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续通志卷一百四十五
决之。其制用熟皮合。
缝之长六寸,广二寸许,柄一尺许。又有黥刺之法,木剑、大棒、铁骨朵之制。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其数与大棒俱三,自十五。
至三十,铁骨朵之数,或五,或七。有重罪者,将决以沙袋,先于脽骨之上及四周击之。栲讯之具,有麤细杖及鞭烙法。麤杖之数二十,细杖之数三。
译用熟皮缝制而成,长六寸,宽约二寸,柄约一尺长。还有黥刺之刑,以及木剑、大棒、铁骨朵的制度。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想要从宽处置时就用它击打,其数目和大棒一样,都是从十五到三十不等,铁骨朵的数目,有的五下,有的七下。犯有重罪的人,将要处决前先用沙袋,先在其脊骨之上及四周击打。拷问的刑具,有粗杖、细杖以及鞭烙之法。粗杖的数目为二十,细杖的数目为三十。
自三十至于六十,鞭烙之数,凡烙三十者,鞭三百;烙五十者,鞭五百。被告诸事应伏而不服者,以此讯之。品官公事误犯,民年七十以上,十五以
下犯罪者,听以赎论。赎铜之数,杖一百者,输钱千。亦有八议、八纵之法,籍没之法。内外戚属及世官之家,犯反逆等罪,没入斡里;余人则没为着。
账户其没入宫分及分赐臣下者亦有之。太祖初年,庶事草创,犯罪者量轻重决之。其后治诸弟逆党,权宜立法,亲王从逆不罄,诸甸人或投高。
崖杀之淫乱不轨者,五车轘杀之;逆父母者,视此讪詈犯上者,以熟铁锥摏其口,杀之;从坐者,量罪轻重,杖决。杖有二:大者重钱五百,小者三百。
又为枭磔、生瘗、射鬼箭、炮掷、支解之刑,归于重法。神册六年五月,诏大臣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仍置锺院以达民冤。至太宗。
时治渤海人,一依汉法,余无改焉。穆宗应厯十二年,国舅帐郎君萧延之奴哈里,强陵伊喇都哩未及年之女,以法无文,加之宫刑,仍付都哩以。
为奴因着为令,十六年谕有司,凡行幸顿次,必高立标识,以禁行者,令民勿犯,违者以死论。景宗保寍三年,以穆宗废锺院,穷民有冤者无所诉。
故诏复之,仍命铸钟纪诏其上,道所以废置之意。圣宗统和元年二月,禁所在官吏军民不得无故聚众私语,及冒禁夜行,违者坐之。四月,枢密。
院请诏北府司徒佛德译南京所进律文,从之。十一月,诏民闲有父母在,别籍异居者,听邻里觉察,坐之。先是,契丹及汉人相殴致死,其法轻重。
不均至是一等科之。九年闰月,遣翰林承旨邢抱朴、三司使李嗣、给事中刘京、政事舍人张干、南京副留守吴浩,分决诸道滞狱。十二年,诏契丹。
人犯十恶,亦断以汉律旧法,死囚尸市,三日至是一宿,即听收瘗。诏叛逆之家,兄弟不知情者,虽同居,亦免连坐。着为令,二十四年。诏主非犯谋。
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无得告首。若奴婢犯罪至死,听送有司,其主无得擅杀。二十九年,以旧法,宰相、节度使、世选之家子孙犯罪徒杖如。
齐民惟免黥面。诏:自今犯罪当黥,即准法同科。开泰八年,诏:窃盗赃满二十五贯者,其首处死,从者决流。始置大理寺少卿及正,主覆奏,犹虑其
未尽,而亲为录囚。数遣使诣诸道录囚。五院部民有自坏铠甲者,其长杖杀之。帝怒其用法太峻,诏夺官,以故不敢酷挞。五院部民偶遗火,延及。
木叶山兆域,法当死杖,而释之,因着为法。又诏自今三犯窃盗者,黥额,徒三年;四则黥面,徒五年;至于五则处死。太平六年,诏贵戚以事被告官。
司不案辄申及受请托为奏言者,以本犯人罪,罪之七年。
译从三十下到六十下,鞭打与烙刑的数目,凡是烙刑三十下的,配鞭刑三百下;烙刑五十下的,配鞭刑五百下。被告在各类案件中理应服罪却不服罪的,用这种方法审讯。品官因公事误犯罪,百姓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罪的,允许用交纳赎金来论处。赎铜的数目,杖刑一百下的,交钱一千。此外还有八议、八纵之法,以及籍没之法。皇室内外亲属及世代为官之家,犯谋反谋逆等罪的,没收其家产入斡里(宫帐所属);其余的人则没收充作账户之民。其中被没收入宫廷分府或分赐给臣下的也有。太祖初年,各项事务刚刚草创,犯罪的人按情节轻重裁决。此后处置诸弟的叛逆同党,权宜设立法令,亲王参与叛逆而未被诛尽的,各部落的人有的被投入高崖。
淫乱不轨的人,用车裂之刑处死;忤逆父母的人也按此处理;诋毁咒骂君上的人,用烧红的铁锥捣其口,处死;从犯依照罪行轻重,杖决处置。杖刑分两种:大杖重五百钱,小杖重三百钱。
又有枭首肢解、活埋、射鬼箭、炮掷、支解等刑罚,都属于重刑一类。神册六年五月,下诏令大臣制定治理契丹及各少数民族的法律,汉人则按照律令断案,同时设置钟院以传达百姓的冤情。到太宗时,
治理渤海人,一律依照汉法,其余没有改变。穆宗应历十二年,国舅帐郎君萧延之的家奴哈里,强奸了未成年的伊喇都哩之女,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对他施加宫刑,仍将他交给都哩为奴,因此定为法令。十六年,晓谕主管官员,凡是皇帝出巡驻跸之处,必须树立高高的标志,以禁止行人通行,命令百姓不要触犯,违反的人以死罪论处。景宗保宁三年,因为穆宗废除了钟院,穷苦百姓有冤情的无处申诉,所以下诏恢复钟院,并命令铸钟并在钟上刻写诏文,说明废除与恢复的用意。圣宗统和元年二月,禁止各地官吏军民无故聚众私下议论,以及违禁夜行,违犯的人予以治罪。四月,枢密院请求下诏让北府司徒佛德翻译南京进呈的律文,皇帝听从了。十一月,下诏民间有父母在世、却分家另居的,允许邻里觉察举报,予以治罪。此前,契丹人与汉人相互殴打致死,处罚轻重不一致,到这时统一按同一标准论处。九年闰月,派遣翰林承旨邢抱朴、三司使李嗣、给事中刘京、政事舍人张干、南京副留守吴浩,分别到各道处理积压未决的案件。十二年,下诏契丹人犯十恶大罪的,也按照汉族旧律断案,死囚示众三日的旧例,此时改为示众一夜,即准许收殓埋葬。下诏叛逆之家,兄弟不知情的,即使同住一起,也免于连坐,并定为法令。二十四年,下诏主人若非犯谋反、大逆及流罪、死罪的,其奴婢不得告发主人。如果奴婢犯罪当死,允许送交主管官府处置,主人不得擅自杀害奴婢。二十九年,因旧法规定宰相、节度使、世选之家的子孙犯徒刑、杖刑之罪,与普通百姓相比只是免去黥面而已,下诏:从今以后犯罪应当黥面的,一律按法律同等论处。开泰八年,下诏:盗窃赃物满二十五贯的,为首者处死,从犯判处流刑。开始设置大理寺少卿及大理正,负责复核奏报,仍恐怕审理不够周全,皇帝亲自审录囚犯,多次派遣使者到各道审录囚犯。五院部有百姓自己毁坏铠甲的,该部长官用杖刑将他打死。皇帝因他用法过于严酷而发怒,下诏夺去其官职,从此各部长官不敢再滥用酷刑。五院部有百姓偶然失火,火势延及木叶山陵域,依法应当处死,但皇帝赦免了他,并因此定为法令。又下诏从今以后三次犯盗窃罪的,在额头刺字,判徒刑三年;四次犯的,在脸上刺字,判徒刑五年;到第五次则处死。太平六年,下诏权贵外戚
诏中外大臣曰:「制条中有遗阙及轻重失中者,其条上之,议增改焉。」兴宗重熙元年,诏。
职事官公罪听赎,私罪各从本法。子弟及家人受赇,不知情者止坐犯人。先是,南京三司销钱作器皿,三斤持钱出南京十贯,及盗遗火家物五。
贯者处死。至是,铜逾三斤,持钱及所盗物二十贯以上,处死。二年,诏自后犯终身徒者,止剌颈。奴婢犯逃若盗其主物,主无得擅鲸其面刺臂及。
颈者,听犯窃盗者,初剌右臂,再剌左,三剌颈之右,四剌左,至于五则处死。五年,新定条制,成诏有司,凡朝日执之,仍颁行诸道。盖纂修太祖以来,
法令参以古制,其刑有死、流、杖及三等之徒,而四凡五百四十七条。十年七月,诏诸职官私取官物者,以正盗论;敢以先朝己断事相告言者,罪。
之诸帐郎君等于禁地射鹿,决杖三百,不征偿;小将军决二百,己下至百姓犯者决三百。十一年七月诏:「盗易官马者,减死论【按:盗易官马,
事据本纪,在私取官物、禁地射鹿之后,刑法志误列在五年前后,舛错今正之】道宗清寍元年,诏诸官都部署,有投诽讪之书,其受及读者皆。
弃市。二年,命诸郡长吏如诸部例,与僚属同决罪囚,无致枉死狱中。又诏:「自今凡强盗得实者,听即决之。」四年,复诏左伊勒希巴曰:「比诏外路死,
刑听所在官司即决,然恐未能悉其情,或有枉者。自今虽己欵伏,仍令附近官司覆问,无冤然后决之。有冤者即具以闻。咸雍元年,诏狱囚无家。
者,给以粮三年。诏给诸路囚粮六年。帝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于是命特哩衮、苏枢密使伊逊等更定条制。凡合于律令者,具载。
之,其不合者别存之。大安四年五月,诏免役徒终身者,五岁免之。五年十月,诏复行旧法【先是,校定官即重熙旧制,更窃盗赃二十五贯处。】
死一条,增至五十贯,处死。又删其重复者二条,为五百四十五条。取律一百七十三条,又创增七十一条,凡七百八十九条。增重编者至千余条。
皆分类列,以太康闲所定,复以律及条例参校,续增三十六条。其后因事续校,至大安三年止,又增六十七条。条约既繁,典者不能徧习,愚民莫
知所避,犯法者众,吏得因缘为奸,故有是诏】
天祚即位,赏罚无章。其后益务严酷,投崖、炮掷、钉割、脔杀之刑复兴焉。或有分尸五京,甚者至取其心以献祖庙,而辽亦遂亡矣。
(臣)等谨按:辽初以武立国,用法尚严,一切刑制有出五服三就外者。其时庶事草创,法制未立,用以禁暴戢奸,威克厥爱,势使然耳。景
圣二宗加意详慎,更定法令,轻重适宜。史称开泰之闲,诸道狱空,有刑昔之风焉。
译因事被人告到官府,官府不予审理却擅自申报,以及接受请托代为奏言的人,按照本犯人的罪行治罪。七年,下诏中外大臣说:"法律条文中有遗漏欠缺以及轻重失当的地方,应当上报,商议增删修改。"兴宗重熙元年,下诏职事官因公事获罪的允许交纳赎金,因私事获罪的各按本法处置。子弟及家人接受贿赂,不知情的只惩罚犯罪的本人。此前,南京三司销毁铜钱制作器皿,凡销毁三斤以上、携带钱财出南京十贯以上的,以及盗窃失火人家财物五贯以上的,都处死。到这时,规定铜超过三斤,携带钱财及所盗财物二十贯以上的,才处死。二年,下诏从此以后犯终身徒刑的,只在颈上刺字。奴婢犯逃亡或盗窃主人财物的,主人不得擅自在其脸上、手臂上刺字,只能在颈部刺字。犯盗窃罪的,初次在右臂刺字,第二次在左臂刺字,第三次在颈部右侧刺字,第四次在颈部左侧刺字,到第五次则处死。五年,重新制定条例法规,交由主管部门颁布诏令,每逢朝会之日都要执行,并颁行各道。这是纂修太祖以来的法令,参照古代制度而成,其中刑罚有死刑、流刑、杖刑以及三等徒刑,总共五百四十七条。十年七月,下诏各职官私自侵取官府财物的,按照正盗罪论处;敢于用前朝已经判决的案件相互告发的人,予以治罪。诸帐郎君等在禁地射鹿的,判处杖刑三百下,不追征赔偿;小将军判处杖刑二百下;以下至百姓犯此罪的,判处杖刑三百下。十一年七月下诏:"盗窃更换官马的人,减死罪论处"【按:盗窃更换官马一事,根据本纪记载,是在私取官物、禁地射鹿之后发生的,《刑法志》误将其列在五年前后,次序有误,现予以订正】。道宗清宁元年,下诏各地官府都部署,凡有诽谤诋毁文书的,接受并阅读该文书的人都处以弃市之刑。二年,命令各郡长官如同各部旧例,与属官一同判决罪囚,不要致使罪囚枉死狱中。又下诏:"从今以后凡是抓获罪证确凿的强盗,允许立即处决。"四年,又对左伊勒希巴下诏说:"近来诏令外地死刑案件由当地官府立即处决,然而恐怕不能完全查明实情,或许有冤枉之人。从今以后,即使已经招供伏罪,仍要令附近官府复审,确认没有冤情之后才能处决。有冤情的应当立即详细上报。"咸雍元年,下诏狱中没有家属的囚犯,供给三年口粮。六年,下诏供给各路囚犯口粮。皇帝因为契丹人和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能有差异地施行,于是命令特哩衮、苏枢密使伊逊等人重新修订法令条例。凡是符合律令的,都详细记录下来;不符合的,另外单独保存。大安四年五月,下诏免除终身徒刑之人的劳役,服役五年后予以免除。五年十月,下诏恢复施行旧法【此前,校定官依照重熙旧制,将盗窃赃物二十五贯处死这一条,改为增至五十贯才处死。又删去其中重复的两条,共为五百四十五条。取用律文一百七十三条,又新增七十一条,共计七百八十九条。增补重编的条文达到千余条,都分类排列,用太康年间所制定的法令,再用律文及条例参照校订,续增三十六条。此后又因事续加校订,到大安三年为止,又增加六十七条。条例既然如此繁多,主管官员不能全部熟习,愚民百姓也不知如何避免触犯,因此犯法的人很多,官吏得以借机徇私舞弊,所以才有这道诏令】。
天祚帝即位后,赏罚没有章法。此后更加崇尚严酷,投崖、炮掷、钉割、脔割处死等刑罚又重新兴起。有的甚至将尸体分送五京示众,更甚者竟取出心脏献祭祖庙,而辽朝也就因此灭亡了。
臣等谨按:辽朝初期凭借武力立国,用法崇尚严酷,一
及季世,捄忠无策,专尚残酷,舍景圣之善制,而法先代之严刑。
不知时异势殊,开国权宜之令,固不可用于法制既定之后也。夫刑以弼教,用得其宜,虽严而民服;刑失其当,而欲以严威止乱,不几于抱薪而
救火耶
△金
金国旧俗,轻罪笞以柳椶;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没其家赀,以十之四入官,其六赏主,并以家人为奴婢。其亲属欲以马牛杂物赎者,
从之,或重罪亦听自赎,然恐无辨于齐民,则劓刵以为别。其狱则掘地深广数丈,为之。穆宗时苦多盗,欲皆杀之。太祖曰:「以财杀人不可,财者人」。
所致也,遂立盗征偿法,为征三倍。太祖天辅元年五月,诏自收寍江州以后,同姓为婚者杖而离之。三年正月,东京人为质者,永吉等五人结众。
叛事觉,诛其首恶,余皆杖百,没入在行家属资产之半。诏继有犯者,并如之。太宗天会二年二月,诏有盗发辽诸陵者,罪死。三年七月,诏权势之
家毋买贫民为奴,其胁买者,一人偿十五,人诈买者,一人偿二,人并杖一百。七年诏,凡窃盗但得物,徒三年,十贯以上,徒五年,剌字充下军三十。
贯以上徒终身仍以赃满尽命剌字于面,五十贯以上死,征偿如旧制。熙宗天眷三年,复取河南地,诏其民约所用刑法皆从律文,罢狱卒酷毒。
刑具,熙宗皇统闲诏诸臣,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类以成书,名曰《皇统制》,颁行中外。时制杖罪至百,则臀背分决。及海陵时,以
脊近心腹,遂禁之。虽主决奴婢,亦论以违制。天德四年正月,立捕盗赏格。正隆二年八月,始置登闻鼓院。四年正月,更定私相越境法,并论死五。
年二月,遣使分道监视,所获盗贼并凌迟处死,或锯灼去皮,截手足,仍戒屯戍千户穆昆等,后有获者并处死,总管府官亦决罚。十二月,禁朝官。
饮酒犯者死。海陵喜变旧制,因取所改易至正隆闲者为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焉。世宗即位,以正隆之乱,盗贼公行,兵甲未息,一时制旨多
从时宜,遂集为军前权宜。条理大定三年五月,更定出征军逃亡法。四年,断死罪十有七人。五年,命有司删定条理,与前制书兼用。六年十二月。
诏有司每月朔望及上七日毋奏刑名。七年五月,大兴府狱空,诏赐钱三百贯,以为宴乐之用。是岁断死囚二十人。八年,制品官犯赌博、法赃不
满五十贯者,其法杖,听赎;再犯者,杖之。且曰:“杖者,所以罚小人也。既为职官,当先廉耻;既无廉耻,故以小人之罚罚之。”九年十二月制,职官犯公
罪在官己,承伏者虽去官,犹论。复命杖至百者,臀背分受。己而闻民闲有不欲者,令罢之。
译切刑罚制度有超出五服、三就范围的。当时各项事务刚刚草创,法制尚未建立,用严刑来禁止暴乱、遏制奸邪,用威严来压制偏爱,形势使然罢了。景宗、圣宗二帝用心详审谨慎,重新制定法令,轻重适宜。史书称开泰年间各道监狱空虚,有古代刑措不用的遗风。到了辽朝末年,挽救忠良没有办法,专门崇尚残酷,舍弃景宗、圣宗的良好制度,而效法先代的严刑。殊不知时势不同,开国时权宜制定的法令,本来就不能用在法制已经确立之后。刑罚是用来辅助教化的,运用得当,即使严厉百姓也会心服;刑罚失当,却想用严威来制止祸乱,这不近于抱着柴草去救火吗?
金
金国旧俗,轻罪用柳条、椶条鞭笞;杀人及抢劫的人,击打其头部处死,没收其家产,十分之四归官府,十分之六赏给失主,并将其家人罚为奴婢。他们的亲属想用马牛等杂物赎罪的,予以允许,有的重罪也允许自行赎罪,然而恐怕这样就无法与普通百姓区别,就用割鼻、割耳的方式加以区别。他们的监狱是挖地数丈深广而建造的。穆宗时苦于盗贼众多,想把他们都杀掉。太祖说:"因为财物而杀人是不可以的,财物是人所招致的。"于是设立盗窃征偿之法,要求赔偿三倍。太祖天辅元年五月,下诏从收复宁江州以后,同姓通婚的人杖责并强令离婚。三年正月,东京作人质的永吉等五人聚众谋反,事情败露,诛杀首恶,其余的人都杖打一百下,没收其在行家属资产的一半。下诏此后再有触犯此令的,都照此办理。太宗天会二年二月,下诏有盗掘辽朝各陵墓的,罪当处死。三年七月,下诏权贵之家不得购买贫民为奴,用胁迫手段购买的,赔偿被害人十五倍;用欺诈手段购买的,赔偿被害人二倍,并各杖责一百。七年下诏,凡窃盗只是得到财物的,判徒刑三年;十贯以上的,判徒刑五年,刺字充当下等军人;三十贯以上的,判终身徒刑,并按赃物满数在脸上刺字;五十贯以上的处死,仍按旧制追征赔偿。熙宗天眷三年,重新收取河南地区,下诏当地百姓约定所用刑法都依从律文,废除狱卒的酷毒刑具。熙宗皇统年间下诏各大臣,以本朝旧制为基础,兼采隋唐的制度,参酌辽宋的法律,分类编成一部书,名叫《皇统制》,颁行中外。当时制度规定杖刑最多到一百下,则臀部背部分开决罚。到海陵王时,因为脊背靠近心腹,就下令禁止此种做法。即使是主人惩处自家奴婢,也按违反制度论处。天德四年正月,设立捕盗赏格。正隆二年八月,开始设置登闻鼓院。四年正月,重新制定私自越境的法律,一并按死罪论处。五年二月,派遣使者分道监督察看,抓获的盗贼一律凌迟处死,或者用锯割灼烧去皮,截断手足,同时告诫屯戍的千户、穆昆等官员,此后再抓获盗贼的一并处死,总管府官员也要受到处罚。十二月,禁止朝官饮酒,违反的处死。海陵王喜好更改旧制,因此把从正隆年间以来所改动的内容编成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使用。世宗即位后,因为正隆年间的动乱,盗贼横行,兵祸未息,一时的诏令多顺应时势,于是汇集成《军前权宜条理》。大定三年五月,重新制定出征军队逃亡的法律。四年,判处死罪的有十七人。五年,命令主管部门删定条例,与之前的制书一并使用。六年十二月,下诏主管部门每月初一、十五以及上七日不要奏报刑名之事。七年五月,大兴府监狱空虚,下诏赐钱三百贯,用作宴会娱乐的费用。这一年判处死罪的囚犯二十人。八年,规定品官犯赌博罪、赃物按法律计算不满五十贯的,其刑罚是杖责,允许
十年四月,制命妇犯奸不用夫荫,以子封者不拘此法。
十一月,制:「盗太庙物者,与盗宫中物同论。」十一年,诏谕有司曰:「司狱廨舍,须近狱安置,囚禁之事,常亲提控。其狱卒,必选年深而信实者轮直。」十
二年,命凡守令科部内钱者,虽遇赦,仍追还其主,惟应入官者免征。三月,诏自今官长不法,其僚佐不能纠正,又不言上者,并坐之。定告捕盗发。
冢者,赏格。十三年诏:立春后,立秋前,及大祭祀,月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休假,并禁屠宰日,皆不听决死刑。惟强盗则不待秋后。
更定盗宗庙祭器法,十五年,诏改窃盗赃至八十贯者处死,十七年,设提刑司以纠诸路刑狱之失,又诏审录官失纠察官吏罪者,严加惩断不。
以赎论。十月更护送罪人逃亡。制:十二月,以渤海旧俗,男女婚娶必先攘窃以奔,诏禁绝之。犯者以奸论。十八年正月,定杀异居周亲奴婢同居。
卑幼辄杀奴婢及妻,无罪而辄殴杀者,罪十九年。三月,制纠弹之官知有犯法而不举者,减犯一人等科之。关亲者,许回避。六月,帝以正隆续降。
制书多任己意,伤于苛察,而与皇统之制并行,是非混乱,莫知适从,奸吏因得上下其手,遂置局,命大理卿伊喇慥总中外明法者共校正乃以
皇统、正隆之制,及大定军前权宜条理,后续行条理,伦其轻重,删繁正失。制有缺者,以律文足之;制、律俱缺及疑而不能决者,则取旨画定军前。
权宜条理内有可以常行者,亦为定法;余未应者,亦别为一部存之。参以近所定徒杖减半之法,凡校定千一百九十条,分为十二卷,以大定重。
修制条为名【按大定重修制条事,刑法志误隶十七年后,今据世宗本纪改正】十月,制知情服内成亲者,虽自首,仍依律坐之。二十年,帝
见有蹂践禾稼者,谓宰相曰:「今后有践民田者,杖六十;盗人縠者,杖八十,并偿其直。」四月,定冒荫罪赏。二十二年三月,诏颁重修制条。十二月,立。
强取诸部羊马,法二十三年。帝以法寺断狱,以汉字译女真字。会法又复各出情见,妄生穿凿,徒致稽缓,遂诏罢情见【先是尚书省送大理」
寺文字初送如法裁断,再送司直披详,又送阖寺参详,反复三次。二十二年诏:"自今可止一次送寺阖寺披详,苟有情见,即具以闻。"至是诏罢情。
见】二十五年,帝以妇人在囚输作不便,而杖不分决与杀无异,遂命免死输作者决杖二百而免输作,以臀背分决。二十六年,尚书省奏定太
子妃、大功以上亲,及与皇家无服者,及贤而犯私罪者,皆不入八议。十月,定职官犯赃,同职相纠察。法二十七年二月,命罪人在禁有疾,听亲属。
译赎罪;再次触犯的,就要杖责。并且说:"杖刑,是用来惩罚小人的。既然身为职官,应当以廉耻为先;既然没有廉耻,所以用惩罚小人的方式来惩罚他。"九年十二月制定,职官犯公罪,在职期间已经招供服罪的,即使离职了,仍要论罪。又下令杖刑打到一百下的,臀部背部分开受刑。不久听说民间有不愿意这样做的,就下令废止此规定。十年四月,规定受封命妇犯奸罪的,不用丈夫的荫庇减罪,凭儿子受封的命妇不受此法限制。十一月,规定:"盗窃太庙祭器物品的,与盗窃宫中物品同等论罪。"十一年,下诏晓谕主管部门说:"监狱官署,必须靠近监狱设置,关押囚犯之事,要经常亲自监督管理。狱卒必须挑选资历深、诚实可靠的人轮流值班。"十二年,命令凡是地方长官擅自征收辖区内钱财的,即使遇到大赦,仍要追还给原主,只有应当归入官府的才可免于追缴。三月,下诏从今以后官长做出不法之事,其属官不能纠正,又不向上报告的,一并治罪。制定告发、抓捕盗掘坟墓者的赏格。十三年下诏:立春以后、立秋以前,以及重大祭祀、每月初一十五、上下弦月、二十四节气、下雨未晴、天未破晓、休假日,以及禁止屠宰的日子,都不允许执行死刑。只有强盗不受此限制,不必等到秋后处决。重新制定盗窃宗庙祭器的法律。十五年,下诏将窃盗赃物改为满八十贯处死。十七年,设立提刑司来纠察各路刑狱案件的失误,又下诏审录官如果没有纠察出官吏的罪过,要严加惩处,不得以交纳赎金论处。十月,重新制定护送罪人逃亡的处罚。十二月,因为渤海旧俗男女婚娶必须先私自抢夺再成婚,下诏禁绝这种习俗,触犯的按奸罪论处。十八年正月,制定杀害异居的周亲奴婢、与同居卑幼擅自杀害奴婢及妻子、无罪却擅自殴打致死的罪行。十九年三月,规定纠察弹劾的官员知道有人犯法却不检举的,按照少检举一人相应减等论罪;有亲属关系的,允许回避。六月,皇帝因为正隆年间续降的制书大多凭个人意愿,苛刻烦琐,却与《皇统制》并行,是非混乱,官吏不知该依从哪个,奸猾的官吏因此得以上下其手谋取私利,于是设立机构,命令大理卿伊喇慥总领中外精通法律的人共同校正,把《皇统制》《正隆制》以及大定年间的《军前权宜条理》和后来续行的条理,按轻重排列,删减繁复的、纠正错误的部分。制度有欠缺的,用律文补足;制度、律文都欠缺以及疑难不能决断的,就取旨裁定。《军前权宜条理》中可以经常施行的内容,也定为常法;其余不适用的,另编为一部保存。参照近来所制定的徒刑、杖刑减半的法律,共校订一千一百九十条,分为十二卷,命名为《大定重修制条》【按:大定重修制条一事,《刑法志》误列在十七年以后,现根据《世宗本纪》改正】。十月,规定知道服丧期间成亲之事的人,即使自首,仍依法治罪。二十年,皇帝看见有人践踏庄稼,对宰相说:"今后有践踏百姓田地的,杖责六十下;盗窃他人谷物的,杖责八十下,并赔偿其价值。"四月,制定冒领荫庇的罪行赏罚。二十二年三月,下诏颁布《重修制条》。十二月,规定强行夺取各部落羊马的处罚。二十三年,皇帝因为法寺断案时用汉字翻译女真字,加上会审时又各自提出不同意见,妄加穿凿附会,只会导致案件拖延延误,于是下诏废除会审提出情见的做法【此前,尚书省送交大理寺的文书,起初送交如法官员裁断,再送司直详加审查,又送全寺参详,反复三次。二十二年下诏:"从今以后可以只送大理寺一次,由全寺详审,如果有不同意
入视十二月,禁女真人不得改称汉姓,学南人衣装,违者抵罪。二十八年十月,禁糠禅、瓢禅,其停止之家抵罪。章宗即位,敕登闻鼓院,所以远冤。
枉旧尝锁户,其令开之。九月制,诸盗贼聚集至十人,或骑五人以上,所属移捕盗官捕之,仍递言省部。三十人以上,闻奏。违者杖百。制强族大姓,
不得与所属官吏交往,违者有罪。明昌元年,帝问宰臣曰:「今何不专用律文?」平章政事张汝霖曰:「前代律与令分,其有犯令以律决之,今国家制
律混淆,固当分也。遂置详定所,命审定律令。二年四月,制诸部内灾伤,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检视不以实者,罪如之。因而有伤人。
命者,以违制论;致枉有征免者,坐赃论;妄告者,户长坐诈不以实,罪计赃重从;许匿不输法,六月禁称本朝人及本朝言语为番,违者杖之,九月。
定诈为制书,未施行,罪。十月,敕司狱毋得与府州司县官筵宴还往,违者罪之。十一月,禁伶人不得以厯代帝王为戏,及称万岁,犯者以不应为。
事重法科,十二月定镇边守将致盗贼罪。三年三月,更定强盗征赃,品官及诸人亲获强盗官赏制。七月详定所进、所校律,帝复命中都路转运。
使王寂、大理卿董师中等重校之。四年三月,制定民习角抵、枪棒罪。五年正月,复令钩校制律,即付详定所。时详定官言:「当用今制条参酌时宜。」
准律文,修定历,采前代刑书,宜于今者,以补遗阙,取刑统疏文以释之,着为常法,名曰《明昌律义》。别编榷货、边部权宜等事,集为敕条,遂以知大
兴府事尼玛哈鉴等为校定官,大理卿阎公贞等为覆定官,重修新律焉【按:明昌三年七月详定所进所校律,及明昌五年正月复令钩校。】
制律二条,刑志误作泰和三年、五年事。考三年七月,详定所进所校律条,命大理卿董师中等重校之。据师中传,师中为大理卿时在明昌初年。
至泰和二年,己薨,则志所载三年七月进律条,其为明昌三年无疑。又考五年正月重修新律条,名曰《明昌律义》,则为明昌时所修可知,且云知。
大兴府事尼玛哈鉴为校定官,据《尼玛哈鉴传》:章宗立,累迁尚书户部侍郎,改知大兴府事。明昌五年,拜参知政事,薨。则志所载五年正月重修。
新律事为明昌五年,亦显而易见,今悉改正】又令徒二年以下者,杖六十二;年以上,杖七十。妇人犯者,并决五十,着于敕条。承安二年,制军前。
受财,法一贯以下,徒二年;以上,徒三年;十贯,处死。三年三月,敕随处盗贼,毋以强为窃,以多为寡,以有为无。啸聚三十人以上,奏闻;违者,杖百十。
一月,定属托罪。
译见,就详细上报。"到这时下诏废除这种会审提出意见的做法】。二十五年,皇帝因为妇女在狱中做苦役不方便,而杖刑不分开决罚与处死没有区别,于是命令免除死刑改为服苦役的妇女,改判杖二百而免除苦役,用臀部背部分开决罚。二十六年,尚书省奏定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属,以及与皇家没有服制关系的人,以及虽贤能却犯私罪的人,都不列入八议之列。十月,规定职官犯赃罪,由同职官员互相纠察。二十七年二月,命令罪犯在押期间生病的,允许亲属探视。十二月,禁止女真人改用汉姓、学习汉人衣着装束,违反的予以治罪。二十八年十月,禁止糠禅、瓢禅(民间秘密宗教),窝藏庇护这些人的家庭治罪。章宗即位,敕令登闻鼓院,是用来申诉远方冤屈的,此前曾经锁闭大门,现命令打开。九月制定,凡盗贼聚集到十人,或者骑马聚集五人以上的,所属地区派遣捕盗官前去抓捕,并要逐级上报省部;聚集到三十人以上的,要奏报皇帝。违反的杖责一百下。规定强宗大姓不得与所属官吏私相交往,违反的治罪。明昌元年,皇帝问宰臣说:"如今为何不专门用律文断案?"平章政事张汝霖说:"前代律与令分开,凡是触犯令的按律来判决,如今国家制度与律法混淆,本来就应当区分开。"于是设立详定所,命令审定律令。二年四月,规定各部境内有灾荒歉收,主管官员应当上报却不上报以及虚报的,杖责七十下;检查视察不据实上报的,罪行同上。因此而致人伤亡的,按违反制度论处;导致冤枉却获得免征赦免的,按坐赃罪论处;虚假告发的,由户长承担诬告不实之罪,按照所涉赃物多少从重论处;容许隐匿不缴纳的法律。六月,禁止称呼本朝人及本朝语言为"番",违反的予以杖责。九月,规定伪造制书、尚未施行的罪行。十月,敕令司狱官不得与府州县官员宴饮往来,违反的予以治罪。十一月,禁止艺人拿历代帝王取笑,以及称"万岁",触犯的按不应做重罪论处。十二月,规定镇守边防的将领因失职导致盗贼滋生的罪行。三年三月,重新制定强盗追征赃物、品官及各人亲自抓获强盗的官府奖赏制度。七月,详定所进呈所校订的律文,皇帝又命令中都路转运使王寂、大理卿董师中等人重新校订。四年三月,制定百姓习练角抵、使用枪棒的罪行。五年正月,又下令重新校订法律,交付详定所。当时详定官说:"应当用现行的制度条文参酌当时的实际情况。"依照律文,参考历代刑书,修订适合当今的部分,用来弥补遗漏欠缺之处,采用《刑统》的疏文来解释,定为常法,命名为《明昌律义》。另外编纂榷货、边部权宜等事宜,汇集成敕条,于是任命知大兴府事尼玛哈鉴等人为校定官,大理卿阎公贞等人为覆定官,重新编修新律【按:明昌三年七月详定所进呈所校订的律文,以及明昌五年正月又下令重新校订律法二事,《刑法志》误记作泰和三年、五年之事。考证三年七月,详定所进呈所校订的律条,命令大理卿董师中等重新校订,据董师中传记载,董师中担任大理卿在明昌初年,到泰和二年已经去世,那么《刑法志》所记三年七月进呈律条一事,是明昌三年的事无疑。又考五年正月重修新律一事,命名为《明昌律义》,那么可知是明昌年间所修,而且提到知大兴府事尼玛哈鉴担任校定官,据《尼玛哈鉴传》记载:章宗即位后,累次升迁为尚书户部侍郎,改任知大兴府事,明昌五年拜为参知政事,随后去世。那么《刑法志》所记五年正月重修新律一事,为明昌五年之事,也是显而易见的,现全部
法四年四月,尚书省请再覆定令文。五月,帝以法不适平常,行杖样多不能用,遂定分寸,铸铜为杖,式颁之天下。六月,定宫中亲
戚非公,事传达语言转递诸物及书简出入者,罪。五年三月,定妻亡服内婚娶,听离制。四月,尚书省进律义。五月,诏定进纳官有犯决断法。七月,
定居祖父母丧,婚娶听离。法九月,定皇族收养异姓男为子者,徒三年;姓同者,减二等。立嫡违法者,徒一年。十二月,定管军官受所部财物,辄放。
离役及令人代役,法定造作不如法,三年内有损坏者,罪有差。又命编前后条制,书之于册,以备将来考证。泰和元年正月,尚书省奏:“今杖式轻。”
细民不知畏,请用大杖。诏命量所犯,用大杖不得过五分。三月敕,官司私文字避始祖以下庙讳,小字犯者论如律。五月削,尊长有罪,卑幼追捕。
律,十二月所修新律成,凡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盗贼,八曰鬬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
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实唐律也。但加赎铜,皆倍之;增徒至四年、五年,为七。削不宜于时者四十七条,增时用之制百四十九条,因而畧有损益。
者二百八十有二条,余百二十六条,皆从其旧,又加以分一为二,分一为四者六条,凡五百六十三条,为三十卷,附注以明其事,疏义以释其疑。
名曰《泰和律义》。自官品令、职员令之下,曰祠令四十八条,户令六十八条,学令十一条,选举令八十三条,封爵令九条,封赠令十条,宫卫令十条。
军防令二十五条,仪制令二十三条,衣服令十条,公式令五十八条,禄令十七条,仓库令七条,厩牧令十二条,田令十七条,赋役令二十三条,关
市令十三条,捕亡令二十条,赏令二十五条,医疾令五条,假寍令十四条,狱官令百有六条,杂令四十九条,释道令十条,营缮令十三条,河防令。
十一条服制令,十一条,附以年月之制。曰:律令二十卷。又定制敕九十五条,榷货八十五条,番部三十九条。曰:新定敕条三卷,六部格式三十卷。
司空襄以进诏颁行之【按《章宗本纪》:泰和元年十二月,司空襄等进新定律令敕条格式五十二卷。《刑志》云:律令二十卷,敕条三卷,六部格,
式三十卷,合为五十三卷。纪、志互异,未详孰是】二年,监察御史史肃言:「泰和新格,放良、从良例,与大定条理不同,皆编格官妄为增减,以致随」
处致讼,敕付所司正之。三年五月,定擅增减宫门锁钥罪。九月,诏定千户穆昆受随处捕盗官公移,盗急不即以众应之者,罪有差。四年四月,增
定关防奸细格。
译予以改正】。又下令判处二年以下徒刑的,杖责六十二下;二年以上的,杖责七十下。妇女犯罪的,一律决杖五十下,写入敕条。承安二年,规定在军中受贿的,法律规定一贯以下的,判徒刑二年;一贯以上的,判徒刑三年;十贯的,处死。三年三月,敕令各地盗贼案件,不得把强盗说成窃盗,把多数说成少数,把有说成无。聚众三十人以上的,要奏报朝廷;违反的杖责一百下。十一月,制定嘱托请求罪行的处罚。四年四月,尚书省请求再次复核令文。五月,皇帝因为法律不能适用于日常,行刑用的杖具规格繁多不能统一使用,于是确定统一的尺寸规格,用铜铸造杖具,作为标准颁行天下。六月,规定宫中亲属若非因公事传递话语、转送物品和书信出入宫禁的罪行。五年三月,规定妻子去世服丧期间婚娶的,允许离异。四月,尚书省进呈律义。五月,下诏规定捐纳买官者犯罪时的处置法律。七月,规定祖父母丧期内婚娶的,允许离异。九月,规定皇族收养异姓男子为养子的,判徒刑三年;收养同姓的,减二等;违法立嫡子的,判徒刑一年。十二月,规定管军官接受所辖士兵财物、擅自放其离役以及让人代役的处罚。规定制造器物不合规格、三年内损坏的,按不同情况治罪。又命令编纂前后的条例制度,编成册子,以备将来考证。泰和元年正月,尚书省奏报:"如今的杖刑规格太轻,百姓不知道畏惧,请求使用大杖。"皇帝下诏根据所犯罪行轻重,使用大杖不得超过五分(之数)。三月敕令,官府私人文书避讳始祖以下庙讳,小字触犯的按律论处。五月,规定尊长有罪、卑幼追捕的法律。十二月所修订的新律完成,共十二篇:一是名例,二是卫禁,三是职制,四是户婚,五是厩库,六是擅兴,七是盗贼,八是斗讼,九是诈伪,十是杂律,十一是捕亡,十二是断狱,实际上就是唐律。只是增加了赎铜的数额,都增加了一倍;增加徒刑到四年、五年,共为七等。删去不适合当时情况的四十七条,增加当时通行的制度一百四十九条,因此略有增删。有二百八十二条,其余一百二十六条,都沿用旧律,又加以将一条分为二条、一条分为四条的六条,共计五百六十三条,编为三十卷,附加注释来说明其内容,加以疏义来解释疑难之处,命名为《泰和律义》。从官品令、职员令以下,有祠令四十八条,户令六十八条,学令十一条,选举令八十三条,封爵令九条,封赠令十条,宫卫令十条,军防令二十五条,仪制令二十三条,衣服令十条,公式令五十八条,禄令十七条,仓库令七条,厩牧令十二条,田令十七条,赋役令二十三条,关市令十三条,捕亡令二十条,赏令二十五条,医疾令五条,假宁令十四条,狱官令一百零六条,杂令四十九条,释道令十条,营缮令十三条,河防令十一条,服制令十一条,附加以年月为准的制度,共为律令二十卷。又制定制敕九十五条,榷货八十五条,番部三十九条,为新定敕条三卷,六部格式三十卷。司空襄进呈并颁行【按《章宗本纪》:泰和元年十二月,司空襄等进呈新定律令敕条格式五十二卷。《刑法志》说:律令二十卷,敕条三卷,六部格式三十卷,合计五十三卷。本纪、《刑法志》两处记载不同,不知哪个正确】。二年,监察御史史肃说:"泰和新格中放良、从良的条例,与大定条理不同,都是编格官胡乱增减所致,以致各地引发诉讼。"皇帝敕令主管部门予以纠正。三年五月,规定擅自增减宫门锁钥的罪行。九月,下诏规定千户、穆昆接到当地捕盗官的公文
五月,定省吏关决公务,诡称己禀,擅退六部、大理寺法状及妄有所更易者,罪。七月,定申报盗贼制。十月,定私鹻法。五年二月,定。
鞫勘官受饮宴者,罪制;盗用及伪造都门契者,罪视官城门减一等。六月,更定鬻米面入外界法;制镇防军逃亡,致边事失错陷败户口者,罪七。
月宣抚使布色揆奏,定奸细罪赏格。定围场误射中人罪。六年六月,定军前差发受赃罪。除飞蝗入境,虽不损苗稼,亦坐罪法。七月,诏禁卖马入。
外境但至界,欲卖而为所捕,即论死。七年三月,定蝗蝻生发地,主及邻主首不申之罪。六月,以山东盗制,同党能自杀捕出,首免罪加赏法。九月。
更定受制、忘误及误写制书事,重加等罪。八年闰四月,制诸州府司县造作,不得役诸色人匠,违者准私役之律,计佣以受所监临财物论。七月。
诏更蝗虫生发坐罪法,九月更定安泊强窃盗罪格。宣宗贞佑元年,定亡失告身文凭格。三年,诏宰臣曰:「自今监察官犯罪,其事关军国利害者,」
并笞决之。三月,禁州县置刃于杖,以决罪人。四年,诏凡监察失纠劾者,从本法论。外使入国,私通本国事情;宿卫近侍官、承应人出入,亲王、公主。
宰执家灾伤乏食,有司检核不实,致伤人命,转运军储而有私载,考试举人而防闲不严,其罪并决,在京犯至两次者,台官减监察一等治罪,论。
赎余止坐,专差任满日议定。若任内曾以漏察被决,依格虽为称职,止从平常。平常者,从降罚六月。诏凡进奉帖及申尚书省、枢密院关应密大。
事私发视者绞,误者减二等。制书应密者,如之。十一月,定毁防城器具法。兴定元年八月,制增定擒捕逃军赏格及居停人罪。十月,制定州府司。
县官失觉奸细罪,二年十一月,定京师失火罪,三年六月,制沿河戍兵逃亡罪,并同征行军人例,十月,定赃吏计罪,以银为则,四年九月,更定安
泊逃亡、出征军人罪及捕获赏格。五年九月,更定监察御史违犯的决法。十月,尚书省言:「司县官贪暴不法,部民逃亡既有决罚,他县藏匿亦宜」。
定罪从之。十二月,定诈诱征防军人逃亡罪法。元光元年八月,增定藏匿逃亡亲军罪。哀宗正大元年,诏刑部、登闻检鼓院毋锁闭防护,听有冤。
者,陈诉十二月,左丞行张信言:「先帝诏,国初刑不上大夫,治以廉耻。丞相高琪所定,职官犯罪的决百余条,乞改依旧制。」从之。
(臣)等谨按金源刑制,务尚宽平。开国之初,法制简易。及世宗御宇,尤重刑章。或诹律援经,或揆义制法。大定之治,洽于人心,虽三代盛。
时曷以加焉?章、宣二宗尝亲民事,当宁裁决,期于平允,庶乎克绍祖风矣。
译,盗贼紧急却不立即率众响应的,按不同情况治罪。四年四月,增订防范奸细渗入的规格。五月,规定省吏在处理公务时,谎称已经禀报,擅自退回六部、大理寺的法状以及擅自更改的,予以治罪。七月,规定申报盗贼的制度。十月,规定私盐的法律。五年二月,规定审案官员接受宴请的处罚;规定盗用及伪造都门通行契的,按官城城门罪减一等论处。六月,重新制定贩卖米面进入外境的法律;规定镇防军逃亡,导致边境事务失误、陷落败露户口的罪行。七月,宣抚使布色揆上奏,制定奸细的罪行赏罚规格,制定围场误射中人的罪行。六年六月,规定军中差役期间受贿的罪行。规定即使是飞蝗过境,虽未损害庄稼,也要治罪。七月,下诏禁止贩卖马匹进入外境,只要到达边界即将出售就被抓获的,即按死罪论处。七年三月,规定蝗虫滋生地区的主管官员及邻近地区主管官员不上报的罪行。六月,规定山东盗贼案中,同党能自行杀死并抓获同伙自首的,免罪并加以奖赏。九月,重新规定接受制书时怠忘、误写制书等事的加重处罚。八年闰四月,规定各州府县衙役造作,不得役使各色工匠,违反的按私自役使的律条,按所得佣金折算按接受监临财物论罪。七月,下诏重新规定蝗虫滋生地区的治罪法律。九月,重新制定安置窝藏盗贼罪的规格。宣宗贞佑元年,规定丢失身份证明文书的罪行规格。三年,对宰臣下诏说:"从今以后监察官犯罪,若事关军国利害的,一并笞刑决罚。"三月,禁止在州县设置带刃的杖具,用来处决罪人。四年,下诏凡监察官失职未能纠劾的,按本法论处。外国使者入境私自通报本国情报的;宿卫近侍官、承应人出入宫禁的;亲王、公主、宰执之家遇灾荒缺粮,有司检查核实不实致使伤及人命的;转运军需物资却夹带私货的;主考科举却防范不严的,这些罪行一并决罚。在京城犯此罪达到两次的,台官比照监察官减一等治罪,论处赎罪之后仅止于此,专职差遣任满之日再议定处理。若任期内曾因失察而被处罚,按照考核标准即使算作称职,也只能定为平常;被评为平常的,降职罚俸六个月。下诏凡进呈的奏帖以及呈报尚书省、枢密院有关机密重大事项的文书,私自拆开查看的处以绞刑,因过失拆看的减二等论处,涉及机密的制书也是如此处理。十一月,规定毁坏防城器械的处罚。兴定元年八月,规定增加抓捕逃军的赏格以及窝藏逃军者的罪行。十月,规定州府县官失察奸细的罪行。二年十一月,规定京师失火的罪行。三年六月,规定沿河戍守士兵逃亡的罪行,与出征士兵逃亡同等论处。十月,规定贪赃官吏计罪的标准,以银两为准则。四年九月,重新规定安置窝藏逃亡出征军人的罪行以及抓捕的赏格。五年九月,重新规定监察御史违犯规定即决处罚的法律。十月,尚书省上奏说:"州县官贪暴不守法纪,百姓逃亡已有相应的惩罚规定,其他州县窝藏逃亡百姓的也应当加以定罪。"皇帝听从了。十二月,规定诱骗出征守边士兵逃亡的罪行法律。元光元年八月,增加规定窝藏逃亡亲军的罪行。哀宗正大元年,下诏刑部、登闻检鼓院不要锁闭防护,允许有冤情的人前来申诉。十二月,左丞相张信说:"先帝曾下诏,说建国之初刑不上大夫,用廉耻来治理官员,而丞相高琪所制定的职官犯罪即决的一百多条规定,请求改回按照旧制处理。"皇帝听从了。
臣等谨按:金朝的刑法制度,务求宽厚公平。开国初期,法制简易。到世宗执政时,尤其重视刑法条例,有的援引律法、参照经义,有的揆度事理、制定法规
夫任法不若任人,岂独用刑为然?顾人不易得,不若详立法制,使可遵。
守之为愈也,观其一代条制律义,屡经更定,可为详矣。惜末季弗能尽守其法,以致于敝坏,岂前人立法之过哉?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四十六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四十七。刑法略四。
刑法畧 【四】
厯代刑制 【元】
○厯代刑制四
元
△元
元五刑之目,凡七下至五十七,谓之笞刑,凡五等。六十七至一百七,谓之杖刑,凡五等。其徒法自一年至三年,凡五等,杖数与年数相附丽。
为加减,盐徒、盗贼既决,而又镣之。流则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死刑则有斩而无绞,恶逆之极者,又有凌迟处死之。
法焉,元初未有法守,百官断理,循用金律。太祖初颁条画,刑狱惟重罪处死,其余杂犯量情笞决。太宗六年五月,大会诸王百僚,谕条令凡当会。
不赴而私宴者斩,诸出入宫禁,各有从者,男女止以十人为朋,出入毋得相杂。军中凡十人,置甲长,听其指挥,专擅者论罪。其甲长以事来宫中。
即置权摄,一人甲外,一人。二人不得擅自往来,违者罪之。诸公事非当言而言者,拳其耳。再犯笞,三犯杖,四犯论死。诸千户越万户前行者,以木。
镞射之百户甲长,诸军有犯罪同不遵此法者,斥罢。凡来会,用善马五十匹为一,羁守者五人,饲羸马三人,守克哷苏噜克三人。但盗马一二者,
即论死,诸人马不应绊于克哷苏噜克内者,辄没与畜虎豹人诸妇人制积苏燕服不如法者,及妒者,乘以骣牛狥部中,论罪。即聚财为更娶世。
祖中统二年九月谕诸王驸马:「凡民间词讼,毋得私自断决,皆听朝廷处置。」四年二月诏:「诸路私造军器者,处死;凡民间所有不输官者,与私造」
同至元二年五月,诏军中犯法,不得擅自诛戮,罪轻断遣,重者奏闻。六月,敕行院及诸军将校卒伍,须正身应役,违者罪之。四年,始禁僧官侵理。
民讼,五年三月,禁民间兵器,犯者验多寡定罪。十二月,诏谕四川行省,沿边屯戍军士逃役者处死,禁市毒药,如附子、乌头、巴豆、砒霜之类,及不
通医理,妄行针灸,或与妇人堕胎,戕害人命者,加等治罪【按:毒药之禁,刑志及纪传皆不载,今据《元典章》增入】八年二月,敕凡讼而自匿。
及诬告人罪者,以其罪罪之。是岁,始禁行金《泰和律》。十年五月,诏主守失陷官钱者
译。大定年间的治理,深得人心,即使夏商周三代盛世也未必能超过。章宗、宣宗二帝曾亲自处理政事,在朝堂上亲自裁决案件,力求公平允当,差不多能够继承祖先的遗风了。任用法律不如任用贤人,难道只有刑法方面是这样吗?只是因为贤人不容易得到,不如详细制定法律制度,让人可以遵循,这样更好。观察金朝一代的条例律法,屡次修订,可以说是相当详尽的了。可惜末代未能完全遵守这些法律,以致于败坏,难道是前人立法的过错吗?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四十六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四十七 刑法略四
刑法略【四】
历代刑制【元】
历代刑制四
元
元朝的五刑名目,凡是七下到五十七下的,称为笞刑,共五等;六十七下到一百零七下的,称为杖刑,共五等。徒刑从一年到三年,共五等,杖数与年数相互配合,按此增减。盐徒、盗贼判决之后,还要给他们戴上镣铐。流刑则南方人迁往辽阳以北之地,北方人迁往南方湖广一带。死刑只有斩首而没有绞刑,罪大恶极的,另外还有凌迟处死的刑法。元朝初期没有法度可循,各级官员断案,沿用金朝的律法。太祖最初颁布条例,刑狱案件只有重罪才处死,其余各类轻微犯罪按情节笞刑决罚。太宗六年五月,大会诸王百官,宣布约定条令:凡是应当到会却私自宴饮不来的,处斩;凡出入宫禁,各有随从人员,男女只以十人为一组,出入不得相互混杂。军中凡十人设一甲长,听从其指挥,擅自行动的治罪。甲长若因事进入宫中,就设置代理人,一人留在甲外,一人(随行),两人不得擅自往来,违反的治罪。凡公事非应当发言而擅自发言的,掌掴其耳;再犯的笞刑,三犯的杖刑,四犯的处死。凡千户越过万户前面行走的,用木箭射击。百户、甲长以及诸军中有犯罪而不遵守此法的,罢黜官职。凡来开会的,用良马五十匹编为一组,派五人看守,三人喂养瘦弱的马,三人看守克哷苏噜克(马厩围栏)。但凡盗窃马匹一两匹的,即处死。凡人马不应当拴在克哷苏噜克内却擅自拴系的,没收充公给养虎豹的人。妇女制作服饰不合规格的,以及嫉妒的妇女,都要骑在牦牛上游街示众,并论罪。若聚敛财物再娶妻的(也治罪)。世祖中统二年九月晓谕诸王驸马:"凡是民间的诉讼案件,不得私自断决,都要听从朝廷处置。"四年二月下诏:"各路私自制造兵器的,处死;凡民间所拥有却不上缴官府的,与私自制造同罪。"至元二年五月,下诏军中犯法的,不得擅自诛杀,轻罪的当场处理,重罪的上奏朝廷。六月,敕令枢密院及各军将校士卒,必须亲自到差应役,违反的治罪。四年,开始禁止僧官干预处理民间诉讼。五年三月,禁止民间私藏兵器,触犯的按数量多少定罪。十二月,下诏晓谕四川行省,沿边屯戍的士兵逃避兵役的处死;禁止贩卖毒药,如附子、乌头、巴豆、砒霜之类,以及不懂医理胡乱针灸,或给妇人堕胎、伤害人命的,加等治罪【按:禁止毒药一事,《刑法志》以及本纪、列传都没有记载,现根据《元典章》补入】。八年二月,敕令凡打官司而隐瞒事实以及诬告他人罪行的,用其所诬告的罪名反坐其身。这一年,开始禁止施行金朝的《泰和律》。十年五月,下诏主管官员失误使官钱受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