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续通志卷一百四十一
官吏善恶,其功过稍大事当奏者,使司。
案成,便奏其功过。虽小理堪惩劝者,案成即报考功。至校考曰:参事迹以为殿最。德宗贞元六年,以司勋员外郎赵宗儒判考功,行贬考之令因。
奏诸司下兼宪官及检校郎每年功课,当具考等第申省。七年考功奏淮,诸司皆据功过论其考第。自至德后,至今三十年来,一例申中上考。今
译官吏的善恶表现,其中功过稍大、事情应当奏报的,交由该司处理。
案卷办成后,就奏报他们的功过。即使是情节较小、足以用来惩戒或勉励的,案卷办成后也立即报送考功司。到了核定考课时,便参照这些事迹来评定上下等第。
德宗贞元六年,任命司勋员外郎赵宗儒主管考功事务,推行贬降考第的法令,于是
奏请各司所属兼任宪官及检校郎官每年的政绩功课,都要开列考第等级申报尚书省。
贞元七年,考功司奏请核准,各司都依据功过来评定考第。自至德年间以后,到现在三十年来,各司一律申报中上等考绩。如今……
请覆其能否以定升降,从之。又言准考课令,三品以上及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考课并奏,请取裁。亲王及大都督亦同,则职位崇重,考绩褒贬不。
在有司皆合上奏。今诸州剌史、大都督府长史及上、中、下都督、都护等,有带节度、观察使者,爵位既崇,名礼当异,每岁考绩,亦请奏裁。其非节度,
观察等州府长官,有带台省官者,请不在此限。宪宗元和二年,中书门下奏请,京常参官五品以上,前资、见任,起宪宗元和二年,量定考数于中。
书置具员簿,应诸州刺史次赤,府少尹次赤,令诸陵令,王府司马及东宫官除左右庶子,王府官四品以下并请五考,台官先定月数与转三省。
官并三考,余官并四考,其外文武官并五考。今后请尚书省四品以上,其余文武官三品以上,缘品秩已崇,不可限以此例,并请临时奏听进止。
其权知官,须至两考,方与正授。未与正授,不得用权知官资改转。或系官要阙人,及缘事须有移者,即不在常格叙迁之限。诸道及诸使副使行。
军司马、判官、参谋、掌书记、支使、推官、巡官,有敕充职掌,带检校五品以上官及台省官,三考与官转,四考与改转,三卫之考有三等第,其上、中、下。
而黜陟之,凡十六卫及监门校尉直长,亦分三等,法与三卫同。宣宗大中五年,吏部奏:“近年以来,刺史皆自录课绩申省,矜夸者则张皇其事,谦”
退者则缄默不言,今后巡内剌史,请并委本道观察使定其考第,然后录申本州岛,不得自录课绩申省。又诸州府所申考解,皆不指言善最,或漫
称考秩,或广说门资,既乖令文,实为繁弊。今后如有此色,并请准令降其考第。然唐制考课之任,属之吏部,专以考功郎中主之。
△五代
五代周世宗显德五年,考功奏:奉新敕,今后授官并以三周年为限,闰月不在其内。其内外六品以下赴选官员,总以一周年校成一考,如
考满以后,未有替人,在任更一周年,与成四考。
△宋
宋初特重其事,不仅责之吏部,特命清望官同任其事。太宗端拱四年,制磨勘京朝官之司曰「审官院」,幕职州县官曰「考课院【按厯代
考课之法,皆专属吏部考功,惟宋制别有审官院以考京官,考课院以考幕职,皆厯代所未有也】诏翰林学士钱若水、枢密直学士刘昌言同
知审官院事,凡京朝官考校功过,以定任使,皆其职也。又以判流内铨,翰林学士苏易简,虞部员外郎知制诰王旦等,同知考课院,凡常调选人。
流内铨主之,奏举及厯任有私累者,考课院主之。真宗景德元年,令诸路转运使辨察所部官吏能否,为三等:公勤廉干,惠及民者为上;干事而
无廉誉、清白而无治声者为次,畏懦、贪猥者为下。
译请审查其称职与否以决定升降,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又上奏说,依照考课令的规定,三品以上官员及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考核结果须一并奏报,请求皇帝裁定。亲王及大都督也是如此,因为他们职位尊崇,考绩的褒贬不能由有关部门径行处理,都应当上奏。如今各州刺史、大都督府长史以及上、中、下都督、都护等,凡兼任节度使、观察使的,因其爵位已经尊崇,礼遇名分应当有所不同,每年的考绩也请奏请皇帝裁定。其余不兼任节度使、观察使的州府长官,若兼有台省官职的,请不在此限制之内。
宪宗元和二年,中书门下奏请:京师常参官五品以上,无论是前任资历还是现任官员,自宪宗元和二年起,斟酌确定考核年数,在中书设立具员簿。凡各州刺史仅次于京兆府者、府少尹仅次于京兆府者、各陵令、王府司马及东宫官(除左右庶子外)、王府四品以下官员,一律请以五考为期;台官则先确定月数,与转任三省之官一并按三考计算,其余官员一律按四考计算,其他文武官员一律按五考计算。今后请规定:尚书省四品以上及其余文武三品以上官员,因其品秩已经尊崇,不可用此例限制,一律临时奏请皇帝决断。凡权知(代理)官职者,须任满两考,才能转为正式授官;未正式授官之前,不得用权知官的资历改转他官。若因官职紧要缺人,或因事务需要调动的,则不在常规迁转的限制之内。
诸道及诸使的副使、行军司马、判官、参谋、掌书记、支使、推官、巡官,凡奉敕兼任职务、带检校五品以上官衔及台省官衔的,三考给予转官,四考给予改转。三卫的考核分三等,按上、中、下等第予以升降。凡十六卫及监门校尉、直长,也分三等,办法与三卫相同。
宣宗大中五年,吏部奏称:近年以来,刺史都自行记录考绩上报尚书省,好夸耀的就张扬其事,谦退的就缄默不言。今后管辖境内的刺史,请一律委托本道观察使评定其考第,然后记录上报本州,不得自行记录考绩上报省里。又各州府所申报的考核解状,都不明确说明是否优异,有的泛泛而称考秩,有的大谈门第资历,既违背法令条文,实在是繁琐弊端。今后如有这类情况,一律请依令降低其考第。
然而唐代考课的职责,隶属吏部,专门由考功郎中主管。
△五代
五代后周世宗显德五年,考功奏称:遵奉新敕,今后授官一律以三周年为期限,闰月不计算在内。凡京城内外六品以下赴吏部铨选的官员,总以一周年为一考。如考满以后尚未有接替之人,在任再满一周年,就算作四考。
△宋
宋初特别重视考课之事,不仅委责于吏部,还特别任命清望之官共同主持此事。太宗端拱四年,设立考核磨勘京朝官的机构叫"审官院",考核幕职州县官的机构叫"考课院"(按:历代考课之法都专属吏部考功,唯独宋代另设审官院以考核京官、考课院以考核幕职官,这都是历代所未有的)。下诏命翰林学士钱若水、枢密直学士刘昌言共同掌管审官院事务,凡京朝官考核功过、以确定任用,都是他们的职责。又任命判流内铨的翰林学士苏易简、虞部员外郎知制诰王旦等,共同掌管考课院,凡是常规调选的官员,由流内铨主管;奏举及历任中有私罪牵累的,由考课院主管。
真宗景德元年,命令各路转运使辨察所属官吏是否称职,分为三等:公正勤勉、廉洁能干、恩惠及于百姓的为上等;办事干练但没有廉洁声誉、或清白但没有治绩声誉的为次等;畏缩懦弱、贪婪卑劣的为下等。当时又制定了磨勘京朝官的制度,设立审官院,由枢密院直学士等官担任。但到英宗治平年间,考绩制度没有审定殿最
其时又定磨勘京朝官之制,设审官院,以枢密院直学士等官充。然至英宗治平中,考绩之制
无审定殿最格法,自发运使转而下之,至知州皆归考课院,专以监司所第等级为据,至考监司则总其甄别,吏部采访才行,合二事为课,悉书。
中等无所高下,神宗即位,凡职皆有课,凡课皆责实。监司酌上,守臣必治,状优异者增秩,赐金帛以玺书奖励之。其监司以上,则命御史中丞侍。
御史考校,又诏立考课县令之法,以政治为最,而参用德义。神宗元丰元年,诏御史台六察案,言以所纠劾官司稽违失职事迹多寡为殿最中。
书置簿,以时书之。任满取旨,升黜。哲宗元佑中,文彦博奏:「唐六典载,以德行、才用、劳效三类察在选之士,参辨能否。今之选格,特多以举主有军」。
功为上,然举主可求军功,或妄,何可尽据?请委吏依仿三类,第其才德功效,送中书门下核验,取其应选者,引对而去留之。诏令近臣议,议者请。
用元丰考课令,第为高下,以行升黜。又改立县令课为四善五最高宗绍兴二年,诏监司守臣举行考课之法。其守令课分上、中、下三等,每等分
三甲置籍,守倅考县令,监司考知州,考功会其已成,较其优劣而赏罚之。十四年,司封郎中李涧言:「今知县再任六考乃升通判,而丞与诸司属」。
官初无吏责,反以四考关升,故人皆有所择而不愿就。又因民事得罪之人,虽微罪亦终身废弃,故人皆有所惧而不敢就。请自今应理亲民者,
并通及六考,关升而应缘民事之人,自徒以上,乃取旨。孝宗干道三年,廷臣上言:「宋初有京朝官考课,有幕职、州县官考课,其后为审官院为考」。
课院皆命中书或两制臣僚校其能否,以施赏罚。熙寍中始罢之。州县之吏苟简自恣,不复知有殿最。今陛下恪勤庶政,综核名实,望遵故事,应。
监司、郡守朝辞日,别给御前厯子。如荐贤才为几人?若为治钱谷,若为理讼狱,兴某利,除某害。每考,令当职官吏从实书之。执事复严加考核其
风绩有闻者,优与增秩;所莅无状者,罚自无赦。薄海内外,风俗丕变。贤者效职,而中下之才亦皆强于为善。帝乃诏经筵官,参照祖宗考课之法。
讲而行之,广西提刑张维考察本部守令,以政平讼理为臧,以政不平讼不理为否。臧否之中,复有优劣。臧之品有三:臧之最,臧之次,臧之下。否。
之品有二,否之最,否之次。天子嘉其法,颁之诸道,视以为式。令监司、帅臣各以其能否之实闻于朝。其有贪墨庸懦,庇而不发,致台谏论列者,各
有罚,后又诏臧否分为三等:治效显者为臧,贪刻庸缪为否,无功无过为平。令详加考察,明着事实,其不公者,令御史弹奏。
译(评定优劣等次)的规范和方法,从发运使以下,到知州都归考课院管理,专门以监司评定的等级为依据;至于考核监司,则总核其甄别情况,吏部采访其才能品行,合并两方面作为考核内容,全都书写为中等,没有高下之分。
神宗即位后,凡有职务的都要考核,凡考核都要求核实。监司斟酌上报,郡守必须有治绩,政绩优异的增加官阶,赐予金帛并用玺书加以奖励。至于监司以上官员,则命御史中丞、侍御史予以考核。又下诏制定考核县令的办法,以政绩治理为最重要标准,同时参照德行道义。
神宗元丰元年,下诏御史台六察案,以所纠劾官员的违纪失职事迹多少作为殿最标准,中书设立簿册,按时记录。任期满后听候旨意,予以升降。
哲宗元佑年间,文彦博上奏说:"唐代《六典》记载,以德行、才用、劳效三类考察候选官员,参照辨别其能否任用。如今的选官标准,特别偏重以举荐人有军功者为上等,然而举荐人可以通过求取军功获得,或者有虚妄之处,怎能全部依据这个?请委托官吏依照这三类标准,评定其才德功效,送交中书门下核验,选取符合条件的人,召见面谈后决定去留。"皇帝下诏命近臣商议,议者请求采用元丰考课令的标准,评定高下等级,据以升降。又改订了县令考核为"四善五最"之法。
高宗绍兴二年,下诏命监司、郡守施行考课之法。郡守、县令的考核分上、中、下三等,每等再分三甲,登记在册。郡佐考核县令,监司考核知州,考功司汇总已完成的考核,比较其优劣而加以赏罚。
十四年,司封郎中李涧说:"如今知县任满两届共六考才能升为通判,而丞与各司属官起初并无吏事责任,反而以四考就能升迁,所以人们都有所选择而不愿担任县丞等职。又因为办理民事而获罪的人,即使罪行轻微也终身被废弃不用,所以人们都心存畏惧而不敢担任。请从今以后,凡是担任亲民之职的官员,一律须任满六考才能升迁;至于因民事获罪的人,凡是徒刑以上的,才须请旨定夺。"
孝宗干道三年,朝臣上奏说:"宋初设有京朝官考课,也设有幕职、州县官考课,此后又改为审官院、考课院,都是命中书或两制的大臣考核其能否,据以施行赏罚。熙宁年间才废止了这一制度。此后州县官吏苟且随意,不再知道还有殿最考核。如今陛下勤于政务,综核名实,希望能遵循旧制:凡监司、郡守辞行赴任之日,另外发给御前历子(记事簿),若举荐了几名贤才,若在钱谷、诉讼方面有所治理,兴办了某项利民之事,革除了某项弊害,每次考核,都令在任官吏据实记录。朝廷再严加考核,其中政绩显著者,优先给予升迁加秩;治理无方者,则依法严惩不贷。这样天下内外,风俗必将大为改变,贤能者尽力任事,中下之才也都会努力向善。"皇帝于是下诏命经筵官参照祖宗的考课之法予以施行。
广西提刑张维考察本部郡守县令,以政治清平、讼案处理得当的为好,以政治不平、讼案处理不当的为不好。好与不好之中,又各有优劣之别。好的等级分三等:最好、次好、稍好;不好的等级分两等:最差、次差。天子嘉许这一办法,颁行各道,作为标准,命监司、统帅各自将属官能否的实情上报朝廷。其中有贪污、庸碌懦弱、被庇护而未被揭发、以致被台谏官弹劾论列的,各要受到处罚。此后又下诏将好坏分为三等:治绩显著的为好,贪婪苛刻、庸碌错谬的为不好,无功无过的为平常,命令详加考察,明确记载事实,若有不公正的,令御史弹奏。
宁宗庆元三年,右正言应武上言:一郡的官员,总归太守管辖;各郡的官员,总
寍宗庆元三年右正
言应武,言一郡之官,总之太守;诸郡之官,总之监司;而又以诸道之监司,总之御史。朝廷以殿最三等察监司,监司以三科考郡守,而下皆辨其
职而进退之,今郡国按刺之权寖轻,多徇私情而废公法。臣尝考承平旧制,于御史台则立考课职司,一司以刺举多者为中,无所刺举为下,盖
监司受察,则郡守不得苟安;郡守振职,则僚属莫敢自肆。愿陛下遵而行之,申严其令,各以能否之实闻于上,以诏升黜。其贪墨昏懦,致台谏奏。
劾者坐监司、郡守以容庇之罪,诏行之。嘉定九年,诏边县择才,不拘常制,其余并遵三年之制。
△辽
辽初无考课之法,至圣宗统和九年,诏诸道举行,能察贪酷【按《辽史》及《契丹国志》俱不载吏部掌考课之政,参考纪、志、列传,似辽代考
绩之政多掌于外官长吏】十二年,诏州县长吏有才能无过考,减一资。太平六年,诏南北诸部廉察州县及伊色哩密拉之官不治者,罢之。诏
大小职官有贪残害民者,立罢之,终身不录。其不廉直,虽处重任,即代之。能清勤自励者,在卑位亦当荐拔。至内族受赂,事发与常人所犯同科。
兴宗重熙十一年,诏外路官勤瘁正直者,至考满始代;不治事者,即易之。
△金
金制,凡内外官之政绩、所厯之资考、更代之期、去就之故、秩满,皆备陈于解由。吏部据以定能否。又撮解由之要于铨拟时读之,谓之铨头。
又会厯任铨头而书于行止簿。行止簿者,以姓名为类而书各人平日所厯之资考功过又为簿列百司官名,有所更代则以小黄绫书更代之。
期及所以去就之故,而制其铨拟之要领。县令则省除,部除者通书而疏之。章宗泰和四年,定考课法,作四善十七最之制。凡县令以下,三最以
上有四善或三善者,为上升一等;三最以上有二善者,为中减两资厯三最以上有一善,为下减一资厯节度判官、防御判官、军判以下,一最而
有四善,或三善为上,减一资厯一最而有二善为中,一最而有一善为下。又以明昌四年所定,军民俱称为廉能者,是为廉能官之制,参于其间
而定其甄擢,其余举县令之法,以六事考之。六事俱备为上等,升职一等;兼四事者,为中等,减二资厯其次为下等,减一资厯否则为不称职,罢。
而降之平常者,依本格。太宗天眷三年,温敦思忠检问诸吏,得廉吏杜遵晦以下百二十四人,各进一阶;贪吏张断以下二十一人,皆罢之。世宗
大定三年,命廉到,廉能官第一等,进官一阶,升一等;其次,酌量注授。污滥官第一等,殿三年,降二等;次二年,又次一年,皆降一等。诏廉问,明安穆。
昆廉能者第一等,迁两官;其次,迁一官。
译归监司管辖;而各道的监司,又总归御史管辖。朝廷用殿最三等考察监司,监司用三科考核郡守,而下面的官员都由此辨别升降。如今郡国考核纠察的权力日渐削弱,多顺从私情而废弃公法。臣曾考察承平年间的旧制,御史台设有考课的专职机构,一司以纠举弹劾多者为中等,没有纠举弹劾的为下等,因为监司受到考察,郡守就不敢苟且偷安;郡守振作职守,属下官吏就不敢放纵自恣。希望陛下遵循施行这一办法,申明严格法令,各自将官吏能否的实情上报朝廷,据以下诏升降。其中贪污昏庸懦弱、以致被台谏弹劾者,要treat监司、郡守以包庇纵容之罪一并论处。皇帝下诏施行此议。
嘉定九年,下诏边远县份可选择人才,不拘常规,其余仍遵循三年一考的旧制。
△辽
辽代初期没有考课的制度,到圣宗统和九年,才下诏命各道推行考核,考察贪官与酷吏(按:《辽史》及《契丹国志》都没有记载吏部掌管考课之政,参考本纪、志、列传,似乎辽代的考绩之政多由地方长官掌管)。统和十二年,下诏州县长官若有才能而无过失考核,减免一任资历。太平六年,下诏南北各部廉访州县及伊色哩密拉(官职名)中治理不善者,予以罢免。又下诏各级大小职官中有贪婪残暴、危害百姓的,立即罢免,终身不再录用;若有不廉洁正直的,即使身居重任,也立即撤换;能清廉勤勉自我勉励的,即使职位卑微,也应当加以举荐提拔。至于皇族成员受贿,一旦事发,与常人所犯罪行同等论处。
兴宗重熙十一年,下诏外地官员中勤勉尽职、正直无私的,要任满才能替换;不理政事的,则立即撤换。
△金
金代制度规定,凡是内外官员的政绩、历任的资历考核、更换任期、去留的缘由,任期届满时,都要详细记载在解由(离任交接文书)中,吏部据此评定其能否。又摘录解由中的要点,在铨选拟定官职时诵读,称为"铨头",又汇集历任的铨头而记录在行止簿中。行止簿是按姓名分类,记载各人平日历任的资历、考核功过,又设立簿册列出各官署的名称,若有更换任期,就用小黄绫书写更换的期限以及去留的缘由,作为铨选拟定的重要依据。县令一职由省里任免,其他由吏部任免的,则一并记录并加以疏理。
章宗泰和四年,制定考课法,订立"四善十七最"的标准。凡县令以下官员,三最以上有四善或三善的,评为上等,升官一等;三最以上有二善的,评为中等,减免两任资历;三最以上有一善的,评为下等,减免一任资历。节度判官、防御判官、军判以下官员,一最而有四善或三善的评为上等,减免一任资历;一最而有二善的评为中等;一最而有一善的评为下等。又依据明昌四年所定标准,凡军民都称赞其廉洁能干的,就定为"廉能官"制度,参照其间以决定选拔任用。其余举荐县令的办法,以六项事务加以考核,六项都齐备的评为上等,升职一等;兼具四项的评为中等,减免两任资历;其次的评为下等,减免一任资历;否则就评为不称职,予以罢免;而降为平常等级的,依照本来的规格处理。
太宗天眷三年,温敦思忠检查各地官吏,查得廉洁官吏杜遵晦以下一百二十四人,各晋升一级;贪污官吏张断以下二十一人,全部罢免。
世宗大定三年,命令廉察到的廉能官第一等的,晋升一级官阶、升一等职务;其次的,酌情安排任用。贪污官第一等的,罢官三年、降二等;第二等的两年,第三等的一年,都降一等。又下诏廉察,明安穆昆中廉能的第一等,升迁两级官阶;其次的,升迁一级。贪污的,第一等,杖责一百,罢免,选其
污滥者,第一等,决杖一百,罢去;择其兄弟代之。第二等,杖八十;第三等,杖七十。皆令复职,佛寍决则罢去。
永不补差,十年诏今天下州县之职多阙员,朕欲不限资厯用人,何以徧知其能?欲遣使廉问,则扰民;行辟举之法,则生弊。不若选人暗察,明廉。
如其相同,然后升黜。升黜之后,奏所廉善恶。官诏罪重者,遣官就治。所犯细微,诫励而释之。凡廉能官,四品以下,委官覆实,同则升擢。三品以上,
以闻,朕自处之。又诏外路官与内除者,察其公勤,则升用之;但苟简于事,不须任满,便以本品出之。章宗泰和元年,御史台奏,在制按察使官比。
任终遣官考覆,然后尚书省命官覆核之。今监察御史添设员多,宜分路巡行,每路女真、汉人各一人同往,从之。又定制,自第一等阙外,第二等
阙满合注,县令者升上令,少一任与中令,少二任与下令,少三任以上者与录事、军防判,仍减一资。注令少五任以上者,注丞、簿第三等任满合。
注县令者,升中令少一任,与下令少二任以上者,与录事、防判亦减一资。注令少四任以上者,并注丞、簿。已入县令者,秩满日与上令,仍依各等。
资考内通减两任,呈省已任六品、七品者,减一资,注授经保,充县令名。问相同,依资考,不待满升除。见随朝者,考满升注。既升除后,将来覆察公。
正廉明者不降,四年谕按察使。近制以镇静而知大体者为称职,苛细而暗于大体者为不称职。由是各路按察使以因循为事,莫思刺举郡县。
以贪黩相尚,莫能畏戢。自今若纠察得实,能使一路镇静者,为称职;其或烦紊,使民不得申诉者,为旷职。五年更定考试,随朝检知法条格,宣宗。
贞佑三年,诏司县官能募民进粮五千石以上,减一资考;万石以上,迁一官,减二资考;二万石以上,迁一官,升一等。注:见阙。兴定元年,以县官或
非材,监察御史一遇,不能备知,遂令每岁两遣监察御史巡察,乃别选官巡访,以行黜陟之政。又诏行辟举县令之法,以六事考之,六事俱备为。
上等四事,为中等,其次为下等。哀宗正大元年,设司农司,自卿以下迭出巡察,吏治臧否,以升黜之。元制,官员考数,省部定拟,或厯三任,或厯
二任各有等差。世祖中统三年,诏置簿立式,取会各官姓名、籍贯、年甲、入仕次第。至元六年,制凡随朝职官,一考升一等,两考通升二等。十九年,
定内外官,以三年为考满。任满者迁叙,未满者不许超迁。又诏诸职官解由到部,考其功过,以凭黜陟。外任官解由到吏部,止于邢部照过,将各
人所立行止簿,就检照定拟,二十二年诏各道提刑按察司,能遵奉条画,莅事有成者,任满升职;赃污不称任者,罢黜除名。
译兄弟代替其职;第二等,杖责八十;第三等,杖责七十,都令其复职,若因贪墨定罪的则予以罢免,永不再补任官职。
十年,下诏说:如今天下州县官职多有空缺,朕想不限资历用人,可怎样才能全面了解他们的才能呢?想派使者廉察,又会扰乱百姓;实行辟举之法,又会滋生弊端。不如选人暗中察访,明处廉访,两相印证,然后再决定升降。升降之后,要上奏所廉察到的善恶情况。罪行重的,皇帝下诏派官员前去治罪;所犯轻微的,加以告诫勉励后予以宽释。凡廉能官,四品以下的,委派官员核实,情况相符的予以升迁;三品以上的,上奏朝廷,由朕亲自处理。又下诏,外地官员与在京任职的官员,要考察其是否公正勤勉,勤勉的就升用;若办事苟且草率的,不必等任期届满,就依本品级罢黜。
章宗泰和元年,御史台上奏:按制度,按察使任期届满,另外派遣官员进行复核,然后由尚书省任命官员再加以复核。如今监察御史增设人员较多,应当分道巡行,每路派女真、汉人各一人一同前往。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又制定规定:从第一等空缺往外,第二等空缺满员应注授的,凡任县令的,升为上等县令;缺少一任的,与中等县令相当;缺少两任的,与下等县令相当;缺少三任以上的,与录事、军防判相当,仍要减免一任资历。注授县令资历不足五任以上的,注授丞、簿一职。第三等任满应注授县令的,升为中等县令;缺少一任的,与下等县令相当;缺少两任以上的,与录事、防判相当,也要减免一任资历。注授县令资历不足四任以上的,一律注授丞、簿。已经担任过县令的,任满之日给予上等县令职位,仍依各等资历考核,在总的资历内可通减两任。呈报尚书省时已任六品、七品官的,减免一任资历,注授经保荐充任县令的官职,若询问相符,就依资历,不必等任满再行升除。凡是在朝随侍的官员,考核期满后升职注授。已经升除之后,将来若考察其为官是否公正廉明,不称职的不予降职。
四年,皇帝谕示按察使:近来的制度以处事镇静而识大体的为称职,苛细而不识大体的为不称职。因此各路按察使多因循敷衍,不思纠察郡县,反而以贪污黩职互相仿效,无所畏惧。从今以后,若纠察属实,能使一路安定镇静的,评为称职;若处事烦琐紊乱、使百姓不能申诉的,评为旷职。
五年,重新制定考试规则,随朝官员要检验其熟知法令条格的程度。
宣宗贞佑三年,下诏司县官员若能招募百姓捐献粮食五千石以上的,减免一任资历;一万石以上的,晋升一级官阶,减免两任资历;两万石以上的,晋升一级官阶,升一等职务,注授现有空缺。
兴定元年,因为有的县官或许才能不够,监察御史巡察一遍,未必能完全了解情况,于是命令每年两次派遣监察御史巡察,另外再选派官员巡访,据以施行升降。又下诏施行辟举县令之法,以六项事务加以考核,六项都齐备的评为上等,四项的评为中等,其次的评为下等。
哀宗正大元年,设立司农司,从司卿以下轮流外出巡察吏治好坏,据以升降。
元代制度规定,官员考核年数由中央省、部门确定,有的历经三任,有的历经两任,各有等差。世祖中统三年,下诏设置簿册、建立格式,登记各官员的姓名、籍贯、年龄、入仕的先后次第。
至元六年,规定凡随朝任职的官员,一考升一等,两考通升两等。十九年,规定内外官员以三年为考满,任满的予以升迁叙用,未满的不许越级提拔。又下诏各职官解由送到吏部,要考核其功过,以凭升降。外任官员的解由送到吏部后,止在刑部核对过失,再将各人所立的行止簿,加以核对确定。
二十二年,下诏
后又改提刑案察司。
为肃政廉访司,每道仍设官八员。除二使留司,以总制一道,余六人分临所部。如民事、钱谷一切委之,仍令省台官遣官考其功效。集贤学士兼
秘书少监程巨夫言:「国朝建御史台,虽有考课之目,未得其要,莫可致诘。乞照前朝体例,应诸道府州司县,下至曹掾等,各给山身印纸厯子一」。
卷书,本人姓名、出身,于其前,俾各处长吏联衔结状,明书其厯任月日,在任功过,于后秩满,有司详视而差其殿最。东平布衣赵天麟上《太平金》。
镜策略曰:「今国家选法,腹外三年为一考,腹裹二年半为一考,自非负罪之员,皆有进而无退。臣以为方今选法,宜以贤能为先,不宜以日月为」
上且人材有大有小,例以初仕者职小,则淹滞英才;例以久宦者职迁,则施为安得皆称?窃恐郡县之官以苟且存心,有更张之事,皆苟且因循。”
郡县之民,迎新送故,百弊皆生。或谓州县之官,久则擅权生事;钱谷之官,久则私弊难制。臣谓此言非也。若循三德八才而用之,则皆才德应官。
之人伏望陛下量其短长,察其可否,内外官员三年第一考为初考,上等加官阶二级,中加一级,下则仍旧阶,皆复守其本职,六年再考如初考。
而复守本职,九年终考,如再考,然后黜陟其职也。凡考法令,廉访司官重其保结,考其行实,而牒司路以达于上司,铨定阶次,籍记倚阁,凡三考。
黜陟其事业,循常者依累次官阶而除之,以次第所宜。其才德超异者,虽阶次甚卑,而待之以不次之位。如是,则居官守禄者,既思阶次之超升。
而尽其公道,又惧宪职之知觉,而去其私心矣。时言虽不用,议者嘉其切于时政。成宗大德八年,中书省臣言:「自内降旨除官者,未为近侍宿卫。」
践履年深者,依以除叙,尝宿卫未官者,视散官秩。始厯一考,准为初阶,无资滥进,降官二级。官高者,量降各位,下再任者,从所隶用。三任之上,听。
入常调,蒙古诸色人不在此限。从之。武宗至大二年,令州县正官以九年为任,三年给亲民长吏考功印厯令监治官岁终验其行迹,书而上之。
廉访司、御史台、尚书礼部以为黜陟。仁宗皇庆元年,御史中丞郝天挺言:「比者,省台寺院之臣,有旬日之间,屡迁数易,奔走往来之不暇,何暇宣」
风布化参理机务哉?乞自今惟大臣可急阙选授,其余内外大小官属,必候任满考绩,方许选调,庶免朝除夕改启幸长奸之弊。从之。二年令监
察御史检察监学官,考其殿最,又敕守令劝课农桑,勤者升迁,怠者黜降,着为令。文宗天厯二年,中书省臣言:「旧制,朝官以三十月为一考,比年」
或数月改迁于典制不类,且治绩无从考验,请如旧制为宜。
译各道提刑按察司,凡能遵奉条例规定、办事有成效的,任满予以升职;贪污不称职的,予以罢黜除名。此后又将提刑按察司改为肃政廉访司,每道仍设官员八人,除两名正使留司总管一道事务外,其余六人分别到所属各地巡视,凡民事、钱谷等一切事务都委托他们处理,仍命省、台派官考核其功效。
集贤学士兼秘书少监程巨夫说:"本朝建立御史台,虽有考课的名目,但没能掌握其要领,无从查究。请仿照前朝体例,各道府州县以至曹掾等官员,各发给编有本人姓名的印纸历子一卷簿册,登记本人姓名、出身,由各处长官联名签署,明确记载其历任月日、在任功过,任期届满后,由有关部门详细审视,评定其殿最。"
东平布衣赵天麟在《太平金镜策》中说:"如今国家选官之法,腹外地区以三年为一考,腹里地区以两年半为一考,凡不是获罪的官员,都是只进不退。臣认为如今的选官之法,应当以贤能为优先标准,不应以任职日月长短为标准。况且人才有大有小,若一律以初任者职位低而使英才被埋没,一律以久任者升迁职位,那么施政又怎能都称职呢?恐怕郡县官员都会苟且行事,以致每有变更政务之事,都马虎因循,郡县百姓则迎来送往新旧官员,百弊丛生。有人说州县长官任职长久则会擅权生事,钱谷官员任职长久则私弊难以控制,臣认为这种说法不对。若能依照三德八才的标准选用官员,就都是才德相称之人。伏望陛下衡量其才能长短,考察其是否可用,内外官员三年考核一次为初考,上等增加两级官阶,中等增加一级,下等仍旧本阶,都仍复任本职;六年再考一次,如同初考办理,仍复任本职;九年终考,如同再考办理,然后再据以升降其职务。"
凡考核办法规定,廉访司官员要慎重保结,考核其实际操行,行文郡县送达上司,铨选确定其等级次序,登记入册予以搁置,凡三次考核。若要升降其职务,操行平常的依照历次官阶次序予以任命;才德超群出众的,即使阶次很低,也要给予破格提拔的职位。这样,居官守职之人既想着能超越次序升迁,就会尽力秉公办事;又畏惧宪职(监察官)的觉察,就会去除私心。当时这一建言虽未被采用,但议论者都嘉许其切合时政。
成宗大德八年,中书省臣说:"凡由内廷特降旨意除授官职的,还未曾担任近侍宿卫的官员,若已长期任职履历深厚的,依照旧例除授叙用;曾任宿卫而未曾任官的,参照散官品秩。凡刚经历一考的,作为初阶,若没有资历而滥加晋升的,要降官两级;官职较高的,酌情降低相应品位;再次任职的,依所属衙门任用;历经三任以上的,允许进入常规选调,蒙古及各色人等不在此限。"皇帝听从了此议。
武宗至大二年,命令州县正官以九年为一任,三年发给亲民长吏考功印历,命监治官在年终检验其政绩,记录后上报廉访司、御史台、尚书礼部,据以升降。
仁宗皇庆元年,御史中丞郝天挺说:"近来,省、台、寺院的大臣,有的在十天之内屡次迁调更换,忙于奔走往来都来不及,哪有余暇宣扬教化、参与谋理政务呢?请从今以后,只有大臣才可因紧急空缺而选任,其余内外大小官员,必须等任期届满考核政绩后,方许选调,以免出现早上罢免、晚上改任、助长侥幸和奸邪之弊。"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二年,命令监察御史检察监学官员,考核其殿最;又敕令郡守县令劝课农桑,勤勉的予以升迁,懈怠的予以黜降,并著为法令。
文宗天历二年,中书省臣说:"旧制,朝廷官员以三十个月为一考,近年来有的官员几个月就被改任,不合旧有制度,而且治绩也无从考核,请
敕除风宪官外,其余朝官不许二十月内迁调。顺帝至元四年,诏考核郡县官功过。
令佛吉噜为考功郎中,乔林为员外郎,魏宗为主事,考核郡县官功过,以凭黜陟。
△明
明制稍异于厯代,考满、考察二者相辅而行。考满论一身所厯之俸,考察通天下计之。考满之法,三年给由,曰初考;六年曰再考;九年曰通。
考依职掌事例,考核升降诸部寺所属,初止署职,必考满始实授。外官必递考以待核,杂考或一二年,或三年,九年郡县之烦简或不相当,则互。
换其官谓之调繁调简。太祖洪武十一年,命吏部课朝觐官殿最,称职而无过者为上,赐坐而宴;有过而称职者为中,宴而不坐;有过而不称职,
者为下,不预宴,序立于门,宴者出,然后退,此朝觐考核之始也。十四年,其法稍定,凡在京六部五品以下,听本衙门正官察其行能,验其勤怠,其
四品以上及一切近侍官,与御史为耳目风纪之司,及太医院、钦天监、王府官不在常选者,任满黜陟,取自上裁。直隶有司首领官及属官,从本
司正官考核,任满从监察御史核考,各布政使首领官俱从按察使考核,其茶马、盐马、盐运盐课提举司军职首领官俱从布政使考核,仍送按
察使核考其布政司四品以上,按察司、盐运司五品以上,任满黜陟,取自上裁。内外杂职九年任满,给由赴吏部考核,依例黜陟。果有殊勋异等,
超迈等伦者,取自上裁。又以事之繁简与厯官之殿最相参互核,为等第之升降。十六年,裁酌京官考核之制,俱由其长开具,送部核考。十八年,
吏部言:「天下布按府州县朝觐官凡四千一百一十七人,称职者十之一,平常者十之七,不称职者十之一,贪污阘茸者亦共得十之一。」帝令称
职者升平常者复职,不称职者降,贪污者付法司,罪之阘茸者免为庶人。后又定制,初考称职,次考未经考核,今考称职者,俱依称职例升用。二
十六年,又定在京官初仕者,令试职一年,考核堪用者与实授,不堪用者降黜,量才录用。成祖永乐元年,令府、州、县官到任半年之上者,廵按御
史按察使察其能否廉贪之迹,具奏。宣宗宣德五年,令国子监官九年考满,学行端悫者,量加翰林史职,仍理教事。武宗正德中,议准加俸。宪宗
成化中,吏科给事中王瑞等言:「三载黜陟,朝廷所以励庶官之典也。今天下诸司,除土官外,无虑九千余处;诸司官,除阴阳、医、僧、道外,无虑千万。」
余员吏部,于各官之贤否,在布按二司,则据抚按揭帖;在诸司,则参布按等官揭帖。上之询访,虽出于公心;下之奏报,多任其私意,或假公以市。
恩或乘机以偿怨,毁誉失真,贤否失实,其它弊端不一而足。
译依照旧制为宜。"皇帝敕令,除风宪官外,其余朝廷官员不许在二十个月内迁调。
顺帝至元四年,下诏考核郡县官员功过,命佛吉噜为考功郎中,乔林为员外郎,魏宗为主事,负责考核郡县官员功过,据以升降。
△明
明代制度稍异于历代,考满与考察二者相辅而行。考满是评定官员一生任职期间的政绩,考察则是统一考核全天下的官员。考满之法:三年一次给由,称为"初考";六年称为"再考";九年称为"通考",依照职掌事例,考核升降诸部寺所属官员。官员起初只是暂署职务,必须考满后才实授正式官职。外任官员必须依次经过考核以待核实,杂考有的一两年一次,有的三年、九年一次。因郡县事务的繁简或不相当,则互相调换官职,称为"调繁调简"。
太祖洪武十一年,命令吏部考核朝觐官员的殿最,称职而无过失的评为上等,赐座并设宴款待;有过失而尚称职的评为中等,设宴但不赐座;有过失而不称职的评为下等,不参加宴会,站立于门外排列,等到与宴者出来后才能退去,这是朝觐考核制度的开端。
十四年,考核之法稍加确定:凡在京六部五品以下官员,由本衙门正官考察其品行才能,检验其勤惰情况;四品以上及一切近侍官员,以及御史等负责风纪监察的官员,还有太医院、钦天监、王府官中不在常规选任之列的,任满后的升降,由皇帝亲自裁决。直隶各衙门的首领官及属官,由本衙门正官考核;任满后再由监察御史核实考核。各布政使的首领官都由按察使考核,其中茶马、盐马、盐运、盐课提举司的军职首领官都由布政使考核,再送按察使复核。布政司四品以上、按察司及盐运司五品以上官员,任满后的升降,由皇帝亲自裁决。内外杂职官员九年任满,发给凭证送吏部考核,依例升降;若果真有特殊功勋、超越常规的,由皇帝亲自裁决。又将事务的繁简与历任官员的殿最相互参照核实,作为等第升降的依据。
十六年,裁定酌减京官考核的制度,都由其上级长官开列具体事迹,送部核考。十八年,吏部说:"天下布政使、按察使、府、州、县朝觐官员共四千一百一十七人,其中称职的十分之一,平常的十分之七,不称职的十分之一,贪污无能的也占十分之一。"皇帝下令:称职的予以升迁,平常的官复原职,不称职的予以降职,贪污的交付法司治罪,无能的罢免为平民。此后又定制:初考称职,再考尚未经过考核的,如果今考称职,都依照称职的例子予以升用。
二十六年,又规定在京初次任职的官员,命试职一年,考核合格能任用的予以实授,不合格的予以降黜,酌情录用。
成祖永乐元年,命令府、州、县官到任半年以上者,由巡按御史、按察使考察其是否称职、廉洁或贪污的实际情况,具本上奏。
宣宗宣德五年,命令国子监官员九年考满,学行端正诚恳的,酌情加授翰林史职,仍主管教学事务。
武宗正德年间,议定加发俸禄。
宪宗成化年间,吏科给事中王瑞等说:"三年一次的黜陟考核,是朝廷用来勉励百官的制度。如今天下各衙门,除土官外,不下九千余处;各衙门官员,除阴阳、医、僧、道以外,不下上千万人。吏部对于各官员是否贤能,在布政使、按察使二司则依据巡抚、巡按的揭帖;在其他各衙门,则参照布政使、按察使等官的揭帖。上级的询问访察虽然出于公心,但下级的奏报多出于私意,有的假借公事以邀恩宠,有的乘机以报私怨,毁誉失真,贤能与否失实,其他弊端也不一而足。请求晓谕吏部张榜告示各官,凡揭帖所报不实的连坐treatment,或者应当黜退而被留
乞谕吏部榜示各官,凡揭帖所报失实者连坐,或有当黜而留者,许本处抚按论奏。
有当黜而妄诉者,亦罪之。诏朕以黜陟之典付吏部,吏部以贤否之实寄长吏,使其所报失实,则黜陟不公,贤否无别,何以示劝惩于人?是宜严。”
连坐之罚,其当黜而留,与当黜而妄诉者,俱如所言。穆宗隆庆中,掌吏部事高拱言:「外官考才力不及者,不徒曰调用,而必曰酌量调用,原无定」。
议然,部院所考与抚院论劾,概以不及,则铨补之日无所适从,当得迁就其间。自今方面有司有才不宜于地者,当移其地,不易其官署,曰调简。
僻有官不称其才者,虽易其官,当仍其品,署曰调闲散。亦有操守可嘉,性气稍偏,而或尚有他长可录,年劳当叙者,署曰降级,或才力不宜有司。
文学犹堪造士者,署曰改教,四者皆丽不及之条者也。至于先已调简,再考不及者,此终难于策励,议以罢斥可矣。奏可,至考察之法,洪武二十
六年始定其制,凡京官六年,四品以上自陈,以取上裁;五品以下分别致仕、降调、闲住、为民者有差,具册奏请,谓之京察。自弘治时定外官三年。
一朝觐察,典随之,谓之外察。州县以月计上之府,府上下其考,以岁计之上之布政司。至三年,抚按通核其属事状,丽以八法而处分之,谓之大。
计计处者,不复叙用,定为永制。初,洪武四年,命工部尚书朱守仁廉察山东、莱州诸郡官吏。六年,命御史台御史及各道按察司察举有司官有
无过犯,奏报黜陟,此考察之始也。景帝景泰二年,吏部都察院考察当黜退者七百三十余人。帝虑其未当,仍集诸大臣更考,存留者三之一。孝
宗弘治六年,考察当罢者一千四百员,又杂职一千一百三十五员。时帝谕:“方面知府,必指实迹,毋虚文泛言,以致枉人。府州以下,任未二年者,”
亦通核具奏,尚书王恕等执奏,以为今之府州县官贪鄙殃民者,虽年浅不可不黜。帝终谓人才难得,降谕谆谆,多所原宥。当黜而留者九十余。
员给事、御史又交章请黜遗漏,及宜退而留者,复命吏部指实迹。恕疏各官考语及本部访察者以闻。帝终以考语为未实,谕令复核。恕以言不
用遂力求去。十四年,南京吏部尚书林瀚言:「在外司府以下官,俱三年一次考察;两京及在外武职官,五六年一考察。唯两京五品以下官,十年」。
始一考察,法甚阔畧。旨下吏部,乃定京官六年一考察之例。京察则大臣自陈去留,既定而居官有遗行者,给事、御史纠劾,谓之拾遗。拾遗所攻。
击无获免者,弘正、嘉隆间,士大夫廉耻自重,以挂察典为终身之玷;至万厯时,阁臣有所徇庇,间留一二以挠察典,而羣臣之争益甚,党局之成。
译用的,允许当地巡抚、巡按弹劾论奏;应当黜退而被妄自申诉的,也一并治罪。"皇帝下诏说:"朕将黜陟的大权交付吏部,吏部又将贤否的实情寄托于地方长官,若他们所报有失实之处,则黜陟就不公正,贤能与否就无从分辨,用什么来劝勉惩戒世人呢?应当严格执行连坐的处罚,其中应当黜退而被留用的、以及应当黜退而妄自申诉的,都按照所奏施行。"
穆宗隆庆年间,掌吏部事高拱说:"外官考核为才力不及的,只说调用未免笼统,而必须说酌量调用,本来没有一定的标准。部院所考核的与巡抚衙门的弹劾,都以'不及'笼统概括,那么铨选补任时就无所适从,应当在其中加以斟酌区分。从今以后,凡方面官、有司官中才能不适合当地的,应当调换其任职地方,而不改变其官职级别,称为'调简';若地处偏僻而才能与官职不相称的,虽然改换其官职,但仍保留其品级,称为'调闲散';也有操守值得嘉许,但性格稍有偏执,或者还有其他可取之长处、按年资应当叙用的,称为'降级';或才力不适合担任民政职务但尚可从事教育事业的,称为'改教',这四种情况都属于'不及'一类的条目。至于已经调简过、再次考核仍不及格的,这种人终究难以策励改进,建议予以罢斥即可。"皇帝批准了这个奏议。
至于考察之法,洪武二十六年才开始制定其制度:凡京官任职六年,四品以上自行陈述述职,以听候皇帝裁定;五品以下分别按致仕、降调、闲住、为民等情况处理,各有差等,造具名册奏请,称为"京察"。自弘治年间起规定外官三年一次朝觐考察,典章依此施行,称为"外察"。州县官的政绩由月度考核上报到府,府衙综核其考绩上报布政司;到第三年,巡抚、巡按通核所属官员的事迹状况,用"八法"加以评定并作出处分,称为"大计"。被"大计"处分的官员,不再予以叙用,定为永久制度。
当初,洪武四年,命工部尚书朱守仁廉察山东、莱州各郡官吏。六年,命御史台御史及各道按察司察举地方官吏有无过失,奏报升降,这是考察制度的开端。
景帝景泰二年,吏部与都察院考察应当黜退的官员达七百三十余人,皇帝担心处理不当,仍召集诸大臣重新考核,最终留任者占三分之一。
孝宗弘治六年,考察应当罢免的官员一千四百人,又有杂职官员一千一百三十五人。当时皇帝谕示:"方面官、知府官必须指出实际事迹,不要用空泛言辞,以致冤枉他人;府、州以下任职未满两年的官员,也一并通核具奏。"尚书王恕等坚持上奏,认为如今府、州、县官中贪婪卑鄙、殃害百姓的,即使任职年浅也不可不予黜退。皇帝终究认为人才难得,反复告谕,多加宽恕,应当黜退而被留用的达九十余人。给事中、御史又相继上疏请求黜退遗漏未处理及应退而留用的官员,皇帝又命吏部指明实际事迹。王恕将各官考语及本部访察所得上奏,皇帝仍以考语未必属实为由,命令再次核实。王恕因意见不被采纳,于是极力请求离职。
十四年,南京吏部尚书林瀚说:"在外司府以下官员,都是三年一次考察;两京及在外武职官员,五六年一次考察;唯独两京五品以下官员,要十年才一次考察,办法过于疏阔简略。"皇帝将此意下达吏部,于是订立京官六年一次考察的制度。京察时,大臣自行陈述去留,既已确定之后,若为官仍有遗留的不良行为,由给事中、御史纠劾,称为"拾遗",凡被拾遗弹劾者无一能获得赦免。弘治、正德、嘉靖、隆庆年间,士大夫崇尚廉耻自重,以被列入考察黜退名单为终身耻辱;到万历年间,内阁大臣有所庇护
互相报复,弊有不可胜言者矣。武职考课之法,唐宣宗大中五年敕问诸道军将及官健儿等:「近日所在将帅,多务因循,自今以后,委诸道观察」。
都防御团练经畧等使每年各以本艺阅试,其间或有伎艺超异者,量加优赏,仍作等第节级与进改职名。其支部有兵处,亦委本道简点训练。
准照处分
五代晋高祖天福二年敕:「习战讲武,厯代通规。选士练兵,由来旧制。宜以每年农隙时简练,仍准令式处分。」宋太宗太平兴国九年,帝阅
诸军参考优绌,仁宗庆厯二年定制,诸军以射优劣为赏罚,又诏骑兵带甲射,不能发矢者夺所乘马,与艺优士卒。神宗熙寍六年,诏自今巡教。
使臣校殿最,虽以十分为率,其事艺第一等及九分以上,或射亲及四分,虽殿,除其罚第二等;事艺及八分,或射亲不及三分,虽最,削其赏。《辽》
太祖天显二年,阅北克、南克兵籍。圣宗统和十四年,命刘遂教南京神武军士剑法,赐袍带、锦币。金世宗大定二十六年,帝谓宰臣曰:「西南西」
北两路地隘,明安人民不能娴习骑射,其委明安穆昆官以时教练,其弛慢过期者,并决罚之。章宗明昌六年,诏诸路明安穆昆农隙讲武,本路。
提刑司察其勤惰者,赏罚之。元仁宗延佑元年,监察御史上言,乞命枢密院设法教练士卒。诏曰:可【按:唐以后各史志俱不载军政之制】
参考《册府元龟》及各代《会要》诸书,间载一二。盖唐、宋、辽、金、元未尝有定制也。又考《唐书·百官志》:兵部员外郎掌武职资厯考课;《宋史·职官志》载枢
密院掌禁兵阅试赏罚之事。《金史·百官志》载:吏部亦掌武选考课。《元史·百官志》于吏部云:掌天下官吏考课之法;于兵部不云考课,于枢密院则
云掌天下兵甲,简阅差遣,举功转官之务,则元武职考课亦隶于枢密院也】明制,武之军政犹文之考察,宪宗成化二年,令五年一行,以见任。
掌印、带俸、差操及初袭官一体考核。十三年令两京通考,以为常。五府大臣及锦衣卫堂上官自陈,候旨。直省总兵官如之。在内五府所属并直。
省卫所官悉由巡视官及部官注送,在外都司卫所官由巡抚造册缴部,副参以下、千户以上由布、
译,从中留用一二人以扰乱考察制度,于是群臣之间的争斗更加激烈,朋党局面逐渐形成,互相报复,其中弊端多得难以尽述。
武职考课之法:唐宣宗大中五年敕令询问各道军将及官健儿等:"近来各地将帅多因循敷衍,从今以后,委托各道观察使、都防御团练经略等使每年各自以本部所长武艺进行考核,其中若有技艺特别出众的,酌量加以优厚奖赏,并依等第节级予以进改职名;其中有统辖军队的部门,也委托本道加以简选训练,依例处分。"
五代后晋高祖天福二年,敕令:"演习战阵、讲授武艺,是历代通行的规矩;选拔士兵、训练部队,也是历来的旧制。应当在每年农闲时节加以演练,仍照令式规定处分。"
宋太宗太平兴国九年,皇帝检阅各军,参照考核优劣。仁宗庆历二年,制定规定:各军以射箭技艺优劣定赏罚,又下诏骑兵带甲射箭若不能发出箭矢的,要夺去其所骑之马,赏赐给技艺优秀的士卒。
神宗熙宁六年,下诏从今以后巡教使臣考核殿最,虽以十分为标准,但若事艺(武艺技能)达到第一等及九分以上,或射箭命中率达四成,即使属于末等也免除处罚;若事艺仅达八分,或射箭命中率不到三成,即使属于最优等,也削减其奖赏。
《辽史》:太祖天显二年,检阅北克、南克的兵籍。圣宗统和十四年,命刘遂教授南京神武军士剑法,赐予袍带、锦帛。
金世宗大定二十六年,皇帝对宰臣说:"西南、西北两路地势险要偏僻,明安(千户)人民不能熟习骑射,应当委托明安穆昆(百户)官按时加以教练,其中松懈怠慢过期的,一并加以处罚。"章宗明昌六年,下诏各路明安穆昆在农闲时讲习武艺,由本路提刑司考察其勤惰情况,据以赏罚。
元仁宗延佑元年,监察御史上奏,请求命枢密院设法教练士卒,皇帝下诏说:"可以。"(按:唐代以后各史书志书都没有记载军政的制度,参考《册府元龟》以及各代《会要》诸书,其间只是零星记载了一二处,大概唐、宋、辽、金、元都未曾有过固定的制度。又考察《唐书·百官志》记载:兵部员外郎掌管武职资历考课;《宋史·职官志》记载枢密院掌管禁军阅试赏罚之事;《金史·百官志》记载:吏部也掌管武选考课;《元史·百官志》于吏部条下说:掌管天下官吏考课之法,于兵部条下未提考课,于枢密院条下则说掌管天下兵甲、简阅差遣、举功转官的事务,那么元代武职考课也隶属于枢密院了。)
明代制度,武官的军政考核犹如文官的考察制度。宪宗成化二年,命令每五年施行一次,凡现任掌印、带俸、差操以及初次承袭官职的,一律加以考核。十三年,命令两京统一考核,作为定例。五府大臣及锦衣卫堂上官自行陈述,等候旨意;各直省总兵官同样如此。在京五府所属官员以及各直省卫所官员,都由巡视官及各部官员予以注册呈报;在外都司卫所官员由巡抚造册呈缴部里,副将、参将以下、千户以上由布……
都、按三司察注送,抚咨部考举题奏,锦衣卫。
管戎务者,倍加严考;南北镇抚,次之;各卫所及地方守御,并各都司隶巡抚者,例同;唯管漕运者,不与考焉。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四十二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四十三。选举畧三。
选举畧 【三】
学校
○学校
唐
五代
宋
译都司、按察司考察后送呈,巡抚咨请吏部考核举奏,锦衣卫也照此办理。
掌管军务的官员,加倍严格考核;南、北镇抚司,次一等;各卫所以及地方守御官员,凡隶属巡抚都司管辖的,考核办法相同;只有掌管漕运的官员,不参与此项考核。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四十二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四十三。选举略三。
选举略 【三】
学校
○学校
唐
五代
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