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六十三 刑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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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公曰:“古者刑不上大夫。汉之待公卿大夫与士庶无等级,皆习秦气象。萧、曹秦吏,习见不知改,而何亦身自当之。惠帝虽差立条式,然特以为恩惠,不著法令。文帝时,绛侯下狱,贾生极言以谏,然终不能变也。”
高后元年,诏曰:“前日孝惠皇帝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议未决而崩,今除之。”
孝文元年,尽除收孥相坐律令。
诏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朕甚勿取,其议。”左右丞相周勃、陈平奏言:“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收之之道,所由来久矣。臣之愚计,以为如故便。”帝曰:“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於民,为暴者也。朕未见其便,宜熟计之。”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於天下,使有罪不收,无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等谨奉诏,尽除收律、相坐法。”其後,新垣平谋为逆,复行三族之诛。
容斋洪氏《随笔》曰:“汉族诛之法,每轻用之。袁盎陷晁错,但云:‘方今计,独有斩错耳。’而景帝使丞相以下劾奏,遂至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主父偃陷齐王於死,武帝欲勿诛,公孙丞相争之,遂族偃。郭解客杀人,吏奏解无罪,公孙大夫议,欲族解。且偃、解二人本不死,因议者之言,杀之足矣,何遽至族乎?用刑之滥如此!”
孝文所行,独新垣平一事,为盛德之玷。然此事所关甚重,盖其宠新垣平也,惑於求仙希福之说,而淫谄之祀,讫汉世而未能正者以此;其诛新垣平也,复行收孥相坐之律,而滥酷之刑,讫汉世而未能除者亦以此。帝恭俭仁贤之主,而此二事失礼失刑,遂令後嗣遵而守之,以为汉家制度,不敢革正。惜哉!
二年,诏曰:“古之治天下者,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所以通治道而来谏者也。今法有诽谤妖言之罪(师古曰:“高后元年诏除妖言令,今又有之,则是中▯曾重设此条也”),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将何以来远方之贤良?其除之。民或祝诅上,以相约而後相谩(师古曰:“谩,欺也。初为要约,共行祝诅;後相欺诳,中道而止,无实事也。谩音慢”),吏以为大逆(刘曰:“祝诅上以相约,汉俗如此,犹《後汉 传》云,‘不直者不敢祝少实也’,故谓大逆”),其有他言,吏又以为诽谤。此细民之愚,无知抵死,朕甚不取。自今以来,有犯此者,勿听治。”
致堂胡氏曰:“妖言令之始设也,必谓其摇民惑众,有奸宄贼乱之意者;及其失也,则暴君权臣假此名以警惧中外塞言路也。
译妖言令,讨论还没决定他就驾崩了,如今就废除这些法令。"
孝文帝元年,全部废除了收孥连坐的律令。
下诏给丞相、太尉、御史说:"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准绳,用来禁止暴行、保护善良百姓的。如今触犯法律的人已经被定罪处置了,却又让没有罪过的父母、妻子儿女、同族之人跟着一起获罪并被没收入官为奴,我非常不赞同这样做,你们商议一下。"左右丞相周勃、陈平上奏说:"父母妻子儿女同族相坐并被没收入官,是用来牵累其心,使人更加不敢轻易犯法。收孥这种做法,由来已久了。以我们愚见,还是照旧沿用为好。"文帝说:"法律公正,百姓就诚实;罪罚得当,百姓就服从。治理引导百姓向善的,是官吏的责任;官吏既然不能引导百姓向善,又用不公正的法律来治罪,这样法律反而害民,成了施暴的手段了。我看不出这样做的好处,希望你们仔细考虑一下。"陈平、周勃于是说:"陛下有幸对天下施加大恩,使犯罪的人不再连累父母子女,无罪的人不再株连获罪,这是极为盛大的德行,是我们比不上的。我们恭敬地接受诏令,全部废除收孥律、连坐法。"后来,新垣平图谋叛逆,又恢复了诛灭三族的刑罚。
洪迈《容斋随笔》说:"汉朝诛灭家族的法令,常常轻率使用。袁盎陷害晁错,只说:'如今的计策,只有斩杀晁错一条路可走了。'景帝就让丞相以下的官员弹劾上奏,最终导致晁错的父母妻子儿女同族不论老幼全部被处死于集市。主父偃陷害齐王致死,武帝本想不追究主父偃的罪,公孙丞相极力争辩,于是族灭了主父偃。郭解的门客杀了人,官吏上奏说郭解本人无罪,公孙大夫商议此事,却想要族灭郭解。况且主父偃、郭解二人本来罪不至死,因为议事者的一句话,杀了就够了,何必要到灭族的地步呢?用刑的滥用竟到了这种地步!"
孝文帝所施行的政令中,唯独新垣平这一件事,是他盛德上的一点瑕疵。然而这件事所牵涉的意义十分重大,因为文帝宠信新垣平,是因为迷惑于求仙祈福的说法,而这种淫祀谄媚的祭祀风气,直到汉朝末年都没能纠正过来,原因就在这里;文帝诛杀新垣平之后,又恢复了收孥连坐的律法,而这种滥用酷刑的做法,直到汉朝末年也没能废除,原因也在这里。文帝本是恭俭仁厚贤明的君主,然而这两件事一失于礼、一失于刑,竟让后世子孙遵循沿袭,把它当作汉家的制度,不敢加以改正。真是可惜啊!
二年,下诏说:"古代治理天下的君主,朝廷设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用来沟通治国之道、招来进谏的人。如今法律上却有诽谤、妖言之罪(颜师古说:"高后元年下诏废除了妖言令,如今又有这条法令,说明中间应当是曾经又重新设立了这一条。"),这使得群臣不敢尽情进言,而君主也就无从听到自己的过失。这又怎么能招来远方的贤良之士呢?应当废除这条法令。百姓中有相约诅咒皇上,而后又互相欺骗的(颜师古说:"谩,是欺骗的意思。当初相约一起施行诅咒;后来又互相欺骗,半途而止,并无实际行动。"),官吏把这认定为大逆之罪(刘敞说:"相约诅咒皇上,汉朝的风俗就是这样,就像《后汉书》所说的,'不正直的人不敢诅咒,因为怕应验',所以称为大逆");如果还有其他言论,官吏又把它认定为诽谤。这些不过是平民百姓的愚昧无知,却要因此抵死获罪,我非常不赞同。从今以后,有触犯这些罪名的人,一律不予追究治罪。"
胡寅说:"妖言令刚设立的时候,一定是针对那些煽动百姓、蛊惑人心、心怀奸邪叛乱之意的人的;等到它被滥用之时,就成了暴君、权臣假借这个名目来威吓恐吓朝廷内外、堵塞进言之路的工具了。所以贾谊评论秦朝说:'忠诚的进谏被称为诽谤,深谋远虑的计策被称为妖言。'忠臣替君主竭尽忠诚、深谋远虑,必定要切中君主自身的问题,探究尚未发生的事情,陈述危亡的警戒,而不只是停留在眼前近处的事情上。在小人看来,就说'这不过是想借着张扬君主的过失来沽名钓誉罢了,尚未发生的事情、危亡的征兆,你怎么会知道呢?这大概就是诽谤妖言罢了'!这种论调一旦流行开来,就使得朝廷内外的
故贾谊论秦曰:‘忠谏者谓之诽谤,深计者谓之妖言。’夫忠臣为上尽忠深计,必剀切君身,探未然之事,陈危亡之戒,不止於近在目前者。自小人观之,曰‘是特扬君过以卖直,未然之事,危亡之形,汝安得知之?殆诽谤妖言耳’!此策既行,使中外之人钳口结舌,人君不闻其过,沦於危亡而不悟。然则其所谓谤者,乃天下之忠,而其自为者,乃天下之妖也。夫既以忠谏深计为诽谤妖言,则指鹿为马,指野鸟为鸾,指菌为芝,指氛▯为庆▯,指雹曰‘不为灾也’,指彗曰‘所以除旧而布新也’,蝗生则曰‘不食嘉▯也’,日食则曰‘阴▯蔽之也’,地震则曰:‘官府无伤也’,霖雨则曰‘秋稼自茂也’,水涌泛溢则曰‘民无流死者也’,岁饥则曰‘路未尝有饿者也’”。凡贤否是非治乱得失,一切反理诡道,倒言而逆说之,欺惑世主,使沦於危亡,其罪岂特诽谤之比?其为妖也,不亦大乎!呜呼!文帝除此令,其享国长世,宜哉!”
按:古者庶人谤,商旅议。夫子曰:“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则诽谤,古所有也。周公曰:“小人怨汝詈汝。”又曰:“否则厥口诅祝。”晏子曰:“人民苦病,夫妇皆诅。虽其善祝,岂能胜亿万人之诅?”则祝诅亦古所有也,然未尝以此罪人。至秦之立法,则犯此二者,皆坐以大逆而诛夷之。汉高帝入关,约法三章,除秦苛娆,而首及诽谤偶语之酷,则当亟除之矣,而卒不曾除。至高后元年,有诏除其法矣,而又不克除。文帝之时,复有此诏。然自景、武而後,则一用秦法,凡张汤、赵禹、江充、息夫躬之徒,所为诬害忠鲠、倾陷骨肉,坐以深文、中以危法者,不曰“诽谤不道”,则曰“诅祝上,有恶言”。盖此二法者,终汉之世,未尝除也。
四年,绛侯周勃有罪,逮诣廷尉诏狱。时人告勃反,勃下吏,恐,不知置辞。吏稍侵辱之。勃以千金与狱吏,吏书牍背示曰‘以公主为证’。公主,孝文女,勃子胜之尚之,故狱吏教引为证。薄太后为言,帝乃使持节赦勃,复爵邑。勃既出,曰:“吾尝将百万军,安知狱吏之贵也!”
贾谊上疏曰:“古者廉耻节礼以治君子,故有赐死而无戮辱,是以黥劓之罪不及大夫。今自王侯三公之贵,皆天子所改容而礼之也,而令与众庶同黥、劓、髡、刖、笞亻马、弃市之法,被﹃辱者不太迫乎!夫尝已在贵宠之位,今而有过,废之可也,退之可也,赐之死可也,灭之可也;若夫束缚之,系绁之,输之司寇,编之徒官,司寇小吏詈骂而▯笞之,殆非所以令众庶见也。”是时丞相周勃免就国,人有告勃谋反,逮系长安狱治,卒无事,故谊以此讥上。
译人都闭口不言,君主听不到自己的过失,最终沉沦于危亡的境地而不自知。这样说来,那些所谓的诽谤,其实是天下的忠诚之言,而那些自以为是的说法,其实才是天下的妖异邪说。既然把忠诚的谏言、深远的计策当作诽谤妖言,那么就会指着鹿说是马,指着野鸟说是祥瑞的鸾鸟,指着菌类说是灵芝,指着不祥的云气说是吉庆的云气,指着冰雹说'这不算是灾害',指着彗星说'这是用来除旧布新的',蝗虫滋生了就说'它们不吃好的庄稼',日食发生了就说'是阴气遮蔽了它',地震发生了就说'官府没有受到损伤',久雨不停就说'秋天的庄稼自然会长得茂盛',洪水泛滥就说'百姓没有被淹死流亡的',年成饥荒就说'道路上从来没有饿死的人'。凡是贤能与否、是非曲直、治乱得失,全都违反常理、颠倒事实,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地陈说,用来欺骗蒙蔽世上的君主,使他沉沦于危亡的境地,这种罪过难道只是诽谤所能比拟的吗?这种妖异邪说的危害,不也太大了吗!唉!文帝废除了这条法令,他能够长久享有国祚,这是应该的啊!"
按:古代平民可以议论朝政得失,商旅之人也可以议论时事。孔子说:"天下太平的时候,平民就不必议论朝政了。"由此可见,诽谤这种事,是自古就有的。周公说:"平民百姓会怨恨你、咒骂你。"又说:"如果不这样,他们就会在口中暗自诅咒你。"晏子说:"百姓生活困苦,夫妇都会一起诅咒。即便君主善于祈祷,又怎能胜过亿万百姓的诅咒呢?"由此可见,诅咒之事也是自古就有的,然而从来没有因此而治人以罪。到了秦朝立法,触犯这两条的,都被判为大逆之罪而遭到诛灭家族的惩处。汉高祖进入关中时,与百姓约法三章,废除了秦朝的苛刻扰民之法,而首先提到诽谤、私下议论之罪的酷烈,本应当尽快废除它,然而始终没有废除。到高后元年,才有诏书废除这条法令,然而后来又没能真正废除。文帝的时候,又有了这样的诏书。然而自景帝、武帝以后,就完全沿用秦朝的法律了,凡是张汤、赵禹、江充、息夫躬这些人,用来诬陷迫害忠良、倾覆陷害骨肉至亲的手段,用苛刻的法条罗织罪名、用危言耸听的罪名中伤他人的,不是说"诽谤不道",就是说"诅咒皇上,有恶毒的言辞"。可见这两条法律,终整个汉朝一代,都不曾真正废除过。
四年,绛侯周勃获罪,被逮捕押送到廷尉的诏狱中。当时有人告发周勃谋反,周勃被交付法吏审理,他惶恐不安,不知该如何应对。狱吏渐渐地欺侮侮辱他。周勃把一千金送给狱吏,狱吏在木牍背面写字给他看,教他"用公主来作证"。公主是孝文帝的女儿,周勃的儿子胜之娶了她,所以狱吏教他援引公主作证。薄太后替他说情,文帝于是派人手持符节赦免了周勃,恢复了他的爵位封邑。周勃出狱之后,说:"我曾经统率过百万大军,哪里知道一个狱吏竟能如此尊贵啊!"
贾谊上疏说:"古时候用廉耻礼节来约束君子,所以对犯罪的大夫有赐死之礼而没有当众戮辱之刑,因此黥刑、劓刑这样的刑罚不施加于大夫身上。如今从王侯三公这样尊贵的人,都是天子要改容相待、以礼相接的人,如今却让他们和普通百姓一样承受黥刑、劓刑、髡刑、刖刑、鞭笞、弃市这样的刑法,遭受这种侮辱不是太过分了吗!凡是曾经身居显贵尊宠地位的人,如今有了过错,废黜他可以,斥退他可以,赐死他也可以,诛灭他也可以;至于像捆绑他、用绳索拴系他、送交司寇官署、编入服苦役的官府之列,让司寇的小吏辱骂鞭打他,恐怕这不是应当让平民百姓看到的场面。"这是当时丞相周勃刚被免职回到封国,有人告发周勃谋反,被逮捕押入长安监狱审理,最终查明并无此事,所以贾谊借此事来讽谏皇帝。皇帝深深采纳了他的话,此后待臣下都保留一份体面。此后大臣有罪,大多是自杀了结,不再受刑。到武帝时,才又渐渐恢复了下狱受刑的做法,从甯成开始。
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
太仓令淳于
上深纳其言,养臣下有节。是後大臣有罪,皆自杀,不受刑。至武帝时,稍复入狱,自甯成始。
十三年,诏除肉刑。
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师古曰:“逮,及也。辞之所及,则追捕之,故谓之逮。一曰逮者,在道将送,防御不绝,若今之传送囚也”)。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师古曰:“缇萦,女名也。缇音他弟反。”),▯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师古曰:“属,联也。音之欲反。”)虽後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孟康曰:“黥、劓二,刖左右趾合一,凡三也。”),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言君子有和乐简易之德,则其下尊之如父,亲之如母也)。’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师古曰:“息,生也”),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孟康曰:“其不亡逃者,满其年数,得免为庶人”)。具为令(师古曰:“使更为条制。”)。”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来者久矣。陛下下明诏,怜万民之一有过被刑者终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谨议请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臣瓒曰:“文帝除肉刑,皆有以易之,故以完易髡,以笞代劓。以钛左右趾代刖。今既曰完矣,不复云以完代完也。此当言髡者完也。”);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李奇曰:“命,逃亡也。复於论命中有罪也。”晋灼曰:“命者,
译公犯罪应当受刑,被诏令逮捕押送到长安的诏狱中(颜师古说:"逮,是牵连、涉及的意思。供词所牵连到的人,就要追捕他,所以称为逮。另一种说法是,逮者,是指在途中押送、始终有人防守押解,就像如今押送囚犯一样")。淳于公没有儿子,只有五个女儿。到了应当被逮捕押解之时,他骂他的女儿们说:"生孩子不生个男孩,遇到紧急情况就没有一点用处!"他的小女儿缇萦为此伤心哭泣(颜师古说:"缇萦,是女子的名字。"),跟随她的父亲来到长安,上书说:"我的父亲是官吏,齐地的人都称赞他廉洁公正,如今他因触犯法律应当受刑。我为此感到悲伤,人死了不能再复生,受了肉刑的人也不能再恢复原状(颜师古说:"属,是接续的意思。")即使以后想要改过自新,也没有办法可以做到了。我愿意被没收入官府做奴婢,来赎免我父亲应受的刑罚,使他能够有机会改过自新。"这份上书呈给天子后,天子被她的诚意所感动而哀怜她,于是下令说:"诏令御史:我听说在有虞氏的时代,只用在衣冠上画出与常服不同的图案来作为羞辱的标记,百姓就不再触犯法律了,这是多么完善的治理啊!如今法律上有肉刑三种(孟康说:"黥刑、劓刑两种,加上斩去左右脚趾合为一种,一共三种。"),而奸邪之事仍不能制止,这问题的根源在哪里呢?难道不是因为我的德行浅薄、教化不明的缘故吗?我对此深感惭愧。所以说教化引导不纯正,愚昧的百姓才会因此陷入罪网。《诗经》说:'和乐平易的君子,是百姓的父母(是说君子如果有平和快乐、简约平易的德行,那么他的臣民就会像敬重父亲、亲近母亲一样对待他)。'如今百姓有了过错,教化还没有施行,刑罚就已经加在了他们身上,有的人本想改过向善,却没有门路可循,我对此深感怜悯。刑罚到了要截断人的肢体、刺刻人的肌肤的地步,使人终身不能再生长恢复(颜师古说:"息,是生长的意思"),这种刑罚是多么痛苦而又不合乎德行啊!这难道是作为百姓父母应有的用意吗?应当废除肉刑,用别的办法来代替它;至于让犯罪的人各按照情节轻重服相应的刑期,不逃亡的,满一定年限后就予以赦免(孟康说:"那些不逃亡的人,服满规定的年限,就可以被免除刑罚成为庶人")。具体条例另行制定(颜师古说:"让人重新制定具体的条例。")。"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上奏说:"肉刑是用来禁止奸邪的,它的由来已经很久了。陛下颁布明诏,哀怜天下百姓一旦有过错被判处肉刑就终身不能恢复,以及犯罪的人想要改过向善却没有门路可循,这是极为盛大的德行,是我们比不上的。我们恭谨地商议、请求制定律法规定:凡是应当受完刑(保全肢体不加肉刑)的,改判为城旦舂(臣瓒说:"文帝废除肉刑,都有相应的办法来替代,所以用完刑代替髡刑,用笞刑代替劓刑,用戴脚镣代替斩去左右脚趾。如今既然已经说是完刑了,就不再说用完刑代替完刑了。这里应当是说髡刑改判为完刑。");应当受黥刑的,改判为髡钳城旦舂;应当受劓刑的,改判笞刑三百;应当斩去左脚趾的,改判笞刑五百;应当斩去右脚趾的、以及杀人后自首的、以及官吏因接受贿赂而枉法、看守官府财物却监守自盗的,如果已经论罪服刑而又有笞罪的,都判处弃市之刑(李奇说:"命,是逃亡的意思。是说在已经论罪服刑之中又有罪过。"晋灼说:"命者,……
名也,成其罪也。”师古曰:“趾,足也。当斩右足者,以其罪次重,故从弃市也。杀人先自告,谓杀人而自首,得免罪者也。吏受赃枉法,谓曲公法而受赂者也。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即今律所谓主守自盗者也。杀人害重,受赃盗物,赃▯之身,故此三罪已被论名而又犯笞,亦皆弃市也。今流俗书本‘笞三百’,‘笞五百’之上及‘劓者’之下有‘籍笞’字,‘复有笞罪’亦云‘复有籍笞罪’,皆後人妄加耳,旧本无也”)。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二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师古曰:“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鬼薪白粲满一岁为隶臣,隶臣一岁免为庶人。隶妾亦然也。”)。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如淳曰:“罪降为司寇,故一岁,正司寇,故二岁也”)。其亡逃及有耐罪以上,不用此令(师古曰:“於本罪中又重犯者也。”)。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李奇曰:“谓文帝作此令之前有刑者。”)。臣昧死请。”制曰:“可。”
译(取名字,是为了完成对他的定罪。)颜师古注解说:“趾,就是脚。本该斩去右脚的人,因为他的罪行次于最重的一等,所以改从弃市(处死示众)。‘杀人先自告’,是指杀了人而自首,从而得以免罪的情形。‘吏受赃枉法’,是指官吏歪曲公法而收受贿赂的情形。‘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就是现在律令里所说的‘主守自盗’。杀人危害重大,受贿盗取财物,赃物牵连其身,所以这三种罪已经被定罪判刑之后又再犯笞刑的,也都要处以弃市。如今流俗的传抄本里,在‘笞三百’‘笞五百’之上以及‘劓者’之下有‘籍笞’二字,‘复有笞罪’也写作‘复有籍笞罪’,这都是后人胡乱添加的,旧本里没有这些字。”
罪人的案件已经判决,完刑为城旦舂的,满两年改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服满一年,改为隶臣妾。隶臣妾服满一年,免刑为庶人(颜师古注解说:“男子做隶臣,女子做隶妾。鬼薪白粲满一年改为隶臣,隶臣满一年免为庶人。隶妾也是这样。”)。隶臣妾满两年的,改为司寇。司寇满一年,以及被判处如司寇之刑满两年的,都免刑为庶人(如淳注解说:“罪减为司寇的,所以只需一年;本来就是正式判为司寇的,所以需要两年。”)。其中有逃亡以及犯有耐刑以上罪行的,不适用这条法令(颜师古注解说:“是指在原本的罪行之中又重新犯罪的人。”)。此前法令中判处城旦舂若干年、而并非终身禁锢的,按完刑为城旦舂的年数来免罪(李奇注解说:“是说在文帝制定这条法令之前已经受刑的人。”)。臣冒着死罪进言。”皇帝下诏说:“可以。”
按:古者五刑皆肉刑也。孝文诏谓“今有肉刑三而奸不止”,注谓“黥、劓、斩趾三者”,遂以髡钳代黥,笞三百代劓,笞五百代斩趾,独不及宫刑。至景帝元年,诏言:“孝文皇帝除宫刑,出美人,重绝人之世也。”则知文帝并宫刑除之。至景帝中元年,赦徒作阳陵者,死罪欲腐者许之。而武帝时李延年、司马迁、张安世兄贺皆坐腐刑,则是因景帝中元年之後宫刑复用,而以施之死罪之情轻者,不常用也。
孝文时禁网疏阔,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於断狱四百,有刑措之风焉。
孝景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重罪谓死刑),幸而不死,不可为人(谓不能自起居也)。其定律:笞五百者曰三百,笞三百者曰二百。”
孝文既除肉刑,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趾者又当死。斩左趾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二百,率多死(师古曰:“斩右趾弃市,故人多死。以笞五百代斩右趾,笞三百代劓,笞数既多,亦不活也。”)。故下是诏。
七月,诏曰:“吏受所监临,以饮食免,重;受财物,贱买贵卖,论轻(师古曰:“帝以为当时律条,吏受所监临赂遗饮食,即坐免官爵,於法太重,而受所监临财物及贱买贵卖者,论决太轻,故令更议改之。”)。廷尉与丞相更议著令。”廷尉信谨与丞相议曰(时丞相申屠嘉):“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所治、所行、所将(师古曰:“行谓按察也,音下更反。”),其与饮食计偿费,勿论(师古曰:“计其所费而偿其直,勿论罪也。”)。他物,若买故贱,卖故贵,皆坐赃为盗,没入赃县官(他物,谓非饮食)。吏迁徙罢免,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财物,夺爵为士伍,免之(李奇曰:“有爵者夺之,使为士伍,有位者免官也。”师古曰:“此说非也。谓夺其爵,令为士伍,又免其官职,即今律所谓除名。士伍,从士卒之伍也。”)。无爵,罚金二斤,令没入所受。有能捕告,畀其所受赃。”
中二年,改磔曰弃市(应劭曰:“先此诸死刑,皆磔於市,改曰弃市,自非妖逆不复磔也),勿复磔。
四年,诏曰:”长老,人所尊敬也;鳏寡,人所哀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孕者未乳(乳,产),师、侏儒(乐师,瞽者。侏儒,短人,不能走)当鞫系者,颂系之(颂读曰容。容,宽,不桎梏)。死罪欲腐者,许之(腐,宫刑也。丈夫割势,不能复生子,如腐木不生实)。”
中元六年,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策也,所以击也)。
译按语:古代的五刑都是肉刑。孝文帝的诏书说"如今有三种肉刑,而奸邪之事却不能止息",注释说是指"黥刑、劓刑、斩趾刑三种",于是用髡钳(剃发戴枷)代替黥刑,用笞打三百代替劓刑,用笞打五百代替斩趾,唯独没有涉及宫刑。到景帝元年,诏书说:"孝文皇帝废除了宫刑,放出了宫中的美人,是因为看重不能断绝人的后代啊。"由此可知文帝是把宫刑一并废除了的。到景帝中元年,赦免修筑阳陵的刑徒,判死罪而愿意接受腐刑(宫刑)的准许他这样做。而武帝时李延年、司马迁、张安世的兄长张贺都因犯罪而被处以腐刑,由此可知景帝中元年之后宫刑又重新使用,用来施加于死罪中情节较轻的人,并不常用。
孝文帝时法网宽疏,选用张释之担任廷尉,罪行有疑问的就从轻判给百姓,因此刑罚大大减省,以至于全年判案只有四百件,有刑罚搁置不用的气象。
孝景帝元年,下诏说:"加重笞刑与重罪(重罪指死刑)没有区别,侥幸不死,也不能做人了(是说不能自己起居活动了)。应当重新制定法律:笞打五百的改为三百,笞打三百的改为二百。"
孝文帝虽然废除了肉刑,表面上有轻刑的名声,实际上却是在杀人。被判斩右趾的又要处死。被判斩左趾的改为笞打五百,该受劓刑的改为笞打二百,大多都因此死去(颜师古说:"斩右趾原本就要弃市处死,所以人多死于此。用笞打五百代替斩右趾,笞打三百代替劓刑,笞打的次数既然很多,也是活不成的。")。所以下达了这道诏书。
七月,诏书说:"官吏接受所监管辖治之人的饮食馈赠,就被免官,处罚太重;而接受财物、贱买贵卖谋利的,论罪却太轻(颜师古说:"皇帝认为当时的律条中,官吏接受所监临之人赠送的饮食,就要被判罢免官爵,在法理上太重;而接受所监临之人的财物以及贱买贵卖的,判决却太轻,所以命令重新商议修改。")。廷尉与丞相重新商议、制定法令。"廷尉信谨慎地与丞相商议说(当时的丞相是申屠嘉):"官吏以及各级有俸秩的人接受其所属官员、所治理、所巡察、所率领之人(颜师古说:"行是指巡察,音读'下更反'。")馈赠的饮食,只需计算所花费的价值偿还,不予论罪(颜师古说:"计算他所花费的钱数而偿还其价值,不追究罪责。")。其他财物,如果是故意贱价买入,或故意高价卖出,都以贪赃论处如同盗窃,赃物没收充公(其他财物,是指饮食之外的东西)。官吏调任或罢免后,接受原来所属官员、所率领、所监管治理之人的财物,就剥夺爵位贬为士伍,并罢免其官职(李奇说:"有爵位的就剥夺爵位,让他做士伍;有官位的就罢免官职。"颜师古说:"这种说法不对。是说既剥夺其爵位,令其成为士伍,又罢免其官职,就是如今律法中所说的除名。士伍,就是列入士卒的行伍。")。没有爵位的,罚金二斤,命令没收其所接受的财物。有能够检举揭发的人,把所受的赃物赏给他。"
中二年,把磔刑改称为弃市(应劭说:"在此之前各种死刑都在市中肢解处死,改称为弃市后,除非是妖言逆乱之罪,不再施行肢解。"),不再实行磔刑。
四年,诏书说:"年长的老人,是人们所尊敬的;鳏寡孤独,是人们所怜悯的。应当写入法令:八十岁以上,八岁以下,以及怀孕尚未生产的妇女(乳,指生产)、乐师和侏儒(乐师是盲人乐工。侏儒是身材矮小之人,不能行走),应当被审讯拘押的,一律宽容对待、不加桎梏(颂读作容。容,是宽容之意,不上枷锁镣铐)。被判死罪而愿意接受腐刑的,准许他这样做(腐,就是宫刑。男子割除生殖器,就不能再生育子女,如同腐朽的树木不能结果实一样)。"
中元六年,下诏说:"施加笞刑的人,有的还没打完就已经死去,朕对此十分怜悯。应当把笞打三百减为二百,笞打二百减为一百。"又说:"笞刑,是用来惩戒教育人的,应当制定笞杖的规格(〇,就是杖,用来击打的工具)。"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示说:"施行笞刑的杖,长五尺,木制的粗一寸,若用竹制的,末端厚度减半为半寸,都要削平竹节。应受笞刑的打臀部(如淳说:"这样说来先前是打背部的。")。行刑过程中不得中途更换执行的人(是说执行笞刑的人不
”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长五尺,其木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如淳曰:”然则先时笞背也。”)。毋得更人(谓行笞者不更易人也),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
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徵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宄不胜。於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师古曰:“见知人犯法不举告为故纵,而所监临部主有罪并连坐也。”)缓深故之罪(孟康曰:“孝武欲急刑,吏深害及故人入罪者,皆宽缓。”),急纵出之诛(师古曰:“吏释罪人,疑以为纵出,则急诛之。亦言尚酷。”)。其後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网浸密(师古曰:“浸,渐也。其下亦同。”)。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师古曰:“比,以例相比况也。”)。文书盈於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师古曰:“不晓其指,用意不同也。”),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师古曰:“弄法而受财,若市买之交易。”),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师古曰:“傅读曰附。”),议者咸冤之。
自公孙弘以《春秋》之义绳下,张汤以峻文决理,於是见知之法生,而废格沮诽穷治之狱用。汤奏颜异九卿,见令不便,不入言而腹非,论死。是後有腹诽之法比。又作沈命法(沈,匿也,敢蔽匿盗贼者,没其命也),曰:“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天下岁断狱以千万数。
张汤为廷尉,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史深刻者;上意所欲释,予监史轻平者。所治即豪,必舞文巧诋;即下户羸弱,时口言“虽文致法,上裁察”,於是往往释汤所言(下户羸弱,汤欲佐助,虽具文奏之,又口奏,言虽律令之文合致此罪,听上裁察,盖为此人希恩宥。上往往释其人,盖未奏之前,口预言之)。杜周为廷尉,大抵仿汤,善伺上意。所恶者,因而陷之;所欲陷者,久系待问,微见冤状。客谓周曰:“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後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义纵以鹰击毛挚为治(言如鹰隼之击,奋毛羽执取飞鸟也),为定襄太守,纵至,掩定襄狱中重罪二百馀人,及宾客昆弟私入相视者亦二百馀人,纵一切捕鞫,曰“为死罪解脱(一切皆捕之也。以为解脱死罪,尽杀之)。
译能中途换人),打完一人的刑罚才能换人。"从此以后受笞刑的人能保全性命,然而酷吏仍然以此来立威。死刑既然过重,而轻罪的刑罚又太轻,百姓便容易触犯法律。
孝武帝即位后,对外致力于讨伐四方夷狄的功业,对内极尽耳目声色的享乐,征发赋役频繁,百姓因此贫困耗竭,走投无路的百姓触犯法律,酷吏严厉打击,奸邪之事却屡禁不止。于是征召任用张汤、赵禹等人,制定条例法令,制定了"见知故纵"、"监临部主连坐"之法(颜师古说:"见到别人犯法而不检举揭发的,叫做故纵;而所监督管辖之人有罪的,一并连坐。"),对深文周纳、故意入人以罪的过失从宽处理(孟康说:"孝文帝想要从严治理刑罚,官吏若有严酷伤害或故意陷人入罪的,都从宽处理。"),而对放纵释放罪犯的行为则从严诛罚(颜师古说:"官吏释放罪人,如果被怀疑是有意放纵,就急速处以诛罚。这也说明当时崇尚严酷。")。此后奸猾之人巧妙地钻法律的空子,辗转互相比附援引,法网因而逐渐严密(颜师古说:"浸,就是逐渐的意思。以下也是这样。")。律令一共有三百五十九章,判处死刑的条文四百零九条,涉及事项一千八百八十二件,判决死罪所引用的比附案例有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件(颜师古说:"比,是用先例互相比照援引。")。这些文书堆满了几案书阁,主管官员都不能全部看完。因此各郡国在援引使用时(颜师古说:"弄不清楚律令的旨意,各自理解运用不同。"),常常出现罪行相同而判决结果不同的情况。奸猾的官吏便借机弄权谋利(颜师古说:"玩弄法律而收受钱财,就像做买卖交易一样。"),想让谁活命,就援引从轻的比附条例;想陷害谁,就给他判死罪的比附条例(颜师古说:"傅读作附。"),议论此事的人都认为这很冤枉。
自从公孙弘用《春秋》的义理来约束下属,张汤用严酷的条文来判决案件,于是"见知"之法产生,而"废格沮诽"这种深究到底的案件也开始施行。张汤上奏弹劾九卿颜异,说他看到诏令不便却不进言而心中腹诽,判处死刑。此后就有了"腹诽"的判罪先例。又制定了"沈命法"(沈,是隐匿的意思,敢于隐瞒盗贼的人,要处以死刑),规定:"群盗兴起而没有察觉,或者察觉了却没有捕获到规定数额的,从二千石以下直到主管的小吏都要处死。"天下每年判决的案件数以千万计。
张汤担任廷尉时,所审理的案件,如果是皇上想要治罪的人,就交给判案严酷的属吏;如果是皇上想要开释的人,就交给判案宽平的属吏。他所审理的案件如果对方是豪强,一定舞文弄法,巧言诋毁;如果对方是弱小的贫寒之家,就常常口头上说"虽然依法条文可以定罪,但请皇上裁夺察看",于是皇上往往就会赦免张汤所说的这些人(对弱小贫寒之家,张汤想要帮助他们,虽然按律令文字写成奏章上呈,但又口头进言,说虽然依照律令条文可以定成这个罪,但希望皇上裁决察看,大概是替这个人求恩赦。皇上往往就赦免了这个人,大概在正式上奏之前,先口头预先说明)。杜周担任廷尉,大体上仿效张汤的做法,善于揣摩皇上的心意。皇上所厌恶的人,就借机陷害;皇上想要陷害的人,就长期拘押,等待审讯,暗中透露出冤枉的迹象。有客人对杜周说:"您替天下决断公平之事,却不遵循法律条文,专门按照皇上的心意来断案,难道审案本该如此吗?"杜周说:"法律条文又在哪里呢?前一位君主认可的写成法律,后一位君主认可的定为法令;只要在当时被认可就是对的,何必要遵循古时的法律呢!"义纵以像雄鹰搏击猎物那样凶狠来治理(是说像鹰隼搏击一样,展开羽翼扑捉飞鸟)。任定襄太守时,义纵一到任,就突袭搜捕定襄狱中重罪犯人二百多人,以及探视这些囚犯的宾客兄弟也有二百多人,义纵将他们一并逮捕审讯,说"这是替死罪犯人开脱(把探视的人全部逮捕。认为他们是想帮死囚脱罪,于是全部处死)。"当天就上报处死了四百多人(上奏请示得到批复后判处死刑),全郡的人无不因恐惧而战栗。义纵最终也因犯事被处死。严延年担任河南太守,他治理的重点在于打击摧折豪强,
”是日皆报杀四百馀人(奏请得报而论杀),郡中不寒而栗。竟坐事诛。严延年为河南太守,其治务在摧折豪强,扶助贫弱。贫弱虽陷法,曲文以出之;其豪杰侵小民者,以文内之(饰文而入之为罪)。众人所谓当死者,一朝出之;所谓当生者,诡杀之(诡违正理而杀之)。吏民莫能测其意深浅,战栗不敢犯禁。按其狱,皆文致不可得反(致,至密也。言其文案整密也。反音幡)。吏忠尽节者,厚遇之如骨肉,皆亲乡之,出身不顾,以是治下无隐情。然疾恶太甚,中伤者多,尤巧为狱文,善史书,所欲诛杀,奏成於手,中主簿亲近史不得闻知。奏可论死,奄忽如神。冬月,传属县囚,会论府上(总集郡府而论杀),流血数里,河南号曰“屠伯”。竟以政治不道弃市。
容斋洪氏《随笔》曰:“汉武帝建元六年,辽东高庙、长陵高园殿灾,董仲舒居家推说其意。草▯未上,主父偃窃其书奏之。上召视诸儒,仲舒弟子吕步舒不知其师书,以为大愚。於是下仲舒吏,当死,诏赦之。仲舒遂不敢复言灾异。此本传所书。而《五行志》载其对曰:‘汉当亡秦大敝之後,承其下流,又多兄弟亲戚骨肉之连,骄扬奢侈,恣雎者众,故天灾若语陛下:非以太平至公,不能治也。视亲戚贵属在诸侯远正最甚者,忍而诛之,如吾燔高园殿▯可;云尔在外而不正者,虽贵如高庙,犹灾燔之,况诸侯乎!在内不正者,虽贵如高园殿,犹燔灾之,况大臣乎!此天意也。’其後淮南、衡山王谋反,上思仲舒前言,使吕步舒持斧钺治淮南狱,以《春秋》谊颛断於外,不请。既还奏事,上皆是之。凡与王谋反列侯、二千石、豪杰,皆以罪重受诛,二狱死者数万人。呜呼!以武帝之嗜杀,时临御方数岁,可与为善,庙殿之灾,岂无他说?而仲舒首劝其杀骨肉大臣,与平生学术大为乖刺,驯致数万人之祸,皆此书启之也。然则下吏几死,盖天所以激步舒云,使其就戮,非不幸也。
按:汉儒如贾谊、董仲舒最为醇正,然至其论诸侯王,则皆主於诛杀。仲舒此对,与天人三策议论迥别。真西山亦谓“太史公言‘贾谊明申、韩,’今读《政事书》,蔼然有洙、泗典刑,未见其为申、韩之学;至诸‘侯王皆众髋髀’等语,然後知太史公之说不缪。”孟子曰:“子以为有王者作,将比今之诸侯而诛之乎?其教之不改而後诛之乎?”圣贤处事固不同也。盖诸侯王虽汉初之深患,然根连株逮而诛锄之於後,固不若建法立制而闲防之於初也。孝文时,淮南、济北亦尝构逆,讨而戮之,罪止其身,未尝深竟党与,亦不闻复有後患,何必诛及二万馀人哉!孝宣本始四年,诏郡国律令可蠲除以安百姓者,条奏。
译扶助贫弱之人。贫弱之人即使触犯了法律,也曲解法律条文为他们开脱;那些欺压小民的豪强,则罗织罪名将他们定罪(修饰文辞而给他们加上罪名)。众人都认为应当处死的人,他有时一下子就放了;众人都认为应当活命的人,他却违背常理将其处死(诡,是违背正理而杀死)。官吏百姓都不能揣测他心思的深浅,因而战战兢兢不敢触犯法禁。审查他判的案子,都文字周密到无法翻案的地步(致,是极其严密的意思。是说他的文书案卷十分严整周密。反读作幡)。对忠心尽职的官吏,他厚待得如同骨肉至亲一般,官吏们都因此亲近依附他,献身效力毫不顾惜,因此他治下没有隐瞒的实情。然而他嫉恶太甚,被他中伤的人很多,他尤其擅长编造判案文书,精通文书典籍,想要处死的人,判决文书都亲手写成,就连他身边的主簿亲信也无从知晓。奏章一批复下来判处死刑,速度快得如同神明一般。冬天时,把下属各县的囚犯押解集中,会集在郡府一并处决(把全郡的人集中在郡府一并处决),血流数里,河南人因此称他为"屠伯"。他最终因为施政残暴不道而被处以弃市之刑。
容斋洪氏《随笔》说:"汉武帝建元六年,辽东高祖庙、长陵高祖陵园的正殿发生火灾,董仲舒在家中推演解说这件事的意义。草稿还没有上呈,主父偃就偷走了他的奏稿呈给了皇上。皇上召集众儒生前来审看,仲舒的弟子吕步舒不知道这是他老师写的文章,认为写得非常愚蠢。于是把董仲舒交给官吏问罪,应当处死,皇上下诏赦免了他。董仲舒从此不敢再谈论灾异之事。这是本传所记载的。而《五行志》记载他的对策说:'汉朝正当继承秦朝极度衰败之后,承接的是那残破的余绪,又有很多兄弟亲戚骨肉相连之人,骄横放纵奢侈的人很多,恣意妄为的人也多,所以上天的灾异好像是在告诉陛下:不用至公至平的太平之道,就不能治理好天下。要审视那些在诸侯中亲属贵戚而最不端正的人,忍痛诛杀他们,就像我烧毁高祖陵园的正殿一样是可以的;如果说,在外地而行为不正的人,即使尊贵如高祖庙,尚且遭受火灾焚烧,何况诸侯呢!在朝廷内部行为不正的人,即使尊贵如高祖陵园正殿,尚且遭受灾火焚烧,何况大臣呢!这就是上天的意思。'此后淮南王、衡山王谋反,皇上想起董仲舒先前的话,派吕步舒手持斧钺审理淮南王的案子,用《春秋》大义独断专行地在外处理,不必请示。回朝奏报此事后,皇上全都认可。凡是参与谋反的列侯、二千石官员、豪杰之士,都因罪重而被处死,两案因此而死的人数以万计。唉!凭武帝嗜好杀戮的性情,当时刚刚亲政才几年,本可以引导他向善,庙殿失火,难道就没有别的解释吗?而董仲舒却率先劝说皇上诛杀骨肉至亲和大臣,这与他平生的学术主张大相违背,最终酿成数万人惨死的祸患,都是这篇对策引发的。既然如此,那么董仲舒差点被交付官吏处死,大概是上天用来激发吕步舒的,使他因此而遭受惩处,也并非不幸。"
按语:汉代儒者中像贾谊、董仲舒这样的最为纯正,然而说到他们议论诸侯王的问题时,却都主张诛杀。董仲舒的这篇对策,与他天人三策中的议论截然不同。真西山也曾说:"太史公说'贾谊通晓申不害、韩非的学说',如今读他的《治安策》(政事书),充满了洙水泗水儒家的典章法度,看不出他有申韩之学的影子;但读到'诸侯王都像众多的髋骨大腿骨(比喻势大难制)'等语,才知道太史公的说法并非错误。"孟子说过:"您认为如果有圣王兴起,会效仿当今的诸侯而诛杀他们呢,还是先教化他们,若不改正然后再诛杀呢?"圣贤处理事情本来就与常人不同。诸侯王虽然是汉初的深重祸患,但事后株连诛灭而铲除他们,本来就不如在开始时就建立法律制度加以防范。孝文帝时,淮南王、济北王也曾经谋反作乱,讨伐并诛杀了他们,罪责仅止于其本人,未曾深入追究党羽,也没听说后来还有后患,又何必诛杀多达两万多人呢!孝宣帝本始四年,下诏命令各郡国上奏可以蠲除以安抚百姓的律令条文。诏书说:"近来官吏用法,条文运用得越来越苛巧深刻,这是朕德行不够啊。判案不当,会使有罪的人产生邪念,无罪的人蒙受杀戮(判案该重却判轻
诏曰:“▯者吏用法,巧文浸深,是朕之不德也。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辜蒙戮(当重而轻,使有罪者起邪之心。无辜者反陷罪辟,决狱不平也),父子悲恨,朕甚伤之。今遣廷史与郡鞫狱,任轻禄薄(廷史,廷尉史也。以囚辟决狱事为鞫,谓疑狱也),其为置廷平,秩六百石,员四人。其务平之,以称朕意。”於是选于定国为廷尉,求明察宽恕黄霸等以为廷平,季秋後请谳。时上常幸宣室,斋居而决事(宣室在前殿之侧,布政教之地。重用刑,故斋戒以决之),狱刑号为平矣。
时廷尉史路温舒上言:“臣闻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秦之时,羞文学,好武勇,贱仁义之士,贵治狱之吏;正言者谓之诽谤,遏过者谓之妖言(师古曰:“遏,止也,音一曷反。”)。故盛服先王不用於世,忠良切言皆郁於匈(师古曰:“郁,积也。”),誉谀之声日满於耳,虚美熏心,实祸蔽塞(师古曰:“熏,气▯也,音勋。”)。此乃秦之所以亡天下也。方今天下赖陛下恩厚,亡金革之危,饥寒之患,父子夫妻戮力安家,然太平未洽者,狱乱之也。夫狱者,天下之大命也,死者不可复生,▯者不可复属(师古曰:“▯,古绝字。属,连也,音之欲反。”)。《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师古曰:“《虞书 大禹谟》载咎繇之言。辜,罪也。经,常也。言人命至重,治狱宜慎,宁失不常之过,不滥无罪之人,所以崇宽恕也。”)。’今治狱吏则不然,上下相驱,以刻为明(师古曰:“驱与驱同。”);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後患。故治狱之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是以死人之血流离於市,被刑之徒比肩而立,大辟之计岁以万数,此仁圣之所以伤也。太平之未洽,凡以此也。夫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胜痛,则饰辞以视之(师古曰:“视读曰示。”);吏治者利其然,则指道以明之;上奏畏▯,则锻炼而周内之(晋灼曰:“精熟周悉,致之法中也。”师古曰:“▯,退也,畏为上所▯退。▯音邱略反。”)。盖奏当之成(师古曰:“当谓处其罪也。”),虽咎繇听之,犹以为死有馀辜。(师古曰:“咎繇作士,善听狱讼,故以为喻也。”)何则?成炼者众,文致之罪明也。是以狱吏专为深刻,残贼而亡极,▯俞为一切(如淳曰:“▯俞,苟且也。一切,权时也。”),不顾国患,此世之大贼也。故俗语曰:“画地为狱,议不入;刻木为吏,期不对(师古曰:“画狱木吏,尚不入对,况真实乎!期犹必也。议必不入对。”)。”此皆疾吏之风,悲痛之辞也。故天下之患,莫深於狱;败法乱正,离亲塞道,莫甚乎治狱之吏,此所谓一尚存者也。
译,会使有罪的人产生邪僻之心;无辜的人反而遭受刑罚,说明判案不公平),使父子之间悲痛怨恨,朕对此十分痛心。如今派遣廷史与郡里一同审案,他们责任轻、俸禄薄(廷史,是廷尉属下的史官。用囚犯所犯罪行来判决叫做鞫,是指疑难的案件),应当为他们设置廷平之官,秩俸六百石,员额四人。他们要致力于公平审案,以符合朕的心意。"于是选拔于定国担任廷尉,寻求明察、宽厚的黄霸等人担任廷平之官,每年秋季之后请示上报判决结果。当时皇上常常临幸宣室,斋戒静居来裁决案件(宣室在前殿旁边,是布施政教的地方。因为慎重用刑,所以斋戒后再裁决),刑狱因此号称公平。
当时廷尉史路温舒上书说:"臣听说秦朝有十种过失,其中一种至今仍然存在,那就是治理刑狱的官吏。秦朝那个时候,以文学为耻,崇尚武勇,轻视仁义之士,看重治狱的官吏;正直进言的人被称为诽谤,规劝过失的人被称为妖言(颜师古说:"遏,是阻止的意思,读音'一曷反'。")。所以品德端正、遵奉先王之道的人不被世所任用,忠良恳切的进言都郁积在胸中(颜师古说:"郁,是积聚的意思。"),谄媚阿谀的声音每天充满耳边,虚假的美誉熏染人心,真实的祸患被遮蔽掩藏(颜师古说:"熏,是气息熏染的意思,读音'勋'。")。这就是秦朝之所以失去天下的原因。如今天下依赖陛下深厚的恩泽,没有兵革战乱的危险,没有饥寒交迫的忧患,父子夫妻齐心协力安家立业,然而太平之世还未完全实现,是因为刑狱混乱造成的。刑狱,是关系天下的重大命脉,死去的人不能再复生,被截断的肢体不能再接续(颜师古说:"〇,是古代的'绝'字。属,是连接的意思,读音'之欲反'。")。《尚书》说:'与其杀害无罪之人,宁可犯下失于常法的过错(颜师古说:"这是《虞书·大禹谟》所记载咎繇的话。辜,是罪的意思。经,是常法的意思。是说人命至关重大,审理案件应当谨慎,宁可犯下不合常法的过失,也不能滥杀无罪之人,这是用来推崇宽厚仁恕之道的。")。'如今治理刑狱的官吏却不是这样,上下相互驱使逼迫,把苛刻当作精明(颜师古说:"驱与驱字相同。");判案严酷的人获得公正的美名,判案公平的人反而多遭后患。所以治狱的官吏都想要人死,并不是憎恨这个人,而是自己能够安然无事的办法就在于这个人死去。因此死人的鲜血在市集中流淌,受刑之人肩并肩地站立着,判处死刑的数量每年以万计,这就是仁德圣明之君感到痛心的原因。太平之世不能完全实现,都是因为这个缘故。人之常情是安逸就贪恋活着,痛苦就想到死去,在鞭打拷问之下,想要什么口供得不到呢?所以囚犯忍受不了痛苦,就编造言辞来展示给审讯者看(颜师古说:"视读作示。");审案的官吏正好利用这一点,就诱导指引他招供以坐实罪名;上奏时又害怕被驳回退回,就精心锻造罗织周密的罪状(晋灼说:"精细熟练、周到详尽,把人硬套进法网之中。"颜师古说:"〇,是退回的意思,害怕被上级驳回退案。〇读音'邱略反'。")。这样一来,上奏定罪的案子一旦炼成(颜师古说:"当,是判定其罪的意思。"),即使让咎繇来听审,也会认为死者罪有余辜(颜师古说:"咎繇担任司法之官,善于审理案件,所以用他来作比喻。")。为什么呢?因为罗织炼成的手段众多,文饰周密的罪状显得确凿无疑。因此狱吏专门追求严酷苛刻,残害无度,苟且行事以应付了事(如淳说:"〇俞,是苟且的意思。一切,是权宜行事的意思。"),不顾国家的祸患,这是当世的大害。所以俗语说:"在地上画个圈当作监狱,人们商议后都不肯进去;用木头刻个假吏,也必定不肯与之对质(颜师古说:"画地为狱、刻木为吏,尚且不肯进去应对,何况是真实的呢!期,是必定的意思。商议之后必定不肯进去应对。")。"这些都是憎恶酷吏之风、悲痛哀伤的言辞。所以天下的祸患,没有比刑狱更深重的了;败坏法度、扰乱正道、离间亲情、堵塞正路,没有比治理刑狱的官吏更严重的了,这就是所说的十种过失中仍然存在的那一种。臣听说乌鸦老鹰的蛋不被毁坏,凤凰才会飞来聚集(颜师古说:"鸢,是鹞鹰,读音'弋全反'。");诽谤的罪名不被诛罚,忠良的
臣闻乌鸢之卵不毁,而後凤凰集;(师古曰:“鸢,鸱也,音弋全反。”)诽谤之罪不诛,而後良言进。故古人有言:“山薮藏疾,川泽纳污,瑾瑜匿恶,国君含诟(师古曰:“《春秋左氏传》载晋大夫伯宗之辞。诟,耻也。言山薮之有草木,则毒害者居之;川泽之形广大,则能受於▯浊;人君之善御下,亦当忍耻病也。诟音垢。”)。”唯陛下除诽谤以招切言,开天下之口,广箴谏之路,扫亡秦之失,尊文武之德,省法制,宽刑罚,以废治狱,则太平之风可兴於世,永履和乐,与天亡极,天下幸甚(师古曰:“与天长久,无穷极也。”)。”上善其言,乃有是诏。
涿郡太守郑昌上疏言:“圣王立法明刑者,非以为治,救衰乱之起也。今明王躬垂明听,虽不置廷平,狱将自正;若开後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无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听怠,则廷平将招权而为乱首矣。”
致堂胡氏曰:“杨恽之死以两言,曰‘南山芜秽,’县官不足为尽力‘。如此而已。人君行事不当於人心,天下得以议之,岂有戮一夫钳一喙而能沮弭者!以两言狂易而杀廉洁刚直之士,若刈草菅,曾无顾惜之意,宣帝於是乎失君道矣。方是时,执天下之平,民自以为不冤者,于定国也。赵、盖、韩、杨之死,定国以为当乎?不当乎?以为当则此四臣者皆良臣也,後世评者谓其罪皆应司寇之议,虽有死罪尚不杀也;以为不当,则定国尝奏恽‘为妖恶言,大逆不道’,则广汉、宽饶、延寿之戮亦必经廷尉之当矣。然则四臣死非其罪,不特宣帝之过,丞相、御史、执金吾皆有责。而廷尉则负责之尤者也。”
地节四年,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蒙死而存之。诚爱结於心,仁厚之至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妇,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九月,诏曰:“令甲,死者不可生(文颖曰:“萧何承秦法所作为律今,经律是也。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则为令。令甲者,前帝第一令也。”如淳曰:“令有先後,故有令甲、乙、丙”),刑者不可息(息,灭也。若黥劓创瘢不可灭也。”),此先帝所重,而吏未称,今系者或以掠辜若饥寒瘐死狱中(瘐,病也。囚徒病,律名为瘐。瘐音庾)。何用心逆人道也!朕甚痛之。其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县、爵、里(名,其人名也。县,其属县也。爵,其身之官爵。里,其所居之邑里也),丞相、御史课殿最以闻。”元康四年,诏曰:“朕念夫耆老之人,▯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逆乱之心,今或罹於文法,执於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
译进言才会被采纳。所以古人曾说:"山林沼泽中隐藏着毒害之物,江河湖泊容纳着污浊之水,美玉之中也隐藏着瑕疵,国君也应当包容一些耻辱(颜师古说:"这是《春秋左氏传》所记载晋国大夫伯宗的话。诟,是耻辱的意思。是说山林沼泽中长有草木,就会有毒害之物栖居其中;江河湖泊地域广大,就能容纳浑浊之物;君主善于驾驭臣下,也应当忍受一些耻辱。诟读音'垢'。")。"希望陛下废除诽谤之罪以招纳恳切的进言,敞开天下人的言路,广开规劝进谏的渠道,扫除亡秦的过失,尊崇文武二王的德政,减省法律制度,宽缓刑罚,来废止严酷的刑狱之治,那么太平的风气就可以在世间兴起,永远享有和乐,与天地一样没有穷尽,天下人就十分幸运了(颜师古说:"与天地一样长久,没有穷尽。")。"皇上认为他的话很好,于是就有了前面那道诏书。
涿郡太守郑昌上疏说:"圣明的君王制定法律、明确刑罚,并不是为了以此治理天下,而是为了挽救衰败混乱局面的兴起。如今圣明的君主亲自垂听政事,即使不设置廷平之官,刑狱自然会走上正轨;如果是为了给后世子孙开个头,还不如删削修订律令。律令一经确定,愚昧的百姓就知道该避开什么,奸猾的官吏也就无从玩弄法律了。如今不端正法律的根本,却设置廷平之官来治理其末端问题,一旦政事衰败、听政懈怠,那么廷平之官反而会招揽权力而成为祸乱的祸首了。"
致堂胡氏说:"杨恽的死是因为两句话,说'南山上草木荒芜'、'当官不值得为朝廷尽力',如此而已。君主的行事如果不合乎人心,天下人自然可以议论他,哪里会因为杀了一个人、钳住一个人的嘴,就能够堵塞天下人的议论呢!因为两句狂放不羁的话,就杀害廉洁刚直之士,如同割除杂草一般,丝毫没有顾惜之意,宣帝在这件事上就失去了做君主的正道了。当时执掌天下公平之权、百姓自认为审案不冤的,就是于定国。赵广汉、盖宽饶、韩延寿、杨恽这几人的死,于定国认为应当呢,还是不应当呢?如果认为应当,那么这四位大臣都是良臣,后世评论的人都说他们的罪行本应按照司寇之刑来议处,即使罪该处死也还不至于杀头;如果认为不应当,那么于定国曾经上奏说杨恽'口出妖言恶语,大逆不道',那么赵广汉、盖宽饶、韩延寿的被杀,也必定是经过廷尉审定的。既然这样,那么这四位大臣被处死并非罪有应得,这不仅是宣帝的过失,丞相、御史大夫、执金吾都有责任。而廷尉的责任尤其重大。"
地节四年,诏书说:"父子之间的亲情、夫妻之间的道义,都是出于天性。即使遭遇祸患,也应当冒死保全对方。诚挚的爱凝结在心中,是仁厚到了极点的表现。从今以后,儿子首先隐匿父母的罪行,妻子隐匿丈夫的罪行,孙子隐匿祖父母的罪行,都不予治罪。至于父母隐匿子女的罪行,丈夫隐匿妻子的罪行,祖父母隐匿孙子的罪行,如果所犯是死罪,都要上报请示廷尉,等候裁决。"九月,诏书说:"令甲规定,死者不能复生(文颖说:"萧何承袭秦朝法律所制定的律令,经律就是这个。天子诏令中所增减的内容,如果不写进正律的,就称为令。令甲,是先帝所颁的第一道令。"如淳说:"令有先后顺序,所以有令甲、令乙、令丙。"),受刑致残的人不能恢复原状(息,是消灭的意思。比如黥刑、劓刑留下的伤疤创痕不能消除。),这是先帝所看重的事情,然而官吏们却没能体现这一精神,如今在押的囚犯有的因为拷打而受伤,或者因饥寒而病死在狱中(瘐,是生病的意思。囚犯生病,在律法中就叫做瘐。瘐读音'庾')。为什么用心竟然违背人道到这种地步啊!朕对此十分痛心。命令各郡国每年上报在押囚犯中因拷打或因病而死的人的姓名、所在县、爵位、里籍(名,是指此人的姓名。县,是指其所属的县。爵,是指其本人的官爵。里,是指其所居住的乡里。),丞相、御史大夫要考核评定政绩优劣后上报。"元康四年,诏书说:"朕考虑到那些年老之人,牙齿脱落,血气已经衰弱,也没有叛逆作乱的心思,如今有的却触犯了法律条文,被关押在牢狱之中,不能安享天年,朕对此十分怜悯。从今以后,凡是年满八十岁的人,除了诬告他人和杀伤人命之外,其他一律不予治罪。"
黄龙元年,诏令规定俸秩六百石、职位大夫以上的
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他皆勿坐。”
黄龙元年,诏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
武帝时,吏二千石有罪先请。
元帝初,下诏曰:“夫律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律烦多而不约,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不逮,言意识所不及),岂刑中之意哉!其议律可蠲除轻减者,条奏,惟是便安百姓而已。”
初元五年,省刑罚七十馀事。除光禄大夫以下至郎中保父母同产之令。
成帝河平中,诏曰:“《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馀条,律令烦多,百有馀万言,奇请他比,日以益滋(师古曰:“奇请,谓常文之外,主者别有所请以定罪也。他比,谓引他类以比附之,稍增条律也。”)。其与中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条奏。《书》不云乎,‘惟刑之恤哉’!其审核之,务准古法,朕将尽心览焉。”有司无仲山父将明之材,不能因时广宣主恩,建立明制,为一代之法,而徒钩摭微细,毛举数事,以塞责而已。
鸿嘉元年,定律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
哀帝即位,除诽谤抵欺法。
平帝元始元年,令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请。
四年,敕:“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他皆无得系。其当验者,即验问(师古曰:“就其所居而问。”)。”
班固《西汉 刑法志》论曰:“汉道至盛,历今二百馀载(师古曰:“今谓撰《志》时。”),考自昭、宣、元、成、哀、平六世之▯,断狱殊死,率岁千馀口而一人(如淳曰:“率天下犯律者,千口而有一人死。”),耐罪上至右趾,三倍有馀(李奇曰:“耐从司寇以上至右趾,为千口三人刑。”)。古人有言曰:‘满堂而饮酒,有一人乡隅而悲泣(师古曰:“乡读曰乡。”),则一堂皆为之不乐。’王者之於天下,譬犹一堂之上也,故一人不得其平,为凄怆於心。今郡国被刑而死者岁以万数,天下狱二千馀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狱不减一人,此和气所以未洽者也。原狱刑所以蕃若此者,礼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贫穷,豪杰务私,奸不辄得,狱犴不平之所致也。(服虔曰:“乡亭之狱曰犴。”臣瓒曰:‘狱岸,狱讼也。’师古曰:“《小雅 小宛》之诗云‘宜岸宜狱。’瓒说是也。”)《书》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师古曰:“《周书 甫刑》之辞也。折,知也。言伯夷下礼法以道人,人习知礼,然後用刑也”)’,言制礼以止刑,犹▯是之防溢水也。
译官吏,有罪先要奏请皇帝。
武帝时,俸秩二千石的官吏有罪要先请示皇帝。
元帝初年,下诏说:"律令,是用来抑制强暴、扶助弱小的,希望它能让人难以触犯而容易避开。如今律令繁多琐碎而不简约,就连专门研究律令的官吏也不能把它辨析清楚,却还想用它来网罗百姓智识所不能及的过失(不逮,是说意识所达不到的地方),这难道是刑罚适中的本意吗!应当商议律令中可以蠲除或减轻的条款,逐条上奏,只求便利安顿百姓罢了。"
初元五年,减省刑罚七十多项。废除了光禄大夫以下直到郎中官员的父母兄弟连坐担保之令。
成帝河平年间,诏书说:"《甫刑》说'五刑的种类有三千条,死刑的种类有两百条',如今死刑的条文却有一千多条,律令繁多,多达一百多万字,各种特殊的申请和比附援引的先例,每天都在增多(颜师古说:"奇请,是指在通常条文之外,主管官员另外有所申请以定罪。他比,是指援引其他类似的案例来比附援引,逐渐增加律条。")。应当与中二千石官员、博士以及精通熟习律令的人商议,减省死刑以及可以蠲除简省的条款,使律法清楚明白容易理解,逐条上奏。《尚书》不是说过吗,'唯有刑罚要谨慎啊'!应当仔细审核,务必以古代的法度为准则,朕将尽心审阅这些奏议。"然而主管官员没有仲山甫那样贤明能干的才干,不能顺应时势广泛宣扬君主的恩德,建立明确的制度,成为一代的法典,只是徒然摘取一些细枝末节,罗列几件小事来应付塞责罢了。
鸿嘉元年,制定律令:年龄未满七岁,因斗殴杀人以及犯下死罪的,要上报廷尉请示,可以获得减免死罪。
哀帝即位后,废除了诽谤欺君之法。
平帝元始元年,命令公爵、列侯的继承人有罪的,凡是判处耐刑以上的都要先请示皇帝。
四年,敕令:"妇女除非亲自犯法,以及男子年龄在八十岁以上、七岁以下者,若家中不是犯了大逆不道之罪、诏令指名逮捕的,其余一律不得拘押。对于应当查验的,就到其住所进行查验讯问(颜师古说:"就是到他所居住的地方去查问。")。"
班固在《西汉·刑法志》中评论说:"汉朝的政治道义达到极盛的地步,至今已经历了二百多年(颜师古说:"今,是指撰写这部《志》的时候。"),考察自昭帝、宣帝、元帝、成帝、哀帝、平帝六代以来,判处死刑的案件,大约每一千多人中才有一人被处死(如淳说:"大约天下犯法的人,一千人中有一人被处死。"),判处耐刑以上直到斩右趾的人数,是死刑人数的三倍多(李奇说:"耐刑从司寇以上直到斩右趾,在一千人中约有三人受此刑。")。古人曾说过:'满堂的人在饮酒,如果有一个人对着墙角悲伤哭泣(颜师古说:"乡读作向。"),那么满堂的人都会因此而不快乐。'君王对于天下,就好比是这满堂之上一样,所以只要有一个人得不到公平对待,君王心中就会感到凄凉悲伤。如今各郡国每年被判死刑而死去的人数以万计,天下的监狱有两千多处,其中含冤而死的人多少互相掩盖,没有一个郡的监狱能减少一个含冤而死的人,这就是祥和之气还不能普遍实现的原因。推究刑狱之所以如此繁多的根源,是因为礼教没有建立,刑法没有明确,百姓大多贫穷,豪强之人一味谋取私利,奸邪之事不能立即被查获,狱讼不公平所导致的。(服虔说:"乡里的监狱叫做犴。"臣瓒说:"狱岸,就是诉讼案件。"颜师古说:"《小雅·小宛》诗中说'宜岸宜狱',臣瓒的说法是对的。")《尚书》说'伯夷降下礼法,用来判断教化百姓,才用刑罚(颜师古说:"这是《周书·甫刑》中的话。折,是明白知晓的意思。是说伯夷颁布礼法来教导人们,人们熟悉了解礼法之后,才施用刑罚。")',是说要靠制定礼法来遏止刑罚的滥用,就好比是用堤防来防止洪水泛滥一样。如今堤防已经崩坏,礼制还没有建立;死刑超过了应有的限度,轻罪的刑罚又容易触犯;百姓饥寒交迫,走投无路便肆意妄为;豪强之人擅自谋取私利,成了他们藏污纳垢的口袋(颜师古说:"有底的叫囊,无底的叫橐。是说容纳隐藏奸邪之人,就像口袋装东西一样。"),奸邪之事有所隐匿,就会习以为常而逐渐蔓延(颜师古说:"狃,是习以为常的意思。浸,是逐渐的意思。狃读
今▯是防陵迟,礼制未立;死刑过制,生刑易犯;饥寒并至,穷斯滥溢;豪杰擅私,为之囊橐(师古曰:“有底曰囊,无底曰橐。言容隐奸邪,若囊橐之盛物”),奸有所隐,则狃而浸广(师古曰:“狃,患习也。浸,渐也。狃音女救反”)。此刑之所以蕃也。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师古曰:“省谓减除之,绝於未然,故曰本也。不失有罪,事止听讼,所以为末”)’。”又曰:‘今之听狱者,求所以杀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今之狱吏,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后患。谚曰:‘鬻棺者欲岁之疫。’非憎人欲杀之,利在於人死也。今治狱吏欲陷害人,亦犹此矣。凡此五疾,狱刑所以尤多者也。自建武、永平,民亦新免兵革之祸,人有乐生之虑,与高、惠之▯同,而政在抑︹扶弱,朝无威福之臣,邑无豪杰之侠。以口率计,断狱少於成、哀之▯什八,可谓清矣(师古曰:“十少其八也”)。然而未能称比隆於古者,以其疾未尽除,而刑本不正。善乎!孙卿之论刑也,曰:‘世俗之为说,以为治古者无肉刑(师古曰:“治古,谓上古至治之时也。治音文吏反。”),有象刑墨黥之属,菲履赭衣而不纯(师古曰:“菲,草履也。纯,缘也。衣不加缘,示有耻也。菲,音扶味反,纯音之允反”),是不然矣。以为治古,则人莫触罪邪,岂独无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师古曰:“人不犯法,则象刑无所施也。”)。以为人或触罪戾,而直轻其刑,是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轻,民无所畏,乱莫大焉。凡制刑之本,将以禁暴恶,且惩其末也(师古曰:“惩,止也。”)。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宽恶也。故象刑非生於治古,方起於乱今也(如淳曰:“古无象刑也,所有象刑之言者,近起今人恶刑之重,故遂推言古之圣君但以象刑,天下自治。”)。夫征暴诛悖,治之威也。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李奇曰:“世所以治者,乃刑重也;所以乱者,乃刑轻也。”),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也。《书》云刑罚世重世轻,此之谓也(师古曰:“《周书 甫刑》之辞也。言刑轻重,各随其时”)。’所谓‘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师古曰:“《虞书 益稷》曰‘咎繇方祗厥叙,方施象刑惟明’,言敬其次叙,施其法刑皆明白也”。),安有菲履赭衣者哉?孙卿之言既然,又因俗说而论之曰:禹承尧舜之後,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於唐虞故也。
译音'女救反'。")。这就是刑狱案件之所以繁多的原因。孔子说:'古代懂得法律的人能够减省刑罚,这是抓住了根本;如今懂得法律的人只求不放过有罪的人,这只是抓住了末节(颜师古说:"省,是减省除去的意思,在事情还没发生之前就杜绝它,所以说是根本。不放过有罪的人,只是等事情发生了才去处理诉讼,所以说是末节。")'。"又说:"如今审理案件的人,总想着如何置人于死地;古代审理案件的人,总想着如何让人活命。与其杀害无辜之人,宁可放过有罪之人。如今审理案件的官吏,上下相互驱使逼迫,把苛刻当作精明,判案严酷的获得公正的美名,判案公平的反而多遭后患。谚语说:'卖棺材的人希望年年有瘟疫。'这不是因为憎恨人而想要害死人,而是因为有人死了对自己有利。如今治理刑狱的官吏想要陷害别人,也是同样的道理。以上这五种弊病,就是刑狱案件之所以特别繁多的原因。自光武帝建武年间、明帝永平年间以来,百姓也刚刚摆脱了兵革战乱的祸患,人人都有珍惜生命的想法,与汉高祖、汉惠帝时期的情况相同,然而当政者致力于抑制豪强、扶助弱小,朝中没有作威作福的大臣,乡邑中没有豪强侠客,按人口比例计算,判决的案件比成帝、哀帝时期减少了十分之八,可以说是清明了(颜师古说:"十分中减少了八分。")。然而还不能与古代的太平盛世相媲美,是因为前面所说的弊病还没有完全消除,而且刑罚的根本还没有端正。孙卿(荀子)论述刑罚的话说得好!他说:'世俗的说法,认为上古太平之世没有肉刑(颜师古说:"治古,是指上古最太平的时代。治读音'文吏反'。"),只有象刑,比如在衣冠上标以墨色作为惩戒,用草鞋、赭衣而不加衣缘(颜师古说:"菲,是草鞋。纯,是衣缘。衣服不加缘饰,表示有耻辱之意。菲读音'扶味反',纯读音'之允反'。"),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如果说是太平之世,那么人们都不会触犯罪行了吗?岂止是没有肉刑,恐怕连象刑也用不着了(颜师古说:"人们不犯法,那么象刑也就无从施行了。")。如果认为人们有时会触犯罪行,却只是从轻处以刑罚,那就是说杀人的人不用死,伤人的人不用受刑了。罪行极其严重而刑罚却极其轻微,百姓就会没有敬畏之心,天下的祸乱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凡是制定刑罚的根本目的,是要用来禁止暴虐邪恶,并且惩戒那些末端的恶行(颜师古说:"惩,是禁止的意思。")。杀人的人不用死,伤人的人不用受刑,这是在施惠于凶暴之人、宽纵邪恶之人。所以象刑并非产生于太平的上古时代,而是兴起于混乱的当今之世(如淳说:"古代没有象刑,之所以有象刑这种说法,是因为近来的人厌恶刑罚过重,于是就推想说古代的圣君只用象刑,天下就自然得到治理。")。征讨暴虐、诛杀悖逆,是治理天下的威权所在。杀人的处死,伤人的受刑,这是历代帝王共同的做法,没有人知道它究竟是从哪里开始的。所以政治清明时刑罚就重,政治混乱时刑罚就轻(李奇说:"社会得以治理的原因,是刑罚重;社会陷入混乱的原因,是刑罚轻。"),因为在治世犯罪的人罪行本来就重,在乱世犯罪的人罪行本来就轻。《尚书》说刑罚要随时代变化或轻或重,说的就是这个道理(颜师古说:"这是《周书·甫刑》里的话,是说刑罚的轻重,要各自随着时代的不同而变化。")。'所谓'象刑惟明',是说效法上天之道来制定刑罚(颜师古说:"《虞书·益稷》说'咎繇正在恭敬地遵循秩序,正施行象刑以昭明法度',是说要恭敬地遵循次序,施行的刑法都要明白清楚。"),哪里会有穿草鞋、着赭衣的说法呢?孙卿的说法既然如此,我又根据世俗的说法来加以论述:大禹继承了尧舜之后,自认为德行有所衰退而制定了肉刑,商汤、周武王沿袭并施行肉刑的原因,是因为当时的风俗比唐尧虞舜时更加浇薄的缘故。如今汉朝承接的是衰败的周朝、残暴的秦朝极度凋敝的余绪,风俗已经比夏商周三代更加浇薄,却要施行尧舜时期的刑罚,这就好比用系马口的绳索去驾驭凶悍的烈马一样(孟康说:"用绳子系住马口叫做〇几。"晋灼说:"〇几
今汉承衰周暴秦极敝之流,俗已薄於三代,而行尧舜之刑,是犹以▯几而御▯旱突,(孟康曰:“以绳缚马口谓之▯几。”晋灼曰:“▯几,古羁字也。”如淳曰:“▯旱音捍。突,恶马也。”师古曰:“马络头曰羁也。”),违救时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师古曰:“罔,谓罗网也。”)。故死者岁以万数,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窬之盗,忿怒伤人,男女淫佚,吏为奸赃(师古曰:“佚读与逸同。”),若此之恶,髡钳之罚又不足以惩也。故刑者岁十万数,民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轻之所生也。故俗之能吏,公以杀盗为威,专杀者胜任,奉法者不治,乱名伤刑,不可胜条。是以罔密而奸不塞,刑蕃而民愈▯(师古曰:“塞,止也。蕃,多也,音扶元反。▯与慢同”。)。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胜残,诚以礼乐阙而刑不正也。岂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论,删定律令,撰二百章,以应大辟(孟康曰:“撰音撰。”)。其馀罪次,於古当生,今触死者,皆可募行肉刑(李奇曰:“欲死邪?欲腐邪?”)。及伤人与盗,吏受赃枉法,男女淫乱,皆复古刑,为三千章。诋欺文致微细之法,悉蠲除(师古曰:“诋谓诬也,音丁礼反。”)如此,则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专杀,法无二门,轻重当罪,民命得全,合刑罚之中,殷天人之和(李奇曰:“殷亦中。”),顺稽古之制,成时雍之化;成康刑错,虽未可致,孝文断狱,庶几可及矣。”
容斋洪氏《随笔》曰:“《虞书》:‘象刑惟明。’象者,法也。汉文帝诏始云:‘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武帝诏亦云:‘唐虞画象而民不犯。’《白虎通》云:‘画象者,其衣服象五刑也。犯墨者蒙巾,犯劓者赭著其衣,犯髌者以墨其髌,犯宫者▯,▯,草屦也,大辟者布衣无领。’其说虽未必然,扬雄《法言》,‘唐虞象刑惟明’,说者引前诏以证,然则唐虞之所以齐民,礼义荣辱而己,不专於刑也。秦之末年,赭衣半道而奸不息。国朝之制,减死一等及胥吏兵卒配徙者,涅其面而刺之,本以示辱,且使人望而识之耳。久而益多,每郡牢城营,其
译,就是古代的'羁'字。"如淳说:"〇旱读音'捍'。突,是凶恶的马。"颜师古说:"马笼头叫做羁。"),是违背了适应时势变化的道理啊。况且废除肉刑的本意,原本是想以此保全百姓的性命,如今去掉了髡钳这一等刑罚,反而转向判处死刑。用死亡来陷害百姓,反而失去了原本施恩惠的初衷(颜师古说:"罔,是罗网的意思。")。所以每年死于刑罚的人数以万计,这是刑罚过重所导致的。至于说到那些穿墙打洞的盗贼、愤怒之下伤人的人、男女之间淫乱不端的人、官吏贪赃枉法的人(颜师古说:"佚读音同'逸'。"),像这样的恶行,仅用髡钳的刑罚又不足以惩戒。所以每年被判刑的人数以十万计,百姓既不畏惧刑罚,又丝毫不感到羞耻,这是刑罚过轻所造成的。所以世俗中所谓能干的官吏,公然以杀盗贼来立威,专断杀戮的人被认为能胜任,遵守法律的人反而被认为不称职,混淆了法律的名分,损害了刑罚的本意,这种情况多得数不胜数。因此法网严密而奸邪之事却不能杜绝,刑罚繁多而百姓却越发怠慢法度(颜师古说:"塞,是止息的意思。蕃,是繁多的意思,读音'扶元反'。〇与'慢'字相同。")。这样即使经历一代人也未能实现仁政,即使经过百年也不能消除残暴之风,实在是因为礼乐制度有所欠缺,而刑罚不端正的缘故啊。难道不应当好好思考一下如何清理源头、端正根本的道理,删削修订律令,编撰两百章条文,来对应死刑的罪行(孟康说:"撰读音'撰'。")。其余的罪行等次,按古代的标准本应判处生刑,如今却触犯了死罪的,都可以允许自愿改判肉刑(李奇说:"是想要死呢?还是想要接受腐刑呢?")。至于伤害他人、盗窃财物、官吏贪赃枉法、男女淫乱这些行为,都恢复古代的肉刑,编撰成三千章条文。至于诬陷欺骗、周纳文饰、细枝末节的苛刻条文,全都予以废除(颜师古说:"诋,是诬陷的意思,读音'丁礼反'。")。这样一来,刑罚就会既令人畏惧又容易避免触犯,官吏不能专擅生杀之权,法律不会自相矛盾,轻重与罪行相当,百姓的性命得以保全,符合刑罚公正适中的原则,达到天人和谐的境地(李奇说:"殷也是适中的意思。"),顺应稽考古制的精神,成就时和政通的教化;虽然成王、康王时期刑罚搁置不用的盛世不能马上达到,但孝文帝时那样断案数量稀少的局面,或许还是可以企及的。"
容斋洪氏《随笔》说:"《虞书》说:'象刑惟明。'象,就是效法的意思。汉文帝的诏书中最先说:'有虞氏的时候,在衣冠上做标记、用不同的服饰来表示惩戒,而百姓却不去触犯法律。'武帝的诏书也说:'唐尧虞舜时施行象刑而百姓不去触犯法律。'《白虎通》说:'画象刑,是说衣服上的标记象征五种刑罚。犯了墨刑的蒙头巾,犯了劓刑的用赭色衣物系在衣服上,犯了髌刑的用墨涂黑膝盖,犯了宫刑的穿〇(〇,是草鞋),犯了死罪的穿没有领子的布衣。'这种说法虽然未必正确,但扬雄的《法言》也说'唐虞时期象刑非常清明',解说的人援引前面的诏书来加以印证,那么唐尧虞舜之所以能够整齐百姓,靠的是礼义和荣辱观念罢了,并不专门依靠刑罚。秦朝末年,穿赭衣的罪犯充斥道路,然而奸邪之事却没有止息。本朝的制度,凡是减死一等以及被发配充军的官吏、士卒,都在脸上刺字染墨,本意是用来羞辱他们,并且方便让人一望便能辨识出来。时间久了这种人越来越多,每个郡的牢城营,其……
额常溢,殆至十馀万,凶盗处之恬然,盖习熟而无所耻也。罗隐《谗书》云:‘九人冠而一人ヮ,ヮ者慕而冠者胜;九人ヮ而一人冠,则冠者慕而ヮ者胜。’正谓是欤?《老子》曰:‘民常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则为恶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可谓至言。荀卿谓象刑为治古不然,亦正论也。”
译额度常常超出,几乎多达十几万,凶恶的盗贼对此安然处之,大概是习惯了而不觉得羞耻了。罗隐《谗书》说:"九个人戴冠而一个人科头,那科头的人会羡慕而戴冠的人占上风;九个人科头而一个人戴冠,那么戴冠的人反倒羡慕而科头的人占上风。"说的正是这个道理吧?《老子》说:"百姓常常不怕死,怎么能用死来威吓他们呢。假如百姓常常怕死,那么做坏事的人我们能抓住而杀掉他,谁还敢作恶?"这真可以说是至理名言。荀卿认为象刑是治理上古之世的做法,这种说法不对,这也是正确的论断啊。
按:古者五刑,大辟至重,墨至轻。孝文除肉刑,以髡钳代墨,以笞代劓非刂。其後复减笞数,定▯令,则刑制益宽矣。然景、武以後,习为严酷,死刑至多。《甯成传》称:“成抵罪髡钳。是时九卿死即死,少被刑,而成刑极,自以为不复收。”又王吉、龚遂、王式皆坐辅导昌邑王无状,减死,钳为城旦舂。《何并传》,并为颍川太守,时锺元为尚书令,元弟威为郡掾,赃千金。并过辞元,元免冠为弟请一等之罪(如淳曰:“减死罪一等”),蚤就髡钳,并不许,卒论杀威。以是观之,则知当时死刑至多,而生刑反少。髡钳本以代墨,乃刑之至轻者,然减死一等,即止於髡钳,进髡钳一等,即入於死,而笞▯所以代非刂劓者,不闻施用矣。
王莽居摄,翟义、刘信起兵讨莽,莽败之,夷其三族,诛及种嗣,至皆同坑,以棘五毒并葬之,其後,陈良、终带叛入匈奴,莽求得,行焚如之刑,烧杀之。及天下兵起,董忠反,莽败之,莽令М忠,收其家族,以醇醯、毒药、白刃、丛棘埋之。
△西汉狱名
中都官狱(《宣纪》。徐氏曰:“按《後汉 百官志》云:‘孝武以下,置中都官狱二十六所,各令长名。’”)廷尉诏狱(周勃诣廷尉诏狱) 上林诏狱(《成纪》,罢上林诏狱。师古曰:“《汉旧仪》云上林诏狱主治苑中禽兽宫馆事”) 郡邸狱(《宣纪》,曾孙坐收郡邸狱。注云:“《汉旧仪》,郡邸狱治天下郡国上计者”)
掖庭秘狱(刘辅系掖庭秘狱。《三辅黄图》云:“武帝改永巷为掖庭,置狱焉。”)
共工狱(《刘辅传》,徙系共工狱。注:“考工也。”) 若卢诏狱(王商诣若卢诏狱) 都船狱(王嘉致都船狱) 都司空狱(窦婴劾系都司空狱。又《伍被传》,为左右都司空诏狱书) 居室(《灌夫传》,劾夫系居室。注云:“後改为保宫。”) 保宫(《苏武传》,李陵母系保宫)内官(《东方朔传》,昭平君狱系内官) 请室(《袁盎传》,绛侯反,系请室。注:“狱也”) 导官(《张汤传》,廷尉谒居弟系导官) 暴室(《宣纪》注云:“暴室,宫人狱。”)
水司空(《伍被传》注云:“上林有水司空,主囚徒官。”)
容斋洪氏《随笔》曰:“汉以廷尉主刑狱,而中都他狱亦不一。宗正属官有左右都司空。鸿胪有别火令丞,郡邸狱。少府有若卢狱令,考工共工狱。执金吾有寺互、都船狱。又有上林诏狱、水司空、掖庭秘狱、暴室、请室、居室、徒官之名。《张汤传》苏林曰:‘《汉仪注》狱二十六所。’《东汉志》云:‘孝武帝所置,世祖皆省之。
译按:古时候的五刑,大辟(死刑)最重,墨刑最轻。汉文帝废除肉刑,用髡钳(剃发戴铁圈)代替墨刑,用笞刑代替劓刑和刖刑。此后又减少了笞刑的数目,制定了相关法令,刑罚制度就越来越宽缓了。然而汉景帝、汉武帝以后,习尚变得严酷,死刑数量非常多。《甯成传》记载:"甯成获罪被处以髡钳之刑。这时九卿获罪就直接处死,很少被判处肉刑,而甯成受的刑罚已到极点,自己认为不会再被收用了。"又如王吉、龚遂、王式,都因为辅导昌邑王失职而获罪,减死一等,被处以钳刑做城旦舂(一种劳役刑)。《何并传》记载,何并任颍川太守时,钟元任尚书令,钟元的弟弟钟威任郡掾,贪赃达千金。何并去向钟元告辞,钟元摘下官帽为弟弟请求减死一等的罪(如淳解释说:"减死罪一等"),希望尽早处以髡钳之刑,何并不答应,最终判决处死钟威。由此可见,当时死刑数量极多,而生刑(非死刑)反而很少。髡钳本来是用来代替墨刑的,是刑罚中最轻的一种,然而减死一等,也就止于髡钳;髡钳再加重一等,就进入死刑了。而用来代替刖刑、劓刑的笞刑,却没听说还在施行。
王莽摄政时,翟义、刘信起兵讨伐王莽,王莽打败了他们,诛灭其三族,株连到子孙后代,都被埋在同一个坑里,用五种带刺的植物一并埋葬他们。此后,陈良、终带叛逃投奔匈奴,王莽找到他们后,施行焚烧之刑,将他们烧死。等到天下兵起,董忠谋反,王莽打败了他,命人用毒药毒杀董忠,收捕其家族,用浓醋、毒药、利刃和荆棘一起将他们埋葬。
△西汉狱名
中都官狱(见《宣纪》。徐氏说:"按《后汉书·百官志》记载:'汉武帝以下,设置中都官狱二十六所,各设令、长。'")廷尉诏狱(周勃曾被送到廷尉诏狱) 上林诏狱(《成纪》记载,废除了上林诏狱。颜师古说:"《汉旧仪》说上林诏狱主管治理上林苑中禽兽及宫馆之事") 郡邸狱(《宣纪》记载,汉宣帝的曾孙被收押在郡邸狱。注释说:"《汉旧仪》记载,郡邸狱审理天下各郡国上计吏(呈报政务者)的案件")
掖庭秘狱(刘辅被囚禁在掖庭秘狱。《三辅黄图》说:"汉武帝把永巷改为掖庭,在那里设置监狱。")
共工狱(《刘辅传》记载,把他转移关押到共工狱。注释:"即考工狱。") 若卢诏狱(王商曾被送到若卢诏狱) 都船狱(王嘉被送到都船狱) 都司空狱(窦婴被弹劾后关押在都司空狱。又《伍被传》记载,任左右都司空诏狱书一职) 居室(《灌夫传》记载,灌夫被弹劾后关押在居室。注释说:"后来改称保宫。") 保宫(《苏武传》记载,李陵的母亲被关押在保宫)内官(《东方朔传》记载,昭平君一案关押在内官) 请室(《袁盎传》记载,绛侯周勃谋反案,被关押在请室。注释:"即监狱") 导官(《张汤传》记载,廷尉的属吏谒居的弟弟被关押在导官) 暴室(《宣纪》注释说:"暴室,是关押宫人的监狱。")
水司空(《伍被传》注释说:"上林苑有水司空,主管囚徒。")
洪迈《容斋随笔》说:"汉代以廷尉主管刑狱,但中都各狱也不止一处。宗正的属官有左右都司空。鸿胪有别火令丞,管辖郡邸狱。少府有若卢狱令,管辖考工、共工狱。执金吾管辖寺互、都船狱。又有上林诏狱、水司空、掖庭秘狱、暴室、请室、居室、徒官等名目。《张汤传》苏林注说:'《汉仪注》记载共有监狱二十六所。'《东汉志》说:'这是汉武帝所设置的,光武帝时全部撤销了。'东汉到唐代,虽然审讯囚犯不止一处,但不至于像汉代这样多。本朝(宋朝)只有大理寺和御史台的监狱,元丰、绍圣年间,蔡确、章惇兴起同文馆狱之类的案件,那不是常规做法。"
后汉光武帝建武二年,下诏说:"近来狱中多有冤枉之人,用刑过于苛刻,朕对此深感怜悯。孔子说:'刑罚不得当,百姓就会手足无措。'应当与中二千石、诸大夫、博士、议郎商议减省刑罚。"
桓谭上疏说:"如今法令判案,轻重不
’东汉洎唐,虽鞫囚非一所,然不至如是其多。国朝但有大理及台狱,元丰、绍圣▯,蔡确、章▯起同文馆狱之类,非故事也。”
後汉世祖建武二年,诏曰:“顷狱多冤人,用刑深刻,朕甚愍之。孔子云:‘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其与中二千石、诸大夫、博士、议郎议省刑罚。”
桓谭上疏曰:“今法令决事,轻重不齐,或一事殊法,同罪异论,奸吏得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予死比,是为刑开二门也。今可令通义理、明习法律者,校定科比,一其法度,班下郡国,蠲除故条。如此,天下知方,而狱无冤滥矣。”
三年七月,诏曰:“吏不满六百石,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当验问者,即就验。女徒雇山归家(《前书音义》曰:“令甲:女子犯徒遣归家,每月出钱雇人於山伐木,名曰雇山。”)。”
七年,诏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非犯殊死,皆一切勿按其罪。见徒免为庶人。耐罪亡命,以上除之。
十一年,诏曰:“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
十二年,高山侯梁统上疏请严刑,不报。
统疏曰:“臣窃见元帝初元五年,轻殊死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轻殊死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杀人者减死一等。二帝其轻殊死刑一百二十三事,自後人轻犯法,吏易杀人。臣愚以为刑罚不苟务轻,务其中也,是以五帝有流、殛、放、杀之诛,三王有大辟、刻肌之刑,所以为除残去乱也。高帝定法,传之後代。文帝遭世康平,因时施恩,省去肉刑、相坐之法,天下几平。武帝值中国全盛,征伐远方,百姓罢弊,豪强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著知纵之律(凡首匿者,为谋首,藏匿罪人。至宣帝时,除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罪,馀至殊死上请。知纵谓见知故纵,武帝时立见知故纵之罪,使张汤等置律,并见《前书》)。宣帝履道要以御海内,臣下奉宪,不失绳墨,天下称安。孝元、孝哀即位日浅,丞相王嘉轻为穿凿,亏除先帝旧约成律(《嘉传》及《刑法志》并无其事,统与嘉时代相接,所引当不妄,但班《书》略耳),凡百馀事。臣取其尤妨政者条奏,伏请择其善者而从之,定不易之典。”时廷尉议以为崇刑峻法,非明主急务,遂罢之。
十四年,群臣请增科禁,不许。
群臣上言:“古者肉刑严重,则人畏法令;今宪律轻薄,故奸宄不胜。宜增科禁,以防其源。”诏下公卿。杜林奏曰:“古之明王,深识远虑,动居其厚,不务多辟,周之五刑,不过三千。
译一致,有时同一件事适用不同的法律,同样的罪却有不同的判决,奸猾的官吏得以借机营私舞弊,想要让人活命就援引宽宥的条文,想要陷人于死地就比附死刑的条文,这等于是为刑罚开了两扇门。现在应当命令通晓义理、精通法律的人,校订确定判例,统一法度,颁布到各郡国,废除旧有的条文。这样一来,天下人就知道方向,诉讼案件就不会再有冤枉和滥判了。"
建武三年七月,下诏说:"俸禄不满六百石的官吏,直至系黑印绶的县长、国相,如有罪先要奏请。男子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因连坐而获罪的妇女,除非犯了不道之罪、或诏书点名捕拿的,都不得关押。应当查验的,就地查验。女性徒犯可以出钱雇人代役后回家(《前汉书》注解说:"令甲规定:女子犯徒刑遣送回家,每月出钱雇人到山中伐木,叫做'雇山'。")。"
建武七年,下诏中都官、三辅、各郡国将在押囚犯放出,凡不是犯了死罪的,一律不再追究其罪。在押的徒犯赦免为平民。犯了耐罪(较轻的刑罚)而逃亡的,以上罪名的一并免除。
建武十一年,下诏说:"天地之间人最为尊贵,杀害奴婢的,不得因此减罪。"
建武十二年,高山侯梁统上疏请求加重刑罚,未获批复。
梁统的奏疏说:"臣私下见到,汉元帝初元五年,减轻死罪的条文有三十四条;汉哀帝建平元年,减轻死罪的条文有八十一条,其中四十二条是亲手杀人的减死一等。两位皇帝减轻死罪的条文共一百二十三条,此后人们轻易犯法,官吏也容易杀人。臣愚以为刑罚不应一味追求从轻,而应务求适中,因此五帝时有流放、诛杀、放逐、处死等惩罚,三王时有死刑、肌肤刻画之刑,这是用来铲除残暴、消灭祸乱的。高帝制定法律,传给后代。文帝时值天下安康太平,顺应时势施行恩德,废除了肉刑和连坐之法,天下几乎太平。武帝时正值中原鼎盛,征讨远方,百姓疲惫,豪强触犯法禁,奸吏舞弄法律,所以加重了首匿之罪的处罚,制定了知纵之律(凡首匿,是指作为主谋,藏匿罪犯。到宣帝时,免除了子女藏匿父母、妻子藏匿丈夫、孙子藏匿祖父母之罪,其余的仍需上奏请示至死刑级别。知纵,是指明知情而故意放纵,武帝时设立了知情故纵之罪,命张汤等人制定法律条文,都见于《前汉书》)。宣帝遵循正道治理天下,臣下奉行法度,没有偏差,天下号称安定。元帝、哀帝在位时间短,丞相王嘉轻率地穿凿附会,损毁破坏了先帝旧有的成法(《王嘉传》和《刑法志》都没有记载此事,梁统与王嘉年代相接,他所引述的应当不是虚妄之言,只是班固的《汉书》记载简略罢了),共有一百多件事。臣选取其中尤其妨碍政事的条文奏报,恳请陛下选择其中妥善的加以采纳,制定不可更改的法典。"当时廷尉商议认为,推崇严刑峻法,不是英明君主应当急于去做的事,于是此事作罢。
建武十四年,群臣请求增加禁令条款,未获批准。
群臣上奏说:"古时候肉刑严重,人们就畏惧法令;如今法律轻缓,所以奸邪之事屡禁不止。应当增加禁令条款,以杜绝祸源。"诏书下达公卿商议。杜林上奏说:"古代英明的君王,见识深远,考虑周到,行事厚道,不追求繁多的刑罚,周朝的五刑,条文不过三千条。大汉初兴之时,详细考察得失,把繁苛化为简明,把雕琢化为质朴,废除苛政,重新建立疏简的法网,天下欢欣鼓舞,人人心怀宽厚之德。到了后来,法令逐渐繁琐,吹毛求疵,诋毁欺诈没有限度。就连馈赠水果蔬菜这样的小事,也能被凑成贪赃的罪名;无关大义的小事,也被视为大罪加以诛杀,所以国家没有廉洁之士,家中没有品行完备之人。以至于法令禁止不了,命令也阻止不住,上下互相欺瞒回避,弊病更加深重。臣愚以为应当保持旧有的制度,不宜再作改动。"皇帝听从了他的意见。
建武十八年,下诏说:"如今边郡百姓盗窃五十斛粮食,罪就要判处死刑,这给残暴的官吏胡乱杀人开了方便之门,应当废除这条法令,使之与内地各郡一致。"
建武二十八年,下诏死罪囚犯全
大汉初兴,详览失得,破短为圜,斫雕为朴,蠲除苛政,更立疏网,海内欢欣,人怀宽德。及至其後,渐以滋章,吹毛索疵,诋欺无限。果桃菜茹之馈,集以成赃,小事无妨於义,以为大戮,故国无廉士,家无全行。至於法不能禁,令不能止,上下相遁,为敝弥深。臣愚以为宜如旧制,不合翻移。”帝从之。
十八年,诏曰:“今边郡盗▯五十斛,罪至於死,开残吏妄杀之路,其蠲除此法,同之内郡。”
二十八年,诏死罪囚皆一切募下蚕室,女子宫(蚕室,宫刑狱名。宫刑者畏风,须缓,作窨室蓄火如蚕室,因以名焉。女子宫,谓幽闭也)。
三十一年复有是诏。
二十九年,诏令天下系囚自殊死以下及徒各减本罪一等,其馀赎罪输作有差(袁《纪》注云:“不孝不道者不在此限。”)。
东汉有中都官狱二十六所,唯廷尉及洛阳有诏狱。立春之日,下宽大书曰:“制诏三公:方春东作,敬始谨微,动作从之,罪非殊死,且勿案验,皆须麦秋。”
明帝即位,诏施刑及郡国囚徒,在中元元年四月己卯赦前所犯而後捕系者,悉免其刑。中二千石下至黄绶,贬秩赎论者,悉皆复秩还赎。赦陇西囚徒,减罪一等。
十二月甲寅,诏:“天下亡命殊死以下,听得赎论:死罪入缣二十匹,右趾至髡钳城旦舂十匹,全城旦舂至司寇作三匹。其未发觉,诏书到先自告者,半入赎。”
永平三年正月,诏:“有司详刑谨罚,明察单辞,夙夜匪懈,以称朕意。”
八年,诏三公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屯朔方、五原之边县;其大逆无道殊死者,一切募下蚕室。亡命者,令赎罪各有差。
十五年,诏亡命自殊死以下赎罪各有差(见《赎刑门》)。
明帝善刑理,法令分明,日晏坐朝,幽枉必达,断狱得情,号居前代十二(十断其二,言少刑也)。
楚王英以谋逆死,穷治楚狱累年,坐死徒者甚众。韩朗言其冤,帝自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千馀人。时天旱,即大雨。马后亦以为言,帝恻然感悟,夜起彷徨,由是多所降宥(详见《详谳门》)。
帝性褊察,好以耳目隐发为明,近臣尚书以下至见提曳。常以事怒郎药崧,以杖撞之。崧走入床下,帝怒甚,疾言曰:“郎出!”崧乃曰:‘天子穆穆,诸侯皇皇’,未闻人君自起撞郎。”帝乃赦之。是时朝廷莫不悚栗,争为严切,以避诛责。
顺帝时大司农刘据以职事被谴,召诣尚书,传呼促步,又加以捶扑。左雄上言:“九卿位亚三事,班在大臣,行有▯玉之节,动有庠序之仪。
译都可以自愿请求以宫刑代替死刑,关入蚕室;女子则处以幽闭之刑(蚕室,是行宫刑的监狱名称。受宫刑的人怕风,需要静养,所以建造像养蚕室一样保暖蓄火的暗室,因此得名。女子宫,是指幽闭之刑)。
建武三十一年又下达了同样的诏令。
建武二十九年,下诏命令天下在押囚犯,从死罪以下直到徒刑犯,各自减轻本罪一等,其余的赎罪、服劳役等按等级各有不同(袁宏《后汉纪》注说:"犯不孝、不道之罪的不在此列。")。
东汉设有中都官狱二十六所,只有廷尉狱和洛阳狱是诏狱。立春这天,颁布宽大为怀的诏书说:"诏告三公:正当春天万物初生之际,应当恭敬对待、谨慎从事,一切行动都要顺应此意,凡罪不至死的,暂且不要审理查验,都要等到麦收时节(即初秋)。"
明帝即位后,下诏对被判处宫刑及各郡国囚犯,凡是在中元元年四月己卯大赦令之前所犯的罪、而在此之后才被捕入狱的,全部免除其刑罚。中二千石以下直至黄绶级别的官员,因罪降级、需要赎罪的,全部恢复原来的品级、免除赎罪。赦免陇西的囚犯,减罪一等。
十二月甲寅日,下诏:"天下逃亡者,从死罪以下,都可以听凭赎罪:死罪要缴纳细绢二十匹,右趾(刖右足)至髡钳城旦舂的要缴纳十匹,全城旦舂至司寇作的要缴纳三匹。其中尚未被发觉的罪行,若在诏书下达前主动自首的,只需缴纳一半的赎金。"
永平三年正月,下诏:"主管官员应当审慎用刑、谨慎处罚,明察单方之词,日夜不懈怠,以符合朕的心意。"
永平八年,下诏三公招募各郡国、中都官在押死罪囚犯,减罪一等,不加笞刑,屯戍朔方、五原等边境县;其中犯大逆不道该判死罪的,一律准许自愿请求处以宫刑,关入蚕室。逃亡者,命令按等级各自赎罪。
永平十五年,下诏逃亡者从死罪以下按等级赎罪各有不同(详见《赎刑门》)。
汉明帝善于治理刑狱,法令明确,常常到傍晚才结束上朝理政,幽隐冤屈的案情一定要弄清楚,判案能查明实情,号称是历代中最少冤狱的(十件案子中错判的不到两件,是说很少用错刑)。
楚王刘英因谋反罪而死,穷究楚王谋反一案历时数年,因此获罪处死或流放的人非常多。韩朗上言说其中有冤情,明帝亲自到洛阳狱视察在押囚犯,为一千多人平反昭雪。当时正值天旱,随即降下大雨。马皇后也曾就此事进言,明帝为之动容而醒悟,夜里起身徘徊不安,因此又宽宥赦免了许多人(详见《详谳门》)。
明帝生性苛察,喜欢用耳目暗中侦察来显示自己的明察,近臣、尚书以下的官员,甚至有被他亲自拖拽的。有一次因事发怒责怪郎官药崧,用手杖打他。药崧逃到床下躲避,明帝更加恼怒,厉声说:"郎官出来!"药崧于是说:"'天子举止庄重肃穆,诸侯恭谨严正',从没听说过做君主的会亲自起身用杖打郎官的。"明帝这才赦免了他。当时朝廷上下无不战战兢兢,争相以严苛为能事,来躲避罪责。
顺帝在位时,大司农刘据因职务上的过失被责备,被召到尚书处,传唤时催促他快步走,还加以杖打。左雄上言说:"九卿的地位仅次于三公,位列大臣之中,走路要有佩玉相击的节度,行动要有庠序中的礼仪。明帝时才开始有杖打之罚,这些都不是古代的制度。"皇帝采纳了他的意见,从此以后九卿不再有被杖打的了。
汉章帝在位之初,下诏命有关部门废除钻刺一类的酷刑("钻",用铁具挖取之意,《说文解字》说是铁质挖取工具,音"其炎反"。"钻",即膑刑,是指钻去膝盖骨。"钻"音"作唤反"),解除对妖言惑众等罪的严苛禁令,废除了文过饰非、罗织罪名的奏谳条文五十多条,并将这些明确制定为法令("文致"是指原本无罪之人,被文饰罗织罪名而陷入法网)。
当时沿袭永平年间的旧例,官吏崇尚严酷苛刻,尚书处理案件,大多倾向于从重判决。陈宠上疏说:"陛下即位以来,屡次下诏群臣,大力提倡宽厚安定。然而主管官吏在执行公务时,并没有完全遵从旨意,在用刑
孝明皇帝始有扑罚,皆非古典。”帝纳之,是後九卿无复捶扑者。
肃宗初,诏有司绝钻钻诸惨酷之科(钻,持也,《说文》曰铁钅取也。其炎反。钻,膑刑,谓钻去其膑骨也。钻音作唤反),解妖恶之禁,除文致之请谳五十馀事,定著於令(文致谓前人无罪,文饰致於法中也)。
时承永平故事,吏尚严切,尚书决事,率近於重。陈宠上疏曰:“陛下即位,数诏群僚,弘崇晏安。而有司执事,未悉奉承,典刑用法,犹尚深刻。断狱者急於▯格酷烈之痛,执宪者烦於诋欺放滥之文,或因公行私,逞纵威福。今宜荡涤烦苛之法,轻薄▯楚,以济群生;全广至德,以奉天心”。帝纳宠言,每事务厚,乃有是诏。
建初五年二月,诏二千石理冤狱,录轻系。三月,诏曰:“孔子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今吏多不良,擅行喜怒,或案不以罪,迫胁无辜,致令自杀者一岁且多於断狱,甚非为人父母之意也。有司其议纠举之。”
七年,诏天下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戍;妻子自随,占犯殊死,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系囚鬼薪、白粲已上,皆减本罪各一等,输司寇作。亡命赎,死罪入缣有差(见《赎罪门》)。
元和二年正月,诏曰:“方春生养,万物莩甲,宜助阳以育时物。其令有司,罪非殊死,且勿案验;及吏人条书相告,不得听受,冀以息事宁人,听顺天气。立秋如故。 七月,诏曰:“律,十二月立春,不以报囚。《月令》,冬至之後,有顺阳助生之文,而无鞫狱断刑之政。朕咨访儒者,稽之典则,以为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其定律:毋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
汉旧事断狱报重,常尽三冬之月,是时帝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元和二年,旱,长水校尉贾宗等上言,以为断狱不尽三冬,故阴气微弱,阳气发泄,招致灾旱,事在於此。帝以其言下公卿议,陈宠奏曰:“夫冬至之节,阳气始萌,故十一月有兰、射千、芸、荔之应。《时令》曰:‘诸生荡,安形体。’天以为正,周以为春。十二月阳气上通,雉ず鸡乳,地以为正,殷以为春。十三月阳气已至,天地以交,万物皆出,蛰虫始振,人以为正,夏以为春。三微成著,以通三统。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若以此时行刑,则殷、周岁首皆当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狱刑,无留罪。’明大刑毕在立冬也。又:‘仲冬之月,身欲宁,事欲静。’若以威怒,不可谓宁;若以行大刑,不可谓静。议者咸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臣以为殷、周断狱不以三微,而化致康平,无有灾害。
译执法时,仍然过于严酷。断案的官员急于用杖击、拷打等痛苦的手段,执法的官员则热衷于罗织构陷、放纵滥用法律条文,有的借公事谋私利,肆意逞威作福。如今应当涤荡繁苛的法令,减轻刑罚的痛苦,来拯救众生;成全弘扬至高的德行,以奉行上天的旨意。"皇帝采纳了陈宠的建议,此后处理每件事都力求宽厚,于是有了这道诏书。
建初五年二月,下诏命二千石官员审理冤狱,登记轻罪在押者的名册。三月,下诏说:"孔子说:'刑罚不得当,百姓就会手足无措。'如今官吏大多不良,任意发泄喜怒,有的滥加罪名,逼迫无辜之人,以致被逼自杀的人一年之内竟多于依法判决而死的,这很不符合作百姓父母官的本意。有关部门应当商议如何纠正检举这类行为。"
建初七年,下诏天下在押囚犯减死一等,免除笞刑,发配到边境戍守;妻子儿女可随行,如犯死罪的,一律准许自愿请求处以宫刑、关入蚕室;女子则处以宫刑。在押的鬼薪、白粲以上的囚犯,都减轻本罪一等,改判为司寇作。逃亡者可赎罪,死罪要缴纳的细绢数量各有等差(见《赎罪门》)。
元和二年正月,下诏说:"正当春天万物生长养育之际,草木破甲而出,应当顺应阳气来培育时令的生物。命令有关部门,凡罪不至死的,暂且不要审理查验;官吏百姓之间相互检举告发的文书,也不得受理,希望能够以此平息事端、使百姓安宁,顺应天时地气。到立秋时恢复原来的做法。" 七月,下诏说:"按照法律,十二月是立春时节,不应上报处决囚犯的事。《月令》记载,冬至之后,有顺应阳气助长生机的规定,而没有审理断案、施行刑罚的政令。朕咨询过儒者,考核经典法则,认为帝王施行生杀大权,应当顺应时令节气。特此确定法律:不得在十一月、十二月上报处决囚犯。"
汉代旧例,处决囚犯的奏报,常常要拖到整个冬季三个月都过完,这时明帝才开始改为只到冬初十月为止。元和二年,天旱,长水校尉贾宗等人上言,认为断案处决没有拖满整个冬季,所以阴气微弱,阳气过早发泄,才招致灾害旱情,问题就出在这里。皇帝把这个意见下发给公卿商议,陈宠上奏说:"冬至这个节气,阳气刚刚萌发,所以十一月有兰草、射干、芸草、荔草萌生的物候应验。《时令》说:'各种生物开始舒展生长,安顿形体。'周朝把这个月定为岁首,也就是正月。十二月阳气向上贯通,野鸡开始交配孵卵,殷商把这个月定为正月。十三月(即夏历正月)阳气已经到达,天地之气交融,万物都破土而出,蛰伏的昆虫开始苏醒,夏朝把这个月定为正月。这三个月阳气渐次显著,以此贯通三种历法系统。周朝以天为正朔的开端,殷商以地为正朔的开端,夏朝以人为正朔的开端。如果在这个时候施行刑罚,那么按照殷商、周朝的岁首来算,都应当在此时流血杀人,这既不符合人心,也不符合天意。《月令》说:'孟冬之月,要加紧处理案件,不要拖延未决的罪案。'说明重大的刑罚都应在立冬完成。又说:'仲冬之月,人应当安宁,事情应当平静。'如果因愤怒而用刑,就谈不上安宁;如果在此时施行重刑,就谈不上平静。议论此事的人都说:'干旱的起因,过错在于更改法律。'臣认为,殷商、周朝断案并不避开这三个月的阳气渐生之时,但教化却依然达到了康乐太平,没有发生灾害。而从元和年间以前,一直都是在整个冬季三个月内断案,可是水旱灾害,却常常发生。由此说来,灾害自有其他的成因,与更改法律无关。秦朝施行暴政,四季都可以行刑,我大汉朝兴起之初,就改为从简易行事。萧何草创法律,规定在秋季末月审理囚犯,都是为了避开立春之月,而没有考虑到天地间真正的正朔所在,三王时代的春天,实际上与此有所出入。陛下探究幽微之理,公允持中,革除百年来的失误,建立可以延续久远的功业,对上有迎合天意、承奉天时的恭敬,对下有体恤入微的恩惠,既符合《春秋》的记载,又契合《月令》的旨意,这
自元和以前,皆用三冬,而水旱之异,往往为患。由此言之,灾害自为他应,不以改律。秦为虐政,四时行刑,圣汉初兴,改从简易。萧何草律,季秋论囚,俱避立春之月,而不计天地之正,三王之春,实颊有违。陛下探幽析微,允执其中,革百载之失,建永年之功,上有迎承之敬,下有奉微之惠,稽《春秋》之文,当《月令》之意,圣功美业,不宜中疑。”书奏,帝纳之,遂不复改。
三年,廷尉郭躬条诸重文可从轻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七月,诏曰:“《律》云‘掠者唯得榜、笞、立(掠,问也。榜,击也,音彭。《说文》曰:“笞,击也。”立谓立而考讯之)’。又《令丙》,▯长短有数(▯长短见景帝时)。自往者大狱以来,掠拷多酷,钻钻之属(大狱,谓楚王英等事。钻,钅取也。《国语》曰:“中刑用钻凿。”皆谓惨酷其肌肤也),惨苦无极。念其痛毒,怵然动心。《书》曰‘鞭作官刑’,岂云若此?宜及秋冬理狱,明为其禁。”
按:“自建武以来,虽屡有省刑薄罚之诏,然上下相胥,以苛酷为能,而拷囚之际,尤极残忍。《独行传》载楚王英坐反诛,其所疏天下名士,有会稽太守尹兴名,乃徵兴诣廷尉狱。其功曹陆续、主簿梁宏、驷勋等及掾史五百馀人诣洛阳诏狱就拷,诸吏不堪楚痛,死者大半,唯续、宏、勋掠拷五毒,肌肉消烂,终无异词。戴就仕郡仓曹掾,刺史欧阳参奏太守成公浮赃罪,遣部从事按之,收就於钱塘县狱,幽囚拷掠,五毒惨至。又烧钅吴使就挟於肘腋。每上彭考(彭即榜也),因止饭食不肯下,肉焦毁堕地者,掇而食之。又令卧覆船下,以马通薰之(马通,马矢也)一夜一日;不死,又复烧地,以大针刺指爪中,使以杷土,爪悉堕落。讫明公浮之诬乃舍之。且兴不过以姓名▯▯,反形未具;公浮为人诬以赃罪,陆续、戴就所坐不过以郡功曹不肯证成太守之罪,及非同谋之人,而乃穷极惨酷如此,则罪情稍重而不肯诬服者,拷死於狴犴之下,盖不可胜计矣。
又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县;妻子自随(馀如七年诏)。”十二月,诏曰:“《书》云:‘父不慈,子不孝,兄不友,弟不恭,不相及也。’往者妖言大狱,所及广远,一人犯罪,禁至三属,莫得垂缨仕宦王朝,如有贤才而没齿无用,朕甚怜之,非所谓与之更始也。诸以前妖恶禁锢者,一皆蠲除之,以明弃咎之路,但不得宿卫而已。
章和元年,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罪一等,诣金城;犯殊死者,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系囚鬼薪、白粲以上,减罪一等,输作。赎缣有差。
译是圣明的功业和美德,不应当中途产生疑虑。"奏疏呈上后,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于是就不再更改。
元和三年,廷尉郭躬列举了各条量刑过重、可以从轻处理的条文共四十一条奏报朝廷,这些意见都得到了施行。七月,下诏说:"《汉律》规定'拷问犯人只能用榜(击打)、笞(鞭打)、立(罚站受审)这几种方式(掠,就是审问的意思。榜,就是击打,音'彭'。《说文解字》说:'笞,就是击打。'立,是指让犯人站立着接受审讯)'。又《令丙》中,对刑杖的长短有明确规定(刑杖长短的规定,见于景帝时期的记载)。可是自从近来发生大案以来,拷打审讯大多极为残酷,出现了钻刺一类的酷刑(大案,是指楚王刘英谋反等事件。'钻',就是挖取的意思。《国语》说:'中等的刑罚用钻凿。'这里都是指用残酷的手段摧残人的肌肤),痛苦惨烈到了极点。朕想到这样的痛楚毒害,不禁悚然动心。《尚书》说'鞭打是官府使用的刑罚',难道说的是这样残酷的手段吗?应当在秋冬审理案件之时,明确制定禁令。"
按:自建武年间以来,虽然屡次颁布减省刑罚、宽待百姓的诏书,然而朝廷上下互相影响,都以苛刻严酷作为为政的能力,而在拷问囚犯的时候,尤其极尽残忍之能事。《独行传》记载,楚王刘英因谋反获罪被诛杀,他所结交的天下名士名单中,有会稽太守尹兴的名字,于是尹兴被征召到廷尉狱受审。他的功曹陆续、主簿梁宏、驷勋等以及掾史共五百多人,都被押到洛阳诏狱接受拷打,其中大多数官吏都受不了杖打的痛苦,死了一大半,只有陆续、梁宏、驷勋三人受尽各种酷刑,皮开肉绽、肌肉溃烂,始终没有改变口供。戴就在郡里担任仓曹掾,刺史欧阳参上奏弹劾太守成公浮贪赃枉法,派遣部从事去查办此案,将戴就收押在钱塘县狱中,囚禁拷打,各种酷刑无所不用其极。又烧红铁钳,让戴就夹在腋下。每次拷打时("彭"即"榜",就是击打),就趁机断绝他的饮食,不肯让他下来,皮肉被烧焦脱落掉在地上的,他就捡起来吃掉。又命人把他倒扣在翻过来的船下,用马粪熏他(马通,就是马粪)一天一夜;他没有死,又用火烧地,用大针刺他的指甲缝,指甲全部脱落。直到查清成公浮所受的确是诬告,这才释放了他。况且尹兴不过是因为姓名出现在名单上,谋反的罪状根本没有落实;成公浮是被人诬告贪赃之罪;陆续、戴就所获的罪,不过是因为身为郡功曹而不肯作伪证坐实太守的罪名,以及作为非同谋之人而已,却遭受如此极端的残酷刑罚,那么对于那些罪行确实较重、而又不肯屈打成招的人,被拷打致死在牢狱之中的,恐怕不计其数了。
章帝又下诏:"郡国、中都官在押囚犯减死一等,不加笞刑,发配到边境各县;妻子儿女可随行(其余规定与建初七年诏书相同)。"十二月,下诏说:"《尚书》说:'父亲不慈爱,儿子不孝顺,兄长不友爱,弟弟不恭敬,这些过错互不牵连。'过去因妖言惑众而兴起的大案,株连范围极为广泛,一人犯罪,禁锢竟殃及三族亲属,使他们都无法在朝廷任官,即便有贤能之才,也终生不得任用,朕对此深感怜悯,这并不是与百姓共同开创新局面的本意。凡是先前因妖言惑众之罪而遭禁锢的人,一律全部废除这项禁令,以彰明弃旧图新、赦免过错的途径,只是他们不能担任宫廷宿卫罢了。"
章和元年,下诏郡国、中都官在押囚犯减死罪一等,发配金城;犯大逆不道该判死罪的,一律准许自愿请求处以宫刑、关入蚕室;女子则处以宫刑;在押的鬼薪、白粲以上的囚犯,减罪一等,改判服劳役。缴纳细绢赎罪的数额各有等差。
●卷一百六十四 刑考三
○刑制
汉和帝永元三年,皇帝行加冠礼,命令郡国、中都官在押死罪囚犯缴纳细绢赎罪,直到司寇及逃亡者,赎罪的数额各有等差。
永元六年,因为天旱,下诏中都官的服役徒犯各自免除一半的刑期,其中尚未服满的,五月以下的刑期全部免除、遣送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