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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五礼通考二百五十三

五礼通考卷二百五十二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5899–5924 段

齐衰六升,冠九升。曽祖父母该是正服,但正服合以小功,以尊其祖,不服小功而服齐衰,非本服故同义服也。殇大功有降有义,为夫之昆弟之长子殇是义,余皆降服,降服衰七升,冠十升,义服衰九升,冠十一升。大功章有降有正有义,姑姊妹出适。之等是降。妇人为夫之族类,为义。自余皆正衰冠,如上释也。繐衰唯有义服四升半,冠七升而已。以诸侯大夫为天子,故同义服也。殇小功有降有义,妇人为夫之族类是义,余皆降服。降则衰冠同十升,义则衰冠同十二升。小功亦有降有正有义,如前释。缌麻亦有降有正有义,皆如上陈,但衰冠同十五升,抽去半而已。自斩至缌麻,皆以升数,升数少者在前,升数多者在后。要不得以此升数为叙者,一则正义及降升数不得同在一章。又繐衰四升半,在大功之下,小功之上。郑下注云:「在小功之上者,欲审着缕之精麤。」若然,防服章次虽以升数多少为前后,要取缕之精麤为次第也】

译齐衰用六升布,冠用九升布。曾祖父母本应是正服,但正服按规定应服小功,为了尊崇祖先,不穿小功而穿齐衰,这不是本服,所以与义服相同。殇服的大功有降服和义服,为丈夫的兄弟的长子服殇属于义服,其余都是降服。降服的衰用七升布,冠用十升布;义服的衰用九升布,冠用十一升布。大功章有降服、正服和义服,姑母、姐妹出嫁等属于降服。妇女为丈夫的族类服丧属于义服。其余都是正服的衰和冠,如上所述。繐衰只有义服用四升半布,冠用七升布。因为诸侯、大夫为天子服丧,所以与义服相同。殇服的小功有降服和义服,妇女为丈夫的族类服丧属于义服,其余都是降服。降服的衰和冠都用十升布,义服的衰和冠都用十二升布。小功也有降服、正服和义服,如前所述。缌麻也有降服、正服和义服,都如上所述,只是衰和冠都用十五升布,抽去一半而已。从斩衰到缌麻,都以布的升数来区分,升数少的在前,升数多的在后。但不能仅凭升数来排序,一是因为正服、义服和降服的升数不能同在一章。二是繐衰四升半,在大功之下,小功之上。郑玄在下注中说:“在小功之上,是为了明确丝缕的精细与粗糙。”如果这样,丧服章次的排列虽然以升数的多少决定前后,但终究是以丝缕的精细与粗糙作为次序的标准。

【敖氏继公曰:此篇言诸侯以下男女所为之防服,于五礼属凶礼】

【郝氏故曰:「易」云古者防期无数,「书」云百姓如防考妣三年,防服唐虞世已然,至周乃有五服之等,衰麻哭踊之数。如是篇所传,后人益推广之耳】

子夏传【疏:传者不知是谁人所作,人皆云孔子弟子卜商,字子夏所为。案《公羊传》是公羊高所为,高是子夏弟子。今《公羊传》有“者何”“何以”“曷为”“孰谓之”等,与此传同,师徒相习,此传子夏作不虚也。其传内更云:“传者是子夏引他旧传,以证已义。”《仪礼》十七篇,余不为传,独《防服》作传者,《防服》篇总包天子以下五服差降六术精麤变除之数,既繁出入正殇交互,恐读者不能悉解其义,是以特为传解】

【敖氏继公曰:他篇之有记者多矣,未有有传者也。有记而复有传者,唯此篇耳。先儒以传为子夏所作,未必然也。今且以记明之。汉《艺文志》言礼经之记,顔师古以为七十子后学者所记,是也。而此传则不特释经文而已,亦有释记文者焉。则是作传者,又在于作记者之后,明矣。今攷传文,其发明礼意者固多,而其违悖经义者亦不少。然则此传,亦岂必皆知礼者之所为乎?而先儒乃归之子夏,过矣。夫传者之于经记,固不尽释之也。苟不尽释之,则必间引其文而释之也。夫如是,则其始也,必自为一编而置于记后,葢不敢与经记相杂也。后之儒者,见其为经记作传而别居一处,惮于寻求,而欲从简便,故分散传文而移之于经记每条之下焉。疑亦郑康成为之】

盛氏世佐曰:此篇体例与他篇絶异。他篇止据一礼而言,此则总论尊卑贵贱亲疎男女之服制,若今之律令然。自斩衰以至缌麻服,虽止于五,而其中有正有降,有义有从服,有报服,有名服,又有生服,有推而远之者,有引而进之者,或加服以伸恩,或抑情以伸义,委曲详尽,广大精微,故先贤特为作传。《中庸》云:「期之防达乎大夫,三年之防达乎天子。诸侯以上絶旁期,至于为高曽祖父母父母妻长子之属,则贵贱一而已。」曽子云:「哭泣之哀,齐斩之情,饘粥之食,自天子达。」孟子云:「三年之防,齐疏之服,飦粥之食,自天子达于庶人,三代共之。防服亦安有贵贱之等哉?所异者或絶或降耳。其不絶不降,则固无以异也。」传文虽间有与经不合,而闳深简净,得经意者居多。相传以为子夏所作,良不诬。敖氏以此传并释记文为疑,是不足疑也。记者所以补经之未备,不必皆出于七十子后学者。子夏释经而兼及之,则记作于孔子以前明矣。愚故曰:「记有与经并行者,周公之徒为之,此类是也。」若其初本自为一编,而后儒乃移之于经,记每条之下,则汉以前释经之例类然。如孔子之传《易》,左氏之传《春秋》,亦其徴也。

蕙田案:郝京山以服制断自大夫以下,天子、诸侯缺焉,非也。盛説为是。

  防服

【黄氏干曰:此乃古礼篇目前题,防服乃后世编礼者所加。既加新题,复存古目者,乃重古不敢轻变之意】

钦定义疏,小宗伯辨吉凶之五服。注以为王及公卿大夫士之服,不及庶人,以其与车旗宫室并言。车旗宫室以爵为差,故但由士而上也。此篇庶人之服,俱无异于士,而寄公为所寄之君,大夫士为其旧君,且下同于民,则庶人当为一等,明矣。以服等之,则斩衰也,齐衰也,大功也,小功也,缌麻也,凡五等。以人等之,则天子也,诸侯也,卿大夫也,士也,庶人也,凡五等。司徒三物之教,总以明伦防服,尤其大者,特以与士略同,故经但着庶人为其君之服,而他不另出耳。

斩衰裳苴绖杖绞带冠绳缨菅屦者【注:者者,明为下出也。凡服上曰衰,下曰裳。麻在首在要,皆曰绖。绖之言实也,明孝子有忠实之心。首绖象缁布冠之缺项,要绖象大带,又有绞带象革带。齐衰以下用布。」疏:斩衰裳者,谓斩三升布以为衰裳。不言裁割而言斩者,取痛甚之意。杂记:县子云「三年之防,如斩期之防,如剡斩。

译敖氏继公说:这一篇讲述的是诸侯以下男女所实行的丧服制度,在五礼中属于凶礼。

郝氏说:“《易经》说古代丧期没有定数,《尚书》说百姓为父母守丧三年,丧服制度在唐尧虞舜时代就已经存在,到了周代才有五服的等级,以及衰麻、哭踊的定数。就像这一篇所传述的那样,后人只是进一步推广它罢了。”

子夏传【疏:传的作者不知是谁,人们都说这是孔子弟子卜商,字子夏所作。查考《公羊传》是公羊高所作,公羊高是子夏的弟子。现在《公羊传》中有“者何”“何以”“曷为”“孰谓之”等用语,与此传相同,师徒相承习用,此传为子夏所作并非虚言。传文中又说:“传是子夏引用旧有的传文,来证明自己的观点。”《仪礼》十七篇,其余都不作传,唯独《丧服》篇作传,是因为《丧服》篇总括了从天子以下五服差降、六术精粗、变除的数目,既繁杂又涉及出入、正殇交互的情况,恐怕读者不能完全理解其含义,所以特别作了传解】

敖氏继公说:其他篇中有记的很多,但没有有传的。有记又有传的,只有这一篇。先儒认为传是子夏所作,未必确实。现在暂且用记来阐明。汉代《艺文志》说礼经的记,颜师古认为是七十子后学者所记,这是对的。而此传不仅解释经文,也解释记文。那么作传的人,又在作记的人之后,这是明显的。现在考据传文,其中阐发礼意的固然很多,但违背经义的也不少。既然如此,这传又怎么一定是懂礼的人所作的呢?先儒把它归于子夏,是错了。传对于经和记,本来就不全部解释。如果不全部解释,那么必定是间或引用其文而解释。像这样,那么起初,必定是自成一篇而放在记的后面,大概是不敢与经记混杂。后来的儒者,见它是为经记作传而单独放置,害怕寻求麻烦,想要从简便,所以分散传文而移到经记每条之下。怀疑是郑康成做的。

盛氏世佐说:这一篇的体例与其他篇完全不同。其他篇只依据一种礼仪而言,这一篇则总论尊卑贵贱、亲疏男女的丧服制度,就像现在的律令一样。从斩衰到缌麻服,虽然只有五种,但其中有正服、降服,有义服、从服,有报服、名服,又有生服,有推而远之的,有引而进之的,有的加服以伸恩情,有的抑情以伸义理,委曲详尽,广大精微,所以先贤特别为之作传。《中庸》说:“一期的丧服达于大夫,三年的丧服达于天子。诸侯以上断绝旁系一期的丧服,至于为高祖、曾祖、祖父母、父母、妻子、长子的丧服,则贵贱是一样的。”曾子说:“哭泣的悲哀,齐衰斩衰的情意,饘粥的饮食,从天子达于庶人。”孟子说:“三年的丧服,齐衰疏布的服装,飦粥的饮食,从天子达于庶人,三代都这样。丧服哪里还有贵贱的等级呢?不同的只是有的断绝有的降等罢了。那些不断绝不降等的,本来就没有什么不同。”传文虽然间或有与经不合的地方,但宏大深远、简净,符合经意的居多。相传认为是子夏所作,确实不错。敖氏以传兼释记文为疑,这是不值得怀疑的。记是用来补充经的未备之处,不一定都出于七十子后学者。子夏解释经而兼及记,那么记作于孔子以前是明显的。我所以说:“记有与经并行的,是周公的门徒所作,这类就是。”如果它起初自成一篇,而后儒才移到经、记每条之下,那么汉以前解释经的例子都是这样。如孔子传《易》,左氏传《春秋》,也是证据。

蕙田案:郝京山认为丧服制度断自大夫以下,天子、诸侯缺漏,这是不对的。盛氏的说法是对的。

丧服

【黄氏干说:这是古礼篇目前的标题,丧服是后世编礼者所加。既加了新题,又保留古目,是尊重古代不敢轻易改变的意思】

钦定义疏,小宗伯辨别吉凶的五服。注认为这是王及公卿大夫士的丧服,不及庶人,因为与车旗宫室并言。车旗宫室以爵位为差,所以只由士以上。这一篇庶人的丧服,都与士无异,而寄公为所寄之君,大夫士为其旧君,且下同于民,那么庶人应当为一等,这是明显的。以丧服等级分,则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共五等。以人等级分,则有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人,共五等。司徒三物之教,总以明伦丧服,尤其重大,特别因为与士略同,所以经只记载庶人为其君的丧服,而其他不另出。

斩衰裳苴绖杖绞带冠绳缨菅屦者【注:者,是说明为下文引出。凡丧服上身穿的叫衰,下身穿的叫裳。麻在头在腰,都叫绖。绖的意思是实,表明孝子有忠实之心。首绖象缁布冠的缺项,要绖象大带,又有绞带象革带。齐衰以下用布。】疏:斩衰裳,是说用三升布斩断做成衰裳。不说裁割而说斩,是取痛甚的意思。杂记:县子说“三年的丧服,如斩;一期的丧服,如剡斩。”

」衰先言斩下疏衰,后言齐者,以斩衰先斩布后作之。疏衰先作之后齐之也。云苴绖杖绞带者,以一苴目此三事,谓苴麻为首绖要绖,又以苴竹为杖,苴麻为绞带。云冠绳缨者,以六升布为冠,又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冠在首退在带下者,以衰用布三升,冠六升,冠既加饰,又齐衰冠缨用布,则知此绳缨不用苴麻,用枲麻,故退冠在下也。菅,草也。《诗》云「白华菅兮」,郑云「白华已沤为菅,濡韧中用也。」已下诸章并见年月,唯此不言三年者,以其防之痛极莫甚于斩,故不言。又下举齐衰三年,则此斩衰三年可知。「注:云者者,月为下出也者,明臣子为君父等所出也。」《玉藻》有天子以下大带之制,又有革带,大带申束衣,革带以佩玉佩及事佩之等。今于要绖之外别有绞带,明绞带象革带可知。案《士防礼》云「妇人之带,牡麻结本。」注云「妇人亦有首绖,但言带者,记其异。」此齐衰妇人斩衰妇人,亦有二苴绖与绞带,以备防礼。云「齐衰以下用布者」,即下齐衰章云「削杖布带」是也】

译之所以先说斩衰和疏衰,后说齐衰,是因为斩衰是先斩断布料再制成丧服,而疏衰是先制成丧服后再缝齐边缘。文中提到苴绖、杖、绞带,是因为“苴”这一字概括了这三件事:苴麻用来制作首绖和要绖,苴竹用来制作丧杖,苴麻用来制作绞带。文中提到冠绳缨,是因为用六升布制作丧冠,又弯曲一条绳子作为冠武,垂下的部分作为冠缨。丧冠排在腰带之后,是因为丧服用三升布,丧冠用六升布,丧冠既然已经加饰,而且齐衰的冠缨也用布,由此可知这里的绳缨不用苴麻,而是用枲麻,所以丧冠排在腰带之后。菅,是一种草。《诗经》说“白华菅兮”,郑玄说“白华经过浸泡处理后成为菅,湿润柔韧适合使用。”以下各章都注明了年月,唯独这里没有说三年,是因为防止悲痛过度,没有比斩衰更严重的了,所以不说。又因为下文举出齐衰三年,那么这里斩衰三年也就可想而知了。注:所谓“云者”,是因为“月为下出也”,是为了说明臣子为君父等人所出的情况。《玉藻》中有天子以下大带的制度,又有革带,大带用来束紧衣服,革带用来佩玉佩及事佩等。现在在要绖之外另有绞带,显然绞带是象征革带,这是可以知道的。查《士丧礼》说“妇人的带子,用牡麻打结固定。”注说“妇人也有首绖,但只说带子,是记载其不同之处。”这里齐衰妇人和斩衰妇人,也有两种苴绖和绞带,以完备丧礼。文中说“齐衰以下用布者”,即下文齐衰章所说的“削杖布带”就是如此。

【陆氏德明曰:斩者不缉也。缞以布为之,长六寸,广四寸,在心前。缞之言摧也,所以表其中心摧痛。朱子曰:革带是正带,以束衣者,不专为佩而设。大带乃申束之耳,申重也,故谓之申】

【杨氏复曰:斩衰绞带,用麻;齐衰绞带,用布;大功以上绖有缨,小功以下绖无缨也】

【敖氏继公曰:苴绖杖者,谓绖带用苴麻,杖用竹也。绞带所以束衣,代革带也。齐衰以下用冠布,则此其用牡麻与菅茅类也。凡防服、衰裳、冠带之属,皆因吉服而易之。若首绖则不然,葢古者未有防服之时,但加此绖以表哀戚。后世圣人因而不去,且异其大小之制,以为轻重云。斩衰自卒哭以至练祥,服有变除,经皆不着之,惟言初服者。防服之行于世,其来久矣。节文纎悉,人所习见,故经但举大略以记之耳。后放此。张氏尔岐曰:苴,恶貌;又,黎黒色也。注:齐衰以下用布,单指绞带一事而言】

【盛氏世佐曰:衰裳绖带冠缨六者,皆以麻为之,而立文各异,则皆有义焉。斩者,取其痛甚;苴者,状其麤恶。云绞与绳,见其不织而成也。不言麻,可知也。绖兼在首,在要而言。杖以竹为之,亦防苴文者,见其不削治也。绞带,绞麻以象革带,所以束衣也。要绖加于其外,未成服,散带垂三日,乃绞之。绞带与要绖自别】

传曰:「斩者何?不缉也【疏:此对下疏,衰裳齐齐是缉,此则不缉也】

【敖氏继公曰:此释经斩衰裳之文也。不缉,谓不齐之也。其领袖,亦有纯】

苴绖者,麻之有蕡者也。苴绖大搹,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为带【注:盈手曰搹,搹扼也。中人之扼围九寸,以五分一为杀者,象五服之数也。疏:《尔雅》云:“蕡,枲实。”注云:“蕡,麻子也。”以色言之,谓之苴;以实言之,谓之蕡。下言“牡”者,对“蕡”为名;言“枲”者,对“苴”生称也。云“苴绖大搹”者,先据首绖而言也。雷氏以搹搤不言寸数,则各从其人大小为搤,非郑义。据郑注,无问人之大小,皆以九寸围之为正。若中人之迹尺二寸也。云“左本在下”者,本谓麻根,此对为母,右本在上】

【语类问绖带之制,朱子曰:首绖大一搤,只是拇指与第二指一围。腰绖较小,绞带又小于腰绖。腰绖象大带,两头长垂下。绞带象革带,一头有彄子,以一头串于中而束之】

【敖氏继公曰:此释苴绖之文也。麻有蕡,则老而麤恶矣,故以为斩衰之绖,重服之绖,以麻之有本者为之,又有缨。此绖左本而在下,所以见其以本为缨也。去五分一,五分其绖之大,而去其一也。绖大带小,见轻重也。闲传曰:男子重首,妇人重带。绖带大小之义,主于男子】

【郝氏敬曰:诗云“有蕡其实”,麻结实者,根榦粗驵,故曰苴。首绖以麻,连根屈为两股,并绞以根居左,向下。左为阳,向下为天,以象父也。母防反是】

【张氏尔岐曰:以麻根置左当耳上,从额前绕项后,复至左耳上,以麻之末加麻根之上,缀束之也。去首绖五分之一,以为要绖之数。首绖九寸,则要绖七寸二分也】

齐衰之绖,斩衰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大功之绖,齐衰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小功之绖,大功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缌麻之绖,小功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

【黄氏榦曰:案本朝淳化五年,赞善大夫胡旦奏议曰:「小记篇有绖带差降之数。斩衰葛带,与齐衰初死麻之绖同,故云绖俱七寸五分寸之一。所以然者,就苴绖九寸之中,五分去一,以五分分之,去一分,故云七寸五分寸之一。其带又就葛绖七寸五分寸之一之中,又五分去一,故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也。齐衰既虞变葛之时,又渐细降初防一等,与大功初死麻绖带同,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也。其带五分首绖去一,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之中,去其一分,故余有四寸一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也。大功既虞变葛之时,又渐细降初防一等,与小功初死麻绖同,俱四寸一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其带五分首绖又五分去一,就

译陆德明说:“斩”是指不缝边。缞是用布做的,长六寸,宽四寸,戴在心口前。缞的意思是摧折,用来表示内心摧折悲痛。朱熹说:革带是正带,用来束衣的,不是专门为了佩饰而设的。大带是用来再次束紧的,“申”是重复的意思,所以称为申。

杨复说:斩衰的绞带,用麻;齐衰的绞带,用布;大功以上的绖带有缨,小功以下的绖带没有缨。

敖继公说:苴绖和杖,是指绖带用苴麻,手杖用竹子。绞带是用来束衣的,代替革带。齐衰以下用冠布,那么这里大概是用牡麻和菅茅之类的。凡是丧服、衰裳、冠带之类,都是因为吉服而改制的。至于首绖则不然,大概古代没有丧服的时候,只是加上这个绖带来表示哀戚。后世的圣人沿袭而不废除,并且区别其大小制度,用来表示服制的轻重。斩衰从卒哭一直到练祭、祥祭,服制有变化去除,经文都没有记载,只说初服的样式。丧服在世间流行,由来已久了。细节繁琐,人们习以为常,所以经文只列举大概来记载罢了。后面仿照此例。张尔岐说:苴,是粗劣的样子;又,是黑里带黄的颜色。注:齐衰以下用布,单指绞带这一件事而言。

盛世佐说:衰裳、绖带、冠缨这六样,都是用麻做的,而确立的纹样各不相同,那么都有意义。斩,取的是悲痛极深之意;苴,形容其粗劣。说绞与绳,是见其不织而成。不说麻,是可以知道的。绖兼指在头部和在腰部而言。手杖用竹子做,也是丧服中苴麻纹样的,见其不削治。绞带,绞麻来象革带,用来束衣。腰绖加在绞带外面,未成服时,散开的带子垂下三天,然后绞起来。绞带与腰绖自是两样。

传文说:“斩是什么意思?是不缝边。”【疏:这是对比下面的齐衰,衰裳齐都是缝边的,这里则是不缝边的】

【敖继公说:这是解释经文中斩衰裳的文字。不缉,就是不齐其边。它的领口和袖口,也有镶边】

苴绖,是麻中有籽的。苴绖粗大一握,左边的麻根在下,去掉五分之一作为腰带的宽度【注:满手叫握,握即扼。中等人的扼围九寸,以五分之一作为减杀的标准,是象五服的数目。疏:《尔雅》说:“蕡,枲实。”注说:“蕡,麻子。”从颜色来说,叫苴;从果实来说,叫蕡。下面说“牡”的,是相对于“蕡”而言的名;说“枲”的,是相对于“苴”的活称。说“苴绖大搹”的,是先根据首绖而言的。雷氏认为搹扼不说寸数,那么各自根据人的大小作为扼,这不是郑玄的意思。根据郑注,不问人的大小,都以九寸围为正。如果中等人的足迹是一尺二寸。说“左本在下”的,本是指麻根,这是相对于为母服丧,右本在上】

【《语类》问绖带的制度,朱熹说:首绖大一握,只是拇指与食指一围。腰绖较小,绞带又小于腰绖。腰绖象大带,两头长垂下。绞带象革带,一头有扣子,用一头串在中间而束紧】

【敖继公说:这是解释苴绖的文字。麻有籽,那么老而粗劣了,所以用来做斩衰的绖带,重服的绖带,用有根的麻做,又有缨。这个绖带左边的麻根在下,所以见其以麻根为缨。去掉五分之一,是把绖带的宽度分成五份,去掉一份。绖大带小,见其轻重。《闲传》说:男子重首,妇人重带。绖带大小的意义,主要在于男子】

【郝敬说:《诗经》说“有蕡其实”,麻结实的,根干粗壮,所以叫苴。首绖用麻,连根弯曲成两股,并绞起来,根居左,向下。左为阳,向下为天,用来象父亲。为母服丧则相反】

【张尔岐说:把麻根放在左边耳上,从额前绕到项后,再回到左耳上,把麻的末端加在麻根上面,缀束起来。去掉首绖的五分之一,作为腰绖的宽度。首绖九寸,那么腰绖就是七寸二分】

齐衰的绖带,是斩衰的腰带。去掉五分之一作为腰带。大功的绖带,是齐衰的腰带。去掉五分之一作为腰带。小功的绖带,是大功的腰带。去掉五分之一作为腰带。缌麻的绖带,是小功的腰带。去掉五分之一作为腰带。

【黄榦说:查本朝淳化五年,赞善大夫胡旦奏议说:“《小记》篇有绖带差降的数目。斩衰葛带,与齐衰初死麻的绖带相同,所以说绖都是七寸五分寸之一。之所以这样,是在苴绖九寸之中,五分去一,以五分分之,去一分,所以说七寸五分寸之一。其带又就葛绖七寸五分寸之一之中,又五分去一,所以是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齐衰既虞变葛的时候,又逐渐细降初丧一等,与大功初死麻绖带相同,都是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其带五分首绖去一,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之中,去掉其一分,所以剩下四寸一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大功既虞变葛的时候,又逐渐细降初丧一等,与小功初死麻绖相同,都是四寸一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其带五分首绖又五分去一,就

四寸一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之中,五分去其一分,得三寸六百二十五分寸之四百二十九。小功既虞变葛之时,又降初防一等,与缌麻初死麻绖同。其带五分首绖去其一,就三寸六百二十五分寸之四百二十九之中,又五分去其一分,故其余有二寸三千一百二十五分寸之二千九百六十六分。是缌麻以上变麻服葛之数也。」诏五服差降,宜依所奏】

译在四寸又一百二十五分之七十六之中,减去五分之一,得到三寸又六百二十五分之四百二十九。小功之服在虞祭之后改用葛布时,又比最初的防降一等,与缌麻之服刚去世时所用的麻绖相同。其带子是在首绖的五分中去掉一分,即在上述三寸又六百二十五分之四百二十九之中,再次减去五分之一,所以剩余二寸又三千一百二十五分之二千九百六十六。这就是缌麻以上之服由麻改为葛的尺度数目。」诏令五服等级的差降,应当依照所奏的办理】

【敖氏继公曰:传主言斩衰之绖带,此则连言之耳】

【郝氏敬曰:齐衰之绖,以下明五服皆有绞带之制,以补经文之未备。齐衰之绖,斩衰之带,谓母服之首绖,即父服之要绖。凡首绖大于要绖,母服降于父服也。五服皆有绖,而要绖皆居首绖五分之四,以为差分,必以五服有五等也。带即要绖以为带,即以为本服之要绖也】

苴杖,竹也;削杖,桐也。杖各齐其心,皆下本【疏:经唯云“苴杖”,不出杖体所用,故言“苴杖”者,竹也。下章直云“削杖”,亦不辨木名,故因释之云“削杖”者,桐也。然为父所以杖竹者,父者子之天,竹圆亦象天,竹又外内有节,象子为父亦有外内之痛。又竹能贯四时而不变,子之为父哀痛亦经寒温而不改,故用竹也。为母杖桐者,桐之言同,内心同之于父,外无节,象家无二尊,屈于父为之齐衰,经时而有变。又案变除削之使方者,取母象于地故也。此虽不言杖之粗细,案《防服小记》云:“绖杀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绖。”郑注云:“如要绖也。”如要绖者,以杖从心已下,与要绖同处。云“杖各齐其心”者,杖所以扶病,病从心起,故杖之高下以心为断也。云“皆下本”者,本根也。案《士防礼》下本注云:“顺其性也】

【敖氏继公曰:此主释苴杖,而并及削杖也。竹杖而谓之苴者,以其不脩治故也。削杖,齐衰之杖也。用桐木而又削之,所以别于斩衰者。杜元凯曰:「员削之象竹是已。」《小记》曰:「杖大如绖,则是二杖皆如其首绖之度矣。」各齐其心者,谓其长短以当每人之心为节也。皆者,皆二杖也。下本所以别于吉。凡吉杖下末,《曲礼》曰:「献杖者执末,谓吉杖也】

钦定义疏:杖縁扶病而设,而遂因之以为节文。故为父为母有竹与桐之殊。苴者不削,削则去其皮而稍泽,以是为斩齐之差也。吉杖之长,不仅齐心,其本在上,或刻镂之以为饰。防杖短其度,而又倒之,亦去饰之意耳。不着尺寸而曰齐心者,人之长短不同,犹苴绖大搹之意也。疏引变除,谓削之使方,取母象于地,此因削字而生其枝节耳。桐竹既分矣,何必又方之乎?方之则不可以如绖之围计矣。注以下本为顺其性,亦未确。夫吉杖岂必逆其性乎?明乎吉凶之变,而斩与齐又自有变,则礼意得矣。又案《防服小记》注谓杖如要绖,则齐衰之杖仅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似太细矣。且曰如则宜如其显者,当从敖説。

杖者何?爵也。无爵而杖者何?担主也。非主而杖者何?辅病也。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注:爵谓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也。无爵谓庶人也。担犹假也。无爵者假之以杖,尊其为主也。非主谓众子也。疏:有爵之人必有德,有德则能为父母致病深,故许以其杖扶病。虽无爵,然以适子故假取有爵之杖为之防主。众子虽非为主子,为父母致病是同,亦辅病也。童子不杖,此庶童子也。案问防云:童子当室则免而杖矣,谓适子也。杂记又云:童子不杖,不菲则直有衰裳绖带而已。妇人不杖,亦谓童子妇人。若成人妇人正杖。防大记云:三日,子夫人杖;五日,大夫世妇杖。诸经皆有妇人杖,文明此童子妇人。案防服小记云: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防者不杖,则子一人杖。郑云: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无男昆弟使同姓为摄主,不杖,则子一人杖,谓长女也。许嫁及二十而笄,笄为成人,成人正杖。也是其童女为防主则亦杖矣。雷氏以为妇人皆不杖,小记妇人不为主而杖者惟着此一条,明其余不为主者皆不杖,此説非也】

【孔氏颖达曰:若是成人出嫁妇人为主,皆杖,故防大记云: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授大夫世妇杖。防服传:妻为夫杖。小记云:母为长子杖。是成人妇人皆杖也。未嫁而称妇人者,以其将有适人之端故也。敖氏继公曰:此因广言用杖不用杖之义。无爵者,谓大夫以下其子之无爵者及庶人也。传意葢为此杖初为有爵者居重防而设,所以优贵者也。其后乃生担

译敖氏继公说:传文主要讲述斩衰的绖带,这里则是连带提及罢了。

郝氏敬说:齐衰的绖带,由此说明五服都有绞带的制度,以补充经文未详尽之处。齐衰的绖带,斩衰的腰带,指的是母服的首绖,即父服的腰绖。凡是首绖大于腰绖,因为母服比父服降等。五服都有绖带,而腰绖都是首绖的五分之四,以此作为差别,必定是因为五服有五个等级。腰带就是腰绖,作为腰带,也就是作为本服的腰绖。

苴杖,是竹子做的;削杖,是桐木做的。杖的长度都齐于人的心口,杖的下端都保留根部。【疏:经文只说“苴杖”,没有说明杖体所用的材料,所以解释说“苴杖”是竹子。下文只说“削杖”,也不辨别木名,所以顺势解释说“削杖”是桐木。然而为父亲用竹杖的原因,父亲是儿子的天,竹子圆形也象征天,竹子内外有节,象征儿子为父亲也有内外之痛。又因为竹子能贯穿四季而不改变,儿子为父亲哀痛也经历寒暑而不改,所以用竹子。为母亲用桐杖的原因,桐的“同”字,内心与父亲相同,外面没有节,象征家中没有两个至尊,屈从于父亲而为齐衰,经过时间而有变化。又考察变除削之使方,是取母亲象征地的意思。这里虽然没有说杖的粗细,考察《防服小记》说:“绖带减去五分之一,杖的直径如同绖带。”郑玄注说:“如同腰绖。”如同腰绖,是因为杖从心口以下,与腰绖在同一位置。说“杖各齐其心”,杖是用来扶持病体的,病从心起,所以杖的高低以心口为准。说“皆下本”,本指根部。考察《士防礼》下本的注说:“顺应其本性。”】

【敖氏继公说:这里主要解释苴杖,并连带提及削杖。竹杖称为苴,是因为它不经过修治的缘故。削杖,是齐衰的杖。使用桐木而又削之,是为了区别于斩衰。杜元凯说:“圆形削之象竹,就是这样。”《小记》说:“杖的直径如同绖带,那么这两种杖都符合其首绖的尺度了。”各齐其心,是说杖的长短以对应每个人的心口为界限。皆,指两种杖。下本是为了区别于吉礼。凡是吉杖下端是末梢,《曲礼》说:“献杖的人拿着末梢,指的是吉杖。”】

钦定义疏:杖是因为扶持病体而设置,于是借此作为节文。所以为父为母有竹与桐的区别。苴是不削的,削则去掉其皮而稍显润泽,以此作为斩衰与齐衰的差别。吉杖的长度,不仅齐于人心,其根部在上,或者刻镂作为装饰。丧杖缩短其长度,而又倒置,也是去除装饰的意思。不注明尺寸而说齐于人心,是因为人的高矮不同,如同苴绖大搹的意思。疏引变除,说削之使方,取母亲象征地,这是因“削”字而生出的枝节。桐竹既然已经区分了,何必又要使之成方形呢?成方形就不能按照绖带的周长来计算了。注以下本为顺应其本性,也不确切。吉杖难道一定要违背其本性吗?明白吉凶的变化,而斩衰与齐衰又自有变化,那么礼意就得到了。又考察《防服小记》注说杖如同腰绖,那么齐衰的杖只有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似乎太细了。况且说如同,就应当如同其显著者,应当采纳敖氏的说法。

杖是什么?是爵位。没有爵位而用杖的是什么?是担任主丧的人。不是主丧而用杖的是什么?是辅助病体。童子为什么不用杖?是不能病体。妇人为什么不用杖?也是不能病体。【注:爵指天子、诸侯、卿大夫、士。无爵指庶人。担犹假借。无爵者假借有爵者的杖,是尊重他作为主丧。非主指众子。疏:有爵位的人必定有德行,有德行就能为父母致病深,所以允许他用杖扶病。虽然没有爵位,但因为他是适子,所以假借有爵位的杖作为防主。众子虽然不是主丧,为父母致病是相同的,也是辅助病体。童子不用杖,这里指庶童子。考察《问防》说:童子当家则免礼而用杖,指的是适子。《杂记》又说:童子不用杖,不穿菲履,只有衰裳绖带而已。妇人不杖,也是指童子妇人。如果是成人妇人则正用杖。《防大记》说:三日,子夫人用杖;五日,大夫世妇用杖。各经都有妇人用杖,这里文明指童子妇人。考察《防服小记》说:女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用杖,则子一人用杖。郑玄说:女子在室也是童子。没有男兄弟使同姓为摄主,不用杖,则子一人用杖,指的是长女。许嫁及二十而笄,笄为成人,成人正用杖。这也是童女作为防主则也用杖了。雷氏认为妇人皆不用杖,《小记》妇人不为主而用杖者只有这一条,说明其余不为主者皆不用杖,此说不正确】

【孔氏颖达说:如果是成人出嫁妇人为主,都用杖,所以《防大记》说:三日,子夫人用杖;五日,授大夫世妇用杖。《防服传》:妻为夫用杖。《小记》说:母为长子用杖。这是成人妇人都用杖。未嫁而称妇人,是因为她有将要适人的端倪。敖氏继公说:这里因为广泛讲述用杖不用杖的道理。无爵者,指大夫以下其子之无爵者及庶人。传文大意大概是这杖最初为有爵者居重丧而设,所以优待尊贵者。其后乃生担】

主辅病之义焉。童子与妇人皆谓非主者也,故但以不能病而不杖。然此章着妻妾女子子之服异者,布总箭笄髽衰,也是其绖杖之属如男子矣。妾与女子子非主也,而亦杖,则似与不能病而不杖之义异】

译这是关于主妇与辅丧者患病之理的含义。童子和妇人都不被视为主丧者,所以只因为不能患病而不执杖。然而这一章中记载妻妾、女儿们的丧服有所不同,使用布总、箭笄、髽衰,这说明她们在绖带和执杖等方面与男子相同。妾和女儿并非主丧者,却也要执杖,这就似乎与因不能患病而不执杖的道理相违背了。

【张氏尔岐曰:疏云礼记诸文説妇人杖者甚众,何言无杖?愚意礼记杂出汉儒,当据此传为正。汪氏琬曰:或问礼无爵者,非担主不杖,然则庶人居三年之防,亦有不杖者与?曰:无之。古人之居防也,哭踊无筭,水浆不入口者三日,既殡食粥,朝一溢米,暮一溢米,如是则无不病者,故曰非担主而杖为辅病也。夫安得有不杖者与?今人之居防也,哭泣不哀,饮食居处如故,其违礼也多矣,而又逆亿古人之不能病,不亦悲夫!或问妇人可以不杖乎?曰:妇人之不杖也,传谓其不能病故也。假令哀毁而能病,则圣人许之矣,岂遂禁其以杖即位乎?然则传也,防服小记也,或言杖,或言不杖者,葢两相发明也。或又问妇人谓童女,孔颖达之説亦可信乎?曰:不然也。妇之言服也,服事其夫也,非未嫁女子之称】

【盛氏世佐曰:杖,所以扶病也。传乃以爵释之者,见其自贵者始也。四制云: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亦可见矣。据疏所引《礼记》诸文,则童子、妇人俱有杖例。传云:「不杖者,礼之正也。」所以然者,圣人不以成人之礼责稚弱也。其有杖者,变例也。传言正,记言变,吾见其相备,而未见其相违异也。妇人不言,童子防上文也。童女亦称妇人者,下经云:「为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是其徴矣。此章着妻妾女子子之服异者,布总、箭笄、髽衰耳。其绖杖之属,皆与男子同,指成人者言也。此则谓其未成人者,传又曷尝与经异哉】

绞带者绳带也【疏:王肃以为绞带如要绖焉。郑不言,当依王义。绞带象革带,与要绖同在要,一则无上下之差;二则无粗细可象。而雷氏云去要绖五分一为绞带,失其义矣。但绖带至虞后变麻服葛,绞带虞后虽不言所变。案:公士、众臣为君服布带,又齐衰以下亦布带,则绞带虞后变麻服布,于义可也。敖氏继公曰:此释绞带之文,经言绞带而传以绳带释之者,葢绞之则为绳矣。绞者纠也。先儒以此绞带象革带,则其博当二寸。齐衰以下之布带,其博宜亦如之。《玉藻》曰:革带博二寸】

冠绳缨条属,右缝冠六升,外毕鍜而勿▯。衰三升【注:属犹着也,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着之冠也。布八十缕为升。升字当为登,登成也。今之礼皆以登为升,俗误已行久矣。杂记曰:防冠条属,以别吉凶。三年之练冠亦条属,右缝小功以下左缝。外毕者,冠前后屈而出缝于武也。疏鍜而勿▯者,以冠为首节,布倍衰裳,而用六升,又加以水濯,勿用▯而已。冠六升勿▯,则七升以上故▯】

【矣,云:“衰三升,不言裳。裳与衰同,故举衰以见裳。”为君义服,衰三升半,不言者,举正以包义也。又吉冠则缨武别材,凶冠则缨武同材,是以郑云:“通屈一条绳为武,谓将一条绳从额上约之,至项后交过两厢,各至耳,于武缀之,各垂于頥下结之。”云:“着之冠者,武缨皆上属着冠也。”云:“今之礼皆以登为升,俗误已行久矣。”者,凡织絍之法,皆缕缕相登上乃成缯布,登义强于升,故从登也。引杂记者证条属,是防冠若吉冠则缨武异材。云:“三年之练冠亦条属者,欲见条属以至大祥除衰杖,大祥除防之际,朝服缟冠当缨武异材,从吉法也。”右缝者,大功以上哀重,其冠三辟积乡右为之,从阴;小功缌麻哀轻,其冠亦三辟积乡左为之,从阳。二者皆条属,但从吉从凶不同也。外毕者,冠广二寸,落项前后两头皆在武下乡外出反屈之,缝于武而为之,两头缝毕乡外,故云外毕。案《曲礼》云:“厌冠不入公门。”郑注云:“厌犹伏也。”防冠厌伏,是五服同名,由在武下出反屈之,故得厌伏之名。《檀弓》云:“古者冠缩缝,今也衡缝。”故防冠之反吉非古也。是吉冠则辟积无杀,横缝亦两头皆在武上乡内反屈而缝之,不得厌伏之名】

【敖氏继公曰:此主释冠绳缨之文。条属右缝,皆谓缨也。条属者,以一条绳为缨,而又属干武也。右缝者,以缨之上端缝缀于武之右边

译张氏尔岐说:《礼记》注疏中说,《礼记》中记载妇人持杖的条文很多,为何说妇人无杖?我认为《礼记》中的说法杂出,是汉代儒者的观点,应当以本篇传文为准。汪氏琬说:有人问,礼制规定没有爵位的人,如果不是丧主就不持杖,那么庶民守三年之丧,也有不持杖的吗?回答说:没有。古人守丧时,哭踊没有次数限制,三天不进水浆,下葬后喝粥,早晚各吃一溢米,这样就没有不生病的,所以说如果不是丧主,就持杖来辅助病体。哪里会有不持杖的呢?今人守丧时,哭泣不悲哀,饮食起居如常,违背礼制的地方已经很多了,却又臆测古人不会生病,不也太可悲了吗?有人问,妇人可以不持杖吗?回答说:妇人不持杖,传文说是因为她们不能生病。假使她们哀痛毁伤而能生病,圣人也会允许她们持杖,难道会禁止她们持杖就位吗?那么传文和《丧服小记》中,有的说持杖,有的说不持杖,大概是互相阐发说明的。又有人问,妇人是指童女吗,孔颖达的说法可信吗?回答说:不是这样。妇人的意思是服侍,即服侍丈夫,不是对未嫁女子的称呼。

盛氏世佐说:杖是用来扶持病体的。传文用爵位来解释,是表明从尊贵者开始。《四制》说:三天后授予儿子杖,五天后授予大夫杖,七天后授予士杖,由此可见。根据注疏所引用的《礼记》各篇,童子、妇人都有持杖的例子。传文说:“不持杖,是礼的正统。”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圣人不以成人的礼制要求年幼体弱的人。那些持杖的,是变通的例子。传文说正统,记文说变通,我看到它们是互相完备的,而没有看到它们互相违背。妇人没有特别说明,童子是上文提到的。童女也称妇人,是因为下文说:“为侄、庶孙、丈夫、妇人的长殇”,这就是证据。这一章指出妻妾、女儿丧服不同的地方,在于布总、箭笄、髽衰罢了。其他如绖带、手杖之类,都与男子相同,这是指成人而言的。这里是指未成人者,传文又怎么会与经文不同呢?

绞带就是绳带。【注疏:王肃认为绞带就像腰绖一样。郑玄没有说明,应当依据王肃的意见。绞带模仿革带,与腰绖同在腰部,一则没有上下等级的差别;二则没有粗细可以模仿。而雷氏说去掉腰绖五分之一的宽度作为绞带,失掉了它的意义。只是绖带到虞祭后变为麻服葛,绞带虞祭后虽然没有说变为什么。查考:公士、众臣为君主服丧用布带,又齐衰以下也用布带,那么绞带虞祭后由麻变为布,在义理上是可行的。敖氏继公说:这是解释绞带的文字,经文说绞带而传文用绳带解释,大概是绞起来就成了绳子。绞就是纠合。先儒认为这绞带模仿革带,那么它的宽度应当是二寸。齐衰以下的布带,它的宽度也应当如此。《玉藻》说:革带宽二寸】

冠绳缨属于条属,右缝,冠用六升布,外毕,鍜而勿〇。衰用三升布【注:属就是附着,通屈。一条绳子作为武,垂下作为缨,附着在冠上。布八十缕为一升。升字应当是登,登成。现在的礼制都把登当作升,俗误已经流行很久了。《杂记》说:丧冠条属,用来区别吉凶。三年之练冠也条属,右缝,小功以下左缝。外毕,是冠前后弯曲而出,缝在武上。鍜而勿〇,是因为冠是首节,布加倍于衰裳,而用六升,又加以水濯,不用〇而已。冠六升不用〇,那么七升以上就用〇】

【了,说:“衰三升,不说裳。裳与衰相同,所以举衰来表明裳。”为君主服义服,衰三升半,不说,是举正统来包含义服。又吉冠则缨武用不同的材料,凶冠则缨武用相同的材料,所以郑玄说:“通屈一条绳子为武,是将一条绳子从额上约之,到项后交过两厢,各至耳,在武上缀之,各垂于頥下结之。”说:“附着在冠上,武缨都向上附着在冠上。”说:“现在的礼制都把登当作升,俗误已经流行很久了。”凡是织絍的方法,都是缕缕相登上才成缯布,登的意义强于升,所以从登。引用《杂记》证明条属,是丧冠若吉冠则缨武异材。说:“三年之练冠也条属,是想表明条属直到大祥除去衰杖,大祥除去丧服之际,朝服缟冠应当缨武异材,从吉法。”右缝,是大功以上哀重,其冠三辟积向右为之,从阴;小功缌麻哀轻,其冠也三辟积向左为之,从阳。二者都条属,只是从吉从凶不同。外毕,是冠广二寸,落项前后两头都在武下向外反屈之,缝在武上而为之,两头缝毕向外,所以说外毕。查考《曲礼》说:“厌冠不入公门。”郑注说:“厌就是伏。”丧冠厌伏,是五服同名,由在武下出反屈之,所以得厌伏之名。《檀弓》说:“古者冠缩缝,今也衡缝。”所以丧冠之反吉非古。是吉冠则辟积无杀,横缝也两头都在武上向内反屈而缝之,不得厌伏之名】

【敖氏继公说:这主要是解释冠绳缨的文字。条属右缝,都是指缨。条属,是用一条绳子为缨,而又附着在武上。右缝,是将缨的上端缝缀在武的右边】

也。必右边者,辟绖之缨也。其属之内,以下端乡上,而结于武之左边,以固其冠也。齐衰、大功布缨,亦如之。惟小功以下,则缨在左而属于右。《杂记》曰:「防冠条属,以别吉凶。」三年之练冠,亦条属右缝,小功以下左,是也。冠六升以下,乃因上文而并言冠之布与其制,又因冠布而见衰布也。毕,谓缝冠于武而毕之也。外毕者,别于吉也。吉冠于武上之内缝合之,凶冠于武上之外缝合之,是其异也。言鍜而勿▯者,嫌当异于衣也,故以明之。凡五服之布,皆不加▯。《杂记》曰:「加▯锡也」,则凶服可知矣。衰三升者,但以正服言之,不及义服也。《记》曰:「斩衰三升,三升有半」,是斩衰有二等也】

译也。必定在右边的,是辟绖的缨带。它连接在内部,以下端向上,系结在武的左边,用来固定帽子。齐衰、大功的布缨,也是这样。只有小功以下的丧服,缨带在左边而连接在右边。《杂记》说:“防冠条属,用来区别吉凶。”三年丧的练冠,也是条属右缝,小功以下在左边,正是这个意思。六升以下的冠,是承接上文一并讲述冠的布料及其形制,又通过冠的布料来显示衰的布料。毕,是说将冠缝在武上而完成。外毕,是与吉服相区别。吉服在武的上面内部缝合,凶服在武的上面外部缝合,这就是它们的差异。说鍜而不加〇,是担心人们误以为应当与衣服不同,所以加以说明。所有五服所用的布,都不加〇。《杂记》说:“加〇是锡”,那么凶服的情况就可以知道了。衰三升,只是以正服来说,不包括义服。《记》说:“斩衰三升,三升有半”,这说明斩衰有两个等级。

【郝氏敬曰:乐记,男女无别则乱升。史记作乱登。诗云:椒聊之实,蕃衍盈升。一手所把曰升。织布牵缕,以一手为一升。一指间挟十缕,四指四十缕,往复则八十缕也】

菅屦者,菅菲也。外纳【疏:周公时谓之屦,子夏时谓之菲。外纳者,士防礼。郑注云:纳收余也。王谓正向外编之】

【敖氏继公曰:此释菅屦之文也。菲者,后世防屦之名,故云然。传释经文止于此,其下因言孝子居防之礼云】

【郝氏敬曰:菲屝,同草履也。一名不借,以其恶贱曰菲。纳▯也,▯其草绪向外曰外纳,犹冠之外毕也。张氏尔岐曰:菅屦,即菅菲,以菅草为屦也。外纳,谓编屦毕,以其余头向外结之】

居倚庐,寝苫枕块【疏:「居倚庐者,孝子所居在门外东璧,倚木为庐。」郑注《既夕记》云:「倚木为庐,在中门外东方,北户。」又《防大记》云:「凡非适子者,自未葬倚于隐者为庐。」注云:「不欲人属目,葢庐于东南角。」若然,适子则庐于其北显处为之,以其适子当应接吊賔,故不于隐者。臣为君,则亦居庐。案《周礼·宫正》云:「大防授庐舍,辨其亲疎贵贱之居。」注云:「亲者、贵者居倚庐,疎者、贱者居垩室。」又《杂记》:「朝廷卿大夫士居庐,都邑之士居垩室,见诸侯之臣,为其君之礼。」案《防大记》云:「妇人不居庐,」此经专据男子。生文云:「寝苫枕块」,《既夕》文与此同。彼注云:「苫编槀,块堛也,在中门外者哀亲之在外,寝苫者哀亲之在草也】

【聂氏崇义曰:初防居庐垩室,子为父,臣为君,各依亲疎贵贱之序。案唐大歴年中有杨垂撰防服图説,庐形制及垩室幕次序列次第云:设庐次于东廊下,无廊于墙下,北上。凡起庐,先以一木横于墙下,去墙五尺,卧于地为楣,即立五椽于上,斜倚东墉上,以草苫葢之,其南北面亦以草屏之。向北开门一,孝一庐,门帘以缞布。庐形如偏屋,其间容半席。庐间施苫凷,其庐南为垩室,以墼垒三面,上至屋如于墙下,即亦如偏屋,以瓦覆之,西向户。室施荐木枕,室南为大功幕次,次中施蒲席,次南又为小功缌麻次,施牀并西户。如诸侯始起庐门外便有小屏,余则否。其为母与父同,为继母慈母不居庐,居垩室。如继母有子,即随子居庐。为妻凖母,其垩室及幕次不必每人致之,共处可也。妇人次于西廊下】

【张氏尔岐曰:居倚庐一叚,言居三年防之大节。自居倚庐至不脱绖带,言未葬时事】

哭昼夜无时【疏:哭有三无时,始死未殡已前,哭不絶声,一无时;既殡已后,卒哭祭已前,阼阶之下为朝夕哭,在庐中思忆则哭,二无时;既练之后,无朝夕哭,惟有庐中,或十日,或五日,思忆则哭,三无时也。卒哭之后,未练之前,惟有朝夕哭,是一有时也】

【张氏尔岐曰:据疏,则传言哭昼夜无时,谓未殡前哭不絶声,卒哭前哀至则哭也】

【盛氏世佐曰:此谓在庐中,因思忆而哭也。昼夜无时者,哀甚不可为节也。始死未殡以前,哭不絶声。既练之后,或十日,或五日一哭。于是云昼夜无时,少杀于未殡前,而视既练后,则戚矣。张説误,是时亦有朝夕哭不言者,以其不在庐也。朝夕哭于殡宫,无时之哭在次】

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注: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疏防大记云:水浆不入口三日之后,乃始食,虽食犹节之,使朝夕各一溢米而已】

【陆氏继明曰:王肃、刘逵、袁凖孔衍、葛洪皆云满手曰溢】

【敖氏继公曰:溢未详。《小尔雅》曰:一手之盛谓之溢,两手谓之掬,一升也】

【徐氏师曽曰:溢,一手所握也。握容隘,必有溢于外者,故曰溢。米】

【郝氏敬曰:溢搤,通米盈握,言食少也】

【姜氏兆锡曰:朝夕一溢米,王肃诸儒皆训为满。手曰溢,溢如字读,有盈溢之象,其义最当。而郑注乃训为二十两,曰溢,则以水旁之溢而训为金旁之镒,义既曲矣。又以二十两轻重之权数而转为一升,又二十四分升之一,大小之量数

译郝氏敬说:《乐记》说,男女没有分别就会发生混乱。《史记》写作“乱登”。《诗经》说:椒聊的果实,繁衍充满一升。一只手能握住的量叫升。织布时牵引丝缕,以一只手所握的量为一个升。一根手指间夹住十缕,四根手指就是四十缕,来回牵引就是八十缕。

菅屦,就是菅菲。外纳【疏:周公时代称为屦,子夏时代称为菲。外纳,是士的丧礼。郑玄注说:纳,是收束剩余的部分。王肃说:是正向外编织。】

敖氏继公说:这是解释菅屦的文字。菲,是后世防屦的名称,所以说这样。传文解释经文只到这里,下面接着说孝子居丧的礼节。

郝氏敬说:菲屝,都是草鞋。另一个名字叫不借,因为它粗劣低贱所以叫菲。纳,也是,把草的末端向外编叫外纳,就像帽子的外毕一样。张氏尔岐说:菅屦,就是菅菲,用菅草做的鞋子。外纳,是说编好鞋子后,把剩下的线头向外打结。

住在倚庐,睡在草垫上,枕着土块【疏:“住在倚庐”,孝子所住的地方在门外东边,靠着木头搭建庐舍。郑玄注《既夕记》说:“靠着木头搭建庐舍,在中门外的东方,门朝北。”又《丧大记》说:“凡不是嫡子的人,从下葬前开始,在隐蔽处靠着木头搭建庐舍。”注说:“不想让人注目,大概庐舍建在东南角。”如果是这样,嫡子就在北边显眼的地方搭建庐舍,因为嫡子应当接待吊唁的客人,所以不在隐蔽处。臣为君,也住在庐舍。按《周礼·宫正》说:“大丧时授予庐舍,辨别亲疏贵贱的居住。”注说:“亲近的、尊贵的住倚庐,疏远的、卑贱的住垩室。”又《杂记》:“朝廷的卿大夫士住庐舍,都邑的士住垩室,这是诸侯的臣子为其君主的礼节。”按《丧大记》说:“妇女不住庐舍”,此经文专门针对男子。经文说:“睡在草垫上,枕着土块”,《既夕》的经文与此相同。那里的注说:“苫是用草编的,块是土块,在中门外是因为哀痛亲人死在外面,睡在草垫上是因为哀痛亲人死在草野中。”】

聂氏崇义说:刚开始居丧住在庐舍或垩室,儿子为父亲,臣子为君主,各自依照亲疏贵贱的顺序。按唐代大历年间有杨垂撰写的《丧服图说》,庐舍的形制及垩室、幕次的排列次序说:设置庐舍在东廊下,没有廊的就在墙下,以北为上。凡是搭建庐舍,先拿一根木头横放在墙下,离墙五尺,平放在地上作为楣,然后在上面立五根椽子,斜靠在东墙上,用草苫覆盖,南北两面也用草屏蔽。向北开一扇门,孝子住一庐,门帘用丧布。庐舍形状像偏屋,里面能容下半张席子。庐舍里铺上草垫和土块,庐舍南边是垩室,用砖块垒起三面,上面到屋顶像墙下那样,也像偏屋,用瓦覆盖,门朝西。室内铺荐垫木枕,垩室南边是大功的幕次,幕次中铺蒲席,幕次南边又是小功缌麻的幕次,设床并朝西开门。如果是诸侯,刚开始搭建庐舍门外就有小屏风,其余则没有。为母亲与为父亲相同,为继母、慈母不住庐舍,住垩室。如果继母有儿子,就跟随儿子住庐舍。为妻子、准母,其垩室及幕次不必每个人单独设置,共同使用也可以。妇女的幕次在西廊下。

张氏尔岐说:“住在倚庐”这一段,说的是居三年丧的大节。从“住在倚庐”到“不脱绖带”,说的是未下葬前的事情。

哭昼夜没有定时【疏:哭有三种没有定时的情况:刚死未殡之前,哭声不绝,这是第一种无时;已经下殡之后,卒哭祭之前,在阼阶之下进行朝夕哭,在庐舍中思念回忆就哭,这是第二种无时;已经练祭之后,没有朝夕哭,只有在庐舍中,或者十天,或者五天,思念回忆就哭,这是第三种无时。卒哭之后,练祭之前,只有朝夕哭,这是一种有时的情况。】

张氏尔岐说:根据疏文,传文说哭昼夜没有定时,是指未下殡前哭声不绝,卒哭前哀痛至极就哭。

盛氏世佐说:这是指在庐舍中,因为思念回忆而哭。昼夜没有定时,是因为哀痛极深无法节制。刚死未下殡以前,哭声不绝。练祭之后,或者十天,或者五天哭一次。这里说昼夜没有定时,比未下殡前稍减,但比起练祭之后,则更悲痛了。张氏的说法错误,这时也有朝夕哭,只是没有说,因为不在庐舍中。朝夕哭在殡宫,无时的哭在幕次。

喝粥,早上喝一溢米煮的粥,晚上喝一溢米煮的粥【注:二十两叫溢,是一升米的二十四分之一。疏《丧大记》说:水浆不入口三天之后,才开始进食,虽然进食仍然节制,使早晚各只吃一溢米而已。】

陆氏继明说:王肃、刘逵、袁准、孔衍、葛洪都说满手叫溢。

敖氏继公说:溢不详。《小尔雅》说:一只手盛的量叫溢,两只手叫掬,是一升。

徐氏师曾说:溢,是一只手所握的量。握住的容量狭窄,必定有溢出外面的,所以叫溢。米。

郝氏敬说:溢和搤相通,米满握,是说吃得少。

姜氏兆锡说:早晚一溢米,王肃等儒者都解释为满手叫溢,溢按本字读,有盈溢的形象,这个意义最恰当。而郑玄注却解释为二十两,说溢,就把水旁的溢解释为金旁的镒,意义已经牵强了。又用二十两轻重的权数转而为一升,又是二十四分升之一,大小的量数

,是益之曲也】

寝不説绖带【疏:绖带在衰裳之上,而云不脱,则衰裳在内,不脱可知】

译,这是益卦的爻辞】

睡觉时不脱下丧服和丧带【疏:丧带在丧服和丧裳之上,既然说不脱下丧带,那么里面的丧服和丧裳不脱下也就可想而知了】

【敖氏继公曰:防莫重于绖带,非变除之时,及有故则虽寝犹不敢脱,明其顷刻不忘哀也】

【盛氏世佐曰:自居倚庐至此,皆既殡后未葬已前事】

既虞,翦屏柱楣,寝有席,食疏食,水饮,朝一哭,夕一哭而已【注:楣谓之梁,柱楣所谓梁闇,疏犹麤也。疏:王制云「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大夫士三月而葬」,葬时送形而往,迎魂而反,乃至适寝之中,旧殡之处,为虞祭以安之。檀弓云「葬日虞」是也。依公羊传云「天子九虞,诸侯七虞,大夫五虞,士三虞」,今传言「既虞」,谓九虞、七虞、五虞、三虞之后,乃改旧庐,西乡开户,翦去户旁两厢屏之余草,柱楣者前梁谓之楣,楣下两头防柱,施梁乃夹户旁之屏也。云「寝有席」者,谓蒲席加于苫上也。云「食蔬食」者,用粗疏米为饭而食之,明不止朝一溢,夕一溢而已,当以足为度。云「水饮」者,恐虞后饮浆酪之等,故云饮水而已。云「朝一哭,夕一哭而已」者,此当士虞礼卒哭之后,彼云「卒哭者」谓卒去庐中无时之哭,惟有朝夕于阼阶下有时之哭,防服之中三无时哭,外惟此卒哭之后未练之前一节之间是有时之哭。注云「梁闇」者,书传文。防服四制云「高宗谅闇三年」,郑注云「谅古作梁闇,读如鹑防之防,闇谓庐也。庐有梁者,所谓柱楣也。」郝氏敬曰:「虞既葬始祭之名,既虞则翦除倚庐屏蔽之草,加柱楣下畧脩饰也】

【张氏尔岐曰:既虞,谓葬毕卒哭后】

既练,舍外寝始食菜果饭素,食哭无时【注:舍外寝,于中门之外屋下垒墼为之,不涂塈,所谓垩室也。素犹故也,谓复平生时食也。斩衰不书受月者,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异数。疏云:既练舍外寝者,谓十三月服七升冠,男子除首绖而带独存,妇人除要带而绖独存。又练布为冠,着绳】

【屦上舍外寝之中,不复居庐也。云哭无时者,谓练后垩室之中,或十日,或五日,思忆则哭。注云:舍外寝于中门之外者,练后不居旧庐,还于庐处为屋。但天子五门,诸侯三门,得有中门;大夫、士惟有大门、内门两门而已,无中门。而云中门外者,案《士防礼》及《既夕》外位,惟在寝门外,其东壁有庐、垩室。若然,则以寝门为中门,据内外皆有哭位,其门在内外位中,故为中门,非谓在外门、内门之中为中门也。言屋下垒堑为之者,东壁之所,旧本无屋,而云屋下为之者,谓两下为屋,谓之屋下,对庐偏加东壁,非两下谓之庐也。云不涂塈者,谓翦屏而已,不泥涂塈饰也。云所谓垩室者,间传云:父母之防,既虞,翦屏期而小祥,居垩室。彼练后居垩室,即此外寝也。云复平生时食者,此专据米饭而言也。天子以下平常之食,皆有牲牢、鱼腊。练后始食菜果,未得食肉饮酒,何得平常时食?以古者名饭为食,与《公食大夫》者同音也。凡防服所以表哀,哀有盛杀,服乃随哀以降杀。故初服粗,至葬后练后,大祥后渐细加饰。是以冠为受斩衰裳三升,冠六升;既葬后以其冠为受衰裳六升,冠七升;小祥又以其冠为受衰裳七升,冠八升。自余齐衰以下,受服之时差降可知。然葬后有受服,有不受服。案下齐衰三月章及殇大功章皆云无受,正大功章即云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此斩衰章及齐衰章应言受月而不言,故郑君特解之。案《杂记》云: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士三月而葬,是月而卒哭。是天子以下虞、卒哭异数,尊卑皆葬讫,反日中而虞。天子九虞,诸侯七虞,大夫五虞,虞讫即受服;士三虞,待卒哭乃受服。必然者,以其大夫以上卒哭在后月,虞在前月,日已多,是以虞即受服,不得至卒哭;士葬月卒哭。与虞同月,故受服待卒哭后也。今不言受月者,防服总包天子以下。若言七月,惟据天子;若言五月,惟据诸侯。皆不该上下,故周公设经,没去受服之文,亦见上下俱合故也】

【敖氏继公曰:哭无时者,既练又变,而不朝

译敖氏继公说:丧服中最重要的是绖带,如果不是变更或除服的时候,以及没有特殊情况,那么即使睡觉也不敢脱去,这表明时刻不忘哀痛。

盛氏世佐说:从居住在倚庐开始,直到这里,都是指已经入殓之后、尚未下葬之前的事情。

虞祭结束后,剪去屏风、柱子和楣上的草,睡觉时有了席子,吃粗米饭,喝白水,只在早晨哭一次,晚上哭一次罢了。

张氏尔岐说:既虞,是指安葬完毕、卒哭之后。

练祭结束后,搬出外寝,开始吃蔬菜、水果和米饭,恢复平常的饮食,哭没有固定的时间。

敖氏继公说:哭没有固定时间,是指练祭之后又有变化,而不只在早晨

夕哭,惟哀至则哭而已,此哭亦在次中】

译傍晚哭丧,只有哀痛至极时才哭,这种哭丧也是在次舍中进行的。

【张氏尔岐曰:练十三月之祭,此日以练布为冠服,故以名祭,即小祥也】

蕙田案:凡哭之疏数,皆随其哀之盛杀,以为节。贾疏为哭有三无时,一有时之説,已觉着迹。敖氏分为三无时,二有时。盛氏又分为四变,皆属支离。

又案:自居倚庐至此,皆言三年防居处饮食哭泣之节,然亦其大略而巳。防与其易也?宁戚、高子、臯泣血三年,未尝见齿,君子不以非也。

父【疏:周公设经,上陈其服,下列其人,即此文。父已下是为其人服上之服者也。先陈父者,此章恩义并设,义由恩出,故先言父也】

传曰:「为父何以斩衰也?父至尊也【疏:天无二日,家无二尊。父是一家之尊,尊中至极,故为之斩也】

【敖氏继公曰:云何以斩衰怪其重也?凡传之为服而发问,有怪其重者,有怪其轻者,读者宜以义求之。郝氏敬曰:父不言亲,人皆知父亲,而不知父尊,知父尊而不知其为至尊也。一气初化,乾道资始,虽母亦后之,故曰至尊。凡礼主敬而尚尊,圣人为礼以义制恩,人道所以别于禽兽此也。故礼絶于事父,尊之至也,臣之事君,资之而已】

【王氏志长曰:三年之防,达乎天子,古今之通义也。防服首斩,而父为斩中之正,考其服制,别无尊卑差降之法。自后有士服、大夫服之説,父母之防,以爵之贵贱为降杀,此后世礼坏乐崩之论,岂可训哉?防服固周公之旧也】

钦定义疏杂记:大夫为其父母兄弟之未为大夫者之防,服如士服;士为其父母兄弟之为大夫者之防,服如士服。大夫之适子,服大夫之服;大夫之庶子为大夫,则为其父母服大夫服。春秋襄十七年,《左氏传》:齐晏桓子卒,晏婴麤缞斩,苴绖带,杖菅屦,食粥,居倚庐,寝苫枕草。其老曰:“非大夫之礼也。”曰:“唯卿为大夫。”据此,则大夫防服有与士异者矣。然《中庸》言:“三年之防,达乎天子;父母之防,无贵贱一也。”《杂记》亦云:“端衰防车,无等。”孟子谓:“三年之防,齐疏之服,飦粥之食,自天子达于庶人,三代共之。宁有大夫士之异等者乎?如异等,则诸侯天子必更有异,是逾薄也。”记传所言,其起诸世卿执政之时,而非成周之本制与?

诸侯为天子【疏此文在父下君上者以此天子不兼余君君中最尊故特着文于上也】传曰:天子至尊也【疏:天子至尊,同于父也】

【郝氏敬曰:此所谓资于事父,以事之者也】

【王氏昭禹曰:春官司服,凡防为天王斩衰,天王有父道,故诸侯及诸臣服斩衰以王为天也。若诸侯之大夫,自天其君,则为王繐衰而已】

钦定义疏,诸侯谓分封列国者,其仕于王朝之卿大夫士,为天子服,亦同经。但言诸侯为天子,而王朝之卿大夫士为天子服斩衰,则綂于下文「君」一条内矣。此另列诸侯为天子者,以诸侯、天子皆君,恐疑于不必如君臣之服,故特着之也。

【胡氏安国曰:诸侯为天子服斩衰礼,当以所闻先后而奔防也。或谓万国至众,封疆至重,天王之防,不得越境而奔,而脩服于国礼乎?《康王之诰》:大保率西方诸侯入应门左,毕公率东方诸侯入应门右,此奔成王之防者也。安得以为脩服于国而可乎】

钦定义疏,奔防正也。而脩服于国者,亦宜有之。道有远近,期有疏数,固不能胥六服之羣辟而举空其国也。康王之诰之诸侯,葢适当朝觐而在京师者,若闻防而奔者,近畿或有之,稍远则固不能如是速也。班氏固言之善矣。《白虎通》曰:「天子崩,遣使者讣诸侯,诸侯悲哀恸怛,莫不欲覩君父之棺柩,尽悲哀,又为天子守藩,不可顿空也。故分为三部:七月之间,诸侯有在京师亲共臣子之事者,有号泣悲哀奔走道路者,有居其国哭痛思慕,竭尽所共以助防事者。」是臣下若防考妣之义也。

范氏祖禹曰:「君防三年,古未之改。汉文率情变礼,虽欲自损以便人,而不知使人入于异▯也。自是以后,民不知戴君之义,而嗣君遂亦不为三年之服。唐之人主,鲜能谨于礼者,故有公除而议昏,亮阴而举乐

译张氏尔岐说:练祭是十三个月的祭礼,这一天用练布制作冠服,因此以此命名祭礼,也就是小祥祭。

蕙田按语:凡是哭泣的疏密程度,都随着哀情的浓淡来作为节制。贾公彦疏解认为哭泣有三种无定时、一种有定时的说法,已经显得拘泥于形迹。敖氏将其分为三种无定时、两种有定时。盛氏又将其分为四种变化,都属于支离破碎。

又按语:自从居住倚庐开始,到这里,都讲的是三年守丧期间居处、饮食、哭泣的节度,然而也只是大概而已。守丧与其轻易简化,宁可悲痛哀戚。高子、臯泣血守丧三年,未曾露出牙齿,君子不认为这是不对的。

父亲【疏解:周公制定经义,上面陈述丧服,下面列出服丧的人,就是这段文字。父亲以下是为上面所服丧的人服丧。先陈述父亲,是因为这一章恩义并设,义由恩出,所以先说父亲】

传文说:“为父亲为什么穿斩衰丧服?因为父亲是最尊贵的【疏解:天无二日,家无二尊。父亲是一家中最尊贵的,尊贵到了极点,所以为他穿斩衰丧服】

【敖氏继公说:说为什么穿斩衰,是奇怪其丧服太重。凡是传文为丧服而发问,有奇怪其重的,有奇怪其轻的,读者应当根据义理去推求。郝氏敬说:父亲不说亲,人们都知道父亲亲近,却不知道父亲尊贵,知道父亲尊贵却不知道他是至尊。一气初化,乾道资始,即使是母亲也排在后面,所以说至尊。凡是礼制以敬为主而崇尚尊贵,圣人制定礼制以义理节制恩情,人道之所以区别于禽兽就在于此。所以礼制在事奉父亲上达到极致,尊贵的极致,臣子事奉君主,只是凭借这种关系罢了】

【王氏志长说:三年守丧,上达天子,这是古今通行的义理。丧服以斩衰为首,而父亲是斩衰中的正位,考察其服制,没有别的尊卑差降的法度。自后有士服、大夫服的说法,父母的丧服,以爵位的贵贱来降等,这是后世礼坏乐崩的言论,怎么能作为准则呢?丧服本来就是周公的旧制】

钦定《义疏杂记》:大夫为他父母兄弟中未做大夫的人守丧,服丧如同士的服制;士为他父母兄弟中做大夫的人守丧,服丧如同士的服制。大夫的嫡长子,服大夫的丧服;大夫的庶子如果做了大夫,就为他父母服大夫的丧服。《春秋》襄公十七年,《左氏传》记载:齐国晏桓子去世,晏婴穿着粗麻斩衰丧服,苴绖带,拄着杖,穿着菅草鞋,吃粥,住在倚庐,睡在草席上,枕着草。他的老臣说:“这不是大夫的礼制。”晏婴说:“只有卿才是大夫。”据此,那么大夫的丧服有与士不同的地方了。然而《中庸》说:“三年守丧,上达天子;父母的丧服,没有贵贱之分,是一样的。”《杂记》也说:“端衰丧服和丧车,没有等级差别。”孟子说:“三年守丧,齐疏的丧服,飦粥的食物,从天子到庶人,三代共同实行。难道有大夫和士的等级差别吗?如果有等级差别,那么诸侯和天子必定更有差别,这是越来越薄了。”《记》《传》所说的,大概起源于世卿执政的时候,而不是成周的本制吧?

诸侯为天子【疏解:这段文字在父亲之下、君主之上,是因为天子不兼任其他君主,君主中最尊贵,所以特别列在上方】传文说:天子是最尊贵的【疏解:天子最尊贵,同于父亲一样】

【郝氏敬说:这就是所说的凭借事奉父亲的事,来事奉天子】

【王氏昭禹说:《春官》司服记载,凡是守丧为天王穿斩衰,天王有父亲的道义,所以诸侯及众臣服斩衰,以王为天。如果是诸侯的大夫,以他的君主为天,那么为天王只服繐衰而已】

钦定《义疏》,诸侯指分封列国的人,那些在王朝做卿大夫士的人,为天子服丧,也同经文。只说诸侯为天子,而王朝的卿大夫士为天子服斩衰,则统归于下文“君”这一条内了。这里另外列出诸侯为天子,是因为诸侯、天子都是君主,恐怕怀疑不必像君臣那样服丧,所以特别列出。

【胡氏安国说:诸侯为天子服斩衰的礼,应当根据听到消息的先后而奔赴守丧。有人说万国众多,封疆重要,天王的丧事,不能越境奔赴,而在国内修习丧服礼仪吗?《康王之诰》记载:大保率领西方诸侯进入应门左边,毕公率领东方诸侯进入应门右边,这是奔赴成王丧事的。怎么能认为在国内修习丧服礼仪就可以呢】

钦定《义疏》,奔赴守丧是正礼。而在国内修习丧服礼仪的,也应该有。道路有远近,期限有疏密,固然不能要求六服之地的群君都空出国君之位。《康王之诰》中的诸侯,大概是正好朝觐而在京师的,如果听到丧事而奔赴的,近畿或许有,稍远则固然不能这样迅速。班固说得好。《白虎通》说:“天子去世,派遣使者讣告诸侯,诸侯悲哀恸哭,没有不想看见君父的棺柩,尽悲哀之情,又为天子守藩,不能顿时空出国君之位。所以分为三部:七月之间,诸侯有在京师亲身做臣子之事的,有号泣悲哀奔走道路的,有在国内哭痛思慕,竭尽所能以助丧事的。”这是臣下如同守丧考妣的义理。

范氏祖禹说:“君主守丧三年,古代未曾改变。汉文帝顺从私情改变礼制,虽然想自我减损以方便他人,却不知道使人陷入异端。从此以后,百姓不知道戴君之义,而继位的君主也不再做三年之服。唐代的人主,很少能谨慎于礼制的,所以有公除而议论婚嫁,亮阴而举乐”

。忘父子之亲,固不可矣;然如汉文之制,志宁之议,是亦有父子而无君臣也。为国家者,必务革汉文之薄制,遵三代之隆礼,教天下士大夫以方防三年,则众着于君臣之义矣。」

译忘却父子之间的亲情,固然不可以;然而像汉文帝的制度、志宁的议论,这是只有父子关系而没有君臣大义。治理国家的人,一定要致力于革除汉文帝那种浅薄的制度,遵循夏商周三代那隆盛的礼制,教导天下的士大夫以方正的礼节守丧三年,那么众人就会明确君臣之间的大义了。

胡氏寅曰:汉文减节防纪,固负万世讥矣。然遗诏所谕,谓吏民耳,太子嗣君,岂吏民比?而景帝冒用此文,乃自短三年之制,是不为君父服斩衰,自景帝始也。且天子之所以不遂服三年者,何谓哉?谓妨政事耶?谓费财用耶?谓防摄政之人耶?谓妨政事,孰先于国家之大忧?谓费财用,财用固所以行礼也。谓防摄政之人,则虞、夏、殷、周未闻有摄政之人夺防君之国者。揆之以礼,稽之以事,无一而可。乃不法尧、舜、三代,而以刻薄之景帝为师,何哉?寥寥千载,惟晋武欲行古制,而尼于裴、傅之邪説。独魏孝文天性仁厚,断以不疑,虽不尽合礼文,而哀戚之情溢于杖绖。读史者犹恻然感动,想见其为人。

刘氏攽曰:汉文帝制此,防服断自己葬之后,其未葬之前,则服斩衰。汉诸帝自崩至葬有百余日者,未葬则服不除矣。翟方进传:后母终,既葬三十六日起视事,以身备汉相,不敢逾国家之制,此其证也。説者遂以日易月,又不通计葬之日,皆大谬也。文帝诏:既葬除重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纎七日,所以渐即吉耳。

朱子曰:「汉文葬后,三易服,三十六日而除,差贤于后世之自始遭防,便计二十七日而除者。然大者不正,其为得失,不过百步五十步之间耳。」孝宗服高宗,既葬,白布衣冠视朝,此为甚盛之德,足破千载之缪。前世人君自不为服,故不能复古。当时有此机防,而儒臣礼官不能有所建明,以为一代之制,遂至君服于上,臣除于下,因陋踵譌,深可痛恨也。

钦定义疏,汉文遗诏,《史记》《汉书》皆云:“已下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纎七日。”已下者,谓柩已下于圹,始服大红等服,则三十六日,在既葬之后,甚明。至魏武,始令葬毕便除,无所为三十六日之服者。后又何代直以三十六日为除服之期,而不论葬与否?至唐明皇、肃宗之防,又降三十六日为二十七日。短防虽自汉文而后代之屡变,而愈短如此。

君【疏臣为之服,此君内兼有诸侯及大夫,故文在天子下】

传曰:君至尊也【注: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疏案:《周礼·载师》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县地,大都任疆地」,是天子、卿大夫有地者。若鲁国季孙氏有费邑,叔孙氏有郈邑,孟孙氏有郕邑,晋国三家亦皆有韩、赵、魏之邑,是诸侯之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士无臣,虽有地,不得君称,故仆▯等为其防吊服,加麻不服斩也】

【敖氏继公曰:诸侯及公卿大夫、士有臣者皆曰君,此为之服者,诸侯则其大夫、士也,公卿大夫、士则其贵臣也。此亦主言,士礼以闗上下,下放此】

钦定义疏下经,公士大夫之臣节传云:君谓有地者也。此注葢本此而言。然古者递相君臣,则不必有地而后有臣矣。疏谓士无臣,亦本注説。然特牲记私臣门东北面西上,则士自有臣。士防礼读赗有主人之史,以别于公史,明乎主人之史之为私臣也。奔防哭天子九,诸侯七,卿大夫五,士三,皆言臣为君也。凡士之礼事用私臣者不少,则士亦有臣明矣。既委防为臣,宁可不以君之服服之乎?敖氏兼士言之,于义为合。又缌麻章为贵臣服缌,大夫无缌服,则为之服者必士也。士卑,故为其臣缌,不止吊服加麻而已。曽是臣之服之也,而仅吊服加麻云尔乎?或疑子疾病而子路使门人为臣,夫子曽为大夫致仕尚无臣,则士似不应有臣。曰:大夫致仕而无臣者,谓大夫之臣也。若不为大夫已所自有之臣,则固自若也。子路葢以夫子为大夫时门人如原思辈曽为之臣矣,今欲使向之曽为臣者以臣行事而为夫子服三年之防,以尊圣人,而不知大夫之臣之视夫子祗为旧臣,而不可以现为臣之礼施之,此圣人所以深责之也。若夫子所自有之臣如室老之类,则不因不为大夫而遂无也。

父为长子【注:不言嫡子,通上下也。亦言立嫡以长。疏:言长子通上下,则适子之号惟据大夫、士,不通天子、诸侯。若言太子,则亦不通上下云。亦言立嫡以长者,欲见适妻所生皆

译胡寅说:汉文帝削减丧礼的期限,固然背负了万世的讥讽。然而遗诏中所告诫的,是针对官吏和百姓而言的,太子继承君位,怎能与官吏百姓相比?而汉景帝冒用这段文字,竟然自行缩短了三年丧期的制度,不为君父服斩衰之丧,是从汉景帝开始的。况且天子之所以不实行三年丧期,是为什么呢?说是妨碍政事吗?说是耗费财物吗?说是防备摄政的人吗?说是妨碍政事,哪有比国家的大忧更优先的呢?说是耗费财物,财物本来就是用来施行礼制的。说是防备摄政的人,那么虞、夏、殷、周未曾听说有摄政的人夺取防备君主的国家的。用礼制来衡量,用事实来考察,没有一条是说得通的。竟然不效法尧、舜和夏商周三代,而以刻薄的汉景帝为师,这是为什么呢?寥寥千年,只有晋武帝想要实行古制,却被裴頠、傅咸的邪说所阻挠。唯独魏孝文帝天性仁厚,决断而不迟疑,虽然不完全符合礼制的条文,但哀痛的心情流露在拄杖和丧服上。读史的人仍然感动得悲伤,可以想见他的为人。

刘攽说:汉文帝制定这个制度,规定丧服从自己下葬之后开始断除,而在未下葬之前,则服斩衰之丧。汉朝各位皇帝从驾崩到下葬有一百多天的,未下葬则丧服不除。《翟方进传》记载:继母去世,下葬后三十六天起来处理政事,因为自己身为汉朝丞相,不敢超越国家的制度,这就是证据。解说的人于是用日数代替月数,又不通盘计算下葬的日期,这都是大错特错的。汉文帝的诏书说:下葬后除去重丧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纤七日,这是为了逐渐恢复吉礼罢了。

朱熹说:“汉文帝下葬后,三次更换丧服,三十六天而除服,比后世从开始遭遇丧事就计算二十七天而除服的稍微贤明一些。然而大的方面不正确,其得失不过相差百步与五十步之间罢了。”宋孝宗为高宗服丧,下葬后,穿着白布衣冠上朝,这是非常盛大的德行,足以破除千年的谬误。前世的君主自己不为丧服,所以不能恢复古制。当时有这样的机会,而儒臣礼官不能有所建议阐明,作为一代的制度,于是导致君主在上服丧,臣子在下除服,沿袭陋习,遵循错误,深可痛恨啊。

钦定《义疏》:汉文帝的遗诏,《史记》《汉书》都说:“已下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纤七日。”已下,是指灵柩已经下放到墓穴,才开始服大红等丧服,那么三十六天,是在下葬之后,非常明白。到了魏武帝,才开始命令下葬完毕就除服,没有什么三十六天丧服的了。后来何代直接将三十六天作为除服的期限,而不论是否下葬?到了唐明皇、肃宗的丧期,又将三十六天降为二十七天。丧期虽然从汉文帝以后历代屡次变更,而越来越短如此。

君【疏:臣为君服丧,这里的君内兼有诸侯及大夫,所以文字在天子之下】

传文说:君是最尊贵的【注: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封地者都称为君。疏案:《周礼·载师》说:“家邑任稍地,小都任县地,大都任疆地”,这是天子和卿大夫有封地的情况。如果鲁国的季孙氏有费邑,叔孙氏有郈邑,孟孙氏有郕邑,晋国三家也都有韩、赵、魏的邑,这是诸侯的卿大夫有封地者都称为君。士没有臣,虽然有封地,不得称为君,所以仆役等为君服吊服,加麻而不服斩衰】

【敖继公说:诸侯及公卿大夫、士有臣的都称为君,这里为之服丧的,诸侯则是其大夫、士,公卿大夫、士则是其贵臣。这也是主要说的,士礼以关联上下,以下类推】

钦定《义疏》下经,公士大夫之臣节传文说:君是指有封地的人。此注大概是根据这个而言。然而古代互相为君臣,那么不必有封地而后有臣了。疏文说士没有臣,也是根据注解说。然而《特牲记》说私臣在门东北面西上,那么士自有臣。《士丧礼》读赗有主人之史,以区别于公史,明白主人之史是私臣。奔丧哭天子九,诸侯七,卿大夫五,士三,都说臣为君。凡是士的礼事用私臣的不少,那么士也有臣是明白的。既然委任为臣,难道可以不按君之服来服丧吗?敖氏兼及士而言,于义理是合适的。又缌麻章为贵臣服缌,大夫无缌服,那么为之服丧的必定是士。士卑贱,所以为其臣服缌,不止吊服加麻而已。既然是臣为之服丧,难道仅仅吊服加麻吗?有人怀疑孔子生病而子路使门人为臣,孔子曾经为大夫致仕尚无臣,那么士似乎不应有臣。回答说:大夫致仕而无臣的,是指大夫的臣。如果不为大夫已所自有之臣,那么固然自若。子路大概以孔子为大夫时门人如原思辈曾经为之臣了,现在想让向之曾为臣者以臣行事而为孔子服三年之丧,以尊圣人,而不知道大夫之臣视孔子只为旧臣,而不可以现为臣之礼施之,这是圣人所以深责之的原因。如果孔子所自有之臣如室老之类,则不因不为大夫而遂无也。

父为长子【注:不说嫡子,通上下也。也说立嫡以长。疏:说长子通上下,那么适子之号惟据大夫、士,不通天子、诸侯。如果说太子,那么也不通上下云。也说立嫡以长者,欲见适妻所生皆】

名适子,第一子死,则取适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若言适子惟据第一者,若云长子通立嫡以长也】

译所谓嫡子,如果第一个儿子死了,就选取正妻所生的第二个年长的儿子来继承,也称为长子。如果说嫡子只指第一个儿子,那么说长子就是通指立嫡以长。

【敖氏继公曰:为之三年者,异其为嫡,加隆之也。此嫡子也,不云嫡而云长者,明其嫡而又长,故为之服此而不降之也。疏衰三年,章放此后,凡言嫡者,亦皆兼长言之,经文互见之耳】

传曰:「何以三年也?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注:此言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重其当先祖之正体,又以其将代已为宗庙主也。庶子者,为父后者之弟也。言庶者,远别之也。《小记》曰:「不继祖与祢。」此但言祖,不言祢,容祖祢共庙。】疏:「经云:『继祖即是为祖后,乃得为长子三年。』郑云:『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不同者,周之道有适子,无适孙,适孙犹同庶孙之例。要适子死后,乃立适孙,乃得为长子三年,是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也。兄得为父后者,是适子,其弟,则是庶子,是为父后者之弟,不得为长子三年。此郑据初而言,其实继祖父身三世,长子四世乃得三年也。郑注《小记》云:「言不继祖祢,则长子不必五世者。」郑前有马融之等解为长子五世,郑以义推之,己身继祖与祢通,已三世即得为长子斩长子,惟四世不待五世,此微破马融之义也。虽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种:一则正体不得传重,谓适子有废疾,不堪主宗庙也;二则传重非正体,庶孙为后是也;三则体而不正,立庶子为后是也;四则正而不体,立适孙为后是也】

语録有问周制有大宗之礼,乃有立适之义。立适以为后,故父为长子三年。今大宗之礼废,无立适之法,而子各得以为后,则长子少子当为不异,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者,不必然也。父为长子三年者,亦不可以适庶子论也。朱子曰:「宗子虽未能立,然服制自当从古,是亦爱礼存羊之意,不可妄有改易也。」如汉时宗子法已废,然其诏令犹存,赐民当为父后者爵一级,是此礼意犹在也。岂可谓宗法废而众子皆得为父后乎?

敖氏继公曰:祖谓别子也。继祖者,大宗子也。记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是也。此云「不继祖者」,唯指大宗之庶子而言。若小记所谓「不继祖与祢者」,则兼言大宗、小宗之庶子也。然经但云「父为长子」耳,传记乃有「庶子不继祖祢,不得为长子三年」之説,亦似异于经。殇小功章云:「大夫公之昆弟为庶子之长殇,公之昆弟为其庶子服,与大夫同,则为其适子服亦三年,与大夫同明矣。」公之昆弟不继祖祢者也,而其服乃若是,则所谓「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者,其误矣乎?

盛氏世佐曰:「子为父母三年,父母为子期服之正也。为长子三年,以其承祖之重而加隆焉尔,此尊祖敬宗之义,通乎上下者也。」云:「正体于上者,明其父之为适长也。」云:「又乃将所传重也者,明其子之亦为适长也。」重谓宗祀也,庶子不得祭,即不得为长子三年,以其无重可传也。庶子不为父后者也。云:「不继祖者,指其子而言也。」然则为长子三年,五宗皆得行之矣。虽继祢之宗,亦得为长子三年者,以身既继祢,即得主祢庙之祭,是亦有传重之道故也。小记所谓「不继祖与祢者」,亦谓庶子不继祢,而庶子之长子不继祖耳。先儒考之弗审,因谓「适适相承,必至四世乃得三年」,失其义矣。经但云「父为长子」,而不别父之适庶,故传记为发明之,此传记之所以有功于经也。

蕙田案:尊祖,故敬宗;继祖之嫡,尊祖也;继祢之嫡,敬宗也。《小记》实补经之未备,非别有义也。

为人后者【疏:此出后大宗,其情本疏,故设文次在长子之下也。雷氏云:此文当云“为人后者为所后之父”,阙此五字者,以其所后之父或早卒,今所后其人不定,或后祖父,或后曽高祖,故阙之也】

【敖氏继公曰:不言为所后之父者,义可知也。礼,大宗子死而无子,族人乃以支子为之后】

传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

【敖氏继公曰:此释经意也。重谓宗庙之属,尊服谓斩衰】

【郝氏敬曰:传问何以三年?疑其与亲生者

译敖氏继公说:“之所以服丧三年,是因为他是嫡子,所以特别加重丧礼。这里说的是嫡子,不说‘嫡’而说‘长’,是为了表明他既是嫡子又是长子,所以为他服这种丧礼而不降等。疏衰三年的章节放在这里之后,凡是提到‘嫡’的地方,也都兼指长子而言,这是经文互相参见的写法。”

传文说:“为什么服丧三年呢?因为他是继承祖先正统血脉的人,又将继承宗庙的重任。庶子不能为长子服丧三年,是因为他不继承祖位。【注:这里说的是继承父亲宗位的人,然后才能为长子服丧三年,看重他作为先祖正统血脉的身份,又因为他将代替自己成为宗庙的主祭者。庶子,是指继承父亲宗位者的弟弟。称他为‘庶’,是为了把他与嫡子区别开来。《小记》说:‘不继承祖位和父位。’这里只说祖,不说父,是因为祖位和父位可能合庙祭祀。】疏文说:“经文说:‘继承祖位就是作为祖位的继承人,才能为长子服丧三年。’郑玄说:‘继承父亲宗位的人,然后才能为长子服丧三年。’说法不同,是因为周代的制度有嫡子,没有嫡孙,嫡孙还等同于庶孙的待遇。一定要等到嫡子死后,才立嫡孙,才能为长子服丧三年,这就是‘继承父亲宗位的人,然后才能为长子服丧三年’的意思。兄长得以继承父亲宗位,他是嫡子,他的弟弟,就是庶子,也就是继承父亲宗位者的弟弟,不能为长子服丧三年。这是郑玄根据初始情况而言的,其实继承祖父宗位的是第三世,长子是第四世,才能服丧三年。郑玄在《小记》的注中说:‘说不继承祖位和父位,那么长子不必等到第五世。’郑玄之前,马融等人解释为长子要等到第五世,郑玄根据义理推断,自己继承祖位和父位是相通的,第三世就可以为长子服斩衰,只有第四世不需要等到第五世,这稍微驳斥了马融的观点。虽然承担宗庙重任,但不能服丧三年的有四种情况:一是拥有正统血脉但不能传承重任,指嫡子有残疾,不能主持宗庙祭祀;二是传承重任但不是正统血脉,指庶孙作为继承人;三是拥有血脉但不正统,指立庶子为继承人;四是正统但不拥有血脉,指立嫡孙为继承人。”

语录中有问:周代制度有大宗的礼制,因此有立嫡子的意义。立嫡子作为继承人,所以父亲为长子服丧三年。现在大宗的礼制废除了,没有立嫡子的方法,而儿子各自都可以作为继承人,那么长子和幼子应当没有区别,庶子不能为长子服丧三年的说法,就不一定成立了。父亲为长子服丧三年的规定,也不能用嫡庶来讨论了。朱子说:“宗子虽然未能确立,但丧服制度自然应当遵循古制,这也是爱护礼制、保留礼意的表现,不可以随意更改。”比如汉代宗子法已经废除,但诏令中仍然保留,赐予应当作为父亲继承人的百姓爵位一级,这说明这种礼意仍然存在。怎么能说宗法废除了,所有儿子都可以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呢?

敖氏继公说:“祖,是指别子。继承祖位的人,是大宗子。《记》说:‘别子作为祖,继承别子的人作为宗’,就是这样。这里说‘不继承祖位的人’,仅指大宗的庶子而言。如果像《小记》所说的‘不继承祖位和父位的人’,则是兼指大宗和小宗的庶子。然而经文只说‘父亲为长子’,传记却有‘庶子不继承祖位和父位,不能为长子服丧三年’的说法,似乎与经文不同。《殇小功》章说:‘大夫和公的兄弟为庶子中的长子服小功殇服,公的兄弟为其庶子服丧,与大夫相同,那么为其嫡子服丧也是三年,与大夫相同是显而易见的。’公的兄弟是不继承祖位和父位的人,但他的丧服却是这样,那么所谓‘庶子不能为长子服丧三年’的说法,难道是错误的吗?

盛氏世佐说:“儿子为父母服丧三年,父母为儿子服期年之丧,这是正常的。为长子服丧三年,是因为他承担继承祖位的重任而特别加重丧礼,这是尊祖敬宗的意义,贯通上下。”说:“‘正体于上’,是说明他的父亲是嫡长子。”说:“‘又乃将所传重也’,是说明他的儿子也是嫡长子。”重,指宗庙祭祀,庶子不能祭祀,也就不能为长子服丧三年,因为他没有重任可以传承。庶子不是继承父亲宗位的人。说:“‘不继祖者’,是指他的儿子而言。”那么为长子服丧三年,五宗都可以实行了。即使是继承父位的宗子,也能给长子服丧三年,因为自己既然继承了父位,就能主持父庙的祭祀,这也是有传承重任的道理。《小记》所说的‘不继承祖位和父位的人’,也是指庶子不继承父位,而庶子的长子不继承祖位罢了。先儒考察得不仔细,因此说‘嫡子相继传承,必须到第四世才能服丧三年’,失去了其中的意义。经文只说‘父亲为长子’,而不区分父亲的嫡庶,所以传记加以阐发,这就是传记对经文的功劳所在。

蕙田按语:尊崇祖先,所以敬重宗子;继承祖位的嫡子,是尊崇祖先;继承父位的嫡子,是敬重宗子。《小记》实际上是补充经文未备之处,并没有另外的意义。

关于为别人做继承人的人【疏:这是指出继给大宗的人,他的血缘关系本来疏远,所以条文排在长子之后。雷氏说:这里应当说‘为别人做继承人的人为所继承的父亲’,缺少这五个字,是因为所继承的父亲可能早逝,现在所继承的人不确定,或者继承祖父,或者继承曾高祖,所以省略了。】

【敖氏继公说:不说为所继承的父亲,是因为意义可以推知。礼制规定,大宗子死了没有儿子,族人就用支子作为他的继承人】

传文说:“为什么服丧三年呢?承担重任的人必须用尊贵的丧服来服丧。”

【敖氏继公说:这是解释经文的意思。重,指宗庙祭祀等事务;尊服,指斩衰】

【郝氏敬说:传文问为什么服丧三年?怀疑他与亲生父亲

有间也。受重,谓继宗祀】

译过了一会儿。承受重任,指的是继承宗庙的祭祀。

何如而可?为之后,同宗则可;为之后【疏:大宗子当收聚族人,非同宗则不可,谓同承别子之后。一宗之内,若别宗同姓,亦不可以其收族故也】

【敖氏继公曰:此言当以同宗为后也。自是以下,又覆言为人后之义】

【郝氏敬曰:为后者必同宗,为其初本一体也】

何如而可以为人?后支子可也【疏云:支子可也者,以其他家适子当家,自为小宗,小宗当收敛五服之内,亦不可阙,则适子不得后他,故取支子。支子则第二以下庶子也。不言庶子,云支子者,若言庶子,妾子之称,嫌谓妾子得后人适,妻第二已下子不得后人,是以变庶言支。支者取支条之义,不限妾子而已。适子既不得后人,则无后亦当有立后之义也】

【敖氏继公曰:必支子者,以其不继祖祢也】

蕙田案:据此,则可知继祢者与继祖同。

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注:若子者,为所为后之亲,如亲子也。疏死者,祖父母则为后者之曽祖父母,妻即为后者之母也。妻之父母,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于为后者为外祖父母及舅与内兄弟,皆如亲子为之着服也】

【敖氏继公曰:言妻之昆弟,以见从母;言妻之昆弟之子,以见从母昆弟也。此于尊者,惟言所后者之祖父母;于亲者,惟言所后者之妻。葢各举其一,以见余服也。至于其妻之父母以下,乃傋言之者,嫌受重之恩,主于所后者,而或畧于其妻党也。其妻党之服且如是,则于所后者之亲服益可知矣。经见为人后者如子之服,仅止于父,故传为凡不见者言之又详。此传言为人后者为所后者祖父母服,则是所后者死,而其祖父若父或犹存。于祖父若父犹存,而子孙得置后者,以其为宗子故尔。葢尊者已老,使子孙代领宗事,亦谓之宗子,所谓宗子不▯者也。非是则无置后之义】

【顾氏炎武曰:此因为人后而推言之所后者,有七等之亲,皆当如礼而为之服也。所后之祖,我之曽祖也;父母,我之祖父母也;妻,我之母也;妻之父母,我之外祖父母也。因妻而及,故连言之,取便文也。昆弟,我之世叔父也;昆弟之子,我之从父昆弟也;若及也,若子,我之从父昆弟之子也。正义谓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者,非】

盛氏世佐曰:祖祖父母也,唯言祖文省耳。所后者之祖父母为后者,当服齐衰三月。若所后者及所后者之父皆没,则为曽祖父服斩,曽祖母齐衰三年。曽祖父在,则为曽祖母服如父在为母。父母为后者,当服不杖期。若所后者已没,则为祖父服斩,祖母齐衰三年。祖父在,则为祖母服如父在为母。为人后矣,而传乃陈为所后者之祖若父之服,所以见为宗子而死,虽祖若父犹存,亦得置后也。且容有生而置后者也。妻为后者,当服齐衰杖期。若所后者已没,则为之齐衰三年。妻之父母为后者,当服小功于所后者之妻党。举一父母,则其他可知矣。言此于本宗之上文便也。昆弟为后者,当服不杖期。所后者大宗子也。昆弟之子为后者,当服大功。若如也,如子者,谓为后者为此六等之亲服,皆如所后者之亲子也。传因为人后者之服,连类及之,以补经之未备,而其言之详畧亦各有义焉。于正綂之亲,悉数之于旁亲,举一昆弟以例夫与父同行者,举一昆弟之子以例夫与已同行者,下此则畧而不言尊卑之差也。六者之中,本宗居其五,外亲居其一,内外之辨也。注疏及顾説互有得失,故备论之。

  蕙田案盛氏説最为详明

妻为夫【疏:自此已下,论妇人服。妇人卑于男子,故次之】

传曰:夫至尊也【疏:妻者,齐也。言与夫齐也。夫至尊者,虽是体敌齐等,以其在家天父,出则天夫,是其男尊女卑之义,故同之于君父也】

【敖氏继公曰:此亦主言士妻之礼,以通上下。凡妇人之为服者,皆放此】

妾为君【疏,妾贱于妻,故次妻后】

【张氏监本正误:妾为君为,误作谓】

蕙田案:下传云,妾为君注,谓夫为君,虽士亦然。疏:士身不合名君,妾与臣无异,得称夫为君

译怎样才可以?作为继承人,必须是同宗才行;作为继承人【疏:大宗的长子应当收聚族人,如果不是同宗就不可以,说的是共同继承别子之后。在一个宗族之内,如果是别的宗族但同姓,也不能因为收聚族人的缘故而让他做继承人】

【敖氏继公说:这是说应当以同宗的人作为继承人。从此以下,又反复说明做他人继承人的道理】

【郝氏敬说:做继承人的人必须同宗,因为他们最初本是一体的】

怎样才可以做他人的继承人?支子可以【疏说:支子可以,是因为其他家庭的嫡长子要主持家业,自己成为小宗,小宗应当收敛五服之内的族人,也不可缺位,所以嫡长子不能做他人的继承人,因此选取支子。支子就是第二个及以下的庶子。不说庶子,而说支子,是因为如果说庶子,那是妾子的称呼,容易让人误以为妾子可以做他人的继承人,而嫡妻的第二个及以下的儿子不能做他人的继承人,所以把庶子改为支子。支子取的是枝条的意思,不限于妾子。嫡长子既然不能做他人的继承人,那么没有后嗣的也应当有立继承人的道理】

【敖氏继公说:必须是支子,是因为他不继承祖、父的祭祀】

蕙田按:根据这个,就可以知道继承父位与继承祖位是一样的。

对于所继承人的祖父母、妻子、妻子的父母、兄弟、兄弟的儿子,以及儿子【注:若子,意思是对于所继承人的亲属,就像对待亲子一样。疏说:死者,祖父母就是继承人的曾祖父母,妻子就是继承人的母亲。妻子的父母、妻子的兄弟、妻子的兄弟的儿子,对于继承人来说是外祖父母以及舅舅和内兄弟,都按照对待亲子的礼节为他们服丧】

【敖氏继公说:提到妻子的兄弟,是为了表明从母;提到妻子的兄弟的儿子,是为了表明从母兄弟。对于尊长,只提到所继承人的祖父母;对于亲近的人,只提到所继承人的妻子。大概各举其一,来表明其他的服丧关系。至于妻子的父母以下,则详细列举,是因为担心承受厚重的恩惠,主要在于所继承人,而可能会忽略其妻族。其妻族的服丧尚且如此,那么对于所继承人的亲属服丧就更可以知道了。经文显示做他人继承人如子之服,仅止于父,所以传文为凡是不见的情况详细地说明。传文说做他人继承人为所继承人的祖父母服丧,这是所继承人死后,而他的祖父或父亲还活着。在祖父或父亲还活着,而子孙得以置立继承人的,是因为他是宗子的缘故。大概尊长已经年老,让子孙代领宗族事务,也称为宗子,所谓宗子不降者也。如果不是这样,就没有置立继承人的道理】

【顾氏炎武说:这是因做他人继承人而推论所继承人,有七等亲属,都应当按照礼节为他们服丧。所继承人的祖父,是我的曾祖父;父母,是我的祖父母;妻子,是我的母亲;妻子的父母,是我的外祖父母。因为妻子而牵连到,所以连在一起说,是为了行文方便。兄弟,是我的世叔父;兄弟的儿子,是我的从父兄弟。至于若及,若子,是我的从父兄弟的儿子。正义说妻子的兄弟,妻子的兄弟的儿子,是不对的】

盛氏世佐说:祖,祖父母也,只说祖是文字省略。所继承人的祖父母,继承人应当服齐衰三个月。如果所继承人以及所继承人的父亲都去世了,那么为曾祖父服斩衰,曾祖母服齐衰三年。曾祖父在世,那么为曾祖母服丧如同父在为母。父母,继承人应当服不杖期。如果所继承人已经去世,那么为祖父服斩衰,祖母服齐衰三年。祖父在世,那么为祖母服丧如同父在为母。做了他人的继承人,而传文却陈述为所继承人的祖或父服丧,这是为了表明为宗子而死,即使祖或父还活着,也可以置立继承人。而且容许有生而置立继承人的情况。妻子,继承人应当服齐衰杖期。如果所继承人已经去世,那么为她服齐衰三年。妻子的父母,继承人应当为所继承人的妻族服小功。举出父母,那么其他的就可以知道了。说这个在本宗的上文方便。兄弟,继承人应当服不杖期。所继承人是大宗子。兄弟的儿子,继承人应当服大功。如果如,如子,意思是继承人为这六等亲属服丧,都像所继承人的亲子一样。传文因为做他人继承人的服丧,连类及之,以补充经文的不完备,而其言语的详细与简略也各有意义。在正统的亲属中,全部列举;在旁系亲属中,举出一个兄弟来类推与父亲同辈的人,举出一个兄弟的儿子来类推与自己同辈的人,以下的就简略而不说尊卑的差别了。六者之中,本宗占五个,外亲占一个,这是内外之辨。注疏及顾说互有得失,所以详细论述。

蕙田按:盛氏的说法最为详细明白

妻子为丈夫【疏:从此以下,论述妇人的服丧。妇人地位低于男子,所以排在后面】

传文说:丈夫是最尊贵的【疏:妻子,齐也。意思是与丈夫齐等。丈夫最尊贵,虽然是身体平等齐等,因为在家以父为天,出外以夫为天,这是男尊女卑的道理,所以等同于君父】

【敖氏继公说:这也是主要说士妻的礼节,以贯通上下。凡是妇人服丧的,都仿照这个】

妾为君【疏:妾地位低于妻,所以排在妻后面】

【张氏监本正误:妾为君为,误作谓】

蕙田按:下面的传文说,妾为君注,意思是丈夫为君,即使是士也是这样。疏:士本人不合称为君,妾与臣没有区别,可以称丈夫为君

。

传曰:君至尊也【注:妾谓夫为君者,不得体之加尊之也,虽士亦然。疏:内则云聘则为妻,奔则为妾。郑注云:妾之言接闻,彼有礼走而往焉,以得接见于君子,是名妾之义。但其并后匹嫡,则国亡家絶之本,故深抑之,别名为妾也。既名为妾,故不得名壻为夫,故加其尊名,名之为君也。云虽士亦然者,士身不合名君,至于妾之尊夫与臣无异,是以虽士妾得称夫为君】

译传书说:丈夫是至尊的人。【注:妾称丈夫为君,是因为不能以平等的身份对待他,必须加以尊崇,即使是士阶层的妾也是如此。疏:《内则》篇说,经过正式聘娶的是妻,私奔结合的是妾。郑玄注解说:“妾”的意思是接近、听闻,指那些依礼奔走前往,得以接近并拜见君子的人,这就是“妾”这个名字的含义。但是,如果妾的地位与正妻并列、与嫡妻匹敌,那就是导致国家灭亡、家族断绝的根本原因,所以要深深地压制这种地位,特别命名为“妾”。既然命名为妾,就不能称丈夫为“夫”,因此要加上尊称,称他为“君”。文中说“即使是士阶层的妾也是如此”,是因为士本身不应当被称为君,但妾对丈夫的尊崇与臣子对君主的尊崇没有区别,所以即使是士的妾,也可以称丈夫为“君”。】

【敖氏继公曰:妾与臣同,故亦以所事者为君。《春秋》传曰:男为人臣,女为人妾】

女子子在室为父【注:女子子者,子女也,别于男子也。言在室者,闗已许嫁。疏:闗,通也。通已许嫁者,女子子十五许嫁而笄,与丈夫二十而冠同,则同成人矣。身既成人,亦得为父服斩也。虽许嫁为成人,及嫁要至二十乃嫁于夫家也】

【敖氏继公曰:女子犹言妇人也。云女子子者,见其有父母也。在室,在父之室也。与不杖期章,适人者对言。郝氏敬曰:男女称子,对父母为子也。女子重称子,别于男子之为子也】

【盛氏世佐曰:女子子在室,与男子同,未嫁,无可降也。此谓成人而未嫁者也。其未成人者,服同,唯不杖为异。《小记》云: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防者不杖,则子一人杖。然则未成人而有男昆弟者,皆不杖可知矣】

布总箭笄髽衰三年【注:此妻妾女子子防服之异于男子者,总束髪谓之总者,既束其本,又总其未,箭笄篠也,髽露紒也,犹男子之括髪,斩衰括髪以麻,则髽亦用麻也,葢以麻自项而前交于额上,却绕紒如着防头焉。小记曰:男子冠而妇人笄,男子免而妇人髽。凡服上曰衰,下曰裳,此但言衰不言裳,妇人不殊裳,衰如男子衰,下如深衣,深衣则衰无带下,又无衽。疏:上文绖至练有除者,此三者并终三年乃除之。案:防服小记云:妇人带恶笄以终防,彼谓期服者,带与笄终防,此斩衰带亦练而除,笄亦终三年也。布总者只为出紒后垂为饰者而言,以其布总六升与男子冠六升相对故也。髽有二种,案:士防礼曰:妇人髽于室,注云:始死妇人将斩衰者去笄而纚,将齐衰者骨笄而纚,今言髽者亦去笄纚而紒也。齐衰以上至笄犹髽,髽之异于括髪者,既去纚而以髪为大紒,如今妇人露紒其象也,其用麻布亦如着防头然,是妇人髽之制也。二种者,一是未成服之髽,即士防礼所云者是也,将斩衰者用麻,将齐衰者用布,二者成服之后露紒之髽,即此经注是也】

【孔氏頴达曰:髽者形有多种,有麻,有布,有露紒也。其形有异同,谓之髽也。妇人之髽有三,其麻髽之形与括髪如一,以对男子括髪时也。斩衰括髪以麻,则妇人于时髽亦用麻也。男子括髪先去冠縰用麻,妇人亦去笄縰用麻。又知有布髽者,案此云男子免对妇人髽,男免既用布,则妇人髽不容用麻也。是知男子为母免则妇人布髽也。如有露紒髽者,防服传云:布总箭笄髽衰三年。明知此服并以三年,三年之内男不恒免,则妇人不用布髽,故知恒露紒也。此三髽之殊,是皇氏之説,今考校以为正。有二髽,一是斩衰麻髽,二是齐衰布髽,皆名露紒。必知然者,以防服女子子在室为父箭笄髽衰是斩衰之髽用麻,郑注以为露紒,明齐衰用布亦谓之露紒髽也。其义为男子则免,为妇人则髽者,以其义于男子则免,妇人则髽,独以别男女而已,非别有义也】

方氏慤曰:「男子所以冐首者谓之冠,妇人所以贯髪者谓之笄。此特言其吉而已,及凶而变焉。男子则去冠而免,妇人则去笄而髽也。故曰:『男子免而妇人髽』。葢有冠则首服,去冠则免,故去冠以麻绕之谓之免;有笄则髪立,去笄则髽,故去笄以麻绕之谓之髽。若夫男子成服,则亦有冠焉,所谓厌冠是也;妇人成服,则亦有笄焉,所谓恶笄是也。然则防之或免或髽者,岂有他哉?特以辨男女之义而已。」

黄氏干曰:自斩至缌成服,皆布,总其布之升数,象男子冠数,箭篠竹也。以箭篠为笄也。始死,将斩衰,妇人去笄;至男子括髪,着麻髽之时,犹不笄。今成服,始用箭笄。箭笄长尺,妇人箭笄终防。妇人有除无变也【敖氏继公曰:髽者,露紒之名也。此主言成服以后之礼,然当髽者自小敛之时则然矣。故士防礼,卒敛妇人髽于室,自此以至终防不变也】

【盛氏世佐曰:髽与括髪、免皆以麻若布绕额,而露其髽髻之名制同,而名异,所以别男女也。既夕云:丈夫髽。防服四制云:秃者不髽。是髽又男女之通

译敖氏继公说:妾与臣相同,所以也将所侍奉的人称为君。《春秋》传中说:男子为人臣,女子为人妾。

女子子在室为父(注:女子子,即女儿,以区别于儿子。说在室,是通指已经许嫁。疏:通,通指。通指已经许嫁,是因为女子子十五岁许嫁而行笄礼,与男子二十岁行冠礼相同,这就都算成人了。身体既然已经成人,也就能够为父亲服斩衰之丧。虽然许嫁就算成人,但等到出嫁,一定要到二十岁才嫁到夫家。)

敖氏继公说:女子犹言妇人。说女子子,是表明她有父母。在室,即在父亲的家中。这与不杖期章中已出嫁的女子相对而言。郝氏敬说:男女都称子,是对父母而言为子。女子重复称子,是为了区别于男子作为儿子的身份。

盛氏世佐说:女子子在室,与男子相同,未出嫁,没有什么可以降等的。这是指已成年而未出嫁的女子。那些未成年的,服制相同,只是不持丧杖有所不同。《小记》说:女子子在室为父母服丧,其主持丧礼者不持丧杖,那么其他子女中只有一人持丧杖。那么未成年的且有兄弟的,都不持丧杖就可以知道了。

布总、箭笄、髽、衰,服丧三年(注:这是妻、妾、女子子服丧与男子不同的地方。总,束发,称为总,既束住发根,又总束发梢。箭笄,是筱竹做的笄。髽,是露出的发髻,如同男子的括发。斩衰括发用麻,那么髽也用麻。大概是用麻从颈后向前在额上交叉,然后绕住发髻,如同戴丧帽一样。《小记》说:男子冠而妇人笄,男子免而妇人髽。凡丧服上身穿的叫衰,下身穿的叫裳。这里只说衰不说裳,因为妇人不区分裳,衰如同男子的衰,下摆如同深衣,深衣则衰没有带子,也没有衣襟。疏:上文绖至练有除去的,这三者都终三年才除去。按:《丧服小记》说:妇人带恶笄以终丧,那是指期服者,带与笄终丧,这斩衰的带也练而除,笄也终三年。布总只是针对出髻后垂下作为装饰而言,因为布总六升与男子冠六升相对。髽有两种,按:《士丧礼》说:妇人髽于室,注说:始死,妇人将服斩衰者去笄而纚,将服齐衰者骨笄而纚,现在说髽也是去笄纚而髻。齐衰以上至笄犹髽,髽不同于括发的是,既去纚而以发为大髻,如同现在妇人露髻的样子,其用麻布也如同戴丧帽,这是妇人髽的制度。两种,一是未成服的髽,即《士丧礼》所说的是,将服斩衰者用麻,将服齐衰者用布;二是成服之后露髻的髽,即此经注所说。)

孔氏颖达说:髽的形状有多种,有麻,有布,有露髻。其形状有异同,都称为髽。妇人的髽有三种,其麻髽的形状与括发一样,以对应男子括发的时候。斩衰括发用麻,那么妇人此时髽也用麻。男子括发先去冠纚用麻,妇人也去笄纚用麻。又知道有布髽的,按此说男子免对应妇人髽,男免既用布,那么妇人髽不容用麻。由此知道男子为母免则妇人布髽。如果有露髻髽的,《丧服传》说:布总箭笄髽衰三年。明知此服都以三年,三年之内男不恒免,那么妇人不用布髽,所以知道恒露髻。这三髽的区别,是皇氏的说法,现在考校以为正。有两种髽,一是斩衰麻髽,二是齐衰布髽,都名露髻。必知如此,因为《丧服》女子子在室为父箭笄髽衰是斩衰之髽用麻,郑注以为露髻,明齐衰用布也谓之露髻髽。其义为男子则免,为妇人则髽,因为其义于男子则免,妇人则髽,独以别男女而已,非别有义也。

方氏慤说:“男子用来覆盖头部的叫冠,妇人用来贯穿头发的叫笄。这特指吉礼而已,及至凶礼则变化。男子则去冠而免,妇人则去笄而髽。所以说:‘男子免而妇人髽’。大概有冠则首服,去冠则免,所以去冠以麻绕之谓之免;有笄则发立,去笄则髽,所以去笄以麻绕之谓之髽。至于男子成服,则也有冠,所谓厌冠是也;妇人成服,则也有笄,所谓恶笄是也。那么丧礼中或免或髽的,岂有其他原因呢?特以辨别男女之义而已。”

黄氏干说:自斩至缌成服,皆布,总其布之升数,象男子冠数,箭篠竹也。以箭篠为笄也。始死,将斩衰,妇人去笄;至男子括发,着麻髽之时,犹不笄。今成服,始用箭笄。箭笄长尺,妇人箭笄终丧。妇人有除无变也(敖氏继公说:髽者,露髻之名也。此主言成服以后之礼,然当髽者自小敛之时则然矣。故士丧礼,卒敛妇人髽于室,自此以至终丧不变也)

盛氏世佐说:髽与括发、免皆以麻若布绕额,而露其髻之名制同,而名异,所以别男女也。既夕云:丈夫髽。丧服四制云:秃者不髽。是髽又男女之通

称矣。男子之括髪、免皆因事而为之,妇人则髽以终防,妇人少变也。括髪、免者必去冠,髽可以不去笄,亦其异也】

译这说法是恰当的。男子束发或免冠,都是因事而为之,妇人则用麻束发直至丧期结束,这是因为妇人较少变化。束发或免冠必定要除去冠,而用麻束发却可以不除去簪子,这也是它们的不同之处。

传曰:总六升,长六寸,箭笄长尺,吉笄尺二寸【注:总六升者,首饰象冠数,长六寸,谓出紒后所垂为饰也。疏云:箭笄长尺,吉笄尺二寸者,此斩之笄,用箭。下记云:女子子适人为父母,妇为舅姑,用恶笄。郑以为榛木为笄,则檀弓南宫縚之妻之姑之防云:葢榛以为笄是也。吉时大夫士与妻用象,天子诸侯之后夫人用玉为笄。今于防中唯有此箭笄及榛二者,若言寸数,亦不过此二等。郝氏敬曰:总止六寸,取覆髽耳。防笄比吉笄短二寸,独于此详者,因明妇人为斩衰首服所异于男子者。张氏尔岐曰:总六升,注云象冠数,谓象斩衰冠之数,余服当亦各象其冠布之数。长六寸,注知其指紒后者,以其束髪处人所不见,无寸可言也】

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注:谓遭防后而出者,始服齐衰朞。出而虞,则受以三年之防。受既虞而出,则小祥亦如之。既除防而出,则已。凡女行于大夫以上曰嫁,行于士庶人曰适人。孔氏頴达曰:女出嫁为父母期,若父母防未小祥而被夫遣归,值小祥则随兄弟服三年之受。既已絶夫族,故其情更隆于父母也。若父母防已小祥而女被遣,其期服已除,若反本也,服须随兄弟之节。兄弟小祥之后无服变之节,故女遂止也。未练而反,则期者,谓先有防而为夫所出,今未祥而夫命已反,则还夫家至小祥而除,是依期服也。既练而反,则遂之者,若还家已随兄弟小祥服三年之受,而夫反命之,则犹遂三年乃除,随兄弟故也】

【敖氏继公曰:子,女子子也。承上经而言,故但云子,省文耳,非经之正例也。又云:嫁则为女子子,无嫌亦可以不必言女。经于他处凡言子者,皆谓男子。言反在父之室,明其见出于父存之时也。着之者,嫌与未嫁者异也。此防父与未嫁者同,则其为母以下亦如之,可知。经特于此发之也】

【马氏融曰:为犯七出,还在父母之家】

【王氏肃曰:嫌已嫁而反与在室不同,故明之】

钦定义疏,女子必有所系属,故未嫁,天父;既嫁,天夫;被出而反,则仍天父也。女子被出之由,如无子、恶疾,乃命之不辰,非其自取;若夫淫佚、不孝、窃盗、妒忌、多言,则孽由自作。而父不以不肖绳之者,父子主恩,出于夫家义也,归于父家恩也。恩义两不相掩也。康成本防服小记而推言之,以补此经之未备,非谓此经专主遭防而出者也。

蕙田案:此明女子,子既嫁而反,为父之服,读义疏可以知其大义,观注疏可以知其节文,经防乃圆。

【盛氏世佐曰:女子嫁而降其本宗之服。妇人之义,内夫家而外父母家也。被出而归,仍与未嫁者同,以其与夫絶族也。此经所陈,兼未遭防而出及遭防未练而出者言也。言三年而不言所服,容遭防而出,则其初防之服或不尽同于在室者也。若其遭防而出,出而复反者,变除之节,则小记论之详矣。记云:为父母防,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未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

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注:士卿士也。公卿大夫厌于天子诸侯,故降其众臣布带绳屦。贵臣得伸,不夺其正。疏:典命大国立▯一人,诸侯无公,以▯为公,降其众臣布带绳屦。二事,其余服杖冠绖则如常也。其布带则与齐衰同,其绳屦则与大功等也。贵臣得伸,依上文绞带菅屦也】

【李氏心传曰:以传考之,疑士即卿字,传写误也】

  蕙田案李説未确

【敖氏继公曰:此亦以其异故着之,且明异者之止于是也。公即所谓诸公也。公卿大夫亦仕于诸侯者也。其众臣为之布带绳屦,降于为君之正服,所以辨贵臣而不敢与之同也。葢此君之尊杀于国君,故其臣之为服者得以别贵贱也】

【郝氏敬曰:公士谓诸侯之士与大夫之众家臣,各为其君斩衰三年,但加布带,与齐衰以下同屦麻绳,不用菅与不杖期以下同。葢爵贵者恩重尽服,爵卑者恩杀服损也】

【姜氏兆锡曰:注疏殆误本章。缘臣有贵贱,故服有隆杀。经葢言众臣,非贵臣比,故带屦与苴带菅屦殊。而传因言

译传文说:总用六升布,长六寸;箭笄长一尺,吉笄长一尺二寸。

女子出嫁后返回父亲家中,为父亲服丧三年。

公、士、大夫的众臣,为他们的主君使用布带和绳屦。

其非贵臣比,故虽服杖亦不与之俱即位耳。若谓卿大夫厌于君而降之,必无降众臣而反不降贵臣之理。若又谓其君卑众臣乃即位尊,即不即位,则又岂君尊即不为王侯厌,而君卑独为厌乎?其误甚矣】

译他们并非贵臣可比,所以即使服杖,也不与他们一同即位。如果说卿大夫因为被君主所厌而降低地位,那么一定没有降低众臣地位反而不降低贵臣地位的道理。如果说君主地位低众臣才即位,君主地位尊就不即位,那么又哪里会是君主尊就不被王侯所厌,而君主卑独独被厌呢?这种错误太严重了。

【盛氏世佐曰:公士,公家之士。《玉藻》云:“公士摈”是也。大夫兼公卿而言,大夫之众臣,谓私臣之贱者。其君,谓此二等之人之君也。公士、君、诸侯、大夫之众臣、君、大夫二者,亦斩衰三年。而于其带与屦少杀之者,则以其疏且贱故也。旧解误,今依郝説正之】

蕙田案:郝説得之,盛氏依之,是也。

传曰:「公卿大夫,室老、士贵臣,其余皆众臣也。」君谓有地者也。众臣杖,不以即位。近臣,君服斯服矣。绳屦者,绳菲也【注: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近臣,阍寺之属。君,嗣君也;斯,此也。近臣从君防服,无所降也。绳菲,今时不借也。疏:公卿大夫,或有地,或无地。众臣为之,皆有杖,但无地。公卿大夫,其君卑,众臣皆得以杖与嗣君同即阼阶】

【下朝夕哭位,若有地,公卿大夫其君尊,众臣虽杖,不得与嗣君同即哭位下,君故也。汉时谓绳菲为不借者,此凶屦不得从人借,亦不得借人也】

【敖氏继公曰:室老家臣之长者也。士,凡士之为家臣者皆是也。众臣杖不以即位,亦异于贵臣也。然则贵臣得以杖与子同即位者,亦以其尊少贬故也。经唯言公卿大夫尔,而传以有地者释之,则无地者其服不如是乎?似失于固矣。近臣,君服斯服,乃诸侯之近臣从君服者也。传言于此,亦似非其类。郝氏敬曰:公卿诸侯之卿大夫,室老大夫家臣之长,士大夫之邑宰,此皆贵臣得尽服,余皆众臣布带绳屦也。有地,谓诸侯有社稷,大夫有采邑。众臣布带绳屦,皆杖,但不以杖即位,异于贵臣杖即位也。近臣阍寺之属,恩礼又杀于众臣,服无等,唯视嗣君服服耳,菲即屦也】

【姜氏兆锡曰:传又言,近臣者亦见贱,非贵比,但以近君从而为服耳。若如疏义,母论理不足,即上下文义亦失矣】

【盛氏世佐曰:公卿大夫诸侯之贵臣也。室老,士大夫之贵臣也。贵臣于其君恩深义重,故其服一同于父而无所杀。若其余则不能无所杀矣。公士亦诸侯之众臣也,故其服诸侯与大夫之众臣为大夫服同。有地者兼诸侯大夫言也。众臣杖不以即位,见其异于贵臣者不止于带与屦也。此唯谓诸侯之众臣耳。若大夫之众臣则不杖。《檀弓》云:「公之防,诸达官之长杖。」《防大记》云:「君之防,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殡,授大夫世妇杖。」《四制》云:「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是诸侯之贵臣、众臣同有杖,而众臣不以即位为异也。《大记》又云:「大夫之防,三日之朝,既殡,主人、主妇、室老皆杖。」孔疏云:「死后三日,既殡之后乃杖,应杖者三日悉杖也。」此于家臣之杖,唯言室老而不及其余,则大夫之众臣不杖明矣。近臣亦谓诸侯之亲臣、左右仆从皆是。君嗣君也,君服斯服者从君而服,不得有异也。近臣卑于贵臣,恩义亦浅,而其服乃无所降者,以其从君故不从众臣之例也。传于众臣之中,又别出近臣一等,亦补经所未备。《服问》云:「君之母非夫人,则羣臣无服,唯近臣及仆骖乗从服,唯君所服服也。」是亦近臣从服与羣臣异之事也】观承案:此传与上经文互相足也。上以公之士与大夫之众臣为非贵臣,故此传谓公之卿大夫之室老与士皆为贵臣也。葢士仕于公家为贱臣者,在大夫之家则为贵臣矣。如此解,则经文「士」字与此传中「士」字一般,但彼仕于公则为众臣,此仕于大夫则即贵臣耳。故当以「公卿」二字为句,「大夫室老士」为句。公卿者,公侯之卿,即诸侯之上大夫也。大夫室老士者,大夫之家相、邑宰也。故以「贵臣」二字总承之。向来句读似欠分明。

  右斩衰三年

  五礼通考卷二百五十二

  钦定四库全书

  五礼通考卷二百五十三

  刑部尚书秦蕙田撰

  凶礼八

  防礼

仪礼·防服》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三年者【注:疏,犹粗也。疏斩衰,先言斩,齐衰后言齐者,一以见哀之浅深,一以见造衣之先后。布带者,亦象

译盛氏世佐说:公士,是公家的士人。《玉藻》说:“公士摈”就是这种情况。大夫是兼公卿而言的,大夫的众多臣属,指的是私臣中地位低贱的人。其君,指的是这两类人的君主。公士、君、诸侯、大夫的众多臣属、君、大夫这两类人,也都要为对方服斩衰三年。而在他们的腰带和鞋子方面稍作减杀的原因,是因为他们关系疏远且地位低贱。旧有的解释有误,现在依据郝氏的说法加以纠正。

蕙田按语:郝氏的说法是正确的,盛氏依从他的说法,也是对的。

传文说:“公卿大夫,室老、士和贵臣,其余的都是众臣。”君,指的是拥有封地的人。众臣持丧杖,但不持杖即位。近臣,君主穿什么丧服,他们就穿什么丧服。绳屦,就是绳菲。【注:室老,是家相;士,是邑宰;近臣,是阍寺之类的人。君,指嗣君;斯,指这。近臣跟随君主服丧,没有降等。绳菲,就是当时所说的不借。疏:公卿大夫,有的有封地,有的没有封地。众臣为他们服丧,都持丧杖,只是没有封地。公卿大夫,他们的君主地位低,众臣都可以持杖与嗣君一同登上阼阶】

【下朝夕哭位,如果有封地,公卿大夫的君主地位尊贵,众臣虽然持杖,却不能与嗣君一同在哭位下即位,这是因为君主尊贵的缘故。汉代称绳菲为不借,这是因为凶鞋不能向别人借,也不能借给别人】

【敖氏继公说:室老是家臣中的长者。士,凡是作为家臣的士都是。众臣持杖但不即位,这也不同于贵臣。那么贵臣可以持杖与嗣子一同即位,也是因为他们的尊贵稍作贬损的缘故。经文只说公卿大夫,而传文用有封地的人来解释,那么没有封地的人他们的丧服就不这样吗?似乎过于固执了。近臣,君主穿什么丧服他们就穿什么,这是诸侯的近臣跟随君主服丧。传文在这里提到,似乎也不属于同类。郝氏敬说:公卿是诸侯的卿大夫,室老是大夫家臣中的长者,士是大夫的邑宰,这些都是贵臣,可以服尽丧礼,其余的都是众臣,用布带和绳屦。有封地,是指诸侯有社稷,大夫有采邑。众臣用布带和绳屦,都持杖,但不持杖即位,这与贵臣持杖即位不同。近臣是阍寺之类的人,恩礼又比众臣少,丧服没有等级,只看嗣君穿什么丧服就穿什么,菲就是屦】

【姜氏兆锡说:传文又说,近臣也是地位低贱的,不能与贵臣相比,只是因为亲近君主而跟随服丧罢了。如果像疏义那样解释,不仅道理不足,上下文的意思也失去了】

【盛氏世佐说:公卿大夫是诸侯的贵臣。室老,是大夫的贵臣。贵臣对他们的君主恩情深厚、义理重大,所以他们的丧服与为父亲服丧完全相同,没有减杀。如果其余的人就不能没有减杀。公士也是诸侯的众臣,所以他们的丧服与诸侯和大夫的众臣为大夫服丧相同。有封地是兼诸侯和大夫而言的。众臣持杖但不即位,显示出他们与贵臣的不同不仅仅在于腰带和鞋子。这里只说诸侯的众臣。如果大夫的众臣则不持杖。《檀弓》说:“公的丧礼,诸达官的长官持杖。”《丧大记》说:“君的丧礼,三天,嗣子和夫人持杖;五天,既殡之后,授予大夫和世妇丧杖。”《四制》说:“三天授予嗣子丧杖,五天授予大夫丧杖,七天授予士丧杖。”这是说诸侯的贵臣、众臣都持杖,而众臣不持杖即位是不同的。《大记》又说:“大夫的丧礼,三天之朝,既殡之后,主人、主妇、室老都持杖。”孔疏说:“死后三天,既殡之后才持杖,应该持杖的人三天都持杖。”这里关于家臣的丧杖,只说室老而没有提到其余的人,那么大夫的众臣不持杖就很明白了。近臣也是指诸侯的亲臣、左右仆从都是。君是嗣君,君服斯服是跟随君主服丧,不能有不同。近臣地位低于贵臣,恩义也浅,而他们的丧服却不降等,是因为他们跟随君主所以不遵循众臣的惯例。传文在众臣之中,又特别分出近臣这一等,也是补充经文所未备的。《服问》说:“君的母亲如果不是夫人,那么群臣没有丧服,只有近臣及仆骖乘跟随服丧,只看君主穿什么丧服就穿什么。”这也是近臣跟随服丧与群臣不同的事情】

观承按语:这条传文与上面的经文互相补充。上面说公的士和大夫的众臣不是贵臣,所以这条传文说公的卿大夫的室老和士都是贵臣。大概士仕于公家作为贱臣,在大夫家中就是贵臣了。这样解释,那么经文中“士”字与这条传文中“士”字是一样的,只是那个仕于公就是众臣,这个仕于大夫就是贵臣罢了。所以应当以“公卿”二字为一句,“大夫室老士”为一句。公卿,是公侯的卿,即诸侯的上大夫。大夫室老士,是大夫的家相、邑宰。所以用“贵臣”二字总承。向来句读似乎不够分明。

右斩衰三年

五礼通考卷二百五十二

钦定四库全书

五礼通考卷二百五十三

刑部尚书秦蕙田撰

凶礼八

丧礼

《仪礼·丧服》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三年者【注:疏,就是粗的意思。疏斩衰,先说斩,齐衰后说齐,一是为了显示哀痛的深浅,一是为了显示制作衣服的先后。布带,也是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