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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文献通考一百六十七

卷一百六十六 刑考五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2877–2896 段

其决笞者,腿分受,决杖者,背、腿、臀分受。须数等栲讯者亦同。笞以下,愿背、腿均受者,听;即殿庭决者,皆背受。

太宗即位,以为古者断狱,必讯於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乃诏:“死罪,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尚书平议之。”

帝尝览《明堂针灸图》,见人之五脏皆近背,针灸失所,则其害致死,叹曰:“夫▯者,五刑之轻;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轻之刑而或至死?”乃诏罪人毋鞭背。

诏:“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时引囚至岐州刺史郑善果,上曰:“善果虽有罪,官品不卑,岂可与诸囚为伍?”乃诏:“自今三品以上犯罪,不须引过,听於朝堂俟进止。”

致堂胡氏曰:“三品以上,贵近之臣也。大臣不欲与诸囚同引,得待臣以耻之道矣。然诸囚蒙引,而贵近之臣反不见引,设有诬陷冤抑欲面诉於君而止於朝堂,无由自进,其所失又多矣。隋史万岁实在朝堂,而杨素以往谒东宫谗之;朝堂虽近天子之居,至是远於万里。故太宗不欲使三品以上与囚同引者,别引可也。”

二年,诏长孙无忌、房元龄等复定律令,议绞刑之属五十,皆免死而断右趾。其後蜀王府法曹参军裴弘献又▯律令不便者四十馀事,遂除断趾法,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比古死刑,殄除其半。据有司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於隋代旧律减大辟入流九十二条,减入徒七十一条。

既定免死断右趾法,帝又哀其断毁支体,谓侍臣曰:“肉刑,前代除之久矣,今复断人趾,吾不忍也。”王▯、萧▯、陈叔达对曰:“受刑者当死而复生,岂惮断一趾?去趾,所以见者知惧。今以死刑为断趾,盖宽之也。”其後裴弘献▯律令,房元龄等又以为:“古者五刑,刖居其一。今肉刑既废,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而又刖足,是六刑也。”於是除之。

五年,帝以大理丞张蕴古奏罪不以实,斩之。既而大悔,诏“死罪虽令即决,皆三覆奏。”(见《详谳门》)

六年,帝亲录囚徒,纵死罪三百九十人归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如期皆来,乃赦之。(见《赦门》)

十一年,颁新格於天下,凡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定律一千五百四十六条,为三十卷;又删武德以来敕三千馀条为七百条,以为格

译。行笞刑的,打在腿部;行杖刑的,背部、腿部、臀部分别承受。需要多次拷问审讯的,也是这样处理。笞刑以下,如果犯人愿意背部、腿部平均承受的,也可以听从;如果是在殿庭上行刑的,都打在背部。

太宗即位,以为古者断狱,必讯於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乃诏:“死罪,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尚书平议之。”

唐太宗即位后,认为古时候判决案件,必定要征询三槐九棘之官(三公九卿)的意见,如今的三公九卿就相当于这个职责;于是下诏:"死罪案件,要由中书省、门下省五品以上的官员以及尚书省官员共同评议。"

帝尝览《明堂针灸图》,见人之五脏皆近背,针灸失所,则其害致死,叹曰:“夫〇者,五刑之轻;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轻之刑而或至死?”乃诏罪人毋鞭背。

太宗曾经翻阅《明堂针灸图》,看到人的五脏都靠近背部,针灸如果扎错了地方,就会造成致命的危害,于是感叹道:"鞭刑,是五刑中较轻的;死亡,是人最看重的事情。怎么能因为犯了最轻的刑罚,却可能导致死亡呢?"于是下诏规定对罪犯不得鞭打背部。

诏:“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时引囚至岐州刺史郑善果,上曰:“善果虽有罪,官品不卑,岂可与诸囚为伍?”乃诏:“自今三品以上犯罪,不须引过,听於朝堂俟进止。”

太宗下诏:"三品以上官员,犯公罪应处流刑、犯私罪应处徒刑的,都不必亲自到案受审。"当时押解囚犯到案,其中有岐州刺史郑善果,太宗说:"郑善果虽然有罪,但官品并不低微,怎么可以和其他囚犯排列在一起呢?"于是下诏:"从今以后三品以上的官员犯罪,不必亲自到堂过堂受审,允许在朝堂等候旨意处置。"

致堂胡氏曰:“三品以上,贵近之臣也。大臣不欲与诸囚同引,得待臣以耻之道矣。然诸囚蒙引,而贵近之臣反不见引,设有诬陷冤抑欲面诉於君而止於朝堂,无由自进,其所失又多矣。隋史万岁实在朝堂,而杨素以往谒东宫谗之;朝堂虽近天子之居,至是远於万里。故太宗不欲使三品以上与囚同引者,别引可也。”

致堂胡氏(胡寅)说:"三品以上的官员,是显贵亲近皇帝的大臣。大臣不愿意和其他囚犯一同被引见受审,这算是得到了以礼相待、顾及颜面的方式了。但是其他囚犯尚且得以被引见受审,而尊贵亲近的大臣反倒不能被引见,假使有人蒙受诬陷冤屈,想要当面向皇帝申诉,却只能止步于朝堂,没有办法自己进见申诉,这样失去的东西也就很多了。隋朝的史万岁实际上就在朝堂,而杨素却借口前往拜见东宫太子而在皇帝面前进谗言陷害他;朝堂虽然靠近天子居住的地方,但到了这种地步,也如同远隔万里一般。所以太宗不愿意让三品以上的官员和囚犯一同被引见受审,其实另外安排引见的方式也是可以的。"

二年,诏长孙无忌、房元龄等复定律令,议绞刑之属五十,皆免死而断右趾。其後蜀王府法曹参军裴弘献又〇律令不便者四十馀事,遂除断趾法,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比古死刑,殄除其半。据有司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於隋代旧律减大辟入流九十二条,减入徒七十一条。

贞观二年,下诏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重新修订律令,商议将绞刑之类的罪行五十条,都改为免除死罪而砍断右脚趾。此后蜀王府法曹参军裴弘献又指出律令中不便施行的四十多件事,于是废除了断趾之法,改为加役流放三千里,服劳役二年。相比古代的死刑,减除了一半。根据有关部门制定的律法五百条,分为十二卷。相比隋朝旧律,减少死刑改为流刑的有九十二条,减为徒刑的有七十一条。

既定免死断右趾法,帝又哀其断毁支体,谓侍臣曰:“肉刑,前代除之久矣,今复断人趾,吾不忍也。”王〇、萧〇、陈叔达对曰:“受刑者当死而复生,岂惮断一趾?去趾,所以见者知惧。今以死刑为断趾,盖宽之也。”

在确定了免死断右脚趾的法律后,太宗又哀怜这种毁伤肢体的做法,对侍从的大臣说:"肉刑,前代早已废除很久了,如今又要砍断人的脚趾,我不忍心这样做。"王珪、萧瑀、陈叔达回答说:"受刑的人本应处死却得以活命,怎么会畏惧砍断一个脚趾呢?砍断脚趾,是为了让看见的人心生畏惧。如今用断趾代替死刑,正是宽大处理啊。"

其後裴弘献〇律令,房元龄等又以为:“古者五刑,刖居其一。今肉刑既废,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而又刖足,是六刑也。”於是除之。

此后裴弘献又指出律令的问题,房玄龄等人又认为:"古代的五刑,刖刑(断足)是其中之一。如今肉刑既然已经废除,以笞、杖、徒、流、死作为五刑,如果又加上断足之刑,这就成了六种刑罚了。"于是就废除了断趾之法。

五年,帝以大理丞张蕴古奏罪不以实,斩之。既而大悔,诏“死罪虽令即决,皆三覆奏。”(见《详谳门》)

贞观五年,太宗因为大理寺丞张蕴古上奏案情不属实,将他斩首。事后太宗十分后悔,下诏规定:"死罪案件即使已下令立即处决,也都必须经过三次复奏。"(详见《详谳门》)

六年,帝亲录囚徒,纵死罪三百九十人归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如期皆来,乃赦之。(见《赦门》)

贞观六年,太宗亲自审录囚犯,释放三百九十名死罪犯回家,约定第二年秋天回来接受行刑。到了约定的日期,这些人都如期返回,太宗于是赦免了他们。(详见《赦门》)

十一年,颁新格於天下,凡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定律一千五百四十六条,为三十卷;又删武德以来敕三千馀条为七百条,以为格

贞观十一年,向天下颁布新的法令,律法共五百条,分为十二卷。共审定条例一千五百四十六条,编为三十卷;又将武德年间以来的敕令三千多条删定为七百条,作为格。

;又取尚书省列曹及诸寺、监、十六卫计帐以为式。

凡州县皆有狱,而京兆、河南狱治京师,其诸司有罪及金吾捕者,又有大理狱。京师之囚,刑部月一奏,御史巡行之。每岁立春至秋分,及大祭祀、致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及夜未明、假日、断屠日月及假日,皆停死刑。京师决死,莅以御史、金吾,在外则上佐,馀皆判官莅之。五品以上罪论死,乘车就刑,大理正莅之;或赐死於家。凡囚已刑,无亲属者,将作给棺,瘗於京城七里外,圹有砖铭,上揭以榜,家人得取以葬。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夏置浆饮,月一沐之;疾病给医药,重者释械,其家一人入侍,职事、散官三品以上,妇女子孙入侍。天下疑狱谳,大理寺不能决者,尚书省众议之,录可以为法者送秘书省。奏报不驰驿。经覆而决者,刑部岁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阅狱囚▯丑校、粮饷,治不如法者。

译又取尚书省各部门以及诸寺、监、十六卫的计帐,作为定式。

各州县都设有牢狱,而京兆府、河南府的牢狱审理京师地区的案件,其他各官署有罪犯及金吾卫所捕获的人犯,另设有大理寺的牢狱。京师的囚犯,刑部每月上奏一次,由御史巡查监察。每年从立春到秋分,以及遇大祭祀、致斋、朔日望日、上弦下弦、二十四节气、雨天以及夜色未明之时、假日、禁止屠宰的月份和日子以及假日,都停止执行死刑。京师执行死刑时,由御史、金吾卫官到场监督,在外地则由长官的佐官监督,其余情况都由判官到场监督。五品以上官员被判死罪的,乘车前往刑场,由大理寺正官到场监督;有的则赐令在家中自尽。凡囚犯已经处刑,没有亲属的,由将作监供给棺木,埋葬在京城七里之外,墓穴中放有刻着姓名的砖铭,上面立牌标注,家人可以据此取回尸骨安葬。各牢狱的长官,每五天巡视囚犯一次。夏季供给饮水,每月给囚犯洗浴一次;生病的供给医药,病重的解除刑具,其家中可派一人入内探视照料,职事官、散官三品以上者,妻子儿女孙辈可以入内侍奉。全国有疑难案件需要评议的,大理寺不能判定的,由尚书省众官共同商议,将可以作为定例的案件记录下来送交秘书省。奏报不必用驿马急送。经过复核后才判决的案件,刑部每年正月派遣使者巡查复核,所到之处,检查囚犯的桎梏枷锁与粮饷供给,惩治处理不合法度者。

十六年,诏:“盗贼之作,为害最深。州县官人,多求虚誉,苟有盗发,不烦陈告;乡村长正,知其此情,递相劝止,十不言一。假有披论,先劾物主,爰及邻伍,久婴缧绁。有一於斯,实亏正化。自今以後,勿使更然。”

十七年,刑部以反逆连坐律兄弟没官为轻,请改从死。敕八座议之,议者以为:“秦汉魏晋之法,反者皆夷三族,今宜如刑部所请。”给事中崔仁师▯曰:“古者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奈何以亡秦酷法变隆周中典?且诛其父子,足累其心;此而不顾,何爱兄弟。”上从之。

高宗即位,诏律学之士撰《律疏》。又长孙无忌等增损格敕,其曹司常务曰《留司格》,颁之天下曰《散颁格》。龙朔、仪凤中,司刑太常伯李敬元、左仆射刘仁轨相继又加刊正。

赵冬曦上书言:“臣闻夫今之律者,昔乃有千馀条。近者,隋之奸臣将弄其法,故著律曰:‘犯罪而律无正条者,应出罪则举重以明轻,应入罪则举轻以明重。’立夫一言而废其数百条。自是迄今,竟无刊革,遂使死生罔由乎法律,轻重必因乎爱憎。受罚者不知其然,举事者不知其犯,臣恐贾谊见之,必为之恸哭矣。立法者,贵乎下人尽知,则天下不敢犯耳,何必饰其文义,简其科条哉!夫科条省则下人难知,文义深则法吏得便。下人难知,则暗陷机阱矣,安得无犯法之人哉;法吏得便,则比附而用之矣,安得无弄法之臣哉。臣请律、令、格、式,复更刊定其科条,言罪直书其事,无假文饰。其以、准、加、减、比附、量情,及举轻以明重,不应为而为之类,皆勿用之。使愚夫愚妇,闻之必悟,则相率而远之矣,亦安肯知而故犯哉。苟有犯者,虽贵必坐,则宇宙之内,肃肃然咸服矣。故曰法明则人信,法一则主尊,《书》曰:‘刑期於无刑。’诚哉是言!”

永徽以後,武氏得志而刑滥,当时大狱,以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杂按,谓之“三司”,而法吏以惨酷为能,至不释枷而笞捶以死者,皆不禁。律有杖百,凡五十九条,犯者皆至死而杖未毕,乃诏:“内有盗窃及蠹害尤甚者,量留一十二条,自馀四十七条,并宜停。”然无益也。

武后时,内史裴居道、凤阁侍郎韦方质等又删武德以後至於垂拱诏敕为新格,藏於有司,曰《垂拱留司格》。中书令韦安石又续其後至於神龙,为《散颁格》。后自徐敬业之反,疑天下人多图己,又自以久专国事,且内行不正,知宗室大臣怨望不服,欲大诛杀以威之,乃盛开告密之门。时有飞骑十馀人饮於坊曲,一人言:“向知别无勋赏,不若奉卢陵。”一人起,出诣北门告之。座未散,皆捕得,系羽林狱。

译十六年,诏令说:"盗贼作案,危害最深。州县官员,多追求虚名声誉,只要有盗案发生,便不愿受理陈告;乡村的长正,知道这种情形,便相互劝阻不让告发,十件盗案说不出一件。假如有人前来告发,反先弹劾失主,进而牵连邻里,长期陷于牢狱之中。有这一种情形,实在有损于正常教化。从今以后,不要再让这种情况发生。"

十七年,刑部认为谋反谋逆连坐律中兄弟没官为奴的处罚太轻,请求改为处死。皇帝敕令八座大臣商议此事,议论者认为:"秦汉魏晋的法律,谋反者都要诛灭三族,如今应当依照刑部所请办理。"给事中崔仁师说:"古代父子兄弟,罪责不相牵连,怎能因为亡秦的严酷法律而改变兴隆的周朝中正的法典?况且诛杀他的父子,已足以使他内心有所顾忌;这样都不顾忌,又怎会顾惜兄弟?"皇帝听从了他的意见。

高宗即位,诏令通晓律学的人士撰写《律疏》。又命长孙无忌等人增删格敕,其中属于各官署日常事务的称为《留司格》,颁行天下的称为《散颁格》。龙朔、仪凤年间,司刑太常伯李敬元、左仆射刘仁轨相继又加以刊定校正。

赵冬曦上书说:"臣听说如今的律法,从前曾有一千多条。近来,隋朝的奸臣想要玩弄法律,所以在律文中写道:'犯罪而律文没有明确条款的,应当从轻处置的就举重以明轻,应当从重处置的就举轻以明重。'凭这一句话就废除了其中几百条律文。从那时到现在,竟然没有刊定改革,于是使得生死判决不能依据法律,量刑轻重必然取决于爱憎之心。受罚的人不知道自己为何获罪,办事的人不知道自己触犯了什么,臣恐怕贾谊看到这种情形,一定会为之痛哭。立法的可贵之处,在于让百姓都能明白,那么天下人就不敢触犯了,何必要修饰文辞含义、简化科条呢!科条简省,百姓就难以明白;文义深奥,法吏就便于取巧。百姓难以明白,就会暗中陷入法网,怎能没有犯法的人呢;法吏便于取巧,就会援引比附而任意使用法律,怎能没有玩弄法律的官吏呢。臣请求对律、令、格、式,重新加以刊定其科条,凡说到定罪就直接写明其事实,不要凭借文辞修饰。那些用"以""准""加""减""比附""量情",以及举轻以明重、不应为而为之类的说法,都不要采用。使愚夫愚妇,听闻之后必定能明白,就会相互约束而远离犯罪,又怎肯明知故犯呢。倘若真有犯法的人,即使是权贵也必定治罪,那么天下之内,都会肃然信服。所以说法律清楚明白百姓就信服,法律统一天下人就尊崇君主,《尚书》说:"刑罚的目的是达到没有刑罚。"这话说得真对啊!"

永徽以后,武氏得志而刑罚泛滥,当时的重大案件,由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共同审理,称为"三司",而法吏以残酷刑讯为能事,甚至有人不解开枷锁就用鞭杖打死,都不加禁止。律法规定杖一百的罪名,共有五十九条,犯者往往还未打完杖刑就已死去,于是下诏说:"其中盗窃及危害尤其严重的,酌情保留十二条,其余四十七条,一律停止执行。"但也没有起到什么作用。

武后时,内史裴居道、凤阁侍郎韦方质等人又删定武德以后至垂拱年间的诏敕,编为新格,收藏于有关官署,称为《垂拱留司格》。中书令韦安石又续编其后至神龙年间的部分,称为《散颁格》。武后自从徐敬业反叛之后,怀疑天下人大多图谋加害自己,又自认为长期专擅国事,且私生活不端正,知道宗室大臣心怀怨恨、不肯顺服,想要大肆诛杀来震慑他们,于是大开告密之门。当时有十几名飞骑在坊间饮酒,一人说:"早知道没有别的功勋赏赐,不如拥立庐陵王。"一人起身,前往北门告发此事。座席还未散去,众人便都被逮捕,关进羽林狱。说那话的人被斩首,其余知情不报的人都被处以绞刑;告发的人则被授予五品官。凡有告密的人,臣下不得过问,都发给驿马,供给五品官的食宿标准,让他前往皇帝所在之处。

言者斩,馀以知而不告皆绞;告者除五品官。有告密者,臣下不得问,皆给驿马,供五品食,使诣行在。虽农夫樵人,皆得召见,廪於客馆,所言或称旨,则不次除官,无实者不问。於是四方告密者蜂起,人皆重足屏息。有胡人索元礼,知太后意,因告密召见,擢为游击将军,令按制狱。元礼性残忍,推一人,必令引数十百人。太后数召见赏赐,以张其权。於是尚书都事长安周兴、万年人来俊臣之徒效之,纷纷继起。兴累迁至秋官侍郎,俊臣累迁至御史中丞。相与私畜无赖数百人,专以告密为事。欲陷一人,辄令数处俱告,事状如一。俊臣与司刑评事洛阳万国俊共撰《罗织经》数千言,教其徒网罗无辜,织成反状,构造布置,皆有支节。太后得告密者辄令元礼等推之。竞为讯囚酷法,作大枷,有“定百脉”、“突地吼”、“死猪愁”、“求破家”“反是实”等名字。或以椽关手足而转之,谓之“凤皇晒翅”;或以物绊其腰,引枷向前,谓之“驴驹拔橛”;或使跪捧枷,累甓其上,谓之“仙人献果”;或使立高木之上,引枷尾向後,谓之“玉女登梯”;或倒悬,石纟追其首;或以醋灌鼻;或以铁圈谷其首而加楔,至有脑裂髓出者。每得囚,辄先陈其械具以示之,皆战栗流汗,望风自诬。每有赦令,俊臣辄令狱卒先杀重囚,然後宣示。太后以为忠,益宠任之。中外畏此数人,甚於虎狼。又置制狱於丽景门内,入是狱者,非死不出,人戏呼为“例竟门”。时法官竞为深酷,唯司刑丞徐有功、杜景俭独存平恕,被告者皆曰:“遇来、侯必死,遇徐、杜必生。”

致堂胡氏曰:“自古酷刑,未有甚於武后之时,其技与其具,皆非人理,盖出於佛氏地狱之事也。佛之意本以怖愚人,使之信也。然其说自南、北朝澜漫至唐,未有用以治狱者,何独言武后之时效之也?佛之言在册,知之者少;形於绘画,则人人得见。而惨刻之吏,智巧由是滋矣。阎立本图地狱变相,至今尚有之,况当时群僧得志,绘事偶像之盛,从可知矣。是故惟仁人之言,其利溥。佛本以善言之,谓治鬼罪於幽阴▯耳,不虞其弊使人真受此苦也。吁,亦不仁之甚矣!”

长寿元年,左台中丞来俊臣罗告同平章事任知古、狄仁杰、裴行本、司农卿裴宣礼、前文昌左丞卢献、御史中丞魏元忠、潞州刺史李嗣真谋反。先是,来俊臣奏,请降敕一问即承反者得减死。及知古等下狱,俊臣以此诱之,仁杰对曰:“大周革命,万物惟新,唐室旧臣,甘从诛戮。反是实!”俊臣乃少宽之。仁杰密裂衾帛书冤状,令其子持之称变,得召见。则天览之,以问俊臣,对曰:“仁杰等下狱,臣未尝褫其巾带,寝处安甚,苟无事实,安肯承反。

译即使是农夫樵夫,也都能被召见,安置在客馆供食,所言若合乎旨意,就破格授官,所告不实的也不予追究。于是四面八方告密的人蜂拥而起,人人都畏惧得脚不敢并拢、屏息不敢喘气。有个胡人索元礼,摸透了太后的心意,借着告密被召见,提拔为游击将军,命他审理制狱。索元礼生性残忍,审讯一个人,必定要逼他牵连出几十上百人。太后多次召见并赏赐他,以此彰显他的权势。于是尚书都事长安人周兴、万年人来俊臣之流仿效他,纷纷相继而起。周兴屡次升迁至秋官侍郎,来俊臣屡次升迁至御史中丞。二人各自私养无赖数百人,专门以告密为业。想要陷害一个人,就命人从几处同时告发,所言情状如出一辙。来俊臣与司刑评事洛阳人万国俊共同撰写《罗织经》几千字,教导他们的党羽罗织无辜之人,编造出谋反的罪状,构陷布置,都有条有理。太后得到告密的人,就让索元礼等人去审理。这些人竞相使用审讯囚犯的酷刑,制作大枷,起了"定百脉""突地吼""死猪愁""求破家""反是实"等名目。有的用椽木绑住手足加以转动,称为"凤皇晒翅";有的用东西绊住腰部,拉着枷向前,称为"驴驹拔橛";有的让人跪着捧枷,在上面堆叠砖块,称为"仙人献果";有的让人站在高木之上,拉枷尾向后拽,称为"玉女登梯";有的把人倒挂起来,用石头系住他的头往下坠;有的用醋灌鼻;有的用铁圈套住头部再加木楔,以至有人脑裂髓出的。每次抓到囚犯,就先把这些刑具陈列出来给他看,无不吓得战栗流汗,望风就自己诬服认罪。每逢有赦令颁下,来俊臣就命狱卒先杀掉重犯,然后再宣布赦令。太后认为他忠心,更加宠信重用他。朝廷内外畏惧这几个人,甚于虎狼。又在丽景门内设置制狱,进了这座牢狱的人,不死不能出来,人们戏称之为"例竟门"。当时法官竞相以严酷苛刻为能事,只有司刑丞徐有功、杜景俭独能保持公平宽恕,被告的人都说:"遇到来俊臣、侯思止一定死,遇到徐有功、杜景俭就能活。"

致堂胡氏说:"自古以来的酷刑,没有比武后时期更甚的,那些手段和刑具,都不合乎人之常理,大概是出自佛家地狱之说。佛家的本意原是用来使愚昧的人恐惧,从而使他们信奉佛法。然而这种说法从南北朝开始泛滥流传到唐代,从来没有人用它来治理狱讼的,为何独独说武后时期效仿它呢?佛家的说法记载在典籍中,知道的人少;而画成图画,就人人都能看见了。于是残忍苛刻的官吏,其奸巧手段由此更加滋长。阎立本所画的地狱变相图,至今还留存着,何况当时群僧得志,绘制佛像之风盛行,由此可以推知一二。所以只有仁德之人的言论,其益处才广大。佛家本来是用善言来劝说的,说的是在幽冥之中惩治鬼魂的罪过罢了,没料到它的流弊竟使人们真的遭受这样的苦楚。唉,这也太不仁德了!"

长寿元年,左台中丞来俊臣罗织罪名告发同平章事任知古、狄仁杰、裴行本、司农卿裴宣礼、前文昌左丞卢献、御史中丞魏元忠、潞州刺史李嗣真谋反。在此之前,来俊臣上奏,请求规定只要降下敕令一经审问就承认谋反的可以减免死罪。等到任知古等人下狱之后,来俊臣用这个办法引诱他们,狄仁杰回答说:"大周革命,万物都焕然一新,我这唐室旧臣,甘愿被诛杀。反是实!"来俊臣于是对他稍加宽待。狄仁杰暗中撕下被子上的绸帛写下申冤的状词,让他的儿子拿着状词声称有变故发生,得以被召见。武则天看了状词,拿去问来俊臣,来俊臣回答说:"狄仁杰等人下狱,臣从未解下他们的头巾腰带,睡卧安适得很,若非确有其事,怎肯承认谋反。"太后派通事舍人周〇前去查看,来俊臣暂时借给狄仁杰等人头巾腰带,让他们排列在西边,让周〇去查看;周〇不敢正视,只是朝东张望唯唯诺诺罢了。来俊臣又假造狄仁杰等人的谢死表,让周〇上奏。乐思晦的儿子还不满十岁,被没收入司农寺为奴,上告有变,得以被召见,太后询问情况

”太后使通事舍人周▯往视之,俊臣暂假仁杰等巾带,罗立於西,使▯视之;▯不敢视,唯东顾唯诺而已。俊臣诈为仁杰等谢死表,使▯奏之。乐恩晦男未十岁,没入司农,上变,得召见,太后问状,对曰:“臣父已死,臣家已破,但惜陛下法为俊臣等所弄,陛下不信臣言,可择朝臣之忠清、陛下素所信任者,为反状以付俊臣,无不承反矣。”太后意稍悟,召见仁杰曰:“卿承反何也?”对曰:“不承,则已死於拷掠矣。”太后曰:“何为作谢死表?”对曰:“无之。”出表示之,乃知其诈,於是出此七族,俱坐流贬。

太后自垂拱以来,任用酷吏,先诛唐宗室贵戚数百人,次及大臣数百家,其刺史、郎将以下,不可胜数。每除一官,户婢窃相谓曰:“鬼朴又来矣。”不旬月,辄遭掩捕、族诛。监察御史朝邑严善恩公直敢言。时告密者不可胜数,皆诱人奴婢告其主以希功赏,太后亦厌其烦,命善恩按问,引虚伏罪者八百五十馀人。罗织之党为之不振,乃相与构陷善思,坐流贬。

右补阙新郑朱敬则以太后本任威刑以禁异议,今既革命,众心已定,宜省刑尚宽。乃上疏,以为:“李斯相秦,用刻薄变诈以屠诸侯,不知易之以宽和,卒至土崩,此不知变之祸也。汉高祖定天下,陆贾、叔孙通说之以礼义,传世十二,此知变之善也。自文明草昧,天地屯蒙,三叔流言,四凶构难,不设钩距,无以应天顺人,不切刑名,不可摧奸息暴。故置神器,开告端,曲直之影必呈,包藏之心尽露,神道助直,无罪不除,苍生晏然,紫宸易主。然而急趋无善迹,促柱少和声,向时之妙策,乃当今之刍狗也。伏愿览秦、汉之得失,考时事之合宜,审糟粕之可遗,觉蘧庐之须毁,去萋菲之牙角,顿奸险之锋芒,窒罗织之原,扫朋党之迹,使天下苍生坦然大悦,岂不乐哉!”太后善之,赐帛三百段。侍御史周矩上疏曰:“推劾之吏皆相矜以虐,泥耳笼头,枷研楔彀,摺膺签爪,悬▯薰耳,号曰‘狱持’。或累日节食,连宵缓问,昼夜摇撼,使不得眠,号曰‘宿囚’。此等既非木石,且救目前,苟求赊死。臣窃听舆议,皆称天下太平,何苦须反!岂被告者尽是英雄,欲求帝王邪?但不胜楚毒自诬耳。愿陛下察之。今满朝侧息不安,皆以为陛下朝与之密,夕与之雠,不可保也。周用仁而昌,秦用刑而亡。愿陛下缓刑用仁,天下幸甚!”太后颇采其言,制狱稍衰。

太后谓侍臣曰:“顷者周兴、来俊臣按狱,多连引朝臣,云其谋反;国有常法,朕安敢违。中▯疑其不实,使近臣就狱引问,得其手状,皆自承服,朕不以为疑。自兴、俊臣死,不复闻有反者,然则前死者不有冤邪?

译,他回答说:"臣的父亲已经死了,臣的家已经破败,只是可惜陛下的法律被来俊臣等人玩弄于股掌之间,陛下如果不相信臣所说的话,可以选择朝臣中忠诚清廉、陛下向来所信任的人,编造反状交给来俊臣去审理,没有不承认谋反的。"太后的心意稍有醒悟,召见狄仁杰说:"你承认谋反是为什么?"狄仁杰回答说:"不承认,那就已经死在拷打之下了。"太后说:"那为何又写谢死表?"回答说:"没有这回事。"拿出表章给他看,才知道是伪造的,于是把这七族之人都放出来,一并流放贬谪处置。

太后自垂拱以来,任用酷吏,先诛杀唐宗室贵戚数百人,接着又波及大臣数百家,其刺史、郎将以下官员,多得数不清。每逢任命一个官员,人家的婢女私下相互说:"鬼薄又来了。"不到一个月,就遭到抓捕、灭族。监察御史朝邑人严善思为人公正敢言。当时告密的人多得数不清,都是引诱人家的奴婢告发自己的主人以谋求功赏,太后也厌烦其中的烦扰,命严善思审查此事,查出虚假而伏罪的有八百五十多人。罗织罪名的一党因此受到打击而不能得逞,于是相互勾结陷害严善思,他也因此获罪流放贬谪。

右补阙新郑人朱敬则认为太后原本任用威严刑罚是为了禁绝异议,如今已经改朝换代,人心已定,应当减省刑罚崇尚宽厚。于是上疏,认为:"李斯辅佐秦国,用刻薄狡诈的手段屠戮诸侯,不知道用宽厚和平的政策取代它,最终导致秦朝土崩瓦解,这是不知道变通的祸患。汉高祖平定天下,陆贾、叔孙通用礼义来劝说他,因此汉室传承十二代,这是懂得变通的好处。自从文明年间天下草创,天地混沌未开,三叔散布流言,四凶制造祸乱,若不设置钩距侦查的手段,就无法顺应天意民心;不切实施用刑罚,就不能摧折奸邪、平息暴乱。所以设置告密的神器,开启告发的渠道,是非曲直的真相必定呈现出来,包藏祸心的人心思也全部暴露,天理助佑正直,有罪的人无不被清除,百姓得以安宁,帝位得以稳固易主。然而急速奔驰就没有好的步伐,弦柱调得太急就少有和谐的音律,从前的巧妙对策,到如今已经成为无用的刍狗了。恳请陛下审视秦、汉两朝的得失,考察当今时事应合适宜之处,明白哪些糟粕应当被抛弃,觉悟到临时的权宜之计应当废止,去除谗言诽谤的枝节,收敛奸险的锋芒,堵塞罗织罪名的源头,扫除朋党勾结的痕迹,使天下百姓坦然大悦,岂不是很好吗!"太后认为他说得好,赐给他三百段布帛。侍御史周矩上疏说:"负责审讯的官吏都相互夸耀谁更残酷,用泥堵住耳朵、用袋子罩住头,戴枷加楔、束缚身体,压迫胸口、扎刺指甲,悬挂熏烤耳朵,称之为'狱持'。有的连续几天不给饭吃,接连几夜不停审问,白天黑夜不断摇撼身体,使人不能睡眠,称之为'宿囚'。这些人既非草木土石,姑且顾及眼前的痛苦,只求能拖延一时避免立即死去。臣私下听百姓议论,都说天下太平,何苦要谋反!难道被告的人都是英雄豪杰,想谋求做帝王吗?只是受不了严刑拷打而自己诬服罢了。愿陛下明察此事。如今满朝官员都战战兢兢不安,都认为陛下早上还与他亲近,晚上就变成仇敌,无法保全自身。周朝崇尚仁德而昌盛,秦朝崇尚刑罚而灭亡。愿陛下缓刑用仁,那么天下就很幸运了!"太后颇为采纳他的意见,制狱的严酷程度稍有减弱。

太后对身边的臣子说:"前些时候周兴、来俊臣审理案件,多牵连朝臣,说他们谋反;国家有常法,朕怎敢违背。朕心中怀疑此事不真实,派亲近的臣子到狱中审问,得到他们亲手写的供状,都是自己承认服罪,朕就不再怀疑了。自从周兴、来俊臣死后,不再听说有谋反的人了,那么以前死去的人难道没有冤枉的吗?"夏官侍郎姚元崇回答说:"自垂拱年间以来因谋反罪被处死的人,大多都是周兴等人罗织的罪名,他们自认为立了功。陛下派亲近的臣子去审问,那些亲近的臣子自身也难以

”夏官侍郎姚元崇对曰:“自垂拱以来坐谋反死者,率皆兴等罗织,自以为功。陛下使近臣问之,近臣亦不自保,何敢动摇!所问者若有翻覆,惧遭惨毒,不若速死。赖天启圣心,兴等伏诛,臣以百口为陛下保,自今内外之臣无复反者;若微有实状,臣请受知而不告之罪。”太后悦曰:“▯时宰相皆顺成其事,陷朕为淫刑之主;闻卿所言,深合朕心。”赐元崇钱千缗。时人多为魏元忠讼冤者,太后复召为肃政中丞。元忠前後坐弃市流窜者四。尝侍宴,太后问曰:“卿往者数负谤,何也?”对曰:“臣犹鹿耳,罗织之徒欲得臣肉为羹,臣安所避之!”

元宗开元三年,黄门监卢怀慎等著《开元格》。其後李林甫又著新格,凡所损益数千条;宋▯著後格,皆以开元名书。天宝初,又诏刑部尚书萧炅稍增损之。

十年,前广州都督裴伸先下狱,中书令张嘉贞奏请决杖,兵部侍郎张说进曰:“臣闻‘刑不上大夫’,以其近於君也。故曰‘士可杀,不可辱’。臣今秋巡边,中途闻姜皎朝堂决杖流。皎三品,亦有微功,不宜决杖廷辱,以卒伍待之。且律有八议,勋贵在焉。今伸先亦不可轻,不宜决罚。”上然其言。嘉贞不悦,退谓说曰:“何言事之深也!”说曰:“宰臣,时来则为。若贵臣尽当受杖,但恐吾辈行当及之。此言非为伸先,乃为天下士君子也。”

容斋洪氏《随笔》曰:“唐太宗自临治兵,以部陈不整,命大将军张士贵杖中郎将等,怒其杖轻,下士贵吏。魏徵谏曰:“将军之职,为国牙爪,使之执杖,已非治法,况以杖轻下吏乎?”上亟释之。明皇开元三年,御史大夫宋▯坐监朝堂杖人杖轻,贬睦州刺史,姚崇为宰相,弗能止;卢怀慎亦为相,疾亟,表言▯明时重器,所坐者小,望垂矜录,上深纳之。太宗、明皇,有唐贤君也,而以杖人轻之故,加罪大将军、御史大夫,可谓失政刑矣。”

吴氏《能改斋漫录》曰:“陈政敏《Т斋闲览》言:杜子美‘脱身簿尉中,始与▯楚辞’,韩退之‘判司卑官不堪说,未免▯楚尘埃▯’,杜牧之‘参军与簿尉,尘土惊羌▯,一语不中治,鞭笞身满疮’,谓唐时参军、簿、尉有过,不免受杖。鲍彪谓‘详考杜、韩所言,捶有罪者也。牧之亦言惊见有罪者如此,非身受杖也。退之《江陵途中》云:栖栖法曹掾,何处事卑陬,何况亲犴狱,敲榜发奸偷。此岂身受杖者邪?’然《太平广记》载李逊决包尉臀杖十下,及《旧唐书》于ν为湖州刺史,改苏州,追憾湖州旧尉,封杖以计强决之,则鲍论亦未当。”

按:以裴伸先之事观之,则唐三品官固有受杖者。

译保全,怎敢有所动摇!被审问的人如果翻供反悔,又害怕遭受更惨毒的刑罚,不如速死。幸赖上天开启圣上的心智,周兴等人伏法被诛,臣愿以全家性命向陛下担保,从今以后朝廷内外的大臣不会再有人谋反了;若稍有实据,臣请求承担明知而不举发的罪责。"太后高兴地说:"当时的宰相都顺从促成这些事,使朕陷于滥施淫刑的君主之名;听了你所说的话,深合朕心。"赏赐姚元崇一千缗钱。当时很多人为魏元忠伸冤,太后又召他任肃政中丞。魏元忠前后因罪被判处死刑、流放共四次。他曾侍奉宴席,太后问他说:"你过去屡次遭受诽谤,是为什么呢?"他回答说:"臣就像一只鹿罢了,那些罗织罪名的人想得到臣的肉来做羹汤,臣又能躲到哪里去呢!"

玄宗开元三年,黄门监卢怀慎等人编撰了《开元格》。此后李林甫又编撰新格,一共增删了几千条;宋璟编撰了后格,都以"开元"命名此书。天宝初年,又诏令刑部尚书萧炅稍加增删修订。

十年,前广州都督裴伷先下狱,中书令张嘉贞奏请对他处以杖刑,兵部侍郎张说进言说:"臣听说'刑不上大夫',是因为大夫地位接近君主。所以说'士可杀,不可辱'。臣今年秋天巡视边境,途中听说姜皎在朝堂上被决杖并流放。姜皎是三品官,也曾有些微小的功劳,不应当当廷决杖羞辱,把他当作士卒对待。况且法律有八议之条,功臣显贵都在其中。如今裴伷先也不可轻视,不应当处以杖刑。"皇帝认为他说得对。张嘉贞不高兴,退朝后对张说说:"你为何把这件事说得这么严重!"张说说:"宰相之位,机会来了就有人担任。如果显贵之臣都应当受杖刑,恐怕我们这些人也将会轮到。我这番话不是为了裴伷先,而是为了天下的士人君子啊。"

容斋洪氏《随笔》说:"唐太宗亲自督察治军,因队伍阵列不整齐,命大将军张士贵杖责中郎将等人,又嫌他打得太轻,把张士贵交给小吏处置。魏徵进谏说:'将军的职责,是国家的爪牙,让他执掌刑杖已经不合乎治国之法,何况又因为杖责轻了而把他交给小吏处置呢?'太宗立刻释放了他。唐明皇开元三年,御史大夫宋璟因监督朝堂杖责人时用刑太轻而获罪,被贬为睦州刺史,姚崇当时任宰相,也不能阻止;卢怀慎也是宰相,病重之时,上表说宋璟是清明时代的重臣,所获罪责很小,希望能予以怜悯录用,皇帝深深采纳了他的意见。太宗、明皇,都是唐朝的贤君,却因为杖责别人用刑轻的缘故,加罪于大将军、御史大夫,可以说是失于政刑了。"

吴氏《能改斋漫录》说:"陈政敏《遯斋闲览》说:杜甫诗中'脱身簿尉中,始与鵷鹭群',韩愈说'判司卑官不堪说,未免捶楚尘埃间',杜牧说'参军与簿尉,尘土惊羌鞭,一语不中治,鞭笞身满疮',是说唐代参军、主簿、县尉如有过错,免不了受杖刑。鲍彪认为'仔细考察杜甫、韩愈所说的,都是指鞭打有罪之人。杜牧的诗也是说他亲眼看见有罪的人如此受刑,并非自己亲身受杖。韩愈《赴江陵途中寄赠王二十补阙》诗说:栖栖法曹掾,何处事卑陬,何况亲犴狱,敲榜发奸偷。这难道是他自己受杖刑吗?'然而《太平广记》记载李逊判决包县尉臀部受杖十下,以及《旧唐书》记载于頔任湖州刺史,后改任苏州刺史,追究此前对湖州旧尉的旧怨,封好刑杖用计逼迫强行对他施杖刑,那么鲍彪的说法也不见得完全恰当。"

按:从裴伷先这件事来看,唐朝三品官员本来就有受杖刑的。又张士贵、宋璟所监督执行的对象,其受刑的人必定都是与裴伷先类似的官员,那么鞭杖之刑就不仅限于主簿、县尉这样的末等小吏了。

十六年,御史中丞李林甫上奏说:"天下核定赃物估价,各地互有高低不同。比如山南地区绢价便宜,河南地区绢价昂贵,价格便宜的地方计算赃物折合不到三百就要判处死刑,价格昂贵的地方要到七百以上才判死

又张士贵、宋▯所监莅者,其受刑必皆伸先之流,则捶楚非特簿尉末僚而已。

十六年,御史中丞李林甫奏:“天下定赃估,互有高下。如山南绢贱,河南绢贵,贱处计赃不至三百即入死刑,贵处至七百以上方至死刑。即轻重不侔,刑典安寄。请天下定赃估,绢每匹计五百五十价为限。”敕依。其应徵赃入公私,依常式。至上元时,敕:“先准格例,每例五百五十价估当绢一匹。自今以後,应定赃数,宜约当时绢估,并准实钱,庶叶从宽,俾在不易。”

十八年,刑部奏天下死罪止二十四人。

致堂胡氏曰:“以文观之,四海九州之大,一岁死罪止有二十四人,几於刑措矣。以实论之,元宗以奢汰逸乐教有邦,则狱讼安得一一伸理,曲直安得一一辨白;无乃慕刑措之名,饰太平之盛,有当死而蒙宥者乎?官吏之惨舒,一视上之好恶。君好之,则臣为之;上行之,则下从之。故《诗》云:‘诱民孔易。’苟欲措刑不用,虽囹圄常空可也。然讼狱曲直不得其分,奸猾逋诛,蠹害脱死,而平人冤抑者众矣。是故善为治者,必去华而务实,则不为人所罔也。”

三十三年,殿中侍御杨汪为张▯等所杀。先时▯父张审素为▯州都督,人告其赃污,制遣汪按之。总管董元礼将兵七百围汪,杀告者,谓汪曰:“善奏审素则生,不然则死。”会救兵至,击斩之。汪奏审素谋反,审素坐斩,籍没其家。时▯及弟▯俱幼,坐流岭表;寻逃归,谋伺便复雠。三月,手杀万顷於都城,系表於斧,言父冤状;欲之江外杀与万顷同谋陷其父者,至汜水,为有司所得。议者多言二子父死非罪,稚年孝烈能复父雠,宜加矜宥;张九龄亦欲活之。裴耀卿、李林甫以为如此,坏国法;上亦以为然,谓九龄曰:“孝子之情,义不顾死;然杀人而赦之,此涂不可启也。”乃下敕曰:“国家设法,期於止杀。各伸为子之志,谁非徇孝之人!展转相雠,何有限极!咎繇作士,法在必行。曾参杀人,亦不可恕。宜付河南府杖杀。”士民皆怜之。

致堂胡氏曰:“复雠固人之至情以立,臣子之大义也。雠而不复,则人道灭绝,天理沦亡。故曰:‘父之雠,不与共戴天;君之雠视父。’张审素未尝反,为人妄告,杨汪受命往按,遽以反闻,审素坐斩,此汪之罪也。▯与▯忿其父死之冤,亡命报之,其失在不讼於司寇,其志亦可矜矣。张九龄欲宥之,岂非为此乎。而裴、李、降敕之言,何其戾哉!设法之意,固欲止杀。然子志不伸,岂所以为教?且曰‘曾参杀人,亦不可恕’,是有见於杀人者死,而无见於复雠之义也。杨汪非理杀张审素,而▯、▯杀汪,事▯均等,但以非司寇而擅杀当之,仍矜其志,则免死而流放之可耳;若直杀之,是杨氏以一人而当张氏三人之命,不亦颇乎?

译刑。这样量刑轻重不一致,刑法的公正又寄托在哪里呢。请求天下统一核定赃物估价,以绢每匹计价五百五十为标准。"皇帝下敕依从此议。凡应当追缴的赃物没入公私财产的,依照通常的规定办理。到上元年间,敕令说:"先前依照格文规定,每匹以五百五十价折算绢一匹。从今以后,凡核定赃物数额,应当依照当时的绢价估算,并折合成实际钱数,这样才能符合从宽处理的原则,使其能够长久不变。"

十八年,刑部上奏说天下判处死罪的只有二十四人。

致堂胡氏说:"从表面上看,四海九州这么广大的地域,一年之中判处死罪的只有二十四人,几乎接近刑罚搁置不用的程度了。但从实际情况来论,玄宗用奢侈放纵、安逸享乐的作风来教化统治国家,那么诉讼案件怎能一一都得到公正处理,是非曲直怎能一一都得到辨明;恐怕是徒慕刑罚搁置的虚名,粉饰太平盛世的表象,其中难道没有本应处死却蒙受宽宥的人吗?官吏审案的严酷或宽松,全看君主的好恶而定。君主喜好宽仁,臣下便照着做;君主如此推行,下面的人便跟从。所以《诗经》说:'诱导百姓是很容易的。'如果真想搁置刑罚不用,即使监狱经常空着也是可以做到的。但如果诉讼案件的是非曲直得不到应有的公正裁断,奸猾之人逃脱了应有的诛罚,作恶多端的人躲脱了死罪,而无辜的百姓蒙受冤屈的却很多。所以善于治理国家的人,一定要去除虚华而务求实际,这样才不会被人蒙蔽。"

三十三年,殿中侍御史杨汪被张〇等人所杀。此前,张〇的父亲张审素任〇州都督,有人告发他贪赃枉法,皇帝派杨汪去审查此事。总管董元礼率兵七百人包围杨汪,杀了告发的人,对杨汪说:"好好为张审素奏报就能活命,否则就得死。"恰逢救兵赶到,杀了董元礼。杨汪却上奏说张审素谋反,张审素因此坐罪被斩,家产被抄没。当时张〇和他的弟弟张〇年纪都还小,因连坐被流放岭南;不久逃回来,图谋寻机报仇。三月间,他们亲手把杨万顷杀死在都城,把状表系在斧头上,说明父亲的冤情;又想到江外去杀死与杨万顷共同陷害他们父亲的人,走到汜水时,被有关官府抓获。议论此事的人大多认为这两个儿子的父亲死得冤枉、罪不当死,年幼却能孝烈报父仇,应当加以宽恕;张九龄也想让他们活命。裴耀卿、李林甫认为这样做会破坏国法;皇帝也认为如此,对张九龄说:"孝子的心情,义不顾惜性命;然而如果杀了人还赦免他,这条先例是不能开的。"于是下敕说:"国家设立法律,目的是为了制止杀戮。他们各自伸张作为儿子的心志,谁不是尽孝的人呢!但辗转相互报仇,哪里有个尽头!咎繇制定刑法,法律必须执行。就算是曾参杀了人,也不能宽恕。应当交付河南府杖杀。"士人百姓都为他们感到哀怜。

致堂胡氏说:"复仇原本是人之常情所决定的,也是做人子女的重大义理。有仇不报,那么人伦之道就灭绝了,天理也就沦丧了。所以说:'杀父之仇,不与仇人共处于天地之间;杀君之仇等同杀父之仇。'张审素并未谋反,是被人诬告,杨汪受命前去审查,却轻率地以谋反上报,致使张审素坐罪被斩,这是杨汪的罪过。张〇与张〇痛恨他们父亲死得冤枉,逃亡在外去报仇,他们的过失在于没有到官府去申诉,但他们的心志也是值得怜悯的。张九龄想要宽恕他们,难道不是出于这个道理吗。而裴耀卿、李林甫以及下敕的言辞,又是何等的乖戾啊!设立法律的本意,本来就是想制止杀戮。然而儿子的心志得不到伸张,这难道就是应有的教化吗?况且说'即使是曾参杀了人,也不能宽恕',这是只看到杀人者当死的一面,而没有看到复仇之义的一面。杨汪不合理地杀害了张审素,而张〇、张〇杀了杨汪,两件事情本应等同论处,只是因为他们不是司法官员而擅自杀人应当治罪,再加上怜悯他们的心志,那么免除死罪而流放就可以了;如果直接处死他们,这就等于杨氏以一人性命抵偿张氏三条人命,岂不是太偏颇了吗?"

二十五年,夷州刺史杨〇因贪赃罪当处死,皇帝下令杖责六十,流放古州。左丞相裴耀卿上疏

”

二十五年,夷州刺史杨▯坐赃当死,上命杖之六十,流古州。左丞相裴耀卿上疏,以为:“决杖赎死,恩则甚优;解体受笞,事颇为辱,止可施之徒隶,不当及於士人。”上从之。

大理少卿徐峤奏:“今岁天下断死刑五十八人,大理狱院,由来相传杀气太盛,乌雀不栖,今有鹊巢其树。”於是百官以为几致刑措,上表称贺。

按:《通鉴》纪此事於开元之二十五年,然当时李林甫方用事,崇奖奸邪,屏斥忠直,监察御史周子谅以弹牛仙客杖死殿庐,太子瑛、鄂王瑶、光王琚以失宠被谗,无罪同日赐死,皆是年事也。其为滥刑也大矣,而方以理院鹊巢为刑措之祥,何邪?

天宝初,李林甫为相,起大狱以诬陷异己者,宠任吉温、罗希▯为御史。二人皆随林甫所欲深浅,锻炼成狱,无能自脱者,时人谓之“罗钳吉网”。所杀数十百人。

六载,敕自今以後所断绞、斩刑者,宜削除此条,仍令法官约近例详定处分。 又诏曰:“徒非重刑,而役者寒暑不释械系;杖,古以代肉刑,或犯非巨蠹而捶以至死,其皆免,以配诸军自效。民年八十以上及重疾有罪,皆勿坐。侍丁犯法,原之,俾终养。”

肃宗至德二载,广平王ㄈ克复东京,百官受安禄山父子官者陈希烈等三百馀人,皆素服悲泣请罪。ㄈ以上旨释之,寻勒赴西京。崔器令诣朝堂请罪,如西京百官之仪,然後收系大理、京兆狱。其府县所由、▯承人等受贼驱使追捕者,皆系之。上御丹凤楼,下制:“士庶受官禄,为贼用者,令三司条件闻奏;其因战被虏,或所居密近,因与贼往来者,皆听自首除罪;其子女为贼所污者,勿问。”以礼部尚书李岘、兵部侍郎吕▯为详理使,与御史大夫崔器共按陈希烈等。狱岘以殿中侍御史李栖筠为详理判官,栖筠多务平恕,故人皆怨▯、器之刻深,而岘独得美誉。器、▯上言:“诸陷贼官,背国从伪,准律皆应处死。”上欲从之。岘以为:“贼陷两京,天子南巡,人自逃生。此属皆陛下亲戚或勋旧子孙,今一概以叛法处死,恐乖仁恕之道。且河北未平,群臣陷贼者尚多,若宽之,足开自新之路;若尽诛之,是坚其附贼之心也。《书》曰:‘歼厥渠魁,胁从罔治。’▯、器守文,不达大体。惟陛下图之。”争之累日,上从岘议,以六等定罪:重者刑之於市,次赐自尽,次重杖一百,次三等流、贬。斩达奚▯等十八人於城南独柳树下,陈希烈等七人赐自尽於大理寺,应受杖者於京兆府门。

代宗宝应元年,诏:“制敕与一顿杖者,其数止四十;至到与一顿及重杖一顿、痛杖一顿者,皆至六十。

译,认为:"用决杖来代替死罪,从恩典上说是很优厚的;但脱去衣物受笞刑,是很受羞辱的事情,只可以施加于奴隶身上,不应当施加在士人身上。"皇帝听从了他的意见。

大理少卿徐峤上奏说:"今年天下判处死刑的共五十八人,大理寺的监狱,历来相传说杀气太重,乌雀都不来栖息,如今却有喜鹊在那里的树上筑巢了。"于是百官都认为这几乎达到了刑罚搁置不用的境地,上表称贺。

按:《资治通鉴》把这件事记在开元二十五年,然而当时李林甫正当权,推崇奖掖奸邪之人,排斥打压忠直之士,监察御史周子谅因弹劾牛仙客而被杖打死在殿前廊庑,太子李瑛、鄂王李瑶、光王李琚因失宠被谗言陷害,无罪却在同一天被赐死,这些都是同一年发生的事情。这年滥施刑罚的情况已经很严重了,却把大理寺喜鹊筑巢当作刑罚搁置不用的祥瑞,这是为什么呢?

天宝初年,李林甫任宰相,大兴冤狱来诬陷异己之人,宠信任用吉温、罗希奭担任御史。这两人都根据李林甫想要陷害之人的轻重程度,罗织构陷成案,没有人能够自己脱身,当时人称他们为"罗钳吉网"。他们所杀害的人有几十上百人。

六载,敕令从今以后所判处绞刑、斩刑的案件,应当废除先前决杖再处死的做法,仍命法官依照近来的先例详细拟定处理办法。又下诏说:"徒刑本不是重刑,但服役的人无论寒暑都不解除枷锁束缚;杖刑,古时是用来代替肉刑的,但有的人所犯并非重大恶行却被鞭笞至死,这些人都应当赦免,改为发配各军自效。百姓年满八十岁以上以及患有重病而犯罪的,都不予治罪。侍奉双亲的独子犯法,予以宽宥,让他能终养父母。"

肃宗至德二载,广平王李俶收复东京洛阳,百官中接受安禄山父子所授官职的陈希烈等三百多人,都身穿素服悲泣请罪。李俶依照皇帝旨意释放了他们,不久又命令他们前往西京长安。崔器命令他们到朝堂请罪,仪式如同西京百官的一样,然后再把他们收押进大理寺、京兆府的监狱。那些府县衙役、随从人员等被叛贼驱使追捕百姓的人,也都一并收押。皇帝登上丹凤楼,颁下诏令:"士人百姓接受叛贼授予官职俸禄、为叛贼所用的,命三司分条审理上奏;那些因战乱被叛贼掳获,或所居之地与叛贼相邻,因而与叛贼有所往来的人,都允许他们自首免罪;其中妻女被叛贼玷污的,不予追究。"任命礼部尚书李岘、兵部侍郎吕〇为详理使,与御史大夫崔器共同审理陈希烈等人的案件。李岘任用殿中侍御史李栖筠为详理判官,李栖筠办案多秉持公平宽恕的原则,所以人们都怨恨吕〇、崔器的苛刻严酷,而唯独李岘获得了好名声。崔器、吕〇上奏说:"凡是陷身叛贼的官员,背叛国家投降伪朝,依照律法都应当处死。"皇帝想要听从这个意见。李岘认为:"叛贼攻陷两京,天子南巡避难,人人都是为了逃生。这些人大多是陛下的亲戚或有功勋的旧臣的子孙,如今一概按照叛国的法律处死,恐怕有违仁厚宽恕之道。况且河北尚未平定,群臣中陷身叛贼的人还有很多,如果对这些人宽大处理,就足以为他们打开重新做人的道路;如果全部诛杀,就会更坚定他们依附叛贼的决心。《尚书》说:'只诛杀那些元凶首恶,被胁迫附从的人不予治罪。'崔器、吕〇拘泥于条文,不明白治国的大体。希望陛下仔细斟酌此事。"争论了好几天,皇帝听从了李岘的意见,把罪行分为六等定罪:罪重的在闹市处以刑罚,其次的赐令自尽,再次的重杖一百,其余三等分别流放、贬黜。在城南独柳树下斩了达奚〇等十八人,陈希烈等七人在大理寺被赐令自尽,应当受杖刑的人在京兆府门前受刑。

代宗宝应元年,下诏说:"凡诏敕规定处以一顿杖刑的,杖数最多为四十;至于处以到刑,以及重杖一顿、痛杖一顿的,杖数都最多为六十。一律不得致人于死。"

代宗生性仁厚宽恕,河北、洛阳平定之

并不至死。”

帝性仁恕,河、洛平,诏河北、河东吏民任伪官者,一切不问。得史朝义将士妻子四百馀人,皆赦之。仆固怀恩反,免其家,不缘坐。谏者常讽帝政宽,朝廷不肃。帝笑曰:“艰难时无以逮下,顾刑法峻急,有威无恩,朕不忍也。”即位五年,府县寺狱无重囚。故时,别敕决人捶无数。有司言:“应决重杖之人,令式先无分别。京城知是蠹害,决者多死;外州见流岭南,决不至死。决有两种,法开二门。请详处分。”故有是诏。

德宗建中三年,刑部侍郎班宏奏:“其十恶中谋反、大逆、叛、恶逆四等,请准律用刑;其馀犯别罪合处斩者,今後并请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重杖既是死刑,诸司使不在奏请决重杖限。”敕旨依

贞元八年,敕:“比来所断罪,拘守科条,或至死刑,犹先决杖,处之极法,更此伤残,恻隐之怀,实所不忍。今後罪至死者,先决杖宜停。”

按:鞭扑在有虞为至轻之刑,在五刑之下,至汉文帝除肉刑,始以笞代斩趾,而笞数既多,反以杀人。其後以为笞者多死,其罪不至死者,遂不复笞,而止於徒、流。魏晋以下,笞数皆多,笞法皆重,至唐而後,复有重杖、痛杖之律,只曰一顿,而不为之数,行罚之人得以轻重其手,欲活则活之,欲毙则毙之。夫生之与死,▯楚之与刀锯,亦大有▯矣。今重杖、痛杖之法,乃出入乎生死之▯,而使奸吏因缘为市,是何理也?至於当绞、斩者皆先决杖,或百或六十,则与秦之具五刑何异?建元时始定重杖为死刑,贞元时始令死刑不先决杖,盖革累朝弊法云。

宪宗时,刑部侍郎许孟容等删天宝以後敕为《开元格後敕》。

时李吉甫、李绛为相,吉甫言:“治天下必任赏罚,陛下频降赦令,蠲逋赈饥,恩德至矣。然典刑未举,中外有懈怠心。”绛曰:“今天下虽未大治,亦未甚乱,乃古平国用中典之时。自古欲治之君,必先德化,至暴乱之世,始专任刑法。吉甫之言过矣。”帝以为然。司空于ν亦讽帝用刑以收威柄,帝谓宰相曰:“ν怀奸谋,欲朕失人心也。”

元和八年,诏:“两京、关内、河东、河北、淮南、山南东西道死罪十恶、杀人、铸钱、造印,若强盗持杖劫京兆界中及他盗赃逾三匹者,论如故。其馀死罪皆流天德五城,父祖子孙欲随者,勿禁。”

《唐史 刑法志》论曰:“刑者,政之辅也。政得其道,仁义兴行,而礼让成俗,然犹不敢废刑,所以为民防也,宽之而已。今不隆其本、顾风俗谓何而废常刑,是弛民之禁,启其奸,犹积水而决其防。故自元宗废徒、杖刑,至是又废死刑,民未知德,而徒以为幸也。

译后,下诏对河北、河东在叛军中任伪职的官吏百姓,一律不予追究。俘获史朝义部下将士的妻儿四百多人,都予以赦免。仆固怀恩反叛,赦免了他的家人,不加连坐。有进谏的人常常暗示皇帝的政令过于宽松,导致朝廷法纪不够严肃。皇帝笑着说:"艰难时局没有能力约束下属,如果刑法过于严峻急切,只有威严而没有恩德,朕不忍心这样做。"即位五年,官府县衙及寺院监狱都没有重犯关押。过去,另外用敕令对人施加鞭笞的次数没有限度。有关官员上奏说:"凡是应当处以重杖之刑的人,法令条文原先没有区别对待。京城里的人知道这是危害极大的处罚,受刑的人大多因此而死;外地州郡的人以为是流放岭南,认为受刑不至于死。同样的处罚却有两种不同的结果,这是法律开了两个不同的门径。请求详加规定处理办法。"因此才有了这道诏令。

德宗建中三年,刑部侍郎班宏上奏说:"十恶之中的谋反、大逆、叛、恶逆这四种罪行,请依照律法用刑;其余触犯别的应当判处斩刑的罪行,从今以后一律请改为重杖一顿处死,用来代替极刑。重杖既然属于死刑,各官署使者就不必受奏请才能决重杖这一限制。"皇帝下敕依从此议。

贞元八年,下敕说:"近来所判决的罪案,拘泥于律法条文,有的本应判处死刑,还要先施以杖刑,然后再处以极刑,这样反而使人受到更多的摧残,朕心中恻隐不忍。从今以后应判处死罪的,先施以杖刑的做法应当停止。"

按:鞭刑在虞舜时代属于最轻的刑罚,位列五刑之末,到汉文帝废除肉刑,才开始用笞刑代替斩去脚趾的刑罚,然而笞打的次数一多,反而会打死人。此后因为笞打的人大多致死,那些罪不至死的人,就不再施以笞刑,而改用徒刑、流刑。魏晋以后,笞打的次数都很多,笞刑的规定都很重,到唐朝以后,又有了重杖、痛杖的律法,只说一顿,却不规定具体数目,行刑的人可以随意加轻加重,想让人活就能让人活,想让人死就能让人死。生和死之间,鞭杖和刀锯之间,其实相差是很大的。如今重杖、痛杖之法,正处在生死之间的模糊地带,使得奸猾的官吏借此营私舞弊,这是什么道理呢?至于本应处以绞刑、斩刑的人都先要决杖,有的一百下有的六十下,那和秦朝同时具备五种刑罚又有什么区别?建中年间才开始规定重杖为死刑,贞元年间才开始下令死刑不必先决杖,这大概是革除历朝弊政的做法吧。

宪宗时,刑部侍郎许孟容等人删定天宝以后的敕令编为《开元格后敕》。

当时李吉甫、李绛任宰相,李吉甫说:"治理天下必须运用赏罚,陛下屡次颁降赦令,减免拖欠的赋税、赈济饥荒,恩德已经很深厚了。然而典章刑法没有得到贯彻施行,朝廷内外都产生了懈怠之心。"李绛说:"如今天下虽然还没有大治,但也没有很混乱,正是古代平治国家运用中正法典的时候。自古以来想要治理好国家的君主,必定先施行德化,到暴虐混乱的乱世,才专门任用刑法。李吉甫的话说得过头了。"皇帝认为李绛说得对。司空于頔也暗示皇帝应当用刑法来收揽威权,皇帝对宰相说:"于頔心怀奸谋,是想让朕失去人心啊。"

元和八年,下诏说:"两京、关内、河东、河北、淮南、山南东西道犯死罪的十恶重罪、杀人、私铸钱币、私造官印,以及强盗持械在京兆界内行劫、或其他盗贼所盗赃物超过三匹绢的,依照原来的法律判处。其余死罪都改判流放天德五城,其父祖子孙想要随同前往的,不予禁止。"

《唐史·刑法志》评论说:"刑罚,是政教的辅助手段。政教得当,仁义就能兴起推行,礼让就能形成风俗,然而即使如此也不敢废弃刑罚,这是用来防范百姓的手段,只是要宽缓一些罢了。如今不重视德化的根本、不顾及风俗如何而废除常用的刑罚,这是放松了对百姓的约束,开启了奸邪之门,就好比蓄积了大水却拆掉了堤防。所以自从玄宗废除徒刑、杖刑之后,到这时又废除死刑,百姓还不

”

穆宗时,每有司断大狱,令中书舍人一人参酌而轻重之,号“参酌院”。其後罢之。

大理少卿崔杞奏曰:“国家法度,高祖、太宗定制二百馀年矣。《周礼》正月布刑,张之门闾及都鄙邦国,所以屡丁宁,使四方谨行之。大理寺,陛下守法之司也。今别设参酌之官,有司定罪,乃议其出入,是子夺系於人情,而法官不得守其职。昔子路问政,孔子曰:‘必也正名乎。’臣以为参酌之名不正,宜废。”乃罢之。

文宗时,命尚书省郎官各删本司敕,而丞与侍郎覆视,中书、门下参其可否而奏之,为《太和格後敕》。

太和九年,李训、郑注谋诛宦官不克,仇士良等擒宰相王涯、舒元舆等入左军,被以桎梏,掠拷不胜苦,自诬服,称与李训谋行大逆,尊立郑注。於是以左神策出兵三百人,以李训首引王涯、王▯、罗立言、郭行馀,右神策出兵三百人,拥贾饣束、舒元舆、李孝本献於庙社,徇於两市。命百官临视,腰斩於独柳之下,枭其首於兴安门外。亲属无问亲疏皆死,孩稚无遗,妻子不死者没为官婢。

昭义军节度使刘从谏上表请王涯等罪名,且言:“涯等儒生,荷国荣宠,咸欲保身全族,安肯构逆。训等实欲讨除内臣,两中尉自为救死之谋,遂致相杀;诬以反逆,诚恐非辜。设若宰相实有异图,当委之有司,正其典刑,岂有内臣擅领甲兵,恣行剽劫,延及士庶,横被杀伤,流血千门,僵尸万计,搜罗枝蔓,中外恫疑。臣欲身诣阙庭,面陈臧否,恐并陷孥戮,事亦无成。谨当修饬封疆,训练士卒,内为陛下心腹,外为陛下藩垣,如奸臣难制,誓以死清君侧!”士良等甚惮之。

武宗时,诏:“窃盗赃满千钱者死。”

故时,窃盗无死,所以原民情迫於饥寒也。武宗有此令,宣宗立,乃罢之。会昌五年制节文:“据律,已去任者,公罪流以下,勿论。公罪之条,情有轻重,苟涉欺诈,岂得勿论?向後公罪有情状难恕,并不在勿论之限。”

宣宗时,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格敕,为《大中刑律统类》诏刑部颁行之。

大中五年,敕:“今後有官典犯赃及诸色取受,但是全未发觉以前能经官陈首,即准律文与

译知道感恩德化,反而白白以此为侥幸。"

穆宗时,每逢有关官员判决重大案件,就命一名中书舍人参与斟酌轻重,称为"参酌院"。此后就废除了这个做法。

大理少卿崔杞上奏说:"国家的法度,是高祖、太宗制定的,已经施行两百多年了。《周礼》规定正月要公布刑法,张挂在城门里巷以及都城边邑、诸侯邦国,这是为了反复叮咛告诫,使四方百姓谨慎遵行。大理寺,是陛下掌管法律的官署。如今另外设置参酌之官,有关官员定了罪,却要另外议论其中的出入之处,这是把定罪量刑之权系于人情之上,而使法官不能坚守自己的职责。从前子路问为政之道,孔子说:'必须先正名分。'臣认为参酌这个名分不正当,应当废除。"于是废除了这个做法。

文宗时,命尚书省各部郎官分别删定本司的敕令,而由丞与侍郎覆核审查,中书省、门下省参酌其可否之后再上奏,编成《太和格后敕》。

太和九年,李训、郑注谋划诛杀宦官没有成功,仇士良等人擒获宰相王涯、舒元舆等人押入左神策军营,给他们戴上刑具,拷打得他们不堪忍受痛苦,于是自己诬服认罪,声称与李训合谋图行大逆之事,尊立郑注为帝。于是左神策军派出三百名士兵,由李训带头引出王涯、王〇、罗立言、郭行馀,右神策军派出三百名士兵,押解贾饣束、舒元舆、李孝本献于太庙社稷,在长安东西两市游街示众。命百官前往观看,在独柳树下腰斩,将他们的首级悬挂在兴安门外示众。他们的亲属无论亲疏都被处死,连年幼的孩子都不放过,妻子儿女没有被处死的也被没收为官府的婢女。

昭义军节度使刘从谏上表为王涯等人辩白罪名,并且说:"王涯等人是儒生,蒙受国家的荣宠恩宠,都只想保全自身和家族,怎么肯谋逆作乱。李训等人确实是想要铲除宦官,左右两神策中尉是为了自救而谋划反击,于是酿成互相残杀;却诬陷他们谋反,实在恐怕是冤枉了他们。假设宰相真有谋反的图谋,也应当交给有关官署,依照正常的法典处置,岂能让宦官擅自率领甲兵,肆意抢掠杀戮,牵连到士人百姓,无辜遭受杀害,血流千家万户,尸体成堆多达千万,搜捕株连范围广泛,朝廷内外人人自危、疑惧不安。臣本想亲自前往朝廷,当面陈述是非曲直,又恐怕连累家眷一同遭受灭族之祸,事情也无法成功。臣现在谨当整顿边防,训练士卒,对内做陛下的心腹,对外做陛下的屏障,如果奸臣难以制服,臣誓死清除君主身边的奸邪!"仇士良等人对他十分忌惮。

武宗时,下诏说:"偷盗赃物达到一千钱的判处死刑。"

以前,偷盗之罪不判死刑,是因为体谅百姓受饥寒所迫的情由。武宗颁布了这条法令,宣宗即位后,就废除了它。会昌五年制文节文说:"依照律法,已经离任的官员,公罪流刑以下的,不再追究。公罪的条款,情节有轻有重,如果涉及欺诈,怎能不予追究?从今以后公罪中情节难以宽恕的,一律不在不予追究的范围之内。"

宣宗时,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〇按照刑律分类立目并附以格敕,编成《大中刑律统类》,皇帝下诏命刑部颁行天下。

大中五年,敕令说:"从今以后有官吏经手之人犯有贪赃罪以及各种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只要是在事情完全没有被发觉之前能主动到官府自首陈明的,就依照律文……"(原文至此中断)

减等;如知事发,已有萌肇,虽未被追捕勘问,亦不许陈首之限。”

七年,敕:“法司断罪,每脊杖一下,折法杖十下;臀杖一下折笞杖五下,则吏无逾制,法守常规。”

译减一等处罚;如果知道案发已经露出苗头,即使尚未被追捕审问,也不适用主动自首的限制条件。

七年,皇帝下敕令:“司法官员判罪,每一脊杖折算为法杖十下;每一臀杖折算为笞杖五下,这样官吏就不会超越制度,执法遵守常规。”

八年,敕:“估绢结赃,天下一例,依上都以一千一百九十文为陌,计赃绢一匹。”

僖宗乾符四年,敕:“法律有去任勿论之条,颇为侥幸。今後应州县官更所犯诸罪,五年之後去任,勿论;五年内,同见任官例追收,据事定例。”

梁太祖开平四年,中书门下奏:“新删定《令》三十卷,《式》二十卷,《格》一十卷,《律》并《目录》十三卷,《律疏》三十卷,共一百三卷,请目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颁下施行。”从之。

後唐庄宗同光二年,刑部及御史台奏废伪梁《新格》,行本朝旧章。今集众商量,《开元格》多是条流公事,《开成格》关於刑狱,今欲且请行《开成格》从之。

三年,大理寺奏:“准《断狱律》,诸立春後秋分以前,不得奏决死刑,违者徒一年。今寺司相次有案牍,若准律文,候秋分後申奏,必虑刑狱迟滞者。”诏曰:“刑以秋冬,虽关恻隐;罪多连累,翻虑淹延。若或十人之中止於一夫抵罪,岂可以轻附重,禁锢逾时!言念哀矜,又难全废。其诸司囚徒,罪无轻重,并宜各委本司据罪详断,轻者即时疏理,重者候过立春,至秋分然後行法。如是事系军机,须行严令,或谋为逆恶,或蕴蓄奸邪,或行劫杀人,难於留滞,并不在此限。”

明宗天成二年,大理寺奏:“按《断狱律》,诸死罪不待覆奏报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伏以人命至重,死不再生。近年以来,全不覆奏,或蒙赦宥,已被诛夷。乞敕所司,应在京有犯极刑者,令决前、决日各一覆奏,听进止;有凶逆犯军令者,亦详临时一覆奏。”奉敕依。

容斋洪氏《随笔》曰:“五代之际,时君以杀为嬉,视人命如草芥,唐明宗颇有仁心,独能斟酌悛救。天成三年,京师巡检军使浑公儿口奏,有百姓二人,以竹竿习战斗之事。帝即传宣令付石敬塘处置,敬塘杀之。次日,枢密使安重诲敷奏,方知悉是幼童为戏。下诏自咎,以为失刑,减常膳十日,以谢幽冤;罚敬塘一月俸;浑公儿削官,杖脊、配流登州;小儿骨肉,赐绢五十匹,粟麦各百石,便令如法埋葬。仍戒诸道州府,凡有极刑,并须子细裁遣。此事见《旧五代史》,《新书》去之。”

长兴四年,大理正张仁▯彖奏:“伏见诸道州府刑杀罪人,虽有骨肉寻时,不容收瘗,皆给丧葬行人皆於城外,或残害尸▯,多致邀求。准《狱官令》,诸大辟罪,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诀,宣告犯状,日未後行刑。注云:“决之经宿,所司即为埋瘗;若有亲故,亦任收葬。又条,诸囚死无亲戚者,官给棺,於官地埋瘗,置砖铭於圹内,立牌於冢上,书其姓名。

译八年,敕令:“计算绢帛的赃物价值,天下统一标准,依照上都的规定,以一千一百九十文作为一陌(一百文),折算为一匹赃绢。”

僖宗乾符四年,敕令:“法律中有‘离任后不再追究’的条文,很容易被人钻空子。从今以後,凡是州县官所犯的各种罪行,若在离任五年之後才发现,不予追究;五年之内,按照现任官员的先例追究收捕,根据情节确定处理方式。”

梁太祖开平四年,中书门下上奏:“新删定的《令》三十卷、《式》二十卷、《格》一十卷、《律》并《目录》十三卷、《律疏》三十卷,共计一百三卷,请命名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颁行天下施行。”皇帝准奏。

後唐庄宗同光二年,刑部及御史台上奏,请求废除伪梁的《新格》,施行本朝的旧法典章。如今召集众人商议,《开元格》大多是有关公事条例的内容,《开成格》则关涉刑狱之事,现在打算暂且请求施行《开成格》。皇帝准奏。

同光三年,大理寺上奏:“依照《断狱律》,凡是立春之後、秋分以前,不得奏请决处死刑,违反的要判处徒刑一年。如今大理寺陆续有案件积压,如果依照律文,等到秋分之後才申报奏请,恐怕会使刑狱案件拖延滞留。”皇帝下诏说:“在秋冬季节行刑,虽然体现了怜悯之心;但罪犯之中多有牵连之人,反而令人担忧案件拖延。倘若十个人当中只有一人真正应当抵罪,又怎能以轻罪之人陪同重罪之人,被长期关押!念及应当怜恤,又难以完全废除此制。凡各司囚犯,不论罪行轻重,都应交由本司依据罪行详细审断,罪轻的立即予以疏理释放,罪重的等过了立春,到秋分之後再执行刑罚。如果是事关军机、必须严令施行的,或是图谋叛逆作恶的,或是蓄意奸邪的,或是行劫杀人的,难以拖延滞留的,都不在此限制之内。”

明宗天成二年,大理寺上奏:“按《断狱律》,凡是死罪未等覆奏批复就擅自处决的,判处流放二千里;即便奏报之後应当处决的,也要等三日才能行刑,如果期限未满就行刑的,判处徒刑一年。臣以为人命至关重大,一死便不能复生。近年以来,完全不进行覆奏,有的本应蒙受赦免宽宥,却已经被处死。请求敕令有关部门,凡在京城内犯有死罪的,在判决前、判决当日各覆奏一次,听候裁决;有凶恶悖逆、触犯军令的,也要详审之後临时覆奏一次。”奉敕准奏依行。

容斋洪氏《随笔》说:“五代之时,当时的君主把杀戮当作儿戏,视人命如同草芥,唐明宗却颇有仁心,唯独能够斟酌情理、悔改补救。天成三年,京师巡检军使浑公儿口头奏报,说有两个百姓拿竹竿演习格斗之事。皇帝当即传旨交给石敬塘处置,石敬塘便将二人杀了。第二天,枢密使安重诲详细奏报,这才知道原来是幼童在嬉戏玩耍。皇帝下诏自责,认为是错误用刑,减少日常膳食十天,以此告慰冤魂;罚石敬塘俸禄一个月;浑公儿被削去官职,杖打脊背,流放到登州;对被杀小儿的家属,赐绢五十匹、粟麦各一百石,命令依法予以安葬。并且告诫各道州府,凡有死刑案件,都必须仔细审慎处理裁决。这件事记载在《旧五代史》中,《新五代史》却把它删去了。”

长兴四年,大理寺正张仁彖上奏:“臣见各道州府处死犯人之後,即便有家属亲属在旁,也不允许立即收殓埋葬,都要交给专门负责丧葬的行人在城外办理,有的甚至残害尸体,大多是为了索取钱财。依照《狱官令》,凡判处死刑的,都要由官府供给酒食,允许亲属故旧前来告别,宣读犯罪情状,等到白天过後才行刑。注文说:处决之後过了一夜,主管部门就应当为其收殓埋葬;如果有亲属故旧的,也听任他们收殓安葬。另有条文规定,凡囚犯死後没有亲属的,由官府供给棺木,在官地埋葬,在墓穴内放置砖刻的铭文,在坟上立牌,写明其姓名。请求依照法令指挥施行。”皇帝准奏。

闽主王曦想要杖打御史中丞,谏议大夫郑元弼进谏说:“古时候刑罚不加于大夫,御史中丞是百官的表率,怎

请依令指挥。”从之。

闽主曦欲杖御史中丞,谏议大夫郑元弼谏曰:“古者刑不上大夫,中丞,仪刑百辟,岂宜加之▯楚!”乃释之。

致堂胡氏曰:“庶人贫贱,不能备礼,故不责以行礼;大夫尊贵,不可加刑,故不使之受刑。非固欲然,因其势也。贾谊得圣人之意,故引投鼠忌器之喻,自是汉不加刑於大臣,大臣有罪,皆自杀。而临川王氏反此义为之说曰:‘礼,不可以庶人为下而不用;刑,不可以大夫为上而不施。’其意非为化民成俗而兴礼教也,直欲杀戮故老以制异己耳,岂非邪说害义之大乎!以区区之闽,无道之曦,犹能为郑元弼正论而自屈;谈经佐王,乃祖韩非、商鞅之术,曾元弼之不若,而世犹尊信之。何哉!”

晋天福十二年,敕:“应天下凡关强盗捉获,不计赃物多少,按验不虚,并宜处死。”

时四方盗贼多,朝廷患之,故重其法,仍分命使者捕。逐苏逢吉自草诏意云:“应贼及四邻同保,皆全族处斩。”众以为:“盗犹不可族,况邻保乎?”逢吉固争,不得已,但省去“全族”字。由是捕贼使者张令柔杀平阴十七村民。逢吉为人文深好杀,在河东幕府,尝令帝静狱祈福,逢吉尽杀狱囚还报。

汉法既严,而侍卫都指挥使史弘肇尤残忍,宠任孔目官解晖,凡入军狱者,使之随意锻炼,无不自诬。及三叛连兵,民▯震动惊讹,弘肇掌部禁兵,巡逻京城,得罪人,不问情轻重,於法如何,皆专杀不请,或决口、断舌、▯筋、折胫,无虚日,虽奸盗屏息,而冤死者甚众。

周太祖广顺二年,敕:“民有诉讼,必先历县州及观察使处决,不直,乃听诣台省。或自不能书牒,倩人书者,必书所倩姓名、居处;若无可倩,听执素纸。所诉必须已事,无得挟私妄诉。”

世宗显德四年,中书门下奏:“准宣,法书行用多时,文意古质,条目繁细,使人难会,兼前後敕格,差缪重叠,亦难详究。宜令中书门下并行删定,务从简要,所贵天下易为颁行者。伏以今奉制旨删律令之书,求政理之本,经圣贤之损益,为今古之章程,历代以来谓之彝典。朝廷之所行用者,《律》一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开成格》一十卷、《大中统类》一十二卷,及皇朝制敕等。折狱定刑,无出於此。律令则文辞古质,看览者难以详明;格敕则条目繁多,俭阅者或有疑误。加以边远之地,贪猾之徒,缘此为奸,浸以成弊。方属盛明之运,宜伸画一之规,所冀民不陷刑,吏知所守。臣等商量,望准圣旨施行,仍差侍御史知杂事张▯等十人编集新格,敕成部帙。

译么能对他施加杖刑呢!”于是就放了他。

致堂胡氏说:“庶人贫贱,不能具备完整的礼仪,所以不用礼法来要求他们;大夫尊贵,不可对他们施加刑罚,所以不让他们受刑。这并非本来就要如此,而是根据各自的地位形势而定。贾谊领会了圣人的用意,所以才引用‘投鼠忌器’的比喻,从此汉代不对大臣施加刑罚,大臣有罪,都是自杀了事。而临川王氏却反其义而论说:‘礼,不能因为庶人地位低下就不施用于他们;刑,不能因为大夫地位尊贵就不施加于他们。’他的用意并非为了教化百姓、成就风俗而弘扬礼教,只是想要杀戮元老重臣以铲除异己罢了,这难道不是邪说害义中最严重的吗!凭闽国这样弹丸之地、王曦这样无道之君,尚且能够因郑元弼的正论而自行屈服;那些谈经论道、辅佐君王的人,却奉行韩非、商鞅的权术,竟连郑元弼都不如,而世人还尊崇信奉他们。这是为什么呢!”

晋天福十二年,敕令:“凡天下所有涉及强盗被捕获的案件,不论赃物多少,只要查验属实,一律处死。”

当时四方盗贼众多,朝廷深以为患,所以加重了法律的严厉程度,并分派使者前去捕捉。苏逢吉自己起草诏书内容说:“凡是盗贼以及四邻同保之人,都要全族处斩。”众人认为:“盗贼尚且不应灭族,何况是邻保之人呢?”苏逢吉坚持争辩,不得已,只是删去了“全族”二字。因此捕贼使者张令柔杀害了平阴十七个村的百姓。苏逢吉为人心思深沉、喜好杀戮,在河东幕府任职时,曾经命人让皇帝清理监狱囚犯以祈福,苏逢吉却把狱中囚犯全部杀光回来复命。

後汉的法律已经很严酷,而侍卫都指挥使史弘肇尤其残忍,他宠信任用孔目官解晖,凡是被关入军狱的人,都任由解晖随意折磨拷打,没有不屈打成招的。等到三处叛乱连兵而起,百姓人心震动惊惶不安,史弘肇执掌部下禁兵,在京城巡逻,抓获罪犯後,不问情节轻重、是否符合法律,都擅自处死而不加请示,有的处以割口、断舌、抽筋、折断小腿的酷刑,没有一天间断,虽然使得奸盗之徒因惧怕而收敛,但被冤枉致死的人也非常多。

周太祖广顺二年,敕令:“百姓有诉讼案件的,必须先经过县、州以及观察使处审理裁决,如果认为判决不公正,才允许到台省申诉。有的人自己不会写状纸、请人代写的,必须在状纸上写明代写人的姓名、住址;如果没有人可以代写,就允许呈交空白的纸张。所诉的必须是已经发生的事情,不得挟带私怨、虚妄告状。”

世宗显德四年,中书门下上奏:“依据圣旨,现行的法律条文使用时间已久,文辞古朴,条目繁琐细密,使人难以理解,加上前後的敕令格例,参差错乱、重复交叠,也难以详细考究。应当命中书门下一并加以删定,务求简明扼要,以便于天下颁行遵守。臣等认为,如今奉旨删定律令之书,探求政治治理的根本,历经圣贤的增删损益,作为古今的规章制度,历代以来称之为常法典章。朝廷现今施行使用的,有《律》一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开成格》一十卷、《大中统类》一十二卷,以及本朝的制敕等。断决案件、确定刑罚,都不出这些法典的范围。律令的文辞古朴,阅览的人难以详细明了;格敕的条目繁多,查阅的人有时也会产生疑惑差误。加上边远地区,有贪婪狡猾之徒,借此作奸犯科,逐渐形成弊端。正当政治清明兴盛之时,应当申明统一的规范,希望能使百姓不至于误陷刑网,官吏也知道所应遵守的准则。臣等商议,希望依照圣旨施行,并派遣侍御史知杂事张昭等十人编集新的法律条格,编成之後汇集成书。律令中有难以理解的地方,就随文加以训释;格敕中有繁杂重复的地方,就随事加以删除。只求道理明晰、文字简省,并且要直接明了、容易理解。其中如果有轻重失当、适合古代而不适合当今的地方,

律令之有难解者,就文训释;格敕之有繁杂者,随事删除。止要诣理省文,兼且直书易会。其中有重轻未当,便於古而不便於今,矛▯相攻,可於此而不可於彼,尽宜改正,无或率拘。候编集毕日,委御史台、尚书省四品以上官及两省五品以上官参详可否,送中书门下议定,奏取进止。”从之。至五年七月七日,中书门下及兵部尚书张昭远等奏:“其所编集,勒成一部,别有目录,凡二十一卷,目之为《大周刑统》,伏请颁行天下,与律疏令式通行。其《刑法统类》、《开成格》编敕等,采掇既尽,不在法司行使之限,自来有宣命指挥公事及三司临时条法,州县见今施行,不在编集之数。应该京百司公事,逐司各有见行条件,望令本司删集,送中书门下详议闻奏者。”奉敕宜依。

五年,敕:“州县自长官以下,因公事行责情杖,量情状轻重,用不得过臀杖十五;因责情杖致死者,具事由闻奏。”又敕:“诸盗经断後仍更行盗,前後三犯,并曾经官司推问伏罪者,不问赦前後、赃少多,并决杀。”

容斋洪氏《随笔》曰:“周世宗英毅雄杰,以衰乱之世,区区五六年▯,威武之声,震慑夷夏,可谓一时贤主,而享年不及四十,身没半岁,国随以亡。固天方授宋,使之驱除。然考其行事,失於好杀,周法太严,群臣职事,小有不举,往往▯之极刑,虽素有才▯声名,无所开宥,此其所短也。▯居正《旧史 纪》载翰林医官马道元进状,诉寿州界被贼杀其子,获正贼见在宿州,本州不为勘断。帝大怒,遣窦仪乘驿往按之。及狱成,坐族死者二十四人。家仪奉辞之日,帝旨甚峻,故仪之用刑,伤於深刻,知州赵砺坐除名。此事本只马氏子一人遭杀,何至於族诛二十四家,其他可以类推矣(见《窦仪传》)。

又曰:“周世宗用法太严,予既书於《续笔》矣。▯居正《旧史》记载其事甚备,而欧阳公多芟去。今略记於此。樊爱能、何徽以用兵先溃,军法当诛,无可言者。其他如宋州巡检供奉官竹奉▯以捕盗不获,左羽林大将军孟汉卿以监纳取耗,刑部员外郎陈渥以检田失实,济州马军都指挥使康俨以桥道不谨,内供奉官孙延希以督修永福殿而役夫有就瓦中啖饭者,密州防御副使侯希进以不奉使者命检视夏苗,左藏库使符令光以造军士衤复襦不办,楚州防御使张顺以隐落税钱,皆抵极刑,而其罪有不至死者。”

宋太祖皇帝建隆三年,定大辟详覆法。

上惩五代藩镇专杀之弊,初令诸州奏大辟案,委刑部详覆;既又令诸州录参与司法掾同断狱。

二月,诏曰:“王者禁人为非,乃设法令,临下以简,必务哀矜。

译或者相互矛盾、适用于此处而不适用于彼处的地方,都应当加以改正,不可草率因循。等到编集完毕之日,交由御史台、尚书省四品以上官员以及两省五品以上官员共同详加审议是否可行,再送交中书门下商议决定,奏请皇帝裁决。”皇帝准奏。到显德五年七月七日,中书门下以及兵部尚书张昭远等人上奏:“所编集的法典,已勒成一部,另有目录,共二十一卷,命名为《大周刑统》,恳请颁行天下,与律疏、令、式一并通行使用。其中的《刑法统类》、《开成格》以及编敕等,其中内容既已全部采录,不再作为司法机关行使的依据;自来有宣命指挥的公事以及三司临时制定的条法,州县现今正在施行的,不在此次编集的范围之内。至于应属京城各官署的公事,各衙门各自有现行的条例,希望命本司加以删定汇集,送交中书门下详细审议後上奏。”奉敕准依此办理。

显德五年,敕令:“州县自长官以下,因公事施行责情杖时,应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用杖不得超过臀杖十五下;如因责情杖打致死的,要具报事情缘由上奏朝廷。”又敕令:“凡盗贼经过判决处罚後又再次行窃,前後共三次犯案,并且都曾经官府审问认罪的,不论是在赦免之前还是之後、不论赃物多少,一律处死。”

容斋洪氏《随笔》说:“周世宗英明果毅、雄才大略,凭借衰乱之世,短短五六年间,威武的声名,震慑华夏夷狄,可以说是一代贤明的君主,然而享年不到四十岁,他去世还不到半年,国家也随之灭亡。这本是上天正要将天下授予宋朝,让周世宗来为宋朝扫清障碍。但是考察他所行之事,有过于喜好杀戮的缺失,周朝的法律过于严酷,群臣办理公事,稍有不当,往往就被处以极刑,即便本来素有才能名望,也毫不宽恕,这是他的短处。薛居正《旧五代史》记载,翰林医官马道元上奏,诉说在寿州境内他的儿子被贼人所杀,抓获了真正的凶手,人还关在宿州,但本州却不加以审理判决。皇帝大怒,派遣窦仪乘驿马前去审查此案。等到案件审结,因此案而被株连处死的竟有二十四人。窦仪出发领命的那一天,皇帝的旨意十分严厉,所以窦仪用刑,就流于苛刻深重,知州赵砺因此被判除名。这件事本来只是马氏一个儿子被杀,怎么会牵连到二十四家被灭族呢,其他类似的事情也就可以由此类推了(见《窦仪传》)。”

又说:“周世宗用法过于严苛,我已经在《续笔》中记述过了。薛居正的《旧五代史》记载这些事情十分详尽,而欧阳修先生大多都删去了。现在在这里略作记录。樊爱能、何徽因为带兵先行溃逃,按军法应当处死,没有什么可说的。其他如宋州巡检供奉官竹奉璘因捕盗不力而未能抓获,左羽林大将军孟汉卿因监督纳粮时克扣损耗,刑部员外郎陈渥因勘核田亩有误,济州马军都指挥使康俨因桥梁道路失于修整,内供奉官孙延希因监督修建永福殿而有役夫在瓦片中拌饭吃,密州防御副使侯希进因未遵奉使者之命检视夏苗,左藏库使符令光因赶制军士的夹衣未能办成,楚州防御使张顺因隐匿遗漏税钱,都被处以极刑,然而他们的罪行还够不上死罪。”

宋太祖皇帝建隆三年,制定了大辟死罪案件的详细复核制度。

皇帝鉴于五代时藩镇擅自专杀的弊端,起初命令各州凡奏报大辟死罪案件,都要交付刑部详加复核;随後又命令各州的录事参军与司法掾一同审断案件。

二月,皇帝下诏说:“王者禁止人们做坏事,于是设立法令,治理下民要力求简明,必须务求怜恤宽恕。世道处在乱离之时,就要用严厉手段加以纠正;百姓知道廉耻、知所归正之後,就要用宽厚之政加以救济。窃盗案件的发生,本来并非严重的祸害。近来朝廷所定制度,处罚重于律文的规定,这很不符合爱护百姓的本意。从今以後,凡窃盗赃物满足陌五贯的,才处死。”

唐代建中年间所定的法令,窃盗赃物满三匹的处死。会昌年间

世属乱离,则纠之以猛;人知耻格,则济之以宽。窃盗之生,本非巨蠹。近朝立制,重於律文,甚非爱人之旨。自今窃盗赃满五贯足陌者死。”

唐建中定令,窃盗满三匹者死。会昌之後,窃盗赃钱一贯以上抵极法。大中初,以其太重,复遵建中之制。汉乾▯以来,用法严急,民盗一钱者死。周太祖深惩其弊,定令窃盗赃满三匹弃市。建隆二年,增为钱三千,陌以八十为限。至是,又有是诏法,益宽矣。

容斋洪氏《随笔》曰:“国朝削并僭伪,救民水火之中,然亦有因仍旧弊,未暇更张者,故须赖於贤士大夫昌言之。江左初平,太宗选张齐贤为江南西路转运使,谕以民▯不便事,令一一条奏。先是诸州罪人多锢送阙下,缘路非理而死者,常十五六。齐贤至蕲州,见南剑州吏送罪人,索得州帖视之,二人皆逢贩私盐者,为荷盐笼得盐二斤;又六人皆尝见贩盐而不告者,并黥决传送,而五人已死於路。江州司理院自正月至二月,经过寄禁罪人,计三百二十四人。建州民二人,本田家客户,尝於主家塘内,以锥刺得鱼一斤半,并杖脊、黥面,送阙下。齐贤上言:‘乞俟至京,择官虑问,如显有负屈者,本州官吏量加惩罚。自今只令发遣正身。’及虔州,送三囚,尝市得牛肉,并家属十二人悉诣阙,而杀牛贼不获,齐贤悯之,即遣其妻子还。自是江南送罪人者减大半。是皆相循习所致也,一贤改为,其利民如此。”

三年,定折杖法。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常行官杖如周显德五年制,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徒、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决而不役。

四年,判大理寺窦仪上重定《刑统》三十卷,削去令、式、宣、敕一百九十条,增入制敕十五,又录律内馀律准此者凡四十四条,附於《名例》之次。後别取格令宣敕之削出及後来续降要用者,凡一百六条,编为四卷,曰《新编敕》。其▯革一司、一务、一州、一县之内类不在焉。诏与《刑统》并刊行。仪等酌参轻重,尤为详备,世称其平允。是後削平诸国,州府皆颁下之。

开宝二年五月,上以暑气方盛,深念缧系之苦,乃下手诏:“两京、诸州,令长史督掌狱掾五日一检视,洒扫狱户,洗涤▯丑械。

译以後,窃盗赃钱一贯以上的就要处以极刑。大中初年,因为这个标准太重,又恢复了建中年间的制度。後汉乾祐年间以来,用法严酷急切,百姓盗窃一文钱都要处死。周太祖深深惩治这种弊端,定下法令,窃盗赃物满三匹的弃市。建隆二年,增至钱三千,陌以八十文为限。到此时,又有这道诏令法度,就更加宽和了。

容斋洪氏《随笔》说:“本朝削平各地割据的伪政权,将百姓从水深火热之中拯救出来,然而也有因循沿袭旧弊、未能及时更改的地方,所以还是要依靠贤良的士大夫直言进谏。江南刚刚平定,太宗选拔张齐贤担任江南西路转运使,晓谕他把百姓不便利的事情,逐条奏报朝廷。此前各州的罪犯大多被戴上枷锁押送到京城,沿途因非正常原因死亡的,常常达到十之五六。张齐贤到达蕲州,看见南剑州的官吏押送罪犯,索取州府文书查看,见是两个贩卖私盐的人,因为挑着盐筐得盐二斤而获罪;又有六个人,都是曾经看见有人贩盐却未加告发,一并被处以黥面、杖打之後押送,而其中五人已经死在路上。江州司理院从正月到二月,经过寄押关禁的罪犯,共计三百二十四人。建州有两个百姓,本是佃农客户,曾在主人家的池塘里用锥子刺得鱼一斤半,就被处以杖打脊背、黥面之刑,押送京城。张齐贤上奏说:‘请等他们到京城後,选派官员详细审问,如果确实有蒙受冤屈的,请对本州官吏酌情加以惩处。从今以後只需押送本人前来即可。’到了虔州,押送三名囚犯,是因为曾在市上买了牛肉,连同家属共十二人全都要押赴京城,而真正宰杀耕牛的贼人却未能抓获,张齐贤怜悯他们,当即遣送他们的妻子儿女回乡。从此以後,江南押送罪犯的数量减少了大半。这都是相沿成习所导致的弊端,一位贤者加以改正,其惠及百姓竟能如此。”

建隆三年,制定了折杖法。凡流刑共分四等: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流二千里,脊杖十七;以上都另加配役一年。徒刑共分五等: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徒二年,脊杖十七;徒一年半,脊杖十五;徒一年,脊杖十三。杖刑共分五等:杖一百,臀杖二十;杖九十,臀杖十八;杖八十,臀杖十七;杖七十,臀杖十五;杖六十,臀杖十三。笞刑共分五等:笞五十,臀杖十下;笞四十、三十,臀杖八下;笞二十、十,臀杖七下。常用的官杖依照周显德五年的制度,长三尺五寸,大头宽不超过二寸,厚度以及小头直径不得超过九分。徒刑、流刑、笞刑都通用常行杖,判处徒刑的只行杖刑而不再服劳役。

建隆四年,判大理寺窦仪进呈重新修订的《刑统》三十卷,删去了令、式、宣、敕中一百九十条,增补了制敕十五条,又摘录律文中可以援引比照的条文共四十四条,附在《名例》篇之後。後来另外摘取格、令、宣、敕中删除的内容以及後来陆续颁布的常用条文,共一百零六条,编为四卷,称为《新编敕》。至于那些只涉及一司、一务、一州、一县范围内特殊事务的条文类别,则不在收录之列。皇帝下诏令与《刑统》一并刊印施行。窦仪等人斟酌参照轻重,处理得尤为详尽周备,世人称赞其公平允当。此後陆续平定各割据政权,各州府都颁发施行了这部法典。

开宝二年五月,皇帝因为暑气正盛,深深挂念在押囚犯的痛苦,于是下达亲笔诏书:“两京以及各州,命长史督促狱掾每五日检查视察一次,打扫清洁牢房,洗涤刑具枷锁。贫穷无以自给的囚犯供给饮食,患病的供给医药。轻罪关押的小案件,要立即判决遣散,不得拖延滞留。”从此以後,每年仲夏时节必定重申这道诏令,以此告诫官吏。

开宝八年三月,有关部门上报:“从开宝三年到现在,诏令宽宥的死罪囚犯共有四千一百零八人。”皇帝十分留意刑罚之事,怜悯无辜之人,曾经阅读《尚书·虞书》,感叹道:“尧舜之时,四凶之罪也只是流放驱逐。为什么近代刑法的罗网竟如此

贫不自存者给饮食,病者给医药。轻系小罪,即时决遣,无得淹滞。”自是,每岁仲夏必申明是诏,以诫官吏。

八年三月,有司言:“自三年至今,诏所贷死罪凡四千一百八人。”上注意刑辟,哀矜无辜,尝读《虞书》,叹曰:“尧舜之时,四凶之罪止从投窜。何近代宪网之密邪!”盖有意於措刑也。故自开宝以来,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贷其死云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改司寇参军为司理参军,以司寇院为司理院,令於选部中选历任清白、能折狱辨讼者为之,秩满,免选赴集。又置判官一员,委诸州於牙校中择▯局晓法律高赀者为之,给以月俸,秩满,上其殿最,以定黜陟。有逾滥者,坐长吏以下。其後又诏诸州察司理参军有不明推鞫,致刑狱淹滞,具名以闻;蔽匿不举者,罪之。是岁,命有司取国初以来敕条,纂为《太平兴国编敕》十五卷,行於世。太平兴国时,始用士人为司理判官。

六年,诏:“自今长吏每五日一虑囚,情得者即决之。”诏:“自今系囚如证左明白而捍拒不伏合讯掠者,集官属同讯问之,勿令胥吏拷决。”上颇虑天下有滞狱,复建三限之制:大事四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有不须追捕而易决者,不过三日。

九年三月,令诸州十日一具囚帐及所犯罪名、禁系日数以闻,刑部专加纠察。

时上阅诸州所奏囚簿,有禁系至三百人者,乃下诏申严淹狱之戒。令今後门留、寄禁、取保在外并邸店养疾人等,并准禁囚例件析以闻。其鞫狱违限及可断不断、事小禁系者,有司奏▯之。

六月,诏遣殿中侍御史李范等四十人分往江南、江浙、西川、荆湖、岭南等道按问刑狱。情得者,即决之。若须证逮者,并具狱、论如律。吏之弛怠者,劾其罪以闻。其临事强明、刑狱无滞者,亦以名来上。

十年五月,令窃盗满十贯者,奏裁;七贯,决杖、黥面、隶本城;五贯,配役三年;三贯,二年;一贯,一年。他如旧制。

九月,诏:“自今京朝、幕职、州县官,并须习读律令格式。秩满至京者,当加试问,其全不明习者,量加殿罚。”

淳化元年,令刑部定置详覆官五员,专阅天下所上案牍,勿复公遣鞫狱。置御史台推勘官二十人,并以京朝官充。若诸州有大狱,则乘传就鞫狱。辞日,上必临遣谕旨曰:“无滋蔓,无留滞。”或赐以装钱。还,必召见,问以所推事状,著为彝式。

二年二月,判司天监苗守信等,请正月一日及每月八日,太岁、三元、天赦日及上庆诞日,皆不断极刑。事下有司。有司言:“晋天福七年诏书,应大辟罪,遇大祠、冬正、受朝、立春、立夏及大雨雪并不论决。

译严密呢!”大概是有意想要减省刑罚。所以从开宝年间以来,凡是所犯死罪而情节并非深重危害的,大多被宽宥而免除死刑。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将司寇参军改为司理参军,把司寇院改为司理院,命令在选官部门中挑选历任清廉、善于断案辨讼的人来担任此职,任期满後,可免于再次参加铨选而直接赴京候用。又设置判官一员,委托各州从牙校中选择通晓法律、家资较高的人来担任,发给月俸,任期届满後,评定其政绩优劣,以确定升降任用。如有失职纵放的情况,则连坐长吏以下的官员。此後又诏令各州考察司理参军中有不能明察审理案件、导致刑狱拖延积压的,要如实上报姓名;如有隐瞒掩盖不加举报的,也要治罪。这一年,命有关部门整理国初以来的敕令条文,编纂成《太平兴国编敕》十五卷,颁行于世。太平兴国年间,开始起用士人担任司理判官。

太平兴国六年,皇帝下诏:“从今以後,长吏每五日审查在押囚犯一次,情况属实的立即予以判决。”又下诏:“从今以後,在押囚犯如果证据确凿明白而囚犯本人仍抗拒不肯服罪、应当加以刑讯的,要召集众官属一同审讯,不得让胥吏进行拷打逼供。”皇帝十分担心天下有拖延滞留的案件,又建立了三个期限的制度:大案四十日,中案二十日,小案十日。有不需要追捕、容易判决的案件,不得超过三日。

太平兴国九年三月,命令各州每十日呈报一次在押囚犯的名册以及所犯罪名、羁押天数,由刑部专门加以纠察。

当时皇帝审阅各州所奏的囚犯名册,见有关押到三百人之多的,于是下诏重申严格惩治积压狱案的告诫。命令从今以後,凡是门留、寄禁、取保在外,以及在客店中养病的囚犯等,都要比照在押囚犯的先例,逐一列明上报。凡审理案件超过期限,以及应当判决而未判决、事情轻微却被长期关押的,有关部门要奏报追究。

六月,皇帝下诏派遣殿中侍御史李范等四十人,分别前往江南、江浙、西川、荆湖、岭南等道审查复核刑狱案件。情况属实的,立即判决;如果需要传唤证人的,则一并整理成案卷,依法论处。官吏中有懈怠废弛的,弹劾其罪状上报。其中处理事务能干明察、使刑狱不至滞留的,也要写明姓名上报。

太平兴国十年五月,规定窃盗赃物满十贯的,要奏请皇帝裁决;七贯的,处以杖刑、黥面,隶属本城;五贯的,配役三年;三贯的,配役二年;一贯的,配役一年。其余的按照旧制处理。

九月,皇帝下诏:“从今以後,京朝官、幕职官、州县官都必须研习诵读律令格式。任期届满到京城时,应当加以考试询问,对完全不熟悉的,酌情予以处罚。”

淳化元年,命刑部设置详覆官五员,专门审阅天下所呈报的案卷,不再另外派遣官员前往审理案件。设置御史台推勘官二十人,都用京朝官充任。如果各州有重大案件,就乘坐驿传车马前往审理。他们离京之日,皇帝必定亲自接见叮嘱旨意说:“不要节外生枝,不要拖延滞留。”有时还赐给他们置装的钱财。等到他们回京之後,皇帝必定召见,询问所审理案件的情状,以此确立为常规制度。

淳化二年二月,判司天监苗守信等人,请求规定正月初一以及每月初八、太岁日、三元日、天赦日以及皇帝的生日,都不判决处决死刑。此事交付有关部门讨论。有关部门上言:“後晋天福七年的诏书规定,凡是判处死罪的,遇上重大祭祀、冬至元旦、接受朝贺、立春、立夏以及大雨雪天气,都不予论决处死。请从今以後,太岁日、三元日以及皇帝生日,两京以及各州不判决死刑,其余仍照旧例。”皇帝准奏。五月,设置各路提点刑狱司,常常命参知政事一级的官员来主管此事,管辖境内州府每十日呈报一次在押囚犯的名册,如有疑难未决的案件,就立即乘驿车前往审视处理。各州郡如敢长期拖延重大案件,久不改正,或者偏听一面之词来审理案件,导致案情不能查明属实,以及官吏徇私枉法的,都要一并上报。八月,

自今请太岁、三元及上庆诞日,两京、诸州不决死罚,馀如故。”从之。五月,置诸路提点刑狱司,常命参官主之,管内州府十日一具囚帐供报,有疑狱之未决者,即驰传以视之。州郡敢积稽留大狱,久而不改,及以偏辞按谳,情不得实,并官吏用情者,悉以闻。 八月,始置审刑院於禁中,以枢密直学士李昌龄知院事,兼置详议官六员。凡狱具上奏,先由审刑院印讫,以付大理寺、刑部断覆以闻,乃下审刑详议,中覆裁决讫,以付中书。当者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复以闻,如命论决。令左右巡使五日一案视开封司录司、左右军巡及四推司系囚,因督促之,有冤滞者以闻。

三年,令诸州决死刑有号呼不伏及亲属称冤者,即以白长吏,移司推鞫。

是年春,京西、江、浙大饥,民多相率持杵棒投券富家,取其粟,坐强盗弃市者甚众。蔡州民张绪等二百一十八人,皆当死。知州张策,推官江嗣宗共议取其为首者杖脊,馀悉论杖罪。以其事上闻,上感悟,下诏褒之,令本州大发廪以赈饥民。遂遣使分诣诸道巡抚,自临遣而谓之曰:“彼皆平民,因艰食强取饣侯、粮以圆活命尔。若其情非巨蠹,悉为末减其法,不可从强盗之科。其凶很难制为患闾里者,固便宜从事,务於除恶。”繇是获全活者殆千计。

十月,诏曰:“比者申命使臣分听狱讼,徒终岁序,蔑有平反,曷助哀矜,▯增烦扰,其诸路提点刑狱司宜罢,以其事归转运司。”

至道二年,敕:“大理寺所决天下案牍,大事限二十五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审刑院详覆,大事十五日,中事十日,小事五日。”

真宗咸平三年,判大理寺王钦若言:“本寺公案常有五七道,今者逾月之内,绝无案牍,足彰耻格之化,式渐太和之风。请付史馆,用昭圣政。”从之。

四年,知黄州王禹▯奏令诸路置病囚院,持杖劫贼徒、流以上有疾者处之,馀悉责保於外。是年,天下断死罪八百人。

上览囚簿,怃然动容,语宰执曰:“杂犯死罪条目至多,官吏倘不尽心,岂无枉滥?故事,死罪狱具,三覆奏,盖甚重慎,何代罢之?”遂命检讨沿革。终虑淹系,不克行。

六年,诏:“有盗主财者,五贯以上,杖脊、黥面、配牢城;十贯以上,奏裁;勿得私黥涅。”

旧制,士庶家僮仆有犯,或私黥其面。上以今之僮仆本佣雇良民,故有是诏。

景德元年,诏:“诸道州军断狱,内有宣敕不定刑名,止言当行极断者,所在即▯大辟,颇乖平允。自今凡言处断、重断、极断、决配、朝典之类,未得论决,具狱以闻。

译开始在禁中设置审刑院,命枢密直学士李昌龄主管院事,同时设置详议官六员。凡是案件已经审结上奏的,先由审刑院加盖印章,转交大理寺、刑部进行断覆之後再上奏,然後下达审刑院详加审议,经过复核裁决之後,转交中书。审理得当的立即予以施行,还有不妥当的,宰相再上奏皇帝,按照皇帝的旨意加以判决。命令左右巡使每五日巡查一次开封府司录司、左右军巡以及四推司在押的囚犯,借此督促他们,如有冤屈滞留的案件要上报。

淳化三年,命令各州判处死刑而有囚犯呼冤不服、或亲属称冤的,要立即报告长吏,转交其他部门重新审理。

这一年春天,京西、江浙一带发生大饥荒,百姓大多结伙拿着木棒到富人家中强要粮食,夺取其粮食,因此被判处强盗罪、处以弃市之刑的人很多。蔡州百姓张绪等二百一十八人,都应当判处死刑。知州张策、推官江嗣宗共同商议,只将为首的人处以杖脊之刑,其余的都改判为杖刑。把这件事情上奏皇帝,皇帝深有感触而醒悟,下诏褒奖他们,命本州大量开放官仓,赈济饥民。于是又派遣使者分别前往各道巡视抚恤,皇帝亲自接见嘱咐他们说:“那些人都是普通百姓,因为生活艰难缺食才强行索取粮食来维持生计罢了。如果他们情节并非严重危害的,都应当从轻减刑,不可依照强盗的罪名论处。至于那些凶悍难以约束、在乡里作恶为患的,则可以酌情自行处置,务求铲除恶行。”因此得以保全性命的人几乎数以千计。

十月,皇帝下诏说:“近来屡次派遣使臣分赴各地审理案件,前後历时一年,却没有听说平反了什么案件,怎能有助于哀怜矜恤之心,反而增添了烦扰。各路提点刑狱司应当予以撤销,把相关事务归还给转运司管理。”

至道二年,敕令:“大理寺所判决的天下案卷,大案限期二十五日,中案二十日,小案十日。审刑院详细复核,大案十五日,中案十日,小案五日。”

真宗咸平三年,判大理寺王钦若上言:“本寺的公案常常有五到七件之多,如今在一个多月之内,竟然没有任何案卷,这足以彰显知耻归正的教化,也体现出天下渐趋太和的风气。请将此事送交史馆记载,用以昭示圣朝的政绩。”皇帝准奏。

咸平四年,知黄州王禹偁上奏,请求命各路设置病囚院,安置拿杖行劫的盗贼以及流刑以上患病的囚犯,其余的都责令具保、在院外看管。这一年,天下共判决死罪八百人。

皇帝阅览囚犯名册,神情怃然感动,对宰相执政大臣们说:“各种犯罪应处死罪的条目非常多,官吏倘若不能尽心审理,难道就不会有冤枉滥判的情况吗?按照旧例,死罪案件审结後,要三次覆奏,这大概是极为重视慎重之意,是从哪个朝代废除这一制度的呢?”于是命令检讨这一制度沿革的历史。最终因担心案件积压拖延,未能施行。

咸平六年,皇帝下诏:“凡有盗窃主人财物的,赃物五贯以上,处以杖脊、黥面之刑,配隶牢城;十贯以上的,奏请皇帝裁决;不得私自黥刺涅面。”

按照旧制,士人庶民家中的僮仆如有犯罪,有的会被私自黥刺面部。皇帝因为如今的僮仆本来是受雇的良家百姓,所以下达了这道诏令。

景德元年,皇帝下诏:“各道州军判决案件,其中有宣敕未明确判定刑名、只说应当予以极断处置的,各地便按大辟死罪处置,这很不公平妥当。从今以後,凡是说处断、重断、极断、决配、朝廷法典之类模糊字样的,不得就此判决,要详细整理成案卷後上奏。”

景德二年,皇帝下诏:“大理寺、刑部所推举的详断、详覆官,只需考试断案案例五道,派官员与两司互相校核。”又下诏:“刑部、大理寺、三司的法直官、副法直官,命吏部铨选流内官中一任满三考以上、行事谨慎无过失、擅长写判词的人,列出姓名引见、考试断案五道,合格的予以任用。三司、大理寺任职满一年,刑部满三年而没有私

”

二年,诏:“大理寺、刑部所举详断、详覆官,止试断狱案五道,差官与二司互考。”又诏:“刑部、大理寺、三司法直官、副法直官,令吏部铨选流内官一任三考以上、谨▯无过、工书判者,具名引对、试断案五道,中格者授之。三司、大理寺一年,刑部三年无私罪者,授京官。”先是,悉自令史递补。端拱中,寇准典选,奏用士人。至是,复举前诏。

三年四月,枢密院直学士刘综等诣三司、开封府、御史台、殿前侍卫司编叙系囚。翌日。上御崇政殿临决,杀人者论如律;杂犯死罪、流、徒、递降一等;杖以下释之。日旰既罢,令军头引见司覆奏所决刑名,审视讫,乃施行。是後,每岁暑月,上必亲临虑问,率以为常。

四年,复置诸路提典刑狱司官。所在专察视囚禁,审详案牍。州郡不得迎送,相与聚会。内出御宝印纸为历,书其绩效,中书、枢密院籍其名,代还考课,议功行赏。如刑狱枉滥不能摘举,官吏旷弛不能弹奏,务从畏避者,▯以深罪。

知审刑院朱巽上言:“官吏因公事受财,许为曲法,决遣之际,依法科行,规避枉法之罪。证左明白者,望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从之。

河北提点刑狱陈纲上言:“杖罪械系者,其枷未有定制,望今特置,以十五斤为准。”从之。

大中祥符二年,诏御史台、开封府及在京凡有刑按之处,今特置司纠察,令金部员外郎、知制诰周起等充,凡徒以上罪,即时具收禁移报,内未尽理及淹延者,追取款词,详阅▯奏。

尉卫卿、权判刑部慎从吉言:“准淳化三年敕,诸路所奏狱空,须是司理院、州司、倚郭县俱无系囚。又准後敕,诸路自今狱空,更不降诏奖谕;奏至,委刑部以逐处旬奏禁状,点勘不谬,即具以闻。伏见提点刑狱司所奏狱空,本司比对,多不应旧敕。外州妄觊奖谕,沽市虚名。近者▯、沧二州勘鞫大辟囚,干诖数人,裁一夕即行斩决。伏见前代京师决狱尚五覆奏,盖欲慎重大辟,岂宜一日之内,便决死刑?朝廷比务审详,恐有冤滥,非有求於急速。其▯州府不体朝旨,邀为己功,但务狱空,必无所益。欲望依准前诏,不行奖谕。其诸州府军监,以公事多少分为三等:第一等,公事多处,五日;其次,十日;其次,二十日;并须州司、司理院、倚郭县全无禁囚及责保寄店之类,方为狱空委提点刑狱司据等第目数勘验诣实,书於卯历。”从之。

四年,诏:“自今决杖令众者,旧十日,减为三日;半月以上,勿过五日;暑月免之。”

七年,殿中侍御史曹定上言:“诸州长吏有罪,恐为讼诉,即投牒自首,虽情状至重,亦以例免。

译罪的,授予京官。”此前,这些职位都是从令史中递补选任的。端拱年间,寇准主管选官事务,奏请起用士人担任。到此时,又重申了先前的诏令。

景德三年四月,枢密院直学士刘综等人前往三司、开封府、御史台、殿前侍卫司整理编排在押囚犯名册。第二天,皇帝亲临崇政殿临场裁决,杀人者依法论处;犯有杂罪应处死刑的、流刑、徒刑的,都依次降低一等处置;杖刑以下的予以释放。到日暮才结束,命令军头引见司再次覆奏所判决的刑名,皇帝审视核准之後,才予以施行。此後,每年暑月,皇帝必定亲自前往审查询问,成为定制惯例。

景德四年,重新设置各路提点刑狱司官员。专门负责巡察各地囚犯监禁情况,详审案卷。各州郡不得对他们进行迎来送往、聚会宴请。皇帝内出御宝印纸作为记录册,登记他们的政绩,中书、枢密院登记他们的姓名,等到任期届满回朝考核政绩,据此论功行赏。如有刑狱案件冤枉滥判却不能查明检举的,官吏疏懈废弛而不加弹劾的、一味畏惧回避的,都要从重治罪。

知审刑院朱巽上言:“官吏因公事而收受财物,允许其曲解法律条文,在判决处置之时,依法科罪,却借机规避枉法的罪责。凡是证据确凿的,希望按照枉法论罪,罪至死刑的,改判为加役流。”皇帝准奏。

河北提点刑狱陈纲上言:“判处杖罪而戴枷关押的,其枷具至今没有统一的规格,希望现在特别制定,以十五斤为标准。”皇帝准奏。

大中祥符二年,皇帝下诏,命御史台、开封府以及京城内凡有审理刑案的地方,现今特别设置专司加以纠察,命金部员外郎、知制诰周起等人担任,凡是判处徒刑以上罪行的,要立即整理案卷收监并上报,其中案情尚未查清或被拖延的,要追查取回原有的证词,详细审阅之後上奏。

尉卫卿、权判刑部慎从吉上言:“依照淳化三年的敕令,各路所奏报的‘狱空’(即监狱无囚),必须是司理院、州司、倚郭县全部都没有在押囚犯,才能上报。又依照後来的敕令,各路从今以後奏报狱空,朝廷不再下诏加以嘉奖表彰;奏报送达後,交由刑部依据各地按旬呈报的在押囚犯记录,核实无误後,才具文上报。臣见各路提点刑狱司所奏报的狱空,本司加以核对比较,大多不符合先前的敕令要求。外地各州妄图求取朝廷嘉奖,沽名钓誉。近来沧州等两州审理大辟死罪案件,牵连多人,才过一夜就立即执行斩决。臣见前代京师判决死刑案件尚且要经过五次覆奏,就是想要慎重对待死刑,怎么能在一天之内便判决处死呢?朝廷近来力求审慎详尽,正是担心有冤枉滥判的案件,并非追求处理的急速。那些州府不体察朝廷的旨意,把这当作自己的功劳,只求做到狱空的虚名,实际上没有任何益处。希望依照先前的诏令,不再对此加以嘉奖表彰。各州府军监,按照公事多少分为三等:第一等,公事繁多的地方,以五日为期;其次的,以十日为期;再次的,以二十日为期;都必须是州司、司理院、倚郭县完全没有在押囚犯以及责保、寄店羁押之类的情况,才算是‘狱空’,交由提点刑狱司依据等第和数目核验属实後,登记在卯历簿册之中。”皇帝准奏。

大中祥符四年,皇帝下诏:“从今以後,判处杖刑并当众执行的,原来限期十日,现减为三日;判处半月以上刑期的,不得超过五日;酷暑季节则加以免除。”

大中祥符七年,殿中侍御史曹定上言:“各州长吏犯罪时,唯恐被人告发诉讼,便主动投案自首,即使情节十分严重,也依照惯例予以免罪。”皇帝下诏:“从今以後,如果罪行确实尚未被揭露的,即以此状呈报转运使;如果依据法令应当原谅赦免的,也要记录在案。”十月,御史台审理一起杀人贼案,案情已审结,知杂王隋请求将凶手处以脔割(凌迟)之刑,皇帝说:“五刑自有既定的规制,何必要用这种方式呢?况且这个贼人的罪行本来已经查明,一死也就足够了。”又,内供奉官杨守珍出使陕

”诏:“自今如实未有显露,即以状报转运使;如格当原免,亦书於历。” 十月,御史台鞫杀人贼,狱具,知杂王隋请脔割之,上曰:“五刑自有常制,何必为此况此?贼本情已见,一死足矣。”又内供奉官杨守珍使陕西督捕贼,因请“擒获强盗至死者,望以付臣凌迟,用戒後来。”诏:“所捕贼送所属,依法论决,毋为惨毒。”

按:以此二则观之,则知法外凌迟之刑,祖宗时未尝用也。

天禧二年,上封者言:“今断天下之狱,皆在大理;详天下之法,总在审刑。二者,海内之准绳也。且今之律令则具有明文,制敕则常有更改。凡定罪之要,言敕,则多指故失;言罪,则皆坐公、私。四者定刑,重轻殊邈。犯情轻而法重,则近舞文;按状重而处条轻,则为失实。此之审克,尤在尽心。入私则犯徒追官,为公则赎金记过,称故则不得末减,称失则例有降差。承前断公、私、故、失之名,止是法官临时裁处,既无著定,深虑差殊。欲望令经应历刑法司定公私罪名,参详画一。其违制称失者,亦须审详,失错情轻者,明件条奏,使不能因缘为奸,轻重其法。杜其萌渐,实在於斯。”诏审刑院、大理寺、刑部、开封府同议定以闻。既而法官参详:“自今捕盗掌狱官,不禀长吏而捶囚,不甚伤而得情者,止以违制失公坐;过差而不得情,挟私拷决有所规求者,以违制私坐。又捕盗官承前有捕捉稽时不即闻州者,咸以违制论,罪涉太重,望令犯者以违制失论。又律分公私罪,云私,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不吐实情,心挟隐欺,亦同私罪。公,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者。虽私曲,相须公事,得正违法,犹以公坐。望令断狱,并以上文审定。又律有被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失错者,杖一百。今请法官断罪,除每行条贯元敕指定违制外,自馀情轻失错者,止从违制失论;其公私相半而私情重者,奏裁。”从之。四月,敕:“命官犯赃,不以轻重,并劾举之;私罪,杖以下勿论。”

四年,诏:“自今天下犯十恶、劫杀、谋杀、故杀、斗杀、放火、强劫、正枉法赃、伪造符印、厌魅咒诅、造妖书妖言、传授妖术、合造毒药、禁军诸军逃亡、为盗罪至死者,每遇十二月,权住区断,过天庆节即决之;馀

译西督办捕盗事宜,因此请求:“凡抓获强盗判处死刑的,请求交给臣以凌迟处死,用以警戒後来者。”皇帝下诏:“所捕获的贼人应送交所属机关,依法论处判决,不得施以惨无人道的酷刑。”

按:从这两件事来看,就可以知道法律之外的凌迟酷刑,祖宗在世时是不曾使用过的。

天禧二年,上书言事的人说:“如今审理判决天下的案件,都归大理寺;审议天下的法律,总归于审刑院。这两个机构,是天下的准绳法度。而今律令中都有明确的条文,制敕则常常有所修改变动。凡是判定罪行的要点,说到‘敕’,往往多指‘故意’或‘过失’;说到‘罪’,则都归于‘公罪’或‘私罪’。这四种情况来确定刑罚,轻重相差极大。犯罪情节轻微却依法处以重刑,就近于舞文弄法;案情本重却按轻罪条文处理,就属于失实判决。要审慎明辨这些情况,尤其需要尽心尽力。触犯私罪的要追夺官职、加处徒刑,属于公罪的可以赎金抵罪、记过处理,称为‘故意’的不能予以减轻处罚,称为‘过失’的按惯例可以降低等级处理。此前判定公罪、私罪、故意、过失的名目,仅仅是由法官临时裁量决定的,既没有明确固定的标准,深恐存在差错混乱。希望命令曾经历任刑法司的官员,制定公罪、私罪的名目,详加参酌,使之统一明确。其中违反制度、称为‘过失’的情况,也须详加审查,凡是过失情节轻微的,要明确逐条列出上奏,使人不能借此因缘为奸、轻重其法度。要杜绝这种弊端的萌芽发展,关键就在于此。”皇帝下诏命审刑院、大理寺、刑部、开封府一同商议确定後上奏。随後法官详细参酌议定:“从今以後,捕盗掌狱的官员,未禀报长吏就擅自拷打囚犯,如果没有造成严重伤害而查得实情的,只以‘违制失’论处、按公罪处理;如果过分苛刻而未能查得实情,挟带私心拷打逼供、企图有所索求的,以‘违制私’论处、按私罪处理。又,捕盗官吏此前有捕捉盗贼延误时限而未能及时上报州府的,都以‘违制’论处,罪名涉及过重,希望命令这类犯罪的人以‘违制失’论处。又,法律区分公罪、私罪,说私罪,是指不缘于公事而私自所犯的罪行。即便是缘于公事,如果不吐露实情、心怀隐瞒欺骗的,也同样按私罪论处。公罪,是指缘于公事而致罪、并无私心的。即便处理有所偏差,只要确实是因公事所需、处理结果符合公正而只是违反了法律条文的,仍然按公罪论处。希望命令今後审断案件,都依照以上原则加以审定。又,法律规定,被交付制书要求施行却加以违反的,判处徒刑二年;如果是因过失错误的,处杖刑一百。现在请求法官断罪时,除每条依据原有敕令明确指定为‘违制’的以外,其余情节轻微、属于过失错误的,一律按‘违制失’论处;其中公罪、私罪各占一半、而私罪情节较重的,则奏请皇帝裁决。”皇帝准奏。四月,敕令:“命官犯有贪赃之罪的,不论轻重,都要一并弹劾检举;犯私罪且判处杖刑以下的,不予追究。”

天禧四年,皇帝下诏:“从今以後,天下凡犯十恶、劫杀、谋杀、故杀、斗杀、放火、强劫、正枉法赃、伪造符印、厌魅咒诅、编造妖言邪书、传授妖术、合制毒药、禁军和各军中逃亡,以及犯盗窃罪应处死刑的,每逢十二月,暂停判决处置,等过了天庆节後再执行;其余……

犯至死者,十二月及春夏,未得区遣,禁锢奏裁。”

咸平中,殿中侍御史赵湘上言:“圣王行法,必顺天道。汉制大辟之科,尽冬月乃断。臣窃以为古之善政,亦有当於今,举而行之,无亏大体。伏见十二月,陛下圣诞之月,万方祝颂之时,而大辟罪人决断如故。又十一月一阳始出,其气尚微,以至微之阳,处重阴之下,盖议狱缓刑,所以助阳抑阴也。伏望特降明诏,以十一月、十二月内,天下大辟正者,更令详覆;已结正者,未令决断。所在州府,厚加矜恤,扫除狱房,供给饮食、薪炭之属,而严防护,无致他故。情可悯者,奏听敕裁。合依法者,尽冬月乃断。在京大辟人,既当春孟之月,亦行庆施惠之时。伏望万机之暇,临轩躬览,情可悯者,特从末减,亦所以布圣泽於无穷,极遇民之抵罪。且未断两月,亦未至淹延。如此则议狱详刑,助顺生气。若用刑顺於阴阳,则四时之气和,气和则百▯丰实,水旱不作矣。”上览之,曰:“此诚嘉事。然古今异制,沿革不同,行之则虑有淹滞,或因缘为奸矣。”至是,乃有是诏。

译犯了应处死罪的人,若在十二月及春夏之时,尚未处决,就先关押起来,奏请皇帝裁决。

咸平年间,殿中侍御史赵湘上奏说:“圣明的君王施行法度,必定顺应天道。汉朝的制度中,死刑一类的案子,都要到冬季才处决。臣私下认为古代的良好政令,也有适合于今日的,举而施行,不会有损大体。臣看到十二月正是陛下圣诞之月,是天下万方祝颂之时,可是死刑犯人的处决却照常进行。再者,十一月一阳始生,其阳气尚且微弱,以这至为微弱的阳气,处在浓重的阴气之下,因此议罪缓刑,正是用来扶助阳气、抑制阴气的做法。臣恳请陛下特降明诏,凡在十一月、十二月之内,天下已经审定应处死刑的案子,再命令详加复核;已经审结定案的,暂不下令处决。所在的州府,要对犯人多加怜恤体恤,打扫牢房,供给饮食、柴炭之类,并且严加防护,不要出别的意外。案情有可怜悯之处的,上奏听候皇帝敕令裁决。符合依法处死的,也要等到冬季才处决。在京城的死刑犯人,既然正当孟春之月,也正是施行庆典、布施恩惠的时候。臣恳请陛下在处理政务之余暇,亲临察看案卷,案情可怜悯的,特予从轻减刑,这样也可以将圣恩布施到无穷无尽,最大限度地体恤百姓触犯的罪责。况且不过延迟两个月处决,也算不上拖延过久。如此一来,则议罪详审刑罚,有助于顺应生生之气。倘若用刑能顺应阴阳,那么四时之气就会调和,气和则百谷丰收,水旱灾害也就不会发生了。”皇上看了奏疏,说:“这确实是件好事。然而古今制度不同,沿革各异,若真施行起来,恐怕会有拖延滞留的情况,或者有人趁机作奸。”到这时,才有了这道诏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