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三 经籍考三十
以言责专付一官,则由汉武帝失之。武帝诚不喜谏者,初置谏大夫,犹未限员。东京循旧弗改,後乃浸微。晋洎江表,绝不复置。拓跋魏复置,其员亦不可知。高齐缘《孝经》之文,始有七人之限。夫以天下之众,而敢言者才七人,尚足谓治邪?恭惟祖宗明目达聪,协於虞舜,任言责者不一,天禧别置谏院,礼秩优异,他官莫拟。崇广言路,谏官御史权势气力乃与宰相等。盖当时所用谏官御史,必取天下第一流,非学术才行俱备,为一世所高者,莫在此位。或误选试,旋加汰斥。言而当者,曾不十年,径登台辅,其名迹皆可考见。呜呼,盛哉!今断自天禧置院以来,作《谏官年表》,并列古今之变,为二说以附著之。其一曰谏官必天子自择而宰相勿与;其二曰宰相虽不得与择谏官,必优容之,乃克有济。
右职官。
※《律文》十二卷,《音义》一卷
陈氏曰:自魏李悝、汉萧何以来,更三国、六朝、隋、唐,因革损益备矣。本朝天圣中,孙▯等撰《音义》,自名例至断狱,历代异名皆著之。
※《唐令》三十卷,《式》二十卷
陈氏曰:唐开元中,宋▯、苏▯、卢从愿等所删定。《艺文志》卷数同。更同光、天福校定,至本朝淳化中,右赞善大夫潘宪、著作郎王泗校勘。其篇目条例,颇与今见行令、式有不同者。
南丰曾氏序曰:《唐令》三十篇,以常员定职官之任,以府卫设师徒之备,以口分永业为授田之法,以租庸调为敛财役民之制,虽未及三代之政,然亦庶几乎先王之意矣。读其书,嘉其制度有庶几乎古者,而惜其不复行也。故缀其大要可记者,论之於此焉。
※《刑统》三十卷
晁氏曰:皇朝窦仪以尚书判大理寺,与法官苏晓、奚屿、张希护等修定。古者议事以制,使民不知所争也。後世铸刑书,使民知所避也。虽若不同,所以为民之意则一。然议事以制者,委重於人;铸刑书者,委重於法。委重於人,则上之人将轻重由心以虐其下;委重於法,则下之人将徵於书以慢其上。其为失也亦均。要之以人行法,不使偏重,然後为得耳。
陈氏曰:初,范质既相周,建议律条繁广,轻重无据,特诏详定,号《大周刑统》,凡二十一卷。至是重加详定,建隆四年颁行。
※《金科易览》三卷
晁氏曰:《崇文总目》有唐赵绰《金科易览》一卷,《田氏书目》有萧绪《金科易览》三卷。当是绰初撰一卷,绪删改析之为三尔。
※《疑狱》三卷
晁氏曰:晋和凝撰,纂史传决疑狱事,其上卷凝书也下中卷凝子▯斯所续。
译位低下的御史也能够直接施行,他们的权势气力又在谏官之上。祖宗神圣的谋略、神妙的治术都完备体现在这里了。如今也从天圣年间以来断限,取御史丞、御史杂、三院御史的姓名,全部列入表中。至於担任这个职位的人一定要是天子亲自选择、而宰相能宽容优待他,才能够有所成就,这一点和谏官是一样的。
※《天禧以来谏官年表》
李焘字仁甫撰写。他的自序大略说:古代从公卿、大夫、士,一直到工匠商人,没有不都负有进言的职责的,众人齐聚并进,而天子从中斟酌取用,未曾把进言的职责专门交付给一个官职。把进言的职责专门交付给一个官职,是从汉武帝开始出的差错。汉武帝确实不喜欢进谏的人,最初设置谏大夫,还没有限定名额。东汉沿袭旧制没有改变,後来就逐渐衰微了。到晋朝及东晋,完全不再设置谏官。北魏又重新设置,但名额也不可考知。北齐依据《孝经》的文字,才有了七人的限额。凭天下这么多的人,而敢於进言的人才七个,还能称得上是太平之治吗?恭敬地想到本朝祖宗耳聪目明,能与虞舜相协比,任用负进言职责的官员不止一种,天禧年间另外设立谏院,礼遇规格优厚特异,其他官职都比不上。广开进言的渠道,谏官御史的权势气力竟能与宰相相当。大概当时所任用的谏官御史,一定是选取天下第一流的人才,不是学问技艺品行都完备、被一世之人所推崇的人,不能担任这个职位。有的人误被选用试用,很快就被淘汰罢黜。而进言得当的人,不到十年,就迅速登上宰辅台阁的高位,他们的名迹都可以考知。啊,多么兴盛啊!如今从天禧年间设立谏院以来断限,编成《谏官年表》,并列举古今制度的变化,写成两种论说来附在其後。其一是说谏官必须由天子亲自选择而宰相不得参与其中;其二是说宰相虽然不能参与选择谏官,但一定要宽容优待他们,才能够有所成就。
以上是职官类。
※《律文》十二卷,《音义》一卷
陈氏说:自魏国李悝、汉朝萧何以来,历经三国、六朝、隋、唐,因革损益都已具备。本朝天圣年间,孙奭等人撰写《音义》,从名例到断狱,历代不同的名称都一一记载。
※《唐令》三十卷,《式》二十卷
陈氏说:唐代开元年间,宋璟、苏颋、卢从愿等人删定而成。《新唐书·艺文志》所记卷数相同。後来又经後唐同光年间、後晋天福年间校订,到本朝淳化年间,右赞善大夫潘宪、著作郎王泗又加以校勘。它的篇目条例,和如今通行的令、式颇有不同之处。
南丰曾氏(曾巩)序说:《唐令》三十篇,用常设的员额来规定职官的职任,用府卫来设置军队的编制,用口分田、永业田作为授田的法度,用租庸调作为敛聚财物、役使百姓的制度,虽然赶不上三代的政治,但也差不多接近先王的用意了。读这部书,我赞赏它的制度差不多接近古代,而惋惜它不能再施行了。所以摘录其中值得记取的大要,在这里加以论述。
※《刑统》三十卷
晁氏说:本朝窦仪以尚书身份判理大理寺事务,与法官苏晓、奚屿、张希护等人一同修订而成。古代议罪断案依据具体情势来裁量,使百姓不知道该如何争辩。後世铸造成文的刑书,使百姓知道该如何避免犯罪。虽然看起来做法不同,但用来为百姓考虑的用意是一致的。然而依据具体情势来议罪,是把权重寄托在人身上;铸造成文的刑书,是把权重寄托在法律条文上。把权重寄托在人身上,那么在上位的人就会随心所欲地或轻或
※《天圣编敕》三十卷
晁氏曰:天圣中,宋庠、庞籍受诏改修《唐令》,参以今制而成。凡二十一门:《官品》一,《户》二,《祠》三,《选举》四,《考课》五,《军防》六,《衣服》七,《仪制》八,《卤簿》九,《公式》十,《田》十一,《赋》十二,《仓库》十三,《厩牧》十四,《关市》十五,《补亡》十六,《疾医》十七,《狱官》十八,《营缮》十九,《丧葬》二十,《杂》二十一。
※《断例》四卷,《元丰断例》六卷
晁氏曰:皇朝王安石执政以後,士大夫颇重意律令,此熙、丰、绍圣中法寺决狱比例也。其六卷则元丰中法寺所断罪节文也。
※《刑名断例》十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以《刑统》、《敕令》总为一书,惜犹未备也。
※《嘉▯驿令》三卷
陈氏曰:三司使梁国张方平安道等修定。前一卷为条贯敕,後二卷为则例令。官吏、帮支、驿券、衙官、亻兼从之类,皆据此也。
※《元丰广案》二百卷
晁氏曰:皇朝元丰初置新科明法,或类其所试成此书。
※《元丰刑部叙法通用》一卷
陈氏曰:末载《申明》,至绍兴、淳熙以後。
※《诸路将官通用敕》二十卷
晁氏曰:皇朝崇宁中修。
※《刑统赋》两卷
晁氏曰:皇朝傅霖撰。或人为之注。
※《决狱龟鉴》二十卷
晁氏曰:皇朝郑克编次。五代和凝有《疑狱集》,近时赵仝有《疑狱事类》,皆未详尽。因增广之,依刘向《晏子春秋》,举其纲要,为之目录,分二十门。
陈氏曰:克因和氏之书分二十门推广之,凡二百七十六条,三百九十五事。起郑子产,迄本朝。
※《律心》四卷
晁氏曰:未详撰人。纂《刑统》纲要也。
※《宣和军马司敕》十三卷《令》一卷
陈氏曰:宣和时所修。
※《绍兴敕》十三卷,《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政和以後赦》十五卷
晁氏曰:皇朝张守等绍兴中被旨编修。
※《绍兴刑统申明》一卷
陈氏曰:开宝以来累朝订正与《刑统》并行者。
※《庆元敕》十二卷,《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目录》一百二十二卷《随敕申明》十二卷,总二百五十六卷
陈氏曰:丞相豫章京镗仲远等庆元四年表上。国朝自建隆以来,世有编敕,每▯定,号为“新书”,中兴至此,凡三▯矣。其有续降指挥,谓之“後敕”,以待他时▯入云。
译重来虐待他的下属;把权重寄托在法律条文上,那么在下位的人就会依据成文条文来轻慢他的上级。这两种做法的失误其实是相同的。总而言之,用人来执行法律,不使偏重於某一方,这样以後才算是得当的。
陈氏说:当初,范质担任後周宰相,建议说法律条文繁多庞杂,量刑轻重没有依据,特地下诏详加订定,命名为《大周刑统》,共二十一卷。到本朝又重新加以详加订定,建隆四年颁布施行。
※《金科易览》三卷
晁氏说:《崇文总目》记载有唐朝赵绰的《金科易览》一卷,《田氏书目》记载有萧绪的《金科易览》三卷。应当是赵绰最初撰写一卷,萧绪加以删改分析扩充为三卷罢了。
※《疑狱》三卷
晁氏说:後晋和凝撰写,收集史传中判决疑难案件的事例,其中上卷是和凝所撰,下、中两卷是和凝的儿子和㠓所续写的。
※《天圣编敕》三十卷
晁氏说:天圣年间,宋庠、庞籍受诏改修《唐令》,参照当今的制度而编成。共二十一门:《官品》第一,《户》第二,《祠》第三,《选举》第四,《考课》第五,《军防》第六,《衣服》第七,《仪制》第八,《卤簿》第九,《公式》第十,《田》第十一,《赋》第十二,《仓库》第十三,《厩牧》第十四,《关市》第十五,《补亡》第十六,《疾医》第十七,《狱官》第十八,《营缮》第十九,《丧葬》第二十,《杂》第二十一。
※《断例》四卷,《元丰断例》六卷
晁氏说:本朝王安石执政以後,士大夫颇为重视研讨律令,这是熙宁、元丰、绍圣年间法寺判决案件的比照案例。那六卷则是元丰年间法寺所判决罪案的条文节要。
※《刑名断例》十卷
陈氏说:作者不详。把《刑统》、《敕令》汇总编成一部书,可惜内容还不够完备。
※《嘉佑驿令》三卷
陈氏说:三司使梁国人张方平字安道等人修订而成。前一卷是条贯的敕令,後两卷是则例令。有关官吏、俸禄支给、驿券、衙官、随从人员等一类的内容,都依据这部书。
※《元丰广案》二百卷
晁氏说:本朝元丰初年设置新科明法,有人分类整理他们所考试的内容而编成这部书。
※《元丰刑部叙法通用》一卷
陈氏说:末尾附载了《申明》,一直记到绍兴、淳熙年间以後。
※《诸路将官通用敕》二十卷
晁氏说:本朝崇宁年间编修。
※《刑统赋》两卷
晁氏说:本朝傅霖撰写,有人为它作了注释。
※《决狱龟鉴》二十卷
晁氏说:本朝郑克编纂整理。五代时和凝有《疑狱集》,近来赵仝有《疑狱事类》,都不够详尽完备。於是加以增补扩充,依照刘向编《晏子春秋》的体例,标举其纲要,为它编制目录,分为二十门。
陈氏说:郑克在和凝的书的基础上分为二十门加以推衍扩充,共二百七十六条,三百九十五件事。起自郑国子产,一直到本朝。
※《律心》四卷
晁氏说:不知撰写人是谁。摘编《刑统》的纲要。
※《宣和军马司敕》十三卷《令》一卷
陈氏说:宣和年间所修订。
※《绍兴敕》十三卷,《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政和以後赦》十五卷
晁氏说:本朝张守等人绍兴年间奉旨编修。
※《绍兴刑统申明》一卷
陈氏说:开宝年间以来历朝订正、与《刑统》一并施行的内容。
※《庆元敕》十二卷,《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目录》一百二十二卷,《随敕申明》十二卷,总计二百五十六卷
陈氏说:丞相豫章人京镗字仲远等人庆元四年上表进呈。本朝自建隆
※《绍兴贡举法》五十卷
陈氏曰:丞相万俟▯等绍兴二十六年表上。
※《绍兴监学法》二十六卷,《目录》二十五卷,《申明》七卷,《对修▯正条法》四卷,共二十六卷
陈氏曰:宰相秦桧等绍兴十三年表上。
※《嘉泰条法事类》八十卷
陈氏曰:天台谢深甫子肃等嘉泰二年表上。初,吏部七司有《条法总类》,淳熙新书既成,孝宗诏仿七司体,分门▯纂,别为一书,以“事类”为名,至是以庆元新书▯定分攵降。此书便於检阅引用,惜乎不并及《刑统》也。
※《嘉定吏部条法总类》五十卷
陈氏曰:嘉定中,以开禧重修《七司法》,并《庆元海行法》、《在京通用法》、《大宗正司法》参定。凡改正四百六十馀条,视淳熙《总类》增多十卷。七年二月分攵行。
※《役法撮要》一百八十九卷
陈氏曰:提举编条宰相京镗等庆元六年上。自绍兴十七年正月以後,至庆元五年七月以前,为五十五门,又八十二小门,门为一卷,外为参详目录等。卷虽多而文甚少。其书於州县差役,极便於引用。
右刑法。
●卷二百四 经籍考三十一
○史(地理)
※《山海经》十八卷
晁氏曰:大禹制,晋郭璞传,汉侍中、奉车都尉刘秀校定。表言:“禹别九州,而益等类物善恶著此书。皆圣贤之遗事,古文明著者也。”大父尝考之於书,有曰:“长沙、零陵、雁门,皆郡县名,又自载禹、鲧,似後人因其名参益之。”
陈氏曰:汉侍中、奉车都尉臣秀所校秘书。秀即刘歆也。晋郭璞注。按《唐志》,二十三卷,《音》二卷。今本锡山尤袤延之校定。世传禹、益所作,其事见《吴越春秋》,曰:“禹东巡,登南岳,得金简玉字,通水之理,遂行四渎,与益共谋,所至使益疏而记之,名《山海经》。”此其为说,恢诞不典。司马迁曰:“言九州山川,《尚书》近之矣,至《禹本纪》、《山海经》所书怪物,余不敢言之也。”可谓名言。孰曰多爱乎!故尤跋明其非禹、伯翳所作,而以为先秦古书无疑。
译年间以来,历代都有编订的敕令,每次重新订定,就称为"新书",中兴以来到此时,共已编订三次了。其中有陆续颁降的指挥文书,称为"後敕",等待日後择机编入正书。
※《绍兴贡举法》五十卷
陈氏说:丞相万俟卨等人绍兴二十六年上表进呈。
※《绍兴监学法》二十六卷,《目录》二十五卷,《申明》七卷,《对修厘正条法》四卷,共计二十六卷
陈氏说:宰相秦桧等人绍兴十三年上表进呈。
※《嘉泰条法事类》八十卷
陈氏说:天台人谢深甫字子肃等人嘉泰二年上表进呈。当初,吏部七司有《条法总类》,淳熙新书编成後,宋孝宗下诏仿照七司的体例,分门编纂,另外编成一部书,用"事类"来命名,到此时又依照庆元新书重新厘定颁行。这部书便於检阅引用,可惜没有把《刑统》也一并编入。
※《嘉定吏部条法总类》五十卷
陈氏说:嘉定年间,因开禧年间重修的《七司法》,并与《庆元海行法》、《在京通用法》、《大宗正司法》相互参照订定。共改正四百六十多条,比淳熙年间的《总类》多出十卷。嘉定七年二月颁行。
※《役法撮要》一百八十九卷
陈氏说:提举编修条法的宰相京镗等人庆元六年进呈。从绍兴十七年正月以後,到庆元五年七月以前,分为五十五门,又有八十二个小门,每门为一卷,此外还有参详目录等内容。卷数虽然多但文字很少。这部书对於州县差役事务,极便於引用查阅。
以上是刑法类。
●卷二百四 经籍考三十一
○史(地理)
※《山海经》十八卷
晁氏说:相传是大禹所著,晋朝郭璞作传注,汉朝侍中、奉车都尉刘秀校订而成。表文中说:"大禹划分九州,而伯益等人分类记载各种事物的善恶,写成这部书。都是圣贤留下的事迹,是古文中记载明白的内容。"我的祖父曾经考证过这部书,说:"长沙、零陵、雁门,都是後世的郡县名称,书中又记载了大禹、鲧的事,似乎是後人依照这些地名添加进去的。"
陈氏说:汉朝侍中、奉车都尉臣刘秀所校订的秘府藏书。刘秀就是刘歆。晋朝郭璞作注。按《唐书·艺文志》记载,共二十三卷,《音》二卷。如今的本子是锡山人尤袤字延之校订而成。世人相传是大禹、伯益所作,这件事见於《吴越春秋》,说:"大禹东巡,登上南岳,得到金简玉字,通晓治水的道理,於是巡行四渎,与伯益一同谋划,所到之处让伯益疏理并记载下来,命名为《山海经》。"这种说法,荒诞不合常理。司马迁说:"谈到九州山川的,《尚书》记载比较接近事实,至於《禹本纪》、《山海经》中所记载的怪异事物,我不敢谈论它们。"这真可称得上是至理名言。谁说是过分喜爱古怪之说呢!所以尤袤在跋文中说明这部书不是大禹、伯益所作,而认为它是先秦古书,这是没有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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