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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文献通考二

卷一 田赋考一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20–38 段

故邱有戎马一匹,牛三头;甸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一同百里,提封万井,戎马四百匹,车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是谓百乘之家。一封三百六十六里,提封十万井,定出赋六万四千井,戎马四千匹,车千乘,此诸侯之大者,谓之千乘之国。天子之畿内方千里,提封百万井,定出赋六十四万井,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戎卒七十万人,故曰万乘之主。

按:孟子言文王之治岐,耕者九一,即司马法也。然自卿大夫采地推而至於诸侯、天子者,恐是商之末造,法制隳弛,故文王因而修明之,非谓在岐之时,自立千里之畿,提封百万之井,奄有万乘之兵车也。

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朱子《集注》曰:“周时一夫授田百亩,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耕则通力而作,收则计亩而分,故谓之彻。其实皆什一也。贡法固以十分之一为常数,惟助法乃是九一,而商制不可考。周制则公田百亩中以二十亩为庐舍,一夫所耕公田实计十亩,通私田百亩为十一分,取其一,盖又轻於什一矣。窃料商制亦当似此,而以十四亩为庐舍,一夫实耕公田七亩,是亦什一也。”

《遂人》:凡治野,夫▯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於畿(十夫二邻之田,百夫一ガ之田,千夫二鄙之田,万夫四县之田。遂、沟、洫、浍皆所以通水於川也。遂广深各二尺,沟倍之,洫倍沟,浍广二寻、深二仞。径、畛、涂、道、路皆所以通车徒於国都也。径容牛马,畛容大车,涂容乘车一轨,道容二轨,路容三轨。万夫者方三十三里少半里,九而方一同,以南▯每图之,则遂从沟横,洫从浍横,九浍而川周其外焉。去山林、陵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涂巷三分之制,其馀如此,以至於畿,则中虽有都鄙,遂人尽主其地。)

右郑注,以为此乡、遂用沟洫之法也,用之近郊乡、遂。

《匠人》:为沟洫(主通利田▯之水道),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巛。田首倍之,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古者耜一金,两人并发之。其陇中曰▯巛,▯巛上曰伐,伐之言发也。▯巛,畎也。今之耜岐头两金,象古之耦也。田一夫之所佃,百亩方百步也。遂者夫▯小沟,遂上亦有径)。九夫为井,井▯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专达於川(井者,方一里,九夫所治之田也。

译屋;三屋为一井,十井为一通;十通为一成,十成为一终;十终为一同,一同方圆百里;十同为一封,十封为一畿,一畿方圆千里。所以一邱要出战马一匹、牛三头;一甸要出战马四匹、兵车一辆、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兵七十二人。一同方圆百里,共有一万井田,战马四百匹,兵车一百辆,这是卿大夫封地中较大的,称为"百乘之家"。一封方圆三百六十六里,共有十万井田,按规定出赋六万四千井,战马四千匹,兵车一千辆,这是诸侯国中较大的,称为"千乘之国"。天子畿内方圆千里,共有一百万井田,按规定出赋六十四万井,战马四万匹,兵车一万辆,士卒七十万人,所以称为"万乘之主"。

按:孟子说周文王治理岐地时,耕种者按九分之一纳税,这就是司马法。但是从卿大夫封地推算到诸侯、天子的规模,恐怕是商朝末年,法制废弛,所以周文王因循并加以整顿阐明,并非说文王在岐地时,就自己建立了方圆千里的王畿,拥有一百万井田,坐拥万乘兵车。

周朝实行百亩而彻法。实际上都是十分取一。

朱熹《集注》说:"周代每个成年男子受田百亩,乡遂地区采用贡法,十夫共有一条沟;都鄙地区采用助法,八家共耕一井。耕种时合力共作,收获时按亩分配,所以称为'彻'。实际上都是十分取一。贡法本来就以十分之一为常数,只有助法是九分取一,而商代的制度已无从考证。周代制度中,公田一百亩内以二十亩作为庐舍用地,每个成年男子所耕的公田实际只有十亩,加上私田一百亩共为一百一十份,只取其中十分之一,这就比十分之一还要轻了。我私下推测商代的制度也应当与此类似,即以十四亩作为庐舍,每个成年男子实际耕种公田七亩,这也是十分之一。"

《遂人》记载:凡是治理郊野,每夫之间有遂,遂上有径路;每十夫之间有沟,沟上有畛路;每百夫之间有洫,洫上有涂路;每千夫之间有浍,浍上有道路;每万夫之间有川,川上有大路,以此通达王畿(十夫是两邻的田地,百夫是一酂的田地,千夫是两鄙的田地,万夫是四县的田地。遂、沟、洫、浍都是用来把水排入川流的。遂宽深各二尺,沟是遂的两倍,洫是沟的两倍,浍宽二寻、深二仞。径、畛、涂、道、路都是用来在国都间通行车马人徒的。径可容牛马通行,畛可容大车通行,涂可容一辆车通行,道可容两辆车并行,路可容三辆车并行。万夫之地方圆三十三又三分之一里,九个这样的单位为一同,从南边开始按图划分,那么遂是纵向、沟是横向,洫是纵向、浍是横向,九条浍的水在四周汇入川流。除去山林、丘陵、川泽、沟渠、城郭、宫室、道路占地的三分之一,剩下的按此计算,一直到王畿,那么其中虽然有都鄙,但遂人全权主管这些土地)。

以上是郑玄的注解,他认为这是乡、遂地区使用的沟洫之法,用于靠近国都的近郊乡、遂地区。

《匠人》记载:修治沟洫(主要是疏通田间的水道),耒耜宽五寸,两耜并用叫做耦。一耦所耕挖的沟,宽一尺、深一尺,叫做〇巛。田头的沟加倍,宽二尺、深二尺,叫做遂(古时耒耜是一片金属,两人并肩使用。其中的垄沟叫〇巛,〇巛之上叫伐,"伐"就是"发"的意思。〇巛就是畎。现在的耜是两齿的,象征古代两人并耕的样子。一个成年男子所耕种的田地,是一百亩,方圆一百步。遂是每夫之间的小沟,遂上也有径路)。九个成年男子的田地为一井,井间的沟宽四尺、深四尺,叫做沟;方圆十里为一成,成间的沟宽八尺、深八尺,叫做洫;方圆百里为一同,同间的沟宽二寻、深二仞,叫做浍,直接通往川流(井是方圆一里,九个成年男子所

采地制井田异於乡、遂及公邑。三夫为屋,屋,具也。一井之中三屋,九夫,三三相具以出赋税,共治沟也。方十里为成,成中容一甸,甸方八里,出田税,缘边一里治洫。方百里为同,同中容四都,六十四成,方八十里,出田税,缘边十里治浍)。

右郑注,以为此都、鄙用井田之法也,用之野外县都。

陈及之曰:“周制井田之法,通行於天下,安有内外之异哉?《遂人》言‘十夫有沟’,以一直度之也。凡十夫之田之首,必有一沟以泻水。以方度之,则方一里之地所容者九夫,其▯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则方一里之内凡四沟矣。两旁各一沟,中▯二沟。《遂人》云‘百夫有洫’,是百夫之地相连属,而同以一洫泻水。以方度之,则方十里之成所容者九百夫,其▯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则方十里之内凡四洫矣。两旁各一洫,中▯二洫,至於浍亦然。若川则非人力所能为,故《匠人》不为川,而云两山之▯必有川焉。《遂人》‘万夫有川’,亦大约言之耳。大概▯川水泻於沟,沟水泻於洫,洫水泻於浍,浍水泻於川,其纵横因地势之便利,《遂人》《匠人》以大意言之。《遂人》以长言之,故曰以达於畿。《匠人》以方言之,故止一同耳。”(又曰:“《遂人》所言者,积数也。《匠人》所言者,方法也。积数则计其所有者言之,方法则积其所围之内名之,其实一制也。”)

朱子《语录》曰:“沟洫以十为数,井田以九为数,决不可合。近世诸儒论田制,乃欲混井田、沟洫为一,则不可行。郑氏注分作两项,▯是。”

永嘉陈氏曰:“乡、遂用贡法,《遂人》是也。都、鄙用助法,《匠人》是也。按《遂人》云‘百夫有洫’,‘十夫有沟’,即不见得包沟、洫在内。若是在内,当云百夫、十夫之▯矣。《匠人》沟洫▯在内,故以▯言。方十里者,以开方法计之,为九百夫。方百里者,以开方法计之,为万夫。《遂人》、《匠人》两处各是一法。朱子总其说,谓贡法十夫有沟,助法八家同井,其言简而尽矣,但不知其必分二法者何故。窃意乡、遂之地,在近郊远郊之▯,六军之所从出,必是平原旷野。可画为万夫之田,有沟有洫,又有途路,方圆可以如图。盖万夫之地所占不多,以井田一同法约之,止有九分之一。故以径法摊算,逐一见其子数。若都、鄙之地谓之甸、稍、县、都,乃公卿大夫之采地,包山林陵麓在内,难用沟洫法整齐分画,故逐处画为井田,虽有沟、洫不能如图,故但言在其▯。其地绵亘一同之地为万夫者九,故以径法纽算,但止言其母数。”

按:自孟子有“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之说,其後郑康成注《周礼》,以为周家之制,乡、遂用贡法,《遂人》所谓“十夫有沟”是也;都、鄙用助法,《匠人》所谓“九夫为井”是也。

译耕种的田地。封地实行的井田制与乡、遂及公邑不同。三个成年男子为一屋,屋是具备的意思。一井之中有三屋,共九个成年男子,三三相配来缴纳赋税,共同治理沟渠。方圆十里为一成,成中容纳一甸,甸方圆八里,负责缴纳田税,边缘一里之地负责治理洫。方圆百里为一同,同中容纳四都,共六十四成,方圆八十里,负责缴纳田税,边缘十里之地负责治理浍)。

以上是郑玄的注解,他认为这是都、鄙地区使用的井田之法,用于郊野以外的县、都地区。

陈及之说:"周代井田之法,通行于天下,哪里有内外的区别呢?《遂人》说'十夫有沟',这是按一条直线来度量的。凡是十夫之田的顶端,必定有一条沟用来排水。若按方形来度量,那么方圆一里的土地能容纳九个成年男子的田,其间的沟宽四尺、深四尺叫做沟,那么方圆一里之内共有四条沟。两旁各一条沟,中间两条沟。《遂人》说'百夫有洫',这是说百夫的土地相连接,共用一条洫来排水。若按方形来度量,那么方圆十里的成所容纳的是九百夫的田,其间的沟宽八尺、深八尺叫做洫,那么方圆十里之内共有四条洫。两旁各一条洫,中间两条洫,浍也是如此。至于川流则不是人力所能开凿的,所以《匠人》不提及开凿川,只说两山之间必定有川。《遂人》说'万夫有川',也只是大略而言罢了。大概是川水中的沟水排入沟,沟水排入洫,洫水排入浍,浍水排入川,其纵横走向依循地势的便利,《遂人》《匠人》都是就大意而言。《遂人》是就长度而言,所以说'以达于畿';《匠人》是就方形面积而言,所以只说到一同为止。"(又说:"《遂人》所说的是累积的数目,《匠人》所说的是方形的计算方法。累积数目是就其总数而言,方形计算方法是就其所包围的范围内而命名,实际上是同一种制度。")

朱熹《语录》说:"沟洫以十为计数单位,井田以九为计数单位,二者绝不可混为一谈。近世的儒者们谈论田制,竟想把井田、沟洫混合为一种制度,这是行不通的。郑玄的注解把二者分为两项来说,是对的。"

永嘉陈氏说:"乡、遂地区采用贡法,《遂人》所说的就是这种情况。都、鄙地区采用助法,《匠人》所说的就是这种情况。按《遂人》说'百夫有洫'、'十夫有沟',并不能看出沟、洫的宽深也计算在这百夫、十夫的数目之内。如果是计算在内的话,应当说是百夫、十夫的宽度才对。《匠人》的沟洫宽度是计算在内的,所以用'〇'来表示。方圆十里的,按开方法计算,是九百个成年男子的田。方圆百里的,按开方法计算,是一万个成年男子的田。《遂人》、《匠人》两处各是一种算法。朱熹总括其说,说贡法是十夫有沟,助法是八家同井,这话说得简明而透彻,只是不知道二者必须分为两种算法的原因是什么。我私下认为,乡、遂之地,在近郊远郊之间,是六军兵源所出之地,必定是平原旷野。可以划为万夫之田,有沟有洫,又有道路,可以像图形一样方正整齐。因为万夫之地所占面积不多,用井田一同之法来约算,只占九分之一。所以用直线的算法逐一推算,能逐个见到其中的子数目。至于都、鄙之地,称为甸、稍、县、都,是公卿大夫的封地,其中包含山林丘陵在内,难以用沟洫之法整齐划分,所以只能逐处划为井田,虽然有沟、洫,却不能像图形那样规整,所以只说沟洫的宽度在其中。这些地方绵延一同之地共有九个万夫之田,所以用直线算法来核算,只说出其总数。"

按:自从孟子提出"郊野实行九分取一的助法,国都之内实行什一而由百姓自己缴纳"的说法后,后来郑玄注《周礼》,认为周朝的制度是:乡、遂地区采用贡法,就是《遂人》所说的"十夫有沟";都、鄙地区采用助法,就是《匠人》所说的"九夫为井"。这是两种不同的方法。朱熹认为《遂人》以十为计数单位,《匠人》以九为计数单位,绝不

自是两法。晦庵以为《遂人》以十为数,《匠人》以九为数,决不可合,以郑氏分注作两项为是,而近世诸儒合为一法为非。然愚尝考之:孟子所谓“野九一”者乃授田之制,“国中什一”者乃取民之制。盖助有公田,故其数必拘於九,八居四旁为私,而一居其中为公,是为九夫,多与少皆不可行。若贡则无公田,孟子之什一,特言其取之之数。《遂人》之十夫,特姑举成数以言之耳。若九夫自有九夫之贡法,十一夫自有十一夫之贡法,初不必拘以十数而後可行贡法也。今徒见《匠人》有九夫为井之文,而谓《遂人》所谓十夫有沟者亦是以十为数,则似太拘。盖自遂而达於沟,自沟而达於洫,自洫而达於浍,自浍而达於川,此二法之所以同也。行助法之地,必须以平地之田分画作九夫,中为公田,而八夫之私田环之,列如井字,整如▯局,所谓沟洫者,直欲限田之多少,而为之疆界。行贡法之地,则无问高原下隰,截长补短,每夫授之百亩,所谓沟洫者,不过随地之高下,而为之蓄泄。此二法之所以异也。是以《匠人》言遂必曰二尺,言沟必曰四尺,言洫必曰八尺,言浍必曰二寻,盖以平原旷野之地,画九夫之田以为井,各自其九以至於同,其▯所谓遂、沟、洫、浍者,隘则不足以蓄水,而广则又至於妨田,故必有一定之尺寸,不可逾也。若《遂人》止言夫▯有遂,十夫有沟,百夫有洫,千夫有浍,盖是山谷薮泽之▯,随地为田,横斜广狭皆可垦辟,故沟洫亦不言其尺寸。所谓“夫▯有遂,遂上有径”,以至“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云者,姑约略言之,大意谓路之下即为水沟,水沟之下即为田耳。非若《匠人》之田,必拘以九夫,而其沟洫之必拘以若干尺也。《订义》所载永嘉陈氏谓《遂人》十夫有沟,是以直度之,《匠人》九夫为井,是以方言之。又谓《遂人》所言者积数,《匠人》所言者方法,想亦有此意,但其说欠详明耳。然乡、遂附郭之地,必是平衍沃饶,可以分画,宜行助法,而反行贡法;都、鄙野外之地,必是有山谷之险峻,溪涧之阻隔,难以分画,宜行贡法,而反行助法。何也?盖助法九取其一,似重於贡,然地有肥硗,岁有丰凶,民不过任其耕耨之事,而所输尽公田之粟,则所取虽多,而民无预。贡法十取其一,似轻於助,然立为一定之规,以乐岁之数而必欲取盈於凶歉之年,至称贷而益之,则所取虽寡,而民己病矣。此龙子所以言莫善於助,莫不善於贡也。乡、遂迫近王城,丰凶易察,故可行贡法;都、鄙僻在遐方,情伪难知,故止行助法。此又先王之微意也。然乡、遂之地少,都、鄙之地多,则行贡法之地必少,而行助法之地必多,至鲁宣公始税亩,杜氏注以为公无恩信於民,民不肯尽力於公田,故履践案行,择其善亩好▯者税取之。

译可以混合,认为郑玄分别注解为两项是对的,而近世儒者们合并为一种方法是错的。但我曾经考察过:孟子所说的"郊野九分取一",是授田的制度;"国都之内什一",是征税的制度。因为助法有公田,所以其数目必须限定为九,八家居于四周为私田,一家居于中间为公田,这就是九夫,多一夫少一夫都不可行。至于贡法则没有公田,孟子所说的什一,只是说征收的比例。《遂人》所说的十夫,只是姑且举出一个整数来说明罢了。若是九夫,自有九夫的贡法;若是十一夫,自有十一夫的贡法,本来不必拘泥于十这个数目才能实行贡法。现在只看到《匠人》有"九夫为井"的说法,就认为《遂人》所说的"十夫有沟"也是以十为计数单位,这似乎太拘泥了。从遂通到沟,从沟通到洫,从洫通到浍,从浍通到川,这是两种方法相同的地方。实行助法的地方,必须把平地的田划分为九夫,中间是公田,八家的私田环绕四周,排列如同"井"字,整齐如同棋盘格局,所谓的沟洫,只是要限定田地的多少,作为田地的疆界。实行贡法的地方,则不论地势高低平洼,截长补短,每个成年男子授田一百亩,所谓的沟洫,只是随地势的高低,用来蓄水泄水。这是两种方法不同的地方。因此《匠人》说到遂时必定说"二尺",说到沟时必定说"四尺",说到洫时必定说"八尺",说到浍时必定说"二寻",因为这是在平原旷野之地,划分九夫之田为一井,各自从九夫推算到一同,其间所谓的遂、沟、洫、浍,太窄则不足以蓄水,太宽则又妨碍田地,所以必须有一定的尺寸,不能超过。至于《遂人》只说"每夫之间有遂","十夫有沟","百夫有洫","千夫有浍",大概是山谷沼泽之间,依循地势来开垦田地,横斜宽窄都可以开垦,所以沟洫也不说明确的尺寸。所谓"每夫之间有遂,遂上有径路",一直到"万夫有川,川上有大路"云云,只是大略而言,大意是说道路之下就是水沟,水沟之下就是田地罢了。并非像《匠人》所说的田地,必须限定为九夫,而其沟洫必须限定为若干尺寸。《订义》所载永嘉陈氏说《遂人》"十夫有沟"是用直线来度量,《匠人》"九夫为井"是用方形来说明。又说《遂人》所说的是累积数目,《匠人》所说的是方形算法,我想也有这个意思,只是他说得不够详细明白罢了。然而乡、遂靠近城郭的土地,必定是平坦肥沃的,可以划分整齐,应当实行助法,却反而实行贡法;都、鄙郊野之外的土地,必定有山谷的险峻,溪涧的阻隔,难以划分整齐,应当实行贡法,却反而实行助法。这是为什么呢?大概助法是九分取一,似乎比贡法重,但是土地有肥有瘠,年岁有丰有歉,百姓只不过承担耕种的事务,而所缴纳的全是公田的收成,那么所征取的虽然多,但百姓并不因此而受累。贡法是十分取一,似乎比助法轻,但确定为固定的规矩,用丰年的产量作为标准而一定要在歉收的年份也足额征收,以至于百姓要借贷来补足,那么所征取的虽然少,但百姓已经困苦了。这就是龙子所说的"没有比助法更好的,没有比贡法更差的"的原因。乡、遂靠近王城,丰年歉年容易察知,所以可以实行贡法;都、鄙偏远,实情难以了解,所以只能实行助法。这又是先王的深意所在。但是乡、遂的土地少,都、鄙的土地多,那么实行贡法的土地必定少,实行助法的土地必定多。到了鲁宣公时开始按亩征税,杜预注解认为宣公对百姓没有恩德信义,百姓不肯尽力耕种公田,所以要逐块察看丈量,挑选好田好地来征税。大概是当时公田的收成不足以供应使用,所以才有这种横加征敛的做法。孟子说:"《诗经》说:'雨水降落到我的公田,也降落到我的私田。'只有助法才有公田。由此看来,即使是周朝也是实行助法的。"由此可知,孟子的时代,助法

盖是时公田所收必是不给於用,而为此横敛。孟子曰:“《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则是孟子之时,助法之废己久,尽胥而为贡法矣。孟子特因《诗》中两语,而想像成周之助法耳。自助法尽废,胥而为贡法,於是民所耕者私田,所输者公租。田之丰歉靡常,而赋之额数己定。限以十一,民犹病之,况过取於十一之外乎!”

《大司徒》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不易之地,岁种之地美,故家百亩。一易之地,休一岁乃复种,地薄,故家二百亩。再易之地,休二岁乃复种,故家三百亩。)

《遂人》: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亩,田百亩,莱五十亩,馀夫亦如之。中地,夫一亩,田百亩,莱百亩,馀夫亦如之。下地,夫一亩,田百亩,莱二百亩,馀夫亦如之(莱,谓休不耕者。廛,居也。扬子▯有田一廛,谓百亩之居。孟子所云“五亩之宅,树之以桑”者是也)。

《小司徒》: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则授之以上地,所养者众也。男女五人以下,则授之下地,所养者寡也。有夫有妇,然後为家可任矣。见《力役门》)。

《王制》:制农田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孟子答北宫▯同。朱子《集注》一夫一妇锄田百亩,加之以粪,粪多而力勤者为上农,其所收可供九人。其次用力不齐,故有此五等,庶人在官者,其受禄不同,亦有此五等也。《王制》“粪”作“分”。注疏引《周礼 小司徒》“上地家七人”解此段。按《小司徒》言上地、中地、下地,以田之肥瘠言之。《王制》言上农、次农、下农,以人之勤怠言之,当如《集注》云)。

右按周家授田之制,但如《大司徒》、《遂人》之说,则是田肥者少授之,田瘠者多授之;如《小司徒》之说,则口众者授之肥田,口少者授之瘠田;如《王制》、《孟子》之说,则一夫定以百亩为率,而良农食多,惰农食少。三者不同。

西汉《食货志》:圣王量能授事,四民陈力受职。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爰,於也。

译已经废弃很久了,全都变成了贡法。孟子只是借用《诗经》中的两句话,来想象周代的助法罢了。自从助法完全废弃,全都变成贡法之后,百姓耕种的是私田,缴纳的是公租。田地的丰收歉收没有定数,而赋税的额度已经固定。限定为十分之一,百姓尚且以此为苦,何况超过十分之一征收呢!"

《大司徒》记载:凡是营建都、鄙,划定其地域范围并挖沟为界,按照居住户数来规定田地。不需要轮休的土地每家一百亩,需要轮休一年的土地每家二百亩,需要轮休两年的土地每家三百亩(不需要轮休的土地,每年都可耕种,地力肥美,所以每家一百亩。轮休一年的土地,休耕一年才能再种,地力较薄,所以每家二百亩。轮休两年的土地,休耕两年才能再种,所以每家三百亩)。

《遂人》记载:辨别郊野的土地为上地、中地、下地,以此分配田地与住宅。上地,每夫住宅一亩,田地一百亩,休耕地五十亩,馀夫(成年未分家的男子)也是如此。中地,每夫住宅一亩,田地一百亩,休耕地一百亩,馀夫也是如此。下地,每夫住宅一亩,田地一百亩,休耕地二百亩,馀夫也是如此(莱是指休耕不种的土地。廛是居住的意思。扬雄说过"有田一廛",是指一百亩的宅地。孟子所说的"五亩的宅地,种上桑树"就是这个意思)。

《小司徒》记载:于是均量土地来核实人口,并全面掌握其数目。上等土地,一家七口人,可以服劳役的有三人。中等土地,一家六口人,两家可以服劳役的共五人。下等土地,一家五口人,可以服劳役的有二人(一家男女人口在七人以上的,就分给上等土地,因为要供养的人多。男女人口在五人以下的,就分给下等土地,因为要供养的人少。有丈夫有妻子,然后才能成为一家而可以承担劳役。详见《力役门》)。

《王制》记载:规定农田一百亩,同样是一百亩地施加肥料耕种,上等农夫可以养活九人,次一等的可以养活八人,再次一等的可以养活七人,再次一等的可以养活六人;下等农夫可以养活五人。在官府任职的庶人,他们的俸禄也按此差等来确定(孟子回答北宫锜时所说的与此相同。朱熹《集注》:一对夫妇耕种田地一百亩,再施加肥料,肥料施得多而又勤力耕种的是上等农夫,他的收成可以供养九人。其次的人用力程度不一,所以有这五个等级,在官府任职的庶人,他们所得的俸禄不同,也有这五个等级。《王制》中"粪"字写作"分"。注疏引《周礼·小司徒》"上地家七人"来解释这一段。按《小司徒》说上地、中地、下地,是就田地的肥瘠而言;《王制》说上农、次农、下农,是就人的勤劳懒惰而言,应当按《集注》所说的理解)。

以上,按周朝授田的制度,如果按《大司徒》《遂人》的说法,那么田地肥沃的授田少,田地贫瘠的授田多;如果按《小司徒》的说法,那么人口多的授给肥田,人口少的授给瘠田;如果按《王制》《孟子》的说法,那么每个成年男子一律以一百亩为标准,而勤勉的农夫收成多,懒惰的农夫收成少。三种说法各不相同。

西汉《食货志》记载:圣明的君王衡量能力来分配事务,士农工商各按其才力承担职责。百姓受田,上等田每夫一百亩,中等田每夫二百亩,下等田每夫三百亩。每年都耕种的叫不易之田,是上等田;休耕一年的叫一易之田,是中等田;休耕两年的叫再易之田,是下等田。三年重新耕种一次,各自随所在之处而定(爰是"于"的意思。更是说三年就改由别的人家耕种,以求平均厚薄)。务农的百姓家中,已经受田的男子之外,家中其他成年男子称为馀夫,也按人口分田,方法相同(

更,谓三岁即改与别家佃,以均厚薄)。农民户人己受田,其家众男为馀夫,亦以口授田如比(比同也)。士、工、商家受田,五口当农夫一人(口二十亩),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若山林、薮泽、原陵、淳卤之地(淳,尽也。泽卤之田不生),各以肥硗多少为差。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勉强劝之以集事)。

按:此言受田之法,与《大司徒》、《遂人》所言略同,但言馀夫受田如此。孟子言馀夫二十五亩。《集注》:年十六别受田二十五亩,俟其壮有室,然後更受百亩之田。则此二十五亩者,十六以後、十九以前所受也。

《载师》掌任土之法,以物地事授地职,而待其政令(任士者,任其力势所能生育,且以制贡赋也。物,物色之,以知其所宜之事,而授农、牧、衡、虞使职之)。以廛里任国中之地,以场圃任园地,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之田任疆地(廛里,若今邑居里。廛,民居之区域也。里,居也。圃,树果▯之属。宅田,致仕之家所受田。士田,圭田也。贾田,在市贾人,其家所受田也。官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也。牛田,牧田,畜牧者之家所受之田也。赏田,赏赐之田。公邑,谓六遂馀地,天子使大夫治之。自此以外皆然。家邑,大夫之采地。小都,卿之采地,王子弟所食邑也。疆,五百里三畿界也。皆言任者,地之形实不方平如图,受田邑者远近不得尽如制,其所生育赋贡取正於是耳)。凡任地,国宅无征,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唯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征,税也。国宅,凡官所有宫室,吏所治者也)。

郑氏曰:“周税轻近而重远,近者多役也。园、廛亦轻轻者,廛无▯,园少利也。”

山斋易氏曰:“孟子之说,十一之法通乎三代,今考《载师》所言任地,则不止十一而已,毋乃非周人之彻法欤!郑氏惑焉,盖误认《载师》为任民之法,而不知其为任地之法也。尝考《载师》之职,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故曰近郊十一;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故曰远郊二十而三;若公邑之田,则六遂之馀地,家稍小都大都之田,则三等之采地,故曰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是六者皆以田赋之十一者取於民,又以其一分为十分,各酌其轻重而以其十一、十二、二十而三者输之於天子,此皆任地之赋也。知任地之法异乎任民之法,则成周十一之彻法可考矣。

译比就是同的意思)。士、工、商各家受田,五口人相当于一个农夫的份额(每口二十亩),这是就平坦的土地而言可以作为定法的。至于山林、湖泽、丘陵、盐碱地(淳是尽的意思,盐碱地的田不生长庄稼),则各按土地肥瘠多少来定差等。百姓二十岁受田,六十岁归还田地。七十岁以上,由官府赡养;十岁以下,由官府抚养;十一岁以上,由官府勉励使之努力完成事务(勉强是勉励他去完成事务的意思)。

按:这里讲的受田之法,与《大司徒》《遂人》所说的大致相同,只是说到馀夫受田如此。孟子说馀夫受田二十五亩。《集注》说:十六岁时另外受田二十五亩,等到他成年有了家室,然后再改受一百亩的田地。那么这二十五亩,就是十六岁以后、十九岁以前所受的田地。

《载师》记载:掌管衡量土地的方法,根据土地的具体情况分配土地和职务,来等待朝廷的政令(任土,是任用土地的地力所能生产的东西,并且以此来制定贡赋。物,是仔细考察,以了解其适宜从事的事务,然后分配给农、牧、衡、虞等职官)。用廛里来安排国都之内的土地,用场圃来安排园地,用宅田、士田、贾田来安排近郊的土地,用官田、牛田、赏田、牧田来安排远郊的土地,用公邑的田地来安排甸地,用家邑的田地来安排稍地,用小都的田地来安排县地,用大都的田地来安排疆地(廛里,就像现在的城邑居民区。廛是百姓居住的区域,里是居所。圃是种植果木蔬菜之类的地方。宅田是退休官员家所受的田。士田是圭田。贾田是在市中经商的人家所受的田。官田是在官府任职的庶人家所受的田。牛田、牧田是从事畜牧的人家所受的田。赏田是赏赐的田。公邑是指六遂之外的馀地,由天子派大夫治理。此外都是如此类推。家邑是大夫的封地。小都是卿的封地,是王子弟所受的封邑。疆是五百里、三重王畿的边界。都说"任",是因为地形实际上不像图上那样方正平整,受封田邑的人所得的远近不能完全像规定的那样,他们所出的赋贡就以此为准)。凡是分配土地,国都中的官宅不征税,园地也不征税。廛地二十分取一,近郊十分取一,远郊二十分取三,甸、稍、县、都的赋税都不超过十二分之一,只有漆树林的赋税是二十分取五(征是赋税的意思。国宅,是指凡是官府所有的宫室、官吏治事的地方)。

郑玄说:"周朝的赋税近处轻远处重,是因为近处的百姓承担更多的劳役。园、廛的赋税也是轻中之轻,因为廛地没有别的收益,园地获利也少。"

山斋易氏说:"孟子的说法,十分取一的税法通行于夏商周三代,现在考察《载师》所说的分配土地的赋税,却不止十分取一而已,莫非这不是周朝的彻法吗?郑玄对此感到困惑,大概是误把《载师》当作是任民的方法,而不知道这是任地的方法。曾经考察《载师》的职掌,用宅田、士田、贾田来安排近郊的土地,所以说近郊十分取一;用官田、牛田、赏田、牧田来安排远郊的土地,所以说远郊二十分取三;至于公邑的田地,则是六遂的馀地,家邑、稍、小都、大都的田地,则是三个等级的封地,所以说甸、稍、县、都的赋税都不超过十二分之一。这六种都是先按十分取一的税法向百姓征收,然后又把这十分之一再分为十份,各自根据轻重来确定二十分之一、十二分之一、二十分之三等比例上缴给天子,这些都是任地的赋税。明白了任地之法不同于任民之法,那么成周十分取一的彻法就可以考证清楚了。"

《载师》记载:凡是宅地不种植桑麻的,要罚征里布;凡是田地不耕种的,要罚出屋粟;凡是百姓没有正当职业的,要罚出夫税、家税(不毛,是不种桑麻。布是布帛。宅地不种桑麻的,罚

”

《载师》: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不毛,不树桑麻。布,帛也。宅不毛者,罚以一里二十五家之布。空田者,罚以一屋三家之税。民无职事者,出夫税,百亩之税;家税,出士徒车辇,给徭役。赵商问田不耕罚宜重,乃止三夫之税粟,宅不毛罚宜轻,乃以二十五家之布,未达轻重之差,郑答语亦不明)。

《闾师》:凡庶民不畜者祭无牲,不耕者祭无盛,不树者无椁,不蚕者不帛;不绩者不衰。

按:周家立此法,以警游惰之民。所谓里布、屋粟、夫家之征,盖倍蓰而取,以困之也。所谓无牲、无盛、无椁、不帛、不衰,盖禁其合用以辱之也。其为示罚一也。然所罚之里布、屋粟,国用曷常仰给於此?郑氏注谓以共吉凶二服及丧器,误矣。至孟子言廛无夫里之布,则知战国时以成周所以罚游惰者为经常之征敛矣。是无罪而受罚也,可乎?甚至王介甫遂欲举此例以役坊郭之民。夫古人五亩之宅与田皆受之於官,是以不毛者罚之,後世官何尝以宅地场圃给民,而欲举此比乎?

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宣公无恩信於民,民不肯尽力於公田,履践案行择其善亩好▯者税取之)。

《左氏传》曰:“非礼也,▯出不过藉(谓公田借民力耕之,税不过此),以丰财也。”

《公羊传》曰:“讥始履亩而税也。古者什一而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行而颂声作矣。”

《▯梁传》曰:“私田稼不善则非吏(非,责也。吏,田▯也。言吏急民,使不得营私田),公田稼不善则非民(民勤私也)。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以公之与民为己悉矣(悉谓尽其力)。”

鲁成公元年,作邱甲(《周礼》: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邱。邱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四邱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所赋,今鲁使邱出之,讥重敛)。

《左氏传》曰:“为齐难故。”

鲁哀公十二年,用田赋(杜预注《左传》:“邱赋之法,因其田财,通出马一匹、牛三头,今欲别其田及家财,各自为赋,故名田赋。”何休注《公羊传》:“田谓一井之田,赋者敛取其财也。言用田赋者,若今汉家敛民钱以田为率矣。不言井者,城郭里巷亦有井,嫌悉赋之。《礼》:税民,公田不过什一;军赋,十井不过一乘。哀公外慕强兵,空尽国储,故复用田赋过什一”)。

《左传》:“季孙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不对,而私於冉有曰:‘君子之行也度於礼,施取於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

译以一里二十五家的布。空闲不种的田地,罚以一屋三家的赋税。百姓没有正当职业的,要出夫税,即一百亩的赋税;家税,是要出士卒车辆,供给徭役。赵商问田地不耕种的处罚应当重,却只是罚三夫的税粟,宅地不种桑麻的处罚应当轻,却要罚二十五家的布,这不明白轻重的差别,郑玄的回答也说得不明白)。

《闾师》记载:凡是百姓不畜养牲畜的,祭祀时没有牺牲可用;不耕种的,祭祀时没有祭品可用;不种树的,死后没有棺椁可用;不养蚕的,不能穿丝帛;不纺织的,不能穿丧服。

按:周朝制定这样的法令,用来警戒游手好闲懒惰的百姓。所说的里布、屋粟、夫税家税,大概是加倍征收,以此使他们困苦。所说的没有牺牲、没有祭品、没有棺椁、不能穿丝帛、不能穿丧服,大概是禁止他们使用这些东西,以此使他们感到羞辱。这两种做法都是为了示以惩罚。但是所罚征的里布、屋粟,国家的费用何曾依靠这些来供给?郑玄注解认为是用来供给吉礼凶礼的两种服饰以及丧葬器具,这是错误的。到了孟子说"廛地没有夫布、里布",才知道战国时代把成周用来惩罚游手好闲之人的办法当成了经常性的赋税征收。这是没有罪过却受到惩罚,这怎么可以呢?甚至王安石竟然想援引这个先例来役使城郭的居民。古人的五亩宅地和田地都是从官府那里受得的,因此对不种桑麻的加以处罚,后代官府何曾把宅地场圃分给百姓,却想援引这个先例呢?

鲁宣公十五年,开始按亩征税(宣公对百姓没有恩德信义,百姓不肯尽力耕种公田,所以要逐块察看丈量,挑选好田好地来征税)。

《左氏传》说:"这不合礼制,〇产出不应超过藉田之制(是说公田借助百姓的力量来耕种,税额不应超过这个数),以此来增加财用。"

《公羊传》说:"这是讥讽开始按亩征税。古时候实行什一而藉,十分取一是天下最公正的比例,十分取一的制度施行了,颂扬的歌声就兴起了。"

《谷梁传》说:"私田庄稼长得不好就要责备官吏(非是责备的意思。吏是管田的官员。是说官吏催逼百姓,使他们不能好好经营私田),公田庄稼长得不好就要责备百姓(是说百姓只顾勤于耕种私田)。所谓初税亩,不是说宣公放弃了公田,而是按亩征收十分之一的税,这是因为宣公认为百姓对于公田的耕种已经竭尽全力了(悉是说用尽了力气)。"

鲁成公元年,实行邱甲之制(《周礼》:九夫为一井,四井为一邑,四邑为一邱。一邱十六井,出战马一匹,牛三头。四邱为一甸,一甸六十四井,出长毂兵车一辆、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这本是一甸应出的赋,如今鲁国让一邱就承担这些,是讥讽这加重了赋敛)。

《左氏传》说:"这是因为齐国来犯的缘故。"

鲁哀公十二年,实行按田征赋的制度(杜预注《左传》说:"邱赋之法,是根据田地财产,共同出马一匹、牛三头。现在想要区分田地和家财,各自单独征赋,所以称为田赋。"何休注《公羊传》说:"田是指一井之田,赋是征收财物的意思。说用田赋,就好比现在汉朝按田地比率向百姓征收钱财一样。不说'井',是因为城郭里巷也有井,怕会全部都征税。按《礼》,向百姓征税,公田不超过十分之一;军赋,十井不超过一辆兵车。哀公向外仰慕强兵,把国家储备耗尽,所以又用田赋,超过了十分之一")。

《左传》记载:"季孙氏想要按田征赋,派冉有去征询孔子的意见。孔子没有正面回答,却私下对冉有说:'君子的行事要依礼来衡量,施予要从厚,做事要合乎中道,征敛要从薄。如果这样,那么按邱赋来征收也就足够了(一邱十六井,出战马一匹,牛三头,这是常规的赋税制度)。

如是,则以邱亦足矣(邱,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是赋之常法)。若不度礼而贪冒无厌,则虽以田赋,将又不足。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又何访焉。’不听。”

《国语》:“仲尼不对,而私於冉有曰:‘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近;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於是乎有鳏、寡、孤、疾,有军旅之出则徵之,无则己(言无军旅则不征鳏、寡、孤、疾之赋)。其岁收,田一井出▯▯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此有军旅之岁所征。缶庾也,十六斗曰庾。十庾曰秉。秉,二百四十斗。四秉曰▯,十▯曰▯▯,▯▯六百四十斛)。先王以为足。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若欲犯法,则苟而赋,又何访焉。”

按:四井为邑,四邑为邱,四邱为甸,甸六十四井,成公以甸赋取之於邱,已是四倍於先王之时。今详夫子答语,如《左传》所载,似是以井赋取之於邱(田乃一井之田,注见上),则又十六倍於成公之时,未应如是其酷。如《国语》所载,是以军旅之赋施之平时,则只是每井加赋,而未必尽及一邱之数。此杜、何二公所注,所以有别赋家财及引汉敛民钱为喻之说也。

哀公问於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对曰:“盍彻乎?”公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有若曰:“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二,谓己收公田之租,又履私田之亩,十取其一)?”公又问於孔子,孔子曰:“薄赋敛,则人富。”公曰:“若是,寡人贫矣。”对曰:“岂弟君子,人之父母。未见子富而父贫也。”

滕文公使毕战问井地,孟子曰:“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禄不平。是故暴君▯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夫滕壤地褊小,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馀夫

译如果不依礼度而贪得无厌,那么即使按田征赋,也终究不够用。况且你们季孙氏如果想依法而行,那么周公制定的典章还在;如果想随意行事,又何必来征询我呢?'季孙氏没有听从。"

《国语》记载:"孔子没有正面回答,却私下对冉有说:'先王制定土地制度,按劳力来征收田赋,并权衡道路的远近;按收入来征收里布,并衡量其有无;按丁壮来征派劳役,并考虑其老幼。因此对于鳏、寡、孤、疾的人,只有在有军事行动时才征收赋役,没有军事行动就不征收(是说没有军事行动就不向鳏、寡、孤、疾之人征收赋税)。每年的收成,每井田出〇〇禾、秉刍、缶米,不超过这个数(这是有军事行动的年份所征收的。缶就是庾,十六斗为一庾,十庾为一秉,一秉是二百四十斗,四秉为一〇,十〇为一〇〇,一〇〇是六百四十斛)。先王认为这样就够了。如果季孙氏想依法而行,那么有周公制定的成法;如果想违法而行,那么随意征收,又何必来征询呢?'"

按:四井为一邑,四邑为一邱,四邱为一甸,一甸六十四井,鲁成公时按甸赋的标准向一邱征收,已经是先王时代的四倍。如今细看孔子的回答,按《左传》所记,似乎是按井赋的标准向一邱征收(田是指一井之田,注见上文),那么又是鲁成公时的十六倍,不应该这样严酷。按《国语》所记,是把军旅时期的赋税施行于平时,那么只是每井加赋,未必都要达到一邱的总数。这就是杜预、何休两位所作的注解,之所以有区分田赋家财和援引汉朝征收百姓钱财作比喻的说法的原因。

鲁哀公问有若说:"年成歉收,国用不足,怎么办?"有若回答说:"何不实行彻法?"哀公说:"现在十分取二,我还嫌不够,怎么能实行十分取一的彻法呢?"有若说:"百姓富足,君主怎么会不富足?百姓不富足,君主又怎么会富足呢(二,是说已经收取了公田的租税,又按亩丈量私田,十分取其一)?"哀公又问孔子,孔子说:"减轻赋税征敛,那么百姓就会富裕。"哀公说:"如果这样,那我就贫穷了。"孔子回答说:"和乐平易的君子,是百姓的父母。没有见过儿子富裕而父亲贫穷的。"

滕文公派毕战向孟子请教井田制度,孟子说:"施行仁政必定从划定田界开始,田界划得不正确,井田就不均等,官员的俸禄就不公平。因此暴虐的君主和贪污的官吏必定会忽视田界的划定。田界一旦划定正确,那么分配田地、制定俸禄就可以坐着来确定了。滕国土地狭小,但也要有治理国政的君子,也要有耕作的普通百姓啊?没有君子就没有人来治理百姓,没有百姓就没有人来供养君子。请在郊野实行九分取一的助法,在国都之内实行十分取一由百姓自己缴纳的贡法。卿以下的官员必定要有圭田,圭田为五十亩,馀夫……

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後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

译二十五亩。人死或搬家都不离开本乡,同乡的人共用一口井田,出门进门互相友爱,防御盗贼互相帮助,生病患难互相扶持照顾,这样百姓就能亲近和睦。一里见方划为一井,一井有九百亩地,其中一百亩是公田,其余八家各自分得私田一百亩,共同耕种那块公田,公田上的事做完了,才敢去料理自家的私事,这是用来区别野人(对待)的办法。这只是大概的原则。至于怎样润色补充使它完善,那就要靠国君和您了。”

朱子《集注》曰:“经界谓治地分田,经画其沟涂封植之界也。此法不修,则田无定分,而豪强得以兼并,故井地不均;赋无定法,而贪暴得以多取,故▯禄不平。野,郊外都、鄙之地。九一而助,为公田而行助法也。国中,郊门之内,乡、遂之地也。田不井授,但为沟洫,使什而自赋其一,盖用贡法也。周所谓彻法盖如此。当战国时,非惟助法不行,其贡亦不止什一矣。圭田,世禄常制之外又有此田,以奉祭祀,所以厚君子。不言世禄,滕已行之,但此未备。馀夫年十六授此田,在百亩之外,所以厚野人。‘方里而井’以下,乃周之助法。上言野及国中二法,此独详於治野者,国中贡法当时已行,但取之过於什一耳。”

魏文侯时,租赋增倍於常,或有贺者,文侯曰:“今户口不加而租赋岁倍,此由课多也。譬如彼治冶,令大则薄,令小则厚,治人亦如之。夫贪其赋税不爱人,是虞人反裘而负薪也。徒惜其毛,而不知皮尽而毛无所傅。”

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三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治田勤谨,则亩益三升(臣瓒曰:“当言三斗,谓治田勤则亩加三斗也”),不勤,则损亦如之。地方百里之增减,辄为粟百八十万石矣(馀见《平粜门》)。

秦孝公十二年,初为赋(纳商鞅说,开阡陌,制贡赋之法)。

杜氏《通典》曰:“秦孝公用商鞅。鞅以三晋地狭人贫;秦地广人寡,故草不尽垦,地利不尽出。於是诱三晋之人,利其田宅,复三代无知兵事,而务本於内;而使秦人应敌於外。故废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数年之▯,国富兵强,天下无敌。”

吴氏曰:“井田受之於公,毋得粥卖,故《王制》曰:‘田里不粥’。秦开阡陌,遂得卖买。又战得甲首者益田宅,五甲首而隶役五家,兼并之患自此起。民田多者以千亩为畔,无复限制矣。”

朱子《开阡陌辩》曰:“《汉志》言秦废井田,开阡陌。说者之意,皆以开为开置之开,言秦废井田而始置阡陌也。故白居易云:‘人稀土旷者,宜修阡陌;户繁乡狭者,则复井田。’盖亦以阡陌为秦制,井田为古法。此恐皆未得其事之实也。按阡陌者,旧说以为田▯之道,盖因田之︹畔,制其广狭,辨其纵横,以通人物之往来,即《周礼》所谓遂上之径、沟上之畛、洫上之涂、浍上之道也。然《风俗通》云:‘南北曰阡,东西曰陌。’又云:‘河南以东西为阡,南北为陌。’二说不同。今以《遂人》田亩、夫家之数考之,则当以後说为正。盖陌之为言百也,遂洫从,而径涂亦从,则遂▯百亩,洫▯百夫,而径涂为陌矣;阡之为言千也,沟浍横,而畛道亦横,则沟间千亩,浍间千夫,而畛道为阡矣。

译朱熹《四书集注》说:"经界,是指治理土地、划分田亩,经画沟渠道路、划定田界。这个制度不整治,田地就没有固定的分限,豪强就能够兼并土地,所以井田不均;赋税没有固定的法度,贪暴之人就能够多征多取,所以俸禄不公平。野,指郊外都、鄙一带的地方。九分取一而行助法,是划出公田来推行助法。国中,是指郊门以内、乡遂一带的地方。田不按井田授予,只是开挖沟洫,让百姓十分之中自己缴纳其一,这大概是用贡法。周朝所说的彻法,大概就是这样。到战国时期,不仅助法不再施行,就连贡法征收也不止十分之一了。圭田,是在世禄常制之外又设的一种田地,用来供奉祭祀,是用以优待君子的。滕国没有提到世禄,说明滕国已经在施行,只是这一制度还不完备。馀夫,是指年满十六岁的人所授予的田地,在百亩之外,是用以优待农人的。'方里而井'以下几句,讲的是周朝的助法。上文说到野和国中两种制度,这里唯独对治理野地的详加说明,是因为国中的贡法当时已在施行,只是征收超过了十分之一罢了。"

魏文侯在位时,租赋比平常增加了一倍,有人前来道贺,文侯说:"如今户口没有增加而租赋每年翻倍,这是由于课征过多所致。譬如冶炼金属,模具大了成品就薄,模具小了成品就厚,治理百姓也是这个道理。贪图赋税收入而不爱惜百姓,就像那个山虞把皮衣反穿、背着柴薪一样——只顾着爱惜皮衣上的毛,却不知道皮子磨光了毛也就无处依附了。"

李悝为魏文侯制定尽地力之法,认为方圆百里的土地,总共有田九万顷,除去山泽、城邑居所占去三分之一,实际可耕之田为六百万亩。若耕种勤谨,每亩可增产三升(臣瓒说:"应当说是三斗,是说耕种勤谨则每亩增产三斗"),若不勤谨,损失也是这个数目。方圆百里之地的增产或减产,动辄就相差一百八十万石粮食(其余内容见《平粜门》)。

秦孝公十二年,初次制定赋税制度(采纳商鞅的建议,开辟阡陌,制定征收贡赋的办法)。

杜佑《通典》说:"秦孝公任用商鞅。商鞅认为三晋地狭人贫;秦国地广人稀,所以荒地没有全部开垦,地力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于是引诱三晋之人前来,用田宅之利吸引他们,并免除他们祖孙三代的兵役,让他们在国内专心务农;而让秦国本地人到境外去应敌作战。因此废除井田,划定阡陌,任凭百姓自行耕种,不限多少,几年之后,国富兵强,天下无敌。"

吴氏说:"井田是从国家那里受田,不得买卖,所以《礼记·王制》说:'田地里宅不得买卖。'秦国开辟阡陌之后,田地便可以买卖了。又规定作战斩获敌军甲士首级的人可以增加田宅,斩获五个甲士首级的可以役使五户人家为隶属,兼并的祸患就是从此兴起的。百姓田地多的人以千亩为一块地界,再没有限制了。"

朱熹《开阡陌辩》说:"《汉书·食货志》说秦朝废除井田,开辟阡陌。解说的人的意思,都把'开'理解为开辟设置的'开',认为秦朝废除井田而开始设置阡陌。所以白居易说:'地广人稀之处,适宜整治阡陌;户口繁多、乡里狭小之处,则应恢复井田。'大概也是把阡陌当作秦朝的制度、井田当作古代的法度。这恐怕都没有弄清事情的真相。按阡陌,旧说认为是田间的道路,是依据田地的疆界,划定其宽窄,辨明其纵横方向,用以沟通人和物的往来,也就是《周礼》所说的遂上之径、沟上之畛、洫上之涂、浍上之道。然而《风俗通义》说:'南北方向的叫阡,东西方向的叫陌。'又说:'河南地区以东西方向为阡,南北方向为陌。'两种说法不同。如今用《周礼·遂人》所载田亩、户口的数目来考证,应当以后一种说法为准。大概陌的意思就是百,遂是南北走向的,径也随之南北走向,那么百亩之间有遂,百夫之间有洫,径涂就成了陌;阡的意思就是千,沟是东西走向的,畛道也随之东西走向,那么千亩之间有沟,千夫之间有浍,畛道就成了阡。阡陌的名称就是这样得来的。至于万夫之地有川,川上的道路环绕在外围,与《周礼·考工记·匠人》所载井田的制度中遂、沟、洫、浍也都是四面环绕,那么阡陌的名称恐怕也是因其横向、纵向而得来的。

阡陌之名由此而得。至於万夫有川,而川上之路周於其外,与夫《匠人》井田之制,遂、沟、洫、浍亦皆四周,则阡陌之名疑亦因其横从而得之也。然遂广二尺,沟四尺,洫八尺,浍二寻,则丈有六尺矣。径容牛马,畛容大车,涂容乘车一轨,道二轨,路三轨,则几二丈矣。此其水陆占地不得为田者颇多,先王之意,非不惜而虚弃之也,所以正经界,止侵争,时蓄泄,备水旱,为永久之计,有不得不然者,其意深矣。商君以其急刻之心,行苟且之政,但见田为阡陌所束,而耕者限於百亩,则病其人力之不尽;但见阡陌之占地太广,而不得为田者多,则病其地利之有遗。又当世衰法坏之时,则其归授之际,必不免有烦扰欺隐之奸,而阡陌之地切近民田,又必有阴据以自私,而税不入於公上者。是以一旦奋然不顾,尽开阡陌,悉除禁限,而听民兼并买卖,以尽人力;垦辟弃地,悉为田畴,而不使其有尺寸之遗,以尽地利;使民有田即为永业,而不复归授,以绝烦扰欺隐之奸;使地皆为田,而田皆出税,以核阴据自私之幸。此其为计,正与杨炎疾浮户之弊,而遂破租庸以为两税,盖一时之害虽除,而千古圣贤传授精微之意於此尽矣。故《秦纪》、《鞅传》皆云:‘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蔡泽亦曰:‘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而一其俗。’详味其言,则所谓开者,乃破坏▯削之意,而非创置建立之名;所谓阡陌,乃三代井田之旧,而非秦之所制矣。所谓‘赋税平’者,以无欺隐窃据之奸也;所谓‘静生民之业’者,以无归授取予之烦也。以是数者合而证之,其理可见,而蔡泽之言尤为明白。且先王疆理天下,均以予民,故其田▯之道有经有纬,不得无法。若秦既除井授之制矣,则随地为田,随田为路,尖斜屈曲无所不可,又何必取其东西南北之正以为阡陌,而後可以通往来哉?此又以物情事理推之,而益见其说之无疑者。或乃以汉世独有阡陌之名,而疑其出於秦之所置。殊不知秦之所开亦其旷僻,而非通路者耳。若其▯当冲要,而便於往来,则亦岂得而尽废之哉!但必稍侵削之,不复使如先王之旧耳。或者又以董仲舒言富者连阡陌,而请限民名田,疑田制之坏由於阡陌,此亦非也。盖曰富者一家兼有千夫、百夫之田耳。至於所谓商贾无农夫之苦,有阡陌之得,亦以千夫、百夫之收而言。盖当是时去古未远,此名尚在,而遗迹犹有可考者,顾一时君臣乃不能推寻讲究而修复之耳,岂不可惜也哉!”

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

《通典》曰:“夏之贡,殷之助,周之彻,皆十而取一,盖因地而税。秦则不然,舍地而税人,故地数未盈,其税必备。

译然而遂宽二尺,沟宽四尺,洫宽八尺,浍宽二寻,合计一丈六尺。径道能容牛马通行,畛道能容大车通行,涂道能容一辆兵车通过,道能容两辆兵车并行,路能容三辆兵车并行,加起来将近两丈。这些水道和陆路所占用、不能作为田地的地方相当多,先王的用意,并不是不爱惜而白白抛弃这些土地,而是用来正定田界、制止争端,及时蓄水排水、防备水旱之灾,作长远的打算,是不得不这样做的,其用意十分深远。商鞅怀着急功近利、刻薄寡恩的心思,施行苟且求成的政策,只看到田地被阡陌所束缚,耕田的人被限定在百亩之内,就担忧人力没有充分利用;只看到阡陌占地太广,不能作为田地的地方太多,就担忧地力有所遗漏。又正当世道衰败、法度废弛之时,田地归还和授予之际,必定难免有烦扰欺瞒隐匿的奸弊,而阡陌这些土地紧邻百姓的田地,又必定有人暗中占据据为己有、而赋税不上缴官府的情况。因此他一旦决意不顾一切,全部开辟阡陌,撤销一切禁令限制,听凭百姓兼并买卖土地,以求充分利用人力;开垦荒废之地,全部变为田畴,不让其有一尺一寸的遗漏,以求充分利用地力;让百姓有了田地就作为永久产业,不再归还和重新授田,以杜绝烦扰欺瞒隐匿的奸弊;让土地都成为田地,而田地都要缴纳赋税,以查核暗中占据、据为己有的侥幸行为。这样的谋划,正与杨炎憎恶浮户之弊、于是废除租庸调制改为两税法相似,一时的弊害虽然被革除了,然而千古圣贤所传授的精深微妙之意却也在此丧失殆尽了。所以《史记·秦本纪》、《商君列传》都说:'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蔡泽也说:'决裂阡陌,以安定百姓的生计,并使风俗统一。'仔细体味这些话,那么所谓'开',是破坏削除的意思,而不是创设建立的意思;所谓阡陌,是夏商周三代井田制度中原有的东西,而不是秦朝所创制的。所谓'赋税平',是因为没有了欺瞒隐匿、暗中占据的奸弊;所谓'安定百姓的生计',是因为没有了归还授予、领取索要之类的烦扰。把这几方面结合起来印证,其中的道理就可以看清楚了,而蔡泽的话尤其说得明白。况且先王治理天下划分田界,都是平均分配给百姓的,所以田间道路有经有纬,不能没有法度。如果秦国已经废除了井田授田的制度,那么便随地设田,随田设路,尖斜弯曲无所不可,又何必一定要取东西南北方向端正的道路作为阡陌,然后才能够通行往来呢?这又用事物的常理来推断,更能看出这种说法确实没有疑问。有人于是因为汉代唯独有阡陌的名称,就怀疑它出自秦朝所设置。殊不知秦朝所开辟的,也不过是那些荒僻、不作通路的地方罢了。至于那些位于要冲、便于往来的道路,又怎么可能全部废除呢!只是必定稍微侵削了一些,不再像先王时期那样罢了。又有人因为董仲舒说富人的田地阡陌相连,因而请求限制百姓占田的数额,便怀疑田制的败坏是由于阡陌制度,这也是不对的。这里所说的'阡陌',是指一家富人兼有千夫、百夫份额的田地罢了。至于所说的商贾没有农夫的辛劳,却享有阡陌的收益,也是就千夫、百夫份额的收成而言的。大概当时距古代还不算远,这个名称还在沿用,遗迹也还有可以考证的地方,只可惜当时的君臣不能推究讲求而加以修复罢了,难道不令人惋惜吗!"

始皇三十一年,命令百姓自己申报田地实数(缴纳赋税)。

《通典》说:"夏朝的贡法、商朝的助法、周朝的彻法,都是十分取一,是依据土地来征税的。秦朝却不是这样,舍弃土地而按人头征税,所以田地数量即使没有种满,赋税也必须缴足。因此贫穷的人躲避赋税徭役而逃亡,富有的人则致力于兼并土地而安然自得。加上朝廷内部大兴土木、对外征讨夷狄,征收百姓大半的收成作赋税,征发闾左贫民去戍守边疆,耗尽天下的财力物力来供给朝政的开支,还是不能满足朝廷的欲望。秦二世继承下来没有改变,天下于是分崩离析、纷纷反叛。"

按:秦朝废坏井田制度之后,任凭百姓耕种,不计多

是以贫者避赋役而逃逸,富者务兼并而自若。加以内兴工作,外攘夷狄,收大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赡其欲也。二世承之不变,海内溃叛。”

按:秦坏井田之後,任民所耕,不计多少,已无所稽考,以为赋敛之厚薄。其後遂舍地而税人,则其缪尤甚矣。是年,始令黔首自实田以定赋,《通典》所言,其是年以前所行欤?

秦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於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言贫人无田,而耕垦豪富家之田,十分之中以五输田主也)。汉兴,循而未改。汉兴,天下既定,高祖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於民。

惠帝即位,减田租,复十五税一(汉初十五税一,中▯废,今复之也)。

文帝十二年,诏赐天下民租之半。

晁错说上曰:“尧、禹有九年之水,汤有七年之旱,而国无捐瘠者,以蓄积多而备先具也。今海内为一,土地人民之众不避汤、禹,加以亡天灾水旱,而蓄积未及者,何也?地有遗利,民有馀力,生▯之土未尽垦,山泽之利未尽出也,游食之民未尽归农也。民贫则奸邪生,贫生於不足,不足生於不农,不农则不地著,不地著则离乡轻家不能禁也。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四时之▯无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於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方今之道,欲民务农,在於贵粟;贵粟之道,在於使民以粟为赏罚。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除罪。如此,则富人有爵,农民有财,粟有所渫。夫能入粟以受爵,皆有馀者也。取有馀以供君上,则贫民之赋可损。”上从其言,令民入粟边拜爵各有差。错复言边食足支五岁,可令入粟郡县;郡县足支一岁以上,可时赦勿收农民租。上从之,诏赐民田租之半。

十三年,除民之田租。

诏曰:“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今勤身从事而有租税之赋,是谓本末无以异也,其於劝农之道未备。其除田之租税。”

致堂胡氏曰:“汉志文帝时,封国渐众,诸侯王自食其地,王府所入寡矣。又与匈奴和亲,岁致金缯;复数为边患,天子亲将出击;复因河决,有筑塞劳费,大司农财用宜不致充溢。而文帝在位十二年,即赐民岁半租,次年遂除之。然则何以足用乎?盖文帝恭俭,百金之费亦不苟用,宫阃是效,流传国都,莫有奢侈之习,如之何不富?

译少,已经无从考核,来确定赋税征收的多寡。后来又舍弃按地征税而改为按人征税,那弊病就更加严重了。这一年,才开始命令百姓自己申报田地实数来确定赋税,《通典》所说的情形,大概是这一年以前所施行的吧?

秦朝的田租、人口税、盐铁专营之利,比古代重了二十倍,有的人耕种豪强富民的田地,要按收成的十分之五交税(是说贫穷无田的人,耕种豪富人家的田地,十分之中要拿出五分交给田主)。汉朝建立后,沿袭这个制度没有改变。汉朝建立,天下已经安定,高祖精简法令、放宽禁令,减轻田租,实行十五税一,衡量官吏俸禄、核算官府开支,来向百姓征收赋税。

惠帝即位,减免田租,恢复十五税一(汉初本是十五税一,中途一度废止,现在恢复了)。

文帝十二年,下诏赐予天下百姓减免一半田租。

晁错向皇上进言说:"尧、禹时曾遭遇九年水灾,商汤时曾遭遇七年旱灾,而国内却没有饿死、瘦弱不堪的百姓,是因为积蓄充足、事先有所准备。如今天下一统,土地人民之多不亚于商汤、大禹之时,加上没有像那时那样的天灾水旱,而积蓄却不能相比,这是为什么呢?是因为土地还有未尽的地利,百姓还有多余的力量,可耕之地没有全部开垦,山林湖泽之利没有全部开发出来,游手好闲、不事生产的人还没有全部回归农业。百姓贫穷奸邪之事就会产生,贫穷是因为财用不足而生,财用不足是因为不务农而生,不务农就不能安居于土地,不能安居于土地就会离乡背井、轻易迁移而无法禁止。如今一个农夫五口之家,其中服劳役的不少于两人,能耕种的田地不超过百亩,百亩的收成不超过百石,春耕夏耘、秋收冬藏,还要砍柴打柴、修葺官府、承担徭役,一年四季没有一天休息;还要私下里自己迎来送往、吊唁死者、探问病人,抚养孤儿、赡养老幼也包括在内。如此辛苦劳累,还要遭受水旱之灾、急政暴赋的侵害,赋税征收没有定时,早上下令晚上就改,于是就有卖田宅、卖儿卖孙来偿还债务的人了。当今的办法,要使百姓致力于务农,关键在于使粮食贵重;使粮食贵重的办法,在于让百姓用粮食来作为奖赏和处罚的凭据。如今招募天下人向官府缴纳粮食,可以借此授予爵位或免除罪罚。这样一来,富人就能获得爵位,农民就能得到财物,粮食也能得以流通。能够献纳粮食来获取爵位的,都是有多余粮食的人。征取他们的多余部分来供给君主,贫穷百姓的赋税负担就可以减轻了。"皇上采纳了他的建议,命令百姓向边境缴纳粮食,按数额授予不同爵位。晁错又进言说边境的粮食已足够支撑五年,可以让百姓向郡县缴纳粮食;郡县的粮食足够支撑一年以上,就可以适时赦免、免收农民的田租。皇上采纳了他的建议,下诏赐予百姓减免一半田租。

十三年,免除百姓的田租。

诏书说:"农业,是天下的根本,没有比它更重要的事务了。如今百姓辛勤劳作却还要缴纳田租税赋,这就是把根本和末节混为一谈了,这样做对于劝勉农事的方针还不够完备。应当免除田地的租税。"

致堂胡氏说:"据《汉书》记载,文帝当时分封的诸侯国逐渐增多,各诸侯王自己享用其封地的收入,朝廷府库所得的收入很少了。又与匈奴和亲,每年都要送去大量金银布帛;再加上多次遭受边患,天子还曾亲自率军出击;又因黄河决口,有修筑堤坝的劳役开支,大司农的财力用度理应不会充盈富足。然而文帝在位十二年,就赐给百姓半年的田租,次年更是全部免除。既然如此,靠什么来供给用度呢?大概是文帝恭俭节约,即便是百金的花费也不肯随便使用,宫廷内部率先垂范,风气流传到全国各地,没有人养成奢侈的习气,这样怎能不富足呢?他的财力大概是用不完的。由此可知,那些逢迎谄媚、助长君主恶行的臣子,使君主陷入荒淫无度,搜刮百姓丝毫不留,挥霍钱财如同泥沙,以致财力枯竭,下面的百姓背叛、上面的国家灭亡,他们的罪过难道能说得完吗!"

其财盖不可胜用矣。然後知导谀逢恶者,纳君於荒淫,取之尽锱铢,用之如泥沙,至於财竭,下畔而上亡,其罪可胜诛哉!”

按:文帝时,贾谊、晁错皆以积贮未备为可痛惜,说帝募民入粟拜爵。曾未几而边食可支五岁,郡县可支一岁,遂能尽蠲田之税租者,盖当时务末者多,农贱贾贵,一以爵诱之,则尽驱而之南亩。所谓为之者众则财常足,虽帝恭俭所致,亦劝励之有方也。

景帝元年,诏曰:“▯者岁比不登,民多乏食,夭绝天年,朕甚痛之。郡国或硗狭,无所农桑系畜;或地饶广,荐草莽,水泉利,而不得徙。其议民欲徙宽大地者,听之。”

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

先公曰:“文帝除民田租税,後十三年至景帝二年,始令民再出田租,三十而税一。文帝恭俭节用,而民租不收者至十馀年,此岂後世可及!”

武帝元狩元年,遣谒者劝种宿麦。

董仲舒说上曰:“《春秋》他▯不书,至於麦禾不成则书之,以此见圣人於五▯最重麦禾。今关中俗不好种麦,是岁失《春秋》之所重,而损生民之具也。愿陛下诏大司农,使关中民益种宿麦,毋令後时。”上从之。

仲舒又说上曰:“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兴,循而未改。古井田法虽难猝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名田,占田也。名为立限,不使富者过制,则贫弱之家可足也),塞并兼之路,然後可善治也。”竟不能用。

元鼎六年,上曰:“左右内史地,名山川源甚众(内史地,谓京兆、扶风),细民未知其利。今内史稻田租挈重(挈,苦计反,收田租之约令也),不与郡同(郡,谓四方诸郡),其议减。令吏民勉尽地利,平繇行水勿失其时。”

元封四年,祠后土,赐二县及杨氏无出今年租赋。

五年,修封禅,所幸县无出今年租赋。

天汉三年,修封泰山,行所过无出田租。

帝末年悔征伐之事,乃封丞相田千秋为富民侯,下诏曰:“方今之务,在於力农。”以赵过为搜粟都尉。过能为代田,田一亩三▯巛(▯巛,垄也,或作“畎”)岁代处,故曰代田(代,易也),古法也。后稷始▯巛田,以二耜为耦(并两耜而耕),广尺深尺曰▯巛,长终亩。一亩三▯巛,一夫三百▯巛,而播种於▯巛中,苗生叶以上,稍耨陇草,因ㄨ其土,以附苗根。故其《诗》曰:“或耘或耔,黍稷嶷嶷。”耘,除草也。耔,附根也。言苗稍壮,每耨辄附根,比盛暑,陇尽而根深,能风与旱(能作“耐”),故嶷嶷而盛也。

译

按:文帝在位时,贾谊、晁错都认为积蓄不足是值得痛心的事,劝说皇帝招募百姓献粮以换取爵位。没过多久,边境的粮食就能够支撑五年,郡县的粮食足够支撑一年,于是就能够全部免除田地的租税了,大概是因为当时从事末业(工商)的人多,务农的人价贱、经商的人价贵,一旦用爵位来诱导,便都驱使他们回归农田了。所谓从事生产的人多了,财富自然就常常充足,这虽然是文帝恭俭节约所致,也是劝勉激励有方的结果啊。

景帝元年,下诏说:"近年来连年歉收,百姓大多缺乏粮食,以致夭折、不能享尽天年,朕对此深感痛心。有的郡国土地贫瘠狭小,没有条件发展农桑、畜牧;有的地方土地肥沃广阔,水草丰美、水源便利,百姓却不能迁徙过去。应当商议,凡是百姓愿意迁往土地宽广肥沃地方的,都听任他们迁移。"

二年,命令百姓缴纳一半田租,实行三十税一。

先公说:"文帝免除百姓田租税,此后十三年到景帝二年,才开始命令百姓重新缴纳田租,实行三十税一。文帝恭俭节约,而百姓的田租有十几年没有征收,这难道是后世所能比得上的!"

武帝元狩元年,派遣谒者劝勉百姓种植冬小麦。

董仲舒向皇上进言说:"《春秋》对其他农作物歉收不予记载,唯独麦子和禾谷歉收才记载,由此可见圣人对五谷之中最为重视麦子和禾谷。如今关中的风俗不喜欢种植冬小麦,这一年就失去了《春秋》所重视的东西,损害了养育百姓的物资。希望陛下下诏给大司农,让关中的百姓多种冬小麦,不要错过农时。"皇上采纳了他的建议。

董仲舒又向皇上进言说:"秦朝采用商鞅的制度,改变了帝王的制度,废除井田,百姓可以买卖田地。富人的田地阡陌相连,穷人却没有立锥之地。汉朝建立后,沿袭这一制度没有改变。古代的井田法虽然难以立刻恢复施行,但应当稍微向古制靠拢,限制百姓占有田地的数量,来救济不足的人(名田,就是占田的意思。规定占田的限额,不让富人超过限度,那么贫弱之家就可以得到满足),堵塞土地兼并的门路,这样以后才能够治理好国家。"最终没能被采用。

元鼎六年,皇上说:"左右内史所辖之地,名山大川源头很多(内史所辖之地,指京兆、扶风一带),普通百姓不知道它的好处。如今内史地区稻田的租税征收条约过重(挈,读音"苦计"反,是征收田租的约定条令),与郡里的标准不同(郡,指四方各郡),应当商议减轻。命令官吏和百姓努力充分利用地力,公平地分配、疏导水利灌溉,不要错失农时。"

元封四年,祭祀后土,赐予二县及杨氏地区今年不必缴纳租赋。

五年,修建封禅礼仪,皇帝所巡幸经过的县今年不必缴纳租赋。

天汉三年,修封泰山,所经过的地方不必缴纳田租。

武帝晚年后悔征战讨伐之事,于是封丞相田千秋为富民侯,下诏说:"当今的要务,在于致力于农事。"任命赵过为搜粟都尉。赵过能够推行代田法,每亩田开三条垄沟(垄沟,或写作"畎"),每年轮换耕作处所,所以叫代田法(代,即更换的意思),这是古代就有的方法。后稷开始开挖垄沟耕田,用两具耒耜合作耕种(把两具耒耜并在一起耕地),宽一尺、深一尺的沟叫垄沟,长度贯穿整块田地。每亩开三条垄沟,每个成年男丁负责三百条垄沟,把种子播种在垄沟之中,禾苗长出叶子之后,逐渐锄去垄上的杂草,趁便把土培到苗根上。所以《诗经》说:"或者在除草,或者在培土,黍稷长得茂盛。"耘,就是除草。耔,就是培土在根部。是说苗渐渐长壮,每次锄草都要顺带培土在根部,等到盛夏时节,垄沟都填平了、根也扎得深了,就能经得住大风和干旱(能,写作"耐"),所以长得茂盛旺盛。耕地、除草、下种所用的田间器具,都设计得十分便利巧妙。大致十二个成年男丁分为一田,规定一井一屋的编制。所以每人分田五顷(九个男丁为一井,三个男丁为一屋,每个男丁百亩,按古代制度合十二顷。古代二百四十步为一亩,汉代也是二百

其耕耘下种田器,皆有便巧。率十二夫为田,一井一屋。故亩五顷(九夫为井,三夫为屋,夫百亩,於古为十二顷。古百步为亩,汉时二百四十步为亩。古千二百亩则得今五顷也),用耦犁、二牛三人,一岁之收,常过缦田亩一斛以上(缦田,谓不▯巛者。音莫▯反),善者倍之(善为▯巛者,又过缦田一斛以上)。过使教田太常、三辅(太常主诸陵,有民,故亦课田种),大农置工巧奴与从事,为作田器。二千石遣令长、三老、力田及里父老善田者受田器,学耕种养苗状。民或苦少牛,无以趋泽(趋,读曰趣,及也。泽,雨之润泽),故平都令光教过以人挽犁。过奏光以为丞(光,史失其姓),教民相与佣挽犁。率多人者田日三十亩,少者十二亩,以故田多垦辟。过试以离宫卒田其宫ヂ(而缘反)地(离宫,别处之宫,非天子所常居也,ヂ,馀也。宫ヂ地,谓外垣之内,内垣之外。守离宫卒闲而无事,因令於ヂ地为田),课得▯皆多其旁田亩一斛以上。令命家田三辅公田(令离宫卒教其家田公田也),又教边郡及居延城(居延,张掖县)。是後边城、河东、弘农、三辅、太常民皆便代田,用力少而得▯多。至孝昭时,流民稍还,田野垦辟,颇有蓄积。

石林叶氏曰:“世多言耕用牛始汉赵过,以为《易》‘服牛乘马,引重致远’,牛马之用盖同,初不以耕也。故华山、桃林之事,武王以休兵并言,而《周官》,凡农政无有及牛者。此理未必然。孔子弟子冉伯牛、司马牛皆名‘耕’,若非用於耕,则何取於牛乎?《汉书 赵过传》但云:‘亩五顷用耦耕,二牛三人。其後民或苦少牛,平都令光乃教过以人挽犁。’由是言之,盖古耕而不犁,後世变为犁法。耦用人,犁用牛,过特为之增损其数耳,非用牛自过始也。耦与犁皆耕事,故通言之。孔子言‘犁牛之子も且角’,则孔子时固己用犁,此二氏所以为字也。”

昭帝始元元年,诏毋令民出今年田租。

始元六年,令民得以律占租(武帝时,赋敛烦多,律外而取之,今始复旧。)

元凤二年,令三辅、太常、郡得以菽粟当赋(谓听以菽粟当钱物也)。

宣帝本始元年,凤凰集胶东千乘,赦天下租税勿收。

三年,诏郡国伤旱甚者,民毋出租赋。

四年,诏被地震伤坏甚者,勿收租赋。

元康二年,诏郡国被灾甚者,毋出今年租赋。

神爵元年,上行幸甘泉、河东,行所过毋出田租。

甘露二年,凤凰集新蔡,毋出今年租。

元帝初元元年,令郡国被灾害甚者,毋出租赋。

二年,郡国被地动灾甚者,毋出租赋。

译四十步为一亩。古代千二百亩就相当于如今的五顷),使用双牛拉的耦犁,配二牛三人,一年的收成,通常比不用垄沟耕种的田地每亩多收一斛以上(缦田,是指不开垄沟的田地。缦,读音"莫〇"反),耕种得法的甚至能多收一倍(善于开垄沟耕种的,又能比缦田多收一斛以上)。赵过让太常、三辅地区的官员教百姓耕种(太常掌管各皇陵,那里也有百姓,所以也要督课耕种),大农令又设置了工巧奴役来协助,为百姓制作田间器具。二千石官员派遣县令、县长、三老、力田以及乡里父老中善于耕种的人来领取田间器具,学习耕种、养苗的方法。百姓中有的苦于缺少耕牛,无法赶上灌溉的时节(趋,读作"趣",就是赶上的意思。泽,指雨水的润泽),所以平都县令光教赵过用人力来拉犁。赵过上奏推荐光担任丞(光,史书失载其姓氏),教百姓相互合作、雇佣拉犁。计算下来,人多的每天能耕田三十亩,人少的也能耕十二亩,因此田地大多得到了开垦。赵过试着让驻守离宫的士兵在离宫周边的空地耕种(离宫,指帝王偶尔居住、并非经常居住的宫殿。ヂ,读音"而缘"反,就是多余的意思。宫ヂ地,是指外墙之内、内墙之外的空地。守卫离宫的士兵有闲暇而没有事情,因此让他们在空地上耕种),考核结果发现产量都比周边的田地每亩多收一斛以上。命令离宫士兵教自家人耕种三辅地区的公田(命令离宫的士兵教导他们的家人耕种公田),又推广到边郡以及居延城(居延,是张掖郡的一个县)。此后,边境城镇、河东、弘农、三辅、太常等地的百姓都用起了代田法,用力少而收获多。到昭帝时,流亡的百姓渐渐回归,田野得到开垦,颇有了一些积蓄。

石林叶氏说:"世人大多说用牛耕田是从汉代赵过开始的,认为《易经》所说的'服牛乘马,引重致远',牛和马的用途大概是相同的,一开始并不是用来耕地的。所以华山、桃林放牛的典故,武王是把它和偃兵息武放在一起说的,而《周礼》中,凡是讲农政的地方都没有提到牛。这个道理未必如此。孔子的弟子冉伯牛、司马牛都以'耕'字命名,如果不是用牛来耕地,那么取名'牛'又是取的什么意思呢?《汉书·赵过传》只说:'每人五顷田用耦耕,配二牛三人。后来百姓有人苦于缺少耕牛,平都令光才教赵过用人来拉犁。'由此说来,大概古代耕地不用犁,后世才演变出犁耕之法。耦耕用人力,犁耕用牛力,赵过只是对其数目稍加增减罢了,用牛耕地并不是从赵过才开始的。耦耕和犁耕都是耕作之事,所以可以通用而言。孔子说'耕牛所生的小牛,长着端正的红毛和整齐的犄角',可见孔子那时候就已经在用牛犁地了,这也是冉伯牛、司马牛二人以此命名的原因。"

昭帝始元元年,下诏免除百姓今年的田租。

始元六年,命令百姓可以按法律规定的税率缴纳租税(武帝时,赋税征收繁多,超出法律规定征收,如今才开始恢复旧制)。

元凤二年,命令三辅、太常、各郡可以用豆类和小米折抵赋税(是说允许用豆类粮食折抵钱物)。

宣帝本始元年,凤凰聚集在胶东、千乘二地,下令天下的租税一律赦免不予征收。

三年,下诏郡国中遭受旱灾特别严重的地方,百姓不必缴纳租赋。

四年,下诏遭受地震损害特别严重的地方,不必征收租赋。

元康二年,下诏郡国中遭受灾害特别严重的地方,不必缴纳今年的租赋。

神爵元年,皇上巡幸甘泉、河东,所经过的地方不必缴纳田租。

甘露二年,凤凰聚集在新蔡,不必缴纳今年的租税。

元帝初元元年,命令郡国中遭受灾害特别严重的地方,不必缴纳租赋。

二年,郡国中遭受地震灾害特别严重的地方,不必缴纳租赋。

永光元年,皇上巡幸甘泉,所经过的地方不必缴纳租赋。

成帝建始元年,郡国中遭灾达到十分之四以上的地方,不必征收田租。

鸿嘉四年,郡国中遭受灾害达到十分之四以上、百姓家产不满三万钱的,不必征收租赋。

孝成帝时,张禹侵占郑国渠、白渠一带的田地达四百多顷,其他人

永光元年,幸甘泉,所过毋出租赋。

成帝建始元年,郡国被灾什四以上,毋收田租。

鸿嘉四年,郡国被灾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满三万,勿收租赋。

孝成帝时,张禹占郑、白之渠四百馀顷,他人兼并者类此,而人弥困。孝哀即位,师丹建言:“古之圣王莫不设井田,然後治乃可平。孝文皇帝承周、秦兵革之後,天下空虚,故务劝农桑,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兼并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赀数钜万,而贫弱逾困。盖君子为政,贵因循而重改作,所以可改者,将以救急也,亦未可详,宜略为限。”天子下其议,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请:“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期尽三年,犯者没入官。”时田宅、奴婢贾为减贱,丁、傅用事,董贤隆贵,皆不便也。诏书且须後,遂寝不行。

哀帝即位,令水所伤县邑,及他国郡灾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满十万,皆无出今年租赋。

平帝元始二年,天下民赀不满二万,及被灾之郡不满十万,勿收租税。

汉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六千四百五顷(提封者,大举其封疆也),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邑居、道路、山川、陵泽群不可垦,其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汉极盛矣(据元始二年户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每户合得田六十七亩百四十六步有奇)。

王莽篡位,下令曰:“古者设井田,则国给人富,而颂声作。秦为无道,坏圣制,废井田,是以兼并起,贪鄙生,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而豪民侵凌,分田劫假(分田,谓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所收。假,如贫人赁富人之田。劫者,富人劫夺其税,欺凌之也),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富者骄而为邪,贫者穷而为奸,俱陷於辜,刑用不错。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其男口不过八,而田满一井者,分馀田与九族、乡党。”犯令,法至死,制度又不定,吏缘为奸,天下▯▯然,陷刑者众。後三岁,莽知民愁,下诏诸食王田及私属皆得卖买,勿拘以法。然刑罚深刻,他政讠孛乱,用度不足,数赋横敛,民愈贫困。

荀悦论曰:“古者什一而税,以为天下之中正也。今汉氏或百一而税,可谓鲜矣,然豪强人占田逾侈,输其赋大半。官家之惠,优於三代;豪强之暴,酷於亡秦。

译兼并土地的情形与此类似,百姓因此更加困苦。孝哀帝即位后,师丹建议说:"古代的圣王没有不推行井田制的,这样以后国家的治理才能公平。孝文皇帝承接周、秦战乱之后的局面,天下空虚,所以致力于劝勉农桑,用节俭来带头示范,百姓才开始富足充实,还没有兼并的祸害,所以没有对百姓的田地和奴婢数量作出限制。如今经过累世的太平,豪富的官吏百姓家产多达数以万计,而贫弱的人却更加困顿。君子处理政事,向来重视遵循旧例而慎重改动制度,之所以可以改动,是为了挽救眼前的危急局面,也未必能完全周详,应当大致定出限制。"天子把这个建议交付群臣商议,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请:"各诸侯王、列侯都可以在其封国内占有田地。列侯在长安的,公主在所属县道占田的,以及关内侯、官吏百姓占田的,都不得超过三十顷。诸侯王可拥有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一百人,关内侯、官吏百姓三十人,限期三年内改正完毕,超过期限仍然违反规定的,超出部分收归官府。"当时田宅、奴婢的价格因此下跌,而丁氏、傅氏当权用事,董贤地位尊贵显赫,这些人都觉得这个方案对自己不利。诏书姑且搁置延后施行,于是就此搁置没有推行。

哀帝即位,命令因水灾受损的县邑,以及其他遭受郡国灾害达到十分之四以上、百姓家产不满十万钱的地方,一律不必缴纳今年的租赋。

平帝元始二年,天下百姓家产不满二万钱的,以及遭受灾害的郡不满十万钱的,不必征收租税。

汉朝全国土地总计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六千四百零五顷(提封,就是总括其疆界的意思),其中一万万零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是城邑居所、道路、山川、陵墓沼泽等不可开垦的土地,其余三千二百二十九万零九百四十七顷,是可垦与不可垦地混杂的土地,实际登记在册的垦田共有八百二十七万零五百三十六顷,这是汉朝极盛时期的数字了(依据元始二年户数一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户计算,每户平均可得田六十七亩一百四十六步有余)。

王莽篡夺帝位后,下令说:"古代设立井田制度,因此国家富足、百姓富裕,人们歌功颂德。秦朝暴虐无道,破坏了圣人的制度,废除井田,因此兼并之风兴起,贪婪卑鄙的行为产生,强者占田动辄以千计,弱者连立锥之地都没有。汉朝减轻田租,实行三十税一,然而豪民对百姓的侵凌,出现了分田劫假的情形(分田,是说贫穷的人没有田地而借用富人的田地耕种,共同分取其收成。假,就像穷人租赁富人的田地。劫,是说富人劫夺他们该得的份额、欺凌盘剥他们),名义上是三十税一,实际上却相当于十分之中要交五分的税。富人骄纵放肆而为非作歹,穷人穷困潦倒而做出奸邪之事,两者都陷入了罪过之中,刑罚也因此难以合理地施加。如今更改天下田地的名称为'王田',奴婢改称为'私属',都不许买卖。凡是家中男丁不超过八人、而田地却满一井之数的,要把多余的田地分给九族和乡里邻居。"违犯此令的,重则要判处死刑,然而制度又没有确定下来,官吏趁机营私舞弊,天下百姓惶恐不安,因此获罪的人很多。三年之后,王莽察觉百姓忧愁不满,下诏凡是食用王田及私属的人都可以买卖,不再受法令拘束。然而刑罚依旧严酷苛刻,其他政事也混乱悖谬,财用不足,屡次横征暴敛,百姓因此更加贫困。

荀悦评论说:"古代实行十分取一的税制,认为这是天下最公平合适的标准。如今汉朝有的地方甚至百分取一的税率,可以说是很轻了,然而豪强之人占田极为奢侈过度,缴纳的赋税却占了收成的大半。官府给予的恩惠,比夏商周三代更加优厚;豪强的暴虐,却比灭亡的秦朝还要酷烈。这是因为朝廷上面的恩惠没有真正传达到百姓身上,恩威都被豪强分割占有了。文帝没有从根本上纠正这个弊病,只是致力于免除租税,这样做恰恰只会资助豪强罢了。况且井田制度不适宜在人口众多的时候施行,只有在田地广阔、人口稀少的时候,才可以勉强

是上惠不通,威福分於豪强也。文帝不正其本,而务除租税,▯足以资豪强也。且夫井田之制不宜於人众之时,田广人寡,苟为可也。然欲废之於寡,立之於众,土地布列在豪强,卒而革之,并有怨心,则生纷乱,制度难行。由是观之,若高祖初定天下、光武中兴之後,人众稀少,立之易矣。既未悉备井田之法,宜以口数占田,为之立限,人得耕种,不得卖买,以赡贫弱,以防兼并,且为制度张本,不亦善乎!

老泉苏氏曰:“周之时用井田。井田废,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耕者之田资於富民,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连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安坐四顾,指麾於其▯,而役属之民夏为之耨,秋为之获,无有一人违其节度以嬉,而田之所入已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有田者一人,而耕者十人,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於富强,耕者日食其半以至於穷饿而无告。夫使耕者至於穷饿,而不耕不获者坐而食富强之利,犹且不可,而况富强之民输租於县官,而不免於怨叹嗟愤!何则?彼以其半而供县官之税,不若周之民以其全力而供上之税也。周之什一,以其全力而供什一之税也。使其半供什一之税,犹用十二之税然也。况今之税,又非特止於什一而已,则宜乎其怨叹嗟愤之不免也。噫!贫民耕而不免於饥,富民坐而饱且嬉又不免於怨,其弊皆起於废井田井田。复,则贫民有田以耕,▯食粟米不分於富民,可以无饥;富民不得多占田以锢贫民,其势不耕则无所得食,以地之全力供县官之税,又可以无怨。是以天下之士争言复井田。既又有言者曰:‘夺富民之田以与无田之民,则富民不服,此必生乱。如乘大乱之後,土旷而人稀,可以一举而就。高祖之灭秦,光武之承汉,可为而不为,以是为恨。’吾又以为不然。今虽使富民奉其田而归诸公,乞为井田,其势亦不可得。何则?井田之制,九夫为井,井▯有沟;四井为邑,四邑为邱,四邱为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为一成;成▯有洫,其地百井而方十里;四甸为县,四县为都,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为一同;同间有浍,其地万井而方百里。百里之▯,为浍者一,为洫者百,为沟者万,既为井田,又必兼备沟洫。沟洫之制,夫▯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万夫之地,盖三十二里有半,而其▯为川、为路者一,为浍、为道者九,为洫、为涂者百,为沟、为畛者千,为遂、为径者万。此二者非塞溪壑、平涧谷、夷邱陵、破坟墓、坏庐舍、徙城郭、易疆陇不可为也。纵使尽能得平原旷野,而遂规画於其中,亦当驱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粮,穷数百年专力於此,不治他事,而後可以望天下之地尽为井田,尽为沟洫,己而又为民作屋庐於其中,以安其居而後可。

译施行。然而想要在人口稀少时废除它、又在人口众多时重新确立它,土地已经被豪强所占据分布,一旦要加以变革,他们必定都心怀怨恨,就会引发纷乱,制度也就难以施行了。由此看来,如果是在高祖刚平定天下、光武帝中兴之后,人口稀少的时候,推行井田制就容易多了。既然现在还没能完全恢复井田之法,就应当依据人口数量占田,为此设立限额,让百姓能够耕种,但不许买卖,用以救济贫弱之人、防止兼并,并且也为将来推行更完备的制度作铺垫,这样做不也很好吗!"

老泉苏氏说:"周朝的时候实行井田制。井田制废除之后,田地就不再为耕种的人所有,而拥有田地的人却不亲自耕种。耕种的人所耕的田地,是借自富民;富人家中土地广阔、产业庞大,阡陌相连,招募流亡的佃客,把田地分给他们耕种,用鞭子驱使役使他们,把他们当作奴仆一样看待。富人安坐家中四处张望,在田间发号施令,而依附于他的百姓,夏天替他锄草,秋天替他收割,没有一个人敢违反他的节制安排而偷懒,而田地的收成,富人已得了一半,耕种的人只得一半。拥有田地的只有一个人,而耕种的却有十个人,因此田主每天都能积累他那一半的收成而变得富强,耕种的人每天只能靠那一半糊口而陷于穷困饥饿、无处申诉。让耕种的人陷于穷困饥饿的地步,而不耕不种的人却安坐享受富强人家的利益,这已经是不应该的了,何况富强之人还要向朝廷缴纳赋税,也未免要怨恨叹息、愤懑不平!为什么呢?因为他们是用收成的一半来供给朝廷的赋税,比不上周朝百姓用全部的劳力来供给朝廷的赋税。周朝十分取一的税制,是用百姓的全部劳力来供给十分之一的税。如今用一半的收成来供给十分之一的税,相当于是十分之二的税率了。何况如今的税率,又不仅仅止于十分之一而已,那么百姓怨恨叹息、愤懑不平也就在所难免了。唉!贫穷的百姓耕种却仍不免于饥饿,富有的人闲坐却能饱食享乐、也仍不免有怨言,这些弊病都是从废除井田制而起的。恢复井田制,那么贫穷的百姓就有田地可以耕种,衣食粮米不必分给富人,就可以不再挨饿;富人也不能多占田地来禁锢贫民,按情势不耕种就没有食物可得,用土地的全部产出来供给朝廷的赋税,也就可以不再心怀怨恨了。因此天下的士人都争相主张恢复井田制。既然如此,又有人说:'夺取富人的田地分给没有田地的百姓,那么富人不会心服,这必定会引发祸乱。如果趁着大乱之后,土地荒芜而人口稀少的时机,就可以一举完成。高祖灭秦、光武帝承继汉室的时候,是可以做而没有做,这是令人遗憾的。'我又认为不是这样。如今即使让富人捧着他们的田地归还给朝廷,请求恢复井田制,实际上也是行不通的。为什么呢?井田制度,是九个成年男丁为一井,井之间有沟;四井为一邑,四邑为一邱,四邱为一甸;一甸方圆八里,四周再加一里就是一成;成与成之间有洫,这样的土地共有百井而方圆十里;四甸为一县,四县为一都,四都方圆八十里,四周再加十里就是一同;同与同之间有浍,这样的土地共有万井而方圆百里。百里的地方,有浍一条、洫一百条、沟一万条,既然要实行井田制,就必定还要同时配备沟洫。沟洫的制度是,每个成年男丁的田地之间有遂,遂上有径;十个成年男丁之间有沟,沟上有畛;一百个成年男丁之间有洫,洫上有涂;一千个成年男丁之间有浍,浍上有道;一万个成年男丁之间有川,川上有路。一万个成年男丁的土地,大概方圆三十二里半,其中川和路占一份,浍和道占九份,洫和涂占一百份,沟和畛占一千份,遂和径占一万份。要做到这两点,若不填塞溪流沟壑、铲平山涧河谷、夷平丘陵、毁坏坟墓、拆除房舍、迁移城郭、改变田界疆域,是无法实现的。即便让天下人都能够得到平坦开阔的原野,从中加以规划整治,也必须动用天下的人力、耗尽天下的粮食,穷尽数百年专力于此、不干别的事情,然后才能指望天下的土地都变成井田,都开凿出沟洫,接着还要在其中为百姓修建房屋,好让他们安居,这样才算完成。唉,这也未免太迂阔了!等到井田制真正建成了,百姓恐怕早已死去、骨头都已经腐朽了。古时候井田制的兴起,大概必定是始于唐尧、虞舜之世吧(井田

吁,亦已迂矣!井田成,而民之死其骨己朽矣。古者井田之兴,其必始於唐、虞之世乎(井田之法起於黄帝,事见《乡党门》)!非唐、虞之世,则周之世无以成井田。唐、虞启之,至於夏、商,稍稍葺治,至周而大备。周公承之,因遂申定其制度,疏整其疆界,非一日而遽能如此也,其所由来者渐矣。夫井田虽不可为,而其实便於今。今诚有能为近井田者而用之,则亦可以苏民矣乎!闻之董生曰:‘井田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名田之说盖出於此。而後世未有行者,非以不便民也,惧民不肯损其田以入吾法,而遂因此以为变也。孔光、何武曰:‘吏民名田,毋过三十顷,期尽三年,而犯者没入官。’夫三十顷之田,周民三十夫之田也。纵不能尽如周制,一人而兼三十夫之田,亦已过矣。而期之三年,是又迫蹙平民,使自坏其业,非人情,难用。吾欲少为之限而不夺其田,尝已过吾限者,但使後之人不敢多占田以过吾限耳。要之数世,富者之子孙或不能保其地以复於贫,而彼尝己过吾限者散而入於他人矣。或者子孙出而分之,己无几矣。如此,则富民所占者少,而馀地多,则贫民易取以为业,不为人所役属,各食其地之全利,利不分於人,而乐输官。夫端坐於朝廷,下令於天下,不惊民,不动众,不用井田之制,而获井田之利,虽周之井田,何以远过於此哉!”

水心叶氏进卷曰:“今之言爱民者,臣知其说矣。俗吏见近事,儒者好远谋。故小者欲抑夺兼并之家,以宽细民,而大者则欲复古井田之制,使其民皆得其利。夫抑兼并之术,吏之强敏,有必行之於州县者矣。而井田之制,百年之▯,士方且相与按图而画之,转以相授,而自嫌其迂,未敢有以告於上者,虽告亦莫之听也。夫二说者,其为论虽可通,而皆非有益於当世。为治之道,终不在此。且不得天下之田尽在官,则不可以为井,而臣以为虽得天下之田尽在官,文、武、周公复出而治天下,亦不必为井。何者?其为法琐细烦密,非今天下之所能为。昔者,自黄帝至於成周,天子所自治者皆是一国之地,是以尺

译之法起源于黄帝,事见《乡党门》)!如果不是唐尧、虞舜之世打下基础,那么周朝之世也无从建成井田制。唐尧、虞舜开创,到了夏商两代,逐渐整治完善,到周朝才大为完备。周公继承下来,因此进一步申明确定其制度,疏理整顿其疆界,并不是一天之内就能仓促做到这样的,其中的渊源是逐渐积累而来的。井田制虽然不可能真正重新实行,但它的实质精神却便于施用于当今。如今如果真有人能够推行接近井田制的办法并加以运用,那也可以使百姓得到苏解了吧!我听董仲舒说:'井田制虽然难以立刻施行,也应当稍微靠近古制,限制百姓占田的数量,以救济不足的人。'名田的说法大概就出自这里。然而后世没有人真正施行过,不是因为这样做不便利百姓,而是担心百姓不肯削减自己的田地来纳入这个办法之中,于是就借此闹出变乱。孔光、何武说:'官吏百姓占田,不得超过三十顷,限期三年,超过限额仍然违规的,收归官府所有。'三十顷的田地,相当于周朝三十个成年男丁的田地。纵然不能完全按照周朝的制度,一个人兼并三十个男丁份额的田地,也已经过分了。而限定三年为期,这又是逼迫平民百姓、让他们自己毁坏自己的产业,不合人情,难以施行。我想稍微为占田设一个限额而不没收他们已有的田地,凡是已经超过我限额的人,只是让此后的人不敢再多占田地以超过我的限额罢了。总之过上几代,富人的子孙有的未必能保住自己的土地而重新沦为贫穷,而那些曾经超过我限额的田地,也就分散流入其他人手中了。也有的是子孙分家而将田产分散出去,已经所剩无几了。这样一来,富人所占有的田地就会减少,而剩余的土地就多了,那么贫穷的百姓就容易取得田地来作为产业,不必被他人役使,各自享有自己土地上的全部收益,利益不必分给别人,而又乐意向官府缴税。端坐在朝廷之上,向天下发布政令,不必惊扰百姓,不必动用民力,不用井田的制度,却能得到井田的实效,即使是周朝的井田制,又怎能比这个办法更胜一筹呢!"

水心叶氏在其进卷中说:"如今谈论爱护百姓的人,我了解他们的主张。庸俗的官吏只看到眼前之事,而儒者却喜好长远的谋划。所以小的主张是要抑制、剥夺兼并土地的人家,来宽解普通百姓的困境;而大的主张则是要恢复古代井田的制度,使百姓都能得到它的好处。至于抑制兼并的办法,官吏中强干敏捷的人,是一定能够在州县之中切实施行的。而井田的制度,几百年过去了,士人们也不过相互对着地图勾画一番,辗转传授,却又自认为这种想法过于迂阔,不敢拿去向朝廷进言,即便进言了,朝廷也不会听从。这两种主张,虽然道理上可以说得通,却都对当今的世道没有实际的益处。治理国家的正道,终究不在于此。况且,如果不能使天下的田地全部归于官府,就不可能推行井田制,而我认为,即使能够使天下的田地全部归于官府,纵然是周文王、武王、周公再世来治理天下,也未必一定要推行井田制。为什么呢?因为这种制度琐碎细密、繁复严谨,不是今天的天下所能够施行的。从前,从黄帝到周朝建立,天子所亲自治理的都只是一国的疆域,因此……

寸步亩可历见於乡遂之中,而置官帅,役民夫,正疆界,治沟洫,终岁辛苦以井田为事;而诸侯亦各自治其国,百世不移。故井田之法可颁於天下。然江、汉以南,潍、淄以东,其不能为者不强使也。今天下为一国,虽有郡县吏,皆总於上,率二三岁一代,其▯大吏有不能一岁半岁而代去者,是将使谁为之乎?就使为之,非少假十数岁不能定也。此十数岁之内,天下将不暇耕乎?井田之制虽先废於商鞅,而後诸侯封建绝,然封建既绝,井田虽在亦不可独存矣,故井田、封建相待而行者也。夫畎、遂、沟、洫,环田而为之,▯田而疏之,要以为人力备尽,望之而可观,而得粟之多寡,则无异於後世。且大陂长堰因山为源,锺固流潦视时决之,法简而易周,力少而用博。使後世之治无愧於三代,则为田之利,使民自养於中,亦独何异於古!故後世之所以为不如三代者,罪在於不能使天下无贫民耳,不在於田之必为井、不为井也。夫已远者不追,已废者难因。今故堰遗陂在百年之外,潴防众流,即之渺然,イ漫千顷者,如其湮淤绝灭尚不可求,而况井田,远在数千载之上,今其阡陌连亘,墟聚迁改,盖欲求商鞅之所变且不可得矣。孔孟生衰周之时,井田虽不治,而其大略具在,勤勤以经界为意,叹息先王之良法废坏於暴君汗吏之手。後之儒者乃欲以耳目之所不闻不见之遗言,顾从而效之,亦咨嗟叹息以为不可废,岂不难乎!井田既然矣,今俗吏欲抑兼并,破富人以扶贫弱者,意则善矣,此可随时施之於其所治耳,非上之所恃以为治也。夫州县狱讼繁多,终日之力不能胜,大半为富人役耳。是以吏不胜忿,常欲起而诛之。县官不幸而失养民之权,转归於富人,其积非一世也。小民之无田者,假田於富人;得田而无以为耕,借赀於富人;岁时有急,求於富人;其甚者佣作奴婢,归於富人;游手末作,俳优技艺,传食於富人;而又上当官输,杂出无数;吏常有非时之责,无以应上命,常取具於富人。然则富人者,州县之本,上下之所赖也。富人为天子养小民,又供上用,虽厚取赢以自封殖,计其勤劳,亦略相当矣。▯其豪暴过甚,兼取无已者,吏当教戒之;不可教戒,随事而治之,使之自改则止矣。不宜豫置疾恶於其心,苟欲以立威取名也。夫人主既未能自养小民,而吏先以破坏富人为事,徒使其客主相怨,有不安之心,此非善为治者也。故臣以为儒者复井田之学可罢,而俗吏抑兼并富人之意可损。因时施智,观世立法。诚使制度定於上,十年之後无甚富甚贫之民,兼并不抑而自己,使天下速得生养之利,此天子与其群臣当汲汲为之。不然,古井田终不可行,今之制度又不复立,虚谈相眩,上下乖忤,俗吏以卑为实,儒者以高为名,天下何从而治哉!”

译一寸一亩都可以在乡遂之中一一查验,于是设置官员统帅,役使民夫,划正疆界,修治沟洫,整年辛苦地把井田当作大事来做;而诸侯也各自治理自己的国家,百代都不变更。所以井田之法可以颁行于天下。然而长江、汉水以南,潍水、淄水以东,那些做不到的地方,也不强行让他们照办。如今天下统一为一国,虽有郡县官吏,都统属于朝廷,大致两三年就换一任,那些大官甚至有不到一年半年就被替换调走的,这将叫谁来推行井田呢?即使真要推行,若不宽限个十几年也无法确定下来。这十几年之内,天下难道能不耕作吗?井田制度虽然先在商鞅手里被废除,此后诸侯封建也随之断绝,然而封建既已断绝,井田制即便还在也不可能单独存续,所以井田与封建是相互依存才能实行的。至于畎、遂、沟、洫,是环绕田地开凿的,疏通田地的,总归是要用尽人力,看上去有可观之处,而至于所收获粮食的多少,那和后世也没有什么不同。况且大陂长堰依山为源,蓄积积水,根据时节放水,方法简单而容易周全,用力少而用处广。假使后世的治理无愧于三代,那么种田的利益,让百姓在其中自我养活,又与古代有什么不同呢!所以后世之所以不如三代,罪过在于不能使天下没有贫民罢了,不在于田地一定要井田或不井田。已经久远的事情不必追寻,已经废弃的东西难以依循。如今旧日的堰、遗留的陂还留存在百年之外,蓄积防护着众多水流,靠近去看已是渺茫一片,浩浩荡荡漫过千顷之地的,像这样的尚且湮没淤塞、难以寻求,何况井田,远在数千年之前,如今那里阡陌相连,村落聚居都已迁移改变,恐怕连商鞅所变革的旧迹都无从寻求了。孔子、孟子生在衰败的周朝之时,井田虽已不再治理,但它的大概情形还都存在,他们勤恳地把划定疆界放在心上,感叹先王的良法被暴君污吏之手所破坏废弃。后世的儒者竟想凭着耳目未曾听闻见到的遗留言论,回头去效法它,也跟着咨嗟叹息,认为不可废弃,这不是很困难吗!井田既然是这样了,如今世俗官吏想要抑制兼并,打击富人来扶助贫弱之人,用意是好的,这可以随时在他所治理的地方施行罢了,不是君主所能依靠来治理天下的根本办法。州县的诉讼案件繁多,整日的精力都应付不过来,大半是因为富人的事而起。因此官吏难以抑制忿怒,常常想要起来诛戮他们。朝廷不幸失去了养育百姓的权柄,这权柄转移到了富人手中,这种积弊已非一朝一代了。没有田地的小百姓,向富人借田耕种;得到田地却没有本钱耕作,便向富人借贷;一年之中遇到急需,向富人求助;其中严重的甚至沦为佣工奴婢,归附于富人;那些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人,以及倡优技艺之流,也都靠富人供养度日;而且还要向上缴纳赋税,各种杂派数不胜数;官吏常有不按时限的催逼,无法应付上级的命令,常常向富人索取来凑数。既然如此,那么富人,是州县的根本,是上下所依赖的对象。富人替天子养育小百姓,又供应朝廷所需,虽然厚取盈利来自我聚敛财富,但算算他们的辛劳,也大致相当了。至于那些豪横暴虐过分、贪取无度的富人,官吏应当教育告诫他们;如果教育告诫不了,就根据情况加以治理,让他们自行改过就可以了。不应当预先在心中埋下疾恶的念头,苟且想借此树立威风、博取名声。君主既然还不能自己养育小百姓,而官吏却先把打击破坏富人当作要务,只会使得客户与主人相互怨恨,人心不安,这不是善于治理的做法。所以臣认为,儒者恢复井田的学说可以废止不谈了,而俗吏抑制兼并富人的心思也可以减少一些。要顺应时势施展智谋,观察世情来立法。如果真能把制度确定在朝廷之上,十年之后没有过分富有和过分贫穷的百姓,兼并不用刻意抑制也自然会停止,使天下百姓迅速得到养生之利,这是天子和他的群臣应当急切去做的事情。不然的话,古代的井田终究不能推行,如今的制度又不能重新建立起来,只是用虚浮的议论相互迷惑,上下意见相互违背抵触,俗吏把浅陋当作实在,儒者把高谈当作名声,天下将从何处得到治理呢!

按:自秦废井田之後,後之君子每慨叹世主不能复三代之法,以利其民,而使豪强坐擅兼并之利,其说固正矣。至於斟酌古今,究竟利病,则莫如老泉、水心二公之论最为确实。愚又因水心之论而广之曰:“井田未易言也。周制:凡授田,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二百亩,再易之地三百亩,则田土之肥瘠所当周知也。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则民口之众寡所当周知也。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则其民务农之勤怠又所当周知也。农民每户授田百亩,其家众男为馀夫,年十六则别受二十五亩,士工商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每口受二十亩,则其民之或长,或少,或为士,或为商,或为工又所当周知也。为人上者必能备知闾里之利病,详悉如此,然後授受之际可以无弊。盖古之帝王分土而治,外而公、侯、伯、子、男,内而孤卿、大夫,所治不过百里之地,皆世其土,子其人。於是取其田畴而伍之,经界正,井地均,▯禄平,贪夫豪民不能肆力以违法制,▯吏黠胥不能舞文以乱簿书。至春秋之世,诸侯用兵争强,以相侵夺,列国不过数十,土地浸广。然又皆为世卿、强大夫所裂,如鲁则季氏之费、孟氏之成,晋则栾氏之曲沃、赵氏之晋阳,亦皆世有其地。又如邾、莒、滕、薛之类,亦皆数百年之国,而土地不过五七十里,小国寡民,法制易立。窃意当时有国者授其民以百亩之田,壮而畀,老而归,不过如後世大富之家,以其祖父所世有之田授之佃客。程其勤惰以为予夺,较其丰凶以为收贷,其东阡西陌之利病,皆其少壮之所习闻,虽无俟乎考核,而奸弊自无所容矣。降及战国,大邦凡七,而么么之能自存者无几。诸侯之地愈广,人愈众。虽时君所尚者用兵争强,未尝以百姓为念,然井田之法未全废也。而其弊已不可胜言,故孟子有‘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之说,又有暴君▯吏慢其经界之说。可以见当时未尝不授田,而诸侯之地广人众,考核难施,故法制隳弛,而奸弊滋多也。至秦人尽废井田,任民所耕,不计多少,而随其所占之田以制赋。蔡泽言‘商君决裂井田,废壤阡陌,以静百姓之业,而一其志。’夫曰‘静’,曰‘一’,则可见周授田之制,至秦时必是扰乱无章,轻重不均矣(晦庵《语录》亦谓:“因蔡泽此语,可见周制至秦不能无弊”)。汉既承秦,而卒不能复三代井田之法,何也?盖守令之迁除,其岁月有限;而田土之还授,其奸弊无穷。虽慈祥如龚、黄、召、杜,精明如赵、张、三王,既不久於其政,则岂能悉知其土地民俗之所宜,如周人授田之法乎?则不过受成於吏手,安保其无弊?

译蜀地李雄征收赋税,成年男丁每年缴纳〇三斛,女丁减半,征收的绢不过几丈,绵不过几两,赋役事务少而徭役稀少,百姓富足充实。

宋文帝元嘉年间,始兴太守徐豁上奏说:"服兵役的官吏年满十六岁的,征收米六十斛"(此事见《丁口门》)。

宋孝武帝大明初年,山阴县人多地少,孔灵符上表请求把没有资产的人家迁徙到馀姚、贸阝、鄞三县,开垦湖田。皇帝命令公卿广泛商议,大家都说:"教导农耕、修明政治,是各国都相同的道理。世代居住本地的人,习惯已久,就像京城的人没有田地,也没听说要迁到别的县去居住。山阴的豪门富户,占地不少,贫穷的人努力耕作,并非没有地方可以耕种。而且沿湖居住的人,是以捕鱼养鸭为业的,让这些平民百姓改变习惯本就困难,劝导他们也不容易。要迁到荒远废弃的田地,才刚开始披荆斩棘,还要督促这些穷困的百姓,这件事更加困难。"孝武帝违背众人的意见,坚持迁徙百姓,结果都变成了良好的产业。

齐高帝初年,竟陵王萧子良上表说:"宋武帝的时候,派遣台使监督郡县,有的百姓欠一尺布的赋税,也曲意折算成一匹;百余钱的欠税,竟然增加到一千钱。因此下面的百姓被判罚到尚方做苦役,或被拘系在东冶服刑,百姓惊恐窘迫,不堪忍受这样的命运。台使肆意收受贿赂,没有人敢说话,谁送的礼薄谁就会遭到诽谤诬陷。臣认为凡是各种检查督课的事务,应当停止派遣台使,明确下达符令旨意,审定期限,如果有违反超期的,就按照实情追究治罪。这样政令就有固定的法度,百姓也不会有怨言了。"

萧子良又上奏说:"如今各地的〇价虽然平和,但百姓家中仍然饥饿匮乏;细绢丝绵虽然价格便宜,但家家户户仍然身无遮体。而地方长官致力于聚敛盘剥,丈量桑树、评估房屋,来核定赋税等级,导致百姓砍伐桑树、揭掉屋瓦,以填补沉重的赋税,破坏百姓的产业,只求一时之利。东部各郡派遣使者征收,年限没有一定的规定,郡县层层相承,比照命令核

後世盖有争田之讼,历数十年而不决者矣。况官授人以田,而欲其均平乎!杜君卿曰:‘降秦以後,阡陌既敝,又为隐核。隐▯在乎权宜,权宜凭乎簿书,簿书既广,必藉众功,藉众功则政由群吏,由群吏则人无所信矣。夫行不信之法,委政於众多之胥,欲纪人事之众寡,明地利之多少,虽申、商督刑,挠、首总算,不可得而详矣。’其说可谓切中秦汉以後之病。然揆其本原,皆由乎地广人众,罢侯置守,不私其土、世其官之所致也。是以晋太康时,虽有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之制,而史不详言其还受之法。未几,五胡▯扰,则已无所究诘。直至魏孝文始行均田,然其立法之大概,亦不过因田之在民者而均之,不能尽如三代之制。一传而後,政己圮乱。齐、周、隋因之,得失无以大相远。唐太宗口分、世业之制,亦多踵後魏之法,且听其买卖而为之限。至永徽而後,则兼并如故矣。盖自秦至今,千四百馀年,其▯能行授田、均田之法者,自元魏孝文至唐初才二百年,而其制尽隳矣。何三代贡、助、彻之法千馀年而不变也?盖有封建足以维持井田故也。三代而上,天下非天子之所得私也;秦废封建,而始以天下奉一人矣。三代而上,田产非庶人所得私也;秦废井田,而始捐田产以与百姓矣。秦於其所当予者取之,所当取才予之,然沿袭既久,反古实难。欲复封建,是自割裂其土宇,以启纷争;欲复井田,是强夺民之田产以召怨ゥ,书生之论所以不可行也。”

●卷二 田赋考二

○历代田赋之制

王莽末,天下旱蝗,黄金一斤易粟一斛。至光武建武二年,野▯旅生,麻菽尤盛,野蚕成茧,被於山阜,人收其利。至五年,野▯渐少,田亩益广焉。

建武六年十二月,诏曰:“顷者师旅未解,用度不足,故行什一之税。今军士屯田,粮储差积,其令郡国收见田租,三十而税一如旧制。”

建武十五年,诏州郡检覆垦田。

帝以天下垦田多不以实自占,又户口年纪互相增减,乃下诏州郡检覆。於是刺史、太守多为诈巧,苟以度田为名,聚民田中,并度庐屋里落,民遮道啼呼,或优饶豪右,侵刻羸弱。时诸郡各遣使奏事,帝见陈留吏牍上有书,视之云:“颍川、弘农可问,河南、南阳不可问。”帝诘吏由趣,吏不肯伏,抵言於长寿街得之。帝怒。时东海公阳年十二侍侧,曰:“吏受郡敕,当欲以垦田相方耳。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逾制,不可为准。”帝令虎贲将诘问吏,吏乃首服。十六年,河南尹张▯及诸郡守十馀人坐度田不实,下狱死。

章帝建初三年,诏度田为三品。

译算价值上缴。每逢州台派出使命,急切向下面各县索求,以至于有人害怕误了严定的期限而自杀,也有人斩断手脚来逃避徭役。地方长官不致力于先使百姓富裕,却只说要增加国库收入,哪里有下面的百姓贫穷而上面的国家却富裕的道理呢?而且钱币铸造年代已久,大多被剪凿损伤,江东的大钱,十枚里剩不到一枚完好的。官府征收,必须钱币边缘轮廓完整,于是百姓借贷本钱一千,要加利息七百,想要请求免除这种负担却无处申诉。况且钱币和布帛各半征收,作为长久的制度,但听说有的地方长官非要百姓交钱,这既违背了原来的科条规定,又给了奸邪牟利的空间,想要百姓安康富足,这怎么能做得到呢!"

萧子良又上奏说:"各种赋税中本应缴纳钱币的部分,不论数额大小,只要让当地兼收折算的布帛就行了,如果是军国所需要的各种杂物,就任凭按照市价折算,不必全部要求交钱。这样对官府来说不会亏损所需的用度,对百姓来说实在承受了很大的恩惠。从前晋朝刚迁到江南的时候,江左草创之初,绢布的价值是现在的十倍,赋税调征的多少,是根据当时的情况增减的。永初年间,官布一匹,价值一千钱,而百姓所缴纳的,允许按九百钱折算。渐渐到了元嘉年间,物价变得便宜,民间买卖一匹布价值六百钱,官府收纳则按五百钱折算。之所以这样,是每次都想优待百姓,就一定要相应降低标准。如今上缴官府的好布,一匹只值一百多钱,而百姓所缴纳的数额,仍然依照旧制。从前是对官府苛刻,如今变成对百姓苛刻,百姓贫困匮乏,难道不是由此造成的吗!要拯救百姓、消除弊端,没有比减轻赋税更好的办法了。舍弃眼前的小利,换取长久的大益;不必担心百姓的资产不丰厚、国家的用度不充足了。"

自从东晋寄居江南以来,百姓向南逃奔的,都被称为"侨人",他们往往分散居住,没有固定的户籍土著。而江南的风俗是用火耕水耨的方法耕种,土地低洼潮湿,百姓没有积蓄的资财。各处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