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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文献通考一百六十五

卷一百六十四 刑考三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2848–2864 段

●卷一百六十四 刑考三

○刑制

和帝永元三年,帝加元服,令郡国、中都官系囚死罪赎缣,至司寇及亡命,各有差。

六年,以旱,诏中都官徒各除半刑,谪其未竟,五月以下皆免遣。幸洛阳寺,录囚徒,举冤狱。

时廷尉陈宠钩校律令条法,溢於《甫刑》者除之。曰:“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春秋保乾图》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其说各异。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应经合义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并为三千,悉删除其馀令,与礼相应,以易万人视听,以致刑措之美,传之无穷。”未及施行,及宠免,後遂寝。而苛法稍繁,人不堪之。宠子忠略依宠意奏上二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谳之弊。又上除蚕室刑,解赃吏三世禁锢,狂易杀人得减重论,母子兄弟相代死,听赦所代者。事皆施行。

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其子杀之,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後因以为比,有《轻侮法》。张敏▯议以为:“开相杀之路,又《轻侮》之比浸繁,至有四五百科,难以垂训,请除其弊(详见《详谳门》)。”

九年,复置若卢狱官(若卢狱属少府,主鞫将相大臣)。

是後又有黄门北寺、若卢、都内诸狱(都内,主藏官名,《前书》有都内令丞,属大司农)。

十一年,诏郡国、中都官徒及笃癃老小女徒各除半刑,未竟三月者,免归田里。

十五年,有司奏,以为夏至微阴起,蘼草死,可以决小事。是岁,初令郡国以日短至按薄刑。

安帝永初二年,旱,皇太后幸洛阳寺及若卢狱,录囚徒,赐河南尹、廷尉卿及官属各有差,即日降雨。

和帝末,下令麦秋案验薄刑,而州郡好以苛察为政,因此遂盛夏断狱。鲁恭上疏谏曰:“臣伏见诏书敬若天时,忧念万民,为崇和气,罪非殊死,且勿案验。所以助仁德,顺昊天,致和气,利黎民者也。旧制至立秋▯行薄刑,自永元十五年以来,改用孟夏,而刺史、太守不深惟忧民息事之原,进良退残之化,因以盛夏追召农人,拘对考验,连滞无已。司隶典司京师,四方是则,而近於春月分行诸部,▯言劳来贫人,而无隐恻之实,烦扰郡县,廉考非急,逮捕一人之罪根连十数,上逆时气,下伤农业。

译皇帝亲临洛阳的官署,登记在押囚犯的名册,为冤案平反。

当时廷尉陈宠核校律令条文,凡是超出《尚书·甫刑》范围的一概废除。他说:"臣听说礼经有三百条纲目,三千条细则,所以《甫刑》中大辟死罪有二百条,五刑所涉及的条款共三千条。礼法所摒弃的行为,正是刑罚所惩治的对象,失去礼法约束就会陷入刑罚,二者互为表里。如今法律规定死刑有六百一十条,耐罪(较轻的刑罚)有一千六百九十八条,赎罪以下的有二千六百八十一条,超出《甫刑》范围的共有一千九百八十九条,其中四百一十条是死罪,一千五百条是耐罪,七十九条是赎罪。《春秋保乾图》说:'为王者每三百年就要修订一次法律。'汉朝兴起以来,已经三百零二年,法令逐渐增多,条款没有限度。而且法律有三家不同的解释,说法各不相同。应当命令三公、廷尉核定法律,凡是符合经典、合乎道义的,可以使死罪定为二百条,耐罪、赎罪定为二千八百条,合计三千条,把其余多余的法令全部删除,使法律与礼法相应,以此来统一天下人的视听,达到刑罚搁置不用的美好境界,并将此传之久远。"这个建议还没来得及施行,陈宠就被免职了,此后这件事就搁置下来。而苛刻的法律逐渐增多,百姓不堪忍受。陈宠的儿子陈忠大致依照父亲的想法,上奏了二十三条,编为《决事比》(判案的先例),用来减省需要奏请裁定的案件的弊端。他又上奏请求废除宫刑,解除贪赃官吏三代禁锢为官的规定,对于因精神失常而杀人的犯人可以从轻论处,母子兄弟中有人愿意代替他人受死的,允许赦免被代替的人。这些建议都得到了施行。

建初年间,有人侮辱他人的父亲,那人的儿子把他杀了,章帝宽宥了他的死罪而从轻处置,此后就以此为先例,产生了《轻侮法》。张敏上奏议论说:"这开启了相互杀戮的先例,而且《轻侮法》的比照案例越来越多,竟多达四五百条,难以作为后世的准则,请求废除这个弊端(详见《详谳门》)。"

和帝永元九年,重新设置若卢狱官(若卢狱隶属少府,主管审讯将相大臣)。

此后又设有黄门北寺狱、若卢狱、都内诸狱(都内,是主管府库的官名,《前汉书》记载有都内令、丞,隶属大司农)。

永元十一年,下诏郡国、中都官在押徒犯以及年老体弱、年幼的女性徒犯各自减免一半的刑期,尚未服满三个月的,免罪遣送回乡。

永元十五年,有关部门上奏,认为夏至时阴气开始萌生,靡草(一种小草)开始枯死,可以借此时机裁决轻罪案件。这一年,开始命令各郡国按照白昼最短的冬至日来审理轻罪案件。

安帝永初二年,遇天旱,皇太后亲临洛阳的官署以及若卢狱,登记在押囚犯名册,赏赐河南尹、廷尉卿及其属官各有等差,当天就降下雨来。

和帝末年,下令到麦收时节(初秋)审理轻罪案件,然而各州郡喜欢以苛刻严察来彰显政绩,因此便盛行在盛夏断案。鲁恭上疏劝谏说:"臣看到诏书敬顺天时,忧念天下百姓,为了弘扬和气,规定凡罪不至死的,暂且不要审理查验。这是用来助长仁德、顺应上天、招致和气、有利于百姓的做法。按照旧制,要等到立秋才施行轻刑,可是自从永元十五年以来,改为在孟夏(初夏)施行,而刺史、太守们不深切考虑体恤百姓、平息事端的根本原则,也不推行奖善惩恶的教化,反而趁盛夏之际追捕征召农民,拘留对质、拷问审讯,接连不断没有停止。司隶校尉主管京师地区,是四方的表率,可是近来在春季就巡行各部,虚假地说是慰劳贫苦百姓,却没有丝毫怜悯体恤的实际行动,反而扰乱郡县,廉洁审察不是当务之急,却一味逮捕,一个人的罪案往往牵连十几个人,这上违天时节气,下伤农事生产。按照《周易》,五月正当《姤》卦当令(应为《遇》,实指《姤》卦)。经文说:'君主因此向四方颁布政令。'是说君主在夏至这天,颁布命令让四方出行的人停止行动,这是用来辅助微弱的阴气生长。就连出行的人尚且要让他们停止,何况是逮捕征召、拷打审讯,夺去了农时呢!《

按《易》,五月《遇》用事。经曰:‘后以施令诰四方。’言君以夏至之日,施命令止四方行者,盖所以助微阴也。行者尚止之,况於逮召考掠,夺其时哉!《月令》:‘孟夏断薄刑,出轻系。’夫断薄刑者,谓其轻罪已正,不欲令久系,故时断之也。臣愚以为今孟夏之制,可从此令,其决狱案考,皆以立秋为断,以顺时节,育成万物,则天地以和,刑罚以清矣。”

肃宗时,断狱皆以冬至之前,自後论者互多▯异。邓太后诏公卿以下会议,鲁恭议曰:“夫阴阳之气,相扶而行,发动用事,各有时节。若不当其时,则物随而伤。王者虽质文不同,而兹道无变,四时之政,行之若一。《月令》,周世所造,而所据皆夏之时也,其变者唯正朔、服色、牺牲、徽号、器械而已。故曰:‘殷因於夏礼,周因於殷礼,所损益可知也。’《易》曰:‘潜龙勿用。’言十一月、十二月阳气潜藏,未得用事。虽吹嘘万物,养其根ぼ,犹盛阴在上,地冻水冰,阳气否隔,闭而成冬。故曰:‘履霜坚冰,阴始凝也。驯致其道,至坚冰也。’言五月微阴始起,至十一月坚冰至也。夫王者之作,因时为法。孝章皇帝深惟古人之道,助三正之微,著令,冀承天心,顺物性命,以致时雍。然从变改以来,年岁不熟,▯价常贵,人不宁安。小吏不与国同心者,率入十一月得死罪贼,不问曲直,便即格杀,虽有疑罪,不复谳正。一夫吁嗟,王道为亏,况於众乎?《易》十一月‘君子以议狱缓死’。可令疑罪使详其法,大辟之科,尽冬月乃断。其立春在十二月中者,勿以报囚如故事。”後卒施行。

元初二年,诏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冯翊、扶风屯,妻子自随,占著所在。女子勿输。亡命死罪以下赎,各有差。其吏人聚为盗贼,有悔过者,除其罪。

顺帝永建元年,诏减死罪以下徙边;其亡命赎,各有差。永和五年、汉安二年,各有此令。

冲帝即位,令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徙边。谋反大逆不用此令。

桓帝建和元年,诏郡国系囚减死一等,勿笞。唯谋反大逆,不用此书。

三年及和平元年,永兴元年、二年,俱有减死罪及赎罪之令。

灵帝建宁元年,令天下系囚未决入缣赎,各有差。

三年,熹平四年、六年,光和三年,中和四年,各有此令。

桓帝延熹九年,中常侍侯览等令牢▯上书告李膺等养太学游士,交结诸郡生徒,更相驱驰,共为部党,诽讪朝廷,疑乱风俗。帝怒,下郡国,捕党人,布告天下,使同忿疾。案经三府,太尉陈蕃▯之,曰:“今所按者皆海内人誉,忧国忠公之臣,此等犹将十世宥之,岂有罪不彰而致收掠乎?

译月令》说:'孟夏之月,要审决轻罪案件,释放轻罪囚犯。'所谓审决轻罪,是指那些轻罪已经查实定案的,不想让他们被长期关押,所以及时审决。臣愚以为如今孟夏施行审案的制度,应当依此更改,凡是案件的审理裁决,都以立秋作为期限,以此顺应时令节气,使万物得以生长养育,那么天地就会和顺,刑罚也会清明了。"

章帝时,断案都在冬至之前进行,此后议论此事的人有许多不同意见。邓太后下诏命公卿以下的官员集会商议,鲁恭发表意见说:"阴阳二气,相辅相成地运行,其发动和用事各有一定的时节。如果不合时宜,那么万物就会因此受到损伤。为王者虽然在礼制文采上各有不同,但这个道理却没有改变,四季的政令,古今施行都是一致的。《月令》,是周代制定的,但其中所依据的都是夏朝的历法,所改变的只是正朔、服色、牺牲、称号、器械等而已。所以说:'殷商沿袭夏朝的礼制,周朝沿袭殷商的礼制,其中的增减是可以知道的。'《周易》说:'潜龙勿用。'是说十一月、十二月阳气还潜藏着,尚不能施行政事。虽然阳气正在吹拂滋养万物,滋养它们的根须,但盛大的阴气仍然在上,大地冰冻,水结成冰,阳气受到阻隔,闭藏而形成冬天。所以说:'踩到寒霜,就知道坚冰将至,这是阴气开始凝聚的征兆。顺着这个规律推演下去,坚冰就会到来。'是说五月阴气刚刚兴起,到十一月坚冰就来到了。为王者的所作所为,应当顺应时令来立法。孝章皇帝深切思考古人的道理,辅助三正(夏、商、周三代历法)中微弱的阳气,制定法令,希望能承奉天意,顺应万物的本性,以达到四时调和的境界。然而自从改变旧制以来,年成常常歉收,物价常常昂贵,百姓不得安宁。那些不与国家同心的小吏,往往在十一月抓到了该判死罪的盗贼,也不问是非曲直,就地格杀,即便有疑难未定的罪案,也不再上报核实。一个人的叹息哀怨,就足以损害王道,何况众人呢?《周易》讲十一月的卦象是'君子应当审议案件、缓期处决'。应当让有疑难的案件详加审核法律,死刑的判决,要拖到冬季最后一个月才断决。至于立春若是在十二月之内的,就不必上报处决囚犯的事,仍按旧例行事。"此后终于施行了这个办法。

元初二年,下诏中都官在押囚犯减死一等,不加笞刑,发配到冯翊、扶风屯戍,妻子儿女可随行,在当地登记安置。女子不必服劳役。逃亡的死罪以下犯人可赎罪,各有等差。那些聚集为盗贼的官吏百姓,如有悔改的,免除其罪。

顺帝永建元年,下诏减死罪以下的囚犯流放边境;其中可以赎罪的逃亡者,赎罪数额各有等差。永和五年、汉安二年,各自也下达了同样的诏令。

冲帝即位,命令郡国、中都官在押囚犯减死一等,流放边境。谋反大逆之罪不适用此令。

桓帝建和元年,下诏郡国在押囚犯减死一等,不加笞刑。只有犯谋反大逆之罪的,不适用此诏令。

建和三年以及和平元年、永兴元年、二年,都颁布了减死罪及赎罪的诏令。

灵帝建宁元年,命令天下在押囚犯尚未判决的,可缴纳细绢赎罪,数额各有等差。

建宁三年、熹平四年、六年、光和三年、中平四年(原文作"中和四年"),各自也颁布了同样的诏令。

桓帝延熹九年,中常侍侯览等人指使一个叫牢修的人上书告发李膺等人蓄养太学游士,交结各郡的门生子弟,互相奔走串联,结成朋党,诽谤朝廷,扰乱世风民俗。皇帝大怒,把诏书下发到各郡国,逮捕党人,布告天下,让人们同仇敌忾、对他们表示愤慨憎恶。案子经过三府(太尉、司徒、司空)审理,太尉陈蕃拒绝在文书上签署审理意见,说:"如今所要治罪的人,都是海内众望所归的名士,是忧国忧民、忠诚正直的大臣,这样的人即便犯了错,也应当宽恕他们十代的罪过,怎么能在罪状还不明确的情况下就加以逮捕拷问呢?"陈蕃不肯签署会审意见。皇帝更加恼怒,于是把李膺等人下放到黄门北寺狱关押。这个案子牵连到的人,有杜密、陈翔、陈实、范滂等二百多人。有的人逃亡而未能抓获,都被悬赏重金通缉,使者四处出

”不肯平署。帝愈怒,遂下膺等於黄门北寺狱。其辞所连及,杜密、陈翔、陈实、范滂之徒二百馀人。或逃遁不获,皆悬金购募,使者四出相望。陈蕃上言极谏,帝怒,策免之,自後无敢复为党人言者。窦武、霍▯等复以为言,帝意稍解,乃诏党人二百馀人皆归田里,书名三府,禁锢终身。初,诏书下钩党,郡国所奏相连及者多至数百,唯平原相史弼独无所上。诏书前後迫切州郡,髡笞掾史。从事坐传舍责曰:“诏书疾恶党人,旨意恳恻。青州六郡,其五有党,平原何治而得独无?”弼曰:“先王疆理天下,画界分境,水土异齐,风俗不同。他郡自有,平原自无,胡可相比?若承望上司,诬陷善良,淫刑滥罚,以逞非理,则平原之人,户可为党。相有死而已,所不能也。”从事大怒,即收郡僚职送狱,遂举奏弼。会党禁解,所脱甚众。灵帝初即位,时李膺等虽废锢,天下士大夫皆高尚其道而▯秽朝廷,希之者唯恐不及,更共相标榜,为之称号,有“三君”、“八俊”、“八顾”、“八厨”之号。及陈、窦用事,复举拔膺等。陈、窦诛,膺等复废。宦官疾恶膺等,每下诏书,辄申党人之禁。侯览怨张俭尤甚,乃令朱并上书告俭与同乡二十四人别相署号,共为部党,图危社稷,而俭为之魁。诏刊章捕俭等。曹节因讽有司奏诸钩党者虞放、李膺、杜密、朱▯、荀昱、翟超、刘儒、范滂等,请下郡县考治。时上年十四,问节等曰:“何以为钩党?”对曰:“即党人也。”上曰:“党人何用为恶而欲诛之邪?”对曰:“皆相举群辈,欲为不轨。”上曰:“不轨者何?”对曰:“欲危社稷。”上乃可其奏。凡党人死者百馀人,妻子皆徙边。天下豪杰及儒学有行义者,宦官一切指为党人;有怨隙者,因相陷害。州县承旨,或有未尝交关,亦罹祸毒,其死徙废禁又六七百人。张俭亡命困迫,望门投止,莫不重其名行,破家相容。其所经历,伏重诛者以十数,连引收考,布遍天下,宗亲并皆残灭,郡县为之残破。

按:党锢之狱,出於宦官之恶直▯鬼正,然欲加之罪,则必从而为之辞。灵帝之问曹节曰:“党人何用为恶而欲诛之邪?”善哉,问也!帝时年方童幼,未知奸佞容悦之可亲,忠贤鲠直之可恶,故发此问。至对以“谋不轨,危社稷”,则不复能穷诘其所以谋之说,所以危之状而遽可其奏矣。自昔昏暴之君,诛诤臣,戮直士,若龙逄、比干之俦,

译动,络绎不绝。陈蕃上言极力劝谏,皇帝震怒,下诏免去了他的官职,此后再也没有人敢为党人进言了。窦武、霍谞等人又为此事进言,皇帝的怒气才稍有缓解,于是下诏把二百多名党人都放归乡里,但把他们的姓名登记在三府的名册上,终身禁锢不得为官。当初,诏书下达追捕党人时,各郡国所奏报牵连的人常常多达数百人,只有平原国国相史弼一人没有上报任何人。诏书前后多次催逼州郡,官吏因此对掾史用髡刑、笞刑相逼。从事在驿舍中责问史弼说:"诏书痛恨党人,用意十分恳切。青州六个郡,其中五个郡都有党人,唯独平原一郡为何审理下来却一个都没有?"史弼说:"先王划定疆界治理天下,划分区域境界,是因为各地的水土条件不同,风俗习惯也不一样。别的郡自然有党人,平原郡自然没有,怎么能相提并论呢?如果要一味迎合上级的旨意,诬陷善良之人,滥用严刑,肆意妄为,那么平原郡的百姓,家家户户都可以被算作党人了。我宁可去死,也做不出这种事。"从事听后大怒,立即把郡里的属官收押下狱,随即上奏弹劾史弼。恰逢党锢之禁解除,因此得以幸免的人很多。灵帝刚即位时,李膺等人虽然被罢官禁锢,但天下的士大夫都推崇他们的品行操守,而以在污浊的朝廷中做官为耻,那些仰慕他们的人唯恐赶不上,更是互相标榜,给他们取了称号,有"三君"、"八俊"、"八顾"、"八厨"等称号。等到陈蕃、窦武掌权时,又重新起用提拔李膺等人。陈蕃、窦武被诛杀后,李膺等人又再次被罢免。宦官们十分憎恨李膺等人,每次下诏书,总是重申对党人的禁令。侯览尤其怨恨张俭,就指使朱并上书告发张俭与同乡二十四人另立名号,结为朋党,图谋危害国家,而张俭是其中的首领。皇帝下诏刊布檄文,通缉张俭等人。曹节趁机暗示有关部门上奏,把牵连到此案的虞放、李膺、杜密、朱寓、荀昱、翟超、刘儒、范滂等人,请求下发到郡县加以审讯惩治。当时皇帝只有十四岁,问曹节等人说:"什么叫'钩党'?"回答说:"就是结党的人。"皇帝说:"党人做了什么坏事,要诛杀他们呢?"回答说:"他们都互相推举同党,企图图谋不轨。"皇帝说:"什么叫图谋不轨?"回答说:"想要危害国家社稷。"皇帝这才批准了这道奏章。因此案而死的党人共有一百多人,他们的妻子儿女都被流放边境。天下的豪杰之士以及有德行操守的儒生学者,宦官们一概指认为党人;那些与人有私怨的,也趁机相互陷害。各州县秉承宦官的旨意,有的人甚至从未与党人有过任何往来,也遭受了这场祸害,因此而死、被流放、被禁锢的又有六七百人。张俭在逃亡途中处境窘迫,走投无路,凡是望见的人家都进去投宿,人们无不敬重他的名声品行,甚至不惜倾家荡产地收留他。他所经过的地方,因收留他而遭受重罚被杀的人数以十计,受牵连而被逮捕拷问的人遍布天下,他的宗族亲属也都因此惨遭灭门,郡县也因此残破不堪。

按:党锢之狱的兴起,是由于宦官憎恶正直之士、厌恶忠正之臣,然而想要加罪于人,总能找到借口来罗织罪名。灵帝问曹节说:"党人做了什么坏事,要诛杀他们呢?"这个问题问得好啊!当时灵帝年纪尚幼,还不懂得奸邪谄媚之人的可亲近之处只是表象,忠贞耿直之臣的所谓"可恶"其实并无根据,所以才会提出这样的疑问。可是听到"图谋不轨,危害社稷"这样的回答后,就不能再深究他们究竟是如何图谋、如何危害国家的具体情状了,于是就轻率地批准了这道奏章。自古以来昏庸暴虐的君主,诛杀劝谏的忠臣,杀戮正直的义士,像关龙逄、比干这一类人……

皆以谏诤於朝而婴祸,而窃议於野者则未尝罪之也。至李斯始有偶语之禁,张汤始有腹诽之律,皆处以死罪。今观党锢诸贤所坐,即偶语、腹诽之罪;而曹节、王甫辈所为,盖袭斯、汤之故智也。至於根连株逮坐死者,不可胜计。虽曰主昏政乱,凶▯得以肆其威虐,然亦有由来矣。盖汉家之法以殊死为轻典,而治狱之吏则以深竟党与为能事。义纵为定襄太守,定襄狱中重罪二百馀人,及宾客昆弟私入相视者亦二百馀人,纵一切捕鞫,曰“为死罪解脱”,是日皆报杀四百馀人。成晋为南阳太守,宛富贾张▯倚恃後宫、中官之势,纵横里中。功曹岑▯至等劝晋收捕▯等,既而遇赦,晋竟诛之,并收其宗族宾客,杀二百馀人,後乃奏闻。夫重囚之罪可杀也,张▯之罪可杀也,至其宗党宾客数百人,岂皆有可死之罪乎而一概杀之?义纵酷吏,所为固不足道。成晋、岑▯至,名士也,亦复若此。虽曰其心出於嫉恶,然淫酷亦太甚。则夫张俭亡命,其所经历,伏重诛者数十家,至於宗亲歼殄,郡县残破,盖亦汉世之法耳。夫子曰:“始作俑者,其无後乎!”《传》曰:“作法於贪,敝将若之何?”信哉!

译都是因为在朝廷上直言进谏而遭祸,至于在民间私下议论的,从来没有治过罪。到了李斯才开始有"偶语"之禁,张汤才开始有"腹诽"之律,都判处死罪。如今看党锢诸位贤人所获的罪名,正是偶语、腹诽之罪;而曹节、王甫等人的所作所为,大概是沿袭了李斯、张汤的旧手段。至于株连九族、被牵连处死的人,多得数不清。虽说这是因为君主昏庸、政治混乱,凶恶之徒才得以肆行威虐,但这也是有其历史渊源的。原来汉朝的法律把处死看作是较轻的刑罚,而办案的官吏则把深挖党羽当作显示能耐的事。义纵担任定襄太守时,定襄狱中重罪犯二百多人,加上他们的宾客兄弟私自入狱探视的也有二百多人,义纵一律逮捕审讯,说这是"替死罪犯人开脱",当天就一并奏报处死了四百多人。成晋担任南阳太守时,宛地的富商张某倚仗后宫、宦官的势力,在乡里横行霸道。功曹岑某劝成晋逮捕张某等人,不久遇到大赦,成晋竟然还是把他杀了,并且逮捕了他的宗族宾客,杀了二百多人,之后才上奏朝廷。那重刑犯的罪可以处死,张某的罪也可以处死,但至于他的宗族宾客几百人,难道都有该死的罪吗,却一概处死?义纵是酷吏,他的所作所为本来就不值得说。成晋、岑某这些人,是有名望的士人,也照样这样做。虽说他们的用心出于嫉恨邪恶,但滥杀酷烈也太过分了。那么张俭逃亡时,他所经过的地方,因窝藏他而被处死的有几十家,以至宗族亲属被诛灭殆尽,郡县残破不堪,这大概也是汉代法律造成的结果罢了。孔子说:"最早发明用俑陪葬的人,大概会断子绝孙吧!"《左传》说:"在贪婪之上立下法度,弊端将怎么收场?"确实如此啊!

崔实《政论》曰:“凡为天下者,自非上德,严之则治,宽之则乱。何以明其然也?近孝宣皇帝明於君人之道,审为政之理,故严刑峻法破奸宄之胆,海内清肃,天下密如,算计见效,优於孝文。及元帝即位,多行宽政,卒以堕损,威权始夺,遂为汉室基祸之主。政道得失,於此可监。夫刑罚者,治乱之药石;德政者,兴平之粱肉也。夫以德教除残,是以粱肉治疾也;以刑罚治平,是以药石供养也。方今承百王之敝,值厄运之会。自数世以来,政多恩贷,驭委其辔,马骀其衔,四牡横奔,皇路险倾。方将扌甘勒▯▯以救之,岂暇鸣和鸾、谐节奏哉?昔文帝除肉刑,当斩右趾者弃市,笞者往往致死。是文帝以严致平,非以宽致平也。”

司马公曰:“汉家之法已严矣,而崔实犹病其宽,何哉?盖衰世之君,率多柔懦,凡愚之佐,唯务姑息,是以权幸之臣有罪不坐,豪猾之民犯法不诛;仁恩所施,止於目前;奸宄得志,纪纲不立。故崔实之论,以矫一时之枉,非百世之通义也。”

按:崔实《政论》主於严刑,而其论发於桓帝之初年,司马温公亦以为矫一时之枉。然愚尝考之,汉自冲、质而後,政日以圯,其敝盖原於人主昏庸,戚阉相继秉政,纪纲日乱,刑罚不中,而国随以亡,其咎不在於刑轻也。且二帝之时,屡有诏书轻减死罪,或止於髡钳,或徙边,或赎缣,唯谋反大逆,不用此令。然坐忤梁冀而亡命者死,坐张俭亲知及所经过者死,此二者所诛甚众,岂亦反逆乎!盖牧守皆戚阉之党,故於其所疾恶者,公违诏书而诛歼之。且当时奸凶得志,忠贤受祸,民不见德,亡形已具。犹幸刑制稍宽於西都,时有宽恤之诏,故其所诛殄,及於党锢之清流而不及於无辜之百姓。若使一用武、宣之法,则狼牧虎冠之徒,其作威杀戮,毒▯四海,必又有不可胜言者。自古人主之淫刑嗜杀者,如汉之孝武、唐之则天,宠用张汤、义纵、王温舒、周兴、来俊臣之徒,恣为威酷,然不旋踵而以法诛灭之。盖二主亦知人之不可多杀,特不能胜其好杀之心,而至於用此曹;旋觉其非,而诛之以谢天下。张而能弛,故不至於亡其国。桓、灵之昏庸,岂足以语此。以昏庸之主而复欲其行严酷之法,则土崩瓦解之势当如亡秦,亦不待建安之末而汉鼎始移矣。

献帝建安元年,应劭删定律令,为《汉仪》奏之。

劭奏曰:“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问其得失,於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逆臣董卓,荡覆王室,典宪焚燎,靡有孑遗。臣不自揆,辄撰具《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及《春秋断狱》凡二百五十篇。

译崔实《政论》说:"凡是治理天下的人,如果不是具有上等德行的君主,严厉就能治理好,宽松就会导致混乱。凭什么证明这一点呢?近世的孝宣皇帝明白治理臣民的道理,深明为政的义理,所以用严刑峻法摧折奸邪之徒的胆气,四海清明肃穆,天下安定周密,各项政策施行都见成效,超过了孝文帝。等到元帝即位,多行宽松的政策,最终导致国势衰败损坏,皇权威势开始被夺走,于是成为汉室埋下祸根的君主。为政之道的得失,从这里可以看出借鉴。刑罚,是治理乱世的药石;德政,是使国家兴盛安定的美食美肉。用德教去消除残暴,这就像用美食治病;用刑罚来治理太平之世,这就像用药石来供养身体。当今承接历代帝王积弊之后,正逢厄运汇聚之时。从数代以来,为政多行恩惠宽贷,驾车者松弛了缰绳,马嘴松脱了衔勒,四匹壮马横冲直撞,国家的大道险峻倾危。正应当勒紧缰绳〇〇来挽救局面,哪里还有闲暇去讲究铃铛和鸣、节奏和谐呢?从前文帝废除肉刑,应当斩去右脚趾的改为弃市处死,判笞刑的往往被打死。这说明文帝是靠严厉达到太平,不是靠宽松达到太平的。"

司马光说:"汉朝的法律已经很严了,而崔实还嫌它宽松,这是为什么呢?大概衰乱之世的君主,大多柔弱懦弱,那些平庸愚昧的辅臣,只知一味姑息迁就,因此有权有势得宠的臣子犯了罪也不受惩处,豪强奸猾的百姓犯法也得不到诛戮;仁德恩惠所施及的,只限于眼前小利;奸邪之徒得以肆意妄为,纲纪无法建立。所以崔实的言论,是用来矫正一时的偏失,并不是百代通行的道理。"

按:崔实《政论》主张严刑,而这一议论是在桓帝初年提出的,司马光也认为这是矫正一时之偏。然而我曾考察过,汉朝自冲帝、质帝以后,政事一天天败坏,那弊端大概根源在于君主昏庸,外戚宦官相继把持朝政,纲纪一天天混乱,刑罚失当,国家也因此走向灭亡,这过错并不在于刑罚太轻。而且冲、质二帝之时,屡次下诏减轻死罪,有的仅判剃发钳颈之刑,有的流放边地,有的用缣帛赎罪,只有谋反大逆之罪,不适用这些法令。然而因触犯梁冀而逃亡的人被处死,因与张俭有亲交或曾经与他往来而被处死,这两类被诛杀的人极多,难道这些人也都是叛逆吗!大概是州郡长官都是外戚宦官的党羽,所以对他们所憎恨的人,公然违背诏书而将其诛杀殆尽。而且当时奸邪凶恶之徒得志,忠臣贤者遭受祸害,百姓看不到仁德,国家崩溃的形势已经具备。所幸刑法制度比西汉稍微宽松一些,当时不时有宽恤的诏书,所以被诛杀灭绝的,及于党锢之祸中的清流之士,而没有殃及无辜的百姓。假使一律沿用武帝、宣帝的严法,那么那些如狼似虎、披着人皮的家伙,逞威滥杀,荼毒〇天下,必定又会有说不尽的惨祸。自古以来君主中滥用刑罚、嗜好杀戮的,如汉武帝、唐代武则天,宠信任用张汤、义纵、王温舒、周兴、来俊臣这类人,放纵他们逞威残酷,然而不久之后又依法将这些人诛灭。大概这两位君主也知道人不可多杀,只是不能克制自己好杀的心思,以致于任用这类人;后来醒悟到这样做不对,便诛杀他们以向天下谢罪。能张能弛,所以没有导致国家灭亡。桓帝、灵帝那样的昏庸,怎么能与这两位相提并论呢。用昏庸的君主又想要他推行严酷的法令,那么国家土崩瓦解的形势就会如同秦朝灭亡一样,也不用等到建安末年汉室的江山就已经开始易主了。

汉献帝建安元年,应劭删定律令,编成《汉仪》上奏朝廷。

应劭上奏说:"已故的胶东相董仲舒年老多病而辞官,朝廷每逢有关政事的议论,多次派廷尉张汤去询问他的得失意见,于是他撰写了《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件案例,动辄用《春秋》经义来对应判决,说得很详尽。逆臣董卓,摧毁颠覆了朝廷,典章法令被焚毁烧尽,一点都没有留存。臣不自量力,就撰写了《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以及《春秋断狱》共二百五十篇。删去重复的部分,加以整理节录。又编集《〇议》三十篇,按类归纳,共八十二件:其中见于《汉书》的有二十五件,见于《汉记》的有四件,都经过删削整理润色,使之完整成体;其中二十六件,是广泛采集古今才德出众之士的意见,文章光彩焕发,德义可观;其中二十七件,是臣自己创作

蠲去衤复重,为之节文。又集《▯议》三十篇,以类相从,凡八十二事:其见《汉书》二十五,《汉记》四,皆删叙润色,以全本体;其二十六,博采古今▯伟之士,文章焕炳,德义可观;其二十七,臣所创造。虽未足纲纪国体,宣洽时雍,庶几观察,增阐圣听。”帝善之。

建安中,议者欲复肉刑。孔融建议不可,从之。

融议曰:“古者淳庞,善否不别,吏端刑清,政无过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末世陵迟,风化坏乱,政挠其俗,法害其人。故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而欲绳之以古刑,投之以残弃,非所谓‘与时消息’者也。纣▯朝涉之胫,天下谓为无道。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刖一人,是下常有千八百纣也。求俗休和,弗可得已。且被刑之人,虑不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趋恶,莫复归正。夙沙乱齐,伊戾祸宋,赵高、英布,为世大患。不能止人遂为非也,▯足绝人还为善耳。虽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孙膑,冤如巷伯,才如史迁,达如子政,一离刀锯,没世不齿。是太甲之思庸,穆公之霸秦,南睢之骨立,卫武之《初筵》,陈汤之都赖,魏尚之守边,无所复施也。汉开改恶之路,凡为此也。故明德之君,远度深惟,弃短就长,不苟革其政者也。”朝廷善之,卒不改焉。

其後魏公曹操复欲行肉刑,令曰:“昔陈鸿胪以为死刑有可加於仁恩者,御史中丞能申其父之论乎?”陈群对曰:“臣父纪以为汉除肉刑而增加於笞,本兴仁恻而死者更众,所谓名轻而实重也。名轻则易犯,实重则伤民。且杀人偿死,合於古制,至於伤人,或残毁其体而裁翦毛▯,非其理也。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室,盗者刖其足,则永无淫放穿窬之奸矣。夫三千之属,虽未可悉复,若斯数者,时之所患,宜先施用。汉律所杀殊死之罪,仁所不及也,其馀逮死者,可易以肉刑。如此,则所刑之与所生足以相贸矣。今以笞死之法易不杀之刑,是重人肢体而轻人躯命也。”当时议者,唯锺繇与群议同,馀皆以为未可行。操以军事未罢,顾众议而止。

按:是时肉刑之不用已三百馀年,而卒欲复之,诚非笃论。然陈群所谓“伤人,或残毁其体而裁翦毛▯”,是当时伤人者,不过坐髡钳之罪。又言“以笞死之法易不杀之刑,是重人肢体而轻人躯命”,盖自孝文立法,以笞代劓非刂,而笞数太多,反以杀人;後虽减笞数,定▯令,然笞者犹不免於死,於是遂以笞为死刑。其不当死者,则并不复笞之,如孝章以来,屡有宽刑之诏,俱言“减死一等者,勿笞,徙边”,盖惧其笞则必至於死也。然斗很伤人与奸盗不法之徒,若抵以死则太酷,免死而止於髡钳,则裁翦其毛▯而略不罹▯楚之毒,又太轻矣。

译的。虽然还不足以确立国家的纲纪法度,宣扬教化使天下和洽,但或许可供参考,用以增广圣上的见闻。"皇帝认为很好。

建安年间,议论朝政的人想要恢复肉刑。孔融提出反对意见,认为不可行,朝廷听从了他的意见。

孔融的议论说:"古时候民风淳朴敦厚,善恶不加区分,官吏端正、刑罚清明,为政没有过失,百姓有罪,都是自己招来的。到了末世,风气衰败,教化败坏混乱,政令扰乱了风俗,法律害了百姓。所以说君上失去正道,民心离散已经很久了。而想用古时的刑罚去约束他们,用残害遗弃的手段惩治他们,这不是所谓'随时势而变化'的做法。商纣王砍断早晨涉水者的小腿,天下人都说他无道。如今九州之地,有一千八百个诸侯,如果每人都砍断一人的脚,那么天下就常有一千八百个纣王了。想要求得风俗美好和谐,是不可能做到的。而且受过刑的人,考虑的不是活下去,心里想的是等死,大多趋向作恶,不再回归正道。夙沙作乱于齐国,伊戾在宋国造祸,赵高、英布,都成为一世的大祸患。刑罚不能制止人去做坏事,却足以断绝人重新向善的路。即使忠诚如鬻拳,诚信如卞和,智谋如孙膑,冤屈如巷伯,才华如司马迁,通达如刘向,一旦遭受刀锯之刑,终身都被人所不齿。这样一来,太甲思念常道、秦穆公称霸西秦、南睢骨瘦如柴地劝谏、卫武公作《抑》诗自警、陈汤平定郅支、魏尚镇守边疆的事迹,都无从施展了。汉朝开辟了改过自新的道路,正是为了这个。所以贤明有德的君主,深谋远虑,舍弃眼前短利而追求长远之利,不轻易改变已定的政策。"朝廷认为他说得对,终究没有恢复肉刑。

此后魏公曹操又想要恢复肉刑,下令说:"从前陈纪担任鸿胪时认为死刑中有些可以改用仁恩之刑,御史中丞你能否申述你父亲的这一主张?"陈群回答说:"臣的父亲陈纪认为汉朝废除肉刑而增加笞刑,本来是为了兴起仁爱怜悯之心,但因此而死的人反而更多,这就是所谓名义上轻了实际上却更重了。名义轻则容易触犯,实际重则伤害百姓。而且杀人偿命,符合古制,至于伤害他人身体的,有的应当残毁其肢体而只是剪除毛发〇,这不合乎道理。如果采用古代的肉刑,使犯奸淫的人去势下蚕室,使盗窃的人被砍去脚,那么就永远不会再有淫乱放荡、穿墙打洞的奸邪之事了。三千条肉刑条款虽然不能全部恢复,但像上面这几种,是当时的祸患所在,应当优先施行。汉律中被判处死刑的重罪,是仁恩所顾不到的,其余那些接近死罪的,可以改用肉刑。这样一来,所受的刑罚和所留的性命就足以相互抵偿了。现在用笞刑致死的办法来代替不致人于死的肉刑,这是看重人的肢体而轻视人的性命。"当时参与议论的人,只有锺繇的意见与陈群相同,其余的都认为不可施行。曹操因军事尚未结束,顾及众人的意见而作罢。

按:这时肉刑不再施行已经三百多年,竟然想要恢复它,实在不是稳妥的论断。然而陈群所说的"伤害他人,有的应当残毁其肢体却只是剪除毛发〇",说明当时伤人者,不过是判处剃发钳颈之罪。他又说"用笞刑致死的办法来代替不致人于死的肉刑,这是看重人的肢体而轻视人的性命",这是因为自从孝文帝立法,用笞刑代替割鼻断足的刑罚,而笞刑的数目太多,反而因此把人打死;后来虽然减少了笞打的数目,制定了〇令,但受笞刑的人仍然免不了死,于是笞刑就变成了实际上的死刑。那些本不应判死罪的人,就干脆不再对他们施加笞刑,像孝章帝以来,屡次颁布宽减刑罚的诏书,都说"减死一等的,不再笞打,改为流放边地",大概是害怕一旦施笞就必定导致死亡。然而对于斗殴凶狠伤人和奸淫盗窃不守法的人,如果一律判处死刑就太严酷了,免于死罪而只判剃发钳颈,则只是剪去他的毛发而完全不受鞭笞痛楚的惩罚,又太轻了。那么不如斟酌笞打的数目,使其既能惩戒奸邪又不至于打死人,才符合中庸之道,而肉刑本来就不必再议论恢复了。

魏武帝建立魏国之后,就制定了甲子科,规定犯钛(音弟,又音大)刑,本应砍断左右脚的,改为戴上刑具(斗械),这是因为当时缺乏铁,所以用木制刑具代替。又嫌汉律太重,所以下令依照汉律论罪的,允许折半处罚,使刑罚减半执行。

讨伐袁谭时,

则曷若斟酌笞数,使其可以惩奸而毋至於杀人,乃合中道,而肉刑固不必议复矣。

魏武帝既建魏国,乃定甲子科,犯钛(音弟,又音大)。左右趾者易以斗械,是时乏铁,故易以木焉。又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

讨袁谭时,民惮役而亡,令不得降。顷之,亡民有诣门自首者,公谓之曰:“听汝则违令,杀汝则诛首,归深自藏,毋为吏所得。”民垂泣而去。

文帝受禅,又议肉刑。详议未定,会有军事,复寝。下怨毒杀人减死之令(详见《详谳》)。又令:谋反、大逆乃得相告,其馀皆勿听治;敢妄相告,以其罪罪之。

明帝改士庶罚金之令,男听以罚代金,妇人加笞还从鞭督之例,以其刑体裸露故也。

时宫室盛兴,而期会迫急,帝亲召问,言犹在口,身首已分。王肃抗疏曰:“陛下所行刑,皆宜死之人也。然众庶不知,将为仓卒。愿下之於吏而暴其罪。均之死也,不污宫阙,不为缙绅惊惋,不为远近所疑。人命至重,难生易杀,是以圣王重之。孟轲云:‘杀一不辜而得天下,仁者不为也’”

青龙二年,诏曰:“‘鞭作官刑’,所以纠慢怠也,而顷多以无辜死。其减鞭杖之制,著於令。”又令有司删定大辟,减死罪。

四年,诏曰:“有虞氏画象而民弗犯,周人刑错而不用。朕从百王之末,追望上世之风,邈乎何相去之远?法令滋章,犯者弥多,刑罚愈众,而奸不可止。往者按大辟之条,多所蠲除,思济生民之命,此朕之至意也。而郡国毙狱,一岁之中,尚过数百,岂朕训导不醇,俾民轻罪;将苛法犹存,为之陷阱乎?有司其议狱缓死,务从宽简,及乞恩者,或辞未出而狱已报断,非所以究理尽情也。其令廷尉及天下狱官,诸有死罪具狱已定,非谋反、手杀人,亟语其亲治,有乞恩者,使与奏当文书俱上,朕将思所以全之。布告天下,使明朕意。”诏更定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馀篇。

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音恢)。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於盗贼,故其律始於《盗》、《贼》。盗贼须劾捕,故《囚》、《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

译百姓害怕徭役而逃亡,曹操下令不许他们投降。不久,有逃亡的百姓到军门前自首,曹操对他说:"听任你自首就违背了命令,杀了你就是诛杀自首的人,你回去深深藏起来,不要被官吏抓到。"这个百姓流泪而去。

魏文帝接受汉朝禅让后,又议论恢复肉刑。详细商议还没有定论,恰逢有军事行动,此事又搁置下来。文帝下达了怨恨仇杀减死的法令(详见《详谳》)。又下令:只有谋反、大逆之罪才可以相互告发,其余的罪都不准受理告发;敢于随意诬告他人的,以其所告之罪反坐其身。

魏明帝改变了士人平民缴纳罚金的法令,男子允许用罚金代替,妇人则加以笞刑、仍依照用鞭刑督责的旧例,因为这种刑罚要裸露身体的缘故。

当时宫室大兴土木,工期紧迫急促,明帝亲自召见询问,话音未落,人的头就已经被砍下来了。王肃上疏直言抗争说:"陛下所处决的人,都是应当处死的人。然而众人并不知道,会以为这是仓促行事。希望陛下把这些人交给司法官吏,公开揭露他们的罪状。同样是处死,这样做不会玷污宫阙,不会让官员们感到惊愕惋惜,也不会引起远近的人疑虑猜测。人命至关重大,生命难以延续却容易夺去,所以圣明的君王对此十分慎重。孟子说:'杀一个无罪的人而能得到天下,仁德的人是不会这样做的。'"

青龙二年,明帝下诏说:"'鞭刑作为官府的刑罚',是用来纠正懈怠散漫的,但近来却有很多人因此无辜致死。应当减少鞭杖刑罚的制度,写入法令。"又下令主管官员删定大辟死罪的条文,减轻死罪。

青龙四年,明帝下诏说:"有虞氏用图画象征刑罚而百姓不去触犯,周朝人刑罚搁置不用。朕生在历代帝王之后,追慕上古的风尚,相距是多么遥远啊?法令越是繁密,触犯的人越多,刑罚越是繁多,而奸邪却无法制止。以往按照大辟死罪的条文,删除了很多,是想拯救百姓的性命,这是朕的一片至诚之意。但是各郡国监狱死去的囚犯,一年之中,还超过数百人,难道是朕的教化训导不够淳厚,使百姓轻易犯罪;还是苛刻的法令仍然存在,成为陷害百姓的陷阱呢?主管官员应当审议案件、缓期处死,务必从宽从简,至于那些请求宽恕的人,有的言辞还没有呈上而案子已经判决报结,这不是穷究事理、体察实情的做法。应命令廷尉以及天下的司法官员,凡是死罪案件已经定案的,只要不是谋反、亲手杀人的,都要迅速通知他们的亲属前来,如果有人请求宽恕,让他们与上奏的判决文书一起呈上,朕将考虑如何保全他们的性命。把这道诏令布告天下,使大家明白朕的心意。"明帝又下诏重新修订魏国的法律,制定《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总共一百八十多篇。

当时沿用的是秦汉旧律,这些律文源自魏文侯的老师李悝(音恢)。李悝编纂各国的法律,撰成《法经》,认为为王者施政最紧要的莫过于防范盗贼,所以他的律法从《盗》《贼》开始。盗贼需要弹劾逮捕,所以有《囚》《网》两篇捕盗之法。轻佻狡诈、翻越城墙、赌博游戏、借贷不廉、奢侈淫逸超越制度等,归为《杂律》一篇,又用《具律》来统括加减刑罚的规定。所以他所撰写的一共六篇而已,但都是关于罪名的规定。商鞅得到这部书后用来辅佐秦国。汉朝承袭秦朝的制度,萧何制定律法,废除了诛灭三族、连坐的罪名,增加了官员对属下犯罪知情不举的条款,又增补了《兴》《厩》《户》三篇事务性律法,合为九篇。叔孙通增补律法所未涉及的内容,写成《傍章》十八篇,张汤作《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作《朝律》六篇,合计六十篇。又加上汉朝历年的判例,汇集为《令甲》以下三百多篇,以及司徒鲍公编撰的关于婚嫁诉讼判决的《法比都目》,共九百零六卷。历代都有所增删,大都是归类汇编成篇,串联事例编成章节。一章之中有的案例多达几十件,事情种类虽然相同,但轻重却常常不一致。而且条文互相牵连,上下文彼此涉及,虽然大体上分属不同篇章,实际上却互相采纳掺杂。《盗律》中有关于伤人的条例,《贼律》中有关于盗窃的条文,《兴律》中有关于诉讼案件的法规,《厩律》中有关于逮捕的事项,像这类情况,错杂交织,没有

又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馀篇,及司徒鲍公撰嫁娶辞讼决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世有增损,率皆集类为篇,结事为章。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事类虽同,轻重乖异。而通条连句,上下相蒙,虽大体异篇,实相采入。《盗律》有残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人又反,又女救反)无常。後人生意,各为章句。孙叔宣、郭令卿、马融、郑元诸儒章句,十有馀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馀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天子於是下诏,但得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馀家。卫觊又奏曰:“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者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事遂施行。然而律文烦广,事比众多,离本依末,决狱之吏如廷尉狱吏范洪受囚绢二丈,附轻法论之,狱吏刘象受属偏考囚张茂物故,附重法论之。洪、象虽皆弃市,而轻枉者相继。是时太傅锺繇又上疏求复肉刑,诏下其奏,司徒王朗议又不同。时议者百馀人,与朗同者多。帝以吴蜀未平,又寝。其後,天子又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劭、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诜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

其序略曰:旧律所以难知者,由於六篇篇少故也。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是以後人稍增,更与本体相离。今制新律,宜都总事类,多其篇条。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於律首。《盗律》有劫掠、恐喝(许葛反,相恐也)、和卖买人,科有持质,皆非盗事,故分以为《劫掠律》。《贼律》有欺谩(武安反)、诈伪、逾封、矫制,《囚律》有诈伪生死,《令丙》有诈自复免,事类众多,故分为《诈律》。《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诸亡印,《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故分为《毁亡律》。《囚律》有告劾、传覆,《厩律》有告反逮受,科有登闻道辞,故分为《告劾律》。《囚律》有系囚、鞫狱、断狱之法,《兴律》有上狱之事,科有考事报谳,宜别为篇,故分为《系讯》、《断狱律》。《盗律》有受所监、受财枉法,《杂律》有假借不廉,《令乙》有呵(呼回反)人受钱,科有使者验赂,其事相类,故分为《请赇律》。《盗律》有劫辱强贼,《兴律》有擅兴徭役,《具律》有出卖呈,科有擅作修舍事,故分为《兴擅律》。

译一定规律。后人各自生发新意,分别写作章句注解。孙叔宣、郭令卿、马融、郑玄等诸位儒者的章句注解,有十几家,每家都有数十万字。凡是判决罪案所需要引用的条文,总共有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多字,条文越来越繁多,阅读的人越来越感到困难。天子于是下诏,只准使用郑玄的章句注解,不准掺杂使用其他各家的说法。卫觊又上奏说:"刑法,是国家所看重的东西,却被世俗的议论所轻视;狱吏,是百姓性命所系的人,但选用他们的标准却很低下。王政的弊病,未必不是由此造成的。请设置律博士一职,用来辗转教授法律知识。"这件事于是得以施行。然而律文烦琐冗长,判例众多,办案的人往往舍本逐末,比如廷尉狱吏范洪接受囚犯所赠的二丈绢帛,就依照从轻的法律判决;狱吏刘象接受嘱托偏袒地拷问囚犯张茂致其死亡,就依照从重的法律判决。范洪、刘象虽然最终都被处以弃市之刑,但轻重枉法的现象仍然接连不断。这时太傅锺繇又上疏请求恢复肉刑,皇帝下诏让大家讨论他的奏疏,司徒王朗的意见又与他不同。当时参与议论的有一百多人,赞同王朗意见的人居多。皇帝因为吴、蜀尚未平定,此事又搁置下来。此后,天子又下诏重新修定刑罚制度,命令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劭、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诜等人删削归并旧有的法令,旁采汉律,制定为魏国的法律。

那篇序文大略说:旧律之所以难以理解,是由于六篇篇目太少的缘故。篇目少则条文简略,条文简略则规定的事项就少,事项少则难免有罪行漏而未载。因此后人逐渐增补,就与原来的体例渐渐脱离了。现在制定新律,应当总括归类各种事项,增加篇章条目。旧律沿袭秦朝《法经》,只是增加了三篇,而《具律》没有移动位置,仍然排在第六篇。罪名条例既不排在最前,又不排在最后,不符合篇章的体例。所以现在把有关罪名的条例集中起来编为《刑名》篇,放在律首。《盗律》中有劫掠、恐吓(许葛反,即恐吓的意思)、拐卖人口等条文,科条中有劫持人质的规定,这些都不属于盗窃事项,所以另分出来编为《劫掠律》。《贼律》中有欺骗(武安反)、诈伪、越境、假冒诏令等条文,《囚律》中有诈称生死的条文,《令丙》中有诈称免除赋役的条文,这类事情种类繁多,所以分出来编为《诈律》。《贼律》中有毁坏砍伐树木、杀伤人畜财产以及各种丢失官印的条文,《金布律》中有毁坏损失遗失官府财物的条文,所以分出来编为《毁亡律》。《囚律》中有告发弹劾、传讯覆核的条文,《厩律》中有告发谋反、逮捕受理的条文,科条中有登闻鼓申诉的规定,应当另立篇章,所以分出来编为《告劾律》和《系讯律》《断狱律》。《盗律》中有官员接受监临之财、受财枉法的条文,《杂律》中有借贷不廉的条文,《令乙》中有官吏索取贿赂的条文,科条中有关于使者受贿验证的规定,这些事情性质相类,所以分出来编为《请赇律》。《盗律》中有胁迫侮辱强盗的条文,《兴律》中有擅自征发徭役的条文,《具律》中有出卖呈报的条文,科条中有擅自动工修建房舍的规定,所以分出来编为《兴擅律》。《兴律》中有耽误延误徭役的条文,《贼律》中有储备物资不办的条文,《厩律》中有耽误军需征发的条文,以及旧典中有奉诏不谨慎、不遵照诏书办事的条文,汉朝执行时有小的过失不如法令要求的,就常常以不遵照诏令、耽误军需处以腰斩之刑,又依据《丁酉诏书》减刑;而《丁酉诏书》是汉文帝所颁布的,不适合再作为现在的法律依据,所以另外编为《留律》。秦朝旧时有驿站、传车、副车、驿厨的制度,汉朝初年沿袭秦制没有改变,后来因为费用太大而逐渐省减,所以东汉只设骑马传递而不设车马,但律文中仍然保留了相关条文,就成了空设的条文,所以废除了《厩律》中这部分,取其中可用并且适合归入科条的部分,编为《邮(音尤)驿令》。其中关于告发谋反、逮捕验证的条文,另外并入《告劾律》。关于上报变故的条文,编为《变事令》。关于报告紧急警报,与《兴律》中烽火台(峰遂二音)以及相

《兴律》有乏徭、稽留,《贼律》有储峙不办,《厩律》有乏军之兴,及旧典有奉诏不谨、不承用诏书,汉氏施行有小愆乏反不如令,辄劾以不承用诏书、乏军要斩,又减以《丁酉诏书》;《丁酉诏书》,汉文所下,不宜复以为法,故别为之《留律》。秦世旧有厩置、乘傅、副车、食厨,汉初承秦不改,後以费广稍省,故後汉但设骑置,无车马,而律犹著其文,则为虚设,故除《厩律》,取其可用合科者,以为《邮(音尤)驿令》。其告反逮验,别入《告劾律》。上言变事,以为《变事令》。以惊事告急,与《兴律》烽燧(峰遂二音)及科令者,以为《警事律》。《盗律》有还赃畀主,《金布律》有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价,科有平庸坐赃事,以为《偿赃律》。律之初制,无免坐之文,张汤、赵禹始作监临部主、见知故纵之例。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其不见不知,不坐也;是以文约而例通。科之为制,每条有违科,不觉不知,从坐之免,不复分别,而免坐繁多,宜总为免例,以省科文,故更制定其由例,以为《免坐律》。诸律令中有其教制,本条无从坐之文者,皆从此取法也。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於正律九篇为增,於旁章科令为省矣。改汉旧律不行於魏者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其刑死有三,髡(苦昆反),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赎刑十一,罚金六,杂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为律首。又改《贼律》,但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要斩,家属从坐,不及祖父母、孙。至於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潴,或枭菹(侧疏反),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所以严绝恶迹也。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会赦及过误相杀,不得报仇,所以止杀害也。正杀继母,与亲母同,防继假之隙也。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殴(一口反)兄姊加至五岁刑,以明教化也。囚徒诬告人反,罪及亲属,异於善人,所以累之使省刑息诬也。告投书弃市之科,所以轻刑也。正篡囚弃市之罪,断凶强为义之踪也。二岁刑以上,除以家人乞鞫之制,省所烦狱也。改诸郡不得自择伏日,所以齐风俗也。斯皆魏世所改,其大略如此。

致堂胡氏曰:“怀天下当以仁,理天下当以义。律令者,聊以记刑名之数耳,岂所恃以为治也。惟明於经训者乃能用法,徒贵习法之熟,而无保国化民之本,是李斯所以亡秦者矣。夫业儒之侮经者,尚多有之,况习法而不知仁义之道,其侮法将十人而二五,苟如是,曷若付百官有司於胥吏哉!自後世观魏之所以存,岂系於有律博士,而其所以亡者,岂系於律令之繁省乎!

译关科令合并,编为《警事律》。《盗律》中有归还赃物给失主的条文,《金布律》中有以缴纳黄金折价来赎罪、抵偿的条文,科条中有平定罪赃的规定,编为《偿赃律》。律法制定之初,没有免罪连坐的条文,是张汤、赵禹开始创立了监临主管、明知故纵的判例。凡是明知情况却故意不举报弹劾的,都与本犯同罪,因疏忽而没有举报弹劾的,都依照赎罪论处;凡是不曾看见不曾知晓的,不予定罪;因此虽然条文简约但道理却能贯通。科条的体例,每条都有违反科条、不曾察觉不曾知晓从而免罪的规定,不再逐条区分,而免罪的条文过于繁多,应当总括归纳为免罪的通例,以省减科条的文字,所以重新制定了免罪的通用条例,编为《免坐律》。各种律令中凡是有相关规定,而原条文中没有从坐条文的,都可以从这里援引法条。总共所制定的,增加了十三篇,加上原有的五篇,合为十八篇,相对于原来的九篇正律来说是增加了,相对于旁章科令来说则是省减了。改革了汉朝旧律中不适用于魏国的部分,一律废除,另外依照古代的义理制定五刑。其中死刑有三种,髡刑(苦昆反)有四种,完刑、作刑各有三种,赎刑有十一种,罚金有六种,杂抵罪有七种,总共三十七种名目,作为律法之首。又修改了《贼律》,规定只要言语上或者行为上冒犯了宗庙园陵,就称之为大逆无道,处以腰斩之刑,家属连坐,但不牵连祖父母、孙子孙女。至于谋反大逆之罪,则临时予以逮捕,有的处以肢解陈尸示众之刑,有的处以枭首剁成肉酱(侧疏反)之刑,诛灭其三族,这些不写入常规律令之中。这是为了严格杜绝这类恶行。因斗殴杀人而被弹劾逃亡的,准许依照古时义理,允许死者的子弟追杀凶犯。遇到大赦以及因过失误杀的,不得报仇,这是为了制止仇杀的蔓延。杀害继母,与杀害亲生母亲同罪,是为了防止继母与生母之间产生猜隙。废除了区分嫡子庶子的条例,使父子之间不再因财产而分异。殴打兄姊的刑罚加重到五年徒刑,以彰明教化。囚犯诬告他人谋反,株连其亲属的规定,因为这与诬告善良之人不同,所以要连坐以使其有所顾忌,从而减省刑罚、平息诬告之风。设立了告发匿名投书者可判弃市之罪的科条,是为了从轻处置这类诬告行为。纠正了对篡夺囚犯者判处弃市之罪的规定,是为了断绝凶恶强横之人假借义举之名的行径。规定判处两年以上徒刑的,废除家人代为申诉减刑的制度,是为了省减繁琐的诉讼案件。改变了各郡不得自行选定伏日的规定,是为了统一风俗。这些都是魏朝所修改的内容,大略情况就是这样。

致堂胡氏说:"心怀天下应当以仁为本,治理天下应当以义为则。律令,不过是用来记载刑名条数的东西罢了,怎么能够依靠它来治理国家呢。只有精通经义训诂的人才能真正运用法律,只是精熟于法律条文而没有安邦定国、教化百姓的根本,这正是李斯之所以使秦朝灭亡的原因啊。从事儒学而背离经义的人,尚且不在少数,更何况熟习法律却不懂仁义之道的人,他们背离法律精神的比例恐怕十有二三,如果是这样,那还不如把政事都交给胥吏去办呢!从后世来看魏国之所以能够存续,难道是因为设立了律博士吗,而它之所以灭亡,难道是因为律令的繁简吗!卫觊的说法,并不是治理国家的良策。"

齐王在位时,司马师辅政,毌丘俭因大逆之罪被牵连诛灭,于是改变了出嫁的女子从父连坐处死的律法(见《详谳门》)。

晋武帝泰始三年,贾充等人修订律令完成,武帝亲自到场听讲,让裴楷执读律文。泰始四年,天下大赦,颁布新律。

当初,晋文王司马昭执掌魏国政权时,忧虑前代律令繁杂,陈群、刘劭虽然进行过改革,但法网仍然过于严密。于是命令贾充等人重新制定法令,在汉朝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十一篇,仍保留原来的类别,端正其体例名称,把旧律的《刑名》改为《法例》,把《囚律》分为《告劾》《系讯》《断狱》,把《盗律》分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又根据事情的类别新设《卫宫》《违制》,把《周官》改编为《诸侯律》,合计二十篇,六百三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字。删除了其中苛刻烦琐的部分,以利于当代的

卫觊之言,非经邦之令猷也。”

齐王时,司马师辅政,坐母邱俭以大逆之罪,诛夷之。乃改出▯女从死之律(见《详谳门》)。

晋武帝泰始三年,贾充等修律令成,帝亲自临讲,使裴楷执读。四年,大赦天下,乃颁新律。

初,文王秉魏政,患前代律令烦杂,陈群、刘劭虽经改革,而科网太密。於是命贾充等定法令,就汉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类,正其体号,改旧律为《刑名》、《法例》,辩《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因事类为《卫宫》、《违制》,撰《周官》为《诸侯律》,合二十篇,六百三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蠲其苛秽,在於益时。其馀未宜除之者,若军事、田农、酤酒,未得皆从人心,权设其法,太平当除,故不入律,悉以为令。施行制度,以此设教,违令有罪则入律也。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除谋反▯养母出女嫁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省禁锢相告之条,去捕亡没为官奴婢之制。轻过误老小女人,当罚金、杖者,皆令半之。重奸伯叔母之令,弃市。淫寡女,三岁刑。崇嫁娶之要,一以下聘为正,不治私约。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也。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二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

其後,明法掾张斐,又注律,表上之,其要曰:律始於《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终於《诸侯》者,所以毕其政也。是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其犯盗贼、诈伪、请赇者,则求罪於此,作役、水火、畜养、守备之细事,皆求之作本名。告讯为之心舌,捕系为之手足,断狱为之定罪,名例齐其法制。自始及终,往而不穷,变动无常,周流四极,上下无方,不离於法律之中。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凡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夫律者,当慎其变,审其理。若不承用诏书,无故失之刑,当从赎;谋反之同伍,实不知情,当从刑:此故失之变也。卑与尊斗,皆为贼。斗之加兵刃水火中,不得为戏,戏之重也。向人室庐道径射,不得为过,失之禁也。都城人众中走马杀人,当为贼,贼之似也。

译施行。其余不适合马上删除的,比如军事、农田耕作、酿酒专卖等事,还不能完全顺应人心,就暂且设立相关法规,等到太平之世再予以废除,所以不列入正律,全部编入令中。凡是施行的制度,都用来作为教化的依据,违反了这些法令而获罪的,才归入律的范畴。至于那些寻常事务的规章程式,各自归还给相应的官府,作为惯例。减少了枭首、腰斩、族诛以及连坐的条文,废除了谋反罪中养母、出嫁女儿都要连坐弃市的规定,省去了禁锢相互告发的条文,去除了逮捕逃亡者没收充为官奴婢的制度。对因过失而犯罪的老人、小孩、妇女,应当处以罚金、杖刑的,都命令减半处罚。加重了与伯叔母通奸的处罚,判处弃市。奸淫寡妇的,判处三年徒刑。重视嫁娶的礼仪要件,一律以下聘礼为正式婚姻,不承认私下约定的婚约。严格礼教的防范,按照五服的亲疏关系来定罪。全部的律令合计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二百字,六十卷,另有惯例三十卷。

此后,明法掾张斐又为律法作注,上表进呈,其要旨说:律法从《刑名》开始,是用来确定罪行的制度;到《诸侯》结束,是用来完备其政令。因此经略罪行法度的轻重,端正加减刑罚的等差,阐明各篇众多的含义,补充其条文的不足,比较列举上下的纲领。凡是触犯盗贼、诈伪、请托受贿之罪的,就到这些篇目中去求取罪名,至于服劳役、水火之灾、畜养牲畜、守卫防备等细小事项,都到各自的本名条目下去求取。告发审讯是律法的耳目,逮捕拘系是律法的手脚,判决案件是为它定罪,名例是用来统一它的法制。从头到尾,运行无穷,变化无常,流转于四方极远之处,上下没有固定方向,但始终不脱离法律的范围。明知故犯的叫作"故",主观上认为如此的叫作"失",违背忠诚欺瞒上级的叫作"谩",背弃信义暗藏机巧的叫作"诈",亏损礼节废弃法度的叫作"不敬",双方诉讼相互冲突的叫作"斗",双方和睦嬉戏而互相伤害的叫作"戏",没有缘由而突然斩击的叫作"贼",没有意图而误犯的叫作"过",违逆常理灭绝伦理的叫作"不道",凌驾君上僭越尊贵的叫作"恶逆",将要加害而尚未发动的叫作"戕",首先倡议提出的叫作"造意",两人共同商议的叫作"谋",率领众人建立计谋的叫作"率",不和睦相处的叫作"强",攻击憎恶之人的叫作"略",三人以上的叫作"群",拿取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叫作"盗",因财货获利叫作"赃"。总共这二十种,是律法名义的大概名称。律法,应当谨慎对待它的变化,审察它的事理。比如不遵照诏书办事、没有缘故而失误的应当处以刑罚,判罚应当从赎;同伍之人谋反,实际上不知情的,应当从刑:这是"故""失"两种情形的变化。卑贱者与尊贵者相斗,都算作"贼"。斗殴中动用了兵刃或水火,就不能算作"戏",因为这是"戏"中较重的情况。对着人的房屋道路射箭,不能算作"过",因为这是应予以禁止的失误。在都城人多拥挤之处纵马奔驰撞死人,应当算作"贼",因为这与"贼"相似。"过失"与"贼"相似,"戏"与"斗"相似,斗殴而杀伤了旁边的人,又与"误"相似,盗窃而伤害了看守的人与强盗相似,恐吓他人索取财物与接受贿赂相似,因供词牵连他人与告发弹劾相似,各种不准受理的诉讼与故意放纵罪犯相似,挟持人质与恐吓相似。像这类情况,都属于没有固定标准的疑难案例。五刑不能简单判定时,就用五罚来矫正;五罚仍不能使人心服时,就用五过来矫正。本意是好的而结果不好的,就用罚金来赎罪。所以律法的规定,生刑(徒刑等)不超过十四等,死刑不超过三种,徒刑的加重不超过六等,囚犯刑罚的加重不超过五等,累计服役不超过十一年,累计笞打不超过一千二百下,刑等不超过一年,罚金等级不超过四两。按月赎罪的不计算日数,按日服劳役的不拘泥于整月,计算年数时不考虑闰月。不能因为加重刑罚而达到死刑,已经判处死刑的不再加重。不能累计的,就用并罚的方式处理;不能并罚的,就累计其加重的部分。按加重论罪的,只取其加重的部分;与加重情形相同的,也一并适用其本来的规定

过失似贼,戏似斗,斗而杀伤傍人,又似误,盗伤缚守似强盗,呵人取财似受赇,因辞所连似告劾,诸勿听治似故纵,持质似恐喝。如此之比,为无常之格也。五刑不简,正於五罚;五罚不服,正於五过。意善功恶,以金赎之。故律制,生罚不过十四等,死刑不过三,徒加不过六,囚加不过五,累作不过十一岁,累笞不过千二百,刑等不过一岁,金等不过四两。月赎不计日,日作不拘月,岁数不疑闰。不以加至死,并死不复加。不可累者,故有并数;不可并数,乃累其加。以加论者,但得其加;与加同者,连得其本。不在次者,不以通论。以人得罪与人同,以法得罪与法同。侵生害死,不可齐其防;亲疏公私,不可常其教。礼乐崇於上,故降其刑;刑法闲於下,故全其法。是故尊卑叙,仁义明,九族亲,王道平也。律有事状相似而罪名相涉者,若加威势下手取财为强盗,不自知亡为缚守,将中有恶言为恐喝,不以罪名呵为呵人,以罪名呵为受赇,劫召其财为持质。此六者,以威势得财而名殊者也。即不求自与为受求,所监求而後取为盗赃,输入呵受为留难,敛人财物积藏於官为擅赋,加殴击之为戮辱。诸如此类,皆为以威势得财而罪相似者也。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则情动於中,而形於言,畅於四支,发於事业。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内怖而色夺。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後乃可以正刑。仰手似乞,俯手似夺,捧手似谢,拟手似诉,拱臂似自首,攘臂似格斗,矜庄似威,怡悦似福。喜怒忧惧,貌在声色;奸贞猛弱,候在视息。出口有言当为告,下手有禁当为贼,喜子杀怒子当为戏,怒子杀喜子当为贼。诸如此类,自非至精,不能极其理也。律之名例,非正文而分明也。若八十,非杀伤人,他皆勿论,即诬告谋反者反坐。十岁,不得告言人;即奴婢捍主,主得喝杀之。贼燔人室庐舍积聚,盗赃五匹以上,弃市;即燔官府积聚盗,亦当与同。殴人,教令者与同罪,即令人殴其父母,不可与行者同得重也。若得违物强取强乞之类,无还赃法随例畀之文。法律中诸不敬,违仪失式,及犯罪为公为私,赃入身不入身,皆随事轻重取法,以例求其名也。夫理者,精元之妙,不可以一方行也;律者,幽理之奥,不可以一体守也。或计过以配罪,或化俗以循常,或随事以尽情,或取舍以从时,或推重以立防,或引轻以就下,公私废避之宜,除削重轻之变,皆所以临时观衅,者用法执诠者,幽於未制之中,采其根芽之微,致之机略之上,称轻重於毫铢,考辈类於参伍,然後乃可以理直刑正。

译。不在同一条例范围内的,不能相互援引通用论罪。因人的身份而获罪的,与因人而定罪的原则相同;因触犯法律而获罪的,与依法定罪的原则相同。侵害生命与致人于死的情况不同,不能用同一标准来防范;亲疏、公私关系不同,不能用固定的标准来教化。礼乐在上位推崇,所以要减轻刑罚;刑法在下位施行,所以要保全其法度的完整。因此尊卑有序,仁义彰明,九族亲睦,王道公平。律法中有事情状况相似而罪名却有所牵连的,比如凭借威势下手夺取他人财物的叫作"强盗",自己不知不觉丢失了看守的财物叫作"缚守",在人群中出言威胁的叫作"恐吓",不明说罪名而威胁的叫作"呵人",明说罪名而威胁的叫作"受赇",胁迫索要他人财物的叫作"持质"。这六种,都是凭借威势获取财物但名称各不相同的情况。至于不索求而他人主动给予的叫作"受求",作为监临官吏先索求而后取得的叫作"盗赃",把财物送入而以留难为借口敲诈的叫作"留难",聚敛他人财物积存于官府的叫作"擅赋",再加上殴打侮辱的叫作"戮辱"。诸如此类,都是凭借威势获取财物而罪名相似的情况。刑罚,是掌管情理的手段;情理,是探求实情的关键;实情,是内心精神的驱使。内心有所感触就会情绪在心中萌动,进而表现在言语上,畅达于四肢,发之于行事。因此奸邪之人心中有愧就面色发红,内心恐惧就脸色失常。判定罪行的人务必要探究其内心,审察其实情,精察其事实,近处取证于自身,远处取证于外物,然后才可以公正地量刑定罪。仰起手来的姿态像是乞求,俯下手来的姿态像是抢夺,捧起手来的姿态像是感谢,比划手势的姿态像是诉说,拱手抱臂的姿态像是自首,挥动手臂的姿态像是格斗,端庄矜持的神态像是威严,愉悦欢喜的神态像是幸福。喜怒忧惧,都表现在声音脸色上;奸邪或忠贞、凶猛或懦弱,都能从神情呼吸中察觉出来。出口有言论构成罪证的应当算作"告",动手有所禁止的行为构成罪证的应当算作"贼",喜爱的孩子杀死发怒的孩子算作"戏",发怒的孩子杀死喜爱的孩子算作"贼"。诸如此类的情况,如果不是极为精细的人,是不能穷尽其中的道理的。律法的名例,虽然不是正式条文,但道理却是分明的。比如说年满八十岁的老人,除非杀伤人命,其他罪行都不予追究,即使是诬告谋反的,也要反坐其罪。十岁以下的孩子,不能告发他人,即使奴婢冒犯主人,主人也可以立即将其杀死。凡是贼人放火焚烧他人房屋、积聚的财物,或者盗窃赃物达到五匹以上的,判处弃市之刑;即使是焚烧官府的积蓄财物而实施盗窃的,也应当与此同罪。殴打他人,教唆指使的人与动手者同罪,即便是唆使他人殴打自己的父母,也不能与随从行凶的人同等看待、判处更重的刑罚。至于违背物主意愿强行索取、强行乞求之类的情况,没有归还赃物的法律条文,则依照相关的成例来处理。法律中所说的各种不敬,指违反礼仪、丧失法度,以及所犯的罪行是为公还是为私,所得赃物是否归入自身,都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的轻重来适用法律,用类推的方式来求得其罪名。事理,是精微玄妙的道理,不能用单一的方式来处理;律法,是幽深奥秘的道理,不能用单一的标准来固守。有的要计算过失以配定罪名,有的要顺应风俗以遵循常规,有的要根据具体情况以穷尽实情,有的要根据取舍以顺应时势,有的要推重刑罚以建立防范,有的要从轻处理以适应下情,公私之间回避的适宜之处,删削增减轻重的变化,都是为了根据实际情况来观察案情的端倪,运用法律、执掌判决的人,应当深入到尚未有明文规定的领域中去,采取其中细微的根本线索,把它提升到机巧谋略的层面,权衡轻重于毫厘之间,考核比较各类相似的案例,然后才可以做到情理通达、刑罚公正。奉行圣人法典的人,如同手持刀绳,刀若妄加使用就会伤害人物,绳若妄自弹压就会侵害正直之人。枭首是恶行中最重的惩罚,斩刑是罪行中最大的惩处,弃市是死刑中较轻的,髡刑劳役是刑罚中带有威慑性的,赎罚是对过失的一种告诫。君王设立这五种刑罚,是用来保护君子而威

夫奉圣谟典者操刀执绳,刀妄加则伤物,绳妄弹则侵直。枭首者恶之长,斩刑者罪之大,弃市者死之下,髡作者刑之威,赎罚者误之诫。王者立此五刑,所以宝君子而逼小人也,故为敕慎之经,皆拟《周易》有变通之体焉。夫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推而行之谓之通,举而错之谓之格。刑杀者是冬震曜之象,髡罪者是秋凋落之变,赎失者是春阳悔吝之疵也。五刑成章,辄相依准,法律之义也。

刘颂为廷尉,频表宜复肉刑,不见省。

颂上言曰:“臣昔上行肉刑,从来积年,遂寝不论。臣窃以为议者拘孝文之小仁,而轻违圣王之典刑,未详之甚,莫过於此。今死刑重,故非命者众;生刑轻,故罪不禁奸。所以然者,肉刑不用之所致也。今为徒者,类性元恶不轨之族也,去家悬远,作役山谷,饥寒切身,志不聊生,又有廉士介者,苟虑不首死,则皆为盗贼矣,况本性奸凶无赖之徒乎!又今徒富者输财,计日归家,乃无役之人也。贫者起为奸盗,又不制之虏也。不刑,则罪无所禁;不制,则群恶横肆。为法若此,道不尽善也。是以徒亡日属,贼盗日烦。亡之数者至有十数,得辄加刑,日益一岁,此为终身之徒也。自顾反善无期,而灾困逼身,其志亡思盗,势不得息,事使之然也。古者用刑以止刑,今反於此。诸重犯亡者,▯过三寸辄重髡之,此以刑生刑;加作一岁,此以徒生徒也。亡者积多,系囚猥畜。议者曰囚不可不赦,复从而赦之,此为刑不制罪,法不胜奸。下知法之不胜,相聚而谋为不轨,月异而岁不同。故自顷以来,奸恶陵暴,所在充斥。议者不深思此故,而曰肉刑於名忤听,忤听孰与贼盗不禁?圣王之制肉刑,远有深理,其事可得而言,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乃去其为恶之具,使夫奸人无用复肆其志,止奸绝本,理之尽也。亡者刖足,无所用复亡。盗者截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其理亦如之。除恶塞源,莫善於此,非徒然也。此等已刑之後,便各归家,父母妻子,共相养恤,不流离於涂路。有今之困,创愈可役,上准古制,随宜业作,虽已刑残,不为虚弃,而所患都塞,又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今宜取死刑之限轻,及三犯逃亡淫盗,悉以肉刑代之。其三

译慑逼迫小人的,所以制定这些谨慎告诫的常法,都是仿照《周易》中有变通之体的道理。形而上的叫作"道",形而下的叫作"器",推行运用叫作"通",举而实施叫作"格"。处决死刑,象征的是冬天雷霆震动之象;判处髡刑,象征的是秋天万物凋零的变化;施加赎罚,象征的是春天阳气萌动、有所悔恨的微疵。五种刑罚形成体系,彼此相互依循为准则,这就是法律的义理所在。

刘颂担任廷尉,屡次上表建议恢复肉刑,但没有被采纳。

刘颂上言说:"臣从前上表主张实行肉刑,从那以来已经过去很多年,事情最终被搁置而不再讨论。臣私下认为,议论此事的人拘泥于孝文帝的小仁小惠,却轻易违背了圣明君王的典章刑法,糊涂不明的程度,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现在死刑太重,所以死于非命的人很多;生刑(徒刑等)太轻,所以刑罚不能禁止奸邪。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是因为肉刑不再施行所导致的。如今那些被判处徒刑的人,大都是本性顽劣、凶恶不轨之流,离开家乡遥远,在山谷中服劳役,忍受饥寒交迫,觉得生活没有指望,即便是廉洁耿介之士,只要考虑到不至于当场被处死,就都会去做盗贼,更何况那些本性奸邪凶恶、无所顾忌的人呢!而且现在被判徒刑的富人,可以用财物折抵,计算日子就能归家,实际上就成了不用服役的人。贫穷的人则起而作奸盗,又是无法制服的人。不施加刑罚,罪恶就无法禁止;不加以制服,群恶就会肆意横行。法律订立成这个样子,道理上就不够完善。因此逃亡的徒犯一天天增多,盗贼一天天猖獗。逃亡多次的人甚至多达十几次,每次抓获就加重刑罚,一天天加重一年,这就变成了终身服役的徒犯。他们回顾自己重新向善已经没有指望,而灾祸困境又逼迫在身,他们的心思就是逃亡、盗窃,势必不能停止,这是形势造成的。古时候使用刑罚是为了制止刑罚的发生,现在却恰恰相反。那些屡次犯罪而逃亡的人,每逃亡超过三寸就要加重髡刑,这是用刑罚来滋生刑罚;每次加判一年徒刑,这是用徒刑来滋生徒刑。逃亡的人越积越多,囚禁的犯人也大量积压。议论的人说囚犯不能不赦免,于是又跟着大赦他们,这就使得刑罚不能制止犯罪,法律无法战胜奸邪。下面的人知道法律无法制胜奸邪,就相互聚集在一起图谋不轨,情况一月一个样、一年不如一年。所以近来以来,奸邪暴虐之事到处充斥。议论的人不深入思考这个缘故,却说肉刑名义上不好听,名义不好听怎能与盗贼横行不能禁止相比呢?圣明的君王制定肉刑,是有深远道理的,这个道理是可以说明白的,并不仅仅是为了使人畏惧受刑割体的痛苦而不敢作恶,而是要去除他们用以作恶的手段,使得那些奸邪之人无法再放纵自己的心意,从根本上制止奸邪、断绝其根源,这是道理的极致所在。逃亡的人被砍去脚,就没有办法再逃亡了。盗窃的人被斩断手,就没有办法再盗窃了。淫乱的人被割除其阳具,道理也是一样的。铲除罪恶、堵塞根源,没有比这更好的办法了,并不是随意而为的。这些人受刑之后,便可以各自回家,父母妻子,可以共同赡养照顾他们,不必流离失所、辗转于道路之上。虽然眼下要遭受这样的苦难,但创伤痊愈之后仍可以服劳役,往上比照古代的制度,随其所宜而从事劳作,虽然已经身体残缺,却并没有被白白抛弃,而祸患的根源都被堵塞了,人口繁衍生息的正常途径也依然如故。现在应当选取死刑中情节较轻的,以及三次犯罪逃亡、犯奸淫盗窃之罪的,一律改用肉刑代替。其三

岁刑以下,已自杖罚遣,又宜制其罚数,使有常限,不得减此。其有宜重者,又任之官长。应四、五岁刑者,皆髡笞,笞至一百,稍行,使各有差,悉不复居作。然後刑不复生刑,徒不复生徒,而残体为戮,终身作诫。人见其痛,畏而不犯,必数倍於今。且为恶者随发被刑,去其为恶之具,此为诸已刑者皆良士也,岂与全其为奸之手足,而蹴(取育反)居必死之穷地同哉!而犹曰肉刑不可用,臣窃以为不识务之甚也。”疏上,又不见省。

译一年徒刑以下的,已经用杖刑处罚遣归,还应当制定其杖罚的数目,使其有固定的限度,不得减少这个数目。若有应当加重处罚的,就任凭长官裁定。应判处四年、五年徒刑的,都判髡刑加笞刑,笞刑打到一百下,逐渐施行,使各自有差等,一律不再服劳役。这样之后,刑罚就不会再滋生出刑罚,徒刑就不会再滋生出徒刑,而是使肢体致残作为惩戒,终身作为鉴戒。人们看见受刑者的痛苦,因畏惧而不敢犯法,必定比现在多出好几倍。况且作恶的人一旦案发就被处以肉刑,除去了他作恶的手段,这样一来,那些已经受过刑的人都会成为良善之人,这难道和保全他作恶的手足、却把他逼到必死的绝境是一回事吗!可是竟然还有人说肉刑不能用,臣私下认为这实在是太不识大体了。”奏疏呈上,又没有被采纳。

惠帝之世,政出群下,每有疑狱,各出私情,刑法不定,狱讼繁滋。尚书裴▯、刘颂上疏论之。

讼疏曰:“自近代以来,法渐多门,令甚不一。臣今备掌刑断,职思其忧,谨具启闻。臣窃伏惟陛下为政,每尽善,故事求曲当,则例不得直;尽善,故法不得全。何则?夫法者固以尽理为法,而上求尽善,则诸下牵文就意,以赴主之所许,是以法不得全。刑书徵文,徵文必有乖於情听之断,而上安於曲当,故执平者因文可引,则生二端。是法多门,令不一,则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奸伪者因法之多门以售其情,所欲浅深,苟断不一,则居上者难以检下,於是事同议异,狱犴不平,有伤於法。古人有言:‘人主详,其政荒;人主期,其事理。’详匪他,尽善则法伤,故其政荒也。期者,轻重之当,虽不厌情,苟入於文,则得而行之,故其事理也。又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穷塞,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主者守文,若释之执犯跸之平也;大臣释滞,若公孙弘断郭解之狱也;人主权断,若汉祖戮丁公之为也。天下万事,自非斯格重为,故不近似此类,不得出以意妄议,其馀皆以律令从事。然後法信於下,人听不惑,吏不容奸,可以言政。人主轨斯格以责群下,大臣官吏各守其局,则法一矣。古人有言:‘善为政者,看人设教。’看人设教,制法之谓也。又曰‘随时之宜’,当务之谓也。然则看人随时,在大量也,而制其法。法轨既定则行之,行之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群吏岂得在成制之内,复称‘随时之宜’,傍引‘看人设教’,以乱政典哉!何则?始制之初,固已看人而随时矣。今若设法未尽当,则宜改之。若谓已善,不得尽以为制,而使奉用之司公得出入以差轻重也。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已令四海,不可以不信以为教,方求天下之不慢,不可绳以不信之法。且先识有言:‘人至愚而不可欺也。’不谓平时背法意断,不胜百姓愿也。上古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夏殷及周,书法象魏。三代之君齐圣,然咸弃曲当之妙鉴,而任徵文之直准,非圣有殊,所遇异也。今论时敦朴,不及中古,而执平者欲▯情之所安,自▯於议事以制。臣窃以为听言则美,论理则违。然天下至大,事务众杂,时有不得悉循文如令。故臣谓宜立格为限,使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错思於成制之外以差轻重,则法常全。事无正据,名例不及,大臣论当,以释不滞,则事无阂。至於非常之断,出法赏罚,若汉祖戮楚臣之私己,封赵氏之无功,唯人主专之,非奉职之臣所得拟议。然後情求傍请之迹绝,似是而非之奏塞,此盖齐法之大准也。

译惠帝在位期间,政令出自众臣之手,每逢疑难案件,各人各凭私意判断,刑法没有定准,诉讼案件因此繁多滋生。尚书裴〇、刘颂上疏议论此事。

刘颂的奏疏说:"自近代以来,法令渐渐多门,条令很不统一。臣如今掌管刑罚判决,职责所在深以为忧,谨此具疏上闻。臣私下以为陛下治理政事,每每务求尽善,因此办事追求曲尽妥当,那么律例就不能一以贯之地直行;追求尽善,因此法就不能完整地贯彻。为什么呢?法本来是以穷尽事理为法,而君上又要求尽善,那么下面办事的人就牵强附会条文以迎合己意,去迎合君主所允许的,因此法就不能完整。刑律条文取征于文字,取征于文字必定有与情理判断相违背之处,而君上又安于曲尽妥当,所以执法持平的人便可以援引条文来生出两种做法。这样一来法令多门,条令不统一,官吏就不知道该遵守什么,百姓就不知道该回避什么。奸猾虚伪之人便借法令多门来兜售私意,想要处置得轻或重,如果判决不统一,那么在上位者就难以检核下属,于是同样的事情却议论不同,案件判决不公平,有损于法。古人说过:'君主事事求详尽,他的政事就荒废;君主要求恰当,事情就治理得好。'详尽不是别的,追求尽善,法就会受损,所以政事因此荒废。恰当,是指轻重适宜,即使不能完全满足人情,只要合于条文,就能依法施行,所以事情因此治理得好。再者君臣的职分,各有所司。法要求必须遵奉,所以让主管的人恪守条文;情理有穷尽阻塞之处,所以让大臣加以疏解;事情有因时制宜之处,所以让君主权衡决断。主管的人恪守条文,就像张释之执行冲撞车驾者的判罚一样公平;大臣加以疏解,就像公孙弘判决郭解案一样;君主权衡决断,就像汉高祖诛杀丁公那样的行为。天下万事,如果不是这一类重大之事,就不属于类似情形,不得凭主观臆断妄加议论,其馀都应依照律令行事。这样以后法才能取信于下,百姓听闻不会疑惑,官吏不能容纳奸邪,才可以谈论政事。君主依循这一准则来要求群臣,大臣官吏各自恪守本职,那么法就统一了。古人说过:'善于治理政事的人,根据具体的人情设立教化。'根据人情设立教化,说的是制定法令。又说'顺应时势的适宜',说的是当前应做之事。既然如此,那么根据人情、顺应时势,是在大的方向上来制定法令的。法令的准则一旦确定就要施行,施行起来要像四时运转一样守信,执守起来要像金石一样坚定,群臣官吏怎么能在已经制定好的制度之内,又借口'顺应时势的适宜',旁引'根据人情设立教化',来扰乱政典呢!为什么呢?在起初制定法令之时,本来就已经根据人情、顺应时势了。如今如果设立的法令还未尽妥当,那就应该修改它。如果说已经很好了,就不能不完全把它作为制度,却让奉行的官员擅自出入增减轻重。君主与天下人共同遵守的,是法。已经号令四海,就不能不以诚信作为教化;正要求天下人不轻慢法令,就不能用不讲诚信的法来约束他们。况且先贤说过:'百姓极其愚昧却不可欺骗。'并不是说平常时候背离法意而擅自决断,就能胜过百姓的心愿。上古时代议事凭借制度,不制定刑律。夏商及周代,把法典书写公布在象魏之上。三代的君主都齐圣,但都放弃了曲尽妥当的巧妙裁断,而采用取征文字的直接准则,并非圣人有什么不同,而是所处的时势不同。如今议论说当今风气敦厚朴实,比不上中古时代,然而执法之人却想凭一己之情去求得心安,擅自陷入议事凭制度的做法。臣私下以为,听起来觉得好,论起理来却是违背的。然而天下极大,事务繁杂,有时不能完全依照条文行事。所以臣认为应当订立准则作为限度,让主管的人恪守条文,无论生死都依此而行,不敢在既定制度之外擅自思量增减轻重,这样法才能长久完整。事情没有正当依据、律名条例也没有涉及的,让大臣论定处理,以疏解阻滞之处,这样事情就没有障碍。至于非常之举的裁断,超出法令的赏罚,比如汉高祖诛杀楚臣是出于私怨,封赏赵氏是没有

夫出法权制,指施一事,厌情合听,可▯耳目,诚有临时当意之快,胜於徵文不允人心也。然起为经制,终年施用,恒得一而失十。故小有所得者,必大有所失;近有所漏者,必远有所苞。故谙事识体者,善权轻重,不以小害大,不以近妨远。忍曲当之近▯,以全简直之大准。不牵於凡听之所安,必守徵文以正例。每临其事,恒御此心以决断,此又法之大概也。又律法断罪,皆当以律法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明例所不及,皆勿论。法吏以上,所执不同,得为异议。如律之文,守法之官,唯当奉用律令。至於法律之内,所见不同,乃得为异议也。今限法曹郎令史,意有不同为驳,唯得论释法律,以正所断,不得援求诸外,论随时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分。”诏下其事。侍中、太宰、汝南王亮奏,以为:“夫礼以训世,而法以整俗,理化之本,事实由之。若断不断,常轻重随意,则王宪不一,人无所错矣。故观人设教,在上之举;守文直法,臣吏之节也。臣以为太康八年,随事异议。周悬象魏之书,汉咏画一之法,诚以法与时共,义不可二。今法素定,而法为议,则有所开长,以为宜如颂所启,为永久之制。”於是门下属三公曰:“昔先王议事以制。自中古以来,执法断事,既以立法,诚不宜复求法外小善也。若常以善夺法,则人逐善而不忌法,其害甚於无法也。按启事,欲令法令断一,事无二门,郎令史已下,应复出法▯按,随事以闻也。”

怀帝永嘉元年,除三族刑。

东晋元帝为丞相,在江东承制,时百度草创,议断不循法律,人立异议,高下无状。主簿熊远奏曰:“礼以崇善,法以闲非,故礼有常典,法有常防,人知恶而无邪心。是以周建象魏之制,汉创画一之法,故能阐弘大道,以至刑措。律令之作,由来尚矣。经贤智,历夷险,随时斟酌,最为周备。自军兴以来,法度陵替,至於处事不用律令,竞作厉命,人立异议,曲▯物情,亏伤大例。府立节度,复不奉用,临事改制,朝作夕改。至於主者不敢任法,每辄关谘,委之大官,非为政之体。若本曹处事不合法令,监司当以法弹违,不得动用开塞,以坏成事。案法盖粗术,非妙道也,矫割物情,以成法耳。若每随物情,辄改法制,此为以情坏法。法之不一,是谓多门,开人事之路,广私请之端,非先王立法之本意也。凡为▯议者,若违律令节度,当合经传及前此故事,不得任情以破成法。愚谓宜令录事更立条制,诸立议者皆当引律令经传,不得直以情言,无所依准,以亏旧典也。若开塞随宜,权道制物,此是人君之所得行,非臣子所宜专用。

译功劳,这唯独是君主可以专断的,不是奉职之臣所能擅自议论的。这样以后,凭人情旁求私请的路径才能断绝,似是而非的奏议才能堵塞,这大概就是统一法令的大原则。至于援用法外的权变,仅施用于某一件事,虽能满足人情、合乎众望,可以让人耳目一新,确实有临时称心如意的痛快,胜过拘泥条文而不合人心。但是如果把它作为常法,终年施行,往往是得一而失十。所以小处有所得,必定大处有所失;近处有所疏漏,必定远处有所包藏。所以通晓事理识大体的人,善于权衡轻重,不因小害大,不因近妨远。忍受曲尽妥当在近处的一时之快,来保全简明正直的大准则。不被一般人所安之处所牵引,必定坚守取征文字的正例。每当面临具体事务,常怀这样的心思来决断,这也是法的大概原则。又,依律法判罪,都应当以律法令的正文为准,如果没有正文,就依附相关名例判决,那些正文名例都没有涉及的,一概不论。法吏以上的官员,所持见解不同,可以提出异议。至于依照律文而言,守法的官吏,只应当奉行使用律令。只有在法律之内,所见有所不同,才可以提出异议。如今限定法曹郎、令史,意见有不同的可以提出驳议,只能就律法本身进行论释,用以纠正所判决之事,不得援引法外之事,谈论顺应时势的适宜,以此来明确法官恪守本职的分际。"皇帝下诏把此事交付有关部门讨论。

侍中、太宰、汝南王司马亮上奏,认为:"礼用来教化世人,法用来整肃风俗,这是治理教化的根本,具体事务实际上要依此而行。如果该断不断,常常轻重随意,那么王朝的法令就不统一,人们就无所适从了。所以根据人情设立教化,是在上位者的举措;恪守条文、依法办事,是臣下官吏应遵守的节操。臣以为太康八年间,遇事各人有不同的议论。周代悬挂象魏公布法典,汉代歌咏画一之法,实在是因为法要与时势相合,道理上不可有二。如今法令已经确定,却又用议论来改变它,就会开启很多滋长之弊,臣以为应当像刘颂所奏请的那样,作为永久的制度。"于是门下省属官对三公说:"从前先王议事凭借制度。自中古以来,执法断案,既然已经立法,实在不应再在法外追求所谓的小善。如果常常用小善来取代法,那么人们就会追逐小善而不顾忌法,其危害甚于无法。按刘颂的奏疏所言,是想让法令判决统一,事情不出于两条门路,郎、令史以下官员,凡再有出于法外的按语,都应当随事上奏。"

怀帝永嘉元年,废除三族连坐之刑。

东晋元帝担任丞相时,在江东承受皇帝旨意代行政事,当时百事草创,议事断案不遵循法律,人人各持异议,判决轻重没有定准。主簿熊远上奏说:"礼用来崇尚善行,法用来防范邪恶,所以礼有常规典章,法有常设防范,百姓知道什么是恶而没有邪心。因此周代建立公布于象魏的制度,汉代创立画一的法令,所以能够弘扬大道,以至于刑罚搁置不用。律令的制定,由来已久了。历经贤能智慧之人,经过平安险阻之世,随时斟酌损益,是最为周全完备的。自从战乱兴起以来,法度日渐废弛,以至于处理事务不用律令,竞相制定严厉的命令,人人各持异议,曲意迎合人情,损害了法的大原则。官府设立了节度规章,又不遵奉施行,遇事临时改变制度,早上制定晚上就改。以至于主管官员不敢依法办事,每每都要请示商议,把责任推给上级大官,这不是为政应有的体统。如果本曹处理事务不合法令,监司应当依法弹劾违法之处,不能随意开合变通,以致败坏已成之事。按法本来是粗浅的手段,不是精妙的大道,是矫正裁断人情,以成就法的施行罢了。如果每每顺应人情,就随之更改法制,这就是用人情来败坏法。法不统一,就叫做多门,这会开启人事请托的门路,扩大私下请托的端绪,不是先王立法的本意。凡是提出议论的人,如果要违背律令节度,应当合于经传及以前的成例,不得凭主观臆断来破坏已成之法。臣愚以为应当让录事重新订立条例制度,各位

主者唯当徵文据法,以事为断耳。”是时帝以权宜从事,尚未能从。而河东卫展为晋王大理,考摘故事有不合情者,又上书曰:“今施行诏书,有考子正父死刑,或鞭父母问子所在。近主者所称《庚寅诏书》,举家逃亡家长斩。若是逃亡之主,斩之虽重犹可。设子孙犯事,将考祖父逃亡,逃亡是子孙,而父祖婴其酷。伤顺破教,如此者众。相隐之道离,则君臣之义废;君臣之义废,则犯上之奸著矣。秦网密文峻,汉兴,扫除烦苛,风移俗易,几於刑措。大人革命,不得不荡其秽匿,通其圯(符鄙反)滞。今诏书宜除者多,有便於当今,著为正条,则法差简易。”元帝令曰:“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是以明罚敕法,先王所慎。自元康以来,事故荐臻,法禁滋蔓。大理所上,宜朝堂会议,蠲除诏书不可用者,此孤所虚心也。”

帝即位,卫展为廷尉,上言:“古者肉刑,事经前圣,汉文除之,增加大辟。今人户▯荒,百不遗一,而刑法峻重,非句践养胎之议。愚谓宜复古施行,以隆太平之化。”诏内外通议。

王导、贺循等议:“今盗者窃人之财,淫者奸人之色,亡者避叛之役,皆无杀害也,刖之以刑。刑之则止,而加之斩戮,戮过其罪,死不可生,纵虐於此,岁以巨计。此乃仁人君子所不忍闻,而况行之於政乎!或者乃曰,死犹不惩,而况於刑?然▯者冥也,其至愚矣,虽加斩戮,忽为灰土,死事日往,生欲日存,未以为改。若刑诸市朝,朝夕鉴戒,刑者诫为恶之永痛,恶者睹残刖之长废,故足惧也。然後知先王之轻刑以御物,明诫以惩愚,其理远矣。”尚书令刁协等议,以:“今中兴祚崇,大命惟新,诚宜设肉刑,宽法以育人。然惧群小愚弊,习玩所见而忽异闻,或未能咸服。愚谓行刖之时,先明申法令,乐刑者刖,甘死者杀,则心服矣。古典刑不上大夫,今士人有犯者,谓宜如旧,不在刑例,则进退惟允。”尚书周ダ等议,以为:“复肉刑以代死,诚是圣王之至德,哀矜之弘覆。然窃以为刑罚轻重,随时而作。时人少死而易威,则从轻而宽之;时人多罪而难威,则宜死刑而济之。肉刑平代所应立,非救弊之宜也。方今圣化草创,人有馀奸,习恶之徒,为非未已,截头绞颈,尚不刑禁,而乃更断足劓鼻,轻其刑罚,使欲为恶者轻犯官刑,蹈罪更众,是为轻其刑诱其人於罪,残其身以加楚毒也。昔之畏死刑以为善人者,今皆犯轻刑而残其身,畏重之常人,反为犯轻而致困,此皆何异断刖常人以为恩仁也!恐受刑者转广,而为非者日多,踊贵屦贱,有鼻者▯鬼也。徒有轻刑之名,而实开长恶之源。不如杀以止杀,重以全轻,权小停之。

译提出议论的人都应当援引律令经传为据,不得只凭一己之见,毫无依据地损害旧有的典章。至于开合变通、权宜行事,这是君主才能行使的权力,不是臣子所应当擅自使用的。主管的官员只应当依据条文、依据法律来作出判断罢了。"当时元帝正凭权宜之计处理政事,还未能听从这一建议。而河东人卫展担任晋王的大理,考核检阅旧例,发现有不合人情之处,又上书说:"如今施行的诏书中,有拷问儿子而致父亲死刑的,或者鞭打父母来追问儿子的下落。近来主管官员所称引的《庚寅诏书》,规定全家逃亡的家长要斩首。如果是逃亡的主谋,斩他虽然重也还说得过去。假设是子孙犯了事,却要拷问祖父的逃亡情况,而逃亡的是子孙,父祖却蒙受了这酷刑。这有伤孝顺之道、破坏教化,像这样的事情很多。亲属相互隐匿的道义一旦断绝,那么君臣之义也就废弃了;君臣之义废弃,那么犯上作乱的邪恶之事就会显露出来。秦朝法网严密、条文苛峻,汉朝兴起后,扫除了繁苛之弊,风俗为之改变,几乎达到刑罚搁置不用的地步。圣主革除旧弊,不能不荡涤那些污秽隐匿之弊,疏通那些阻塞不通之处。如今诏书中应当废除的很多,有利于当今时势的,应当著为正式条文,那么法令就会相对简明易行。"元帝下令说:"礼乐不兴盛,那么刑罚就不能得当。因此严明刑罚、整饬法令,是先王所慎重对待的。自元康年间以来,变故接连发生,法令禁令日渐繁多。大理所上奏的,应当在朝堂会议商议,废除诏书中不可用的部分,这是我虚心听取意见的地方。"

明帝即位后,卫展担任廷尉,上言说:"古时候的肉刑,历经前代圣王的施行,汉文帝废除肉刑,却增加了死刑。如今户口荒芜,十不存一,而刑法却严峻沉重,这不合越王勾践养育人口的用意。臣愚以为应当恢复古代肉刑制度加以施行,以此来兴隆太平的教化。"皇帝下诏让内外官员共同商议。

王导、贺循等人议论说:"如今盗窃的人是窃取他人的财物,淫乱的人是侵犯他人的贞洁,逃亡的人是躲避劳役,这些都没有杀人害命的情节,却要用刖刑加以惩处。用刑就能制止犯罪,而如果加以斩杀,杀戮就超过了罪行本身,人死不能复生,如此放纵酷刑,每年因此丧命的人数以巨万计。这是仁人君子所不忍听闻的,更何况在政事中施行呢!有人说,死刑都不能起到惩戒作用,何况用肉刑?但是愚昧的人是懵懂的,实在极其愚蠢,即使对他施以斩戮,转眼就化为灰土,死者一天天逝去,而生者贪生的欲望却一天天存续,未必因此而有所改变。如果在市朝当众施以肉刑,早晚都能让人引以为戒,受刑的人会以此作为为恶的永久痛楚的警诫,作恶的人看到肢体残缺的人长久被废弃,所以足以令人畏惧。这样以后才知道先王用轻刑来驾驭万民,用明确的告诫来惩戒愚昧之人,其中的道理是深远的。"尚书令刁协等人议论,认为:"如今中兴国运昌隆,天命更新,实在应当设立肉刑,宽减死刑来养育人民。但是担心一般愚昧之人,习惯了所见惯常之事而忽视异于寻常的新规,或许未能都心悦诚服。臣愚以为在施行刖刑的时候,应先明确申明法令,乐意受刖刑的就刖之,甘愿受死的就杀之,这样人心就能信服了。古代的典制中刑罚不加于士大夫,如今士人中有犯罪的,臣以为应当依照旧例,不在肉刑之列,这样才进退都合宜。"尚书周ダ等人议论,认为:"恢复肉刑来代替死刑,确实是圣王最高的德行,是哀怜宽宥的广泛覆盖。但是臣私下以为,刑罚的轻重,应随时势而定。当时的人少有致死之罪而容易畏服的时候,就应当从轻而宽缓;当时的人罪行较多而难以畏服的时候,就应当用死刑来加以救济。肉刑是太平之世所应当设立的,不是救治时弊所适宜的做法。当今圣朝教化刚刚草创,百姓中还有馀留的奸邪,习惯作恶的人,为非作歹还未止息,就连斩首绞颈都还禁止不住,如果反而改为断足割鼻,减轻了刑罚,会使想要作恶的人轻易触犯官府的刑法,触犯犯罪的人反而更

须圣化渐著,兆庶易感之日,徐施行也。”议奏,元帝犹欲从展所上,大将军王敦以为:“百姓习俗日久,忽复肉刑,必骇远近。且逆寇未殄,不宜有惨酷之声以闻天下。”於是乃止。

大兴四年,著作佐郎郭璞以帝用刑过差,上疏,以为:“阴阳错缪,皆烦刑所致。赦不欲数,然子产知铸刑书非政之善不得不作者,须以救弊也,今之宜赦,理亦如之。”

庾翼言:“大较江东之政,以妪煦豪强,常为民蠹,时有行法,辄施之寒劣。”按史称元帝好刑名,郭璞复有繁刑之谏。《璞传》载全疏数百言,然指陈实事,不过言建兴四年督运令史淳于伯刑於市而血逆上流,以为冤酷之异。盖自江左中兴以来,姑息立国,北征大事,以乏兴杀一督运,未为过也。而当时冤之,史氏书之,以为淫刑。嗣是之後,习为宽弛。刘隗、刁协、庾亮稍欲济以综核,而召变稔祸矣。

明帝太宁三年,复三族刑,惟不及妇人。

咸康之时,庾冰好为纠察,近於繁细,後益矫违,复从宽纵,疏密自由,律令无用矣。

石勒既称赵王,以世乱,律令烦多,命法曹令史贯志采集其要,作《辛亥制》五千文,施行十馀年,乃用律令。以理曹参军上党续咸为律学祭酒,咸用法详平,国人称之。

安帝元兴末,桓元辅政,又议欲复肉刑斩左右趾之法,以轻死刑,命百官议。

蔡廓上议,以为:“肉刑之设,肇自哲王。盖由曩代风淳,人多▯谨,图像既陈,则机心直戢,刑人在涂,则不逞改操,故能胜残去杀,化崇无为。季末浇伪,设网弥密,利巧之怀日滋,耻畏之情转寡。终身剧役,不足止奸,况乎黥劓,岂能反善?徒有酸惨之声,而无济俗之益。至於弃市之条,实非不赦之罪,事非手杀,考律同归,轻重均科,减降路塞,锺、陈以之抗言,元皇所为留。愍今英辟翼赞,道邈伊周,诚宜明慎用刑,爱人弘育,申哀矜以革滥,移大辟於支体,全性命之至重,恢繁息於将来。”而孔琳之议不同。时议多与琳之同,遂不行。

●卷一百六十五 刑考四

○刑制

宋文帝时,侍中蔡廓建议,以为:“鞫狱不宜令子孙下辞明言父祖之罪,亏教伤情,莫此为大。自今但令家人与囚相见,无乞狱之词,便足以明伏罪,不须责家人下辞。”朝议咸以为允,从之。

卫将军王弘言:“主守偷五匹,常偷四十匹,并加大辟,其法太重。宜进主守偷五十匹、常偷五十匹死,四十匹降以补兵。既得小宽人命,亦足以为惩戒。”从之。

明帝太始四年,诏定黥、刖之制。有司奏:“自今凡劫窃执官仗,拒战逻司,攻剽亭寺及伤害吏人,并监司将吏自为劫,皆不限人数,悉依旧制斩刑。

译多,这是减轻刑罚而诱导人们去犯罪,残害他们的身体来增加酷刑罢了。从前畏惧死刑而成为善人的人,如今都会去触犯轻刑而使自己身体残废,畏惧重刑的一般人,反而因为触犯轻刑而陷入困境,这与断人肢体反而当作是施恩仁义又有什么不同呢!恐怕受刑的人会越来越多,而作恶的人也会一天天增多,踊(假脚)贵而屦(鞋)贱,有完整鼻子的人反而少见了。这样徒有减轻刑罚的名声,而实际上却开启了助长恶行的根源。不如用杀戮来制止杀戮,用重刑来保全轻刑之效,暂且权且搁置此议。等到圣朝教化逐渐显著,百姓容易被感化的时日到来,再慢慢施行也不迟。"此议上奏后,元帝仍然想听从卫展所奏,大将军王敦认为:"百姓习俗已经很久了,忽然恢复肉刑,必定会震惊远近人心。况且叛逆之寇尚未平定,不应有惨酷的声名传扬于天下。"于是此事便作罢了。

大兴四年,著作佐郎郭璞因为元帝用刑过于严苛,上疏,认为:"阴阳错乱,都是繁苛刑罚所导致的。赦免不宜频繁,但是子产明知铸造刑书并非善政却不得不这样做,是因为要用它来挽救时弊,如今应当大赦,道理也是这样。"

庾翼说:"大致而言江东的政事,是对豪强百般姑息优待,常常成为百姓的祸害,有时执行法律,却总是施加在贫贱之人身上。"按史书称元帝喜好用严刑峻法,郭璞又有繁刑之谏。《郭璞传》记载全篇奏疏有几百字,但是指陈的实际事例,不过是说建兴四年督运令史淳于伯在市上被处刑,而血逆流而上,认为这是冤屈残酷的异象。大概自从江左朝廷中兴以来,一直以姑息为立国之道,北伐这样的国家大事,因为耽误征发而杀一个督运官员,并不算过分。但当时的人却认为他冤枉,史官也如此记载,认为这是滥施刑罚。此后,朝廷渐渐习惯于宽松松弛。刘隗、刁协、庾亮渐渐想要用综核名实来加以整顿,却招致了变乱、酿成了祸患。

明帝太宁三年,恢复三族连坐之刑,只是不牵连妇女。

咸康年间,庾冰喜好纠察政事,近于繁琐苛细,后来更加违背常理,又转而宽纵,疏密全凭自己好恶,律令因此形同虚设。

石勒称赵王后,因为世道混乱,律令繁多,命法曹令史贯志采集其中要点,制成《辛亥制》五千字,施行了十多年后,才改用正式律令。任命理曹参军上党人续咸为律学祭酒,续咸执法详审公平,国人都称赞他。

安帝元兴末年,桓玄辅佐朝政,又议论想恢复肉刑、斩去左右脚趾之法,以此来减轻死刑,命百官议论此事。

蔡廓上奏议论,认为:"肉刑的设立,起始于古代贤明的君王。大概是因为古代风俗淳朴,百姓大多恭谨守分,只要陈列出肉刑的图像,人们的机巧邪心就会立即收敛,受过刑的人走在路上,就会让不逞之徒改变操行,所以能够以此战胜残暴而不必用杀戮,教化崇尚无为而治。到了末世风俗浇薄虚伪,法网设得越来越严密,钻营取巧的心思却日渐滋长,羞耻畏惧之情反而日渐稀少。即使终身服苦役,也不足以制止奸邪,何况黥面割鼻,又怎能使人改邪归善?只是徒然有令人心酸悲惨的名声,却没有救济风俗的益处。至于处以弃市之刑的罪条,实际上并非不可赦免之罪,事情并非亲手杀人,按律考量却同样论处,轻重一样地判处死刑,减轻降罪的途径被堵塞,锺繇、陈群因此曾极力进言,魏文帝也因此搁置了肉刑之议。愍怀(此处或指当今皇帝)如今英明的君主辅佐大臣,其道义堪比伊尹、周公,实在应当明察审慎地使用刑罚,爱护百姓、广施教化,申明哀怜宽宥之意以革除滥刑之弊,把死刑改为施加于肢体的肉刑,以保全生命这一至重之事,为将来的繁荣昌盛开辟道路。"但是孔琳之的议论与此不同。当时朝议大多与孔琳之相同,于是此议未能施行。

●卷一百六十五 刑考四

○刑制

宋文帝时,侍中蔡廓建议,认为:"审理案件不应当让子孙在供词中明白说出父祖的罪状,这有损教化、伤害人情,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从今以后,只应让家人与囚犯相见,不要求提交为其求情赦免的词状,这样就足以证明他已伏罪,不须再责令家人写下供词。"朝廷商议都认为这样恰当,就听从了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