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田赋考二
秦彭为山阳太守,兴起稻田数千顷,每於农月亲度顷亩,分别肥瘠,差为三品,各立文簿,藏之乡县。於是奸吏▯▯,无所容诈。乃上言:宜令天下齐同其制。诏书以其所立条式颁令三府,并下州县。
诏以布帛为租。
时▯贵,县官给用不足。尚书张林上言:“▯所以贵,由钱贱故也。可尽封钱,一取布帛为租,以通天下之用。”从之。
和帝永兴元年,垦田七百三十二万一百七十顷八十亩百四十步。
安帝延光四年,垦田六百九十四万二千八百九十二顷三十三亩八十五步。
元初元年,诏除三辅三岁田租、更赋、口算。
顺帝建康元年,垦田六百八十九万六千二百七十一顷五十六亩一百九十四步(据建康元年户九百九十四万六千九百九十,每户合得田七十亩有奇)。
冲帝永嘉元年,垦田六百九十五万七千六百七十六顷二十亩百有八步。
质帝本初元年,垦田六百九十三万一百二十三顷三十八亩。
桓帝延熹八年,初令郡国有田者,亩税敛钱(亩十钱也)。
按:章帝时,以▯贵,乃封钱以布帛为租,则钱帛盖尝迭用矣。此所谓亩税敛钱,乃出於常赋三十取一之外,今所谓税钱始此。
灵帝中平二年,税天下田,亩十钱,又名修宫钱。
帝欲铸铜人,而国用不足,乃诏调民田亩,税十钱。陆康上疏曰:“哀公增赋而孔子非之,岂有取夺民物以营无用之铜人,捐舍圣戒,自蹈亡国之法哉!”
仲长统《昌言》曰:“今欲张太平之纪纲,立至化之基址,齐民财之丰寡,正风俗之奢俭,非井田实莫由也。今当限夫田以断兼并,去末作以一本业。通肥硗之率,计稼穑之入。令亩收三斛,斛取一斗,未为甚多。一岁之▯则有数年之储,虽兴非法之役,恣奢侈之欲,广爱幸之赐,犹未能尽也。不循古法,规为轻税,及至一方有警,一面被灾,未逮三年,校计蹇短,坐视战士之蔬食,立望饿殍之满道,如之何为君行此政也!二十税一,名之曰貊,况三十税一乎!夫薄吏禄以丰军用,缘於秦征诸侯,续以四夷,汉承其业,遂不改更,危国乱家,此之由也。今田无常主,民无常居,吏食日禀,班禄未定,可为法制:画一定科,租税什一,更赋如旧。今者,土广人稀,中地未垦;虽然,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力堪农事,乃听受之。若听其自取。後必为奸也。”
崔▯《政论》曰:“昔圣人分口耕耦,地各相副。今青、徐、衮、冀人稠土狭,不足相供;而三辅左右及凉、幽州内附近郡,皆土旷人稀,厥田宜稼,悉不垦发。
译陬、俚洞之地承受朝廷教化的地方,就按照情况轻重征收财物,来补充国家的费用。又岭南以外的部族首领,凭借奴隶、翡翠、明珠、犀角、象牙等丰富的物产,在乡里称雄的,朝廷大多顺势任命他们官职,从中收取利益。历经宋、齐、梁、陈四朝,都沿袭这种做法没有改变。凡是军国所需要的各种物品,都根据当地的出产,临时折算课税、按市价收取,并没有固定不变的法令。朝廷设立州郡县,依照各地土产制定征收的赋税。那些没有户籍、不愿被州县编入户籍的人,被称为"浮浪人",他们乐意缴纳的也没有固定的数目,任凭自己衡量,只是随意缴纳,但终究比正规的赋税要优惠。京城里的人大多依附成为各位王公贵人身边的随从、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这些人都没有赋税徭役(见《品官占户门》)。
北魏明元帝永兴年间,连续发生水旱灾害。神瑞二年,又遇到歉收。于是挑选特别贫穷的百姓,分派到山东就食谋生,敕令主管官员劝课农事。从此百姓都努力耕作,年年丰收,畜牧也繁盛滋生。
景穆帝当初做太子监理国政的时候,曾经命令主管官员督促京畿地区的百姓,让没有耕牛的人家用人力换取有牛人家的牛力,来开垦种植、耕锄除草。有牛的人家为没有牛的人家的一人耕种田地二十亩,作为报偿要偿还新的锄地劳作七亩,依此类推有差等。至于给年老年幼、没有牛的人家耕种田地七亩的,老幼人家用锄地劳作二亩作为报偿。都以五口以下的贫穷人家为标准。各家分别登记人口数目和所种的田亩顷数,明确建立簿册目录。所种植的田地地头都标明姓名,以区分种植的功劳。
北魏的法令:每次征调,一夫一妇缴纳帛一匹、粟一石。十三岁以上还没有娶妻的男子,四个人合起来出一夫一妇的调赋;能耕种的奴仆、能纺织的婢女,八口相当于四个未娶男子;耕牛十头相当于八个奴婢。那些出产麻布的乡里,一夫一妇缴纳布一匹,以下依次减半递降。大约每十匹布中,五匹作为正式的调赋,两匹作为调赋以外的费
今宜遵故事,徙贫人不能自业者於宽地,此亦开草辟土振人之术也。”
魏武初平袁氏,以定邺都,令收田租亩粟四升,户绢二疋而绵二斤,馀皆不得擅兴,藏强赋弱。
吴孙权黄武五年,陆逊以所在少▯,表令诸将增广农亩。权报曰:“甚善。今孤父子亲自受田,车中八牛以为四耦,虽未及古人,亦欲与众均等其劳也。”
晋武帝平吴之後,置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疋,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ク(在公反)布户一疋,远者或一丈。男子一人占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又限王公田宅及品官占田(见《职田门》)
按:两汉之制,三十而税一者,田赋也;二十始傅,人出一算者,户口之赋也。今晋法如此,则似合二赋而为一。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则无无田之户矣,此户调所以可行欤?
元帝为晋王,课督农功,诏二千石长吏以人▯多少为殿最。其非宿卫要任,皆宜赴农,使军各自佃作,即以为廪。
太兴元年,诏曰:“徐、扬二州土宜三麦,可督令▯又地,投秋下种。至夏而熟,继新故之交,相以周济,所益甚大。”
後军将军应詹表曰:“一夫不耕,天下必有受其饥者。而军兴已来,征战运漕,朝廷、宗庙、百官用度,既已殷广、下及工商、流寓、童仆不亲农桑而游食者,以十万计。不思开立美利,而望国足人给,岂不难哉!▯者流人奔东吴,东吴今俭,皆已还反。江西良田旷废未久,火耕水耨,为功差易。宜简流人,兴复农官,功劳报赏皆如魏氏故事。一年中与百姓,二年分税,三年计赋税,以使之公私兼济,则仓盈庾溢,可计日而待也。”
成帝咸和五年,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三升。是後频年水旱,田税不至。咸康初,算田税米,空悬五十馀万斛,尚书诸曹以下免官。
哀帝即位,乃减田租,亩收二升。
孝武帝太元二年,除度定田收租之制,王公以下口税三斛,唯蠲在身之役。八年,又增税米,口五石。
按:晋制,子男一人授田七十亩,以亩收三升计之,当口税二斛一斗;以亩收二升计之,当口税一斛四斗。今除度定田收租之制,而口税二斛增至五石,则赋颇重矣,岂所谓公王以下云者,又非泛泛授田之百姓欤?
译用,三匹用作内外百官的俸禄。
孝文帝延兴三年,下诏各州郡百姓每十个成年男丁抽取一人从军出征,每户征收租米五十石,以备作行军的粮食。
太和八年,才依照古制颁布百官的俸禄,按照品级各有差等。在此之前,天下户口按九品混通计算,每户征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每人再交帛一匹二丈,收入州府的仓库,用来供给调赋以外的费用。到这时每户增加缴纳帛三匹、粟二石九斗,用作官府的俸禄,又增加调赋以外的帛满二匹,所征调的物品各自依照当地的出产。司州、冀州、雍州、华州、定州、相州、蔡州、洛州、荆河州、怀州、兖州、陕州、徐州、青州、齐州、济州、南河州、东徐州等州进贡绵、绢以及丝,其余郡县少养桑蚕的地方,就用麻布充抵。
孝明帝的时候,张普上疏说:"臣听说尚书奏请恢复丝麻的赋调,遵循先帝的法令轨范,恢复高祖的旧有制度。仰思高祖废除大斗、去掉长尺、改用较轻的秤,是为了爱护百姓,实行薄赋。深知军国虽然需要绵麻的用度,所以制定了幅度长度的规定,天下百姓承受轻赋的恩泽,不仅仅体现在绵麻上而已。所以百姓歌舞欢乐地缴纳赋税,勤劳奔走地服役,天子在上讲信用,百姓在下感到欢乐。从那以后,绵麻的幅度渐渐变长变宽,百姓怨恨叹息,闻名于朝野。宰相辅臣不去追寻其中的根本原因,只知道天下百姓怨恨绵麻赋调,却不去考察绵麻幅度宽长、秤重斗大的实情,也不去革除其中的弊端、保留其中可以保留的部分,反而特意放宽绵麻的调赋,来讨天下人心的欢喜,这就是所谓不用正道来使人欢喜,愚臣之所以不感到欢喜的原因。尚书既然知道国家缺少绵麻,却不考虑法度反复变更的后果,也不顾百姓议论的可畏,就想要废弃天下的大信,抛弃已经施行的诏令,遵循从前的错误,酿成日后的过失,上奏请求恢复绵麻赋调,用来充实国用;却不去想仓库中原本有很多绵麻,是郡里的官吏一起从中盗窃牟利。臣认为这在道理上还没有说透。为什么
当考。
前燕慕容▯以牧牛给贫家,田於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而无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记室封裕谏曰:“魏晋虽道消之世,犹削百姓不至於七八,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臣犹曰非明王之道,而况增乎!”
蜀李雄赋丁岁▯三斛,女丁半之,调绢不过数丈,绵数两,事少役稀,百姓富实。
宋文帝元嘉中,始兴太守徐豁上言:“武吏年满十六,课米六十斛”(事见《丁口门》)。
宋孝武帝大明初,山阴县人多田少,孔灵符表请徙无赀之家於馀姚、贸阝(莫侯反)、鄞三县,垦起湖田。帝令公卿博议,咸曰:“夫训农修政,有国所同。土著之人,习玩日久,如京师无田,不闻徙居他县。山阴豪族富室,顷亩不少,贫者肆力,非为无处。又缘湖居人,鱼鸭为业,小人习始既难,劝之未易。远废田畴,方剪荆棘,率课穷乏,其事弥难。”帝违众议徙人,并成良业。
齐高帝初,竟陵王子良上表言:“宋武帝时,遣台使督郡县,或尺布之逋,曲以当疋;百钱馀税,且增为千。故下实作尚方,寄系东冶,百姓骇迫,不堪其命。恣意赃贿,无人敢言,贫薄礼轻,即生谤ゥ。愚谓凡诸检课,宜停遣使,明下符旨,审定期限,如有违越,随事纠坐。则政有恒典,人无怨咨。”
子良又启曰:“今所在▯价虽和,室家饥▯兼(苦簟反);缣纩虽贱,骈门裸质。而守宰务在裒刻,围桑品屋,以准赀课,致令斩树发瓦,以充重赋,破人贩产,要利一时。东郡使人,年无常限,郡县相承,准令上直。每至州台使命,切求县急,乃有畏失严期,自残躯命;亦有斩绝手足,以避徭役。守令不务先富人,而唯言益国,岂有人贫於下,而国富於上邪?又泉铸岁远,类多剪凿,江东大钱,十不一在。公家所受,必须轮郭完全,遂买本一千,加子七百,尤求请无地。且钱、布相半,为制永久,或闻长宰须令输钱,进违旧科,退容奸利,欲人康泰,其可得乎!”又启曰:“诸赋税所应纳钱,不限小大,但令所在兼折布帛,若杂物是军国所须者,听随价准直,不必尽令送钱。於公不亏其用,在私实荷其渥。昔晋氏初迁,江左草创,绢布所直,十倍於今,赋调多少,因时增减。永初中,官布一疋,直钱一千,而人所输,听为九百。渐及元嘉,物价转贱,私货则疋直六百,官受则疋准五百。所以每欲优人,必为降落。今入官好布,疋下百馀,其四人所送,尤依旧制。昔为刻上,今为刻下,▯庶空俭,岂不由之!救人拯弊,莫过减赋。略其目前小利,取其长久大益;无患人赀不殷,国用不阜也。
译呢?如今官员请领布帛、制作衣物,一定要丈量,绢布每匹都有超出丈尺的盈余,尤其不计较它的宽度;丝绵的斤两也常常多出上百铢,从没听说依法治州郡官员罪的。如果百姓所交一匹布质地不合规格、一斤丝绵质量不好,就要鞭打户主,还连累三长,这就是所谓的教导人贪婪啊。如今百官领取俸禄,只喜欢布匹长而宽,并且想要厚重,不再有一定的标准限度。得到长阔厚重布匹的,就说那个州善于调度,绢布精美宽阔而且长,随意散布美誉,来混淆视听,这就是百官辜负圣明的原因所在。如今如果一定要恢复绵麻赋调,我认为应当先让天下都知道这样做的原因,明确制定严格的禁令,恢复原本的幅度尺寸,更新绵麻的制度,依照太和年间的税制。那些库中不符合规定制度的绢布以及丝绵,请派遣一位尚书与太府卿、左右藏令一起,依照现今官府的量具、官府的秤,计算它们的斤两、宽度长度,折算发给领取俸禄的人。汇总常规俸禄的总数,用一年俸禄的支出,来购买绵麻,也应当能满足一年的用度。让天下知道两位圣君的心意,爱护百姓、珍惜法度到这种地步,那么高祖执中庸之道的做法,在神龟年间重新兴起,光明慈爱诚信的德政,昭示布告于无穷,谁能不感到万幸呢!"正光年间以后,国家用度不足,就预先折算天下六年的租调而提前征收,百姓怨恨困苦。
孝文帝太和元年,下诏说:"去年牛瘟死了一大半,如今春耕已经开始,百姓需要从事农业,有牛的人家要比往年更加勤劳耕作,没有牛的人家要比其余年份加倍雇佣人力。每个成年男丁治理田地四十亩,中等年龄的男子治理二十亩,不要让人有多余的力气闲置,也不要让土地有遗留未尽的地利。"
当时李安世上疏说:"臣听说丈量人口、划分地界,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法式;城邑与土地互相配合,是达到治世的根本。井田税法的兴起,由来已经很久了;耕地与休耕地的数量,都用限度来加以规定。这大概是想要使土地不白白荒废、不浪费劳力,也不让人游手好
”
自东晋寓居江左,百姓南奔者,并谓之“侨人”,往往散居,无有土著。而江南之俗,火耕水耨,土地卑湿,无有蓄积之赀。诸蛮陬俚洞г沐王化者,各随轻重收财物,以裨国用。又岭外酋帅,因生口、翡翠、明珠、犀象之饶,雄於乡曲者,朝廷多因而署之,收其利。历宋、齐、梁、陈,皆因而不改。其军国所须杂物,随土所出,临时折课,市取,乃无恒法定令。列州郡县,制其任土所出,以为徵赋。其无贯之人,不乐州县编者,为浮浪人,乐输亦无定数,任量,唯所输,终优於正课焉。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见《品官占户门》)。
後魏明元帝永兴中,频有水旱。神瑞二年,又不熟。於是分简尤贫者就食山东,敕有司劝课田农。自是人皆力勤,岁数丰穰,畜牧滋息。
景穆帝初为太子监国,曾令有司课畿内之人,使无牛家以人牛力相贸,垦植锄耨。其有牛家与无牛家一人种田二十亩,偿以新锄功七亩,如是为差。至与老少无牛家种田七亩,老少者偿以锄功二亩。皆以五口下贫家为率。各列家别口数所种顷亩,明立簿目。所种於地首标题姓名,以辨播殖之功。
魏令:每调,一夫一妇帛一疋,粟一石。人年十三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疋,下至半以此为降。大率十疋中,五疋为公调,二疋为调外费,三疋为内外百官俸。
孝文延兴三年,诏州郡人十丁取一以充行,户收租五十石以备年粮。太和八年,始准古班百官之禄,以品第各有差。先是,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疋、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人帛一疋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至是户增帛三疋、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复增调外帛满二疋,所调各随其土所出。其司、冀、雍、华、定、相、蔡、洛、荆河、怀、兖、陕、徐、青、齐、济、南河、东徐等州贡绵绢及丝,其馀郡县少桑蚕处,以麻布充。
孝明帝时,张普上疏曰:“伏闻尚书奏复丝麻之调,遵先皇之令轨,复高祖之旧典。仰惟高祖废大斗,去长尺,改重秤,所以爱百姓,从薄赋。知军国虽绵麻之用,故立幅度之规,亿兆荷轻赋之饶,不但於绵麻而已。故歌舞以供其赋,奔走以役其勤,天子信於上,亿兆乐於下。自兹以降,渐渐长阔,百姓怨嗟,闻於朝野。宰辅不寻其本,知天下之怨绵麻,不察其幅广度长,秤重斗大,革其所弊,存其可存,而特放绵麻之调,以悦天下之心,此所谓悦之不以道,愚臣所以未悦者也。
译闲,使得豪强之家不能独占肥沃的好地;孤弱贫寒的男子,也能有属于自己的田亩份额。臣私下看到州县的百姓,有的因为年成歉收而流离迁徙,抛弃变卖田地,漂泊寄居异乡,这种事情已经历经几代人。三长制度设立以后,才返回旧日的家园,但房舍田井已经荒凉,桑树榆树也已改种别的东西。事情已经过去很久,就容易产生冒认田地的情况。强宗豪族,肆意侵夺欺凌弱小,远的追认为魏晋时代的祖业,近的援引亲戚故旧作证。年代稍微久远,乡里的老人也被迷惑,众多证人虽然不少,却都无从取信为凭据,各自依附亲近熟识的人作证,互相之间说法不一,两方的证据虽然都具备,听讼的人仍然疑惑不决,争讼因此拖延,连续多年都判决不下来。良好的田地被荒废而无人开垦,柔嫩的桑叶枯萎而无人采摘,想要让家家丰足储备、人人生活富裕,这怎么可能做得到呢!臣认为如今虽然桑田井田制度难以恢复,也应当各自均衡丈量,审定其中的经营方法,让田地分配种植有一定的标准,使劳力与产业相称,让平民百姓得到维持生计的利益,让豪强大户没有多余的盈余土地,这样无私的恩泽才能均匀地播撒到普天百姓身上,家家户户都可以像山丘一样积蓄财富了。而且争讼的田地,应当规定年限来断案,事情久远难以查明的,一律归属现今的持有者。这样以后,弄虚作假的人,就断绝了非分的企图;安分守己的人,也免于遭受欺凌侵夺。"孝文帝深深采纳了他的建议,均田制度就从这里开始了。
太和九年,下诏均等地授给天下百姓田地,凡男子十五岁以上的,授给露田四十亩(不种树的田叫做露田),妇女二十亩,奴婢依照良人的标准;耕牛一头授田三十亩,限定最多四头牛。所授的田地一般加倍授给,需要休耕两次以上的田地再加倍授给,用来供轮流耕种休耕以及归还授受时的增减调剂。人到了应课税服役的年龄就授田,年老免役以及去世后就归还田地,奴婢、耕牛也随着有无而相应归还授受。各种桑田不
尚书既知国少绵麻,不惟法度之翻易,人言之可畏,便欲去天下之大信,弃己行之成诏,遵前之非,遂後之失,奏求还复绵麻,以充国用;不思库中大有绵麻,而郡官共窃利之。臣以为於理未尽。何者?今官人请调度,造衣物,必量度,绢布疋有丈尺之盈,尤不计其广;丝绵斤两兼百铢之剩,未闻依律罪州郡者。若一疋之滥,一斤之恶,则鞭户主,连及三长,此所谓教人以贪也。今百官请俸,祗乐其长阔,并欲厚重,无复准极。得长阔厚重者,便云其州能调,绢布精阔且长,横发美称,以乱视听,此百司所以仰负圣明者也。今若必复绵麻,谓宜先令四海知其所由,明立严禁,复本幅度,新绵麻之典,依太和之税。其在库绢布并及丝绵不依典制者,请遣一尚书与太府卿、左右藏令,依今官度、官秤,计其斤两广长,折给请俸之人。总常俸之数,年俸所出,以市绵麻,亦应周其一岁之用。使天下知二圣之心,爱人惜法如此,则高祖之执中,兴於神龟,明明慈信,昭布於无穷,孰不幸甚!”正光後,国用不足,乃先折天下六年租调而徵之,百姓怨苦。
孝文太和元年,诏曰:“去年牛疫死大半,今东作既兴,人须肄业,有牛者加勤於常岁,无牛者倍佣於馀年。一夫治田四十亩,中男二十亩,无令人有馀力,地有遗利。”
时李安世上疏曰:“臣闻量人画野,经国大式;邑地相参,致治之本。井税之兴,其来日久;田莱之数,制之以限。盖欲使土不旷功,人罔游力,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窃见州县之人,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地,漂居异乡,事涉数代。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庐井荒凉,桑榆改植。事己历远,易生假冒。强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年载稍久,乡老所惑,群证虽多,莫可取据,各附亲知,互有长短,两证徒具,听者犹疑,争讼迁延,连纪不判。良畴委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欲令家丰岁储,人给资用,其可得乎!愚谓今虽桑井难复,宜各均量,审其经术,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人获资生之利,豪右靡馀地之盈,无私之泽乃播均於兆庶,如阜如山可有积於比户矣。又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然後虚诈之人,绝於觊觎;守分之士,免於凌夺。”帝深纳之,均田之制始於此矣。九年,下诏均给天下人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不栽树者,谓之露田)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止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休及还受之盈缩。人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
译在归还授受的限制之内,只是计入个人应得的倍田份额中,在份额上即使有盈余,也不能用来充抵露田的数目,如果不足,就用露田来补足倍田的数额。
凡是刚开始受田的人,每个男子给田二十亩,课征种植其余部分,种植桑树五十棵、枣树五棵、榆树三根;不适宜种桑的土地,每个男子给田一亩,依法课征种植榆树、枣树,奴仆也各依照良人的标准。限定三年内种植完毕,如果没有完成,就没收他没有完成种植部分的土地。在桑田、榆地的份额上,混杂种植以及多余种植其他果树、多种桑树榆树,都不加禁止。凡是应当归还的田地,不得种植桑树、榆树、枣树、果树,种植的人以违反法令论处,土地归入归还的份额。各种桑田都作为世代相传的产业,本人去世后不必归还,永远依照现有的人口计算,有盈余的既不再受田也不必归还,不足的则依法受田种植。有盈余的可以出卖多余的部分,不足的可以购买不足的部分。但不能出卖自己应得的份额,也不能购买超过所需补足的数量。各产麻布的地方,成年男子受课役的,另外给麻田十亩,妇女五亩,奴婢依照良人的标准,都遵循归还授受的方法。凡是全家都是老幼、残疾、没有受田能力的人家,年满十一岁以上以及有病残的人各授给男子标准一半的田地,年过七十的人不必归还所受的田地,守节的寡妇虽然免除课役,也授给妇人标准的田地。
凡是归还授受百姓田地,都在正月进行。如果刚刚受田而本人去世,或者买卖了奴婢、耕牛的,都要到第二年正月才能进行归还授受。凡是土地广阔、人口稀少的地方,依照能力所及,官府可以把土地借给百姓耕种,以后有人迁来居住的,依法重新划分授给。凡是土地狭小的地方,有成丁应当受田而不愿迁徙的,就把他家的桑田算作正田的份额,还是不够就不给予倍田,还是不够就在家中人口中另外分别减少份额。没有桑田的乡里也按照这个办法执行。愿意迁徙的人任凭他们前往荒闲的土地,不限于别的州郡,
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人倍田分,於分虽盈,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馀,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理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不禁。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诸桑田皆为代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诸有举户老小残疾无受田者,年十一己上及疾者各受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制者虽免课亦授妇田。诸还受人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诸土广人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人种莳,後有来居者,依法封授。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无桑之乡准此为法。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诸人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若同时俱受,先贫後富。再倍之田,放此为法。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亦借其所亲。诸宰人之官,各随所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按:夹氵祭郑氏言:“井田废七百年,至後魏孝文始纳李安世之言,行均田之法。然晋武帝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则亦非始於後魏也。但史不书其还受之法,无由考其详耳。或谓井田之废己久,骤行均田,夺有馀以子不足,必致烦扰,以兴怨ゥ,不知後魏何以能行。然观其立法,所受者露田,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意桑田必是人户世业,是以栽植桑榆其上,而露田不栽树,则似所种者皆荒闲无主之田。必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
译只是不允许以逃避劳苦、贪图安逸为借口迁徙。土地足够的地方,不得无故迁移。凡是新迁来居住的人,每三口人给地一亩作为居住的宅基,奴婢五口给地一亩。男女十五岁以上,就着他们的田地份额,每人课令种菜五分之一亩。凡是一个人的份额,正田归正田,倍田归倍田,不能隔越到别人的田界之外。新成丁受田的,总是就近划分。如果同时都要受田,先满足贫穷的后满足富裕的。需要加倍再加倍的田地,也依照这个办法。凡是被流放贬谪到远方、没有子孙或者绝户的人家,他们的宅基地、桑树榆树都收为公田,用来供应授受。授受的次序上,先给他的亲属;还没有分配的〇,也先借给他的亲属。凡是治理百姓的官员,各自依照所给的公田数额,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官员更替时相互交接,如果私自出卖的,依法治罪。
按语:夹氵祭郑氏说:"井田制度废除七百年后,到北魏孝文帝才采纳李安世的建议,推行均田的法令。但是晋武帝的时候,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成年男丁课田五十亩,成年女子二十亩,次丁男减半,女子则不课征,可见均田制也不是从北魏才开始的。只是史书没有记载它归还授受的方法,因此无从考证详情罢了。有人说井田制度已经废除很久了,如果骤然推行均田制,夺取有余的来补给不足的,必定导致烦扰纷乱,招致怨恨,不知道北魏是怎么能够推行成功的。但是看它的立法,所受的是露田,各种桑田不在归还授受的限制之内。想来桑田必定是各户人家世代相传的产业,所以才在上面栽种桑树榆树;而露田不种树,那么似乎所种的都是荒闲无主的田地。必定是那些被流放贬谪到远方、没有子孙或者绝户的人家,他们的宅基地、桑榆田地,全部收为公田,用来供应授受,
则固非尽夺富者之田以予贫人也。又令有盈者无受不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是令其从便买卖,以合均给之数,则又非强夺之以为公田,而授无田之人,与王莽所行异矣,此所以稍久而无弊欤!”
译那么这本来就不是要把富人的田全部夺去分给穷人。又下令占田有余的人不再受田但也不必退还,占田不足的人则按规定受田;有余的人可以卖掉多余的部分,不足的人可以买进不足的部分;不得出卖自己应占的份额,也不得购买超过限额的部分。这是让他们随意买卖,以凑足均分授田的数额,那又不是强行夺取田地作为公田,然后授给没有田的人,这与王莽所推行的做法不同,这大概就是这个办法能够施行较久而没有弊端的原因吧!
孝明孝昌二年冬,税京师田租亩五升,借赁公田者亩一斗。
献文帝即位,因人贫富为租输三等九品之制,千里内纳粟,千里外纳米;上三品户入京师,中三品入他州要仓,下三品入本州。
静帝天平初,诸州调绢不依旧式。兴和三年,各班海内悉以四十尺为度,天下利焉。元象、兴和之中,频岁大穰,▯斛至九钱,法网宽弛,百姓多离旧居,阙於徭赋矣。
齐神武秉政,乃命孙腾、高崇之分责无籍之户,得六十馀万,於是侨居者各勒还本。是後租调之入有加焉。及侯景背叛,河南之地困於兵革。寻而景乱梁,乃命行台辛术略有淮南之地,其新附州县,羁縻轻税而已。
北齐给授田令,仍依魏朝。每年十月普令转授,成丁而授,老而退,不听卖易。
文宣天保八年,议徙冀、定、瀛无田之人,谓之乐迁,於幽州宽乡以处之。始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
文宣以修创台殿,所役甚广,并兼户口,益多隐漏。旧制,未娶者输半床租调(有妻者输一床,无者输半床)。阳翟一郡,户至数万,籍多无妻,有司劾之。帝以为生事,不许。由是奸欺尤甚,户口租调十亡六七。
河清三年,诏每岁春月,各依乡土早晚,课人农桑。自春及秋,男子十五以上,皆布田亩。蚕桑之月,妇女十五以上,皆营蚕桑。孟冬,刺史听审教之优劣,定殿最之科品。人有人力无牛,或有牛无人力者,须令相便,皆得纳种,使地无遗利,人无游手。又令男子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京城四面,诸方之外三十里内为公田,受公田者,三县代迁户执事官一品以下,逮於羽林、虎贲,各有差。其外畿郡,华人官第一品以下,羽林、虎贲以上,各有差。执事及百姓请垦田者,名为永业。奴婢受田者,亲王止三百人,嗣王二百人,第二品嗣王以下及庶姓王百五十人,正三品以上及皇宗百人,七品以上八十人,八品以上至庶人六十人。奴婢限外不给田者皆不输。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人四十亩,奴婢依良人,限数与者在京百官同。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止四牛。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其田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不在还受之限。非此田者,悉入还受之分。土不宜桑者,给麻田,如桑田法。
时定令:率人一床调绢一疋,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调二丈,垦租一斗,义米五升。垦租送台,义租纳郡,以备水旱。垦租皆依贫富为三枭。其赋税常调,则少者直出上户,中者及中户,多者及下户。
译北魏孝明帝孝昌二年冬天,向京城百姓征收田租,每亩五升,租种公田的人每亩一斗。
献文帝即位后,根据百姓贫富,制定了租税分三等九品的制度,距京城千里以内的交纳粟,千里以外的交纳米;上三品的户交纳到京城,中三品的户交纳到其他州的重要粮仓,下三品的户交纳到本州。
孝静帝天平初年,各州征调的绢帛不遵照旧有规格。兴和三年,规定天下各地一律以四十尺为标准,天下人都因此获利。元象、兴和年间,连年大丰收,粮价低到〇斛才九钱,法网宽松,百姓大多离开原来居住的地方,因而在徭役赋税上有所欠缺。
高欢(齐神武)掌权后,就命令孙腾、高崇之分别去查究没有户籍的人户,查出了六十多万户,于是流寓在外的人各自被勒令回到本籍。此后租调的收入因此有所增加。等到侯景背叛,黄河以南的地区被战乱搞得十分困顿。不久侯景在梁地作乱,朝廷便命令行台辛术占据了淮南一带地区,那些新归附的州县,只用怀柔安抚的办法,轻税对待而已。
北齐授田之令,仍然依照北魏的旧制。每年十月普遍进行转让授田,男子成丁便授田,年老便退田,不允许买卖交易。
文宣帝天保八年,商议迁徙冀州、定州、瀛州没有田地的百姓,称之为"乐迁",安置在幽州地广人稀之处。开始设立九等户籍,富者征收其钱财,贫者征发其劳力。
文宣帝因为营建宫殿台阁,役使的人力很多,加上户口,隐瞒漏报的现象更加增多。旧的制度是,没有娶妻的人交纳半床的租调(有妻子的交纳一床,没有的交纳半床)。阳翟一郡,户数多达数万,登记在册的大多没有妻子,主管官吏上奏弹劾此事。皇帝认为这是多生事端,不予批准。因此奸诈欺瞒的现象更加严重,户口租调损失了十分之六七。
河清三年,下诏每年春天,各地根据本乡土地节令的早晚,督促百姓从事农桑。从春天到秋天,十五岁以上的男子,都要遍布田亩耕作。到了养蚕种桑的月份,十五岁以上的妇女,都要经营蚕桑之事。到孟冬时节,刺史查核评定优劣,确定考课等第。有人手却没有耕牛的,或者有耕牛却缺人手的,须让他们互相搭配方便,都能够播种,使土地没有荒废浪费的,人也没有游手好闲的。又下令男子一律十八岁受田,交纳租调,二十岁充当兵役,六十岁免除劳役,六十六岁退田,免除租调。京城四面,各方三十里之外划为公田,能受公田的,是三县代迁户中任职的官员从一品以下,直到羽林、虎贲,各按等级不同分配。京城之外的畿郡,汉人官员一品以下,羽林、虎贲以上的,也各按等级不同分配。在职官员及百姓申请开垦荒田的,称为"永业"。奴婢受田的名额,亲王最多三百人,嗣王二百人,第二品嗣王以下及异姓王一百五十人,正三品以上及皇族一百人,七品以上八十人,八品以上至平民六十人。超过限额之外的奴婢都不给田,也不征收其赋税。京城百里以外及州人,一个成年男子受露田八十亩,妇人四十亩,奴婢按平民标准,限定名额之内给田的与在京百官相同。一头耕牛受田六十亩,限定不超过四头牛。每个成丁另给永业田二十亩作为桑田,田中要种桑树五十根,榆树三根,枣树五根,这部分田不在退还与授受的范围之内。不是这种田的,都属于要退还再重新授受的部分。土壤不适宜种桑的,给予麻田,按种桑田的办法处理。
当时确定的法令:一律一床(一户)交纳绢一匹,绵八两,每十斤绵中,折出一斤作丝,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各按平民的一半计算。耕牛调绢二丈,垦租一斗,义米五升。垦租送交台省,义租交纳到郡里,用来备荒防灾。垦租都按贫富分为三等。日常的赋税征调,则少的直接由上等户承担,中等的由中等户承担,多的由下等户承担。上等的运送到远处,中等
上枭输远处,中枭输次远,下枭输当州仓。三年一校。租入台者,五百里内输粟,五百里外输米。入州镇者,输粟。人欲输钱者,准上绢收钱。武平之後,权幸赐予无限,乃料境内六等富人,调令出钱。
後周文帝霸政之初,创置六官,司均掌田里之政令,凡人口十以上宅五亩,口七以上宅四亩,口五以上宅三亩。有室者田百四十亩,丁者田百亩。
周制:司赋掌赋均之政令,凡人自十八至六十四与轻疾者皆赋之。有室者岁不过绢一疋,绵八两,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疋,麻十斤;丁者又半之。丰年则全赋,中年半之,下年一之,皆以时徵焉。若艰凶札,则不徵其赋。
隋文帝令自诸王以下至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後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田宅,率三口给一亩。京官又给职分田(详见《职田门》)。
开皇九年,任垦田千九百四十万四千二百六十七顷(开皇中,户总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三十六,按定垦之数,每户合垦田二顷馀也)。开皇十二年,文帝以天下户口岁增,京、辅及三河地少而人众,衣食不给,议者咸欲徙就宽乡。帝乃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狭乡每丁才至二十亩,老少又少焉。至大业中,天下垦田五千五百八十五万四千四十顷(按其时有户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三十六,则每户合得垦田五顷馀,恐本史之非实)。
水心叶氏曰:“齐自河清始有受田之制,其君骄粗甚矣,然尚如此;周亦有司均掌田里之政,以其时田皆在官故也。今田不在官久矣,往事无复论,然遂以为皆不当在官,必以其民自买者为正,虽官偶有者亦效民卖之,此又偏也。”
淳熙▯,有卖官田之令,故水心云然。
隋文帝依周制,役丁为十二番,匠则六番。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纟▯,麻土调以布。绢纟▯以疋,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开皇三年,减十二番每岁为三十日役,减调绢一疋为二丈。
初,苏威父绰在西魏世,以国用不足,为征税之法,颇称为重,既而叹曰:“今所为正如张弓,非平世也。後之君子,谁能弛乎?”威闻其言,每以为已任。至是,威为纳言,奏减赋役,务从轻典。帝悉从之。
开皇九年,帝以江表初平,给复十年,自馀诸州,并免当年租赋。
十年五月,以宇内无事,益宽徭赋。百姓年五十者,输庸停役(《通鉴》作免役收庸)。
十二年,诏河北、河东今年田租三分减一,兵减半,功调全免。
译的运送到次远处,下等的运送到本州仓库。三年校核一次。交纳台省的租,五百里以内交粟,五百里以外交米。交纳州镇的,交粟。人若想交钱代替的,按照绢的价格折算收钱。武平年间以后,皇帝对权贵宠臣的赏赐没有限度,于是就核定境内百姓按六等分为富人,规定他们出钱。
北周文帝执掌朝政之初,创设六官,由司均掌管田地里舍的政令,凡是人口十人以上的家庭给宅地五亩,七人以上给四亩,五人以上给三亩。已有妻室的成丁给田一百四十亩,未婚成丁给田一百亩。
北周制度:司赋掌管赋税均平的政令,凡是人从十八岁到六十四岁以及有轻微疾病的都要交纳赋税。已有妻室的每年不超过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未婚成丁减半。不是种桑之地的,已有妻室的交布一匹、麻十斤;未婚成丁又减半。丰年就全额交纳,中等年成减半,歉收年成再减半,都按时征收。如果遇到饥荒灾疫,就不征收赋税。
隋文帝下令从诸王以下到都督都授给永业田,各有等级差别。成丁、次丁的永业田和露田,都遵照北齐的制度,并且规定要种上桑树、榆树和枣树。至于田宅,一般以三口人给一亩计算。京官另外给予职分田(详见《职田门》)。
开皇九年,全国已垦田共一千九百四十万四千二百六十七顷(开皇年间,户数总共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三十六,按已确定的垦田数目计算,每户合计垦田二顷多)。开皇十二年,隋文帝因天下户口逐年增加,京城、辅郡以及三河地区土地少而人口多,衣食不够,议事的人都想迁徙到地广人稀之乡。文帝于是派出使者到四方,均分天下的田地。那些狭乡每个成丁才能分到二十亩,老弱幼小分到的更少。到大业年间,天下已垦田共五千五百八十五万四千四十顷(按当时户数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三十六计算,则每户合得垦田五顷多,恐怕正史记载并非实情)。
水心先生叶适说:"北齐从河清年间开始有受田的制度,那时的君主骄横粗暴到了极点,然而尚且能够如此;北周也有司均掌管田地里舍的政令,这是因为当时田地都归官府所有的缘故。如今田地不归官府所有已经很久了,过去的事情不必再论,但如果就此认为田地都不应当归官府所有,一定要以百姓自己购买的作为正当,即使官府偶然有些田地也仿效百姓的做法把它卖掉,这又是走了另一个极端。"
淳熙年间,有出卖官田的命令,所以水心先生这样说。
隋文帝依照北周的制度,服劳役的成丁分十二番轮流,工匠则分六番轮流。一个成年男子(一床)交纳租粟三石,种桑地区交调绢絁,种麻地区交调布。绢絁以匹计算,加绵三两;布以端计算,加麻三斤。单身男子和奴仆各减半。有官品爵位的以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一并免除课役。开皇三年,将十二番轮役减为每年三十天役期,将调绢一匹减为二丈。
当初,苏威的父亲苏绰在西魏时,因为国家用度不足,制定了征税的办法,被称为相当繁重,不久后叹息说:"如今所制定的赋税就像把弓拉满一样,不是太平盛世该有的做法。后世的君子,谁能把它放松呢?"苏威听到父亲这话,常常把这当作自己的责任。到这时,苏威担任纳言,上奏请求减轻赋役,务必从宽处理。皇帝全都听从了。
开皇九年,皇帝因为江南刚刚平定,免除赋税徭役十年,其余各州,一并免除当年的租赋。
开皇十年五月,因天下太平无事,进一步放宽徭役赋税。百姓年满五十的,交纳庸钱以代替服役(《资治通鉴》记作免除劳役、收取庸钱)。
开皇十二年,下诏河北、河东今年的田租减去三分之一,兵役减半,功调全部免除。
隋炀帝即位后,户口更加增多,府库充盈有余,就免除了妇人及奴婢、部曲的赋税。此后将要对辽东、碣石用兵,增设
炀帝即位,户口益多,府库盈溢,乃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其後将事辽碣,增置军府,扫地为兵,租赋之入益减,征伐巡幸,无时休息,天下怨叛,以至於亡。
唐武德二年制,每丁租二石,绢二疋,绵三两,自兹之外不得横有调敛。
武德六年,令天下户量其赀产,定为三等。至九年,诏天下户三等未尽升降,宜为九等。(馀见《乡役门》)
七年,始定均田赋税。凡天下丁男十八以上者给田一顷,笃疾、废疾给田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馀为口分。永业之田,树以榆、桑、枣及所宜之木。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其地有薄厚,岁一易者倍授之,宽乡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已卖者不复授。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凡收授皆以岁十月,授田先贫及有课役者。凡田,乡有馀以给比乡,县有馀以给比县,州有馀以给比州。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石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绫纟▯各二丈,布加五之一;输绫绢纟▯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租、调皆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免课役及课户见《复除门》)。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夷獠之户皆从半输。蕃人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凡水旱虫蝗为灾十分损四分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
右此租、庸、调徵科之数,依杜佑《通典》及王溥《唐会要》所载。《陆宣公奏议》及《资治通鉴》所言,皆同《新唐书 食货志》,以为每丁输粟二斛,稻三斛,调则岁输绢二疋,绫纟▯各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疑太重,今不取。
诸买地者不得过本制,虽居狭乡亦听依宽制。其卖者不得更请。凡卖买皆须经官,年终彼此除附。若无文牒辄卖买,财没不追,地还本主。诸工商,永业、口分田各减半给之,在狭乡者并不给。因王事落外蕃不还,有亲属同居,其身分之地六年乃追,还日仍给。身死王事者,子孙虽未成丁,勿追身分田。战伤废疾不追减,终身。诸田不得贴赁及质,若从远役外任无人守业者,听贴赁及质。官人守业田、赐田欲卖及贴赁者,不在禁限。诸给口分田,务从便近,不得隔越。
译军府,把百姓都搜刮征作兵员,租赋的收入更加减少,征伐巡游,没有停止的时候,天下人怨恨反叛,以至于导致隋朝灭亡。
唐高祖武德二年下令,每个成丁交租二石,绢二匹,绵三两,除此之外不得随意加征。
武德六年,命令天下各户衡量其财产,划定为三等。到武德九年,又下诏说天下户口分三等不足以体现升降差别,应当分为九等。(其余见《乡役门》)
武德七年,开始制定均田赋税制度。凡天下十八岁以上的成年男子给田一顷,重病、残废的给田十亩,寡妻、寡妾给三十亩,如果是户主则加给二十亩,都以其中二十亩作为永业田,其余作为口分田。永业田要种上榆树、桑树、枣树以及适宜的树木。田地多足以供养人口的地方划为宽乡,田地少的划为狭乡,狭乡授田数量比宽乡减少一半,那里的土地有肥有瘠,每年轮种一次的加倍授田,宽乡三年轮种一次的不加倍授田。做工经商的人,在宽乡减半授田,在狭乡不授田。凡百姓迁徙他乡以及贫穷无力安葬亲人的,可以出卖永业田。从狭乡迁到宽乡的人,可以连同口分田一起出卖,已经卖过的不再授田。人死后要收回田地,用来授给没有田的人。凡收田授田都在每年十月进行,授田时先照顾贫穷及有课役负担的人。田地方面,乡里有多余的就补给邻乡,县里有多余的就补给邻县,州里有多余的就补给邻州。凡受田的人,成丁每年交纳粟二石,称为"租"。成丁根据本乡出产,每年交纳绢、绫、絁各二丈,布则加交五分之一;交纳绫绢絁的,兼交调绵三两,交纳布的兼交麻三斤,这称为"调"。征用人力,每年二十天,闰年加二天,不服役的每天折合绢三尺,称为"庸"。如遇特殊事务加役二十五天的免除调,加役三十天的租、调都免除,通算正役加役合计不超过五十天(免除课役以及有课役的户见《复除门》)。至于岭南各州则交纳米,上等户一石二斗,中等户八斗,下等户六斗。蛮夷少数民族的户都按一半交纳。归附的蕃人,上等户成丁交税钱十文,中等户五文,下等户免除。归附满两年的,上等户成丁交羊二只,中等户一只,下等户三户共交一只。凡因水旱虫蝗等灾害损失十分之四以上的免除租,损失十分之六以上的免除租调,损失十分之七以上的课役全部免除。
以上租、庸、调征收的数目,是依据杜佑《通典》以及王溥《唐会要》所记载的。《陆宣公奏议》以及《资治通鉴》所说的,都与《新唐书·食货志》相同,认为每个成丁交纳粟二斛,稻三斛,调则每年交纳绢二匹,绫絁各二丈,布加交五分之一,绵三两,麻三斤,不产蚕桑的地区则交纳银十四两。我怀疑这个数目太重,现在不予采用。
凡购买田地的不得超过朝廷规定的限额,即使住在狭乡也允许按宽乡的限额购买。出卖田地的人不得再重新申请受田。凡买卖田地都必须经过官府,年终双方注销登记。如果没有官府文书擅自买卖的,钱财没收不予追还,田地归还原主。凡从事工商业的,永业田、口分田各减半给予,居住在狭乡的一概不给。因公事流落外族未能返回的,如果有亲属同居,他本人的那份田地六年后才收回,回来的那天仍然给还。因公事身死的,他的子孙即使还没到成丁年龄,也不追回其应得的份田。作战负伤致残的不追减田地,终身享有。凡田地不得典当出租或抵押,如果因远地服役或在外地任职家中无人管理田产的,允许典当出租或抵押。官员保有的田产、皇帝赐予的田地想要出卖或典当出租的,不在禁止之列。凡授予口分田,务必从便利就近考虑,不得隔开分散。如果州县境界有变动,或与他境犬牙交错的地方,允许仍旧照原来的接受。至于居住在城中的人,本县没有田地的,允许在邻县受田。
《通典》说:"虽然有这样的
若州县改易,及他境犬牙相接者,听依旧受。其城居之人,本县无田,听隔县受。
《通典》曰:“虽有此制,开元、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并兼之弊有逾汉成哀之▯。”
致堂胡氏曰:“古者制民之产,是度其丁户之众寡而授之田也。无世而无在官之田,不特唐初也,系上之人肯给与不肯给耳。苟有制民常产抑富恤贫之意,则必括民之无田者而给之田,其富而逾制者,必有限之之法,收之之渐也。若无此意,则以民之犯法而没田为公家之利,与百姓为市而贸之,甚则以为价不售而复夺之,又甚则强其亲属邻里高价而买之,而民之贫、之富、之利、之病皆不概於心,惟鬻田得直、重敛得税斯已矣。自後魏、齐、周以来,莫如唐之租庸调法最善,然不能百年,为苟简者所变,可胜惜哉!食禄之家毋得与民争利,此以廉耻待士大夫之美政也。古之时,用人称其官,则久而不徙,或终其身及其子孙,禄有常赐,故仕则不稼,有马乘则不察鸡豚,家伐冰则不畜牛羊,当是时而与民争利,斯可责矣。後世用人不慎,升黜无常,朝飨大仓,暮而家食。苟非固穷之君子甘於菽水,彼仰有事,俯有育,若不经营生理,又何以能存?卢怀慎为丞相,其死也,惟有一奴,自鬻以办丧事,况其馀哉!以理论之,凡士而既仕者,即当视其品而给之田;进而任使,则有禄以酬其品;置而不用,则有田以资其生。惟大谴大呵,不在原宥之例,然後收其田里。如此,则不得与民争利之法可行,而廉耻之风益劝矣。”
水心叶氏曰:“自古天下之田无不在官,民未尝得私有之。但强者力多,▯能兼并众人之利以为富,弱者无力,不能自耕其所有之田,以至转徙流荡。故先王之政,设田官以授天下之田,贫富强弱无以相过,使各有其田得以自耕,故天下无甚贫甚富之民。至成周时,其法极备,虽《周礼 地官》所载,其▯不能无牵合抵捂处,要其大略亦可见。周公治周,授田之制,先治天下之田以为井,井为疆界,岁岁用人力修治之,沟洫畎浍皆有定数。疆界既定,人无缘得占田。其▯田有弱者,游手者不耕,▯无强民贪并之害。後来井田不修,堤防浸失,毁坏绝灭。至商鞅用秦,已不复有井田之旧,於是开阡陌(《汉志》曰:“东西曰阡、南北曰陌”)。阡陌既开,天下之田▯简直易见,看耕得多少,惟恐人无力以耕之。故秦汉之际有豪强兼并之患,富者田连阡陌,而贫者无立锥之地。虽然如此,犹不明说在民,但官不得治,故民得自侵占,而贫者插手不得,不得不去而为游手,转而为末业。终汉之世,以文景之恭俭爱民,武帝之修立法度,宣帝之励精为治,▯不知其本不如此,但能下劝农之诏,轻减田租,以来天下之民。
译制度,但从开元、天宝年间以来,法令逐渐废弛败坏,土地兼并的弊端比汉朝成帝、哀帝时期还要严重。"
致堂先生胡寅说:"古代限制百姓的产业,是根据人丁户口的多少来授田。没有哪个朝代没有官府名下的田地,不只是唐初如此,关键在于居上位的人愿不愿意给罢了。如果真有限制百姓常产、抑制富人、体恤贫民的用意,就必定会搜求没有田地的百姓授给他们田地,对于那些田产超过限额的富人,也必定有限制的办法,逐渐加以收缴。如果没有这个用意,那就把百姓因犯法而被没收的田地当作朝廷谋利的手段,与百姓做买卖,甚至认为价钱卖不到,又反过来强夺回去,更甚者还强迫其亲属邻里高价买下,而百姓的贫富、利害都完全不放在心上,只求卖田得到钱、加重征税得到税款而已。自北魏、北齐、北周以来,没有比得上唐朝的租庸调法最为妥善的,然而不到一百年,就被苟且简省之人改变了,实在令人惋惜!领取俸禄之家不得与百姓争利,这是用廉耻要求士大夫的良好政治。古时候,用人称职,就长久不调动,有的终身乃至传及子孙,俸禄有固定的赏赐,所以做官的人不种田,有车马的人不再计较养鸡养猪的利益,家中藏冰的不再畜养牛羊,在那时若与百姓争利,那是可以责备的。后世用人不慎重,官职升降没有定规,早晨在朝廷享用大仓的俸禄,晚上就要靠家里吃饭。假使不是安贫乐道甘于清苦的君子,那些人上要奉养父母、下要抚育子女,如果不经营谋生之道,又靠什么生存呢?卢怀慎做丞相,他死的时候,家里只有一个奴仆,只好卖掉自己来办理丧事,何况其他人呢!从道理上说,凡是已经做官的人,就应当依据他的官品给予田地;被任用差遣的时候,就用俸禄来酬答他的官品;闲置不用的时候,就用田地来资助他的生活。只有犯了重大过失、受到严厉责罚,不在宽恕之列的,然后才收回他的田地宅第。这样,不与百姓争利的法则才能够推行,而廉耻的风气也就更加得到勉励了。"
水心先生叶适说:"自古以来天下的田地没有不归官府所有的,百姓不曾能够私自占有。只是强者力量多,能够兼并众人的利益使自己富裕,弱者没有力量,不能自己耕种他所拥有的田地,以至于流离迁徙。所以先王的政令,设立田官来授予天下的田地,使贫富强弱不能相差太多,让各人都能拥有田地自己耕种,所以天下没有极贫极富的百姓。到成周时,这个法则已经十分完备,虽然《周礼·地官》所记载的,其中不能没有牵强附会难以吻合的地方,但大体上还是可以看出来的。周公治理周朝,授田的制度,先整理天下的田地划为井田,井是疆界,年年用人力来整治,沟洫畎浍都有固定的规制。疆界既已确定,人们就无从占夺田地。那时候即使田地耕作能力弱的、游手好闲不耕种的,也没有强横之人贪婪兼并的祸害。后来井田制度不再整治,堤防渐渐失修,破坏消失殆尽。到商鞅在秦国当政,已经不再有井田的旧制,于是开辟阡陌(《汉书》说:"东西方向的叫阡,南北方向的叫陌")。阡陌一开,天下的田地就简单明了容易看清,只看谁耕种得多少,唯恐人没有力量去耕种它。所以秦汉之际有豪强兼并的祸患,富人的田地连绵不绝,而穷人却没有立锥之地。虽然如此,还不明确说田地归于百姓,只是官府不再管理,所以百姓能够自行侵占,而穷人插不上手,不得不离去成为游手好闲之人,转而从事末业。整个汉朝,凭文帝、景帝的恭俭爱民,武帝的整顿制度,宣帝的励精图治,也不知道根本问题不在这里,只能颁下劝农的诏令,减轻田租,来招徕天下的百姓。像董仲舒、师丹虽然建议要限制天下的田地,他们的制度又与三代不合。当时只问垦田多少亩,完全不管这是谁的田,也不知道天下的百姓都应该能够得到田地耕种。光武帝中兴,也只是查问天下丈量田
如董仲舒、师丹虽建议欲限天下之田,其制度又▯与三代不合。当时但问垦田几亩,全不知是谁田,又不知天下之民皆可以得田而耕之。光武中兴,亦只是问天下度田多少,当时以度田不实,长吏坐死者无数。至於汉亡,三国并立,民既死於兵革之馀,未至繁息,天下皆为旷土,未及富盛,而天下大乱。虽当时天下之田既不在官,然亦终不在民。以为在官,则官无人收管;以为在民,则又无簿籍契券,但随其力之所能至而耕之。元魏稍立田制,至於北齐、後周皆相承授民田,其初亦未尝无法度,但末年推行不到头,其法度亦是空立。唐兴,只因元魏、北齐制度而损益之,其度田之法,阔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一夫受田一顷。周制乃是百步为亩,唐▯是二倍有馀,此一项制度与成周不合。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世业。是一家之田,口分须据下来人数占田多少。周制八家皆私百亩,唐制若子弟多,则占田愈多,此又一项与成周不合。所谓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之田减宽乡之半,其他有厚薄,岁一易者倍授之,宽乡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亦与周制不同。先王建国,只是有分土(孟子曰:“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无分民,但付人以百里之地,任其自治。盖治之有伦,则地虽不足,民有馀(孟子所谓“天下之农皆悦而愿耕於王之野”者是也),苟不能治,或德不足以怀柔,民不心悦而至,则地虽多,而民反少(孟子载梁惠王所谓“寡人之民不加多”者是也)。唐既止用守令为治,则分田之时不当先论宽乡狭乡,当以土论,不当以人论。今▯宽乡自得多,狭乡自得少,自狭乡徙宽乡者又得并卖口分、永业而去。成周之制,虽是授田与民,其▯水旱之不时,凶荒之不常,上又振贷救恤,使之可以相补助,而不至匮乏。若唐但知授田而已,而无补助之法,纵立义仓振给之名,而既令自卖其田,便自无恤民之实矣。周之制最不容民迁徙,惟有罪则徙之(《记 王制》:“命国之右乡,简不帅教者移之左;命国之左乡,简不帅教者移之右;不变,移之郊;不变,移之遂;不变,屏之远方,终身不齿”)。唐▯容他自迁徙,并得自卖所分之田。方授田之初,其制己自不可久,又许之自卖,民始有契约文书,而得以私自卖易。故唐之比前世,其法虽为粗立,然先王之法亦自此大坏矣。後世但知贞观之法,执之以为据,故公田始变为私田,而田终不可改。盖缘他立卖田之法,所以必至此。田制既坏,至於今,官私遂各自立境界,民有没入官者,则封固之,时或召卖,不容民自籍。
译地的多少,当时因丈量田地不实,有很多长官被处死。到汉朝灭亡时,三国鼎立,百姓在战乱之后本已大量死亡,还没来得及繁衍生息,天下都成了荒芜之地,还没等到富庶兴盛,天下就又大乱了。虽然当时天下的田地已经不归官府所有,但也终究不归百姓所有。说它归官府,官府却没有人来收管;说它归百姓,却又没有簿册契约,只是随各人力量所能达到的去耕种。北魏才稍微建立田制,到北齐、北周都相继授给百姓田地,起初也未尝没有法度,只是到了末年推行不到底,那法度也就成了空文。唐朝兴起,只是沿袭北魏、北齐的制度加以损益,它丈量田地的方法,宽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一亩,一百亩为一顷,一个成年男子受田一顷。周朝的制度是一百步为一亩,唐朝的规定是它的两倍多,这一项制度就与成周不合。八十亩为口分田,二十亩为世业田。这是一家的田地,口分田必须根据家中人口多少来占田。周制是八家各私有一百亩,唐制若子弟人数多,占的田就越多,这又是一项与成周不合。所谓田地多足以供养人口的地方划为宽乡,少的划为狭乡,狭乡的田地比宽乡减少一半,其他土地有肥瘠不同,每年轮种一次的加倍授田,宽乡三年轮种一次的不加倍授田,从事工商业的宽乡减半授田,狭乡不授田,这也和周制不同。先王建立国家,只是划分土地(孟子说:"公、侯的封地都是方圆百里,伯是七十里,子、男是五十里。"),不划分百姓,只是把百里的土地交付给诸侯,任凭他自己治理。因为治理得有条理,那么土地虽然不够,百姓也会有富余(孟子所说的"天下的农夫都高兴地愿意到大王的田野上耕种"就是这个意思),如果不能治理好,或者德行不足以安抚百姓,百姓不心悦诚服地归附,那么土地虽然多,百姓反而会减少(孟子记载梁惠王所说的"我的百姓并不因此增多"就是这个意思)。唐朝既然只是用地方守令来治理,那么分田的时候就不应当先论宽乡狭乡,而应当以土地面积而论,不应当以人口而论。现在宽乡自然分得多,狭乡自然分得少,从狭乡迁到宽乡的人又可以把口分田、永业田一并卖掉再走。成周的制度,虽然是授田给百姓,但遇到水旱不时降临、饥荒不常发生的时候,朝廷又会赈济救济,使百姓能够互相补助,而不至于匮乏。至于唐朝只知道授田罢了,却没有救济补助的办法,纵然设立义仓赈济的名目,但既然让百姓可以自行卖田,那就自然没有体恤百姓的实际内容了。周朝的制度最不允许百姓迁徙,只有犯罪的才会被迁徙(《礼记·王制》说:"命令国都右边乡里,检查出不服从教化的人迁到左边乡里;命令国都左边乡里,检查出不服从教化的人迁到右边乡里;还不改变,就迁到远郊;还不改变,就迁到更远的边地;还不改变,就摒弃到边远地区,终身不再列入齿录")。唐朝却允许百姓自己迁徙,并且可以自己出卖所分得的田地。刚开始授田的时候,这个制度本身已经不能长久,又允许百姓自行出卖田地,百姓开始有了契约文书,从而可以私自买卖田地。所以唐朝相比前代,它的法制虽然算是粗略地建立起来了,然而先王的法度也从此大坏了。后世的人只知道贞观时期的法制,拿它作为依据,所以公田开始变为私田,而田制最终不能再改变。这都是因为唐朝建立了买卖田地的法制,所以必然导致这样的结果。田制既已败坏,到了如今,官田私田于是各自划定界限,百姓有被没收田地归入官府的,就把它封存起来,有时召人出卖,不准许百姓自行登记。所谓私田,官府掌握着它的契约文书,来各自征收它的价钱。要知道田制之所以败坏,正是从唐朝让百姓能够自行出卖田地开始的。前代虽然没有立下法制,那田地不归官府
所谓私田,官执其契券,以各征其直。要知田制所以坏,乃是唐世使民得自卖其田始。前世虽不立法,其田不在官,亦不在民。唐世虽有公田之名,而有私田之实。其後兵革既起,征敛烦重,遂杂取於民。远近异法,内外异制。民得自有其田而公卖之,天下纷纷,遂相兼并,故不得不变而为两税,要知其弊实出於此。”
水心言唐方使民得立券自卖其田,而田遂为私田,此说恐亦未深考。如萧何买民田自污;贡禹有田一百五十亩,被召之日,卖其百亩以供车马。则自汉以来,民得以自买卖田土矣。盖自秦开阡陌之後,田即为庶人所擅,然亦惟富者贵者可得之。富者有赀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而耕田之夫率属役於富贵者也。王翦为大将,请美田宅甚众,又请善田者五人。可以见其时田虽在民,官未尝有授田之法,而权贵之人亦可以势取之,所谓善田则属役者也。苏秦曰:“使我洛阳有田二顷,安能复佩六国相印?”盖秦既不能躬耕,又无赀可以买田,又无权势可以得田,宜其贫困无赖也。
●卷三 田赋考三
○历代田赋之制
元宗开元八年,颁庸调法於天下。
是时天下户未尝升降,监察御史宇文融献策,括籍外羡田、逃户,自占者给复五年,每丁税钱千五百。以摄御史分行括实。阳翟尉皇甫憬上书,言其不可。帝方任融,乃贬憬为盈川尉。诸道所括得客户八十馀万,田亦称是。州县希旨,张虚数,以正田为羡,编户为客,岁终籍钱数百万缗。
沙随程氏曰:“按唐令文,授田每年十月一日,里正预造簿,县令总集应退应授之人,对共给授。谓如里正管百丁,田万亩。立法之意,欲百家仰事俯育,不致困乏耳。因制租、调以禄君子,而养民之意为多。律文脱户者有禁,漏口者有禁,浮浪者有禁,占田违限者有禁,官司应授田而不授、应课农桑而不课者有禁,但使後世谨守高祖、太宗之法,其为治岂易量哉!中▯法度废弛,凡史臣所记时弊,皆州县不举行法度耳。时天下有户八百万,而浮客乃至八十万,此融之论所以立也。使融检括剩田以授客户,责成守令不收限外之赋,虽古之贤臣何以加诸?虽有不善,其振业小民,审修旧法,所得多矣。故杜佑作《理道要诀》,称融之功。当是时,姚崇、宋▯、张九龄辈皆在,岂雷同默默者邪!故唐人後亦思之。然陆贽称租调法曰:‘不校阅而众寡可知,是故一丁之授田,决不可令输两丁之赋。非若两税,乡司能开阖走弄於其▯也。’史臣曰:‘州县希融旨,空张其数,务多其获。’盖与陆贽之说背驰,岂史臣未稽其实邪?”
开元十六年,诏每三岁以九等定籍。
译所有,也不归百姓所有。唐代虽然有公田的名义,却有私田的实际。此后战乱兴起,征收赋税繁重,于是就杂乱地向百姓征取。远近的法度不同,境内境外的制度也不同。百姓能够自己拥有田地并且公开买卖它,天下纷纷扰扰,于是相互兼并,所以不得不改变而实行两税法,要知道这个弊端实际上就出在这里。"
水心先生说唐朝正是因为让百姓能够立下契约自行出卖田地,田地才变成了私田,这个说法恐怕也没有深入考察。像萧何购买百姓田地来自污清名;贡禹有田一百五十亩,被朝廷征召的那天,卖掉其中一百亩来置办车马。可见从汉代以来,百姓就已经能够自行买卖田地了。大概自从秦朝开辟阡陌以后,田地就被平民百姓所占有,然而也只有富人、贵人才能够得到田地。富人有钱财可以买田,贵人有权势可以占田,而耕田的农夫大多是被富贵之人役使的。王翦担任大将,多次请求赐予肥美的田宅,又请求求取善于治田之人五名。由此可见当时田地虽然归百姓所有,官府却不曾有授田的制度,而权贵之人也可以凭势力夺取,所谓善于治田的人就是被役使的人。苏秦说:"假使我在洛阳有田二顷,怎么还能够再佩戴六国相印?"大概是因为苏秦既不能亲自耕种,又没有钱财可以买田,又没有权势可以得田,他本来就该贫困无依。
●卷三 田赋考三
○历代田赋之制
唐玄宗开元八年,向天下颁布庸调法。
这时天下户口本来没有增减,监察御史宇文融进献计策,清查户籍之外多出的田地和逃亡的户口,自愿登记的人免除赋役五年,每个成丁纳税钱一千五百文。用御史代理巡行各地清查核实。阳翟县尉皇甫憬上书,说这样做不可行。皇帝正信任宇文融,就把皇甫憬贬为盈川县尉。各道所清查出的客户共八十多万,田地数目也与此相当。州县官迎合皇帝旨意,虚张数目,把正常的田地当作多出来的,把在册的百姓当作客户,年终登记的钱款达到数百万缗。
沙随先生程迥说:"按照唐朝令文的规定,授田都在每年十月初一,里正预先造好簿册,县令总体召集应当退田、应当受田的人,当面共同办理授受。就像里正管辖一百个成丁,田地一万亩。立法的用意,是想让一百家人都能够上养父母下育子女,不至于陷入困乏罢了。因此制定租调制度来供养国家官吏,而养育百姓的用意居多。律文规定隐瞒户口的有禁令,漏报人口的有禁令,四处流浪的有禁令,占田超过限额的有禁令,官府应当授田而不授、应当督促农桑而不督促的也有禁令,只要让后世谨守高祖、太宗定下的法度,那国家的治理成效难道是容易估量的吗!中间法度废弛,凡是史官所记录的当时弊病,都是因为州县不推行法度罢了。当时天下有户八百万,而流亡的客户竟达到八十万,这就是宇文融那套论调得以成立的原因。假使宇文融能够查出多余的田地授给客户,责成地方官不征收超过限额的赋税,即使是古代的贤臣又能比他做得更好吗?虽然做法有不妥当的地方,但他振兴百姓产业、审慎修订旧法,所取得的成效还是很多的。所以杜佑撰写《理道要诀》,也称赞宇文融的功劳。在当时,姚崇、宋璟、张九龄这些人都在朝中,难道是随声附和、默不作声的人吗!所以唐朝人后来也思念他。然而陆贽称赞租调法说:'不需要逐一核查而百姓多寡就能知道,所以一个成丁所受的田,绝不会让他交纳两个成丁的赋税。不像两税法,乡里的胥吏能够在其中随意舞弊。'史官说:'州县迎合宇文融的旨意,虚张数目,务求多得成效。'这与陆贽的说法正好相反,难道是史官没有考察清楚实情吗?"
开元十六年,下诏每三年按九个等级重新确定户籍。
在这之前,扬州的租调用钱交纳,岭南用米交纳,安南用丝交纳,益州用罗、纟由、绫、绢供应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