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续通志卷一百四十四
其当讯者,先具白长吏,得判乃讯之。凡有司擅掠囚者,论罪。四年始定折杖法【
按《稽古录》云:「干德元年三月癸酉,始定析杖法。」考干德之改元,在建隆四年十一月,则折杖实建隆四年三月事也。《宋史》载于太祖受禅之初,固。
非通考载于建隆三年,亦非】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
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
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臀杖七下。常行官杖制,杖三尺五寸大。
头阔不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徒流笞用常行杖,徒罪决而不役,命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详定《显德刑统》,乃削出令式宣敕一。
百九十条,增入制敕十五条,又录律内余条准此者,凡四十四条,附于名例之次,号《建隆新定刑统》。又取旧削去格令宣敕及后来续降要用者。
凡一百六条,为新编敕诏,模印颁行。开宝二年五月,帝以暑气方盛,诏令两京诸州令长吏督狱掾,五日一检视洒扫狱户,洗涤杻械,贫者给饮。
食病者,给医药;轻系小罪,实时决遣。自是岁以为常。六年,始以士人为司寇参军,改诸州马步院为司寇院。天下巨镇,得置左右两院者十有六。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改司寇参军为司理参军,以司寇院为司理院,又置判官一员,命有司取国初以来敕条,纂为《太平兴国编敕》。六年,诏诸州。
长吏每五日一虑囚,情得者即决之。复制听狱之限,大事四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不须逮捕而易决者,不得过三日。后又定令,决狱违限。
准官书稽程律,论踰四十日则奏裁。然州县禁系,犹以根究为名,追扰辄至破家。江西转运副使张齐贤以为言,乃令外县罪人五日一具禁放。
数白州州狱,别置厯,长吏检察,三五日一引问,疏理,月具奏上。刑部阅其禁多者,即命官往决遣,冤滞则降黜。既而长吏惧朝廷诘其淹滞,辄隐。
落囚数妄言,狱空乃诏妄奏狱空及隐落者,加深谴。雍熙初,
译重要可用的条文,共一百零六条,编为《新编敕》,诏令雕版印刷颁行。
开宝二年五月,太祖因暑气正盛,诏令两京各州命长官督促狱掾,每五天检查清扫监狱一次,清洗刑具杻械,对贫困的囚犯供给饮食,患病的供给医药;犯轻罪在押的,立即予以判决发落。从此每年都以此为常例。开宝六年,开始任用士人担任司寇参军,把各州的马步院改为司寇院。天下重要的军镇中,可以设置左右两院的共有十六处。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把司寇参军改称司理参军,把司寇院改称司理院,又设置判官一员,命令有关部门收集建国以来的敕文条例,编纂为《太平兴国编敕》。太平兴国六年,诏令各州长官每五天审录一次囚犯,情况查明属实的立即判决。又重新制定听讼断狱的期限:大案四十日,中案二十日,小案十日;不需要逮捕、容易判决的案件,不得超过三日。后来又制定规定,断案违反期限的,依照"官文书稽延程限"律条论处;拖延超过四十日的,须上奏朝廷裁决。
然而州县关押囚犯,仍常常以深究根源为名,追查骚扰百姓,往往致使人家破财毁家。江西转运副使张齐贤为此进言,于是下令外县的囚犯每五天要将关押、释放的人数一并申报州府监狱备案,另置簿册,由长官检查核实,每隔三五日提审一次,加以清理审断,每月具状上奏。刑部审查那些在押囚犯人数过多的地方,就派官员前往判决发落;如果发现有冤屈积滞的情况,就予以降职处分。不久,各地长官因害怕朝廷追究案件拖延积压的责任,便隐瞒漏报囚犯数目,谎称监狱空无一人;于是朝廷下诏,凡虚妄奏报"狱空"以及隐瞒漏报囚犯数目的,一律予以严厉谴责处分。
雍熙初年,(原文至此结束)
令诸州十日一具囚帐及所犯罪名、系禁日数以闻,俾刑部专意纠察。时所奏狱状,
有系三百人者,帝乃令门留寄禁,取保在外,并邸店养疾人等,咸准禁囚例,件析以闻。其鞫狱违限,及可断不断,事小而禁系者,有司驳奏之。既
又遣御史十四人,分往江南、两浙、四川、荆湖、岭南等道,审决劾吏之弛怠者,令诸州十日一虑囚。帝又闻台中鞫狱,御史多不躬亲,委任胥吏,诏
译命令各州每十天呈报一次囚犯名册以及所犯罪名、关押日数,以此上报朝廷,使刑部专门负责纠察此事。当时所奏报的案件情况中,有关押多达三百人的,皇帝于是命令对留置城门盘查、暂寄看管的人,以及取保在外、连同旅店中养病的人等,一并按照关押囚犯的规定,逐条分析后上报。凡审理案件超过期限、以及本可判决却不判决、案情轻微而仍将其关押的,由有关部门驳回并奏报。
不久又派遣御史十四人,分别前往江南、两浙、四川、荆湖、岭南等道,审查处置办事松懈怠慢的官吏,命令各州每十天审察一次囚犯情况。皇帝又听说御史台审理案件时,御史大多不亲自审问,而是委托给吏员办理,于是下诏(加以整饬)。
饬止,又令诸州笞杖罪不须证逮者,长吏即决之,勿复付所司。羣臣受诏鞫狱,狱既具,骑置来上,有司断己,复骑置下之州。凡上疑狱,覆无疑状。
者,官吏同违制论。其应奏疑案,亦骑置以闻。二年,令窃盗满十贯者,奏裁;七贯,决杖黥面,隶牢城;五贯,配役三年;三贯,二年;二贯,一年。他如旧制。
八月,复分遣使臣按巡诸道。诏京朝幕职、州县并须习读律令格式。秩满至京者,当加试问。其全不明习者,量加殿罚。三年始用儒士为司理判。
官令诸州讯囚,不须众官共视,申长吏得判乃讯囚。刑部张佖言:「官吏枉断死罪者,请稍峻条章,以责其明慎。」始定制:应断狱失入死刑者,官吏。
停削,不得减赎。淳化初,置刑部详覆官六员,专阅天下所上案牍,勿复遣鞫狱。又置御史台推勘官二十人,皆以京朝官为之。凡诸州有大狱,则
乘传就鞫,临遣赐以装钱,还必召问所推事状,着为定令。自是大理寺杖罪以下,须刑部详覆,又所驳天下案牍未具者,亦令详覆乃奏。二年始。
置诸路提点刑狱司,凡管内州府,十日一报囚帐。有疑狱未决,即驰传往视之。州县稽留不决,按谳不实,并官吏用情者,长吏则劾奏,佐史小吏。
许便宜按劾从事,帝又虑大理、刑部吏胥舞文,始置审刑院于禁中,以枢密直学士李昌龄知院事,兼置详议官六员,凡狱上奏,先达番刑院印。
讫,付大理寺刑部详覆,奏闻。复下审刑院裁决讫,以付中书省,当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覆以闻,始命论决。令诸州决死刑,有呼号不伏及亲属。
称冤者即以白长吏,移司推鞫。既而诸路提点刑狱司未尝有所平反,诏悉罢之,归其事于转运司。初,端拱闲,诏翰林学士宋白等详定,端拱以
来诏敕至淳化二年,上之名《淳化编敕》。上以其烦碎,命翰林承旨苏易简等同详定。五年上之,名《重删定淳化编敕》。至道二年,敕大理寺决天下。
案牍,大事限二十五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三年诏御史台鞫徒以上罪,狱具令尚书丞郎、两省给舍以上一人亲往虑问。寻又诏狱无大小,
自中丞以下皆临鞫问,不得专责所司【按玉海、通考诸路提点之罢在淳化四年,大理寺限诏在至道二年,宋志倒置,殊非。又大理寺限诏,
正至道二年事,而宋志序于至道二年前,非今悉改正】真宗即位,闻诸州所断大辟情可疑者,惧为诸司所驳,不敢上,乃诏死事有可疑者具。
狱申转运司,择部内详练格律者决之,须奏者乃奏【按此诏《玉海》以为真宗事,《宋史》以为太宗至道二年事,今从《玉海】诏户部尚书张齐
贤删定淳化后,尽至道末,续降宣敕。
译饬止,又令诸州笞杖罪不须证逮者,长吏即决之,勿复付所司。羣臣受诏鞫狱,狱既具,骑置来上,有司断己,复骑置下之州。凡上疑狱,覆无疑状者,官吏同违制论。其应奏疑案,亦骑置以闻。二年,令窃盗满十贯者,奏裁;七贯,决杖黥面,隶牢城;五贯,配役三年;三贯,二年;二贯,一年。他如旧制。
命令停止执行,又下令各州凡笞杖之罪不需要对质拘捕的,由长官直接判决,不必再转交主管部门。群臣奉诏审理案件,案情审定后,用驿马传送上报,有关部门判决完毕,又用驿马传送到该州执行。凡是上报的疑难案件,若复核后发现并无疑点,官吏都以违反制度论处。那些应当奏报的疑难案件,也用驿马传报朝廷。太平兴国二年,下令窃盗赃物满十贯的,奏报朝廷裁决;七贯的,杖刑并黥面,发配牢城;五贯的,服劳役三年;三贯的,两年;二贯的,一年。其余按旧制执行。
八月,复分遣使臣按巡诸道。诏京朝幕职、州县并须习读律令格式。秩满至京者,当加试问。其全不明习者,量加殿罚。三年始用儒士为司理判官。
八月,又分派使臣巡视各道。诏令京官朝官幕职以及州县官员都必须研习律令格式。任期满回京的,要加以考问。凡完全不通晓的,酌情给予降级处罚。三年,开始任用儒士担任司理判官。
令诸州讯囚,不须众官共视,申长吏得判乃讯囚。刑部张佖言:「官吏枉断死罪者,请稍峻条章,以责其明慎。」始定制:应断狱失入死刑者,官吏停削,不得减赎。
下令各州审讯囚犯,不必由众多官员一同监视,只需报请长官批准后即可审讯囚犯。刑部张佖上言:「官吏枉断死罪的,请稍微加重法律条文,以督促其明察谨慎。」于是开始制定规定:凡断案错判死刑的,官吏一律停职削籍,不得以罚金赎罪。
淳化初,置刑部详覆官六员,专阅天下所上案牍,勿复遣鞫狱。又置御史台推勘官二十人,皆以京朝官为之。凡诸州有大狱,则乘传就鞫,临遣赐以装钱,还必召问所推事状,着为定令。自是大理寺杖罪以下,须刑部详覆,又所驳天下案牍未具者,亦令详覆乃奏。二年始置诸路提点刑狱司,凡管内州府,十日一报囚帐。有疑狱未决,即驰传往视之。州县稽留不决,按谳不实,并官吏用情者,长吏则劾奏,佐史小吏许便宜按劾从事。
淳化初年,设置刑部详覆官六人,专门审阅天下上报的案卷,不再派遣官员前去审案。又设置御史台推勘官二十人,都由京官朝官担任。凡各州有重大案件,就乘驿车前往审理,出发时赐给置装费,回来后必定要询问审理案件的情况,定为固定制度。从此大理寺杖刑以下的案件,须经刑部详细复核,又凡驳回的天下案卷尚未审结的,也要经详细复核后才能奏报。淳化二年开始设置各路提点刑狱司,凡管辖境内的州府,每十日呈报一次囚犯名册。若有疑难案件未能决断,即乘驿车前往查看。州县拖延不决、审断不实,以及官吏徇私的,长官应弹劾上奏,佐史小吏则准许便宜行事,依情况弹劾处理。
帝又虑大理、刑部吏胥舞文,始置审刑院于禁中,以枢密直学士李昌龄知院事,兼置详议官六员,凡狱上奏,先达番刑院印讫,付大理寺刑部详覆,奏闻。复下审刑院裁决讫,以付中书省,当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覆以闻,始命论决。令诸州决死刑,有呼号不伏及亲属称冤者即以白长吏,移司推鞫。既而诸路提点刑狱司未尝有所平反,诏悉罢之,归其事于转运司。
皇帝又担心大理寺、刑部的吏胥玩弄文法,于是开始在宫禁中设置审刑院,任命枢密直学士李昌龄主管院事,兼设详议官六人,凡是案件上奏,先送到审刑院盖印,然后交大理寺、刑部详细复核,再奏报皇帝。审刑院裁决完毕后,交付中书省,随即下达执行。若有未获批准的,由宰相复核后奏报,才下令判决执行。命令各州判决死刑,若有犯人呼喊不服,或亲属喊冤的,即报告长官,转交司法机构重新审理。后来发现各路提点刑狱司并未曾有过平反冤案的作为,于是下诏全部撤销,将其职事归并到转运司。
初,端拱闲,诏翰林学士宋白等详定,端拱以来诏敕至淳化二年,上之名《淳化编敕》。上以其烦碎,命翰林承旨苏易简等同详定。五年上之,名《重删定淳化编敕》。
起初,端拱年间,诏令翰林学士宋白等详细审定,端拱以来的诏敕直到淳化二年,编成后上呈,名为《淳化编敕》。皇帝认为其内容繁琐,命翰林承旨苏易简等一同重新审定。淳化五年编成上呈,名为《重删定淳化编敕》。
至道二年,敕大理寺决天下案牍,大事限二十五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三年诏御史台鞫徒以上罪,狱具令尚书丞郎、两省给舍以上一人亲往虑问。寻又诏狱无大小,自中丞以下皆临鞫问,不得专责所司。
至道二年,敕令大理寺审断天下案卷,大案限期二十五日,中案二十日,小案十日。至道三年,诏令御史台审理徒刑以上的罪案,案情审定后,要由尚书省丞郎、门下中书两省给事中舍人以上官员一人亲自前往审问核实。不久又下诏,不论案件大小,从中丞以下都要亲临审问,不得只责成有关部门办理。
真宗即位,闻诸州所断大辟情可疑者,惧为诸司所驳,不敢上,乃诏死事有可疑者具狱申转运司,择部内详练格律者决之,须奏者乃奏。
真宗即位后,听闻各州判决的死刑案件中有情节可疑的,因为担心被有关部门驳回,不敢上报,于是下诏,凡死刑案件中有可疑之处的,将案卷呈报转运司,选择部内熟悉法律的官员裁决,须奏报的才奏报。
诏户部尚书张齐贤删定淳化后,尽至道末,续降宣敕。咸平元年,张齐贤等上新编敕,又诏给事中柴成务重详定,名《咸平新定编敕》。
诏令户部尚书张齐贤删定淳化以后直到至道末年陆续颁布的宣敕。咸平元年,张齐贤等呈上新编的敕令,又诏令给事中柴成务重新详细审定,名为《咸平新定编敕》。
四年,从黄州
咸平元年,张齐贤等上新编敕,又诏给事中柴成务重详定,名《咸平新定编敕》。四年,从黄州守王禹偁之请。
诸路置病囚院,持杖劫贼,徒流以上有疾者处之,余责保于外【按病囚院之设,通考在咸平四年,《宋史》在元年,今从通考】六年,诏有盗主。
财者,五贯以上,杖脊,黥面,配牢城;十贯以上,奏裁,勿得私黥涅。景德初,诏诸道州军断案内,有宣敕不定刑名,止言当行极断者,所在即寘大辟。
颇乖平允,自今凡言处断、重断、极断、决配、朝典之类,未得论决,具狱以闻【按:断案诏《通考》在景德元年,《宋史》在三年,今从《通考】四年复置。
诸路提点刑狱官,仍以使臣副之。知审刑院朱选言:「官吏因公受财,许为曲法决遣之际,依法科刑,以规避枉法之罪者,望以枉法论。至死者加」。
役流从之【按:此条宋志作「官吏因公事受财,证左明白者,望论以枉法」。考官吏因公受财,律文早有明条。朱选此疏,特为枉法规避者言耳。】
今从《通考】定枷制,以十五斤为准。大中祥符中,诏御史台、开封府及在京凡有刑案之处,特置司纠察。决杖令众者,旧十日,减为三日半月以。
上勿过五日,暑月免之。初,景德闲,三司上新编敕及农田编敕。大中祥符六年,诏判大理寺王曾及陈彭年等删定三司编敕及咸平后至祥符。
七年诏敕,九年上之名,大中祥符新编敕。天禧四年,诏天下犯十恶、劫杀、谋杀、故杀、鬬杀、放火、强劫、正枉法赃、伪造符印、厌魅咒诅、造妖书妖言。
传授妖术,合造毒药,禁军诸军逃亡为盗,罪至死者,每遇十一月,权住区断,过天庆节即决之。余犯至死者,十二月内及春夏未得区遣,禁锢奏。
裁【按:过天庆节始决死刑条,咸平中,殿中侍御史赵湘曾以为言,故有是诏】仁宗天圣四年,以冒法者情有轻重,而有司一切寘之重辟。
乃令天下死罪情理可矜及刑名疑虑者,具案以闻,有司毋得举驳。其后虽法不应奏,吏当坐罪者,审刑院贴奏,率以恩释,为例名曰贴放。六年
集贤校理聂冠卿请罢覆笞杖而徒以上,虽不系狱,皆附奏,从之。又诏杖之轻重,毋得过十五两。初,帝申命学士夏竦等重删定编敕,合农田敕。
为一书,又详定祥符七年至天圣五年宣敕,唐令与宋事异者,亦修定之。诏中外言敕得失,七年书成,凡数种:曰《天圣编敕》,曰《敕书德音》,曰《新修》。
令曰:「附令敕,天圣编敕,视祥符敕损百有余条。其丽于法者,大辟之属十有七,流之属三十有四,徒之属百有六,杖之属二百五十有八,笞之属。」
七十有六,又配隶之属六十有三,大辟而下奏听旨者七十有一。
译守王禹偁之请,诸路置病囚院,持杖劫贼、徒流以上有疾者处之,余责保于外。六年,诏有盗主财者,五贯以上,杖脊,黥面,配牢城;十贯以上,奏裁,勿得私黥涅。
咸平四年,采纳黄州知州王禹偁的请求,在各路设置病囚院,收容持杖抢劫及判处徒流以上刑罚而患病的囚犯,其余的责令保释在外。咸平六年,下诏凡盗窃主家财物的,五贯以上的,杖脊、黥面,发配牢城;十贯以上的,奏报朝廷裁决,不得私自黥刺。
景德初,诏诸道州军断案内,有宣敕不定刑名,止言当行极断者,所在即寘大辟,颇乖平允,自今凡言处断、重断、极断、决配、朝典之类,未得论决,具狱以闻。
景德初年,诏令各道州军断案时,凡宣敕中没有确定刑名、只说应当"极断"的,所在官府就直接判处死刑,这很不公允妥当,从今以后凡说到"处断""重断""极断""决配""朝典"之类的,不得直接判决,要将案卷呈报朝廷。
四年复置诸路提点刑狱官,仍以使臣副之。知审刑院朱选言:「官吏因公受财,许为曲法决遣之际,依法科刑,以规避枉法之罪者,望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从之。
景德四年,重新设置各路提点刑狱官,仍以使臣担任副职。知审刑院朱选上言:「官吏因公事收受财物,若借着依法判决之机,实际上曲解法律以规避枉法之罪的,希望以枉法罪论处。罪至死刑的,改判为加役流。」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
定枷制,以十五斤为准。大中祥符中,诏御史台、开封府及在京凡有刑案之处,特置司纠察。决杖令众者,旧十日,减为三日半月以上勿过五日,暑月免之。
制定枷具的规格,以十五斤为标准。大中祥符年间,诏令御史台、开封府以及京城凡有刑案的机构,特设官司加以监察。杖刑示众的期限,原来是十日,减为三日;半月以上的不得超过五日,暑月免除示众。
初,景德闲,三司上新编敕及农田编敕。大中祥符六年,诏判大理寺王曾及陈彭年等删定三司编敕及咸平后至祥符七年诏敕,九年上之,名《大中祥符新编敕》。
起初,景德年间,三司呈上新编的敕令以及农田编敕。大中祥符六年,诏令判大理寺王曾以及陈彭年等删定三司编敕及咸平以后到祥符七年的诏敕,大中祥符九年编成上呈,名为《大中祥符新编敕》。
天禧四年,诏天下犯十恶、劫杀、谋杀、故杀、鬬杀、放火、强劫、正枉法赃、伪造符印、厌魅咒诅、造妖书妖言、传授妖术,合造毒药,禁军诸军逃亡为盗,罪至死者,每遇十一月,权住区断,过天庆节即决之。余犯至死者,十二月内及春夏未得区遣,禁锢奏裁。
天禧四年,诏令天下凡犯十恶、劫杀、谋杀、故杀、斗杀、放火、强劫、正枉法赃、伪造符印、厌魅咒诅、造妖书妖言、传授妖术、合造毒药,以及禁军各军逃亡为盗、罪至死刑的,每逢十一月暂停判决,过了天庆节即予判决执行。其余罪至死刑的,十二月内以及春夏期间不得处决,先行监禁,奏请朝廷裁决。
仁宗天圣四年,以冒法者情有轻重,而有司一切寘之重辟,乃令天下死罪情理可矜及刑名疑虑者,具案以闻,有司毋得举驳。其后虽法不应奏,吏当坐罪者,审刑院贴奏,率以恩释,为例名曰贴放。
仁宗天圣四年,因为触犯法律的人情节有轻有重,而有关部门一律判处重刑,于是下令天下凡死罪中情理值得怜悯、或刑名有疑虑的,将案卷呈报朝廷,有关部门不得驳回。此后即使依法不需奏报、官吏应当获罪的案件,审刑院也附带奏报,大都以皇恩宽释,成为惯例,名叫"贴放"。
六年集贤校理聂冠卿请罢覆笞杖而徒以上,虽不系狱,皆附奏,从之。又诏杖之轻重,毋得过十五两。
天圣六年,集贤校理聂冠卿请求废除对笞杖刑的复核,而徒刑以上的案件,即使未曾关押,也都要附带奏报,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又下诏规定,杖具的轻重不得超过十五两。
初,帝申命学士夏竦等重删定编敕,合农田敕为一书,又详定祥符七年至天圣五年宣敕,唐令与宋事异者,亦修定之。诏中外言敕得失,七年书成,凡数种:曰《天圣编敕》,曰《敕书德音》,曰《新修令》。
起初,皇帝重新命令学士夏竦等重新删定编敕,把农田敕并入一书,又审定祥符七年到天圣五年的宣敕,唐令中与宋朝制度不同的,也一并修订。诏令朝廷内外议论敕令的得失,天圣七年编成,共有几种:《天圣编敕》、《敕书德音》、《新修令》。
附令敕,天圣编敕,视祥符敕损百有余条。其丽于法者,大辟之属十有七,流之属三十有四,徒之属百有六,杖之属二百五十有八,笞之属七十有六,又配隶之属六十有三,大辟而下奏听旨者七十有一。既颁行断令,毋得删改。
附令敕与《天圣编敕》相比,比祥符敕减少了一百多条。其中列入法条的,属于死刑的有十七条,属于流刑的有三十四条,属于徒刑的有一百零六条,属于杖刑的有二百五十八条,属于笞刑的有七十六条,又属于配隶的有六十三条,死刑以下须奏报听候旨意的有七十一条。颁行断令以后,不得再删改。
明道二年,令天下凡上具狱,大理寺详断,大事期三十日,小事递减十日,审刑院详议,又各减半。其不待期满而断者,谓之急按。官吏议刑有失者,坐之。
明道二年,下令天下凡呈报的案卷,大理寺详细审断,大案期限三十日,逐级递减十日到小案。审刑院详细审议,期限又各自减半。不等期限满而判决的,称为"急按"。官吏议刑有失误的,予以治罪。
景佑二年,判大理寺司徒昌运请自四月至六月减期日之半,两川、广南、福建、湖南,如急按奏。其后犹以为淹滞,又诏月上断狱数,列大中小事,期日以相参考。翰林学士章得象上一司一务及在京编敕。
景佑二年,判大理寺司徒昌运请求从四月到六月,期限减半;两川、广南、福建、湖南地区,按急按办理上奏。此后仍认为案件积压拖延,又下诏每月呈报断案数目,列明大中小案件,以期限相互参照。翰林学士章得象呈
既颁行断令,毋得删改。明道二年,令天下凡上具狱,大理寺详断,大事期三十。
日小,事递减十日,审刑院详议,又各减半。其不待期满而断者,谓之急按。官吏议刑有失者,坐之。景佑二年,判大理寺司徒昌运请自四月至六。
月减期日之半,两川、广南、福建、湖南,如急按奏。其后犹以为淹滞,又诏月上断狱数,列大中小事,期日以相参考。翰林学士章得象上一司一务。
及在京编敕,是岁改强盗法:不持杖,不得财,徒二年;得财为钱万及伤人者死;持杖而不得财,流三千里;得财为钱五千者死,伤人者殊死;不持
杖得财为钱六千,若持杖罪不至死者,仍剌隶三千里外牢城。既而有司言:"窃盗不用威力,得财为钱五千,即刺为兵,反重于强盗,请减之。"遂诏。
至十千,始剌为兵。又诏京城持杖窃盗得财为钱四千,亦刺为兵。庆历中,诏天下罪殊死者,若祖父母、父母年八十及笃疾,无期亲者,列所犯以。
闻命,陈大素等删定景佑二年至庆历三年宣敕,为《庆历编敕》,别为总例。后又修一司敕二千三百一十七条,一路敕千八百二十七条,一州一
县敕千四百五十一条,其丽于法者,大辟之属总三十有一,流之属总二十有一,徒之属总百有五,杖之属总百六十有八,笞之属总十有二,又
配隶之属,总八十有一,大辟而下,奏听旨者,总六十有四。至和初,置京畿提点刑狱,二年,寻诏罢之。嘉佑闲,枢密使韩琦言,自庆历四年至嘉佑,
二年,敕增至四千余条,前后抵牾,请删定为《嘉佑编敕》。诏中外言敕得失,如天圣故事。七年,书成,总千八百三十四条,视庆历敕,大辟增六十,流、
增五十,徒增六十有一,杖增七十有三,笞增三十有八,又配隶增三十,大辟而下奏听旨者增四十有六,又别为续附,令敕三卷,神宗即位,令诸
州军巡司理院所禁罪人,一岁在狱病死及二人,推吏狱卒皆杖六十,增一人者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熙寍元年,以京朝官分治左右厢,凡鬬讼。
杖六十,己下情轻者得专决。四年,立盗贼重法。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囊橐之家斩。籍其家之半以为赏,余递降。
有差,若复杀官吏及累杀三人,焚舍屋百闲或羣行于州县之内,劫掠于江海船栰之中,虽非重地,亦以重论。先是,诸路经畧钤辖不得便宜断。
制百姓赵抃知成都,言当独许成都。四路中书、枢密院议,许之。其后谢景初奏,成都妄以便宜诛释,多不当。于是中书删定旧文,惟军士犯罪及
边防机速,许特断。武臣犯赃,经赦叙复,后更立年考升迁。帝曰:「若此,何以戒贪吏?」命改法。
译上一司一务及在京编敕。
是岁改强盗法:不持杖,不得财,徒二年;得财为钱万及伤人者死;持杖而不得财,流三千里;得财为钱五千者死,伤人者殊死;不持杖得财为钱六千,若持杖罪不至死者,仍剌隶三千里外牢城。既而有司言:"窃盗不用威力,得财为钱五千,即刺为兵,反重于强盗,请减之。"遂诏至十千,始剌为兵。又诏京城持杖窃盗得财为钱四千,亦刺为兵。
这一年修改强盗法:不持凶器、未获财物的,判徒刑二年;获财达一万钱以及伤人的,处死;持凶器而未获财物的,流放三千里;获财达五千钱的处死,伤人的处斩;不持凶器获财达六千钱的,若持凶器但罪不至死的,仍刺配三千里外牢城。不久有关部门上言:"窃盗不使用暴力,获财达五千钱就要刺配当兵,反而重于强盗,请求减轻处罚。"于是下诏改为达一万钱才刺配当兵。又下诏京城持凶器窃盗获财达四千钱的,也刺配当兵。
庆历中,诏天下罪殊死者,若祖父母、父母年八十及笃疾,无期亲者,列所犯以闻。命陈大素等删定景佑二年至庆历三年宣敕,为《庆历编敕》,别为总例。
庆历年间,诏令天下凡判处死罪的,若祖父母、父母年满八十岁或患重病,且无其他期亲奉养的,须列明所犯罪状上奏朝廷。命令陈大素等删定景佑二年到庆历三年的宣敕,编为《庆历编敕》,另编总例。
后又修一司敕二千三百一十七条,一路敕千八百二十七条,一州一县敕千四百五十一条,其丽于法者,大辟之属总三十有一,流之属总二十有一,徒之属总百有五,杖之属总百六十有八,笞之属总十有二,又配隶之属,总八十有一,大辟而下,奏听旨者,总六十有四。
此后又修订一司敕二千三百一十七条,一路敕一千八百二十七条,一州一县敕一千四百五十一条。其中列入法条的,属于死刑的共三十一条,属于流刑的共二十一条,属于徒刑的共一百零五条,属于杖刑的共一百六十八条,属于笞刑的共十二条,又属于配隶的共八十一条,死刑以下须奏报听候旨意的共六十四条。
至和初,置京畿提点刑狱,二年,寻诏罢之。嘉佑闲,枢密使韩琦言,自庆历四年至嘉佑二年,敕增至四千余条,前后抵牾,请删定为《嘉佑编敕》。诏中外言敕得失,如天圣故事。
至和初年,设置京畿提点刑狱,至和二年,不久又下诏撤销。嘉佑年间,枢密使韩琦上言,从庆历四年到嘉佑二年,敕令已增加到四千多条,前后矛盾,请求删定为《嘉佑编敕》。诏令朝廷内外议论敕令的得失,按照天圣年间的旧例办理。
七年,书成,总千八百三十四条,视庆历敕,大辟增六十,流增五十,徒增六十有一,杖增七十有三,笞增三十有八,又配隶增三十,大辟而下奏听旨者增四十有六,又别为续附,令敕三卷。
嘉佑七年,书编成,共一千八百三十四条,与《庆历敕》相比,死刑增加六十条,流刑增加五十条,徒刑增加六十一条,杖刑增加七十三条,笞刑增加三十八条,又配隶增加三十条,死刑以下须奏报听候旨意的增加四十六条,又另编续附令敕三卷。
神宗即位,令诸州军巡司理院所禁罪人,一岁在狱病死及二人,推吏狱卒皆杖六十,增一人者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神宗即位后,命令各州军巡司理院关押的罪犯,一年之内若有两人以上在狱中病死,推吏、狱卒都要杖六十,每增加一人加重一等,最重不超过杖一百。
熙寍元年,以京朝官分治左右厢,凡鬬讼杖六十,己下情轻者得专决。
熙宁元年,以京朝官分别治理左右厢,凡斗殴诉讼杖六十以下、情节轻微的,可自行裁决。
四年,立盗贼重法。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囊橐之家斩,籍其家之半以为赏,余递降有差。若复杀官吏及累杀三人,焚舍屋百闲或羣行于州县之内,劫掠于江海船栰之中,虽非重地,亦以重论。
熙宁四年,制定盗贼重法。凡是抢劫罪应判死刑的,抄没其家产以奖赏告发者。其妻子发配到千里之外,窝藏包庇之家判处斩刑,抄没其家产之半用以奖赏,其余依情节递减不等。若又杀害官吏以及连续杀害三人以上,焚烧房屋百间以上,或成群结伙在州县内活动、在江海船筏上抢劫的,即使不在重法之地,也按重法论处。
先是,诸路经畧钤辖不得便宜断制百姓,赵抃知成都,言当独许成都。四路中书、枢密院议,许之。其后谢景初奏,成都妄以便宜诛释,多不当。于是中书删定旧文,惟军士犯罪及边防机速,许特断。
此前,各路经略钤辖不得便宜行事判决处置百姓,赵抃任成都知府,上言应当唯独准许成都便宜行事。中书、枢密院商议四路的事,同意了这个请求。此后谢景初上奏,说成都滥用便宜行事之权诛杀或释放犯人,多有不当之处。于是中书删定旧有的规定,只有军士犯罪以及边防紧急事务,才准许特别便宜决断。
武臣犯赃,经赦叙复,后更立年考升迁。帝曰:「若此,何以戒贪吏?」命改法。六年,定议仿文臣叙法,少增损之。七年,置律学。
武官犯贪赃罪,经赦免恢复原职后,此后又另立年资考核升迁的规定。皇帝说:「像这样,怎能警戒贪官污吏?」下令修改法令。熙宁六年,议定仿照文臣叙官之法,略作增减。熙宁七年,设置律学。
元丰初,复置大理狱,二年,成都府利州路钤辖言:「往时川陕绢匹为钱二千六百,以此估赃,两铁钱得比铜钱之一。近绢匹不过千三百,估赃二匹乃得一匹之罪,多至重。」法令法寺定以一钱半当铜钱之一,从之。
元丰初年,重新设置大理狱。元丰二年,成都府利州路钤辖上言:「以往川陕地区绢一匹值钱二千六百文,按此估算赃物价值,两枚铁钱抵一枚铜钱。近来绢一匹不过值一千三百文,估算赃物要两匹绢才抵得上一匹绢的罪,刑罚往往过重。」法司议定以一钱半铁钱抵一钱铜钱,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
初,帝置狱修敕,词中外言法不便者,至是左谏议安焘等上诸司敕
六年,定议仿文臣叙法,少增损之。七年,置律学。元丰初,
复置大理狱,二年,成都府利州路钤辖言:「往时川陕绢匹为钱二千六百,以此估赃,两铁钱得比铜钱之一。近绢匹不过千三百,估赃二匹乃得。」
一匹之罪,多至重。法令法寺定以一钱半当铜钱之一,从之初。帝置狱修敕词,中外言法不便者,至是左谏议安焘等上诸司敕式。上以律不足。
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乎敕之外。谕之曰:禁于未然之谓敕,禁于己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
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修书者要当识此。于是凡入笞、杖、徒、流、死,自名例以下至断狱十有二门,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自品官以下至断狱三。
十五门约束禁止者皆为令,命官之等十有七,吏庶人之赏等七十有七,又有倍全分厘之级凡五等,有等级高下者皆为格,表奏帐籍关牒符。
檄之类有体制模楷者皆为式。七年书成上之。八年诏诸州鞫讯强盗,情理无可愍,刑名无虑疑,而辄奏,并令刑部举驳,重行朝典,毋得用例破。
条哲宗元佑初,御史中丞刘挚言:“元丰中,命有司编修敕令。凡旧制载于敕者,多移之于令。盖违敕之法重,违令之罪轻。此足见神宗仁厚之德。”
而有司不能推广,乃增多条目,离析旧制,意苛文晦,不足以该事物之情。右谏议大夫孙觉亦言:「细碎烦多,难以检用。」乃诏挚等刊修《元丰敕令》。
格式并续降条贯。二年上之刑部大理寺。定制凡断谳奏狱,每二十缗以上为大事,十缗以上为中事,十缗以下为小事。大事以十二日,中事九
日小,事四日为限。若在京八路,大事十日,中事五日,小事三日。台察及刑部举劾、约法状并十日。三省枢密院再送,各减半。有故量展,不得过五。
日凡公案,日限大事以三十五日,中事二十五日,小事十日为限。在京八路,大事以三十日,中事半之,小事参之。一台察及刑部并三十日,每十
日断用七日,议用三日。三年罢大理寺右治狱。五年,诏命官犯罪事,于边防军政文臣申尚书省,武臣申枢密院。中丞苏辙请并归三省,其事干
边防军政者,令枢密院同进,取旨。乃诏文武官有犯,同按干边防军政者,刑部定断,仍三省、枢密院同取旨。刑部言:「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主犯」。
之杖以下,勿论;徒以上,减凡人一等。谋杀、盗、诈有所规求,避免而犯者,不减。因殴致死者,不剌面,配邻州。情重者,奏裁。凡命士死于官,或去位其
送徒道亡,则部辖将校节级与首率众者,徒一年;情轻则杖百。虽自首,不免从之。哲宗亲政,稍复熙寍、元丰旧制。
译式。上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乎敕之外。
起初,皇帝设置机构修订敕令,广泛征求朝廷内外对法令不便之处的意见,到这时左谏议大夫安焘等呈上各司的敕式。皇帝认为律法不足以涵盖所有事情,凡律法未记载的,一律以敕令论断,于是更改其名目为"敕令格式",而律法则始终存在于敕令之外。
谕之曰:禁于未然之谓敕,禁于己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修书者要当识此。
皇帝晓谕说:预先防范尚未发生之事叫做"敕",禁止已经发生之事叫做"令",设立于此以待彼来遵循的叫做"格",使人仿效实行的叫做"式",修书的人应当明白这个道理。
于是凡入笞、杖、徒、流、死,自名例以下至断狱十有二门,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自品官以下至断狱三十五门约束禁止者皆为令,命官之等十有七,吏庶人之赏等七十有七,又有倍全分厘之级凡五等,有等级高下者皆为格,表奏帐籍关牒符檄之类有体制模楷者皆为式。七年书成上之。
于是凡是涉及笞、杖、徒、流、死刑的,从名例以下到断狱共十二门,附属于刑名轻重的,都归为"敕"。从品官以下到断狱共三十五门属于约束禁止性质的,都归为"令"。命官的等级有十七等,吏员庶人的赏格有七十七等,又有倍、全、分、厘等五个等级,属于等级高下的,都归为"格"。表奏、帐籍、关牒、符檄之类有固定体制格式的,都归为"式"。元丰七年书编成上呈。
八年诏诸州鞫讯强盗,情理无可愍,刑名无虑疑,而辄奏,并令刑部举驳,重行朝典,毋得用例破条。
元丰八年,诏令各州审讯强盗,若情理无可怜悯之处,刑名也无疑虑,却擅自奏报的,一律命刑部举发驳回,从重依朝廷法典治罪,不得援用惯例破坏法条。
哲宗元佑初,御史中丞刘挚言:「元丰中,命有司编修敕令。凡旧制载于敕者,多移之于令。盖违敕之法重,违令之罪轻。此足见神宗仁厚之德。」而有司不能推广,乃增多条目,离析旧制,意苛文晦,不足以该事物之情。右谏议大夫孙觉亦言:「细碎烦多,难以检用。」乃诏挚等刊修《元丰敕令格式》并续降条贯。二年上之刑部大理寺。
哲宗元佑初年,御史中丞刘挚上言:「元丰年间,命令有关部门编修敕令。凡旧制记载于敕的,大多移到令里。因为违反敕的处罚重,违反令的处罚轻,这足以体现神宗仁厚的德政。」但有关部门未能推广贯彻,反而增加了许多条目,割裂了旧有制度,用意苛刻、文字晦涩,不足以涵盖事情的实际情况。右谏议大夫孙觉也上言:「条文琐碎繁多,难以查检使用。」于是诏令刘挚等人刊修《元丰敕令格式》以及后续颁布的条例。元佑二年呈交刑部、大理寺。
定制凡断谳奏狱,每二十缗以上为大事,十缗以上为中事,十缗以下为小事。大事以十二日,中事九日,小事四日为限。若在京八路,大事十日,中事五日,小事三日。台察及刑部举劾、约法状并十日。三省枢密院再送,各减半。有故量展,不得过五日。
议定制度:凡断案奏报案件,每二十缗以上的为大案,十缗以上的为中案,十缗以下的为小案。大案以十二日、中案以九日、小案以四日为期限。若在京城及八路地区,大案十日,中案五日,小案三日。台察及刑部举劾、约法状都以十日为限。三省、枢密院再次发送的,各减半。若有特殊原因需延期,斟酌延展,不得超过五日。
凡公案,日限大事以三十五日,中事二十五日,小事十日为限。在京八路,大事以三十日,中事半之,小事参之。一台察及刑部并三十日,每十日断用七日,议用三日。三年罢大理寺右治狱。
凡公案,日限大案以三十五日、中案以二十五日、小案以十日为限。在京城及八路地区,大案以三十日、中案减半、小案再减为三分之一。台察及刑部一律以三十日为限,其中每十日中七日用于判决,三日用于议论。元佑三年罢除大理寺右治狱。
五年,诏命官犯罪事,于边防军政文臣申尚书省,武臣申枢密院。中丞苏辙请并归三省,其事干边防军政者,令枢密院同进,取旨。乃诏文武官有犯,同按干边防军政者,刑部定断,仍三省、枢密院同取旨。
元佑五年,诏令命官犯罪之事,涉及边防军政的,文臣申报尚书省,武臣申报枢密院。中丞苏辙请求一并归入三省处理,其中涉及边防军政的事项,令枢密院一同呈报请旨。于是下诏,文武官员有罪犯,一并审理涉及边防军政的,由刑部裁定判决,仍由三省、枢密院共同请旨。
刑部言:「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主犯之杖以下,勿论;徒以上,减凡人一等。谋杀、盗、诈有所规求,避免而犯者,不减。因殴致死者,不剌面,配邻州。情重者,奏裁。」
刑部上言:「佃客侵犯主人的,加重普通人一等治罪;主人侵犯佃客、杖刑以下的,不予追究;徒刑以上的,减普通人一等治罪。若因谋杀、偷盗、诈骗而图谋利益、企图逃避责任而犯罪的,不予减刑。因殴打致人死亡的,不予黥面,发配邻州。情节严重的,奏报朝廷裁决。」
凡命士死于官,或去位其送徒道亡,则部辖将校节级与首率众者,徒一年;情轻则杖百。虽自首,不免从之。
凡是有官职的人死于任上,或离职后在押解途中逃亡的,管辖的将校、节级以及带头率众逃亡的,判处徒刑一年;情节轻微的,判处杖一百。即使自首,也不能免罪,皇帝采纳了这些意见。
哲宗亲政,稍复熙寍、元丰旧制。迨元符三年,诏强盗赃应绞者,赃数并增一倍,赃满不伤人,及虽伤人而情轻者,奏裁。其用兵仗、汤火之类伤人,及残虐主家,情状酷毒,或污辱良家,或入州县镇寨行劫,不在奏裁之限,若驱虏官吏、巡防人等,罪不至死,仍奏裁。
哲宗亲政后,逐渐恢复熙宁、元丰旧制。到元符三年,诏令强盗赃物应处绞刑的,赃物数额一律增加一倍;赃物数额达到标准但未伤人的,
迨元符三年,诏强盗赃应绞者,
赃数并增一倍,赃满不伤人,及虽伤人而情轻者,奏裁。其用兵仗、汤火之类伤人,及残虐主家,情状酷毒,或污辱良家,或入州县镇寨行劫,不在。
奏裁之限,若驱虏官吏、巡防人等,罪不至死,仍奏裁。凡重法地,嘉佑中始于开封府诸县,后稍及诸州。以开封府东明、考城、长垣县,京西滑州、淮
南宿州、河北澶州、京东应天府、濮、齐、徐、济、单、兖、郓、沂州、淮阳军,亦立重法,着为令。至元丰时,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郡县寖广,元丰。
敕重法地分劫盗五人以上凶恶者方论,绍圣后有犯即坐,不计人数。至是改依元丰旧敕,徽宗崇寍元年诏追复元丰法制,凡元佑条例悉毁。
之时,臣僚言三省六曹所守者法,法所不载然后用例,今顾引例而破法,非理也。乃令取前后所用例,以类编修,与法妨者去之。宰臣蔡京请令
诸州筑圜土以居强盗贷死者,大观中诏计赃之律,以一贯五百定罪。又更定笞法,自今并以小杖行决:笞十为五,二十为七,三十为八,四十为
十五、五十为二十,不以大杖比折,永为定制。政和中,诏立聚问审录之限:死囚五日,流罪三日,杖笞一日。又诏宗子犯罪,庭训示辱,比有去衣受。
杖伤肤败体,有恻朕怀。其令大宗正恪守条制,违者以违御笔论。中书省言:「律在官犯罪,去官勿论,盖为命官立文。其后相因,掌典解役,亦用去」。
官免罪,例有犯则解役归农,幸免重罪,诏改政和敕,掌典解役,听从去官,法重和中定折杖数,徒二年半杖九十者折十七,徒二年杖八十者十。
五以是为差,宣和中,诏州县官不亲听囚,而使吏鞫讯者,徒二年。是时,蔡京当国,欲快己私,请降御笔,多出于法令之外,前后抵牾。靖康初,羣臣
请参用国初以来条法删修成书,诏从其请,书不果成。高宗南渡,着令诸狱具当职官依式检校。枷以干木为之,轻重长短刻识其上。笞杖不得。
留节目,亦不得钉饰及加筋胶之类,仍用官给火印。暑月,每五日一洗濯。枷杻,刑寺轮官一员躬亲监视。诸狱司并旬申禁状。品官命妇在禁别。
具单状合奏案者,具情欵招伏奏闻。法司朱书检坐条例,推司录问检法官吏姓名于后。各州每年开收编配羁管奴婢人及断过编配之数各。
置籍各路提点刑狱司,岁具本路州军断过大辟,申刑部;诸州申提刑司。其应书禁历而不书,应申所属而不申,奏案不依式检坐,开具违令回。
报不圆,致妨详覆,与提刑司详覆大辟,而稽留失覆大辟,致罪有出入者,各抵罪。旧以绢计赃者,千三百为一匹,窃盗至二十贯者徒,建炎元年。
译以及虽伤人但情节轻微的,奏报朝廷裁决。若使用兵器、开水火焰等方式伤人,以及残虐被抢主家、情节凶残歹毒,或奸污良家妇女,或闯入州县镇寨抢劫的,不在须奏裁之列;若挟持胁迫官吏、巡防人员等,罪不至死的,仍需奏报裁决。
凡重法地,嘉佑中始于开封府诸县,后稍及诸州。以开封府东明、考城、长垣县,京西滑州、淮南宿州、河北澶州、京东应天府、濮、齐、徐、济、单、兖、郓、沂州、淮阳军,亦立重法,着为令。
凡属重法之地,嘉佑年间起初只在开封府所属各县施行,后来逐渐扩展到各州。以开封府的东明、考城、长垣县,京西的滑州,淮南的宿州,河北的澶州,京东的应天府、濮州、齐州、徐州、济州、单州、兖州、郓州、沂州、淮阳军,也都设立重法,定为法令。
至元丰时,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郡县寖广,元丰敕重法地分劫盗五人以上凶恶者方论,绍圣后有犯即坐,不计人数。至是改依元丰旧敕,徽宗崇寍元年诏追复元丰法制,凡元佑条例悉毁之。
到元丰年间,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都施行重法,郡县逐渐扩大。元丰敕令规定重法之地的劫盗案件,五人以上情节凶恶的才依重法论处;绍圣以后,只要有犯罪行为即予治罪,不再计较人数。到这时又改回依照元丰旧敕执行。徽宗崇宁元年,诏令追复元丰法制,凡是元佑年间的条例全部废除销毁。
时,臣僚言三省六曹所守者法,法所不载然后用例,今顾引例而破法,非理也。乃令取前后所用例,以类编修,与法妨者去之。宰臣蔡京请令诸州筑圜土以居强盗贷死者,大观中诏计赃之律,以一贯五百定罪。
当时,臣僚上言:三省六曹所遵守的是法律,法律未记载的事项才援用惯例。如今却援引惯例来破坏法律,这是不合理的。于是下令搜集前后所用的惯例,按类别编修,与法律相抵触的一律去除。宰相蔡京请求命令各州修筑圆形牢城以关押被贷免死罪的强盗。大观年间,诏令计算赃物定罪的律法,以一贯五百文为定罪标准。
又更定笞法,自今并以小杖行决:笞十为五,二十为七,三十为八,四十为十五、五十为二十,不以大杖比折,永为定制。
又重新制定笞刑法,从今以后一律用小杖行刑:笞十折为五,笞二十折为七,笞三十折为八,笞四十折为十五,笞五十折为二十,不再用大杖比照折算,永为定制。
政和中,诏立聚问审录之限:死囚五日,流罪三日,杖笞一日。又诏宗子犯罪,庭训示辱,比有去衣受杖伤肤败体,有恻朕怀。其令大宗正恪守条制,违者以违御笔论。
政和年间,诏令确立聚集审问、审录案件的期限:死囚五日,流罪三日,杖笞一日。又诏令宗室子弟犯罪,本应当庭训诫示辱,近来却有脱衣受杖、伤及肌肤身体的情况,朕深感痛心。命令大宗正务须恪守法度,违反的以违背御笔论罪。
中书省言:「律在官犯罪,去官勿论,盖为命官立文。其后相因,掌典解役,亦用去官免罪,例有犯则解役归农,幸免重罪。」诏改政和敕,掌典解役,听从去官,法重和中定折杖数,徒二年半杖九十者折十七,徒二年杖八十者十五以是为差。
中书省上言:「律法规定在官任内犯罪、离职后不予追究,这本是为有官职的官员而设立的条文。后来沿用此例,掌典解除差役后,也援用离职免罪的规定,凡有犯罪就解除差役归农,从而侥幸逃脱重罪。」诏令改正政和敕,规定掌典解除差役的,听从离职免罪之例,但加重处罚。政和年间制定折杖数目:徒二年半、杖九十的折为十七,徒二年、杖八十的折为十五,依此类推为差等。
宣和中,诏州县官不亲听囚,而使吏鞫讯者,徒二年。是时,蔡京当国,欲快己私,请降御笔,多出于法令之外,前后抵牾。靖康初,羣臣请参用国初以来条法删修成书,诏从其请,书不果成。
宣和年间,诏令州县官不亲自审讯囚犯、而让胥吏代为审讯的,判处徒刑二年。这时蔡京当政,为满足私欲,请求皇帝颁降御笔指挥,大多超出法令之外,前后互相矛盾。靖康初年,群臣请求参照国初以来的条法删修成书,皇帝下诏批准了这个请求,但书最终未能编成。
高宗南渡,着令诸狱具当职官依式检校。枷以干木为之,轻重长短刻识其上。笞杖不得留节目,亦不得钉饰及加筋胶之类,仍用官给火印。暑月,每五日一洗濯。枷杻,刑寺轮官一员躬亲监视。
高宗南渡后,规定各狱由当值官员按规定格式检查校核。枷具用干木制成,轻重长短要刻明在上面。笞杖不得留有节疤,也不得加钉装饰以及使用筋胶之类,一律使用官方发给的火印标记。暑天,每五日清洗一次。枷、杻,由刑部大理寺轮流派一名官员亲自监督检查。
诸狱司并旬申禁状。品官命妇在禁别具单状合奏案者,具情欵招伏奏闻。法司朱书检坐条例,推司录问检法官吏姓名于后。各州每年开收编配羁管奴婢人及断过编配之数各置籍。各路提点刑狱司,岁具本路州军断过大辟,申刑部;诸州申提刑司。
各狱司每十天呈报一次在押人犯情况。品官、命妇被关押的,另立单状,若须一并奏案的,要写明详细情况、招供实情后奏报。法司用朱笔批注引用的条例,把推官、司录、检法官吏的姓名记录在案卷后。各州每年将收管配隶、羁管的奴婢人数以及已判决配隶的数目分别登记造册。各路提点刑狱司,每年汇总本路州军判决的死刑案件数目,申报刑部;各州申报提刑司。
其应书禁历而不书,应申所属而不申,奏案不依式检坐,开具违令回报不圆,致妨详覆,与提刑司详覆大辟,而稽留失覆大辟,致罪有出入者,各抵罪。
凡应当登记在案而未登记、应当申报所属机构而未申报的,以及奏案不按规定格式引用条例、回报开具不完整、以致妨碍详细复核的,以及提刑司应详细复核死刑案件、却拖延延误、以致案情判定有出入的,各按相应罪责论处。
旧以绢计赃者,千三百为一匹,窃盗至二十贯
以二千为一匹,盗至三贯者,徒一年。三年,复诏以三千为一匹。窃盗及凡以钱定罪,递增五分。四年,又诏特旨处死,情法不当者,许大理寺奏审。
凡靖康元年以前所降御笔,有坏正法者,悉厘正之。赃罪至死者,籍其家【按:通考以绢定罪条在建炎元年,除徽宗御笔条在四年,宋志倒】
置今改正】先是,高宗播迁,断例散逸。建炎以前,凡所施行,多出吏省记。至建炎三年,始命取嘉佑条法与政和敕令对修而用之。嘉佑法与见
行不同者,自官制役法外,赏格从重,条约从轻。绍兴元年,书成,号《绍兴重修敕令格式》。而吏胥省记者,亦复引用。寻因监察御史刘一正言,诏左。
右司敕令所刊定《省记》二年,秘书少监傅崧卿言:「军国异容,刑亦殊制,不可槩以军法从事。」乃诏知州兼统兵者,非出师临阵,毋得轻用重刑【
按《知州毋用重刑诏》通考在绍兴二年,而《宋史》在建炎元年,以绢计赃条前殊误,今改正】三年诏捕获强盗,虽无被主姓名,赃满己经论决者,
许推赏五年,尚书省以狱吏惨酷,囚垂死者皆托疾患杀之,未尝依条医治,乞举行岁终比较计分断罪法。是岁比较,得宣州、衢州、福州无病死。
囚当职官各转一官,舒州病死及一分,惠州二分,六厘当职官各降一官,六年,令刑部体量公事,邵州、广州、高州勘命官淹系至久不报,诏知州。
降一官,当职官展二年磨勘,当行吏永不收叙。德庆府勘封川县令事,七月不报,诏知州勘官各抵罪。十年,诏诸狱并一更三点下锁,五更五点。
开锁、定牢,违者杖八十。狱官、令佐不亲临,及县令辄分轮余官,并徒一年。知通、监司觉察、按劾,着为令。先是在京通用敕内,有已冲改,不该引用。
之文,大理正张柄言之,乃诏删削。至是,右仆射秦桧上之。然自桧专政,率用都堂批状指挥行事,杂入吏部续降条册之中,修书者不敢删至与。
成法并立,其后因吏部尚书周麟之言,乃诏削去之。旧法,刑部郎官四人,分左右厅,或以详覆,或以叙审,同僚而异事,有防闲覆考之意。南渡以
来务从简,省大理少卿止一员,刑部郎中初无分异。狱有不得其情,法有不当于理者,无所平反追改。二十六年,右司郎中汪应辰言之,诏刑部。
郎官依元丰法,分左右厅治事,二十七年。诏四川以钱引科罪者,准铜钱。孝宗干道二年,刑部侍郎方滋上《干道新编特旨断例》。其后臣僚言绍
兴以来续降指挥无虑数千抵牾难以考据诏大理寺官详定其可否类申刑部以所隶事日分送六部长贰参详六年刑部侍郎汪大猷等上
其书号《干道重修敕令格式》,又诏以绢计赃者,更增一贯,以四千为一匹。
译者徒,建炎元年以二千为一匹,盗至三贯者,徒一年。三年,复诏以三千为一匹。窃盗及凡以钱定罪,递增五分。
从前以绢计算赃物的,一千三百文折合绢一匹,窃盗赃物达二十贯的判处徒刑。建炎元年改以二千文折合绢一匹,窃盗赃物达三贯的判处徒刑一年。建炎三年,又诏令以三千文折合绢一匹。窃盗以及凡是以钱定罪的,一律递增五成。
四年,又诏特旨处死,情法不当者,许大理寺奏审。凡靖康元年以前所降御笔,有坏正法者,悉厘正之。赃罪至死者,籍其家。
建炎四年,又诏令凡特旨处死的,若情节与法律不相符的,允许大理寺奏请复审。凡靖康元年以前所颁降的御笔指挥,有破坏正常法律规定的,一律予以厘正。犯赃罪应处死刑的,抄没其家产。
先是,高宗播迁,断例散逸。建炎以前,凡所施行,多出吏省记。至建炎三年,始命取嘉佑条法与政和敕令对修而用之。嘉佑法与见行不同者,自官制役法外,赏格从重,条约从轻。绍兴元年,书成,号《绍兴重修敕令格式》。而吏胥省记者,亦复引用。寻因监察御史刘一正言,诏左右司敕令所刊定省记。
此前,高宗流亡迁徙,断案条例散失。建炎以前,凡所施行的法令,大多是吏员凭记忆得来。到建炎三年,才命令取嘉佑条法与政和敕令对照修订使用。嘉佑法与当时施行不同的,除官制、役法以外,赏格从重、条约从轻。绍兴元年,书编成,名为《绍兴重修敕令格式》。而吏胥凭记忆得来的条例,也仍继续被援引使用。不久,因监察御史刘一正上言,诏令左右司敕令所刊定这些凭记忆而来的条例。
二年,秘书少监傅崧卿言:「军国异容,刑亦殊制,不可槩以军法从事。」乃诏知州兼统兵者,非出师临阵,毋得轻用重刑。
绍兴二年,秘书少监傅崧卿上言:「军事与民政不同,刑罚也应有不同制度,不能一概用军法处置。」于是诏令知州兼统兵的,除出兵作战之外,不得轻易使用重刑。
三年诏捕获强盗,虽无被主姓名,赃满己经论决者,许推赏。五年,尚书省以狱吏惨酷,囚垂死者皆托疾患杀之,未尝依条医治,乞举行岁终比较计分断罪法。是岁比较,得宣州、衢州、福州无病死囚,当职官各转一官,舒州病死及一分,惠州二分、六厘,当职官各降一官。
绍兴三年,诏令捕获强盗,即使没有失主姓名,若赃物数额已够、已经判决的,也准许给予奖赏。绍兴五年,尚书省因狱吏残忍凶暴,囚犯将死时,都假托是病死而杀害他们,从未依照规定加以医治,请求施行年终比较计分断罪之法。这一年比较结果,宣州、衢州、福州没有囚犯病死,当值官员各升一官;舒州病死达到十分之一,惠州病死达十分之二、六厘,当值官员各降一官。
六年,令刑部体量公事,邵州、广州、高州勘命官淹系至久不报,诏知州降一官,当职官展二年磨勘,当行吏永不收叙。德庆府勘封川县令事,七月不报,诏知州勘官各抵罪。
绍兴六年,命刑部核查公事,邵州、广州、高州审理有官职的案犯,拖延关押很久不上报,诏令知州降一官,当值官员延展两年才能磨勘升迁,经办的吏员永不录用。德庆府审理封川县令一案,七个月不上报,诏令知州、审理官各按其罪论处。
十年,诏诸狱并一更三点下锁,五更五点开锁,定牢,违者杖八十。狱官、令佐不亲临,及县令辄分轮余官,并徒一年。知通、监司觉察、按劾,着为令。
绍兴十年,诏令各狱一律在一更三点上锁,五更五点开锁,固定为常规,违反的杖八十。狱官、县令佐官不亲自到场,以及县令擅自轮换其他官员代理的,都判处徒刑一年。命令知州、通判、监司负责察觉、弹劾,定为法令。
先是在京通用敕内,有已冲改,不该引用之文,大理正张柄言之,乃诏删削。至是,右仆射秦桧上之。然自桧专政,率用都堂批状指挥行事,杂入吏部续降条册之中,修书者不敢删,至与成法并立,其后因吏部尚书周麟之言,乃诏削去之。
此前,在京通用敕令中,有已经改动、不应再引用的条文,大理寺正张柄上言指出,于是诏令删除。到这时,右仆射秦桧呈上此事。然而自秦桧专权以后,大多用都堂批状指挥行事,这些内容混杂进吏部陆续颁布的条册之中,修书者不敢删除,竟与正式法令并存。后来因吏部尚书周麟之上言,才诏令删除。
旧法,刑部郎官四人,分左右厅,或以详覆,或以叙审,同僚而异事,有防闲覆考之意。南渡以来务从简省,大理少卿止一员,刑部郎中初无分异。狱有不得其情,法有不当于理者,无所平反追改。
旧法规定,刑部郎官四人,分左右两厅,有的负责详细复核,有的负责叙述审理,同僚各司其职,有防范疏漏、相互复核的用意。南渡以来力求简省,大理少卿只设一员,刑部郎中最初也没有分工区别。案件若审理不得实情,法令若判决有失公理,都无从平反追改。
二十六年,右司郎中汪应辰言之,诏刑部郎官依元丰法,分左右厅治事,二十七年。诏四川以钱引科罪者,准铜钱。
绍兴二十六年,右司郎中汪应辰进言此事,诏令刑部郎官依照元丰法,分左右厅办理公事。绍兴二十七年,诏令四川以钱引计算定罪的,比照铜钱标准。
孝宗干道二年,刑部侍郎方滋上《干道新编特旨断例》。其后臣僚言绍兴以来续降指挥无虑数千抵牾难以考据,诏大理寺官详定其可否,类申刑部,以所隶事日分送六部长贰参详。六年刑部侍郎汪大猷等上其书,号《干道重修敕令格式》,又诏以绢计赃者,更增一贯,以四千为一匹。
孝宗干道二年,刑部侍郎方滋呈上《干道新编特旨断例》。此后臣僚进言,说绍兴以来陆续颁降的指挥不下数千条,相互抵触,难以考核依据,诏令大理寺官员详细审定其可否,分类呈报刑部,按所属事项逐日分送六部长官、副贰共同参详审定。干道六年,刑部侍郎汪大猷等呈上编成的书,名为《干道重修敕令格式》。又诏令以绢计算赃物的,再增加一贯,以四千文折合绢一匹。
议者又言,
议者又言,犯盗以敕计钱定罪,以律计绢。今律以绢定罪者,递增一千。
敕内以钱定罪,亦合例增一千,从之。临安府左右司理府院三狱杖直,狱子以无所给,至为无藉。七年诏人月给钱十贯,米六斗,每院止许置一。
十二人,淳熙初,浙西提刑郑兴裔上检验格目,诏颁之诸路提刑司。当是时,法令虽具,然吏一切以例从事。法当然而无例,则事皆泥而不行,甚。
至隐例,以坏法,至是诏除刑部,许用干道所修刑名断例;司勋,许用编类获盗推赏例,其余并不得引例。又删改干道新书,号《淳熙敕令格式》,帝。
读至「收骡马舟船契书税」曰:「恐后世有算及舟车之讥,户令绝户之家,许给其家三千贯及二万贯者,取旨。」帝曰:「其家不幸而绝,及二万贯乃取。」
之是有心利其财也,又捕亡律,公人不获盗者罚金。帝曰:罚金而不加罪,是使之受财纵盗也。又监司、知州无额上供者赏。帝曰:上供既无额,是
白取于民,也可赏以诱之乎?并令削去之。又令敕令所分门编类,名曰《淳熙条法事类【按《玉海》云:淳熙三年,以干道新书编削未尽,诏刊修。】
四年,进重修敕令格式,御笔圈去户令一条,捕亡令一条,及无额上供赏,并令删去。六年,诏敕局取敕令格式,随事分门,纂为一书。七年,书成,赐
名条法事类,是帝读一条,乃敕令格式也。宋志以为条法事类,殊误,今改正】是时有司以覆勘不同,则前官有失入之罪,往往雷同前勘,帝知
其弊,十四年诏特免一案,推结一次。于是大小之狱,多得其情。二广州军狱吏,畏宪司点检送勘之害,凡有重囚,多毙于狱。臣僚以为请,乃诏二
广提刑司详覆公事,若小节不完,不须追逮,狱吏委本州岛究实保明,遇有死者,必根究其所以致死,三衙及江上诸军各有推狱,谓之后司,狱成。
决于主帅,不经属官,故军吏多受财为奸。光宗时,乃诏通晓条制属官兼管之。广东路瘴疠,惟英德府为最甚,谓之人闲生地狱。诸司公事欲速,
成者多送之,自非死罪至,即诬伏,亟就刑责。以出绍熙五年,臣僚言之。诏本路诸司公事应送别州者,无送英德府。寍宗庆元时,敕令所上重修。
敕令格式,嘉泰二年上《庆元条法事类》。是年天下上死案千八百一十一人,而断死者纔一百八十一人,余皆贷之。乃诏诸宪台岁终检举州军。
有狱空,并禁人少者,申省取旨。嘉定四年,诏以绢计赃定罪,则江北铁钱依四川法,二当铜钱一。江西提刑徐似道言:「检验官指轻作重,以有为」。
无差讹交互,以故奸吏出入人罪,乞以湖南、广西见行刊印正背人形,随格目给下,令于伤损去处依样朱红书画唱喝伤痕,众无异词,然后署。
译犯盗以敕计钱定罪,以律计绢。今律以绢定罪者,递增一千。敕内以钱定罪,亦合例增一千,从之。
议论者又说,犯盗窃罪按敕令以钱计算定罪,按律法以绢计算定罪。如今律法以绢定罪的,一律递增一千文;敕令内以钱定罪的,也应按例增加一千文,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
临安府左右司理府院三狱杖直,狱子以无所给,至为无藉。七年诏人月给钱十贯,米六斗,每院止许置一十二人。
临安府左右司理府院三所监狱的杖直、狱子,因没有薪给,以致行为无所顾忌。干道七年,诏令每人每月发给钱十贯、米六斗,每院只准设置十二人。
淳熙初,浙西提刑郑兴裔上检验格目,诏颁之诸路提刑司。当是时,法令虽具,然吏一切以例从事。法当然而无例,则事皆泥而不行,甚至隐例,以坏法,至是诏除刑部,许用干道所修刑名断例;司勋,许用编类获盗推赏例,其余并不得引例。
淳熙初年,浙西提刑郑兴裔呈上检验格目,诏令颁发给各路提刑司。当时,法令虽已完备,但官吏一切都按惯例行事。法律本该如此却没有相应惯例的,事情就都拖延不能施行,甚至隐瞒惯例以破坏法律。到这时诏令除刑部准许使用干道年间所修的刑名断例、司勋准许使用编类获盗推赏例外,其余一律不得援引惯例。
又删改干道新书,号《淳熙敕令格式》,帝读至「收骡马舟船契书税」曰:「恐后世有算及舟车之讥。」户令绝户之家,许给其家三千贯及二万贯者,取旨。帝曰:「其家不幸而绝,及二万贯乃取之,是有心利其财也。」
又删改干道新书,名为《淳熙敕令格式》。皇帝读到「收骡马舟船契书税」一条时说:「恐怕后世会有对骡马船只都要收税的讥讽。」户令规定绝户之家,若给予其家的财产达三千贯以及二万贯的,要奏请皇帝旨意。皇帝说:「那家不幸绝嗣,财产达到二万贯才征收,这是有意图谋其财产啊。」
又捕亡律,公人不获盗者罚金。帝曰:罚金而不加罪,是使之受财纵盗也。又监司、知州无额上供者赏。帝曰:上供既无额,是白取于民,也可赏以诱之乎?并令削去之。
又捕亡律规定,公人未能捕获盗贼的处以罚金。皇帝说:只罚金而不加罪,这是让他们收受贿赂而放纵盗贼啊。又规定监司、知州若无定额之外的上供,予以奖赏。皇帝说:既然上供本无定额,这是白白向百姓索取,怎能还用赏赐来诱导他们这样做呢?一并下令删除这些条文。
又令敕令所分门编类,名曰《淳熙条法事类》。四年,进重修敕令格式,御笔圈去户令一条,捕亡令一条,及无额上供赏,并令删去。六年,诏敕局取敕令格式,随事分门,纂为一书。七年,书成,赐名条法事类。
又命令敕令所分门别类编纂,名为《淳熙条法事类》。淳熙四年,进呈重修的敕令格式,皇帝御笔圈去户令一条、捕亡令一条,以及无定额上供赏赐一条,一并命令删去。淳熙六年,诏令敕局取敕令格式,依事分门别类,编纂成一部书。淳熙七年,书编成,赐名为《条法事类》。
是时有司以覆勘不同,则前官有失入之罪,往往雷同前勘。帝知其弊,十四年诏特免一案,推结一次。于是大小之狱,多得其情。
当时有关部门因为若复核结果不同,前任官员就要负失入之罪,因此往往与前次审理雷同附和。皇帝了解到这个弊端,淳熙十四年诏令特许每案免除一次追责,允许重新审理一次。于是大小案件,大多能审得实情。
二广州军狱吏,畏宪司点检送勘之害,凡有重囚,多毙于狱。臣僚以为请,乃诏二广提刑司详覆公事,若小节不完,不须追逮,狱吏委本州岛究实保明,遇有死者,必根究其所以致死。
广南东路、广南西路州军的狱吏,因害怕提刑司点检、移送审理带来的祸害,凡有重犯,大多让其死在狱中。臣僚为此上言请求,于是诏令二广提刑司详细复核公事,若只是细节不完备的,不必再追究拘捕,狱吏由本州负责查明属实、出具保明;遇有囚犯死亡的,必须彻查其致死原因。
三衙及江上诸军各有推狱,谓之后司,狱成决于主帅,不经属官,故军吏多受财为奸。光宗时,乃诏通晓条制属官兼管之。
三衙以及沿江各军各设有推狱机构,称为"后司",案件审结后由主帅裁决,不经过属官审核,所以军中吏员大多收受财物、作奸犯科。光宗时,才诏令通晓法律条文的属官兼管此事。
广东路瘴疠,惟英德府为最甚,谓之人闲生地狱。诸司公事欲速,成者多送之,自非死罪至,即诬伏,亟就刑责,以出绍熙五年。臣僚言之。诏本路诸司公事应送别州者,无送英德府。
广东路瘴疠盛行,英德府尤为严重,被称为人间活地狱。各司公事若想快速结案,大多把案犯送到那里,只要不是死罪,被送去的犯人便被迫诬服招供,迅速被刑责判罪以求结案脱身。绍熙五年,臣僚进言此事,诏令本路各司凡公事须移送他州的,不得移送英德府。
寍宗庆元时,敕令所上重修敕令格式,嘉泰二年上《庆元条法事类》。是年天下上死案千八百一十一人,而断死者纔一百八十一人,余皆贷之。乃诏诸宪台岁终检举州军有狱空,并禁人少者,申省取旨。
宁宗庆元年间,敕令所呈上重修的敕令格式,嘉泰二年呈上《庆元条法事类》。这一年天下上报死刑案件共一千八百一十一人,而实际判处死刑的只有一百八十一人,其余都得到宽贷。于是诏令各提刑司年终检举州军中狱中无犯人以及在押人犯较少的,申报朝廷请旨。
嘉定四年,诏以绢计赃定罪,则江北铁钱依四川法,二当铜钱一。江西提刑徐似道言:「检验官指轻作重,以有为无,差讹交互,以故奸吏出入人罪,乞以湖南、广西见行刊印正背人形,随格目给下,令于伤损去处依样朱红书画唱喝伤痕,众无异词,然后署押。」诏从之,颁天下。
嘉定四年,诏令以绢计算赃物定罪的,江北铁钱按四川的办法,两枚抵一枚铜钱。江西提刑徐似道上言:「检验官员把轻伤说成重伤、把有伤说成无伤,差错混乱,以致奸吏借机出入人罪。请求依照湖南、广西现行做法,刊印人体正背图形,随检验
押诏从之,颁天下。五年,诏三衙及江上、四川诸军,以武举人主管后司公事。理宗宝庆初,敕令所言:“自庆元新书之行,今二十九年,前指挥殆非。”
一事或旧法该括未尽,文意未明,须用续降参酌者,或旧法元无,而后因事立为成法者,或己有旧法,而续行不必引用者,或一时权宜,而不可。
为常法者,条目滋繁,无所遵守,乞考定之。淳佑二年四月,敕令所上其书,名《淳佑敕令格式》。十一年,又取庆元法与淳佑新书删润其闲,修改者。
百四十条,剏入者四百条,增入者五十条,删去者十七条。自此书出,至度宗以后,悉遵行之,无所更定。其余一司、一路、一州、一县,敕前后时有增。
损不可胜纪也。诏狱本以纠大奸慝,故其事不常见。熙丰之闲,权臣欲藉此以威缙绅,逞私忿,故诏狱特盛。祖无择之狱,王安石私怨所诬也。郑
侠苏轼之狱,杜绝忠言也。赵世居之狱,则吕惠卿欲文致李士寍,以倾王安石也。陈世儒之狱,则贾稚民欲文致世儒妻母吕,以倾吕公着也。王
安石欲报吕惠卿,而特勒张若济之狱;蔡确欲撼吴充,而特勘潘开之狱。绍圣闲,章惇、蔡卞用事,元佑旧臣悉遭贬黜。至南渡后,娄寅亮、岳飞等。
狱悉出秦桧私意,名曰诏狱,实非诏旨也。其后所设诏狱,大率类此,故不备录云。
(臣)等谨案:宋自建隆初厘定刑统,律令格式屡有更改,置省刑之官,定折杖之法,尝有意于恤刑矣。然崇寍以后,大狱屡兴,臣僚士庶,
之枉抑者,严刑曲法,史不绝书。盖其时,上无烛奸听直之智,而臣下互结党援,迭相倾辄,法吏之舞文,悉奉权臣之意指,徒欲以删定律文,托于
宽厚,岂非好其名而不求其实哉?南渡偷安一隅,条规未立,而诏狱之陷善更甚于崇寍以前。诸路提刑多旷其职守,令专恣,以武健为能,好刑。
者,国削;滥刑者,国危。信矣!惟孝宗之删除苛政,犹知以慎刑为重焉。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四十五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四十六。刑法略三。
刑法畧 【三】
厯代刑制 【辽 金】
○厯代刑制三
辽
金
△辽
辽之刑制凡四曰死曰流曰徒曰杖。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又有籍没之法。流刑量罪轻重,寘之边城部族之地,远则投诸境外,又远则罚。
使绝域徒刑,一曰终身,二曰五年,三曰一年半。终身者决五百,其次递减。百杖刑自五十至三百。凡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
译格目一并发下,命令在受伤部位依样用朱笔描画、唱报伤痕,众人无异议后,再共同署名画押。」皇帝下诏批准,颁行天下。
五年,诏三衙及江上、四川诸军,以武举人主管后司公事。理宗宝庆初,敕令所言:“自庆元新书之行,今二十九年,前指挥殆非一事,或旧法该括未尽,文意未明,须用续降参酌者,或旧法元无,而后因事立为成法者,或己有旧法,而续行不必引用者,或一时权宜,而不可为常法者,条目滋繁,无所遵守,乞考定之。”
嘉定五年,诏令三衙以及沿江、四川各军,由武举出身的人主管后司公事。理宗宝庆初年,敕令所上言:「自庆元新书颁行以来,至今二十九年,此前颁下的指挥远不止一件,有的旧法涵括未尽、文意不明,须参照后续颁布的条例;有的原本没有旧法,后来因事而制定为成法;有的已有旧法,而后续施行时不必再引用;有的只是一时权宜之计,不能作为常法长期施行。条目日益繁多,无所遵循,请求加以考订确定。」
淳佑二年四月,敕令所上其书,名《淳佑敕令格式》。十一年,又取庆元法与淳佑新书删润其闲,修改者百四十条,剏入者四百条,增入者五十条,删去者十七条。自此书出,至度宗以后,悉遵行之,无所更定。其余一司、一路、一州、一县,敕前后时有增损不可胜纪也。
淳佑二年四月,敕令所呈上编成的书,名为《淳佑敕令格式》。淳佑十一年,又取庆元法与淳佑新书之间加以删削润色,修改的有一百四十条,新增的有四百条,增补的有五十条,删去的有十七条。自这部书颁行以后,到度宗以后,一律遵行,没有再作更改。其余一司、一路、一州、一县的敕令,前后时有增删,不可尽数记录。
诏狱本以纠大奸慝,故其事不常见。熙丰之闲,权臣欲藉此以威缙绅,逞私忿,故诏狱特盛。祖无择之狱,王安石私怨所诬也。郑侠苏轼之狱,杜绝忠言也。赵世居之狱,则吕惠卿欲文致李士寍,以倾王安石也。陈世儒之狱,则贾稚民欲文致世儒妻母吕,以倾吕公着也。
诏狱本是用来纠察重大奸恶之事的,所以这类案件不常出现。熙宁、元丰年间,权臣想借此来威慑士大夫、发泄私愤,所以诏狱特别兴盛。祖无择一案,是王安石借私怨诬陷所致。郑侠、苏轼一案,是为了杜绝忠言进谏。赵世居一案,是吕惠卿想罗织李士宁的罪名,以此打倒王安石。陈世儒一案,是贾种民想罗织世儒之妻及其母吕氏的罪名,以此打倒吕公著。
王安石欲报吕惠卿,而特勒张若济之狱;蔡确欲撼吴充,而特勘潘开之狱。绍圣闲,章惇、蔡卞用事,元佑旧臣悉遭贬黜。至南渡后,娄寅亮、岳飞等狱悉出秦桧私意,名曰诏狱,实非诏旨也。其后所设诏狱,大率类此,故不备录云。
王安石想报复吕惠卿,特意审办张若济一案;蔡确想动摇吴充的地位,特意勘问潘开一案。绍圣年间,章惇、蔡卞当权,元佑旧臣全都遭到贬黜。到南渡以后,娄寅亮、岳飞等人的案件,全都出于秦桧的私意,名义上称为诏狱,实际上并非出自皇帝的旨意。此后所设立的诏狱,大都与此类似,所以不再一一详细记录。
(臣)等谨案:宋自建隆初厘定刑统,律令格式屡有更改,置省刑之官,定折杖之法,尝有意于恤刑矣。然崇寍以后,大狱屡兴,臣僚士庶之枉抑者,严刑曲法,史不绝书。盖其时,上无烛奸听直之智,而臣下互结党援,迭相倾辄,法吏之舞文,悉奉权臣之意指,徒欲以删定律文,托于宽厚,岂非好其名而不求其实哉?
臣等谨按:宋朝自建隆初年厘定《刑统》以来,律令格式屡有更改,设置省刑的官员,制定折杖之法,可以说曾经有意于体恤刑罚。然而崇宁以后,重大案件屡屡兴起,臣僚士庶蒙受冤屈的,严刑逼供、歪曲法律的记载,史书上不绝于书。这是因为当时君主没有洞察奸邪、明辨是非的智慧,而臣下之间互相结党营私,轮番倾轧陷害,法官舞文弄法,全都奉承权臣的意旨行事,只想着删定律文,假托宽厚之名,这岂不是只图虚名而不求实效吗?
南渡偷安一隅,条规未立,而诏狱之陷善更甚于崇寍以前。诸路提刑多旷其职守,令专恣,以武健为能,好刑者,国削;滥刑者,国危。信矣!惟孝宗之删除苛政,犹知以慎刑为重焉。
南渡以后偏安一隅,条规尚未建立完善,而诏狱陷害忠良的情况比崇宁以前更为严重。各路提刑大多旷废职守,使得地方官专断恣意,以强横严酷为能事。喜好刑罚的,国家因此削弱;滥用刑罚的,国家因此危亡,此言确实不假!唯有孝宗删除苛政,还懂得以慎用刑罚为重。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四十五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四十六 刑法略三。
刑法畧【三】
厯代刑制【辽 金】
○厯代刑制三
辽
金
△辽
辽之刑制凡四曰死曰流曰徒曰杖。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又有籍没之法。流刑量罪轻重,寘之边城部族之地,远则投诸境外,又远则罚使绝域。徒刑,一曰终身,二曰五年,三曰一年半。终身者决五百,其次递减百。杖刑自五十至三百。凡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
辽朝的刑制共有四种,即死刑、流刑、徒刑、杖刑。死刑有绞刑、斩刑、凌迟等类别,又有抄没家产之法。流刑依罪行轻重衡量,安置于边城部族之地,罪重的则投放到境外,更重的则罚往极远之地。徒刑分三等:一是终身,二是五年,三是一年半。判终身徒刑的先杖决五百,其余依次递减一百。杖刑从五十到三百不等。凡杖五十以上的,用沙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