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六十七 刑考六
●卷一百六十七 刑考六
○刑制
仁宗天圣四年,有司言,敕增至六千馀条,请命官删定。从之。
建隆初,《编敕》四卷,才百有六条。太平兴国中,增至十五卷,淳化中,倍之。咸平中,增至万八千五百五十有五条,芟其繁乱,定其可为《敕》者二百八十有六条,总十一卷。又别为《仪制令》一卷。当时便其简易。大中祥符七年,又增三十卷,千三百七十四条。又有《景德农田敕》五卷,与《敕》兼行。至是後增至六千馀条,命官删定。帝谓辅臣曰:“或谓先朝诏令不轻易改,信乎?”王曾曰:“此忄佥人惑上之言也。咸平中删太宗朝诏令,十有一二,盖去其繁密之文以便於民,何为不可!”帝然之。於是下诏中外,使得言《敕》之得失。时以《唐令》有与本朝事异者,亦命官▯定。有司乃取《咸平仪制令》及制度约束之,在《敕》者五百馀条,悉附《令》後,号曰《附令敕》。七年,《令》成,颁之。是岁《编敕》成,合《农田敕》为一书,视《祥符敕》损百有馀条。其丽於法者,大辟之属十有七,流之属三十有四,徒之属百有六,杖之属二百五十八,笞之属七十有六。又配隶之属六十有三,大辟而下奏听旨者七十有一。凡此,皆在律令外者也。诏下诸路阅视,听言其未便者。既而又诏须一年无改易,然後镂版。至明道元年,乃颁焉。
刑部侍郎燕肃奏:“唐贞观四年断死罪二十九,开元二十五年才五十八。今天下生齿未加於唐,而天圣三年断大辟二千四百三十六,视唐几至百倍,盖以奏谳之法废,失朝廷钦恤之意。”(详见《详谳门》)。
三年,陕西旱灾,因诏:“民持杖劫人仓库,非伤主者减死,剌隶他州,非首谋者又减一等。”且谕长吏密以诏书从事。自是诸路灾伤即降不下司敕,而民饥盗取▯食多蒙矜减,赖以全活。
知谏院司马光言:“臣窃闻降敕下京东、京西灾伤州军,如人户委是家贫偷盗斛斗因而盗财者与减等断放,未知虚的;若果如此,深为不便。臣闻《周礼》荒政十有二,散利、薄征、缓刑、弛力、舍禁、去几,率皆推宽大之恩以利於民,独於盗贼,愈更严急。所以然者,盖以饥馑之岁,盗贼必多,残害良民,不可不除也。顷年尝见州县官吏,有不知治体,务为小仁者,或遇凶年有劫盗斛斗者,小加宽纵,则盗贼公行,更相劫夺,乡村大扰,不免广有收捕,重加刑辟,或死或流,然後稍定。今若朝廷明降敕文,豫言偷盗斛斗因而盗财者与减等断放,是劝民为盗也。百姓乏食,官中当轻徭薄赋,开仓赈贷,以救其死,不当使之自相劫夺也。今岁府界、京东、京西水灾极多,严刑峻法以除盗贼,犹恐春冬之交,饥民啸聚,不可禁御,又况降敕以劝之。
译●卷一百六十七 刑考六
○刑制
仁宗天圣四年,主管官员上奏说,敕令已增加到六千多条,请命官员删定。皇帝依从了。
建隆初年,《编敕》四卷,才一百零六条。太平兴国年间,增加到十五卷,淳化年间,又增加一倍。咸平年间,增加到一万八千五百五十五条,删除其中繁杂混乱的,确定可作为《敕》的有二百八十六条,共十一卷。又另编成《仪制令》一卷。当时人们都觉得简便易行。大中祥符七年,又增加三十卷,一千三百七十四条。又有《景德农田敕》五卷,与《敕》一并施行。到这时后来又增加到六千多条,便命官员删定。皇帝对辅臣说:“有人说先朝的诏令不能轻易改动,是真的吗?”王曾说:“这是奸邪之人蛊惑皇上的话。咸平年间删削太宗朝的诏令,删去十分之一二,是为了去掉繁琐苛密的条文以便利百姓,有什么不可以的!”皇帝认为他说得对。于是下诏朝廷内外,让大家都可以议论敕令的得失。当时因为《唐令》有与本朝事情不同的地方,也命官员加以裁定。主管官员于是取《咸平仪制令》以及各种制度约束,其中属于《敕》的有五百多条,都附在《令》后面,称作《附令敕》。七年,《令》编成,颁行。这一年《编敕》也编成,把《农田敕》合并为一部书,比《祥符敕》减少了一百多条。其中涉及刑法的,死刑一类的有十七条,流刑一类的有三十四条,徒刑一类的有一百零六条,杖刑一类的有二百五十八条,笞刑一类的有七十六条。又有发配隶属一类的有六十三条,死刑以下须上奏听候旨意的有七十一条。这些都是律令之外的规定。诏令下发各路阅览查看,听取意见看有没有不便之处。不久又下诏须一年内没有改动,然后才刻版印行。到明道元年,才正式颁布。
刑部侍郎燕肃上奏说:“唐贞观四年判处死罪的只有二十九人,开元二十五年才五十八人。如今天下人口并不比唐朝多,而天圣三年判处死刑的有二千四百三十六人,比唐朝几乎多出百倍,这是因为上奏审核的制度已经废弃,失去了朝廷谨慎爱惜生命的用意。”(详情见《详谳门》)。
天圣三年,陕西发生旱灾,于是下诏:“百姓持械抢劫仓库,如果没有伤害物主的,可以减死罪,刺配发往他州;不是首谋的,再减一等。”并且谕令地方长官秘密按照诏书处理。从此各路遇到灾害不必等待下级司衙上报敕令,百姓因饥饿盗取食物的多得到宽减,靠此保全性命。
知谏院司马光进言说:“臣私下听说朝廷下诏到京东、京西受灾的州军,规定百姓中确实因家贫偷窃粮食进而盗取财物的,可以减等断案释放,不知道是否属实;如果真是这样,实在很不妥当。臣听说《周礼》记载荒年救济政策有十二项,散发财物、减轻赋税、放宽刑罚、减少劳役、放松禁令、免除关卡税收,大都是推行宽大的恩惠以利于百姓,唯独对于盗贼,反而更加严厉紧急。之所以这样,是因为饥荒之年,盗贼必然增多,残害良民,不能不加以清除。近年曾见州县官吏中,有不懂治理根本、只求表面仁慈的人,遇到凶年有人抢劫粮食的,稍加宽纵,于是盗贼公然横行,互相抢夺,乡村大受骚扰,不得不大肆搜捕,从重处刑,有的处死有的流放,然后才稍稍安定。如今如果朝廷明确颁布敕令,预先说明因偷窃粮食进而盗取财物的可以减等断案释放,这是在鼓励百姓做盗贼。百姓缺乏粮食,官府应当减轻徭役赋税,开仓赈济借贷,以挽救他们的性命,不应该让他们互相抢夺。如今府界、京东、京西水灾极多,用严刑峻法来清除盗贼,尚且担心春冬之交,饥民聚集作乱,无法禁止,又何况颁布敕令来鼓励他们做盗贼呢。臣担心国家本想从宽仁开始,最终却走向严酷暴虐,本意是想救活人,却反而杀死更多的人。”
天圣六年,集贤校理聂冠卿请求废除复核杖刑、笞刑的制度,而徒刑以上虽不用关押在狱
臣恐国家始於宽仁,而终於酷暴,意在活人而杀人更多也。”
六年,集贤校理聂冠卿请罢覆杖、笞,而徒以上虽不系狱,皆附奏。从之。
先是,天下旬奏狱状,虽杖、笞皆申覆,而徒、流罪系不以闻。又自定折杖之法,杖之长短广狭,皆有尺度,而轻重无准,官吏得以任情。至是,有司以为言,诏毋过十五两。是岁,改强盗法。不持杖,不得财,徒二年;得财为钱万及伤人者,死。持杖而不得财,流三千里;得财为钱五千者,死;伤人者,殊死。不持杖得财为钱六千,若持杖罪不至死者,仍剌隶千里外牢城。又诏:“告群盗劫杀人者第赏之,及十人者予钱十万。”既而有司言:“窃盗不用威力,得财为钱五千,即剌为军兵,反重於强盗,请窃盗罪亦第减之,至十千剌为兵。”诏可。
又诏:“京城持杖窃盗,得财为钱四千亦剌为兵。”自是盗法惟京城加重,馀视旧益宽矣。又诏:“如闻荆湖杀人祭鬼,自今首谋若加功者,凌迟、斩;募告者,悉畀犯人家资;捕杀者,重其赏。”
先时江、淮捕盗官奏覆,劫盗六人皆凌迟,朝廷以非有司所得专,因诏:“获劫盗,虽情巨蠹,毋得擅凌迟。”凌迟者,先断斫其支体,次绝其吭,国朝之极法也。
诏京师正旦、四立分至、庚戌、己巳日,毋决大辟。
故事,天庆等五节,有司不奏大辟具狱者十日,天圣初,诏止三日,馀罪一日而已。开封府旧禁刑人,正旦、冬至三日,端午节一日,亦诏罢之。国忌日旧亦禁刑,至是,诏听决杖罪。
容斋洪氏《随笔》曰:“《刑统》载唐太和七年敕:‘准令,国忌日惟禁饮酒举乐,至於科罚人吏,都无明文。但缘其日不合▯务,官曹即不得决断刑狱,其小小笞责,在礼律固无所妨,从今以後,纵有此类,台府更不要举奏。’《旧唐书》载此事。因御史台奏均王傅王堪儿国忌日於私第科决杖人,故降此诏。盖唐世国忌日休务,正与私忌义等,虽刑狱亦不决断,谓之不合▯务者此也。今在京百司,唯双忌作假,以其拜跪多,又昼漏已数刻,若单忌独三省归休耳,百司坐曹决狱与常日亡异,视古谊为不同。元微之诗云:‘缚遣推囚名御史,狼籍囚徒满田地,明日不推缘国忌。’又可证也。”
嘉▯五年,判刑部李纟延言:“一岁之中,死刑无虑二千五百六十,其杀父母、叔父母、兄弟、兄弟之妻,夫杀妻、杀妻之父母,妻杀夫,凡百四十,故、谋、斗、杀,千有三百,劫、盗九百七十,奸、亡命一百十。夫风俗之薄,无甚於骨肉相残,衣食之穷,莫急於盗贼。及犯法者众,岂刑罚不足以止奸,而教化未能导而为善欤?
译,都要附带上奏。皇帝依从了。
在此之前,全国每十天上奏一次案件情况,虽然杖刑、笞刑都要申报复核,但徒刑、流刑的案件却不必上报。又自从制定折杖法以来,杖具的长短宽窄,都有一定尺度,但刑罚轻重却没有标准,官吏得以随意处置。到这时,主管官员提出这个问题,诏令规定不得超过十五两。这一年,又改定强盗的法律。不持械、未得财物的,判徒刑二年;得财物折合为钱一万并且伤人的,处死。持械但未得财物的,流放三千里;得财物折合为钱五千的,处死;伤人的,处极刑。不持械而得财物折合为钱六千,或者持械但罪不至死的,仍刺字发配到千里外的牢城。又下诏:“告发聚众抢劫杀人的按等级给予赏赐,抓到十人以上的给予赏钱十万。”不久主管官员进言说:“窃盗不使用暴力,得财物折合为钱五千,即刺字充军,反而比强盗处罚更重,请求窃盗罪也按等级减轻处罚,到一万钱才刺字充军。”皇帝下诏同意。
又下诏:“京城内持械行窃,得财物折合为钱四千的也刺字充军。”从此盗窃罪只有京城加重处罚,其他地方比以前更宽松了。又下诏:“听说荆湖一带有杀人祭鬼的事,从今以后首谋者以及从犯,处以凌迟、斩刑;招募告发者,把犯人的全部家产给他;对于追捕擒杀者,重加赏赐。”
此前江、淮地区捕盗的官员上奏请求复核,抢劫的六人都被判处凌迟,朝廷认为这不是主管官员所能擅自决定的,于是下诏:“抓获抢劫的盗贼,即使情节极其恶劣,也不得擅自处以凌迟。”凌迟,是先砍断其肢体,再切断其咽喉,是本朝最重的刑罚。
诏令京城在正旦、四立分至(立春立夏立秋立冬、春分秋分夏至冬至)、庚戌日、己巳日,不得执行死刑。
按照旧例,天庆等五个节日,主管官员不得上奏审结死刑案件长达十天,天圣初年,诏令改为只停三天,其余罪行只停一天而已。开封府过去在正旦、冬至禁止行刑三天,端午节禁止一天,这时也诏令废除了这个规定。国家忌日过去也禁止行刑,到这时,诏令允许执行杖刑。
容斋洪氏《随笔》说:“《刑统》记载唐太和七年的敕令:‘按照规定,国忌日只是禁止饮酒作乐,至于对官吏的惩处,并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因为那天不适宜处理公务,官府就不得决断刑狱,至于小小的笞责,在礼法律令上本来没有妨碍,从今以后,即使遇到这类情况,御史台、官府也不必再上奏了。’《旧唐书》记载了这件事。是因为御史台上奏均王傅王堪儿在国忌日于私宅决杖惩处人,所以才下这道诏令。可见唐代国忌日停止办公,正与私人忌日的道理相同,即便是刑狱也不决断,所说的‘不适宜处理公务’就是这个意思。如今京城各官署,只有双忌日才放假,因为那天要行跪拜礼较多,而且天已过了数个时辰,若是单忌日则只有三省停止办公罢了,各官署照常坐堂断案,与平常没有区别,和古代的道理已经不同了。元微之的诗说:‘缚遣推囚名御史,狼籍囚徒满田地,明日不推缘国忌。’也可以作为证明。”
嘉〇五年,判刑部李纟延进言说:“一年之中,死刑案件大约有二千五百六十件,其中杀害父母、叔父母、兄弟、兄弟之妻,丈夫杀妻子、杀妻子的父母,妻子杀丈夫的,共一百四十件,故意杀人、预谋杀人、斗殴杀人,共一千三百件,抢劫、盗窃九百七十件,奸淫、逃亡一百一十件。风俗的浇薄,没有比骨肉相残更严重的了,衣食的困窘,没有比盗贼更急迫的了。触犯法律的人如此之多,难道是刑罚不足以制止奸邪,还是教化未能引导百姓向善呢?希望诏令刑部分类统计天下判处的死刑案件,每年上报朝廷,以帮助皇上省察。”皇帝依从了。
嘉〇七年,判处死刑一千六百八十三人。
皇帝谨慎哀怜
愿诏刑部类次天下所断大辟,岁上朝廷,以助观省。”从之。
七年,断大辟千六百八十三人。
帝慎恤用刑,广州司理参军陈仲约误入人死,有司当仲约公罪,应赎。帝曰:“死者不可复生,而狱吏虽▯废,他日复得叙官,何可不重其罚!”命特停之,会赦未许叙用,尚书比部员外郎师仲说请老,自言恩得任子孙,帝以仲说尝失入人死罪,不予。其重人命如此。
英宗始平二年,断大辟千八百三十二人。
四年十二月(时神宗已即位),令:“应诸州军巡、司理院所禁罪人,一岁在狱病死及二人者,推吏、狱卒皆杖六十,增一人者,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如五县以上州岁死三人,开封府司、军巡岁死七人,如死二人法,加等亦如之。典狱之官,如推狱经两犯,即坐,仍从违制。大县三万户以上,依五县以上州法。提点刑狱司终岁会死者之数以闻,委中书检察,或死者过多,官吏虽已行罚,当更黜责。”
神宗熙宁三年,开封府请以京朝官分治左右厢,凡斗讼。杖六十已下情轻者。得专决。从之。
二年,知金州张仲宣坐受赃论罪。时金州金坑发,仲宣发檄巡检体究,无甚利。土人惮兴作,以金八两求仲宣不差官比较。法官坐仲宣枉法赃抵死,援前比贷死,杖脊、黥配海岛。知审刑院苏颂言:“仲宣所犯,可比恐喝条。且古者刑不上大夫,仲宣官五品,有罪得乘车,今刑为徒隶,恐污辱衣冠耳,其人则无足矜也。”仲宣繇是免杖、黥,止流海外。自是命官无杖、黥者。
二年,命尚书都官郎中沈衡鞫前知杭州祖无择於秀州,遣内侍乘驿追逮。监察御史张戬言:“无择三朝近侍而骤系囹圄,非朝廷以廉耻风厉臣下之意,请免其就狱,止就行审问。”不从。诏责戬等。又命权御史台推直官张景直鞫前知明州、光禄卿苗振於越州。狱成,无择坐贷官钱及借公使酒,责检校工部尚书、忠正军节使副使,振坐故入裴士尧罪及所为不法,责复州团练副使。狱半年及决,词所连逮官吏,坐勒停、冲替、编管又十馀人,盖王安石以私怨讽御史王子韶诬其过。自後多兴诏狱矣。
凡因事置推,已事而罢者,诏狱谓之“制勘院”,非诏狱谓之“推勘院”。其体大者则下御史台狱,成即开封府、大理寺究治。
三年,编▯中书条例所请委逐路提点刑狱司,岁於冬夏上旬检举,牒州长吏勿留狱,牒讫奏闻。祖宗故事,每岁冬夏降诏恤刑,帝遵行之,既委各路提点刑狱,自是不复降诏。八月,诏曰:“在京班直诸军请粮,▯斛不足,出戍之家尤甚,仓吏自以在官无禄,恣为侵渔,非朕所以爱养将士之意也。
译地使用刑罚,广州司理参军陈仲约误判致人死亡,主管官员判定仲约犯公罪,应当以钱赎罪。皇帝说:“死者不能复生,而狱吏即使被罢免,日后还可以重新得到官职,怎么能不加重他的惩罚!”命令特别停止他的官职,遇到大赦也不许他被重新叙用为官。尚书比部员外郎师仲说请求告老,自称按恩例可以让子孙任官,皇帝因为师仲说曾经错判人死罪,不批准。皇帝看重人命到了这种地步。
英宗治平二年,判处死刑一千八百三十二人。
治平四年十二月(当时神宗已经即位),下令:“凡各州军巡院、司理院所关押的罪犯,一年之中在狱中病死达到两人的,推官、狱卒都杖打六十,每增加一人,加重一等,最重杖一百。如果五个县以上的州一年死三人,开封府司、军巡一年死七人,按照死二人处理,加等处罚也是如此。掌管监狱的官员,如果所推问的案件曾两次出现这种情况,就要治罪,并且以违制论处。三万户以上的大县,按照五县以上的州的法令处理。提点刑狱司在年终统计死亡人数上报,交由中书省检查核实,如果死亡人数过多,官吏即使已经受到处罚,也应当再加贬黜责罚。”
神宗熙宁三年,开封府请求由京朝官分别治理左右厢,凡是斗殴诉讼案件、杖刑六十以下情节轻微的,可以自行处理决断。皇帝依从了。
熙宁二年,知金州张仲宣因收受贿赂被论罪。当时金州发现金矿,张仲宣发出文书让巡检前往查勘,没有多大好处。当地人害怕被征调劳役,用八两黄金求张仲宣不要派官员前去比较核实。法官判定张仲宣犯枉法受贿罪应当处死,援引先前的案例请求减免死罪,改为杖脊、黥面发配海岛。知审刑院苏颂说:“张仲宣所犯的罪,可以比照恐吓的条款。况且古代刑不上大夫,张仲宣是五品官,有罪应当可以乘车受审,如今却要判他做徒隶,恐怕会有辱士大夫的体面,此人本身并不值得怜悯(但体制应当维护)。”张仲宣因此免去杖刑、黥面,只是流放海外。从此有命官不再施加杖刑、黥面的先例。
熙宁二年,命尚书都官郎中沈衡在秀州审讯前知杭州祖无择,派内侍乘驿马前去追捕拘押。监察御史张戬进言说:“祖无择是历经三朝的近侍之臣,却骤然被关进牢狱,这不符合朝廷用廉耻来激励臣下的用意,请求免除他入狱关押,只是就地进行审问。”皇帝不听从。诏令责罚张戬等人。又命权御史台推直官张景直在越州审讯前知明州、光禄卿苗振。案子审结,祖无择因贷用官府钱财以及借用公使酒被判罪,贬为检校工部尚书、忠正军节度副使,苗振因故意错判裴士尧的罪以及做了不法之事,贬为复州团练副使。案子审了半年才结案,其中牵连到的官吏,被判处勒令停职、调离、编管的又有十多人,大概是王安石因私人怨恨,暗示御史王子韶诬陷祖无择的过失。从此以后就多兴起了皇帝特命审理的案件。
凡是因事设置的特别审判机构,事情办完就撤销的,属于皇帝特命审理的案件称为“制勘院”,非皇帝特命的称为“推勘院”。案情重大的就交给御史台审理,审结后再交由开封府、大理寺处置。
熙宁三年,编〇中书条例所请求委托各路提点刑狱司,每年在冬夏两季的上旬检查督促,行文各州长官不要积压案件,行文完毕后上奏。祖宗旧例,每年冬夏两季都要颁降诏书宽恤刑罚,皇帝依照实行,此后既已委托各路提点刑狱负责,从此就不再颁降诏书了。八月,下诏说:“京城值宿班直的各军领取粮饷,仓库斛量不足,出戍在外的将士家中更加严重,仓库官吏自以为做官没有俸禄,肆意侵吞盘剥,这不是朕爱护抚养将士的本意。”于是三司开始制定《诸仓丐取法》。不久中书省又请求增加主管出纳役使的人的俸禄,一年增加到一万八千
”於是三司始立《诸仓丐取法》。已而中书请主典役人,岁增禄至一万八千九百馀缗。丐取不满百钱,徒一年,每百钱则加一等;千钱则流二千里,每千钱则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其行货及过制者,减首罪二等。徒者皆配五百里,其赏百千;流者皆配千里,赏二百千;满十千,为首者配沙门岛,赏三百千,自首者除其罪。凡更定约束十条行之。其後内则政府,外则监司,多仿此法。内外岁增吏禄至百馀万缗,皆取於坊场、河渡、市利、免行、役剩、息钱。久之,议臣欲稍缓仓法,编敕所▯立《告捕获仓法给赏条》,目一百千分等至三百千,而按问者减半给之。中书请依所定,诏仍旧给全赏,虽系按问,亦全给。中书上刑名未安者五条:其一,岁断死刑几二千,比前代殊多。如强劫盗并有死法,其▯情状轻重,有绝相远者,使例抵死,良亦可哀。若据为从、情轻之人别立刑等,如前代斩右趾之比,足以止恶而除害。禁军非在边防屯戍而逃者,亦可更宽首限,以收其勇力之效。其二,徒、流折杖之法,禁网加密,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肌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若使情理轻者复古居作之法,遇赦第减月日,使良善知改过自新,凶顽者有所拘系焉。其三,剌配之法二百馀条,其▯情理轻者,亦可复古徒流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後决剌充军。其配隶并减就本处,或与近地。凶顽之徒,自从旧法,编管之人,亦迭送他所,量立役作时限,无得髡钳。其四,令州县考察士民,有能孝悌力田为众所知者,给付身贴。偶有犯令,情轻可恕者,特议赎罚;其不悛者,科决。其五,奏裁条目繁多,致淹刑禁,亦宜删定。诏付编敕所详议立法。
韩绛、曾布请用肉刑。布上议曰:“先王之制刑罚,未尝不本於仁,然而有断支体。刻肌肤,以至於杀戮,非得已也。盖人之有罪,赎刑不足以惩之,故不得已而加之以墨、劓、非刂、宫、大辟,然审▯轻重,则又有流宥之法。至汉文帝除肉刑而定笞▯之令,後世因之以为律令。大辟之次,处以流刑,代劓、墨、非刂、宫之法,不惟非先王流宥之意,而又失轻重之差。古者乡田同井,人皆安土重迁。流之远方,无所资给,徒隶困辱,以至终身。近世之民,轻去乡土,转徙四方,因而为患,而居作一年,即听附籍,比於古亦轻矣。况折杖之法,於古为鞭扑之刑,刑轻不能止恶,故犯法日益众,其终必至於杀戮,是欲轻而反重也。今大辟之目至多,取其情可贷者,处之以肉刑,则人之获生者必众。若军士亡去应斩,盗贼赃满应绞,则刖其足;良人於法应死而情轻者,则处以宫刑。
译九百多缗。私自索取不满一百钱的,判徒刑一年,每增加一百钱就加重一等;达到一千钱的,流放二千里,每增加一千钱加重一等,最重流放三千里。行贿以及超过规定索取的,减主犯二等处罚。判徒刑的都发配五百里,赏钱一百千;判流刑的都发配千里,赏钱二百千;满十千的,主犯发配沙门岛,赏钱三百千,自首者免罪。共更定约束条款十条施行。此后朝廷内的政府机构、朝廷外的监司,大多仿效这个办法。朝廷内外每年增加官吏俸禄到一百多万缗,都是取自于坊场、河渡、市利、免行、役剩、息钱等收入。时间久了,议政大臣想要稍微放宽仓法,编敕所于是制定《告捕获仓法给赏条》,赏额从一百千分等到三百千,而经过审问才发现的减半发给。中书省请求依照原定标准执行,诏令仍旧给予全额赏赐,即使是经过审问的,也全部给予。中书省上奏说刑名方面尚有五条不妥当的地方:其一,每年判处死刑将近二千人,比前代多得多。像强盗抢劫这类都有死罪的规定,但其中犯罪情节轻重,有相差很悬殊的,却一律照例处死,实在也令人哀怜。如果根据从犯、情节轻的人另外制定刑等,就像前代砍去右脚趾的做法一样,足以制止恶行并消除祸害。禁军中不是在边防戍守而逃跑的,也可以适当放宽自首的期限,以发挥他们勇力的作用。其二,徒刑、流刑折杖的法律,禁令网罗过于严密,良民偶尔触犯,导致伤及身体,成为终身的耻辱;而愚顽之徒,虽然一时感到疼痛,但始终没有愧疚羞耻之心。如果让情理较轻的人恢复古代居作的做法,遇到赦免只是减少日期,使善良的人知道改过自新,凶顽的人则有所拘束。其三,刺配的法律有二百多条,其中情理较轻的,也可以恢复古代徒刑、流刑移乡的办法,等到他们再次犯罪,然后再处以刺字充军。发配的人员一并减为在本地就近发配,或者发配到附近地区。凶顽之徒,仍按旧法处理,编管的人,也轮流送往其他地方,酌情规定服役的期限,不得剃发戴枷。其四,命令州县考察士民中,有能孝顺父母、友爱兄弟、努力耕种而为众人所知的,发给身份文书证明。这些人如果偶尔触犯法令,情节轻微可以宽恕的,特别议定用赎罪处罚;对屡教不改的,才依法决断处置。其五,需要奏请裁决的条目太多,导致刑狱案件积压,也应当加以删定。皇帝下诏交付编敕所详细商议制定法律。
韩绛、曾布请求恢复肉刑。曾布上疏议论说:“先王制定刑罚,从没有不以仁爱为根本的,但也有砍断肢体、割破肌肤,乃至杀戮的刑罚,这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因为人如果犯了罪,用赎刑不足以惩戒,所以不得已而加以墨刑、劓刑、刖刑、宫刑、死刑,但审察罪行轻重,又有流放宽宥的办法。到汉文帝废除肉刑而制定笞刑的法令,后世沿袭下来作为律令。死刑之下,处以流刑,代替劓、墨、刖、宫的刑罚,不仅不符合先王流放宽宥的本意,而且又失去了轻重的差别。古代同乡同井的人,都安土重迁。流放到远方,没有依靠供给,徒隶困苦屈辱,以至终身。近世的百姓,轻易离开家乡,迁徙四方,因而造成祸患,而服役居作一年,就允许附籍,比起古代来也算是宽松的了。况且折杖之法,在古代相当于鞭刑,刑罚太轻不能制止恶行,所以犯法的人日益增多,最终必然导致杀戮,这是想从轻处罚反而变成加重了。如今死刑的种类太多,挑选其中情节可以宽恕的,处以肉刑,那么获得生路的人必然增多。像军士逃亡应当斩首的、盗贼所盗财物达到应当处绞的,就可以改为砍去脚;良民按律应当处死但情节轻微的,就可以处以宫刑。至于劓刑、墨刑,则用刺配的办法代替。低于这些等级以下的,就是流刑
至於劓、墨,则用剌配之法。降此而後为流、徒、杖、笞之罪,则制刑有差等。”议既上,帝问可否於执政,王安石、冯京互有论辩,迄不果行。
枢密使文彦博言:“臣闻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唐末、五代,刑用重典,以救时弊,故法律之外,徒、流或加至於死。国家承平百年,当用中典,然犹因循,有重於旧律者,若伪造文书,律止流二千里,今断从绞。近臣僚奏请,凡伪造印记,再犯不至死者,亦从绞坐。若责其不悛,则持杖强盗再犯赃不满者不死,则用刑甚异於律文矣。请检详见用刑名有重於旧律者,以敕律参考,裁定其当。”诏送编敕所。
四年,令:“盗贼、囊橐停宿之家立重法。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遇赦若灾伤减等者,配远恶地。罪当徒、流者,配岭表;流罪会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赀之半为赏,妻子递降等有差。应编配者,虽会赦,不移不释。囊橐之家,劫盗死罪,情重者斩,馀皆配远恶地,籍其家赀之半为赏;盗罪当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赀三之一为赏;窃盗三犯,杖配五百里或邻州。虽非重犯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并以重法论。其知县、捕盗官皆用举者,或以武臣为县尉。盗发十人以上者,限内捕不获半,劾罪取旨。若复杀官吏,及累杀三人,焚舍屋百▯,或群行於州县之内,掠劫於江海船船之中,非重法之地,亦以从重法论。”
嘉▯中,始於开封府诸县,後稍及曹、濮、澶、滑等州。是年,以开封府东明、考城、长垣县,京西滑州,淮南宿州,河北澶州,京东应天府,濮齐徐济单兖郓沂州、淮阳军,亦立重法,著为令。至元丰时,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用重法郡县浸亦广矣。
七年,诏:“品官犯罪,按察之官并奏劾听旨,毋得擅捕系、罢其职俸。”四月,设置律学,设教授四员。公试,习律令生员,义三道,习断案生员一道,刑名五事至七事。私试,义二道,案一道,刑名五事至三事。先时已置刑法科,诏法寺主判官、诸路监司奏举京朝官、选人两考者,上等进秩补法官,馀减磨勘,循资,免选射阙,推恩有差。法官阙员,亦以次补之。其考试关防,如诸科法。
元▯中,司马光论之曰:“律、令、敕、式,皆当官者所须,何必置明法一科,使为士者豫习之。夫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为士者果能知道,又自与法律冥合;若其不知,但日诵徒流绞斩之书,习锻炼文致之事,为士已成刻薄,从政岂有循良,非所以长育人材、敦厚风俗也!”
八年,沂州民朱唐告前越州馀姚县主簿李逢有逆谋,提点刑狱王廷筠等言其无迹,但谤ゥ朝政,语涉指斥,及妄说休咎,请法外编配,仍治告人之妄。
译、徒刑、杖刑、笞刑的罪,这样制定刑罚就有了差等。”奏议呈上后,皇帝就此询问执政大臣是否可行,王安石、冯京互相争论,最终没有实行。
枢密使文彦博进言说:“臣听说治理混乱的国家用重刑法典,治理太平的国家用中等法典。唐末、五代,用刑严重,以此来挽救时弊,所以法律之外,徒刑、流刑有时会加重到处死。我朝承平百年,应当使用中等法典,但仍然沿袭旧制,有比旧律更重的规定,例如伪造文书,按律只判流放二千里,如今却判处绞刑。近来又有大臣上奏请求,凡是伪造印章,第二次犯罪即使不至死罪的,也判处绞刑。如果责求他们屡教不改,那么持械强盗第二次犯罪所盗财物不满一定数额的不判死罪,可见用刑与律文差别很大。请求检查审核现行用刑名目中比旧律更重的地方,参照敕令与律文,裁定其应有的标准。”诏令交付编敕所处理。
熙宁四年,下令:“对盗贼及窝藏庇护盗贼的人家设立重法。凡是抢劫罪应当处死的,没收其家产赏给告发者,妻子儿女编配发遣到千里之外;遇到大赦或者因灾荒减刑的,发配到偏远恶劣的地方。罪应徒刑、流刑的,发配到岭南;流罪遇到减等的,发配三千里,没收其家产的一半作为赏赐,妻子儿女依次递降等级处理。凡是被编配的人,即使遇到大赦,也不得迁移或释放。窝藏盗贼的人家,如果窝藏的是抢劫死罪、情节严重的,处斩,其余的都发配到偏远恶劣的地方,没收其家产的一半作为赏赐;窝藏罪应徒刑、流刑的盗贼,发配五百里,没收其家产三分之一作为赏赐;窃盗犯三次以上的,杖刑后发配五百里或邻近州县。即使不是重法施行的地区,但窝藏重法罪犯的人,也一并按重法论处。知县、捕盗官都要用有举荐资格的人,有时也用武官担任县尉。发生盗案十人以上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抓获半数的,弹劾治罪并奏请裁定。如果又杀害官吏,以及累计杀死三人,焚烧房屋一百间以上,或者聚集成群在州县境内劫掠,或者在江海船只中抢劫,即使不是重法施行的地区,也按重法论处。”
嘉〇年间,最初在开封府所属各县施行,后来才渐渐推广到曹、濮、澶、滑等州。这一年,把开封府东明、考城、长垣县,京西滑州,淮南宿州,河北澶州,京东应天府,濮、齐、徐、济、单、兖、郓、沂州,淮阳军,也一并设立重法,写入法令。到元丰年间,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施行重法的郡县逐渐更加广泛了。
熙宁七年,下诏:“品官犯罪,负责按察的官员一并弹劾上奏听候旨意,不得擅自逮捕关押、罢免其职务俸禄。”四月,设置律学,设教授四人。公试,学习律令的生员,考义理三道,学习断案的生员考一道,刑名五件到七件事情。私试,义理二道,案例一道,刑名五件到三件事情。此前已经设置了刑法科,诏令法寺的主判官、各路监司奏请举荐京朝官、有选人资格考过两次的,成绩优异的可以升官补授法官,其余可以减免磨勘、依次升迁,免于考试选拔空缺职位,各有相应的恩赐。法官如有空缺,也依次递补。考试关防的规定,与其他科目相同。
元〇年间,司马光议论这件事说:“律、令、敕、式,都是为官者所必须的,何必要设置明法一科,让士人预先学习呢。礼法所摒弃的,刑罚所取用的,如果为士的人真能懂得道理,自然会与法律暗合;如果不懂道理,只是每天背诵徒、流、绞、斩之类的条文,学习罗织罪名、玩弄文法的技巧,做士人时就已经变得刻薄,从政又怎么会正直善良,这不是用来培养人才、敦厚风俗的办法!”
熙宁八年,沂州百姓朱唐告发前越州余姚县主簿李逢有谋反之事,提点刑狱王廷筠等人说没有找到证据,只是诽谤朝政,言语涉及指斥朝廷,以及妄言吉凶祸福,请求依法外处置将他编配发遣,同时也要治罪告发人的诬告。皇帝对此有所怀疑,
帝疑之,遣权御史推直言官蹇周辅劾治。中书以廷筠等所奏不当并劾之。廷筠惧,自缢死。逢辞连右羽林大将军、秀州团练使世居、医官刘育等。诏捕系御史台狱,令范百禄、徐禧杂治,差官即世居及育家索图识简牍。狱具,世居赐死,逢、育及河中府观察推官徐革并凌迟处死,将作监簿张靖、武举进士郝士宣皆腰斩,司天监学生秦彪、百姓李士宁杖脊,湖南编管。
按:凌迟之法,昭陵以前,虽凶强杀人之盗,亦未尝轻用,自诏狱既兴,而以口语狂悖者,皆丽此刑矣。诏狱盛於熙、丰之▯,盖柄国之权臣,藉此以威缙绅。祖无择之狱,王安石私怨所诬也,郑侠、苏轼之狱,杜绝忠言也,世居之狱,则吕惠卿欲文致李士宁以倾王安石,陈世儒之狱,则贾种民欲文致世儒妻母吕以倾吕公著。至王安石欲报吕惠卿而特勘张若济之狱,蔡确欲撼吴充而特勘潘开之狱,其事皆起於纤微,而根连株逮,坐累者甚众。盖其置狱之本意,自有所谓,故非深竟党与,不能以逞其私憾,而非中以危法,则不能以深竟党与,此所以滥酷之刑至於轻施也。
元丰元年,帝以国初废大理狱非是,乃诏曰:“大理有狱尚矣。今中都官有所劾治,皆寓系开封诸狱,囚既猥多,难於隔讯,盛夏疾疫,传致瘐死;或主者异见,辄淹岁时不决,朕甚愍焉。其复大理狱,置卿一人,少卿二人,丞四人,专主鞫讯;检法官二人,主簿一人。应三司、诸寺监吏犯杖、笞不俟追究者,听即决,馀悉送大理狱。其应奏者,并令刑部、审刑院详断。应天下奏案亦上之。”迁寺於驰道之西。
国朝旧制,刑部、审刑院、大理寺主断内外所上刑狱与凡法律之事,又有纠察在京刑狱司以参稽审覆。官制既行,审刑院、纠察司皆省,而归其职於刑部。四方之狱,非奏谳者,则提点刑狱主焉。官司之有狱者,在开封则有府司、左右军巡院;在诸司则有殿前、马步军司及四排岸;外则三京府司、左右军巡院,诸州军院、司理院,下至诸院皆有之。时官制既行,断谳还大理,於是左断刑,右治狱,以分寺事。断刑则评事、检法详断,丞议,正审;治狱则丞专推劾。主簿掌案籍。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
二年,编敕所上新▯《敕式》,始分敕、令、格、式为四。
帝熙宁初置局▯敕,诏中外集议,择其可采者用之,有未便於事理而应▯改者上之尚书省议奏。即面得旨,若一时巡分,应著为令,及应冲改者,随所属上二府奏审。至是上之。《熙宁敕令》视《嘉▯》则有减,《元丰敕令》视《熙宁》则有增,而格式不与焉。
容斋洪氏《随笔》曰:“法令之书,其别有四,敕、令、格、式是也。
译派遣权御史推直言官蹇周辅审讯核查。中书省因为王廷筠等人所奏不当,一并弹劾了他们。王廷筠因此惧怕,自缢而死。李逢的口供牵连到右羽林大将军、秀州团练使赵世居、医官刘育等人。诏令逮捕关押在御史台狱,命范百禄、徐禧共同审理,派官员到赵世居以及刘育家中搜查图谶、书信文件。案子审结,赵世居被赐死,李逢、刘育以及河中府观察推官徐革都被处以凌迟死刑,将作监簿张靖、武举进士郝士宣都被处以腰斩,司天监学生秦彪、百姓李士宁被杖脊,编管湖南。
按语:凌迟这种刑罚,在昭陵(仁宗)之前,即使是凶恶强悍的杀人盗贼,也不曾轻易使用,自从皇帝特命审理的案件兴起以后,凡是因言语狂悖被治罪的人,也都被处以这种刑罚了。皇帝特命审理的案件在熙宁、元丰年间最为盛行,大概是因为把持朝政的权臣,借此来威慑士大夫。祖无择的案子,是王安石因私人怨恨诬陷的;郑侠、苏轼的案子,是为了杜绝忠言;赵世居的案子,是吕惠卿想罗织李士宁的罪名以此倾覆王安石;陈世儒的案子,是贾种民想罗织陈世儒妻子的母亲吕氏的罪名以倾覆吕公著。至于王安石为了报复吕惠卿而特意审理张若济的案子,蔡确为了动摇吴充而特意审理潘开的案子,这些事情都是从细微小事起头,而牵连株连,被牵连治罪的人非常多。大概这些设立案件审理机构的本意,自有其他目的,所以不深挖党羽同伙,就不能满足他们个人的怨恨,而不用严酷的刑罚,就不能深挖党羽同伙,这就是滥用酷刑变得轻易施行的原因。
元丰元年,皇帝认为国初废除大理寺监狱是不对的,于是下诏说:“大理寺有监狱由来已久了。如今中央各官署有所弹劾审理的案件,都寄押在开封府各监狱,囚犯已经很多,难以隔离审讯,盛夏时节疫病流行,导致传染而病死狱中;有的因为主管官员意见不同,就长期拖延不能判决,朕对此十分怜悯。现恢复大理寺监狱,设置卿一人,少卿二人,丞四人,专门负责审讯;检法官二人,主簿一人。凡是三司、各寺监的官吏犯杖刑、笞刑不需要追究的,可以立即判决,其余的都送交大理寺监狱。凡是应当上奏的,一并交由刑部、审刑院详细判决。凡是全国需要上奏的案件也一并呈报。”把大理寺迁移到驰道以西。
我朝旧制,刑部、审刑院、大理寺主要断决审核朝廷内外上报的刑事案件以及各种法律事务,又有纠察在京刑狱司来参与稽核审查复核。官制改革之后,审刑院、纠察司都被撤销,其职权归并到刑部。全国各地的案件,不是需要上奏审核的,就由提点刑狱主管。设有监狱的官署,在开封有府司、左右军巡院;在各司有殿前司、马步军司以及四排岸司;在外地则三京府司、左右军巡院,各州军院、司理院,下至各院都设有监狱。当时官制改革已经实行,判决审理的职权归还大理寺,于是分为左断刑、右治狱,以分担大理寺的事务。断刑则由评事、检法详细断案,丞议论,正审核;治狱则由丞专门负责审讯。主簿掌管案卷档案。少卿分别负责这些事务,而卿总管全局。
元丰二年,编敕所呈上新编的《敕式》,开始把敕、令、格、式分为四类。
皇帝在熙宁初年设立机构编敕,诏令朝廷内外集议,选取其中可以采用的施行,有不便于事理而应当改动的就上报尚书省议奏。即使当面得到旨意,如果是一时巡视分处的事情,应当写成法令,以及应当冲改的,都随所属衙门上报二府奏请审核。到这时正式呈上。《熙宁敕令》比起《嘉〇敕令》有所减少,《元丰敕令》比起《熙宁敕令》有所增加,而格、式还不在其中。
容斋洪氏《随笔》说:“法令类的书籍,分为四类,敕、令、格、式就是。神宗的圣训说:‘在事情发生之前加以禁止的叫敕,在事情发生之后加
神宗圣训曰:‘禁於未然之谓敕,禁於已然之谓令,设於此以待彼之至谓之格,设於此使彼效之谓之式。’凡入笞、杖、徒、流、死,自《名例》以下至《断狱》,十有二门,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自《品官》以下至《断狱》三十五门,约束禁止者,皆为令。命官、庶人之等,倍、全、分、▯之给,有等级高下者,皆为格。表奏、帐籍、关牒、符檄之类,有体制模楷者,皆为式。《元丰编敕》用此,後来虽数有▯定,然大体悉循用之。今《假宁》一门,尝载於格,而私文书行移,并名为‘式假’则非也。”
成都府、和州路钤辖司申:“往时川陕绢匹为钱二千六百,以此《编敕》估赃,两铁钱得铜钱之一。近岁绢匹不过千三百,估赃二匹乃得一匹之罪,至多重法。”法寺请以一钱半当铜钱之一。从之。
三年正月,诏审刑院、刑部断议官,自今岁终具尝失入徒罪五人以上或失入死罪者取旨,连名者,二人当一人,京朝官展磨勘年,幕职、州县官展考,或不与任满指射差遣,或罢,本年断绝支赐。去官不免。先是,尝诏岁终比较取旨,而法未备,故有是诏。
七年七月,御史黄降言:“朝廷▯立敕令,多用旧文损益,其去取意义,则具载看详卷,藏之有司,以备参照。比者议法之官,於敕令文意有疑,或不取看详旧卷参照,多以臆见裁决。请申饬攸司,自今申明敕令及定夺疑议,并须参以看详旧卷,考其意义所归,庶几法定於一,无敢轻重,本台亦得据文考察。”从之。八月,诏举故事,大暑大寒或雨雪稍愆,停录囚决狱。十月,牛羊典吏李伟坐赃抵罪,光禄卿吕嘉问言:“朝廷捐数十万缗行一重法於天下,而无忌惮之吏已渐弛於法行之初,盖由本法予钱之人才减取钱之人二等。请定《丐仓法》断遣刑名,自陈告首之赏与引领过度,一切如旧。”下刑部,刑部议如嘉问所定。又诏:“自今应诸州鞫讯强盗,情理无可愍、刑名无疑虑而辄奏,并令刑部举驳,重行朝典,毋得用例破条。”从司马光之请也。(详见《详谳门》)。
哲宗元▯元年,诏御史中丞刘挚、右正言王觌等刊▯《元丰敕令格式》。
先是挚言:“元丰中,命有司编▯令,凡旧制载於敕者,多移之於令,盖违法敕之法重,违令之罪轻,此足以见神宗仁厚之德。而有司不能广,乃增多条目,离析旧制,用一言而立一法,因一事而生一条,意苛文晦,不足以该事物之情。行之几时,盖已屡变。今所续降者,半岁一颁,无虑数帙。宜选经术儒臣明於治体、练达民情者,取庆历嘉▯以来新旧敕,参照去取,略行删正,以成一代之典。
译以禁止的叫令,设立在此处以等待彼处事情到来的叫格,设立在此处让彼处照着做的叫式。’凡是涉及笞、杖、徒、流、死这些刑罚,从《名例》以下到《断狱》,共十二门,凡是关系到刑名轻重的,都归为敕。从《品官》以下到《断狱》三十五门,属于约束禁止的规定,都归为令。命官、平民的等级,加倍、全给、分给、〇给等有等级高下的,都归为格。表奏、帐籍、关牒、符檄之类,有体制格式可依循的,都归为式。《元丰编敕》采用这个分类方法,后来虽然多次有所修订,但大体上都沿用这个方法。如今《假宁》一门,曾经记载在格里,而私人文书往来,一并称为‘式假’,这是不对的。”
成都府、和州路钤辖司上报说:“过去川陕地区绢一匹值钱二千六百,按此估算《编敕》中赃物的价值,两枚铁钱折合一枚铜钱。近年来绢一匹不过一千三百钱,估算赃物需要两匹绢才抵得上一匹绢的罪责,以致往往达到重法的标准。”法司请求以一钱半折合一枚铜钱。皇帝依从了。
元丰三年正月,诏令审刑院、刑部负责断议的官员,从今以后每年终了统计如果曾经错判徒罪五人以上或者曾经错判死罪的要取旨处理,连名负责的官员,两人抵一人罪责,京朝官延长磨勘年限,幕职、州县官延长考核年限,有的不能参与任满后的差遣分配,有的被罢免,本年断绝支给俸禄。即使离任也不能免除处罚。此前,曾经诏令年终比较呈报取旨,但相关法律不完备,所以才有这道诏令。
元丰七年七月,御史黄降进言说:“朝廷制定颁布敕令,大多是根据旧文加以增减,其取舍的意义,都记载在‘看详卷’中,收藏在主管机构,以备参照。近来议定法律的官员,对敕令的文意有疑问的,有的不去查看旧的看详卷加以参照,大多凭主观臆断来裁决。请求申饬相关机构,从今以后申明敕令以及裁定有疑议的地方,都必须参照看详旧卷,考察其原本意义所在,这样才能使法律统一,不敢轻率或加重,本台也可以依据文卷来考察核实。”皇帝依从了。八月,诏令举行旧例,在大暑大寒或者雨雪反常的天气,停止审录囚犯、判决案件。十月,牛羊典吏李伟因贪赃被治罪,光禄卿吕嘉问进言说:“朝廷拿出数十万缗钱在全国推行一项重法,但是无所顾忌的官吏在法令刚推行时就已经逐渐松懈,这是因为原本给出的赏钱比索取赃款的人的罪罚少两等造成的。请求制定《丐仓法》决断处置刑名,自首告发的赏赐以及带领引导查处的,一切按旧例办理。”交付刑部,刑部议定按吕嘉问所定的办理。又下诏:“从今以后各州审讯强盗,情理没有可怜悯之处、刑名没有可疑之处却还是奏请裁决的,一并命令刑部举报驳回,从重按朝廷典章处理,不得援引案例破坏条文。”这是依从司马光的请求。(详情见《详谳门》)。
哲宗元〇元年,诏令御史中丞刘挚、右正言王觌等人修订《元丰敕令格式》。
此前刘挚进言说:“元丰年间,命令有关官员编纂法令,凡是原本记载在敕令中的旧制,大多移到了令里,因为违反敕的法律处罚重,违反令的罪责轻,这足以看出神宗仁厚的德行。但主管官员不能推广这个原则,反而增加了很多条目,割裂了原有制度,因为一句话就设立一条法律,因为一件事就产生一条法令,用意苛细、文字晦涩,不足以涵盖事物的实际情况。施行没多久,就已经屡次变动。如今陆续颁布的法令,半年就有一次,多得难以计数。应当选用精通经学的儒臣,懂得治理大体、熟悉民情的人,选取庆历、嘉〇以来新旧敕令,参照斟酌去取,稍加删削订正,以形成一代的法典。”右谏议大夫孙觉也进言说:“《元丰编敕》繁琐细碎,难以查检使用,
”右谏议大夫孙觉亦言:“《元丰编敕》细碎烦多,难以检用,甚为今日之患。朝廷立法简易,当使人人通晓。宜特置局,择通经义、明法律者为▯敕官,命大臣典领,则朝廷仁厚之意可以宣布四方矣。”帝从其请,故有是命。至绍圣以後,诏并用熙宁、元丰旧例。元符中,复参用元▯、元丰条目。崇宁元年,乃诏编敕所并依《元丰敕令格式》勿复编▯。其元▯以後所▯者,并毁版。
三年,诏罢大理寺右治狱,户部如三司故事,置推勘法官,治在京钱▯事。寻诏:“大理狱既废,开封府军巡院事众,其复置判官一员,府司妨碍公事体小者,送户部取勘。”
先是,元丰初,置大理狱,本以惩革囚系淹滞,事有所统,而崔台符等不能奉承德意,士大夫小有连逮,辄捕系,虽命妇亦不免追摄。逻者所探报,下之於狱。傅会锻炼,无不诬服。人皆惕息。至是,台符等皆得罪,狱亦罢。
五年,诏:“诸路兵官及使臣有罪,自枢密院以下所属鞫治者,奏案申枢密院取旨。”又诏刑部:“命官犯罪,事干边防军政,文臣申尚书省,武臣申枢密院。”
刑部言:“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主犯之,杖以下勿论,徒以上减凡人一等。谋杀盗诈及有所规求避免而犯者,不减。因殴致死者,不剌面,配邻州,情重者奏裁。”从之。
七年,臣僚言:“法寺断狱,大辟失入有罚,失出不坐。常人之情,自择利害,谁肯公心正法者。请自今失出死罪五人,比失入一人,失出徒、流罪三人,比失入一人者。著为法。”从之。
八年,中书省言:“往诏内外,岁终具诸狱囚死之数。初无禁系多寡之限,至元▯七年,诸路所上刑部狱死之数,遂以禁系二十而死一则不具,即是岁系二百人许以十人狱死,恐州县弛意狱事,甚非钦恤之意。”诏刑部自今不许辄分禁系之数。
绍圣四年,治同文馆狱。
章▯、蔡卞用事,既再追贬吕公著、司马光及谪吕大防等过岭,意犹未快,仍用黄履疏、高士京状追贬王▯,皆诬以“图危上躬”,其言浸及宣仁,上颇惑之。最後,起同文馆狱,将悉诛元▯旧臣。时太府寺主簿蔡渭奏:“臣叔父硕,尝於邢恕处见文及甫元▯中
译成为如今很大的弊病。朝廷制定法律应当简明易行,应该让人人都能通晓明白。应当特别设立机构,选拔精通经义、通晓法律的人担任编敕官,命大臣主管领导,那么朝廷仁厚的用意就可以传布四方了。”皇帝依从了他们的请求,所以才有这道命令。到绍圣以后,诏令一并使用熙宁、元丰年间的旧例。元符年间,又参照使用元〇、元丰年间的条目。崇宁元年,才诏令编敕所一并依照《元丰敕令格式》,不再重新编纂。凡是元〇年间以后所编的,都一并销毁刻版。
元〇三年,诏令撤销大理寺右治狱,户部按照三司旧例,设置推勘法官,负责审理在京钱〇的案件。不久又下诏:“大理寺监狱既已撤销,开封府军巡院事务繁多,恢复设置判官一员,凡是府司难以处理、案情较小的事,送交户部审理。”
此前,元丰初年,设置大理寺监狱,本来是为了革除囚犯长期关押积压的弊端,让事情有统一的管理,但崔台符等人不能奉行皇帝的用意,士大夫稍有牵连的,就被逮捕关押,即使是命妇也不能免于被追捕。侦查所探得的报告,就送到监狱审理。罗织构陷、玩弄文法,没有不被诬陷屈打成招的。人人都感到恐惧。到这时,崔台符等人都获罪,大理寺监狱也就撤销了。
元〇五年,下诏:“各路的军事官员以及使臣如果有罪,凡是自枢密院以下所属机构审理的,都要将案卷上报枢密院请示皇帝旨意。”又诏令刑部:“命官犯罪,事情涉及边防军政的,文臣上报尚书省,武臣上报枢密院。”
刑部进言说:“佃客冒犯主人,比一般人加重一等处罚。主人冒犯佃客,杖刑以下不予论罪,徒刑以上比一般人减一等。如果是谋杀、盗窃、诈骗以及有所图谋逃避而冒犯的,不予减轻。因殴打致死的,不再刺面,发配邻州,情节严重的奏请裁决。”皇帝依从了。
元〇七年,大臣进言说:“法司断案,死刑错判过重的有处罚,错判过轻的不予治罪。按照一般人之常情,都会趋利避害,谁肯真正秉公执法呢。请求从今以后错判过轻致死刑的达到五人,才比照错判过重一人处罚,错判过轻的徒刑、流刑罪达到三人,才比照错判过重一人处罚。”并将此定为法令。皇帝依从了。
元〇八年,中书省进言说:“过去诏令朝廷内外,每年年终要统计各监狱囚犯死亡的数目。原本并没有关押人数多少的限制,到元〇七年,各路上报刑部的监狱死亡数字,就规定关押人数达到二十人而死亡一人以下的可以不上报,这样一来,如果一年关押二百人容许有十人死于狱中,恐怕会使州县放松对狱事的重视,这很不符合谨慎怜恤的本意。”诏令刑部从今以后不再允许随意分隔计算关押人数。
绍圣四年,审理同文馆案。
章〇、蔡卞掌权,已经再次追贬吕公著、司马光以及贬谪吕大防等人到岭南以外,心中仍不满足,又利用黄履的奏疏、高士京的状文追贬王〇,都诬陷他们“图谋危害皇上”,这些说法逐渐牵连到宣仁太后,皇上对此颇有所惑。最后,兴起了同文馆一案,打算将元〇旧臣全部诛杀。当时太府寺主簿蔡渭上奏说:“臣的叔父蔡硕,曾经在邢恕那里见到文及甫在元〇年间……”
所寄恕书,具述奸臣大逆不道之谋。及甫,彦博子也,必知奸状。”诏翰林承旨蔡京、中丞安▯同究问。初,及甫与恕书,自谓:“毕礻覃当求外,入朝之计未可必,闻已逆为机阱,以榛塞其涂。”又谓:“司马昭之心,路人所知。”又云:“济之以粉昆,平类错立,欲以眇躬为甘心快意之地。”及甫尝语蔡硕,谓司马昭指刘挚,粉昆指韩忠彦,眇躬,及甫自谓。盖俗称驸马都尉为“粉侯”,人以王师约故,呼其父尧臣为“粉父”,忠彦乃嘉彦之兄也。及甫除都司,为刘挚尝论彦博不可除三省长官,故止为平章重事。及彦博致仕,及甫自权侍郎以▯撰守郡,母丧除,与恕书请补外,因为讠▯忿诋毁之辞。及置对,则以昭比挚如旧,眇躬乃以指上,而粉昆乃谓指王岩叟面如傅“粉”,故曰“粉”,焘字况之,以“况”为兄,故曰“昆”,斥挚将谋废立,不利於上躬。京、▯言:“事涉不顺,及甫止闻其父言,无他证佐,望别差官审问。”诏中书舍人蹇序辰审问,仍差内侍一员同往。蔡京、安▯等共治之,将大有诛戮,然卒不得其要领。会星变,上怒稍息,然京、▯极力锻炼不少置。既而梁焘卒於化州,刘挚卒於新州,众皆疑二人不得其死。明年五月,诏:“挚、焘据文及甫等所供言语,偶逐人皆亡,不及考验,明正典刑。挚、焘诸子并勒停,永不收叙。”先时,三省进呈,帝曰:“挚等已谪遐方,朕遵祖宗遗志,未尝杀戮大臣,其释勿治。”
译这封被寄去托付隐忍的信,详细陈述了奸臣大逆不道的图谋。刘及甫,是刘彦博的儿子,必定知道奸情。”于是下诏命翰林学士承旨蔡京、御史中丞安〇一同查究审问。当初,刘及甫写给梁焘的信里,自称:“毕礻覃应当谋求外任,入朝的打算未必能实现,听说已预先设下机关陷阱,用荆棘堵塞了他的仕途。”又说:“司马昭的心思,路人皆知。”又说:“借助粉昆的势力,平类错乱地安插党羽,想要把我这微贱之身作为他们称心快意的对象。”刘及甫曾对蔡硕说,司马昭是指刘挚,粉昆是指韩忠彦,眇躬是刘及甫自称。因为俗称驸马都尉为“粉侯”,人们因王师约的缘故,称他父亲王尧臣为“粉父”,韩忠彦正是王嘉彦的兄长。刘及甫被授任都司时,因刘挚曾议论刘彦博不可担任三省长官,所以刘彦博只做了平章重事。等刘彦博退休后,刘及甫从代理侍郎以〇撰之职出任郡守,其母去世服丧期满,写信给梁焘请求调补外任,因而写了这些愤懑诋毁的言辞。等到对质审问时,便以司马昭比作刘挚,仍如从前所说,眇躬却是指皇上本人,而粉昆则说是指王岩叟,因为他脸色如同敷了“粉”一样,所以叫“粉”,梁焘字况之,以“况”字对应“兄”字,所以叫“昆”,指斥刘挚将要图谋废立,对皇上不利。蔡京、安〇上奏说:“此事涉及大逆不道,刘及甫只是听他父亲说的,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希望另派官员审问。”于是下诏命中书舍人蹇序辰审问,并另派一名内侍一同前往。蔡京、安〇等人共同审理此案,打算大加诛杀惩处,但最终没能查出确凿要害。恰逢星象有变异,皇上的怒气稍稍平息,然而蔡京、安〇仍极力罗织罪名,丝毫不肯放松。不久梁焘死在化州,刘挚死在新州,众人都怀疑二人死得不明不白。第二年五月,下诏说:“刘挚、梁焘依据刘及甫等人所供的言语,恰好那些传话的人都已死去,无从查验,明正典刑。刘挚、梁焘的儿子们一律勒令停职,永不叙用。”在此之前,三省官员向皇上进呈此事,皇帝说:“刘挚等人已被贬谪到边远之地,朕遵循祖宗遗训,从未杀戮大臣,此事就放下不再追究了。”
元符元年,置看详元▯诉理局。
元▯初,尝置诉理所,申理冤滥。至是,中丞安▯言:“陛下未亲政时,奸臣置诉理所,凡得罪於熙、丰之▯者,咸为除雪,归怨先朝,收恩私室。乞取公案,看详从初加罪之意,复依元断施行。”时章▯犹豫未应,蔡卞即以“相公二心”之言迫之。▯惧,即日置局,命蹇序辰同安▯看详案内文状陈述,及诉理所看详於先朝言语不顺者,具名以闻。自是,申雪复改正或重得罪者八十三家。
三年,诏:“强盗计赃应绞者,赃数并增一倍;赃满不伤人而情轻者,奏裁。其用兵杖汤火之类伤人,及残虐主家情状酷毒,或污辱良家,或入州县镇寨行劫,不在奏裁之限。若驱虏官吏巡防人等,罪不至死,仍奏裁。”
先是,曾布建议:“为盗之罪,情有轻重,赃有多少。若劫贫家,情理虽重,偶以赃少而减免;劫富室,情理虽轻,偶以赃重而论死。是盗之生死,系於主家之贫富也。至於伤人,情状轻重亦殊。其以手足殴人,偶伤肌体,与夫兵刃汤火,固有▯矣,而均谓之伤残。朝廷虽许奏裁,州郡之吏,或奏或否,死生之分,特幸与不幸尔。不若一变旧法,凡以赃定罪及伤人情状不至切害者,皆听从罪止之法。其用兵刃汤火之类,情状酷毒,及污辱良家,或入州县镇寨行劫,若驱虏官吏巡防人等,不以伤与不伤,凡情不可贷者皆处以死刑。如此则轻重不失其当。”王古、徐彦孚、锺正甫亦以为请。及是,布为相,遂申前议改焉。侍御史陈次升言:“祖宗仁政,加於天下者甚广。刑罚之重,改而从轻者至多。惟是强盗之法特加重者,盖以禁奸宄而惠良民也。近者朝廷改法,以强盗计赃应绞者,并增一倍;赃满不伤人而情轻者,奏裁。如闻法行之後,民受其弊。被苦之家,以盗无必死之理,不敢告官,而邻里亦不为之擒捕,恐怨仇报复,故贼徒益逞,重法地方尤甚。窃恐养成大寇,以贻国家之患,请复行强盗旧法。”又言:“朝廷取诸郡所申盗贼之数,比较新法未行之前为少,遂以为贼盗衰息,刑罚可减,此正与臣之论相反也。夫有盗必申,则刑部之数多;惧有报复,不敢以闻,则刑部之数少。臣恐自此盗贼充斥而朝廷不知也。从官台臣,亦尝论列,非独臣区区之私见也。”曾布罢相,翰林学士徐▯复言其不便,乃诏:“强盗应绞者,计赃如旧法。前诏勿行。”
刑部言:“祖宗以来,重失入之罪,所以恤刑。绍圣之法,以失出三人比失入一人,则是一岁之中偶失出死罪三人,即抵重谴。夫失出,臣下之小过;好生,圣人之大德。请罢理官失出之责,使有司谳议之▯,务尽忠恕。
译元符元年,设置看详元祐诉理局。
元祐初年,曾经设置诉理所,申理冤屈滥罚的案件。到这时,御史中丞安〇上言说:"陛下没有亲政的时候,奸臣设置诉理所,凡是在熙宁、元丰年间获罪的人,都为他们平反昭雪,把怨恨归于先朝,把恩德归于自己私门。请求调取这些案卷,审察当初加罪的用意,恢复按元丰旧判施行。"当时章〇还犹豫没有答应,蔡卞就用"相公有二心"的话逼迫他。〇〇害怕了,当天就设立机构,命蹇序辰会同安〇审察案卷中的文状陈述,以及诉理所中审察出的在先朝言语不逊的人,都列出姓名上报。从此,得以申雪、又被改判或重新获罪的共有八十三家。
三年,下诏:"强盗按赃物计罪应判绞刑的,赃物数额一律加倍;赃物数额已满但没有伤人且情节轻的,上奏裁决。至于用兵器、杖具、汤火之类伤人的,以及残害虐待事主情状极其恶毒的,或奸污良家妇女的,或闯入州县镇寨行抢的,不在需要上奏裁决之列。若是劫持驱赶官吏、巡防人员等,罪不至死的,仍需上奏裁决。"
此前,曾布建议说:"做强盗的罪行,情节有轻有重,赃物有多有少。如果抢劫贫穷人家,情理虽重,却偶然因赃物少而减免罪责;抢劫富裕人家,情理虽轻,却偶然因赃物多而被判死罪。这样一来,盗贼的生死,竟系于事主的贫富。至于伤人一事,情状轻重也各不相同。用手脚殴打人,偶然伤及肌肤,与用兵刃、汤火伤人,本来是有区别的,却都被称为伤残。朝廷虽然允许上奏裁决,但州郡官吏,有的上奏、有的不上奏,生死之分,只是幸运与不幸运的差别罢了。不如彻底改变旧法,凡是按赃物定罪以及伤人情状不算严重危害的,都听凭按罪止之法处理。至于用兵刃、汤火之类,情状凶残恶毒的,以及奸污良家妇女的,或闯入州县镇寨行劫的,若是劫持驱赶官吏巡防人员的,不论有没有伤人,凡是情理不可宽恕的,都一律处以死刑。这样一来,轻重就不会失当了。"王古、徐彦孚、锺正甫也都这样请求。到这时,曾布做了宰相,便重申先前的建议加以改动。侍御史陈次升进言说:"祖宗施行的仁政,遍及天下的很多。刑罚过重、改而从轻的情况也很多。唯独强盗之法特别加重,是为了禁止奸邪之徒而施惠于良民。近来朝廷改动法律,凡是强盗按赃物计罪应判绞刑的,一律加倍;赃物数额已满但没有伤人且情节轻的,上奏裁决。据说这个法令施行以后,百姓反而受害。被抢劫的人家,因为知道盗贼不一定被判死罪,就不敢报官,邻里也不肯替他们抓捕盗贼,害怕遭到仇人报复,因此贼徒更加猖獗,重法施行的地方尤其严重。我私下担心这样会养成大寇,给国家留下祸患,请求恢复施行强盗旧法。"又说:"朝廷拿各郡上报的盗贼数目,与新法未施行之前相比减少了,于是认为盗贼已经衰减平息,刑罚可以减轻,这恰恰与我的论断相反。凡是有强盗案件必定上报,那么刑部登记的数目就多;害怕遭到报复而不敢上报,那么刑部登记的数目就少。我担心从此以后盗贼四处横行而朝廷却不知道。朝中大臣、台谏官员,也曾经论述过这个问题,并非只是我一人的私见。"曾布罢去相位后,翰林学士徐〇又说这样做不方便,于是下诏:"强盗应判绞刑的,赃物计算按旧法。之前的诏令不再施行。"
刑部上言说:"祖宗以来,特别重视判决失入(错判过重)的罪责,用来体恤刑罚。绍圣年间的法令,把失出(错判过轻)三人比作失入一人,这样一来,一年之中偶然错放三个死罪犯,就会遭受重罚。失出,是臣下的小过失;爱惜生命,是圣人的大德。请求废除法官因失出而受责的规定,让主管断案审议的官员,务必尽力做到忠恕。"皇帝听从了。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五月,大理寺卿周鼎进言说
”从之。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五月,大理卿周鼎言:“律,斗杀人者绞,故杀人者斩。盖两相争竞者谓之斗,不历争竞者谓之故,义理甚明。今法寺断案,每於故、斗之际议论不一,盖泥《刑统》所谓‘非因斗争,无事而杀,是名故杀。’殊不知所谓无事而杀者,以言无彼此争斗之事而杀人者,是名故杀。若谓不必斗争,但缘他事而杀者,不当为故,则律之立文,奚不曰‘有事杀人绞’,而曰‘斗杀人绞’,不曰‘无事杀人斩’,而云‘故杀人斩’。以此质之,法意可见。请自今凡断奏故、斗案,并令有司指定两相斗争是否,若止辩说往复,即非忿竞,则故、斗情状判然矣。”刑部亦是鼎议。诏申明行下。
崇宁元年,臣僚言:“三省六曹所守者法,法所不载,然後用例。今顾引例而破法,此何理哉!请取前後所用例,以类编▯,与法妨者去之。”诏从之。
三年,宰臣蔡京请仿《周官》司圜之法,令诸州筑圜土以居强盗贷死者。(详见《徒流门》)
大观元年,诏:“计赃之律,以绢论罪。绢价有贵贱,故论罪有轻重。今四方绢价增贵,而计绢之数犹循旧制,以定一贯三百为率,计价既低,抵罪太重,非仁民恤狱之意。可以一贯五百定罪。”
二年,更定笞法。自今并以小杖行决,笞十为五,二十为七,三十为八,四十为十五,五十为二十,不以大杖比折。永为定制。
八年,大理少卿任良弼言:“州县推勘盗贼,多以止宿林野为词,不究囊橐之家。请自今应推强盗而不究囊橐及所止之地名,各徒二年;不尽者,减二等。为令。”从之。
四年,诏:“河北、河东群贼所经历县及十次以上,知县降一官,冲替,县尉降一官,勒停;不及十次,知县冲替,县尉勒停。”
政和二年,臣僚言:“比来大理迎合观望,曲法用情,例使亻幸免。有犯在开封而愿移大理者,至号法寺为‘休和所’,甚非廷尉持平之义。”诏:“大理少卿罢免。”
四年,诏立聚问审录之限:死囚五日,流罪三日,杖、笞一日。
五年,诏:“令今後不法官吏巳为按察官所劾而辄论告按察官者,虽指斥等事,亦候结勘断罪毕再推勘。如不实,诬告人特於法外别行重断。”
七年,诏:“品官犯罪,三问不承,即奏请追摄;若果情理重害而拒隐者,方许枷讯,所以示别也。迩来有司废法,不候三问追摄,不原轻重枷讯,与常人无异,将使人有轻视爵禄之心。可申明条令,以称钦恤庶狱之意。”又诏:“宗室犯罪,与常人同法,有司承例奏请,不候三问未承,即加讯问,非朕所以笃亲亲之恩也。
译:"按律法,因斗殴杀人的判绞刑,蓄意杀人的判斩刑。大凡双方互相争执的叫做斗,不曾经过争执的叫做故,道理十分明白。如今大理寺、刑部断案,每每在判定是故杀还是斗杀时议论不一,是因为拘泥于《刑统》所说的'不是因为斗争,无缘无故而杀人的,叫做故杀'这句话。殊不知所谓无事而杀,是指没有彼此争斗之事而杀人,这才叫做故杀。如果认为不一定要有斗争,只要是因为别的事情而杀人的,就不算故杀,那么律法条文,为什么不写'有事杀人判绞',而说'斗杀人判绞';不说'无事杀人判斩',而说'故杀人判斩'呢?用这个来对照,法律的本意就可以看清楚了。请从今以后,凡是判定上奏故杀、斗杀的案件,都命令主管官员明确指出双方是否互相斗争,如果只是言语往来辩论,就不算忿怒争斗,那么故杀、斗杀的情状就分辨清楚了。"刑部也认为周鼎的意见是对的。皇帝下诏申明并颁行。
崇宁元年,有臣僚进言说:"三省六部所遵守的是法律,法律没有记载的事项,然后才援用先例。如今反而援引先例而破坏法律,这是什么道理!请求收集前后所用的先例,按类别编辑排列,与法律相抵触的一律删去。"皇帝下诏听从了这个建议。
三年,宰相蔡京请求仿照《周官》中司圜的做法,命令各州修筑圜土(圆形监狱)来安置被赦免死罪的强盗。(详见《徒流门》)
大观元年,下诏:"计算赃物的法律,是按绢来定罪的。绢的价格有贵有贱,所以定罪也有轻有重。如今各地绢价上涨,而计算绢数仍然沿用旧制,以一贯三百为标准,计算出来的价格既然偏低,判罪就过重,这不符合仁爱百姓、体恤刑狱的本意。可以改为以一贯五百来定罪。"
二年,改定笞刑的执行办法。从今以后一律用小杖执行,笞十改为笞五,笞二十改为笞七,笞三十改为笞八,笞四十改为笞十五,笞五十改为笞二十,不再用大杖折算。永远作为定制。
八年,大理寺少卿任良弼进言说:"州县审理盗贼案件,大多只以在山林荒野露宿为借口结案,不去追查窝藏赃物的人家。请求从今以后,凡是应当审理的强盗案件而不追查窝藏之家及藏匿之处的,各判徒刑二年;如果没有全部追查清楚的,减两等处罚。作为法令。"皇帝听从了。
四年,下诏:"河北、河东的群盗所经过的县,如果达到十次以上,知县降官一级,撤职,县尉降官一级,勒令停职;不到十次的,知县撤职,县尉勒令停职。"
政和二年,有臣僚进言说:"近来大理寺迎合上意、观望风向,曲解法律、徇私用情,惯例使幸运的人得以免罪。有的人犯罪本应在开封审理却希望移交大理寺审理,以至于人们称大理寺为'休和所',这非常不符合廷尉执法公平的本意。"皇帝下诏:"大理寺少卿罢免。"
四年,下诏规定聚讯审录的期限:死囚五天,流刑三天,杖刑、笞刑一天。
五年,下诏:"命令从今以后,不守法的官吏已经被按察官弹劾却又反过来控告按察官的,即使涉及指斥朝政等事情,也要等到审结判罪完毕之后再重新审理。如果查实不属实,就把诬告的人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加重处罚。"
七年,下诏:"品官犯罪,经过三次审问不肯招供的,才允许上奏请求逮捕拘押;如果确实情节严重危害而又拒不招认隐瞒的,才允许上枷刑讯,这样做是为了表示区别对待。近来主管官员废弃了这项法令,不等三次审问就逮捕拘押,不考虑轻重就上枷刑讯,与对待平民没有区别,这将使人们产生轻视爵位俸禄的心理。应当申明法令条例,以符合朝廷敬慎体恤各种诉讼案件的本意。"又下诏:"宗室成员犯罪,与平民适用同样的法律,主管官员照惯例上奏请示,不等三次审问未招供就加以刑讯,这不是我用来敦厚亲爱宗族之情的本意。从今以后有犯罪的,除了涉及情节
自今有犯,除涉情理重害别被处分外,馀止以众证为定,仍取伏辩,无得辄加捶拷。若罪至徒以上,方许依条置勘。其合庭训者,并送大宗正司,以副朕敦睦九族之意。”
中书省言:“律:‘在官犯罪,去官勿论。’盖为命官立文。其後敕文相因▯立,掌典解役,亦用去官免罪例,而有犯则解役归农,幸免重罪。”诏:“《政和敕》掌典解役者听从去官法勿行。”
重和元年二月,河北西路提点刑狱虞奕言:“州县虐吏,辄借杖为溜筒,用铁钳项,以竹实沙而贯之,非理惨酷。”诏悉禁止,犯者以违制论。四月,诏:“肉刑废而为杖、笞,折杖之数,多寡不伦,民抵虑禁,伤及肌肤,宜约其数,以善天下。自今徒二年半杖九十者,折十七,徒二年杖八十者,十五;徒一年半杖七十者,十三;徒一年杖六十者,十二。笞五十者,十;笞四十者,八;笞三十者,七;笞二十者,六;笞十者,五。”
宣和元年,诏:“虔州近断大辟二人,其元犯人乃於断後首获。人命至重,失刑如此,深可悯伤。其令本路提点、根勘官吏,并先勒停,不以赦原。误断之家,优加存恤。”
二年,右司员外郎翁彦深言:“陛下钦恤庶狱,无所不至,而州郡不能审克,吏得以并缘为奸,刑及贫民,而富者规免,浸失天下之平。今奏牍之首,纤悉毕载,而略其户等。自今奏案,并列其户之高下,察其吏奸而惩之,使寡弱之民不见凌暴。”从之。
臣僚言:“比年官吏希求恩赏,治狱者务作狱空,辄不受辞。又寄留囚徒於他所,致有逃逸。断刑者务作断绝,灭裂卤莽,用刑失当,有以妇人配隶千里者。昨诏大理寺、开封府不得辄奏狱空,近复有旨,不许妄作断绝,然开封府复有断绝狱官吏冒赏者。”诏令御史台觉察弹奏。
故事,法司断绝,必宣付史馆狱空,降诏奖谕,或加秩赐章服。後以冒赏者多,熙宁初,以断绝乃常事,不足书,罢宣付史馆,仍不降诏奖谕。
都曹翁彦深上言:“伏见淮东十一州军,政和六年、七年坐杀人而死者才十有二人,刑几措矣。然计二年之狱,盖一百三十二人,而独此十二人者死。问之有司,则曰:‘不死者,有情理者也。’自五帝、三代至於汉、唐,未有杀人不死之法。在律,詈人者笞四十。借如以一詈之故即遭殴杀,是杀人者不死,詈人者顾当死。轻重倒置,莫此为甚!且百有二十人皆大辟也,州郡奏而免之,可谓仁心矣,彼其遭杀者,受无辜之虐而衔不报之冤,反不足恤乎!廷尉,天下之平,乃仁於强暴,使寡弱者不保其生,乌在其为平也?以一路二年计之已如此,天下复当几何!
译严重危害而另外加以处分的以外,其余的都只以众人的证词为凭,仍要取得本人认罪的供词,不得随意加以拷打。如果罪行达到徒刑以上的,才允许依照条例进行审理。凡应当在朝廷当面训诫的,都送交大宗正司处理,以符合我敦睦九族的本意。"
中书省进言说:"律法规定:'在职期间犯罪,离职后不再追究。'这本是为有官职之人订立的条文。后来敕令相沿援用,掌管典籍、承办差役的人,也援用离职免罪的先例,因而一旦犯罪就辞去差役归农,从而侥幸逃脱重罪。"下诏:"《政和敕》中关于掌典离职之人可依照离职法免罪的规定不再施行。"
重和元年二月,河北西路提点刑狱虞奕进言说:"州县中残暴的官吏,动辄借用杖具作为溜筒(刑具),用铁钳夹颈项,用竹管装填沙子贯穿其中,非常残酷。"皇帝下诏一律禁止,违犯者以违制论罪。四月,下诏:"肉刑废除而改为杖刑、笞刑,折杖的数目,多寡不成比例,百姓担心禁不住,伤及肌肤,应当约束这些数目,以此善待天下百姓。从今以后,徒刑二年半、杖九十的,折为十七杖;徒刑二年、杖八十的,折为十五杖;徒刑一年半、杖七十的,折为十三杖;徒刑一年、杖六十的,折为十二杖。笞五十的,折为十下;笞四十的,折为八下;笞三十的,折为七下;笞二十的,折为六下;笞十的,折为五下。"
宣和元年,下诏:"虔州近来判决了两名死刑犯,而真正的原犯人却在处决之后才被抓获。人命关天,判刑失误竟到如此地步,实在令人悲痛。命令该路提点刑狱、根勘官吏,一律先行停职,不因大赦而原谅。误判的人家,要格外加以抚恤。"
二年,右司员外郎翁彦深进言说:"陛下敬慎体恤各种诉讼案件,无所不至,然而州郡不能审理清楚,官吏得以趁机作奸,刑罚落到贫民头上,而富人却设法逃避,渐渐失去了天下的公平。如今上奏的案卷开头,琐细的事情都记载得很详尽,却唯独省略了当事人的户等。从今以后上奏的案卷,都要一并列出当事人户等的高低,考察官吏的奸弊而加以惩处,使贫弱的百姓不被欺凌。"皇帝听从了。
有臣僚进言说:"近年来官吏图求恩赏,主管审案的人一味追求'狱空'的名声,动辄不受理诉讼。又把囚犯寄押在别的地方,以致有人逃脱。判案的人一味追求'断绝'(案无积压)的名声,草率马虎,用刑失当,甚至有把妇人发配到千里之外的。前不久诏令大理寺、开封府不得随意上奏狱空,近来又有旨令,不许妄称断绝,然而开封府又出现了谎报断绝而冒领赏赐的官吏。"皇帝下诏命令御史台察觉后弹劾上奏。
按旧例,法司审案实现断绝,一定要将情况上报交付史馆记载为狱空,皇帝降诏奖励表彰,或者加官晋级、赐予官服。后来因为冒领赏赐的人太多,熙宁初年,认为断绝本是寻常之事,不值得记载,就废除了上报史馆的做法,也不再降诏奖励表彰。
都曹翁彦深上言说:"我看到淮东十一州军,政和六年、七年因杀人而被判死刑的才十二人,刑罚几乎可以搁置不用了。然而统计这两年的案件,共有一百三十二起,却只有这十二人被判死刑。询问主管官员,他们说:'不判死刑的,是情有可原的。'从五帝、三代一直到汉、唐,从来没有杀人而不判死的法律。按律法,骂人的判笞四十。假如因为一句辱骂就遭到殴打致死,这样杀人的人反而不用死,骂人的人却应当被处死。轻重颠倒,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况且这一百二十人都是死刑犯,州郡上奏而免去他们的死罪,可以说是仁慈之心了,可是那些被杀害的人,蒙受无辜的迫害而含着无处申诉的冤屈,反而不值得体恤吗!廷尉之职,本是维护天下公平的,如今却对强暴者施仁,使贫弱的人不能保全性命,这又哪里谈得上公平呢?就一路两年的情况来计算
所谓好生者,将以省刑而召和气也。今舍止杀之具,致被杀者滋多,非所以省刑也;宽杀人之人,使衔冤者益众,非所以召和气也。朝廷见岁断大辟之少,以为刑将措矣,盍亦并奏案而计之乎。致治,犹元气也;刑之禁民为非,犹药疾也。慕措刑之虚名而忘失刑之实患,是犹慕治古之无札瘥而但去其药,民知挤於沟壑矣!今之官吏,外希雪活之赏,内冀阴德之报,递相驱煽,遂成风俗,一作奏案,无敢异议。胥吏乘之,奸弊万态,文致情理,莫可究诘。谳状径上,不由宪司。其就东市者,大抵贫民耳!”
诏:“州县官不亲听囚而使吏鞫讯者,徒二年。”
高宗中兴,著令:“诸狱具,当职官依式检校。枷以乾木为之,长者以轻重刻识其上,不得留节目,亦不得钉饰及加筋胶之类,仍用火印,从官给。▯丑、钳、锁、杖,制各如律,不得微有增损。暑月每五日一濯枷、▯丑,禁囚因得少休。刑、寺遇浣濯之日,轮官一员,躬亲监视。州县狱犴,不得辄为非法之具,违者论如律。制诏诸狱司,并旬申禁状,品官、命妇在禁,别具单状。合奏案,具情款招伏案奏闻,法司朱书检坐条,例推司、录问、检法官吏姓名於後。各州每年开收编配羁管奴婢人,各置籍,本州断过编配之数,亦如之。各路提点刑狱司,每年具本路州军断过大辟申刑部,诸州仿此,申提点刑狱司。其狱事,应书禁历而不书,应申所属而不申,奏案不依式,检坐开具违令,若回报不圆致妨详覆,与提点刑狱司详覆大辟而稽留、失覆大辟致罪有出入者,各抵罪。”
建炎元年,大理正、权刑部郎官朱端友言:“旧例,以绢计赃者,千三百为一匹。今所在绢直高,合议增估。”乃诏:“自今以绢定罪者,并以二千为准。”
三年,诏:“自今并遵用嘉▯条法内拟断刑名,嘉▯与见行条法轻重不等,并从轻,赏格即从重其官制所掌、事务格目及设法等,有引用窒碍各该载未尽者,并有司条具以闻。”
熙宁中,神宗厉精为治,议置局修敕,盖谓律不足以周尽事情,凡邦国沿革之政与人之为恶入於罪戾而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存乎敕之外。自元▯变熙宁之法,绍兴复熙宁之制,以後冲前,以新改旧,各自为书,而刑书浸繁。至是,乃有此诏。又诏重修敕令所,应仁宗法度,理合举行,自今遵奉嘉▯条法;将《嘉▯敕》与《政和敕》对修。绍兴初,张守等上对修嘉▯、政和敕令格式一百二十卷,及《看详》六百四卷。诏以《绍兴重修敕令格式》为名颁行。於是,熙宁、元▯、绍圣法制,无所偏循,善者从之。
译已经如此,天下又将会是什么情形!所谓爱惜生命的做法,本是想借此减省刑罚而招致祥和之气。如今废弃了制止杀人的手段,导致被杀的人更多,这不是减省刑罚的办法;宽恕杀人的人,使含冤的人更多,这不是招致祥和之气的办法。朝廷看到每年判处死刑的人数很少,就以为刑罚将要搁置不用了,何不也把全部案卷都统计进去呢?治理国家,就好比人的元气;用刑罚来禁止百姓作恶,就好比用药物治病。羡慕刑罚搁置不用的虚名,却忘记了错判宽纵带来的实际祸患,这就好比羡慕上古太平之世没有疾病瘟疫,却干脆去掉治病的药物一样,百姓就要知道自己将被推入沟壑了!如今的官吏,对外希求平反昭雪的赏赐,对内盼望积阴德的报应,互相煽动效仿,于是形成风气,一旦拟定案卷,没有人敢提出异议。胥吏趁机作弊,各种奸弊层出不穷,把情理牵强附会,无法追究清楚。审理的案状径直上报,不经过监司审核。那些被押赴刑场处决的人,大多不过是贫苦百姓罢了!"
皇帝下诏:"州县官不亲自审讯囚犯而让属吏审问的,判徒刑二年。"
高宗中兴之后,颁布法令:"各种审讯用具,主管官员都要依照规定检查校验。枷具用干木制作,长短要按轻重刻上标记,不得留有节疤,也不得钉饰或涂加筋胶之类,还要打上火印,由官府统一发给。〇丑(脚镣)、钳、锁、杖,规格都要按照律法,不得有丝毫增减。暑热季节每五天清洗一次枷和〇丑,让被囚禁的人得以稍作休息。刑部、大理寺遇到清洗的日子,要轮派一名官员,亲自到场监督。州县监狱,不得随意添置不合法的刑具,违反者依律治罪。诏令各监狱主管部门,都按旬上报在押情况,品官、命妇被关押的,另外单独列出情况呈报。应当上奏的案件,要详细写明供状情况上奏,法司要用朱笔写明所引用的条文,并在后面写清楚推司、录问、检法等官吏的姓名。各州每年开列收押、编配、羁管奴婢的人数,各自建立簿籍,本州判决过的编配人数,也照此办理。各路提点刑狱司,每年要把本路各州军判决的死刑案件上报刑部,各州仿照这个办法,上报提点刑狱司。至于审案事务,凡是应当记入监禁记录而不记,应当申报所属机构而不申报的,上奏案卷不合规定,检坐条文开列违反法令的,如果回报不完备而妨碍详细审核的,以及提点刑狱司详细审核死刑案件却拖延、遗漏而导致判决有误的,都要各自治罪。"
建炎元年,大理寺正、权刑部郎官朱端友进言说:"按旧例,用绢计算赃物价值,一千三百钱折算为一匹。如今各地绢价高涨,应当商议提高折算标准。"于是下诏:"从今以后凡是用绢来定罪的,一律以两千钱为标准。"
三年,下诏:"从今以后一律遵照使用嘉祐年间的条法来拟定判决刑名,嘉祐条法与现行条法轻重不同的,一律从轻处理,赏格则从重处理;官制所掌管的事务、格目以及设法等,若有引用滞碍、各条记载不完备的地方,都由主管官员条列具报。"
熙宁年间,神宗励精图治,商议设立机构修订敕令,认为律法不足以全面涵盖所有事情,凡是国家沿革的政令以及人们作恶入罪而律法没有记载的,一律用敕令来判定,于是把法律条目改为敕、令、格、式,而律法则存在于敕令之外。自从元祐年间改变了熙宁的法制,绍圣年间又恢复熙宁的制度,用后来的推翻先前的,用新的改变旧的,各自成书,因而刑律条文越来越繁杂。到这时,便有了这道诏令。又下诏重新设立修订敕令的机构,凡是仁宗时期的法度,理应重新举行施行,从今以后遵奉嘉祐条法;把《嘉祐敕》与《政和敕》对照修订。绍兴初年,张守等人呈上对照修订的嘉祐、政和敕令格式一百二十卷,以及《看详》六百四卷。皇帝下诏以《绍兴重修敕令格式》
自渡江以来,有司图籍散失,凡所施行,多出百司省记,胥吏因得予夺。至是,监察御史刘一止奏曰:“伏见尚书六曹,下逮百司,凡所用法令,初无画一之论,类以人吏省记,便为予夺。盖法令具存,奸吏犹得而舞之,今乃一切听其省记,顾欺弊何所不有!陛下圣明,灼见此弊,尝见处分,令左右司郎官,以其省记之文刊定颁行。然左右司职事,号为最繁,窃恐於此不能专一,无由速成。伏望改差详定一司敕令所,立限刊定,镂版颁降施行。”诏如其请。
四年二月,诏:“靖康元年正月一日以前所降御笔,多出於法令之外,奉行▯牾,甚非恤刑之意。自今除靖康元年正月一日以前御笔有出於法之外者,依累降指挥施行;其馀减杖恤刑之类,并合遵守。”
自蔡京当国,请降御笔手诏以快己私,自畔法令,有司莫知▯从。至是,▯正之。
八月,诏:“祖宗虽崇好生之德,而赃吏死、徙未尝末减。自今官吏犯赃,虽未欲诛戮,若杖脊流配,决不可贷。”又诏赃罪至死者籍其家。
上宣谕欲极治赃吏,仍欲检举祖宗旧法,详悉告谕,使行之不暴,毋骇闻听。其後三省进呈臣僚论列赃吏弃市事,上曰:“不必至此,但杖遣足矣。”自後赃吏皆杖脊流配。
绍兴二年,诏:“知州兼统兵去处,非出师临阵,自今无得轻用重刑。”
先是,秘书少监傅崧卿言:“军国异容,刑亦殊制,不可概以军法从事。比闻州军有捕获军兵劫盗杀人者,至族其家,望加戒饬。”故有是诏。
三年,诏:“自今犯私盐,并依《绍兴敕》断。其去年十二月甲午敕旨,及今年六月辛丑尚书省批送指挥,更不施行。”
先是,殿中侍御史常同入对,论私贩刑名大重,其略曰:“《绍兴敕》:‘私有盐一斤,徒一年;三百斤,配本城。煎炼者,一两比二两。’刑名不为不重。後来复降指挥,又因官司申请,不以赦原减,虽遇特恩不原,为法可谓尽矣。去年之冬,因大军所屯,尝有军卒私贩,百姓因之,故有亭户不以多寡杖脊配广南指挥,盖一时禁止,非通天下永久之法也。昨因榷货务看详,以为诸路亦各一体施行,遂批状行之。提领官张纯,一堂吏耳,但欲附会去相之意。朝廷不谋之廷臣,不付之户部,不禀之圣旨,遂以批状行之,何其易哉!自此法之行,州郡断配,日日有之,破家荡产,不可胜计。主议之臣但曰:‘刑不峻不足以致厚利。’夫峻刑章而不恤民害,此蔡京、王黼之术也,奈何今遂用之!自古及今,刑之所施,必称罪之轻重,岂有罪无等降,一用重刑之理!今私盐一斤至杖脊配广南,则孰不相率而为百千斤之多哉!
译为名颁布施行。于是,熙宁、元祐、绍圣三个时期的法制,不再偏向遵循哪一个,其中好的都被采纳。自从渡江南来以来,主管部门的图书档案散失,凡是施行的政令,大多出自各部门官吏的记忆,胥吏因此得以随意取舍。到这时,监察御史刘一止上奏说:"我看到尚书六部,下至各部门,凡是所用的法令,起初并没有统一确定的标准,大多依靠官吏的记忆,随意决定取舍。法令本来是明文具在的,奸猾的官吏尚且能够玩弄它,如今竟一切都听凭官吏凭记忆行事,那么欺诈弊端哪里会没有呢!陛下圣明,清楚地看到了这个弊病,曾经下达处分,命令左右司郎官,把那些凭记忆记载的条文刊定颁行。但是左右司的职务,号称最为繁忙,我担心他们对此事不能专心,难以尽快完成。恳请另外委派专人详定一司敕令所,规定期限刊定,刻版颁布施行。"皇帝下诏同意了这个请求。
四年二月,下诏:"靖康元年正月一日以前所颁降的御笔手诏,很多超出法令之外,执行起来相互抵触,很不符合体恤刑罚的本意。从今以后,除靖康元年正月一日以前的御笔手诏中超出法律范围的部分,依照多次颁降的指挥施行外,其余关于减刑体恤刑罚之类的诏令,都应当遵守。"
自从蔡京当政以来,请求颁降御笔手诏来满足自己的私欲,自行违背法令,主管部门都不知道该遵从哪一个。到这时,才加以纠正。
八月,下诏:"祖宗虽然崇尚爱惜生命的德行,但对贪赃官吏处死、流放从未曾减轻。从今以后官吏犯贪赃罪的,即使不想处死,如果是杖脊流配的,绝不可宽恕。"又下诏,贪赃罪至死的要抄没其家产。
皇帝下旨宣谕想要严厉惩治贪赃官吏,还想检举祖宗旧有的法律,详细告知晓谕,使执行不至于过于粗暴,不要惊扰百姓。后来三省呈报大臣论列贪赃官吏处以弃市(死刑)的事,皇帝说:"不必到这个地步,只需杖刑遣送就够了。"从此以后贪赃官吏都改为杖脊流配。
绍兴二年,下诏:"知州兼统领军队的地方,如果不是出兵打仗,从今以后不得随便使用重刑。"
此前,秘书少监傅崧卿进言说:"军队与国家的法度不同,刑罚也应有不同的制度,不可以一概用军法行事。近来听说有的州军抓获了抢劫杀人的士兵,竟然灭其全族,希望加以告诫约束。"所以有了这道诏令。
三年,下诏:"从今以后凡是犯私盐罪的,一律依照《绍兴敕》判决。去年十二月甲午日的敕令旨意,以及今年六月辛丑日尚书省批转下达的指挥,都不再施行。"
此前,殿中侍御史常同入朝奏对,论述私自贩卖私盐的刑罚过重,大意说:"《绍兴敕》规定:'私藏盐一斤的,判徒刑一年;三百斤的,编配本城。私自煎炼的,一两比照两两论罪。'刑罚不可谓不重。后来又颁降指挥,又因主管部门申请,不因大赦而减免,即使遇到特赦也不予原谅,作为法律可以说已经用到极致了。去年冬天,因为大军驻扎,曾经有士兵私自贩卖私盐,百姓也跟着效仿,因此才有对制盐户不论多少一律杖脊发配广南的指挥,这本是一时的禁止措施,不是通行天下的永久法令。后来因为榷货务详细审核,认为各路也应当一体施行,于是批转下达执行。提领官张纯,不过是个堂吏罢了,只是想迎合当权宰相的意图。朝廷没有与朝臣商议,没有交给户部审议,也没有禀报皇上旨意,就用批状下发施行,这是何等轻率啊!自从这项法令施行以来,各州郡判决编配的案件,每天都在发生,倾家荡产的人不计其数。主张这项政策的大臣只说:'刑罚不严峻就不足以带来厚利。'加重刑罚而不体恤民间疾苦,这是蔡京、王黼的手段,怎么如今竟又照搬使用呢!从古至今,施行刑罚,必定要与罪行轻重相称,哪有不论罪行等级、一律使用重刑的道理!如今私盐一斤就要杖脊发配广南,那么谁不会因此索
祖宗仁德在人,犹人之有元气。今天下之势可为病矣,奈何遂欲伤元气乎?法令之行,系乎国本,不使有识缙绅之士议之,而使刀笔之吏弄其文墨,非国之福也。望付三省熟议。”故有是诏。
诏:“捕获强盗,虽无被主姓名,赃满已经论决者,许推赏。”
太常少卿唐恕言:“旧法,获盗不知被主姓名则不该赏。故江湖▯有举舟尽遭屠戮,踪迹绝灭,官司虽知,终亦掩蔽。盖既无激劝之方,又欲逃捕盗之责。法久奸生,望赐更改。”故有是诏。
五年,尚书省言:“州县治狱之吏,专事惨酷,待其垂死,皆▯之疫患杀之,未尝依条医治。乞举行岁终比较计分断罪法。”是年比较,得宣州、衢州、福州无病死囚,当职官各转一官;舒州病死者及一分,惠州病死者二分六▯,当职官各特降一官。
十年,诏:“诸狱并一更三点下锁,五更五点开锁。定牢违者,杖八十。狱官令佐不亲临,及县令辄分轮馀官,并徒一年。知、通、监司觉察按劾。著为令。”
十八年,抚州、泉州误决重囚,官吏各置重宪。
大理寺丞石邦哲上疏曰:“伏睹《绍兴令》,决大辟皆於市,先给酒食,听亲戚辞诀,示以犯状,不得窒塞口耳,蒙蔽面目,及喧呼奔逼。而有司不以举行,视为文具,无辜之民,至是强置之法。如近年抚州狱案已成,陈四闲合断放,陈四合依军法;又如泉州狱案已成,陈翁进合决配,陈进哥合决重杖。姓名略同而罪犯迥别。临决遣之日,乃误以陈四闲为陈四,以陈翁进为陈进哥,皆已配而事方发。倘使不窒塞蒙蔽其面目口耳,而举行给酒辞诀之令,是二人者,岂不能呼冤以警官吏之失哉!欲望申严法禁,否则以违制论。”从之。
臣僚言:“比年诸路推究翻异公事,或朝廷委之鞫勘,例差初官。荫补子及新第进士,於法令实未暇习,其势必委之於下,老胥猾吏,得以为奸。请行下诸路,应有鞫勘公事,并须择曾经历任人。”从之。
二十六年,吏部尚书周麟之言:“臣闻之,传曰:‘非天子不制度,不议礼,不考文。’窃见吏部续降申明条册,乃有顷年都省批状指挥参於其▯。向之▯书官有所畏忌,至与成法并立,以理推之,诚为未允。望今选具绍兴二十五年以前批状指挥,令敕令所看详,可削则削,毋令与三尺混淆。”麟之所言,盖指秦桧也。诏依。
秦桧自得政以来,动兴大狱,胁制天下。岳飞狱死,桧势焰愈炽。贤士大夫,时系诏狱,死、徙相继,天下冤之。又置察事卒数百游市▯,闻言其奸者,即送大理狱杀之。大开告讦之门,至桧老病日深,忌▯冒愈甚,将除异己者,乃令殿中侍御史徐嘉、右正言张扶论赵汾、张初交结事。
译性贩卖成百上千斤呢!祖宗留给百姓的仁德,就好比人的元气。如今天下的形势可以说已经生病了,怎么还要伤害它的元气呢?法令的施行,关系到国家的根本,不让有识见的士大夫来议论它,却让刀笔小吏玩弄文字,这不是国家之福。恳请交付三省仔细商议。"所以有了这道诏令。
下诏:"抓获强盗,即使不知道被害人的姓名,赃物数额已够、经过判决的,也允许推行赏赐。"
太常少卿唐恕进言说:"按旧法,抓获盗贼却不知道被害人姓名的就不能得赏。所以江湖上曾经有整船的人全被杀害,踪迹全部消灭,官府虽然知道,最终也只能掩盖过去。这是因为既没有激励的办法,官吏又想逃避捕盗不力的责任。法令实行久了就产生弊端,希望予以更改。"所以有了这道诏令。
五年,尚书省进言说:"州县审理案件的官吏,专门做残酷之事,等到囚犯垂死,都上报说是因疫病而死,从未依照条例给予医治。请求施行年终考核比较、依分数论罪的法令。"这一年经过考核比较,宣州、衢州、福州没有病死的囚犯,主管官员各升官一级;舒州病死的囚犯占一分,惠州病死的占二分六厘,主管官员各特降官一级。
十年,下诏:"各处监狱一律在一更三点上锁,五更五点开锁。规定看守违反的,杖八十。狱官、令佐不亲自到场,以及县令随意让别的官员分班值守的,都判徒刑一年。知州、通判、监司要察觉后加以弹劾。作为法令确立下来。"
十八年,抚州、泉州错误处决重刑囚犯,官吏都受到严厉的处分。
大理寺丞石邦哲上疏说:"我看到《绍兴令》规定,处决死刑犯都要在闹市,事先给予酒食,允许亲属诀别,把犯罪情状公开示众,不得堵塞遮蔽其口耳,蒙蔽其面目,也不得喧哗奔跑逼迫。可是主管部门不去施行,把它当作一纸空文,无辜的百姓,以至于被强行处以极刑。比如近年抚州的案卷已经审结,陈四闲本应判决释放,陈四本应依军法处置;又如泉州的案卷已经审结,陈翁进本应判决发配,陈进哥本应判决重杖。姓名大致相似而罪名却完全不同。到临刑处决的那天,竟然误把陈四闲当作陈四,把陈翁进当作陈进哥,都已经发配了事情才被发觉。倘若不堵塞遮蔽他们的面目口耳,而依照法令施行给予酒食诀别,这两个人,难道不能大声喊冤来警醒官吏的过失吗!希望申明并严格执行这项法令,否则以违制论处。"皇帝听从了。
有臣僚进言说:"近年各路审理翻供的案件,有的由朝廷委派人员审理,惯例是派遣初任的官员。靠祖荫补官的子弟以及新科进士,对法令实在没有时间熟悉,势必要委托给下属办理,老练狡猾的胥吏,就得以借此作弊。请求下达各路,凡是有审理案件,都必须选择曾经历任过相关职务的人。"皇帝听从了。
二十六年,吏部尚书周麟之进言说:"我听说,《礼记》上说:'不是天子就不能制定制度,不能议定礼仪,不能考订文字。'我私下见到吏部陆续颁降的申明条册中,竟有近年都省批状指挥掺杂在其中。以往掌管法令条文的官吏心存顾忌,以至于和正式法令并列存在,按道理推究,实在不妥当。希望现在挑选出绍兴二十五年以前的批状指挥,让敕令所详细审核,可以删除的就删除,不要让它们与正式法令混淆不清。"周麟之所说的,其实是指秦桧。皇帝下诏依从。
秦桧自从掌权以来,动辄兴起大狱,胁迫控制天下。岳飞死于狱中之后,秦桧的气焰更加嚣张。贤良的士大夫,常常被关进诏狱,处死、流放的接连不断,天下人都为他们感到冤屈。秦桧又设置了几百名侦察密探到街市中巡查,一听说有人议论他的奸恶,就立即把此人送进大理寺监狱杀害。他大开告发揭发的门路,到秦桧年老病重、忌讳猜疑更加严重的时候,将要铲除异己,就命令殿中侍御史徐嘉、右正言张扶弹劾赵汾、张浚交结之事。先逮捕赵汾送入大理寺,拷打得体无完肤,逼迫赵汾自诬与
先捕汾下大理,考掠无完肤,令汾自诬与张浚、李光、胡寅谋大逆,凡一时贤士大夫五十三人桧所恶者皆与。狱上,而桧已病不能书,事乃寝。
诏刑部郎中依元丰法,分左右厅治事。
先是,右司郎中汪应辰言:“国家谨重用刑,是以参酌古谊,并建官师。在京之狱,曰开封,曰御史,又置纠察司以几其失;断者刑者,曰大理,曰刑部,又置审刑院以决其平。鞫之与谳,各司其局,初不相关,是非可否,有以相济。及赦令之行,有罪者许之叙复,无辜者谓之湔洗,内则命侍从馆阁之臣置司详定,而昔之鞫与谳者,皆无预焉;外之川、陕,去朝廷远,则委之转运、钤辖司,而提点刑狱之官亦无预焉。及元丰更定官制,始以大理兼狱事而刑部如故。然而大理少卿二人,一以治狱,一以断刑;刑部郎官四人,分为左右,或以详覆,或以叙雪,同僚而异事,犹不失祖宗分职之意。本朝比之前世,刑狱号为平治,盖其并建官师,所以防闲考▯,有此具也。中兴以来,务从简省大理少卿止於一员,而刑部郎中初无分异,则狱之不得其情,法之不当於理者,又将使谁平反而追改之乎?今虽未能尽复祖宗之旧,亦当遵用元丰旧制、庶几官各有守,人各有见,反覆详尽,以称钦恤之意。”上善其言,故有是旨。
孝宗乾道二年,刑部侍郎方滋上《乾道新编特旨断例》七十卷。
四年正月,臣僚言:“杖笞之制,著令具存,轻重大小之制,不得以私意易也。比年以来,吏务酷虐,浸乖仁恕之意。凡讯囚合用荆子,一次不得过三十,共不得过二百,此法意也。今州县不用荆子而用藤条,或用双荆,合而为一,或鞭股鞭足至三五百,刑罚冤滥,莫此为甚。愿戒有司,申严行下,凡守令与掌行刑狱之官,并令依法制大小杖,当官封押,乃得行用,不得增添、换易、过数讯囚,恣为惨酷。”从之。五月,臣僚言:“民命莫重於大辟。方锻炼时,何可尽察,独在聚录之际,官吏聚於一堂,引囚而读示之;死生之分,决於顷刻,而狱吏惮於平反,摘纸疾读,离绝其文,嘈Γ其语,故为不可晓解之音,造次而毕,呼囚书字,茫然引去,指日听刑。人命所干,轻忽若此!臣窃照聚录之法有曰:‘人吏依句宣读,无得隐瞒,令囚自通重情,以合其款。”此法意盖不止於只读成案而已。臣谓当稽参‘自通重情,以合其款’之文,於聚录时,委长贰点无干碍吏人,先附囚口责状一通,覆视狱案,果无差殊,然後亦点无干碍吏人,依句宣读,务要详明,令囚通晓,流庶几伏辜者无憾,冤枉者获伸。”从之。
六年,秘书少监、权刑部侍郎汪大猷等重▯敕令格式百二十二卷,存留照用指挥二卷,诏以《乾道重▯敕令格式》为名。
译张浚、李光、胡寅密谋叛逆,凡是当时秦桧所厌恶的贤良士大夫五十三人,都被牵连进去。案卷上报后,而秦桧已经病重不能写字,这件事才得以搁置。
下诏刑部郎中依照元丰年间的法令,分左右两厅处理事务。
此前,右司郎中汪应辰进言说:"国家谨慎重视用刑,因此参照古代的义理,同时设立多种官职共同负责。京城内的案件,有开封府,有御史台,又设置纠察司来查究其失误;判决与行刑,有大理寺,有刑部,又设置审刑院来裁决其公平与否。审讯与审核,各自有专门的机构负责,起初互不干涉,是非可否,因而能够互相补充制约。等到赦令颁行时,有罪的人允许他叙复官职,无辜的人则称之为洗雪冤屈,对内则命令侍从、馆阁的大臣专门设立机构详细核定,而先前审讯与审核的人,都不参与其事;对外则川、陕地区,距离朝廷遥远,就委托转运使、钤辖司负责,而提点刑狱的官员也不参与其事。等到元丰年间更改官制,才让大理寺兼管狱事,而刑部依旧不变。然而大理寺少卿有两人,一人负责审理案件,一人负责判决刑罚;刑部郎官有四人,分为左右,有的负责详细审核,有的负责叙复雪冤,同僚而办理不同的事务,还没有失去祖宗分职而治的本意。本朝与前代相比,刑狱号称公平公正,正是因为同时设立多种官职,用来防范、审核,具备这样的制度。中兴以来,一味追求简省,大理寺少卿只设一员,而刑部郎中最初也没有分职的区别,那么案件得不到实情、法律判决不合情理的情况,又将由谁来平反、追究改正呢?如今虽然不能完全恢复祖宗的旧制,也应当遵照使用元丰年间的旧制度,希望官员各自恪守职责,人人各自持有见解,反复详细审核,以符合敬慎体恤刑狱的本意。"皇帝认为他说得好,所以有了这道旨意。
孝宗乾道二年,刑部侍郎方滋进呈《乾道新编特旨断例》七十卷。
四年正月,有臣僚进言说:"杖刑、笞刑的制度,法令上明文规定得清清楚楚,轻重大小的规格,不能以私意随意更改。近年以来,官吏一味残酷虐待囚犯,渐渐违背了仁爱宽恕的本意。凡是审讯囚犯应当使用荆条,一次不得超过三十下,总共不得超过二百下,这是法律的本意。如今州县不用荆条而用藤条,或者用两根荆条合成一根,或者鞭打大腿、脚部达到三五百下,刑罚冤屈滥用,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希望告诫主管部门,重申并严格下达执行,凡是地方长官与掌管刑狱的官员,都要依法制作大小杖具,经过官府认可加盖封印,才能使用,不得增添、更换、超过规定次数审讯囚犯,肆意残酷虐待。"皇帝听从了。五月,有臣僚进言说:"百姓的性命,没有比死刑更重大的事情了。在案件侦办的时候,怎能事事都能审察清楚,唯独在聚集审录的时候,官吏聚集在一堂,把囚犯带来宣读判词;生死的分别,就在顷刻之间决定,可是狱吏害怕重新审核会有麻烦,摘取纸上文字匆匆诵读,割裂其中的文句,含糊其语句,故意读成让人听不懂的声音,草率地读完,叫囚犯签字画押,囚犯茫然被带走,只等着择日行刑。人命所关系的事情,竟被如此轻忽对待!我私下查看聚录的法令中说:'官吏依照原文逐句宣读,不得隐瞒,让囚犯自己陈述案情的重要情节,来核对判词是否相符。'这条法令的本意应当不止于只是宣读定案的文书而已。我认为应当参照'自己陈述重要情节,来核对判词'这句话的意思,在聚录的时候,委派长官、副长官指定与案件无关的吏人,先向囚犯本人取得一份口供,与原来的案卷核对,如果确实没有差异,然后再指定与案件无关的吏人,依照原文逐句宣读,务必要清楚明白,让囚犯能够听懂,这样才能使真正伏罪的人没有遗憾,蒙冤的人得以申诉。"皇帝听从了。
六年,秘书少监、权刑部侍郎汪大猷等重新修订敕令格式一百二十二卷,存留照用指挥两卷,皇帝下诏以《乾道重修敕令格式》为名
淳熙元年五月,诏颁浙西提刑郑兴裔《检验格目》於诸路提刑司。
初,兴裔言诸州县检验之弊,遂措置格目,行下所属州县。每一次检验,依立定字号用格目三本:一申所属州县,一付被害之家,一申本司。照会州县,受词差官,检官受牒起发,皆注日时於上。关防详密,州县不得为欺。朝廷善之,乃行於诸路。
十月,诏:“六部除刑部许用乾道所▯刑名断例,及司勋许用编类获盗推赏例、并乾道元年四月十八日轻置▯例敝事指挥内立定合引例外,其馀并依成法,不许用例。”
先是,臣僚言:“今之有司,既问法之当否,又问例之有无,法既当然而例或无之,则事皆沮而不行。夫法之当否,人所共知,而例之有无,多出吏手,往往隐匿其例,以沮坏良法,甚者贿赂既行,乃为具例,为患不一。请诏有司,应事有在法灼然可行而未有此例者,不得以无例废法。”事下六部看详,至是来上,乃有是诏。
六年,知湖州长兴县茹骧坐赃免真决,编管台州,仍籍没家财。参知政事钱良臣奏:“臣昨任淮东总领日,失举茹骧改官,今以赃败,法当同坐。”诏:“览良臣所奏,乃欲以身行法。国有常宪,朕不敢私,勉从所请,可镌三官。”於是陈岘、张宗元、赵▯老、徐本中并坐举骧各降三官。
八年,诏:“自今强盗抵死特贷命之人,并於额上剌‘强盗’二字,馀字分剌两颊。”
十六年,臣僚言:“在律,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若於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比年中外之狱,闻於状外求罪,推寻愆咎,鞫勘平生,旁及他人,干连禁系,岂无冤滥!乞申明法令,自今狱事无得於状外求罪。如有违戾,重▯於法。”从之。
光宗绍熙五年,臣僚言:“广东一路,十有四州,惟英德府烟瘴最甚,有‘人▯生地狱’之号。诸司分在广、韶二州置司,英德府界乎广、韶之▯,故诸司凡以公事送狱者,多送英德。人一闻‘生地狱’之名则已心惧,凡罪不至死与未必有罪之人,每至狱则皆引伏。其意以为,久系於狱,未必辩明,而不免於死,不若亟就刑责,犹得一生。由是狱之欲速成者,必之英德,而英德之吏,以善治狱名。今一路之中,东有潮、惠,西有
译。
淳熙元年五月,下诏把浙西提点刑狱郑兴裔所定的《检验格目》颁布到各路提点刑狱司。
当初,郑兴裔谈到各州县检验案件的弊端,于是拟定了检验格目制度,下发到所属州县施行。每进行一次检验,依照规定的字号使用格目三份:一份呈送所属州县,一份交给受害人家属,一份呈送本司。让州县知悉,受理诉讼、派遣官员、检验官员领取文书出发,都要在文书上注明日期时辰。防范周密详尽,州县不能借此欺瞒。朝廷认为这个做法很好,于是在各路推行。
十月,下诏:"六部除刑部允许使用乾道年间所修订的刑名断例,以及司勋部允许使用编列的获盗推赏先例,以及乾道元年四月十八日轻置例弊事指挥中所确立的合适引用先例之外,其余的都依照现行法令,不允许使用先例。"
此前,有臣僚进言说:"如今的主管官员,既要询问法律是否恰当,又要询问有没有先例,法律本来是恰当的而先例或许没有,事情就都被搁置而不能施行。法律是否恰当,人人都能明白;而先例有没有,多半出自官吏之手,他们往往隐瞒不报先例,来阻挠破坏良好的法令,更有甚者,在收受贿赂之后,才编造出先例,造成的祸患不一而足。请求下诏主管部门,凡是事情按照法律明显可以施行而没有先例的,不得以没有先例为由而废弃法律。"这件事交付六部详细审核,到这时才上呈皇帝,于是有了这道诏令。
六年,知湖州长兴县茹骧因贪赃罪免去真正的判决刑罚,改为编管台州,并抄没其家产。参知政事钱良臣上奏说:"我从前担任淮东总领的时候,错误地举荐茹骧改任官职,如今他因贪赃败露,按法律应当一同治罪。"皇帝下诏说:"看了钱良臣所奏的话,是想以身作则来执行法律。国家有常法,我不敢徇私,勉强听从他的请求,可以降官三级。"于是陈岘、张宗元、赵〇老、徐本中都因为举荐茹骧而各自降官三级。
八年,下诏:"从今以后凡是强盗本应处死而特别宽恕保命的人,都要在额头上刺'强盗'二字,其余的字分刺在两颊上。"
十六年,有臣僚进言说:"按照律法,审理案件的人都必须依照所控告的罪状进行审讯,如果在原来的罪状之外另外追究别的罪名,就以故意加重人罪来论处。近年来朝廷内外的案件,听说都在罪状之外追究其他罪名,追查过失,审问其一生的行为,牵连到其他人,株连囚禁,难道没有冤屈滥判的情况吗!请求申明法令,从今以后审案不得在原来的罪状之外另外追究罪名。如有违反,从重依法处理。"皇帝听从了。
光宗绍熙五年,有臣僚进言说:"广东一路,共有十四个州,只有英德府瘴气最厉害,有'人间生地狱'的称号。各司分别在广州、韶州设置机构,英德府正好处于广州、韶州之间,所以各司凡是把公事送往监狱审理的,大多送到英德府。人们一听到'生地狱'的名声就已经心生畏惧,凡是罪不至死以及未必真有罪的人,每到监狱就都招认服罪。他们的心思认为,长久关押在监狱中,未必能够辩白清楚,最终仍不免一死,不如尽早服罪受刑,还能保住一条性命。因此想尽快结案的案子,一定会送到英德府,而英德府的官吏,也因此以善于审案闻名。如今这一路之中,东边有潮州、惠州,西边有……
二广,北有南雄、连州,皆风土之不甚恶者。请行下本路诸司,应今後公事合送别州根勘者,不许送英德府,庶狱无冤滥,人获生全。”从之。
译两广地区,北面有南雄、连州,都是风土条件不算太差的地方。请下令给本路各衙门,今后凡是公事需要移送别的州去审理核实的,不许送到英德府,这样案件才不会有冤枉滥判的情况,百姓才能保全性命。皇上采纳了这个意见。
宁宗嘉泰二年,臣僚言:“近日大辟行凶之人,邻保逼令自尽,或使之说诱被死家,赂之财物,不令到官。尝求其故:始则保甲惮检验之费,避证佐之劳,次则巡尉惮於检覆,又次则县道惮於鞫勘结解。上下蒙蔽,只欲省事,不知置立官府,本何所为!今若纵而不问,则是被杀人者,反为妻子亲戚乞钱之资,甚可痛也。请明降指挥,凡有杀伤人处,如都保不曾申官,州县不差官检覆,及家属受财私和,许诸色人告首,并合从条究治;其行财受和会之人,更合计赃论罪。”从之。
二年,刑部侍郎林粟言:“嘉泰改元,一年天下所上死案共一千八百一十一人,而断死者才一百八十一人,馀皆贷放。夫有司以具狱来上,必皆可论刑之人,陛下贷其罪辜者,凡一千六百三十人,岂为细事!请诏秘书省▯入日历,上以示陛下好生之德,下以戒有司用刑之滥。”从之。
嘉定四年,诏颁湖南、广西刊印《检验正背人形图》於诸路提刑司。
先是,江西提刑徐似道言:“推鞫大辟之狱,自检验始。其▯有因检验官司指轻作重,以有为无,差讹交互,以故奸吏出入人罪,弊亻幸不一。伏见湖南、广西见行刊印《正背人形》随《格目》给下检验官司,令於伤损去处,依样朱红书画横斜曲直,仍於检验之时,唱喝伤痕,令罪人同共观看。所画图本,众无异词,然後著押,则吏奸难行,愚民易晓。”於是诏行之。
臣僚言:“切见县狱苦无囚粮,而城下之邑尤甚。法许於运司钱内支,往往县道不敢支破,例多陪办於推狱,私取於役户,分甘於同禁之人。箪食入狱,攫▯纷然,极可怜悯。乞从诸县申州,就於常平米内支拨。”从之。
十三年,诏:“凡在官财物不应用而用之依律科坐赃罪之人,自今私自入己者,为赃罪;私自馈遗者,为私罪;用充公用者,为之公罪。创始者为首,坐以全罪。循例者为从,与减一等。”
●卷一百六十八 刑考七
○徒流(配没)
虞舜流宥五刑(宥,宽也。以流放之法宽五刑)。流共工於幽州(幽州,北裔。水中可居曰洲),放▯兜於崇山(崇山,南裔),窜三苗於三危(三苗,国名。三危,西裔),殛鲧於羽山(羽山,东裔,在海中),四罪而天下咸服。五流有宅,五宅三居(谓不忍加刑则放流之若四凶者。五刑之流,各有所居,五居之差,有三等之居: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
《周官》,大司寇之职,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
译宁宗嘉泰二年,臣僚上言说:“近来犯下死罪、行凶杀人的人,邻里保甲逼迫(凶手)自尽,或者让他去劝说被害者家属,用财物贿赂,不让案子送到官府。曾追查其中的缘故:起初是保甲害怕检验的费用,逃避作证的劳累,其次是巡尉害怕检覆(复检)的麻烦,再其次是县里官员害怕审讯定案、押解结案的麻烦。上下互相蒙蔽,只想图省事,却不知道设立官府,本来是为了什么!如今如果放纵而不加追究,那么被杀害的人,反而成了他妻子儿女亲戚向人索钱的凭借,实在令人痛心。请明令下达指示:凡是有杀伤人命的地方,如果都保没有向官府申报、州县没有派官检覆,以及家属接受财物私下和解的,允许各色人等举报,一并依法追究治罪;那些行贿受贿、私下和解的人,还要计算所受财物数额论罪。”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嘉泰二年,刑部侍郎林粟上言说:“嘉泰改元这一年,天下呈报上来的死刑案件共一千八百一十一人,而被判处死刑的才一百八十一人,其余的都得到宽贷释放。有关部门把案卷呈报上来,必定都是应当论罪判刑的人,陛下宽免其罪的,竟有一千六百三十人,这难道是小事吗!请诏令秘书省将此事编入日历,对上用来彰显陛下爱惜生命的德行,对下用来警诫有关部门用刑过滥。”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嘉定四年,下诏颁行湖南、广西刊印的《检验正背人形图》给各路提刑司。
在此之前,江西提刑徐似道上言说:“审理死刑案件,从检验开始。其中有的因为检验官府把轻伤说成重伤、把没有说成有,错讹交织混杂,因此奸猾的官吏得以出入人罪,弊端不一而足。我见湖南、广西现在刊印《正背人形图》,随《格目》发给检验官府,让他们在伤损的部位,依样用朱红色画出横斜曲直的线条,并且在检验的时候,唱报伤痕,让犯人一同观看。所画的图样,众人没有异议,然后才签押,这样一来官吏就难以作弊,愚昧的百姓也容易明白。”于是下诏推行此法。
有臣僚上言说:“我见县狱苦于没有囚粮,城下的县城尤其严重。法令许可从转运司的钱款内支取,但往往县里不敢动支,惯例大多要在审讯案件时另外摊派,向差役户私自征取,或分摊给同狱的其他犯人。一箪饭送入狱中,众人争相抢夺,十分可怜。请令各县申报州里,就常平仓的米内拨给。”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嘉定十三年,下诏:“凡是官府的财物不应当动用而动用的人,依律判以坐赃罪;从今以后,私自据为己有的,判为赃罪;私自馈赠他人的,判为私罪;用于公用的,判为公罪。带头首创此事的为首犯,按全罪判处;照例沿袭的为从犯,减一等判处。”
●卷一百六十八 刑考七
○徒流(配没)
虞舜用流放的办法宽宥五刑(宥,就是宽的意思。用流放的办法来宽宥五种刑罚)。把共工流放到幽州(幽州,是北方边远之地。水中可以居住的地方叫洲),把〇兜流放到崇山(崇山,是南方边远之地),把三苗放逐到三危(三苗,是国名。三危,是西方边远之地),把鲧诛杀于羽山(羽山,是东方边远之地,在海中),惩处这四人的罪过,天下人都心悦诚服。五种流放各有安置的处所,五处住所分三等(是说不忍心加以刑罚就流放他们,像这四个凶恶之人一样。五刑中的流刑,各有安置的地方,五处住所的差等,分三个等级:重罪流放到四方边远之地,其次流放到九州之外,再次流放到千里之外)。
《周官》记载,大司寇的职责,凡是百姓有罪过但还没有正式定罪、又危害乡里的人,给他戴上手铐脚镣,让他坐在嘉石上示众,再罚他到司空处服役。重罪,坐嘉石十三天,服役一年。其次,坐九天,服役九个月。再次,坐七天,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