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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续通志一百四十七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四十七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657–1665 段

停刑之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

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凡十日,检验尸伤。照磨司取部印尸图一幅,委五城兵马司如法检验。府则通判、推官,州县则长官亲检,毋得委下僚其

法之不衷古制者,有廷杖,有锦衣卫镇抚司,有东西厂。廷杖始于太祖,然非定制,后世因之不废。锦衣卫者,世所称诏狱也。凡天下重罪,逮京师。

者,收系其中。其全刑有械,有镣,有棍,有拶,有夹棍,五毒备具。镇抚司职理狱讼。初置一司,与外卫等。后添设北司,而以军匠诸职掌属之。南镇抚。

司于是北司专理诏狱,东厂者立于东安门北,令中官提督之,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等,与锦衣卫均权势。后又别设西厂,所领缇骑倍东厂势。

远出卫上初,太祖以唐、宋皆有成律,断狱惟元不仿古制,取一时所行之事为条格,胥吏易为奸。币吴元年十月,命左丞相李善长、参知政事杨

宪傅瓛,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详定律令。每御西楼,召诸议律官及儒臣,赐坐讲论,以求至当。十二月,书成,凡为令一百四十。

五条吏令二十户令二十四礼令七十兵令十一刑令七十一工令二律则准唐之旧而增损之计二百八十五条吏律十八户律六十三礼律

十四兵律三十二,刑律一百五十,工律八。命有司刊布中外,又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桢等作《律令直解》,颁行郡县,使家喻户晓焉。洪武

元年诏曰:「顷因戡乱,以军律行刑,未为平允。中书省宜重讲究,务从中典。决重囚须待秋后,毋非时以伤生。」又谕省臣:「鞫狱当平恕,古者非大逆,」

不道罪止及身,民有犯者毋得连坐。尚书夏恕常引汉法,请着律:反者夷三族。太祖曰:“古者父子兄弟罪不相及,汉仍秦旧法太重。”却其奏,不行。

又令自反叛外,其余罪犯止没田产孳畜。十二月,置登闻鼓于午门外,一御史日监之。非大冤及机密重情,不得击;击即引奏。后移置长安门外。

六科锦衣卫轮收,以闻。旨下,校尉领驾帖送所司问理。蒙蔽

译验尸伤。照磨司领取部里印制的尸图一幅,委派五城兵马司依法检验。府一级由通判、推官,州县一级由长官亲自检验,不得委托下属官吏。

明朝刑法中不合古代制度的,有廷杖,有锦衣卫镇抚司,有东西厂。廷杖始于太祖,然而并非正式定制,后世却沿袭不废。锦衣卫,就是世人所称的诏狱。凡天下重罪,押解到京师的,都收押其中。诏狱的全套刑具有枷械、有镣铐、有木棍、有拶指、有夹棍,五毒俱全。镇抚司职掌审理案件。起初只设一司,与其他卫所地位相等,后来增设北镇抚司,把军匠等各项职掌划归其管辖,南镇抚司于是专管其他事务,北镇抚司专管诏狱。东厂设立在东安门以北,命宦官提督,负责侦缉谋反、妖言、大奸大恶等案件,与锦衣卫权势相当。后来又另设西厂,其所统领的缇骑权势远超东厂之上。

起初,太祖认为唐、宋都有成文的律法,而元朝断案却不仿效古制,采用一时施行的事例作为条格,胥吏容易借机作弊。吴元年十月,命令左丞相李善长、参知政事杨宪、傅瓛、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详细制定律令。每次驾临西楼,召集参与议律的官员和儒臣,赐座讲论,务求达到最恰当。十二月,书稿完成,共制定"令"一百四十五条:吏令二十条,户令二十四条,礼令七十条,兵令十一条,刑令七十一条,工令二条;"律"则依照唐律旧本加以增减,共二百八十五条:吏律十八条,户律六十三条,礼律十四条,兵律三十二条,刑律一百五十条,工律八条。命令有关部门刊印颁布中外,又担心百姓不能普遍知晓,命令大理卿周桢等人编写《律令直解》,颁行郡县,使家喻户晓。

洪武元年下诏说:"近来因为平定战乱,用军法执行刑罚,这不算公平允当。中书省应当重新讲求研究,务必采用适中的刑罚标准。判处死刑重囚必须等到秋后,不要在非规定时间伤害生命。"又告谕省臣说:"审理案件应当公平宽厚,古时候除非大逆不道之罪,其余罪行只惩罚犯罪本人,百姓有犯罪的不得连坐。"尚书夏恕曾经援引汉朝的法律,请求立律:谋反者诛灭三族。太祖说:"古时候父子兄弟犯罪互不牵连,汉朝沿袭秦朝旧法太过严苛。"驳回了他的奏请,没有施行。又下令除了谋反之外,其余罪犯只没收田产牲畜。十二月,在午门外设置登闻鼓,由一名御史每天值守。不是重大冤情及机密要事,不得击鼓;一旦击鼓就要引导上奏。后来移置到长安门外,由六科和锦衣卫轮流值守收管,向皇帝报告。旨意下达后,由校尉带着驾帖送交主管衙门审理。蒙蔽……

(后文文本至此中断)

阻遏者,罪之。三年六月,诏自今武官有犯,非奏请不得逮问。四年十一月,命自今官

吏犯赃者,罪无贷。五年二月,命有司于内外府州县及乡之里社,皆建申明亭。凡境内人民有犯者,书其过名,榜于亭上,使人有所惩戒。六月,定。

宦官禁令:凡内使于宫城内相骂詈者,先发理屈,笞五十;后发理直者,不坐。其不服本管钤束而诋骂者,杖六十。内使骂奉御者,杖六十;骂门官,

译阻遏此事的人,治罪。三年六月,下诏从今以后武官若有犯法,不经奏请不得逮捕审问。四年十一月,命令从今以后官吏犯贪赃之罪的,罪不宽免。五年二月,命令有关官署在内外府州县以及乡里的里社,都建立申明亭。凡境内百姓有犯罪的,把他的过错记录下来,张榜在亭上,使人有所惩戒。六月,定下:宦官禁令:凡内使在宫城之内互相辱骂的,先动手挑起事端而理亏的,笞打五十;后应答而在理的,不问罪。那些不服从本管束而诋毁辱骂的,杖打六十。内使辱骂奉御的,杖打六十;辱骂门官的,

监官者,杖七十。内使于宫城内相鬬殴者,先鬬理屈,杖七十。殴伤者,加一等。后应理直而无伤者,笞五十。其有不服本管钤束而殴之者,杖八十。

殴伤者加一等,殴奉御者杖八十,殴门官、监官者杖一百,伤者各加一等。其内使有心怀恶逆、出不道之言者,凌迟处死;有知情而蔽之者,同罪。

知其事而不首者,斩;首者,赏银三百两。又虑公侯之家奴仆人等冒犯国典,乃作铁榜申明禁令。除亲属别议外,凡奴仆一犯,即用究治。六年正。

月工部尚书王肃坐法当笞,太祖曰:“六卿贵重,不宜以细故辱命,以俸赎罪【后羣臣罣悞,许以俸赎,始此】八月,更定亲属相容隐律【

按更定亲属相容隐律,邢志作洪武五年,事实录作六年八月,今从实录】闰十一月,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其篇目一准于唐,曰卫。

禁曰,职制曰,户婚曰,厩库曰,擅兴曰,贼盗曰,鬬讼曰,诈伪曰,杂律曰,捕亡曰,断狱曰,名例,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续律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

三十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掇唐律以补遗一百二十三条,合六百有六条,分为三十卷。其间损益,务合轻重之宜。每进一篇,帝亲加裁定。七

年二月,书成,诏颁行之。十四年二月,诏武官三品以上有犯者,奏请得旨,乃鞫之。四品以下有犯,所司逮问,定罪议功,请旨裁决。若文职有犯,干

涉武官三品以上者,亦须奏请,毋得擅问。四月,敕刑部:自今官吏有犯,宥罪复职,榜示其过于门,果能省身改过,则除之;不悛者,论如律。十五年。

三月,置锦衣卫及镇抚司,掌侍卫、巡捕等事。若有重囚下卫司推勘。八月,诏自今天下郡邑申明亭,惟犯十恶、奸盗、诈伪、干犯名义、有伤风俗及

犯贼至徒者,书于亭;其余杂犯公私过误,非干风化者,悉除之。其有私毁亭舍、除所悬法令及涂抹姓名者,监察御史、按察司官以时按视,罪如

律:十月敕,刑部申明越诉之律。凡军民诉户婚、田土、作奸犯科诸事,悉由本属官司自下而上陈告,毋得越诉,辄赴京师,亦不许家居上封事,违。

者,罪之。又诏:自今有以繁文出入人罪者,罪之。仍命刑科会诸司官定议成式,榜示中外。十六年,命刑部尚书开济等定诈伪律条及五六日旬。

时三审五覆之法,又敕天下州县官,凡民有犯笞杖罪者,县自断决,具实以闻;犯徒流罪者,县拟其罪,申州若府,以达布政司,定拟其有犯死罪。

者,县拟其罪,申州若府,以达布政司,刑部定拟,或准工赎罪,或奏闻遣官审决。凡诸司讼狱,当详审按律决遣,毋得淹禁【按:明初有司决狱,

笞五十者,县决之;杖八十者,州决之;一百者,府决之。

译监督官员的,杖七十。宫内宦官在宫城内互相斗殴的,先动手、理亏的一方,杖七十;打伤对方的,加一等处罚。后动手而理直且未伤人的,笞五十。如果有不服从本管衙门约束管制而殴打管束者的,杖八十。

打伤对方的加一等处罚,殴打奉御官的杖八十,殴打门官、监官的杖一百,打伤的各加一等。宦官中如有心怀恶逆、出言不道的,凌迟处死;知情而隐瞒包庇的,与其同罪。

知情而不举报的,斩首;举报的,赏银三百两。又考虑到公侯之家的奴仆等人可能会冒犯国家法典,于是制作铁榜申明禁令。除亲属另作商议外,凡是奴仆一旦犯法,立即依法惩治。洪武六年正月。

工部尚书王肃犯法应处笞刑,太祖说:"六部尚书地位尊贵,不宜因细小过错而辱没朝廷体面,可用俸禄赎罪。"(此后群臣有过失,准许用俸禄赎罪,就是从这里开始的。)八月,重新修订亲属相互容隐的律法(按:重新修订亲属相容隐律一事,《邢志》记作洪武五年,《实录》记作洪武六年八月,现依《实录》为准)。闰十一月,下诏命刑部尚书刘惟谦详细制定《大明律》,其篇目完全依照唐律,分为:卫。

禁篇、职制篇、户婚篇、厩库篇、擅兴篇、贼盗篇、斗讼篇、诈伪篇、杂律篇、捕亡篇、断狱篇、名例篇,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续增律文一百二十八条,将旧有的令改为律的。

有三十六条,因具体事务而制定的律文三十一条,摘取唐律来补充遗漏的一百二十三条,合计共六百零六条,分为三十卷。其间增删调整,务求使量刑轻重恰当合宜。每进呈一篇,皇帝都亲自裁定。洪武七。

年二月,《大明律》编成,下诏颁行天下。洪武十四年二月,下诏规定武官三品以上有犯罪的,须奏请皇帝旨意,才能审问。四品以下有犯罪的,由主管部门逮捕审问,定罪并议其功过,请旨裁决。如果文职官员有犯罪牵。

涉到三品以上武官的,也必须奏请皇帝,不得擅自审问。四月,敕令刑部:从今以后官吏有犯罪的,宽宥其罪并恢复原职,在其门上张榜公示其过错,如果确实能反省改过,就撤除榜示;不悔改的,按律论处。洪武十五。

年三月,设置锦衣卫及镇抚司,掌管侍卫、巡捕等事务。如有重犯,交由锦衣卫审讯。八月,下诏从今以后天下各郡县的申明亭,只有犯十恶、奸盗、诈伪、干犯名教纲常、有伤风俗以及。

犯盗贼罪达到徒刑的,才记录在申明亭上;其余各种私人过失和公事上的失误,不涉及风化的,一律撤除记录。如有私自毁坏亭舍、撤除所悬挂的法令以及涂抹姓名的,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员应按时巡查,依。

律治罪。十月敕令,刑部申明越级诉讼的律法。凡军民百姓诉讼户婚、田土、作奸犯科等事,都应由本属官府自下而上逐级陈告,不得越级诉讼,径直前往京师,也不许在家中直接上呈密封奏疏,违。

犯的,治罪。又下诏:从今以后有以繁琐条文出入人罪的,治罪。仍命刑科会同各司官员议定统一格式,张榜公示于朝廷内外。洪武十六年,命刑部尚书开济等制定诈伪律条以及五六日旬。

时三审五覆的审判制度。又敕令天下州县官员,凡百姓犯笞杖罪的,由县里自行判决,如实上报;犯徒流罪的,由县拟定罪名,申报州或府,再呈报布政司;如犯死罪。

的,由县拟定罪名,申报州或府,呈报布政司,再由刑部定案,或准许以劳役赎罪,或奏闻皇帝派官审决。凡各司衙门审理诉讼案件,应当详细审核依律判决遣发,不得拖延羁押(按:明初地方官府审断案件,)。

笞刑五十的,由县判决;杖刑八十的,由州判决;杖一百的,由府判决。其中徒刑以上的,须写成案卷送交行省。由此有的州县接受贿赂,有的省府枉法,判决轻重出入,文书往来驳

其徒罪以上,具狱送行省。由是或州县受赇,或省府弄法,出入轻重,文移驳议,动多淹滞。洪

武九年,乃命中书省、御史台详议,革月报为季报,以季报之数类为岁报。凡府州县狱囚,依律断决,毋须转发。其有违枉者,御史台、按察司纠劾。

之然罪无轻重,州县皆得专决,一时虽便,久必滋弊,殊非慎刑之意。至是,因有此命】十七年十月,定土官犯罪律,凡土官选用者,有犯依流官。

律定罪,世袭者,所司不许擅问。先以千证之人推得其实,定议奏闻。杖以下则纪录在职,徒流则徙之北平,着为令。闰十月,诏天下罪囚,刑部都

察院详议,大理寺覆谳奏决。又建三法司于太平门外钟山之阴,命之曰贯城。十八年,命刑部录内外诸司职官犯法罪状明白者,揭于申明亭。

以示惩戒。十月颁大诰于天下。上患民狃元习,狥私灭公,乃辑官民过犯条为大诰。其目有十:曰揽纳户,曰安保过付,曰诡寄田粮,曰民人经该。

不解物曰,洒派抛荒田土曰,倚法为奸曰,空引偷军曰,黥剌在逃曰,官吏长解卖囚曰,寰中士夫不为君用,其罪至抄札,次年复为续编,三编皆。

颁学宫以课士,里置塾师教之。囚有藏《大诰》者,罪减等。二十年正月,以治锦衣卫者多非法凌虐,命取刑具焚之,出系囚送刑部审录。诏内外狱。

咸归三法司。詹徽言:“军人有犯,当杖其人。尝两得罪而免,宜并论前罪诛之。”太祖曰:“前罪既宥,复论之则不信矣。杖而遣之。”二十一年二月,命自

今有司官,凡入流品以上犯罪者,皆须奏闻,方许逮问。又诏谋逆、奸党及造伪钞者,没赀产丁口,以农器耕牛给还之。凡应合钞札者,曰奸党,曰

谋反大逆,曰奸党;恶曰造伪钞;曰杀一家三人;曰采生拆割人,为首其大诰所定十条,后未尝用也。复雠惟祖父被殴条见之,曰祖父母父母为

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实时杀死者,勿论。其余亲属人等被人杀而擅杀之者,杖一百。按律,罪人应死,巳就拘执,其捕者擅杀。

之罪亦止此。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诸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在外者,奏决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二十二年八月,命翰林院同刑。

部官更定大明律【按:更定大明律,刑志及本纪俱作洪武二十二年事,作艺文志作二十八年。考王圻《续通考》,亦系其事于三十年五月。彼

此互异。按《刑志》云:「太祖之于律令也,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行天下。」然则《续通考》所载,乃颁行之日。

艺文志所载,或成书之年耳,今并识于此】取比年所增者,以类附入,改名例律,冠于篇首,凡三十卷,为条四百有六十。

译议,动辄多有拖延积压。洪武。

九年,于是命中书省、御史台详细商议,将月报改为季报,把季度上报的数字汇总为年度上报。凡府州县在押囚犯,依律判决,不须转呈上级。如有违法枉断的,由御史台、按察司纠察弹劾。

然而罪行不分轻重,州县都可以专断处理,一时虽然方便,但时间久了必然滋生弊端,很不合乎慎重用刑的本意。到这时,因此才有了这道命令。洪武十七年十月,制定土官犯罪律法,凡是被选用任职的土官,有犯罪的依流官。

律定罪;世袭的土官,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审问,须先向千名证人核实取得实情,再拟议奏报皇帝。杖刑以下的罪行仍记录在职,徒刑流刑的则迁徙到北平,将此定为法令。闰十月,下诏天下罪囚,由刑部、都。

察院详细审议,大理寺复审论定后奏请皇帝决断。又在太平门外钟山北面建立三法司衙署,命名为贯城。洪武十八年,命刑部记录朝廷内外各衙门官员犯法罪状明确的,张榜公布于申明亭。

以示惩戒。十月颁行《大诰》于天下。皇上忧虑百姓沿袭元朝旧习,徇私废公,于是搜集官民过失罪行编为《大诰》。其条目有十项:揽纳户,安保过付,诡寄田粮,民人经手该管的。

不解运财物,洒派抛荒田土,倚仗法律为奸,空引偷军,黥面刺字后逃亡,官吏押解人犯出卖囚犯,中原士大夫不肯为朝廷所用者,其罪至于抄没家产。次年又编成续编,三编都。

颁发到学宫用以考核士子,乡里设置塾师加以教导。囚犯中藏有《大诰》的,可以减等治罪。洪武二十年正月,因治理锦衣卫的官员多有非法凌虐囚犯的行为,命令取来刑具焚毁,将羁押的囚犯放出送交刑部审理录案。诏令朝廷内外各类案件。

一律归三法司审理。詹徽进言说:"军人有犯罪的,应当杖打其人。曾经两次获罪而被赦免,应当一并追究前罪一同诛杀。"太祖说:"先前的罪已经被赦免,再追究就失信于民了。杖打后遣返即可。"洪武二十一年二月,命令从。

今以后有司官员,凡入流品以上官员犯罪的,都必须奏闻皇帝,才准许逮捕审问。又下诏谋逆、奸党以及伪造钞票的人,没收其财产及家口,以农具耕牛发还给他们家人。凡应当抄没家产的,是奸党罪,是。

谋反大逆罪,是奸党恶行;伪造钞票罪;杀一家三人罪;采生拆割人体罪,为首者,这是《大诰》所定的十条,后来未曾真正施行过。为祖父复仇的条例只在祖父被殴条中见到,说:祖父母、父母被。

人杀害而子孙擅自杀死行凶者的,杖六十;如果是当场杀死行凶者的,不予论罪。其余亲属被人杀害而擅自杀死凶手的,杖一百。按律,罪人应当处死,已经被拘捕,而捕者擅自杀害他。

这种罪行也仅止于此。凡决断囚犯,每年朝审完毕后,法司将死罪案件呈请圣旨,刑科三次复奏,得到旨意后执行死刑。在京城以外的,则将奏决案卷汇总在冬至前会审决断。洪武二十二年八月,命令翰林院会同刑。

部官员重新修订《大明律》(按:重新修订《大明律》一事,《刑志》及本纪都记为洪武二十二年之事,而《艺文志》记为二十八年。考察王圻《续通考》,也把此事系于洪武三十年五月。二者相互不同。按《刑志》说:"太祖对于律令,草创于吴元年,重定于洪武六年,整理齐备于二十二年,到洪武三十年才颁行天下。"那么《续通考》所记载的,是颁行之日;

《艺文志》所记载的,或许是成书之年而已,现一并记录于此。)取近年来所增补的条文,按类别归入其中,改称为名例律,置于篇首,共三十卷,条文共四百六十条。名例一卷,四十七条;吏。

律两卷,即《职制》十五条,《公式》十八条;《户律》七卷,即《户役》十五条,《田宅》十一条,《婚姻》十八条,《仓库

名例一卷,四十七条,吏。

律》二卷,曰《职制》十五条,曰《公式》十八条,《户律》七卷,曰《户役》十五条,曰《田宅》十一条,曰《婚姻》十八条,曰《仓库》二十四条,曰《课程》十九条,曰《钱债》三条。

曰:市廛五条,礼律二卷。曰祭祀六条,曰仪制二十条,兵律五卷。曰宫卫十九条,曰军政二十条,曰关津七条,曰厩牧十一条,曰邮驿十八条,刑律。

十一卷,曰盗贼,二十八条,曰人命,二十条,曰鬬殴,二十二条,曰骂詈,八条,曰诉讼,十二条,曰受赃,十一条,曰诈伪,十二条,曰犯奸,十条,曰杂犯,十

一条曰捕亡,八条曰断狱,二十九条工律,二卷曰营造,九条曰河防,四条。又为五刑之图二首,图五曰笞,曰杖,曰徒,曰流,曰死。笞刑五,自一十至。

五十,每十为一等,加减杖刑五;自六十至一百,每十为一等,加减徒刑五:徒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

百每杖十及徒半年为一等,加减流刑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杖一百。每五百里为一等,加减死刑二:绞、斩。五刑之外有总徒四年【

遇例减一年者】有准徒五年【斩绞杂犯减等者】流有安置,有迁徒【去乡一千里,杖一百,准徒二年】有口外为民,徒流之外有。

充军、绞、斩之外,有凌迟,皆非五刑之正,故图不列。次图七曰:笞、曰杖、曰讯杖、曰枷、曰杻、曰索、曰镣。笞大头径二分七厘,小头减一分。杖大头径三

分二厘,小头减如笞之数。笞杖皆以荆条为之,皆臀受。讯杖大头径四分五厘,小头减如笞杖之数,以荆条为之,臀、腿受。笞杖讯皆长三尺五寸。

用官降式较勘,毋以筋胶诸物装钉。枷自十五斤至二十五斤止,刻其上为长短轻重之数。长五尺五寸,头广尺五寸,杻长尺六寸,厚一寸,男子。

死罪者用之,索铁为之,以系轻罪者。其长一丈,镣铁连环之,以絷足徒者,带以输作。重三斤,又为丧服之图,凡八族亲。有犯,视服等差,定刑之轻。

重其因礼以起义者,养母、继母、慈母皆服三年,殴杀之与殴杀嫡母同罪,兄弟妻皆服小功,互为容隐者罪得递减,舅姑之服皆斩衰三年,殴杀。

骂詈之者,与夫殴杀骂詈之罪同。姨之子,舅之子,姑之子,皆缌麻,是曰表兄弟,不得相为婚姻。大恶十:曰谋反,曰谋大逆,曰谋叛,曰恶逆,曰不道。

曰:大不敬,曰:不孝,曰:不睦,曰:不义,曰:内乱,虽常赦不原,贪墨之赃,六曰:监守盗,曰:常人盗,曰:窃盗,曰:枉法,曰:不枉法,曰:坐赃,当议者八曰:议亲,曰:

议故曰,议功,曰议贤,曰议能,曰议勤,曰议贵,曰议宾。

译》二十四条,《课程》十九条,《钱债》三条,

《市廛》五条;礼律二卷,即《祭祀》六条,《仪制》二十条;兵律五卷,即《宫卫》十九条,《军政》二十条,《关津》七条,《厩牧》十一条,《邮驿》十八条;刑律。

十一卷,即《盗贼》二十八条,《人命》二十条,《斗殴》二十二条,《骂詈》八条,《诉讼》十二条,《受赃》十一条,《诈伪》十二条,《犯奸》十条,《杂犯》十一条,

《捕亡》八条,《断狱》二十九条;工律二卷,即《营造》九条,《河防》四条。又制作了五刑图两幅,图中列五种刑罚:笞、杖、徒、流、死。笞刑五等,自一十至

五十,每十下为一等,逐级增减;杖刑五等,自六十至一百,每十下为一等,逐级增减;徒刑五等:徒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

百。每加十杖及徒刑增半年为一等,逐级增减;流刑三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都杖一百。每加五百里为一等,逐级增减;死刑二等:绞、斩。五刑之外还有总徒四年(

遇到条例减免一年的情况)、有准徒五年(斩绞等杂犯罪行减等处理的情况);流刑中有安置,有迁徙(离开原籍一千里的,杖一百,折算为徒二年);有口外为民;徒流之外还有

充军;绞、斩之外,还有凌迟,这些都不是五刑正刑,所以图中不予列出。其次的图共列七种刑具:笞、杖、讯杖、枷、杻、索、镣。笞杖大头直径二分七厘,小头减一分。杖大头直径三

分二厘,小头依笞杖标准递减。笞杖都用荆条制作,都是打在臀部。讯杖大头直径四分五厘,小头依笞杖标准递减,也用荆条制作,用于打臀部和腿部。笞、杖、讯杖长度都是三尺五寸。

须用官方颁发的样式核对校验,不得用筋胶等物粘接装订。枷从十五斤到二十五斤不等,在枷上刻明轻重斤数。枷长五尺五寸,宽一尺五寸;杻长一尺六寸,厚一寸,男子

犯死罪的使用。索用铁制成,用来拘系轻罪者,长一丈。镣用铁环相连,用来拴系服徒刑者的脚,戴着镣铐从事劳役,重三斤。又制作了丧服图,凡八种族亲

如有犯罪,依照服制等差,来确定刑罚的轻

重。其中依据礼制引申出意义的规定,比如养母、继母、慈母都服丧三年,殴打杀害她们的与殴打杀害嫡母同罪;兄弟之妻都服小功,互相隐匿包庇罪行的可以递减处罚;舅姑(公婆)服丧都是斩衰三年,殴打

责骂他们的,与殴打责骂父母同罪。姨表兄弟、舅表兄弟、姑表兄弟,服丧都是缌麻,称为表兄弟,彼此不得通婚。十恶重罪: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

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即使遇到常规赦免也不能被原谅。贪墨的赃罪有六种:监守盗、常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坐赃。当议之列有八种:议亲、

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宾。其中体现恻隐之意的规定,散见于各条中,比如应当加重处罚的,必须赃物满足一定数额才治罪(如监守自盗,赃物达到四十贯者处绞刑;

如果只有三十九贯九十九文,差一文也不予治罪);加重刑罚最重到流三千里,依次递增,最终不至于死罪;而减轻刑罚到流刑的,是从死罪减为生罪,没有绞、斩的区别(即唐律所说的"加")

就是加重一等条款);称"日"的,以百刻为一日计算;称"年"的,以三百六十日为一年计算(如人命案件的追捕期限等各种文书违限,若差距不到一时一刻,

仍不得按所限的年月来定罪,即唐律所说的"称日以百刻"一条);未达老幼疾病而犯罪,等到案发时已成老幼疾病的,按老幼疾病论处;年幼时犯罪,等到案发时已长大成人的,按年幼时论处(即唐律"老小废疾"一条);犯死罪,

其恻隐之意,散见于各条者,如罪应加者,必赃满数乃坐【如监守自盗,赃至四十贯绞】

若止三十九贯九十九文,欠一文不坐也】加极于流三千里,以次增重,终不得至死,而减至流者,自死而之生,无绞斩之别【即唐律称加】

就重条】称日者,以百刻称年者,以三百六十日【如人命辜限各文书违限,难稍不及一时刻,仍不得以所限之年月科罪,即唐例称日以

百刻条】未老疾犯罪而事发于老疾,以老疾论;幼小犯罪而事发于长大,以幼小论【即唐律老小废疾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而

祖父母、父母老无养者,得奏闻,取上裁;犯徒流者,余罪得收赎,存留养亲【即唐律罪非十恶条】功臣及五品以上官禁狱者,许令亲人入。

侍徒流者,并听随行,违者罪杖。同居亲属有罪,得互相容隐【即唐律同居兼容隐条】奴婢不得首主,凡告人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孙。

为证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仆不证主。文职,责在奉法。犯杖则不叙,军官至流徒,以世功犹得擢用。凡若此类,或间采唐律,或更定新制。书成太。

祖以谕太孙,太孙请更定五条以上。太祖览而善之,又请凡与五伦相涉者,宜皆屈法以伸情。乃命改定七十三条。二十三年十二月,谕刑部尚

书:「杨靖自今惟犯十恶并杀人者论死,余死罪皆令输粟北边,以自赎。」二十四年,禁罪人诬引善良。二十六年,定制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县笞杖。

就决徒流迁徙充军杂犯死罪,解部审录,行下具死囚所坐罪名,上部详议,如律者大理寺拟覆平允,监收候决;其决不待时,重囚报可即奏遣。

官往决之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大理寺驳回改正,再问驳至三,改拟不当,将当该官吏奏闻,谓之照驳。若停拟谳决,而囚有番异,则改调隔别。

衙门问拟,二次番异,不服则具奏,会九卿鞫之,谓之圆审。至三四讯,不服而后请旨决焉。又制,应允军者,大理寺审讫,开付陕西司,本部置立文。

簿注姓名年籍乡贯,依南北籍编排,甲为二册,一进内府,一付该管百户领去充军。如浙江、河南、山东、陕西、山西、北平、福建、直隶、应天、庐州、凤阳。

淮安、扬州、苏州、松江、常州、和州、滁州、徐州人发云南、四川属卫,江西、湖广、四川、广东、广西、直隶、太平、寍国、池州、徽州、广德、安庆人发北平、大寍、辽。

东属卫有逃故,按籍勾补。其后条例有发烟瘴地面、极边沿海诸处者,例各不同。而军有终身、有永远者,罚及子孙,皆以实犯死罪减等者充之。

二十八年九月,颁《皇明祖训》,禁用黥、刺、劓、刖、阉割之刑,臣下敢以请者,置重典【按:本纪禁用黥、刺、劓、刖之刑,作六月事;颁《皇明祖训》,作九月。

译不属于常规赦免所不能原谅的情形,而

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的,可以奏闻皇帝,听候裁决;犯徒流罪的,其余罪行可以收赎,留下本人奉养亲人(即唐律"罪非十恶"一条);功臣及五品以上官员被囚禁的,准许让亲人入内

侍候;服徒流刑的,也准许亲属随行,违反此规定的治杖罪。同居的亲属有罪,可以互相隐匿包庇(即唐律"同居兼容隐"一条);奴婢不得告发主人。凡是告发他人的,告发人的祖父母,不得指认自己的子孙

为证人;弟弟不能作证指控兄长,妻子不能作证指控丈夫,奴仆不能作证指控主人。文职官员,责在奉行法律,犯杖罪的就不再叙用;军官即使犯到流徒罪,因世代有功还可以提拔任用。凡是像这类规定,有的间或采用唐律,有的是重新制定的新条例。书编成后,太

祖用它来教导皇太孙,皇太孙请求再修改五条以上。太祖看后认为很好,又请求凡是与五伦相关的规定,都应当屈法以顺人情。于是命令改定七十三条。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谕令刑部尚

书杨靖:从今以后只有犯十恶重罪以及杀人罪的才判处死刑,其余死罪都改判发配北边输送粮食,以自行赎罪。洪武二十四年,禁止罪犯诬陷牵连善良百姓。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县的笞杖罪犯

当场判决,徒流迁徙充军及各种应判死罪的重罪犯,则解送刑部审理录案,呈报死囚所犯罪名,报送刑部详议,若量刑符合法律,交大理寺复核认为妥当,监押候决;对不必等到秋后处决的重犯,报请批准后即刻奏请遣派

官员前去处决。如果案情词状不明,或者有失出失入判决不当的,大理寺驳回改正,重新审问最多驳回三次;如果改判仍不恰当,则将承办官吏的情况奏报皇帝,这称为"照驳"。如果暂停拟议判决,而囚犯的口供出现反复变化,就改由隔别的

衙门重新审问定罪,两次反复不服的,须写成奏疏,会同九卿共同审理,称为"圆审"。审到三四次仍不服罪的,然后才请旨决断。又规定,应当发配充军的,大理寺审理完毕,转交陕西司,由本部(兵部)建立文

簿,登记姓名、年龄、籍贯、乡贯,依照南北籍贯编排,制成两册,一册呈进内府,一册交由该管百户领去充军。如浙江、河南、山东、陕西、山西、北平、福建、直隶、应天、庐州、凤阳、

淮安、扬州、苏州、松江、常州、和州、滁州、徐州等地的人发配云南、四川所属卫所;江西、湖广、四川、广东、广西、直隶、太平、宁国、池州、徽州、广德、安庆等地的人发配北平、大宁、辽

东所属卫所。如有逃亡故亡的,按名籍追捕补充。此后的条例规定有的发配到烟瘴地区、极边沿海等地,各条例规定不尽相同。而充军有终身充军、有永远充军的,惩罚牵连子孙,都是把实犯死罪减等而充军的。

洪武二十八年九月,颁行《皇明祖训》,禁止使用黥刑、刺字、劓刑、刖刑、阉割等刑罚,臣下如有敢请求恢复这些刑罚的,处以重刑(按:本纪记载禁用黥、刺、劓、刖之刑,作为六月之事;颁行《皇明祖训》,作为九月之事。)

这件事考察《祖训》,首篇就明确记载了禁用黥刺的条款,似乎不应当分开另立于志中作为优待条款)。洪武三十年,命令部院制定赎罪的事例,凡朝廷内外官吏犯笞杖罪的,记过;犯徒流迁徙罪的,用俸禄赎罪;三次犯

罪的依律治罪。五月《大明律诰》编成,皇上认为法律都掌握在官府手中,百姓不能普遍知晓,于是命令刑部官员取《大诰》的条目,摘取其要旨,附载在律法中,凡是榜文禁例一律撤除,除谋逆及律诰中所记载的

以外,其余各种大小罪行,都依照赎罪的条例论处判决。又制定了会官审录的规矩。起初的制度,有重大案件必须皇帝亲自审讯。洪武十四年,命令法司审断囚犯拟定

】

事考祖训,首篇具载禁用黥刺条,似不应分隶从志为优】三十年,命部院定赎罪事例,凡内外官吏犯笞杖者,记过;徒流迁徙者,俸赎之,三犯。

罪之如律,五月作《大明律诰》成,上以法在有司,民不周知,因命刑官取《大诰》条目,撮其要畧,附载于律,凡榜文禁例悉除之,除谋逆及律诰该载。

外其杂犯大小之罪,悉依赎罪例论断。又定会官审录之例。初制,有大狱必面讯。十四年,命法司论囚拟律以奏。从翰林院给事中及春坊正字。

司直郎会议平允,然后覆奏论决。至是,置政平、讼理二旛,审论罪囚。谕刑部:「自今论囚,惟武官死罪亲审之余,俱以所犯奏,然后引至承天门外。」

命行人持讼理旛传旨谕之,其无罪应释者,持政平旛宣德意遣之。继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闻及驸马杂听之,录冤。

者以状闻,无冤实犯死罪以下,悉论如律。惠帝建文三年十二月,诏中官奉使侵暴吏民者,所在有司系治。成祖即位,诏法司问囚,一依大明律。

拟议,毋妄引榜文条例为深文。又定功臣死罪减禄格。永乐元年二月,命法司五日一引奏罪囚。凡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史审决。又定诬告法。

凡诬告三四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五六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所诬重者,从重论。诬告十人以上者,凌迟处死,枭首,其乡家属迁化外三年三月。

定制文职官及中外旗校军民人等,凡犯重条,依律科断;轻者免决,记罪。其有不应侵损于人等项及情犯重者,临时奏请。四年十一月,法司进。

月系囚数,凡数百人,大辟仅什之一。上谕吕震曰:「此等既非死罪,而久系不决,天气冱寒,必有听其冤死者。」凡杂犯死罪以下约二百,悉准赎发。

遣八年七月申,弃子不育,禁有犯者,两邻并罪之。九年九月,谕法司,凡死罪必五覆奏。十一月,刑科曹润等言:「以天寒审释轻囚,今囚或淹一年。」

以上且一月间瘐死者九百三十余人,乃诏徒流以下三日内决放,重罪当系者恤之,无令死于饥寒。十一年正月,谕通政司礼科给事中凡朝

觐官境内灾伤不以闻,为他人所奏者,罪之。又令除公罪,依律纪录收赎,及死罪情重者,依律处治;其情轻者,斩罪八千贯,绞罪及榜例死罪六。

千贯徒,流杖笞,纳钞有差。无力者发天寿山种树。十月,遣副都御史李庆,斋玺书命皇太子录南京囚。赎杂犯死罪以下。十二年七月,诏六师入。

关有践田禾、取民畜产者,以军法论。十六年十月,下令京师,凡盗马者斩。十二月,严官吏犯赃之禁。十七年十二月,令自今在外诸司死罪重囚。

悉送京师,审录三覆,奏然后行刑。

译律条后上奏。由翰林院、给事中及春坊正字、

司直郎共同商议判决是否恰当,然后再复奏论决。到这时,设立政平、讼理两面旗帜,用来审理判定囚犯罪行。谕令刑部:"从今以后审理囚犯,除武官死罪由皇帝亲自审理外,其余都按所犯罪行奏报,然后带到承天门外。"

命令行人手持讼理旗传达旨意告知囚犯,其中无罪应当释放的,则手持政平旗宣布皇上的恩德将其遣放。接着又命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等衙门及驸马一起参与听审,记录冤情

的将情况上奏,若无冤情而实犯死罪以下的,一律依律论处。惠帝建文三年十二月,下诏中官(宦官)奉命出使而侵害欺压官吏百姓的,由所在地方官府拘捕治罪。成祖即位后,下诏法司审讯囚犯,一律依照《大明律》

拟议,不得妄自援引榜文条例来曲解法律。又制定功臣死罪减免俸禄的规格。永乐元年二月,命令法司每五日审讯上奏一次囚犯案件。凡死囚达到一百人以上的,派遣御史前往审决。又制定诬告的法律:

凡诬告三四人的,杖一百,徒三年;诬告五六人的,杖一百,流三千里;所诬告的罪行较重的,从重论处。诬告十人以上的,凌迟处死,枭首示众,其家属迁徙到化外地区。永乐三年三月,

制定规定:文职官员以及朝廷内外的旗校、军民人等,凡犯重罪的,依律定罪判决;犯轻罪的,免于判决,只记罪状。其中有不应当损害他人利益等事项以及情节严重的犯罪,临时奏请皇帝定夺。永乐四年十一月,法司呈报每

月在押囚犯数量,共数百人,其中大辟(死罪)仅占十分之一。皇上对吕震说:"这些囚犯既然不是死罪,却长期关押不决断,天气严寒,必定有听任他们冤死的情况。"凡是各种杂犯死罪以下的约二百人,全部准许赎罪发

遣。永乐八年七月申明,禁止遗弃子女不予养育的行为,如有违犯,两邻一并治罪。永乐九年九月,谕令法司,凡死罪案件必须经过五次复奏。十一月,刑科曹润等进言说:"因天气寒冷而审理释放轻罪囚犯,如今囚犯有的已羁押一年。"

以上,而且一个月内瘐死(病死于狱中)的多达九百三十余人,于是下诏徒流以下罪犯三日内判决释放,重罪应当继续关押的须加以体恤,不要让他们死于饥寒。永乐十一年正月,谕令通政司、礼科给事中,凡是朝

觐官员境内有灾荒损伤而不上报,被他人揭发上奏的,予以治罪。又下令除公罪依律记录收赎,以及死罪情节严重的,依律处治外;其情节较轻的,斩罪折算八千贯,绞罪及榜例死罪折算六

千贯,徒、流、杖、笞各罪,缴纳钞币的数目各有不同。没有能力缴纳的,发配到天寿山种树。十月,派遣副都御史李庆,携带玺书命令皇太子录审南京囚犯,赦免各种杂犯死罪以下的罪犯。永乐十二年七月,下诏六军入

关时如有践踏田地庄稼、掠取百姓牲畜财产的,以军法论处。永乐十六年十月,下令京师,凡盗马者处斩。十二月,严格官吏犯赃的禁令。永乐十七年十二月,命令从今以后在京城以外各衙门的死罪重囚,

都要送到京师,经三次复审后,奏请批准然后执行刑罚。永乐十八年二月,谕令甘肃总兵官:陕西行都司所属军士,有犯笞、杖、徒、流、迁徙罪的,就地发配到极边地区瞭望烽火台守边;其中

担任公务而犯死罪的官员,送往京师处理。这一年,开始设立东厂,命令宦官侦察案件。仁宗即位后,敕令从今以后官府所用的物料,都在出产地就地估价购买,凡是摊派征收而损害百姓的,罪不赦免。十月,命令

三法司会同大学士、府部官员、通政司、六科在承天门审录囚犯,并定为常规制度。十一月,下诏有司,凡遭受灾害而不及时请求赈

十八年二月,谕甘肃总兵官:陕西行都司所属军士,有犯笞、杖、徒、流、迁徙罪者,就发本地极边处瞭守烟墩其

为事官以下犯死罪者,送京师。是年,始设东厂,命中官刺事。仁宗即位,敕自今官司所用物料,于所产地计直市之,科派病民者,罪不赦。十月,命

三法司会大学士、府、部、通政、六科于承天门录囚,着为令。十一月,诏有司,凡被灾不即请赈者罪之。立赦条三十五,尽除永乐年间弊政。凡先朝

不便于民者,皆援遗诏,或登极诏革除之。凡以赦前罪告言人罪者,即坐以所告者罪。洪熙元年三月,诏自今论囚,悉依律拟罪,或有朕过于嫉。

恶法外用刑者,法司执奏,五奏不允,同三公大臣执奏,必允乃巳。文武诸司亦毋得暴酷用鞭背等刑,及擅用宫刑绝人嗣续,有自宫者,以不孝。

论除谋反及大逆者,余犯止坐本身,毋一切用连坐法。告诽谤者,勿治【按:仁宗此旨,命学士杨士奇等以诏书行之,永为定制,似亦知慎刑】

之道伏读《通鉴辑览》,御批法令之当否,详慎至于再三,斯巳可矣。必令法司往复五奏,徒滋烦冗。且详求庶狱轻重,本无遁情,即介于微暧。

疑似之间,或覆勘以得其平,或集欵以衷,于是自不至,犹有枉纵。如必待臣下执奏乃允,则明慎之谓何?而权势下移,又开其渐云云。仰见鉴空。

衡平得钦恤之要领,若仁宗者,则未知敕法之本矣】宣宗宣德元年五月,定贵州土人断罪例,杂犯死罪,就彼役作终身,徒流迁徙者依年限。

役之应笞者,役五月;应杖者,役十月。毕日释放。二年定笞杖罪,囚每十赎钞二十贯。徒流罪名,每徒一等折杖二十三,流并折杖百四十。其所罚。

钞悉,如笞杖所定,无力者发天寿山种树,死罪终身,徒流各按年限,杖五百株,笞一百株,又令多官覆阅,重囚毋致枉死。江西按察司黄翰言民。

间无赖之徒,好兴词讼,辄令老幼残疾诬告平人,必更议涉虚加罚乃可因定。老幼残疾男妇罚钞赎罪例,三年八月,令犯奸妇女照例用刑四。

年二月,谕三法司:凡犯不孝及烝父妾、收兄弟之妻为妻,一切败伦伤化者,在外有司毋擅断决,悉送京师,如律讯治。若武官及其子弟有犯此,

者不许复职承袭,永为定制。六月,罢文职犯赃赎罪例。十月,以天气冱寒,敕南北刑官悉录系囚以闻,不分轻重。五年五月,命追夺赃吏诰敕,着

为令闰月,敕内外诸司,久淹狱囚者罪之。六年十一月,分遣御史往逮贪暴中官袁琦等十一人,寻命弃市,榜其罪示天下。七年二月,亲阅法司。

所进系囚罪状,决遣千余人,减等输纳,春审自此始。六月,又以炎暑,命自实犯死罪外,悉早发遣,且驰谕中外,刑狱悉如之。

译济的,予以治罪。设立赦免条例三十五条,全部废除永乐年间的弊政。凡先朝

不利于百姓的政令,都援引遗诏,或在登基诏书中予以革除。凡是以大赦前的罪行来控告他人的,即以所诬告的罪名来治其罪。洪熙元年三月,下诏从今以后审理囚犯,都应依律拟定罪名,若朕有过于疾

恶而在法律之外用刑的情况,法司应当执奏,即便五次上奏不被允准,也要与三公大臣一同执奏,必须获准才罢休。文武各衙门也不得使用暴虐酷烈的鞭背等刑罚,以及擅自使用宫刑断绝他人子嗣,若有自行阉割的人,以不孝

论罪。除谋反及大逆罪外,其余犯罪只惩处本人,不得一律使用连坐法。控告诽谤朝政的人,不予治罪(按:仁宗这道旨意,命学士杨士奇等人用诏书的形式颁行,永远作为定制,似乎也懂得慎重用刑)

的道理。恭读《通鉴辑览》,皇帝的批语说:法令是否恰当,应当再三审慎详察,这样就可以了。一定要让法司来回上奏五次,未免徒增烦琐冗杂。况且详细审察各种案件的轻重,本来就不应有隐瞒的情实,即便处于细微隐晦、

疑似难辨的情形,或者通过反复勘察来求得公允,或者会集各方证据来求得情理得当,在这方面自然不至于出现冤枉或宽纵的情况。如果一定要等到臣下执意上奏才能允准,那么所谓"明察慎重"又指什么呢?而且权柄下移,也由此开了先例,云云。仰见皇帝鉴察明澈、

权衡公允,深得体恤慎刑的要领,像仁宗这样的君主,恐怕还不能算真正明了法律的根本用意。宣宗宣德元年五月,制定贵州土人断罪的条例:犯杂犯死罪的,就地服劳役终身;犯徒流迁徙罪的,依年限

服役;应处笞刑的,服役五个月;应处杖刑的,服役十个月,期满释放。宣德二年规定笞杖罪,囚犯每笞十下赎钞二十贯,往后每增十下递加二十贯,直到笞五十,共赎一千贯;徒流罪名,每徒一等折算杖二十三下,流刑一律折算杖一百四十下。所罚的

赎钞,都照笞杖所定的标准执行,没有能力缴纳的发配到天寿山种树;死罪终身服役,徒流各按年限,杖罪五百株,笞罪一百株。又命令多名官员共同复核,防止重囚被冤枉致死。江西按察司黄翰进言说:民

间的无赖之徒,喜好挑起词讼,动辄唆使老幼残疾之人诬告平民,必须更加议定,遇有虚假控告需加重处罚,才可以,因此制定了老幼残疾男妇罚钞赎罪的条例。宣德三年八月,命令对犯奸妇女依例用刑。宣德四

年二月,谕令三法司:凡犯不孝以及烝淫父妾、收纳兄弟之妻为妻,一切败坏人伦、伤风败俗的罪行,在外地方官府不得擅自判决,一律送到京师,依律审讯治罪。如果是武官及其子弟有犯此类罪行的,

不准许恢复职务或承袭爵位,永远定为常规制度。六月,废除文职官员犯赃赎罪的条例。十月,因天气严寒,敕令南北刑官全部审录在押囚犯情况上奏,不分轻重。宣德五年五月,命令追夺贪赃官吏的诰命敕书,定

为常规制度。闰月,敕令朝廷内外各衙门,长期拖延羁押囚犯的予以治罪。宣德六年十一月,分派御史前往逮捕贪婪暴虐的宦官袁琦等十一人,随即命令将其处死于街市,张榜公布其罪行昭示天下。宣德七年二月,皇帝亲自审阅法司

呈报的在押囚犯罪状,判决遣放千余人,减等缴纳赎金,春审制度自此开始实行。六月,又因天气炎热,命令除实犯死罪外,其余全部及早判决发遣,并且急速传谕朝廷内外,刑狱都照此办理。宣德八年三月,谕令朝廷内外要优待

体恤军士,违反者由风宪官员查察奏报治罪。九月,派遣官员审录天下重囚。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四十八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四十九

刑法略【六】

历代刑制【明下】

○历代刑制六

明下

△明下

英宗正统元年正月

八年三月,谕内外优

恤军士,违者风宪官察奏罪之。九月,遣官录天下重囚。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四十八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四十九

  刑法畧 【六】

  历代刑制 【明下】

  ○历代刑制六

  明下

  △明下

英宗正统元年正月,命自今各处奸徒以妇女、残疾、老幼诬告平民者,追坐壮丁。又令重囚三覆奏毕,仍请驾帖,付锦衣卫监刑官领校尉。

诣法司取囚赴市,临决时,囚有诉冤者,直登闻鼓,给事中取状封进,仍批校尉手驰赴市曹,暂停刑。二年九月,令盗贼株连者勿捕。三年三月,令

妇女非犯奸恶、杀人及毁骂舅姑、不孝等罪,并毋提问。四年八月,敕令后法司论狱,有妄援重律者,以变乱成法罪之。又定直省决遣之制,徒流。

就彼决遣,死罪以闻。五年行在,三法司言:“洪武定律,时钞贵物贱,所以枉法赃至百二十贯者免绞充军。今钞贱物贵,若以物估钞至百二十贯,”

枉法赃俱发充军,则轻重失伦。今后文职官吏人等,受枉法赃比律该绞者,估钞八百贯以上,俱发北方边卫充军。其受赃不及前数者,视见行。

例发落,从之。六年正月,命六品以下官有犯,听分巡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取问。四月,以灾异频见,敕遣三法司官详审天下疑狱。时评事马豫言。

臣奉敕审刑,窃见各处捉获强盗,多因雠人指攀,拷掠成狱,不待详报,死伤甚多。今后宜勿听妄指,果有赃证,御史按察司会审,方许论决。若未

审录有伤死者,毋得准例升赏。诏从之。八年七月,定窃盗巳刺,遇赦再犯者,依常例拟,不论赦,仍通具前后所犯以闻。九年,山东副使王裕言囚。

当会审而御史及三法司官,或踰年一、会囚多瘐死,因命审例仍旧,复如详审例,选按察司官一员与巡按御史同审,失出者姑勿问,涉赃私者。

究如律,十二年命民以后妻所携前夫之女为子妇,及以所携前夫之子为婿者,并依同父异母姊妹律减等科断。景帝景泰元年,令问拟笞杖。

罪囚有力者,纳钞笞十二,百贯;每十以二百贯递加,至笞五十,为千贯;杖六十,千八百贯;每十以三百贯递加,至杖百,三千贯。其官吏赃物,亦视

今例折钞,五年二月,大理少卿薛瑄言:「法司发拟罪囚,多加参语,奏请变乱律意,刑罚失中。请敕自今法司问狱,一依律令,不许妄加参语。」从之。

英宗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代遂遵行之。五年,令罪囚纳钞,每笞十,钞二百贯,余四笞递加百五十。

贯至杖六十,增为千四百五十贯,余杖各递加二百贯。又戒法司,凡锦衣卫所行事枉人者,许与辩理。

译,命令从今以后各地奸邪之徒利用妇女、残疾人、老幼之人诬告平民百姓的,追究连坐相关壮丁。又下令重囚经三次复奏完毕后,仍须请领驾帖,交由锦衣卫监刑官带领校尉

前往法司提取囚犯押赴市曹处决。临刑时,如囚犯有申诉冤情的,可以直接敲登闻鼓,由给事中记录状词封呈皇帝,同时批示校尉迅速骑马赶赴市曹,暂时停止行刑。正统二年九月,下令对被盗贼牵连的人不予逮捕。正统三年三月,下令

妇女除非犯有奸恶、杀人以及殴骂公婆、不孝等罪行的,一律不得提审。正统四年八月,敕令今后法司审理案件,若有妄自援引重法条款的,以变乱成法之罪论处。又制定各直省判决遣发的制度:徒流罪犯

就地判决遣发,死罪案件须上奏。正统五年,行在三法司进言说:"洪武年间制定律法时,钞法值钱而物价便宜,所以枉法赃达到一百二十贯的免于绞刑改判充军。如今钞法贬值而物价昂贵,如果按物价折算钞值达到一百二十贯的,"

一律判处枉法赃充军,那么量刑轻重就会失去分寸。今后文职官吏人等,受枉法赃依律应判绞刑的,须折算钞值达到八百贯以上的,才一律发配北方边卫充军。受贿不足此数的,依照现行

条例处理。皇帝同意了这个建议。正统六年正月,命令六品以下官员有犯罪的,交由分巡御史、按察司以及分司提审。四月,因灾异频频出现,敕令派遣三法司官员详细审理天下疑难案件。当时评事马豫进言说:

臣奉敕命审理刑案,私下见各地捕获的强盗案件,多是因为仇人指认牵连,经过拷打逼供而定案,未经详细核报,死伤者很多。今后应当不听信妄自指认,如果确有赃物证据,须由御史、按察司会同审理,才准许论决。如果未经

详细审录而有人因受刑而死的,不得依照惯例给予升赏。皇帝下诏同意此议。正统八年七月,规定盗窃罪已经黥面刺字,遇赦后再犯的,依照通常条例判决,不论赦免,仍应完整记录前后所犯罪行上奏。正统九年,山东副使王裕进言说:审理囚犯

时应当会同审理,而御史及三法司官员,有时经过一年才会审一次囚犯,导致囚犯多有病死狱中,因此命令审录制度仍旧照常进行,恢复以往详审的条例,选派按察司官员一员与巡按御史一同会审,失出(错判轻)的暂不予追究,涉及贪赃徇私的,

依律追究。正统十二年,命令妇女以后妻所带来的前夫之女作为儿媳,以及以妇女所带来的前夫之子作为女婿的,都依照同父异母姊妹的律条减等论处。景帝景泰元年,规定审理判定笞杖

罪的囚犯,有能力缴纳的,笞十下纳钞一百贯,每增十下递加二百贯,直到笞五十,共纳一千贯;杖六十,纳一千八百贯,每增十下递加三百贯,直到杖一百,共纳三千贯。其官吏赃物,也照

此例折算成钞币。景泰五年二月,大理少卿薛瑄进言说:"法司审断囚犯案件时,常常增添额外的参语,奏请变乱律意,使刑罚失去公允。请求敕令今后法司审理案件,一律依照律法,不许妄加参语。"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英宗天顺三年,下令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共同会审重犯,称为朝审,此后历代都遵循这一制度。天顺五年,下令囚犯缴纳赎钞,笞十下纳钞二百贯,其余每增一等笞数递加一百五十

贯,直到杖六十,增至一千四百五十贯,其余杖刑各递加二百贯。又告诫法司,凡是锦衣卫所办的案件有冤枉他人的,允许当事人申辩理论。当时皇帝召见李贤,屏退左右侍从,询问时政得失,李贤趁机极力

论说宦官校尉抓人办案的危害,皇帝认为他说得对,暗中查察确实属实。又追查弋阳王一事发现是诬告,于是深加告诫锦衣卫。然而这时指挥门达、镇抚逯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