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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文献通考十一

卷十 户口考一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67–182 段

)凡起徒役,▯过家一人,以其馀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羡,饶也。田,谓猎也。追,追寇贼也。竭作,尽行)。

乡大夫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岁时入其书(征之,给公上事也。国中,城郭内。年十五以下为六尺;二十为七尺,国中晚赋而早免之,以其所居复多役少;野早赋而晚免之,以其复少役多)。

《朱子语录》曰:“问:‘周制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乡遂所以不为井者何故?曰:‘都鄙以四起数,五六家始出一人,故甸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乡遂以五起数,家出一人为兵,以守卫王畿。役次必简,故《周礼》惟挽柩则用之,此役之最轻者。”

山斋易氏曰:“近郊之民,王之内地,共辇之事,职无虚月,追胥之比,无时无之。故七尺而征,六十而舍,则稍优於畿外,非姑息也。远郊之地,王之外地也,其沟洫之制,各有司存,野役之起,不及其羡。故六尺而征,六十五而舍,则稍重於内地,非荼毒也。园廛二十而一,若轻於近郊也,而草木之毓,夫家之聚,不可以扰,扰则不能以宁居,是故二十而税一。漆林二十而五,若重於远郊也,而器用之末作,商贾之资利,不可不抑,不抑则必至於忘本,是二十而五,系近郊、远郊劳佚所系。”

《载师》: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夫税者,百亩之税;家税者,出士徒车辇,给徭役。横渠张氏曰:“夫家之征,疑无过家一人者,谓之夫;馀夫竭作,或三人,或二人,或二家五人,谓之家。”)。

《闾师》:凡无职者,出夫布。

民无职者一而已,《载师》出夫家之征,《闾师》止言出夫布,何也?《载师》承上文宅不毛、田不耕之後,乃示罚之法也。《闾师》承上文九职任民之役,乃常法也。均一无职之民,而待之有二法,何也?盖古人於游惰不耕及商贾末作之人,皆於常法之外别立法以抑之。如关市或讥而不征,或征之。讥者,常法也;征者,所以抑之也。▯民或出夫布,或并出夫家之征。夫布,其常也;并出夫家,所以抑之也。夫家解当如横渠之说,郑注谓令出一夫百亩之税,则无田而所征与受田者等,不几太酷矣。

遂大夫以岁时稽其夫家之众寡、六畜、田野,辨其可任者,与其可施舍者,掌其政令禁戒。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於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三官以贰佐王治者,当以民多少黜陟主民之吏)。

译到六十五岁的,都要被征发。其中可以免除的,国都之中的贵者、贤者、能者、在公家任职者、老者、病者都可以免除,按季节登记入册(征之,指供给公家事务。国中,指城郭之内。年十五岁以下身高约六尺;二十岁约七尺,国都之中征发晚而免除早,因为国都居民从事的劳役多而居住的人多;郊野征发早而免除晚,因为郊野居民从事的劳役少而人口相对少)。

《朱子语录》说:"有人问:'周代制度中,都鄙实行助法,八家共耕一井;乡遂实行贡法,十夫合用一沟。乡遂为什么不设井田呢?'回答说:'都鄙以四为基数来计算,五六家才出一人服役,所以一甸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乡遂以五为基数来计算,每家出一人当兵,用来守卫王畿。劳役的次序必定简省,所以《周礼》中只有运送灵柩时才征用他们,这是劳役中最轻的一种。'"

山斋易氏说:"近郊的百姓,是王畿的内地之民,供应运输之事,没有一个月空闲,追捕盗贼的比对,没有一时停止。所以七尺就要征发,六十岁才免除,这比郊外要略微优待一些,并不是姑息迁就。远郊的地方,是王畿的外地,那里的沟洫制度,各有专人管理,郊野劳役的征发,不涉及余富的劳力。所以六尺就要征发,六十五岁才免除,这比内地要略重一些,并不是苛待百姓。园廛之地二十分之一的税率,似乎比近郊要轻,但是那里花草树木的培育、百姓的聚居,不可以随意打扰,一打扰就不能安居,所以二十分之一征税。漆林二十分之五的税率,似乎比远郊要重,但是那里的器用制作是末业,商贾从中牟利,不能不加以抑制,不抑制就必然会导致人们忘却根本,所以定为二十分之五的税率,这些都与近郊、远郊劳逸不同的情形有关。"

《载师》记载:凡百姓没有固定职业的,就征收夫税和家税(夫税,是百亩田的税;家税,是征发士卒、车辆,供给徭役。横渠张氏说:"夫家之征,大概说的不超过每家一人,称为夫;剩余的男丁全部出动,或三人,或二人,或两家五人,称为家。")。

《闾师》记载:凡没有固定职业的,就征收夫布(人头税)。

没有固定职业的百姓是同一类人而已,《载师》说征收夫税、家税,《闾师》只说征收夫布,这是为什么呢?《载师》承接上文"住宅不种树木、田地不耕种"之后,是在展示惩罚的做法;《闾师》承接上文九职任用百姓劳役的内容,是常规的法度。同样是没有固定职业的百姓,对待他们却有两种法度,这是为什么呢?大概古人对于游手好闲不耕种以及经商从事末业的人,都在常规法度之外另立法规来加以抑制。如同关卡市场,有的只稽查而不征税,有的则征税。稽查,是常规做法;征税,是用来加以抑制的。对百姓,有的征收夫布,有的连同夫税、家税一起征收。夫布,是常规做法;连同夫税、家税一起征收,是用来加以抑制的。"夫家"应当依照横渠先生的说法来理解,郑玄的注解认为是命令他们缴纳一夫百亩的税,那么没有田地的人所要缴纳的赋税就与有田地的人相等,未免太过苛刻了。

遂大夫按季节核查各户人口的多少、六畜、田地情况,分辨其中可以服役的人,以及可以免除的人,掌管其中的政令禁令。司民掌管登记万民的数目,从出生落籍以上的都登记在版籍上,分辨国都之中和都鄙、郊野的人口,区分男女,每年登记增减的生死人数。到三年大规模统计人口时,把万民的数目报告给司寇,司寇在孟冬祭祀司民之神的日子把数目呈报给君王,君王行拜礼接受,登记在天府之中,内史、司会、冢宰都各存一份副本,用来辅佐君王治理国家(三个官职都各存副本来辅佐君王治理,是因为应当依据人口多少来黜陟管理百姓的官员)。均人掌管均衡人民、牛马、车辆的力役和赋税(政读作征。人民的力役,指治理城郭、道路、沟渠。牛马、车辆的力役,指转运储积物资一类的事)

均人掌均人民、牛马、车辇之力政(政读为征。人民,则治城郭、涂巷、沟渠。牛马、车辇,转委积之属)。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旬,均也);凶札,则无力政。

《王制》: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

宣王既丧南国之师(败於姜戎是也),乃料民於太原。

仲山甫谏曰:“民不可料也。夫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司民协孤终(掌民数者。无父曰孤。终,死也),司商协民姓(掌赐族受姓之官),司徒协旅(合师旅),司寇协奸(刑官,知死刑之数),牧协职(牧养牺牲,合其物色之数),工协革(百工之官,更制度合其数),场协入(场圃黍稷之数),廪协出(廪人掌九▯出用之数),是则少多、死生、出入、往来者,皆可知也。於是乎又审之以事(事,谓国籍田、▯狩,简知其数),王治农於籍、▯於农隙,耨获亦於籍,▯於既▯,狩於毕时(▯,秋时。毕,冬时),是皆习民数者也,又何料焉。不谓其少而大料之,是示少而恶事也(言王不谓其众少而大料数之,是示以寡少,又厌恶政事,不能修之意也)。临政示少,诸侯避之。治民恶事,无以赋令。且无故而料民,天之所恶也,害於政而妨於後嗣。”王卒料之,及幽王乃废灭。

平王东迁三十馀年。庄王十三年,齐桓公二年,五千里外非天子之御,自太子、公侯以下至於庶人,凡千一百九十四万一千九百二十三人。

战国之时,考苏、张之说,计秦及山东六国戎卒,尚馀五百馀万,推人口数尚当千馀万。秦兼诸侯,所杀三分居二,犹以馀力北筑长城四十馀万,南戍五岭五十馀万,阿房、骊山七十余万,十余年▯,百姓死没,相踵於路。陈、项又肆其酷烈,新安之坑,二十馀万,彭城之战,雎水不流。汉高帝定天下,人之死伤亦数百万,是以平城之卒不过三十万,方之六国,十分无三。

右杜氏《通典》所考东迁以後,汉初户口数目,大约如此。

秦用商鞅之法,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於古(更卒,谓给郡县一月而更者。正卒,谓给中都官者也)。汉兴,循而未改。

汉高祖四年八月,初为算赋(《汉仪注》:人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并车马)。

按:户口之赋始於此。古之治民者,有田则税之,有身则役之,未有税其身者也。汉法:民年十五而算,出口赋,至五十六而除;二十而傅,给徭役,亦五十六而除。是且税之且役之也。

十一年,诏曰:“欲省赋甚,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

译。凡是均衡力役和赋税,都按年成的丰歉来增减,丰年,每十天公家可用民力三天;平常年份,每十天可用民力两天;歉收年份,每十天可用民力一天(旬,是均等的意思);遇到凶年瘟疫,就不征发力役。

《王制》说:使用百姓的劳力,一年不超过三天。

周宣王在丧失南国的军队之后(败于姜戎就是指这件事),于是在太原清点百姓人数。

仲山甫劝谏说:"百姓是不可以清点的。古时不清点百姓,却能知道百姓的多少。司民协调孤儿和死亡的数目(掌管人口数目的官员。没有父亲叫孤。终,是死亡的意思),司商协调赐姓受族的数目(掌管赐族受姓的官员),司徒协调军旅的数目(合计师旅的人数),司寇协调奸犯的数目(刑官,掌握死刑的数目),牧官协调职分的数目(牧养牺牲,合计物色的数目),工官协调改制的数目(百工的官员,更改制度时合计其数目),场官协调收入的数目(场圃中黍稷收成的数目),廪官协调支出的数目(廪人掌管各种粮食出入用度的数目),这样一来,人口的多少、生死、出入往来,都可以知道了。于是又通过各种事务来审核(事,是指国家的籍田耕作、田猎活动,借此简单了解百姓数目),君王在春天籍田时从事农耕,在农闲时进行田猎,在籍田时进行耕耘收获,在春耕之后进行搜猎,在冬季进行狩猎(春搜是春天,秋猎是秋天。毕,指冬天),这些都是熟悉民数的途径,又何必特意清点呢。不说百姓少却大规模清点,这是显示自己人口少而且厌恶政事(意思是说君王不管百姓多少都要大规模清点人数,这是向外展示人口稀少,又表明厌恶政事、不能修明政务的意思)。在治理政事时显示人口稀少,诸侯就会躲避他;治理百姓却厌恶事务,就无法施行政令。况且无故清点百姓,是上天所厌恶的事情,对政事有害,并对后代子孙不利。"周宣王最终还是清点了人口,到周幽王时周朝就废弃灭亡了。

周平王东迁三十多年后。周庄王十三年,也就是齐桓公二年,五千里之外不是天子直辖的地方,从太子、公侯以下到平民百姓,共一千一百九十四万一千九百二十三人。

战国时期,考证苏秦、张仪的说法,计算秦国及崤山以东六国的士兵,还剩五百多万,推算人口数目应当还有一千多万。秦国兼并诸侯,所杀的人占了三分之二,还是以剩余的人力,向北修筑长城动用四十多万人,向南戍守五岭动用五十多万人,修建阿房宫、骊山陵墓动用七十多万人,十几年间,百姓死伤相继,倒在路上。陈胜、吴广以及项羽又肆意残害,新安坑杀降卒二十多万人,彭城之战,睢水都被尸体堵得不能流动。汉高祖平定天下后,死伤的人也有数百万,因此平城之战的士卒不过三十万,比起六国时期,十分中不到三分。

以上是杜佑《通典》所考证的东迁以后、汉初的户口数目,大致如此。

秦朝采用商鞅的法度,每月轮流当更卒,服役期满后又要去当正卒,一年屯戍,一年力役,比古时多出三十倍(更卒,是指供郡县差遣一个月而轮换的人。正卒,是指供中央官署差遣的人)。汉朝建立后,沿袭这个制度没有改变。

汉高祖四年八月,开始征收算赋(《汉仪注》记载:百姓年十五岁以上到五十六岁都要出赋钱,每人一百二十钱为一算,用来治理武库、置办车马)。

按:户口的赋税从这时开始征收。古代治理百姓的人,有田地就征田税,有人丁就征力役,没有针对人本身征税的。汉法规定:百姓年十五岁开始算赋,缴纳口赋,到五十六岁才免除;二十岁开始登记服役(傅籍),供给徭役,也是到五十六岁才免除。这是既征税又征役了。

汉高祖十一年,诏书说:"本想大大节省赋税,如今献纳的物品没有一定的标准,官吏有的借机多征来作为献纳之

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据四年算赋减其半也)。”

更赋(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为卒更也。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为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繇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为过更也。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後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食货志》曰:‘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於古。’此汉初因秦法而行,後遂改易,有谪乃戍边一岁耳。”)。

惠帝六年,令民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今使五算,罪谪之也)。

文帝偃武修文,丁男三年而一事,民赋四十(常赋,岁一事,每算百二十。时天下民多,故三岁一事,赋四十也)。

吴以铜盐,故百姓无赋,卒、践更,辄予平贾。

景帝二年,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

徐氏曰:“按《高纪》: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疲癃。”《汉仪注》:“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驰战陈,年五十六乃免为庶民,就田里。”则知汉初民在官三十有三年也。今景帝更为异制,令男子年二十始傅,则在官三十有六年矣。

武帝建元元年,诏民年八十复二算(二口之算也)。

元封元年,行所巡县,无出今年算。

昭帝元凤四年,诏▯收四年、五年口赋(《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勿收(更赋注见上)。

按算赋十五岁以上方出,此口赋则十五岁以前未算时所赋也。

元平元年,诏减口赋钱。有司奏请减什三,上许之。

宣帝地节三年,流民还归者且勿算事。

甘露元年,减民算三十(一算减钱三十也)。

五凤三年,减天下口钱。

按:汉始有口赋,然颇轻於後代。至昭、宣时又时有减免,且令流民还归者勿算。故其时胶东相王成遂伪增上流民自占八万馀口,以蒙显赏。则以流徙者算数既除,州郡无逋负之责,可以容伪故也。

译物,而诸侯王尤其严重,百姓深受其苦。命令诸侯王、通侯常在十月朝献,以及各郡按人口数目的比例,每人每年六十三钱,用来供给献纳的费用(比照高祖四年算赋的标准减半)。"

更赋(如淳说:"更役有三种: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时正卒没有固定的人选,都应当轮流去服役,一个月轮换一次,这叫卒更。贫穷的人想要出雇佣钱来代替服役的,由轮到服役的下一个人出钱雇他,每月两千钱,这叫践更。天下人都应当亲自戍守边疆三天,也叫做更,法律上所谓的繇戍就是这个。即使是丞相的儿子也在戍边的征调范围内,不可能人人都亲自去服三天役;而且去服役的人应当亲自戍守三天,不能去了便返回,因此便让他住上一年才轮换一次。凡是不亲自去的,出钱三百缴给官府,官府用这笔钱来供给戍边的人,这叫过更。律说规定,卒更、践更的人,是留守的意思。留守在本县五个月才轮换一次。后来依照尉律,卒更、践更改为一个月,休息十一个月。《食货志》说:"每月轮流当更卒,服役期满后又要去当正卒,一年屯戍,一年力役,比古时多出三十倍。'这是汉初沿袭秦朝的法度而实行,后来就改变了,只有被贬谪的人才要戍边一年。")。

汉惠帝六年,命令百姓中女子年十五岁以上到三十岁还未出嫁的,加征五倍算赋(按汉律,每人出一算,一算一百二十钱,只有商人和奴婢加倍征收算赋。如今让她们出五倍算赋,是作为惩罚)。

汉文帝偃武修文,成年男子三年才服一次力役,赋钱四十(正常的赋役,本是每年服役一次,每算一百二十钱。当时天下人口增多,所以三年才服役一次,赋钱四十)。

吴国因为拥有铜矿和盐产,所以百姓不用交赋税,服卒更、践更的人,也都给予相应的报酬。

汉景帝二年,命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岁开始傅籍服役(傅,是登记的意思。说的是登记入籍,供给国家徭役)。

徐氏说:"查《汉高帝纪》:征发关中年老体弱未登记入籍的人都到军中去。"如淳说:"按律,年二十三岁登记入畴官(世袭的技艺官职),身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的算作疲癃(残疾体弱者)。"《汉仪注》记载:"百姓年二十三岁成为正卒,一年当卫士,一年当材官、骑士,练习射箭骑马,操练战阵,到五十六岁才免除兵役成为平民,回乡务农。"由此可知汉初百姓在官府服役共三十三年。如今汉景帝又改为新的制度,命令男子年二十岁开始傅籍服役,那么在官府服役就是三十六年了。

汉武帝建元元年,下诏百姓年八十岁的免除两算的算赋(二口之算,即两个人的算赋)。

元封元年,皇帝巡行所到的县,免除今年的算赋。

汉昭帝元凤四年,下诏一并免除元凤四年、五年的口赋(《汉仪注》记载:百姓年七岁到十四岁要缴纳口赋钱,每人二十三钱。其中二十钱用来供养天子;另外三钱,是汉武帝加征的口钱,用来补充车马之用)。三年以前拖欠未缴的更赋,不再追收(更赋的注解见上文)。

按:算赋是十五岁以上才征收,而这个口赋则是十五岁以前尚未纳算赋之年所征收的赋税。

元平元年,下诏减免口赋钱。有关官员奏请减免十分之三,皇帝准许了。

汉宣帝地节三年,流亡百姓返回本籍的,暂时免除算赋和力役。

甘露元年,减免百姓算赋三十钱(每算减免三十钱)。

五凤三年,减免天下口赋钱。

按:汉朝开始有口赋,但比后代要轻得多。到汉昭帝、汉宣帝时又时常减免,并且命令流民返回本籍的免除算赋。所以当时胶东相王成竟然虚报流民自己前来归附的有八万多人,以此骗取朝廷的显赫赏赐。这是因为流徙百姓的算赋既已免除,州郡就没有了拖欠赋税的责任,

元帝时,贡禹请民年二十乃算。

禹以为古民亡赋算口钱,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於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於生子辄杀。宜令民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年二十乃算。天子下其议,令民产子七岁乃出口钱自此始。

成帝建始二年,减天下赋钱,算四十。

惠帝即位,令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所与(同居,谓同籍同财也)。

《货殖传》:秦、汉之制,列侯封君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庶民农工商贾,率一岁万息二千,百万之家即二十万,而更繇租赋出其中,衣食好美矣。

按:汉法有口赋、有户赋。口赋,则算赋是也。户赋,见於史者惟此二条。《货殖传》所言,则是封君食邑户所赋。然则地土之不以封者,县官别赋之欤?抑无此赋也?庶民农工商贾以下,似是百户赋二十,与上悬绝,殊不可晓,又谓之息二千,岂官每户贷以一文,而万户取其息二千乎?当考。

汉自高祖讫於孝平,民户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六十二,口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汉极盛矣(汉之户口至元始二年最为殷盛,故志举之以为数)。王莽篡位,以《周官》税民,凡田不耕者为不殖,出三夫之税;城郭中宅不树艺者为不毛,出三夫之布;民浮游无事,出夫布一匹,其不能出布者冗作(冗,散也,人勇反),县官衣食之。

世祖建武二十二年,地震,压死者其口赋逋税勿收。

明帝即位九月,发天水三千人讨叛羌,复是岁更赋。

永平五年,复元氏田租、更赋六岁。

永平九年,徙朔方者复口算。

章帝元和元年,人无田徙他界者,除算三年。

二年,诏曰:“《令》‘人之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令诸怀妊者赐胎养▯,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著以为令。”

和帝永元六年,流民就践还归者,复一岁田租、更赋。

安帝元初四年,除三年过更、口算。

元初元年,除三辅三岁更赋、口算。

顺帝永建五年,郡国贫人被灾伤者,勿收责今年过更。

译所以可以容许作假的缘故。

汉元帝时,贡禹奏请百姓年二十岁才开始征算赋。

贡禹认为古时百姓没有田赋以外的算赋和口钱,是从汉武帝征伐四方夷族开始,加重了对百姓的赋税。百姓生下孩子三岁就要出口钱,所以百姓深受其苦,以至于生下孩子就杀掉。应当命令百姓的孩子七岁换牙以后才征收口钱,年二十岁才开始征算赋。天子把这个建议交给臣下商议,命令百姓生子七岁才征收口钱,从此开始施行。

汉成帝建始二年,减免天下赋钱,每算四十钱。

汉惠帝即位后,命令官俸六百石以上的官员,其父母妻子与之同住的,以及原先任职曾佩戴过将军、都尉印信统领军队的,或佩戴过二千石官印的人,其家中只需供给军赋,其他赋役一概不需负担(同居,是指同一户籍、共有财产)。

《史记·货殖列传》记载:秦汉的制度,列侯封君享有封邑的租税,每年大致每户二百钱,千户的封君就是二十万钱,朝觐聘问的费用就从中支出。平民百姓从事农工商贾,大致一年获利万钱能得息钱二千,百万家产的人就是二十万息钱,而各种徭役赋税也从中支出,衣食就能丰美了。

按:汉朝的法度中有口赋、有户赋。口赋,就是算赋。户赋,在史书中记载的只有这两条。《史记·货殖列传》所说的,是封君食邑之户所征收的赋税。那么不属于封地的土地,是由朝廷另行征收赋税呢?还是没有这种赋税呢?"平民百姓从事农工商贾"以下这段,似乎是说每百户征收二十的赋税,与前文相差悬殊,实在难以理解,又说是"息二千",难道是官府每户借贷一文钱,而万户就能获得二千钱的利息吗?这有待考证。

汉朝从高祖到汉平帝,民户一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零六十二户,人口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人,汉朝在此时最为鼎盛(汉朝的户口到汉平帝元始二年时最为殷盛,所以史志举出这个数字作为代表)。王莽篡位后,依照《周官》来向百姓征税,凡是田地不耕种的算作不殖,要出三个成年男子的赋税;城郭中的住宅不种树木的算作不毛,要出三个成年男子的布税;百姓游荡无正业的,要出一匹夫布,其中交不出布的就被罚做劳役(冗,是散漫的意思,读音同"勇"),由官府供给他们衣食。

汉世祖建武二十二年,发生地震,被压死的人应缴的口赋逋税一律不再追收。

汉明帝即位第九个月,征发天水郡三千人讨伐叛乱的羌人,免除这一年的更赋。

永平五年,免除元氏县的田租、更赋六年。

永平九年,迁徙到朔方的百姓免除口赋、算赋。

汉章帝元和元年,无田迁徙到别的地界居住的百姓,免除算赋三年。

元和二年,下诏说:"《令》规定'百姓有生育孩子的,免除算赋三年'。现在命令凡是怀孕的妇人赐给胎养谷,每人三斛,免除其丈夫的算赋一年,把这作为法令确定下来。"

汉和帝永元六年,流民返回原籍从事耕作的,免除田租、更赋一年。

汉安帝元初四年,免除三年的过更、口算赋税。

元初元年,免除三辅地区三年的更赋、口算。

汉顺帝永建五年,各郡国中贫穷而遭受灾害损失的百姓,免收今年的过更赋税。

阳嘉元年,勿收更、租、口赋。

永和四年,除太原民更赋,金城、陇西地震灾甚者,勿收口赋。

桓帝永寿元年,复泰山、琅琊更、算。

译阳嘉元年,免除更役、田租、人口税。

永和四年,免除太原百姓的更役赋税,金城、陇西两地地震灾情严重的,免收人口税。

桓帝永寿元年,恢复泰山、琅琊两地的更役、算赀(免征)。

光武中元二年,户四百二十七万九千六百三十四,口二千一百万七千八百二十。

明帝永平十八年,户五百八十六万百七十三,口三千四百一十二万五千二十一。

章帝章和二年,户七百四十五万六千七百八十四,口四千三百三十五万六千三百六十七。

和帝永兴元年,户九百二十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二,口五千三百二十五万六千二百二十九。

安帝延光四年,户九百六十四万七千八百三十八,口四千八百六十九万七百八十九。

顺帝建康元年,户九百九十四万六千九百一十九,口四千九百七十三万五百五十。

冲帝永嘉元年,户九百九十三万七千六百八十,口四千九百五十二万四千一百八十三。

质帝本初元年,户九百三十四万八千二百二十七,口四千七百五十六万六千七百七十二。

右《郡国志》注,伏无忌所记,每帝崩辄记户口及垦田大数列於後,以见滋减之差(垦田数见《田赋门》)。光武中兴之後,三十馀年所附养,至末年,户数仅及西都孝平时四分之一,兵革之祸可畏哉!嗣是累朝休养生息,每每增羡,固其理也。但冲、质二帝享国各止一年二年之▯,史所载无大兵革饥馑,而永嘉户数损於建康一万,本初户数损於永嘉五十八万有奇,殊不可晓,岂纪录之误邪?桓帝永寿二年,户千六百七万九百六,口五千六万六千八百五十六。

右东都户口极盛之数。此系《後汉书 郡国志》所载,如《通典》则以为户千六十七万七千九百六十,口五千六百四十八万六千八百五十六。户少於《汉书五》百三十八万有奇,口多於《后汉书》六百四十二万有奇,未知孰是。

灵帝遭黄巾之乱,献帝罹董卓之难,大焚宫庙,劫御西迁,京师萧条,豪杰并争,郭汜、李亻▯之徒,残害又甚,是以兴平、建安之际,海内荒废,天子奔流,白骨盈野。故陕津之难,以箕撮指,安邑之东,后裳不全。遂有戎寇,雄雌未定,割剥庶民三十馀年。及魏武克平天下,文帝受禅,人众之损,万有一存。

魏武据中原,刘备割巴蜀,孙权尽有江东之地,三国鼎立,战争不息。魏氏户六十六万三千四百二十三,口四百四十三万二千八百八十一。

汉昭烈章武元年,有户二十万,男女九十万。蜀亡时,户二十八万,口九十四万,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吏四万。

吴赤乌五年,户五十二万,男女口二百三十万。吴亡时,户五十三万,吏三万二千,兵二十三万,男女口二百三十万,後宫五千馀人。

刘昭补注《後汉 郡国志注》曰:“魏景元四年,与蜀通计民户九十四万三千四百二十三,口五百三十七万二千八百九十一。

译光武帝中元二年,有户四百二十七万九千六百三十四,人口二千一百万七千八百二十。

明帝永平十八年,有户五百八十六万零一百七十三,人口三千四百一十二万五千零二十一。

章帝章和二年,有户七百四十五万六千七百八十四,人口四千三百三十五万六千三百六十七。

和帝永兴元年,有户九百二十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二,人口五千三百二十五万六千二百二十九。

安帝延光四年,有户九百六十四万七千八百三十八,人口四千八百六十九万零七百八十九。

顺帝建康元年,有户九百九十四万六千九百一十九,人口四千九百七十三万零五百五十。

冲帝永嘉元年,有户九百九十三万七千六百八十,人口四千九百五十二万四千一百八十三。

质帝本初元年,有户九百三十四万八千二百二十七,人口四千七百五十六万六千七百七十二。

以上出自《郡国志》注,是伏无忌所记录的,每逢皇帝驾崩就记下户口及垦田的大致数字排列在后面,以此显示增减的差异(垦田数字见《田赋门》)。光武帝中兴以后,三十多年休养生息,到东汉末年,户数才不过是西汉孝平帝时的四分之一,战乱造成的祸害真是可怕啊!此后历代帝王接连休养生息,户口每每增长,这本是理所当然的。只是冲帝、质帝在位各只有一二年,史书记载并无大的兵乱饥荒,可永嘉年间的户数却比建康年间少了一万,本初年间的户数又比永嘉年间少了五十八万有余,实在令人不解,难道是记录有误吗?桓帝永寿二年,有户一千六百零七万九千九百零六,人口五千零六万六千八百五十六。

以上是东汉户口最盛时的数字。这一数字出自《后汉书·郡国志》,而《通典》则记为户一千零六十七万七千九百六十,人口五千六百四十八万六千八百五十六。户数比《汉书》所载少五百三十八万有余,人口比《后汉书》所载多六百四十二万有余,不知道哪个才对。

灵帝时遭遇黄巾之乱,献帝时又遭董卓之难,宫室宗庙被大肆焚毁,天子被劫持西迁,京城一片萧条,各路豪杰纷争并起,郭汜、李傕之流,残害百姓更加酷烈,因此在兴平、建安年间,海内荒废凋敝,天子四处流亡,白骨遍野。所以陕津之难时,用簸箕都能装尽逃难的人马,安邑以东的地方,连衣裳都不齐全。此后战乱不断,胜负未定,百姓被割剥了三十多年。等到魏武帝平定天下,文帝接受禅让时,百姓损失惨重,万人之中难存其一。

魏武帝占据中原,刘备割据巴蜀,孙权占有整个江东,三国鼎立,战争不息。魏国有户六十六万三千四百二十三,人口四百四十三万二千八百八十一。

汉昭烈帝章武元年,有户二十万,男女九十万人。蜀国灭亡时,有户二十八万,人口九十四万,披甲将士十万二千人,官吏四万人。

吴国赤乌五年,有户五十二万,男女人口二百三十万。吴国灭亡时,有户五十三万,官吏三万二千人,士兵二十三万人,男女人口二百三十万,后宫五千余人。

刘昭在《后汉书·郡国志》注中补充说:"魏国景元四年,连同蜀国合计民户九十四万三千四百二十三,人口五百三十七万二千八百九十一。又查正始五年,扬威将军朱照日上报吴国所辖的兵户共十三万二千,推算其百姓人数,不会比蜀国多。过去汉朝永和五年,南阳一郡就有户五十多万,汝南一郡有户四十万,拿来和如今相比,三国鼎立所占的地方,还比不上(汉朝)两个郡,再加上享有俸禄和免除赋役的人,以及荒年疾疫造成的困厄,恐怕仅能供养一个郡的赋役,却要拿一郡的财力供养三个朝廷的开支,这也实在是艰难了。"魏武帝当初平定袁氏,安定邺都,制定赋税,规定每户交绢二匹、绵二斤(见《田赋门》)。

晋武帝平定吴国以后,制定户调的制度,成年男子的户每年交纳绢三匹、绵

又按正始五年,扬威将军朱照日所上吴之所领兵户凡十三万二千,推其民数,不能多蜀矣。昔汉永和五年,南阳户五十馀万,汝南户四十万,方之於今,三帝鼎足,不逾二郡,加有食禄复除之民,凶年饥疾之难,且可供役裁足一郡,以一郡之用供三帝之用,斯亦勤矣。”魏武帝初平袁氏,定邺都,制赋,户绢二匹、绵二斤(见《田赋门》)。

晋武帝平吴之後,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ク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占田数见《田赋门》)。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

蜀李雄薄赋,其人口出钱四十文。巴人谓赋为ク,因为名焉。ク之名旧矣,其赋钱四十,则起於李雄也。

晋武帝太康元年,平吴之後,九州攸同,大抵编户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四十,口千六百一十六万三千八百六十三,此晋之极盛也。

後赵石勒据有河北,初文武官上疏,请依刘备在蜀、魏王在邺故事。魏王即曹公。以河内、魏、绛等十一郡并前赵国合二十四,户二十九万,为赵国。前秦苻坚灭前燕慕容▯,入邺阅其名籍,户二百四十五万八千九百六十九,口九千九百九十八万七千九百三十五,徙关东豪杰及诸杂夷十万口於关中,平燕定蜀之後,伪代之盛也。时关陇清宴,百姓丰乐,自长安至於诸州,二十里一亭,四十里一驿,行者取给於途,工贾资贩於道。

孝武帝太元二年,除度定田收租之制,公王以下口税三斛,唯蠲在身之役。

八年,又增税米五石。

南燕主慕容备德优迁徙之民,使之长复不役,民缘此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以避课役。尚书请加隐核,从之。得荫户五万八千。

宋武帝北取南燕,平广固(今北海郡),西灭姚秦,平关、洛,长河以南尽为宋有。帝素节俭,文帝励精勤民,元嘉之治,比於文、景。国富兵强,更务远略,师徒覆败,江左虚耗。今按本史,孝武大明八年,户九十万六千八百七十,口四百六十八万五千五百一。

宋文帝元嘉中,始兴太守孙豁上表曰:“武吏年满十六便课米六十斛,十五以下至十三皆课三十斛,一户内随丁多少悉皆输米,且十三儿未堪田作,或是单迥,便自逃匿。户口之减,实此之由。宜更量课限,使得存立。今若减其米课,虽有交损,考之将来,理有深益。”诏善之。

按:汉以前,田赋自为田赋,户口之赋自为户口之赋。魏晋以来,似始混而赋之,所以晋孝武时除度定田收租之制,只口税三斛增至五石。

译三斤,妇女和次丁男作为户主的减半交纳,各边远郡或减为三分之二,更远的减为三分之一;夷人交纳賨布,每户一匹,更远的地方或为一丈(占田数字见《田赋门》)。男女十六岁以上到六十岁为正丁,十五岁以下到十三岁、六十一岁以上到六十五岁为次丁,十二岁以下、六十六岁以上为老小,不服劳役。

蜀地李雄减轻赋税,每人只需交纳赋钱四十文。巴人把赋税叫做賨,因此以此命名。賨这个名称由来已久,而赋钱四十文,则是从李雄开始的。

晋武帝太康元年,平定吴国以后,天下统一,大致编户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四十户,人口一千六百一十六万三千八百六十三,这是晋朝最鼎盛的时候。

后赵石勒占据河北,起初文武官员上疏,请求依照刘备在蜀地、魏王在邺城的旧例。魏王就是曹操。把河内、魏郡、绛郡等十一个郡加上原来的赵国,合共二十四郡,户口二十九万,立为赵国。前秦苻坚灭掉前燕慕容暐,进入邺城清点户籍,得户二百四十五万八千九百六十九,人口九千九百九十八万七千九百三十五,把关东的豪杰及各族杂胡十万口迁到关中,这是苻坚平定燕国、蜀地之后,前秦最强盛的时候。当时关陇一带太平安宁,百姓丰衣足食,从长安到各州,每二十里设一亭,四十里设一驿,行路的人在沿途就能得到供给,工匠商贩沿路交易买卖。

孝武帝太元二年,废除按田亩多少征收租税的制度,公卿王侯以下的人口税定为每口三斛,只是免除本身应服的劳役。

太元八年,又增加田米税五石。

南燕主慕容德优待迁来的百姓,让他们长期免除赋役,百姓因此纷纷互相荫附,有的百家合成一户,有的上千丁口共用一个户籍,以此逃避课税徭役。尚书请求加以清查核实,慕容德听从了,查获荫附的户口五万八千户。

宋武帝北取南燕,平定广固(即今北海郡),西灭姚秦,平定关中、洛阳,黄河以南的地方都归宋所有。宋武帝一向节俭,宋文帝励精图治、体恤百姓,元嘉之治可以和汉文帝、景帝之治相比。国家富强兵力强盛,又谋求向远方扩张,结果军队覆灭,江南地区元气大伤。如今查考本朝史书,孝武帝大明八年,有户九十万六千八百七十,人口四百六十八万五千五百零一。

宋文帝元嘉年间,始兴太守孙豁上表说:"当兵的男丁满十六岁就要缴纳米六十斛,十五岁以下到十三岁的都要缴纳米三十斛,一户之内不论丁口多少都要照数缴米,而十三岁的孩子还不能下田耕作,如果又是孤身一人,便只好逃亡躲避。户口减少,实在是因为这个缘故。应该重新斟酌课税的限额,让百姓能够生存下去。如今如果减少米税,虽然眼下会有一些损失,但从长远来看,实在会有很大的好处。"皇帝下诏称许这个建议。

按:汉代以前,田赋自成田赋,户口的赋税自成户口的赋税。魏晋以来,似乎才开始把两者混在一起征收,所以晋孝武帝时废除按田亩征税的制度,只是把人口税从三斛增加到五石。而宋元嘉年间,竟然要缴纳米六十斛,与晋朝的制度相差悬殊,实在难以理解。莫非所说的六十斛并不是一年的赋税?这一点应当再作考证。

宋孝武帝大明五年,规定:天下百姓,每年缴纳布四尺。

孝武帝大明年间,王敬弘上言说:"旧制规定,人到十二岁服半役,十六岁服全役,是认为十三岁以上就能够自己谋生并承担公务,所以让他们服役。但按实际情况考察,这个规定还不够周全。人的体质有强有弱,不都与年龄相称。遇到贤明的官吏体恤怜悯,还不至于有太大的祸患,但遇到平庸昏聩的地方官,百姓必定十分辛劳,更何况碰上苛政,那更是不堪言说!以至于如今百姓逃亡躲避以求免役,甚至怀孕不敢生育,就是为了逃避刑罚,实际上也是由此造成的。如今圣朝教化革新,四方无事,

而宋元嘉时,乃至课米六十斛,与晋制悬绝,殊不可晓。岂所谓六十斛者非一岁所赋邪?当考。

宋孝武帝大明五年,制:天下人户,岁输布四尺。

孝武大明中,王敬弘上言:“旧制,人年十二半役,十六全役,当以十三以上自能营私及公,故以充役。考之见事,犹或未尽。体有强弱,不皆称年。循吏恤隐,可无甚患,庸愚守宰,必有勤剧,况值苛政,岂可称言!至今逃窜求免,胎孕不育,乃避罪宪,实亦由兹。今皇化维新,四方无事,役名之宜,应存消息。十五至十六宜为半丁,十七为全丁。”帝从之。

齐氏六主,年代短促,其户口未详。

齐自永元以後,魏每来伐,继以内难,扬、徐二州人丁三人取两,以此为率,远郡悉令上米。准行一人五十斛,输米既毕,就役如故。又先是诸郡役人,多依人士为附隶,谓之属名。又东境役苦,百姓多注籍诈病遣外,医巫在所检占,诸属名并取病身,凡属名多不合役,往往所在并是复荫之家。凡注病者,或以积年皆摄充将役,又追责病者租布,随其年岁多少,衔命之人皆务货赂,随意纵舍。

梁武之初,亦称为治,後侯景逆乱,竟以幽毙。元帝才及三年,便至覆灭,坟籍亦同灰烬,户口不能详究。

陈武帝荆州之西既非我有,淮、肥之内力不能加。宣帝勤恤民隐,时称令主,阅其本史,户六十万,而末年穷兵黩武,远事经略,吴明彻全军只轮不返,锐卒歼焉。至後主亡时,隋家所收户五十万,口二百万。

後魏起自阴山,尽有中夏。孝文迁都河洛,定礼崇儒。明帝正光以前,时惟全盛,户口之数,比夫晋太康倍而馀矣。

按:太康平吴後,户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口千六百一十六万三千八百六十三。云倍而馀,是其盛时则户有至五百馀万矣。

道武帝时,诏采诸漏户合输纶绵。自後诸逃户占为纟由茧罗▯者甚众,於是杂、营户师遍於天下,不隶守宰,赋役不同,户口错乱。景穆帝即位一切罢之,以属郡县。

按:人户之以输财别为户计,不隶郡县,其事始此。魏令每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详见《田赋门》)。

尔朱之乱,政移臣下,分为东西。权臣擅命,战争不息,人户流离,官司文簿散弃。今按旧史,户三百三十七万五千三百六十八。

其时以征伐不息,唯河北三数大郡多千户以下,复通、新附之郡,小者户才二十,口百而已。

齐神武秉政,乃命孙腾、高崇之分责无籍之户,得六十馀万,於是侨居者各勒还本籍,是後租调之入有加焉。

北齐承魏末丧乱,与周人抗衡,虽开拓淮南,而郡县褊小。

译服役年龄的规定,应该有所调整变通。十五到十六岁的应定为半丁,十七岁定为全丁。"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齐朝六位君主,在位年代都很短暂,其户口数目不详。

齐朝自永元年间以后,北魏屡次来犯,又接连发生内乱,扬州、徐州两地的成年男丁三人抽调两人从军,以此为标准,边远的郡一律改令缴纳米粮。折算标准是一人五十斛,缴纳米粮完毕之后,仍旧照常服役。此外之前各郡的服役之人,大多依附士族人家充当附隶,称为"属名"。而且东部地区服役辛苦,百姓大多在户籍上假称有病以逃往外地,医生巫师所在之处要负责核查,那些属名的人大都自称有病,凡是属名的大多不必服役,往往这些人所在之处都是享有免役特权的世家。凡是登记为有病的人,有的经过多年被强行征调服役,又追责这些"病人"欠交的租布,按其年数多少计算,负责办理的官员都竭力索取贿赂,随意放纵或征收。

梁武帝在位初期,也称得上是治世,后来侯景叛乱,梁武帝竟被幽禁饿死。梁元帝在位才三年,就遭到覆灭,典籍文献也一同化为灰烬,户口数字已无法详细考证了。

陈朝武帝时,荆州以西的地方已经不归自己所有,淮河、肥水以内的地方力量也无法顾及。宣帝勤勉体恤百姓的疾苦,当时被称为贤明之主,查考本朝史书,有户六十万,可到了晚年却穷兵黩武,远征经略他地,吴明彻全军覆没,无一人生还,精锐士卒全部战死。到后主亡国之时,隋朝所接收的户数为五十万,人口二百万。

北魏起自阴山,后来占有整个中原地区。孝文帝迁都洛阳,制定礼法,崇尚儒学。明帝正光年间以前,正是国势全盛的时期,户口的数目,比起晋朝太康年间还要多一倍有余。

按:太康年间平定吴国以后,有户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人口一千六百一十六万三千八百六十三。既然说多一倍有余,那么北魏鼎盛时户数应当达到五百多万了。

道武帝时,下诏搜查各处遗漏未登记的户口,令其一并交纳纶绵。此后各地逃户依附豪族充当纺织、缫丝、织罗等工匠的人极多,于是杂户、营户遍布天下,不隶属于郡县官府管辖,赋役也各不相同,户口十分混乱。景穆帝即位后一律加以废除,将他们归属于郡县管理。

按:百姓因缴纳财物而单独立户、不隶属郡县,这种事情就是从这时候开始的。北魏令规定每一对夫妇每年缴纳帛一匹、粟二石(详见《田赋门》)。

尔朱氏之乱以后,朝政落入权臣之手,国家分裂为东西两魏。权臣擅自专权,战争不息,百姓流离失所,官府的文书簿籍也散失丢弃。如今查考旧史,有户三百三十七万五千三百六十八。

当时因为征战不断,只有河北的几个大郡户数还多在千户以上,其余偏僻或新归附的郡,小的只有二十户,人口不过百人而已。

齐神武帝高欢执政,于是命孙腾、高崇之分别负责清查没有户籍的百姓,查得六十多万户,于是那些寄居他乡的人各自被勒令返回原籍,从此租调的收入也随之增加了。

北齐继承了北魏末年丧乱之后的局面,与北周相抗衡,虽然开拓了淮南之地,但郡县地域狭小。文宣帝接受禅让,性情多暴虐,到了武成帝、后主,也都是昏庸之君,到崇化二年被北周所灭。当时有户三百零三万二千五百二十八,人口二十万六千八百八十。

北齐武成帝清河三年,规定男子十八岁以上、六十五岁以下为丁,十六岁以上、十七岁以下为中丁,六十六岁以上为老,十五岁以下为小。

北周闵帝、明帝二君,都是被弑而死。武帝诛杀权臣,亲揽朝政,恭俭节约,考核名实相符,在五六年之内,平定荡平燕、齐之地,可是继位之子昏庸暴虐,很快就亡国了。大象年间有户三百五十九万,人口九百万九千六百零四。

文宣受禅,性多暴虐,及武成、後主俱是僻王,至崇化二年为周所灭。有户三百三万二千五百二十八,口二十万六千八百八十。

北齐武成清河三年,乃令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以下为丁,十六以上、十七以下为中丁,六十六以上为老,十五以下为小。

後周闵、明二主,俱以弑崩。武帝诛权臣,揽庶政,恭俭节历,考▯名实,五六年内,平荡燕、齐,嗣子昏虐,亡不旋踵。大象中有户三百五十九万,口九百万九千六百四。

周制:司役掌力役之政令,凡人自十八至五十九皆任於役,丰年不过三旬,中年则二旬,下年则一旬。起徒役无过家一人;有年八十者,一子不从役;百年者,家不从役;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役。若凶札,亦无力征。

隋文帝颁新令,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十岁以下为小,十七岁以下为中,十八岁以上为丁,以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开皇三年,乃令人以二十一成丁。炀帝即位,户口益多,男子以二十二为丁。高▯奏:“人▯课税,虽有定分,年恒徵纳,除注常多,长吏肆情。文帐出没,既无定簿,难以推校。乃输籍之样,请遍下诸州,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人,各随便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依样定户上下。”帝从之,自是奸无所容。

《通典》论曰:“隋受周禅,至大业二年,有户八百九十万。盖承周、齐分据,暴君慢吏,赋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网隳废,奸伪尤滋。高▯睹流冗之病,建输籍之法,於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为浮客,被强家收太半之赋;为编▯奉公上,蒙轻减之征。浮客悉自归於编户,隋代之盛由此。

东坡苏氏曰:“古者以民之多寡,为国之贫富。故管仲以阴谋倾鲁、梁之民,而商鞅亦招三晋之人以并诸侯。当周之盛时,其民物之数登於王府者,盖拜而受之。自汉以来,丁口之蕃息与仓廪府库之盛莫如隋,其贡赋输籍之法,必有可观者。然学者以其得天下不以道,又不过再世而亡,是以鄙之,而无传焉。孔子曰‘不以人废言’,而况可以废一代之良法乎!文帝之初,有户三百六十馀万,平陈所得又五十万,至大业之始,不及二十年,而增至八百九十馀万者,何也?方是时,布帛之积至於无所容,资储之在天下者至不可胜数,及其败亡涂地,而洛口诸仓,足以致百万之众,岂可少哉!”

文帝恭俭为治,不加赋於人。炀帝大业五年,户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三十六,口四千六百一万九千九百五十六,此隋之极盛也(後周静帝时,有户三百九十九万九千六百四,至隋开皇九年平陈,得户五十万,及是才二十六七年,直增四百八十万七千九百二十二)。

译北周制度:由司役掌管力役方面的政令,凡是百姓从十八岁到五十九岁都要承担劳役,丰年不超过三十天,中等年成不超过二十天,歉收年成不超过十天。征发徭役不能超过一家一人;有八十岁老人的人家,一子可免于服役;有百岁老人的人家,全家都可免于服役;家中有残废疾病、非人照料不能生活的,一人可免于服役。如果遇到灾荒瘟疫,也不征发力役。

隋文帝颁布新令,规定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十岁以下为小,十七岁以下为中,十八岁以上为丁,须承担课税徭役,六十岁为老才免除。开皇三年,又规定人到二十一岁才算成丁。炀帝即位后,户口日益增多,男子二十二岁才算丁。高颎上奏说:"百姓的课税,虽有一定的标准,但年年照常征收,注销和减免的名目却总是很多,地方长官任意其事。文书账簿出入无常,既没有固定的簿册,很难加以核查推算。请求把'输籍法'的样式颁行到各州,每年正月初五,由县令巡查百姓,让邻近的五党、三党编为一团,依照样式核定各户的等级高低。"皇帝听从了他的建议,从此奸弊无从藏身。

《通典》评论说:"隋朝接受北周禅让,到大业二年,有户八百九十万。这是因为承接周、齐分裂割据的局面,暴虐的君主、怠惰的官吏,赋税繁重、徭役频繁,百姓无法忍受,大多依附豪门大族;法网废弛,作奸犯科尤为滋盛。高颎看到百姓流离失所依附豪强的弊病,建立了输籍之法,于是核定他们的名籍,减轻他们的税额,使那些原本做浮客、被豪强人家收取大半赋税的人,转为编户,向朝廷缴纳,反而蒙受较轻的赋税。浮客都纷纷自愿归入编户,隋朝的强盛正是由此而来。"

苏东坡说:"古人凭百姓的多少,来衡量国家的贫富。所以管仲用阴谋手段削弱鲁国、梁国的人口,商鞅也招揽三晋的百姓来吞并诸侯。周朝鼎盛时期,登记在王府的百姓户口数字,大概是拜受而来的。自汉代以来,人丁繁衍与仓廪府库的殷实,没有能比得上隋朝的,它的贡赋、输籍的方法,一定有值得称道的地方。然而后世学者因为隋朝得天下不合正道,又不过两代就灭亡了,因此鄙薄它,而没有把这些制度传下来。孔子说'不因人而废弃他的话',何况怎么能因人而废弃一代的良法呢!文帝初年,有户三百六十多万,平定陈朝后又增加五十万,到大业初年,不到二十年间,就增加到八百九十多万户,这是为什么呢?正是那个时候,布帛的积蓄多到无处存放,天下的物资储备多到数不胜数,等到隋朝败亡崩溃时,光是洛口的几处粮仓,就足以供养上百万人马,这难道是小数目吗!"

文帝恭俭治国,不加重百姓的赋税。炀帝大业五年,有户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三十六,人口四千六百零一万九千九百五十六,这是隋朝最鼎盛的时候(北周静帝时,有户三百九十九万九千六百零四,到隋朝开皇九年平定陈朝,又得户五十万,到这时才过了二十六七年,竟增加了四百八十万七千九百二十二户)。

炀帝承继全盛的局面,于是恣意荒淫,营建洛阳城,每月征调劳役二百万人;开凿运河引洛水通到黄河及淮河,又引沁水通到黄河,向北通到涿郡,修筑东西长千余里的长城,都各征发上百万人。成年男子不够用,就征用妇女服役,死亡的人过半。天下百姓十分之九都成了盗贼,隋朝因此而灭亡。

大业五年,民部侍郎裴蕴认为百姓户籍簿册脱漏遗失,冒充年老年幼以逃避课役的还有很多,上奏请求核实户口面貌,如果发现有一人不实,主管官吏就要撤职。又允许百姓检举揭发,凡检举出一名隐匿丁口的,就令被检举的人家代为缴纳赋役。这时,各郡上报的账册增加成丁二十四万三千人,新附籍的人口六十四万一千五百人。皇

炀帝承其全盛,遂恣荒淫,建洛邑,每月役丁二百万人;导洛至河及淮,又引沁水达河,北通涿郡,筑长城东西千馀里,皆徵百万馀人。丁男不充,以妇女充役,而死者大半。天下之人十分九为盗贼,以至於亡。

大业五年,民部侍郎裴蕴以民▯版籍脱漏,户口及诈注老少尚多,奏令貌阅,若一人不实,则官司解职。又许民纠得一丁者,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是时,诸郡计帐进丁二十四万三千,新附口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帝临朝览状曰:“前代无贤才,致此罔冒。今户口皆实,全由裴蕴。”由是渐见亲委。

唐制: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授田法见《田赋门》)。

定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後诏三等未定升降,宜为九等。凡丁附籍帐者,春附则课役并征,夏附则免课从役,秋附则课役俱免(其冒诈隐避以免课役者,不限附之早晚,皆征之)。制:每岁一造帐,三年一造籍,州县留五比,尚书省留三比。

唐贞观户不满三百万,三年,户部奏中国人因塞外来归及突厥前後降附,开四夷为州县,获男子一百二十馀万口。侯君集破高昌,得三郡、五县、二十二城,户八千四十六,口三万七千七百,马四千三百匹。永徽元年,户部奏:去年进户一十五万,通天下户三百八十万。

致堂胡氏曰:“方隋之盛也,郡县民户尚版图者,八百九十馀万。自李密、王、窦为倡,而山东尽为盗区,是後四方并兴,拥众十数万而加多者,垂五十馀党,以郡县反者尚不与焉。至唐武德六七年▯,盖干戈▯扰狼吞虎噬者十三四年,而後内盗悉平。後二年太宗即位,贞观仁义之治兴,休息生养,至高宗永徽三年,天下乐业阜生,将一世矣,有司奏户口才及三百八十万。然则略会之隋氏极盛之民,经离乱之後,十存不能一二,皆起於独孤后无《关雎》之德,废长立少,而其祸至此也。”

总章元年,司空李▯破高丽国,虏其王,下城百七十,户六十九万七千二百,配江淮以南、山南、京西。

证圣元年,凤阁舍人李峤上表曰:“臣闻黎庶之数,户口之众,而条贯不失,按此可知者,在於各有管统,明其簿籍而已。今天下流散非一,或违背军镇,或因缘逐粮,苟免岁时,偷避徭役。此等浮衣寓食,积岁淹年,王役不供,簿籍不挂,或出入关防,或往来山泽,非直课调虚蠲,阙於恒赋,亦自诱动愚俗,堪为祸患,不可不深虑也。或逃亡之户,或有检察,即转入他境,还行自容,所司虽具设科条,颁其法禁,而相看为例,莫▯遵承;纵欲纠其愆违,加之刑罚,则百州千郡庸可尽科?

译帝上朝看到这个报告说:"前代没有贤能之才,才导致这种欺瞒隐瞒的局面。如今户口都已核实,全靠裴蕴之功。"从此裴蕴渐渐受到亲信重用。

唐朝制度:百姓刚出生称为黄,四岁称为小,十六岁称为中,二十一岁称为丁,六十岁称为老(授田之法见《田赋门》)。

核定天下户籍,按照资产多少分定为三等。后来诏令说三等分级尚不足以区分高低,应当分为九等。凡是丁口登入户籍账册的,春天登记的就课税与徭役都要征发,夏天登记的就免除课税只服徭役,秋天登记的就课税和徭役都免除(如果是弄虚作假隐瞒实情以逃避课税徭役的,不论登记早晚,一律照征不误)。规定:每年编造一次账册,每三年编造一次户籍,州县留存五份底本,尚书省留存三份。

唐朝贞观年间户数不满三百万,贞观三年,户部上奏说因中原百姓从塞外归来以及突厥人先后归降依附,开辟四夷之地设为州县,共获得男丁一百二十多万人。侯君集攻破高昌,获得三郡、五县、二十二城,户八千零四十六,人口三万七千七百,马四千三百匹。永徽元年,户部上奏说:去年新增户口十五万,全国合计户数三百八十万。

致堂胡氏说:"隋朝极盛的时候,登记在版图上的郡县百姓户口,还有八百九十多万户。自从李密、王世充、窦建德带头起事,山东一带全都成了盗贼横行之地,此后四方纷纷响应,拥兵十数万以上的,前后有五十多股,还不算那些占据郡县反叛的。到唐朝武德六七年,战乱侵扰、如狼似虎的吞噬持续了十三四年,之后国内的祸乱才全部平定。此后过了两年太宗即位,贞观仁义之治兴起,休养生息,到高宗永徽三年,天下安居乐业、人口繁盛,将近三十年了,有关部门上报户口才不过三百八十万。由此可见,即便统算隋朝极盛时的百姓,经过战乱离散之后,十家中留存不到一二家,这都是因为独孤皇后没有《关雎》之德,废长立幼,才导致这样的祸患啊。"

总章元年,司空李勣攻破高丽国,俘虏了它的国王,攻下城池一百七十座,得户六十九万七千二百,把这些人分配到江淮以南、山南、京西一带。

证圣元年,凤阁舍人李峤上表说:"臣听说百姓的数目、户口的多少,只要条理不乱,据此就可以查考清楚,这在于各地都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其户籍簿册罢了。如今天下百姓流离散失,情形各不相同,有的背弃军镇,有的借口追逐粮食,只求苟且逃避一时的差役,偷偷躲避徭役。这些人四处漂泊,游食寄居,年复一年,既不承担官府的差役,也不登入户籍簿册,有的出入关防要塞,有的往来于山泽之间,不仅使课税征调白白落空,赋税收入有所欠缺,也容易引诱煽动愚昧的百姓,足以酿成祸患,不可不深加考虑。至于逃亡的户口,即便有所查察,也会立刻转移到别的地方,回头依旧我行我素,主管部门虽然订立了各种法规条例,颁布了禁令,但大家习以为常,没有人肯遵守;如果要纠正他们的过错,加以刑罚,那么天下上百个州、上千个郡,又怎能一一追究到底?以前既然一味迁就纵容,此后就积习难改,检举查获的人得不到奖赏,停止逃亡的人却能获得宽宥,浮逃现象屡禁不止,也正是由此造成的。如今即便重新加以搜查检举,交给州县去办理,恐怕依然会重蹈覆辙,最终没有实际效果。臣认为应当命御史督察检校,设立禁令来防范他们,施加恩德来安抚他们,采取灵活的权衡手段来驾驭他们,制定限制措施来统一规范,这样以后逃亡的人才能返回原籍,浮寓在外的人才能杜绝。所说的禁令,就是让乡里之间互相担保,递相监督察觉,以前逃避的一律准许自新改过,如果仍不出来自首,就听任互相告发,每检举出

前既依违,後仍积习,检获者无赏,停止者获原,浮逃不悛,亦由於此。今纵更搜检,委之州县,则还袭旧踪,卒於无益。臣以为宜令御史督察检校,设禁令以防之,垂恩德以抚之,施权衡以御之,为制限以一之,然後逃亡可还,浮寓可绝。所谓禁令者,使闾阎为保,递相觉察,前乖避皆许自新,仍有不出,辄听相告,每纠一人,随事加赏,明为科目,使知劝沮。所谓恩德者,逃亡之徒久离桑梓,粮储空阙,田野荒废,即当赈其乏少,助其修营,虽有缺赋悬徭,背军离镇,亦皆舍而不问,宽而勿征;其应还家而贫乏不能致者,乃给程粮,使达本贯。所谓权衡者,逃人有绝家去乡,失离本业,心乐所住,情不愿还,听於所在隶名,即编为户。夫愿小利者失大计,存近务者丧远图。今之议者,或不达於变通,以为军府之地,户不可移,关辅之人,贯不可改;而越关继踵,背府相寻,是开其逃亡而禁其割隶也。就令逃亡者多,不能总计割隶,犹当计其户等,量为节文,殷富者令还,贫弱者令住;检责已定,计料已明,户无失编,人无废业,然後按前躅,申旧章,严为防禁,与人更始。所谓限制者,逃亡之人应自首者,以符到百日为限,限满不出,依法科罪,迁之边州。如此,则户无所遗,人无所匿矣。”

武后神龙元年,户六百三十五万六千一百四十一。

万岁通天元年,敕:“天下百姓,父母令外继别籍者,所析之户并须与本户同,不得降下;其应入役者,共计本户丁中,用为等级,不得以析生蠲免。”

元宗开元十四年,户七百六万九千五百六十五。

八年,宇文融请括籍外逃户羡田,从之(见《田赋门》)。

按:开元二十五年《户令》云:“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无课口者为不课户。诸视流内九品以上官及男年二十以上,老男、废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为不课户,无夫者为寡妻妾,馀准旧令。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五人,皆尽子孙听取,先亲皆先轻色,无近亲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内中男者并听;诸以子孙继绝应析户者,非年十八以上不得析,即所继处有母在,虽小亦听析出;诸户欲析出口为户及首附口为户者,非成丁皆不合析,应分者不用此令。诸户计年将入丁、老疾,应徵免课役及给侍者,皆县令貌形状,以为定簿,一定以後,不须更貌,若有奸欺者,听随事貌定,以附於实。”九年,制:天下虽三载定户,每载亦有团貌,自今以後,计其转年合入中男、成丁、五十九者,任追团貌。

天宝十三载,户九百六十一万九千二百五十四。

译一人,酌情给予奖赏,明确规定条目,使人知道劝勉与警戒。所说的恩德,就是逃亡的百姓长久离开家乡,粮食储备已经空虚,田地荒芜,就应当赈济他们的匮乏,帮助他们重新营建家业,即使有拖欠的赋税、久悬未服的徭役,或者背弃军镇的行为,也一律不予追究,宽大不予征收;那些应当返回原籍却因贫困无力回去的,就发给沿途口粮,让他们能够到达原籍。所说的权衡,就是那些已经彻底离开家族乡里、失去原有产业、心里安于所居之地、不愿意再返回的逃亡之人,允许他们在所在之处登记名籍,就地编入户籍。追求小利的人往往会失去大局,只顾眼前的人往往会丧失长远的打算。如今议论此事的人,有的不明白事情要因势变通的道理,认为军府所在之地,户口不可迁移,关中一带的百姓,籍贯不可更改;可是逃亡的人却接连不断地越过关卡、背弃军府,这等于是放任他们逃亡却禁止他们改籍隶属别处啊。即便逃亡的人很多,不能全部允许他们改籍隶属,也应当核计各户的等级,酌情制定条例,殷实富裕的人家令其返回原籍,贫穷弱小的人家听任其安居;等到核查清楚、计算明白之后,做到户籍没有遗漏、人人都有正当产业,然后再依循从前的做法,重申旧有的章程,严加防范禁止,与百姓重新开始。所说的限制,就是逃亡的人应当自首的,以文书下达之日起百日为限,期限已满仍不出面自首的,依法治罪,迁徙到边远州郡。这样一来,户口就不会有遗漏,人也就无处隐匿了。"

武后神龙元年,有户六百三十五万六千一百四十一。

万岁通天元年,敕令:"天下百姓,凡是父母命令另立门户、另行登记户籍的,所分出的户所纳赋税须与本户相同,不得降低;应当承担徭役的人,一并计入本户的成丁人数,用来核定等级,不得借口分户而免除课税。"

玄宗开元十四年,有户七百零六万九千五百六十五。

开元八年,宇文融请求清查户籍以外的逃户和多余的田地,皇帝听从了(见《田赋门》)。

按:开元二十五年《户令》说:"凡户主都以家长担任,户内有需缴纳课税人口的称为课户,没有需缴纳课税人口的称为不课户。凡是列名于流内九品以上官员及男子年满二十岁以上的、老男、残废病疾之人、妻妾、部曲、客女、奴婢,都算作不课户,没有丈夫的算作寡妻妾,其余按照旧令规定。凡年满八十岁及重病的人,给予一人侍奉,九十岁的给二人,百岁的给五人,都可以从子孙中选取,先从近亲中选取,选取时都要先选年轻力壮的,没有近亲的可以从外面另选平民男子,选取家中的中男都可以;凡因子孙断绝要另立户籍的,不满十八岁不得分户,如果所继承的一支还有母亲在世,即使年纪小也可以听任分出;凡户内想要分出人口另立户籍,或者附籍立户的,不满成丁年龄的都不允许分户,应当分户的不受此限。凡户内按年龄将要成丁或年老病残的,应当免除课役以及给予侍奉的,都由县令核查其形貌年龄,以确定正式簿册,一旦确定以后,不须再重新核查,如果有欺诈作弊的,可以随时核实确定,使之与实际情况相符。"开元九年,规定:天下户籍虽然三年才重新核定一次,但每年也要进行一次核查形貌,从今以后,凡是计算年龄将要转为中男、成丁、五十九岁的,随时都可以追加核查形貌。

天宝十三载,有户九百六十一万九千二百五十四。

《通典》记载:天宝十四载,官府登记在册的户共计八百九十一万九千三百零九户,其中应不课税户三百五十六万五千五百零一户,应课税户五百三十四万九千二百八十户;登记在册的田地共计五千二百九十一万九千三百零九顷(原文如此)

《通典》:天宝十四载,管户总八百九十一万九千三百九,应不课户三百五十六万五千五百一,应课户五百三十四万九千二百八十;管田总五千二百九十一万九千三百九;不课口四千四百七十万九百八十八,课口八百二十万八千三百二十一,唐之极盛也。

三载,更令民十八以上为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又制:如闻百姓或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别籍异居。宜令州县勘会,一家有十丁以上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以上者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化。如更犯者,准法科罪。

《通典》曰:“我国家自武德初至天宝末,凡百三十八年,可以比崇汉室,而人户才比於隋氏,盖有司不以经国驭远为意,法令不行,所在隐漏之甚也。”(愚论见《田赋门》)。

致堂胡氏曰:“世有博古者,言自古人主养民至一千万户则止矣。三代以上无经据者;两汉而後,诚未有溢於一千万户;明皇几之矣,繁夥既甚,理复亏耗,岂人力所能遏哉!是以数言亦然亦不然也。然者,以汉文、景而武帝继之,以隋高祖而炀帝继之,以明皇而禄山出焉。不然者,尧、舜、禹、启太平凡三百馀年,周成王身致刑措,康王、穆王、昭王嗣守丕业,太平亦二百馀年,岂与後世中国无事之时浅促之比也。然则唐、虞、夏、周之民,岂止一千万户而已哉!养之既至,教之又备,无夭札瘥及兵革杀戮之祸,父子祖孙连数十世为太平之民,王者代天理物,於是为尽矣。明皇享国虽久,户口虽多,不待易世而身自毁之,比祸乱稍平,几去其半,徒以内有一杨太真,外有一李林甫而致之。呜呼!可不监哉,可不监哉!”

肃宗至德元年,户八百一万八千七百一十。

乾元三年,户一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三十四。

敕:“逃亡户不得辄徵,亲近及邻保务从减省,要在安存。”又敕:“应有逃户田宅并须官为租赁,取其价直以充课税。逃人归复,宜并▯还。所由亦不得称负欠租赋,别有追索。”

《通典》:乾元三年,见到帐百六十九州,应管户总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三十四,不课户总百一十七万四千五百九十二,课户七十五万八千五百八十二,管口总千六百九十九万三百八十六,不课口千四百六十一万九千五百八十七,课口二百三十七万七百九十九。自天宝十四载至乾元三年,损户总五百九十八万二千五百八十四,损口总三千五百九十二万八千七百二十三。

愚尝论汉以後以户口定赋,故虽极盛之时,而郡国所上户口版籍终不能及三代、两汉之数,盖以避赋重之故,递相隐漏。且疑天宝以上户不应不课者居三分之一有奇,今观乾元户数,则不课者反居其太半,尤为可笑。

译;不课税人口四千四百七十万零九百八十八,课税人口八百二十万八千三百二十一,这是唐朝最鼎盛的时候。

天宝三载,又规定百姓十八岁以上为中男,二十三岁以上为成丁。又规定:听说百姓中有的户籍等级高、成丁多的人家,故意规避赋役;父母还健在,却分立户籍、分开居住。应当命州县加以查核,一家有十个成丁以上的免除两丁的兵役徭役,五个成丁以上的免除一丁,并且令其同籍共同居住,以此敦厚风俗教化。如果有再违犯的,依法治罪。

《通典》说:"我朝从武德初年到天宝末年,共一百三十八年,可以和汉朝相媲美,可是户口数字才只与隋朝相当,这是因为主管部门不把治理国家、招徕远方之民放在心上,法令得不到执行,各地隐瞒漏报的情况十分严重。"(我个人的看法见《田赋门》。)

致堂胡氏说:"世上有博古通今的人说,自古以来君主养育百姓,达到一千万户就到顶了。三代以上没有确切的依据;两汉以后,确实没有超过一千万户的;唐明皇几乎接近这个数字了,可是繁盛达到极点之后,治理又出现亏损耗散,这难道是人力所能阻止的吗!所以这种说法既对又不对。说它对,是因为汉文帝、景帝之后有汉武帝接续,隋文帝之后有隋炀帝接续,唐明皇之后又出了安禄山。说它不对,是因为尧、舜、禹、启的太平盛世共三百多年,周成王本人就能做到刑罚搁置不用,康王、穆王、昭王相继守成大业,太平盛世也有二百多年,这岂是后世中原承平无事的短暂时期所能比拟的。既然如此,那么唐、虞、夏、周时的百姓,又岂止一千万户呢!养育百姓已经周到,教化百姓也很完备,没有夭折疾疫及战乱杀戮的祸患,父子祖孙连续几十代都做太平之民,帝王代替上天治理万物,到这个地步才算是尽善尽美了。唐明皇享国虽然长久,户口虽然众多,可是不等到改朝换代,自己就把它毁掉了,等到祸乱稍微平息,人口已经损失了将近一半,这仅仅是因为宫内有一个杨贵妃,宫外有一个李林甫所导致的。唉!这难道不值得引以为鉴吗,这难道不值得引以为鉴吗!"

肃宗至德元年,有户八百零一万八千七百一十。

乾元三年,有户一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三十四。

敕令:"逃亡的户口不得随意征收赋税,亲属邻里作保的人也要尽量从轻减免,关键在于使百姓安定生存。"又敕令:"凡有逃亡户口留下的田地房屋,一律由官府出面租赁给他人,收取的价钱用来充抵课税。逃亡的人回归以后,应当一并归还给他们。有关官吏也不得声称有拖欠租赋,另行追索。"

《通典》记载:乾元三年,登记在册的一百六十九州,共计户数一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三十四户,其中不课税户共一百一十七万四千五百九十二户,课税户七十五万八千五百八十二户,登记在册人口共一千六百九十九万零三百八十六人,不课税人口一千四百六十一万九千五百八十七人,课税人口二百三十七万零七百九十九人。从天宝十四载到乾元三年,损失户数共计五百九十八万二千五百八十四户,损失人口共计三千五百九十二万八千七百二十三人。

我曾经论述,汉朝以后按户口来确定赋税,所以即便是在最鼎盛的时期,各郡国上报的户口簿册数字,也始终比不上三代、两汉的数字,这是因为百姓为了逃避繁重的赋税,互相隐瞒漏报的缘故。而且我怀疑天宝以前的不课税户应当占三分之一有余,如今看乾元年间的户数,不课税户反而占了大半,尤其显得可笑。既然如此,这个数字难道值得凭信吗(详见《田赋门》)。

代宗广德二年,有户二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二十五。

下诏规定一户有三个成丁的免除一丁的赋役,凡田亩税定为二升,男子二十五岁为成丁,五十五岁为老,以此优待百姓。

广德二年,敕令:"如果有流亡

然则,是岂足凭乎(详见《田赋门》)。

代宗广德二年,户二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二十五。

诏一户三丁者免一丁,凡亩税二升,男子二十五为成丁,五十五为老,以优民。

二年,敕:“如有浮客愿编附,请射逃人物业者,便准式据丁口给授,如二年以上种植家业成者,虽本主到,不在▯还限,任别给授。”

大历元年,制:“逃户复业者,给复二年。如百姓先卖田宅尽者,宜委本州县取逃死户田宅,量丁口充给。”

德宗建中元年,定天下两税户,凡三百八十万五千七十六。

《通典》:主户百八十馀万,客户百三十馀万。

《通典》论曰:“昔贤云:‘仓廪实,知礼节;衣食足,知荣辱。’夫子▯卫,冉子仆,曰:‘美哉,庶矣!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故知国足则政康,家足则教从,反是而理者,未之有也。夫家足不在於逃税,国足不在於重敛,若逃税则不土著而人贫,重敛则多养羸而国贫,不其然矣(管子曰:‘以正户籍,调之养羸。’羸者,大贾蓄家也。正数之户既避其赋役,则至浮浪,以大贾蓄家之所役属,自收其利也)。三王以前,井田定赋。秦革周制,汉因秦法。魏晋以降,名数虽繁,亦有良规,不救时弊。昔东晋之宅江南也,慕容、符、姚迭居中土,人无定本,伤理为深,遂有庚戍土断之令,财丰俗阜,实由於兹。其後法制废弛,旧弊复起,义熙之际,重举而行,已然之效,著在前志。隋受周禅,得户三百六十万,开皇九年平陈,又收户五十万,洎於大业二年,干戈不用,唯十八载,有户八百九十万矣(自平陈後,又加四百八十馀万)。其时承西魏丧乱,周、齐分据,暴君慢吏,赋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网隳紊,奸伪尤滋。高▯睹流冗之病,建输籍之法,於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知为浮客,被强家收大半之赋,为编▯奉公上,蒙轻减之征(浮客,谓避公税,依强家作佃家也。荀悦论曰:‘公家之惠,优於三代;豪强之暴,酷於亡秦。是惠不下通,威福分於豪人也。’高▯设轻税之法,浮户悉自

译的客户愿意编入户籍,请求耕种逃户遗留田产的,就依照规定按丁口给予授田,如果耕种满两年以上、家业已经建成的,即使原田主回来,也不受限期归还,听任另外给予授田。"

大历元年,规定:"逃户重新回归务农的,免除赋役两年。如果百姓先前已经把田地房屋卖尽的,应当责成本州县拨取逃亡死绝人家的田地房屋,酌量丁口数目分给他们。"

德宗建中元年,核定天下两税户,共计三百八十万五千零七十六户。

《通典》记载:主户一百八十多万户,客户一百三十多万户。

《通典》评论说:"古代贤人说过:'仓廪充实,才懂得礼节;衣食富足,才懂得荣辱。'孔子到卫国去,冉有为他驾车,孔子说:'好啊,人口众多!'冉有问:'人口已经多了,还要再做什么?'孔子说:'使他们富裕起来。'冉有又问:'已经富裕了,还要再做什么?'孔子说:'教化他们。'所以可知国家富足则政治就会安康,家庭富足则教化就能推行,反其道而治理国家的,从来没有过。家庭的富足不在于逃避赋税,国家的富足也不在于加重征敛,如果逃避赋税,百姓就不能安土定居而变得贫穷,如果加重征敛,就容易滋生豪强大户,国家就会因此而贫穷,事实正是如此(管子说:'用来端正户籍,是为了调整豪强大户。'豪强,指的是大商贾、蓄养门客的世家。正常在籍的百姓既然逃避了赋役,就流为浮浪之人,被大商贾、世家大族所役使,(这些世家)自己收取其中的好处)。三代以前,用井田制度来确定赋税。秦朝改革了周朝的制度,汉朝又沿袭了秦朝的法令。魏晋以后,户籍名目虽然繁多,也有良好的制度,但都不能挽救当时的弊病。从前东晋在江南建立政权的时候,慕容氏、苻氏、姚氏相继占据中原,百姓没有固定的户籍,对治理造成很大的伤害,于是有了庚戌年土断的法令,从此财力丰厚,风俗富庶,实在是由此而来。此后这一法令又逐渐废弛,旧的弊病重新出现,义熙年间,又重新推行土断之法,其见效的成果,在以前的史志中都有记载。隋朝接受北周禅让,得户三百六十万,开皇九年平定陈朝,又收得户五十万,到大业二年,不再动用兵戈,前后仅仅十八年,就有户八百九十万了(自平定陈朝之后,又增加了四百八十多万户)。当时正承接西魏丧乱之后,北周、北齐分裂割据,暴虐的君主、怠惰的官吏,赋税繁重、徭役频繁,百姓无法忍受,大多依附豪门大族,法网废弛紊乱,作奸犯科尤为滋盛。高颎看到百姓流离失所依附豪强的弊病,建立了输籍之法,于是核定他们的名籍,减轻他们的税额,使百姓明白做浮客、被豪强人家收取大半赋税的道理,转为编户向朝廷缴纳,反而蒙受较轻的赋税(浮客,指的是逃避公家赋税、依附豪强人家做佃户的人。荀悦评论说:'公家的恩惠,比三代还要优厚;豪强的暴虐,比亡秦还要残酷。这是因为恩惠不能普遍施行到底层,威福的权力被豪强分割占有了。'高颎设立轻税的办法,浮户都自愿……

归於编户,隋代之盛,实由於此)。先敷其信,後行其令,▯庶怀惠,奸无所容。隋氏资储遍於天下,人俗康阜,▯之力焉。国家贞观中有户三百万,至天宝末百三十馀年,才如隋氏之数。圣唐之盛,迈於西汉,约计天下编户合逾元始之▯,而名籍所少三百馀万(贞观以後,加五百九十万,其时天下户都有八百九十馀万也。汉武黩兵,人口减半,末年追悔,方息征伐。其後至平帝元始二年,经七十馀载,有户千二百二十馀万。唐百三十馀年中,虽时起兵戎,都不至减耗,而浮浪日众,版图不收,若比量汉时,实合有加数。约计天下人户,少犹可有千三四百万矣)。直以选贤授任,多在艺文,才与职乖,法因事弊,隳循名责实之义,阙考言询事之道。习程典,亲簿领,谓之浅俗,务根本,去枝叶,目以迂阔。职事委於郡胥,货贿行於公府,而至此也。自建中初,天下编▯百三十万,赖分命黜陟,重为按比,收入公税,增倍而馀(诸道加出百八十万,共得三百一十万)。遂令赋有常规,人知定制,贪冒之吏,莫得生奸,狡猾之▯,皆被其籍。诚▯时之令典,拯弊之良图(旧制:百姓备公上,计丁定庸调及租,其税户虽兼出王公以下,比之二三十分唯一耳。自兵兴以後,经费不充,於是徵敛多名,且无常数,贪吏横恣,因缘为奸,法令莫得检制,▯庶不知告诉。其丁狡猾者即多规避,或假名入仕,或托迹为僧,或占募军伍,或依倚豪族,兼诸色役,万端蠲除。钝劣者即被徵输,困竭日甚。建中新令,并入两税,常额既立,加益莫由,浮浪悉收,规避无所)。而使臣置制各殊,或有轻重未一,仍属多故。兵革氵存兴,旧额既在,见人渐艰。详今日之宜,酌晋、隋故事,版图可增其倍,征缮自减其半。赋既均一,人知税轻,免流离之患,益农桑之业,安人济用,莫过於斯矣(计诸簿帐所收,可有二百五十馀万户。按历代户口,多不过五,少不减三,约计天下,除有兵马多处食盐,足知见在之数。者采晋、隋旧典制置,可得五百万矣。以五百万户共黜二百五十万户税,自然各减数)。古之为理也,在於周知人数,乃均其事役,则庶功以兴,国富家足,教从化被,风齐俗一。夫然,故灾▯不生,悖乱不起。所以《周官》有比、闾、族、党、州、乡、县、遂之制,维持其政,纲纪其人。孟冬司徒献民数於王,王拜而受之,其敬之守之如此之重也。及理道乖方,版图脱漏,人如鸟兽,飞走莫制,家以之乏,国以之贫,奸宄渐兴,倾覆不悟,斯政之大者远者,将求理平之道,非无其本欤!”

译归入户籍编制,隋代的兴盛,实在是由于这个缘故)。先施布信用,然后推行政令,〇众怀感恩惠,奸邪无处容身。隋朝的资财储备遍及天下,人民风俗安康富足,是〇的功劳。国家贞观年间有户三百万,到天宝末年一百三十多年,才达到隋朝的数目。圣唐的兴盛,超过西汉,粗略计算天下编户合计超过元始年间的〇,而登记的户籍名册却少了三百多万(贞观以后,增加了五百九十万,那时天下户数共有八百九十多万)。汉武帝穷兵黩武,人口减少一半,晚年追悔,才停止征伐。此后到平帝元始二年,经过七十多年,有户一千二百二十多万。唐朝一百三十多年中,虽然时常发动战争,都不至于减损耗损,而流亡浪迹的人日益增多,户籍图册未能收录,如果与汉朝相比,实在应当有所增加。粗略计算天下人户,最少也应该有一千三四百万)。只因为选拔贤才授予职任,多注重文才辞藻,才能与职务不相称,法令因此而弊坏,废弃了循名责实的道理,缺失了考察言论、询问事情的方法。熟悉规章典籍、亲自处理簿册文书的人,被称为浅薄庸俗;致力于根本、去除枝节的人,被视为迂腐不切实际。政事都委托给郡县小吏,贿赂在官府中通行,才落到如此地步。自建中初年以来,天下编户〇百三十万,依靠分别派遣使臣巡视考核,重新核对比照,收归公家税收,增加一倍还多(各道增加多出一百八十万,共得三百一十万)。于是使赋税有了固定的规章,人人知道有确定的制度,贪婪的官吏无法生出奸计,狡猾的〇民,都被登记入册。这实在是〇时的良好法典,是拯救弊政的良策(旧制度:百姓向官府缴纳赋税,按照丁口数确定庸调和租税,那些负担税户的虽然也包括王公以下各等人,但比起其他二三十分之一罢了。自从战乱兴起以后,经费不足,于是征收名目众多,而且没有固定的数额,贪官横行放肆,借机为奸,法令无法加以检束限制,〇民百姓无处申诉。那些狡猾的丁口就多方规避,有的假借名义入仕为官,有的假托出家为僧,有的占籍投军,有的依附豪族,兼受各种差役的免除,用各种手段逃避赋役。愚钝低劣的人就被征收摊派,困顿枯竭日益严重。建中新令,将各种赋役并入两税,固定的税额既已确立,就无法再增加,流亡浪迹之人全部收归户籍,规避之路也就断绝了)。然而派出的使臣设置制度各不相同,有的轻重不一,仍然事故繁多。战乱刚刚平息,旧有的定额已经存在,能看到的人口却渐渐艰难。详细考虑当今的合适做法,参酌晋朝、隋朝的旧例,户籍图册可以增加一倍,征收赋役自然可以减少一半。赋税既然均平划一,人们就知道税负减轻,可以免除流离失所的祸患,有益于发展农桑事业,安定人民、有济于国用,没有比这更好的办法了(估计各种簿册账目所收录的,可以有二百五十多万户。按照历代户口,多的不超过五分,少的不少于三分,粗略计算天下户口,除去有兵马驻扎、大量消耗食盐的地方,就足以知道现存户口的实数。若采用晋朝、隋朝旧有的典章制度,可以得到五百万户。以五百万户共同分担原本二百五十万户所负担的税额,自然各自都能减少数额)。古代治理国家的方法,在于周详地了解人口数目,从而均平地分派徭役事务,这样各种功业就能兴盛,国家富足百姓丰足,教化得以推行普及,风俗因此整齐划一。正因如此,所以灾〇不会产生,悖乱不会兴起。因此《周官》中有比、闾、族、党、州、乡、县、遂的制度,用来维持政事,纲纪人民。孟冬时节司徒向天子进献民数,天子拜受,他们如此郑重地敬重和守护这件事。等到治理之道背离了正确方向,户籍图册流失散乱,人民像鸟兽一样,飞散奔逃无法控制,家庭因此贫乏,国家因此贫穷,奸邪之事逐渐兴起,倾覆败亡却不觉悟,这是政事中重大而深远的问题,若要寻求治理太平的方法,难道不是应从这根本入手吗!”

宪宗元和时,户二百四十七万三千九百六十三。

史官李吉甫撰《元和国计簿》十卷,总计天下方镇凡四十八道,管州府二百九十三,县一千四百五十三,见定户二百四十四万二百五十四(其凤翔、▯坊、▯宁、镇武、泾原、银夏、灵盐、河东、易定、魏博、镇翼、范阳、沧景、淮西、淄清十五道七十一州,并不申户口数目)。每岁赋入倚办,止於浙西、浙东、宣歙、淮南、江西、鄂岳、福建、湖南等道,合四十州,一百四十万户,比量天宝供税之户,四分有一。天下兵戎,仰给县官八十三万馀人,比量士马,三分加一,率以两户资一兵。其他水旱所损徵科妄敛,又在常役之外。

六年,制:“自定两税以来,刺史以户口增损为其殿最,故有析户以张虚数,或分产以系户名,兼招引浮客,用为增益,至於税额,一无所加。徒使人心易摇,土著者寡。观察使严加访察,必令诣实。”

衡州刺史吕温奏:“当州旧额户一万八千四百七,除贫穷死绝、老幼单独不支济外,堪差科户八千二百五十七。臣到後团定户税,次检责出所由隐藏不输税户一万六千七百。昨寻旧案,询问闾里,承前徵税并无等第;又二十馀年都不定户,存亡孰察,贫富不均。臣不敢因循,设法团定,检获隐户数约万馀,州县虽不曾科徵,所由已私自敛率。与其潜资於奸吏,岂若均助於疲人?臣请作此方圆,以救▯瘵,庶得下免偏苦,上不缺供。”敕旨:“宜付所司。”

库部员外郎李渤上言:“臣过渭南长源乡,旧四百户,今才百户,阌乡县旧三千户,今才千户,他处皆然。盖由聚敛之臣,剥下媚上,惟思竭泽,不虑无鱼故也。”执政恶之,渤谢病免。

致堂胡氏曰:“天宝初,户几一千万,元和初,合方镇有户百四十四万,是十失其八也。宪宗急於用兵,则养民之政不得厚,重以用异、铸聚敛,受诸道贡献,百姓难乎其阜蕃矣。”

穆宗长庆时,户三百九十四万四千五百九十五。

敬宗宝历时,户三百九十七万八千九百八十二。

文宗开成四年,户四百九十九万六千七百五十二。

《唐 食货志》:天宝户数通以二户养一兵,长庆以後,率三户养一兵(详见《国用门》)。

武宗会昌时,户四百九十五万五千一百五十一。

会昌元年正月,制:“安土重迁,黎民之性,苟非难窘,岂至流亡!将欲招绥,必在资产。诸道频遭灾▯,州县不为申奏,百姓输纳不办,多有逃移。长吏惧在官之时破失人户,或恐务免征税,减克料钱,▯於见在户中分外摊配;亦有破除逃户桑地,以充税钱。

译宪宗元和年间,全国户数为二百四十七万三千九百六十三户。

史官李吉甫撰写《元和国计簿》十卷,总计天下方镇共四十八道,管辖州府二百九十三个,县一千四百五十三个,现登记在册的户数为二百四十四万零二百五十四户(其中凤翔、〇坊、〇宁、镇武、泾原、银夏、灵盐、河东、易定、魏博、镇翼、范阳、沧景、淮西、淄清十五道七十一州,都没有上报户口数目)。每年赋税收入所依靠的,只是浙西、浙东、宣歙、淮南、江西、鄂岳、福建、湖南等道,合计四十个州,一百四十万户,比照天宝年间纳税的户数,只有四分之一。天下的军队,依靠官府供给的有八十三万多人,比照士兵马匹的数量,增加了三分之一,大约是两户供养一名士兵。此外因水旱灾害而损失、以及额外征收滥加摊派的赋税,还不在正常徭役之外的负担之中。

元和六年,皇帝下制书说:"自从制定两税法以来,刺史以户口的增减作为考核政绩优劣的标准,所以有的人拆分户口来虚报数字,有的人分割家产来增加户名,还招揽流动的客户,用来增加户数,然而在税额上,却一点也没有增加。这样只会使民心动摇不安,本地定居的百姓反而减少。观察使应严加查访考察,务必核实。"

衡州刺史吕温上奏说:"本州原额户数为一万八千四百零七户,除去贫穷绝户、老幼孤独不能自养的以外,能够承担差役赋税的有八千二百五十七户。臣到任后重新核定户税,又查出经办官吏隐瞒未纳税的户口一万六千七百户。近来查阅旧案卷,询问乡里,此前征税并没有等第区分;而且二十多年都没有重新核定户籍,存亡情况谁也没有核查,贫富也不均衡。臣不敢因循守旧,设法重新核定,查获隐匿的户数约一万多户,州县虽不曾正式征收赋税,但经办的吏胥已经私自敛取过了。与其让这些钱财暗中落入奸吏之手,不如平均用来救助困苦的百姓?臣恳请采取这种权宜变通的办法,来救济疲敝的百姓,希望能使下面的百姓免于偏重的苦累,上面也不缺应有的供给。"皇帝敕旨批复:"应交付有关部门办理。"

库部员外郎李渤上言说:"臣经过渭南长源乡,原来有四百户,如今只剩一百户;阌乡县原来有三千户,如今只剩一千户,其他地方也都是这样。这都是因为搜刮聚敛的臣子,剥削百姓来讨好君上,只想着竭泽而渔,却不考虑竭泽之后就没有鱼可捕了。"执政大臣厌恶他,李渤便以病为由请辞获准免职。

致堂胡氏说:"天宝初年,户数将近一千万,元和初年,合计各方镇户数才一百四十四万,这是十分中损失了八分。宪宗急于用兵,那么养民的政策就不能优厚,加上又任用聚敛之臣、铸钱敛财,接受各道的进贡,百姓就难以繁衍兴旺了。"

穆宗长庆年间,全国户数为三百九十四万四千五百九十五户。

敬宗宝历年间,全国户数为三百九十七万八千九百八十二户。

文宗开成四年,全国户数为四百九十九万六千七百五十二户。

《唐书·食货志》记载:天宝年间户数大致是二户供养一名士兵,长庆以后,大约是三户供养一名士兵(详情见《国用门》)。

武宗会昌年间,全国户数为四百九十五万五千一百五十一户。

会昌元年正月,皇帝下制书说:"安土重迁,是百姓的天性,如果不是遭遇艰难

逃户产业已无,归还不得,见户每年加配,流亡转多。自今以後,应州县开成五年已前逃户,并委观察使、刺史差强明官,就乡村诣实检会桑田屋宇等,仍勒令长加检校,租佃与人,勿令荒废,据所得与纳户内征税,有馀即官为收贮,待归还给付,如欠少,即与收贮,至归还日,不须徵理。自今以後,二年不归复者,即仰县司召人给付承佃,仍给公凭,任为永业。其逃户钱草斛斗等,计留使钱物合十分中三分已上者,并仰於当州、当使杂给用钱内,方圆权落下,不得克正员官吏料钱及馆驿使料。递乘作人课等钱,仍任大户归还日,渐复元额。”

大中二年正月制:“所在逃户见在桑田屋宇等,多是暂时东西,便被邻人与所由等计会,推云代纳税钱,悉将斫伐毁拆,及愿归复,多已荡尽,因致荒废,遂成闲田。从今已後,如有此色,勒村老人与所由并邻近等同检勘分明,分析作状,送县入案,任邻人及无田产人,且为佃事与纳税,如五年内不来复业者,便任佃人为主,逃户不在论理之限。其屋宇桑田树木等,权佃人逃户未归五年内,不得辄有毁除斫伐,如有违犯者,据根口量情科责,并科所由等不检校之罪。”

会昌五年,天下所还俗僧尼二十六万五千馀人,奴婢为两税户十五万人。

周广顺三年,敕:“天下县邑素有差等,年代既深,增损不一。其中有户口虽众,地望则卑;地望虽高,户口至少,每至调集,不便铨衡。宜立成规,庶协公共。应天下州府及县,除赤县、畿县、次赤、次畿外,其馀三千户以上为望县,二千户以上为紧县,一千户以上为上县,五百户以上为中县,不满五百户为中下县。宜令所司,据今年天下县户口数,定望、紧、上、中、下次等奏闻。”户部据今年诸州府所管县户数目,合定为望县六十四,紧县七十,上县一百二十四,中县六十五,下县九十七。

●卷十一 户口考二

○历代户口丁中赋役

宋太祖皇帝建隆元年,户九十六万七千三百五十三。乾德元年,平荆南,得户十四万二千三百。湖南平,得户九万七千三百八十八。

三年,蜀平,得户五十三万四千二十九。

开宝四年,广南平,得户十七万二百六十三。

八年,江南平,得户六十五万五千六十五。

九年,天下主客户三百九万五百四。

此系《会要》所载。本年主客户数如前行所载,开宝八年平江南以前户数,出《通鉴长编》,通算只计二百五十六万六千三百九十八,与《会要》不合,当考。诏更定县望,以户四千以上为望,次为紧、为上、为中、为中下,凡五等。

译困窘,怎么会流亡在外!要想招抚安定百姓,一定要靠资财产业。各道频繁遭受灾害,州县却不上报朝廷,百姓交纳赋税办不到,因而多有逃亡迁移的。地方长官担心在任期间户口流失,有的想借机免除征税之机,克扣士兵的军饷,就摊派到现存户口之中额外征收;也有的破坏拆毁逃户的桑田房屋,用来充抵税钱。逃户的产业已经荡然无存,即使归来也无法恢复,而现存的户口每年又被加派赋税,因此流亡的人越来越多。从今以后,凡是州县在开成五年以前的逃户,都委派观察使、刺史选派能干清明的官员,到乡村中核实查验桑田房屋等财产,仍要责令地方官加以检查登记,租佃给他人耕种,不要让田地荒废,根据所得收入用来充抵该户应纳的赋税,如有剩余就由官府收存保管,等逃户归来时发还;如果不够,也记录下来,等归来之日,不必再追缴。从今以后,如果两年仍未归来的,就由县衙召人承佃,并发给凭证,任其永久占为产业。至于逃户所欠的钱粮草料等,计算留使钱物十分之三以上的部分,都可以在本州、本使的杂支用钱中,酌情予以豁免,但不得克扣正员官吏的俸料以及馆驿使的费用。递乘作人的课税等钱,仍等到大户归还赋税之日,再逐渐恢复原额。"

大中二年正月制书说:"各地逃户现存的桑田房屋等财产,大多只是暂时无人看管,便被邻居和经办吏胥合谋,声称代为缴纳税钱,把这些财产全部砍伐拆毁,等到逃户愿意归来恢复产业时,大多已荡然无存,因而导致荒废,最终变成了闲置的荒地。从今以后,如有这种情况,责令村中耆老与经办吏胥以及邻近人户一同查勘清楚,分别写成文状,送交县衙备案,允许邻居及无田产的人暂且代为佃种并缴纳赋税,如果五年内逃户不回来恢复产业,就任凭佃种者成为产业的主人,逃户不再享有申诉理论的权利。其房屋桑田树木等,在权且代佃、逃户未归的五年之内,不得擅自毁坏拆除、砍伐,如有违犯的,依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追究经办吏胥失于检查监管的罪责。"

会昌五年,全国还俗的僧尼有二十六万五千多人,转为两税户的奴婢有十五万人。

后周广顺三年,敕令说:"天下县邑历来就有等级差别,年代久远,增减不一。其中有的户口虽然众多,但地位声望却较低;有的地位声望虽高,户口却很少,每逢选调官员时,不便于衡量选取。应当建立固定的规章,以求公平统一。凡天下各州府及县,除赤县、畿县、次赤、次畿以外,其余户数在三千户以上的定为望县,二千户以上的定为紧县,一千户以上的定为上县,五百户以上的定为中县,不满五百户的定为中下县。应命令有关部门,根据今年天下各县的户口数,划定望、紧、上、中、下的等次,奏报朝廷。"户部根据今年各州府所辖县的户数,合计核定为望县六十四个,紧县七十个,上县一百二十四个,中县六十五个,下县九十七个。

●第十一卷 户口考二

○历代户口丁中赋役

宋太祖建隆元年,全国户数为九十六万七千三百五十三户。乾德元年,平定荆南,获得户数十四万二千三百户。平定湖南,获得户数九万七千三百八十八户。

乾德三年,平定后蜀,获得户数五十三万四千零二十九户。

开宝四年,平定广南,获得户数十七万零二百六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