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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文献通考一百七十

卷一百六十九 刑考八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2928–2942 段

”)。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宥,宽也。民言杀,杀之;言宽,宽之。上服,劓、墨也。下服,宫、刖也)。

《王制》,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以求民情断其狱讼之中也。三刺法见前)。有旨无简不听(简,诚也。有其意无其诚者,不论以为罪),附从轻(附,施刑也。求出之使从轻),赦从重(虽是罪可重,犹赦之)。疑狱,汜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小大,犹轻重。已行故事曰比)。

《君陈》,王曰:“君陈,殷民在辟,予曰‘辟’,尔惟勿辟;予曰‘宥’,尔惟勿宥:惟厥中。”

穆王《吕刑》,上刑▯轻下服,下刑▯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事在上刑而情▯轻,则服下刑,舜之“宥过无大”,《康诰》所谓“大罪非终”是也。事在下刑而情▯重,则服上刑,舜之“刑故无小”,《康诰》所谓“小罪非眚”是也。若诸罚之轻重,亦皆有权焉。权者,进退推移,以求其轻重之宜也。刑罚世轻世重者,《周礼》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随时而为轻重者也。轻重诸罚有权者,权一人之轻重也;刑罚世轻世重者,权一世之轻重也。惟齐非齐者,法之权也;有伦有要者,法之经也。言刑罚虽惟权变是▯,而齐之以不齐焉,至其伦要所在,盖有截然而不可紊者矣。此两句总结上意也)。

《大戴礼》,刑法者,御人之衔勒也。吏者,辔也。刑者,策也。天子,御者;内史、太史,左右手也。古者以法为衔勒,以官为辔,以刑为策,以人为手,而御天下。公家不畜刑人,大夫不养,士遇之途不与之言,屏诸四方,唯其所如,不及以政,不欲生之故也。又曰刑不上大夫者,古之大夫有坐不廉污秽者,则曰“▯簋不饰”;淫乱男女无别者,则曰“帷薄不修”;罔上不忠者,则曰“臣节未著”;罢软不胜任者,则曰“下官不职”;干国之纪者,则曰“行事不请”。此五者,大夫定罪名矣,不忍斥然以正呼之。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闻有谴发,则自冠▯缨,盘水加剑,造乎阙而自请罪,君不使有司执缚牵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跪而自裁,君不使人ㄏ引而刑杀之也,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礼矣。”是曰刑不上大夫。

汉高帝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谓处断也)。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传所当比律令以闻。

译》记载,周王说:"君陈啊,殷商的百姓有犯法的,我说'应当治罪',你切不可就治罪;我说'应当宽宥',你切不可就宽宥:只要求得恰当公正。"

周穆王的《吕刑》说,应当判上等刑罚的,情节较轻则服下等刑罚,应当判下等刑罚的,情节较重则服上等刑罚,各种刑罚的轻重都有权衡变通,刑罚随着时代不同而或轻或重:追求的是齐一而非机械的一律,要有条理、有要领(事情属于上等刑罚而情节较轻,就服下等刑罚,这就是舜所说的"宽宥过失不论多大",《康诰》所说的"大罪并非有意为之"就是这个意思。事情属于下等刑罚而情节较重,就服上等刑罚,这就是舜所说的"惩罚故意不论多小",《康诰》所说的"小罪并非出于过失"就是这个意思。至于各种刑罚的轻重,也都有权衡变通。所谓权,就是进退推移,来求得轻重的适宜。刑罚随时代或轻或重,是说《周礼》中对新建立的国家用轻典治罪,对动乱的国家用重典治罪,对太平的国家用中典治罪,是根据时势来决定轻重的。各种刑罚的轻重有权衡,是权衡一个人罪行的轻重;刑罚随时代或轻或重,是权衡一个时代的轻重。追求齐一而非一律,是法的权变;有条理有要领,是法的常道。是说刑罚虽然唯有权变是从,但用不整齐的方式来使之齐一,至于其中的条理要领所在,还是有截然不可紊乱的地方。这两句是总结上文的意思)。

《大戴礼》说,刑法,是驾驭人的马衔和缰绳。官吏,是马缰。刑罚,是马鞭。天子,是驾车的人;内史、太史,是天子的左右手。古人把法当作马衔缰绳,把官职当作马缰,把刑罚当作马鞭,把人当作双手,来驾驭天下。公家不豢养受过刑罚的人,大夫不供养他们,士人在路上遇到他们不与之交谈,把他们摈弃到四方,任凭他们到哪里去,不让他们参与政事,这是不愿意让他们活下去的缘故。又说刑不上大夫,是因为古代的大夫如果犯了贪污不廉洁的过错,就说"祭器不加整饰";如果淫乱、男女无别,就说"帷帐没有整治好";如果欺罔君上、不忠诚,就说"为臣的节操还不够彰显";如果懈怠软弱、不能胜任职守,就说"下属官员未尽职守";如果触犯了国家的纲纪,就说"办事没有请示"。这五种情况,是给大夫定罪名的说法,不忍心直接明白地指斥他。因此大夫犯了罪,如果属于五刑的范围,听说有谴责的命令下达,就自己戴上冠、系上冠缨,捧着盘水加上剑,来到宫阙前自己请罪,君主不派有关官员去捉拿捆绑、牵引施加刑罚。如果犯了大罪的,一听到命令就面向北跪下自杀,君主不派人牵引拉扯而将其处以刑杀,说:"这是大夫自己招致的啊!我对待你已经是有礼了。"这就叫做刑不上大夫。

汉高帝七年,下制诏给御史:"案件有疑问的,官吏有的不敢决断,有罪的人拖延很久不加论处,无罪的人也长久被拘押而不能决断。从今以后,各县、道的官府案件有疑问的,都分别上报给所属的二千石官员,二千石官员按照罪名给予批复(是说做出处断)。不能决断的,都转送给廷尉,廷尉也应当给予批复。廷尉也不能决断的,就详细写成奏章,附上应当援引比照的律令,报告给我知道。"

文帝时,张释之担任廷尉,罪行有疑问的就从有利于百姓的角度处理。

当时皇上出行经过中渭桥,有一个人从桥下跑出来,惊了皇帝车驾的马匹。于是派骑兵将他捉住,交给廷尉审理。张释之上奏判决说:"这个人冲撞了皇帝的车驾,应当罚金。"皇上愤怒地说:"这个人亲自惊了我的马,幸亏马性情温顺,如果换了别的马,岂不是要伤害我了吗?可廷尉竟然只判他罚金!"张释之说:"法律,是天下人共同遵守的。如今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如果再加重处罚,这就使法律在百姓面前失去了公信力。况且当时,如果皇上派人当场把他杀了也就算了。如今既然已经交给廷尉审理,廷尉是天下公平的象征,一旦有所偏差,天下人执法都会随之轻重不一,百姓又将如何安放自己的手脚呢?希望陛下明察。"皇上过了很久才说:"廷尉的判决

”

文帝时,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

时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乘舆马惊。於是使骑捕之,属廷尉。释之奏当:“此人犯跸,当罚金。”上怒曰:“此人亲惊吾马,马赖和柔,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下公共之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时,上使使诛之则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天下皆用法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上良久曰:“廷尉当是也。”其後人有盗高庙座前玉环,得,帝怒,下廷尉治。释之按盗宗庙服御物者为奏,当弃市。上大怒曰:“人无道,乃盗先帝器!吾属廷尉者,欲置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庙意也。”释之免冠顿首谢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逆顺为基。今盗宗庙器而族之,假令愚民取长陵一А土,陛下且何以加其法乎?”帝乃白太后,许之。

孝景中五年,诏:“诸狱疑,若虽文致於法而於人心不厌者,辄谳之。”

後元年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司。有司所不能决,移廷尉。有令谳而後不当,谳者不为失(师古曰:“假令谳讫,其理不当,所谳之人不为罪失。”)。欲令治狱者务先宽。”

时廷尉上囚访年继母陈论杀访年父,访年因杀陈,依律,杀母以大逆论,帝疑之。武帝时年十二,为太子,在旁,帝命问之。太子答曰:“夫继母如母,明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於母。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则下手之日,母恩绝矣。宜与杀人者同,不宜与大逆论。”从之。

文帝时,诏除收孥相坐法。

景帝时,诏:“高年、鳏寡、幼弱、孕妇、师、侏儒有罪当鞫系者。颂系之。”(并详见《刑制门》)

武帝时,儿宽为廷尉史,以古法义决疑狱,张汤甚重之。时上方向文学,汤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汤虽文深意忌不专平,然得此声誉。而深刻吏多为爪牙用者,依於文学之士。

宣帝时置廷平,季秋後请谳。时上常幸宣室,斋居而决事。(详见《刑制门》)

成帝诏:“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条奏。”(详见《刑制门》)

沛县有富家翁,赀三千馀万,小妇子年才数岁,顷失其母。父无亲近,其女不贤。翁病困,思念恐争其财,儿必不全,因呼族人为遗书,令悉以财属女,但遗一剑,云儿年十五,以还付之。其後果不肯与,儿诣郡自言求剑。时太守何武得其条辞,因录女及婿,省其手书,顾谓掾吏曰:“女性强梁,婿复贪鄙。

译是对的。"后来有人偷了高祖庙前的玉环,被抓获,皇帝大怒,交给廷尉治罪。张释之按照盗窃宗庙服饰御用之物的罪名上奏,判处弃市。皇上大怒说:"这人无法无天,竟敢盗窃先帝的器物!我把他交给廷尉,是想灭他全族,而你却按照法律条文上奏判决,这不是我用来恭敬承奉宗庙的本意。"张释之脱下帽子叩头谢罪说:"按照法律这样判决已经足够了。况且罪行相等,也要看是顺理还是逆理来作为区分的根据。如今偷盗宗庙器物就要灭族,假使有愚昧的百姓挖取长陵上的一捧土,陛下又将用什么刑罚来加在他身上呢?"皇帝于是禀告太后,同意了这个判决。

孝景帝中元五年,下诏说:"各种案件有疑问的,如果虽然按文字条文可以定罪但在人心上却难以接受的,就应当重新审议。"

孝景帝后元元年下诏说:"案件审理,是重大的事情。人有智愚之分,官吏有上下之别。案件有疑问的,交由有关官员重新审议。有关官员不能决断的,转送给廷尉。已经下令重新审议之后如果判决不当,参与重新审议的人不算失职(师古说:"假如重新审议完毕,其中的道理判断得不恰当,参与审议的人不算犯罪、不算失职。")。要让审理案件的官员务必以从宽处理为先。"

当时廷尉呈上一个案件,防年的继母陈氏诬告杀害了防年的父亲,防年因此杀死了陈氏,依照法律,杀害母亲应当以大逆罪论处,皇帝对此有疑问。武帝当时年方十二岁,身为太子,在旁边侍立,皇帝命他回答这个问题。太子回答说:"继母虽然如同母亲,但毕竟名分不及生母,只是因为父亲的缘故,才把她比照母亲对待。如今这个继母行为不端,亲手杀害了她的丈夫,那么在她动手的那一天,母子的恩义就已经断绝了。应当与杀人罪同样论处,不应当以大逆罪论处。"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

文帝时,下诏废除了收孥连坐的法令。

景帝时,下诏说:"年老的人、鳏寡孤独的人、幼弱的人、孕妇、乐师、侏儒,凡是犯罪应当拘禁审讯的。都要用宽松的方式拘禁他们。"(都详见《刑制门》)

武帝时,儿宽担任廷尉史,用古代法律的义理来判决疑难案件,张汤非常器重他。当时皇上正倾心于文学经术,张汤审理重大案件,想要援引古代经义,于是奏请挑选学习《尚书》、《春秋》的博士弟子,补任为廷尉史。张汤虽然文法深刻、心存忌讳,不能完全公正,但因此获得了这样的名声。而那些用法苛刻的官吏大多成为他的爪牙,依附于研习文学经术的士人。

宣帝时设置了廷平之职,每年秋季之后申请重新审议案件。当时皇上常常临幸宣室,斋戒静居来决断事务。(详见《刑制门》)

成帝下诏:"命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以及熟悉法律条令的人,商议减轻死刑以及可以蠲除、简省的条文,要使条文清楚明白、容易理解,逐条上奏。"(详见《刑制门》)

沛县有一户富人,家产三千多万,小老婆生的儿子才几岁,不久失去了母亲。父亲没有亲近的族人,而他的女儿又不贤惠。这位老翁病重之时,考虑到担心女儿争夺家产、儿子必定难以保全,于是叫来族人写下遗书,命令把全部家产都交给女儿,只留下一把剑,说等儿子十五岁时,把剑还给他。后来女儿果然不肯把剑给弟弟,儿子到郡里去申诉、索要那把剑。当时太守何武得到诉状的内容,于是把女儿和女婿都记录在案,仔细审阅那份遗书,回头对属吏说:"这个女儿性情强悍蛮横,女婿又贪婪卑鄙。老翁担心他们会残害幼子,又估计幼子得到这份家产也不能保全,所以姑且把家产给了女儿,实际上是寄放在她那里罢了,本不应当把那把剑也给她。剑,是用来决断事情的信物,儿子十五岁时,智力已经足以自立。老翁料想这女儿女婿一定不肯归还那把剑,儿子必定要告到官府,官府或许能够查明真相,让他得以伸张。这种寻常之辈哪里能想得这么深远呢!"于是把全部家产都判给了儿子。又说:"这个恶女婿、坏女儿,白白让他们温饱了十年,也算他们侥幸了。"评论的人对何武十分佩服。

薛宣担任丞相时,弟弟薛循担任临某县令,继母一直跟随薛循在任所居住。薛宣要把继母接来奉养,薛循不肯放行。后来

畏残害其儿,又计小儿得此财不能全护,故且与女,实寄之耳,不当以剑与之。夫剑者,所以决断限,年十五者,智力足以自居。度此女、婿必不复还其剑,当关县官,县官或能证察,得见申展。此凡庸何能思虑弘远如是哉!”悉取财以与子。曰:“敝女恶婿,温饱十岁,亦以幸矣。”论者大服武。

薛宣为丞相时,弟循为临▯令,後母常随循居官。宣迎後母,循不遣。後母病死,循去官持服。宣谓循三年服少能行之者,兄弟相▯不可(▯者,执意不同,犹如色之▯杂)。循遂竟服,繇是兄弟不和。後宣免丞相,加特进。久之,哀帝即位,博士申咸给事中,亦东海人,毁宣不供养行丧服,薄於骨肉,前以不忠孝免,不宜复封列侯在朝省。宣子况为右曹侍郎,数闻其语,赇客杨明,钦令创咸面目,使不居位(创谓伤之)。会司隶缺,况恐咸为之,遂令明钦遮斫咸宫门外,断鼻唇,身八创。事下有司议,御史中丞众等议(史失众姓)奏曰:“况朝臣,父故宰相,封列侯,不相敕承教化,而骨肉相疑,咸受循言以谤毁宣,咸所言皆宣行迹,众人所共见,公家所宜闻。况知咸给事中,恐为司隶举奏宣,而公令明等迫切宫阙,要遮创戮近臣於大道人众中,欲以鬲塞聪明,杜绝论议之端(鬲与隔同。杜,塞也)。桀黠无所畏忌,万众ん讠华,流闻四方,不与凡人忿怒争斗同。臣闻敬近臣,为近主也。礼,下公门,式路马(过公门则下车,见路马则抚式,盖崇敬也。式,车前横木),居处畜产且犹敬之。《春秋》之义,意恶功遂,不免於诛(遂,成也。言举意不善,虽成功犹加诛),上浸之原不可长也(浸,近也。伤戮大臣,有所逼近也。浸,亦作侵,犯也,其义两通。长音竹两反)。况首为恶,明手伤,功意俱恶(手伤人为功,使人伤人为意),皆大不敬,明当以重论,及况皆弃市。”廷尉直▯议曰:“律曰:‘斗以刃伤人,完为城旦,其贼加罪一等,与谋者同罪。’诏书无以诋欺成罪(诋,毁也,丁礼反)。传曰:‘遇人不以义而见<疒只>者,与<疒只>人之罪钧,恶不直也(以杖手殴击,破其皮,肿起青黑,伤无创瘢者,律谓之<疒只>▯。遇人不以义为不直,虽见殴罪同殴也。<疒只>音枳。▯音鲔)。’咸厚善循,而数称宣过恶,流闻不谊,不可谓直言(咸为循而毁宣,是不义而不直)。况以故谋伤咸,计谋已定,後闻置司隶,因前谋而趣明(趣读曰促),非以恐咸为司隶故造谋也。本争私变,虽於掖门外伤咸道中,与凡人争斗无异。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古今之通道,三代所不易也。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至於刑罚不中,而人无所措手足(措置也)。

译继母病死,薛循辞官为她守丧。薛宣认为三年丧期很少有人能真正做到,兄弟之间不应当固执己见、相互对立(〇,是指坚持己见、不肯相同,就好像颜色的驳杂不纯一样)。薛循最终还是坚持服完丧期,因此兄弟之间产生了不和。后来薛宣被免去丞相之职,加封特进。过了很久,哀帝即位,博士申咸担任给事中,也是东海人,他诋毁薛宣不供养继母、不为她服丧,对骨肉之情十分淡薄,之前又因为不忠不孝而被免职,不应当再封为列侯留在朝中任职。薛宣的儿子薛况担任右曹侍郎,多次听到这些议论,就贿赂门客杨明,让钦某人去伤害申咸的面容,使他不能在朝中任职(创,是伤害的意思)。恰逢司隶校尉一职出缺,薛况担心申咸会被任命担任此职,于是命令明、钦二人在宫门外拦截砍杀申咸,割断了他的鼻子、嘴唇,全身被砍了八处伤。此事交由有关部门商议,御史中丞众等人(史书未记载其姓)商议后上奏说:"薛况是朝廷大臣,父亲曾任宰相,被封为列侯,不但不能自我约束、承受教化,反而骨肉之间互相猜疑,申咸接受薛循的说法来诋毁薛宣,申咸所说的都是薛宣的行迹,是众人所共同见到的,是公家应当知晓的事情。薛况知道申咸担任给事中,担心他会为司隶校尉一职弹劾薛宣,因而公然命令明等人在宫阙附近拦截、伤害朝廷近臣,在大道上众人围观之中,想以此堵塞视听,杜绝议论的源头(鬲同隔。杜,是堵塞的意思)。他凶狠狡黠、无所畏惧忌讳,引起众人喧哗议论,消息传遍四方,与一般人的忿怒争斗不同。臣听说尊敬近臣,是为了尊重君主。按照礼制,经过公门要下车,见到君王的马要抚轼致敬(经过公门就要下车,见到君王的车马就要抚着车前横木致敬,这是出于崇敬。式,是车前的横木),对于近臣所居处、所畜养的东西尚且要加以敬重。《春秋》的大义,意图恶劣即使最终成功,也不能免于诛罚(遂,是成功的意思。是说起意不善,即使最终得逞,仍然应当加以诛罚),伤害逼近君主之人的这种做法的苗头不能任其滋长(浸,是接近的意思。伤害杀戮大臣,是有所逼近君主的行为。浸也写作侵,是侵犯的意思,两种解释都说得通。长读作竹两反)。薛况是首恶,明是直接下手伤人,二人的手段和用意都很恶劣(亲手伤人是'功',指使别人伤人是'意'),都属于大不敬之罪,明应当以重罪论处,薛况和明都应当处以弃市之刑。"廷尉直某人商议说:"法律规定:'用刀刃斗殴伤人的,判处完刑做城旦,如果是蓄意加害的加重一等治罪,与其同谋的人同罪。'诏书中没有以诋毁诬蔑定罪的规定(诋,是诋毁的意思,读丁礼反)。古书上说:'对待别人不合道义而被殴打致伤的,与殴打人的人罪行相当,这是因为对方的行为本身就不正当(用棍杖殴打人,打破皮肤,肿起青黑色,但没有留下创伤瘢痕的,法律上称之为殴伤某种程度。对待别人不合道义就叫做不正当,虽然被殴打,罪行也和殴打人的相同)。'申咸与薛循交情深厚,多次称说薛宣的过恶,传扬出去、不合道义,不能说是正直的言论(申咸为薛循说话而诋毁薛宣,这是既不合道义又不正当)。薛况因此谋划伤害申咸,计谋已经定下,后来才听说要设置司隶校尉一职,因而依照先前的谋划催促明动手(趣读作促),并不是因为担心申咸担任司隶校尉才起意谋划的。这本来是因私事而起的争执变故,虽然是在宫掖门外的道路上伤害了申咸,但与普通人之间的争斗打架没有区别。杀人的处死,伤人的判刑,这是古今通行的道理,是夏商周三代都不曾改变的准则。孔子说:'一定要先正名分吗?名分不正确,那么言语就不顺畅,以至于刑罚判决不得当,百姓就无从措置自己的手脚(措,是安放的意思)。'如今把薛况定为首恶,把明的动手伤人定为大不敬,这在公私两方面都没有差别。《春秋》的大义,是根据本心来定罪(原,是指探究其根本)。推究薛况的用心,是因为父亲被诽谤而愤怒,并没有其他重大的恶意。如果加上诋毁诬蔑的罪名,把小过错拼凑成大罪,判处死刑,这就违背了明诏的本意,恐

’今以况为首恶,明手伤为大不敬,公私无差。《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原谓寻其本)。原况以父见谤发忿怒,无他大恶。加诋欺,辑小过成大辟,陷死刑,违明诏,恐非法意,不可施行。圣王不以怒增刑。明当以贼伤人不直(以其受财),况与谋者皆爵减完为城旦(以其身有爵级,故得减罪而为完也。况身及同谋之人,皆从此科)。”帝以问公卿。丞相孔光、大司空师丹以中丞议是,自将军以下至博士议郎皆是廷尉。况竟减死罪一等,徙敦煌。宣坐免为庶人,归故乡。

定陵侯淳于长坐大逆诛,小妻乃始等六人皆以事未发觉时弃去,或更嫁。及长事发,丞相方进、大司空何武议曰:“令,犯法者各以发时律令论之(此其引令条之文也。发时,谓其犯法之时)。明有所讫也(讫止)。长犯大逆时,乃始等见为妻,已有当坐之罪,与身犯法无异。後乃弃去,於法无以解(解,免也)。请论。”廷尉孔光▯议,以为:“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欲惩後犯法者也(惩,创止之)。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长自未知当罪大逆之法,而弃去乃始等,或更嫁,义已绝,而欲以为长妻论杀之,名不正,不当坐。”有诏光议是。

王尊为美阳令,美阳女子告:“假子以我为妻,妒笞我。”尊验问,辞伏。曰:“律无妻母之法,圣人所不忍书,此经所谓造狱者也(言非常刑名,造杀戮之法)。”乃使骑吏五人射杀之。

哀帝时,廷尉梁祖与丞相长史、御史中丞及五二千石杂治东平王▯狱(▯为息夫躬等诬告不道事),时冬月未尽二旬,而祖心疑▯冤,狱有饰辞,奏欲传之长安(传谓移其事也)更下公卿覆治。天子以为祖等皆见上体不平,外内顾望,操持两心,幸▯逾冬,无讨贼疾恶主雠之意,制诏免祖等皆为庶人。後数月大赦,丞相王嘉荐祖等明习治狱,又封还益董贤户事,上发怒,召嘉诣尚书责问。光禄大夫孔光等希旨劾嘉迷国罔上不道,请召嘉诣廷尉诏狱。嘉竟死狱中。

永信少府猛等十人以为:“圣王断狱,必先原心定罪,探意立情,故死者不抱恨而入地,生者不衔怨而受罪。明主躬圣德,重大臣刑辟,广延有司议,欲使海内咸

译怕不合乎法律的本意,不能施行。圣明的君王不会因为一时的愤怒而加重刑罚。明应当以蓄意伤人但情节不算正当论处(因为他收受了钱财),薛况与同谋的人都应当因为有爵位而减罪,判处完刑做城旦(因为他本身有爵位等级,所以能够减罪而判处完刑。薛况本人以及同谋的人,都按照这一条科处)。"皇帝拿这个案子去询问公卿。丞相孔光、大司空师丹都认为御史中丞的意见是对的,从将军以下直到博士议郎,都赞同廷尉的意见。薛况最终减死罪一等,被流放到敦煌。薛宣因此获罪、被免职为平民,遣返回原籍。

定陵侯淳于长因犯大逆罪被诛杀,他的小老婆乃始等六人,都是在事情尚未败露时就被休弃离去,有的还改嫁了别人。等到淳于长的事情败露后,丞相翟方进、大司空何武商议说:"按照法令,犯法的人应当以案发时的法律条文来论处(这是援引法令条文的原文。发时,是指他犯法的时候)。这说明是有明确的截止时间的(讫,是截止的意思)。淳于长犯大逆罪的时候,乃始等人还是他的妻子,本来就应当承担连坐的罪行,与本人亲自犯法没有区别。后来虽然被休弃离去,但按照法律并没有可以解除罪责的依据(解,是免除的意思)。请求依法论处。"廷尉孔光某人商议,认为:"犯大逆无道之罪的,父母、妻子、儿女、同产兄弟,无论老少都要处以弃市之刑,这是为了惩戒后来犯法的人(惩,是惩戒制止的意思)。夫妻之间的道义,有情义就结合,没有情义就分离。淳于长本人当时还不知道自己会被定为犯大逆之罪,就已经休弃了乃始等人,有的人还改嫁了,情义已经断绝,如果还要把她们当作淳于长的妻子来论罪杀害,名分就不正当了,不应当连坐。"皇帝下诏认为孔光的意见是对的。

王尊担任美阳县令时,美阳有一女子告状说:"我丈夫前妻的儿子把我当作妻子对待,还嫉妒地鞭打我。"王尊审问查验,那人认罪伏法。王尊说:"法律上没有关于娶继母为妻的条文,这是圣人所不忍心写下来的事情,这属于经书上所说的应当另立刑法处理的情况(是说这不是寻常的刑名,需要另立诛杀的法条)。"于是派五名骑吏把他射杀了。

哀帝时,廷尉梁相与丞相长史、御史中丞以及五位二千石官员共同审理东平王某人的案件(某人是被息夫躬等人诬告犯了不道之罪),当时正值冬季还剩不到二十天,而梁相心中怀疑此人是被冤枉的,案卷中有粉饰不实之词,上奏想要把这个案子转移到长安(传,是指转移这件事)另外交给公卿重新审理。天子认为梁相等人都是看到皇上身体不适,就里外观望、首鼠两端,心存侥幸想要拖过冬天,没有讨伐凶贼、痛恨邪恶、为主上报仇的心意,下制诏免去梁相等人的官职,都贬为平民。几个月后遇上大赦,丞相王嘉举荐梁相等人熟习审理案件,又封还了增加董贤食邑户数的诏令,皇上因此大怒,召王嘉到尚书处责问。光禄大夫孔光等人迎合皇上的旨意,弹劾王嘉迷惑国家、欺罔君上、大逆不道,请求把王嘉召到廷尉诏狱审讯。王嘉最终死在狱中。

永信宫少府猛等十人认为:"圣明的君王判决案件,必定先探究犯人的本心来定罪,探求犯人的意图来确立案情,所以死去的人不会含恨而入地下,活着的人也不会心怀怨恨而接受惩罚。圣明的君主亲身实践圣德,重视大臣的刑罚处置,广泛延请有关部门商议,是想使天下百姓都……

服。嘉罪名虽应法,圣王之於大臣,在舆为下,御坐则起(师古曰:“解在《翟方进传》。”),疾病视之无数,死则临吊之,废宗庙之祭,进之以礼,退之以义,诔之以行(师古曰:“言大臣之死,积累其行而为诔也。诔者,累德行之文。”)。按嘉本以祖等为罪,罪恶虽著,大臣括▯关械、裸躬就笞(师古曰:“括,结也。关,贯也。裸,露也。”),非所以重国褒宗庙也。今春月寒气错缪,露霜数降,宜示天下以宽和。臣等不知大义,唯陛下察焉。”有诏假谒者节,召丞相入廷尉诏狱。使者既到府,掾史涕泣,共和药进嘉,嘉不肯服。主簿曰:“将相不对理陈冤,相踵以为故事(师古曰:“踵由蹑也。”),君侯宜引决。(师古曰:“令自裁也。”)。”使者危坐府门上(师古曰:“以逼促嘉也。”)主簿复前进药,嘉引药杯以击地,谓官属曰:“丞相幸得备位三公,奉职负国,当伏刑都市以示万众。丞相岂儿女子邪,何谓咀药而死(师古曰:”咀,嚼也,音才汝反。“)!”嘉遂装出,见使者再拜受诏,乘吏小车,去盖不冠,随使者诣廷尉。廷尉收嘉丞相、新甫侯印绶,缚嘉载致都舡诏狱。上闻嘉生自诣吏,大怒,使将军以下与二千石杂治。吏诘问嘉,嘉对曰:“按事者思得实。窃见祖等前治东平王狱,不以▯为不当死,欲关公卿,示重慎;置驿马传囚,▯不得逾冬月,诚不见其外内顾望阿附为▯验。复幸得蒙大赦,祖等皆良善吏,臣窃为国惜贤,不私此三人。”狱吏曰:“苟如此,则君何以为罪犹当?有以负国,不空入狱矣。”吏稍侵辱嘉,嘉喟然▯天叹曰(师古曰:“▯读作仰。”):“幸得充备宰相,不能进贤退不肖,以是负国,死有馀责。”吏问贤不肖主名,嘉曰:“贤,故丞相孔光、故大司空何武,不能进;恶,高安侯董贤父子,佞邪乱朝,而不能退。罪当死,死无所恨。”嘉系狱二十馀日,不食欧血而死。

译服罪。孔光等人认为,孙宠、息夫躬的罪名虽然应当依法治罪,但圣明的君王对待大臣,坐车时地位在其之下,皇上坐着时大臣起身(颜师古说:解释见于《翟方进传》),大臣生病时探视不计次数,死后前去哭吊,废除宗庙的祭祀(以示哀悼),以礼相待地引进他,以义相待地黜退他,用他的德行事迹来撰写诔文(颜师古说:说的是大臣死后,累积他的德行来写诔文。诔,就是积累德行的文章)。按丞相嘉本来是以孙宠等人为罪证,他们的罪恶虽然已经显著,但大臣被戴上刑具、赤身受笞刑(颜师古说:括,是捆绑的意思。关,是贯穿的意思。裸,是裸露的意思),这不是用来看重国家、褒扬宗庙的做法。如今正当春季,寒气错乱失常,屡次降下露霜,应当向天下显示宽和之德。臣等不懂大义,只求陛下明察。"于是有诏令借给谒者符节,召丞相进入廷尉的诏狱。使者到了丞相府,掾史们哭泣流泪,一起调好药让丞相嘉服下,丞相嘉不肯服。主簿说:"将相不到廷尉那里陈述冤情,前后相继已成惯例(颜师古说:踵,就是跟随的意思),您应当自行了断。(颜师古说:让他自杀。)"使者端坐在丞相府门上(颜师古说:这是用来逼迫丞相嘉)。主簿又上前进药,丞相嘉举起药杯把它摔到地上,对属官们说:"丞相有幸得以位居三公,奉职却辜负了国家,应当在闹市被处刑,以此昭示万民。丞相难道是小儿女子吗,为什么要说吞药自杀呢!(颜师古说:咀,是嚼的意思,音才汝反。)"丞相嘉于是整装出门,见到使者拜了两拜接受诏令,乘坐小吏的车子,去掉车盖不戴冠帽,跟随使者前往廷尉处。廷尉收缴了丞相嘉的丞相、新甫侯印绶,把丞相嘉捆绑起来送往都船诏狱。皇上听说丞相嘉自己前去接受审讯,大怒,派将军以下官员和二千石官员会同审理。官吏审讯丞相嘉,丞相嘉回答说:"审案的人是想得到实情。我私下见孙宠等人先前审理东平王一案时,并非认为不应当判死罪,而是想请示公卿,以示慎重;设置驿马传送囚犯,不能超过冬季这个月份,实在看不出他们有内外观望、阿附权贵的证据。后来又有幸蒙受大赦,孙宠等人都是良善的官吏,我私下是为国家爱惜贤才,并非偏袒这三个人。"狱吏说:"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您凭什么定罪还应当受罚?必定是有辜负国家的地方,才不会白白入狱。"官吏渐渐侵犯凌辱丞相嘉,丞相嘉长叹一声,仰天叹息说(颜师古说:读作"仰"):"我有幸得以充任宰相,却不能进用贤才、斥退不肖之人,因此辜负了国家,死也不能抵偿罪责。"官吏询问贤才与不肖之人的姓名,丞相嘉说:"贤才,是已故丞相孔光、已故大司空何武,我没能进用他们;奸恶之人,是高安侯董贤父子,他们奸佞邪僻扰乱朝廷,而我却不能斥退他们。我罪该处死,死也没有什么可遗憾的。"丞相嘉被囚禁在狱中二十多天,不吃饭,呕血而死。

後汉制,治书侍御史二人,选明法律者为之。凡天下诸谳疑事,掌以法律当其是非。

明帝永平十四年,楚王英以谋逆废徙自杀。时穷治楚狱,遂至累年。其辞语相连,自京师亲戚、诸侯、州郡豪杰及考案吏,阿附坐死、徙者以千数,而系狱者尚数千人。颜忠、王平辞引隧乡侯耿建、朗陵侯臧信、▯泽侯邓鲤、曲成侯刘建。建等辞未尝与忠、平相见。是时上怒甚,吏皆惶恐,诸所连及,率一切陷入,无敢以情恕者。侍御史寒朗心伤其冤,试以建等物色独问忠、平,而二人错愕不能对。朗知其诈,乃上言:“建等无奸,专为忠、平所诬,疑天下无辜,类多如此。”帝曰:“即如是,忠、平何故引之?”对曰:“忠、平自知所犯不道,故多有虚引,冀以自明。”帝曰:“即如是,何不早奏?”对曰:“臣恐海内别有发其奸者。”帝怒曰:“吏持两端,促提下棰之!”左右方引去,朗曰:“愿一言而死。”帝曰:“谁与共为章?”对曰:“臣独作之。”上曰:“何以不与三府议?”对曰:“臣自知当必族灭,不敢多污染人。”上曰:“何故族灭?”对曰:“臣考事一年,不能穷尽奸状,反为罪人讼冤,故知当族灭。然臣所以言者,诚冀陛下一觉悟而已。臣见考囚在事者,咸共言妖恶大故,臣子所宜同疾,今出之不如入之,可无後责。是以考一连十,考十连百。又公卿朝会,陛下问以得失,皆长跪言:‘旧制,大罪祸及九族;陛下大恩,裁止於身,天下幸甚!’及其归舍,口虽不言而仰屋窃叹,莫不知其多冤,无敢为陛下言者。臣今所陈,诚死无悔。”帝意解,诏遣朗出。後二日,车驾自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千馀人。时天旱,即大雨。马后亦以楚狱多滥,乘▯为帝言之,帝恻然感悟,夜起彷徨,由是多所降宥。任城令汝南袁安迁楚郡太守,到郡不入府,先往案楚王英狱事,理其无明验者,条上出之。府丞、掾史皆叩头争,以为“阿附反虏,法与同罪,不可”。安曰:“如有不合,太守自当坐之,不以相及也。”遂分别具奏,帝感悟,即报许,得出者四百馀家。

肃宗初,陈宠为尚书,宠以帝新即位,宜改前世苛俗,▯上疏言:“宜隆先王之道,荡涤烦苛之法,轻薄▯楚,以奉天心。”帝纳宠言,诏有司绝钻钻诸惨酷之科,解妖恶之禁,除文致之请谳五十馀事,定著於令。

宠曾祖父咸,成哀▯以律令为尚书,性仁恕,常戒子孙曰:“为人议法,当依於轻,虽有百金之利,慎无予人重比。”王莽时谢病,收敛其家律令书文,壁藏之。宠明习法家,少为郡吏,辟司马鲍昱府,转为辞曹,掌天下狱讼。其所平决,无不厌服众心。

译后汉制度规定,设治书侍御史二人,选拔精通法律的人担任。凡是天下各地上报的疑难案件,都由他们依据法律来判定其是非曲直。

汉明帝永平十四年,楚王刘英因谋反被废黜流放,自杀身死。当时穷究追查楚王谋反一案,竟拖延数年之久。牵连的供词相互连及,从京师亲属、诸侯、州郡豪杰到审案官吏,因阿附楚王而被判处死刑、流放的人多达数千,而尚在狱中未决的还有数千人。颜忠、王平供词中牵连出隧乡侯耿建、朗陵侯臧信、〇泽侯邓鲤、曲成侯刘建。刘建等人供称从未见过颜忠、王平。此时皇帝震怒异常,官吏都惶恐不安,凡是被牵连到的人,一律加以定罪陷害,没有人敢按实情为其申辩。侍御史寒朗内心为这些冤情所触动,便试着拿刘建等人的相貌特征分别询问颜忠、王平,二人顿时错愕,无法应对。寒朗由此知道这是诬告,便上奏说:"刘建等人并无奸情,纯粹是被颜忠、王平所诬陷,我怀疑天下无辜受累的人,大多都是这种情形。"明帝说:"如果真是这样,颜忠、王平为何要牵连他们?"寒朗答道:"颜忠、王平自知所犯是大逆不道之罪,所以多方虚妄攀引他人,希望借此为自己开脱。"明帝说:"如果真是这样,你为何不早些上奏?"寒朗答道:"臣是担心天下另有人揭发他们的奸情。"明帝大怒道:"这个官员脚踏两条船,快把他拉下去用刑!"左右刚要将寒朗拉走,寒朗说:"请让我说一句话再死。"明帝问:"这份奏章是谁和你一起写的?"寒朗答道:"是臣一人独自所写。"皇帝说:"为何不与三公府商议?"寒朗答道:"臣自知必定会被灭族,不敢多牵连别人。"皇帝说:"为何说会被灭族?"寒朗答道:"臣审理此案一年,未能彻查出真正的奸情实状,反而替罪人申诉冤情,所以自知会被灭族。然而臣之所以这样说,实在是希望陛下能因此有所醒悟。臣看到那些参与审理囚犯的官吏,都异口同声地说,这是妖邪凶恶的大罪,为人臣子理应一同痛恨,如今如果开释罪人不如加罪于人,可以免除日后的责难。因此审一人便牵连出十人,审十人便牵连出百人。再者,公卿朝会时,陛下询问施政的得失,大家都长跪禀奏说:'按照旧制,犯大罪要祸及九族;陛下大恩,只将刑罚止于本人,天下人对此感到万分庆幸!'但等到他们回到家中,虽然嘴上不说,却仰望屋顶暗自叹息,没有人不知道其中多有冤枉,却没有人敢向陛下进言。臣今日所陈述的,实在是即便死也不后悔。"明帝的怒气这才消解,下诏放寒朗出去。过了两天,皇帝亲自驾临洛阳狱中录审囚徒,审理释放了一千多人。当时天旱,皇帝一到便下了大雨。马皇后也因楚王谋反一案牵连过滥,趁机向明帝进言,明帝为之恻然感悟,夜里起身徘徊不安,因此宽宥赦免了许多人。任城县令汝南人袁安调任楚郡太守,到郡后不先进官府,而是先前往查办楚王刘英谋反一案,凡是审理后发现没有确凿证据的人,逐条上奏请求释放。府丞、掾史都叩头力争,认为"阿附谋反的贼人,依法应与之同罪,不可释放"。袁安说:"如果有不妥之处,由我太守一人承担罪责,不会牵连到你们。"于是分别详细上奏,明帝深受感动而醒悟,当即批复许可,因此得以释放的有四百多家。

汉章帝初年,陈宠担任尚书,他认为章帝刚刚即位,应当改变前朝严苛的旧俗,便上疏说:"应当推崇先王之道,涤荡烦琐苛刻的法令,减轻刑罚、放宽惩处,以顺应天意。"章帝采纳了陈宠的建议,下诏命有关部门废除钻钻等各种残酷的刑罚科目,解除妖邪罪名的禁令,废除因文辞苛细而请求判罪的条文五十多项,并将此定入法令之中。

陈宠的曾祖父陈咸,在汉成帝、汉哀帝时以精通律令担任尚书,性情仁厚宽恕,常常告诫子孙说:"替人议定罪行,应当从轻处置,即便有百金之利,也切莫给人从重判处。"王莽篡位时陈咸托病辞官,收藏起家中的律令书籍文书,藏于墙壁之中。陈宠精通法家之学,年轻时曾任郡吏,被司马鲍昱征召入府,转任辞曹,掌管天下的狱讼案件。他所审理判决的案件,无不让众人心服。他撰写《辞讼比》七卷,其中判决案件的科条,都按事类相归属编排。陈宠之子陈忠担任廷尉正,司徒刘凯举荐陈忠精通法律,提拔他为尚书。陈忠因家族世代掌管刑法,用心务求宽厚详明。当初,其父陈宠任廷尉时,曾上奏请求删除汉律中超出《尚书·甫刑》规定的苛酷条文,但未曾施行。陈忠大致依照父

撰《辞讼比》七卷,决事科条,皆以事类相从。宠子忠为廷尉正,司徒刘凯举忠明习法律,擢拜尚书。忠自以世典刑法,用心务在宽详。初,父宠在廷尉,上除汉法溢於《甫刑》者,未施行。忠略依宠意为二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谳之敝。

元和三年,廷尉郭躬条诸重文可从轻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於令。

明帝时,奉车都尉窦固出击匈奴,骑都尉秦彭为副。彭在别屯而辄以法斩人,固奏彭专擅,请诛之。帝问郭躬曰:“军征,校尉一统於督(督谓大将)。彭无斧钺,何得杀人?”躬曰:“一统於督,谓在部曲也(《前汉书音义》曰:“大将军行有五部,部有曲。”)。今彭专军别将,有异於此。兵事呼吸,不容先关督帅。且汉制▯戟即为斧钺(有衣之戟曰▯)。”帝从躬议。又有兄弟共杀人者,帝以兄不训弟,故报兄重(报,论也。重,死刑)而减弟死。中常侍孙章宣诏,言两报重,尚书奏章矫制,罪当腰斩。帝问郭躬,躬曰:“法令有故、误,章传令之谬,於事为误,误者於文则轻,当罚金。”帝曰:“章与囚同县,疑其故也。”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诗 小雅》。如砥,贡赋平。如矢,赏罚均)。’‘君子不逆诈’。且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善之。

躬父弘,习《小杜律》(《前书》,杜周断狱深刻,子延年亦明法律。对父故言小也)太守寇恂以弘为决曹掾,断狱至三十年,用法平。诸为弘所决者,退无怨情,郡内比之东海于公。躬少传父业,讲授徒众常数百人。後为郡吏,辟公府。元和初,为廷尉。躬家世掌法,务在宽平,及典理官,决狱断刑,多依矜恕。

梁人取後妻,後妻杀夫,其子又杀之。孔季彦返鲁过梁,梁相曰:“此子当以大逆论。礼,继母如母,是杀母也。”季彦曰:“言如母,则与亲母不等,欲以义督之也。昔文姜与杀鲁桓,《春秋》去其姜氏,《传》曰:‘绝不为亲,礼也。’绝不为亲,即凡人尔。且夫手杀重於知情,知情犹不得为亲,则此下手之时,母名绝矣。方之古义,是子宜以非司寇而擅杀当之,不得为杀母而论以逆也。”梁相从其言。

和帝即位。初,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杀之,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後因以为比。是时遂定其议,以为轻侮法。张敏▯议曰:“夫轻侮之法,先帝一切之恩,不有成科班之律令也。夫《春秋》之义,子不报雠,非子也。而法令不为之减者,以相杀路不可开故也。今▯义者得减,妄杀者有差,使执宪之吏得设巧诈,非所以遵‘在▯鬼不争’之义。又轻侮之比,浸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转相顾望,弥复增甚,难以垂之万载。

译亲的用意,制定了二十三条,编为《决事比》,用以减省上报请求判决案件的弊端。

汉和帝元和三年,廷尉郭躬逐条列出律令中量刑过重、可以从轻处理的四十一件事上奏,这些事项都得以施行,写入法令。

汉明帝时,奉车都尉窦固出兵征讨匈奴,骑都尉秦彭担任副将。秦彭驻扎在别处的营地,却擅自依法斩杀人犯,窦固上奏弹劾秦彭专擅妄为,请求诛杀他。明帝问郭躬说:"军队出征,校尉都统一受督帅节制(督帅指大将)。秦彭并未持有斧钺,怎能擅自杀人?"郭躬答道:"统一受督帅节制,指的是在同一部曲之内的情形(《前汉书音义》说:'大将军出征有五部,每部下辖曲。')。如今秦彭独自统领一军,另外驻扎在别处,情形与此不同。用兵之事瞬息万变,不容先请示督帅才能行事。况且汉朝制度中的〇戟即等同于斧钺(有套子的戟叫〇)。"明帝采纳了郭躬的意见。又有一次,有兄弟二人共同杀人的案件,明帝认为兄长未能教训好弟弟,所以判处兄长罪重(报,是判决的意思。重,指死刑),而减轻弟弟的死罪。中常侍孙章宣读诏令时,却说两人都应判处重罪,尚书上奏弹劾孙章矫改诏命,依律应当腰斩。明帝就此事询问郭躬,郭躬答道:"法令区分故意和过失。孙章传达诏令有误,就此事而言属于过失,过失依律应从轻处置,应当罚金。"明帝说:"孙章与囚犯同属一县,我怀疑他是故意的。"郭躬答道:"'周道平坦如磨石,正直如箭矢(出自《诗经·小雅》。如磨石,是说贡赋公平。如箭矢,是说赏罚均等)。''君子不预先怀疑他人存心欺诈。'况且君王效法上天,用刑不可凭空臆测他人心思而加以曲解。"明帝对此十分赞许。

郭躬之父郭弘,精通《小杜律》(《前汉书》记载,杜周断案严苛刻薄,其子杜延年也精通法律。相对于父亲而言,人称其为小杜律),太守寇恂任命郭弘为决曹掾,断案长达三十年,用法公平。凡是经郭弘判决的案件,当事人退堂后都没有怨言,郡中人将他比作东海于公。郭躬年少时便继承父业,讲学授徒常有数百人之众。后来担任郡吏,被公府征召。元和初年,出任廷尉。郭氏家族世代执掌法律,务求宽厚公平,等到郭躬执掌司法、判决案件时,也多依循从宽怜悯的原则。

梁地有人续娶后妻,后妻杀害丈夫,前妻之子又杀死了后妻。孔季彦返回鲁国途经梁地,梁国国相说:"此子应以大逆不道之罪论处。按礼法,继母如同生母,杀继母就等同于杀生母。"孔季彦说:"说继母如同生母,是说与亲生母亲地位相当,是想用道义来约束继子。从前文姜参与杀害鲁桓公,《春秋》便削去她'姜氏'的称号,《左传》说:'断绝母子之情、不再以母亲相待,这是合乎礼法的。'既然断绝了母子之情,那她便只是一个普通人罢了。况且亲手杀人比知情不报罪责更重,知情不报尚且不能算作母子至亲,那么在她亲手杀人之时,母亲的名分便已断绝了。以古义来衡量,此子应以'非司寇之官而擅自杀人'的罪名论处,不能以'杀母'之罪论以大逆。"梁国国相听从了他的意见。

汉和帝即位。此前建初年间,曾有人侮辱他人的父亲,其子将侮辱者杀死,汉章帝赦免了他的死罪而减轻处罚,此后便援引此例作为先例。此时遂将此议定为正式制度,称为"轻侮法"。张敏对此提出异议说:"这轻侮法,本是先帝一时特别开恩的做法,并非制定为正式的法律条文。《春秋》之义认为,儿子不为父报仇,就不能算是儿子。但法令并不因此而减轻杀人之罪,是因为不可开启彼此相杀的道路。如今因义愤杀人的可以减刑,妄自杀人的处罚各有差等,这就使执法的官吏得以巧言诈饰,这并非遵循《周易》中'在幽暗处,鬼神也不与人争讼'之义的做法。而且轻侮的比附案例,日渐滋生繁多,以至多达四五百条,官吏们辗转互相观望效仿,情况愈演愈烈,难以流传后世作为定法。可下令三公与廷尉商议,废除这一条例。"这一奏议被搁置未获批复。张敏又上疏说:"臣认为孔子留下经典,皋陶创制法律,探究他们的本意,都是想禁止百姓做坏事。臣不明白轻侮法究竟能禁止什么?这必定不能使人们不再互相轻慢侮辱,反而开启了彼此相杀的祸端,执法的官吏又借此徇私枉法。希望陛下仔细考察其中利害,广泛征询群臣公正地商议此事。"汉和帝采纳了他的意见。

永元十六年,诏令凡是依法存疑的囚徒案件一律不得判决,以此奉行敕令。

汉安帝即位,邓太后临朝听政。此前汉章帝时,断案都定在冬至之前,此后议论此事

可下三公、廷尉蠲除其▯。”议寝不省。敏复上疏曰:“臣伏见孔子垂经典,皋陶造法律,原其本意,皆欲禁民为非也。未晓轻侮之法将以何禁?必不能使不相轻侮,而更开相杀之路,执宪之吏复容其奸枉。愿陛下考寻利害,广令平议。”和帝从之。

永元十六年,诏一切囚徒於法疑者勿决,以奉敕令。

安帝即位,邓太后临朝。初,肃宗时,断狱皆以冬至之前,自後论者互多▯异。太后诏公卿以下会议。鲁恭议曰:“夫王者之作,因时为法。孝章皇帝深惟古人之道,助三正之微,定律著令,冀承天心,顺物性命,以致时雍。然後变改以来,年岁不熟,▯价常贵,人不宁安。小吏不与国同心者,率入十一月得死罪贼,不问曲直,便即格杀,虽有疑罪,不复谳正。一夫吁嗟,王道为亏,况於众乎?《易》十一月‘君子以议狱缓死’。可令疑罪使详其法,大辟之科,尽冬月乃断。其立春在十二月中者,勿以报囚如故事。”後卒施行。

吴▯为胶东太守,安邱男子母邱长与母俱行市,道遇醉客辱其母,长杀之而亡,捕得之。▯呼长谓曰:“子母见辱,人情所耻。然孝子忿必虑难,动不累亲。今若背亲逞怒,白日杀人,赦若非义,刑若不忍,将如之何?”长以械自系(在手曰械),曰:“国家制法,囚身犯之。明府虽加哀矜,恩无所施。”▯问长“有妻子乎?”对曰:“有妻未有子。”即移安邱逮长妻,妻到,解其桎梏,使同宿狱中,妻遂怀孕。至冬尽行刑,长泣谓母曰:“负母应死,当何以报吴君乎?”乃▯指而吞之,含血言曰:“妻若生子,名之‘吴生’。”因投纟▯而死(谓以绳为纟▯,投之而缢)。

按:此即所谓遭侮辱而杀人者,肃宗时贳其死刑,和帝时除之。故吴▯疑此狱,且容其投纟▯以死而不明正典刑,盖犹在可议之列也。

献帝建安时,应劭删定律令(见《刑制门》)。初,安帝时,河▯人尹次、颍川人史玉皆坐杀人当死,次兄初及玉母军并诣官曹求代其命,因缢而物故。尚书陈忠以为罪疑从轻,议活次、玉。劭後追▯之曰:“夫时化则刑重,时乱则刑轻,《书》曰‘刑罚世轻世重’,此之谓也。今次、玉以清时逞其私憾,阻兵安忍,︹尸道路。朝恩在宽,幸至冬狱,而初、军愚狷,妄自投毙。昔召忽亲死子纠之难,而孔子曰‘经於沟渎,人莫之知。’晁氏之父非错刻峻,自陨其命,班固亦云‘不如赵母指括以全其宗’。传曰‘仆妾感慨而致死者,非能义勇,顾无虑耳(言无计虑)’。夫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杀戮也;温慈和惠,以放天之生殖长育也。故春一草枯则为灾,秋一木华亦为异。

译的人多有不同看法。邓太后下诏命公卿以下官员共同商议。鲁恭提议说:"君王的制度,都应顺应时令而制定法律。孝章皇帝深深思考古人的治国之道,助益三正之微义,制定律令,希望能够顺承天意,顺应万物的本性,以达到四时和顺。然而自变革以来,年成屡屡歉收,物价常年昂贵,百姓不得安宁。那些不与国家同心的小吏,往往一到十一月,只要抓到犯死罪的盗贼,便不问曲直,当即处死,即便案情存疑,也不再复核申报请求判决。一个人的哀叹,就能亏损王道教化,何况众人呢?《周易》中说十一月'君子应当议决刑狱、缓期处死。'应当命令有疑问的案件详细依法审理,重罪的判决,应等到冬月结束才可定断。其中立春在十二月中的年份,就不要沿袭旧例上报囚犯而急于处决。"此建议后来终获施行。

吴〇担任胶东太守时,安丘县有个男子毋丘长,与母亲一同赶集,路上遇到一个醉汉侮辱他的母亲,毋丘长便将醉汉杀死后逃亡,后被官府捕获。吴〇召见毋丘长对他说:"母亲被人侮辱,是人之常情都会感到羞耻的事。然而孝子发怒也必须考虑后果,一举一动不能连累亲人。如今你若违背亲情、逞一时之怒,光天化日之下杀人,赦免你不合正义,处死你又于心不忍,这该如何是好?"毋丘长自请戴上刑具(戴在手上的刑具叫械),说:"国家制定法律,我以身触犯了它。大人您虽施以哀怜同情,但恩德也无从施予。"吴〇问毋丘长:"你可有妻儿?"毋丘长答道:"有妻子,尚未有子嗣。"吴〇当即行文安丘县逮捕毋丘长之妻,妻子到后,吴〇解除了毋丘长的桎梏,让夫妻二人同宿于狱中,妻子于是怀了身孕。到了年终执行死刑之时,毋丘长哭泣着对母亲说:"儿子辜负母亲、应当一死,我又该拿什么来报答吴大人的恩情呢?"于是咬破手指吞下血液,含血说道:"妻子若生下男孩,就取名叫'吴生'。"说完便用绳索自缢而死。

按:此案正是所说的因遭受侮辱而杀人的情形,汉章帝时曾赦免这类死罪,汉和帝时又废除了此例。所以吴〇对这个案子心存疑虑,姑且容许毋丘长自缢而死,而没有明确依正律定罪行刑,这大概还属于可议之列。

汉献帝建安年间,应劭删定律令(详见《刑制门》)。此前汉安帝时,河〇人尹次、颍川人史玉都因犯杀人罪当处死刑,尹次的兄长尹初和史玉的母亲军都到官府请求代替其性命受死,因此自缢而死。尚书陈忠认为罪有存疑应从轻处理,建议赦免尹次、史玉的死罪、让二人活命。应劭后来追论此事说:"政治清明的时代刑罚应当重,时局混乱的时代刑罚应当轻,《尚书》说'刑罚要因时世而或轻或重',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如今正值清平之世,尹次、史玉却为逞一己私愤,仗着人多势众、丧失恻隐之心,将尸首弃于道路。朝廷恩德在于宽厚,幸而等到冬季才行刑,而尹初、军二人却愚昧固执,妄自投身赴死。从前召忽为公子纠殉难而死,孔子却说'像死于沟渠之中而无人知晓一样,毫无价值。'晁错的父亲并非因晁错刻薄严峻,才自杀身亡,班固也曾说'不如赵括之母指腹为誓以保全宗族'的做法。古书上说'仆人小妾感慨激愤而自杀的,并非真能称得上是义勇,只不过是没有深谋远虑罢了。'刑罚牢狱之威,是效法上天雷霆震怒诛杀万物;温和仁慈的恩惠,则是效法上天化育万物、使其生长繁育。所以春天若有一株草木枯萎,便被视为灾异;秋天若有一株树木开花,也被视为怪异之事。如今杀死无罪的尹初、军二人,却让本应处死的尹次、史玉活命,这与春枯秋华的怪异之事,岂不是一样的道理吗?陈忠不曾详察制定刑法的根本用意,却轻信一时的仁慈之心,于是广泛援引'八议'为求生开脱之端。而所谓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八议,难道能适用于尹次、史玉应当治罪的情形吗?至于说大小案件都应依情理而断、探究本心以定罪,这是说案件本身可以求得活命,并非说找人代死也可以求得活命。这种做法败坏法度、扰乱政事,日后追悔也来不及了。"应劭所著的《〇议》共三十篇,多是这一类的议论。

魏文帝时,有个大户人家的女子刘朱,对待儿媳过于严酷暴虐,前后三个儿媳都因此自杀,判定刘朱减刑免死,罚送到尚方做工,因此又下发了怨毒杀人可以减死的诏令。

按:所谓怨毒杀人,是指行凶之人遭到被杀之人的苦毒虐待,因而无法忍受心中的怨愤,起而将其杀死。如今刘朱一案,史书并未记载儿媳有

今杀无罪之初、军,而活当死之次、玉,其为枯华,不亦然乎?陈忠不详制刑之本,而信一时之仁,遂广引八议求生之端。夫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岂有次、玉当罪之科哉?若乃小大以情,原心定罪,此为求生,非谓代死可以生也。败法乱政,悔其可追。”凡有《▯议》三十篇,皆此类。

魏文帝时,有大女刘朱,▯过(陟瓜反)子妇酷暴,前後三妇自杀,论朱减死,输作尚方,因是下怨毒杀人减死之令。

按:所谓怨毒杀人者,盖行凶之人遭被杀之人苦毒,故不胜其怨愤,起而杀之。今刘朱之事,史不言子妇有悖逆其姑之迹,则非怨毒杀人也。要之,姑▯过其妇,妇因▯过而自杀,非姑手杀之,则可以免死。但以为怨毒,则史文不明,未见其可坐以此律耳。

齐王时,司马师辅政,犯大逆者诛及已出之女。母邱俭之诛,其子甸妻荀氏应坐死,族兄ダ通表乞其命,诏听离婚。荀氏所生女芝为颍川太守刘子元妻,亦坐死,以怀妊系狱。荀氏辞诣司隶校尉何曾,乞没为官婢,以赎芝命。曾哀之,使主簿程咸上议曰:“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出▯他族,降父母之服,所以明外成之节也。而父母有罪则追刑,夫党见诛又随戮,一人之身,内外受辟。女既产育,则他族之母,无辜受戮,伤孝子之心。且男既不得罪於他族,而女独婴戮於二门。臣以为:在室,宜从父之诛;既醮,可随夫之罚。”於是诏改定律令。

晋惠帝之时,政出群下,每有疑狱,各出私情,刑法不定,狱讼繁滋。尚书裴▯、刘颂上疏论之。见《刑制门》)

元帝承制江左,时主簿熊远上书,以为:“军兴以来,处事不用律令,竞作新意,临事立制,朝作夕改,至於主者不敢任法,每辄开谘,非为政之体也。愚谓凡为▯议者,皆当引律令经传,不得直以情言,无所依准,以亏旧典。若开塞随宜,权道制物,此是人君之所得行,非臣子所宜专用也。”

成帝时,廷尉奏殿中帐施吏邵广盗官幔二帐,合布三十匹,有司正刑弃市。广二子,宗年十三,▯年十一,黄幡挝登闻鼓乞恩,辞求自没为奚官奴,以赎父命。尚书官朱映议以为:“天下之人,无子者少,一事遂行,便成永制,惧死罪之刑,於此而弛。”时议者以广为钳徒,二儿没入,既足以惩,艾使百姓知父子之道,圣朝有垂恩之仁,可特听减广死罪为五岁刑,宗等付奚官为奴,而不为永制。尚书右丞范坚▯之曰:“自淳朴浇散,刑辟乃作,刑之所以止刑,杀之所以止杀。虽时有赦过宥罪,议狱缓死,未有行不忍而轻易典刑者也。且既许宗等,宥广死罪,若复有宗比而不赎父者,岂得不摈绝人伦,同之禽兽邪!

译忤逆婆母的行迹,那么此案就不属于怨毒杀人的情形。总之,婆婆对儿媳过于苛责,儿媳因不堪苛责而自杀,并非婆婆亲手杀害儿媳,所以可以免除死罪。但若以此案作为"怨毒杀人"的先例,则史书记载并不明确,看不出可以依此律定罪的依据。

魏齐王时,司马师辅佐朝政,犯大逆之罪者,刑罚要牵连已经出嫁的女儿。母丘俭被诛杀时,他的儿子毋丘甸之妻荀氏依律应当连坐处死,荀氏的族兄荀ダ上表请求赦免她的性命,皇帝下诏准许他们离婚。荀氏所生的女儿毋丘芝是颍川太守刘子元的妻子,也因此案连坐当死,因怀有身孕而被囚禁于狱中。荀氏前往司隶校尉何曾处申诉,请求自愿没入官府为婢,以此来赎回女儿毋丘芝的性命。何曾对此深表同情,便让主簿程咸上奏议论说:"臣认为女子有'三从'之义,没有自作主张的权利,出嫁到别的家族,就要降低为父母守丧的服制,这是用来表明她已归属夫家、成为外姓之人的礼节。然而如果父母犯了罪,却要追究已出嫁女儿的刑责,夫家一旦被诛,她也要随之被杀戮,这样一个人,在娘家、夫家两方面都要受到刑罚。而且男子尚且不会因夫家犯罪而受牵连,女子却独独要在娘家、夫家两处都遭受刑戮。臣认为:女子若尚未出嫁,就应当随父家而受刑罚;若已经出嫁,就应当随夫家而受惩处。"于是皇帝下诏修改了这条律令。

晋惠帝在位之时,朝政大权旁落于群臣之手,每逢有疑难案件,各人都掺入个人私情来判决,刑法不能统一确定,狱讼案件因此繁多滋生。尚书裴〇、刘颂曾上疏议论此事(详见《刑制门》)。

晋元帝承受天命于江左建国,当时主簿熊远上书说:"自军事兴起以来,处理案件不再依据律令,竞相标新立异,遇事临时制定规矩,早上制定晚上又更改,以至于主管此事的官员都不敢按律法办事,每每都要向上请示,这不是为政的正道。臣认为凡是拟定议论刑案的人,都应当援引律令经传作为依据,不得只凭个人主观意见,没有任何依据准则,以致损害旧有的典章制度。至于是否应当变通开合、权衡时宜而处置事务,这是身为人君才能施行的权限,不是臣子所应当擅自采用的。"

晋成帝时,廷尉上奏殿中帐施吏邵广盗窃官府帷幔两幅,合计布匹三十匹,有关部门依正律判处弃市之刑。邵广有两个儿子,邵宗十三岁,邵〇十一岁,二人手持黄幡、击打登闻鼓请求恩典,请求自愿没入官府充当奚官奴仆,以此赎回父亲性命。尚书官朱映提议说:"天下之人,没有子嗣的很少,一旦此事得以施行,便会成为永久定制,恐怕死罪的刑罚,会因此而松弛废弛。"当时议论的人认为,将邵广改判为钳徒(戴刑具服劳役),把他两个儿子没入官府为奴,已经足以惩戒,同时又能让百姓知晓父子之情的伦常,彰显圣朝垂恩宽仁的仁德,可以特许将邵广的死罪减为五年刑,邵宗等人交付奚官署为奴,但不作为永久的定制。尚书右丞范坚对此提出异议说:"自从淳朴的民风逐渐浇薄散乱,刑罚才随之设立,刑罚的目的是用来制止犯罪,杀戮的目的是用来制止杀戮。虽然历来也有赦免过错、宽宥罪责,议决刑狱、缓期处死的做法,但从未有过因不忍加刑而轻易更改正典刑法的先例。而且既然已经准许了邵宗等人的请求,宽宥邵广的死罪,那么日后若再有像邵宗一样的情形却无法赎回父亲性命的人,难道能不因此摈弃人伦、视同禽兽吗!按主管此事的官员如今上奏说,只允准邵宗这一件个案,而不作为永久的定制。臣认为君王的一举一动,都关系国家的兴衰,即便是一笑一颦,也应当慎重对待。如今之所以能宽宥邵广,正是因为邵宗等人的缘故。世人爱惜父亲之情,谁又能不如邵宗?如今既然准许了邵宗的请求,将来再有人前来申诉,又怎能唯独不是人子之情!特许一案的用意,看不出有什么益处;而不将其作为定例,则又会招致纷纷的怨恨。这是在今日施予一份恩德,却在日后开启万般的怨愤啊。"朝廷听从了他的意见。

宋文帝元嘉七年,剡县人黄初的妻子赵氏,殴打儿媳王氏致死。后来遇上大赦,王氏的父母以及儿子赵称,要求将赵氏流放二千里之外。司徒左长史傅隆提议说:"礼制律法的兴起,本源于人的自然天性,求之于人情事理,并非从天而降,也非从地而出。父子之间是至亲,本是同一血脉分形而成,赵称对于赵载来说是子女,赵载对于赵氏来说也是子女,虽历经三代,但同为一体,从来没有分割割裂的道理。赵称虽然遭受创痛深重,但本来就没有仇视祖母的道理,所以古人不会以父亲的命令来

按主者今奏云,唯听宗等而不为永制。臣以为王者之作,动关盛衰,▯笑之▯,尚慎所加。今之所以宥广,正以宗等耳。人之爱父,谁不如宗?今既许宗之请,将来诉者,何独匪人!特听之意,未见其益;不以为例,交兴怨ゥ。此为施一恩於今,而开万怨於後也。”从之。

宋文帝元嘉七年,剡县人黄初妻赵打息载妻王死。後遇赦,王有父母及息男称法徙赵二千外。司徒左长史傅隆议曰:“礼律之兴,盖本自然,求之情理,非从天堕,非从地出。父子至亲,分形同气,称之於载,即载之於赵,虽云三代,合之一体,未有分者也。称虽创巨痛深,固无雠祖之义,故古人不以父命辞王父命也。若云称可杀赵,当何以处载?若父子孙祖互相残戮,惧非先王明罚、皋陶立法之本旨也。向使石厚之子、日▯之孙,砥锋挺锷,不与二祖同戴天日,则石▯昔、▯宅侯何得纯臣於国、孝义於家矣!旧令云:‘杀人父母,徙二千里外。’不施父子孙祖明矣。赵当避王周功千里外耳。令云:‘凡流徙者,同籍亲近欲相随,听之。’此又大通情礼,因亲以教爱者也。赵既流移,载为人子,何得不从?载行而称不行,岂名教所许?赵虽内愧终身,称当沈痛没齿,孙祖之义不得绝,事理固然。”

孝武於元嘉中出镇历阳,沈亮行参征虏将军事,人有盗发冢者,有罪所近村人,与符伍遭劫不赴救同坐。亮议曰:“寻发冢之情,事止窃盗,徙以侵亡犯死,故同之严科。夫穿掘之侣,必衔枚以晦其迹;劫掠之党,必ん呼以威其事。故起凶赫者易,应潜深密者难。知且山原为无人之乡,邱垅非常涂所践,至於防救,不得比之村乡。督实劾名,理与劫异,则符伍之坐,居宜降矣。又结罚之科,虽有同符之限,而无远近之断。若不域之以界,则数步之内,与千里之外,便应同罹其责。防人之禁,不可不慎,夫止非之宪,宜当其律。愚谓相去百步内赴告不时者,一岁刑,自此以外,差不及咎。”

孔渊之大明中为尚书比部郎。时安陆应城县人张江陵与妻吴共骂母黄,黄忿恨自缢死,遇赦。律文:“子杀伤殴父母,枭首;骂詈,弃市;妇谋杀夫之父母,亦弃市。遇赦,免刑补冶。”江陵骂母,母以之自裁,重於伤殴。若同杀科则疑重,同殴伤及骂制则疑轻。准制,唯有於父母遇赦犹枭首,无骂母致死遇赦之科。渊之议曰:“夫题里逆心,仁者不入,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殴伤咒诅,法所不原,詈之致尽,则理无可宥。罚有从轻,盖疑失善,求之文旨,非此之谓。江陵虽遇赦恩,故合枭首。妇本以义,爱非支属,黄之所恨,情不在吴,原死补冶,有枉正法。

译推辞祖父的命令。若说赵称可以出面处死赵氏,那么又该如何安置赵载呢?如果父子、孙祖互相仇杀,恐怕不是先王明定刑罚、皋陶设立法律的本意。假使当年石厚之子、日〇之孙,也磨砺刀锋、挺身而出,不与祖父二人同戴一片天,那么石〇昔、〇宅侯又怎能对国家做纯臣、对家族尽孝道呢!旧令说:'杀害他人父母的,流放二千里之外。'这明确说明此条并不适用于父子孙祖之间。赵氏应当避开孙儿赵周(应即赵称)等人千里之外便可。律令又说:'凡是流放的人,同籍近亲若愿意跟随的,可以听任。'这又是极为通达人情礼法的规定,正是借由亲情来教化人们相亲相爱。赵氏既然被流放迁移,赵载身为人子,怎能不随行呢?若赵载随行而赵称却不随行,这岂是名教礼法所能容许的?赵氏虽然内心愧疚终身,赵称也应当沉痛悲伤直至老死,但祖孙之间的名分不能断绝,事理本来就是如此。"

宋孝武帝在元嘉年间出镇历阳时,沈亮以行参征虏将军事的身份处理政务。当时有人盗掘坟墓,按律罪责牵连到附近的村民,与符伍编制内的人若遇劫而不赶去救援,也一同治罪。沈亮提议说:"探究盗掘坟墓的情形,本质上只是偷窃行为,只是因为它侵扰亡者而与死罪相类比,所以才等同处以严酷的刑罚。至于穿地挖掘的盗贼,必定衔枚缄口以掩藏其行迹;而劫掠的团伙,则必定呼喊叫嚣以显示其声势。所以显露凶暴气焰的容易被发现,而潜藏隐秘行事的却难以察觉。况且山间原野本是荒无人烟之地,坟茔墓地也不是人们日常经行的道路,至于防范救援之责,就不能与村庄乡里相提并论。核实追究其过错,事理上本与劫掠案有所不同,那么符伍连坐的罪责,理应有所降低。再者,连坐处罚的规定,虽然有'同符'范围的限定,却没有远近距离的界定。如果不划定一个范围界限,那么相距数步之内的人,与相距千里之外的人,便要承受同样的罪责。防范他人犯罪的禁令,不可不谨慎制定,制止犯罪的法度,也应当量刑相当。臣认为,凡相距一百步以内、未能及时赶去救援报告的,判处一年刑罚,超出此范围的,便不应再追究罪责。"

孔渊之在宋孝武帝大明年间任尚书比部郎。当时安陆应城县有个名叫张江陵的人,与妻子吴氏一同辱骂母亲黄氏,黄氏悲愤怨恨之下自缢而死,此后遇到大赦。依律文规定:"儿子殴打伤害父母的,处以枭首之刑;辱骂父母的,处以弃市之刑;儿媳谋杀丈夫父母的,也处以弃市之刑。若遇大赦,可免除刑罚、改判从事冶炼劳役。"张江陵辱骂母亲,导致母亲因此自尽,其情节比殴打伤害更为严重。如果按照杀人之罪论处,恐怕过重;如果只按照殴打伤害及辱骂之律论处,又恐怕过轻。依照现行律令,只有对父母下手殴打,即便遇大赦也仍要处以枭首之刑的条文,却没有辱骂母亲致其死亡、遇赦仍应枭首的条文。孔渊之提议说:"凡是在心中萌生逆乱悖逆之念的,仁人就不会与之交往,即便仅仅是名分上有所触犯,也应当予以厌恶,何况这是真实发生的人事。所以殴打伤害、诅咒他人的行为,依法都不能原谅;至于言语辱骂致人死亡的,于理更是无可宽宥。刑罚从轻处理,本是担心会失于宽纵、有失善道,但探求律文本旨,并非指这种情形。张江陵虽然遇上大赦之恩,也应当依律处以枭首之刑。至于其妻吴氏,本来是因道义关系而非血亲,黄氏所怨恨的对象,情理上并不在吴氏身上,若判其死罪、罚做冶炼劳役,则有枉曲正法之嫌。"皇帝下诏依照孔渊之的意见判决。

吴兴余杭人薄道举犯下劫盗之罪。按劫盗罪的律令规定,同籍的周亲(服制中最近的亲属)要连坐补充军役。薄道举的堂弟薄代公、薄道生等人都属于大功之亲,本应在连坐补役之列,而执法者却因代公等人的母亲尚且在世、属于周亲身份,认为其子理应随母亲一同连坐补役。何承天提议说:"探究劫盗罪的规定,同籍周亲要连坐补役,大功之亲则不在此例。妇人讲究三从之道,即出嫁后从属于丈夫,丈夫死后从属于儿子。如今薄道举犯下劫盗之罪,若其叔父尚在世,依律理应连坐补役,其妻儿随之一同服役,这本是理所应当的。但在犯罪之时,其叔父已经去世,代公、道生都只是堂弟,属于大功之亲,本不应当连坐补役。如今若因其叔母属于周亲,便让代公随母连坐补役,这既违背了'大功之亲不连坐'的规定,又违背了妇人'三从'的礼法。这都是因为主管此事的官员

”诏如渊之议。

吴兴馀杭人薄道举为劫。劫制,同籍周亲补兵。道举从弟代公、道生等并为大功亲,则应在补谪之例,法以代公等母存为周亲,则子宜随母补兵。何承天议曰:“寻劫制,同籍周亲补兵,大功不在此例。妇人三从,即嫁从夫,夫死从子。今道举为劫,若其叔尚在,制应补谪,妻子营居,固其宜也。但为劫之时,叔父已殁,代公、道生并是从弟,大功之亲,不合补谪。今若以叔母为周亲,令代公随母补兵,既违大功不谪之制,又失妇人三从之道。由於主者守周亲之文,不辨男女之异,远嫌畏负,以至此疑,惧非圣朝恤刑之旨。谓代公等母子并宜见原。”

吴兴武康县人王延祖为劫,父睦以告官。新制,凡劫身斩刑,家人弃市。睦既自告,於法有疑。时尚书何叔度议曰:“设法止奸,本於情理。非谓一人为劫,阖门应刑,所以罪及同产,欲开其相告,以出造恶之身。睦父子之至,容可悉共逃亡,而割其天属,还相缚送,螫毒在手,解腕求全,於情可愍,理亦宜宥。使凶人不容於家,逃刑无所,乃大绝根源也。睦既纠送,则馀人无应复告,并合赦之。”

沛郡相县唐赐,往北村朱起母彭家饮酒,还,得病,吐蛊虫十馀枚。临死语妻张,死後刳腹出病。死後,张手自破视,五脏悉糜碎。郡县以张忍行剖,赐子副又不禁止,事起赦前,法不能决。按律,伤死人,四岁刑,妻伤夫,五岁刑,子不孝父母,弃市。并非科例。三公郎刘勰议:“妻痛遵往言,儿识不及理,考事原心,非存忍害,谓宜哀矜。”吏部尚书顾凯之议曰:“法,移露尸犹为不道,况在妻子,而忍行凡人所不行。不宜曲通小情,当大理为断,谓副不孝,张同不道。”诏如凯之议也。

梁武帝天监三年,建康女子任提女,坐诱口当死。其子景慈对鞫辞云,母实行此。是时法官虞僧虬启称:“按子之事亲,有隐无犯,直躬证父,仲尼为非。景慈素无防闲之道,死有明目之据,陷亲极刑,伤和损俗。凡乞鞫不审,降罪一等,岂得避五岁之刑,忽死母之命!景慈宜加罪。”诏流於交州。

後魏太武制,论刑者,部主言状,公车鞫辞,而三都决之。当死者,定案奏闻。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刑之。诸州囚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

真君中,以有司断法不平,诏诸疑狱皆付中书,依经义论决。

孝文帝时,吏民犯他法者,帝率宽之,疑罪奏谳,多减死徙边,岁以千计。

宣武帝景明中,冀州人费羌皮母亡,家贫无以葬,卖七岁女子与张回为婢。回转与梁之定而不言状。按律,掠人、和卖为奴婢者死。

译拘泥于'周亲'这一字面规定,未能辨明男女身份的不同,出于避嫌怕担责任的顾虑,才导致这一疑难,恐怕这不是圣朝体恤刑罚、慎重用刑的本意。臣认为代公等母子二人都应当予以赦免。"

吴兴武康县人王延祖犯下劫盗之罪,其父王睦主动向官府告发了他。按新制规定,凡是犯劫盗罪的,本人处以斩刑,家人处以弃市之刑。王睦既已主动自首举报,依法应当如何处置便产生了疑问。当时尚书何叔度提议说:"设立法律以制止奸邪,本源于人情事理。并非说一人犯下劫盗之罪,全家便都应当连坐处死,之所以要罪及同产亲属,是想借此开辟一条相互告发的途径,以此使作恶之人无所遁形。王睦作为父亲,本可以与儿子一同逃亡,却割舍血脉亲情,转而将儿子擒获缚送官府,这如同手被毒蛇螫伤而忍痛断腕以求保全性命一般,从情理上讲实在令人怜悯,从法理上讲也应当予以宽宥。这样才能使凶恶之人无处容身于家庭之中,逃避刑罚也无处可逃,这才是真正从根源上杜绝此类犯罪。王睦既然已经检举送官,那么其余家人便不必再重复告发,也应当一并予以赦免。"

沛郡相县人唐赐,前往北村朱起的母亲彭氏家中饮酒,回家后便患了病,吐出十几条蛊虫。临死前他嘱咐妻子张氏,要她在自己死后剖开腹部取出病灶。他死后,张氏果真亲手剖开他的遗体察看,五脏都已糜烂碎裂。郡县官府认为张氏忍心剖尸,唐赐之子唐副也未能加以阻止,此事发生在大赦令颁布之前,依法难以判决。按照律法,伤害死人尸体的,判四年刑;妻子伤害丈夫的,判五年刑;儿子不孝顺父母的,处以弃市之刑,但此案都不属于这些律条所规定的情形。三公郎刘勰提议说:"其妻是遵从丈夫临终遗言而剖尸,其子唐副则是因年幼识浅、不明事理,考察此事的原委和本心,并非出于忍心加害的用意,臣认为应当予以哀怜宽宥。"吏部尚书顾恺之提议说:"依法,擅自移动、暴露尸体尚且属于不道之罪,何况是妻子亲手剖尸,做出普通人都不忍为之的事情。不应当曲从个人小情理,而应当以大义正理来断定,臣认为唐副应当以不孝论罪,张氏应当以不道论罪。"皇帝下诏依照顾恺之的意见判决。

梁武帝天监三年,建康有个女子叫任提女,因犯下诱拐人口罪当处死刑。她的儿子景慈在受审对质时供词说,此事确实是母亲所为。当时法官虞僧虬启奏说:"按照儿子事奉父母之道,应当为父母隐瞒过错、而不应当直接指证父母的罪行,直躬为证明父亲偷羊而作证,孔子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对的。景慈平素并没有防范约束母亲的行为,如今母亲被处死却有他亲口作证的明确证据,这是将母亲陷于极刑之中,有伤和气、有损风俗。凡是请求复核案情而调查不实的,都应降低一等罪责,何况岂能为了逃避五年的刑罚,就轻易断送母亲的性命!景慈应当加以治罪。"皇帝下诏将他流放到交州。

北魏太武帝制定规定,凡是论定刑罚的案件,由部门主管陈述案情,经公车署审核供词,再由三都决断。凡是判处死刑的案件,都要写定案卷上奏皇帝知晓。皇帝会亲自过问审理,若确认罪犯没有异议或怨言,才最终处以刑罚。各州凡有判处死刑的囚犯,都要先上报朝廷复核审议,才能施行。

太武帝真君年间,因有关部门断案不够公平,皇帝下诏命凡是存疑的案件,都要交付中书省,依据经义来评议判决。

北魏孝文帝时,官吏百姓若触犯了其他的法律,皇帝大多予以宽宥;凡是罪责存疑的案件上报朝廷复核,大多减轻死罪、改判流放边地,每年因此获免死罪的多达千人之计。

北魏宣武帝景明年间,冀州人费羌皮的母亲去世,家中贫困无力安葬,便将七岁的女儿卖给张回作婢女。张回转手又将女孩卖给梁之定,却未告知实情。按律法规定,拐骗他人、或明知是良家人口而买卖为奴婢的,处以死刑。张回明知费羌皮之女是良家女子而故意买入,图谋转卖牟利,依律应处以绞刑。皇帝下诏说:"律法所说的'买卖良人者处死',指的是两人相互欺诈、骗取他人财物的情形。费羌皮卖女时,曾告知张回此女是良家女子;张回贪图价格低廉,明知是良家女子仍公然买入。此事确实与律法的本意相违背,但双方各自都并非出于欺诈的用意。然而张回在转卖之时,本应有所迟疑,却最终依照真实身份将其转卖,从情理上讲,本可判处绞刑。"三公郎中崔鸿提议说:"按律法规定,卖自己子女的,判一年刑;若被卖的是

回故买羌皮女,谋以转卖,依律处绞刑。诏曰:“律称‘和卖人者死’,谓两人诈取他财。羌皮卖女,告回称良,张回利贱,知良公买。诚于律俱乖,而各非诈。然回转卖之日,应有迟疑,而决从真卖,於情固可处绞刑。”三公郎中崔鸿议曰:“按律:卖子,一岁刑,五服内亲属,在尊长者死,卖周亲及妾与子妇者流。盖以天性难夺,支属易遗,又尊卑不同,故殊以死刑。且买者於彼,无天性支属,罪应一例。明知是良,决便真卖,因此流漂,家人不知,追赎无踪,永沈贱隶,按其罪状,与掠无异。”太保、高阳王雍议曰:“检回所买,保证明然,处以和掠,实为乖当。律云:‘谋杀人而发觉者流,从者五岁刑;已伤及杀而还苏者死,从者流;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死,不加者流。’详沈贱之与身死,流漂之与腐骨,一存一亡,为害孰甚?然《贼律》杀人,有首从之科,盗人、卖买,无唱和差等。谋杀之与和掠,同是良人,应为准例。所以不引杀人减之,降从强盗之一科。纵令谋杀之与强盗,俱得为例,而以从轻。其义安在?又云:‘知人掠盗之物而故买者,以随从论。’此明禁暴掠之源,遏奸盗之本,非谓买之於亲尊之手,而同之於盗掠之愆。窃谓五服相卖,俱是良人,所以容有等差之罪者,明去掠盗理远,故从亲疏为差级,尊卑为轻重。依律:‘诸共犯罪者,皆以发意为首。’明卖买之元有由,魁末之坐宜定。若羌皮不云卖,则回无买心,则羌皮为首,回为从可也。且既一为婢,卖与不卖,俱非良人,何必以不卖而可原,转鬻为难恕?张回之愆,宜鞭一百。卖子葬亲,孝诚可美,而表赏之议未加,刑罚之科已及,恐非敦风化之谓。”诏曰:“羌皮卖女葬母,孝诚可嘉,便可特原。张回虽买之於父,不应转卖,可刑五岁。”

河东郡人李怜坐行毒药,按以死坐。其母诉称:“一身年老,更无周亲,例合上请。”检籍不谬。及怜母身亡,州断三年服终後乃行决。主簿李阳▯曰:“按《法例律》:‘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周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且怜既怀耽毒之心,母在犹宜阖门投畀,况今已死,给假殡葬,足示仁宽,不合更延。可依律处斩,流其妻子。”诏从之。

神龟中,兰陵公主驸马都尉刘辉,坐与河阴县人张智寿妹容妃、陈庆和妹惠猛奸乱,殴主伤胎,遂逃。门下处奏:“容妃、惠猛,各入死刑。智寿、庆和,并以知情不加防限,处以流坐。”诏曰:“容妃、惠猛恕死,髡鞭付宫,馀如奏。”崔纂执曰:“伏见旨募若获辉者,职人赏二阶,白身人听出身进一阶,厮役免役,奴婢为良。

译五服之内的尊长亲属,判处死刑;若卖周亲及妾室与儿媳的,判处流放。这是因为天性至亲难以割舍,而旁支亲属的情分则相对容易疏远,又因尊卑地位不同,所以才特别用死刑加以区别。况且买主对于被卖之人,本无天性亲属的关系,其罪责本应依同一标准论处。张回明知是良家女子,却最终依真实身份转卖,因此使这名女子流离漂泊,家人无从知晓,也无从赎回,从此永远沉沦为贱隶,考察其罪行的实质,与拐骗掠卖并无二致。"太保、高阳王元雍提议说:"查验张回所买之人,确有中间保人证实其为良家人口,那么将此事定为'知情买卖良人'之罪,实在是不太恰当。律法说:'谋杀人而事情被发觉的,判处流放,从犯判处五年刑;已经伤害或杀害后又救活的,判处死刑,从犯判处流放;已经杀死的,判处斩刑,从犯若有加功的判处死刑,未加功的判处流放。'仔细比较,一人陷入贱籍与一人身遭死亡,流离飘零与化为枯骨,一存一亡,究竟哪一种危害更为严重?然而《贼律》中关于杀人的规定,设有首犯从犯的区别科条,而关于拐骗贩卖人口的规定,却没有主从唱和的差等区分。谋杀之罪与知情买卖良人之罪,二者所侵害的对象同样都是良家之人,理应作为可以相互参照的先例。之所以此前不援引杀人罪来类比减刑,反而降格参照强盗罪的科条,纵然谋杀罪与强盗罪能够作为参照先例,从轻处置,但这样做的道理究竟何在?又律法规定:'明知是他人掠夺盗窃所得的财物而故意买入的,按从犯论处。'这条规定明确是为了杜绝暴力掠夺的根源、遏制奸邪盗窃的本源,并非是说从亲近尊长之人手中买入人口,也等同于从盗贼掠夺者手中买入的过错。臣认为,五服之内亲属相互买卖,双方同样都是良家之人,之所以容许存在等差的罪责区分,正是明确表明这与拐骗掠夺的情形相去甚远,所以要依据亲疏关系来划分等级,依据尊卑地位来区别轻重。依照律法规定:'凡是共同犯罪的人,都以最先起意的人作为首犯。'这清楚表明买卖行为的起因是有源头的,首犯从犯的罪责理应据此确定。如果不是费羌皮先说要卖女儿,那么张回便不会产生买入的念头,那么费羌皮才应当是首犯,张回则是从犯,这样论罪才是恰当的。而且此女既已卖身为婢,无论是否再被转卖,都已不再是良家之身,又何必因为未转卖便可以原谅、而转卖便难以宽恕呢?张回的罪过,应当鞭打一百下。费羌皮卖女安葬母亲,其孝心确实值得称许,然而表彰奖赏的评议尚未施行,刑罚的科条却已然加身,恐怕这并非弘扬敦厚风化的本意。"皇帝下诏说:"费羌皮卖女安葬母亲,孝心确实可嘉,可以特别予以原谅。张回虽然是从费羌皮之父手中买入,也不应当再行转卖,可判处五年刑。"

河东郡人李怜因犯下下毒害人之罪,依律应当判处死刑。他的母亲上诉称:"自己一人年老,再无其他周亲,按照惯例应当上表请求特殊照顾。"官府查验户籍,确认此言不假。等到李怜的母亲去世后,州府裁定按律为母亲守孝三年、服丧期满后再执行死刑。主簿李阳提议说:"按《法例律》规定:'凡是犯下死罪的人,若其祖父母、父母年满七十岁以上,且没有成年的子孙、身旁又没有其他周亲的,应当详细写明情状上表请求特殊照顾。判流放的,可改判鞭笞之刑,留下来奉养双亲,等双亲去世后再执行流放,但这并不属于可以免罪赦免的情形。'况且李怜既已怀有下毒害人的狠毒之心,即便母亲尚在人世,也理应阖家投案受死,何况如今母亲已经去世,官府已给予假期安排丧葬事宜,已足以显示朝廷的仁厚宽宏,不应当再行拖延。可依律判处斩刑,其妻子儿女流放。"皇帝下诏依此办理。

北魏神龟年间,兰陵公主的驸马都尉刘辉,因与河阴县人张智寿的妹妹容妃、陈庆和的妹妹惠猛通奸淫乱,殴打公主致使流产,事发后便畏罪潜逃。门下省处理此案上奏说:"容妃、惠猛二人,都应判处死刑。张智寿、陈庆和,都因明知实情却未能加以防范约束,应当处以流放之刑。"皇帝下诏说:"容妃、惠猛可赦免死罪,改为髡刑鞭笞后送入宫中为奴,其余按所奏执行。"崔纂坚持异议说:"臣见到朝廷旨意募集悬赏,说若能捉获刘辉的,官员可升两级,平民百姓可获准以出身身份晋升一级,服劳役者可免除劳役,奴婢可赦免为良人。臣认为刘辉并未犯下叛逆谋反之罪,不应将他与谋反之人相提并论、同等悬赏。君王治理天下,不应因个人喜怒而随意增减刑罚,也不应因亲疏关系而随意更改法度。按《斗

按辉无叛逆之罪,未可募同反者。夫王者理天下,不为喜怒增减,不由亲疏改易。按《斗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者,五岁刑;殴杀及爱憎而故杀者,各减一等。’虽王姬下降,贵殊常妻,然人妇之孕,不得非子。又依初平四年先朝旧格:‘诸刑流及罪死者,皆首末判定,然後处决。’且事必因本,若以辉逃避,便应悬处,未有舍其首罪而成其末愆。按容妃等,罪止奸私,律处不越刑坐,何得同宫振之罪,齐奚官之役?按智寿口诉,妹▯人,已生二女,是他家之母,他人之妻。昔魏晋末除五族之刑,有免子戮母之坐。谓在室之,谓:‘在室之女,从母父之刑,已醮之妇,从夫家之戮。’律许周亲相隐,法奸私之▯鬼,岂得使同气证之。按律,奸罪无相缘之坐。不可借失辉之忿,加兄弟之刑夫刑。夫刑人於市,与众弃之,爵人於朝,与众共之,明不私於天下也。”右仆射游肇等奏如纂言。诏曰:‘辉悖法乱理,罪不可纵,厚赏徵募,必冀擒获。容妃、惠猛与辉私乱。因此耽惑,主致非常。此而不诛,将何惩肃!智寿、庆和,初不防禁,招引刘辉,共成淫▯鬼,败风秽化,岂得同於常人?且古有造狱,宁复一归大理。而尚书理本,约言所属,弗究悖法之浅深,不详损化之多少,有孤执宪,殊乖任寄。崔纂可免郎,都坐尚书,悉夺禄一时。”

隋文帝以用律者多致▯春驳,罪同论异,诏诸州死罪不得便决,悉移大理按覆,事尽然後上取奏裁。

仁寿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後决。”

唐制,天下疑狱谳,大理寺不能决,尚书省众议之,录可为法者送秘书省。奏报诸疑狱,法官执见不同者,得为异议,不得过三。

太宗即位,其年九月(武德九年未改元)盛开选举,或有诈为资荫者,上令自首,不首者死。俄有诈伪事泄,大理少卿戴胄断流。上曰:“朕下敕,不首者死。今断流,是示天下以不信。卿欲卖狱乎?”胄曰:“陛下当,即杀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臣不敢亏法。”上曰:“卿自守法,而令我失信邪?”胄曰:“法者,国之所以布大信於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而不可而▯之於流,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若顺忿违信,臣窃为陛下惜之。”上曰:“法有所失,公能正之,朕何忧也。”

译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因一时愤怒而用兵刃杀死子孙的,判处五年刑;若是殴打致死或是因平素怨恨而故意杀害的,则各自减轻一等。'虽然王姬下嫁,身份贵重不同于寻常妻子,但妇人怀有身孕,其所怀之子也不能不算作子嗣。而且依照初平四年先朝旧有的规定:'凡是判处流放及死罪的案件,都要先审定首犯末犯的罪责,然后才能加以处决。'况且判案必须依据本源事由,若因刘辉逃逸,便悬空定案处置,从未有舍弃案件的首要罪责、而先定其次要过错的先例。查验容妃等人,她们的罪行仅止于私通奸情,律法所定的刑罚不应超出通常的处罚标准,怎能与宫刑、腐刑相提并论,与掖庭奚官署的劳役相等同呢?据张智寿的口供,其妹已嫁人,已生育两个女儿,是别人家的母亲、别人的妻子。当年三国魏晋末年废除了'诛灭五族'的刑罚,也曾有过免除株连儿子而只惩处母亲的规定。所谓'在室之女',是说:'尚未出嫁的女儿,应随从父家的刑罚;已经出嫁的妇人,应随从夫家的惩处。'律法也允许周亲之间相互隐瞒罪行,即便是奸淫私通之类可耻之事,也不应强求同胞兄妹相互指证。按律法规定,通奸之罪不应牵连他人一同治罪。不可以因刘辉逃逸激起的愤恨,而加重迁怒于其兄弟一并处刑。将罪人处刑于市集,与众人一同摈弃他,将官爵授予某人于朝堂,与众人一同分享荣耀,正是要表明天下之事不因君王个人私意而定。"右仆射游肇等人上奏,都附和崔纂的说法。皇帝最终下诏说:"刘辉悖乱法纪、扰乱伦理,罪不可轻纵,重赏悬赏征募,正是希望能将他擒获归案。容妃、惠猛与刘辉私通淫乱,因此更加沉迷惑乱,以致公主遭遇非常之祸。此事若不加以严惩,将来还怎能惩戒肃清风气!张智寿、陈庆和二人,起初未能加以防范禁止,反而招引刘辉入内,共同酿成这场淫乱丑事,败坏风俗、玷污教化,岂能与寻常百姓等同视之?况且自古以来断案,难道都要一律归于大理寺决断?而尚书省处理此案的根本,本应约束依据所辖法条,却未能深究悖乱法纪罪行的深浅,也未能详察败坏教化的程度轻重,实在是辜负了朝廷的委托重任,与所担负的职责严重不符。崔纂可免去郎官之职,仍留任尚书都坐之职,一并夺去一年的俸禄。"

隋文帝因见执法官吏用律各有不同、判决多有偏差、罪行相同判决却各异,便下诏规定各州的死罪案件不得直接决断,都要移送大理寺进行复核审查,等事情审理完毕后再上报朝廷裁决。

仁寿十五年,皇帝下诏规定:"判处死罪的案件,须经三次上奏后方可最终定断。"

唐朝的制度规定,凡天下疑难案件,大理寺不能判定的,交由尚书省众官共同商议决定,记录下可以作为定例的案件,送交秘书省保存。凡是上奏各地疑难案件,法官各自坚持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异议,但异议不得超过三种。

唐太宗即位当年九月(时为武德九年,尚未改元),朝廷大规模开科选拔官员,有人趁机伪造资历门荫以谋求入选,皇帝下令让这类人自首,不自首的将处以死刑。不久有人伪造资历之事败露,大理少卿戴胄依律判处流刑。太宗说:"朕曾下敕令,不自首的处死。如今却判处流刑,这是向天下人显示朝廷言而无信。你是想拿这案子卖人情吗?"戴胄答道:"陛下若当场就把他处死了,那不是臣所能过问的事。但既然已交付有关部门依法处置,臣就不敢亏损法度。"太宗说:"你是坚守法度,却让朕失信于天下吗?"戴胄答道:"法律,是国家用来向天下昭示重大诚信的准绳;而陛下所说的话,不过是当时一时喜怒之下所发出的言语罢了。陛下因一时的愤怒而许诺要将此人处死,事后觉得不妥而改判流刑,这正是忍住一时的小忿怒而保全国家的大诚信。倘若顺从一时之怒而违背了法律的诚信,臣私下里替陛下感到惋惜。"太宗说:"法律若有欠妥之处,爱卿能够加以匡正,朕还有什么可忧虑的呢。"

贞观元年,同州人房任统军於岷州,以谋反伏诛,任兄强从坐当死。旧条,兄弟分後,荫不相及,连坐俱死;祖孙配流。帝令百官详议。房元龄等定议曰:“按礼,孙为王父尸。按令,祖有荫孙之义。然则祖孙亲重而兄弟属轻,应重反流,合轻反死,据礼论情,深未为惬。请定律,祖孙与兄弟缘坐,俱配流。其以恶言犯法不能为害者,情状稍轻,兄弟免死,配流为允。”从之。

译贞观元年,同州人房任在岷州担任统军,因谋反被处死,他的哥哥房强因受牵连按律应当处死。按旧律条文,兄弟分家之后,恩荫不再相及,但连坐仍要一同处死;祖孙则只是流放。皇帝命百官详细议论此事。房玄龄等人议定说:"按照礼制,孙子可以充当祖父的尸主。按照法令,祖父对孙子有荫庇之义。既然如此,祖孙关系亲厚而兄弟关系疏远,应当重判的反而流放,应当轻判的反而处死,依礼推情,实在不能令人满意。请求修订法律,祖孙与兄弟因连坐获罪的,都改为流放。其中因出言不当触犯法律而实际不能造成危害的,情节较轻,兄弟应免死,改为流放才算妥当。"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帝欲止奸贪,遣人以财物试之。有司门令史受馈绢一匹,上怒,将杀之,民部尚书裴矩谏曰:“此人受赂,诚合重诛。但陛下以物试之,即行枉法,所谓陷人於罪,恐非导德齐礼之义。”上纳其言。

二年,大理少卿胡演进每月囚帐,上览焉,问曰:“其▯罪亦有情可矜容者,皆以律断?”对曰:“原情宥罪,非臣下所敢。”上谓侍臣曰:“古人云:‘鬻棺者欲岁之疫。’匪欲害人,利於售棺故尔。今法司覆理一狱,心求深刻,欲成其考。今作何法,得使平允?”王▯奏曰:“但选良善平恕人断狱,允当者赏之,即奸伪自息。”上善之。

五年,河内人李好德坐妖言下狱,大理丞张蕴古以为好德病狂瞀,法不当坐。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相州人,好德兄厚德方为相州刺史,故蕴古奏不以实。太宗怒,遽斩蕴古,既而大悔,诏“死刑虽令即决,皆三覆奏。”久之,谓群臣曰:“死者不可复生。决囚虽三覆奏,而顷刻之▯,何暇思虑?自今二日五覆奏。决日,尚食勿进酒肉,教坊太常辍教习;诸州死罪三覆奏,其日亦蔬食,务合礼彻乐、减膳之意。”然自蕴古之死,法官以失出为戒,有失入者,又不加罪,自是吏法稍密。帝以问大理卿刘德威,对曰:“律,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失入无辜,而失出为大罪,故吏皆深文。”帝矍然,遂命失出入者皆如律。自此吏亦持平。

十八年九月,茂州童子张仲文忽自称天子,口署其流辈数人为官司,大理以为指斥乘舆,虽会赦犹斩。太常卿摄刑部尚书韦挺奏:“仲文所犯,止当妖言,今既会赦,准法免死。”上怒挺曰:“去十五年,怀州人吴至浪入先置钩陈,口称天子,大理、刑部皆言指斥乘舆,咸断处斩。今仲文称妖,乃同罪异罚,卿作福於下而归虐於上邪!”挺拜谢趋退。自是宪司不敢以闻。数日,刑部尚书张亮复奏:“仲文请依前以妖言论。”上谓亮曰:“韦挺不识刑典,以重为轻,朕当时怪其所执,不为处断,卿今日复为执奏,不过欲自取刚正之名耳。曲法要名,朕所不取。”亮默然就列。上因谓之曰:“尔无恨色,而我有猜心,夫人君含容,屈在於我。可申君所请,屈我所见,其仲文宜处以妖言。”

帝尝因录囚谓侍臣曰:“反逆有二:兴师动众,一也;恶言犯法,二也。轻重固异,而钧谓之反,连坐皆死,岂定法邪?”

●卷一百七十 刑考九

○详谳(平反)

高宗上元三年,左威大将军权善才、右监门中郎将范怀义斫昭陵柏木,大理奏以官减外并除名,上特令杀之。大理丞狄仁杰执奏,称“罪不当死”,上不从。

译皇帝想要杜绝奸邪贪污之风,派人用财物去试探官员。有个负责看守宫门的令史收受了一匹绢的贿赂,皇上大怒,要杀他,民部尚书裴矩劝谏说:"这个人受贿,确实应当重判。但陛下用财物去试探他,这就等于是引诱他犯法,这叫做故意陷人于罪,恐怕不符合以德行教化、以礼法整肃的道理。"皇上采纳了他的话。

贞观二年,大理少卿胡演每月呈进囚犯名册,皇上阅览后问道:"这些罪犯中有情有可原可以宽恕的吗,都是按律条判决的吗?"胡演回答说:"体察实情宽恕罪责,不是臣下敢做主的。"皇上对侍臣说:"古人说:'卖棺材的人希望年年瘟疫流行。'并不是想害人,而是为了利于卖棺材罢了。如今司法官员审理一桩案子,总想着从严从重,以此来求得考核政绩。现在该用什么办法,才能让判案公平允当?"王珪上奏说:"只要挑选善良宽厚的人来断案,判得公允的加以奖赏,那么奸邪虚伪的做法自然就会平息。"皇上称赞这个建议好。

贞观五年,河内人李好德因妖言惑众罪被下狱,大理丞张蕴古认为李好德患有癫狂病,按法律不应治罪。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弹劾张蕴古是相州人,而李好德的哥哥李厚德正担任相州刺史,所以张蕴古上奏时没有如实陈述。太宗大怒,立即将张蕴古斩首,事后非常后悔,下诏说:"死刑虽然下令立即执行,都要经过三次复奏。"过了很久,皇上对群臣说:"死去的人不能复生。判决死囚虽然要三次复奏,但在顷刻之间,哪里来得及仔细思虑?从今以后改为两天内五次复奏。执行死刑的那天,尚食局不得进献酒肉,教坊、太常寺停止教习乐舞;各州处决死罪也要三次复奏,那天也要吃素食,务必符合撤除音乐、减少膳食这种慎重的用意。"然而自从张蕴古死后,司法官员都以判轻了为戒,对于判重了的错误,反而不加罪,从此官吏执法渐渐趋于严苛。皇帝就此询问大理卿刘德威,刘德威回答说:"按律法,判轻了的减三等治罪,判重了的减五等治罪。如今判重了让无辜者受害,却成了大罪,所以官吏都苛刻严酷地援引法条。"皇帝猛然醒悟,于是下令判轻判重都一律依律治罪。从此以后官吏执法也就公平持平了。

贞观十八年九月,茂州有个叫张仲文的儿童忽然自称天子,口头封他的同伙数人为官员,大理寺认为这是指斥皇帝之罪,即使遇上大赦也应当斩首。太常卿代理刑部尚书韦挺上奏说:"张仲文所犯的,只是妖言惑众之罪,如今既然遇上大赦,按法律应当免死。"皇上对韦挺发怒说:"去年十五年,怀州人吴至浪擅自闯入先前设置的钩陈仪仗,口称天子,大理寺、刑部都说这是指斥皇帝,都判处斩首。如今张仲文称帝作妖,却是同罪不同罚,你这是在下面施恩讨好,却把残暴归给君上啊!"韦挺拜谢退下。从此司法部门不敢再上奏此事。几天后,刑部尚书张亮又上奏说:"张仲文请求依照先前的意见按妖言惑众定罪。"皇上对张亮说:"韦挺不懂刑律,把重罪当轻罪判,朕当时怪罪他的执意坚持,没有加以处置,你今天又再次坚持上奏,不过是想为自己博取刚正的名声罢了。歪曲法律来沽名钓誉,这是朕所不取的。"张亮默然退回班列。皇上于是对他说:"你没有怨恨的神色,而我却起了猜疑之心,做君主的应当宽容包涵,理亏的应当是我。可以准许你所请求的,委屈我自己的看法,张仲文应当按妖言惑众定罪。"

皇帝曾经因为审录囚犯之事对侍臣说:"谋反叛逆有两种:起兵动众,是一种;口出恶言触犯法律,是另一种。轻重本来不同,却都一概认定为谋反,连坐都判死罪,这难道是确定不移的法律吗?"

●卷一百七十 刑考九

○详谳(平反)

高宗上元三年,左威大将军权善才、右监门中郎将范怀义砍伐昭陵的柏树,大理寺上奏应当削去官职、除名论处,皇上特意下令要处死他们。大理丞狄仁杰坚持上奏,说"罪不当死",皇上不听从。狄仁杰坚持奏道:"法律悬挂于象魏之上公示于众,徒刑、死刑,都有差等区分。古人说:'假使有人盗挖长陵一撮土,陛下将如何加罪于他?'如今陛下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