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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文献通考十四

卷十三 职役考二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221–236 段

若今日差充衙前,料民▯赔备亦少於向日。若犹以衙前为力难独任,即乞依旧於官户、僧道、寺观、单丁、女户有屋业,每月掠钱及十五贯,庄田中年所收斛斗及百石以上者,随贫富等第出助役钱,不及此数者与放免。放其助役钱令逐州桩管,约本州衙前重难分数,即行支给。然尚虑天下役人利害逐处不同,乞指挥下诸路转运司下诸州县,限五日内具利害申本州,州限一月申转运司,本司类聚限一季奏闻,委执政官参详施行。”

是日,三省、枢密院同进呈,得旨依。初,光上奏,左仆射蔡确言,此大事,当与枢密院共之。故同进呈。知枢密院章▯取光所奏,凡疏略未尽者,枚数而驳奏之。尚书左丞吕公著言:“光所建明,大意已善,其▯不无疏略未备。▯所言专欲求胜,不顾朝廷大体。乞选差近臣三四人,专切详定闻奏。”从之。始司马光奏乞复行差役旧法,既得旨依奏,知开封府蔡京即用五日限,令开封、祥符两县如旧役人数,差一千馀人充役,亟诣东府白光。光喜曰:“使人人如待制,何患法之不行!”议者谓京但希望风旨,苟欲媚光,非事实也。苏辙言:“京明知熙宁以前旧法役人数目显有冗长,并不依近降指挥相度申请,便尽数差拨;及朝旨本无日限,辄敢差人监勒,於数日内蹙迫了当,故意扰民,以害成法。乞赐行遣,以示惩戒。”

监察御史王岩叟言:“请复差乡户主管天下官物,公家则免侵陷,在私亦脱刑祸。宜独可於衙前大役立本等相助法,以尽变通之利。借如一邑之中当应大役者百家,而岁取十人,则九十家出力为助,明年易十户,复如之,则大役无偏重之▯矣。其於百色无名之差占,一切非理之资陪,悉用熙宁新法禁之,虽不助,犹可为。今所谓助者,不过助受役之家岁用而已,无厚敛也。”

中书舍人苏轼言:“先帝初行役法,取宽剩钱不得过二分,以备灾伤。而有司奉行过当,通计天下乃十四五,然行之几十六七年,常积而不用,至三十馀万贯石。先帝圣意,固自有在,今日所当追探其意,以兴长世无穷之利。熙宁中,尝行给田募役法,其法:以系官田如退滩、户绝、没纳之类,及用宽剩钱买民田,以募役人,大略如边郡弓箭手。臣知密州,亲行其法,先募弓手,民甚便之,曾未半年,此法复罢。盖大臣利於速成,且利宽剩钱以为他用,故不果行。”因列其五利。诏并送详定所。

右司谏苏辙言:“复行差役,其应议者有五:其一曰旧差乡户为衙前,破散人家,甚如兵火。自新法行,天下不复知有衙前之患,然而天下反以为苦者,其▯自是农家岁出役钱为难,及许人添▯见卖坊场,遂有输纳不纳者耳。

译要少。如果还是认为衙前一役难以独自承担,那就请依照旧例,从官户、僧道、寺观、单丁户、女户中有房产、每月能收租十五贯以上,庄田中等年成所收谷物在一百石以上的,依照贫富等第出助役钱,达不到这个数目的就予以免除。将所征的助役钱交由本州储存管理,按照本州衙前所负担的重要艰难程度分数,就此支给。但是还担心天下各地役人利害各处不同,请求指示下达各路转运司,命令各州县在五日内详细申报利害情况给本州,本州限一个月内申报转运司,转运司汇总后限一季奏报朝廷,交由执政官参详审议后施行。”

当天,三省、枢密院一起进呈奏议,得到旨意依从。当初,司马光上奏时,左仆射蔡确说,这是大事,应当与枢密院共同商议,所以一起进呈。知枢密院章〇拿司马光所奏的内容,凡是疏漏未尽之处,一一列举加以驳斥上奏。尚书左丞吕公著说:“司马光所提出的建议,大意已经很好,其中不无疏漏未完备之处。〇所说的专门想要争胜,不顾朝廷大体。请选派近臣三四人,专门详细审定后奏闻。”皇帝依从了。当初司马光上奏请求恢复实行差役旧法,已经得到旨意依奏施行,知开封府蔡京立即用五日的期限,命令开封、祥符两县按照旧的役人数目,差派一千多人充役,急忙前往东府禀告司马光。司马光高兴地说:“假使人人都像蔡待制这样,何愁法令不能推行!”议论的人说蔡京不过是揣摩迎合上意,只是想讨好司马光,并非事实如此。苏辙说:“蔡京明知熙宁以前的旧法所定役人数目明显是冗多的,并不依照近来颁布的指令去斟酌申报,就全数差派;而且朝廷的旨意本来没有规定日限,他却擅自派人监督催迫,在几天之内仓促完成,故意扰民,来破坏成法。请予以处分,以示惩戒。”

监察御史王岩叟说:“请求恢复差派乡户主管天下的官府财物,官府方面可以免于被侵吞,百姓方面也可以免受刑罚之祸。应当只对衙前这一重役设立本等相助的办法,来充分发挥变通的好处。比如一个县里应当承担重役的有一百家,而每年抽取十户,那么九十家出力资助,第二年更换十户,依此类推,那么重役就不会有偏重某些人家的弊端了。至于各种无名目的差遣占用,一切不合理的赔补,都用熙宁新法来禁止,即使不去资助,也还可以维持。现在所说的资助,不过是资助承担差役人家一年的费用而已,并没有厚重的征敛。”

中书舍人苏轼说:“先帝当初推行役法时,规定征收宽剩钱不得超过二分,用来防备灾荒。而有关部门执行得过了头,全国合计竟达到十分之四五,然而推行了将近十六七年,常常积存而不使用,累积到三十多万贯石。先帝的圣意,本来自有所在,如今应当追寻探究他的本意,来兴办长久造福的事业。熙宁年间,曾经推行拨田募役法,办法是:用官府所有的田地如退滩、户绝、没收充公的田产之类,以及用宽剩钱购买民田,来招募役人,大致就像边境地区的弓箭手一样。臣任知密州时,亲自推行过这个办法,先招募弓手,百姓觉得很方便,还不到半年,这个办法又被废止了。大概是大臣们贪图速成,而且想把宽剩钱挪作他用,所以没能推行下去。”于是列举了这个办法的五种好处。诏令一并送交详定所。

右司谏苏辙说:“恢复推行差役法,应当议论的有五点:第一,以往差派乡户担任衙前,使人家破产离散,就像遭遇兵祸一样。自从新法推行后,天下不再知道有衙前之祸患,然而天下人反而以此为苦的原因,是从此以后农家每年要缴纳役钱感到困难,加上又允许人添价投买现有的坊场,于是就有了缴不起纳不了的情况。假使只用官府出卖坊场这一项收入来雇用

向使止用官卖坊场一色课入以雇衙前,自可足办,而他色役人止如旧法,则为利较然矣。初疑衙前多是浮浪投雇,不如乡差税户可▯,然行之十馀年,投雇者亦无大败阙,不足以易乡差衙前之害。今略计天下坊场钱,一岁可得四百二十馀万,若立定中价,不许添▯,三分减一,尚有二百八十馀万贯。而衙前支费及召募非泛纲运,一岁共不过一百五十馀万缗,则是坊场之直自可了办衙前百费,何用更差乡户?今制尽复差役,知衙前苦无陪备,故以乡户为之。至於坊场,元无明降处分,不知官自卖邪,抑仍用以酬奖衙前也?若仍用以酬奖,即召募部纲以何钱应用?若不与之钱,即旧名重难,乡户衙前仍前自备,为害不小。其二,坊郭人户旧苦科配,新法令与乡户并出役钱而免科配,其法甚便。但敷钱太重,未为经久之法。乞取坊郭、官户、寺观、单丁、女户,酌今役钱减定中数,与坊场钱用以支雇衙前及召募非泛纲运外,今椿备募雇诸色役人之用。其三,乞用见今在人数定差,熙宁未减定前,其数实冗长,不可遵用。其四,熙宁以前,散从、弓手、手力诸役人常苦迓送,自新法以来,官吏皆请雇钱,役人既便,官亦不至阙事,乞仍用雇法。其五,州县胥吏并量支雇钱募充,仍罢重法,亦许以坊场、坊郭钱为用,不足用,方差乡户,所出雇钱不得过官雇本数。”诏送看详役法所详定,役法所以役法难尽猝就,择其要者先奏以行。於是役人悉用见数为额,惟衙前一役用坊场、河渡钱雇募,不足,方许揭簿定差。其馀役人惟该募者得募,馀悉定差。遂罢官户、寺观、单丁、女户出助役法,其今夏役钱即免输。寻以衙前不皆有雇直,遂改雇募为招募。凡熙、宁尝立法禁以衙前及役人非理役使,及令陪备、圆融之类,悉申行之,耆、壮依保正、长法。坊场河渡钱、量添酒钱之类,名色不一,惟於法许用者仍以支用外,并椿备招募衙前、支酬重难及应缘役事之用。如州钱不供用,许移别州钱用之;一路不足,许从户部通他路移用;其或有馀毋得妄用,其或不足,毋得减募增差。衙前最为重役,若已招募足额,上一等户有虚▯不差者,令供次等色役。乡差役人,在职官如敢抑令别雇承符、散从承代其役者,转运司劾奏重责。时提举常平司已罢置,凡役事改隶提刑司。

九月,诏:“诸路坊郭五等已上,及单丁、女户、官户、寺观等三等以上,旧输免役钱者减五分,馀户下此悉免之,输仍自元▯二年始。凡支酬衙前重难,及纲运公早迓送餐钱,用坊场、河渡钱给赋,不足,方得取此六色钱助用;而有馀,封椿以备不时之须。”

七年,尚书省言:“近者参行差募之法,闻州县奉诏不谨,以致差徭轻重失当,或役人有所赔备,或占留役钱不尽雇募。

译衙前,自然就足够办理了,而其他色役人还是照旧法办理,那么利弊就明显可见了。当初怀疑衙前多是流浪投雇的人,不如乡差税户那样可靠,但是推行了十几年,投雇的人也没有出现大的败坏亏损,不足以用来更换乡差衙前的害处。现在大概估算天下坊场的收入,一年可以得到四百二十多万,如果订立固定的中等价格,不许添价,即使减去三分之一,还有二百八十多万贯。而衙前的支出费用以及招募非例行的纲运,一年总共不过一百五十多万缗,这样看来坊场的收入自然可以办理衙前的所有费用,何必再差派乡户?现在的制度全部恢复差役,知道衙前苦于没有赔补的准备,所以用乡户来承担。至于坊场,原本没有明确的处置指示,不知道是官府自己出卖呢,还是仍用来酬奖衙前?如果仍用来酬奖衙前,那么招募部纲需要用什么钱来支应?如果不给他们钱,那么以前所说的重要艰难,乡户衙前仍要像以前一样自己赔备,害处不小。第二,坊郭百姓以往苦于科配,新法命令他们和乡户一样出役钱而免除科配,这个办法很方便。只是摊派的钱数太重,还不是长久之法。请求从坊郭户、官户、寺观、单丁户、女户中,斟酌现今役钱减定一个适中的数目,与坊场钱一起用来支应雇用衙前以及招募非例行纲运之外,再储备用来雇募各种役人。第三,请求用现今实有的人数来确定差派,熙宁年间未减定之前的数目,实在是冗多的,不能沿用。第四,熙宁以前,散从、弓手、手力等役人常常苦于迎来送往,自从新法推行以来,官吏都得到雇钱,役人既方便,官府也不至于耽误公事,请求仍旧用雇募的办法。第五,州县的胥吏也一律酌情支给雇钱招募充任,同时废除重法,也允许用坊场、坊郭钱来支用,不够用时,才差派乡户,所出的雇钱不得超过官府雇募的本来数目。”诏令送交看详役法所详细审定,役法所因为役法难以在短期内完全推行,选择其中重要的部分先奏报施行。于是役人全部按照现有的人数定为名额,只有衙前一役用坊场、河渡钱雇募,不够时,才允许查阅簿籍确定差派。其余役人凡是可以招募的就招募,其余的一律定为差役。于是废除官户、寺观、单丁户、女户出助役钱的办法,当年夏天的役钱当即免除征收。不久因为衙前并非都有雇用的报酬,于是把“雇募”改为“招募”。凡是熙宁年间曾经立法禁止衙前及役人受到不合理的差使,以及命令赔补、圆融之类的做法,都重新申明施行,耆长、壮丁依照保正、保长的办法办理。坊场河渡钱、量添酒钱之类,名目不一,只有法令允许使用的仍旧支用,其余的都储备用来招募衙前、支付酬奖重难差役以及应付各种役事之用。如果本州的钱不够用,允许调用别州的钱;如果一路不够用,允许从户部通融调用其他路的钱;如果有剩余,不得随意挪用,如果不足,也不得减少招募而增加差派。衙前是最重的差役,如果已经招募足额,上等户中有名额空缺不需差派的,就让他们承担次一等的差役。乡差役人中,如果在职官员敢强令另外雇人代替承符、散从担任其差役的,转运司要弹劾严惩。当时提举常平司已经撤销,各种役事的事务改归提刑司管辖。

九月,诏令:“各路坊郭五等以上,以及单丁户、女户、官户、寺观等三等以上,原先缴纳免役钱的减免五分,其余等第以下的户全部免除,缴纳仍从元〇二年开始。凡是支付酬奖衙前重难差役,以及纲运公早迎送的餐钱,用坊场、河渡钱支给,不够时,才可以取用这六色钱来资助使用;如果有剩余,就封存储备以备不时之需。”

七年,尚书省说:“近来参照实行差役、招募兼行的办法,听说州县执行诏令不谨慎,以致差役负担轻重失当,有的役人有所赔补,有的截留役钱而不全数用来雇募。”诏令转运使、提刑司

”诏运使、提刑司申饬,使之究心,如更不虔,劾奏以闻。二月,诏:“应差诸县手力,如合一乡休役皆不及三年者,得用助役钱募人为之,既终一役,别有▯及三年者,复行差法。”

御史中丞苏辙言:“臣近奏乞修完▯政,以塞异同之议,其一谓诸州衙前。臣请先论今昔差雇衙前利害之实。盖定差乡户,人有家业,欺诈逃亡之▯,比之雇募浮浪,其势必少,此则差衙前之利也。然而每差乡户,必有避免纠决,比至差定,州县吏乞取不赀。及被差使,先入重难,若使雇募惯熟之人费用一分,则乡差生疏之人非二三子不了,由此破荡家产。嘉▯以前,衙前之苦,民极畏之,此则差衙前之害也。若雇募情愿,自非惯熟,必不肯投,州县吏人知其熟事,乞取自少,及至勾当,动知空便,费亦有常,虽经重难,自无破产之患,此则雇衙前之利也。然浮浪之人,家产单薄,侵盗之▯,必甚於乡差,熙宁以来,多患於此,此则雇衙前之▯也。然则差衙前之▯害在私家,而雇衙前之▯害在官府。若差法必行,则私家之害无法可救;若雇法必用,则官府之▯有法可止。何者?嘉▯以前,长名衙前除差三大户外,许免其馀色役。今若许雇募衙前,依昔日长名免役之法,则上等人户谁不愿投?诸州衙前例得实户,则所谓官府之害,坐而自除。臣窃谓虽三代圣人,其法不能无▯,是以易贡为助,易助为彻,要以因时施宜,无害於民而已。今差法行於祖宗,雇法行於先帝,取其便於民者而用之,此三代变法之比也。”

役次之名: 衙前 散从 承符 弓手户 耆户长 壮丁

熙宁雇役所取之钱: 坊场 当役户 坊郭户 官户 女户 单丁 寺观 内坊场系官钱,当役户以下系取之於民,谓之“六色钱”。

取民▯六色之钱,益以系官坊场钱,充雇役之用,而尽蠲衙前以下诸役,熙宁之法也。以坊场充衙前雇役之用,而承符以下诸役仍复输差民户,而尽蠲六色之钱,元▯之法也。然元▯复差役之初,议者不同,故有弓手许募曾充有劳效者指挥,则所谓雇役者,不特衙前而已也。六色钱虽曰罢徵,继而诏诸路坊郭五等以上,及单丁、女户、官户,自三等以上,旧输免役钱并减五分,馀户下此悉免之,则所谓雇役之钱,元未尝尽除也。自是诸贤於差雇之议各有所主,而朝廷亦兼行之。然熙宁尽除差法,明立雇议,而当时无状官吏,尚且▯免役之钱而不尽支给,假他役之名而重复科差,况元▯差雇兼行,议论反复,则此免役六色之钱,其在官者不肯尽捐以予民,其在民者有时复徵以入官,固其势也。颍滨所谓所在役钱宽剩一二年必未至缺用,从今放免,理在不疑;东坡所谓六色钱以免役取,当於雇役乎尽之,然後名正而人服。

译加以申饬,让他们用心处理,如果再不认真执行,就弹劾上报。二月,诏令:“凡差派各县的手力,如果整个乡休役都不满三年的,可以用助役钱招募人来充当,等到这次差役期满,另有满三年的,再恢复差役法。”

御史中丞苏辙说:“臣近来上奏请求修整完善〇政,以平息各种不同的议论,其中一项是关于各州的衙前一役。臣请先论今昔差役与雇役利害的实情。大概固定差派乡户,人有家业,欺诈逃亡的顾虑,比起雇募流浪之人,情况应当较少,这是差派衙前的好处。然而每次差派乡户,必定有人想方设法逃避推诿,等到差派确定,州县吏人索取的贿赂无数。等到被差使承担差役,先要承担繁重艰难之事,如果让熟练惯用的人只需花费一分成本,那么生疏的乡差之人不花费两三倍的成本就办不成,因此往往倾家荡产。嘉〇以前,衙前之苦,百姓极其畏惧,这就是差派衙前的害处。如果雇募是出于自愿,如果不是熟练之人,必定不肯应募,州县吏人知道他们熟悉事务,索取的贿赂自然较少,等到承办差事,动辄知道办事的诀窍,费用也有一定的标准,即使经历艰难重役,自然没有破产的祸患,这是雇募衙前的好处。然而流浪之人,家产单薄,侵吞盗用官物的隐患,必定比乡差之人更严重,熙宁年间以来,多因此而受害,这是雇募衙前的坏处。既然如此,那么差派衙前的害处在于私人家庭,而雇募衙前的害处在于官府。如果一定要推行差役法,那么私人家庭的害处就没有办法可以补救;如果一定要推行雇役法,那么官府的害处却有办法可以制止。为什么呢?嘉〇以前,长期担任衙前的人除了差派三大户之外,允许免除其余的色役。现在如果允许雇募衙前,依照以往长期担任衙前可以免役的办法,那么上等户谁不愿意应募?各州衙前照例得到殷实的户,那么所说的官府的害处,就自然而然地消除了。臣私下认为,即使是三代圣人,他们的法度也不能没有弊端,所以夏朝的贡法改为商朝的助法,商朝的助法又改为周朝的彻法,总归是要因时制宜,不损害百姓罢了。如今差役法推行于祖宗时代,雇役法推行于先帝时代,取其对百姓方便的方面来采用,这与三代变法的道理是一样的。”

役次的名目:衙前 散从 承符 弓手户 耆户长 壮丁

熙宁年间雇役所征收的钱:坊场 当役户 坊郭户 官户 女户 单丁户 寺观。其中坊场是官府所有的钱,当役户以下是从百姓那里征取的,称为“六色钱”。

征取百姓的这六色钱,加上官府所有的坊场钱,用来充作雇役的费用,从而全部免除衙前以下各种差役,这是熙宁年间的办法。用坊场钱来充作衙前雇役的费用,而承符以下的各种差役仍旧恢复差派百姓,从而全部免除六色钱的征收,这是元〇年间的办法。然而元〇年间恢复差役之初,议论的人意见不一,所以有弓手允许招募曾经立过功劳的人的指令,那么所说的雇役,就不仅仅限于衙前而已了。六色钱虽然说已经停止征收,接着又诏令各路坊郭五等以上,以及单丁户、女户、官户,从三等以上,原先缴纳免役钱的一并减免五分,其余等第以下的全部免除,那么所说的雇役之钱,原来并未曾完全废除。从此以后诸位贤臣对差役、雇役的议论各有所主张,而朝廷也兼行两种办法。然而熙宁年间彻底废除差役法,明确建立雇役的制度,然而当时不称职的官吏,尚且克扣免役之钱而不全数支给,假借其他劳役的名义而重复摊派差役,何况元〇年间差役、雇役兼行,议论反复无常,那么这免役六色之钱,官府所存的不肯全部拿出来给百姓,百姓所出的有时又重新征收归入官府,这本来是形势所必然的。苏辙所说的各地役钱宽剩一二年必定不至于不够用,从现在起放免,道理上不容置疑;苏轼所说的六色钱

皆至当之论。

绍圣元年,帝始亲政,三省言役法尚未就绪,帝曰:“第行元丰旧法,而减去宽剩钱,百姓有何不便邪?”

右司谏朱勃言:“输钱免役,固有过数多敷者。用钱雇役,有立直太重者。役色之内,又有优便而愿自投募,不必给雇者。苟详为裁省,则人情无有不便。”诏付户部详议。

诏复免役法,凡条约悉用元丰八年见制。乡差役人,有应募者可以更代,即罢遣之。许借坊场、河渡及封椿钱以为雇直,须有役钱日补足其数。所输免役钱,自今年七月始。耆户长、壮丁召雇,不得以保正、保长、保丁充代,其他役色应雇者放此。所敷宽剩钱,不得过一分,昔常过数、今应减下者,先自下五等人户始。复置提举官。九月,用户部言,举行元丰条制,以保正、长代耆长,甲头代户长,承帖人代壮丁。

其後,又诏:“诸县无得以催税比磨追甲头、保长,无得以杂事追保正、副。在任官以承帖为名,占破当直者,坐赃论。所管催督租赋,州县官辄令陪备输物者,以违制论。”

左正言孙谔言:“役法之行,在官之数,元丰多,元▯省;虽省,未尝废事也,则多不若省。雇役之直,元丰重,元▯轻;虽轻,未尝不应募也,则重不若轻。”户部尚书蔡京言:“详谔所论多省、轻重,明有抑扬,是谓元丰不如元▯,乞行贬黜。”谔坐黜知广德军。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四月,户部奏:“京西北路乡书手、杂职、斗子、所由、库秤、拣、掐之类,土人愿就募,不须给之雇直,他路亦须详度施行。”诏从之。

崇宁元年,尚书省言:“民户既输钱免役,岂可复差?前书令大保长催税而不给雇直,是为差役,非免役也。”诏提举司以元输雇钱如旧法均给。

二年,臣僚言:“常平之息,岁取二分,则五年有一倍之数。免役剩钱,岁取一分,则十年有一年之备。故绍圣立法,常平息及一倍,免役宽剩及三料,取旨蠲免,以明朝廷取於民者,非为利也。乞诏常平司候丰衍日,具此制奏而

译是以免役的名义征收的,应当用在雇役上全数用完,然后名义才能端正而人心才能信服。这些都是最恰当的言论。

绍圣元年,皇帝开始亲政,三省说役法还没有整顿完备,皇帝说:“只管推行元丰年间的旧法,而去掉宽剩钱,百姓有什么不方便的呢?”

右司谏朱勃说:“缴钱免役,固然有摊派过多的情况。用钱雇役,也有定价太重的情况。差役种类之中,又有轻松方便而愿意自己应募,不必给予雇钱的。如果详加裁减审定,那么按人情来说没有不方便的。”诏令交户部详细审议。

诏令恢复免役法,凡是条例规约一律采用元丰八年现行的制度。乡差的役人中,有应募的人可以替代,就予以罢免遣散。允许借用坊场、河渡以及封桩的钱来充作雇役的报酬,等有了役钱收入之日再补足这个数目。所缴纳的免役钱,从今年七月开始征收。耆长户长、壮丁的招募,不得用保正、保长、保丁来充当替代,其他应当雇用的役色也依此办理。所摊派的宽剩钱,不得超过一分,以前常常超过额度的、现在应当减下来的,先从下五等户开始。恢复设置提举官。九月,采用户部的建议,重新实行元丰年间的条例制度,用保正、保长代替耆长,用甲头代替户长,用承帖人代替壮丁。

后来,又诏令:“各县不得以催收赋税为名磨勘追究甲头、保长,不得以杂事追究保正、副保正。在任官员如果以承帖为名,占用役人担任私事的,按贪赃罪论处。所管辖的催收租赋,州县官员如果责令百姓赔补缴纳的,按违反制度论处。”

左正言孙谔说:“役法的推行,在职人员的数目,元丰年间多,元〇年间少;虽然人少,却未曾耽误事务,那么人多反而不如人少。雇役的报酬,元丰年间重,元〇年间轻;虽然报酬轻,却未曾没有人应募,那么报酬重反而不如报酬轻。”户部尚书蔡京说:“详察孙谔所说的人多人少、报酬轻重,明显是有褒有贬,这是说元丰年间不如元〇年间,请求予以贬黜。”孙谔因此被贬为广德军知军。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四月,户部上奏说:“京西北路的乡书手、杂职、斗子、所由、库秤、拣、掐之类,本地人愿意应募的,不必给他们雇钱,其他各路也须详细斟酌施行。”诏令依从了。

崇宁元年,尚书省说:“百姓既然缴钱免役,怎么可以再差派?以前的文书命令大保长催收税赋而不给雇钱,这是差役,不是免役。”诏令提举司按照原来支给雇钱的旧法均平支给。

二年,有大臣说:“常平仓的利息,每年抽取二分,那么五年就有一倍的数目。免役的宽剩钱,每年抽取一分,那么十年就有一年的储备。所以绍圣年间立法,常平仓的利息达到一倍,免役的宽剩钱达到三期的数额,就请旨予以蠲免,用以表明朝廷向百姓征取的钱,并非为了牟利。请求诏令常平司等到年成丰收之日,将这个制度上奏后……

蠲之。”

四年,臣僚言:“州县户簿等累经改造,故增减失实。乞委常平官分行所部,不以等第,而以田税多寡均敷役钱。”户部尚书许几言:“州县户众而役少,则敷钱止於第三等;或户少而役多,则均及四、五等。今若不计家业税钱,不用等第,概以田亩均敷役钱,则失输钱代役之意。”其议遂格。

译免除它。”

四年,臣僚进言说:“州县的户籍簿册屡次经过改造,所以增减不实。请求委派常平官分别巡行所辖地区,不按户等,而按田税多少来均摊役钱。”户部尚书许几进言说:“州县户口多而差役少,那么摊派役钱只到第三等为止;有的地方户口少而差役多,就要均摊到第四、五等。如今如果不计算家业税钱,不用户等,一概按田亩均摊役钱,那就失去了出钱代役的本意。”这个建议于是被搁置。

宣和元年,臣僚言;“役钱一事,神宗首防官户免多,特责半输。今比户称官,州县募役之类既不可减,雇令官户所减之数均入下户,下户於常赋之外,又代官户减半之输,岂不重困?”诏:“非泛补官者,输赋、差科、免役并不得视官户法减免,已免者改之。进纳人自如本法。”

高宗建炎二年,臣僚言:“官户役钱,旧法比民户减半。今来诏置弓手,以御暴防患,官户所赖犹重,欲令官户役钱更不减,而民户比旧役钱量增三分,专椿管以助养给。”从之。

官旧给庸钱以募户长,及立保甲,则椿庸钱以助给费。未几,废保甲,复户长,而庸钱不复给,遂拘入总制窠名焉。

臣僚言:“州县保正、副,未尝肯请雇钱,并典吏雇钱亦不曾给,乞行拘收。”户部看详:“州县典吏雇钱若不支给,窃恐无以责其廉谨,难以施行。其乡村耆、户长依法系保正、长轮差,所请雇钱往往不行支给,委是合行拘收。乞下诸路常平司,将绍兴五年分州县所支雇钱,依经制钱例分季发付行在。敢隐匿侵用,并依擅支上供钱法。”从之。

按:役钱之在官者以供他用,而雇役之直或给或否,中兴以前已如此矣,但尚未曾明立一说,尽取之耳。今乃谓保正、副未尝肯请雇钱,又谓所请雇钱往往不行支给。夫当役者岂有不肯请雇钱之理?而不行支给则州县之过,朝廷所尝觉察禁治,使不失立法之初意可也,今乃以此之故而拘入经制之窠名,所谓“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也。

四年,罢催税户长,依熙、丰法,以村▯三十户,每料轮差甲头一名,催纳租税、免役等分物。

既而言者谓甲头不便者有五:一,小户丁少,催科不办。二,旧每都保正、长才四人,今甲头凡三十一人,破产者必众。三,夏耕秋收,一都之内废农业者凡六十人,则通一路有万万人不容力穑。四,甲头皆耕夫,既不识官府,且不能与形势豪户争立,所差既多,争诉必倍。於是甲头不复差,而耆、户长役钱因不复给。

保正、副 十大保为一都保,二百五十家内通选才勇物力最高二人充应,主一都盗贼烟火之事,大保长一年替,保正、小保长二年替。户长催一都人户夏秋二税,大保长愿兼户长者,输催纳税租,一税一替,欠数者後料人催。

以上系中兴以後差役之法,已充役者谓之“批朱”,未曾充役者谓之“白脚”。

孝宗隆兴二年,诏:“诸充保正、副,依条只令管烟火、盗贼外,并不得泛有科扰差使,如违,许令越诉,知县重行黜责,守、ヘ各坐失觉察之罪。”

以言者谓近来州县违法,保内事无巨细,一一责办,至於承受文引、催纳税役、抱佃宽剩、修葺铺驿、置买军器、科卖食盐,追扰赔备,无所不至,一经执役,家业随破,故有是命。

译至上千贯;担任保长的人,也一定要花费一百多贯到上千贯,如果不幸遇到意外的事情,花费就要成倍增加,很少有不因此而家破产荡的,百姓厌恶差役,甚至超过了对仇敌的憎恨。

我曾经对此感到疑惑,做官的人以治理养育百姓为职责,理应洁身自好、驾驭属吏,为百姓解除疾苦。况且追缴赋税本来是有期限的,约定日期集中办理,如果一定要用贿赂才能办成事,那应该由应当被追缴的人负责就可以了。百姓确实拥有产业,就该按照税额缴纳,如果赋税确实沉重,那也应该由应当缴纳的人自己承担就可以了。保正、保长只不过是负责会集督促而已,何必要自己花费数百贯乃至上千贯,甚至成倍花费,以致于家破产荡呢?

况且把这些钱合计起来,每年数额巨大,达千万百万之多,这些钱既没有归入公家,做官的人知道自爱的又不敢私自收取,那么到底是谁得到了这些钱呢?我本想认为他的话是虚妄之言,然而我走遍了长江、淮河、福建、浙江、洞庭湖南北一带,竟没有一个地方的人不这样说的。

唉!这正是主管官府所应当详加陈明的问题啊。我惭愧地担任地方长官,却没能担任县令、县佐这样的职位亲自去试行这套办法,来解开我心中的疑惑,因此心中感到十分凄然。趁着孙君的《义役》一书写成之际,我就在书后题写了这些话,用来告诉那些能够有所作为的人。"

按:差役法是古代的法令,它的弊端在于,差派设置不公平,横征暴敛没有限度,所以转而变为雇役。雇役法是熙宁年间的法令,它的弊端在于,雇役钱白白缴纳了,服役之苦却依然如故,所以又转而变为义役。义役是中兴以来,江、浙一带各郡的民户自行相互商议研究出来的办法,它的弊端在于,豪强大户专断把持,弱小贫寡之家受到欺凌,所以又反过来转变为差役。大体从事情本身是否便利于百姓的角度来看,雇役比差役方便,义役又比雇役方便,可是到了义役也出现弊端时,那就实在没有更好的办法了。

我私下曾经论述过,古代所谓的"役",有的是因为兴起军旅征战,需要手持兵器、身披盔甲、冒着刀锋箭镝,然后才称之为"役";有的是因为营造土木工程,需要亲自拿着簸箕铁锹、耗尽体力,然后才称之为"役"。孔子所说的"使民以时"

乾道三年,三省言:“役法之害,下三等尤甚。官户既有限田,往往假名寄产。不若一切勿拘限法,只选物力高强官户与民户通差,则役户顿增,下户必无偏差之害。乞此後官户合雇人代役。”诏依,令两浙路先次遵行。

宁宗庆元五年,右谏议大夫张奎言:“乞行下州县,保正止许▯当本都贼盗、斗殴、烟火公事,不许非泛科配;户长止许专一拘催都内土著租税,不许抑勒代纳逃绝官物,违者官吏重罚。”从之。

又臣僚言:“户长催纳苗税,内有逃绝之家户籍如故,见存之户恃顽拖欠,为户长者迫於期限,不免与之填纳。虽或经官陈诉,而乃视为私债,不与追理,势单力穷,必至破荡,此户长之所以重困也。乞行下州县,如有恃顽拖欠之徒,即与严行追断,仍勒还代输之钱,庶使充役者不致重困破家。”从之。

嘉定二年,殿中侍御史徐范言:“民赀之重者,俾充里正。彼多产之家,其输役钱於官亦多,既已征其财,而又俾之执二年之役,是为重复。乞参酌祖宗常平免役之本意,行下州县,姑於役人从役之年,蠲其免役之输,役满输钱如故。”从之。

役起於物力,物力有升降,升降不ゾ则役法公。是以绍兴以来,讲究推割、推排之制最详。应人户典卖产业、推割税赋,即与物力一并推割。至於推排,则因其赀产之进退与之升降,三岁一行,固有赀产百倍於前,科役不增於今者。其如贫乏下户,赀产既竭,物力犹存,朝夕经营,而应酬之不给者,非推排不可也。然当时推排之▯,或以小民粗有米粟,仅存屋宇,凡耕耨刀斧之器,鸡豚犬彘之畜,纤微细琐皆得而籍之。吏视其赂之多寡,以为物力之低昂。又有计田家口食之馀,尽载之物力者,上之人忧之,於是又为之限制,除质库房廊、停塌店铺、租牛、赁船等外,不得以猪羊杂色估纽,其贫民求趁衣食,不为浮财,後耕牛、租牛亦与蠲免。若夫江之东、西,以田地亩头计税,亦有不待推排者(惟受产之家,有司详於税契而略於割税,倘为之令曰“交易固以税契为先後,亦以割税为得业,虽已税契,而不割税,许出产人告,以业还见纳税人”,则人孰有不割税者乎?此亦所以救役法之▯也)。保正、长之立也,五家相比,五五为保,十大保为都保,有保长,有都、副保正,馀及三保亦置长,五大保亦置都保正,其不及三保、五大保者,或为之附庸,或为之均并,不一也。其人户物力如买扑坊场,别无产业,即以本坊物力就坊充役。如有田产物力,即并就一多处充役。其有物力散在邻乡者,并归烟爨处。又有散在别县数乡者,各随县分并归一里为等第。

译,《礼记·王制》所说的"一年不超过三天",都是指的这种役。至于乡里设立乡长、里正这样的职务,那并不属于"役"的范畴。

柳宗元说过,有了里胥,然后才有县大夫;有了县大夫,然后才有诸侯;有了诸侯,然后才有方伯连帅;有了方伯连帅,然后才有天子。既然如此,那么天子与里胥,虽然他们的尊贵与卑贱不能相提并论,但他们承担统领治理百姓的职责却是相同的。

在成周时期,五家设一个比长,二十五家设一个里宰,都是下士的品级。依次向上,则设有闾胥(掌管二十五家,属六乡系统),ガ长(掌管一百家,属六遂系统),都是中士的品级。设有族师(掌管一百家,属六乡系统),鄙师(掌管五百家,属六遂系统),都是上士的品级。设有党正(掌管五百家,属六乡系统),县正(掌管二千五百家,属六遂系统),都是下大夫的品级。设有州长(掌管二千五百家,属六乡系统),则是中大夫的品级。

周朝时,邻里乡党的事务都由朝廷任命官员来主持管理。到了汉朝时,乡亭一级的职任,则是每乡设有三老、孝悌、力田这些职位,负责观察引导乡里的风俗教化,帮助促成良好的风气习俗。每个亭设有亭长、啬夫,负责听理诉讼案件、征收赋税。还设有游徼,负责巡查禁止盗贼。这些职位也都有相应的俸禄品秩,而其中三老、孝悌、力田最为尊贵,可以与县令、县丞、县尉就政事互相交流指教,并且免除他们的徭役兵戍(古代所谓"复除",就是免除其徭役兵戍而已,像三老也属于复除的范畴之内。既然如此,那么把三老这样的职位称为"役",恰当吗?)。

朝廷曾在每年十月赐给他们酒肉,如果赐给一般百姓爵位一级,那么三老、孝悌、力田必定要赐给两级;如果赐给百姓布帛一匹,那么三老、孝悌、力田必定要赐给三四匹或五匹,对他们的尊崇可谓到了极致。所以戾太子得罪之时,壶关三老能够为他申诉冤情;王尊担任郡守时,东郡三老能够上奏陈述他的治理政绩。

至于张敞、朱博、鲍宣、仇香这些人后来成为显赫的官员而有声望名誉,然而他们的才干谋略与声望,其实早在担任亭长、

若夫役次之歇倍,则绍兴十四年臣僚奏请以其物力增及半倍者歇役十年,增及一倍者歇役八年,增及二倍歇役四年,皆理为白脚。必差遍上三等户,方许於得替人轮差。其窄都不及歇役年限去处,即从递年体例选差。淳熙十六年,两浙漕臣耿秉申明,又以一倍歇役十年,二倍歇役八年,三倍歇役六年,庶几疏数得中。庆元元年,徐谊尽破秉之说,专用淳熙十四年臣僚之议。而议者又谓:“物力有高下之殊,乡都有宽狭之异。其折倍之法,可以为宽乡之便,▯以贻狭乡之害;可利宽乡之中户,▯以困狭乡多产之家。如以宽乡言之,自物力五百贯而上累至二千贯者,则三倍五百贯之家矣。其在富室,虽使之四年一役,亦未为过。若狭乡自物力一百贯而上积至於四百贯,亦谓之三倍,所谓四百贯之户曾不及宽乡之中产,今亦使之四年一役,其利害轻重灼然矣。”於是从耿秉之议,务要宽乡、狭乡各得其便。其析生白脚,则庆元五年臣僚奏谓:“若兄弟共有田二三百亩,才已分析,便令各户充役,则前役未苏而後役踵至,实为中产之害,须以其分後物力参之。其在二等以上者,合作析生白脚,充应役次;若在三等以下,许将未分前充过役次,於各户名下批朱,理为役脚,与都内得替人比并物力高下、歇役久近,通行选差。”品官限田有制:死亡,子孙减半;荫尽,差役同编户(一品五十顷,二品四十五顷,三品四十顷,四品三十五顷,五品三十顷,六品二十五顷,七品二十顷,八品一十顷,九品五顷)。封赠官子孙差役同编户(谓父母生前无曾任官,因伯叔或兄弟封赠者)。应非泛及七色补官,不在限田免役之数,其奏荐弟侄子孙,原自非泛、七色而来者,仍同差役。进纳、军功、捕盗、宰执给使,减年补授,转至升朝官,即为官户,身亡,子孙并同编户。太学生及得解及曾经省试人,虽无限田,许募人充役。单丁、女户及孤幼户,并免差役,庶几孤寒得所存恤,凡有夫有子,不得为女户,无夫、子,则生为女户。死为绝户。女▯人,以奁钱置产,仍以夫为户。坑冶户遇采打矿宝,免本身诸般差役。盐、亭户家产及二等以上,与官户、编户,一般差役不及;二等依绍兴十七年七月指挥蠲免。民兵、万弩手免户下三百亩税赋及诸般差役,不及三百亩辄隐他人田亩,许人告。湖北、京西民义勇第四等户,与免非泛差科外,其合差保正、长,以家业钱数多寡为限,将限外之数与官、编户轮差。总首、部将免保正、长差役。文州义士已免之田,不许典卖,老疾身亡,许承袭。凡募人充役,并募土著有行止人,其故停军人及曾系公人并不许募。既有募人,官司不得复追正身。

译啬夫的时候就已经显现出来了。这是因为居上位的人对他们既爱护又敬重,从未有过无限度地征索索取、逼迫胁迫到令人难以承受的行为;而在下位的人也自尊自重,从未有过顽劣愚钝、无耻不堪,畏惧躲避、苟且求免的事情。所以自汉朝以来,即便是在末世昏乱的时代,也从未听说有人把担任乡亭的职务当作苦差事的。

隋朝时,苏威上奏请求设置每五百家一个乡正,令其治理百姓的诉讼案件,而李德林则认为,本来废除乡官处理诉讼案件的制度,是因为乡官与本乡里的人相熟识,判决时容易有失公平,如今设置乡正专门治理五百家的事务,恐怕造成的危害会更加严重。皇帝下诏召集大臣议论,多数人赞同李德林的意见,于是就废除不再设置乡正了。由此看来,隋朝时乡职的设立或废除,本来与治理是否得当并没有直接关系,而它之所以被废除,是因为在上位的人看重这项职务,不轻易设置,并不是因为下位的人畏惧承担这项职务而不肯充任。

到了唐睿宗时期,看监察御史韩琬所上的奏疏,才知道乡职已经变得没有人愿意担任了,所以出现了逃避不愿担任的人(韩琬说:"往年两京以及天下州县的学生、佐史、里正、坊正等职位,每有一个空缺,事先提名候补的人竟多达十人。可是近年来,差派人去充任,还是导致士人逃避躲藏,由此就可知政令风化已经逐渐衰败了。")。

唐宣宗时,看大中九年的诏令,才知道乡职已经变得不容易担任了,所以才有了轮流差派的举措(诏令说,因为州县的差役分派不均,从今以后,每个县要根据人户的贫富以及差役的轻重制作差科簿,送交刺史检查签署完毕后,锁存在县令厅内,每逢有差役事务,就委托县令依照簿册轮流差派)。

从此以后,所谓乡亭一类的职务变得极为困苦、极为卑贱,贪官污吏对其无理征索需求,极尽凌辱轻蔑之能事,所以尽管担任这些职务的人脚步不曾离开本乡本里,所奉行办理的也不过是文书公事而已,可是他们被期限约束、被追呼催办、被鞭打考较,那种困顿潦倒、无以聊生的境况,与那些亲身承担军旅征战、土木营造徭役的人相比并没有什么不同,

募人不管於雇役之家,非理需索,或凭藉官司之势,奸害善人,断罪外,坐募之者以保伍有犯,知而不纠之罚。且保正、副所职,在於烟火、盗贼、桥梁、道路,今或使之督赋租,备修造,供役使,皆非所役,而执役者每患参役有钱,知县到罢有地理钱,时节参贺有节料钱,官员过都、醋库月息皆於是而取之;抑有弓兵月巡之扰,透漏禁物之责,捕盗出限之罚,催科填代之费,承月追呼之劳;至於州县官吏收买公私食用及土产所有,皆其所甚惧也。若夫户长所职,催夏税则先期借绢,催秋税则先期借米,坍溪落江之田、逃亡死绝之户,又令填纳,凡此之▯,皆上之所当察也。高宗皇帝身履艰难,在河朔亲知闾阎之苦,尝叹知县不得人,一充役次,即便破家,是以讲究役法,至中兴而大备。乾道五年,处州松阳县首倡义役,众出田▯,助役户轮充,守臣范成大嘉其风义,为易乡名,自是所在推行浸广。而当时浮议胥动,多有伺其隙而败其谋者,淳熙十一年,御史谢谔言:“义役之行,当从民便,其不愿义役者,乃行差役。”上然之,且美其言为法意圆备。及朱文公熹亦谓义役有未尽善者四:“上户、官户、寺观出田以充义役,善矣。其▯有下户只有田一二亩者,亦皆出田,或令出钱买田入官,而上户田多之人▯计会减缩,所出殊少。其下户今既被出田,将来▯不免役,无缘复收此田之租,乃是困贫民以资上户,此一未尽善也。如逐都各立役首,管收田租,排定役次,此其出纳先後之▯,亦未免有不公之▯,将来难施刑罚,转添词诉,此二未尽善也。又如逐都所排役次,今目已是多有不公,而况三五年後,贫者或富,富者或贫,临事未免▯致争讼,此三未尽善也。所排役次,以上户轮充都、副保正,中下户轮充夏秋户长。上户安逸而下户陪费,此四未尽善也。”固尝即此四未尽善者而求之,盖始倡义役者,多乡闾之善士,惟恐当时议之未详而虑之未周。及踵接义役者,未必皆乡闾之善士,於是其▯日开,其流日甚。或以其材智足以把握,而专义役之利;或以其气力足以凌驾,乃私差役之权。曰倍法,曰析生,等第法皆无所考,而雇募人亦不与置;置必受约束、任驱使於义首者,可以教号乡曲,厌酒肉而有馀,否则佣钱不支,而当役者困矣。是以虐贫而优富,凌寡而暴孤。义役之名立,而役户不得以安其业;雇役之法行,而役户不得以安其居。信乎朱熹未尽善之▯,固如此也。

水心叶氏《义役跋》曰:“保正、长法不承引帖、催二税,今州县以例相驱,诃系鞭挞,遂使差役不行,士民同苦。至预醵钱给费,逆次第其先後,以应期会,名曰义役,然则有司失义甚矣。

译甚至最终落到家破产荡、不能自保的地步,反而比徭役造成的祸害还要严重。

由此可见,"差役"这个名称,是后世的人因为担任这类职务困苦卑贱,如同徭役一般,所以才这样称呼它,这并不是古人当初设置比长、闾胥、族师、党正这些官职的本来用意。

王安石说免役法符合《周官》中所说的府史、胥徒,以及《礼记·王制》中所说的"庶人在官者"。然而他不知道《周官》中的府史、胥徒,实际上是在比长、闾胥、族师、党正这些官员手下服劳役的人。苏轼说,自从杨炎制定两税法以后,租调与庸都已经并入两税之中了,如今两税制度依旧存在,为什么还要再另外征收庸钱呢?然而他不知道唐朝所说的"庸",是指征发徭役的身役,而不是指乡职而言。

这两位名公大概也都是习惯听闻了当时"差役"这个名称,只看到当时担任差役的人地位卑贱,所以才这样立论,但实际上这是错误地把差役与古代的乡官、徭役相类比了。

在上位的人既然轻贱这一职务,所以呵斥担任此职的人如同奴隶一般,对待他们如同罪囚一般;而在下位的人也就自轻自贱,所以有的人便依仗法令的漏洞去营私舞弊,有的人便藏匿盗贼来图谋规避差役,这些都不符合古人设立乡官的本意。

成周时代的事情已经很遥远了,汉朝对待三老、啬夫、亭长的做法,也难以指望后世能够做到。至于近代,役法的弊端就越来越多,关于役法的议论也就越来越详备。

元丰年间讲明了差役、雇役两种办法,成为一场重大的议论,然而大体而言,差役之所以让人视为畏途,是因为花费沉重,容易导致破家荡产罢了。

苏辙说,市井中的人应募充当差役,他们家中财力本来就不算富厚,从小生长在城市中,对官府衙门的事情习以为常,官吏即便想要侵夺盘剥他们,也无从下手;而种田务农的百姓生性像麋鹿一样胆小怯懦,一进入州县衙门,就已经自感惶恐畏惧,更何况他们家中拥有田产家业,官吏一有所求,无不满足答应,如果不是廉洁的官吏,谁能不为此动心呢?各种各样的侵扰勒索,恐怕又会照旧发生。

由此说来,之所以必须推行雇役法,是因为虽然不能使承担

余尝问为保正者,曰费必数百千;保长者,日必百馀千,不幸遇意外事,费辄兼倍,少不破家荡产,民之恶役,甚於寇雠。余尝疑之,官人以牧养百姓为职,当洁身驭吏,除民疾苦。且追则有期,约日以集,使贿必行,应追者任之可也。民实有产,视税而输,使赋必重,应输者任之可也。保正、长会最督促而已,何用自费数百千及百馀千,甚或兼倍,以至破家荡产乎?且此钱合而计之,岁以千百巨万,既不归公上,官人知自爱,又不敢取,谁则有此?余欲以其言为妄,然余行江、淮、闽、浙、洞庭之南北,盖无不为此言者矣。呜呼!此有司之所宜陈者也。余忝为长吏,不得为令佐自试其术,以破余疑而不能,意殊惨然。因孙君《义役》书成,辄题於後,以告其得为者。”

按:差役,古法也,其▯也,差设不公,渔取无艺,故转而为雇。雇役,熙宁之法也,其▯也,庸钱白输,苦役如故,故转而为义。义役,中兴以来,江、浙诸郡民户自相与诸究之法也,其▯也,豪强专制,寡弱受凌,故复反而为差。盖以事体之便民者观之,雇便於差,义便於雇,至於义而复有▯,则末如之何也已。窃尝论之,古之所谓役者,或以起军旅,则执干戈、胄锋镝而後谓之役;或以营土木,则亲畚锸、疲筋力然後谓之役。夫子所谓“使民以时”,《王制》所谓“岁不过三日”,皆此役也。至於乡有长,里有正,则非役也。柳子厚言,有里胥而後有县大夫,有县大夫而後有诸侯,有诸侯而後有方伯连帅,有方伯连帅而後有天子。然则天子之与里胥,其贵贱虽不侔,而其任长人之责则一也。其在成周,则五家设比长,二十五家设里宰,皆下士也。等而上之,则曰闾胥(掌二十五家。六乡),曰ガ长(掌一百家。六遂),皆中士也。曰族师(掌一百家。六乡),曰鄙师(掌五百家。六遂),皆上士也。曰党正(掌五百家。六乡),曰县正(掌二千五百家。六遂),皆下大夫也。曰州长(掌二千五百家。六乡),则中大夫也。周时,邻里乡党之事,皆以命官主之。至汉时,乡亭之任,则每乡有三老、孝悌、力田,掌观导乡里,助成风俗。每亭有亭长、啬夫,掌听狱讼、收赋税。又有游徼,掌巡禁盗贼。亦皆有禄秩,而三老、孝悌、力田为尤尊,可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繇戍(古之所谓复除者,复其繇戍耳,如三老,盖亦在复除之科。然则谓三老为役可乎)。尝以岁十月赐酒肉,或赐民爵一级,则三老、孝悌、力田必二级;赐民帛一匹,则三老、孝悌、力田必三四或五匹,其尊之也至矣。故戾太子得罪,而壶关三老得以言其冤;王尊为郡,而东郡三老得以奏其治状。

译差役完全没有花费,但由官府自己承担雇募的责任,那么服役这件事就与百姓自身没有直接关系,从而可以省去各种额外的花销;虽然不能使官吏不贪婪,但百姓既然已经出了雇募的费用,那么他本人就与官府之间没有了牵连,官吏的贪婪毒害也就无从施加了。

这种相互防范约束的办法,虽然与古人设立乡官的本意相去甚远,但作为挽救当时时弊的良策,也不得不这样做。

然而熙宁、元丰年间也有人说雇役法有不便之处,认为差役法有轮休歇息的时候,而雇役法则是每年都要出钱;差役法有些人户是轮不到承担的,而雇役法则是家家户户都要征收钱财,以致有人宁愿亲自服役也不愿意缴纳雇役钱的情况。

大概当时因服差役而破家的都是愚笨懦弱、畏惧多事的人,而那些狡猾奸黠之徒却自能应付周旋,反倒是那些花费本来就少的人,觉得出雇役钱是件不方便的事情。

而且当时各州县所征收的雇役钱,除了用来招募人应役之外,剩余的还用来充作典吏的俸禄开支,另外还有"宽剩钱"可以用来备荒赈灾。由此可见,当时充役所需的花费本来并不很重,所以雇役钱才足以支应这三方面的用度。

至于一旦承担了职役,被束缚在官府差事之中,就要左支右应、竭尽所有来筹办应付,即便倾尽仓廪也不足以赔偿,役期还没结束家产就已经耗尽了,事情已经发展到这般地步,那么雇役法又哪里还能够推行下去,雇役的钱财又哪里还能够办理完成?

由此可见,雇役法之所以在熙宁、元丰年间推行而百姓认为方便,元丰年间的诸位君子也都认为它是好办法,也是因为当时承担差役的花费本来就不多的缘故啊。

到了礼义消亡、贪婪成为风气的时代,做官吏的人把百姓当作狐兔一样的猎物,斜眼窥视、垂涎欲滴,唯恐不能及早下手掠取;做百姓的人把官吏当作强盗敌寇一样看待,藏身躲避,每天都担忧因财物而招致祸殃。上下双方互相窥伺,巧妙地互相算计,州县官吏专门把服役人户的贫富作为自己官运丰厚或凋敝的依据,百姓也专门把是否登记在服役名籍上,作为衡量自家家道兴衰的标志。

于是百姓把担任乡亭一类的

至於张敞、朱博、鲍宣、仇香之徒为显宦有声名,然其猷为才望,亦皆见於为亭长、啬夫之时。盖上之人爱之重之,未尝有诛求无艺、迫胁不堪之举;下之人亦自爱自重,未尝有顽钝无耻、畏避苟免之事。故自汉以来,虽叔季昏乱之世,亦未闻有以任乡亭之职为苦者也。隋时,苏威奏置五百家乡正,令理人▯词讼,而李德林以为本废乡官判事,为其里闾亲识,剖断不平,今令乡正专理五百家,恐为害更甚。诏集议,而众多是德林,遂废不置。然则隋时乡职或设或废,本无关於理乱之故,而其所以废者,盖上之人重其事而不轻置,非下之人畏其事而不肯充也。至唐睿宗时,观监察御史韩琬之疏,然後知乡职之不愿为,故有避免之人(琬言“往年两京及天下州县学生、佐史、里正、坊正,每一员阙,先拟者辄十人。顷年,差人以充,犹致士逸,即知政令风化渐以▯也)。唐宣宗时,观大中九年之诏,然後知乡职之不易为,故有轮差之举(诏以州县差役不均,自今每县据人贫富及差役轻重作差科簿,送刺史检署讫,锁於令厅,每有役事,委令据簿轮差)。自是以後,所谓乡亭之职至困至贱,贪官污吏非理徵求,极意凌蔑,故虽足迹不离里闾之▯,奉行不过文书之事,而期会追呼,笞▯比较,其困踣无聊之状,则与以身任军旅、土木之徭役者无以异,而至於破家荡产,不能自保,则徭役之祸反不至此也。然则差役之名,盖後世以其困苦卑贱,同於徭役而称之,而非古人所以置比、闾、族、党之官之本意也。王荆公谓免役之法合於《周官》所谓府史、胥徒,《王制》所谓庶人在官者。然不知《周官》之府史、胥徒,盖服役於比、闾、族、党之官者也。苏文忠公谓自杨炎定两税之後,租调与庸两税既兼之矣,今两税如故,柰何复欲取庸钱?然不知唐之所谓庸,乃征徭之身役,而非乡职之谓也。二公盖亦习闻当时差役之名,但见当时差役之贱,故立论如此,然实则误举以为比也。上之人既贱其职,故叱之如奴隶,待之如罪囚;下之人复自贱其身,故或倚法以为奸,或匿贼以规免,皆非古义也。成周之事远矣,汉之所以待三老、啬夫、亭长者,亦难以望於後世。如近代则役法愈▯,役议愈详。元▯▯讲明差雇二法,为一大议论,然大概役之所以不可为者,费重破家耳。苏黄门言,市井之人应募充役,家力既非富厚,生长习见官司,吏虽欲侵渔,无所措手;耕稼之民性如麋鹿,一入州县,已自慑怖,而况家有田业,求无不应,自非廉吏,谁不动心,凡百侵扰,当复如故。以是言之,则其所以必行雇役者,盖虽不能使充役之无费,然官自任雇募之责,则其役与民不同,而横费可以省;虽不能使官吏之不贪,然民既出雇募之费,则其身与官无预,而贪毒无所施。

译职役看得如同赴汤蹈火一般可怕,官府又用"复除"的说法向百姓邀利索价,借此获取他们的钱财。凡是被列入复除范围之内的人家,得以苟且延续度日,而被列入职役范围之内的人家,则立刻家产耗尽,即便是有智谋的人,也无法为此谋划出路了。

所谓正本清源的道理,那就一定要朝廷用礼义廉耻这四种纲纪来勉励士大夫,让他们的俸禄与其所任之事相称,不要使他们产生多方聚敛财物的恶习;士大夫也应当以礼义廉耻自我勉励,努力做善事好事,稍微怀有一些造福百姓的心意。

然后铲除奸邪贪婪的胥吏,来消除他们对百姓的蠹害;削减非正常的额外摊派支备,来保养百姓从事生产的力量。赋税征收的簿册必须核实清楚,不要让人代人缴纳所拖欠的税款;传唤追呼的期限约会必须明确,不要让人无故受到延误怠慢的处罚。

这样一来,役使百姓的人就如同父母教导子弟一般,恩爱早已使人信服;被役使的百姓也如同手臂手指保护自己的心腹一般,辛勤劳苦也不推辞。既然没有困苦的忧虑,也不会产生逃避规免的念头,那么按照名籍征召差役就可以了,又何必纷纷扰扰地去讲什么雇役、义役呢?

否则的话,把夏商周三代以来比、闾、族、党这些制度用来联络凝聚百姓、使上下相互维系的良法,反而变成了残害百姓的一大祸事,我实在不明白这其中的道理何在。

○复除

周朝乡大夫的职责,是按年按时登记各家人丁的多少,甄别其中可以承担差役的人,国都之内从身高七尺以上到六十岁以下的人,郊野之地从身高六尺以上到六十五岁以下的人,都要加以征发。而应予免除的,国都之内地位尊贵者、贤能者、有才能者、正在服公事者、年老者、有疾病者,都应当免除("舍",就是免除差役,不收其服役的事情。"贵",就像现在的宗室以及关内侯都予以免除。"服公事者",就像现在官吏有复除一样。"老者",是指像现在八十、九十岁的老人可以免除"羡卒"服役一样)。

《旅师》篇说:凡是新迁徙来的人,都听凭其自行处置,免除他们的征发劳役(新迁来的人予以免除)。《均人》篇说:遇到饥荒瘟疫之年,就不征发力役("政"字读作"征")。

《王制》篇说:命令乡里

此其相与防闲之术,虽去古义远甚,然救时之良策亦不容不如此。然熙、丰▯言其不便者,则谓差役有休歇之时,而雇役则年年出费;差役有不及之户,而雇役则户户徵钱,至有不愿输钱而情愿执役者。盖当时破家者皆愚懦畏事之人,而桀黠之徒自能支吾,而费用少者反以出雇役钱为不便。又当时各州县所徵雇役钱,除募人应役之外,又以其馀者充典吏俸给之用,又有宽剩钱可以备凶旱赈救。可以见当时充役之费本不甚重,故雇役之钱可以备此三项支用也。若夫一承职役,羁身官府,则左支右吾,尽所取办,倾▯倒廪不足赔偿,役未满而家已罄,事体如此,则雇役之法岂复可行,雇役之金岂复能了?然则此法所以行之熙、丰而民便之,元▯诸君子皆以为善者,亦当时执役之费本少故也。礼义消亡,贪饕成俗,为吏者以狐兔视其民,睥睨朵颐,惟恐堕阳之不早;为民者以寇戎视其吏,潜形匿影,日虞怀璧之为殃。上下狙伺,巧相计度,州县专以役户之贫富为宦况之丰杀,百姓亦专以役籍之系否验家道之兴衰。於是民▯视乡亭之职役如蹈汤火,官又以复除之说要市於民,以取其赀。其在复除之科者,苟延岁月,而在职役之列者,立见虚耗,虽有智者,不能为谋矣。所谓正本澄源之论,必也朝廷以四维励士大夫,饩廪称事,无俾有多藏之恶;士大夫以四维自励,力行好事,稍能以泽物存心。然後锄奸贪之胥吏,以去其蠹害;削非泛之支备,以养其事力。赋敛之簿书必核,无使代逋欠之输;勾呼之期会必明,▯使受稽慢之罚。夫然,故役人者如父母之令其子弟,恩爱素孚;役於人者如臂指之护其腹心,劬劳不惮。既无困苦之忧,不作避免之念,则按籍召而役之可矣,奚必曰雇、曰义之纷纷哉?不然,举三代以来比、闾、族、党之法所以联属其民,上下相维者,反藉为厉民之一大事,愚不知其说矣。

○复除

周乡大夫之职,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之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舍,役除,不收役事也。贵,若今宗室及关内侯皆复也。服公事者,若今吏有复除也。老者,谓若今八十、九十复羡卒也。)

《旅师》:凡新▯之治皆听之,使无征役(新徙来者复之也)。《均人》:凶札则无力政(“政”读作“征”)。

《王制》: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升於司徒者,不征於乡;升於学者,不征於司徒,曰造士(不征,不给其徭役)。

五十不从力政(力政,城道之役也)。

译评选出优秀的士人,晋升给司徒,这称作"选士"。司徒再从选士中评选出更优秀的,晋升到大学去学习,这称作"俊士"。已经晋升给司徒的,乡里就不再征发他服役;已经晋升到大学的,司徒也不再征发他服役,这称作"造士"("不征",是指不再让他承担徭役)。

年满五十岁的人不再承担力役(力役,指修筑城墙道路一类的劳役)。家中有八十岁老人的,可免除一个儿子的力役。家中有九十岁老人的,全家都免除力役。家有残疾且非旁人照料就无法生活的,可免除一人的力役。父母去世服丧的,三年之内免除力役。服齐衰、大功之丧的,三个月内免除力役。即将迁徙到诸侯国去的,三个月内免除力役。从诸侯国迁来定居的,一年之内免除力役(大夫采地的百姓迁徙到诸侯国去做平民,因为是亲身迁徙,理应给予复除优待,但诸侯国地域宽广而差役较少,所以只三个月免除力役。而从诸侯国迁来大夫的采邑之家,因大夫的差役较多而地域狭小,所以要一年免除力役)。

汉高祖二年,蜀地、汉中一带的百姓因供给军需劳苦,免除他们两年的租税。关中地区从军的士卒,免除其家中一年的赋役。乡三老、县三老,免除其徭役兵戍。

高祖五年,下诏凡诸侯的子弟留居关中的,免除其徭役十二年,那些返回本国的减半为六年;军中的官吏士卒赐给爵位,凡爵位在七大夫以上的,都免除其本人及全户的赋役差事。

高祖七年,百姓生育子女的,免除两年的赋役差事。

高祖八年,下令凡官吏士卒随军到达平城以及守卫城邑的,都终身免除赋役差事。

高祖十一年,凡各县坚守城池不向反叛之寇投降的,免除三年租税。丰邑百姓迁徙到关中的,都免除其本人的赋役。跟随高祖进入蜀地、汉中、关中的士卒,都终身免除赋役。

高祖十二年,下诏凡官吏两千石以上、曾随军进入蜀地、汉中、平定三秦的,都世世代代免除赋役。将沛地定为汤沐邑,免除当地百姓的赋役,世世代代不承担任何差事。沛地的父老兄弟请求也免除丰邑的赋役,于是就一并免除了丰邑的赋役,待遇比照沛地。又下诏令二十家为秦始皇帝守护陵墓,楚、魏

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政。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齐▯、大功之丧,三月不从政。将徙於诸侯,三月不从政。自诸侯来徙家,期不从政(大夫采地之民徙於诸侯为民,以其亲徙,当须复除,但诸侯地宽役少,故三月不从政。自诸侯来徙大夫之家邑,大夫役多地狭,故期不从政)。

汉高祖二年,蜀、汉民给军事劳苦,复勿租税二岁。关中卒从军者,复家一岁。乡三老、县三老,复勿徭戍。

五年,诏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军吏卒赐爵,非七大夫已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

七年,民产子,复勿事二岁。

八年,令吏卒从军至平城及守城邑者,皆复终身勿事。

十一年,诸县坚守不降反寇者,复租三岁。丰人徙关中者,皆复其身。士卒从入蜀、汉、关中者,皆复终身。

十二年,诏吏二千入蜀、汉定三秦者,皆世世复。以沛为汤沐邑,复其民,世世无有所与。沛父兄请复丰,乃并复丰,比沛。又诏秦始皇帝守家二十家,楚、魏、齐各十家,赵及魏公子无忌各五家,令视其冢,复无与他事。

惠帝四年,举民孝悌、力田者复其身。

文帝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募民守塞皆赐高爵,复其家(令民入粟,至五大夫,乃复一人)。西边、北边之郡,虽有长爵,不轻得复。

三年,幸太原,复晋阳、中都民三岁租。

四年,复诸刘有属籍者,家无所与。

景帝遗诏,出宫人归其家,复终身。

武帝建元元年,民年八十复二算,九十复甲卒。又诏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给米粟为糜。鬻,之六反),为复子若孙,令得身率妻妾,遂其供养之事。

武帝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复其身。登礼中岳,以山下户凡三百,封崇高,为之奉邑,独给祠,复无有所与。府库并虚,乃募民能入奴婢者,得以终身复。桑弘羊请令民入粟甘泉各有差,以复终身。时兵革数动,民多买复及五大夫、千夫,调发之士益鲜。

宣帝地节二年,诏

译、齐三国旧地各十家,赵国以及魏公子无忌各五家,让他们看管其陵墓,免除他们其他一切差事。

惠帝四年,选拔百姓中孝顺友悌、努力耕作田地的人,免除他们本人的赋役。

文帝礼遇年高的老人,家有九十岁老人的,免除一个儿子的赋役;家有八十岁老人的,免除两个人的算赋差事。招募百姓去戍守边塞,都赐给较高的爵位,免除其全家的赋役(规定百姓缴纳粮食,达到五大夫的爵级,才能免除一人的赋役)。西边、北边靠近边境的郡,即便拥有较高的爵位,也不轻易获得免除赋役的待遇。

文帝三年,巡幸太原,免除晋阳、中都两地百姓三年的租税。

文帝四年,凡登记在皇族属籍之内的刘姓宗室,一律免除全家的赋役差事。

景帝临终遗诏,放出宫女让她们回归本家,终身免除她们的赋役。

武帝建元元年,百姓年满八十岁的,免除两算的赋役;年满九十岁的,免除充当甲卒的兵役。又下诏,凡百姓年满九十岁以上的,已经有了受赐米粥的法令(发给米粟熬成粥。"鬻"读作"之六反"),如今再免除其子孙的赋役,让他们能够亲身率领妻妾,专心从事奉养老人的事务。

武帝为博士官设置弟子五十人,免除他们本人的赋役。武帝登嵩山举行祭礼时,将山下共三百户人家封为"崇高",作为供奉嵩山祭祀的属邑,专门供给祭祀之用,免除他们其他一切差事。当时国库财政空虚,于是招募百姓能够献纳奴婢的人,可以终身免除赋役。桑弘羊建议令百姓向甘泉宫缴纳粮食,按数额多少给予不同待遇,以此换取终身免除赋役。当时因战事屡次发动,百姓大多购买免除赋役的资格以及五大夫、千夫的爵位,可供朝廷征调派遣的士卒因此更加稀少了。

宣帝地节二年,下诏

:“博陆侯功德茂盛,复其後,世世母有所与,功如萧相国。”

地节三年,诏流民还归者,且勿算事。

译:"博陆侯功德深厚,免除他后代的赋役,世世代代不必承担徭役,功劳如同萧相国。"

地节三年,下诏规定流民返回原籍的,暂且不征收赋税徭役。

地节四年,诏有大父母、父母丧者。勿徭事,使得送终,尽其子道。

元康元年,复高皇帝功臣绛侯周勃等百三十六人家子孙,令奉祭祀,世世勿绝。其毋嗣者,复其次。

元帝好儒,能通一经者复。数年,以用度不足,更为设员千人。

永光三年,用度不足,民多复除,无以给中外徭役。

世祖建武五年,诏复济阳二年徭役(帝生於济阳,故复之)。

十九年,幸汝南南顿县,赐吏人,复南顿岁租一岁。

父老叩头言,愿赐复十年。帝曰:“天下重器,常恐不任,日复一日,安敢远期十年乎?”吏人又言:“陛下实惜之,何言谦也?”帝大笑,复增一岁。

二十年,复济阳县徭役六岁。

三十年,复济阳县徭役一岁。

明帝永平五年,常山三老言:“上生於元氏,愿蒙优复。”诏曰:“丰、沛、济阳,受命所由,加恩报德,▯其宜也。今永平之政,百姓怨结,而吏人求复,令人愧笑。重逆此县之拳拳,其复元氏田租、更赋六岁,劳赐县掾史及门阑走卒。”

桓帝永康元年,复博陵、河▯二郡,比丰、沛。

灵帝光和六年,复长陵县,比丰、沛。

徐氏曰:“按汉之有复除,犹《周官》之有施舍,皆除其赋役之谓也。然西京时,或以从军,或以三老,或以孝悌、力田,或以明经,或以博士弟子,或以功臣後,以至民产子者,大父母、父母之年高者,给崇高之祠者,莫不得复,其▯美意至多。至东都所复,不过济阳、元氏、南顿数邑,为天子之私恩矣。”

按:《周官》及《礼记》所载周家复除之法,除其征役而已,至汉则并赋税除之,岂汉之法优於周乎?曰:非也。盖赋税出於田,而周人之田则皆受之於官。其在复除之例者,如所谓贵者、贤者、能服公事者,即公卿大夫以及庶人在官之流,皆受公田之禄以代耕,未尝予之田而使之躬耕者也。所谓老者、疾者,则不能耕而不复给以田,且仰常饩於官者也。所谓新氓之迁徙者,则是未及授以田者也。此数色之人,既元无田,则何有於赋税?故只除其征役。至汉,则田在民▯,官不执授受之柄,亦无复应受与不应受之法矣,故在复除之例者,并除其赋役也。然汉以後则官户之有荫,至单丁或老疾者,除其役则有之,亦不复闻有除税之事矣。

魏黄初元年之後,始开太学。至太和、青龙中,中外多事,人怀避就,虽性非解学,多求诣太学。诸生有千数,而诸博士率皆粗疏,无以教弟子,弟子本亦避役,竟无能习学,冬来春去,岁岁如是。

王褒门人为本县所役,求褒为属。

译权利柄的做法,然而当时最初并未因此专门设置官职。据《太宗实录》记载,太宗对赵普等人说:'王仁赡放纵官吏为非作歹,各州的场院都隐匿侵吞官府的钱财。我刚即位时,把这些人全部罢黜,分别命令使臣掌管这些事务,收入的利益于是增加了好几倍。'由此可见,各州分派使臣监当税务是从太宗时开始的。雍熙三年才正式著录于法令,规定监当使臣、京朝官都三年一换,并委托知州、通判负责提举督察,于是就成为定制。"

关卡市场的税收,凡是布帛、器具、香药、珍宝货物、羊猪,以及民间典卖田庄、店铺住宅、马牛、驴骡、骆驼等牲畜,

褒曰:“卿学不足以庇身,吾德薄,不足以荫卿,属之何益?且吾不捉笔已四十年。”乃步担乾饭,儿负盐豉,门徒从者千馀人。安邱令以为见已,整衣出迎之於门,褒乃下道至土牛,磬揖而立,云门生为县所役,故来送别,执手涕泣而去。令即放遣诸生。

唐制: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缌麻以上亲,内命妇一品以上亲,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职事、勋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县男父子,国子、太学、四门学生、俊士,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籍者,皆免课役。凡主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若老及废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九品以上官,不课。四夷降户附以宽乡,给复十年。奴婢纵为良人,给复三年。役外蕃人,一年还者给复三年,二年者给复四年,三年给复五年。又诏诸宗姓未有职任者,不在徭役之限。

元宗初立求治,蠲徭役者给蠲符,以流外及九品京官为蠲使,岁再遣之。

白履忠召拜朝散大夫,乞还。吴竞谓之曰:“子素贫,不г斗米匹帛,虽得五品何益?”履忠曰:“往契丹入寇,家取排门夫,吾以读书,县为免。今终身高卧,宽徭役,岂易得哉!”

唐制:诸司捉钱户,皆给牒蠲免徭役(详见《杂征榷门》)。

宋真宗皇帝乾兴元年,臣僚上言官势户及将校衙前占田避役之害(见《差役门》)。

仁宗时,初,官八品已下死者子孙役同编户,诏特蠲之。民避役者或窜名浮图籍,号为出家,赵州至千馀人,州以为言,遂诏出家者须落▯为僧,乃可免役。

神宗熙宁四年,颁募役法於天下。诏崇奉圣祖及祖宗陵寝神御寺院、宫观,免纳役钱。

诸旌表门闾有敕书,及前代子孙於法有荫者,所出役钱依官户法,赐号处士非因技授者准此。

按:自熙宁助役之法既行,凡品官、形势以至僧道、单丁该免役之科者,皆等第输钱,无所谓复除矣。然数者之输钱,轻重不等,其详见《户役门》,兹更不备录。

中兴以後,差役之法,品官限田有制,死亡子孙减半,荫尽差役同编户(详并见《户役门》)。

●卷十四 征榷考一

○征商关市

《周官 司市》:国凶荒札丧,则市无征而作布(有灾害,物贵,市不税,为民困乏也。金铜无凶年,因物贵,大铸泉以饶民)。

廛人:掌敛市纟次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而入於泉府(布,泉也。郑司农云:“纟次布,列肆之税布。”杜子春云:“总当为亻▯,谓无肆立持者之税也。”元谓:“总读如租▯▯之▯▯。▯▯布,谓守斗斛铨衡者之税也。

译以及商人贩卖茶盐,都要征税,若有人胆敢隐匿货物财货,被官府查获的,没收其三分之一,把其中一半赏给捕获者。贩卖运输而不经由官定道路的,加以治罪。凡官府所需要的物资,抽取十分之一,称为抽税。自唐朝以来,藩镇多自行其是,擅自征收利益,此后各割据政权聚敛财货以自给,因此征税尤为繁多。宋朝每收复一处疆土,必定下诏免除或减省当地的赋税。凡州县都设有税务机关,关卡城镇有的也设有,规模大的就专门设置官员监管(景德二年,下诏各路商税年额达三万贯以上的,由审官院选派亲民官前往监临),规模小的就由知县、县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