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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文献通考三十九

卷三十八 选举考十一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628–644 段

与何人同官?上任、罢任与何人交代?仍勘历任处州县,如实,则别取命官三人保明施行。”

周世宗显德元年,初令翰林学士、两省官举令录。除官之日,署举者姓名,若贪秽败官,连坐。

宋朝之制,凡入仕有贡举、奏荫、摄署、流外、从军五等。吏部铨唯注拟州县官。旧幕职皆使府辟召,国朝但吏曹拟授。京诸司六品以下官皆无选,中书特授。周朝每藩郡有阙,或遣朝官权知。太祖始削外权,牧伯之阙,止令文臣权莅。其後,内外皆非本官之职,但以差遣为资历。京朝官则审官院主之,使臣则三班院主之,少卿、监以上、刺史、副率内职,中书、枢密院主之。

太祖皇帝建隆三年,诏:“常参官并翰林学士内有尝佐藩郡及历州县官者,各保举堪充幕职、今录一人,不必以亲为避,但条析具实以闻,当於除授制书辨其举主,它日有所犯不如举状,连坐之。”

知制诰高锡奏:“请许人讦告滥举,所告不实者罪之,得实者白身授以官,有官者优擢,非仕宦者赏缗钱。”从之。

四年,诏:“自前藩镇多奏初官人为掌书记,颇越资序。自今历两任有文学者,方得奏举。”又诏陶▯等於见任前任幕职、州县官中举堪为藩郡通判者一人,如谬举,量事连坐。又诏:“自今诸州吏民不得即诣京师举留即度、观察、防御、团练等使,刺史、知州、通判、幕职、州县等官。若实以治行尤异著名,吏民固欲借留,或请立碑颂德者,许即於本处陈述,以俟上报。”真宗咸平时,复诏禁之。

乾德二年,诏翰林学士等四十二人,各举才堪通判者各一人。又诏吏部南曹,以人才可副升擢者送中书门下引验以闻。上虑铨衡止凭资历,或英才沈於下僚故也。

开宝四年,诏:“自今诸州不得以摄官视事,其阙员处,即时以闻,当委有司除注。”十一月,又诏:“近以诸道摄官,悉令罢去,及虑若更民政,欲著吏能,雷同遐弃,良可惜也。宜委有司按其历任,经三摄无旷败,即以名闻。任伪署者不在此限。”

五年,先时,令诸州印发春季选人文解,自千里至五千里外,分定日限为五等,各发离本处,及京百司文解,并以正月十五日前到省,馀季准此。若州府违限及解状内少欠事件,不依程式,本判官、录事参军、本曹官罚置殿选。诸州员阙,并仰申阙解除,以木夹重封题号,逐季入递,合格日四时奏,年满,俟敕下准格取本司文解赴集。流外铨据状申奏,以四时取解参选。至是,国家取荆、益、交、广,辟土既广,吏员多阙,是以岁常放选。选人南曹投状,判成送铨,铨司依次注授。

译才准予施行。"

周世宗显德元年,开始命令翰林学士、两省官员推举县令、录事。授官之日,要签署推荐者的姓名,如果所举之人贪赃败坏了官职,推荐者要连带治罪。

宋朝的制度,凡入仕途径有贡举、奏荫、摄署、流外、从军五种。吏部铨选只负责注拟州县官职。原来的幕职官都由使府自行辟召任用,本朝只由吏部拟定授予。京城各司六品以下的官员都不经过铨选,由中书特别授予。后周时每逢藩镇郡守出缺,有时派遣朝官暂代其职。太祖开始削弱地方长官的权力,牧守一类的官职出缺,只命文臣暂时代理。此后,中央和地方的官职都不再是固定的本官职务,只是把差遣当作资历。京朝官由审官院主管,使臣由三班院主管,少卿、监以上,以及刺史、副率、内职等,由中书、枢密院主管。

太祖皇帝建隆三年,下诏:"常参官以及翰林学士中,有曾经辅佐过藩镇郡府或历任州县官职的,各自保举能够胜任幕职、令录官职的人一人,不必因为是亲属而回避,只须条分缕析、据实上报,届时在授官的制书中会写明举荐人的姓名,日后如果所举之人有所违犯、与举状所说不符,举荐人要连带治罪。"

知制诰高锡上奏说:"请求允许人们揭发告发滥举的情况,如果所告不实的要治罪,属实的话,如果被告发者是平民就授予官职,有官职的优先提拔,不是仕宦人员的赏赐钱财。"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

建隆四年,下诏:"此前各藩镇大多奏请初任官员担任掌书记,颇有超越资历次序的情况。从今以后要历任两任、并有文学才能的人,才能被奏请任用。"又下诏命令陶〇等人在现任、前任幕职、州县官员中推举能够胜任藩镇郡府通判的人一名,如果所举有误,酌情连带治罪。又下诏:"从今以后各州的吏民不得直接到京城请求挽留即将离任的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以及刺史、知州、通判、幕职、州县等官员。如果确实是因为其治理政绩特别突出而知名,吏民本来就想借此挽留他,或者请求为他立碑颂扬德政的,允许就在当地陈述情况,等候上报朝廷。"真宗咸平年间,又重申禁止这种做法。

乾德二年,下诏翰林学士等四十二人,各自推举有能力胜任通判的人一名。又下诏吏部南曹,把可以升迁提拔的人才上报中书门下进行引见核验。皇上担心铨选衡量只是依据资历,恐怕英才被埋没在下层官职之中。

开宝四年,下诏:"从今以后各州不得以代理官员的身份处理政务,其中出缺的官职,要及时上报,交由有关部门任命注拟。"十一月,又下诏:"近来因为各道代理官员,都命令罢免撤去,又担心他们更换处理民政事务、想要展现吏治才能的时候,却被一概遗弃不用,实在可惜。应当命令有关部门查核他们历任的政绩,只要在三次代理任职期间没有荒废败坏政事的,就把姓名上报。曾在伪朝任职的人不在此列。"

开宝五年,此前,命令各州在春季发放应选人的文解证明,从一千里到五千里以外,按路程远近分为五等,规定各自离开本地的日期,以及京城各司的文解,一律要求在正月十五日以前到达尚书省,其他季节以此类推。如果州府超过期限,或者文解证明中缺少必要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程式,本地判官、录事参军、本曹官员要受到罚扣选期的处分。各州官职空缺,都要上报出缺情况并加以申解,用木夹重重封好并写上标号,按季度传送,符合规定的当年就四季奏报,年满之后,等待敕令下达后依据规定标准前来领取本司文解赴选集会。流外铨依据状文申奏,按四季领取文解参加铨选。到这时,国家夺取了荆、益、交、广等地,开拓的疆土已经很广,官吏名额多有空缺,因此常常在非常规时间放宽铨选。应选者在南曹递交状文,经判定合格后送交铨司,铨司按次序注拟官职。此后,吏部铨选官员出缺时,就特别下诏免除文解要求,不按常规时间赴选集会,称为"放选",习以为常,原来

其後,选部阙官,即特诏免解,非时赴集,谓之“放选,”习以为常,取解季集之制,有名而无实矣。

太宗太平兴国元年,先是,选人试判三道,考为三等:二道全通,一道稍次而文翰俱优,为上;一道全通,二道稍次而文稍堪,为中;三道全次而文翰纰缪,为下。判上者,职事官加一阶,州县官超一资;判中,依资;判下,入同类,惟黄衣人降一资。至是,诏增为四等:以三道全次,文翰无取者,惟中下;依旧格判下之制,以三道全不通而文翰纰缪者,为下,殿一选。

六年,令诸路转运使下所属州府,令长吏择见任判司薄尉之清廉明▯者,具以名闻。当驿召引对,授以知县之任。

八年,诏:“自今应临轩所选官吏,并送中书门下,考其履历,审取进止。”时上选用庶僚,不专委有司,皆引对,观其敷纳,有可采者,悉与超擢;复虑因缘矫饰,徼幸冒进,乃有是诏。

雍熙二年,令翰林学士、两省、御史台、尚书省官,各於京官、幕职、州县中举可升朝者一人。

四年,诏曰:“进贤推士,当务至公;行爵出禄,固无虚授。苟毕得其材实,亦何吝於宠章。近者诸处奏荐,多涉亲党,既非得举,徒启幸门。将塞津▯,宜行告谕:自今诸路转运使及州郡长吏,并不得擅举人充部内官,其有阙员,即时具奏。”

端拱三年,令宰相以下至御史中丞各举朝官一人为转运使。是日,诏曰:“国家详求▯事之吏,外分主计之司,虽曰转输,得兼按察,总览郡国,职任尤重,物情舒惨,靡不由之。尚虑徼功,固当责实,交相绳检,於理攸宜。自今转运使凡厘革庶务,平反狱讼,漕运金▯,成绩居最,及有建置之事,果利於民者,令诸州岁终件析以闻,非殊异者不得条奏。”诏:“三司、三馆职事官已升擢者,不在论荐;其有怀材外任,未为朝廷所知者,方得奏举。”

四年,令内外官所保举人有变节逾滥者,举主自首,原其罪。

上励精求治,听政之暇,因索两省、两制清望官名籍,问朝士有德望者,悉令诸官。仍令自今中外官所举之人,并须析其爵里及历仕殿最以闻,不得有隐。所举责实无验者,罪之;如得状者,有赏典。

真宗咸平二年,秘书郎陈彭年请复举官自代之制,诏秘书直学士冯拯、陈尧叟参详之。拯等上言:“窃详往制,常参官及节度、观察、防御使,刺史、少尹,畿、赤令,并七品以上清望官,授讫三日内,於四方馆上表让一人以自代。其表付中书门下,每官阙,则以见举多者量而授之。今缘官品制度,沿革不同,伏请令两省、御史台官、尚书省六品以上,诸司四品以上,授讫,具表让一人自代,於阁门投下,方得入谢。

译按季度取解集会的制度,便有名无实了。

太宗太平兴国元年,此前,应选者要考试判词三道,评定为三个等第:两道全部通晓、一道稍差但文辞都很优美的,评为上等;一道全部通晓、两道稍差但文辞尚能过关的,评为中等;三道都稍差而文辞错谬的,评为下等。判词评为上等的,任职事官的加官一阶,任州县官的超升一资;判词评为中等的,依照原来资历;判词评为下等的,归入同类,只有平民出身的人要降一资。到这时,下诏增加为四个等第:把三道全都稍差、文辞毫无可取之处的,评为中下等;仍照旧例中判词评为下等的处理办法,把三道全都不通晓、文辞错谬的,评为下等,罚扣一个选期。

太平兴国六年,命令各路转运使在所属州府中,令长官挑选现任判司、簿、尉中清廉贤明的人,写明姓名上报。届时用驿站召来朝见问对,授予知县的职位。

太平兴国八年,下诏:"从今以后凡应当由朝廷亲自选定的官吏,一并送交中书门下,考核他们的履历,审慎决定去留。"当时皇上选用一般官吏,不完全委托给有关部门办理,都要引见问对,观察他们陈述的内容,有可取之处的,都予以破格提拔;又担心有人借此机会矫饰邀宠、侥幸冒进,于是才有这道诏令。

雍熙二年,命令翰林学士、两省官、御史台、尚书省官员,各自在京官、幕职、州县官中推举一名可以升为朝官的人。

雍熙四年,下诏说:"推荐贤才引进士人,应当务求大公无私;授予爵位颁发俸禄,本来就不应虚设空授。如果确实能得到有真才实学的人,又何必吝惜恩宠奖赏。近来各地推荐奏请的,大多涉及亲近党羽,既然不是正当的举荐,只是白白开启了侥幸的门路。要想堵塞这个漏洞,应当加以告诫晓谕:从今以后各路转运使以及各州郡长官,一律不得擅自举荐人员充任本部内的官职,其中如有官职空缺,要及时具体上奏。"

端拱三年,命令宰相以下至御史中丞各自推举一名朝官担任转运使。这一天,下诏说:"国家详细寻求熟悉政事的官吏,在外分设掌管财计的官署,虽然名义上是负责转运,实际还兼有按察监督的职责,总揽郡国事务,职责任务尤其重要,百姓民情的舒畅或愁苦,无不由此而定。还担心他们只求侥幸邀功,本应责求实效,交相考核检验,在道理上是应当的。从今以后转运使凡是整顿改革政务、平反冤狱案件、办理漕运钱粮,取得的成绩最为出色的,以及有兴建设置政绩、确实有利于百姓的,命令各州每年年终分条列举上报,不是特别突出的不得随意奏报。"下诏:"三司、三馆的职事官员已经得到提拔升迁的,不再列入推荐讨论的范围;其中怀有才能但被外放任职、尚未被朝廷了解的,才准予推荐奏请。"

端拱四年,命令内外官员所保举的人如果有变节逾越法度的情况,举荐人主动自首的,原谅他的罪责。

皇上励精图治,处理政务之余,索取两省、两制清望官的名册,询问朝廷官员中有德行名望的人,都命令各自举荐官员。并命令从今以后中外官员所举荐的人,都必须写明他们的籍贯乡里以及历任官职的政绩优劣,不得有所隐瞒。所推举的人如果查核核实不符的,要治罪;如果查核确实属实的,则予以奖赏。

真宗咸平二年,秘书郎陈彭年请求恢复官员举荐自代的制度,下诏命秘书直学士冯拯、陈尧叟共同审议此事。冯拯等人上奏说:"仔细查考以前的制度,常参官以及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刺史、少尹,京畿、赤县令,以及七品以上清望官,授官后三日之内,要到四方馆上表推举一人自代。这份表文交到中书门下,每逢官职空缺,就按被推举次数最多的人酌情授予官职。如今由于官品制度已经沿革变化、与过去不同,恳请命令两省、御史台官员、尚书省六品以上官员,各司四品以上官员,授官之后,都要写表文推举一人自代,在阁门投递,才能入朝谢恩。在外任职的官员,授官后三日之内,写好表文通过驿站呈报朝廷。"皇上下诏准许。

景德元年,下诏:"中外各官所保举的人,也有中途改

在外者,授讫三日内,具表附驿以闻。”诏可。

景德元年,诏:“内外群官所保举人,亦有中道变迁,但或不令言上,必恐负累滋多。宜令比类并许陈首,当惩责其人,特免连坐。”

四年,又令:“举官所举差遣,本人在所举任内犯赃,即用连坐之制;其改他任犯赃,元举主更不连坐。”

大中祥符二年,诏:“幕职、州县官初任者,或未熟吏道,群官勿得荐举。”

三年四月,诏:“自今每年终,翰林学士以下常参官,并同举外任京朝官、三班使臣、幕职、州县官各一人,明言治行堪何任使,或自已谙委,或众共推称。至时,令ト门、御史台计会催促,如年终无举官状,即具奏闻,当行责罚。如十二月内差出,亦须举官後方得入辞。诸司使副、承制、崇班曾任西北边、川、广钤辖亲民者,亦同此例。诸路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官、知州、通判,结罪奏举部内官属,不限名数,明言在任劳绩;如无人可举及显有逾滥者,亦须指述,不得顾避。以次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前到京,如有违限,委都进奏院具名以闻,当依不申考帐例科罪。三司使副即结罪举奏在京掌事京朝官、使臣,仍令中书置籍,先列被举人名衔,次列历任功过及举主姓名、荐举度数,一本留中书,一本常以五月一日进内。次年籍内,仍计向来功过及荐举度数,使臣即枢密院置籍。两省、尚书省、御史台官,凡出使迥,并须采访所至及经历邻近郡官治迹善恶以闻。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官、知州、通判到阙,各具前任部内官治迹能否,如邻近及经由州县访闻群官善恶,亦须同奏,先於ト门投进後,方得入见。或朝廷要人任使,及有不治州县难了公事,并於上件籍内选择过犯数少,举任及课绩数多,并资历相当者差委,仍於宣敕内尽列举主姓名。或能一任▯集,即特与迁转;苟不集事,本犯虽不去官,亦移闲慢僻远处。内外群臣并举及三人▯事者,仰中书、枢密院具名取旨,当议甄奖;如并举三人不集事,坐罪不至去官,亦仰奏裁,当行责降;或得失相参,亦与折当。”

天禧三年,吏部铨言:“本司令录稍多,员阙甚少,请权借审官院京朝官知县阙注拟一任。”诏审官院以五千户以下县借之。

仁宗天圣六年,诏:“审刑院举常参官在京刑法司者为详议官;大理寺详断、刑部详覆、法直官,皆举幕职、州县晓法令者为之。自请试律者须五考,有举者乃听试律三道、疏二道,又断中小狱案二道,通者为中格。”

时举官擢人,不常其制。国子监阙讲官,尝诏诸路转运使举经义通明者;或欲不次用人,又尝诏近臣举常参官历通判无赃罪而才任繁剧者,已之亲及执政近属▯得举;欲官诸边要,亦尝诏节度使至ト门使、知州军、铃辖、诸司使,举殿直以上材勇使边任者,或令三司使下至天章阁待制举奏之;边有警,又或诏诸转运使、提点刑狱、升朝官举所部官才任将帅者;三路知州、通判、县令,皆诏近臣举廉▯吏选任之,▯拘资格。

译变节操的情况,只是有的人未必上报,必定担心因此而连累更加严重。应当命令比照先例,一并允许他们主动上报陈述,从而惩处那犯错误的人,特别免除举荐人的连带责任。"

景德四年,又下令:"举荐官员所举荐的差遣职务,被举荐的人如果在所任职务内犯下贪赃之罪,就要依照连坐的制度处理;如果是改任其他职务后犯下贪赃之罪,原来的举荐人不再连坐。"

大中祥符二年,下诏:"幕职、州县官初任的人,也许还不熟悉为官之道,各官员不得加以举荐。"

大中祥符三年四月,下诏:"从今以后每年年终,翰林学士以下的常参官,都一同举荐外任京朝官、三班使臣、幕职、州县官各一人,明确说明其治理政绩堪任什么职务,或者是自己亲自熟悉了解的,或者是众人共同推荐称许的。到时候,命令门、御史台核算催促,如果年终没有举荐官员的状文,就要具体上奏,予以惩处。如果十二月内被差遣外出的,也必须在举荐官员之后才能入朝辞行。各司使副、承制、崇班中曾经担任过西北边疆、四川、广南等地掌管兵马、亲近治民职务的官员,也同样适用这个规定。各路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官、知州、通判,具结罪状后举荐部内的官属,不限定人数,要明确说明其在任的政绩;如果没有可以举荐的人以及明显有逾越滥举情况的,也必须加以说明,不得回避推诿。要在次年二月二十五日之前到达京城,如果超过期限,由都进奏院具名上报,要依照未申报考核帐目的先例治罪。三司使副则要具结罪状举荐在京城掌管事务的京朝官、使臣,并命令中书设置簿籍,先列出被举荐人的姓名官衔,其次列出他历任的功过以及举荐人的姓名、荐举的次数,一份留在中书,一份常在五月一日呈进宫内。次年的簿籍内,仍要计入以往的功过以及荐举的次数,使臣的簿籍由枢密院设置。两省、尚书省、御史台官员,凡是奉命出使巡视归来,都必须采访所到之处及经过的邻近郡县官员的政绩善恶来上报。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官、知州、通判到达京城时,各自要写明前任所辖部内官员的政绩能力如何,以及邻近州县、途经地方所访闻到的官员善恶情况,也必须一并上奏,先在门投递之后,才能入朝进见。有的是朝廷需要征召使用的重要人才,以及有难以处理的棘手州县公事,都要在上述簿籍中挑选过失较少、举荐任用及政绩记录较多、资历也相当的人来委任,并在授官的敕命中一一列出举荐人的姓名。如果能够一任期满、政事办理有成效,就特别予以升迁;如果没有办出成效,本人所犯虽不至于去职,也要调往闲散怠慢、偏僻遥远的地方。内外群臣中共同举荐三人以上都办事有成效的,由中书、枢密院具名上奏请旨,应当予以嘉奖;如果共同举荐三人都办事无成效,所犯罪责不至于去职的,也要上奏请求裁决,应予以责罚降职;如果功过参半的,也要折抵相当。"

天禧三年,吏部铨上奏说:"本司所管的令、录官职略多,而官职空缺很少,请求暂时借用审官院所管辖的京朝官知县的空缺让他们担任一任。"皇上下诏命审官院把五千户以下的县借给吏部铨。

仁宗天圣六年,下诏:"审刑院举荐在京担任刑法官职的常参官为详议官;大理寺详断官、刑部详覆官、法直官,都要举荐熟悉法令的幕职、州县官来担任。从今以后凡自愿请求考试法律的人,必须已满五考,并且要有人举荐才能允许他考试法律三道、律疏二道,还要判断大小案件各一道,达到合格标准的才算通过。"

当时举荐官员、提拔人才,没有固定的制度。国子监缺讲官时,曾经下诏命令各路转运使举荐通晓经义的人;有时想破格用人,又曾经下诏命令近臣举荐没有赃罪、且历任通判并有能力担当繁重职务的常参官,已经获得升迁的官员以及执政大臣的近亲近属不得被举荐;想要选任边疆要地的官员,又曾经下诏命令从节度使到门使、知州军、铃辖、各司使,举荐能担任边疆将领的殿直以上武官,有时命令三司使以下到天章阁待制一并举荐奏报;边疆有战事警报时,又或下诏各转运使、提点刑狱、升朝官举荐所辖部内能够胜任将帅的官员;三路的知州、通判、县令,都下诏命近臣举荐廉洁能干的官吏来担任,不拘泥于资格限制。至于精通文才的士人、擅长钱谷的人才、通晓刑名之学的人,都根据当时的需求而分别加以举荐。而按常规等待铨选的官员,也可以借郊祀大赦而减少等待调用的时间。后来又立法规定:所举荐的人如果尚未升迁而所犯罪行赃

至於文行之士,钱▯之才,刑名之学,各因时所求而荐焉。而守选者更郊赦减与赴调。後立法:所举未迁而罪赃暴露者,免劾。自天圣後,进者颇多,物议患其冗,始戒近臣,非受诏▯辄举官。又下诏风厉,▯以为荐举阿私。其任用已至部使者,▯得复荐。失举而已擢用,听自言不实,弗为负。

又诏磨勘迁京官者,增四考为六考,增举者四人为五人,犯私罪又加一考。举者虽多,无本道使者亦为不应格。议者以身、言、书、判为无益,乃罢之,而试判者亦名文具,因循无所去取。

御史王端以为:“法用举者两人,得为令;为令无过谴,迁职事官、知县;又无过谴,遂得改京官。乃是用举者两人,保其三任也。朝廷初无参伍考察之法,偶幸无过,辄信而遣之,是以碌碌之人皆得自进。因仍弗革,其弊将深。”乃定令:被荐为令,任内复有举者始得迁,否则如常选,无辄升补。时增设禁限,常参官已授外任,▯得奏举。京官见任知州、通判,升朝官兵马都监、诸司副使以上,及在京员外郎尝任知州、通判,诸司副使尝任兵马都监者,乃听举。明年,流内铨复裁内外臣僚岁贡数,文臣待制至侍御史,武臣自观察使至诸司副使,举吏各有等数,▯得辄过;而被举者须有本部监司、长吏、按察官,乃得磨勘。睦州团练推官柳三变到官未逾月,而知州吕蔚荐之。侍御史知杂郭劝言:“蔚未睹善状而荐之,盖私之也”。乃限到官一考,方得荐。又诏:“选人六考改官而尝犯私罪者,加一考。知杂御史、观察使以上,岁举京官不得过二人,其尝参官▯得复举。”自是举官之数省矣。又命监司以所部州多少、剧易之差为举令数,非本部无辄举。其後又增举主至三员。盖官冗之弊浸极,故保荐之法,大抵初略而後详也。

仁宗朝,尤以选人迁京官为重,虽有司引对法当与,帝亦省察其当否乃可之。

苏轼《策别》曰:“国家取人,有制策,有进士,有明经,有

译罪已经暴露的,举荐人可以免于问罪。自天圣年间以后,被举荐得到升迁的人相当多,舆论担忧此制过于冗滥,于是开始告诫近臣,如果不是奉旨专门要求就不得随意举荐官员。又下诏加以整顿,以此作为对徇私阿附举荐的惩戒。那些已经升任为部使者的人,不得再被推举。已经被错误推举而受到提拔任用的,允许当事人自陈实情不符,不会因此被追究连带责任。

又下诏规定,官员经磨勘升为京官的,将考核年限从四考增加为六考,将所需举荐人数从四人增加为五人,犯有私罪的还要再加一考。举荐人虽然多,但如果没有本道使者的举荐也算不符合规定。有的舆论认为身、言、书、判这四项没有实际用处,就废止了这个考核方式,而试判词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因循守旧,没有实际的取舍标准。

御史王端认为:"按法度只须有两名举荐人,就可以任命为县令;担任县令期间没有过失,就可以升任职事官、知县;再没有过失,就可以改任京官。这实际上是只凭两名举荐人的举荐,就保证了他三任的仕途。朝廷起初没有互相参照、反复考核的方法,偶然侥幸没有过失,就轻易信任而委以重任,因此许多庸碌无能的人都得以自我升迁。如果一直沿袭不加以革新,这个弊病将会越来越深重。"于是制定法令:被举荐担任县令的官员,任期内又有人举荐才能升迁,否则就按普通铨选程序,不得随意破格升补。当时又增设了限制:常参官已经被授予外任的官职,不得再奏请举荐。京官现任知州、通判,升朝官兼任兵马都监、各司副使以上的官员,以及在京担任员外郎、曾经担任过知州、通判的官员,各司副使中曾经担任过兵马都监的人,才准许予以举荐。第二年,流内铨又裁减了内外臣僚每年贡举的名额,文臣从待制到侍御史,武臣从观察使到各司副使,各自举荐官吏都有等级限额,不得随意超过;而被举荐的人必须有本部监司、长官、按察官作为举荐人,才能获得磨勘的资格。睦州团练推官柳三变到任还不满一月,知州吕蔚就举荐了他。侍御史知杂郭劝进言:"吕蔚还没看到他的良好政绩就举荐他,这是出于私心。"于是规定到任必须满一考,才可以被举荐。又下诏:"应选人经过六考改任京官、而曾经犯有私罪的,要再加一考。知杂御史、观察使以上官员,每年举荐京官不得超过二人,那些曾经参与朝政的官员不得再被举荐。"从此举荐官员的数目大为减少。又命令监司根据所辖州郡的多少、事务繁简的差异来确定举荐名额的多少,不是本部所辖的不得随意举荐。此后又增加举荐人到三名。这是因为官职冗滥的弊病日益严重,所以保荐的法度,大体上是先简略而后逐渐详密。

仁宗朝,尤其重视应选人升迁为京官的事情,虽然有关部门引见问对后依法应当予以升迁,皇帝也要亲自考察其是否得当才准许。

苏轼《策别》说:"国家选取人才的途径,有制策,有进士,有明经,有……"(原文至此中断)

诸科,有任子,有府史杂流。凡此者,虽众无害也。其终身进退之决,在乎召见改官之日,此尤不可以不爱惜慎重者也。今之议不过曰:‘多其资考,而责之以举官之数,且彼有勉强而已。资考既足,而举官之数亦以及格,则将执文墨以取必於我,虽千百为辈,莫敢不尽与。’臣窃以为今之患正在於任文太过,是以为一定之制,使天下可以岁月必得,甚可惜也。方今之便,莫若使吏六考以上皆得以名闻於吏部吏部,以其资考之远近、举官之众寡而次第其名,然後使一二大臣杂治之,参之以其材器之优劣而定其等,岁终而奏之,以诏天子废置;度天下之吏每岁以物故、罪免者几人,而增其数,以所奏之等补之,及数而止。使其予夺亦杂出於贤不肖之间,而无有一定之制,则天下之吏不敢有必得之心,将自奋厉磨淬,以求闻於时,而向之所谓用人之大弊者,将不劳而自去。然而议者必曰:‘法不一定,而以才之优劣为差,则是好恶之私有以启之也。’臣以为不然。夫法者,本以存其大纲,而其出入变化,固将付之於人。昔者,唐有天下,举进士者群至於有司之门,唐之制,惟有司之信也。是故有司得以搜罗天下之贤俊,而习知其为人,至一日之试,则固已不取也。唐之得人,於斯为盛。今以名闻於吏部者,每岁不过数十百人,使一二大臣得以访问参考其才,虽有失者,盖已寡矣。如必曰:‘任法而不任人,天下之人必不可信。’则夫一定之制,臣亦未知其果不可以为奸也。”又曰:“夫天下之吏,不可以人人而知也,故使长吏举之;又恐其举之以私而不得其人也,故使长吏任之,他日有败事,则以连坐,其过恶重者其法均。且夫人之难知,自尧舜病之矣。今日为善,而明日为恶,犹不可保,况於十数年之後,其幼者已壮,其壮者已老,而犹执其一时之言,使同被其罪,不已过乎?天下之人,仕而未得志也,莫不勉强为善以求举;惟其既已改官而无忧,是故荡然无所不至。方其在州县之中,长吏亲见其廉谨勤▯之节,则其势不可以不举,彼又安知其终身之所为哉!故曰‘今之法,责人以其所不能’者,谓此也。一县之长察一县之属,一郡之长察一郡之属,职司者察其属郡者也。此三者其属无几耳,其贪,其廉,其宽猛,其能与不能,不可谓不知也。今且有人牧牛羊者而不知其肥瘠,是可复以为牧人欤?夫为长而属之不知,则此固可以罢免而无足惜者。今其属官有罪,而其长不即以闻,他日有以告者,则其长不过为失察,而去官者又以不坐。夫失察,天下之微罪也。职司察其属郡,郡县各察其属,此非人之所不能,而罚之甚轻,亦可怪也。今之世所以重发赃吏者,何也?夫吏之贪者,其始必诈廉以求举。举者皆王公贵人,其下者亦卿大夫之列,以身任之。居官莫不爱其同类等夷之人,故其树根牢固而不可动。连坐者常六七人,甚者至十馀人,此如盗贼质劫良民以求苟免耳。为法之弊,至於如此,亦可变矣!如臣之策,以职司、守令之罪罪举官,以举官之罪罪职司、守令。今使举官与所举之罪均,纵又加之举官,亦无如之何,终不能逆知终身之廉者而後举,特推之於幸不幸而已。苟以其罪罪职司、守令,彼其势诚有於督察之。臣知贪利小人无容足之地,又何必於举官焉难之。”

译诸科出身的官员,有靠祖上恩荫入仕的,有出身府史杂流的。这些人虽然人数众多,倒也没有什么妨害。真正决定他们一生进退的关键,在于召见改官的那一天,这一点尤其不可不加以爱惜和慎重对待。

如今议论此事的人不过说:'增加他们的资历考核年限,并要求他们完成一定数量的举荐官员的名额,那些人也不过是勉强应付罢了。等到资历年限已经够了,举荐官员的数目也达到规定,他们就会拿着文书凭证,一定要向朝廷要官,即使成百上千人一起来,也没有人敢不全部给予。'

我私下认为,如今的弊病正在于过分依赖成文的规定,把它当作一成不变的制度,使得天下人只要熬够年月就一定能得官,这实在很可惜。

当今可行的办法,不如让六考以上的官吏都可以将姓名上报吏部,吏部根据他们资历考核年限的长短、举荐官员数目的多少,依次排定名次,然后让一两位大臣共同加以考核,参照他们才能器识的优劣来确定等第,年终上奏朝廷,由天子裁决任用或罢黜。估算天下官吏每年因病故、获罪罢免的有多少人,据此增加录用的名额,用所奏报的等第人选来补充,补满定额就停止。这样使得授予或罢黜也掺杂在贤与不肖之间来决定,而没有一成不变的制度,那么天下的官吏就不敢存有必定能得官的侥幸心理,就会自我奋发磨砺,以求在当时有所声名,而先前所说的用人的最大弊病,就会不费力气自然消除了。

然而议论此事的人一定会说:'法度不确定,而以才能优劣作为差等,这是给徇私好恶开了方便之门。'我认为不是这样。所谓法度,本来是用来保存大的纲纪的,至于其中的具体出入变化,本就应当交给人去掌握。从前唐朝拥有天下时,应举进士的人成群结队地到主考官门下,这是因为唐代的制度,只信任主考官一人。因此主考官能够搜罗天下的贤才俊杰,并且熟悉了解他们的为人,到了考试那一天,其实早已心中有数、不取那些不该取的人了。唐代得人才之盛,在这一点上表现得最为兴旺。如今把姓名上报吏部的,每年不过数十上百人,让一两位大臣得以访问参考他们的才能,即使有失误的,大概也已经很少了。如果一定要说:'依靠法度而不依靠人,天下的人一定不可信任。'那么那种一成不变的制度,我也不知道它就一定不会被人用来营私舞弊。

又说:天下的官吏,不可能一个一个都了解清楚,所以让上级长官来举荐;又担心他们出于私心举荐而选不到合适的人,所以又让上级长官对所举荐的人负责担保,日后如果出了问题,就要连坐处罚,被举荐者过错越重,举荐者所受的处罚也相应加重。

况且人是很难了解透彻的,这一点连尧舜都感到为难。今天做善事,明天却做恶事,尚且不能保证一贯如此,何况经过十几年之后,当年年幼的人已经壮年,当年壮年的人已经年老,却还要拿他当初一时的评语,让举荐者一同承担罪责,这不是太过分了吗?

天下的人,做官而尚未如愿升迁时,没有不勉力向善以求得被举荐的;唯独等到已经改官、无所忧虑之后,就放纵无所不为了。当他还在州县任职的时候,上级长官亲眼见到他廉洁谨慎勤勉的操守,那么形势上就不能不举荐他,那长官又怎能预知他一辈子的所作所为呢!所以说'如今的法度,是要求人做他做不到的事',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一县之长考察本县的属官,一郡之长考察本郡的属官,职司官考察所辖各郡的官员。这三种情况所辖的属官都不算多,他们贪婪与否、廉洁与否、宽厚还是严苛、有能力还是没有能力,不能说不了解。如今如果有人放牧牛羊却不知道牛羊的肥瘦,这样的人还能算是称职的牧人吗?身为长官,对属下却不了解,这本来就是可以罢免而不足惜的。如今属下的官员犯了罪,而他的长官不立即上报,日后有人告发出来,那么这个长官不过被定为失察之罪,而已经离任的长官又不因此而获罪。失察,是天下最轻微的罪过。职司考察所辖各郡,郡县各自考察所属官员,这并非人力所不能做到的事,而处罚却如此之轻,也真是奇怪。

如今世上之所以严惩贪赃的官吏,是什么原因呢?那些贪婪的官吏,起初一定要伪装廉洁以求得被举荐。举荐他们的都是王公贵人,地位低一点的也是卿大夫一类的人物,他们以自身来担保。做官的人没有不爱护同类等辈之人的,所以这种关系盘根错节,牢固而不可动摇。受连坐牵连的常常有六七人,严重的甚至多达十几人,这就如同盗贼劫持良民作人质来求得侥幸免罪一样。立法造成的弊端,到了这种地步,也应该改变了!

依我的办法,用职司、守令的罪责来治举官的罪,用举官的罪责来治职司、守令的罪。如今使举荐人与被举荐人所犯的罪责相当,即使再加重对举荐人的处罚,也无可奈何,终究不能预先知道谁将终身廉洁才去举荐他,这不过是把责任推给幸与不幸罢了。如果用属官的罪责来治职司、守令的罪,那么按照这种形势,确实能够对他们起到督促考察的作用。我深知贪图私利的小人将无处容身,又何必在举荐官员这件事上感到为难呢。

石林叶氏曰:“祖宗时,监司、郡守荐部吏,初无定员,有其人则荐之,故人皆谨重不肯轻举,改官人每岁殆无几。自庆历后,始以属邑多寡制数。于是各务充元额,不复更考材实,改官人每岁遂至数倍。事有欲革弊而反以为弊,固不得不谨其初。治平中,贾直孺为中司,尝以为言,朝廷终莫能处,盖人情沿习既久,虽使复旧,亦不可为也。”

英宗时,御史中丞贾黯又言:“今京朝官至卿、监凡二千八百馀员,可谓多矣。而吏部奏举磨勘选人未引见者,至二百五十馀人。臣不敢远引前代,且以先朝事较之:方天圣中,法尚简,选人以四考改官,而诸路使者荐部吏,数未有限,而在京台阁及常参官尝任知州、通判者,虽非部吏皆得荐。时磨勘改官者,岁才数十人。後资考颇增,而知州荐吏,视属邑多少裁定其数,又常参官不许荐士,其条约比天圣渐繁,而改官者固已众矣。然磨勘应格者,犹不越旬日即引对,未有待次者也。皇▯中,始限监司奏举之数,其法益密,而磨勘待次者已不减六七十人。皇▯及今才十年耳,而猥多至於三倍。向也法疏而其数省,今也法密而其数增,此何故哉?正在荐吏者岁限定员,务充数而已。如一郡之守岁许荐五人,而岁终不满其数,则人人以为遗已。当举者避谤畏讥,欲止不敢,此荐者所以多,而真才实廉未免▯於无能也。谓宜明诏天下,使有人则荐,不必满所限之数。”天子纳其言,下诏申敕焉。

明年,诏:“中外臣僚岁得举京官者,视元数以三分率之,减一分;举职官有举者三人,任满选如法。”所以分减举者数,省京官也。是岁,判吏部流内铨蔡抗言:“奏举京官人尚多,度二年引对乃可毕,计每岁所举,无虑千九百员,被举者既多,则磨勘者愈众。且今天下员多阙少,率三人而待一阙,若不稍改,後将除吏愈艰。臣愚以为可罢知杂御史、观察使以上岁得举官法。”从之。自是,举官之数弥省矣。

治平三年,命宰执举馆职各五人。先是,上谓中书曰:“水潦为灾,言事者云咎在不能进贤,何也?”欧阳修曰:“今年进贤路狭,往时入馆有三路,今塞其二矣。进士高科,一路也;大臣荐举,一路也;因差遣例除,一路也。往年,进士五人以上皆得试,第一人及第,有不十年即至辅相者;今第一人两任方得试,而第二人以下不复试,是高科路塞矣。往时,大臣荐举即召试,今只令上簿,候缺人乃试,是荐举路塞矣。惟有因差遣例除者,半是年劳老病之人,此臣所谓荐举路狭也。”上纳之,故有是命。韩琦、曾公亮、赵概等举蔡延庆以下凡二十人,皆令召试。宰臣以人多难之,上曰:“既委公等举之,苟贤,岂患多也?

译石林叶氏说:"祖宗(太祖、太宗)时期,监司、郡守推荐属吏,起初并没有固定名额,有合适的人就推荐,所以人人都谨慎慎重不肯轻易举荐,每年改官的人几乎没有几个。自庆历以后,才开始按属县的多少来规定名额。于是各地都只求充足原定名额,不再核实其才能实际情况,每年改官的人于是增加到几倍。有些事本想革除弊端反而造成了弊端,所以本来就不能不谨慎地对待其起初的做法。治平年间,贾直孺担任御史中丞时,曾就此进言,朝廷始终无法处理,因为世情沿袭已久,即使要恢复旧制,也无法做到了。"

英宗时,御史中丞贾黯又进言说:"如今京朝官到卿、监一级的共有二千八百多人,可以说很多了。而吏部奏请磨勘尚未引见的候选人,竟达二百五十多人。臣不敢远举前代之例,姑且拿先朝之事来比较:正当天圣年间,法令还算简单,候选官员满四考便可改官,而各路使者推荐属吏,人数还没有限制,而京城台阁及常参官曾任知州、通判的,即使不是属吏也都可以举荐。当时磨勘改官的人,一年才几十个。此后资历考核逐渐增多,而知州举荐属吏,按属县多少来裁定名额,又规定常参官不许荐举人才,这些条例比天圣年间渐渐繁密,而改官的人数本来已经很多了。然而符合资格该磨勘的人,仍然不超过十天就能得到引见奏对,没有需要等待轮候的。皇祐年间,才开始限定监司奏举的名额,法令更加细密,而磨勘等待轮候的人已经不下六七十人。皇祐到现在才十年而已,人数却猛增到三倍。以前法令疏松而人数少,如今法令细密而人数反而增多,这是什么缘故呢?正是因为举荐属吏的人每年被规定了限额,只求充满数额而已。比如一郡长官每年准许推荐五人,如果到年底没有满这个数,就会人人觉得自己被遗漏了。当该举荐的人怕受指责讥笑,想停止却不敢,这就是荐举者之所以人数众多,而真正的人才、廉洁之士未免反而被埋没在无能之辈之中的原因。臣认为应当明白诏告天下,让有合适的人就举荐,不必凑满所限的名额。"天子采纳了他的建议,下诏加以申明告诫。

第二年,下诏说:"朝廷内外臣僚每年得以举荐京官的名额,按原有数目以三分计算,减去一分;举荐职官的,若已有三人举荐,任满后按法选用。"这是用来分减举荐者的名额,以精简京官人数。这一年,判吏部流内铨蔡抗进言说:"奏举京官的人还是太多,估计要两年的引见奏对才能完毕,计算每年所举荐的,不下一千九百人,被举荐的人既然多,那么等待磨勘的人就更多。而且如今天下官职名额多而空缺少,大约三人等待一个空缺,如果不稍加改变,将来除授官职会更加困难。臣愚以为可以废除知杂御史、观察使以上每年举荐官员的法令。"朝廷听从了他的建议。从此以后,举荐官员的名额更加减少了。

治平三年,命令宰相、执政大臣各举荐馆职人选五人。在此之前,皇上对中书省说:"水涝成灾,进言的人说过失在于不能荐举贤才,这是为什么?"欧阳修说:"如今进用贤才的路子狭窄,以前进入馆阁有三条路径,如今已堵塞了两条。进士科考中高第,是一条路;大臣荐举,是一条路;因差遣依例除授,是一条路。以往,进士前五名以上都能应试,第一名及第的,有不到十年就做到宰相辅臣的;如今第一名要任满两任才能应试,而第二名以下就不再准许应试,这样高第一路就堵塞了。以前,大臣荐举后立即召来考试,如今只让登记造册,等到有缺额才考试,这样荐举一路也堵塞了。只剩下因差遣依例除授的,其中一半是靠年资积累、年老多病的人,这就是臣所说的荐举的路子狭窄。"皇上采纳了这个说法,所以有了这道命令。韩琦、曾公亮、赵概等人举荐了蔡延庆以下共二十人,都命令召来考试。宰相大臣认为人数太多,感到为难,皇上说:"既然已经委托诸位举荐人才,如果确实贤能,何必担心人数多呢?先召蔡延庆等十人来考试,其余的等以后再说。"

石林叶氏说:"本朝以史馆、昭文馆、集贤院为三馆,都寄居在崇文院,实际上并没有另外的馆舍,只是各自把

先召试蔡延庆等十人,馀须後时。”

石林叶氏曰:“国朝以史馆、昭文馆、集贤院为三馆,皆寓崇文院,其实无别舍,但各以库藏书列於廊庑间尔。直馆、直院谓之‘馆职’,以他官兼者谓之‘贴职’。凡状元、制科一任还,即试诗赋各一而入,否则用大臣荐而试,谓之‘入馆’。官制行,废崇文院为秘书监,建秘阁於中,自监、少至正字,列为职事官,罢直阁、直院为名,而书库仍在,独以直秘阁为贴职之首,皆不试而除,盖特以为恩数而已。”

治平四年,陈汝羲试学士院,中等,除集贤校理。御史吴中言:“比择十人先试馆职,而汝羲亦预,渐至冗滥,兼诗赋非所以经国治民。请用两制荐举,仍罢试诗赋,代之以策。”诏两制详议。其年,试胡宗愈辈,仍用诗赋。熙宁元年,罢试诗赋,而更以策、论。二年,王介等五人,始以策、论试於学士院,皆除馆职。後比年有试者,苏税、陈睦、李清臣、刘挚、王钦臣等,皆以试除。四年,太常丞许将以所业献,召试,为集贤校理。五年,吕公弼荐王安礼材堪大用,召对称旨,欲峻用之,其兄安石辞,乃以为崇文院校书。曾布常举邓润甫可备经筵馆职,诏取润应制科进卷视之,擢为集贤校理。

旧制,凡设试以待命士,而入之铨注者,自荫补、铨试之外,有进士律义、武臣呈试材武及刑法等官,而铨试所受为特广。荫补初赴选,皆试律暨诗;已任而无劳绩、举荐及无免试恩,皆试判。熙宁更制以後,概试律义、断案议,後又增试经义。中选者皆得随铨拟注,是铨试之凡也。

按:是时进士、选人之守选者,亦皆试而後放,然特详於荫补云。

四年,诏曰:“故事,二府初入,举所知者三人,将以观大臣之能。比年多因请谒干誉,荐者不公。其令中书、枢密院,举人皆明言才业所长,堪任何事,以副朕为官择人之意。”

熙宁二年,陈升之拜相,循例为侯叔献、程颢皆与堂除,又升一任。帝曰:“荐士不考才实,以辅臣故例得进秩升任,此何为也?”於是罢两府初入举官之制。

熙宁二年,御史乞罢堂选知州,曾公亮执不可。帝曰:“精择判审官人付之,何为不可?”王安石曰:“中书所总已多,通判亦有该堂选者,徒留滞,不能精择,归之有司,宜也。”

按:课试儒生,有司之事也,今以礼部考校为未当,而必俟乎亲策。进退百官,宰相之事也,今以中书选择为留滞,而一付之审官,轻重失伦矣。况司牧之任,千里休戚所系,非他官比,而庙堂一不之问,则所谓“中书所总已多”者,其事岂有重於进贤退不肖者乎?

译库藏的书籍分列在廊庑之间罢了。直馆、直院称为'馆职',用其他官职兼任的称为'贴职'。凡是状元、制科出身的人任满一任还朝,就考试诗、赋各一篇进入馆阁,否则就靠大臣举荐再经考试,这叫做'入馆'。官制推行以后,废除崇文院改为秘书监,在其中建立秘阁,从秘书监、少监到正字,都列为职事官,废除直阁、直院这些名称,而藏书库仍然存在,只把直秘阁作为贴职之首,都不经考试就授予,大概只是特意用来作为一种恩宠而已。"

治平四年,陈汝羲在学士院应试,成绩中等,被授予集贤校理。御史吴中进言说:"近来挑选十人先试馆职,而陈汝羲也在其中,渐渐变得冗滥,况且诗赋并不是用来经国治民的学问。请求改用两制官员荐举,同时废除诗赋考试,改用策论。"朝廷下诏命两制官员详细商议。这一年,考试胡宗愈等人,仍然用诗赋。熙宁元年,废除诗赋考试,改用策、论。二年,王介等五人,开始用策、论在学士院应试,都被授予馆职。此后接连几年都有应试的人,苏税、陈睦、李清臣、刘挚、王钦臣等人,都是通过考试被授予的。四年,太常丞许将把自己的著作进献朝廷,被召来考试,任命为集贤校理。五年,吕公弼举荐王安礼有才能可以担当重任,皇上召见对答称旨,想要破格重用他,他的哥哥王安石推辞了,于是任命他为崇文院校书。曾布曾经举荐邓润甫可以充任经筵、馆职,朝廷下诏调取邓润甫应制科的进卷来审阅,提拔他为集贤校理。

旧制度中,凡是设立考试来对待候选士人,纳入铨选注官系统的,除了荫补、铨试之外,还有进士科的律义考试、武臣的呈试材武以及刑法等官员的考试,其中铨试所涉及的对象最为广泛。荫补人员初次参加选官,都要考试律令和诗;已经任职而没有政绩劳绩、没有荐举也没有免试恩典的,都要考判词。熙宁改革制度以后,大致都考律义、断案议,后来又增加考经义。考中的人都能依次参加铨选注官,这就是铨试的大概情况。

按语:这个时候进士、候补选人中守选待缺的人,也都要经过考试然后才能放官,然而尤其详备的是对荫补人员的规定。

四年,下诏说:"按照旧例,二府大臣(宰相、枢密使)初次任职时,要各举荐所了解的人才三人,用来考察大臣的能力。近年来大多是因为迎合请托谋求名誉,举荐得不公正。今后命令中书省、枢密院,凡是举荐人才都要明确说明其才能所长,能够胜任什么职事,以符合朕为官职选择人才的本意。"

熙宁二年,陈升之被拜为宰相,按照惯例为侯叔献、程颢都安排了堂除的官职,又升迁一任。皇上说:"荐举士人不考核才能实际,因为是辅臣的缘故就按照惯例得以晋升官阶、升迁任职,这算是什么做法?"于是废除了二府大臣初任时举荐官员的制度。

熙宁二年,御史请求废除由中书堂除选任知州的做法,曾公亮坚持认为不可以。皇上说:"精心挑选审官院的人来负责这件事,有什么不可以呢?"王安石说:"中书省所统辖的事务已经很多了,通判的任命也有属于堂选范围的,白白造成滞留,无法精心挑选,把这些事归还给有关部门负责,是合适的。"

按语:考核选拔儒生,是有关部门的职责,如今认为礼部主持的考校不够妥当,一定要等待皇帝亲自策问。进退百官,是宰相的职责,如今认为中书省选择人才会造成滞留,就把这件事全部交给审官院,轻重的次序就颠倒了。何况地方长官的职任,关系到千里百姓的安危祸福,不是其他官职可以相比的,而朝廷竟然完全不过问,那么所谓"中书所统辖的事务已经很多"这种说法,难道有比举贤退不肖更重要的事情吗?

三年,设立审官西院。旧制度:文臣京朝官,由审官院主管;武臣内殿崇班到诸司使,由枢密院主管;供奉官以下,由三班院主管。到这时,下诏说:"枢密院的职任重大,不应当亲自处理有关部门的具体事务。把审官院改为东院,另外设立西院,专门负责阁门祗候以上诸司使的磨勘常规差遣事务。"又下诏说:"川陕、

三年,置审官西院。旧制:文臣京朝官,审官院主之;武臣内殿崇班至诸司使,枢密院主之;供奉以下,三班院主之。至是,诏曰:“枢辅之任重矣,不当亲有司之事。其以审官为东院,别置西院,专领阁门祗候以上诸司使磨勘常程差遣。”又诏:“川陕、福建、广南七路之官罢任,迎送劳苦,其令转运使立格就注,免其赴选。著为令。”後增湖南为八路。

帝以旧举官往往缘求请得之,多且滥,欲革去奏举,而概以公法,仍诏内外举官法皆罢,令吏部、审官院参议选格。

四年,诏堂选、堂占悉罢。吏部始立定选官格,其法各随所任职事,以入任功状立格,以待拟注。

权开封府推官苏轼上言:“大抵名器爵禄,人所奔趋,必使积劳而後迁,以明持久而难得,则人各安其分,不敢躁求。今若多开骤进之门,使有意外之得,公卿、侍从,跬步可图,其得者既不肯以侥幸自名,则其不得者必皆以沉沦为叹,使天下常调举生妄心,耻不若人,何所不至?欲望风俗之厚,岂可得哉!选人之改京官,常须十年以上,氵存更险阻,计析毫厘,其间一事聱牙,常至终身沦弃。今乃以一人之荐举而与之,犹恐未称,章服随至,使积劳久次而得者,何以厌服哉?夫常调之人,非守则令,员多阙少,久已患之,不可复调多门,以待巧者。若巧者侵夺已甚,则拙者迫怵无聊,利害相形,不得不察。故近岁朴拙之人愈少,巧进之士益多,惟陛下重之,惜之,哀之,救之。如近日三司献言,使天下郡选一人,催驱三司文字,许之先次指射,以酬其劳。则数年之後,审官、吏部又有三百馀人得先占阙,常调待次,不其愈难?此外勾当发运均输,按行农田水利,已振监司之体,各怀进用之心,转对者望以称旨而骤迁,奏课者求为优等而速化,相胜以力,相高以言,而名实乱矣。惟陛下以简易为法,以清净为心,使奸无所缘,而民德归厚。臣之所愿厚风俗者,此之谓也。”

按:罢诸司之荐举,付铨选於吏部,此熙宁所定之法,盖所以示至公而绝幸门也。今东坡公所言乃如此,岂此法特所以待守常安分之人,而阿谀时指,附会新法,如所谓六七少年、使者四十馀辈,则初不在此限乎?

哲宗元▯时,司谏苏辙言:“祖宗旧法,凡任子年及二十五,方许出官,自馀进士、诸科,初命及已任而应守选者,非逢恩不得放选。先朝患官吏不习律令,欲诱之读法,乃减任子出官年数,除去守选之法,概令试法,通者随得注官。自是天下争诵律令,於事不为无补。然人人习法,则试无不中,故荫补者例减五年,而选人无复选限。

译福建、广南七路的官员任满卸任,往返迎送十分劳苦,命令转运使按规定就地委派注官,免除他们赴京参加铨选。作为正式法令。"后来又增加湖南为八路。

皇上因为以前的举官往往是因为请托谋求得来的,人数又多又滥,想要革除荐举制度,全部改用统一的公开法则,于是下诏内外举官的法令全部废除,命令吏部、审官院商议制定选官的标准格式。

四年,下诏堂选、堂占全部废除。吏部开始制定选官的标准格式,其法令是各按所任职事,根据历任的功绩状况制定标准,以此来对待铨选注官。

代理开封府推官苏轼进言说:"大凡名位爵禄,是人人所争相追求的,一定要让人积累功劳而后才能升迁,以此表明官位持久而难得,那么人人才会安于自己的本分,不敢急躁地追求。如今如果多开一些骤然晋升的门路,让人有意外获得的机会,公卿、侍从之位,一步之遥就可以谋取,那些获得的人既然不肯以侥幸自居,那么没有获得的人必定都会以沉沦下僚而叹息,会使天下按常规候选的人产生非分之想,以不如别人为耻,还有什么事情做不出来呢?想要指望风俗淳厚,怎么可能做到呢!候选人改任京官,通常需要十年以上,历经种种艰险阻碍,锱铢必较,其中只要有一件事情不顺,往往就会终身沉沦被弃。如今却因为一个人的举荐就授予他官职,还担心不够称心,官服随即而至,那么那些靠积累功劳、按次序等待长久才得到官职的人,又怎么能心悦诚服呢?那些按常规候选的人,无论是当县令还是其他职务,官员名额多而空缺少,长久以来已经是个问题,不能再打开多种途径,让投机取巧的人有机可乘。如果投机取巧的人侵夺得太厉害,那么老实拙笨的人就会陷入窘迫无聊的境地,利害对比之下,不能不加以省察。所以近年来朴实拙笨的人越来越少,而巧于钻营晋升的人越来越多,希望陛下重视这个问题,怜惜他们,哀悯他们,救助他们。就像近日三司所进言的,让天下各郡各选一人,负责催办三司的文书事务,允许他们优先挑选官职,以此酬报他们的辛劳。那么几年之后,审官院、吏部又会多出三百多人可以优先占据空缺,那些按常规候选、等待轮候的人,不是更加艰难了吗?此外还有负责勾当发运均输的官员,巡视农田水利的官员,已经振作了监司的体制,各自怀着求取晋升的心思,转对的官员盼望以称合圣意而骤然升迁,上报政绩的人谋求评为优等而迅速得到提拔,用势力互相争胜,用言辞互相标榜,那么名实就混乱了。希望陛下以简约平易作为治法,以清静无为作为治心之道,使奸邪之人无隙可乘,而百姓的德行归于淳厚。臣所希望使风俗淳厚的道理,就是这个意思。"

按语:废除各部门的荐举,把铨选之权交给吏部,这是熙宁年间制定的法令,大概是用来显示最公正、断绝侥幸之门的做法。如今东坡先生所说的却是这样,难道这个法令只是用来对待遵守常规、安分守己的人,而那些阿谀迎合时政旨意、附会新法的人,比如所说的六七个年轻人、四十多个使者之类,从一开始就不在这个限制范围之内吗?

哲宗元祐年间,司谏苏辙进言说:"祖宗旧有的法令,凡是恩荫补官的子弟年满二十五岁,才准许出任官职,其余进士科、诸科出身的人,初次授官以及已经任职而应当守选候补的,如果没有遇到恩赦就不能重新参加铨选。先朝担忧官吏不熟悉法律条令,想要引导他们学习法令,于是减少了恩荫补官人出任官职所需的年限,废除了守选候补的法令,一概命令他们考试法令,考中的人可以随即得到注官。从此天下人争相诵读法律条令,对处理事务不能说没有帮助。然而人人都学习法令,那么应试没有考不中的,所以恩荫补官的人按惯例减少了五年的年限,而候选人不再受守选年限的限制。吏部官员名额多而空缺少,听说如今已经用到了元祐四年夏秋的空缺,官员冗滥到这种地步也算是到极点了!应当追溯恢复祖宗守选的旧法令,而候选期满之日,同时施行先朝考试法令的科目,这也是当今的

吏部员多阙少,闻今已用元▯四年夏秋阙,官冗至此亦极矣!宜追复祖宗守选旧法,而选满之日,兼行先朝试法之科,此亦今日之便也。”

荫补入学,肄业一年,不犯上三等罚,方许就铨试。(详见《学校门》)

御史上官均言:“定差不便有七:诸路赴选,中试乃差,八路随意即射,不均一也;诸路吏选,有待试,有需次,率及七年,方成一任,略计八路就注,若及七年,已更三任矣,不均二也;八路虽坐愆停罢,随许射注,而吏选无愆犯人,既须试法,候及一年方有注拟,此不均之弊三也;选人俸给,替则随罢,又待次大率四年,方再得禄,况八路待次,又许权摄,禄无虚日,不均四也;八路土人得特奏名者,免试就注家便,年高力惫,不复望进,往往营私废职,其弊五也;仕八路久,知识既多,土人就射本路,不无亲故请嘱,其弊六也;八路监司,地远而专,便使荡灭功过名次,人亦不敢争校,故有力者多得优便,而孤寒滞▯,其弊七也。定差本意,止因省迓送雇费,然事极弊生,八路阙常有馀,吏部阙常不足。今立法互季迭用,而运司定差犹占其半,是半均半不均也。如闻迓送雇直,岁计不堪多,用坊场、河渡钱已可给用,请并八路定差,尽归吏部,殊为均便。”

左仆射司马光言:“臣窃惟为政之要,莫若得人。百官称职,则万务咸治。然人之才性,各有所能,或优於德而啬於材,或长於此而短於彼,虽皋、夔、稷、契,止能各守一官,况於中人,安可求备?是故孔门以四科论士,汉室以数路得人。若指瑕掩善,则朝无可用之人;苟随器授任,则世无可弃之士。臣误蒙甄擢,备位宰相,谨选百官,乃其职业,而智识浅短,见闻褊狭。知人之难,圣贤所重,寰宇至广,俊彦如林,或以恬退滞淹,或以孤寒遗逸,被褐怀玉,岂能周知?若专引知识,则嫌於挟私,难服众心;若止循资序,则官非其人,何以致治?莫若使在位达官,人举所知,然後克叶至公,野无遗贤矣。臣欲乞朝廷设十科举士:一曰行义纯固可为师表科(有官无官人皆可举),二曰节操方正可备献纳科(举有官人),三曰智勇过人可备将帅科(举文武有官人),四曰公正聪明可备监司科(举知州以上资序),五曰经术精通可备讲读科(有官无官人皆可举),六曰学问该博可备顾问科(同上),七曰文章典丽可备著述科(同上),八曰善听狱讼尽公得实科(举有官人),九曰善治财赋公私俱便科(举有官人),十曰练习法令能断请谳科(同上)。应职事官自尚书至给舍、谏议,寄禄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大中大夫,职自观文殿大学士至待制,每岁须得於十科中举三人(非谓每科举三人,各随所知,於十科内一岁共举三人),具状云:‘臣切见某人有何行能(并须指陈实事,不得徒饰虚辞。

译便利之法。"

恩荫补官进入学校学习,修习学业满一年,没有犯上等三级处罚的,才准许参加铨选考试。(详见《学校门》)

御史上官均进言说:"定差法不合适之处有七点:诸路参加铨选时,是通过考试才得到任命,而八路却可以随意直接挑选,这是不平均之处一;诸路官吏的选任,有的要等待考试,有的要等待轮候,大概要经过七年,才能完成一任,粗略计算八路就地注授的情况,若也是七年,已经经历三任了,这是不平均之处二;八路虽然有因过失被停职罢免的,但仍然允许随意挑选注授,而其他各路官吏没有过失的,还要经过考试法令,等到满一年才有资格拟注,这是不平均之处三;候选官员的俸禄,一旦离任就随即停发,又要等待轮候大概四年,才能再次得到俸禄,而八路等待轮候的人,又允许暂时代理,俸禄没有中断的日子,这是不平均之处四;八路本地人得到特奏名恩典的,可以免试就地方便注授,年老体衰,不再指望升迁,往往营私废弃职守,这是弊端之五;在八路任职久了,人脉关系既多,本地人挑选注授本路的官职,难免有亲戚故旧的请托嘱托,这是弊端之六;八路的监司,地方偏远而权力专断,即使荡然抹灭功过名次的记录,人们也不敢争辩较真,所以有权势的人多能得到优厚便利的差遣,而孤苦贫寒的人则受阻滞留,这是弊端之七。定差法的本意,只是为了节省迎来送往、雇人的费用,然而事情到了极端就会产生弊端,八路的空缺常常有余,吏部的空缺常常不足。如今立法交替使用,而运司定差仍然占了一半,这是一半平均一半不平均。听说迎来送往、雇人的费用,一年计算下来支出不小,用坊场、河渡的税钱已经可以够用了,请求把八路的定差全部归并到吏部统一处理,这样才最为公平方便。"

左仆射司马光进言说:"臣私下认为为政的要领,没有比得人更重要的了。百官各称其职,那么所有事务都能治理好。然而人的才能秉性,各有所长,有的德行优良而才能不足,有的擅长这方面而短于那方面,即使是皋陶、夔、后稷、契这样的贤臣,也只能各自守住一个职位,何况是中等资质的人,怎么能求全责备呢?所以孔门用四科来评论士人,汉朝用多种途径来选拔人才。如果专挑毛病掩盖优点,那么朝廷就没有可用之人;如果按照才能授予适合的职任,那么世上就没有可以抛弃的人才。臣有幸蒙受提拔,忝居宰相之位,谨慎选拔百官,本是臣的职责,然而臣的见识浅陋,见闻狭窄。了解人才的困难,是圣贤都重视的事情,天下如此广大,才俊之士多如林木,有的因为恬淡退让而沉滞下僚,有的因为孤苦贫寒而被埋没遗漏,怀抱美玉而身穿粗布衣裳,怎么能都周全地了解到呢?如果专门依靠所熟识的人,就有挟带私心的嫌疑,难以使众人心服;如果只按照资历次序,那么官不称其职,又怎么能达到大治呢?不如让在位的高官,每人举荐自己所了解的人才,这样才能既做到最公正,又不使民间有遗漏的贤才。臣想要请求朝廷设立十科来举荐士人:一是行为道义纯正坚定可以做为师表的科目(无论有官职还是没有官职的人都可以被举荐),二是节操方正可以担任谏诤献纳职务的科目(举荐有官职的人),三是智勇过人可以担任将帅的科目(举荐文武官员中有官职的人),四是公正聪明可以担任监司的科目(举荐资历已达知州以上的人),五是经学精通可以担任讲读官的科目(无论有无官职的人都可以举荐),六是学问渊博可以担任顾问的科目(同上),七是文章典雅华丽可以担任著述之职的科目(同上),八是善于审理狱讼、能公正得实的科目(举荐有官职的人),九是善于治理财赋、能兼顾公私利益的科目(举荐有官职的人),十是熟悉法令、能够裁断案件请示定夺的科目(同上)。凡是职事官从尚书到给事中、中书舍人、谏议大夫,寄禄官从开府仪同三司到大中大夫,职名从观文殿大学士到待制,每年都必须在这十科当中举荐三人(不是说每一科都要举荐三人,而是各按自己所了解的情况,在十科之内一年总共举荐三人),要写具奏状说:'臣切见某人有什么样的德行才能(必须列举具体的事实,不能只是空泛的虚词。地位在上的人可以举荐地位在下的人,地位低的人不能举荐地位高的人)

位在上者得举下,下不得举上),臣今保举堪充某科,如蒙朝廷擢用後,不如所举(谓举行义纯固而违犯名教之类),及犯入已赃,臣甘伏朝典不辞。’候奏状到日,付中书省置簿抄录举主及所举官姓名,别置合举官臣僚簿,岁终不举及人数不足,按劾施行。或遇在京及外方有事,须令差官体量、相度、检点、磨勘、▯刷、催促、推勘、定夺,则委执政亲检逐簿,各随所举之科选差,令试管勾上件事务。若能办集,即别置簿记其劳绩,遇本科职任有阙(谓若经筵或学官有阙,即用行义纯固、经术精通等科;台谏有阙,即用节操方正科之类),则委执政亲检逐簿,选名实相称,或举主多,有劳绩之人补充,仍於本人除官敕告前,尽开坐举主姓名於後。或不如所举,其举主从贡举非其人律科罪;犯正入已赃,举主减三等科罪。若因受贿徇私而举之,罪名重者,自从重法。期在必行,不可宽宥,虽见为执政官,朝廷所不可辍者,亦须降官示罚。所贵人人重谨,所举得人。”

光又言:“朝廷执政只八九人,若非交旧,无以知其行能。不惟涉徇私之嫌,兼所取至狭,岂足以尽天下之贤才。若采访毁誉,则爱誉憎毁,情伪万端。与其听游谈之言,曷若使之结罪保举。故臣奏设十科以举士,其中一科‘公正聪明可备监司’,诚知请属挟私所不能无,但有不如所举者,严加谴责,无所宽宥,则今後自然谨择,不敢妄举矣。”诏皆从之。

诏:“大臣奏举馆职,并如制召试除授。其朝廷特除,不用此令。”

先是,右正言刘安世言:“祖宗之待馆职也,储之英杰之地,以饬其名节,观以古今之书,而开益其聪明,稍优其禀,不责以吏事,所以滋长德器,养成其名卿贤相也。自近岁以来,其选浸轻。或缘世赏,或以军功,或酬聚敛之能,或徇权贵之荐,未尝较试,遂获贴职。多开幸门,恐非祖宗德意。望明诏执政,详求文学行谊,审其果可长育,然後召试,非试毋得辄命,庶名器重而贤能进。”至是乃降诏命,而言未尽行,安世复奏:“祖宗时,入馆鲜不由试,惟其望实素著,治状显白,或累持使节,或移镇大藩,欲示优恩,方令贴职。今既过听臣言,追复旧制,又有所谓‘朝廷特除不在此限’,则是不问人材高下、资历深浅,但非奏举,皆可直除。名为更张,弊源尚在。愿仿故事,资序及转运使,方可以特命除授,庶塞侥幸,重馆职之选。”

熙宁四年,殿中侍御史吕陶言:“郡守提封千里,生聚万众,所系休戚,而不察能否,一以资格用之,凡再为半刺,有荐者三人,则得之矣。不公不明,十郡而居三四,是天下之民半失其养。

译,臣现在保举他能够胜任某科,如果蒙朝廷提拔任用之后,如果不像所举荐的那样(是指举荐他行为纯正而后来违反名教之类的情况),或者犯了贪污受贿的罪行,臣甘愿服从朝廷的刑典处罚,绝不推辞。'等到奏状呈报之日,交给中书省登记造册,抄录举荐人和被举荐官员的姓名,另外设立应当举荐官员的臣僚名册,到年终若没有举荐或者举荐人数不足,就按律弹劾处理。或者遇到京城内外有事务,需要派官员去查勘、商议、检点、磨勘、清查、催促、审讯、裁定,就委托执政大臣亲自查阅各个名册,各按所举荐的科目挑选官员,命令他们试行管理这些事务。如果能够办理成功,就另外设立名册记录他们的功劳政绩,遇到本科的职任出现空缺(比如说经筵讲官或者学官出现空缺,就选用行义纯固、经术精通等科的人;台谏出现空缺,就选用节操方正科的人之类),就委托执政大臣亲自查阅各个名册,选择才能名声相称、或者举荐人多、有功劳政绩的人补充,同时在此人正式除官的官敕告身前面,一律列出举荐人的姓名于后面。如果被举荐的人不像所举荐的那样,那么举荐的人就按照贡举非其人的法律定罪;如果犯了直接贪污受贿的罪行,举荐的人减三等定罪。如果是因为受贿徇私而举荐的,罪名重的,就依照更重的法律处罚。要坚决贯彻执行,不能宽恕,即使是身为现任执政大臣、朝廷不可缺少的人,也必须降官示以惩罚。这样才能使人人都慎重谨慎,使所举荐的都是合适的人才。"

司马光又说:"朝廷执政大臣只有八九个人,如果不是旧交故友,就没有办法了解他们的德行才能。这样不但会有徇私的嫌疑,而且所了解的范围也太狭窄,怎么能穷尽天下所有的贤才呢。如果采集访求人们的褒贬评价,那么就会喜爱被称誉的、憎恶被诋毁的,其中真假各种情况千差万别。与其听信别人游说传扬的言论,不如让他们承担罪责保举人才。所以臣奏请设立十科来举荐士人,其中一科是'公正聪明可以担任监司',臣确实知道请托干求、挟带私心的情况不可能完全没有,但只要有不像所举荐那样的情况,就严加谴责,绝不宽恕,那么今后自然会谨慎地挑选,不敢随便举荐了。"皇上下诏都听从了这些建议。

下诏说:"大臣奏请举荐馆职人选,一律按照制度召来考试后才授官。朝廷特别除授的,不适用此项法令。"

在此之前,右正言刘安世进言说:"祖宗对待馆职的做法,是把他们安置在英才俊杰荟萃之地,用以磨砺他们的名节,让他们博览古今图书,以此启发增益他们的聪明才智,稍稍优厚他们的俸禄,不用官吏日常事务来要求他们,这是用来滋养增长他们的德行器识,培养他们成为名卿贤相的做法。近年以来,馆职的选拔逐渐变得轻率。有的是因为世袭恩赏,有的是因为军功,有的是酬报聚敛财富的能力,有的是迎合权贵的举荐,从未经过考试比较,就获得了贴职。多开了侥幸得官的门路,恐怕不是祖宗的用意。希望明白诏告执政大臣,详细考察其人的文学、品行操守,审察确实可以长期培养的,然后才召来考试,不经考试就不得随便授命,这样才能使名位职位受到重视而贤能之士得以进用。"到这时朝廷才下诏命,然而这个建议并没有完全实行,刘安世又上奏说:"祖宗时期,进入馆阁的很少不经过考试的,只有那些名望实绩素来显著、治绩显明昭著的人,或者屡次担任持节的使职、或者调任镇守大藩的人,为了表示特别的恩宠,才让他们兼任贴职。如今既然已经接受了臣的建议,追复了旧的制度,却又有所谓'朝廷特别除授的不在此限'的规定,这样就是不问人才的高低、资历的深浅,只要不是通过奏请举荐的,都可以直接除授。名义上是改革,弊病的根源却还在。希望仿照旧例,只有达到一定的资历次第以及转运使一级的官员,才可以特别授命除官,这样才能堵塞侥幸之路,使馆职的选拔更受重视。"

熙宁四年,殿中侍御史吕陶进言说:"郡守统辖疆域千里,管理百姓万众,关系着百姓的安危祸福,而如今

请令内外从臣,岁举可为守臣者各三人,略资序而采公言,庶其可以择才庇民也。”诏:“内外待制、大中大夫以上,岁举再历通判资序、堪任知州者一人,籍於吏部。遇三路及一州而四县者,其守臣有阙,先差本资序人,次案籍以及所荐者。”八月,殿中侍御史韩川言:“近委大中大夫以上岁举守臣,而荐所不及,虽课入优等,皆未预选,此倚荐以为信也。然大中大夫以上,率在京师,唯驰骛请求、因缘宛转者,常多得之。迹远地寒,虽历郡久,治状著,课入上考,偶以无荐,则反在通判下,不许入三路及四县州。且州以县之多少而分简剧,亦为未尽。盖繁简在事不在县,固有县多事不繁,亦有县少事不简者。愿参以考绩之实,著为通令,仍不以县之多少而为简剧。”诏吏部立法以闻。已而岁举积多,吏部无阙以授。四年,遂罢大中大夫以上岁举法,唯奉诏乃举焉。

绍圣元年,吏部侍郎彭汝砺乞:“稍责吏部甄别能否,凡京朝官才能事效苟有可录,尚书暨郎官铨择而以名闻,三省分三年考察之,高则引对,次即试用,下者还之本选。若资历、举荐应入高,而才行不副,许奏而降其等。凡皆略许出法而加升绌,岁各毋过三人。”

徽宗政和六年,臣僚言知县、县令凡百七十馀阙,无愿注者。命吏部措置。已而吏部取在选应入者,随其资序,自上而下,不以愿否,径有差注,如硬差法,遂有贯户福建而强注四川者。明年,上知其远难赴,特许便乡差注,路虽远,毋过三十驿;已注者听改注。

重和元年,臣僚言:“八路定差,岁久弊多,尝究其原,在付非其人,而又举职不专也。且四选之在吏部,尚书、侍郎专总其事,而八路则委之转运。既以军储、吏禄、供馈、支移为已责,而差注视为末务,乃付之主管文字官。其人又以稽考簿书、检勘行移为先,而不复究心差注,乃付之士案,率吏胥拟定,而佥厅特视成书判而已,几何而不废法哉!比年以来,贿赂公行,随其厚薄为注阙之高下。甚者曰:‘某阙供给厚,遗我一季之得,则可差矣;某地圭租优,归我一科之资,则以汝往矣。’苟贱不廉之士,亦增赇以市,而取偿於至官之後。间有刚正而无赂者,则定差之牍,脱漏言词,隐落节目,暨其上部,必致退▯,待其参会重上,已半岁所矣。士大夫以身在八路,势须畏忌,若必投诉,是诉所莅监司也,以是阙多而不调者众。宜督察典领之官,岁终取吏部退难有无、多寡为之课而赏罚之,可以公拟注而绝吏赇。”从之,仍立为法。

升改、荐任之法,选人用以进资改秩,京朝官用以升任,旧悉有制。自熙宁後,又从而损益之,故举皆限员,又岁又分举,制益详矣。

译不考察能力好坏,一律按照资格任用,凡是曾经两次担任通判,有三个人举荐的,就能得到知州之职了。这种做法不公正、不明智的,十个郡当中占了三四个,这就是天下百姓有一半失去了很好的抚养管理。请求命令朝廷内外的侍从大臣,每年各举荐可以担任郡守的人才三人,不太看重资历而采纳公正的评价,希望以此来选择人才、庇护百姓。"于是下诏:"朝廷内外的待制、大中大夫以上官员,每年举荐已两任通判资历、能够胜任知州的人一名,登记在吏部名册中。遇到三路以及一州辖四县以上的地方,郡守出现空缺,先委任本来资历相符的人,其次按照名册顺序委任被举荐的人。"八月,殿中侍御史韩川进言说:"近来命令大中大夫以上官员每年举荐郡守人选,而没有被举荐到的人,即使考绩评为优等,也都没有被列入候选,这是过分依赖举荐作为凭信的做法。然而大中大夫以上的官员,大都在京城,只有那些奔走请托、辗转钻营的人,常常能够得到举荐。而那些身处偏远、地位卑微的人,即使担任郡守很久,治绩显著,考绩评为上等,偶然因为没有得到举荐,反而地位在通判之下,不许进入三路以及辖四县以上的州郡。而且州郡按照辖县多少来划分简易繁重,也未必完全恰当。因为事务的繁简在于具体事务而不在于辖县多少,本来就有辖县多而事务不繁重的,也有辖县少而事务不简单的。希望参照考核政绩的实际情况,制定成通行的法令,不再按照辖县多少来划分繁简。"朝廷下诏命吏部制定法令上报。不久,每年举荐积累的人数太多,吏部没有足够的空缺来授官。四年,于是废除了大中大夫以上每年举荐郡守的法令,只有奉皇帝诏命才举荐。

绍圣元年,吏部侍郎彭汝砺请求:"稍微责成吏部甄别官员的才能优劣,凡是京朝官才能政绩确实有可以记录的,由尚书和郎官铨选甄别后把姓名上报,三省分三年考察他们,考核高的就引见奏对,其次就试用,考核低的就退回原来的候选序列。如果按照资历、举荐条件应当列入高等,但才能品行不相称的,允许上奏降低他的等级。凡是这些都大略允许超出常规法令加以升降黜陟,每年各不超过三人。"

徽宗政和六年,臣僚进言说知县、县令共有一百七十多个空缺,没有人愿意前去就任。朝廷命令吏部安排处理。不久吏部就在候选人中挑选应当就任的,按照他们的资历,从高到低,不问是否愿意,直接委派注授,就像强制委派法一样,于是就出现了户籍在福建却被强行注授四川官职的情况。第二年,皇上知道路途遥远难以赴任,特别允许就便按家乡所在地委派注授,路途即使远,也不超过三十驿站;已经注授的允许改注。

重和元年,臣僚进言说:"八路的定差法,年代久了弊端很多,曾经探究其根源,在于所托付的人不合适,而且举荐的职责也不专一。四选之中在吏部管辖的部分,由尚书、侍郎专门总管其事,而八路则委托给转运使。转运使既然把军队储备、官吏俸禄、供给馈送、支移调度当作自己的责任,就把差遣注授看作次要事务,于是就交给主管文字的官员负责。这个官员又把稽核考察簿书、检查勘验文书往来当作首要任务,不再专心研究差遣注授之事,于是就交给士案的胥吏负责,大都是吏员拟定,而佥厅只是象征性地看一下成文的批复而已,这样怎么能不使法令荒废呢!近年以来,贿赂公然横行,按照贿赂的多少来决定所授空缺官职的高低。甚至有人说:'某个空缺供给丰厚,送我一季的收益,就可以委任你了;某地田租优厚,把一份的收入归我,我就派你去。'那些原本清贫不廉洁的官吏,也增加贿赂来谋求官职,然后在到任之后想办法找补。偶尔有刚正不肯行贿的人,那么他的定差文书,就会被脱漏词句、隐去关键条目,等到呈报吏部,一定会被驳回,等他重新参详补报,已经过去半年了。士大夫因为身在八路,情势上必然有所畏惧忌讳,如果一定要投诉,那就是投诉自己所隶属的监司,因此空缺很多而没有得到调任的人也很多。应当督促考察主管这项事务的官员,年终依据吏部所退回的文书情况,看其中的难

先时,选人应改官,必对便殿。旧制,五日一引,不过二人,其後待次者多,至有逾二年乃得引。帝悯其留滞,至元丰四年,乃诏每甲引四人以便之。

熙宁四年,定十六路提点刑狱岁举京官、县令额:京东西、河东、淮南路,京官七人,职官三人,县令五人,成都府、梓州、江南东西路,京官五人,职官三人,县令四人;福建、利州、荆湖南北、广南东西路,京官四人,职官三人,县令二人;夔州路,京官三人,职官二人,县令二人。

六年,诏察访官举京官、职官、县令者,河东、两浙十二人,馀路十人,升陟不限数。

选人任中都官者,旧未有荐举法。至是,诏其属有选人六员者,岁得举三员。又定提举市易司岁举京官五员。

元▯元年,岁举升陟始立额,如举改官及职、令之数。复通判举法。诏岁举京官、县令各一员,仍间迭而举。用孙觉言,吏部选人改官,岁以百人为额。

绍圣元年,右司谏朱勃言:“选人初受任,虽有能者,法未得举为京官;而有挟权善请求者,职官、县令举员既足,又并改官举员求之。”诏历任通及三考,而资序已入幕职、令录,方许举之改官。又言:“选人改官岁限百人,而元▯变法,三人为甲,月引三见。积累至今,待次者亡虑二百八十馀人,以数而计,历二年三季始得毕见。请酌元丰令增损之。”诏依元丰五日而引一甲,甲以三人,岁毋过一百四十人,俟待次不及百人,别奏定。

大观四年,裁减国学长贰岁举改官而立之数,大司成十五员,祭酒、司业各八员。

政和三年,尚书省修立改官格:“承直郎至登仕郎六考,将仕郎七考,有改官举主而职司居其一,即与磨勘;如因坐公私愆犯,各随轻重加考及举官有差。”从之。

七年,臣僚言:“官冗吏员增多,本因入流日众。熙宁郊礼,文武奏补总六百一十一员;元丰六年,选人磨勘改京朝官总一百三十有五员。近考之吏部,政和六年,郊恩奏补约一千四百六十有奇,选人改官约三百七十有奇。其来既广,吏员益众,欲节其来,惟严守磨勘旧法,不可苟循妄予而已。且今之磨勘,有局务减考第者,有用远减举官者,有用酬赏比类者,有因大人特举者,有▯因事到阙而不用满任者,有约法违碍许先次而改者,凡皆弃法用例。法不能束,而例日益繁,苟不裁之,将又倍蓰於今而未可计也。请诏三省若吏部:旧有正法,自当如故,馀皆▯得用例。”诏:“惟川、广水土恶弱之地,许减举如制,馀悉用元丰法从事,其崇宁四年之制勿行。”

高宗建炎初,诏即驻跸所置吏部。

译题有无、多少,作为考核依据加以赏罚,这样才可以做到公正拟定注授而杜绝官吏受贿。"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并立为法令。

升官改秩、荐举任用的法令,候选官员用来晋升资历、改变官阶,京朝官用来升迁任职,过去都有相应的制度。自熙宁以后,又加以调整增减,所以举荐都限定名额,而且每年又分批举荐,制度更加详备了。

在此之前,候选官员应当改任京官的,必须在便殿受到皇帝接见。旧制度是每五天引见一次,每次不超过两人,后来等待轮候的人越来越多,甚至有超过两年才得到引见的。皇上怜悯他们滞留过久,到元丰四年,就下诏每一批引见四人,以便利这件事。

熙宁四年,规定了十六路提点刑狱官员每年举荐京官、县令的名额:京东、京西、河东、淮南路,京官七人,职官三人,县令五人;成都府、梓州、江南东、江南西路,京官五人,职官三人,县令四人;福建、利州、荆湖南、荆湖北、广南东、广南西路,京官四人,职官三人,县令二人;夔州路,京官三人,职官二人,县令二人。

六年,下诏察访官举荐京官、职官、县令的名额:河东、两浙各十二人,其余各路十人,升迁提拔不限定数目。

在中都担任官职的候选人,过去没有荐举的法令。到这时,下诏规定其属下有六名候选官员的,每年可以举荐三名。又规定提举市易司每年举荐京官五名。

元祐元年,每年荐举升迁的名额开始设立限额,比照举荐改官以及职官、县令的数目。恢复了通判的举荐法。下诏每年举荐京官、县令各一名,并且轮流交替举荐。采纳孙觉的建议,候选官员改官,每年以一百人为限额。

绍圣元年,右司谏朱勃进言说:"候选官员初次受任,即使有才能的人,按法令也不能举荐为京官;而有的凭借权势善于钻营请托的人,职官、县令的举荐名额已经用满,又一并向改官的举荐名额谋求。"朝廷下诏规定历任经历满三考,而资历已进入幕职、令录一级,才准许举荐他改官。又进言说:"候选官员改官每年限额一百人,而元祐年间变更法令,三人一批,每月引见三次。积累到如今,等待轮候的人不下二百八十多人,按照这个数目计算,要经过两年三季才能引见完毕。请求参照元丰年间的法令加以增减调整。"朝廷下诏依照元丰年间的规定五天引见一批,一批三人,每年不超过一百四十人,等到轮候的人不到一百人的时候,另行奏请规定。

大观四年,裁减国学正、副长官每年举荐改官的名额并加以限定,大司成十五名,祭酒、司业各八名。

政和三年,尚书省修订制定改官的标准:"承直郎到登仕郎经六考,将仕郎经七考,有改官的举主而且经过吏部这一职司考核合格的,就予以磨勘;如果因为犯有公私过失,各按情节轻重增加考核年限以及举荐官员的名额有所不同。"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七年,臣僚进言说:"官员冗滥、吏员增多,本来是因为进入官员队伍的人日益增多。熙宁年间郊祀恩典,文武官员因恩荫补官的总共六百一十一人;元丰六年,候选官员磨勘改任京朝官的总共一百三十五人。近来考察吏部的记录,政和六年,因郊祀恩典而恩荫补官的大约一千四百六十多人,候选官员改官的大约三百七十多人。这样进入官员队伍的人既然日益增多,吏员就越来越多,想要节制这个来源,只有严格遵守磨勘的旧法令,不能随意迁就、随便授予而已。而且如今的磨勘,有的是靠所在局务减少考核年限,有的是用远地任职减少举荐官员的名额,有的是用功劳奖赏来比照,有的是因为大臣的特别举荐,有的是因事到京城而不用满任年限,有的是按法令有妨碍而准许提前改官的,这些都是抛开法令使用惯例。法令不能加以约束,而惯例日益繁多,如果不加以裁减,将来又会比现在增加数倍而无法估计。请求下诏三省和吏部:原来有正式法令的,自然应当照旧执行,其余的一概不得援用惯例。"朝廷下诏:"只有川、广一带水土恶劣贫弱的地区,允许按照制度减少举荐名额,其余地方一律按照元丰年间的法令执行,

时四选散亡,名籍莫考,始下诸道州、府、军、监,条具属吏寓官之爵里、年甲、出身、历任、功过、举主、到罢月日,编而籍之。

诏:“京畿、京东西、河北、河东士夫在部注授,虽铨未中而年及者,皆听注官。”二年,诏:“京官赴行在者,令吏部审量,非政和以後进书颂及直赴殿试之人,乃听参选。在部知州军、通判、签判及京朝官知县、监当,旧以三年为任者,令权以二年为任,兵休仍旧。”以赴调者萃东南,选法留滞故也。

四年,言者论:“近世铨衡之官,守法不立。自京、黼用事,有诣堂及吏部阙者,判一‘取’字,虽已注人,亦夺予之,甚至部有佳阙,密献以自效。为寒远患,逾二十年。望明戒吏部长贰,自今堂中或取部阙,并须执守,▯得供报。”从之。

绍兴元年,诏馆职选人到任及一年,通理四考,并自陈改官。

选人改官,旧无定数。绍兴以後,多不过九十人、少或至五十人(绍兴二十年,八十八人;二十五年,六十八人;三十年,七十四人;三十一年,五十人),捕盗及职事官皆不在数。三十二年,遂至一百十三人。孝宗患之,隆兴元年四月,诏以百员为额。乾道三年七月,又通四川为百二十员。七年十月,有司请不限员,奏可,时虞丞相当国也。淳熙初,上以官冗,稍严升改之令,於是六年引见改官不及七十员,而捕盗在焉。周洪道为吏部尚书,七年二月,因请以七十员为额。是年四月,又增八十员,职事官并引见改官六十五人,四川换给一十五人,特旨改官不与。十三年三月,又诏职事官改官在八十员岁额之外。自是岁改京官者仅百员,今遂为永制。奏举京官,祖宗时无定数,有其人则举之。太平兴国後,诸州通判亦得举京官。熙宁中,取以为提举常官员数。元▯中,尝暂复之。至绍圣又罢。淳熙六年九月,上以岁举京官数滥,命给舍、台谏议之。王仲行、傅希吕时兼给事中,乃请六曹、寺、监(户部右曹郎官同)岁减举员三之一,诸路监司减四之一,礼部、国子监长贰减三之二,前执政岁减二员,诸州无县者岁止一员。岁终不除运副,而判官补发者不理为职司。奏可。庆元元年十一月,复诏判官补发副状,理为职司。又诏

译崇宁四年制定的法令不再施行。"

高宗建炎初年,下诏就在皇帝驻跸的地方设立吏部。当时四选(候选官员的名籍档案)散失,姓名籍贯都无法查考,于是开始下令各道州、府、军、监,逐条列出所辖官吏和寓居官员的籍贯、年龄、出身、历任经历、功过表现、举荐人、到任离任的月日,编成名册。

下诏:"京畿、京东、京西、河北、河东的士大夫在吏部注授官职的,即使还没轮到铨选但年龄已到的,都准许注官。"二年,下诏:"赴行在参加铨选的京官,命令吏部审核衡量,不是政和以后进献书颂或者直接赴殿试的人,才准许参加铨选。在吏部候选的知州军、通判、签判以及京朝官知县、监当官,原来以三年为一任的,命令暂时改以两年为一任,等到战事停息后再恢复旧制。"这是因为赴调参选的人聚集在东南,铨选法令因此滞留积压的缘故。

四年,进言的人评论说:"近来主管铨选的官员,不能坚守法令。自从王黼当权用事以来,凡是有人到中书省或吏部谋求空缺的,只要批一个'取'字,即使已经注授给别人了,也要夺过来给他,甚至吏部有好的空缺,就秘密透露出去以此自我表功谋利。使得贫寒边远的士人受害,已经超过二十年了。希望明白告诫吏部的正副长官,从今以后,中书省或者提取吏部的空缺,一律都必须坚持原来的规定,不得供报(提供空缺信息给中书省)。"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绍兴元年,下诏馆职候选人到任满一年,通算计入四考之内,并且允许自己申报改官。

候选官员改官,过去没有固定的名额。绍兴以后,多的不超过九十人,少的甚至只有五十人(绍兴二十年,八十八人;二十五年,六十八人;三十年,七十四人;三十一年,五十人),捕盗以及职事官都不计算在这个数目之内。三十二年,竟达到一百一十三人。孝宗对此感到忧虑,隆兴元年四月,下诏以一百人为限额。乾道三年七月,又把四川一并算入,共计一百二十人。七年十月,有关部门请求不限定名额,皇上批准了,当时是虞丞相(虞允文)主持朝政。淳熙初年,皇上因为官员冗滥,逐渐从严把控升官改秩的命令,于是六年引见改官的人不超过七十人,捕盗官员也计算在内。周洪道担任吏部尚书,七年二月,因此请求以七十人为限额。这一年四月,又增加到八十人,职事官一并引见改官的六十五人,四川换给官职的十五人,特旨改官的不计算在内。十三年三月,又下诏职事官改官在八十人的年度限额之外另计。从此每年改任京官的仅有一百人,如今就成为永久的定制了。奏请举荐京官,祖宗时期没有固定名额,有合适的人就举荐。太平兴国以后,各州通判也可以举荐京官。熙宁年间,用这个名额来作为提举常平官的员数。元祐年间,曾经暂时恢复过这个做法。到绍圣年间又废除了。淳熙六年九月,皇上因为每年举荐京官的名额太滥,命令给事中、中书舍人、台谏官员商议这件事。王仲行、傅希吕当时兼任给事中,于是请求六部、寺、监(户部右曹郎官同样处理)每年减少举荐名额三分之一,各路监司减少四分之一,礼部、国子监正副长官减少三分之二,前任执政大臣每年减少两名,各州没有辖县的每年只有一名。年终没有除授运判的,而由判官补发举荐状的,不算作职司的举荐。皇上批准了这个建议。庆元元年十一月,又下诏恢复由判官补发副状,算作职司的举荐。又下诏……

职司状不得用二纸,用姚察院愈奏也。在京选人,旧无外路监司荐举。渡江後,诏以六部长贰作职司。乾道七年九月,罢之。惟馆学官通理四考,不用举主改官,盖累圣优贤之意。

译职司状不得使用两张纸,这是采用姚察院愈的奏议。在京城候选的官员,过去没有由外地监司推荐举荐的做法。渡江以后,朝廷下诏让六部的正副长官充当职司(负责荐举)。乾道七年九月,废除了这项做法。只有馆阁学官,任满四考(通算资历),不需要举主推荐就可以改官,这是历代皇帝优待贤才的用意。

二年,吕颐浩言:“近世堂除,多侵部注,士人失职。宜仿祖宗故事,外自监司、郡守及旧格堂除通判,内自察官、省郎已上、馆职、书局编修官外,馀阙并寺监丞、法寺官、六院等,武臣自准备将领、正副将已上,其部将、巡尉、指使以下,并归部注。”从之。

三年,右仆射朱胜非等上《吏部七司敕令格式》一百八十八卷。自渡江後,文籍散佚,会广东转运司以所录元丰、元▯吏部法来上,乃以省记旧法及续降指挥,详定而成此书。

五年,诏:自今注拟,并选择非老疾及不曾犯赃与不缘民事被罪之人。时建议者云:“州县亲民,莫如县令。今率限以资格,虽贪懦之人,一或应格,则大官大职得以自择。请诏监司、郡守条上剧邑,遴选清平廉察之人,如前日预十科之目者为之。”

二十二年,右谏议大夫林大鼐上言曰:“中兴之初,恩或非泛,人得侥幸,有以从军而改秩者,有以捕盗而改秩者,有以登对而改秩者。今则朝廷无事,谨惜名器,改秩无他,惟有荐举一路,而贪躁者速化,廉静者陆沉。臣欲取考第员数增减以便之,增一任者减一员,十考者用四,十二考者用三,十五考者用二。如减举法行,须实历县令,不得仍请岳祠。其或负犯殿选,自如常坐。士有应此格者,行无玷阙,年亦蹉跎,无非孤寒老练安义分之人。望付有司条上,以弭奔竞。”议者以进士登科、门荫子弟,才沾一命,不复参部,多于堂除,有紊铨法。诏禁之。

二十九年,敕令所删定官闻人滋请:“凡在官者历任及十考已上,无公私过犯,虽举削不及格,许降等升改。或疑其太滥,则取吏部累年改官酌中人数,立为限隔,举状、年劳,参酌并用。”於是天子以其议下近臣,而中书舍人洪遵、给事中王希亮等上议曰:“自一命已上仕於州县之间,虽有真贤实廉,势不能自达於上,故为之立荐举之法。必使之历任六考,所以迟其岁月而责其赴功,必使之举官五员,所以多其保任而必其可用。若举之而非其人,有才而不见举,是则监司、郡守之罪,而非法之不善也。今如议臣所请,则有力者惟图见次,无才者苟冀终更,率不过出官十馀年,可以坐待京秩,此不可一也。今欲酌每岁改官之员,减其分数,以待无举削者,则当被举之人,必有失职淹滞之叹,此不可二也。京官易得,驯至郎位,任子之恩,愈不可减,非所以救末流之弊,此不可三也。夫祖宗之法,非有大害未易轻议,今一旦取二百年成法而易之,此不可四也。臣以为如故便。”滋议遂寝。

三十一年,诏:“初官有出身三考,无出身四考,方听受监司、郡守京削之荐。

译二年,吕颐浩说:"近来朝廷直接除授官职(堂除),多侵占了吏部按规定注拟的名额,使士人失去应有的职位。应当仿照祖宗旧例,外任官员中,从监司、郡守以及原来规定由朝廷直接除授的通判以上;内任官员中,从察官、省郎以上、馆职、书局编修官以上的,仍由朝廷除授;其余的空缺,以及寺、监丞、法寺官、六院等官职,武臣中从准备将领、正副将以上的,其部将、巡尉、指使以下的,都归吏部注拟。"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三年,右仆射朱胜非等人进献《吏部七司敕令格式》一百八十八卷。自从渡江以后,文献典籍散失,恰逢广东转运司把所抄录的元丰、元祐年间吏部的法令呈上,朝廷于是根据记忆中的旧法以及后来陆续下达的指挥,详细审定编成了这部书。

五年,诏令:从今以后注拟官职,都要选择那些不是年老患病、也不曾犯有贪赃或因扰民而获罪的人。当时提出建议的人说:"州县中接近百姓的官员,没有比得上县令的。现在大都以资历为限,即使是贪婪懦弱的人,只要符合资格,大官显职也可以自行挑选。请求诏令监司、郡守分条列出难治理的县邑,挑选清廉公正、明察秋毫的人,像以前预选十科名目的人那样来担任。"

二十二年,右谏议大夫林大鼐上奏说:"中兴之初,朝廷的恩赏有的并非按常规发放,人们得以侥幸获官,有因从军而改换官阶的,有因捕盗而改换官阶的,有因面见皇帝奏对而改换官阶的。如今朝廷已无战事,应当谨慎珍惜官职名分,改换官阶没有别的途径,只有荐举这一条路,因而贪婪急躁的人迅速升迁,而廉洁清静的人却沉沦下僚。臣想采取根据考核年限增减荐举人数的办法来加以调整:多任一届就减少一名举主,十考的用四名举主,十二考的用三名,十五考的用二名。如果减少举主的办法能够实行,就必须要求确实历任过县令,不得仍旧请求祠禄闲职来充数。至于那些因过犯而被降职选用的人,则依旧按照原有的规定处理。士人中符合这一标准的,行迹上没有污点欠缺,年纪也已蹉跎,无非都是些孤苦寒微、老练而安分守己的人。希望交付有关部门拟订条例上报,以此消除奔走钻营之风。"议论此事的人认为,进士登科和门荫入仕的子弟,才刚获得一命之官,就不再经吏部注拟,大多通过朝廷直接除授,这样有损铨选之法。朝廷下诏禁止此事。

二十九年,敕令所删定官闻人滋请求:"凡是在职官员任职满十考以上,没有公私方面的过失,即使荐举的名额不够格,也允许降低等级予以升迁改官。有人担心这样做会太过泛滥,那么可以取吏部历年改官的中等人数,定为限额,将荐举文状和资历年限一并参照使用。"于是天子把这个建议下发给近臣讨论,中书舍人洪遵、给事中王希亮等人上奏议论说:"凡是从一命之官以上在州县之间任职的人,即使有真正贤能廉洁之人,情势上也难以自己上达朝廷,所以为他们设立荐举的制度。一定要让他们历任满六考,这样做是为了拖延他们的年限而督责他们建立功绩;一定要让他们获得五名官员的荐举,这样做是为了增加担保的人数从而保证他们真正可用。如果荐举了不称职的人,那是监司、郡守的过失,而不是这个制度不好。现在如果按照建议大臣所请求的办法,那么有权势的人只会图谋等待下一次机会,没有才能的人也只求苟且熬到任满,大概不出十几年,就可以坐等取得京官资格,这是不可行的第一点。现在想要斟酌每年改官的名额,减少其比例,以留给没有荐举资历的人,那么被荐举的人,必定会有失职被压制的怨言,这是不可行的第二点。京官容易获得,逐渐升迁到郎官之位,那么恩荫的名额,就更不能减少,这并不是补救末流弊病的办法,这是不可行的第三点。祖宗留下的法度,如果没有大的害处不应轻易改动,现在一旦废弃两百年来的成法而加以改变,这是不可行的第四点。臣认为还是照旧比较妥当。"闻人滋的建议于是被搁置。

三十一年,诏令:"初任官员,有出身的须任满三考,无出身的须任满四考,才能听候监司、郡守荐

”

三十二年,吏部侍郎凌景夏言:“国家设铨选以听群吏之治,其掌於七司,著在令甲,则所守者法也。今升降於胥吏之手,有所谓例焉。长贰有迁改,郎曹有替移,来者不可以复知,去者不能以尽告。索例而不获,虽有强明健敏之才,不复致议;引例而不当,虽有至公尽理之事,不复可伸。货贿公行,奸弊滋甚。尝睹汉之公府则有辞讼比,以类相从,使不良吏不得生因缘;尚书则有决事比,以省请谳之弊。比之为言,犹今之例。臣谓今吏部七司亦宜许置例册,凡换给之期限,战功之定处,去失之保任,书填之审实,奏荐之限隔,酬赏之用否,凡经申请,或白堂,或取旨者,每一事已,命郎官以次拟定,而长贰书之於册,永以为例。每半岁则上於尚书省,仍关御史台而详焉。如是,则巧吏无所施,而铨叙平允矣。”

先是,刘珙为吏部员外郎,有才智善,摘检奸弊。一日,命▯中庭张幕设案,置令式其中,使选集者得出入纟番阅,与吏辩,吏愕眙不能对。时议翕然称之。

孝宗隆兴元年,诏:“选人历十二考已上,无赃私罪,与减举主一员。”

用闻人滋之言也。旧举主须员足,乃以其牍上,若举主物故或罢免则不计。故有得荐牍十馀而不克磨勘者。淳熙中,始有逐旋放散之令,人皆便之。

乾道二年,令科举前一岁,量留司户、薄、尉、职官、教官窠阙,以待黄甲进士。又诏:“见任在京监当、六部架阁等,如系京朝官以上,须实历知县一任,始听关升。通判资序初改秩者,如之。”是时多以堂除理实历,越次关升,故有斯诏。

先是,有出身人许注教官,理为作县。是岁,诏:“自今有出身,曾任县令,初改官,许注教官,馀并先注知县。”自是改秩者,无不制邑矣。

淳熙元年,参知政事龚茂良言:“官人之道,在朝廷则当量人才,在铨部则宜守成法。夫法本无弊,而例实败之。法者,公天下而为之者也;例者,因人而立,以坏天下之公者也。昔者之患,在於用例破法;比年之患,在於因例立法,故谓吏部者,‘例部’也。今《七司法》,自晏敦复裁定,不无疏略,然已十得八九,有司守之以从事,可以无弊。而循情废法,相师成风,盖周例破法其害小,因例立法其害大。法常靳,例常宽,今至於法令繁多,官曹冗滥,盖繇此也。望诏有司裒集参附法及乾道续降申明,重行考定,非大有抵捂者弗去,凡涉宽纵者悉刊正之。庶几国家成法,简易明白,赇谢之奸绝,冒滥之门塞矣。”於是诏从修焉。既而吏部尚书蔡▯以改官、奏荐、磨勘、差注等条法,分门编类,冠以“吏部条法总类”为名。

译举升为京官。"

三十二年,吏部侍郎凌景夏说:"国家设立铨选制度来处理众多官吏的治理事务,这些事务掌管在七司手中,明文记载在法令之中,那么所依据的就是法令。如今升降都出自胥吏之手,其中有所谓的'例'。长官、副职有变动调迁,郎曹官员有替换转移,后来的人无法完全知晓前情,离去的人也不能一一交待清楚。查找先例而找不到,即使有刚强精明、干练敏捷的才能,也无法再作商议;援引先例而不恰当,即使有极其公正、合情合理的事情,也无法再申辩。于是贿赂公然横行,奸邪弊病更加严重。我曾见汉代公府设有'辞讼比',按类归纳事例,使不良官吏无法找到可乘之机;尚书省则有'决事比',用来减省申报审议的弊病。'比'这个词,就相当于现在所说的'例'。臣认为如今吏部七司也应当允许设立例册,凡是更换发放的期限、战功的评定处置、去职或失职的担保、文书填写的核实审查、奏请荐举的限制隔离、赏赐酬劳的施行与否,凡是经过申报请示,或是禀白朝堂,或是请示皇帝旨意的事情,每办完一件,就命令郎官依次拟定下来,由长官、副职将其记录在册,永远作为成例。每半年就呈报尚书省,并且知会御史台加以详细核查。这样一来,狡诈的官吏就无从施展手段,而铨选任用也就公平允当了。"

在此之前,刘珙担任吏部员外郎,有才智,善于查究揭发奸邪弊端。有一天,他命人在庭院中央张设帷帐、摆设几案,将有关的法令格式放置其中,让参加铨选集会的人可以自由出入翻阅查看,并与胥吏辩论,胥吏惊愕失色,无言以对。当时议论的人都一致称赞此事。

孝宗隆兴元年,诏令:"选人任职满十二考以上,且没有贪赃私罪的,可以减少一名举主。"

这是采用了闻人滋的建议。以前荐举必须凑足举主人数,才能把荐举的文书呈上,如果举主中有人去世或被罢免,就不予计算在内。所以有的人得到荐举文书十几份,却仍无法通过磨勘考核。淳熙年间,才开始有陆续分批放行的规定,人们都感到方便。

乾道二年,命令在科举考试前一年,酌情留出司户、主簿、县尉、职官、教官等空缺,以留待新科进士填补。又诏令:"现任在京任监当、六部架阁等职的,如果是京朝官以上的,必须实际历任过一任知县,才允许予以升迁改任。通判资序初次改换官阶的人,也照此办理。"当时很多人以朝廷直接除授来作为实历任职的理由,越级升迁,所以有这道诏令。

在此之前,有出身的人被允许注授教官,可以算作历任知县来看待。这一年,诏令:"从今以后,有出身且曾任县令的人,初次改官时,允许注授教官;其余的一律先注授知县。"从此以后,改换官阶的人,没有不实际治理县邑的了。

淳熙元年,参知政事龚茂良说:"用人的方法,在朝廷选官时应当衡量人才的高低,在铨选部门则应当遵守既定的法度。法度本来没有弊病,而是先例实际上败坏了它。法度,是为了天下的公平而制定的;先例,则是因人而设立的,用来破坏天下公平的东西。从前的祸患,在于用先例破坏法度;近年来的祸患,则在于依据先例来制定法度,所以人们称吏部为'例部'。如今的《七司法》,自从晏敦复裁定以来,不是没有疏漏简略之处,但已经十分之中做到了八九分,有关部门只要遵守它办事,就可以没有弊病。然而现在徇私废弃法度,相互效仿成风,大概依循先例破坏法度,其危害还小;而依据先例来制定法度,其危害就大了。法度常常受到限制,先例却常常放宽,如今以致法令繁多,官职冗滥,大概就是由此造成的。希望诏令有关部门收集参照现行法及乾道年间陆续颁布的申明条例,重新加以考订审定,凡是不与大局有严重抵触的就不予废除,凡是涉及宽纵放任的都一律加以刊正。这样一来,或许可以使国家的成法简明易懂,贿赂谢罪的奸弊断绝,冒滥的门路堵塞。"于是诏令依此修订。不久吏部尚书蔡洸把改官、奏荐、磨勘、差注等条法,分门别类加以编纂,冠以"吏部条法总类"的名称。十一月,参知政事龚茂良进献《吏部七司敕令

十一月,参知政事龚茂良进《吏部七司敕令格式申明》三百卷,诏颁行焉。

三年,吏部言:“六十不得入选,今文臣武臣皆有隐减年甲之弊。”诏禁之。时州郡上阙状稽违,多畀人私摄,乃诏下诸道转运司,州委通判,县委县丞,监司委属官,以时申发,稽违隐漏者罪之。

光宗绍熙二年,吏部侍郎罗点言:“铨量之法,得以察其人物,▯其功过而进退之,而有司奉行,浸成文具。群趋而进,一揖而退,是非贤否,一不暇问;甚者循习旧例,才注差遣,更不铨量。伏请自今令长贰从容接谈,稍问以事,除癃疾已有定法,如绝不通晓及有过尤者,别与注拟。”从之。

宁宗庆元中,制:“初改官人必作令,谓之‘须入’。中兴以来,数申严其令。今除殿试上三名、南省元外,并令作邑。”自後虽宰相子、甲科人,无不宰邑者矣。

●卷三十九 选举考十二

○辟举

三代以前,天下列国有三卿、五大夫、一十七士。大国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小国三卿,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公、侯、伯之大夫再命子,子、男之大夫一命。其士以下皆不命,皆国君专之。汉初,王、侯国百官皆如汉朝,唯丞相命於天子,其御史大夫以下皆自置。及景帝惩吴、楚之乱,杀其制度,罢御史大夫以下官。至武帝,又诏:“凡王、侯吏职秩二千石者,不得擅补。其州郡佐吏,自别驾、长史以下,皆刺史、太守自辟。”历代因而不革。

汉初,掾吏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则为百石属。其後皆自辟除,故通为百石云。

世祖诏:“方今选举,贤佞朱紫错用。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自今以後,审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异孝廉之吏,务尽实▯,选择英俊、贤行、廉洁、平端於县邑,务授试以职。有非其人,临计过署,不便习官事,书疏不端正,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

建武二年,卫飒辟大司徒府,举能案剧,除侍御史。

安帝元初六年,诏三府选掾属高第,能惠利牧养者五人。

旧任三府选令史,光禄试尚书郎,时皆特拜,不复选试。李固与吴雄上疏,选举补置,可归有司。帝感其言,自是稀复特拜,切责三公,明加考察,朝廷称善。杨秉亦言所徵皆特拜不试为非。

翟▯为侍中,时尚书有缺,诏将大夫六百石以上试对政事、天文、道术,以高第者补之。

译格式申明》三百卷,朝廷诏令颁行。

三年,吏部说:"六十岁以上不得参加铨选,如今文臣武臣都有隐瞒减报年龄的弊病。"朝廷下诏禁止此事。当时州郡上报空缺的文状拖延延误,大多委托私人代为处理,于是诏令下达各道转运司,州里委派通判,县里委派县丞,监司委派属官,按时申报发送,对拖延隐瞒的人予以治罪。

光宗绍熙二年,吏部侍郎罗点说:"铨选衡量的方法,应当能够考察人的品行才能,衡量他的功过而决定升降进退,然而有关部门执行起来,逐渐变成了走过场的形式。众人成群结队前来,一作揖便退下,是非贤愚,一概没有时间过问;更有甚者,因循沿袭旧例,刚一注授差遣,就再也不加铨量考核。恳请从今以后,命令长官、副职从容接见交谈,稍稍询问一些政事,除了年老患病已有固定处置办法的以外,如果有完全不通晓政事以及有过失罪愆的人,另外予以注拟安排。"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宁宗庆元年间,制定规定:"初次改官的人必须担任县令,这称为'须入'。中兴以来,多次申明严格执行这条规定。如今除了殿试前三名、南省省元以外,都要担任知县。"从此以后,即使是宰相的儿子、进士甲科出身的人,也没有不担任知县的了。

●卷三十九 选举考十二

○辟举

夏商周三代以前,天下各诸侯国设有三卿、五大夫、十七士。大国的三卿,两卿由天子任命,一卿由本国国君任命;小国的三卿,一卿由天子任命,两卿由本国国君任命。公、侯、伯爵国的大夫是再命,子、男爵国的大夫是一命。士以下的官员都不由天子任命,都由本国国君自行决定。汉朝初年,王国、侯国的百官都仿照汉朝朝廷的制度设置,只有丞相由天子任命,御史大夫以下的官员都由王侯自行设置。等到汉景帝惩治吴楚七国之乱以后,削减了这种制度,废除了御史大夫以下的官职。到汉武帝时,又下诏说:"凡是王国、侯国官吏俸禄达到两千石的,不得擅自补任。至于州郡的辅佐官吏,从别驾、长史以下,都由刺史、太守自行征辟。"历代因循沿袭,没有改变。

汉朝初年,掾吏被征辟,都要上报朝廷,所以有俸禄相当于命士的;那些没有上报的,就作为百石属吏。后来都是自行征辟任用,所以统称为百石。

汉世祖下诏说:"当今选拔举荐人才,贤能与奸佞混杂使用。按照丞相府过去的成例,用四科来选取人才:一是德行高尚美好、志向节操清白的人;二是学问贯通、品行修美、精通经典可担任博士的人;三是明晓通达法令、足以裁决疑难、能够按照条文核查案件、文才足以担任御史的人;四是刚毅果决、谋略丰富、遇事不惑、明察足以决断、才能可以担任三辅令的人,这些人都应具有孝顺友爱、廉洁公正的品行。从今以后,审慎地按照这四科征辟召用,以及刺史、两千石官员考察举荐特别优异的秀才、孝廉之类的官吏,务必要务求真实,在县邑中选择英俊、贤良、廉洁、公正端方的人,务必授予他们实际的职务加以试用。如果所选的人不称职,到考核时经过审查,发现他不能胜任所任职事,文书疏奏不端正,不符合诏书要求的,有关部门要上奏定罪,并且连带处罚举荐的人。"

建武二年,卫飒被大司徒府征辟,因能够审理疑难案件而被举荐,任命为侍御史。

安帝元初六年,诏令三公府选拔属吏中考核优等、能够施惠于民、善于治理教养百姓的人五名。

过去按惯例是由三公府选任令史,光禄勋考试尚书郎,当时都是特别任命,不再经过选拔考试。李固与吴雄上疏,认为选举补任官职之事,应当归还有关部门管理。皇帝被他们的话所感动,从此很少再有特别任命的情况,并严厉责成三公,明确加强考察,朝廷都称赞这种做法好。杨秉也说凡是被征召的人都特别任命而不加考试,这种做法是不对的。

翟酺担任侍中,当时尚书有空缺,皇帝诏令让大夫以及六百石以上官员测试政事、天文、道术方面的才能,用成绩优等的人来补任空缺。翟酺自恃才能出众,而忌惮故太史令孙懿,担心他会被优先录用,于是欺骗孙懿说:"图谶书上记载有汉朝的贼人孙登,将会因为才智出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