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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续通志一百四十九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五十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683–1688 段

有司捕治。

款伏值赦,大理寺议宜照伪造御宝,虽会赦不应原。参知政事贾铉奏:「天子八宝,其文各异,若照伪造御宝,非本法意,遂得赦原。」宣宗兴定元年。

五月,山东行帅府事蒙古纲擅械转运使李秉钧,法当决,秉钧反詈纲,应论赎,诏两宥之。二年四月,伊尔必斯自潼关之败,逃居柘城,为御史台。

觉察系其家属,帝令释伊尔必斯之罪。伊尔必斯不自诣阙,遣子上书,请图后效。台臣力请诛之,以惩不忠。帝曰:「中丞言是也,业巳赦之矣。」乃除。

名三年四月,林州都统霍成以疑贰诬杀降人,罪当诛。元帅惟良请宽其罚,仍请立护送降民赏格,以杜后患。帝为之赦成,而命有司领赏格焉。

时有诬宗室苏尔坦杀人者,太学生马肩龙上书,略曰:「苏尔坦有将帅材,少出其右者。臣一介书生,无益于用,愿代苏尔坦死,留为天子将兵。帝」

问汝与苏尔坦交厚乎?对曰:「臣知有苏尔坦,苏尔坦未尝知臣。苏尔坦冤,人不敢言,臣以死保之。」乃赦苏尔坦。哀宗正大元年正月,降德音于河。

南关、陕、山东诸路,罪无轻重,皆与蠲除。二年,陈和尚随其兄色埒默在军中,以事笞万宜翁,宜翁愤死,语其妻必报。妻以故杀其夫,诉台省,且积。

薪欲自焚,陈和尚系狱者十有八月,色埒默入朝,帝谕以欲赦之意。寻以台谏言复止,及闻色埒默卒,始驰赦之,且谕曰:「有司奏汝以私忿杀人。」

汝兄死,失吾一名将,今以汝兄故,曲法赦汝。天下必有议我者,他日汝奋发立功,名始以我为不妄赦矣。陈和尚且泣且拜,后死节于钧州天兴。

元年七月,飞虎军士申福、蔡元擅杀北使唐庆等三十余人于馆,诏贳其罪。

  △元

元世祖中统元年五月,以额哷布格反,大赦天下。至元十年五月,诏天下罪囚,杀人者待报,其余一切疏放,限以八月内自诣大都,如期而

至者皆赦之。八月前所释诸路罪囚自至大都者,凡二十二人,并赦之。十三年,以平宋,大赦天下。时监察御史赵天璘上策曰:「赦者,欲以荡涤瑕」

秽与民更始,以负罪者言之,则实莫大之洪恩;以致治者论之,则非太平之常事也。近世以来,郊天祝宗,建储立后,未有不肆赦者,侥幸之子逆。

知期会能不启匪滥之心哉?又况大赦之后,奸邪未尝衰止;朝脱囹圄,夕撄缧绁。其不能承化目新,亦已明矣。今国家哀囚徒之辥,悯小民之庸。

騃频降原赦,此盖朝廷不忍人之心,形于外而不能自已也。推此以及良民,顺天道以正生杀,则周文之治不难同矣。伏望陛下信赏决罚,无肆。

赦宥使上下有纪,内外绝幸,则天下可运之掌上矣。成宗大德七年,左丞相达尔罕言:「僧人修佛事毕,必释重囚。

译等十二个字,纸尾的年月仿照玉玺的样式,用朱笔篆写"青龙"二字,用来欺骗街市之人。有关部门将他逮捕审理,他已经招认,恰逢大赦,大理寺商议认为应当按照伪造御宝之罪处理,即使遇上大赦也不应赦免。参知政事贾铉上奏说:"天子的八种玉玺,文字各不相同,如果按照伪造御宝论处,并非法律的本意",于是他得以依大赦获免。宣宗兴定元年五月,山东行帅府事蒙古纲擅自将转运使李秉钧械送法办,依法应当处决,李秉钧反而辱骂蒙古纲,应当论以赎罪,皇帝下诏对两人都予以宽宥。二年四月,伊尔必斯自潼关兵败后,逃到柘城躲藏,被御史台察觉,牵连拘押了他的家属,皇帝下令赦免伊尔必斯的罪行。伊尔必斯自己不敢亲自到朝廷谢罪,派他的儿子上书,请求让他有机会将功赎罪。台臣极力请求处死他,以惩戒不忠之人。皇帝说:"中丞说得对,但已经赦免他了。"于是免去了对他的处置。三年四月,林州都统霍成因怀疑而错杀了投降的百姓,依法应当处死。元帅惟良请求从宽处罚,并请求订立护送降民的赏格,以杜绝后患。皇帝因此赦免了霍成,并命有关部门制定赏格。当时有人诬告宗室苏尔坦杀人,太学生马肩龙上书,大略说:"苏尔坦有将帅之才,很少有人能超过他。臣不过是一介书生,对国家没有什么用处,愿意代替苏尔坦去死,请留下苏尔坦为天子统兵。"皇帝问他:"你与苏尔坦交情深厚吗?"他回答说:"臣只是知道苏尔坦这个人,苏尔坦并不曾了解臣。苏尔坦蒙受冤屈,人们不敢替他说话,臣愿意以死担保他。"于是赦免了苏尔坦。哀宗正大元年正月,在河南关、陕、山东各路颁布德音,不论罪行轻重,一律予以蠲免赦除。二年,陈和尚跟随他的兄长色埒默在军中,因事鞭打了万宜翁,万宜翁愤而死去,他的妻子扬言一定要报仇,却因此故意杀了自己的丈夫,向台省申诉,并且堆积柴薪打算自焚。陈和尚被囚禁了十八个月,色埒默入朝时,皇帝告知他想要赦免陈和尚的意思。不久因台谏官进言而作罢,等到听闻色埒默去世的消息,皇帝才紧急下令赦免陈和尚,并且晓谕他说:"有关部门上奏说你因私人怨愤而杀人。你的兄长去世,让我失去了一员名将,如今因为你兄长的缘故,破例赦免你。天下人必定有人会因此非议我,日后你若能奋发建立功业,才能证明我不是随意施赦的人。"陈和尚一边哭泣一边下拜,后来在钧州为国殉难。天兴元年七月,飞虎军士申福、蔡元擅自在使馆杀死了北方使者唐庆等三十余人,皇帝下诏宽恕了他们的罪行。

元

元世祖中统元年五月,因额哷布格谋反,大赦天下。至元十年五月,下诏天下囚犯,杀人的等候皇帝裁决,其余的一律释放,限令在八月以内自行前来大都,凡是如期到达的都予以赦免。八月以前所释放的各路囚犯中,自行来到大都的,共有二十二人,都予以赦免。十三年,因平定宋朝,大赦天下。当时监察御史赵天璘上疏说:"大赦这件事,是想要荡涤罪过污秽,与百姓一同重新开始,对于负罪之人来说,确实是极大的恩德;可对于治理国家而言,却不是太平盛世应有的常事。近世以来,祭天祀祖、立太子立皇后,没有不实行大赦的,那些心怀侥幸的人预先知道这样的机会,又怎能不萌生非分之想呢?何况大赦之后,奸邪之人未曾因此收敛;早上刚从牢狱中脱身,晚上又重新犯法入狱。他们不能顺应教化而改过自新,也是很明显的了。如今国家哀怜囚徒的罪苦,怜悯小民的愚昧,屡次颁布大赦,这大概是朝廷不忍伤害人的仁心,表现于外而不能自已。把这份仁心推及到良善百姓身上,顺应天道来端正生杀之权,那么周文王的治世就不难再现了。恳请陛下守信赏罚、果断行刑,不要滥施赦免,使上下有纲纪法度,内外杜绝侥幸之心,那么天下就可以易如反掌地治理了。"成宗大德七年,左丞相达尔罕说:"僧人做完法事以后,一

有杀人及妻妾杀夫者,皆指名。」

赦之生者,苟免;死者,负冤于福,何有?帝嘉纳之【按:元世西僧每岁为佛事,必请释轻重囚徒,以为福利,谓之都勒斡。成宗时,用帝师奏释大

辟三人及杖以下者七人,厥后豪民犯法者皆贿赂之以求免,虽大臣有罪,莫不假是逭其诛,迨仁宗朝始以僧人作佛事,命中书审察,择释狱。

囚又功德使额琳沁以佛事奏释重囚,帝不允。时台省亦疏上,请革其弊,然终元之世,故事相沿,迄不能革】仁宗延佑五年三月,晋寍民侯喜

儿昆弟五人,坐法当死。帝叹曰:「彼一家人,不幸而有是事。其择情轻者一人,杖而宥之,俾养父母,毋绝其祀。」英宗至治元年正月,廷臣或言祀事。

毕宜赦天下,帝曰:“恩可常施,赦不可屡下,使杀人获免,则死者何辜?”遂命中书陈便宜,行之。三年三月,命僧诵经十万部,寻敕诸寺作水陆佛事。

七昼夜,敕都功德使至京师,释囚大辟二十一人,杖五十以上者六十九人。文宗天厯三年六月,以伊噜特穆尔等罪,诏告中外,赦天下。顺帝元

统时,布衣苏天爵疏:「自昔国家务明刑政,苟或赦宥之数行,必致纪纲之多紊。近岁以来,赦宥太数,诚恐奸人贪吏各怀侥幸,大为奸利,非国家」

之福,世祖在位三十五年,肆赦者八。近自天厯改元至元统初,岁六年之中,肆赦者九。盖敷恩宣泽,虽出于朝廷之美意,然长奸惠恶,诚为政者。

所当慎也。伏愿自今以始,追法世祖皇帝之所行,使中外臣民洗心革虑,守法奉公。知非常之恩不可复觊,天下幸甚。

  △明

明赦令之制,凡有大庆及灾荒,皆赦。然有常赦,有不赦,有特赦。十恶及故犯者不赦。律文曰:「赦出临时,定罪名,特免或降减从轻者,不在此。」

限十恶中不睦,又在会赦原赦之例,此则不赦者亦得原。若传旨肆赦,不别定罪名,则仍依常赦不原之例。太祖洪武元年八月,以元都平,大赦。

天下诏赦殊死以下,毋非时决囚。惟十恶不原。二年十二月,诏临洮将士之亡匿山谷者,罪无大小,并行赦之。五年八月,命中书省凡指挥千户。

镇抚以罪谪在军伍,或降为巡检

译定要释放重犯。其中有杀人以及妻妾杀死丈夫的,都指名要求赦免,活着的人固然侥幸获免,死去的人却含冤于地下,这对福祉有什么益处呢?"皇帝赞许并采纳了他的建议【按:元朝西域来的僧人每年做佛事,一定要请求释放轻重不等的囚犯,认为这样可以带来福利,称之为"都勒斡"。成宗时,依帝师所奏,释放了三名死刑犯以及七名杖刑以下的犯人,此后豪强富民犯法的都行贿求得赦免,即便是大臣犯罪,也没有不借此逃避惩罚的,直到仁宗朝才规定僧人做佛事请求释放囚犯的事,要命中书省审查核实,才可选择释放囚犯。又有功德使额琳沁因佛事上奏请求释放重犯,皇帝没有准许。当时台省也上疏,请求革除这一弊端,然而终元朝一代,这个旧习相沿不改,始终未能革除】。仁宗延佑五年三月,晋宁百姓侯喜儿兄弟五人,依法应当处死。皇帝叹息说:"他们一家人,不幸遭遇这样的事。就挑选其中情节较轻的一人,用杖刑代替死刑加以宽宥,让他去赡养父母,不要断绝他们家的香火。"英宗至治元年正月,朝臣中有人说祭祀完毕后应当大赦天下,皇帝说:"恩德可以经常施行,可大赦不可以屡次颁布,如果让杀人的人得以幸免,那么被杀的人又有什么罪过呢?"于是命中书省陈述可行的办法来施行恩泽。三年三月,命僧人诵经十万部,不久又敕令各寺院举行水陆佛事七昼夜,敕令都功德使到京师,释放了二十一名死刑犯,以及六十九名杖刑五十以上的犯人。文宗天历三年六月,因伊噜特穆尔等人的罪行,诏告中外,大赦天下。顺帝元统年间,布衣苏天爵上疏说:"自古以来国家致力于严明刑政,如果赦宥屡次施行,必定导致纲纪多有紊乱。近年以来,赦宥太过频繁,实在担心奸人贪官各自心怀侥幸,大肆谋取奸利,这不是国家之福啊。世祖在位三十五年,实行大赦八次。近自天历改元到元统初年,仅仅六年之间,就实行了九次大赦。大概广施恩泽、宣扬德泽,虽然出自朝廷的美意,但长养奸邪、施惠恶人,实在是执政者应当慎重对待的事。恳请从今以后,追随效法世祖皇帝的做法,使朝廷内外的臣民洗心革面,遵纪守法、奉公守法,知道非常规的恩赦不可以再有非分的期望,那天下就十分幸运了。"

明

明朝赦令的制度,凡是有重大庆典以及灾荒之事,都要实行大赦。但也有常赦、不赦、特赦的区分。十恶不赦以及故意犯罪的不予赦免。律文说:"大赦出自临时,定罪名时,特别免除或降等从轻处理的,不在此限。"十恶之中的"不睦",如果又属于会赦、原赦的范围,这种情况就属于本不应赦免的也可以得到宽宥。如果只是传旨宣布大赦而不另外确定罪名的,那就仍依照平常大赦不宽宥的惯例处理。太祖洪武元年八月,因元朝都城被平定,大赦天下,下诏赦免死刑以下的罪犯,不许在非规定时间处决囚犯,唯独十恶不赦的罪行不予赦免。二年十二月,下诏对临洮逃散隐匿于山谷之中的将士,不论罪行大小,一律赦免。五年八月,命中书省,凡是指挥、千户、镇抚因犯罪被贬谪在军队服役的,或者被降为巡检……

者,悉令赴京,仍录用之。其见犯者,今从征立功赎罪。又谕中书省曰:「凡犯赃罪者,罪虽已赦,仍征其赃。赦文内」

有云,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之类,其详定以闻。刑部奏覆:凡谋反大逆,谋杀祖父母、父母,妻妾杀夫,奴婢杀主,谋故杀人及强盗、蛊毒、厌。

魅不赦,外其余轻重咸赦。有以赦前事相告讦者,抵罪。若系官钱粮事,须推究,罪虽遇原,依律改正。征收民闲户婚、田产、钱债,虽已经赦,应合改。

译凡是的人,都命令他们赶赴京城,并且录用他们。其中正在被治罪的,现在准许从军立功以赎罪。又晓谕中书省说:"凡是犯有贪赃之罪的人,罪虽然已经被赦免,仍要追缴他所贪的赃款。赦文之内"

有说到,已经被发觉、尚未被发觉,已经结案定罪、尚未结案定罪之类的情形,请详细拟定后奏闻。刑部上奏答复:凡是谋反、大逆,谋杀祖父母、父母,妻妾杀害丈夫,奴婢杀害主人,蓄意谋杀或故意杀人以及强盗、下蛊毒、行厌。

魅之术等罪不予赦免,此外其余轻重罪行一概赦免。有人拿赦免前的事情互相告发揭发的,要治罪。若是涉及官府钱粮之事,须加以推究,罪行虽已获原谅,仍依律改正。征收民间户婚、田产、钱债等事,虽然已经赦免,也应当予以改正。

正归还者,并听追理。凡今后官吏受赃,遇赦免罪,赃并追纳。其在赦前犯赃事发,惧罪逃避及革役发落,依律追究,奏上。制从之。七年十一月诏。

分别应赦诸人制曰:「古人谓赦乃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朕为生民主,恐悖理乖仁,脱凶顽于侥幸,长奸幸于姑息,有乖圣人明刑慎罚之意中。」

书具陈,狱囚若果真犯,但笞罪以上,俱各不原。其余诖误过失,因人致罪者,悉皆宥之。八年正月,山阳县民有父得罪当杖,请以身代,帝以出于

至性特释之。十一月,杭州民有罪当戍,其子请代,亦释之。十五年正月,敕刑部:「方春万物发生,而无知之民有犯法至死者,虽有决不待时之律,」

然于朕心有所不忍,其犯大辟者皆减死论。九月,北平民以诬逮,其子诉于刑部,所司坐以越诉。帝曰:「子诉父枉,出于至情,不可加罪。」时沅陵知

县张杰当输作,自陈母贺,当元季乱离,守节,今年老失养,帝谓可励俗,特赦之。给事中彭与民坐系,其父为上表诉哀,立释之,且免同系者十七。

人有死囚,妻妾诉夫冤,法司请黥之,帝以妇为夫诉职也,不罪。二十五年,天策卫卒吴英父系狱,英诣阙自陈,愿没入为官奴以赎父罪,帝曰:「汝」

之情固可矜,但平日何不劝父,使不犯法?姑念尔爱父之至,屈法宥之。成祖永乐二年十一月,江浦知县周益以罪当刑,其妻梅氏诉,益母老无

养愿代夫死,帝悯其情,特宥之。四年八月,宥强盗初犯不寘重法。时侍臣有言其宽,无以示惩。帝曰:「好善恶恶,人情皆同,岂本心乐于为恶,或迫」

于饥寒不得已为之,且为不善者能改过为善,圣人未尝绝之。朕怜其初出于不得已,又冀其终能改过耳。若再犯,必不宥矣。七年三月,诏起兵。

时将士及北京效力人民杂犯死罪,咸宥之。充军者官复职,军民还籍。伍九年三月,有县官以赃罪谪戍边,击鼓陈情,言年逾七十,求免。帝命宥。

之十三年正月,释工作囚徒。先是,命出系囚输作赎罪,既而多亡者,有司请捕之。帝曰:「此皆衣食空乏,出于不得已。」遂令见役者俱还家。共释四

千九百余人,二十二年十一月,仁宗即位,诏曰:“建文奸臣,其正犯己悉受显戮,家属初发教坊司、锦衣卫、浣衣局并习近及功臣家为奴,今有存。”

者既经大赦,可宥为民,给还田土。凡前为言事失当谪充军者,并宥之。颁赦令三十五条,皆杨士奇代草。尽除永乐年间弊政,凡不便于民者,皆

援恩诏革除之,凡以赦前事言人罪者,即坐以所告者罪。宣宗宣德时,宽诏岁下,阅囚屡放遣,有至三五千人者。谕刑官曰:"吾虑其瘐死,故宽贷。

译正归还的,一并听凭追查处理。凡从今以后官吏受贿受赃,遇上大赦免罪的,赃物一并追缴上交。若在赦免之前犯有贪赃之事而事情败露,害怕获罪逃避以及被革职查办的,依照法律追究,奏报皇上。皇帝下制批准。宣德七年十一月下诏。

分别应赦免各类人员的制书说:"古人说大赦是小人的幸事,是君子的不幸。朕作为百姓的君主,唯恐违背事理、有乖仁德,使凶恶顽劣之徒侥幸脱罪,纵容奸邪之人得以姑息,这有悖于圣人明察刑罚、慎重用刑的本意。"

奏疏详细陈述,狱中囚犯如果确实是真正犯罪的,只要是笞刑以上的罪,一律都不予宽宥。其余因牵连而致误、因过失或因他人而获罪的,全都赦免。宣德八年正月,山阳县有个百姓的父亲犯罪应受杖刑,儿子请求以自身代替,皇帝因其出于

至孝天性而特地释放了他的父亲。十一月,杭州有个百姓犯罪应当戍边,他的儿子请求代替,也予以释放。永乐十五年正月,敕令刑部:"正值春天万物萌发生长之时,而不知法度的百姓中有犯法当死的,虽然有'处决不必等待秋后'的法律,"

但朕心中终究有所不忍,凡是犯死罪的都减为死罪以下论处。九月,北平有个百姓因被人诬告而被逮捕,他的儿子到刑部申诉,主管官员以越级申诉治罪。皇帝说:"儿子替父亲申诉冤枉,出于至情至性,不可加罪。"当时沅陵知

县张杰应当被判服劳役,自己陈述其母贺氏,在元朝末年动乱离散之际守节,如今年老无人奉养,皇帝认为这可以劝勉世俗风气,特地赦免了他。给事中彭与民被拘押在狱,他的父亲上表申诉悲情,皇帝立即释放了他,并且免除了与他同狱的十七

人。有个死刑犯,妻妾为丈夫申诉冤情,司法官员请求对她们施以黥刑,皇帝认为妇人为丈夫申诉是本分之事,没有治罪。永乐二十五年,天策卫士兵吴英的父亲被关押在狱,吴英到宫门自陈情由,愿意被没入官府为奴以赎父亲的罪,皇帝说:"你

的情意固然值得怜悯,但平日为何不劝谏你的父亲,使他不犯法呢?姑且念在你爱父之深切,破例宽恕他。"成祖永乐二年十一月,江浦知县周益犯罪应受刑罚,他的妻子梅氏申诉,说周益的母亲年老无人赡

养,愿意代替丈夫去死,皇帝怜悯她的情意,特地宽恕了周益。永乐四年八月,宽宥初犯强盗之罪不施以重法。当时侍从大臣中有人说这样太宽松,无法用以警示惩戒。皇帝说:"喜好善良、憎恶邪恶,人之常情都是一样的,难道人本心乐于作恶吗?或许是迫

于饥寒无奈才这样做,况且做坏事的人如果能够改过向善,圣人也未曾断绝他们的出路。朕怜悯他们起初出于不得已,又希望他们最终能够改过自新。如果再犯,必定不再宽恕。"永乐七年三月,下诏起兵。

当时将士以及在北京效力的百姓中,凡是犯了各种死罪的,都一并宽宥。被充军的官员恢复原职,军民各自返回原籍。永乐九年三月,有个县官因贪赃之罪被贬谪戍边,击鼓鸣冤陈情,说自己年过七十,请求赦免。皇帝下令宽宥

他。永乐十三年正月,释放服劳役的囚徒。此前,命令将在押囚犯放出服劳役以赎罪,不久很多人逃亡,有关官员请求追捕。皇帝说:"这些人都是因为衣食匮乏,出于不得已。"于是命令正在服役的人都放回家。共释放四

千九百多人。永乐二十二年十一月,仁宗即位,下诏说:"建文旧臣中,罪魁祸首已经全部受到明正典刑,其家属当初被发配教坊司、锦衣卫、浣衣局以及功臣家为奴的,现在存活的,"

既然已经经历大赦,可以宽宥为平民,发还田地。凡是此前因进言不当而被贬谪充军的,一并赦免。颁布赦令三十五条,都是杨士奇代

"

之非常制也。宪宗成化元年十一月,法司以申明赦例会奏。帝命:“人命故杀者不宥,余皆宥之。”犯在十恶者,罪虽轻,亦不可宥。官吏贪淫,事无显

迹证佐者,具奏区处。边远为民者,自天顺元年为始。于谪所成家业,不愿回者听。有犯赃追未完者,悉免之。六年八月,以旱涝相仍,诏除兵犯死。

罪不宥,外徒以上降等发落,杖以下悉宽宥。十三年三月,河东知州徐字为驿丞王伫所奏,坐妖言,法当斩,其妻李氏上疏求代,帝矜其情,特宥。

之世,宗嘉靖九年十一月,大赦天下,时以大报礼成,钦恤刑狱,法司释放罪囚一千八百五十五人。十六年六月,九江府同知姜辂,先以严酷事。

觉为巡按御史陈褎所奏,都御史王廷相等论辂当迁发。帝曰:“辂所犯在赦前,今迁发何也?”廷相对言去年诏书迁发为民者,不言赦宥,又有户”

部奏准事例,诏所不原,皆如律迁发,故以此拟辂。帝以辂未经逮问,仍令法司议拟以闻。于是法司言:「每诏书首条,明开重罪不赦,其余已未发」。

觉已未结正,不论罪名大小,咸准赦除。今辂未经逮问,则事属理官,当如诏书宥免。帝是其议,赦辂罪。以都察院违诏,法司不行参奏,俱切责而。

宥之穆宗隆庆元年八月,南京刑、工二部以徒犯钱金等援恩诏,乞赦,各持论不合,移刑部议。侍郎樊深等言:“臣按律令,凡徒犯己至配所者,例”

不许赦还第,徒流着役之人,虽律令俱称不宥,然律又有赦出临时定罪名特免之文,则是国家立法之意,凡遇沾恩,自当别论,且诏书所云已。

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罪无大小,咸赦除之。徒流着役之人,独非已结正者乎?臣惟国家制法,所以立万世之经,使人难犯;赦宥所以博旷,

荡之恩,使人自新。今遵行明诏,而又胶柱于律令;奉扬殊典,而又掣肘于常法。宜乎其执滞不通也。今诸犯罪者,既蒙宽宥,而此辈独以己至配。

所反不得一沾殊恩,恐非所以昭乐与天下更始之意。疏上,诏特许放还。神宗万厯十二年二月,御史屠叔明请释建文诸臣外亲之谪戍者,并

宥还乡,于是得免者凡三千余人。

  ○放生

(臣)等谨案郑志所载放生诸条,乃全录杜典旧文。考杜典于此门类下自注:“禁止屠杀,以活飞走,亦同赦宥”云云。今仍用其意例,续辑。

以附见焉

  唐

  五代

  宋

  辽

  金

  元

  明

  △唐

唐宪宗元和九年,诏如闻比来京兆府,每及腊日,府县捕养狐兔,以充进献,深乖道理,既违天性,又劳人力。自今以后,宜并停。”文宗太和四

年诏曰:「时属阳和,命禁麛卵,所以保兹怀生,仁遂物性。

译为起草。全部废除永乐年间的弊政,凡是不利于百姓的,都

援引恩诏加以革除。凡是以赦免之前的事情来告发他人罪行的,就以诬告者所告之罪反坐。宣宗宣德年间,宽松的诏令每年颁布,审阅囚犯屡次予以释放,有的一次多达三五千人。他告谕主管刑狱的官员说:"我担心他们瘐死狱中,所以宽大处理。"

这不是常规的制度。宪宗成化元年十一月,司法机关就申明赦免条例上奏会商。皇帝下令:"凡是故意杀人的不予宽宥,其余的都宽宥。"犯十恶重罪的,罪行虽轻,也不能宽宥。官吏贪污淫乱之事,没有明显

证据佐证的,具体奏报处理。被贬谪到边远地区为民的,从天顺元年开始。已在贬谪地成家立业、不愿返回的,听凭其便。有犯贪赃之罪、追缴尚未完结的,一律免除。成化六年八月,因水旱灾害接连发生,下诏除故意杀人的

罪行不予宽宥外,其余流放以上的降等发落,杖刑以下的一律宽宥。成化十三年三月,河东知州徐字被驿丞王伫弹劾,被判以妖言惑众之罪,依法当斩,他的妻子李氏上疏请求代夫受死,皇帝怜悯她的情意,特地宽宥

了他。世宗嘉靖九年十一月,大赦天下,当时因大报礼仪完成,皇帝体恤刑狱之事,司法机关释放罪囚一千八百五十五人。嘉靖十六年六月,九江府同知姜辂,先前因执法严酷之事

被巡按御史陈褎奏劾,都御史王廷相等人认为姜辂应当被贬谪发配。皇帝说:"姜辂所犯之事在赦免之前,如今仍要贬谪发配是为什么?"王廷相回答说去年诏书中规定被贬谪发配为民的,没有说可以赦免宽宥,又有户

部奏准的成例,诏书所不能原谅的,都应依法贬谪发配,所以据此拟定姜辂之罪。皇帝因姜辂尚未经过逮捕审问,仍命司法机关重新议定后上奏。于是司法机关说:"每份诏书的首条,都明确规定重罪不予赦免,其余无论已被发

觉还是尚未发觉、已经结案还是尚未结案,不论罪名大小,都应依照赦令予以除罪。如今姜辂尚未经逮捕审问,那么此事就属于司法官员管辖的范围,应当依照诏书宽宥赦免。"皇帝认为这个意见对,赦免了姜辂之罪。因都察院违背诏令、司法机关不加以参奏,都严加斥责而

后宽宥了他们。穆宗隆庆元年八月,南京刑部、工部因为徒刑犯人钱金等人援引恩诏,请求赦免,两部各执一词意见不合,转交刑部议定。侍郎樊深等人说:"臣依照律令来看,凡是徒刑犯人已经到达服役地点的,按例"

不允许赦免放还。徒刑、流放服役之人,虽然律令都说不予宽宥,但律令中又有'赦令颁布时按当时情形定罪名、特别予以免除'的条文,这说明国家立法的用意,凡是遇到皇恩沾及的情形,自然应当另作处理。况且诏书所说已

经发觉、尚未发觉,已经结案、尚未结案,罪行无论大小,都一并赦免除罪。徒刑、流放服役之人,难道不属于已经结案的人吗?臣认为国家制定法律,是用来确立万世的常法,使人不敢轻易犯法;而赦免宽宥则是用来广施

浩荡恩德,使人能够自新悔过。如今遵行圣明的诏令,却又拘泥于律令;奉行传扬特殊的恩典,却又受制于常法的掣肘,这样做未免过于执拗不通了。如今其他犯罪的人,既然都蒙受了宽宥,而唯独这些人因为已经到达服役

地点,反而不能沾得一点特殊恩典,恐怕这不符合昭示与天下共同更新气象的本意。"奏疏呈上后,皇帝下诏特许放还。神宗万历十二年二月,御史屠叔明请求释放建文旧臣被贬谪戍边的外亲,一并

宽宥放还乡里,于是得以免罪的共有三千余人。

  ○放生

臣等谨案,《郑志》所记载的放生各条,是完全照录《杜典》旧文。考查《杜典》在此类目下自注说:"禁止屠杀,以保全飞禽走兽

如闻京畿及关辅近地,豪家弋猎放纵,鹰犬颇伤田苗,长吏切加禁察,违者捕系以闻。」开

成二年三月诏曰:「韶阳御辰,生气方盛,思全物类,以顺天时。内外五方,凡有笼养鹰鹞及鸟雀狐兔等,悉宜放之。起今月一日至五月十三日禁。」

京城及畿内采捕鸟兽、罗网水虫,以遂生成,永为定制。委台府及本司切加禁止。

  △五代

后唐明宗长兴三年五月敕:春夏之交,长育是务,眷彼含灵之类,方资亭育之功,自此至冬初,凡罗网及诸弋猎之具,并宜止绝,如有违犯,

仰随处官吏,便科违诏之罪。起今后每年,至于二月初,便依此敕晓示中外。

周太祖广顺二年,凤翔路言:义州番部买牛入番,多是宰杀,乞止绝沿路州县道涂百姓不得杀牛货卖与番人。从之。

  △宋

宋真宗景德三年,诏牛羊司畜有孳乳者,放牧勿杀。大中祥符三年,禁方春射猎,每岁春夏,所在长吏申明此旨。天禧四年,判杭州王钦若。

奏以西湖为放生池禁捕鱼鸟

  △辽

辽太宗会同五年五月五日禁屠宰。道宗咸雍七年罢猎禁屠杀,以置佛骨于招仙浮图,故也。

  △金

金海陵正隆五年,禁中都、河北、山东、河南、河东、京兆军民网捕禽兽及畜养鵰隼者。世宗大定五年,诏曰:“马者,军旅所用;牛者,农耕之资。杀

牛有禁,马亦何殊?其令禁之。十四年,诏明安、穆昆之民不许杀生祈祭。章宗泰和二年,御史台奏:监察御史史肃言,诏制与律文轻重不同,及律。

所无者,各校定以闻。如禁屠宰之类,当着于令也。

  △元

元世祖至元十二年敕:辉和尔地春夏母猎孕字野兽,申严屠牛马之禁。又刑制禁令条:开每月朔望二弦,凡有生之物杀者禁之。诸郡县。

岁正月,五月各禁宰杀十日。自十二月至来岁正月,杀牝羊者禁之。诸宴会,虽达官杀马为礼者禁之。其有老病不任鞍勒者,亦必与众验而后。

杀诸私宰官马牛,为首杖一百,七为从者八十七,助力者减正犯二等论罪。

  △明

明世宗嘉靖初,令纵内苑禽兽,天下毋得进献。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五十一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五十二。食货略一。

  食货略

(臣)等谨按《洪范》八政,首重食货。自班固为《食货志》,详汉以前,分田定税,及布币泉刀之用。晋、隋诸书,多仍班志之旧。《通典》汇核诸史之

文篇析条分,体归简要。郑志又本杜典,而加简为《食货畧》二卷。若汉之平准,后魏之均田,唐之租庸调、两税,皆详其法制。余则唯举其大纲焉。易

曰:水地比君子,以容民畜众。书曰:「懋迁有无,化居。」《周礼》泉府之官,《管子》轻重之法,因时制宜,以裕民益国。

译的生命,也如同赦宥一般"云云。现在仍沿用其体例宗旨,继续辑录,

以附录于后。

  唐

  五代

  宋

  辽

  金

  元

  明

  △唐

唐宪宗元和九年,下诏说:"听说近来京兆府,每逢腊日,府县捕捉饲养狐狸兔子,用来进献朝廷,这很有悖情理,既违背了动物的天性,又劳损了人力。从今以后,应当一并停止。"文宗太和四

年下诏说:"时值阳和之气到来,命令禁止捕取幼兽鸟卵,用来保全万物孕育生长的天性,使仁德惠及万物的本性。听说京畿及关中一带地区,豪门大族肆意打猎放纵,鹰犬颇为损伤田间禾苗,长官要严加禁止察查,违犯者予以逮捕关押上报。"开

成二年三月下诏说:"阳春时节,天时正应,万物生机正盛,思虑要保全各类生灵,以顺应天时。京城内外五方各地,凡是笼养的鹰鹞及鸟雀狐兔等,都应当放生。从本月一日起至五月十三日禁止。"

在京城及京畿之内捕捉鸟兽、张网捕捞水中生物,以顺遂万物生长成熟,永远作为定制。委托御史台及主管部门严加禁止。

  △五代

后唐明宗长兴三年五月敕令:春夏之交,正是万物生长养育的要务时节,顾念那些含有生灵之物,正需要养育之功,从此时到冬初,凡是罗网及各种狩猎的工具,都应当禁止停用,如有违犯,

就命当地官吏,依违反诏令之罪处治。从今以后每年到二月初,就依照此敕令晓谕中外。

周太祖广顺二年,凤翔路上奏说:义州的番部买牛送入番地,大多是宰杀,请求禁止沿途州县道路上的百姓不得杀牛贩卖给番人。朝廷准许了。

  △宋

宋真宗景德三年,下诏牛羊司所养牲畜中有孕育繁殖的,放牧不许宰杀。大中祥符三年,禁止在春天出猎射杀,每年春夏时节,所在地方长官申明这一旨意。天禧四年,判杭州王钦若

奏请以西湖为放生池,禁止在此捕鱼捕鸟。

  △辽

辽太宗会同五年五月五日禁止屠宰。道宗咸雍七年停止打猎、禁止屠宰,是因为要将佛骨供奉在招仙浮图,所以如此。

  △金

金海陵王正隆五年,禁止中都、河北、山东、河南、河东、京兆的军民张网捕捉禽兽以及饲养雕、隼等猛禽。世宗大定五年,下诏说:"马是军队所用的;牛是农耕所依赖的。宰

牛有禁令,马又何尝不同?应当下令禁止宰杀。"大定十四年,下诏明安、穆昆治下的百姓不许杀生祈祷祭祀。章宗泰和二年,御史台上奏说:监察御史史肃说,诏令制度与律文所定的轻重不同,以及律文

中所没有的,应各自校订确定并上报。如禁止屠宰这类,应当写入法令之中。

  △元

元世祖至元十二年敕令:辉和尔地区春夏时不得猎杀怀孕哺乳的野兽,重申严禁屠杀牛马之令。又刑法制度禁令条中规定:每月朔日、望日及上下两弦之日,凡是有生命之物,杀害的都予以禁止。各郡县

每年正月、五月各禁止宰杀十日。从十二月到来年正月,宰杀母羊的予以禁止。各种宴会中,即使是高官宰杀马匹作为礼仪的也予以禁止。若有年老患病不能承受鞍辔驾驭的马匹,也必须与众人一起验看之后才能

宰杀。凡私自宰杀官马官牛的,主犯杖打一百,从犯杖打八十七,协助出力的减主犯罪二等论处。

  △明

明世宗嘉靖初年,下令放归皇家苑囿中的禽兽,天下不得再进献这类动物。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五十一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五十二。食货略一。

  食货略

臣等谨按,《洪范》九畴八政中,首先重视食与货。自班固撰写《食货志》,详细记载了汉代以前分田定税、以及货币钱刀流通的情况。晋书、隋书等诸史书,大多沿袭班固《食货志》的旧例。《通典》汇集考核各史

文字,篇章分类清晰,体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