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职役考一
朋三为里,里五为邑,邑十为都,都十为师,师七为州。夫始分於井则地著,计之於州则数详,迄乎夏、殷,不易其制。
周制,大司徒: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五州为乡,使之相宾(郑元曰:“此所以劝民者也。使之者,皆谓立其长而教令使之。保,犹任也。救,救凶灾也。宾,宾客其贤者也。受者,宅舍有故,相受寄▯也。▯者,谓礼物不备,相给足也。闾,二十五家。族,百家。党,五百家。州,二千五百家。乡,万二千五百家。”此总谓郊内者也)。及三年则大比,大比则受邦国之比要(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人数及其财物也。受邦国之比要,则亦受乡遂矣。郑司农云:“五家为比,故以比为名,今时八月按比是也。要,谓其簿。”)
译三家合为一朋,五朋合为一里,五里合为一邑,十邑合为一都,十都合为一师,七师合为一州。当初划分是从井田开始的,所以土地有了明确的记载;统计到州这一级,数目就详备了。到了夏朝、商朝,都没有改变这个制度。
周朝的制度,大司徒规定:命五家结为一比,让他们互相担保;五比结为一闾,让他们互相接济;四闾结为一族,让他们互相帮助办理丧葬;五族结为一党,让他们互相救助;五党结为一州,让他们互相〇;五州结为一乡,让他们互相以宾客之礼相待(郑玄说:"这是用来劝勉百姓的办法。'使之',都是指设立他们的首领来教导、命令他们。保,就是担保。救,是救助凶灾。宾,是把其中的贤者当作宾客对待。受,是指住宅有变故时,互相接受寄居。〇,是指礼物不齐备时,互相供给补足。闾,是二十五家。族,是一百家。党,是五百家。州,是二千五百家。乡,是一万二千五百家。"这些说的都是京城郊内的情况)。到了每三年,就举行一次大规模的稽核,大规模稽核时,就接受各邦国呈报的比要簿册(大比,是指让天下重新清查核实人口数目和财物。接受邦国的比要,也就同时接受乡、遂的比要了。郑司农说:"五家结为一比,所以用'比'来命名,如今八月按户比对的做法就是这样。要,指的是那记录簿册。")
比长:每比下士一人(掌五家),各掌其比之治,五家相受相和亲,有罪奇邪则相及。徙於国中及郊,则从而授之(徙,谓不便其居,或国中徙郊,或郊徙国中,皆从而付所处之吏,明无罪恶);徙於他,则为旌节而行之(谓徙异乡,有节乃达);若无授无节,则唯圜土纳之。
闾胥:每闾中士一人(掌二十五家),各掌其闾之徵令,岁时数其闾之众寡,辨其施舍。凡春秋之祭祀、役政、丧纪之数,聚众庶,既比而读法,书其敬敏任恤者,凡事掌其比,挞罚之事(失礼者之罚也)。
族师:每族上士一人(掌一百家),各掌其族之戒令政事,月吉属民读邦法,书其孝悌睦姻有学者,春秋祭▯亦如之。登其族之夫家众寡,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可任者,及其六畜、车辇。比、伍、闾、族各为联,使之相保相受,赏罚相及,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若师田行役,则合其卒伍,简其兵器,以鼓铎旗物帅而至,掌其治令戒禁刑罚。岁终则会。
党正:每党下大夫一人(掌五百家),各掌其党之政令教治,四孟月属氏读法,春秋祭▯亦如之。国索鬼神而祭祀(礻昔祭),则以礼属民,而饮酒於序,以正齿位。凡党之祭祀、丧纪、昏冠、饮酒,教其礼事,掌其戒禁。师田行役,则以法治其正事。正岁属民读法,书其德行道艺。岁终则会。
州长:每州中大夫一人(掌二千五百家),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正月吉属民读法,考其德行道艺,纠其过恶而劝戒之。岁时祭祀州社,则属民读法。春秋以礼会民,而射於州序。州之大祭、大丧,皆莅其事。师田行役,则帅而致之,掌其戒令赏罚(於军因为师帅)。岁终则会。正岁读法。三年大比,则大考州里,以赞乡大夫废兴。
遂人:掌邦之野(郊外曰野。此野谓甸、稍、县、都),以土地之图经田野,造县鄙形体之法。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ガ(作管反),五ガ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皆有地域沟树之。使各掌其政令刑禁,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简其兵器,教之稼穑(经、形体,皆谓制分界也。邻、里、ガ鄙、县、遂,犹郊内比、闾、族、党、州、乡也。郑司农云:“田野之居,其比、伍之名与国中异制,故五家为邻。”郑元谓异其名者,示相变耳。遂之军法、追胥、起徒役如六乡)。里有序而乡有庠,序以明教,庠则行礼而视化焉(夫均其厚薄则生产平,统之於都则其数举,家於乡遂则其户可详,五人为伍则人之众寡可知。故《管子》曰:“欲理其国者,必先知其人,欲知其人者,必先知其地。”自昭、穆之後,王室中衰,井田废坏,不足以纪人之众寡,宣王是以料人於大原,由兹道失之)。
译跨越长江、跨越黄河,安抚九州而收复旧日国土。这样一来,百姓眷恋故土的心愿,才能在当年迅速得到伸张,起初虽略微辛劳,最终必定容易实现。"于是依照地界推行土断,只有居住在晋陵的青州、兖州、徐州三州的人,不在土断范围之内,其余流寓的郡县大多被合并裁撤。
刘宋孝武帝大明年间,王元谟请求对雍州各侨置郡县(即今襄阳、汉东等郡)实行土断。
齐高祖建元二年,下诏对朝臣说:"户籍黄册,是记载百姓的重要纲纪,是国家治理的根本。近来百姓弄虚作假已经很久了,甚至私自窃改爵位记录,盗改出生年月。有的户口尚存但文书记录已经中断,有的人还在世却在册籍上记为已死或已叛逃,有的隐匿私产却谎称在服官府劳役,有的身体强壮却谎称患有六种残疾,这些都是政治上的巨大蠹害,教化上深重的弊病。近年来虽然屡次修改户籍簿册,但终究无法得到真实情况。如果用严刑来约束,那么百姓弄虚作假的手法已经很久远熟练;如果用德政来安抚,又不容易惩治得了。诸位贤臣都深明治理之道,请各自献上良策,用什么办法才能革除这一弊病呢?"
虞玩之上表说:"刘宋元嘉二十七年按八条标准选取人才,孝建元年造册登记户籍,这就是各种作弊手法的开端。元嘉年间,已故光禄大夫傅崇,年过七十岁,仍然亲手书写户籍册子,亲自加以隐秘核查。古时共同治理天下,只依靠贤良的二千石官员,如今想要求得治理清正,关键在于勤勉贤明的县令、县长。凡是接受呈报的户籍,县里不加以检查核实,只是封存送到州里,州里核查属实後,才
邻长:每邻一人(掌五家),掌相纠相受。凡邑中之政相赞,徙於他邑,则从而授之。
里宰:每里下士一人(掌二十五家),掌比其邑之众寡,与其六畜、兵器,治其政令。以岁时合耦於锄,以治稼穑,趋其耕耨,行其秩序,以待有司之政令,而徵敛其财赋。
ガ长:每ガ中士一人(掌一百家),各掌其ガ之政令,以时校登其夫家,比其众寡,治其丧纪、祭祀之事。作民则旗鼓兵革帅而至。岁时简器(稼器,兵器),趋其耕耨,稽其女工。
鄙师:每鄙上士一人(掌五百家),各掌其鄙之政令、祭祀。作民(谓起役也)则掌其戒令,以时数其众寡,而察其美恶而诛赏。岁终则会。
县正:每县下大夫一人(掌二千五百家),各掌其县之政令、徵比,以颁田里,以分职事,掌其治讼,趋其稼事,而赏罚之。若将用野民,师田行役,移执事,则帅而至,治其政令(移执事,谓移用其民)。既役,则稽功会事而诛赏。
章氏曰:“三代役法,莫详於周。《周礼》,五、两、军、师之法,此兵役也;师田、追胥之法,此徒役也;府史、胥徒之有其人,此胥役也;比、闾、族、党之相保爱,此乡役也。有司徒焉,则因地之善恶而均役;有族师焉,则校民之众寡以起役;有乡大夫焉,则辨年之老少以从役;有均人焉,则论岁之丰凶以行复役之法。”
齐威公用管仲,仲曰:“夫善牧者非以城郭也,辅之以什,司之以伍。伍无非其里,什无非其家,故奔亡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不求而得,不召而来,故人无流亡之意,吏无备追之忧。故主政可行於人,人心可系於主。”是以制国,郊内则以五家为轨,轨十为里,里四为连,连十为乡,乡五为帅。国内十五乡,自家至帅。郊外则三十家为邑,邑十为卒,卒十为乡,乡三为县,县十为属,属有五。自家至属,各有官长,以司其事,以寓军政焉,而齐遂霸。
徐伟长《中论》曰:“夫治平在庶功兴,庶功兴在事役均,事役均在民数周。民数周为国之本也。先王周知其万民众寡之数,乃分九职焉。九职既分,则劬劳者可见,勤惰者可闻也,然而事役不均者,未之有也。事役既均,故上尽其心,而人竭其力,然而庶功不兴者,未之有也。庶功既兴,故国家殷富,大小不匮,百姓休和,下无怨疾焉,然而治不平者,未之有也。故泉有源,怡有本。道者,审本而已矣。故《周礼》,孟冬,司寇献民数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其重之也如是。今之为政者,未之知恤民也,譬犹无田而欲树艺,虽有农夫,安能措其强力乎?
译发下归还县里。官吏贪图贿赂,百姓肆意弄虚作假,作弊越深而弊病越多,贿赂越重而回应越缓慢。从泰始三年到元徽四年,扬州等九郡的黄籍户口共核查出七万一千多户有问题。到现在已经十一年了,而纠正的还不到四万户。京畿要地尚且如此,江州、湘州等郡,情况更是不可言说。臣愚以为应当以元嘉二十七年的户籍册为准。百姓怠慢法令已经很久,如今建元元年造册,应当重新订立明确的条文,一律准许其自首悔改,若执迷不改,依法必定诛戮。要让官长亲自认真检查核实,务必使弊端彻底洗清,然後上报州府,永远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有虚假隐瞒的情况,州、县官员一并治罪。如今户口的多少,并不比元嘉时期减少,但户籍簿册却突然出现缺漏,弊病也是有原因的。自孝建以来,因军功而入仕的人很多,其中真正曾经手持兵器保卫国家的人,恐怕三分之中还不到一分。追查苏峻之乱平定之後,庾亮向温峤索取记功簿,而温峤不给,认为陶侃所呈报的,大多不是真实的记录。人心怀有私念,历代都不能免除。又有人篡改户籍上的记录状况,欺诈冒充仕宦之流,从前是被人役使的人,如今反而役使别人。还有人出生不久,便自称是出家的道人。有的人抱着孩子一起居住,却始终不编入户籍,随意迁徙来去,公然违反土断的规定,本该承担的赋役却不承担,逃亡在外而不返回。法令一定能推行的话,自然会争相回头改过。治理国家不怕没有制度,怕的是制度不能施行;不怕不能施行,怕的是不能持久。"皇帝审阅了奏表,采纳
是以先王制六乡、六遂之法,所以维持其民,而为之纲目也。使其邻比相保爱,赏罚相延及,故出入、存亡、臧否、逆顺,可得而知也。及乱君之为政也,户口漏於国版,夫家脱於联伍,避役逋逃者有之,於是奸心竞生,而伪端并作,小则滥窃,大则攻劫,严刑峻令不能救也。人数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国以建典,家以立度,五礼用修,九刑用措,其唯审人数乎!”
秦用商鞅变法,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不告奸者与降敌同罚。
按:秦人所行什伍之法与成周一也。然周之法则欲其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是教其相率而为仁厚辑睦之君子也。秦之法,一人有奸,邻里告之,一人犯罪,邻里坐之,是教其相率而为暴戾刻核之小人也。
汉高祖二年,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繇戍,以十月赐酒肉。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汉官仪》曰:“游徼、亭长皆习设备五兵:弓弩、戟、▯、刀剑、甲钲。鼓吏赤帻行▯,带剑佩刀,持盾被甲,设矛戟,习射。设十里一亭,亭长,亭候。五里一邮,邮▯相去二里半,司奸盗。亭长持二尺版以劾贼,执绳以收执贼。”)。
水心叶氏曰:“县、乡、亭之制,本於商鞅。鞅虽改法,要是周衰,国大者难用旧制,齐、晋、楚裂地名官以自便,往往在商鞅之前矣。古者百里之狭,自为朝廷,由後世观之,疑若烦民。然三老、啬夫、游徼,犹各有职掌,近民而分其责任。若後世荡然无复纪秩,而令、长悍然独以征取为事,则又鞅之所不为也。”
新城三老董公遮说汉王为义帝发丧,讨项羽。
文帝十二年,诏以户口率置三老常员,遣谒者劳赐三老帛,人五匹。
武帝元狩元年,遣谒者赐县三老帛,人五匹;乡三老人三匹。
元狩六年,遣谒者循行天下,谒三老、孝弟以为民师。
戾太子发兵诛江充,长安扰乱,言太子反。上怒甚,壶关三老茂上书,言太子亡邪心,上感悟。
宣帝元康元年,加赐三老帛。四年及甘露三年,皆赐帛有差。
王尊为京兆尹,坐免。湖三老公乘兴等上书讼尊治京兆功效日著。书奏,天子後以尊为徐州刺史。
王尊为东郡太守,河水甚溢。
译了他的建议。于是另外设置校籍官,设立令史,限定每人每日要查出若干作弊之事,以防止懈怠。到齐武帝永明八年,把作弊被查出的人都罚戍守沿淮一带各十年,百姓因此怨恨叹息。皇帝于是下诏说:"过去的过错,不必再追究责怪。凡在刘宋以前的户籍问题,都准许重新登记恢复。凡已被贬谪戍守边疆的,都准许返回本乡。从此以後如果再有违犯,将严加治罪。"
梁武帝时,主管官员上奏,南徐州、江州、郢州拖欠两年的黄籍户口册没有呈报。皇帝采纳了尚书令沈约的建议,下诏改定《百家谱》。
沈约上言说:"晋朝咸和初年,苏峻作乱,户籍簿册被烧毁。此後,从咸和三年直到刘宋,所有的户籍记录都详细真实,用朱笔加注隐秘标记,纸张相连之处都仔细缝合。而如今尚书省呈上的库藏户籍,只有宋元嘉年间以来的。晋代的旧户籍都存放在下省的左人曹,称为'晋籍',分设东、西两个库房。由于不再有人查检,主管的人也不再放在心上,任凭狗拖鼠咬,雨水浸湿霉烂,散落在地上,又没有加锁封闭。这些户籍资料精详可靠,实在应当珍惜保存,无论地位高低,都可以据此查考核实。刘宋元嘉二十七年,开始按七条标准征发人员核查。这个制度一旦设立,只要有人想要规避,奸诈作伪的事情便相继而起,年深日久,弊病愈发扩大,一直延续到齐朝。于是在东堂校核户籍,设置郎官、令史来掌管此事,而户籍簿册从此大坏。凡是稍有衣食条件的人,没有不互相依附勾结,争相进行奸诈贿赂,删除原来低贱的记录,重新誊写新的户籍。
尊躬率吏民,投沈白马,状以身填金堤,水波稍▯。白马三老奏其状,制诏秩尊中二千石。
黄霸守颍川,吏民兴於行谊,赐三老爵及帛。
韩延寿守冯翊,有昆弟讼田,延寿曰:“咎在冯翊。”称疾病,不听事,令、丞、啬夫、三老亦自系待罪。
元帝初元元年,赐三老帛,人五匹。
五年,赐三老帛,人五匹。
永光二年,赐三老帛。
成帝建始元年,赐三老钱、帛。
绥和元年,赐三老帛。
平帝元始三年,赐三老帛。
西汉凡县、道(有蛮夷曰道)、国(列侯所食县曰国)、邑(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曰邑)千五百八十七,乡六千六百二十二,亭二万九千六百三十五。
东汉乡置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正女义妇,逊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闾,以兴善行。乡置有秩、游徼、三老。有秩,郡所置,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後,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游徼掌徼循,禁司奸盗。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亭有长,以禁盗贼。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汉官仪》曰:“乡户五千则有秩。”)
明帝即位,赐爵三老、孝弟、力田人三级。注云:“三老、孝弟、力田,皆乡官之名。三老,高帝置,孝弟、力田,高后置,所以劝导乡里,助成风化。”
今考西汉《高后纪》,元年,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师古曰:“特置孝弟、力田官而尊其秩,欲以劝厉天下,令各敦行务本。”然则三老乡各一人,孝弟、力田既禄秩如许尊,未必各乡皆设,有其人则置之耳。孝文、武、宣、成、哀纪,各有赐孝弟、力田金帛爵级事。
元和二年,帝耕於定陶。诏曰:“三老,尊年也;孝弟,淑行也;力田,勤劳也。国家甚休之。其赐帛人一匹,勉率农功。”
永平三年,赐三老、孝弟、力田爵,人三级。
十二年,赐三老、孝弟、力田爵,人三级。
十七年,赐三老、孝弟、力田爵,人三级。
章帝建初三年,赐三老、孝弟、力田爵,人三级。
四年,立皇太子,赐爵同。
和帝永光八年,赐爵同。
十二年,赐爵同。
元兴元年,立皇太子,赐爵同。
安帝永初三年,帝加元服,赐爵二级。
元初元年,赐爵同。
延光元年,赐爵人二级。
译使得官职荣禄,可以随意抬高或压低。用新籍换旧籍,不过花费一万来钱,昨天还是低贱之人,今天就跻身仕宦之列。凡此种种奸诈巧诈的行为,都出自愚昧下等之人的手笔,他们不辨年号,不识官阶,有的把义熙年号注在宁康之前,有的把崇安年号放在元兴之後,殊不知那个时候根本没有这个官府,那一年根本没有这个国号。元兴年号只有三年,却胡乱写成四年;又有诏书上的干支纪年,与历法推算不相符合。像这样荒谬错乱的情况,千头万绪,就连负责校核户籍的郎官,也未必能察觉,才能不足的令史,又还能说什么呢?况且户籍上的字迹本已细小,本就难以辨认,要查找其中的巧诈作伪,更是无从下手,白白耗费时日,却没有实际效果。假设兄弟三人,分立为三份户籍,其中一份户籍记有祖父的官职,另外两份起初没有记载,至于同堂的堂兄弟、从祖辈以下的,本来就更不必说了。诸如此类的例子,多得难以尽数。有的应当记录却没有记录,有的不需要记录却记录了。所涉及的事项既然如此之多,道理上就不可能全都恰当处理,因此怀冤含屈的人,何止成百上千,纷纷投状申诉,挤满了官府衙门,既难以一一处理清楚,也交相激起百姓的怨恨。于是朝廷就听任一律恢复原来的记录,全部停止清查核对。既然获准恢复原注,那么人人便都能弄成官身。这实在是核查户籍不够精细所造成的重大弊病。臣认为宋、齐两朝,士族与庶民不加区分,各种劳役由此减少缺失,正是由此而起。自元嘉以来,户籍册多有虚假伪造,景
顺帝永建元年,赐爵人三级。
四年,赐爵二级。
阳嘉元年,赐爵三级。
桓帝建和元年,赐爵同。
献帝建安元年,赐爵人二级。
晋制:每县户五百以上皆置乡,三千以上置二乡,五千以上置三乡,万以上置四乡,乡置啬夫一人。乡户石每千以下,置治书吏一人;千以上,置史、佐各一人,正一人;五千五百以上,置史一人,佐二人。县率百户置里吏一人,其土广人稀,听随宜置里吏,限不得减五十户。户千以上,置校官掾一人。县皆置方略吏四人。洛阳县置六部尉。江左以後,建康亦置六部尉,馀大县置二人,次县、小县各一人。邺、长安置吏如三千户以上之制。
东晋哀帝崇和元年三月庚戌,天下所在土断。
孝武时,范甯陈时政曰:“昔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许其狭注本郡。自尔渐久,人安其业,丘垅坟柏,皆以成行,无本邦之名,而有安土之实。今宜正其封疆,土断人户,明考课之科,修闾伍之法。难者必曰:‘人各有桑土之怀,下役之虑。’斯成并兼之所执,而非通理之笃论也。古者失地之君,犹臣所寓之主;列国之臣,亦有违▯之礼。随会仕秦,致称《春秋》;乐毅逭燕,见褒良史。且今普天之人,原其氏出,皆随代移迁,何至於今而独不可。”帝善之。
安帝义熙九年,宋公刘裕缘人居土,上表曰:“臣闻先王制治,九土攸序,分境画野,各安其居。故井田之制,三代以崇。秦革其政,汉遂不改,富强兼并,於是为弊。在汉西京,大迁田、景之族,以实关中,即以三辅为乡闾,不复系之於齐、楚。九服不扰,所▯成旧。自永嘉播越,爰▯淮、海,朝运匡复之算,人怀思本之心,经略之图,日不暇给,是以宁人绥治,犹有未遑。及至大司马桓温,以人无定本,伤理为深,庚戌土断,以一其业,於时财阜国丰,实由於此。自兹迄今,弥历年载,画一之制,渐用颓弛。杂居流寓,闾伍不修,王化所以未纯,民瘼所以犹在,自非改调张,无以济治。夫人情滞常,难与虑始,谓父母之邦以为桑梓者,诚以生焉终焉,敬爱所▯。请依庚戌土断之科,庶存其本,稍与事著。然後率之以仁义,鼓之以威声,超大江而跨黄河,抚九州而复旧土。则恋本之志,乃速申於当年,在始暂勤,要终必易。”於是依界土断,唯青、兖、徐三州人居晋陵者,不在断限,诸流寓郡县多被并省。
宋孝武大明中,王元谟请土断雍州诸侨郡县(今襄阳、汉东等郡也)。
齐高祖建元二年,诏朝臣曰:“黄籍,人之大纪,国之理端。
译平以前的,本来就没有加以查检核实,凡是这些户籍,难保没有被巧妙调换的情况。如今虽然大多散失,但保存下来的还有不少,应当有据可查,可以确认真实无误,那些永初、景平年间的户籍册,应当调回尚书省保存。臣私下认为,晋代户籍所剩下的部分,必须加以珍视爱惜,如果不加留意,日久必将再次散失。有些人不知道自己祖先的世系,谈不上是衣冠士族,凡是这一类人,很少能说清自己的祖先。假冒称说自己的高祖、曾祖,无不是弄虚作假,只要拿文书档案来核对,作弊之事立刻就会暴露,通过核查揭发欺诈,实际上大有益处。此外,尚书省的户籍库房虽然由值班的郎官专门题字掌管,但整日校核,只有令史一人独自进入库房,户籍既然事关重大,不可全部委托给这些小吏。如果进库检查户籍时,值班的郎官、值班官员,都应当一同在场监督,抄写户籍都应在郎官、都官的当面进行,并且一并登记造册管理,这样私自誊写、私自调换的弊端,就可以永远杜绝。事情办完後郎官才能离开,并且要亲自签署姓名。臣又认为,弄虚作假的人既然众多,他们都自称是士人,各种劳役都不及于他们身上,安然隐居在私家宅第,以致造成公家私家两方面都感到匮乏,事情因此无法办成。应当挑选精通史传、熟悉门第流品的学士担任左人尚书,专门负责校对核勘。其中最重要的是那些身份低微、门第混杂的谱牒,要用晋代户籍以及刘宋永初、景平年间存放在下省的户籍两相对照核实。如果谱牒注记与户籍互相印证,发现有身份
自顷氓伪已久,乃至窃注爵位,盗易年月。或户存而文书已绝,或人在而反记死叛,停私而云隶役,身强而称六疾,皆政之巨蠹,教之深疵。比年虽▯改籍书,终无得实。若约之以刑,则人伪已远;若绥之以德,又未易可惩。诸贤并深明理体,各献嘉谋,以何科算能革斯弊也。”
虞玩之上表曰:“宋元嘉二十七年八条取人,孝建元年书籍,众巧之所始也。元嘉中,故光禄大夫傅崇,年出七十,犹手自书籍,躬加隐校。古之共理天下,唯良二千石,今欲求理正,其在勤明令长。凡受籍,县不加检勘,但封送州,州检得实,方▯下归县。吏贪其赂,人肆其奸,奸弥深而▯弥多,赂逾厚而答逾缓。自泰始三年至元徽四年,扬州等九郡黄籍共▯七万一千馀户。於今十一年矣,而所正者犹未四万。神州奥区,尚或如此,江、湘诸郡,尤不可言。愚谓宜以元嘉二十七年籍为正。人惰法既久,今建元元年书籍,宜更立明科,一听首悔,迷而不返,依制必戮。使官长审自检校,必令明洗,然後上州,永以为正。若有虚昧,州县同咎。今户口多少,不减元嘉,而版籍顿阙,弊亦有以。自孝建以来,入勋者众,其中操干戈卫社稷者,三分殆无一焉。寻苏峻平後,庾亮就温峤求勋簿,而峤不与,以为陶侃所上,多非实录。物之怀私,无代不有。又有改注籍状,诈入仕流,昔为人役者,今反役人。又生不长▯,便谓道人。或抱子并居,竟不编户,迁徙去来,公违土断,属役无漏,流亡不归。法令必行,自然竞反。为理不患无制,患在不行;不患不行,患在不久。”帝省表,纳之。乃别置校籍官,置令史,限人一日得数巧,以防懈怠。至武帝永明八年,谪巧者戍缘淮各十年,百姓怨咨。帝乃诏曰:“既往之愆,不足追咎。自宋▯明以前,皆听复注。其有谪边疆,皆许还本。自此後有犯,严其罪。”
梁武帝时所司奏,南徐、江、郢逋两年黄籍不上。帝纳尚书令沈约之言,诏改定《百家谱》。
约上言曰:“晋咸和初,苏峻作乱,版籍焚化。此後,起咸和三年以至乎宋,并皆详实,朱笔隐注,纸连悉缝。而尚书上省库籍,唯有宋元嘉中以来者。晋代旧籍并在下省左人曹,谓之“晋籍”。有东西二库。既不系寻检,主者不复经怀,狗牵鼠▯,雨湿沾烂,解散於地,又无扃▯。此籍精详,实宜保惜,位高官卑,皆可依按。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条徵发。既立此科,苟有回避,奸伪互起,岁月滋广,以至於齐。於是东堂校籍,置郎、令史以掌之,而簿籍於此大坏矣。凡粗有衣食者,莫不互相因依,竞行奸货,落除卑注,更书新籍。通官荣禄,随意高下。
译低微混杂的情况,就应当逐条列出他们作伪的谬误,交付有关部门治罪处罚。"
按:魏晋以来,最看重世家大族,官府凭此确定选官任用的标准,私家凭此确立婚姻的对象,寒门庶族看待世家大族,就如同帽子和鞋子那样悬殊不可等同。既然如此,那么低贱的徭役差事,正是人人所畏惧的,自然就难免有人篡改伪造户籍身份,谋求依附于士族流品,以此作为逃避徭役的办法。然而徭役本应根据财力状况来分配,即使世家大族属于必定豁免的对象,但官员占有田地也有多寡广狭之分,恩泽荫庇後代也有长短久近之别,如果就此立法加以限定,不费力气就能解决问题了。朝廷不致力于这个方面,却正要改定谱牒户籍,即使说要选拔熟悉门第流品的人担任郎官、尚书来掌管此事,然而作伪冒充年深日久的人越来越多,如果不是敢于承担怨恨得罪人的人,谁肯去彻底清查澄清呢?就像後来杨〇期、井绰等人竟因羞愤而发动叛乱,可见彻底清查澄清又岂是容易说出口的事啊!
陈文帝天嘉初年,下诏说:"近来编户百姓流离迁徙,实在令人哀伤怜悯。凡是失去故乡田土、为谋生而四处流亡迁移的人,今年之内可以随其所愿安居何处,到明年不再区分是侨居还是原籍,一律登记入籍,按照土断的成例办理。"
按:《周官》的法则,对于地位尊贵的人、贤能的人以及新近迁徙的人,都免除其征发赋役,後世沿袭这一做法。所以六朝时讨论征发徭役的法令,必定以土断侨居之人、纠正谱牒户籍为首要之务。然而从晋朝到梁、陈,将近三百年,尊贵
以新换故,不过用一万许钱,昨日卑微,今日仕伍。凡此奸巧,并出愚下,不辨年号,不识官阶,或注义熙在宁康之前,或以崇安在元兴之後,此时无此府,此年无此国。元兴唯有三年,而猥称四年;又诏书甲子,不与长历相应。如此诡谬,万绪千端,校籍诸郎,亦所不觉,不才令史,更何可言?且籍字既细,难为眼力,寻求巧伪,莫知所在,徒费日月,未有实验。假令兄弟三人,分为三籍,▯一籍祖父官,其二初不被▯,同堂从祖以下,固自不论。诸如此例,难可悉数。或有应▯而不▯,不须▯而▯。所▯既多,理无悉当,怀冤抱屈,非止百千,投辞请诉,充曹▯刃府,既难领理,交兴人怨。於是悉听复注,普停洗▯。既蒙复注,则莫不成官。此盖核籍不精之巨弊也。臣谓宋、齐二代,士庶不分,杂役减阙,职由於此。自元嘉以来,籍多假伪,景平以前,既不系检,凡此诸籍,得无巧换。今虽遗落,所存尚多,宜有徵验,可得信实,其永初、景平籍,宜移还上省。窃以为晋籍所馀,须加宝爱,若不留意,则远复散失矣。不识胄允,非谓衣冠,凡诸此流,罕知其祖。假称高、曾,莫非巧伪,质诸文籍,奸事立露,徵覆矫诈,为益实弘。又上省籍库虽直郎题掌,而尽日科校,唯令史独入,籍既重实,不可专委群细。若入库检籍之时,直郎、直都,应共监视,写籍皆於郎、都目前,并皆掌置,私写、私换,可以永绝。事毕郎出,仍自题名。臣又以为巧伪既多,并称人士,百役不及,高卧私门,致令公私阙乏,是事不举。宜选史传学士谙究流品者为左人即左人尚书,专共校勘。所贵卑姓杂谱,以晋籍及宋永初、景平籍在下省者对共雠校。若谱注通籍有卑杂,则条其巧谬,下在所科罚。”帝以是留意谱籍,诏御史中丞王僧孺改定《百家谱》,由是有令史、书吏之职,谱局因此而置。始,晋太元中,员外散骑侍郎贾弼好簿状,大披群族,所撰十八州百一十六郡,合七百一十二卷,士庶略无遗阙,其子孙代传其业。宋王弘、刘湛并好其书。弘日对千客,不犯一人讳。湛为选曹,始撰百姓谱,以助铨序,伤於寡略,齐王俭复加去取,得繁省之衷。僧孺为八十卷,东南诸族别为一部,不在百家之数。
按:魏、晋以来,最重世族,公家以此定选举,私门以此订婚姻,寒门之视华族,如冠屦之不侔。则夫徭役贱事,人之所惮,固宜其改窜冒伪,求自附流品,以为避免之计也。然徭役当视物力,虽世族在必免之例,而官之占田有广狭,泽之荫後有久近,若於此立法以限之,不劳而定矣。不此之务,而方欲改定谱籍,虽曰选谙究流品之人为郎、尚书以掌之,然伪冒之久者滋多,非敢於任怨者谁肯澄汰?
译者的恩泽已经断绝,就与普通编户齐民一样了;侨居者居住已久,就与本地土著一样了,难以再加考核查证。这就是造成作伪冒充日益增多、议论纷纷的原因。
北魏初期不设置三长制度,只设立宗主督护,因此百姓多隐匿依附豪强,往往三十、五十家合并算作一户,称为"荫附"。荫附的人都不承担官府的差役,而豪强对他们的征敛盘剥,却是公家赋税的一倍以上。孝文帝太和十年,采纳给事中李冲的建议,于是设立三长制(三长是指五家设一邻长,五邻设一里长,五里设一党长)。
李冲认为以三正治理百姓,其法由来已久,于是创立三长制度,说:"应当依照古制,五家设立一名邻长,五邻设立一名里长,五里设立一名党长,选取乡里中强干谨慎的人担任。邻长免除一丁的赋役,里长免除二丁,党长免除三丁,被免除的人只免征戍徭役,其余仍与平民一样。三长任职三年没有过失的,就晋升一等任用。"冯太后阅览後称赞说好,召见公卿大臣商议此事。中书令郑羲、秘书令高〇等人说:"李冲请求设立三长,是想把天下统一用一种法制来治理,这话听起来似乎可行,其实很难施行。"太尉元丕说:"臣以为这个办法如果实行,对公家、私人都有好处。"大家都说,眼下正是农事繁忙的月份,如果此时清查核对人口户籍,新旧制度尚未分清,会使人心劳苦怨恨,请等过了今年秋天,到冬季农闲的月份,再慢慢派遣使者去办理,这样对事情更为适宜。李冲说:"百姓可以让他们照着去做,却不必让他们都明白其中的道理。如果不趁着征收赋税的时候推行
如杨▯期、井韶至以耻愤构逆乱,则澄汰亦岂易言哉!
陈文帝天嘉初,诏曰:“自顷编户播迁,良可哀伤。其亡乡失土,逐食流移者,今年内随其▯乐,来岁不问侨旧,悉令著籍,同土断之例。”
按:《周官》之法,贵者、贤者及新▯之迁徙者,皆复其征役,後世因之。故六朝议征役之法,必以土断侨寓,▯正谱籍为先。然自晋至梁、陈,且三百年,贵者之泽既斩,则同於编氓;侨者之居既久,则同於土著,难以稽考。此所以伪冒滋多,而议论纷纷也。
後魏初不立三长,唯立宗主督护,所以人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谓之“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徵敛,倍於公赋。孝文太和十年,纳给事中李冲之说,遂立三长(三长谓五家一邻长,五邻一里长,五里一党长)。
李冲以为三正理人,所由来远,於是创三长之制,曰:“宜准古,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取乡人强谨者。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所复复征戍,余若民。三长三载亡愆,则陟用之一等。”太后览而称善,引见公卿议之。中书令郑羲、秘书令高▯等曰:“冲求立三长者,乃欲混天下为一法,言似可用,其实难行。”太尉元丕曰:“臣谓此法若行,公私有益。”咸称方今有事之月,校比人户,新旧未分,人心劳怨,请过今秋,至冬闲月,徐乃遣使,於事为宜。冲曰:“人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若不因课时,百姓徒知立长校户之勤,未见均徭省赋之益,心必生怨。宜及课调之月,令知赋税之均。既识其事,又得其利,因人之欲,为之易行。”著作郎傅思益进曰:“人俗既异,险易不同。九品差调,为日已久,一朝改法,恐成扰乱。”太后曰:“立三长则课有常准,赋有常分,包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何为而不可?”遂立三长,公私便之。
北齐令人居十家为比邻,五十家为闾里,百家为族党。一党之内,则有党族一人、副党一人、闾正二人、邻长十人,合十有四人,共领百家而已。至於城邑,一坊侨旧或有千户以上,唯有里正二人、里吏二人。里吏不常置。隅老四人,非是官府,私充事力,坊事亦得取济,若论外党,便是烦多。
齐文宣始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
隋文帝受禅,颁新令,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
译,百姓只会知道设立三长、清查户口的辛劳,却看不到均平徭役、减省赋税的好处,心中必定会产生怨恨。应当趁着征收赋税的月份,让百姓知道赋税因此变得均平。他们既了解了这件事的缘由,又得到了实际的好处,顺应人们的意愿,事情就容易推行了。"著作郎傅思益进言说:"各地风俗人情本就不同,有难有易。九品混通的差役调派办法,施行的时日已经很久了,一旦改变法度,恐怕会造成骚扰混乱。"冯太后说:"设立三长,那么课税就有固定的标准,赋役就有固定的分配,隐匿荫庇的户口可以清查出来,心存侥幸的人可以得到遏止,为什么不可以呢?"于是设立三长制,公家私人都感到方便。
北齐规定民户十家为比邻,五十家为闾里,一百家为族党。一党之内,设有党族一人、副党一人、闾正二人、邻长十人,共计十四人,共同管辖一百家而已。至于城中坊里,一坊之内新旧居民有的多达一千户以上,却只设置里正二人、里吏二人。里吏并非经常设置。另有隅老四人,并非官府正式官员,是百姓私自出资雇用充当办事人员的,坊内事务也能因此得以办理,如果论及城外乡党的编制,那就显得繁多了。
北齐文宣帝开始设立九等户籍制度,对富裕人家征收钱财赋税,对贫穷人家征发劳役。
隋文帝接受禅让即位後,颁布新的法令,规定五家为一保,保设保长,五保为一闾,四闾为一族,
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
苏威奏置五百家乡正,令理人▯词讼。李德林以为:“本废乡官判事,为其里闾亲识,判断不平,今令乡正专理五百家,恐为害更甚。且今时吏部总选人物,天下不过数百县,於六七百万户内铨简数百县令,犹不能称其才,乃欲於一乡之内选人能理五百家者,必恐难得。又即要荒小县有不至五百家者,复不可令两县共管一乡。”敕内外群官就东宫会议。自皇太子以下多从德林议。苏威又言废郡,德林语之云:“修令时,公何不论废郡为便?令出,其可改乎?”然高▯同威之议,遂置之。十年,虞庆则於关东诸道巡省使还,并奏云:“五百家乡正专理词讼,不便於人。党与爱憎,公行货贿。”乃废之。
译都设有首领。京畿之外设置里正,比、闾设正,党设长,族设正,以便相互监督查核。
苏威奏请设置五百家一个乡正,让他们专门处理百姓的诉讼案件。李德林认为:"原先废除乡官处理案件的职权,是因为他们与本乡本里的人相识亲近,判案不公平。如今让乡正专门管理五百家的事务,恐怕危害更加严重。况且现在吏部总管选拔人才,天下也不过几百个县,从六七百万户中挑选几百个县令,尚且不能称职,如今却想在一乡之内选出能够治理五百家的人,必定很难找到。而且边远荒僻的小县,人口还不到五百家,也不能让两个县共管一个乡。"皇帝下敕命内外群臣到东宫会议商讨。从皇太子以下,大多赞同李德林的意见。苏威又提议废除郡一级建制,李德林对他说:"修订律令的时候,您为何不提出废郡更为方便?如今律令已经颁布,还能更改吗?"然而高颎赞同苏威的主张,于是设置了乡正。开皇十年,虞庆则从关东各道巡省使任上回朝,一并上奏说:"五百家设一乡正专门处理诉讼,对百姓不便。乡正结党营私、任凭个人喜好憎恶行事,公然收受贿赂。"于是废除了乡正之制。
唐令,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邻为保。每里设正一人(若山谷阻险,地远人稀之处,听随便量置),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并免其课役。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村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如满十家者,隶入大村,不须别置村正。天下户,量其资产升降,定为九等,三年一造户籍,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一送户部,常留三比在州县,五比送省(仪凤二年二月敕:自今以後,省黄籍及州县籍也)。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者充。其次为坊正。若当里无人,听於比邻里简用。其村正,取白丁充。无人处,里正等并通取十八以上中男、残疾等充。
开元十八年,敕:“天下户等第未平,升降须实。比来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还,递相凭嘱,求居下等。自後如有嘱请,委御史弹奏。”
广德二年,敕:“天下户口委刺史、县令据见在实户,量贫富等第科差,不得依旧籍帐。”
睿宗景▯二年,监察御史韩琬陈时政,上疏曰:“往年两京及天下州县学生、佐史、里正、坊正,每一员阙,先拟者辄十人。顷年差人以充,犹致亡逸,即知政令风化渐以敝也。”
宣宗大中九年,诏以州县差役不均,自今每县据人贫富及役轻重作差科簿,送刺史检署讫,炼於令厅,每有役事,委令据簿轮差。
周显德五年,诏诸道州府,令团并乡村。大率以百户为一团,每团选三大户为耆长。凡民家之有奸盗者,三大户察之;民田之有耗登者,三大户均之。仍每及三载即一如是。
宋太祖皇帝建隆三年,旧制:凡有课役,皆出於户民,郡国辇运官物,率以侨居人充。至是,始令文武官、内诸司、台、省、监、诸使,不得占州县课役户,及诸州不得役道路居民为递夫。五月,诏令、佐检察差役有不平者,许民自相纠举。京百官补吏,须不碍役乃听。
国初循旧制,衙前以主官物,里正、户长、乡书手以课督赋税,耆长、弓手、壮丁以逐捕盗贼,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以奔走驱使;在县曹司至押、录,在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侯、拣、掐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差充。
乾德五年,又禁诸州职官私占役户供课。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京西转运使程能上言:“诸州户供官役素无等第,望品定为九等,著於籍,以上四等量轻重给役,馀五等免之,後有贫富,随所升降。望令本路施行,俟稍便宜,即颁於天下。”诏令转运使躬裁定之。
七年,令两京诸州、府部民,有乏种及耕具、人丁者,许众共推择一人,练土地之宜,明种树之法者,县补为农师,令相视田亩沃瘠及五种所宜,指言某处土地宜植某物,某家有种,某户有丁男,某人有耕牛。
译唐朝的法令规定,各户以百户为一里,五里为一乡,四家为一邻,五邻为一保。每里设里正一人(如果是山谷险阻、地远人稀的地方,允许随实际情况酌情设置),负责核查登记户口,督促劳作农桑,检察违法行为,催办赋役征收。居住在城邑中的称为坊,另设坊正一人,负责掌管坊门钥匙,督察不法之事,并免除其课役。居住在田野中的称为村,另设村正一人,如果村满百家,就增设一人,职责与坊正相同。村中如果居住不满十家的,就归并入大村,不必另设村正。全国的户,根据其资产的多少划分为九个等级,三年编造一次户籍,共造三本,一本留在县里,一本送州里,一本送户部,通常在州县保留三次的户籍,五次的送尚书省(仪凤二年二月的敕令:从今以后,省里保留黄籍,州县保留籍册)。各里的里正,由县里选取六品以下的勋官、清白公正而又强健的白丁充任。其次的人担任坊正。如果本里没有合适的人,允许在邻近的里中挑选任用。村正则选用白丁充任。没有合适人选的地方,里正等一律通融选用十八岁以上的中男、残疾人等充任。
开元十八年,皇帝下敕:“天下户等评定得不平允,升降必须核实。近来富商大贾多与官吏来往,互相请托,请求列入下等。从今以后如有请托的,命御史弹奏处理。”
广德二年,皇帝下敕:“天下户口委托刺史、县令根据现有的实际户数,按贫富等级科派差役,不得依照旧的籍帐。”
睿宗景〇二年,监察御史韩琬上疏陈述时政,说:“往年两京及天下州县的学生、佐史、里正、坊正,每有一个空缺,先前争着补任的往往有十人。近年来差派人去充任,却仍常有逃避的,可见政令风气已渐渐败坏了。”
宣宗大中九年,下诏因州县差役不均,从今以后每县根据人户的贫富及役务的轻重编造差科簿,送刺史检验签署完毕后,张挂在县衙厅堂,每有差役事务,委托县令依据簿册轮流差派。
后周显德五年,下诏各道州府,命令将乡村合并整编。大致以百户为一团,每团选三个大户担任耆长。凡民家有奸盗行为的,由三个大户来察知;民田有增减的,由三个大户来均定。此后每满三年就照此重新办理一次。
宋太祖建隆三年,旧制规定:凡有课役,都由户民承担,郡国转运官物,一般由寄居的人充当。到这时,才开始规定文武官员、宫内各司、台、省、监、各使,不得占用州县的课役户,各州也不得役使沿路居民做递送的夫役。五月,下诏令县令、佐官检察差役中有不平允的,允许百姓自相举报纠正。京城百官所补用的吏员,必须不妨碍差役才可任用。
国初沿袭旧制,衙前掌管官物,里正、户长、乡书手督办赋税征收,耆长、弓手、壮丁负责追捕盗贼,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负责奔走差使;在县里的曹司到押司、录事,在州里的曹司到孔目官,下到杂职、虞侯、拣、掐等人员,各按乡户的等级差派充任。
乾德五年,又下令禁止各州的职官私自占用役户来供应课役。
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京西转运使程能上言:“各州户供应官役素来没有等级划分,希望品评定为九等,登记在册,以上四等按轻重服役,其余五等免除,此后如有贫富变化,随之升降。希望先在本路施行,等到确实适宜,再颁行天下。”皇帝下诏令转运使亲自裁定此事。
七年,命令两京各州府所属百姓,凡是缺乏种子、耕具、人手的,允许大家共同推举一人,选出熟悉土地状况、明白种植方法的人,由县补任为农师,让他察看田地的肥沃贫瘠及适宜种植的作物,指明某处土地适宜种植某物,某家有种子,某户有壮劳力,某人有耕牛。就让乡里的三老、里胥与农师共同劝导百姓在闲置的荒地上分种,等到年成丰收后共同获取利益。担任农师的人除免除税粮外,还免除其他差役。民家如有沉溺饮酒赌博的、懒于农事的,农师要仔细察知,报告州县论其罪责,以此警戒游手好闲的人。九年,因
即令乡三老、里胥与农师周劝民分於旷土种莳,俟岁熟共取其利。为农师者蠲税外,免其他役。民家有嗜酒赌博者、怠於农务者,农师谨察之,白於州县论其罪,以警游惰焉。九年,以其烦扰,停之。
淳化五年,令天下诸县以第一等户为里正,第二等户为户长,勿得冒名以给役,讫今循其制。
宋朝凡众役多以厢军给之,罕调丁男。大中祥符五年,提点府界段惟几发中牟县夫修马监仓,群牧制置使以厩卒代焉,因下诏禁之。
天禧元年,又诏治河勿调丁夫,以役充。
乾兴元年十二月(时仁宗已即位,未改元),臣僚上言:“伏见劝课农桑,曲尽条目,然乡闾之弊,无由得知。朝廷惠泽虽优,豪势侵陵罔暇,遂使单贫小户,力役靡供。乃岁丰登,稍能自给,或时水旱,流徙无踪,户籍虽有增添,农民日以减少。以臣愚见,且以三千户之邑五等分算,中等已上可任差遣者约千户,官员、形势、衙前将吏不啻一二百户,并免差遣,州县乡村诸色役人又不啻一二百户,如此则二三年内已总遍差,才得归农,即复应役,直至破尽家业,方得休闲。所以人户惧见稍有田产,典卖与形势之家,以避徭役,因为浮浪,或纵惰游。更有诸般恶幸影占门户,田土稍多,便作佃户名目,若不禁止,则天下田畴半为形势所占复。请自今见任食禄人同居骨肉,及衙前将吏各免户役者,除见庄业外,不得更典卖田土,如违,许人告官,将所典卖没官,自减农田之弊,均差遣之劳,免致私役不禁,因循失业。其罢俸、罢任、前资官元无田者,许置五顷为限。”诏三司定夺。三司言:“准农田敕,应乡村有庄田物力者,多苟免差徭,虚报逃移,与形势户同情启幸,▯於名下作客户隐庇差徭,全种自己田产。今与一月,自首放罪,限满不首,许人告论,依法断遣支赏。又准敕,应以田产虚立契,典卖於形势、豪强户下隐庇差役者,与限百日,经官首罪,改正户名。限满不首,被人告发者,命官、使臣除名,公人、百姓决配。今准臣僚奏,欲诸命官所置庄田,定以三十顷为限,衙前将吏合免户役者,定以十五顷为限。所典买田只得於一州之内典买。如祖父迁葬,别无茔地者,数外许更置坟地五顷。若地有崖岭,不通步量,刀耕火种之处,所定顷亩,委逐路转运使别为条制,诣实申奏。又按农田敕,买置及析居归业佃逃户未并入本户者,各共户帖供输,今并须割入一户下,今後如有违犯者科罪,告人给赏。”并从之。
开宝平蜀後,令西川得替官部纲赴京,与减一选;无选可减,加一阶。
止斋陈氏曰:“熙宁罢衙前,应纲运皆募得替官管押,自令下,无应募者。
译这种做法繁扰,就停止了。
淳化五年,命令天下各县以第一等户担任里正,第二等户担任户长,不得冒名代人服役,至今仍沿用此制。
宋朝的各种差役大多由厢军承担,很少调用壮丁。大中祥符五年,提点府界段惟几征发中牟县的民夫修建马监仓库,群牧制置使用厩卒代替了他们,于是皇帝下诏禁止此类做法。
天禧元年,又下诏治理河道不要调用民夫,改用差役承担。
乾兴元年十二月(此时仁宗已即位,尚未改元),有臣僚上言:“臣看到劝导农桑的条目非常详尽,然而乡间的弊病,却无从知晓。朝廷的恩泽虽然优厚,但豪强势力侵夺无所顾忌,致使单薄贫困的小户,力役难以承担。等到年岁丰收,稍能自给,一旦遇到水旱灾害,就流离失所无处可寻,户籍虽有增加,农民却日渐减少。以臣愚见,姑且以三千户的县邑按五等划分计算,中等以上可以承担差遣的约有一千户,其中官员、有权势之家、衙前将吏就占去一二百户,这些都免除差遣,州县乡村各类役人又不少于一二百户,如此则两三年内已经轮遍差派,才得以归农休息,就又要应役,直到耗尽家业,才能得到休闲。因此百姓害怕稍有田产就被人看出,把田产典卖给有权势的豪家,以躲避徭役,因而变成流浪之人,或者放纵怠惰游荡。更有各种恶劣手段隐蔽依附别人门户,田地稍多,便挂上佃户的名目,如果不加禁止,天下的田地将有一半被有权势的人家占去。请从今以后现任食禄的官员及同居的骨肉亲属,以及各免除户役的衙前将吏,除了现有的庄业外,不得再典卖田地,如有违反,允许人告发,将所典卖的田地没收入官,这样才能自然减少农田被侵占的弊端,均衡差遣的劳役,避免私自服役不加禁止,因循导致失业。至于已经罢俸、罢任、卸任的官员原本没有田产的,允许置办五顷田地为限。”皇帝下诏交三司裁定。三司上言:“依照农田敕令,凡乡村中有庄田物力的,多苟且逃避差役,虚报逃移,与有权势的豪家串通图谋私利,〇在其名下充作客户隐瞒差役,实际种的还是自己的田产。现在给予一个月期限,自首者免罪,期限满了不自首的,允许人告发,依法处置并给予赏钱。又依照敕令,凡以田产虚立契约,典卖给有权势的豪强人家以隐瞒差役的,给予百日期限,到官府自首认罪,改正户名。期限满了不自首,被人告发的,命官、使臣除名,公人、百姓予以决罚发配。现在依照臣僚的奏请,希望各命官所置庄田,定为三十顷的限额,衙前将吏应免除户役的,定为十五顷的限额。所典买的田地只能在一州之内典买。如果祖父迁葬,没有别的墓地的,可以在限额之外另置坟地五顷。如果地处崖岭,不便步量丈量,是刀耕火种之处的,所定的顷亩数,委托各路转运使另外制定条例,据实上奏。又按照农田敕令,购买以及分家后归业的佃户逃户尚未并入本户的,各自共同承担户帖的输纳,现今一律须并入一户名下,此后如有违犯的科罪处理,告发的人给予奖赏。”朝廷都听从了这些意见。
开宝年间平定后蜀之后,命令西川得替的官员运送纲运物资赴京,可减少一次考选;没有考选可减的,加官一阶。
止斋陈氏说:“熙宁年间罢除衙前差役,凡应承担纲运的都招募得替的官员管押,自从命令下达后,就没有人应募了。”
仁宗景〇年间,下诏川陕、闽、广、吴、越各路的衙前仍旧按旧制,其余各路招募有登籍的人担任衙前,满三期,罪不至于徒刑的,补授三司军将之职。
皇〇年间,又禁止差使乡户担任长名衙前,改为招募人来充任。
差役中最重的,是由里正、乡户担任衙前,主管府库或转运官物,往往因此破产。景〇年
”
仁宗景▯中,诏川陕、闽、广、吴、越诸路衙前仍旧制,馀路募有版籍者为衙前,满三期,罪不至徒,补三司军将。
皇▯中,又禁役乡户为长名衙前,使募人为之。
役之重者,自里正、乡户为衙前,主典府库或辇运官物,往往破产。景▯中,稍欲宽里正衙前之法,乃命募充。
知并州韩琦上疏曰:“州县生民之苦,无重於里正衙前,兵兴以来,残剥尤甚。至有孀母改嫁,亲族分居,或弃田与人,以免上等,或非分求死,以就单丁,规图百端,苟脱沟壑之患。每乡被差疏密,与赀力高下不均。假有一县甲乙二乡,甲乡第一等户十五户,计赀为钱三百万,乙乡第一等户五户,计赀为钱五十万,番休递役,即甲乡十五年一周,乙乡五年一周。富者休息有馀,贫者败亡相继,岂朝廷为民父母之意乎?请罢里正衙前,命转运司以州军见役人数为额,令佐视五等簿通一县计之,籍皆在第一等,选赀最高者一户为乡户衙前,後差人仿此。即甲县户少而役蕃,听差乙县户多而役简者。簿书未尽实,听换取他户。里正主督租赋,请以户长代之,二年一易。”下其议京畿、河北、河东、陕西、京东西转运司度利害,皆以为便。而知制诰韩绛、蔡襄亦极论江南、福建里正衙前之弊,绛请行乡户五则之法,襄请以产钱多少定役重轻。至和中,遂命绛、襄与三司参定,继遣尚书都官员外郎吴机复趋江东,殿中丞蔡禀趋江西,与长吏、转运使议可否。因请行五则法,凡差乡户衙前,视赀产多寡置籍,分为五则,又第其役轻重放此。假有第一等重役十,当役十人,列第一等户百;第二等重役五,当役五人,列第二等户五十。以备一番役使。藏其籍通判治所,遇差人,长吏以下同按视之,转运使、提点刑狱察其违慢。遂更著淮南、江南、两浙、荆湖、福建之法,下三司颁焉。自是遂罢里正衙前,百姓稍休息矣。
按:乾兴元年,臣僚上言影占徭役之害,自官豪势要以至衙前将吏,皆避役之人。请立限田之法,命官三十顷,而衙前将吏亦得占十五顷,馀者以违制论。夫均一衙前也,将吏为之则可以占田给复,乡户为之则至於卖产破家。然则非衙前之能为人祸也,盖官吏侵渔之毒,可施之於愚戆之乡氓,而不可施之於谙练之将吏故也。韩、蔡诸公所言固为切当,然过欲验乡之阔狭、役之疏密而均之,且既曰罢里正衙前,而复选赀最高者为乡户衙前,则不过能免里正重复应役之苦,而衙前之▯如故也。此王荆公雇募之法所以不容不行之熙丰欤!
庆历中,令京东西、河北、陕西、河东裁损役人,即给使不足,益以厢兵。
译间,稍想放宽里正衙前的法令,就命令改为招募充任。
知并州韩琦上疏说:“州县百姓的苦难,没有比里正衙前更重的了,自从用兵以来,盘剥更加严重。以致有寡母改嫁、亲族分居的,或者放弃田产给别人以躲避列入上等户,或者不合常理地求死以求变成单丁,谋划百般手段,只求脱离沟壑之患。每乡被差派的疏密不同,与资力高低也不均衡。假如一县分甲乙两乡,甲乡第一等户有十五户,计资产为三百万钱,乙乡第一等户只有五户,计资产为五十万钱,轮番休息交替服役,那么甲乡要十五年才轮一次,乙乡则五年就轮一次。富的人休息有余,贫的人却接连败落破产,这难道是朝廷作为百姓父母的心意吗?请求罢除里正衙前,命令转运司以州军现有服役人数为定额,命县令佐官依照五等簿合并全县计算,登记在册的都在第一等中,选择资产最高的一户担任乡户衙前,此后差人依此为例。如果甲县户少而役务繁多,允许调差乙县户多而役务简单的户。如果簿书记载未尽真实,允许换取其他的户。里正主管督办租赋,请以户长代替,两年一换。”朝廷把这议案下发给京畿、河北、河东、陕西、京东西转运司权衡利弊,都认为可行。而知制诰韩绛、蔡襄也极力论述江南、福建里正衙前的弊病,韩绛请求推行乡户五等法,蔡襄请求以产钱的多少来确定差役的轻重。至和年间,就命令韩绛、蔡襄与三司参照商定,接着又派尚书都官员外郎吴机再次前往江东,殿中丞蔡禀前往江西,与地方长官、转运使商议是否可行。因此请求推行五等法,凡是差派乡户衙前,依照资产多寡登记造册,分为五等,又依此排定其差役的轻重。假设第一等重役有十个名额,就应有十人服役,登记第一等户一百户;第二等重役有五个名额,就应有五人服役,登记第二等户五十户。以备一轮的差役使用。将簿册存放在通判治所,遇到差人的时候,长吏以下的官员一同按册核查,转运使、提点刑狱则监察是否有违规迟慢。于是又重新制定了淮南、江南、两浙、荆湖、福建的法令,下发三司颁行。从此就废除了里正衙前,百姓才稍得休息。
按语:乾兴元年,有臣僚上言隐蔽依附以逃避徭役的害处,从官宦豪门势要之家一直到衙前将吏,都是躲避差役的人。请求订立限田之法,命官限为三十顷,而衙前将吏也可占十五顷,超出的部分按违制论处。同是一样的衙前,将吏担任就可以占田免役,乡户担任则会导致卖产破家。可见并非衙前之职本身能给人带来灾祸,而是官吏的侵夺盘剥之害,可以施加在愚昧懦弱的乡民身上,却不能施加在精明干练的将吏身上啊。韩琦、蔡襄诸公所说的固然十分切当,但是过于想要衡量乡地的宽窄、差役的疏密来加以均衡,而且既然说要罢除里正衙前,却又选资产最高的人担任乡户衙前,这不过是能够免去里正重复应役的苦楚,而衙前之弊仍然照旧啊。这正是王安石雇役法之所以不得不在熙宁、元丰年间推行的原因吧!
庆历年间,命令京东西、河北、陕西、河东裁减劳役人员,如果差役人手不足,就用厢兵补充。
当时范仲淹执掌政事,认为天下县邑太多,所以差役繁重而百姓贫弱,首先废除河南府各县,打算依次推及其他州,当时的人认为这样不对,不久便全部恢复了。
当时州县设置已经广泛,徭役日益繁多,知广济军范讽上言:“军的地方只有四十里见方,户口不及一个县,而差役却与其他郡相同,希望恢复设为县。”转运司坚持不同意,因此下诏裁减劳役人员。从此屡次颁布诏书,商议减免繁冗的差役,以宽减民力。又设置宽恤民力司,派
时范仲淹执政,以为天下县多,故役蕃而民瘠,首废河南府诸县,欲以次及他州,当时以为非是,未几悉复。
时州县既广,徭役益众,知广济军范讽上言:“军地方四十里,户口不及一县,而差役与诸郡等,愿复为县。”转运司执不可,因诏裁损役人。自是数下诏书,议蠲冗役,以宽民力。又置宽恤民力司,遣使四出。自是州县力役多所裁损,凡省二万三千六百二十二人。
皇▯中,诏州县里正、押司、录事既代而令输钱免役者,论如违制律。
时有王逵者,为荆湖转运使,率民输钱免役,得缗钱三十万,进为羡馀,蒙奖诏。由是他路竞为掊克,欲以市恩,民至破产不能偿所负,朝廷知其▯,乃下此诏。
按:役钱之说始於此。以免役诱民而取其钱,及得钱,则以给他用,而役如故,其▯由来久矣。
治平四年六月(时神宗已即位,未改元),诏州县差役仍重,劳役不均,其令逐路转运司遍牒辖下州军,如官吏有知差役利害可以宽减者,实封条析以闻。
先是,三司使韩绛言:“害农之▯,无甚差役之法重者,衙前多致破产,次则州役亦须重费。向闻京东有父子二丁将为衙前,其父告其子云‘吾当求死,使汝曹免冻馁’,自经而死。又闻江南有嫁其祖母及与母析居以避役者。此大逆人理,所不忍闻。又有鬻田产於官户,田归不役之家,而役并增於本等户。其馀戕贼农民,未易遽数。望令中外臣庶条具利害,委侍从、台省官集议,考验古制裁定,使役力无偏重之患,则农民知为生之利,有乐业之心。”役法之议始此。
英宗时,谏官司马光言:“置乡户衙前以来,民益困乏,不敢营生,富者反不如贫,贫者不敢求富。臣尝行於村落,见农民生具之微而问其故,皆言不敢为也,今欲多种一桑,多置一牛,蓄二年之粮,藏十匹之帛,邻里已目为富室,指抉以为衙前矣,况敢益田畴,葺闾舍乎?臣闻其言,▯焉伤心,安有圣帝在上,四方无事,而立法使民不敢为久生之计乎?臣愚以为凡农民租税之外,宜无所预,衙前当募人为之,以优重相补,不足,则以坊郭上户为之。彼坊郭之民,部送纲运,典领仓库,不费二三,而农民常废八九。何则?儇利戆愚之性不同也。其馀轻役,则以农民为之。”
按:温公此奏,言之於英宗之时,所谓募人充衙前,即熙宁之法也。然既曰募,则必有以酬之。此钱非出於官,当役者合输之,则助役钱岂容於不徵?而当时诸贤论此事复▯▯不可,何也?盖荆公新法大概主於理财,所以内而条例司,外而常平使者,所用皆苛刻小人,虽助役良法,亦不免以聚敛亟疾之意行之,故不能无▯,然遂指其法为不可行,则过矣。
译使者四处巡视。从此州县的力役多有裁减,共计省去二万三千六百二十二人。
皇〇年间,下诏州县里正、押司、录事已经卸任而又令其纳钱免役的,按违制律论处。
当时有个王逵,任荆湖转运使,率领百姓交钱免役,得到三十万缗钱,进呈作为盈余上缴,受到奖励诏书。因此其他各路争相以搜刮聚敛为能事,想借此讨好朝廷,百姓以致破产也无法偿还所欠的债务,朝廷知道了这个弊端,才下达了这道诏令。
按语:役钱的说法就是从这里开始的。用免役来诱使百姓,收取他们的钱财,等收到钱之后,却拿去挪作他用,而差役依旧照常征发,这种弊病由来已久了。
治平四年六月(此时神宗已即位,尚未改元),下诏因州县差役仍然繁重,劳役分派不均,命令各路转运司普遍下文所辖州军,如果官吏中有了解差役利弊、可以据此宽减的,实封分条上奏。
在此之前,三司使韩绛说:“损害农事的弊病,没有比差役之法更严重的了,役重的衙前多导致破产,其次是州役也需要巨大的花费。以前听说京东有父子两个壮丁将要担任衙前,父亲对儿子说‘我应当求死,好让你们免于受冻挨饿’,于是自缢而死。又听说江南有嫁走祖母,以及与母亲分家来逃避差役的。这是大逆人伦之事,令人不忍听闻。又有把田产卖给官户的,田地归了不服役的家庭,而差役反而增加到了本来还应服役的人户头上。其余残害农民的事情,不容易一一列举。希望命令中外臣民详细列出利弊,委托侍从、台省官员集中商议,考核验证古代的制度加以裁定,使役力没有偏重之患,那么农民就知道谋生的好处,有安心从事本业的心愿。”役法的议论由此开始。
英宗时,谏官司马光说:“设置乡户衙前以来,百姓更加困乏,不敢经营生计,富人反而不如穷人,穷人也不敢求富。臣曾经走访乡村,看到农民生活用具十分简陋而问其原因,都说不敢添置,如今想多种一株桑树,多养一头牛,储存两年的粮食,收藏十匹布帛,邻里就已经把他看作富户,指名要他担任衙前了,何况还敢多开田地,修葺房舍呢?臣听了这些话,感到很痛心,怎么会有圣明的皇帝在位、四方无事,反而立法使百姓不敢做长久生计的打算呢?臣以为凡是农民租税之外,应当没有其他负担,衙前之役应当招募人来充任,用优厚的待遇来补助,若还不够,就用坊郭中的上等户来担任。那些坊郭的百姓,运送纲运,掌管仓库,费用不到十分之二三,而农民却常常耗费十分之八九。为什么呢?因为灵巧机敏和愚昧朴拙的天性不同啊。其余轻的差役,就用农民来担任。”
按语:司马光这份奏疏,是在英宗时提出的,所说的招募人来充任衙前,就是熙宁年间的雇役法。然而既然说是招募,就必须有所报酬。这钱不是出自官府,而是应当由服役的人来交纳,那么助役钱怎么可能不征收呢?可是当时诸位贤臣议论此事却又都说不可行,这是为什么呢?大概是因为王安石新法大体上着眼于理财,所以内设条例司,外设常平使者,所用的人都是苛刻的小人,即使助役是良法,也难免用聚敛急切的用意去推行,所以不能没有弊病,然而由此就断定这个法令不可行,那就过分了。
同知谏院吴充说:“乡役之中,衙前是最重的。被差派服役的那天,官吏登门登记,连杯子、木杖、汤匙、筷子都要计算作为财产,评定分数,以应付各种需求。以致有的人家家财已经耗尽而拖欠尚未除清,子孙已经死亡而邻里保人仍被追讨。因此百姓千方百计逃避这重役,不敢多开垂田地,以避免列入上等;骨肉亲属不敢聚在一起,以避免壮丁数目增多。以致无法生活。请求早日确定乡役的利弊,及时施行改革。”
皇帝因为查阅内藏库的奏报,看到有衙前
同知谏院吴充言:“乡役之中,衙前为重。被差之日,官吏临门籍记,杯杵匕箸皆计资产,定为分数,以应须求。至有家赀已竭而逋负未除,子孙既没而邻保犹逮。是以民▯规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丁等;骨肉不敢义聚,而惮人丁。无以为生。乞早定乡役利害,以时施行。”
帝因阅内藏库奏,有衙前越千里输金七钱,库吏邀乞,逾年不得还者。帝重伤之,乃诏制置条例司讲立役法。
熙宁二年,条例司言:“考合众论,悉以使民出钱雇役为便,即先王之法,致民财以禄庶人在官者之意也。愿以条目付所遣官分行天下,博尽众议。”奏可。於是条谕诸路曰:“衙前既用重难分数,凡买扑酒税、坊场,旧以酬衙前者,从官自卖,以其钱同役钱随分数给之。其厢镇场务之类,旧酬奖衙前,不可令民买占者,即用旧定分数为投名衙前酬奖。如部水陆运及领仓驿、场务、公使库之类,旧烦扰且使陪备者,今当省,使无费。承符、散从等旧苦重役偿欠者,今当改法除▯,使无困。凡有产业物力而旧无役者,今当出钱以助役。”皆其条目也。久之,司农寺言:“今立役条,所宽优者,皆村乡朴蠢不能自达之穷氓;所裁取者,乃仕宦兼并能致人言之豪右。若经制一定,则衙司县吏又无以施诛求巧舞之奸,故新法之行尤所不便。筑室道谋,难以成就,欲自司农申明所降条约,先自一两州为始,候其成就,即令诸州军放视施行,若其法实便百姓,当特奖之。”从之。於是提点府界公事赵子几以其府界所行条目奏上之,帝下之司农寺,诏判寺邓绾、曾布更议之。绾、布上言:“畿内乡户,计产业若家资之贫富,上下分为五等。岁以夏秋随等输钱,乡户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输。两县有产业者,上等各随县,中等并一县输。析居者随所析而升降其等。若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减半输。皆用其钱募三等以上税户代役,随役重轻制禄。开封县户二万二千六百有奇,岁输钱万二千九百缗,以万二百为禄,赢其二千七百,以备凶荒欠阙,他县仿此。”然输钱计等高下,而户等著籍,昔缘巧避失实。乃诏责郡县,坊郭三年,乡村五年,农隙集众,稽其物业,考其贫富,察其诈伪,为之升降,若故为高下者,以违制论。募法:三人相任,衙前仍供物产为抵;弓手试武艺,典吏试书计。以三年或二年乃更。为法既具,揭示一月,民无异辞,著为令。令下,募者执役,被差者得散去。开封一府罢衙前八百三十人,畿县放乡役数千,於是颁其法天下天下。天下土俗不同,役重轻不一,民贫富不等,从所便为法。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
译跨越千里输送七钱黄金,库吏索取贿赂,超过一年也不能归还的情况。皇帝十分痛心,就下诏令制置条例司讲求制定役法。
熙宁二年,条例司说:“考察综合各方议论,都认为让百姓出钱雇人服役是可行的办法,这正合先王之法,是聚集百姓的财力来供养在官府任职者的用意。希望把条目交给所派遣的官员分赴各地,广泛征求众人的意见。”奏请获准。于是通告各路说:“衙前既然已用重难分数来评定,凡是买扑酒税、坊场,从前用来酬报衙前的,改由官府自己出卖,把所得的钱一同役钱按分数发给。至于厢镇场务之类,从前是用来奖励酬报衙前的,不能让百姓买占的,就用原定的分数作为投名衙前的酬奖。至于负责运送水陆纲运、掌管仓库驿站、场务、公使库之类的,从前烦扰而且让人赔垫费用的,现在应当省减,使其不再耗费。承符、散从等从前苦于重役赔偏欠债的,现在应当改革法令予以除〇,使其不再困苦。凡是有产业物力而从前没有服役的,现在应当出钱来助役。”这些都是条例的要点。过了一段时间,司农寺说:“如今订立的役法条例,所要宽减优待的,都是乡村愚朴而不能自我表达的穷苦百姓;所要裁抑征取的,是那些做官、兼并土地、能言善辩的豪门大户。如果制度一旦确定,那么衙司县吏就无法再施展诛求巧取的奸计,所以新法的推行尤其对他们不利。像盖房子一样在路上跟人商量,是难以成功的,希望由司农寺申明所颁布的条约,先从一两个州开始试行,等到有了成效,就命令各州军观察效果后再推广施行,如果这个法令确实有利于百姓,就应当特别予以奖励。”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于是提点府界公事赵子几把他所辖府界地区施行的条目上奏,皇帝把它交给司农寺,下诏命判寺邓绾、曾布再加以商议。邓绾、曾布上言说:“京畿地区的乡户,按照产业和家资的贫富,分为上下五等。每年在夏秋季随等级交纳钱财,乡户自第四等以下、坊郭自第六等以下不交。两县都有产业的,上等各随所在县计算,中等则并入一个县计算。分家的按照所分得的份额升降其等级。至于官户、女户、寺观、未成年人,减半交纳。都用这些钱招募三等以上的纳税户代为服役,按照差役的轻重制定俸禄。开封县有户口二万二千六百多,每年输钱一万二千九百缗,用一万二百缗作为俸禄,剩余二千七百缗,用来备作凶年灾荒时的补贴,其他各县依此类推。”然而按照等级高低来输钱,而户等的登记,从前因为巧妙逃避而失实。于是下诏责令郡县,坊郭三年一次、乡村五年一次,在农闷时召集众人,核查其产业,考察其贫富,查察其作假的情况,据此调整升降,如有故意抬高或降低的,按违制论处。招募的办法是:三人互相担保,衙前仍须提供物产作为抵押;弓手要考核武艺,典吏要考核书写计算能力。以三年或两年为期更换。法令订立完备后,张贴公布一个月,百姓没有异议,就正式定为法令。法令颁布后,招募来的人执行差役,被差派的人可以散去。开封一府罢免衙前八百三十人,京畿各县放免乡役数千人,于是把这个法令颁布到天下各地。天下各地风俗不同,差役的轻重不一,百姓的贫富不等,就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法令。凡是应当服役的人户按等级出钱,称为免役钱。坊郭各等级的户以及成年男丁、单丁、女户、寺观、有官品的家庭,从前没有色役而现在需要出钱的,称为助役钱。凡是征收钱财,先看州或县所需雇人的费用多少,然后按各户的等级均等征收,等雇佣的费用已经够用,再按其数目多征收二成,用以备作水旱灾害缺乏时的用
其坊郭等第户及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旧无色役而出钱者,名助役钱。凡敷钱,先视州若县应用雇直多少,而随户等均取,雇直既已足用,又率其数增取二分,以备水旱欠阙,虽增毋得过二分,谓之免役宽剩钱。
四年,上召二府对资政殿,冯京言:“修差役,作保甲,人极劳敝。”上曰:“询访邻近百姓,亦皆以免役为喜。盖虽令出钱,而复其身役,无追呼刑责之虞,人自情愿故也。”文彦博言:“祖宗法制具在,不须更张,以失人心。”上曰:“更张法制,於士大夫诚多不说,然於百姓何所不便?”彦博曰:“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
按:潞公此论失之。盖介甫之行新法,其意勇於任怨而不为毁誉所动,然役法之行,坊郭、品官之家尽令输钱,坊场、酒税之入尽归助役,故士夫豪右不能无怨,而实则农民之利,此神宗所以有“於百姓何所不便”之说。而潞公此语与东坡所谓“凋敝太甚,厨传萧然”云者,皆介甫所指以为流俗干誉,不足恤者,是岂足以绳其偏而救其▯乎?
四月,从提举常平陈知俭之请,罢许州衙前▯公使库,以军校主之,月给食钱三千。初,诸路衙前以公使多所倍费,有至破家者,至是始更以军校,其後行於诸路,人皆便之。
御史中丞杨绘言:“非不知助役之法乃陛下闵差役之不均,欲平一之,而有司率务多敛,致天下不晓,以为取赢而他用之也。如王庭老、张靓科配一路缗钱至七十万,输之多者一户至三百千,民皆谓供一岁役之外,剩数几半,咸谓庭老、靓必有升擢。此盖因取数多,谤议兴也。乞少赐裁损,以安民心。”
东明县民数百诣开封府及台省,诉超升等第出役钱事。杨绘又言:“东明县民所诉,乃因司农寺不因旧则,自据户数创立助役钱等第,下县令遵所立而著之籍,不问堪升与否也。凡立等第,必稽户力高下而制其升降。州必凭县,县必凭户长、里正,户长、里正稽之乡众,乃可得实。今乃自司农寺预定品数,付县立簿,岂得民心甘服哉?”帝命提点司究所从升降以闻,仍严升降之法。司农寺及府界提举言,畿民有未知新立法意,以助役钱多,愿仍旧充役者。诏如不愿输钱免役,县案所当供役岁月,如期役之,与免输钱。王安石为言外▯扇摇役法者,谓输钱多必有赢馀,若群诉必可免役,既聚众侥幸,苟受其诉,与免输钱,当仍役之。帝从其说。
监察御史刘挚陈十害,其要曰:“上户常少,中下户掌多,故旧法上户之役类皆数且重,下户之役率常简而轻,今不问上下户,概视物力以差出钱,故上户以为幸,而下户苦之。
译度,即使增收也不得超过二成,这称为免役宽剩钱。
四年,皇帝召二府在资政殿应对,冯京说:“修订差役法,编制保甲,百姓十分劳苦疲敝。”皇帝说:“我询问了邻近的百姓,他们也都对免役法感到高兴。因为虽然要出钱,却免除了他们本身的差役,没有被官府追呼、刑罚责罚的担忧,都是人们自愿的。”文彦博说:“祖宗的法制都在,不必更改,以免失去人心。”皇帝说:“更改法制,对士大夫来说确实多有不满,但对百姓有什么不便呢?”文彦博说:“陛下是与士大夫一起治理天下,不是与百姓一起治理天下。”
按语:文彦博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因为王安石推行新法,其用意是勇于承担怨言而不为别人的毁誉所动,然而役法的推行,坊郭、有官品的家庭都要出钱,坊场、酒税的收入都归入助役钱,所以士大夫和豪强大族不能不有怨言,而实际上却是有利于农民的,这正是神宗所说“对百姓有什么不便”的原因。而文彦博这句话,与苏东坡所说的“凋敝太甚,厨传萧然”这类话,都是王安石所指责为迎合流俗、贪求名誉而不值得体恤的言论,这些说法难道足以正其偏颇、纠其弊病吗?
四月,采纳提举常平陈知俭的请求,罢除许州衙前所承担的公使库事务,改由军校主管,每月发给食钱三千。当初,各路衙前因公使库的费用往往多出许多倍,有的甚至因此破产,到这时才改由军校担任,后来推行到各路,人们都感到方便。
御史中丞杨绘说:“并非不知道助役之法是陛下体察差役不均而设的,想使其公平合理,但主管的官吏大多致力于多征多敛,导致天下人不明白其中缘由,都以为是多征取盈余而挪作他用。像王庭老、张靓在一路科配缗钱多达七十万,交纳最多的一户竟高达三百千,百姓都说除了供应一年的差役之外,剩余的数目将近一半,都认为王庭老、张靓一定会因此得到提拔。这正是因为征取的数目太多,才引起了这种议论。请稍加裁减,以安定民心。”
东明县的百姓数百人前往开封府和台省,控诉被超升等级而征收役钱之事。杨绘又说:“东明县百姓所控诉的,是因为司农寺没有按照旧的等则,而是自行根据户数创立助役钱的等级,下发到县里让县令依照所立的等级登记造册,而不问是否适合升等。凡是设立等级,必须依据户力的高低来决定其升降。州必须依靠县,县必须依靠户长、里正,户长、里正要核实于乡里众人,才能得到真实情况。现在却由司农寺自己预先定好品级数目,交给县里立册,怎么能让百姓心甘情愿地服从呢?”皇帝命令提点司追查升降的依据情况上奏,并严格规范升降的办法。司农寺及府界提举说,京畿百姓中有不了解新立法令用意的,因助役钱太多,愿意仍旧服差役的。皇帝下诏,如果不愿交钱免役,就由县衙按应当承担的差役年月,按期让他服役,免其交钱。王安石认为是外面有人煽动摇惑役法,说交钱多的一定有盈余,如果聚众申诉必定可以免役,这是在鼓励聚众侥幸取利,如果轻易接受他们的申诉而准予免交钱,那么就应当仍旧让他们服役。皇帝听从了他的说法。
监察御史刘挚陈述十项害处,其要点是:“上等户通常人数较少,中下等户则数目众多,所以旧法上等户的差役类别都数目多而重,下等户的差役则通常简单而轻,如今不问上下等户,一概按物力多少来出钱,所以上等户认为幸运,而下等户则苦不堪言。优待富户而苛待贫户,不是良好的法令。况且年岁有丰有凶,而应服役的人数是固定的,助役钱每年都不可缺,那么赋税有时可以减免搁置,而助役钱却从来没有减免。役人一定要用乡户来
优富苦贫,非法之善。况岁有丰凶,而役人有定数,助钱岁不可阙,则是赋税有时减阁,而助钱更无蠲损也。役人必用乡户,为其有常产则自重,今既招雇,恐止得浮浪奸伪之人,则帑庾、场务、纲运,不唯不能典▯,窃恐不胜其盗用而冒法者众。至於弓手、耆、壮、承符、散从、手力、胥史之类,恐遇寇则有纵逸,因事辄为骚扰也。司农新法,衙前不差乡户,其旧尝愿为长名者,听仍其旧,▯用官自召卖酒税、坊场并州县坊郭人户助役钱数,酬其重难,惟此一法有若可行。然坊郭十等户,缓急科率,郡县赖之,难更使之均助钱。乞诏有司,若坊场钱可足衙前雇直,则详究条目,徐行而观之。”
御史中丞杨绘言:“助役之利一,而难行有五。请先言其利:假如民田有一家而百顷者,亦有户才三顷者,其等乃俱在第一。以百顷而较三顷,则已三十倍矣,而受役月日均齐无异。况如官户,则除耆长外,皆应无役,今例使均出雇钱,则百顷所输必三十倍於三顷者,而又永无决射之讼,此其利也。然难行之说亦有五:民惟种田,而责其输钱,钱非田之所出,一也。近边州军应募者非土著,奸细难防,二也。逐处田税,多少不同,三也。耆长雇人,则盗贼难止,四也。专典雇人,则失陷官物,五也。乞先议防此五害,然後著为定制,仍先戒农寺无欲速就以祈恩赏,提举司无得多取於民以自为功,如此则谁复妄议?”
同判司农寺曾布摭绘、挚所言而条奏辩诘之,其略曰:“畿内上等户尽罢昔日衙前之役,故今所输钱比旧受役时,其费十减四五;中等人户旧充弓手、手力、承符、户长之类,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观、单丁、官户皆出钱以助之,故其费十减六七;下等人户尽除前日冗役,而专充壮丁,且不输一钱,故其费十减八九。大抵上户所减之费少,下户所减之费多。言者谓优上户而虐下户,得聚敛之谤,臣所未谕也。提举司以诸县等第不实,故首立品量升降之法,开封府、司农寺方奏议时,盖不知已尝增减旧数。然旧敕每三年一造簿书,等第常有升降,则今品量增减亦未为非。又况方晓谕民户,苟有未便,皆与▯正,则凡所增减,实未尝行。言者则以为品量立等者,盖欲多敛雇钱,升补上等以足配钱之数;至於祥符等县,以上等人户数多减充下等,乃独掩而不言,此臣所未谕也。凡州县之役,无不可募人之理。今投名衙前半天下,未尝不典主仓库、场务、纲运,而承符、手力之类,旧法皆许雇人,行之久矣,惟耆长、壮丁,以今所措置最为轻役,故但轮差乡户,不复募人。言者则以为专典雇人,则失陷官物;耆长雇人,则盗贼难止。
译充任,因为他们有固定产业才会自重,如今既然改为招募,恐怕只能招到浮浪奸猾之人,那么府库、场务、纲运,不但不能好好管理,恐怕还会经受不了他们盗用公物、冒法营私的行为。至于弓手、耆长、壮丁、承符、散从、手力、胥吏之类,恐怕遇到贼寇时会有放纵逃逸的情况,遇到事情就会趁机骚扰百姓。司农寺的新法规定,衙前不再差派乡户,从前愿意担任长名衙前的,可以听其仍旧,〇改用官府自行招募出卖酒税、坊场以及州县坊郭人户的助役钱数,来酬报其重难的差役,只有这一项法令似乎可行。但坊郭十等户,遇到紧急情况需要科派,郡县往往还要依靠他们,很难再让他们均出助役钱。请求下诏有关部门,如果坊场的钱能够足够供应衙前的雇佣费用,就详细研究条目,慢慢施行观察效果。”
御史中丞杨绘说:“助役法有一个好处,但有五个难以推行之处。请先说它的好处:假如百姓的田地有一家拥有百顷的,也有户仅有三顷的,他们的等级却同样都在第一等。以百顷与三顷相比,已经相差三十倍了,但服役的月日却均等无异。况且像官户,除了耆长之外,都应当没有差役,如今一律使他们均等地出雇钱,那么百顷的所交纳的钱必定是三顷的三十倍,而且又永远没有争讼决射之事,这是它的好处。但难以推行的说法也有五点:百姓只是种田,却要求他们交钱,钱并非从田里出产的,这是第一点。靠近边境的州军应募的人不是当地土著,奸细难以防范,这是第二点。各地田税,多少不同,这是第三点。耆长若雇人,那么盗贼就难以制止,这是第四点。专典若雇人,那么就会失陷官府的物资,这是第五点。请先商议防止这五种害处,然后再制定为固定的制度,同时先告诫司农寺不要为了追求恩赏而急于求成,提举司也不得多向百姓征取以求得自己的功绩,如此谁还会妄加议论?”
同判司农寺曾布摘录杨绘、刘挚所说的内容,逐条上奏辩驳,大略说:“京畿上等户全部罢除了从前衙前的差役,所以现在所交纳的钱与从前服役时相比,费用减少了十分之四五;中等人户从前担任弓手、手力、承符、户长之类,现在让上等户及坊郭、寺观、单丁、官户都出钱来助役,所以费用减少了十分之六七;下等人户全部除去了从前繁冗的差役,而专门充当壮丁,并且不用交一分钱,所以费用减少了十分之八九。大体上是上等户所减少的费用较少,下等户所减少的费用较多。有人说这是优待上等户而苛待下等户,将其归为聚敛之名,臣是不能理解的。提举司因为各县的户等登记不真实,所以首先制定了核查升降的办法,开封府、司农寺当初上奏商议时,尚不知道已经曾经有增减旧的数目。然而旧的敕令规定每三年重新编造一次簿册,等级本来就有升降变化,那么现在的品评核定增减也不算错。况且正在向百姓晓谕解释法令时,如有不便的地方,都会加以修正,所以凡是所增减的,实际上还没有真正施行。有人却认为品评设定等级,是想多征收雇役钱,把一些户升补入上等以凑足配钱的数目;而对于祥符等县,因为上等人户数目多而减为下等的情况,却又独独隐瞒不说,这是臣不能理解的。凡是州县的差役,没有不可以招募人来做的道理。现在应募充任衙前的占天下的一半,未曾不能典掌管理仓库、场务、纲运,而承符、手力之类,旧法都允许雇人代役,已经实行很久了,只有耆长、壮丁,按现在的安排是最轻的差役,所以只是轮流差派乡户,不再招募别人。有人却认为专典若雇人就会失陷官物,耆长若雇人盗贼就难以制止。又认为靠近边境的奸细之
又以为近边奸细之人应募,则焚烧仓廪,或守把城门,则恐潜通外境,此臣所未谕也。免役或输见钱,或纳斛斗,皆从民便,为法至此,亦已周矣。言者则谓直使输钱,则丝帛粟麦必贱,若用他物准直为钱,则又退拣乞索,且为民害。如此则当如何而可?此臣所未谕也。昔之徭役皆百姓所为,虽凶荒饥馑,未尝罢役,今役钱必欲稍有馀羡,▯所以为凶年蠲减之备,其馀又专以兴田利、增吏禄。言者则以为助钱非如税赋有倚阁减放之期,臣不知昔之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类,亦尝倚阁减放否?此臣所未谕也。两浙一路,户一百四十馀万,所输缗钱七十万耳,而畿内户十六万,率缗钱亦十六万。是两浙所输财半畿内,然畿内用以募役,所馀亦自无几。言者则以为吏缘法意,广收大计,如两浙欲以羡钱徼幸,司农欲以出剩为功,此臣所未谕也。”於是诏绘知郑州,挚落馆阁校勘、监察御史里行,监衡州盐仓。遣察访使遍行诸路,促成役书。
司农言:“始议出钱助民执役,今悉召募,请改助役为免役。”制可,若不愿就募而强之者论如律。
诏监司各定所部助役钱数,利路转运使李瑜欲定四十万,判官鲜于亻先曰:“利路民贫,二十万足矣。”议既不合,各为奏上。帝是亻先议,侍御史邓绾言:“利路役岁须缗钱九万馀,而李瑜率取至三十三万有奇。”乃诏责瑜而擢亻先为副使,以示诸路。
颁募役法於天下。内外胥吏素不赋禄,惟以受赇为生,至是,用免役钱禄之,有禄而赃者,用仓法重其坐。初时,京师赋吏禄,岁仅四千缗。至八年,计缗钱三十八万有奇,京师吏旧有禄及外路吏禄尚在数外。又诏:“凡县皆以免役剩钱,用常平法给散收息,添支吏人餐钱,仍立为法。”
五年,权江西提刑、提举金君卿首遵诏书募受代官部钱帛纲趋京,不差乡户衙前,而费十减五六。赐诏奖谕,仍落权为真。
先时,召募人押钱帛纲入京,每一万贯匹支陪纲钱五百贯足,询问曾押纲乡户衙前之家,皆不愿行,乃选得替官员、使臣人员管押,相度每绸绢万匹正支钱一百缗足,
译人如果应募,就会焚烧仓库,或者把守城门,就恐怕暗中与外境勾通,这是臣不能理解的。免役法或者交现钱,或者交纳粮谷,都随百姓的便利,法令制定到这一步,也已经很周到了。有人却说如果直接让百姓交钱,那么丝帛粟麦必定会跌价,如果用其他物品折算成钱来交,又会有官吏挑剔勒索,也成为百姓的祸害。像这样,那应当怎样才行呢?这是臣不能理解的。从前的徭役全都是百姓来做的,即使遇到凶年荒岁,也未曾停止差役,现在的役钱一定希望稍有盈余,用来作为凶年时减免的储备,其余的又专门用来兴办农田水利、增加官吏俸禄。有人却认为助役钱不像税赋那样有停缓减免的期限,臣不知道从前的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类,是否曾经有停缓减免的情况呢?这是臣不能理解的。两浙一路,有户口一百四十多万,所交纳的缗钱只有七十万,而京畿地区户口十六万,所交纳的缗钱也是十六万。这样两浙所交纳的财物只是京畿的一半,然而京畿用来招募差役,所剩余的也没有多少。有人却认为是官吏依据法令的用意,大肆搜取谋取,就像两浙想借剩余的钱来邀功侥幸,司农寺想借盈余作为自己的功绩,这是臣不能理解的。”于是下诏令杨绘出知郑州,刘挚被降为馆阁校勘、监察御史里行,监管衡州盐仓。派遣察访使巡遍各路,促成役法条书的制定。
司农寺说:“最初商议出钱来帮助百姓服役,现在都改为招募,请把助役改称为免役。”皇帝下诏批准,如果不愿意应募而被强行征募的按律论处。
下诏命各监司分别确定所辖地区的助役钱数目,利州路转运使李瑜想定为四十万,判官鲜于亻先说:“利州路的百姓贫穷,二十万就足够了。”议论不合,各自上奏。皇帝支持鲜于亻先的意见,侍御史邓绾说:“利州路的差役每年需要缗钱九万多,而李瑜征取的数目竟达到三十三万多。”于是下诏责罚李瑜,而提升鲜于亻先为副使,以此昭示各路。
把募役法颁行到天下。内外的胥吏原来没有俸禄,只能靠受贿谋生,到这时,用免役钱作为他们的俸禄,如果有了俸禄而仍受贿的,就用仓法从重处罚。当初,京城发给胥吏俸禄,每年仅四千缗。到八年,共计三十八万多缗,京城胥吏原有的俸禄以及外地路府的胥吏俸禄还不在此数之外。又下诏:“凡是各县都用免役的剩余钱,按照常平法发放收取利息,用来增加胥吏人员的餐钱补贴,并订立为法令。”
五年,权任江西提刑、提举金君卿最先遵照诏令的要求,招募得代的官员承运钱帛纲运赴京,不再差派乡户衙前,而费用减少了十分之五六。皇帝赐诏加以奖励表扬,并把他的权任转为实任。
在此之前,招募人员押运钱帛纲运入京,每一万贯匹发给陪纲钱五百贯足,询问原来曾经押运纲运的乡户衙前之家,都不愿意再去,于是选用得代的官员、使臣人员来管押,酌定每万匹绸绢正式发给一百缗足的钱。
钱万贯支钱七十缗足,并不差乡户衙前,故有此诏。
王安石白上曰:“此事诸路皆可行,但令监司加意许令指占好舟,差壮力兵士及时遣,则替罢官人人争应募矣。”
译钱一万贯就支付七十缗足钱,并不再差派乡户充任衙前,所以有这道诏令。
王安石禀告皇上说:"这件事各路都可以推行,只要让监司多加留意,允许指定挑选好船,派遣壮实有力的士兵及时护送,那么卸任的官员人人都会争相应募了。"
七年,诏:“役钱每千别纳头子五钱,凡修官舍、作什器、夫力辇载之类,皆许取以供费,若尚不给用,许以情轻赎铜钱足之。”
先是,凡公家之费有敷於民▯者,谓之“圆融”。多寡之数,或出临时,污吏乘之以为奸,习▯滋久。至是,诏辄圆融者,以违制论,不以去官赦原。
诏:“闻镇、定州民有拆卖屋木以纳免役钱者,令安抚、转运、提举司体量,具实以闻。”
王安石白上,言:“百姓卖屋纳役钱,臣不能保其无此。然论事有权,须考问从前差役卖屋陪填,与今卖屋纳役孰多孰少,即於役法利害灼然可见。”
诏:“崇奉圣祖及祖宗陵寝神御寺院、宫观,免纳役钱。诸旌表门闾有敕书,及前代帝王子孙於法有荫者,所出役钱依官户法,赐号处士非因技授者准此。” 五月,诏:“诸路公人如弓箭手法,给田募人为之。凡逃、绝、监牧之田籍於转运司者,不许射买请佃,以其田给应募者,而▯其所直,准一年雇役为钱几何,而归其直於转运司。”衢州西安县用缗钱十二万买田,始足募一县之役。司农寺请行之诸路,诏自今用宽剩钱买募役田,须先参会馀钱可以枝梧灾伤,方许给买,若田价翔贵之地则止之。八月,诏罢给田募役法,已就募人如旧,阙者勿补。七月,参知政事吕惠卿献议曰:“免役出钱或未均,出於簿法之不善。按户令手实者,令人户具其丁口、田宅之实也。嘉▯敕造簿,委令佐责户长、三大户录人户丁口、税产物力为五等,且田野居民,耆、户长岂能尽知其贫富之详?既不令自供手实,则无隐匿之责,安肯自陈?又无赏典,孰肯纠抉?以此旧簿不可信用。谓宜仿手实之意,使人户自占家业,如有刊匿,即用隐寄产业赏告之法,庶得其实。”於是遂行手实法。其法:官为定立田产中价,使民各以田亩多少高下随价自占,仍并屋宅分有无蕃息以立之等,凡居钱五当蕃息之钱一,非用器、田▯而辄隐落者许告,有实,三分以一充赏。将造簿,预具式示民,令依式为状,县受而籍之。以其价列定高下,分为五等。既该见一县之民物产物钱数,乃参会通县役钱本额而定所当输,明书其数,众示两月,使悉知之。从之。
察访京南常平事蒲宗孟言:“近制,民以手实上其家之物产而官为注籍,以正百年无用不明之版图,而均齐其力役,此天下之良法也。然县灾伤五分以上,则留竣丰岁。以臣观之,使民自供手实,无所扰也,何待於丰穰哉?愿诏有司不以丰凶弛张其法。”从之。
十月,诏:“闻东南推行手实簿法,公私烦扰,其权罢,委司农寺再详定以闻。”
初,吕惠卿创行手实法,言者多论其长告讦,增烦扰,不便。
译七年,诏令:“役钱每一千文另外征收头子钱五钱,凡是修建官舍、制作器具、雇人搬运装载之类的费用,都允许动用这笔钱来供给开支,如果还不够用,允许按情节轻重用赎罪所得的铜钱来补足。”
在此之前,凡是官府的费用向百姓摊派的,叫做“圆融”。摊派数额的多少,有时临时决定,贪官污吏借此营私舞弊,这种风气沿袭已久。到这时,诏令规定擅自摊派“圆融”的,按违反制度论处,即使已经离任也不因大赦而免罪。
诏令:“听说镇州、定州百姓有拆卖房屋木料来缴纳免役钱的,命安抚司、转运司、提举司体察调查,据实上报。”
王安石禀告皇上,说:“百姓卖房子来缴纳役钱,臣不能保证没有这种事。但是评判事情要权衡利弊,须考察从前差役制下卖房赔补的情况,与现在卖房缴纳役钱相比哪个更多哪个更少,这样役法的利弊就能清楚地看出来了。”
诏令:“凡是崇奉圣祖以及祖宗陵寝神御的寺院、宫观,免缴役钱。凡是受敕书旌表门第的人家,以及前代帝王子孙依法享有荫庇的,他们所出的役钱依照官户的法令办理;被赐予处士称号而非因技艺授予的也依此办理。”五月,诏令:“各路的公人依照弓箭手法,拨给田地招募人来充任。凡是逃户、绝户、监牧的田地登记在转运司名下的,不许人承买租种,把这些田拨给应募的人,而计算这些田地的价值,按一年雇役所需的钱数折算,把折算的价值归还给转运司。”衢州西安县用了十二万缗钱买田,才刚够募足一县的役员。司农寺请求在各路推行这一做法,诏令从今以后用宽剩钱买田募役,必须先核算剩余的钱是否足以应付灾荒,才允许拨给购买,如果田价昂贵的地方就停止此法。八月,诏令废止拨田募役法,已经应募的人照旧留用,出缺的不再补充。七月,参知政事吕惠卿上奏建议说:“免役钱征收有的不均衡,是出于登记造册的方法不完善。按户令实报的做法,是让百姓自己申报家中丁口、田宅的实际情况。嘉〇年间敕令造册,委派县令、佐官责令户长、三大户登记百姓丁口、税产物力分为五等,但是乡野居民,耆长、户长哪能完全了解他们贫富的详情?既然不让百姓自己申报实情,那么他们就没有隐瞒的责任,怎么肯自己陈报?又没有奖赏制度,谁肯去揭发?因此旧的簿册不可信用。臣认为应当仿效手实法的用意,让百姓自己申报家业,如有隐瞒,就用揭发隐匿产业给予奖赏的办法,这样才能得到真实情况。”于是就推行了手实法。这个办法是:官府定出田产的中等价格,让百姓各自按照田亩多少高下依照价格自行申报,同时连同房屋一起区分有无及增益情况来定等级,凡是居钱五应当抵蕃息钱一,除了日用器物、田〇之外擅自隐瞒不报的允许告发,一经查实,赏给隐瞒财产的三分之一。将要造册时,预先备好格式给百姓看,让他们依照格式填写申报单,县里接受后登记造册。按照申报的价值排列高下,分为五等。既已统计出全县百姓的物产钱数,就核算通县役钱的原定总额来确定各户应交的数目,明确写出数额,公示两个月,让大家都知道。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
察访京南常平事务的蒲宗孟说:“近来的制度,让百姓自己申报家中的物产而由官府登记造册,用以纠正百年来无用不明的簿籍,从而均平劳役,这是天下的良法。但是规定县里遭受灾荒五分以上的,就延后到丰年再施行。依臣看来,让百姓自己申报实情,并没有什么骚扰,何必要等到丰年呢?希望诏令有关部门不要因丰年凶年而时紧时松地执行此法。”皇帝依从了。
十月,诏令:“听说东南地区推行手实簿法,公私都感到烦扰,暂且停止,交由司农寺重新详细审定后上报。”
当初,吕惠卿创立推
至是,惠卿罢政,御史中丞邓绾言:“役法初行,且用丁产户籍,故诸路患其不均,各已改造。其均钱之法,田顷可用者视田顷,税数可用者视税数,已得家业贯陌者视家业贯陌。或随所下种石,或附所收租课,法虽不同,大约已定,而民乐输矣,安用剔抉披索,互相纠告,使不安其生邪?凡民所以养生之具,日用而家有之。今欲尽数供析出钱,则本用供家,不专於租赁营利,欲指为供家之物,则有时馀羡,不免须贸易与人,则家家有告讦之忧,人人有隐落之罪,无所措手足矣。夫行商坐贾,通货殖财,四民之一也。其有无交易,不过服食、器用、粟米、财畜、丝麻、布帛之类,或春有之而夏已析阅,或秋居之而冬已散亡,则公家簿书如何拘辖,隐落之罪安得而不犯?徒使へ讼者趋赏报怨而公相告讦,畏怯者守死忍饿而不敢为生,其为未善可知矣。”故降是诏。
司农寺乞废户长、坊正,令州县坊郭择相邻户三二十家排比成甲,迭为甲头,督输税赋苗役,一税一替。若催科外别令追呼者,以违制论。从之。明年,诏问罢耆户长、壮丁之法何人建议,及以此议奏呈,帝曰:“已令出钱免役,又排甲使为保丁,责之催科,失信於民。又保正本令习兵,何可更供二役?”安石曰:“保丁、户长皆百姓为之,今罢差户长,使为保丁,数年或十年方催一税,其任役不过二十馀家,於人情无所苦。《周官》什伍其民,有军旅,有田役,若谓保丁止供教阅,不知馀事属何人也?”其後,诸路皆言甲头催税未便,遂诏耆户长、壮丁仍旧募充,其保正、甲头、承帖法并罢。诏:“官户输役钱免其半,所免虽多,各无过二十千。两县以上有物产者通计之,两州两县有物产者随所输钱,等第不及者并一多处。”以司农寺言户减免钱数,承民户两处有物业者出钱不一故也。
九年,荆湖路察访蒲宗孟言:“两路元敷役钱太重,以一岁较其入出而宽剩数多。”诏权减二年。十月,诏:“自今宽剩役钱及买扑坊场钱,更不以给役人,岁具羡数上之司农,馀物凡籍之常平者,常留一半。”
侍御史周尹言:“诸路募役钱,元指挥於数外留宽剩钱一分,闻诸州县希提举司风指,广敷民钱,至减省役额,克损雇直,而民▯输数一切如旧。宽剩数已倍多而募直太轻,仓法又重,役人多不愿就募。天下皆谓朝廷设法聚敛,不无疑怨。乞遵免役本法,募耆长、户长及役人,不可过减者悉复旧额,但约募钱足用,其宽剩止存留一分,以上不得更有敷取。”三司使沈括亦言:“立法之意,本欲与民均财惜力,役重者不可不助,无役者不可不使之助金。
译行手实法,议论的人多批评它助长告密之风,增加烦扰,不方便。到这时,吕惠卿罢去执政之职,御史中丞邓绾说:“役法刚推行时,还是用丁产户籍,所以各路担心不均衡,各自都已重新造册。均平役钱的办法,田顷可用的就按田顷计算,税数可用的就按税数计算,已经查明家业贯陌的就按家业贯陌计算。有的按所播种的种子数量,有的依附于所收租课,办法虽然不同,大致已经确定,而百姓也乐于缴纳了,何必要苛细搜求,互相揭发告密,使他们不能安居乐业呢?百姓用来维持生活的器具,是日常使用而家家都有的。现在如果要求全部逐一申报出钱,那么本来是供家用的东西,并非专门用于出租营利,如果指定为供家之物,可有时又有富余,难免要拿去与人交易,那么家家都担心被告发,人人都有隐瞒的罪名,百姓将无所适从。行商坐贾,流通货物增殖财富,是四民之一。他们的货物买卖,不过是衣食、器用、粮米、财产牲畜、丝麻布帛之类,有的春天有而夏天已经卖出,有的秋天存有而冬天已经散去,那么官府的簿册怎么拘管得住,隐瞒不报的罪名怎能不被触犯?只会使好讼之人为了求赏而挟怨互相告发,胆小怕事的人宁可饿死也不敢谋生,这个办法不完善是可想而知的。”所以才下达了这道停止的诏令。
司农寺请求废除户长、坊正之制,命州县让城郭百姓选择相邻的二三十家编排成一甲,轮流担任甲头,督促缴纳税赋和劳役,一次征税轮换一次。如果除了督催赋税外还另外命令追呼办事的,按违反制度论处。皇帝依从了。第二年,诏令询问废除耆长、户长、壮丁之法是谁建议的,以及依此建议上奏的情况,皇帝说:“已经命令百姓出钱免役,又编排甲户让他们充当保丁,责令他们催缴赋税,这是对百姓失信。而且保正本来是命令他们练习军事,怎么能又让他们兼供两种劳役呢?”王安石说:“保丁、户长都是由百姓充当,现在废除轮差户长,让他们充当保丁,几年甚至十年才轮到催收一次税,他们所承担的劳役不过管辖二十几家,在人情上并不觉得辛苦。《周官》把百姓编为什伍,遇到军事有军旅之役,遇到耕作有田役,如果说保丁只是供操练之用,不知道其余的事情该由谁来承担?”后来,各路都反映甲头催税不方便,于是诏令耆长、户长、壮丁仍旧按原来的办法招募充任,保正、甲头、承帖法都一并废除。诏令:“官户所缴纳的役钱免除一半,所免除的数额虽多,但每户都不得超过二十千。有两个县以上有物产的合并计算,有两州两县以上有物产的按其所缴纳的钱数,等第不够的合并到一处较多的地方计算。”这是因为司农寺反映各户减免钱数时,是根据百姓在两处都有物业而所出钱数不一致的缘故。
九年,荆湖路察访蒲宗孟说:“两路原定摊派的役钱太重,按一年的收支来算宽剩的数额很多。”诏令暂且减少两年。十月,诏令:“从今以后宽剩役钱以及买扑坊场的钱,不再用来供给役人,每年将结余的数目上报司农寺,其余凡是登记在常平仓的物资,常年留存一半。”
侍御史周尹说:“各路募役钱,原来的指令是在正数之外留存一分作为宽剩钱,听说各州县揣摩提举司的意图,广泛地向百姓多摊派钱,甚至减少役员的名额,克扣雇役的钱数,而百姓所缴纳的数目却一切照旧不变。宽剩的数目已经加倍增多而雇役的报酬却太少,加上仓法又严苛,役人多不愿意应募。天下人都说朝廷是在设法搜刮敛财,不能不心生疑虑怨恨。请求遵照免役法的本意,招募耆长、户长以及各种役人,不能过分削减的都恢复原有名额,只需约定招
重役不过衙前、耆户长、散从官之类,衙前即坊场、河渡钱自可足用,其馀取於坊郭、官户、女户、单丁、寺观之类,足以赋禄。出钱之户不多,则州县易於督敛,重轻相补,民力自均,诏司农寺相度以闻。
知彭州吕陶奏:“朝廷欲宽力役,立法召募,初无过敛民财之意,有司奉行过当,增添科出,谓之宽剩。自熙宁六年施行役法,至今四年,臣本州四县,已有宽剩钱四万八千七百馀贯,今岁又须科纳一万馀贯。以成都一路计之,无虑五六十万,推之天下,见今纳有六七百万贯文宽剩在官。岁岁如此,泉币绝乏,货法不通,商旅、农夫最受其▯。臣恐朝廷不知免役钱外有此宽剩数目,乞令诸路提举仓司契勘见在宽剩钱数,约度支得几岁不至缺乏,沛发德音,特与免数年,或乞逐年限定数目,不得过役钱十分之一,所贵民不重困。”不报。
是岁,诸路上司农寺岁收免役钱一千四十一万四千五百五十三贯、石、匹、两:金银钱斛匹帛一千四十一万四千三百五十二贯、石、匹、两,丝绵二百一两;支金银钱斛六百四十八万七千六百八十八两、贯、石、匹;应在银钱斛匹帛二百六十九万二千二十贯、匹、石、两,见在八十七万九千二百六十七贯、石、匹、两。
役钱之初立额,两浙之东多以田税钱数为则,浙西多用物力。至是,诏令通物力、税钱互细为数,从便输纳。
初,许两浙坊郭户家产不及二百千、乡村户不及五十千,毋输役钱,已而乡户不及五十千者亦不免输。
元丰七年,天下免役缗钱岁计一千八百七十二万九千三百,场务钱五百五万九千,▯帛石匹九十七万六千六百五十七,役钱较熙宁所入多三之一。
帝之力主免役也,知民▯通苦差役,而衙役之任重行远者尤甚,特创免法。虽均敷雇直不能不取之民,然民得一意田亩,实解前日困敝。故群议杂起,意不为变。顾其▯采王安石策,不正用雇直为额,而展敷二分以备吏禄、水旱之用。群臣每以为言,屡加疑诘,而安石持之益坚。此其为法既不究终防▯,又有聚敛小人乘此增取,帝虽数诏禁戒,而不能尽止。至是,雇役不加多,而岁入比前增广,则安石不能将顺德意,其流▯已见矣。
八年(哲宗已即位)八月,户部言:“役钱所留宽剩,内有及三四分已上去处,合行裁减,令所留宽剩不得过二分,馀并减,其元不及二分处依旧。”从之。又诏体量人户役钱轻重,先从下等减放。又诏:“旧以保正代耆长催税、甲头代户长、承帖人代壮丁并罢,如元充保正、户长、保丁,愿不妨本保应募者听。”
知吉州安福县上官公颖奏:“臣窃怪耆、壮、户长法之始行也,皆出於雇;及其既久也,耆、壮之役则归於保甲之正、长,户长之役则归於催税甲头。
译募的钱够用即可,宽剩钱只保留一分,此外不得再有摊派征收。”三司使沈括也说:“立法的本意,本来是想为百姓均平财力、爱惜民力,负担重役的人不能不帮助他们,没有劳役负担的人不能不让他们出钱资助。重役不过是衙前、耆长户长、散从官之类,衙前的经费用坊场、河渡钱自然可以够用,其余的从坊郭户、官户、女户、单丁户、寺观之类征取,就足够支付俸禄。出钱的户数不多,那么州县就容易督促征收,轻重互相补足,民力自然均平。”诏令司农寺斟酌考虑后上报。
知彭州吕陶上奏说:“朝廷想要放宽劳役,立法招募,本来没有过度敛取民财的意图,是有关部门执行得过了头,增添摊派,称之为宽剩。自熙宁六年施行役法以来,到现在四年,臣所在的州四个县,已经有宽剩钱四万八千七百多贯,今年又须再摊派征收一万多贯。按成都一路来计算,恐怕有五六十万,推算到全国,现在收纳在官府的宽剩钱不下六七百万贯。年年如此,钱币就会极度匮乏,货币流通不畅,商人和农民受害最深。臣担心朝廷不知道免役钱之外还有这么多宽剩的数目,请命令各路提举常平司核查现存宽剩钱的数量,估算能支用几年而不至于缺乏,颁发恩德诏令,特别免除数年的征收,或者请求逐年限定数目,不得超过役钱的十分之一,这样才能不使百姓过度困苦。”朝廷没有答复。
这一年,各路上报司农寺的年收免役钱共一千零四十一万四千五百五十三贯、石、匹、两:其中金银钱斛匹帛一千零四十一万四千三百五十二贯、石、匹、两,丝绵二百一两;支出金银钱斛六百四十八万七千六百八十八两、贯、石、匹;应存的银钱斛匹帛二百六十九万二千二十贯、匹、石、两,实存八十七万九千二百六十七贯、石、匹、两。
役钱最初制定额度时,两浙东路多以田税钱的数额为标准,浙西多用物力来计算。到这时,诏令统一以物力、税钱互相参照细算数目,按照方便的方式缴纳。
当初,允许两浙坊郭户家产不满二百千、乡村户家产不满五十千的,不用缴纳役钱,后来乡村户不满五十千的也不能免缴了。
元丰七年,全国免役缗钱年计一千八百七十二万九千三百,场务钱五百零五万九千,绢帛石匹九十七万六千六百五十七,役钱比熙宁年间收入的多出三分之一。
皇帝之所以极力主张免役法,是因为知道百姓普遍苦于差役,而衙前一役任务重、行程远的更是苦不堪言,因此特意创立免役法。虽然均平摊派雇役钱不能不向百姓征取,但百姓能够专心务农,实际上解除了以往的困苦弊病。所以群臣议论纷纷,皇帝的心意也不为所动。只是他所采纳的王安石的策略,没有直接按照雇役所需的实际数额定额,而是多摊派了二分以备官吏俸禄、水旱灾害之用。群臣常常就此进言,屡次提出质疑,而王安石则更加坚持己见。这个办法既然没有从根本上防范到底,又有搜刮敛财的小人趁机加以增取,皇帝虽然屡次下诏禁止,但还是不能完全制止。到这时,雇役的费用并没有增多,但每年的收入却比以前更多,这样看来王安石未能顺应皇帝的本意,其流弊已经显现出来了。
八年(哲宗已经即位)八月,户部说:“役钱所留存的宽剩钱,其中有达到三四分以上的地方,应当予以裁减,命令所留存的宽剩钱不得超过二分,多余的一并削减,那些原本不足二分的地方仍照旧办理。”皇帝依从了。又诏令体察民户役钱负担的轻重,先从下等户开始减免。又诏令:“先前用保正代替耆长催税、用甲头代替户长、用承帖人代替壮丁的做法都予以废除,如果原来充当保正、户长、保丁的人,愿意在不妨碍本保职责的情况下应募的,听任其便。”
知吉州安福县上官公颖上奏说:“臣私下觉得奇怪,耆长、壮丁、户长法刚推行的时候,都是出于招募;等到实行久了以后,耆长、壮丁的差役
往日所募之钱,系承帖司及刑法司人吏许用,而其馀一切封桩,若以为耆、壮、户长诚可以废罢,即所用之钱自当百姓均减元额,今则钱不为之减,又使保正、长为耆壮之事,催税甲头任户长之责,是何异使民出钱而免役,而又使之执役也?”
按:以保正代耆长等役,熙宁▯已尝行之,继而以人言不便罢之矣。今观此,则是罢而复行也。盖熙宁之徵免役钱也,非专为供乡户募人充役之用而已,官府之需用、吏胥之廪给,皆出於此。及其久也,则官吏可以破用,而役人未尝支给,是假免役之名以取之,而复他作名色以役之也。为法之▯,一至此哉!
侍御史刘挚言:“州县上户常少,中下户常多。自助役法行以来,簿籍不改,务欲敷配钱数,故所在临时肆意升补下户入中,中户入上。今天下往往中上户多而下户少,富县大乡上户所纳役钱,岁有至数百缗或千缗者,每岁输纳无已,至贫竭而後有裁减之期。旧来乡县差役循环相代,上等大役至速亦十馀年而一及之,若下役则动须三二年乃复一差,虽有劳费,比今日岁被重敛之害,孰为多少也?”
●卷十三 职役考二
○历代乡党版籍职役
元▯元年二月,门下侍郎司马光言:“按因差役破产者,惟乡户衙前有之,自馀散从、承符、弓手、手力、耆户长、壮丁,未闻有破产者。其乡户衙前所以破产者,盖由山野愚戆之人,不能▯事,或因水火损破官物,或为上下侵欺乞取,是致欠折,备偿不足,有破产者。至於长名衙前,在公精熟,每经重难,别得优轻场务酬奖,往往致富,何破产之有?又向者役人皆上等户为之,其下等、单丁、女户及品官、僧道,本来无役,今更使之一概输钱,则是赋敛愈重也。故自行免役以来,富者差得自宽,而穷者困穷日甚。又监司、守令之不仁者,於雇役人之外,多取羡馀,以希恩赏,此农民之所以重困也。臣愚以为莫若直降敕命,应天下免役钱一切并罢,其诸役人并依熙宁以前旧法,人数委本县令、佐亲自揭五等丁产簿定差。诸州所差之人若正身自愿充役者,即令入役,不愿充役者,任便选雇有行止人自代,其雇钱多少,私下商量。若所雇人逃亡,即勒正身别雇,若将带官物,勒正身赔填。如此,则诸色公人尽得其根柢行止之人,少敢作过,官中百事无不修举。其见雇役人候差到新役人,各放逐便。如衙前一役虽号重难,近来条贯颇为优假,诸公使库、设厨酒库、茶酒司,并差将校勾当,诸上京纲运召得替官员或差使臣、殿侍、军将管押,其杂色及畸零之物差将校或节级管押,衙前若无差遣,不闻更有破产之人。
译归于保甲的保正、保长,户长的差役归于催税甲头。以往招募所用的钱,是给承帖司及刑法司的吏人使用,而其余的一律封存,如果认为耆长、壮丁、户长确实可以废除,那么所用的这些钱自然应当均平减免百姓原来的定额,如今这钱却没有为此减少,又让保正、保长承担耆长壮丁的事务,催税甲头承担户长的职责,这与让百姓出钱免役、却又让他们服劳役有什么不同呢?”
按:用保正代替耆长等差役,在熙宁年间已经曾经推行过,后来因为有人反对而废止了。现在看这个记载,则是废止之后又重新恢复施行了。大概熙宁年间征收免役钱,并非专门为供给乡户募人充役之用而已,官府的日常费用、吏胥的俸禄,都出自这笔钱。等到时间久了,官吏可以随意支用,而役人却未曾得到应有的支给,这是借免役的名义来征取钱财,又另立名目来役使百姓。制定法令的弊端,竟到了这种地步!
侍御史刘挚说:“州县里上等户常常较少,中下等户常常较多。自从助役法实行以来,簿籍没有更改,只想着要摊足钱数,所以各地临时随意地把下等户升为中等户,把中等户升为上等户。现在天下往往是中上等户多而下等户少,富裕的县、大的乡上等户所缴纳的役钱,每年有多达数百缗甚至上千缗的,年年不停地缴纳,直到贫穷枯竭后才会有裁减的机会。以往乡县差役循环轮替,最重的差役最快也要十几年才轮到一次,如果是较轻的差役,那么也要隔三两年才再轮差一次,虽然也有劳苦耗费,但比起如今每年被重重征敛的祸害,孰多孰少可想而知。”
●卷十三 职役考二
○历代乡党版籍职役
元〇元年二月,门下侍郎司马光说:“考察因差役而破产的,只有乡户衙前有这种情况,其余的散从、承符、弓手、手力、耆长户长、壮丁,没有听说有破产的。乡户衙前之所以破产,大概是由于山野愚笨之人,不善于办事,有的因为水火损坏官府的财物,有的被上下官吏侵吞索取,因此造成亏欠,赔偿不足,才有破产的。至于长期担任衙前的人,办事熟练精通,每次遇到重要艰难之事,另外能得到优厚轻松的场务作为酬奖,往往因此致富,哪有什么破产呢?再者,从前担任差役的都是上等户,那些下等户、单丁户、女户以及品官、僧道,本来是没有差役的,如今却让他们一概缴纳役钱,这就是赋敛更加沉重了。所以自从推行免役法以来,富人差役负担反而更轻松,而穷人则日益贫困。再加上不仁德的监司、地方长官,在雇役人之外,多取剩余之钱来求取恩赏,这就是农民更加困苦的原因。臣愚以为不如直接下达敕命,凡天下的免役钱一律废除,各种役人都依照熙宁以前的旧法,人数交由本县县令、佐官亲自查阅五等丁产簿来确定差派。各州所差派的人如果本人愿意亲自充役的,就命令他服役;不愿意充役的,任凭他自行选雇品行端正的人代替,雇钱多少,由双方私下商量。如果所雇的人逃亡了,就责令本人另外雇人;如果带走了官府的财物,就责令本人赔偿填补。这样,各类公人都能得到有根底、行为端正的人,就很少有人敢做违法之事,官府的各项事务也没有办不好的。至于现在雇用的役人,等到新的役人差到后,各自可以自由离去。至于衙前一役虽然号称重要艰难,近来的条例规定颇为宽松优待,各官府的公使库、设厨酒库、茶酒司,都由将校负责管理,各地上京押运纲运的,招募得替代的官员或者派遣使臣、殿侍、军将押送,其余杂色以及零散的物资由将校或节级押送,衙前如果没有差遣,也没听说还有破产的情况。如果现在差派充当衙前,估计百姓的赔补也比以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