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续通志卷一百四十三
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笞刑五:自十至五十。杖刑五:自六
十至百,徒刑五;自一年至三年,流刑三;自一千里至二千里,死刑二:绞、斩。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初,高祖入关,约法十二条,惟杀人、劫盗、背军。
叛逆者死,余苛政悉蠲除之。及受禅,命纳言刘文静等因隋开皇律令而损益之,尽削大业所用繁峻之法,遂除苛细,制新格五十三条,颁行之。
仍令仆射裴寂等更撰定律令,数年成书,诏颁天下。大畧以开皇为准,凡律五百,丽以五十三条,流罪三,皆加千里居作,三岁至二岁半,二岁者。
悉为一岁余,无改焉【案:《刑志》二岁半下漏「二岁」字,今据《唐六典》增入】又诏每年正月、五月、九月及每月十斋日不行刑,吏受赇及犯盗诈。
冒府库物者皆不原赦【按册府元龟不行刑诏在正月,不原赦诏在二月,志倒置,今改正】太宗即位,以古者断狱讯于三槐九棘之下,乃
诏死罪,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尚书等平议之。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又诏长孙无忌、房元龄等复定旧令。帝尝览《明堂针灸图》。
见人之五藏皆近背,针灸失所,则其害致死。叹曰:「夫棰者,五刑之轻,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轻之刑而或致死?」遂诏罪人无得鞭背。河内人李
好德坐妖言下狱,大理丞张蕴古以为好德病狂瞀,法不当坐。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奏不以实,太宗怒,遽斩蕴古。既而大悔,因诏死刑虽
令即决,皆三覆奏。久之,又令二日五覆奏。决日,尚食勿进酒肉,教坊、太常辍教习。诸州死罪三覆奏,其日亦蔬食。故时律,兄弟分居,荫不相及而。
连坐则俱死,祖孙则配没。帝以为未惬,乃令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皆配没,恶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己元龄等遂与法司增损隋律,降大辟。
为流者九十二流,为徒者七十一,以为律定令一千五百九十条,以为令【按:定令条数,旧唐书作一千五百九十条,通典同;新唐书作一千
五百四十六条,通考同今,从《通典】又删武德以来勑三千余条,为七百余条,以为格;又取尚书省列曹及诸寺监、十六卫计帐,以为式。凡州县
皆有狱,而京兆、河南狱治京师,其诸司有罪及金吾捕者,又有大理狱。京师之囚,刑部月一奏,御史巡行之。每岁立春至秋分及大祭祀致斋朔。
望上下弦,二十四气
译三等:从一千里到二千里。死刑分二等:绞、斩。此外还有议、请、减、赎、当、免等特殊处理之法。当初,高祖进入关中时,约法三章十二条,只有杀人、抢劫盗窃、背叛军令
叛逆的人才处死,其余苛刻的政令一律废除。等到受禅登基后,命纳言刘文静等人依据隋朝开皇年间的律令加以增删修订,全部削除大业年间所用的繁琐苛峻的法律,于是废除苛刻细密的条文,制定新格五十三条,颁布施行。
又命令仆射裴寂等人重新修订律令,经过数年编纂成书,下诏颁行天下。大体以开皇律令为标准,共有律文五百条,附加五十三条,流放之罪分三等,都加判一千里外居作,三年到二年半,二年的
一律改为一年,其余没有改动【案:《刑志》"二年半"以下漏"二年"二字,现根据《唐六典》补入】又下诏每年正月、五月、九月以及每月的十斋日不执行死刑,官吏接受贿赂以及侵吞
官府仓库财物的一律不予赦免【按《册府元龟》记载不行刑之诏在正月,不予赦免之诏在二月,《刑志》记载先后颠倒,现予以改正】太宗即位后,认为古代判决重大案件要在三槐九棘(象征三公九卿)之下商议,于是
下诏死罪案件,命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官员及尚书等共同评议裁定。三品以上官员犯公罪流放、犯私罪徒刑的,都不追究本人到案。又下诏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重新修订旧有的法令。太宗曾经览阅《明堂针灸图》,
看到人体的五脏都靠近背部,针灸如果取穴不当,就会致人死命。太宗感叹说:"鞭打是五刑中最轻的刑罚,死亡是人们最看重的事情,怎能因为触犯最轻的刑罚而有可能导致死亡呢?"于是下诏规定处罚罪人不得鞭打背部。河内人李
好德因妖言惑众被下狱,大理丞张蕴古认为李好德患有癫狂之疾,依法不应治罪。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弹劾张蕴古上奏不实,太宗震怒,立即斩杀了张蕴古。事后又非常后悔,于是下诏规定死刑案件即使
已下令立即处决,也都要经过三次复奏。过了一段时间,又下令改为二日之内五次复奏。行刑当日,宫中膳食不得进献酒肉,教坊、太常寺也停止教习乐舞。各州死刑案件也要三次复奏,行刑当日也要吃素食。原来按照律法,兄弟分家而
居的,恩荫不相牵连,然而若是连坐罪则要一起处死,祖孙则配没为奴。太宗认为这样处理不够妥当,于是下令谋反大逆之罪,祖孙与兄弟一并连坐者都改为配没为奴,出言犯法者的兄弟则改为配流,本人则依旧治罪。房玄龄等人于是与法司一起增删修订隋朝的律法,将死刑
减为流刑的有九十二条,减为徒刑的有七十一条。以此制定律文,共一千五百九十条,作为令【按:定令条数,旧唐书作一千五百九十条,通典同;新唐书作一千
五百四十六条,通考同,今从《通典》】又删削武德年间以来的敕令三千余条,精简为七百余条,作为格;又采取尚书省各曹以及各寺监的十六卫计帐,作为式。凡是州县
都设有监狱,而京兆府、河南府的监狱负责治理京师案件,各司衙门有罪案以及由金吾卫逮捕的人犯,又另有大理寺的监狱。京师在押的囚犯,刑部每月上奏一次,御史巡查监督。每年从立春到秋分以及大祭祀致斋、朔
望、上下弦、二十四节气……
,雨及夜未明,假日,断屠月,皆停死刑。京师决死,莅以御史、金吾;在外则上佐,余皆判官莅之。五品以上,罪论死,乘车就刑大。
理正莅之,或赐死于家。凡囚己刑无亲属者,将作给棺,瘗于京城七里外。圹有砖铭,上揭以榜,家人得取以葬。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夏置浆。
饮月一沐之疾病,给医药,重者释械。其家一人入侍,职事散官三品以上,妇女子孙二人入侍。天下疑狱谳,大理寺不能决,尚书省众议之,录可。
译遇到下雨天以及夜里未到天明、假日、断屠月,都停止执行死刑。京城执行死刑,由御史、金吾监督;在外地则由上佐监督,其余的都由判官监督。五品以上官员,罪判死刑的,乘车前往刑场。
由大理寺正监督执行,有的赐死于家中。凡是囚犯已经处刑而没有亲属的,由将作监供给棺木,埋葬在京城七里之外。墓穴中有砖铭,上面插上标记,家人可以取回安葬。各监狱的长官,每五天巡查一次囚犯,夏天设置浆水。
每月洗浴一次,患病的,供给医药,病重的解除刑具。他家中一人可入内侍奉,职事官、散官三品以上的,妇女子孙二人可入内侍奉。天下疑难案件的判决,大理寺不能决断的,由尚书省众人商议,记录可行的意见。
为法者,送秘书省,奏报不驰驿,经覆而决者,刑部岁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阅狱囚杻校,粮饷治不如法者,杻校钳锁皆有短长广狭之制,量囚。
轻重用之,囚二十日一讯,三讯而止,数不过二百。凡杖皆长三尺五寸,削去节目。讯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
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有半,死罪校而加杻。官品勋阶第七者,锁禁之;轻罪及十岁以下,至八十以上者,废疾、侏儒、怀姙,皆颂。
系以待断,居作者着钳;若校京师隶,将作女子隶少府缝作,旬给假一日,腊寒食二日,毋出役。院病者释钳,校给假,疾差倍役。谋反者,男女奴婢。
没为官奴婢,隶司农,七十者免之。凡役男子入于蔬圃,女子入于厨饎。流移人在道,疾病,妇人免乳,祖父母、父母丧,男女奴婢死,皆给假,授程粮。
非反逆缘坐,六岁纵之,特流者三岁纵之,有官者得复仕。自张蕴古之死,法官以失出为诫,有失入者反不加罪,自是吏法稍密。帝以问大理卿。
刘德威得其故,遂命失出入者皆如律。自此吏亦持平。诏流罪无远近,皆徙边要州。其后犯者寖少。又诏徙死罪以实西州,流者戍之,以罪轻重。
为更限,高宗永徽初,勑太尉长孙无忌等共撰定律令格式,旧制不便者,皆随有无更改,遂分格为两部,其曹司常务曰留司格,留本司天下所
共者曰「散颁格」,下州县。又以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法无准凭,遂诏无忌等参撰律疏。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龙朔闲,改易官号,因勑司
刑太常伯源直心等复位格式,惟改曹局之名,不易篇第【案《艺文志》及《册府元龟》皆作“司刑太常伯源直心”,少常伯李敬元,刑志作“太常伯”。
李敬元殊误,今改正】仪凤初,官号复旧,又敕左仆射刘仁轨等删辑格式。当是时,大狱以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杂案,谓之三司,而法吏以
惨酷为能,至不释枷而笞捶以死者,皆不禁。律有杖百,凡五十九条,犯者或至死而杖未毕,乃诏内有盗窃及蠹害尤甚者,量留十二条,自余四。
十七条并宜停。武后垂拱中,内史裴居道、凤阁侍郎韦方质、咸阳尉王守慎等删改格式,加计帐、勾帐二式。又以武德以来、垂拱以前诏敕便于
时者,编为新格。新格之外,别编六卷,堪为当司行用者,为《垂拱留司格》。其律惟改二十四条,文有不便者,大抵依旧。后自徐敬业起兵,疑天下人。
多图己,乃修后周告密之法。诏官司受讯,有言密事者,驰驿奏之。又引酷吏周兴、来俊臣辈,数兴大狱,天下仄足。及周、来等伏诛,狄仁杰等相与。
论垂拱以来酷滥之冤,太后感悟,大足元年,乃诏法司及推事使,敢多作辨状而加语者,以故入论。
译;核定绢价计算赃物,天下一律按照京城的标准,以一千一百文(九十文作一百计算)折算绢一匹。
僖宗乾符年间,又因为法律中"离任不予追究"的条款容易被人侥幸利用,敕令:从今以后州县官吏所犯的各种罪行,五年以后离任的不再追究;五年之内的,与现任官员一样依例追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条例。
臣等谨按:整个唐代的刑法制度,论者都痛恨武后任用酷吏,这种说法固然不错,但还比不上天宝年间造成的祸害更为惨烈。自从武后开启告密之门,周兴、来俊臣等人纷纷罗织罪名,从宗室大臣到刺史、郎将,无不遭受其毒害,滥用酷刑达到了极点。然而当时,在上有狄仁杰、魏元忠等人从旁辅佐匡正,在下有徐有功、杜景俭等人力图保持公平宽恕,而且周兴、来俊臣一党又都不久便伏法被诛,所以唐朝的国祚得以重新安定。李林甫的奸险,超过了周兴、来俊臣;其党羽吉温、罗希奭一类酷吏,比来俊臣的党羽更甚。被他诬陷的人多达数十上百,如韦坚、李邕等,都是一时的名臣,而玄宗却唯独把宰相之位托付给李林甫,任用他终身,使开元盛世的治绩荡然无存。玄宗后来流离迁徙,不也是理所当然的吗?肃宗亲眼目睹了安史之乱,本应引以为鉴,却仍旧信任苛刻严酷的官吏,与前面所说的情形并无不同,因此藩镇叛乱的战事连年不能平息,假使不是代宗以仁厚宽恕加以补救,天下怎么能够稍稍安定呢?至于文宗时期,朝政被宦官所操控,甘露之变中,李训、郑注、王涯、舒元舆等人全部被腰斩灭族,文宗心里明知他们是冤枉的却不能加以营救,这件事就更加不值得讨论了。
## 梁
后梁太祖开平三年,诏令太常卿李燕等删定律、令、格、式及律疏。开平四年,宰相薛贻矩奏呈,请求定名为《大梁新定律令格式》,共五部,十帙,合计一百零三卷,朝廷诏令颁行天下。
## 后唐
后唐庄宗同光元年,御史台上奏说:"本朝的法律文书自从朱温篡夺唐室以来,被删改了不少条文,如今现存于三司收藏保管,都没有旧本的篇目节次,只有定州
中宗神龙初,诏左仆射唐休璟等定垂拱格。
又续其后,至神龙元年正月二十五日以前制敕为散颁格。又删补旧式,睿宗景云初,敕户部尚书岑羲等删定格式律令,至太极元年成名大。
极格,玄宗开元初,紫微令姚崇、黄门监卢怀慎等删定格式令,名为《开元格【按:开元前格,《艺文志》及《唐会要》俱作姚崇、卢怀慎等删定《刑志》。
但举卢怀慎,而遗姚崇,似非体例,今从《艺文志》改正】诏今后总管以下,私使兵士,计庸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又敕吏部尚书兼侍中宋璟等删
定律令格式,律令式仍旧名格,曰《开元后格【按:宋璟所撰《开元后格》,《会要》及《艺文志》皆云开元七年,上刑志以为二十六年,殊误,今改正】
于时,犯盗者先决一百,大半殒毙。乃诏今后抵罪人合杖敕杖者,并决杖六十。又诏曰:「诉竞之人,即自刑害耳目者,先决四十,然后依法。」又御史
中丞李林甫奏:「天下定赃,估绢互有高下。如山南绢贱,河南绢贵。贱处计赃不至三百,即入死刑;贵处至七百以上,方至死刑。即轻重不侔,刑典」。
安寄请天下定赃估绢,每匹计五百五十价为限,从之。其后侍中裴光庭、中书令萧嵩以格后制敕行用之后,颇与格文相违于事非便,奏令所
司删撰为格,后长行敕,寻又诏户部尚书李林甫等修缉格令,旧格式律令及敕,总七千九十八条,其一千三百二十四条于事非要,并删之二。
千一百八十条,随事损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条仍旧不改【按:总七千九十八条,刑志误作七千二十六条,与所删所存条数不符,今据唐律】
议疏改正】总成律及律疏令式开元新格共一百二卷,又撰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便于省览。二十五年上之,敕令尚书都督写五十本,颁于
天下天宝初,李林甫为相,数起大狱,以诬陷忠良。天子亦自喜边功,公私交困,盗贼起,而狱讼繁。乃下诏曰:「徒非重刑,而役者寒暑不释械系杖。」
古以代肉刑也。或犯非巨蠹,而官吏生情捶以至死,其皆免以配诸军,自効。民年八十以上及重疾,有罪皆勿坐。侍丁犯法,原之俾终养。肃宗即
位诏:“官吏枉法犯赃者,终身勿齿。”既而,广平王俶克复东京,百官受安禄山父子伪命者,以六等定罪:重者刑于市;次赐自尽;次重杖一百;死次,
三等流贬,独达奚珣及韦恒腰斩。初,史思明、高秀岩自拔归命,闻珣等被诛,惧乃复叛去。而三司用刑,连年流贬相继,河北叛人畏诛不降,兵连
不解,肃宗后亦悔。诏今后诸色律令,杀人、反逆、奸盗及伪造十恶外,自余烦冗,一切删除。临崩,诏天下流人皆释之。代宗常以至德以来用刑为
戒即位五年,府县等狱无重囚,故时别敕决人捶无数。
译的敕库中,本朝的法律文书完整保存,请敕令定州节度使速将副本抄写进献。"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不久,定州节度使王都进献唐朝的格、式、律、令共二百八十六卷。同光二年,刑部尚书卢质奏请纂集《同光刑律统类》共十三卷,进呈朝廷。又敕令御史台、河南府、行台、马步司、左右军巡院现关押的囚犯,依照罪行轻重,限十日内一律判决发落,并申报奏闻。同时责成各道州府将现关押的囚犯,尽快予以清理审断,不得拖延停滞。凡因内外权势关系、官员因私人事务而将人寄押在狱中的情形,务必坚决禁止,使案件不留冤屈积滞。
同光三年,敕令京城及各道州府所关押的罪犯,如果没有重大过错,应迅速予以清理判决。又诏令各司关押的囚犯,不论罪行轻重,都应责成本司依照罪行详细审断,然后申报奏闻:罪轻的立即予以处理释放,罪重的等到秋分以后再执行刑罚。如果事关军机,颁布严令处理的:或图谋叛逆作恶,或蓄意奸邪,或从事杀人劫掠的,因案情不宜拖延滞留,都不在此限。
明宗天成年间,敕令天下各州使,凡关押的囚犯除死罪以上者外,责成当地长史迅速审讯断决,不得辗转追传证人对质、旁及路途中经过的食宿之处,除应判死刑的以外,一律释放,不许加以惩治。大理寺少卿王郁上奏请求:"死罪囚犯近年来完全没有实行覆奏的制度,请求敕令在京城执行死刑前一日各行一次覆奏;如有凶恶悖逆犯令的重罪,也允许临时进行一次覆奏。各州府请另行降敕指示办理。"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又诏令各府州官员,如果有人善于审理疑难案件,或曾经平反冤滥案件,兼有卓异政绩的,要具列姓名上奏,另加褒奖。
长兴年间,下令凡是涉及盗贼案件,若因审讯拷问而致人死亡的,如有故意,按故意杀人论罪;无故意的,减一等治罪。如果是因拷打决罚,另引发疾病,经查验属实的,如果没有其他缘故,即使在辜限内致死,也按减一等论罪。又规定认定赃罪的条件:或是监临官员,或因公事之便,凡是有财物往来,只要明
有司言应决重杖之人,令式先无分别。京城知是蠹害,决者多死;外州见流岭南,决不至。
死决有两种,法开二门,请详处分。乃诏:凡制敕与一顿杖者,其数止四十;至到与一顿及重杖、一顿痛杖、一顿者,皆止六十,并不至死。德宗即位。
诏中书门下,选理识通明官,共删定律令格式条目。又取至德以来制敕奏谳,掇其可为法者,编入条格,而不名书。建中时,刑部侍郎班宏言谋。
反、大逆及叛、恶逆四者,十恶之大,犯者宜如律,其余当斩、绞刑者,请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从之。故时死罪皆先决杖,其数或百,或六十。德
宗以为既处极法,重此伤残,实所不忍。诏今后罪至死者,勿先决杖。宪宗元和时,命刑部侍郎许孟容等删天宝以后敕,为《开元格后敕》。刑部奏。
改律卷第八为鬬竞。诏:「坐赃及他罪当赎者,诸道委观察判官一人专勾当,及时申报。」又诏刑部、大理决断系囚,过为淹迟,是长奸幸。今后大理。
检断不得过二十日,刑部覆下不得过十日,如刑部覆有异同,寺司重断不得过十五日,省司重复不得过七日,其有狱情可疑,须再三详审,非
限内可毕者,即别状分析。中书门下奏请:常参官所举人,如到任后刑罚冤滥及有赃犯者,其荐举官削阶及停见任。其诸司奏官属及有状论。
荐人如有赃犯过恶,亦请具名奏闻,量加殿罚,从之。诏两京及关内、河南、河东、河北、淮、南山东西道州府,除大逆及杀人外,其余死罪并配流天。
德五城诸镇,有妻儿者,亦任自随。又顷年配隶,或非重辟,便至远迁,有司上陈,又烦年限,向后如有轻犯,更不得配流五城【按:此诏《河南志》】
作山,南山,东西道志,脱山字,大逆杀人,下志有铸钱、造印、若强盗持杖劫京兆界中及它盗赃踰三匹者,二十二字,妻儿志作父祖子孙,考之原。
诏皆非今删】先是,天德流人与诸州异,无归还之限,刑部侍郎王播奏,以七年放还为限,着为定令。凤翔节度使郑余庆等奏,上详定格后敕。
诏刑部左侍郎许孟容、蒋乂等删定,复勒成三十卷。刑部侍郎刘伯刍等考定之。穆宗时,每有司断大狱,令中书舍人一人参酌而轻重之,号「参」。
酌院,其后大理少卿崔■〈木巳〉以为予夺系于人情,而法官不得守其职,宜废,乃罢之。又以御史中丞牛僧孺言,立申奏程限,大事大理寺。
限三十五日详断毕,申刑部。限三十日闻奏【一状所犯十人已上,断罪二十件已上为大事】中事,大理寺三十日,刑部二十五日【所
犯六人所断罪十件已上为中事】小事,大理寺二十五日,刑部二十日【所犯五人所断罪十件己下为小事】如元推节目不尽致令。
译显涉及钱财,都应当以赃罪论处;其余不属于监临职务、也不是因公事的,不在此限之内。又敕令州县官员能够平反冤案、救活人命的,允许不拘常规选拔任用,并加官阶、超升资序,任官且晋升服色品级;已经穿绯色官服的,授予兼官。又诏令从今以后各地官吏凡涉及案件审讯,应迅速加以裁断,如果敢故意放纵、模棱两可,以致造成冤枉滥判,原来负责审讯的官员都应受到责罚;当地的观察使、刺史另外依朝廷典章议处。
前濮州录事参军崔崇上奏说,各道监狱囚犯恐怕有不依法拷打,或囚犯不堪忍受酷刑而致死,却反而谎称是因病死亡上报的情况,请求设置病囚院。敕令责成当地长史专门用心管理,凡有患病的囚犯,随时派遣医生诊治疗养;依照所犯罪行轻重决断案件,并规定每五天清洗擦拭一次枷锁刑具。又敕令抄录《六典》法书,分为二百四十卷,从夏天到冬天,命令御史台每日轮流传阅校勘阅读。此后又敕令御史中丞龙敏等详细审定《大中刑法统类》。
末帝清泰初年,敕令京城各官署,各自从律、令、格、式、《六典》中摘录出与本司相关的事务,裁成卷轴,或者用白粉墙壁书写张贴在官署内,本司官员应经常查阅省览,以备随时查询应对。各道州县,也把六曹中应行公事的条例抄录在粉壁上,官吏应经常观览省察。此后因为法律条文中关于盗窃条款,量情定罪的规定不确定,于是规定:赃物满一匹的,杖打脊背十八下;不满一匹的,杖打十五下;未能得手的,杖打臀部十五下。
又,天雄军节度使范廷光上言说:"天成三年的敕令规定,凡山林中的群盗伤人害物的,全家一并处置;长兴四年的敕令又规定,其父母兄弟妻女儿童一律不予治罪。臣所管辖的地方盗贼屡屡发生,大概是因为执法过于宽松所致,请求从今以后捕盗暂且施行较重的条例。"诏令说:"凡是盗贼劫掠乡村的,依照长兴四年的敕令条文处断;攻打抢劫城镇的,依照天成二年的敕令处断。"清泰三年,御史中丞卢损等进呈可以长久施行
所司须更盘勘者,元推官转选日,量殿三选。文宗太和中,命尚书省郎官各删本司敕,而丞与侍郎覆视。中书门下参其可否,而奏之为太和格。
后敕诏:「犯轻罪人,除情状巨蠹、法所难原者,其它过误罪■〈儧,心代贝〉及寻常公事违犯,不得鞭背。」开成中,令刑部侍郎狄兼謩采开元
二十六年以后,至于开成,制敕删其繁者,为《开成详定格》。故时窃盗无死,所以原民情,迫于饥寒也。至武宗时,诏窃盗赃满千钱者死,又律己去。
任者公罪流己下勿论。武宗以为公罪之条,情有轻重,苟涉欺诈,岂得勿论?乃诏向后公罪情状难恕者,并不在勿论之限。宣宗大中初,诏持杖。
行劫并故杀人者,勿论己伤未伤,己死及生,并以杀人法处分,不在赦原之限。欺冒老小以取财物者,意欲杀伤,偶得免者,准此,仍编如令格。又
诏「攘窃之兴,起于不足,赃至一千,便处极法,轻人性命,重彼财货,既多杀伤,且乖教化,况非旧制,须议改更,乃准建中三年敕,赃满三匹以上决」。
杀不满者量事科决。又敕刑部侍郎刘瑑等修《大中刑法总要格》。后敕取贞观二年至大中五年杂敕二千一百六十五条,分六百四十门,订其
轻重,名曰《大中刑法统类》。其后,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又集律令格敕条件相类者一千二百五十条,分为一百二十门,号曰《刑律统类》,上之。
诏刑部颁行【按刘琢之《刑法统类》止于杂敕,张戣之《刑律统类》则律令格敕皆有之,门类既殊,条数亦异,其为二书无疑。《新唐书·刑志》祗载。
张书而无刘书,今增正】又敕官吏犯赃及诸色取受,但是全未发觉己前,能经官陈首,即准律文与减等;如知事发己有萌肇,虽未被追捕勘。
问亦在不许陈首之限。法司断罪,每脊杖一下,折法杖十下,臀杖二下,折笞杖五下。估绢结赃,天下一例,依上都以一千一百文,九十为陌,计赃。
绢一匹。僖宗干符时,又以法律「去任勿论」之条,颇为侥幸。敕:今后州县官吏所犯诸罪,五年之后去任勿论;五年内,同见任官例追收。据事定例。
(臣)等谨按:有唐一代刑制,论者皆痛恨武后之任酷吏,此其说固然,然未若天宝之为祸更烈也。夫自武后开告密之门,周兴、来俊臣
等纷纷罗织,自宗室大臣至刺史郎将,莫不被其毒害,淫刑极矣。然当时,上则有狄仁杰、魏元忠等为之辅弼,下则有徐有功、杜景俭等存其平。
恕周来之党,又皆不久伏诛,故唐祚复寍。李林甫之奸,甚于周来;吉网罗钳,甚于侯万。其所诬陷,数十百人,如韦坚、李邕等,皆一时名臣,而玄宗
独畀林甫为宰辅,任以终身,使开元之治荡然无余。
译的《清泰元年以前十一年内制敕》,共三百九十四道,编为三十卷。其中未被选中的,命各官署分别封存,不得再行使用。诏令交付御史台颁行。
## 晋
后晋高祖天福二年敕令:将《统类》十二卷、编敕三卷、散敕七十六道,命大理寺改正其中涉及国号庙讳的字句;如果有明显关系到量刑轻重的地方,须要详加讨论,另行具状奏闻。天福二年八月敕令:从今以后如有在押囚犯患病的,都命当地军医诊治看护,从公廨钱内酌情支付药费;如果案情较轻的,仍允许家人探视照料。
天福三年,中书门下依据天福元年十月的敕令,指出唐明宗朝所颁行的敕文法制,应命各地遵照施行,不得更改。而明宗朝的敕文除了在清泰年间编集的以外,全都已经封存,不再据以奏请施行。于是请求将已经编集和已经封存的前后敕文一并详加审定,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天福四年,进呈详定的《编敕》三百六十八道,分为十二卷,诏令各官署抄录,与格、式一并参照施行。天福四年九月,相州节度使桑维翰上奏说:"管辖境内所抓获的盗贼,向来都没收其家产,说是邺都的旧有惯例,但格、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敕令从今以后凡有盗贼案件,一律依照格文定罪,不得没收其家产。
天福五年,下诏说:自唐大中年间以来,民间纷纷喊冤,被判处杖刑流配的人,即使申诉有理,也不予昭雪申明。从今以后应根据其所陈述的情况,为其重新勘验审断,依例另行判决。又下诏:"窃盗赃物满五匹的,处死;三匹以上的,杖打后发配流放;按盗窃论处的其他情形,依照律文规定处置。"
## 汉
后汉高祖时期,各地盗贼众多,于是敕令天下:凡涉及盗贼的案件,只要抓获,不论赃物多少,经查验属实,一律处死。同时分别派遣使者前往捕捉追缉,因此捕贼使者张令柔滥杀了平阴十七个村庄的百姓,以及参与三处叛乱牵连的士兵,民间为之震动,人心惊恐不安、谣言四起。史弘肇统领禁军,巡逻京城,抓到罪犯不问情节轻重、依法
其播迁,也不亦宜哉?肃宗目覩安史之乱,宜存殷鉴,而信任深刻之吏,不异宣宗,以故藩镇。
叛人兵连不解,使非代宗济以仁恕,天下其能少靖乎?若夫文宗之时,政由宦寺,甘露之变,李训、郑注、王涯、舒元舆等悉腰斩族诛,文宗心知其
冤而不能救其事益无足论矣
△梁
梁太祖开平三年,诏太常卿李燕等删定律令格式及律疏。四年,宰臣薛贻矩奏进,请目为《大梁新定律令格式》。凡五部,一十帙,共一百三
卷诏颁行之
△后唐
后唐庄宗周光元年,御史台奏:「本朝法书自朱温纂迎,删改事条,今见在三司收贮,皆无旧本节目,只定州敕库,本朝法书具在,请敕定州。」
节度使速写副本进纳,从之。未几,定州王都进纳唐朝格式律令凡二百八十六卷。二年,刑部尚书卢质奏纂集《同光刑律统类》凡一十三卷,上。
之又敕应御史台、河南府、行台、马步司、左右军巡院见禁囚徒,据罪轻重,限十日内并须决遣,申奏。仍委诸道州府见禁囚徒,速宜疏理,不得淹。
停其有内外形势,官员私事寄禁者,务要绝止,俾无冤滞。三年,敕在京及诸道州府所禁罪人,如无大过,速令疏决。又诏诸司囚徒,罪无轻重,并
宜各委本司据罪详断,申奏。轻者实时疏理,重者候至秋分然后行法。如事系军机,颁行严令:或谋逆恶,或蓄奸邪,或行杀劫,人难于留滞,并不。
在此限,明宗天成中,敕应天下州使,系囚除大辟罪以上,委所在长史速推勘决断,不得旁追证对,经过食宿之地,除当死刑外,并仰释放,不许。
惩治大理寺少卿王郁奏请:「死罪囚近年全不覆奏,乞敕在京决前日各一覆奏,有凶逆犯令者,亦许临时一覆奏。诸州府乞别降敕指挥。」从之。
又诏诸府州官员,如有善推疑狱,及曾雪冤滥,兼有异政者,具姓名闻奏,别加甄奖。长兴中,令凡关贼徒,若因推勘而致死者,有故,以故杀论,无
故减一等。如因拷决,别增疾患,候验分明。如无他故,虽辜内致死,亦以减一等论。又令赃罪条件,或是监临,或因公事,凡取与,若显涉货财,并宜
为赃罪,其余不是;监临不因公事,不在此限。又敕州县官僚能雪冤狱、活人生命者,许非时选,仍加阶、超资、注官与转服色。已着绯者,与转兼官。
又诏自今后逐处官吏凡关推究速与剸裁,如敢故纵依违,遂成枉滥,其元推官并当责罚。其逐处观察使、剌史别议朝典。前濮州录事参军崔
■〈王崇〉奏诸道狱囚恐不依法拷掠或不胜苦致毙翻以病闻请置病囚院敕委随处长史专切经心凡有病囚当时遣医人诊候疗治据》
所犯轻重,决断并令五日一度,差人洗刷枷匣。
译应如何处置,都擅自处死而不上报请示,有的甚至割裂嘴巴、割断舌头,砍断筋骨、挫伤小腿,几乎每天都有这样的酷刑,虽然因此奸盗之事有所收敛,但被冤枉处死的人也很多。
## 周
后周太祖广顺初年,因后汉隐帝末年的法律文书散失,敕令大理寺重新抄写,将后晋、后汉及本朝开国以来的刑法敕文条例共二十六件呈报,分为两卷,附在《编敕》之后,定名为《大周续编敕》,命尚书省、大理寺依此施行。广顺二年,诏令:凡犯强盗罪的,一律依照原有格文条例判决处置;犯窃盗罪的,赃物折算成绢满三匹以上的,一律召集众人处死;不满三匹的,按等级判决。凡是有丈夫的妇女被强奸的,男方判处死刑,妇女不予治罪;犯和奸罪的,一律依照律文定罪,不判死刑。又规定各类罪犯,除谋反、大逆罪外,其余的一律不得诛杀其骨肉亲属、没收其家产。
在此之前,后晋天福年间,敕令规定凡犯和奸罪的,男女双方都判处死刑;到这时,才改为依照律文的规定处置。又敕令说:以前所设立的关于盐、曲方面的法令,即使犯罪很轻微,也都判处极刑。近年以来,抵罪的处罚十分严重,加上城中住户按税额领取食盐,既不许把盐带入城内,又不许带到城外贩卖,立法的弊端竟然到了这种地步。自今以后,凡私盐、私曲犯一斤以下至一两的,杖打臀部十七下,服役一年;五斤以下一斤以上的,杖打脊背二十下,服役三年;五斤以上的,杖打致死。私煎碱盐犯一斤以下的,杖打脊背二十下,服役三年;一斤以上的,杖打致死。凡是城内居民所需的按户税分配的食盐,都在城内领取;如果是城外各县镇所属的居民,也允许把所领取的盐带回家中食用。又敕令百姓如有诉讼,必须先经过县、州以及观察使逐级判决,只有申诉不得公正处理的,才允许直接到御史台、尚书省申诉。
世宗显德四年,中书门下上奏获准:"颁行的法律文书施行已久,文字含义古朴,条目繁琐细密,使人难以理解,而且前后的敕令
又敕录六典法书,分为二百四十卷。自夏徂冬,命御史台每日递转勘读。其后又敕御史中丞龙
敏等详定《大中刑法统类》。末帝清泰初,敕在京百司,各于律令格式六典内,录出本司事,裁成卷轴,或粉壁写在廨署,本司官常宜省览,以备顾
问诸道州县,亦有六曹内合行公事条件,抄录粉壁,官吏长宜观省。其后以法书盗窃条,量情量罪之文不定,乃令赃一匹,杖脊十八,不满者仗。
十五不得财,仗臀。十五又,天雄军节度使范廷光上言:「天成三年敕,应山林羣盗害物残人者,全家处置。长兴四年敕,父母兄弟妻女小儿,一切」。
不罪臣,当管盗贼屡发,葢因用法太宽,今后捕盗权行重条。诏曰:「凡盗贼劫掠乡村,依长兴四年敕条处断;攻劫城镇,依天成二年敕处断。三年」
御史中丞卢损等进《清泰元年以前十一年内制敕》可久远施行者,凡三百九十四道,编为三十卷。其不中选者,各令本司分闭,不得行用。诏付。
御史台颁行
△晋
晋高祖天福二年敕:统类十二卷,编敕三卷,散敕七十六道,令大理寺改正国号庙讳。如或显系重轻,须要详议,别具奏闻。八月敕:今后或
有系囚染疾者,并令逐处军医看候,于公廨钱内量支药价,或事轻者,仍许家人候看。三年中书门下,以天福元年十月敕,唐明宗朝敕受法制。
仰所在遵行,不得更易。而明宗朝敕除清泰闲编集外,尽己封鏁,不行奏请。将编集及封鏁前后敕文并请详定,从之。四年,上详定编敕三百六。
十八道分为十二卷,诏令百司写录,与格式参用。九月,相州节度使桑维翰奏:「管内所获贼人,从来籍没财产,云是邺都旧例,格律未见明文。」敕
今后凡有贼人,准格定罪,不得没纳家赀,五年。诏自大中以来,厘尔称冤,决杖流配,诉虽有理,不在申明。今后宜据其所陈,与为勘断,准例别科。
又诏「窃盗赃满五匹,处死;三匹以上,决杖配流。以盗论者,依律文处分」。
△汉
汉高祖时,四方多盗,乃敕天下:凡关贼盗,捕获不计赃物多少,按验不虚,并处死。仍分命使者捕逐,由是捕贼使者张令柔杀平阴十七村。
民及三叛连兵,民闲震动,惊讹。史宏肇掌部禁兵,巡逻京城,得罪人不问情轻重,于法如何,皆专杀不请,或决口断舌,斮筋挫胫,无虚日,虽奸盗。
屏息而冤死者甚众
△周
周太祖广顺初,以汉隐帝末年法书亡失,敕大理寺重写,以晋汉及国初事闻,刑法敕条二十六件,分为二卷,附于编敕,目为《大周续编敕》。
命省寺行用焉。二年,诏凡强盗,并准自来格条断遣;其犯窃盗者,计赃绢满三匹以上者,并集众决杀;不满三匹者,等第决断。
译、格文相互交错重叠,也难以详细审定,应命中书门下一并重新加以删定。"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显德五年七月,编纂成书,另有目录,共二十一卷,因而定名为《大周刑统》,与疏、律、令、式一并通行。又敕令州县从长官以下,因公事对人施行责情杖的,应酌情根据情节轻重使用,不得超过臀杖十五下;如果因责情杖致人死亡的,要详细写明事由上奏朝廷。又敕令凡盗窃前后共犯三次,曾经官府审讯、承认罪行的,不论是在赦免之前还是之后,不论赃物多少,一律处以杖杀。
臣等谨按:五代的君主中,最仁厚宽恕的,莫过于后唐明宗;最残酷的,莫过于后汉高祖;至于后梁、后晋,则介于这两者之间。后周世宗英明果毅、雄才杰出,可称得上是一代贤明君主,然而考察他的行事,像竹奉璘、孟汉卿之流,往往因为小事就骤然遭受死刑,嗜好杀戮的心机也未能完全避免。处在五代那样的时代,藩镇擅自杀戮,百姓已经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朝廷正应当加以庇护尚且来不及,却反而把百姓的性命视同草芥,这样又怎么能建立牢不可拔的基业呢?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四十四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四十五 刑法略二
刑法略(二)历代刑制(宋)历代刑制之二
## 宋
宋朝的法律制度沿袭唐代及五代的律、令、格、式,并随时加以增减修改。
【按:《玉海》说,宋朝建国初期沿用唐代的律、令、格、式,此外后唐同光年间的《刑律统类》、清泰年间的《编敕》、后晋天福年间的《编敕》、后周广顺年间的类敕以及显德年间的《刑统》,也都一并参照采用】
太祖鉴于五代藩镇擅自处死人命的弊端,建隆年间诏令天下判决死刑案件,须将案卷文牍以及判官、法直官等姓名一并记录,上奏朝廷,下交刑部复核审查;各州的案件则由录事参军与司法掾共同参与审断。
【按:《宋史·刑法志》此处下文还记有担心刑部、大理寺用法有误,因而另外设置审刑院加以复核判决的内容。考察审刑院的设置,《太宗本纪》及《文献通考
应有夫妇人被强
奸者,男子决杀,妇人不坐。其犯和奸者,并准律科断。罪不至死,又诸色罪人,除谋反、大逆外,余并不得诛杀骨肉,籍没家产。先是,晋天福中,敕凡
和奸者,男子妇人并处极法。至是,始改从律文焉。又敕:承前所立盐、曲条法,每犯至少,尽处极刑。近年以来,抵罪甚重。兼以邑居人户,随税请盐。
既不许将入城隍,又不容向外破卖,立法之弊一至于此。自后凡盐、曲犯一斤以下至一两,杖臀十七,配役一年;五斤以下一斤以上,杖脊二十。
役三年,五斤以上杖死之,煎鹻盐犯一斤已下杖脊二十,杖三年,一斤已上杖死之。凡城郭人户后屋税盐,并于城内请给,若外县镇郭下人户。
亦许将所请盐归家供食。又敕民有诉讼,必先历县、州及观察使处决,不直乃听诣台省。世宗显德四年,中书门下奏准:「宣法书行用多时,文意」
古质条目繁细,使人难会,并前后敕格互换重迭,亦难详定,宜令中书门下并重删定,从之。五年七月,编集成部,别有目录,凡二十一卷,因为大
周刑统与疏律令式通行。又敕州县自长官己下,因公事行责情杖,量情状轻重用,不得过臀杖十五。因责情杖致死者,具其事由闻奏。又敕诸
盗前后三犯,曾经官司推问,伏罪者不问,赦前后赃多少,并决杀。
(臣)等谨按:五代之君,其最仁恕者,莫如唐明宗;其最残酷者,莫如汉高祖。若梁、若晋,则介乎二者之闲焉。周世宗英毅雄杰,可谓一时。
贤主然考其行事,若竹奉璘、孟汉卿之流,往往以小事而遽罹大辟,嗜杀之机亦所不免焉。夫时当五季,藩镇专杀,百姓己遭涂炭,朝廷方覆露。
之不暇,而乃以草菅视之,其何以建不拔之基哉?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四十四
●钦定续通志卷一百四十五。刑法略二。
刑法畧 【二】
厯代刑制 【宋】
○厯代刑制二
宋
△宋
宋法制因唐及五代之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按《玉海》云:国初用唐律令格式,外有后唐同光《刑律统类》、清泰《编敕》、晋天福《编敕》、周广
顺类敕显德刑统皆参用焉】太祖惩五代藩镇专杀之弊,建隆中诏天下断大辟,录案牍及判官、法直官等名,闻奏下刑部覆视,诸州狱则录。
事参军与司法掾参断之【按《宋史·刑志》:此下又有惧刑部、大理寺用法之失,别置审刑院谳之。考审刑院之设,《太宗本纪》及《通考》皆云淳化
二年八月置,并无太祖置审刑院之文。宋志盖袭汪应辰疏而误者,今删】诏:窃盗赃满五贯足陌者死。旧法,强盗持杖虽不伤人,皆弃市。又诏:
但不伤人者,止计赃论。令诸州获盗,非状验明白,未得掠治。
译》都说是淳化二年八月设置的,并没有太祖设置审刑院的记载。《宋史》大概是沿袭汪应辰奏疏而致误,现予删除】
诏令:窃盗赃物折合满五贯足陌钱的处死。旧法规定,强盗持械行劫即使没有伤人,也一律处死示众;又下诏:只要没有伤人的,只按赃物数额定罪。下令各州抓获盗贼,如果案情未经查验明白,不得擅自拷打审讯;应当审讯的,须先呈报长官,获得批准后才能审讯。凡是有关官署擅自拷打囚犯的,要追究罪责。
建隆四年开始制定折杖法。
【按:《稽古录》说:"乾德元年三月癸酉日,才开始制定折杖法。"考察乾德改元,是在建隆四年十一月,那么折杖法实际上是建隆四年三月的事。《宋史》记载在太祖受禅之初,本来就不对;《文献通考》记载在建隆三年,也不对】
凡流刑分四等:加役流,杖打脊背二十下,服役三年;流三千里的,杖打脊背二十二下;流一千五百里的,杖打脊背十八下;流二千里的,杖打脊背十七下,都服役一年。凡徒刑分五等:徒三年的,杖打脊背二十下;徒二年半的,杖打脊背十八下;徒二年的,杖打脊背十七下;徒一年半的,杖打脊背十五下;徒一年的,杖打脊背十三下。凡杖刑分五等:杖一百的,改打臀杖二十下;杖九十的,改打臀杖十八下;杖八十的,改打臀杖十七下;杖七十的,改打臀杖十五下;杖六十的,改打臀杖十三下。凡笞刑分五等:笞五十的,改打臀杖十下;笞四十、笞三十的,改打臀杖八下;笞二十的,改打臀杖七下。
日常通行的官杖规格:杖长三尺五寸,大头宽度不超过二寸,厚度以及小头直径不得超过九分。徒刑、流刑、笞刑都使用这种常行杖,徒罪只施杖决而不再服劳役。命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详细审定《显德刑统》,删除了令、式、宣敕中的一百九十条,增补入制敕十五条,又摘录律文之中可以援引比照的其余条文共四十四条,附在"名例"篇之后,定名为《建隆新定刑统》。又收取以前删削去的格、令、宣敕以及后来陆续颁降的