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六十五 刑考四
若遇赦,黥及两颊‘劫’字,断去两脚筋,徙付交、梁、宁州。五人以下止相通夺者,亦依黥作‘劫’字,断去两脚筋,徙付远州。若遇赦,原断徙犹黥面,依旧补冶士。家口应及坐,悉依旧结谪。”及帝崩,其例乃寝。
齐高祖时,丹阳尹王僧虔上言:“郡县狱相承有上汤杀囚,名曰救疾,实行冤暴。岂有死生大命,而潜制下邑。愚谓囚病必先刺郡,求职司与医对共诊验;远县,家人省视,然後处治。”上从之。
武帝永明九年,令删定郎王植之集注张、杜旧律合为一书,凡千五百三十二条。事未施行,其文殄灭。
初,晋张▯、杜预共注律三十卷,自泰始以来用之。律文简约,或一章之中,两家所处,生杀顿异,临时斟酌,吏得为奸。上留心法令,诏狱官详正旧注。七年,尚书删定郎王植乃集定二注,表奏之。诏公卿、八座参议正,竟陵王子良总其事。众议异同不能宜者,制旨平决。是岁书成。廷尉山阴孔稚▯上表,以为:“律文虽定,苟用失其平,则法书徒明於表里,冤魂犹结於狱中。窃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今之士子,莫肯为业,纵有习者,世议所轻,将恐此书永沦走吏之手矣。今若直律助教,依《五经》例,国子生有欲读者,策试高第,即加擢用,以补内外之官,庶几士流有所劝慕。”崔祖恩言:“汉时习律有家,子孙并传其业。今廷尉律生,乃令史门户,刑之不措,乃此之由。”诏从其请,事竟不行。
梁武帝制,依周、汉故事,有罪者赎。其科,凡在官身犯,罚金;鞭杖督之罪,悉入赎停罚;其台省令史士卒欲赎者,听之。时齐时旧郎蔡法度能言齐王植之律,於是使损益旧本,以为《梁律》。天监初又令王亮等定为二十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盗劫,四曰贼叛,五曰诈伪,六曰受赇,七曰告劾,八曰讨捕,九曰系讯,十曰断狱,十一曰杂,十二曰户,十三曰擅兴、十四曰毁亡,十五曰卫宫,十六曰水火,十七曰仓库,十八曰厩,十九曰关市,二十曰违制。制刑为十五等之差。弃市以上为死罪,大罪枭其首,次弃市。刑二岁以上为耐罪,言各随伎能而任使之也。有髡钳五岁刑,笞二百,收赎绢,男子六十匹。又有四岁刑,男子四十八匹。又有三岁刑,男子三十六匹。又有二岁刑,男子二十四匹。罚金一两以上为赎罪。赎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匹。赎髡钳五岁刑笞二百者,金一斤十二两,男子十四匹。赎四岁刑者,金一斤八两,男子十二匹。赎三岁刑者,金一斤四两,男子十匹。赎二岁刑者,金一斤,男子八匹。罚金十二两者,男子六匹。罚金八两者,男子四匹。罚金四两者,男子二匹。
译建议。
卫将军王弘进言说:"主管官员监守自盗五匹布帛,一般人偷窃四十匹布帛,都一并判处死刑,这个法太重了。应当改为主管监守自盗五十匹、一般人偷窃五十匹才判死刑,四十匹的降为罚补充兵役。这样既能稍稍宽宥百姓的性命,也足以作为惩戒。"皇帝听从了。
明帝太始四年,下诏确定黥刑、刖刑的制度。有关官员上奏:"从今以后凡是抢劫盗窃、手持官府兵仗、抗拒战斗、逃避巡查捕吏、攻击劫掠驿亭官舍以及伤害官吏百姓的,以及监司将吏亲自参与抢劫的,都不限人数,一律依旧制处斩。如果遇到大赦,就在两颊刺'劫'字,斩断两脚脚筋,流放到交州、梁州、宁州。五人以下互相牵连夺取财物的,也依例在脸上刺'劫'字,斩断两脚脚筋,流放到远州。如果遇到大赦,原本该斩改为流放的仍然要在脸上刺字,依旧补入冶炼作坊服苦役。家属应当连坐的,都依旧例结案降罪。"等到明帝驾崩后,这一条例便被搁置了。
齐高祖时,丹阳尹王僧虔进言说:"郡县监狱历来有让病重囚犯服汤药致死的做法,名义上叫'救治疾病',实际上是行冤枉暴虐之事。哪有生死这样的大事,却任凭下面的小县暗中处置的道理?臣愚以为囚犯生病时必须先报告郡里,请职司官员与医生共同诊察验证;距离较远的县,则由家人前去探视,然后再处置。"皇帝听从了他的建议。
武帝永明九年,命令删定郎王植之集合注解张斐、杜预旧律,合并为一书,共一千五百三十二条。此事还未施行,其书稿就散失了。
当初,晋朝的张斐、杜预共同注解律法三十卷,自泰始年间以来一直沿用。律文简略,有时同一条律文,两家的解释处置,生杀结果却截然不同,临时斟酌,使官吏得以借机舞弊。皇帝留心法令,诏令狱官详加考订旧注。永明七年,尚书删定郎王植便汇集厘定两家的注解,上表奏报。皇帝下诏让公卿、八座共同参议校正,竟陵王萧子良总管此事。众人议论有不同意见而不能统一的,由皇帝裁决决断。这一年,此书编成。廷尉、山阴人孔稚珪上表,认为:"律文虽然已经确定,但如果运用时失去了公平,那么法书就只是徒然明白地陈列在表面,而冤魂仍然郁结在狱中。臣私下考察,古代的名流人士,多有精通法学的;如今的读书人,却没有人肯以此为业,即使有学习律学的,也被世人的议论所轻视,恐怕此书将永远沦落在小吏手中了。如今如果能设立直律助教一职,依照《五经》博士的先例,让国子监的学生中有想学习律学的,考试成绩优异的即予以提拔任用,用来补充内外官职的空缺,也许士人才会有所劝勉仰慕。"崔祖恩说:"汉代时研习律学有专门的世家,子孙代代相传其学业。如今廷尉手下的律学生,都是令史家的子弟,刑罚不能搁置不用,就是由此而来的。"皇帝下诏听从了他的请求,但此事最终没有施行。
梁武帝制定制度,依照周、汉旧例,有罪之人可以用财物赎罪。其条例是,凡是在职官员犯罪,处以罚金;鞭杖之类督责的罪罚,都改为交纳赎金而停止实际杖责;台省的令史、士卒想要赎罪的,也听任其赎。当时齐朝的旧郎官蔡法度能够讲述齐代王植之的律学,于是让他增减旧有律本,编成《梁律》。天监初年又命令王亮等人订定为二十篇:一是刑名,二是法例,三是盗劫,四是贼叛,五是诈伪,六是受赇,七是告劾,八是讨捕,九是系讯,十是断狱,十一是杂,十二是户,十三是擅兴,十四是毁亡,十五是卫宫,十六是水火,十七是仓库,十八是厩,十九是关市,二十是违制。制定刑罚共十五等差别。弃市以上是死罪,大罪要枭首示众,其次是弃市。判处二年以上苦役的叫做耐罪,是说各按其技能而加以任用役使。有髡钳五岁刑,笞打二百,若收取赎金折算成绢,男子折合六十匹。又有四岁刑,男子折合四十八匹。又有三岁刑,男子折合三十六匹。又有二岁刑,男子折合二十四匹。罚金一两以上叫做赎罪。赎死罪的交纳金二斤,折合男子十六匹绢。赎髡钳五岁刑笞打
罚金二两者,男子一匹。罚金一两者,男子二丈。女子各半之。五刑不简,正於五罚,五罚不服,正於五过,以赎论。故为此十五等之差。又制又九等之差:有一岁,半岁刑,百日刑,鞭杖一百,鞭杖五十,鞭杖四十,鞭杖三十,鞭杖二十,鞭杖十。又八等之差:一曰免官,加杖督一百;二曰免官;三曰夺劳百日,杖督一百;四曰杖督一百;五曰杖督五十;六曰杖督四十;七曰杖督二十;八曰杖督十。论加者上就次,当减者下就次。凡系狱者,不即答款,应加测罚,不得以人士为隔。若人士犯罚,违▯不款,宜测罚者,先参议牒启,然後科行。断食三日,听家人进粥二升;女及老小,百五十刻乃与粥,满千刻而止。囚有械、▯丑、斗械及钳,并立轻重大小之差,而为定制。其鞭,有制鞭、法鞭、常鞭,凡三等之差。制鞭,生革廉成;法鞭,生革去廉;常鞭,熟▯且(之友反)不去廉。皆作鹤头纽,长尺一寸,梢长二尺七寸,广三分,靶长二尺五寸。杖皆用生荆,长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等之差。大杖,头围寸三分,小头八分半。法杖,围寸三分,小头五分。小杖,围寸一分,小头极杪。诸督罚,大罪无过五十、三十,小者二十。当笞二百以上者,笞半,馀半後决,中分鞭杖。老小於律令当行鞭杖罚者,皆半之;其应得法鞭、杖以,熟▯且鞭、小杖。过五十者,稍行之。将吏以上及女人应有罚者,以罚金代之。其以职员应罚,及律令指名制罚者,不用此令。其问事诸罚,皆用熟▯且鞭、小杖。其制鞭、制杖,法杖、法鞭,自非特诏,皆不得用。诏鞭杖在京师者,皆於▯龙门行。女子怀孕者,勿得决罚。其反、叛、大逆以上皆斩。父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资财没官。劫身皆斩,妻子补兵。遇赦降死者,<黑詹>面为“劫”字(<黑詹>音都感反),髡钳,补冶,锁士终身。其下又谪配财官冶士、尚方锁士,皆以轻重差其年数。其重者或终身。士人有禁锢之科,亦以轻重为差。其犯清议,则终身不齿。耐罪囚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孕者、盲者、侏儒当械系者,及郡国太守、相、都尉、关中侯以下,亭侯以上之父母妻子,及所坐非死罪除名之罪,二千石以上非槛徵者,并讼系之。丹阳尹月一诣建康县,令三官参共录狱,察断枉直。其尚书录人之月者,并与尚书参共录之。凡定罪二千五百二十九条。又有令三十卷。
天监十一年,诏:“自今逋谪之家,及罪应质作,若年有老小,可停将送。”上敦睦九族,优借朝士,有犯罪者,皆屈法申之。百姓有罪,则案之如法。
译二百的,交纳金一斤十二两,折合男子十四匹。赎四岁刑的,交纳金一斤八两,折合男子十二匹。赎三岁刑的,交纳金一斤四两,折合男子十匹。赎二岁刑的,交纳金一斤,折合男子八匹。罚金十二两的,折合男子六匹。罚金八两的,折合男子四匹。罚金四两的,折合男子二匹。罚金二两的,折合男子一匹。罚金一两的,折合男子二丈。女子都是男子的一半。五刑用得不恰当,就改正为五种罚金;五罚仍不能使人心服,就改正为五种宽宥;以罚金赎罪论处。所以定下这十五等差别。又制定了九等差别:有一岁刑、半岁刑、百日刑、鞭杖一百、鞭杖五十、鞭杖四十、鞭杖三十、鞭杖二十、鞭杖十。又有八等差别:一是免官加杖督一百,二是免官,三是夺去俸禄一百日、杖督一百,四是杖督一百,五是杖督五十,六是杖督四十,七是杖督二十,八是杖督十。应当加重处罚的从上一等类推,应当减轻处罚的从下一等类推。凡是关押在狱中的人,不肯立即招供的,应当加以测罚,不得因为是有身份的士人而有所区别。如果士人犯罚,违抗不肯招供,应当加以测罚的,要先参议上报,然后再依法执行。断绝饮食三日,允许家人送进二升粥;女犯及老幼犯,要等到一百五十刻才给粥,满一千刻才停止测罚。囚犯所戴的刑具,有械、〇丑(枷锁之类)、斗械以及钳,都各有轻重大小的差别,作为定制。至于鞭刑,有制鞭、法鞭、常鞭三种等差。制鞭,用生牛皮制成有棱边;法鞭,用生牛皮但去掉棱边;常鞭,用熟牛皮且不去棱边。都做成鹤头形的鞭纽,长一尺一寸,鞭梢长二尺七寸,宽三分,鞭柄长二尺五寸。杖都用生荆条制成,长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等差别。大杖,围粗一寸三分,小头八分半。法杖,围粗一寸三分,小头五分。小杖,围粗一寸一分,小头极细。各种督责刑罚,重罪不超过五十下、三十下,轻罪二十下。应当笞打二百以上的,先笞打一半,其馀一半留待以后再执行,中间要更换鞭杖。老幼按律令应当受鞭杖处罚的,都减半执行;他们应受法鞭、杖刑的,改用熟牛皮且鞭、小杖。超过五十下的,逐渐执行。将吏以上以及女子应受罚的,用罚金代替。凡是因职务而应受罚,以及律令中明文规定处罚的,不用此令。各种审讯时的处罚,都用熟牛皮且鞭、小杖。至于制鞭、制杖,法杖、法鞭,若非特别诏令,都不得使用。诏令规定在京师执行鞭杖之刑的,都在〇龙门执行。怀孕的女子,不得对她执行处罚。凡是反叛、叛乱、大逆不道以上的罪行都要斩首。父子及同产兄弟,无论年长年幼,都要弃市。母亲、妻子、姐妹以及应当连坐弃市的,妻子、女儿、婢妾一并补入奚官署为奴婢,家产没收充公。抢劫者本人一律处斩,妻子儿女补充兵役。遇大赦而免死的,在脸上刺'劫'字(〇字音都感反),处以髡钳之刑,补入冶炼作坊,戴锁镣终身服役。其下又有谪配官府冶炼、尚方作坊戴锁服役的,都根据罪行轻重而定服役年数的差别。重的甚至终身服役。士人有禁锢仕途的处罚,也根据轻重而有差别。凡触犯清议(士林公议)的,终身不得列于士流。年满八十以上、不满十岁的耐罪囚犯,以及孕妇、盲人、侏儒本应戴刑具拘系的,以及郡国太守、相、都尉、关中侯以下、亭侯以上官员的父母妻子,还有所犯并非死罪而被除名之罪的,以及二千石以上非因囚车押解而应到案的官员,都只需诉讼拘系,不必加刑具。丹阳尹每月初一要到建康县,命三官一同参与检录囚犯案情,审察判决的是非曲直。尚书省负责录囚的当月,也一并与尚书共同参与检录。共制定罪条二千五百二十九条。又有令三十卷。
天监十一年,下诏:"从今以后,流放服苦役的犯人家属,以及罪应质押服役的人,如果家中有年老年幼者,可以暂缓押送。"皇帝敦睦九族,优待宽容朝中士人,有犯罪的,都屈法从宽处理。至于普通百姓有罪,则按法律严格惩处。至于连坐之罪,则老幼都不能幸免,一人逃亡,全家
其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亡逃,举家质作。民既穷窘,奸宄益深。尝因郊祀,有秣陵老人遮车驾言曰:“陛下为法,急於黎庶,缓於权贵,非长久之道。”上乃思所以宽之。
十四年,制除<黑詹>面之刑。
帝笃尚文雅,疏简刑法,自公卿大臣,不以鞫狱为意。奸吏柄权弄法,贿赂成市,枉滥者多。大率二岁刑以上,岁至五千人。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著升械,若疾病,权解之。是後囚徒或有优剧。时王侯子弟多骄淫不法。上年老,厌於万几,又专精佛戒,每断重罪,则终日不怿。或谋反逆,事觉,亦泣而宥之。由是王侯益横,或白昼杀人於都街,或暮夜公行剽掠。有罪亡命,匿於王家,有司不敢搜捕。上深知其弊,而溺於慈爱,不能禁也。
中大同元年,诏自今犯罪,非大逆,父母、祖父母勿坐。自是禁网渐疏,百姓安之,而贵戚之家,不法甚矣。
陈武帝令尚书删定郎范泉参定律令,又令徐陵等知其事,制《律》三十卷,《科》三十卷。其制维重清议、禁锢之科。若缙绅之族,犯亏名教,不孝及内乱者,终身不齿。先与人为婚者,许妻家夺之。其获贼帅,士人恶逆,虽经赦免死,付治,听将妻入役,不为年数。又存赎罪之律,复父母缘坐之刑。自馀一用梁法。其有赃验昭然而不款伏,则上测立。立测者,以土为垛,高一尺,上员,劣容囚两足立;鞭二十,笞三十讫,著两械及▯丑。上垛。一上测七刻,日再上。三七日上测,七日一行鞭。凡经鞭杖,合一百五十,得度不承者,免死。其髡鞭五岁刑,降死一等,锁二重。其五岁刑下,并锁一重。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馀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馀一年赎。若公坐过误,罚金。其二岁刑,者若有官者,赎论。一岁刑,无官亦赎论。寒庶人,准决鞭杖。囚并著械,徒并著锁,亦不计阶品。死罪将决,乘露车,著三械,加▯手。至市,脱手械及▯手焉(▯音拱。两手曰▯)。当刑於市者,夜须明,雨须晴。朔日、八节、六斋日、月在张、心日,并不得行刑。廷尉寺为北狱,建康县为南岳,并置正、监、平一。又制,常以三月,侍中、吏部尚书、三公郎、部都令史、三公录冤屈、御史中丞、侍御史、兰台令史,亲行京师诸狱及冶署,理察囚徒冤枉。
後魏昭成帝始制法令。反逆者族。其馀当死者,听入金、马赎罪。杀人者,听与死家马、牛、葬具以平之。盗官物,一备五;私物,一备十。四部大人共坐王庭决词讼,无系讯连逮之苦,境内安之。
道武既平定中原,患旧制太峻,命三公郎王德除其酷法,约定科令。
译都要被拘押服役。百姓因此穷困窘迫,奸邪之事因此更加深重。曾经借着郊祀之机,有秣陵的一位老人拦住御驾车马说:"陛下制定法律,对百姓严急,对权贵宽缓,这不是长治久安之道。"皇帝这才考虑要有所宽缓。
天监十四年,废除在脸上刺字的刑罚。
梁武帝笃信崇尚文雅,疏于简化刑法,从公卿大臣以下,都不把审理案件放在心上。奸猾的官吏因此把持权柄玩弄法令,贿赂成风,冤枉滥判的很多。大概判处二岁刑以上的,每年多达五千人。服苦役的囚犯都要戴上五种刑具,没有配备刑具的就戴升械,如果生病,可以暂时解除刑具。此后囚徒的待遇时有宽严不一。当时王侯子弟大多骄纵淫乱不守法度。皇帝年事已高,厌倦于处理繁多的政务,又专心精研佛教戒律,每次判处重罪,就整天闷闷不乐。有的人谋反作逆,事情被发觉后,皇帝也会哭着宽宥他们。因此王侯更加骄横,有的白天在京城街道上杀人,有的傍晚公然抢劫掠夺。有罪之人逃亡,藏匿在王侯家中,有关官吏也不敢前去搜捕。皇帝深知这些弊端,但沉溺于慈爱之心,不能加以禁止。
中大同元年,下诏从今以后犯罪,如果不是大逆之罪,父母、祖父母不受连坐。从此以后法网逐渐疏松,百姓因此安定,但是权贵外戚之家,不守法度的情况更加严重了。
陈武帝命令尚书删定郎范泉参与制定律令,又命令徐陵等人负责此事,制定《律》三十卷,《科》三十卷。其制度尤其重视清议、禁锢的条例。至于缙绅之族,触犯有亏名教之罪,不孝以及内乱者,终身不得列于士流。先前已与人订婚的,允许女方娘家夺回婚约。其中擒获盗贼首领、士人犯下恶逆之罪的,即使经赦免而免死,仍要送去服刑,允许携带妻子一同服役,但不限定年数。又保留了赎罪的律令,恢复了父母连坐的刑罚。其馀一律沿用梁朝的法律。若赃物证据明白确凿而本人却不肯招认服罪,就要处以测罚立枷之刑。所谓"立",是用土筑成土台,高一尺,上部圆形,仅能容纳囚犯两脚站立;先鞭打二十下,笞打三十下,然后戴上刑具,站上土台。每上台一次测罚七刻,一天上台两次。连续三个七日进行测罚,每七日执行一次鞭刑。凡是经过鞭杖之刑,共计一百五十下,仍能忍受而不招认的,就可以免死。犯髡刑鞭刑五岁刑的,降死罪一等处理,戴双重锁。五岁刑以下的,都戴单重锁。五岁、四岁刑,如果本人有官职,可以折抵为两年,其馀年数仍须服苦役。三岁刑的,如果有官职,可以折抵两年,剩馀一年可以赎免。如果是因公事过失犯罪,处以罚金。二岁刑,如果有官职,可以折价赎免。一岁刑,没有官职的也可以折价赎免。至于平民百姓,则依原判执行鞭杖。囚犯一律要戴上刑具,服苦役的犯人一律要戴锁,也不考虑其身份品级。死罪将要处决时,要乘坐露天囚车,戴上三重刑具,加上〇手(拱手铐)。到了刑场,才脱去手上的刑具和拱手铐(〇音拱,两手相铐叫〇)。在市上处以死刑的,如果是在夜间,须等到天明;如果遇雨,须等到天晴才行刑。朔日、八节、六斋日以及月亮运行在张宿、心宿之日,都不得执行死刑。廷尉寺作为北狱,建康县作为南岳(狱),都设置正、监、平各一人。又规定,常在每年三月,由侍中、吏部尚书、三公郎、部都令史、三公一起录察冤屈,御史中丞、侍御史、兰台令史,亲自巡行京师各处监狱及冶炼作坊,审察囚徒是否有冤枉之处。
北魏昭成帝时才开始制定法令。反叛谋逆者要灭族。其馀应处死的罪行,允许交纳黄金、马匹来赎罪。杀人者,听凭受害者家属收取凶手的马、牛、葬具作为抵偿平息。盗取官府财物的,要偿还所盗财物的五倍;盗取私人财物的,要偿还十倍。由四部大人共同坐镇王庭审理诉讼,没有拘系讯问牵连逮捕的痛苦,境内百姓因此得以安定。
道武帝平定中原之后,忧虑旧有制度过于严峻,命三公郎王德删除其中的酷法,重新约定制订法令条例。到他晚年患病时,刑法又变得滥用严酷。太宗继承皇
季年被疾,刑法滥酷。太宗承之,吏文亦深。太武帝神▯中,诏崔浩定律令。除五岁、四岁刑,增一年刑。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年十四以下腐刑,女子没县官。害其亲者に之。为蛊毒者,男女皆斩女焚其家。巫蛊者,负▯羊抱犬沈诸泉。当刑者赎,负则加鞭二百。畿内人富者烧炭於山,贫者役於圊溷,女子入舂藁;其痼疾不逮於人,守苑囿。王官阶九品,得以官爵除刑。妇人当刑而孕,产後百日乃决。年十四以下,降刑之半;八十及九十,非杀人不坐。拷讯不逾四十九。论刑者,部主言状,公车鞫辞,而三都决之。当死者,定案奏闻,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刑之。诸州囚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其後因官吏黩货,太延中,诏吏人得举告牧守之不法。於是凶悖者求得牧宰之失,乃贪暴於闾阎。真君中,以有司断法不平,诏诸疑狱皆付中书,依经义论决。初,《盗律》赃四十匹致大辟,人多慢政,乃减至三匹。
大平真君十一年,诛司徒崔浩,清河崔氏无远近,及范阳卢氏、太原郭氏、河东柳氏,皆浩之亲党,尽夷其族。
浩修国史,标立石铭刊《国记》,书事备而不典。既列在衢路,往来行者以为言,浩及秘书郎吏以下并死。浩之将诛也,幽絷置之槛内,送於平城南,使卫士数十人溲其上,呼声嗷嗷,闻於行路。自宰司之被害,未有如浩之酷者。
正平中,又命太子少傅游雅、中书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凡三百七十条。门房之诛四,大辟百四十五,刑二百二十一。
文成帝太安中,以士民多因酒致斗及议国政,乃设酒禁,酿、酤、饮者皆斩之。吉凶之会,听开禁,有日程。增置内外候官,伺察诸曹及州镇;或微服杂乱於府寺▯,以求百官过失。有司穷治,讯掠取服。百官赃满二丈皆斩。又增律七十九章,门房之诛十有三,大辟三十五,刑六十二。
孝文除口误,开酒禁。故事,皆斩裸形伏质,太和初,制不令裸形。又令高闾修旧文,随例增减,凡八百三十二章,门房之诛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除群行剽劫首谋门诛,律重者止枭首。
太和五年,沙门法秀谋反诛。诏曰:“法秀妖诈乱常,妄说符瑞;兰台御史张求等一百馀人,招结奴隶,谋为大逆,有司科以族诛,诚合刑宪。但矜愚重命,犹所不忍。其五族者,降止同祖;三族,止
译位后,官吏用法也仍然苛刻严厉。太武帝神〇年间,下诏命崔浩制定律令。废除了五岁、四岁刑,增加了一年刑。犯大逆不道之罪的,处以腰斩之刑,诛杀其同籍家属;年十四以下的处以宫刑,女子没入官府为奴。加害于父母亲属的,处以に(车裂或类似酷刑)之刑。行蛊毒者,男女都要处斩,妇女则焚烧其家。行巫蛊者,背负〇羊、怀抱狗,沉入水泉之中。应当受刑的人可以赎罪,若违背规定则加鞭二百。京畿之内百姓中富有的,罚去山中烧炭;贫穷的,罚去打扫厕所;妇女则罚去舂米制作草席;至于那些有痼疾不能像常人一样劳作的,则罚去守苑囿。王官品级在九品以上的,可以用官爵来抵免刑罚。妇女应受刑罚时若怀有身孕,要等到产后一百日才执行。十四岁以下的,减刑一半;八十岁及九十岁以上的老人,除非杀人,否则不受刑罚牵连。拷问审讯不得超过四十九下。判定刑罚时,须由所属部门主管陈述案情,经公车署审核辞状,再由三都(部门)裁决执行。判处死刑的,须定案后上奏皇帝,皇帝亲自过问,如果囚犯并无异议或怨言,才执行死刑。各州判处死罪的囚犯,都必须先上报审核后才能执行。此后因为官吏贪污受贿,太延年间,下诏允许百姓举报牧守的不法行为。于是一些凶恶悖逆之人趁机找出牧守的过失,反而在乡里贪暴横行。真君年间,因为有关官员判决案件不公平,下诏所有疑难案件都要交付中书省,依照经义来论定判决。当初,《盗律》规定赃物达四十匹便处死刑,人们大多轻慢法令,于是减为三匹。
太平真君十一年,诛杀司徒崔浩,清河崔氏无论远近亲疏,以及范阳卢氏、太原郭氏、河东柳氏等崔浩的姻亲党羽,都被灭族。
崔浩负责编修国史,标立石碑刊刻《国记》,记事详备却不够得体典雅。石碑既然树立在通衢大道旁,来往行人对此有所议论,崔浩及秘书郎吏以下的人都因此被处死。崔浩将要被处决时,被幽禁囚系装在囚车中,押送到平城南面,让数十名卫士向他身上撒尿,哀号之声,路人都能听见。自古以来宰辅大臣被害的,还没有像崔浩这样残酷的。
正平年间,又命令太子少傅游雅、中书侍郎胡方回等人改定律法制度,共三百七十条。灭门诛族之罪四种,死刑一百四十五种,徒刑二百二十一种。
文成帝太安年间,因为士人百姓大多因饮酒而斗殴、以及议论国家政事,于是设立酒禁,酿酒、卖酒、饮酒的人都要处斩。有吉凶之事的聚会,允许开禁饮酒,且有规定的天数限制。增设内外候官,伺察各曹及各州镇;有的甚至身着便服混杂在官府衙署之中,以此来探察百官的过失。有关部门穷究追查,用拷打逼取口供。百官贪污满二丈布帛的都要处斩。又增加律文七十九章,灭门诛族之罪十三种,死刑三十五种,徒刑六十二种。
孝文帝废除了因口误而获罪的规定,开放了酒禁。按旧例,行刑时都要斩杀赤身裸体、俯伏在地的犯人,太和初年,规定不再让犯人裸体受刑。又命令高闾修订旧有律文,依照惯例增减,共计八百三十二章,灭门诛族之罪十六种,死罪二百三十五种,徒刑三百七十七种;废除了成群结伙抢劫的首谋者要灭门的规定,律法中较重的罪行也只限于处以枭首之刑。
太和五年,沙门法秀谋反被诛杀。皇帝下诏说:"法秀以妖言邪说扰乱常道,虚妄地散布符瑞之说;兰台御史张求等一百多人,招募纠集奴隶,图谋大逆之罪,有关部门依法应当判处族诛,确实合乎刑法。但朕怜悯他们的愚昧、看重他们的性命,仍然不忍心执行族诛。其中应处五族之刑的,降为只株连同祖之人;应处三族之刑的,止……
一门;门诛,止身。”
帝勤於为政,尤重刑罚,大刑多令覆鞫,或囚系积年,群臣颇以为言。帝曰:“滞狱诚非善治,不犹愈於仓猝而滥乎!夫人幽苦则思善,故智者以囹圄为福堂。朕特苦之,欲其改悔而加矜恕耳。”由是囚系虽滞,而所刑皆得其宜。
译整个家族;只处罚本人的,仅诛杀本人。"
皇帝勤于处理政务,尤其重视刑罚,重大案件多命令反复审查,有的囚犯被关押多年,大臣们大多因此提出意见。皇帝说:"案件积压确实不是好的治理方式,但难道不比仓促而滥杀要好吗!人处在幽禁困苦之中就会思念行善,所以有智慧的人把牢狱看作是福堂。朕特意让他们受些苦,是想让他们改过悔悟,从而对他们加以怜悯宽恕罢了。"因此囚犯的案件虽然拖延,但所判的刑罚都能恰当适宜。
时法官及州县多为重枷,复以纟追石悬於囚颈,伤肉至骨,勒以诬服。帝伤之,乃诏非大逆有明证而不疑辞者,不得大枷。
太和八年,始班俸禄,以十月为始,季别受之。旧律,枉法十匹,义赃二十匹,罪死;至是,义赃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仍分命使者,纠察守宰之贪者。秦、益二州刺史恒农李洪之以外戚贵显,为治贪暴,班禄之後,洪之首以赃败。帝命锁赴平城,集百官亲临数之;犹以其大臣,听在家自裁。自馀守宰坐赃死者四十馀人。受禄者无不▯▯,赇赂殄绝。然吏民犯他法者,帝率宽之。疑罪奏谳多减死徙边,岁以千计。都下决大辟,岁不过五六人;州镇亦简。
十二年,诏:“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丁子孙,又无周亲者,仰按後列奏以待报。著之令。”
宣武帝正始初,尚书令高肇等奏曰:“杖之小大,鞭之长短,令有定式,但枷之轻重,先无成制。请造大枷,长丈三尺,喉下长丈,通颊木各方五寸,以拟大逆外叛。”自是枷杖之制,颇有定准。《法例律》:“五等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以上,皆当刑二岁;免官者,三岁之後听仕,降先阶一等。”邢峦奏:“官人若有罪本除名,以职当刑,犹有馀资,得降阶而叙。至於五等封爵,除刑若尽,永既甄削,便同之除名,於例实爽。愚谓自王公以下,有封邑,罪除名,三年之後,宜各降本爵一等,王及郡公降为县公,公为侯,侯为伯,伯为子,子为男,至於县男,则降为乡男。五等爵者,并依此而降,至於散男。其乡男、散男无可降授者,三年之後,听依其本品之资出身。”从之。
文帝大统十三年,诏:“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亡奴婢应黥者,止简亡罪。”
北齐神武秉魏政,迁都於邺,群盗颇起,遂严立制: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赃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小盗赃满十匹以上,魁首死,妻子配驿,从者流。
文宣受禅後,命群官刊定魏朝《麟趾格》,又议造《齐律》,积年不成,其决狱犹依魏旧式。
自六年以後,帝遂以功业自矜,恣行酷暴,昏狂酗▯,任情喜怒。为大镬、长锯、М、碓之属,并陈於庭,意有不快,则手自屠裂,或命左右脔啖,以逞其意。时仆射杨遵彦乃令宪司先定死罪囚置於仗卫之中,帝欲杀人,则执以应命,谓之“供御囚”。应三月不杀者,则免其死。帝尝幸金凤台受佛戒,多召死囚,编递▯为翅,命之飞下,谓之“放生”,坠皆致死,帝视以为欢笑。时有司折狱,又皆酷法。讯囚则用车辐犭刍杖,夹指压踝,又立之烧犁耳上,或使以臂贯烧车▯。
译时法官及州县多为重枷,复以纟追石悬於囚颈,伤肉至骨,勒以诬服。帝伤之,乃诏非大逆有明证而不疑辞者,不得大枷。
当时法官和州县官吏大多使用沉重的枷具,还用绳索悬挂石头系在囚犯脖子上,伤及皮肉直至骨头,逼迫囚犯招认虚假罪状。皇帝对此感到痛心,于是下诏:除非是谋反大逆、证据确凿而供词毫无可疑的,不得使用大枷。
太和八年,始班俸禄,以十月为始,季别受之。旧律,枉法十匹,义赃二十匹,罪死;至是,义赃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仍分命使者,纠察守宰之贪者。
太和八年,才开始颁发俸禄,从十月开始,按季领取。旧的律法规定:枉法收赃十匹(布帛)、义赃二十匹的,判死罪;到这时,义赃只要一匹,枉法收赃不论多少,一律处死。同时分别派遣使者,纠察郡守县令中贪污的人。
秦、益二州刺史恒农李洪之以外戚贵显,为治贪暴,班禄之後,洪之首以赃败。帝命锁赴平城,集百官亲临数之;犹以其大臣,听在家自裁。自馀守宰坐赃死者四十馀人。受禄者无不〇〇,赇赂殄绝。
秦、益二州刺史恒农人李洪之凭借外戚身份显贵,为政贪婪暴虐,颁发俸禄之后,李洪之第一个因贪赃败露。皇帝命人将他锁送平城,召集百官亲自当面数落他的罪状;但仍因他是大臣,准许他在家中自尽。此外因贪赃而被处死的郡守县令有四十多人。此后领受俸禄的官员无不(有所收敛),行贿受贿之风彻底断绝。
然吏民犯他法者,帝率宽之。疑罪奏谳多减死徙边,岁以千计。都下决大辟,岁不过五六人;州镇亦简。
但对于官吏百姓触犯其他法律的,皇帝大多宽大处理。案情有疑的案子上奏审议后,多数减死流放边地,每年以千计。京城判处死刑的,每年不超过五六人;各州镇也很少判死刑。
十二年,诏:“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丁子孙,又无周亲者,仰按後列奏以待报。著之令。”
太和十二年,皇帝下诏:“犯死罪的人,如果其父母、祖父母年老,又没有成年的子孙,也没有近亲,应当按后列条款上奏等待批复。将此写入法令。”
宣武帝正始初,尚书令高肇等奏曰:“杖之小大,鞭之长短,令有定式,但枷之轻重,先无成制。请造大枷,长丈三尺,喉下长丈,通颊木各方五寸,以拟大逆外叛。”自是枷杖之制,颇有定准。
宣武帝正始初年,尚书令高肇等人上奏说:“杖的大小、鞭的长短,法令都有固定规格,唯独枷的轻重,此前没有固定制度。请求制造大枷,长一丈三尺,喉下部分长一丈,两侧夹颈的木料各为五寸见方,用来对付谋反、外叛之类的重犯。”从此枷杖的制度,才有了较为明确的标准。
《法例律》:“五等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以上,皆当刑二岁;免官者,三岁之後听仕,降先阶一等。”
《法例律》规定:“五等爵位以及在《官品令》从九品以上的官员,都可以用官爵抵刑二年;被免官的,三年之后允许重新出仕,但要降先前的品阶一等。”
邢峦奏:“官人若有罪本除名,以职当刑,犹有馀资,得降阶而叙。至於五等封爵,除刑若尽,永既甄削,便同之除名,於例实爽。愚谓自王公以下,有封邑,罪除名,三年之後,宜各降本爵一等,王及郡公降为县公,公为侯,侯为伯,伯为子,子为男,至於县男,则降为乡男。五等爵者,并依此而降,至於散男。其乡男、散男无可降授者,三年之後,听依其本品之资出身。”从之。
邢峦上奏说:“官员如果犯罪本应除名,若以官职抵刑,还有剩余的资格,可以降级叙用。至于五等封爵的人,若用来抵罪已经用尽,永久被削夺封爵,就等同于除名,这在法例上实在有所不妥。我认为,从王公以下,凡有封邑的人,因犯罪被除名,三年之后,应各降本爵一等:王和郡公降为县公,公降为侯,侯降为伯,伯降为子,子降为男,至于县男,则降为乡男。五等爵位的人,都依此逐级下降,直到降为散男为止。其中乡男、散男已无爵可降的人,三年之后,允许依照他原来品级的资格出仕。”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文帝大统十三年,诏:“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亡奴婢应黥者,止简亡罪。”
西魏文帝大统十三年,下诏:“从今以后应当处以宫刑的人,直接没收为官奴婢,不再施刑。逃亡的奴婢按律应处黥刑的,只须记录其逃亡之罪即可。”
北齐神武秉魏政,迁都於邺,群盗颇起,遂严立制: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赃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小盗赃满十匹以上,魁首死,妻子配驿,从者流。
北齐神武帝(高欢)掌握北魏朝政时,迁都邺城,各地盗贼纷纷兴起,于是严定法制:凡强盗杀人的,主犯从犯一律斩首,妻子儿女一并入籍,发配为乐户;如果没有杀人而赃物不满五匹的,首犯斩首,从犯处死,妻子儿女也发配为乐户;小盗赃物满十匹以上的,首犯处死,妻子儿女发配驿站,从犯流放。
文宣受禅後,命群官刊定魏朝《麟趾格》,又议造《齐律》,积年不成,其决狱犹依魏旧式。
文宣帝(高洋)接受禅让即位后,命群臣修订北魏的《麟趾格》,又商议制定《齐律》,多年没有完成,判决案件仍然依照北魏旧的方式。
自六年以後,帝遂以功业自矜,恣行酷暴,昏狂酗〇,任情喜怒。为大镬、长锯、М、碓之属,并陈於庭,意有不快,则手自屠裂,或命左右脔啖,以逞其意。
从(天保)六年以后,皇帝便因功业而自我夸耀,肆意残暴,昏庸狂躁沉迷酒色,凭一时喜怒行事。他制造了大锅、长锯、(刑具)、石臼一类的刑具,一并陈列在庭院中,一旦心中不快,就亲手将人屠杀肢解,或者命令左右割食人肉,以此发泄快意。
时仆射杨遵彦乃令宪司先定死罪囚置於仗卫之中,帝欲杀人,则执以应命,谓之“供御囚”。应三月不杀者,则免其死。
当时仆射杨遵彦便命令司法部门预先选定死刑犯,安排在护卫仪仗之中,皇帝想要杀人时,就抓来交差,称之为“供御囚”。凡是三个月内没有被杀的,就免除其死罪。
帝尝幸金凤台受佛戒,多召死囚,编递〇为翅,命之飞下,谓之“放生”,坠皆致死,帝视以为欢笑。
皇帝曾经驾临金凤台受佛戒,召来许多死囚,把(芦席一类)编成翅膀绑在他们身上,命令他们从台上飞下,称之为“放生”,坠地的人都摔死了,皇帝看着这些当作取乐。
时有司折狱,又皆酷法。讯囚则用车辐犭刍杖,夹指压踝,又立之烧犁耳上,或使以臂贯烧车〇。既不胜其苦,皆致诬伏。
当时有关部门审理案件,也都使用酷刑。审讯囚犯就用车辐、(一种刑具)拷打,用夹指、压踝等刑法
既不胜其苦,皆致诬伏。七年,豫州检使白标为左丞卢斐所劾,乃於狱中诬告斐受金。文宣知其奸罔,诏令按之,果无其事。乃敕八座议立《按劾格》,负罪不得告人事。於是挟奸者畏纠,乃先加诬讼,以拟当格,吏不能断。又妄相引,大狱动至千人,多移岁月。然帝犹委政辅臣杨遵彦,弥缝具阙,故时议者窃云:主昏於上,政清於下。
武成帝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等奏上《齐律》十二篇:一曰名例,二曰禁卫,三曰婚户,四曰擅兴,五曰违制,六曰诈伪,七曰斗讼,八曰贼盗,九曰捕断,十曰毁损,十一曰厩牧,十二曰杂。其定罪九百四十九条,又上《新令》三十卷,大抵采魏晋故事。其制,刑名五。一曰死,重者に之(に音患),其次枭首,并陈尸三日;无市者,列於乡亭显处。其次斩刑,殊身首。其次绞刑,死而不殊。凡四等。二曰流刑,谓论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百,髡之,投於边裔,以为兵卒。未有道里之差。其有不合远配者,男子长徒,女子配舂;并六年。三曰刑罪,即耐罪也。有五岁、四岁、三岁、二岁、一岁之差,凡五等,各加鞭百。其五岁者,又加笞八十,四岁者六十,三岁者四十,二岁者二十,一岁者无笞。并锁输作左校而不髡,无保者钳之。妇人配舂及掖庭织。四曰鞭,有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之差,凡五等。五曰杖,有三十、二十、一十之差,凡三等。当加者上就次,当减者下就次。赎罪旧有金,皆代以中绢。死百匹,流九十二匹,刑五岁七十八匹,四岁六十四匹,三岁五十匹,二岁三十六匹。各通鞭、笞论。一岁无笞,则通鞭二十四匹。鞭、杖每十,赎绢一匹;至鞭百,则绢十匹。无绢之乡,皆准绢收钱。自赎笞十以上至死又为十五等之差。当加减次,如正决法。合赎者,谓流内官及爵秩比视、老小阉痴并过失之属。犯罚绢一匹及杖十以上,皆名为罪人。盗及杀人而亡者,即悬名注籍,甄其一房配驿户。宗室则不注盗、不入奚官、不加宫刑。自犯流罪以下合赎者,及妇人犯刑以下,侏儒、笃疾、残废非犯死罪,皆讼系之。罪刑年者锁,无锁以枷。流罪以上枷▯丑械。死罪者桁之(桁,户郎反)。决流刑鞭笞者,鞭其背。五十,一易执鞭人。鞭鞘皆用熟皮,削去廉棱。鞭疮长一尺。笞者笞臀,而不中易人。杖长三尺五寸,大头径二分半,小头径一分半。决三十以下者,杖长四尺,大头径三分,小头径二分。在官犯罪,鞭杖十为一负。闲局六负为一殿,平局八负为一殿,繁局十负为一殿。加於殿者,复计为负焉。又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译,又让囚犯站在烧红的犁头上,或者让囚犯把手臂穿过烧红的车轮(毂)。囚犯忍受不了这种痛苦,都被迫招认了并非实情的罪状。
七年,豫州检使白标为左丞卢斐所劾,乃於狱中诬告斐受金。文宣知其奸罔,诏令按之,果无其事。
(天保)七年,豫州检使白标被左丞卢斐弹劾,就在狱中诬告卢斐受贿。文宣帝知道这是奸邪诬陷,下诏加以查办,果然并无此事。
乃敕八座议立《按劾格》,负罪不得告人事。於是挟奸者畏纠,乃先加诬讼,以拟当格,吏不能断。又妄相引,大狱动至千人,多移岁月。
于是皇帝敕令八座大臣商议制定《按劾格》,规定身负罪责的人不得告发他人。因此心怀奸邪的人害怕被纠察,就先诬告他人诉讼,以此对应法令条文,官吏无法断案。又相互胡乱牵连,大案动辄牵连上千人,往往拖延经年累月。
然帝犹委政辅臣杨遵彦,弥缝具阙,故时议者窃云:主昏於上,政清於下。
但是皇帝仍然把政务委托给辅政大臣杨遵彦,由他弥补种种缺失,所以当时的舆论私下说:君主在上昏庸,政事在下却清明。
武成帝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〇等奏上《齐律》十二篇:一曰名例,二曰禁卫,三曰婚户,四曰擅兴,五曰违制,六曰诈伪,七曰斗讼,八曰贼盗,九曰捕断,十曰毁损,十一曰厩牧,十二曰杂。其定罪九百四十九条,又上《新令》三十卷,大抵采魏晋故事。
北齐武成帝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高睿)等人上奏呈上《齐律》十二篇:一是名例,二是禁卫,三是婚户,四是擅兴,五是违制,六是诈伪,七是斗讼,八是贼盗,九是捕断,十是毁损,十一是厩牧,十二是杂律。共定罪九百四十九条,又呈上《新令》三十卷,大体上采用魏晋时期的旧例。
其制,刑名五。一曰死,重者に之(に音患),其次枭首,并陈尸三日;无市者,列於乡亭显处。其次斩刑,殊身首。其次绞刑,死而不殊。凡四等。
其制度规定,刑名共五种。一是死刑,最重的处以(车裂类酷刑,音"患"),其次是枭首,并且陈尸三天;没有集市的地方,就陈列在乡亭显眼之处。再其次是斩刑,身首分离。再其次是绞刑,处死但身首不分离。共分四个等级。
二曰流刑,谓论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百,髡之,投於边裔,以为兵卒。未有道里之差。其有不合远配者,男子长徒,女子配舂;并六年。
二是流刑,是指论罪本应处死,但情有可原可以减刑的,处以鞭刑、笞刑各一百,剃去头发,发配到边远地区充当兵卒。当时还没有按路程远近分等级。其中不适宜发配远方的,男子长期服劳役,女子发配舂米,都是六年。
三曰刑罪,即耐罪也。有五岁、四岁、三岁、二岁、一岁之差,凡五等,各加鞭百。其五岁者,又加笞八十,四岁者六十,三岁者四十,二岁者二十,一岁者无笞。并锁输作左校而不髡,无保者钳之。妇人配舂及掖庭织。
三是刑罪,也就是耐罪。分为五年、四年、三年、二年、一年五个等级,各加鞭刑一百下。其中五年刑的,再加笞刑八十下,四年的六十下,三年的四十下,二年的二十下,一年的不加笞刑。都要戴锁送到左校服劳役,但不剃发;没有担保人的要加钳具。妇女则发配舂米或到掖庭织布。
四曰鞭,有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之差,凡五等。五曰杖,有三十、二十、一十之差,凡三等。当加者上就次,当减者下就次。
四是鞭刑,分为一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下五个等级。五是杖刑,分为三十、二十、十下三个等级。应当加重的向上就近一等,应当减轻的向下就近一等。
赎罪旧有金,皆代以中绢。死百匹,流九十二匹,刑五岁七十八匹,四岁六十四匹,三岁五十匹,二岁三十六匹。各通鞭、笞论。一岁无笞,则通鞭二十四匹。鞭、杖每十,赎绢一匹;至鞭百,则绢十匹。无绢之乡,皆准绢收钱。自赎笞十以上至死又为十五等之差。当加减次,如正决法。
赎罪原来用金,现在都改用中等绢帛代替。死罪赎绢一百匹,流刑九十二匹,刑罪五年的七十八匹,四年的六十四匹,三年的五十匹,二年的三十六匹。各自连同鞭刑、笞刑一并折算。一年刑没有笞刑的,则连同鞭刑折合二十四匹。鞭刑、杖刑每十下,折合赎绢一匹;到鞭刑一百下,就是绢十匹。没有绢的地方,都按绢价折算收钱。从赎笞刑十下以上到死刑,又分为十五个等级。应当加减等级时,按照正式判决法处理。
合赎者,谓流内官及爵秩比视、老小阉痴并过失之属。犯罚绢一匹及杖十以上,皆名为罪人。盗及杀人而亡者,即悬名注籍,甄其一房配驿户。宗室则不注盗、不入奚官、不加宫刑。
可以赎罪的人,是指流内官员以及爵位品秩相当的人、老人小孩、宦官、痴呆之人以及因过失犯罪的人。凡犯罚绢一匹及杖刑十下以上的,都称为罪人。犯盗窃、杀人而逃亡的,就登记姓名入籍,把他全家发配为驿户。宗室成员则不登记为盗贼、不发配入奚官、不施加宫刑。
自犯流罪以下合赎者,及妇人犯刑以下,侏儒、笃疾、残废非犯死罪,皆讼系之。罪刑年者锁,无锁以枷。流罪以上枷〇丑械。死罪者桁之(桁,户郎反)。
凡犯流罪以下应当赎罪的人,以及妇女犯刑罪以下的,侏儒、重病之人、残疾人只要不是犯死罪,都可以诉讼羁押他们。有刑年之罪的人加锁,没有锁就用枷。流罪以上的人加枷及手铐脚镣。死罪的人则用木枷桎梏("桁",读作"户郎"反切音)。
决流刑鞭笞者,鞭其背。五十,一易执鞭人。鞭鞘皆用熟皮,削去廉棱。鞭疮长一尺。笞者笞臀,而不中易人。杖长三尺五寸,大头径二分半,小头径一分半。决三十以下者,杖长四尺,大头径三分,小头径二分。
判决流刑而施行鞭刑、笞刑的,鞭打其背部。每打五十下,更换一次执鞭的人。鞭梢都用熟皮制成,削去棱角。鞭伤长度为一尺。笞刑打臀部,中途不更换执行人。杖的长度为三尺五寸,粗的一端直径二分半,细的一端直径一分半。判决三十下以下的,杖长四尺,粗的一端直径三分,细的一端直径二分。
在官犯罪,鞭杖十为一负。闲局六负为一殿,平局八负为一殿,繁局十负为一殿。加於殿者,复计为负焉。
官员在职犯罪,鞭杖十下算作一"负"。闲散职位六负算一"殿"(考核最末等),一般职位八负算一殿,繁忙职位十负算一殿。超过殿等的,再重新计入下一个负数。
又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另外列出重罪十条:一是反逆,二是大逆,三是叛国,四是投降,五是恶逆,六
其犯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是後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又敕仕门子弟常讲习之,故齐人多晓法律。其不可为定法者,别制《权令》二卷,与之并行。
後平秦王高归彦谋反,须有约罪,律无正条,於是遂有《别条权格》,与律并行。大理明法,上下比附,欲出则附依轻议,欲入则附从重法,奸吏因之,舞文出没。至於後主,权幸用事,有不附者,阴中以法。纲纪紊乱,卒至於亡。
周武帝保定三年,司宪大夫拓拔迪奏新律,谓之《大律》凡二十五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祀享,四曰朝会,五曰婚姻,六曰户禁,七曰水火,八曰兴缮;九曰卫宫,十曰市廛,十一曰斗竞,十二曰劫盗,十三曰贼叛,十四曰毁亡,十五曰违制,十六曰关津、十七曰诸侯,十八曰厩牧,十九曰杂犯,二十曰诈伪,二十一曰请求,二十二曰告言,二十三曰逃亡,二十四曰系讯,二十五曰断狱。大凡定罪千五百三十条。其制罪:一曰杖刑五,自十五至五十。二曰鞭刑五,自六十至於百。三曰徒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徒二年者,鞭七十,笞二十。徒三年者,鞭八十,笞三十。徒四年者,鞭九十,笞四十。徒五年者,鞭百,笞五十。四曰流刑五,流卫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者,鞭百,笞六十。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者,鞭百,笞七十。流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里者,鞭百,笞八十。流镇服,去皇畿四千里者,鞭百,笞九十。流藩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者,鞭百,笞百。死刑五,一曰磬,二曰绞,三曰斩,四曰枭,五曰裂。五刑之属各有五,合二十五等。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也。凡恶逆,肆之三日。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家者,杀之无罪。若报雠者,造於法(造,七报反)而自杀之,不坐。经为盗者,注其籍;唯皇宗则否。凡死罪,枷而▯;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桎;杖罪,散以待断。皇族及有爵者,死罪以下锁之,徒以下散之。狱成将杀者,书其姓名及其罪於▯,而杀之市;唯皇族与有爵者隐狱。其赎杖刑五,金一两至五两。赎鞭刑五,金六两至十两。赎徒刑,一年金十二两;二年十五两,三年一斤二两,四年一斤五两,五年一斤八两。赎流刑,一斤十二两,俱役六年,不以远近为差等。赎死刑,金二斤。鞭者以百为限。加笞者,合二百止。应加鞭、笞者,皆先笞後鞭。妇人当笞者,听以赎论。徒输作者,皆任其所能而役使之。杖十以上,当加者上就次,数满乃坐。当减者,死罪流藩服,藩服以下俱至徒五年,以下各以一等为差。为盗贼者及谋反、大逆、降叛、恶逆罪当流者,皆甄一房配为杂户。
译是不道,七是不敬,八是不孝,九是不义,十是内乱。凡犯这十条重罪的,不在"八议"减刑及赎罪的范围之内。
是後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又敕仕门子弟常讲习之,故齐人多晓法律。其不可为定法者,别制《权令》二卷,与之并行。
从此以后法令明确详审,条文简要,又敕令仕宦人家的子弟经常讲习法律,所以齐国人大多通晓法律。其中不能定为正式法律的内容,另外制定《权令》二卷,与正律一并施行。
後平秦王高归彦谋反,须有约罪,律无正条,於是遂有《别条权格》,与律并行。大理明法,上下比附,欲出则附依轻议,欲入则附从重法,奸吏因之,舞文出没。至於後主,权幸用事,有不附者,阴中以法。纲纪紊乱,卒至於亡。
后来平定秦王高归彦谋反后,需要定罪,但律法中没有正式条文,于是就有了《别条权格》,与正律一并施行。大理寺执法官员断案,随意比附援引,想要从轻开脱就援引从轻的条文,想要定罪加重就援引从重的法条,奸邪的官吏借此舞弄文法出入人罪。到了后主时期,权贵宠臣把持政事,有不依附他们的人,就暗中用法律加害他。纲纪因此紊乱,最终导致了亡国。
周武帝保定三年,司宪大夫拓拔迪奏新律,谓之《大律》凡二十五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祀享,四曰朝会,五曰婚姻,六曰户禁,七曰水火,八曰兴缮;九曰卫宫,十曰市廛,十一曰斗竞,十二曰劫盗,十三曰贼叛,十四曰毁亡,十五曰违制,十六曰关津、十七曰诸侯,十八曰厩牧,十九曰杂犯,二十曰诈伪,二十一曰请求,二十二曰告言,二十三曰逃亡,二十四曰系讯,二十五曰断狱。大凡定罪千五百三十条。
北周武帝保定三年,司宪大夫拓跋迪上奏新律,称之为《大律》,共二十五篇:一是刑名,二是法例,三是祀享,四是朝会,五是婚姻,六是户禁,七是水火,八是兴缮,九是卫宫,十是市廛,十一是斗竞,十二是劫盗,十三是贼叛,十四是毁亡,十五是违制,十六是关津,十七是诸侯,十八是厩牧,十九是杂犯,二十是诈伪,二十一是请求,二十二是告言,二十三是逃亡,二十四是系讯,二十五是断狱。总共定罪一千五百三十条。
其制罪:一曰杖刑五,自十五至五十。二曰鞭刑五,自六十至於百。三曰徒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徒二年者,鞭七十,笞二十。徒三年者,鞭八十,笞三十。徒四年者,鞭九十,笞四十。徒五年者,鞭百,笞五十。
其定罪规定:一是杖刑五等,从十五下到五十下。二是鞭刑五等,从六十下到一百下。三是徒刑五等,徒刑一年的鞭打六十下,笞打十下。徒刑二年的,鞭打七十下,笞打二十下。徒刑三年的,鞭打八十下,笞打三十下。徒刑四年的,鞭打九十下,笞打四十下。徒刑五年的,鞭打一百下,笞打五十下。
四曰流刑五,流卫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者,鞭百,笞六十。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者,鞭百,笞七十。流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里者,鞭百,笞八十。流镇服,去皇畿四千里者,鞭百,笞九十。流藩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者,鞭百,笞百。
四是流刑五等,流放到卫服、离京畿二千五百里的,鞭打一百下,笞打六十下。流放到要服、离京畿三千里的,鞭打一百下,笞打七十下。流放到荒服、离京畿三千五百里的,鞭打一百下,笞打八十下。流放到镇服、离京畿四千里的,鞭打一百下,笞打九十下。流放到藩服、离京畿四千五百里的,鞭打一百下,笞打一百下。
死刑五,一曰磬,二曰绞,三曰斩,四曰枭,五曰裂。五刑之属各有五,合二十五等。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也。
死刑五等:一是磬(缢杀),二是绞刑,三是斩刑,四是枭首,五是车裂。五种刑罚各分五等,合计二十五等。(此律)没有设立"十恶"的名目,但对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等罪加重处罚。
凡恶逆,肆之三日。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家者,杀之无罪。若报雠者,造於法(造,七报反)而自杀之,不坐。经为盗者,注其籍;唯皇宗则否。
凡是犯恶逆罪的,陈尸三天示众。盗贼成群攻打乡邑或闯入民宅的,将其杀死不算犯罪。如果是为报仇而杀人的,须先向官府申告("造"读"七报"反切音)而后自行将仇人杀死,不予治罪。曾经做过盗贼的人,要登记入册;只有皇室宗族不必登记。
凡死罪,枷而〇;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桎;杖罪,散以待断。皇族及有爵者,死罪以下锁之,徒以下散之。
凡犯死罪的,加枷并(施加其他刑具);犯流罪的,加枷并戴手铐;犯徒罪的,加枷;犯鞭罪的,戴脚镣;犯杖罪的,不加刑具,等候判决。皇族及有爵位的人,死罪以下用锁具,徒罪以下不加刑具。
狱成将杀者,书其姓名及其罪於〇,而杀之市;唯皇族与有爵者隐狱。
案子审结将要处死的人,把他的姓名和罪状写在(木牌上),在集市上处死;只有皇族与有爵位的人可以秘密行刑。
其赎杖刑五,金一两至五两。赎鞭刑五,金六两至十两。赎徒刑,一年金十二两;二年十五两,三年一斤二两,四年一斤五两,五年一斤八两。赎流刑,一斤十二两,俱役六年,不以远近为差等。赎死刑,金二斤。
赎杖刑五等,用金一两到五两。赎鞭刑五等,用金六两到十两。赎徒刑:一年的用金十二两,二年的十五两,三年的一斤二两,四年的一斤五两,五年的一斤八两。赎流刑,用金一斤十二两,都要服役六年,不以路程远近区分等级。赎死刑,用金二斤。
鞭者以百为限。加笞者,合二百止。应加鞭、笞者,皆先笞後鞭。妇人当笞者,听以赎论。徒输作者,皆任其所能而役使之。
施行鞭刑的以一百下为限。若再加笞刑,合计不超过二百下。应当加鞭刑、笞刑的,都先笞打后鞭打。妇女应当受笞刑的,允许以赎罪论处。判处徒刑服劳役的人,都按其能力安排劳役。
杖十以上,当加者上就次,数满乃坐。当减者,死罪流藩服,藩服以下俱至徒五年,以下各以一等为差。
杖刑十下以上,应当加重的,向上就近一等,数目满了才定罪。应当减轻的,死罪减为流放藩服,藩服以下(再减一等)都到徒刑五年,以下各以一等为差。
为盗贼者及谋反、大逆、降叛、恶逆罪当流者,皆甄一房配为杂户。其为盗贼事发逃亡者,悬名注配。若再犯徒、三犯鞭者,一身永配下役。
凡是做盗贼的人以及犯谋反、大逆、投降、叛乱、恶逆等罪应当流放的人,都将其全家发配为杂户。因盗贼案发而逃亡的,登记姓名并注明发配。如果再次
其为盗贼事发逃亡者,悬名注配。若再犯徒、三犯鞭者,一身永配下役。应赎金者,鞭、杖十,收中绢一匹。流、徒者,依限岁收绢十二匹。死罪者百匹。其赎刑,死罪五旬,流刑四旬,徒刑三旬,鞭刑二旬,杖刑一旬,限外不输者,归於法。贫者请而免之。大凡定法千五百三十七条。其大略滋章,条流苛密,比於齐法,烦而不要。又初除复雠之法,犯者以杀论。帝又以齐之旧俗,未改昏政,贼盗奸宄,颇乖宪章,其年,又为《刑书要制》以督之。其大抵持杖群盗一匹以上,不持杖群盗五匹以上,监临主掌自盗二十匹以上,盗及诈请官物三十匹以上,正、长隐五户及丁五以上,及地顷以上,皆死。自馀依《大律》。由是浇诈颇息焉。
宣帝性残忍暴戾,自在储贰,恶其叔父齐王宪及王轨、宇文孝伯等。及即位,并先诛戮,由是外内不安,俱怀危惧。其後荒淫日甚,恶闻其过,诛戮无度,疏斥大臣。又数行肆赦,为奸者皆轻犯法,政令否塞,下无▯从。於是又广《刑书要制》,而更峻其法,谓之《刑经圣制》。宿卫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除。逃亡者皆死,而家口籍没。上书字误者,科其罪。又作▯辟▯历车,以威妇人。其决人罪,云与杖者,即百二十,云多打者,即二百四十,名曰“天杖”。帝既酣饮过度,有下士杨文▯因歌曰:“朝亦醉,暮亦醉,日日恒常醉,政事日无次。”郑译奏之,帝怒,命赐杖二百四十而致死。後更命中士皇甫猛歌,又讽谏,郑译又奏之,又赐猛杖百二十。是时下自公卿,内及妃后,咸加捶楚,上下愁怨。
隋文帝初令高▯等更定新律,其刑名有五:一曰死刑二,有绞,有斩。二曰流刑三,有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应配者,千里居作二年,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四曰杖刑五,自六十至於百。五曰笞刑五,自十至於五十。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に裂之法。其流、徒之罪皆减从轻。流役六年改为五年,徒刑五年改为三年。唯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又置十恶之条,多采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其品第九以上犯者,听赎。应赎者,皆以铜代绢。铜一斤为负,负十为殿。笞十者铜一斤,加至杖百则十斤。徒一年,赎铜二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三年则六十斤矣。流千里赎铜八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三千里则百斤矣。
译犯徒刑、三次犯鞭刑的人,本人永远发配服下等劳役。
应赎金者,鞭、杖十,收中绢一匹。流、徒者,依限岁收绢十二匹。死罪者百匹。其赎刑,死罪五旬,流刑四旬,徒刑三旬,鞭刑二旬,杖刑一旬,限外不输者,归於法。贫者请而免之。
应当赎金的,鞭刑、杖刑十下,收中等绢一匹。流刑、徒刑的,按期限每年收绢十二匹。死罪的收一百匹。赎刑的期限:死罪五十天,流刑四十天,徒刑三十天,鞭刑二十天,杖刑十天,超过期限没有缴纳的,就依法治罪。贫穷的人可以申请免除。
大凡定法千五百三十七条。其大略滋章,条流苛密,比於齐法,烦而不要。又初除复雠之法,犯者以杀论。
总共制定法律一千五百三十七条。大体上条文繁多,条款苛刻细密,相比北齐的法律,繁琐而不得要领。此外最初废除了为父母复仇的合法性,犯者以杀人论处。
帝又以齐之旧俗,未改昏政,贼盗奸宄,颇乖宪章,其年,又为《刑书要制》以督之。其大抵持杖群盗一匹以上,不持杖群盗五匹以上,监临主掌自盗二十匹以上,盗及诈请官物三十匹以上,正、长隐五户及丁五以上,及地顷以上,皆死。自馀依《大律》。由是浇诈颇息焉。
北周武帝又因为北齐的旧俗,昏乱政治没有改变,盗贼奸邪,很不符合法度,这一年,又制定《刑书要制》以督察惩治。大体规定:持械群盗抢劫一匹以上、不持械群盗五匹以上、监守自盗的官吏盗窃二十匹以上、盗窃或诈骗官府财物三十匹以上、里正里长隐瞒五户以及五个成丁以上、隐瞒土地一顷以上的,都处死。其余依照《大律》处理。因此浮薄奸诈的风气有所平息。
宣帝性残忍暴戾,自在储贰,恶其叔父齐王宪及王轨、宇文孝伯等。及即位,并先诛戮,由是外内不安,俱怀危惧。其後荒淫日甚,恶闻其过,诛戮无度,疏斥大臣。又数行肆赦,为奸者皆轻犯法,政令否塞,下无〇从。
周宣帝生性残忍暴戾,还在做太子的时候,就厌恶他的叔父齐王宇文宪以及王轨、宇文孝伯等人。等到即位后,都先后将他们诛杀,因此朝廷内外都不安,人人都心怀危惧。此后他日益荒淫,厌恶听到别人指出自己的过失,诛杀毫无节制,疏远排斥大臣。又多次实行大赦,作奸犯科的人都轻易犯法,政令阻塞不通,臣下无所遵从。
於是又广《刑书要制》,而更峻其法,谓之《刑经圣制》。宿卫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除。逃亡者皆死,而家口籍没。上书字误者,科其罪。又作〇辟〇历车,以威妇人。
于是又扩大《刑书要制》,使其法律更加严酷,称之为《刑经圣制》。宫廷宿卫官员,一天不当值,罪至除名。逃亡的人一律处死,家属也没收为官奴婢。上书写错字的人,也要治罪。又制造了(一种恐吓性的刑具、车具),用来威吓妇女。
其决人罪,云与杖者,即百二十,云多打者,即二百四十,名曰“天杖”。
他判决人罪的时候,说"给予杖刑"的,就是一百二十下;说"多打"的,就是二百四十下,称之为"天杖"。
帝既酣饮过度,有下士杨文〇因歌曰:“朝亦醉,暮亦醉,日日恒常醉,政事日无次。”郑译奏之,帝怒,命赐杖二百四十而致死。
宣帝饮酒过度沉醉,有个下士杨文(某)借着唱歌说:"早上也醉,晚上也醉,天天总是醉,政事一天比一天没有条理。"郑译把这事上奏给宣帝,宣帝大怒,下令赐杖刑二百四十下,将他打死。
後更命中士皇甫猛歌,又讽谏,郑译又奏之,又赐猛杖百二十。是时下自公卿,内及妃后,咸加捶楚,上下愁怨。
后来又命令中士皇甫猛唱歌,皇甫猛又借机讽谏,郑译又将此事上奏,宣帝又赐皇甫猛杖刑一百二十下。这时候,下自公卿大臣,内至妃嫔皇后,都被施加杖打,朝廷上下人人愁苦怨恨。
隋文帝初令高〇等更定新律,其刑名有五:一曰死刑二,有绞,有斩。二曰流刑三,有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应配者,千里居作二年,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四曰杖刑五,自六十至於百。五曰笞刑五,自十至於五十。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に裂之法。
隋文帝初年,命令高熲等人重新修订新律,其刑名分为五种:一是死刑二等,有绞刑、斩刑。二是流刑三等,分为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应当发配的人,流一千里的服劳役二年,一千五百里的服劳役二年半,二千里的服劳役三年。三是徒刑五等,分为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四是杖刑五等,从六十下到一百下。五是笞刑五等,从十下到五十下。并且废除了前代的鞭刑以及枭首、车裂等酷刑。
其流、徒之罪皆减从轻。流役六年改为五年,徒刑五年改为三年。唯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
流刑、徒刑之罪都减轻处理。流放服役六年改为五年,徒刑五年改为三年。只有犯大逆谋反叛乱罪的,父子兄弟都要斩首,家属没收为官奴婢。
又置十恶之条,多采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又设立"十恶"条款,大多采用北齐的制度,稍有增减。一是谋反,二是谋大逆,三是谋叛,四是恶逆,五是不道,六是大不敬,七是不孝,八是不睦,九是不义,十是内乱。犯十恶罪以及故意杀人已经定案的,即使遇到大赦,仍然要除名。
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其品第九以上犯者,听赎。应赎者,皆以铜代绢。铜一斤为负,负十为殿。笞十者铜一斤,加至杖百则十斤。
凡属于"八议"范围以及官品七品以上的人犯罪,都按惯例减刑一等。官品九品以上的人犯罪,允许赎罪。应当赎罪的,都用铜代替绢帛。铜一斤算一"负",十负算一"殿"。笞刑十下用铜一斤,加到杖刑一百下就是十斤。
徒一年,赎铜二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三年则六十斤矣。流千里赎铜八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三千里则百斤矣。二死皆赎铜百二十斤。
徒刑一年,赎铜二十斤,每加一等就增加铜十斤,三年就是六十斤。流放一千里赎铜八十斤,每加一等就增加铜十斤,三千里就是一百斤。两种死刑都赎铜一百二十斤。
犯法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皆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其累徒过九年者,流二千里。
犯私罪以官职抵徒刑的,五品以上,一个官职可抵
二死皆赎铜百二十斤。犯法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皆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其累徒过九年者,流二千里。自前代相承,有司讯考,皆以法外。或有用大棒束杖,车辐鞋底,压踝杖桄之属,尽除之。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而行杖者不得易人。又敕四方,敦理辞讼。有枉屈县不治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治,乃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帝又每季观录囚徒。常以秋分之前,省阅诸州申奏罪状。後因览刑部奏断狱数犹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百五十四条、徒等千馀条,定留唯五百条。凡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自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於是置律博士弟子员。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後依断。其後帝以用律者多致▯驳,罪同论异。诏诸州死罪不得便决,悉移大理按覆,事尽然後上奏取裁。
帝性猜忌,素不悦学,既任智而获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临下。恒令左右觇内外,小有过失,则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赃▯,因私使人以钱帛遗之,得犯立斩。每於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数四。尝怒问事捶楚不甚,即令斩之。十年,尚书左仆射高▯、理书侍御史柳▯等谏,以为朝堂非杀人之处,阙廷非决罚之地。帝不纳。▯等乃尽诣朝堂请罪,曰:“陛下子育群生,务在去弊,而百姓无知,犯法不息,致陛下决罚过严,皆臣等不能有所裨益,乞自退屏,以避贤路。”帝於是顾谓领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问其状,元举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捶楚人三十者,比常数百,故多致死。”帝不怿,乃令殿内去杖,欲有决罚,各委所由。後楚州行参军李君才上言帝宠高▯过甚,上大怒,命杖之,而殿内无杖,遂以马鞭笞杀之。自是殿内复置杖。未几怒甚,又於殿廷杀人,兵部侍郎冯基固谏,帝不从,竟於殿廷行决。帝亦寻悔,宣慰冯基,而怒群寮之不谏者也。
开皇十三年,改徒及流并为配防。
十五年。制死罪三奏而後决。
十六年,有司奏合川仓粟少七千石,命斛律孝卿鞫问其事,以为主典所窃。令孝卿驰驿斩之,没其家为奴婢,鬻粟以填之。是後盗边粮者,一斗以上皆死,家口没官。十七年,诏所在官人,不相敬惮,多自宽纵,事难克举。
译徒刑二年;九品以上,一个官职可抵徒刑一年;抵流刑的,三种流刑相同,都比照徒刑三年。如果是犯公罪的,徒刑各加一年,抵流刑的各加一等。累计徒刑超过九年的,流放二千里。
自前代相承,有司讯考,皆以法外。或有用大棒束杖,车辐鞋底,压踝杖桄之属,尽除之。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而行杖者不得易人。
从前代沿袭下来,有关部门审讯拷问犯人,都在法定刑罚之外用刑。有的使用大棒、束杖,车轮辐条、鞋底,压踝、杖桄一类的刑具,这些都被全部废除。审讯囚犯用刑不得超过二百下,枷、杖的大小,都制定了标准规格,而且执行杖刑的人中途不得更换。
又敕四方,敦理辞讼。有枉屈县不治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治,乃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
又敕令四方各地,认真审理诉讼案件。有冤屈而县里不予处理的,令按次序经过郡、州申诉,到了尚书省仍不予处理的,才可以到朝廷申诉。如果仍有不满意的,允许敲登闻鼓,由有关部门记录状纸上奏朝廷。
帝又每季观录囚徒。常以秋分之前,省阅诸州申奏罪状。後因览刑部奏断狱数犹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
文帝又每季度亲自查看审录囚犯的情况。常常在秋分之前,审查各州上报的罪状。后来因为看到刑部奏报的断案数量仍多达上万条,认为法律还是过于严密,所以人们大多容易触犯法律获罪。
又敕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百五十四条、徒等千馀条,定留唯五百条。凡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自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又敕令苏威、牛弘等人重新修订新律。删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刑等一千多条,最终确定保留五百条,共十二卷。一是名例,二是卫禁,三是职制,四是户婚,五是厩库,六是擅兴,七是贼盗,八是斗讼,九是诈伪,十是杂律,十一是捕亡,十二是断狱。从此法律条文简要,疏而不失(周密适当)。
於是置律博士弟子员。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後依断。其後帝以用律者多致〇驳,罪同论异。诏诸州死罪不得便决,悉移大理按覆,事尽然後上奏取裁。
于是设置律学博士及弟子员额。判决重大案件,都先行文咨询明习法律的官员,确定罪名,然后依法判决。此后文帝因为执法的人常常出现驳议分歧,同样的罪行判决结果不同。下诏各州死罪案件不得直接判决,一律移交大理寺重新审核,案情审查完毕后才上奏皇帝裁决。
帝性猜忌,素不悦学,既任智而获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临下。恒令左右觇内外,小有过失,则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赃〇,因私使人以钱帛遗之,得犯立斩。
文帝生性猜忌,向来不喜欢学问,既然凭借智谋取得帝位,就以精通法律条文而自我夸耀,明察秋毫地对待臣下。经常命令左右侦察朝廷内外的情况,稍有过失,就加以重罪。他又担忧令史贪赃枉法,就暗中派人以钱财布帛贿赂他们试探,一旦发现受贿立即斩首。
每於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数四。尝怒问事捶楚不甚,即令斩之。
每每在殿廷上责打人,一天之内,有时多达三四次。曾经因为发怒,见负责拷问的人打得不够狠,就下令将其斩首。
十年,尚书左仆射高〇、理书侍御史柳〇等谏,以为朝堂非杀人之处,阙廷非决罚之地。帝不纳。〇等乃尽诣朝堂请罪,曰:“陛下子育群生,务在去弊,而百姓无知,犯法不息,致陛下决罚过严,皆臣等不能有所裨益,乞自退屏,以避贤路。”
开皇十年,尚书左仆射高熲、大理寺侍御史柳彧等人进谏,认为朝堂不是杀人的地方,宫廷不是施行刑罚的场所。文帝不予采纳。高熲等人于是全都到朝堂请罪,说:"陛下如同父母养育百姓,致力于革除弊端,但百姓愚昧无知,犯法之事不断发生,导致陛下用刑过于严厉,这都是臣等无能,未能有所补益,请求让我们自行引退,为贤能之人让路。"
帝於是顾谓领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问其状,元举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捶楚人三十者,比常数百,故多致死。”帝不怿,乃令殿内去杖,欲有决罚,各委所由。
文帝于是回头对领左右都督田元说:"我用的杖重吗?"田元说:"重。"文帝问他情况如何,田元举起手比划说:"陛下用的杖粗如手指,打人三十下,相当于平常打数百下,所以人多被打死。"文帝听了很不高兴,于是下令殿内撤去杖具,如果要施行刑罚,各自交给主管部门去办理。
後楚州行参军李君才上言帝宠高〇过甚,上大怒,命杖之,而殿内无杖,遂以马鞭笞杀之。自是殿内复置杖。
后来楚州行参军李君才上言,说文帝宠信高熲过分,文帝大怒,下令杖打他,但殿内已没有杖具,于是用马鞭把他鞭打致死。从此殿内又重新放置了杖具。
未几怒甚,又於殿廷杀人,兵部侍郎冯基固谏,帝不从,竟於殿廷行决。帝亦寻悔,宣慰冯基,而怒群寮之不谏者也。
不久文帝又极为震怒,再次在殿廷上杀人,兵部侍郎冯基坚决进谏,文帝不听,最终在殿廷上处决了人。文帝随后也感到后悔,安抚慰问冯基,而对其他不进谏的官员感到恼怒。
开皇十三年,改徒及流并为配防。
开皇十三年,把徒刑和流刑都改为发配戍守边防。
十五年。制死罪三奏而後决。
开皇十五年,规定死罪须经三次上奏,然后才能判决执行。
十六年,有司奏合川仓粟少七千石,命斛律孝卿鞫问其事,以为主典所窃。令孝卿驰驿斩之,没其家为奴婢,鬻粟以填之。是後盗边粮者,一斗以上皆死,家口没官。
开皇十六年,有关部门上奏说合川仓的粮食少了七千石,文帝命斛律孝卿审问此事,认为是主管官吏所盗。命令斛律孝卿乘驿马急驰前往将其斩首,没收其家人为奴婢,变卖其家产买粮补足亏空。从此以后偷盗边防粮食的人,一斗以上都处死,家属没收为官奴婢。
十七年,诏所在官人,不相敬惮,多自宽纵,事难克举。诸有殿失,虽备科条,或据律乃轻,论情则重,不即决罪,无以惩肃。其诸司属官,若有愆犯,听於律外斟酌决杖。於是上下相驱,迭行捶楚,以残暴为〇能,以守法为懦弱。
开皇十七年,文帝下诏说各地官员相互之间不敬畏,大多自我宽纵,公事难以推行。凡有考核不合格、有过失的,虽然已经有法律条文规定,但有的
诸有殿失,虽备科条,或据律乃轻,论情则重,不即决罪,无以惩肃。其诸司属官,若有愆犯,听於律外斟酌决杖。於是上下相驱,迭行捶楚,以残暴为▯能,以守法为懦弱。
时帝意每尚惨急,而奸回不止。又定盗一钱弃市法;闻见不告者,坐至死。自此四人共盗一榱桶,三人共窃一瓜,事发即时行决。有数人劫执事而谓之曰:“吾岂求财者耶?但为枉人来耳。而为我奏至尊,自古以来,体国立法,未有盗一钱而死也。而不为我以闻,吾更来,而属无类矣。”帝闻之,为停盗取一钱弃市之法。帝常发怒,六月棒杀人。大理少卿赵绰固争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帝报曰:“六月虽曰生长,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於炎阳之时震其威怒,则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杀之。帝猜忌益甚,臣僚用法尤峻。御史以元正日不劾武官衣剑之不齐者,或以白帝,帝谓之曰:“尔为御史,何纵舍自由?”命杀之。谏议大夫毛思祖谏,又杀之。左领军府长史考校不平,将作寺丞以课麦回晚,武库令以署庭荒芜,独孤时以私受蕃客鹦鹉,帝察知之,并亲临斩决。仁寿中,用法益峻,帝既喜怒不常,不复依准科条。时杨素正被委任。素又禀性高下,公卿服栗,不敢措言。素於鸿胪少卿陈延不平,蕃客馆庭中有马屎,又庶仆毡上樗蒲。旋以白帝,主客令与掌故皆坐棒杀,而▯捶陈延殆至於毙。大理寺丞杨远、刘子通等,性爱深文,每随衙奏狱,能顺帝旨。帝大悦,并遣於殿廷三品行中供奉,每有诏狱,专使主之,候帝之所不快,则按以重抵,无殊罪而死者,不可胜计。远又能附杨素,每於途中接候,而以囚名目白之,皆随素所为轻重。其临刑赴市者,莫不途中呼枉,仰天而哭。
炀帝即位,以高祖禁网深刻,乃敕修律令,除十恶之条。开皇旧制,▯门子弟不得居宿卫近侍之官。先时萧岩以叛诛,崔君绰坐连庶人勇事,家口籍没。岩以中宫故,君绰缘女人宫爱幸,帝乃下诏,革前制,令诸州犯罪赦戮之门,周以下亲,仍令合仕,听预宿卫近侍之官。大业三年,新律成,凡五百条,为十八篇,诏施行之,谓之《大业律》。一曰名例,二曰卫宫,三曰违制,四曰请求,五曰户,六曰婚,七曰擅兴,八曰告劾,九曰贼,十曰盗,十一曰斗,十二曰捕亡,十三曰仓库,十四曰厩牧,十五曰关市,十六曰杂,十七曰诈伪,十八曰断狱。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馀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於旧。是时百姓久厌严刑,喜於宽刑。後帝乃外征四夷,内穷嗜欲,兵革岁动,赋敛滋繁。有司皆临时迫胁,苟求济事,宪章遐弃,贿赂公行,穷人无告,聚为盗贼。
译依照法律处罚较轻,而按情节论应当从重,如果不立即定罪,就无法起到惩戒肃正的作用。命令各衙署属官,如果有过失犯罪,允许在律法规定之外酌情施以杖刑。于是上下互相驱使效仿,接连不断地施行鞭打,把残暴当作能干,把守法当作懦弱。
时帝意每尚惨急,而奸回不止。又定盗一钱弃市法;闻见不告者,坐至死。自此四人共盗一榱桶,三人共窃一瓜,事发即时行决。
当时文帝心意总是崇尚严酷急切,但奸邪之事仍然不止。又制定了盗窃一文钱就处以死刑(弃市)的法律;见闻此事而不告发的人,也要判处死罪。从此以后,出现四个人共同盗窃一根椽子木桶、三个人共同偷窃一个瓜,事情败露就立即处决的情况。
有数人劫执事而谓之曰:“吾岂求财者耶?但为枉人来耳。而为我奏至尊,自古以来,体国立法,未有盗一钱而死也。而不为我以闻,吾更来,而属无类矣。”帝闻之,为停盗取一钱弃市之法。
有几个人劫持了执法官员,对他说:"我们哪里是为了求财呢?只是为受冤屈的人而来罢了。你替我上奏皇上,自古以来,治理国家制定法律,从没有盗窃一文钱就处死的先例。你若不替我上奏,我就再来,到时候你们这些人都活不成了。"文帝听说这事后,就停止了盗窃一文钱处以弃市死刑的法律。
帝常发怒,六月棒杀人。大理少卿赵绰固争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帝报曰:“六月虽曰生长,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於炎阳之时震其威怒,则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杀之。
文帝曾经发怒,在六月用棍棒打死人。大理少卿赵绰坚决进谏说:"六月是夏末,天地正孕育万物生长,不应该在这个时候诛杀人。"文帝回答说:"六月虽然说是万物生长的季节,但这时候也一定有雷霆震怒。天道既然在炎热阳盛的时候也施展它的威怒,我效法天道行事,有什么不可以呢!"于是还是把人杀了。
帝猜忌益甚,臣僚用法尤峻。御史以元正日不劾武官衣剑之不齐者,或以白帝,帝谓之曰:“尔为御史,何纵舍自由?”命杀之。谏议大夫毛思祖谏,又杀之。
文帝猜忌之心愈发严重,臣僚执法也越发严酷。御史因为在元旦那天没有弹劾武官服饰佩剑不整齐的情况,有人把这事报告给文帝,文帝对御史说:"你身为御史,怎么能任意放纵不加纠察?"下令将他处死。谏议大夫毛思祖为此进谏,文帝又把他也杀了。
左领军府长史考校不平,将作寺丞以课麦回晚,武库令以署庭荒芜,独孤时以私受蕃客鹦鹉,帝察知之,并亲临斩决。
左领军府长史因为考核评定不公平,将作寺丞因为督课种麦回报迟晚,武库令因为衙署庭院荒芜,独孤时因为私自接受外国使者赠送的鹦鹉,文帝查知这些事后,都亲自到场将他们斩首处决。
仁寿中,用法益峻,帝既喜怒不常,不复依准科条。时杨素正被委任。素又禀性高下,公卿服栗,不敢措言。
仁寿年间,用法更加严酷,文帝喜怒无常,不再依照法律条文办事。当时杨素正受到重用委任。杨素又生性喜怒无常、任意行事,公卿大臣都战栗畏惧,不敢发表意见。
素於鸿胪少卿陈延不平,蕃客馆庭中有马屎,又庶仆毡上樗蒲。旋以白帝,主客令与掌故皆坐棒杀,而〇捶陈延殆至於毙。
杨素对鸿胪少卿陈延心怀不满,(借口)外宾馆庭院中有马粪,以及仆役在毡毯上赌博(樗蒲)。随即把这事报告给文帝,主客令和掌故都因此被棒打致死,而陈延也被拷打得几乎毙命。
大理寺丞杨远、刘子通等,性爱深文,每随衙奏狱,能顺帝旨。帝大悦,并遣於殿廷三品行中供奉,每有诏狱,专使主之,候帝之所不快,则按以重抵,无殊罪而死者,不可胜计。
大理寺丞杨远、刘子通等人,生性喜好苛刻严酷地援引法律条文,每次随同衙署上奏审理案件,都能迎合文帝的心意。文帝非常高兴,就派他们在殿廷三品官员行列中供职,每当有皇帝下诏交办的案件,就专门派他们主管审理,只要窥察到文帝有不快之意,就依重罪判处,没有特别重的罪行却被处死的人,多得数不清。
远又能附杨素,每於途中接候,而以囚名目白之,皆随素所为轻重。其临刑赴市者,莫不途中呼枉,仰天而哭。
杨远又善于依附杨素,每每在途中迎候杨素,把囚犯的姓名罪状报告给他,判决的轻重都听从杨素的意思而定。那些被押赴刑场处决的人,无不在途中高呼冤枉,仰天痛哭。
炀帝即位,以高祖禁网深刻,乃敕修律令,除十恶之条。
隋炀帝即位后,认为高祖(文帝)制定的法网过于严苛,就敕令修订律令,废除十恶的条款。
开皇旧制,〇门子弟不得居宿卫近侍之官。先时萧岩以叛诛,崔君绰坐连庶人勇事,家口籍没。岩以中宫故,君绰缘女人宫爱幸,帝乃下诏,革前制,令诸州犯罪赦戮之门,周以下亲,仍令合仕,听预宿卫近侍之官。
开皇旧制规定,(犯罪之)门第的子弟不得担任宿卫近侍等官职。先前萧岩因谋叛被诛杀,崔君绰因牵连废太子杨勇之事而获罪,两家家属都被籍没为官奴婢。萧岩因为有女儿在中宫(皇后位)的缘故,崔君绰也因为有女儿入宫受宠的缘故,炀帝于是下诏,革除以前的制度,规定各州凡因犯罪被处死或流放的人家,其周亲以下的亲属,仍准许出仕为官,允许他们担任宿卫近侍之类的官职。
大业三年,新律成,凡五百条,为十八篇,诏施行之,谓之《大业律》。一曰名例,二曰卫宫,三曰违制,四曰请求,五曰户,六曰婚,七曰擅兴,八曰告劾,九曰贼,十曰盗,十一曰斗,十二曰捕亡,十三曰仓库,十四曰厩牧,十五曰关市,十六曰杂,十七曰诈伪,十八曰断狱。
大业三年,新的律法制定完成,共五百条,分十八篇,下诏施行,称之为《大业律》。一是名例,二是卫宫,三是违制,四是请求,五是户,六是婚,七是擅兴,八是告劾,九是贼,十是盗,十一是斗,十二是捕亡,十三是仓库,十四是厩牧,十五是关市,十六是杂,十七是诈伪,十八是断狱。
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馀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於旧。是时百姓久厌严刑,喜於宽刑。
在五刑范围内,改为从轻处罚的条款有二百多条。其枷、杖行刑以及审讯囚犯的制度,都比旧律轻。这时百姓早已厌倦了严酷的刑罚,很欢喜施行宽缓的刑律。
後帝乃外征四夷,内穷嗜欲,兵革岁动,赋敛滋繁。有司皆临时迫胁,苟求济事,宪章遐弃,贿赂公行,穷人无告,聚为盗贼。
后来炀帝对外征讨四方夷族,对内极尽奢欲,年年动用兵戈,赋税征敛也愈发繁重。有关部门都临时逼迫百姓,只求应付了事,法
帝乃更立严刑,敕天下窃盗已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百姓转相群聚,攻剽城邑,诛罚不能禁。帝以盗贼不息,乃益肆淫刑。又诏为盗者籍没其家。自是群盗大起,郡县官人,又各专威福,生杀任情矣。及杨元感反,帝诛之,罪及九族。其尤重者,行に裂枭首之刑。或磔而射之,命公卿以下脔啖其肉。百姓怨嗟,天下大溃。
●卷一百六十六 刑考五
○刑制
唐高祖入关,除苛政,约法十二条,唯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馀悉蠲之。
武德二年,颁新格五十三条,唯吏受赃、诈冒盗府库物,赦不原。凡断屠日及正月、五月、九月不行刑。
四年,高祖躬录囚徒,以人因乱冒法者众,盗非劫伤其主及征人逃亡、官吏枉法,皆原之。已而又诏仆射裴寂等十五人更撰律令,大略以开皇为准,凡律五百,丽以五十三条。
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於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於罪戾者,一断以律。律之为书,因隋之旧,为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其用刑有五:一曰笞笞。笞之为言耻也。凡过之小者,捶挞以耻之。汉用竹,後世更以楚。《书》曰“扑作教刑”是也。二曰杖,杖者,持也,可持以击也。《书》曰“鞭作官刑”是也。三曰徒。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曰:其奴,男子入於罪隶,任之以事,▯之圜士而教之,量其罪之轻重,有年数而舍。四曰流。《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於远也。五曰死,乃古大辟之刑也。自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绞、斩、枭、裂。而流、徒之刑,鞭笞兼用,数皆逾百。至隋始定为:笞刑五,自十至於五十;杖刑五,自六十至於百;徒刑五,自一年至於三年;流刑三,自一千里至於二千里;死刑二,绞、斩。除其鞭刑及枭首、に裂之酷。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唐皆因之。诸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阔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径三寸以上四寸以下。▯丑长六寸以上二尺以下,广三寸,厚一寸。钳重八两以上一斤以下,长一尺以上,一尺五寸以下。锁长八尺以上,丈二尺以下。
诸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三分二▯,小头二分二▯。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小头一分七▯。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
译度被弃置一旁,贿赂公然横行,穷苦百姓无处申告,只好聚集起来做盗贼。
帝乃更立严刑,敕天下窃盗已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百姓转相群聚,攻剽城邑,诛罚不能禁。
炀帝于是又重新设立严刑,敕令天下凡犯窃盗以上罪行的,不论罪行轻重,不必等待上奏,一律斩首。百姓因此反而更加相互聚集成群,攻打劫掠城邑,用诛杀刑罚也无法禁止。
帝以盗贼不息,乃益肆淫刑。又诏为盗者籍没其家。自是群盗大起,郡县官人,又各专威福,生杀任情矣。
炀帝因为盗贼不断兴起,就更加肆意滥用严刑。又下诏规定做盗贼的人,其家属全部籍没。从此各地盗贼大规模兴起,郡县官吏又各自专擅权威福祸,生杀大权全凭个人意愿。
及杨元感反,帝诛之,罪及九族。其尤重者,行に裂枭首之刑。或磔而射之,命公卿以下脔啖其肉。百姓怨嗟,天下大溃。
等到杨玄感反叛,炀帝将其诛杀,罪行株连九族。其中罪行特别严重的,施以车裂、枭首的刑罚。有的甚至将人肢解后用箭射击,命令公卿以下的官员割食其肉。百姓怨恨叹息,天下由此大乱溃败。
●卷一百六十六 刑考五
○刑制
唐高祖入关,除苛政,约法十二条,唯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馀悉蠲之。
唐高祖进入关中后,废除苛刻的政令,简约法律为十二条,只规定杀人、抢劫、盗窃、逃兵、叛逆的人处死,其余的罪名一律废除。
武德二年,颁新格五十三条,唯吏受赃、诈冒盗府库物,赦不原。凡断屠日及正月、五月、九月不行刑。
武德二年,颁布新的法令五十三条,只有官吏受贿、诈骗冒领盗窃府库财物的罪行,遇到大赦也不予宽免。凡是禁止屠宰的日子以及正月、五月、九月,都不执行死刑。
四年,高祖躬录囚徒,以人因乱冒法者众,盗非劫伤其主及征人逃亡、官吏枉法,皆原之。已而又诏仆射裴寂等十五人更撰律令,大略以开皇为准,凡律五百,丽以五十三条。
武德四年,高祖亲自审录囚犯,因为许多人在战乱期间触犯法律,凡是盗窃而没有伤害事主、以及从军之人逃亡、官吏枉法的,都予以宽恕。不久又下诏命令仆射裴寂等十五人重新编撰律令,大体以隋朝开皇律为标准,共有法律五百条,附以格五十三条。
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於此三者。
唐代的刑法典籍有四种,即:律、令、格、式。"令",是尊卑贵贱的等级名分,国家的各项制度;"格",是百官有司日常施行的事务规定;"式",是他们平常必须遵守的办事规则。凡是国家的政务,都必须依照这三者行事。
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於罪戾者,一断以律。律之为书,因隋之旧,为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
其中有所违犯以及人做坏事而触犯罪责的,一律用律法来判断裁决。律这部书,沿袭隋朝的旧制,分为十二篇:一是名例,二是卫禁,三是职制,四是户婚,五是厩库,六是擅兴,七是贼盗,八是斗讼,九是诈伪,十是杂律,十一是捕亡,十二是断狱。
其用刑有五:一曰笞笞。笞之为言耻也。凡过之小者,捶挞以耻之。汉用竹,後世更以楚。《书》曰“扑作教刑”是也。
所用的刑罚有五种:一是笞刑。"笞"的意思是使人蒙受羞耻。凡是小的过失,用鞭挞来羞辱他。汉代用竹板,后世改用荆条。《尚书》说"用鞭扑来施行教化之刑",说的就是这个。
二曰杖,杖者,持也,可持以击也。《书》曰“鞭作官刑”是也。
二是杖刑,"杖",是拿的意思,可以拿来击打人。《尚书》说"用鞭子作为官府的刑罚",说的就是这个。
三曰徒。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曰:其奴,男子入於罪隶,任之以事,〇之圜士而教之,量其罪之轻重,有年数而舍。
三是徒刑。"徒",就是奴役的意思,是把犯人当作奴隶来羞辱他。《周礼》说:这些犯人,男子被编入罪隶,交给他们做事,把他们关在圜土(监牢)中加以教化,根据罪行的轻重,规定服役的年限,期满后释放。
四曰流。《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於远也。
四是流刑。《尚书》说"用流放来宽宥五刑",是说不忍心用刑杀,而以流放到远方来宽宥他。
五曰死,乃古大辟之刑也。自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绞、斩、枭、裂。而流、徒之刑,鞭笞兼用,数皆逾百。至隋始定为:笞刑五,自十至於五十;杖刑五,自六十至於百;徒刑五,自一年至於三年;流刑三,自一千里至於二千里;死刑二,绞、斩。除其鞭刑及枭首、に裂之酷。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唐皆因之。
五是死刑,就是古代所说的大辟之刑。自隋朝以前,死刑有五种,即:磬刑、绞刑、斩刑、枭首、车裂。而流刑、徒刑,都兼用鞭刑、笞刑,次数都超过一百。到了隋朝才定为:笞刑五等,从十下到五十下;杖刑五等,从六十下到一百下;徒刑五等,从一年到三年;流刑三等,从一千里到二千里;死刑二等,绞刑、斩刑。废除了鞭刑以及枭首、车裂的酷刑。另外还有议、请、减、赎、当、免的法律规定。唐朝都沿袭了这些制度。
诸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阔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径三寸以上四寸以下。〇丑长六寸以上二尺以下,广三寸,厚一寸。钳重八两以上一斤以下,长一尺以上,一尺五寸以下。锁长八尺以上,丈二尺以下。
凡是枷,长度在五尺以上六尺以下,夹颊的木条长二尺五寸以上(原文疑有误,应为更长)六寸以下,共宽一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直径三寸以上四寸以下。手铐脚镣长六寸以上二尺以下,宽三寸,厚一寸。钳具重八两以上一斤以下,长一尺以上一尺五寸以下。锁链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
诸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三分二〇,小头二分二〇。常行杖,大头二分七〇,小头一分七〇。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其决笞者,腿分受,决杖者,背、腿、臀分受。须数等栲讯者亦同。笞以下,愿背、腿均受者,听;即殿庭决者,皆背受。
凡是杖,都要削去木节,长三尺五寸。审讯用的杖,粗的一端直径三分二(厘),细的一端二分二(厘)。日常行刑用的杖,粗的一端二分七(厘),细的一端一分七(厘)。笞刑用的杖,粗的一端二分,细的一端一分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