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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续通志一百五十一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五十二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700–1707 段

」

人给一顷,耕之余悉给弓箭手,人加一顷,有马者又加五十亩。四砦堡见缺农作,厢军许于秦凤、泾原、熙河三路选募,厢军及马递铺卒愿行者。

人给装钱二千,诏皆从之。知太原府吕惠卿疏请:葭芦、米脂及河外三州荒闲之地,皆垦辟以赡军用,可以免远输贵籴困公之弊。俟财力稍丰,

又通葭芦之道于麟州之神木,其横山膏腴之地皆为我有。于是雇五县耕牛耕新疆葭芦、吴堡闲,得地五百余顷;麟府、丰州地七百三十顷弓。

箭手与民之无力及异时两不耕者,又九百六十顷。高宗绍兴元年,知荆南府解潜奏辟宗纲、樊宾措置屯田,诏除宗纲充荆南府、归峡州、荆门。

公安军镇抚使司措置五州营田,官樊宾副之。南渡后,营田盖始于此。其后荆州军食仰给省县官之半焉。继后,汉阳军镇抚使陈规亦仿古作。

屯田相险隘,立堡砦,且守且耕。诏江东西宣抚使韩世忠措置建康营田,如陕西弓箭手法。其淮南、川陕、荆襄皆创置屯田。光宗绍熙元年,知和

州刘炜以剩田募民充万弩手,分耕寍宗。嘉定七年,以京西屯田募人耕种。十三年,四川宣抚安丙总领任处厚言:「初绍兴十五年,诸州共垦田」。

二千六百五十余顷,饷所屯将兵,罢民和籴,为利可谓博矣。孝宗干道四年以后,屯兵归军教阅,而营田付诸州募佃,遂失其利。骄将豪民乘时,

占据其弊,不可槩举。今豪强移徙田土,荒闲正当播种之秋,合自总领所与宣抚司措置。其逃绝之田,关内外亦多有之,为数不赀,其利不在营。

田之下乞并括之理宗端平八年,以臣僚言,屯五万人于淮之北,且田且守,置屯田判官一人,经纪其事,暇则散以骑射。理宗嘉熙四年,孟珙为

四川宣抚司,令流民于边江七十里内,分田以耕,遇警则用以守江;于边城三五十里内,亦分田以耕,遇警则用以守城;在砦者,则耕四野之田。

而用以守砦

  △辽

辽太宗会同五年正月,诏以契丹分屯南边。兴宗重熙中,西番多叛,欲为守御计,命耶律唐古督耕稼,以给西军。唐古率众田胪朐河侧,岁

登上熟,移屯镇州。又诏选南北府兵富者,援山西路。余令屯田于天德军。

  △金

金制屯田户佃官地者,有司移明安、穆昆督之。太祖收国二年二月,遣完颜昱及宗雄分诸路明安、穆昆之民万户屯泰州,以博勒郭统之。

赐耕牛五十。太宗天会九年,宗叙请募贫民戍边屯田,给以廪粟。诏新徙戍边户乏耕牛者,给以官牛。章宗明昌二年,敕当军人所受田,止令自

种力不足者,许人承佃。泰和以后,频年有征伐事,迁河北军于河南,或括官田,或括牧马地,以给军。议者纷纷,法亦屡更,而愈紊焉。

译提点秦凤路刑狱郑民宪,兴办营田,允许他自行辟召奏请官属以办理此事。神宗元丰二年,提举熙河营田康识上言:"新收复的土地,请求命官员划分经界,选择懂田事的厢军,每人给一顷地耕种,剩余的全部分给弓箭手,每人再加一顷,有马的再加五十亩。四寨堡缺人耕种时,厢军允许从秦凤、泾原、熙河三路选募,厢军及马递铺的兵卒愿意前往的,每人给发装钱二千。"朝廷都听从了这些建议。知太原府吕惠卿上疏请求:把葭芦、米脂以及河外三州荒闲之地,都开垦以供给军用,可以免除远途运输、高价购粮所带来的公家困弊。等到财力稍微充裕,再打通葭芦到麟州神木的道路,那横山一带肥沃之地就都归我方所有了。于是雇用五个县的耕牛耕种新开辟的葭芦、吴堡一带土地,得地五百余顷;麟府、丰州之地七百三十顷分给弓箭手和无力耕种以及从前双方都未耕种的百姓,又得九百六十顷。高宗绍兴元年,知荆南府解潜奏请辟召宗纲、樊宾筹办屯田,下诏任命宗纲为荆南府、归州、峡州、荆门、公安军镇抚使司措置五州营田官,樊宾为副职。南渡以后,营田大致就是从此开始的。此后荆州的军粮供给约有一半仰赖于此。此后,汉阳军镇抚使陈规也仿效古法兴办屯田,选择险要地势,设立堡寨,且守且耕。下诏命江东西宣抚使韩世忠筹办建康营田,仿照陕西弓箭手的办法。此后淮南、川陕、荆襄各地都创设了屯田。光宗绍熙元年,知和州刘炜用多余的田地招募百姓充任万弩手编练。宁宗嘉定七年,用京西屯田招募人耕种。十三年,四川宣抚安丙的总领任处厚上言:"当初绍兴十五年,各州共开垦田地二千六百五十余顷,用来供给所屯将士的军粮,免除了百姓的和籴,获利可以说是很大了。孝宗干道四年以后,屯兵归入军队教阅,而营田交给各州招募佃户,于是失去了原有的利益。骄横的将领和豪强的百姓趁机侵占其中的弊端,不可一一列举。如今豪强迁移田地,荒闲正值播种的季节,应当由总领所与宣抚司共同筹办处理。至于那些逃亡绝户的田地,境内境外也有很多,数量不小,其利益不在营田之下,请求一并括查清理。"理宗端平年间,因臣僚上言,在淮北屯驻五万士兵,且屯田且守卫,设置屯田判官一人,管理经营此事,闲暇时以骑射操练。理宗嘉熙四年,孟珙任四川宣抚司,命流民在靠近边境江岸七十里以内分田耕种,遇有警报就用来守卫江防;在靠近边城三五十里以内,也分田耕种,遇有警报就用来守卫城池;在寨中的人,则耕种四野的田地,遇警时用来守卫寨堡。

  △辽

辽太宗会同五年正月,下诏将契丹部众分驻屯守南部边境。兴宗重熙年间,西番屡次叛乱,朝廷想要制定防守之计,命耶律唐古督率耕种庄稼,以供给西部军队。耶律唐古率领众人在胪朐河边屯田,每年都获得大丰收,后又移屯到镇州。又下诏选拔南北府中富有的士兵,支援山西路;其余的命令屯田于天德军。

  △金

金朝制度,凡屯田户承佃官地的,由有司移文命明安、穆昆加以督察。太祖收国二年二月,派遣完颜昱及宗雄分派各路明安、穆昆所辖的一万户百姓屯驻泰州,由博勒郭统领他们,赐给耕牛五十头。太宗天会九年,宗叙请求招募贫民戍守边境屯田,发给粮食。下诏新迁往戍边的户口若缺乏耕牛的,由官府发给耕牛。章宗明昌二年,敕令凡当兵之人所受的田地,只让自己耕种;力量不足的,允许别

  △元

元太祖十六年,舒穆噜拜达勒为霸州等路元帅,镇守固安水寨,令军士屯田,且耕且战,披荆棘,立庐舍。数年之闲,城市悉完,为燕京外蔽。

宪宗二年,以时有宋兵,立经略司于汴,置屯田万户,屯田唐、邓等州。世祖中统三年,调枢密院二千人于东安州南永清县东荒地及本卫元占。

牧地立屯开耕,为左卫屯田。又调本卫军二千人于永清、孟津等处开耕,为右卫屯田。继后涿州、霸州等处为武卫屯田,武清、香河等处为中卫。

屯田保定涿州等处,为前卫;屯田昌平等处,为后卫;屯田清州等处,为左右钦察卫屯田。又以蒙古侍卫军人及鄂端伯什巴里回还汉军及大

名卫辉两翼新附军,与前后二卫迤东还戍土卒,屯田于大都路,为左翼屯田。发真定军人于武清崔黄口屯种,为右翼屯田。又以各万户府摘

大同、隆兴、太原、平阳等军于音扎噶齐勤地及红城周围开耕,为忠翊卫屯田,皆隶于枢密院。世祖至元二年,诏西川、山东、南京等路戍边军屯。

田又以河南北荒田给蒙古军耕种,七年因东征日本,积粮饷为进取计,遂以高丽户及发中卫等军,立屯田于王京东寍府、凤州等十一处,后

于四川各路置屯田,在潼川府、夔路总管府、顺庆路、成都路、广元路、绍庆路、嘉定路者,皆为民屯。崇庆州、成都路、顺庆万户府、保寍万户府、广安。

万户府者,皆为军屯。陕西则栎阳等处为民屯,凤翔、盩厔等处为军屯。甘肃则寍夏等处为军屯。塞外则和琳、清噶、玛尼、齐巴、达克山皆置屯田。

焉,云南则大理、金齿、鹤庆、路中庆、曲靖、澄江、澄德、临安、威楚、建昌、会川、德昌、乌撒等路,皆有军民屯田;广西则上浪、忠州、藤州诸处,皆有军民屯。

田其军民屯皆属行中书省所辖【按元初用兵征讨,遇坚城大敌,必屯田以守之;海内既一,于是内而各卫,外而行省,皆立屯田以资军饷】

或因古之制,或以地之宣,或为一时权宜之制。极于云南、八番、海南、海北,虽非屯田之所,而以为蛮夷腹心之地,则又因制兵屯旅以控扼之由。

是天下无不可屯之兵,无不可耕之地,屯政之详,屯田之多,前代莫比焉】明制亦分军民屯,太祖洪武六年,太仆丞梁额森特穆尔【梁系

明初赐姓】言:「寍夏境内及四川西南至船城,东北至塔滩,相去八百里,地土膏沃,宜招集流亡屯田。」从之。是时遣邓愈、汤和诸将屯陕西新德。

汝寍北平、永平,徙山西真定民屯凤阳,于是天下皆事垦辟。其制,移民就宽乡,或召募,或罪徙者为民屯,皆领之有司;军屯则领之卫所边地三。

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

译人承佃代耕。泰和以后,连年有征伐战事,把河北的军队迁到河南,有的括查官田,有的括查牧马之地,用来供给军队。议论纷纷,法令也屡次变更,而愈加混乱。

  △元

元太祖十六年,舒穆噜拜达勒任霸州等路元帅,镇守固安水寨,命军士屯田,且耕且战,披荆斩棘,建立庐舍。几年之间,城市全部建成,成为燕京的外部屏障。宪宗二年,因当时有宋朝的军队,在汴梁设立经略司,设置屯田万户,在唐州、邓州等地屯田。世祖中统三年,调枢密院士兵二千人在东安州南面永清县东面的荒地以及本卫原先占有的牧地设立屯田开耕,称为左卫屯田。又调本卫士兵二千人在永清、孟津等地开耕,称为右卫屯田。此后涿州、霸州等地设为武卫屯田,武清、香河等地设为中卫屯田,保定、涿州等地设为前卫屯田,昌平等地设为后卫屯田,清州等地设为左右钦察卫屯田。又将蒙古侍卫军人以及鄂端伯什巴里回还的汉军和大名卫辉两翼的新附军,与前后二卫从东面返回戍守的士卒,在大都路屯田,称为左翼屯田;调发真定的军人在武清崔黄口屯种,称为右翼屯田。又将各万户府抽调的大同、隆兴、太原、平阳等地的军队,在音扎噶齐勤地和红城周围开垦耕种,称为忠翊卫屯田,这些都隶属于枢密院管辖。世祖至元二年,下诏西川、山东、南京等路的戍边军队屯田;又把河南、河北的荒田分给蒙古军耕种。七年,因东征日本,需要囤积粮饷以作进取的准备,于是用高丽的户口以及发调中卫等军队,在王京东宁府、凤州等十一处设立屯田。后来又在四川各路设置屯田,在潼川府、夔路总管府、顺庆路、成都路、广元路、绍庆路、嘉定路的,都是民屯;崇庆州、成都路、顺庆万户府、保宁万户府、广安万户府的,都是军屯。陕西则栎阳等地为民屯,凤翔、盩厔等地为军屯;甘肃则宁夏等地为军屯;塞外则和琳、清噶、玛尼、齐巴、达克山都设置有屯田;云南则大理、金齿、鹤庆、中庆路、曲靖、澄江、澄德、临安、威楚、建昌、会川、德昌、乌撒等路,都有军屯民屯;广西则上浪、忠州、藤州各处,都有军屯民屯,这些屯田都隶属所在行中书省管辖【按元朝初年用兵征讨,遇到坚固城池、强大敌人,必定以屯田来固守;天下统一以后,于是朝内各卫、朝外各行省,都设立屯田以供军饷所需,或沿用古制,或依据当地实际情况,或作为一时权宜之计。远至云南、八番、海南、海北,虽然不是原本适宜屯田的地方,但因为是蛮夷腹心之地,便又借此设兵屯驻以加以控制扼守。因此天下没有不可屯驻的军队,也没有不可耕种的土地,屯政之详备、屯田之众多,是历代都比不上的】。明朝制度也分军屯民屯,太祖洪武六年,太仆丞梁额森特穆尔【梁氏是明初被赐姓的】说:"宁夏境内以及四川西南到船城,东北到塔滩,相距八百里,土地肥沃,应招集流亡百姓前来屯田。"朝廷听从了他的建议。当时派遣邓愈、汤和等将领在陕西的新德、汝宁、北平、永平屯田,又迁徙山西真定的百姓到凤阳屯田,于是天下都开始从事开垦。其制度是,迁移百姓到地广人稀之乡,有的招募,有的是被判罪流放而来的,编为民屯,都由有司管辖;军屯则由卫所管辖,边地三分之一驻兵守城、七分屯田耕种,内地则二分守城、八分屯田耕种。每名军士分得田地五十亩作为一份,发给耕牛农具。成祖永乐年间,规定凡屯军因公事而

每军受田五十亩为一分,给耕牛农具。成祖永乐中,定例屯军以公事妨农务者,免征子粒,且禁卫。

所差拨于时,东自辽左,北抵宣大,西至甘肃,南尽滇蜀,极于交址,中原则大河,南北在在兴屯。宣宗宣德中,迤北来归就屯之人,给车牛农器。景

帝时边方多事,令兵分为两番,六日操守,六日耕种。英宗正统以后,屯政稍弛,屯田多为内监军官占夺,法尽坏。然明代屯政,惟商屯为善,其法

募盐商于各边开种,谓之商屯。至孝宗弘治中,叶淇变法,诸淮商悉撤业,归西北商亦多徙家于淮边,地为墟,而商屯之政亦遂废云【商屯】

之法详见盐法】

  ○赋税

  唐

  宋

  辽

  金

  元

  明

  △唐

唐自肃宗至德以后,国用不足,率多重敛。德宗时,赵赞请税闲架,算除陌。其法,屋二架为闲,上闲钱二千,中闲一千,下闲五百。除陌法,分私

贸易千钱,旧算二十,加为五十,物两相易者,约直为率,民益愁怨,后乃罢之。宪宗时,分天下之赋以为三:一曰上供,二曰送使,三曰留州。宰相裴

垍令诸道节度、观察调费,取于所治州,不足则取于属州。属州送使之余,与其上供者,皆输度支。后五代梁受唐禅,两税之法咸因唐制。后唐庄

宗同光二年敕:历代除桑田正赋外,祇有盐、茶、铜、铁出山泽之利,有商税之名,其余诸司无税额。伪朝已来,通言杂税,有形之类,无税不加,为弊。

颇深,今军需尚重,国力未充,犹且权宜,未能全去。见简天下桑田正税,除三司上供,既能无漏,则四方杂税必可尽除。仰所司速简勘天下州府。

户口正额,垦田实数,待凭条理,以息烦苛。是时,吏部尚书李琪上疏,请两税不以折纳为事,不以纽配为名,止以正税加纳。敕本朝征科,唯有两

税至于折纽,比不施为宜,依李琪所论,应逐税合纳钱物、斛斗及盐钱等,宜令租庸司指挥,并准元准本色输纳,不得更改。晋高祖天福元年敕。

应诸道州府所征百姓正税斛斗钱帛等,除关系省司文帐外,所在州府并不得以私增添纽配租物。七年,礼部郎中李为光上封事,为诸州府。

仓场逐年所纳百姓秋夏租加耗颇多,乞行条理。敕所司明行条理,俾绝侵渔,使税额无亏,户

译耽误农事的,免征其子粒粮,并禁止卫所差遣他们。当时,东起辽东,北到宣府大同,西至甘肃,南到云南、四川,一直延伸到交趾,中原地区则沿大河南北,处处兴办屯田。宣宗宣德年间,从北方归附前来屯田的人,发给车牛农具。景帝时边境多事,命令士兵分为两班,六天操练守卫,六天耕种。英宗正统以后,屯田政策逐渐松弛,屯田大多被内监和军官侵占夺取,法度全被破坏。然而明代的屯田政策中,只有商屯办得最好,其办法是招募盐商在各边境开垦种植,称为商屯。到孝宗弘治年间,叶淇变更盐法,各淮商全都撤离产业,归入西北的商人也大多迁家到淮河一带,边地变为废墟,商屯的政策也随之废止了【商屯之法详见盐法】。

  ○赋税

  唐

  宋

  辽

  金

  元

  明

  △唐

唐朝自肃宗至德以后,国家用度不足,大多征收重税。德宗时,赵赞请求征收间架税、算除陌钱。其办法是:房屋每两架为一间,上等房屋每间征钱二千,中等房屋一千,下等房屋五百。除陌法,凡私下交易一千钱的,旧例征税二十文,增加为五十文;两方以物品互相交换的,约定折算价值为标准征税,百姓更加愁苦怨恨,后来才废止了这些办法。宪宗时,把天下的赋税分为三项:一是上供,二是送使,三是留州。宰相裴垍命令各道节度使、观察使所需的费用,从所治理的州征取,不足的则从所属的州征取,各属州送使剩余的部分,以及上供的部分,都上交度支。后来五代梁朝取代唐朝,两税法都沿袭唐朝的制度。后唐庄宗同光二年敕令:历代除了桑田正赋以外,只有盐、茶、铜、铁等出自山泽之利,才有商税之名,其余各部门不得另立税目。伪朝以来,通称为杂税,凡有形之物,没有不加征税的,弊病颇深。如今军需尚且繁重,国力还未充实,姑且暂时权宜施行,还不能全部废除。命令核查天下的桑田正税,除了三司上供的部分之外,既然不能有所遗漏,那么各地的杂税就必须全部废除。命令有关部门迅速核查勘明天下各州府的户口正额和垦田实际数目,等有了凭据再加以条理整顿,以平息繁苛的赋税。此时,吏部尚书李琪上疏,请求两税不要以折纳作为借口,不要以纽配为名目,只按正税加纳征收。敕令本朝的征税办法,只有两税,至于折纽征收,向来不宜施行,依照李琪所论,凡应缴纳的各项税钱物、斛斗以及盐钱等,应命租庸司加以指挥调度,一律按照原定的本色缴纳,不得再行更改。晋高祖天福元年敕令:各道州府所征收的百姓正税斛斗钱帛等,除了与省司账目有关的部分外,各州府一律不得私自增加或摊派其他租物。七年,礼部郎中李为光上呈密封奏疏,说各州府仓场每年所征收百姓的秋夏租税,加耗颇多,请求加以整顿条理。敕令有关部门明确制定条理,以杜绝侵扰盘剥,使税额没有亏损,百姓...

(原文至此中断)

口获济,斯为急务。要在颁行,便可散下诸州,严诫。

主者尽令遵守,母使因循。周广顺三年敕:青州在城及诸县镇乡村人户等,朕临御已来,安民是切,务除疾苦,俾遂苏舒。据知州合门使张凝近。

奏陈八事,于人不便,积久相承,宜降指挥,并从改正。其一,属州营田、后槽两务所管课利斛斗钱物,人户、牛具、屯官等,宜并割属州县官旧额税。

课其务及职员,并废其课额。内有红花、紫草、菜淀、麻,据时估纳钱。其系官桑、土牛、具什物,并赐见佃人为永业。其二省司元纳夏秋税匹段,每匹

译口获济,斯为急务。要在颁行,便可散下诸州,严诫。

主管的官员应全部遵守,不要因循敷衍。周广顺三年颁布敕令:青州城内及各县镇乡村的居民等,朕临朝执政以来,安抚百姓最为急切,务必除去疾苦,使他们得以苏息舒展。据知州合门使张凝近日。

奏陈八件事,对百姓不便,长久相沿承袭,应当下达指令,一并加以改正。其一,属州营田、后槽两务所管辖的课利斛斗钱物,以及人户、牛具、屯官等,应一并划归州县官府旧有定额的税收。

其课税事务及职员,一并废除其课税定额。其中有红花、紫草、菜淀、麻,依照当时估价折纳钱款。其属于官府的桑树、土牛、器具杂物,一并赐给现耕种的佃户作为永久产业。其二,省司原来征纳的夏秋两税绢匹布段,每匹

纳十钱,每贯七钱,丝绵紬线,每一两纳耗半两,粮食每石纳耗一斗,此外别无配率。其三,刘铢在任时,于苗亩上征车脚钱,每顷配柴炭,今后并

止绝其四川司每年配和买秆草及苫营草,今后并止绝其五所征食盐钱,每贯别纳脚钱,今后并止绝其六别征进奏院粮课钱及递铺钱今

后并止绝,要即于州司公用钱内支遣。其七州司配啖马药及泛配药,又县镇科配石炭、红花、紫草,今后并止绝,不得配率。又州司于夏苗上配。

纳麦面,今后据州合用多少,量于近县配纳,不得遍据州县。其八旧例,州县供纳夏秋租税,皆毕,顷追人吏到州勘会,此后止绝,税无欠少,不得。

追集县吏,其属郡淄、登、莱等州,亦宜照青州例施行。世宗显德三年,宣三司指挥诸道州府,今后夏税以六月一日起征,秋税以十月一日起征。

为定制

  △宋

宋制岁赋,其类有五:曰公田之赋,凡田之在官,赋民耕而收其租;曰民田之赋,百姓各得专之;曰城郭之赋,宅税、地税之类;曰丁口之赋,百

姓岁输身丁钱米,曰杂变之赋,牛革、蚕盐之类,随其所出变而输之。岁赋之物,其类有四:谷、帛、金、铁、物产。谷则粟、稻、麦、黍、穄、菽、杂子;帛则罗、绫、绢。

纱絁紬杂折丝线绵布葛金铁,则金银铁镴铜铁钱物产,则六畜齿革翎毛茶盐竹本麻草刍菜果药油纸薪炭漆蜡杂物。太宗自克平诸国,每

以恤民为先务,累朝相承,凡无名苛细之敛,悉革。一遇水旱徭役,则蠲除。其兼并冒伪,未尝考按,故赋视前代为薄。仁宗天圣时,以州县言税之

苛细无名者,蠲损甚众。自唐以来,计田输赋,外增取他物,复折为赋,谓之杂变,亦谓之沿纳。名品烦细,其类不一。官司岁附帐籍,并缘侵扰。明道。

中帝诏三司以类并合,于是悉除诸名品,百姓便之。庆历中,以州县赋役之烦,诏诸路上其数,俾二府大臣合议蠲减。诏曰:「税籍有伪,书逃徙或」

因推割走移,或请占公田而不输税,县令佐能究见其弊,以增赋税量数,议赏。谏官王素言:「天下田赋轻重不等,请均定。」欧阳修言:「秘书丞孙琳」。

尝往洛州肥乡县,与大理寺丞郭谘以千步方田法括定民田,愿诏二人任之。于是遣谘往蔡州,谘括一县,得田二万六千九百三十余顷,均其

赋于民,既因谘言,州县多逃田,未可尽括,罢之。皇佑中,诏广西赋布匹为钱二百,又损开封诸县田赋,视旧额十之三。初,湖广、闽、浙因旧制,岁敛。

丁身钱米,真宗大中祥符闲,诏除丁钱,而米输如故。天圣中,并除婺、秀二州丁钱。后庞籍请罢漳、泉、兴化军丁米,有司持不可。皇佑三年,帝命三

司减郴、永州、桂阳监丁米,以最下数一岁为准,岁减十万余石。

译纳十钱,每贯七钱,丝绵紬线,每一两纳耗半两,粮食每石纳耗一斗,除此之外别无其他摊派。第三,刘铢在任时,在苗税亩数上征收车脚钱,每顷摊派柴炭,今后一并禁止取消。第四,四川司每年摊派和买秆草以及苫营草,今后一并禁止取消。第五,所征收的食盐钱,每贯另外收纳脚钱,今后一并禁止取消。第六,另外征收进奏院粮课钱以及递铺钱,今后一并禁止取消,需要的话就从州司公用钱内支付。第七,州司摊派马药以及泛配的药物,又有县镇摊派石炭、红花、紫草,今后一并禁止取消,不得摊派征收。又州司在夏苗税上加征,纳麦面,今后依据州里实际所需多少,酌情在附近州县摊派收纳,不得遍及全部州县。第八,按旧例,州县供纳夏秋租税全部完毕后,追唤官吏到州里核查会算,此后一律停止,税额没有拖欠短少的,不得再追集县吏。所属的淄州、登州、莱州等郡,也应当照青州的先例施行。周世宗显德三年,宣谕三司指令各道州府,今后夏税从六月一日开始征收,秋税从十月一日开始征收,作为固定制度。

  △宋

宋朝的年赋,种类有五种:一是公田之赋,凡是属于官府的田地,招募百姓耕种并收取田租;二是民田之赋,百姓各自拥有田地并自行承担赋税;三是城郭之赋,即宅税、地税之类;四是丁口之赋,百姓每年缴纳身丁钱米;五是杂变之赋,牛革、蚕盐之类,随各地所产而变通征收。年赋之物,种类有四:谷、帛、金铁、物产。谷类有粟、稻、麦、黍、穄、菽、杂子;帛类有罗、绫、绢、纱、絁、紬,以及折算成丝线、绵布、葛布的;金铁类有金、银、铁、镴、铜、铁钱;物产类有六畜、齿革、翎毛、茶、盐、竹木、麻草、刍菜、果药、油、纸、薪炭、漆蜡等杂物。太宗自平定各割据国以后,历来以体恤百姓为首要之事,历朝相承,凡是无名目而苛细的赋敛,全都革除。一遇水旱之灾或徭役繁重,就予以蠲免。至于兼并、假冒等弊端,从未加以清查核实,所以赋税比起前代要轻。仁宗天圣年间,因州县上言税收中有苛细无名目的项目,蠲免削减了很多。自唐代以来,按田亩计算征税,此外又额外征收其他物品,再折算成赋税,称为杂变,也叫沿纳。名目繁多琐细,种类不一。官府每年都要在账籍中附列,因而多有侵扰百姓的情况。明道年间,仁宗下诏命三司按类合并这些名目,于是各种名目全部废除,百姓因而得便。庆历年间,因州县赋役繁重,下诏命各路上报数目,让二府大臣共同商议蠲减。诏书说:"税籍中有作假的情况,登记逃徙人户时",有的借此推卸赋税转移负担,有的占据公田却不缴税,县令、县佐若能查明这些弊端,据以增加赋税数额,予以商议奖赏。谏官王素说:"天下田赋轻重不一,请予均定。"欧阳修说:"秘书丞孙琳"曾前往洺州肥乡县,与大理寺丞郭谘用千步方田法丈量核定民田,希望下诏让二人负责办理此事。于是派郭谘前往蔡州,郭谘丈量一县,得田二万六千九百三十余顷,均分田赋给百姓。但由于郭谘所说,州县中有很多逃亡户的荒田,无法全部丈量,此事便作罢。皇祐年间,下诏将广西的赋布折算为钱,每匹二百文,又减损开封各县田赋,比照旧额减少十分之三。当初,湖广、闽、浙沿袭旧制,每年征收丁身钱米,真宗大中祥符年间,下诏免除丁钱,但米仍照旧缴纳。天圣年间,一并免除婺州、秀

既而漳、泉、兴化亦第损之。嘉靖四年,复命转运司裁定郴、永、桂阳、衡、道州所输丁。

米及钱绢杂物,无业者弛之,有业者减半。南渡以后,赋税烦多,右承议郎、前知宜兴县鲁冲上书论郡邑之弊,以宜兴一县言之,漕计合收有丁。

盐坊场课利钱、租地钱、租丝租、纻钱,岁入不过一万五千余缗。其发纳之数,有大军钱、上供钱、籴本钱、造船钱、军器物料钱、天申节银绢钱,岁支。

不啻三万四千余缗,又有见任寄居官请奉、过往官兵批券督索拖欠,畧无虚日,于是屡诏蠲除。孝宗隆兴二年,知赣州赵公称以宽剩钱为民。

代输夏税,是后守臣时有代输者。淳熙三年,臣僚言:湖北百姓广占官田,量输常赋,似为过优。比议者欲从实起税,而开陈首之门,殊不思朝廷。

往年经界,独两淮、京西、湖北依旧。盖以四路被边,土广人稀,诱之使耕,犹惧不至。若履亩而税,孰肯远徙力耕,以供公上之赋哉?今湖北唯鼎、澧,

地接湖南,垦田稍多。自荆、南安、复、岳、鄂、汉、沔,污莱弥望,户口稀少。且江南狭乡,百姓远求请佃,以田亩宽而税赋轻也。若从议者之言,恐于公家。

无一毫之益,而良民有无穷之扰矣。宜诱其开耕,不必增税,使田畴尽辟,岁收滋广。一遇丰稔,平籴以实边,则所省漕运亦博望依绍兴十六年。

诏旨以十分为率,年增输一分,不愿开垦者,即许退田别佃,期限稍宽,取之有渐,远民安业,一路幸甚。诏户部议之。光宗绍熙元年,臣僚言古者

赋税出于民之所有,不强其所无。今之为绢者,一倍折而为钱,再倍折而为银。银愈贵,钱愈艰,得谷愈不可售。使民贱粜而贵折,则大熟之岁反。

为民害,愿诏州郡,凡多取而多折者,重置于罚。民有粜不售者,令常平就籴。异时岁歉,平价以粜,庶于民无伤,于国有补。诏从之。至杂税之兴,南

渡后唯四川最多。高宗建炎四年,尽起元丰以来诸路常平司坊场钱,又次科激赏绢,又次奇零绢估钱,又次布估钱,又次常平司积年本色。又

次对籴米,皆于常赋外岁增之。军储稍充,而民始困。六年,都官员外郎冯康国言:“四川地狭民贫,祖宗时正税重者折科稍轻,正税轻者折科稍”

重二者,平准民,甚安之。近年漕总二司,辄更旧法,反复纽折,取数务多,致民弃业逃移。望并罢之。一道旧制,诏如所请。

  △辽

辽太祖任韩延徽,始制国用。太宗籍五京户丁,以定赋税,其市并之,赋各归头下军州。

  △金

金制官地输租,私田输税。其田分为九等,而差次之。夏税亩取三合,秋税亩取五升,又纳秸一束,束十有五斤。屯田户佃官地,有司移明安。

译州二州的丁钱。后来庞籍请求免除漳州、泉州、兴化军的丁米,主管官员坚持认为不可行。皇祐三年,仁宗命三司削减郴州、永州、桂阳监的丁米,以最低的数额作为标准的一年份额,每年减少十万余石。不久漳州、泉州、兴化军的丁米也相应削减。嘉祐四年,又命转运司裁定郴州、永州、桂阳、衡州、道州所应缴纳的丁米以及钱绢等杂物,无产业者予以免除,有产业者减半。南渡以后,赋税繁多,右承议郎、前知宜兴县鲁冲上书论及郡邑的弊病,以宜兴一县为例,漕运统计所应收取的有丁盐坊场课利钱、租地钱、租丝租、纻麻钱,每年收入不过一万五千余缗。但发纳的数目,有大军钱、上供钱、籴本钱、造船钱、军器物料钱、天申节银绢钱,每年支出不止三万四千余缗,又有见任及寄居官员的俸禄、过往官兵凭批券督索拖欠的钱粮,几乎没有一天空闲,因此屡次下诏蠲免。孝宗隆兴二年,知赣州赵公称用宽剩钱替百姓代缴夏税,此后地方长官时常有代为缴纳的做法。淳熙三年,臣僚上言:湖北百姓广泛占用官田,只按照常赋征收,似乎显得过于优惠。近来议论者想按实际田亩起征赋税,并开启百姓自首田亩的门路,却完全没想到,朝廷往年划定经界时,唯独两淮、京西、湖北仍依旧制。这是因为这四路地处边境,土地广阔人烟稀少,以优惠诱使百姓耕种,还担心没人前来。如果按亩征税,谁还愿意远徙前来努力耕种,以供给朝廷的赋税呢?如今湖北只有鼎州、澧州与湖南接壤,开垦田地稍多。从荆南、安州、复州、岳州、鄂州、汉阳、沔州一带,荒地一望无际,户口稀少。而且江南狭乡之地,百姓要远行求田耕种,是因为田亩宽广而税赋轻的缘故。如果依从议论者的说法,恐怕对国家没有丝毫益处,反而使良善百姓受到无穷的骚扰。应当诱导百姓开垦耕种,不必增加税额,使田地都得到开辟,年年收成日渐增多。一遇丰年,就平价收购以充实边境储备,那么所节省的漕运费用也很可观。希望依照绍兴十六年的诏旨,以十分为标准比例,每年增加一分税额,不愿开垦的,就允许退还田地另佃他人,期限适当放宽,逐渐征收,使远地百姓安于本业,这对一路都大有好处。于是下诏命户部商议此事。光宗绍熙元年,臣僚上言:古时候赋税取自百姓所有之物,不强求百姓所没有的。如今缴纳绢帛的,一倍折成钱,再倍折成银。银价越贵,钱就越难得,谷物就越发卖不出去。若使百姓贱价出售粮谷却按高价折纳,那么丰收之年反而成为百姓的祸害。希望下诏各州郡,凡多征收而多折算的,从重治罪。百姓中有谷物卖不出去的,令常平仓就地收购;日后遇到歉收年份,平价出粜,这样对百姓没有损害,对国家也有补益。朝廷下诏依从此议。至于杂税的兴起,南渡以后唯独四川最为繁多。高宗建炎四年,全部起征元丰以来各路常平司坊场钱,又依次科征激赏绢、奇零绢估钱、布估钱、常平司历年积存的本色,又依次征收对籴米,都是在正常赋税之外每年增加征收的。军储渐渐充足,但百姓却开始困顿。建炎六年,都官员外郎冯康国上言:"四川地狭民贫,祖宗之时正税重的地方折科征收稍轻,正税轻的地方折科征收稍重,两相平衡,百姓因而安定。近年来漕司、总领所两个衙门,动辄更改旧有法度,反

穆昆督之,凡输送粟麦,三百里外,石减五升以上,每三百里递减五升。粟折秸百称者,百里内减三称,二百里减五称,不及三百里减八称,三百

里及输本色槀草各减十称,计民田园邸舍车乘牧畜种植之资藏镪之数,征钱有差,谓之物力钱。遇差科,必按版籍,有横科、均科。桑被灾不能

成蚕则免丝绵绢税,诸路雨雪及禾稼收获之数,月以捷步申户部,叙使品官之家并免杂役,验物所当输者,止出雇钱输纳,凡有出身不兴齐。

民等者,皆免一身之役。世宗大定三年,诏曰:“朕比以元帅府便宜行事,今闻陕西、河南、山东、北京以东及北边州郡调发甚多,省部又与他州一”

例征取赋役,是重扰也。可凭元帅府已取者,例蠲除之后,尚书省奏两路田多峻陂硗瘠者,往往再岁一易。若不以地等级蠲除,则有不均,遂敕。

特免一分,外中田复减一分,下田减二分。旧制夏秋税纳麦粟草三色,以各处所输之物不一,户部复令以诸所用物折纳,乃命太府监应折纳。

之物,为祇承宫禁者,治黄河薪刍,增直二钱,折纳黄河岸所用木石,非土产,令所属计置,罢他应折纳者。

  △元

元制,取于内郡者,仿唐租庸调之法,曰丁税,曰地税;取于江南者,仿唐两税法,曰秋税,曰夏税。自太宗始行之。太宗初制,每户科粟二石,后

以兵食不足,增为四石,至丙申年乃定科征之法,令诸路验民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石,驱丁五升,闲有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其土。

地之等,征之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岁书其数于册,由课税所申省以闻。世祖至元十七年,命户部大定诸例。

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减半科户丁税,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五斗,因年递加之地税,亦每亩税三

升其输仓粟,每粟一石折纳轻赍钞二两。后因姚元之请,命江南税粮依宋旧例折输绵绢杂物。继又用耿左丞言,令输米三之一,余并以钞折。

焉成宗元贞二年,始定征江南夏税之制。于是秋税止命输租,夏税则输以木绵、布、绢、丝绵等物。唯湖广则罢宋夏税,改科门摊。泰定初,有设助。

役粮,其法命江南民户有田一顷之上者,于所输税外,每顷量出助役之田,具书于册,里正以次掌之。岁收其入,以助充役之费焉。其科差之法,

有二曰丝料,曰包银。各验户之上下,而定其数。丝科之法,太宗丙申年始行之。每二户出丝一斤,并随路丝线颜色输于官。五户出丝一斤,并随

路丝线颜色输于本位包银之法,宪宗乙卯年始定之初,汉民科纳包银六两,后止征四两,二两输檭,二两折收丝绢颜色等物。

译复折算变换,一味追求增加数额,导致百姓放弃产业逃亡迁移。希望一并废止这些做法,恢复旧制。"朝廷下诏依照所请施行。

  △辽

辽太祖任用韩延徽,开始制定国家用度制度。太宗登记五京户丁数目,据以确定赋税,各地的集市贸易赋税,都归属各头下军州。

  △金

金朝制度,官地征收田租,私田征收田税。田地分为九等,依次差别征收。夏税每亩征收三合,秋税每亩征收五升,又缴纳秸秆一束,每束十五斤。屯田户耕种官地,由有司移文命明安、穆昆督促。凡是运送粟麦,三百里以外的,每石减免五升以上,每增加三百里再递减五升。粟折算成秸秆,以百秤计算,百里以内减三秤,二百里减五秤,不到三百里的减八秤,三百里以及运送本色草料的各减十秤。计算百姓田园、房舍、车辆、牲畜、种植所得及积蓄钱财的数目,据此差别征税,称为物力钱。遇到摊派差役,必须依照版籍,有横科、均科之分。桑树遭受灾害无法养蚕的,就免征丝绵绢税。各路降雨降雪以及庄稼收获的数目,按月用快报申报户部。有官职之家并免除杂役,核验其应缴纳的物力,只出雇钱纳税。凡有官身而不属于平民之列的,都免除本人一身的差役。世宗大定三年,下诏说:"朕近来因元帅府便宜行事,如今听闻陕西、河南、山东、北京以东及北部边境州郡征调过多,省部又与其他州郡一样征取赋役,这是加重了扰民。可以凭借元帅府已经征收的部分,照例予以蠲免。"此后,尚书省上奏说两路中田地多陡峭贫瘠的,往往两年才耕种一次,如果不按田地等级予以蠲免,就会有不均之处,于是下令特别免征一分,其余中等田再减免一分,下等田减免二分。旧制中夏秋税缴纳麦、粟、草三种物色,因为各处所缴纳的物品不一致,户部又下令按照各地所用物品折算缴纳,于是命太府监负责应当折纳的事物,凡是承办宫禁事务所需者,治理黄河所用的薪柴,每单位增加二钱价值,折算缴纳黄河河岸所用的木料石材,如果不是当地土产,就命当地衙署自行筹措置办,废止其他需要折算缴纳的项目。

  △元

元朝制度,对内地各郡的征税仿照唐代租庸调之法,称为丁税、地税;对江南的征税仿照唐代两税法,称为秋税、夏税。这从太宗时开始施行。太宗初定制度时,每户征收粟米二石,后来因为军粮不足,增加到四石,到丙申年才确定征科之法,令各路核查百姓成丁的数目,每丁每年征收粟一石,驱丁征收五升,若是有耕种田地的,则或者核查其牛具的数目,或者核查其田地的等级来征收;丁税少而地税多的,就缴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的,就缴纳丁税。每年将数目记录在册,由课税所上报省部知悉。世祖至元十七年,命户部统一制定各种则例: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减半科户丁税,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五斗,此后逐年递增;地税也是每亩税三升。其中缴纳仓粟的,每粟一石折算缴纳轻赍钞二两。后来因姚元的请求,命江南税粮依照宋朝旧例折算缴纳绵绢等杂物。接着又采用耿左丞的建议,令缴纳米粮三分之一,其余都以钞折算。到成宗元贞二年,才确定征收江南夏税的制度。于是秋税只令缴纳田租,夏税则缴纳木绵、布、绢、丝绵等物。唯独湖广废除宋朝的夏税,改为按门摊征

世祖中统以后,

复定户籍科差条例,有元管户、交参户、漏籍户、协济户诸户之中,又有丝银全科户、减半科户、止纳丝户、止纳钞户,外又有摊丝户,其丝料包银。

之外,又有俸钞之科。其法亦以户之高下为等。全科户输一两,减半户输五钱。大德六年,又命止输丝。户每户科俸钞中统钞一两,包银户每户

科二钱五分,摊丝户每户科摊丝五斤八两。

  △明

明太祖即位之初,定赋役法,一以黄册为准。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租曰夏税,曰秋粮。役有里甲,有均徭,有杂泛。以户计曰甲役,以丁计。

曰:徭役,上命非时,曰杂役,皆有力役,有雇役。其两税,洪武时,夏税有米、麦、有钱钞、有绢;秋粮有米、有钱钞、有绢。孝宗弘治时,会计之数,夏税有大

小米麦有麦,荍有丝绵,并荒丝有税丝,有丝绢折绢有税丝,折绢有本色丝,有农桑丝折绢有农桑,零丝有人丁丝折绢有改科绢,有绵花折布。

有苎布,有土苎,有红花,有麻布,有钞,有租钞,有税钞,有原额小绢,有币帛绢,有本色绢,有绢,有折色丝,秋粮有米,有租钞,有赁钞,有山租钞,有租。

丝有租,绢有租,粗麻布有课程,绵布有租,苎布有牛租,半谷有地亩,绵花绒有枣子易米,有枣株课米,有课程,苎麻折米,有绵布,有鱼课米,有改。

科丝折米,神宗万历时小有所增损,大畧以米麦为主,而丝绢与钞次之。初制赋法,天下官民田赋,几官田亩税五升三合,民田减二升,万历时

始有事于加派,役法初制,按田出丁,后皆佥有力之家,名曰大户,而初法亦渐弛云。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五十三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五十四。食货略三。

  食货略 【三】

  历代户口丁中

  钱币

  ○历代户口丁中

(臣)等谨案郑氏《通志》沿《通典》之例,户口丁中列为两门,而丁中仍杂以户口,未能条分缕析,今谨依马氏《通考》之例,合户口丁中为一。

门凡正史所载,以及他书之可以援据者,备为捃摭,详列于左。又按丁中之义,唐制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后各朝有可考者,宋时以二十为丁。

己与唐少异,金则以十六为中,十七为丁。明代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较前代之法又不同云。

  唐

  五代

  宋

  金

  元

  明

  △唐

唐宪宗元和时,户二百四十七万三千九百六十三。六年制,自定两税以来,刺史以户口增损为其殿最,故有析户以张虚数,或分产以系

户兼招引浮客,用为增益,至于税额,一无所加,徒使人心易摇,土著者寡。观察使严加访察,必令诣实。穆宗长庆时,户三百九十四万四千五百。

译收。泰定初年,设立助役粮制度,规定江南民户中田地在一顷以上的,在所缴纳的税粮之外,每顷酌量拿出一部分田地作为助役之田,登记在册,由里正依次掌管,每年征收其中的收入,用来资助差役的费用。其科差之法有两种,一是丝料,二是包银,各按户等的高低而确定数额。丝料之法,从太宗丙申年开始施行,每二户出丝一斤,一并随路缴纳丝线颜色钱给官府;每五户出丝一斤,一并随路缴纳丝线颜色钱给本位。包银之法,从宪宗乙卯年开始确定,起初汉民户科纳包银六两,后来只征四两,其中二两输檭,二两折收丝绢颜色等物。世祖中统以后,重新制定户籍科差条例,在元管户、交参户、漏籍户、协济户各类户籍之中,又分丝银全科户、减半科户、止纳丝户、止纳钞户,此外还有摊丝户,除丝料、包银之外,又有俸钞之科,其法也以户等高低作为标准。全科户缴纳一两,减半户缴纳五钱。大德六年,又下令只征丝钞:户每户科俸钞中统钞一两,包银户每户科二钱五分,摊丝户每户科摊丝五斤八两。

  △明

明太祖即位之初,制定赋役法,一律以黄册为准。有丁就有丁的役,有田就有田的租。租分为夏税、秋粮两项。役分为里甲、均徭、杂泛。按户征收的叫甲役,按丁征收的叫徭役,皇上临时下令征调的叫杂役,都有出力服役的,也有出钱雇人代役的。两税方面,洪武年间,夏税有米、麦,有钱钞,有绢;秋粮有米,有钱钞,有绢。孝宗弘治年间统计的数目,夏税有大小米麦,有麦荍,有丝绵,并有荒丝、税丝、丝绢折绢、税丝折绢、本色丝、农桑丝折绢、农桑零丝、人丁丝折绢、改科绢、绵花折布、苎布、土苎、红花、麻布、钞、租钞、税钞、原额小绢、币帛绢、本色绢、绢、折色丝;秋粮有米,有租钞、赁钞、山租钞、租丝租绢、粗麻布课程、绵布租、苎布牛租、半谷地亩、绵花绒枣子易米、枣株课米、课程苎麻折米、绵布、鱼课米、改科丝折米等各项。神宗万历年间数额略有增减,大致以米麦为主,丝绢和钞则居其次。当初制定赋税之法时,天下官民田赋大致官田每亩税五升三合,民田减二升,到万历年间才开始有加派之事;役法当初依据田亩出丁,后来都佥派有力之家承担,称为大户,而当初的法制也逐渐松弛了。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五十三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五十四。食货略三。

  食货略【三】

  历代户口丁中

  钱币

  ○历代户口丁中

臣等谨按郑氏《通志》沿袭《通典》的体例,将户口、丁中列为两门,但丁中的内容仍与户口相混杂,未能条理分明。如今谨依照马氏《通考》的体例,将户口、丁中合并为一门。凡是正史所记载,以及其他书籍中可以援引参考的内容,都尽量搜集,详细列在下面。又按丁中的含义,唐制十六岁为中,二十一岁为丁;后来各朝有可考的,宋朝以二十岁为丁,与唐制略有不同;金朝则以十六岁为中,十七岁为丁;明代百姓刚出生登记入籍时称为不成丁,十六岁称为成丁,比起前代的法制又有所不同。

  唐

  五代

  宋

  金

  元

  明

  △唐

唐宪宗元和年间,户数为二百四十七万三千九百六十三户。元和六年下制:自从确定两税法以来,刺史以户口增减作为考核政绩的等第标准,因此有的分拆户籍以虚张数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