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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文献通考一百六十三

卷一百六十二 刑考一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2811–2829 段

五刑:墨、劓、非刂、宫、大辟。服,从也。言得轻重之中正),五服三就(既从五刑,谓服罪也。行刑当就三处:大罪於原野,大夫於朝,士於市);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注见《徒流门》):惟明克允。”

帝曰:“皋陶,惟兹臣庶罔或干予正(或,有也。无有干我正言顺命),汝作士,明於五刑,以弼五教,期於予治,刑期於无刑,民协於中(合於大中之道),时乃功,懋哉!”皋陶曰:“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於世(嗣亦世,俱谓子。延,及也。父子罪不相及,而及其赏,道德之政);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见《详谳门》);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於民心,兹用不犯於有司。”

《吕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三苗之君习蚩尤之恶,不用善化民而制以重刑,惟为五虐之刑,自谓得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耳刂、▯、黥(三苗之主顽凶苦民,敢行虐刑以杀戮无辜,於是始大为截人耳鼻、▯阴、黥面以加无辜,故曰五虐)。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苗民於此施刑,并制无罪,无差有直辞者。言淫滥也)。民兴胥渐,泯泯棼棼,罔中於信,以覆诅盟(三苗之民渎於乱政,起相渐化,泯泯为乱,棼棼同恶,皆无中於信义,以反背诅盟之约)。虐威庶戮方告无辜於上,上帝监民,罔有馨香,德刑发闻惟腥(三苗虐政作威,众被戮者万方各告无罪於天;天视苗民无有馨香之行,其所以为德刑,发闻乃惟腥臭)。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报虐以威,遏绝苗民,无世在下(皇帝,帝尧也。哀矜众被戮者之不辜,乃报为虐者以威诛,遏绝苗民,使无世位在下国也)。”

丁谧论曰:“《尧典》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怙终贼刑。’咎繇曰:‘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吕刑》曰:‘蚩尤惟始作乱,延及於平民,罔不寇贼苗民弗用灵寇攘矫虔。鸱义,奸宄。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耳刂、▯、黥。’按此则肉刑在於蚩尤之世,而尧、舜以流放代之,故黥劓之文不载唐、虞之籍,而立刑之数亦不具於圣人之旨也。禹承舜禅,与尧同治,必不释二圣而远,则凶顽固可知矣;汤、武之王,独将奚取!《吕刑》之云,即叔向所谓‘三辟之兴,皆叔世也’,此则近君子有徵之言矣。”

夏作《禹刑》。

殷汤制官刑儆於有位,曰:“敢有恒舞於宫,酣歌於室,时谓巫风;敢有殉於货色,恒於游畋,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

译过失时不论多大都可以宽宥,惩处故意犯罪时不论多小都要惩处;罪行有疑虑就从轻处罚,功劳有疑虑就从重奖赏(见《详谳门》);与其杀害无辜的人,宁可犯下不遵守常法的过失。爱惜生命的德行普遍深入民心,因此百姓不去触犯执法的官吏。"

《吕刑》说:"苗民不遵行善道,制定重刑,制造了五种暴虐的刑罚,还自称是良法(三苗的君主沿袭蚩尤的恶习,不用善道教化百姓,反而制定重刑,还制造了五种暴虐的刑罚,自称已经得到了良法),滥杀无辜,于是开始大肆施行劓刑、割耳、宫刑、黥面等酷刑(三苗的君主顽固凶残、荼毒百姓,敢于滥施酷刑杀害无辜,于是开始大规模地割人耳鼻、施加宫刑、在脸上刺字加于无罪之人,所以称为五虐)。到了这种地步施用刑罚又滥加株连,毫不区分有理无理的申诉(苗民在这种情况下施加刑罚,并且株连无罪之人,不区分有正当申诉理由的人。是说滥用刑罚到了极点)。百姓相互效仿沾染恶习,混乱不堪、纷争不已,都不能守持诚信,以至于违背诅盟的誓约(三苗的百姓沉溺于混乱的政治,渐渐相互感染,混乱成风,纷争作恶,都不能持守诚信,以致违背了诅盟的约定)。遭受暴虐、众多被杀戮的人正在向上天申诉自己的无辜,上帝监察民情,看不到任何美好的德行,他们所谓的德政和刑罚散发出来的却只有腥臭之气(三苗施行暴政、逞威作乱,众多被杀戮的人纷纷向上天申告自己无罪;上天察看苗民没有美好的德行,他们所谓的德政刑罚,散发出来的只是腥臭)。皇天怜悯众多被杀戮而无辜的人,用天威来惩罚施暴的人,铲除断绝了苗民,使他们的后代不能在人间立足(皇帝,指的是尧帝。怜悯众多被杀戮而无辜的人,于是用天威来惩罚施暴的人,铲除断绝苗民,使他们的后代不能在下界立足为君)。"

丁谧论述说:"《尧典》说:'用图像来表明常用的刑法,用流放的办法宽宥五刑,把鞭刑作为治理官府事务的刑罚,把扑刑作为教育的刑罚,用铜来赎罪。怙恶不改的就用刑法诛杀。'皋陶说:'上天讨伐有罪之人,要恰当地施用五种刑罚啊。'《吕刑》说:'蚩尤开始作乱,祸害延及到平民百姓,没有人不去劫掠。苗民不遵行善道,暴虐抢夺、欺诈胁迫。像鸱枭一样凶残,在外为奸、在内为宄。于是制造了五种暴虐的刑罚,还自称是良法,滥杀无辜,于是开始大肆施行劓刑、割耳、宫刑、黥面等酷刑。'依此来看,肉刑是产生于蚩尤那个时代,而尧、舜用流放的办法来取代它,所以黥刑、劓刑之类的记载不见于唐尧、虞舜的典籍中,制定各种刑罚的具体数目,也不曾出现在圣人的旨意里。夏禹承接舜帝的禅让,与尧帝一样治理天下,必然不会舍弃这两位圣人的做法而背道而驰,那么(三苗的)凶顽本来就可以想见了;商汤、周武王称王天下,又能取用什么样的(重刑)呢!《吕刑》所说的那些内容,正是叔向所说的'三种刑法的兴起,都是在衰乱之世',这才是接近于君子有根据的说法啊。"

夏朝制定了《禹刑》。

殷商的汤王制定官刑来警诫在位的官员,说:"如果有人在宫中常常跳舞,在室内纵情高歌,这叫做巫风;如果有人贪恋财货美色,沉溺于游猎,这叫做淫风;如果有人轻侮圣人的言论,违逆忠诚正直之人,疏远德高望重之人,亲近顽劣的孩童,这叫做乱风。这三种风气共十条过错,卿士身上若沾染一条,家族必定衰亡;诸侯身上若沾染一条,国家必定灭亡。臣子不加以匡正,就要处以墨刑。这一训诫要向下士详细说明(诸侯卿士,则由争臣自行匡正。臣下不能匡正君主,就处以墨刑:凿伤他的额头,再涂上墨色。蒙士,一般是指下士。士人由争友来自行匡正)。"

商纣王暴

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於身,家必丧;邦君有一於身,国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训於蒙士(邦君卿士,则以争臣自匡正。臣不正君,服墨刑:凿其额,涅以墨。蒙士,例谓下士。士以争友,仆隶自匡正)。”

纣无道,罪人以族,焚炙忠良,刳剔孕妇,又为炮烙之刑(膏铜柱,加之以炭,令有罪者行焉,命曰炮烙之刑),醢九族,脯鄂侯。周西伯献洛西之地,以请除炮烙之刑,纣许之。

《周官》: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国用轻典(新国者,新辟地立君之国。民未习於教,故用轻法),二曰刑平国用中典(平国,承平守成之国也。用中典者,常行之法),三曰刑乱国用重典(乱国,篡弑叛逆之国。用重典者,以其化恶,伐灭之)。以五刑纠万民(刑亦法也。纠犹察异也)。一曰野刑,上功纠力(功,农功。力,勤力);二曰军刑,上命纠守(命,将命也。守,不失部伍。守,刘音狩,注同。将,于匠反);三曰乡刑,上德纠孝(德,六德也。善父母为孝);四曰官刑,上能纠职(能,能其事也。职,职事修理);五曰国刑,上愿纠暴(愿,悫慎也。“暴”,当为“恭”字之误也。愿,音愿,刘又音原。依注,“暴”作“恭”,悫苦角反)。以圜土聚教罢民(圜土,狱城也,聚罢民其中,困苦以教之为善也。民不愍作劳,有似於罢)。凡害人者,▯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害人,谓为邪恶、已有过失丽於法者。以其不故犯法,▯之圜土系教之,庶其困悔而能改也。▯,置也。施职事,以所能役使之。明刑,书其罪恶於大方版,著其背)。其能改者,反於中国,不齿三年(反於中国,谓舍之还於故乡里也。司圜职曰:“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不齿者,不得以年次列於平民);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出,谓逃亡)。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於朝,然後听之(讼,谓以其财货相告者。造,至也。使讼者两至;既两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则是自服不直者也。必入矢者,取其直也。《诗》曰:“其直如矢。”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其百个与?造,七报反,注同。个,古贺反。与音馀);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於朝,然後听之(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剂,今券书也。使狱者各赍

译虐无道,一人有罪株连全族,焚烧炙烤忠良之臣,剖开孕妇的肚子,又发明了炮烙的酷刑(在铜柱上涂油,下面烧炭,让有罪的人在铜柱上行走,这种刑罚叫做炮烙之刑),把九族之人剁成肉酱,把鄂侯做成肉干。周西伯(周文王)献出洛水以西的土地,请求废除炮烙的酷刑,纣王答应了。

《周礼》记载:大司寇的职责,掌管建立国家的三种法典,来辅佐君王刑治各诸侯国、诘查四方。一是对新建立的国家用轻典治理(新国,是指新开辟疆土、新立君主的国家。百姓还没有习惯于教化,所以用轻法),二是对治理稳定的国家用中典治理(平国,是指承平守成的国家。用中典,是指常规通行的法典),三是对动乱的国家用重典治理(乱国,是指篡权弑君、叛逆作乱的国家。用重典,是因为它教化恶劣,要加以讨伐消灭)。用五种刑法来纠正万民(刑也是法的意思。纠,就是查察异常)。一是野刑,崇尚农功、纠察勤劳程度(功,指农事的功劳。力,指勤劳程度);二是军刑,崇尚将令、纠察守卫职责(命,是将领的命令。守,是不失队伍编制。守,读作刘音狩,注释相同。将,读作于匠反);三是乡刑,崇尚德行、纠察孝行(德,指六种德行。善事父母叫做孝);四是官刑,崇尚才能、纠察职守(能,是指能胜任其职事。职,指职事办理得当);五是国刑,崇尚谨慎、纠察暴戾(愿,是诚实谨慎的意思。"暴",应当是"恭"字的错误。愿,读作愿,刘氏又读作原。依照注释,"暴"应作"恭",悫读苦角反)。用圜土来聚集教化犯轻罪的百姓(圜土,是监狱围墙,把犯轻罪的百姓聚集在里面,用困苦的处境来教导他们向善。这些百姓不愿意从事劳作,与疲惫懒散的人相似)。凡是伤害他人的,就把他关进圜土并让他从事劳役(害人,是指因为邪恶之心已经犯下过失而触犯法律的人。因为他们不是故意犯法,所以关进圜土加以教化,希望他们能够在困顿中悔悟而改过。〇,就是安置。施职事,是指按照他们的能力役使他们。明刑,是把他们的罪行写在大木板上,绑在他们背上示众),用明白记录他们的罪行来使他们感到羞耻。能够改过的,就放回自己原来的乡里,但三年内不得列入平民的行列(放回原来的乡里,是指释放他,让他回到故乡。司圜的职责规定:"犯重罪的人服刑三年后释放,犯中等罪的人服刑二年后释放,犯轻罪的人服刑一年后释放。"不列入平民行列,是指不能按照年龄辈分排列在平民之中);不能改过而又逃出圜土的,就处死(出,是指逃亡)。用双方到场的方式来限制百姓打官司,双方都要交纳一束箭到朝廷,然后才受理诉讼(讼,是指因财物纠纷而互相告状的案件。造,是到达的意思。让打官司的双方都到场;双方到场后,让他们各自交纳一束箭,才受理审理。不到场、不交纳一束箭的,就等于自己承认理亏。必须交纳箭矢,是取箭矢笔直的含义。《诗经》说:"它像箭一样笔直。"古时候一张弓配一百支箭,一束箭,大概就是一百支吧?造,读七报反,注释同。个,读古贺反。与,读作馀);用双方各执一份契约的方式来限制百姓打官司(狱讼),双方要交纳三十斤铜,经过三天,才送到朝廷,然后受理审理(狱,是指因罪名指控而互相告状的案件。剂,就是现在的契约文书。让打官司的人各自携带

券书;既两券书,使入钧金;又三日乃治之。重刑也。不券书,不入金,则是亦自服不直者也。必入金者,取其坚也。三十斤曰钧。两剂,子随反)。以嘉石平罢民(嘉石,文石也,▯刂之外朝门左。平,成也,成之使善。文石,如字,刘音问。▯刂,音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有罪过,谓邪恶之人所罪过者也。丽,附也;未附於法,未著於法也。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役诸司空:坐日讫,使给百工之役也。役月讫,使其州里之人任之,乃赦之。宥,宽也。桎,音质。梏,古毒反。著,直略反,下附犹著皆同)。以肺石达穷民(肺石,赤石也。穷民,天民之穷而无告者。肺,芳废反),凡远近▯独老幼之欲有复於上而其长弗达者,立於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於上而罪其长(无兄弟曰▯,无子孙曰独。复,犹报也。上,谓王与六卿也。报之者,若上书诣公府言事矣。长,谓诸侯若卿遂大夫)。正月之吉,始和,布刑於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於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正月朔日,布王刑於天下。正岁又县其书重之。县,音元,注及下同。挟,子协反)。凡邦之大盟约,莅其盟书而登之於天府(莅,临也。天府,祖庙之藏。约,於妙反。藏,才浪反)。太史、内史、司会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六官,六卿之官也。贰,副也。会,古外反,下同会皆同)。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邦典,六典也,以六典待邦国之治。治,直吏反,下同)。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邦法,八法也,以八法待官府之治。断,丁乱反,下注皆同)。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邦成,八成也,以官成待万民之治。故书“弊”为“憋”,郑司农云:“‘憋’当为‘弊’。邦成,谓若今时决事比也。弊之,断其狱讼也。故《春秋传》曰:‘弊狱邢侯。’)。

译写好券书;两份券书写好后,让当事人交入钧金;再过三天才审理此案。这是为了慎重对待刑罚。不写券书、不交纳钧金的,也就等于自己承认理亏了。之所以一定要交纳金子,是取其质地坚实(象征理直气壮)。三十斤为一钧。(两剂,"剂"字音"子随反")。用嘉石使有罪而应加以宽宥教化的百姓改过自新(嘉石,是有纹理的石头,立在外朝门的左边。平,是使其成就的意思,成就他、使他向善。"文石"的"文",照字面读;刘氏音读为"问"。"〇刂",读音为"树")。凡是百姓中有罪过、但尚未被定罪科刑、却危害乡里的人,就给他戴上桎梏、让他坐在嘉石旁示众,并罚他到司空那里服劳役(有罪过,是说那些做了邪恶之事、有过错的人。丽,是附着的意思;未附於法,是说还没有被法律定罪。脚上戴的木制刑具叫桎,手上戴的叫梏。"役诸司空",是说示众的日子满了以后,让他去供应百工的劳役。服役的月数满了以后,让他本乡本里的人保任他,才赦免他。宥,是宽恕的意思。桎,读音"质"。梏,读音"古毒反"。著,读音"直略反",下文"附"与"著"意思相同)。犯重罪的,示众十三天,服劳役一年。次一等的,示众九天,服劳役九个月。再次一等的,示众七天,服劳役七个月。再次一等的,示众五天,服劳役五个月。最轻罪的,示众三天,服劳役三个月。如果他本乡本里的人肯为他作保,就宽恕他、释放他。用肺石使穷苦无告的百姓能够上达其情(肺石,是红色的石头。穷民,是指天下穷苦而无处申诉的百姓。"肺",读音"芳废反")。凡是不论远近,鳏寡孤独、老幼之人,想要向上申诉冤情、而他们的长官却不肯为他们上达的,就让他们站在肺石旁三天,由士听取他们的申诉之辞,并把此事禀告给君上,同时治那位长官的罪(没有兄弟的叫"〇",没有子孙的叫"独"。复,就是禀报的意思。上,是指君王和六卿。向上禀报,就好比上书到公府陈述事情一样。长,是指诸侯或者卿、遂大夫)。正月初一,开始施行政教和顺之事,向各诸侯国及王畿以外的都邑颁布刑法。于是把刑法条文的图象悬挂在象魏(宫门前的阙楼)上,让百姓观看刑法条文,满十天后才收起来(正月初一这天,向天下颁布王的刑法。到了正岁(夏历正月)又再悬挂那些文书,加以重申。"县",读音"元",注文及下文同此。"挟",读音"子协反")。凡是国家间订立的重大盟约,就亲临盟会、监临誓书的写定,并把它登录、收藏在天府中(莅,是亲临的意思。天府,是宗庙中收藏文书的地方。"约",读音"於妙反"。"藏",读音"才浪反")。太史、内史、司会以及六官,都各自领受一份副本收藏起来(六官,是指六卿所属的官署。贰,是副本的意思。"会",读音"古外反",下文"会"字读音都相同)。凡是诸侯的诉讼案件,依据邦典来判定(邦典,就是六典,用六典来治理各诸侯邦国。"治",读音"直吏反",下文同此)。凡是卿大夫的诉讼案件,依据邦法来裁断(邦法,就是八法,用八法来治理官府。"断",读音"丁乱反",下文注文都相同)。凡是庶民百姓的诉讼案件,依据邦成来裁决(邦成,就是八成,用官府的成例来治理万民。旧本"弊"字作"憋",郑司农说:"'憋'应当作'弊'。邦成,就好比现今用以断案的成例、判例。弊之,就是判决讼案的意思。所以《春秋左传》说:'弊狱邢侯',即依成例判决邢侯的案子。")。

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於刑,用情讯之。至於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附,犹著也。讯,言也,用情理言之,冀有可以出之者。十日乃断之。读书则用法,如今时读鞫已,乃论之)。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为治狱吏亵尊者也。不身坐者,必使其属若子弟也)。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郑司农云:“刑诸甸师氏。《礼记》曰:‘刑於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毛然)。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详见注;并见《详谳门》)。岁终则令群士计狱弊讼,登中於天府(上其所断狱讼之数)。正岁帅其属而观刑象,令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令群士(遂士以下)。乃宣布於四方,宪刑禁(宣,遍也。宪,表也,谓县之也。刑禁,士师之五禁)。

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皆以木铎徇之於朝,书而县於门闾(左右,助也;助刑罚者,助其禁民为非也。宫,王宫也。官,官府也。国,城中也。古之禁书亡矣,今宫门有符籍,官府有无故擅入,城门者有离载下帷,野有田律,军有嚣ん夜行之禁,其▯角可言者。疏曰:“古者之禁书在仪礼三千条内而在亡中,故举汉法以况之。离载下帷者,谓在车离耦,耦载而下惟,恐是奸非,故禁之。古之设刑者,以刑止刑,以杀止杀,是欲不使犯罪,故於刑外豫设禁,禁民使不犯刑,是左右助刑罚,使民无丽於罪也。书而县於闾门者,《尔雅》云‘巷门谓之闾’。则悬於处处巷闾使知之。”)。以五戒先後刑罚,毋使罪丽於民:一曰誓,用之於军旅;二曰诰,用之於会同;三曰禁,用诸四役;四曰纠,用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先後,犹左右也。誓、诰於《书》,则《甘誓》、《大诰》之属,禁则《军礼》曰“无干车,无自後射此”,其类也。纠、宪未闻)。掌官中之政令(大司寇之官府中也),家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诏司寇,若今白听正法解也。致邦令者,以法报之),掌士之八成(八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时决事比矣):一曰邦氵勺(氵勺,读如酌。邦氵勺者,斟酌盗取国家密事,若今时刺探尚书事),二曰邦贼(为逆乱者),三曰邦谍(为异国反间),四曰犯邦令(干冒王教令者),五曰桥邦令(称诈以有为者。桥,音矫),六曰为邦盗(窃取国之宝藏者),七曰为邦朋(朋党相阿,使政不平者),八曰为邦诬(诬罔君臣,使事失实)。

译小司寇根据五刑来审理万民的诉讼案件。将案情附着于相应的刑罚,用情理来讯问他们。到十天,就作出判决。宣读判词就依法定案("附",就是附着的意思。"讯",就是用情理来陈说,希望能找到可以开脱的理由。十天才判决。宣读判词就依法定案,就像现在读完审讯记录后,才作出论断)。凡是有爵命的男子和有爵命的妇女,不必亲自到堂受审(因为治狱之吏会亵渎他们的尊贵身份。不亲自受审,一定要让他们的属官或子弟代为出庭)。凡是王的同族犯了罪,不在闹市处决(郑司农说:"在甸师氏那里行刑。《礼记》说:'在僻静之处行刑,不让国人参与谋议兄弟之罪。'")。用五声之法来审理诉讼,探求民情:一是辞听(观察他说话,理屈者言辞就烦乱),二是色听(观察他的脸色,理屈者就面红),三是气听(观察他的气息,理屈者就气喘),四是耳听(观察他听闻的反应,理屈者就迷惑),五是目听(观察他眼睛的目光,理屈者眼神就散乱不定)。用八辟来附会邦法,使之附会于刑罚;用三刺之法来判断庶民诉讼中疑难的部分(详见注文,也见《详谳门》)。年终就命令众士汇总断决的狱讼案件,登记总数上报于天府(呈报他们所判决的狱讼数目)。正岁率领属官观看悬挂的刑法条文,命人摇动木铎宣告说:"不遵守法度的人,国家有常刑处置。"命令众士(遂士以下)。于是遍布宣告于四方,公布刑法禁令("宣",是遍布的意思。"宪",是表示、张挂的意思,就是悬挂出来。刑禁,就是士师所掌的五禁)。

士师的职责,掌管国家五禁的法度,用以辅助刑罚:一是宫禁,二是官禁,三是国禁,四是野禁,五是军禁。都用木铎在朝中巡行宣示,写成文书悬挂在门闾(左右,就是辅助的意思;辅助刑罚,就是帮助禁止百姓为非作歹。宫,是王宫。官,是官府。国,是城中。古代的禁书已经失传了,如今宫门有符籍制度,官府有无故擅自闯入的禁令,城门有离车、下帷幕的禁令,田野有田律,军中有喧哗、夜行的禁令,这些大约可以类比说明。疏文说:"古代的禁书内容在《仪礼》三千条之内而已经亡佚,所以举出汉法来类比说明。离车下帷幕,是说在车中脱离伙伴,两人同车却放下车帷,恐怕有奸邪之事,所以加以禁止。古代设立刑罚的人,是用刑罚来制止犯罪,用死刑来制止杀戮,目的是不让人犯罪,所以在刑罚之外预先设立禁令,用禁令使百姓不去触犯刑法,这是辅助刑罚,使百姓不至于陷入罪罚。写成文书悬挂在闾门,《尔雅》说'巷门叫做闾',就是悬挂在各处巷闾让百姓都知道。")。用五戒来引导先后于刑罚,不让百姓陷于罪罚:一是誓,用于军旅之中;二是诰,用于会同之时;三是禁,用于四方的力役;四是纠,用于国中;五是宪,用于都鄙(先后,就是辅助的意思。誓、诰在《尚书》中,就是《甘誓》《大诰》一类;禁则如《军礼》所说"不要冲撞他人车驾,不要从后面射人"之类。纠、宪的具体内容已不可考)。掌管官府之中的政令(大司寇官府之中的事务),家中诉讼的言辞,以此禀告司寇断决狱讼,颁布国家的法令(禀告司寇,就像如今上报审理意见、请示正法一样。颁布国家法令,是依照法律回复处理结果)。掌管士人的八成之法(八成,就是处理事务有八篇准则,如同现在的决事比一类):一是邦氵勺("氵勺"读如"酌"。邦氵勺,就是刺探盗取国家机密事务,如同现在的刺探尚书之事),二是邦贼(作乱叛逆的人),三是邦谍(替敌国做反间之事的人),四是犯邦令(冒犯君王教令的人),五是桥邦令(假托诈称以谋私利的人。"桥",音矫),六是为邦盗(窃取国家宝藏的人),七是为邦朋(结党营私、互相包庇,使政事不公的人),八是为邦诬(诬陷

若邦凶荒,则以荒辩之法治之(元谓:“‘辩’当为‘贬’,声之误也。遭饥荒则刑罚、国事有所贬损,作权时法也。朝士职曰:‘若邦凶荒、札丧、寇戎之故,则令邦国、都家、县鄙虑刑贬。’”),令移民、通财、纠守、缓刑(移民,就贱救困也。通财,补不足也。纠守,卫盗贼也。缓刑,舒民心也)。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传别、约剂(传别,中别手书也。约剂,各所持券也。若今时市买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讼则按券以正之也)。

乡士掌国中(谓六乡之狱在国中)。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戒之(乡士八人,言各者,四人而分主三乡),听其狱讼,察其辞;辩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於朝(辩、异,谓殊其文书也。要之,为其罪法之要辞,如今劾矣。十日乃以职事治之於外朝,容其自反覆)。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於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丽,附也;各附致其法以成议也)。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肆之三日(受中,谓受狱讼之成也。郑司农云:“若今二千石受其狱也。中者,刑罚之中也。协,合也,和也;和合支▯善日,若今时望後利日也。肆之三日,《春秋传》曰:‘三日弃疾请尸’。《论语》曰:‘肆诸市朝。’言谓:‘士师既受狱讼之成,乡士则择其可刑杀之日,至时往莅之,尸之三日乃反也)。”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期(免,犹赦也。期,谓乡士职听王朝、司寇听之日,王欲赦之,则用此时亲往议之)。

遂士掌四郊(六遂之狱在四郊)。各掌其遂之民数,纠其戒令(遂士十二人,言各者,二人分一遂),听其狱讼(以下同乡士),二旬而听於朝(以下同乡士)。协日就郊而刑杀,各於其遂,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则王命三公会其期。

县士掌野(郑司农云:“掌二百里至四百里,大夫所食。”元谓:“地距王城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县,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都、县、野之地,其邑非王子弟公卿大夫之采地,则皆公邑也。谓之县,县士掌其狱焉。言掌野者,郊外曰野,大总言之也。狱居近:野之县狱,在二百里上;县之县狱,在三百里上;都之县狱,在四百里上”)。各掌其县之民数,纠其戒令而听其狱讼(以下同乡士)。三旬而听於朝(以下同乡士)。刑杀各就其县,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则王命六卿会其期。

方士掌都家(郑司农云:“掌四百里至五百里,公所食。”元谓:“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大都在量地,小都在县地,家邑在稍地。不言掌其民数,民之不纯属王也。

译君臣,使事实失真的人)。如果国家遇到凶年饥荒,就用荒年变通的法度来治理(郑玄认为:"'辩'应当作'贬',是字音的讹误。遭遇饥荒,刑罚和国事都要有所减损,这是权宜之时的法度。朝士的职责中说:'如果国家遇到饥荒、瘟疫死丧、外寇侵扰的缘故,就命令邦国、都家、县鄙谋划减省刑罚。'"),命令迁移灾民、流通财物、加强稽查防守、放宽刑罚(迁移灾民,就是就近迁到富庶之地救济困厄。流通财物,是补济不足。稽查防守,是防备盗贼。放宽刑罚,是舒缓百姓的心情)。凡是因财物发生诉讼的,用双方各执的凭据、契约来判定是非(传别,就是中分为二的手书凭证。约剂,就是各自所持的契券。就像现在买卖立券书分开,双方各执其一,有争讼就按契券来判定)。

乡士掌管国中的诉讼(就是说六乡的狱案在国中)。各自掌管本乡的民数并对其进行稽查告诫(乡士共八人,说"各",是因为四人分管三乡)。审理他们的诉讼,考察他们的言辞;辨别案情,区分出应判死刑的罪案并归纳其要点,十天后就在朝廷上专门审理(辨、异,是说区分不同的文书。要之,是把罪状归纳为要点言辞,就像如今的劾状。十天后才在外朝正式处理,容许当事人反复申辩)。司寇听审,在朝中断决案件、审结诉讼,众士、司刑都要在场,各自依照本部所掌的法条来议定狱讼(丽,就是依附的意思;各自附会所掌之法来共同议定)。狱讼判定后,士师接受判决书(受中,是接受狱讼判定的结果。郑司农说:"就像现在二千石官员接受狱案一样。中,就是刑罚适中的意思。协,是合、和的意思;选择吉利的好日子,就像现在望日之后的吉利日子。肆之三日,《春秋传》说:'三日后子弃疾请求收尸。'《论语》说:'陈尸于市朝。'是说士师既已接受狱讼判定的结果,乡士就选择可以行刑的日子,到时前往监刑,陈尸三日才返回。")。如果想要赦免,那么王就要在这个期限时亲自参与商议(免,就是赦免的意思。期,是说乡士在朝廷专职听审、司寇审理判决的那一天,王想要赦免罪犯,就要在这个时候亲自前往参议)。

遂士掌管四郊的诉讼(六遂的狱案在四郊)。各自掌管本遂的民数,稽查告诫(遂士共十二人,说"各",是因为两人分管一遂)。审理诉讼(以下与乡士相同),二十天后在朝中审理(以下与乡士相同)。选定吉日就在郊外行刑,各自在本遂进行,陈尸三日。如果想要赦免,那么王就命三公在期限时参与商议。

县士掌管野地(郑司农说:"掌管二百里到四百里之间,是大夫食邑所在。"郑玄认为:"距王城二百里以外到三百里叫做野,三百里以外到四百里叫做县,四百里以外到五百里叫做都。都、县、野的土地,凡不是王子弟、公卿大夫的采邑,就都是公邑。称之为县,县士掌管其中的狱案。说掌管野地,是因为郊外称为野,这是总括的说法。狱案所在地远近有别:野地的县狱,在二百里以上;县的县狱,在三百里以上;都的县狱,在四百里以上")。各自掌管本县的民数,稽查告诫并审理诉讼(以下与乡士相同)。三十天后在朝中审理(以下与乡士相同)。行刑各自在本县进行,陈尸三日。如果想要赦免,那么王就命六卿在期限时参与商议。

方士掌管都、家的诉讼(郑司农说:"掌管四百里到五百里之间,是公爵食邑所在。"郑玄认为:"都,是王子弟及公卿的采邑;家,是大夫的采邑。大都在'量地'的范围内,小都在'县地'的范围内,家邑在'稍地'的范围内。不说掌管其民数,是因为这些地方的百姓不完全隶属于王。")。审理诉讼的言辞,

”)。听其狱讼之辞,辩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狱讼於国(三月乃上要者,又变朝言国,以其自有君,异之)。司寇听其成於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成,平也)。狱讼成,士师受中,书其刑杀之成与其听狱讼者(都家之吏自协日刑杀,但书其成与治狱之吏姓名,备反覆有失实者)。

讶士掌四方之狱讼(谓诸侯之狱讼)。谕罪刑於邦国(告晓以丽罪及制刑之本意)。凡四方之有治於士者造焉(谓谳疑辨事,先来诣,乃通之於士师也,如今郡国亦时遣主者吏诣廷尉议者)。四方有乱狱,则往而成之(乱狱,谓君臣宣淫、上下相虐者也。往而成之,犹吕步舒往治淮南狱)。

朝士,凡士之治,有期日: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在期内者听,其外者不听,若今时徒论决,满三月不得乞鞫)。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判,半分而合者,谓若今时辞讼,有券书者为治之)。凡民同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郑司农云:“同货财,谓钱共贾者也。”元谓:“富人畜积者,多时收敛之,乏时以国服之法出之,虽有腾踊,其赢不得过此,以利出者与取者,过则罚之,若今时加贵取息坐赃也。”)凡属责者,以其地传而听其辞(郑司农云:“谓讼地畔界者,田地町畔相比属,故谓之属责。以地传而听其辞,以其比畔为证也。”元谓:“属责,转责使人归之而本主死亡,受之归受之数相抵冒也。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能为证者来,乃受其辞为治之也。”)。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谓盗贼群辈若军共攻盗乡邑及家人者,杀之无罪,若今时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凡报仇雠者,书於士,杀之无罪(谓同国不相辟者,将报之,必先言之於士)。若邦凶荒、札丧、寇戎之故,则令邦国、都家、县鄙虑刑贬(虑,谋也。贬,犹减也。谓当图谋缓刑且减国用,为民困也)。

司刑掌五刑之法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劓,截其鼻也。今东、西夷或以墨、劓为俗,古刑人亡逃者之世类与?宫者,丈夫则割其势,女子闭於宫中,若今官男女也。刖,断足也,周改膑作刖。杀,死刑也。《书传》曰:“决关梁、逾城郭而略盗者,其刑膑;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触易君命、革舆服制度、奸轨盗攘伤人者、其刑劓;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祥之辞者,其刑墨;降畔、寇贼、劫略、夺攘、矫虔者,其刑死。”此二千五百罪之目略也,其刑书则亡。

译辨别应判死刑的罪案并归纳要点,三个月后把狱讼案件上报朝中(三个月才上报要点,又把"朝"改说为"国",是因为都家自有其君,特意加以区别)。司寇在朝中审理判定结果,众士、司刑都要在场,各自依照本部所掌的法条来议定狱讼(成,就是评定的意思)。狱讼判定后,士师接受判决书,记录行刑处决的结果以及审理案件的人员(都家的官吏自行选定吉日行刑,只需记下判决结果和治狱官吏的姓名,以防有反复失实的情况)。

讶士掌管四方(诸侯国)的诉讼。向邦国晓谕定罪量刑(告知晓谕陷入罪罚及制定刑罚的本意)。凡是四方有事需要请示于士师的都要来此报到(是说需要审议疑难、辨明事务的,先来此呈报,才转达给士师,就像现在郡国也时常派遣主管官吏前往廷尉处议事一样)。四方有淫乱的狱案,就前往就地判决(乱狱,是说君臣淫乱、上下相互虐待的情况。前往就地判决,就像吕步舒前往处理淮南王的狱案一样)。

朝士,凡是士人所审理的案件,都有期限:国中一旬,郊野二旬,四野三旬,都邑三个月,邦国以期限论。期限之内的诉讼要受理,期限之外的不受理(在期限之内的受理,超出期限的不受理,就像如今徒论已判决满三个月不得再上诉一样)。凡是有债务纠纷的,有契约凭证的才受理(判,就是分为两半而可以拼合的凭证,就像如今诉讼中有券书的才受理处理)。凡是百姓共同经营财物的,命令依照国法处理;违反规定的,就予以处罚(郑司农说:"共同经营财货,是说共同出资经商的人。"郑玄认为:"富人积蓄财物的,遇到丰年时收购囤积,遇到匮乏时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出售,即使物价上涨,获利也不能超过这个限度,用以谋利的人和领取的人,超过限度就予以处罚,就像如今哄抬物价、放高利贷要治罪一样。")。凡是转让债务纠纷的,就依照当地的传闻凭据来审理其言辞(郑司农说:"是说争讼田地界限的,田地的田埂相邻接壤,所以称为属责。依照土地传闻来审理其言辞,是以邻近的田埂作为证据。"郑玄认为:"属责,是转让债务使人代为归还而原债主已经死亡,收受和归还的数目相互抵触混淆。凭附近能够作证的人前来作证,才受理审理他的言辞。")。凡是盗贼群聚攻打乡邑和百姓家宅的,杀掉他们不算有罪(是说盗贼成群或军队共同攻打乡邑和百姓家宅的,杀掉他们无罪,就像如今无故闯入他人住宅、爬上他人车船,牵拉他人想要犯法的,当场格杀无罪)。凡是要报仇的,先向士师报告备案,然后杀之无罪(是说同国之人不便回避的,将要报仇时,必须先向士师报告)。如果国家遭遇凶年饥荒、瘟疫死丧、外寇侵扰的缘故,就命令邦国、都家、县鄙谋划减省刑罚(虑,是谋划的意思。贬,就是减省的意思。是说应当谋划放宽刑罚并减少国用,因为百姓已经困顿)。

司刑掌管五刑的法度,用来处置万民的罪行:墨刑之罪五百条,劓刑之罪五百条,宫刑之罪五百条,刖刑之罪五百条,死刑之罪五百条(墨,就是黥刑,先刺其面,再用墨涂入伤口使之显现。劓,是割去鼻子。如今东夷、西夷有的以墨刑、劓刑为习俗,大概是古代受刑逃亡之人的后裔吧?宫刑,男子则割去其生殖器,女子则幽闭于宫中,就像如今的太监、宫女一样。刖,是砍断脚,周朝改膑刑为刖刑。杀,就是死刑。《书传》说:"打开城门关卡、翻越城墙而抢劫的人,用膑刑;男女不按礼义交合的,用宫刑;触犯违背君命、擅改车舆服饰制度、奸邪作乱盗窃伤人的,用劓刑;不该管的事却去干预、出入不合道义而散布不吉利言论的,用墨刑;叛逆、寇贼、劫掠、强夺、诈骗的,用死刑

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周则变焉,所谓“刑罚世轻世重”者也。郑司农云:“汉孝文帝十三年,除肉刑。”)。若司寇断狱弊讼,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辨罪之轻重(诏刑罚者,处其所应不,如今律家所署法)。

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

司盟:凡民之有约剂者,其贰在司盟(贰之者,检其自相违约)。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不信则不敢听,此盟诅所以省狱讼)。

司厉 司圜(并见《徒流门》)

掌囚掌守盗贼。凡囚者,上罪梏▯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有爵者桎,以待弊罪(凡囚者,谓非盗贼,自以他罪拘者也。郑司农云:“▯者,两手共一木也;桎梏者,两手各一木也。”元谓:“在手曰梏,在足曰桎。中罪曰▯,手足各一木耳。下罪又去桎。王同族及命士以上,虽有上罪,或▯或桎而己。弊犹断也。”梏,古毒反。张揖云:“参著曰梏,偏著曰桎。”《说文》云:“梏,手械也,所以告天;桎,足械也,所以质地。”▯,刘云:“三家姜奉反,一家居辱反。”《汉书音义》韦昭音拱,云两手共一木曰▯,两手各一木曰梏。”李奇音恐。桎,之实反。上,时掌反)。及刑杀,告刑於王,奉而▯朝。士加明梏,以▯市而刑杀之(告刑於王,以今日当行刑及所刑姓名也,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奉而▯朝者,重刑,为王欲有所赦,且当以付士。士,乡士也。乡士加明梏者,谓书其姓名及其罪於梏而箸之也,囚时虽有无梏者,至於刑杀,皆设之。以▯市,就众也,庶姓、无爵者,皆刑杀於市。为,於伪反。著,丁略反;徐张虑反)。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甸师氏,以待刑杀(▯甸师氏,亦由朝乃往也。待刑杀者,掌戮将自市来也。《文王世子》曰:“虽亲不以犯有司,正术也,所以礼异姓也。刑於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也。”)。

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斩以铁钺,若今要斩也,杀以刀刃,若今弃市也。谍谓奸寇反▯者。贼与谍罪大者斩之,小者杀之。搏,当为“膊诸城上”之“膊”,字之误也。膊,谓去衣磔之。谍,音牒。搏,注作膊,同普博反,磔也。▯,音斧。要,一遥反。▯,▯厕之▯。去,起吕反)。凡杀其亲者焚之,杀王之亲者辜之(亲,缌服以内也。焚,烧也。《易》曰:“焚如死如弃如。”辜之言枯也,谓磔之)。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於市(踣,僵尸也。肆,犹申也,陈也。凡言刑盗,罪恶莫大焉。踣,皮北反。僵,音居良反)。凡罪之丽於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於甸师氏(罪二千五百条,上附下附,刑五而已。

译。"这是两千五百条罪目的大略,具体的刑书已经失传了。夏朝的刑法是:死刑二百条,膑刑三百条,宫刑五百条,劓刑、墨刑各一千条。到周朝就有所改变,这就是所谓"刑罚随世事轻重而调整"。郑司农说:"汉孝文帝十三年,废除了肉刑。")。如果司寇断决狱讼、审结诉讼,就依照五刑之法来颁布刑罚,用以辨别罪行的轻重(颁布刑罚,是处置其所应受的刑罚,就像如今律法官所依据的法条一样)。

司刺掌管三刺、三宥、三赦之法。

司盟:凡是百姓订立契约的,副本存放在司盟处(存副本,是为了检验他们是否违背了各自的约定)。有诉讼的,就让双方盟誓诅咒(不诚信的就不敢受理,这样盟誓诅咒就可以减少诉讼)。

司厉、司圜(一并见于《徒流门》)

掌囚掌管看守盗贼。凡是囚犯,重罪的要戴上手铐和脚镣,中等罪的戴手铐脚镣,轻罪的只戴手铐;王的同族及有爵位的人,只戴脚镣,以此等候最终判决(凡是囚犯,是说不是盗贼、而是因其他罪名被拘禁的人。郑司农说:"'〇',是两手共戴一木;桎梏,是两手各戴一木。"郑玄认为:"在手上的叫梏,在脚上的叫桎。中等罪叫'〇',手脚各戴一木而已。轻罪又去掉脚镣。王的同族及命士以上的人,即使犯了重罪,也只是戴'〇'或戴桎而已。弊,就是判决的意思。")。等到要行刑处死,先禀告王行刑之事,捧持文书前往朝廷。士为其加上写明罪状的手铐,押赴闹市处决(禀告王行刑,是说今日当行刑及所刑之人的姓名,如果是死罪就说"某人之罪当处死刑",如果是刑罪就说"某人之罪当处刑罚"。捧持文书前往朝廷,是因为这是重刑,为的是王也许会想要赦免,而且应当交由士来处理。士,就是乡士。乡士为囚犯加上写明姓名的手铐,是说把他的姓名和罪状写在手铐上系上,囚禁时虽然有的没戴手铐,但到了行刑之时,都要加上。押赴闹市,是为了让众人看到,平民和无爵位者,都在闹市处决)。凡是有爵位的人和王的同族,捧持文书前往甸师氏那里,等候处决(前往甸师氏那里,也是从朝廷前往的。等候处决,是因为掌戮官要从闹市那边过来。《文王世子》说:"即使是至亲,也不因私情而干犯有司执法,这是正当的法度,也是用来礼待异姓的方式。在僻静处行刑,是不让国人参与谋议兄弟之罪。")。

掌戮掌管斩杀盗贼、奸细并陈尸示众(斩,用铁钺,就像如今的腰斩一样;杀,用刀刃,就像如今的弃市一样。谍,是指奸细、叛乱造反者。贼与谍罪重的处以斩刑,罪轻的处以杀刑。搏,应当是"膊于城上"的"膊"字,是字形之误。膊,是说剥去衣服将尸体张挂示众)。凡是杀害自己亲属的人处以焚刑,杀害王亲属的人处以磔刑(亲,是指缌麻以内的亲属。焚,就是烧。《周易》说:"被焚烧而死、被抛弃。"辜,含有枯的意思,就是磔刑)。凡是杀人的,尸体仰卧陈列于闹市,陈尸三日。盗贼在闹市处刑(踣,是仰卧的尸体。肆,就是伸展、陈列的意思。凡说到处刑盗贼,是说罪恶没有比这更大的了)。凡是罪行触犯法律的都照此办理,只有王的同族和有爵位的人,在甸师氏那里处决(两千五百条罪目,上下类比附会,刑罚共五种而已。刑罚相同等级的,处决方式也是一样的)。凡是军旅、田猎、徭役中的斩杀、刑戮也照此办理(戮,是指膊刑、焚刑、辜刑、肆刑)。受墨刑的人派去看守城门(受黥刑的人不妨碍禁卫职责),受劓刑的人派去看守关卡(截去鼻子也不妨碍,用其容貌来威慑使人远离),受宫刑的人派去看守内宫(因为这种人已断绝人伦之道,如今有的时代仍是如此)。受刖刑的人派去看守园囿(断脚的人可以驱赶守卫禽兽,不需要急速行走),受髡刑的人派去看守积储物资(郑司

於刑同科者,其刑杀之一也)。凡军旅田役,斩杀刑戮亦如之(戮,谓膊,焚、辜、肆)。墨者使守门(黥者无妨於禁御。御,音御),劓者使守关(截鼻亦无妨,以貌▯鬼远之。远,千万反),宫者使守内(以其人道绝也。今世或然)。刖者使守囿(断足驱卫禽兽,无急行。囿,音又。断,丁管反),髡者使守积(郑司农云:“髡当为‘完’,请但居作三年,不亏体者也。”元谓“此出五刑之中而髡者,必王之同族不宫者。宫之,为翦其类,髡头而已。守积,积在隐者,宜也。髡,苦门反。积,子赐反,注同)。

布宪掌宪邦之刑禁。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於四方,而宪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於四海(宪,表也,谓县之也。刑禁者,国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罚者。司寇正月布刑於天下,正岁又县其书於象魏。布宪於司寇布刑,则以旌节出宣令之;於司寇县书,则亦县之於门闾及都鄙邦国。刑者,王政所重,故屡丁宁焉。诘,谨也,使四方谨行之)。凡邦之大事合众庶,则以刑禁号令。

禁杀戮掌司斩杀戮者、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司(犹察也;察此四者,告於司寇罪之也。斩杀戮,谓吏民相斩相杀相戮者。伤人见血,见血乃为伤人耳。郑司农云:“攘狱者,距当狱者也。遏讼者,遏止欲讼者也。”元谓“攘,犹▯也。▯狱者,言不受也。”)。

禁暴氏掌庶民之乱暴力正者、挢诬犯禁者、作言语而不信者,以告而诛之(民之好为侵陵、称诈、谩诞,此三者,亦刑所禁也。力正,以力强得正也。挢,居表反。好为,呼报反,下文则为下注皆为同。谩诞,武谏反,一音亡半反,又免仙反,徐、望山反,本或作“慢”。诞,音但)。凡国聚众庶,则戮其犯禁者以徇。凡奚隶聚而出入者,则司牧之,戮其犯禁者(奚隶,女奴男奴也。其聚出入,有所使)。

《王制》: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司寇,秋官卿,掌刑者。辟,罪也。辟,婢亦反,注同),必三刺(以求民情,断其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刺,七智反,杀也),有旨无简不听(简,诚也。有其意无其诚者,不论以为罪)。附从轻(附,施刑也。求出之,使从轻),赦从重(虽有罪可重,犹赦之)。凡制五刑,必即天论(制,断也。即,就也。必即天论,言与天意合。闵子曰:“古之道,不即人心。”即,或为则。论,或为伦。论,音伦,理也。注同),邮罚丽於事(邮,过也。丽,附也。过人罚人,当各附於其事,不可假他以喜怒也)。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权,平也);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意,思念也。

译农说:"'髡'应当作'完',是说只是拘禁劳作三年,不损伤肢体的刑罚。"郑玄认为:"这里在五刑之外还提到髡刑的,一定是指王的同族中不适用宫刑的人。宫刑,是为了断绝其后代,所以只剪去他们的头发。看守积储物资,积储物在隐蔽之处,正合适。")。

布宪掌管颁布国家的刑法禁令。正月吉日,手持旌节向四方宣布,颁布国家的刑法禁令,以此告诫四方邦国及都鄙,通达四海(宪,是张挂、公布的意思,就是悬挂出来。刑禁,是国家的五禁,用来辅助刑罚的。司寇在正月向天下颁布刑法,正岁又把刑书悬挂在象魏上。布宪对于司寇颁布的刑法,就用旌节出行宣告;对于司寇悬挂的刑书,也一并悬挂在门闾及都鄙邦国。刑罚,是王政所看重的事,所以反复叮嘱。诘,是谨慎的意思,使四方谨慎遵行)。凡是国家有大事需要聚集众人,就用刑法禁令来号令众人。

禁杀戮掌管纠察斩杀戮死之事,凡是伤人见血而不报告的、藏匿罪犯的、阻挠诉讼的,一并报告并加以惩处(司,犹如"察"的意思;察知这四种情况,报告给司寇治罪。斩杀戮,是说官吏百姓互相斩杀戮死的情况。伤人见血,是见到血才算是伤人。郑司农说:"攘狱,是说抗拒应当受审的人。遏讼,是说阻止想要诉讼的人。"郑玄认为:"攘,犹如藏匿的意思。攘狱,是说不接受审理。")。

禁暴氏掌管纠察庶民中以暴力强横行事的、诈骗欺骗触犯禁令的、说话不诚信的人,一并报告并加以惩处(百姓喜好侵陵他人、欺诈行骗、谩骂诡诞,这三种情况,也是刑法所要禁止的。力正,是用暴力强行取得正当地位)。凡是国中聚集众人,就杀掉其中违犯禁令的人来示众。凡是奴隶聚集出入的,就派人监管,杀掉其中违犯禁令的人(奚隶,就是男女奴隶。他们聚集出入,是有所差使)。

《王制》说:司寇端正刑法、明晰罪名来审理诉讼(司寇,是秋官之卿,掌管刑罚。辟,就是罪的意思),必定要经过三次讯问(以此探求民情,判定案情是否恰当。一是讯问群臣,二是讯问群吏,三是讯问万民)。只有意图而无实据的不予受理(简,就是真实的意思。只有其意图而没有实据的,不论定为罪)。定罪从轻处理(附,就是施加刑罚。要求开脱,使其从轻处理),赦免从重考虑(即使罪行可以从重,仍然要考虑赦免)。凡是制定五刑,必须符合天理(制,是判断的意思。即,是符合的意思。必须符合天理,是说要与天意相合。闵子说:"古代的道理,不迁就人心。"),过失与惩罚要与事实相符(邮,是过错的意思。丽,是附着的意思。惩罚他人的过错,应当各自依附于事实本身,不能凭个人喜怒而妄加惩处)。凡是审理五刑的诉讼案件,必须推究父子的亲情,确立君臣的道义来权衡(权,就是公平衡量);反复思量罪行轻重的次序,仔细揣测善恶深浅的分量来区别对待(意,就是思考斟酌。浅深,是说即使同样有罪,但本心有善恶之分);尽其聪明才智,竭尽忠诚仁爱之心来穷尽案情(尽其实情)。疑难的案件,要与众人共同商议;众人都有疑问的,就予以赦免。必须审察轻重的先例来作出判决(小大,犹如轻重。已有的判例称为"比")。判决书写成后,史官把判决结果报告给正(正案的官员),正加以审核(史,是司寇的属吏。正,在周朝相当于乡师一类的官员,如今汉朝有正、平、丞,是秦朝所设置的)。正把判决结果报告给大司寇,大司寇在棘木之下审理(《周礼》记载,乡师一类的官员,辨别诉讼案情,区分应判死刑的罪案并归纳要点,在朝中专职审理,司寇再加以审理。朝,是王的外朝。左边九棵棘树,是孤、卿、大夫的位置;右边九棵棘树,是公、侯、伯、子、男的位置;面对三棵槐树,是三公的位置

浅深,谓俱有罪,本心有善恶);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尽其情)。疑狱,▯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小大犹轻重。已行故事曰比)。成狱辞,史以狱成告於正,正听之(史,司寇吏也。正,於周乡、师之属,今汉有正、平、丞,秦所置。平,彼命反)。正以狱成告於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周礼》,乡、师之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职听於朝,司寇听之。朝,王之外朝也。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面三槐,三公位焉)大司寇以狱之成告於王,王命三公参听之(王使三公复与司寇及正共平之,重刑也。《周礼》,王欲免之,乃命公会其期)。三公以狱之成告於王,王三又,然後制刑(又,当作宥,宥,宽也。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凡作刑罚,轻无赦(法,虽轻不赦之,为人易犯)。刑者亻刑也,亻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变,更也。亻刑,音刑)。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析言破律,巧卖法令者也。乱名改作,谓变易官与物之名,更造法度。左道,若巫蛊及俗禁);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淫声,郑、卫之属也。异服,若聚鹬冠琼弁也。奇技、奇器,若公输般请以机窆。鹬,伊必反,徐音述。弁,皮恋反。般,百▯反);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皆谓虚华捷给无诚者也);假於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今时持丧葬、筑盖、嫁娶卜数文书,使民倍礼违制)。此四诛者,不以听(为其为害大而辞不可明)。

《文王世子》:公族其有死罪,则磬於甸人。公族之罪,虽亲不以犯有司,正术也,所以体百姓也(犯,犹干也。术,法也。“百姓”,或作“异姓”,非)。刑於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也。弗吊,弗为服,哭於异姓之庙,为忝祖远之也。素服居外,不听乐,私丧之也,骨肉之亲无绝也。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也(详见《帝系考 皇族门》)。

《康诰》:王曰:“呜呼,封,敬明乃罚(凡行刑罚,必敬明之,欲其谨重)!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小罪,非过误,而故为乱常之事,用意如此,罪虽小而不可赦),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有大罪而非故犯,乃其过误,偶尔如此,既自称道,尽输其情,不敢隐匿,罪虽大乃不可杀)。非汝封刑人杀人,无或刑人杀人;非汝封又曰劓耳刂人,无或劓耳刂人(刑杀劓耳刂,天所以讨有罪者,非汝封得私用之,无或以为可以己施之而妄刑人也)。

译)。大司寇把判决结果报告给王,王命三公一同参与审理(王让三公再次与司寇及正一起共同评议,是因为刑罚重大。《周礼》记载,王想要赦免,就命公在期限时参与商议)。三公把判决结果报告给王,王三次考虑宽宥,然后才制定刑罚("又",应当作"宥",宥,就是宽恕的意思。一宥叫做不识,二宥叫做过失,三宥叫做遗忘)。凡是制定刑罚,即使轻罪也不赦免(法律,即使轻微的罪也不赦免,因为这样容易使人触犯)。刑,就是成的意思,成,就是定型的意思,一旦定型就不可更改,所以君子对此要竭尽心力(变,就是更改的意思)。巧言诡辩破坏律法、扰乱名分擅自更改制度、行使邪道来搅乱政事的,处死(巧言诡辩破坏律法,是巧妙玩弄法令的人。扰乱名分擅自更改,是说变更官职与器物的名称,另立法度。邪道,比如巫蛊及不正当的禁术);制造淫靡的音乐、奇异的服饰、奇巧的技艺、奇异的器物来迷惑众人的,处死(淫靡的音乐,就是郑国、卫国一类的音乐。奇异的服饰,比如聚集鹬毛制作冠帽、佩戴玉制的弁冠。奇巧的技艺、奇异的器物,比如公输般请求献上攻城的器械);行为虚伪而顽固、言辞虚伪而善辩、学问不正而广博、顺从邪说而巧言粉饰来迷惑众人的,处死(都是指虚浮浮华、巧言令色而没有诚意的人);假托鬼神、时日、卜筮来迷惑众人的,处死(如今借办理丧葬、修筑房屋、嫁娶等事编造占卜之书,使百姓违背礼制)。这四种当诛杀的情况,不必再加以审理(因为这些行为危害巨大而其言辞难以辩明)。

《文王世子》说:公族有人犯了死罪,就在甸人处用绳缢死。公族之人的罪行,即使是至亲也不能因私情而干犯有司执法,这是正当的法度,是用来体恤百姓的(犯,就是干犯的意思。术,就是法度的意思。"百姓",有的版本作"异姓",是错误的)。在僻静处行刑,是不让国人参与谋议兄弟之罪。不予以吊唁,不为其服丧,在异姓的宗庙中哭悼,是因为他玷污了祖先,要远离本宗之庙。穿素服居于宫外,不听音乐,这是以私人身份为其服丧,说明骨肉至亲的情分并没有断绝。公族不适用宫刑,是因为不忍剪除其后代(详见《帝系考·皇族门》)。

《康诰》说:王说:"唉,封啊,要恭敬地明察你所施行的刑罚(凡是施行刑罚,必须恭敬明察,要谨慎重视)!有人犯了小罪,不是过失,而是有意为之,故意违反常理行事,用心如此,罪行虽小却不可赦免(小罪,不是过失,而是故意去做违反常理的事,用心如此,罪行虽小但不能赦免),这样的罪虽小,却不可不处死。倒是有人犯了大罪,不是故意的,而是出于过失偶然造成的灾祸,偶尔如此,已经如实陈述,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罪状,这样虽然罪大却不可处死(犯了大罪而不是故意所为,乃是过失,偶然如此,既已自己陈述,毫无隐瞒地交代实情,罪行虽大却不可处死)。不是你封可以擅自决定刑人杀人的,不要擅自刑人杀人;不是你封可以擅自决定割鼻断耳的,不要擅自割鼻断耳(刑杀劓刵,是上天用以惩治有罪之人的,不是你封可以私自动用的,不要以为自己可以随意施加而妄加刑罚)。"王说:"对于外部的事务,你要陈列这些法则,命令官员效法殷代刑罚中有条理的部分来使用(外事,是有司之事。臬,就是法则的意思。是说你对于外部的事务,只需陈列这些法则,让官员效法殷代刑罚中有条理的部分来使用即可)。"又说,对于疑难案件的判决,要反复斟酌考虑五六天,直到十天乃至三个月,然后才慎重地作出决断(要囚,是狱讼中的要点。服念,是牢记于心而反复思考。旬,是十天。时,是三个月。这是为囚犯寻求生路。蔽,是决断的意思

”王曰:“外事,汝陈时臬,司师兹殷罚有伦(外事,有司之事也。臬,法也。言汝於外事,但陈列是法,使有司师此殷罚之有叙者用之尔)。”又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於旬时,丕蔽要囚(要囚,狱辞之要者也。服念,服膺而念之。旬,十日。时,三月。为囚求生道也。蔽,断也)。”王曰:“汝陈时臬事,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乃汝尽逊,曰时叙,惟曰未有逊事(义,宜也。次,次舍之次。逊,顺也。申言敷陈是法与事,罚断以殷之常法矣,又虑其泥古而不通,又谓其刑其杀必察其宜於时者而後用之;既又虑其趋时而循己,又谓刑杀不可以就汝封之意;既又虑其刑杀虽已当罪,而矜喜之心乘之,又谓使汝刑杀尽顺於义,虽曰是有次叙,汝当惟谓未有顺义之事。盖矜喜之心生,乃怠惰之心起,刑杀之所由不中也,可不戒哉)。已,汝惟小子,未其有若汝封之心。朕心朕德,惟乃知(已者,语辞之不能已也。小子,幼小之称。言年虽少而心独善也。尔心之善,固朕知之;朕心朕德,亦惟尔知之。将言用罚之事,故先发其良心焉)。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杀越人於货,愍不畏死:罔弗憝(越,颠越也。《盘庚》云:“颠越不恭。”愍,强。憝恶也。自得罪,非为人诱陷以得罪也。凡民自犯罪,为盗贼奸宄、杀人、颠越人以取财货强很亡命者,人无不憎恶之也。用罚而加是人,则人无不服,以其出乎人之同恶,而非即乎吾之私心也。特举此以明用罚之当罪)。”王曰:“封,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於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於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於弟。惟吊兹,不於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大憝,即上文之“罔弗憝”。言寇攘奸宄固为大恶而大可恶矣,况不孝之人而尤为可恶者。当商之季,礼义不明,人纪废坏,子不敬事其父,大伤父心;父不能爱子乃疾恶其子,是父子相夷也。天显,犹《孝经》所谓“天明尊卑,显然之序”也。弟不念尊卑之序而不能敬其兄,兄亦不念父母鞠养之劳而大不友其弟,是兄弟相贼也。父子兄弟至於如此,苟不於我为政之人而得罪焉,则天之与我民彝必大泯灭而紊乱矣。曰者,言如此,则汝其速由文王作罚,刑此无赦而惩戒之不可缓也)。不率大戛,矧惟外庶子训人,惟厥正人、越小臣诸节,乃别播敷,造民大誉,弗念弗庸,▯厥君。时乃引恶,惟朕憝。已,汝乃其速由兹义率杀(戛,法也。言民之不率教者,固可大▯之法矣,况外庶子以训人为职,与庶官之长及小臣之有符节者,乃别布条教,违道干誉,弗念其君,弗用其法,以病君上。

译)。"王说:"你陈列这些法则和事例,按照殷代常法来决断刑罚,用适宜的方式施加刑罚、处以死刑。不要仅仅按照你的意思来决定,如果你完全顺从己意,就说这是有条理,你应当认为这并非真正顺乎道义之事(义,是适宜的意思。次,是随意迁就的意思。逊,是顺从的意思。反复申说要陈列这些法则和事例,按照殷代常法来决断刑罚,又担心他拘泥古法而不知变通,所以又说要审察是否适宜于当时的情形然后才施行;既而又担心他趋时而顺从己意,又说刑杀不可依从你封个人的意愿;既而又担心他刑杀虽已恰当,却生出得意炫耀之心,又说要使你的刑杀完全顺乎道义,即使说这是有条理的,你也应当认为还没有做到真正顺乎道义。大概得意炫耀之心一生,怠惰之心就随之而起,这正是刑杀之所以不能得当的原因,能不引以为戒吗)?唉,你还年轻,未必有像你封这样的用心。我的心意、我的德行,只有你才了解(已,是感叹不能自已的语气词。小子,是年幼的称呼。是说年纪虽轻而用心独善。你心地的善良,我固然知道;我的心意我的德行,也只有你了解。将要讲用刑之事,所以先阐发这份良善之心)。凡是百姓自己犯罪,作盗贼奸邪作乱、杀人越货、强横不畏死的:没有人不憎恶(越,是杀害的意思。《盘庚》说:"颠越不恭。"愍,是强横的意思。憝,是憎恶的意思。自己犯罪,不是被人诱骗陷害而获罪。凡是百姓自己犯罪,做盗贼奸邪作乱、杀人、害人以夺取财货、强横不畏死的,人们没有不憎恶他们的。用刑罚加于这些人,人们没有不心服的,因为这出于众人共同的憎恶,而不是出于我个人的私心。特意举出这一点来说明用刑要与罪相当)。"王说:"封啊,罪大恶极最为人所憎恶的,莫过于不孝不友之人。儿子不能恭敬地侍奉父亲的事务,大大伤害了父亲的心;做父亲的不能慈爱儿子,反而憎恶儿子。做弟弟的不顾念天理昭示的长幼之序,不能恭敬地对待兄长;做兄长的也不顾念父母养育儿女的辛劳,很不友爱弟弟。到了这种地步,如果不是我们为政的人及时惩处,上天赋予我们百姓的常理必将大大泯灭紊乱。所以说,你应当迅速依照文王制定的刑罚,对这种情况处以刑罚,不加赦免(大憝,就是上文所说的"没有人不憎恶"。是说盗贼奸邪本来就是大恶而大为可恶,何况不孝之人尤其可恶。商朝末年,礼义不明,人伦败坏,儿子不敬事父亲,大伤父心;父亲不能慈爱儿子反而憎恶儿子,这是父子相互伤害。天显,就像《孝经》所说的"上天彰明尊卑,显然有序"。弟弟不顾念尊卑之序而不能敬重兄长,兄长也不顾念父母养育之劳而很不友爱弟弟,这是兄弟相互残害。父子兄弟到了这种地步,如果不是在我们为政的人这里获罪受罚,那么上天赋予我们百姓的常理必定大大泯灭紊乱了。"曰",是说如果这样,你就应当迅速依照文王制定的刑罚,对这种情况处刑不赦,不可缓行惩戒)。不遵守重大的法度,何况那些外庶子在教导百姓时,还有那些长官及持符节的小臣,竟然另外散布教令,制造声誉以求虚名,不顾念君上,不奉行法度,来败坏君主的声誉。这是助长邪恶滋生,是我最为痛恨的。唉,你应当迅速依照这个道理来诛杀这些人(戛,是法度的意思。是说百姓不遵守教化的人,本来就可以用重大的法度来约束了,何况外庶子以教导百姓为职责,与各官府的长官以及持有符节的小臣,竟然另外颁布条教,违背正道以求虚名,不顾念他们的君主,不施行法度,以此损害君上。这是在下面滋长邪恶,是我深为痛恨的。臣子不忠竟到这种地步,刑罚岂能不用呢!你应当迅速依照这个道理来诛杀他们。按:前面说百姓不孝不友,就要迅速依照文王制定的刑罚,对此

是乃长恶於下,我之所深恶。人臣之不忠如此,刑其可巳乎!汝其速由此义而率以诛戮之可也。按:上言民不孝不友,则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此言外庶子、正人、小臣背上立私,则率由兹率杀。其曰“刑”曰“杀”,若用法峻急者。盖殷之臣民,化纣之恶,父子兄弟之无其亲,君臣上下之无其义,非绳之以法,示之以威,殷人孰知不孝不义之不可干哉!《周礼》所谓“刑乱国用重典”者是也。然曰“速由文王”,曰“速由兹义”,则其刑其罚亦仁厚而已矣)。

《君陈》:王曰:“君陈,尔惟弘周公丕训,无依势作威,无倚法以削(无乘势位作威於上,无倚法制行刻削之政)。宽而有制,从容以和。殷民在辟,予曰‘辟’,尔惟勿辟;予曰‘宥’,尔惟勿宥:惟厥中。有弗若於汝政,弗化於汝训,辟以止辟,乃辟。狃於奸宄,败常乱俗,三细不宥(罪虽小,三犯不赦,所以绝恶源也)。”

穆王作《吕刑》,王曰:“嗟!四方司政典狱,非尔惟作天牧(司政典狱,谓诸侯也。非汝惟为天牧民乎?言任重是汝也。为,於伪反)?今尔何监?非时伯夷播刑之迪(言当视是伯夷布刑之道而法之)!其今尔何惩?惟时苗民匪察於狱之丽(其今汝何惩戒乎?所惩戒惟是苗民非察於狱之施刑以取灭亡。丽,力驰反)。罔择吉人观於五刑之中,惟时庶威夺货(言苗民无肯选择善人使观视五刑之中正,惟是众为威虐者,任之以夺取人货,所以为乱),断制五刑,以乱无辜。上帝不蠲,降咎於苗(苗民任夺货奸人断制五刑,以乱加无罪。天不洁其所为,故下咎罪,谓诛之。蠲,吉缘反。咎,其久反)。苗民无辞於罚,乃绝厥世(言苗无以辞於天罚,故尧绝其世。中言为至戒)。”王曰:“呜呼,念之哉(念以伯夷为法、苗民为戒)!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孙,皆听朕言,庶有格命(皆王同姓,有父、兄、弟、子、孙列者,伯仲叔季,顺少长也。举同姓包异姓,言不殊也。听从我言,庶几有至命)。今尔罔不由慰日勤,尔罔或戒不勤(今汝无不用安自

译处刑不赦。这里说外庶子、长官、小臣背离君上、结党营私,就要迅速依此诛杀。说"刑"说"杀",好像用法十分严峻急切。大概殷代的臣民,受到纣王恶行的感染,父子兄弟之间没有亲情,君臣上下之间没有道义,如果不用法律来约束,用威严来警示,殷人怎能知道不孝不义是不可以触犯的呢!《周礼》所说的"治理乱世的国家要用重典",说的就是这个道理。然而说"迅速依照文王",说"迅速依照这个道理",那么其中的刑罚也是仁厚的了)。"

《君陈》说:王说:"君陈啊,你要发扬光大周公的伟大教诲,不要倚仗权势作威作福,不要凭借法制来施行苛刻的政令(不要凭借在上的权位而作威作福,不要凭借法制而推行苛刻的政令)。宽厚而有节制,从容而温和。殷民犯了应受刑罚的罪,我说'处刑',你不要就处刑;我说'宽宥',你不要就宽宥,只有恰到好处才行。有不顺从你的政令的,不受你的教化感化的,就用刑罚来制止再犯的,才可以处刑。对于惯于作奸犯科、败坏纲常习俗的人,即使是三次轻微的过犯也不予宽恕(罪虽小,但三次触犯就不赦免,为的是要断绝作恶的根源)。"

穆王作《吕刑》,王说:"唉!四方掌管政事、主持刑狱的官员,你们不都是替天牧养百姓的吗(司政典狱,是说诸侯。你们不都是替天牧养百姓的吗?是说责任重大就在于你们)?如今你们要以什么为借鉴?不正是伯夷布行刑法的道路吗(是说应当看伯夷布行刑法的道路并效法它)!如今你们要以什么为惩戒?就是苗民不明察用刑的适当与否(如今你们该以什么为惩戒呢?所应惩戒的正是苗民不明察狱案施用刑罚是否得当,以致自取灭亡)。不选择善良之人来观察五刑是否得当,而是任用那些依仗权势、掠夺财货的人(是说苗民不肯选择善人来观察审视五刑的公正与否,反而是那些专事威虐的人,任用他们来夺取他人财物,因而导致祸乱),随意判定五刑,用来滥加于无辜之人。上天不认可他们的行径,就把灾祸降临于苗民(苗民放任那些夺取财货的奸人擅自判定五刑,把罪名滥加于无辜之人。上天不认可他们的所作所为,所以降下罪咎,就是说要诛灭他们)。苗民对上天的惩罚无话可说,于是断绝了他们的世系(是说苗民无法为上天的惩罚辩解,所以尧断绝了他们的世系。这里的话是极为深刻的告诫)。"王说:"唉,要记住这些啊(要记住以伯夷为效法的榜样、以苗民为鉴戒)!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孙,都要听从我的话,或许可以获得美好的结果(都是王的同姓,有父辈、兄辈、弟辈、子辈、孙辈的排列,伯仲叔季,是按长幼排序。举出同姓也包括异姓在内,是说没有分别。听从我的话,或许可以获得美好的命运)。如今你们没有不因安逸而勤勉行事的,你们不要有丝毫的懈怠不勤(如今没有人不是用安逸……

居日当勤之,汝无有徒念戒而不勤。日勤,上人实反,一音曰)。天齐於民,俾我。一日非终,惟终在人(天整齐於下民,使我为之。一日所行非为天所终,惟为天所终,在人所行。天齐於民,绝句。马云:“齐,中也。”俾我,绝句,上必尔反,马本作“矜於哀”也)。尔尚敬逆天命,以奉我一人。虽畏勿畏,虽休勿休(汝当庶几敬逆天命,以奉我一人之戒行事。虽见畏,勿自谓可敬畏;虽见美,勿自谓有德美)。惟敬五刑,以成三德。一人有庆,兆民赖之,其宁惟永。”(先戒以劳谦之德,次教以惟敬五刑,所以成刚、柔、正直之三德也。天子有善,则兆民赖之,其乃安宁长久之道。)王曰:“吁,来!有邦有土,告尔祥刑(吁,叹也。有国土诸侯,告汝以善用刑之道。吁,况于反,马作“于”,于,於反)。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在今尔安百姓兆民之道,当何所择?非惟吉人乎!当何所敬?非惟五刑乎!当何所度?非惟及世轻重所宜乎!度,待洛反,注同;马云“造谋也。”)!两造具备,师德五辞(两,谓囚证。造,至也。两至具备,则众狱官共听其入五刑之辞。造,七报反,注同)。五辞简孚,正於五刑(五辞简核,信有罪验,则正之於五刑)。五刑不简,正於五罚(不简核,谓不应五刑,当正五罚,出金赎罪。核,幸格反)。五罚不服,正於五过(不服,不应罚也。正於五过,从赦免。应,应对之应,下同)。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五过之所病,或尝同官位,或许反囚辞,或内亲用事,或行货枉法,或旧相与往来,皆病所在。来,马本作“求”,云“有求,请赇也。”)。其罪惟钧,其审克之(以病所在,出入人罪。使在五过,罪与犯法者同,其当清察能使之不行)。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刑疑,赦从罚;罚疑,赦从免,其当清察能得其理)。简孚有众,惟貌有稽(简核诚信,有合众心;惟察其貌,有所考合。重刑之至)。无简不听,具严天威(无简核诚信,不听理其狱,皆当严敬天威,无轻用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刻其颡而涅之曰墨刑。疑则赦从罚。六两曰锾。锾,黄铁也。阅实其罪,使与罚各相当。辟,婢亦反。锾,徐户关反,六两也,郑及《尔雅》同;《说文》云:“锊也。锊,十一铢二十五分铢之十三也。马同。又云:“贾逵说:俗儒以锊重六两。《用官》,剑,重九锊。俗儒近是。”阅,音悦。颡,素党反。涅,乃结反)。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截鼻曰劓刑。倍百为二百锾)。非刂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

译居日当勤之,汝无有徒念戒而不勤。

平常日子应当勤于此事,你不要只是空想戒惧而不勤勉。

天齐於民,俾我。一日非终,惟终在人。

上天要整齐治理百姓,是让我来做这件事。一天所行的并非由天来终结(决定),只有由人的所行来使之终结(决定)。

尔尚敬逆天命,以奉我一人。虽畏勿畏,虽休勿休。

你们应当恭敬地迎受天命,以奉行我一人的教令。虽被人敬畏,不要自认为值得敬畏;虽被人称美,不要自认为有德美。

惟敬五刑,以成三德。一人有庆,兆民赖之,其宁惟永。

只有恭敬地施用五刑,才能成就刚、柔、正直三种德行。天子有善德,亿万百姓便依赖他,天下安宁便能长久。

王曰:吁,来!有邦有土,告尔祥刑。

王说:"唉,来吧!你们这些享有邦国土地的诸侯,我要告诉你们善用刑罚的道理。"

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

如今你们要安定百姓,该选择什么?不就是选用贤良之人吗!该敬重什么?不就是敬重五刑吗!该考量什么?不就是考量刑罚轻重是否适宜于当世吗!

两造具备,师德五辞。

原告被告双方到齐俱全,众狱官便共同听取五刑相应的供辞。

五辞简孚,正於五刑。

五种供辞核实可信,有罪的证据确凿,就依五刑正其罪。

五刑不简,正於五罚。

如果不合于用五刑核实定罪的,就依五罚(罚金赎罪)正其罪。

五罚不服,正於五过。

如果不应当用五罚的,就依五过(赦免)来处理。

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五过之所以出弊病,或因曾同官共事而徇私,或因许诺翻供而枉法,或因内亲用事而徇私,或因行贿枉法,或因旧日相互往来而徇情,弊病都出在这些地方。

其罪惟钧,其审克之。

因这些弊病而出入人罪的,其罪与犯法者相同,应当清察详审,务必能够禁绝此弊。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用五刑定罪有疑问的,可以赦免改用五罚;用五罚定罪有疑问的,可以赦免开脱;对此应当清察详审,务必能得其中正之理。

简孚有众,惟貌有稽。

核实供辞使之诚实可信,要合乎众人之心;观察被告的容色神情,要有所考核印证。

无简不听,具严天威。

如果不能核实诚信,就不听理断其狱案,都应当严敬上天的威严,不可轻易用刑。

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

墨刑(刺面)定罪有疑,可以赦免改罚,罚缴一百锾(黄铜),并核实其罪行使与罚相当。

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

劓刑(割鼻)定罪有疑,可以赦免改罚,罚金加倍为二百锾,并核实其罪行。

非刂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

刖刑(断足)定罪有疑,可以赦免改罚,罚金为二百锾的倍数再加一半(五百锾),并核实其罪行。

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

(刖足曰非刂。倍差,谓倍之又半,为五百锾。非刂,扶谓反。倍差,测加反,传云“五百锾”也,马云:“倍二百为四百,差者,又加四百之三分之一,凡五百三十三锾三分锾之一也。”)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妇人幽闭,次死之刑。序五刑先轻转至重者,事之宜)。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死刑也。五刑疑,各入罚,不降相因,古之制也)。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非刂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别言罚属,合言刑属,明刑罚同属,互见其义以相备。见,贤遍反)。上下比罪,无僭乱辞,勿用不行(上下比方其罪,无听僭乱之辞以自疑,勿用折狱,不可行。僭,子念反)。惟察惟法,其审克之(惟当清察罪人之辞,刑以法理,其当详审能之)。上刑▯轻下服(重刑有可以亏减,则之轻,服下罪),下刑▯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一人有二罪,则之重,而轻并数。轻重诸刑罚各有权宜。并,必政反。数,色住反)。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言刑罚随世轻重也。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凡刑,所以齐非齐,各有伦理,有要义)。罚惩非死,人极於病(刑罚所以惩过,非杀人;欲使恶人极於病苦,莫敢犯者)。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非口才可以断狱,惟平良可以断狱,无不在中正)。察辞於差,非从惟从(察囚辞,其难在於差错,非从其伪辞,惟从其本情)。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当怜下人之犯法,敬断狱之害人,明开刑书相与占之,使刑当其罪,皆庶几必得中正之道。当,丁浪反)。其刑其罚,其审克之(其所刑,其所罚,其当详审能行之,无失中正)。狱成而孚,输而孚(断狱成,辞而信,当输汝信於王。谓上其鞫劾文辟。上,时掌反,下注同。鞫,九六反。劾,亥代反,《玉篇》胡得反)。其刑上备,有并两刑(其断刑文书上王府皆当具,有并两刑,亦具上之)。”王曰:“呜呼,敬之哉!官伯族姓,朕言多惧(敬之哉,告使敬刑。官长,诸侯。族,同族。姓,异姓也。我言多可戒惧以儆之。儆,音景)。朕敬於刑,有德惟刑(我敬於刑,当使有德者惟典刑)。今天相民,作配在下,明清於单辞(今天治民,人君为配天在下,当承天意,听讼当清审单辞。单辞特难听,故言之。相,如字,马息亮反,助也。治,直吏反)。民之乱,罔不中听狱之两辞(民之所以治,由典狱之无不以中正听狱之两辞。两辞,弃虚从实,刑狱清则民治)。无或私家於狱之两辞(典狱无取有受货听诈,成私家於狱之两辞)。

译实其罪。

宫刑(男子割势、妇人幽闭)定罪有疑,可以赦免改罚,罚六百锾,并核实其罪行。

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

死刑定罪有疑,可以赦免改罚,罚一千锾,并核实其罪行。

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非刂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墨刑一类的条目一千条,劓刑一类的条目一千条,刖刑一类的条目五百条,宫刑一类的条目三百条,大辟一类的条目二百条。五刑的条目共计三千条。

上下比罪,无僭乱辞,勿用不行。

上下比照量定其罪,不要听信混乱失实的供辞而自生疑惑,不可用来断案,不可施行。

惟察惟法,其审克之。

只应当清察罪人的供辞,依法理来量刑,应当详审务必能够做到。

上刑〇轻下服,下刑〇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

本应重刑者若有可以酌情减轻的情由,就按较轻的等级、服较轻之罪的刑罚;本应轻刑者若有应当加重的情由,就按较重的等级、服较重之罪的刑罚;轻重各种刑罚都要有权宜变通。

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刑罚要随世道情势而或轻或重,用以整齐那不整齐的(社会状况),(刑罚的施用)各有其条理,各有其要义。

罚惩非死,人极於病。

刑罚是用来惩戒过错,而非要杀人;是要使作恶之人受尽病苦之极,不敢再犯。

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

不是靠口才善辩来断案,而是要用善良公正之人来断案,这样才无不合乎中正之道。

察辞於差,非从惟从。

审察供辞要留意其中的差错疑点,不要听从那些虚伪不实的供辞,只应听从其本真情实。

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

要怀着哀矜之心、敬慎之意来断案,明白地打开刑书共同参详占断,都期望能得中正之道。

其刑其罚,其审克之。

对于要施用的刑罚,应当详审务必能够恰当施行,不失中正。

狱成而孚,输而孚。

案件审断已成且诚实可信,就应当把这诚实可信的结果呈报给王。

其刑上备,有并两刑。

断案定刑的文书应当完备地呈报给王,如有一案兼涉两种刑罚的,也一并呈报上去。

王曰:呜呼,敬之哉!官伯族姓,朕言多惧。

王说:"唉,要敬慎啊!各位官长、诸侯、同族异姓,我这些话大多是用来使你们生出戒惧之心的。"

朕敬於刑,有德惟刑。

我对刑罚常怀敬慎之心,只让有德之人来掌管刑罚。

今天相民,作配在下,明清於单辞。

如今上天治理百姓,人君作为配天者治于人间,应当秉承天意,明察审慎地听断那单方面的供辞。

民之乱,罔不中听狱之两辞。

百姓之所以能得到治理,无不是由于(司狱官)能公正地听断诉讼双方的供辞。

无或私家於狱之两辞。

不可因诉讼双方的供辞而有所徇私营私。

狱货非宝,惟府辜功,报以庶尤。

因断案而收受的财

狱货非宝,惟府辜功,报以庶尤(受狱货,非家宝也。惟聚罪之事,其报则以众人见罪)。永畏惟罚,非天不中,惟人在命(当长畏惧惟为天所罚,非天道不中,惟人在教命,使不中;不中则天罚之)。天罚不极,庶民罔有令政在於天下(天道罚不中,令众民无有善政在於天下,由人主不中,将亦罚之。令,力呈反)。”王曰:“呜呼,嗣孙!今往何监?非德於民之中!尚明听之哉(嗣孙,诸侯嗣世子孙,非一世。自今已往,当何监视?非当立德於为民之中正乎!庶几明听我言而行之哉)。哲人惟刑,无疆之辞,属於五极,咸中有庆(言智人惟用刑,乃有无穷之善辞,名闻於後世,以其折狱属五常之中正,皆中有善,所以然也。属,音烛)。受王嘉师,监於兹祥刑(有邦有土,受王之善众而治之者,视於此善刑。欲其勤而法之,为无疆之辞)。”

译货并非什么珍宝,那只是聚敛罪恶之举,最终会招致众人的怨恨谴责。

永畏惟罚,非天不中,惟人在命。

应当永远敬畏,唯恐被上天所罚;不是天道不中正,而是在于人的教令使然,不中则天必罚之。

天罚不极,庶民罔有令政在於天下。

若天道所罚不能施行到应有的程度(人主不中而未受罚),众百姓便不会有善政行于天下。

王曰:呜呼,嗣孙!今往何监?非德於民之中!尚明听之哉。

王说:"唉,继位的子孙们!从今以后应当监戒什么?不就是要立德于治民之中正吗!望你们能明晓听从我这番话并践行它啊。"

哲人惟刑,无疆之辞,属於五极,咸中有庆。

明智之人只是善用刑罚,便能留下无穷的美好声誉,这是因为他断案能合于五常的中正之道,一切合乎中正便有善果。

受王嘉师,监於兹祥刑。

凡受命于王、治理善良百姓的诸侯们,应当鉴戒于这善用刑罚的道理。

《吕刑》一书,先儒蔡九峰以为:“《舜典》所谓赎刑者,官府学校鞭扑之刑耳,若五刑则固未尝赎也。今穆王赎法,虽大辟亦许其赎免矣。盖王巡游无度,财匮民劳,至其末年,无以为计,乃为此一切权宜之术,以敛民财。夫子录之,亦以示戒。”愚以为未然。盖熟读此书,哀矜恻怛之意,千载之下,犹使人为之感动,且拳拳乎讫富惟货之戒,则其不为聚敛征求设也审矣。鬻狱取货,末世暴君▯吏之所为,而谓穆王为之,夫子取之乎?且其所谓赎者意,自有在学者,不能详味经意而深考之耳。其曰“墨辟疑赦,其罚百锾”,盖谓犯墨法之中疑其可赦者,不遽赦之,而姑取其百锾以示罚耳。继之曰“阅实其罪”,盖言罪之无疑则刑,可疑则赎,皆当阅其实也。其所谓疑者何也?盖唐、虞之时,刑清律简,是以赎金之法止及鞭扑,而五刑无赎法。至於周而律之繁极矣,五刑之属,至於三千。若一按之律,尽从而刑之,则何莫非投机触罟者?天下之人无完肤矣!是以穆王哀之,而五刑之疑,各以赎论。姑以大辟一条言之。夫所犯者死罪而听其赎金以免,诚不可以训也。然大辟之属二百,则岂无疑赦而在可议之列者?有如杀人反逆之类,则是不可不杀,虽万锾亦难贳死矣。而二百之属,其罪不皆至此也。以经传考之,其在周,则《王制》之析言破律,行伪学非,《酒诰》之群饮;其在汉,则列侯坐酎金不敬,将帅出师失期之类,於律皆死罪也。而其情则可矜,其法则可议,岂必尽杀之乎!此则死罪之疑赦者也。意周所以断斯狱,必在“其罚千锾”之科,而汉制则不过或除其国,或赎为庶人,亦其遗意也。盖哀矜庶狱,乃此书之大旨,赎特其一事。序者专以训夏赎刑言之,已失其义;而此书之首,又止言“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夫曰“作刑以诘四方”者,主於用刑之意也。而此书所言,大概哀民之罹於法而不忍刑之,惧有司之不能审克而轻用之,其意盖期於无刑而非作刑也。故愚疑篇首或有脱简,如“耄荒度”之语亦难通。二序既不得书之意,而後之儒者复因穆王有巡游之事,遂於此书肆为讥评而不复味其辞,亦已疏矣。以愚观之,一篇之中,察狱情之隐痛,鉴天道之神明,而示劝戒於报应之▯,咨嗟恳恻,谆衤复详练,老者之言也。其作於既闻《祈招》之後乎?是岂复有侈心之可议哉!或曰:“罪疑则降等施刑可矣,何必赎乎?”曰:“古之议疑罪者,降杀,一法也,《虞书》所谓‘罪疑惟轻’,此书所谓‘上下比罪,上刑▯轻下服’是也;罚赎,一法也,《虞书》所谓‘金作赎刑’,此书所谓五刑之赎是也,固并行而不悖也。且其言曰:‘罚惩非死,人极於病。

译《吕刑》一篇,先儒蔡九峰认为:"《舜典》所说的赎刑,只是官府、学校中鞭刑、扑刑一类的处罚罢了,至于五刑本来是不曾赎的。如今穆王的赎法,即使是死刑也允许赎免了。这是因为穆王巡游无度,财用匮乏、百姓劳苦,到他晚年,没有办法可想,于是想出这个权宜之计,用来搜刮民财。孔子把它收录进来,也是用来示以警戒。"我认为并非如此。仔细读这篇文章,那种哀怜恻隐的用意,千载之下仍能使人为之感动,而且再三叮嘱以"终致贫困唯有钱财"为戒,可见此篇绝不是为聚敛搜求而设立的,这是很清楚的。卖官鬻狱、收受财货,那是末世暴君贪官所做的事,说穆王这样做,孔子还会采录它吗?况且他所说的"赎"的用意,自有所在,只是学者不能仔细体会经文用意、深入考究罢了。经文说"犯墨刑而有可疑、可赦之情的,罚他一百锾",是说犯墨刑之中若疑其可以赦免的,不马上赦免,而姑且取他一百锾以示惩罚。接着说"要核实他的罪状",是说罪状没有疑问的就用刑,有疑问的就用赎,都应当核实其实情。这里所说的"疑"是什么呢?唐、虞之时,刑法清简、律条简约,所以赎金之法只用到鞭刑、扑刑,五刑没有赎法。到了周代,律条已经极为繁密,五刑所属条目多达三千。如果一概按律处置,全都判以刑罚,那么谁不是动辄触犯法网的人?天下之人就没有完好的了!所以穆王哀怜此事,五刑中有疑问的,都按赎论处。姑且就死刑这一条来说。所犯本是死罪,却听任他赎金以求免罪,确实不可以作为训示。然而死罪之属有二百条,难道没有疑而可赦、在可以商议之列的吗?像杀人谋反一类的,那是不能不杀的,即使一万锾也难免一死。而这二百条之属,其罪并不都到这个地步。用经传来考察,在周代,就有《王制》中分析言论、破坏律法、行事诡异、学说不正的处罚,《酒诰》中群饮者的处罚;在汉代,就有列侯因酎金不敬获罪、将帅出师延误期限一类,按律都是死罪。可是从情理上说是值得怜悯的,从法理上说是可以商议的,难道一定要都杀掉吗!这就是死罪中可疑而可赦的情形。想来周代之所以断此类案件,必定属于"罚千锾"这一条,而汉代的制度也不过或者除去他的封国,或者贬为庶人,这也是那种遗留下来的用意。哀怜体恤各种诉讼,正是这篇文章的主旨,赎刑只是其中一件事。作序的人专门用"训示夏代赎刑"来说它,已经失去了它的本意;而这篇文章的开头,又只说"年老昏聩、度量时势,制定刑法来诘问四方。"说"制定刑法来诘问四方",是着重在用刑的意思上。而这篇文章所讲的,大体是哀怜百姓陷入法网而不忍心用刑,担心执法者不能审察清楚而轻率用刑,它的用意大概是期望达到无刑的境地,而不是要制定刑法。所以我怀疑篇首或许有脱漏的简策,像"年老昏聩、度量时势"这样的话也难以讲通。两篇序既然没有领会文章的本意,而后来的儒者又因为穆王有巡游的事,便对这篇文章大肆讥评,而不再体味它的文辞,也太疏忽了。依我看来,这一篇文章之中,体察狱讼实情中的隐痛,鉴察天道的神明,用报应之理来示以劝诫,咨嗟叹息、恳切悲悯,反复叮咛、详尽周到,是一位老者的言辞。这篇文章大概作于已经听闻《祈招》诗之后吧?这难道还有奢侈之心可以非议的吗!有人说:"罪状可疑就降等施刑就可以了,何必要赎呢?"回答说:"古人议论可疑之罪,降等减罪,是一种办法,《虞书》所说的'罪疑惟轻',此篇所说的'上下比照罪状,重刑从轻处置、轻刑从轻服罪'说的就是这个;罚以赎金,是另一种办法,《虞书》所说的'用金钱赎刑',此篇所说的五刑之赎说的就是这个,两者本来是并行不悖的。况且文中说:'罚以惩戒而非处死,人到极处便是遭受病苦。'财物,是人极为想要的东西,所以夺去他所想要的东西使他受苦,使他不再作恶罢了,难道是贪图他的钱财吗?至于又有人认为文中说皋陶不在三位贤后之列,于是使后世认为刑官地位

’盖财者,人之所甚欲,故夺其欲以病之,使其不为恶耳,岂利其货乎?至又以为所言皋陶不与三后之列,遂使後世以刑官为轻。後汉杨赐拜廷尉,自以代非法家,言曰:‘三后成功,皋陶不与,盖吝之也。’亦此书立言之疵启之。陋哉,俗儒之论也!夫刑以齐民,古人重之谨之而非所先也,故夫子以政刑不若德礼,而此书曰:‘三后成功,惟殷於民。士制百姓於刑之中,以教祗德。’盖曰必居以安之,食以养之,礼以教之,然後及於刑耳,岂以皋陶为劣於禹、稷而後之乎?然即此章先後轻重之意观之,盖可以明此书之不为‘作刑以诘四方’而作矣。”

郑人铸刑书铸刑书(铸刑书於鼎,以为国之常法)。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於子(虞,度也。言准度子产以为己法。度,待落反,下同),今则已矣(已,止也)。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临事制刑,不豫设法也。法豫设则民知争端)。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纠,举也),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奉,养也),制为禄位,以劝其从(劝从教),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淫,放也)。惧其示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耸,惧也。耸,息勇反。行,下孟反),教之以务(时所急),使之以和(说以使民。说,音悦),临之以敬,莅之以︹(施之於事为莅。莅,音利,又音类),断之以刚(义断恩)。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上,公、王者;官,卿大夫也),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於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於上(权移於法,故民不畏上。长,丁丈反),并有争心,以徵於书,而徼幸以成之(因危文以生争,缘徼幸以成其巧伪。“徼”,本又作“邀”,古尧反。巧,如字,又苦孝反),弗可为矣(为,治也)。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夏、商之乱,著禹、汤之法,言不能议事以制。夏,户雅反,注同),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周之衰,亦为刑书,谓之《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言刑书不起於始盛之世)。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在襄三十年。相,息亮反。洫,况域反),立谤政(作邱赋,在四年,谤,布浪反),制参辟,铸刑书(制参辟,谓用三代之末法。参,七南反,一音三),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诗 颂》,言文王以德为仪式,故能日有安靖四方之功。刑,法也。靖,音静)’。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诗 大雅》言文王作仪法为天下所信。孚,信也)。’如是,何辟之有(言《诗》唯以德与信,不以刑也)?

译低微。后汉杨赐拜任廷尉,自认为出身不是法家世代,说:'三位贤后成就功业,皋陶不在其列,大概是有所轻视他吧。'这也是此篇文章立论上的瑕疵引起的。这真是浅陋啊,庸俗儒者的议论!用刑罚来整治百姓,古人虽看重它、谨慎对待它,却并非首先要做的事,所以孔子认为用政令刑罚不如用德教礼义,而此篇说:'三位贤后成就功业,才使百姓归于安定。士人用刑法来约束百姓,以此教导他们敬奉德行。'大概是说必须先使百姓安居,以饮食供养他们,以礼义教化他们,然后才涉及刑罚罢了,难道是认为皋陶劣于禹、稷而把他排在后面吗?然而就这一章先后轻重的用意来看,就可以明白此篇并非为了'制定刑法以诘问四方'而写的了。"

郑国人铸造刑书(把刑法铸在鼎上,作为国家的常法)。叔向派人送信给子产说:"当初我对您还抱有期待(虞,是揣度的意思。是说曾揣度子产会以自己为效法的对象),如今这种期待已经没有了(已,是终止的意思)。从前先王遇事斟酌处置,不预先制定刑法条文,是担心百姓产生争讼之心(遇事临时裁定处置,不预先设立法度。法度若预先设立,百姓便会知道争讼的端绪)。即便如此还不能禁止,因此用道义来规范他们,用政令来纠正他们(纠,是举正的意思),用礼仪来施行教化,用信用来维系他们,用仁爱来养育他们(奉,是养育的意思),设置俸禄爵位,来劝勉他们服从教化(劝勉他们服从教化),严格执行刑罚,来威慑他们放纵妄为(淫,是放纵的意思)。担心他们仍有不服从之处,所以用忠诚来教导他们,用行为来警惕他们(耸,是使人警惧的意思),用当务之急来教育他们(当时所急需的事),用和悦的态度来役使他们(用喜悦的态度来役使百姓),用恭敬的态度来对待他们,用尽心尽力的态度来处理政事(施行于具体事务叫做'莅'),用刚正的态度来决断是非(用道义来决断,用恩情来化解)。还要访求圣明贤哲之人担任上位(上,指公、王一类的人),明察事理的人担任官职(官,指卿大夫),忠诚守信的人担任长官,仁慈施惠的人担任师长。百姓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被任用役使,而不会产生祸乱。百姓一旦知道有成文法可依,就不再敬畏上位者(权力转移到法条上,所以百姓不再畏惧上位者),大家都生出争讼之心,援引法律条文来作依据,凭侥幸之心来达成自己的目的(因危险的文辞而滋生争端,凭侥幸之心成就其巧诈虚伪。"徼",也有写作"邀"的),那就无法治理了(为,是治理的意思)。夏代有乱政而制定了《禹刑》,商代有乱政而制定了《汤刑》(夏、商的祸乱,显现了禹、汤所定的法,是说不能遇事斟酌处置),周代有乱政而制定了《九刑》(周室衰微时,也制定了刑书,称为《九刑》)。这三种法典的出现,都是在末世衰乱之时(是说刑书不是产生在开国兴盛之世)。如今您辅佐郑国,制定田界水沟制度(在襄公三十年这件事),设立谤讥政令(制定丘赋制度,在襄公四年这件事),又制定这三代末世的刑法,铸造刑书(制定三种法度,是说沿用三代末世的法),想以此安定百姓,不也很难吗!《诗经》说:'效法文王之德,日日安定四方(《诗经·颂》,是说文王以德行为准则,所以能日日安定四方的功业。刑,是法度的意思)'。又说:'效法文王,使万邦都归附信服(《诗经·大雅》,是说文王制定礼法为天下所信服。孚,是信服的意思)。'像这样,哪里用得着刑法呢(是说《诗经》只讲德行与信用,不讲刑罚)?百姓一旦知道争讼的端绪,就会舍弃礼义而援引法律条文(以刑书为依据)。哪怕是像锥刀刀尖那样细小的利益,也会争个不休(锥刀的尖端,比喻细小的事情)。混乱的狱讼将会更加繁多,贿赂之风将会盛行,到您这一代结束时,郑国恐怕要衰败了吧!我听说:'国家将要灭亡,必定会多设法制。'说的大概就是这种情况吧!"子产回信说:"正如您所说的这

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徵於书(以刑书为徵)。锥刀之末,将尽争之(锥刀之末,喻小事。锥,音隹。尽、争,如字)。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闻之:‘国将亡,必多制(数改法。数,所角反)。’其此之谓乎!”复书曰:“若吾子之言(复,报也)。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以见箴戒为惠)。”

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赵鞅,赵武孙也。荀寅,中行荀吴之子。汝滨,晋所取陆浑地。滨,音宾。行,户郎反),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令晋国各出功力,共鼓石为铁。计令一鼓而足,因军役而为之,故言遂。铸,之树反。令,力呈反),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序,位次也),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僖二十七年,文公▯被庐,修唐叔之法。被,反义反。庐,力居反。▯,本又作“搜”,所求反),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弃礼徵书,故不尊贵)?贵何业之守(民不奉上,则上失业)?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也,晋国之乱制也(范宣子所用刑,乃夷▯之法也。夷▯,在文六年。▯而三易中军帅,贾季、箕郑之徒,遂作乱,故曰乱制。帅,所类反),若之何以为法?“蔡史墨曰:“范氏、中行氏其亡乎(蔡史墨即蔡墨)!中行寅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又加范氏焉,易之,亡也(范宣子刑书中既废矣,今复兴之,是成其咎。擅,市战反。复,扶又反。咎,其九反)。其及赵氏,赵孟与焉;然不得已,若德可以免(铸刑鼎本非赵鞅意,不得已而从之,若能修德,可以免祸。为郑十三年荀寅、士吉射,入朝歌以叛)。”

杜氏《通典》议曰:“按虞舜立法,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孔安国注曰:“陈典刑之义,敕天下敬之,忧不得其中。”)。”又按《周官》,司寇建三典,正月之吉,悬於象魏,使万人观之,浃日而敛。汉宣帝患决狱失中,置廷尉平。时郑昌上疏曰:“圣王立法明刑者,救衰乱之起也。不若删定律令,愚人知所避,奸吏无所弄。”後之论者,即云上古议事,不为刑辟。夫有血气,必有争心。群居胜物之始,三皇无为之代,既有君长焉,则有刑罚焉。其俗至淳,其事至简,人犯者至少,何必先定刑名?所以因事立制,叔向之言可矣。

译样(复,是回复的意思)。我侨没有才能,顾不上子孙後代了,我这样做是为了挽救当世的弊病。既然不能听从您的教诲,但怎敢忘记您这番惠赐的箴言(把这番劝诫当作恩惠)。"

晋国赵鞅、荀寅率领军队在汝水岸边筑城(赵鞅,是赵武的孙子。荀寅,是中行荀吴的儿子。汝滨,是晋国夺取的陆浑之地),于是向晋国征收一鼓铁的赋税,用来铸造刑鼎(命令晋国百姓各自出人力,共同鼓铸石铁。计划一鼓的量就足够了,借着这次军役征收,所以说"于是"),把范宣子所制定的刑书铸在鼎上。孔子说:"晋国恐怕要灭亡了吧!它丧失了应有的法度。晋国本应恪守唐叔所受的法度来治理百姓,卿大夫依照等级次序恪守法度(序,是职位等级的意思),百姓因此能够尊崇他们的贵族,贵族因此能够守住他们的家业。贵贱等级不失其序,这就是所说的法度。文公因此设立了执秩的官职,制定了被庐之法(在僖公二十七年,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修订唐叔的法度),以此成为诸侯的盟主。如今废弃了这种法度而铸造刑鼎,百姓的言行都可以在鼎上找到依据了,还怎么尊崇贵族(舍弃礼义而援引法律条文,所以不再尊崇贵族)?贵族又靠什么来守住他们的家业呢(百姓不再奉事上位者,上位者就会失去家业)?贵贱之间没有了等级次序,又怎么能治理国家呢?况且范宣子所定的刑法,是在夷地阅兵时所定的(范宣子所用的刑法,是夷地阅兵之法。夷地阅兵,事在文公六年,那次曾三次更换中军统帅,贾季、箕郑一班人于是发动叛乱,所以说是乱世的法制),是晋国乱世的法制,怎么可以把它当作法度呢?"蔡国的史官史墨说:"范氏、中行氏恐怕要灭亡了吧(蔡史墨就是蔡墨)!中行寅身为下卿却干预上级的命令,擅自制作刑鼎作为国家的法度,这是把奸邪之事变成了法度。又加上范氏的旧法,改换了原来的规矩,这是要灭亡的(范宣子的刑书本来已经被废弃了,如今又重新使用它,这是助成了这个过错)。灾祸还会波及到赵氏,赵孟也参与了此事;不过他是不得已而为之,如果能修养德行,或许可以免除祸患(铸造刑鼎本来不是赵鞅的本意,是不得已才依从的,如果能修养德行,可以免除祸患。到郑定公十三年,荀寅、士吉射逃入朝歌叛乱)。"

杜佑《通典》议论说:"按虞舜立法,说:'用图像来表明常法,用流放来宽宥五刑,鞭打作为官府之刑,扑打作为学校之刑,金钱作为赎刑。因过失而造成灾害的可以赦免,怙恶不悛的要严加惩处。要慎重啊!慎重啊,唯有用刑要谨慎啊(孔安国注说:"陈述常刑的用意,告诫天下人敬慎用刑,担心不能做到恰如其分。")。'"又按《周礼》,司寇制定三种法典,每年正月初一,悬挂在宫门的两观之上,让百姓都来观看,满十日后收起。汉宣帝担心断案失当,设置了廷尉平这一官职。当时郑昌上疏说:"圣明的君王制定法度、明确刑罚,是为了挽救衰乱局面的兴起。不如删定律令,使愚民知道该如何避开罪责,使奸猾的官吏无从舞弊弄权。"后来议论此事的人,就说上古时期遇事斟酌处置,不预先制定成文的刑法。凡是有血气的人,必定有争讼之心。在群居而制服外物的太古之初,三皇无为而治的时代,既然已经有了君长,就有了刑罚。那时风俗极为淳朴,事情极为简单,触犯法律的人极少,何必要先定下刑法的名目呢?所以说是随事而立制度,叔向的话是有道理的。自五帝以后,法度教化更加繁密,虞舜是圣明贤哲的君主,后世贤人继承阐述他的治国之道,刑法的轻重,也早已预先设定。周朝的三种法典,悬挂在宫门两观之上,都是预先防止百姓触犯陷入罪网,让他们知道躲避罪责,因此郑昌上疏,大概是要后人明白其中的道理。当子产辅佐郑国时,正当东周衰落之时,王室已经卑微,诸侯以武力相争;小小的郑国,夹在晋、楚两大国之间;法度松弛,百姓怠惰,政治败坏,风俗讹乱观察时势的需要而设立挽救的办法,对外抗衡

自五帝以降,法教益繁,虞舜圣哲之君,後贤祖述其道,刑章轻重,亦以素设。周氏三典,悬诸象魏,皆先防抵陷,令避罪辜,是故郑昌献疏,盖以後明其义。当子产相郑,在东周衰时,王室已卑,诸侯力政;区区郑国,介於晋、楚;法弛民怠,政堕俗讹观时之宜设救之术,外抗大国,内安疲▯。仲尼兄事,闻死出涕,称之“遗爱”,非盛德欤!

又按:“孔颖达《正义》云:‘子产铸刑书而叔向责之,赵鞅铸刑鼎而仲尼讥之,则刑之轻重不可使人知也。’圣王虽制刑法,举其大纲,但共犯一法,情有浅深临至时事,议其轻重也。孔议附会叔向之书,然详左氏所载夫子之说,第令守晋国旧法,以为范宣子所为非善政耳,非谓圣王制法不可令人知也。”

秦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罪(张晏曰:“父母、兄弟、妻子。”如淳曰:“父族、母族、妻族。”)。武公三年,诛三父等而夷三族,以其杀出子(宁公子三人,长武公为太子,次德,次出子。宁公卒,大庶长弗忌、威垒、三父废太子而立出子为君。後三父等复共杀出子,立武公)。孝公初,卫鞅请变法令。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不告奸者与降敌同罚。人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律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於是太子犯法,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太子,君嗣,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令之初作,一日,临渭论囚,刑七百馀人,渭水尽赤。又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烹之刑。始皇即位,遣将成▯乔击赵,反,死屯留,军吏皆斩,及戮其尸(已死者戮其尸)。其後,▯毒作乱,败,其徒二十人皆枭首(悬首於竿曰枭)。车裂以殉,灭其宗。轻者为鬼薪(取薪给宗庙为鬼薪。《律说》鬼薪作三岁)。

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躬标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县,称也。石,百二十斤。始皇省读文书,日以百二十斤为程)。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三十四年,谪治狱吏不直及覆狱故失者。丞相李斯“请烧《诗》、《书》、百家语。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制曰:“可。”

三十五年,始皇以卢生等诽谤,使御史悉按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馀人,皆▯亢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後。

二世即位,以赵高为郎中令,更法律,令有罪者相坐,收族。

译大国,对内安抚疲惫的百姓。孔子像对待兄长一样对待他,听闻他去世的消息而流泪,称赞他有"遗爱"于民,难道不是盛德吗!

又按:"孔颖达《正义》说:'子产铸造刑书而叔向责备他,赵鞅铸造刑鼎而孔子讥讽他,是因为刑罚的轻重不可以让人预先知道。'圣明的君王虽然制定刑法,举出它的大纲,但同样触犯一条法律,情节有轻有重,临到具体事情时,还要商议它的轻重。"孔颖达的议论是附会叔向那封信的意思,然而仔细看《左传》所记孔子的说法,只是要人恪守晋国的旧法,认为范宣子所制定的不是善政罢了,并不是说圣明的君王制定法度不可以让人知道。"

秦文公二十年,法律中初次有了三族之罪(张晏说:"指父母、兄弟、妻子。"如淳说:"指父族、母族、妻族。")。武公三年,诛杀三父等人并且夷灭三族,因为他们杀害了出子(宁公有三个儿子,长子武公被立为太子,次子德公,幼子出子。宁公去世后,大庶长弗忌、威垒、三父废黜太子而立出子为君。后来三父等人又共同杀害出子,改立武公)。孝公初年,卫鞅请求变革法令。命令百姓编为什伍,互相监督、连坐问罪。不告发奸恶的处以腰斩之刑,告发奸恶的与斩获敌人首级同等奖赏,不告发奸恶的与投降敌人同等惩罚。家中有两个以上成年男子而不分家的,加倍征收他们的赋税。有军功的,各自依律授予相应的爵位;因私人斗殴的,各自依情节轻重受到刑罚。从事末业(工商)以及因懒惰而贫穷的,一律收为官府的奴婢。这时太子触犯了法令,卫鞅说:"法令不能推行,是因为上位者带头触犯它。"太子是国君的继承人,不能对他施加刑罚,便处罚了他的师傅公子虔,在他的老师公孙贾脸上刺字。法令刚开始施行的时候,一天之内,在渭水边审理案犯,判刑处死的有七百多人,渭水都被染红了。后来又增设肉刑,死刑中还有凿颅、抽肋、镬烹之类的刑罚。秦始皇即位后,派遣将领成、乔攻打赵国,两人反叛,死在屯留,军吏都被斩杀,连已经死去的人也被戮尸(已经死去的人也被戮尸)。后来,嫪毐发动叛乱,失败后,他的党羽二十人都被枭首示众(把头悬挂在竿子上叫做枭首)。用车裂之刑处死示众,并灭了他的宗族。罪轻的被罚做鬼薪(砍柴供给宗庙祭祀用叫做鬼薪。《律说》记载鬼薪服刑三年)。

秦始皇吞并战国、统一天下之后,就废弃了先王的法度,废除了讲究礼义的官职,专门依靠刑罚治国,亲自批阅文书,白天审理案件,夜晚批阅文书,自己规定每天处理文件的定量,以石为称重单位(县,是称量的意思。石,是一百二十斤。秦始皇批阅文书,每天以一百二十斤为定量)。因此奸邪之事一并滋生,穿着赭色囚衣的犯人挤满道路,监狱如同集市一般拥挤,天下百姓愁苦怨恨,最终溃散反叛了他。

三十四年,谪罚审案不公正以及覆核案件时故意出入人罪的官吏。丞相李斯"请求焚烧《诗经》《尚书》以及诸子百家的著作。有敢于私下谈论《诗》《书》的处以弃市之刑。用古代来非议当今的,灭族。官吏明知而不举报的与犯者同罪。命令下达三十天不烧毁的,处以黥刑罚做城旦"。皇帝下诏批准:"可以。"

三十五年,秦始皇因为卢生等方士诽谤自己,派御史彻底审问所有方士,方士们互相辗转告发牵连,秦始皇就亲自删定罪名。触犯禁令的有四百六十多人,都在咸阳活埋,让天下人都知道以此作为警戒后人的教训。

秦二世即位,任用赵高为郎中令,更改法律,规定犯罪的人株连相坐,收捕宗族。群臣以及诸位公子有罪的,都命令赵高审理。杀害大臣蒙毅等人,十二位公子在集市上被处死,十位公主被肢解处死在社庙,财产被没收充公,其余牵连坐罪的人多得数不清。当时崤山以东群盗蜂起,无法禁止,胡亥责问李斯。李斯畏惧,于是曲意逢迎,上书回答说:"贤明的君主必定能够推行督责之术那么人们就不敢触犯法令",所以韩非子说:'慈爱的父亲会有败家的儿子,而管教严厉的人家不会有强悍难驯的奴仆'。"胡亥听

群臣诸公子有罪,令高治之。杀大臣蒙敖等,十二人戮死於市,十公主磔死於社,财物没入县官,馀相连坐者不可胜数。时山东群盗大起,不能禁,胡亥责李斯。斯惧,乃阿意,以书对曰:“夫贤主必能行督责术则人不犯”,故韩子曰:‘慈父有败子,而严家无格虏’。”胡亥悦,行督责益严,刑者相半于道,死人成积於市,以杀人多者为忠臣。丞相去疾及李斯与将军冯劫谏胡亥以“寇盗并起,皆苦於转戍,且止阿房作者”,胡亥曰:“君不能禁盗,又欲罢先帝所为,何以在位?”遂下之吏。去疾、劫曰:“将相不辱。”皆自杀。高因谮李斯子由为三川守与盗通。令高按问斯。高诈为御史十辈往讯斯,斯以实对,辄令▯掠。斯急,上书,高令、弃之不奏。後胡亥使人验斯,斯惧如前使者,乃诬伏。遂具斯五刑,腰斩咸阳市,夷三族。

●卷一百六十三 刑考二

○刑制

汉高祖初入咸阳,与父老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伤人有曲直,盗贼有多少,故言抵。抵,至也,当也)。”馀悉除秦苛法,兆民大悦。然大辟尚有三族之诛,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於市(菹为醢也)。其诽谤詈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戮。其後又制曰:“有耐罪以上,请之(应劭曰:“此轻罪,不髡其而彡鬓曰耐。杜林以为法度之字当从寸,故改而彡为耐。言耐罪以上,皆当先请也。”颜师古曰:“耐,颊傍毛也,音而”)。”後以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遂令萧何捃摭秦法(谓收拾也),取其宜於时者,作律九章(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又制:“狱疑者各谳所属官长,皆移廷尉,廷尉不能决,具为奏,附所当比律令以闻。”

孝惠即位,制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宦皇帝而知名者,谓虽非五大夫爵、六百石吏,而早事惠帝,特为所知,故亦优之。盗者,逃也,恐其逃亡,故著械也颂。颂者,容也,言见宽容,但处曹吏舍,不入狴牢也)。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上造,爵满十六者也。内外公孙,谓王侯内外孙也。耳孙,元孙之子也。今以上造有功劳,内外孙有骨肉属,施德布惠,故事从其轻也。城旦者,旦起治城;春者,妇人不预外徭,但春作米,皆四岁刑也。今皆就鬼薪白粲,取薪给宗庙为鬼薪,坐择米使正白为白粲,皆三岁刑也)。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不加肉刑髡剃也。

译了很高兴,推行督责之术更加严酷,受刑的人在路上相望,死人在集市上堆积成山,以杀人多的为忠臣。丞相去疾以及李斯与将军冯劫劝谏胡亥说"盗贼并起,都是苦于转运戍守的劳役,暂且停止阿房宫的建造",胡亥说:"你们不能禁止盗贼,又想要废止先帝所建的工程,凭什么占据这个官位?"于是把他们交付司法官吏处置。去疾、冯劫说:"将相不能受辱。"都自杀了。赵高趁机诬陷李斯的儿子李由担任三川郡守而与盗贼私通。命令赵高审问李斯。赵高假冒派遣十批御史前去审讯李斯,李斯据实回答,就被拷打。李斯情急之下上书申诉,赵高扣下不予上奏。后来胡亥派人核实李斯的供词,李斯畏惧像先前那些假御史一样对待自己,就违心地认罪了。于是李斯被处以齐全的五刑,在咸阳集市上被腰斩,夷灭三族。

●卷一百六十三 刑考二

○刑制

汉高祖刚进入咸阳时,与父老们约定法律只有三条,说:"杀人的处死,伤害他人以及盗窃的按情节抵罪(伤人有轻重曲直的区别,盗窃有多少的区别,所以说抵罪。抵,是至、相当的意思)。"其余秦朝苛刻的法令全部废除,百姓都非常高兴。然而死刑仍然要诛灭三族,先施以黥刑、劓刑,斩去左右脚趾,用笞刑打死,再枭首示众,把尸骨剁成肉酱在集市上示众(菹就是把人剁成肉酱)。对于诽谤咒骂的人,还要先割掉舌头,所以称为"具五刑"。彭越、韩信这些人都遭受过这种酷刑。后来又下诏说:"凡是犯耐罪以上的,都要先上报请示(应劭说:"这是较轻的罪,不剃去须发只剃去鬓发叫做耐。杜林认为'法'字应当从'寸'旁,所以把'而彡'改为'耐'。是说凡是耐罪以上的,都应当先请示。"颜师古说:"耐,是脸颊两旁的毛发,音而")。"后来因为约法三章不足以约束奸恶,于是命令萧何搜集秦朝的法律(是指收集整理的意思),选取其中适合时宜的部分,制定成律法九章(汉朝沿袭秦制,萧何制定律法,废除了三族连坐之罪,增加了官吏见知不举的条文,又增添了《兴律》《厩律》《户律》三篇,合共九篇。叔孙通又补充了律法未涉及的部分,附加了《傍章》十八篇)。又下令规定:"案件如有疑难,各自上报到所属的官府长官,都要转报廷尉,廷尉不能裁决的,写成详细的奏章,附上应当比照的律令上报朝廷。"

孝惠帝即位后,规定爵位在五大夫以上、俸禄六百石以上的官吏以及侍奉皇帝而知名的人如果犯罪应当戴上刑具械具的,都可以宽容对待、不戴刑具("侍奉皇帝而知名的人",是指虽然不具备五大夫爵位、六百石俸禄,但早年侍奉惠帝,特别为惠帝所熟知,所以也给予优待。"盗"是逃跑的意思,担心他们逃亡,所以给他们戴上刑具,但予以宽容对待。"颂",是宽容的意思,是说得到宽容对待,只是被安置在曹吏的房舍中,不用关进牢狱)。爵位在上造以上以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应当受刑、应当罚做城旦舂的,都改判耐刑罚做鬼薪白粲(上造,是满十六级爵位中的一级。内外公孙,是指王侯的内孙、外孙。耳孙,是玄孙的儿子。如今因为上造有功劳,内外孙有骨肉亲属关系,施予德惠,所以处置从轻。"城旦",是早起修筑城墙的刑罚;"舂",是妇女不参与外面的徭役,只做舂米的刑罚,都是四年的刑期。现在都改判为鬼薪白粲,砍柴供给宗庙祭祀的叫做鬼薪,因罪坐罚舂米使其洁白的叫做白粲,都是三年的刑期)。百姓年满七十岁以上或者不满十岁而犯罪应当受刑的,都保全其肌体不加肉刑(不加肉刑,不剃去须发)。

先父说:"古人所谓刑不上大夫。汉朝对待公卿大夫与普通百姓一样、没有等级差别,都是沿袭了秦朝的风气。萧何、曹参本是秦朝的官吏,习惯了旧制而不知改变,就连萧何自身也是这样对待的。惠帝虽然稍微制定了一些条例,但只是把它当作一种恩惠,并没有把它写进正式法令。文帝时,绛侯周勃下狱,贾谊极力进言劝谏,然而终究没能改变这种情况。"

高后元年,下诏说:"前些日子孝惠皇帝曾说想要废除三族之罪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