境内的军队。”

【章氏俊卿说:古代王畿内的军队不出征,是为了重视内部。如果有四方的战事,就使用诸侯的人马。或者派遣上公率领王赋,也不过是元戎十辆战车,作为先锋出发罢了。而调兵给诸侯,又各自从其方位的便利。高宗伐楚,大概是聚集荆州的军队。武王克商,实际使用的是西土的军队。至于征徐用鲁,追貊用韩,平淮夷用江汉,在经书中略有记载,可以考证。平王出兵戍守远方,被用来讽刺。当时周朝已经迁都洛邑了。从洛邑戍守申、许,不算太远,而周人已经不堪承受。何况后世有劳师远征万里的人呢!春秋初年,跟随周王伐郑,还有蔡人、卫人。二百四十二年间,王人参与讨伐很多次,未曾见到王师亲自出征,只有在茅戎战败。王师亲自出征,《春秋》对此深加讥讽。】

【陈氏傅良说:古代五侯九伯专管征伐,而诸侯都共同承担四方的事务。王畿的军队不出征。按《诗经·出车》说:“我出动我的战车,在那牧场。从天子那里命令我而来。”又《渐渐之石》说东边劳苦西边安逸,有来不及朝见的叹息。再参考《周官》《司马法》,天子有四方战事,就冢宰向诸侯征发军队说:“某国无道,在某年某日征讨它。军队到达某国。”小宰掌管警戒器具,虎贲氏捧着文书用牙璋发兵。那么王畿的军队不远征。所以刘文公平丘之会对晋人说:“天子的老臣,请率领王赋。”到平王东迁,用王人戍守申、甫,于是《扬之水》开始讽刺。春秋初年,跟随周王伐郑,还有陈、蔡、卫的军队。二百四十二年间,王人参与讨伐很多次,未曾见到王师亲自出征。只有在茅戎战败,王师亲自出征,《春秋》讥讽。到战国时,赧王伐秦,还跟随精锐部队。由此可知王畿的军队不使用。】

【陈氏《礼书》】贾公彦说:“出兵的方法,先六乡,次六遂,次公邑都鄙,然后征发诸侯。还不够,那么诸侯倾全国出兵。这就是所谓的‘千乘之赋’。然而先王对于天下,大的有方伯,小的有连帅。他们应对卒变,像身体指挥手臂,手臂指挥手指,各自适应事情的远近罢了。方伯连帅不能克服的,然后乡遂的士人响应。《周官》说:‘天子的大事,由诸侯负责。’《左传》说:‘五侯九伯,你们实际征伐。’又说:‘诸侯对抗天子所愤怒的,就出兵。’”

之法,顾岂先虚其内以实其外哉】

译这种法则,难道会先掏空内部来充实外部吗?

蕙田案:郑司农云,百里内为六乡,外为六遂,合乡遂可制十二军,而仅制六军,盖以遂为乡之副,倅乡不足,斯取诸遂,其寛民力一也。民之可任者,虽有家三人、二家五人、家二人之别,然每家惟取一人为正卒,其余皆为羡卒,以备更休,其寛民力二也。六乡以三剂致甿,而六遂槩以下剂为率,则正羡之外,虽可任而并不用,为羡者更多矣,其寛民力三也。以此知古无尽发之事。

又案六军统于大司马,而大司马九伐之法,明载夏官。章俊卿、陈傅良、陈祥道谓内兵全不出者,非也。然如贾公彦、孔頴达所云,乡不足取,遂以逓及于邦国云云者,若专指正卒而言,则可。倘泥康成羡卒尽起,一言空其国不足,乃他有徴发,是先虚其内以实其外。百里之内,何以居守?诚有如陈用之、王明斋所疑矣。

  蕙田案以上徴发

  右出军之制下

  五礼通考卷二百三十四

<经部,礼类,通礼之属,五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五礼通考卷二百三十五

  刑部尚书秦蕙田撰

  军礼三

  军制

周礼夏官大司马凡制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注:郑司农云春秋传有大国次国小国又曰成国半天子之军周为六军诸侯之大者三军可也疏:此大国次国小国者皆以命数同者军数亦同则上公为大国侯伯为次国子男为小国也大国次国小国春秋正文成三年冬十一月晋侯使荀庚来聘衞侯使孙良夫来聘公问臧宣叔曰中行伯之于晋其位在三孙子之于衞位为上卿将谁先对曰次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上下如是古之制也卫在晋不得为次国晋为盟主其将先之葢指此为大国次国也】

春秋襄公十四年,左传疏:「夏官大国三军,云云。当以公侯为大国,伯为次国,子男为小国也。诸侯五等,惟有三等之命。伯之命数,可以同于侯。其军则计地大小,故伯国之军,不得悉同于侯。」

蕙田案:《王制》「三公一命,卷若有加则赐,也不过九命;次国之君不过七命,小国之君不过五命。」康成虽以为殷制,亦兼夏及,引《周礼》释之。然则「大国」者,专指公而言。《春秋正义》以公侯皆为大国,与贾疏二説不同,宜从贾説。惟鲁侯爵而得有千乘,与他国异。

观承案,因地出车,因车成军。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武成分土,惟三之旧制也。则以公侯为大国,而出三军;伯为次国,子男为小国,而出二军。一军者为宜。若只以公为大国,则周制惟有虞、虢及宋为公爵,而齐鲁晋衞皆止侯爵,皆不得为大国。是侯国之得备三军者絶少矣,岂其然乎?

春秋襄公十一年谷梁传:古者天子六师,诸侯一军【注:周礼司马法曰: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其将皆命卿,二千五百人为师。然则此言天子六师,凡万有五千人;大国三军,则三万七千五百人。诸侯制逾天子,非义也。总云诸侯一军,又非制也】

蕙田案:《谷梁传》与《周礼》不合,范甯驳之,极是。

陈氏《礼书》《谷梁传》云:古者天子六师,诸侯一军。啖助云:天子六军,大国三之一,小国半。大国数不必常,所以示称其制,与《周礼》不合,是臆説耳。

蕙田案:大国三军,凡三万七千五百人,车五百乘;次国二军,凡二万五千人,车三百三十三乘,余二十五人;小国一军,凡一万二千五百人,车一百六十六乘,余六十二人。十之五,此皆邦国常征之所用。其畸零不满一乘者,葢险野徒为主,易野车为主。古有徒兵不尽为车,抑或以乡之所出与境内所出通融配合?如孔氏所云,元科之兵不必定属本车者耶?考之《説文》:军从车从包,是知军以车成。当以后説为正。

春秋襄公十四年《左氏传》成国不过半天子之军。薛氏衡曰:一封出车千乘,以杜氏法积算,十同千乘,当有戎马四千匹,牛一万二千头,甲士三千人,歩卒七万二千人。合士卒之数,可以为六军。然而大

译蕙田按:郑司农说,百里以内为六乡,以外为六遂,合并乡遂可以组建十二军,却只组建六军,大概是因为遂作为乡的副手,乡兵不足时,就从遂中征取,这是宽缓民力的第一点。民众中可服役的人,虽然有家出三人、两家出五人、家出两人的区别,但每家只取一人作为正卒,其余都作为羡卒,以备轮换休整,这是宽缓民力的第二点。六乡用三种方法征召民众,而六遂一概以下剂为标准,那么正卒和羡卒之外,虽然可以服役却并不征用,作为羡卒的人更多了,这是宽缓民力的第三点。由此可知古代没有竭尽征发的事情。

又按:六军统辖于大司马,而大司马九伐之法,明确记载在夏官中。章俊卿、陈傅良、陈祥道说内兵完全不出的,是不对的。然而像贾公彦、孔颖达所说,乡兵不足时征取遂兵,进而征及邦国等等,如果专指正卒来说,是可以的。倘若拘泥于郑康成“羡卒全部征发”的说法,认为这样会使国家空虚不足,那是另有征发的原因,这是先使内部空虚以充实外部。百里之内,靠什么来居守呢?确实像陈用之、王明斋所怀疑的那样。

蕙田按:以上关于征发

右出军之制下

五礼通考卷二百三十四

<经部,礼类,通礼之属,五礼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五礼通考卷二百三十五

刑部尚书秦蕙田撰

军礼三

军制

《周礼·夏官·大司马》凡制定军队,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注:郑司农说《春秋传》有大国、次国、小国,又说成国只有天子军队的一半,周朝有六军,诸侯中大的有三军是可以的。疏:这里的大国、次国、小国,都是以命数相同的,军数也相同,那么上公为大国,侯伯为次国,子男为小国。大国、次国、小国,《春秋》正文成公三年冬十一月,晋侯派荀庚来聘问,卫侯派孙良夫来聘问,鲁公问臧宣叔说:“中行伯在晋国,他的地位在第三,孙子在卫国,地位是上卿,将谁先呢?”回答说:“次国的上卿相当于大国的中卿,中卿相当于下卿,下卿相当于上大夫;小国的上卿相当于大国的下卿,中卿相当于上大夫,下卿相当于下大夫,上下如此,是古代的制度。卫国在晋国不能算次国,晋国是盟主,它的将领应该先于卫国,大概指此为大国、次国。”】

《春秋》襄公十四年,《左传》疏:“夏官大国三军,等等。应当以公侯为大国,伯为次国,子男为小国。诸侯五等,只有三等之命。伯的命数,可以同于侯。其军队则计算土地大小,所以伯国的军队,不能全部同于侯。”

蕙田按:《王制》“三公一命,如果有增加则赐予,也不过九命;次国之君不过七命,小国之君不过五命。”郑康成虽然认为是殷制,也兼及夏制,引用《周礼》来解释。那么“大国”,专指公而言。《春秋正义》以公侯都为大国,与贾疏两种说法不同,应该遵从贾说。只有鲁国是侯爵却拥有千乘,与其他国家不同。

观承按,根据土地出产车马,根据车马组成军队。公侯都是方圆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武王分封土地,只有三分之一的旧制。那么以公侯为大国,出三军;伯为次国,子男为小国,出二军。一军的为宜。如果只以公为大国,那么周制只有虞、虢及宋是公爵,而齐、鲁、晋、卫都止于侯爵,都不能算大国。那么侯国能备三军的极少,难道是这样吗?

《春秋》襄公十一年《谷梁传》:古时候天子六师,诸侯一军【注:《周礼》《司马法》说:一万二千五百人为一军,天子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其将领都是命卿,二千五百人为一师。那么这里说天子六师,共一万五千人;大国三军,则三万七千五百人。诸侯制度超过天子,不合道义。总说诸侯一军,又不合制度】

蕙田按:《谷梁传》与《周礼》不合,范甯驳斥它,非常正确。

陈氏《礼书》《谷梁传》说:古时候天子六师,诸侯一军。啖助说:天子六军,大国是它的三分之一,小国是一半。大国数量不一定固定,所以显示称其制度,与《周礼》不合,这是主观臆说罢了。

蕙田按:大国三军,共三万七千五百人,车五百乘;次国二军,共二万五千人,车三百三十三乘,余二十五人;小国一军,共一万二千五百人,车一百六十六乘,余六十二人。十之五,这都是邦国常征所用的。那些零散不满一乘的,大概险野以步兵为主,易野以车兵为主。古代有步兵不全是车兵,或者以乡所出的与境内所出的通融配合?像孔氏所说,元科之兵不一定定属本车的吗?考查《说文》:军从车从包,可知军队以车组成。应当以后说为正确。

《春秋》襄公十四年《左氏传》成国不过半天子之军。薛氏衡说:一封出车千乘,用杜氏法积算,十同千乘,当有戎马四千匹,牛一万二千头,甲士三千人,步兵七万二千人。合士卒之数,可以为六军。然而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