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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文献通考一百七十二

卷一百七十一上 刑考十上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2961–2966 段

宣帝时,西羌反,遣师征之京兆尹张敞议:“国兵在外,吏民并给转输,田事颇废,虽羌虏已破,来春民食必乏,县官▯度不足以振之。愿令各诸有罪,非盗、受财、杀人及犯法不得赦者,皆得以差入▯此八郡赎罪(差,次也。八郡者,陇西以北,安定以西)。务益致▯以豫备百姓之急。”事下有司,左冯翊萧望之等以为不可,乃止。

望之等言:“今欲令民量粟以赎罪,如此则富者得生,贫者独死,是贫富异刑而法不壹也。人情,贫穷,父兄囚执,闻出财得以生活,为人子弟者将不顾死亡之患,败乱之行,以赴财利,求救亲戚。一人得生,十人以丧,如此,伯夷之行坏,公绰之名灭。政教一倾,虽有周召之佐,恐不能服。古者藏富於民,不足则取,有馀则与。《诗》曰‘爰及矜人,哀此鳏寡’,上惠下也。又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下急上也。今有西边之役,民夫作业,虽户赋口敛以赡其困乏(师古曰:“率户而赋,计口而敛也。”),古之通义,百姓莫以为非。以死救生,恐未可也(师古曰:“子弟竭死以救父兄,令其生也。”)。陛下布德施教,教化既成,尧舜亡以加也。今议开利路以伤既成之化,臣窃痛之。”於是天子复下议两府。丞相、御史以难问张敞,敞曰:“少府、左冯翊所言,常人之所守耳。昔先帝征四夷,兵行三十馀年,百姓犹不加赋,而军用给。今羌虏一隅小夷,跳梁於山谷▯,汉但令罪人出财减罪以诛之,其名贤於烦扰良民,横兴赋敛也(师古曰:“横音胡孟反。”)。又诸盗及杀人犯不道者,百姓所疾苦也,皆不得赎;首匿、见知纵、所不当得为之属,议者或颇言其法可蠲除(师古曰:“以其罪轻而法重,故常欲除此条科。”),今因此令赎罪,其便明甚,何化之所乱?《甫刑》之罚,小过赦,薄罪赎(师古曰:“吕侯为周穆王司寇,作赎刑之法,谓之《吕刑》。後改为甫侯,故又称《甫刑》。”),有金选之品(应劭曰:“选音刷,金铢两名也。”师古曰:“音刷是也。字本作锊,锊即锾也,其重十一铢二十五分铢之十三,一曰重六两。《吕刑》曰:‘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非刂辟疑赦,其罚倍差;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大辟疑赦,其罚千锾。’是其品也。”),所从来久矣,何贼之所生?敞备皂衣二十馀年(如淳曰:“虽有五时服,至朝皆著皂衣。”),尝闻罪人赎矣,未闻盗贼起也。窃怜凉州被寇,方秋饶时,民尚有饥乏,病死於道路,况至来春将大困乎!不早虑所以振救之策,而引常经以难,恐後为重责。常人可与守经,未可与权也。敞幸得备列卿,以辅两府为职,不敢不尽愚。

译,因而认为周穆王用锾来赎罪的做法是不对的;致堂胡氏则认为赎刑本是针对五刑中有疑的情况而设,鞭刑、扑刑这类轻刑,反而没有赎法。两种论述正好相反。但依照《尚书》的原文来考察,其实并没有明确说明赎刑是专为五刑而设,还是专为鞭扑而设。我曾经论述过这个问题:五刑是重刑,用来惩治重大的罪过;鞭扑是轻刑,用来督责怠惰之人。五刑而允许议赎的,大概是怜恤那些因过失而犯罪的人,正如《尚书》所说的"罪状有疑就从轻处理",所谓"五刑中有疑的可以赦免",说的就是这个意思。鞭扑而允许议赎的,大概是为了养护人的羞耻之心,正如《礼记》所说的"刑不上大夫",东坡所说的"鞭挞之刑一旦施行,豪杰之士便不会置身其间",所以士人受刑的就不再任用,被任用的就不再受刑罚,说的就是这个意思。这两种做法,都体现了圣人忠厚仁爱的用意。

天监三年,下诏认为"用黄金赎罪只是权宜之计,应当予以废止"。于是废除了赎罪的条例。十一年,又重新开设赎罪的条例。

陈朝保留了赎罪的法律。三年刑,如果本人有官职,可折抵两年刑期,剩下一年缴纳赎金。如果是因公事而过失犯罪的,处以罚金。二年刑,有官职的人可按赎罪论处。一年刑,即使没有官职也可按赎罪论处。

后魏起于朔方,起初刑法十分严峻,判死罪的人很多,后来便下令,凡应处死罪的人,其家属可以献纳黄金、马匹来赎罪。

北齐的法律,赎罪原本用黄金,后来一律改用中等绢帛代替。死罪缴纳一百匹,流刑缴纳九十二匹,五年刑缴纳七十八匹,四年刑缴纳六十四匹,三年刑缴纳五十匹,二年刑缴纳三十六匹,都要连同鞭刑、笞刑一并折算论处。一年刑没有笞刑的,则连同鞭刑折算为二十四匹。鞭刑、杖刑每十下,折算赎绢一匹。没有绢帛的地方,都按绢价折算收取钱币。从赎笞十下以上直到死罪,又分为十五等的差别。应当加重或减轻的等次,都依照正式判决的法律办理。可以适用赎罪的,是指流内品官以及爵位品秩

”望之、复︹对曰:“先帝圣德,贤良在位,作宪垂法,为无穷之规,永惟边竟之不赡(师古曰:“惟,思也。竟读曰境。其下亦同。”),故《金布令》甲曰(师古曰:“《金布》者,令篇名也。其上有府库金钱布帛之事,因以名篇。令甲者,其篇甲乙之次。”)‘边郡数被兵,离饥寒(师古曰:“离,遭也”),夭绝天年,父子相失,令天下共给其费(师古曰:“同共给之也。自此以上,《令甲》之文。”)’,固为军旅卒暴之事也(师古曰:“卒读曰猝。言此令文专为军旅猝暴而施设。”)。闻天汉四年,常使死罪人入五十万钱减死罪一等,豪︹吏民请夺假▯,(师古曰:“▯音士得反。”)至为盗贼以赎罪。其後奸邪横暴,群盗并起(师古曰:“横音胡孟反。”),至攻城邑,杀郡守,充满山谷,吏不能禁,明诏遣绣衣使者以兴兵击之(师古曰:“军兴之法也。”),诛者过半,然後衰止。愚以为此使死罪赎之败也,故曰不便。”时丞相、魏相御史大夫丙吉亦以为羌虏且破,转输略足相给,遂不施敞议。

元帝时,贡禹上疏,请除赎罪之法。

禹言:“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赏善罚恶,不阿亲戚,罪白者伏其诛(师古曰:“白,明也。”),疑者以与民(师古曰:“罪疑从轻也。”),亡赎罪之法,故令行禁止,海内大化,天下断狱四百,与刑措亡异。武帝始临天下,尊贤用士,辟地广境数千里,自见功大威行,遂从耆欲(师古曰:“从读曰纵。耆读曰嗜。”)。用度不足,乃行一切之变,使犯法者赎罪,入▯者补吏,是以天下奢侈,官乱民贫,盗贼并起,亡命者众。郡国恐伏其诛,则择便巧史书习於计簿能欺上府者,以为右职(师古曰:“上府谓所属之府。右职,高职也。”);奸轨不胜则,取勇猛能操切百姓者,以苛暴威服下者,使居大位(师古曰:“操,持也。切,刻也。操音干高反。”)。故亡义而有财者显於世,欺谩而善书者尊於朝(师古曰:“谩,诳也。谩音慢,又武连反。”),讠孛逆而勇猛者贵於官。(师古曰:“讠孛,乱也,音布内反。”)故俗皆曰:‘何以孝弟为?财多而光荣。何以礼义为?史书而仕宦?何以谨慎为?勇猛而临官。’故黥劓而髡钳者犹复攘臂为政於世,行虽犬彘,家富势足,目指气使,是为贤耳(师古曰:“动目以指物,出气以使人。”)。故谓居官而置富者为雄桀,处奸而得利者为壮士,兄劝其弟,父勉其子,俗之坏败,乃至於是!察其所以然者,皆以犯法得赎罪,求士不得真贤,相守崇财利(师古曰:“相,诸侯相也。

译相当的人、年老年幼者、宦官、痴呆者以及因过失犯罪等情形的人。犯罪应罚绢一匹以及杖刑十下以上的,都各自算作罪人。

后周的制度:赎杖刑分五等,缴纳黄金一两到五两。赎鞭刑分五等,缴纳黄金六两到十两。赎徒刑分五等,一年刑缴纳黄金十二两,二年刑十五两,三年刑一斤二两,四年刑一斤五两,五年刑一斤八两。赎流刑,缴纳一斤十二两。赎死刑,缴纳黄金二斤。妇人应受笞刑的,准许按赎罪论处。应缴纳赎金的,鞭刑、杖刑十下,收取中等绢帛一匹。流刑、徒刑,依照期限每年收取绢十二匹。死罪的,收取一百匹。赎刑的期限:死罪五十日,流刑四十日,徒刑三十日,鞭刑二十日,杖刑十日。超过期限仍未缴纳的,就依法治罪。贫穷的人可以申请予以免除。

《隋书》记载,官品第九品以上的人犯罪的,准许赎罪。应当赎罪的,都用铜来代替绢帛。铜一斤算作一"负",十负算作一"殿"。笞刑十下的,缴纳铜一斤,逐级增加,到杖刑一百下则缴纳铜十斤。徒刑一年,缴纳赎铜二十斤,每加一等增加铜十斤,三年刑则缴纳六十斤。流刑一千里,缴纳赎铜八十斤,每加一等增加铜十斤,三千里则缴纳一百斤。绞刑、斩刑这两种死刑,都缴纳赎铜一百二十斤。

炀帝即位后,因文帝时法网过于严密苛刻,便多次加以减轻,然而当时的斗、秤都比旧制小了两倍,所赎的铜数也相应加了两倍作为差等,实际上和开皇年间的旧制并无差别。

唐玄宗天宝六年,敕令的部分条文说:"赎铜如果情愿以钱代纳,每斤折合一百二十文。如果长期拖欠官府财物、应当追征的赃款以及无力缴纳赎物的,可以用服官役来折抵,即便所欠物数很多,最多也只限三年。一人一天的劳役,折抵绢四匹。如果遇上朝廷恩赦,该物本应免除的,就停止服役。"

僖宗乾符三年,敕令:"凡残疾、笃疾之人犯徒刑、流刑之罪,如果是因连累而获罪的,就准许缴纳赎金;如果是本人自己犯罪,则不在免除之列。年龄在十五岁以下

守,郡守也。崇,尚也。”),诛不行之所致也。今欲兴至治,致太平,宜除赎罪之法。相守选举不以实,及有赃者,辄行其诛,亡但免官(师古曰:“不止免官而已。”),则争尽力为善,贵孝弟,贱贾人,进真贤,举实廉,而天下治矣。”

後汉光武建武二十九年,令天下罪囚殊死以下及徒各减本罪一等,其馀赎罪输作有差。

明帝即位,诏罪囚中二千石下至黄绶,贬秩赎论者,悉皆复秩还赎。又诏天下亡命殊死以下,听得赎论:死罪入缣二十疋,右趾至髡钳城旦舂十疋,全城旦舂至司寇作三疋。其未发觉,诏书到日先自告者,半入赎。

八年,诏犯罪亡命者赎罪各有差。

十五年,诏亡命殊死以下赎:死罪缣四十疋,右趾及城旦舂十疋,全城旦至司寇五疋;犯罪未发觉,诏书到日自告者,半入赎。

十八年,诏天下亡命自殊死以下赎:死罪缣三十疋,右趾、髡钳以下各有差。

肃宗建初七年,诏亡命赎:死罪入缣二十疋,馀各有差。

永元六年,廷尉陈宠言:“今律令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者七十九事(详见《刑制门》)。”

顺帝汉安二年,令罪囚殊死以下出缣赎,各有差;其不能入赎者,遣诣临光县居作二岁。

桓帝建和三年,诏死罪及亡命以下赎,各有差。

灵帝建宁元年,令天下系囚未决入缣赎,各有差。

熹平三年六年,光和三年、中和四年俱有此令。

桥元乞天下“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以财宝,开张奸路”。诏下其章。

魏明帝改士庶罚金之令,男听以罚代金。

太和四年,令罪非殊死听赎各有差。

魏律,赎刑十一,赎金六。

晋《新律》,意善功恶,以金赎之。金等不过四两。

梁武帝依周、汉故事,有罪者赎。其科:凡在官身犯,罚金。鞭扑杖督之罪,悉入赎停罚。其台省令史、士卒欲赎者,听之。五岁刑笞二百,收赎绢,男子六十疋。又有四岁刑,男子四十八疋。又有三岁刑,男子三十六疋。又有二岁刑,男子二十四疋。罚金一两以上为赎罪。赎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疋。赎髡钳五岁刑笞二百者,金一斤十二两,男子十四疋。赎四岁刑者,金一斤八两,男子十二疋。赎三岁刑者,金一斤四两,男子十疋。赎二岁刑者,金一斤,男子八疋。罚金十二两者,男子六疋。罚金八两者,男子四疋。罚金四两者,男子二疋。罚金二两者,男子一疋。罚金一两者,男子二丈。女子各半之。五刑不简,正於五罚,五罚不服,正於五过,以赎论。

译的,按照律文的规定处理。"

后晋天福六年,尚书刑部员外郎李象上奏说:"请从今以后,凡是散官,不论品级高低,如果犯罪,都不得以官品折抵赎罪,也不得上请详定院复奏。凡内外文武官员,有正式品官的,各依品官的法律处理;没有品官而只是散官、试官的,以及内外带职的廷臣、宾从、有功的将校等,都请一律比照九品官的先例处理。至于京都的军巡使以及各道州府的衙前职员、内外杂任镇将等,都请依照法律,不得上请以官品折抵赎罪。其巡司、马步司判官,即便曾经做过品官的,也请一律比照流外官处理。依照律法,杖罪以下的,按判决处罚的先例办理;徒罪以上的,仍依照官品折抵赎罪的法律办理。"

宋太祖开宝四年,大理寺正高继申上奏说:"依照《宋刑统》,三品、五品、七品以上的官员,其亲属犯罪,各按等级可用荫庇折减赎罪。臣恐怕年代久远之后,子孙不肖,仗着先祖曾有的官品,而不再畏惧法度。请求从今以后,凡犯罪人要以祖父、父亲的亲属荫庇折减赎罪的,必须是祖父、父亲曾任朝廷重要官职,依照其品秩才能使用这种荫庇;如果是前代所任的官职,则必须是对国家有功勋、对百姓有恩惠、为当时所推重的,官职达到三品以上,才能上奏请求。"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端拱二年,下诏说:"各州百姓犯轻罪的,有的缴纳金钱来赎罪,长官往往可以任凭己意而或轻或重地处理,从今以后一律判处杖刑发落,不得再以赎罪论处。"

真宗景德二年,审刑院、大理寺上奏折杖赎金的条例:凡犯加役流以下之罪,一罪先被发觉,已经论处刑罚,其余的罪后来才被发觉,又要按照先前所判的杖刑再加以科决。皇帝认为这样会使平民百姓皮肉屡受伤害,实在有违怜悯体恤之意,便下诏重新申明制度,规定只须缴纳赎金以补足其余的差额;如果情节恶劣的,仍恢复杖刑处决。

仁宗庆历三年,下诏说:"先王用法简明扼要,使人容易知晓禁令而遵从。后世设立了茶、盐、酒税的

故为此十四等之差。将吏以上及女子应有罚者,以罚金代之。

致堂胡氏曰:“按《舜典》五刑之目,一曰‘象以典刑’,二曰‘鞭作官刑’,三曰‘扑作教刑’,四曰‘金作赎刑’,五曰‘怙终贼刑’何为设赎?谓罪之疑者也。三代相承,至周穆王,其法尤密,乃有罚锾之数,皆为疑刑也。鞭施於官,盖胥吏徒隶也。扑施於教,盖学校夏楚也。是则鞭重而扑轻,鞭以痛惩,扑以愧耻而已。夫当官典刑教,临时之用,有何可疑,而使赎乎?无疑而赎,则顽者肆,怠者纵,法不严而人易犯,其末流乃至於惟赎之利,变乱正刑,其弊有不可胜言者。且使士流与卒伍同条,岂‘刑不上大夫’之义乎?

案:《虞书》言“金作赎刑”而已,九峰蔡氏则以为赎特为鞭扑轻刑设,五刑本无赎法,而以穆王赎锾之事为非;致堂胡氏则以为赎本为五刑之疑者,而鞭扑轻刑,则无赎法。二论正相反。然以《书》之本文考之,固未见其专为五刑设或专为鞭扑设也。愚尝论之,五刑,刑之大者,所以惩创其罪愆;鞭扑,刑之小者,所以课督其慵怠。五刑而许之论赎者,盖矜其过误之失,《书》所谓“罪疑惟轻”,所谓“五刑之疑有赦”是也。鞭扑而许其论赎者,盖养其愧耻之心,《记》所谓“刑不上大夫”,东坡所谓“鞭挞一行,则豪杰不出於其间”,故士之刑者不可用,用者不可刑是也。二者皆圣人忠厚之意也。

天监三年,诏以“金作权典,宜在蠲息”。於是除赎罪之科。十一年,复开赎罪之科。

陈存赎罪之律。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馀一年赎。若公坐过误,罚金。其二岁刑,有官者,赎论。一岁刑,无官亦赎论。

後魏起自朔方,其初刑法甚峻,死罪致多,後乃令当死者,其家献金、马以赎。

北齐律,赎罪旧有金,皆代以中绢。死百疋,流九十二疋,刑五岁七十八疋,四岁六十四疋,三岁五十疋,二岁三十六疋。各通鞭笞论。一岁无笞,则通鞭二十四疋。鞭杖每十,赎绢一疋。无绢之乡,皆准绢收钱。自赎笞十以上至死,又为十五等之差。当加减次,如正决法。合赎者,谓流内官及爵秩比视、老小阉痴并过失之属。犯罚绢一疋及杖十以上,皆各为罪人。

後周制,其赎杖刑五,金一两至五两。赎鞭刑五,金六两至十两。赎徒刑五,一年金十二两,二年十五两,三年一斤二两,四年一斤五两,五年一斤八两。赎流刑,一斤十二两。赎死刑,金二斤。妇人当笞者,听以赎论。应赎金者,鞭、杖十,收中绢一疋。流、徒者,依限岁收绢十二疋。死罪者百疋。其赎刑,死罪五旬,流刑四旬,徒刑三旬,鞭刑二旬,杖刑一旬。

译禁令,夺取百姓的厚利,刑法条文也因此日益繁琐。如今的《编敕》,很多都超出律法之外,又屡屡更改,官吏尚且不能通晓,百姓又怎能知晓呢?一旦触犯法网,皮肉因此受到损伤,父母妻儿因此离散,情理上虽然值得怜悯,法律上却不能赎免。这难道不是礼乐教化尚未推行,而专门倚重刑罚所造成的弊端吗?孔子说:'礼乐不兴盛,刑罚就不能得当;刑罚不得当,百姓就不知如何是好。'汉文帝让天下人向边境缴纳粮食,以此换取爵位、免除罪责,几乎达到了刑罚闲置不用的地步。此后京师积累的钱财多达数百巨万,太仓的粮食也陈陈相因、堆积如山。如今若在议定的条文中,凡不是明著于正律之内的,比如百姓难以知晓的,或人情上难以避免的,或图谋私利而触犯禁令的,或奢侈违反法令的,或因过失而值得怜悯的这类情况,另外制定赎罪之法。乡下百姓用米麦缴纳,市井之人用钱帛缴纳。使人们看重财帛,免除刑罚,那么农桑之业自然会得到勉励,百姓富足长寿也就可以期待了。"诏令下达后,议论的人认为,这样一来富人都能赎罪,而穷人却无法自行免罪,并非朝廷用法的本意。此事最终没有施行。

至和初年,下诏说:"前代帝王的后裔,曾在本朝任官而官职不到七品的,其祖父母、父母、妻子若犯流刑以下之罪,准许赎罪。即便没有出仕、但曾受过朝廷赏赐的人,若有罪,只要不是重大的蠹害国家之罪,也照此办理。"

神宗熙宁四年,前单州砀山县尉王存立上言说:"嘉祐年间,我以同学究出身,因父亲获罪被发配充军,我缴纳官钱赎身以求自便,但乡里、县里仍不能免除我的丁役,希望能与举人享受同等待遇。"皇帝下诏恢复他的出身资格,仍旧按规定注授相应官职。

中书省上言刑名尚有未妥当之处,共五条。其中第四条:命令州县考察士人百姓,凡有能孝悌力田、为众人所公认的,发给身份凭证。若偶尔触犯法令,情节轻微可以宽恕的,特别议定以缴纳赎金处罚;若屡教不改的,依法判决。这条建议后来终究没

限外不输者,归於法。贫者请而免之。

隋志,官品第九以上犯罪者,听赎。应赎者,皆以铜代绢。铜一斤为负,负十为殿。笞十者铜一斤,加至杖百则十斤。徒一年,赎铜二十斤,每等加铜十斤,三年则六十斤。流千里,赎铜八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三千里则百斤。绞、斩二死刑,皆赎铜百二十斤。

炀帝即位,以文帝禁网深刻,每加减降,然斗秤皆小旧二倍,其赎铜亦加二倍为差,其实不异开皇旧制。

唐元宗天宝六载敕节文:“其赎铜如情愿纳钱,每斤一百二十文。若久负官物、应徵正赃及赎物无财,以备官役折庸,其物虽多,止限三年。一人一日,折绢四疋。若会恩旨,其物合免者,停役。

僖宗乾符三年,敕:“应残疾笃疾犯徒、流罪,或是连累,即许徵赎;如身犯罪,不在免限。其年十五以下者,准律文处分。”

晋天福六年,尚书刑部员外郎李象奏:“请今後凡是散官,不计高低,若犯罪不得当赎,亦不得上请详定院覆奏。应内外文武官,有品官者自依品官法,无品官有散试官者,应内外带职廷臣宾从、有功将校等,并请同九品官例。其京都军巡使及诸道州府衙前职员、内外杂任镇将等,并请准律,不得上请当赎。其巡司、马步司判官,虽有曾历品官者,亦请同流外职。准律,杖罪已下,依决罚例,徒罪已上,仍依当赎法。”

宋太祖皇帝开宝四年,大理正高继申上言:“准《刑统》,三品、五品、七品以上官,亲属犯罪,各有等用荫减赎。伏恐年代已深,子孙不肖,为先祖曾有官品,不畏宪章。欲请自今犯罪人用祖、父亲属荫减赎者,即须祖、父曾任望朝官,据品秩得使;前代官,即须有功及国,有惠及民,为时所推,官及三品,方得上请。”从之。

端拱二年,诏:“诸州民犯薄罪,或入金以赎,长吏得以任情而轻重,自今後并决杖遣之,不得以赎论。”

真宗景德二年,审刑院、大理寺上折杖赎金条:犯加役流而下,一罪先发,已经论罚,馀罪後发,又计前杖科决。上以细民肤革荐伤,殊非哀矜之意,诏申定其制,止赎金以满馀数;若情理凶恶者,即复决杖。

仁宗庆历三年,诏曰:“先王用法简约,使人知禁而易从。後代设茶、盐、酒税之禁,夺民厚利,刑用滋章。今之《编敕》,皆出律外,又数改更,官吏且不能晓,百姓安得闻之?而一陷於理,身体▯肤以之毁伤,父母妻子以之离散,情虽可哀,法不得赎。岂礼乐之化未行,而专用刑罚之敝欤?孔子曰:‘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汉文帝使天下人入粟於边,以受爵免罪,而几於刑措。

译有施行。

●卷一百七十一下 刑考十下

○赦宥宽恤

虞舜时,因过失造成灾害的,予以宽缓赦免(眚,是过失的意思。灾,是祸害的意思。肆,是宽缓的意思。因过失而造成祸害的,应当从宽赦免)。

《周官》记载,司敕一职掌管三敕、三宥、三赦的法律,以辅助司寇审理案件。第一次讯问称为讯问群臣,第二次讯问称为讯问群吏,第三次讯问称为讯问万民(注解见《刑制门》)。第一种宽宥叫做"不识",第二种宽宥叫做"过失",第三种宽宥叫做"遗忘"(郑司农说:"不识,是指愚昧的百姓没有识别能力,就宽宥他。过失,就像如今法律所说的过失杀人,不判死罪。"郑玄认为:"识,是审察的意思。没有仔细审察,比如如今有仇人,本当报复甲,却见到乙误以为是甲而杀了他。过失,比如举刀想要砍伐树木却误伤了人;遗忘,比如误入帷帐屏障之中,忘记了里面还有人,而用弓箭投射伤人。")。第一种赦免叫做"幼弱",第二种赦免叫做"老耄",第三种赦免叫做"痴愚"(痴愚,是指生来就痴傻懵懂的人。郑司农说:"幼弱、老耄,就像如今的律令规定,年龄不满八岁、八十岁以上的人,只要不是亲手杀人,其余的都不予治罪。")。用这三种法则来探求百姓的实情,公正地判断百姓的案件,然后施加上服、下服的刑罚,之后再执行刑罚或诛杀(上服,指死刑、墨刑、劓刑;下服,指宫刑、刖刑。司约的职责中说:"那些不守信约的人,处以墨刑。"凡执行刑罚,必先规划标定要施刑的部位,然后再执行)。

周穆王的《吕刑》规定:五刑之中若有疑点,可予赦免;五罚之中若有疑点,也可予赦免,要审慎、恰当地处理(详见《刑制》及《赎刑门》)。

《礼记·王制》说:遇到疑难的案件,要广泛地与众人共同商议,众人若都有疑虑,就予以赦免。

管仲说:"文治有三种宽宥之法,武治则没有一次赦免。赦免这种事,起初容易而后来困难,长此以往就会不胜其祸患;法治这种事,起初困难而后来容易,长此以往

其後京师之钱累百巨万,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其议科条有非著以律者,或细民难知,或人情不免,或冒利犯禁,或奢侈违令,或过误可闵之类,别为赎法。乡民以▯麦,市人以钱帛。使人重▯帛,免刑罚,则农桑自劝,富寿可期矣。”诏下,论者以为富人皆得赎罪而贫者不能以自免,非朝廷用法之意。不果行。

至和初,诏:“前代帝王後,尝仕本朝官不及七品者,祖父母、父母、妻子罪流以下,听赎。虽不仕而尝被赐予者,有罪,非巨蠹,亦如之。”

神宗熙宁四年,前单州砀山县尉王存立言:“嘉▯中,同学究出身,以父坐事配隶,纳官赎自便,而乡县不免丁役,愿同举人例。”诏复赐出身,仍注合入官。

中书言刑名未安者五条。其四,令州县考察士民,有能孝悌力田为众所知者,给付身贴。偶有犯令,情轻可恕者,特议赎罚;其不悛者,科决。後竟不行。

●卷一百七十一下 刑考十下

○赦宥宽恤

虞舜,眚灾肆赦(眚,过。灾,害也。肆,缓也。过而有害,当缓赦之)。

《周官》,司敕掌三敕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剌曰讯群臣,再剌曰讯群吏,三剌曰讯万民(注见《刑制门》)。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亡(郑司农云:“不识,谓愚民无所识,则宥之。过失,若今律过失杀人,不坐死。”元谓:“识,审也。不审,若今仇雠,当报甲,见乙诚以为甲而杀之者。过失,若举刃欲斫伐而轶中人者,遗亡,若间帷薄,忘有在焉,而以兵矢投射之。”)。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愚。(▯愚,生而痴▯童昏者。郑司农云:“幼弱老耄,若今律令年未满八年、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後刑杀(上服,杀与墨、劓;下服,宫、刖也。司约职曰:“其不信者,服墨刑”。凡行刑必先规识所刑之处,乃後行之)。

穆王《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详见《刑制》及《赎刑门》)。

《王制》,疑狱,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

管仲曰:“文有三侑,武无一赦。赦者,先易而後难,久而不胜其祸;法者,先难而後易,久而不胜其福。故惠者,人之仇雠也;法者,人之父母也。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无赦者,小害而大利者也。夫盗贼不胜则良人危,法禁不立则奸邪烦。故赦者,奔马之委辔也。”

楚陶朱公中子杀人系狱,乃令其长子赍千金遗楚王所信善庄生请之。庄生入见楚王,言“某星宿某,独以德为可以除之。

译就会不胜其福泽。所以施恩惠反倒成了百姓的仇敌;执法反倒是百姓的父母。凡是赦免,都是小利而大害的事;不赦免,都是小害而大利的事。盗贼若不能制服,善良百姓就危险;法禁若不能确立,奸邪之人就会繁多。所以赦免,就好比是给奔跑的马松开了缰绳。"

楚国陶朱公的二儿子因杀人被囚禁在监狱,陶朱公便让他的长子带着千金财物,去送给楚王所信任的好友庄生,请他设法营救。庄生入宫拜见楚王,说:"某星宿运行至某处,只有修德才可以消除这一灾异。"楚王于是派使者封存了三钱之库。楚国有人告诉陶朱公的长子说:"大王快要下赦令了。"长子问:"你怎么知道的?"那人说:"每次大王将要大赦,都会先封存三钱之府。昨晚大王派人去封存了它(钱币极为贵重,担心有人预先得知消息而盗取,所以要封存府库,以防止盗窃)。"陶朱公长子认为既然要大赦,弟弟本来就该被放出来,觉得自己白白花费了千金给庄生,实在毫无用处。于是又去见庄生,说楚王将要大赦了。庄生便把金子退还给他,庄生因被人如此看轻而感到羞耻,便再次入宫对楚王说:"我先前说某星宿如何如何,大王说要修德以应对。如今我出宫后,听道路上人人都说,陶地的富人朱公的儿子杀了人被囚禁在楚国,他家里带着大量金钱贿赂大王身边的人,大王并非为了楚国而大赦,而是为了朱公儿子的缘故。"楚王大怒,下令判处朱公儿子死罪,第二天才颁布了大赦令。

按语:唐尧、虞舜及夏商周三代所说的赦免,或是因为案情有值得怜悯之处,或是因为事实有可疑之处,或是因为犯人属于三赦、三宥、八议所列举的范围,然后才予以赦免。这都是临事根据具体情况加以斟酌处理的,也就是所谓"依据具体事情来议定处置办法"。到了后世,才出现了大赦的做法,不问案情轻重深浅、罪行大小,凡是所犯之罪发生在赦令颁布之前的,杀人的人可以不处死,伤人的人可以不受刑,盗贼以及作奸犯科的人也不再追究。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