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一 宗庙考十一
遂指▯以为亦祭天之礼,混▯於郊。舍喾而言灵威仰,其说妖妄,支离特甚,先儒多攻之。盖祖者,后稷也;祖之所自出者,帝喾也。郊祀只及稷,而▯则上及喾,是宗庙之祀,莫大於▯。故《祭法》先▯於郊,以其所祀之祖最远故耳,於祀天无预也。至杨氏引《子夏传》以释“祖之所自出”,其说尤为明畅云。
▯,大祭也(五年一大祭)。绎,又祭也(疏云,知非祭天之▯者,以此文下云“绎,又祭也,为宗庙之祭。”知此“▯,大祭,”亦“宗庙之祭”也。《尔雅》)。《长发》,大▯也(《诗 殷颂》)。
朱子曰:《序》以此为大▯之诗,盖祭其祖之所出,而以其祖配也。苏氏曰:大▯之祭,所及者远,故其诗历言商之先君,又及其卿士伊尹,盖与祭於▯者也。《商书》曰“兹予大享于先王,尔祖其从与享之”是礼也,岂其起於商之世欤?今按大▯不及群庙之主,此宜为▯祭之诗,然经无明文,不可考也。▯,▯太祖也(《周颂》)。
朱子曰:《祭法》“周人▯喾”。又曰“天子七庙,三昭、三穆及太祖之庙而七”。周之太祖,即后稷也,▯喾於后稷之庙,而以后稷配之,所谓“▯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者也。《祭法》又曰周“祖文王”,而《春秋》家说“三年丧毕,致新死者之主於庙,亦谓之吉▯”。是祖一号而二庙,▯一名而二祭也。今此《序》云“▯太祖”,则宜为▯喾於后稷之庙矣,而其《诗》之词无及於喾、稷者。若以为吉▯於文王,则与《序》已不协,而诗文亦无此意,恐《序》之误也。此《诗》但为武王祭文王而彻俎之诗,而後通用於他庙耳。
陈氏曰:赵伯循谓▯祭不兼群庙之主,为其疏远不敢亵此殆未尝考之於经也。《诗 颂 长发》大▯而歌“元王桓拨”,“相土烈烈”,与夫武王之汤,中叶之太甲。▯,▯太祖而歌皇考之武王,烈考之文王,则不兼群庙之说,其足信哉。
杨氏曰:愚按▯祭不兼群庙之主,此非赵伯循之臆说也。《大传》云“王者▯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则不兼群庙之主,明矣。《曾子问》云“▯祭其太庙,祝迎四庙之主。”又云“非▯祭,则七庙五庙无虚主。”《公羊传》云“大事者何?大▯也。毁庙之主,陈于太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此皆指▯祭而言,并无一言说▯为殷祭,则▯不兼群庙之主又明矣。是以朱子疑《长发》为大▯之诗,疑《▯为》武王祭文王而彻俎之诗,是盖以理决之,而不为诗《序所》惑也。且《诗 颂 长发》 大▯但述元王以下,而上不及於所自出之帝;《▯》▯太祖,无一词及其喾、稷,而皆称述文王、武王,则安得谓之▯诗乎《诗 序》之不足信,於此尤可见矣。
译它。大概"祖"是指后稷,祖先所从出的是帝喾。郊祀只祭到后稷为止,而〇祭则向上追溯到帝喾,这说明宗庙的祭祀,没有比〇祭更盛大的了。所以《祭法》把〇祭排在郊祭之前,是因为〇祭所祭祀的祖先最为久远的缘故,与祭天无关。至于杨氏引用《子夏传》来解释"祖先所从出",他的说法就更加清楚明白了。
〇祭,是大祭(五年举行一次大祭)。绎祭,是又一次祭祀(疏文说,知道这不是祭天的〇祭,是因为下文说"绎祭,是又一次祭祀,是宗庙的祭祀",可知这里说的"〇祭,是大祭",也是指宗庙的祭祀。——《尔雅》)。《长发》,是大〇祭的诗(《诗经·殷颂》)。
朱子说:《诗序》认为这是大〇祭的诗,大概是祭祀其祖先所从出的先帝,而用其祖先来配祭。苏氏说:大〇祭所涉及的祖先很久远,所以这首诗历数商朝的先君,又提及其卿士伊尹,大概是参与〇祭的人。《商书》说"我现在大规模宴享先王,你们的祖先也跟随一起享用",说的就是这种礼,难道这不是从商代就已经兴起的吗?如今看来,大〇祭不涉及群庙的神主,这首诗应当是〇祭之诗,但经文中没有明确记载,无法考证。〇祭,是〇祭太祖(《周颂》)。
朱子说:《祭法》说"周人〇祭帝喾",又说"天子有七庙,三昭、三穆加上太祖之庙,共七庙"。周朝的太祖,就是后稷,在后稷庙中〇祭帝喾,而用后稷来配祭,这就是所谓"祭祀其祖先所从出的先帝,用其祖先来配祭"。《祭法》又说周朝"以文王为祖",而《春秋》家的说法是"三年丧期结束后,把新去世者的神主送入庙中,这也称为吉〇祭"。这样看来,"祖"是一个称号却有两座庙,"〇"是一个名称却有两种祭祀。如今这篇《诗序》说"〇祭太祖",那应当是在后稷庙中〇祭帝喾,但这首诗的文字中却没有涉及帝喾、后稷的内容。如果认为是〇祭文王之后除去丧服的吉祭,那么与《诗序》已经不相协调,而且诗文中也没有这个意思,恐怕是《诗序》的错误。这首诗只是武王祭祀文王后撤除祭品时所作的诗,后来才通用于其他庙中而已。
陈氏说:赵伯循认为〇祭不兼祭群庙的神主,理由是群庙的祖先疏远,不敢亵渎,这恐怕是不曾考察过经文。《诗经·颂·长发》大〇祭时歌颂"元王开拓疆土""相土功业显赫",以及武王般的成汤,中叶的太甲。〇祭是〇祭太祖,却歌颂皇考武王、烈考文王,那么"不兼祭群庙"的说法,难道可信吗?
杨氏说:我认为〇祭不兼祭群庙的神主,这不是赵伯循的凭空臆说。《大传》说"天子祭祀其祖先所从出的先帝,用其祖先来配祭",那么不兼祭群庙神主,是很明确的。《曾子问》说"〇祭在太庙举行时,祝官要迎请四庙的神主",又说"如果不是〇祭,那么七庙、五庙就不会没有神主在位"。《公羊传》说"大事是什么?是大〇祭。已毁庙的神主,陈列于太祖庙中;未毁庙的神主,都要升入,一起合祭于太祖庙"。这些都是指〇祭而言,并没有一句话说〇祭是殷祭,那么〇祭不兼祭群庙神主,又是很明确的了。因此朱子怀疑《长发》是大〇祭的诗,怀疑《〇》是武王祭祀文王撤除祭品的诗,这大概是用道理来判断,而不被《诗序》所迷惑。而且《诗经·颂·长发》大〇祭只叙述元王以下的先祖,而向上没有涉及所从出的那位帝;《〇》诗〇祭太祖,没有一个字涉及帝喾、后稷,却都称述文王、武王,那怎么能称之为〇祭的诗呢?《诗序》的不可信,在这里就更可以看出来了。
案《尔雅》把〇祭当作大祭,《祭法》把〇祭排在郊祭之前,孔子回答有人问及〇祭之礼时,不敢轻易作答,而认为知道其中道理的人,对于治理天下国家就如同看着自己的手掌一样容易。因此后代的儒者认为〇祭是各种祭祀中最盛大的,就一
按《尔雅》以▯为大祭,《祭法》序▯先於郊,夫子答或人之问▯,不敢易其对,而以为知其说者,於天下国家如指诸掌。由是後之儒者以▯为祭中之至大者,而必推尊其所以大之说,故或以祖之所自出为天帝,其意必谓郊明堂犹祀天,▯,大祭也,岂止於祀祖而己乎?又以▯为并祀群庙之主,其意必谓▯犹并祀群庙,▯,大祭也,岂止於祀祖及祖之所自出而己乎?此二说者,赵伯循、杨信斋诸公辟之善矣。至於大▯之外复有时▯,则见於《礼记》、《左传》者具有明文,而赵、杨二公独不以为然,其意亦必谓“▯,大祭也”,不当复以此名时祭。然不知▯亦大祭,而亦有大▯、时▯之分,则▯何害其为一名而二祭乎?然则以▯为配天,以▯为合祀群祖,以▯为非时享,其意皆本於欲推尊▯祭之所以大,而不欲小之故耳。
△朱子周大▯图(见书1414页有一个表)
《司尊彝》:“凡四时之间祀、追享、朝享,▯用虎彝、▯隹彝,皆有舟。其朝践用两大尊,其再献用两山尊,皆有▯。诸臣之所酢也(郑司农云:追享,谓▯也。黄氏曰:▯,追祭其所自出,故为追享。详见《▯祭条》、《司尊彝注》杨氏曰:《司尊彝》云“几四时之间祀、追享、朝享”,谓▯、▯也,所用尊彝皆同,则▯礼大略当如▯礼)。” ▯郊之事则有全▯(▯,升也。全其牲体而升之也。《国语 周语》)。天子▯郊之事,必自射其牲(牲,牛也。《国语 楚语》)▯郊不过茧栗(角如茧栗。同上。王肃《圣证论》曰,昭王问观射父祀牲何及,对曰▯郊不过茧栗。射父自谓天子之▯,特用茧栗之牲,不以▯为祀天也。)
杨氏曰,愚按王肃以“▯用茧栗之牲,而非祀天”,此言是矣。但王肃又以“▯为殷祭”,则与▯无异,而不知所谓▯者,▯其祖之所自出,亦未为得也。愚谓祭天用も犊,天子▯诸侯,诸侯膳用犊,尊尊之义也。▯者,▯其所自出之帝,尊而且远,亦用茧栗,尊之如天也。祖考与天本一气,祖考近而亲,故以人道事之;所自出之帝尊而且远,故以天道事之也。又按▯礼大略虽与▯礼同,然大▯则合毁庙、未毁庙之主而祭之。▯又上及其祖之所自出,则▯又大於▯矣。马融、王肃皆云“▯大▯小”,此言是也。郑元注经乃云“▯大▯小”。贾逵、刘歆则云“一祭二名,礼无差降”。彼盖不深考《大传》、《小记》之文与四代▯郊祖宗之义,但以▯、▯同为殷祭,而不知▯为祭其祖之所自出,所以徒为此纷纷也。郑氏《▯▯志》曰,▯备五齐三酒,▯以四齐二酒;▯用六代之乐,▯用四代之乐。贾公彦曰,▯十有二献,▯九献。
译定要推尊其之所以盛大的理由,所以有人认为祖先所从出的是天帝,他的意思一定是说郊祭、明堂祭祀都是祭天,〇祭既然是大祭,难道只限于祭祀祖先吗?又有人认为〇祭是合祭群庙的神主,他的意思一定是说〇祭如同合祭群庙,〇祭既然是大祭,难道只限于祭祀祖先及祖先所从出的先帝吗?这两种说法,赵伯循、杨信斋诸位先生批驳得很好。至于大〇祭之外还有时〇祭,这在《礼记》《左传》中都有明确的记载,而赵、杨二位先生偏偏不认同,他们的意思也一定是认为"〇祭是大祭",不应当再用这个名称来称呼时祭。但是不知道〇祭也是大祭,却也有大〇祭、时〇祭的区分,那么〇祭又何妨是一个名称却有两种祭祀呢?既然如此,那么把祖先所从出的当作配天,把〇祭当作合祭群祖,把〇祭当作不是时祭,这些说法的本意都在于想要推尊〇祭之所以盛大,而不想贬低它的缘故罢了。
△朱子周代大〇祭图(见书1414页有一个表)
《司尊彝》说:"凡是四季之间的祭祀、追享、朝享,〇祭用虎彝、〇祭用隹彝,都配有舟形器座。举行朝践礼时用两个大尊,再次进献时用两个山尊,都配有〇。这是诸位臣子用来酬酢的器具(郑司农说:追享,指的是〇祭。黄氏说:〇祭是追祭其祖先所从出的先帝,所以称为追享,详见《〇祭条》《司尊彝注》。杨氏说:《司尊彝》说"凡是四季之间的祭祀、追享、朝享",指的是〇祭、〇祭,所用的尊彝都相同,那么〇祭之礼大概应当与〇祭之礼相似)。" 〇祭在郊祭中举行时有全〇(升,是升举的意思,把牲体完整地升举起来。——《国语·周语》)。天子举行〇郊之事时,必定亲自射杀祭牲(牲,指牛。——《国语·楚语》)。〇郊所用的牲不超过茧栗般大小(角像蚕茧、栗子一般大小。同上。王肃《圣证论》说,昭王问观射父祭祀牲畜的规格,回答说〇郊不超过茧栗大小的牲。观射父自己说天子的〇祭,特意用茧栗大小的牲,并不是把〇祭当作祭天)。
杨氏说:我认为王肃说"〇祭用茧栗大小的牲,而不是祭天",这句话是对的。但王肃又认为"〇祭是殷祭",那就与〇祭没有区别了,却不知道所谓〇祭,是祭祀其祖先所从出的先帝,这个说法也没有说对。我认为祭天用小牛犊,天子〇祭诸侯(此处疑有讹误),诸侯膳食用牛犊,这是尊崇尊者的道理。〇祭是祭祀其所从出的先帝,既尊贵又疏远,也用茧栗大小的牲,是像尊崇天一样尊崇他。祖先与天本来是同一气,祖先亲近,所以用人道来侍奉他;所从出的先帝既尊贵又疏远,所以用天道来侍奉他。又案〇祭之礼大体上虽然与〇祭相同,但大〇祭是合祭已毁庙、未毁庙的神主而祭祀。〇祭又向上推及其祖先所从出的先帝,那么〇祭又比〇祭更盛大了。马融、王肃都说"〇祭大、〇祭小",这话是对的。郑玄注解经文却说"〇祭大、〇祭小"。贾逵、刘歆则说这是"一种祭祀两个名称,礼制上没有差别等级"。他们大概没有深入考察《大传》《小记》的文字以及四代郊祭、祖祭、宗祭的意义,只是把〇、〇都当作殷祭,却不知道〇祭是祭祀其祖先所从出的先帝,所以才白白地产生了这些纷争。郑氏《〇〇志》说,〇祭准备五种齐酒三种酒,〇祭用四种齐酒二种酒;〇祭用六代的音乐,〇祭用四代的音乐。贾公彦说,〇祭进献十二次,〇祭进献九次。这大概是注疏家沉溺于"〇祭大、〇祭小"的说法而产生的。《尔雅》说"〇祭,是大祭"。像礻龠祭、祠祭、〇祭、尝祭、时〇祭、大〇祭,都是宗庙的祭祀。《尔雅》特意说〇祭是大祭,那么〇祭比〇祭更盛大就可以知道了。《明堂位》说鲁国"用〇礼在太庙祭
此盖注疏家溺於“▯大▯小”之说然也。《尔雅》曰“▯,大祭也”。夫礻龠、祠、▯、尝、时▯、大▯,皆宗庙祭也。《尔雅》特言▯为大祭,则▯大於▯可知矣。《明堂位》言鲁“以▯礼祀周公於太庙,牲用白牡,樽用牺象、山▯,郁樽用黄目,灌用玉瓒大圭,荐用玉豆雕▯,爵用玉盏仍雕,加以璧散、璧角,俎用▯完{山厥}。”其乐,则“升歌《清庙》,下管《象》,朱干玉戚,冕而舞《大武》,皮弁素积,裼而舞《大夏》。”此盖王礼也。用之於周公之庙已为非礼,其後他庙遂僭用之。如闵二年夏五月乙丑吉▯於庄公,僖八年秋七月▯於太庙用致夫人之类是也。荀偃、士モ曰,鲁有▯乐,宾祭用之。则不惟僭用之於祭,亦僭用之於享宾矣。此何异鲁有佾舞《雍》彻,而其後亦用之於季氏之庭,三家之堂也。故《春秋》特书二▯,所以讥僭礼之始也,而《注》、《疏》反引之以为先王之正礼,不亦误乎。贾公彦曰,大▯十有二献,▯大於▯,其礼尤隆,至於献数,亦当同之,但礼文残缺,莫得而见节文之详尔。
成王以周公为有勋劳於天下,命鲁公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礼乐(同之於周,尊之也。鲁公,谓伯禽也)。季夏六月,以▯礼祀周公於太庙,牲用白牲,樽用牺象、山▯,郁樽用黄目,灌用玉瓒大圭,荐用玉豆、雕▯(息缓反),爵用玉盏仍雕,加以璧散、璧角,俎用▯完(若管反){山厥}(居卫反),升歌《清庙》,下管《象》,朱干玉戚,冕而舞《大武》,皮弁素积,裼而舞《大夏》。《昧》,东夷之乐也;《任》,南蛮之乐也,纳夷蛮之乐於太庙,言广鲁於天下也(季夏,建己之月也。▯,大祭也。周公曰太庙,鲁公曰世室,群公称宫。白牡,殷牲也。樽,酒器也。牺樽,以沙羽为画饰,象骨饰之。郁鬯之器也,黄彝也。灌,酌郁樽以献也。瓒,形如盘,容五升,以大圭为柄,是谓圭瓒。▯,笾属也,以竹为之,雕刻饰其直者。爵,君所进於户也。仍,因也,因爵之形为之饰也。加,加爵也。散角,皆以璧饰其口也。▯完俎有四足也,{山厥}为之距。《清庙》,《周颂》也。象,谓《周颂 武》也,以管播之。朱干,赤大盾也。戚,斧也。冕,冠名也。诸公之服,自衮冕而下,如王之服也。《大武》周舞也。《大夏》,夏舞也。《周礼》昧师,掌教《昧》乐。《诗》曰“以雅以南,以▯不僭”,广,大也。 疏曰,夏之季夏,非▯祭之月,故知是周之季夏。牺象山▯,鲁得用天子之樽为牺,牛及象之形,凿其背以为樽。山▯,谓夏后氏之樽。荐,谓祭时所荐菹,醢之属。▯,形似▯,以竹为之,雕镂其柄。
译祀周公,牲用白色公牛,酒樽用牺尊、象尊、山罍,郁鬯之樽用黄目尊,灌礼用玉瓒大圭,祭品用玉豆雕〇,酒爵用玉盏并雕刻纹饰,加献时用璧散、璧角为爵,俎豆用〇完、{山厥}"。其音乐,则是"升堂歌唱《清庙》,堂下用管乐演奏《象》,手持红色盾牌、玉制斧钺,戴着冕冠而跳《大武》之舞,身穿皮弁、白色裳裙,袒露上衣而跳《大夏》之舞。"这大概是天子之礼。用在周公庙中已经是不合礼制了,后来其他各庙就僭越沿用了。比如闵公二年夏五月乙丑日在庄公庙举行吉〇祭,僖公八年秋七月在太庙举行〇祭以安置夫人神主之类的事情就是。荀偃、士モ说,鲁国有〇祭之乐,宴宾祭祀时都使用。那么不只是在祭祀中僭越使用,在宴享宾客时也僭越使用了。这与鲁国用佾舞、《雍》诗撤祭之礼,后来也被季氏用在自己庭院中、三家用在自己厅堂中,又有什么不同呢?所以《春秋》特意记载两次〇祭,是为了讥讽僭越礼制的开端,而《注》《疏》反而引用它作为先王的正礼,这不也是错误的吗。贾公彦说,大〇祭进献十二次,〇祭比〇祭更盛大,其礼节更加隆重,至于进献的次数,也应当相同,只是礼文残缺,无法看到其详细的仪节了。
成王因为周公对天下有大功劳,命令鲁公世世代代用天子的礼乐祭祀周公(等同于周朝天子,是尊崇他。鲁公,指的是伯禽)。在夏季的六月,用〇礼在太庙祭祀周公,牲用白色公牛,酒樽用牺尊、象尊、山罍,郁鬯之樽用黄目尊,灌礼用玉瓒大圭,祭品用玉豆、雕〇(读作息缓反),酒爵用玉盏并雕刻纹饰,加献时用璧散、璧角为爵,俎豆用〇完(读作若管反)、{山厥}(读作居卫反),升堂歌唱《清庙》,堂下用管乐演奏《象》,手持红色盾牌、玉制斧钺,戴着冕冠而跳《大武》之舞,身穿皮弁、白色裳裙,袒露上衣而跳《大夏》之舞。《昧》,是东夷的音乐;《任》,是南蛮的音乐,把夷蛮的音乐也纳入太庙演奏,是说要把周公的功德广布于天下(夏季六月,是建己之月。〇祭,是大祭。周公之庙称为太庙,鲁公之庙称为世室,其余各代国君之庙则称为宫。白色公牛,是殷代所用的牲。樽,是盛酒的器具。牺尊,用沙羽纹样绘饰,用象骨作为装饰。郁鬯之器,是黄彝。灌礼,是斟酌郁鬯之酒来敬献。瓒,形状像盘子,容量五升,用大圭作为柄,这就叫做圭瓒。〇,属于笾类器具,用竹子制作,在其直柄上雕刻纹饰。爵,是国君在门户前进献时所用的酒器。仍,是沿袭的意思,是沿袭爵的形状来作装饰。加,是加献之爵。散爵、角爵,都用玉璧来装饰其口部。〇完俎有四足,{山厥}是它的支撑架。《清庙》,是《周颂》中的篇目。象,指的是《周颂·武》,用管乐来演奏它。朱干,是红色的大盾牌。戚,是斧钺。冕,是冠帽的名称。诸公的服饰,从衮冕以下,都如同天子的服饰一样。《大武》,是周朝的舞乐。《大夏》,是夏朝的舞乐。《周礼》中的昧师,掌管教授《昧》乐。《诗经》说"用雅乐、用南乐,用〇乐而不僭越"。广,是广大的意思。 疏文说,夏历的季夏,不是〇祭举行的月份,所以知道这里说的是周历的季夏。牺尊、象尊、山罍,鲁国得以使用天子的酒樽为牺尊,做成牛和象的形状,凿开其背部作为樽。山罍,是夏后氏的樽。荐,是指祭祀时所进献的腌菜、肉酱之类的祭品。〇,形状像笾,用竹子制作,在其柄部雕刻纹饰。盏,是夏后氏所用酒爵的名称。加,是指神尸进入室中受馈食完毕后,主人斟酌醴酒和齐酒来敬献神尸,称为朝献;朝献完毕,夫人斟酌盎齐来进行第二次敬献,称为亚献,也叫做加献。此时进献加豆
盏,夏后氏之爵名。加,谓尸入室馈食竟,主人酌醴齐▯尸,名为朝献;朝献竟,而夫人酌盎齐亚献,名为再献,又名为加。於时荐加豆笾也。此再献之时,夫人用璧角,《内宰》所谓瑶爵也。其璧散者,夫人再献讫,诸侯为宾,用之以献尸,虽非正加,是夫人加爵之後,总而言之,亦得称加。故此总云“加以璧散、璧角”。先散後角,便文也。▯完、{山厥},两代俎也。虞俎名▯完。▯完形四足如案,长二尺四寸,广一尺二寸,高一尺。诸侯加▯气,天子牺饰之。夏俎,名{山厥}。{山厥}亦如▯完,而横柱四足,中央如距也。贺云:直有脚曰▯完,加脚中央横木曰{山厥}。升歌,升堂歌《清庙》。下管,堂下吹管以播《象武》之诗。朱干玉戚,赤盾柄而玉饰斧也。“冕而舞《大武》”者,冕,衮冕也;《大武》,武王乐也;王著衮冕,执赤盾、玉斧而舞武王伐纣之乐也。“皮弁素▯责,裼而舞《大夏》”者,皮弁,三王之服也;裼,见美也;《大夏》,夏禹之乐也;王又服弁,裼而舞夏后氏之乐也。六冕,是周制,故用冕舞周乐。皮弁,是三王服,故用皮弁舞夏乐也。周乐是武,武质,故不裼;夏家乐文,文,故裼也。若诸侯之祭,各服所祭之冕而舞。故《祭统》云“诸侯之祭也,与竟内乐之。冕而总千,率其群臣,以乐皇尸”是也。《昧》,东夷之乐也。《任》,南蛮之乐也者。周公德广,非唯用四代之乐,亦为蛮夷所归,故赐奏蛮夷之乐於庭也。唯言夷蛮,则戎狄从可知也)。君卷冕立於阼,夫人副衤韦立於房中。君肉袒迎牲於门,夫人荐豆笾。卿大夫赞君,命妇赞夫人,各扬其职。百官废职服大刑,而天下大服(衤韦,音辉。袒,音诞。副,首饰也。《诗》云“副笄六珈”。《周礼》“追师掌王后之首服”为副衤韦,王后之上服,唯鲁及王省之後夫人服之。诸侯大夫则自プ翟而下。赞,佐也。命妇,於内则世妇也,於外则大夫之妻也。祭祀,世妇以下佐夫人。扬,举也。大刑,重罪也。天下大服,知周公之德,宜享此也。珈,音加。追,丁回反。プ,羊昭反。疏曰,明祀周公之时,君与夫人、卿、大夫、命妇行礼之仪。尸初入之时,君待之於阼,夫人立
译、加笾。这次再献之时,夫人使用璧角之爵,就是《内宰》中所说的瑶爵。至于璧散之爵,是夫人再献完毕后,诸侯作为宾客,用它来敬献神尸,虽然不是正式的加献,但是在夫人加爵之后,总而言之,也可以称为加献。所以这里总说"加以璧散、璧角",先说散爵后说角爵,是为了行文方便。〇完、{山厥},是两个朝代的俎器。虞朝的俎器名为〇完。〇完的形状四足如同案桌,长二尺四寸,宽一尺二寸,高一尺。诸侯所用的加上〇气(此处疑有讹误),天子的则用牺牲图案来装饰。夏朝的俎器,名为{山厥}。{山厥}也如同〇完一样,但是横向的支柱连接四足,中央如同支架。贺氏说:直接有脚的叫做〇完,加上脚中央横木的叫做{山厥}。升歌,是升堂歌唱《清庙》。下管,是堂下用管乐吹奏来演奏《象武》这首诗。朱干玉戚,是红色的盾牌柄和玉制装饰的斧钺。"戴冕而跳《大武》之舞",冕,是衮冕;《大武》,是武王的乐舞;天子戴着衮冕,手持红色盾牌、玉制斧钺而跳武王讨伐纣王的乐舞。"身穿皮弁、白色裳裙,袒露上衣而跳《大夏》之舞",皮弁,是三代帝王的服饰;裼,是显露美好之意;《大夏》,是夏禹的乐舞;天子又穿着皮弁,袒露上衣而跳夏后氏的乐舞。六种冕服,是周朝的制度,所以用冕服来跳周朝的乐舞。皮弁,是三代帝王的服饰,所以用皮弁来跳夏朝的乐舞。周朝的乐舞是武舞,武舞崇尚质朴,所以不袒露;夏朝的乐舞崇尚文采,因为文采,所以要袒露。如果是诸侯举行祭祀,各自穿着与所祭祀相应朝代的冕服来跳舞。所以《祭统》说"诸侯举行祭祀时,与境内的百姓共同奏乐,戴着冕冠,手持盾牌,率领群臣,用音乐来娱悦神尸",说的就是这个。《昧》,是东夷的音乐。《任》,是南蛮的音乐,是说周公的德行广大,不只是使用四代的音乐,也被蛮夷所归附,所以赐给他在庭院中演奏蛮夷的音乐。这里只说夷、蛮,那么戎、狄也可以类推而知了)。国君戴着礼帽穿着礼服站在阼阶上,夫人戴着首饰穿着礼服站在房中。国君袒露上身在门口迎接祭牲,夫人进献豆、笾等祭品。卿大夫协助国君,命妇协助夫人,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凡是荒废职责的官员都要处以重刑,因此天下人都深深信服(衤韦,读音同"辉"。袒,读音同"诞"。副,是首饰。《诗经》说"戴着副饰和发笄,垂着六串玉珠"。《周礼》"追师掌管王后的首服",副衤韦是王后的最高等级服饰,只有鲁国国君及王朝所省视过的诸侯之后,其夫人才能穿戴。诸侯大夫的夫人则从翟衣以下。赞,是辅助的意思。命妇,在宫内是指世妇,在宫外是指大夫的妻子。祭祀时,世妇以下的人辅助夫人。扬,是举行的意思。大刑,是重罪。天下人深深信服,是知道周公的德行,应当享受这样的祭祀。珈,读音同"加"。追,读作丁回反。プ,读作羊昭反。疏文说,说明祭祀周公之时,国君与夫人、卿、大夫、命妇举行礼仪的仪式。神尸刚刚进入之时,国君在阼阶上等待,夫人站立……
於东房中。鲁之太庙,如天子明堂也。此文承上“▯祀周公”之下,知周公之德,宜享此也)。闵公二年夏五月乙酉,吉▯於庄公(庄公丧制未阕时别立庙,庙成而吉祭又不於太庙,故详书以示讥)。《左氏》曰“速也”。《公羊》曰“言吉者未可以吉也。何以书?讥始不三年也”。《▯梁》曰“吉▯者,不吉是也。丧事未毕而举吉祭,故非之也。”(赵氏曰,鲁之用▯,盖於周公庙而上及文王,文王即周公之所自出也,故此祭唯得於周公庙为之。闵公时,遂僭於庄公庙行之,亦犹因周公庙有八佾,季氏遂用之於私庭也。以其不追配,故直言庄公而不言庄宫,明用其礼物耳,不追配文王也。《春秋》书吉▯於庄公,讥其不当吉,又不当▯於庄也)。僖公八年秋七月。▯於太庙。用致夫人(▯,三年大祭之名。太庙,周公庙。致者,致新死之主於庙,而列之昭穆。夫人淫而与杀,不薨於寝,於礼不应致,故书之。杀,音试)。《左氏》曰,“▯而致哀姜焉,非礼也。凡夫人不薨於寝,不殡於庙,不赴於同,不▯於姑,则弗致也(寝,小寝也。同,同盟。将葬又不以殡过庙。据《经》,哀姜薨,葬之文则为殡庙,赴同、▯姑,今当以不薨於寝,不得致也)。”《公羊》曰“用者不宜用也,致者不宜致也(《▯梁传》二句同)。▯用致夫人,非礼也(赵氏曰,讥其非时之▯,又讥致夫人也)”孟献子曰,正月日至,可以有事於上帝,七月日至,可以有事於祖。七月而▯,献子为之也(记鲁失礼所由也。孟献子,鲁大夫仲孙蔑也。鲁以周公之故,得以正月日至之後郊天,亦以始祖后稷配之。献子欲尊其祖,以郊天之月对月▯之,非也。鲁之宗庙,犹以夏时之孟月尔。《明堂位》曰,季夏六月,以▯礼祀周公於太庙。疏曰,献子言十一月建子冬至既祭上帝,故建午夏至亦可▯祖,以两月日至相对,故欲祭祖庙与天相对也。故曰“七月日至,可以有事於祖”也。此言非也。凡大祭宜用首时,应▯於孟月。於夏家是四月,於周为六月,故《明堂位》云“季夏六月以▯礼祀周公於太庙”,是夏之孟月也。献子舍此义,欲以此二至相当,以天对祖,殊失礼意。《杂记》下。赵氏曰,▯,本以夏之孟月,至孟献子乃以夏之仲月为之。又曰,其年数或每年一行,或三年一行,未可知也)。孔子曰,我观周道,幽厉伤之,吾舍鲁何▯矣!鲁之郊▯,非礼也,周公其衰矣(《礼运》)。子曰:“▯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观之矣(朱子曰,成王以周公有大勋劳,赐鲁重祭,故得▯於周公之庙,以文王为所出之帝,而周公配之。然非礼矣。灌者,方祭之始,用郁鬯之酒灌地以降神也。鲁之君臣,当此之时,诚意未散,犹有可观。自此以後,则浸以懈怠,而无足观矣。盖鲁祭非礼,孔子本不欲观,至此而失礼之中又失礼焉,故发此叹也)”。或问▯之说,子曰:“不知也。知其说者之於天下也,其如示诸斯乎。”指其掌(朱子曰,先王报本追远之意莫深於▯,非仁孝诚敬之至,不足以与此,非或人之所及也。而不王不▯之法,又鲁之所当讳者,故以不知答之。“示”与“视”同。指其掌,弟子记夫子言此而自指其掌,言其明且易也。盖知▯之说,则理无不明,诚无不格,而治天下不难矣。圣人於此,岂真有所不知也哉?《论语 八佾》)。
译於东房中。鲁国的太庙,如同天子的明堂一样。(这段文字承接上文"举行禘祭祭祀周公"之后,说明周公的德行,应当享受这样的祭祀)。闵公二年夏五月乙酉日,在庄公庙举行吉禘(庄公丧期尚未满而另立新庙,庙成之后行吉祭又不在太庙举行,所以详细记载以示讥讽)。《左氏》说"这是急速之意"。《公羊》说"称吉,是说这时还不可以称吉。为什么要记载?是讥讽最初没有满三年就举行祭祀"。《穀梁》说"所谓吉禘,是指这本不是吉时。丧事尚未结束就举行吉祭,所以加以非议"。(赵氏说,鲁国举行禘祭,是在周公庙中并上及文王,因为文王正是周公的先祖,所以这种祭祀只能在周公庙中举行。到闵公时,竟僭越在庄公庙中举行,这也如同因周公庙有八佾之舞,季氏便在自家私庭中僭用一样。因为不是追配文王,所以直接说"庄公"而不说"庄宫",表明只是用了那套礼仪器物罢了,并非追配文王。《春秋》记载在庄公庙举行吉禘,是讥讽此举既不当称吉,又不当在庄公庙举行)。僖公八年秋七月,在太庙举行禘祭。将新死者神主迎入庙中列位,致祭夫人(禘,是三年一次大祭的名称。太庙,即周公庙。致,是指将新死者的神主迎入庙中,列入昭穆之位。夫人淫乱而被杀,没有死在正寝之中,按礼不应当迎入庙中致祭,所以特意记载此事。杀,读作"弑")。《左氏》说,"举行禘祭而迎哀姜神主入庙致祭,这是不合礼制的。凡是夫人不死在正寝,不在庙中停殡,不向同盟诸国讣告,不祔祭于姑婆,就不应当迎入庙中致祭(寝,指小寝。同,指同盟。将要下葬又不曾停殡经过庙堂。据《经》文,哀姜死后,安葬的记载便是停殡于庙、讣告同盟、祔祭于姑,如今应当因为她没有死在正寝,就不得迎入致祭)。"《公羊》说"用,是说不应当用;致,是说不应当致(《穀梁传》这两句意思相同)。举行禘祭并迎入哀姜致祭,是不合礼制的(赵氏说,这是讥讽此禘祭举行的时机不对,又讥讽迎入夫人神主致祭之事)"。孟献子说,正月冬至,可以祭祀上帝,七月夏至,可以祭祀祖先。七月举行禘祭,就是献子这样定下来的(这是记载鲁国失礼的由来。孟献子,是鲁国大夫仲孙蔑。鲁国因为周公的缘故,得以在正月冬至之后郊祭上天,也以始祖后稷配祭。献子想要尊崇他的先祖,便以郊天之月与之相对,用(夏至之)月来举行禘祭,这是不对的。鲁国的宗庙祭祀,本应还是用夏历的孟月才对。《明堂位》说,"季夏六月,用禘祭之礼在太庙祭祀周公"。疏文说,献子认为十一月建子之月冬至已经祭祀了上帝,所以建午之月夏至也可以禘祭祖先,因为这两个至日月份相对,所以想要祭祀祖庙与祭天相对应。所以说"七月夏至,可以祭祀祖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凡是大祭应当用一季的首月,应当在孟月举行禘祭。在夏历为四月,在周历则为六月,所以《明堂位》说"季夏六月用禘礼在太庙祭祀周公",这正是夏历的孟月。献子舍弃这个道理,想要用两个至日相对应,以祭天对祭祖,实在是大失礼意。见《杂记下》。赵氏说,禘祭本来应当用夏历的孟月,到孟献子时才改用夏历的仲月举行。又说,禘祭举行的年数,或者是每年一次,或者是三年一次,这就不得而知了)。孔子说,"我观察周朝的礼制,幽王、厉王毁坏了它,我若舍弃鲁国,又到哪里去考察呢!鲁国的郊祭和禘祭,都不合礼制,周公的礼制已经衰败了!"(见《礼运》)。孔子说:"禘祭从灌礼之后的部分,我就不想再看下去了(朱子说,成王因为周公有大功劳,特赐鲁国可以举行重大的禘祭,所以能在周公庙中举行禘祭,以文王为始祖所出之帝,而以周公配祭。然而这终究是不合礼的。灌,是祭祀刚开始时,用郁鬯之酒浇灌于地以降神的仪式。鲁国的君臣,在这个时刻,诚意还没有涣散,还有值得一看之处。从这以后,就渐渐懈怠下来,没有什么值得看的了。大概鲁国的禘祭本来就不合礼制,孔子原本就不想看,到了这一步,在失礼之中又添失礼,所以才发出这样的感叹)"。有人问禘祭的道理,孔子说:"我不知道。知道这个道理的人治理天下,大概就像把东西摆在这里给人看一样容易吧。"一面说一面指着自己的手掌(朱子说,先王报本追远的用意,没有比禘祭更深切的了,若不是仁孝诚敬达到极致,是不足以参与这种祭祀的,这不是那个提问的人所能理解的。而且不是天子却举行禘祭,这种做法又是鲁国所应当忌讳的事,所以孔子用"不知道"来回答。"示"字与"视"字相同。指着手掌,是弟子记录孔子说这话时自己指着手掌,是说道理明白且容易understand。大概明白了禘祭的道理,那么天理就没有不明白的,诚意就没有不能感通的,治理天下也就不难了。圣人在这个问题上,难道真的有所不知吗?(见《论语·八佾》)。
问▯之说,朱子曰:▯之意最深长,如祖考与自家身心未相辽绝,祭祀之理亦自易理会。至如郊天祀地,犹有天地之显然者,不敢不尽其心。至祭其始祖,己自大段阔远,难尽其感格之道。今又推其始祖之所自出而祀之,苟非察理之精微,诚意之极至,安能与於此哉。故知此则治天下不难也。又曰,程先生说▯是▯,其祖之所自出,并群庙之主皆祭之;▯,则止自始祖而下,合群庙之主皆祭之。所谓“▯”之说恐不然,故《论语集解》中止取赵伯循之说。问“▯之说,诸儒多作鲁跻僖公於闵公之上,昭穆不顺,故圣人不欲观之,如何?”曰:“▯,是於始祖之庙,推所自出之帝,设虚位以祀之,而以始祖配,即不曾序昭穆,故周▯帝喾,以后稷配之。王者有▯有▯,诸侯只有▯而无▯,此鲁所以为失礼也。”
杨氏曰,愚闻之师曰,郑氏以▯、▯皆为鲁礼,抑不知天子有▯有▯,诸侯有▯而无▯。成王赐周公以▯礼,盖亦▯於周公之庙尔。闵、僖二公窃▯之盛礼,以行吉祭致夫人。《春秋》常事不书,特书闵、僖二▯者,恶僭窃之始也。今乃据《春秋》书二▯以为鲁礼,可乎?又以▯、▯同为殷祭,抑不知▯者,合毁庙、未毁庙之主於太祖之庙而祭之,方谓之殷祭;▯者,▯其祖之所自出於始祖之庙,而以始祖配之,此祭不兼群庙之主,为其尊远不敢亵也。今乃谓▯为殷祭可乎?惟其以▯、▯皆为鲁礼,又以▯、▯同为殷祭,故後之言▯者,皆求之於一▯、一▯之中,而不求於▯其祖之所自出,混▯於▯,而遂至於不知有▯,遂使二千年来国家大典礼为所汨坏,是谁之过与?然义理在人心,终不可埋没。唐大历间,赵伯循作《春秋纂例》,独得其说於《大传》、《小记》、《祭法》之中,以破郑氏诸儒注疏之缪学,士大夫皆是之。然其说未明於上也。伏读《国朝会要》,元丰五年,神宗皇帝因论庙祭以为“▯者,本以审谛祖之所自出,故‘礼,不王不▯’,盖王者竭四海之有,以奉神明,力大可以及远,故於祖祢之外,又及其远祖,犹以为未足也,推而上之,及其祖之所自出。自秦、汉以来,谱牒不明,莫知其祖之所自出,其▯礼固可废也。”宰臣蔡确曰,诸儒议论纷纭,莫知▯之本意,圣训发明,非臣等所及。神宗皇帝圣学高明,当时儒臣有能推广上意,寻绎古典以成之,则二千年己废之礼,可复举行於後世。惜也!▯之说己明於上,而莫有能将顺之於下也。或曰:“虞、夏、殷、周四代各有自出之帝,则▯礼可行也,後世如汉高祖崛起草野,五载而成帝业,非有所自出之帝,如虞、夏、商、周世系相承可考也,则宜何▯乎?
译工具权限未开启,我将依据禘祫礼制的经典定义("礼不王不禘""诸侯有祫无禘""祫为合祭毁庙未毁庙之主于太祖庙,禘为推始祖所自出之帝而以始祖配之")逐处判定〇为"禘"或"祫",直接给出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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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禘"之说,朱子说:禘的意义最为深远长久。像祭祀祖父辈,因为祖辈与自己身心并未相隔太远,祭祀的道理还比较容易理解。至于郊祭天、方泽祭地,还有天地这样显而易见的对象在,不敢不竭尽自己的诚心。到祭祀始祖,已经十分辽远,很难做到那种感通神明的境地了。如今又要推及始祖所由出的那位远祖来祭祀他,如果不是洞察事理极其精微、诚意达到极致,怎么能做到这一步呢?所以懂得这个道理,治理天下也就不难了。
朱子又说:程先生(程颐)讲"禘"就是"祫",说的是祭祀始祖所由出的远祖,并把历代祖庙的神主都一并祭祀;而"祫",则只是从始祖往下,把历代祖庙的神主合在一起祭祀。程先生这种把"禘"混同于"祫"的说法恐怕不对,所以《论语集解》最终只采纳了赵伯循的说法。
有人问:"关于禘的说法,各位儒者大多认为是鲁国把僖公的神位排在闵公之上,昭穆次序颠倒,所以孔子不愿看这种祭礼,是这样吗?"朱子答:禘,是在始祖庙中,推尊始祖所由出的那位帝王,设一个虚位来祭祀他,而以始祖配享,这样做本来就不曾排列昭穆次序,所以周朝禘祭帝喾,是用后稷来配享的。天子既有禘又有祫,诸侯只有祫而没有禘,这正是鲁国之所以失礼的地方。
杨氏说:我听老师讲过,郑玄把禘、祫都当作鲁国的礼制,却不知道天子有禘有祫,诸侯只有祫而没有禘。周成王把禘礼赐给周公,也不过是允许周公之庙可以行禘祭而已。鲁国闵公、僖公二君窃用了禘这种盛大的礼仪,来举行吉祭、致享夫人之礼。《春秋》对于寻常之事是不记载的,唯独特意记载闵公、僖公两次禘祭,是要谴责其僭越窃用之始。如今竟据《春秋》所记的这两次禘祭,就把它当作鲁国的正常礼制,这怎么可以呢?又把祫、禘都当作同一种殷祭,却不知道祫,是把已毁之庙、未毁之庙的神主一并集合到太祖庙中祭祀,这才叫殷祭;而禘,是在始祖庙中禘祭始祖所由出的那位远祖,并以始祖配享,这种祭祀并不兼及历代祖庙的神主,因为那位远祖太过尊贵辽远,不敢轻慢亵渎。如今竟说禘是殷祭,这怎么可以呢?正因为把祫、禘都当作鲁国的礼制,又把祫、禘都当作同一种殷祭,所以后来讲禘的人,都只在一祫、一禘之中去求解,却不去探求禘祭祖先所由出的这层含义,把禘混同于祫,于是竟至于不知道还有禘这回事,致使两千年来国家的大典礼被搅乱败坏,这是谁的过错呢?然而义理存在于人心之中,终究是埋没不了的。唐代大历年间,赵伯循写《春秋纂例》,独自从《大传》《小记》《祭法》之中领悟到这个道理,来破除郑玄等诸儒注疏的谬误,士大夫都认为他说得对。但是这个说法一直没有在朝廷上被阐明。我恭读《国朝会要》,元丰五年,神宗皇帝因议论宗庙祭祀而说:"禘,本来是用来审察详明始祖所由出的那位远祖,所以'礼制规定,不是天子就不能行禘礼'。因为天子拥有四海之内的一切,用来奉事神明,力量宏大所以能顾及到辽远的对象,所以在祖庙、祢庙之外,又要推及更远的祖先,还觉得这样做不够,于是再往上推,推及祖先所由出的那位远祖。自秦汉以来,世系谱牒不明,没有人知道自己祖先所由出之处,所以那个禘礼本来就可以废止了。"宰相蔡确说:"各位儒者议论纷纭,都不清楚禘礼的本意,陛下的圣训阐发得明白透彻,不是臣等所能企及的。"神宗皇帝的圣学高明如此,当时的儒臣如果有人能推广发挥皇上的旨意,寻绎古代典制而使这一礼制完备,那么两千年来已经废止的礼制,就可以在后世重新举行了。可惜啊!禘的说法已经在朝廷上阐明了,却没有人能够在下面顺应推行它。
有人说:"虞、夏、殷、周四代各有自己所由出的那位远祖,所以禘礼可以施行;而后世像汉高祖从民间崛起,五年就成就帝业,并没有一个像虞、夏、商、周那样世系相承、有据可考的所由
”曰:木有本,水有源,人莫不有所自出之祖。若论所自出之根源,则厥初生民之祖是也。虞、夏、殷、周有所自出之帝,故报本追远之心,上及於黄帝、帝喾而止。若报本追远之心未有所止,则必至於厥初生民之祖而後己。是以程子《祭礼》有“冬至祭初祖”一条,以明孝子慈孙报本追远深长之思,仁孝诚敬无穷之念。後来朱子又以初祖之祭似▯而不敢行。夫程子未尝建议於朝,修定祭礼,所论冬至祭始祖一节,亦统言祭礼之大纲,未及於尊卑轻重隆杀之差也。朱子以初祖之祭似▯而不敢行者,以“礼不王不▯”故也。汉世既无太祖庙,又不▯及初祖,此不可以为法。後之君子有能推明《大传》、《小记》之文,虞、夏、殷、周己行之礼,参之以程子、朱子精微之论,则▯礼可行,而古人甚盛之典复见於後世矣。
又曰:愚按礼经,唯▯礼为注疏汨坏最甚。夫▯,王者之大祭。王者既立始祖之庙,又推始祖所自出之帝,祀之於始祖之庙,而以始祖配之,见於《大传》、《小记》、《祭法》及《仪礼》、《子夏传》甚详且明如此。郑康成见《祭法》▯文皆在郊上,率尔立论,谓▯大於郊,而以▯为祭天之名。既又以地▯、宗庙亦是大祭,复指▯为祭地▯、祭宗庙之名。且於《大司乐》注中立为三▯之说以实之,支离泛滥不可收拾,诸儒己辨其谬矣。若夫以▯为祭宗庙似矣,但谓▯为时祭,又谓▯为殷祭,又与《大传》、《小记》、《祭法》大相违背,其故何哉?盖以▯为时祭,此缘记礼者之误,郑氏不能察,而遂指为夏殷礼,赵氏己辨之矣。唯以▯为殷祭,则其失己久,其混淆益甚,愚前己言之,今并列先儒之说於後,庶可参见。汉元帝永光四年,罢郡国庙,诏将军、列侯、中二千石、诸大夫、博士议庙制。
韦元成等四十四人奏议曰:“礼,王者始受命,诸侯始封之君,皆为太祖。以下,五庙而迭毁(迭,互也。亲尽则毁),毁庙之主藏乎太祖,五年而再殷祭,言壹▯壹▯也(师古曰,殷,大也。▯,谛也。壹,一祭之也。▯,合也)。▯祭者,毁庙与未毁庙之主皆合食於太祖,父为昭,子为穆,孙复为昭,古之正礼也。祭义曰:‘王者▯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言如受命而王,祭天以其祖配,而不为立庙,亲尽也。立亲庙四,亲亲也。亲尽而迭毁,亲疏之杀,示有终也(馀见《宗庙门》。)”
哀帝时,议毁庙。刘歆以为“礼,去事有杀(去,除也。杀,渐也,所例反),故《春秋外传》曰:‘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祖祢则日祭,曾高则月祀,二祧则时享,坛▯单则岁贡,大▯则终王(服虔曰:“蛮夷,终王乃入助祭,各以其珍贡,以共大▯之祭也。
译出之帝,那么应该怎样举行禘祭呢?"回答说:树木有根本,河流有源头,人没有不各自有其所由出的祖先的。如果论到所由出的根源,那就要追溯到最初生养人类的那位始祖了。虞、夏、殷、周有各自所由出的远祖,所以报本追远的心思,向上推及黄帝、帝喾便到头了。如果报本追远之心没有止境,那就必定要追溯到最初生养人类的那位始祖才罢休。因此程子的《祭礼》中有"冬至祭祀最初的始祖"这一条,用来阐明孝子慈孙报本追远之思的深长、仁孝诚敬之念的无穷。后来朱子又认为祭祀最初始祖这件事近似于禘礼,所以不敢施行。程子未曾向朝廷建言修订祭礼,他所论的冬至祭始祖一节,也只是笼统地讲祭礼的大纲,没有涉及到尊卑轻重、隆杀等级的差别。朱子认为祭祀最初始祖之礼近似于禘礼而不敢施行,是因为"礼制规定不是天子不能行禘礼"的缘故。汉代既没有太祖庙,又不把禘祭追溯到最初的始祖,这是不能拿来当作法度的。后世的君子如果有人能够推阐明白《大传》《小记》的文义,以及虞、夏、殷、周已经施行过的礼制,再参照程子、朱子精微的论说,那么禘礼就可以重新施行,古人极为隆盛的这一典礼就能重现于后世了。
杨氏又说:我按礼经来看,唯独禘礼被注疏搅乱败坏得最厉害。禘,是天子的大祭。天子已经建立了始祖之庙,又推尊始祖所由出的那位远祖,在始祖庙中祭祀他,而以始祖配享,这在《大传》《小记》《祭法》以及《仪礼》《子夏传》中记载得如此详细明白。郑康成看见《祭法》中记载禘祭的文字都排在郊祭之上,就轻率地立论,说禘祭比郊祭更为隆重,把禘当作祭天的名称。接着又因为地祫、宗庙之祭也都是大祭,于是又把祫指为祭地、祭宗庙的名称。并且在《大司乐》注中另立三禘之说来印证自己的观点,支离繁杂到不可收拾的地步,历代儒者已经辨明了他的谬误。至于把祫当作祭宗庙,这似乎还说得过去,但他又说祫是四时常祭,又说禘是殷祭,这又与《大传》《小记》《祭法》大相违背,这是什么缘故呢?把祫当作时祭,这是因为记礼的人本身有误,郑玄没能察觉,就把它当成夏商的礼制了,赵匡已经辨明了这一点。唯独把禘当作殷祭,这个错误由来已久,混淆得更加严重,我前面已经说过了,现在把先儒的说法一并列在后面,希望可以互相参照。
汉元帝永光四年,废除郡国庙,下诏让将军、列侯、中二千石、诸大夫、博士议定宗庙制度。
韦玄成等四十四人上奏议论说:"按礼制,帝王开始受命称帝,诸侯开始受封立国的国君,都立为太祖。太祖以下的祖庙,满五庙就要依次毁去(迭,是交替的意思。亲缘尽了就毁去),已毁之庙的神主藏在太祖庙中,每五年再合祭一次,就是所说的一禘一祫(颜师古说:殷,是大的意思。禘,是审谛的意思。壹,是一次祭祀。祫,是合的意思)。祫祭,是把已毁之庙与未毁之庙的神主都合在一起,到太祖庙享用祭品,父辈居昭位,子辈居穆位,孙辈又归入昭位,这是古代的正礼。《祭义》说:'天子禘祭其祖先所由出的那位远祖,以他的祖先配享,并设立四座亲庙。'意思是说,如受命称王,祭天时以其祖先配享,却不为那位远祖专门立庙,因为亲缘已尽的缘故。设立四座亲庙,是为了亲近亲人。亲缘穷尽就依次迁毁,这是亲疏之间的等差,用来表示祭祀有终止的道理(其余见《宗庙门》)。"
汉哀帝时,商议毁庙的事。刘歆认为:"按礼制,祭祀随着世系疏远而递减(去,是除去的意思。杀,是渐次减少的意思,音所例反),所以《春秋外传》说:'(对祖、祢)每日祭祀,(对曾祖、高祖)每月祭祀,(对二祧远祖)按四时祭祀,(对更远的祖先所在的坛、墠)每年进献一次,(对更远的先祖)到新王即位才来朝献。'祖、祢每日祭祀,曾祖、高祖每月祭祀,二祧远祖按四时祭祀,坛、墠所祭的更远祖先每年进献一次,最远的祖先则到新王即位时才来朝献(服虔说:"蛮夷诸国,要等到新王即位才入朝助祭,各自献上自己的珍宝,来供奉大祫之祭。"颜师古说:"每逢一位君王去世,新王即位,才来助祭。")。恩德越隆盛,覆盖的范围就越广,这是亲疏递减的道理;世系越疏远反而地位越尊崇,所以祫祭就更加隆重了。孙辈居于祖父的位置
”师古曰:“每一王终,新王即位,乃来助祭。”)德盛而游广,亲亲之杀也;弥远则弥尊,故▯为重矣。孙居王父之处,正昭穆,则孙常与祖相代,此迁庙之杀也。圣人於其祖,出於情矣,礼无所不顺,故无毁庙(晋灼曰:“以情推子,以子况祖,得人心,礼何所违,故无毁弃不▯之主也。谓下三庙废而为墟故也。”)。自贡禹建迭毁之议,惠、景及太上寝园废而为墟,失礼意矣。”
《汉旧仪》:宗庙三岁一大▯祭,子孙诸帝以昭穆坐於高庙,诸隳庙神皆合食,设左右坐。高祖南面,幄绣帐,堂上西北隅,帐中皆长一丈,广六尺,绣ブ厚一尺,著之以坐幄。▯六寸,白银钅口器,每大牢中分之,右辨上帝,左辨上后。尸俱。俎馀委肉。穆东面,皆曲几,如高祖馔陈其右,尸各配其左,坐如祖妣之坐法。太常道皇帝入北门,群臣陪位者,皆举手班辟及走逆首伏。大鸿胪、大行令、九傧传曰:“起复位。”而皇帝上堂盥,侍中奉觯酒从。帝进拜谒,赞享曰:“嗣曾孙皇帝敬再拜前上卮酒。”▯行,至昭穆之坐次上酒。子为昭,孙为穆,各父子相对也。毕,却西面坐,坐如乘舆坐。赞享曰:“奉高祖赐赉。”皇帝起再拜。即席以太牢之左辨赐皇帝,如祠。见夜半入行礼,平明上九卮毕卮,毕,群臣皆拜,因赐胙。皇帝出,即更衣巾。诏罢,当从者奉引皇帝。
按:《西汉书》未尝言▯▯之祀,惟《汉旧仪》载其制颇详。又《韦元成传》载诸儒因议毁庙而及▯▯,其说并著於此。然则以▯为五年之殷祭,以▯为祀天,以▯为并祭群庙,韦、刘诸人所言己如此,郑康成特袭其讹耳。刘歆“大▯则终王”之说,是每王一世方一举▯礼,又与五年之说不合云。
光武建武十八年,幸长安,诏太常行▯礼於高庙,序昭穆。父为昭,南向,子为穆,北向。二十六年,有诏问张纯:“▯▯之礼不施行几年?宜据经典详为其制。”纯奏:“《礼》,三年一▯,五年一▯。《春秋传》曰:‘大▯者何?合祭也。毁庙之主,陈於太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五年再殷祭。’汉旧制,三年一▯,毁庙主合食高庙,存庙主未尝合祭。元始五年,诸王公列侯庙,会为▯祭。又建武十八年亲幸长安,亦行此礼。《记》说三年一闰,天气小备;五年再闰,天气大备。三年一▯,五年一▯。父为昭,南向,子为穆,北向。父子不并坐,而孙从王父。▯之为言谛,谛讠是昭穆尊卑之义也。▯祭以夏四月,阳气在上,阴气在下,故正尊卑之义也。▯祭以冬十月,五▯成熟,物备礼成,故合聚饮食也。斯典之废,於兹八年,谓可如礼施行,以时定议。
译,端正昭穆次序,那么孙辈总是与祖父互相接替,这就是迁庙时的递减之法。圣人对于自己的祖先,是出于至情的,礼制没有不顺应人情的,所以不设毁弃神主的做法(晋灼说:"用自己的情感来推及子孙,用子孙的情况来推及祖先,这样合乎人心,礼制哪有什么违背的,所以没有毁弃不祭的神主。这是指前面说的三庙毁弃成为废墟的做法。")。自从贡禹提出依次毁庙的建议后,惠帝、景帝以及太上皇的陵寝园庙就荒废成了废墟,这是有失礼制本意的。"
《汉旧仪》记载:宗庙每三年举行一次大祫祭,历代子孙皇帝按照昭穆次序坐在高庙中,各座已毁之庙的神主也都合在一起享用祭品,设置左右两边的座位。高祖神位面朝南,帷幄上绣着帐幔,设在堂上西北角,帐子里的东西都长一丈、宽六尺,绣制的坐垫厚一尺,就穿戴齐整地坐在帷幄之中。(器物)六寸,用镶白银的器皿,每份太牢祭品都从中一分为二,右边分给上帝,左边分给上后。神尸都齐备。俎案上剩下的祭肉。穆位神主面朝东,都设置曲几,像高祖的祭品一样陈设在他右边,神尸各自配在他左边就座,就座的方式如同祖妣就座的礼法。太常引导皇帝从北门进入,陪祭的群臣,都举手依班次退避,快步上前叩首伏拜。大鸿胪、大行令、九位傧相依次传呼说:"起立,各归原位。"于是皇帝登上堂来盥洗,侍中捧着酒杯跟随在后。皇帝上前跪拜行礼,赞礼官致辞说:"曾孙嗣皇帝恭敬地再拜,在前面献上这杯酒。"依次巡行,走到昭穆各位神主的座次前进酒。子辈居昭位,孙辈居穆位,各自父子相对而坐。礼毕,退回西面就座,坐法如同乘舆时的坐法。赞礼官致辞说:"奉上高祖所赐的福胙。"皇帝起身再拜。就着席位把太牢祭品左边的一半赏赐给皇帝,如同祠祭的礼法。祭礼在半夜开始举行,天亮时进献九杯酒完毕,礼毕,群臣都下拜,随即赏赐胙肉。皇帝退出,随即更换衣冠。诏令礼毕,随行的人员奉引皇帝退朝。
按语:《西汉书》未曾提到禘祫之祭,唯独《汉旧仪》记载其制度颇为详细。又《韦玄成传》记载诸儒因商议毁庙一事而涉及禘祫,其说法都写在了这里。既然如此,把祫当作五年一次的殷祭,把禘当作祭天,把祫当作合祭历代祖庙的神主,韦玄成、刘歆等人的说法已经是这样了,郑康成不过是承袭了他们的错误而已。刘歆"最远的祖先要到新王即位才来朝献"的说法,是指每一代新王即位才举行一次禘礼,这又与"五年一次"的说法不合。
汉光武帝建武十八年,驾临长安,下诏让太常在高庙举行祫礼,排定昭穆次序。父辈居昭位,面朝南;子辈居穆位,面朝北。建武二十六年,光武帝下诏询问张纯:"禘祫之礼多少年施行一次?应当依据经典详细制定其制度。"张纯上奏说:"按《礼》,三年举行一次祫祭,五年举行一次禘祭。《春秋公羊传》说:'大事是什么?就是合祭。已毁之庙的神主,陈列在太祖庙中,未毁之庙的神主,也都升入太祖庙,一并到太祖庙享用祭品,五年再举行一次殷祭。'汉朝旧制,三年举行一次祫祭,把已毁之庙的神主合祭于高庙,尚存之庙的神主未曾一并合祭。元始五年,诸王公列侯的宗庙,会集起来举行祫祭。又建武十八年皇上亲自驾临长安,也施行了这种礼制。《礼记》说三年一次闰月,天时节气才稍稍齐备;五年两次闰月,天时节气才完全齐备。所以三年举行一次祫祭,五年举行一次禘祭。父辈居昭位,面朝南;子辈居穆位,面朝北。父子不并排而坐,孙辈的位次跟从祖父。'禘'这个字的含义是审谛,是审察昭穆尊卑次序的意思。祫祭在夏历四月举行,阳气在上,阴气在下,所以用来端正尊卑的次序。禘祭在夏历十月举行,五谷成熟,各种物产齐备礼制完成,所以要合聚饮食来庆祝。这一礼制的废止,到现在已经八年了,我认为应当依照古礼施行,按时确定议案。"皇上很难再重新为每位先帝立庙,于是就把合祭于高庙当作常制。后来在三年冬季举行祫祭、五年夏季举行禘祭的时候,只是就着已经陈列的已毁之庙的神主进行祭祀而已,称之为殷祭。太祖神位面朝东,惠帝、文帝、武帝、元帝居昭位,景帝、宣帝居
”上难复立庙,遂以合祭高庙为常。後以三年冬▯,五年夏▯之时,但就陈祭毁庙主而已,谓之殷。太祖东面,惠、文、武、元帝为昭,景、宣帝为穆。惠、景、昭三帝非殷祭时不祭。自是▯、▯遂定(《志》及《张纯传》)。
章帝建初七年八月,饮酎高庙,▯祭光武皇帝、孝明皇帝。甲辰,诏曰:“《书》云‘祖考来假’,明哲之祀。予末小子,质又菲薄,仰惟先帝▯▯之情,前修▯祭,以尽孝敬。朕得识昭穆之序,寄远祖之思。今年大礼复举,加以先帝之坐,悲伤感怀。乐以迎来,哀以送往,虽祭亡如在,而虚空不知所裁,庶或享之。岂亡克谨肃雍之臣,辟公之相,皆助朕之依依。今赐公钱四十万,卿半之,及百官执事各有差。”
按:“三年一▯,五年一▯”之说,先儒林氏、杨氏,皆以为郑康成因《春秋》文公二年有▯,僖公、定公八年有▯,遂依约想像而立为此说,盖以鲁僭乱之制定为周礼,以误後人。然光武建武二十六年诏问张纯▯▯之礼,而纯奏“《礼》,三年一▯,五年一▯。”然则其说久矣。盖此语出於纬书,纬书起於元成之问,而光武深信之。当时国家典礼,朝廷大事,多取决焉,故此制遂遵而行之。康成盖以汉礼为周礼,非鲁礼也。
魏明帝太和六年,尚书难王肃以“《曾子问》唯▯於太祖,群主皆从,而不言▯,知▯不合食。”肃答曰,以为“▯▯殷祭,群主皆合,举▯则▯可知也。”袁准《正论》曰:“先儒或以为同,或以为异,然‘▯及坛▯单,▯及郊宗石室’,此所及近远之杀也。《大传》曰:‘礼不王不▯。’诸侯不▯,降於天子也。若▯▯同贯,此诸侯亦不得▯,非徒不▯也。”武宣皇后太和四年六月崩,至六年三月,有司以今年四月▯告。王肃议曰:“今宜以崩年数。按《春秋》鲁闵公二年夏,▯於庄公。是时▯▯之中,至二十五月大祥便▯,不复礻覃,故讥其速也。去四年六月,武宣皇后崩,二十六日晚葬,除服即吉,四时之祭,皆亲行事。今当计始除服日数,当如礼须到礻覃月乃▯。”赵怡等以为皇帝崩二十七月之後,乃得▯▯。王肃又奏:“如郑元言各於其庙,则无以异四时常祀,不得谓之殷祭。以粢盛百物丰衍备具为殷之者,夫孝子尽心於事亲,致敬於四时,比时具物,不可以不备,无缘俭祭其亲,累年而後一丰其馔也。夫谓殷者,因以祖宗并陈,昭穆皆列故也。毁以为毁庙之主皆祭谓殷者,夫毁庙祭於太祖,而六庙独在其前,所不合宜,非事之理。近尚书难臣以‘《曾子问》唯▯於太祖,群主皆从,而不言▯,知▯不合食。’臣答以为‘▯▯殷祭,群主皆合,举▯则▯可知也。
译穆位。惠帝、景帝、昭帝这三位皇帝,不在殷祭之时就不祭祀。从此以后,禘、祫的制度便固定下来了(见《郊祀志》及《张纯传》)。
汉章帝建初七年八月,举行饮酎之礼于高庙,禘祭光武皇帝、孝明皇帝。甲辰日,下诏说:"《尚书》说'祖先的神灵降临',这是圣明祭祀的道理。我这末代小子,才质浅薄,仰念先帝对禘祫之礼的深情,此前已经修举禘祭,来尽孝敬之心。朕因此得以认识昭穆的次序,寄托对远祖的思念。今年这一大礼又要重新举行,加上先帝的神位,令人悲伤感怀。用欢乐来迎接神灵到来,用哀伤来送别神灵离去,虽然祭祀时如同祖先在世一般,但内心空虚,不知如何是好,希望或许祖先能享用这份祭品。哪能没有恭谨肃穆的大臣、公卿的辅佐,来共同帮助朕表达这份依依眷念之情呢。现在赏赐三公每人四十万钱,九卿减半,以及百官各有差等的赏赐。"
按语:"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的说法,先儒林氏、杨氏都认为是郑康成根据《春秋》文公二年有一次祫祭、僖公八年、定公八年各有一次禘祭,就据此揣测想象而立出这个说法的,大概是把鲁国僭越紊乱的制度当成了周朝的礼制,从而误导了后人。然而光武帝建武二十六年下诏询问张纯禘祫之礼,张纯上奏说"按《礼》,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可见这个说法由来已久。大概这话出自纬书,纬书起源于汉元帝、成帝时的议论,而光武帝深信不疑。当时国家的典礼、朝廷的大事,大多依此来决定,所以这个制度便沿袭施行下来。郑康成大概是把汉朝的礼制当成了周朝的礼制,而不是鲁国的礼制。
魏明帝太和六年,尚书责难王肃说:"《曾子问》只提到禘祭于太祖庙时群主一并配享,却不曾提到祫祭,可见祫祭不合祭。"王肃回答说:"禘、祫都是殷祭,群主都要合祭,举出禘祭就可以知道祫祭的情形了。"袁准在《正论》中说:"先儒有的认为禘、祫相同,有的认为不同,然而'禘祭涉及坛、墠所祭的远祖,祫祭涉及郊祀所配的远祖及宗庙石室中的远祖',这是所涉及的远近之间的差别。《大传》说:'按礼制不是天子不能行禘礼。'诸侯不能行禘礼,是相对于天子而有所降等。如果禘、祫是同一回事,那么诸侯也应当不能行祫礼了,这不仅仅是不能行禘礼的问题。"武宣皇后于太和四年六月去世,到太和六年三月,有关官员建议今年四月举行禘祭的告祭仪式。王肃提出意见说:"现在应当从武宣皇后去世的那一年算起。按《春秋》记载鲁闵公二年夏天,在庄公庙中举行吉祭,这时正处于居丧期间,到二十五个月服满大祥就举行祭祀,不再等到礻覃祭,所以《春秋》讥讽这次祭祀过于仓促。距武宣皇后去世的太和四年六月,已经过了二十六个月才安葬,除服之后即改行吉礼,四时的祭祀,都由皇帝亲自主持。如今应当计算从除服那天算起的日数,应当按照礼制等到举行礻覃祭的那个月才能行禘礼。"赵怡等人认为要等皇帝去世满二十七个月之后,才能举行禘祫之礼。王肃又上奏说:"如果像郑玄所说的分别在各庙祭祀,那就与四时常祭没有区别,不能称之为殷祭。有人认为殷祭是因为祭品丰盛、百物齐备,其实孝子侍奉双亲竭尽心意,对四时之祭都致以敬意,每次祭祀都要备齐祭品,不可以不完备,没有理由平常祭祀简省,累积多年之后才丰盛一次。之所以称为殷祭,是因为祖宗神主一并陈列,昭穆次序都排列出来的缘故。有人认为毁庙之主都参与祭祀才叫殷祭,可是把已毁之庙的神主都拿到太祖庙祭祀,而太祖之前的六庙神主却唯独排列在太祖之前,这不合适,不是事理所应当。近来尚书责难我说:'《曾子问》只提到禘祭于太祖庙时群主一并配享,却不提祫祭,可见祫祭不合祭。'我回答说:'禘、祫都是殷祭,群主都要一并合祭,举出禘就可以知道祫的情形了。'《论语》记孔子说:'禘祭从灌酒之后的仪节,我就不愿再看下去了。'孔子之所以特意提到禘祭,是因为禘是大祭,所以想看它完整的礼仪。禘、祫都是大祭,孔子只举出禘,那么祫的情形也就可以知道了。在《礼记》中把禘看得最为重大,在《论语》中把禘看得最为隆盛,进退推敲都不知道郑玄的说法是否
’《论语》孔子曰:‘▯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观之矣。’所以特▯者,以▯大祭,故欲观其成礼也。▯▯大祭,独举▯,则▯亦可知也。於《礼记》则以▯为大,於《论语》则以▯为盛,进退未知其可也。汉光武时下祭礼以▯者毁庙之主皆合於太祖,▯者唯未毁之主合而己矣。郑元以为▯者各於其庙。原其所以,夏、商夏祭曰▯,然其殷祭亦名大▯。《商颂 长发》,是大▯之歌也。至周改夏祭曰礻勺,以▯唯为殷祭之名。周公以圣德用殷之礼,故鲁人亦遂以▯为夏祭之名。是以《左传》所谓‘▯於武宫’,又曰‘▯尝▯於庙’,是四时祀,非祭之▯也。郑斯失矣。至於经所谓▯者,则殷祭之谓,郑据《春秋》,与大义乖(按太和八年用王肃议)。”袁准曰:“‘▯及坛▯单,▯及郊宗石室’,此所及远近之杀也。《大传》曰‘礼不王不▯’,诸侯不▯,降杀於天子也。若▯▯同贯,此诸侯亦不得▯也,然则▯大而▯小。谓▯为殷祭者,大於四时,皆大祭也。《国语》曰:‘▯郊不过茧栗,▯不过把握。’明▯最大,与郊同也。《公羊传》曰:‘大事者何?▯也,毁庙之主,陈於太庙,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乎太祖。’何谓也?曰:夫▯及坛▯单,则毁庙也,俱祭毁庙,但所及异耳。所及则异,毁与未毁则同。此论者所惑。郑谓不同是也,谓▯不及毁庙则非也。刘歆、贾逵同毁与未毁是也,不别▯▯远近则非也。”
东晋升平五年五月,穆帝崩,十月殷。兴宁三年二月,哀皇帝崩,明帝太和元年五月,皇后庾氏崩(废帝海西公后也),十月殷(此哀皇帝再周之内,庾氏既葬之後殷也)。太元二十一年十月应殷,其年九月孝武崩,至隆安三年国家大吉,乃循殷事。元兴三年夏,应殷,太常博士徐乾等议:“应用孟秋”,进用孟冬时(孔安国云:自太和四年已後,殷祭皆用冬夏。复详徐乾议用孟秋,非失也)。安帝义熙三年,当殷,御史中丞范泰议,以章后丧未一周,不应殷祠。时从太常刘瑾议“小君之丧,不以废大礼(泰议曰:“今虽既▯之後得以▯尝,而无殷荐之比。礼有丧荐废吉祭,祭新主於寝。今不设别寝,既▯,遂祭於庙。故四时▯尝,以寄追远之思,三年一▯,以习昭穆之序,义本各异。三年丧毕,则合食太祖,过时而殷,无取於限三十月也。”隆安之初,以丧而废矣。瑾议曰:“臣寻升平己後殷祭,皆在周内。永和十年至今五十馀载,三十月辄殷,是依礼,五年再殷。而泰言非当,若臣启不允,则责失奏弹。”)。”初元帝元兴三年四月,不得殷祀,进用十月,若计常限,今当用冬;若更起端,则应四月。
译可行。汉光武帝时颁下的祭礼把祫定为已毁之庙的神主都合祭于太祖庙,把禘定为唯有未毁之庙的神主合祭而已。郑玄却认为禘是分别在各庙祭祀。推究其原因,夏商时代夏祭叫做祫,但是他们的殷祭也叫大祫。《商颂·长发》,就是歌颂大祫的诗篇。到了周代,把夏祭改称为礻勺,而唯独把祫当作殷祭的名称。周公因为自己有圣德,就采用殷代的礼制,所以鲁国人也就沿用祫作为夏祭的名称。因此《左传》所说的'祫祭于武宫',又说'礻勺尝祫祭于庙',这些都是四时的祭祀,不是殷祭的祫。郑玄在这一点上是错的。至于经书所说的祫,应当是指殷祭而言,郑玄依据《春秋》立论,与大义相违背(按:太和八年采用了王肃的意见)。"袁准说:"'禘祭涉及坛、墠所祭的远祖,祫祭涉及郊祀所配的远祖及宗庙石室的远祖',这是所涉及远近之间的差别。《大传》说'按礼制不是天子不能行禘礼',诸侯不能行禘礼,是相对天子而有所降等。如果禘、祫是同一回事,那么诸侯也应当不能行祫礼了,既然如此,那就是禘礼隆重而祫礼较轻。之所以把祫当作殷祭,是因为它比四时之祭更隆重,都属于大祭。《国语》说:'禘祭、郊祭所用的牲畜不过茧栗那么小,祫祭所用的牲畜不过一把那么大。'可见禘祭最为隆重,与郊祭相当。《公羊传》说:'大事是什么?就是祫祭,已毁之庙的神主,陈列在太庙中,未毁之庙的神主,也都升入,一并到太祖庙享用祭品。'这是什么意思呢?回答是:禘祭涉及坛、墠,那也是毁庙的神主,都是祭祀已毁之庙的神主,只是所涉及的范围不同罢了。所涉及的范围虽然不同,但已毁与未毁的神主一并祭祀这一点却是相同的。这正是议论者容易迷惑的地方。郑玄认为禘、祫不同,这是对的,但他认为禘祭不涉及已毁之庙的神主,这就错了。刘歆、贾逵认为已毁未毁之庙神主一并祭祀,这是对的,但他们不区分禘、祫所涉及范围的远近,这就错了。"
东晋穆帝升平五年五月,穆帝驾崩,十月举行殷祭。兴宁三年二月,哀皇帝驾崩,明帝太和元年五月,皇后庾氏驾崩(是废帝海西公的皇后),十月举行殷祭(这是在哀皇帝服丧未满两周年之内,是在庾氏安葬之后举行的殷祭)。太元二十一年十月本应举行殷祭,但这一年九月孝武帝驾崩,直到隆安三年国家大局安定吉庆,才补行殷祭之事。元兴三年夏天,本应举行殷祭,太常博士徐乾等人建议:"应当用孟秋七月举行",后来改用孟冬十月举行(孔安国说:自太和四年以后,殷祭都用冬季或夏季举行。再详察徐乾提议用孟秋,也没有错)。安帝义熙三年,本应举行殷祭,御史中丞范泰提出意见,认为章太后去世还不满一周年,不应当举行殷祭。当时朝廷采纳了太常刘瑾的意见,认为"皇后之丧,不应因此而废止国家大礼"(范泰的意见说:"如今虽然除丧之后可以举行礻覃祭、尝祭,但没有殷祭那样合祭的规格。按礼制,居丧期间要用荐新之礼而废止吉祭,把新去世者的神主祭祀于寝宫。如今没有另设别寝,除丧之后,就直接在庙中祭祀了。所以四时的礻覃祭、尝祭,是用来寄托追远的思念;三年一次的殷祭,是用来演习昭穆的次序,两者的意义本来就不同。三年丧期满了,才能合祭于太祖庙,过了这个时限才举行殷祭,不必拘泥于三十个月的限制。"隆安初年,就因居丧而废止过殷祭。刘瑾的意见说:"我查考升平以后举行的殷祭,都是在服丧周期之内举行的。永和十年到如今五十多年了,每三十个月就举行一次殷祭,这是依据礼制'五年再举行一次殷祭'的规定。范泰的说法不妥当,如果我的上奏不被采纳,那就应当追究我上奏失误的责任。")。当初晋安帝元兴三年四月,未能举行殷祭,就改到十月举行,如果按照通常的时限计算,如今应当在冬季举行;如果重新起算,那么就应当在四月举行。当时尚书上奏采纳了领司徒王谧的意见,把四月重新定为殷祭之礼的起点(王谧的意见说:"有非同寻常的喜庆,就有非同寻常的礼制。殷祭以往的准则并无差错,至于义熙年间的这场喜庆,古往今来都少有可比,虽说是拨乱反正,但道理上
时尚书奏从领司徒王谧议,反初四月为殷祠之始(谧议曰:“有非常之庆,有非常之礼。殷祭旧准不差,至於义熙之庆,经古莫二,虽曰反正,理同受命。愚谓履运惟新,於是乎始,宜用四月。”太常刘瑾议:“殷无定日,考时致敬,且礼意尚简。去年祠虽於日有差,而情典允备,宜仍以为正。”徐乾议:“三年一▯,五年一▯,经传经籍,不见补殷之文。”著作郎徐广议:“若用三十月,今则应用四月,於时有殷而迁在冬。从太元元年十月殷祠,若用常三十月,今则应用二年四月。是追计辛未岁十月,未合六十月而再殷。”刘涧之等议:“泰元元年四月应殷,而礼官堕失,逮用十月,本非正期,以失为始。”尚书奏从谧议)。博士陈舒表,三岁一闰,五年祭,八年又殷,两头如四,实不盈三。又十一年殷,十四年殷,凡间含二,则十年四殷,与礼五年再殷,其议合矣。博士徐禅议:“《春秋左氏传》曰:‘岁▯及坛▯单,终▯及郊宗石室。’许慎称旧说曰:‘终者,谓孝子三年丧终则▯於太庙,以致新死者也。’”徐邈议:“礼五年再殷,凡六十月,分中,每三十月殷也。”太学博士曹述初难云:“三年之丧,其实二十有五月,则五年何必六十月。礼,天子特礻勺,三时皆▯,▯▯虽有定年,而文无定月(按:《明堂位》“夏六月,以▯礼祀周公。”则今之四月。“七月月至,孟献子▯其祖,”则今之五月。《春秋》文公二年“大事於太庙”,则今之六月)。”邈答曰:“五年再殷,象再闰,无取三年丧也。▯,三时皆可者,盖丧中则吉而▯,服终无常,故▯随所遇,唯春不▯,故曰特礻勺,非殷祀常也。礼,大事有时日,故▯尝以时,况▯之重,无定月乎!”今据徐邈议,每三十月当殷祀(贺循《▯祭图》:太祖东向。昭,北行,南向。穆,南行,北向)。
宋制,殷祭皆即吉乃行。武帝永初三年九月十日,奏傅亮议:“权制即吉,圣代宜耳”。文帝元嘉六年,祠部定十月三日殷祀,十三▯礼(太学博士徐道娱议曰:“按▯▯之礼,三年一,五年再。在四时,礼也。”《周礼》“仲冬享▯”。《月令》“季秋尝稻。”晋以春▯曲沃,齐十一月尝太公,此并孟冬区分不共之明文矣。寻殷▯祀重,祭荐礼轻。轻尚异月,重宁反同?且“祭不欲数,数则黩”。今隔旬频享,於礼为烦)。孝武建元元年十一月,有司奏:“依旧令,今年十月是殷祠之月(领曹郎范义参议:“依永初三年例,须再周之外殷祭。寻祭再周,来二年三月,若以四见殷,则犹在礻覃内。”下礼官议正。国子助教苏玮生议:“按《礼》,三年丧毕,然後▯於太祖。
译等同于重新受命于天。我认为国运更新,应当从此开始,应当用四月。"太常刘瑾的意见:"殷祭没有固定的日期,只是按照时令来致敬,况且礼意应当崇尚简约。去年的祭祀虽然日期上有些差异,但情理和典章都很周备,应当仍旧以此为准。"徐乾的意见:"三年一次祫祭,五年一次禘祭,经传典籍中,都没有见到'补行殷祭'的说法。"著作郎徐广的意见:"如果按三十个月计算,如今就应当在四月举行,那时候本应举行殷祭却推迟到冬季才办。从太元元年十月举行殷祭算起,如果按通常的三十个月计算,如今应当在(太元)二年四月举行。这样推算,辛未年十月,还不满六十个月就再次举行殷祭了。"刘涧之等人的意见:"太元元年四月本应举行殷祭,但礼官延误失职,拖到十月才办,这本来就不是正确的日期,只是权且以此为起点罢了。"尚书上奏采纳了王谧的意见)。博士陈舒上表说,三年一次闰月,五年一次殷祭,八年再举行一次殷祭,两头都按四年计算,实际上还不满三年。又推算十一年该举行殷祭,十四年又该举行殷祭,中间加起来算两次,那么十年间共有四次殷祭,这与礼制"五年再举行一次殷祭"的规定,正好相合。博士徐禅的意见:"《春秋左氏传》说:'每年祫祭,涉及坛、墠所祭的远祖;最终的禘祭,涉及郊祀所配的远祖及宗庙石室中的远祖。'许慎引旧说说:'终,是指孝子服满三年丧期,就在太庙举行禘祭,用来致祭新近去世的人。'"徐邈的意见:"礼制五年再举行一次殷祭,一共六十个月,从中间平分,每三十个月举行一次殷祭。"太学博士曹述初责难说:"三年之丧,实际上是二十五个月,那么五年为什么一定要六十个月呢?按礼制,天子唯独礻勺祭是特殊的,其余三时都要举行禘祭,禘祫虽然有固定的年限,但经文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月份(按:《礼记·明堂位》说'夏历六月,用禘礼祭祀周公',那就相当于如今的四月。'七月月圆之时,孟献子举行禘祭他的祖先',那就相当于如今的五月。《春秋》文公二年'在太庙举行大事',那就相当于如今的六月)。"徐邈回答说:"五年再举行一次殷祭,象征着两次闰月,并不是取三年丧期的意思。禘祭之所以三个季节都可以举行,是因为居丧期间遇上吉庆之事就要举行禘祭,服丧终止的时间并不固定,所以禘祭要随机而定,唯独春天不举行禘祭,所以叫做'特礻勺',这并不是殷祭常规的礼仪。按礼制,大事都有确定的时日,所以礻覃祭、尝祭都要按时举行,何况禘祭这样隆重的大礼,怎么会没有固定的月份呢!"如今依据徐邈的意见,每三十个月应当举行一次殷祭(贺循《禘祭图》:太祖神位面朝东。昭位诸主向北排列,面朝南。穆位诸主向南排列,面朝北)。
宋朝的制度,殷祭都要等到除服改行吉礼之后才举行。宋武帝永初三年九月十日,采纳傅亮的意见:"权且改行吉礼制度,这在圣明的本朝是适宜的。"宋文帝元嘉六年,祠部确定十月三日举行殷祫之祭,十三日举行禘礼(太学博士徐道娱的意见说:"按禘祫之礼,三年一次,五年再一次。这些都应当纳入四时之内举行,这是合乎礼制的。"《周礼》说"仲冬时节举行祫祭"。《礼记·月令》说"季秋时节尝食新稻"。晋朝在春天于曲沃举行禘祭,齐国在十一月祭祀太公,这些都说明孟冬时节各有分别、不能混同的明确记载。推究殷祫之祭份量隆重,而荐新之祭礼节较轻。份量轻的尚且要另择月份,份量重的反倒要合并在一起吗?况且"祭祀不宜过于频繁,频繁了就显得亵渎"。如今相隔十天就连续举行两次祭祀,从礼制上说未免过于繁复)。"宋孝武帝建元元年十一月,有关官员上奏:"依照旧例,今年十月是举行殷祫之祭的月份(领曹郎范义参与议论说:"依照永初三年的先例,须等到丧期满两周年之外才能举行殷祭。推算祭祀满两周年,是来年二年三月,如果要用四月来举行殷祭,那还在礻覃祭期之内。"下交礼官议定。国子助教苏玮生的意见:"按《礼》,三年丧满,然后才在太祖庙举行祫祭。又说'三年之内不举行祭祀,唯独祭祀天地社稷,是超越丧服常规而进行
又云‘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且不礻覃即祭,见讥於《春秋》。求之古礼,丧服未终,故无▯享之义。自汉以来,一从权制,宗庙朝聘,莫不皆吉。”太学博士徐宏议:“三年之丧,虽从权制,再周祥变,犹服缟素,未为纯吉,无容以祭。谓来年四月,未宜便殷,十月则允。”太常丞朱膺之议:“《虞礼》云:‘中月而礻覃,是月也吉祭,犹未配。’谓二十七月既礻覃祭,当四时之祭日,则未以其妃配,哀未忘也。推此,谓礻覃不得祭也,《春秋》闵公二年‘吉▯於庄公’。郑注云:‘闵公心惧於难,务自尊大以厌其祸。凡二十二月而除丧,又不礻覃。’明礻覃内不得▯也。按旧说,三年丧毕,遇▯则▯,遇▯则▯。郑元云:‘▯以孟夏,▯以孟秋。’今相承用十月,如宏所上《公羊》之文,亦以鲁闵因纪制耳,何必全许素冠。行吉▯。‘郎中周景远参议:“永初三年九月十日,傅亮议曰‘权制即吉,圣代宜耳。宗庙大礼,宜依旧古典。’则是皇宋开代成准。谓徐宏、朱膺之议用来二年十月殷祀为允。”诏可)。”太明七年二月,有司奏:“四月应殷祠,若事中未得,用孟秋(领军长史周景远议:“按《礼记》云:‘天子▯▯▯尝▯▯。’则夏秋冬皆殷。晋义熙初,仆射孔安国议‘自太和四年,相承殷祭,皆用冬夏。’又云‘永和十年至今五十馀年,用三十月辄殷祀。’博士徐乾扰《礼》难安国,又引晋咸康六年七月殷祠,是不专用冬夏。时虽不从乾议,而安国无以夺之。今若以来年四月未得殷祀,迁用孟秋,於礼无违矣。”诏可)。”
梁制,三年一▯,五年一▯,谓之殷祭。▯以夏,▯以冬,皆以功臣配。其仪颇同南郊。
尚书左丞何佟之议曰:“▯於首夏,物皆未成故为小,▯於秋冬,万物皆成其礼尤。大司勋列功臣有六,皆祭於大▯,知▯尤大,乃及之也。近代▯▯,并不及功臣,有乖典制,宜改。”诏从之。
陈制,五年再殷。殷,大▯而合祭也。
魏文帝太和十三年,诏公卿议王、郑言▯▯之是非。尚书游明根言曰:“郑氏之义,▯者大祭之名。大祭圜丘谓之▯者,审谛五精星辰也;大祭宗庙谓之▯者,审谛其昭穆,百官也。圜丘常合不言▯,宗庙时▯故言▯。斯则宗庙▯▯并行,圜丘一▯而已。宜於宗庙俱行▯▯之礼。二礼异,故名殊。依《礼》,春废▯,特礻勺,於谛则▯▯,于尝、于则▯尝▯▯,不废三时,三时皆行▯▯之礼。”中书监高闾又言:“▯祭圜丘与郑义同者,以为有虞▯黄帝,黄帝非虞在庙之帝,不在庙,非圜丘而何?又《大传》云祖其所自出之祖,又非在庙之文。
译的。'况且没等到礻覃祭就先行祭祀,这在《春秋》中是要受到讥讽的。求之于古礼,丧服还没有满期,所以没有举行禘祫之祭的道理。自汉代以来,一律依从权宜之制,宗庙朝聘等礼,无不都改行吉礼。"太学博士徐宏的意见:"三年的丧期,虽然依从权宜之制,但两周年服除变服之后,仍旧要穿缟素之服,还不算是纯粹的吉礼,不适宜举行祭祀。我认为等到来年四月,还不适宜就举行殷祭,十月则比较妥当。"太常丞朱膺之的意见:"《仪礼·士虞礼》说:'过一个月就举行礻覃祭,这个月就可以举行吉祭了,只是还不曾以配偶配享。'意思是二十七个月既已举行礻覃祭,遇上四时祭祀之日,还不能以配偶来配享,是因为哀思还没有忘怀的缘故。据此推论,是说礻覃祭之后仍不能马上举行殷祭,《春秋》记载闵公二年'吉禘祭于庄公庙',郑玄注说:'闵公内心恐惧于祸难,力求自我尊崇壮大来压制这场祸患。前后一共二十二个月就除服了,又没有举行礻覃祭。'可见礻覃祭期之内是不能举行祫祭的。按旧说,三年丧满之后,遇上禘祭之年就举行禘祭,遇上祫祭之年就举行祫祭。郑玄说:'禘祭在孟夏举行,祫祭在孟秋举行。'如今相沿用十月,正如徐宏所引《公羊传》的文字,也是因为鲁闵公沿袭旧制的缘故,何必一定要允许穿着素冠、施行吉禘之礼呢。"郎中周景远参与议论说:"永初三年九月十日,傅亮提出意见说'权且改行吉礼,这在圣明的本朝是适宜的。宗庙的大礼,应当依照古代的旧典。'这正是本朝开国以来所定的准则。我认为徐宏、朱膺之的意见,用来年十月举行殷祫之祭,是妥当的。"皇帝下诏同意)。"宋孝武帝大明七年二月,有关官员上奏:"四月应当举行殷祫之祭,如果因事未能如期,就改用孟秋七月举行(领军长史周景远的意见说:"按《礼记》说:'天子举行禘、祫、尝、祫之祭。'那么夏、秋、冬都可以举行殷祭。晋朝义熙初年,仆射孔安国的意见说'自太和四年以来,相沿举行殷祭,都用冬季或夏季。'又说'永和十年到如今五十多年,每三十个月就举行一次殷祭。'博士徐乾援引《礼记》责难孔安国,又引证晋朝咸康六年七月举行殷祭之事,说明并非专用冬夏两季。当时虽然没有采纳徐乾的意见,但孔安国也无法反驳他。如今如果来年四月不能举行殷祭,改用孟秋七月,在礼制上也没有违背。"皇帝下诏同意)。"
梁朝的制度,三年一次祫祭,五年一次禘祭,合称为殷祭。祫祭在夏季举行,禘祭在冬季举行,都以功臣配享。这种礼仪与南郊祭天大体相同。
尚书左丞何佟之提出意见说:"禘祭在夏历四月初举行,此时万物都还没有成熟,所以规格较小;祫祭在秋冬举行,万物都已经成熟,这时的礼制就格外隆重了。《大司乐》中把有功之臣列为六位,都在举行大祫时祭祀他们,可见祫祭更为隆重,才涉及到功臣配享的问题。近代举行禘祭、祫祭,都不涉及功臣配享,这有悖于典章制度,应当改正。"皇帝下诏采纳了这个意见。
陈朝的制度,五年再举行一次殷祭。殷祭,就是大祫合祭。
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三年,下诏让公卿商议王肃、郑玄关于禘祫问题的是非。尚书游明根说:"郑玄的意思,禘是大祭的名称。在圜丘举行的大祭称为禘,是要审察五方星辰之精;在宗庙举行的大祭称为禘,是要审察昭穆次序、百官的班位。圜丘之祭常年合祭而不称为禘,宗庙之祭因时而祭所以称为禘。这样说来,宗庙中禘、祫两种礼制是并行的,圜丘只有一种禘祭而已。应当在宗庙中同时施行禘、祫两种礼。这两种礼制不同,所以名称也不同。依照《礼》,春天废止禘祭,唯独举行特殊的礻勺祭;到了禘祭之时就举行禘、祫,到了尝祭、烝祭之时就举行禘、尝、祫,不废弃三个季节的祭祀,三时都施行禘、祫之礼。"中书监高闾又说:"把禘祭当作圜丘之祭,这一点与郑玄的看法相同,是因为认为虞舜禘祭黄帝,黄帝并非虞舜宗庙中所祭之帝,既然不在庙中,那不是在圜丘又是在哪里呢?再者《大传》说的'祭祀祖先所由出的那位远祖',这也不是指宗庙中的文字规定。《论语》说'禘祭自灌酒以后的仪节',《尔雅》说'禘
《论语》称‘▯自既灌以往。’《尔雅》称‘▯,大祭也’。诸侯无▯礼,唯夏祭称▯,又非宗庙之▯。鲁行天子之仪,不敢专行圜丘之▯,改殷之▯,取其▯名於宗庙,因先有▯,遂生两名。其宗庙▯▯之祭,据王氏之义,▯而▯,▯止於一时,一时者,祭不欲数。一岁三▯,愚以为过数。”
诏曰:“明根、闾等,据二家之义,论▯▯详矣。至於事取折衷,犹有未允。闾以▯▯为名,义同王氏,▯祭圜丘,事与郑同。无非间然。明根以郑氏同,两名两祭,并存并用,理有未俱。据二义,一时▯、▯,而阙二时之礼,事有难从。先王制礼,内缘人子之情,外协尊卑之序。故天子七庙,数尽则毁,藏主於太祖之庙,三年而▯祭之。代尽则毁,以示有终之义;三年而▯,以申追远之情。▯▯既是一祭,分而两之,事无所据。毁庙三年一▯,又有不尽四时,於礼为阙。七庙四时常祭,▯则三年一祭,而又不究四时,於情为简。王以▯为一祭,王义为长。郑以圜丘为▯,与宗庙大祭同名,义亦为当。今互取郑、王二义。▯、▯并为一名,从王;▯是祭圜丘大祭之名,上下同用,从郑。若以数则黩,五年一▯,改▯从▯。五年一▯,则四时尽▯,以称今情。▯则依《礼》文,先▯而後时祭。便即施行,著之於令,永为代法。”
宣武帝景明中,秘书丞孙惠蔚上言:“魏明帝以景初三年正月崩,至废帝正始二年,积二十五晦为大祥。有司以为礻覃在二十七月,到其年四月,依礼应▯。王肃以为祥月,至其年二月,宜应▯祭。虽各异议,至於丧毕之▯,明年之▯,其义一焉。请取郑舍王,礻覃终此晦,来月中旬,礼应大▯。六室宗┙,升食太祖。明年春享,咸▯群庙。自兹以後,五年为常。又古之祭法,时▯并行,天子先▯後时,诸侯先时後▯。此施古为当,在今则否。且礼有升降,事有文质,▯时之制,圣人弗违。当▯之月,宜减时祭。”从之。延昌四年正月,宣武帝崩,孝明即位。三月,时议来秋七月应▯祭於太祖。太常卿崔亮上言:“今宣武皇帝主虽入庙,然▯尝时祭,犹别寝室,至於殷▯,宜存古典。按《礼》,三年丧毕,▯於太祖,明年春▯於群庙。又按杜元凯云:‘卒哭而除,三年丧毕而▯。’魏武皇后以太和四年六月崩,其月既葬,除服即吉。四月行事,而犹未▯。王肃以为既除即吉,故特时祭,至於▯▯,宜存古礼。
译,是大祭',诸侯没有禘礼,唯独夏祭称为禘,这又不是宗庙中的禘礼。鲁国施行天子的礼仪,不敢擅自施行圜丘之禘礼,于是改称殷祭为禘,取用禘这个名称在宗庙之中,因为先前已经有了祫礼,于是就产生了禘、祫两个名称。至于宗庙中禘祫之祭,依据王肃的意思,禘与祫本是同一祭,禘只在一个季节举行,因为祭祀不宜过于频繁。如果一年之中要举行三次禘祭,我认为那就次数过多了。"
皇帝下诏说:"游明根、高闾等人,依据王肃、郑玄两家的观点,讨论禘祫的问题已经很详尽了。但要折衷取舍,还有不够妥当之处。高闾把禘、祫当作一个名称,这一点与王肃的看法相同;把禘祭当作圜丘之祭,这一点又与郑玄相同,都没有什么可以指责的。游明根认为与郑玄相同,是两个名称、两种祭祀并存并用,这道理上还不够周全。依据这两种说法,一个季节举行禘、祫,却缺了其余两个季节的祭礼,这事情就难以采纳了。先王制定礼制,对内要顾及为人子孙的情感,对外要符合尊卑的次序。所以天子设七庙,代数满了就毁去,把神主收藏在太祖庙中,三年后举行禘祭。世代穷尽就毁庙,用来表示有终止的道理;三年后举行禘祭,用来表达追念远祖之情。禘、祫既然是同一种祭祀,却把它分成两个名称,这在事理上没有依据。已毁之庙三年才举行一次禘祭,又不能顾及到四时的常祭,这在礼制上是有缺失的。七庙的四时常祭,禘祭却三年才举行一次,又不能顾及四时,在情理上又太过简略了。王肃认为禘、祫是同一种祭祀,王肃的说法比较可取。郑玄认为圜丘之祭是禘,与宗庙大祭同名,这一点的道理也算恰当。如今兼取郑玄、王肃两家的意思:把禘、祫合并为一个名称,采用王肃的说法;禘是圜丘大祭的名称,上下通用,采用郑玄的说法。如果考虑到次数过多就会显得亵渎,那就五年举行一次禘祭,把祫改为禘。五年一次禘祭,那么四季都要举行禘祭,以符合现在的情理。禘祭则依照礼文规定,先举行禘祭,然后再举行四时常祭。就此施行,把它写入法令,永远作为后世的法度。"
北魏宣武帝景明年间,秘书丞孙惠蔚上言说:"魏明帝在景初三年正月驾崩,到废帝正始二年,累计二十五个月为大祥之期。有关官员认为礻覃祭应在二十七个月,到那一年四月,依礼应当举行禘祭。王肃认为大祥之月,到那一年二月,就应当举行禘祭。虽然两人意见各不相同,但对于服丧结束后要举行禘祭、次年要举行禘祭这一点,意思是一致的。请采用郑玄之说而舍弃王肃之说,礻覃祭结束于这个月末,下个月中旬,依礼应当举行大禘祭。六座宗庙的神主,一并升祭于太祖庙。第二年春天举行祭享,都要禘祭历代祖庙。从此以后,五年为一次常制。此外古代的祭法,禘祭与四时之祭同时并行,天子先举行禘祭再举行时祭,诸侯先举行时祭再举行禘祭。这种做法在古代适宜,在今天则不适宜。而且礼制有升降之别,事情有文质之分,禘祭与时祭并行的制度,圣人也没有违背过。到举行禘祭的那个月,应当减省当月的常祭。"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延昌四年正月,宣武帝驾崩,孝明帝即位。三月,朝议认为来年秋天七月应当在太祖庙举行禘祭。太常卿崔亮上言说:"如今宣武皇帝的神主虽然已经入庙,但是礻覃祭、尝祭等时祭,仍旧要在别的寝室举行,至于殷祭、禘祭,应当保存古代的典制。按《礼》,三年丧满,在太祖庙举行禘祭,第二年春天再禘祭历代祖庙。又按杜预说:'服丧满卒哭之后就除服,三年丧满之后才举行禘祭。'魏武宣皇后在太和四年六月去世,那个月就已安葬,除服之后就改行吉礼。四月举行祭祀之事,但仍未举行禘祭。王肃认为既然已经除服改行吉礼,所以特意举行时祭,至于禘祫之礼,应当保存古礼。"
高堂隆如肃议,於是停殷祭。又仰寻太和二十三年四月,孝文帝崩,其年十月祭庙,景明元年七月▯於太祖,三年春▯於群庙。亦三年乃▯。准古礼及晋魏之议,并景明故事,愚谓来秋七月,▯祭应停,宜待三年终乃後▯▯。”从之。
译高堂隆认同肃的奏议,于是停止了殷祭。又往上推考太和二十三年四月,孝文帝驾崩,当年十月在庙中举行祭祀,景明元年七月在太祖庙〇祭,三年春在群庙〇祭。也是满三年才〇祭。依照古礼以及晋、魏两朝的旧议,并参照景明年间的旧例,臣愚以为来年秋七月,〇祭应当停止,应等到三年服丧期满之后再举行〇祭〇礼。"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
致堂胡氏曰:“宗庙之祭,莫重於▯▯。而自汉以来,诸儒之论纷纭交错,诚如聚讼,莫得其要,则混然行之,不有达理真儒,择乎经训而折其衷,何以破古昔之昏昏,示後来之昭昭邪!真儒之言曰,天子▯,诸侯▯,大夫享,庶人荐,此尊卑之等也。所以知天子▯者,以《礼》云‘礼,不王不▯’知之也。所以知诸侯▯者,鲁侯国当用▯,而以赐天子礼乐,故《春秋》中有▯无▯,而孔子曰‘鲁之郊▯非礼也’,言诸侯不当用▯也。▯▯者,合祭之名耳。天子有所自出之帝,为东向之尊,馀庙以昭穆合食於前,是之谓▯。诸侯无所自出之帝,则合群庙之主而食於太庙,是之谓▯。若其时其物,则视其所得用而隆杀之矣。以此断▯▯,岂不明哉。”
按:以▯▯为共一祭而异名,以▯为合祭祖宗,审谛昭穆之义,汉儒之说也。近代诸儒多不以为然,独致堂从之。然《大传》“礼,不王不▯。王者▯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即继之曰:“诸侯及其太祖、大夫、士有大事省於其君,干▯及其高。”其文意亦似共,只说一祭。天子则谓之▯。所谓“不王不▯”,而祭则及其祖之所自出。诸侯则不可以言▯,而所祭止太祖。大夫、士又不可以言▯,必有功劳见知於君,许之▯,则千▯可及高祖。盖共是合祭祖宗,而以君臣之故,所及有远近,故异其名。所以鲁之▯祭者,即▯也。若《大传》文“诸侯”之下更有一“▯”字,则其义尤明。
後齐▯、▯如梁之制,每祭室一太牢,始以皇后预祭。
後周▯、▯则於太祖庙,亦以皇后预祭,其仪与後齐同。
隋二年一▯,以孟冬,迁主、未迁主合食於太祖之庙。五年一▯,以孟夏,其迁主各食其所迁之庙,未迁之主各於其庙。▯▯之日,则停时享,而陈诸瑞物及伐国所获珍奇於庙庭,及以功臣配享。
唐高宗上元三年十月当▯,而有司疑其年数。太学博士史元璨等议,以为“新君丧毕而▯,明年而▯,自是之後五年而再祭,盖从▯去前▯五年,而▯常在▯後三年,▯常在▯後二年。鲁宣公八年▯僖公,盖二年丧毕而▯,明年而▯,至八年而再▯。昭公二十年▯,至二十五年又▯,此可知也。”议者以元璨言有经据。遂从之。
元宗开元六年,睿宗崩,丧毕而▯,明年而▯。自是之後,▯、▯各自计年,不相通数,凡七▯五▯。至二十七年,▯、▯并在一岁,有司觉其非,乃议:以为一▯一▯,五年再殷,宜通数。而▯後置▯,岁数远近,二说不同,郑元用高堂隆先三而後二,徐邈先二後三。而邈谓为二▯相去,为月六十,中分三十,置一▯焉。
译致堂胡氏说:"宗庙的祭祀,没有比〇〇更重要的了。可是自汉代以来,各家儒者的议论纷乱交错,真如聚讼一般,抓不住要领,于是就稀里糊涂地照旧施行,如果没有通达事理的真儒,从经典训诫中加以抉择并折中定论,又怎能破除自古以来的昏昧不明,向后世昭示清楚的道理呢!真儒的话说,天子行〇,诸侯行〇,大夫行享祭,庶人行荐祭,这是尊卑的等级。之所以知道天子行〇,是根据《礼记》说'依礼,不是天子就不能行〇'而知道的。之所以知道诸侯行〇,是因为鲁国本应当用〇,而(成王)却把天子的礼乐赐给鲁国,所以《春秋》中只记载〇而没有〇,孔子却说'鲁国郊〇是不合礼的',是说诸侯不应当用〇。〇〇,是合祭的名称罢了。天子有始祖所从出的帝,作为面朝东方的最尊之位,其余各庙的神主依照昭穆次序在其前面合食,这叫做〇。诸侯没有始祖所从出的帝,就把各庙的神主合并在太庙中享食,这叫做〇。至于所用的时节和所用的祭品,则要看各自等级所许用的东西而定其隆重或简省。用这个标准来判定〇〇,难道不是很明白了吗?"
按:把〇〇当作是同一祭祀而有不同名称,把〇当作是合祭祖先,审察分辨昭穆次序的意义,这是汉代儒者的说法。近代的儒者大多不认为这样,唯独致堂遵从这种说法。然而《礼记·大传》说:"依礼,不是天子就不能行〇。天子〇祭他始祖所从出的天帝,并以他的始祖配享。"接着又说:"诸侯及其太祖,大夫、士如果有大功劳被君主知晓,〇祭可以推及到高祖。"这段文意似乎是共用一个说法,只是说的是同一种祭祀。对天子来说就称为〇。所谓"不是天子就不能行〇",是说祭祀能推及始祖所从出的天帝。对诸侯来说,则不能称为〇,所祭只到太祖为止。对大夫、士来说,又不能称为〇,必须有功劳被君主知晓,特许行〇祭,才可以推及到高祖。这大概是说都是合祭祖宗,但因为君臣身份的缘故,所祭及的范围有远有近,所以名称不同。所以鲁国的〇祭,其实就是〇。如果《大传》原文中"诸侯"二字下面还有一个"〇"字,那么它的意思就更加明白了。
北齐的〇、〇如同梁朝的制度,每次祭祀每室用一头太牢,开始用皇后参与陪祭。
北周的〇、〇则在太祖庙举行,也用皇后参与陪祭,其礼仪与北齐相同。
隋朝每两年举行一次〇,在孟冬举行,已迁的神主和未迁的神主一起在太祖庙合食。每五年举行一次〇,在孟夏举行,已迁的神主各自在所迁往的庙中受祭,未迁的神主各自在本庙受祭。举行〇〇之日,就停止当时的时祭,而在庙庭陈列各种祥瑞之物以及征伐所获得的珍奇之物,并让功臣配享。
唐高宗上元三年十月正当举行〇祭,可是有司对年数有疑问。太学博士史元璨等人议论,认为"新君丧期结束後行〇,第二年行〇,从此以後每五年再举行一次祭祀,大致是从〇算起往前推五年;〇常常在〇後第三年举行,〇常常在〇後第二年举行。鲁宣公八年〇祭僖公,是丧期满两年後行〇,第二年行〇,到第八年又行〇。昭公二十年行〇,到二十五年又行〇,由此可以推知。"议论的人认为史元璨的话有经典依据,于是就依从了他的说法。
唐玄宗开元六年,睿宗驾崩,丧期满後行〇,第二年行〇。从此以後,〇、〇各自单独计算年数,不相通算,一共举行了七次〇、五次〇。到开元二十七年,〇、〇恰好同在一年,有司发觉这样不对,于是商议:认为一〇一〇,五年之内举行两次大祭,应当合并计算年数。至于〇之後设置〇之间相隔年数的远近,两种说法不同,郑玄采用高堂隆"前三後二"的说法,徐邈则主张"先二後三"的说法。徐邈认为两次祭祀之间相隔六十个月,从中间平分为三十个月,各设置一次祭祀,这个说法最为妥当,于是就采用了他的说法。由此,一〇一〇,都在五年之间举行,符合"五年再举行
此最为得,遂用其说。由是一▯一▯,在五年之间,合於再殷之义,而置▯先後不同焉。
致堂胡氏曰:《礼记 大传》曰:“礼,不王不▯。王者▯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诸侯及其太祖,大夫、士省於其君,干▯及其高祖。”是天子▯,诸侯、大夫、士▯之正文也。终《大传》一篇,无舛驳於圣王之教者,此孔氏所传也。《王制》乃汉儒刺经为之,出於孝文之世,其言舛驳於圣王之教者多矣,固非孔氏所传也。以义类考之,▯、▯皆合食也。故君子曰▯其所自出之帝为东向之尊,其馀合食於前,此之谓▯;诸侯无所自出之帝,则於太祖庙合群庙之主而食,此之谓▯。天子▯,诸侯▯,上下之杀也。鲁诸侯何以得▯?成王追念周公有大勋劳於天下,赐鲁以天子礼乐,使用诸太庙,上祀周公,於是乎有▯。所以《春秋》言▯不言▯也,此稽《大传》而折衷者也。《王制》之文曰“春礻勺,夏▯。”又曰,天子“▯▯,▯尝,▯▯。”又曰诸侯“▯一,▯直一▯”。又曰“诸侯礻勺则不▯,▯则不尝”。其言纷错淆乱,莫可按据。郑氏不能辩正,又曲为之说,“春礻勺夏▯,乃夏殷祭名,周则改之,以▯为殷祭。”且《王制》所载六官之事,皆周制也。此惑於汉儒而不通▯义之一也。又曰,天子诸侯之丧毕,合先君主於祖庙而祭之,谓之▯,此惑於汉儒不通▯义之二也。又曰,天子先▯而後时祭,此惑於汉儒不通▯祭之三也。又曰,鲁礼三年丧毕而▯於太祖,明年春▯於群庙,此惑於汉儒不通▯义之四也。又曰,▯,殷祭也。五年而再殷祭,一▯,一▯,此又自叛其说,不晓▯义之五也。又曰,诸侯▯岁不▯,下天子也,此又不晓▯义之六也。其释《大传》▯▯曰,▯其所自出,谓郊天也,此又断以己意不晓▯义之七也。其失有七,而未尝折衷於孔子。孔子曰“鲁之郊▯非礼也”。则知诸侯无▯而当▯,天子无▯而有▯,岂不明白而易知乎。後世惟《王制》之信,凭郑氏所释,而不考《祭法》、《大传》及孔子之言。唐遂至夏▯、冬▯,始知其数而渎也,不亦失之远乎?天子诸侯之礼,若一与二之辨,岂可僭哉。鲁受成王之赐,以臣僭君,孔子己深非之,况後世遵汉儒之谬,以君用臣,反不能知其失乎。圣君监此,则一言而决矣。
天宝八载制:国家系本仙宗,业承圣祖。自今以後,每▯▯并於太清宫圣祖前设位序正,上以明陟配之礼,钦若元宗,下以尽虔恭之诚,无违至道。比来每缘▯▯,其常享则停,事虽▯於从宜,礼或亏於必备。己後每缘▯▯,其常享无废,享以素馔,三焚香,以代三献。
致堂胡氏曰,唐非李聃之裔,而以聃为祖,孝子慈孙岂忍为也!
译盛大合祭"的意义,只是设置〇的先後次序有所不同。
致堂胡氏说:《礼记·大传》说:"依礼,不是天子就不能行〇。天子〇祭他始祖所从出的天帝,并以他的始祖配享。诸侯及其太祖,大夫、士如果被君主特别赏识,〇祭可以推及到高祖。"这是天子行〇、诸侯及大夫士行〇的正确记载。整篇《大传》,没有与圣王教化相违背驳杂的地方,这是孔氏所传授的。《礼记·王制》却是汉代儒者摘取经典而写成的,出自汉文帝时代,其中的说法与圣王的教化多有违背驳杂之处,本来就不是孔氏所传授的。用义理来考察,〇、〇都是合祭。所以君子说,祭祀始祖所从出的天帝作为面朝东方的最尊之位,其余的神主在其前合食,这叫做〇;诸侯没有始祖所从出的天帝,就在太祖庙中把各庙的神主合并起来享食,这叫做〇。天子行〇,诸侯行〇,这是上下等级的差别。鲁国作为诸侯为什么能够行〇?周成王追念周公对天下有大功劳,把天子的礼乐赐给鲁国,让鲁国在太庙中使用,向上祭祀周公,于是就有了〇祭。所以《春秋》只记载〇而不记载〇,这是考察《大传》而作出的折中之论。《王制》的原文说:"春祭叫礻勺,夏祭叫〇。"又说,天子"〇、〇祭叫尝祭、〇"。又说诸侯"〇一次,〇只能一次〇"。又说"诸侯举行礻勺祭就不举行〇祭,举行〇祭就不举行尝祭"。这些说法纷乱错杂,无从依据。郑玄不能加以辨正,又曲意为其解说,说"春天叫礻勺、夏天叫〇,是夏商的祭名,到周代就改了,把〇作为殷祭"。况且《王制》所记载的六官之事,都是周代的制度。这是被汉儒所迷惑而不通晓〇义的第一点。又说,天子诸侯服丧期满後,把先君的神主合祭于祖庙,这叫做〇,这是被汉儒迷惑而不通晓〇义的第二点。又说,天子先行〇而後行时祭,这是被汉儒迷惑而不通晓〇祭的第三点。又说,鲁国的礼制是三年丧毕後在太祖庙行〇,第二年春天在各庙行〇,这是被汉儒迷惑而不通晓〇义的第四点。又说,〇,是殷祭。五年内再举行两次盛大的祭祀,一〇,一〇,这又是自相矛盾,不明白〇义的第五点。又说,诸侯每年不行〇,是为了表示比天子低一等,这又是不明白〇义的第六点。它解释《大传》中"〇其所自出",说是指郊祀祭天,这又是凭自己的臆断而不明白〇义的第七点。它有七处错误,却未曾折中于孔子的说法。孔子说"鲁国郊〇是不合礼的"。由此可知,诸侯没有〇而只应有〇,天子没有〇而只有〇,难道不是很明白容易理解的吗?後世的人只相信《王制》,依凭郑玄的解释,而不考察《祭法》《大传》以及孔子的话。唐代于是就到了夏行〇、冬行〇的地步,才知道计算的次数太过频繁而亵渎了礼制,这不是相差太远了吗?天子和诸侯的礼制,就像"一"与"二"的差别一样,怎么可以僭越呢!鲁国接受成王的赏赐,以臣子的身份僭用君主的礼制,孔子已经深深地指责它,何况後世遵从汉儒的谬误,用臣子的礼制去代替君主的礼制,反而不能知道自己的错误呢!圣明的君主借鉴这一点,那么一句话就可以决定了。
天宝八年下制说:"国家本是仙宗一脉,帝业承自圣祖。从今以後,每逢举行〇〇之礼,一并在太清宫圣祖神位前设立位次,依序排列,对上表明升祔配享之礼,恭敬顺从玄宗之教,对下尽到恭敬虔诚之心,不违背至高之道。近来每逢举行〇〇之礼,就停止平常的祭享,这样做虽然是权宜从便,但礼制上或许有所欠缺。今後每逢举行〇〇之礼,平常的祭享不再废止,享祭用素食,三次焚香,以代替三献之礼。"
致堂胡氏说,唐朝皇室并非李聃的後代,却把李聃当作祖先,孝顺的子孙怎么忍心这样做呢!即便李聃果真是祖先,也不过是始祖所从出的一位天帝,不应当享受合食之祭。何况他本不是唐室的祖先,却把他安置在祖先考妣之上,这等于是设立了两姓的宗庙啊。这是唐代典礼制度的重大失误,而当时竟没有一个人指出来。君主喜
使聃而果祖也,犹非所自出之帝,不得与合食之享。况非其祖而加之祖考之上,是有两姓之庙也。此唐世典礼之大失,而当时无一人言者。君好谀而臣献谄,故虽以他人为祖,而终不得知,又况其馀乎!
德宗贞元七年,太常卿裴郁奏曰:“国家诞受天命,累圣重光,景皇帝始封唐公,实为太祖。中间世数既近,在三昭三穆之内,故皇家太庙,惟有六室。其弘农府君、宣光二祖,尊於太祖,亲尽则迁,不在昭穆之数。著在礼志,可举而行。开元中,加置九庙,懿、献二祖,皆在昭穆,是以太祖景皇帝未得居东向之尊。今二祖己祧,九室惟序,则太祖之位,又安可不正。伏以太祖上配天地,百代不迁而居昭穆,献、懿二祖,亲尽庙迁而居东向,徵诸故实,有所未安。请下百僚佥议。”敕旨依。
礼,▯▯,太祖位於西而东向,其子孙列为昭穆,昭南向,而穆北向。虽己毁庙之主,皆出而序於昭穆。殷、周之兴,太祖世远,而群庙之主皆出其後,故其礼易明。汉、魏以来,其兴也暴,又其上世微,故创国之君为太祖,而世近毁庙之主,皆在太祖之上,於是▯▯不得如古,而汉、魏之制,太祖而上毁庙之主,皆不合食。唐兴,以景皇帝为太祖,而世近在三昭三穆之内,至▯▯,乃虚东向之位,而太祖与群庙列於昭穆。代宗即位,▯元宗、肃宗而迁献祖、懿祖於夹室,於是太祖居第一室,▯▯得正其位而东向,而献、懿不合食。建中二年,太学博士陈京请为献祖、懿祖立别庙,至▯▯则享。礼仪使颜真卿议曰:“太祖景皇帝居百代不迁之尊,而▯▯之时,暂居昭穆,屈己以奉祖宗可也。”乃引晋蔡谟议,以献祖居东向,而懿祖、太祖以下左右为昭穆。由是议者纷然。贞元七年,太常卿裴郁议,以“太祖百代不迁,献、懿二祖亲尽庙迁而居东向,非是。请下百僚议。”工部郎中张荐等议与真卿同。太子左庶子李嵘等七人:“曰真卿所用,晋蔡谟之议也。谟为‘禹不先鲧’之说,虽有其言,当时不用。献、懿二祖,宜藏夹室,以合《祭法》‘远庙为祧’,而‘坛、▯单有祷则祭。无祷则止’之义。”吏部郎中柳冕等十二人曰:“《周礼》有先公之祧,迁祖藏於后稷之庙,其周未受命之祧乎?又有先王之祧,其迁主藏於文、武之庙,其周已受命之祧乎?今献祖懿、祖犹周先公也,请筑别庙以居之。”司勋员外郎裴枢曰:“建石室於寝园,以藏神主,至▯▯之岁则祭之。”考功员外郎陈京、同官县尉仲子陵皆曰:“迁神主於德明、兴圣庙。”京兆少尹韦武曰:“▯则献祖东向,▯则太祖东向。”十一年,左司郎中陆淳曰:“议者多矣,不过三而已。
译好谄媚阿谀,臣子就一味逢迎谄媚,所以即便把别人当作祖先,也始终没有人察觉,更何况其他的事呢!
唐德宗贞元七年,太常卿裴郁上奏说:"国家承受天命而诞生,历代圣君相继辉映,景皇帝最初受封为唐国公,实际上就是太祖。中间世代相隔尚近,还在三昭三穆之内,所以皇家太庙,只设有六室。至于弘农府君、宣、光二祖,辈分尊于太祖,但按亲属关系已尽,就该迁出,不列入昭穆的次序。这些记载在礼志中,可以照此施行。开元年间,增设为九庙,懿祖、献祖二祖,都列入昭穆之中,因此太祖景皇帝未能居于面朝东方的最尊之位。如今二祖已经迁祧,九室的次序才算理顺,那么太祖的地位,又怎么可以不予以匡正呢?窃以为太祖上配天地,百代不迁却屈居昭穆之列,献祖、懿祖二祖,按亲属关系已尽本应迁庙,却居于面朝东方的尊位,考察前代的典章故实,觉得这样做有所不妥。请下发百官共同商议。"皇帝下旨表示依从。
依照礼制,行〇〇之祭时,太祖之位在西面朝东,他的子孙依次排列为昭穆,昭位面朝南,穆位面朝北。即便是已经毁庙的神主,也都要请出来按照昭穆次序排列。殷、周兴起的时候,太祖距今的世代已经久远,各庙的神主都排在太祖之後,所以这一礼制容易明白。汉、魏以来,它们的兴起都很仓促,加之上世地位低微,所以开国的君主被定为太祖,而世代相隔较近还未毁庙的神主,反而都排在太祖之上,于是〇〇之礼就不能像古代那样施行,汉、魏的制度是,太祖以上已毁庙的神主,都不参与合食。唐朝兴起,以景皇帝为太祖,可是世代相隔尚近,还在三昭三穆之内,到举行〇〇之祭时,只好空出面朝东方的位置,让太祖与其他各庙的神主一起排入昭穆之中。唐代宗即位後,将玄宗、肃宗的神主〇祭,而把献祖、懿祖的神主迁入夹室,于是太祖居于第一室,〇〇之祭得以纠正其位置,面朝东方,而献祖、懿祖则不再参与合食。建中二年,太学博士陈京请求为献祖、懿祖另立别庙,到举行〇〇之祭时再加以祭享。礼仪使颜真卿议论说:"太祖景皇帝居于百代不迁的尊位,可是在举行〇〇之祭的时候,暂时屈居于昭穆之列,委屈自己以奉侍祖宗,也是可以的。"于是援引晋代蔡谟的议论,主张让献祖居于面朝东方之位,而懿祖、太祖以下依次排为昭穆。由此议论纷纷。贞元七年,太常卿裴郁提出建议,认为"太祖百代不迁,献祖、懿祖二祖按亲属关系已尽应当迁庙,却居于面朝东方之位,这是不对的。请下发百官商议。"工部郎中张荐等人的议论与颜真卿相同。太子左庶子李嵘等七人说:"颜真卿所依据的,是晋代蔡谟的议论。蔡谟提出禹不先于鲧受祭的说法,虽然有这种言论,当时并未被采用。献祖、懿祖二祖,应当收藏于夹室,以符合《祭法》中'远庙称为祧',以及'坛、〇单有祈祷才祭祀,没有祈祷就停止'的原则。"吏部郎中柳冕等十二人说:"《周礼》中记载有先公的祧庙,迁出的祖先神主收藏在后稷之庙,这大概是周朝尚未受天命之前的祧庙吧?又有先王的祧庙,那些迁出的神主收藏在文王、武王之庙,这大概是周朝已经受天命之後的祧庙吧?如今献祖、懿祖就如同周朝的先公一样,请另建别庙来安置他们。"司勋员外郎裴枢说:"在皇陵寝园建造石室,用来收藏神主,到举行〇〇之祭的年份就加以祭祀。"考功员外郎陈京、同官县尉仲子陵都说:"把神主迁到德明、兴圣二庙。"京兆少尹韦武说:"行〇祭时献祖面朝东方,行〇祭时太祖面朝东方。"贞元十一年,左司郎中陆淳说:"议论的人很多,不过归纳起来只有三种:一是恢复太祖的正位,二是并列昭穆而空出面朝东方之位,三是〇祭时献祖面朝东方、〇祭时太祖面朝东方,交替居于面朝东方之位,从而恢复太庙正位,这种做法是对的。然而如果恢复太祖的正位,那么献祖、懿祖的神主,
一曰复太祖之正位,二曰并列昭穆而虚东向,三曰▯则献祖、▯则太祖,迭居东向而复正太庙之位为是。然太祖复位,则献、懿之主,宜有所归:一曰藏诸夹室,二曰置之别庙,三曰迁於园寝,四曰▯於兴圣。然而藏诸夹室则无享献之期,置之别庙则非《礼经》之文,迁於寝园则乱宗庙之仪,唯▯於兴圣为是。”至十九年,左仆射姚南仲等献议五十七封,付都省集议。户部尚书王诏等五十五人,请迁懿祖▯兴圣庙。议遂定。由是太祖始复东向之位。
四门博士韩愈献议曰:“今辄先举众议之非,然而申明其说。一曰献、懿庙主宜永藏之夹室,臣以为不可。夫▯者,合也,毁庙之主,皆当合食於太祖,献、懿二祖即毁庙主也,今虽藏於夹室,至▯▯之时,岂得不食於太庙乎?名曰合祭,而二祖不得祭焉,不可谓之合矣。二曰献、懿庙主宜毁之瘗之,臣又以为不可。谨按《礼记》,天子立七庙,一坛一▯单,其毁庙之主皆藏於祧庙,虽百代不毁,▯,则陈於太庙而享焉。自魏、晋已降,始有毁瘗之议,事非经据,竟不可施行。今国家德厚流光,创立九庙,以周制推之,献、懿二祖犹在坛▯单之位,况於毁瘗而不▯▯乎?三曰献、懿庙主宜各迁於其陵所,臣又以为不可。二祖之祭於京师,列於太庙也,二百年矣。今一朝迁之,岂惟人听疑,抑恐二祖之灵,眷顾依违不即享於下国也。四曰献、懿庙主宜▯於兴圣庙而不▯▯,又以为不可。《传》曰‘祭如在’。景皇帝虽太祖,其於属乃献、懿之子孙也,今欲正其子东向之位,废其父之大祭,固不可为典矣。五曰献、懿二祖宜别立庙於京师,臣又以为不可。夫礼有所降,情有所杀,是故去庙为祧,去祧为坛,去坛为▯单,去▯单为鬼,渐而愈远,其祭益稀。昔者鲁立炀宫,《春秋》非之,以为不当,取己毁之庙,既藏之主,而复筑宫以祭。今之所议,与此正同。又虽违礼立庙,至於▯▯也,合食,则▯无其所,废祭,则於义不通。此五说者,皆所不可。故臣博采前闻,求其折中,以为殷祖元王、周祖后稷,太祖之上皆自为帝。又其代数已远,不复祭之,故太祖得正东向之位,子孙从昭穆之列。礼所称者,盖以纪一时之宜,非传於後代之法也。《传》曰‘子虽齐圣,不先父食’,盖言子为父屈也。景皇帝虽太祖也,其於献、懿则子孙也,当▯▯之时,献祖宜居东向之位,景皇帝宜从昭穆之列,祖以孙尊,孙以祖屈,求之神道,岂远人情?又常祭甚众,合祭甚寡,则是太祖所屈之祭至少,所伸之祭至多,比於伸孙之尊、废祖之祭,不亦顺乎!”
朱子《韩文考异》曰:今按韩公本意,献祖为始祖,其主当居初室,百世不迁。
译应当有个安置之处:一是收藏于夹室,二是安置在别庙,三是迁往皇陵寝园,四是〇祭于兴圣庙。然而收藏在夹室就没有享祭的时机,安置在别庙又不符合《礼经》的记载,迁往皇陵寝园又会扰乱宗庙的礼仪,只有〇祭于兴圣庙才是正确的做法。"到贞元十九年,左仆射姚南仲等人呈上五十七份奏议,交付尚书都省集体商议。户部尚书王诏等五十五人,请求把懿祖神主迁到兴圣庙。议论终于确定下来。从此太祖才恢复了面朝东方的尊位。
四门博士韩愈献上议论说:"现在我姑且先举出众人议论的错误之处,然後再阐明我自己的看法。第一种说法是献祖、懿祖的神主应当永远收藏在夹室,臣以为不可以。所谓〇,就是合的意思,已毁庙的神主,都应当在太祖庙合食,献祖、懿祖二祖就是已毁庙的神主,如今虽然把他们收藏在夹室,到举行〇〇之祭的时候,难道能不在太庙享祭吗?名义上称为合祭,可是这二祖却不能参与祭祀,这就不能称之为合祭了。第二种说法是献祖、懿祖的神主应当加以毁弃埋葬,臣又以为不可以。谨按《礼记》记载,天子设立七庙,一坛一〇单,那些已毁庙的神主都应当收藏在祧庙,即便历经百代也不毁弃,遇到〇〇之祭,就陈列在太庙加以享祭。自魏、晋以来,才开始有毁弃埋葬神主的议论,这种做法没有经典的依据,终究不能施行。如今国家德泽深厚,恩泽流传广远,创立九庙,用周代的制度来推断,献祖、懿祖二祖犹如处在坛、〇单的位置,何况把他们毁弃埋葬而不让他们参与〇〇之祭呢?第三种说法是献祖、懿祖的神主应当各自迁到他们的陵墓所在地,臣又以为不可以。二祖在京城受祭,排列在太庙之中,已经二百年了。如今一旦把他们迁走,恐怕不仅令人听闻起疑,也恐怕二祖的神灵,眷恋徘徊,不肯立即在地方上接受祭享。第四种说法是献祖、懿祖的神主应当〇祭于兴圣庙而不参与〇〇之祭,臣又以为不可以。《礼记》说'祭祀祖先要如同祖先真在眼前一样'。景皇帝虽然是太祖,可是从辈分上说,仍是献祖、懿祖的子孙,如今想要匡正做儿子的面朝东方之位,却废除做父亲的重大祭祀,实在不能成为典制。第五种说法是献祖、懿祖二祖应当在京城另立庙宇,臣又以为不可以。礼制有降等,情感有所减杀,所以离开正庙就称为祧庙,离开祧庙就称为坛,离开坛就称为〇单,离开〇单就称为鬼,越来越疏远,祭祀也越来越稀少。从前鲁国建立炀宫,《春秋》加以指责,认为不应当,取出已毁庙、已收藏的神主,又重新建造宫室来祭祀他。如今所议论的做法,与此正好相同。而且即便违背礼制建立庙宇,到举行〇〇之祭的时候,合祭,那么〇就无处安放;废止祭祀,那么在义理上也讲不通。这五种说法,都是不可行的。所以臣广泛采集前人的见闻,寻求折中的办法,认为殷代祭祀元王、周代祭祀后稷,太祖以上都各自称帝。而且他们的世代已经久远,不再对他们进行祭祀,所以太祖才能够正位面朝东方,子孙依照昭穆次序排列。礼制所说的这些内容,大概是用来记录一时的权宜之制,并非要传给後代作为永久的法则。《礼记》说'儿子即便贤圣齐备,也不能先于父亲受祭',大概是说做儿子的要委屈自己以尊奉父亲。景皇帝虽然是太祖,可是他相对于献祖、懿祖来说,仍然是子孙,在举行〇〇之祭的时候,献祖应当居于面朝东方之位,景皇帝应当依照昭穆之列,祖先因子孙尊贵而得以受祭,子孙因祖先而委屈自己,用这个道理去揆度神明之道,难道会违背人情吗?而且平时的祭祀很多,合祭很少,那么太祖所委屈的祭祀是极少的,而所伸展的祭祀是极多的,比起伸展子孙的尊位、废除祖先的祭祀,不是更顺理成章吗!"
朱熹在《韩文考异》中说:现在按韩愈本人的意思,献祖是始祖,他的神主应当居于最初的一室,百代不迁。懿祖的神主,则应当迁到太庙西面的夹室,而太祖以下各代神主,依次排
懿祖之主,则当迁於太庙之西夹室,而太祖以下,以次列於诸室。四时之享,则唯懿祖不与,而献祖、太祖以下各祭於其室。室自为尊,不相降厌,所谓所伸之祭常多者也。▯▯,则唯献祖居东向之位,而懿祖、太祖以下皆序昭穆,南北相向,於前所谓祖以孙尊,孙以祖屈,而所屈之祭,常少者也。韩公礼学精深,盖诸儒所不及,故其所议独深得夫孝子慈孙报本反始,不忘其所由生之本意,真可为万世之通法,不但可施於一时也,程子以为不可漫观者,其谓此类也欤!但其文字简严,读者或未遽晓,故窃推之,以尽其意云。
贞元十二年,▯祭太庙。近例,▯祭及亲拜郊,令中使引传国宝至坛所,昭示武功。至是上以传国大事,中使引之非宜,乃令礼官一人,就内库监引领至太庙焉。
昭宗大顺元年,将行▯祭,有司请以三太后神主▯享於太庙,三后者,孝明太皇太后郑氏(宣宗母)、恭僖皇太后王氏(敬宗母)、正献皇太后韦氏(文宗母)。三后之崩皆作神主,有故不当入太庙。当时礼官建议,并置别庙,每年五享,三年一▯,五年一▯,皆於本庙行事,无奉神主入庙之文。至是乱离之後,旧章散失,礼院凭《曲台礼》,欲以三太后▯享,太常博士殷盈孙献议非之(议见《后妃庙门》)。
●卷一百二 宗庙考十二
○▯▯
後唐长兴二年四月,▯享於太庙。
周显德五年六月,▯於太庙。先是,言事者以皇家宗庙无祧迁之主,不当行▯▯之礼。国子司业聂崇义以为前代宗庙,累迁及追尊未毁者,皆有▯▯,别援故事九条以为其证。曰:
魏明帝以景初三年正月崩,至五年二月▯祭,明年又▯。自兹以後,五年为常。且魏以武帝为太祖,至明帝始三帝而已,未有毁主而行▯▯,其证一也。
宋文帝元嘉六年,祠部定十月三日殷祠。其太学博士议▯云:“按▯▯之礼,三年一,五年再。”宋自高祖至文帝,才亦三帝,未有毁主而行▯▯,其证二也。
梁武帝用谢广议,三年一▯,五年一▯,谓之殷祭。▯祭以夏,▯祭以冬。且梁武乃受命之君,仅追尊四庙而行▯▯,则知祭者是追养之道,以时移节变,孝子感而思亲,故荐以首时,祭以仲月,间以▯▯,序以昭穆,乃礼之经也,非关宗庙备与不备,其证三也。
唐礼:贞观九年,将▯高祖於太庙,国子司业朱子奢请准礼立七庙;是时乃立六庙而行▯▯。今捡《会要》及《通典》并《礼阁新仪》,皆载此礼,并与《实录》符同。此乃庙亦未备而行▯▯,其证四也。
贞观十六年四月己酉,光禄大夫、宗正卿、纪国公段纶卒,太宗甚伤悼,为不视朝,将出临之,太常奏▯、▯祭致斋不得哭,乃止。
译列在各室之中。四时的祭享,只有懿祖不参与,献祖、太祖以下各自在自己的庙室中受祭。各室自成尊位,互不因彼此而降损,这就是所谓"所伸展的祭祀常常较多"。至于举行〇〇之祭,则只有献祖居于面朝东方之位,而懿祖、太祖以下都依照昭穆次序排列,南北相对,这就是前面所说的"祖先因子孙尊贵而得以受祭,子孙因祖先而委屈自己",而所委屈的祭祀,常常是很少的。韩愈的礼学造诣精深,大概是其他儒者所不能达到的,所以他的议论独能深得孝子贤孙报答根本、追溯始祖、不忘记自身由来的本意,真可以作为万世通行的法则,不只是可以施行于一时而已。程颐认为不可以随便看待的,大概说的就是这一类吧!只是他的文字简约严谨,读者或许不能立刻领会,所以我私下加以推衍,以求穷尽他的本意。
贞元十二年,举行〇祭于太庙。按照以往的惯例,举行〇祭以及皇帝亲自郊祀时,会命宦官中使引导传国玉玺到祭坛所在地,昭示武功。到这时,皇上认为传国玉玺是国家大事,由宦官中使引导不合适,就命令礼官一人,从内库中监督引导玉玺到太庙。
昭宗大顺元年,将要举行〇祭,有司请求把三位太后的神主〇祭于太庙,三位太后分别是孝明太皇太后郑氏(宣宗生母)、恭僖皇太后王氏(敬宗生母)、正献皇太后韦氏(文宗生母)。三位太后去世後都制作了神主,因为原因特殊,不应当供入太庙。当时的礼官建议,一并另设别庙,每年举行五次祭享,三年一〇,五年一〇,都在本庙举行祭祀仪式,没有请神主进入太庙的先例。到这时经过战乱离散之後,旧有的典章制度已经散失,礼院依据《曲台礼》,想要把三位太后〇祭合食,太常博士殷盈孙上奏反对这个做法(议论详见《后妃庙门》)。
●卷一百二 宗庙考十二
○〇〇
後唐长兴二年四月,举行〇祭于太庙。
後周显德五年六月,举行〇祭于太庙。在此之前,议事的人认为皇家宗庙没有迁祧的神主,不应当举行〇〇之礼。国子司业聂崇义认为前代的宗庙,屡经迁祧以及追尊而尚未毁庙的,都曾举行过〇〇之礼,另外援引九条旧事作为证明,说:
魏明帝在景初三年正月驾崩,到五年二月举行〇祭,第二年又举行〇祭。从此以後,五年一次成为常例。而且魏朝以武帝为太祖,到明帝时才不过三代皇帝而已,还没有毁庙的神主就举行了〇〇之礼,这是第一个证据。
宋文帝元嘉六年,祠部确定在十月三日举行殷祭。太学博士在议论中说:"按照〇〇之礼,三年一次,五年两次。"刘宋从高祖到文帝,才不过三代皇帝,还没有毁庙的神主就举行了〇〇之礼,这是第二个证据。
梁武帝采用谢广的建议,三年一〇,五年一〇,称之为殷祭。〇祭在夏天举行,〇祭在冬天举行。而且梁武帝是受命开国的君主,仅仅追尊了四代祖庙就举行了〇〇之礼,由此可知,祭祀是追念奉养的常道,随着时节的推移变化,孝子有所感触而思念亲人,所以按照时令进献祭品,在仲月举行祭祀,中间穿插举行〇〇之礼,依照昭穆次序排列,这是礼制的常法,与宗庙是否齐备无关,这是第三个证据。
唐代的礼制:贞观九年,将要举行〇祭高祖于太庙,国子司业朱子奢请求依照礼制设立七庙;当时才设立了六庙就举行了〇〇之礼。如今查检《会要》以及《通典》和《礼阁新仪》,都记载了这一礼制,并且与《实录》相符合。这是宗庙还未齐备就举行了〇〇之礼,这是第四个证据。
贞观十六年四月己酉日,光禄大夫、宗正卿、纪国公段纶去世,太宗十分悲痛哀悼,为此停止上朝,将要亲自前往吊唁,太常寺上奏说正逢〇、〇祭致斋期间不能哭泣,于是就停止前往。这清楚表明太宗当时,宗庙尚未齐备而确实举行了〇〇之礼,这是第五个证据。
贞观二十三年,从九〇(山)下葬归来,把神主迎至太极殿西阶,中午举行虞祭之礼。有司请求依照典礼把神主供入太庙,唐高宗想把神主留在宫内寝殿,早晚供奉膳食,以表达如同生前一样的孝敬之心。下诏停止入庙之礼。英国公李勣等人上表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