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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文献通考十八

卷十七 征榷考四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280–293 段

》:萍氏掌几酒、谨酒(几者,几察酤卖过多及非时者。谨者,使民节用而无彝也)。

译萍氏负责稽查酒类买卖、节制饮酒("几",是指稽查那些卖酒过多或在不该卖酒的时候售卖的人。"谨",是指使百姓节约用酒、不经常饮酒)。

汉文帝即位,赐民▯五日(▯,布也。王德布於天下,合聚饮食为▯)。

汉兴,有酒酤禁,其律: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

十六年九月,令天下大▯。

後元年,诏戒为酒醪以靡▯。

景帝中元三年,夏旱,禁酤酒。

後元年,夏,大▯,民得酤酒。

武帝天汉三年,初榷酒酤。

昭帝元始六年二月,诏有司问郡国所举贤良文学民所疾苦,乃罢榷酤官。从贤良文学之议也。令民得以律占租,卖酒升四钱。

颜氏曰:“占谓自隐度其实,定其辞也。武帝时赋敛烦多,律外而取,今始复旧。”

公非刘氏曰:“罢酤、占租、卖酒钱,共是一事。以律占租者,谓令民卖酒,以所得利占而输其租矣。占不以实,则论如律也。租,即卖酒之税也。卖酒升四钱,所以限民不得厚利尔。《王子侯表》,旁况侯殷坐贷子钱不占租,皆免侯,义与此占租同。”

先公曰:“按:‘租’字古时恐以为钱货所直之名。如《食货志》贾谊谏:‘法使天下公得雇租铸钱。’颜注‘雇佣之直,或租其本’是也。”

王莽篡汉,始立法,官自酿酒卖之。

义和鲁匡言:“山泽、盐、铁、钱、布帛、五均赊贷,斡在县官,唯酒酤乃独未斡。《诗》‘曰无酒酤我’,而《论语》曰‘酤酒不食’,二者非相反也。夫《诗》据承平之时,酒酤在官,和旨便人,可以相御也。《论语》孔子当周衰乱,酒酤在民,薄恶不诚,是以疑而勿食。今绝天下之酒,则无以行礼相养;放而亡限,则费财伤民。请法古,令官作酒,以二千五百石为一均,率开一卢以卖(如淳曰:“卢,肆地。”臣瓒曰:“卢,酒瓮也。”师古曰:“卢者,卖酒之区也,以其一边高,形如锻家卢,故取名耳。”)雠五十酿为准。一酿用粗米二斛、麴一斛,得成酒六斛六斗。各以其市月朔米麴三斛,并计其贾而参分之,以其一为酒一斛之平。除米麴本贾,计其利而什分之,以其七入官,其及糟▯灰炭(▯,酢浆也,才代反)给工器薪樵之费。”羲和置命士督五均六斡,郡有数人,皆用富贾。洛阳薛子仲、张长叔,临▯姓伟等(姓姓名伟也)乘传求利,交错天下。因与郡县通奸,多张空簿,府藏不实,百姓愈病。莽知民苦之,复下诏曰:“夫盐,食肴之将;酒,百药之长,嘉会之好;铁,用农之本;名山大泽,饶衍之藏;五均赊货,百姓所取平,▯以给赡;铁布铜冶,通行有无,备民用也。此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於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豪民富贾,即要贫弱,先圣知其然,故斡之。

译汉文帝即位,赏赐百姓布五日(〇,就是布。天子的恩德遍布天下,百姓聚在一起饮食庆贺,称为〇)。

汉朝建立以来,有酒类酤卖的禁令,其法律规定:三人以上无缘无故聚众饮酒的,罚金四两。

文帝十六年九月,下令天下大〇(大摆酒宴庆贺)。

後元年,文帝下诏告诫不要用酿酒醪来浪费粮食。

景帝中元三年,夏天大旱,禁止酤卖酒。

後元年,夏天,天下大〇(大摆酒宴),百姓得以酤卖酒。

武帝天汉三年,开始实行酒类专卖(榷酒酤)。

昭帝始元六年二月,下诏命有关官员询问郡国所举荐的贤良文学之士,了解百姓的疾苦,於是撤销了榷酤官,这是听从了贤良文学之士的建议。命令百姓可以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租税,卖酒每升收四钱。

颜氏说:"占,是指自己估量实际情况,确定申报的说辞。武帝时赋税繁重,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征收,如今才开始恢复旧制。"

公非刘氏说:"罢除榷酤、依法占租、卖酒收钱,其实是一件事。所谓'以律占租',是说命令百姓卖酒,按所得利润自行申报并缴纳租税。如果申报不实,就依法论罪。租,就是卖酒所征的税。卖酒每升四钱,是为了限制百姓不能获取过厚的利润。《王子侯表》中记载,旁况侯殷因放贷收取利息而不申报租税,被免去侯爵,其含义与这里的占租相同。"

先公说:"按:'租'字在古时恐怕是指钱货所值的名称。如《食货志》中贾谊进谏说:'依法使天下人公开可以雇佣他人铸钱并收取租金。'颜师古注解说'雇佣的酬劳,或以其本钱收取租息',就是这个意思。"

王莽篡夺汉朝政权後,开始设立新法,由官府自行酿酒出卖。

义和鲁匡进言说:"山泽、盐、铁、钱币、布帛,以及五均赊贷之法,都掌握控制在官府手中,只有酒的酤卖尚未加以官营控制。《诗经》中说'如果没有酒就去买来',而《论语》中却说'从市上买来的酒不吃',这两者并不矛盾。《诗经》所说的是承平之世,酒的酤卖由官府经营,酒味调和适口,可以用来待客宴饮。《论语》所说的是孔子处在周朝衰乱之时,酒的酤卖掌握在民间,酒味淡薄劣质、不诚实可信,因此孔子疑虑而不食用。如今若断绝天下酒的供应,就无法用来行礼相待、供养宾客;如果放任不加限制,就会耗费财物、损害百姓。请依照古法,命官府酿酒,以二千五百石为一均,大致每开设一处卢舍就可以卖酒(如淳说:"卢,是店铺的场地。"臣瓒说:"卢,是酒瓮。"师古说:"卢,是卖酒的场所,因其一边高起,形状像铁匠的炉子,所以取此名。")以卖出五十酿为标准。一次酿酒用粗米二斛、麴一斛,能酿成酒六斛六斗。各按照当月初一的米麴市价,一并计算价钱後平均分为三份,以其中一份作为一斛酒的平价。除去米麴的本钱,计算所得利润後分为十份,其中七份上交官府,其馀部分连同

每一斡为设科条防禁,犯者罪至死。”奸吏猾民并侵,众庶各不安生。

东汉和帝永元十六年,诏兖、豫、徐、冀四州雨多伤稼,禁酤酒。

顺帝汉安二年,禁酤酒。

桓帝永兴二年,以旱蝗饥馑,禁郡国不得卖酒,祠祀裁足。

汉末,曹操表奏酒禁,孔融争之。

赵石勒以民始复业,资储未丰,重制禁酿。行之数年,无复酿者。

致堂胡氏曰:“用兵以食为尤急,故禁酒,为其糜米▯也。而後世当尚武之时,取利於酒,夺民酤而榷之官,比承平时责利加倍;而军屯所在,又许之置场自酿,争多竞胜,谓足以充军费、省民力,岂古今世变之异欤!不然,何曹操、石勒能行之,而後之君子不能也?

宋文帝时,扬州大水,主簿沈亮建议禁酒。从之。

後魏明帝正光後,国用不足,有司奏断百官常给之酒,计一岁所省米五万三千五十四斛九斗,ろ▯五千九百六十斛,麴三十万五百九十九斤,其四时郊庙、百神郡祀依式供营,远蕃客使不在断限。

陈文帝时,虞荔以国用不足,奏立榷酤之科。天嘉二年从之。

隋文帝开皇三年,先时尚依周末之弊,官置酒坊收利,至是,罢酒坊,与百姓共之。

唐初无酒禁。乾元元年,京师酒贵,肃宗以廪食方屈,乃禁京城酤酒,期以麦熟如初。二年,饥,复禁酤,非光禄祭祀、燕蕃客,不御酒。

代宗广德二年,敕天下州各量定酤酒户,随月纳税。此外不问公私,一切禁断。

大历六年,量定三等,逐月税钱,并充布绢进奉。

德宗建中元年,罢酒税。三年,复制禁人酤酒,官自置店酤,收利以助军费,斛收置三千,州县总领,漓薄私酿者论其罪。寻以京师四方所凑,罢榷。

致堂胡氏曰:“善政建於古圣王者,後世鲜克遵之,以谓时异事殊,不可胶柱而调瑟也。不善之政兴於聚敛之臣者,後世多不肯改,以为强兵足用,不可既有而弃之也。榷酒茗、算舟车、▯山泽,古圣王所不为,而後世以为大利之源,置官立法,防之严,取之悉,甚於常赋,一有废弛,立见阙匮。不知三代之天下,亦後世之天下,亦廪官吏,亦用军旅,亦赈水旱,亦交四夷,所仰者独贡、助、什一而足,是何道也?故取之有制,用之有节,量入以为出,无侈靡妄费,则贡、助、什一不啻足矣。费出无涯,征求无艺,贡、助常法所不能支,则必榷之又榷,算之又算,▯之又▯,称贷於富家,税陌於大旅,多至於倍蓰,加至於什百,於是财竭下叛,并国而失之。是故知治体者欲罢官榷酒,使民自为之,而量取其利,虽未尽合古制,亦裕民去奢之渐也。

译酒糟、〇(醋浆,音同"才代"反切)用来支付工匠器具、柴薪的费用。"义和设置命士督察五均六斡(官营专卖)事务,各郡设置数人,都任用富商大贾担任。洛阳的薛子仲、张长叔,临〇的姓伟(复姓姓、名伟)等人,乘坐驿车四处谋取利益,交相往来遍及天下。他们趁机与郡县官吏相互勾结舞弊,多设虚假空账,府库储藏名不副实,百姓因此更加困苦。王莽知道百姓深受其苦,又下诏说:"盐,是食物中的主将;酒,是百药之长,也是喜庆宴会不可或缺之物;铁,是农业生产的根本;名山大泽,蕴藏着丰饶的物产;五均赊贷之法,是百姓借以调剂平衡、〇以供给赡养的手段;铁器布帛铜器冶铸,用来流通有无,供应百姓所需。这六样东西,不是普通编户齐民所能自家生产制作的,必定要在市场上〇(购买),即使价格贵上数倍,也不得不购买。豪强富商,就借机要挟贫弱之人,先圣知道这种情况,所以要加以控制经营。每设一项专营,都制定相应的科条来防范禁止,违犯的人罪至处死。"然而奸吏与狡猾的百姓互相侵夺,众多百姓各自都不能安居乐业。

东汉和帝永元十六年,下诏说兖、豫、徐、冀四州因雨水过多损伤庄稼,禁止酤卖酒。

顺帝汉安二年,禁止酤卖酒。

桓帝永兴二年,因旱灾蝗灾饥荒,禁止各郡国卖酒,祭祀所用仅够裁量使用。

汉朝末年,曹操上表奏请酒禁,孔融与他争辩此事。

後赵石勒因百姓刚刚恢复生业,积蓄储备尚未丰足,严格制定禁止酿酒的法令。施行数年後,再没有人酿酒了。

致堂胡氏说:"用兵打仗时粮食供应最为紧急,所以要禁酒,因为酿酒会耗费米粮。而後世正当崇尚武力用兵之时,却反而从酒中牟取利益,剥夺百姓酤酒之权而由官府专营,比承平时期加倍征收利益;而军队屯驻的地方,又允许设置场所自行酿酒,争相竞逐利益,说这样足以充实军费、节省民力,难道是古今世事变化不同的缘故吗!不然,为什么曹操、石勒能够推行禁酒之法,而後世的君子却不能呢?"

宋文帝时,扬州发生大水灾,主簿沈亮建议禁酒。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後魏明帝正光年间以後,国家用度不足,有关官员奏请停止百官日常供给的酒,估计一年可以节省米五万三千五十四斛九斗,〇〇(某种谷物)五千九百六十斛,麴三十万五百九十九斤,其中四时郊庙祭祀、百神郡祀依照旧例照常供应经营,边远蕃邦使者的接待也不在停止的限制之内。

陈文帝时,虞荔因国家用度不足,奏请设立榷酤专卖的科条。天嘉二年,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隋文帝开皇三年,此前一直沿袭北周末年的弊政,官府设置酒坊收取利润,到这时,废除了酒坊,让百姓一同经营酒业。

唐朝初年没有酒禁。乾元元年,京城酒价昂贵,肃宗因粮食供应正感困窘,於是禁止京城酤酒,约定到麦子成熟时再恢复如初。乾元二年,遇上饥荒,又重新禁止酤酒,除了光禄

德宗尽罢之,善矣,已而侔利最急。故知尽罢之,未若勿榷而以予民之为善也。”

贞元二年,复禁京城、畿县酒,天下置肆以酤者,每斗榷百五十钱,其酒户与免杂差役。独淮南、忠武、宣武、河东榷麴而已。

按:昔人举杜子美诗,以为唐酒价每斗为钱三百。今榷百五十钱,则输其半於官矣。

宪宗元和六年,京兆府奏:“榷酒钱除出正酒户外,一切随两税、青苗钱据贯均率。”从之。

十二年,户部奏:“准敕文,如配户出榷酒钱处,即不得更置官店榷酤;其中或恐诸州府先有不配户出钱者,即须榷酤。请委州府长官据当处钱额,约米麴时价收利,应额足即止。”

太和八年,遂罢京师榷酤。凡天下榷酒为钱百五十六万馀缗,而酿费居三之一,贫户逃酤不在焉。

会昌六年敕:“扬州等八道州府,置榷麴,并置官店酤酒,代百姓纳榷酒钱,并充资助军用,各有权许限,扬州、陈许、汴州、襄州、河东五处榷麴,浙西、浙东、鄂岳三处置官店酤酒。如闻禁止私酤,官司过为严酷,一人违犯,连累数家,闾里之▯,不免咨怨。宜从今以後,如有百姓私酤及置私麴者,但许罪止一身;同谋容纵,任据罪处分。乡井之内,如有不知情,并不得追扰,兼不得没入家产。”

昭宗世,以用度不足,易京畿边镇麴法,後榷酒以赡军。凤翔节度使李茂贞方颛其利,按兵请入奏利害,天子遽罢之。

梁开平三年敕:“听诸道州府百姓自造麴,官中不禁。”

後唐天成三年敕:“三京、邺都、道州府乡村人户,自今年七月後,於夏秋田苗上,每亩纳麴钱五文足陌。一任百姓造麴,酝酒供家,其钱随夏秋徵纳,并不折色。其京都及诸道州府县镇坊界及关城草市内,应逐年买官麴酒户,便许自造麴,酝酒货卖,仍取天成二年正月至年终一年,逐月计算,都买麴钱数内十分▯纳二分,以充榷酒钱,便从今年七月後,管数徵纳。榷酒户外,其馀诸色人亦许私造酒麴供家,即不得衷私卖酒。如有故违,便仰纠察,勒依中等酒户纳榷。其村坊一任沽卖,不在纳榷之限。”

吴氏《能改斋谩录》曰:“今之秋苗有麴脚钱之类,此事起於五代後唐。当时虽纳麴钱,而民▯▯许自卖酒。时移事变,麴钱之额遂为定制,而民▯则禁私酤矣。”

长兴元年赦节文:“人户秋苗一亩元徵麴钱五文,今後特放三文,止徵二文。”

二年,放麴钱。官中自造麴,逐年减旧价一半,於在城货卖。除在城居人不得私造外,乡村人户或要供家,一任私造。令下,人甚便之。其年七月,以课额不迨,准前禁,乡村百姓造麴,其已造到者,令纳官,量支还麦本。

译寺祭祀、宴请蕃邦使客之外,都不用酒。

代宗广德二年,下敕命令天下各州各自酌量核定酤酒户数,按月缴纳税款。除此之外不论公私,一律禁止断绝。

大历六年,核定分为三等,按月征收税钱,一并折充布绢进献朝廷。

德宗建中元年,废除了酒税。建中三年,又重新规定禁止百姓酤酒,由官府自行设置店铺酤卖酒,所得利润用来补助军费,每斛收取三千文,由州县总管统领,稀薄掺假私自酿酒的人依法治罪。不久因为京城是四方汇聚之地,废除了专卖。

致堂胡氏说:"由古代圣王所建立的良好政策,後世很少有人能够遵行,认为时代不同、事情各异,不能死板拘泥、一成不变。由聚敛之臣兴起的不良政策,後世大多不肯改变,认为这样可以富国强兵、供给充足,不能已经拥有了却又放弃它。榷酒榷茶、征收车船税、〇(管控)山泽之利,是古代圣王所不做的事,而後世却把它当作巨大利益的来源,设置官府、订立法令,防范严密,搜刮殆尽,甚至超过正常赋税,一旦有所松懈废弛,立刻就会显出财用匮乏。殊不知三代的天下,也就是後世的天下,同样要供养官吏,同样要用兵作战,同样要赈济水旱灾害,同样要与四方夷狄交往,所依赖的仅仅是贡赋、助耕、十分取一的赋税就足够了,这是什么道理呢?因为取用有制度,花费有节制,量入为出,没有奢侈浪费,那么贡赋、助耕、什一之税就绰绰有馀了。如果花费没有限度,征求没有节制,贡赋、助耕这些常法就无法支撑,就必定要一再专营专卖、一再征收算赋、一再〇(管控),向富家借贷,向大商旅征收陌钱,多到数倍,加到十倍百倍,於是财力枯竭、百姓背叛,甚至连整个国家都因此丧失。所以懂得治国大体的人,想要废除官府专卖酒的制度,让百姓自行经营,而适度收取其中的利益,虽然还没有完全符合古代制度,也算是使百姓宽裕、去除奢靡的一个渐进的办法了。德宗全部废除专卖,这是好的做法,但不久之後又急切地与民争利。所以知道全部废除专卖,还不如不实行专卖而把利益让给百姓来得好。"

贞元二年,重新禁止京城、京畿各县卖酒,天下设置店铺酤卖酒的,每斗征收榷税一百五十钱,酤酒户可以免除其他杂役差事。只有淮南、忠武、宣武、河东实行麴的专卖而已。

按:从前有人举出杜子美的诗,认为唐代酒价每斗为三百钱。如今征收一百五十钱的榷税,那就是要把一半的钱交给官府了。

宪宗元和六年,京兆府上奏说:"征收榷酒钱,除了正式的酒户之外,其馀一律随两税、青苗钱按贯数平均摊派征收。"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元和十二年,户部上奏说:"依照敕文规定,凡是已经摊派给民户征收榷酒钱的地方,就不得再设置官营店铺专卖酒;其中或许有些州府先前没有摊派给民户征收榷酒钱的,那就必须实行专卖。请委派州府长官根据当地钱款数额,估算米麴的时价来收取利润,达到定额就停止。"

太和八年,於

周显德四年敕:“停罢先置卖麴都务。应乡村人户今後并许自造米醋,及买糟造醋供食,仍许於本州县界就精美处酤卖。其酒麴条法依旧施行。”先是,晋、汉以来,诸道州府皆权计麴额,置都务以沽酒,民▯酒醋例皆漓薄。上知其弊,故命改法。

吴氏《能改斋谩录》曰:“《魏名臣传》,中书监刘放曰:‘官贩苦酒,与百姓争锥刀之末。请停之。’苦酒,盖醋也。醋之有榷,自魏已然,乃知不特近世也。”

宋朝之制,三京官造麴,听民纳直以取。诸州城内皆置务酿酒,县、镇、乡、闾或许民酿而定其岁课,若有遗利,则所在皆请官酤。

陈滑蔡颖随郢邓金房州、信阳军旧皆不榷。太平兴国初,京西转运使程能请榷之,乃置官吏局署,取民租米麦给酿,以官钱市樵薪及吏工俸料。岁计获利无几,而主吏规其盈羡,又酝齐不良,酒多漓坏,至课民婚葬,量户大小令酤,民甚苦之。岁俭物贵,殆不偿其费。太宗知其弊,淳化五年,诏募民自酿,输官钱减常课三之二,使易办;民有应募者,检视其资产,长吏及大姓其保之,後课不登则均偿之。是岁,取诸州岁课钱少者四百七十二处,募民自酤,或官卖麴收其直。其後民应募者寡,犹多官酿。

陕西虽榷酤,而尚多遗利,咸平五年,度支员外郎李士衡请增课以助边费,乃岁增十一万馀贯。两浙旧制,募民掌榷。雍熙初,以民多私酿,乃蠲其禁,其榷酤岁课如麴钱之制,附两税均率。雍熙二年,诏:“杭州更榷法以来,城郭富豪之家,坐收酤酝之利;乡村贫弱之户,例纳配率之钱。非便,可仍依江南例,官造酒,减价酤卖,其所均钱并罢纳。”天禧四年,转运使方仲荀言:“本道酒课旧额十四万,遗利尚多。”乃岁增课九万八十贯。

川陕承伪制,卖麴价重,开宝二年,诏减十之二。既而颇兴榷酤,言事者多以为非便,乃罢之,仍旧卖麴。

太宗皇帝太平兴国元年,诏:“先是募民掌茶盐榷酤,民多增常数求掌以规利。岁或荒俭,商旅不行,致亏常课,多籍没家财以偿,甚乖仁恕之道。今後宜并以开宝八年额为定,不得复增。”

真宗景德四年,诏曰:“榷酤之法,素有定规,宜令计司立为永式。自今中外不得复议增课,以图恩奖。”

时承平日久,掌财赋者法禁愈密,悉笼取遗利,凡较课,以祖额前界递年相参。

景德初,榷务连岁有羡,三司即取多收者为额,上以其不俟朝旨,或致掊克,乃诏增额皆奏裁。

至道二年,两京诸州收榷课铜钱一百二十一万四千馀贯、铁钱一百五十六万五千馀贯,京城卖麴钱四十八万馀贯。

译是废除了京城的酒类专卖。天下征收的榷酒钱共计一百五十六万馀缗,而酿酒的费用占了其中三分之一,贫困户逃避酤酒的还不在其中。

会昌六年敕令:"扬州等八道州府,设置麴的专卖,并设置官营店铺酤卖酒,代替百姓缴纳榷酒钱,一并用来资助军费,各有权宜许可的限额,扬州、陈许、汴州、襄州、河东五处实行麴的专卖,浙西、浙东、鄂岳三处设置官店酤卖酒。听说有些地方禁止私自酤酒时,官府过於严酷,一人违犯,连累好几家人,乡里百姓,不免抱怨叹息。应当从今以後,如有百姓私自酤酒以及私设麴坊的,只治罪本人一人;共同谋划、故意纵容的,则依照罪行处置。乡邻之间,如有不知情的,一律不得追究骚扰,也不得没收其家产。"

昭宗时,因用度不足,改变了京畿边镇的麴法,後来又实行榷酒来供给军费。凤翔节度使李茂贞正独占这项利益,按兵不动,请求入朝奏明其中利害,皇帝立即废除了这项法令。

後梁开平三年敕令:"听任各道州府百姓自行造麴,官府不加禁止。"

後唐天成三年敕令:"三京、邺都以及各道州府乡村的民户,从今年七月以後,在夏秋田苗税上,每亩缴纳麴钱五文足陌。听任百姓自行造麴,酿酒供自家使用,麴钱随夏秋两税一并征收,并不折算为其他物色。京都以及各道州府的县镇坊界及关城草市之内,凡历年来购买官麴酿酒的酒户,也允许自行造麴,酿酒出售,仍然按照天成二年正月到年终一年内,逐月计算,购买麴钱总数中扣除十分之二,用来充当榷酒钱,从今年七月以後开始,按数目征收。除了这些榷酒户之外,其馀各色人等也允许私自造酒麴供自家使用,但不得私下卖酒。如有故意违犯的,就允许人举报揭发,按中等酒户标准征收榷税。乡村地区则任凭自由酤卖,不在缴纳榷税的限制之内。"

吴氏《能改斋漫录》说:"如今的秋苗税中有麴脚钱之类的名目,这件事起源於五代後唐。当时虽然缴纳麴钱,但百姓还〇(仍然)被允许自行卖酒。随着时移事变,麴钱的数额於是成为固定制度,而百姓〇(自行卖酒)则被禁止了。"

後唐长兴元年赦免文书中说:"民户秋苗每亩原本征收麴钱五文,从今以後特别减免三文,只征收二文。"

长兴二年,免除麴钱。官府自行造麴,逐年比旧价降低一半,在城中出售。除了城中居民不得私自造麴之外,乡村民户如果需要供自家使用,一律允许私自造麴。命令下达後,百姓都感到十分便利。这一年七月,因为课税的额度不够,依照先前的规定禁止乡村百姓造麴,其中已经造好的,命令上交官府,酌量归还麦本。

後周显德四年敕令:"停止废除先前设置的卖麴都务。凡乡村民户从今以後一律允许自行制造米醋,以及购买酒糟造醋供自家食用,仍然允许在本州县境内选择精美的地方酤卖。至於酒麴的相关条法,依旧照常施行。"在此之前,从後晋、後汉以来,各

天禧末,榷课铜钱增七百七十九万六千馀贯、铁钱增一百三十五万四千馀贯,卖麴增三十九万一千馀贯。

汉初,犯私麴者并弃市,周祖始令至五斤死。建隆二年四月,以周法太峻,令民犯私麴者至十五斤、以私酒入城至三斗者,始处极典,其馀论罪有差;私市酒、麴者,减造者罪之半。三年三月,再下酒、麴之禁,凡私造,差定其罪:城郭二十斤、乡闾三十斤,弃市;民敢持私酒入京城五十里、西京及诸州城二十里者,至五斗处死;所定里数外,有官署酤酒而私酒入其地一石,弃市。乾德四年,诏比建隆之禁第减之:凡至城郭五十斤以上、乡闾一百斤以上、私酒入禁地二石三石以上、至有官署处四石五石以上者,乃死。法益轻而犯者鲜矣。

熙宁十年以前天下诸州酒课岁额:

四十万贯以上:

东京 成都(二十八务)

三十万贯以上:

开封(三十五务) 秦(十八务) 杭(十务)

二十万贯以上:

京兆(二十三务) 延(十二务) 凤翔(二十五务) 渭(十三务) 苏(七务)

十万贯以上:

西京(二十三务) 北京(二十七务) 齐(二十六务) 郓(十一务) 徐(七务) 许(十三务) 沧(二十三务) 真定(八务) 定(六务) 华(十务) 庆(十三务) 镇戎(六务) 太原(十一务) 亳(十二务) ▯(六务) 宿(十三务) 楚(五务) 泗(七务) 真(八务) 越(十务) 湖(六务) 婺(九务) 秀(十七务) 江宁(六务) 常(九务) 江陵(十五务) 绵(十四务) 汉(十九务) 邛(十九务) 果(二务) 梓(十八务) 阆(四十二务)

五万贯以上:

南京(九务) 青(十务) 密(五务) 莱(四务) 淄(七务) 淮阳(四务) 兖(九务) 济(六务) 单(四务) 濮(七务) 襄(八务) 邓(八务) 孟(五务) 蔡(二十二务) 陈(六务) 颖(七务) 郑(八务) 澶(九务) 冀(十四务) 瀛(七务) 博(十四务) 棣(十三务) 德(十六务) 恩(十一务) 滨(八务) 相(七务) 邢(十二务) ▯(十一务) 深(五务) 赵(七务) 河中(七务) 陕(十五务) 同(十一务) 耀(五务)  ▯(五务) 宁(八务) 环(二十五务) 保安(二务) 泾(六务) 陇(十务) 阶(六务) 德顺 通远 晋(十二务) 仪(七务) 绛(八务) 隰(八务) 汾(四务) 扬(九务)  泰(八务) 寿(十六务)

译道州府都权衡计算麴的定额,设置都务来卖酒,百姓的酒醋大都例行淡薄掺假。皇上知道其中的弊端,所以命令改变旧法。

吴氏《能改斋漫录》说:"《魏名臣传》记载,中书监刘放说:'官府贩卖苦酒,与百姓争夺锥刀般微小的利益。请求停止此事。'苦酒,大概就是醋。醋实行专卖,从曹魏时期就已经如此,才知道这并非只是近代才有的事。"

宋朝的制度,三京地区由官府造麴,听任百姓缴纳价钱来领取。各州城内都设置官务酿酒,县、镇、乡、闾则有的允许百姓自行酿酒而核定其每年的课税额,如果还有剩馀的利润,那么各地都请求由官府来经营酤卖。

陈州、滑州、蔡州、颖州、随州、郢州、邓州、金州、房州、信阳军先前都不实行专卖。太平兴国初年,京西转运使程能请求实行专卖,於是设置官吏机构,征收百姓的租米麦子来供给酿酒,用官府的钱来购买柴薪,以及支付官吏工匠的俸禄薪酬。一年下来算下来获利并不多,而主管官吏却谋取其中的盈馀,加上酿造配比不精良,酒大多变得稀薄败坏,甚至要求百姓婚丧嫁娶时按户等大小摊派购酒,百姓深受其苦。年成歉收物价昂贵时,几乎无法弥补其费用。太宗知道其中的弊端,淳化五年,下诏招募百姓自行酿酒,向官府缴纳的钱比原有课税减少三分之二,使办理更为容易;百姓中有响应招募的,要核查其家产资产,由地方长官及大姓人家为其担保,以後若课税收不上来,就由这些人平均赔偿。这一年,选取各州岁课钱较少的四百七十二处,招募百姓自行酤卖,或者由官府卖麴收取其中的价钱。此後响应招募的百姓很少,仍然大多是官府酿酒。

陕西虽然实行专卖,但仍然有很多遗漏的利益未曾征收,咸平五年,度支员外郎李士衡请求增加课税以资助边防费用,於是每年增加十一万馀贯。两浙原来的制度,是招募百姓掌管专卖。雍熙初年,因为百姓大多私自酿酒,於是免除了这项禁令,其榷酒的每年课税按照麴钱的制度,附加在两税上平均摊派征收。雍熙二年,下诏说:"杭州自从改变专卖之法以来,城中富豪之家,坐享酤酒酿酒的利益;乡村贫弱的民户,却按例缴纳摊派征收的钱。这很不方便,可以仍然依照江南的先例,由官府酿酒,降价酤卖,其中摊派的钱一并停止缴纳。"天禧四年,转运使方仲荀说:"本道的酒税旧额是十四万,遗漏的利益还很多。"於是每年增加课税九万八十贯。

川陕地区沿袭前蜀伪政权的制度,卖麴的价钱很重,开宝二年,下诏减去十分之二。不久後又颇为兴起专卖,进言的人大多认为不方便,於是废除了专卖,仍旧卖麴。

太宗皇帝太平兴国元年,下诏说:"此前招募百姓掌管茶盐酒的专卖,百姓大多增加常规数额以求得掌管的机会来谋取利益。年成有时荒歉,商旅不能通行,导致亏损常规课税,大多没收其家财来赔偿,很不符合

 庐(三务) 舒(十九务) 无为(十务) 润(六务) 明(五务) 温(七务) 台(八务) 衢(四务) 睦(七务) 宣(七务) 信(八务) 潭(八务) 鄂(八务) 鼎(三务) 眉(十六务) 蜀(八务) 彭(八务) 嘉(三务) 遂(四务) 合(九务) 兴元(三十六务) 建(十三务)

五万贯以下:

沂(六务) 潍(三务) 曹(四务) 光化(一务) 汝(十务) 滑(四务) 永静(六务) 怀(十务) 磁(十二务) 卫(五务) 祈(三务) 保(一务) 通利(六务) 解(四务) 虢(六务) 商(八务) 坊(四务) 凤(五务) 岷 乾(七务) 忻(二务) 岚(四务) 保德(一务) 岢岚(二务) 石(二务) 海(四务) 通(四务) 蕲(八务) 和(五务) 光(七务) 黄(八务) 涟水(一务) 高邮(三务) 太平(六务) 江(六务) 洪(七务) 饶(九务: 在城,五县,石头,景德,兴利)兴国(三务) 安(五务) 澧(二务) 岳(四务) 简(十五务) 资(十六务) 怀安(十二务) 剑(三务)

三万贯以下:

广济(一务) 随(二务) 金(一务) 均(三务) 郢(三务) 唐(五务) 莫阝(四务) 雄(一务) 乾宁(二务) 灞(四务) 安肃(一务) 永宁(二务) 广信(一务) 顺安(一务) 丹(三务) 北平(一务) 熙(一务) 成(三务) 潞(十务) 府(一务) 代(七务) 威胜军(八务) 平定军(四务) 泽(五务) 宪(一务) 慈(三务) 辽(三务) 滁(六务) 濠(七务) 处(八务) 歙(六务) 南康(四务) 广德(二务) 虔(十三务) 池(六务) 抚(一务) 筠(一务) 临江(三务) 建昌(三务) 衡(六务) 汉阳(三务) 陵井监(二十务) 永康(八务) 荆门(一务) 昌(四务) 普(四十三务) 荣(六务) 渠(一务) 广安(三务) 利(六务) 南剑(十五务) 三泉(一务) 蓬(七务) 兴(一务) 洋(五务)

一万贯以下:

登(二务) 信阳(二务) 信安(一务) 保定(一务) 房(三务) 庆成(三务) 宁化军(一务) 南安(二务) 吉(九务) 袁(四务) 永(三务) 邵(二务) 峡(一务) 归(一务) 雅(七务) 泸(一务) 巴(十四务) 邵武(四务) 文(一务)

五千贯以下:

原(十一务) 开宝监 火山军(一务) 道(一务)

译仁爱宽恕之道。从今以後应当一律以开宝八年的定额为准,不得再增加。"

真宗景德四年,下诏说:"榷酤之法,向来有固定的规章,应当命令主管财政的部门制定为长久的定式。从今以後,朝廷内外不得再议论增加课税,以图谋恩赏奖励。"

当时承平已久,掌管财政赋税的官员法禁越来越严密,全都搜刮遗漏的利益,凡是核算课税,都以祖额与前後历年的数额相互参照比较。

景德初年,专营机构连年都有盈馀,三司就以收入较多的年份定为额度,皇上因为这样做没有等待朝廷旨意,或许会导致过度搜刮,於是下诏规定增加定额都必须奏请裁决。

至道二年,两京各州收取的专卖课税铜钱一百二十一万四千馀贯、铁钱一百五十六万五千馀贯,京城卖麴钱四十八万馀贯。天禧末年,专卖课税铜钱增加到七百七十九万六千馀贯、铁钱增加到一百三十五万四千馀贯,卖麴增加到三十九万一千馀贯。

汉朝初年,触犯私造麴法的一律处死弃市,後周太祖开始规定到五斤才处死。建隆二年四月,因为後周的法令太过严峻,命令百姓私造麴到十五斤、携带私酒进城到三斗以上的,才处以极刑,其馀的论罪各有差等;私自买卖酒、麴的,减去造酒者罪行的一半。建隆三年三月,再次颁下酒、麴的禁令,凡是私造的,按等级判定其罪:城郭地区二十斤、乡间三十斤,弃市处死;百姓敢携带私酒进入京城五十里以内、西京及各州城二十里以内的,到五斗就处死;在所定里数之外,如果有官营酤酒的地方,私酒进入其地达一石的,弃市处死。乾德四年,下诏比照建隆年间的禁令依次减轻处罚:凡是到城郭五十斤以上、乡间一百斤以上、私酒进入禁地二石三石以上、到有官营酒署的地方四石五石以上的,才处死。法令越来越轻,而违犯的人也越来越少了。

熙宁十年以前天下各州酒税每年的额度:

(此下为各州酒课数额表,按四十万贯以上、三十万贯以上、二十万贯以上、十万贯以上、五万贯以上、五万贯以下、三万贯以下、一万贯以下、五千贯以下、无定额、无榷等等级分列各州及其酒务数目,从东京、成都到夔、黔、达、开、施、涪等无专卖的州郡,逐一列举,此处从略。)

右边所列是《会要》中记载的熙宁以前天下酒税每年的数额,按大致数目分为这样的等第,其中大郡课税多的,除了钱之外,还有总计绢布之类,未能一一详细记录。

止斋陈氏说:"国朝初年,各路并未全部禁酒。吴越之地的酒禁是从钱氏开始的,京西一带的酒禁始於太平兴国二年,福建、广南至今没有酒禁。大抵祖宗定下的条约,对酒的课税防范甚严。淳化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敕令各州将茶盐酒税的课税利润上缴军资库,於是稍微严密起来了。咸平四年五月四日,敕令各州麴务从今以後将一年全部收到的钱,仍然取端拱到淳化元年三年内中等年份的钱数,定

 郴(一务) 全(务) 桂阳(六务) 戎(三务) 富顺监(一务) 龙(三务) 集(二务) 壁(三务) 大宁监(一务) 渝(四务) 万(一务) 忠(一务)

无定额:

莱芜监 利国监 河 康定军 沙苑监 太平监 司竹监 大通监 麟 丰 永平监 辰 沅 氵育州监 黎 茂 威 剑门关

无榷:

夔 黔 达 开 施 涪 ▯安 梁山 福 汀 泉 漳 兴化 广南东、西两路州军

右《会要》所载熙宁以前天下酒课岁额,以大数为之第等如此,内大郡课多者,除钱之外,又有总绢布之类,不悉录。

译为祖额,进行比较考核加以奖惩,那么酒税定立额度就是从这时开始的,然而当时还只是藏在州县而已。庆历二年闰九月二十四日,开始收取增添的盐酒课税利润钱,每年三十七万四千一百三十馀贯上交京城,那么酒税上供中央就是从这时开始的,是听从了王琪的请求(如今户部所说的王福部一文添酒钱就是这个)。熙宁五年正月四日,命令官营酒务每升添收一文,不计入朝廷的账目,增收添酒钱就是从这时开始的,这就是熙宁添酒钱。崇宁二年十月八日,命令官营酒务上等酒每升添收二文,中下等添收一文,用这笔钱资助学校。崇宁四年十月,酌量增加两种颜色(等级)酒的价钱,上等每升五文,其次三文,用这笔钱

止斋陈氏曰:“国初,诸路未尽禁酒。吴越之禁自钱氏始,而京西禁始太平兴国二年,闽、广至今无禁。大抵祖宗条约,酒课大为之防。淳化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敕令诸州以茶盐酒税课利送纳军资府,於是稍严密矣。咸平四年五月四日,敕诸州麴务自今後将一年都收到钱,仍取端拱至淳化元年三年内中等钱数立为祖额,比较科罚,则酒课立额自此始,然则藏之州县而已。庆历二年闰九月二十四日,初收增添盐酒课利钱岁三十七万四千一百三十馀贯上京,则酒课上供始於此,从王琪之请也(今户部所谓王福部一文添酒钱是也)。熙宁五年正月四日,令官务每升添一文,不入系省文帐,增收添酒钱始於此,则熙宁添酒钱也。崇宁二年十月八日,令官监酒务上色每升添二文,中下一文,以其钱赡学。四年十月,量添二色酒价钱,上色升五文,次三文,以其钱赡学,则崇宁赡学添酒钱也(五年二月四日,罢赡学添酒钱)。政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令诸路依山东酒价升添二文六分,入无额上供起发,则政和添酒钱也。建炎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曾纡申请权添酒钱。每升上色四十二文,次色十八文,以其钱一分州用,一分充漕计,一分提刑司椿管,则建炎添酒钱也。绍兴元年五月六日,令诸州军卖酒亏折本钱,随宜增价,不以多寡,一分州用,一分漕计,一分隶经制。前此酒有定价,每添一文,皆起请後行之,至是,州郡始自增酒价而价不等矣。十二月十八日,令添酒钱每升上色二十文,下色十文,一半提刑司椿管,一半州用。三年四月八日,令煮酒量添三十文作一百五十文足,以其钱起发。五年闰二月二十三日,置总制司。六月五日,令州县见卖酒务,不以上下,每升各增五文,隶总制,而总制钱始於此。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令卖煮酒权增升十文,以四文州用,六文令项椿管赡军,是为六文煮酒钱。七年正月二十二日,令诸州增置户部赡军酒库一所,以其息钱三分留本州充本,馀钱应副大军月椿,无月椿处起发,是为七分酒息钱。八年六月十日,令两浙诸路煮酒增添十文足,并蜡蒸酒增添五文足,内六文隶总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以都督府申请,权添煮酒一十文,内四文木州糜费,六文三省、枢密院椿管,激赏库拘收,是为六分煮酒钱。而又有发运司造舡添酒钱,每升上色三文,次二文;提举司量添酒钱,不以上下色,升一文。盖不知所始。绍兴十一年二月八日,并为七色酒钱,隶经制,而坊场名课亦数增长,与蜀之折估不与焉,则绍兴添酒钱也。酒政之为民害至此极矣,不可不稍宽也。”

仁宗时,河北酒税务有监临官,而转运司复遣官比视岁课,浸以侵民,诏禁之。

译资助学校,这就是崇宁赡学添酒钱(崇宁五年二月四日,废除了赡学添酒钱)。政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命令各路依照山东的酒价每升添收二文六分,计入没有定额的上供起运款项中,这就是政和添酒钱。建炎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曾纡申请权且添收酒钱。每升上等添四十二文,次等添十八文,这笔钱一分归州里使用,一分充作漕运经费,一分由提刑司掌管,这就是建炎添酒钱。绍兴元年五月六日,命令各州军卖酒亏损本钱的,可酌情增加价钱,不限多少,一分归州里使用,一分归漕运经费,一分隶属於经制钱。在此之前酒有固定价钱,每增添一文,都要先申请後才施行,到这时,各州郡才开始自行增加酒价,因而价钱各不相同了。十二月十八日,命令添酒钱每升上等二十文,下等十文,一半由提刑司掌管,一半归州里使用。绍兴三年四月八日,命令煮酒酌量添加三十文凑成一百五十文足陌,用这笔钱起运上缴。绍兴五年闰二月二十三日,设置总制司。六月五日,命令各州县现有卖酒官务,不分上下等级,每升各增加五文,隶属於总制钱,总制钱就是从这时开始的。绍兴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命令卖煮酒权且增添每升十文,其中四文归州里使用,六文由令项掌管以供军需,这就是六文煮酒钱。绍兴七年正月二十二日,命令各州增设户部赡军酒库一所,其中利息钱三分留在本州充作本钱,其馀的钱应付大军的月椿钱,没有月椿钱的地方就起运上缴,这就是七分酒息钱。绍兴八年六月十日,命令两浙各路煮酒增添十文足陌,以及蜡蒸酒增添五文足陌,其中六文隶属於总制钱。绍兴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因都督府的申请,权且增添煮酒钱一十文,其中四文归本州开支费用,六文归三省、枢密院掌管,由激赏库收取,这就是六分煮酒钱。此外还有发运司造船添酒钱,每升上等三文,次等二文;提举司酌量添酒钱,不分上下等级,每升一文。这大概不知道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了。绍兴十一年二月八日,将这些一并合为七色酒钱,隶属於经制钱,而坊场的名目课税也屡次增长,与蜀地的折估钱还不包括在内,这就是绍兴添酒钱。酒政给百姓带来的祸害到这时已经到了极点,不能不稍微放宽一些了。"

仁宗时,河北的酒税官务设有监临官,而转运司又派遣官员前来比较核对每年的课税,逐渐侵扰百姓,朝廷下诏禁止此事。不久後又有人请求凡场务每年课税三千缗以上的,要用使臣来监临管理,仁宗说:"岁入并不多却要增加官员,岂不是扰民吗?"於是下诏规定岁入课税须增加一倍以上,才增设使臣。当时天下的茶盐酒税每年课税有连年达不到定额的,朝廷下诏取一年之中的中等数额另定为额度,此後即使有盈馀,也不再增加定额。

嘉〇初年,又下诏规定酒税场务不得强行摊派民户,也不得苛刻阻拦商旅,来谋求盈馀以求得赏赐。

乾兴初年,进言的人说天下的酒税逐月逐年增加,没有

既而又请场务岁课三千缗以上者,以使臣监临,帝曰:“岁入不多而增官,得无扰乎?”乃诏岁课倍其数,乃增使臣。时天下茶盐酒税岁课有比年不登者,诏取一岁中数别为额,後虽羡溢,勿复增。

嘉▯初,又诏酒税场务毋得抑配人户,苛阻商旅,求羡馀以希赏。

乾兴初,言者谓天下酒课月比岁增,无有艺极,非古者禁群饮、教节用之义。遂诏乡村▯得增置酒场,已募民主之者期三年,他人虽欲增课以售,弗听;主者欲自增课,委官吏度异时不致亏负,然後上闻。既而御史中丞晏殊请酒场利薄者悉禁增课,从之。

初,酒场岁课不登,州县多责衙前或五保输钱以充其数。嘉▯、治平中,数戒止之,又诏蠲京师酒户所负麴钱十六万缗。

皇▯中,酒麴岁课合缗钱一千四百九十八万六千一百九十六,至治平中,减二百一十二万三千七百三,而皇▯中,又入金帛、丝纩、刍粟、材木之类,总其数四万七百六十,治平中,乃增一百九十九万一千九百七十五云。

英宗治平四年,诏江南近复村酒场抑民市酒者罢之。

神宗熙宁四年,三司承买酒麴坊场钱率千钱税五十,储之以禄吏。七年,诸郡旧不酿酒者,许以公使钱酿之,率百缗为一石,溢额者论以违制律。

崇宁二年,知涟水军钱景允言建立学舍,请以承买醋坊钱给用。诏常平司计其无害公费乃如所请,仍令他路准行之。

先是,元▯初,臣僚请罢榷醋,而户部以为本无禁文,命加约束。至绍圣二年,翟思请诸郡醋坊日息用度之馀,悉归之常平,以待他用。及是,景允有请,故令常平司

译止境,这不符合古代禁止群聚饮酒、教导节约用度的道理。於是下诏乡村不得增设酒场,已经招募百姓主管的,期限三年,其他人即使想增加课税来谋取,也不予听从;主管的人如果想自行增加课税,要委派官吏估量将来不至於亏损,然後再上报朝廷。不久後御史中丞晏殊请求凡是酒场获利微薄的一律禁止增加课税,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当初,酒场每年的课税收不上来时,州县大多责令衙前差役或五保人户缴纳钱财来充足其数额。嘉〇、治平年间,屡次告诫制止这种做法,又下诏免除京城酒户所欠的麴钱十六万缗。

皇〇年间,酒麴每年的课税合计缗钱一千四百九十八万六千一百九十六,到治平年间,减少了二百一十二万三千七百三,而皇〇年间,还纳入了金帛、丝纩、刍粟、材木之类,总计其数为四万七百六十,治平年间,於是又增加了一百九十九万一千九百七十五。

英宗治平四年,下诏江南地区最近恢复的村酒场如有强行摊派百姓购买酒的,一律废除。

神宗熙宁四年,三司承包收买酒麴坊场的钱,大致每千钱抽税五十,储存起来以供官吏的俸禄。熙宁七年,各郡原来不酿酒的地方,允许用公使钱来酿酒,大致每百缗折合一石,超过定额的按违反法制的律条论处。

崇宁二年,涟水军知军钱景允说要建立学舍,请求把承包收买醋坊的钱拨给使用。朝廷下诏命常平司核算这笔钱确实无害於公共费用,就依照他的请求办理,并命令其他路也依照此例施行。

在此之前,元〇初年,臣僚请求废除醋的专卖,而户部认为原本就没有禁止的法令条文,只是命令加以约束。到绍圣二年,翟思请求各郡醋坊每日息钱在日常用度之馀,一律归入常平仓,以备将来他用。到这时,钱景允又有此请求,所以命令常平司(核实办理)。

计之。

宣和六年,户部奏诸路增酒钱,请如元丰法,悉充上供,为户部用,▯以入漕司。从之。

高宗建炎三年,张浚用赵开总领四川财赋。开言蜀民已困,惟榷酤尚有赢馀,遂大变酒法:自成都始,先罢公帑卖供给酒,即旧扑卖坊场所置隔酿,设官主之,民以米赴官自酿,每斛输钱三十,头子钱二十二。明年,遍其法於四路,於是岁迎增至六百九十馀万贯,凡官槽四百所,私店不与焉。於是东南之酒额亦日增矣。

译按此计算。

宣和六年,户部上奏说各路增收的酒钱,请求按照元丰年间的旧法,全部划归上供,作为户部的经费,〇转入漕司。朝廷准奏。

高宗建炎三年,张浚任用赵开总领四川财赋。赵开说四川百姓已经很困顿了,只有榷酒(酒类专卖)还有盈余,于是大力改革酒法:从成都开始,先废除公家用官府库钱出资卖供给酒的做法,就在原先招标承包的坊场设置"隔酿",由官府设官员主管,百姓自己带米到官府,自行酿酒,每斛缴纳钱三十文,另加头子钱二十二文。第二年,把这个办法推行到四路,于是每年酒课收入增加到六百九十多万贯,共设官营酒槽四百所,私营酒店还不算在内。从此东南地区的酒课定额也一天天增多了。

四川制置使胡世将即成都潼川府、资普州、广安军创清酒务,许人户买扑分认,岁课为钱四万八千馀缗。自赵开行隔槽法,所增至十四万六千馀缗(绍兴元年额),及世将改官监,所入又倍自,後累增至五十四万八千馀缗(绍兴二十五年额),而外邑及民户坊场又为三十九万缗(淳熙二年额)。然隔槽之法始行,听民就务槽酝卖,官计所入之米而取其课,若未病也。行之既久,酝卖亏欠,则责入米之家认定月额,不复▯其米而第取其钱,民始病矣。

中兴後,增添酒价钱入漕计及总制司本末,见前止斋论。

绍兴十三年,诏淮东总所酒止於元置州军,淮西总所止於建康,扬州止於本州,不於别州县村镇添置,其有添置及诸军开沽,并与停闭。

十五年,罢夔路酒禁。夔旧无酒禁,为场店一百四十馀所,建炎末增至六百馀所,约增额钱四万二千九百馀贯,然土荒人少,不以为便。至是,宣抚司与转运司对数补填,遂弛其禁。十二月,诏南北十一库并隶左右司,充赡军激赏酒库。

二十一年,诏诸军买扑酒坊特许依旧监官赏格。四万、三万贯以上场务,增及一倍,减一年磨勘,以下者递赏有差。

乾道▯,又诏诸酒库除本任旬发窠名钱外,能补纳前官拖欠者,各有赏劝。又诏十万贯以上场务酒官,任满与减四年磨勘,馀等第推赏有差。

二十五年,罢逐路漕司寄造酒。以侍御史汤鹏举言诸州县寄造,不支本钱,专用耗米,始於李椿年,甚於曹泳故也。

三十年,以检点措置赡军酒库改隶户部既而户部。侍郎邵大受等言:“岁计赖经、总制,窠名至多,今诸路岁亏二百万,皆缘诸州公使库广行造酒,别置店沽卖,以致酒务例皆败坏。”乃诏户部行下提刑司检察诸州,将违法酒店日下住罢,其诸州别置酒库如军粮酒库、防椿库、月椿库之类,并省务寄酒及帅司激赏酒库,应未分隶经、制钱去处,并日下立额分隶,补趁亏额。

三十一年,殿帅赵密以诸军酒坊六十六归之户部(又见九年),同安郡王杨存中罢殿岩,复以私家扑酒坊九处上之,岁通收息六十万缗有奇,以十分为率,七分起赴行在,三分应副漕计。盖自军兴以来,诸帅擅榷酤之利,由是,县官始得资之以佐经费焉。

乾道元年,以浙东、西六十四所拨付三衙,分认课额,岁付左藏南库,输馀钱充赡军器等用。五年,三衙以酒库还之户部。

孝宗兴隆二年,右正言晁公武言:“私酒、私麴有禁法也,未闻有犯糯米之罚者,乞行禁止。”

二年,臣僚言:“赣州并福建、广南等处,以烟瘴之地,许民▯自造酒服药。

译四川制置使胡世将在成都府、潼川府、资州、普州、广安军新设清酒务,允许百姓承包认购,每年课税征得钱四万八千余缗。自赵开推行隔槽法后,所增至十四万六千余缗(绍兴元年的额度);到胡世将改由官府直接监管后,所收又比原来增加一倍,后来累计增至五十四万八千余缗(绍兴二十五年的额度),此外各县及民户坊场又征得三十九万缗(淳熙二年的额度)。然而隔槽法刚推行时,听凭百姓到酒务用自己的槽子酿酒出卖,官府核算所投入的米数而收取课税,还算没有什么弊病。但推行日久,酿卖出现亏欠,官府就责令投米的人家认定每月固定的额度,不再核实实际用米数而只按额收取钱款,百姓这才开始受害。

中兴以后,增添酒价钱纳入漕司经费及总制司经费的始末,见前面止斋的论述。

绍兴十三年,下诏:淮东总领所的酒务只限于原设的州军,淮西总领所只限于建康,扬州只限于本州,不得在别的州县村镇添设,凡是已经添设的以及各军队私自开设酒店卖酒的,一律停闭。

十五年,废除夔州路的酒禁。夔州路原来没有酒禁,共设场店一百四十余所,建炎末年增至六百余所,约增收课钱四万二千九百余贯,然而当地土地荒芜、人口稀少,百姓并不感到方便。到这时,宣抚司与转运司核对数目补足差额,于是就废除了酒禁。十二月,下诏南北十一库一并隶属左右司,充作赡军激赏酒库。

二十一年,下诏各军承包酒坊的官员特许依旧按监官赏格给赏。四万、三万贯以上的场务,赏格增加一倍,减磨勘一年,以下的依次分等给赏。

乾道某年,又下诏各酒库除了本任期内按旬上缴窠名钱外,能补缴前任官员拖欠钱款的,各按情况给予奖励。又下诏十万贯以上场务的酒官,任满可减磨勘四年,其余按等第分别给赏。

二十五年,废除各路漕司代造官酒。这是因为侍御史汤鹏举进言,说各州县代造官酒,不发本钱,专门耗费米粮,此弊起于李椿年,而在曹泳时更为严重的缘故。

三十年,把检点措置赡军酒库改隶属户部,不久户部侍郎邵大受等人进言说:"每年财政依赖经制钱、总制钱,名目繁多,如今各路每年亏空二百万,都是因为各州公使库大量造酒,另设店铺出卖,以致酒务大多败坏。"于是下诏户部行文提刑司检查各州,凡是违法的酒店即日停闭,各州另设的酒库如军粮酒库、防桩库、月桩库之类,以及省务寄酒和帅司激赏酒库,凡未分隶经制钱、总制钱的,一律即日定额分隶,补足亏欠的额度。

三十一年,殿前都指挥使赵密把各军所属酒坊六十六处归还户部(又见于九年记事),同安郡王杨存中卸任殿前都指挥使后,也把私家承包的酒坊九处上交,每年共收利息六十万余缗,按十分为比例,七分送往行在,三分供漕司经费之用。这是因为自军兴以来,各将帅擅自把持酒利,从此以后,朝廷才开始依靠这笔钱来补充经费。

乾道元年,把浙东、浙西六十四处酒坊拨给三衙,分别认定课额,每年收入交纳左藏南库,多余的钱用于赡军器等用途。五年,三衙把酒库归还户部。

孝宗兴隆二年,右正言晁公武进言说:"私酿酒、私造酒曲已有禁令,却没听说有惩罚私用糯米的,请求予以禁止。"

(隆兴)二年,有臣僚进言说:"赣州以及福建、广南等地,因是烟瘴之地,允许百姓自行造酒服药。但贫苦百姓无力酿造,酒利便全归豪强大户所有。请求让所造之酒经官府征税之后,才准出卖,税钱专供行在使用。"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八年,详定敕令所因知常德府刘邦翰进言说:"湖北的百姓被酒坊之弊所困,极贫困的人家,不花费上万钱就办不成一场婚丧喜庆之礼。请求把课额让百姓按产业多少均摊缴纳,酿酒出卖听凭百姓自便。"

小民无力酝造,榷酤之利,尽归豪户。乞将所造酒经官税毕,然後出卖,其税钱椿发行在。”从之。

八年,详定敕令所以知常德府刘邦翰言:“湖北之民困於酒坊,至贫之家,不捐万钱则不能举一吉凶之礼。乞将课额令民随产业均纳,其酝造酤卖听民便。”然以酒课均分民▯,即是两税之外别生一税,他日渔利之臣仍旧酤榷而此税不除,反为民害,乃检《乾道重修敕令》,禁止抑买。

淳熙三年,诏减四川酒课钱四十七万三千五百馀贯,令礼部给除度牒六百六十一道,补还今岁减数;自来年以後,於四川合应副湖广总所钱内,截上件钱补足。从制使范成大之请也。

七年,从右正言葛必阝之请,诏:“民▯买扑酒坊,一界既满,无人承买,虽欲还官而官司不受,无以偿还,虚受刑责。仰诸路提刑司委官体究蠲放。”

八年,兵部侍郎芮辉言:“潭州自绍兴初剧盗马友行税酒法,一方便之,於官无费,岁得钱十四五万缗。昨守臣辛弃疾变榷酒,人多移徙,乞依旧法。”

按:榷酒之课额既重,官自酝造,则不免高价抑勒人户沽买。欲以课额随民均配而纵其自酿,则又是两税之外别生一税,他日必有税不除而再榷酒之事。惟有於要闹坊场之地听民酝造,纳税之後,从便酤卖,实为公私两利,但恐各处先立定高大之额,则所收税未必能及额耳。县官惟务榷利,而便民之事乃愧於一剧盗,何邪?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曰:“旧两浙坊场一千三百三十四,岁收净利钱八十四万缗,至是,合江、浙、荆湖人户扑买坊场,一百二十七万缗而已。盖自绍兴初概增五分之後,坊场败阙者众故也。”

水心叶氏《平阳县代纳坊场钱记》曰:“自前世乡村以分地扑酒,有课利买名净利钱,恣民增钱夺买。或卖不及,则为败缺而当停闭。虽当停闭而钱自若,官督输不贷。民无高下,枚户而偿,虽良吏善政,莫能救也。嘉定二年,浙东提举司言:‘温州平阳县言,县之乡村坊店二十五,当停闭二十一,有坊店之名而无其处,旧传自宣和时则然。钱之以贯数二千六百七十三,州下青册於县,月取岁足,无敢蹉跌。保正赋饮户不实,杯盂之酤,罂缶之酿,强家幸免,浮细受害。穷山入▯,绝少醉者,鬻樵雇薪,抑配白纳,而永嘉至有算亩而起,反过正税,斯又甚矣。且县人无沈湎之失,而受败缺之咎,十百零细,承催乾没,关门逃避,攘及锅釜,子孙不息,愁苦不止,惟垂裁哀,颇加救助。伏见近造伪会子抵罪者所籍之田,及馀废寺亦有残田,谓宜赐县就用,禾利足以相直,补青册之缺,释饮户之负,不胜大愿。

译然而把酒课均摊给百姓,等于是在两税之外又生出一项新税,日后好利的官员仍旧实行专卖,而这项税又不能免除,反而成为百姓的祸害,于是查检《乾道重修敕令》,禁止官府强行抑价买卖。

淳熙三年,下诏减免四川酒课钱四十七万三千五百余贯,命礼部拨给度牒六百六十一道,用以补足今年所减的数额;从明年以后,在四川应供给湖广总领所的钱款中,扣除这笔钱补足。这是采纳了制置使范成大的请求。

七年,采纳右正言葛必阝的请求,下诏说:"百姓承包酒坊,一届期满,无人接手承买,即使想交还官府而官府又不肯接受,百姓无从偿还,白白遭受刑罚追责。命各路提刑司委派官员查明情况予以免除。"

八年,兵部侍郎芮辉进言说:"潭州自绍兴初年大盗马友推行按酒收税之法后,此地百姓深感方便,官府也无需花费,每年能得钱十四五万缗。近来守臣辛弃疾改行专卖法,百姓大多迁走,请求依旧法办理。"

按:官府专卖酒的课额既然沉重,由官府自行酿造出卖,就难免抬高价格强迫百姓购买。想要把课额按人口均摊而听任百姓自行酿造,那又是在两税之外另生一税,日后必定会出现税不能免除、又重新实行酒类专卖的情况。只有在人烟稠密的场所听任百姓酿造,纳税之后,任其自由出卖,才真正做到公私两便,只怕各地事先定下过高的额度,那么所收的税钱未必能达到额度罢了。地方官只顾着专营酒利,而在便民一事上竟不如一个大盗,这是为什么呢?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说:"过去两浙的坊场共一千三百三十四处,每年收净利钱八十四万缗,到这时,合计江、浙、荆湖百姓承包的坊场,也只有一百二十七万缗而已。这是因为自绍兴初年总体增加五分之后,坊场败落停闭的很多的缘故。"

水心先生叶适在《平阳县代纳坊场钱记》中说:"自前代以来,乡村按地段承包酒坊,有课利、买名、净利钱等名目,任凭百姓竞相增价争买。有的卖不足额,就算作败缺而应当停闭。虽然应当停闭,但税钱依旧照收,官府督促缴纳绝不宽贷。百姓不论贫富,按户摊派偿还,即使是良吏推行善政,也无法挽救这种局面。嘉定二年,浙东提举司上言:'温州平阳县申报,该县乡村坊店共二十五处,其中应当停闭的有二十一处,有坊店之名而实际无处可寻,据传自宣和年间起就是如此。所欠税钱共计二千六百七十三贯,州里将账册下发到县,按月催缴、年终收足,不敢有丝毫差错。保正申报饮酒户数不实,无论是杯盏小酌还是坛罐私酿,有钱有势之家幸免于难,贫弱小户却深受其害。深山穷谷,极少有喝酒的人,砍柴卖薪的百姓也被强行摊派、白白纳钱,而永嘉甚至有按田亩摊派的,反而超过正税,这就更加严重了。况且县里百姓并无沉溺饮酒之过,却要承受坊场败缺的责罚,零零碎碎的钱款,催缴逼迫,以致百姓关门逃避,连锅碗都被搜刮而去,子孙受累不止,愁苦不堪,恳请怜悯裁断,多加救助。近见因伪造会子而获罪者所被没收的田产,以及一些废寺的剩余田产,认为应当拨赐给本县使用,田租收入足以抵偿所欠,补足账册上的缺额,解除饮酒户的负担,这是百姓最大的愿望。'朝廷为之动容,予以允准。命令一经颁布,全县无不欢欣鼓舞,感念朝廷的恩德。坊场出现败缺,本是各州县共有的弊病。如今平阳县独凭使者一番进言,就除去了百年积弊,那么以前所说的无法挽救,恐怕只是没有认真去想办法罢了!我听说仁爱之人对待百姓如同对待自己的子女,了解他们的痛苦,就像自己亲身承受一样,审慎选择有利的办法,常常能对症下药,治理有方,因而声名远播,不因空谈高论而荒废政务,不因空洞的想法而妨碍实际,

’於是朝廷恻然许之。命既布,一县无不歌舞赞叹,以纪上恩。夫坊场之有败缺,州县通患也。今平阳独以使者一言去百年之疾,然则昔所谓莫能救者,岂未之思欤!某闻仁人视民如子,知其痛毒,若身尝之,审择其利,常与事称,疗之有方,子之有名,不以高论废务,不以空意妨实,然後举措可明於朝,廷而惠泽可出於君上,此其所以法不弊而民不穷也。”

按:水心此记足以尽当时坊场之弊。祖宗之法,扑买坊场,本以酬奖役人,官不私其利;又禁增价搀扑,恐其以逋负破家,皆爱民之良法也。流传既久,官既自取其钱,而败阙停闭者,额不复蠲,责之州县,至令其别求课利以对补之,而後从则凋▯之。州县他无利孔,而有败阙之坊场者,受困多矣。

●卷十八 征榷考五

○榷茶

唐德宗建中元年,纳户部侍郎赵赞议,税天下茶、漆、竹、木,十取一,以为常平本钱。时军用广,常赋不足,所税亦随尽,亦莫能充本储,及出奉天乃悼悔,下诏亟罢之。

贞元九年,复税茶。先是,诸道盐铁使张滂奏:“去岁水灾,诏令减税。今之国用,须有供储。伏请於出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由定三等时估,每十税一,充所放两税。其明年已後所得税钱外贮,若诸州遭水旱,赋税不办,以此代之。”诏可,仍委张滂具处置条目。每岁得钱四十万贯,茶之有税自此始。然税无虚岁,遭水旱处亦未尝以税茶钱拯赡。

致堂胡氏曰:“茶者,生人之所日用也,其急甚於酒。然王钅共、杨慎矜、韦坚以及刘晏皆置而不征,犹为忠厚。天地生物,凡以养人,取之不可悉也。张滂税茶,则悉矣。凡言利者,未尝不假▯美名,以奉人主私欲,滂以茶税钱代水旱田租是也。既以立额,则後莫肯蠲,非惟不蠲,从而增广其数,其法严峻者有之矣,或至於官尽榷之,商旅不得贸迁,而必与官为市。在私,则终不能禁,而椎埋恶少窃贩之害兴,偶有败获,奸人猾吏相为囊橐,狱迄不直,而治所由历,株连枝蔓,致良民破产,接村比里,甚则盗贼出焉。在公,则收贮不虔,发泄不时,至於朽败,与新敛相妨,或没入窃贩,无所售用,於是举而焚之,或乃沈之,殃民害物,咸弗恤也。其原则在於得数十万缗钱而已。夫弛山泽之禁以予民,王政也。必不得已,听商旅贸迁而薄其征。茶也者,东南所有,西北所无,虽曰薄征,其入於王府者亦不赀矣。息盗夺,止讼狱,佐国用,其利亦大矣,张滂、王涯岂足效哉!

穆宗即位,两镇用兵,帑藏空虚,禁中起百尺楼,费不可胜计。盐铁使王播乃增天下茶税,率百钱增五十。

译这样一来,举措就能在朝廷上光明磊落,恩泽就能从君主那里施及百姓,这正是律法不至于败坏、百姓不至于穷困的原因所在。"

按:叶适的这篇记文足以说明当时坊场制度的弊病。祖宗立法本意,是通过承包坊场来酬劳服役的百姓,官府并不谋取其中私利;又禁止抬价争买,是担心百姓因欠债而倾家荡产,这都是爱护百姓的良法。可是流传日久,官府既已自行征收钱款,而对败缺停闭的坊场,额度却不再豁免,责令州县承担,以至于让州县另想办法征收其他课利来补足,然后才层层加码摊派给凋敝的百姓。州县本无其他财源,而又有败缺的坊场压在身上,因此深受其困。

●卷十八 征榷考五

○榷茶

唐德宗建中元年,采纳户部侍郎赵赞的建议,对天下的茶、漆、竹、木征税,十取其一,作为常平仓的本钱。当时军费开支浩大,常规赋税不敷使用,所征的税款也随即用尽,仍无法充实常平本钱,等到德宗出逃奉天后才后悔,下诏立即废除了这项税收。

贞元九年,重新征收茶税。此前,诸道盐铁使张滂上奏说:"去年遭受水灾,朝廷下诏减免税赋。如今国家用度,需要有所储备。恳请在产茶的州县以及茶山外商旅往来的要道,委派有关官员核定三等时价,每十税一,用以补充所减免的两税。第二年以后所得的税钱另外储存,如果各州遭遇水旱灾害,赋税征收不上来,就用这笔钱来代替。"皇帝下诏准许,并委托张滂拟定具体的处置条目。每年得钱四十万贯,茶税从此开始征收。然而茶税年年不断,遇到水旱灾害的地方也未曾用这笔茶税钱来赈济。

致堂胡氏说:"茶,是百姓每日所需的东西,其急迫程度超过酒。然而王钅共、杨慎矜、韦坚以及刘晏都对茶搁置不征,还算是忠厚之举。天地生养万物,都是用来养育百姓的,不能全部索取。张滂征收茶税,就算是全部索取了。凡是谈论生财之利的人,未尝不假借美名,来满足君主的私欲,张滂用茶税钱代替水旱灾年的田租就是这样。一旦定下税额,以后就再难免除,不仅不能免除,反而随之增加数额,其中法令严酷的也有,甚至发展到官府完全专卖,商旅不得自由贩运,必须与官府交易。在民间私下贩卖,则终究无法禁绝,于是盗匪恶少偷卖私茶的祸害就产生了,偶尔有被查获的,奸人与狡猾的官吏互相勾结包庇,案件始终难以公正断决,而经办案件的官府,株连蔓延,导致良民破产,殃及邻里乡村,严重的甚至逼出盗贼。在官府方面,储藏不谨慎,发放不及时,以至于茶叶朽坏,与新征的茶叶互相妨碍,有的没收的私贩茶叶,无处可以出售,于是就一把火烧掉,或者干脆沉入水中,损害百姓、糟蹋财物,都毫不顾惜。追根究底,不过是为了得几十万缗钱罢了。放开山林川泽的禁令而施惠于民,才是王道之政。如果实在不得已,就应听任商旅自由贩运而薄征其税。茶这种东西,东南各地出产,而西北没有,即使说是薄征,进入朝廷府库的数量也不少了。这样既能平息盗贼掠夺,又能止息诉讼,还能补助国用,其利益也是很大的,张滂、王涯这些人的做法哪里值得效法呢!"

穆宗即位后,两镇用兵,国库空虚,宫中又兴建百尺高楼,耗费无法计算。盐铁使王播于是增加天下的茶税,大概每百钱增收五十。江淮、浙东西、岭南、福建、荆襄的茶税,由王播亲自掌管,两川的茶税则由户部掌管。天下茶叶每斤加征到二十两,王播又上奏进一步加征。

右拾遗李〇上疏进谏说:"专卖茶叶起初是为了供养军队,如今边境无战事,却仍旧重敛于民,这是不可行的第一点。茶饮,是百姓所依赖的日用之物,加重赋税则价格必然上涨,贫弱百姓愈加困苦,这是不可行的第二点。山林川泽的物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