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六十八 刑考七
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役诸司空:坐日讫,使给百工之役也。役月讫,使其州里之人任之乃赦之)。
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揭之入於司兵(任器货贿,谓盗贼所用伤人兵器及所盗财物也。入於司兵,若今时伤杀人所用兵器、盗贼赃加责役入县官)。其奴,男子入於罪隶,女子入於舂藁(郑司农云:“谓坐为盗贼而为奴者,输於罪隶、舂人、藁人之官也。今日为奴婢,古之罪也。故《书》曰:‘予则奴戮汝’。《论语》曰:‘箕子为之奴。’罪隶之奴也。《春秋传》:‘斐豹,隶也,著於丹书。’豹耻为奴,欲除其籍,然後杀督戎。”元谓:“奴,从坐而没入县官者,男女同名。”)。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有爵,命士以上。龀,毁齿也。男八岁女七岁毁齿)。
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弗使冠饰者,著黑▯,若古人之象刑与?舍,释之也。郑司农云:“罢民,谓恶人不从化,为百姓所患苦而未入五刑者。”)。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言其刑人但加以明刑,罚人但任之以事耳。郑司农云:“以此知其为民所苦而未入刑者也。故大司寇职曰:‘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又曰:‘以嘉石平罢民。’《国语》曰:‘罢士无伍,罢女无家。’言为恶无所容入也。”元谓:“圜土所收教者,过失害人已丽於法者。”)。
掌戮,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注见《刑制门》)
司隶掌五隶之法,辨其物而掌其政令(五隶,谓罪隶、四翟之隶也。物谓衣服、兵器之属也)。帅其民而搏盗贼,役国中之辱事,为百门积任器,凡因执人之事(民,五隶之民也。郑司农云:“百官所当任持之器物,此官主为积聚之也。”元谓:“任犹用也。”)。邦有祭祀、宾客、丧纪之事,则役其烦辱之事(烦,犹剧也。《士丧礼》下篇曰:“隶人涅厕。”)。掌帅四翟之隶,使之皆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野舍,王行所止舍也。厉,遮列也)。罪隶掌役百官府与凡有守者,掌使令之小事(没,给其小役)。凡封国若家,牛助为牵傍(郑司农云:“凡封国若家,谓建诸侯、立大夫家也。牛助为牵傍,此官主为送致之也。”元谓:“牛助,国以牛助转徙也,罪隶牵傍之,在前曰牵,在旁曰傍。
译七个月。再次,坐五天,服役五个月。最轻的罪,坐三天,服役三个月。让本乡本里的人担保他,就宽宥释放他(役诸司空:坐嘉石的天数满了,让他服百工的劳役。服役的月数满了,让他本乡本里的人担保他,才赦免他)。
司厉掌管盗贼所用的器具和所得的财货,辨别这些物品,都记明数量和价值,然后登记造册交给司兵(任器货贿,是说盗贼用来伤人的兵器以及所盗窃的财物。交给司兵,就像如今伤人杀人所用的凶器、盗贼的赃物加责后没入官府)。这些人中,男子没入为罪隶,女子没入去舂米或织席(郑司农说:“是说因犯盗贼罪而被没为奴的人,送到罪隶、舂人、藁人的官署去。如今做奴婢,是古代的一种刑罚。所以《书》说:‘我就把你们罚为奴隶’。《论语》说:‘箕子做了他的奴隶。’这是罪隶之奴的意思。《春秋传》说:‘斐豹,是个隶人,名字记在丹书上。’斐豹以做奴隶为耻,想除去自己的奴籍,然后才去杀督戎。”郑玄说:“奴,是因连坐而被没入官府的人,男女同用这个名称。”)凡是有爵位的人以及七十岁以上、还没换牙的孩童,都不没为奴隶(有爵,是指命士以上的人。龀,是换牙的意思。男孩八岁、女孩七岁换牙)。
司圜掌管收押教化那些为害乡里的人,凡是害人的人,不让他戴冠饰而给他加上明显的刑具标志,派给他劳役并加以教化。能够悔改的,犯上等罪的三年释放,犯中等罪的两年释放,犯下等罪的一年释放。那些不能悔改而擅自逃出圜土的人处死,即使被放出,三年之内也不许与平民同列(不让他戴冠饰,是让他戴黑色的头巾,大概就像古人的象刑吧?舍,就是释放的意思。郑司农说:“罢民,是说恶人不肯服从教化,被百姓所厌恨痛苦但还没有被判处五刑的人。”)。凡是圜土施加刑罚,不损伤身体;施加惩罚,不损耗财物(是说对他施刑只是加上明显的标志,惩罚他只是派给他劳役罢了。郑司农说:“由此可知这是被百姓所苦而还没有被正式判刑的人。所以大司寇的职责说:‘凡是百姓有罪过但还没有正式定罪、又危害乡里的人,给他戴上手铐脚镣,让他坐在嘉石上示众,再罚他到司空处服役。’又说:‘用嘉石来平治为害乡里的人。’《国语》说:‘无所事事的男子没有伍籍,无所事事的女子没有家室。’是说作恶的人无处容身。”郑玄说:“圜土所收押教化的人,是因过失害人已经被正式定罪的人。”)。
掌戮,脸上刺字的人让他看守城门,割鼻的人让他看守关卡,宫刑的人让他看守内宫,砍脚的人让他看守园囿,剃发的人让他看守积聚的物资。(注释见《刑制门》)
司隶掌管五隶的法度,辨别他们所用的物品并掌管相关的政令(五隶,是说罪隶以及四方蛮夷的隶人。物,是指衣服、兵器之类)。率领这些隶民去捕捉盗贼,让他们担任国都中低贱的劳役,为各城门储备器具,凡是用人的事情都由他负责(民,是指五隶之民。郑司农说:“百官所应当掌管使用的器物,这个官职专门负责储备积聚这些东西。”郑玄说:“任,就是用的意思。”)。国家有祭祀、宾客、丧葬等事的时候,就役使他们做繁重低贱的事务(烦,就是繁重的意思。《士丧礼》下篇说:“隶人清扫厕所。”)。掌管率领四方蛮夷的隶人,让他们都穿本国的服装,拿本国的兵器,看守王宫以及野外行宫的警戒区域(野舍,是天子出行停留住宿的地方。厉,是巡查警戒之意)。罪隶掌管在各官府中服役以及一切看守事务,负责办理使唤的琐碎小事(役使他们做小的劳役)。凡是分封诸侯国或大夫封地,用官牛帮助运送财物,罪隶在旁牵引护送(郑司农说:“凡是分封诸侯国或大夫封地,是说建立诸侯国、设立大夫家业。用牛帮助牵引护送,是这个官职负责运送的事务。”郑玄说
”疏:“国家以官牛助诸侯及大夫家运物往致任所。”)。其守王宫与其厉禁者,如蛮隶之事(罪隶,盗贼之家为奴者。蛮隶,征南夷所获。闽隶,南蛮之别。夷隶,征东夷所获。貉隶,征东北夷所获。疏:“古者身有大罪,身既从戮,男子缘坐。男子入於罪隶,女子入於舂藁。五隶各百二十人者,谓隶中选取善者以为之员役,数为限其馀众以为隶民。罪隶,则中国之以罪为隶者,馀四隶,征伐所获。”)。
秦始皇时,▯毒作乱,讨诛之。其徒皆枭首、车裂。轻者为鬼薪(取薪给宗庙为鬼薪。《律曰》鬼薪作三岁)。
三十四年,烧《诗》、《书》、百家语,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城旦者,旦起行治城,四岁刑也)。
汉文帝诏除肉刑,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城旦注见上。舂者,妇不预外徭,但舂作米,皆四岁刑也。臣瓒曰:“文帝除肉刑,皆有以易之,故以完代髡,以宫代劓,以钛左右趾代刖。令既曰完矣,不复云以完代完。此当言髡者完也。”);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坐择米使正白为白粲者,三岁刑)。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师古曰:“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鬼薪白粲满三岁为隶臣,隶臣一岁免为庶人。隶妾亦然也。”)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如淳曰:“罪降为司寇,故一岁,正司寇,故二岁也)。其亡逃及有耐罪以上,不用此令(於本罪巾又重犯也)。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李奇曰:“谓文帝作此令之前有刑者。”)。
武帝建元元年,赦吴楚七国孥输在官者(吴楚七国反时,其首事者,妻子没入为官奴婢。帝即位,哀而赦之)。
平帝元始二年,令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雇山钱月三百(如淳曰:“已论者,罪已定也。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雇山遣归。说以为当於山伐木,听使入钱雇功直,故谓之雇山。”应劭曰:“旧刑鬼薪,取薪於山以给宗庙,今使女徒出钱雇薪,故曰雇山也。”师古曰:“说如近之。谓女徒论罪已定,并放归家,不亲役之,但令一月出钱三百,以雇人也。为此恩者,所以行太皇太后之德,施惠政於妇人。”)。
後汉光武建武三年,诏令女徒雇山归家(注见上)。
七年,诏罪囚非犯殊死,勿按其罪。见徒免为庶人。
二十九年,诏罪囚各减本罪一等,其馀赎罪输作有差。
输作司寇(《前书》谓之罚作一岁刑也)。输作左校(《韦彪传》。
译:“牛助,是国家用牛帮助搬运迁徙,罪隶在旁牵引护送,在前面牵的叫牵,在旁边扶的叫傍。”疏解说:“国家用官牛帮助诸侯及大夫家搬运物资运往任所。”)。他们看守王宫以及警戒区域的职责,和蛮隶的职责相同(罪隶,是因盗贼罪而被没为奴的人。蛮隶,是征讨南方夷人所俘获的。闽隶,是南蛮的一支。夷隶,是征讨东夷所俘获的。貉隶,是征讨东北夷所俘获的。疏解说:“古时候一个人犯了大罪,本人被处死,男性亲属连坐。男子没入为罪隶,女子没入去舂米。五隶各设一百二十人,是说从隶人中挑选表现好的作为定员的差役,超出定员数的其余众人就作为一般的隶民。罪隶,是中原地区因犯罪而被罚为隶人的;其余四种隶人,是征伐所俘获的。”)。
秦始皇时,〇毐作乱,朝廷讨伐诛杀了他。他的党羽都被枭首示众、车裂处死。罪轻的罚为鬼薪(取柴薪供给宗庙使用的叫鬼薪。《律》上说鬼薪服刑三年)。
秦始皇三十四年,焚烧《诗》、《书》、诸子百家之书,命令下达三十天内不烧掉的,处以黥刑罚为城旦(城旦,是天亮就起来修筑城墙的苦役,服刑四年)。
汉文帝下诏废除肉刑,制定法律说:凡是应当判处完刑的,改判为城旦舂(城旦的注释见上文。舂,是妇女不参与外面的劳役,只是舂米,都是四年的刑期。臣瓒说:“文帝废除肉刑,都有相应的刑罚来替代,所以用完刑代替髡刑,用宫刑代替劓刑,用铁钳锁左右脚趾代替刖刑。既然已经说是‘完’了,就不再说用完刑代替完刑。这里应当是说髡刑改为完刑。”);应当判处黥刑的,改判为髡钳城旦舂。犯人案子已经判决,判为完城旦舂的,服刑满三年改为鬼薪白粲(因挑选米使之洁白而被称为白粲的,是三年的刑期)。鬼薪白粲服刑满一年,改为隶臣妾。隶臣妾服刑满一年,免罪为庶人(颜师古说:“男子叫隶臣,女子叫隶妾。鬼薪白粲满三年改为隶臣,隶臣满一年免为庶人。隶妾也是这样。”)隶臣妾服刑满二年,改为司寇。司寇满一年,以及按司寇标准服刑满二年的,都免为庶人(如淳说:“罪降为司寇的,所以满一年就免;本来就判为司寇的,所以满二年才免。”)。那些逃亡的以及犯有耐罪以上罪行的人,不适用这条命令(是因为在本罪之上又加重犯罪)。此令颁布之前已判处城旦舂之刑而不属于禁锢之列的,按完城旦舂的年数折算免罪(李奇说:“是说文帝颁布这条法令之前已经受刑的人。”)。
汉武帝建元元年,赦免吴楚七国之乱中被没入官府为奴的妻子儿女(吴楚七国叛乱时,为首起事的人,妻子儿女被没入官府为奴婢。武帝即位后,怜悯他们而加以赦免)。
汉平帝元始二年,下令天下女犯已经判决的,放归家中,每月缴纳雇山钱三百(如淳说:“已论,是说罪已判定。令甲规定:女子犯罪,服刑相当于男子六个月徒刑的,可以缴纳雇山钱后放归。有人认为是应当到山上伐木服役,允许她们缴纳钱来雇人代替劳作,所以叫雇山。”应劭说:“旧时鬼薪之刑,是到山上取柴供给宗庙,如今让女犯出钱雇人代替砍柴,所以叫雇山。”颜师古说:“应劭的说法接近事实。是说女犯罪已判定的,都放归家中,不亲自服役,只是让她们每月出钱三百,用来雇人代劳。之所以给予这种恩惠,是为了推行太皇太后的德政,对妇女施以仁惠之政。”)。
后汉光武帝建武三年,下诏令女犯缴纳雇山钱后放归家中(注释见上文)。
建武七年,下诏规定犯罪囚犯不是死罪的,不再追究其罪。在押的囚犯免为庶人。
建武二十九年,下诏规定罪犯各减本罪一等,其余赎罪、服劳役的按不同情况处理。
输作司寇(《前书》称为罚作,是一年的刑期
注云:“左校,曹名,属将作。”)。输作右校(属将作)。输作若卢(庞参为左校令,犯法,输作若卢)。耐(《光纪》。注云:“一岁刑为罚作,二岁已上为耐。音乃代反。”《前书》又作而)。施刑(《光纪》注云:“施,读曰弛。谓有赦令去其钳钛赭衣。”)。
明帝即位,诏施刑及郡国徒在中元元年四月已卯赦前所犯而後捕系者,悉免其刑。
八年,诏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屯朔方、五原之边县。
肃宗建初七年,诏天下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戍;妻子自随,占著所在。犯殊死,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系囚鬼薪白粲已上,皆减本罪各一等,输司寇作。
元和元年,令如前。
和帝永元六年,诏中书官徒各除半刑,谪其未竟,五月以下皆免遣。
八年,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诣敦煌戍。
十一年,诏郡国中都官徒及笃癃老小女徒各除半刑,其未竟三月者,皆免归田里。
元初二年,诏中书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冯翊、扶风屯,妻子自随。
延光三年,诏死罪囚系减死一等,诣敦煌、陇西及度辽营。
顺帝汉安二年,令系囚殊死以下入赎。其不能入赎者,遣诣临光县居作二岁。
冲帝即位,令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徙边;谋反大逆,不用此令。
魏明帝定律,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
晋武帝制《新律》,累作不过十一岁,月赎不计日,日作不拘月,岁数不疑闰。
刘颂为廷尉,请复肉刑,疏曰:“今为徒者,类性元恶不轨之族也,去家县远,作役山谷,饥寒切身,志不聊生,又有廉士介者,苟虑不首死,则皆为盗贼,况本性奸凶无赖之徒乎!又今徒富者输财,解日归家,乃无役之人也。贫者起为奸盗,又不制之虏也。不刑,则罪无所禁;不制,则群恶横肆。若是,近不尽善也。是以徒亡曰属,贼盗曰烦。亡之数者至有十数,得辄加刑,曰益一岁,此为终身之徒也。自顾反善无期,而灾困逼身,其志亡思盗,势不得息,事使之然也。”
成帝时,邵广盗官幔二帐,坐死。其子宗、▯乞自没为奚官奴,以赎父命。(事见《详谳门》)
宋制,为劫者身斩,家人弃市。同籍周亲谪补兵。(见《详谳门》)
梁制,谋反、降叛、大逆已上皆斩。父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赀财没官。劫身皆斩,妻子补兵。遇赦降死者,<黑詹>面为“劫”字,髡钳,补冶、锁士终身。其下又谪运配财官冶士、尚方锁士,皆轻重差其年数,其重者或终身。
译)。输作左校(见《韦彪传》。注释说:“左校,是官署名,隶属将作。”)。输作右校(隶属将作)。输作若卢(庞参任左校令时犯法,被判输作若卢)。耐(见《光武帝纪》。注释说:“一年刑期叫罚作,两年以上叫耐。音读乃代反。”《前书》又写作‘而’)。施刑(《光武帝纪》注释说:“施,读作弛。是说遇到赦令解除他的钳钛、赭衣。”)。
汉明帝即位后,下诏令服施刑及郡国服徒刑的人,凡在中元元年四月己卯赦令颁布之前所犯之罪、而后来才被捕入狱的,全部免除其刑罚。
明帝八年,下诏郡国、中都官所辖的死罪囚犯减罪一等,不再施加笞刑,让他们戍守朔方、五原的边境县邑。
汉章帝建初七年,下诏天下囚犯死罪减一等,不再施加笞刑,发配到边境戍守;其妻子儿女可随同前往,在戍守之地登记落户。犯死罪的,一律募集送往蚕室处以宫刑;女犯也施以宫刑。囚犯中鬼薪白粲以上刑罚的,都各减本罪一等,改判输作司寇。
元和元年,命令与前次相同。
汉和帝永元六年,下诏中央各官署所辖服刑的犯人,各免除一半刑期;那些未服满刑期的,五个月以下的都免罪遣返。
和帝八年,下诏郡国、中都官所辖死罪囚犯减死一等,发配到敦煌戍守。
和帝十一年,下诏郡国、中都官所辖服徒刑的犯人以及重病、老弱、幼小的女犯各免除一半刑期,未服满三个月的,都免罪放归乡里。
元初二年,下诏中央各官署所辖囚犯减死一等,不再施加笞刑,发配到冯翊、扶风屯戍,妻子儿女可随同前往。
延光三年,下诏死罪囚犯减死一等,发配到敦煌、陇西以及度辽营。
汉顺帝汉安二年,下令囚犯死罪以下可以纳钱赎罪。那些不能纳钱赎罪的,遣送到临光县居作服刑二年。
汉冲帝即位,下令郡国、中都官所辖囚犯减死一等,迁徙边地;犯谋反大逆之罪的,不适用这条命令。
魏明帝制定法律,髡刑分四等,完刑、作刑各分三等。
晋武帝制定《新律》,累计服刑不超过十一年,用钱月赎不按日计算,日作不受月份限制,年数不因闰月而生疑义。
刘颂任廷尉时,请求恢复肉刑,上疏说:“如今被判处徒刑的人,大多是本性凶恶、不守法纪之辈,离家路途遥远,在山谷中服劳役,饥寒交迫,生不如死,就连那些廉洁耿介之士,倘若估计难逃一死,也都会去做盗贼,何况本性就奸恶无赖的人呢!再者如今服徒刑的人中富有的可以缴纳财物赎罪,当天就可以归家,等于没有服过劳役的人。贫穷的人则铤而走险沦为盗贼,又是无法制止的祸患。不施加刑罚,罪恶就无法禁止;不加以约束,群恶就会横行肆虐。像这样,近期来看并不完全妥当。因此逃亡的徒犯不断出现,盗贼案件愈加繁多。逃亡次数多的甚至多达十几次,一抓到就加重刑罚,每次加一年,这就成了终身服刑的徒犯。他们自己也知道再无改过自新的希望,而灾祸困厄又逼迫己身,因而只想逃亡为盗,形势使他们不能罢休,这是形势造成的结果。”
晋成帝时,邵广盗窃官府的帷帐两顶,被判处死刑。他的儿子邵宗、邵〇请求自愿没为奚官奴,来赎回父亲的性命。(此事见《详谳门》)
刘宋制度,作强盗的人本人处斩,家人则弃市。同籍近亲则贬谪补入军队。(见《详谳门》)
梁朝制度,犯谋反、投降叛变、大逆等罪以上的都处斩。父子及同产的男子,不论年长年幼,都处以弃市。母亲、妻子、姊妹以及应当连坐弃市的,妻子女儿妾室一并没入奚官为奴婢。资财没收入官。作强盗的本人都处斩,妻子儿女补入军队。遇赦免死的,脸上刺字为“劫”字,处以髡钳之刑,终身补入冶炼、锁士的劳役。此外还有被贬谪运送、发配到财官冶士、尚方锁士的,都根据罪行轻重分别定年限,重的甚至终身服役。
梁天监十一年,下诏:
梁天监十一年,诏自今捕谪之家,及罪应质作,若年有老小者,可停将送。
时百姓有罪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则举家质作。人既穷急,奸宄益深。帝思所以宽之,乃下是诏。时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著升械。若病疾,权解之。是後,囚徒或有优剧。大同中,皇太子在春宫视事,见而愍之,乃上疏曰:“臣以比时奉敕,权视京师杂事。切见南北郊坛、材官、车府、太官下省、左装等处上启,并请四五岁以下轻囚助充使役。自有刑均罪等,愆自不异,而甲付钱署,乙配郊坛。钱署三所,於辛为剧;郊坛六处,在役则优。今听狱官详其可否,舞文之路,自此而生。公平难遇其人,流泉易启其齿,将恐玉科重轻,全关墨绶,金书去取,更由丹笔。愚谓其详立条制,以为永准。”帝手敕报曰:“顷年以来,处处之役,唯资徒谪,逐急充配。若科繁细,义同茧丝,切须之处,终不可得。引例兴讼,纷纭方始,防杜奸巧,自是为难。更当别思,取其便也。”竟弗之从。
陈制,获贼帅及士人恶逆,免死付冶,听将妻入役,不为年数。其髡鞭五岁刑,降死一等,锁二重。其五岁刑以下,并锁一重。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馀余居作。
後魏太武定律令,当刑者赎,负则加鞭二百。畿内人富者烧炭於山,贫者役於圊溷,女子入舂藁;其痼疾不逮平人者,守苑囿。
孝文时,以有罪徙边者多逋亡,乃制:一人逋亡,合门充役。崔挺上书谏曰:“天下善人少,恶人多,若一人有罪,延及阖门,则司马牛受桓▯之罪,柳下惠婴盗跖之诛,岂不哀哉!”帝善之,乃除其制。
齐神武秉政改制,诸强盗杀人者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小盗赃满十匹以上,魁首死,妻子配驿,从者流。武成时制《齐律》:一曰流刑,谓论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百,髡之,投於边裔,以为兵卒。未有道里之差。其不合远配者,男子长徒,女子配舂,并六年。二曰刑罪,即耐罪也。有五岁、四岁、三岁、二岁、一岁之差,凡五等,各加鞭一百。其五岁者,又加笞八十,四岁者六十,三岁者四十,二岁者二十,一岁者无笞。并锁输作左校而不髡。无保者钳之。妇人配舂及掖庭织。盗及杀人而亡者,即悬名注籍,甄其一房配驿户。
周制,徒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徒二年者,鞭七十,笞二十;徒三年者,鞭八十,笞三十;徒四年者,鞭九十,笞四十;徒五年者,鞭一百,笞五十。流刑五:流卫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六十;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者,鞭一百,笞七十;流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八十;流镇服,去皇畿四千里者,鞭一百,笞九十;流藩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一百。
译从今以后凡是被捕获遭贬谪的人家,以及应当被质押服劳役的罪人,如果家中有年老或年幼的,可以暂缓押送。
当时百姓有罪连坐,老幼都不能幸免,一人逃亡,全家就要被质押服役。百姓穷困窘急,奸邪之事因而更加深重。皇�帝考虑要宽缓这种情况,于是下达此诏。当时服劳役的囚徒都配备五种拘系工具,那些没有拘系工具的,就戴上枷锁。如果生病,暂时解除拘系。这以后,囚徒的待遇有的宽松有的严苛。大同年间,皇太子在东宫处理政务,见此情形深表怜悯,于是上疏说:“臣近来奉旨,暂时兼管京师的杂务。切见南北郊坛、材官、车府、太官下省、左装等处上奏,都请求调用四五年以下轻罪的囚犯来充作使役。本来刑罚相同、罪行相当,罪状本无差异,可是有的分派到钱署,有的分配到郊坛。钱署三处,役使最为繁重;郊坛六处,服役则比较轻松。如今听凭狱官详细审定是否可行,舞文弄法的门路,便由此而生。公平之人难以遇到,营私舞弊的机会却很容易开启,恐怕玉律的轻重,全凭掌印官员的一念之间;金书的取舍,也随书吏的一支笔而定。臣愚以为应当详细制定条例,作为长久的准则。”皇帝亲笔批复说:“近年以来,各处的劳役,都要依靠徒刑谪犯,随急需调配。如果规章过于繁琐细密,就如同抽茧剥丝一样纠缠不清,急需人手的地方,终究得不到满足。援引条例引发争讼,纷纷扰扰便由此开始,要防范杜绝奸巧之弊,本身就很困难。应当另外想办法,取其便利之处。”最终没有采纳这个建议。
陈朝制度,抓获贼首以及士人犯下大逆不道之罪的,可免死改判冶炼劳役,允许携带妻子一同服役,不限定年数。髡鞭五年刑期的,比死罪降一等,戴双重枷锁。五年刑期以下的,都戴单重枷锁。五年、四年刑期的,如果本人有官职,可以折抵两年,其余年限仍需服劳役。
北魏太武帝制定律令,应当受刑的人可以缴纳财物赎罪,如果拖欠就加鞭打二百下。京畿以内的人,富有的到山中烧炭服役,贫穷的在厕所服杂役,女子则去舂米织席;那些身患痼疾不如常人的,去看守园囿。
孝文帝时,因为获罪被流放边地的人大多逃亡,于是制定法令:一人逃亡,全家都要充当劳役。崔挺上书劝谏说:“天下善人少,恶人多,如果一人有罪,就牵连全家,那么司马牛就要承受桓魋的罪过,柳下惠也要蒙受盗跖的刑罚,这难道不令人悲哀吗!”皇帝认为他说得对,于是废除了这项法令。
北齐神武帝掌权后改革制度,凡是强盗杀人的处斩;妻子儿女同籍连坐,配入乐户。小的盗窃案赃物满十匹以上的,为首者处死,妻子儿女发配驿站,从犯流放。武成帝时制定《齐律》:一是流刑,是说本应判处死罪、但情理上可以从轻的,先鞭打、笞打一百下,剃去头发,发配到边远地区,充作兵卒。当时还没有按路程远近分等的规定。那些不适合发配远地的,男子长期服徒役,女子服舂米劳役,都是六年。二是刑罪,也就是耐罪。分五年、四年、三年、二年、一年五个等级,各再加鞭打一百下。其中判五年的,再加笞打八十下;四年的加六十下;三年的加四十下;二年的加二十下;一年的不加笞打。都戴枷锁在左校服劳役而不剃发。没有担保人的要加钳制。妇女则配去舂米或在掖庭织布。因盗窃或杀人而逃亡的,就登记名籍公开悬赏,并将其一房家眷配入驿户。
北周制度,徒刑分五等:徒刑一年的,鞭打六十下,笞打十下;徒刑二年的,鞭打七十下,笞打二十下;徒刑三年的,鞭打八十下,笞打三十下;徒刑四年的,鞭打九十下,笞打四十下;徒刑五年的,鞭打一百下,笞打五十下。流刑分五等:流放到卫服,距京畿二千五百里的,鞭打一百下,笞打六十下;流放到要服,距京畿三千里的,鞭打一百下,笞打七十下;流放到荒服,距京畿三千五百里的,鞭打一百下,笞打八十下;流放到镇服,距京畿四千里的,鞭打一百
徒输作者,皆任其所能而役使之。为盗贼及谋反、大逆、降叛、恶逆、罪当流者皆甄一房配为杂户。其为盗贼发逃亡者,悬名注配。若再犯徒、三犯鞭者,一身永配下役。自魏、晋相承,死罪其重者,妻子皆以补兵。魏虏西凉之人,没入名为隶户。孝武入关,隶户皆在东魏,後齐因之,仍供厮役。建德六年,齐平後,帝欲施轻典於新国,乃诏凡诸新户,悉放为百姓。自是无复新户。
隋文帝令高▯定新律。流刑三,有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应配者,千里居作二年,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其流徒之罪皆减从轻,流役六年改为五年,徒刑五年改为三年。犯法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皆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其追徒过九年者,徒二千里。其後改徒及流并为配防。
唐初,徒流之刑皆因隋制。武德四年,诏裴寂等更定律令。流罪三,皆加千里,居作三岁至二岁半悉为一岁。居作者著钳若校,京师隶将作,女子隶少府缝作。旬给假一日,腊、寒食一日,毋出役院。病者释钳校,给假,疾差倍役。谋反者男女奴婢没为官奴婢,隶司农,七十者免之。凡役,男子入於蔬圃,女子入於厨膳。流移人在道疾病,妇人免乳,祖父母、父母丧,男女奴婢死,皆给假,授程粮。非反逆缘坐,六岁纵之,特流者三岁纵之,有官者得复仕。
太宗初,议绞刑之属五十,皆免死而断右趾。既又哀其毁伤支体,乃除断趾流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又比隋旧律减大辟入流九十二条,减入徒七十一条。贞观二年,诏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
十四年,制流罪三等,不限以里数,量配边要之州。
十五年,敕犯反逆免死配流者,六岁之後,仍不听仕。
武后长寿元年,有人上封事言岭南流人有阴谋逆者,乃遣司刑评事万国俊摄监察御史案之,若得反状,便许斩决。国俊至广州,遍召流人,拥之水次,以次加戮,三百馀人,一时并命,然後锻炼曲成反状。仍诬奏云:“诸道流人,咸有怨望,若不推究,为变不遥。”后然其奏,又命摄监察御史刘光业、王德寿、鲍思恭、王处贞、屈正筠等,分往剑南、黔中、安南、岭南等六道,案鞫流人。於是光业诛七百人,德寿五百人,其馀少者不减数百人。
元宗开元十年,敕:“自今以後准格敕合应决杖人,若有便流移左贬之色,决讫,许一月内将息,然后发遣;其缘恶逆、指斥乘舆者,临时发遣。
译下,笞打九十下;流放到藩服,距京畿四千五百里的,鞭打一百下,笞打一百下。服徒刑劳作的人,都根据其才能来役使。犯盗贼罪以及谋反、大逆、投降叛变、大逆不道、应判流刑的,都将其一房家眷配为杂户。因盗贼罪而逃亡的,公开登记名籍予以配没。如果再次犯徒刑、第三次犯鞭刑的,本人永远配作低贱劳役。自魏、晋以来相承的制度,死罪中较重的,妻子儿女都补入军队为奴。北魏俘虏西凉的人,没入为隶户。孝武帝入关后,隶户都留在东魏,北齐沿袭这一制度,仍旧供人役使。建德六年,平定北齐后,皇帝想在新征服的地区施行轻典,于是下诏凡是各处新收编的户口,一律释放为平民百姓。从此以后再没有新增的隶户了。
隋文帝命高〇(颎)制定新律。流刑分三等,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应当配役的,一千里的服劳役两年,一千五百里的服劳役两年半,二千里的服劳役三年。徒刑分五等,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当时流刑、徒刑的处罚都从轻减,流刑的劳役六年改为五年,徒刑五年改为三年。触犯法律属私罪、以官品抵徒刑的,五品以上,一官可抵徒刑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可抵徒刑一年;应判流刑的,三等流刑相同,都比照徒刑三年。如果所犯是公罪,徒刑各加一年,应判流刑的各加一等。追加的徒刑超过九年的,改判流放二千里。此后又将徒刑及流刑都改为配防。
唐朝初年,徒刑、流刑都沿袭隋朝的制度。武德四年,下诏命裴寂等人重新修订律令。流罪分三等,都加至一千里,服劳役三年至二年半的,一律改为一年。服劳役的人戴上刑具或枷锁,京师的隶属将作监,女子隶属少府缝作。每十天给假一天,腊日、寒食节各给假一天,不得离开役所院落。生病的解除刑具,给假休养,病愈后加倍服役补偿。犯谋反罪的男女奴婢没入为官奴婢,隶属司农寺,七十岁以上的免除。凡是劳役,男子从事种植蔬菜,女子从事厨房膳食。流放迁徙的人在路途中生病的,妇女临产分娩的,祖父母、父母去世的,男女奴婢死亡的,都给假,并发给路上的口粮。不是因谋反大逆而连坐的,六年后放免,因特殊罪行流放的三年后放免,原本有官职的可以恢复出仕。
唐太宗初年,商议将应判绞刑的五十种罪行,都免除死刑改判断右脚趾。后来又哀怜他们残害肢体,于是废除断趾流放的做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服劳役两年。又比隋朝旧律减少判处死刑的九十二条,减少判处徒刑的七十一条。贞观二年,下诏三品以上官员犯公罪应判流刑、犯私罪应判徒刑的,都不必亲自到案。
贞观十四年,制定流刑分三等,不再以里数限定,而是酌情分配到边远重要的州郡。
贞观十五年,敕令规定犯谋反大逆之罪免死改判流放的人,六年之后,仍然不许出仕为官。
武则天长寿元年,有人上密奏说岭南流放的人中有阴谋叛逆的,于是派司刑评事万国俊代理监察御史前去查办,如果查得确有谋反的实情,就允许当场斩决。万国俊到广州后,遍召流放的人,把他们驱赶聚集到水边,依次加以杀戮,共三百多人,一时之间全部丧命,然后再罗织罪名炮制成谋反的实情。他还诬告上奏说:“各道流放的人,都心怀怨恨,如果不加追查审讯,变乱就为期不远了。”武则天认为他说得对,又命令代理监察御史刘光业、王德寿、鲍思恭、王处贞、屈贞筠等人,分别前往剑南、黔中、安南、岭南等六道,审查追究流放的人。于是刘光业诛杀七百人,王德寿诛杀五百人,其余的诛杀最少的也不下数百人。
唐玄宗开元十年,敕令:“从今以后依照格式敕令应当判处杖刑的人,如果有随即要流放、贬谪的,先执行完杖刑,允许在一个月内休养
”
天宝五载,敕:“流贬人多在道逗留。自今左降官情罪稍重者,日驰十驿以上。”自是,流贬者多不全矣。
肃宗乾元元年敕:“左降官非反逆缘坐,及犯恶逆、名教、枉法、强盗赃,如有亲年八十以上,及患在床枕,不堪扶持,更无兄弟者,许停官终养。其流移人亦准此。”
德宗建中三年,敕:“诸色贬流人及左降官身死,并许亲属收之,本贯殡葬。其造蛊毒移乡人,不在此限。”
宪宗元和八年,刑部侍郎王▯奏:“天德军五城及诸边城配流人等,臣切见诸处配流人,每逢恩赦,悉得归还,唯前件流人,皆被本道重奏,称要防边,遂令没身,终无归日。臣又见比年边臣犯流者,多是胥徒小吏,或是斗打轻刑,据罪可原,在边无益。请自今流人,准格例满日六年後并许放还,所冀抵法者足以悛惩,满岁者绝其愁怨。”从之。
穆宗长庆元年,制:“应亡官失爵及放还流人,如先有庄田,不经没官,被人请射作主,如本主及子孙已归,并委州府▯还,务令安业。”
武宗会昌六年赦书节文:“应徒流人在天德、振武者,官中量借粮种,俾令耕田,以为生业。”
僖宗乾符三年,敕流徒之人,残疾者惩赎(见《赎刑门》)。
後唐清泰三年,尚书刑部郎中李元龟奏:“准《开成格》,应断天下徒流人到所流处,本管画时申御史台,候年月满日申奏,方得放还本贯。近年凡徒流人,所管虽奏,不申御史台,报大理寺,所以不知放还年月。望依律格处分。”从之。
宋太祖皇帝,开宝时定刑制,凡流刑四,徒刑五(详见《刑制门》)。
流配,旧制止於远徙,不刺面。晋天福中始创刺面之法,遂为戢奸重典。宋因其法。
开宝五年,御史台上言:“伏见大理寺断徒罪人,非有官当赎铜之外,送将作监役者,其将作监旧兼充内作,又有左校、右校、中校署。比来工役并在此司。今虽有其名,无复役使,或遇祠祭,供具水火,乏人使令。欲望令大理寺依格断遣徒罪人後,并送作坊应役。”从之。
太宗以国初诸方割据,沿五代之制,罪人率配隶西北边,然多亡投塞外,诱羌、戎为患,乃诏:“自今当徙者,勿复隶秦州、灵武、通远军及缘边诸州。”时江南、湖广已平,於是罪人皆流南方。
太平兴国五年,诏配役者分隶盐亭役使。
先是,国初以来犯死罪获贷者,多配隶登州沙门岛、通州海岛,皆屯兵使者领护。而通州岛中凡两处,豪强难制者隶崇明镇,懦弱者隶东市州,两处悉官煮盐。是岁,始令配役者分隶盐亭役使之,而沙门如故。
译调理,然后再发配遣送;至于犯有大逆、指斥皇帝之罪的,随即立刻发配。”
天宝五载,敕令:“流放、贬谪的人大多在途中逗留耽搁。从今以后,被贬谪的官员情节罪状较重的,每天要赶十驿以上的路程。”从此,被流放、贬谪的人大多难以保全性命了。
唐肃宗乾元元年敕令:“被贬谪的官员,如果不是因谋反连坐、以及犯有大逆不道、违背名教、枉法、抢劫赃罪等罪行,若家中有八十岁以上的双亲,或双亲卧病在床不能自理,又没有兄弟照顾的,允许停职终养父母。流放迁徙的人也照此办理。”
唐德宗建中三年,敕令:“各类被贬谪流放的人以及被贬官员如果身故,都允许其亲属收殓遗体,运回原籍安葬。那些因制造蛊毒而被迁徙他乡的人,不在此列。”
唐宪宗元和八年,刑部侍郎王〇上奏说:“天德军五城以及各边境城镇发配流放的人,臣见各处发配流放的人,每逢朝廷恩赦,都能获准归还,唯独这些人,都被本道一再上奏,称需要防守边境为由,就此终身留守,永无归还之日。臣又见近年来在边境犯流放罪的官员,大多是小吏胥役,或者是斗殴等较轻的罪行,按罪情本可原宥,留在边境也没有什么益处。请从今以后,流放的人,按照规定期限满六年后一律允许放还,希望这样一来受罚的人足以引以为戒,而刑满的人也能消解怨恨。”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唐穆宗长庆元年,制定:“凡是失去官职爵位以及被放还的流放之人,如果先前有田庄产业,没有被没收入官,被人请求分给作为主人的,如果本主人及其子孙已经归来,都责令州府归还,务必让他们安居乐业。”
唐武宗会昌六年赦书节录说:“凡是在天德、振武的服徒刑、流放的人,由官府酌量借给粮种,让他们耕种田地,以维持生计。”
唐僖宗乾符三年,敕令徒刑、流刑之人,身患残疾的可以用财物赎罪减免(见《赎刑门》)。
后唐清泰三年,尚书刑部郎中李元龟上奏说:“按照《开成格》的规定,凡是判处天下徒刑、流刑之人到达流放地时,本地管理机构应当立即申报御史台,等到刑期年月满了再申报,才能放还本籍。近年来凡是徒流之人,主管机构虽然上奏,却不申报御史台,也不报大理寺,因此不知道放还的年月。希望依照律令格式的规定处理。”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宋太祖皇帝,开宝年间制定刑罚制度,流刑分四等,徒刑分五等(详见《刑制门》)。
流刑发配,旧制度只是流放远方,不在脸上刺字。后晋天福年间才开始创立刺面的做法,于是成为惩治奸恶的重要典章。宋朝沿袭了这个做法。
开宝五年,御史台上奏说:“臣见大理寺判决徒刑罪犯,除去有官职可以折抵、缴纳铜钱赎罪的以外,送到将作监服役的,那将作监原来兼管内作,又设有左校、右校、中校署。历来的工役都在这个部门。如今虽然还保留这些名号,却不再实际役使犯人,一旦遇到祭祀,供应水火器具,就缺人使唤。希望令大理寺依照法令判决遣送徒刑犯人之后,都送到作坊应役。”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宋太宗因为国家开国之初各地割据,沿用五代的制度,罪犯大多发配隶属西北边境,然而很多人逃亡投奔塞外,引诱羌、戎作乱为患,于是下诏:“从今以后应当发配的人,不再隶属秦州、灵武、通远军以及沿边各州。”当时江南、湖广已经平定,于是罪犯都被流放到南方。
太平兴国五年,下诏发配服役的人分别隶属盐亭役使。
在此之前,自开国以来犯死罪而获得宽贷的人,大多发配隶属登州沙门岛、通州海岛,都由屯兵将领统领护卫。而通州岛中共有两处,凶悍难以制服的隶属崇明镇,懦弱的隶属东布州,两处都是官办煮盐。这一年,才开始命令发配服役的人分别隶属盐亭役
端拱二年,诏免岭南流配人荷校执役,又令妇人有罪至流者,免配役。
真宗咸平四年。先是,江浙、荆湖、广南远地,应强盗及持仗不死者,并部其属至京师,多殒於道路。乃诏自今止决杖、<黑詹>面,配所在五百里外牢城。
仁宗景▯中,以罪人贷死者旧多配沙门岛,在登州海中,至者多死,乃诏当配沙门岛者,第配广南、远恶地牢城;广南罪人,乃配岭北。然其後亦有配沙门岛者。
神宗熙宁三年,诏:“决配强盗,无以全党置之一路。”
删定编敕官曾布请复肉刑,略曰:“今大辟之次,处以流刑,代墨、劓、非刂、宫之法,不惟非先王流宥之意,而又失重轻之差。古者乡田同井,人皆安土重迁。流之远方,无所资给,徒隶困辱,以至终身。近世之民,轻去乡土,转徙四方,固不为患,而居作一年,即听附籍,比於古亦轻矣。况折杖之法,於古为鞭朴之刑,刑轻不能止恶,故犯法日众,其终必至於杀戮。是欲轻反重也。
六年,审刑院言:“登州沙门岛寨配隶,以二百人为额,馀则移置海外,非禁奸之意。”诏自今以三百人为额。
吴充建请:“流人冬寒被创,上道多冻死。请自今非情理巨蠹,过冬月听留役本处,至舂遣之。”奏可。
九年,诏以交趾犯顺,应配广南东、西路罪人,并权配三千里外。
元丰八年,罢就配法,并如旧制行。
初,帝以流人去乡邑,疾死於道,而护送禁卒,往来劳费,用张诚一之议,随所在配诸军重役。至是中丞黄履言其报仇,非便,罢之。
诏:“犯盗,刺环於耳後:徒、流以方,杖以圆;三犯杖,移於面。径不得过五分。”
元▯六年,刑部言:“配诸隶沙门岛,强盗杀人纵火,赃满五万钱、强奸殴伤两犯至死,累赃至二十万钱、谋杀致死,及十恶至死罪,过蛊已杀人者,不移配。强盗徒党杀人不同谋,赃满二十五万,遇赦移配广南,溢额者配隶远恶。馀犯遇赦移配荆湖南北、福建路诸州,溢额者配隶广南。在沙门岛满五年,遇赦不该移配与不许纵还而年及六十以上者,移配广南;在岛十年者,依馀犯格移配。笃疾在身、年及
译使,而沙门岛依旧照旧。
端拱二年,下诏免除岭南流放配役之人戴枷执役,又下令妇女犯罪应判流刑的,免除配役。
宋真宗咸平四年。在此之前,江浙、荆湖、广南等偏远地区,凡是犯强盗罪以及持械行凶而未致人死命的,都要押送其家属到京师,路途中往往多有死亡。于是下诏从今以后只判处杖刑、刺面,发配到本地五百里外的牢城。
宋仁宗景〇年间,因为罪犯获得宽贷免死的旧例多发配沙门岛,而沙门岛在登州海中,到那里的人大多死亡,于是下诏凡是应当发配沙门岛的,改为发配广南等偏远荒僻地区的牢城;广南的罪犯,则改配岭北。然而此后也仍有发配沙门岛的情况。
宋神宗熙宁三年,下诏:“判决发配的强盗,不要把整个团伙都安置在同一路。”
删定编敕官曾布请求恢复肉刑,大略说:“如今死刑之下,就用流刑处置,来替代墨、劓、刖、宫等刑罚,这不仅不符合先王流放宽宥的本意,而且也失去了刑罚轻重的差等。古时候乡里共用同一井田,人人都安土重迁。把他们流放到远方,没有生活资助,服劳役困顿受辱,以至终身如此。近世的百姓,轻易离开乡土,辗转迁徙四方,本来就不以此为苦,而服劳役一年,就允许附籍定居,比起古代的流刑来也算轻了。何况折杖之法,在古代相当于鞭朴之刑,刑罚过轻就不能制止恶行,所以犯法的人一天比一天多,最终必然导致杀戮。这是想要从轻处罚反而造成更重后果啊。”
熙宁六年,审刑院上言说:“登州沙门岛寨发配隶属的人数,以二百人为限额,超出的就转移安置到海外,这不符合禁止奸恶的本意。”朝廷下诏从今以后以三百人为限额。
吴充建议说:“流放的人在寒冬中带着伤,上路后大多冻死。请从今以后如果不是情节特别严重恶劣的人,允许在冬季留在原地服劳役,等到春天再遣送上路。”奏请获准。
熙宁九年,下诏因为交趾侵犯边境,凡是应当发配广南东、西路的罪犯,一律暂时改配三千里以外。
元丰八年,废除就近发配的法令,一律恢复照旧制度施行。
当初,皇帝因为流放的人离开家乡,在途中病死,而护送的禁卒往来辛劳耗费,采用张诚一的建议,就近安排发配到各军中充当重役。到这时中丞黄履进言说这样做恐怕会招致报复仇怨,多有不便,于是废除了这个做法。
下诏:“凡是犯盗窃罪的,在耳后刺环形标记:徒刑、流刑刺方形,杖刑刺圆形;第三次犯杖刑的,改刺在脸上。刺记的直径不得超过五分。”
元〇六年,刑部上言说:“配隶沙门岛的,凡是强盗杀人放火、赃物满五万钱、强奸殴打致伤两次以上致死、累计赃物达二十万钱、谋杀致死,以及犯十恶之罪应判死刑、施蛊毒已经害死人命的,不再移配他处。强盗团伙中杀人但非同谋的,赃物满二十五万的,遇赦移配广南,超出定额的移配偏远荒僻地区。其余罪行遇赦移配荆湖南北、福建路各州,超出定额的移配广南。在沙门岛满五年,遇赦不该移配、也不许放归、而年龄已满六十岁以上的,移配广南;在岛上满十年的,依照其余罪行的等级移配。身患重病残疾的、年满……
七十在岛三年以上,移配近乡州军。犯状应移而老病者同。其永不放还者,各加二年移配。”从之。
绍圣三年,诏:“配沙门岛人已溢额者,并配琼州、万安军、昌化、珠崖军,定为令。”
译七十岁以上的人在岛上关押满三年以上,就迁移到较近的乡州军安置。犯罪情节按规定应当迁移但本人年老多病的,同样适用此规定。那些永远不准放还的人,各自再加两年才迁移安置。”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绍圣三年,下诏:“发配沙门岛的人如果已经超出额定人数,一律改配到琼州、万安军、昌化、珠崖军,并将此定为法令。”
徽宗崇宁三年,宰臣蔡京请仿《周官》司圜之法,令诸州筑圜土以居强盗贷死者。昼则役作,夜则拘之,视罪之轻重,以为久近之限。许出圜土充军,无过者纵释。诏从其请。五年罢之。大观元年复行,四年复罢。
石林叶氏曰:“前世常患加役流法太重,官有监驱之劳,而配隶者有道路▯亡困踣之患。苏子容元丰中建议,请依古圜土,取当流者治罪讫,髡首钳足,昼夜居作,夜则置之圜土。满三岁而後释,未满岁而遇赦者,不原。既释,仍送本乡,稽察出入又;三岁不犯,乃听自如。崇宁中,初蔡鲁公始行之,人不以为善也。”
高宗建炎二年,以盗贼窃发,所在道梗,乃诏诸州罪人断配讫,权送本处重役,俟盗息路通日遣行。
绍兴四年,诏:“临安府四至州郡,犯罪合配之人,毋得配本府,候回銮日如旧。”
绍兴十九年,刑部看详:“捕获沿海劫盗,并系持杖凶徒,理宜措置关防。今将合该刺配广南及三千里之人断讫,权行刺配鄂州都统制军下;二千五百里以下之人断讫,量地里远近,权行刺配池州、太平州、建康府都统制军下,并收管重役。其配字,欲以配州府屯驻军重役字为文,候盗贼衰息日,依旧例。”从之。
二十四年,诏:“诸路州军,有编管之人愿充厢军者,听。”
上因宣谕大臣曰:“朕昨在元帅府,见河朔州军将编管人穿锁传送旅店,三五相联,乞丐於市,盖缘不给之食,乃至於此,真可悯恻,可申严约束行下。”
孝宗隆兴元年,臣僚言:“诸州断配海贼,例送广南、远恶州军。缘濒海之郡,多为贼船啸聚,虑长奸恶,请自今并分隶两淮水军收管。”从之。
淳熙十一年,校书郎罗点言:“比年以来,所在流配人甚众,强盗之狱,每案必有逃卒,积此不已,为害不细。臣尝推原其端,盖由配法太繁。本朝折杖之制,视前代用刑为轻,而刺配之法,视前代用刑为重。国初敕令尚简,入配者少,承平既久,防禁益密。在仁宗朝,张方平极陈其弊,建议减除。迨今百有馀年,有增无损。切谓欲戢盗贼,不可不销逃亡之卒,欲销逃亡之卒,不可不减刺配之法。望诏有司,将见行刺配情轻者从宽减降,别定居役或编管之令。其应配者,检会淳熙元年五月指挥,择其强壮,刺充屯驻大军,庶几州黥配之卒自此渐少。”上曰:“近岁配隶稍多,久後当如何?”王准等奏:“如杂犯死罪,犹可从轻,至如劫盗六项指挥之行,为盗者莫不晓得,将欲为盗,必先虚立为首之名,杀人奸滥之罪皆归之,以故为首者不获而犯者免死,盗何由惩?”上曰:“可令刑、寺集议奏闻。
译徽宗崇宁三年,宰相蔡京请求仿照《周官》司圜的办法,命令各州修筑圆形牢城,用来关押因宽贷死罪而改判流放的强盗。白天让他们服劳役,夜里加以拘禁,根据罪行轻重,确定关押时间的长短。允许他们通过出圜土从军来赎罪,没有过失的就予以释放。皇帝下诏批准了这个请求。崇宁五年废止了这个做法。大观元年又恢复施行,大观四年再次废止。
石林叶氏说:"前代常常担心加役流的刑罚太重,官府有押解监管的辛劳,而被发配充军的人在路途中有逃亡、困顿倒毙的祸患。苏子容在元丰年间建议,请求依照古代圜土之制,将应当判流刑的人治罪之后,剃去头发、戴上铁钳束缚双脚,白天黑夜都在牢城中劳作,夜里就关在圜土里。满三年之后才释放,如果不满一年遇到大赦,也不予赦免。释放之后,仍旧押送回本乡,还要稽查其出入情况;再过三年不犯罪,才允许自由行动。崇宁年间,最初是蔡京开始推行这个办法,但人们并不认为这是好办法。"
高宗建炎二年,因为盗贼四处窃发,各地道路阻塞,于是下诏各州,罪犯判决发配之后,暂时送到本地服重役,等到盗贼平息、道路畅通之日再遣送前往配所。
绍兴四年,下诏:"临安府周边四邻的州郡,犯罪应当发配的人,不得发配到临安府,等到皇帝回銮之日再恢复旧例。"
绍兴十九年,刑部审核详议:"捕获在沿海抢劫的盗贼,以及持械凶悍的暴徒,理应加以防范措置。现在凡是应当刺配广南以及三千里之外的人,判决之后,暂且刺配到鄂州都统制军中;应发配二千五百里以下的人,判决之后,根据路程远近,暂且刺配到池州、太平州、建康府都统制军中,一并收管、令其服重役。至于所刺的文字,希望以'配某州府屯驻军重役'字样为文,等到盗贼衰减平息之日,再依照旧例办理。"皇帝批准了这个建议。
绍兴二十四年,下诏:"各路州军中,凡是被编管的人愿意充当厢军的,听任其自愿。"
皇上因此告谕大臣说:"朕从前在元帅府时,见到河朔一带州军将被编管的人穿枷带锁,成串押解经过旅店,三五个人相连在一起,在集市上乞讨,都是因为不供给他们粮食,才导致这种情况,实在令人怜悯,应当申明严格约束,颁行下去。"
孝宗隆兴元年,臣僚上言:"各州判决发配的海上盗贼,按惯例都送往广南等边远恶劣的州军。但沿海的郡县,多有贼船聚集啸聚,担心这样会助长奸恶,请求从今以后一并分别隶属于两淮水军收管。"皇帝批准了。
淳熙十一年,校书郎罗点上言:"近年以来,各地流放发配的人非常多,强盗的案件,每一案必定有逃卒,这种情况积累不已,造成的危害不小。臣曾经推究其中的根源,是由于发配的法律条文太过繁多。本朝折杖之制,比起前代用刑要轻,但刺配之法,比起前代用刑却要重。国初的敕令还比较简约,被发配的人少,太平日子过久了,防范禁令就越发严密。仁宗朝时,张方平极力陈述其中的弊端,建议予以削减。到如今已有一百多年,只有增加没有减少。臣切以为要想禁止盗贼,就不能不消除逃亡的罪卒,要想消除逃亡的罪卒,就不能不削减刺配的法令。希望皇上下诏有关部门,将现行刺配中情节较轻的从宽减轻,另外制定居役或编管的法令。至于应当发配的人,检索并会同淳熙元年五月的指挥文书,挑选其中强壮的,刺字充当屯驻大军,这样各州被黥面发配的罪卒才能从此逐渐减少。"皇上说:"近年来发配的人渐渐增多,长久以后该怎么办?"王准等人上奏说:"像犯了各类死罪的,尚且可以从轻处理,至于像抢劫盗窃这类六项指挥文书所规定的行为,做盗贼的人没有不知道的,将要去做盗贼时,必定先虚立一个为首的人的名号,把杀人、奸淫等严重罪行都归到这个人身上,因此真正的首犯抓不到,而其他犯人却因此免于死罪,盗贼又怎么能受到惩戒?"皇上说:"可以命令刑部、大理寺聚集商议后奏报。"随后刑部、大理寺上奏说:"'以画像表明常刑',墨刑是其中之一。流放的刑法,是用来宽宥五刑的。这是说墨刑不予
”既而刑部、大理寺奏言:“‘象以典刑’,墨居其一。流放之法,用宥五刑。是墨刑不施而後宥以流也。‘鞭作官刑’,说者曰‘鞭以为治官事之刑’,是流、墨不施而後及於鞭也。盖曰墨、曰流、曰鞭,三者俱为九刑之一,自帝舜以迄三王,未闻有兼施并用者。汉文帝除肉刑,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惟劓与刖,方及於笞,则黥之与笞,汉时亦不兼用也。历代遵尚,鞭笞度数虽有不同,止用其一,无复他法。隋文始改百王之制而用其二,然亦不兼施,今简册可考也。流刑徙之远方,则在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之外,止於离其乡井。徒刑役於当处,则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之限,止役作其身。凡是二者,皆不笞决。惟杖刑自六十至百,笞刑自十五至五十。是二者笞决其身,随即纵遣。至唐高祖,加千里之流;大宗申加役之制,馀因隋旧而已。晋天福始创刺配,合用其二,仍役而不决。逮我艺祖,一洗五代之苛,犹以隋制为重。於是悉易以决,为流、徒、杖、笞之法,名存实改。自加役流至流二千里,其刑四,并决脊杖、配役有差。所谓配役,非今之所谓配,古所谓徒役是也。自徒三年至徒一年,其刑有五,并决脊杖有差,而尽免其徒役之年。自杖一百至六十,自笞五十至十,其刑各五,悉易以臀杖而减其数,如杖一百,止决二十,减其八十之数是也。由杖九十以下至於笞十,悉从末减。於是帝舜三居之法,至此始不用,流罪得免远徒,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而省刑之意,遂冠百王。其後坐特贷者,方决杖、黥面、配远州牢城,而舜之九刑,始并用其三。黥为墨,配即流,杖▯鞭,三者始萃於一夫之身。盖其制将以宥死罪,合三为一,犹为生刑,端未为过。至太宗皇帝,始诏窃盗赃满五贯者,决杖、黥面、配役,其意亦以宥死;盖国初之制,窃盗三贯弃市故也。累圣相承,固未尝有惨於用刑之意。而人情狃於见闻,法令易以滋彰,据张方平所奏,祥符、天圣、庆历,其数至倍是也。今以刑书考之,其丽於配者几五百条,中▯有数项,比之庆历,又复数倍。积少成多,殆非一朝一夕之故,然回视艺祖创法之始特以宥死者,固已远矣。又有罪不至配而用情重决配者,亦有泛言决配而因以决配者。尝推原其故:爰自建隆以及淳熙,二百年之▯,决配既多,视以为常,不复知有前代之遗制与夫祖宗之美意;臣僚奏请,动以决配为言,有司建立,亦以决配为可,而配法始滋矣。近者李桩尝建此议,陛下特诏近臣各述所见,其▯亦有为陛下略言及此者,而讲之不详,亦卒以废格,良可惜也。窃谓今罪之丽於大辟者,宥其一死,俯从决配,乃艺祖之遗制,固不容轻议;自馀流罪以下,情理重害未可遽去者,且仍旧;其次重者,当如方平之请,代以役年;其轻者,并行刊削。
译施行,而后用流放来代替宽宥。'鞭刑作为官吏的刑罚',解说的人说'鞭是用来治理官府事务的刑罚',这是说流刑、墨刑不施行,而后才用到鞭刑。大概墨、流、鞭三者,都属于九刑之一,从帝舜到夏商周三代,没有听说有兼施并用的。汉文帝废除肉刑后,应当处以黥刑的人,就剃发、戴颈枷去做城旦舂,只有劓刑与刖刑,才施加笞刑,那么黥刑与笞刑,汉代当时也不曾兼用。历代都遵循这个做法,鞭笞的次数虽然有所不同,但只用其中一种,没有再用其他刑法的。隋文帝才开始改变百代帝王的制度而兼用两种刑罚,但也不是同时施加,如今典籍还可以考证。流刑把犯人流放到远方,是在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之外,只是使他远离家乡。徒刑在本处服役,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的期限,只是让犯人本身劳役。这两种刑罚,都不加以笞打决罚。只有杖刑从六十到一百,笞刑从十五到五十。这两种是笞打决罚犯人身体后,随即释放。到了唐高祖时,增加了千里的流刑;唐太宗又增加了加役流的制度,其余的都沿袭隋朝旧制而已。后晋天福年间才开始创立刺配之法,兼用两种刑罚,而且服役也不予释放。到了我朝太祖,一洗五代的苛刻,仍然认为隋朝的制度过重。于是全部改用决杖,制定流、徒、杖、笞的刑法,名称保留而实质已经改变。从加役流到流二千里,共四等刑罚,都要决杖脊背、并按等级发配服役。所谓的配役,并不是如今所说的发配,而是古代所说的徒役。从徒三年到徒一年,共五等刑罚,都要决杖脊背,并按等级处置,但全部免除其徒役的年限。从杖一百到六十,从笞五十到十,各有五等刑罚,全部改用臀杖,并减少其杖数,比如杖一百,只决打二十下,减去其中八十的数目就是这样。从杖九十以下到笞十,都从末位递减。于是帝舜三种居处刑罚的办法,到此时开始不再使用,流罪得以免除远徙,徒罪得以免除服役年限,笞杖得以减少决罚的数目,减省刑罚的用意,从此超过历代帝王。此后对于特别宽贷死罪的人,才决杖、黥面、发配到边远州的牢城,而帝舜的九刑,才开始兼用其中三种。黥刑就是墨刑,发配就是流刑,杖就是鞭刑,这三者才汇集到一个人身上。这种制度本来是要用来宽宥死罪,把三种刑罚合而为一,仍然算是生刑,本来也不算过分。到了太宗皇帝,才下诏规定偷盗赃物满五贯的人,决杖、黥面、发配服役,其用意也是为了宽宥死罪;这是因为国初的制度,偷盗满三贯就要处以死刑弃市的缘故。历代帝王相承,本来未曾有过刻薄用刑的用意。但是人们的心理习惯于所见所闻,法令也就容易日渐繁多,根据张方平所奏,祥符、天圣、庆历年间,条文的数目已经翻倍。如今用刑法条文来考察,牵涉到发配的条文将近五百条,其中还有几项,比起庆历年间,又翻了几倍。日积月累,恐怕不是一朝一夕造成的,但是回头看太祖创立此法之初,本来只是为了宽宥死罪,如今与之相比,已经相差很远了。又有罪行本不至于发配却因量刑过重而决罚发配的,也有泛泛地说要决罚发配而顺势就决罚发配的。臣曾经推究其中的缘故:从建隆年间到淳熙年间,两百年之中,决罚发配的案例既然很多,人们就习以为常,不再知道有前代遗留的制度以及祖宗的美好用意;臣僚上奏请示,动辄拿决罚发配来说事,有关部门建立法令,也认为决罚发配是可行的,于是发配的法令就日渐增多了。近来李椿曾经提出这个建议,陛下特意下诏命近臣各自陈述自己的看法,其中也有为陛下略微谈到这一点的,但是讨论得不够详细,最终还是被搁置作废,实在可惜。臣私下认为,如今罪行牵涉到死刑的,宽宥其死罪,改为决罚发配,这是太祖遗留下来的制度,本来不容轻易议论;至于其余流罪以下,情节严重、危害尚不可以马上除去的,姑且仍旧维持;其次较重的,应当像张方平所请求的那样,改用服役年限来代替;情节轻的,就全部删除刊去。这样的话,既不失太祖创立此法的本意,也稍微恢复了前代沿袭下来的旧有章程,这不是小事。只是张方平所请求的,只列出了四个等级,而如今世上的发配法令,竟然多达十四个等级。如今想要推广张方平的用意:永不放还的,服役终身;发配海外的,服役八年;发配远恶、广南的,服役七年;
如此,既不失艺祖创法之本意,亦稍复前代沿袭之旧章,非细故也。但方平之请,止具四等,而今世配法,乃至十四等。今欲推广方平之意:永不放还者,役终身;海外者,役八年;远恶、广南者,役七年;三千里、二千五百里者,并役六年;二千里、一千五百里者,并役五年;千、五百里者,并役四年;特旨配邻州者,役三年;本州、本城者,并役二年;不刺面者,役一年。免其文面并役当处,虽累会恩,不许原免。则方平之意得矣。”上寻谓辅臣曰:“朕思之配法,杂犯配罪,只配本州牢城;犯私茶、盐之类,不必远配,只刺充本州厢军,令著役;若是劫盗已经三次,便可置之死。可谕刑、寺熟议奏来。”
十四年八月,臣僚言:“刺配之法,始於晋天福▯。国初加杖,用贷死罪。其後科禁浸密,刺配日增。考之《祥符编敕》,止四十六条。至於庆历,已一百七十馀条。今淳熙配法,凡五百七十条。配法既多,犯者自众,黥隶之人,所至充斥。近臣僚建请改定居役之法,已降指挥看详,至今未见定论。盖缘刺配,情理稍轻,既欲降居役,则编管乃为从坐,不应▯令徙乡。轻重不伦,议乃中格。窃谓前後创立配条,不为无说。若止令居役,不离乡井,则几於惠奸,不足以惩恶;若尽用配法,不恤黥刺,则面目一坏,谁复顾藉。强民▯长威力,有过无由自新。检照《元丰刑部格》,诸编记人,自有不移不放及移放条限;《政和编配格》,又有情重、稍重、情轻、稍轻四等色目。莫若依仿旧格,稍加参订,将犯配法人,如入情重,则依旧刺面,用不移不放之格;其次稍重,则止刺额角,用配及十年之格;其次稍轻,则与免黥刺面放还之格;其次最轻,则降为居役,别立年限纵免之格。倘使居役本条或有从坐编管,则置之本城,减其放限。如此,则於见行条法并无抵牾,且使刺面之法专处情犯凶蠹,而其他偶丽於罪,皆得全其面目,知有顾藉,可以自新。省黥徒,销奸党,诚天下之切务,惟陛下留神,速诏有司裁定施行。”後迄如旧制。
光宗绍熙二年,知琼州黄揆言:“今中外之奸民以罪抵死而获贷者,必尽投之海外以为兵,是聚千百虎狼而共置之一邱也。今日积者已多,而累累递送者方来未已,一旦稔恶积衅,溃裂四出,臣恐偏州之民,项背不能帖席而卧也。请自今凡凶恶贷死而隶於流籍者,许分之沿江诸屯及其他远恶之地,无专指海外以为凶薮,庶几阴消潜削,不至滋蔓流毒偏方。”从之。
三年,臣僚言:“配法自有年限,方许放停。近来更不照应,一二年▯,随即放便,是致人皆玩法,以配为常。
译发配三千里、二千五百里的,都服役六年;发配二千里、一千五百里的,都服役五年;发配千里、五百里的,都服役四年;因特旨发配邻州的,服役三年;发配本州、本城的,都服役二年;不刺面的,服役一年。免除他们脸上刺字并让他们在本地服役,即使多次遇到大赦,也不允许赦免。这样就符合张方平的本意了。"皇上随后对辅臣说:"朕考虑发配的法令,凡是犯各类杂罪应发配的,只发配到本州牢城;触犯私贩茶、盐一类罪行的,不必远配,只需刺字充当本州厢军,让他们服役;如果是抢劫盗窃已经三次的,就可以处以死刑。可以让刑部、大理寺仔细商议后奏报上来。"
淳熙十四年八月,臣僚上言:"刺配的法令,起始于后晋天福年间。国初增加杖刑,用来宽贷死罪。此后条禁越来越严密,刺配的案例日益增多。考察《祥符编敕》,只有四十六条。到了庆历年间,已经有一百七十多条。如今淳熙年间的发配法令,共有五百七十条。发配的法令既然增多,犯罪的人自然也就增多,脸上刺字的罪犯,所到之处到处都是。近来臣僚建议提出修改制定居役的办法,已经下达指挥命令加以审核,至今没有见到定论。这是因为刺配,情节稍轻,既然想要降为居役,那么编管就成了从犯的处罚,不应当再让他们迁离家乡。轻重不相称,这个议案因而被搁置。臣私下认为,前后创立发配的条文,不是没有道理的。如果只让他们居役,不离开家乡,那就近乎宽纵奸恶,不足以惩戒罪恶;如果全部使用发配之法,不顾惜黥刺,那么人的面目就全毁了,谁还会再顾惜自己?强悍的民众更加倚仗势力,有过错也无从自我更新。查照《元丰刑部格》,各种编管的人,本来就有不许迁移、不许释放和许可迁移、释放的期限规定;《政和编配格》,又分为情节严重、稍重、情轻、稍轻四个等级类别。不如依照旧有的格式,稍加参酌订正,把犯发配之法的人,如果属于情节严重的,就依旧刺面,采用不许迁移、不许释放的规定;其次情节稍重的,就只刺额角,采用发配满十年的规定;其次情节稍轻的,就给予免除黥刺、放还的规定;其次最轻的,就降为居役,另外制定年限、期满释放的规定。倘若居役这一条本来还有从犯应当编管的,就把他们安置在本城,减少他们的释放期限。这样的话,与现行的条文法令并没有抵触,而且能使刺面之法专门用来处置情节严重、罪恶深重的人,而其他偶然触犯法律的人,都能够保全自己的面目,知道有所顾惜,可以自我更新。减少黥面的罪徒,消除奸党,实在是天下的当务之急,希望陛下留意,尽快下诏有关部门裁定施行。"此后终究还是照旧制施行。
光宗绍熙二年,知琼州黄揆上言:"如今中原及各地的奸恶之民因犯罪当死而获得宽贷的,必定全部发配到海外去当兵,这是聚集千百只虎狼却共同安置在一个山丘上。如今已经积累的人已经很多,而络绎不绝押送来的人还在不断到来,一旦罪恶累积、仇怨积聚,一朝溃裂四散,臣担心偏远州郡的百姓,将无法安枕而卧。请求从今以后,凡是罪大恶极而宽贷死罪、隶属流放名籍的人,允许分派到沿江各个屯所以及其他边远恶劣之地,不要专门指定海外作为凶恶之徒的聚集之地,这样才能暗中消解、逐渐削弱,不至于蔓延流毒到偏远地方。"皇帝批准了。
绍熙三年,臣僚上言:"发配自有年限规定,才允许放免。近来却不再遵照办理,一两年之内,随即就放免,导致人人都轻忽法令,把发配当作平常事。请求下达命令给各路,凡是犯法被刺配的人如果到了所配的本州,必须依照条文规定的期限,才允许放免。如果在期限内又有所犯罪,请求拨入屯驻军中服重役,永不放免。"皇帝批准了。宁宗嘉泰四年正月,臣僚上言:"后世谋生的路子日益狭窄,犯法的人众多,被发配的人,途中大多逃亡;等到到了发配之地,州郡又害怕要供养他们,往往故意放纵不加追捕。这些罪徒虽然侥幸得以逃脱,但他们自身实在无处容身于天地之间,饥寒交迫,如果不是聚
请行下诸路,应犯法刺配人如至本州,须依条限,方许放停。如限内再有所犯,乞拨入屯驻军中重役,永不放便。”从之。宁宗嘉泰四年正月,臣僚言:“後世衣食之路日蹙,犯法者众,配隶之人,中路多逸;及到配所,州郡惮於赡养,往往故纵不捕。此徒虽幸脱免,而其身实无所容於天地▯,饥寒切身,若非群众贩买私商,即是聚为强盗。配隶之人盖有两等:其▯乡民一时斗殴杀伤,及胥吏犯赃贷命流配等人,设使逃逸,未必皆是强勇,能为大过,欲止徒配本州牢城重役,立为条限,限满给据,复为良民;至於累犯强盗,及聚众贩卖私商,曾经杀伤捕获之人,皆能跳梁山▯,运动兵仗,非村民胥吏之比,欲并配屯驻军,立为年限,限满改刺,从正军衣粮,诚为利便。”从之。
开禧元年闰八月,臣僚言:“国朝品式条章,灿然备具。谓人之难於离乡井也,於是有配隶、羁管、编管之条,然非奸赃、强盗、杀人贷命与夫斗伤情重者,不以是罪之。今世酷吏,曾不是思,於配隶、编管,羁管之外,自创为‘押出外界’之条,使之荡析离居,浮游失所,未免有客死异乡之叹。欲严饬中外,自配隶、编管、羁管之外,惟他郡作过之人,许勒归本贯,其馀悉从本条科罪,不得辄将土著之家人属押出外界。”从之。
●卷一百六十九 刑考八
○详谳(平反)
虞舜,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眚,过也。灾,害也。肆,缓。贼,杀也。过而有害,当缓赦之;怙奸自终,当刑杀之)。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辜,罪也。经,常也。)
《周官》,小司寇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辟,法也。丽,附也。故书“付”作“附”,附犹著也):一曰议亲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宗室有罪先请是也。”)二曰议故之辟(故谓旧知也),三曰议贤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廉吏有罪先请是也。”元谓:“贤,有德行者。”),四曰议能之辟(能谓有道艺者。《春秋传》曰:“夫谋而鲜过,惠训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犹将十世宥之,以劝能者;今一不免其身,以弃社稷,不亦惑乎!”),五曰议功之辟(谓有大勋劳立功者),六曰议贵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吏墨绶有罪先请是也。”),七曰议勤之辟(谓憔悴以事国),八曰议宾之辟(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後欤)。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中谓罪正所定):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刺,杀也。三讯罪定则杀之。讯,告也。疏曰:“群臣,士以上。群吏,府史胥徒庶人在官者。万民,民▯有德行不仕者。
译集贩卖私货,就是聚集成为强盗。发配的人大概有两类:其中乡民一时斗殴杀伤,以及官吏犯赃罪而宽贷死罪流配等人,假使他们逃跑,未必都是强悍勇猛之徒,能够酿成大祸,希望只让他们在本州牢城服重役,制定期限,期满发给凭证,重新成为良民;至于多次犯抢劫的强盗,以及聚众贩卖私货、曾经杀伤人而被捕获的人,都能够在山中跳跃逃窜,操弄兵器,不是村民、官吏可以相比的,希望一并发配到屯驻军中,制定年限,期满改刺字号,按照正规军的衣粮待遇,这样实在有利。"皇帝批准了。
开禧元年闰八月,臣僚上言:"本朝的各种法令条文规章,灿然完备。因为考虑到人们难以离开家乡故土,于是有了配隶、羁管、编管等条文,但是如果不是犯了奸赃、强盗、杀人而宽贷死罪,以及斗殴伤人情节严重的,就不用这些条文治罪。如今世上的酷吏,竟然不这样想,在配隶、编管、羁管之外,自己创立了'押出外界'的条文,使人流离失所,四处漂泊,难免会有客死他乡的悲叹。希望严格约束朝廷内外官员,除了配隶、编管、羁管之外,只有其他郡县作案的人,允许勒令遣返本籍,其余的都依照本来的条文定罪,不得随意把土著人家的家属押出本地界外。"皇帝批准了。
●卷一百六十九 刑考八
○详谳(平反)
虞舜时,因过失造成的灾害,就宽缓赦免;怙恶不悛、始终不改的,就要用刑诛杀(眚,是过失的意思。灾,是危害的意思。肆,是宽缓。贼,是杀的意思。因为过失而造成危害的,应当宽缓赦免;怙恶不悔、始终为恶的,应当处以刑杀)。宽宥过失,不论多大都可宽宥;惩罚故意犯罪,不论多小都要惩罚;罪行有疑问时从轻处理,功劳有疑问时从重奖赏;与其杀害无罪之人,宁可自己承担失于常法的过错(辜,是罪的意思。经,是常法的意思)。
《周官》记载,小司寇用八种法则来附会邦法确定刑罚(辟,是法的意思。丽,是附会的意思。原文写作"付",附犹如附著的意思):一是议亲之法(郑司农说:"就像如今宗室有罪先要奏请一样。"),二是议故之法(故是指旧交),三是议贤之法(郑司农说:"就像如今廉洁的官吏有罪先要奏请一样。"郑玄说:"贤,是指有德行的人。"),四是议能之法(能是指有才能技艺的人。《春秋传》说:"善于谋划而很少过失,教诲他人不知疲倦的,叔向就具备这些。这是国家的根基啊,还应当十代都宽宥他的后人,用来勉励有才能的人;如今一旦不能免除他自身的罪过,因而抛弃了国家的根基,不也太糊涂了吗!"),五是议功之法(是指有大功勋、立大功劳的人),六是议贵之法(郑司农说:"就像如今佩戴墨绶的官吏有罪先要奏请一样。"),七是议勤之法(是指为国事而辛劳憔悴的人),八是议宾之法(是指不以臣子对待的人。大概是三恪二代之后的人吧)。用三讯的方法来判定平民诉讼案件中的罪行(中是指罪行恰当被判定):一是讯问群臣,二是讯问群吏,三是讯问万民(刺,是杀的意思。三次讯问,罪行确定后就处以刑罚。讯,是告知的意思。疏解说:"群臣,是士以上的人。群吏,是府史胥徒等在官府任职的庶人。万民,是百姓中有德行但不出仕的人。")。听取百姓认为应当处死或应当宽宥的意见,来施行上服、下服的刑罚(宥,是宽的意思。百姓说应当杀的,就杀;说应当宽宥的,就宽宥。上服,是劓刑、墨刑。下服,是宫刑、刖刑)。
《王制》记载,司寇端正刑法、明确法则来审理诉讼案件,必定要三次讯问(用来探求民情来判定诉讼案件中的罪行。三刺之法见前)。只有意见而没有诚实证据的不予采信(简,是诚实的意思。只有其意图而没有诚实证据的,不论定为罪行),附会从轻处理(附,是施加刑罚的意思。探求出罪的理由使其从轻),赦免则从重考虑(虽然罪行可以判重,仍然赦免他)。疑难的案件,要普遍与众人共同商议,众人都有疑问就予以赦免,一定要审察轻重的先例来判定(小大,就是轻重。已经施行过的先例叫做比)。
《君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